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思法学的特点

2024-06-23

反思法学的特点(精选9篇)

反思法学的特点 第1篇

关键词:独立学院,宪法课程,教学特点

独立学院是民办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我国教育体制改革的重大突破, 自1999年以浙江大学与杭州市人民政府联合创办浙江大学城市学院为标志产生以来, 经过十多年的发展, 至今已有322所, 遍布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这些独立学院中开设法学专业的达到180多个, 占独立学院总数的57%, 鉴于独立学院法学教育的特殊性, 目前, 独立学院法学专业普遍将培养“厚基础、宽口径、强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作为自己的人才培养目标。在法学课程设置上, 一般以教育部确定的16门法学核心课程为基础和重点, 另外加专业选修课程, 以满足学生和未来学生就业市场的不同需求。但无论怎样设置课程, 宪法课程在法学课程体系中的基础性地位毋庸置疑。宪法学教学工作开展的好坏, 对于培养学生良好的法学素养、扎实的理论功底、较强的法律思辨能力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宪法课程的教学有其特殊性, 如何结合教学的特殊性开展宪法教学工作才既能够比较好地完成教学目标的要求, 又能适应宪法学研究的发展, 将日新月异的宪法学研究成果带入课堂, 通过宪法课使学生谙熟宪法原理并把握其发展趋势, 并且锻炼和培养学生作为法律人必备的理性的、独立的、批判的、敏捷的思维和较强的能力, 是每一个在独立学院承担宪法教学工作的教师都面临的重大课题, 因此研究独立学院宪法课程的教学特点是开展宪法教学工作的首要任务。结合多年的宪法教学实践, 笔者认为, 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宪法课程的教学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教学对象的特殊性

教学对象是整个教学过程的接受者, 与普通高等学校法学专业的学生相比较, 独立学院法学专业的学生, 特别是宪法课程所面对的大一新生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 学生基础知识水平参差不齐, 整体相对薄弱。

独立学院作为高考第三批录取高校, 录取分数线平均低于二本20~30分, 这就导致了独立学院学生的基础知识总体水平比较差, 可以说, 学生一迈进大学校门就有这种“先天”差距。独立学院法学学生对历史、政治等知识掌握水平整体较差, 这也给之后宪法学的学习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另外, 很多独立学院招生层次不同, 有高考班、对口招生班、师资班, 高考班学生主要是通过高考的高中毕业生, 对口班与师资班则主要是中专毕业生, 这些学生没有经历高中学习阶段, 很多基础知识都较为欠缺。这些不同性质的班级使得即便是同一届学生基础知识水平高低差距也较为明显, 学生基础知识掌握程度不同, 使学生的理解能力、表达能力等也有较大差距, 但整体而言较为薄弱。

(二) 个性突出, 具有较强的自我意识, 但自我管理能力较弱, 学习主动性差。

独立学院学生大多是独生子女, 普遍为80后、90后, 并且家庭条件比较优越, 来自于家庭的学习压力小, 在生活中常常以自我为中心, 个性突出, 居于较强的自我意识, 喜欢参与集体活动, 在大众面前表现自我, 但在学习中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能力较弱, 并且由于在高中阶段, 特别是部分学生甚至没有经过高中阶段的学习, 而没有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 学习较为被动, 自主学习的劲头不足, 喜欢问为什么, 喜欢质疑, 但不愿意自己到图书馆通过自我学习寻找答案, 缺少专研精神。这种特性, 也需要在宪法课程教学中采取合理教学方法予以应对。

二、教学目标的特殊性

任何教学内容改革的最终目的都体现在对教育目标以及由此体现的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上。因此, 宪法课程教学目标的确立是对其进行教学改革的出发点。谈到宪法课程教学目标, 我们经常在教师教学计划中见到, 对于教学目标的描述非常简单, “通过教与学, 使学生正确理解宪法的概念, 掌握宪法的发展规律、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 为以后学习其他专业法学课程打下基础”。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陈新副教授对宪法教学目标做了系统阐述, 认为“宪法学教学目标可分为相互联系的三个部分, 即传授宪法学知识、训练科学的思维方法和培养正确观念。三部分是有机联系的整体, 其中, 传授宪法学知识是基础, 训练科学思维是关键, 培养正确观念是核心”。经过几年独立学院宪法教学实践, 笔者认为独立学院由于教学对象以及人才培养目标的特殊, 其宪法教学目标也有其特殊性, 即“传授学生基础知识和重要理论, 培养学生运用这些理论分析社会事件、热点问题的能力, 使学生树立法律信仰, 激发其学习法学的兴趣和热情”。传授学生基础知识和重要理论就要求在教学内容的安排上避免过“深 (奥) 散 (乱) 前 (沿) ”;培养学生运用这些理论分析社会事件、热点问题的能力则需要在教学方法上改进, 让学生成为课堂的主体, 而不是一味的由教师告诉他“这个问题这样分析”; 使学生树立法律信仰, 激发其学习法学的兴趣和热情则是大一所有法学课程所兼具的一个目标任务, “兴趣是最好的老师”, 让学生爱上法学, 发自内在的愿意 “衣带渐宽终不悔, 为伊消得人憔悴”, 这也需要教学方法的革新, 调动学生的自主能动性。

三、教学环节的特殊性

大学法学专业课堂讲授一般包括备课、讲课、布置作业、习题辅导等教学环节, 而与之相对应的学生学习环节则包括预习、听课、复习 (包括完成作业、做课外习题等) , 但通过宪法教学, 笔者发现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学生的自学能力较差, 因而在其预习和复习环节中, 多数学生不能达到好的效果, 体现在课堂教学环节则会出现诸如下述情况, 比如, 不清楚老师所讲内容在教材的位置, 对案例讨论课所涉及的案例不了解或不熟悉、手头占有资料量少, 对所学内容不能及时消化、越积越多, 结果就是失去学习兴趣和信心。鉴于此, 教师在课堂上利用课时帮助学生做归纳总结复习, 花较长时间介绍案情, 将原本应该学生在课下完成的工作占用教学课时来做, 致使教学课时严重不足, 教学进度无法达到预期, 这是独立学院宪法课程教学中遇到的一个问题, 相较于一本、二本学校宪法学教学, 这也是独立学院宪法课程教学的一个特殊性, 无法回避。

四、教学内容的特殊性

宪法课程教学内容一般包括三大部分:宪法理论篇、宪法权利篇和宪法权力篇, 具体来讲要在课堂上讲解的内容包括了宪法基本理论、宪法的产生和发展、国家性质、国家形式、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选举制度等, 虽然课程名为“宪法”应从普世角度介绍一般理论与制度, 但无论是从教材编写还是从实用性上讲, 独立学院宪法课程都以中国宪法为学习和讲解的主要对象, 例如由许崇德主编的《宪法》教材 (第四版 中国人大出版社) 国家机构一章, 除在第一节第一大标题下简单介绍到西方国家国家机构的设置原则为“三权分立”外, 其它标题内容及从第二节至第十节全部以我国国家机构为内容,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也是类似的内容安排, 这样宪法教师就面临一个问题:如何在着重介绍中国宪法的基础上, 拓宽学生视野, 使学生对外国宪法也能有所了解呢?另外, 宪法课程的许多内容与其它课程相重合, 例如其中关于国体、政体以及国家结构形式等部分内容在高中政治课中就已经涉及到了, 再如有关宪法发展的历史与高中历史有重合, 又与同一学期开设的中国法制史的部分内容重合, 还有关于社会经济制度方面的知识在政治经济学中也已经讲过, 并且这些内容政治因素较多, 学生学习兴趣不大, 如果再讲, 就会给学生造成“热剩饭”的感觉, 认为宪法课与政治课没多少区别, 从而在教学过程中降低宪法学科的独立性, 模糊宪法学本身的法学学科的特质。独立学院宪法课程教学不宜讲解过于深奥, 如何在简单但又不是对高中所学知识的简单重复中找到平衡点则是教学中的重要问题。

总之, 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宪法课程的教学存在其特殊性, 教学方式及教学手段的革新都必须以此为基础, 认识这些特殊性是有效开展宪法教学的前提。

参考文献

[1].邹杨.宪法学课程教学方法的改革与实践.法制现代化网, 2008

[2].江登琴.当前宪法学教学的实践及其发展——“宪法学教学研讨会”会议综述.中国公法评论网, 2010

中国税法学研究的现状与反思 第2篇

【内容提要】本文认为,中国税法研究目前仍然处于较低水平徘徊的状态,而基础理论研究重视不够、研究方法尚显单

一、研究人员知识结构不合理,以及缺乏可供挖掘的理论资源等是造成这一结果的主要原因。为此,首先应当加强税法学界的研究合作,发挥中国税法学研究会的主体作用,通过研讨会、课题协作、创办《税法论丛》的形式促进中国税法研究的进步;其次应当重点培养税法学教学和科研的高级专门人才,重视基础理论的研究和运用,为税法学的发展壮大夯实必要的基础;最后应当„„

一、中国税法学研究落后的成因分析

税法在现行法律体系中是一个特殊的领域,它不是按传统的调整对象的标准划分出的单独部门法,而是一个综合领域。其中,既有涉及国家根本关系的宪法性法律规范,又有深深浸透宏观调控精神的经济法内容,更包含着大量的规范管理关系的行政法则;除此之外,税收犯罪方面的定罪量刑也具有很强的专业性,税款的保护措施还必须借鉴民法的具体制度。因此,将税法作为一门单独的学科加以研究不仅完全必要,而且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当宪法学热衷于研究国家根本政治经济制度而无暇顾及税收行为的合宪性时,当经济法学致力于宏观调控的政策选择而不能深入税法的制度设计时,当行政法学也只注意最一般的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救济原理而难以触及税法的特质时,将所有的与税收相关的法律规范集合起来进行研究,使之形成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显得尤其重要。这样可以博采众家之专长,充分借鉴相关部门法已有的研究成果和研究方法,使税法的体系和内容更正完整和丰富。

然而,当前我国税法学研究的现状是,主攻方向不明确,研究力量分散,研究方法单一,学术底蕴不足,理论深度尤显欠缺。经济学者只重视税收制度中对效率有重大影响的内容,法学家们也只满足于对现存规则就事论事的注释,税法在法学体系中基本上属于被人遗忘的角落。随着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深入,依法治税越来越成为人民日益关心的现实问题。人们不仅关心税收行为的经济效果,更关心如何通过周密细致的法律措施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税法的功能不仅在于保障政府正当行使职权,同时也在于以法律的形式对相关主体的行为进行约束和监督,使其在既定的框架中运转,不至于侵犯公民的权利和利益。恰恰在后一点上,我国税法学的研究相当薄弱。如税收法定原则的贯彻落实,税收征管程序优化设计,纳税人权利的保护等,都是我国财税法学研究亟待加强的地方。

所以,总体来说,中国税法学目前仍然在较低水平上徘徊。由于中国税法立法数量多,涉及面广,其中法律规范的内容还有一些与众不同的特性,所以人们勉强还能接受税法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而存在,不管在位阶上它是属于财政法、经济法抑或行政法;然而,就现状而言,中国税法学能否成为一门独立的研究学科的确令人担忧。作为一门独立的研究学科,首先,应该具有独立的研究对象;其次,应该形成比较完整的学科理论体系;再次,还应该产生一批高质量的研究成果;最后,该学科应该具有丰富的、可待挖掘的理论资源和广阔的发展前景。对照这些要求,我们惭愧地发现,中国的税法学研究的确刚起步,用“幼稚”一词进行描述并不过分。由于历史的原因,中国的法学研究自20世纪70年代以后才进入现代法的复兴和发展时期。而其中税法学的研究更是晚了将近10年,从80年代中期才开始产生和发展。(注:倘仅从时间上看,我国第一本专门的税法学著作应为1985年由时事出版社出版的、刘隆亨编著的《国际税法》,但一般认为,1986年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刘隆亨所著:《中国税法概论》一书标志着我国税法学的形成。参见刘剑文:《中国税收立法研究》,载《经济法论丛》(第一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82页。),不过,这虽然是中国税法学研究滞后的一个客观原因,但是我们认为其并不足以解释全部现象。因历史原因耽误的法学学科并非只有税法学,刑法学、民法学等传统学科同样难逃厄运,可是它们现在却得到了欣欣向荣的发展。10年来法学研究最引人注目的领域是行政法学,它的起步可能比税法学更晚。在20世纪90年代初的时候,行政法学还只是停留在利用教科书对现行行政法进行注释的阶段,而今行政法学硕果累累,傲然屹立于法学之林。除此之外,还有环境法学等新兴学科的兴起和发展也都说明了历史原因并不是中国税法学研究落后于时代、落后于其他学科的最主要原因。我们认为,最主要的原因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税法基础理论研究重视不够。税法学并不是不能够从事现行法律规范的解释工作,相反,解决税收立法、执法和司法过程中的现实问题是中国税法学的天职。税法的解释,既有利于法律自身的完善和发展,又有利于税法的普及,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同时也是每一个国家法制和法学发展史上一个必经的阶段。但是税法学者在参与税法活动的各个环节时应该有自己独特的视角,这种视角不一定与立法者、执法者和司法者、乃至守法者的视角完全吻合,这样才能保证它作为一门研究学科得以存在的价值和意义。而且总体来说,税法学的视角应该比参与税法活动的其他任何人的视角更能把握问题的实质。要锻造税法学这种与众不同的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法,必须有赖于税法学基础理论研究的加强。只有税法学基础理论,才能将税法研究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使之不仅关心在征纳过程中税款的计算、税收优惠的程度等具体的问题,更会着意将自己置于整个国家法律体系的大环境中,关心自己在法律体系的地位,关心自己与其它法律部门如何协调等;也只有税法基础理论才能够使税法内部发展成为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科学体系,使概念与概念之间、原则与原则之间、制度与制度之间环环相扣却又畛域分明。可以说,税法基础理论研究的广度和深度决定了税法学能否独立地成为一门法学学科,也决定了税法学自身研究的进展和步伐。反观中国税法学界,有关基础理论研究方面的成果寥若晨星,只是在税法基本原则、税收基本法方面有一些介绍性的论述(注:这方面的成果主要有:刘隆亨等:《制定我国税收基本法应具备的特征》,《法学杂志》第1997年第1期;刘剑文、熊伟:《也谈税收基本法的制定》,《税务研究》1997年第5期;刘剑文:《西方税法基本原则及其对我国的借鉴作用》,《法学评论》1996年第3期;张守文:《论税收法定主义》,《法学研究》1996年第6期;张宇润:《论税法基本原则的定位》,《中外法学》1998年第4期;陈学东:《浅论税收基本法的调整对象》,《杨州大学税务学院学报》1997年第4期;李刚:《对税收基本法几个问题的认识》,《财经研究》1996年2期;华国庆:《制定我国税收基本法刍议》,《安徽大学学报:哲社版》1998年第3期;郭勇平:《关于我国税收基本法中税收司法体系的立法思考》,《杨州大学税务学院学报》1998年第1期;徐志:《我国税收基本法之研究》,《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1999年第1期。),税收法律关系的研究才刚刚起步(注:这方面的成果主要有:刘剑文、李刚:《税收法律关系新论》,《法学研究》1999年第4期;张登炎、侯绪庆:《论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湖南税专学报》1995年第1期;何小平:《税收法律体系论要》,《政法论坛》1996年第4期;贺玉平:《论税收法律关系》,《贵州大学学报:社科版》1998年第1期;王成全:《论税收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法律地位的不平等性》,《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7年第4期。),税法与其它法律部门的互动研究也只是在借鉴民法债权制度方面有一些初步成果。(注:这方面的成果主要有:首闻:《略论纳税人的退还请求权》,《法学评论》1997年第6期;张守文:《论税收的一般优先权》,《中外法学》1997年第5期;杨小强、彭明:《论税法与民法的交集》,《江西社会科学》1999年第8期;杨小强:《论税法与私法的联系》,《法学评论》1999年第6期;杨小强:《日本地方税法中的民法适用及启示》,《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8年第4期;程信和、杨小强:《论税法上的他人

责任》,《法商研究》2000年第2期;费锦红:《试论税收优先权与抵押担保债权》,《浙江经济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9年第6期。)至于国内目前唯一的一本基础理论方面的专著,也只能看成是有关税收基本法的论文集,其内部的体系还有待完善,且总体来说,说理尚不够透彻,受税收实务部门起草的《税收基本法(草案)》所定框架的影响过大。(注:参见涂龙力、王鸿邈主编:《税收基本法研究》,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但不管怎样,这些成果毕竟对中国税法基础理论的研究起到了较好的示范作用,有助于中国税法学的理性成熟。(注:值得一提的是,有些税收经济学者结合自己的专业也在关注税法学的进步,并取得了令人称许的成绩。其中有代表性的如许善达等著:《中国税收法制论》,中国税务出版社1997年版;许建国等编著:《中国税法原理》,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2.税法学研究方法尚显单一。这首先表现为税法学对税收学的长期依赖状态。从学科关系上看,税法学和税收学分别站在不同的角度研究同一个对象,其内在的相通性是毫无疑问的。由于税收学的研究较税法学的研究起步早、成果多,因此在税法学刚刚起步的时候有意识地合理借鉴税收学的研究成果是非常正确的,它有助于节省时间、加快进程。再加上税法学本身的特性所致,很多问题必须进行经济分析才能更清楚地辨析其中的利害关系,所以税法学的发展离不开借鉴税收学的研究方法和研究成果。然而,这二者毕竟分别属于法学和经济学两个不同性质、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学科。税法学应该有自己独特的研究方法和研究视角,它所关心的焦点可以在某一点上与税收学相同或相通,但是在更多的方面,应该是不同于税收学的。从税法学的研究整体及其发展过程中来看,税法学研究长期过分依附于税收学研究,连许多税法学研究的成果都是税收学界的人士在专攻税收学的同时附带地作为一个新领域开拓出来的,这就难怪人们善意地责怪税法和税法学“活性”不强了。(注:参见刘剑文、李刚:《二十世纪末期的中国税法学》,《中外法学》1999年第2期。)的确,仅仅从税法学的角度研究税法问题会不可避免地受到学科局限性的影响。因此,应当从税法学自发的需要出发,在研究过程中合理借鉴和参考税收学的内容,而不是从税收学的角度出发去裁剪税法学,这样才能真正做到从法律角度研究税收问题。

如果说以上所述的税法学在处理与税收学的关系时是过于机械的话,那么,税法学在处理自己与法学其他学科的关系时就是失之狭隘了。实际上税法与法理学、宪法学、民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国际投资法学、冲突法学等部门法学的关系非常密切,税法学应该善于站在法理学和宪法学的高度处理税法问题,税法学也应该吸收和借鉴民法学和行政法学中的具体概念、原则、制度等研究成果;此外,作为宏观调控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经济法的国家依法调控经济之理念也应随时指导税法学的研究和实践。总而言之,税法不是一个孤立的学科,它必须借鉴其他法学学科乃至于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的成果才能不断发展和完善。税法每天面对的都是日新月异、快速运动的社会经济生活,各种新事物层出不穷,税法学首先必须借助于相关学科的知识对其加以理解和接受后,才有可能回到自己的领地上研讨出科学合理的应对之策。如果税法学研究时带有明显的学科狭隘性,就税法论税法,而没有将其放到与其他学科的广泛联系中,或是更广阔的理论背景中加以分析,所得出来的结论必定有失允当,难以为整个国家的法律体系所认可。我国税法学研究长期以来的确表现出缺乏兼容性的弱点,很少有人主动地开拓自己的研究领域,相反却总是愿意亦步亦趋地围绕着现行税法,要么着力论证变革旧税制,实施新税法的合理性,要么对现行税法提出一些修修补补的意见。这充分说明了税法学缺乏学术远见、安于现状,同时也再一次展示了中国税法学的不成熟。

3.税法学研究人员知识结构不合理。虽然我们对于税法学机械地照搬照抄税收经济学的内容持批评态度,但是研究税法学又的确不能不掌握税收经济学,否则研究不可能深入下去。

这主要是因为税收立法关于税种选择、税率确定以及减免税的幅度等方面的决策都必须要考虑它们可能带来的经济效果,而税收经济学对此已经有成熟系统的研究,因此税法学完全可以合理借鉴。比如税收经济学对各种税种之优劣比较、税收公平和效率原则的具体衡量及其演变,税收的宏观与微观经济效果、不同历史时期税收的职能之发挥,以及课税的理论依据等方面都已经取得了很好的成绩,而这些对于税收立法观念的形成意义重大。(注:从某种意义上说,笔者以为,税收学与税法学是站在不同的角度对同一个问题进行研究,因为税收法律关系与税收关系从来就是合二为一的整体,理论上所谓税收法律关系是对税收关系进行法律调整的产物的提法只是学者们为了显示自己学科的特定价值而人为的区分。所以,完全可以说,税法学是研究如何对税收关系进行法律规范的学科,税收学是研究如何对税法进行经济分析的学科,二者研究对象重叠,研究视角各异,研究内容各有侧重,但研究成果却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共享。参见刘剑文主编、熊伟副主编:《财政税收法学者参考书》,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4~37页。)税法学者所要作的,不否定税收经济学,而是在充分理解和掌握的基础上超越它,以一种批判的眼光积极主动地运用这些知识填充自己的体系大厦。为了使税法学学者的眼界开阔,摆脱狭隘性的束缚,首先“当然要致力于本部门法、本学科的研究,要钻进去;但也需要顾及相关和相邻的部门法和学科,要研究它们的相互关系,为此,有时需要跳出来,站在更高、更广的角度统观整个法的体系和法律科学体系的全局。”(注: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0~11页。)要做到这一点,必然要求税法学者的知识结构不能过于单一,不能因为研究税法就不愿意涉猎其他领域。如果不具备深厚的法理学基础,如果不能够站在财政宪法的高度考察税法的本质要求,如果不能理解税法从民法、刑法、行政法或诉讼法、国际私法中借用过来的概念、制度的准确含义,税法学在这些学者眼中无非只是如井底之蛙所能看到的天空一样。同理,税法学内部的研究分工也不宜太细,研究税法学基础理论的学者,必须同时对各个具体税种法或程序法有所了解;专攻税法学各专门领域的研究人员,也不仅应当从整体上把握税法学研究状况,还应当适当掌握税法学其他部分的研究信息。而我国税法学研究人员在这些方面都比较欠缺,国际税法国内税法和外国税法不能连为一体,不愿意横向地学习其他领域的知识,导致高质量的研究成果难以产生。

4.税法学研究缺乏理论资源。同样是受“文革”的影响,民法学和刑法学在停滞十余年后能够随着改革开放的春风而蒸蒸日上,行政法学也能在短时间内发展壮大,这与重视理论资源的挖掘和利用是有着很大的联系的。以民法学为例,民法已经有二千多年的发展史,国外的法典、学术史料浩如烟海,新中国成立前也有过短暂的繁荣时期,而台湾地区对民法学的研究从未间断过,且早已达到很高的水准,这些都是民法学能够在短时期内恢复活力的重要条件。中国民法研究恢复起动后,民法学界非常关心挖掘这些理论资源并孜孜不倦地加以学习和汲取。翻译外国著名民法典和民法学著作,校勘民国时期的历史资料,引进台湾的专门著述,使得民法学有条件站在前人的肩膀上有所突破。这是任何一个学科都不可能超越的发展规律。税法学并不是没有理论资源。从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税法首先在德国独立以来,税法学的研究已经取得了很多颇具价值的成果,其中德国的税法学者研究最为透彻,日本次之。我国台湾法学界于20世纪60年代初开始重视税法学的研究,并迅速在基础理论、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等领域出版了大量的文章、专著,其研究偏重于理论概括和逻辑统一,深受税收法定主义思潮的影响。(注:参见杨仁泽:《现代“租税法”之评介与研究》,载台湾朝阳大学《法律评论》第33卷第4期。)发展至今天,台湾税法学者更倾向于站在财政宪法的高度,利用税收法定主义的内在要求,对各种现行立法全面进行理论检讨和得失评点。(注:参见葛克昌:《税法基本问题》(财政宪法篇),中国台湾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版。)这些都是税法学宝库中的瑰宝,是我们继续从事深入研究宝贵的理论财富,不千方百计地试图挖掘其合理内核,却完全不顾其存在而只是在一些细节末节上隔靴搔痒,这是一件十分令

人痛心的事情。遗憾的是,中国税法学界很少有人专治于外国税收学名著的翻译,至今为止只有日本学者金子宏的《税法原理》在大陆翻译出版。(注:参见[日]金子宏:《日本税法原理》,刘多田等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9年版。)而台湾学者的著述则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难以与大陆读者见面。这样一来,一方面是已有资源的无端浪费,另一方面是中国税法学研究的低水平徘徊,这对有志于继续从事税法学研究的学者们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当然,我们没有丝毫理由责怪他人不去从事经典文献的翻译和挖掘工作,因为外语是税法学研究者知识结构中不言而喻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法学者最起码应该掌握一门外语才有可能深入从事研究,其中尤其德语和日语为最佳。而何况,真正应该去尝试翻译的艰辛,为税法学的繁荣兴旺修桥铺路的,应该是税法学者们自己,而不是他人。

二、加强中国税法学研究的对策与方略

面对严峻的深层次问题,税法学实在再不应该为其表现的出版繁荣而盲目乐观。蓦然回首,人类历史上影响巨大的20世纪已悄然隐退,税法学与税法学者们都已经沐浴在新千年的曙光中。要想使税法学在新千年和新世纪的滚滚长河中有所发展,税法学界任重而道远!就其近期规划而言,我们主张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以期促进税法研究尽早走向正轨:

1.加强合作研究。为了适应依法治税的需要,促进税法学研究水平的提高,有的学者主张“团结全国现有的从事税法教学、研究工作者与从事税收法制建设的实际工作者,把现有比较分散的、小规模的研究转化为方向明确、有规模效益的研究,把过去院校研究和业务部门相脱节的情况转变为理论与实际相结合,使教学科研部门和业务部门密切联系,把零星的间断的对外联系变成有组织的、系统的对外交往。”(注:见刘隆亨:《中国税法学研究会筹备工作的报告》,《税法研究》1998年第4期。)的确,中国税法学界面对税法的落后状况,迫切需要以合作的形式增加科研投入,发挥规模效应和避免重复研究。合作的形式多种多样,只要有助于开阔思维,知识互补就行,如:(1)加强课题合作。下达科研课题的单位不妨有意识地设置优先考虑条件,鼓励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研究者们开展横向合作。通过这种合作有助于集思广益,加强研究人员的凝聚力。且因为研究的需要自愿组合,优势互补,并无操作上的困难之处。(2)发挥中国税法学研究会的职能,通过年会、小型研讨会、项目论证会以及创办刊物支持出版等工作,将之建设成中国税法学研究的一个堡垒,为科研合作提供条件和机会。(注:中国税法学研究会已于1998年3月28日成立,它是全国税法学界教学、科研和实际工作者自愿参加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和学术团体。见《税法研究》1998年第4期。)

(3)创办《税法论丛》,使深入细致的研究成果能够及时集中地得以发表,发挥理论辐射作用。《税法论丛》应该保持高规格、高起点,代表着中国税法学研究的最高水平和发展方向,使之变成中国税法学者的一个繁荣温馨的理论家园。

2.培养税法人才。税法教育在各个综合性重点大学的法学院系和各专门政法院校中的本科阶段很难进行得非常深入系统。在有限的课时内要求将税法总论、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等由点到面地全部讲透不大现实,只可能走马观花,难于深入。而在专门的税务院校和财经院系里又不大可能对税收从法学的角度涉及太多。但是随着税法的日益复杂以及税法与其它法律部门联系的日趋紧密,涉税诉讼的增加和税法风险防范意识的加强,税务部门、企业对高层次的税法专业人才的需求将会越来越大。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建议在本科教育阶段加大税法学的课时量,而在教学内容的安排上强调更侧重于通过对基础理论的灌输培养学生自觉的税法思维习惯和解决具体税法问题的分析理解能力。这样做一方面满足了实务部门对真正的税法专业人才的需要,另一方面也为这些人继续进行研究生阶段的教育奠定了扎实的基础。而税法学科研人员的培养主要还是要通过研究生教育的形式,以硕士、博士、博士后的纵向梯次结构引导有志之才不断攀登,培育税法学研究的后继人才,为税法学在不久的将来之兴旺发达积聚力量和资源。

3.重视基础理论。我们一再提到基础理论研究的重要性是因为,一旦缺少它,税法将只

是一具没有灵魂的躯壳,生命与活力再也与它无缘。基础理论的研究,首先应当重视法理学,实际即是要进行“税法的法理学研究”,将税法理论及其研究条理化、体系化和规模化。一方面要将法学上的一些共性问题,如价值、效力、功能等放到税法的具体环境中深入研讨,使其为税法理论的完善做出贡献;另一方面也要着力从税法学自身出发,对税收及税法的起源、原因、性质以及主体间的相互关系等展开法理分析,为其寻找法理渊源。在这种方法的指导下,抽象的法理可以用来指导具体的税法活动,而从具体的税法制度和概念中也能总结出一般的法理,这样才可能引导税法学走向成熟。重视税法基础理论的研究还需要关注税法在宪法上的含义和要求。随着税收法定主义思想在各国的普及,宪法对税法的要求越来越具体和规范,税收立法、执法的每一个环节不仅要考虑是否合法,更要考虑是否合宪。不少学者站在财税宪法的角度研究税法,不少国家有专门的机构对税收立法和执法过程中是否违宪进行审查。如果这种观念也能够通过税法学者的研究和宣传在中国得以普及,税收法治将不会再是一个遥远的梦。当然,除了增加理论深度的法理学和提升效力位阶的宪法学以外,税法基础理论还应该多借鉴国学说、政治学、公共选择理论、社会学等相关科学的先进成果,以丰富自己的理论殿堂。

4.挖掘学术资源。如前所述,税法学虽然在历史上出现的时间并不长,从整体上看其理论深度和学科完善性都不能与源远流长的民法等学科相媲美。但是经过几十年的努力,税法学也已经积累了可观的学术成果和立法资料,这是中国税法学应当充分挖掘和利用的学术资料,是中国税法学走向成熟的不可逾越的必经之路。面对国内外税法学研究水平的巨大反差,作为中国唯一的全国性税法学理论研究团体,中国税法学研究会应当责无旁贷地挑起这副历史重担,在挖掘学术资源,承继学术传统方面不遗余力地调兵遣将、组织实施。对于国外的学术专著和具体代表性立法文件,应全面收集,建立外文税法资料中心。对其中特别具有理论价值和参考意义的,应当积极组织人员翻译出版。由于这决不仅仅是翻译者个人完成科研任务的问题,而是关系到中国税法学整体的发展,因此凡是有能力的个人或单位都应该积极支持这一项伟大的事业。至于我国台湾、香港、澳门地区以及其他华语国家的税法资料也应该利用各种机会收集和整理,并建立中文税法资料中心。设想中的这两个资料中心不应为某一个或几个单位所垄断,而应该面向中国税法研究会的全体会员开放。如果因为资金、设备、场地、人员等原因而无法接纳太多的研究人员时,最起码在短期内应该向全体理事开放,并通过理事辐射全国。

反思法学的特点 第3篇

[关键词]法学教育;视频案例教学法;应用策略

医学院之教学以病例来讨论,军事学院之教学以战例来研究,法学院的教学案例来交流。都离不开对案例的学习和分析,而法学案例教学在法律教学中的应用已经有几十年的历史,是用语言、文本等重构法律案例并引导学生侵入其中,让学生通过对法律行为和事件的有效体验和分析。最终根据理清的各种事物的法律关系,找到解决法律问题方法的一种有效的教学方法。

随着时代的飞速发展,信息技术已被深入地运用于课堂上,在课堂上融入了蕴含了语言、声效、文字、表格等内容的视频案例,完善了教师只在语言、文本等只以讲授为主的单调的教学方式,多角度,多感官地完成对案件的重构,。视频案例教学法正在丰富和强化着法学案例教学手段。

在信息化的时代,把法律案例与信息技术教学结合起来,扬长补短地完善了两者的不足,发挥了两者各自的优势,使其更完美,教学效果更好。视频案例是将文本案例、语言案例、情景模拟案例的三者的优点聚于一身的案例。我们还可以把当今电视、网络里有可资用的视频案例融进为法学课堂里的视频案例教学,则不失为方法上的革新、值得探索。

一、视频案例教学的特点

视频案例教学,顾名思义,就是以视频形式呈现出来的法律教学案例。教师根据案例所提供的材料和问题,组织学生对此开展讨论,且教师参与其中,适时引导、点拨,在生与生的思维碰撞、师生之间的思想交锋以及多方的互动探讨中,逐步理清解决案例问题的思路并得出正确的答案,达到法律理论和实践的双重收效,籍以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的一种教学方法。视频案例教学具有以下特点:

1.信息量大,丰富性。视频资料有丰富的信息、来源于丰富多彩的生活实际,信息量大,人物多,法律关系复杂。配有大量的语言资料、图片信息、声音等辅助媒体材料。视频案例所呈现的知识具有多角度性、递进性、有趣性、嵌套性。是将各元素融进的知识集。

2.主题突出,有针对性。面对集中凸现的各种法律现象以及所引发的思考问题等案例核心问题视频案例,我们不能简简单单地停留在观摩层面,教师应该引导学生与设计者一起共同参与、设计、交流和反思。它具有供交流、讨论、问题反思的平台。有些视频案例配有专家对此案例的精彩评点,或是对案例关键、核心问题讨论的理论引领,给学生提供了一个迅速提高自己的素质平台。

3.动画结合、形象生动。视频案例源于生活,贴近生活,学生喜闻乐见,视频教学提供声音、文字、生动连贯的画面、曲折离奇的案例故事等,展示在学生面前的不是单调的教学文本内容,而是生动形象地知识集,使之充分调动学生的视觉、听觉等器官,学生保持高度地兴奋,积极参与。效果良好。

二、视频案例在法学教育中的运用措施

1. 视频案例案例的选择。视频案例案例的选择首先应该本着做到适应教学目的需求,突出重点、巧解难点,以便通过对真实、新颖、有趣的大量的典型案例的讨论,不断加深学生对理论问题的理解和分析能力、总结概括能力,同时还要注意选取的案例,在编排上与法律教学进度保持同步,并且案例的选择应当由易到难,循序渐进,根据学生的实际学习情况,逐渐过渡到案情复杂,难度大的案例。特别是现在中央电视台一套《今日说法》 、 《经济与法》、《法制在线》等都是典型的、精彩的、有针对性的、可利用的视频教学案例。不仅与教学内容保持一致,又有专家跟进点评,具有普法效应。

2.视频教学案例的应用措施。运用视频案例教授法律课,学生必须进行课前预习,不仅仅因为由于播放视频占用的时间相对于文字案例要多,而且还在于课前预习,学生上课时就能有针对性去看、听、学。提高学习效果。然而,没有课前的预习,视频播放后就难以立即开展讨论。由于法律课的内容,学生在文字上都是看得懂的,只是在理解和解决问题上需要引导。在上课的过程中,在涉及到与视频案例相关课本内容时,教师要把握住,播放视频的时间,在最恰当的时间播放,会激发孩子的兴趣,还会激发学生的好奇心及求知欲,从而收到很好的教学效果。同时观看视频案例,真实模拟情景的案例会把学生的注意力拉回到课堂上,调动他们与视频案例同步展开思维。引导学生在课堂上讨论和辩论。根据案例中事实情况,引导学生在关键问题上认真思考、积极讨论、寻求案例中的各种法律关系,找出合理的解决方案。在学生讨论完成后,教师应就学生整个讨论过程情况作点评,并引导学生在一些关键疑难问题上作进一步思考。视频案例课后,教师要引导学生做总结和归纳,撰写小论文。以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如在 "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讲授中,播放 《 阴谋与爱情》故事情节 ,教师引导学生思考:妻子要不要少分财产,新婚姻法怎么规定?对于丈夫设圈套是否存在过错?有过错一方能否因过错而得利?在学生讨论中教师也要适时参与引导。达成共识后继续播放视频内容,由律师进行权威解答总结案情和解说。由于视频案例不能涵盖课堂的所有内容,不能解决课堂中所有的问题,最后教师还可对课程内容进行适当拓展延伸。

三、结语

运用信息知识传递的手段和方式是多角度,多趣味,且信息量丰富,对教育的发展非常重要。视频案例教学法将传统的案例教学和多媒体教学完美的结合起来,互相补缺促长。既使法律案例教学实现新的突破,又使法律课的教学质量跃上一个新台阶。视频案例教学是在现代教育理论和现代教育技术支持下开展的,因而具有在我国高校推广的现实依据和发展远景。

参考文献:

[1]刘乃睿,胡军.法学本科改进型课堂讲授法探讨以商法学课程为例[J].重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2009,23(5):175—178.

[2]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7.

[3]吕青.高校多媒体课堂教学优化研究[J].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2005(3).

反思法学的特点 第4篇

一新中国行政法学教材回顾

新中国成立初期, 中国法学教育全面学习苏联, 包括讲授苏联法学、采用苏联教材。1958年的教育大革命批评了学习苏联的教条主义错误, 各校开始自编教材, 1963年政法教育工作会议后, 各校组织编写了一批自己的法学教材, 但其内容亦多受苏联影响, 主要为“总结我国政法实践经验, 阐明党和国家有关的政策、法律。”最早出版的一批统编法学教材是1980年司法部成立的法学教材编辑部所出版的, 以后又组织出版了若干批统编教材。1982年4月, 西南政法学院 (现西南政法大学) 国家与法的理论教研室, 编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概论》作为校内教学用书;同年6月, 北京政法学院国家法教研室编印了《行政法概要教学参考资料选编》作为校内教学用书。1983年6月, 王岷灿担任主编, 张尚鷟任副主编, 方彦、王名扬、应松年、陈安明等人参加撰写的《行政法概要》艰难出世。《行政法概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出版的第一本行政法教材。该书提供了还处于“摸索阶段”的行政法学理论体系的简单轮廓, 标志着行政法学作为法学的一门分支学科的诞生。之后20多年, 伴随着我国法学教育事业的飞速发展, 中国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教材建设也取得了显著的成就。仅就篇幅而言, 呈明显增长趋势。从1989年的第二本行政法统编教材《行政法学》29万字到现今主流教科书的70~100万字, 反映了行政法规范的细化和讨论的深化。在编写体例上, 最近出版的教科书比较重视参考文献和案例的引证, 有的教材引注中提及的案例和参考文献足以列上10余页。在2005~2006年中出版的行政法 (含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教材至少有43种。其中姜明安主编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第二版) 和应松年主编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 是使用比较广泛的两种教材。应松年主编的《当代中国行政法》集合了40位作者, 篇幅达211万字, 是迄今国内规模最大的行政法学著作。不仅篇幅增长, 而且逐步向综合性、系统性兼具研究性的方向发展, 其目的不仅在于向读者介绍和传授关于行政法的一般知识和基本理论, 而且努力汇集和反映20年来中国行政法的发展脉络和最新研究成果。新的教材增加了一些学术观点, 反映了一些新的学术研究成果。如有关行政征收、行政命令、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问题, 以及有关行政补偿的问题等等。增加了若干新的司法解释, 反映了司法判例, 提供了相关动态与信息。国务院于2004年3月专门出台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新的《国家赔偿法》和《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以及《行政强制法》的出台也在教材中及时得到体现。近年来, 在行政法学的研究中, 学者们也逐渐拓展了自己的视角, 开始对行政过程中的实体性因素予以描述、分析和判断, 对公共政策的形成和实施过程予以关注。着重于法在社会秩序中的形成、发展、构造及效果分析等动态的观察, 并由此产生了动态研究方法。而行政法因多是政策的法制化, 且变动不居, 这也使得居于行政法学核心地位的“解释论”走向了与“立法论”并重的局面。就技术而言, 经济学、社会学等方法较好地逐步融入到了行政法学的研究之中, 显示出行政法学的开放性。但上述方法论的转变在教材中的体现较为薄弱。

二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教材的特点

1. 编写单位固定、风格单一

行政法教科书种类繁多, 法学本科生教材主要由三种编写单位编写: (1) 教育部主持编写的法学教材系列; (2) 司法部主持编写的法学教材系列; (3) 有关法学院校组织编写的法学教材系列。由于行政法规范的高度分散, 也由于行政法体系在中国仍然处在发展之中, 教师和学生的普遍反映是行政法教科书既不好写、也不好读。

由多人参与编著的作品较多, 个人独著的较少。在体系结构上, 多数教科书分为导论、行政组织、行政行为和行政救济 (行政监督) 4编。这说明, 经过20多年的探索, 中国行政法教科书在体系上已经比较成熟和稳定。但同时, 现在通行的体例似乎不易容纳行政法学研究的一些最新成果, 如行政强制、人权保障和对“良好行政”的追求、公物的管理和利用、公共设施致害赔偿、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建构等。

目前, 中国众多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教材中最受赞誉的是姜明安主编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这是由一些著名行政法学家共同撰写的行政法学教材, 由于每个撰写者都是相关领域的专家, 所以这本教材的成就巨大, 其很多观点已经成为通说, 也是很多学校考研的指定教材。此外, 马怀德主编的《行政诉讼原理》也较受欢迎:该书是中国行政诉讼法颁布以来, 最为系统、全面地对行政诉讼的一些理论问题进行研究的著作;著作内容不仅反映了最新的理论研究成果, 而且也对有关国外的行政诉讼制度和相关的理论作了较好的介绍, 这对学生阅读国外行政法和行政诉讼 (司法审查) 方面的文献资料具有重要帮助。王学辉的《行政诉讼制度比较研究》较具特色, 书中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 重点突出了行政诉讼价值与法治原则, 行政诉讼基本原则、行政诉讼结构、行政诉讼组织、行政诉讼证据规则, 并对完善中国的行政诉讼制度提出了初步的认识, 这对了解两大法学的行政诉讼制度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但必须看到, 中国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最显著的一个特点是, 中国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教育以讲授政策、法律的条文为根本, 为制定出来的政策、法律作正当性注释。虽然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教育中, 法条的讲解的确非常重要, 但它不应该成为行政法学教育的核心。加之司法考试中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所占分值比例较大, 迫使一些教材的编写者放弃理论研究和个人观点转而围绕司法考试的考点来编写教材, 甚至把法条作为法学本科教材的主要内容, 促使一部分高校在司法考试的指引下把精力集中于如何使学生通过考试, 而放弃理论素养的培养, 这样的导向必然培养出大量机械型、记忆型, 而非学术型、思想型的学生。

国内行政法教科书不尽如人意的现状, 与行政法相关立法的完备程度和行政法学研究整体上的相对落后有直接关系。如行政程序法迟迟不能出台, 导致教材在程序理论上的体现尚显薄弱;行政法学的研究力量有限, 但研究主题却又过分集中, 导致研究主题乃至研究结论表现出高度的同质性。行政审判实践中涌现出的司法建议、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机制等大量创新机制却没有走入研究者的视野。

2. 未形成多元化方法论和学派

中国行政法学的具体研究方法, 主要以规范分析和注释法学的方法为主, 当一部新的行政法律、法规出台, 各种版本的注释、解说、讲话就蜂涌而出。这些普及读物虽有它传播普及法律的积极作用, 但却分散了有限的学术资源力量, 不利于学科水平的迅速提高和学科队伍的健康成长。而比较方法、哲学方法、经济分析方法、行为科学方法、社会学分析方法等较少涉及, 尚未形成具有中国人文精神的行政法学方法论体系。

在国外很多学派, 如行政法的功能主义学派, 行政法的规范主义学派, 他们之所以能形成传统, 与他们具有一个稳定的学术典范有很大关系。他们都会有自己的代表性教材或教材式的著作, 以表明他们的精神源头与基础。学术的创新和发展都不是从天而降的, 可以循着一定的历史脉络和机理找到最初的积淀之处, 那么教材往往就是展示这种原初性积淀的很好典范。 (1) 但迄今为止, 在我国法学本科生教材中, 鲜有对国外各派别观点的系统介绍, 致使学生的眼光局限于概念与原理的掌握以及规范分析方面, 而很难通过教材培养学生的理性思辨能力, 致使我国行政法学界尚未产生独树一帜的理论, 这与行政法学研习者在早期阶段缺少引导思辨的教材是息息相关的。

3. 行政诉讼部分往往枯燥乏味

在诉讼法方面, 与刑事诉讼法学及民事诉讼法学相比, 行政诉讼法学无论在研究的广度抑或深度上都难以望其项背。究其原因, 既有对行政权力约束、限制的意识产生晚, “民告官”案件少、实施艰难等客观因素, 也有研究力量投入少、兴趣淡、方法滞后等主观因素。研究的落后局面也直接影响到教科书的编写质量。

尽管市场上有大量各种版本的统编教科书, 也不乏学者个人撰写的行政诉讼法教科书, 但多数教材的体例结构都趋于一致, 除了“概述”或“绪论”、“历史发展”、“基本原则”篇以外, 基本上都是按照现行《行政诉讼法》的章节体系去设置的。这种体例安排在很大程度上使得行政诉讼法教科书具备了《行政诉讼法》释义书的功能。概念法学气息的行政诉讼法学教科书大多就只能适用于法学院的课堂教学了, 即便如此, 对于大学生来说, 也难以激发其阅读乃至思考兴趣。在行政诉讼法学方面突出表现出研究方法单一, 概念法学、注释法学的风气浓厚的特点。这类教科书远远未能满足提供中国的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的实际运作的描述需要, 教材与实践严重脱节, 这将严重影响法学教育的质量、法学教育与实践。

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教材改革内容

1. 推进编著者和编著风格的多元化发展

应松年教授指出:“编写教材的作用就是要树立这个学科学术研究的基本范式与标本, 大家能够在一些基本统一的起点上讨论问题, 并把这些问题深入。我们可以看到, 今天行政法学的专著或专论无论在数量和质量上都在进步, 但大家对于很多基本的问题立场和概念还是可以达成一致的, 正是这种一致保证我们可以在此基础上更深入研究其他问题, 并使得对话成为可能。最后, 编写教材还是真正形成学术传统的必须。” (2)

在介绍国外的理论和教材时, 应最大程度地保留其原汁原味, 避免编写者的再加工, 学习时可以根据个人的理解进行分析解读, 避免曲解作者的原意, 这有利于法律思想的传播。目前, 行政法学界对外国行政法的译介尚显薄弱。如类型上, 对外国行政法的翻译多为教科书型的著作, 而专题性的论著依然寥寥。在国别上, 基本限于英美法德日五国, 因而存在明显的盲区。如对俄罗斯等前社会主义国家在转型时期的行政法, 仍缺乏了解。在时效上, 与国外的最新发展存在明显的“时间差”。国外法学教材似乎更加提倡个人撰写, 而不是多人合编。事实上, 对于一个学者而言, 撰写出一部高质量的教材, 是对其教学能力和学术能力的全面检验。只有具有扎实理论功底并了解实际教学需要的学者, 才能写好教材。应当鼓励具有深厚造诣的中青年学者独自撰写教材。此外, 我国目前的刑事诉讼法学本科教材还呈现出大同小异的现象, 不能满足不同需要。

因此,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教材的编写应着重于根本性的东西——包括各种法律概念、基本理论、立法技术、解释方法等。

国家司法考试应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教育的教育方式, 进而影响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教材的编写。而进行理论研究, 提高学生的学术素养, 丰富学生的法学思想, 夯实学生的理论功底, 这种教学模式对提升法学教育层次具有积极的作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的教学目标也是高等法学教育的目标, 即培养对社会有用的法学家, 培养具有独立思维能力、判断能力和实际操作能力的法律人才, 而不是培养只会背诵条文的学生。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教材的选择上也应当适应这一目标。

2. 成为方法论和学派形成的基础阵营

教材的质量是决定教育成败的一个重要因素, 它将影响学生的价值观和学术视野, 进而对整个社会发展产生或正或负的作用。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教材的编写工作中, “法学教材既是作者的知识创新, 也是法学工作者前后传递文化上的积累, 应特别注意理论创新、知识创新与学术传承之间的关系。然而这些使命的实现, 均有赖于教材编写者必须有着明确的目的意识。或者说, 如果没有科学的、合理的法学教材编写目的, 就难以实现教材所应承担的任务。” (3)

鉴于现有教材的不足之处, 笔者建议结合以下两点做出考虑:教材主要是就学科的基础原理进行清晰的表述, 同时也要提高学生对此原理进行综合运用的能力。应提供相应机制激励法学家们把自己的成熟研究内容编写成见解各异的教材, 法学的真正繁荣, 一个重要的标志就是一门学科有数种各具特色的教材, 便于读者、教学单位根据自己的需求来选择, 由此推动相应教材所主张的学说的发展, 从而有助于催生出不同的方法论和学派, 以真正促成行政法学与刑法、民法比肩的繁荣景象。

与此同时, 编写者也必须注意维持行政法学体系逻辑上的融洽与内容上的融贯。行政法学教材的编写如果完成了“从制度、法规的研究转向基础理论的研究”的转变, 那么, 行政立法超先、行政法理滞后的现状将会得到改变。 (4) 在肯定传统主流教科书所确立的知识体系的同时, 有针对性地进行相应的补充和删减。在重视法条与理论的同时, 行政法学编写者应当关注现实、关注民生, 还可以引导读者更为完整、准确地了解中国当下正在运行的行政制度和行政诉讼制度。将研究与思辨的成果, 反映到教材中, 以启迪学生, 为行政法拓展学科领域, 奠定法治行政在理论和实践层面的基础。

3. 行政诉讼法部分应注重案例的选用及其创造与改编

近年来, 由于诉讼法程序内容较为枯燥乏味, 法学教学中很多教师以案例作为引导学生兴趣的教学方式, 但在本科教材中直接通过案例来阐述概念、原理的编写方式尚未成为主流, 即使教材中包含案例, 其所选择的行政案例的范围还比较狭窄。同时, 直接使用的案例与要说明的理论之间或多或少存在一些差距, 因此, 对于选择适用于行政诉讼法教材的案例需要更多的创造性工作。如叶必丰先生所编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和沈岿的《国家赔偿法》, 这些教材不追求案例在数量上的巨大, 而是重视案例的深入而全面的分析, 可视为这类教材的一个成功典范。此外, 还可以根据教学需要, 适当地改编真实案例, 使之符合解释说明原理和概念的需要。

日本著名法学家我妻荣曾说:“不伴随探究实现应有理想的法律学是盲目的, 不伴随实际探究法律中心的法律学是空虚的, 不伴随法律构成的法律学是无力的。” (5) 所以,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教材的改革不能一味考虑学生考试就业的需要, 更重要的是要具有发展学科和培养学生法学素养的功能, 因而, 仅仅是对基本概念和法条进行注解的教材无疑会逐步暴露其弱点而被市场所淘汰。

摘要:现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教材编写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不足以及时反映一些最新研究成果, 为高校提供既具有理论性又具有可读性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教学教材已成为法学教育的一个迫切需求, 本文就行政法学教材的改革提出几个可供选择方向:推进编著者和编著风格的多元化发展;成为方法论和学派形成的基础阵营;注重案例的选用及其创造与改编。

关键词:局限性,多元化,方法论,学派,创造

注释

1应松年.新中国行政法的发展[EB/OL].http://www.calaw.cn/article/default.asp?id=5736

2胡玉鸿.试论法学教材的编写目的[J].华东政法学院学报, 2004 (3)

医学法学专业应用多媒体教学的反思 第5篇

一、医学法学专业应用多媒体教学的优选性

面对全球化和信息化浪潮, 缓慢的文字交流已被声音、图像、文字相结合的快捷方式所取代。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改变以往的单纯以口授—笔记—黑板写为主要模式的教学思路, 综合利用视频、网络、PPT等多媒体手段, 全方位、大容量、可接受性强地传递信息。

1.医学法学学科对应用多媒体的需求

医学法学学科作为应用性很强的社会科学学科, 既要培养学生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专业知识背景, 又要训练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 使他们具有“法律思维”, 能够适应社会对具有较强“动手”能力的毕业生的需求。这样的培养目标决定了教学方法上除采用案例教学、讨论式教学外, 还要引入并加强多媒体教学方法。法律条文是高度概括的, 法学理论是非常抽象的, 而法学的具体运用又需要对大量案例的分析和接触, 然而我国毕竟不实行英美式的学徒制教育, 不能把学生放在律师事务所里培养。正是这种对实践的依赖与缺乏的矛盾需要多媒体教学方法。其直观性、可视性能够使学生对具体案情有更明确、更客观的了解;其进程的可控制性又大大增强了课堂互动性;全方位的信息展示, 能够启发学生进行独立思考。这不仅可以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 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 提高学习效率, 更成为案例教学法、讨论式教学法等互动教学方法得以充分发挥作用的有效手段。

2.多媒体的优势

随着电脑、网络的普及发展, 教育信息化、现代化的特点越来越突出。邓小平同志很早就指出“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 这不仅仅体现在教学内容的现代化, 更表现在教学方法、教学手段的现代化。多媒体教学作为应运而生的时代产物, 以其声音、图像、动画等有机组合, 使教学的直观性、趣味性更容易实现, 为教师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增添了一位极为有效的“助手”。以国际私法教学为例, 对涉外婚姻问题通过一个两分钟的动画就很好地解释了涉外婚姻适用婚姻缔结地法的冲突规范。其高效性的特点, 使有限的课堂时间内可以传输更多更丰富的信息量, 即便是课堂不能及时解决的问题, 通过课后网络在线交流也能很好地解决。多媒体教学的知识拓展的优点, 解决了“知识爆炸”时代学生在单位时间内时空占有的有限性与知识增量无限性之间矛盾的难题。医学法学学生在分析医疗纠纷中的法律适用问题时, 对大量医疗病例、病理切片、解剖图片等的直观认识, 极大地帮助学生将医学知识和法学知识相结合。网络的发达使多媒体教学资源极为丰富, 报道案例的视频、图片获取非常便捷。多媒体的运用优势, 为其在教学活动中提高教学质量和效率打下了基础。

二、多媒体教学走进课堂出现的问题

多媒体教学的优势及其与医学法学学科教学需求的一拍即合使多媒体迅速走入各大法学院校的课堂, 走入了医学法学的课堂。但是在从事教学活动过程中发现, 运用多媒体教学出现了以下问题:

1.过分依赖多媒体课件, 忽视讲课艺术

多媒体的优势使其成为课堂上的得力“助手”, 但应注意到其地位在“助手”而非“主手”。教学活动中不管内容适不适合、需不需要运用多媒体教学, 每章、每节、每堂都一律采用多媒体, 不仅浪费了多媒体教学资源, 占用了老师大量备课时间, 更重要的是使教师在课堂上束手束脚, 难以发挥讲课的激情。有的老师把讲课内容都放在课件上, 上课时基本上老师“照屏宣科”, 学生抄课件, 根本做不到深入讲解和启发引导。有的老师因为课件内容非常多, 要在90分钟讲完就要不停地翻课件, 其上的内容也只好略讲, 要同学们课下去看课件。需知人脑接收信息需要经过思维加工, 信息的存贮需要经过筛选与优化, 人脑不具备电脑机械“拷贝”信息的能力, 即使学生记忆力超常, 然而没有经过“消化”的信息, 在日后运用它解决实际问题时也会遇到障碍。特别是法学这种强调理解、注重联系实际的学科更是如此。教师的讲课是一种艺术, 通过他的情绪、态度、感情、语言往往对学生高尚品德、完善人格、健康心理的形成起着重要作用。师生之间的“互动”很显然是仅凭机器所无法企及的。

2.多媒体课件制作文字过多、手段单一

目前使用中的多媒体课件大多由任课教师自己制作, 由于受教师技术水平的限制, 课件虽然数量较多, 但总体制作效果不佳, 内容简单、形式单一, 不能将教材上的知识和原理通过图、文、声、像等方式形象、直观地再现或模拟出来。多媒体被当成了“电子板书”。在课件制作中, 多数教师运用的是Powerpoint 2003, 这个软件操作简单、制作容易, 但功能并不强大, 一些交互功能并没有实现。限于技术能力, 一些更有实效性的软件, 如Authorware、Director、Adobe Flash等软件难以得到普及应用, 限制了多媒体的适用空间。

3.过分追求形式, 教学效果不佳

多媒体固然以其丰富的图片、形象的声音、动感的视频吸引学生, 但是如果课件过于讲究外观设计对学生的吸引力, 其效果往往与教学的初衷背道而驰。这种问题的特点是:采用色彩艳丽的背景, 每个页面插入动画图片, 设置鼠标点击声音, 注重文字与页面过渡效果的选择, 有的课件甚至整体插入背景音乐。刚开始可能学生感觉很新奇, 但是学生在高强度的视听刺激下, 往往会产生视听疲劳, 注意力也会随之涣散。退一步说, 即便他们一直关注课件, 但也会更多地被课件的装饰吸引而忽视或自动略过老师的讲课内容, 其结果可谓“事与愿违”。

三、完善多媒体辅助职能的思路

1.明确多媒体辅助地位, 提升讲课艺术

多媒体教学是一种新的教学模式, 其运用是为完成教书育人的目的服务的。在课堂教学中使用多媒体辅助教学是为了更好地突出教学重点、突破难点, 从而更有效地完成教学目标。在观念上明确多媒体的辅助地位, 要求教师在设计课件的时候必须树立“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思想。考虑到各层次学生的接受能力和反馈情况, 能力强的教师还可适当增强课件的智能化, 加强与学生的互动, 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让学生多动脑、动手、动口, 培养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还要求教师在教学中发挥主导作用, 不是被动地跟着课件走, 而是使教师的讲解与多媒体课件的使用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前后呼应、有机结合。只有把教师的讲课艺术和多媒体教学有机地结合起来, 才能真正发挥多媒体教学的作用, 从而达到提高课堂教学效果的目的。

2.加强培训, 提高教师使用多媒体的能力

对于医学法学专业的教师, 因其所学专业的限制, 对多媒体运用技术掌握有限, 甚至有的老师对Powerpoint课件制作软件也一无所知, 这极大地限制了多媒体运用的范围和实际效果。学校应定期开展多媒体技术运用培训, 对广大教师特别是中青年教师开展实用的多媒体软件使用讲解, 让更多的老师了解多媒体技术, 能够熟练运用多媒体, 实现多媒体运用与讲课的完美结合。学校可以开展一些多媒体课件制作大赛, 多媒体制作观摩等活动激发教师运用多媒体的热情。还可以以教研室为单位, 组成多媒体制作小组, 对本教研室承担的教学科目集体制作多媒体课件, 整合资源, 帮教结合, 发挥集体的力量。

3.注重实效, 完善多媒体评价体系

教学评价体系中, 包括是否使用多媒体的项目, 但是其评价标准主要是从形式上看能否色彩对比鲜明、文字清晰、有图片穿插, 而缺少运用多媒体实效方面的评价标准。多媒体教学不是为了作秀而使用多媒体, 其主要目的是提高课堂教学效果。因而, 对多媒体使用的评价标准也主要应从实效性角度出发, 评价其概念阐述、材料组织、观点论证能否体现教学重点、难点, 是否符合学生认知结构;多媒体课件的界面布局是否合理、色彩搭配是否协调、整体风格是否统一, 是否符合视觉心理要求;图文声像能否做到恰当配合, 课件中使用的图片是否清晰逼真, 控制是否可靠, 能否达到视听同步。

参考文献

[1]江铁.当前多媒体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现代教育技术, 2008, (2) :65-67.

[2]王明建.如何评价高校多媒体教学质量及体系[J].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9, (1) :102-104.

[3]田圣会.多媒体教学要谨防“常见病”和“后遗症”[J].学习月刊, 2009, (424) :62-63.

[4]周德军, 陈松林, 牛玉兵.法学教学中多媒体教学手段应用研究——以《中国司法制度》为视角所作的分析[J].沧桑, 2009, (1) :223-224.

[5]周德军.本科法学教育中多媒体教学手段之应用现状与反思[J].教育研究, 2009, (122) :151-154.

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困境及其反思 第6篇

一、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困境是理论背离实践

通过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发现, 其发展是通过对实践的反思和批判, 实现对制度的设想和建构, 但是在立法过程中并没有将法官中立、控辩平等思想充分体现出来, 还存在违背普遍性的错误做法, 主要表现在理论对实践的偏离。

1、理论背离实践的现状分析

首先, 没有在审前程序中对人权进行保障。社会上存在的任何理论研究都是以一定的社会背景为基础进行的, 因此对于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来说也是同样的, 研究会伴随社会的发展进步而不断发展, 现阶段, 随着中国社会转型的不断发展, 公民的话语权得到了越来越多的保障, 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也开始关注关于人权保障问题的探究。但是, 虽然学术研究不断发展, 实际的立法和司法层面上的打击犯罪的立场却没有得到有效地改善。1996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中对收容审查制度采取取消措施和辩护律师提前介入制度的建立, 以及规定强制措施的期限和条件, 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权进行保障。但是, 在现实中由于对侦查权的制约不足和犯罪人缺少沉默权, 导致案件处理过程中超期羁押和刑讯逼供现象比比皆是, 而且辩护律师提前介入制度也没有在现实操作中得到真正实施, 加之制度和实践的限制, 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 综上造成取证难和阅卷难成为刑事诉讼中难以攻克的问题, 造成了许多冤假错案的出现。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不能单纯的进行制度改进, 而是要对刑事诉讼法进行系统性修改, 解决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的传统观念和社会形态等问题。

其次, 在审判程序对人权的保证不足。为了有效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提高审判的公平和公正性, 在《刑事诉讼法》中通过“控辩平等对抗”的设置, 可以对被告人的人权实施保障, 保证被告人得到公正的审判。但是, 由于现实中证人不出庭情况的出现和大量运用书面证据, 导致“控辩平等对抗”改革思路的失败和被告人的辩护权得到不公平对待, 加之对非法证据的采用使法院失去中立地位, 形成了对人权侵犯的不良风气。另外, 二审程序中的隐性规则和书面化审理方式, 使被告人的公正审判权利受到剥夺, 诸如再审程序在内的审判程序可以随时启动等条例, 使得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很容易受到侵害, 这些问题的出现对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提出了挑战。

2、理论背离实践的原因

刑事诉讼法学理论研究与实践的分离不利于我姑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发展进步, 而导致刑事诉讼法学理论研究与实践分离的原因可以归结为以下两方面原因。其一, 政治和社会原因的存在。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和人口众多, 必须依靠权利集中的管理模式, 导致国家内部管理等传统问题和社会上的各种现实问题不断出现, 同时, 改革开放促进社会的飞速发展和社会的快速转型, 更加需要依托权利的高度集中, 导致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缺少完全独立的理念和对过国家权利的有效制约。比如, 在西方很多国家大都实行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 而我国则实行人民代表大会领导下的一府两院制度, 这种权力集中式的政治体制, 有利于我国党和政府更加有效地管理国家, 听取民意。但是, 在西方, 司法是完全独立的个体, 现阶段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目的是想在制约国家公权力的基础上进行人权保障, 并实现案件事实的及时认定和发展。然而这两者在我国是很难同时实现的, 可见, 我国当前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与我国的政治和社会基础之间存在激烈的矛盾。

其二, 刑事诉讼法学的自身原因。首先, 研究的基础薄弱和研究过程中存在盲目性。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学制度的建立时没有任何理论基础, 导致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学的创建过程中倾向于对西方国家的借鉴, 进而出现了忽视本国基本国情而对西方理论的盲目借鉴的情况, 这种理论基础的欠缺使得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先天不足;其次, 对直面实践活动研究方式的摒弃。由于司法机构习惯于采用封闭式的运作方式, 对外部力量存在排斥情绪, 并且不为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提供必需的资料和信息, 导致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者难以采用实践活动的研究模式, 进一步加剧了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过程中理论与实践的背离。加之, 大多数形式诉讼法学研究工作者要受到各类科研考核评定的约束, 在司法实践研究过程中缺乏长期一贯的坚持。最后, 受研究者研究视野的局限性影响, 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缺乏整体性的思考, 比如大多数的研究工作者都是为了提高行驶诉讼法学的学科专业性而进行的专业化研究, 一味的从专业角度, 以专业逻辑去分析和考察行驶诉讼法学内容, 忽视了其在整体社会发展中扮演的角色, 并没有将研究立足于整个社会的发展中, 这就使得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没有坚实的实践基础, 缺乏实践意义。

二、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反思

虽然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过程中面临理论背离实践的困境, 还存在理论研究方法的自身问题,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其一, 以实证为核心的对策性研究方法。此类研究方法不同与传统的研究方式, 主要采用不脱离实践的策略, 形成了以实证研究为基础的研究方法和模式, 主要包括调查研究方法和实验方法等。此类研究方法所表现的特征为:第一, 注重经验事实和客观的研究立场, 研究方法要以司法实践中的经验和基础为立足点。第二, 研究的目的是创建科学的制度改革方案, 并在对原有的研究方法的反思和批判的基础上实现;其二, 以经验和实践为主的理论创新研究模式。此类研究模式的理念为刑事诉讼法学的理论研究提供了帮助, 并在原有经验和基础上创建科学的理论模式和概念, 从而实现理论体系的构建。此类研究方法的特征是:第一, 将经验和事实作为进行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基础获得正确的理论。第二, 将理论创新作为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目标, 实现对策法学的超越。

三、结语

为了促进我国刑事诉讼法制的发展, 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者要正视刑事诉讼法学研究面临的困境, 并充分利用研究困境带来机遇, 促进刑事诉讼法学走向成熟。与此同时, 在对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进行反思时, 不能简单的对过去的一切完全否定, 要将其中的正确思想进行吸收促进刑事诉讼发法学研究的进步。

参考文献

[1]塔娜.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困境与反思——兼论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J].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09 (08) .

[2]陈瑞华.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反思[J].法学家, 2009 (10) .

[3]陈瑞华.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范式的反思[J].政法论坛, 2005 (06) .

[4]刘国庆.论案例在刑事诉讼法学教学中的应用——以2004年一起警察非法搜查致人精神失常案为参照[J].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1 (04) .

反思法学的特点 第7篇

一、案例教学方法的反思

首先是案例质量良莠不齐。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因此正式法的渊源中不包含判例,同时也没有权威的案例汇编。虽然目前教师们已经努力在传授理论知识的基础上加强对案例教学的应用,但是在案例的搜集与整理方面仍然难像英美等国那样信手拈来。国内教学案例的来源非常繁杂,诸如报纸、杂志、各种教学参考书籍,还有很多是以自己代理的案件现身说法,很多案例由于时间久远,缺乏现实感、时代感,难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其次是教学设计过于简单。笔者以为法学案例可大致分为示例型案例和研讨型案例。示例型案例是通过对案例分析的手段强化理论知识的理解,选择案例时通常会对案例进行适当的简化,突出表达案例与该知识点的印证;研讨型案例主要以培养对现实问题的洞察力为目的,具有存疑性。示例型案例分析的方式占据主导地位,案例的功能基本局限于对所授知识点的解释,研讨型案例作为了学术论坛、学生沙龙的素材。这样的教学设计实际效果是有限的,提升学生思考的广度和深度方面功能欠佳。

最后是教师和学生作用两级化。案例教学的授课方式主要是课堂讨论,教师组织学生理解案例、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到最终得出结论,其所涉知识点的深度、广度和学生的准备时间等,基本是由教师控制的,学生在整个教学过程中处于相对被动的地位。英美国家的法学案例教学中,学生通常是占据主导地位,在探讨问题时,各种观点自由交流、激烈碰撞,教师只是起辅助引导的作用。我国法学专业的学生从高中直接升入大学,按照概念—命题—定理—固定答案的思维方式运行了十多年,这样思维方式与法律思维不在一个步调上,用这样的思维去解决生活中高度不确定的形形色色的实际问题,难度系数过高。由教师选取案例并引导发问,阻却了学生们对案例设问的权利,使得学生们探究意识和批判意识受到影响。

二、一些改善建议

首要任务是做好案例的收集整理工作。案例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教师和学生对知识点的学习效果,一个好的案例能把部分真实的社会生活在课堂上生动展现,另人感悟、引人深思。教师在选取案例时必须谨慎。案例的来源真实是开展教学的前提和,那些为了印证所授知识点而生造案例的做法应当摒弃,若学生无法置身于真实的法律环境当中,那么其教学效果也只能停留在对知识点简单理解的层面上。除此之外,教师还应该定期更新案例题材数据库,做到与时俱进。当然,这是一项长期的、持续的工作。教师针对授课需要挑选可以充分体现所授知识点的案例展开讨论,使学生们能够及时了解专业动态与发展趋向,使学生对现实法律运行环境具有较高的敏感度和适应性。案例的收集和整理是目前案例教学中最弱的环节,因此需要法学教育工作者更加努力的去做好这项工作。

其次是精心设计案例教学的环节。无论课堂上使教师占主导地位还是学生主动自觉的探讨都不是我国行政法学案例教学的理想状态。笔者在日常的案例教学中发现,不少学生仅仅满足于填鸭式教学,只是被动地从老师那里接受知识,从不去独立思考,这样的学习态度非常不利于案例教学的发展。调动学生的主观能动性,让他们主动地去思考,这就需要教师就精心安排设计案例教学的每一个环节:课前的准备工作,案例如何抛出,围绕案例的模拟练习如何展开,练习结束之后的反馈和总结如何进行等等。在整个教学设计中,教师应当发挥其必要的引导作用,鼓励学生们各抒己见,使学生明白,分析问题和论证方法远比结论本身更重要。模拟练习的安排应当尽量多元化,这样可以使得学生们尽可能地亲身体验到法律职业中不同角色的要求,培养他们综合运用各种法律资源,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职业技能。

摘要:长期以来,我国法学教育的工作重心多是灌输理论知识,对学生法律实践能力的培养较少,从而导致法学专业的学生缺少应变能力与创新技能。随着我国法学教育职业化导向的日益增长,同时也受到美国法学教育模式的启发,传统理论与案例讲解相互结合的教学方式已基本上在各高校法学院得到了普遍的适用。案例教学是指根据教学目标与要求,教师组织学生对典型的案例进行分析和探讨,由此加强学生对理论知识的理解与应用,提高学生实践能力的一种教学方式。案例教学的目的在于改变过往法学教育中过分注重教义分析的弱点,强化对学生法律职业技能的培训,为培训实务型、复合型和高素质法律人才奠定基础。

关键词:行政法学,案例教学,建议

参考文献

[1]湛中乐.论行政诉讼案例指导制度[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2(1).

反思法学的特点 第8篇

一、法学本科课程设置的现状

普通高校法学本科专业课程体系从课程的结构层次或内容上看,主要可分为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课程五大类。具体而言,即公共基础课程、专业必修课程、专业选修课程、素质教育课程和法学实践课程。

(一)公共基础课程

公共基础课是高校各专业学生共同必修的课程,但因学校以及办学理念等不同而存在部分差异。该类课程一般包括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邓小平理论、毛泽东思想概论、当代世界政治与经济、思想道德修养、军事理论与军事训练、英语、计算机应用、体育等课程。设立公共基础课的目标是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从而实现德、智、体的全面发展和综合素质的提高。显然,公共基础课的质量对高等教育人才培养质量的影响非常大。“公共基础课一般针对1-2年级的大学生开设,学分总数在30分以上,占课程总学分20%以上,在学校教学中处于重要地位。”[1]如笔者所在的湖南大学法学院2010年—2011年共开设公共通识课程10门,包括:形势与政策、体育、大学英语、军事技能训练、军事理论、中国近代史纲要、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毛泽东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大学生生涯发展与就业指导,合计37学分。此外,湖南大学尤其重视形势与政策、体育、英语三门课程的教学,分成四个学期授课,并相应地增加了课时数。

(二)专业必修课程

法学核心课程是教育部法学教学指导委员会为解决各高校法学专业“设置不统一、侧重点不同,培养的学生不能适应市场经济需要”这一局面而确立的,各高等院校法学专业都必须设立的专业课程。2007年修改后共有16门,其包括法理学、中国法制史、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民法、商法、知识产权法、经济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环境法与资源保护法和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各院校可依据自身学科优势在主干课程的基础上加以充实形成专业必修课,既满足各高校对法学专业课程设置的诉求,也满足社会对复合型法律人才的需要。如湖南大学法学院2010年将55.5个学分的专业必修课分散在三个模块之中,即专业核心课、必修课A组、必修课B组。其中专业核心课程共11门,包括西方法律思想史、民法、刑法、商法、知识产权法、民事诉讼法、国际法学、外国法制史、国际私法、刑事诉讼法、国际经济法;专业必修课A组含经济法;专业必修课B组含4门,分别为宪法学、法理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国法制史。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则设置在专业限选课中。湖南大学秉承“基础扎实、思维活跃、适应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的人才培养理念,重视学生专业基础科目教学和综合素质的提升。在法学专业必修课方面,非常重视民法和刑法课程的教学,其中民法分三个学期开课,共9学分;刑法分两个学期开课,共6学分。

(三)专业选修课程

目前法学界对于法学教育的目标定位于应用型、复合型的法律人才培养已经基本上达成共识,那么究竟要通过什么途径才能在四年的本科教育中培养出各有专攻、职业技能优异的法律专门人才呢?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学生自我发展的进一步需求,开设凸显学院学科优势的各类选修课无疑是解决该问题的有效思路。湖南大学法学院的选修课程分为两种:专业限选课和专业任选课。共包括保险法、证券法、金融法、罗马法、担保法、公司法、财税法、证据法、物权法、票据法、法哲学、法律专业英语等在内的近40门课程,每门课程均为2学分。这些课程学科覆盖面广,基本可以满足学生对各方向专业知识的需要。

(四)素质教育课程

“素质教育通选课程是一种跨学科的课程体系。旨在打破学生专业和学科壁垒,打通固有的学科分界,促进学科交叉渗透,发散思维,提高学生创新能力和素质,培养具有一定的跨学科社会、自然科学知识储备,敢于创新的综合性法律人才。”[2]湖南大学的素质教育通选课包括两种,一种为必修,一种为选修。必修课程包括信息技术基础、逻辑学、高等数学、基础写作、管理学、经济学导论、政治学、心理学、社会学、基础会计学;选修课程近百种,学生凭借兴趣爱好自由选择。

(五)实践课程

一个只懂法律的人只是一个十足的傻瓜而已。众所周知,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和技术性很强的社会科学,将实践融入到理论教学中是法学本科教育必不可少的部分。大学本科法学实践教学的主要环节可划分为以下四类:案例教学、法院庭审旁听、模拟法庭和毕业实习。案例教学是以精选案例为素材,在教师的指导下启发学生独立思考,以提高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法院庭审旁听是学校与法院取得联系,组织学生旁听观摩,使学生了解诉讼中的庭审程序;模拟法庭则是由学生自己扮演案件当事人,以真实庭审为参照模拟审理某一案件的教学活动;毕业实习时间一般安排在大四,地点一般安排在法院或者律师事务所。时间跨度较长,一般为2个月,为学生毕业后进入社会从事法律职业积累经验。湖南大学的教学实践活动从大一下学期开始,内容主要有认识实习、律师实务、模拟法庭、毕业实习及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刑法学、民法学的课程实习。此外,湖南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每年面向全院招收干事,由专门教师进行培训,是一项自愿性的特色实践方式。

二、法学本科课程设置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公共基础课程设置存在的问题

目前大学本科公共基础课还存在很多问题。单就法学专业而言,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公共基础课的课程内容与专业课设置之间的界限过于分明,缺少学科之间的交叉渗透,实用性不强,知识之间迁移较少,导致很多学生产生基础课只是在混学分,对专业课程没用,只要不挂科就好的错误认识;二是公共基础课的内容过于体系化与固定化,没有充分根据法学专业应有的发展与现实需求来设置相应的课程。

(二)专业必修课程设置存在的问题

专业必修课内容主要围绕16门专业核心课程展开。诚然,这16门课作为法学本科生在校期间着力学习的课程为我国法学专业的发展与法律人才的培养做出了巨大贡献,但其也存在诸多问题:其一是关于16门课程如何确定的问题。尽管在确定之前教育部做了大量的调研论证,征集了相关教育专家与法学专业人士的理论论证,但是对核心课程内容变动最直接的受影响者学生的意见却考虑较少;其二是课程的设置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和地缘特色相适应,而不应当是一成不变。自2007年16门课程体系确定至今已经8年,其设置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是否已经发生改变并无权威性的调查,而这值得进一步商榷;其三是“目前核心课程内容的设置主要是出于将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衔接的目的, 核心课程体系实际上并不完善,主要课程只是涵盖司法考试的范围,使得大部分高等学校的法学教育围绕司法考试而展开,这样做不利于学生的全面发展。”[3]其四是关于课程的开课顺序,我国目前必修课程在设置上未注重课程的纵向与横向间的衔接与整合,忽视了学生的接受能力和课程的循序渐进。例如将法理学与法制史开课时间安排在大一、大二,而现实状况是法理学内容均为抽象的法学原理,在民法、刑法、诉讼法等课程中的主要概念、命题和内容均未明晰的情况下直接进入理论学习,只会使学生一头雾水,陷入死记硬背的误区。

(三)专业选修课程设置存在的问题

在专业选修课内容设置方面,一方面,各校法学院倾向于把一些内容庞杂的部门法纳入选修课中单独进行授课,对法学人才的横向培养重视不足,表现为跨学科的综合性课程少,类似法哲学、法社会学、法经济学等与法学学科有关的交叉学科开课较少;另一方面,有些高校只注重专业选修课的开课数量而忽视了选修课的教学质量,这种做法势必会造成教学资源的浪费,而各法学院的学科优势也没有充分发挥。在专业选修课的学时安排方面,部分高校为保证专业必修课程的教学进度,对专业选修课的学时进行压缩,导致专业选修课成为“专业涉猎课”,有限的学时内授课内容只好集中在概念、构成等基础知识上,难以深入。

(四)法学本科素质教育课程设置存在的问题

目前各高校已认识到提升学生人文素养的重要性,并相应地设置了课程,以解决本科生人文素质缺失问题,然而成效甚微。之所以形成这种结果其主要原因还是在于学校以及学生对素质教育课程未给予应有的重视,仍采取传统应试模式下的考试法:考前划范围,学生考前突击。由此滋生一种严重的反差,即很多平时不上课的学生背得好一样打高分。

(五)法学本科实践课程设置存在的问题

尽管各高校对实践教学的重要性已经达成共识,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受诸多因素的限制,仍存在以下问题。其一是虽然实践教学的方式具有多样性,但是部分高校并未将全部实践活动纳入教学计划之中,更有甚者,除了毕业实习之外,其他学期的教学中不再安排实践环节,从而使学生的理论联系实践处于一种放任自流的状态;其二是实践环节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存在走过场、混学分的情况。比如在法院庭审旁听中,学生事先对案件情况一无所知,因而无法激发学生主动参与思考的热情与积极性;在律师事务所实习环节,由于缺少过程监控,很多学生把实习鉴定表签字盖章以后就万事大吉,根本未到实习单位实习;其三是毕业实习时间安排不尽合理。大部分法学院将毕业实习安排在大四,且时间最少为两个月,但是这一年学生常面临着考研、司法考试、公务员考试、写毕业论文以及参加招聘面试等多重压力,这种冲突势必对毕业实习产生负面影响。

三、对法学本科课程设置改革措施的思考

从上文可知,时下,我国法学本科五大类课程设置方面均存在不如人意之处。为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满足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的课程结构体系,使法学本科课程发挥其最大的作用,培养出优秀的应用型与国际型法律人才,继往开来地看,我国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对法学本科课程设置进行完善。

(一)做好公共基础课与专业课之间的对接

很多人将基础课与专业课之间的关系形容成基础与主体之间的关系,这种说法是有失偏颇的,其引发的直接后果是要求基础课为专业课服务,将基础课置于从属于专业课的地位。简单来说,就是专业课需要什么基础课就讲什么,不需要的少讲,甚至不讲。这种全然不顾基础课本身特点,只讲究课程对学生的有用性大小的理念不利于素质教育的开展。此外,另一个误区也值得深度关注,即过分强调基础课本身的系统性、人为拔高公共基础课作用,这种做法显然也是错误的。因此,“我们要正确处理好公共基础课与专业课之间的关系、摆正公共基础课在人才培养目标中的位置。”[4]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公共基础课要遵循实用、综合和高效的思路,要在知识的针对性、实效性以及与法学专业学生学习的结合上下功夫。同时,应加强公共基础课教师与所教学生的专业教师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从而克服惯有的公共基础课教学与专业教学相脱离的弊病。在开课方式上,可以考虑将法科学生单独编班,配置对该科学生充分了解的公共课老师,以加大教学知识量的交流。

(二)科学安排专业必修课的开课顺序

“专业课程设置的顺序与进度应当与学生知识延伸的进程相一致。不同时期都有其特定的任务和内容,把握好课程之间的前后关系对于整个的法学专业的学习至关重要。”[5]在法学类课程的设置顺序上,有学者作了如下概括:先易后难;先理论法学后应用法学;先公法后私法;先国内法后国际法;先普通法后特别法;先实体法后程序法。然而,对于法理学课程,学生普遍反馈很难,在大学一年级开设该课程易于使学生产生畏难、厌学情绪,从而影响教学效果。基于此,部分学者建议将法理学进行拆分,可考虑将相关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的法学绪论开设于大学一年级;将法理学(法哲学)放到高年级讲授。此类意见是值得借鉴与思考的。

(三)充实专业选修课的课程内容

在开课内容上,我国的现行法律制度是法制改革的结果, 但是在法制改革的过程中, 我国借鉴了不少国外的法律制度,如“二十世纪初, 我国的民法主要是移植德国民法典;我国的合同法亦是在德国法的概念体系基础上广泛吸收了英美法和国际公约、国际惯例的许多灵活的制度和原则制定的。”[6]因此,我们应当增设罗马法、德国民法典、英美法等我国现行法律所借鉴国家的法律制度,以拓宽学生的国际视野,加深对国内法的理解。此外,类似法哲学、法社会学、法经济学等与法学学科有关的交叉学科也应当纳入到专业选修课内容之中。

(四)改革素质教育课程内容

为了培养从事社会公共事务类工作的人才,法学本科学生应当具有良好的人文素养、较强的逻辑思维能力和丰富的科学技术知识,因而在素质教育的内容上,应尽量开设法律职业伦理学、经济学基础知识、管理学概论、历史学基础知识、逻辑学、社会学等课程,其目的是着重于法律职业的人文教育,提高学生的知识视野,以培育学生的诚信合作、责任、敬业、创业等职业精神、职业道德与态度。

(五)完善实践课程的设置

法律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学生实践能力的有无与高低直接决定了高校法学院法律人才培养的质量。是故,法律实践课程是法科人才培养课程体系中一个举足轻重的环节。针对目前实践课程设置不周与流于形式的缺陷,在这一问题的改良方面,我国有必要作如下思考:其一是整合法学实践课程的内容,使之体系化与系统化。在实践课程类别上,可包括认识学习、模拟庭审、毕业实习等环节;其二是在配置的理念上,有必要采取“校内外联合培养”的模式,即实践课程的开设不能局限于院校本身,而必须着眼于加强与公检法司、律师事务所等法律实务部门的合作;其三是本着校内外合作的思维,在学分配比可行且合理的情况下,可考虑依核心课程设定不同的实践计划,如民事法律实务、刑事法律实务、金融法律实务等。

摘要:法学本科课程设置是法学教育的核心内容,其对法律人才培养的意义是不言而喻的。近年来,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快速发展,成效显著。然而,现行课程设置体系仍存在诸多问题,难以满足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因此,立足于法律人才培养的内在目标及时代发展的外在诉求来配备课程设置是当下法学教育发展应有的方向。

反思法学的特点 第9篇

齐齐哈尔市广播电视大学自2000年开始招收开放教育法学专业的专、本科学员,至今已培养了近十届的毕业生。该专业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应用型专业,培养出的学生不仅要全面掌握法学理论知识和相关法规,更重要的是能够运用所学理论去分析、处理各种法律实务。通过几年来的探索,大家深刻地认识到,我们除了在课堂上进行教学以外,还要把大量的精力投入到实践中去,从实践中学习,为现实服务。因此,依据我在担任知识产权法和民法等课程辅导教师工作时的具体实践,也总结出了一些法学专业教学实践环节和集中实践环节的经验和教学模式,为开放教育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拓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一、根据法学专业的课程特点,突出“掌握和应用”内容的教学实践

1. 安排实践教学的意义

法学专业各主干专业课虽各有特色,但其共同点是实践性较强。因此,学生仅学到理论知识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要能够将这些理论在案件的侦查、审理、宣判等各个环节中实现具体参与,才能使学员真正掌握并应用这些理论知识进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从而达到开放法学专业试点项目的人才培养目标,为社会培养“下得去、留得住、用得上”的应用型人才。

2. 教学实践活动的安排

为保证教学实践环节的顺利进行,将教学实践纳入形成性考核、将学员的课程实践作为形成性考核的一部分来管理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形成性考核是对学习者学习过程的测评,或者是对学习者学习课程的阶段性考核。其根本目的就是要加强对学习过程的指导和管理,及时反馈学习信息,以便指导教学,进一步提高学习者的综合素质和能力。同时也可以对学员的课程实践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以此来从每一个细节提高实践教学的效果。

从教学经验来看,笔者建议在集中实践环节上采取“五效合一”的办法来加大和提高实践教学的力度,即学员的集中实践环节上要包括五方面的内容:

(1)撰写毕业论文。即根据中央电大和省电大法学专业集中实践环节的各项要求进行毕业论文的撰写。

(2)撰写社会调查报告。即要求每名学员毕业前必须结合本地区实际,进行一次实地社会调查,并结合实际调查中发现的法律问题撰写一篇社会调查报告。

(3)撰写实习报告。即要求每名学员毕业前必须进行一次与法律专业相关的社会实习活动,可以在学校的实习基地进行,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在其他地区或部门进行。实习内容要与法学专业相关,并结合实习感受撰写一篇实习报告。

(4)撰写听审报告。即每名学员在毕业前必须参加一次正式的庭审活动,并对听审内容进行评析,然后撰写一篇听审报告。

(5)进行模拟法庭的实际操作并撰写小组总结报告。在完成以上的内容后,教师可以参考学员对理论知识的掌握和实践知识的运用,对学员进行分组,每组学员担任不同的角色,模拟一次法庭开庭审判案件的过程,并撰写出小组总结报告。

通过以上五项内容的实践教学,客观上强调了学员自身必须去进行实践,使整个集中实践环节开始由以往“弄篇论文就毕业了”的惰性思想向“我想参加实践环节、我要参加实践环节、我能参加实践环节、我必须参加实践环节”的积极方向发展。这样不但在具体的工作中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使学员能够真正掌握司法实践中的每一个程序和步骤,同时也使僵硬、死板的理论知识在这些环节中变得鲜活起来,大大增强了实践教学的趣味性。学员对于撰写各项实践材料的认真程度和数据的准确性都得到了提高。

为在实践教学环节上进一步狠下功夫,还可以聘请有多年司法实践经验的高级法律顾问或知名律师来学校做报告和讲座,把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实际问题及解决方法传授给学生和教师。或者聘请一定数量的高级律师来学校兼职授课,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带动校内法学专业教师业务水平的整体提高。

二、根据开放教育学员在职学习的特点,以非集中实践教学为主,重在完成实践教学环节的整个过程

由于开放教育法学专业大多数学员属于在职学习的情况,所以对于他们的实践教学,在完成教学内容时并不强求统一时间、统一地点,更主要的是体现过程的完整性。

1. 非集中实践教学的要求

非集中实践教学要求学员要避免按照传统教学模式和普通高等教育法学专业教学的形式进行,而要根据现代远程开放教育的实践教学规律和学员自己的空余时间、工作条件、所从事行业与就读专业的关系等具体情况,自行安排完成实践环节。这样既为学员提供了比较宽松的实践环境,同时又为整个实践环节的完整性提供了有效的保障。例如一些学员本身就是在公、检、法机关工作的人员,每天都在从事具体的实践工作,如果要组织其在指定的时间、地点集中参加某一次庭审活动,不仅有很大的现实困难,还会产生适得其反的效果,比如一些学员的心里会觉得学校就是“教条”,这也从根本上背离了试点项目培养人才方式的初衷。所以根据开放教育学员在职学习的特点,我校法学专业教学实践环节始终贯彻以非集中实践教学为主,重在完成实践教学环节的整个过程的原则,使学员充分运用所学的专业知识,在教师的指导下,针对问题深入分析,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总结形成观点,最终完成整个实践教学环节。

2. 非集中实践教学的意义

非集中实践教学是在不影响学生工作的前提下进行的,既符合开放教育就读学员的现实情况,又简便易行,不但培养锻炼了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和自我约束能力,而且还可以为学员解决工作中遇到许多疑难问题,学员通过具体的社会法律实践工作,能够学以致用,将理论知识及时转化为实践操作。同时学生的理论水平得到了提高,反映在工作中的优异表现也使社会对电大的学员刮目相看,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电大的知名度,是一件一举多得的好事情。

三、建立实践教学小组,发挥成人在职优势,进行互助式实践教学

在远程开放学习当中增加交互的方式很多,组成学习小组就是一个非常有效的方法。远程学习的学生居住都是比较分散的。虽然学生的自主学习可以在教学机构所提供的学习支持服务系统下进行,但对于一些比较复杂的问题,特别是实践教学问题,还是要通过相互之间的协作才能得以理解和掌握。因此学习小组是远程开放教育自主学习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更是实践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于法学专业来讲,在进行具体的社会实践教学的过程中,学员会面临很多困难。例如选择哪些领域的法律问题;调查实践要从哪个方面入手;在遇到具体案件和问题的时候,理论规则和实践操作条件发生冲突如何处理等等,这都是学员们必须要面对的实际情况。因此我们在进行实践教学的过程中也在苦苦探索,怎样才能从管理和组织的角度去为法学专业的开放教育学员提供更好的实践教学支持服务。经过几年实践教学的尝试,我们感觉到:建立实践教学小组,发挥成人在职优势,共享社会资源和群体智慧,进行互助式的实践教学是非常有必要的。在具体的实践中,我们也验证了这一点。

所谓互助式实践教学就是在组织实践教学小组的时候,要考虑学员的年龄差异、工作性质差异、工作环境差异、工作经验差异等因素,在进行分组的时候使每个实践教学小组成员的整体情况基本实现互补。例如年龄大的与年龄小的形成互补、从事过司法实践的与未从事过司法实践活动的互补、有工作经验的和没有工作经验的互补;这样有利于发挥集体的智慧和利用公共的资源,达到最佳的实践教学效果。比如我校在2002年与齐齐哈尔市法院系统进行学校和法院的合作,为法院的在职职工提供学历提高教育。在进行实践教学环节的时候,为每个实践教学小组都安排了一名在法院工作的同志来具体指导其他学员进行实例模拟操作,收到了非常好的效果,也充分调动了广大学员的参与积极性,为我校的实践教学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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