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认定范文

2024-05-09

火灾认定范文(精选10篇)

火灾认定 第1篇

1 对火灾原因认定的理解

在起火原因认定中, 笔者曾在《消防科学与技术》 (2005年第6期) 上发表了《对〈火灾事故调查规定〉有关问题的探析》一文, 提出当火灾原因不明时, 在《火灾原因认定书》上一般也应写明“起火部位”、“起火点”, 能够排除或者不能排除的起火因素, 不宜只写“火灾原因不明”。在灾害成因的认定中, 原《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公安部令第37号) 并未明确要求认定, 但在实际调查工作中, 也开始了注重灾害成因的调查。

2003年11月3日, 湖南省衡阳市衡州大厦发生特大火灾坍塌事故, 造成20名消防官兵牺牲。笔者曾全程参与了联合调查组技术组的调查工作, 坚持将建筑管理问题和建筑质量问题纳入事故的灾害成因中, 得到了联合调查组的认可和采纳。总而言之, 火灾原因认定既包括起火原因认定, 也包括灾害成因认定, 主要指引起火灾的因素和造成人员伤亡、火灾蔓延、灾害扩大的事实, 分析其形成的原因, 并作出认定。现行《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公安部令第108号) 有关火灾原因认定的规定是对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总结和提升。

2 火灾原因认定的作用和影响

2.1 对国家消防工作决策的作用和影响

2008年9月20日和2009年1月31日,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舞王俱乐部、福建省长乐市拉丁酒吧相继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火灾事故, 共造成59人死亡, 起火原因均为燃放烟花引起。进一步对灾害成因分析发现, 舞王俱乐部、长乐拉丁酒吧大量使用聚氨酯泡沫等易燃可燃材料进行室内装修, 导致火灾发生后产生大量有毒烟气, 人员死伤惨重。经认真分析研究, 为吸取火灾事故教训, 公安部联合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印发通知, 要求在全国范围组织开展为期60 d的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据统计, 各地共排查发现火灾隐患近28万处, 已督促整改26.7万余处, 整改率达95.3%, 责令停产停业单位1.4万余家, 行政拘留3 784人, 罚款1亿余元, 拆除易燃可燃装修材料207.3万m2, 极大地改善了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条件, 至今未发生因易燃可燃装修材料引起火灾蔓延、扩大的重、特大火灾事故。

2005年3月5日, 河南省郑州市敦睦路针织商品批发市场发生死亡12人的特大火灾, 在调查中发现, 该市场消防安全管理混乱、责任制不落实, 存在严重违法违章行为:一是市场建设时南北两侧各设有一部疏散楼梯, 但经营单位擅自改变建筑结构, 对内部进行实墙分隔, 使市场变成南北两个独立的区域, 造成了每个区域只有一个疏散楼梯;而且二、三层与毗邻建筑用走廊连通, 顶部用可燃材料搭建遮雨棚, 使本来独立的建筑与周边建筑连成一体。二是严重堵塞消防安全疏散通道。楼梯内和员工住宿的三层窗口均装有铁栅栏门和防盗铁窗, 火灾发生后, 因唯一的疏散楼梯被有毒烟气封堵, 导致被困人员无处逃生, 窒息死亡。三是市场员工宿舍与仓库等均设在市场内, 形成了类似“三合一”的建筑。四是市场员工缺乏逃生自救基本常识。从火灾现场看, 死者均是迎着浓烟方向逃生而窒息死亡的。这在商市场中具有普遍性, 2004年发生在吉林省吉林市“2·15”中百商厦和湖南省常德市“12·21”桥南大市场特大火灾也暴露出类似问题。

为着力整治商场、市场火灾隐患, 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公安部联合建设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 在全国集中开展为期100天的商场、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据统计, 在专项治理期间, 全国共组织13 759个检查组, 对117 550家商场市场进行了消防安全检查, 发现火灾隐患142 450处, 已经督促整改完毕131 664处, 整改率达到了92.4%。其中, 对4 867家存在火灾隐患逾期不整改的商场市场依法实施了罚款处罚, 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1 223家, 行政拘留25人, 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取缔341家;对存在火灾隐患确实难以整改的85家商场市场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其改变了使用性质;对8家拒不接受处罚的商场市场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商市场火灾得到有效遏制。

2.2 对修订《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和追究火灾事故责任者的作用和影响

在湖南省衡阳市衡州大厦特大火灾坍塌事故的调查认定工作中, 对起火原因的认定坚持实事求是、科学认真的态度, 能认定到什么程度就认定到什么程度。由于该大厦坍塌严重, 坍塌部分均发生位移, 可燃物在坍塌后继续燃烧, 形成痕迹交叉, 使坍塌前的痕迹物证受到严重破坏, 给起火原因的认定造成了极大困难。经专家现场反复探查和样品检测试验, 认定了起火点, 排除了人为放火、电气火灾、烟头阴燃和物品自燃的起火原因;虽从残留物中检出二氧化硫成分, 但在现场未发现盛装硫磺熏蒸容器, 当地公安机关也未获取用硫磺熏蒸的证据, 最后专家意见, 尚不能确定因硫磺熏蒸引起火灾的可能性, 与现行《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公安部令第108号) 的立法精神十分吻合, 也为《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公安部令第37号) 提供了决策依据。

在灾害成因的认定上, 当时传言四起, 有的认为是消防部队“贻误战机、指挥失误”, 有的认为是消防官兵“缺乏知识、缺乏经验”, 还有的认为和广东珠海前山纺织城火灾一样, 因火烧和水渍“坍塌”, 衡州大厦开发商甚至散布说“衡州大厦与美国9·11世贸大厦一样, 是烧塌的”。经技术组调查认定, 衡州大厦之所以严重坍塌, 主因是建筑管理和质量问题。2008年11月22日,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金田商务大厦发生火灾, 致8人死亡。据了解, 该县大队长、中队长、派出所分管民警三人被当地检察院刑事拘留。检察院认为该单位应列为重点单位而大队未列;派出所分管民警在检查后发出了文书, 要求发生火灾的楼房一层餐馆限期搬迁, 限期未到发生了火灾, 分管民警未正确履行职责;中队长在灭火时未使用就近消火栓, 未履行检查职责。此事件在山西省公安消防部队反响十分强烈, 也反映出灾害成因认定正确与否对责任追究具有极大影响。

2.3 对总结经验教训并提出预防措施的作用和影响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施行后, 各地在火灾事故调查中, 都按要求对起火原因和灾害成因进行了调查认定, 提出了针对性的预防措施。

2009年12月22日, 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城关镇万人迷休闲店发生火灾, 造成7人死亡。当地公安机关、消防部门根据火灾原因的调查认定, 立即开展了以休闲洗浴场所为重点的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大检查, 印发了《 “四小”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在全省部署开展以小型公共休闲场所、小型公共住宿场所、小型公共餐饮场所、小型公共娱乐场所等“四小”场所为重点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2010年1月7日, 兰州石化公司316罐区发生爆炸, 导致11个储罐相继发生连环爆炸, 事故造成6人死亡。兰州市政府事故调查组初步分析灾害成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生产装置及设备老化;二是爆炸导致物料大面积泄漏;三是固定消防设施损毁严重;四是生产装置高度密集;五是企业管理存在疏漏, 员工应急处置意识不强;六是专业人才匮乏, 消防监管力量薄弱。

为此, 兰州市政府有关部门决定采取针对性措施:一是要进一步落实防消联勤机制。“1·7”爆炸事故发生后, 先期到场的部队无法了解着火区域的详细情况, 给确定战术措施、展开灭火行动带来困难。今后, 对化工装置的消防审核和工程验收一定要吸收灭火救援方面的技术力量参与, 在制定灭火作战预案和实战演练时要吸收和征求防火监督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使防消联勤制度更加完善。二是要进一步加大对石油化工企业的监管及指导。兰州炼油厂建于1956年, 兰州石油化工厂建于1957年, 两厂经过多次组合后, 于2000年形成今天的兰州石化公司, 一些装置、设备确实存在老化的问题。今后, 要主动加强与石化企业专家的沟通, 相互学习与交流, 强化监督, 从根本上做好消防工作。三是要构建石油化工火灾防控专家体系。要在此基础上, 借鉴灭火救援方面取得的成功经验, 邀请和吸收石化专业方面火灾防范的专家力量, 为今后开展石油化工消防监督提供技术支持。四是要努力提升兰州石化公司的火灾防范能力。要积极参与兰州石化恢复生产装置建设, 对消防安全进行积极评估;提请兰州石化公司建立统一的消防远程监控系统, 形成统一规范的监控和管理网络;督促企业加大对老旧装置的消防安全技术改造;要积极探索出一套为大型国有企业做好消防安全服务的工作方法, 从事故教训中强化监管的力度, 共同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摘要:结合工作实际, 从典型火灾事故分析入手, 揭示了火灾原因认定的作用和影响, 对正确理解《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具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火灾事故,原因认定,火灾调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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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火灾的认定与成因分析 第2篇

摘 要:通过对一起火灾事故的调查,借助火灾的勘验过程与认定方法,并从痕迹、物证、人证等多方面综合分析,准确认定了火灾原因,并总结了火灾事故教训,对同类的火灾调查工作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关键词:火灾;调查;认定火灾基本情况

2012年9月12日10时26分,张家口市公安消防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张垣新城工地工棚发生火灾,指挥中心立即调派特勤中队5辆消防车、31名官兵到达现场实施处置,火灾于9月12日11时30分被顺利扑灭。火灾烧毁工棚2个,并烧毁工棚内的生活用品,过火面积约500?O,直接财产损失142920元,无人员伤亡。鉴于该起火灾过火面积较大,支队火调人员第一时间赶赴至现场,指导协助辖区大队进行调查。起火工棚基本情况

起火工棚位于张垣新城小区1号楼和2号楼之间,其南侧为1号楼,距离工棚20米;北侧为2号楼,距离工棚30米。东侧为空地,西侧为张垣新城小区商业楼工棚,间距5米。

起火工棚为2个,南侧为1号楼工棚,北侧为2号楼工棚,1号楼工棚坐北朝南,2号楼工棚坐南朝北,为背靠背搭建,两者间隔1米,两个工棚均为2层,均采用钢结构聚苯乙烯夹芯彩钢板搭建而成。1号楼工棚一层共分为8个房间,从西向东依次为101-108房间,二层分为8个房间,自西向东依次为201-208房间,每个房间的长和宽均为5.6米,101房间为厨房,102、103、104、105、107、108房间均为工人宿舍,106为水电库房。2号楼工棚一层共分为7个房间,西侧第一个房间为工地总库房,第二个房间为工人宿舍,第三个房间为水工库房,第四个房间为电工库房,第五、第六个房间为工人宿舍,第七个房间为办公室,二层分为6个房间,均为工人宿舍。火灾原因调查

3.1起火时间的确定

(1)最先发现起火人表示10时许,其在吃饭时闻到烟味儿,随后检查是否着火,待检查到1号楼105房间时,发现该房间正对门隔间内已经起火,但火势不大。

(2)扑救火灾的人均表示10时10分许,去工棚内抢救生活用品并灭火。

(3)据张家口市公安消防支队指挥中心接警记录,显示火灾的第一报警电话时间为2012年9月12日10时26分。

通过最先发现起火的人的描述和火灾接警记录,以及可燃物燃烧特点、规律,可以确定此次火灾事故发生的时间为2012年9月12日10时许。

3.2 起火部位及起火点的确定

(1)两个工棚除西侧1间外全部过火,钢结构呈现由南北两侧向中间间隔区倒塌,从1号楼高处观察,对应1号楼工棚105-107房间处两个工棚塌陷的最为严重,倒塌的两座工棚的彩钢板间距最近(见图1),并呈向东西两侧渐宽的趋势。故缩小勘验范围,将勘验重点定于105-107房间。

(2)经调查发现,1号楼工棚106房间为水电库房,105、107房间为工人宿舍,105房间由走廊分为4个隔间,进门处左侧为韦大满夫妻宿舍,韦大满夫妻宿舍西侧的隔间为空隔间,正对105房间门口的隔间为韦大友夫妻宿舍,韦大友夫妻宿舍西侧为刘永良夫妻宿舍。韦大友夫妻宿舍内西侧为1张双人床,靠北墙放置,床东侧有1张小桌子,桌子下为电饭煲。火灾第一发现人证实在105房间内正对门口的隔间内首先发现明火,且火势不大。

(3)经勘验发现,韦大友夫妻宿舍内北侧的小桌子已基本烧失,靠近小桌子西侧的床腿变色最为严重(见图2),且在该处发现呈固体状碳化的粥(见图3)。粥的底部碳化严重,已成黑色焦块,上表面呈现焦黄状,掰开固状粥观察,内部已完全碳化。

综合上述情况,认定起火部位在1号楼工棚105号房间内东北侧,起火点位于安徽籍民工韦大友夫妇居住的隔间内靠近北墙处。

3.3 火灾原因认定

在第一次询问韦大友结束后,韦大友夫妇便不知所踪,询问其同籍工友,均表示不知其二人去向,这给火灾原因的直接认定带来了困难,于是,火调人员通过对火场的勘验及对其他相关人员的调查情况,对火灾原因进行了认定。

3.3.1 排除电气故障引起火灾的可能

初起火灾时,厨房正在用电做饭,且厨房位于起火工棚内,与其他房间为同一线路,故排除电气故障引起火灾的可能。

3.3.2 排除烟头引起火灾的可能

该起火灾中,调查人员第一时间考虑了烟头引起火灾的可能,但通过现场勘验,起火部位处可燃物为木质桌子,不存在阴燃条件,故排除烟头引起火灾的可能。

3.3.3 排除放火的可能

起火时,第一发现人未发现现场有人进出105-107房间。且韦大友宿舍内门已上锁,勘验时未发现破坏痕迹,故排除放火的可能。

3.3.4 电饭煲引起火灾的可能性分析

(1)通过对最先发现火灾的人进行询问得知,1号楼工棚105房间内韦大友宿舍内最先起火。

(2)通过第一次对韦大友进行询问得知,韦大友夫妇于火灾发生当日5点30分左右用电饭煲煮了粥。

(3)对韦大友夫妇宿舍进行勘验,在宿舍内北侧发现呈固体状碳化的粥。粥的底部碳化严重,已成黑色焦块,上表面呈现焦黄状,掰开固状粥观察,内部已完全碳化。同时在该处找到电饭煲的热敏元件、内胆弹簧等组件,发现的内胆弹簧各圈螺旋被压缩到一个平面,呈圆圈状―该状态说明内胆弹簧没有复位(见图

4、图

5、图6)。

虽然韦大友夫妇不知所踪,但根据现场调查情况,最终认定起火原因为通电煮粥的电饭煲限温开关失效,内胆弹簧没有复位,在温度逐渐升高的情况下不能自动切断电源,从而引发火灾事故。火灾事故处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中第一条关于失火案的立案标准为: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四)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该起火灾未造成人员伤亡,直接财产损失不足50万元,且未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故消防部门未对该起火灾立案。几点体会

(1)熟悉火灾现场情况

勘验现场,了解火场情况是保证准确认证火灾原因的关键。通过对现场的情况的熟悉和相关证据的搜集,掌握火灾蔓延途径,及时确定起火部位、查明原因。这起火灾中,火灾现场空间较大,且过火面积较大。为查证火灾原因,通过环境勘验、初步勘验、细项勘验以及专项勘验的程序,从工棚宏观倒塌情况到粥的状态、电饭煲元件状态,逐步缩小查证范围,并结合各种常识及客观规律,认真分析火灾现场状况,查找相关证据,最终确定了火灾原因。

对火灾现场的熟悉不仅能把握火灾原因的有力证据,也为询问相关人员提供了保证。查看火灾现场后,对火灾的大体情况才能做到心中有数,询问时才能掌握主动权,应该怎样谈、谈什么,才能有所侧重,才能有的放矢,对被询问人所讲的现场物品、方位等才能准确地记录和描述。

(2)选择恰当的询问时间、地点和方式

火灾认定 第3篇

该案一、二审法院认为,火灾原因认定是一种专业技术鉴定,不具有行政决定的效力。当事人对火灾原因认定结论不服提起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并据此裁定驳回了某科贸中心的起诉。

对火灾原因认定结论不服提起诉讼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对此,行政法学界有不同认识,实践中各地法院做法不一。持肯定意见的理由是:第一,对火灾原因进行认定是行政主体即公安消防机构依职权作出的行政行为。根据消防法规定,对火灾原因进行认定是公安消防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作出的一种外部管理行为。公安消防机构对火灾原因认定的职权行使有法律明确授权,是公安消防机构的法定职责。第二,火灾原因认定是具体行政行为。火灾原因认定是某一公安消防机构对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在特定时间、就特定火灾事故作出。该认定只适用于该特定火灾事故及有关当事人。第三,火灾原因认定能产生行政法意义上的法律效果。火灾原因认定是行政确认行为,即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定、证明(或否定)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主体的行政确认权不是源于当事人的自愿委托,而是直接来源于国家行政管理权。所以火灾原因认定是公安消防机构依行政职权所为的具有强制力的行政行为,能产生行政法意义上的法律效果。火灾原因认定一经作出,非经法定程序,公安消防机构及火灾事故有关当事人不得随意变更,都要受该认定内容的约束。

笔者同意该案一、二审法院的意见,理由是:第一,火灾原因认定是特定的鉴定机构,如公安消防机构技术鉴定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技术部门,受指派或者接受委托,运用科学技术方法,通过对火灾现场提取的痕迹物证进行技术鉴定等方法,对火灾这一特定法律事实的产生原因,进行的客观事实评价。其性质是一种调查方法,是一种专业技术鉴定行为。第二,火灾原因认定结论作为一种鉴定结论,只具有认定事实的证据作用,不具有行政决定的效力。根据我国诉讼法律的规定,鉴定结论是法定证据的一种。任何一种证据都必须经法院查证属实被采信后,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证据效力,成为定案的依据。因此,火灾原因认定只具有认定事实的证据作用,即只有当其真实性、客观性、合法性被充分证实,并能与其它证据之间形成一条环环相扣的证据链时,才能被法院作为证据采信,成为定案的依据。在一般情况下,总是先有火灾原因认定,然后才有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确定。火灾原因认定结论未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具有行政决定的效力。因此,在当事人权利义务确定之前,当事人与认定结论之间不具有提起行政诉讼所必须具备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第三,技术鉴定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的首要条件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公安消防机构所作出的火灾原因认定不是运用组织、领导、计划、协调、监督等手段管理国家事务的过程,而是运用科学技术方法,对火灾现场提取的痕迹物证进行技术鉴定,以科学认定火灾事故发生的原因的专业技术鉴定活动。因此。该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对火灾原因认定结论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对一起漏电引发火灾的原因认定 第4篇

1火灾基本情况

2014年2月22日23时44分,石家庄市井陉矿区消防中队接到石家庄市消防支队指挥中心转警称,矿区横北康盛街横北小学北五金门市(瑞增五金机电商贸城)发生火灾,矿区消防中队立即派遣3辆消防车赶赴现场扑救,23日0时39分,井陉消防中队增援2辆消防车到场。 23日2时许火势得到有效控制,4时许残火被彻底扑灭。 此次火灾过火面积共计220m2,瑞增五金机电商贸城经评估公司评估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为186万元。

2火灾事故调查情况

火灾发生后,因现场情况复杂、损失较大,矿区消防大队向支队申请技术支持,石家庄市消防支队指派火灾调查人员对火灾调查工作进行指导。火调人员到场后对第一发现人、商户、目击者及 周边相关 人员进行 调查走访,对火灾现场进行了认真细致的勘验,同时调取了火场上方架空电力线路负荷侧的视频监控,从从而而确确定定了了起起火火部位、起火点,查明了起火原因。

2.1现场初步勘验情况

起火商铺为瑞增五金机电建材商贸城,位于横北小学西楼一层门脸,二层为教室。该商铺东面是横北小学, 西邻康盛街,南侧为横 北小学大 门,北侧为横 北土产门 市。瑞增五金机电建材商贸城全部过火,横北小学西楼二层中部4间教室部分过火。

瑞增五金机电建材商贸城坐东向西,店内货架及存放货物全部烧 毁。门前沿街 搭建有商 铺,南北长16.7 m、东西宽2.5m,周围用铁皮栅栏围挡,内部堆放大量易燃可燃物品(见图1)。沿街搭建商铺南部烧损严重,北部彩钢板搭建的值班(办公)室内仅有烟熏痕迹,室内设有商贸城生活用电的刀闸,刀闸处于断开状态,刀闸内保险丝(片)完好(见图2)。

沿街搭建商铺上方架设有三相四线电力线、网通的电话线和网线以及路灯线,这些电力或通信线路均在搭建商铺的南头处被烧断、烧熔。

2.2对起火部位的认定

起火部位位于瑞增五金机电商贸城沿街搭建商铺的南头,依据如下:

(1)沿街搭建商铺烧毁程度由北向南逐渐加重,南头铁架变形最重;

(2)西墙窗户烧损情况、室内物品烧损情况由北向南依次加重;

(3)南头窗户残留的木质窗框烧毁程度外重内轻,钢筋向外突出;

(4)外搭商铺南头上方墙上瓷砖脱落严重,对应的二层窗户的雨棚铁架变形严重;

(5)据第一发现人高某证实,晚上23时30分左右, 从康盛街由北向南走,看到瑞增店着火了,南半部着了; 瑞增五金机电商贸城负责人赵某证明,他到场时看到门口搭的棚子西南角在着火,火势不大。

2.3对起火点的认定

起火点位于瑞增五金机电商贸城沿街搭建商铺的南头上方,其依据如下:

(1)外搭商铺南上方铁架变形较下方严重;

(2)外搭商铺内南货架上方变形较下方严重,见图3;

(3)对现场进行 勘验,外搭商铺 内南地面 有货物残 留,上方为灰烬;

(4)经对第一发现人询问,其发现瑞增店着火时,当时是南半部的顶棚在着。

3对起火原因的分析认定

通过对火灾现场认真细致的勘验,结合相关调查走访情况,综合分析认定该起火灾起火原因为架空的三相四线供电线路(集束铝导线)漏电造成绝缘层燃烧滴落到下方可燃物上引发火灾。主要依据如下:

(1)排除生活用火不慎引发火灾的可能。经调查和现场勘验,该商铺为集中供暖,外搭商铺南侧部位无取暖器具、做饭灶具等。

(2)排除商铺内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该商铺内生活用电的刀闸已断开且保险丝(片)完好,商铺内电气线路及设备全部断电;且经现场勘验起火部位无电气线路。

(3)排除起火部位处上方路灯照明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经询问横北村电工,该照明线路由定时控制开关控制送电和断电,冬季设置断电时间为晚上22时; 经走访周边群众均证实路灯按时送断电;提取的照明电线对应起火部位处南段熔痕(来电方向)送公安部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检验,熔痕为火烧熔痕。

(4)排除起火部 位上方通 信光缆、电话线起 火的可能,两者均为低压线路,电热作用不足以造成导体过热或引燃绝缘材料,现场勘验未见电熔痕。

(5)综合分析认定起火原因为架空的三相四线供电线路(集束铝导线)漏电造成绝缘层燃烧滴落到下方可燃物上引发火灾:一是起火时间段内架空的三相四线供电线路处于带电状态;二是经调查,当晚21时30分左右, 附近村民马某看到起火点处上方电线冒蓝光,七八秒闪一下,且有“哧、哧”的声音;横北小学值班人员刘某证实, 当晚22时40分左右在学校门岗值班时,听到外面学校大门口方向有2、3声类似放小炮的“啪啪”声;三是据井陉矿区消防中队灭火影像资料显示,中队到场灭火时,架空的三相四线供电线路已烧断,南端(来电方向)掉落在横北小学门口并持续放电燃烧(见图4);四是经模 拟试验,三相四线供电线路外绝缘层被点燃后能够产生滴落现象,可以引燃瑞增门市外搭商铺顶棚的“三防布”。五是经调查,在第一发现人23时44分报警后,该架空的三相四线供电线路负荷侧商户的视频监控仍在运行,直至23时49分断电。

4几点体会

(1)火灾调查人员在调查初期确定起火部位后,调取了架空三相四线供电线路负荷侧用户的视频监控录像和互联网断网记录,均显示断电时间在报警时间之后。询问当地电工温某得知,当晚消防队到达现场后通知其断电的,电工于23日凌晨0时10分左右断开的变压器下方带漏电保护的空气开关。基于以上情况,初步排除架空的三相四线供电线路短路致灾的可能。随着调查的逐步深入,其他可能的原因逐步被排除,使得调查人员又将调查重点放到该架空线上,并最终确定了起火原因。

(2)未取得直接证据的前提下如何直接认定起火原因。由于该火灾涉及 纠纷且认 定过程中 未找到直 接证据,《火灾原因认定暂行规则》(公消[2011]43号)第二十二条规定,认定起火原因应当列举所有能够引燃起火物的原因,根据调查获取的证据材料逐个加以否定排除,剩余一个不能排除的作为假定唯一的起火原因。依据调查获取的证据材料,或者针对假定唯一的起火原因深入调查获取的证据材 料,运用科学 原理和手 段进行分 析、验证,证明确定的,即为起火原因。因此,调查人员将现场可能引起火灾的其他原因进行了排除,对唯一可能引起火灾的原因综合分析验证,进行了直接认定。

该案在认定并经消防支队复核后,当地电力公司对原因不服信访到公安部,经公安部和省消防总队火灾调查专家现场复原,起火部位上方的三相四线 供电线有4处断开点(由南向北依次编号为1~8号熔痕),最北端的断开点位于起火点处,经公安部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检验,8号熔痕(最北端断点)中有火前电热作用形 成的熔痕。该鉴定结论也印证了经过综合分析所直接认定的起火原因的正确性。

火灾认定 第5篇

原告青岛胶州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兰州东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肖立志,总经理。

被告胶州市公安局消防大队,住所地胶州市郑州东路62号。

负责人张有为,大队长。

原告诉称,2000年9月3日,在青岛精锻齿轮厂厂区内的青岛拓昆工程机件有限公司车间发生火灾,被告于2001年8月13日作出了火灾原因认定书及火灾事故责任书,认定引起本次火灾的原因是由于青岛拓昆工程机件有限公司车间北门外电闸短路打火引燃车间造成的,并且由原告负有直接责任。原告认为造成短路的原因有很多,可能是由于其电缆像胶皮腐化严重造成,可能是电闸处的电线连接不合格所致,也可能是车间内留下的火种引发火灾燃至电缆而引起短路。被告对火灾原因的认定是在设有充分依据的情况下作出的,关于火灾事故责任,原告认为根据青岛精锻齿轮厂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施工所需水、电应由青岛精锻齿轮厂送至施工现场,所以原告根本就不存在所谓的超负荷用电问题,不应对火灾事故负任何责任。被告的认定是错误的,应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胶)公消(2001)第002号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并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认定。

被告胶州市公安局消防大队辩称,一、被告作出的(胶)公消(2001)第002号《火灾原因认定书》、(胶)公消(2001)第002号《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在经过详细、全面的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并经过科学鉴定后做出的,并且经过青岛市消防局的重新认定,原因认定和责任认定并无不妥之处。在原因调查中,被告首先通过对青岛精锻齿轮厂职工王东洋,保卫科长李启文,原告施工队长杨成森,职工郑明奎,于成相的询问,结合现场勘察,初步认定火灾是由于拓昆工程机件有限公司车间北门外电闸超负荷短路打火引起,为进一步确定原因,被告于2000年12月中旬又专门派人到我国火灾技术鉴定的.权威部门--沈阳公安消防局电路火灾原因技术鉴定中心进行了科学鉴定,结论为一次短路,说明火灾就是由于电闸处线路短路直接造成。二、通过对原告经理王世,施工队长杨成林,职工李成相、代宾的询问,结合现场勘察,原告在失火当天下午至少使用了电焊机、搅拌机、振动泵等较大功率电气设备。通过对青岛精锻齿轮厂电工班长姜汉洪的了解,这些电气设备在工作时的电流肯定超过拓昆公司北门处空气开关的额定电流。并且通过对原告经理王世方,施工队长杨成林和青岛精锻齿轮厂工人主席耿孝先,青岛拓昆工程机件有限公司职工代宾的询问,得知2000年8月18日、8月26日该着火点位置曾因超负荷发生过短路打火。原告经理王世方,施工队长杨成森都清楚工地用电接线处的空气开关功率小了,并向齿轮厂提出过更换,并说,如果不更换的话,土地将停止施工,可风原告知道超负荷用电的火灾危险性。但是直到火灾发生时,该单位仍在冒险施工。三、关于现任认定,消防上火灾责任的认定分四种:一是直接责任,是指行为人直接导致火灾事故的发生,扩大,蔓延;二是间接责任,是指虽然没有直接导致火灾事故的发生,但是由于不履行自己的职责,而对火灾事故的发生、扩大、蔓延负有一定责任;三是直接领导责任--四是领导责任--。本次火灾是由于原告用电超负荷造成,应负直接责任;齿轮厂由于未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导致火灾发生,应负间接责任。

经审理查明,2000年8月9日,原告与青岛精锻齿轮厂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在施工中所使用的供电路线是从青岛拓昆工程机件有限公司车间北门东侧房檐下电闸处引入工地。同年9月3日16时左右,青岛拓昆工程机件有限公司车间发生火灾,被告即对火灾现场进行了全面勘察和询问了有关人员。同年12月13日,被告将电闸的引进线四芯铝电缆送往公安部消防局电气火灾原因技术鉴定中心进行技术鉴定,鉴定结论为一次短路熔痕。被告于2认定001年8月13日作出(胶)公消(2001)第002号火灾原因认定书,认定本次火灾是由于该单位车间北门处电闸短路打火引燃车间顶苇箔造成的;同时,并作出(胶)公消(2001)第002号火灾事故责任书,认定胶州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现为胶州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00年9月3日在胶州精锻齿轮厂施工期间,由于工地用电超负荷造成青岛拓昆工程机件有限公司车间北侧外墙上电闸打火,引燃覆盖在车

电镜能谱仪认定火灾起火点研究 第6篇

1 烧毁严重程度认定法的缺陷

一般情况下,起火点受火灾的破坏最严重,即火灾现场中烧毁最严重的部位即为起火部位或者起火点。因此,根据物体受热面,物体被烧轻重程度,物体倒塌掉落痕迹,金属变形、变色、熔化痕迹及非金属变色、脱落、熔化痕迹来判断起火点的方向,进而确定起火点的位置。这种以火灾现场燃烧残留物的烧损程度来判断起火点的方法,俗称“烧毁严重程度认定法”。

易燃物质较多的部位燃烧时间长,灰烬较厚。面向该部位的物体受其热作用的效果较为明显,表现为:面向该部位的物体面烧损严重,物体倒塌方向面向该部位等。但烧损状况最为严重的部位不一定是起火点。例如,起火点的温度不高,对周围物质的影响并不显著,而烧毁严重部位可能是火灾蔓延过程中点燃了载荷较大的可燃物所形成。袁勇认为:火灾载荷大的部位烧损情况往往要比火灾载荷小的部位严重。如果起火部位、起火点的火灾载荷明显小于其他部位,则起火部位、起火点的烧损情况相对其他部位要轻。张加伍认为:烧损状况的影响因素很多,可燃物的种类和分布、通风情况、火灾扑救次序等都对烧损状况产生影响。陈立民从十个方面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得出“烧得‘重’的部位,不一定都是起火点,要具体分析”的结论。可见,对起火点的“烧毁严重程度认定法”存在疑虑。

2 起火点其他认定方法评述

经典的起火点认定方法还有烟熏痕迹、调查访问、引火源等方法,这些方法一般不单独使用,而是综合分析后予以认定。

烟熏痕迹认定起火点的方法中有“V”形图痕、“U”形图痕以及圆形图痕。“V”形图痕对起火点认定有着重要的意义,干扰因素较少;“U”形图痕对应的起火点距离墙壁稍远,气流运动方向以及燃烧物产烟性质等影响因素作用明显,使“U”形图痕对起火点位置的认定意义降低;圆形图痕在天花板上形成,距离起火点的位置更远,影响因素更多,对起火点位置的认定意义更低。

调查访问认定起火点的方法一般仅限于见证了火灾发生最初过程的知情人,通常知情人只能提供起火部位的证明,对认定起火部位意义重大,对于认定起火点意义甚微。

引火源有时也作为起火部位或起火点的确认方法,当出现多个疑似起火部位时,通过引火源分析确定起火点。引火源认定起火点的方法较为复杂,要分析引火源的位置、引火源的来源、引火源与起火物的关系、引火源的使用状态、引火源的能量、引火源的作用时间以及引火源种类与现场起火特征的一致性等。分析是思考的过程,它与人的学识、经验等因素有关,人为分析的结果存在一定的错误率,尤其是复杂系统的分析错误率更高。

可见,上述单一的认定方法都存在诸多的干扰因素,降低了起火点认定的准确性,为提高认定准确性,常采取综合分析法。综合法基于单一认定方法,是结合其他特征与现象进行综合分析。它以人的主观分析为基础,而主观分析与人的学识、经验、情绪等诸多因素有关,同样存在较高的差错率。因此,为提高起火点认定的准确度,应大力发展技术鉴定方法。近几年来技术鉴定方法的研究报道增多,陈岩认为:技术分析和论证是科学认定火灾原因的基础,也是准确认定火灾原因的保障;童三伏等介绍了化学法、色谱法、光谱法、热分析法等在起火点鉴定中的作用;黄超等人阐述了自燃火灾成因的研究技术;张得胜等人探讨了车辆火灾原因调查技术等。电镜在火灾原因认定方面的应用研究进展迅速,已成为金属一次熔痕鉴定的重要方法。

3 起火点认定实验及结果

笔者认为:在火场条件下,碳元素的氧化程度与受热时间有关。相同类型的灰烬,碳元素含量越低,说明被点燃的时间越早。连接各个测定点,碳含量由低到高的方向就是火灾蔓延的方向,其反方向则是指向起火点的方向,2条以上这样的连接线的交叉点则是起火点。按照上述思路笔者设计了下列实验。

3.1 模拟火灾现场制作

真实的火灾现场情况复杂,为避免次要干扰因素,选择用粉碎的A4打印纸充当可燃物。用粉碎机粉碎的A4打印纸自然堆砌成60cm×60cm×2cm的碎纸层。为维持打印纸燃烧的蔓延,碎纸层置于石英板上,石英板下用4只1 000 W电炉加热,调压器控制电压,使石英板平均温度在300℃左右。点燃碎纸层中心,待燃烧最后熄灭,停止加热,自然冷却至室温。

3.2 采样

在起火点,即灰烬中心处取表层1 mm厚度灰烬作为表层灰烬(编号Z1)。再分别按照F1、F2、F3方向(夹角约120°),在距中心10、20、30cm处表层取样。F1方向3个样本的编号分别为F1B1、F1C1、F1D1;F2方向3个样本的编号分别为F2B1、F2C1、F2D1;F3方向3个样本的编号分别为F3B1、F3C1、F3D1。共采集检材10份。对每份检材的采集点及其编号进行拍照。

3.3 能谱分析及结果

能谱点分析属于半定量分析,能谱面分析可以进行定量分析。每个上述样本分别选择8个区域进行整体面扫。区域的选择方法为:在光学模式下各选择最明亮和最灰暗的4个点,每个点电子模式下放大400倍,形成8个区域,对每个区域整体面扫。分别对上述10个样本进行分析,所分析的元素均选择碳元素和“数据可靠度”≥95%,“含量”≥1%的元素(除氧元素外)。以Z1、F1B1、F1C1和F1D1系列为例,分析结果如表1~表4所示。

4 讨论

4.1 起火点的受热时间

起火点是最早的燃烧点,经过一段时间燃烧后,尽管起火点的可燃物燃烧殆尽,但蔓延的火焰上部是氧化焰,温度最高,烘烤着周围灰烬。火焰烘烤区域存在一定范围,使起火点始终在火焰烘烤区域内,当火灾蔓延到一定程度后,室内温度趋于均衡(温度均衡理论),起火点始终处于受热状态。可以认为,无论火灾初期还是火灾蔓延后,起火点始终处于高温状态,起火点的受热时间最长。

4.2 碳元素氧化过程的持续性

碳元素被空气中氧气所氧化的速度与温度有关,在火场高温下,碳氧化速度并非迅速,具有时间的持续性。笔者采集了多个火场燃烧较严重位置的灰烬样本,再经实验室电炉600℃灼烧2h后,用能谱仪测试,仍能够检测出≥2%的碳元素,用碳元素含量多少判别火灾蔓延的方法应该可以成立。

4.3“能谱面分析”的精密度

能谱点分析是半定量的分析方法,对相同的点,多次能谱分析,其结果会有较大差异,甚至达到20%的偏差。但选择能谱面分析,对同一个面,多次测定结果差异较小,而且选择的放大倍数越小,整体界面扫描误差越小。如400倍时,对同一观察面的8次整体分析结果,碳含量最大差异仅为0.2%,标准偏差仅为0.082,完全符合本研究对精度的要求。

4.4 判别灰烬类别

由于不同类别的灰烬在相同温度条件下的氧化速度不同,用灰烬中碳含量的高低辨别起火点方法的前提是检测点的灰烬必须是相同类别的灰烬。灰烬类别的判别可以通过电镜能谱,对灰烬中颗粒的形貌和金属元素比例关系进行分析获得。黄超等人对纸张、纺织品、塑料制品、香烟等燃烧灰烬的大类别进行过辨识研究,也对不同种类纺织品小类别的燃烧灰烬进行过辨识研究。

实际火灾中,由于气流或灭火人员的干扰,某点的表面灰烬可能不是在燃烧过程中形成。为此,应分析该点表面、近表面和内层灰烬,考察是否属于相同物质的灰烬,以确定用于分析的样本。分析中心点Z处表层灰烬(Z1)、近表层灰烬(Z2)和内层灰烬(Z3)的形貌,如图1~图3所示。

图1~图3中,颗粒外形、大小颗粒掺杂状况、颗粒表面的平整程度和变化规律以及颗粒表面颜色明暗变化规律基本相同,故Z处表层灰烬、近表层灰烬和内层灰烬的形貌类别相同。

能谱仪分析也可以得出相同的结论。选择Z处Z2点和Z3点的检材,面扫区域选择方法以及元素选择方法同上。分析结果如表5、表6所示。

从表1、表5和表6可以看出,满足元素选择条件的金属元素相同,都是Ca和Na;Ca与Na的比值分别为6.470、6.461和6.598,其相对误差分别为0.6%、0.8%和1.4%,相对误差均小于10%,可信度较高。

由上述结果分析可知,Z点处表层灰烬、近表层灰烬和内层灰烬属于同一类物质的灰烬,所以选取最接近表面的灰烬Z1点检材作为Z处样本。同理,在实际分析中其他点的样本选择也应该按照上述方法,比较表层灰烬、近表层灰烬和内层灰烬是否属于同一类物质的灰烬,以最接近表面的灰烬作为碳含量分析的样本。

4.5 起火点的确认

样本采集点的选择是本方法成功的关键。应根据经验拟定疑似起火点,假设火灾蔓延的方向,在火灾蔓延方向上选择样本采集点,以测定出的数据确认火灾蔓延方向。火灾蔓延方向的反方向指向起火点,2个以上火灾蔓延的方向就可以确定起火点。可见,此方法是疑似起火点的确定方法。

为减少测定工作量,样本采集人员会根据肉眼初步判断灰烬的类别,选择可能是同类别灰烬的样本去采集,使得火灾蔓延方向上的样本采集点不在一条直线上,使3个以上采集点的连线可以有多个选择,导致2个以上的连接线的反向延长线的交点在一个范围。只要交点形成的范围不大,都应该认为是起火点。

5 起火点认定步骤

经过反复实验,笔者得出电镜能谱认定起火点的步骤如下:

(1)环境勘查。对火灾现场周围环境进行观察,了解火灾方位及与周围建筑物关系,确定进一步勘验路径。

(2)初步勘查。这是在不触动火灾现场物体位置的情况下所进行的一种静态勘查。根据“物体受热面;物体被烧轻重程度;烟熏、燃烧痕迹的指向;烟熏痕迹和各种燃烧图痕;炭化、灰化痕迹;物体倒塌掉落痕迹;金属变形、变色、熔化痕迹及非金属变色、脱落、熔化痕迹;尸体的位置、姿势和烧损程度、部位等初步认定1个或几个疑似“起火部位”。

(3)观察与记录。肉眼逐个仔细观察疑似“起火部位”的灰烬,初步估计可能的燃烧物质种类。对其局部和整体位置进行拍照,并进行相应的笔录。

(4)采样与拍照。对所有疑似“起火部位”,按照3个火灾可能的蔓延方向,兼顾火灾现场“地形”,等距选3个点进行“采样”。每个点收集表层、近表层和内层灰烬“检材”各1份,共3份,密封保存,记录采样位置、距离,编号并拍照。表层灰烬为表面向下1.0 mm以内厚度的灰烬,近表层灰烬为表面向下1.0~2.0 mm厚度内的灰烬,内层灰烬为表面向下3.0~5.0mm厚度内的灰烬。

(5)同一类物质灰烬的确认。用电镜分析表层、近表层和内层灰烬“检材”颗粒的形貌,初步确定它们是否属于同一类物质的燃烧灰烬。对于颗粒形貌一致的灰烬,再进行能谱面分析。如果含量最高的2种金属元素的种类相同,且同一发散方向上不同点位或不同处的灰烬中(A/B)值的相对误差<10%(A指含量最高金属元素的含量,B指含量次高金属元素的含量)。满足上述条件的可以认为是同一类物质的燃烧灰烬。

如果表面、近表面和内部灰烬属于同类灰烬,则选取表面灰烬作为“样本”;如果不同,则选择与内部灰烬属于同一物质灰烬,且最接近表层的灰烬作为检测“样本”,以排除风、人为等外在因素可能造成灰烬移动带来的干扰。

同一类灰烬“样本”中的碳含量作为确认火灾蔓延方向的依据。

(6)火灾蔓延方向的确认。所选同一发散方向上不同处的灰烬样本,若属于同一类物质的灰烬,则在仪器自动显示的数据可靠度≥95%,含量≥1%,不含氧元素的条件下进行能谱面分析,各样本采集处灰烬中碳元素含量均呈上升趋势,则上升方向为火灾蔓延的方向。

如果不满足上述条件则重新选取发散方向。

(7)认定起火点。结合现场照片所标定的样本编号的位置,火灾蔓延方向的反方向延长线则指向“起火点”,3个反向延长线的交汇点则是“起火点”。

(1)和(2)为现有火灾原因认定中,“起火部位或起火点”的主要步骤,它的不确定性和差错率较高。(3)至(4)为笔者提出的认定“起火点”的步骤,它起到确定“起火部位或起火点”的作用。

综上所述,电镜能谱仪认定起火点的方法工作量较大,且对于燃烧物类别相同的情况较易认定,认定方法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但作为确认起火点的方法具有科学性。

摘要:介绍烧毁严重程度认定法、烟熏痕迹认定法等起火点的认定方法。以烧毁严重程度判别起火部位或起火点受火灾荷载的干扰,其科学性与准确度受到质疑。电镜能谱认定起火点的方法基于起火点受热时间最长,在同类别灰烬中的碳含量最低的原理。以粉碎的A4打印纸充当可燃物设计实验,利用电镜能谱仪辨识灰烬类别,测定碳含量,确定火灾蔓延方向及起火点,验证电镜能谱认定法的可行性。结果表明,灰烬样本在经实验室电炉600℃灼烧2h后仍能够检测出≥2%的碳元素;选择能谱面分析误差较小;检测点的灰烬必须是相同类别的灰烬。介绍电镜能谱仪认定起火点的步骤。

火灾认定 第7篇

1 事故发生经过

3月3日凌晨6时许,正在上夜班的女工赵某从车间回宿舍时,发现与车间相邻的仓库东侧南门内有火光,随即呼喊叫人。闻讯赶来的张某和李某拿起灭火器从北门口进入仓库灭火。由于起火部位位于原料垛的上方,烟雾和火势较大,加之两人距起火部位较远,灭火器扑救无效。他们随即撤离仓库并用手机于6:09分报警。该仓库顶棚为聚苯泡沫夹芯板结构,待消防队赶来时,火势已蔓延至与其相邻的生产车间,形成大面积燃烧。火灾现场平面布局,见图1所示。

2 初步结论的形成

2.1 对起火部位和起火点的认定

经调查,女工赵某从车间出来看到的是仓库西侧南门有火光,闻讯赶来的两名男员工从北门进入仓库灭火时,由于烟雾大看不清具体的起火位置,只是看到仓库南侧上部有火光。通过调取仓库的监控录像,显示火是从仓库南侧货物与顶 棚处着起,与职工描 述的情况 一致。现场钢屋架变形程度塌落方向也指向该处,符合最先起火的基本特征,由此可以认定起火部位位于仓库南门偏北处。

经现场勘查,在仓库南门相对的东墙上偏北1m处发现一“V”形痕迹,属于典型的起火点特征(见图2)。其痕迹的底点应为起火点,但从监控录像上分析,发现起火点不在低处而在此痕迹的上方。录像显示,凌晨5:44分仓库南门东墙处的顶棚上突然出现亮光,随即向下掉火,导致下方的货物立刻起火。瞬间的闪光照亮了仓库西墙的门窗(见图3),经观察定位,闪光的中心位置位于从仓库北门向南数第8个窗户正对东墙处上方的顶棚上,即“V”形痕迹的上方。这与最早进入仓库灭火人员的发现是一致的,由此可认定起火点就在仓库南门相对东墙上偏北1m处的上方。

2.2 起火原因认定

经现场勘查,该仓库顶棚有一照明线路沿仓库顶棚敷设。该线路沿仓库 顶棚中心 布线并联 接入四具 节能灯,其分线敷 设在距彩 钢板顶棚 下50cm的钢屋架 上。控制灯具的空气开关设在西墙南门口处。距起火部位北侧20m处的东墙地面上依次安装两个配电柜向其他车间输送电力。仓库东墙外侧是相邻的某设备厂,距仓库东墙1.5m处有一三相四线架空电力线路。经与失火单位电工核实,该线路已废弃无电,排除了由此导致仓库起火的可能。从监控录像看仓库内部先起火,闻讯赶来灭火的几十名职工都指认仓库南门处内部起火。仓库外部顶棚既没发现火光也没发现烟雾,因而排除了外部架空线路引发火灾的可能。仓库内部的两个配电柜是向车间的大功率加热设备输送电力的,如果接触不良或线路故障很有可能导致火灾的发生。但起火点位于上部顶棚,线路和配电柜都在 地面,也不具备 引发生火 灾的可能。唯有顶棚的照明线路和灯具在起火点内,灯具和线路都具备发生故障引发火灾的条件。

经调查,起火点位置的灯具已坏,监控录像中也未发现该处有灯光,因而该线路不具备引发火灾的可能。但分析认为,该灯具开关地处人行通道上,有可能有人触碰过,即使灯具不亮,并不排除线路不带电。火调人员对此线路进行勘验,从与起火点对应的钢屋架上,提取了该灯具线路上一段带电熔痕特征的铜导线,印证了上述分析的正确性。综合以上情况,唯一致火因素就是起火点处的照明线路。因此,认定这起火灾事故是由于照明线路短路引发的仓库火灾。失火单位听取现场认定说明及观看视频录像和相关证据后,对认定的结论表示完全认可。就此这起火灾的原因认定为仓库顶棚的照明线路短路引发火灾事故。

此次认定,起火部位与起火点认定准确,人证物证充分,当事人又无异议,看似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原则上可以结案了,但消防支队火灾调查人员提出了两点质疑:一是灯具照明线路为2.5mm2,在短时间就能迅速引发火灾蔓延,短路的能量为什么会如此之大;二是线路距房顶近30cm,怎么会引燃屋顶而不是掉落在货物上引发火灾。调查人员本着全面、公正、客观科学认真的态度,带着这些疑问对这起火灾重新启动了调查程序。

3 重新认定后做出的结论

要想进一步维持原结论的可靠性,除排除纵火和飞火外,就要排除唯一与其一墙之隔的架空线路引发火灾的可能性。需要解决的问题如下:

(1)架空线路是否带电。重新调查发现,与该仓库相邻的三相四线制架空线路的配电室,电力控制开关是断开的。无论该开关是事先断开,还是火灾后人为断开,一般情况下可认为火灾的发生与该线路无关。但是该线路是否带电,是彻底排除这一因素的关键。该线路为铝制裸线,距火点最近的一根线杆上,靠近仓库一侧的一根线在起火点处断开(见图4),两端都存有熔珠,其熔痕是带电熔痕还是火烧熔痕,需要鉴定才能确认。顺其断头上游的一根线杆上发现,四根电线全部被人为切断并固定在线杆上。失火单位的电工和管理这一线路的供电公司电工均说这一线路不带电,却在火灾发生时切断这一线路,这就引起了调查人员的注意。经对这趟线路勘验,在距火场700m处的该线路线杆上,一根线路接头处明显和其他线路新旧程度不一致,经仔细观察,在接头处的原导线上发现过热熔痕。这就证明这趟线路在最近一段时间内是带电的,且该线路由于大电流通过被烧断修复过。再次询问电工,让其对此做出合理解释。在事实面前,电业公司电工承认在火灾发生后,发现火场处的电线断落掉到地上,其靠近配电室的线杆有一根线接头处被短路电流烧断,而配电室的电闸未动作。他自己手动切断电闸后,剪断火场处的电线,修复了靠近配电室线杆熔断的线路。至于是仓库烧断的线路,还是线路故障引发的火灾,他自己也不清楚,因怕受牵连,故把带电的线路说成是废弃的电线而不带电。而仓库的电工由于自己单位不用该线路的电源,看其废旧 不堪,凭印象说 该线路不 带电,正是两位电工最初的证言,误导了调查人员的思路。

(2)架空线路是否具备引发火灾的条件。经勘验,该线路距仓库顶棚高65cm,靠墙最近烧断的线路距仓库外墙60cm,没有断的3根线下垂低点低于房顶4cm,由此推断靠墙最近断落的这根线也低于房顶的高度。如果线路摆动能够触碰到仓库的彩钢板顶棚,那么就有可能引发火灾。测量这根线路的断点,发现其正处 于“V”形痕迹开口之内。当日天气为4~5级西北风,因而受风力影响架空线路具备引发火灾的条件。

(3)是仓库内先起火还是仓库外先起火。仓库内的照明线路和仓库外的架空线路都处在起火点内,且都具备引发火灾的条件和特征,究竟是仓库的照明线路故障引发火灾将库外的架空线路烧断短路,还是架空线路短路引发仓库顶棚起火继而引发火灾,是火灾定性截然相反的两种结论。破解这一难题 ,唯一能够直接证明的就是外面先起火还是内部先起火。由于仓库顶棚为彩钢板结构,大火燃烧了4个多小时,棚顶被烧塌落变形严重,内外蔓延痕迹已经无法取证,只能借助外围的监控设备判断。在最初的调查中,调查人员调取了相邻企业的监控设备,由于数据丢失无法读取监控画面。因最初调查仓库监控画面显示的是仓库内部起火,结合调查的结果与外围火源无关,所以就没有把它当作重要的证据而搁置下来。现在要想破解这一难题,只有恢复这台监控的数据。经公安网监 部门的帮 助,成功恢复 了监控数 据。画面显示的结果为,架空线路于6:05分的确在仓库顶棚发生了短路,但短路发生的时间比仓库起火的时间晚了20min,结论还是指向最初的结论(见图5)。

室外监控的证明,形成了更加完整的证据链,仓库内部线路引发火灾的认定更加不可推翻。但是先前提出的两个疑问,还是得不到合理的解释。调查人员又重新调取了两个监控录像 进行仔细 的比对,终于有重 大突破。发现两个监控时间与北京时间有差异,仓库外的监控时间快了3min,仓库内部的监控时间慢了19min,经核对仓库内起火为北京时间6:03分,仓库外线路短路的时间为6:02分,其结论就是仓库外先于仓库内起火。

(4)重新做出的结论与原结论大相径庭。以上重新调查的结果只是排除了仓库内线路故障引发火灾,但证明不了是电线触到彩钢板顶引起短路,还是彩钢板被风刮起碰到电线上引起短路。当日是西北风大风天气,架空线路处于下风方向,同处下风的仓库彩钢板屋檐与线路的垂直距离为65cm,即使出现旋风涡流情况彩钢板被掀起也不会触碰到电线。只有处在上风方向的屋檐彩钢板安装不牢有被风吹起搭到电线上的可能。屋顶边沿以内的彩钢板不具备迎风条件不可能被风吹起。风力掀起彩钢板不会在屋顶内掀起,只能是在上风方向的屋檐处才有可能发生。经询问最早进入仓库的灭火人员,没有发现顶棚被掀起的情况。现场勘验也没发现架空线路所在的厂区周围有彩钢板和其他掉落物。因此,彩钢板被风掀起引发线路短路的可能是不存在的。

在是电线被风刮断掉落到仓库屋顶发生短路,还是线路在风的作用下 摇摆触碰 到棚顶发 生短路的 认定方面,调查人员做了相应调查分析。经对仓库外的监控录像分析,在6:05分连续闪光,6:07分架空线路下的自行车棚房顶出现强烈 的电弧弧 光,随即该监 控信号消 失。据此可以判定,该线路是在风力作用下触碰到仓库顶棚,而不是线路断落到屋顶。现场勘验结果也证实,该架空线路距仓库外墙65cm,线路下垂低点低于屋顶4cm,具备线路摇摆触碰到仓库屋顶的条件。架空线路断头两端均有短路熔痕,其断点正处起火点处。

最终分析认为,距仓库外墙的带电架空线路,在当日大风天气情况下,靠近仓库外墙的这颗线路发生摇摆,触碰到仓库屋顶边缘 处发生短 路,引发彩钢 板屋顶起 火。由于彩钢板聚苯泡沫的易燃特性,迅速烧穿屋顶掉落到库内引发了货物起火,并蔓延到仓库其他部位和车间。

火灾事故认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第8篇

关键词:火灾事故,火灾事故调查,火灾事故认定

1 火灾事故认定存在的问题

1998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以下简称《消防法》)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火灾扑灭后, 公安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 负责调查、认定火灾原因, 核定火灾损失, 查明火灾事故责任。2008年修订的《消防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 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 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有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错误理解此项修改本意, 在火灾事故认定过程中, 模糊认定火灾起因, 不明确火灾事故责任主体或不认定火灾事故责任, 导致火灾事故中法律责任不清, 火灾事故责任者没有被追究, 火灾事故无法处理。主要体现在:一是火灾刑事责任未被追究;二是火灾行政责任未被追究;三是火灾民事责任未被追究。由于以上火灾三大责任无法被追究, 火灾事故无法处理, 火灾当事人也不断对火灾事故认定进行复核、上访和提起诉讼, 违反了修改《消防法》的初衷。

2 问题原因分析

(1) 狭义理解《消防法》关于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本义。新《消防法》对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修订, 只是把旧版规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火灾事故调查三项任务 (调查、认定火灾原因, 核定火灾损失, 查明火灾事故责任) 合并在火灾事故认定书中集中体现, 并不排除对火灾事故责任的认定。但在现行执行过程中, 有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存在错误的理解, 从本部门角度考虑, 为了减少火灾调查工作量和难度, 认为新《消防法》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只调查火灾起火原因, 不认定火灾事故责任, 导致火灾事故无法处理, 火灾事故责任无法追究, 火灾事故处理成本大大降低, 给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负责人一个错误的导向:与其投入大量的精力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不如听之任之, 即使起火, 火灾烧毁的物资和对火灾事故处理承担的责任成本远远小于做消防工作投入的物力财力。这种错误的导向一定程度助长了火灾隐患的滋生。

(2) 公安部规章和《消防法》规定不一致。旧版《消防法》对应的公安部37号令中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安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火灾现场询问、现场勘查、技术鉴定等调查情况, 作出火灾原因认定, 制作《火灾原因认定书》。第二十八条规定:公安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火灾原因、火灾损失等调查情况, 查明火灾事故责任, 制作《火灾事故责任书》。新《消防法》对应的公安部108号令对此作了修改:火灾事故原因调查只需作出起火原因和灾害成因的认定。最新出台的公安部121号令又对火灾事故原因调查进行了修改, 在火灾事故认定书中只认定起火原因, 不认定灾害成因, 更不用认定火灾事故责任。公安部为减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火灾调查认定工作任务量, 规避火灾事故责任认定造成的复核、诉讼和信访, 从本部门利益出发对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两次修订与《消防法》关于火灾事故调查立法本意未保持一致。

(3)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火灾调查存在不作为。新《消防法》和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修改后,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部分火灾事故调查人员片面地认为当前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彻底甩开了火灾事故责任或灾害成因的包袱, 仅仅局限于认定起火原因, 目的是避免火灾事故中各方利益为推脱火灾事故责任而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认定不服进行复核、诉讼、信访等活动, 有的单位甚至模糊认定火灾起火原因, 火灾事故认定书如“天书”一般, 火灾起火因果关系不清, 火灾责任主体不明, 火灾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无法确定。

(4) 火灾事故调查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目前,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从事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多为兼职人员, 绝大部分没有接受过院校火灾事故调查专业知识的系统学习和培训, 多数火调人员缺乏必要的法律法规意识, 在火灾事故调查中难以贯彻《消防法》和《火灾事故调查规定》法律法规精神, 在火灾事故调查中只注重收集火灾起火原因证据, 不注重收集火灾事故责任证据, 导致只认定火灾起火原因, 不认定火灾事故责任, 给火灾事故处理埋下了隐患。

3 工作对策

(1) 正确理解消防法关于火灾事故调查立法本义。2009年实施的新《消防法》中虽删除了“查明火灾事故责任”的专门规定, 但相应增加“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 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内容。这就要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火灾事故认定中既要注重收集火灾起火原因证据, 又要注重收集火灾事故责任证据。在火灾事故认定书中, 既要认定起火原因, 也要认定火灾事故责任, 为火灾事故处理提供有力证据支持, 准确清晰认定起火原因是查明火灾事故责任的前提, 客观依法认定火灾事故责任是火灾事故处理的关键。

(2) 重新修订公安部121号令关于火灾事故认定的相关规定。按照我国立法有关规定, 法规和规章必须与上位法保持一致, 更不能与上位法相抵触。新《消防法》明确规定, 火灾事故认定书是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既是证据, 则应当包括火灾起火原因、火灾损失统计、火灾事故责任三大内容, 缺一不可。《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公安部121号令) 规定, 只认定起火原因和进行火灾损失统计, 不认定灾害成因, 更不认定火灾事故责任。而目前我国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外并无其他任何专门认定火灾事故责任法定机构, 导致当前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缺位。所以, 当务之急应当对公安部121号进行修订, 确保与新《消防法》保持一致, 解决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的缺位问题。

(3) 优化火灾事故调查人员结构。火灾起火原因认定主要是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经过调查, 在掌握火灾证据的基础上, 作出科学客观的结论或推论。无论鉴定还是认定, 讲求的是科学和技术, 注重每一个环节的证据充分, 隶属自然科学领域范围。而火灾事故责任追究是依据火灾原因认定书, 对火灾形成每一个环节进行火灾责任划分, 并对火灾事故责任人的行为与火灾事故之间的关系, 以及火灾所造成的后果等具体情况, 而作出的司法或行政裁定, 隶属法学领域范围。故笔者认为,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必要探寻培养火灾调查和法学方面的复合型人才的道路。一是相关院校火灾调查专业适当增加有关法律专业课程, 打牢火灾事故调查人员法律基础。同时, 火灾调查专业学生毕业实习期间, 参加公安机关关于刑事案件办理的实践活动, 提高火灾事故调查人员法律意识。二是建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与法学领域范围的沟通交流机制。只有在火灾事故调查工作中加强与法学领域范围的沟通交流, 才能正确运用法律思维, 自觉在火灾事故调查中收集和检验与火灾事故认定方面有关的证据, 方能在火灾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中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4) 客观、公正、清晰认定火灾事故。根据《消防法》规定, 火灾事故认定已成为对火灾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理的法定依据。火灾事故调查人员既要具备扎实的火灾调查专业知识, 又要秉承客观、公正的法律精神, 两种素质相辅相成, 密不可分。在火灾事故调查中, 既要收集认定起火原因的证据, 又要注重收集追究火灾事故责任的证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时, 除认定火灾基本情况和起火原因外, 还应该认定火灾涉及的当事人和火灾事故责任主体的情况以及直接导致火灾发生的因果关系和导致火灾蔓延扩大的因果关系。

(5) 加大对火灾事故责任追究力度。要改变当前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模糊认定起火原因、不认定火灾事故责任、不追究火灾事故责任者现状, 要牢固树立准确清晰认定火灾起火原因, 查明火灾事故责任的观念。只有查明起火原因, 认定火灾事故责任, 加大对火灾事故责任者追究力度, 才能有效划分火灾事故中多方面责任, 严肃处理火灾事故责任者, 更好地教育广大人民群众, 坚决遏制火灾隐患滋生。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S].1999、2009版.

[2]公安部令第37号,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S].

[3]公安部令第108号,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S].

[4]公安部令第121号,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S].

[5]陈勇.入世后我国火灾事故调查法定职责的局限性分析及发展趋势的研讨[D].重庆:重庆大学, 2005.

火灾认定 第9篇

事故发生后,消防、安监、公安、监察等有关部门组了联合调查组。经过现场勘查和技术测试,查阅设、制造、安装及计算机运行存储等图纸、资料,对维修和操作人员进行询问,查明了此起泄漏爆炸火灾原因。

1 装置基本情况

40万t/年气体分馏装置是300万t/年重油催化裂化中间加工装置,主要是对液态烃分别经脱乙烷塔、脱丙烷塔、脱丙烯塔、脱碳四塔、脱戊烷塔、脱异丁烷塔等7个精确塔的连续精馏后,分离出其中的乙烷、丙烯、丙烷、轻碳四、重碳四、碳五异丁烷、异丁烯等组分的装置。E-507为脱乙烷塔顶组分冷凝器,与脱乙烷塔回流罐相连接,中间无阀,物料组分为C2、C3。E-507北侧为冷凝器管线(Υ80 mm),物料组分为C4、C5。

该装置始建于2001年10月1日,2003年7月1日建成投产,2006年5月26日因检修按规定停工,6月15日检修完毕。

2 爆炸起火经过及处置情况

2006年6月28日凌晨3时,40万t/年气体分馏装置开车进料,4时,分馏装置的脱乙烷塔E-507冷凝器开始进料循环,7时30分操作员在巡检时发现脱乙烷塔E-507冷凝器盖头处物料泄漏,立即通知维修人员进行处置。7时50分,8名维修人员到达现场,发现E-507冷凝器4个盖头处物料正在大量喷出,在通知操作室和现场准备按紧急预案进行处置中,因泄漏处量大,响声剧增,维修人员迅速撤离现场。8时5分,当维修人员从装置下至地面时,听到E-507冷凝器发生爆炸声响,并看见着火。

8时6分,石化公司消防支队接到报警,8时9分到达现场,出动各类消防车辆26台、100余名指战员,全力以赴组织灭火。8时15分,操作工人将气体分馏装置物料和电源切断,降压泄压,关闭所有与装置外部连接的阀门,装置紧急停工。同时,石化公司启动环境保护紧急预案,组织人员封堵雨排系统,封闭所有进入黄河的排放口,设立现场围堰,将消防水引入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启用3万m3应急调节池。8时25分,E-507冷凝器南侧上方经过脱丙烯塔回流罐管线被火烧破裂,管道内的C2、C3物料喷射出一条直径3~5 m、长20m的火龙,火势瞬间扩大,造成在东面热油泵房平台上灭火的石化公司消防支队队员1人牺牲,10人受伤。8时40分,兰州市公安消防支队调集7个消防中队,22台消防车199名官兵到达火场增援灭火。9时40分,火势得到控制。为了防止明火扑灭后,常压下液化烃汽化扩散,造成二次爆炸的危险,采取了控制燃烧、周边冷却的方法,使残留在冷凝器内的液态烃燃净。21时35分余火全部熄灭。火灾扑救过程中,对周围大气和黄河水质定时取样监测分析,未发生污染。

3 现场勘查及调查情况

3.1 现场勘查

该装置为三层全钢结构,高24 m,南北长45.5 m,东西宽11.8 m。装置东侧相隔检修通道与热油泵房相对,南与厂区内7#路相接,西为气体分馏泵房,北是汽油脱硫醇区。火灾使装置三层顶部局部塌落,二层E-507冷凝器壳局部烧损,西部底部钢支架断裂坍塌,东部钢支架出现裂痕,整个冷凝器向西严重倾斜。火灾使E-507冷凝器左上方4 m处Υ250 mm输送C2、C3的脱丙烯塔回流罐管线撕开一长400 mm裂口,使E-507冷凝器右侧约4 m处从一楼竖向穿出Υ80 mm输送C4、C5的管线撕开一长120 mm裂口。一层未受火烧。

详细勘查E-507冷凝器,其上部罐盖和罐体连接处,螺丝上有两个扳手相对并相差一个螺杆,套在头盖与罐体相连螺丝的两端,下面一个罐的罐体上有一铁锤,铁锤的木质柄已被烧掉。对E-507冷凝器头盖勘查,共发现4处泄漏,其中东侧2处、西侧2处。打开E-507冷凝器上下两侧的头盖,发现头盖与壳体的结合处有一圈波齿钢垫片,垫片上有塑料薄膜残留物。查看E-507冷凝器上部罐东侧的头盖,发现垫片与罐壁有缝隙,缝隙最大处宽7 mm,整条缝隙长600 mm。

E-507冷凝器附近无电气线路通过;二层平台距E-507冷凝器最近点4 m处的边缘,设置6盏高2.5 m照明灯具,防爆标志为ExdⅡBT2;三层空气冷却器电机防爆标志为ExdⅡAT2。

3.2 调查询问

(1)现场8名检修人员身体裸露部分如脸部、手、腿部毛发及衣服均未见燃烧痕迹。

(2)检修人员在安装E-507冷凝器规格为84 mm×120.5 mm×3 mm的波齿垫片时,未将缠绕在垫片上用来保护垫片的塑料膜拆取,直接安装在E-507冷凝器的头盖和罐体连接处。

(3)检修记录证明,分馏装置脱乙烷塔E-507冷凝器检修完毕后,未按规定进行全面试压,只对管程作了试压,对壳程未作试压。

(4)装置记录仪显示,28日凌晨1时气分馏装置开始进料,3时E-507冷凝器进入物料,7时30分左右壳程压力达到2.11 MPa,入口温度达68.4℃,出口温度达26.1℃。

4 技术测试和资料情况

4.1 液态烃组成

乙烷、乙烯占0.22%,丙烷占22.57%,丙烯占77.21%;爆炸极限2.0%~28.6%;最小点火能量0.096~0.28 mJ;闪点-66.7℃;自燃点455~540℃;泄漏在空气中时,能迅速汽化形成蒸气,与空气混合形成具有爆炸危险的混合气体;电阻率为

4.2 气象情况

6月28日温度:7时为17.9℃,8时为18.2℃,9时为20.2℃;相对湿度:7时为78%,8时为79%,9时为69%;平均风速:7时为1.7 m/s,8时为1.1 m/s,9时为1.1 m/s。

4.3 设备测试数据

E-507冷凝器设备选取5处进行接地电阻测试,测试结果分别为0.5、1.8、1.6、0.5、0.5Ψ;缠绕在波齿垫片上的塑料膜,用5 000 V绝缘电阻表测试电阻为∝。资料表明,塑料的电阻率为1.0×1013Ψ·cm;分别对E-507冷凝器南侧上方Υ250 mm管线裂口和E-507冷凝器右侧Υ80 mm管线裂口进行取样测试,爆裂原因为热蠕变。

5 泄漏爆炸火灾原因认定

5.1 液态烃泄漏的原因

2006年5月26日分馏装置按规定检修停工,6月4日-15日检修完毕。检修中因无液压紧螺栓设备,在紧E-507冷凝器头盖封头螺栓时,用手工操作,造成E-507冷凝器封头螺栓紧固未达到工艺要求。

E-507冷凝器检修后,只对管程进行了压力测试,没有按检修规定对壳程进行压力测试。当E-507冷凝器壳程压力升到2.11 MPa时,封头螺栓紧固程度不能满足耐压要求,使液态烃从E-507冷凝器封头壳程垫片处发生泄漏。

5.2 排除液态烃泄漏爆炸起火原因

(1)排除高温热体引起液态烃可燃气体爆炸。液态烃最低自燃点为455℃,而提取附近所有装置设备和油管道的DCS曲线图证实,温度均在100℃以下。

(2)排除使用有火花工具引起液态烃可燃气体爆炸。检修人员在设备泄漏进行抢修时,将火花工具带到事故现场,如维修敲打产生火花,可引起液态烃爆炸可燃气体爆炸,会伤害到检修人员。经对8名检修人员检查未见燃烧痕迹。对8名检修人员询问,证言一致,均反映在将下至地面时才发现爆炸起火。

(3)排除电气设备引起液态烃可燃气体爆炸。现场勘查证实,照明灯具和空气冷却器电机的防爆类行、级别和温度,均符合液态烃防爆规定。

(4)排除检修人员人体静电引起液态烃可燃气体爆炸。装置是钢制支架,接地电阻最大为1.8Ψ,检修人员要从地面上到二层,要经过钢架梯上去,会导除人体静电,加之夏天检修人员穿衣单薄,不易积累静电。检查未发现检修人员静电放电的痕迹。

(5)排除高速喷出的液态烃与管壁摩擦产生静电引起液态烃可燃气体爆炸。E-507冷凝器管壁接地电阻最大值为1.8Ψ,依据《防火手册》和《石油化工防火防爆手册》静电内容所述:“静电是微弱电荷,电阻很大也容易导走,只要接地电阻小于1×105Ψ就不宜发生静电积累”。高速喷出的液态烃与管壁摩擦产生静电,由于接地良好,不易聚积电荷。

(6)排除高速喷出的液态烃与空气接触,使空气带电,形成带电空气“云团”,产生静电引起液态烃可燃气体爆炸。依据《防火手册》和《石油化工防火防爆手册》“空气的击穿电压为35 000 V/cm,当大气湿度超过70%,难以发生静电积累和放电事故。”发生爆炸火灾时,现场空气的相对湿度为78%~79%。

5.3 液态烃泄漏爆炸起火的原因

检修人员在安装E-507冷凝器头盖时,未将缠绕在波齿垫片的塑料薄膜拆下,高速喷出的液态烃使缠绕塑料薄膜的波齿垫产生静电,与罐壁放电引起泄漏液态烃混合蒸气爆炸,造成火灾。

参考文献

[1]公安部消防局.防火手册[M].上海: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1992.

[2]李荫中.石油化工防火防爆手册[M].北京:中国石化出版社,2003.

火灾认定 第10篇

四川省消防总队历经10天, 精心组织支队、大队有关人员连续奋战, 调查中, 面对群众对公安机关、消防部门不理解、不支持, 甚至围攻、堵截、漫骂的巨大压力, 精心勘验现场、深入调查、认真分析, 终于得出了电瓶车充电中电气线路短路的火灾原因结论, 并经反复斟酌下达了《火灾事故认定书》, 使当事人予以接受, 并未提起复核, 受到总队领导的高度赞扬。

1 基本情况

火灾所在建筑系南台小区B区四号楼, 约3 878 m2, 共7层 (1层商业门面, 2~6层为居民住宅) , 共有30户, 系友合集团四川友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 于2003年6月30日交付使用, 如图1所示。

发生火灾的宝贝之家童装店位于大楼一层 (南台路56号) 。该店层高约6.4 m, 用预制板分为两层, 一层高3.15 m, 二层高3.25 m。一层为销售童装的商业铺面, 二层为受灾户生活居住用房。一、二层全部过火, 面积约58 m2。火灾造成当晚居住在二楼的胡某重度烧伤, 其妻轻伤;二人的两个孩子死亡。

2 起火时间、起火点的认定

根据调查访问, 起火时间认定为2009年5月13日0时许。

根据现场勘验和调查访问, 起火点位于一楼门市中间木隔断前部东墙距南面卷帘门4 m靠近木隔断处, 如图2所示。

主要依据如下:

(1) 根据被严重烧伤的当事人胡某描述, 其于发生火灾当晚被烟呛醒, 下楼后发现火正在一楼门市中间木隔断前部东墙放电瓶车处燃烧。

(2) 据南台路60号“烟酒”门市 (与“宝贝之家”仅隔一间门市) 当晚守夜的曹某反映:5月13日0时左右, 听到“宝贝之家”卷帘门在响, 看见胡某未穿衣服半跪在卷帘门处喊他, 说起火了, 连忙跑到“宝贝之家”门口, 看到门市部右边衣服在燃烧, 左边没有燃烧。

(3) 与“宝贝之家”紧邻的南台小区保安郭某的证言:他当晚0时左右在小区内巡逻时, 听到喊起火了, 提了一具灭火器, 跑到 “宝贝之家”门口时, 看见一楼火势比较大, 主要是右边在燃烧。

(4) 与“宝贝之家”紧邻的南台小区保安童某的证言:他跑到 “宝贝之家”门口灭火时, 看见一楼进门面右手边的角落里有火, 整个门市的一小半燃起来了。

(5) “宝贝之家”楼上住户赵某提供的证言:5月13日0时左右, 他和几个朋友正在喝茶, 听到有人在喊, 大家出来后, 看见“宝贝之家”门市着火了, 卷帘门打开约1 m高, 胡某在灭衣服上的火, 并且把衣服从墙上扯下来。

(6) 与“宝贝之家”斜对面门市袁某提供的情况是:当晚听到喊起火后, 到“宝贝之家”门口看, 看见门市里进门右边稍靠里停放摩托车 (实为电瓶车) 的地方墙上挂的衣服燃起来了。

(7) 门市一楼充当一部分木隔断的木立柜隔板被烧形成“斜坡状”, 如图3所示, 其低端指向起火点。

3 起火原因的认定

3.1 可以排除的原因

(1) 排除生活用火不慎。

起火点处无火炉、电炉等明火、高温设施。

(2) 排除吸烟引燃。

当事人胡某虽吸烟, 但当晚在木隔断里面看电视 (非起火点) , 且现场勘验发现有自制的烟灰缸;起火点地面无烟头可引燃的可燃物 (商品衣服悬挂于地面上方) 。

(3) 排除自燃物品起火。

起火点处无自燃物品。

3.2 起火原因为电瓶车充电过程中线路短路造成

在起火点发现了被烧毁的电瓶车及充电器, 如图4所示。

3.2.1 起火点处的电瓶车处于充电状态

(1) 电瓶车旁边距地1.3 m高 (衣帽挂架下方) 墙壁上有一电源插座及布线痕迹。

(2) 电瓶车处被烧毁的充电器的输入、输出线均处于伸展 (使用) 状态, 且电瓶车充电时, 充电器的输入线 (即电源线) 必须穿过商品衣服才能接于插座上。

(3) 电瓶车处于充电连接状态。经鉴定电源插座插片处于连接状态;充电器电池端插片与电瓶车上充电插座处于连接状态。

3.2.2 充电器相关线路发生多次短路

(1) 充电器内部及输入线、输出线均发现短路电熔痕。

(2) 充电器内部鉴定出1处短路火烧熔痕 (即先短路, 后又受火焰高温作用, 无法从金相组织判定是一次还是二次短路) 。

(3) 充电器输入线鉴定出两处短路火烧熔痕。

(4) 充电器输出线鉴定出一处二次短路熔痕。

3.2.3 充电器电源插座线路发生多次短路

插座电源线发现5处短路电熔痕 (3处一次短路熔痕, 2处短路火烧熔痕) 。

3.2.4 电气保护装置短路时未正常动作

(1) 室内唯一的电气保护装置 (电源进线闸刀开关) 用1.5 mm2铜丝作保险丝, 室内线路短路时未熔断, 如图5所示。

(2) 建筑单元楼层配电盘上控制“宝贝之家”童装店的空气开关, 室内线路短路时未断开。

3.3 起火原因的综合认定

(1) 当晚电瓶车在充电过程中充电器发生故障造成充电器输入线电流异常增大。

(2) 输入线绝缘产生高温造成短路引起燃烧并引燃相接触的衣物。

(3) 引燃插座电源线塑料槽板造成电源线短路, 形成电源线短路熔断痕。

(4) 过流 (短路) 保护装置不符合要求, 未能及时切断电源防止短路起火。

闸刀用铜丝作保险, 未能起到短路保护作用。

配电空气开关短路保护整定电流过大, 未能起到短路保护作用。

(5) 充电器输出线被引燃后, 在电瓶车电瓶电源作用下造成短路, 引发火灾。

参考文献

[1]张学楷.线路连接接触不良引发电气火灾的分析及其预防[J].建筑电气, 1994, (2) :44-46.

[2]张学楷.现行国家电气规范对低压线路电气故障防火保护措施的调整与完善[J].消防科学与技术, 1996, 15 (2) :3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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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张学楷.浅谈电气保护线在防接地故障电气火灾中的作用[J].消防科学与技术, 2002, 21 (4)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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