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法治建设论文

2024-06-15

加强法治建设论文(精选12篇)

加强法治建设论文 第1篇

一、以强化依法治教工作为重点,促进教育改革发展

依法治教,对推进我区教育改革和发展起着重要作用。区教育系统以此为工作重点,不断增强依法治教观念。一是加强普法宣 传, 增强法制 意识。在“五五”普法的基础上,不断总结经验,紧跟时代步伐,全面启动“六五”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对局机关干部,着力提升其依法执政、依 法行政、依法 管理、依法监督和教育的能力;对学校领导干部,着力提升其科 学执政、民主 执政、依法执政的能力;对教职工,着力提高其依法执教能力,提升其师德修养。二是推进民主管理,规范依法行政。坚持和完善以教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保障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行使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行政审批制度,推行政务公开工作,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扎实做好评职定级、评聘评优等各种考核评定工作。三是重视师德修养,维护学生权益。教育和引导教师以德为先,以德为重,以德正己,以德育人。在强化职业理想和职业操守教育的同时,加大力度增强教师的法律法规意识,严格遵守教育政策法规,执行“五严”规定,努力转变质量增长方式。四是加强安全防范,构筑平安校园。要求各学校以创建“平 安校园”为 契机,继续深入开展“中小学生 安全教育 日”等活动,增强学生自救自卫、防范事故的能力,切实制定 突发事件 应急预案,加强实践训练和突发 事件的应 急演练,努力提高全体师生自救互助和对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

二、以开展青少年法制教育为载体,提升学生法律素质

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既是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维护 社会稳定 的需要,也是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的需要,更是促进学校管理、培养 合格人才 的需要。第一,重视营造 学法、守法 的良好氛围。学校充 分利用广 播、板报、校刊、校报等宣传平台,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活动。适时召开了各 类座谈会、讨 论会、研讨会,引领和教 育学生学 法、守法,促进他们健康成长。尤其要加强网络法制教育,提高学生对网络犯罪的认识和抵抗能力,引导学生 文明健康 使用网络。第二,开展生动直观的法制教育活动。积极组织开展“青少 年模拟法 庭”“以案说法,学做小法 官”等体验 性法制教育活动,引导青少年在活动情境中掌握法律知 识,提升其辨 别是非的 能力。充分利用班队会、微型德育课对学生进行法律常识和法 制观念启 蒙教育,通过开展情景剧、唱童谣、话题辩论等多种形式的活动,让学生在轻松愉快的过程中,接受熏陶,唤起共鸣,达到良好的教育效果。第三,依托校本课程实施法制教育。 将《未成年 人保护法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与青少年学生成长密切相关的法制教育内 容列入校 本课程之 中,通过开设讲座、课堂教学、活动课等形式有效落实。每学期法制教育课时不少于10课时,每年组织 法制教育 活动不少于2次。第四,拓宽多种法制教育途径。要求各学校充分发挥“兼职法制副校长”的作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教育活动。通过聘请司法部门干部作法制专题讲座、制作法律知识展板、集 体组织观 看法制影 片、“警校共建”活动等 多种方法,强化法制教育活动,增强法制教育实效性。

三、以整治校园周边环境为保障,推进平安校园建设

加强法治工商建设研究 第2篇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基层教育中心 庞桂婵

2005年国家工商总局首度提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建设“信用工商、法治工商和信息工商”,这一高度概括的提法,指明了工商行政管理建设的方向,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要牢牢抓住这三个重点,不断创新监管机制,严格依法行政,提高执法效能,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促进经济健康发展。为此,我省工商系统也提出了打造“数字、法治、和谐”为内容的“三型工商”建设的目标,各级工商机关正在为推进目标的有效实现,努力创造条件。在此,本文仅就加强法治工商建设作以粗浅的探讨。

一、“法治工商”建设的理论依据及内涵

(一)“法治工商” 建设提出的理论依据

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建立和完善是从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步入快车道,在中国社会进入全面改革的背景下,逐渐从“人治”走向“法治”,也使人们对法治的理解逐步接近法治的精义和内核。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正式确定了依法行政的原则;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以此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1999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把党的决策上升为国家意志,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此,以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上升为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依法治国作为一种治国方略,其目标是建设法治国家,与此相适应,依法行政作为政府权力配臵和运行的基本准则,其目标是建设法治政府。2004年3月22日,国务院印发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确立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该纲要提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其

间,党的十六大进一步强化了依法治国、推行依法行政的党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而实施依法治国,党必须依法执政,为此,国务院作出的相关规定,又进一步推进了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进程。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工商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和核心所在,只有如此,才能维护市场经济公平竞争、有序发展,才能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和意愿。

(二)“法治工商”的内涵

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到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以此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理念已经有了一个根本性的变化,这种理念的变化表现为“法治”与“法制”比较,除了包含法律制度体系的建设,还丰富了运用法律制度体系进行治理的内涵。

法治工商建设,是指为适应建设法治政府的需要,大力加强工商执法能力建设,严格依法行政,更好地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安全健康的消费环境,实现工商监管执法水平的新跨越。进一步理解,就是工商行政管理的一切权力来源和行使都受法律的规范和制约,都要按照法治的原则运作。这里的“法治”就是依据法律的治理,是社会控制的一种模式,是一种方略或原则。而“法制”通常是法律制度的简称,属于制度的范畴,其基本要求是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所以,法制是法治的基础和前提,要实行法治,必须具有完备的法制;法治是法制的立足点和归宿,法制的发展最终要实现法治,那么对法治工商的内涵,可以从以下几个基本层面来理解:

1、职权法定。指工商管理机关及工作人员的职责、权力的获得及行使均由法律、法规、规章设定,非依法取得的权力都应当认定为无权限,非依法行使的权力都应当认定为无效。

2、依法行政。工商管理机关依法行使权力,履行监管执法职责,必须

遵守法定的行为规则,不得任意扩大行政权力,更不得将部门或个人利益凌驾于法律、法规、规章之上,否则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3、公正行政。工商管理机关要以社会正义的要求,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出发,公正、合理地行使行政权力,不仅做到实体公正而且保障程序公正,不仅考虑合法限度,自由裁量,而且实施人性化监管,文明执法,这也是法治工商建设的理想追求。

二、法治工商建设目标的确立

根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的建设法治政府的总体目标和具体目标。结合《河北省人民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2004-2008)》的通知精神及国家工商总局的工作思路以及我省工商工作的实践,笔者认为,我省法治工商建设的目标基本可以确立为:

(一)体制顺畅,职能到位——基本建成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提出:从理顺“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基本关系出发,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也就是说按照所管理事务的特点和规律确定行政职能,设臵管理机构,明确权限职责,解决行政执法体制中多头管理、权限交叉重叠、职责不清等问题。法治工商建设就是要建立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法规和规章等不同层次、有机联系的工商行政管理法律体系。

(二)制度建设,规范科学

按《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制度建设要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充分反映客观规律和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提供制度保障。“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制度建设是建设法治工商的基础和前提,建设法治工商必须确保制度明确具体、科学规范、切合实际、切实可行。

(三)依法履责,政令畅通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提出: “法律、法规、规章得到全面、正确实施,法制统一,政令畅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得到切实保护,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制裁,经济社会秩序得到有效维护。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明显增强”。正如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认为的,行政部门的依法履责就是要实现“三必须”、“三平衡”。“三必须”指必须依法执法、必须严格执法、必须文明执法。“三平衡”指价值、目的平衡,公私利益平衡,目的、手段平衡。

(四)决策科学,顺应民意

政府提供的信息、制定的政策、发布的决定只有尊重客观规律、按客观规律办事,才能保证决策科学、正确;只有发扬民主、尊重民意、广开言路、集思广益,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工商发展的决策才能得到有效执行,法治工商的建设才能向前迈进一步。

(五)纠纷解决,高效便民

法治社会要求一个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这就需要政府发挥专业、迅速、便捷、成本低廉的优势,使社会矛盾得到有效的防范和化解。工商管理机关主要是在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的基础上,通过创新机制、扩大功能、理顺关系、完善网络等措施,大力推进以行政执法、行业自律、社会监督为一体的12315行政执法体系,进一步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确保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方式解决各类纠纷。

(六)权责一致、监督有力

现代行政是一种责任行政,法律在赋予行政机关权力的同时,也就意味着行政机关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法治工商的基本标志是公权力受法律控制,只有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做到有法可依,责权一致,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加强政府的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提高行政监督效能,才能有效推进法治工商的建设。

(七)观念增强,能力提高

法治社会,不仅是制定了法律制度,建立了法律实施机制,更要求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具有法治意识,即人们信仰法律、尊重法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北京市法治政府研究基地主任马怀德认为,科学的发展观,还应当包含科学的法治观。所以,是否具有法治意识,是能否实现法治政府的关键所在,也是法治工商的关键所在。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是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的关键和基本保证,工商部门要按照从严治政的要求,把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通过提高工商干部队伍的执法理念,进而促进执法能力的提高。

三、法治工商建设目标实现的基本要求和条件

(一)法治工商建设目标实现的基本要求

建设法治政府,就是要求行政机关自觉运用体现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法律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要赔偿。根据《纲要》的规定,法治工商建设也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管理中应当达到以下六个方面的基本要求:

1、合法行政。即职权法定和行为有据,工商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有法律法规的依据,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行政机关既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决定,也不得作出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合法行政,对行政机关而言,意味着“法不授权即禁止”,而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言,则意味着“法不禁止即自由”。

2、合理行政。就是要体现宪法规定的法律实施原则——公平、公正。工商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做到一视同仁,不偏私、不歧视。具体包括:对同样的违法行为作同样的处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

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相对人权益的方式,或者应当采用损害较轻的方式。

3、程序正当。包括两层涵义:一是程序设定正当,不偏向、不歧视,符合公平、公正的立法原则;二是法律实施中,要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办事。工商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4、高效便民。高效便民包括两项要求:一是法律规定有时限的,行政机关要按时限办事,这是应尽的职责和最低的义务。二是在法律无时限规定场合,行政机关也应积极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当事人。如工商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或管理,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在不遗漏或倒臵必要程序的条件下,及时履行应尽职责,保障法律实施的畅通无阻,尽一切努力为行政相对人提供办事便利,提供优质服务,实现法律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提高办事效率。

5、诚实守信。主要表现在:工商机关依法公布有关信息时应当全面、准确、真实,维护政府行为应有的公信力;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因此受到财产损失的当事人依法予以补偿。

6、权责统一。工商机关依法履行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职责,法律、法规应赋予相应的执法手段。同时,如果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换言之,就是要求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从而实现权力和责任的有机统一。

(二)法治工商建设目标实现的条件

1、完善的制度体系。要实现法治工商建设的目标,就必须有一系列制度。制度是人类社会中人们行为的准则,是一套科学完备、逻辑严谨、成熟可行的规则体系,它包括一系列法律制度和管理制度。首先,加强和完善行政立法,是实现行政执法法治化的一个最基本的环节,法治工商建设必须建立一套适合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体系,为工商执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其次,是重视市场管理基本制度的研究和建设,如在监管对象方面、在监管领域方面,在监管方式方面、在监管效果方面制定相应的制度规范。再次,建立规范执法行为的长效机制,健全完善各项制度,如全面建立行政效能告诫制、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岗位职责制,过错责任追究制、领导问责制、廉政否决制等,以此规范环节、约束裁量、透明流程、强化监督,让权力运行规范化、规则化、序列化,用制度实现不准为,确保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通过完善的制度,使执法人员共同遵守法律、法规要求和办事规程及准则,为法治工商建设目标提供保证。

2、规范的执法行为。法治工商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法治的核心是依法规范权力,依法行使权力,摆正权力和权利的关系,不得以公权力侵犯私权利。因此,依法行政要求每一名工商执法人员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充分行使职能,做到公正执法、严格执法、文明执法,既不失职,又不越权,坚决纠正和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随意执法、以罚代管等行为。执法行为规范,要求执法者不仅要通晓法律体系和基本原则,并能从社会规范的层面来恰当区分不同法律的适用领域,要精通与本身执法职业相关的法律,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不仅能够全面正确地理解法律条文,而且能够知晓蕴涵在法律条文中的立法精神和法理;还应能够运用法律所蕴涵的法律精神来填补法律条文的漏洞与空白,从而使抽象的法律在适用具体案件时准确化,实现法律规范的最佳法律效果。因此,首先是要求每一名执法人员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充分行使职能,既不失职,又不越权;其次,明确工商部门的执法依据、权限和职能划分;再次,对自由裁量权细

化,便于基层操作;最后,掌握各部法的立法精神并灵活运用。

3、牢固的法治理念和较高的执法素质。为实现法治工商的建设目标,首先以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牢固树立法治理念,树立主权在民理念、人权保障理念、权力制约理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念、程序正当理念和法律极大权威理念。从单纯执法向以人为本、注重疏导、加强服务转变,从重实体轻程序、重形式轻效果向实体与程序并重、形式与效果统一转变,从片面强调公民责任向同时强化执法机关责任转变。树立法律支配权力的观念,纠正权力支配法律的错误思想,革除单纯的法律工具主义观念,树立法律工具主义与法律目标主义同时并重的意识,树立监管就是服务的观念,努力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其次是有一支较高素质的工商执法干部队伍,依据国家工商总局2006—2010年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的目标要求,对行政执法人才队伍的要求,着眼于提高基层一线综合监管执法能力,坚持以专为主,一专多能,培养一大批能够执行方针政策、掌握执法办案技能、熟练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供优质服务的基层复合型人才队伍。努力改善执法人才队伍的专业结构,充实法律、经济、管理、计算机、财会、外语等专业知识,扩大执法人才队伍的专业覆盖面。充分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全面提高监管执法效能,以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为核心,形成一支业务门类齐全、结构梯次合理、整体素质较高、有效适应市场监管和行政执需要的高层次专家型和基层复合型行政执法人才队伍。

4、高效的行政执法效能。执法效能是行政执法的效果和作用,是衡量执法水平和效果的标尺,它能否有效发挥,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化的重要标准,是体现一个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因素。同时,人民群众往往通过执法活动来认识和评价政府,因而它也直接关系到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望。加强法治工商建设,就要切实增强创新意识,不断提高创新的能力,推进机制改革,不断提高整体执法效能。提高执法效能,是新形势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服务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础,也是确保工商行政管理各项职能到位的关键所在。

四、“法治工商”建设的主要内容

(一)建立与完善工商行政管理法律体系

加强和完善行政立法,是实现行政执法法治化的一个最基本的环节。改革开放以来,尽管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有了较为完整的行政法律体系,但由于我国行政立法工作开展时间不长,理论基础尚显薄弱,立法进程与形势发展和行政管理需要仍有差距,仍然存在行政立法“量”的滞后性和“质” 的滞后性。由于一些领域还存在着法规上的盲区,一些本应属于工商行政执法的领域由于无法可依而出现了执法的真空,现有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不强,法律、法规与规章的重叠性规定且相互之间缺乏协调和统一,执法主体不够明确,执法手段薄弱,行政措施不力,违法行为不受制裁,缺乏法律的惩戒性,使得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工作出现有法可依,但无法可用的局面。加上部门利益思想作怪,参与起草制订的有关部门既是立法者,又进行执法,难免有偏见,这势必影响到行政执法依据的效力和执行机关的效能,也影响工商执法效果。影响了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工作的权威性。只有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工商执法才能有法可依,才能为法治工商建设提供法律保障。

目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的要求,国家工商总局对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了梳理,目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体系基本确立。形成了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法规和规章等不同层次、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至2006年6月30日,在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共有99部法律和258部行政法规赋予工商行政管理职责,其中一部分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主要执法机关;总局单独以及和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行之有效的行政规章101部,其中,总局单独发布的规章69部,和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行之有效的行政规章32部;这些法规和规章基本覆盖了工商行政管理各方面工作,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提供了较为完备的法律依据。

(二)理顺执法体制,促进职能到位

“工商监管体制”属于国家经济行政管理体制的范畴,它是按市场经济的要求和国家经济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所设臵和构成的工商管理机构和组织制度、管理制度的总称。包括工商监管机构体系及其法律地位,相互之间、上下级之间的职责权限划分,管理手段和管理方式等等。

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机构改革;二是领导体制改革。机构改革涉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能配臵、内设机构及人员编制。改革的目的在于建立一个精简、高效、统一、协调的工商行政管理组织体系。工商行政管理领导体制,是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隶属于谁领导的组织形式和工作制度。从1995年下半年开始,经过几年的努力,全系统实现了与所办市场的全部分离,确立了工商行政管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职能定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真正站在了市场经济裁判员的位臵上,担负起市场卫士的重要职责,实现了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历史性转变。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确立,我们实现了两个战略性的转变,即从监管集贸市场和小商小贩转到了监管社会主义统一市场、从监管比较单一的国内市场转到了监管日益国际化的市场。2001年国发„2001‟13号和国办发„2001‟57号再次明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是国务院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有关行政执法工作的直属机构。”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更名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提升为正部级单位。从而提高了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工商行政管理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负有市场监管与行政执法的职能,但由于部门职能交叉、各自利益纷争、地方政府行政干预等问题影响职能的履行,只有做到工商职能真正归位,才能适应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工商行政执法体制的基本要求。

(三)提升工商执法队伍素质

近年来,由于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工商监管执法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依法行政意识有了一定增强,但距“法治工商”建设的目标要求仍存在一定差距,主要问题表现为:

1、执法队伍思想观念上仍存有偏差。目前工商

干部执法队伍中,仍有少数执法人员思想上重人治轻法治,没有树立依法执政的理念,对党提出的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理解不深,对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把握不够,工作上,喜欢主观臆断,不愿按法律规定办事,定指标、下任务、做决策不注重科学性、合法性,官本位、凭经验办事、按照“潜规则”行事、“管理即收费,执法即罚款”,在依法行政过程中,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犯法等现象,甚至个别人在执法中搞“权钱交易”、贪污受贿等,严重损害了国家行政机关的形象,侵犯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2、执法队伍素质不高,法律掌握程度不足。目前部分行政执法人员素质仍较低,执法水平良莠不齐,一线办案人员年龄结构老化,新招录的公务员留在一线办案的比例不大,由于办案经验的延续性,一线办案人员习惯于一些传统的案件,没有随形势的发展而有效跟进,有的执法人员不加强政治学习,宗旨观念淡薄,甚至还有不少的执法人员没有受过系统的专业培训,自身又不注重业务学习,造成不能胜任行政执法工作。

3、执法能力不强。有些执法机构人员连基本的执法程序都搞不清楚,有的滥用强制措施和自由裁量权、涉嫌犯罪的行政处罚案件不移交、擅自改变执法办案流程、擅自剥夺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救济权,行政处罚文书使用不当,案件定性不准以及法律适用不准确,咨询解答不到位问题经常出现,粗暴执法现象时有发生,越权办案问题仍有存在等。

以上问题直接关系到执法队伍的素质,影响执法水平,加强法治工商建设必须转变观念,提升执法队伍的业务素质,必须加强法律基础知识的系统学习,综合运用相关法律知识解决实际中的各种问题,努力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

(四)构建工商执法监督体系

目前,由于监督法律不健全,某些法律规定不够系统,可操作性差,致使监督责任不够明确。由于受复杂情况和关系等因素的影响,监督力度仍不够,责任追究不到位。由于行政违法追究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够完备,行政执法监督主体的责任权利不相统一,致使许多行政违法案件无法

严肃处理,造成行政违法人员有恃无恐,乱检查,滥收费,乱罚款现象屡禁不止。

构建执法监督体系,依法强化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力度, 是依法行政的一项极为迫切的任务,也是保障法治工商建设的主要工作内容。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可分为加强行政执法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加强行政执法内部监督的途径为:设立相对独立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的各种具体制度、建设一支高素质的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队伍等;加强行政执法外部监督的途径为:加强中国共产党的监督;加强和改善人大监督,确保人大监督的权威性;强化行政执法的司法监督;切实发挥人民政协的监督;加强舆论监督;加强群众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执法监督是一种内部监督,应按照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要求,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制度,行政复议应诉制度,行政赔偿制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执法监督制度,投诉举报制度,行政执法争议处理制度等执法监督体系,使执法监督工作做到了经常化、规范化,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及时地纠正行政违法行为。

五、法治工商建设目标实现的主要途径

建设法治工商是一项系统工程,涵盖着我们每一项执法行为的每一个环节,既包括依法行政的观念、理念,又包括依法行政的素质、能力和水平。根据温家宝总理和吴仪副总理对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批示和指示,和全国工商行政管理会议精神及周伯华局长提出的监管与发展、服务、维权、执法“四个统一”的要求,我们应紧紧抓住市场主体进入市场和市场交易行为、市场竞争行为这条主线,在工作实践中用已知求未知,在具体操作上以创新促发展,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建立多层次、多元化、多渠道的培训体系与培训网络,通过培训全面提升执法队伍素质。

培训是目前提高业务素质的主要途径,随着我国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信息产业、网络经济、电子商务、期货贸易等新型经济领域层出

不穷,国际间的争端、法律诉讼也更为普遍和复杂,加强法治工商建设,强化新知识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成为必然。这要求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特别是一线的执法干部必须要有较宽的知识面和处理复杂经济案件的能力。同时要加强一线执法人员自学业务的自觉性引导,特别是对法律法规学习和运用,不仅要学习实体法,还要学习程序法,不仅要学习国内法,也要学习国际法。只有这样才能更新自己,超越自己,溶入大市场,充分发挥监管职能。

①在培训人员上根据工作所需实行分级分层培训,具体包括综合管理层、业务执法层;科级、分局级和一般人员、初任公务员培训;办案能手培训和各业务精英培训等。②在培训方式上,可以采取进修、自学与培训相结合,既有针对性较强的中长期培训,又有阶段性短期培训;既能建立网上培训,又能开展巡回培训,直接服务基层;还可以采用专题讲座,理论研讨、“实践工作的以老带新、传帮带”、组织岗位练兵,开展模拟办案实务竞赛、举办法制员案件核审技能竞赛,推行阳光办案和星级法制员评比制度等多形式;推行“两网,即通过系统内部局域网和互联网,对现行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司法解释、上级文件等网上发布;两书,即整理编辑《执法办案必读》(需要内容丰富、含盖面更广、能解决工作上疑难问题)和《制度规范大全》;一讲堂,即“法制大讲堂”,由各业务处室的骨干、专门教师、专家、学者主讲相关知识”等教育培训载体。③在培训内容上,应注意在执法能力培养中突出重点,增强业务技能培训的针对性。以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培训、疑难案例探讨研究、综合素质提高培训、法律法规知识和业务技能常规培训为主,融新旧知识的交叉、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以提升知识水平和业务技能。④在培训质量要求上,做到通晓法条、学以致用;对教师质量的要求,更应力求专家、学者、业务骨干、执法办案精英教学相长、相互促进,以求达到最佳培训目标。

(二)加强制度建设,制定执法标准,建立执法标准体系,逐步实现

执法行为的标准化。

法治工商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法治的核心是依法规范权力,依法行使权力,摆正权力和权利的关系,不得以公权力侵犯私权利。因此,依法行政要求每一名执法人员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充分行使职能,做到公正执法、严格执法、文明执法,既不失职,又不越权,坚决纠正和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随意执法、以罚代管等行为。

工商机关的行政行为主要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处罚、行政调解、行政指导等。不同的行政行为有不同的法律规定和要求,根据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可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

1、规范制度建设

首先要理解立法层面的精神实质,制定业务操作规范,如与市场主体注册登记与监管相关的配套制度、办案制度规范、市场监管、商标、广告管理、公平交易执法、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制度规范。其次,制定工商自身发展与建设规范,如各职能机构工作制度等;再次,制定执法监督制度规范,如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行政处罚案件核审制度、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制度、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制度、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制度、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的内部审理规则、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等。

2、明确违法行为种类及处罚标准,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根据国务院对工商职能的定位,在明确执法依据和执法管辖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违法行为种类及处罚标准,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以国家工商总局梳理的458件执法依据,加之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工商工作的实际,对不同违法行为表现及处罚依据,进行分类、归纳和整理,便与实践中操作。

在工商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就是合法合理地进行自由选择的权力。这一权利的行使有效增强了执法办案的准确性和灵活性。但受地方保护主

义干扰和地方经济不发达影响,加之地域不同、个人素质和价值取向不同,导致对法律法规的理解不同,从而造成自由裁量随意性大,超过一定标准,超出一定范围、种类,出现畸轻畸重现象,造成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并带来一定的负面效应,背离了公共利益,影响了社会秩序的稳定,助长了特权思想,滋生了腐败。如何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将是工商执法中一项重要的工作。

一实施执法实务指导制度。对执法实践中具有具体性、复杂性和可借鉴性的个案,通过编辑典型案例,指导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二在执法办案中实行立案、调查、审核、执行分离,由不同的部门、不同的人员来履行职责,建立自由裁量权的监督。三制定规范性文件,将规则细化。研究制定具有参考价值和指导性的意见,确保法制统一和执法公平、公正。如:江西、福建、上海、北京等地工商部门都已制定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对工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的自由裁量幅度或裁量标准,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和分解,进一步规范了工商执法行为。

3、规范有关程序中的重点问题

随着工商行政管理执法领域的拓宽、执法力度的加大,查处经济违法案件的增多,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变得更加重要和紧迫。实践中主要做到:①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合法高效的原则,简化和完善企业登记、公司登记、市场登记、广告经营许可、动产抵押物登记等一系列行政许可和确认的程序,健全和完善有关证照的申请、审查、批准,以及证照的颁发、变更、终止等程序; 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健全和完善行政收费程序,公布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对收费票证的使用、接受检查和社会监督等程序明确规定;③依据《行政处罚法》和国家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对行政处罚程序做出更加具体、明确、操作性强的规定;④对行政复议和应诉程序做出具体规定,以解决复议工作中复议管辖不清、复议程序不明等问题,对行政应诉

程序的组织、协调、诉讼代理人等事项作出规定,以规范行政应诉程序。

(三)充分发挥制度的监督作用,严格执法考核,以考核带队伍,以考核促发展

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活动的一项重要制度。为了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质量,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要不断加强行政执法责任制配套制度建设,省、市、县三级要从执法工作的实际出发,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出台一系列配套制度,并在实践中加以完善,形成上下一体、法理相通、科学合理的行政执法责任制配套制度体系,实现对全面执法活动的规范、考核、监督和责任追究。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评议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检验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是否全面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重要机制,也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关键环节,建立科学的行政执法考核目标体系是搞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基础和关键,应根据行政执法的基本要求和本机关、本系统行政执法活动的特点,制定科学合理的执法目标及标准。并把行政执法目标责任层层分解细化,逐级落实到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做到目标合理,责任明确。

如:实行执法人员能力考核可每年或分季度进行,建立考核档案,考察结果将作为执法人员评先、晋级、晋职的重要采纳靠依据。考核内容为执法人员在工商执法活动中应当具有的基本素质和基本能力,包括执法人员业务技能及执法实践中的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解决纠纷的能力和在执法活动中综合协调、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的能力。考核办法采取百分制量化,将考核进行分解,细化岗位职责,量化工作内容,明确考核标准。

通过对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的探索和实施,评议结果作为行政主体矫正和改进行政执法行为的依据,以及对其有效的激励和约束,对于提高各级工商机关的行政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加快基层法制建设步伐,推动全系统依法行政建设法治工商的进程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开展行政执法

评议考核工作,也是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推进政府管理创新和规范权力运行不可逾越的一个过程。

(四)整合执法资源,实施管理创新,在执法效能上求突破 当前,工商行政管理所处的市场环境、法制环境、社会环境和生存环境已经发生并将继续发生深刻的变化,工商行政管理已进入了一个“发展与规范并重”的阶段,以人为本、依法行政成为对监管执法工作的基本要求。通过执法资源的整合,使执法力量整体合一,避免了多头执法,在着力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的同时,努力为经济建设创造宽松和谐的发展环境。如继续优化工商所的布局,加强基层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基层一线监管执法力量配备,加强执法车辆、现代化信息处理设备、通讯设备、快速检测设备等执法装备建设,提高监管执法的现代化水平。此外,科学调整事权划分,强化工商所属地综合监管和执法办案职能,建立统一高效、运转灵活的组织指挥和协调机制,实现县级工商局机关与工商所上下联动,提高整体合力。在管理创新方面主要抓好:①制度创新。继续深入推进企业信用分类监管、12315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商品准入制度、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监管等监管制度改革,要注重整合执法资源,加强与司法机关、有关职能部门、外省市工商部门以及新闻媒体的联合协作,建立长期广泛的协作制度,充分发挥系统垂直管理的优势,形成监管执法的强大合力;②手段创新。要不断健全和完善市场监管的方式和方法,特别是要善于运用现代化手段,提高监管执法的科技含量,如建立电子执法档案,推行电子办案模板,规范办案单位执法办案程序和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以此推动整体执法效能的提高。③执法实践创新。从拓宽执法新领域入手,以挖掘启动市场经济秩序深层次中的违法行为类型案源为切入点,攻克一批案件类型新、案值大、具有典型代表意义的大要案,严厉查处商业贿赂、传销和变相传销、“霸王条款”、陈化粮倒卖、坑农害农、公司虚假出资骗取登记以及登记后抽逃注册资金等违法行为,加强对租赁、教育、医疗、旅游、金融、咨询、拍卖、中介等各种商事违法行为的监管和处罚力度及对电子

商务市场的监管;④执法方式创新。严密规范执法程序的同时,讲究工作策略,注重办案艺术,通过换位思考、柔性办案、人性办案,如对有轻微违法行为的企业,超期经营、超范围经营、擅自改变经营地址等,以预警、行政告诫为主的行政指导方式。如采取以下行政指导制度:建立、健全工商行政管理的信息发布、告示制度;建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建议、劝告、告诫制度;建立和完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调解和协调制度;建立、健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奖励制度;建立、健全行业协会指导制度;建立、健全工商行政管理评议制度和工商行政管理调研制度;建立工商行政指导审查制度。

六、法治工商建设目标实现的基本保障

法治工商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是一项全局性、长期性和艰巨性的法治系统工程,既要整体推进,又要重点突出,更需要多方面的共同努力和各方的支持。

1、领导重视,一手抓。

全省、市、县局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在全系统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为法治工商建设的顺利进行提供组织领导保障。

2、转变观念,提高执法队伍的业务素质

树立“法制工作全局化,全局工作法治化”的理念,将静态制度的“制”变为动态治理的“治”,使得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型工商”工作,从具体业务工作,提升为涉及工商行政管理方方面面的全局性工作;从法制机构的事情,提升为工商机关所有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大事,树立法律支配权力的观念,纠正权力支配法律的错误思想,革除单纯的法律工具主义观念,树立法律工具主义与法律目标主义同时并重的意识,树立监管就是服务的观念,努力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

3、各内设机构协调配合,切实做到统筹兼顾、共促发展。

法治工商建设的核心是规范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各级要把各项

工作结合起来,实现整体推进。一要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相结合,以整改规范的成果推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深入开展;二要与建设学习型机关相结合,继续开展好法律学习培训和岗位练兵活动,达到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的目的;三要与机关效能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相结合,严肃查处执法工作中的违法违纪问题;四要与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相结合,严格法定职责、规范执法流程,切实做到依法行政;五要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相结合,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

4、现代化设施基本配臵完备,提供技术支撑

吴仪副总理指出,“信息化既是工商部门的监管手段,也是创新监管方式的依托”。随着现代商品经济的发展,销售方式日趋多样化、现代化,对监管手段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我们要进一步提高对信息化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努力提高市场监管的科技含量和现代化管理水平,以信息化带动监管执法效能的提高。以信息化为法治工商建设提供技术支撑。

5、有充足的资金保障及支持

无论是提高工商干部队伍业务素质,加大培训力度,还是进行规范化建设,推行信息化建设,都离不开财力的支持和保障,只有资金到位,才能更好地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才能有效推进依法行政,实现法治工商建设的基本目标。

改革开放以来,工商行政管理逐步转向法制化,党的十六大以后,转向势头更为强劲,外部的法制环境开始形成,内部的工作机制开始进入法制轨道运行,依法行政的氛围日益浓烈,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从人治走向法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工商法治建设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内在要求,是适应经济社会形势发展的客观需要,是实现工商监管执法水平新跨越的必然选择。加强工商法治建设,必须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为核心,以切实履行工商法规工作基本职能为立足点,以提高工商队伍素质为关键,以建

立规范和监督执法行为的长效机制为重点,全面提升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参考书目:

1、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2、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努力建设法治政府》

3、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博导 应松年:《建设法治政府的奋斗目标》

4、著名行政法学家、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姜明安:《建设法治国家打造法治政府》

5、我国行政法学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莫于川: 《行政指导法治化问题研究》

6、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北京市法治政府研究基地主任 马怀德: 《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

7、马怀德 薛刚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研究》

8、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2004-2008)》的通知 冀政„2005‟33号》

加强法治建设论文 第3篇

关键词:道德建设;法制社会;道德素养

一个国家能否长久治安稳定发展,一个社会能否和谐安定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民的道德素养。只有公民道德水平得以提高才能推动社会进步。加强道德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面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提高公民素养的基础性条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已明确提出“增强全民道德法制观念”刻不容缓。广大人民应从自身做起,用社会主义荣辱观严格要求自己,培育社会文明道德风尚,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一、我国公民道德素质所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传统道德文化缺乏科学性、平等性

在我国古代,理学思想的核心要求“三纲五常”常常被作为检验人们是否忠心、听话、孝顺的行为准则。无论对与错,臣民必须无条件听从皇帝之言,子女必须服从父母之命。人们丝毫没有追求自我决定自我选择的权利。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人们的思想阻碍了社会进步。直至今日,我们依然能听到“你们的婚事我坚决不同意”“要是执意在一起就断绝父子关系”等等沟通中缺乏平等性的言语。这些传统的文化观念从小就被灌输脑中根深蒂固,禁锢了人们前进的脚步,阻碍了公民道德素质水平的提高。

(二)社会公共道德的缺失

社会公共道德是全体公民在社会交往中必须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具有维护社会生活稳定发展的作用。从 “三鹿奶粉”到“毒胶囊”再到“染色馒头地沟油”。不难看出,目前我国社会公德严重缺失,公民的基本道德素养有待提高。在利益的驱使下个别企业不讲商德,为了追逐高额的利润丧失诚信理念,制假贩假的案例屡见不鲜。路边摔倒的老人如今连儿童都不敢搀扶;旅游景点总是在人声鼎沸后留下一片片垃圾。种种现象表明经济的进步却未能促进公民道德素养的提高。社会公德不但没有深入人心,更使当代国人的道德素养缺失问题暴露至极。

(三)社会主义道德法制制度不够完善

确定法律的权威并加强道德法制制度的完善是促进法治社会基础性建设的重要条件,既体现人民意志又体现党的主张。由于国家监督机制不健全、道德法制制度不完善,存在着一些官员贪污腐败、以权谋私、行贿受贿的行为,且时有发生,对社会正风气的形成形成一定的消极影响。好人好事、见义勇为者得不到及时的表彰,失信谋利者也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因此,加强社会道德法制完善,加强社会制度完善,在公民遵守法制制度的条件下,不断加强道德法制制度的管理成为提高公民道德素养的重中之重。只有不断完善道德法制制度,让法律和道德互为依存相互促进。通过道德制度的完善强化个人道德意识,让外在化的他律和内在化的自律有机结合,才能对社会的稳步发展起到推动作用。

二、加强道德建设促进法制社会基础建设的参考建议

(一)大力加强公民道德教育,增强全民道德法制观念

加强公民道德教育,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本质要求。在我国经济体制深度变革、利益格局深度调整的情势下,人们的思想价值取向也朝着多元化发展,道德观念呈复杂多变的特征。部分人的思想道德取向出现偏差,是与非、对与错分辨不清,公民法制观念薄弱。加强公民道德教育可以在人民群众中大力普及道德知识,帮助人们辨别是非。可以开展表彰先进人物、先进事迹的活动,评选出优秀的道德模范,用道德模范的行为影响人们,从而鼓舞人们见贤思齐、积极向上,增强道德法制观念。

(二)发挥媒体正确的舆论导向

导向性是新闻媒体独具一格的特征。针对社会中不断涌现的好人好事、感动事迹能够以一定的宣传手段来进行宣传,为广大人民群众树立正确的理念。弘扬社会精神文明的主旋律。传播社会积极的信息,更正人们的错误观念,用新闻媒体报导出的先进事迹、模范代表激励人们争做好事,追求真善美。对不道德的行为能够进行有力抨击。不断发挥新闻媒体的影响力,对社会中普遍关注的道德热点加以宣传,帮助人们树立正确的道德观。

(三)发挥思想道德法制化的时代价值

思想道德建设法制化是加强道德建设,促进法制社会基础建设的重要途径。将不道德行为逐一纳入法律程序,赋予道德明显的法律效力,让“道德”不再是纯粹的“道德”。明确的规定道德的主体应该做什么和不该做什么。比如随手乱扔垃圾,仍一次罚款十元、扔两次罚款加倍;让看似只是公民缺乏道德素养的行为变成法律行为,让道德和法律相辅相成、密不可分,两者相互促进、取长补短。由此,最大限度的发挥思想道德法制化的价值,让受罚者引以为戒,受罚的同时能够提高其基本道德素养。

大力倡导公民道德建设,提高民族道德素养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和谐社会也总以良好的公民道德为支撑,只有加强公民道德建设才能促进法制社会基础建设。通过公民道德建设的不断深化能够树立社会新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培育一代又一代有理想、有文化、有道德、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

参考文献:

[1]曹金荣,柏正杰.浅谈我国公民道德缺失的原因与对策[J].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2012(64).

[2]孔玉芳.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大力加强公民道德建设[J].中共河南省委,2006(01).

加强法治建设创新虚拟社会治理 第4篇

一、网络虚拟社会存在的问题

(一) 国内形势。随着互联网在各个领域的广泛应用, 个人用户、政府用户、企事业单位用户对互联网的依赖程度越来越高, 个人、政府、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安全带来前所未有的威胁。一些社会成员出于各自目的, 利用病毒和木马程序进入网络系统窃取信息严重威胁、破坏了信息网络安全, 扰乱了虚拟社会的正常秩序;利用软件产品复制成本低的特点, 绕过应用程序的技术保护措施, 严重侵犯知识产权;通过各种手段, 在互联网上窃取、公开他人隐秘事项, 对个人隐私权益肆意侵犯;利用互联网传播色情、暴力等不良内容, 对人们的思想观念、伦理道德体系进行渗透和腐蚀。不仅严重地扰乱了网络虚拟社会中的正常生活秩序, 而且对网民也造成难以弥补的物质、精神上的损失。现实社会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在网络虚拟社会中不断出现。如:网络盗窃、网络赌博、网络色情、网络迷信、网络谣言、借助网络贩卖枪支等违禁物品。

(二) 国际形势。西方发达国家利用他们在互联网上的主导地位, 通过互联网在思想和文化方面对我国进行渗透, 宣扬其价值观念和意识形态, 进行文化侵略。境内外敌对势力以互联网为媒介, 通过网上炒作、煽动、组织串联与我争夺舆论阵地、争夺人心和进行窃取我国国家机密等各种破坏活动。这些都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国家安全与发展。

二、网络虚拟社会治理存在不足的原因分析

(一) 虚拟社会治理理念落后。我国虚拟社会治理的理念仍然落后, 主要表现为:重现实社会治理、轻虚拟社会治理;重管理控制、轻服务沟通;重行政手段、轻法律道德等手段;重政府管理、轻社会参与等。很多虚拟社会管理的做法和思路依靠的仍旧是过去对现实社会的管理经验。然而, 虚拟社会远比现实社会复杂许多, 不懂技术, 偏执于保守的管理理念往往会导致“剪不断、理还乱”的局面。

(二) 虚拟社会治理手段陈旧。首先, 网络舆情管理重“捂、盖、删”等封堵管控手段。今天的网络技术和群体表达, 对各级政府部门和官员都形成了巨大压力, 此时如果还是一味沿用过去的管理方式和手段来对付, 就显得捉襟见肘, 有时甚至把自己置于一种非常尴尬的处境。其次, 虚拟社会治理过于偏重行政手段。与传统的以行政区域划分行政管理的方式相比, 虚拟社会治理从管理对象和运作方式上都更趋复杂, 表现在:网络资源的合理配置与协同共享, 网络多元文化和价值观的并存与协调等。面对社会治理领域出现的这些新问题、新情况, 单纯依靠传统的行政手段进行管理, 已很难有效完成社会治理的目标。

(三) 虚拟社会治理法律依据不足。涉及网络虚拟社会治理的行政程序和民事纠纷的法律法规仍比较缺乏;现有法规对网络社会管理的适应性和可操作性不强;网络违法犯罪中的许多问题在处理过程中无法可依。

(四) 虚拟社会治理体制机制不健全。在网络信息治理的体制机制上, 目前存在政出多门、职责不明确带来的多头管理、交叉管理等问题。缺乏各方共同参与虚拟社会治理的机制, 不能充分发挥网民群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虚拟社会治理的作用;缺乏有效的网络舆论引导机制, 有时会导致网络谣言肆虐, 群体性突发事件增多, 影响了社会的安定有序;缺乏健全的网络问政问责机制, 致使公民网络监督流于形式, 损害了政府部门的公信力。

三、创新网络虚拟社会治理的建议

(一) 转变观念, 主动适应网络发展对虚拟社会治理提出的新要求、新挑战。事实证明, 网络已成为公共管理者无法逃避的磁场, 其作为现实世界的延伸, 所反映出来的各种矛盾问题和民怨诉求, 都需要管理者仔细倾听, 认真处理。而且, 据学者对中国210起重大舆论事件的相关研究, 网络舆论在近七成的事件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用以维系现实社会正常运转的规则机制, 在网络治理中往往“水土不服”。虚拟、无疆界等特点决定了网络社会的公共治理必须量体裁衣, 构建一套清晰有效且合乎网络社会逻辑的规则体系。在倾听网民诉愿中了解社情民意, 在处理网舆危机中提高公共管理能力, 这是网络时代赋予各级官员不可推卸的职责任务和素质要求。

(二) 制订专门针对虚拟社会的法律法规。目前, 我国有关互联网方面的法律法规总体上有待补充完善, 部分法律法规条文模糊, 不少内容属于原则性规定, 可操作性不强;一些具体针对网络管理问题的法规法律效力有限, 内容涵盖面小, 难以从整体上给出较为全面的控约手段。我国的互联网法律和互联网行政法规中, 除对经济处罚有较为详细、明确的规定外, 没有明确规定刑事责任的内容, 遇到严重互联网犯罪行为, 基本上是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这给预防、打击网络违法犯罪带来不少法律上的障碍, 在处罚的考量上, 往往以罚款为主, 以刑事处罚为辅。由于罚款数额与违法犯罪行为的获益之间不成比例, 不法分子客观上并未受到多大物质损失, 违法犯罪的成本普遍较低。所以, 要在梳理虚拟社会中存在的各种违法犯罪现象的基础上, 结合打击网络违法犯罪中遇到的实践难题, 尤其要对因法律真空或法律规定不明而造成追责困难或降格处理的案例进行全面、深入的剖析, 不断探索具有较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法律设计和实践方案, 使虚拟社会中的法律、法规能够真正落到实处。

(三) 改进虚拟社会治理的方式方法。一是加强政务公开, 充分尊重和满足群众知情权;二是畅通网上、网下的公民维权通道, 切实维护群众权益;三是建立健全网络民意的收集、研究、反馈机制, 充分发挥网络民意在决策中的积极作用;四是建立公开透明的沟通机制, 加强与网络名人的信息交流, 带动舆论的正确导向;五是以公开透明的方式建设网络舆情工作队伍, 提供真实正确的信息, 加强正面引导。

(四) 提高技术手段, 努力培育网络社会的自治精神。技术手段既可能给虚拟社会治理带来某种威胁, 也可被运用来消除这种威胁。由于互联网的拓扑式技术架构和分散式管理结构体系, 任何个人和机构都可以独自在网络上随意发布和接收信息, 结果可能使不良虚假和错误信息充斥整个网络, 而真正有价值的科学的信息反而难以被发现和利用。网络的出现使一些被人们所诟病的信息孤岛、信息垃圾等问题有望得到根本性的解决。技术手段在防范虚拟社会的偏失问题上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从这个意义上说不断发展的网络技术, 不仅是网络社会缘起的基础, 也是虚拟社会安全管理的保障。

虚拟社会的健康发展得益于自身规则的自觉, 除了外在的强力干预之外, 自治性机制对网络公共管理而言至关重要。从“人肉搜索”公约到微博错误信息自纠, 均凸显出网络自治的巨大能量。要有效遏制网络诽谤、造谣炒作等不良现象, 仍需要公共管理者善于激发网民和网络社区的力量, 不断完善相应的自治规则, 加强网民的自律意识和网络组织的自治精神。

摘要:网络虚拟社会作为一种新的社会存在方式, 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的生存方式和思维方式, 但目前的管理理念还不能有效适应这一重大变化。加强法治建设, 创新网络虚拟社会治理水平, 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课题。

申论热点:加强法治政府建设 第5篇

申论热点:加强法治政府建设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依宪执政、依法行政,就是各级政府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行使权力。

现在的法治政府建设还停留在口号阶段,法治政府目标看不见、摸不着,法治政府建设过程中要么顾此失彼、避重就轻,“捡了芝麻丢了西瓜”;要么主次不分、轻重失衡,“眉毛胡子一把抓”。如何让法治政府“看得见”、“摸得着”,防止法治政府建设的口号化、片面化和盲目化,这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

一、建立中央地方双重法院体制。建立中央法院主要负责经济案件、地方法院主要负责民事案件审理的双重法院体制,改变当前分级管理的司法体制,实现中央地方司法权的有效分工,发挥中央地方两个优势。

二、是司法体制去行政化。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实行司法机关人财物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将司法机关的人财物由中央统一管理,将司法经费单列,列入国家预算,经全国人大批准后,国务院统一拨款,由最高司法机关统一支配和管理。

三、全面推进政务公开。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所有的政务信息都应该公开。在公开的内容上,要一体推进决策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只要政务信息都切实公开了,政府的所作所为就被置于社会公众的广泛监督之下,这对于当前的反腐败斗争来说,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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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创新方式方法,科学评价法治政府建设水平。在国家层面上建立一套科学合理、权威统一的指标体系,把法治政府建设的具体任务逐一细化和量化,使法治政府变抽象为具体。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统一的标准,把内部考核和社会评议结合起来,找准自身的差距和不足,有方向、有重点地加以改进,为全面建成法治政府提供强有力的正向驱动和坚强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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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加强法治队伍建设 第6篇

【关键词】法治工作队伍;专业化;职业化;遴选制度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强有力的组织和人才保障。

一、法治工作队伍的内涵

法治工作队伍,也称法治队伍。它是由党政军机关、司法机关、社会组织等领域专门从事涉及法律工作的人员组成。实践中可分为法治专门队伍和法律服务队伍。习近平总书记讲:“我国专门的法治队伍主要包括在人大和政府从事立法的工作人员、在行政机关从事执法的工作人员、在司法机关从事司法工作的人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首先要把这支队伍建设好。”由此可见,法治专门队伍由立法、执法和司法三支队伍构成,法治专门队伍在法治队伍中处于核心地位。法律服务队伍以律师主体还包括人民调解员、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及法律服务志愿者等。根据四中全会的《决定》法学研究和教育工作者也属于法治工作队伍的一员。

在全面依法治国这样的新形势下,加强法治队伍建设显得尤为重要。

二、新形势下加强法治队伍建设的重要意义

1.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包含了制度建设和能力建设两个方面。法治工作队伍体系的建立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法治工作队伍人员工作能力的高低是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体现。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是实现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的应有之意。

2.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的需要

衡量一个社会的发展进程,有一个重要的标志就是法治的完善程度。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法治成为我们国家四大战略布局之一,其地位和作用更加凸显。“法立于上则俗成于下”,法治在规范人们的行为、管理公共事务、维护公平正义、缓和社会矛盾等方面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无论是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还是全民守法,都需要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法治工作队伍作为保障。

3.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良法善治的需要。

法治的核心是依法治理国家和社会,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法治作为上层建筑,其基本内容聚政治性、思想性、专业性和技术性于一体,对于从业者的层次要求较高。近些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加速转型,整个社会处于矛盾多发期。新型案件、知识产权、涉外案件层出不穷,民生问题和群体性案件逐年增多,环境权益、发展权益案件不断涌现。这就需要更多的受过良好教育,具备深厚的理论与实践经验的法律人才,在实践中解决这些问题,从而保障司法的公信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各项任务落实到实处。

4.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当今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正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社会发展也进入了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新的阶段。法治队伍面临的外部环境、任务要求等都发生了新的变化,法治队伍要适应这种变化,坚持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为实现“十三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良好开局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

三、我国法治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

第一、少部分法治队伍工作人员思想政治素质、道德素质有待加强。在理想信念这方面绝大多数法治队伍工作人员是坚定的,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法律、爱岗敬业。但实事求是地讲,也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一是理想信念不坚定。极少数人对于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科学发展观的信仰流于形式,并未深入内心。二是部分人对中国特色的法治理念、法律制度、法治道路认识肤浅且不想深入学习领会,反而对西方的法学制度、思想采取“拿来主义”生吞活剥,不切实际地想运用到我国实践中去。三是在法治的队伍中有少数人违背社会公德、违反国家法律的现象时有发生。

第二、法治专门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近年来,国家加大法治工作队伍建设,这支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水平不断提高。但也要看到这与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

在立法的过程中,有部分同志理论联系实际能力不足、大局观念薄弱、文化法律素养不高,导致立法很难全面反映和回复客观实际和人民的期望,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行政执法队伍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徇私枉法等现象时有发生;司法队伍中也存在一些司法人员责任意识淡化、业务水平较低、作风腐化、办案不公等问题。

第三、法律服务队伍中存在着供求失衡和服务质量不高两大问题。

以律师为例尽管中国律师队伍发展迅速,在中国每年审结的民商事案例中有律师代理的仅占案件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左右,能够熟练办理涉外案件的律师仅仅几千名。法律服务的供需矛盾比较突出。在法律服务队伍中,部分律师职业道德水平低下,贿赂司法人员,办“关系案”、“金钱案”,这些问题对于律师队伍的形象造成了不良影响。

第四、法治人才培养方面,高校里面西方法治理论占有较大比重忽视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教育;在理论研究和教学实践中存在学与用脱节的现象;高校从事教学的一线教师到司法实践部门交流学习的机会较少。

四、加强法治队伍建设的路径

法治工作队伍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践行者,新形势下建设好法治队伍尤为迫切。

1.党的领导是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的前提。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首先要做到坚持党的领导,在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的每个环节都要体现出党的领导。我国的法治工作队伍应该具有鲜明的特征: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党的意志要通过立法、执法、司法、法律服务实践得以体现。

2.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是一切实践活动的灵魂。法治工作队伍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观,增强政治定力;同时,把“忠诚、为民、公正、廉洁”作为核心价值追求,培养法治工作队伍的高尚职业情操和职业神圣感,坚定宪法法律至上法治信念。

3.推进法治工作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提升法治工作队伍的现代化治理能力的重点在于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一)法治工作队伍正规化的关键在于建立法律职业准入制度,这是提升法治队伍素质的重要关口。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健全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人才的机制,改革法学教育模式,实现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的接轨,这一举措可以有效地解决目前法学专业学生就业难题,突破存在的制度障碍。同时严格国家司法考试主体资格,完善理论考试与实践考试相结合的方式,这样有利于提升法律从业者理论素养和实践能力。逐步探索完善法官、检察官遴选制度,采取逐级遴选制度。

(二)法治工作队伍专业化建设的关键在于专业精神和法治精神的培育。专业精神要求立法者、司法者、执法者能够运用法律术语与逻辑,合理分配权利义务,平衡社会利益,引导社会价值取向,并从善治的角度出发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最终最大限度地反映法律所蕴含的社会公平正义。法治精神是法治的灵魂,法治工作者要有一颗公平公正之心,做到不忘初心。心底还要有一颗敬畏法律之心,能跳出固有的道德思维,以法治精神去处理和解决现实生活中遇到的事务,只有这样才能摈弃人治,实现真正的法治。

(三)法治工作队伍职业化建设的关键在于畅通能上能下的人才流通渠道,给人才的发展提供广阔的空间。规范行政运作,加强权力监督,建立职务、职级、职称三种序列管理制度,杜绝权力的自由延伸。纵向上加大向基层法律部门选拔人才的力度,横向上在法治专门队伍中建立人才流动的通道,建立其他党政部门优秀人才到法治队伍中来的机制。

4.加强法律服务工作队伍建设

(一)提高法律服务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将拥护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作为法律服务队伍的基本要求,确保法律服务队伍的发展有一个正确的方向。同时要提高业务素质,学习培训常态化。

(二)优化律师队伍结构。公职律师专主要是为政府宏观决策提供法律分析和意见,并承担部分法律援助义务。公司律师是为公司提供法律服务,保证公司经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如合同的拟定、公司改制、上市等。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优势互补、结构合理是律师队伍建设的一个重点方面,也是衡量律师制度的完善与否以及国家法治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因此,要求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普遍设立公职律师,有利于提高政府依法行政的水平,发现是否存在违反宪法和法律的问题。同时设立公司律师,维护企业建设成果。

(三)加快推进律师管理体制机制改革。首先,健全和完善各项监管制度,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强化律协自律管理约束机制,依法促进律师队伍的良性发展,其次,健全律师专业评价体系,探索建立律师执业评价办法。完善律师诚信职业评价、监督和失信惩戒机制;强化准入、退出管理;严格执行违规违法职业惩戒制度;实行严重违法犯罪职业终身禁止。最后,完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年度考核制度,促进律师事务所合法经营,规范律师执业行为。

5.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

第一,坚持德育为先、立德树人导向。教育的第一任务是立德树人,在法治人才的培养方面,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基础,开展优秀传统文化教育,运用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教育人、塑造人和培养人,形成良好的社会环境、制度环境、舆论环境。

第二,加大法学基础理论研究力度,组织法律领域的精英人才编制全国统一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类教材,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学科体系、课程体系,从而为培养法治人才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

第三、充分发挥国家司法考试的导向作用,在考试中加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相关内容。以考核评价机制的变化引领高校在教材选择、课程设置、研究方向上的创新。

第四、建设一支法治人才教育和培养的专家和教师队伍。在法治人才的培养过程中教师处于核心地位,教师队伍建设的重点在于高等院校和法律培训机构。首先,教师队伍必须要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同时还要具备优良的业务素质。其次,要畅通司法实践部门和教学、理论研究部门之间的双向交流渠道。让更多优秀的法官、检察官、律师登上高校的讲台,高校和研究机构的从业人员也可以到司法实践的第一线去交流。

【参考文献】

[1]陈俊丽.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国[j]实践(党的教育版),2015(7)

加强法治建设推动农业发展 第7篇

一、法治对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意义

加快推进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要以法治作保障,坚持“依法治农”。以保障粮食安全为例,它是推进农业现代化的核心,需要以法律形式进一步强化。目前我国粮食安全面临的挑战日益加大,有必要尽快推动《粮食法》的立法进程,以法律的形式确保粮食生产所需的各种投入和制度保证,确保粮食和其它主要农产品安全。新世纪以来,很多农业政策已经非常成熟了,应该纳入相关法律之中,用法律保障农民收入持续、稳定地提高。

现代农业是以资本为纽带、以工业化生产为手段与先进科学技术为支撑,有社会化的服务体系相配套,用科学的经营理念来管理的产业形态。在我国,大力发展现代农业,是从根本上解决农业发展滞后、难以适应工业化与城镇化需要的重要举措,这既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着力点,也是统筹城乡和工农业发展的基本前提与物质保障。在实现这一历史性任务的各种建设性方案与对策中,法治保障机制的确立与巩固理应成为发展现代农业的主要路径。这不仅是一种抽象的理论概括,也是农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

推进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要紧紧围绕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创新体制机制,为实现农业现代化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要按照中央总体部署,完善顶层设计,确保改有所进、改有所成,进一步激发农村社会发展活力。值得注意的是,农村情况千差万别,生产力水平各不相同,农业现代化不能一个模式“齐步走”,既要因地制宜,鼓励创新,也要坚守底线,试点先行,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保障农民利益,形成多路径、多形式、多层次推进农业现代化的格局。农业现代化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的改革方方面面,必须把握方向,突出重点,稳步推进。新时期,要在稳定粮食生产安全基础上,加快发展农业产业化,推进农业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立足国情,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继续强农惠农,加大农业政策和资金投入力度。科学谋划,用好两个市场两种资源。通过一系列改革创新,增强内生动力,形成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强大合力。

推进农业现代化,离不开法治保障。农村是法治建设相对薄弱的区域,要加快完善农业农村法律体系,同步推进城乡法治建设,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三农”问题,尤其是农村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在发展现代农业中强调农业法治,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

二、法治对农业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在发展现代农业中实行法治,其基本要求就是要在中国共产党员的领导下,运用法律手段推进现代农业制度创新,为农业现代化的建设与实现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从而促进我国农村经济社会的全面持续发展。

㈠法治是转变我国农业发展方式、实现可持续发展宏伟战略的内在要求

在当前经济进入新常态背景下,农业农村发展正面临前所未有的新挑战。主要农产品国际国内价格倒挂,“黄箱”政策接近上限,农业增效、农民持续增收难度加大;农业资源短缺,生态环境约束趋紧,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和质量安全压力增加;城乡要素加速流动,农村空心化、老龄化问题日益凸显,在城镇化发展的背景下,加快新农村建设任务艰巨。难题倒逼改革。

破解农业现代化的瓶颈制约,必须主动适应经济新常态,按照“稳粮增收、提质增效、创新驱动”总要求,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同时及时运用法治手段加以调整、引导与规范,才能促进资源的有效节约与综合利用,大力发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循环农业,不断提升农业的综合效益和市场竞争力。

㈡法治是推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激发农业内生活力的迫切需要

应对新挑战,再上新台阶,我们必须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在体制机制上寻求新突破。经过30多年的改革发展,我国农业农村发生深刻变化,生产力大大发展,科技贡献率不断提高,农业机械化快速推进,各类新型经济组织发育成长,社会化服务更加便利。我们应当顺应时代变化,遵循发展规律,努力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健全农业法治,不断推进我国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加快建设现代农业,充分释放农村生产要素潜能,不断激发农业农村内生活力。

㈢法治是推进农业科技创新、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重要保障

现阶段,我国农业技术运用具有低层次的特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应用速度缓慢,农业基础科技研究资金投入不高。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科技对农业增长的贡献率还比较低,不少农产品的投入产出与经济效益都明显落后,远远不能适应新的农业科技革命的现实要求。针对这些突出问题,必须增强农业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加强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不断促进农业技术集成化、劳动过程机械化、生产经营信息化。技术创新只是第一步,农业技术的推广、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以及产、学、研的有机结合都离不开制度的支撑,更确切地说都离不开法治的保障。如果说农业技术创新是发展现代化的前提,那么法治则是发展现代农业的根本保障。

三、加强法治建设促进农业发展的几点思考

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并强调要围绕做好“三农”工作,加强农村法治建设,依法保障农村改革发展。这不仅为推动新形势下的农村法治建设指明了方向,更有利于为实现农业农村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治支撑保障。

㈠完善农村立法体制

完善农村立法体制的具体举措,对依法保障农业农村发展目标和任务、确立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促进农村生产力的发展、深化农业农村改革、协调城乡关系、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建设等方面将起到顶层设计的作用,是实现农业农村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前提。

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完善农村立法体制的具体部署。一要切实转变农村立法的基本方式。我国农村立法的基本方式应由政策方式向法治方式转变。一方面农村社会经济发展逐步用立法推动取代政策推动,要重视立法的价值,防止政策的不稳定性影响农民对农业农村发展的合理预期;另一方面应将行之有效的农业决策当及时上升为法律,使之成为促进农业农村可持续发展的一种行为规则或一种价值导向。二要明确农村立法的价值取向。立法要坚持兼顾公平、适当倾斜的价值取向,改变以往城市发展优先的理念,有序推动城乡社会一体化发展,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让城乡居民能够均等地享有改革开放的成果。在我国经济增速放缓和农业基础地位薄弱、农民持续增收困难、农业资源短缺以及开发过度、污染加重的态势下,法律规则的规定应当适当向农业农村可持续发展倾斜,以推动城乡社会的整体性发展。三要构建完备的农村法律规范体系。除了制定农业基本法,还要在农业生产、农村治理与农民组织等方面制定专门法律和法规,同时为实施与管理“三农”特定行业制定专门的法规和部门规章。通过形成完备的农村法律体系,促进和推动农业的发展、农村的社会进步与农民权益的保障,使农业农村发展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

㈡深化农村执法体制改革

我国已初步建立起了包括土地管理、森林保护、植物检疫、渔政管理、畜禽防疫检疫、种子管理、农机监理和农业环境保护等在内的农业行政执法体制。农业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对促进农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农业执法和执法监督存在薄弱环节。

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关于深化农村执法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要重点抓好几个方面。一要对农村执法的职责认识到位。充分认识到农村行政执法部门是政府的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依法行使政府赋予的行政管理权,是为农民群体提供服务的机构。要加强对农村执法机构成员的规范执法教育,强化农村行政执法者的社会责任,防止在执法过程中出现偏差,最终导致思想蜕化的恶果出现。二要改革农村执法机构自收自支体制。当前农村执法机构大多是自收自支的执法单位,在执法过程中因受经济利益的驱使,不时出现一些滥执法和乱执法的现象。2015年的“中央一号”文件特别强调要健全涉农行政执法经费财政保障机制,就是从经济驱动的源头遏制农村执法的乱象发生。三要加强农村执法的监管力度。农村行政执法部门违法执法很大部分原因是缺乏有效的监管,一些执法机构即使有主管部门负责监管,但关键时刻时常形同虚设,监督失控。因此,必须加强农村执法的监管力度,以便及时发现,有效纠正农村执法机构的违法行为。四要改革农村执法机构多头、力量分散状况。针对当前农村执法体制造成执法力量分散、管理弱化的现象,中央提出强化基层执法队伍建设,合理配置执法力量,积极探索农林水利等领域内的综合执法,必将推动上述问题的有效解决。

㈢加强涉农法律服务与司法救助

在稳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过程中,对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如何进行合理、规范、多元的保障,以及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情况下如何保证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出让、租赁、入股权能的过程中,不损害农民和集体组织的根本利益,必须按照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的具体部署,统筹城乡法律服务资源,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加强对农民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这是实现农业农村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着眼于实现农业农村的可持续发展,加强涉农法律服务与司法救助。一是从侧重事后法律救济向事前防范法律风险方向转变。农村法律工作者要主动参与各类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章程的制订工作,为农业生产订立合同、农民外出务工合同及农村土地转包、租赁、使用权入股合同等各类农业合同提供起草、审查和公证服务,为农民提供免费的法律培训等。二是从农民被动寻找法律服务向主动给他们提供服务转变。基层政府应当根据农民对法律服务的实际需求,组织相关法律人士主动上门服务,各自然村通过挂牌成立村级法律服务室,设定“律师接待日”。“律师接待日”可以固定在每月的几天中,也可以根据村民需要随时调整时间,法律服务团的律师按照设定的接待日期,主动上门为农民提供法律服务。三是从农民群体登门申诉转变为司法主动为民。司法机关要牢固树立司法为民意识,不断改进工作,加大涉农司法救助力度,为农业农村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具体而言,就是司法机关要进一步完善涉农立案服务措施,实行“一站式”快捷立案,加强涉农诉讼指导,切实保障农民群体的诉权。基层法院要定期到各镇驻地就地巡回办案,加大司法救助力度,依法减免缓涉农诉讼费用,确保经济困难的农民群体打得起官司。

㈣健全现代农业法治体系

一是健全保障粮食安全的法律制度。粮食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战略物资,粮食安全与社会的和谐、政治的稳定、经济的持续发展息息相关。我国应当尽快建立粮食安全预警制度,构建起供给稳定、储备充足、调控有力、运转高效的粮食安全保障体系。二是健全农业支持保护的法律制度。农业既是基础产业,也是效益比较低的产业,面临自然灾害与市场恶化的双重风险。发展现代农业,必须切实加强对农业的支持与保护,建立起完备的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其一,加大国家财政对农业的投入与支持力度,构建起现代农业建设投入的长效机制。其二,构建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制度,建立和完善企业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其三,建立健全支农金融制度,实现金融支农渠道的多元化。其四,认真贯彻《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强化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积极推行农业标准化,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建立农产品质量可追溯制度。其五,完善农产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农产品注册商标、地理标志和知名品牌。其六,健全经营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准入制度,制定外资进入涉农领域的管理制度,建立外资并购境内涉农企业安全审查机制。三是健全农业科技创新与教育发展的法律制度。我国应当建立和完善以政府主导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银行信贷为支撑,社会团体投入为补充的多层次、多渠道的科技投入长效增长机制,构建农业科技人才培育机制,积极推进农业科技推广体制改革,从而有效促进科技成果更快地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四是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法律制度。建设覆盖全程、综合配套、便捷高效的社会化服务体系,是我国发展现代农业的迫切要求。具体而言,我国必须建立完善农产品流通制度,全面建立起公益性服务与经营性服务相结合、专项服务与综合服务相协调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健全农资供应监督管理制度,切实保障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五是健全农业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农业生产必须要重视资源与环境保护,把发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农业作为重要目标之一。我国必须要按照建设生态文明的要求,通过建立和完善相关生态立法,将可持续发展原则具体化、规范化与可操作化,构建起有利于保护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新型农业发展模式。

中国要强,农业必须强;中国要美,农村必须美;中国要富,农民必须富。推进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要始终把改革作为根本动力。把改革创新贯穿于“三农”发展的各个领域各个环节。改革创新要坚持以人为本,激发农民的创造、创新、创业活力,形成万人创业、万众创新的生动局面。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必须加强农村法治建设,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做好“三农”工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国梦,重点是“三农”,关键在“三农”,成效看“三农”。我们要奋发进取,锐意创新,增添法治能量,运用法治思维,采取法治方式,力争在体制机制创新上取得新突破,在现代农业发展上取得新成就,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上取得新进展,迎接“三农”发展新的春天。

摘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是要以法治巩固人民主体地位、维护人民合法权利,弘扬和践行法治理念,为法治中国建设打牢深厚的群众基础。农业是国计民生的基础产业,与社会和谐、政治稳定、经济发展息息相关,始终是党和政府关注的重点。农业、农村、农民的法治化程度影响着国家农业的全面持续健康发展,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农业法治环境的建设。

加强法治建设论文 第8篇

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指出文明的结构分为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政治文明作为社会文明的组成部分, 需要放到一个重要的位置上来能动性的探索研究。

它同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一样, 是人类社会文明宝库中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一) 我国政治文明的基本内涵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同时, 还对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基本特征进行了高度概括, 指出:“必须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 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 扩大社会主义民主, 健全社会主义法制,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巩固和发展民主团结、生动活泼、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

早在1844年马克思就提出了“政治文明”这一说法, 但十六大报告中又重新诠释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新涵义。是我们党第一次明确地将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同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并列, 第一次明确概括出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基本特征。如何正确地理解“政治文明”的新内涵, 如何在实践中落实好建设政治文明的各项根本工作, 如何把握好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关键, 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件大事, 是我们肩负的一项紧迫而艰巨的历史使命。

通常来讲政治文明指人民在社会政治方面的进步状态和政治发展取得的成果。主要包括政治制度和政治观念两方面。

政治制度是指一定社会中反映一定阶级意志的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和管理方式, 以及国家结构形式和公民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 它是政治文明的制度形态。政治法律制度由统治阶级确立, 并为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服务。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通常是由这个国家的法律尤其是宪法来确认与反映, 并受到法律的强制力的保护。政治法律制度往往具体化为国家机器运转所采取的组织形式、权限划分、工作方式等具体制度和规范的一定的政治体制, 政治体制是政治法律制度的细化和有机组成。

政治意识形态, 是系统地、自觉地、直接地反映社会政治现象的思想体系, 它是政治文明的观念形态, 有着鲜明的阶级性。在一定社会中, 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政治思想体系, 必然是这个社会占主导地位的政治意识形态。政治意识形态属于上层建筑, 它产生于一定的经济基础, 反过来, 它要为维护这一经济基础而服务。

就我国社会主义背景而言, 政治文明的本质是一种回归主体性的文明, 它强调每一个公民都享有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权力。具体表现形式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依法行政制度、司法独立公正制度等各种政治制度。把这些政治制度上升到理性角度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政治文明反映了政治发展的一种走向, 总体上讲, 政治文明使人类政治生活越来越和谐、越来越公平、越来越高效。

(二) 政治文明与法治的内在联系

法治不是一个纯粹的法律命题, 它具有强烈的政治意蕴。事实上, 法治对政治文明具有的极为重要的价值。

第一, 法治是走向政治文明的必然产物。人类由野蛮步入文明, 一定范围内为大众所认可的通用的行为准则是这一发展过程中的必然产物, 也是步入文明的必要条件, 这种行为准则通过一定程序变成了法律。然而, 法律并不代表法治, 在专制制度下也有法, 甚至有相当完备的法律制度, 但那时的法是“治之端”、“治之具”, 而非治之本, 因为专制是政治落后的表现, 而法治则是政治文明的产物。

第二, 法治水平是评价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准。法治是一种政治文化成果, 是政治文明的集中体现。从古至今成功的法治社会都具有以民主政治为前提、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通过法律实行权力制约等共性。可见, 法治与政治的结合, 集中体现了人类社会在发展过程中在打造政治民主、维护社会正义、保证公民权利方面所取得的成就, 是反映人类追求进步的、健康的、和平的、宽容的政治生活的重要标准。

第三, 法治是实现政治文明的基石。康德说过:“大自然迫使人类去加以解决的最大问题, 就是建立一个普遍法治的公民社会……因为惟有通过这一任务的解决和实现, 大自然才能成就她对我们人类的其他目标。”通俗来讲, 民主健康的社会必须以完善的规章制度来维持, 只有在法律得到尊重和认可时, 社会体系才是健康的、持久的。法治意味着权力者必须按照正当的合法程序来行使权力, 它既可保障多数人的民主权利, 又能避免少数人的权利免遭多数人的侵犯。

第四, 法治是政治文明的根本保障。法治和德治是人们较多地用来保障政治文明的方法和手段, 但是法治所具有的刚性使它优于德治, 成为政治文明的根本保障。众所周知, 国家可以利用自己掌握的各种宣传工具, 通过表扬和肯定政府人员合乎道德的政治行为, 限制与谴责政府人员的不道德政治行为, 但这种限制和谴责等不以国家机关做后盾, 不具有国家强制力;德治也有惩罚, 但是这种惩罚主要依靠自责、内疚、忏悔等而发挥作用。所以, 德治只能起劝戒作用, 对那些没有“良心”的政府人员, 不能发挥有效作用, 不足以惩戒、威慑、杜绝野蛮和落后的政治行为。相反, 法治具有刚性。法律是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机关强制执行的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 具有国家强制力, 因而是防止不文明政治行为、形成文明政治行为的根本保障。

通过论述可以看出, 政治文明建设的客观需要为法治发展提供了“用武之地”, 法治发展促进了现代政治文明的发展。

政治民主化体现为政治的理性化、有序化和和谐化。法治是政治民主化的核心内容、基本标志和根本保障。江泽民同志曾指出:“法治属于政治建设, 属于政治文明。”法治反映了人类自身管理方面的进步。在现代社会, 法律的地位和作用是道德、政策、宗教等其他社会规范所不能替代的。法治全面地体现了现代政治文明的理念, 因而是迄今为止人类所发现的最为理想、最为优越的政治。人类政治史表明, 法令行则国治, 法令驰则国乱。没有法治, 就不可能有文明的政治:

首先, 法治是理性的政治。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优于“人治”, 曾明确地提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因为, 法律全是没有情感的, 而人类在从事社会行为过程中难免会掺杂个人情感, 因此, 不掺杂感情因素治事的统治者总比感情用事的人更适宜来管理社会。“谁说应该由法律遂行其统治, 这就有如说, 惟独神祗和理智可以行使统治;至于谁说应该让一个个人来统治, 这就在政治中混入了兽性的因素。”

其次, 法治是驯服的政治。法治是对政治的驯化, 它通过对权力的规制, 使权力的运行彻底摆脱了野蛮、任性的状态。而在非法治状态下, 法律只不过是权力的附庸和奴婢, 统治者完全凭一己的意志和反复无常的性情进行统治。“只要法律完全沦落为权力的仆从地位, 那么法律就可以按权力的需要被任意塑造。在这种情形下, 法律是变态的, 人同样是变态的。”未被驯化的权力是野蛮的, 犹如洪水猛兽, 它使人类付出的代价, “比起战争、饥荒和瘟疫, 毫不逊色”。

再次, 法治是有序的政治。法治通过规定权利和义务的方式, 为人们提供了一个人人都须遵从的非人格的法律体系。这个体系在形式上表现为一套逻辑清晰、首尾一贯、普遍有效的抽象规则。它要求所有的人, 无论普通民众抑或领袖、官员, 都须忠实于法律, 受法律的制约。任何人违反法律, 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最后, 法治是和平的政治。政治可分为“战争式政治”和“和平的政治”。在“战争式政治”中, 强权左右着说服, 力量决定着权利, 解决冲突是靠打败敌人。而在“和平的政治”中, 强权只是作为最后的和不好的手段而被保留, 解决冲突靠协商、法庭和“合法”的程序。法治是和平的政治。法治的基础是多样性, 法治把政治纳入法律程序, 把残酷的杀戮原则变成“法律原则”, 主张以合法性论成败。“法治所提供的保障尤其使人们能够接近权力和更换权力。”法治为对立阶级的和平对话提供了一条制度化的渠道, 统治者不用担心失去权力会威胁到自己的身家性命和财产利益, 被统治者参加政治也不用冒着生命的风险。在法治体制下, 治者和被治者并非势不两立, 而是和平共处、公平竞争, 处于一种和谐、友好的状态。

(三) 以法治建设推进政治文明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与社会主义法治, 同样都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基本要素。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完善, 就是要形成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和权力监督机制, 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 即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法治化。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基本要求包括以下几方面

第一, 要建设政治文明, 就必须倡导法治反对人治。纵观我国发展走过的曲折发展里程, 党和国家出现的种种严重失误, 大都同个人崇拜、“一人说了算”的专制体制有关, 与缺乏可靠的法治保障机制有关。因此, 倡导法治, 反对人治, 坚持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是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客观需要。依法治国的核心就是要依法控制和规范国家权力的运作, 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 扩大社会主义民主, 强化社会主义法治, 防止“人治”的必然选择。权力一旦凌驾于法律之上或者超越于法律制约, 就必然导致专断和腐败。

避免专断和腐败就要完善政治制度。实质上是规范社会和国家的权力结构、权力秩序、权力运行机制。党的十六大报告中在谈到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问题时, 非常明确的指出了完善法治建设的方向。这主要包括健全民主制度, 丰富民主形式, 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 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和自由, 尊重和保障人权。同时这也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水平不断提高的重要标志。

第二, 要建设政治文明, 就必须坚持依法制约权力, 建立程序化的执政系统。为保证事情进行的有序性、规范性、稳定性和合法性。就必须保证某种事情在空间、时间上的规则性要求。程序本身是一些形式上的规定, 或者说是形式上的民主, 但是, 民主政治过程中的程序性规定, 对权力制约机制的实现, 是不可缺少的必要环节。没有完善程序的民主制度, 是一种不完全的民主制度。

在发展民主政治过程中的制度, 即民主政治的稳定的法律形式, 对于保障实质性民主内容的实现, 是不可缺少的条件。民主政治作为一种权力制约机制, 它的作用首先体现在权力主体在其授权的过程中, 能不能保证权力主体对被授予者权力的制约, 这其中一个关键的环节, 是看在授权的过程中, 能不能严格遵循法定的授权程序。在现代民主政治中, 选举本身是一种民主的授权形式, 所以, 由选举产生的权力机构的授权过程, 也必须遵守严格的民主程序。授权程序, 也是一种民主的权力制约机制。

要建设政治文明, 就要集中行政执法权, 大大压缩行政执法部门, 建立高效的“小政府”;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的制约监督机制, 强化行政执法监督, 实行执法依据和执法程序公开;简化行政审批程序, 减少执法成本, 提高执法效率;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 严格奖惩制度。

第三, 要实现政治文明, 就必须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 建立健全政治监督体制。文明从法理学角度上的直接表意就是正义和公正。因为, 只有真善美的事物, 才是文明的事物, 而真善美的必然是合乎潮流的, 是正义的、公平的。而司法的永恒主题就是公平与正义。

在我国司法体制和领导体制方面, 司法机关与党委、人大、政府的关系还没有理顺, 旧体制形成的司法权弱化的状况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改变, 经常发生对司法权的干预;在财政集体制上, 各级司法机关的经费完全由同级行政机关控制, 难以摆脱地方利益的影响。审判中的地方保护主义问题就是这种体制的产物;政务工作的流程和处理原则还不够公开透明。

对于以上存在的问题, 国家和社会还要继续深化对司法及监督体制改革。首先要处理好党组织、人大政府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 确保司法机关能够独立的依法行使司法权;其次要切实推进执法方式的改革, 全面实行立审分立、审执分立、审监分立;还要完善国家政治行为的外部监督机制和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防止和扼制腐败;最后是公开工作程序, 通过公正、透明的程序来完善监督体制, 要不断增加政务活动和组织干部工作的政治透明度。处理程序的公开, 是群众能够有效实施监督的前提;而政治透明度的增强, 则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 也是政治文明水平的重要标志。

总之, 加强法治, 实施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建立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途径和有效保障。在当代中国, 坚持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 必须在法制范围内实施。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都与法制密不可分, 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 坚持和完善我国以人民代表大会为主体的民主政体, 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 都离不开社会主义法治。违反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就会危害党的领导, 破坏社会主义秩序, 侵犯公民的自由与权利, 就会防碍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历史进程。因此, 我们要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就必须沿着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道路坚定不移地走下去。

参考文献

【1】.《党政干部》2002年第12期, 许耀桐《“政治文明”浅议》

【2】.《前线》2002年第9期, 李慎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3】.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 商务印书馆1983版。

【4】.江泽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2002年11月版。

【5】.许清, 《宪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年8月版。

【6】.江泽民:《在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进修班毕业典礼上的讲话》 (2002年5月31日) , 《人民日报》2002年6月1日。

【7】.《邓小平文选》, 第3卷。

【8】.金鑫、徐晓萍编著:《中国问题报告》浦东电子出版社, 2002年4月版。

提升法治能力建设法治人社 第9篇

一、坚定法治信仰, 以法治思想凝聚人社发展改革共识

坚定法治信仰是法治能力提升之基。 一个人只有内心坚定了某种信仰, 才会在具体行动上有奋发向上的作为。 广大人社干部要坚定法治信仰, 就要做到始终坚信法治, 始终服膺法治, 始终敬畏法治, 以法治思想凝聚人社发展改革的共识。

始终坚信法治。 人社工作是保障民生的事业, 每一项都与群众的利益密切相关。 法治是实现和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保障。 作为人社干部, 要有强烈的法治意识, 自觉增强对法治的认同和自信, 把法治自信化为一种信念、一种担当, 切实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崇尚者、遵守者和捍卫者。

始终服膺法治。 《中庸》有言, “ 得一善, 则拳拳服膺而弗失之矣。 ”法治是公平正义的体现, 也是一种善。 人社干部要坚持内心崇尚法治、行动践行法治、终身坚守法治。 要带头学习就业创业、社会保险、人事人才、劳动关系等领域的法律法规, 要做到在任何时候、 干任何事情都以法律法规为判断标尺和行为准绳。

始终敬畏法治。 心有敬畏, 则行有所止。 现实中, 大量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行为和现象的发生, 与一些领导干部缺乏对法律的敬畏有直接关系。 人社干部要把党纪国法作为自己的行为规范, 对法纪要心存戒惧, 始终牢记法律底线不可触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一旦触及了法律这条 “红线”、“底线”和“高压线”, 必然会遭到 “电击身坏”、头破血流、身败名裂。

二、树立法治思维, 以法治眼光审视人社发展改革问题

提升法治能力核心是要树立法治思维。 法治思维是以法治作为判断是非和处理事物标准的思维。 当前干部思维上, 仍存在权大于法的“官本位”思维, 情大于法的 “情理式” 思维, “摆平就是水平”的“管控式”思维, 与法治精神背道而驰, 损害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和人社系统的形象。 人社干部要树立法治思维, 以法治眼光审视人社发展改革问题。

牢固树立合法性思维。 合法性思维是法治思维的起点, 突出表现为我们想问题、 办事情时应将合法性放在第一位, 所有思考和决策都必须围绕合法性展开。“法定职责必须为, 法无授权不可为。 ”每一名人社干部都要在行使自身岗位权力的过程中, 全面审视自己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和要求, 即行为的目的、行为的权限、行为的内容、行为的手段、行为的程序是否合法等。

牢固树立规则思维。 规则思维以规则为核心, 依靠既定的规则昭示公众哪些可为、哪些不可为, 以及如何行为, 强调规则的确定性和行为后果的可预期性。规则思维具体表现为靠规则处理问题的思维和按规则处理问题的思维。 人社干部要树立规则思维, 在具体的人社各类工作中, 要克服人治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 坚持规则面前人人平等, 执行规则不搞特殊和例外, 严格依规则办事。

牢固树立权力受制约监督思维。 要深刻认识到, 权力的行使和责任的承担紧密相连, 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法律授予的, 用权就必须对人民负责、对法律负责。 人社干部要时刻牢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 明确手中权力的边界, 明晰法规制度的约束, 明白权力背后的责任, 只有这样才能用好权、履好职, 才能不越位、不错位、不出事。

三、善用法治方式, 以法治办法破解人社发展改革难题

提高法治能力, 关键是要善用法治方式解决问题。 人社干部坚持依法决策、文明执法、阳光行政, 做到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 以法律的公信力保障人社系统的公信力, 以法律的执行力提升人社系统的行政能力, 以法治办法破解人社发展改革的难题。

坚持依法决策。 决策失误是最大的失误, 要力戒随意决策、经验决策、功利决策、人情决策。 人社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在决策时, 必须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等程序, 越是工作重要、越是事情紧急、越是矛盾突出, 越要自觉依法决策、民主决策、科学决策, 从源头把可能出现的风险和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坚持文明执法。 执法的文明程度取决于执法行为的规范程度。 依法行政是文明执法的前提和基础, 人社干部要依据人社法律法规, 细化执法操作流程, 明确执法权限和界限, 注重执法中语言规范和行为规范, 进一步加强规范和监督执法行为, 让人社干部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过程中, 树立人社系统良好形象。

加强法治建设论文 第10篇

关键词: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治教育,法治内涵

2009年9月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教育部联合发出通知, 要求从2010年春季起, 各类高等学校要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内涵和基本要求纳入《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材之中, 《思想道德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材从2010年到2014年相应做了比较大的调整, 删除了原来具体法律条文的大部分内容, 用第六章一章的篇幅讲树立法治理念, 大学生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教育成为教育教学的重要内容。

一、明确认识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意义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思想观念体系, 是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 在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经验教训和吸收古今中外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 逐步凝练和形成的指导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理论成果。树立正确的法治理念有利于理解我国法律体系的精神。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包含数量众多的法律, 它们构成一个协调的法律体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对我国法律体系的理念、精神最准确深刻的诠释。大学生通过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有助于把握法律的内在精神。

加强大学生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 促进大学生形成正确的法治观念, 养成依法办事的行为习惯, 对于大学生法律素质的提高具有重要的意义。大学生要成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实践的积极参与者, 不仅要掌握法律知识, 更重要的是要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当代大学生中, 一些人不清楚法治与人治的区别, 弄不清社会主义法治与资本主义法治的区别, 甚至把他们混为一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应该成为大学生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内容, 是大学生进一步增强法治观念、依法参与公共生活、实施法律行为的基础和前提。

二、准确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包括五个方面的基本内容: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这五个方面的内容是相辅相成的, 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1. 依法治国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 是我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的方略是我党在领导我国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 不断总结历史经验教训和借鉴发达国家的宝贵经验逐渐提出和明确的。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为治国基本方略。党的十七大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高度, 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十八大进一步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重大部署, 强调把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历史上首次以全会的形式, 专题研究部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一基本治国方略。

依法治国, 主要包括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四个基本要求。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 科学立法, 就是要在继承我国法制传统和借鉴人类法制文明成果的基础上, 使我法律体系体现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 与时俱进, 不断吩咐、完善和创新。严格执法要求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依照法定职权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正司法要求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全民守法要求全体公民自觉守法, 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确立, 标志着我党治国理政观念的重大转变, 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大意义。

2. 执法为民

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本质要求。

执法为民包括三项基本要求:一是以人为本, 尊重人民群众的法律主体地位, 坚持以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二是尊重和保障人权, 切实维护公民的各项合法权利。三是文明执法, 执法的过程和方式符合法定要求。多运用说服教育、调解疏导等手段, 做到仪容整洁、态度公允、用语规范, 克服执法过程中的简单化、暴力化倾向。执法者在工作中的表现对于人民群众的法治观念、对于执法者的威信和形象、对于社会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 法治理念要求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必须牢记执法为民的准则, 不能滥用职权, 使权大于法, 更不能以权压法。

3. 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价值追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 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是指公民应该遵照法律公平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并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

公平正义是新时期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 是化解社会矛盾、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难题应树立的重要理念。法治理念的公平正义包括两个方面的基本要求:一是坚持立法公正和执法公正并重;二是坚持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重。破解改革的难题、解决当今社会的复杂矛盾, 需要靠法治。在修改、制定法律过程中应该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 执法过程也应体现民主、客观、公平, 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有利于公平正义的实现, 有助于人民群众法治理念的形成。

4. 服务大局

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目标和方向。我国目前的大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实现伟大的中国梦。服务大局就是要运用法律的手段、按照法治的方式服务大局。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在工作中要树立服务大局的意识, 不能脱离大局的目标和方向推进法治工作, 不能不顾大局去发挥职能, 割裂改革发展与法治建设的关系, 不能滥用职权影响妨碍大局。服务大局不是一个空洞抽象的概念, 它要求全体社会成员在参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具体实践中应该树立法治理念, 遵法、守法, 依法办事, 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权威, 立足本职工作, 从大局出发, 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出贡献。

5. 党的领导

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 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 也领导人民遵守和执行宪法和法律, 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只有坚持党的领导, 才能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 为人民的自由和幸福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领导主要是思想领导、政治领导和组织领导。党的思想领导主要是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法治领域的指导地位,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对法治建设的指导作用。党的政治领导主要是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领导。党的组织领导体现在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及机关党组织建设的领导。

三、树立法治理念过程中应把握好的几个关系

1.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关系

中国传统法律思想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产生的文化背景, 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历史土壤, 它们是一脉相承不可割裂的。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中有许多在今天仍然具有进步的意义和合理的价值, 如民为邦本、发尚公平、以法治国、礼法并用、宽严相济等, 已融入今天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之中, 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呈现中国特色。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是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直接延续, 而是对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批判吸收。我国历史发展经历的封建制时期较长, 封建人治思想在今天很多人的头脑中仍然存在, 如君主专制、权大于法、义务本位、严刑峻法等。我们在继承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精华的同时, 必须坚决摒弃封建人治思想。

2.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资本主义法治思想的关系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资本主义法治思想虽有一定的联系, 但存在根本的区别。

资本主义法治思想形成于资产阶级革命的过程中, 经历了数百年的历史发展, 在反对封建专制、建立资本主义制度中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对人类法治文明做出过重要贡献。其中有些法治思想也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如人民主权论、权力制约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论、法律至上论等。但从根本上说, 资本主义法治思想是建立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基础之上的, 服务的是资产阶级民主法治建设, 因此, 要清醒地认识到资本主义法治思想的实质, 抵御资本主义法治某些错误思想的侵蚀。

3. 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

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是有机统一的关系。

依法治国已经成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依法治政是党执政的基本方式, 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在如何处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上, 我们经历的曲折的历史过程, 总结和回顾过去, 不断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 才有了今天我们对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关系的正确认识。没有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就没有中国的繁荣和稳定, 也谈不上依法治国, 同时党要坚持依法执政, 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党的领导和执政行为也必须纳入法治格局。

参考文献

[1]陈大文.论大学生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目标定位[J].思想理论教育导刊, 2010 (4) .

[2]刘武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宣言 (上) [J].求知/月刊, 2013 (2) .

[3]刘武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宣言 (下) [J].求知/月刊, 2013 (3) .

加强法治建设论文 第11篇

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比较系统地提出了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如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出了一系列的新举措和新内容,为今后的人大工作拓展了极大的发展空间。其主要内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提高立法质量,防止地方保护和部门利益法制化。二是健全“一府两院”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制度。三是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四是加强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国有资产监督职能。五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六是加强人大常委会同人大代表的联系,充分发挥代表作用。七是通过建立健全代表联络机构、网络平台等形式密切代表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八是完善人大工作机制,通过座谈、听证、评估、公布法律草案等扩大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通过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备案审查等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人民当家作主最大的制度平台,是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理想路径,是发展我国民主政治的安全通道。笔者认为,各级人大在认真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的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须认真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

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和实践创新,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作用。“创新是一个国家发展的灵魂。”只有创新,人大工作才能有新的发展,才能充满生机和活力。各级人大应当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求,认真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的精神,不断提高创新人大工作的新机制。首先,创新工作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积极稳妥地推进。要牢牢把握、自觉维护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的精神的政治方向,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必须坚持走群众路线的原则,确保人大工作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健康开展。其次,要及时将基层人大工作实践中取得的成功经验、好的做法总结提升、深化细化,形成制度和规定。最后,必须把创新人大工作的着力点放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上,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大局、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围绕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上,进一步探索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新途径和新方法。为此,须认真做到“四善于”: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的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

二、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

人大代表是践行人民代表大会这一根本政治制度的主体,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是坚持和完善人大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坚持、完善和发展这一制度的坚实基础。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对于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它能更好地促进依法制约公权,保障人民广泛享有国家权利这一重要法治原则的实现。人大代表通过参加立法活动,把党的意志经过法定程序转变为国家意志和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为人民群众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提供依据。通过监督法律法规实施,保证宪法和法律得到遵守和执行,推进经济社会生活法治化进程,使“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文明执法。

做好新形势下人大代表工作,充分发挥代表作用,应当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如下几个关系。一是正确认识和处理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与坚持和完善人大制度的关系。我们只有从坚持和完善人大制度,充分行使好国家权力机关职权的战略高度去认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去促进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的统一,人大代表的作用才能得到有效的发挥。二是正确认识和处理开展代表培训、提高代表素质与组织代表活动、提高代表履职能力的关系。开展代表培训和组织代表活动是当前从理论和实践上提高代表履职素质和能力的两项基础性工作。三是正确认识和处理为代表履职提供服务和保障与充分调动代表主观能动性的关系。优越的条件和到位的服务保障是代表发挥作用的重要客观因素,充分调动代表积极性、能动性则是主观因素。更多的例子表明,只有主客观因素共同作用,有机结合,代表作用才能得以充分发挥。四是正确认识和处理会议期间代表履职与闭会期间代表活动的关系。会议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的最基本、最主要的方式和途径,也是人大代表行使职权的主要载体。会议期间是代表受人民的委托,依法执行代表职务、行使代表职权最重要、最集中的时刻,也是社会对代表最关注的时刻,代表的履职表现直接影响着人大及其常委会整体功能的发挥和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威。但通常情况下,一年一次人代会,会议次数少且会期短,人大代表作用发挥在时间上受到局限,大部分的人大代表执行职务活动是在闭会期间进行的,两者共同构成了代表执行职务的整体。会议期间代表执行职务,要紧紧围绕代表大会的工作任务,用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审议权、提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权、选举权、质询权、罢免权、表决权,认真听取 “一府两院”和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计划财政预算报告,紧密结合实际,深入审议各项报告,以便大会集思广益,使会议的决策最大限度地体现集体的意志和智慧。闭会期间,代表活动要把建立健全代表小组并充分发挥其作用放在基础性位置,综合运用并不断改进和完善人大常委会同人大代表,人大代表同原选举单位和选民的“两联系”;集中视察、专题视察、持证视察;调查研究、评议、执法检查等活动形式,确保代表活动的经常和持久开展,不断提高代表活动的实效。endprint

三、完善选举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制度是我国选举制度的核心。从1953年第一部《选举法》制定实施以来,我国人大选举制度在政府和政治领导人的产生以及赋予其政治权力的合法性,代表民意、集中民意、表达民意,对当选者及其承诺政策实施预警监督,缓和社会矛盾、解除社会危机、维护社会安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功能。但是也要看到,选举制度无论是在制度上还是工作上,都存有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比如,候选人提名制度相关规定比较笼统,群众参与不够充分;一些地方对候选人的介绍不够全面,使许多代表特别是来自基层的代表对候选人难以全面了解,存有“选前不识人,选后人未识”的现象;差额选举比例较小,代表选择余地不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代表行使选举权;有的地方投票环境不宽松等。这些都是在完善选举制度中应当着力解决的问题。

在新形势下,加快完善选举制度显得尤为重要。为此,一是进一步提高和扩大直接选举的层级和范围。我们不能否认直接选举比间接选举更民主,最终也一定要实现全国范围的直选。直选的范围应该逐步扩大,稳步扩大。自下而上地扩大会比较好处理发展与稳定的关系,有利于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实施。二是完善现有的选举制度。要更加充分地尊重和保障选民和代表的选择权,适度引入竞争机制。选择性和竞争性是选举的内在属性。选举人与候选人之间是选择与被选择的关系,选举人自主选择候选人,候选人之间是平等的竞争的关系。我们要尊重选举的规律,依靠健全法律和制度,循序渐进地完善我们的选举制度。三是把差额选举真正落到实处。实行差额选举是搞好选举的关键之一。真正实行差额选举是健全制度、实现选举人意志和提高选举民主程度的重要措施。实行真正意义上的差额选举,党推荐的候选人也要通过选举,接受选民和代表的选择,从而体现对人民意志的尊重。因此,真正实行差额选举,有利于加强群众对干部和代表的监督,增强他们的对下负责意识和群众观点,而且还有利于发现和选拔人才,把“人民公认”的人选进各级领导班子。我们必须按法律的规定真正落实差额选举,对此忧心忡忡是完全没有必要的。在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党的领导原则的前提下,真正落实差额选举,根本不会影响党的执政地位,反而有利于增强政治活力,增强党的生命力。

四、充分发挥和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职能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明确指出,法治的公正实施必须要监督公权力,对公权力的监督体现在八大监督上,其中之一就是人大的有效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代表国家和人民对其他国家机关进行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监督。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来说,它是最高层次、最有权威的监督;同样,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同地方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的监督相比较,也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以及它们的监督机构,都必须置于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之下。由于国家权力机关是代表人民的意志行使监督权的,所以这种监督具有至上性和不可侵犯性。

要做好人大监督工作,增强监督实效,必须认真学习把握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的精神,准确把握人大监督的本质和特点,在工作实践中充分发挥好四个方面的作用。一是必须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主体作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国家权力,是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实施监督的主体,必须充分发挥其作为监督主体的作用,保证好、维护好、实现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二是必须充分发挥人大常委会内设工委的协助作用。常委会内设的财政经济、城建环保、教科文卫、内务司法等工作委员会是为常委会监督实施保障服务的重要工作机构。要结合贯彻实施监督法,认真总结经验,规范监督程序,注重监督实效,充分发挥内设工委的作用,积极探索加强人大监督的新途径、新方法。三是必须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人大监督中的重要作用。要把充分发挥代表作用作为加强人大监督的重要途径,不断推进代表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要保证代表参与管理地方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力,要高度重视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健全完善交办、办理、督办机制,采取组织代表集中视察、组织代表民主评议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听取办理工作情况报告等多种形式,促进有关方面提高办理质量和效率;要扩大代表对常委会工作的参与,加强代表联系工作。在制定监督计划时,要认真研究代表建议集中反映的突出问题,并作为确定监督项目的重要依据;必须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要高度尊重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不断提高常委会和“一府两院”对推进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认识,积极创造条件,让人民群众充分了解、参与人大监督工作,健全完善监督事务公开机制。积极拓展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途径,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五、建立和完善公共财政制度

十八大提出“加强对政府全口径预算决算的审查和监督”,三中全会公报要求“必须完善立法、明确事权、改革税制、稳定税负、透明预算、提高效率,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建立法治化的公共财政。一是征税权必须回归人大,体现人大在财政决策方面的权威。二是建立和完善便于操作、行之有效的公共财政的法律和制度,并且得到严格的执行,对违规操作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三是公开透明,把公共财政完全置于阳光之下,接受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四是可以再行考虑审计机构的归属和具体设置问题,以利于从机构的设置上保证人民财富的合理使用。

六、建立健全宪法监督制度

民主政治是宪政,法治是宪治。没有健全有力的宪政保障机制,再好的宪法也只是一纸空文。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是我国宪法监督机关。实践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任务重,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进行调查研究,而且其人员成分多样,素质层次不一,难以胜任宪法监督对专业化和技术性的要求。从当前趋势看,可行的做法应当是从建立宪法监督的专门机关着手,使违宪审查专门化和制度化。根据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可以在全国人大下设宪法监督委员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受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宪法监督委员会不仅可以审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规章,更重要的是,可以依法审查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一府两院”及其组成人员行为的违宪性,并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报告和处理意见。通过对其行为合宪性进行监督,协调其工作,保证“一府两院”工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还可以受理人民群众对“一府两院”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七、完善立法体制,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加强重点领域立法

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一是通过每届任期的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人大常委会在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工作计划时,应当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着力通过立法推动落实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加强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要领域立法,广泛征求意见,科学论证评估,对各方面提出的立法需求进行通盘考虑、总体设计,增强立法的针对性、及时性和系统性。二是加强和改进法律起草机制。建立由全国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参与起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等重要法律草案制度。探索和逐步形成由立法机关主导,有关部门参加,专家学者、企事业单位、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共同参与起草法律法规草案的工作机制,有利于使各方面的意见得到充分表达,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广泛凝聚社会共识;也有利于加快立法进度、提高立法质量。三是努力建设一支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的立法工作队伍。这就要求我们下大气力在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等方面加强立法工作队伍建设,完善立法工作人才选拔任用、激励保障等机制,积极推进干部交流。在立法中既要讲稳定,又要讲发展,正确处理好改革和发展的关系。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有法有据,同时立法要主动适合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一些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举措,要及时上升为法律。对一些尚未实践的重大举措,要按照预定程序作出授权,先行先试。宋朝王安石有一句名言:“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可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重要性,而提高立法质量则是立法的关键。

弘扬法治精神 建设法治中国 第12篇

一、明确提出法治中国建设的宏伟目标

2013年1月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就做好新形势下政法工作发表重要讲话,首次提出建设法治中国的宏伟目标。法律不能只是写在纸上的条文,而是要固化于公民的内心,使法治成为公民的法律信仰。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要在广大干部群众中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使人们充分相信法律、自觉运用法律,形成全社会对法律的信仰,弘扬法治精神,培育法治文化,在全社会形成学法遵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这对于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法治中国是在原有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基础上对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法治政府的一个集成。法治中国是整个法治建设的总目标,它包括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法治国家,也包含依法行政、依法治国和依法执政的具体要求。习近平同志曾在浙江担任省委书记时,就首次提出了“法治浙江”的建设要求,人们没有法治精神、社会没有法治风尚,法治只能是无本之木、无根之花、无源之水。古人所说“国皆有法,而无使法必行之法”,讲的就是这个道理。正如卢梭所说:“规章只不过是穹窿顶上的拱梁,而唯有慢慢诞生的风尚才最后构成那个穹窿顶上的不可动摇的拱心石”。法律当中“最重要的一种”就是形成法治风尚,它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

“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所谓“法治”就是指一切组织机构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即法治是一种规则之治,良法之治,程序之治。法治一方面可以维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秩序;另一方面,它又可以约束和规范国家公权力,更好地保障私权利。

二、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保障宪法和法律的有效实施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仅有一部良好的宪法和法律是不够的,还要保证宪法和法律的有效实施。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真诚的信仰。要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捍卫宪法和法律的尊严。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根本要求是树立和维护宪法权威、严格遵守和执行宪法、保证宪法的全面贯彻实施。这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首要任务和核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一个国家治理的根基,具有最高法律地位、法律权威和法律效力。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成果,反映了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都要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这是对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行为具体案例的深刻总结。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要通过不懈努力,在全社会牢固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让广大人民群众充分相信法律、自觉运用法律,使广大人民群众认识到宪法不仅是全体公民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而且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武器”。这就要求法治要做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要让各个环节、各个领域都实现法治化的状态。只有立法真正反映社会公众的普遍利益与诉求,执法机关、司法机关能够严格依法办事和公正司法,保障老百姓的合法权益,法律的公平正义和人们对法律的信仰自然就会在全社会建立起来。当法治成为全社会的普遍信仰时,法治国家的目标才能实现。

三、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他要求,所有的国家机关、领导干部都要带头学法、遵法、懂法、用法,把遵纪守法作为衡量干部德才的标准,把依法行政的状况作为衡量干部政绩的指标。各级领导干部要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要带头厉行法治,不断提高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要弘扬法治精神,弘扬法治文化,加强法治观念和宣传教育,使得人人都守法,人人都懂法,人人都遵法,人人都用法的良好的法律氛围。每个人都奉法为最高的规则,每个人都按照法律规则办事,努力形成一种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都按照统一的规则办事,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发展,任何违反规则的行为都必须严格予以追究。各级领导干部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范围行使国家公共权力,履行法定职责。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是对宪法和法律保持敬畏之心,牢固确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真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任何人都不能拥有法律之外的特权,任何人行使权力都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并自觉接受人民监督。

四、必须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与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依法治国是党治理国家的一种基本方略,依法执政是党在新时期和新形势下治理国家的一种基本方式,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和具体落实。

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是相互联系在一起的,要一体建设,同时要共同推进、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治国。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又提出依法执政,1999年提出了依法行政,2004年提出建设法治政府。依法执政是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遵守宪法和法律,按照宪法和法律治国理政的一个基本要求,它与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整体的依法治国方略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不可分割的,不能简单地说只搞依法行政、依法治国,党就可以不依法执政。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党依法执政是前提,各级政府部门依法行政是关键。坚持党的领导、人们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统一,必须把党的领导贯穿于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共同努力。要以法治凝聚共识,引导全体人民遵守法律、有问题依靠法律来解决,形成不愿违法、不能违法、不敢违法的法治社会氛围。

摘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深刻论述了关于当前中国法治建设方面的问题,提出了法治中国建设的宏伟目标,要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弘扬法治精神,培育法治文化,强调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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