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社会理论范文

2024-07-16

市民社会理论范文(精选12篇)

市民社会理论 第1篇

市民社会, 最早上溯到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 指已发达到出现城市的文明的政治共同体及生活状况。西塞罗是使用“市民社会”这一概念的第一人。西塞罗认为, 市民社会就是有着国家意义的城市的文明共同体的一种生活样态。在近代时期, 市民社会是和自然相对立的;现在, 市民社会是和政治国家相对立。

在洛克看来, 市民社会是存在于国家产生之前的。国家就是说是人们为了某种目的而达成的契约的结果。洛克的主张是社会是在国家之前存在。作为统治者应该是按照正式公布的法律和人们已经接受的法律来进行统治。如果说政府的一切权利只是为社会谋福利, 就一定是依据法律来行使自己的权利。洛克认为, 国家是保障社会权利的工具。所以说, 洛克主张市民社会对政治国家起决定作用。

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 主要对市民社会进行了论述。“每个人都以自身为目的, 其他一切在他看来都是虚无”[1]。在黑格尔看来, 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是相互对立而存在。他看到市民社会存在的缺陷, 并且认为国家应该对市民社会进行调控, 所以说国家是高于市民社会而存在。

马克思批判地继承了黑格尔的市民社会思想, 吸收并且总结出了自己的市民社会理论。在马克思看来, 黑格尔的市民社会思想提出的这种分离是一种进步, 但是黑格尔并没有发现解决矛盾的根本的方法。此外, 黑格尔把绝对精神作为出发点, 这是具有神秘色彩的。

二、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的主要内容

黑格尔、洛克等思想家的潜移默化的对马克思的思想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在此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理解:

(一) 市民社会的涵义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是马克思对市民社会研究的起点。马克思没有拘泥于前人在市民社会研究方面的成果。而是另辟蹊径转从政治经济学角度剖析市民社会。

《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这部著作, 是马克思对政治经济学研究的成果。在书中马克思全面解读了自己的市民社会理论。“市民社会是人类的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 它代表特殊的个人私人利益, 在私人利益体系中, 无视的私人利益具有实质性的意义。因而, 市民社会主要指的是人类的私人物质交往关系。”[2]把市民社会概括为“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的第一人是马克思。同时这也开创了西方思想史上用经济关系来界定市民社会的本质的先河。在著作中对于专业术语的使用, 对我们更好地理解历史唯物主义是有积极作用的。

马克思较系统地阐述了他的市民社会理论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这部著作中。“市民社会这一名称始终标志着直接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 这种组织构成国家的基础以及任何其他观念的上层建筑的基础”[3]。

(二) 市民社会对国家起决定性作用

马克思对黑格尔的国家和市民社会关系的一些观点进行分析是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这部著作中。

马克思认为, 市民社会是作为政治国家的基础而存在的, 对政治国家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但是黑格尔并不这样认为, 在黑格尔看来市民社会是从属于政治国家的, 政治国家对市民社会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分离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个趋势。马克思认为, 分离促使代议制民主产生, 但有一定的阶级局限性。大多数市民经济并没自由, 只获得了形式上的政治平等。马克思从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二者的关系中去发现社会发展的规律。市民社会并不是任何时候都存在, 它只存在于人类社会发展的特定阶段。出现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原因是由于阶级利益的分化。一旦阶级社会消失, 那么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也就随之消失了。马克思认为, 市民社会决定着国家。

三、马克思市民社会思想的当代价值

目前我国处于建设的关键期, 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问题。对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思想进行研究有利于我国解决在建设社会主义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从而更好地发展。

首先, 要坚持客观科学地对待市民社会。看到市民社会的积极作用, 也看到市民社会的负面作用。我们要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其次, 要重新搭建国家与社会两者之间的关系。市民社会的产生, 有利于自由民主的发展。但市民社会也有缺点, 如果不进行调控会出现很多矛盾与冲突。我国一定要依靠国家政权的力量, 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更加客观地对待市民社会。

最后, 要加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市民社会使人异化, 私人利益侵蚀了公共精神, 造成社会生活的不和谐。我们要警惕这种现象的出现, 要积极加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 为和谐社会的建设提供精神支持。

参考文献

[1]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 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 1961:197.

[2]俞可平.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及其历史地位[J].中国社会科学, 1993 (4) .

浅析葛兰西的市民社会理论及其意义 第2篇

浅析葛兰西的市民社会理论及其意义

葛兰西是在分析资本主义国家结构和总结无产阶级革命经验过程中展开对市民社会论述的.,并从上层建筑角度定义市民社会,提出了国家=政治社会+市民社会的理论,成为其哲学理论体系的一个重要范畴.对其市民社会理论的内容、历史地位及其意义作简要的阐述.

作 者:欧阳成 OU Yang-cheng 作者单位:中南大学,政治学与行政管理学院,湖南,长沙,410083刊 名:怀化学院学报英文刊名:JOURNAL OF HUAIHUA UNIVERSITY年,卷(期):26(7)分类号:B031关键词:葛兰西 市民社会 政治社会

西方市民社会理论演进 第3篇

关键词:古典市民社会;现代市民社会;当代市民社会;政治国家

中图分类号:D09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 (2011) 29-0021-02

市民社会概念在西方源远流长,它是一个具有悠久历史和丰富内涵的范畴。市民社会孕育并演进于西方,西方的市民社会理论在不同的时代有着不同的内涵,对西方社会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西方市民社会理论的演进大致分为三个阶段:古典市民社会理论时期、现代市民社会理论时期、当代市民社会理论时期。

一、古典市民社会理论

所谓的西方古典市民社会是指古希腊诸城邦国家和古罗马城邦国家的统治部族生存于其间的社会组织样式。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一书中,提出了“Politike Koinonia”(政治共同体)这一概念,在亚里士多德的眼中,市民社会这一概念有着多重含义,它既指政治共同体,又指文明社会,城邦的出现是古希腊从野蛮走向文明、从部落走向国家的标志,也是希腊区别于周围野蛮民族的标志。“城邦的成长出于人类'生活'的发展,而其实际的存在却是为了优良的生活。”[1]102亚里士多德的市民社会理论奠定了古典市民社会理论传统的基础,开启了市民社会理论的滥觞。

公元前一世纪,西塞罗将“Politike Koinonia”转译成拉丁文“Societas Civilis”,第一次明确了市民社会概念,市民社会是指“单一国家,而且也指业已发达到出现城市的文明政治共同体的生活状况。这些共同体有自己的法典民法,有一定程度的礼仪和都市特性(野蛮人和前城市文化不属于市民社会)、市民合作及依据民法生活并受其调整、以及'城市生活'和'商业艺术'的优雅情致”[2]125。由此可以看出,西塞罗的市民社会理论与亚里士多德的市民社会概念有些差别,他在继承亚里士多德思想的同时也有所创新,指出市民社会在政治文明和文明社会的涵义之上,法律在市民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至17-18世纪,为反对君权神授思想,市民社会概念再次受到重视。这时的市民社会已不仅仅包括城邦式国家,更多的是指疆土广阔、国民众多的国家共同体。与这种市民社会相对的另一种社会状态为自然状态,即在国家产生前的一种无政府状态。他们认为自然状态中人的自由是没有保障的、人不断处于危险和恐惧中,为了克服自然状态的这些缺陷,人们将一部分权力让渡国家,订立社会契约,让国家对人们的生活施与保护。契约论者对市民社会的概括仍未超出亚里士多德与西塞罗对市民社会的界定。总之,在古典市民社会论者那里,市民社会是与自然野蛮状态相区别的文明社会,并且市民社会内化于国家之中。

二、现代市民社会理论

现代市民社会坚持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二分法,强调市民社会体系由非政治性的社会所组成,这种意义上的市民社会概念主要是由黑格尔开始并由马克思加以完善的。黑格尔第一次明确地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区分开来,他认为市民社会是介于国家和家庭之间的特殊性伦理范畴。“黑格尔的市民社会并不是那个使用了数世纪的与政治社会具有相同含义的古老概念,而是体现在黑格尔哲学中的一个比较性概念。这一意义上的市民社会与国家相对立,并部分独立于国家。它包括那些不能与国家相混淆或者不能为国家所淹没的社会生活领域。”[3]3

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包括三个环节,“第一,通过个人得劳动以及通过其他一切人的劳动与需要的满足,使需要得到中介,个人得到满足——即需要的体系。第二,包括在上列体系中的自由这一普遍的现实性——即通过司法对所有权的保护。第三,通过警察和同业公会来预防遗留在上列两个体系中的偶然性,并把特殊利益作为共同利益关怀。”[4]203黑格尔在对构成市民社会主要内容的“需要体系”的论述中,比较清晰地阐明了市民社会的本质特征,即它是一个以满足需要为目的、以劳动为手段的社会生活领域,具有经济性和私人性。而个体的独立人格、私有财产等要有法律和司法制度加以保障,以消除市民社会中因为社会地位不平等造成的社会不安定。

在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上,黑格尔认为,“在市民社会,每个人都是以自身为目的,其他的一切在他看来都是虚无”,“市民社会是个人私利的战场,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场,同样,市民社会也是私人利益跟特殊公共事物冲突的舞台。”[4]309因而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必须由国家来调节。在黑格尔看来,作为精神发展阶段的市民社会,既是对家庭的否定,同时最终必须整合于国家之中,因为国家在伦理上既包含了家庭和市民社会,同时又高于市民社会,国家是家庭和市民社会的基础。

马克思创立的唯物主义历史观就是从批判黑格尔的法哲学开始的。马克思指出,“黑格尔把市民社会和政治社会的分离看作是一对矛盾,这是他较深刻的地方,但是错误的是:他满足于只从表面上解决这种矛盾。”[5]338马克思在扬弃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的基础上,从社会关系特别是经济关系中寻求对市民社会的说明,完善并推进了现代市民社会理论的发展。

马克思认为,“市民社会包括各个个人在生产力发展一定阶段上的一切物质交往,它包括该阶段上的整个商业生活和工业生活。”[6]41至此,马克思的市民概念与黑格尔的市民社会概念有了明显的区别,虽然两者的市民社会概念同是属于与政治国家相对立的经济领域,但黑格尔的市民社会内容包括需要体系、警察、同业公会、法律和司法制度,而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概念基本上把包括在黑格尔市民社会中的司法和政府内务行政表现剔除在外,把它们归为政治上层建筑,而市民社会概念即为经济基础。

在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关系上,马克思指出,黑格尔把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倒置了。马克思认为,“实际上,家庭和市民社会是国家的前提,它们才是真正的活动者;而思辨的思维却把这一切头足倒置”[7]250,“政治国家没有家庭和市民社会的天然基础和市民社会的人为基础就不可能存在,他们是国家的必要条件。”[7]252从而马克思得出了是市民社会决定国家而非国家制约和决定市民社会的结论。

马克思充分肯定了市民社会的积极作用,但也对市民社会自身的缺陷进行了无情的批判。市场经济要求生产、交换的自由平等,排斥国家的超经济强制,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最终通过政治革命将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在现实中分离开来。政治解放是人在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得到解放,与前资本主义社会相比,政治解放是一大进步。但是,马克思认为政治解放本身不是、也无法实现人类解放。马克思把市民社会批判引入政治经济学领域,从而展开了对现代资本主义社会及其建制的深入揭示与批判。对市民社会的异化现象的超越方式,与黑格尔的在国家范围内的调节不同,马克思认为政治解放打碎国家机器、推翻市民社会是不够的,一定要通过政治解放进而达到社会解放和人的解放。

三、当代市民社会理论

进入20世纪之后,市民社会问题的讨论又经历了两次高潮。第一次是在20世纪30年代,以葛兰西等人为代表;第二次是从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至今,以哈贝马斯等人为代表。在这两次讨论中,市民社会理论的题域发生了重大的转变,市民社会的观念也被赋予了新的含义。

葛兰西在《狱中札记》中指出,“我们目前可以确定两个上层建筑的'阶层':一个可称作'市民社会',即通常称作'私人的'组织的总和;另一个是'政治国家'或'国家'。这两个阶层,一方面相当于统治集团通过社会行使的'霸权'职能,另一方面相当于国家和'司法'政府所行使的'直接统治'或管辖职能。”[8]204相对应的,政治社会的执行机构是军队、法庭、监狱等暴力工具;市民社会则是各种民间组织的总和,包括政党、工会、学校、教会、新闻机构等。与黑格尔和马克思不同,葛兰西认为市民社会不属于人们进行劳动生产和商品交换的经济交往领域,不属于经济基础,而是上层建筑的一个部分。在葛兰西看来,意识形态等同于市民社会,政治国家通过它实施着对社会的文化领导权。

哈贝马斯等人关于市民社会问题的讨论是沿着葛兰西所开拓的方向展开的,不过,哈贝马斯与葛兰西之间也有着明显的区别。哈贝马斯认为市民社会是随着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形成的独立于国家的“私人自治领域”,它本身又由两个领域构成:一是私域,即以资本主义私人占有为基础的市场经济体系,它包括劳动力市场、资本市场、商品市场以及控制机制,私域构成了狭义的市民社会。二是公域,即由私人组成的,独立于政治国家的非官方组织所构成的社会文化系统,包括教会、文化团体、学会、运动和娱乐协会、市民论坛、市民协会、政治党派、工会和其他组织等等。哈贝马斯的市民社会观念中的第一个领域,基本上与黑格尔和马克思市民社会观念所指涉的范围相重合;其第二个领域则大致和葛兰西市民社会观念所指涉的范围相重合。这二者共同构成了独立于政治国家的私人自主的社会生活领域。在其思想发展后期,哈贝马斯又提出了主要以文化交往为内容的生活世界的概念,以弥补早期市民社会概念解释当今社会问题的不足,并把经济交往领域排除在市民社会范围之外。这样,他就把市民社会概念完全定义在文化的一维向度内。虽然当代西方的其他市民社会论者从不同的角度对市民社会进行了说明,但大多最终落实于文化的批判,而非经济的分析。

总之,市民社会理论在西方世界孕育和发展,市民社会观念也有着较为丰富的内涵。我们既不能从经济角度把市民社会看成单纯的商品交换关系领域,也不能仅仅从文化角度理解市民社会。

参考文献:

[1][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

[2][英]戴维·米勒,韦农·波格丹诺.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K].邓正来,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

[3]亚当·塞利格曼.市民社会的美德[G]//邓正来.亚历山大.国家与市民社会.北京:中央编译局出版社,1999:3

[4]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2.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

[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

[8][意]安东尼奥·葛兰西.狱中札记.[M] 南京:江苏文艺出版社,1959.

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研究现状综述 第4篇

一、马克思市民社会界定研究

由于马克思理论体系在发展过程中经历了一定过程, 因而市民社会在不同阶段的范畴也发生了一些变化, 这导致人们对市民社会这一概念的不同理解。

有的观点将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概念简化为经济范畴。查尔斯·泰勒认为, 市民社会的本质就是一种经济关系, 这也是马克思的最初本意, 也正是这一种解释, 成为马克思日后研究唯物史观, 或是在使用市民社会这一概念时的方向。甚至可以说, 正是因为这样一种普遍且原始的理解, 市民社会概念才长期被人们划归到纯粹的经济范畴, 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只将其作为马克思经济层面理论的附属品未加以重视。国内一些学者保有这一观点, 如陈晏清、王新生表示, 马克思的这一观点才真正把握了市民社会的本质, 而市民社会本质上便从属于经济关系, 整个市民社会是人们发生经济交换或经济交往行为的场所或载体。

有的观点认为市民社会具有双重概念。日本有学者指出市民社会的具体形象是经济关系和一定的政治、法律关系, 这些内容组合起来才构成市民社会, 而抽象的关系是不能单独作为构成市民社会的基础的。我国学者则从分析范畴和历史范畴上对这一概念进行解构, 认为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概念同时包括了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关系和市场经济环境下的经济关系, 二者在其中各占一半。

还有观点认为市民社会概念具有三个演化阶段, 这也是一种比较新颖和创新的观点, 韩立新在《新版<德意志意识形态>研究》中详细阐释了这三重意义, 首先, 广义上的市民社会是指整个人类历史的构成, 即通俗上所指的, 与上层建筑相对立的经济基础, 这一层含义与前文所述的经济范畴相类似, 这一情况下的市民社会中占主导的生产力和交往, 是一种较为简单的存在形式;其次是本来意义上的“市民”的社会, 是伴随着私人所有这一概念而出现的市民社会, 这一范畴下的市民社会中, 出现了具体的货币与商品, 市民通过实际活动将二者结合起来, 从而产生了不同以往的商品经济社会。在市民通过商品和货币结合起来的商品经济社会, 生产力的发展使得商品出现剩余, 因而通过商品买卖和交换的形式让渡一部分的产品所有权。最后, 即资产阶级社会, 这也是市民社会复杂化的表现, 是18世纪产生的“随同资产阶级发展起来的”社会, 在这一范畴下, 市民社会的内在结构和深层含义又发生了变化, 之前的单纯通过商品与货币进行的简单经济交往和关系在这一情况下得到了丰富和发展, 不再是社会中的主导关系, 取而代之的是资本涌入, 并由于资本催生出雇佣和劳动的关系, 人与人之间买卖的平等关系也随之发生变化, 剥削与被剥削在这一市民社会概念中也成为可能, 剩余价值的出现使得人与人之间出现分层, 阶级也随之出现。

二、我国研究新现状及薄弱环节

二十一世纪以来, 我国有了大量对马克思市民社会这一概念的研究, 研究资料和角度也逐渐丰富, 郁建兴在《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概念》中梳理了市民社会概念的来源以及批判过程, 并从原初语境中把握市民社会概念。杨仁忠在《市民社会概念的政治哲学解读及其学理价值》一文中梳理西方在研究市民社会概念的发展和变迁, 对其进行了政治哲学角度的概念分析。

综观近十多年来的研究, 我国对于马克思市民社会概念的研究从多层面多角度入手, 取得了非常多的成果, 但也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如对于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的独特话语体系把握不足。我国作为一个后发现代化国家, 在发展中面临多重任务, 既需要解决西方发达国家已经出现的种种问题, 又要应对我国现有一些问题;这使得我国的市民社会理论研究具有特殊性。很长一段时期内, 我国研究都用西方的诸多市民社会话语来解读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

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来源于对黑格尔市民社会的批判, 自二十一世纪以来对于马克思和黑格尔在这一概念上的契合研究得到了广泛重视;但却忽视了马克思与黑格尔两人分别对于市民社会理论及国家观的微观研究。国内较有创造性的是张盾和韩立新, 张盾微观考察了黑格尔和马克思理论中的劳动关系, 并开创性的使用承认关系进行研究;而韩立新则着重以分工、交换、私有财产等概念作为研究的切口和工具, 分析了这些概念分别在黑格尔和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的含义和关系, 并作出自己的解读, 他认为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围绕黑格尔进行了从不足到超越的过程, 最终实现了超越, 构筑了马克思独特的市民社会理论体系, 但问题是马克思是如何实现超越的, 这也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马克思所关心的核心问题是市民社会在现实发展过程中对个体对国家带来的影响。

参考文献

[1]郁建兴.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概念[J].社会学研究, 2002 (1) .

[2]杨仁忠.市民社会概念的政治哲学解读及其学理价值[J].理论与现代化, 2005 (5) .

[3]张盾.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的创新探索[N].中国社会科学报, 2012-12-26.

[4]韩立新.是“日本马克思主义”还是“日本新马克思主义”[N].中国社会科学报, 2010-04-06.

珠海社会保障(市民)卡 第5篇

珠海社会保障(市民)卡介绍

珠海社会保障(市民)卡是在原珠海市社会保障卡基础上进行升级改造,完全符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标准,用于持卡人办理个人相关社会保障事务、享受公共服务,同时具有商业银行借记卡功能的集成电路(IC)卡。原珠海市社会保障卡将逐步过渡到珠海社会保障(市民)卡。

珠海社会保障(市民)卡的功能

1、支持身份验证、信息查询、医疗费用结算等不需要金融功能支持的社保应用;

2、支持社会保险费缴纳、待遇领取等需要金融功能的社保应用;

3、支持银行借记卡的金融应用;

4、支持全市六家医院的诊疗功能,实现挂号、看病、住院、缴费“一卡通用”;

5、珠海社会保障(市民)卡的其他功能将逐步扩展,有望实现在公共事业、校园安全、小区物业管理、快速小额支付和公共交通等方面的应用。三

实现就诊功能的医疗机构

珠海社会保障(市民)卡取代了原有的定点医院的就诊卡,首批实现了珠海市人民医院、珠海市第二人民医院、珠海市妇幼保健院、珠海市中山大学第五附属医院、广东省中医院珠海医院、珠海市香洲区人民医院共六家医院的诊疗功能互通,患者凭卡即可在上述医院实现挂号、看病、住院、缴费“一卡通用”,也可以在各定点医疗药店购买药品。

珠海社会保障(市民)卡发放对象

珠海社会保障(市民)卡的发卡对象为有珠海市常住户口的市民或参加珠海市社会保险的人员,一人一卡,实行实名申办和使用。

珠海社会保障(市民)卡使用指南

1、社会保障(市民)卡的申办:

申请人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到选定的合作银行各属下网点办理卡的申请业务。持非珠海市公安局颁发的二代居民身份证的申请人还需提交由照相馆出具的《珠海社会保障(市民)卡数码相片回执》(7周岁以下不需要提供)。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须提供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

各合作银行服务网点为申请人开立卡对应的个人金融账户所需条件按银行相关规定执行。

2、社会保障(市民)卡领卡:

申请人的领卡需在申办日期满30个工作日后到所选定的合作银行柜台办理。

满16周岁的本人办理:申请人本人凭客户回执联、居民身份证到原申办网点或客户回执联上所指定的合作银行营业网点领卡并激活。

满16周岁的委托他人办理:除提供本人办理所需资料外还需凭被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办理。代领的卡片应不激活,激活必须由本人到柜台办理。

未满16周岁的可由其合法监护人(与申请人同一户口本且能真实反映双方关系的,或提供申请人《出生医学证明》原件的)代为领卡激活:申请人的合法监护人凭客户回执联、合法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能真实反映双方关系的户口本或申请人的《出生医学证明》到原申办网点或客户回执联上所指定的合作银行营业网点领卡并激活。

长住异地不能本人亲自领取的,由社保基金管理中心审核后按现行长住异地的相关办法处理,无需再办社会保障(市民)卡。

自申请之日起满六个月仍不领卡的,视为申请人自动放弃,原卡由合作银行经办网点按“领卡激活后挂失并毁坏芯片剪角作废”的超期未领卡管理办法进行处理;遇参保人再次申办时,合作银行则应按补卡程序为其办理相关手续,补卡所需工本费由申请人个人承担。

3、社会保障(市民)卡的收费:

申请人首次办卡不收费,由社会保障(市民)卡各合作银行承担费用,因个人原因造成的卡片损坏或丢失,需要补换卡的根据广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社会保障(市民)卡(IC)卡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3]167号),市物价局许可(粤费 E204号)每张卡收取工本费人民币20元,委托服务银行代收。珠海社会保障(市民)卡免收卡账户年费及小额账户管理费。

4、社会保障(市民)卡的挂失和解挂:

社会保障(市民)卡挂失:持卡人遗失卡后,应及时拨打合作银行的服务热线进行电话挂失,并在银行规定的时间内到就近的银行网点办理书面挂失手续。书面挂失可由持卡人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银行指定的有效身份证件办理,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代理时需向服务银行提供代理人及被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或银行指定的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办理。

社会保障(市民)卡解挂:只要挂失后还没有补办新的社会保障(市民)卡,找回原卡后就可以办理解挂手续。解挂需本人办理。

具体规定可咨询各合作银行。

5、社会保障(市民)卡的补办:

卡挂失后立即就可以申请补办新的社会保障(市民)卡,持有珠海市公安局颁发的二代居民身份证的申请人直接到合作银行属下服务网点办理补卡。持非珠海市公安局颁发的二代居民身份证的申请人,如果以前有提供过《珠海社会保障(市民)卡数码相片回执》办卡的,就不需要再提供,只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银行指定的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如果没有提供过《珠海社会保障(市民)卡数码相片回执》,就需要重新提供二代身份证和具有照珠海二代身份资格的照相馆出具的《珠海社会保障(市民)卡数码相片回执》办理补卡。

6、社会保障(市民)卡的换领:

社会保障(市民)卡因损坏或变更卡面信息(身份证号或姓名变更)等须换卡的,持卡人可到原选定的合作银行各属下网点办理换卡手续。

因居民身份证号码或姓名变更而需换卡的,在珠海市参保的申请人应先凭公安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到社保经办机构更改参保资料,再凭公安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和社保经办机构的更改证明到合作银行经办网点申请换卡,如果是属于身份证号从15位升位到18位的可不用办理换卡手续。

因居民身份证号码或姓名变更而需换卡的,没有在珠海市参保的申请人应按照银行规定提供相关资料申请换卡。

7、社会保障(市民)卡密码变更:

医保账户初始密码不能消费。持卡人在初次领卡后应及时修改初始密码并妥善保管,需要变更密码的可到其合作银行自助设备或服务网点办理(不可代办)。社会保障(市民)卡的医保账户及金融账户在发卡时为不同密码,持卡人可对两个账户分别设置密码。因密码泄露而造成卡内资金损失的,由持卡人承担。注:定点机构的POS机不支持社会保障(市民)卡的自助修改。

8、如何办理卡注销手续:

持卡人因死亡、出国(境)定居、转移外地和外来务工人员返回原籍,可以注销社会保障(市民)卡。申请人凭原卡(或原卡挂失凭证)、居民身份证到

合作银行服务网点办理注销手续。需由他人代理的,还须提供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卡内医保个人帐户销户结余资金转入卡对应的个人金融帐户。

其他非参保的持卡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注销。

9、社会保障(市民)卡更换合作银行:

持卡人因住址变更、工作调动、或不满原发卡行服务等原因,可以申请更换合作银行。

1、申请人凭原卡(或原卡挂失凭证)到原发卡行申请销户,需由他人代理的,还须提供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

2、申请人凭居民身份证到新选定的合作银行服务网点申请办卡,申请和领取新卡的其他事项参照社会保障(市民)卡的申请与卡的领取相关规定办理。

3、申请人领取新卡后30日内,原合作银行根据卡管理中心数据将原卡销户资金转入新合作银行为同一持卡人开立的新卡账户中去。

10、社会保障(市民)卡的有效期限:

社会保障(市民)卡不设有效期限,7周岁以下申请人办理的没有相片的社会保障(市民)卡在申请人大于7周岁小于16周岁时可根据个人使用情况自愿换领,超过16周岁需换领带相片的社会保障(市民)卡。换领费用按照补换卡费用收取。

常见用卡问题解决办法:

1、珠海社会保障(市民)卡是一张什么样的卡?

珠海社会保障(市民)卡是在原有社会保障卡上加载了金融功能的卡,也就是说,珠海社会保障(市民)卡除了有一个医保账户外,还带有一个金融借记卡账户。该卡既可用于持卡人办理个人相关社会保障事务、享受公共服务,同时具有商业银行借记卡功能。

2、珠海社会保障(市民)卡可以申办多张吗?

不可以,社会保障(市民)卡具有唯一性,一人只能持有一张。

3、什么人可以申办珠海社会保障(市民)卡?申办后多长时间可以领取?

凡是珠海市户籍人口或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均可申办珠海社会保障(市民)卡。申请人只能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证办理珠海社会保障(市民)卡,持港澳身份证或护照的,暂时不能办理珠海社会保障(市民)卡。

珠海社会保障(市民)卡申请成功后,申请人可自受理之日起满30个工作日后到原申办网点领卡,按申办日期满6个月仍不领卡的,视为申请人自动放弃,经办行有权将该卡按超期未领卡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再次申办时,申请人须自付卡工本费并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4、珠海社会保障(市民)卡可以代办吗?

珠海社会保障(市民)卡除激活、重置密码、解除挂失、账户个人信息变更须本人亲自办理(未满16周岁的可由申请人的合法监护人代为办理)外,其他事项均可以代办(金融账户有其他规定的,按各银行相关规定办理)。

5、医保个人账户与金融账户是使用同一个密码吗?

珠海社会保障(市民)卡的医保个人账户及金融账户在发卡时为不同密码(个别银行为同一密码),持卡人可根据个人需要并遵照各合作银行对密码的相关管理要求对两个账户分别设置密码。

6、医保个人账户与金融账户的区别

珠海社会保障(市民)卡内医保个人账户和金融账户是两个独立账户,资金不能互转。医保个人账户为医保资金专用账户,账户内资金只能用于医疗费用结算功能;金融账户为银行借记卡账户,卡内资金可按标准金融卡模式使用。

7、更换合作银行过程中需要使用医保资金怎么办?

可以由持卡人先行垫付资金,待拿到新卡后再持卡和相关单据到社保中心申请圈提,将垫付的资金从医保账户划到新卡金融账户。

8、换卡或更换合作银行过程中是否会影响社保资金的发放? 不会。本月没有成功发放的社保资金将于下月补发。

9、原有的社会保障卡还可以继续使用吗?

珠海社会保障(市民)卡的发行不影响原有社会保障卡的继续使用,社会保障(市民)卡正式发行(2012年1月1日)的同时即停止申办原有的社会保障卡,原社会保障卡将逐步更换为珠海社会保障(市民)卡。

10、珠海社会保障(市民)卡还有其他用途吗?

珠海社会保障(市民)卡目前还可以作为各大医院的诊疗卡使用,将来有望拓展到其他社会事务领域。

11、珠海社会保障(市民)卡遗失怎么办?

珠海社会保障(市民)卡遗失后,应及时拨打所对应的合作银行24小时客服电话进行口头挂失,并尽快到网点柜台办理正式的挂失手续。需要补发新卡的,可以在正式挂失成功后即时申请补卡手续。

12、正式挂失后,可以选择其他银行补发新卡吗?

可以的,但必须在原合作银行办理申请换行销卡销户手续后才可以到新的合作银行申请新卡。

13、珠海社会保障(市民)卡的补/换卡还可以免交卡工本费吗?

珠海社会保障(市民)卡只对首次发卡免收卡工本费,补/换卡时,需个人交付卡工本费20元。

市民社会和商业精神 第6篇

重商文化

传统中国社会实行的是一种“亚细亚”的生产方式。在很早的历史时期内,我们的祖先在亚洲大陆内部和黄河流域发展出农耕经济。具有超稳定性和自足性的小生产方式,长期以来形成了一种极端成熟的农业文明形态。被这种文明形态所决定的文化和价值体系,必然导致对土地的高度依赖,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氏族、血缘等封闭、保守的观念。正因为如此,中国社会一直具有“重农抑商”的文化传统,以及“重义轻利”的价值观念。

然而,处于岭南一隅的佛山,情形却有些例外。

佛山地处珠江三角洲腹地。珠江是国内水流量第二的大河,众多的分流、支流和大小河汊,形成了丰富的珠江水系网。佛山一方面靠近海洋,另一方面又可利用珠江水系网通达内地,便于交流和贸易。得天独厚的自然环境和交通地理,使佛山自古即成为要津,与京师(北京)、汉口和苏州合为“天下四聚”。佛山商业贸易以及在商业带动下的手工业,十分兴盛发达,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一定的城市规模。更重要的是,独特的地理条件所产生的独特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决定了一种和中国内陆以中原文化为代表的农业文明迥然不同的文明形式,具体地说,和“重农抑商”的传统文化相反,这里自古以来即有了重商主义的文化传统。

中国传统文化的形成,实际上就是以亚细亚生产方式下的农业文明的成熟为标志的。随着岭南地区的开发,佛山和珠江三角洲地带的农业生产也获得了大的发展。但是,这里的农作物类别也和内地大不相同。内地农作物主要以粮食为主,所谓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而佛山人却大量种植用于出售的经济作物,如水果、花木、甘蔗、桑蚕等等,很早的时候就形成了大批商品农作物的种植专业户。“富者以稻田利薄,每以花果取饶。”农民“随其土地所宜,争以为业”,种植龙眼荔枝的为“龙荔之民”,养鱼苗的称为“鱼花户”,也有“以种香为业”的花农户。因稻田利薄而趋向于种养用于交换的作物,这和“重农抑商”和“重义轻利”的中国传统文化观念当然是大不相同了。而农业生产的商品化倾向,可以说最为突出地反映了佛山传统文化中的重商主义内涵。

当然,重商主义文化更为直接的体现,是商业和商业带动下的手工业的发展和繁荣。得天独厚的自然环境和交通地理,使佛山自古即为要津。据《佛山忠义乡志》记载,清代佛山大小码头就有61个。清初康熙年间的碑记记载:“禅山(佛山),东南一巨镇也。其西北一带上溯浈水,可抵神京,通陕洛以及荆吴诸省,四方之来游者日以万计。”“四方商贾之至粤者,率以是为归”,以至与京师(北京)、汉口和苏州合为“天下四聚”。“诸宝货南北互输,以佛山为枢纽,商务益盛”,故镇内曾设有福建、山陕、江西、浙江、楚南、楚北等十多家各地区的商业会馆,以及外国商人的洋馆等。

工商业发展需要大量人口脱离土地,为此常常需要付出代价,如英国的纺织业,就有颇为残酷的“圈地运动”。由于传统文化里的重商主义,佛山人发展商业和手工业完全是自觉的,大量“徒手而求食”的人口的出现,既不是因为自然条件恶劣,农业无法满足养家糊口的需要所致,也不是因为人为的剥夺土地,而是因为这里的人民从骨子里就有着对商品生产和交换的天然喜好。

商业贸易和商品交换的意识,已经渗透到佛山人的日常生活之中了,所以在异地某些人看来很不寻常的商业行为,在他们眼里却是自然而然的事。看一看传统的佛山商铺的建筑格局是很有意思的。商铺一般都是骑楼,分两层,上层沿街伸出来一个阳台式的“骑楼”,可以为楼下行街的顾客遮风挡雨,显得特别有人情味。佛山人做生意常有一句话,叫做“益街坊”,正是把顾客看作自己的街坊邻居,所以才想得那么周全。一般地说,骑楼是商住两用的,楼下是商铺,楼上是住家,所以做生意完全可以说是一种“家常便饭”。禅宗常讲生活禅,就是说日常生活中处处都有禅机。佛山人做生意,就有点生活禅的味道。

佛山人重商主义的纯粹性,还表现在在商言商,即按商业的游戏规则办事,既没有超出商业之外的“非分之想”,也不会因为某种业外的兴趣耽误了赚钱。中国古代的商人,往往都不那么纯粹,常常不满足于赚钱,总还想弄个一官半职。所以,全国闻名的晋商、徽商,都热衷于跑官场,投靠有势力的人,想方设法弄点垄断的生意来做。和徽商相比,佛山人做的基本上都是些小生意,但显然要纯粹得多,是真正的生意。

这种深印在文化骨子里的重商主义,是佛山工商文明和城市化进程的极其重要的推动力量。

实用理性

重商文化,表明佛山人过的是一种人性化的生活。在价值观方面,信奉人的现世生活目标,重视此岸世界。有的学者认为佛山传统文化中存在明显的世俗化和享乐化的倾向,这种倾向可以归结为“远儒性”,就是远离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儒家思想体系。

我们可以看到,就像和中国传统文化里的“重农抑商”、“重义轻利”本质不同,佛山传统文化里有着天然的重商主义一样,佛山人也有着天然的实用理性文化。佛山人似乎并没有受到太多儒家思想文化的束缚,因此一种自然的、人性的、实用的价值观念和思想方法,得以较为自由的发展。例如佛山商人和徽商有着明显的区别,徽商被称为“儒商”,就因为受儒家思想束缚很大,生活得非常沉重和痛苦,而佛山商人因为没有这样的束缚,所以显得乐观、轻松、自由自在。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日益重视实用理性的思想方法,佛山人更是如鱼得水,能够最快、最好地理解和实行,因此成了改革开放的排头兵。前些年佛山流行两句话:“见了绿灯赶快走,见了红灯绕道走”,曾经引起争议。其实。这正是实用理性的最充分的体现。没有什么格外的教条,一切以实用目标的实现为依归、为导向。

宗教意识是能够最充分地体现实用理性文化的,因为宗教本质上是非世俗、非实用、通向彼岸世界的,在宗教领域里的实用

理性,当然就最有说服力了。正如西方的实用理性,在新教伦理中有着最本质的说明一样,看一看佛山人的宗教意识是很有意思的。在这里,宗教完全成了现世生活的实用工具,佛山祖庙供奉着真武大帝,佛山人却利用大魁堂管理工商事务。求神拜佛的唯一目的,是为了求神灵保佑自己平安、发财、生子等等,除此之外没有任何其他目的,当然更不会让什么神化的天条来束缚自己的现世生活。佛山人甚至充分利用宗教,发展出跟宗教有关的行业和工艺,让神也为佛山的工商业繁荣作贡献。正因为如此,佛山人信奉的不止一个神、一类神,而是让众多的神灵和寺庙同时共存,表现为一派众神狂欢的局面。

自古佛山就是一个带有非常浓厚宗教色彩的市镇,加上明朝中后期,商业和手工业生产均出现了超前水平,伴随着冶炼、陶瓷、纺织业的兴旺,手工业中一部分与宗教直接有关的搓香业、铜箔业、纸业、炮竹业等行业更是如雨后春笋,应运而生,产品供不应求。浓厚宗教色彩与资本主义经济萌芽的结合,促使文化的发展,客观上使本地的演戏活动随着神诞、酬神、迎神赛会的频繁需求而兴旺,于是产生了大量“神功戏”,并出现了能在民间产生深远影响的琼花会馆,最终导致了给人民带来欢快和享乐的戏曲形式:粤剧。

可以看到,佛山宗教事务特别发达,宗教意识特别强烈。可是,佛山人的宗教活动,完全没有宗教特有的那种严肃和静穆,相反,却是热闹异常、欢快异常,几乎可以说是佛山人的狂欢节。人们甚至猜想,宗教如此兴旺发达,可能跟商业繁荣、跟重商主义文化也有关系。因为神诞庙会带来狂欢节般的众多人群聚集,带来许多商机,众商家有利可图,因而极力炒作和推动之。这种情景,就像今天的圣诞节和情人节一样。本来中国人根本没有过圣诞节和情人节的意识,但人们却又趋之若鹜,这显然跟商家的炒作和推动有关,因为他们要做圣诞节和情人节的生意。佛山人如此利用宗教文化,可见他们的实用理性观念,几乎渗透到骨子里去了。

市民社会

明正统十四年(公元1449年),南海冲鹤堡农民黄萧养发动起义,围攻广州,同时分兵攻进佛山镇,一路势如破竹。佛山镇乡绅梁广等22人,仅以一天的时间,匆匆组织乡勇抵抗。在“无甲兵之援、险塞之限”的情况下,坚守半月,直至黄萧养兵败。据《佛山忠义乡志》记载,在这场战事中,佛山镇乡民能征善战、勇略过人。梁敬亲“与诸义士树栅拒之,谋定而后战,扼吭捣虚,所向必克”。年仅18岁的梁颛“率乡中义士,悉力备御。及战,持丈二红刃刺贼先锋,大呼陷阵,众纵之,贼遂溃”。书生冼光“开栅门出战,斩其伪千总彭文俊,贼气夺,自是每战必捷”。战后,冼光不受官爵,“所居东林……,筑场圃其中,耕读之暇,集乡人校射为娱乐”。

值得一提的是,几乎与此同时,佛山镇人铸就一尊重达2500公斤的北帝铜像,供于祖庙主殿。明景泰三年(公元1452年),佛山乡绅梁广等人奏报朝廷,声称能够击败黄萧养,是因为北帝显灵。明代宗龙颜大悦,诏令给佛山祖庙赐名“灵应祠”,佛山镇赐名“忠义乡”,封梁广等22人为“忠义士”。到万历四十二年,佛山镇设“忠义营”,开始正式有了自己的武装,其军费开支完全从当地陶瓷炉户中抽银供给。

今天看来,这一历史事件对于佛山的意义,无论怎样评说都不过分。凭着“忠义乡”这块皇帝老儿赐给的金字招牌,佛山镇赢得了特殊的地位,渐渐地竟游离于国家行政体制之外,带有很强的民间自治色彩了。而以北帝为象征、被赐名为“灵应祠”的祖庙也自然而然地成了民间自治的议事场所。到后来,灵应祠进一步发展出一个“大魁堂”,专门用于处理公共事务。从此,佛山镇成了一个相对独立于铁板一块的中国传统社会结构之外的特殊的城堡,其民间自治的某种特点,甚至令人联想到古希腊的雅典城邦政治。当然这里并没有雅典式的民主,但是任何决策都在“大魁堂”公议,其民主色彩在中国传统社会里完全可以说是绝无仅有。

佛山镇何以能够形成如此特殊的民间话语空间呢?我们也许能从当初冼光“不受官爵”中发现一点历史的奥秘。中国的士绅辞官归隐,成为隐士或名士,也不在少,原因往往在于规避官场的风险,或者在潜心于个人的学问。但冼光的“不受官爵”显然并非此两类。事实上,佛山镇人似乎有着关心当地公共事务而不求通达仕途的某种“市民性”,这种传统到现在也还非常明显。冼光和李侍问等一系列热心地方公共事务的“乡村知识分子”队伍的存在,可以看成是佛山民间话语空间形成的一个重要原因。

在很多方面,佛山的民间社会空间都和中同传统社会结构中的民间空间,即宗族和乡族体系相似。有的学者干脆把大魁堂称为“虚拟的宗族”——以玄武大帝(北帝)作为共同的祖先,以灵应祠作为共同的大宗祠,因此可以将其视作一个特殊的乡族组织。的确,佛山大魁堂在形式上很可能跟乡族有某种联系,但是必须看到它是凌驾于宗族之上、以整个佛山镇的公共利益为依归的,实质上已经具有超越乡族组织的意义。佛山的民间社会空间也许还算不上真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但将其视为市民社会某种初始形态,大概是可以的。而在更为广阔的背景上,我们可以看到,这正是明朝中后期中国社会资本主义和城市文化萌芽的具体体现。

河涌文化

综合考察西方社会现代化的历史进程,我们可以发现现代化的一些前提和条件。首先,行政上的独立和自治,即摆脱中世纪教会铁板一块的统治,众多民族国家出现,被认为是西方从中世纪进入近现代社会的一个政治前提;其次,工商业繁荣和城市兴起,市民社会出现,是一个经济前提;第三,就是在文化和学术层面上,科学发现和科学探险,以及人文研究、观念创新的自由和繁荣,带来人性的解放和实用理性的价值观和方法论,是一个文化的基础。

从这些方面来看,我们可以发现,佛山传统文化的基本面,已经具备实现现代化的天然的条件和基础,尤其是和以中原文化为代表的中国传统文化相比,这种优势可以说非常明显。从政治上看,历史上的黄萧养事件,曾使佛山获得过一个相对独立和自治的空间,而这一历史的机缘巧合具有极其深远的影响,时至今日,佛山人的独立性和民主意识,相对而言依然显得格外明显。长期的工商业繁荣和市民社会雏形的存在,使佛山很早开始就形成了一定的城市中心,所谓“四大名镇”和“四大聚”的称号,某种意义上说就是从商业角度认识的城市化程度。而观念领域的实用主义,世俗化和享乐化的倾向,在这里是如此突出,我们甚至要为之惊叹。

然而,我们不得不承认和正视的一个历史事实是,传统佛山并没有出现一个成熟的现代化社会形态。这是为什么呢?

也许,我们可以从“四大名镇”的称号人手解开这个历史之谜。称为名“镇”,意味着

一个事实:无论从经济上还是文化上看,佛山的格局都还太小,它的辐射力和融合力远远不足,因此它本身所具有的那些实现现代化的条件,无法推而广之,也就不能发挥出它的功能。西方的现代化是整个西方社会众多民族国家的现代化,我们根本无法想象现代化仅仅在意大利一个国家,或在佛罗伦萨一个城市实现的情况。所以,佛山这样一个城堡里面所蕴含的现代化的条件,永远只是一种萌芽状态,无法真正成型。还有,由于这种过小的格局,佛山发展到一定程度的时候,必然出现后劲不足的情况,特别是当它自身的创新能力受到极大的局限的时候。比如,佛山的商业基本上只是小商业,它没有形成足够强大、能够不断投入再生产的商业资本;从商业制度和营商文化角度来看,它也基本停留在历史形成的那个小作坊、家庭式的层次上,没有什么探索和创新的发明。我们前面淡到,佛山的商业文化是很纯粹的,但是纯粹性和包容性是一对矛盾,过于纯粹的文化,包容性必然不足,同时其融合力和辐射力也就非常有限。更进一步地看,创新能力不足的根本原因还是文化发展滞后,无论是自然科学的发现还是人文思想的创造,佛山都没有形成足够的环境,更不用说在数量和质量上出现足够的成果了。

时至今日,佛山传统文化里的那种“小镇意识”依然非常强大。佛山市民普遍存在着小富即安,即满足于充满人情味的小城风味生活的心态。甚至一些从事文化工作的人,也对佛山的这种人性化的小城味道充满留恋。我们由此可以看出,佛山传统文化的骨子里自足性是很强的,这种自足性一方面是一种纯粹性,一方面却也是一种封闭性。正如佛山人发明的桑基鱼塘:塘里养鱼,塘基种桑,桑叶喂蚕,蚕屎落塘喂鱼,如此令人惊叹的自成体系、自成循环的设计,当然自足性很强。可是另一方面,正因为它自身内部可以自足,于是就产生不了引入外界信息,或者在内部探索创新寻找新的发明的需要了,封闭性就是这样产生的。

在谈及今日佛山由长期的历史积淀所形成的小城文化特点时,佛山人常常津津乐道于一个词:河涌文化。在佛山,由于地处珠江三角洲水网密布地带,河网纵横,因此到处可见各种不同层次、不同水量的大小河涌。而由于临近珠江入海口,这些河涌都可在很短的流程内通往大海。佛山人常常把“涌”称为“海”,不知内情的人会觉得非常奇怪。其实,这些水涌从某种意义上的确可以称之为“海”,因为由于靠近大海,当大海涨潮的时候,海水倒灌,这水涌里的水常常就是海里的咸水。正是从这个意义上看,将佛山传统文化称为“河涌文化”,可以非常精确地描述这个地方的文化特点。所谓“一方水土养一方人”,用当地所处的自然地理条件描述其独特的文化,是一种通常的话语方式,而且总能给人意想不到的启发,如把中国传统的中原文化称为“黄色文明”或“黄土地文化”,把欧洲文化称为“蓝色文明”和“海洋文化”等等。因此,把佛山传统文化称为“河涌文化”,可以说是非常到位的。

由于河涌靠近大海,从海水的纯粹性角度,我们可以说河涌文化的确也是一种海洋文化,这也就是为什么有的学者把珠江三角洲称为“蓝色文明”的缘故。正如我们前面说到的那样,佛山传统文化的某些基本面,和欧洲文化的确存在着许多惊人相似的地方。然而,我们必须指出的是,河涌就是河涌,它无论如何都不是大海。尽管它具备大海的某些特点,却从根本上缺乏大海的博大和包容性。正因为如此,我们清楚地知道佛山毕竟不是欧洲。

市民社会理论 第7篇

关键词:中间媒介说,葛兰西,市民社会,文化领导权

马克思主义政党学说认为, 政党是阶级斗争的工具, 又是阶级斗争的司令部。毛泽东说:“政治社会的第一类就是党派, 党是阶级的组织”。列宁说:“各阶级政治斗争的最严整最完全和最明显的表现就是各政党的斗争。”阶级通常由政党来领导, 政党是这个阶级中最觉悟最积极最坚定的部分, 它集中体现一定阶级、阶层或集团的利益。

一、政党在联结国家和市民社会之间的中间媒介作用

然而自近代以来, 政治学中对政党本质的认识还存在其他看法。其中中间媒介说认为政党的本质内涵在于它是联结国家和市民社会的中间组织, 政党的中介作用和中间角色是政党的核心。“我们一般可以把‘政党’定义为社会中活跃的政治代理人 (politica agents) 的表达组织机构, 这些组织机构关注于政府权力的控制, 并且为了赢得公众的支持而与另一个团体或持不同观点的团体相竞争。就此而言, 它是联结社会力量和意识形态与官方政府机构的庞大的中间媒介。这些中间媒介在较大的政治共同体中使社会力量和意识形态与政治行为相联系。”[1] (P396) W.Philips Shively在其所著的《权力与选择:政治科学导论》中提出, “政党是官员或准官员的团体, 他们把大量的公民联结进入一个组织, 组织的首要目标就是确保组织的官员获得或维持权力。”“政党的本质在于它作为一个把大量的官员和公民联结在一起的机构, 为一部分人控制另一部分人或一部分人与另一部分人沟通提供了一种手段。”[2] (P200) 《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也非常关注政党的中介角色, 认为政党最重要的特征是政党把政府形式上的结构与“市民社会”的各种不同成分相联系的过程中所起到的作用, 这些成分包括:个体公民和由他们组成的各种不同类型的经济、文化、宗教组织及其他组织。然而, 几乎所有政党似乎都表现为两种功能的结合, 即:一方面政党对社会做出反应;另一方面由政党对社会施以控制。进而, 政党运行于政治体制的正式 (合法, 立宪的) 部分和非正式 (社会的) 部分之间的交界上。[3] (P520-521)

以上分析表明, 政党中介说更多地强调了政党与市民社会的联系, 在对政党的功能和作用上有新的见解。但是在葛兰西那里, 市民社会对于现代政党的重要性则更加突出了。

二、葛兰西的市民社会理论

安东尼奥·葛兰西 (1891-1937) 是继拉布里奥拉之后卓越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家, 意大利共产党的创始人和领导者, 他的文化领导权理论是葛兰西的市民社会理论的思想核心, 也是对马克思主义政治学说的创造性发展。所谓文化领导权是统治集团在思想、道德等方面所实现的“间接统治”, 是一种意识形态的功能, 它表现的是国家的“伦理内容”, 是以被统治的阶级的“赞同”、“同意”等为条件的。葛兰西对国家职能作了“统治”和“领导”的区分。葛兰西的“领导权”概念是统治集团行使国家权力的一种文化的、意识形态的手法, 或者说是思想、道德性质的“指导”、“领导”。其实质是一种思想的社会关系, 即某一阶级或社会集团的世界观、道德观等思想理论主张, 在社会精神领域中占支配地位而体现出的一种精神力量。

葛兰西之所以将领导权主要理解为文化领导权, 这与他对市民社会的独特理解密切相关。对市民社会的认识构成了葛兰西领导权理论的基础。葛兰西认为, 在哲学中, 统一的中心是实践, 也就是人的意志 (上层建筑) 和经济基础之间的关系。而在政治中, 统一的中心则是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

在葛兰西看来, 国家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国家是指政治社会, 即“用以控制民众使之与一定类型的生产和经济相适应的专政或其它强制机构”, [4] (P574) 葛兰西认为这是一种片面的国家。在此意义上, 他明确地区分了上层建筑的两个层面:“一个可称作‘市民社会’, 即通常称作‘私人的’组织的总和, 另一个是‘政治社会’或‘国家’。”[5] (P7) 在《狱中札记》中, 他明确指出:“我们仍然停留在区分国家和政府的阶段, 这一点恰好提出了经济社团的形式, 也说明了市民社会和政治社会的混淆。值得一提的是, 对国家的基本认识离不开对市民社会的认识 (因为人们可以说国家=政治社会+市民社会, 即强制力量保障的霸权) 。”[5] (P218) 因此, 葛兰西不满足传统的国家观, 他认为现代国家不应当仅仅被理解为政府的机构, 而且也应当被理解为市民社会的私人机构, 完整意义上的国家是政治社会和市民社会的结合体。前者是指国家的正式组织系统, 即法庭、警察、监狱、军队、议会等执行暴力职能的社会强制性机构;后者是政党、工会、教会、学校等各种私人或民间机构的总称。市民社会所担负的社会职能“相当于统治集团通过社会行使的‘霸权’职能”。[2 (P7) 葛兰西强调的并不是市民社会的经济性质, 而是它的意识形态功能。与此相反, 政治社会是统治阶级用以控制民众的、实行专政的强制机构, 诸如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暴力组织。政治社会担负的社会职能“相当于通过国家和‘司法’政府所行使的‘直接统治’或管辖职能”。[2] (P7) 如果说政治社会的特征是暴力和强制, 那么, 市民社会的特征就是同意和认可, “这个市民社会的活动既没有制裁, 也没有绝对的‘义务’, 但是习惯、思想方式和行为方式、道德等等方面产生具体影响, 并且能够达到客观的结果。”[7] (P192) 通过这些特殊的方式, 市民社会形成统治阶级所需要的意识形态、思想文化、道德价值体系等等, 当政治社会通过暴力机器行使统治职能的时候, 市民社会就通过一切私人的组织和机构执行意识形态的职能, 这些组织和机构遍布社会的各个角落, 向被统治阶级灌输统治阶级的世界观, 使他们自愿地接受现存的统治。

在葛兰西看来, 市民社会作为一切私人的社会团体和组织机构, 构成了现代国家的一个重要要素, 既是个人生活的历史舞台, 也是联结个人和国家关系的中介, 在那里, 统治阶级主要通过宣传、教化等非强力手段对人们进行思想道德性质的指导, 同化人们的世界观, 为政治社会的强力统治提供思想文化的基础和意识形态的支柱。当然, 市民社会作用的发挥也离不开政治社会的稳固统治, 政治统治为统治阶级进一步在市民社会加强思想统治提供强力保障。总的来说市民社会和政治社会构成了现代国家。但在二者的关系上, 葛兰西赋予了市民社会比政治社会更加优先的地位。在他看来, 现代西方资产阶级的统治主要不是靠强力机器来维持, 而是在相当程度上靠他们广为宣传的、被人民大众普遍接受的世界观来维持。

三、现代政党与市民社会

在分析了现代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社会结构和统治形式后, 葛兰西发现, 现代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不仅依靠强力机器对人民进行统治, 一些社会团体和组织也通过意识形态的形成和世界观的传播对人心的向背起着重要作用。随着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的发展, 资产阶级相应地改变了阶级统治的方式, 他们不仅加强了对人民大众的经济剥削和政治压迫, 更为重要的是, 他们通过市民社会的各种组织和渠道向人们灌输本阶级的意识形态和价值观, 使人民大众在心理上认同现存的统治。因此, 市民社会是统治阶级实施文化领导权的核心所在, 是政治社会的基础。

葛兰西还指出, 由于在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 市民社会高度发达, 统治阶级牢固掌握着意识形态的领导权, 无产阶级革命应当采取“阵地战”的战略, 即把市民社会作为正面攻击的目标, 夺取资产阶级在意识形态和文化上的领导权, 最终赢得国家政权。不仅如此, 他还深入到上层建筑的内部, 着重论述了市民社会的生成和运动。他指出, 在现代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中, 市民社会的社会团体和组织机构是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形成和传播的工具和载体, 是统治阶级行使文化领导权的主要场所, 因而也是无产阶级夺取文化领导权的关键所在。他认为市民社会的主角是知识分子, 他们是行使文化领导权的主体。而现代政党的作用正是在于改造传统知识分子和造就本阶级的有机知识分子, 对整个社会实施组织和领导。

葛兰西的市民社会和文化领导权理论对西方马克思主义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它对改革开放中社会主义中国的文化意识形态建设和执政党建设也不乏启迪作用。葛兰西对社会内在结构的这种分析, 无疑是深刻而有启发意义的。因此,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 国家的市民社会领域应该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因为在葛兰西看来, 市民社会正好执行着对社会进行“知识和道德领导”的功能, 它为居于主导地位的阶级使得社会的舆论支持与价值取向认同。市民社会的领导作用具体体现在全部教育、宗教、社团组织的工作中。领导权通过干丝万缕的市民社会渠道, 直接或间接地使人们形成一种看问题和理解社会现实的认知和情感。

因此政党不仅要加强国家 (政治社会) 自上而下的指导和宏观调控作用, 更要通过调整企业、各种人民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 (市民社会) 的职能, 发挥它自下而上的推动作用。在当代中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形势下。结合政党的媒介说和文化领导权理论, 它们的现实意义和启迪在于:一是我们党要善于把握文化领导权, 重视文化力。实践好代表先进文化前进方向以更好地开启和引导先进生产力的向前发展。其次, 重视和加强我国的意识形态建设, 发挥意识形态的“社会水泥”作用。最后, 加强我国的文化建设, 寻求市民社会的文化生长点, 引导其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Sigmund Neumann, Modern Political Parties:Approaches to Comparative Politics (Chicago: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56)

[2]W.Philips Shively, Power&Choice:An Introduction to politi-cal science (New York:The McGraw-Hill Companies, 1997) .

[3][英]戴维·米勒、韦农·波格丹诺.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 邓正来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2.

[4] (意) 安东尼奥·葛兰西.葛兰西文选[M].中央编译局译, 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2.

市民社会理论 第8篇

“市民社会”是典型的带有西方色彩的概念, 是促进西方社会法治形成的原动力之一。从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共同体或城邦, 到西塞罗的文明政治共同体, 再到契约论思想家的政治社会, 早期西方古典市民社会理论中, 市民社会往往呈现出单一发展态势。现代市民社会理论则强调市民社会是由非政治性社会组成的, 这种现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概念主要是由黑格尔提出经由托克维尔发展并由马克思加以完善的。

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第一次提出现代意义的市民社会, 将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区分开, 他将市民社会的概念界定为:由私人生活领域及其外部保障构成的整体, 强调个人是权利以及道德意识主体, 是构成市民社会以及从事各项活动的基本要素。作为普遍性原则之体现者的国家乃是伦理精神发展的最高阶段, 家庭和市民社会的法规和利益都必须从属于它。托克维尔将这一理论加入了民主与自由元素, 主张市民社会多元化, “在他看来民主制度在世界各国的广泛确认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 但没有自由作为保障的民主会带来专制, 导致‘多数的暴政’, 为此, 拥有一定主权的多元市民社会是保障自由和民主的最后也是最强大的一道屏障”。马克思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 他将市民社会概括为私人利益体系或特殊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 即市民社会包括政治国家之外社会生活的一切领域, 马克思基于这一理论创建了自己的市民社会理论。

当代市民社会理论研究主流有了重大变化, 表现为以柯亨等人提出的三分法, 即“国家-经济-市民社会”理论, 主张把经济领域从市民社会中分离出去, 认为市民社会主要由社会和文化领域构成, 同时强调其社会整和功能和文化传播与再生产功能, 该种理论的提出也反映了20世纪以来西方市民社会理论研究重心的转移。

2 市民社会对于法治理念的孕育

2.1 市民社会与经济形式

市民社会是以个人利益为本位的社会, 个人利益的实现途径主要是经济活动, 所以经济领域在市民社会中占据核心地位。人类历史上曾出现自然经济、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三种经济形式。个人的独立性是市民社会的首要特征和存在条件。自然经济中, 个人依附于家庭, 社会以家庭为本位;计划经济中, 个人依附于国家和“单位”, 社会以国家和集体利益为本位, 这两种经济形式没有市民社会生存的土壤, 惟有市场经济是独立的市场主体通过市场分配资源、实现利益的经济形式, 只有在市场经济体制中, 市民社会成员才能保持和发展独立性, 个人利益才能直接实现。因此, 市民社会应以市场经济为重要组成部分。

2.2 市场经济对于法律制度的需求

市场经济主体不像自然经济主体具有很强血缘性与地域性, 也不像计划经济主体那样呈现单一性, 而是表现为多样性、开放性;其次, 市场交易的商品和服务种类繁多, 交换方式和手段千差万别, 这些都使得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关系丰富而复杂。市场经济主体的独立平等性, 使得每个个体都不会听命于他人控制和指挥, 而是自主作出交易决策。在此复杂的社会关系中, 首先要界定市场交易主体的资格和能力, 排除不适格主体;其次, “要确认市场主体对交易资源的财产权利, 维护市场主体独立自主的地位和意思自治权利”;再次, 对交易行为要加以规制, 确立公平合理的交易秩序;最后, 对纠纷的解决也需要救济方式。源于市场经济内在对权威性规则的需要促进了法律制度的生成和发展。

2.3 市场经济对于法治原则的孕育

看到这时正值老师讲法律价值问题, 感触良多。法律价值是什么?何勤华老师认为, 法的价值在于它对人的意义。法存在的目的一定是人类对自身的关怀。法治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 是人类关怀自身生存和发展所创立的制度。法治的终极关怀就是人的自由!追求自由是人类的本性, 自由的人也使社会有了创造力, 如哈耶克所言, 自由赋予文明一种创造力, 是它赋予社会进步的能力。所以, 法治以尊重基本人格为出发点, 以关怀人的自由为最终归宿, 马克思指出法律“是人民自由的圣经”。因此, 法要为“自由”保驾护航, “自由”也自然成为法治核心理念。

另一个体现人之尊严价值要求的理念是“平等”。“平等”在本质上具有“机会均等”和“结果均等”双重含义。“机会均等”是一种前提的平等, 法治价值目标首先是这一意义上的平等, 表现在法律中就是地位及权利能力等的平等。“机会均等”与“自由”理念是和谐统一的, 且互为因果关系, 因为“两个自由的人格之间必然表现为法律上的平等关系, 反之, 法律关系主体地位平等, 意味着各方保持独立的意思自主即意思自由”。“结果均等”, 我认为是一种机械的平等, 是压抑某个群体自由所产生的“不平等的平等”, 其本质上是与“自由”相背离的。哈耶克曾指出:“平等地对待人们与试图使他们平等这二者之间始终存在着重大区别。前者是一个自由社会的前提条件, 而后者则像托克维尔所描述的那样意味着‘一种新的奴役形式’。”

3 国家与社会之关系--市民社会理论的分析模式

国家与市民社会关系问题是在“三分法”思想出现后才引起人们广泛关注的。权力体系在西方呈现多元化发展态势, 国家权力也仅是其组成部分, 与教会及市民社会所拥有的权力并驾齐驱并相互制约, 众多学者对国家与市民社会关系的观点莫衷一是, 但宏观上可归于两大流向, 一是认为“社会先于、高于国家”, 二是认为“国家先于、高于社会”。

4 对于我国法治道路的选择的思考

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两种主张是法治建构论的理论前提。然而我国的政府推进型道路在理论上真的完美吗?在我国未来的法治化道路中, 这种模式是否应当维持并一成不变下去?

4.1 法治核心理念与政府推进型之政府权力之间的矛盾

现代法治的理想“既要求国家对他人实施法律-此乃国家唯一的垄断权-也要求国家根据同一法律行事, 从而国家与任何私人一样都受着同样的限制。”法治国家最注重对国家权力的制约, 处于绝对优势的国家权力使民众在其面前过于渺小, 国家权力不被有效制约, 一旦失控, 后果将是灾难性的。现代法治要树立法律权威, 使国家权力得到有效限制和制约。

政府推进型法治道路模式中, 政府是推进社会法治化的主要力量。其特点是“依靠政府对法治目标和实现步骤进行理性的设计和战略规划, 运用政府权力制定大量法律, 形成完善的国家法律体系, 并依靠政府强制力推行法律, 以实现法治的目标。其基本动力是政府-国家权力代表的强制力的推动, 切入点是政府强大力量和主导作用。”矛盾产生了, 一方面要积极限制国家权力, 另一方面要依靠国家权力得以实施, 国家权力成了矛盾焦点, 过度限制, 将可能导致“政府”推动力的衰减和停滞, 无法落实法律;加强政府推进作用, 会导致权力膨胀, 最终与法治理想背道而驰。如何把握这个尺度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4.2 政府有限的理性与社会现实需求之间的矛盾

在政府推进型法治化模式下, “政府”根据自己理性的判断, 有时甚至是价值偏好对法治化目标和进程进行人为预设。人的理性毕竟有限, 知识和信息的不完全及社会发展变化的复杂性都决定了其所认知的表象不能完全真实地反映社会的本质;另外, 有时政府甚至要依靠自己一定时期内的价值偏好左右法律的制定, 这种预设带有一定主观性;最根本的是社会生活依据自身规律对法律有不同需求, 这并不一定与政府推进型法治道路模式所设定的目标进程相一致。基于上述原因, 可能导致政府主观设计与社会生活需要之间严重脱节, 拖累了法治化进程。

市民社会理论 第9篇

1. 黑格尔的“市民社会”概念

“市民社会”是一个具有悠久历史和丰富内涵的范畴, 该概念是指政治共同体或城邦国家, 具体指自由和平等的公民在一个合法界定的法律体系之下结成的伦理政治共同体。黑格尔的“市民社会”概念受到了17、18世纪“社会契约论”和孟德斯鸠“法权”思想的影响, 而且还受到古典经济学派的影响。

黑格尔认为, “市民社会是处在家庭和国家之间的差别的阶段, 虽然它的形成比国家晚。其实, 作为差别的阶段, 它必须以国家为前提, 而为了巩固地存在, 它必须有一个国家作为独立的东西在它前面。”

在黑格尔看来, 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是伦理发展的三个环节。市民社会是中间环节, 既存在于家庭的界域之外, 又未达到国家;既与家庭和国家相联系, 又独立于它们。黑格尔把市民社会与国家的概念进行了严格的区分, 扭转了黑格尔以前的“市民社会就是国家”的错误观点。市民社会被黑格尔称为“外部的国家”, 即需要和理智的国家;国家则被认为是理性的领域, 它才是“真正的国家。”

2. 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概念

马克思对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的概念进行了批判和继承, 并在此基础上产生了完善的市民社会理论。马克思对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的继承, 首先在于他对黑格尔这一历史主义方法论的继承。

马克思认为, 在市民社会含义下包含的意思是, 处在由一经济方式所产生的互相作用和相互影响下的圈子, 其成员通过某些经济所决定的生活关系而彼此发生关系。由此看来, 社会生活不是任意一种共同生活, 而是为了满足一般的经济需要并在一定经济条件下的共同生活和协作。在马克思看来, 经济方式是社会生活的基础, 并决定社会生活的性质。

马克思把市民社会规定为“物质交往”的关系, 这比黑格尔将其规定为“需要的体系”更为深刻。“物质交往”关系概念, 不仅把握了“需要体系”的本质, 而且揭示了人们在“需要体系“中实现需要的方式即通过物质的交往实现自己的需要;并且“物质交往”关系概念, 更为全面地把握了市民社会中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它指明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仅包含了那些直接由物质需要决定的关系, 也包含了那些不是直接由物质需要决定的关系。

二、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关系

1. 黑格尔的“政治国家决定市民社会”

黑格尔认为, 市民社会是介于家庭和国家之间的重要环节, 家庭是直接或自然的伦理精神, 家庭成员由自然形式的爱结合在一起, 个人从属家庭, 分享着生命和生活的快乐, 但家庭却压抑了人的特性;市民社会是伦理精神的分裂和特殊化, 它高于家庭, 它用利己的原则弥补了爱的不足, 使个人的目的、人性得到了充分的发挥, 但是, 一个无约束的、过分发育的市民社会却逐渐陷入了自我为中心;国家是伦理精神的实现, 是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 市民社会最终必须整合到国家中, 国家在伦理上既包含了家庭和市民社会, 市民社会的存在又必须以国家为前提。

黑格尔认为, 国家是实现了的伦理理念与伦理精神, 国家本身就是绝对目的, 因为国家是客观精神发展的最高环节, 从而使特殊的个人目的达到了自我满足。国家对个人具有最高权利, 同时个人的最高义务就是成为国家公民。正如黑格尔在国家一章中指出:“正如这个最终目的对单个人具有最高权利一样, 成为国家成员是单个人的最高义务。”作为国家成员的个人因为具有客观性, 伦理性, 所以他们的任何欲望、思想和行动都要以国家这一客观、普遍的精神为出发点和归宿点。

从以上的论述可以充分认识到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与家庭和国家有不同的性质和特点, 市民社会中的每一个人都是在彼此需要与交换的基础上形成了相互依赖与对立的关系, 并且以其他人为手段和中介达到自己需要的目的, 这样也成为他人的目的, 实现了对方的私人利益和社会的共同利益。

2. 马克思的“市民社会决定政治国家”

关于这个问题的观点在马克思的一些著作中就有了鲜明的表述。他认为黑格尔的伦理实体的概念演进是一种“逻辑泛神论的神秘主义。”另外, 马克思在费尔巴哈的从存在到思维、从物质到精神的唯物主义认识路线的启示下, 批判了黑格尔关于国家决定市民社会这种“头足倒置”的论断。

马克思认为, 市民社会对政治国家起决定作用。首先, 政治国家产生于市民社会。他曾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阐述:“由于私有制摆脱了共同体, 国家获得了和市民社会并列并且在市民社会之外的独立存在;实际上, 国家不外是资产者为了在国内外相互保障各自的财产和利益所必须要采取的一种组织形式。”其次, 政治国家的性质是由市民社会的阶级状况决定的。马克思指出:“因为国家是统治阶级的各个人借以实现其共同利益的形式, 是整个市民社会获得集中表现的形式, 所以可以得出结论:一切共同的规章都是以国家为中介的, 都获得了政治形式。”这就说明了, 法产生于市民社会的规章通过国家获得的政治形式。表面看来, 法是由国家制度和认可的, 而法所反映的实际上是市民社会的要求和意志。

马克思通过对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的批判研究, 找到了解决有关物质利益争议的突破口:“要获得理解人力历史过程中的锁钥, 不应当到被黑格尔描绘成‘大厦之顶’的国家中去寻找, 而应当到黑格尔所蔑视的‘市民社会’中去寻找。”在此基础上, 马克思得出了“市民社会决定政治国家”的科学论断。

参考文献

[1]康德:《纯粹理性批判》, 李秋霖译,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4.第22-23页

[2]黑格尔:《法哲学原理》, 商务印书馆, 1979年版第197页

浅析当代中国市民社会建构 第10篇

关键词:中国,市民社会,市场经济,建构,初探

一、市民社会概念发展演变过程及其主要特征

“市民社会” (civil society) 一词来自西方, 其内涵不断发生变化。最初是社会和国家的一般用语, 与“政治社会”并无不同;后来表示国家控制以外的社会和经济安排、规章制度等等, 是对近代欧洲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相分离的现实的反映。不过, 真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 应当是资本主义发展的结果, 并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产生、发展而逐渐完善起来的。在古希腊罗马时期, 亚里士多德认为市民社会指政治共同体或城邦国家, 其含义与政治社会并无不同, 与之相对应的则是自然 (野蛮) 社会的概念。17、18世纪英国和法国的思想家曾把“市民社会”视为与自然状态相对应的一种象征着文明、进步、道德的理想社会, 为了结束人与人之间彼此“像狼一样”的敌对的自然状态, 人们必须通过缔结契约的方式而结合成“市民社会”。

在黑格尔那里, 市民社会是指独立于政治国家之外并以国家为存在条件的社会物质生活领域。将市民社会看作是私人利益的体系, 认为个人是市民活动的基础, 也重视在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的作用, 认为市民社会依附于国家。马克思批判地继承了黑格尔的思想, 把市民社会看作是市场经济中人与人的物质交往关系和有这种交往关系所构成的社会生活领域。认为国家依附于市民社会。德国思想家哈贝马斯则认为“市民社会”是一个“处在市场经济和行政国家‘之间’或‘之外’, 但与两者‘相关’的……公共领域”。

现代西方学者柯享和阿拉托在《市民社会与政治理论》一书中说道:“我们把市民社会理解成为经济与国家之间的社会互动领域, 它首先是由私人领域 (尤其是家庭) 、结社领域 (尤其是自愿结社) 、社会运动, 以及各种公共交往形式所构成的”。

我个人认为市民社会是一个国家或政治共同体内的一种介于“国家”和“个人”之间的广阔领域, 它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基础之上的、相对于政治国家而言的一切私人领域和非官方公共领域。它有相对独立而存在的各种组织和团体构成, 是国家权力体制外自发形成的一种自治社会, 是衡量一个社会组织化、制度化的基本标志, 具有独立性制度性的特点。市民社会是国家权威和个人自由的缓冲地带, 是“私人利益的体系”或特殊的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 它包括非国家的社会生活一切领域的秩序、结构和过程。

由此而论, 我认为市民社会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第一, 市民社会相对应的经济运行形式是市场经济。市民社会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 市场经济是市民社会的基本建制。市场经济要求市民社会必须从政治国家中独立出来。市民社会是以市场经济为核心的经济共同体。

第二, 自愿性是市民社会成员活动的首要前提。自愿性即非强制性是市民社会成员活动的最基本的原则和前提条件, 市民社会成员是自发的, 为了共同的利益和需要而结合在一起来进行经济活动、社会交往活动的私域。

第三, 市民社会遵循契约原则。市民社会成员的一切活动是在一定的规则和法理的范围内进行的活动, 是在遵循一定的法律和章程的前提下进行的经济活动和社会交往活动。

第四, 市民社会是公共领域高度发达的社会。市民社会是介于私人领域与公共权威之间的一个领域, 是一个非官方的公共领域, 在这个领域中, 市民社会成员通过自己的理性来讨论和评判公共权威及其政策和大家共同关心的问题等等。

第五, 市民社会成员具有人格独立性。人格独立性是市民社会成员独立自主地参与社会活动和经济领域活动的最起码的要求, 每一个成员都是独立的个体, 具有独立人格和自主意识, 不存在人身依附关系, 虽然只有与其他人的联合才能实现自己的目的, 但这种联合也只是仅仅表现在共同需要的方面, 而且是出于自愿, 并且个人在联合中并未失去独立性, 可以说他们之间的联系是一种纯粹的外在关系。

第六, 市民社会是由每个各自独立而又彼此相互依赖的特殊人所构成的联合体。市民社会的成员本身都是相互独立的, “具体的人作为特殊的人本身就是目的;作为各种需要的整体以及自然必然性与任性的混合体来说, 它是市民社会的一个原则。”市民社会的成员以自身为目的, 其他人作为“中介”, 达到自己的目的和满足自己的需要。“我既从别人那里得到满足的手段, 我就得接受别人的意见, 而同时我也不得不生产满足别人的手段。”

二、中国市民社会建构的现实分析

1. 中国市民社会产生和提出的背景、内涵及主要特征

(1) 中国市民社会产生和提出的背景

市民社会理论在中国的研究主要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 主要受苏联解体、东欧剧变的国际局势影响, 高度集中的中央权威制度遭到了严重的挑战, 中国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也同样遭到质疑, 国家与社会没有真正的分离, 可以说国家就是社会, 社会就是国家, 国家与社会是一元化的结构。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 我国社会自主领域不断扩大、个体主体自由度不断增大、生活方式不断非政治化、新社会组织、新经济组织、新社会阶层不断涌现, 国家对社会全面控制的局面被打破, 越来越多的权力要素流入社会, 国家与社会一元化的结构正在发生着根本性的变化。一个现代意义上的中国市民社会正在生长、发育和崛起。我们理应顺应这种趋势, 积极探索市民社会发生发展的规律, 积极建构和培育中国的市民社会。

(2) 中国市民社会的基本内涵及主要特征

内涵:就一般意义来说, 中国的市民社会乃是指社会成员按照契约性原则, 以自愿为前提和以自治为基础进行经济活动、社会活动的私域, 以及进行议政参政活动的非官方公域。

主要特征: (1) 自发性与人为性并存;市民社会中的新社会组织和新经济组织, 是市民社会成员自发形成的, 但是由于我国市民社会发育还不成熟, 一些社会组织和团体还要靠国家的力量加以推进和引导。 (2) 民间性与官方性并存;市民社会中的组织和团体, 是在民间自发形成的, 但由于一些团体和组织本身的局限性, 还需要政府的控制和干预。 (3) 自主性与依赖性并存;市民社会成员的自主意识是第一位的, 追求个人的利益得到最大发挥, 但由于市民社会发展的空间相对来说还比较小, 对政府的依赖性还有待加强。 (4) 分离性与合作性并存;目前中国的市民社会发育还不完善, 一些民间组织, 在发展的过程中, 既要自主自发的形成和发展, 表现出一种分离性, 但用于本身力量的脆弱, 政府又要在一定程度上给予扶植。

2. 中国市民社会的发展现状

(1) 经济的市场化进程不断加快, 市场经济建设日益完善; (2) 社会自主资源和自由空间积聚膨胀; (3) 以第三部门为载体的非官方性公共领域大量涌现; (4) 法治日益成为社会运行的主要治理机制; (5) 公民的政治参与逐渐增加。

3. 建构中国市民社会的现实必要性

(1) 促进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 (2) 推进社会主义政治现代化、民主化的需要; (3) 抑制权力市场化滥用的需要; (4) 促进弹性社会结构生成的需要。

4. 建构中国市民社会的现实基础

(1) 经济基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 (2) 政治基础——国家与社会的分离; (3) 文化基础——契约精神的出现。

5. 建构中国市民社会的现实困境

(1) 借用西方理论的学理误区; (2) 缺乏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 (3) 缺乏构建市民社会所需要的社会文化环境; (4) 缺乏相应的政策和法律的保障; (5) 作为主体的民间组织发展不够完善。

三、建构当代中国市民社会的基本思路

1.建构当代中国市民社会的基本目标——超越市民社会与国家的二元对立, 实现两者的良性互动, 使国家权威与个人自由之间有一个缓冲地带。

2.建构当代中国市民社会的基本原则——以国家培育为主, 以市场经济拉动和民间力量的自然增长为辅。

3.建构当代中国市民社会的基本策略——“两个阶段发展论”第一阶段为形成阶段, 其间由国家和市民社会成员共举;第二阶段为成熟阶段, 其间市民社会成员在继续发展和完善自身的同时, 逐渐进入“公域”, 参与和影响国家的决策, 并与国家形成良性的互动关系。

4.建构当代中国市民社会的基本路径

(1) 深化经济体制改革, 巩固市民社会的前提和基础; (2) 深化政治体制改革, 建立市民社会与国家的良性互动; (3) 培育市民社会文化, 为市民社会的成长壮大提供精神动力; (4) 大力培养社会中间阶层, 加快市民社会主体的形成和壮大; (5) 加强法治建设, 为市民社会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四、建构当代中国市民社会的价值意蕴

1. 理论价值

通过本文的研究能够对西方市民社会理论的历史演变有一个清醒的认识, 对于发展马克思主义哲学, 尤其是历史唯物主义关于市民社会的理论, 促进理论创新, 使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时俱进, 永葆活力, 具有重要意义。尤其在全球化背景下, 研究中国市民社会的崛起, 也是积极迎合全球公民社会的一个重要举措。

2. 实践价值

研究中国的市民社会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迫切要求, 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巨大的指导作用。经过20多年的无畏探索和艰苦卓绝的努力, 在经济领域, 中国社会主义市场化改革蓝图已经十分清晰;在政治领域,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改革方向也已经确定;只有在社会领域之中, 改革的方向和蓝图还相当模糊。时至今日, 社会领域的变革已经成为推进中国整体改革事业的关键, 如果没有一个健全的社会领域的支持, 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都将无法有效运行。所以, 研究中国的市民社会, 并通过这种研究推进社会领域的健康发展, 就成为今日中国学术界面对的最紧迫的“时代任务”之一。

参考文献

[1]霍布斯.利维坦:[M].北京:商务印书馆, 1985:131

[2]哈贝马斯:关于公共领域问题的答问[J].社会学研究, 1999, 3:35

[3]柯亨:阿拉托:市民社会与政治理论 (M) .麻省理工学院出版社, 1992:9

[4]黑格尔:《法哲学原理》, 商务印书馆, 1982年版, 第197页

韩国市民社会与民主政治发展 第11篇

[关键词]韩国市民社会;民主政治;民主巩固

[中图分类号]D312.7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2007(2001)03-0053-07

[收稿日期]2010-03-13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地方服务型政府建构路径与对策研究》的子课题“政屙权力之国际向度”,批准号:09GZD063;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基金资助《当代韩国政治转型中的政党政治研究》,项目批准号:09YJA810012;2011年韩国国际交流财团研究项目基金资助。

[作者简介]1.杨鲁慧,山东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山东大学亚太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济南250100)2.马迎凤,山东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生。(济南250100)

民主政治发展是一个渐进性和长期性过程,在民主政治制度基本建立之后,还需要不断巩固、发展和完善。20世纪80年代末,韩国在市民社会等民主力量推动下成功完成了政治民主转型,由权威主义体制转变为政治民主体制,进入民主巩固阶段。但是,政治民主转型通常遵循的民主化序列,即权威政权的崩溃、民主政体的创设和巩固的进程并非是单向和不可逆转的,还会出现反复迂回甚至倒退,要避免民主化的倒退,民主巩固变得尤为重要。韩国市民社会在民主政体创设之后获得了很大的发展,进入民主巩固阶段之后,在众多影响民主政治发展的因素中,市民社会的作用及影响尤其值得关注和思考。

一、市民社会与民主政治发展的理论视角

市民社会和民主化都是近代以来出现的一种社会思潮和社会政治运动,两者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其目的都在于整合与管理社会,使社会能够更加合理、有效地运转。

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这一术语在西方政治概念中存在已久,它又被称作“民间社会”,是一个极富衍变性的概念。市民社会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著名的思想家亚里士多德的著作里,其含义描述的是一种“自然的文明共同体生活状态”;到了近现代,市民社会理论演变为对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相分离的现实的反映,为当代市民社会理论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在当代市民社会理论中,其内涵更加注重市民社会的文化意义,突出市民社会的文化渗透功能。以科恩和阿拉托为代表的观点认为市民社会是“介于经济和国家之间的社会相互作用的一个领域,由私人的领域(特别是家庭)、团体的领域(特别是自愿的团体)、社会运动及大众沟通形式组成。”这一意义上的市民社会更加强调通过人们自愿的活动来保障个人的基本权利,维护政治的民主性,与民主建设尤其是民主巩固紧密联系起来。

“民主巩固”随着20世纪90年代第三波民主化浪潮的出现而成为现代政治发展研究非常关注的问题,各国学者对于民主巩固的概念和判断标准莫衷一是,总体而言,可以分为以下三个视角。

第一,制度主义视角。以普热沃尔斯基为代表的部分学者认为,应当以国家持续进行的自由选举为判断标准,即“当所有重要的政治团体将体制内主要的政治制度视为政治竞争唯一正当的架构并且遵守民主的游戏规则”时,民主政治就得到了巩固。亨廷顿提出的“两轮选举测试模式(two-turn-over test)”,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以民主制度的实践为标准的,即民主的巩固和稳定与否,主要看一个国家在选举中能否实现权力的和平交接。这些观点都是在新兴民主国家的民主制度层面进行考量的,判断标准较为客观、显著,易于操作和衡量,但是其真实性和价值性也受到一定质疑。

第二,民主进程视角。美国学者施德勒(Andreas Schedle)曾列举了当代学者关于民主巩固的五种典型定义,分别描述了民主巩固的不同进程:防止民主政权中断、防止民主政权倒退、自由主义民主、深化民主和组织化民主(或者民主社会)。杰弗里·普里德姆(GeoffreyPridham)则将民主巩固分为消极的巩固和积极的巩固两个阶段,前者以解决转型阶段遗留的问题、防止民主政权的崩溃和倒退为判断标准,后者则以整个体制的秩序、信任和合法性的确立为标志,并将民主价值在精英与大众层次的灌输包括在内。

第三,规范主义视角。持有这一视角的学者在界定民主巩固时将文化和市民社会的因素考虑进来,认为人们是否普遍赞同民主的价值是一个民主政体巩固的核心要素,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戴蒙德(Larry Diamond)、林兹(Juan J.Linz)和斯蒂潘(Alfred Stepan)。戴蒙德将民主巩固界定为“精英和大众对于民主的原则和方法在行为和态度上都表示拥护”。林兹和斯蒂潘则进一步从三个方面综合、宏观地界定了民主巩固的内涵:一是行为上,民主政体中重要的行动者不再通过创建非民主政体实现自己的政治目标;二是态度上,公共意见的多数在困难时刻也坚信民主的程序和制度是管理集体生活最适宜的方法;三是宪法上,各种政府和非政府的势力服从且习惯于在符合民主规制的法律、程序和制度范围内解决冲突。根据这一观点,民主巩固其实是一个民主规则和理念的内化过程,即,将民主理念和规则内化到整个社会的政治行为、心理乃至日常生活习惯中去。

民主巩固的概念十分宽泛,尤其是民主巩固的进程性概念,几乎包括了现存所有的民主国家。如果执着于各项民主条件的具备,就不可避免地将民主巩固与理想中的民主等同起来,这样,民主巩固概念的存在将失去意义。因此,笔者认为只有具体到某一国家时,民主巩固的概念才更具实际内涵。但是从一般意义上讲,对于任何一个新兴的民主国家来说,民主巩固都要在两个向度上展开:一是制度和程序上的保障;二是民主规范意义上延伸和深化,即民主价值的广泛传播和逐渐内化。民主巩固程序上的保障有赖于自上而下强有力的立法和健全的制度规范的支撑,而民主价值的广泛传播和内化则更需要自下而上的社会规范和社会环境的培养,需要市民社会发挥其基础性作用,“市民社会即使不是直接以参与政治、进入政权为目的,也是造就一个民主社会所必需的基础条件之一”。因此,市民社会理论是分析西方民主政治发展进程较为成熟的理论范式,对于分析和解释新兴民主国家的政治民主发展动力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和借鉴意义。

二、市民社会与韩国民主政治的内在驱动

从20世纪80年代至今,韩国民主政治发展取得了重大成就,民主化进程不断向前推进。从制度中心论的角度讲,韩国从1987年制定现

行的《宪法》开始,已经建立了较为稳定的民主选举制,完成了最低限度的民主巩固。从民主进程意义上讲,韩国的民主巩固从卢泰愚政府开始,历经金泳三和金大中两届民主政权,解决了大部分政治转型的遗留问题,是消极巩固阶段;从卢武铉政府开始,民主巩固步入了积极巩固阶段。如前所述,笔者认为与民主制的建立不同,民主巩固应当更多地从政治文化或者规范意义的角度来考量,如果单纯从制度主义层面界定民主巩固就无法鉴定民主国家的有效性,而无效的民主国家则谈不上民主巩固。政治文化具有相对稳定性和持久性的特征,对政治行为的指导和规范具有潜在的、巨大的作用,当民主理念和价值成为政治文化的一部分时,政治精英和民众的政治行为才会趋向民主,当面临重大挑战时才不会动摇政权的民主性。因此,本文所指的民主巩固是指民主转型完成后由“选举民主向责任民主转变的阶段”。这一阶段不是简单的民主制度的维持,而是追求在民主制度基础之上政治行为者的准则与规范的巩固,即在实践中要建立一整套有效运作的民主规范,不只是政治精英,普通的民众也要对民主程序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具体到韩国,是指在市民社会作用下,将在权威政体崩溃以及向民主政体转型过程中出现的临时性政治安排、审慎的规则和随机的解决问题方式转变为政治家与公民自愿接受和信赖并日常践行的合作与竞争关系的过程。

在第三波民主化浪潮成功完成政治转型的国家中,韩国的市民社会获得较大发展,市民组织在韩国被称为“第三种权力”,在政治转型过程中发挥了重大作用,并为民主政治的持续发展奠定了社会基础。特别是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之后,韩国政府的经济政策受到中产阶级的强烈质疑和批判,政府的政治权威受到削弱,中产阶级的离心加速了市民社会的发展,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公民组织积极参与到政府改革和决策中来,一些市民社会活动家成为政府内阁的要员,对韩国民主巩固发挥了重要作用。

总体而言,韩国市民社会从根本上杜绝了刚刚开始的政治民主化向权威统治倒退的危险,并承担起了民主政治社会化的责任,使民主的价值理念深入人心。韩国战后在美国的主导下被强行移植了现代民主制度,但是由于没有现代民主政治赖以生存的环境,最终以失败告终,被权威主义政权所取代。上世纪80年代后期,民主制度重新回归,这一次政治转型却没有重蹈覆辙,其中很重要的原因是韩国市民社会的形成为民主政治的生长提供了适宜的土壤,为政治民主的发展提供了必要的文化、政治和社会条件,使民主政治真正生根发芽,不可动摇。韩国市民社会的民主巩固作用具体表现在:

第一,市民社会孕育和传播了与民主政治相契合的政治文化,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民众传统的政治认知和政治信念,为韩国民主政治发展奠定了社会文化基础。韩国在政治转型过程中创设的只是最基本的民主体制框架,然而民主政治的巩固需要将民主体现于整个政治过程以及公民的政治行为之中,这就需要在精英阶层和普通民众之中灌输并确立民主价值和民主原则。“现代政治文化只有深深地扎根于市民社会的土壤之中,才能形成普遍的民众精神,最终实现政治文化形态的转型。”市民社会中存在众多自主的社会团体,这些社会团体的独立性以及政治活动的有效性决定了他们能够对国家权力形成一定的制约,同时在发动民众影响政治决策的活动中又起到了传播民主价值和理念的客观作用。

韩国传统的政治文化强调社会关系的等级结构,其价值目标是维护现存政治秩序,价值倾向是古典的集权主义,人治甚于法治,这种集权主义的倾向和个人权利意识的淡薄成为民主发展的桎梏。市民社会特有的价值规范,如法治原则、自治原则、个人主义、多元主义,公开性、公共性等与民主原则是一致的。市民社会的政治文化是人们在经济生活中自主性的产物,它以契约观念为基础,推崇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强调责任性和自律性,相信社会成员只要通过不懈的努力就可以使政治走向正义和公平,而这种努力要求社会成员自发地、理性地参与政治,不会盲从公共权威。法治精神也是市民社会政治文化的内容,它要求社会成员必须遵守社会生活特别是经济生活中的各项规范、法则,否则会导致社会的无序,进而导致自身利益的损失。韩国市民社会形成之后,通过一些社团自身组织的发展和活动宣传民主、法治、自由和权利,逐渐排除传统政治文化中的“子民意识”、“臣民意识”,培养现代公民意识和守法精神,使民主价值理念深入人心,为韩国带来了一次持久的思想解放运动。现在,“很多调查表明,与政府、议会、大企业等相比,韩国人更愿意相信NGO、工会和社会舆论。”随着民众对市民社会团体信赖程度的不断提高,市民社会的现代政治文化传播功能将得到更有效的发挥,其影响力也将继续扩大。

第二,市民社会为民主政治发展提供主体资源,是韩国民主政治的内在动力。首先,市民社会的形成推动了韩国公民政治主体性的确立,为韩国民主化的推进培育了合格的政治参与主体。公民的政治主体性是指公民在评判政府对公共事务的决策与管理、在某一政治问题上表达自己的见解以及在参与政治民主活动中表现出来的积极性、自主性和独立性的精神。公民的政治主体性的确立是一个民主国家的重要标志。韩国在政治民主转型之前,经济发展被摆在十分重要的位置,民众的经济主体性得到了提高,但是政治主体性在集权统治下明显不足。虽然在上世纪80年代中期,民众不断掀起政治民主化运动并最终取得了胜利,但是这种政治参与具有时效性和突发性,是政治矛盾激化到一定程度的反应,从严格意义上来讲,还不能算是成熟的政治参与,而且很可能会因为政治目标的达成而减退甚至倒退。市民社会的发展,则为公民政治主体性的确立和发挥提供了有效的途径。市民社会中的公民以个人为单位加入到非政府组织以及社会运动中来,通过集团参与的方式参与政府的决策和管理过程,使政治参与更加规范化和常态化,从而为政治民主化的持续发展奠定了基础。

其次,市民社会孕育了众多独立自主的社会组织,成为个人和国家之间互动沟通的桥梁以及社会政治生活多元化的中坚力量,是继续推动韩国政治民主化的重要力量。戴蒙德曾指出,“一个充满活力的市民社会不但提高了民主政治的责任能力,而且提高了民主政治的代表性和生命力。自愿的团体是对民主的正当至关重要的制度上的补充。”市民社会的形成推动了国家权力不断退出政治、经济和社会领域,并及时填补了国家权力退出时留下的主体空白,各种市民团体组织活跃在政治、经济、环保、教育等领域,特别是政治领域,有效地制约了国家的权力,并为政治民主化的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其中,市民社会组织在规范选举、监督议政方面的作用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熊彼特指出,选举是民主的本质特征,是界定政治民主的重要因素,民主政治的其他特征都源于这一本质。韩国的选举制度是在20世纪90

年代以后逐步完善起来的,这离不开市民社会的参与和监督。公明选举运动是市民团体发起的较早的监视选举的活动之一,它是由公明选举实践市民运动协会(简称“公选协”)于1991年发起的,主要通过检举不正当选举、举办公听会和演讲会、选举游说、拒绝受贿运动等活动致力于选举的公平公正。经济实体联合会也是韩国国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市民社会团体,它对选举公约进行详细论证,从政策上把握选举的公正性和透明性。这些市民社会团体的活动不但提高了选举的透明性和公正性,而且提高了民众的政策认知水平和政治参与热情,“起到了政府机关因为人力不足和法律不健全而无法起到的作用,对韩国政治的改革和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其三,韩国市民社会对政治民主的推动还体现在一些市民团体对议政的监督上。例如,韩国选民运动联合组织每年发表“国会议政活动评价”,并选出“不同常任委员会议政活动的最优秀议员”、“不同政党议政活动的最优秀议员”,对议员及议政活动起到了很好的监督作用。还有一些市民社会团体成立“立法监视团”和“议政监视中心”,通过参与国会本部会议及常任委员会活动,了解国会议员议政活动,并将这些活动借助公共媒体予以公开。市民团体的监控对国会活动的规范化以及议员活动的透明化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使韩国政治民主不断深化推进。正如韩国学者所说:“市民组织的活动已经改变了现存社会体系,这是制度遗产所不能做到的。”

第三,市民社会不但是韩国政治民主转型的推进器,在某种程度上讲,还是韩国政治民主深入发展得以顺利进行的稳定器。市民社会形成一股强大的制约国家政治权力的、较为有序化和稳定化的社会力量。首先,市民社会的民众会更多地考虑成本收益,以更加务实和理性的态度来对待政治,而不是盲从或感情用事,这样的社会产生的政治更讲究公平和权利,也不会轻易地被某种政治激情所煽动,有利于政治稳定。其次.市民社会产生于社会内部,植根于社会领域,是一种社会自主生存样式,本身就具有社会稳定的基因。再次,市民社会的利益表达功能、价值导向功能以及政治吸收功能使其成为社会调控和政治稳定的最佳机制。一些市民社会团体成为国家和民众沟通的桥梁,使两者之间的矛盾及时得到解决而不至于激化,免除了政治、经济和社会领域的动荡,而民主巩固的前提之一就是要建立稳定的有序社会。

总之,“过去市民社会是反政府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现在市民社会是政府运作的基础。”在韩国民主巩固过程中,市民社会发挥着很大作用,如果没有市民社会作为基础力量,韩国民主政治就失去了持续发展的动力,不仅如此,市民社会必将在韩国民主深入发展的进程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三、市民社会与韩国民主政治发展的互动关系

韩国市民社会与政治民主发展的关系不是单向的推动关系,而是一种双向的互动关系,市民社会为政治民主发展提供了适宜的社会环境,是民主发展的社会推动力,当政治民主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又反作用于市民社会的发展,两者互为因果、相互作用、共同发展。

伴随着民主化的推进,市民社会得到了快速发展,据统计,到1994年,韩国市民团体由20世纪70年代约1000个增加到了2180个。这一时期社会团体数量的迅速增加并不是偶然的,而是得益于民主改革进程在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的推进,是政治民主发展的结果。

首先,在政治领域,政治自由化改革和法制建设为市民社会的发展提供了更为宽松的政治环境。在众多民主化成果中,新闻自由化的改革对市民社会发展的促进尤为引人注目。韩国民主转型之后,相关的保障新闻自由的法律得以建立,新闻媒体的数量迅速增加,内容更为丰富,独立性也大大增强,据统计,到1989年,报纸由1987年的30种增加到68种,期刊增加到3441种。在新涌现的新闻媒体中,不乏独立于政府的、以自由和民主为宣传导向的、面向社会基层和普通群众的媒体,例如,《大民族新闻》,该新闻成立之初,就确立了“不偏向任何政党和政治势力、面向国民、非商业主义”等原则,并下设“民生人权部”等具有民主特色的部门,是一种有组织的、独立的、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市民社会的力量。随着新闻媒体自由度和地位的提高以及电子信息科技的发展,民众通过各种新闻媒介了解到了更多的国内外政治状况,对现代政治文化特别是民主权利的认识不断提高,从而有利于培养公民的市民社会意识。新闻媒体的自由化是政治民主深入发展对市民社会发展具有促进作用的集中体现,同时,自由化的新闻媒体又成为推进政治民主化和自由化的重要力量,这种互动影响在韩国政治民主巩固阶段表现得尤为明显。

其次,在经济领域,国家由直接控制逐步向宏观调控方向转变,增强了经济领域的自主性和多元化,有利于社会自主性的增加和市民社会力量的增强。韩国工业化任务是通过国家强有力的干预得以完成的,国家的权力凌驾于社会之上,经济完全在国家的掌控之下。韩国政治转型后,政府对微观经济的干预逐步弱化,放松了部分管制,下放了部分权力,逐步将生产计划和配置交由市场自身的发展来调节和配置。特别是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之后,韩国很多行业受到重创,很多经济问题暴露出来,经济结构调整和健全政府的宏观管理迫在眉睫,同时对政府在经济领域权力的调整和职能的定位提出了要求。于是,金大中政府上台之初就确立了铲除官商一体的经济模式,实行彻底的市场经济目标。为了达到这一目标,政府对由家族控制的大财团进行了改革,实行企业重组,规范市场规则,并剥‘韩国通信公司、韩国重工公司以及汉城新闻社等大型的具有重要影响力的企业进行了私有化改革。经济生活中的政治因素不断被稀释,国家不断禅让经济主权,政府的角色正在由微观经济的管理者转变为宏观经济的调控者。这些改革措施和转变为市民社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社会经济环境,促进了市民社会的发展,与此同时,市民社会在国家经济领域的作用也越来越明显,反过来又进一步促进了国家在经济领域的民主化改革。

总之,随着民主改革的推进,政治环境日益宽松,社会自主性逐步增加,政府的一系列政治改革触及到了很多阶层的利益,参与政治进而影响政府决策成为一种可行且必要的行为。“韩国的资产阶级不仅认识到保护自己的既得利益的必要性,而且认识到随着民主化进程的发展发挥一定程度的政治影响的必要性”,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具有共同利益的个人便走到一起结成团体,以此增强自身的话语权,社会力量随之增强。市民社会力量的发展又增强了对国家的影响力和制约力,于是,在民主发展与市民社会的互动作用中,韩国原有的“强国家——弱社会”的模式受到严重挑战。

那么,按照韩国市民社会与民主巩固的发展逻辑,是不是国家越小越好呢?市民社会的政治内涵是指在政府控制之外有自己较为独立的活动领域,抑制国家权力的过分膨胀,将本应属于

社会的部分权力回归社会,并达到制约国家权力的目的,因此,市民社会与民主巩固的关系,从根本上还是社会与国家的关系。如上文所述,一个活跃的市民社会的存在对新兴民主国家民主的巩固具有重要作用,但这并不意味着一个强大的市民社会和一个弱小的国家是民主国家最理想的状态。诚然,如果国家权威过于强大,市民社会完全处于依附地位,那么,民主发展有可能会陷入停滞或者徘徊状态;但是,如果市民社会力量过于强大,也可能颠覆政治秩序进而破坏政治体系的连续性。最终成为阻碍民主发展的因素,甚至可能出现政治后退。民主政治的健康发展需要在国家与社会之间建立一种相对平衡的、良性的协作关系。此外,市民社会除了对民主巩固产生积极影响之外,也会产生消极影响,特别是在市民社会发展不充分的情况下,也可能会因为自身组织性不强、缺乏对政治的持久影响力、无法整合各群体利益或者过度动员等因素对民主巩固造成破坏性的影响,因此,要客观、全面地理解市民社会对民主巩固的作用,尤其不能对市民社会的民主巩固作用进行无限夸大或者寄予不切实际的希望。市民社会只是影响民主巩固的因素之一,民主巩固还需要一个有效的国家来规范社会秩序、整合社会资源、协调社会利益冲突,限制市民社会的消极作用,为民主巩固提供有利的政治社会环境。

在西方市民社会理论中,国家一直作为市民社会的对立物而存在,但是在实际政治运作中,国家的规制和引导作用对市民社会的健康发展以及民主政治的有序性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国家或者政府在公民的民主意识的培育、政治社会化的管理、社会的有序化保障以及民主化的制度性支撑等方面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尤其是像韩国这样的市民社会发育较晚的国家和地区,政府的作用更为突出。按照希尔斯的观点,尽管相对于国家的自主性是市民社会的主要特征之一,但这种自主并非是完全的自主,市民社会只有在法律所设定的基本结构内运作,才能使其权利得到尊重和保护。国家作为公共权力机关,通过制定法律来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市民社会可以影响国家法律法规的制定,但也要受这些法律法规的制约,即法律既约束国家也约束公民,因此,市民社会的自主性不应完全排斥国家的权力。只有国家与社会通过市民社会实现良性互动,即社会制约国家权力的同时国家适度干预社会,才能为政治民主巩固提供保障。总之,民主建立在有限政府原则之上,成熟的市民社会是公众自由和社会整合的最重要的领域,它可以通过制约国家权力有效地防止集权统治、实现民主巩固。国家对市民社会的适度干预,才能使具有自主性和多元性的社会实现稳定和有序。正如有的学者所说,“没有稳固而独立的市民社会,自治原则就不可能实现。但没有负责提供坚强有力的再分配手段(当然还有其他手段)的民主国家,市民社会的民主化也不大可能成功”。可见,只能保持部分独立和自主的社会,才能确保民主政治的健康发展。

如今,韩国市民社会尚未发展成熟,社会与国家的关系还处在对抗、磨合与协作共存的探索阶段,而且更多地表现出协作的一面,国家保持着较大的权威性。一方面,国家强大的权威可能导致市民社会在促进民主巩固作用上有所降低;但是另一方面,较大的国家权威可以防止权利对权力的侵犯,“权利若不受权力约束,则会异化为特权或导致无政府状态”。西方的一些民主国家面临着政府过于受社会的牵制而造成的政府效率低下等问题,正在发展中的以韩国为代表的东亚地区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协作关系模式,为杜绝这种“泛民主化”政治问题的出现带来了一定希望。正如施密特所言,“每一个民主国家均具有独特的巩固民主制度的方式,具有自己的节奏和序列,没有一种单一的民主巩固的道路可以保证所有未来民主政权的稳定和活力”。通过市民社会实现国家与社会的良性互动进而实现民主巩固没有一个终极的模式,这就要求我们在分析和评论韩国的市民社会与民主巩固时,要立足于这个国家的历史文化背景和政治现实,不能以西方的市民社会标准来要求和评判它。

马克思“市民社会”概念解读 第12篇

市民社会, 英语为civil society, 德文为Bürgerliche Gesellschaft, 这一概念在近几个世纪越来越受到西方学者的关注, 在引入到中国后, 也引起了国内学者们极大的研究兴趣。早在两千多年前亚里士多德与柏拉图的著述中就可发现市民社会的影子, 只不过当时的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高度融合, 并未显现出真实的面目。当时的古希腊由于所有公民都可以通过直接参与加入到政治生活中, 所以天生的带着“政治性”的烙印, 那时的市民社会主要指的是与野蛮社会相对的人类文明状态。据说, “‘市民社会’一词在14世纪开始就为欧洲人采用, 其含义则是西塞罗在公元1世纪便提出的。它不仅指单个国家, 而且指业已发达到出现城市的文明政治共同体的生活状况”。

西欧中世纪之前, 由于资本主义经济并未替代传统的农业生产经济模式, 并且其并未发展壮大, 政治国家掩盖了市民社会的发展需求, 因此市民社会不被人们重视, 它也从未摆脱政治国家的压制获得自由, 政治国家以无所不包的势态将政治权力的触角伸及到社会的各个角落。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不断发展, 当新兴资产阶级作为阶级产生时, 政治国家再也不能无视市民社会的存在了。与此同时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关系陷入紧张的状态。17、18世纪, 洛克、霍布斯、卢梭等思想家从社会契约论的角度构建了与自然状态相对应的市民社会, 并从保障市民社会的角度阐述了建立政府、国家的相关思想。在他们看来, 与市民社会相对的是自然状态, 当产生于市民社会的政治国家胡作非为时, 市民社会可以推翻现行的政治国家, 重构契约, 建立更好的国家。随着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爆发, 市民社会得以从政治国家中解放出来, 黑格尔、马克思等人对市民社会理论作了进一步的探索发展。在市民社会理论发展的时间线中, 黑格尔显然是对市民社会理论进行系统性阐述的第一人, 也正是在对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批判继承的过程中, 才诞生了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为了更好地理解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 笔者先对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进行一番阐述。

1 黑格尔论市民社会

黑格尔关于市民社会理论的研究源于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 更源于法国大革命后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第一次分离。在《法哲学原理》一书中, 黑格尔对市民社会理论进行了集中阐述。黑格尔认为, 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是伦理精神的三个特殊发展阶段, 市民社会是处于家庭与国家的差别阶段。他认为, 市民社会由个人组成, 因为个人所与生俱来的普遍性与差异性, 所以市民社会也难以避免地具有了普遍性与差异性。在市民社会中, 个人以私利为目的, 私利往往具有差异性, 为了利益的实现不得不与他人进行交往, 人人都为实现私利而将人作为实现利益的工具, 在这一过程中, 实现这一利益便具有了普遍性。

在黑格尔看来, 市民社会是为了保护私人利益而进行商品交换的领域及其保障机制。在市民社会中, 人人追逐私利, 由于这一私利的需要, 人们进行劳动, 劳动进而产生了分工。由于分工的不同, 社会逐渐形成不同的集团, 并因此形成不同的等级。然而这一阶段市民社会的等级与中世纪政治国家的等级不同, 马克思曾对中世纪的精神做出独到的说明, 他认为, 在中世纪, 市民社会的等级与政治意义上的等级是一致的, 市民社会即政治社会, 市民社会的原则亦即政治社会的原则。同时, 黑格尔更指出, 市民社会相比于政治国家, 其伦理精神是不完善的, 市民社会所固有的诸多矛盾的解决必须求助于政治国家。

在黑格尔那里, 国家是理念发展的最高阶段, 它“达到了自由的理念”。国家是市民社会的克服和超越, “达到了自我的满足”。黑格尔通过对契约建国观点的批判, 进一步论述到国家无法建立在个人意志的基础上, 因为这样建立的国家会因为个人意志的的特性具有主观性与随意性, 由此, 他认为国家不能建立在市民社会基础之上, 国家因为具有“无限的伦理性”, 因此必须在地位上高于市民社会, 并且决定着市民社会。在黑格尔的理论中, 国家与市民社会是对立的, 并且这种对立是绝对的。

2 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概念

马克思对市民社会的研究肇始于《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一书, 应该说正是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为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的提出打下了基础。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是在对黑格尔理论批判的基础之上发展起来的, 并且马克思摆脱了前人从伦理学、心理学等领域探寻市民社会的路径依赖, 在政治经济学中发现了打开市民社会之门的钥匙, 即从物质生产关系的总和或是社会经济结构理解市民社会。恩格斯说, “马克思从黑格尔的法哲学出发, 得出这样一种见解:要获得理解人类历史发展过程的锁钥, 不应到被黑格尔描绘成‘大厦之顶’的国家中去寻找, 而应当到黑格尔所那样蔑视的‘市民社会’中去寻找。但关于市民社会的科学, 也就是政治经济学”。

当今有为数众多的学者对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概念的理解存在偏差, 主要可以分为两类, 一类认为马克思所指的市民社会是马克思早期思想不成熟所使用的词汇, 在其后期成熟的思想中市民这会逐渐被“生产方式”“经济关系“等词汇替代;另一类则简单地把马克思所说的市民社会理解成就是资产阶级社会。应该说, 上述两种观点都没有抓住马克思市民社会的本质。

从马克思作品中去找寻答案是最具说服力的做法。在《论犹太人问题》中, 马克思充分阐述了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差别, 他这样说:“在政治国家真正发达的地方, 人不仅在思想中, 在意识中, 而且在现实中, 在生活中, 都过着双重生活———天国的生活和尘世的生活。前一种是政治共同体中的生活, 在这个共同体中, 人把自己看做社会存在物;后一种是市民社会中的生活, 在这个社会中, 人作为私人进行活动, 把别人看做工具, 把自己也降为工具, 成为外力随意摆布的玩物。”黑格尔也阐述了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分离, 并且把二者的对立作为其法哲学研究的起点, 但是他却把二者的分离绝对化了, 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中指出, 黑格尔在显著地将市民社会和国家分离的同时犯了将二者绝对对立的肤浅之错。

就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概念而言, 这一概念是丰富的并且是不断发展的, 并不像一些学者所认为的那样仅仅是马克思思想不成熟时的引用或是仅仅指代资产阶级社会。马克思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角度阐明市民社会的产生。在资本主义生产条件下, 人人为追求私利却又使得人人成为实现自己利益的工具, 剩余价值的产生以及私有制的出现让阶级应运而生。阶级的产生促进了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对立, 这种在政治国家中普遍的公共利益与在市民社会条件下的特殊利益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发展到极致, 这也就是为什么一些学者会认为马克思所说的市民社会就是资本主义社会。马克思认为, “生产、交换和消费发展的一定阶段上, 就会有相应的社会制度形式、相应的家庭、等级或阶级组织, 一句话, 就会有相应的市民社会。有一定的市民社会, 就会有不过是市民社会的正式表现的相应的政治国家。”从上述中就不难看出将市民社会简单的看作资产阶级社会的缺陷, 资产阶级社会恰巧是市民社会最典型的形式罢了, 仅此而已, 虽然在德文中资本主义社会与市民社会的翻译同为Bürgerliche Gesellschaft。马克思所描述的市民社会是这样一个社会, “这是一个特殊性与普遍性相分裂的私人活动的领域, 这一领域的特征是特殊性、利己主义和个人主义。马克思认为, 国家是抽象的、形式上的普遍性, 市民社会是具体的、实质上的特殊性;在市民社会中, 实际的欲求和利己主义是驱动市民社会前进的动力, 市民社会从政治中获得解放, 意味着市民社会成员仅仅成为了利己主义的人;市民社会的人被政治国家夺去了自己的类本质、共同性和普遍性, 沦为利己的孤立的个人, 他把别人看作工具, 把自己也降为工具, 人的世界就像原子一样完全消融在相互对立的个人世界中。”

关于市民社会的概念, 马克思进行了广义与狭义的区分。广义的市民社会指的是一定生产力发展阶段上所呈现出的一切物质生产关系的总和, 狭义层面上指的是个人利益与阶级利益的分化与对立到了极致的资产阶级社会。与黑格尔把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视为绝对对立的二者看法不同, 马克思认为, “‘市民社会’这一用语是18世纪产生的, 当时财产关系已经摆脱了古典古代的和中世纪的共同体, 真正的市民社会只是随同资产阶级发展起来的, 但是市民社会这一名称始终标志着直接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 这种社会组织在一切时代都构成国家的基础以及任何其他的观念的上层建筑的基础。”从上述可知, 在马克思那里, 政治国家产生于市民社会, 并且市民社会决定政治国家, 同时马克思又指出, 当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的历史阶段, 伴随着阶级的消失, 市民社会也将与国家一道退出历史。在论述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相对性时, 马克思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了论证, 首先是同一性, 即市民社会的成员与政治国家的成员为同一个人;其次基础性, 即市民社会作为政洽国家存在的基础;最后是决定性, 即市民社会对政治国家决定作用。

3 结语

国外学者对于市民社会理论的研究已经有了相当长的历史, 国内学者在借鉴西方学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也对市民社会理论的发展做出了贡献。黑格尔、马克思作为市民社会理论早期提出与完善者, 对后人市民社会的研究有巨大的影响, 可以说, 正是沿着他们的道路才有了丰富的市民社会理论体系。然而黑格尔与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却不尽相同, 甚至大相径庭。黑格尔从伦理精神发展的角度对市民社会进行研究, 由于黑格尔所处德意志的具体国情, 他把强大的政治国家作为伦理精神发展最为完备的阶段, 并认为, 市民社会的矛盾必须通过政治国家才能予以解决。马克思从物质生产关系的角度对市民社会的概念进行了科学的阐述, 他摆脱以往从伦理学、心理学等方面探索市民社会发展的窠臼, 从政治经济学那里找到了解答人类历史的锁钥。在马克思那里, 市民社会的概念内含相当丰富, 它有广义与狭义两个层面, 并且透过马克思的作品可以发现, 市民社会的理论随着实践的发展也不断调整、更新。作为一个历史范畴同时也是分析范畴的市民社会, 在现下更受到学者及政府的关注, 在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构筑伟大中国梦的进程中, 把握市民社会的本质, 理清市民社会理论的发展脉络对于当代中国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 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无疑有着巨大的理论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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