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监管存在问题

2024-07-13

会计监管存在问题(精选12篇)

会计监管存在问题 第1篇

会计监管主要是指以解决经济活动中的会计信息披露为目的, 政府机构和自律性组织依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 通过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 对各种组织与会计有关的活动进行管理。会计监管问题由来已久, 相应法律制度也不断地完善。从1985年《中国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到新修改的《会计法》, 其中都对会计监管进行了详细规定。会计监管形式通常有单位内部会计监管、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以全方位的形式对会计工作进行监督, 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

(一)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是单位为保护其资产安全和完整, 保证其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要求, 有提高经营管理效率, 防止舞弊, 控制风险等目的, 而采取的一系列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制度和方法。

内部会计监督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内部会计监督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和内部控制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以下要求: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务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 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程序应当明确;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作为单位的会计工作人员, 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 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二) 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社会中介机构依法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并据实做出客观评价的一种监督形式, 一种外部监督。社会监督以其特有的中介性和公证性而得到法律的认可, 具有很强的权威性、公证性。将社会公众的力量与社会中介机构的专业力量相结合, 形成对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是必要的, 不可缺少的;也是与会计事务的广泛存在, 而又属于专业性强的技术性强的一项工作这个特点相适应的, 表明了社会监督的重要性。

(三) 会计工作的国家监督

国家监督也称之为政府监督, 也是一种外部监督, 主要是指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部门的职责权限, 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行为、会计资料所进行的监督检查。财政部门是实施会计工作国家监督的主体, 是各单位会计工作监督检查部门。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内容包括:监督各单位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监督各单位的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监督各单位的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监督各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

此外, 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会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

二、我国会计监管的主要问题

(一) 会计机构监管职能弱

企事业单位是会计监督管理的基层机构, 也是会计的执行者。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 企事业单位独立性越来越强, 这时虽然有的单位内部监督管理体系健全, 但也有一些企业的经营者、领导者独断专行, 进行以权谋私甚至违法乱纪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有些经济案件, 如美国爆出的安然事件让会计造假成为中外关注的焦点。除此之外, 我国也出现了蓝田集团以及科龙集团的会计造假事件。此类事件中, 由于会计人员的双重身份使其向集体利益倾斜, 单位领导人的打击报复使其不能依法办事, 弱化了会计监督管理。

(二) 社会监督不力

新《会计法》构建了单位内部监督管理、国家监督管理及社会监督管理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管理模式。当前, 不仅国家监督管理、单位内部监督管理也下降, 而且社会监督不力。根据国际惯例, 管理企业的财务活动要交给社会, 即交给那些具有“经济警察”作用的注册会计师进行监督管理。但是, 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由于体制原因、职业标准、人员素质、职业环境等问题, 使社会监督管理作用无法正常发挥。

(三) 单位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

在现代企业制度下, 为维护企业财产的安全,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是很必要的。有些企事业单位规章制度不健全, 尤其缺乏各种监督管理制度, 连起码的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也不设置, 有时连简单的内部牵制制度也不要, 即使有, 而且较健全, 也存在不落实、不执行、不考核的问题, 使制度形同虚设, 以致会计秩序混乱, 徇私舞弊现象经常发生。

(四) 法制观念淡薄, 执法不严

多数人的意识中只有《刑法》才是法, 而对《会计法》并不以为然。这造成财会人员有意或无意的违法。由于监督机制不健全, 一些企业经营者、领导者无视法律屡有越权行为, 企业会计人员虽有监督管理职能, 却无力监督管理。执法不严也是造成会计监督管理下降的原因。当前对违反财经法纪给国家、他人带来严重损失的行为, 存在着执法不严, 甚至违法不究, 多以罚代法, 达不到预期的监督管理目标, 还纵容了违法行为, 导致恶性循环。

三、解决我国会计监管问题的对策

(一) 加快法律体系建设, 为会计监督的有效实施提供法律保障

会计监督的有效实施, 离不开一系列的法律法规, 要加强我国法律体系的建设。我国已颁布了新《会计法》, 应尽快出台《会计法》实施细则, 提高《会计法》的可操作性;建立和完善统一的会计制度, 满足企业多元化经营的需要;明确会计监督、审计监督的执法职责和权限, 以实施清晰明了的监督职能;加大法律法规的处罚、赔偿和执行力度, 对违规违纪的企业及其连带负责人予以曝光;同时还要强化一些相关配套法律及相关法规的实施, 如《经济法》、《证券法》等, 加快会计法律体系的建设步伐, 使会计监督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二) 健全内部会计监督, 加强外部监督和会计职业道德观念建设

我国企业会计监督不力, 问题还在于我国企业还未意识到内部监督的重要性, 对内部监督还存在着很多误解, 因此监督能力弱化, 会计信息不真时有发生。这就要求单位加强内部监督的程度, 建立完整的内部监督机制。

在会计监督中单纯强调内部监督是不够的, 也必须强化对会计工作的外部监督, 也就是加强社会审计监督和政府监督。加强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的有效性, 是提高会计监督力度的外部基础之一。我国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督、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 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会计监督检查, 进行宏观调控。这样在建立健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础上, 规定单位外部监督层次, 将专业监督和群众监督结合起来, 使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配合协调一致, 为会计人员创造了良好的会计工作环境, 为确保会计监督的有效性奠定了科学的基础。

(三) 明确会计责任主体, 加强单位负责人在会计监督中的责任

在实际工作中, 有些单位负责人认为自己是负责人, 会计上的事情自己说了算,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按照他的意愿办事, 出了问题将其一推了之或者找个替罪羔羊, 减轻自己的责任, 这些都严重阻碍了会计监督工作的正常进行。因此明确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主体地位, 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的关键。作为单位负责人, 他应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这样就加强了单位负责人为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的地位, 为会计工作者明确行使会计监督职能提供了保障。为了适应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要求, 单位负责人作为会计责任主体, 还必须要懂管理、懂业务、懂财务、懂会计, 熟悉有关经济法规, 对自己负责, 对单位负责, 对法律负责。

(四) 加强对会计人员的监督管理, 提高会计队伍的整体素质

由于会计人员出具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经营活动的整个过程, 他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会计的输出结果。首先是要有较强的法制观念, 这样才能在国家会计法律体系下真正履行会计人员的职责, 其次是要具备良好的会计职业道德, 有一定的行为规范来自我约束, 遵守公共道德, 保持良好的信誉。这是会计职业本身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保障。还要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较强的综合能力。会计人员专业知识、技能的高低决定着会计信息质量的高低。最后, 会计人员要有较高的风险管理能力。因为会计人员在提供会计信息时, 也承担着一定的风险。会计人员能够在保持职业的谨慎性和规范性的同时, 能从整体的角度, 用科学的分析方法, 明确的理解力和准确的判断力, 找出解决的办法和思路。因此, 高素质的会计人才首先要主动的学习新的知识和技能, 提高业务操作能力, 同时国家、社会也要提供相关的人力、财力和物力对这些会计人员进行培养, 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的真实性, 全面性, 使得会计监督能够有效的得以执行。

(五) 强化高层管理人员责任, 约束高管人员行为

《会计法》第4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会计信息失真源于众多因素, 但最主要的原因还是出在企业内部, 与高层管理人员有关。高层管理人员处于单位领导和管理的最高层次, 会计人员能在多大程度上诚实工作, 依法履行职责也取决于法律对高层管理人员的约束。因此, 对单位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起决定性作用的是高层管理人员, 而不是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高层管理人员是内部会计监管的第一责任人, 它在内部会计监管中具有极其重要和不可替代的作用。有效的会计监管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 必须从各个方面进行统一协调、综合平衡。它是保证会计工作有序运行的必要手段, 也是不断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必要保证, 最终达到杜绝会计造假现象的发生。

(六) 实行网络化管理, 加强会计监督管理

利用财务管理系统为核心的信息系统, 可以提高企业业务处理的自动化程度, 杜绝业务流程中的人为因素, 保证会计系统按业务实际情况真实完整的进行记录、核算、反映。另外, 可以采用网络财务软件在互联网上建立企业集团内部统一的会计信息系统, 对分支机构的会计行为和会计信息进行统一管理, 有效实施会计监督管理。通过网络财务软件将企业的部分会计行为和会计资料置于受保护的特定区域内。

(七) 加强外部的会计监管力度

目前我国的外部会计鉴定———审计监督体系包括政府审计, 企业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政府审计具有强制性、独立性。企业内部审计由于受制于企业经营者而缺乏独立性, 使其对会计监督缺乏权威性。社会审计是承担着企业监督的中坚力量。随着企业规模与业务种类扩大, 审计监督体系得到普遍实行, 主要目的转变为对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 确定会计报表的可信性, 查找错弊则转为次要目的。对查找错弊职能的忽视, 为图谋不轨者创造了实施错弊的机会, 降低公司造假的成本。因此, 注册会计师必须在执行审计业务时应高度关注公司会计造假现象, 培养其反造假的训练, 加强职业道德职业诚信理念的塑造。提高执业能力, 防范会计造假。

参考文献

[1]、商敏.我国会计监督体制的弊端和完善[J].有色矿冶, 2005 (6) .

[2]、刘梅珍.论我国会计监管中的几个问题[J].产经观察, 2008 (7) .

[3]、杨海丛, 胡慧娟.我国会计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财会月刊, 2008 (3) .

[4]、高云凤, 王志超.会计监管问题研究[J].时代经贸, 2008 (1) .

[5]、许春华.我国会计监管体制分析与选择探析[J].山东教育学院学报, 2006 (5) .

会计监管存在问题 第2篇

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对外开放、政府转变职能、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国有企业的改革与发展、财税改革和维护经济秩序以及证券市场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近年来,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行业在发展中也暴露了很多问题,特别是证券市场上接二连三出现的审计失败,如东方锅炉、银广厦、麦科特等事件使国内注册会计师行业面临前所未有的信任危机。笔者认为这些事件的发生与行业监管不力有很大的关系。

一、当前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注册会计师协会自律监管缺位,协会内部运作受制于财政部门

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注册会计师协会是由注册会计师组成的社会团体并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但目前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是一个半官方组织,而非民间自律性组织。首先,1995年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中国注册审计师协会实现行业联合的通知中明确规定,联合后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领导人的选任,由财政部、审计署推荐,而不是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次,联合后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常设办事机构设在财政部,行政管理、党团关系、经费供给均挂靠财政部;再次,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须报财政部和国家人事部编制委员会批准。各地方财政部门对地方协会的管理也基本沿袭财政部对中注协的管理方式。2002年11月,财政部决定将原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使的行政管理职能予以收回,注册会计师协会只履行行业自律服务职能。但是财政部门将注协作为下属机构的管理方式并未改变,注协的行政色彩并未完全消失,协会内部实行行政化的运作模式,协会工作人员的招聘录用、工资待遇也仍然要由财政部门决定。注协的模糊身份影响了注协作用的发挥,也使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体制不顺,从而影响监管效力。

另外,中央与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关系有待进一步理顺。根据《注册会计师法》和目前《中注协章程》中关于建立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规定,地方协会是受中注协的领导,但是,省级协会的监管工作属于省级财政部门的权限范围。从表面上看,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承担着对注册会计师进行日常执业监管的工作,而实际上,各省、自治区、市的财政部门往往把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当作下属的一个事业单位,注册会计师协会也就成为了一个集行政管理和行业自律于一身的管理机构,注协更多的是执行政府主管部门的行政命令,而易忽视会员的真正需要。

(二)政府监管部门众多、职责不清导致监管重复

根据目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财政部、审计署、证监会等部门都具有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行政管理权,注协具有自律管理权。如此众多的监管机构,本应有很高的监管效力。但是由于监管部门之间职责权限不清楚,权力重复设置;监管部门之间缺少正式的配合与协调机制,各个部门规章互相冲突,各自为政,各部门的监管并没有形成监管合力。相反在监督检查中,屡屡出现重复检查,各个部门检查要求不一致甚至相互矛盾的情况,使事务所无所适从,给事务所带来了沉重的负担,造成了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中注协在对 2005年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回顾与总结中指出,多头监管、重复检查仍然是影响事务所发展的主要外部因素之一。

(三)监管队伍力量薄弱,手段、方法存在问题导致监管效率低下

截至2005年底,我国共有事务所5300多家,执业注册会计师6.9万余人。然而中注协履行监管职能的监管部仅为9人,各省、市地方注协的监管人员则更少,“多则4人,少则1人”.目前,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人员的数量不够,年龄结构不合理;监管人员的素质不高,监管工作人员中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具有事务所工作经验的很少,检查经验不足,不能及时准确地形成检查结论,影响了检查工作的效果,在客观上制约了监管工作效率的提高。

我国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还主要是事后的惩罚性监管,对事前的预防性监管重视不够,预防性监管制度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只注重执业质量检查,对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有重要影响的注册会计师资格取得及后续教育的监管重视不够,把关不严、流于形式。

二、解决当前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问题的对策

(一)确立中注协的独立地位

中注协的地位和身份问题是困扰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的一个症结所在。如何将中注协建立成一个完全独立的自律组织,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针对现实状况,笔者认为应采取如下措施:为保证中注协的合法性,设立时可以由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但与政府部门间不存在直接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财政部为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督机构而并非管理机构。中注协将在以下方面拥有自主权:在无需报告和批准的情况下,决定管理理事会或委员会成员的任命方法;确定会员会费和其它收费标准以满足预算需要;雇佣员工,确定薪酬标准以吸引和留住人才。中注协应以她自己认为合适的方式运转,以履行其行业管理责任,并保持和发展其财务和组织能力。财政部门可以采取对协会制定的章程、行业自律惩戒办法、执业准则、规则等进行备案或审批,选派代表参加协会的理事会、会员大会,定期或不定期听取协会工作报告、监督财务收支的使用等方式对注协进行监督管理。

(二)明确中注协与各地方注协的关系

由于我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所以建立一套在全国性机构指导和监督管理下的、由地方机构分别执行的、通用的自律管理体制是非常重要的。这样有利于保证各地注册会计师提供的服务的一致性。因此,改变现有中注协与地方注协、地方注协与地方政府的关系也是十分必要的。应当建立统一的、全国性的协会,即“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现有的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均改编为中注协的地方分会,各分会依照法律和中注协章程的规定,代表中注协行使在各地的行业自律管理权。各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是中注协的分支机构,直接归中注协领导,与地方政府没有直接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的领导由中注协委派,经费由中注协统一拨付,会员会费由地方注协代收后交中注协统一管理,这样就可以理顺中注协与各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之间的关系,避免地方注协受当地政府的牵制。

(三)明确财政部、中注协、政府监管部门职责划分

财政部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主要监管机构。在财政部内部成立一个专门负责注册会计师行业

管理的部门,该部门下设若干职能部门和专业委员会,将分散于财政部会计司、监督检查局、条法司等部门的相关职责收归该部门管理。这种方式便于集中人力、物力,进行信息整合、资源整合;便于与证监会、中注协等其他监管主体进行协调、沟通。

对于事务所执业质量的日常检查,由注协牵头负责。每年在拟定检查计划时,省级注协应主动与财政厅(局)、审计部门等沟通协调,共同确定检查事务所名单。由于注协无权将检查业务延伸至企业,因此必要时,政府也可派员参加组成联合检查组,使检查能够深入企业调查取证,以提高检查效率和准确性。财政部也可采取对经注协检查的事务所进行抽查的方式来监督注协的检查质量。对于违规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处罚,注协应进行自律惩戒,对于达到行政处罚程度的还要报财政部门处理。

财政部对事务所执业质量的监管应实施重点检查,例外监管。例外监管的范围就是那些客户出现重大问题、有重要线索、有重大前科的事务所。

为消除行政权力的重复配置,提高行政权的配置效率,应效仿律师行业的做法,取消工商部门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行政管理权。

证监会、审计署等政府监管部门不应对事务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只在对其所辖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事务所的审计报告未能揭示企业存在的问题时,可延伸对相关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有关业务进行检查。

财政部、中注协、证监会等监管主体之间应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协作机制。以召开联席会议、建立网上信息通道等形式,协调检查计划,通报检查结果,实现资源共享,提高监管效率。

(四)提高监管人员素质,改进监管手段和方法

1.政府监管部门和注协应建立一套严格的监管人员选拔制度。监管人员原则上应通过考试选拔,必须具有与注册会计师相当的知识水平,并有一定年限的相关工作经验,且品行端正、诚信守法。监管部门应该对监管工作人员进行后续培训,使其不断学习和更新知识结构,提高专业技能和素质以适应形势的发展;应建立激励约束机制,争取在待遇、住房、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问题上有所突破,以吸引和留住人才。

2.为了有效地改变业务监管工作的不利局面,应利用和发挥好业务报备的“探雷器”作用,实行跟踪检查。目前业务报备方面,注协已着手做了不少工作,但有些工作还可以继续完善,具体体现在:灵活设置业务报备的时间,事务所可在完成业务时就进行报备,以便适时跟踪,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对于报备的程序,建议在事务所接受业务签订业务约定书时,对基本情况(包括应收审计费等)进行初次报备,以便在事前起到监督的作用,而在做完审计业务时对审计结果进行二次报备,这样可以起到事后检查的作用。对于报备表表格建议设计成数据库的形式,以便通过数据库进行查询比较;增加说明性的栏目,以提醒报备阅读者及后任注册会计师审计时需要注意的事项。

3.发挥好谈话提醒制度的作用。目前注协的谈话提醒制度主要是针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有涉嫌违法、违规等行为时通过谈话提醒的方式予以警示,发现线索,然后进行处理。而笔者认为应进一步扩大谈话提醒制度的范围,把它作为一项事前的防范性日常管理制度,而不是事后的调查制度。如可以将谈话制度分为定期和不定期两种形式,定期谈话形式可以

根据事务所的规模和业务性质规定在一年内的谈话次数和时间,谈话内容应包括事务所的日常事务管理、业务管理、质量控制、人员思想动态等各个方面,帮助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树立正确的执业理念、把握行业动态、发现潜在问题,防患于未然;不定期谈话形式则可以根据需要随时进行,如在与本行业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发生重大变化时,通过谈话了解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对新规定的理解和采取的应对措施,以确定是否需要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指导。

4.开发业务监管软件、改进后续教育培训工作。开发业务监管软件是业务监管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设施建设。目前,应尽快开发全国通用的监管软件,可以节约各地自行开发的成本,形成全国的业务监管网络。建议财政部门和注协对信息系统实行资源共享,不再重复建立相应的制度和系统,既降低监管成本,也减轻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的双重报送负担。职业后续教育准则的制定及实施是注协实施行业自律的一项重要职责,为巩固和扩大后续教育,笔者认为注协应采取如下措施:首先应完善后续教育的制度建设,制定职业后续发展实施情况报备(个人和事务所)的具体要求;制定针对课程提供者和学习者的要求;为每一位个人会员建立职业后续发展的主要信息库;与业务监管结合,确保对职业后续发展要求成为事务所监督的一部分。其次应根据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特点,积极拓展后续教育的手段和方法,大力发展网络远程教育等方式,扩大受教育面、降低教育成本。

[参考文献]

[1] 《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国际视角》编写组,《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国际视角》。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年4月。

[2] 《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管理问题研究》课题组。《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管理:理论、现状与对策--基于广东省行业调查的研究》。会计研究,2005年第3期。

[3]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的意见》。财会[2002]19号文。

企业会计监管问题探析 第3篇

关键词:企业;会计监管

一、引言

当前我国的企业会计工作还存在大量问题,一些部门和单位受局部利益或个人利益的驱动,会计人员违规违纪、弄虚作假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会计工作秩序混乱,信息失真,严重影响了国家宏观调控和管理的正常进行。因此,强化企业会计监管职能,切实做好企业会计监管工作是当务之急。

二、当前我国企业会计监管存在的问题分析

1.政府会计监管的现实状况不容乐观。我国会计监管从形式上看是政府监管模式,政府参与的部门很多,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证监会、税务局等部门都有监管权。由于这种监管模式是政出多门,形成了政府监管分散、社会监管乏力、内部监管薄弱的局面。这种多头监管导致以下问题:一是各部门分别监管,会造成部门之间的职能重叠,协调困难,导致监管部门的职能异化,最终导致无效监管;二是由于监管力量分散,导致政府监管效率低下,以致违法者产生侥幸心理,不利于打击会计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造成全社会范围内的会计信息严重失真。

2.企业内部监管薄弱。内部会计监管指的是本部门、本单位的会计人员及审计人员对企业经济活动及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和管制。由于对本单位比较了解,内部监管的效果本应是最好的,但事实上并非如此。内部会计监管不仅没有充分发挥其在会计监管中的基础作用,有些内部监管人员由于其经济关系受制于本单位、职业道德素质较低或业务素质水平较低等原因,甚至与其所在的单位管理当局共同作弊,甚至成为虚假会计信息的制造者,致使内部会计监管机构独立性较差,根本不能发挥监督的职能。而且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对建立内部控制制度不重视。

3.我国会计监管体系配套的法律不完善。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会计法律法规的不足逐渐显露。具体表现为:《会计法》在实际工作中操作性比较差,难以切实的加以推广实施。从我国目前对信息披露违规案件的查处情况来看,主要是以行政处罚为主,处罚力度的加大基本体现在追究主要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上,在财产责任方面一般表现为对当事人的违法所得全部由国家罚没,却没有完善地对投资者进行民事赔偿的责任制度。惩罚力度不够,违规成本低,不足以對财务会计违法的单位与个人构成足够的威慑力。

4.社会监管乏力。社会监管主体指的是注册会计师及广大社会公众,投资者等。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监管的作用,可以有效地防止会计信息失真,然而从我国目前的监管效果来看,却不能让人满意。如注册会计师有关的法规建设还很不完善,注册会计师管理体制不顺等,都制约着我国注册会计师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注册会计师客户数量的多少较少取决于该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更多地取决于会计师事务所的社会关系,取决于审计结果是否满足被审计单位的需要,以致有些注册会计师可以毫不负责地对严重失实的会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强化我国企业会计监管的对策

1.设立政府常设机构来监督、管理、协调各政府监管机构。在我国政府会计监管主体的改革上,可以增设“会计监管委员会”,通过该机构来进一步明确各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能范围,促进各监管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会计监管委员会直接隶属全国人大,是一个负责规范、协调全国会计监管工作的常设机构。会计监管委员会的职责在于: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明确划分各监管部门监管职责的范围。当有会计监管“缺位”或“空位”,或有部分部门的监管出现“越位”的情况发生时,委员会应当及时进行调控;各监管部门在监管工作中形成的监管信息可以通过会计监管委员会进行汇总、整理并在各部门之间共享,从而实现各部门的协调一致。

2.加强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建设。(1)可靠的内部凭证制度:会计凭证是企业会计核算的重要组成部分,记录着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为会计监督检查提供主要依据,保证会计信息的传递与保管。(2)健全的账簿制度:健全的账簿制度能确保会计记录的保密性和完整性,保证提供完备的会计信息。(3)合理的会计政策和会计程序:即便于企业有关人员了解处理会计实务的程序和方法,又利于企业会计政策的前后一致性。(4)科学的预算制度:它是会计信息起初的重要手段。(5)严格的内部稽核制度:可及时发现作弊行为。

3.进一步完善我国会计法律法规。建立与《会计法》配套的其他法律法规,使会计监管真正做到有法可依。要使会计法规与相关的法律制度协调,把会计准则同法律制度结合起来。加大对违规查处力度,实行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和刑事追究“三管齐下”。切实追究企业管理层、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责任,加大法律法规的处罚、赔偿和执行力度,对违规违纪的企业及人员严打,从根本上遏制违法行为。

会计监管存在问题 第4篇

关键词:会计监管,会计法规,考核指标

依据制度的分类, 会计监管制度既包括约定俗成的会计惯例、道德准则、价值观念、行业规范等内在制度, 又包括约束、引导会计活动的各种相关法律 (如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等) 及会计准则、信息披露准则等外在制度, 还包括保障内在制度与外在制度有效协调的实施机制。不完善的制度往往导致不尽人意的结果。以下试从三方面来分析上市公司会计监管外在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一、会计法规之间存在不协调的规定

在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谁承担法律责任上, 有关规定存在疏漏。《注册会计师法》规定注册会计师承担赔偿责任的对象是“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说的是“他人”;《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说的是投资者;《注册会计师执行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业务的暂行规定》说的是“企业或所有人”。《证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则仅提到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并未明确指出对哪些人承担民事责任。

《证券法》明确区分了初次发行证券虚假陈述和持续性信息披露虚假陈述各自情况下的行政责任, 并提供了定量的处罚标准。而《暂行条例》定性地规定了股票发行与交易过程中由于虚假陈述上市公司应承担的责任, 但未能提供罚款的幅度, 也没有规定上市公司高管的责任。《公司法》中对上市公司的责任仅确定了初次发行的责任, 对上市公司高管的责任未做细分, 与其对上市公司应承担的责任不对称。而《会计法》的规定无论在责任形式上还是在罚款幅度上与《证券法》的规定差别极大。

在对事务所经济处罚权的分配上也存在不协调问题。《证券法》和《公司法》授予了证券监管部门, 而《注册会计师法》和《暂行条例》中明确为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由于法律规定的不一致又引发了证券监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事务所管理权限的协调问题。部门权限交叉, 致使实践中责任不明, 难以达到应有的效果。

二、会计规范在一定程度上缺乏系统性和连续性

为了适应监管形势的发展, 针对会计信息虚假陈述的各种法律、法规纷纷加速制定, 有的法规频繁更改, 有些法规的出台只是应一时之需, 缺乏长期规划和前瞻性。由于《会计法》和《证券法》之间相互独立, 证监会与财政部各自制定的会计准则和会计信息披露准则在缺乏协调情况下独成体系, 难免在某些规定上出现不一致, 削弱了整个会计规范体系的系统性。

事实上大量典型的上市公司舞弊与审计失败案例都是许多重大监管政策出台的“导火索”。例如, 财政部制定的多项具体企业会计准则均与证券市场发生的重大案件有关, 如琼民源的爆发导致了我国第一项具体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的出台。证监会制定并不断修订的各类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更直接针对了在监管过程中发现的各类问题。我国对于会计信息披露违规行为民事赔偿责任的规定至今未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为了克服立法的各种不足, 我国出台了大量的司法解释、通知等来指导司法实践。然而, 司法解释或通知往往是针对现实生活中某种特殊问题的需要而产生的, 其本身并不具有与法律同样的地位, 其形成也没有经过社会各阶层利益代表的充分论证, 很难体现出前后一贯的立法精神, 对于千变万化的司法实践的指导作用依然有限。在司法实践中, 不同的法官有着不同的诠释, 于是, 最高人民法院只能再以新的通知、新的解释来纠正可能的偏差。

三、会计规范中某些考核指标制定不合理

(一) 上市资格必备条件:连续3年盈利

发行前连续3年盈利的规定, 往往会导致拟申请上市公司为争取上市资格进行恶性包装, 埋下上市后会计信息持续造假的隐患。如1997年新上市的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前三年的资产收益率普遍在40%以上, 有的甚至高达100%, 而同期全国国有企业的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到7%。甚至有的公司如红光实业, 由于上市时虚构盈利, 上市后经营亏损巨大, 开创了证券市场有史以来上市当年即告亏损的先例。

(二) 配股资格标准:10%及6%现象

证监会对配股资格确定了衡量标准:1996年前规定净资产收益率三年平均达到10%以上;1996年改为近三年每年均在10%以上;1999年改为近三年平均在10%以上, 但任何一年均不低于6%。上市公司为了获得配股资格, 极力符合证监会的规定条件。如陈小悦、王跃堂等通过实证研究, 发现上市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在1998年前集中在略高于10%的区间;1998年后则集中在略高于6%及略高于10%的区间。

(三) 处罚政策:盈利标准

2001年证监会修订退市规则, 规定公司连续亏损三年, 其股票即暂停上市, 暂停上市后第一个半年度内仍未扭亏, 则将直接终止上市。由于衡量依据为单一的盈利标准, 没有其他附带条件, 也容易发生上市公司为适应监管政策的要求而进行会计操纵的现象。如王跃堂通过实证研究发现, 上市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在[0, 1%]微利区间上形成又一峰值, 与当年均无一家公司在[-1%, 0]微亏区间上形成鲜明对比。

参考文献

[1]李荣梅.会计制度不完全性的经济学分析[J].会计研究, 2005, (1) .

[2]李爽、吴溪.审计失败与证券审计市场监管[J].会计研究, 2002, (2) .

会计监管存在问题 第5篇

及对策分析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的监督管理,现在仍然是群众关心的重要问题和易滋生腐败的重点板块。特别是一些村干部在财务管理;集体资产的处置、资源的开发和项目开发建设等的过程中损害群众利益的想象还是时有发生,并且,农民和集体的上访还时有发生,这都是影响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所以,如何管理好农村集体“三资”有效的化解农村信访矛盾,对于基层党委政府来说仍然是一个重要课题。现就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原因以及对策和建议谈点自己的看法。

一、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存在的问题

1、“三资”台帐管理不完善。当前的农村集体“三资”的涉及面广、涉及的项目多,而且是复杂多样的,这就存在村干部在其过程中有顾此失彼的现象。部分村干部对属于村集体的资金、资产和资源不清楚、管理混乱,管理台帐没有健全完善。对村集体资源、国家惠农政策和集体的收益等项目的情况登记不全、不细甚至是没有登记。

2、合同签订不规范。现在国家对农村板块越来越重视,强农惠农政策也逐渐增加。所以,农村当前存在大量的经营发包、不动产的租赁、产权转让、工程建设和土地承包流转等项目,但是由于乡镇和村组对合同的拟定和签订不重视,造成了有些合同的签订随意性大,合同要素不全,条款不明,责任和义务没有明确,有的甚至是没有书面合同只是口头协议,造成群众利益受到严重损害,就更谈不上集体“三资”保值增值。

3、村务公开走过场。现在存在个别村只是把财务单纯的进行了书面上公开,而不注重村资产资源在如何处置和使用上的公开,并且,在集体经营发包事项、农村基层建设项目、强农惠农政策等方面的公开上还不全面。

4、民主决策难实行。当前少数村还存在“一人说了算”的现象,特别是在集体砂石、瓷土矿、山林、土地、果园等集体资产的发包出租时,没有按要求走民主程序,没有进行公开招投标,没有召开村民大会讨论决定,都是由村支书或村委会说了算,严重违反相关规定,并且也与群众路线的要求相违背。

5、村级财务管理不健全。现在虽然实行了“村财乡代管”,但是有的乡镇(场)还只是对行政村的账目进行了代管,而并没有对其账目中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这就造成了对村资金管理上的漏洞,还有的乡镇农经站虽与行政村签订了协议,但却没有真正的实行,就造成了“村财乡代管”的有名无实,并且,有的乡镇一个村出现了资金管理上的漏洞、混乱,如没有及时的制止,弥补清理,其他村就会积极效仿,致使全乡镇村级资金管理混乱。

二、问题的原因

1、思想存在认识上的偏差。一是农村税费改革后,部分乡镇干部就认为村上的收入减少了,没有资产可进行管理了,还有部分人认为现在的财务制度就很健全了、再加上有群众的监督,村财务的管理就会很完善,不会出现管理上的漏洞;二是认为农村实行自治,不应该多管。三是现在农村的财务情况复杂,不好管理。由于在认识上存在偏差,导致乡镇干部没有对村财务管理引起重视,没有对村民反映的财务问题进行及时的调查和处理。这在很大程度上助长了财务管理的不正之风。

2、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力量薄弱,投资严重不足。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是乡镇农经站的基本职责之一,但一些乡镇的领导干部对此项工作在认识上还不到位,重视度不够,乡镇农经站人员常年为乡镇中心工作奔波,无法顾及到自身原有的工作,往往是“顾此失彼”。同时一些乡镇村级集体“三资”管理体系不健全,又在人员、办公设施、资金投入上严重不足,这就造成了一些工作无法开展。

4、村、组两级干部做事不顾全大局。特别是有丰富资源的组集体,根本不理或者是直接绕开“村两委”自行处置集体资源,一盘散沙,根本不顾及村集体的利益。

5、农村集体“三资”监管渠道不畅。一是纪检机关监督乏力。由于今年走群众路线,对于村干部是党员的,纪检部门还可以查处,但对于不是党员的,纪检部门在查处时还是有一定困难的;二是群众监督乏力。分散的家庭经营,使村民集体观念、民主管理意识淡薄;三是村两委班子内部监督不力。有的村由村书记一人说了算,大事不开会,小事不研究,班子成员根本就无法监督;四是民主理财小组监督乏力。有的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不是民主选举的,不为群众说话;有的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文化知识水平较低,达不到理财小组成员的要求;有的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原则性不强,禁不住诱惑。

三、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的对策和建议

试论新时期会计监管问题 第6篇

一、企业内部会计监管现状

内部控制制度对于保证和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在长期实践中,我国企业已经总结出了一些内部控制管理方面的方法和措施,如:责任中心制度,成本、费用制度,内部审计监督制度等;我国理论界也在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方面做出了卓有成效的探索。但是人为编造原始凭证,导致会计核算失真的现象在我国比比皆是。不少企业通过人为的编造一些虚无的原始凭证,加大成本费用的开支。如在工资表上造假,虚列单位员工名单,减少利润,逃避应交的税费,使外人无法真正看清企业的“真面目”。

还有一些企业通过资产重组、资产评估等多种手段,虚构经济业务、从事不等价交换、虚增或虚减利润,或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利润等手段来逃避监管。这些情况在证券市场尤其突出,每到年底,各家“T”类公司为避免停市摘牌的厄运,利用各种形式重组和资产转让、股权转让等“一锤子买卖”方式调节报表,扭亏为盈,涉险过关。

二、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面临的困境

(一)法律制度环境问题

我国政府主要是通过建立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对注册会计师行业实施监管的。如《中国注册会计师法》、《证券法》和《公司法》、《刑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和条例。当注册会计师及会计事务所违法乱纪时应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为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但这些法律制度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例如我国至今也未出台《民事责任赔偿法》,对会计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的规定至今尚未形成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实践先于理论的发展,规范滞后,法随人变,法随人意,给人以“政策多变”的印象,造成了“黑箱操作”的漏洞,致使会计监管没有可靠的依据。

(二)市场准入制度问题

会计市场准入是会计市场秩序的起点和重要组成部分,能否建立健康有序的会计市场秩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良好的市场准入制度的建立。我国政府对会计准入制度予以了高度的重视,通过制订各项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来规定和约束会计市场进入行为。然而我国现阶段由于法制尚不健全,缺乏对会计市场准入秩序中的混乱行为的强有力的监管,依然存在着不少问题。

三、政府监管在现实中的作用及其局限性

长期以来我国政府一直致力于对企业和会计师行业的法律法规的制定,以便为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营造一个稳定平和的环境。但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尚处于初级阶段,成熟的市场纠错机制尚未建立,各个领域的作用还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尤其是政府的作用。这种状况使政府监管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但是,政府应当在谋求多方共同治理会计造假和财务欺诈中发挥建设性作用,通过多种形式引导、鼓励市场各方参与者揭露虚假与舞弊,用“看得见的手”威慑、制裁违法乱纪行为,维护市场次序和社会公众利益。

四、完善我国有效的会计监管体系

(一)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独立监管模式

以政府为主导的独立外部监管模式,其蕴涵的理念是:市场失灵应被视为政府管制介入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其优点是既保持政府的主导地位,维护行政权力的权威性,又不使政府陷于繁杂的日常监管事务。从会计服务市场上看,这种监管模式主张剥夺注册会计师行业协会的监管权和准则制定权,将其收归政府部门,以克服行业协会角色冲突所带来的弊端,避免行业协会过多地偏袒会员而损害公众利益,从制度安排上确保政府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地位。此外,这种监管模式还可调动行业协会的积极性,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熟悉执业环境及其技术专长的优势,提高监管效率。

(二)完善独立董事制度。

独立董事制度作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问题的手段,我国是在1999年首先从境外上市公司开始引入的,但是存在诸多问题,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规范独立董事的选聘机制。关键在于是谁在选聘独立董事以及谁在决定独立董事的报酬,因为这将决定独立董事最终站在谁的立场上。我们的目标是构建由中小股东选聘独立董事机制。第二,规范独立董事的权利和责任。赋予独立董事独立的权责有利于提高其积极性,独立董事“必须”行使职权和发表独立意见,且在上市公司年报中披露独立董事履行权利责任的情况。第三,建立独立董事的激励机制。独立董事也是“经济人”,也存在激励问题。必须考虑“独立董事声誉机制”,这是一种自律的道德约束,一旦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中表现出应有的独立和客观,无形中就保护和提升了他们的声誉,并拓展了他们的未来市场。

(三)规范内部控制制度。

首先要加强对内部控制行为主体“人”的控制,把内部控制工作落到实处。内部控制制度采用的一切方法、措施和程序,都离不开人的作用。其次要建立良好的信息沟通系统,提高企业内部控制效果。要实现内部会计控制,必须把系统化方法设计和实施会计控制系统并使之成为企业集成化系统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再次要建立内部控制评价制度,为确保内部控制系统能有效发挥作用,企业必须建立可计量业绩指标基础上的评价系统,定期对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四)建立健全企业会计监督机制。

企业内部管理质量是决定会计信息质量的第一关,把好本关口建设,等于给会计工作预先注射了抗病毒疫苗。外部监督是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揭示企业会计报表合法性、真实性、公允性的最后关口,只有加强外部监督,才能有效揭露会计虚假、保证会计质量、树立会计诚信、还原会计公正形象。

(五)增加会计及会计监督教育投入,培养高素质的会计人才,注重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观念教育,改善从业人员待遇,减少会计信息失真机会成本。营造社会广泛监督环境,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实践证明,社会公众参与和舆论及时跟踪监督对于揭露虚假会计信息具有很大的作用。

(六)建立行业监管联系机制

在现行法规体系和管理体制下,财政部门应就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工作,加紧同以上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力争达到共识,联手建立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新机制,以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如发现注册会计师或事务所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应将其移交给省级以上注册会计师协会,由省级以上注册会计师协会对违法违规师、所提出处罚意见,最终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的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于触犯刑法应承担刑事责任、违反民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七)创造会计信息监管的良好环境

200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终于开启了受理证券欺诈民事诉讼大门,下发了《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民事赔偿机制正式启动。但是依据该通知,中小投资者要通过司法渠道来维护自身权益仍然面临许多障碍。为此急需健全民事赔偿机制:改进诉讼方式,允许集团诉讼和风险诉讼。增大诉讼力量,司法过程中若能将两种诉讼方式有机结合,将会极大提高受害投资者的民事诉讼积极性;改变举证责任,降低诉讼成本。改变我国目前适用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即把举证责任转移给注册会计师,个人投资者只要证明财务报表存在重大不实,就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加大对造假者的惩处力度,提高诉讼收益。民事赔偿方面,我国目前惟一能引用的就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按照这一法律,审计师通常是“退一赔一”,最高不超过审计收费若干倍,使得注册会计师赔偿责任小,中小投资者诉讼收益低,诉讼概率就低。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随着世界经济的迅速发展和人们思想的巨大变化,单纯地依靠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性的监管已不能保证其执业的独立性,政府和法律法规应该在会计监管体系中扮演更为重要的角色。笔者也认为,比之于完全的集中型和分散型(行业自律)监管模式,采取集中与分散适度统一的中间型监管模式是更好的一种选择。

参考文献:

[1]黄亿红,肖俐.中国注册会计师失信成因的制度分析[J].企业经济,2004年第12期.

[2]曹宝玉.会计信息失真的思考[J].企业经济,2004年第12期.

会计监管存在问题 第7篇

一、政府监管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目前, 政府监管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在诸多方面存在着不足, 尚未形成有效的监管体系。

(一) 法规制度不完善

某些法规制度本身不完善、可操作性差, 留下人为操纵的空间。主要表现在:第一, 法律责任不明确。现行《证券法》、《公司法》、《会计法》等均规定违规披露的责任人要负行政、刑事和民事责任。但对于如何认定、怎样追究责任, 或未涉及, 或规定得过于原则, 不易执行 (1) ;第二, 民事责任规定不清。虽然《证券法》规定了民事赔偿责任优先承担原则, 但规定过于笼统。而证券市场建立之前就已存在的《民法通则》亦未涉及证券违法行为;第三, 缺乏适合的诉讼机制。根据我国法律诉讼中“谁主张权利谁举证”的原则, 一般需由原告举证, 而原告作为外部人, 多为中小股东, 掌握的信息十分有限, 举证相当困难。

(二) 发现问题滞后

理论上, 初次披露阶段的招股说明书的信息披露应是最详尽、最全面、最容易发现问题的, 但从证监会已经查处的案例来看, 不少上市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弄虚作假并未被及时发现。在持续披露阶段, 证监会不再直接接触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材料, 多从报刊和杂志等新闻媒体了解上市公司的问题, 无法及时发现会计信息虚假披露情况。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主要是在持续披露阶段, 而法律上留给交易所审核材料的时间很少, 在短时间内要认真审核众多上市公司上报的信息披露材料很难做到, 且即使审查, 一般也只放在会计信息披露文件本身, 并不对公司的凭证、账簿及其所反映的交易事项深查, 根本不可能及时发现问题。

(三) 监管和查处弱效

我国政府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是多方位的, 证监会、财政部、审计署等机构都有权监管, 机构间没有正式的配合与协调机制, 常常造成事务所无所适从, 最终导致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无效监管, 而监管的结果大多语焉不详、不透明, 既不利于上市公司从中领悟深刻的教训, 又造成执法混乱和暗箱操作。一些会计师事务所根本不具备建所资格, 但发证机关受利益驱动违规发证, 人为埋下了隐患。此外, 我国目前的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也不甚科学, 重理论轻实务, 精通几本考试用书就能获得注册会计师资格, 结果使注册会计师队伍盲目膨胀, 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执业能力严重下降。

二、政府监管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政府制定和采取的一系列监管措施, 未能杜绝造假的现象, 这表明政府监管中仍存在漏洞。

(一) 监管目标的多元化取向

一方面, 我国证券监管环境特殊, 政府既是证券市场的监管者, 又是绝大多数上市公司的所有者。政府在享有垄断权利的同时, 也承担了多重责任, 如帮助国企改革、拉动总需求、保护投资者和防范风险等。政府监管决策目标的多元化, 使得保护投资者利益并未放在第一位;另一方面, 财政部制定的会计规范也体现着政府利益, 基本未能体现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在《会计法》中, 1985年首次出台时明确规定是从保护国家利益着眼规范会计信息;1993年修订后, 在原来所提“严重违反国家利益”之后加上了“社会公众利益”;但1999年重新修订后则整篇未见“公众利益”的字眼。

(二) 政府部门间协调性差

在我国, 会计准则的制定权掌握在财政部手中, 证监会仅掌握着会计信息披露准则的制定权。由财政部制定会计规范无法摆脱其将政府利益居于优先的思维模式, 因而无法保证其在制定准则时将证券市场监管的总体目标放在第一位。会计准则制定权的缺失无异于使证监会缺少了引导资源配置的基本手段, 会计信息披露准则的制定权和会计准则的制定权职能的分割, 使得证监会的决策监管能力大打折扣, 也严重影响了证监会监管权限的独立行使, 表现在政策出台慢, 政策间缺乏连贯性和协调性, 甚至某些政策缺乏严肃性, 最终受伤害的是证券市场的中小投资者。

(三) 政府监管部门力量薄弱

虽然证监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了36个证券监管局, 以及上海、深圳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 但专业人员严重不足, 导致其不能及时充分发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如发行审核委员会发审委委员只有25人, 这25个人面对众多申请上市公司的申请材料, 很难在法定的时间内完成高质量的审查工作。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监督的力量也极其薄弱。按照管理权限, 只有省级以上的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才有检查权, 不仅检查力量有限, 且执行检查任务的财政监督人员专业素质并不高, 且目前财政部门的监督重点还只是财政资金, 并非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

三、加强和完善政府监管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举措

现阶段市场还无法保障自律模式的有效运转, 因此, 必须加强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政府监管。

(一) 明确政府的监管目标

保护投资者利益是世界各国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进行监管的一个普遍的目标, 发达国家证券市场建设的成功说明了该导向的正确性。在我国, 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监管定位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更具有现实意义, 确立投资者利益目标导向利于证券市场运行秩序的有效运转, 因为, 上市公司的资金来源归根到底是社会上众多的中小投资者, 股市的活力依赖于他们的参与和激情。

(二) 健全政府监管制度和部门协调性

第一, 以会计准则为核心。会计准则是规范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实务的指南, 它明确了会计信息应具备的质量要求 (2) , 应适时修改和完善会计准则;第二, 以注册会计师公正审计为核心。要制定相应的执业自律准则, 大力提高注册会计师的风险意识、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准, 严格审批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注册会计师考试应强调会计理论, 对注册会计师的业绩还需定期考核, 业绩不理想的要加以限制;第三, 完善民事赔偿制度。在发达市场国家, 让证券违法者最为胆颤的是由小股东提起的民事诉讼, 一旦染上民事官司, 面临的必定是倾家荡产的命运。显然, 我国这种以中小投资者占绝大多数的证券市场中, 确立民事赔偿责任体系是对证券违法者最具威慑力的重磅炸弹;第四, 改变多头管理体制。明确各监管部门的职能, 共同规范会计市场。会计信息的宏观监控者主要是财政部、证监会。财政部主要负责会计准则的制定、颁布和修订工作;证监会的工作重心主要放在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及证券市场的有效运作上。

(三) 保护舆论监督权以增强政府监管效率

随着信息的越来越发达, 社会新闻媒体在我们的社会经济生活中的监督作用也越来越大。基于公开信息披露和现实存在的新闻报道能够增加市场的透明度, 将内幕交易降低到最小, 从而帮助投资者进行投资抉择。因此, 在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管中, 政府应该充分发挥社会新闻媒体的作用, 积极引导媒体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监督, 并从法律上保护其舆论监督权。

摘要: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出现的严重问题说明政府监管尚需大力加强。本文首先指出了政府监管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其次分析了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 最后就如何加强政府监管提出了若干对策建议。

关键词:信息不对称,政府监管,会计信息披露

参考文献

[1]侯雪筠, 宋珩程.对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的思考[J].经济研究导刊, 2007, (11) .

[2]金莲淑.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发挥财政监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J].财政监督, 2007, (5) .

[3]李素枝, 于向辉.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监管制度的分析[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07, (6) .

会计监管存在问题 第8篇

政府对会计的监管是从外部的角度进行的, 由于政府地位独立,与被监管者没有依附关系和利益联系,同时它有法定的权威和强制力,可以对违法的被监管者依法实施制裁。 所以政府会计监管就是政府为了保护市场各参与者的利益, 促进资本市场和经济的有序发展和运转,通过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来指导或强制会计主体会计信息的生产和披露的行为。

2政府会计监管产生理由

由于会计信息的供给方和需求方存在着信息不对称, 作为供给方的企业,常常利用自身占有信息资源的优势进行舞弊。 即使企业管理当局没有舞弊的初衷, 但由于其提供的这种特殊商品比较容易为其他企业特别是竞争对象模仿, 从而对企业本身的经营造成诸多不利。 这时,作为手中掌握公共权力的政府,就可以凭借其自身的地位和权力,采取措施减少这种不对称,从而维护资本市场的稳定。

3我国政府会计监管的现状

3.1监管部门权力过度膨胀、权责不对等

政府监管部门权力的过度膨胀必然导致对社会个体的权益保护重视不够,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对其造成侵害。 另外,也遏制了社会自发机制的形成,无法调动社会资源。 仅凭政府监管部门的人力物力,无法对复杂的会计市场进行全方位的监管。 权责对等是防止权力滥用的基本要求之一,但我国立法在赋予政府监管会计市场权力的同时却没有明确监管无效时政府应承担的责任,这就为政府寻求监管权力的过度扩张解除了后顾之忧。

3.2政府监管程序不够严密

首先在监管对象的选择上,大部分监管部门并没有一套科学方法或程序来确定,往往凭监管部门的主观印象而定,造成某些行业或单位接连几年重复接受检查, 某些行业或单位从未被检查过而成为检查盲点,造成一种不公平、不全面的状况。 其次,在日常监管过程中,特别是在检查中,监管部门表现出的随意性更是普遍。

3.3法律法规不完善

政府会计监管的法规性文件包括会计信息的质量控制体系和法律责任体系。 我国现行的会计法规体系依然存在许多不足 《会计法 》 中尽管规定了针对会计违法行为的各种惩处措施,但是仍缺乏具体认定标准,重视对行政、刑事责任的追究,而忽视对遭受损害的投资者的民事赔偿, 即使在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方面,处罚力度同样显得不够。

4改善我国政府会计监管现状的对策

4.1政府实施适度的会计监管

4.1.1政府对会计信息的监管要逐渐从过程监管转向结果监管

政府监管作为一种外部监管, 重点在于以企业财务报告为载体的结果信息。 我国政府对企业会计信息的监管,容易沿袭计划经济体制下“过程监管”的思路,眼睛紧盯着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会计资料以及处理这些会计资料的方法等。 这样一方面损害了市场主体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另一方面也难以适应企业日益复杂的经济业务和会计业务,监管效率低下。

4.1.2政府缩小监管范围

未来的政府监管应将监管范围缩小到国有企业以及对社会公众利益有重要影响的上市公司等, 其他类型的企业主要借助社会中介机构的力量来进行,政府对这些中介机构进行再监督。

4.1.3政府不应滥用权力,而应采取适时介入的监管方式

当会计市场能够平稳运行时,政府不宜过多介入,应当主要依靠市场和社会力量进行监管, 而当会计信息质量或会计服务市场发生系统性信任危机或重大审计失败时,政府应果断介入维护资本市场的正常运行。

4.2完善审计机制,加强审查力度

为使政府监管摆脱“监而不管”、“查而不处”的低效工作状态,必须加强监管制度建设。 1完善监管责任制,包括合理设计内部组织结构,使各部门成为职能性或行动性责任中心,将完成监管目标的责任落实到个人。 2按检查和惩处的工作流程设计完整、详细的工作规范,使监管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有具体程序可依。 第三,财政部门在开展会计监督中,应当主动取得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进行全面监管的同时,避免重复检查、突出监管重点、转变监管职能、实行综合治理的原则充分发挥各种专业监管的作用。

4.3健全法制建设,加大执法力度

虚假会计信息的产生, 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一定时期法律环境的具体情况。 如果会计法规缺乏科学性,就会为会计信息真实性的判断带来困难,会计监督得不到有效实施,会给不法分子钻法律空子的机会。 因此,应不断完善以《会计法》为中心的会计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制定有关实施细则及配套法规制度。 建立惩处机制,加大法律法规的处罚、赔偿和执行力度,对违规违纪的单位及其连带责任人予以曝光,加大造假成本。 其次,应抓紧修订、完善《注册会计师法》及与行业监管有关的会计、证券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4.4制定政府会计监管约束制度

根据权利对等原则,建立政府会计监管责任制,加强对政府会计监管者的约束,可考虑设立某独立于政府的机构,如设立类似于企业独立董事的会计检查委员会, 其成员可由政府会计监管部门以外的人员组成, 具体负责对政府会计监管部门进行再监管;如果政府监管部门出现监管失误或寻租行为,还应追究政府监管部门及负责人的行政及刑事责任。

4.5融合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

在市场经济中, 会计市场机制实质是会计市场中几个要素之间的一种函数关系, 会计市场的目标是为了实现 “帕累托最优”,或者是约束条件下的“条件极值问题”。 一个理想的会计监管框架应该能够融合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 使两者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帕累托最优”。 政府会计监管和行业自律的相互融合是会计监管发展的方向。 如何实现两者的有机结合,取得约束条件下的函数最大值,是创建会计监管实施机制的最终目的和关键问题。

摘要:会计信息失真问题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充分重视,政府会计监管作为一种有效的管理工具,对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完善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我国市场经济起步较晚,我国政府会计监管一直存在着监管机构权力过度膨胀、权责不对等、多头监管导致权力之争以及民事诉讼机制缺失等问题,以政府为主导,以行业自律为辅助的会计监管制度有待完善。为此,迫切需要从制度层面来加强我国的政府会计监管,政府会计监管必须适度,要建立、健全会计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理顺各监管主体之间的关系。

试论会计监管问题 第9篇

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会计信息真实与否有着重要影响,当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比较高时,市场经济的运行将会处于健康、有序的状态中,相反,市场经济会在一定程度上出现混乱。当前,社会上的会计信息失真现象比较严重,会计监管作为保证会计信息真实性的重要手段,在管理过程中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对此,就需要对会计监管进行完善,加强监管的力度,提高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保证市场经济有序的运行。

二、会计监管概述

会计监管,全称为会计监督管理,从监督的层面看,是指通过检查、督促和控制行为促使某项活动达到预期的目的,由此看来,会计监管是指在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的作用下,监督主体采用一定的方法对监管客体实施检查、督促和控制。具体说来,包含三层含义:第一,对业务处理的监督,主要是指修改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会计准则及企业内部的会计制度,此项监督工作主要由财政部、证监会、企业内部来进行;第二,对人员的监管,企业内部会计人员在进行会计工作时,为了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由外部人员实施监管,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第三,加强基础会计工作规范,该项工作主要是针对企业自身的会计监管机制。

在社会经济发展的过程中,由于环境不断地发生变化,再加上信息使用者的需求,会计监管工作的开展必须要具备明确的目标。随着会计监管工作的发展,会计监管的目标也形成了几个具有代表性的结论,一是决策有用目标论,持有该理论观点的人认为,之所以要实施会计监管,最终的目的是供信息使用者决策用,通过真实的会计信息,提高信息使用者决策的正确性;二是受托责任目标论,持有该理论观点的人认为,之所以要实施会计监管,最终的目的是对企业的经济活动进行控制,履行委托人的受托责任;三是会计监管目标新论,在会计环境不断变化的过程中,会计逐渐发展,会计监管的目标也在发生变化,在当前我国市场经济条件背景下,我国的会计学者提出了新的会计监管目标理论,在此理论中,决策有用目标论起着基础性的作用,促进受托责任的发展,服务于决策,完成受托责任。

三、当前会计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会计监管主体不明确

在当前的会计监管体系中,财政机关、审计机关、社会审计机构、企业审计等均为会计监管的主体,各个主体所具备的监管职能不同,各自职能的实施形成了平行板块结构,所谓平行板块结构,是指各个主体相互独立,平行存在,各自行使自己的职能,无沟通和关联。实际上,各个监管主体之间的职能存在一定的重叠性,在实施监管的过程中,会出现重复监管的问题,而这种现象的存在导致责任不明的问题比较严重,而且还会存在监管真空的问题,各个监管主体处于无监管的状态,比较容易出现执法犯法、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影响会计监管的作用。

(二)缺乏健全的会计规范体系

在会计市场运行的过程中,政府通过会计规范的制定和实施来实现对市场的监督。近年来,政府为了保证会计市场健康有序的运行,先后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准则、制度,比如《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公司法》等,而且各级地方政府在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过程中,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出台了一些适合于本地使用的会计法规[2]。法律法规的实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在当前的会计市场中,依然存在一定的问题:一些准则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性,比如《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在这两个法律中,目标趋向有所差异,因此在某些具体的条款中,存在冲突的问题;此外,会计市场存在一定的缺陷,会计规范在规范时,某些法律存在不恰当的问题,降低了会计规范的规范作用。

(三)企业内部监管机制不完善

企业内部在实施会计监管时,存在严重的内部人控制现象,所谓内部人控制,是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本应对企业经营具有控制力,但受到股权分散、董事会不称职等原因的影响,大家委托的责任董事会并未行使,导致了监管不力问题的存在,或者是由公司内部行使控制权,从而导致了企业所有者的权益受到侵犯,降低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四)会计舞弊行为严重

近年来,会计信息失真的问题越来越严重,会计人员在制作虚假会计信息时,通常采用粉饰和变相报销的手段,之所以会出现会计信息造假的现象,主要原因包含两个方面:一方面,将大公转化为小公,实施偷税漏税;另一方面,通过会计虚假信息逃避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从公司的层面来看,由于会计监管的失力,会计舞弊行为越来越严重,带来非常大的危害,股东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企业承受巨大的经济损失,致使企业决策者做出错误的决策,影响企业的经济利益;从国家的层面来看,会计舞弊行为的存在会导致国家的法律、法规严肃性降低,会计市场的正常秩序会受到干扰,影响国家的税收;从社会的层面看,会导致社会的安定受到严重影响。

四、完善会计监管的措施

(一)完善内部监管

在现代企业组织中,各个利益主体需要进行自我激励和约束,依靠内在赏罚来实现,而这就是内部监管机制,监管机构、监管规范以及监管人员之间的高效协调运行可以提升内部监管的有效性。经理是公司的经营者,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为了保证股东的合法利益,股东需要建立强制约束经理的监管机制,对经理的业绩进行严格的考核,完善董事会结构,提升董事会的监管意识,明确其与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董事长与总经理应实现分离,从而有效地保证董事长在行使权力时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在董事会结构中,将外部董事的数量增加,从而积极的参与到企业的运营当中[3];监事会在行使监管权力时,应具备较高的独立性,股东大会产生监事会,对全体股东负责,在董事会和经营者管理企业的过程中,监事会负有监管的职责与权力,同时,应切实的提升监事会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从而有效地提升监管的水平,提升工作的效率。在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中,加强管理的参与性,降低会计舞弊行为的发生率,明确会计人员的职责,确定财务负责人,将责任落实到个人,提升会计信息的质量。

(二)加强社会监管

在会计监管体系中,社会监督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通过有效的社会监管,提升会计监管机制的作用,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社会监督的加强可从建立完善的社会监管体系做起,具体来说,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第一,规范注册会计师市场及其行为,在企业经营的过程中,多种企业行为都会涉及注册会计师,通常,公司出现造假行为时,某些注册会计师也会参与其中,因此,应加强对注册会计师市场及其行为的规范,提高注册会计师的整体质量,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4];第二,提高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注册会计师在开展审计工作时,为了保证审计的真实性,除了委托单位提供的会计资料要真实之外,审计工作还应该不受任何干扰,从而保证审计结果的准确性;第三,提升注册会计师的整体素质,注册会计师的素质直接影响审计工作的质量,因此,会计师事务所应该十分注重注册会计师的培训工作,在提升注册会计师审计能力的同时,也应增强其综合素质,从而显著的提升审计工作的准确性,加强会计监管的有效性,保证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第四,加速培育职业企业家市场,职业企业家市场建立之后,要对职业企业家的档案信息进行全面的调查,保证其具有较高的信誉度,并建立完善的档案制度,严格惩治会计舞弊行为,规范职业企业家市场,提升会计监管的有效性。

(三)强化政府监管

在会计市场运行的过程中,仅仅依靠市场自身的调节是无法保证市场的健康有序进行的,还需要政府充分的发挥宏观调控的作用,促使市场正常的运行。在强化政府监管机制时,首先应该加强人大对政府的监管,通过人大审计机构的建立,对政府的财政预算、收支等会计项目进行有效地监管,目前,我国人大审计机构建设还比较落后,在建立的过程中,各级人大需要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完善的审计机构,通过审计机构来实施对企业会计信息审计和监管的职能,从而有效的提升监管的有限性,需要注意的是,人大审计机构在实施会计监管时,政府要避免过度行政干预,保证人大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其次要加强财政监管机构的建设,明确各个机构的职责和义务,在创新的会计监管机制中,由立法机构管理审计部门,由此看来,审计部门的职责内容及范围均有所缩小,财政监管机构可吸收其部分编制人员,强化自身的监管力度,避免重复监管现象的存在;最后是对税务机关的税收检查行为进行科学的规范,在国家经济发展的过程中,税收是主要来源,通过相关的规定,检查税务,可有效地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第四,建立主体银行制,对于一个企业来说,主体银行是主要的股东,同时企业的贷款资金提供者同样是主体银行,企业在编制会计报表等财务信息时,主体银行会进行一定的干预,为了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需要加强主体银行对企业的监控和干预。

五、结论

在当前的会计市场中,会计舞弊行为比较严重,造成会计信息严重的失真,不仅影响企业的发展,甚至影响社会的安定。会计监管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要手段,尽管当前会计监管中存在一定的问题,但通过企业内部监管机制、政府监管机制以及社会监管机制的完善,可以有效地加强会计监管的有效性,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促使会计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卢宁文.审计质量形成机理的博弈均衡分析[J].审计与经济研究,2012,05:41-48.

[2]郭莲芬.试论我国会计监管体制的创新[J].现代营销(学苑版),2012,08:135.

[3]李华彪,董如梅.试论企业会计监管问题[J].商,2012,13:74.

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第10篇

1 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

随着金融形势的发展,我国传统的金融机构性监管模式(中央银行监督银行业、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监督证券业、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保险业,彼此相互分离和独立)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发展要求。伴随着金融监管机构的设立及其运作,我国的金融监管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金融法制建设取得了积极进展,金融监管已向法制化迈进;金融机构的业务稽查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的经营正在走向规范化;金融监管的基础性工作正在趋于完善,金融秩序大大好转;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得到有效控制。但是,由于种种历史原因及中国金融业本身的局限性,我国的金融监管中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

1.1 监管目标不明确,金融监管存在真空

金融监管作为一种政府管制行为,必须有明确具体的监管目标,即保护存款人利益和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然而,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目标并没有突出保护存款人利益和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健经营。我国的金融监管目标具有多重性和综合性的特征,金融监管目标的多重性和综合性的特征实际上是对金融监管目标的弱化,从而也就制约了金融监管的功效。国有商业银行改造过程中急需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不全,商业银行对自身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不够重视,因而自我约束力差。在目前的分业监管格局下,人民银行有自上而下系统的机构组织,而证券业和保险业由于是从人民银行分离出来的,监管机构只设到省级,对省以下的证券营业部和保险机构缺乏有力的监管,而人民银行又无权或无法行使代理监管。如果证监会和保监会将监管的分支机构设到县市则缺乏规模经济,监管成本过大。所以说,我国在省以下的金融监管存在着真空。

1.2 金融监管方式落后,监管手段陈旧

从金融监管的手段来看,由于我国金融监管长期依赖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因此,金融监管以计划、行政命令并辅之以适当的经济处罚形式表现出来,大大影响了金融监管的权威性。从金融监管方式来看,我国的金融监管主要是外部监管,可分为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在实际工作中,非现场监管缺乏真实、完整的资料和系统、科学的分析判断,使其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而现场检查则主要是完成上级部署的某一项任务,从上到下层层动员,集中人力统一行动,对商业银行进行全面专项检查,从而也没有发挥出对非现场监管的补充和核实的作用。这样使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相脱离,没有形成一个有效的监管链条。

1.3 监管体系上不健全,监管信息、技术滞后

我国目前主要是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金融机构的自我监管目前正处于探索和实践阶段,虽说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总行已建立了行业自律组织,在一些省(区)也建立了相应的组织,但均属于初创探索阶段,没有真正发挥出行业自律、内部监管的作用。面对金融全球化的趋势和混业经营的影响,各商业银行均在努力拓宽自身的业务范围,开发新的业务种类,寻求更加灵活、便捷、收益率高的新业务品种,但是监管信息、技术滞后。我国的金融监管信息系统尚处于一种分割、低效、失真的状态。一是中央银行、证监会、保监会等基层监管部门的信息沟通系统尚未建立,不能实现监管信息共享;二是监管信息报送制度落实不好。基层监管部门在金融监管信息的收集上困难较大。对于科技含量高的业务种类,基层金融监管部门信息滞后,缺乏了解,如果依然采用传统的监管模式、手段和规章是难以适用和有效发挥作用的,这就造成对这类新业务的监管真空。

1.4 政企不分、产权不清的现象仍然存在,金融监管是权力监管而非权威监管

在实际金融监管工作中,国家银行仍承担着许多作为金融业不应该承接的职能,国有商业银行仍在办理大量政策性业务。可以这样说,我国目前尚未完全解决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起来的传统银行体制中存在的深层次问题。政企不分、产权不清的现象仍然存在,加大了银行的信用风险。我国的金融监管只是一种权力监管,而不是权威监管。所谓权力监管,即行政命令式监管。权力监管的特点是金融监管当局有意或无意地注重政府对其赋予的监管权力,从而忽视了监管的技术合理性或内在规定性。所谓权威监管是指金融监管当局不仅具有监管的权力,而且其监管措施具有技术合理性、符合技术指标的内在规定性。在权威监管制度之下,金融机构按照金融监管当局的要求去做,就能够降低风险而增加收益;反之,违反金融监管当局的规定,就会增加风险,但不一定能得到更好的回报。在理性经济人的条件下,权威监管是有效金融监管。

2 实现有效金融监管的措施

2.1 完善金融机构内部控制机制,防范金融监管存在真空

金融机构经营状况和管理能力强弱,关键就是一级法人治理结构能否得到有效落实。要加大落实力度,要制定法规,明确法人在系统经营管理中所承担的责任、义务及所拥有的权力;端正经营思想,优化资产负债结构,提高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建立一套包括系统授权授信的管理制度,确保决策层的经营目标实现;完善金融监管责任制。金融业的国际化使我国的金融监管面临许多新的课题,对监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要把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放在十分重要的地位认真研究。一是借鉴发达国家金融监管经验,建立金融监管员等级制度。二是建立监管人员资格考核制度。三是加强对监管人员的培训,不断更新监管人员的知识结构,提高监管技能和水平。

2.2 改善企业经营管理和金融监管环境,实施实时、持续、全过程的监管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表国家执行金融监管,主要是建立公平、合理、科学的金融环境和改善企业经营管理。在金融监管环境和企业经营管理改善的方面,除了市场惩戒机制的引入之外,还应考虑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完善我国的信用评级系统。信用评级的根本功能是为投资者提供服务,投资者需求是“第一推动力”,在中国金融市场不健全的情况下,政府对评级活动给予有力的支持是非常必要的。二是建立完善的内部评级体系和内部风险模型。三是加强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制度建设。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对有效金融监管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它既是有效金融监管的重要辅助手段,也是市场公开原则的集中体现。要实现这一点,必须将现行的非现场监管方式转变为实时监管、持续的、全过程的监管。这既是各国银行业监管的发展趋势,又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途径。

2.3 构建完善的金融监管体系,加强监管信息化建设

有效金融监管不仅需要配套的金融监管体系,而且更加需要有效的监管手段。长期以来我国金融监管的效果不佳,主要原因就是金融机构有法不依、有章不循,中央银行在金融监管中执法不严、查处不力。构建完善的金融监管体系:一是在加强内部控制建设的同时,发挥行业互律组织的监管作用。二是建立一套全面的监管信息系统。监管当局应建立一套全面的监管信息系统,以弥补公开信息披露的不足。三是进一步完善金融法律体系。建立科学完备的金融法律体系,是建立有效金融监管的必要前提和基础。加强监管信息化建设,完善监管信息系统。在加强金融监管信息化建设方面,一是要加快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监管信息网络化建设,实现系统内部业务发展与监管信息同步反馈。二是要加快监管当局的监管信息网络化建设,改善信息传递方式和速度,实现重大事件随时能够反映到上层监管部门。三是加快监管部门之间的监管信息网络建设,以实现金融监管信息共享,降低监管成本,增强监管效率。

2.4 加强产权制度改革,明晰产权关系,金融监管由权力监管向权威监管转变

从巴塞尔协议的变迁中可以看出,国际银行业监管的趋势是通过激励相容的制度安排以及市场压力,使金融机构自发地加强内部的风险管理制度。完善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金融机构自律管理水平,加大中央银行监管力度,成为金融业有效监管的又一重要趋势。对金融制度来说,明晰的产权关系所形成的强有力的产权约束机制,保证了金融机构内部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的有效性,加大中央银行监管力度,从而形成科学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机制。因此,加强产权制度改革,加大中央银行监管力度是建立有效金融制度特别是有效金融监管的基础之一。在我国目前资金相对不足的情况下,继续保持中央银行对贷款的指导作用和监管力度。这对经济均衡健康的发展尤为重要。中央银行应当按“公开、公正、公平”原则,配合体制改革,培育经济活力,加强市场行为规范建设和约束机制建设,实现由权力监管向权威监管转变。要使我国金融监管成为一种有效监管,必须将目前的权力监管转化为权威监管,即监管当局的监管基础要建立在其监管措施具有技术合理性、符合技术指标的内在规定性之上,而不是建立在行政权力之上。

摘要:金融监管犹如一把“双刃剑”,通过金融监管可以减少金融系统的风险,保持金融机构的稳定,提高金融运行效率;如果监管不当或者监管过度,将加大监管成本,降低金融市场效率,阻碍金融业的发展。本文分析了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实现有效金融监管的措施。

关键词:金融监管,金融,金融监管体系

参考文献

[1]杨子健.我国金融风险的表现、成因及治理对策[J].城市金融论坛,1998,(10):26-30.

美国金融危机的会计监管问题研究 第11篇

关键词:金融危机会计监管衍生金融工具

一、美国会计监管

会计监管是会计监督管理的简称,是指通过会计检查、督促、控制等手段,对特定主体经济活动过程及其引起的资金运动进行综合地、全面地、连续地、及时地监督管理,以确保各项经济活动的合规性、合理性,保障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和可比性,从而达到提高工作效率和效益的目的。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变化,美国的会计监管制度也在不断的发展和完善,从原来的行业自律监管制度发展到现在的准政府监管模式。然而,在这次金融危机的冲击下,美国的会计监管制度又将遭遇到新的挑战。

(一)美国会计监管的发展概况

1.萨班斯法案前的美国会计监管

1934年证券与交易委员会(SEC)成立之前,美国会计传统上就是一个靠市场的力量约束其自律的行业。

1929-1934年的经济危机使人们充分认识到会计舞弊、监管不力是导致经济危机的主要原因之一。美国于1934年率先制定了世界会计史上体现监管者意志的会计准则。与此同时,为了恢复投资者的信心和达到监管的目的,美国成立了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作为政府专门负责的监管机构。

20世纪70年代,美国出现了一系列重大审计失败案件,在这种情况下,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向国会提出实行自律性监管的请求,其主要的目的是避免政府部门对行业监管的全面和过度介入。请求被通过后,建立了一整套的自律监管机制,特别是成立了公共监管委员会(POB),对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和审计质量实施监管,美国国会和SEC也认同了这种行业自律制度中的标志性的组织。POB的成立无疑是美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监管制度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实践证明, 美国的POB在会计监管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2.萨班斯法案后的美国新会计监管

最近几年,世界经济发展迅猛, 各种金融衍生工具不断翻新和日益复杂化,尤其是安然事件的突发,更加暴露出美国自律监管制度的严重缺陷和漏洞。为此,美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

萨班斯法案要求设立新的独立的“上市公司会计监管委员会”,取代原隶属于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上市公司会计监管委员会,作为会计监管的准政府机构,接受SEC 的监管,全面负责监管会计师行业,享有监管、调查和处罚的权力。这标志着美国会计监管模式由行业自律监管向准政府监管模式转变,增强了政府部门对行业监管的介入。由于政府独立的会计监管制不同于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监管,它拥有独立的调查权,并且通过司法介入加大了对违规行为的惩处和震慑力度。

萨班斯法案及相关配套监管规则的出台,标志着美国资本市场会计监管进入一个新的时代。准政府监管模式、强化会计责任追究、确认新COSO 框架、实施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等,是美国新会计监管框架的基本要素。

(二)金融危机下的美国会计监管的挑战——衍生金融工具

以证券化为代表的金融衍生品是引致、放大和扩散此次金融危机的导火线。金融衍生品作为金融创新的核心,在给交易者带来收益的同时,也蕴含着巨大的风险。巨大的投机风险与完善的风险披露防御机制之间的脱节,为金融危机的爆发埋下了祸根。这次金融危机更深刻的暴露出了衍生金融工具的监管的漏洞,美国已经建立起了对衍生金融工具的监管体系,但这些监管多偏重于金融监管方面,相比之下,其对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监管工作则显得要滞后许多。美国的会计监管又面临着新的挑战。

二、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监管问题

会计监管对于衍生金融工具市场、资本市场的健康运作所能起到的影响,和它在控制风险的积聚和传播方面的作用是十分重大的,金融危机的爆发更证明了完善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监管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一)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监管的目标

会计监管作为衍生金融工具监管体系中的基础环节,其目标应当是通过制定和执行一系列规范制度,以建立并维持使各相关利益者准确、及时且全面获知衍生业务信用及收益信息的机制,进而实现如下目的:

一是为投资者、债权人、企业管理当局等提供评价企业运用衍生工具套期保值或投机的业绩及其对企业财务状况和风险影响的信息;二是保证有关监管机构能及时获得、正确分析衍生工具产生风险在单个企业的分布情况以及在整个宏观经济中的积聚情况。

(二)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监管的特点

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监管的核心在于通过对衍生业务信息生成和报告的控制,保证企业当局能够正确反映、相关利益者能够及时获得衍生业务对企业业绩和风险状况的影响。这样一种监管方法与衍生工具的其他金融监管方法有着重要区别,从而也使会计监管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主要表现在:

1.监管的原则

会计监管应当以经济中性和充分披露为原则。所谓经济中性是指不应当通过会计监管方法追求某种特定的经济目标,如限制或禁止某类衍生工具在国内市场发展、鼓励或禁止特定主体参与某类衍生业务交易等,这些目标应当通过其他监管途径实现。所谓充分披露是会计监管要保证在业务发生之后,相关利益者能准确、及时获知有关衍生业务给企业带来的影响。只有坚持上述原则,才能保证会计监管能实现既定的监管目标,又防止会计监管与其他监管措施相冲突或者使会计监管本身丧失合法、合理性。

2.监管的对象

会计监管的对象主要是衍生工具的市场参与者及有关信息生成和披露,而其他金融监管(如市场准入制度、准备金制度等)的对象为包括所有交易者、交易所、交易中介等在内的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的全过程。这一特点决定了会计监管是其他监管的基础环节。会计监管主要是对企业财务报告的披露内容进行规范,并通过投资者、债权人、税务部门、监管部门(如财政部门、银行监督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 等对披露信息的反馈来发挥作用。

3.监管的缺陷

会计监管侧重于对衍生业务的事后监管,具有非实时性的特点,而其他金融监管还包括事前的制度监管、过程的现场监管。会计监管只有置身于更广泛的监管体系之中,与其他监管措施相配合,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会计监管正在通过风险控制制度的要求,逐步从事后监管向过程监管方向迈进,从而在衍生金融工具的监管中发挥领导作用。

(三)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监管的内容

一是建立与本国金融市场发育程度、金融监管发展状况相适应并与国际衍生工具会计规范体系相协调的衍生工具会计模式。

二是建立和完善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确认、计量、报告和披露原则及具体操作标准,发布有关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

三是颁布衍生工具审计准则,明确审计师在审计客户单位衍生金融产品过程中所应采取的措施、步骤,保证审计师能对企业衍生业务产生的风险给予合理关注和独立、客观评价企业财务报告是否公允反映衍生业务给企业业绩和财务状况带来的影响。

四是制定和推行与衍生工具相关的企业内部控制规范,确立一致详细的有关内部控制、监督及管理层职责的标准。

五是鉴于衍生工具的复杂性使得传统会计监管中的人工阅读和分析财务信息的方法无法适应其高流动性和高风险性的情况,作为监管机关就必须充分应用信息技术, 实时收集、分析有关会计信息,克服传统会计监管的事后性缺陷,增强会计的事前和事中监管职能。

三、金融危机对于我国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监管的启示

(一)完善衍生产品会计监管体系基础制度

长期以来,我国监管当局对衍生工具市场的发展采取了相当严厉的限制措施,这种做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因金融风险积累而导致金融危机发生的概率,但却使我国衍生工具市场的发展远远落后于西方国家,并直接导致了有关衍生工具法律法规的欠缺。衍生工具会计监管制度的建立和运行需要依托的基础法律制度不完善,将影响会计监管的效果和效率。

(二)规范衍生金融工具信息披露制度

长期以来我国没有专门的衍生工具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中也鲜有相关规范。另一方面,由于金融企业以及某些跨国经营的国内企业在实务中常常发生衍生业务,一些监管部门已经在其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对衍生业务的披露进行了零星的规范。这些规定往往是基于特定的行业或特殊的时期背景,比较分散,相互之间联系不大。所以在会计监管制度构建过程中必须考虑规范衍生产品的信息披露制度。

(三)减少公允价值计量中主观性因素的影响

监管机构应加大对公允价值监管的力度,要求各金融企业对所使用的公允价值提供充分的依据,并逐一进行审批。公允价值的真实度与该企业的资信度相结合,对公允价值出现问题的金融企业定期向社会公众予以公布,并进行处罚。金融监管机构应逐步建立一套报、审、批、罚相结合制度,逐步降低金融企业收入和损失真实性判断的难度,保证公允价值的真实度。

(四)加强企业内控制度执行力度。

食品安全监管存在问题及建议 第12篇

首先, 食品行业存在点多、面广, 量大, 准入门槛低。部分企业重利益轻管理, 无证经营、小作坊仍有存在, 流动摊点流动性大, 难于监管。食品从业人员法律意识有待进一步提升, 且对食品安全的重视程度不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对食品从业人员的管理力度、培训力度跟不上食品安全的需要。食品行业良好操作规范GMP、食品危害分析关键控制点HACCP、质量管理体系ISO9000、ISO22000等认证普及和推广力度不够。

其次, 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不够完善。食品安全监管基础设施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和制度建设不够完善。机构改革后, 县区级质检、工商、食药监进行了资源整合, 但监管人员少, 监管面广, 监管任务重的局面仍未得到根本解决。监管人员与食品从业人员比例低, 且执法人员水平参差不齐, 监管手段有待创新, 食品监管人员的专业水平需要进一步提高。虽然大力推广了执法记录仪等先进电子设备的使用, 但执法车辆等硬件设施仍不能满足当前食品行业发展的需求和民众对食品安全的期待。

再次, 食品监管薄弱环节仍然存在。机构改革后, 九龙治水的局面得以扭转, 监管漏洞、监管盲区相对减少。三方资源的整合, 无疑促进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高效保质开展。但原餐饮、食品流通、食品生产环节存在的监管问题依然一定程度存在, 并未得到根本解决。生产环节监管方面, 一是创业园区食品小微企的监督管理, 力度较弱, 部分小微企存在管理薄弱、规章制度缺乏且落实不到位的问题, 缺乏技术支撑和指导, 食品专业人才不能满足需求;二是小作坊、流动食品摊的监管仍是困难重重, 监管方式、监管手段有待探讨和创新;三是部分食品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流于形式或不完善, 尤其是中小型食品生产企业, 因其自身条件限制和外部环境的激烈竞争, 无力在质量管理尤其是企业实验室建设方面投入精力和资源, 这必然导致食品出厂检验关键环节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存在一定的食品安全隐患。流通监管方面, 学校、医院、车站、旅游景区等人流量大的区域监管力度有待强化。餐饮监管方面, 一是餐饮经营户数量众多, 监管人员少, 监管任务重。二是农村宴席监管难度大。三是餐饮食品安全保障任务繁重, 重大接待、重要活动食品安全保障缺乏制度支撑, 导致餐饮食品安全保障监管事权、主体责任不明。

最后, 食品案件查办方面, 缺乏一整套统一的机制制度规范, 食品案件查办主体不明, 责任不清, 程序不够规范, 执法风险较高, 一旦涉及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时易产生沟通对接不畅、责任主体不明等问题。

食品安全监管问题解决策略

第一, 加强食品行业管理, 鼓励食品行业从业人员自学食品相关法律法规, 加强其法律意识。通过培训、行业协会指导等方式提升食品行业人员职业道德和技能水平。鼓励行业协会、第三方检测机构、第三方认证机构、科研院所为食品行业提供有偿服务, 为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技术指导, 技术支撑, 引导食品企业强化市场定位, 打造企业文化, 加强企业管理, 创新传统加工销售方式, 提高产品品质, 改进生产技术工艺, 加强产品创新力度, 提升产品质量。借鉴贵州省辣椒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成功案例, 鼓励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餐饮食品经营户、工商户等进行资源共享、优化和重组, 组成大联盟, 形成结盟企业, 在合作竞争的基础上, 资源优化共享, 以增加企业竞争力和创造力。

第二, 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ISO9000国际质量管理体系和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并积极探索完善HACCP体系危害分析临界控制点 (Hazard Analysis Critical Control Point) 在食品生产加工中的应用, 对原料、关键生产工序及影响产品安全的人为因素进行分析, 确定加工过程中的关键环节, 建立、完善监控程序和监控标准, 采取规范的纠正措施, 确保产品中微生物、化学和物理危害在安全可控标准范围, 从源头上确保生产出安全食品。

第三, 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 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监管基础设施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制度建设, 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薄弱环节监管力度, 探索创新监管方式方法, 加大食品监管从业人员专业技能培训力度, 创新食品安全监管方法方式。创新交叉执法、部门联动、飞行检查、抽样检验、群众举报、风险食品预警等监管方式为食品安全保驾护航。

第四, 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应抢抓贵州大数据战略机遇, 大力探讨电子监管助力食品安全, 采取数字化监管方式, 实现食品生产企业、学校 (托幼机构) 食堂、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非现场电子监管工作, 推动食品安全信息化监督管理模式, 创新食品安全监管方式, 在电子监管工作基础上, 构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利用食品安全云工程建设机遇, 推进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和社会共治建设。

第五, 建立并完善食品安全制度建设, 大力构建食品安全案件查办机制、重大食品违法案件联查联办机制, 大力打击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建立并完善符合现状的重要接待、重大活动餐饮食品安全监管细则, 探索构建符合实际的食品小微企、食品小作坊、农村群体宴席承办者或承办组织的管理机制。完善投诉举报奖励机制, 调动群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积极性。构建符合实际的食品安全风险预警机制, 将高风险食品、存在食品安全隐患食品纳入预警系统管理。探索构建符合实际的乡镇、城乡结合部等基层食品安全监管机制, 掌控整个食品安全监管中最薄弱的一环。加强基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队伍建设, 发挥食品协管员、居委会主任等在食品安全监管中作用。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执法设施, 探索构建符合实际的食品安全案件查办机制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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