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环境论文范文

2024-09-20

公众环境论文范文(精选12篇)

公众环境论文 第1篇

1 我国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缺失

经过多年多方努力, 我国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的内容不断完善, 取得了长足进步, 并形成了一定的特点, 但仍存在较多不足。

(1) 我国仍然是政府主导的“自上而下”的公众参与形式。西方国家公众参与形式和我们不同, 主要是“自下而上”的方式。“自上而下”的公众参与形式效果很大程度上受上级主管行政部门的态度影响, 因此缺乏系统性和持续性。由于人的“自私性”本能, 如不直接伤害到公众的根本利益, 公众很难产生充分表达自己独立立场的动力和意愿, 真正意义上的公众参与就很难实现, 导致无法有效监督政府决策和执行进行。

(2) 从国外的环保经验看, 非政府组织形式的社会组织是作为介于盈利组织和政府之间的中间组织, 在立法建议、政策监督、环境调查评估等方面均可发挥重要作用, 非政府组织至诞生以来, 一直是公众参与的一种有效的组织方式。从公众参与的组织方式来看, 我国的非政府环保组织影响力十分有限。这些组织中真正由民间发起成立的草根组织却不到10%, 由政府直接介入的官办型民间组织占近50%。作为民间环保组织的会员资金、规模、组织力、号召力、监督能力、制约能力和对环保决策的决定力等都很有限, 与发达国家相比, 仍有很大的差距。

(3) 当前我国的公众参与在环保领域、法规、制度等发展仍然不平衡, 比如在环评方面, 立法保障比较有力, 但在其他方面还存在明显不足。在立法方面, 2003年通过了环评法, 2006年3月18日颁布了《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这些法规从公众参与组织形式和规划、环评等方面, 全方位的明确了公众参与环评的权利。而且明确的把平等、公开、广泛和便利作为公众参与的基本原则。再次确认专家咨询、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为公众参与的主要方式, 征求意见的期限必须多于10天;规定环评在全过程必须公开信息, 公开、透明要始终贯穿开始、报告书送审前和审批3个阶段;如何选择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和个人, 规定了详细、可执行的选择原则和依据;重新确认了公众参与的有效性方面的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的出台, 在业界一致认为, 是我国环保领域公众参与制度建设的里程碑, 是我国首部明细规定公众参的规章, 同时, 也是我国首部从国家层面上规定公众参与的环保领域的政策文件。

2 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路径实现

公众参与环保, 环保事业的发展才会有持久力, 因为, 他们是进行环境保护的主体, 同时, 也是受环境影响最直接的对象。公众广泛参与环境保护, 监督不利于环境的活动和行为, 对环境保护具有重要作用。因此, 要引导其积极地参与环保事业, 就应充分体现公众的主人翁地位, 调动其参与环保的积极性。

2.1 加大宣传力度, 把宣传融入到生活点滴, 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

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 把宣传融入到生活点滴, 是环保工作的重要内容。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就要加大环保宣传力度, 增强公众的环保知识和环保意识, 提高其参与能力。第一, 信任新闻媒体的功能、充分发挥它们舆论监督的职能。运用线上和线下传媒结合的手段, 不定期地向公众宣传环保方面的法规, 曝光环保方面的违法行为等。第二, 建立社区及单位的环护宣传公告栏, 定期宣传环保法规, 普及环保方面的知识、和政策;开展环境保护方面的论坛、讲座以及其他环境保护活动, 提高公众在环保方面的认识。让公众充分意识到承担环境保护责任、维护自身环境权益、履行环境保护义务的重要性。第三, 引导公众自觉选择环保的生活方式。比如节水、节能、垃圾分类, 使用可回收购物袋、减少过分包装的商品使用, 拒买一次性产品, 购买时挑选具有明确环保标志的商品等。只有在生活中处处宣传, 才能使环保的观念深入人心, 从而把节能、环保变成公众的自觉行为。

2.2 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 来保障公众参与环保的行为

我国已经是法制化国家, 如果没有法律作为依据和保障, 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行为必将缺乏持久性。因此, 政府应充分引导、调动公众的积极性, 参与到促使环保法律、法规完善的环保立法中来。建立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和各种环境行政许可的法定程序, 完善涉及公民环境权的相关民事、行政诉讼制度和民事、行政赔偿制度, 包括有关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使公民在环境权利受到损害时获得及时法律救助的制度。通过完善有关公民环境权的法律规定, 确立法律上可实施的公民环境权, 保障公民能够有效行使知情权、环境健康权、参与权、检举权等。

2.3 政府和企业应主动、及时的公开环境相关的信息, 为公众参与提供便利条件

第一, 推行公开环保信息的制度程序。环保部门应当定期向公众公开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 收取费用的额度、标准、实施程序等, 为公众的参与和监督提供便利条件, 唯有如此, 公众才能有效参与环保执法。政府公开环境信息时, 依据公众获取的便利性和准确性为前提, 可以选择多种方式:国家环境质量状况年度公报 (网上和公告栏同时公布) , 有关环境质量的公报 (网上和公告栏同时公布) , 地区、流域环境状况公报 (网上和公告栏同时公布) 和典型环境问题的调查报告和听证会等。第二, 在环境保护中, 及时向公众公开企业环境信息是必要而且是必须的。企业可以选择多种形式公开环境信息, 以获取便利、高效、准确为前提, 比如, 通过企业门户网站、电视新闻媒体、传统纸媒、展示厅等形式公布企业的污染物处理情况, 包括排放量、处理量、达标程度等信息, 随时接受公众的检举、监督和建议。

2.4 拓展公众参与环保的渠道和空间

目前我国公众参与环保渠道不畅, 当公众发现问题时, 很难找到有效渠道进行监督。我们必须拓展更多有效渠道让公众参与到环保中来。第一, 完善和实施环保信访制度, 引导和鼓励公众关于环境的投诉, 让公众的环境权益得到切实保护。第二, 切实执行环保问卷调查制度。定期向公众发放针对性强的环保问卷, 了解他们在平时生活中对环保工作的诉求和建议。第三, 建立环保参与直通车制度。在环境保护中, 我们发现, 政府级别越高, 狭隘地方保护主义情况就会越少。建立直通渠道, 让公众能与较高层面的政府部门直接沟通, 提高信息对接的效率和效果, 表达诉求、维护权益。政府应当建立专门机构, 该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效的联系信息 (手机、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微博等) , 建立起公众与机构进行信息沟通的直接通道。处理环境侵权方面的维权行为。

参考文献

[1]熊勇, 环境保护中公民参与制度研究[J].前沿, 2011 (05) .

[2]杨绪敏, 完善水环境管理法律制度的思考[J].恩施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综合版) , 2005 (01) .

[3]熊勇、阎锋, 环境保护中公民参与的法理和路径分析[J].乐山师范学院学报, 2011 (04) .

环境治理的公众参与 第2篇

2010-4-12 16:35 来源:法律教育网 【大 中 小】【我要纠错】

【摘要】公众参与环境治理是当前我国环境保护领域立法趋势之一,也是构建新型环境治理模式的一种努力。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生态环境问题作为一个公共管理问题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公众的参与具有改善城市环境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的工具价值。目前我国关于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制度安排散落在不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里,但主要还是集中在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加强环境信息的公开和促进公众参与环境监察等方面。

【英文摘要】Public participation in environmental governance is the current trend in our country one of the field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legislation, cnstruction of new environmental governance is also an effort to model.With the social development and the improvement of people’s living standard, environmental issues as a problem of public management is increasingly becoming the focus of attention.Public participation to improve the urban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and the value of promoting social harmony.With regard to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China’s institutional arrangements for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scattered in different laws regulations and regulations,but primarily focus on raising public awareness of the environment、environmental information to strengthen the public and promote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etc.【关键词】公众参与;环境治理;环境保护;环境问题

【英文关键词】Public Participation;Environmental Governance;Environmental Protection;Environmental issues

【写作年份】2009年

【正文】

公众参与环境治理是当前我国环境保护领域立法趋势之一,也是构建新型环境治理模式的一种努力。目前公众参与机制已纳入到环境法制建设的内容中,但是在运行过程中,在环境管理的不同流程、不同地区,其发展呈现出不平衡的特征。环保总局2006年2月22日正式发布《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这是中国环保领域的第一部公众参与的规范性文件,也是中国国务院各部门中第一部具体规定公众参与公共事务的部门规章,可谓意义深远。

每个公民都有在良好环境下生活的权利。这种权利虽然最终体现为公民对优良环境的享有权,但必须在环境知情权的基础上实施有效的环境参与,并在环境权益受损时能够获得救济。由此,对环境治理的参与权,构成了公民环境权的核心。公民环境参与权的制度化不仅是公民环境权的实现途径,也是政府达到环境善治的必然选择。完整意义上的公民环境参与权,应该是全方位的参与,包括对环境立法、环境行政决策和环境执法的参与,这显然不是一个政府部门所能完成的,而需要从国家层面予以制度支撑。例如,将环境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纳入宪法规范,为公众参与环境治理提供最高依据;建立环境决策民主机制,鼓励公众通过听证、书面建议、制度性协商等方式参与环境治理;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落实公众对环保的监督权,通过司法手段维护我们的共同家园。

公众参与既需要公民社会的成长,又需要国家提供制度保障,这是有序参与的前提条件。相比较而言,公民参与环境保护是公众参与公共事务治理最为“前沿”的阵地,它体现在几个方面:环境领域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公众参与做出明确的规定,在环境信息公开、环境影响评价和战略环境评价等领域已制定了专门的条款或专门的规章;在环境公共政策设计中,公众参与都得到高度重视。它是当前环境行政部门着力推进的工作重点。2008年4月24日,中国环境保护部部长在“中欧环境执政能力研讨会”上指出:“构建新型环境治理结构。这是提高环境执政能力的关键。需要通过司法保障、体制安排和政策调控手段,明确政府、企业和公众等利益相关方的权利和义务,从而建立政府、企业、公众协同保护环境的长效机制”。他还进一步指出“通过信息公开推动公众参与。完善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的法律保障,疏通有效的参与渠道;建立环境信息收集、整理、公开与获取的机制,形成有效的信息公开交流平台;加强环境宣传教育,强化社会监督”。

目前我国关于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制度安排散落在不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里,已涉及到环境意识、环境立法、环境信息公开、环境监察、环境管理的新主体等方面。但主要还是集中在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加强环境信息的公开和促进公众参与环境监察等方面,主要的不足是:对公众要求过多,对政府要求过少;原则性过多,操作性过少;公众的参与没有切入到环境管理过程;对公众参与的主体、形式、评估等方面缺乏规定;与公众对环境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相比较对表达权关注不够。

公众参与是保护与治理环境的关健,环境的好坏直接决定人类的生活质量。环境好,公众是环境资源的享有者;环境差,公众是环境污染的受害者。因此,保护与治理环境人人有责。例如新昌逾万名农民抗议药厂污染环境事件,京新药业始建于1990年,坐落于浙江省新昌县青山工业区。京新药业的半成品生产厂,位于浙江中部新昌县和嵊州市交界处,工厂后方即是受污染的新昌江。嵊州市境内的黄泥桥村距该厂最近处仅有几十米。据一位村民反映,化工厂成立已10年,建厂生产3个月之后,当地村民发现井中的地下水已经不能饮用。后来的几年里,村民们陆续发现河里的鱼、虾、田螺、甚至连青蛙都绝迹了,田里的庄稼开始大幅度减产,化工厂所排放出的气体让村民有一种“宁愿被打死也不愿被熏死”的感觉。村里的小伙子已经有好几年不能应征入伍了,原因是肝功能不达标。据反应,该村35至40岁的村民患肝病的人超过50%,而40至45岁以上的患肝病者高达60%。2005年6月22日,京新厂发生爆炸,1死4伤。事故触动了村民心中由来已久的恐慌和不满。7月4日,黄泥桥村大约50名村民到京新药厂反映污染问题,并要求厂家为村民进行体检并赔偿“营养费”。由于厂方领导一再推迟见面时间,村民情绪开始激动,并将接待室的玻璃门砸坏,由此引发村民与厂家的第一次冲突。事件引起新昌县和嵊州市两地官员的重视,7月5日,在政府劝说沟通之后,化工厂于当晚紧急停产,村民们也返回家中。但是这一事件又引发新昌江下游同样遭污染侵害的嵊州村民的关注。化学厂紧急停产后,400多个反应炉中还存有1000吨化学物品,有关专家认为这些原料如不经及时处理,容易引发燃烧和爆炸。于是政府同意工厂在7月15日8点开始用7天时间处理该批危险化学品。当时村民们普遍的心态是事情越大越好,因为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引起政府重视。16日晚,由于当地大范围停电,无事可做的村民开始从四面八方涌来,警察在104国道和新昌高速公路口设置关卡,仍然无法阻止村民的脚步。警方在化工厂门前安放巨型水泥管道充当隔离墙,防止村民冲进厂区造成意外。双方处于对峙状态,村民投掷石块,但警方为防事态扩大没有还击。后来台风袭来,暴雨驱散了人群,缓解了危机。接下来的几天里,化工厂附近村民有过几次小规模聚集,没有造成冲突。至21日上午7点,化工厂完成处理危险化学品之后,厂外已经没有村民聚集,警察也已撤离。据官方提供的材料称,整个事件中,警方表现克制,没有造成人员死亡。发生于浙江省的环境污染集体抗议事件并不只是一桩简单的环境保护事件,而是一个环境政治的问题,凸现出价值、利益的结构性之冲突。

新昌县农民暴力抗议环境污染之事件正好反映了地方政府、相关企业与农民在价值与利益的冲突。价值冲突表现为政府的GDP至上与民众的环境生存权之冲突、企业利益与民众的环境生存权之冲突。GDP至上是中国不少地方政府的最高价值。对于政绩的追求,主要表现为对于经济增长率的追求。经济增长率的提高,则主要依据大规模的项目投资,大量的招商引资等。由于政绩主要来自于能够带来短期效应的大规模投资与建设,许多长期性的公共问题例如环境保护与治理、公共卫生一直被忽视。尽管人们在口头上重视环境保护,但是无论政府、企业主还是老百姓都认为环境保护是一种只能在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后才能考虑与进行的。我们可以看出,包括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在内的诸多公共领域问题,主要肇因于政府职能的错位,而这又来自以GDP为核心的发展观。而利润最大化则是企业的核心价值。不顾一切地追求利润最大化往往以牺牲环境、损害公众环境生存权为代价的。而如果受害者所要求给予的补偿不到满足或多次要求不果的话,那么往往会催生或加剧暴力抗议。而从新昌事件中可以看出,受害的农民多次要求补偿未果,即便有了也是不完全的,与他们的要求相差甚远。另一个方面还在于利益集团对环境决策与执法的影响甚至掌控。不少地方政府出于本地经济发展的要求,环境污染源的地方政府很少会主动要求排污企业整改乃至关停。地方政府对于环境保护政策未有严格的执行与落实背后一个可能的原因出于发展地方经济,各地方政府普遍采取以各种优惠政策如税收、工业用地的优惠政策争相引进外资或内资,这样一来投资者极有可能会以资本罢工为筹码来抗拒,致使环境污染问题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因为企业外移会引起税源流失与财政危机。在环境执法上,地方执法者就极有可能直接感受到地方对于经济发展的需求而改变其执法态度,可见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关系了。

本文事件反映了以经济发展为中心的经济理性主义主导了整个政策思维过程,经济理性淹没了环境价值。自改革开放到二十一世纪初,中国工业化带来严重的污染。宽松的环境法规,廉价的劳工与土地成本,在经济理性的诱因下,许多高污染性的工业在中国发展起来。然而,二十多年后的今天,我们正不断地在为此付出人命损失与环境的代价。

在环保事业中扩大公众参与。对政府,公众参与可以提高政府决策的准确率,降低政府决策的偏差率。天下没有十全十美的决策。决策的正确性取决于政策代表公众利益的状况。代表的公众越多,决策的正确性越大。扩大公众参与,会减少决策失误。代表、专家、公众相结合,互补互动,决策正确。代表是代表公众的,专家是代表科学的,也是为公众服务的:归根结蒂,公众第一。退一步讲,如果决策有负面效应,甚至是有失误,由于在决策过程中有公众参与,公众也会对负面效应给予理解,为失误所带来的损失排忧解难,分担责任。对公众,参与的过程也是受教育的过程,是提高环保意识的过程,是增强环保使命感的过程。公众参与了,意见充分表达了,公众的主人翁作用充分发挥了,那样,他们对决策就容易认识,容易接受,容易自觉贯彻。让他参与,他会用他参与过的规则来约束自己;不让他参与,他会把自已置于环保之外,难以要求他用那些不让他参与的规则来约束自己。对致害者来说,公众参与了,公众在成为受害者的时候,公众也会因为自已参与过,而缓解同致害者之间的矛盾与冲突。老实说,有些致害者与受害者之间的激烈冲突是致害者害怕公众,撇开公众。我们有些人只相信自己是高明的,不相信群众是通情达理的,结果往往是害了公众,也害了自己。

公众参与制度有一些规定。例如,我国的《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中规定:“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检举和揭发各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另外,《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环保法律、法规、规章也作了相关规定。但是,“相关法律中的条款过于原则抽象,不具有可操作性。公众参与往往局限于环境损害之后的参与,形式单一。”从参与的过程来看,主要侧重于事后的监督,事前的参与不够。公众无权利或机会维护自己的环境生存权、参与环境保护与治理正好反映出了环境正义之缺失。从新昌事件中人们不难看出地方政府与相关的企业的极端利已主义与不道德的非正义行为。新昌农民正是这种不正义结构下的受害者,他们的集体性暴力抗议正是对一系列违反环境正义行为的控诉。

最近几十年,无论西方还是东方,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环境问题成为政府、公众与各类组织高度关注的议题,这表明了人们对环境价值重要性的认可。但是,围绕环境治理与环境保护问题上依然有严重的分歧与冲突。

【注释】

[1]潘岳:“环境保护与公众参与”,北京:《理论前沿》,2004年第13期。

[2]吴国刚,“环保自力救济研究”,《科技与法律》,2004年第2期,第119-124页。

[3]茅建兴,“浙农:宁打死不熏死”,《香港文汇报》,2005年7月29日。

[4]汤京平.环境保护与地方政治:北高两市环保官员对于影响执法因素的认知调查[J].台北:台湾政治学刊(No.6,2002/12),第155页。

[5] 吴国刚,“环保自力救济研究”,科技与法律,2004年第2期,第122页。

[6]潘岳,“环境保护与公众参与”,《人民日报》,2004年7月15日,第九版。

[7]林国明、陈东升,“公民会议与审议民主:全民保健的公民参与”,台湾社会学,2003年第六期,第76-77页。

[8] 有关“公民会议”的意义与做法,请参阅林国明、陈东升的“公民会议与审议民主:全民保健的公民参与”,台湾社会学,2003年第六期,第71-80页。

浅谈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 第3篇

关键词:公众参与、问题、改进建议

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是在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就建设项目潜在的社会环境影响以及与之相关的减缓措施等与公众进行交流的过程,从而维护公众合法权益的活动。公众可以通过直接或者间接的行为来影响决策者的决策行为,达到利益分配的目的。提高环评中公众参与有效性的研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和主动参与公共决策的意识,让有关的社会公众得知有关建设项目和规划的信息,这样就可以减少各方之间的冲突,使环评可以顺利进行,进而加强环境决策的执行性。

目前公众参与形式有调查公众意见(公示、发放调查表)、咨询专家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但在实际工作中难以发挥应有效用,本人经过多年工作实践,总结如下几点原因:

一、缺乏双向交流

一个项目的环境影响到底有多大,能不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这是项目周边受影响公众最为关心的问题,同时也是公众最不了解的。前期公示反映的信息量少、简单,公众对项目了解不全面,在不十分知情的情况下收到了调查问卷或看到了公示,仍难以判断该项目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以及对自己的生活是否有影响,其回复意见的准确性和可参考性大打折扣。比如在传统观念中的重污染项目,尤其是垃圾焚烧项目的环评公众参与调查过程中,往往是民众一听项目的名称,就坚决表示反对。又如公众往往将项目涉及有关消防、城管等方面意见都通过公参平台提出,造成公众参与资源的浪费。由上述可知,项目前期建设解释工作和公众反馈意见工作显得尤为重要,但现实中难以提供一个交流平台,以致缺乏双向交流,造成公众参与达不到应有的效果。

二、滥用公参权

不少项目建设区的民众,与项目建设方难免发生各种利益联系,包括拆迁安置、项目施工招投标等问题,在上述问题未能得到满意解决的情况下,将对项目方的不满情绪带入环评的公众参与调查中,从而对项目调查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产生较大影响。

三、知悉时间短,缺乏广泛性

现时我区六种行业申报项目多采用公示的形式征集意见,有时张贴公示的墙面难固定、位置狭窄、空间小、雨水冲洗等客观因素和业主撕毁、环卫和物管清扫等人为因素,使群众未能获知。即使巡查后补贴,但公示时间缩短了,影响公众获知信息的时间。而乡镇公示通过发放调查表,调查项目周边群众对项目建设的意见和看法,但是往往调查对象是个别的、分散的,有选择性的,欠缺广泛性。

四、公众代表性没有保证

对于采用调查表和电话收集意见形式的公众参与,由于反映意见的公众身份难以核实,难以筛选代表性的群众和单位意见。

有时公众对项目建设情况未有全面了解,未能形成自己对项目建设的看法,摸不著头脑,此时他们会产生羊群效应,跟随“领头羊”进行行动,从而使公众代表性得不到保证。

五、缺乏有效到位的法律法规保障

相关法律办法只说明公众参与对环保审批的重要性,但对于公参所占比例与环保获批与否没有直接规定,因此各级地方、县市对待环评公众参与的情况不一样。由于缺乏有效操作规程,工作人员在现实情况中很难有效地做好公众参与的相关工作。同时《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往往侧重于“几时做,如何做”,缺乏有效的实施保障力度,以致影响公众参与的公平性、公正性、广泛性。此外,公示期间缺乏到位的监管和问责细则,也会对环评公众参与造成不良的影响。

六、公众环保意识比较薄弱

公众参与的基础是公众环境意识的普遍提高。在现实生活中,大部分公众在潜意识中认为保护环境主要是政府、企业的责任,与自身无关,缺乏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感和参与意识。主要表现为公众积极性不高,有些甚至采取敷衍了事或者回避的方式,或只在乎项目建成后能给自己带来多少经济收益,或只关心建设项目对自己带来影响,而忽略了对建设方提出合理的环境保护措施的要求,维护所需求的环境利益。这种缺陷和不足正反映出公众的环保参与意识亟待提高。

由上述可知,公众参与牵涉多方面问题的。如何使备受重视的公众参与在实践中逐步发展完善,如何做好公众参与工作,本人提出几点改进建议:

1、明确公众参与权,建立诉讼机制,加大公众参与宣传力度。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出台涉及到整个环境保护领域的公众参与的法律法规,建立公众参与的司法保障机制,补充《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有关监管和问责方面的缺失,建立专门的司法保障机构来监督实施的全过程,从司法上保障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活动,同时,应该加大公众参与的宣传力度,让更多的人积极参与到环境影响评价中去。

2、实施主体中的相关单位应当科学合理的选择参与的公众。参与公众的广泛性和代表性直接影响着公众参与的有效性,在选择公众对象时,不仅要选择直接受到影响的公众和间接受到影响的公众,还应该把感兴趣的公众也包括进来,在实际的实行过程中应当对公众进行合理的分类,以使得所选取的公众能够具有普遍性或代表性,当然也包括弱势群体的意见。

3、选择合理的公众参与范围和形式。广开渠道,采用多种参与形式。公众参与的方式可以是灵活多样的。以问卷发放为例,问卷的发放数量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环境影响的范围和程度、社会组织公众参与所需的人力和物力资源以及其他相关因素确定,同时适当调整调查样本中的人群比例,以按照区域人员的实际比例发放问卷。

4、大力提高公众环境意识。加强环境知识宣传教育。利用各地的环境宣传教育中心进行广泛的宣传,帮助公众掌握环境知识,了解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也可通过有关环保的公益广告、广播、报纸、杂志等媒体进行环保宣传,让公众感到人类环境问题的重要性,增强主人翁意识,主动地参与到环境影响评价中来。其次是借助教育发展提高公民的整体素质。将环境教育作为正规教育的一部分,让环境意识从小就就深入公众的生活、学习中。再者在进行项目环评公众参与的时候,为公众创造较好的参与条件及鼓励参与机制。例如在公众随处可见的地方设置宣传册或海报,运用广播、电视及群众喜闻乐见的媒体进行宣传教育,充分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在群众踊跃参与环境保护的时候给予适当的鼓励。

5、重视反馈信息的合理处理。认真对待公众反馈的意见,对公众意见应整理和分析,有针对性的吸取或采纳公众提出的合理的、有建议性的意见,研究和制定出公众担扰的解决对策。对公众意见所作的处理的说明,不仅要报送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部门,还应向公众公开,以便公众监督。环评和审批工作中应客观、真实地体现公众群体的意见,注意公正公开,使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真正起到了监督作用。同时对反馈信息合理处理也能增强公众参与的积极性。

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制度 第4篇

公众参与制度的确立和实施, 是一个国家法制社会不断健全, 法律体系不断完善的的重要体现之一。公众参与制度是指公民有权利在一些公共问题的解决上, 参与自身对问题的看法与讨论, 提出自己的意见或者根据个人的意愿, 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来参与到相关的决策活动中去。在环境保护领域, 公众参与制度的实施, 是公民管理意识的上升, 更是自身民主意识的觉醒。环境与人类的生活、生产活动休戚相关, 就环境保护活动自身而言, 公民既是环境问题的制造者, 同时也是环境问题的受害者, 更应该是环境问题解决的直接参与者, 对于改善环境质量, 保护环境免受更多的侵害有着义不容辞的责任。这种制度是社会经济迅猛发展的今天, 适应社会发展而产生的必然产物。

2 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制度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虽然环境问题已经引起了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 但是各国由于自身经济实力和重视程度的不同, 对环境保护的力度也不尽相同。最早将公众参与制度引入到环境保护领域中的国家是美国, 不但要求保障落实公众对于相关部门组织进行的环境活动造成的影响参与评价, 而且要求相关部门拥有的关于环境影响的重大决策和资料信息等要告知公众, 可见在环境保护这个问题上, 美国的确是非常重视公众对其的参与制度。近年来我国的环境法制建设也在不断的完善之中, 也同样是在鼓励公众来参与到环境保护的建设事业中来。但是我国的公众参与制度还存在一些缺欠和不足的地方。

2.1 环境立法的发展相对缓慢

虽然我国目前的法律也开始明文规定, 公民依法享有与发达国家公民相似的参与环境保护的权利, 可是在公民实际的环境保护实践中, 公民的参与意识还很淡薄。主要是环境保护相关部门制定的法律中, 没有在法律条文中明确指出具体的相关要求, 立法上的发展制度还不够完善, 都是在强调公民应该如何行使自身对于环境保护的义务, 而对公民依法享有的环境保护的权利却没有更多的关注和重视。这在一定程度上极大地打击了公民的环保积极性与参与热情。

2.2 公众参与形式单一, 缺乏双向互动

就目前的环境保护活动而言, 公众的参与程度并不是很高。即便是环境保护法律中明确规定, 公民有参与环境保护工作的权利, 也有要履行相应的义务, 但是由于环境保护法律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只要对环境的破坏没有达到一定性质恶劣的程度, 都不会触犯到刑法等相关法律, 因此对公民的法律约束力特别的差。而且很多环保部门进行的一些环境问题的调查了解, 形式都比较单一, 一般都会采用调查问卷和一些主题研讨会议, 很多环保措施和环境工程的实施, 公众的参与形式也是非常单一而且有限, 甚至是毫不知情, 缺乏相关负责部门与公众之间的互动, 导致民众的参与意识始终提不上去。从而使环保部门无法得到最真实可靠的信息反馈, 一定程度上也制约了环保政策的制定。

2.3 公众参与数量不足, 影响力有限

虽然日益恶化的环境问题已经唤起公众的保护意识, 甚至还会有一些自发的民间组织发出一系列的环保号召, 开展一系列的环保活动, 但是由于是自下而上发起的组织活动, 得不到政府的强烈支持和相应, 再加上参与人数数量的有限、资金方面不足、规模也有限, 导致整体在社会上所造成的影响力也十分有限, 因此也导致公众参与组织在实际的环境保护中所发挥的作用也十分有限。

3 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制度的完善措施

3.1 提高公众对环境保护的参与意识

由于我国环保事业的发展才刚刚起步, 因此公众对很多环境问题的发生原因, 以及可能造成的长久的后果还不是特别的清楚, 因此应该加大对公众内部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力度, 让公众了解并有一定的危机感。应该将这项工作作为一项环保事业常抓不懈, 可以通过变换多种不同的形式, 利用多种渠道对公众进行教育。

3.2 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制度, 开拓公众参与新途径

国家应该加强对环境保护的立法工作, 可以在现有的环境保护法律的基础上, 结合具体的发展情况的实际, 适当的增加或删减一些条款, 制定更加符合实际的条例、法规以及具体的实施办法等, 用法律的形式来明确包括企业、政府、个人各方享受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从而使整个环保过程能够得到法律上和制度上的规范化。甚至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吸收和引进国外的一些环保工总的相关成功经验, 建立环境仲裁部门来解决环境纠纷。可以不断探索寻求一些切实可行且有操作性的完善的机制, 多开拓一些新的公众参与途径, 从而更好地保障和实施公众参与制度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作用。

4 结语

由于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主要场所, 因此环境问题早已成为威胁人类生存健康的主要问题。而公众力量的参与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相关环保部门的工作压力, 也可以形成一种全民参与、全民监督的良好的工作氛围, 是一项行之有效的制度。因此要大力发展和完善公众参与制度, 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更好开展。

参考文献

[1]邓庭辉.论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法律制度, 2004 (2) .

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制度探析 第5篇

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制度探析

通过分析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内涵与理论依据,说明了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的必要性.通过研究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借鉴国外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的有效制度与经验,并据此提出健全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制度的建议.

作 者:郝慧 Hao Hui 作者单位:福州大学法学院,福州,350002刊 名:环境保护科学 ISTIC英文刊名: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SCIENCE年,卷(期):32(5)分类号:X3关键词:公众参与 环境权 公众参与机制

网络环境下公众自我议程设置研究 第6篇

关键词:议程设置 公众自我议程设置 公共领域

议程设置理论是传播学媒体效果研究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理论,李普曼在其《公众舆论》中最先提出媒介为受众设置的是一个“虚拟环境”,这个环境决定着受众对外界环境的认识和了解。20世纪70年代由麦库姆斯和肖首次提出该理论,即大众传播媒介有为公众设置“议事日程”的功能,对社会上大多数人来说,他们对发生在当下的大事的认识及判断很大程度上是由大众媒介决定的,媒介报道或不报道、这样报道或那样报道都会影响受众的判断。显而易见这是建立在传统媒介环境基础上的,在传统媒体生态之下,信息的采集和传播权都集中在少数的媒介手里,受众没有其他接收讯息的路径,只能依靠大众媒介;再加上传统媒介容量的有限性,使得媒介组织不能对任何信息都予以报道,必须对社会中的时间和问题进行选择,并赋予一定的报道结构和次序;再者作为一种单向度的线性传播,由于反馈的滞后性,受众只能被动地接受,而很少可以参与。

然而,在网络环境下,受众则完全改变了被动的局面,完成了由受者到传者角色的转变。这是由网络媒介的特质决定的,首先网络是双向度的网状传播,网络传播的即时互动性和参与性使受众反馈可以及时参与到信息传播的过程中来,对议题的发展和衍变产生影响。其次,网络媒介的信息容量是无限的,公众不但可以自由选择议题而且可以自由创造议题,这样就夸大了议题的范围。再次,网络媒介具有开放性,任何人都可以参与和使用媒介,打破了传统媒介对媒介资源的垄断和控制,这样就扩大了公众的媒介接近权,保障了公众传播中的主体地位。第四,与传统媒介自下而上传播形式不同,网络传播过程是一个去中心化、去权威化的过程。“以往的传播形式主要是国家、政府或组织劝服和影响受众的工具,这便是权力话语,而网络传播的出现,则改变了这种格局,……网络世界中没有统一的‘主义’,没有绝对的权威。”[1]

网络媒介的以上特点决定了公众在网络环境下可以进行自我议程设置。网民借BBS、论坛、社区、QQ、博客等传播工具在网络上自主传播、交流意见。近几年来由网络媒介引发的不少有影响力事件就证明了这一点。最为突出的还是“华南虎事件”,从最初由陕西省一位村民周正龙拍到华南虎的照片上传到网上一直蔓延到全社会的媒体都开始热切关注它的每一步进展。再以“芙蓉姐姐”现象为例,“芙蓉姐姐”作为一名普通受众,借助网络平台,生产和传播自己的各种信息吸引公众眼球,使这些信息具备了“显著性”,逐渐成为大众议题,提上了大众的“议事日程”。不仅如此,更为有趣的现象是“芙蓉姐姐”在网上形成舆论高潮后,传统媒体也加入对此的报道中,很多家电视台、报纸、杂志纷纷对“芙蓉姐姐”进行报道。与此类似的还有“凤姐现象”,在此不加赘述。

通过对以上事例的分析,我们可以总结网络环境下公众自我议程设置有以下特点:第一、议题的关联性。传统传播活动中,大众媒介发挥着强大的把关作用。大众传媒的专业性促使其在“把关”过程中更倾向于从其自身价值观、阶级立场出发来选择相符的议题,这类议题大多数为时政类、民生类、政党类宣传性新闻等“硬新闻”。而进入网络传播时代,网民畅所欲言,使得网络议题更为私人化、私密化,只有和公众的社会文化经验、兴趣爱好和切身利益相吻合的议题,才能转化成公众议程,学者刘建明把这种转化的必然性称为“议程设置的关联效应”[2]。第二、议程的广泛性。传统媒介出于自身定位、社会责任和资源有限的考虑,一些议题被排斥在传统媒介的议程设置范围之外,但是网络媒介中议题则无所不包。第三、议题的衍变性和发散性。传统议程设置的主体是大众传媒,在强大的话语权控制下,即使有不一样的声音,也会因为“沉默的螺旋”效应而变得越发“小声”,议题发展趋向统一。然而,网民的隐匿性和广泛性,致使网络传播变得虚拟、随意,议题的衍变并不是按照议题设置者的意愿进行的,反馈者的意见对议题的衍变具有左右的力量。通常是网民想到什么就说什么,并且常常导致网上话题从A 话题开始,到B 话题结束。第四、网络媒体上公众自我设置的议程可能会成为传统媒介关注的议程。如果公众自我设置议程引发社会普遍关注,那么这一议程就会进入传统媒介的议程范围,在网络传播中,某一网民自我设置议程如果能很快引起大量网民关注,也就会很快引起传统媒介的关注。

那么我们应该如何看待这一趋势呢?首先,既然是公众进行自我议程设置,这个议程必然是“民意”的表达,所谓民意,就是指民众的意愿。在这里,我们可以借用德国著名思想家哈贝马斯的一个概念“公共领域”,“公共领域”是指介于公共权力领域与私人领域之间的一个公众对一般社会问题进行平等交流和批判的领域。它必须要具备三个要件:一是参与主体是公众即私人集群;二是以平等为基础的交流、讨论;三是理性精神。[3]在我国,尽管所有媒介归人民所有,媒介是党和人民的耳目喉舌,但是,由于大众媒介缺乏受众反馈这一天然的缺陷,大众传播主要还是传播者的“自言自语”。而新的媒介环境恰恰具备了“公共领域”的三个要件。公众以建立自己的网络空间(博客)、发帖与回帖、在论坛中发言等形式参与到网络中,也通过网络参与到网络媒体乃至传统的大众媒体中,并成为议程设置的主体。对某个议题进行激烈的讨论或辩论成为公共议题形成的必经之路,议题的多重转换以及多种观点的冲突与交锋成为议题讨论中的常态。所以我们可以说,网络环境下公众的自我议程设置有助于构建哈贝马斯理想中的“公共领域”。但同时我们又要看到,网络的自由性和匿名性,往往会造成议题设置上的“监管盲区”。如何保障议题的真实性、科学性、正确性,是我们需要完善的方面之一。也因为无所顾忌,在议程形成过程中,总会出现非理性的干扰,如所谓的网络暴民、网络暴力、网络欺骗等。在这一方面,传统媒体的理性相对网络而言,则是道德感强,批判性差,所以在新的媒介环境中,如果传统媒体与公众能够建立起互为依存、互为制约的良性关系,新的媒介环境将会真正成为一个“公共领域”。

注释

[1]张品良:《网络传播的后现代性分析》,《当代传播》2004,5

[2]刘建明:《对“议程设置”论的修正》,《国际新闻界》2000.

[3]石长顺, 向培凤:《公共电视与公共领域的建构》,《现代传播》2006,5

参考文献

[1]蔡雯、戴佳:《议程设置研究的历史、现状与未来——与麦库姆斯教授的对话》[J],《国际新闻界》,2006(2).

[2]麦克斯韦尔·麦库姆斯著,郭镇之、邓理峰译:《议程设置理论概览:过去,现在与未来》[J],《新闻大学》,2007(3).

[3]彭兰:《网络传播概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4]甘露:《浅析网络议程设置的特色》[J],《国际新闻界》,2003.

[5]刘建明:《对“议程设置”论的修正》[J],《国际新闻界》2000.

[6]李本乾:《中国大众传媒议程设置功能研究》,甘肃人民出版社,2002.

[7]付然锋、王光照:《网络媒介勃兴中“议程设置”理论的变化》[J],《新闻窗》,2007(4).

[8]石长顺、向培凤:《公共电视与公共领域的建构》[J],《现代传播》2006(5).

[9]张品良:《网络传播的后现代性分析》[J],《当代传播》2004(5).

作者单位: 湖北省广播电视总台电视卫星频道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研究 第7篇

1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理论基础

1.1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社会基础

环境保护的的公众参与制度在我国的特殊社会环境中是有一定的社会基础的, 我国的民众比较看凑热闹, 比较有参与意识。同时, 这种参与意识也是民主意识的萌芽。早在19世纪的中后期, 西方国家就已经开始了政府职能的改革, 将政府从僵化、官僚的腐败中挽救了出来, 不仅实现了公众利益的最大化而且还实现了公共权力的最大化;不仅使得公众可以参与公共事务的管理与参与, 而且还将政府的权力全部还于民众, 使民众可以集体投票否决当地的政府, 因此, 这样的政府会为了保住其地位, 更重要的是为了保住其面子与荣誉而在施政时尽全力讨好民众, 甚至民众还没有想到的, 政府都替你们想到了, 比如供暖问题, 不等你去找政府, 政府会派专人主动挨家挨户测试温度、解决问题, 只为了获取一个民众的满意度。在环境保护方面更是如此, 民众选出来的政府会为了民众的福祉而竭尽全力。

1.2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法理基础

1.2.1 环境公共财产理论

在20世纪60年代, 一位美国教授提出了一个看似芒唐的想法, 这位教授认为水也好, 空气也好, 阳光也好, 这些人类生活必须的环境要素是城市全体公民的“公共财产”, 每一个人都有份, 每一个人都有权不允许这些公共财产被任何人以任何目的对其进行侵害。这种提法对于全民参与环境保护是一个福音。

1.2.2 公共委托理论

与上述理论不谋而合的是公共委托理论也认为环境是公共财产, 每一位公民都是信托人, 全体公民可以将环境委托给政府, 做为受托人的政府必须以全体公民的意志行事, 不得允许任何人以任何目的损害委托人的集体利益, 必须对受托的环境善加看管、善加治理、善加维护。环境问题并非看似的那么简单, 由于环境的复杂性, 政府受托人可以在受托的权力内行使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这个自由裁量权必须在民众的监督之内而且必须经民众的同意之后方可施行。

1.2.3 公民环境权理论

其最初的法律依据是1972年的《人类环境宣言》。宣言提出, 全体社会成员都享有在健康, 安全和舒适的环境中生活和工作的权利, 并且负有保护和改善这一代和将来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

2 国外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立法特点

西方发达国家在此方面, 立法起步比较早, 制度比较健全, 公众参与制度在国家环保工作中的地位也更加重要。

通过立法将公民环境权细化, 具体化和制度化。西方各国不仅明确规定环境权是公民的实体性权利, 而且为保障公众参与真正得以实现, 往往还将其细化为一些程序性环境权, 如获得司法救济权、参与决策权、知情权等等。

3 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立法现状与问题

《宪法》第2条明确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 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 管理国家事务, 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 管理社会事务”。

3.1 立法指导思想滞后, 公众参与权利基础不明确

参与权实际上是公民环境权的一项子权利。西方发达国家早已将公民环境权在宪法上给予了普遍承认。

3.2 公众参与的方式和内容在立法中过于抽象, 缺乏可操作性

纵观我国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除了与《环境影响评价法》配套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与暂行办法》外, 绝大多数的单行法仅仅规定了事后救济如检举和控告相关污染的权利。

3.3 公众意见很难得到合理的听取与表达

我国现行的规章中对于如何确定公众范围, 仅有一些原则性规定, 使得公众范围具有相当的不确定性。

3.4 公众参与不够广泛, 权利意识淡薄

从当代环境立法的趋势来看, 公众参与的范围无论是在深度上还是在广度上, 都得到了逐步的扩展。

3.5 缺乏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规定

为更好的保护环境公共利益免受损害, 从发达国家的立法来看, 大都赋予了个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资格与权利, 规定了公益诉讼制度。

4 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法律制度的健全与完善

4.1 构筑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立法体系, 创设权利来源

确立公民环境权的宪法地位, 不仅是理论和实践发展的必然趋势, 也为公民环境权在其他法律中的规定有了明确的宪法依据。

4.2 保障公众意见表达及被听取

4.2.1 细化并公示确定公众范围的规则及确定的公众范围, 确定参与某环境事项公众的范围。

细化法律法规规章中的指导性原则, 任务在收集、听取单位, 关键是如何细化。

4.2.2 设定对公众意见的处理程序。

如何处理公众意见, 必须有明确的规定。收集, 听取单位不仅要对意见进行归类整理, 而且要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公之于众。

4.3 拓宽公众参与的途径与范围, 使之具体化, 制度化, 法律化

我国目前公众参与积极性不高的一个主要原因是公众没有参与的法律依据或者可以参与的范围很小, 而环境立法中关于公众参与的规定也大多是原则性的规定, 缺乏可操作性。

4.4 确立公民独立的环境诉讼资格, 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西方各国的环境法中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立足于环境权益不仅仅属于某一个个人或法人的利益, 而是属于全体社会及其成员的公共利益。

结束语

环境公众参与制度的立法完善 第8篇

公众参与的含义因所看问题的角度不同而产生差异,目前学术界存在三种学说,即权力说、权利说和活动说。持权力说的代表人物是雪莉.阿恩斯坦,他认为其的实质是参与到决策或者政治的一种权力;持权利说的学者有孙施文,认为其是一项基本权利;持活动说的学者居多,比如我们熟知的叶俊荣和常纪文教授,认为其是指公众参与到关乎利益的决策或者事务中,发表意见和建议的活动。环境公众参与是环境领域中的公众参与,根据参与范围的不同,也存在三种学说,即广义说、相对狭义说和狭义说。在法理学中法的运行包括立法法的实施和法律监督三部分,而法的实施又包括执法、司法和守法三部分。公众参与到法的整个运行过程就是广义说,而相对狭义说公众不参与立法的过程,狭义说认为公众只参与相关利益的环境决策。笔者,将活动说和广义说结合起来定义环境公众参与制度。

环境公众参与制度是指利益相关的公众参与到环境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全过程以及相关利益的决策中,发表自己观点,提出建议和意见的活动的制度。公众参与制度在环境法中体现在宏观参与、中观参与和微观参与三方面。其中宏观层面的参与主要是公众参与关乎社会和环境的宏观事项;中观层面的参与主要是公众参与政府对环境相关活动的决策过程;微观参与就是公民个人参与环境的保护,资源的有效、充分利用。

环境公众参与不仅是公众的权利,也是义务。最能体现权利的就是《环境保护法》中第35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公众自身也是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成员之一,参与保护环境本身就是义务,体现在公众参与的微观层面。

二、对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分析

所谓环境群体性事件是指由于环境问题尤为环境污染,严重侵害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或者财产权利,大量群众集结,通过非法律手段,以抗议、“散步”等方式寻求诉求而发生的的事件。该类事件分为事先预防型和事后反应型两类。现实社会中前者占据大多数,如北京六里屯垃圾焚烧发电厂事件、四川什邡事件等。对于该类事件的产生学界从公地悲剧理论、环境产权理论、“邻避”效应、公众参与不足等方面分析。在本文中,只探讨因公众参与制度不健全而引发的环境群体性事件。

随着公众的环保和维权意识增强,网络技术的发达和网络覆盖面的扩大,当发生环境污染事件后,公众为维护自己的权利,广泛寻求救济。环境问题侵害的利益主体广,环境公益诉讼的申请主体、程序被法律规定的过于严苛,寻求诉讼的费用过大、耗时过长,以及受害主体自身专业知识的缺乏、公众参与制度流于形式等原因,发生环境污染或者将要产生环境危害时,公众更愿意通过“私力救济”解决矛盾。什邡钼铜项目是四川省的重点发展项目,也是汶川地震后的恢复重建的重点项目,但是直到项目奠基仪式开始之前,当地的民众未曾听闻此事。民众集体抗议,不仅引起对项目引发问题的深思,更多的思考重心被放在了公众的参与和知情权上。如果此项目事先有公众的参与,听取了公众的意见,民众的反应还会如此激烈吗,答案是否定的。番禹垃圾焚烧发电事件,由于缺乏公众参与的环节,民众才有过激反应,当政府与民众的互动增多,最明显的成效就是民众接受了政府的做法并且积极配合,其公众自身也身体力行参与保护环境。从近几年报道出的群发性事件得出一个共同的启示:环境公众参与制度自身的不完善,当发生环境污染事件时公众无法通过该制度寻求救济,只能采取极端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因而,健全环境公众参与制度是目前首当其冲的任务。

三、我国环境公众参与制度的立法完善

我国对公众参与制度的规定主要是散见于各法律之中。《立法法》第五条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以及《行政许可法》的第46、47、48条规定了听证的条件、程序和事项。最直接体现公众参与制度的立法应属于《环境保护法》,当然在《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1条规定了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举行论证会、听证会、听取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此外,在《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环境领域的单行法律中规定了公众的检举,控告的权利。立法是将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的意志,赋予了法律的强制执行力,这也是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重要区别。因此,对环境领域的公众参与制度从立法环节予以完善是至关重要的,下面是具体的立法完善:

(一)将“公众”的范围予以明确

在学术界“公众”一词与“公众参与”一样并没有形成明确的定义,笔者认为是指与环境利益相关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作为公众参与环境法律的运行过程。对公众的范围规定的越详细,从侧面反映出的就是对公众范围的限制,因此,建议对公众范围界定时采用概括和列举相结合的方式,这样既保证不遗漏个别公众,也不至于随着主客观情况的变化,公众范围的不灵活导致法律的稳定性被破坏。立法在规定公众范围时可以借鉴环境立法对环境的定义。笔者认为公众的范围主要有:1.受环境问题影响遭受损失的个人、法人和社会团体。2.对环境法律运行负监管职责的个人、法人和社会团体。3.具有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对环境法律运行提意见和建议的个人、法人和社会组织。4.负有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个人、法人和社会组织。

公众的范围应宜粗不宜细,由于个案的差异,不同的环境问题所涉及的公众不尽相同。因此,在个案中结合当时的地域文化、发展水平、影响范围等物质生活条件分析具体的公众范围。

(二)公众参与制度的规则化

我们知道一句流传许久的谚语:“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公众的广泛参与正是强烈的阳光,它在环境事务良好运行的过程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将公众参与制度规则化,是保障该制度不被束之高阁而走形式,在环境事务事业中产生社会实效。在国外,公众参与被法律明确规定为一项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例如,在法国的《环境法典》就规定了公众参与原则。在我国,公众参与原则未被明确写入法律之中,但其作为一项原则已经被环境领域学界充分认可。

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共同构成了法律规范,前者规定了抽象的法律权利和义务;后者规定了具体的权利和义务。法律规则的明确性和具体性使得其具有确定性和可预测性,在法律适用上规则比原则优先。而原则在一般情形之下,只有没有规则可适用时,方可适用。法律制度是原则规则化的部分反映,在环境法律中其是行为模式中的可为模式,在实践中其同时还具有应为模式。在法理学中我们学过一项完整的法律规则必须同时具有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在立法者完善公众参与制度时应明确它的假定条件,即规定使用该制度的时间、地点、主体、及相关情况;规定人们做出的行为模式应该要承担的肯定或者否定结果。

公众在环保事业中有着不可低估的位置,他们对推动环保事业影响极大,因此,在法律体系中给他们留一席之地是无可厚非的。在2015年新修的《立法法》中规定,拥有行政立法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政府能制定与城乡建设和管理、环境保护和历史文化保护相关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地方性法规的内容也是上述范围。可以看出,我国的环境法律只停留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层面,制定机关的级别较低。笔者认为,为突出环境公众参与制度的地位,应该由专门立法机关制定单独的法律,在不殃及《环境保护法》的基本法地位的前提下,应该与《环境影响评价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环境单行法律并行。

(三)建立环境责任机制

众所周知,新的《环境保护法》被称为带有牙齿的“史上最严的环保法”,比起之前的法律,规定了较为严苛的法律责任。在该法实施一年多以后,有学者提出对执法机关给了权力,实际上却是力不从心,还有学者发出“牙齿长在哪里又要用在哪里”的质疑。笔者认为其原因之一就是对公众参与未落实、以及政府不公开信息、企业不公开其他信息等具体制度均未规定法律责任。

信息公开是公众参与的前提,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也是公众参与制度得以良好运行的基础。在环境保护领域政府扮演着重要角色,其掌握着大量的信息,公众获取信息最有效的途径之一就是政府将所需信息公开。实践中,政府在信息公开方面往往处于被动状态,公众要求公开的政府才会公开,当然也会存在公众有要求政府也不愿公开的情形。因此,立法机关应该确定政府不公开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企业应该也将自己掌握事关公众利益和环境利益的信息予以公开。法律规定企业公开信息有强制性公开和自愿性公开两种,对于前者立法者应配套相应的责任制度。

对公众参与制度设置法律责任机制,配合该制度的实施,会凸显出其对环保事业的价值,也为了使该制度程序公正、透明,最终预防腐败,防止政府对司法的干预。

摘要:环境公众参与制度是环境法领域公众参与环境运行的最直接的体现,也与法治与民主相契合。公众参与是指公众参与环境立法、执法、司法、监督和政府决策活动的行为。在社会实践中,该制度立法存在不完善,因此,完善环境公众参与制度成为当前首当其冲的任务。本文通过分析环境群体性事件,引出环境公众参与制度的现实价值意义,提出几点立法完善的建议。本文的意图是凸显出该制度的法律地位,通过将立法地位完善,使其在环保事业中发挥重要作用。

关键词:公众参与制度,环保事业,环境群体性事件

参考文献

[1]张晓文.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中的公众参与[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7(3):57-63.

[2]张梓太.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法[J].郑州大学学报,2002(2):14-15.

[3]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4]常纪文,陈明剑.环境法总论[M].北京: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3.

[5]自然之友.环境绿皮书中国环境发展报告(2013)[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

[6]叶俊荣.环境政策与法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浅析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制度 第9篇

1 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问题

目前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基本流于形式,尤其对于公众参与方面更是难以贯彻实施,影响公众参与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1 公众参与的主体地位缺失

我国所有涉及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均将政府作为责任主体,这使得社会上其他力量不能有效的参与到环境保护工作中。从世界各国的发展看,环境保护应该是整个社会的责任,从政府、企业到普通民众均应当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主体地位的不明确势必造成公众无法主动和真实的参与到环境评价当中,阻碍了公众的积极性。

1.2 公众参与的信息保障制度不健全

知情是公众参与到环境影响的评价的重要保障,而目前政府对于相关环境的公开信息范围相当有限,在缺乏全面了解的情况下,根本无法有效地参与进去,而提出的意见也缺乏针对性或实用性,成为不被采纳的借口。另外,信息公开也缺乏规范性,通过张贴公告的方式进行信息发布也制约了公众对信息的获取。

1.3 公众参与的意见反馈机制不完善

目前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中对于公众意见的处理往往是简单的归纳和整理,使得对公众的意见缺乏客观公正的分析,对公众意见的不重视,使得公众参与成为了满足法律规定而走的“过场”,只听取不采纳成为政府处理公众意见的主要方式,反馈机制的不完善使得公众意见是否采纳完全没有保障措施,参不参与一个样,严重打击了公众参与的积极性。

1.4 公众参与的司法救济途径不通畅

环境影响法中对于公众参与做了相应的规定,但是如果公众的参与权受到了侵犯时如何进行处理、环境影响报告中对公众提出的意见的违法处理应承担何种后果法律中均没有涉及,导致了相关企业没有违法成本,忽视公众意见则在所难免了。

1.5 公众参与的意识淡薄

公众首先应该具备较强的环境意识才会主动参与到环境影响的评价当中,而我们环保工作长期由政府主导,导致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意识薄弱,只有当自身由于环境污染造成严重侵害时才会意识到去维护自己的权益,这也违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本意,应该是参与预防,而不是发生后在想办法处理。

2 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完善

由于存在上述问题,使得我国公众参与环境评价制度形同虚设,因采取以下几方面措施进行改善。

2.1 明确公众参与的主体地位

主体地位的确立应首先明确公众环境权益的合理范畴,应将公众的环境权写入到环境保护基本法中,通过法律的途径确保公正参与的权利,使公众参与成为制定环境影响文件的依据;对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范围也应作出明确的确定,重点应包括受建设项目直接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同时,代表人制度的建立对于公众主体地位的确定也至关重要,代表应优先考虑弱势群体,环境的改变对他们的影响是更为巨大的,这对于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2 健全公众参与的信息保障机制

信息的及时、全面的公开是公众参与环境监督的重要前提,只有充分的了解,才能有效的参与,提出科学合理有建设性的意见,对于信息制度的建立应从扩大信息公开范围、规范信息的公开方式、简化公开信息的内容以及延长信息公开期限四个方面进行。

2.3 完善公众意见的反馈机制

只有对公众意见进行细致调查、分析,才能够充分理解公众意见的真实原因,也才能对是否采纳作出准确的判断,对于公众的意见反馈可以通过1)调整方案;2)制定未考虑过的新方案;3)补充修改原分析;4)对未采纳意见作出解释,并给出详细理由等方法进行回应,从而建立一种良性的互动机制,提高公众参与的积极性。

2.4 完善公众参与的司法救济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建立是为了对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预防,但对于可能产生的损害如果属于“尚未来临的可能侵害”由于未形成法律上的事实而使得无法判断,应建立相应的可能侵害判断标准,为相应报告的编制及公众寻求救济途径提供依据。同时,应对违法相关法规中公众参与规定的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说明,采取追究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的处罚措施,提高违法成本,有效的对其违法行为进行约束。

2.5 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

目前我国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仍处于起步阶段,没有达到相对理性和稳固的阶段,因此,在对环境影响评价是往往比较盲目,缺少科学的分析,一般以短期的自身经济利益为标准而不是为了公共环境的利益,这也造成了公众参与的局限性,应通过政府的大力宣传、环保团体的努力以及自身认识的加强等手段不断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使其具有成熟的环保观念,促进我国环境问题的正真解决。

3 结语

环境影响评价是为项目建设提供科学依据的关键一环,公众的参与能够使得社会各方面的利益等到充分的考虑,通过健全、完善相应的制度,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供有力的支持,提高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对于推进我国和谐社会的建立以及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实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李艳芳.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4.

[2]邵道萍.论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公众参与机制的完善[J].兰州学刊, 2006, (2) :184-186.

探析环境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政策 第10篇

1.1 环境公开信息操作性不强

目前,由于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仍旧不够完善,导致环境信息在公开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障碍,向谁公开、公开什么内容及怎么公开等问题的操作性不强,导致一些企业的违法排污行为得不到及时的监控。

1.2 公共知情与参与滞后

经过调查显示,公众对环境信息的知情与参与明显滞后,往往是政府在经过审核内容进入决策阶段滞后,才向公众公开相关的环境信息,引导公众参与。这种做法导致公众不能及时掌握环境信息,从而制约公众参与的实际效果。

1.3 缺乏完善的监督机制

公众参与一方面是民主政治的要求,一方面又有利于环境部门及时的了解=民众的需求,通过民众的参与,及时的发现问题。公开环境信息能使公众更多的了解政府的环境政策,提高政策的执行效率。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一些官员往往只是为了追去事迹,在执行一段时间之后,就停止了,缺乏有效的监督制度,保证其实施,使得环境信息公开成为了一纸空文。

2 提高环境信息公开,加强公众参与的对策

2.1 建立以人为本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2.1.1 建立健全的公众满意度评价机制。

通过问卷调查和访谈等活动,及时了解公众对环境信息公开的满意程度,掌握公众对环境信息的需求,并根据调查结果,不断的改进环境信息公开的形式和内容,确保公众能及时掌握最新的、有效的环境信息。

2.1.2 完善环境信息公开程度的评估机制,政府要制定能够体现环境信息透明程度的评估指标。

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积极收集各类环境信息,并进行交流、共享与公开,以便保证政府、企业与公众之间环境信息的一致性和有效性,确保环境信息公开体系的良性运行。

2.2 明确公众参与环境信息公开的形式

2.2.1 为了保证环境信息公开的有效性,要明确制定详细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技术导则,明确公众参与环境信息公开的方式、途径等,规范公众参与行为。对于公众参与政策,要增强参与公众的多样性,确保全民参与环境保护与监督。同时,需要赋予不同环境影响评价区域内公众不同的权责。此外,要建立健全的公众意见的处理办法,详细的说明公众意见的处理情况。

2.2.2 将公众参与延伸到项目建设的全过程,实行全过程的公众参与。加强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制度的贯彻程度,定期的向公众公开工程施工情况,逐步引入信息公开和定期通报机制。

2.2.3 完善环境行政许可听证制度。环保部门制定环境审批决策过程中,要正确对待各方利益代表的建议,重视反对派的意见和主张,鼓励公众参与环境问题的行政决策,积极收集民众的意见,提高环境政策的民主性。

2.2.4 提高公众提早参与和源头参与意识,逐步推进规划环评和政策环评中的公众参与,保障公众权益在规划、决策中的运用。

2.3 加大主动公开环境信息的内容的深度

在环境信息公开的内容中,逐渐增加与民生息息相关的内容,如危险废物、有毒有害物质、灰霾、酸雨、赤潮、噪声等。此外,由于现代企业的违规性生产是导致环境恶化的重要原因,因而要增加与企业相关的环保类信息,将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情况纳入排污企业环保诚信评价与分级系统。

2.4 明确环境信息公开的考核,落实责任追究

将环境信息公开纳入政府官员的党政绩效考核中,并建立明确的责任制度,避免环境信息公开过程存在的各种违法乱纪现象,保证信息的透明性。

2.5 充分调动公众的积极性

为了提高环境信息公开度,增加公众参与力度,相关部门要积极采用现代化网络信息技术,建立多方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平台。同时还可以建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牵头,发改委、规划国土部门、水务部门、城管部门、海洋部门、气象部门等多部门联动的环境信息平台和机制,以便及时准确的向公众发布最近的环境信息,分享环境动态,从而实现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高环境综合管理决策质量。与此同时,政府还要建立多元化环境信息公开形式,例如,在政府官方网站设置专栏,公布环境信息;建立专门的环境信息公开网站;建立网上环境信息咨询系统;同时还可以引进微博、手机等新的信息传播媒介。鼓励并支持民间环境保护组织的建立和发展,政府可适当的将环境信息公开的监督权力交给环保组织,由合法化的民间环保组织对环境进行调查、评估,建立完善的环境信息评估制度。

3 结束语

总而言之,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制度,有助于发挥公众力量,加强对环境监督,是一种十分有效的环境管理手段。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的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制度,完善监督体制,提高公众参与积极性,从而真正实行保护环境从我做起。

摘要: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不断增强, 环境信息公开逐渐成为人们了解环境现状, 控制解决环境质量问题的有效政策手段。基于此, 本文将阐述环境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关键词:环境信息,公开,公众,参与政策

参考文献

[1]潘佳.我国政府环境信息公开责问制度初探-基于公众参与外部问责模式视角[D].河北大学.2012.6

[2]徐云、曹凤中.对环境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的思考[J].中国环境管理.2011 (4) :5

[3].王锡锌、莫于川、程沽.解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众参与是政府信息公开的永续推动力[J].理论导报.2008. (5) :17—19.

大数据环境下公众移动服务的研究 第11篇

关键词:大数据;公众服务;移动应用

中图分类号:TP31

1 大数据环境下公众移动服务的概述

1.1 大数据的概念和特征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各个领域、行业对信息技术需求的爆发,“大数据”的概念也被越来越多的用户和受众接受并认可。“大数据”是需要新处理模式才能具有更强的决策力、洞察发现力和流程优化能力的海量、高增长率和多样化的信息资产。

数据体量巨大,数据类型繁多,价值密度低,处理速度快是“大数据”最为明显的几个特征。基于这些特征,大数据技术可以被理解为从各种各样类型的巨量数据中,快速获得有价值信息的技术。通过对海量数据的分析和整理,在大数据时代,我们可以分析更多的数据,而不再依赖于随机采样,借助这样的方式我们可以获得更加科学、更加具备参考性的分析结果。由此看来,大数据时代我们面临的挑战是如何处理数据爆炸带来的海量数据量、结构复杂的数据信息,通过科学的技术和手段获取有价值的信息。

“大数据”的加深,必然导致单一应用服务将向关联应用服务转变。随着电子商务、移动互联网、社交媒体、物联网的飞速发展,以及智能手机、平板电脑和3G网络的普及,来自数据应用服务的挑战将更为突出。

1.2 大数据环境下公众移动服务面对的挑战

迎战大数据,拥有大数据服务产品是基础,进行技术前倾是关键,而主动意识则是前提。一方面将立足过去十余年专注大型通用数据库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成熟度及扩展能力;另一方面将重点发展融合吸收,把数据库和新技术融合,将非结构化、半结构化进行融合处理,发展大数据的管理和分析技术。

因此,在大数据环境下建设公众移动服务,最大的挑战并非来自移动信息化技术的瓶颈和移动数据产品的基础水平,而是多年来传统信息化建设模式和数据模式带来的巨大惯性以及固有意识向主动服务意识进行转变的障碍周期。

“大数据趋势下,一切以对大数据的深度应用以及对数据价值的深度挖掘为导向,我们需要改变意识,以迎战大数据时代下的各类应用需要,在大数据环境下拓展面向公众服务内容,遵循数据为王,一切皆为服务的理念。

2 大数据环境下公众移动服务的现状分析

2.1 大数据环境的现状

近年来,在各项信息化建设的方案中总是能够看到两个词语频繁出现:“大数据”和“智慧化”。从当前的信息化发展状况及信息服务所处的阶段来看,“大数据”和“智慧化”的建设方向是存在着巨大交集的。在很大程度上,遵循“大数据”理念进行信息化建设,直接导向“智慧化”结果。

国际电信联盟秘书长哈马德在世博会“信息化与城市发展”主体论坛上提出:“每个城市将会因为信息通信技术的运用,变得更加美好。信息通信技术能够进一步改进公共交流的方式,城市环境将变得更加健康,这一切,就是智慧城市带来的改变。”

我国政府部门也对大数据产业进行了高度的关注,我国政府部门认为“大数据是一个具有国家战略意义的新兴产业”。并在发布的《“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提出支持海量数据存储、处理技术的研发与产业化。

近年来,信息产业发展模式和格局正在发生深刻变革。基于“硬件、软件、终端、内容、服务”的产业链垂直整合,正推动信息产业组织方式深刻变革;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应用等面向服务的商业模式创新,正在开辟新的产业增长点,大数据产业生态环境正在加速构建。

2.2 我国公众移动服务的现状

移动设备的普及和通信服务的发展构成了我国公众移动服务的主要载体。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不断深入和现代通信技术的不断发展,第三代移动通信系统在我国已经完成全国范围的网络建设,各种新的行业应用已经日趋成熟。

我国已经规模建设的3G标准主要有三种:WCDMA(中国联通)、CDMA2000 EVDO(中国电信)与TD-SCDMA(中国移动)。第三代移动通信系统的主要特征就是系统可提供丰富多彩的移动多媒体业务。

3 大数据环境下公众移动服务的技术探索

3.1 大数据环境下数据服务主要应用技术探索

大数据环境下,数据服务主要应用技术领域依然是面向需求,或者说,是面向业务和服务的。从应用技术层面来看,大数据环境与之前的传统信息建设的基础模型并不存在翻天覆地的变化,但是在数据逻辑层及数据交互层上,将引入更多的模糊算法模型、数据处理模型以及交互模型。

大数据环境下数据服务的主要应用技术包括了数据采集、数据存取、基础架构、数据处理、统计分析和数据挖掘,基于公众移动服务的独特性,我们可以将“大数据”在此领域下的主要应用技术归纳为以下四个方向:

大数据主要应用技术之一数据采集: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数据的形式与内容已经变的越来越多样,有结构化的数据和非结构化数据如图片数据等。产生数据的来源也是多种多样,例如互联网、移动设备、各类物联网传感器等。如何在这些数据库之间进行合理的负载均衡和分片处理是大数据采集是需要进行深入的思考和设计。

大数据主要应用技术之二数据集成:数据采集只是解决了在大数据环境下对分散在不同设备或系统中的海量数据通过一种标准的方式进行数据获取的方式,但是如果要对这些采集到的海量数据进行有效的分析,应该这些数据进行集成,并做一些清洗和预处理工作。从而提高数据的质量,减少数据的冗余度,集成过程的特点主要是集成的数据量非常大,每秒钟的集成的数据量通常会达到百兆,甚至千兆级别。

大数据主要应用技术之三,数据分析:数据分析主要利用对采集以及集成的海量数据进行简单分析和分类汇总、统计等应用,满足日常相对比较常见的分析需求应用。大数据体系下的数据分析主要特点是分析的数据量大,其对系统资源占用率高,因此在在数据分析时要充分考虑数据存储设备的性能。

大数据主要应用技术之四,数据挖掘:通过对数据结构进行分析与挖掘,借助建立各类数据算法模型,对数据进行深度挖掘,发现数据之间的规律性特征,从而起到预测(Predict)的效果。在数据挖掘应用中比较典型算法有用于聚类算法的Kmeans、用于统计算法的SVM和用于分类算法的NaiveBayes。

一个比较完整的大数据处理至少应该满足以上四个方面的过程。

3.2 大数据环境下公众移动服务的构想

从当前的传统信息化服务模式向大数据环境下公众移动服务模式转变,首先需要将固有服务模式向前倾式数据服务模式进行转变,在完整的建设标准规范下,以现实可行的运行机制进行有序规划。在任何领域下的意识转变,包括信息化服务建设,都需要一个遵循生命周期的过程,而在建设大数据服务的过程中,我们最需要考虑的是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建立一套大数据环境下公众移动服务运行机制。通过这种运行机制的建立,以促进整个服务运行管理过程中各个环节的正规有序,实现统合,搞好顶层设计。

二是规范一套大数据环境下公众移动服务建设标准。以公众服务为导向,面向公众服务不同主题、覆盖公众服务各个领域的建设标准。

三是搭建一个大数据环境下公众移动服务统一平台。建立统一的大数据环境下公众移动服务平台,实现服务的统一发布、统一管理、统一服务。

四是培养一支大数据环境下公众移动服务专业队伍。培养和打造一支懂指挥、懂技术、懂管理的大数据建设专业队伍。

参考文献:

[1]Alisa.http://www.jifang360.com/news/2012118/n353841950.html.

[2]http://soft.chinabyte.com/417/12398917.shtml.

[3]周源.大数据的理想与现实.

[4]http://www.jifang360.com/news/2012118/n353841950.html.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现状与对策 第12篇

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现状与对策

0 引言

环境影响评价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1], 主要是指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 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从人类的生产生活来看, 环境影响评价的最终目标是通过不断地鼓励在规划和决策中考虑相关的环境因素, 从而达到人类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目标。

1 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现状分析

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主要是指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以及审批时, 需要征求公众对拟议行动的观点, 将公众的观点作为专家决策的参考依据, 以更好地保护有关利害关系人的环境权益。现阶段, 我国的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还有存在一些不足,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 公众参与机制有待完善

2003年, 国家发布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法》, 2006年, 国家环保总局颁布了《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 明确了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权利, 但是, 对公众参与的效果方面没有进行详细地规定, 因此, 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法律机制有待完善。其中, 在《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 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违法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 该条例没有规定对审批机关因未采纳公众的意见而造成重大环境危害的行为, 进行相关法律责任追究。同时, 相关的行政诉讼法规中也没有可以适用的具体条款, 因而极大地影响了环境影响评价的预期效果。由于我国公众参与工作推行时间较晚, 民众参与意识相对薄弱, 如何提高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的有效性, 保证评价结果的代表性和科学性, 是目前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1.2 公众参与力度有待提升

不同公众具有明显的文化知识水平差异。一些公众由于自身的文化素质有待提升, 依旧还未充分地认识到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

由于人类的不合理活动, 很多严重的环境问题都已经日益凸显。但是, 部分公众的参与力度不够, 参与环境影响评价调查的积极性不高, 因而影响了环境影响评价的效果。一般情况下, 公众如果没有参与环境影响评价调查, 则不易接触到环境影响报告, 对相关的决策结果也无法做到具体地了解, 因而环境影响评价难以获得大部分受众群体的支持。

1.3 公众参与的法制观念有待增强

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提供了良好保障。然而, 实际上, 因为有些公众法律意识淡薄, 或处于明哲保身的考虑, 不愿意借用法律途径来解决环境问题, 最终导致环境问题的积累或环境危机的爆发。

2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有效性策略研究

公众参与是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的一项非常关键的内容, 直接关系着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质量。笔者认为, 提高公众参与的有效性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努力:

2.1 完善公众参与相关机制

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需要相关的机制作为保障, 才能够进一步发挥公众参与的应有效用。因此, 相关部门需要不断地完善与公众参与相关的机制。

首先, 相关部门应该不断地健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维护公众的知情权。如, 环保部门必须积极地发挥其作用, 努力地提高信息公开的质量。污染严重的企业必须向社会公众公开有关环境信息, 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2]。又如, 相关制度应该明确地指出, 对于环保部门或者企业, 如果没有按照规定对相关的环境信息进行公开, 要分别追究其相应责任, 如暂停整顿、罚款、警告等。

其次, 相关单位需要建立与公众参与相关的司法保障机制。如, 当行政部门的某些行为可能会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时, 公众可以向当地法院部门起诉, 并得到相关的司法协助。如此, 公众参与能够得到国家司法上强有力的支持。

最后, 完善公众参与听证会制度, 对促进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开展也具有积极意义。例如, 当某些环境问题直接地影响到申请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重大利益时, 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要求举行听证会, 从而有效地保护公众的合理权益。

2.2 提升公众的参与力度

如果公众的参与力度越高, 就越能全面的反应环境保护相关问题。因此, 相关部门需要积极地扩大公众参与的类别。比如, 除了直接受建设项目开发活动影响的个体之外, 新闻媒介、民间团体以及政府组织等也可以参与到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来。同时, 为了提高公众参与的力度, 相关人员还可以科学地选择公众参与人员。如:文化素质较高的公众, 其参与性往往较高;环保意识较强的公众, 也具有较高的参与性。

同时, 相关部门也要不断地完善公众参与的方式。比如, 一些部门可以充分地利用报纸、广播以及网络等多种途径, 将相关建设的具体项目信息公布给公众。相关部门也可以利用召开公众座谈会的形式, 为公众提供表达个人观点的平台。在召开公众座谈会之前, 工作人员要将讨论的问题和内容, 认真地发放给每一个参与会议的人员, 以便于他们有充足的准备时间。

最后, 公众信箱和热线电话也是提高公众参与力度的一大方式。公众信箱的设置, 能够使得一些公众消除顾虑, 使一些不方便当面提的意见可以被知晓, 从而扩大公众参与的范围。

2.3 增强公众参与的法制观念

法制观念增强有利于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 从而便于公众更好地参与到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来。因此, 相关工作人员要大力做好环境保护的宣传工作, 帮助公众更好地了解环境保护的相关知识。通过环境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环境知识的科普宣传教育, 能够强化公众的环境保护观念, 以便公众及时地反思自身的行为和监督他人的行为。

同时, 政府部门还需要建立相应的环境公益诉讼。如果公众发现一些个体或团体因为某方面的经济利益, 而产生侵害公民环境权益的行为, 可以及时向国家相关部门投诉。只有在特定的法制范围内, 公众参与行为才具有积极意义。

3 结论

综上所述, 提高公众参与的有效性, 对保障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质量具有积极意义。因此, 相关部门应该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 积极地借鉴国内相关成功经验, 发展具有特色的公众参与, 从而真正地发挥环境影响评价的作用, 促进人类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钟丽艳, 周仲魁.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存在问题及完善对策研究[J].科技广场, 2011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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