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整理的意义

2024-08-01

农村土地整理的意义(精选10篇)

农村土地整理的意义 第1篇

在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 土地整理不仅能够有效的增大耕地面积, 确保耕地达到较高的质量, 同时还能促使其总量始终维持动态平衡, 从而积极的促进农业生产获得较高的效率。但是目前很多地区在进行土地整理的过程中, 往往过于注重耕地面积的不断增加, 而忽视了土地生态保护, 从而导致土地整理中的土地生态保护存在较多的问题。

1.1 水土流失加剧

在整理土地的过程中, 整理作业经常会面临一些利用率较低, 或者坡度较大的土地, 一般整理之后, 耕地面积就会进一步的扩大, 且生态条件也会在土地整理的过程中获得有效的改善。虽然在土地整理之后, 生态系统会建立一个新的平衡, 但其原有的平衡却受到了一定程度的破坏, 这样一来就会导致土地生态保护中出现一些问题, 并影响到生态系统的缓冲性。

1.2 影响景观及生物的多样性

在土地整理的整个过程中, 还会涉及到建设农村道路以及灌溉排水设施等工程, 这些工程的建设不仅会在一定程度上破坏生物的栖息地, 同时还会破坏生态环境, 并进一步的简化生态系统的功能和结构, 从而影响到景观以及生物的多样性, 进而破坏土地生态系统的稳定性以及功能性。

1.3 农业面源污染严重

尽管土地整理能够进一步的使耕地面积扩大, 但实际上, 区域中扩大的耕地由于从未进行耕种, 因此很难保证其肥力。因此经过土地整理之后扩大的耕地, 人们在进行耕种的过程中, 就不可避免的需要加大化肥的使用量。同时土地整理之后, 还有可能增加土地病虫害, 而在利用这些耕地时, 就必须喷洒一些农药加以处理, 以防止病虫害。这样一来, 不仅会导致农业面源污染变得更加的严重, 同时还会二次破坏土地生态系统, 并对生物的多样性造成严重的影响, 从而严重的违背了可持续利用土地资源的原则。

2 新农村建设的土地整理与土地生态保护的措施

2.1 对土地整理进行合理的控制

在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 土地整理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进一步的增大可耕地面积。但是也不能仅仅只为了耕地面积的扩大, 而进行盲目的扩张, 例如占用林地或者湿地。因而在土地整理的过程中, 对于整理的“度”, 就需要加以合理的控制。实际上在土地整理进行的过程中, 其针对的对象主要是耕地范围内散步的其他土地, 或者具有较低利用率的耕地以及林地和园地等。值得注意是, 耕地面积的扩大, 并不是对其他的土地进行占用, 例如沼泽地。因此在整理土地时, 必须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土地整理可以针对山坡荒地等来进行, 但是在整理这些土地时, 必须对山坡的坡度进行考虑。一般是土地整理是针对土层较厚、坡度较小的土地。二是土地整理不能针对受污染的土地, 而只能将这些土地逐渐开发成生态园林。三是对于一些荒草地、河道中的滩涂, 以及水库周围等的土地, 均不能通过土地整理变成耕地。

2.2 保护景观以及生物多样性

在农业生态系统中, 如果能够促使非农作物始终保持生物多样性, 这将有助于改善环境污染、保护土壤生物以及避免土壤被侵蚀等。因而在土地整理进行的过程中, 通常对于其他自然区域与农业区域之间存在的差异性, 需要予以充分的重视, 同时要对农业区域中, 如何保护生态环境进行深入的认识, 而不是仅仅依靠自然保护区的建立来达到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因此在不影响农业生产力的基础上, 还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保护景观以及生物的多样性, 并从遗传多样性以及物种多样性等方面进行具体的执行和落实。

参考文献

[1]郧文聚, 宇振荣.土地整治加强生态景观建设理论·方法和技术应用对策[J].中国土地科学, 2011, 06:4-9+19.

[2]卢新海, 龚茂盛.农村土地整理在新农村建设中的资源优化整合研究[J].青海社会科学, 2014, 01:33-37+43.

[3]王莹, 于淼, 王阳, 廖海英.新农村建设中的土地整理分析——以大梨树村为例[J].河北农业科学, 2010, 12:97-99.

[4]吴琼.土地整理中生态保护问题及对策分析[J].科技展望, 2016, 17:84.

浅谈土地开发整理的意义和作用 第2篇

关键词: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综合效益

中图分类号:F323.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8136(2010)27-0144-02

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5]29号文件《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通知》,明确了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方向和重点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土地开发整理工作要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为出发点,大力开展基本农田整理,促进补充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者统一;要落实《全国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国土资发[2003]69号),积极实施重大工程,促进项目布局的相对集中”。

通过土地整理,有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农业生产水平的提高和农民增产增收。在开展土地整理的地区,农业生产条件改善后,农业生产成本得到降低,规模效益普遍提高;通过土地整理,改善了农村生态环境,促进了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农村社会的长治久安和全面发展。通过土地整理,逐步实现了土地利用分区,彻底改变了农村土地利用缺乏规划、村庄“天女散花”的状况。

1贵州地区农田土地现状及治理对策

1.1贵州土地资源概况

贵州位于祖国西南,土地总面积17.62万km2,处于云贵高原向东部低山丘陵过渡的斜坡地带,为高耸于四川盆地和广西盆地之间的一个强烈岩溶化的高原山区。山地占61.7%,丘陵占30.8%,山间平坝占7.5%,是全国唯一没有平原支撑的省份。人多地少,耕地质量差,耕地后备资源严重不足,城镇化水平仅为17.21%。

1.2贵州土地资源利用现状

全省农用地面积14 373 341.72 ha,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81.60%;全省建设用地面积528 566.70 ha,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3.00%(水利设施用地面积27 606.35 ha。占土地总面积的0.16%。其中,沟渠26 705.19 ha、水工建筑物901.16 ha,分别占水利设施用地的96.74%和3.26%);全省未利用地面积2 713 338.19 ha,占土地总面积的15.40%。根据土地的适宜性,在目前的经济和技术条件下可开发利用的土地后备资源中,适

宜开垦为耕地的有8.08万ha,适宜开垦作园地的有17万ha,适宜种植林木的有40.25万ha,适宜发展畜牧的有73.41万ha,因此土地整理项目十分必要。

1.3贵州省白云区土地整理措施

1.3.1农业措施

牛场乡项目区农业基础设施落后,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较低,大面积的农田土壤肥力差。其中,中、低产田占项目灌区总面积的80%。由于项目区田坝宽、烂田多,又无机耕道,农业机械化水平低,耕作不便,每年春耕和秋收时均是人挑马驮,严重制约农业生产的发展。

针对以上情况,项目区内修建必要的机耕道以及机耕桥,保证田间道路畅通,贯通田间的机耕路为农业机械化生产提供了基础条件,并延伸了农民到田地工作的出行距离,提高了土地利用率、机械化农作业程度,丰富农作物种类,增加了农作物亩产量。

1.3.2水利措施

牛场乡目前水利工程设施不全,虽有部分渠系建筑物,但由于多年没有及时维修和管理,多处已经垮塌,不但不能灌溉田土,而且由于不能快速疏导山水,对渠道以下的田土造成了滞害,当地村民反映较大。白云区牛场乡大部分地区水源条件比较好,但却不能充分发挥其作用,灌溉面积相对较小,水资源浪费极大。灌溉渠道不完善是造成项目区缺水干旱及滞害的原因,也是制约项目区农业生产及经济发展的因素之一。

为此,项目区内规划设计以下水利措施:在集雨条件适合的地区修建山塘及低位蓄水池(500 m3);在水源较丰富的附近修建高位蓄水池(1 000 m3),采用泵站抽水、管道输水入高位水池,增加当地蓄水量,见表1,从而增强了项目区抵抗自然灾害的能力;合理的修建及维修排洪沟、排洪干渠、配套沟渠可提高输水和排水能力;在田间采用PE管管网式输水灌溉,大大提高了天然水的利用率,减少了明渠疏水过程的水量损失,从而增加了农田灌溉受益面积。

2土地整理综合效益及对策建议

2.1经济效益

该项目工程兴建后,年毛收益可达2 938.5万元,项目区年经济净产值达1 763.1万元,开发后增加总净产值742.03万元。项目基准收益率为17.08%,大于规定8%,投资回收期为11年,低于规定的15年。证明效益可行,经济指标合理。

牛场乡项目区实施2011-2015年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规划建设项目,通过对项目区田、路、水及土地平整的综合治理,全县可有效提高灌溉面积达到1814.36 hm2亩,明显的提高了农民的农业生产。

2.2社会效益

本次规划是响应中央、国务院和贵州省委政府关于粮食安全的战略部署;是实现粮食生产可持续发展、确保粮食生产安全的迫切需要;是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配置水资源,对满足民生的基本需求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高白云区抵御干旱的能力,确保粮食丰收,实现白云区的粮食生产计划。

通过水利措施、田间道路工程、科技措施项目的实施,能够保证项目区农业灌溉用水,对农业高产稳产及调整农业种植结构提供了条件,农民收入得以增加,加强了白云区第一产业的产值。

2.3生态效益

该工程是实现白云区粮食生产的可持续发展、确保粮食生产安全的迫切需要。项目的实施,能科学合理的开发、利用、配置水资源,对满足民生的基本需求和促进地方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的建设意义。工程项目的建设和完善,使项目区环境更加优美,为白云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强有力的基础保障。

2.4合理化建议

国家相关部门应制定出相应的可操作的土地整理质量标准,使土地整理质的提高有章可循。

在整理过程中,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从立法、规划及措施等

方面都要有明确的规定,使土地整理相关人员在实际操作中有条可依。

应尽可能使公众参与到土地整理项目中来,全民参与,全民管理,避免土地整理后一些设施荒废,以及因无人管理或年久失修而重复治理的情况发生。

3结束语

贵州省白云区牛场乡土地整理项目表明,项目可改善灌溉面积1144.36 hm2,新增灌溉面积234.5 hm2,新增机耕面积428.8 hm2,可增产效益1 763.1万元。同时,项目实施后,耕地由原来单一的旱地变为水浇地和菜地,丰富了研究区域的多样性,增强了研究区域的抵抗能力。

综上,通过对农田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农田水利建设,改善了生态环境和农业生产环境,提高了农业生产率,为农民增收创造了极其重要的条件。土地整理项目实施后,将形成完善的田间道路系统和灌排系统,推行规模化经营,这有利于项目区发挥粮食高产区的优势,推进农村产业化发展进程。整理后土地经营范围扩大,宜种性广,尤其是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后可大大增加农民收入。整理后增加的耕地,通过实现新增耕地折抵建设用地指标,实现指标有偿使用,增强村级经济实力。这些都可以有力地改善干群关系,真正体现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参考文献

1 谢德体.国外土地整理实践及启示[J].国土资源,2007

2 国家土地管理局规划司等.国内外土地整理借鉴[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1999

3 孟宪素.土地整理年发展成就分析与展望[J].资源与产业,2008

4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国农办[2009]163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试行)》

5 王 超.土地整理前后景观生态效应分析[J].山西农业科学,2010

Land Development and Consolidation of the meaning and effect

—— Baiyun District, Guizhou cattle farm 5-year comprehensive agricultural development, rural land consolidation project as an example

Wei Qi

Abstract:The land consolidation is an action that depending on taking various measures to advance the quality of plantation, boost the effective agricultural acreage, improve ecological condition and environment of agriculture. This article bases on practical project, the significance of agricultural development and land consolidation is discussed from the angle of land consolidation. Then it will make some suggestions on further improving of the land arrangement work.

农村土地整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第3篇

1 农村土地整理中存在的问题

1.1 耕地造假情况普遍

土地整理的目标主要是使有效耕地面积得到增加, 这是保证区域和国家耕地量的有效措施。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土地整体的重点往往放在如何提高土地数量上, 而对土地的使用情况重视不足。在实际操作过程中, 为了达到规定新增耕地率的目标, 相关部门往往采用“多出地”的措施, 随意处理耕地, 将小田并成大田, 胡乱扩大耕地面积, 严重破坏浪费良田。新增耕地经开发后能否达到耕作和种植的标准, 并未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进行研究考察, 也未作出相应的分析和评价。在土地整理的过程中不规则占有原有耕地, 造成整体耕地质量下降, 无法使耕地质量得到提升, 不能满足土地整理的最终目标, 背离了当前政府对土地实施的保护政策, 因此政府应该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解决和处理。

1.2 土地整理目标难以实现

目前, 增加整体耕地数量、对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进行补偿是土地整理的整体目标, 这样就难以起到土地整理应有的作用, 甚至还会造成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 如占优补劣、破坏环境、开发不利、轻质量重数量等诸多问题。社会主义新型农村综合发展强调的重点是将土地整理和农村发展建设结合起来, 其目标是将空间与内容组织、管理相统一, 充分发挥土地整理的功能。国家尽管已经明确了“立足提高和保护农业生产综合能力”的土地整理方针, 但是土地整理项目仍然存在很多问题, 如工程质量较低、重申报轻建设、项目目标单一等, 使得土地整理的综合性效果与实际影响不一, 从而导致土地整理目标与建设新农村的目标出现相互脱节的问题。

1.3 农民权益得不到保障

实现土地自身的农业利用是土地整理实施的重点要求, 因此制定和实施相关策略时要从农村实际和农民切身利益的角度出发。一是节约原则问题。当前, 部分开发商或者主管部门以新农村建设为幌子, 违规征收和随意开发问题严重, 往往造成资源浪费严重。因此, 土地整理主要的方式是以节约用地为原则, 重新划分土地资源, 通常采取的措施是:对不符合机械耕作要求、不规则形状的土地, 采取一定的手段将其改造成为符合集约经营条件、形状规则整齐的土地, 达到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型农村建设的需求, 从而推动我国农业经济又快又好的发展, 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共同富裕。二是农民利益保护问题。转变土地的位置和用途以后, 就存在土地权属变化的问题, 土地整理实施过程中常常会打破原有田块边界, 这就要求必须重新制定合理的项目计划, 调整土地权属问题, 以达到土地整理的目标。当前, 在土地整理开展的过程中往往存在着房屋拆迁、田块重划、腾地迁坟等一系列问题, 这些问题是与农民实际利益密切相关的。农村土地权属涉及到所有者、经营者、使用者等很多方面利益的划分, 是农民密切关注的重要问题。三是自然客观条件。我国农村土地利用率仍然比较低, 存在着水利设施老化、田块凌乱等诸多问题, 难以达到预期的规划指导效果, 究其原因是空心村、沿街建设等分布零散的宅基地普遍存在, 对土地整理工作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影响;四是人为主观因素。合理的土地整理能够合理调整上述现象, 提高土地的利用率, 但有的相关单位为完成土地整理项目或土地整理的利益在农民没有允许的情况下就私自代签公众参与意见材料, 或抢占农民耕地进行基础设施建设, 这些行为都会对农民自身利益造成严重的影响, 是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此外, 如果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对农户进行强制性命令、拆迁房屋、填埋坑塘、迁坟腾地等行为, 就会使农民正常的利益受到破坏, 违背了土地整理的原则。

2 农村土地整理的对策

2.1 保障农民切身利益

2.1.1 尊重当地农民的习惯。

农村的部分道路是农民长期生活和生产中自然形成的, 其存在有一定的合理性, 土地在进行规划时要综合考虑原有设施的合理因素, 积极运用现有设施, 坚持“路成网, 田成方, 林成行, 渠相连”的建设模式, 在原有沟、渠、路的附近搭建类似设施, 不仅能满足农民生活和生产的习惯方式, 还能节约资金投入的成本。这就要求立足实际情况对土地进行整理和规划, 以达到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 满足服务农民、农村、农业的需求。土地在规划过程中需要有效保护土地资源, 展开规划工作时最好能够有效结合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保持两者的协调统一, 从而保证所使用的土地能够达到土地利用计划和当地实情的双重要求。

2.1.2 划分村、组界线。

农村集体承包制是我国当前发展时期农村建设的主要制度, 每个村、组土地之间已有明显的界限划分。而这个问题在政府对土地进行规划过程中时常被忽视, 因此会造成界限划分不清的问题, 从而引起各村、组之间的利益纠纷, 不利于土地整理工作的进行。这就需要在政府和相关部门制定界限时全面考虑村、组界线的问题, 一般不允许存在明显界限的设计, 但必须认真对待单元划分。

2.2 有效协调内部关系

在规划实施农村和谐发展的过程中, 土地管理部门应该将农户、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以及其他部门的相关工作协调好。当出现不合理的项目规划方案时, 应由施工单位报给监理单位, 由监理单位认可确定后再上报给土地管理部门, 土地管理部门要在15 d内予以答复, 以免延误工期、耽误农民播种时间, 造成严重的后果。当实施的项目规划需要与其他部门进行协调时, 如道路中电线杆迁移等, 则由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上报土地管理部门, 土地管理部门有协调相关部门进行解决的义务。

2.3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过程中要求对农村的土地进行相应规划和整理, 进行土地整理工作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才能使土地整理规划应有的作用得以发挥。进行土地整理项目的过程中要使农民深刻了解每个项目的具体内容, 充分调动公众参与的积极性, 根据实际的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 这样不仅能达到实际的方案设计要求, 而且也能对技术上的不足进行弥补, 从而形成科学合理的规划设计方案。由此形成的土地整理方案能够使农民对土地整理的实际作用有切身的体会, 既能维护农民切身利益, 又能有效调动农民参与农业发展工作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

[1]王晶.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决策中的公众参与[J].西部资源, 2007 (2) :27-28.

[2]陈薇.土地整理理论与实践研究[D].合肥:安徽农业大学, 2006.

[3]伍黎芝.德国农地整理中的权属管理及启示[J].农业经济问题, 2005 (4) :75-78.

[4]刘春燕.土地整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D].上海:上海交通大学, 2008.

通川区农村土地整理的实践及探索 第4篇

关键词:通川区;农村;土地整理;实践探索

农村土地整理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整理过程需要多种技术支持。近年来,我国在农村耕地保护上成绩显著,这同土地整理是分不开的[1]。但是在土地整理过程中也存在很多问题。本文以通川区农村土地整理为例,对土地整理中需注意的问题进行详细阐述,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具体解决对策。

1、通川区农村土地整理的现状

通川区北外镇全镇辖11个村(社区)。罗江镇位于通川区东北部,东邻宣汉县君塘镇,南抵本区北外镇磐石乡,西连东岳乡、北接魏兴镇。全镇土地总面积52.00余平方公里,其地貌以低山丘陵为主,州河从老林村入境,由东向西与镇内洞巴河交汇,转南由火石岭流入北外镇境,计境内流程约7.5公里,流域面积12平方公里。

2、通川区农村土地整理过程中存在问题

2.1 土地整理规划滞后,总体成效差

通川区农村土地整理过程中整理规划滞后,土地整理项目在安排时比较随意,编写质量差,一些村级建设规划在编制时间上滞后,很多同新农村建设要求不适应,同乡镇土地的总体利用规划衔接不到位,错位现象多,导致规划在实施执行时力度偏弱,影响土地整理的总体进程。

2.2 农村土地权属复杂,调整困难

农村一些农民小农意识强,习惯耕种自己土地,不愿同相邻的土地地块平整,进行重新格田。这种情况极大影响了土地整理的权属调整,影响土地整理中的田面平整工作,影响土地整理总体成效。

2.3 宅基地管理混乱,土地性质混乱

通川区内很多农村居民点的布局都比较分散,村民喜欢在居民点建房,“空心村”多,村庄中空闲地严重浪费。且居民建房以平房及低层楼房为主,没有统一规划,容积率低。

2.4 土地整理方式单一,重复建设多

土地整理方式过于单一,一个重点项目中整理方式多为一种,整理只是整理,开发只是开发[2]。这样的整理方式下,在地块涉及农田及村庄两项整理时,配套设施协调困难。

2.5 农民权益没有保障力度,参与积极性差

新农衬建设、土地整理等属于国家所实施的良好惠民政策,在整理过程中,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得以改善,生活质量提高,获得了一些实惠,但是因为相关制度建设上的滞后,整理过程中,农民的很多权益都得不到充分保障。如:(1)拆迁的补偿标准低,拆旧建新负担重:一些县区拆迁过程中,农民就要面临较大负担。(2)农村宅基地的资产价值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通川地区一些地方整理过程中,很多项目区的农民并没有享受到宅基地的资产收益。(3)搬迁后农民的生活没有出路:在土地整理后,农村群众没有生产用地,农民的生活没有出路。而有耕地的,则路途遥远,耕种不便,最后只能抛荒,使得回迁本是一件好事,却变成了坏事。这些极大影响了农民参与土地整理的积极性。

3、通川区农村土地整理的对策

面对上述土地整理中出现的问题,通川区领导在集思广益基础上通过如下措施来解决:

3.1 科学规划土地整理方案

为做好土地整理工作,通川区政府牵头,国土、财政等多部门共同组建成领导机构,对土地整理各项工作严密部署,对土地整理方案进行科学规划。并建立土地整理各个项目的分级管理制度及目标考核制度,将整理目标完成状况作为政府土地管理工作的重要绩效内容,确保土地整理中的各个项目都能顺利实施。

3.2 建立并健全土地整理的规划体系

各县镇在操作层面上认真贯彻并落实上级目标任务,做好本区域内的土地整理规划,建立并健全土地整理的规划体系。对农田的建设任务要高标准落实,并做好重点整理项目的资金安排。在整理中要首先考虑好项目落地,同时还要将新的城镇形态、城市人口集聚流向、农业安置、产业安置等进行统筹规划,并为新城镇未来发展预留出一定空间。在土地整理过程中,明确各个整理项目的实施顺序及实施时间,对资金的安排给予合理计划及建议。对农村土地整理采取正确措施,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让整理更具合理性,规划性。土地过程中需要坚持“田成方,路成网,渠相连,林成行”的整理规划,避免重复建设,做好田块、沟渠及道路的有机融合。

3.3 提高土地整理实施过程中公众参与积极性

在土地整理过程中,需要通过如下手段提高农民参与积极性:

(1)加大宣传力度,让农民对土地整理有更深理解及认识,充分利用村民会议、张榜公示、座谈讨论等手段让农民从“被动参与”,逐渐转变为“主动参与”。土地整理过程中需要将各项规划内容、整理情况。项目工作进展等信息全面公开公示,提高工作透明度,对土地整理进行“阳光操作”。

(2)在土地整理过程中,需要切实维护好农民的合法权益。需要在“产权清晰”要求下,做好农村土地的明确、登记及发证工作,让土地整理的基础进一步夯实,对农民权益给以合法保障。且土地整理实施过程中充分听取农民意见,引导农民参与至项目选址、施工建设、竣工验收的工作中,实现广泛性、实质性的公众参与,尽量让项目区内的农民都满意。还要借鉴国外经验,建立起土地整理的民间组织,为农民参与土地整理提供组织保障,畅通农民的参与渠道,搭建出公众参与平台,并让此平台成为农民大众参与土地整理的一个重要阵地,让农民利益保障及风险防范机制不断完善。

总之,土地整理是科学发展观的必然需要,是党和国家关心“三农”和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正确决策,是政府为民办实事的德政工程,是以增加耕地,提高耕地质量,解决人地矛盾,保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为主要目标的客观和现实需要。通川区通过土地整理,增加了有效耕地面积,提高了耕地质量,增加了农业发展后劲,保证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经济效益、生产效益、社会效益显著。

参考文献:

[1]汪战,黄树峰,蒋卫民.PPP模式应用于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探索实践——以长沙县为例[J].国土资源导刊,2013,(10):92-94.

论农村土地整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第5篇

1.1 土地整理意识差, 忽视土地的可持续发展

目前, 一些地方官员把土地整理项目看作是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导致了土地整理工作过于追求政绩, 一些地方官员, 不管自然条件如何, 都要求不惜一切代价实现农田成块、树木成行、道路相通、渠道相连的目标, 这样就造成了土地整理费用大量的浪费, 错误的把土地整理当成土地平整。还有部分乡镇官员认为土地整理项目就是招商引资项目, 不需要农民参与, 项目的好坏是建设单位的事情, 在协调解决项目中涉及的社会问题时, 配合不够积极。相关人员还没有意识到土地整理的重要性, 甚至还有一部分人参与到土地整理的工作中是为了谋取个人利益, 在土地整理过程中敷衍了事, 给土地整理后期管理和评价造成困难。

1.2 土地权属较不清, 农民利益难以得到保障

土地整理开展时通常涉及到许多与农民切身利益有关的问题, 比如:耕地重划、房屋拆迁、坟墓迁出等问题。土地权属问题是农民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 同时土地权属涉及到许多方面的利益划分, 例如:土地的所有者、土地的使用者、土地的经营者等。而我国农村土地利用存在着田块布置凌乱、机械化生产水平较低、水利配套设施老化等问题, 这样就使得农村土地使用率较低。另外农民住宅地分布零散, 普遍存在着沿街建设, 空心村等现象。虽然土地整理工作能够对上述不合理的现象进行调整, 但是在土地整理实际运行过程中出现了强制性拆迁房屋、强制性迁坟腾地、强制性填埋坑塘等问题, 这就破坏了农民自身的利益。土地是农民日常生活的保障, 是农民生产生活必备的资料, 如果没有经过农民同意就强制性拆除农民房屋, 强制性占农民生产生活所用的耕地来达到土地整理的目的这样不仅会给农民的利益带来影响, 同时削弱了农民参加农业生产的积极性, 而且还会引起农民的强烈不满。

1.3 土地整理无规划, 综合功能难以显现

我国现阶段土地整理缺乏具体的规划, 没有对土地利用基本状况、土地适宜性、土地利用潜在价值以及水资源平衡等进行综合具体分析;同时没有制定项目区土地整理的目标以及明确土地整理的任务和方针;没有统计调研项目区各类土地的分布情况;没有对项目区各类土地的利用方向进行科学准确的定位;没有通过技术手段、经济论证, 来确定灌排方式以及主要工程的布局。总之土地整理缺乏系统性规划, 只是一味的追求综合发展, 只是强调把土地整理与农村结合起来发展, 再加上当前, 农村土地整理的主要目标是增加耕地数量和对因非农建设占用的农民耕地进行合理的补偿, 以上这些因素使土地整理的综合功能难以收到应有的效果, 同时也产生了土地整理工作只重视数量不重视质量、土地的开发利用不合理、土地整理过程中破坏了生态环境等一系列问题。虽然国家已明确了土地整理立足保护和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工作方针, 但是地方行政主管部门把工作重点放在了土地整理项目的申报工作上, 而不是把土地整理项目的质量当做工作要点来抓。同时目前农村土地整理工作并没有与国家提出的新农村建设联系起来, 导致了土地整理工作与新农村建设严重脱节, 土地整理综合功能难以显现。

1.4 投入资金不充足, 土地整理目标难以实现

农村土地整理是一项系统性的工程, 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尽管国家已经设立了土地整理专项资金, 但还是不能满足需求, 土地整理资金绝大部分来源于政府, 缺乏民间组织机构的投入, 导致了土地整理资金来源狭窄。加上许多地方财政普遍吃紧, 缺乏长期稳定的投资来源, 这样就使政府提倡、群众迫切的土地整理工作在资金运作上产生了困难, 使土地整理项目难以有计划地全面实施。

1.5 技术基础薄弱, 土地整理质量标准不高

农村土地整理是一项技术性和综合性很强的工作, 土地整理工作综合运用了农业、生物、土建、环境、水利、计算机等多门学科的知识, 虽然我国在土地整理方面建立了相关的技术规范, 但是还是缺乏一套科学系统的技术体系, 技术基础的薄弱自然会造成农村土地整理整体质量低, 因此, 提高土地整理技术水平是农村土地整理质量好坏的关键因素。

1.6 法律法规不健全, 土地整理缺乏法律保障

农村土地整理在调整土地的利用结构和土地关系时, 往往会涉及到士地权属变更、土地权属重划等相关法律问题, 这就需要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 为土地整理提供一个公平公正的环境。虽然我国在土地整理的法制建设上也做出过许多努力, 但和一些发达国家相比还有相当大的差距, 还有很多有关农村土地整理的政策不完全配套, 使得土地的置换调整、资金投放存在一定的困难, 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我国农村土地整理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2 农村土地整理应采取的对策

2.1 加强组织培训, 健全管理制度

对乡镇党政领导进行土地整理的培训与学习, 使他们明确土地整理的内容以及土地整理的重要性。建立土地整理问责制, 将具体责任划分到人。

2.2 加强宣传教育, 提高全民意识

充分调动农民群众参与土地整理的积极性, 组织群众进行土地整理相关知识的学习, 使他们意识到土地整理是一项民生工程, 以此减少土地整理工作中矛盾纠纷的发生。

2.3 加强资金筹集, 实行多元投入

切实落实好土地整理的资金问题, 引进专业型的人才以及先进的技术, 为土地整理提供资金、人才、技术的保障。资金来源要以国家投入为主, 民间资本投入为辅, 积极筹集其他各种渠道的资金, 如政策性信贷融资, 财政信用融资, 发行市政公债, 制定相关的优惠政策来鼓励有条件的组织或个人进行资金投入等。

2.4 加强土地管理, 明晰土地权属

积极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制度, 尽快明晰农村土地权属问题。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妥善解决好土地整理过程中出现的因土地权属问题产生的纠纷, 与农民进行有效的沟通, 避免矛盾的发生, 切实落实好土地整理过程中相关赔偿事宜, 真正使农民成为土地整理的受益者。

2.5 加强部门协作, 实行全面监督

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整理部门之间的协作机制, 协调好各种内部关系, 促进农村土地整理工作和谐开展, 此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还应协调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农户以及农业、林业、水利、财政等多部门的协同工作。同时也让农民参与到土地整理的监督工作中来, 实现土地整理全方位监督。

2.6 加强法制建设, 出台优惠政策

各级政府应尽快制订和完善与当地农村土地整理相配套的法律法规, 尽快出台相应的优惠政策, 以此吸引民间资本以及优秀的人才参与到农村土地整理工作中来。 (指导老师:龙振华)

参考文献

[1]韩润仙, 韩桐魁.试论农村土地整理发展制约因素及保障措施[J].国土经济, 1999 (1) :29-30.

[2]刘宗连.新农村建设背景下的农村土地整理[J].中国土地, 2006 (09) .

浅谈农村土地整理的作用与方法 第6篇

关键词:土地整理,作用,方法

1 我国农村土地整理的作用

1.1 土地整理能最大化激发我国土地隐藏的潜力

我国人口众多, 人均耕地占有量少, 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通过对废弃的土地、灾后土地、轻度污染的土地等进行科学有效的整理, 可以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 增加耕地保有量, 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1.2 土地整理能集约利用土地

对农村零散的废弃土地进行科学的规划和整理, 能合理集中土地, 推动农业集约化、机械化发展。将土地整理与当地特色经济有机结合起来, 进行规模化种植, 既可提高农村土地利用率, 又能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 增加农民的收入。

1.3 土地整理可以有效改善农村生态环境

对农用土地进行合理规划和有效整理, 有利于农村环境整治, 提高农村文明程度。

2 我国农村土地整理存在的问题

我国农村土地整理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耕地造假情况普遍, 这类问题既有质量上的低劣, 也有数量上的少做多报;②土地整理目标难以实现, 普遍存在工程质量较低、重申报轻建设、项目目标单一等, 使得土地整理的综合性效果与实际不一致, 从而导致土地整理目标与建设新农村的目标出现相互脱节的问题;③农民权益得不到保障, 由于节约原则问题、农民利益保护问题、自然客观条件、人为主观因素等因素的影响, 导致农民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特别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对农户进行强制性命令、拆迁房屋、填埋坑塘、迁坟腾地等行为, 就会使农民正常的利益受损。

3 我国农村土地整理的方法

3.1 坚持科学整理, 实行规模开发

首先要明确合理可行的土地整理政策, 加大力度严查土地整理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解决。地方政府, 应重视这类问题, 严格执行国家颁发的相关土地保护政策及法律。一定要摒弃面子工程, 从上到下每一步都不能疏忽, 做到宏观掌握微观调控。

3.2 坚持依法整理, 实行集约经营

农村土地产权问题往往比我们理解中的要复杂, 这就造成在农村土地整理中易产生产权纠纷, 所以首先应尽快制定相应的规定及法律, 明确农民主体的利益关系。然后在土地整理实施中, 应理清土地归属问题, 尊重农民的意愿, 不能牺牲农民的利益。在土地整理过程中土地的产权也不断的发生转移, 只有明确了产权关系才能提高农民对土地整理的积极性, 积极配合集约经营, 提高农村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

3.3 坚持重点整理, 鼓励多方投资

土地整理不是盲目的整理, 要分清主次, 层层治理, 坚持重点整理。就目前来看, 与土地整理息息相关的是资金的问题。政府应尽量鼓励多方投资, 在筹集资金的同时, 应从多方渠道吸引资金。例如发行相关的债券, 积极寻找融资伙伴。

3.4 坚持持续治理, 实行全面开发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对于新农村建设中的土地整理项目, 也非是一朝一夕可以完成的。要根据地方特色制定合适的方案, 坚持持续治理, 一定要杜绝三天打鱼两天晒网式的整理。在土地整理过程中遇到了问题及困难, 一定要及时解决, 不能虎头蛇尾。否则不但不会促进农村的发展, 还会打击农民对土地整理的积极性。在土地整中要实行全面开发, 不能刻意避开开发整理困难的地区。

3.5 坚持系统整理, 实行多元开发

土地整理不是一种单纯行为, 它是一项系统工程。要坚持系统整理, 不能零零散散, 要严格按照程序规定实施。作为系统性工程, 土地整理最好是要实行多元化开发。土地整理不仅仅是在农民土地问题这一小块, 还涉及到当地的交通等其他问题, 如整理后的土地虽然选出了其最优产物并优化了其产量, 但是运输问题得不到解决, 这样其实并没有达到我们最终的目的。所以其他与土地整理相关的部门, 如水利、林业等部门, 要共同配合才能达到最终的共赢。

3.6 坚持标准整理, 实行优质开发

坚持标准整理, 建立健全完善的相关法律及法规, 解决土地整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以保障土地整理的顺利进行, 从而达到整理的最优效果。实行优质开发, 在农村土地整理中一定优选出效益最大化的治理方式, 才能把当地隐藏优势发挥出来, 获得最大的效益。

3.7 坚持平衡整理, 实行生态开发

充分尊重集体土地产权, 切实保障农民权益。不能在土地整理的条件下, 对其他的人或者环境造成不良的影响。坚持平衡发展, 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建设的大环境下, 在农村土地整理的基础上, 积极发展其衍生的新鲜的产业及企业。从而带动当地经济的迅速发展, 把从中得的部分收益再回投到当地土地整理项目中, 形成可持续发展的良性循环。增加当地的就业岗位, 使农村向着现代化城市化飞速发展。实行生态开发, 当然在经济发展的条件下, 不能一味注重经济的发展, 而忽略了其他问题。环境问题, 也是不可忽略的, 如果衍生的企业对当地环境造成污染, 就算其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收益, 那也是得不偿失的, 无法长久的发展下去。只有在生态化的开发整理中, 才能给农民带来切实的真正的利益。在具体实施过程中, 首先判定土地整理的方案是否对其他的方面造成不良影响, 并积极征求当地居民的意见想法, 及时沟通并改进治理方案。其次, 把这种小范围的整理方法规范化并推广。各地各自发挥自己的长处进行开发, 从而达到土地整理最终目的, 共同发展减小城乡差距。 (指导老师:龙振华)

参考文献

[1]刘宗连.新农村建设背景下的农村土地整理[J].中国土地, 2006 (09) .

[2]高向军, 罗明.国土整治与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M].北京:中国大地出版社, 2005.

[3]王富山.农村居民点土地整理现实潜力初探[J].华北国土资源, 2008 (02) .

农村土地整理融资制度的问题与对策 第7篇

关键词:农村土地整理,融资制度,对策

0 引言

近年来,为实现我国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战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农村土地整理在全国各地被积极推进并取得一定成效。但我国农村土地整理融资制度却相对滞后,限制了农村土地整理的更大规模效益。完善农村土地整理融资制度是规范、保障农村土地整理融资的基本要件。当前我国农村土地整理融资制度在体系和内容上存在不足,有待予以完善。

1 农村土地整理融资制度现状

农村土地整理融资是指各方主体借助各种融资工具积极参与农村土地整理项目,投入资金并加以使用,从而获取相应收益的一系列行为与过程。我国农村土地整理融资制度主要通过相关立法予以规定。相关立法主要体现在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层面。“部门规章是国土资源部颁布的2000年《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及资金管理工作廉政建设规定》、2008年《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的通知》;地方性法规是2006年《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条例》;地方政府规章是2002年《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管理办法》、2006年《海南省土地储备整理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天津市土地开发整理管理规定》[1]。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共18条,分别就土地整理项目资金的来源、开支范围、预算、核算和财务监管问题做了原则性规定。其第2和第3条明确将土地整理项目资金定义为:用于中央确定的耕地开发整理重点项目、经中央批准的耕地开发整理示范项目和对地方耕地开发整理项目进行补助的资金。项目资金来源于中央所得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30%部分)。《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及资金管理工作廉政建设规定》共11条,实际是就前述《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项目资金监管问题所做的延展性具体规定,涉及项目资金管理的原则、程序、禁止性规定和法律责任等相关内容。《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的通知》在第5和第7部分涉及土地整理资金问题,指出要积极探索市场化运作模式,引导公司、企业等社会资金参与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增加的耕地可在省级国土资源部门统筹安排下有偿使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尝试建立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基金,扩大资金渠道。

《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条例》在第5章就土地整理资金问题做了专章规定,第24条规定:“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包括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等。”《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管理办法》在第5章也做了专章规定,第25条规定:“本省鼓励社会各界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海南省土地储备整理管理暂行办法》第15和第16条也做了专门规定,第15条规定:“土地储备整理资金通过下列途径筹集:一是政府财政拨款;二是储备土地出让收益;三是各类贷款;四是其他资金。”《天津市土地开发整理管理规定》第22,23,24,25条也做了专门规定,第22条规定:“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包括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用于耕地开发、土地整理、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的资金。这4项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的相关规定实际上都是围绕《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就资金来源、使用、监管等问题做具体实施性规定。

总体而言,当前我国农村土地整理融资制度所设定的资金渠道主要源自政府,大体分3个部分:一是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耕地开发整理;二是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规定应缴纳的耕地开垦费,专项用于开垦新的耕地;三是由于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以及没有条件复垦或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2 农村土地整理融资制度存在的问题

2.1 制度体系不健全

我国农村土地整理融资制度体系不健全是因为规定该制度的相关立法在体制上存在着缺陷。农村土地整理融资相关立法的位阶层级不高,仅限于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层面。在更高位阶法律、行政法规层面的立法没有涉及到农村土地整理融资问题。当然,这一问题主要由于我国农村土地整理部门法体系的整体性缺失所致。相关立法的立法主体为国土资源部、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河北省人民政府、海南省人民政府和天津市人民政府,部门规章层面的立法主体中未包括农业部、财政部等相关部委。农村土地整理融资难道不涉及农业部、财政部等相关部委的职责范围?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层面的立法主体中未包括湖南、河北、海南、天津以外的其他省级地方。抑或除特别行政区以外的其他28个省级地方都没有开展农村土地整理融资活动?这种现象的出现往往是由我国各级立法主体的被动型立法习惯或立法启动程序不完备所导致的。但就立法体制中众多立法主体的缺位可见,农村土地整理融资立法问题尚未进入我国大多数立法主体的视线,其必要性被忽视,而未能更多地进入各级立法主体的立法计划之中。

2.2 制度内容不完备

大凡融资问题,其内容无外乎资金来源和资金使用两方面。以较高位阶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为例,其就资金来源和资金使用均予以了规定。第1条“立法目的”之规定最为明显,“为了加强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的管理,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土地管理法》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财经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该规定设定了双重目的,即加强资金管理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目前我国农村土地整理资金主要源自政府,资金的使用效益良好。“2001-2008年,我国共进行土地整理面积298.73万hm2,其中增加农用地78.22万hm2、增加耕地57.12万hm2”[2]即为最好证明。

农村土地整理资金使用效益良好等于农村土地整理效益良好吗?“至2008年12月31日,我国耕地总面积为1.212亿hm2。”[3]历时8年的农村土地整理所增加的57.12万hm2耕地不到我国耕地总面积的0.47%。制约我国农村土地整理规模效益的重要原因就在于农村土地整理资金不足。《全国土地开发整理规划(2001-2010年)》指出:按照各省(区、市)分类型土地开发整理平均投入成本测算,实现补充耕地274万hm2的规划目标,共需要投入约3330亿元;而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履行补充耕地义务对土地开发整理的投入或缴纳的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两项合计约2240亿元,资金缺口近1090亿元。巨大的资金缺口表明,当前我国以政府为主的农村土地整理资金来源模式在融资结构上是失衡的,使得农村土地整理由政府、企业、社会公众的共同事业变成了政府单方面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从而阻碍了我国农村土地整理进程。

此外,“8年800亿元左右资金投入”换来“8年增加耕地57.12万hm2”是否一定就是“资金使用效益良好”?为什么不是“增加耕地571.2万hm2或更多”呢?相关立法在资金管理细则规定上的不足,直接影响了我国农村土地整理项目资金使用效益的提高。纵然是由政府主要出资,然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15条“部负责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与监督,并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追踪问效。”之笼统规定能保证有限的政府土地整理资金不被挪用而真正落到实处,发挥出实效吗?政府出资所代表的公共利益可以为政府本身所表征,然而具体的程序规定、实施细则与监督机制则是保障内在公正价值与外在效率价值之平衡所必备的,要在丰富农村土地整理资金来源而实现农村土地整理出资主体多元化的同时,一并完善相应的资金管理制度。资金管理制度的完善程度和资金使用效益的合理性往往决定着出资主体的积极性,也直接关系到农村土地整理得以继续推进的潜力。

3 完善农村土地整理融资制度的对策建议

3.1 健全农村土地整理融资制度体系

可在我国农村土地整理部门法体系的构建过程中一并完善农村土地整理融资制度体系。“随着社会的变迁和发展,土地资源利用、开发中的种种弊端和新兴事项都需要纳入制度层面的规范,特别是立法上的保障,以利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4]

1)健全宪法位阶相关规定。

可考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6条“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之两款规定外,增加类似前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第91条的一款“国家保护和改善农业生产、生活环境”之规定。从2004-2011年,连续8年的“中央1号文件”均针对“三农问题”。“中央1号文件”形式固然能体现出我国政治体制特色下对“三农问题”的重视,但“依法治国”语境下若将“三农问题”上升至宪法位阶予以总则性规定岂不更好?让宪法增加之该款规定成为包括农村土地整理融资在内的所有“三农问题”的总则性规定,从而为“三农”法制建设提供最高位阶、最具权威性的立法依据。

2)健全法律位阶相关规定。

“构建一套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整理法》为核心辅以相关配套法规的完整农村土地整理部门法体系已是十分有必要。”[5]可考虑在未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整理法》中以“融资制度”专章形式予以法律位阶之专门规定。但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整理法》立法进程滞后,则可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于第六章“农业投入与支持保护”中增加一条“农村土地整理资金”之规定,或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于第41条增设一款“土地整理融资”之规定。

3)健全行政法规位阶相关规定。

可考虑由国务院制定《农村土地整理融资条例》,依据宪法位阶、法律位阶相关规定就农村土地整理融资问题予以统一专门规制。就我国农村土地整理的资金来源、资金使用、监管、法律责任等事项逐一设定,而提供更为明确、细致的农村土地整理融资行为准则。进而“强化农业投入的法制约束,要逐步增加对农业和农村的投入,加强对农村利用外资和社会资金的引导。”[6]

4)健全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位阶立法相关规定。

首当其冲是修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或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取而代之,凸显该位阶立法的实施特色,以“实施细则”来定位该位阶立法相关规定之内容。推动国土资源部以外的相关部委启动相应的部门规章制定程序,为农村土地整理融资完善配套实施细则;推动更多的地方启动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制定程序,在不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地制定各地的农村土地整理融资细则。

3.2 丰富农村土地整理融资制度内容

农村土地整理涉及面广、资金和人力投入较大,单靠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难以完成数量众多的农村土地整理工作。“农村土地整理应该面向市场,欢迎企业、公司、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参与到农地整理中来,从各个方面筹集资金,由多种主体实施整理活动”[7]。

1)设定体现我国国情的复合型农村土地整理融资组织结构。

我国各地地形地貌不同,自然经济状况迥异,农村土地整理作业模式各具特色。至今已形成了“平原‘田、水、路、林、村’综合整理和丘陵山区‘山、林、田、水、村’综合整理及单项土地整理”[8]3种典型一般作业模式。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设定复合型农村土地整理融资组织结构。具体可分为5种融资组织形式:一是主要由农户出资,政府以免税、提供无息或低息贷款、奖励、补助金等形式适当补助;二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筹集全部资金,政府主要进行技术指导而引导土地整理者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方向整理土地;三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其拥有的土地作为股份入股,与国家、企事业单位联营合股共同出资整理;四是土地整理项目外包而成立土地整理公司,由投资者组成的土地整理公司为追求较高的经济回报而承担全部土地整理费用;五是完全由国家出资、统一组织,推动大规模、见效慢、涉及生态等诸多因素的土地整理。

2)根据农村土地整理盈利程度设定多样化的融资模式。

依盈利程度将农村土地整理分为公益性、半盈利性与盈利性3种。针对不同类型的农村土地整理,设计不同的融资策略:一是公益性农村土地整理,资金只能由政府部门来提供,主要由国家财政来承担,但也应不限于目前的3类来源,可积极开展股权筹资和债务筹资,如完善现行土地税费体系,足额征收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并按规定比例分缴中央、地方财政,作为国家、地方土地整理项目专项基金,推动相关定向国债和地方债券的发行,争取定向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或外国政府贷款等;二是半盈利性农村土地整理,以政策性金融为主体融资方式,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整理的政策性金融形式,拓展其政策性金融的资金来源,加强对该政策性金融资金运营的监管;三是盈利性农村土地整理,应以市场融资为主,市场化融资提供全部资金,国家财政逐步退出,由更多的非政府部门来承担,积极开创新型农村土地整理市场融资方式,如融资租赁、股票、产业投资基金、土地基金、BOT融资和PPP融资等。

3)在“谁参与、谁受益”的原则下,设定合理的农村土地整理收益分配方式。

要对农村土地整理收益分配进行具体规定,细化“谁参与、谁收益”的分配原则。既要保障农村土地整理过程中作为弱势群体的农民的利益,避免政府与民争利,又要防止因争夺利益而造成农村土地整理混乱无序的局面发生。“政府在农地整理成果和收益分配上向农地整理的实施单位、投资人进行倾斜。”[9]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收益分配优惠政策,鼓励民间组织、企业、农民集体和个人自筹资金投入农村土地整理。

参考文献

[1]北大法律信息网.北大法宝—中国法律检索系统[DE/OL].[2011-05-29].http://law.chinalawinfo.com/in-dex.asp.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国国土资源统计年鉴[M].北京:地质出版社,2009:129.

[3]新华网.中国最新公布:全国耕地面积为18.2574亿亩[EB/OL].[2011-06-20].http://finance.qq.com/a/20090226/003862.htm.

[4]陈俊.我国土地资源立法保护的制度设计[J].河北法学,2005(8):82-86.

[5]赵谦.刍议中国农村土地整理的立法价值[J].中国土地科学,2010(9):29-32.

[6]李玉勤.增加农民收入:存在的障碍及解决途径[J].农业经济问题,1999(12):28-33.

[7]庞淼.四川土地开发整理及对策思考[J].农村经济,2006(11):26-28.

[8]付梅臣,王金满,王广军.土地整理与复垦[M].北京:地质出版社,2007:11.

农村土地整理监理制度创新 第8篇

一、土地整理工程建设监理理论

工程建设监理起源于16世纪的欧洲, 到目前已有数百年历史, 从最初的监督工程质量、计算工程量和验方发展到参与全面工程建设, 拓宽了监理的范围, 使监理业务从项目实施阶段向前延伸到项目决策阶段, 工程建设监理就逐步覆盖了建设活动的全过程。20世纪80年代后期, 工程建设监理从国外传入我国, 在20余年的发展历程中, 社会对建设监理的认可度逐步提高;同时, 监理人员经过多年的探索实践与借鉴, 逐步建立起一套比较规范的监理工作方法和制度, [1]起到了控制项目投资、进度和质量的作用, 极大地改变了我国过去项目建设管理中存在的“投资无底洞、工期马拉松、质量没保证”的状况。

土地整理监理指监理方受业主委托, 根据土地整理的文件、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等, 确保土地整理专业化的外部监督管理活动。监理单位对土地整理工程监理活动是针对具体的土地整理项目展开的, 是微观性质的建设工程管理活动;土地整理监理单位对土地整理项目参与者的行为进行监控、督导、评价, 使土地整理行为符合国家的相关规范和规划, 防止土地整理行为的盲目性和随意性, 使土地整理工程建设按照预定的进度、投资、质量进行, 确保土地整理行为的可行性、科学性和经济性。

为便于土地监理活动的进行, 土地整理监理通常分三阶段进行, 即土地整理的施工准备阶段监理、施工阶段监理、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监理。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包括项目立项、决策与施工单位的准备情况;施工阶段监理包括质量、进度、投资;交工验收与缺陷期责任监理包括竣工验收与缺陷期责任监理等。我国土地整理项目监理的主要内容是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进度、质量和安全, 进行工程建设的合同管理和信息管理, 并协调参建各方的工作关系。

二、土地整理监理实务

投资、质量和进度控制是土地整理工程监理目标控制的三个方面, 它们之间相互制约、相互联系, 具有对立统一关系。对立方面如对工程质量要求较高, 则需花费较多资金和较长时间;统一方面如在质量与功能要求不变的情况下, 适当增加投资则可缩短工期。在具体的监理工作中, 不能片面孤立的对待投资、质量和进度, 需将三大目标作为一个系统统筹考虑, 不断协调和均衡, 力求使整个系统目标最优, 实现投资、质量和进度三大目标的统一。

1.土地整理监理投资控制

我国土地整理项目资金主要源于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加强管理, 珍惜和合理利用整理资金, 国家相继出台管理法规。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00) 、《土地开发整理标准》 (TD/1011—1013—2000)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2004)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 体现了国家对土地整理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且我国土地整理资金预算编制是按“以收定支、略有节余”的原则进行编制。因此, 对土地整理投资控制势在必行。

土地整理工程监理投资控制指在整个项目的实施阶段对土整项目的投资实行管理, 保证土整项目在满足质量和进度要求的前提下, 实际投资不超过计划投资。监理投资控制不是单一的投资目标控制, 还要与土地项目的工期目标和项目质量目标相结合;监理工程师应着眼于工程全寿命经济效益, 不局限于单个项目费用控制, 实行全过程和全方位控制监理。

监理单位对土地整理监理投资控制主要体现在对土地整理投资构成监理、依据监理、土地整理工程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与支付阶段投资控制监理。土地整理项目监理投资控制就是按总投资构成内容分解的各项费用进行控制, 根据《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土地整理投资构成有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竣工验收费和业主管理费与不可预见费等, 其中前期工作费、竣工验收费分别按不超过工程施工费预算7%和3%的比例核定;业主管理费和不可预见费分别按不超过以上两种费用及竣工验收费用和的2%、3%比例核定。[2]

2.土地整理监理质量控制

土地整理工程监理的质量控制是指监理单位受业主的委托, 为保证土整工程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 而对土整工程项目进行的质量控制活动。其目的在于保证土地整理工程项目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满足业主的设计愿望, 以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土地整理工程监理质量控制要与政府部门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紧密结合, 共同维护质量标准。

要对土地整理工程质量进行控制, 首先要了解土地整理工程质量的形成过程及影响因素, 其次要了解土地整理工程质量体系及监理方法, 此两方面是土地整理工程监理质量控制的主要内容。土地整理工程质量形成过程一般要经历土地整理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决策、工程勘察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竣工验收等阶段。影响土地整理项目质量的主要有5个方面——4M1E:人 (Man) 、材料 (Material) 、机械 (Machine) 、方法 (Method) 、环境 (Environment) , 在施工前对这五方面因素进行质量控制是项目施工质量的保证。根据TD-T1012-2000《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TD-T1013-2000《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等标准, 土地整理工程质量体系综合质量体系主要包括平整程度、连片程度、通达性、区域布局合理性。监理公司应根据土整项目出现中的各种情况, 建立完善的质量监督和检查程序, 要求土整施工单位必须遵守。根据《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监理规范》, 监理工程师对土地整理质量控制方法有两种旁站和巡视。旁站指监理人员对工程关键部位或工序进行连续监控的监理活动;巡视指监理人员对正在施工的部位或工序进行的监理活动。[3]

3.土地整理监理进度控制

农业生产具有时令性和季节性, 土地作为农业生产的基础, 土地整理工程时间安排应遵循农业生产规律, 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土地整理工程施工进度以尽量减少对农业生产干扰。

土地整理工程项目进度控制是指对土整项目各建设阶段的工作内容、工作程序、持续时间和衔接关系编制计划, 并将实际进度与编制的计划进度作比较, 若发现实际进度偏离计划进度, 对出现的偏差则分析原因, 采取补救措施, 调整或修改原计划, 使之按建设工期完成工程项目。进度控制的目的是确保项目进度目标的实现, 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原则下控制进度, 并采用动态控制方法, 进行主动控制, 进度控制的总目标是建设工期。

土地整理工程涉及面广、内容庞杂、参与相关单位多, 故影响土整工程进度的因素很多, 要有效对进度控制, 就必须对影响进度的各种因素进行全面的分析和预测。控制依据于目标和计划, 在土整工程建设中, 首先确定合理工期。其次, 编制一个符合客观实际的施工进度计划。对农地整理项目的进度控制, 应注意不违农时, 优先安排不影响农业生产或影响不大的工程, 其他工程尽量安排在农闲季节, 其时间跨度一般控制在1年内。

三、我国当前土地整理监理困境

监理事业在我国开展始于1988年, 现代意义上的土地整理在我国开展始于1998年, 都属于我国现代引进借鉴的新事物, 其相互交集不过10余年时间, 积累了一定经验, 但还存在很多未予暴露的问题。我国土地整理监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有新事物探索发展不够完善的问题, 也有监理体制、政府部门工作机制不健全等原因。根据于清峰对鞍山市从2003年起对6家监理公司对13个土地整理监理项目的调查表明:监理人员较差占67%, 监理效果一般占100%, 监理总体评价较差占67%。[4]当前, 土地整理监理困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土地整理监理对象不清、职责不明的困境

我国当前土地整理项目基本运作模式为省市国土部门负责项目立项、设计及最终验收, 地方政府负责项目实施, 且因为项目验收权在上级国土部门, 地方政府则与施工、监理单位合作, 以项目验收通过为目的。

于是, 部分地方政府把土地整理视为纯粹的国家投资行为, 以争取土地整理项目为基本目的, 认为资金诱惑力比土地整理行为本身大。其后果土地整理项目的选择随意性大, 缺乏严谨的论证, 不注重质量, 盲目扩大规模, 土地整理监理基本变成基层政府获取项目和项目验收的附庸, 失去对项目质量、进度、投资监理的独立性, 特别是对后期的土地综合利用及后期养护考虑较少, 很不利于土地整理的健康发展。

造成困境的基本原因是我国农村土地产权不明晰, 作为监理对象的土地, 由于产权主体残缺, 监理单位失去了事实上的负责对象。监理单位是对业主和投资方负责、对土地所有者负责、对基础乡镇政府负责、对土地使用者负责还是依据监理条例对土地本身质量负责?表面看, 对谁都应该负责, 但实际上对谁都不负责, 监理存在的目的就变成了地方政府获取土地整理项目的充要条件之一。

2.土地整理质量监理存在盲区

到目前为止, 我国并没有建立起一个完整的土地整理质量体系标准, 尤其没有对影响土地生产力的土壤质量作出明确规范。虽然我国制定了TD-T1012-2000《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TD-T1013-2000《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等规范, 但规范中的标准过于宏观概要, 对土地的综合质量评估仅从平整程度、连片程度、通达性、区域布局合理性四个方面, 对具体的农村耕地的质量体系标准也仅为土层厚度、耕层有机质含量、土壤酸碱度和含盐量、排灌保障率、土壤质地五个方面, 都没有对影响土地生产力核心的土壤质量作出详细而明确的标准。土壤质量主要体现在土壤的功能上, 提高上壤质量需改善土壤生产力、保护环境和促进动植物健康而不致土壤退化或造成其它生态环境问题。[5]

3.监理人员及监理公司人才缺失困境

土地整理监理工作是最近才出现的新职业, 故土整项目监理人员比较缺乏, 现有监理人员一是从设计、施工、水利等其他专业退休的技术人员, 二是新近院校毕业生。由此导致了现有的监理从业人员大都是半路出家或新近接触, 使土整理监理队伍中缺乏熟悉土地整理工程的专业知识、懂监理的人才;且监理队伍缺乏稳定性, 为降低监理成本, 监理机构对监理人员实行项目聘任制, 人员随工程施工而存在, 监理队伍不固定, 监理经验积累不持续。从监理业务培训看, 虽已有监理人员岗前的培训, 但缺少岗后的继续教育。

4.土地整理监理范围困境

目前土地整理项目监理多停留在施工阶段监理, 沿袭了计划经济时期的基建管理模式, 搞“大业主、小监理”, 项目法人的管理人员要比监理人员多或管理层次多, 并插手干涉监理人员的具体工作, 致使监理工程师有职无权, 影响监理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在监理内容上, 主要表现为三大控, 即质量、投资、进度控制, 监理公司对合同、信息管理与组织协调作用基本不存在。即使在三大控中, 监理对质量控制影响较大, 而对投资、进度控制影响较小, 其受受业主及施工单位的影响较大。从监理时间上看, 监理工作在施工阶段才正式开展, 缺乏对立项、决策、设计的监理, 导致施工变更较多, 工期失控, 影响工程质量。

监理工作应贯穿于工程建设项目的始终, 包括投资决策阶段、设计阶段、施工招投标阶段、施工阶段 (含缺陷期阶段) 。土地整理工程监理不能随工程施工而进入, 使监理人员边工作边熟悉项目情况, 对工程不能深入熟悉和掌握, 尤其是在土地整理工程规模大、涉及面广、单体工程较多时, 则不利监理工作开展。

5.土地整理监理费用过低困境

虽然2007年国家发改委明确规定监理收费标准, 但在土地整理中各地监理收费标准并未完全统一, 如福建土地整理监理取费标准为工程投资的1.5%。[6]实际上, 为获得监理任务, 各监理企业普遍存在低价抢标、监理收费偏低的现象。

监理费用偏低则会造成如下困境:其一, 监理企业自身资金难以积累, 无法为监理企业提供资金保障。其二, 监理人员待遇偏低, 既难留住高素质人才, 也难吸引高素质人才。第三, 服务不到位, 监理企业为控制成本支出, 减少监理投入必将使监理工作将出现疏漏, 直接影响监理企业信誉。

四、土地整理监理制度创新

目前, 工程监理制已成为土地整理项目管理体制中的一项基本制度。运用土地整理监理, 明晰土地整理过程中涉及群体的责权利关系, 并在明晰责权利的基础上, 坚持用经济手段和方法引领土地整理监理制度的创新, 摆脱土地整理监理行业困境, 深化监理认识, 促进监理制度常态化、科学化、规范化。

1.土地整理监理中坚持技术与经济相结合的方法

在土地整理项目监理中, 不能将投资、进度、质量割裂开来。监理的实际过程就是在保证项目功能的前提下, 技术与经济均衡结合协调的过程, 运用技术手段达到用最少的投资取得最大的项目功能效益过程。

监理单位在土地整理项目的各个阶段, 在保证项目使用质量标准下, 大胆运用新技术、新方法, 加快施工进度, 节约资金, 促进技术与经济相结合。具体在各个阶段中, 运用技术比较、经济分析对方案进行效果评价, 择优评选土地整理经济方案;防止片面强调设计标准与安全, 不考虑资金承受力。正确处理技术先进与经济合理, 注意节约资金, 把握技术先进条件下的经济合理和经济合理基础上的技术先进, 使土地整理工程经济实惠。

2.运用经济手段规范监理单位的行为

监理单位要对土地整理工程质量、进度、投资能有真正控制, 除去监理单位自身的职业道德素质的要求外, 更重要是运用经济手段对引导监理单位主动承担监督任务。经济手段的重要措施便是确定合理的监理费用。

通常, 工程施工周期、质量、进度、监理人员素质这几方面与监理取费相协调。但由于监理招标及业务承揽实行最低价中标, 建设单位于是把监理费用最低作为选取监理单位唯一标准, 并不优先考察监理单位资质与人员素养。监理工程低价承揽业务将很难保证工程质量。

合理监理费用标准是规范监理的基础, 维持监理企业的基本利润是保证土地整理工程质量的基础, 管理部门应加强监理服务收费最低标准的制定, 杜绝制度漏洞造成的监理违规现象。

3.坚持土地整理工程过程与深度监理, 并做好监理计划的落实

改变目前的监理工作仅限于施工阶段的监理状况, 把监理工作延伸到投资决策阶段、设计阶段、施工招投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验收及缺陷养护阶段。不仅强调质量监理, 同时强调投资与工期监理, 发展工程前期咨询业务和设计监理业务, 注意协调业主、施工单位间关系, 逐步形成对监理过程的全覆盖。

土地整理的除了全程监理, 还应注意监理深度, 即“三控、二管、一协调、三不准”。对投资、质量和工期的控制为“三控”, 对合同和信息的管理为“二管”;工程各方面的组织协调为“一协调”, 人力、材料、机械设备不足不准开工, 未经检验认可的材料不准使用, 前道工序未经检验合格, 后道工序不准进行为“三不准”。加强旁站、巡视。监理人员应以客观、公正的立场对工程质量和数量进行确认计量, 以便通过经济手段达到控制土地整理项目质量与功能的目的。

4.加大对土地整理监理企业的扶持, 建立一支高素质、稳定的监理队伍

土地整理质量的好坏很大程度上与监理人员素质有关。监理企业的竞争, 实质是人才的竞争。该类企业在我国起步较晚, 尤其涉及专门的土地整理监理企业, 人才培养更是个短板。要改变此种人才短缺的状况, 可通过两种方式, 一是国土部门出资培养土地整理监理的专门人才, 二是通过减免监理企业税费, 鼓励监理企业自身投入一定教育经费培养人才。培训主要内容为监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完善监理企业生存空间, 规范监理行业招投标制度, 制止监理行业的低价恶性竞争, 加强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资质管理是调控监理队伍规模的重要手段, 市场准入制度能有效遏制素质较低的监理企业进入监理行业, 避免其低价承揽监理业务扰乱监理市场秩序, 对违法监理企业采取清出制度。

5.土地整理重大工程项目监理工作派驻制

通常土地整理监理工作, 监理单位由项目建设单位聘请, 监理方对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为避免把土地整理项目看成国家对地方的纯粹投资行为, 加强国家对重大土地整理工程项目质量监管, 可在国家投资土地整理项目中, 实行监理派驻制度。

重大工程监理单位的确定由省级及以上国土部门负责安排, 其方式可灵活多变, 可采取招标、议标、邀标和双向选择等方式确定派驻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只对省级及以上国土部门负责, 不对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监理费用的支付须经省级或以上国土资源部门确认后, 才由项目承担单位支付;且监理费用在经批准的项目预算中可按3∶4∶3比例, 即监理前、监理中、监理后的比例单独列支, 如有因监理失职而导致的质量问题, 则扣留尾款。

总之, 加强土地整理监理理论研究和经验的总结, 提高监理工作水平, 克服困境, 积极开拓创新土地整理工作的新局面。

参考文献

(1) 杨建森著.工程监理理论与实务[M].郑州:黄河水利出版社, 2006.

(2)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发[2000]282号.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R].2000-10-10.

(3) 国土资源部.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监理规范[S].2005.

(4) 于清峰.土地整理监理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国土资源, 2008增刊.

(5) 叶艳妹.可持续农地整理的理论与方法研究[D].浙江大学, 2002.

浅谈土地整理与新农村建设 第9篇

一、土地整理与新农村建设的关系

(一)土地整理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

首先,土地整理是国家投资重心向农村转移的具体体现。抓紧制定将土地出让金一部分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管理和监督办法,依法严格收缴土地出让金和新增建设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出让金用于土地开发的部分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都要将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作为重要内容,建设高标准农田。土地整理投资规模的不断增长和投资区域的横向延伸,充分表明我国已经把农业问题放在了现代化建设全局的更加突出的地位。

其次,土地整理是实现生产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如果把实现生产发展的各种要素分为硬件和软件两个方面,那么土地开发整理就是最基本、最现实、最重要的硬件因素。只有加强硬件建设,全面改善农业基础设施条件,逐步消除影响农业发展的制约因素,才能使农业的集约化和现代化成为可能,从而能最终实现生产发展目标。

(二)土地整理与新农村建设互相促进、互为基础

首先,新农村建设从政治和舆论角度为土地整理工作提供了强大的动力,从政策和管理角度为其进一步活跃发展注入了生机和活力。其次,通过大力开展土地整理,有利于从多方面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为农业和农村的发展奠定坚实的根基。

(三)土地整理工作要紧跟时代步伐,高起点,严管理,活机制,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打好根基

首先要突出重点,加大力度。突出重点就是要以基本农田整理为重点,立足于现有存量土地的整治,挖掘耕地潜力,使其更好地发挥效益。加大力度就是要进一步扩大投资规模,切实解决项目报审工作中存在的基层报不上去,国家收不进来的问题,力争在一段时期内对全国范围内有条件的基本农田进行一次“地毯式”整治,从根本上解决基础设施条件对农业的制约因素。

其次,国家应从政策上适当扩大项目投资适用范围和提高工程质量技术标准,使土地整理工作突破部门界限、行业界限和行政界限与新农村建设有效接轨,因地制宜达到较高水准,切实解决制约项目区土地集约利用的瓶颈问题。土地整理项目涉及的土地平整、农田水利和道路设施等工程规划,应与区域农业综合开发、基础设施建设和引水工程等规划相衔接,听取农民和专家的意见,优选方案,避免低效建设和重复建设。

二、实施土地整理项目与新农村建设取得的成效

(一)土地开发整理,增加了有效耕地

土地整理在调整土地利用方式、优化土地利用结构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大力开展土地整理,不仅可以增加有效耕地面积,而且可以提高耕地质量。

(二)土地开发整理,助推了农民增收

土地整理的最终目的就是要成为农村经济和农民收入的增长点。一方面,通过土地整理增加耕地,其实质就是要求新增粮食生产能力,提高粮食生产能力应当是耕地数量、质量和生态保护并重。另一方面,在土地整理中,乡镇政府在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时约定,只要是农民能干的工程要由农民自己来干,让农民直接参与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并从中获得直接收益。

(三)土地开发整理,促进了农业增效

土地整理不能只是停留在一般的开发整理的层面上,而是要顺应农业结构的调整,要从增加和建造高质量耕地与农用地出发,立足于服务现代农业、服务农业规模经营、服务提高农业质量和综合经济效益,因势利导,全力引导项目区群众调整产业结构。实践证明,已收到了明显的经济效益。

(四)土地开发整理,推动了农村发展

大力推进土地整理是国土部门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根本切入点和重要着力点。土地整理不仅能有效增加耕地面积,提升耕地质量,增强农业发展后劲,更重要的是改善了农民生产和生活环境,改变了村容村貌,促进了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由此可见,土地整理的实施,既增加了有效耕地面积,缓解了耕地压力,又提高了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另外,通过土地权属的调整使当地的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得到了切实保护,减少了土地纠纷,保障了农村社会稳定。通过土地开发整理还可建成一批布局合理,生活方便,环境优美的新城镇,同时项目区水利、电力、道路等基础设施均靠近居民点,兼顾解决当地群众行路、用电和人畜饮水困难。

(五)土地开发整理,优化了生产环境

土地整理既改善了当地农业生产耕作条件,又促进了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在项目实施中体现农业现代化的元素,因地制宜,归并田块,清除土地利用不合理因素,为农业机械化创造条件,将农村水电、道路等生产条件改善和小型农田水利建设作为重要内容,增强耕地排灌和防灾减灾能力。通过土地整理,能有效改变农业生产高投入低产出的问题,农民的生产观念也由此发生根本性的变化,依靠科技,增加投入,科学种田,规范务作的水平不断提高。整理后的土地,水、电资源得到合理利用,项目区实现水利化、耕地的保墒能力全面提高。同时,土地开发整理注重对环境和生态的保护,能使区域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三、搞好土地整理和新农村建设的措施与保障

(一)资金保障

土地整理朝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方向发展,涉及的范围扩大了,包含的内容增多了,必须要有足够的资金支持。资金的来源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保障:①国家财政保障。保持现有土地整理资金渠道,扩大项目资金投资范围,把对村、景的整治工程纳入项目预算。土地整理还要实行严格的项目审查、立项、规划预算和规范的项目实施管理制度。②当地政府适当投入保障。区域性的新农村建设,要充分调动当地政府的积极性,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借助政府力量使项目得以推广,这对区域性新农村建设将有着积极的指导意义。③政策扶持保障。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大力开展新形势下的土地整理,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国家对此应给予充分的政策支持。此部分资金可从对村庄的未利用地,及通过工程措施开垦为新增确认耕地面积用于建设用地占补指标中来。④当地经济能人适当投资保障。随着全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各地农村已涌现出无数个致富带头人。在当前大力倡导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驱动下,有着五千年传统美德的我国人民思想道德水平更是有了很大的提高,富裕的先驱者都愿意把自己的力量投入到家乡的千秋伟业建设中,带动家乡经济整体向前迈进。此部分资金可由当地经济能人自筹组成。也就是说,哪个村庄有能人自筹了一定数额资金,当地群众也强烈要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就把土地整理项目放到那里去。

(二)组织保障

土地整理是一项涉及面很广的系统工程,需要政府、农、林、水利、交通、建设、环保和财政等部门通力合作才能做好。因此,加强组织领导,协调好各部门的工作,各司其职,是土地整理成功与否的关键所在。在土地整理项目结合新农村建设实施过程中,需要提供以下几个方面的组织保障:①成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能是负责协调各参建单位的管理工作,为项目建设提供领导与组织保障,并尽可能提供适当配套资金。②成立群众工作宣传小组。主要由当地政府分管领导与组织、宣传、新闻等部门干部组成,专门负责对项目区群众进行教育与沟通,收集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为项目顺利实施提供群众保障。③成立群众工作协调小组。由当地政府、项目所在地受益村和当地国土部门以及项目业主指派的专人组成,负责及时、有效地解决项目在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④成立土地权属调整小组。由当地国土部门、乡镇政府工作人员和村委会成员组成,主要负责项目区前期的土地权属调查和整理后土地权属调整工作,确保项目建成后土地权属清楚、公平、无争议。⑤成立现场指挥领导小组。由当地土地整理中心技术精湛、工作责任心强的工程技术人员组成。小组成员必须常驻工地,对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督和指导,解决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技术困难,同时对项目资金的落实、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专款专用和资金的有效使用。

(三)工程措施

受传统城镇发展观念及规划约束力不强的影响,长期以来,村镇土地资源浪费现象严重,特别是基本农田被宅基地占用的现象十分普遍。所以,在结合新农村建设的土地整理项目实施过程中,要突出保护耕地,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同时兼顾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习惯,以及居住条件实用性和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土地整理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的具体工程措施应包含以下几个方面:①改善与农村生产、生活相关的公共基础设施,保证通电、通水、通道路。②改善下水道,进行厨房革命、厕所革命,实现“村容整洁”的目标。③坚持以“一池三改”为基本内容的沼气池建设,积极发展适合农村特点的太阳能、风能和小水电。④实施乡村整治,建设科学合理住宅。规划集中建设宅基地,对集中宅基地进行三通一平,采取联户自建,多户并建的原则。建议每户建设占用的土地不得超过110平方米。属改建原宅基地的,进行适当补贴,按新规划标准建房;属新建的,要求在新规划区建房,不得占用其他耕地。通过原有宅基地的集约利用,最大限度对原有宅基地和空闲地进行开发整理,使之变成良好耕地。⑤对原有河道、水路、水塘进行美化,建立中心文化娱乐站,使村民有休闲交流和沟通的场所,使项目区的受益群众在享受美丽风景的同时,能丰富他们的业余生活,提高他们的综合文化素质。⑥对当地经济能人的产业进行扶持与引导,作大作强符合市场竞争而经得起市场考验的本地种植业,使其通过新农村建设的整治,向更高层的良性循环经济发展。

农村土地整理的意义 第10篇

关键词:农村土地,问题,对策

0 引言

专家预测来, 中国今后建设过程中在用地量这方面会出现很大的改变, 建设用地将使用到一定的分农用地, 特别是耕地, 耕地的占补平衡形势变得更为严重。怎样在既满足国家政策需要, 又不影响农村经济发展的同时来保护耕地, 这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我国需要制定相关的投资方式对现有耕地保护, 以此保证足够的粮食耕种面积, 这种对我国农村土地整理过程中能够发挥重要的作用。

1 我国农村土地整理出现的问题

1.1 新增耕地造假现象普遍

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是土地整理的主要目标, 这是为了防止国家以及区域的耕地量得到保证。而实际操作中很多时候将重点放在看数量上, 而为重视起土地的使用情况。为实现土地整理标准所划定的新增耕地率, 政府单单决定使用采用“多出地”, 很多时候会把小田归并为大田, 对耕田随意处理, 胡乱扩大耕地的数量, 使得良田被破坏浪费。

对于经过开发而增加的耕地是否可以达到种植和耕作的标准, 在现实考察过程中未出现相应的适宜性评价和分析。在土地整理过程中对原有耕地的不规则占有, 使得耕地质量在整体上呈现下降的趋势, 这就无法满足耕地质量不断提升的最终目标需要。这对当前政府积极实施土地保护政策是相互背离的, 而政府也应该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有效地处理与解决。

1.2 农民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土地整理主要是参照节约用土地的规定, 对土地进行重新划定, 通常采取措施对形状不规则、达不到机械耕作要求的土地, 可以利用相关的手段将其转化为整齐、规则、能使用于集约经营的土地, 这样就能促进农业经济的不断发展, 这也是达到了社会主义现代农村的需要, 积极构建社会新型农村的要求。而土地的用途和位置发生转变后, 将对造成土地权属的变化, 实施土地整理常常会把原有田块的边界打破, 这就必须要重新制定计划, 这就需要进行土地权属调整, 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实现土地整理的内容。

实施土地整理必须要以农民自身的农业利用为重点, 从农民的角度出发实施相关的策略。当前, 土地整理开展时常常关系着田块重划、房屋拆迁、迁坟腾地等问题, 而这些事项都和农民的实际利益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土地权属是农民较为关注的一项问题, 涉及到了许多方面的利益划分, 例如:所有者、使用者、经营者等。而我国农村的土地的使用率依旧较低, 如:田块凌乱, 水利配套设施老化, 使得规划指导结果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 这主要是普遍存在宅基地分布零散, 如:沿街建设, 空心村等比较普遍。这主要是因为土地整理能够对上述现象进行合理的调整, 改善不良影响或结果。而在实际运行时出现了强制性命令农户拆迁房屋、迁坟腾地填埋坑塘等, 这就破坏了农民的正常利益。若没有得到农民的允许就在材料中代签公众参与意见, 以此实现争取土地整理项目的目的, 或占用农户所耕种的土地完成基础设施建设, 这些都会影响到农民的自身实际利益。。土地对于农民而言是生活的保证, 是农民生存发展的重要条件, 若以这种违背农民意愿的方式是错误的。开展土地整理属于跨权属界限的整体调整, 这就会给农民的利益带来影响, 削弱了农民参加农业生产的积极性。

1.3 土地整理功能难以显现

综合发展主要强调把土地整理与农村结合起来发展, 其目的在于把内容与空间组织、管理相互统一, 这样就使得土地整理的综合功能得到以充分发挥。当前, 增加耕地数量、补偿因非农建设占用的耕地是整个土地整理的重要目标, 这也使得土地整理的综合功能难以起到应有的作用, 有时还会引起较大的不良影响, 例如:重数量轻质量、占优补劣、开发不利、破坏环境等一系列问题。

尽管国家已明确了土地整理的工作方针, 立足保护和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但土地整理项目重申报轻建设, 工程质量较低, 项目目标单一化等问题依然存在, 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背景下, 目前土地整理还未与新农村建设紧密结合, 影响了土地整理综合性的显现与发挥, 导致了土地整理与新农村建设目标相脱节的现象。

2 我国农村土地整理的真确措施

2.1 发挥各个土地的作用

2.1.1 综合村、组的界线。

当前中国发展时期运用的制度为农村集体承包制度, 各村、组的土地已经划分出了明显的界线。而政府制定相应的规划工作往往忽视了村、组的界线, 这样造成划分不清就引起了不同的利益纠纷。这就需要政府及相关部分在制定界限时把村、组的界线问题全面考虑到位, 设计上一般允许不存在明显的界线, 但在单元划分上必须认真对待。

2.1.2 结合当地农民的习惯。

在规划土地时有需要将现有的设施积极运用起来, 对于部分道路需考虑到是农户长期在生产和生活中出现的, 其具备一定的合理性。规划过程中需坚持“田成方, 路成网, 渠相连, 林成行”的模式, 当在原有的路、沟、渠周围搭建类似的设施时, 要将原有的设施综合考虑起来, 一次来满足农民习惯的生产、生活方式, 还能减少资金投入本。在规划土地过程中需要对土地进行有效的保护, 最好结合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展开, 两者保持协调统一, 这样才能保证土地的使用达到当地实情和土地利用的计划要求。这就需要在土地整理时立足于实际, 以达到社会主义新型农村建设的要求, 这样才能达到服务农业、农村、农民的需要, 以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

2.2 坚持民主政治原则

在加强新农村建设过程里需要对土地整理提出相应的要求, 必须要在坚持民主政治原则下进行, 这样才能保证土地整理规划发挥出应有的作用。而作为公众能够积极参加到土地管理项目里, 能够对各个项目的内容有个深刻的了解, 并根据实际情况给出相应的建议, 这样既能弥补技术上的缺失, 也能到达方案设计的实际要求, 让规划方案及设计变得科学合理。土地整理能够让农民切身体会土地整理的作用, 维护了农民自身的实际利益, 调动公众参与农业发展的积极性。

2.3 协调好各种内部关系

促进农村和谐发展在规划实施中,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协调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农户以及其部门的协调工作。当项目规划方案实施出现不合理时, 由施工单位报监理单位, 认可后上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5日之内给予答复, 以免造成严重地延误工期和耽误农民的种植时间。当项目规划实施中出现需要同其他部门协调时, 如迁移道路中的电线杆等, 由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上报土地行主管部门后,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义务协调相关部门解决。

3 小结

总之,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当前和今后相对长一段时间的重大历史任务, 是系统解决“三农”问题的战略措施。为了农村更和谐地发展, 我们要合理利用耕地, 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好当前面临的问题, 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而做出努力。

参考文献

[1]韩润仙, 韩桐魁.试论农村土地整理发展制约因素与保障措施[J].国土经济.2004. (01) .

[2]刘宗连.新农村建设背景下的农村土地整理[J].中国土地.2006. (09) .

[3]刘宗连.新农村建设背景下的农村土地整理[J].中国土地.2006. (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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