检察管理范文

2024-05-20

检察管理范文(精选12篇)

检察管理 第1篇

关键词:检察考核,检察改革,行政化,法治化

管理, 是行政化的概念, 而非司法性的特征。检察机关作为我国的司法机关之一, 推进检察机关管理体制改革, 其核心要义应当是实现检察权的法治化运作, 以解决检察权运用行政化色彩过浓的现实弊端。当前, 我国各级检察机关的管理体制和行政机关基本没有什么区别, 内设机构及内部管理也和行政机关是毫无二致。当然, 我国司法的行政化问题, 既有较多现实原因, 又有很深的历史性根源。新一轮司法改革推出了办案责任制、人员分类管理、“人、财、物”省级以下统管等一系列去外部行政化的改革举措, 其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司法机关对依法办案, 免受外部的行政干扰。“人、财、物”省级以下统管后, 地方的干扰与制约检察机关办案应该会得到一定的改观。但是检察机关内部行政化管理可能会进一步加强, 特别是通过绩效考核加强对下级检察机关、检察人员的管理将有可能得到进一步强化, 其实, 绩效考核是最为典型的行政化管理体制, 其具有工厂运水线以“物”为中心的生产管理特色, 与司法工作以“人”为对象工作的工作性质是严重相悖的。“检察机关从上而下的整体绩效考核问题, 若不能很好的解决这个难点, 破解司法内部行政化问题的改革目标将很难真正实现” (1) 。下面, 笔者以基层检察机关为例, 谈一谈对这个问题的初浅认识。

一、检察整体绩效考核带来的行政化弊端

( 一) 只为完成考核指标, 偏离检察工作正轨

宪法规定我国检察机关上下级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为了实现上级对下级的领导和管理, 当前, 基层检察院每年都要接受上级检察院的考评、考核、评比, 考核的成绩往往也直接关系到检察长、部门负责人甚至是办案检察官的政治前途。检察考核一般由上一级院制定考核细则, 下一级院依据细则开展工作。很多基层院对细则进行再分解到科室、干警。在具体办案中, 导致办案人员、部门负责人、分管检察长, 甚至是检委会在办案时首先考虑的不是法律怎么规定的, 而是考虑如何在考核中对自身有利, 也就是说看考核细则如何要求的, 考核细则在办案中的实际作用有时明显优先于法律规定。有些地方的考核指标还会偏离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 存在明显的功利主义倾向。例如, 有的地方将检察创新创优、特色亮点等作为考核内容, 导致基层院投入巨资建设“盆景化”特色亮点, 大搞“政绩工程”, 以吸引社会与上级领导眼球, 而把正常的检察业务工作放在次要位置, 出现了本末倒置现象, 使检察工作偏离正轨, 也背离了突出司法专业化的改革大方向。

( 二) 搞考核数据“注水”, 损害检察自身形象

一些基层院为了取得“好成绩”, 对一些考核所要求的法律监督数据造假、注水。如, 到公安、法院“协调”监督数据, 甚至是其他单位和部门去搞监督的假材料, 拿着一些所谓的“特色工作”文字材料, 请当地或上级党政领导作肯定性的批示等等。检察机关主动造假行为, 严重损害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崇高形象。在查办职务犯罪过程中, 有的基层院为了完成上级下达的自侦案件任务数, 违法对犯罪嫌疑人、行贿人刑讯、逼供, 但基层院领导却又认为办案人员都是为了工作, 为了完成考核任务, 为了单位和集体出成绩, 常常主动包庇, 掩盖责任; 导致相关当事人及其家属闹访, 或在网上攻击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 造成了非常坏的影响。

( 三) 背离司法基本规律, 难以做到不枉不纵

司法又称法的适用, 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 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以工厂生产、行政管理的方式进行对检察业务工作进行考核, 是与检察业务的司法属性相抵触的, 掩盖了部分检察业务工作的被动性、程序性等司法属性。以公诉业务为例, 很多地方的考核标准都规定, 公诉案件只要出现一个无罪判决就可能考核中被一票否决。其实,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对事实的认识、对法律的理解存在差异本是正常的, 也是公、检、法互相制约、互相监督的体现。在司法相对成熟的国家, 刑事案件侦查立案标准、公诉标准、判决定罪的标准亦存在阶梯式的差别。可在绩效考核的作用下, 公诉检察依法应对进行审判监督, 但是为了求助于法院判决和起诉内容完全一致, 常常放弃监督职能, 主动和法官“协调”案件判决, 破坏审判程序公正, 导致审判监督形同虚设。 (2)

二、整体绩效考核对检察管理制度改革的滞阻作用

如果在推进检察改革过程中, 继续以绩效考核为主要方式对下级院进行行政化管理, 那么此轮检察办案责任制改革必然成为一场“零和游戏”。原因主要有如下三个方面:

( 一) 办案责任制改革将难以实现

如果继续对一个基层院进行整体绩效考核, 不管实行什么样的办案责任制, 基层院仍然会以集体利益的名义、以行政化管理方式来约束办案活动, 也继续会对具体办案人员分解下达考核的目标任务, 具体办案人员也一定还会主要遵从于考核目标。在行政化色彩浓厚的环境下, 不管办案责任制是集体负责还是个人负责, 最终工作的重点都还是要回到考核目标上, 就会继续导致考核评价指标比法律更优先、“指标治检”的结果, 因为每年、甚至每半年、每季度的考核结果是直观的、现实的, 很可能涉及每位检察干警的切身利益的。这样一来, 检察工作者的全部精力都用到如何完成考核的目标任务上, 以“让审理 ( 审查) 者决定、让决定者负责”的办案责任制改革将会大打折扣, 以办案责任制破解“冤假错”案问题的前提也会随之失去。在行政和办案责任的矛盾冲突和双重压力下, 极可能会导致大量司法人员流失。

( 二) 检察人员分类管理难以操作

将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行政管理人员进行分类管理, 是解决对检察行政化问题的重要改革举措, 也是此轮改革的难点之一, 例如, 将检察长、副检察长分在行政管理人员一类、还是检察官一类, 如果分在入额的检察官一类, 那么其应依法负责办理案件, 不应再参与案件以外的行政管理工作, 更不应以行政管理工作少办案件, 因为行政管理工作应由行政管理人员来负责。目前看来, 达成如此的改革目标阻力太大, 恐难以实现; 如果检察长、副检察长参与行政管理, 在继续对下级检察机关进行整体绩效考核的情况下, 上级检察机关, 本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势必为了达成行政管理、绩效考核目标, 极有可能以行政管理权干预检察官本应在其职权内的办案活动, 甚至继续将绩效考核的优劣和检察官级别晋升进行挂钩, 其结果不太可能实现检察官相对自主和独立的办案职权, 检察人员分类管理也将失去本来应有的意义。也就是说表面上人员是分类了, 但在职权上仍然是含糊不清的, 特别是检察领导干部———究竟是办案检察官, 还是行政领导者? 如果两者兼之, 人员分类改革还有什么意义?

( 三) 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可能难以达到预期目标

目前, 参与检察改革的各试点院已经全面推进内部机构改革, 在检察机关内部大体上设立了刑事检察、职务犯罪侦查与预防、民事行政检察、控告审诉检察、综合事务管理、纪检监察等。可以预期, 此类改革, 最终最大的可能性就是内设部门的分分合合, 是否能够和办案责任制改革有机结合到一起, 还有待观察。但有一点可以肯定, 如果上级检察机关仍然对下级检察机关实行绩效考评管理, 在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人财物”统一管理的大环境下, 上下级之间对应的部门条线行政管理色彩的可能性进一步加大。有人认为, 这样实现了检察一体化, 有利于检察权的发挥。笔者认为, 检察一体化的方向是正确的, 但是否有必要以绩效考核的方式实现上下级条线之间如此的“检察一体化”, 值得商榷。上下级检察机关检察权分配应由法律明确规定, 下级检察机关的每一个部门、甚至每一位办案检察官应在法律的权限内享有决定权, 并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检察权上下一体化应由法律来规定和衔接, 是否还要外加一个上级条线的考核标准来实现一体化? 显然是多余的。说到底, 检察业务考核是基于对下级检察机关司法人员能否公平司法的“不信任”心理。然而, “权力产生腐败”, 绩效考核是否一定可以避免上级检察机关不利用考核权来破坏下级检察机关公平司法呢? 答案显然是不言而喻的。因此, 检察机关上下级条线业绩考核的存在, 会让任何形式的内设机构改革都失去其本来意义。

三、破解整体绩效考核的对策建议

笔者认为, 当前检察管理体制改革的关键是破解以行政管理为主要特征的管理体制, 建立法治化检察权运行模式, 其必须破解绩效考核问题, 笔者有四点建议。

( 一) 以法治化考核取代行政化考核

此轮司法改革已明确规定案件终身责任制作为目标之一。因此, 在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等修改过程中, 明确行政管理人员、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的的职责、权利、义务, 不应由上级院再制定考核细则。应明确检察官如果出现“冤、假、错”案及违纪违法问题, 即应依法定程序作出处理。法治化亦可体现对检察人员个体考核的稳固化、刚性化、简约化。以对公诉检察官为例, 只要依法理性的审查案件、不出现“冤假错”案、违纪违法及司法腐败问题, 那么公诉检察官就是基本合格的司法人员 (3) 。其实, 诉讼法中的回避、管辖、上诉、抗诉、二审、再审等程序规定, 已是对司法人员的法律约束。有违法情形的, 依法对其追究即可, 无需再制定考核细则进行重复考核和管理。

( 二) 以个体考核取代整体性考核

目前, 各地实行的考核机制大多是通过对每个业务条线的考核, 最后实现对单位的整体评价, 这种考核带来的行政化弊端如前所述, 已偏背了司法规律。当前推进的检察人员将分类管理、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 其目标是“让审理者决定、让决定者负责”, 办案权利和责任趋于个体化。此时即应顺应改革趋势, 避免和减少司法案件的行政审批程序, 变对集体的考核为对检察人员个人考核, 内部行政化管理自然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 极有利于检察改革目标的实现。

( 三) 以职业化改革消除不作为担心

有人担心不对检察机关进行整体考核, 职务犯罪侦查、诉讼监督等岗位的检察官可能出现不作为现象, 因为办案的越多, 出错的可能性也越多, 承担的风险越大。笔者认为, 这种担心是多余的。只要真正实现检察官职业化改革, 健全法律职务的晋级标准, 加强个人执法档案建设, 这种情况完全可能避免。一方面, 相关法律应明确规定, 未依法主办职务犯罪案件达到一定数量的检察官, 不得晋升上一级等级和法律职务; 连续两次未晋升的, 可依法转岗为司法辅助人员。另一方面, 对群众举报后有案不立、有案不办、有错不纠等不作为现象, 对滥用职权、刑讯逼供等乱作为现象, 一经查实, 取消检察官资格, 并进一步追究法律责任。也就是说, 要将法律监督、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直接和其个人晋职晋级进行法治化挂钩, 这样不仅不会导致不作为, 还可以鼓励从事侦查工作的检察官主动发现案件线索, 调动每位办案检察官开展诉讼监督、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也更有利于有利于办案独立性和公正性。对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 其具有集体性办案特征, 则可以采用对办案组的每个岗位进行法治化评价, 例如, 可根据案件情况, 分为主办检察官1 名、检察官若干、检察辅助人员若干、书记员若干, 对于参与其中办案的检察官及辅助人员, 用执法档案的记录其参与办案过程, 并对检察官在办案中所起的作用及最后实际审判的结果客观评价, 最后每年将其办案效果作为个人晋职晋级的主要依据。

( 四) 人、财、物省级管理应减少中间环节

本轮司法改革实行“人、财、物”由省级以下统一管理, 是破解地方对检察机关行政干预的重要手段。但是, 如果由省级直接对基层院、市院进行直接管理, 可能省一级面对数量众多的基层院、市院, 工作压力太大。而如果实行“省- 市- 县 ( 区) ”分级管理, 对独立检察权的干预有可能从地方外部干预转变为上级内部干预。在上级继续对下级考核的情况下, 上级院对下级院各种事务干预的力度可能性将会更大。因此, 笔者建议, 在“财物”方面, 应建立由省委、省政府下设的专门司法物资管理委员会, 完善法律法规, 明确相关经费的拔付标准, 由省级财政按照相关法律将人员工资、办公经费、办案经费、基建经费等直接下拔省院、市院、基层院, 实行“两级制”、“一竿子到底”, 加强财务审计, 避免因拨付层级过多产生截留、影响办案独立的问题。在人员方面, 在省一级设立“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 修改《法官法》、《检察官法》, 提高法官、检察官准入门槛, 将法官、检察官必须具备条件、遴选程序法制化、刚性化、公开化。强化以“检察官”为主体职业化、专业化改革道路。

总之, 在强调以“检察官”为主体的责任的改革背景下, 检察改革应以“司法化”逐步取代“行政化”, 因此作为行政化管理手段的检察整体绩效考核必须改革, 否则, 此轮检察改革将难以取得实质性效果。

注释

1狄小华.强化检察监督职能的思考---以内设机构与分类管理改革为视角[C].江苏省法学会2014年年会论文集, 2014:201.

2董志永.检察官绩效考评问题研究[J].吉林大学学报, 2014 (9) :46.

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实务研究 第2篇

内容摘要】

淡化行政色彩,增强司法属性是检察改革的必由之路。检察权的行政性与司法性需要进行归位和减负。检察人员的管理模式应由检察权的性质、内容及其配置决定。分类管理作为整合各项改革措施的基本载体,是推进检察职业专业化的有效途径。本文以检察权的功能更新为切入点,在检察改革的整体规划中考查分类管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探索相对合理的过渡模式,为试点实践提供参考。

【关键词】检察改革 分类管理 过渡模式

作者系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法律硕士

正文

关于现行检察机关管理体制的弊端及其根源,学界与检察界均作了深入地剖析和检讨。入世对检察职业专业化的客观要求,加上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和主诉检察官办案机制改革的推动,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已势在必行且迫在眉睫。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改革三年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没能全面落实,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各项改革措施缺乏一个基本的载体,无法进行整合与互动。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由于需要的人事权和财政权的让步,无法在检察系统内部解决,基本上停留于思路和计划。笔者认为,分类管理的过程就是检察资源的再分配和利益冲突的调和过程,涉及管理体制、机构设置、职权运作、检务保障等重大问题。因此,这个基本载体非其莫属,各项改革措施可以在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得到强化和深化,并相辅相成地推进检察改革的整体规划。

一、检察权的功能更新与相关检察改革

检察人员的管理模式应由检察权的性质、内容及其配置决定。随着学界对检察机关宪法地位及检察权性质研究的深入,以及司法改革的牵引,检察机关对检察权的功能进行了局部的更新。这种更新虽然仍囿于理论层面,但却是分类管理的动因和契机。笔者以为,检察权的基本内容应当分解为公诉权、诉讼监督权、侦查权和预防权四种。笔者赞同检察权具有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双重属性,公诉权、诉讼监督权(包含批捕权)具有司法性,应当由具备司法官身份的检察官行使。侦查权与预防权具有行政性,应当由具备公务员身份的司法警察和司法行政人员在检察官的指挥下行使。

(一)公诉权的强化与主诉检察官改革

庭审方式改革后,检察机关作为公诉机关的法律地位更加凸显。通说认为,公诉权应当是检察权的核心和基础,而公诉人如陈兴良教授所喻,是“法官之前的法官”。为保障国家追诉权的统一正确履行,公诉权正逐步强化,如增加了量刑建议权、暂缓起诉权等内容。与此相应的是对公诉人素质要求的提高。周口“职业公诉人”试点更加明确了公诉人职业化与专业化的走向。公诉人中的精英分子被委以“主导审前程序、主办疑难案件、主持业务管理”的重任,赋予相对独立的公诉权,即产生了检察官序列中的典型:主诉检察官。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淡化了原有三级审批制的行政色彩,主诉检察官办案组成为检察权运作的基本组合。

(二)诉讼监督权的调整与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的定位

最高人民检察院机构改革后,原来的审查逮捕部门被侦查监督部门取代,说明审查逮捕已被视为侦查监督权的一项内容。近期关于民事行政公诉权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成为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机制改革的热点,同时也出现了归属之争。笔者认为,应当从常规的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权能中剥离出来,归属刑事、民事、行政一体化的完整的公诉权,台湾当属此例。在检察官序列中,应当设立专职检察官行使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权,主诉检察官不再兼具诉监双重身份。笔者建议在机构改革中设立诉讼监督部门,内部再分成若干主办检察官办案组,专司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执行监督职能。

至于对内的诉讼监督权,应当由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行使,可以通过介入办案的方式实现。《意见》中要求,“推行和坚持检察长、副检察长亲自办案制度。担任领导职务的检察官要定期承办具体案件,包括主持侦查工作、出庭支持公诉等,加强对业务工作的指导”,“加强和改进检察委员会工作。改善和优化检察委员会结构,按照一定比例选拔政治强、业务精、议事水平高的资深检察官和优秀检察官担任专职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官法》中规定,“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应当从检察官或者其他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这说明了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正在逐步趋向专业化,应当在检察权的运行中发挥更大的指导和监督作用。

(三)侦查权的完善与“检警一体化”设想

随着渎职犯罪主体范围的扩大,职务犯罪侦查任务更加繁重。侦查指挥中心和侦查人才库的建立从检察系统内部健全了指挥、协作机制,侦查模式转化体现了检察侦查权的完善。虽然仿效国外检察体制而主张建立“检警一体化”缺乏本土资源的支撑,但是在检察机关内部实行主办检察官指挥司法警察的“检警一体化”却切实可行。笔者认为,检察机关现有的司法警察名不符实,应当通过分类管理进行重组。按照对履行检察职能的能动作用不同,笔者将司法警察分为侦查警察和执行警察两类。前者参与布控追捕,在搜查中发现关键物证、书证,有效保护案发现场等侦查辅助活动,并要求具备在检察官指挥下完成侦查任务的专业能力,作为主办检察官小组的配备力量,一般为严格把关录用的警官;后者以提押、看押、还押、送达、维持秩序和安全保卫为主要职责,一般由各业务部门根据需要调派,可以由向社会招聘的警员担任。

(四)预防权的创设与预防官员的专业化

“打防并举,以防为主”的方针提升了预防工作在检察职能中的地位。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法制化的进程中,创设检察预防权日益成为预防理论研究与实务工作者的正当期望。预防权强调主动性、整体性和实效性,应当归属行政权并在检察权体系内定位。具体预防权包括检察建议、特别调查、质询听证、信任表决、备案审查等。为保障预防成效,预防官员应当在犯罪学、心理学、金融、财会、网络技术等方面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能够整合各种信息资源,为各种职务犯罪的隐患进行准确地诊疗。分类管理序列中,预防官员并不要求具备检察官身份,而应当强调“预防专长”。可以从选择和培养熟悉预防对象业务特点的专业预防员开始储备和造就预防人才,并打破检察系统内部的用人“瓶颈”,面向社会按照司法行政人员的任职条件公开选拔。

二、分类管理对检察改革的整合与促进

(一)分类管理与人事制度改革

人事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和形式是竞争上岗、双向选择和轮岗。分类管理的分类的实现采取就是竞争上岗和双向选择的过程,即在差别的检察人员与差别的岗位之间通过“自然选择”法则进行资源的合理配置。不同系列、不同岗位的适格条件不同,按照学历、专业等任职资格要求,从高到低依次为:检察官、技术性司法行政人员、书记员、法警、服务性司法行政人员。除特定岗位指定选择由专业技术人员上岗外,具备高条件的检察人员可以优先选择低条件系列的岗位;同等条件的岗位,申请上岗人员可以和各岗位所隶属部门的负责人进行双向选择;某系列现有人员已超编,或缺编职数少于申请该系列的人员总数的,应当采取竞争上岗的方式择优配置。针对归类后岗位和人员的变化,分类管理还预设了对类别之间转换的条件和途径,以实现特定的轮岗。换句话说,分类管理本身就包含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成份,更便于操作和优化组合,提高整体效能。

当然,分类管理在检察官套用行政级别的现状尚无法改变的情况下,保障核定编制的各内设机构领导层之间的利益平衡。由于政治待遇配套改革的复杂性与滞后性,尤其是检察官等级制度目前虽然形同虚设但未来又有落实的可能,没有检察官身份的中层领导将在享受级别的竞争中处于劣势,存在晋升艰难或不能的风险。基于对政治前途的忧虑,后勤综合部门的领导普遍抵制分类改革试点,或想方设法往业务部门调整。导致相对适合在后勤综合部门任职的管理人才和技术骨干“流失”,从而损害到检察机关的整体效能。如果中层干部身份不同,轮岗制度可能难以操作。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在办公室、政工(监察)科、检察技术科各设立一个检察官职位,将符合现行《检察官法》的学历条件要求的负责人直接归入检察官系列,就是兼顾了上述职权的质与量。当然,如果上述部门中的副职领导比正职领导更适合担任检察官时,正职只能适用资格保留。至于纪检组长,一般由地方纪委派任或委任,如果具备现行《检察官法》的任职条件,也可以作为检察官教官归入检察官系列。

(二)分类管理与机构改革

机构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在精简的原则下定岗定编。《意见》中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按照精简、统一、高效原则根据各地的人口数量和业务量科学地确定检察官的合理编制以及与书记员、司法行政人员和司法警察的配置比例。近期最高人民检察院又提出了实行检察官员额制和准入制的改革思路。这充分说明了分类管理与机构改革的共同取向。分类管理可以在淘汰一批不适合从事检察职业的非专业人员和加强与法官、律师、警察及其他公务员的对口交流过程中实现减员。

在同一检察院中,检察权是通过设立不同的内设机构及确定各检察官的职务、职责实现分解与配置的。尽管出于检察一体化对口管理的需要,全国检察机关必须统一机构设置,但是由于内部各职能部门业务量的差别,检察官的利用率也明显存在差别。检察官作为人力资源及其消耗其他检察资源的整体利用率低下,这不符合检察权配置的效益原则。因此,笔者认为应当淡化部门界限,强化检察官办案组的独立性。分类管理以办案组作为基本组合模式,实现机构的精简。在保留常设机构的基础上,检察长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调派挂靠在不同内设机构的检察官办案组执行任务。同时,赋予负责的检察官必要的、相对独立的处分权,使之成为对案件负有一定的决定权、责权统一的检察权行使主体。办案组模式的灵活运转还有避免某项检察权长期由某检察官行使可能引发的徇私与威信下降。同时,也有利于在办案组之间形成可比的良性竞争,促进业务水平的提高。事实上,在办案高峰期或承办大案、要案时,往往也采取抽调的方式调配各部门的检察官,可以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当然,这里有个前提,就是办案组负责的检察官必须能胜任调派的业务工作。

(三)分类管理与办案机制改革

办案机制改革是在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逐步深入的基础上,在各业务部门全面推行主办检察官办案机制。主诉检察官办案组的运作模式向其它业务部门推广,这正是分类管理追求的目标之一。分类管理通过使业务部门的业务领导与行政领导重合,为建立检察官独立的办案工作机制创造条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主诉检察官的条件、选任、职责、管理、考核、奖惩、监督及工作机制作出统一规定,这为分类管理的配套管理提供了蓝本。而随着分类管理的深化,主诉检察官办案制度将有可能向着法定化方向迈进,甚至写入检察院组织法。检察机关内部的行政管理职能虽然与法律监督职能相关,但从制度逻辑上应当是为了支撑检察机关实现其检察职能的,是辅助性的。要实现检察机关内部检察职能和行政管理职能的彻底分离,在业务部门以业务领导取代行政领导是关键的第一步,而过渡性的有效方法就是使二者一体化。一旦检察官等级制度兑现,可以直接套用,取消行政职务,不必再度调整中层领导。

关于审查逮捕方式的改革,应当着眼于司法审查的本质属性,尽可能保持居中判断。因此,批捕权归由专司侦查监督的主办检察官行使,而引导侦查权则应归属主诉检察官,以便于其发挥审前主导作用。侦查机制改革则应当突出司法警察的侦查职能,将一部分现任检察官和非检察官序列人员转入司法警察序列,成为专门的侦查力量。

(四)分类管理与检察保障机制改革

针对经费保障不足问题,分类管理的积极作用体现在:一是精简检察人员,人均经费相对增加。二是检察官地位提高,便于申拨业务经费。三是个人素质和整体效能提高,降低办案和工作成本。四是分类后检察官以外序列的适格条件较分类前降低,部分非检察官人员安心本职工作,参加在职学历教育因更加理性化而呈现递减趋势。五是检察官的权威性及其严格的选任、考核、晋升机制,使得检察官为保障公正和维护形象逐渐与社会利益团体保持一定的距离;而由于检察官序列以外的检察人员已明确不得行使检察权,与社会利益团体之间的交易机会明显下降,使得拉赞助和应酬现象被有效扼制。六是检察人员综合技能的提高以及专业技术人员的专职操作,使得行政技术装备得到充分利用。七是财务专业管理人员可以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突出重点,减少损失和浪费。

作为分类管理中的经费保障配套措施,应当在以下几方面与原有制度相区别:一是按照检察官等级、书记员等级、专业技术职称、警衔及行政级别配套级别和职务工资。二是按照公务员工资的1.5倍确定检察官基本工资标准。三是按照主诉、主办检察官的业务量核定岗位津贴。四是赋予主诉、主办检察官对下属一定限额内的奖励津贴支配权。五是将检察官序列对应的检察经费划归中央财政负担,实行统一标准,其余仍由地方财政拨付。

分类管理推动各序列人员的专业化进程,其关键内容应当包括:

1、人大常委会对除检察长外的现任检察官进行绩效考评并听取述职报告后,根据院检察官考评委员会提议,邀请当地资深的司法工作者、法学专家、人大代表进行纠问式考核并提出意见,经由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同意晋升、续职或者予以罢免。

2、面向社会从统一司法从业资格考试合格且符合《检察官法》关于初任检察官任职条件者中公开招录检察官,并组织录用者到国家检察官学院培训一定期限,结业后给予任命。

3、录用终身书记员,建立书记官等级制度,在最高相当于副检察长的行政级别以下的级别内,按照书记官的等级套用行政级别。

4、对司法行政人员套用政工师、会计师、经济师、工程师等技术职称。

5、在司法警察大队中分设经侦中队和执行中队,经侦中队由录用的警官组成,归属反贪污贿赂局、渎职侵权检察科指挥,按照《警官法》进行管理;执行中队由录用或聘用的警员组成,由院政工部门调派,参照保安的管理办法。

6、定期按比例向上级检察院输送优秀检察官,向其它单位或部门输送优秀法律工作者的可操作性办法。

7、惩诫机构和内律机制。

8、检察长与全院检察人员签定的聘任合同。最后,需要的是组织支撑,即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方案经地方党委同意,获得人大、政法委、组织人事部门的全面支持。

综上所述,分类管理从人、财、事三方面对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的共同发展发挥了助推器的功能。在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分类管理对于明晰检察机关职权,改革和完善检察机关经费保障机制和检察官管理制度,构建省级以下检察机关直接领导体制等理论研究及检察改革实践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分类管理的原则和过渡模式

作为一项改革措施,在具体设计和操作分类方案的过程中,应当兼顾过渡性与前瞻性。只有在现有体制可以承受的范围内,设置一定的过渡期和缓冲带,解决一些历史遗留问题。

(一)分类的原则与标准

在现有的检察制度及基层检察院的机构设置下,分类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以权定岗原则。用于解决检察官岗位的确定问题。将依法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公务犯罪侦查权、逮捕权、公诉权、诉讼监督权等检察权⑨,运用检察专业知识对管辖的客观事实进行查明、证明,做出法律判断,并具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岗位,以及内律机制中以监督制约检察权行使为主要职能的岗位,确定为检察官岗位,其余为非检察官岗位。

二是惯常参与诉讼原则。用于从非检察官岗位中分离出司法行政人员岗位。检察权的行使针对或集中于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书记员和法警协助检察官完成具体诉讼活动中的特定任务,如制作讯问笔录、搜查、送达等,其职权由检察权直接派生并依附于检察权的行使过程,其行为对诉讼进程甚至结果具有一定程度的直接影响,受诉讼规则的调整,在有关诉讼文书及证据材料中具有签名的权利和义务,是诉讼活动的惯常参与人。而司法行政人员为检察官职权行为提供的后勤保障,如通讯、交通等,一般属于事务性服务而非诉讼协助,具有相对于诉讼的独立性,只有偶尔特定的技术服务如做出尸检、文检等鉴定结论、提供多媒体示证技术支持等,才参与个别的诉讼活动。

三是最密切联系原则。用于解决职责多元化的岗位或人员的归类问题。对于身兼数职即一人多岗的,应当以最密切联系的岗位归类。首先确定各岗位的类别,再确定该检察人员的专业、专长、工作经验与各岗位联系最密切的因素,最后,按照对专业技能的要求与各因素具有最密切联系(暂时无法由他人替代或替代明显不利)的岗位,确定该检察人员的归类。例如,某检察人员专业是档案管理,在办公室兼任档案员、统计员、书记员工作多年,成绩最突出的是档案工作。初次分类时,全院找不到合适人选接手档案室。由于三个岗位中,档案工作与档案专业联系最密切且专业要求最高,该人员应当定岗为档案员,归为司法行政人员系列。对于一岗多责,即一个岗位的职责本身兼具检察职能和行政管理职能的,应当以最密切联系的职权归类。例如,在不设研究室的基层检察院,已具有检察员职称的办公室主任,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同时,还负责检察理论研究、检委会办事机构(对业务部门拟提请检察长提交检委会研究的申请进行预审,有权调阅案卷,提出是否有必要提交检委会的意见,为检委会决策提供法律参考)等可以归属检察职能的工作,如果具备现行《检察官法》的学历要求,精通检察业务,可以为业务实践进行理论指导的,属于检察职能强化、行政职能弱化的情形,应当归类为检察官系列。否则,归入司法行政人员系列。

四是专业含量优先原则。在检察权当中,要求专业技术含量最高的就是公诉权。根据司法实践,作为公诉人,主要应当具有以下能力和素质:

1、掌握基本的法学知识并应精通刑事法律。

2、具备合理的知识结构和丰富的知识积累。

3、具备敏捷的思维能力和灵活的应变能力。

4、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

5、具备良好的文字功底和雄辩的口才。因此,应当将公认权交付给符合上述要求的主诉检察官及其助理检察官。在检察机关内部的人才运用上,公诉人的选择应当优先。其次,民事行政检察监督也是一门专业性极强的学问。在相当部分是依靠办案实践来学习法律的检察官队伍中,熟悉民商法、行政法的检察官实在是屈指可数。因此,民事行政检察权的配置也需要优先,才能分配给最能接近这项专业要求的检察官。再来就是能够指挥侦查,突破涉案公务人员心防的侦查人才,应当作为侦查部门的主办检察官或助理检察官。在这些专业含量高或者业务量大的岗位上,要改变单纯强调增加数量的作法,应当是质量优先,兼顾数量。

依照以上原则,分类标准及适格条件具体分解如下:

检察官:具体行使检察权或对检察权的正确行使发挥必要的督导职能。前者为承办检察官,包括主诉检察官、主办检察官及助理检察官;后者为督办检察官,包括正副检察长、专职检委会委员、非承办检察官兼任的检委会委员、检察官教官。一个基层检察院可以设业务教官1名,由负责检察理论研究和检委会办事机构的办公室主任担任,可兼任检委会委员,对全院的检察业务进行指导,对本院的检察人员进行业务素质教育培训;另设政治教官1名,由负责政治思想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检察纪律监督,对检察业务的熟练掌握程度足以胜任指挥案件复查等专业督查活动的政工科长或纪检组长或监察科长担任。检察官应当符合《检察官法》要求的任职条件,其中主诉检察官和主办检察官必须通过统一的专门资格考试;检察官教官必须经上级院法律政策研究部门、教育部门或政工、纪检监察部门考评后授予教官资格;助理检察官协助主诉、主办检察官承办检察业务,可以是检察员或助检员。

书记员:根据检察官的指令和检察工作需要,协助检察官在行使检察权过程中记录、摘录,办理司法文书,整理诉讼档案、文书档案,处理其它诉讼杂务。除直接参与讯问、询问、法庭记录等诉讼活动的业务书记员外,设置作为检委会秘书的检委会书记员和协助检察执法执纪检查、调查的纪检书记员。要求具备法律大专以上学历,通过书记员任职资格考试及专门培训,熟悉检察业务及诉讼规则,并在速记和计算机应用方面有较高的水平。

司法行政人员:围绕开展检察工作需要而从事预防、政工、监察、行装、文秘、技术等行政管理和工勤事务。按工作性质分为服务性人员和技术性人员两类。按身份来源分为干部编制的公务员、事业编制的工勤人中和不占编制的聘任人员。在编人员要求大专以上学历,其中的预防员要求具备相关专业知识,计算机管理操作员要求计算机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兼职密码、统计、档案工作的要求通过国家一级以上计算机等级考试;会计人员要求财会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具备从业资格;聘任人员应当是在当地相关行业或领域中具有较高权威和良好资信的专业人士。

司法警察:职责如上文所述。要求具备大专以上学历,符合《警官法》规定的任职条件。

(二)编制分配原则及比例

一个基层检察院的整体编制应当根据辖区内人口数量和业务量科学设置并适当调整。在总编制确定的情况下,确定各系列检察人员的分类编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以岗定员原则。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先确定各种工作岗位及其职数。能兼职的岗位不占编制,同种岗位的职数在保证基本机构配置的前提下,不应超过本院该种工作的总量与本地区所有基层检察院中从事该种工作人员人均工作量的商数。在充分精简后,以专职岗位的数量确定人员编制。

二是加强业务原则。一方面通过充实人员强化业务部门,使业务部门人员编制占总编制的比例增加,重点保障行使检察权需要的检察官和书记员;另一方面通过严格控制检察官数量,使检察官编制占总编制的比例减少,实现少而优的精英化,淘汰低素质检察官,通过强化检察官职权和地位,提高检察业务的质量与效率。

三是固定搭配原则。以主诉检察官、主办检察官为核心组成办案组,根据日常业务工作需要配备相对固定的助理检察官、书记员,侦查部门的主办检察官办案组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还可以配备相对固定的法警。

四是社会化补充原则。为精简行政管理人员,将服务性、技术性人员分离,提高检察官、书记员以外检察人员的社会化程度。尤其当岗位需求超过编制范围时,可以通过实行部分司法警察、检察辅助人员、后勤服务人员聘任制进行补充。

分类编制应当根据基层检察院实际工作需要来确定,不必强调统一的固定比例。但是,一旦确定,就不能随意变更。笔者以为,上文所指的承办检察官总数不应超过全院干部编制的50%;如果全院原有干部编制明显过于庞大时,应当使各业务部门的检察官职数≤该部门全年受理案件总数÷全地区同部门检察官的人均办案数;检察官系列中,主诉检察官和主办检察官必须是检察员,鉴于检察官数量的固定和助检员晋升为检察员的趋势,检察员与助检员的比例也没有确定的必要;主诉检察官小组的搭配比例,根据业务量的需要可以是1名主诉检察官、1-2名助理检察官、1名书记员;侦查部门的主办检察官小组的搭配比例,可以是1名主办检察官、1-2名助理检察官、1名书记员、1-2名法警;其他业务部门的主办检察官小组,一般配备1名助理检察官、1名书记员;业务量相当少的部门,如检察技术科,可以设置1名主办检察官但不必成立固定的主办检察官小组,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参与其他小组协助办案,也可以抽调其他部门的助理检察官、书记员由其指挥;若属纯技术性的业务如法医鉴定,则可以和专职或聘任的技术人员组成专门小组;检察官教官各配备一名书记员;剩余的编制,优先分配给司法行政人员和法警中的领导岗位,以及兼有技术和保密要求的特殊岗位(如档案员);对于司法行政人员中不足使用的人员(如文秘)或偶然使用的人员(如法医),以及非检察官办案组的法警,可以采用聘任的方式配齐;会计和出纳可以是事业编制,也可以是聘任人员,或者由财政部门下派。

(三)初次定岗归类方法

1、检察官资格的延续、保留和免除

(1)符合现行《检察官法》要求的学历条件,且现在岗位行使检察权的,本人提出继续行使检察权申请,经检察长同意,可延续检察官资格;

(2)符合现行《检察官法》要求的学历条件,但现有岗位不行使检察权的,本人要求轮换到行使检察权的岗位,经检察长同意,并通过该岗位的任职资格考试后,可延续检察官资格;

(3)不符合现行《检察官法》要求的学历条件,但现在岗位行使检察权的,本人提出继续行使检察权申请,经检察长同意,可以保留检察官资格三年,逾期仍无法通过检察官续职资格考试满足任职条件的,经检察长决定或提请人大常委会决定,免去其检察官资格;

(4)不符合现行《检察官法》要求的学历条件,且现在岗位不行使检察权的,本人要求轮换到行使检察权的岗位,经检察长同意,并通过该岗位的任职资格考试后,可以保留检察官资格三年,逾期仍无法通过检察官续职资格考试满足任职条件的,经检察长决定或提请人大常委会决定,免去其检察官资格;

(5)因分工需要,仍然留在或调整到非行使检察权岗位的,适用三年资格保留,但按照所在岗位归属的系列进行管理,赋予其“双重身份”,条件是每年必须通过检察官资格“年检”考试,同时规定逾期未轮换到行使检察权岗位的,依照程序免去其检察官资格;

(6)主动提出放弃检察官资格,要求进入其他分类系列的,经检察长同意或提请人大常委会决定,免去其检察官资格;

(7)依照现行《检察官法》的考核及惩戒规定,已不适合再担任检察官,但尚不必开除、辞退或调离检察机关的,经本院检察官考评委员会决定或由检察长提请人大常委会决定,免去其检察官资格;

(8)当延续和保留检察官资格者超过检察官分类编制时,除正副检察长、检委会委员和已通过专门资格考试并在岗行使检察权的主诉(主办)检察官外,其余一律采取竞争上岗的方式定岗和精选;落选者不占检察官编制,适用资格免除,归入其他系列后,可以以预备检察官身份参与检察官补员竞争;

(9)预备归入检察官系列的延续和保留检察官资格者,必须通过本院考评委员会与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考核,经检察长或人大常委会重新任命,否则属于“不能胜任检察官”,适用资格免除。

2、非检察官人员归类的指定、竞争和选择

(1)定岗录用的专业(如计算机、档案管理)

人员,以书记员类别录用的非专业人员且尚未转正的,专门录用和已任命的司法警察,直接归入司法行政人员、书记员和司法警察系列,不参加定岗归类双向选择;

(2)分类前已符合现行《检察官法》要求任职条件的非检察官人员,在现有检察官系列存在职务空缺的前提下,经竞争和考核后由检察长任命,可及时补进检察官系列;

(3)当现任和拟任书记员人数少于书记员分类编制时,只要符合书记员适格条件的,一律纳入书记员系列;当现任和拟任书记员人数超过分类编制时,由按照分类定岗后需要书记员的部门负责人与书记员进行双向选择;落选人员可以参加司法行政人员和司法警察岗位的竞争和双向选择,或者选择“待岗”;

强化教育严格管理打造过硬检察队伍 第3篇

一是抓思想树形象。扎实开展“六学”活动。采取党组中心组学习、党支部集体学习、个人自学、讨论交流等形式,组织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学讲话、学党章检纪、学五院、学正面典型、学规范、学职业良知“六学”活动,收到良好效果。扎实开展“三严三实”专项教育,促使干警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检察长为全体干警上专题黨课,教育引导干警做一名对党忠诚、个人干净、敢于担当的检察官。组织班子成员开展集体廉政约谈活动,积极营造讲责任、敢担当、抓落实的良好氛围,确保主体责任落地有声。

二是抓班子带队伍。牢固树立“治检先治长,班风带院风”的工作思路,切实加强领导班子建设,不断提升新形势下驾驭工作全局的能力。对“三重一大”事项坚持集体领导、民主决策,不搞“家长制”、“一言堂”。坚持中心组学习、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等制度,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进一步增强。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班子成员以身作则,率先垂范,为广大干警做榜样、树标杆,有力地带动了队伍整体素质的全面提升。

三是抓学习强素质。参加全市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会议,切实增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参加河北政法网络大讲堂7期,不断更新思想观念和知识结构,提高履职能力和工作水平。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学习考试活动,进一步加强司法规范化建设,为重点整治不规范司法行为奠定了理论基础。开通官方微博微信,共编(转)发微博3000余条,编发微信36期,用检务公开倒逼干警素质能力的提高,倒逼执法过程的规范。

抓管理促廉洁。积极推行干警瑕疵行为公示制度,促使干警自我约束意识和能力明显增强,不良行为习惯得到有效矫正。充分利用LED电子显示屏,将中央八项规定、高检院《检察人员八小时外行为禁令》及县委正风肃纪九条禁令条等有关规章、禁令滚动播出,提醒干警紧绷“廉政弦”、不触“高压线”。加强外部监督,通过加强检务督查,设立公开栏、意见箱,公布举报电话等形式,积极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实现了干警违法违纪“零”发生。(文/许春祥)

试述检察机关的后勤管理 第4篇

关键词:检察,后勤管理,现状,制度,科学设置

一、分析检察后勤管理机制, 就必须认识后勤管理的深刻内涵

“后勤”, 是后方勤务的简称。它源于军队, 是一个军事概念和军事术语。现代汉语词典中述:“是指后方对前方的一切供应工作。也指机关、团体中的行政事务性工作。”鉴于后勤理论研究的历史、现状和深入发展的需要, 本着逻辑原则和人们的习惯给后勤下一个定义:后勤是通过筹划和运用人力、物力、财力从物质和技术方面保障军事需要的工作和组织。纵观世界军事后勤的历史和现状, 对于后勤的理解至少包括以下几个部分:一是人员、物资、设施, 构成后勤工作的本体;二是补给、运输、维修、其它勤务, 构成后勤工作的职能表现;三是组织、计划、协调、执行、监督, 构成后勤工作的过程。

随着社会不断的发展, “后勤”一词的使用已从军队扩展到机关、学校、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各种社会组织, 此时的检察机关也不例外。为了实现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完成检察机关的工作任务, 就需要一定的物质和生活保障。这样, 就产生了检察机关后勤工作。

管理是指同别人一起, 或通过别人使活动完成得更有效的过程。这里, 过程的含义表示管理者发挥的职能或从事的主要活动。这些职能可以概括地称为计划、组织、领导和控制。

结合后勤和管理我们可以得出, 后勤管理与后勤工作是不同的。后勤管理是用科学的方法、手段, 通过有目标的组织协调工作, 搞好后勤的各项工作, 这是后勤工作的一个运作过程。后勤工作是为保证生产、经营、科研和职工生活提供必需的物质条件所做的工作, 这是后勤工作的本体和职能的表现。因此, 加强检察机关后勤管理应该是一个科学、合理的有益检察事业发展的运作过程。

二、检察机关后勤管理具有自身的独特性

检察机关后勤管理是集行政事务管理和后勤服务保障于一体的综合性工作, 是为了保证检察工作的顺利进行和检察职能的充分发挥, 对检察机关行政事务工作进行合理的组织、指挥、协调、管理、服务和监督等一系列活动, 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保障平台, 其与检察机关内部其他部门相比具有自身的独特性:

(一) 检察后勤管理是一种综合性工作

检察后勤工作涉及到方方面面, 内容繁杂, 归纳起来主要有:统计管理、文秘管理、财务管理、物资装备管理、生活服务管理等涉及达20余项管理及服务职责。

(二) 检察后勤管理的服务性

后勤保障服务既是后勤管理工作的出发点, 也是后勤管理工作的归宿。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财务保障。财务保障又包括检察干警工资福利保障和正常业务装备、办公用品经费保障。检察机关通过编制及其他方式取得政府财政支持, 再通过合理发放和报销制度来保障经费正常开支。二是生活服务管理保障。检察机关后勤部门通过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规范检察人员及各单位的生活。三是统计、文秘信息等管理。检察统计是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工作的各种数据进行搜集、整理、汇总和综合分析, 反映检察工作的真实情况。检察文秘信息是检察工作的社会宣传, 让群众对检察工作了解和信任。可以说后勤管理是检察机关大厦的基石, 是检察机关正常运行的保障和服务机构。

(三) 检察后勤管理复杂而琐碎

检察后勤工作复杂表现在不仅要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还要处理人与物之间的关系。其琐碎表现在其系统性不强, 关系到工作生活中点点滴滴, 小到倒茶端杯, 大到大件物资采购等。

三、我国目前检察机关后勤管理现状

我国目前上级检察机关后勤管理分工较细, 系统性较强, 管理部门比较明确, 而基层检察机关不容乐观, 主要表现在:

一是后勤部门设置不合理。2001年基层检察院机构改革后, 办公室要对口接受上级检察院计划财务装备处、政策研究室、办公室的目标任务考评, 这种“倒金字塔式”的机构配置, 使基层院办公室任务重, 压力过大, 不仅直接影响到了办公室行政管理职能的高效发挥, 还影响到了检务后勤保障的优质服务。

二是后勤部门人员分配不合理。有些基层检察机关后勤人员大多兼职, 业务工作综合工作一起抓, 起不到服务的实质效果, 也有些检察机关后勤人员轻松的太轻松, 累的太累, 不利调动工作积极性。

三是后勤工作管理、服务机制不科学, 制度不完备。后勤工作存在着管理方法不科学、制度落实不到位、服务机制不健全、凭经验办事、靠习惯动作、失范、无序、随意性大等问题, 工作中很容易出现漏洞, 对检察业务服务就会难上加难。

四、强化检察机关后勤管理的几点建议

管理, 就是要科学、合理地进行资源配置。检察后勤管理与企业管理有着类似之处, 因此, 笔者认为, 我们应该用企业管理的眼光来进行检察后勤机制管理改革, 加强检察后勤管理的科学统领。

(一) 争取地方政府和上级领导支持, 确保后勤保障经费来源

企业内部管理, 大都有一个自上而下的管理结构层, 上层直接把握着下层的经济命脉, 但高明的高层CEO们往往把权利下放, 尤其是经济支配权下放, 这不仅是一种业务经费保障, 更是让下层发挥能动性的有利途径。检察机关尤其是基层检察机关应该从实际出发, 逐步解决制约检察机关工作及发展的深层次问题。要争取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的支持, 在编制、经费、装备等方面加大对检察院的支持力度。按照中发[2005]15号文件的要求, 积极向党委和政府反映, 把检务保障、提高检察机关的装备和信息化水平纳入发展规划。在基础建设同时, 要勤俭办事。要积极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财政部门下发的《关于制定县级人民检察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意见》, 做好经费保障, 不能让缺乏经费成为制约业务的“瓶颈”。

(二) 以人为本, 完善检察后勤人事制度

检察后勤管理队伍的整体素质与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具有宏观思维和现代司法理念、政治过硬、思想敏锐、办事干练、作风优良、廉洁勤政、甘于奉献”的要求还有相当大的差距, 如很多基层院的做法是把不会办案的干警调入后勤, 这种做法较为偏见。以人为本我们首先在选拔用人上要树立科学的人才观, 不拘一格地选拔人才使后勤人员做到人尽其才, 人尽其用, 合理搭配, 分工负责。培养一批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后勤保障人才。其次要加强后勤人员素质培养, 采取“走出去, 请进来”等多种手段, 加大培训力度, 全面提高后勤管理队伍的组织能力、管理能力、参谋助手、服务能力, 打造一支“懂经济, 会管理, 能协调, 肯吃苦, 洁自身”的复合型后勤管理队伍。其次我们要注重培养稳重、踏实、仔细的工作作风。确保检察干警认真、仔细、耐心地做好每件事情, 在细中求精, 精中务实, 实中求细, 取得领导满意、大家满意的好效果。最后, 我们要加强感情交流, 使干警心理无负担, 无跳槽思想而影响工作。

(三) 加强检察后勤机构科学设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检察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指出“地级检察院和有条件的县级检察院也要设立财务装备工作专门机构”。这对检察院设置后勤管理专门机构提供了依据。因此, 检察院应该设立科学、独立性的后勤管理部门。如设立财务装备科或后勤管理部或服务中心等用于后勤服务专项职能机构, 同时要列入财政预算, 最好是能把办公室文秘、档案、统计等管理进行分离。从而减轻“倒金字塔式” (一人兼有多项工作) 的机构设置中一对多的工作压力。附随与检察业务同等的绩效目标管理考核机制, 建立科学的综合工作职业标准, 这样能使资源得到合理配置, 有利于优化检察后勤服务职能。

(四) 检察后勤干警行使管理职责, 要正确处理“管”与“理”

一是要有大胆管的意识。后勤工作纷繁复杂, 千头万绪, 大至钱财管理、安全保卫, 小至一张纸、一个信封的使用等等。因此, 后勤部门领导要通过多种方式强化管理, 狠抓规章制度落实, 使每位后勤人员每天都有一个清晰的思路, 有超前意识, 做到自我管理、自觉管理, 养成好习惯、好作风、好传统。二是科室人员要有认真理的意识。全科人员以最小的投入、最低的物资消耗, 取得最大的效益为目标, 克服资产管理中“重购置轻处置、重使用轻保养, 重占有轻管理”的问题, 最大限度地满足检察机关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的需要。

(五) 跟新服务理念, 注重创新管理模式

现在的检察院后勤管理体制形成了“大而全”、“小而全”的封闭格局, 已远远不能适应现代检察业务工作的需要, 应改革服务体制, 更新服务理念, 创新服务机制。做到管理方法上, 由单位的行政管理向科学的经济管理转变;服务方式上, 由行政型后勤向经营型后勤转变;服务范围上, 由封闭式向开放式服务转变;经费来源上, 由供给型向经营型转变。强化有为才能有位, 有位更要有为的岗位意识;强化人人肩上有担子的责任意识;强化人人为我, 我为人人的服务意识。后勤管理工作要紧跟法治理念教育、服务于检察工作大局, 使管理更加科学化、程序化和法制化, 使服务更加规范化、专业化、社会化和人性化。

(六) 加强后勤保障, 注重检察后勤管理制度建设

法院检察管理职位竞聘演讲 第5篇

各位评委、领导、同志们:

我叫**,现任**科检察员。到检察院工作已有7年时间了,第一次走上这演讲台,听到掌声响起来,心中充满无限感慨!首先感谢领导和同志们给我提供了这个展示自己的舞台,能让我站在这里,向大家汇报一下我的工作情况。我于19**年12月出生在**县的一个农

村家庭,1982年参军入伍,从部队考入**炮兵工程学院,经过四年的正规学习,获得工学学士学位。毕业后历任副连职排长,团军事参谋、装备助理,**炮兵**分院军务处参谋,学员队副队长,队长等职务,期间多次立功受奖,并被评为师级优秀共产党员、优秀队长。98年根据组织安排由正营职队长转业到检察院工作。转业到地方后,我于99年至2001年参加了中央党校函授学院法律本科专业的学习。通过学习和实践,我明确了一生的追求:那就是当一名优秀检察官,为了检察工作,我愿意奉献自己的一切。根据党组安排,这几年中我先后在监所检察科、公诉科和反贪局工作,在领导和同志们的帮助下,我于99年顺利通过全国初任检察官考试,后依法被任命为助检员、检察员。从一名农家子弟成长为一名光荣的军人,再到今天的人民检察官,这是我人生角色的两大转变,也是包括院党组和全体同事在内的所有关心我、爱护我、支持我的人们对我帮助、支持和厚爱的结果。我再次真心的谢谢你们。

“江山如此多娇,引无数英雄竞折腰。”当前,我国的法制日臻完善,我国的检察事业也正处于创新与规范的重要时期,检察工作大有可为,检察机关的作用日益重要,我院的各项工作也取得了一项又一项的成绩。处于这样一个时代,就职于这样一个检察院,我非常庆幸,也非常激动,因为这里有我一份小小的贡献,我期盼并准备着为国家的法律事业、为我院的工作贡献自己的光和热,尽更大的努力。

在我看来,竞争职位是给自己施加压力,促使自己不断进步。无论成败都是收获,因此我今天就是抱着收获动力的心态来竞职的。日久见人心,与同志朝夕相处在一个大院里七年了,近三千个日夜的相处使大家都知道了我的为人和秉性。俗话说“知人者智知己者强”,我在此仍愿意向领导和同志们展示自我。我自己认为有以下不一定算得上优势的地方请领导、同事们考虑:

(一)政治素质好,积极要求上进,工作业绩好;

(二)业务素质过硬,在这七年工作中我通过向领导和同事们需心求教和自己的刻苦钻研,积累了一定的业务知识和办案经验;

(三)在为人处世上,我作风正派、品行良好、正直、和善,能团结人,善于听取不同意见和采纳正确观点,勇于自省和改正错误,具有人格魅力和亲和力;

(四)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五)协作能力好。我现在正值年富力强之时,有能力、也有水平勇挑重担,愿意为我院欣欣向荣的法治事业奉献自己最大力量,更愿意接受党组和同志们的挑选,实现一个从军人到法律职业人的目标和追求。

当然,我也深知自己有很多不足。如不是法学科班出身,没有从事检察管理的实践经验等,凡此等等都须加强锻炼和学习。我更明白有竞争就有成败,如若不能成功,这只能说明自己工作离领导和同志们的要求有一定差距,说明其他同志比我更优秀,因此我不会垂头丧气,只会更加努力工作,更加虚心向领导和同志们学习,以期尽快提高自己,缩短距离。

我是35岁那年进入检察院工作的,相信和在座同志们一样,我把这前七年和今后的年华都将奉献给了青州检察院和青州的检察事业。这七年的历程使自己得到了锻炼,增长了才干,因此我对有幸工作在这个融合、进步、团结的集体怀里无比自豪,我作为其中一员深感骄傲,我以发自内心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向领导和同志们表态:“不管结果如何,我一定服从组织安排,穷且益坚不坠青云之志,为检察院、检察事业奉献毕生精力”。

谢谢大家

如何提高检察档案管理和利用水平 第6篇

检察档案管理和利用工作是指检察机关档案管理职能部门集中管理本机关在工作和办案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文件、卷宗及有价值的资料,并积极提供这些文件、卷宗、资料的一项综合基础工作和服务性工作。如何在管理好档案的基础上发挥档案的作用,服务检察工作的科学发展是值得我们深入实践与思考的重要课题。

一、当前检察档案管理和利用中存在的不足

一是存在重办案轻档案的倾向。个别干警对档案工作不够重视,认为案件办结或判决了,只要案件没有办错,办案任务就算完成了,至于归档工作属于“低层次”的事务性工作,等有空的时间再处理,造成有的案件结案以后案卷还在承办人手里,由于案卷未能及时整理归档,承办人可能对当时办案的案情和证据材料有所遗忘,从而难以对书证材料进行规范有序地整理,甚至容易造成多个案卷材料的混杂或者材料遗失。也有个别干警不重视归档规范,认为只要案卷材料装订起来就可以了,未能严格按照归档要求和材料顺序归档,不仅容易造成该装进案卷的材料因未能装入案卷而今后无法弥补,特别是一些赃款赃物扣押和发还的材料如不齐全,一旦当事人投诉而查阅案卷时没有相关材料印证,承办人必须按有关规定承担责任,也给往后的案卷查阅和利用造成不小的困难。

二是归档职责不够明确。近年来,案多人少的矛盾比较突出,不论是检察员、助理检察员还是书记员都在从事办案工作,难以形成较为合理的办案和事务性工作分工负责的工作模式,比如自侦部门的检察员、助检员和书记员在办案职责上没有太大区分,原来应由书记员承担的案卷装订归档任务实际是谁办案就谁负责归档,一方面由于承办人忙于办案而无睱顾及案卷的装订工作,另一方面由于归档工作具有较强的规范要求,没有相应的培训和实践经验,也容易造成归档不规范。有的办案部门将案卷材料交给不熟悉案情的实习生来装订,由于实习生既未受过归档训练又无实践经验,往往造成案卷缺材料、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材料内容重复、排序混乱、页码重复、装订不规范等问题发生,返工量大,给办案部门和档案部门带来负担。

三是归档管理制度和机制不够严格和完善。一方面,高检院在多年前颁发的案卷归档目录已不能适应当前检察工作的需要,一些新的法律文书、材料难以在目录中找到相应的顺序来装订。另一方面,有的案件由于当事人上诉再审尚未判决,扣押赃款赃物暂时难以处理等种种原因拖很长时间才能结案,客观上造成部分案卷无法及时归档,而档案管理部门和办案部门之间没有完全建立有效的沟通、对账和催促归档的工作机制,也缺少及时归档的强制性时间限制和对未能及时归档的警示和惩罚机制,个别办案部门人员调整时对原承办案件的卷宗后续归档的职责也不够明确。

四是档案利用途径较为单一。当前,检察档案主要用于查阅,包括对申诉案件的复查、办案中调阅其他案卷材料、个别干警编写案例时参考、以及接受外单位的一些档案查询。从总体上看,档案利用的途径较为单一,往往是为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而查阅,缺少主动利用档案开展调查研究、总结办案规律和经验做法,档案利用的范围主要局限于案卷,档案利用的思路还较为狭窄、档案利用的范围和种类还较为单一。

五是复合型档案管理人员较为缺乏。检察档案工作质量的高低与从事档案工作人员的素质有关。人是最核心的资源,没有相应的人才,任何先进的技术和管理手段只能是流于形式,档案信息化也是空谈。一个优秀的档案工作人员,不仅要有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管理能力,更要有充分开发利用能力。新时期检察档案管理人员要兼有档案管理专业知识、相关检察业务知识和档案管理信息化知识的复合型人才,而且需要有甘于清贫和平凡、在检察实践中不断去探索和创新的毅力和志气。由于目前一般高校缺少检察或司法档案管理方面的专业培养机制,现有的检察档案管理人员往往都是一般的檢察人员,因此需要通过全方位、多层次的档案管理人才培训,实现检察档案管理人才由事务型、封闭型向知识型、复合型、创新型的转变。

二、深化检察档案管理和利用的对策思考

(一)建立完善的归档管理机制

档案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从管理层面上,需要建立档案管理部门与办案业务部门畅通的归档管理沟通渠道,档案管理部门要随时掌握未归档案卷的实际情况,并将催档工作落实到人。从制度层面上,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和考核制度,对归档工作比较认真的,以及长期不能按时归档的承办人要建立相应的考核评价和奖惩机制,发挥考核导向的作用;从规范层面上,要针对各业务部门实际,完善案卷目录归档顺序,并根据检察工作的发展及时调整规范标准、让承办人能一目了然地掌握案卷材料的归档目录顺序,从而便于对照标准规范装订和进行督促检查,减少不必要的返工;从培训层面上,检察机关案卷归档装订的业务技术规范要尽可能统一,要加强对每一个承办人的归档基本技能培训,包括对新进人员的培训,适时开展业务技能竞赛和岗位练兵,增强检察干警及时归档的时间意识、案卷材料的完整意识、卷宗装订的质量意识,养成规范的归档工作习惯。

(二)从便于档案利用角度加强档案收集和整理

检察档案的开发和利用的过程中是各种档案资料的综合利用,而不是一本或一类档案的开发和利用,融会贯通发掘不同种类档案间的内在联系,充分考虑到各门类之间的关联性,通过加大之间的联系充分运用多种类档案资料形成更有价值的档案开发和利用成果。因此,要从有利于档案利用的角度出发,做好案卷档案、文书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会计档案、设备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如近年来职务犯罪案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中形成的声像档案中光盘一项,与相关案件卷宗有着密切的联系,简单地分开分类存放不利于今后的调阅使用。要实现文书档案和声像档案双重形式佐证的效果,方便查阅和利用。同时,要积极推进档案信息化工作,实现档案资源数字化、信息管理标准化、信息服务网络化、逐步建立电子档案管理体系,充分发挥电脑技术的优势,开发出一套多功能、全方位的检索系统和检索工具,让使用者及时查到有用、有价值的档案资料,增强快速查阅能力,扩大查阅范围,形成检察机关档案网络,做到资源共享。

(三)拓宽检察档案的利用途径

一是服务于案件申诉复查。控申部门针对群众举报、控告、申诉反映的问题,查阅相关案件的诉讼档案,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核实,以便及时答复举报人或申诉人。二是服务于思想政治工作。检察档案中的实物档案收集了检察机关获得的各种荣誉、证书、奖状等。这些荣誉真实地反映了检察干警吃苦耐劳、爱岗敬业、勇于拼搏的感人事迹。让新进的检察干警参观,进行检察传统教育,能够引导他们树立爱检敬业的信念,积极投身检察事业,为检察工作发展无私奉献。三是服务于干部考察。检察诉讼档案的卷宗材料真实地再现了办案人员的执法质量和水平,通过查阅案卷卷宗,也是从一个侧面考察干部的有效途径。四是服务于检察宣传。通过对文字档案、声像档案和实物档案的调阅,可以为宣传先进典型、开展案例报道、制作反腐倡廉警示教育片和宣传版面等提供丰富的资料。五是服务于犯罪预防。预防犯罪不能仅停留在法律条文的说教上,还应用真实的案例进行教育,以提高预防宣传工作的感染力和说服力。每年检察机关都要批捕、起诉大量的案件,这些事例都通过检察档案保存下来,及时分析和总结犯罪手法特点和规律成因、编成具体生动的教材进行宣传教育,寓法于事,寓情于理,有助于人民群众通过具体事例增强法律意识,提高防范能力,也有助于相关单位建章立制、亡羊补牢,发挥检察职能的延伸作用。六是服务于检察调研。检察档案是检察工作零散的原始记录,整合利用档案资源,围绕检察工作中的重点、难点、热点开展检察调研,有助于更好地履行检察职能。七是服务于年鉴和大事记等编撰工作。通过调阅、整理档案资料,为做好每年的大事记和检察年鉴的汇编工作提供支持。八是服务于案件质量督查。通过对一段时期的案卷材料的调阅和质量督查,能够及时发现办案质量、法律文书制作等中的一类问题,从而及时予,保障检察业务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基层检察机关内务管理模式初探 第7篇

一、以强化责任为基础, 推进内务管理意识由“一般化”向“高标化”转变

由于受重业务、轻内务管理的思想倾向影响, 干警对内务管理工作始终停留在思想通了就“做一做”, 上级要求严了就“管一管”, 领导督促紧了就“忙一忙”的“一般化”管理和“波动化”管理状态。及时通过三条途径使干警充分认识到, 加强检察机关内务管理工作是转变干警工作作风、增强工作责任、提升干警素质的重要环节, 是加强检察文化建设, 创新发展品牌的一个重要途径, 是检察机关展示良好形象, 进一步提高社会地位的重要纽带。

(一) 营造氛围, 祛除思想障碍。

在楼道走廊两侧墙壁悬挂有深刻教育意义的格言和警句, 打造文化走廊, 让干警在受到熏陶和感染中, 充分认识到只有加强内务管理, 才能与高雅、整洁的文化环境相称, 同时, 组织干警认真学习高检院、市院领导关于加强内部监督工作的指示精神, 让干警突破检察机关内务管理是小事, 不是主流的思想观念束缚, 牢固树立“小事影响大局、细节决定成败”的全局观和细节观。

(二) 加强教育, 增强认知度。

建立展示检察文化、检察工作发展成果的荣誉室, 并定期组织干警参观, 让干警在感受检察工作发展历程的同时, 体会内务管理工作在促进检察工作全面发展中的突出地位和重要作用, 引发干警思想上的共鸣。认真开展以“加强内务管理, 树立良好检察形象”为主题的“敲警钟日”活动, 提升干警对内务管理工作的认知度。

(三) 学习考察, 开拓视野。

组织干警先后到荣获全国先进基层检察院荣誉的大连沙河口检察院、重庆市渝北检察院、重庆市开县检察院参观考察, 学习先进的管理理念、管理机制和管理形式, 取长补短, 推进本院内务管理工作思路、方法和机制创新。

二、以加强规范为深入, 推进内务管理标准由“简单化”向“精细化”转变

针对检察机关内部管理工作的对象主要是人、财、物, 都是一些小事和细节问题, 因此, 始终坚持以人为本, 制定严格的工作规范, 促使干警从习惯养起、从细节抓起、从小事做起, 努力形成“单位是我家, 内务管理靠自觉”的意识和习惯, 并把营造整洁有序的办公环境、温馨舒适的服务环境, 和谐规范的文化环境作为目标常抓不懈。

(一) 制定工作规范, 实现“定责”管理。

制定《干警工作规范》, 从上班签到、整理内务、接待来访、会客、着装、办案、学习、工间操等方面进行规范, 对干警提出要求, 让干警一走进单位和工作岗位, 就知道应该以什么样的工作标准、什么样的工作态度、什么样的工作习惯去工作。以职责为根基, 努力从习惯上来约束和规范干警行为, 让干警形成自我执行制度、自我展示形象、自我创造氛围的良好习惯和作风。

(二) 制定财务管理规范, 实现“定量”管理。

针对涉案款物管理、招待费管理、车辆管理等, 都是内务管理中难度最大、最容易引发问题的环节, 重新制定财务管理制度, 从扣押款物、罚没款物管理, 办案经费管理, 招待费管理、差旅费报销、车辆管理、业务装备支出和固定资产管理等方面进行规范。以“量化”为调整, 努力从细节上来约束和规范干警的行为, 让干警养成按程序办事、勤俭办事、按纪律要求办事的良好习惯和作风。

(三) 制定奖惩规范, 实现“定质”管理。

制定《干警违反规章制度的处罚办法》, 对在岗、着装、卫生、上下班迟到或早退、私自或酒后驾车等违反日常管理制度行为进行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罚, 科室负责人负连带责任, 并和年终考核挂钩。以质量为标准, 从小事上来约束和规范干警的行为, 让干警能够把看似是小事的事情做好, 严格要求, 严格履行工作责任, 自我加压, 自我管理, 自我调控, 始终保持良好的工作形象和状态。

(四) 制定清洁卫生规范, 实行“定期”管理。

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每周组织干警对全院办公楼进行卫生大检查, 针对检查结果进行奖惩。对卫生做好的科室和个人发给清洁卫生流动红旗, 对卫生差的科室和个人在年终考核时兑现处理。做好全院机关绿化工作, 2010年11月, 我院顺利通过了市市政委员会“市容整洁单位”的检查验收。 (下转第126页) (上接第81页)

三、以加强监督为保障, 推进内务管理发展由“个体化”向“一体化”转变

把内务管理工作和加强队伍建设有机结合, 和纪检监察工作有机结合, 和机关行政管理有机结合, 充分发挥领导带头示范作用、纪检监察的纪律监督作用、部门的教育引导作用, 以及干警个人的自律作用, 进一步巩固思想成果, 保障现有的工作制度充分发挥作用, 使内务管理工作与检察工作同步发展。

(一) 加强领导监督。

领导严格履行管理职责, 经常过问、及时督促检查, 使内务管理工作有人抓、有人管。同时, 当好表率。要求干警做到的, 领导首先做到。禁止干警做的, 领导首先不做, 以自己的言行引导干警、激励干警按部就班做好内务管理工作。

(二) 加强动态监督。

一方面, 纪检监察、政工部门定期检查, 按时抽查, 保证内务管理工作始终不偏离正确的发展轨道;另一方面, 院纪检组聘请3名责任心强、工作认真负责的干警为检容警纪督察员, 对干警执行各项禁令情况、车辆管理和使用情况、上下班签到和值班情况、干警着装和在岗状态情况、卫生情况, 采取明查、暗访的形式进行督察。对轻微违规行为当面进行纠正, 对违法违纪行为及时向检察长报告。

(三) 加强部门监督。

充分发挥部门在内部管理中的承上启下作用。每年年初院党组都和部门签订《廉政建设责任书》、《目标考核责任书》、《车辆管理使用责任书》、《检察固定资产管理责任书》, 以强有力的责任推进部门严格履行部门职责。同时, 实行“一日一清洁, 一周一整顿、一周一总结”工作机制, 促使干警把做好机关内务管理工作作为自觉责任、自觉习惯、自觉行为, 并督促和提醒其他干警遵守机关内务管理制度, 当好内务管理工作的保障者, 检察形象的维护者。

摘要:检察机关内务管理工作是内部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推动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和谐发展的重要基础。近年来, 綦江检察院积极完善内务管理工作新机制, 使干警的内务管理意识、内务管理标准、内务管理发展实现三个转变, 干警的工作环境和氛围、干警的责任心和荣誉感、机关整体形象和干警精神面貌进一步改善和增强, 为检察工作和检察队伍建设不断创先争优提供了充足的保障。

检察机关案件质量管理问题探究 第8篇

关键词:检察机关,案件质量,案件管理

对于案件质量问题, 各级检察机关高度重视。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如何确保案件质量, 保证每一起案件都能经得起历史和时间的检验, 有过专门的文件要求, 全国各级检察机关也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 取得了一定的经验与成效, 但还没有建立起一套比较科学的案件质量管理体系。笔者从事检察工作已十多年, 就案件质量管理机制的构建谈几点粗浅的认识, 以启迪后者。

一、当前检察机关案件质量管理工作的基本现状

检察机关案件质量管理工作, 涵盖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方方面面, 从形式上看, 是一种管理制度, 从实质上看, 是对全部诉讼活动的监督。目前, 检察机关案件质量保障方面的主要形式, 一是业务部门负责人的行政管理。二是办案部门之间相互制约。如自侦案件的立案侦查、决定逮捕与审查起诉等分属侦查部门和公诉部门, 生效案件的承办和复查、刑事赔偿分属原承办部门和控告申诉部门等。这是对办案工作的流程控制。三是纪检监察部门的专职监督。根据笔者多年的实践经验, 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很大程度都流于形式, 谈不上监督, 按理说, 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是有法律依据的, 譬如, 对检察官履行职责情况、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执行办案纪律情况的监督等。四是上级检察机关的监督。这是由现行法律和检察系统的组织性质决定的。综上, 现有的案件质量保障制度, 有他科学与合理的一面, 但也缺乏系统性和全面性, 笔者认为, 目前, 在案件质量方面主要存在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缺乏专门机构和保障措施, 案件质量管理职能松散。2013年以前, 全国大部分检察院基本上没有专门的案件质量管理部门, 有的院将机构设在法律政策研究室, 有的院设在公诉部门, 机构形同虚设, 没有专门的人员配备, 履行监督职能的部门分散, 不统一。

二是没有评判案件质量的标准, 什么们的标准就可以达到案件质量标准要求, 这个概念相对比较含糊, 通过案件质量评查, 案件没有什么大的问题就认为是案件质量好, 这个要求与当前的执法环境不相适应, 况且, 案件质量考核多半是各部门自己考核, 缺乏相对稳定的案件质量考核长效管理。

三是缺乏对案件质量考核结果的运用。目前检察机关对案件质量的评价多停留在错案发现与责任追究的层面。根据近年来各地案件质量方面所暴露的问题, 许多检察机关将案件质量的过错归结于检察委员会, 案件质量的好坏对办案人员几乎没有什么影响, 这样一来, 就缺乏进一步提高案件质量的动力。而考核结果的运用正是案件质量管理工作能否取得良好效果的关键。

四是检察官整体素质不高也是导致案件质量问题频发的关键所在, 由于检察官素质的不高, 就谈不上高质量的执法, 就必然存在执法行为不够严格也不够规范, 以及重实体轻程序等情况。因此, 素质的高低对于确保所有案件的质量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对检察机关加强案件质量管理工作的几点思考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要求, 从2012年起, 全国各级检察机关, 包括各基层检察院都相继成立了案件管理中心, 有的院叫案件管理办公室, 这一机构的成立, 对确保案件质量很有必要, 目前, 良好的效果正在显现。笔者认为, 构建检察机关案件质量管理机制, 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依据目前的机构编制和职能设置实际状况, 充分利用现有的机构建制和人力、物力条件, 进行优化整合, 按照依法、高效、实用的要求, 对案件实行有效的指导、监控和纠正, 并通过各项制度的系统衔接来实现案件管理的制度化、系统化和规范化, 以提高案件质量、保证司法公正。

案件管理中心的成立和案件管理系统的建成, 是科技强检的重大举措, 也是科学管理案件, 加强案件质量的有利时机。那么如何提高案件质量呢?笔者认为有六个方面的工作应当给予重视和加强。

(一) 要正确处理好三个关系

一是要正确处好提高基本素质与提高政治素质以及业务素质的关系, 基本素质的提高并不等于政治素质和专业素质也同时得到了提高, 工作中, 虽然文化素质很好, 但不一定就是一名合格的办案者, 一名合格的检察官, 因此, 只有把基本素质、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提高紧密结合起来, 才有可能确保案件质量不出问题。二是要正确处理好个人素质和整体素质的关系。一般情况下, 在处理个人素质和整体素质的关系上, 看整体素质的多, 看个人素质的少, 严格的讲, 这是本末倒置, 个人素质是整体素质的基础, 只有把个素质提高了, 整体素质就有可能随之而提高, 这是一个辩证的关系。三是要正确处理好抓办案与抓队伍素质的关系。其实两者不矛盾, 不能把办案与抓队伍建设割裂开来, 要以提高队伍素质保证办案质量, 两者要相互促进, 协调发展。从面实现案件质量和队伍素质的“双赢”效果。

(二) 要不断强化案件管理中心监督管理职能, 建立完善的案件质量控制系统

案件集中管理, 是检察机关的一项新型产物, 案件质量管理作为一种长期性的工作, 的确应当设立专门的案件质量监督机构, 在目前的情况下, 案件管理中心因为具有获取案件信息、监控案件流程上的优势, 具备成为案件质量管理的专门机构先天条件。为更好地发挥案管中心的质量管理职能, 应将其建立成为一个运转协调、办事高效、人员精干的专门部门, 直接监督各业务部门的案件质量。这样有利于克服检委会由于委员各有自己的主要工作, 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案件质量监督工作的缺点, 将案件监督工作落实到每一个案件、每一个环节。

(三) 要完善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内部监督制约具体而言, 就是要充分发挥案件办公室的职能作用, 实现受理线索与初查相分离, 这是检察机关内部办案制约的重要一环。同时要对自侦案件的立案情况给予监督, 主要是对立案情况的全过程进行监督。除此之外, 还要对审查批捕、起诉环节进行监督, 目前的情况是, 上述监督缺乏钢性, 监督不力, 监督不到位, 监督失职等情况还时有发生。

(四) 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案件质量考核评查长效机制

近年来, 我院在案件质量考核考评方面积累了一些好的做法, 可以说, 案件质量没有发生任何问题, 这得益于制度的完善和领导的重视。案件质量考核评查, 包括事中监督检查与事后监督检查两个方面。案件管理中心应及时通过案件管理系统对检察业务工作的各个环节、各个阶段进行跟踪审核, 审核的重点是程序的落实, 从而确保案件程序与实体的公正。同时, 要通过对案件事实的认定、适用法律及法律文书质量的审查来发现问题。可以建立案件《案件质量考核表》, 由案件承办人、部门领导、案件管理中心共同对每宗案件进行质量评价, 根据案件办理时间、案件办理程序、案件办理结果等情况得出考评结果, 并记入承办人员的业绩档案, 作为办案人员业绩评定的依据。对表现突出的承办人进行奖励, 对因工作失误导致错案的承办人给予批评和惩戒。

(五) 要进一步完善预先告知制度和质量问题责任追究机制

近年来, “问责制”、“责任倒查制”是对单位或个人发生问题后的责任追究机制, 案件质量实现责任追究有着法律依据和理论基础。案件管理办公室在对不捕、不诉、无罪等案件进行统计分析的基础上, 若是发现存在不正常的上升或下降趋势的, 应与有关职能部门及时开展调研, 找出原因, 并向有关办案单位和个人发出预先告知信号, 积极采取措施, 改进工作。建立责、权、利明确的责任追究机制, 防患于未然, 是提高案件质量的重要措施之一, 要对高质量案件的承办人或承办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相反, 也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以确保案件质量, 提高诉讼效率, 杜绝和减少案件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六) 是设置“六关”严把案件质量

即承办人审查关、科室研究讨论关、分管院领导审核关、案管中心论证关、检委会讨论决定关、评估实效关。对不立案、不批捕、不起诉、改变案件定性、改变强制措施、撤案和抗诉的案件都要经过“六关”严把案件质量。

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之法律探讨 第9篇

一、检察机关参与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及历史传统

《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因此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 参与社会管理的过程其实也是行使检察权的过程。检察权最基本的权能毫无疑问是刑事公诉权, 但是随着现实生活的复杂化和现代诉讼制度的完善, 当国家及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 应当追诉其民事责任时, 检察机关也可以参加诉讼。

虽然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目前还没有作出检察机关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规定, 但我国检查制度史上曾经有过检察机关可以参与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规定。“1939年4月《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组织条例》中即规定, 检察员的职权之一是作为“诉讼当事人或者公益代表人”。[1]1949年《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赋予最高人民检察署参与民事案件的职权:“对于全国社会与劳动人民利益有关之民事案件及一切行政诉讼, 均得代表国家公益参与之”。1954年9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也明确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有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要民事案件提起诉讼。”[2]我们通观大多数国家的检察机关, 虽然以刑事检控为其一项主要职能, 但为保证民事法律的正确实施, 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民事权益, 各国一般都赋予检察机关以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二、提起公益诉讼的条件

并非所有属于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民事违法行为都将被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的方式提交法院审判。从河南省检察机关的实践看, 公益诉讼案件的起诉一般都要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1.形式条件

“公益诉讼案件的形式条件, 即案件的来源:一是党委、人大和政府交办的;二是群众集体上访的;三是检察工作中发现的。”[3]形式条件的设立可以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案件的精力集中在重大案件上, 这符合公益诉讼的目的, 同时也防止检察机关过多地行使公益诉讼权, 导致公益诉讼权的滥用。

2.实质条件

公益诉讼的实质条件是违法情节恶劣, 危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后果严重。实质条件是认定一个案件是否能够提起公诉的决定性条件。判断是否达到实质条件的标准, 应从违法手段和情节、财产损失数额、人员伤亡、致害程度和负面影响等方面综合考虑。

因此要具备公益诉讼的形式及实质要件的案件, 才在权益受损时由检察机关提起诉讼, 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优势

需要指出的是, 公益诉讼并非只有检察院才有权提起, 除检察院外, 任何公民、社会公益性组织以及行政机构等等, 都有权依法提起公益诉讼。但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具有以下优势:

第一,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具有宪法上的最高依据。宪法规定,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任何主体对于公益的损害, 若对法益产生侵害, 构成违法行为时, 对此违法行为, 检察机关提起诉讼即为该监督权的行使形式之一。

第二,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 便于调查取证。其他主体在提起公益诉讼的问题上, 通常会遇到调查事实的取证难的问题。但这一点对于检察机关来说相对容易。在此意义上说,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更容易克服诉讼中的技术性障碍, 更容易获得胜诉的结果, 从而更有利于社会公益的司法保护。

第三,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通常不会滋生其他主体提起公益诉讼时可能会产生滥用诉讼权的问题。公益诉讼其诉讼主体资格较为宽松, 虽有利于公益诉讼的开展, 但也容易滋生滥用公益诉权的问题。滥用公益诉权势必走向该制度的初衷之反面。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的发动者不存在滥用公益诉权的动因。此外,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无需考虑诉讼激励机制的问题。

四、在检察机关行使民事公诉权面临的几个特殊问题

由于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诉不同于一般民事诉讼, 因而在赋予检察机关民事公诉权和建立我国民事公诉制度时, 尚有以下几个特殊问题需要解决。

(一) 检察机关在民事公诉中的诉讼地位问题

检察机关在民事公诉中的诉讼地位是民事公诉人。一方面检察机关作为民事公诉人提起诉讼可以采取两种形式进行:一是对于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检察机关以民事公诉人的身份提起民事诉讼, 将双方当事人列为被告, 请求法院宣告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关系无效或者予以撤销。二是检察机关或独立作为原告, 或与有关单位和个人一起作为共同原告, 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 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对方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另一方面,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在民事公诉案件审判过程中, 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有权进行监督, 因而不同于一般民事案件的当事人。

(二) 被告可否提出反诉问题

反诉是指被告对本诉原告提起的、旨在抵消或吞并原告诉讼请求的反请求。根据该定义, 只有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才能作为反诉的被告。“而在民事公诉案件中, 检察机关是作为国家的代表提起公诉的, 它本身不是民事公诉案件的权利主体, 而只是程序意义上的原告。因此, 在民事公诉案件中, 被告能否提起反诉, 应视不同情况而定。”[4]具体来说, 对于仅有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诉案件, 由于检察机关仅是程序意义上的原告, 只具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 而不是民事权利的主体, 不享有实体权利,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 被告不得提起反诉。对于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诉案件, 如果有其他当事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的, 被告可以对其他当事人提起反诉, 但不得对检察机关提起反诉。

(三) 诉讼费用的负担问题

检察机关作为公益代表人提起民事公诉, 是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属于“执行公务”的行为, 应不缴纳诉讼费用。费用承担问题我们可以借鉴国外法律规定, 如《日本人事诉讼程序法》第十七条规定:“在检察官败诉的情况下, 诉讼费用由国库负担”。在法国, 检察官即使败诉, 也只承担其为诉讼所支付的费用, 其余一切费用由胜诉方承担, 等等。因此我国可规定:在检察机关胜诉的情况下, 法院可以判决由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用;在检察机关败诉的情况下, 诉讼费用可由国家承担。检察机关仅负担其为诉讼所支付的必要费用。

(四) 诉讼后果的承担问题

严格说来, 就案件本身而言, 检察机关不存在胜诉与败诉的问题。法院经过审理, 认为检察机关的公诉不能成立, 亦不能判决检察机关承担实体上的法律责任。有关当事人因检察机关提起诉讼而被强制参加诉讼并因此造成损失的, 当事人可以请求国家赔偿。总之, 在我国赋予检察机关以民事公诉权和建立民事公诉制度, 既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也是完善我国检察制度的客观需要;不仅具有充分的理论根据, 而且也具有深厚的现实基础。

公益诉讼, 作为检察机关创新参与社会管理的新方式, 在维护国家及公益利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是检察机关参与中央政法委“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三项重点工作的具体体现, 虽然当前我国并没有系统、明确的法律规定检察机关需要承担公益诉讼人的角色, 但是作为公共利益的维护者的检察机关应当主动实践, 勇于创新, 在中国的民主法治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谭闯, 刘昌强, 谢光才.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研究[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05.01.

[2]廖中洪.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研究[J].现代法学, 2003.06第25卷第三期.

[3]江伟.民事诉讼法学原理[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9.

管理学视野下的民行检察工作 第10篇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机器的组成部分, 具有宪法上的优势, 其作为国家赋权的唯一法律监督机关, 因其职权的特定性从而具有垄断性。重建30年以来, 检察机关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但不可否认, 在21世纪, 组织内外环境的变化在不断加速发展的环境变化速度愈来愈快, 一些巨大的僵化的组织已不能敏捷地变化自己以适应环境, 从而导致衰落乃至消亡。检察机关在专注于履行自身职责的同时, 不得不考虑自身的生存与发展。

民行检察是检察事业中的朝阳产业, 但抗诉工作一度是民行检察部门的唯一业务, 而随着市场经济的推进, 公众权利意识逐渐觉醒, 平等主体的交易活动成为社会的主流, 在一定层面上, 已形成了“民法社会”, 与此同时, “民告官”的诉讼活动也与日俱增。面对社会的深刻变化, 民行检察业务若仍坐守在抗诉上, 将会失去时代发展给检察工作带来的新机遇, 从而使检察工作从整体上陷于停滞。由于有些司法部门工作模式的滞后, 许多社会问题已经明确绕开了审判渠道而涌向各级信访机构, 这对检察工作不能不说是一种警示。

基于这种危机感和责任感,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检察院民行检察部门注重提高学习能力, 在精心开拓民行检察业务的同时, 又着重于从具体工作中解放出来, 用超然思维去审视和发展民行业务。我们结合高检院和省市院民行工作精神, 将现代管理学知识融入检察业务实践, 深入探索, 在巩固和充实传统抗诉业务的同时, 积极开掘民行检察新领域, 探索行政执法监督、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处理公益事件、查办法官职务犯罪、开展非刑事执行监督, 深入社会肌体, 伸张公平正义, 促进和谐稳定。实现了法律实务科学与现代管理学的对接, 单一业务向多层次业务的拓展。

一、民行检察工作方式服务化

司法首先是服务公众, 服务群众, 服务于带着困惑带着问题的人, 而不是一堆干巴巴的统计数字。从有诉接诉到无诉防诉, 主动服务成为鲁山民行最重要、最人性化的“标签”。

管理学之父德鲁克曾一语道破企业经营奥秘:“企业的目的就是创造和保住客户。”我们将这一理念融入了民行检察业务实践, 民行检察的目的就是服务和取信于最广大范围的公众。“人情味、人性化”是鲁山民行工作的原则之一。为此, 我们在全县20多个乡镇设立了民行检察工作站, 在诉讼率高的4个行政村聘请了民行检察联络员, 由专人负责管理这些站点人员, 贴近基层, 贴近群众, 帮助解决实际困难。我们还主动为下乡走访, 为群众送去司法服务。

2008年, 我们在走访困难企业活动中, 遇到县中医院一位老职工郭昆玉, 她说她所在的中医院由于效益不好, 一直没有给社保局交养老保险金, 导致已经退休和即将退休的50余名职工无法领取到养老金, 生活极度困难。在无办法的情况下, 2000年间中医院通过与职工协商, 从这些人的应得工资中拿出30%代替医院补交养老保险金后, 才领取到退休金。我们把此事做为民生事件来对待, 进行了持续性的关注, 并进行法律引导。职工随后以中医院侵犯了他们的劳动报酬权为由而提起诉讼, 可是县市两级法院却以“协议”是在院、职双方平等自愿的情况下签订的, 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协议合法有效, 且已自愿履行, 从而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而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仔细分析法律事实后, 我们认为两级法院判决适用法律不当, 建议其向市检察院或相应法院进行申诉, 引起了省高法重视, 现已由其决定提审, 职工们说检察官就是他们的贴心人。

2009年3月2日, 鲁山检察院民行科在下乡走访至鲁山县城北张店乡西沟村时, 村民宋淑杰向我们反映:2005年12月10日, 其儿媳杨XX骑自行车带着1岁零8个月的女儿甜甜 (化名) 从家出来到张店乡政府办事, 途经张店乡政府北两公里处的干渠桥时, 由于大桥年久失修, 多处栏杆脱落, 加上桥面凹陷不平, 一不小心连人带车跌入一丈多深的干渠流水中, 对面磨房李大娘正好看到, 就急忙叫人救命, 由于水流深且急且冷, 杨XX不幸丧命, 小甜甜幸好身穿鸭绒棉袄浮在水面被乡亲救起。这是一起典型的公共构筑物管理不当侵权责任案件, 可是三年来, 宋淑杰一家到法院立案, 法院让其找准被告, 一家人到县公路局、县乡道路管理所、水管局、信访局等部门反映, 可是总是被敷衍推脱, 无人负责。法院为提高审结率, 又说服宋淑杰一家在起诉后撤回, 期间, 另有邻县一司机夜间驾车经过此桥时不慎掉进干渠也被淹死。危桥对公共安全的影响已经是致命的, 但这属不属于民行检察监督的范围呢?我们站在关注民生的角度和本着对人民负责的态度, 积极进行了调查, 得出了详实准许的结论, 主管检察长积极指导我们办案, 经多方勾通, 最终我们以支持起诉的方式敦促法院将此案纳入诉讼程序。

我们鲁山民行把握时代脉搏, 紧贴高检院司法改革的主题, 克服司法消极主义, 发挥司法能动性, 打破坐堂问案的旧框框, 旧模式, 主动走出去, 释法于民, 送法下乡, 把法律的阳光洒向社会需要的角角落落。在深入群众的同时, 发现了大量的妨碍民生的行政行为, 如水库移民款发放、计生社会抚养费征收、退耕还林项目款套取等, 针对这些问题, 我们有目标地开展工作, 展开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提高了司法效能, 使党的亲民政策顺着民行检察的渠道生根发芽, 民行工作有了民意基础, 也真正把关注民生的发展观落实到工作实践中来, 提升了检察机关的形象。

二、在民行检察业务中实现信息充分化

我们所处的时代是信息的时代, 是信息爆炸的时代, 信息越是充分越是丰富, 人们就越难及时搜索到自己所需要的信息, 除非有比现今更为有效的信息搜索方法与技术。从所需信息的角度来看, 任何组织和个体都是不充分信息的拥有者, 如何在民行检察和工作对象之间架起沟通的桥梁, 鲁山民行借鉴市场营销全新观念和体系, 拓展民行业务宣传渠道。

由于历史和观念原因, 社会公众认为检察院只有刑事业务, 对民行检察抗诉业务尚且知之不多, 更谈不上对创新工作的了解。鲁山县人民检察院加强了民行检察的人力和物质投入, 多渠道、全方位、立体式地向社会传播民行检察业务知识, 传达民行工作信息, 为民行检察工作的深入开展打下深厚的基础。

其一, 发放“便民名片”。2009年年初, 我们就印制了注有“民行科检察官姓名及民行业务范围、业务承诺”的便民名片, 向案件当事人和法律咨询者发放, 一方面方便当事人联系, 另一方面也对民行业务进行适当的社会推介;我们还深入各律所、各司法所等法律服务部门进行发放宣讲, 我们平和的态度和务实的作风使实务界对民行工作有了更直观的了解, 纷纷表示会更加关注和支持民行检察工作。其二, “农村社日”忙赶场。鲁山县辖区内以农业为主, 山水相连, 大量的传统习俗沿袭至今, 定期的社日庙会是人集聚的重要方式, 立足于县情, 我们掌握了社日庙会的日期和地点, 深入现场, 设立民生法律咨询台, 解答村民法律问题, 收集民行申诉及控告线索, 散发民行宣传单, 使检察温暖飞入寻常百姓家。其三, 互联网上搭平台。随着网络虚拟空间的发展, 虚拟空间活动在低龄群体中占有重要位置, 我们的阵地也随之拓展, 鲁山民行开通了以“正义天使”为名称的网络空间, 以“鲁山民行”为名称的法律博客、以“正义之手”为名称的工作QQ号码 (173157476) , 并在多家门户网站上开通了电子邮箱, 使低龄群体和网民的法律诉求有所归依, 最大限度地防止民行工作出现盲区。

三、工作战略整体化

当今的时代, 组织将在更大的范围内谋求整体而不是局部的发展。人们更多地超越自己的工作领域来思考问题, 解决问题;因此, 民行检察工作也应从长远的角度来展开, 自觉融入社会, 实现与社会的良好沟通与互动。

阳光下的正义才是纯正的正义, 检察权并非天生的, 它来自于人民;检察官不是法律的化身, 他只是法律的使者。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者, 我们更感到接受监督的必要。失去监督的监督者, 或将沦为权力的滥用者, 不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 检察权本身的存在就会招致怀疑甚至否定, 这在理论界已有反应。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者, 寄予了党和人民的厚望, 需要高标准严要求地开展工作, 其身正, 不令则行;其身不正, 虽令不行。监督工作的高质量是强化监督的根本保证。

真金不怕火炼, 鲁山民行充分重视社会舆论舆情, 自觉置身于社会各界的监督之下, 经受得住社会的挑剔眼光。我们提出了“阳光民行”的概念, 在按规定程序主动接受党委、人大监督的同时, 我们扩大了接受监督的范围, 加强了同人民监督员以及新闻媒体的联系, 主动邀请其监督民行检察工作, 增加民行检察工作的透明度, 同时也提高了民行工作的可接受度。

除此之外, 我们还在民行科设立24小时民生热线电话, 定期主动与结案的当事人联系, 询问后续情况, 解答当事人提出的疑难问题;在公共场合张贴“民行检察十件实事承诺”, 直接置身于公众的监督之下;此外, 我们还借助于移动通信平台, 利用信息群发民行工作范围和本部门联系方式, 公开邀请社会各界监督民行检察工作, 打造民行检察安全屏障。

这种全方位立体式的渠道, 使监督监督者成为一种触手可及的事情, 而不仅仅是一种姿态, 对检察工作的监督实现了由虚到实的转变, 鲁山民行获得了更广泛的信任, 工作本身也获取了更扎实的群众基础。

四、工作对象由理性“经济”人向理性“社会”人转变

在物质不甚丰富而又在逐步丰富的20世纪中, 大众迫于生计更多地像一个追逐利益的经济人, 经济学家们以此构造了他们的理论体系和现实的经济体系, 然而在物质甚为丰富、人类生活有了大步提高之后, 人们也许开始摆脱经济人的形象, 民行检察工作对象也面临着由经济人向社会人, 自我实现的人转变, 鲁山民行将这一假设贯穿于业务开展中, 成效明显。

我们创设了“承办案件回访”制度, 要求承办人每办一案, 从申诉开始, 都必须关注案件的运行, 不以抗诉成功而收手, 不以抗诉不成而罢手。如果有最终的判决结果, 判决结果出来后, 我们对当事人再次进行回访, 让当事人知道, 检察机关的抗诉, 绝不是无谓的增加“讼累”, 而是切切实实的司法为民。通过“承办案件回访”制度, 使民行检察工作更加贴心, 更得民心。

2009年4月, 在办理张店乡张店村移民款案时, 由于骗领款项的主体是该村十多家农户, 该村郭、胡两大姓均有大量人员参与造假, 因此, 处理欠周或不当都可能成为不安定因素而引起震动。鲁山民行并没有因为骗领主体众多而退缩, 而是坚决站在国家利益和公平正义的立场上, 透明办案, 规范程序, 用证据说话, 不错认, 不漏认, 坚决收回所有冒领款项, 从而使因造假而冒领的7.5万元移民款重返财政帐户, 在办案中也没有出现群体事件和突发事件, 而且有群众主动打电话向民行检察官表示处理得好, 百姓服气。

从当事人找上门来, 到检察官送上门去, 蕴含了民行检察工作理念的重大变化。

从单一民事行政抗诉, 到多角度介入社会公益, 打通了民行检察工作的脉络。

从监督别人到接受监督, 体现了民行检察的胸襟和气魄。

从司法层面向社会层面的延伸, 夯实了民行检察司法为民的落脚点。

检察机关案件管理信息化之构建 第11篇

摘 要:根据高检院《2009-2013年全国检察信息化发展规划纲要》的部署和要求,目前各级检察院高度重视,纷纷试点成立了案件管理中心,积极推进案件管理信息化建设,并使这项工作进入了高速发展机遇期。

关键词:信息科技;现状;挑战;构建要素

新世纪,我们所面对的是一个飞速发展的信息化社会。将先进的信息科技应用于检察工作之中,更是一项紧迫而富有挑战性的重任。本文结合检察办案实际,就检察机关案件管理信息化的科学构建作初步探讨。

一、信息科技发展为检察机关案件管理注入了新鲜活力

长期以来,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工作主要以手工操作、纸质登记方式进行。其弊端在于:①缺乏统一管理。案件自受案、立案、侦查、批捕、起诉、判决直至结案,均由业务部门独立登记,分散管理,以致经常出现各部门案件统计数据不一的现象。②流程监控缺失。因业务部门各自为政,多头管理,以致难以全面掌控某个案件流转及办案进度。③质量管理受制。由于案件质量主要通过承办人汇报,主诉检察官、部门负责人、分管检察长的审核来控制,以致比较注重结果管理,忽视过程管理,缺乏对案件质量的事前预测和事中矫正,难以实现质量的动态实时管理。④办案信息滞后。必须通过各部门每月办案报表汇总,才能了解整体办案信息。

综上,检察机关案件管理上的高成本和低效率,既直接影响领导对办案动态信息的及时把握和准确决策,也制约了检察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高检院关于“全面实施科技强检战略”尤显重要,而检察机关案件管理信息化亦势在必行。

二、检察机关案件管理信息化的现状及其挑战

所谓案件管理信息化,即是通过运用计算机、多媒体和网络通讯为基础的现代信息技术,实现案件流程监控、办案预警、质量考核等多方面的综合管理。

根据高检院《全国检察信息化发展规划纲要》的部署和要求,目前各级检察院高度重视,纷纷试点成立了案件管理中心,积极推进案件管理信息化建设,并使这项工作进入了高速发展机遇期。现行案件管理信息化的运作方式主要是:

(1)实行网上统一受理案件、登记和分流,对违反法定程序、办案流程的案件可以做到提前预警,使办案全过程透明化,实现了对办案全程的动态监督。

(2)全面监督各诉讼阶段,对案件在立案、批捕、起诉、出庭支持公诉等不同阶段的法律文书及案卷归档等办案工作内容,运用信息化手段进行实体审查和程序审查,掌控辦案质量与程序规范,更好地畅通各个环节的转承衔接。

(3)完备信息统计功能,可随时在很短的时间内制作全面及分类反映案件特征及办案情况的报表。

案件管理信息化不仅颠覆了过去手工操作、纸质登记的运作模式,也弥补了传统的案件管理缺陷,实现了“实体管理”向“实体、程序管理兼顾”的转变,静态管理向动态管理的转变,有效加强了检察机关执法活动的内部监督,促进了执法办案规范化,提升了办案质量和效率。

二是应用技术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办案离不开法律文书的制作及各环节的审批程序,而案件流程管理则须始终贯串于办案全过程,即通过运用网络技术和信息管理系统对这些工作节点进行必要监控以引导和规范办案活动。

三是信息资源还有待于实现共享。完整的刑事案件流程应当起始于立案、止于法院判决。因此,加强案件在公安、法院以及上下级检察院之间的沟通与链接,成为案件管理信息化的必需。现行通讯软件虽可以配合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在检察机关内部实现案件领取通知、期限提示、案件情况讨论等功能,并与承办人的手机绑定,以保证信息的送达,但因案件信息资源只限于检察系统内部,以至还不能实现公检法三机关之间以及上下级检察院之间的完全共享,并难以令人充分感受到案件管理信息化所带来的便利。

三、检察机关案件管理信息化之构建要素

检察机关案件管理信息化是一个动态发展和不断完善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其科学构建应包含以下主要要素:

1.领导支持要素

案件管理信息化及应用软件系统的开发完善,首先需要各级领导从检察事业整体发展的大局上进行资源协调和战略部署,并给予人力和物力的倾力支持。高检院已计划开发全国统一的案件管理系统,我们则必须在数据格式的通用性方面为今后数据的转移和导入做好充分准备。随着案件管理机构职能的加强和管理规模的逐步增大,在其人员配置上宜作长远考虑和谋划。

2.质量标准要素

标准化是案件管理信息化的前提。必须制定案件质量管理程序和规范,使管理者和被管理者都有统一标准可循;明确并细化办案中每一道程序的运行主体及其职责、权限,力求将抽象的案件管理要求转化为易于实行的数据化或量化标准。

3.技术服务要素

既要积极依靠检察机关技术部门来保障案件管理信息化工作的规划、应用与协调,又要充分利用社会化服务中专业技术力量和人力资源优势,采用运营维护外包服务方式,由具有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的专业公司组成维护团队,对案件管理服务器进行现场维护,并提供包括节假日在内的每天24小时服务,确保案件管理系统的整体稳定运行。

4.人员培训要素

信息化的核心在于人。在推进案件管理信息化过程中,一要注重观念转变。要在加强检察信息化发展趋势宣传教育的同时,以案件管理信息化所带来的便利和效率为实例,有效提升检察干部的认同感和使命感。二要增强应用培训的系统性和实效性。要合理分配理论授课与实务操作比重,充分利用实际测试环境,提高检察干部动手操作和技巧应用能力,有力促进案件管理信息化的有序升级,推进检察事业可持续发展。

5.信息共享要素

要破除案件信息资源部门所有观念,努力推进案件备案审查、个案指导、上报审批以及线索流转与评估、案件协查等工作环节的网络化建设,实现检察机关内部业务部门之间、上下级院之间以及公检法三机关之间三个层面信息资源的充分共享,有效降低诉讼成本,提高办案效率,增强监督制约。如在目前自侦案件批捕权上提一级过程中,通过案卷的电子扫描并向上级院提前发送电子文档,就可缓解因批捕时间紧张而致监督可能不够细致的矛盾。

6.功能拓展要素

检察工作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关系研究 第12篇

一、社会管理创新与检察业务的关系

“民之治乱在于上, 国之安危在于政”, 社会管理是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助推器, 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安全阀。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 根本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社会环境。党的十六大以来, 中央高度重视社会管理创新。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是当前全党全社会的重大工作, 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 检察工作本身就是一种社会管理活动, 是社会管理体系的一部分, 承担着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维护公平正义的重大责任, 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具有特殊作用、担负重要使命。正因为检察权的这种社会管理属性, 决定了检察机关必须按照中央的要求, 认真履行第一责任, 主动服务第一要务。检察机关应当在社会管理创新这项全局性工程中创新监督手段, 拓展监督范围, 更好地融入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而要完成这一使命, 必须坚持依法参与的原则, 恰当把握好角色定位, 做到不失位、不缺位, 不越位, 才会真正收到各方认可的社会效果。

二、如何在检察业务中结合社会管理创新

(一) 适应社会管理方式变化, 突出法律监督的宪政角色, 切实承担起检察机关应有的职能作用

1. 以强化法律监督为平台, 以监督促规范, 将社会管理创新与加强法律监督工作有机结合。

实践深化社会管理创新是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迫切要求, 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密切相关。社会管理既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责任。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工作, 必须立足法律监督职能, 以监督促规范, 积极促进加强社会建设、完善社会管理体系。

2. 以健全诉讼监督工作机制为保障, 强化协作意识, 大力加强检察机关推动社会管理创新的辐射性。

检察机关可在内部各部门之间实现左右联动, 例如建立侦查、侦监、公诉、警务、技术“五位一体”的办案机制, 以提高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的水平。在办案过程中, 检察机关应重视与检调对接工作的衔接, 特别对于交通肇事、故意伤害等轻微刑事案件, 立足在法律规定及原则范围内, 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达成刑事和解, 对于工作中遇到的突发性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并通过开展量刑建议来确保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落在实处, 建立和完善信息通报制度, 将事后监督变成事前监督, 进一步强化诉讼监督力度, 快速化解矛盾, 促进社会和谐管理。

3. 以严厉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为抓手, 净化社会环境, 促进社会管理相关部门和国家工作人员正确履行职责。

检察机关应强化创新意识, 坚持把查办侵害民生民利的职务犯罪作为深层次化解社会矛盾的有效手段, 面对侦查工作中迫切需要突破的难题, 以创新社会管理机制为载体, 紧密结合检察工作实际, 建立侦防一体化新机制。一方面突出查办涉及民生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 重点查处涉及安全生产、征地拆迁、食品卫生、社会保障、医疗教育等领域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另一方面围绕建设廉洁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 重点查办司法领域的徇私枉法、危害司法公正、破坏社会公平正义等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和充当黑恶势力及严重刑事犯罪保护伞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 并结合案件特点, 深挖渎职侵权犯罪背后的贪贿犯罪问题。针对涉案人数多、案情错综交织的复杂性案件, 检察机关应创立反贪、反渎联合办案机制, 集聚部门优势, 提升攻坚能力, 以办案的质量、效率和效果取信于民, 取信于社会, 提高执法的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

4. 以深化民生检察服务机制为着力点, 强化审判监督, 提高社会管理创新的实效性。

一是完善“未成年人维权岗”制度。针对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高发的形式及特点, 检察机关可专门成立未成年人犯罪检察科, 配备业务素质高、熟悉未成年人心理特点、善于做思想教育工作的女检察官专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监所检察、控告申诉各个环节严格按照细则办案, 全面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二是着力构建以“民事抗诉”为中心的多元化民事审判监督格局。把抗诉与检察建议有机结合起来, 打造以公益诉讼、督促支持起诉为特色品牌的为民服务绿色窗口。

5. 以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为切入点, 打防结合, 充

分发挥刑事司法政策在解决社会管理问题中修复社会关系的作用。检察机关应一方面对严重暴力性犯罪施以重拳, 形成重大案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等相关工作机制, 在批捕、起诉条件上准确把关, 构建高压安全网。另一方面在坚持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 着眼于化解矛盾、促进和谐, 积极推进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审理等工作, 继续探索和规范刑事和解办案方式。

(二) 适应社会管理的目标要求, 科学理性地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1. 立足眼前, 突出重点工作。

在“吃透上情、摸透社情、立足院情”的基础上, 检察机关可选择几个重点项目, 专门制订计划, 强化执行。

2. 立足大局, 实现创新实效。

检察机关应坚持检察社会管理创新既要从本部门、本科室的实际出发, 创造性的开展工作, 更要注意了解大局, 服从大局、服务大局, 把各项工作放到大局中来认识, 紧跟形势发展变化, 不断研究新情况、发现新问题、寻求新对策, 增强工作的前瞻性, 积极探索和创新符合社会发展的管理机制。

3. 立足人才, 搭建创新平台。

拓宽引进人才渠道, 并积极为干警深造提供机会。为能充分发挥出检察人员进行社会管理创新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积极采取各种方式引导每一个干警为社会管理创新不断地扩展自我能力、突破自我极限、实现自我发展, 搭建检察机关参加社会管理服务平台, 促推联动共建。

(三) 积极拓展、延伸法律监督职能, 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中发挥更加积极主动的作用

1. 以执法办案为基础, 以调查研究为轴心, 以检察建议为形式。

着眼于服务社会建设大局, 对普遍性、区域性的社会管理问题, 结合执法办案, 开展调查研究, 深刻分析社会管理形势、特点和突出问题, 向党委政府提出对策性建议。针对个案反映出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 认真分析相关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向相关单位提出监督性意见建议, 始终将检察建议的重点聚焦在事关社会和谐稳定、牵动民生与发展、政府管理、社会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上, 聚焦在建设、工程、规划等重点部门。

2. 以强化法律监督为主题, 以改革创新为切入, 以扩大检察工作领域为方向。

重视强化专项立案监督工作, 以联席会议的方式与辖区内的行政执法机关开展移送后公安机关未处理案件的专项立案监督, 对政府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查处的涉嫌犯罪并已移送公安机关的案件进行统计摸底, 掌握移送案件的具体案情, 公安机关是否受理, 是否立案, 是否答复, 已立案的处理情况, 不立案或未处理的原因及其分析, 通过备案审查、查阅行政执法案件台账和案卷、调查走访等方式, 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机制。强化刑罚执行监督, 针对特殊社会群体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问题, 在全面深入工作的同时加强检察监督, 逐步完善法律监督的方式和措施。

3. 以社会协同为媒介, 以宣传、教育和引导为切入, 以群众参与为辐射。

联合纪委、审计等部门积极筹建预防职务犯罪办公室, 共同研究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在依法履行好各项检察职能的基础上, 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 在查办职务犯罪的同时, 结合办案进行个案分析、类案分析, 向相关部门发送预防职务犯罪检察建议。在接待环节, 坚持实行检察长批阅重要来信制度、接待群众来访征求意见制度等, 严格落实层级稳控责任制和一线工作法, 以平等、客观、审慎、谦和的态度对待涉访涉诉人员, 构筑预防越级访的第一道屏障。通过与基层代表展开座谈、走访辖区企业、开展普法宣讲课等形式了解群众急需解决的问题, 认真听取了社会各界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使矛盾纠纷在第一时间得到妥善处理和有效化解。目前, 检察法律服务室已成为了倾听百姓诉求、维护百姓权益的绿色通道和维权站点。

三、延伸检察触角, 拓展社会管理创新

(一) 完善基层检察联络室职能

检察法律服务室就是要突破检察机关信息不畅、法律监督缺位的发展瓶颈。要以“服务基层, 执法为民”为立足点, 大力加强检察联络室建设, 着手完善工作流程、服务方式、内部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建设, 形成社区检察联络室工作长效机制, 确保了检察联络室职能规范运行;发挥检察联络室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作用, 充当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桥头堡, 化解矛盾的急先锋, 沟通信息的情报站, 检察工作的宣传员。

(二) 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刑法修正案 (八) 》明确了社区矫正的法律依据, 标志着社区矫正法律制度正式建立。检察机关要坚持教育挽救为先, 不断延伸检察触角, 参与社会管理,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社区矫正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一是要探索对特殊人群的依法文明科学监督管理新途径, 制定社区矫正监督“两个延伸”机制, 把对非监禁罪犯的社会调查由审判阶段延伸到审查起诉阶段, 对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社会调查由监外延伸到监内。二是要探索建立社区矫正信息联动机制, 定期开展监外执行、社区矫正监督工作专项检查, 帮助服刑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尽快回归社会, 防止有脱、漏管情况发生, 促进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开展。三是要注重理顺与司法所、社区等各方的工作关系, 做到在协作中强化监督、在监督中加强协作, 做到监督到位、配合不越位, 延伸社区矫正工作的触角。

(三) 积极构建矛盾排查化解新机制

社会管理创新要求从源头找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方法, 只有以法治理念为指导, 从制度层面建立一种社会利益均衡机制, 才能使每个公民的权利都能得到平等保护。一是要健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要积极延伸矛盾调解阵地, 坚持检察长接访、各部门联合接访和首办责任制度, 配合有关部门综合施策, 及时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二是要完善诉求表达机制。要变等访为面对面约访, 承诺时限, 定期解决;要变群体访为个体访, 重点突出, 分类瓦解, 形成比较规范的群众代表来访机制。三是要完善举报线索处置机制。要强化控申部门的初核职能, 实行特殊线索优先初查制度, 强化举报信息的及时反馈, 减少引发群体访的隐患。四是要建立信访风险评估机制和群体访案件分析研判机制, 进行风险评估, 确定风险等级并对可能发生的风险制定工作预案。五是要妥善处理群体性犯罪案件, 要提前介入引导侦查, 提出侦查取证的意见建议;要对群体案件犯罪分子区别对待, 坚持重犯严惩轻犯慎刑, 要慎重适应羁押性强制措施。六是要严厉打击群体性案件后的失职、渎职犯罪, 完善被害人权益保护机制。七是要推行个案公开答询制度, 对长期无理缠诉、社会影响较大的集体访案件, 可以公开审查、公开答询, 依靠社会力量和群众舆论力量解闲情逸致久诉不息的问题。

(四) 创新执法办案机制, 着力促进社会管理创新

执法办案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最直接、最现实的途径。一要严厉打击影响社会管理的各类严重刑事犯罪, 着力维护社会稳定。深刻认识用刑事法律手段促进社会管理的重要性, 严厉打击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秩序的犯罪;依法打击犯罪, 确保社会安定有序, 人民安居乐业。全面理解和正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努力做到严到位、宽适度、求精准、重化解、讲效果, 切实减少社会对抗。二要积极查办和预防社会管理领域的职务犯罪, 着力营造清正廉洁的社会管理环境。严肃查办征地拆迁、住房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环境保护等领域发生的职务犯罪;坚决查办涉及民生和“三农”的职务犯罪案件, 促进解决社会管理过程中的一些深层次问题。对职务犯罪易发多发领域和行业系统制度上、管理上存在的问题, 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建议, 充分发挥预防工作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作用。三要积极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 着力加强对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问题的监督。坚决监督纠正执法不严、放纵犯罪, 以及动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刑讯逼供等执法违法、侵犯人权的问题。加强对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等问题的监督, 巩固和完善纠防超期羁押长效机制。深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机制建设, 努力形成促进社会管理的合力。四要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 着力促进社会管理工作规范、健康发展。结合办案, 对发案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及时发出检察建议, 促使其堵塞漏洞、健全制度、加强监督。对发现的影响社会管理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 及时向党委、政府职能部门提出隐患排查整治、不稳定源监控、漏洞防范治理等方面的意见建议, 着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五) 创新群众工作机制, 着力拓宽保障群众权益的渠道

群众工作是社会管理的基础性、根本性、经常性工作, 也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一要进一步拓宽联系群众的渠道。从方便群众反映问题出发, 完善受理、分流、办理、答复群众信访和举报的工作流程和规范, 深化涉检信访排查、积案化解、涉检信访终结工作等制度体系。坚持控申部门和业务部门联合接访、中层干部轮流接访、新提拔干部到信访部门挂职等制度, 使群众诉求及时在法律的轨道上得到解决。二要建立健全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机制。严格落实涉检信访风险评估、预警机制, 对拟决定事项, 特别是在办理重大复杂案件和作出不批捕、不起诉、不立案、不赔偿、不抗诉、撤案等决定时进行风险评估, 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防止因执法不当引发涉检信访特别是群体性和突发性事件。要高度重视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切实提高处置信访突发事件能力。三要建立健全领导接访工作机制。坚持领导定期挂牌接访, 特殊情况预约接访, 重大情况巡回接访, 努力把矛盾化解在苗头, 把问题处理在源头, 促进案结事了人和。通过接访发现和寻找工作中的差距和不足, 近距离地感知群众所盼所求, 使作出的决策、制定的思路、出台的办法更加符合实际和贴近群众, 有效减少决策不当, 防止引发社会矛盾。四要进一步完善落实释法说理工作机制。从提高群众法律认知出发, 采取公开听证、联合释法、心理疏导等方式, 切实把释法说理纳入案件办理、接待群众的程序和法律文书中, 使办理案件的过程成为普及法律、宣讲法律的过程, 使每一个当事人都能接受通俗易懂的法律知识。要加强释法说理能力培训, 学会用群众听得懂的语言、群众能够接受的方式让群众释怀, 化解心结, 促进和谐。

(六) 创新监督机制, 着力加强对特殊人群的帮教管理

对特殊人群的管理是社会管理的难点, 也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领域。一要强化对社区矫正活动的法律监督。切实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 以及被宣告适用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人员的监督管理和服务, 防止和纠正脱管、漏管等问题, 促进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开展。依法受理辖区服刑人员的控告和申诉, 维护辖区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协助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加强对辖区服刑人员的矫正帮教, 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刑释解教人员安置政策, 帮助刑释解教人员妥善安置、融入社会。定期开展监外执行、社区矫正专项检查, 及时解决突出问题, 消除不稳定因素。二要加强对未成年人教育和保护。与有关单位和部门密切配合, 以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为载体, 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维权工作机制;积极探索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的社区矫正工作, 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分案处理制度。协助公安、教育、文化、工商、共青团等部门, 加大校园周边环境整治力度, 为未成年人成长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三要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高度关注社会治安动态, 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社会治安重点地区排查整治, 有针对性地提出消除隐患、强化管理、预防犯罪的建议, 促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配合有关部门构建以社区防控网、街面防控网、内部单位防控网、农村防控网为主体的防控网络, 营造群众安居乐业的良好治安环境。

摘要:为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的职能作用, 适应社会管理方式变化, 检察工作机制需要改变, 需要创新, 需要突出法律监督的宪政角色, 切实承担起检察机关应有的职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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