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死动物范文

2024-08-09

病死动物范文(精选11篇)

病死动物 第1篇

农业部副部长高鸿宾4月8日在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表示, 农业部和各级兽医主管部门不断加大工作力度, 严防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流入市场。

高鸿宾说, 农业部及有关部门对此一直高度重视, 采取有力措施对屠宰、经营、运输病死动物的违法行为予以坚决打击。高鸿宾指出,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严格依法抓好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工作, 发现运输病死动物的, 一律没收销毁。要求各级畜牧兽医部门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 切实落实“不宰杀、不销售、不食用、不转运, 对病死动物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等有关措施。近年来, 农业部把动物产品安全监管工作作为重中之重, 连续组织专项检查, 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收到明显成效。

据了解, 农业部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 切实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和消费安全。

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程 第2篇

为规范养殖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消灭传染源,防止疫情扩散,保障畜牧业生产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农业部《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处置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技术规程。

一、尸体的运送

1、尸体运送前,工作人员应穿戴工作服、口罩、胶鞋及手套。

2、运送尸体要用密闭、不泄漏、不透水的容器包裹,并用车厢和车底不透水的车辆运送。

3、装车前应将尸体各天然孔用蘸有消毒液的纱布、棉花严密填塞。

4、尸体躺过的地方,应用3-5%烧碱液喷洒消毒,如为土壤地面,土层连同尸体一起运走。

5、运送过尸体的用具、车辆用1:300强力消毒灵或2-5%烧碱液消毒;工作人员的手套、衣物及胶鞋等用1:300强力消毒灵进行消毒。

二、尸体处理

无害化处理的方式一般为深埋法,具体方法为:

1、掩埋地点应远离学校、公共场所、居民住宅区、村庄、动物饲养和屠宰场所、饮用水源地、河流等地区。

2、坑的长度和宽度以能容纳侧卧之尸体即可,坑深不得少

于2米。

3、掩埋前应对需掩埋的病死动物尸体和病害动物产品实施焚烧处理。

4、坑底铺2-5cm厚的石灰,将尸体侧卧放入,将污染的土层、捆尸体的绳索一起抛入坑内,然后再铺2-5cm厚的石灰,用土覆盖,覆盖土层厚度不少于1.5米,尸体掩埋后,与周围持平,填土不要太实。

5、掩埋后的地表环境应使用3-5%的烧碱液喷洒消毒。

三、无法采取深埋方法处理时,采用焚烧处理。焚烧时应符合环境要求。

病死动物 第3篇

生物发酵无害化处理技术起源于日本民间,在日本、韩国被大力推广和广泛应用,是近年我国引进的一项新兴无害化处理技术。目前病死动物生物发酵无害化处理使用的发酵剂主要有酵母素、EM液、高温菌发酵剂、活力发酵床复合菌等,是由细菌、酵母菌、丝状菌、放线菌、枯草杆菌和芽孢杆菌等多种天然有益微生物组成的复合菌群,具有极强的好氧性发酵分解能力,是符合国家环保要求的微生物发酵菌剂。下面简要介绍几种病死动物生物发酵无害化处理技术及其优缺点。

一、生物堆肥无害化处理技术

养殖业中的病死动物尸体生物堆肥无害化处理技术,开始于上世纪80年代。该技术是将死亡动物埋在堆起的含碳堆里,通过不同微生物的作用使其分解的过程,最终产物是水蒸气、二氧化碳、热和稳定的有机残留物。堆肥时,要求温度在50℃以上,至少3天才能灭活其中的病原体。堆肥主要有条垛式堆肥和谷仓式堆肥两种方法,堆肥处理病死动物尸体过程随尸体大小、环境温度不同而不同,一般堆沤时间在1~4个月。

优点:成本低,易于操作。缺点:锯末、秸秆等垫料不能重复使用,垫料需求量相对较大,堆沤时间较长、处理能力有限。适合中小规模养殖场采用。

二、生物发酵床无害化处理技术

该技术是结合病死动物堆肥处理技术和发酵床养猪技术形成的,核心在于发酵床的建设,营造具有高浓度有益微生物的发酵床。发酵床根据地下水位高低及管理的便利性确定,可以设计为地上式、地下式和半地上式,形状可以是方形、圆形等各种形状。例如3000头母猪群的自繁自育猪场,建设发酵床的宽度为8米、长度为15米、深度为1.2米。发酵床内的垫料成分主要由稻壳、锯末、米糠、菌种和水组成,其中稻壳占70%、锯末占30%,米糠每立方米夏季添加2公斤,冬季添加3公斤,菌种每立方米夏季添加700克,冬季添加1000克。垫料湿度控制在50%~60%。菌种及相关垫料可循环使用,如管理得当,菌种的使用周期可达1.5年,垫料可达3年以上。

优点:处理时产生大量生物热,平均温度在45℃以上,能杀灭病原、虫卵等,疫病扩散风险大大降低;处理过程耗氧反应少,臭味小,不污染水源;垫料可重复利用,无大型装备配置,成本较低,易于操作。缺点:翻耙工作量相对较大。该技术适合各种规模养殖场采用。

三、滚筒式生物降解无害化处理技术

该技术采用一个密闭的旋转桶作为基本构造。由投料口投入病死动物及秸秆等垫料原料,经过缓慢旋转滚筒,尸体与垫料充分混合,在微生物作用下迅速分解。电机作用下滚筒旋转达到翻耙垫料的功能,风机外源送风,加速了微生物的耗氧发酵。尸体逐渐被分解,经7~14 天的生化以及机械处理后,最后到达末端,只剩下骨头,垫料经过处理变成了无病原微生物的复合肥,从滚筒仓的另一端被筛离出来。

优点: 能彻底处理病死动物,尸块分解成骨仅需7~14天;很好地解决了垫料翻耙、通风等问题;采用全自动操作,工厂化作业,操作简便;垫料可重复利用。缺点:一次性设备投入资金大。该技术适合大型规模养殖场和病死畜禽集中处理采用。

四、粉碎加温生物降解无害化处理技术

该技术将病死动物进行粉碎或切成小块,投入降解主机,自动加热,搅拌叶搅动,使病死猪充分与垫料集合;所产生的气体由除臭系统处理,最后形成二氧化碳和水蒸气,由专门排气口排出。尸体在搅拌过程中快速降解,24小时基本降解完毕,48小时基本彻底分解。该技术需具备两个条件要求:一是安装要求。设备存放及操作场地面积不少于待安装设备要求的最低面积;地面平坦及有完善防洪排水系统,能承受设备的重量;存放场地可防风防雨,且通风透气;能提供待安装设备要求的电力(三相电,380伏)。二是入料要求。投入处理设备的病死动物体重在5公斤以下者,不用破碎,直接投入处理;体重大于5公斤的需要适当破碎到5公斤以下,体积越小分解越快。同时,按照所处理病死动物体重1∶1的比例配置锯末等农林副产物作为辅料,湿度调整到40%左右。

优点:能在24小时内彻底处理病死动物尸块,处理效果能满足不同规模养殖场及病死动物无害化集中处理场点的需要;处理过程中剩余部分分解产物,不用每次添加微生物菌种;接入了臭气处理系统,没有臭气污染;该设备占地面积少,可移动。缺点:一次性设备投入资金大, 需要配套尸体破碎设备,运营费用较高。该技术适合不同规模养殖场和病死动物集中处理场点采用。

(广西 卢珍兰)

(酵母素、EM液、高温菌发酵剂、活力发酵床复合菌,本刊读者服务部有售,咨询电话:0791-86635947)

病死动物肉的鉴定 第4篇

1 现场观察

不法分子卖病死动物肉时, 没有固定的销售点和台案工具, 都是临时搭建的, 没有正规的经营证件, 且低价销售诱骗群众, 当询问动物来源、屠杀时间及贮运情况时, 往往不能清楚回答。

2 宰杀口状况

健康猪肉宰杀口外翻, 切面粗糙, 周围浸染血液。病死动物肉由于死前血液循环变慢或已有部分凝固, 放血时宰杀口就比较平整而不外翻, 附近也无血液污染。

3 放血程度

有病急宰、中暑、横死、电死畜禽动物的胴体都有放血不良的现象, 在自然光线下观察肌肉组织呈暗红色或黑红色, 肌肉切面可见多处暗红色血液浸润区, 有的有暗红色小血珠, 脂肪不洁白, 呈淡红色, 剥皮的胴体表面有血珠, 个别微细血管内充满黑红色血液, 胸膜、腹膜上小血管充盈, 用刀切一小口放入滤纸条, 浸润部超出插入部分2~5mm。

4 血液坠积情况

动物接近死亡或刚刚死亡, 由地心引力的作用, 血液流向胴体最低体位引起坠积性充血, 结果动物尸体的躺卧侧皮下及肌肉组织由于血液坠积而颜色变暗, 尤其对称性器官尤为明显。肺脏、肾脏、色泽暗红淤血, 胸膜、腹膜血管充盈暴露, 呈红褐色。

5 疫病特征病理变化

因传染病而死亡的胴体, 可在体表或皮下观察到有特有的病理变化。如猪瘟在颈部和腹下皮肤上有小而密布的出血点。

6 胴体淋巴结病变

病死动物的淋巴结呈现水肿、充血、出血等病变。不同性质的疾病在淋巴结上还会出现特有的变化。如猪瘟全身淋巴结发生急性出血性淋巴结炎, 尤其是颈部、肠系膜、以及腹股沟等处淋巴结, 出血肿胀, 切开淋巴结, 周边出血, 呈暗红色、中央呈灰白色, 红白相间, 似大理石花纹。

7 横死肉痕迹检验

病死动物 第5篇

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

处理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畜牧兽医局:

近期,新闻媒体相继报道了个别省份一些不法商贩经营、加工病死畜禽的违法行为,暴露出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还存在薄弱环节。根据省农牧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为切实加强我区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降低动物疫病发生风险,确保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监管的责任意识

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携带病原体,如未经无害化处理或任意处置,不仅会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而且还可能引起重大动物疫情,危害畜牧业生产安全,甚至引发严重的公共卫生事件。贩卖、收购、加工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不仅造成动物疫病传播,影响畜牧业的健康发展,而且危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各乡镇和区畜牧兽医局要切实提高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全面落实各项监管措施,做好辖区内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明确责任主体,切实做好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

(一)明确责任主体。一是根据《动物防疫法》、《畜牧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等有关规定,从事动物养殖、屠宰加工、运输储藏的单位和个人是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有关场所应配备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建立无害化处理制度。二是规模养殖场(小区、户)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责任主体,要自觉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病死畜禽时,须立即报告当地乡镇畜牧兽医站和区动物卫生监督所,不得随意处置及出售、转运、加工和食用病死畜禽,并在动物卫生监督人员的监督下进行深埋、化制、焚烧等无害化处理。

(二)落实监管责任。一是各乡镇要按照“属地管理、就近处理”的原则,组织做好本辖区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确保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措施落到实处。二是区畜牧兽医局和各乡镇畜牧兽医站要建立健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责任制度,对规模养殖场(小区)无害化处理实行“一对一”监管和散养户分片包干监管,落实监管人员,责任到人。要与养殖场(小区、户)签订责任书,监督指导养殖场(户、小区)健全完善无害化处理制度和设施设备。三是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承担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监管责任,对违法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实施责任追究。四是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要扎实做好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严格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把关,认真履行宣传告知义务,签订防疫承诺书和责任书,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切实做到“四不准一处理”,坚决杜绝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流入市场。对因病死畜禽监管不力造成的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将严肃追究监管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强化宣传培训,进一步规范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行为

一是各乡镇和区畜牧兽医局要采取发放明白纸、宣传单和告知书等方式,广泛宣传随意处置及出售、转运、加工和使用病死动物或死因不明动物的危害性,以及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规定和有关补助政策,向第一责任人告知应当履行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法定义务和承担的违法责任,不断提高养殖从业人员和广大消费者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重要性的认识,增强群众的防病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二是鼓励和引导群众积极举报不法行为,努力在全社会形成打击贩运、出售、加工病死畜禽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三是区畜牧兽医局要通过举办讲座、科技培训、现场示范等形式,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技术培训工作,进一步规范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操作,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要求,监督指导养殖场(户、小区)、屠宰厂(场)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

四、积极衔接协调,争取落实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配套政策

目前,我区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能力与规模养殖发展水平还不相适应,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欠缺,有的规模养殖场缺少必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养殖环节病死畜禽及散养户病死畜无害化处理经费不足。区畜牧兽医局要加强与人保财险武威分公司的衔接沟通,积极做好死亡能繁母猪的理赔工作,对病死能繁母猪未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一律不予补助。要认真做好无害化处理数据的统计上报和现场证据采集工作,确保数据真实、统计无误、证据齐全、报送及时,向省市积极争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要认真落实省兽医局、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甘兽医„2012‟30号)文件精

神,不折不扣地将国家相关补助政策落实到位。同时,结合落实扶持畜牧业发展政策和项目,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纳入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内容进行扶持。

五、加强监督检查,建立监管长效机制

一是各乡镇要切实将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全面纳入监管范围,加大监管力度,确保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措施得到落实。近期要对畜禽养殖场(户、小区)、屠宰企业、闲滩空地、河道河滩、道路两侧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情况展开拉网式排查,及时发现弱环节,拾遗补缺,坚决杜绝贩卖、收购、加工病死畜禽的违法事件发生。二是区畜牧兽医局和各乡镇畜牧兽医站要公布举报电话,建立举报制度,对群众举报证据确凿、性质严重的案件,要快速出击、严厉查处。三是要加强辖区内畜禽经营贩运人员的防疫管理,加快推进动物经营运输主体防疫承诺制,增强从业人员的责任意识和守法意识,做到不收购、不贩卖、不加工病死畜禽。四是区畜牧兽医局要加强与公安、质检、卫生、商务、工商等部门的联系协作,及时通报相关信息,严厉打击经营、加工病死畜禽的违法犯罪行为,对情节严重的,及时移送当地公安部门立案查处,形成各部门共同监管的良好氛围。五是在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过程中,区畜牧兽医局要严格查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查看无害化处理和检疫设施设备,检查无害化处理制度落实情况,督促做好病害生猪无害化处理工作,切实提高肉品质量安全水平。

病死动物 第6篇

一、天津市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现状

(一)病死畜禽基本情况。天津市病害畜禽主要包括饲养环节出现的死亡畜禽、屠宰厂(场)检出的病害畜禽、重大动物疫情染疫死亡及扑杀的同群畜禽、城乡死亡的宠物、检疫监督发现的病害畜禽和畜禽产品以及教学科研单位、诊疗机构、生物制品企业、动物疫病检测实验室使用的实验动物、样本废弃物等六大类。据2012年相关统计数字测算,全市年产生的病死畜禽总量约为14007吨,其中:饲养环节13546吨,占比96.7%;屠宰环节409吨,占比2.9%;城乡死亡的宠物、检疫监督环节病死畜禽以及实验废弃动物等,数量分别为18.8吨、24.2吨和9吨,占比0.4%。因发生重大动物疫情集中大量扑杀畜禽属于小概率事件,数量暂不计算。

(二)工作成效及存在的问题。近年来,天津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已取得积极进展。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及规模化家禽屠宰企业,普遍配套建设了无害化处理设施。2010年以来,先后建立了对定点屠宰厂(场)和规模饲养场病死猪的无害化处理补贴政策,开展了《天津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立法准备,启动了天津市(宁河)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场建设。通过持续加大各环节执法监管,随意丢弃和贩卖、收购、加工病死畜禽非法活动得到有效遏制,没有发生经营加工病死畜禽恶性事件。

从目前看,天津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还存在以下几个比较突出问题:一是无害化处理工作体系尚未完全建立起来,缺乏专业的处理场所、设施设备和行之有效的工作运行机制;二是法规制度不健全,主体责任不明晰,监管措施不具体;三是扶持政策有待完善,执法监管力度需要加强。当前,全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主要方式是挖坑深埋,饲养场户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的意识不强,潜在隐患很大。

综上所述,天津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面临严峻形势和艰巨任务。加快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与监管工作长效机制,对病死畜禽实行科学、有效、安全的无害化处理,以防止动物疫情传播,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已刻不容缓,势在必行。

二、构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与监管长效机制的基本思路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法规和技术规范,准确把握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是政府公共服务和公益性事业的定位,用改革的办法解决问题,按照“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统筹规划、分类处理,财政补助、保险联动”的原则,有效建立全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与监管长效机制,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保证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二)总体目标。利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市建成覆盖城乡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立科学有效的运行、监管和政策保障机制,实现对全市所有病死畜禽进行科学、安全和有效的无害化处理,防止随意丢弃病死畜禽污染环境,防止病死畜禽流向餐桌引起食品安全事件发生,防止病死畜禽传播动物疫病,保障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和畜牧业健康发展。

(三)基本思路。

一是建立健全“政府主导、属地管理、企业主体、部门监管”的责任体系。区县政府负总责,统筹组织做好辖区内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管理工作;相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依法做好职能范围内的相关工作。养殖场(户)、屠宰厂(场)及运输经营者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主体责任人。健全法规制度,强化依法管理,在全市形成属地管理、责任清晰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格局。

二是建立健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基础设施体系。大型规模化畜禽饲养场和畜禽屠宰厂(场)要配套建设无害化处理设施,对病死畜禽自行进行处理。区县政府统筹规划建设区域性集中处理场和收集、暂存体系,对辖区内其它环节的病死畜禽统一收集、集中处理。建立与需求相适应的覆盖全市的基础设施,形成对病死畜禽进行科学、安全无害化处理的能力。

三是建立健全“财政补助、保险联动”的扶持政策体系。全面落实生猪饲养、屠宰环节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政策,建立健全病死家禽、牛、羊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政策;优化农业保险补贴政策,完善畜禽养殖保险,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与养殖保险理赔联动机制。综合用好扶持政策,保障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体系正常运行,确保病死畜禽得到及时收集、有效处理。

三、制定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与监管长效机制的政策措施

构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与监管长效机制是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工程,需要社会多方面的共同努力,协调配合,采取有力措施,将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全面纳入监管范围,通过选择先进的工艺技术真正实现对病死动物的无害化处理。

(一)建立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与监管的工作机制。

一是明确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责任。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动物防疫及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的法定要求,各区县政府要依法履行属地管理责任,明确职能部门及乡镇、街道、村级基层组织的责任分工,确保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管有序、高效运行,加快形成网格化管理和联防联控的监管工作格局。各乡镇、街道和村级组织,要明确区域责任人和职责,确保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与监管工作不漏一场、不落一户。畜禽养殖场(小区、合作社、户)、畜禽屠宰厂(场)、城乡饲养宠物的居民以及畜禽、畜禽产品加工、运输等单位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主体责任人,要严格执行“四不准一处理”(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销售、不准转运,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规定,按规定做好病死畜禽报告、暂存和自行处理等工作,切实履行法定义务。农业(畜牧兽医)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建立和落实网格化责任制和派驻、巡回监管机制,依法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相关部门要做好职能范围内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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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建立病死畜禽收集、暂存、集中处理运行机制。凡年出栏10000头以上的生猪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合作社)以及所有的定点屠宰厂(场),要严格按规定自行处理病死畜禽。对其它环节的病死畜禽,按“统一收集、集中处理”原则建立“四步式”收集处理运行机制:一是“场户报告”。养殖场户出现病死畜禽,向所在区域的收集暂存网点报告;二是“网点收集”。区域性病死畜禽收集暂存网点要严格按规定对责任范围内的病死畜禽及时收集暂存;三是“区县处理”。区县区域性无害化集中处理场负责对病死畜禽从暂存网点收运和集中处理。四是“部门监管”。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实施监督管理。

三是推行养殖保险与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完善政策性畜禽养殖保险,增加保险种类,扩大保险覆盖面,优化保险理赔实施细则。将实施无害化处理作为病死畜禽出险理赔的前提条件,对未办理畜牧兽医部门出具的病死畜禽确认和无害化处理合法手续的,保险部门一律不得赔付。

四是完善法规制度,创新市场化运营模式。加快立法工作,出台《天津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主体责任,健全监管机制制度,完善监管手段措施,强化工作运行保障,全面严格依法管理。坚持用改革的思路解决问题,充分运用市场机制,鼓励和引导市场主体以联营、入股、托管等形式参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积极引导对病死畜禽资源开发利用,逐步实现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市场化运营。要力争使区域性无害化集中处理场在2—3年内形成规模效应,实现盈亏平衡和良性循环,走向市场化运行,减轻财政负担。

(二)完善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基础设施建设。

一是完善企业无害化处理设施。本市现有的年出栏10000头以上的27家生猪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合作社)和所有的定点屠宰厂(场),要全部自建无害化处理设施,对产生的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凡年出栏5000—10000头的生猪规模养殖场应自建小型冷库,年出栏500—5000头的生猪规模养殖场应自配低温冰柜,暂存病死畜禽,交由无害化集中处理场收集、处理,严禁流入社会。

二是建设区域性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场。年病死畜禽总量在700吨以上的蓟县、宝坻、宁河、静海、武清以及滨海新区6个区县,各建设1座区域性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场,以保障对其它环节的病死畜禽进行统一收集、集中处理。近郊4区,建议通过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就近委托本市无害化集中处理场或其它有资质的单位收集处理,具体由区县政府自行决定。

三是建设区域性病死畜禽收集暂存网点。在有畜禽养殖的乡镇和街道,依托乡镇兽医站或其它合适场所,统筹规划建设病死畜禽收集暂存网点,负责收集暂存规模饲养场、屠宰厂(场)以外产生的病死畜禽和社会源病死动物。病死畜禽收集暂存网点应与畜禽养殖数量和分布相适应,建议每个乡镇和街道设置1个,养殖量小的可合并设置。

四是选择先进的无害化处理工艺技术。无害化处理工艺技术应符合农业部《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3]34号)的规定,尽量选择安全高效、生态环保、可资源性利用的工艺。建议区域性无害化集中处理场采用高温高压干化法或高温生物降解技术工艺,规模养殖场宜采用高温生物降解技术工艺。

(三)完善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财政扶持政策。

一是筹集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天津市6个区县的区域性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场以及有农业区县的病死畜禽收集暂存网点的建设资金,可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分别承担。其中,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包括处理设备、运输设备、低温暂存设施和消毒设备)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基础建设(包括征地、车间及办公用房、办公生活设备)资金,由区县财政承担。定点屠宰厂(场)、规模化养猪场无害化处理设施和暂存设备建设资金,由企业自行承担。规模化养猪场不按规定自行配备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的,不予安排中央和市财政畜牧业项目扶持资金,实行一票否决。

二是完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运行补贴政策。全面落实农业部、财政部[2011]163号文件规定,对规模饲养场每处理1头病死猪给予80元的无害化处理补助。参照生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标准,积极筹措资金,研究建立病死牛、羊、禽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政策,具体标准为:牛:480元/头;羊:40元/只;家禽及病死动物产品:3200元/吨。补贴资金来源渠道按病死猪补贴执行。各区县可根据自身实际,按照“谁处理补贴谁、谁收集补贴谁、谁上交补贴谁”的原则,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贴分类分段综合运用,按一定比例分解到无害化集中处理场、收集暂存点和饲养场户,强化对病死畜禽收集、暂存工作运行保障。对区域性无害化集中处理场在实现盈亏平衡前的经费缺口,由区县财政按经费包干或缺口补齐的形式予以保障,确保其正常运转。

责任编辑:洪峰

病死动物 第7篇

1 建立生物安全规章制度,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要把病死动物的收集操作程序化、制度化,加强人员培训,要选派责任心强、素质高的人员参加收集工作,使每项工作制度和安全措施都成为每个工作人员的自觉行为。

2 加强收集工作人员的生物安全措施

人员是畜禽疾病传播中最危险、最常见也是最难防范的传播媒介。个人的防护措施是抵御外来伤害、保护人体安全的重要手段,也是防止人员携带病原传播的有效方法。在病死动物收集时,装载人员、现场勘验兽医和保险理赔人员等都可直接接触到病死动物,因此工作人员必须都着防护服、手套、口罩、鞋套等防护用品。工作结束后要对工作服等用品用季铵盐类、碘制剂或氯制剂等药物喷雾消毒后脱下,经妥善包装后再进行消毒,随病死动物带回无害化处理场处理,切不可随意丢弃和带出收集点。在下一个收集点必须重新着防护用具,严禁身着一套防护用品到多个养殖场点去收集。

3 加强运输车辆的生物安全措施

1)运输病死动物的车辆必须是专门生产的密闭式运输车,并且应具有自动装卸功能和车载消毒器,容积应在50 L以上。车辆、厢体与驾驶室分离并密闭。车上应配备用具物品存放室,厢体要达到气密性的要求,厢体内壁要光滑,易于清洗和消毒。在车厢体底部应设有液体物质自然收集装置,产生的液体带回处理场处理,防止液体物质流出厢体外,车上还应备有可移动的消毒器,每台容积不少于15 L。车辆要有警示标志!

2)收集运输车在驶出每一个病死动物存放点(场、户)前,必须用2%~3%的火碱水溶液对车体表面、车轮、装卸口等进行彻底消毒处理,消毒之后方可进入下一个病死动物存放点进行再收集。运输路线应尽量避开养殖区和生活密集区。

3)运输车辆应建立应急措施。运输车辆在途中遇到意外发生脱落、散落等应急情况时,要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报告。运输车上应备有应急所需的各种消毒药品、包装材料和防护用品等,当发生应急情况时,消毒要在第一时间展开,对病死动物污染的地面、包装等进行迅速的清理、消毒,防止病原扩散。

4)车辆每次驶出无害化处理场之前,都要在无害化处理场出口设置的清洗消毒场所用3%~5%的火碱水溶液对车体内外进行彻底的清洗消毒,然后驶入指定停车场,且不可当做交通运输工具驶入生活区和养殖区。

5)装载的病死动物要尽量在最短的时间内或当天运到处理场,以便及时处理或存放在无害化处理场内部设置的冷藏库中暂存,禁止在无害化处理场外部暂存,减少病原传播风险。

4 加强养殖场(户)病死动物存放点的生物安全措施

1)病死动物的收集应尽可能在动物死亡后立即进行,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病死动物在自然环境下的暴露时间。

2)养殖场(户)产生的病死动物存放点或被随意丢弃的病死动物的污染点是在病死动物收集时易被忽视的环节,存在很大风险。在工作人员对病死动物现场检查结束后,怀疑为重大动物疫病的,要按照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规范处置。确定属于非重大动物疫病需运送至无害化处理场的,首先要对病死动物用3%~5%的火碱水溶液进行喷雾消毒,喷雾要彻底,再用装尸袋包装后进行密封,再对装尸袋外表进行消毒后装入专用运输车中。

3)装尸袋应符合密闭、防水、防渗漏、防破损等标准要求。对一次性使用的包装材料要集中无害化处理。对循环使用的材料要用0.2%~0.5%的过氧乙酸或0.1%的新洁尔灭进行消毒处理。

4)对散养户和规模场病死动物存放点的地面,要求用3%~5%的火碱水溶液进行喷雾或浸润消毒,以后畜主要对自家的存放点每天消毒1次,连续消毒7 d。

5 加强收集用具的生物安全措施

在收集过程中使用过的包装用品、装载工具、消毒清洗工具等,在使用后用0.2%~0.5%的过氧乙酸或0.1%的新洁尔灭或季铵盐类或碘制剂进行消毒。未经消毒的用具严禁带出收集场所继续使用,卸载后用具要同车辆同时在无害化处理场出口处消毒以备下次使用。

6 建立病死动物收集档案材料

收集病死动物的官方兽医要填写病死动物收集全程可追溯的档案材料,对场(户)名、动物种类、体重、标识号、死亡时间、收集时间、可疑病因、收集人员、消毒方法、交接人、运输车牌号、应急处置等内容做详实记录,并按规定保存。

一起违法处置病死动物案的查处 第8篇

2011年4月21日,漯河市郾城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接群众举报:位于郾城区的某河道里漂浮有20余头死猪,要求尽快处理。郾城区动物监督所立即派监督执法人员前往现场查看。执法人员赶至现场发现河边已聚集了很多围观的群众,新闻媒体也在现场进行报导。在约500m长的河面上漂浮着20余头10~20kg重的死猪。执法人员对现场拍照录像后,立刻组织船只,将死猪全部打捞上岸。经清点共23头,执法人员登记了23头死猪佩戴的耳标号码。经消毒后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理费用共计1500元。由于社会影响极大,郾城区动物卫生监督所高度重视,要求监督执法人员尽快处理。

2 调查及立案

法人员通过对附近几个村庄的走访调查,了解到4月20日晚23时左右,有群众见某镇有人驾驶一辆三轮车在河道边抛入一些东西后驾车离去。执法人员当即赶往该镇动物卫生监督分所调取某养殖场的免疫档案和免疫标识 (耳标) 发放记录,经过比对,从河道里打捞上来的23头死猪耳标号与该猪场档案记录一致,执法人员对档案记录进行了复印。

2011年4月22日,郾城区动物监督执法人员来到该镇某猪场,出示执法证件并表明来意。开始畜主拒不承认向河道抛仍死猪一事,执法人员拿出照片和该人养殖场的档案记录。在证据面前不得不承认以下事实: (1) 该畜主从2010年10月开始饲养生猪120头,未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2) 2011年4月饲养的生猪部分患病,4月20日死亡23头,怕别人笑话他不会养猪,就在晚上驾驶三轮车把死猪抛入河道。

郾城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已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报经主管领导同意后予以立案。

3 处罚决定及执行情况

执法人员按照办案程序对当事人制作了询问笔录,并依法下达了中国动物卫生监督《现场检查笔录》、《动物、动物产品确认通知书》。经郾城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该养殖场生猪发生的是猪副伤寒病 (非重大疫病) 。根据调查结果,郾城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认为当事人向河道抛仍死猪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不得随意处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拟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郾城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对当事人送达了中国动物卫生监督《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并告知当事人应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当事人不要求听证,只要求陈述申辩。当事人在陈述申辩本人原来不知道乱丢死猪是违法的,现在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认为3000元的罚款太多了,况且本人还承担了1500元的无害化处理费,希望能够减轻处罚。

郾城区动物卫生监督所经过审查,当事人不具备法定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事由。并且当事人抛弃的死猪数量较大,情节严重,影响极坏,其要求降低处罚额度的理由不成立,对其申辩不予采纳。

2011年4月27日,郾城区动物卫生监督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承担无害化处理费1500元,执行3000元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复议权、诉讼权及期限。《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缴纳了1500元无害化处理费和3000元的罚款。

4 思考

对病死动物及产品长效监管的建议 第9篇

1 广泛宣传, 正确引导, 建立和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发放宣传单, 明白纸, 充分利用媒体扩大宣传病死动物及其产品对动物疫病防控和公共卫生安全严重的危害, 进一步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提高管理对象的法律意识和依法生产经营的自觉性, 为动物卫生监管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2 强化畜禽饲养环节监管和加强病死动物及其产品源头控制

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组织工作人员定期深入辖区内的田间地头, 河边桥下, 路旁沟边等隐蔽处排查被随意丢弃的病死动物, 发现后集中进行焚烧深埋等无害化处理, 杜绝疫病传播和病死动物进入屠宰、加工及流通环节。

3 强化畜禽屠宰环节监管

严格查验进入屠宰场动物的检疫证明、耳标佩戴等情况, 做好屠宰动物的同步检疫, 确保检疫质量。检疫员要做到严把宰后产品检疫关、不合格畜禽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关、出证和加盖验讫印章关。动物产品, 特别是分割包装的动物产品须经检疫合格, 凭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出厂销售。

4 强化畜禽及其产品流通环节监管

建立健全畜禽、畜产品交易市场档案, 严格实行畜禽、畜产品凭检疫证明、验讫标志入市交易制度, 严禁未经检疫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及其产品入市销售;完善相关记录, 实现质量安全可追溯, 确保流通环节畜禽、畜产品质量安全。

5 强化输入动物及动物产品全程监管

开展大型超市、屠宰场和仓储冷库的排查工作, 摸清企业冷库现有白条预冷库、鲜品分割库、鲜品副产库、贮藏库数量, 加大“三无”产品检查力度。

6 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和严厉查处各种违法行为

养殖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 第10篇

1 随意抛弃病死动物给社会带来的危害

相关研究表明, 人畜共患病原在已知感染人的病原体中超过半数以上, 而在近几年所新发现的病原中, 人与动物共感或跨物种感染的病原又占到了绝大多数, 究其原因可以发现, 由于对病死动物尸体处理不当是导致动物疫病袭击人类的主要原因。这充分表明随意抛弃病死动物所给社会带来的危害, 而相关实例比比皆是。例如, 各地禽流感事件、口蹄疫事件等皆与人类处理病死动物不当有关。从中也不难看出, 对动物尸体进行无害化处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 随意抛弃及买卖病死动物尸体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我国政府对食品安全一直都较为重视, 对病死动物的相关事件也多次指出要加强管理, 在我国法律中也做出了相关的规定:在《动物防疫法》中规定, 对于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必须要依照规定处理, 不能随意处理, 对于违反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食品卫生法》中规定, 严禁生产经营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制品, 对于违反者的处罚包括停止经营、罚款、吊销卫生许可证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规定, 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产品的要停止生产、销售, 处以罚款、吊销执照或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3 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方法

目前常见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方法包括3种。

3.1 深埋

深埋是最实用的无害化处理方式, 常见的方法包括下面几种: (1) 挖坑深埋, 即在养殖场深埋, 免除了运输感染问题的出现; (2) 垃圾场深埋, 即利用现有垃圾场来深埋动物尸体, 但政府多不愿意采用这种方式; (3) 集中处理深埋, 即大规模处理大量动物尸体的方式。

3.2 焚烧

焚烧顾名思义就是对动物尸体进行燃烧, 其方式分为2种: (1) 开放式焚烧, 即在开阔的场地用木材及燃烧技术进行焚烧, 其优点在于价钱低廉, 缺点在于受环境影响较大, 且有些尸体不容易处理; (2) 固定设施焚烧, 主要在火葬场、焚烧厂实现, 采用柴油、提燃气等实现对尸体的焚烧, 优点在于安全性高, 缺点在于成本较高。

3.3 化制

利用机械、化学等处理方式, 将动物尸体转变为3种最终产品的过程。这3种产品分别为可溶性脂肪 (或油脂) , 蛋白固物质, 水。化制实际上是通过高温高压手段, 将几乎没有价值的动物尸体转化为有价值的产品。一般来说, 动物化制其目的是将水分去除, 并在其他物质中分离脂质、灭菌, 并形成最终的肉骨粉产品。化制的优势在于对病原消灭较彻底, 同时还有一定的副产品价值, 不足之处在于投入较高。

3.4 发酵

所谓的发酵强调的是把动物尸体及其相关产品与相关辅料 (如稻糠、木屑等) 依照要求摆放, 通过动物尸体产生的生物热 (也可加入特定生物制剂) 来实现发酵或分解动物尸体。

4 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补助

国家曾出台相关政策鼓励养殖者积极参与病死动物的无害化处理。例如在2011年, 国家就出台相关政策对无害化处理提供资金补助, 即通过审核, 年出栏50头以上规模养猪场, 养殖者自行对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给予80元标准补助;各级单位应积极宣传并落实无害化处理, 引导养殖者利用好该项政策, 推动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发展, 推动养殖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5 规模化养殖场应制定无害化处理制度

其一, 加强无害化处理监督力度。首先, 要积极开展好流行病的调查工作, 特别是春季等关键时期, 更要加大监管力度, 在畜禽兽医部门的统一管理下, 全面且有重点的开展巡查。其次, 在监督过程中要积极引导并落实好无害化处理工作, 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 做好相应记录工作。其二, 加大动物卫生管理执法力度。首先, 要发挥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联动作用, 建立并落实有效的巡查监督制度, 完善监督记录, 坚决打击有关病死动物的各种违法行为, 同时如果存在未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的问题也要依法处理。其次, 要建立一定的监督机制, 发挥媒体的传播优势, 主动接受来自群众的监督。其三, 建立无害化处理设施。设施的建立是推进防疫工作的必然要求, 因此, 必须要加大对无害化处理设施的资金投入力度, 每场必须建立1个以上的化尸池, 否则不能享受补贴。

6 结语

通过上述分析能够看出, 养殖场病死动物的无害处理是一项较为复杂的工作, 涉及很多方面, 因此, 各个部门之间必须要加强协调和沟通, 把无害化处理真正落实到实处, 积极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 加大监督执法力度, 这对于推进农业建设、保障畜牧业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价值。

注释

病死动物 第11篇

1实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与资源化利用一体化管理

这是长沙县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核心。2013年,长沙县引进长胜环境治理有限公司投资建设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对全县病死动物的无害化处理和残渣资源化利用实行统一管理和产业化、市场化运作。长胜公司负责全县病死动物的集中无害化处理,利用处理后的残渣发展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新兴产业。其生产工艺是,对病死动物采取高温干化法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理后的残渣通过饲养黑水虻,有机物质生物利用转化,再用黑水虻幼虫养殖经济动物,从而实现无害化处理后的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其生产流程是,病死动物经破碎后投入干化炉高温灭菌熟化处理,杀死所有病原微生物后经脱水设备进行脱水处理。干化环节产生的废气经降尘、冷凝、过滤后达标排放,干化后的物料经脱脂处理后回收油脂和残渣;油脂以合同定向销售方式作为工业企业工业用油、生物柴油等原材料,残渣作为营养基质饲养黑水虻,再用黑水虻幼虫饲喂青蛙、家禽等经济动物,提高残渣利用效益。目前,长胜公司可日处理病死动物和不合格动物产品10吨,每吨处理物可回收4%的油脂和含水12%左右的动物残渣500千克。残渣经检疫检测,未发现常见病菌、病毒活体。残渣经生物发酵后饲喂黑水虻,产出昆虫粪肥和昆虫活体。经检测,昆虫粪肥有机质含量达87%,氮、磷、钾含量均高于一般有机肥。干质黑水虻幼虫蛋白质含量44%、脂肪35%,含17种氨基酸。用黑水虻幼虫养殖青蛙,每吨幼虫可饲养产出700千克青蛙,实现收入3.6万元。

2实行病死动物收集、暂存、转运和集中处理一体化管理

分散收集难、集中处理难,是长期困扰病死动物无害化集中处理的重点和难点。长沙县将病死动物的收集、暂存、转运和集中处理统筹通盘考虑、一体化管理,切实解决了“收集、暂存、转运、集中处理”的管理脱节问题。一是将县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乡镇动物尸体收集暂存点、病死动物运输车作为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时投入使用。县无害化处理中心总建筑面积4 700m2,其中有无害化处理车间1 460m2、残渣处理车间2 600m2,无害化处理设施主要包括储存冻库、自动出料设备、预破碎机、干化炉、生物质燃烧机、废气处理系统、废水处理系统等。该处理系统采用直接高温干化工艺,在220℃以上的高温下杀死被处理物中的病原微生物,达到无害化处理要求。该县规划建设5个乡镇动物尸体暂存收集点,已建成路口、高桥、福临3个,每收集点辐射3个以上乡镇,配备容积50m3以上的独立冷冻库、数字监控设备、专用密闭型动物尸体运输车、辅助装卸平台和污水处理、生物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后续2个收集点将在2016年年底全部建成,全县病死动物收集基本实现全覆盖。养殖户出现畜禽死亡向乡镇收集点报告,收集点立即安排专人上门收集,经暂存后统一送县无害化处理中心集中处理,实现病死动物由养殖户到收集点到处理中心的无缝对接。二是将病死动物的收集、暂存、转运和集中处理全部实行信息化统一管理。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在无害化处理中心、乡镇收集点安装了数字视频监控系统,病死动物运输车配备行车记录仪,可实时在线监控每头病死畜禽的所在位置和处理状态。同时,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为处理中心、收集暂存点、运输车统一印制了管理台账,凡收集、暂存、转运和无害化处理的病死畜禽都要登记造册,驻地动物卫生监督员每月至少3次核查核对各环节台账,电话抽查50户以上的养殖户,发现问题严肃追查相关人员责任,确保无害化处理相关记录、数据的真实。

3实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部门监管、保险理赔、处理补贴一体化管理

过去,畜禽养殖管理由畜牧部门负责,病死畜禽保险理赔由保险公司负责、无害化处理补贴由兽医部门负责,各环节相对独立、衔接不畅,容易出现病死畜禽不申报、保险理赔不到位、无害化处理不落实等情况。长沙县坚持以病死动物集中无害化处理为主体,将畜牧、保险、兽医三方紧密连接,三方联动,对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进行共同监管,有效堵截了监管漏洞。在畜禽饲养监管方面,根据养殖场的动物防疫条件及其养殖规模,对全县畜禽养殖场进行分类登记和分级监管,将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作为规模养殖场的基本职责;组织畜牧、公安、工商等部门联合执法,严肃查处随意抛弃病死畜禽、加工制售病死畜禽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动物防疫部门结合春秋季集中免疫,发放无害化处理明白卡,公布病死动物收集电话,组织做好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

在病死动物保险理赔方面,县畜牧兽医部门与保险公司联合下发《关于落实保险理赔与无害化处理结合机制的通知》,规定保险范围内的病死畜禽理赔要有乡镇动物防疫站出具的畜禽病死鉴定、县无害化处理中心出具的无害化处理证明,既规范了病死动物保险理赔工作,又确保了养殖户投保动物病死后获得正常赔付,还增强养殖户主动申报无害化处理的自觉性。

在无害化处理补贴方面,按照“谁处理、补贴谁”的原则,以县无害化处理中心为主体进行申报,按实际处理量给予补贴;同时,县财政根据病死动物收集量补贴各收集暂存点运行经费。长沙县依托病死动物集中无害化处理,实行部门监管、保险理赔、无害化处理补贴一体化管理,各环节的管理积极性明显提高。保险公司扩大了畜禽政策性保险覆盖面,能繁母猪做到保险全覆盖,育肥猪投保率20%,同时减少了理赔风险;养殖户得到所投保病死动物的保险赔付,减少养殖损失,提高了养殖风险防范能力;无害化处理中心获得无害化处理补贴,稳定了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数量和处理收益;畜牧兽医部门监管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行政职责得到落实,有效控制了病原微生物的扩散蔓延,防止病死动物流入市场、流向餐桌,保护了畜禽养殖环境和公共卫生安全。

4长沙县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成功经验

长沙县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与资源化利用一体化运行模式,有效保证了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及时性、彻底性和有效性。据调查,目前长胜公司月均无害化处理病死猪3 000头左右,全县中猪以上的病死猪基本实现无害化集中处理。同时,无害化处理后的残渣经黑水虻转化养殖经济动物,培育形成了养殖废弃物利用的新兴产业。长沙县探索的成功模式,为推进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提供了一些可资借鉴的经验和启示。

第一,病死动物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既要强化政府主导,又要发挥市场作用。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是保障养殖生产安全、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的公益性事业。一方面,要强化属地管理原则,坚持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地方政府负总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和合理布局病死动物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切实解决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的资金投入、保险联动、监督管理等问题。长沙县将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作为当地政府的重要职责,成立以分管副县长任组长,畜牧兽医、财政、发改、环保、水利、城管、市政、公安等部门负责人任成员的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协调全县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对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监管;对处理中心建设生产性投资,县财政补贴60%,市财政补贴40%;将乡镇动物尸体收集暂存点的基础设施建设和日常工作经费、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补贴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另一方面,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专业技术强、环保要求高、运行风险大,需要有专业化的环保企业进行管理和运行。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激活社会主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引导具备相应资质的环保企业投入病死动物无害处理社会化服务。2013年10月,长沙县引进长胜公司投资建设县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不到半年时间,中心建成并投入使用,大大提高了投资建设效率。县财政利用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从企业购买社会化服务,政府与企业建立起“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全程合作”的共同体关系。从政府层面看,政府以较低投入完善了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体系,减轻了财政负担,保证了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及时性、到位率。从企业层面看,企业以获得无害化处理补贴方式向政府和养殖户提供社会化服务,稳定了投资收益,减少了投资风险。

第二,病死动物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既要强化无害化处理,又要突出资源化利用。从长沙县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一体化运行的实践看,无害化处理是根本前提,资源化利用是发展方向。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携带病原体,如未经无害化处理或随意处置,不仅会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还可能引起重大动物疫情,危害畜牧业生产安全,甚至引发严重的公共卫生事件。因此,必须强化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做到100%处理到位,坚决防止因病死动物及其产品未经处理或处理不当造成疫病传播和蔓延,坚决防止病死动物及其产品流入市场、流向餐桌。同时,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后的副产物是资源,仍有较大利用空间,科学合理利用可有效提高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综合效益。据长沙县测算,中心年处理病死猪2万头,需处理成本220万元。仅按国家规定的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其收入仅160万元。但是,如果利用无害化处理后的残渣养殖黑水虻,可配套养殖青蛙100亩,增收300万元。可见,病死动物处理既要强化无害化处理,又要重视无害化处理后的残渣资源化利用,在确保无害化处理的同时,实现变废为宝、循环利用,促进后续产业增值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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