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构范文

2024-07-02

税务机构范文(精选8篇)

税务机构 第1篇

(一) 管理者面临着战略思考和发展定位的挑战

中央曾经下发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 (试行) , 国家税务总局也下发了一系列加强全国税务系统教育培训工作的文件, 国家层面和行业主管部门层面对于教育培训工作的重视, 使税务培训机构进一步明确了办学方向、功能定位:以提高办学水平和培训质量为重点, 创新机制, 规范教学管理, 增强培训能力, 加快建设一流的培训机构。走特色立校、质量兴校、改革强校之路。培训机构如何实现上述目标, 不断提高干部教育培训教学和管理水平, 努力完成干部教育培训的先导性、基础性、战略性伟大工程, 这是我们教育培训机构管理者必须认真思考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 教育模式转换带来的挑战

税务培训属于成人教育, 相对于普通高等教育而言, 其人才培养的性质、培训任务、培训对象均有所不同。如人才培养的目标要从知识型转为实用性, 培训的任务是为税务机关培养出适应工作需要的高水平干部, 培训对象是现职的国地税各级各类税务干部, 授课方法要从讲授式转为互动式、体验式、案例式、实训式教学等。

(三) 培训教师能力面临的挑战

现有的税务培训机构多为原来的普教院校, 教师的知识结构侧重知识性学识修养, 转制为税务培训后, 面对早已经历过高等教育、有较深的知识水平、有较高的思辨能力、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的税务干部, 对徒有书本经验的教师是一个严峻的考验。如何修炼自己的应对能力, 使自身素质和教学水平位于学员之上, 令学员信服, 是需要培训机构管理者和教师时刻需要研究的课题。

(四) 面临知识加速更新的挑战

随着社会发展、科技进步, 教师所传授的知识也应该随着这些发展变化而更新提升, 这样才能培养出适应新形势税收工作需要的高素质人才。所以, 作为培训师资, 必须具有超强的学习能力, 不断学习新知识;完善自我, 跟上时代的步伐。这种学习能力将伴随着培训教师职业生涯的始终, 教学出成果, 科研上水平, 管理出效益, 使每一位培训教师都面临不进则退的人生选择。

二、管理创新的重要意义

(一) 有利于提高单位的凝聚力

税务培训机构存在于社会现实之中, 也要经受市场竞争的考验。人才是税务培训机构最宝贵的资源, 是单位勃发生机的有生力量。培训机构的稳步健康发展, 取决于人力资源的状况和创新能力。培训机构为了降低发展过程中的不确定因素, 增强自己的竞争力, 必须充实自己的人力资源和提高管理水平, 因而, 如何引进人才、留住人才、用好人才、激励人才, 是培训机构管理工作的核心问题。要想营造一个全体职工同舟共济、齐心协力的良好局面, 要想较好地培养职工对自己单位的忠诚度和认同感, 必须依靠管理创新。

(二) 有利于推进培训机构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税务培训机构作为承担干部培训教育的重要力量, 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来统领学校的各项工作, 通过管理创新, 不断提高办学质量和办学水平, 实现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创建和谐培训环境。培训机构的软环境建设反映了培训机构的内在品质和发展境界, 是实现学校奋斗目标的重要保障。实现管理创新, 有利于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 有利于教学和科研实力的增强, 有利于学员服务水平的提高, 进而推进培训机构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三) 有利于推动培训机制有序运行

公开公平的培训机构运行机制是培训机构成长壮大的制度基础, 也是其管理创新最根本的指导原则。它包括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等。不可否认, 初期的培训机构制度建设比较落后、简单, 造成人对制度管理的心理抗拒力, 造成员工的职业倦怠, 这显然不利于培训机构的稳步健康发展。因此, 高效有序的培训项目运行和各项工作的开展, 必须依靠科学合理的制度创新。

三、税务培训机构管理创新的探索

(一) 明确两个管理模式

一是以目标分解为基础的“三位一体”管理模式;二是以工作流程为主线的“项目组负责制”的管理模式。

所谓“三位一体”的管理模式, 是指按照税务培训机构的内部管理脉络, 把教师管理、行政管理、工勤服务人员的管理统一于一个发展目标之下, 形成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和谐共存的有序环境。

所谓“项目组负责制”管理模式, 是指把每个培训班视为一个项目, 成立项目组负责运行。通过“项目组负责制”, 可以整合培训机构的各种培训资源, 从学员培训需求分析、入校报到、听课学习、文体活动、餐饮住宿、接送站等等细节入手, 规范培训机构的内部运行, 保证培训项目顺利实现培训目标。

在以上两个管理模式下实现管理创新, 应该加强对教师、行政、工勤岗位岗位职责完成情况的分类考核, 以及对其工作指标的量化考核, 并采取竞争上岗的管理机制, 结合奖励、晋升、学习的激励机制进行管理。

(二) 管理创新的组织实施

实现管理创新不是一个口号、一份文件、一通说教, 而是要经历一系列繁复的流程才有所成就的过程。

第一, 设定指标。在绩效考核指标的设定过程中, 首先应将培训机构的战略目标层层传递和分解, 使每个职位被赋予战略责任, 每个员工承担各自的岗位职责。绩效管理是战略目标实施的有效工具, 绩效管理指标应围绕战略目标逐层分解而不应与战略目标的实施脱节。只有当教职员工努力的方向与单位战略目标一致时, 整体绩效才可能提高。

第二, 绩效辅导。绩效辅导是顺利完成绩效计划的保障。学校教师绩效辅导阶段的主要工作有两个方面:一是绩效沟通, 对员工提供支持与帮助。以对教师辅导为例:在计划制订阶段, 教学主管部门需要与教师就目标设定进行沟通, 并达成共识, 使目标成为部门与教师之间的纽带;在实施的过程中, 教学部门主管随时与教师保持动态的沟通, 及时进行业务辅导。同时, 教师也需要就计划的完成情况作以反馈, 获取必要的支持。二是收集绩效数据, 为下一步对教职员工的绩效考核提供依据。

第三, 绩效考核。绩效考核是借鉴绩效管理的先进经验、结合培训的工作特点创设的, 体现出与原有考评制度截然不同的鲜明特点, 是对学校效考核评价制度的完善与创新。一是考核对象的分类化。把分类评价作为评价制度的基础和前提, 分别对各岗位制定不同的考核指标, 规定不同的指标权重, 兼顾各类部门、各类职位的特点。二是绩效考核主体的多元化。将自我评价、他人评价与社会评价有机结合起来, 力求从不同维度进行全面的评价, 提高信息的可信度和可靠性。三是考核指标的标准化。对不同层次和类别的评价对象, 采取对应统一的评价标准。四是考核过程的动态化。绩效评价要将年终一次性评价与年中不定期评价结合起来, 从而保证评价的准确性。

第四, 绩效反馈。教师的绩效反馈, 就是将绩效考核阶段形成的综合评价意见通过一定的形式反馈给本人。及时、具体地反馈能帮助个人保持良好的绩效水准并改进绩效, 以达到培训机构的要求。

第五, 调整改进。完善制度、改进工作, 是绩效考核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绩效考核结果具有两方面的作用。对于个人来说, 其结果作为学校调整和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 促进个人对组织的信心和对绩效管理的重视, 使个人的行动自觉地朝向绩效提高的方向发展;对于组织来说, 可以发现管理中的问题与不足, 调整学校管理的方向。

(三) 管理创新的更高目标

管理创新永无止境, 起步于普教的税务培训机构, 其管理模式和管理水平相对于富有成人教育特色的培训教育来说, 管理创新还有提升的空间。

1. 引入“发展性教职工评价”理念。

传统的教师评价以管理和奖惩为主要目的, 直接关系到教师职位的升迁和发展前途, 因此, 可能引发教师之间的激烈竞争, 不利于教师间的团结合作, 不利于教师的专业发展。而新近出现的发展性教师评价主张以促进教师的专业发展为目的, 为教师提供关于教育教学的反馈和咨询信息, 帮助教师反思和总结自己的教学工作, 从而不断改进教师的教育教学实践, 提高教师的专业发展水平。在税务培训机构的管理创新中引入这个理念, 就是尊重教职工在培训机构的管理与建设中的主导地位, 让广大教职工认同评价、支持评价并积极参与评价, 给他们提供表现自己能力和成就的机会。

2. 引入“创新改革”的管理思维。

如果在一个管理模式上固步自封, 培训机构的发展就缺乏活力。而坚持创新思维, 可以使培训管理永葆青春, 常变常新。培训需求在不断的变化, 培训管理要适应需求的变化而变化, 以创新的思维适应变化。坚持创新思维, 可以营造制度规范、绩效优良、运行有序、积极向上、弊绝风清的管理软环境, 激发教职员工以组织目标为己任, 提高教学水平、管理水平、服务水平, 提高培训机构的核心竞争力, 实现稳步健康发展的战略目标。

参考文献

[1]刘华堂.税务施教机构绩效管理研究[A].国家税务总局税务院校科研成果论文集[C].2012.

[2]魏仲瑜.现代培训教学技能应用[M].北京:中国林业出版社, 2008.

税务机构 第2篇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税务代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0]费字155号)

1、代办税务登记、变更、注销手续:

收费标准:50—200元/项。

具体服务项目包括: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税务登记证换证与年检;代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与年检。

2、代办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发票领购手续:

收费标准:50—200元/次。

具体服务项目包括:代办发票领购;代申请自印发票、式样设计与印刷。

3、代纳税人代理纳税申报或代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报告;

收费标准:①简易申报:50—200元/项次;②复杂(审核)申报:按企业年纳税额大小200—500元/项次。

具体服务项目包括:纳税申报:延期申报报批;缓缴税款报批。

4、代办缴纳税款和申请退税:

收费标准:①代办缴纳税款100--200元/项次;②代申请退税:按退税金额0.5-1%收费,最低不低于2000元/次,最高不超过10万元/次。

具体服务项目包括代缴税款;代申请减、免、抵、退税款。

5、制作涉税文书:

收费标准:按难易程序不同,50—500元。

具体服务项目包括:申请外出经营(展销)证明文书;申请进货退回与折让证明文书;其他涉税文书。

6、代纳税人进行纳税审核:

收费标准:①增值税纳税审核:按年销售额高低300—600元;②所得税审核:按资产总额的万分之四至七,最低3000元/年,最高不超过8万元/年③全面纳税审查:按企业规模大小4000—15000元/次。

具体服务项目包括:增值税税前审查、申报表逻辑审核、进项税款抵扣审核;所得税决算审查、计税所得额调整、出具审查报告;纳税审查、企业注销(关、停、并、转)税款清算。

7、建帐建制,办理帐务:

收费标准:①个体工商户300元/月/户;②小型企业300—500元/月/户;③全年一次性清帐、调帐、建立财会制度2000—5000元/次。

具体服务项目包括:建立各种帐册(填制凭证、登帐、报表制作),制定内控管理制度。

8、代理申请行政复议:

收费标准:按涉税总额3%,最低1000元/次,最高不超过5万/次。

具体服务项目包括:申请、听证、提供复议资料。

9、开展税务咨询:

税务咨询按记时(实际工作时间)收费,其标准为:

注册税务师(主任、副主任)每小时不超过120元;②注册税务师不超过80元;③其他专业人员每小时不超过30元。

10、受聘担任税务顾问:每年收费5000元至10万元,具体标准由双方协商认定。(自拟)

11、税收筹划:在税务顾问的基础上,按照受益金额的40%收费,具体标准由双方协商认定。(自拟)

12、财务税收知识培训:根据实际情况协商。

根据省国税局、地税局[闽国税(2003)295号]关于在税务征管工作中发挥税务代理机构作用的暂行规定,我所将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受理以下业务。

1.常年代理服务

(1)代办理税务登记、变更和注销税务登记,税务登记证年检,建

账建制、纳税申报、缴纳税款、发票领购手续(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等;

(2)代理制作涉税文书,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或税务行政诉讼;

(3)代理申请停业、复业手续及外出经营手续;

(4)提供最新的相关财务税务咨询,解答税务、财务疑难问题,提供财税管理合理化建议书。

2.专项代理服务

(1)代理申请退税、减(免)税手续、延期纳税报批、亏损弥补手续;

(2)办理各种财务损失(包括坏账损失、呆帐损失、存货损失、固定资产损失等)报批手续;

(3)代理审核所有税汇算工作和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

(4)制订税收筹划方案;

(5)国家税务总决规定的其他业务;

我所将提供的客观、公正、优质、高效的服务,为企业避免办税风险,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欢迎来人来电进行税务咨询和商谈代理事宜。

3.收费标准

(1)严格按照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税务代理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0]费字155号)执行;

浅谈信息技术下的税务机构设置 第3篇

关键词税务机构信息技术分税制金税三期流程导向组织

中图分类号:F812文献标识码:A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当前,世界范围内信息技术以惊人的速度迅猛发展,在税收征管领域,税务信息化不仅仅是技术创新,还是一场深刻的管理创新。它不仅增加和强化了税收管理手段,而且对税收管理思想和管理方式以及由此产生的生产关系也产生了很大影响,其中包括对税务组织结构的影响。税务机构设置是否科学、合理,是否适应信息化建设的要求,直接决定着税收征管的效率和质量。

我国的税收信息化,经过十几年的发展,从单机时代、局域网的“服务器时代”发展到目前广域网的“数据集中和应用软件整合时代”,构建了一个“虚拟体”,即跨越时间,地点和部门的全方位税务信息集合体,它以特有的穿越时空功能,突破了税务机关内部各职能部门的管理界限和上下级之间以及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的传统管理模式,为建立具有现代管理的税收征管模式奠定了基础。

1 随着税务信息化的发展,现行税收征管模式尤其是税务机构设置模式的缺陷和不足也日渐暴露,这主要体现在以

下几个方面

1.1国税、地税两套系统并存,造成税务成本攀升

1994年,我国实施“分税制”改革,组建国税、地税两套税务机构。“分税制”规范了中央与地方间的财政分配关系,增强中央宏观调控能力。但也使得资源配置效率低下和税收征管成本高昂,加重了纳税人的负担。但随着国内政治、经济形势、税收征管手段和税务信息化的快速发展,现行税务机构中国税与地税分立所带来的问题也日益显现出来。

1.2存在金字塔式的组织结构,层级过多

目前的税收管理机构是一个非常庞大的五层金字塔式的结构,国家税务总局、省局、市局、区县局、税务分局五层组织结构,呈直线式沟通,环节过多。以纳税人申请审批事项为例,许多中间环节只起到“信息经纪人”简单地转手、传递的作用,没有起到层级控制效果,反而导致了流程的迟滞。随着信息化的发展,各级税务机关不同程度地开发了“税收征管应用软件”将传统的审批流程电子化,但并没有减少审批环节,只是做到了审批流程的纸质传递改为电子传递,谈不上提高工作效率。如果不改变目前这种过多金字塔式的组织结构形式,一味地强调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性,是不能大幅度地提高工作效率的。

1.3以“职能为中心”进行划分的组织部门,造成职能交叉

各级税务机关设置的职能部门基本相同,同级职能部门界限明显,分工僵化甚至不明确,存在交叉现象,导致工作互相推诿,各自为政,横向部门间信息相对封闭,本位意识强,协作意识弱,使征管流程割裂在各自为政的职能部门之中。这种以“职能为中心”而非“以流程为中心”进行划分税务部门,使纳税人和税务部门之间呈多点接触,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要在各职能部门间多头跑、多次跑,呈单点对多点形态;而税务各部门对纳税人则是多头找、多次找,呈多点对单点形态。这样就造成了税务人员和纳税人的重复劳动,对税务人员来说降低了工作效率,并且在客观上对纳税人形成了干扰,给纳税人增加了时间、财力甚至心理上的负担。

近几年来随着税务信息化建设的推进,尤其是广域网基础上数据中心的建立,极大冲击了现行的税务机构设置,越来越暴露出现行模式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有必要对现行税务机构设置进行重新定位,从税收管理理念,税收组织形式、税收管理方式、税收服务体系等方面进行革新,优化税务机构设置,提升税收征管综合效率,建立信息化支撑的现代化税收征管新格局,税务机构改革中应强调监督制衡机制。

2 按照“统一、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税务机构改革,具体设想如下

2.1合并国税、地税两套税务机构

在1994年税制改革中,上海市政府没有分设税务机构,从这些年上海经济的飞速增长来看,其运作是十分成功的。从全国而言,目前我国也已经基本具备了设置统一的税务机构的条件。通过多年的努力,我国税制建设取得了巨大的进步,基本形成了依法治税的局面,地方政府对税收工作的行政干预显著减少,违规越权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和自行减免税等明显的违法现象基本杜绝,“金税工程”的实施使税务机关信息化建设初具规模,为加强税收征管、建立有效的税收执法监督体系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中央和地方政府都可以消除必须通过建立自己直接管理的税务机构才能保证税收收入安全的思想,为国税和地税机构的合二为一奠定了基础。

2.2建立以“流程为导向”的组织机构

以“职能为导向”的组织机构存在上、下级单位职能配置相同,工作分配环节过多的弊端。以“流程为导向”的组织机构,可以解决职能相同、重复劳动和职责不清的问题,改变过去以税种管理的职能分工为以税收征管流程的职责分工方式,本文重点谈论直接面对纳税人的税务机关的组织机构设置的设想:

随着信息化在税务系统中的应用,尤其是“金税三期”的建设,将实现税收数据的省级集中,海量的数据堆积,必须建立数据处理中心,数据处理中心负责对纳税人基本信息、财务数据、申报、入库、发票、稽查信息等电子数据的统计与分析工作。建立科学的监控模型,及时发现税源变动情况以及各地區、行业和某类企业存在的异常情况,并将分析报告传递给稽查中心,为税务管理提供决策服务。

税务机构 第4篇

关键词:税务机构,征税成本,税收征管效率

政府征税成本, 也称税收执行成本, 是指政府的征税部门为保证税法顺利实施和及时、正确、足额地计征税款所花费的费用, 即政府为取得税收收入而支付的各种费用。这类成本具体包括宣传解释税法、办理税务登记、税款征收入库、税务稽查以及与税收执法相关的后勤服务、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和税务人员工资福利等一系列费用和支出。征税成本主要由四个项目构成: (1) 人员费, 即各类人员的工资、补贴、津贴、奖金、福利费等。 (2) 设备费, 即各级税务机构的办公场所、办公设施及交通和通讯等的价值损耗, 其他固定资产购置、维修等支出。 (3) 办公费, 即各级税收征管机构所必须的公务经费, 如资料费、调研费、诉讼费、查处违法案件协作费及各种对内对外的交往费用等。 (4) 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费、税法普及费、税务人员培训费、协税护税费用、代征代扣费用及与税收征管有关的其他费用。征税成本是税收成本中最直接、最容易量化的一类。政府征税成本的高低, 一方面是衡量税收征管效率的一个重要指标, 另一方面也是对税收立法效果的检验, 即政府的征税成本越高表明税收立法有缺陷, 政府的征税成本低表明当前的税法体系是相对健全和完善的。影响政府征税成本的因素有很多, 其中, 税务机构设置的科学与否就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

1 税务机构设置的科学与否直接影响政府征税成本的高低

税务机构是指拥有税收征收管理权, 依法实施税务管理的行政机关及其职能部门的总称。税务机构的设置问题实际上是税务资源要素的配置问题, 无论是实物资源 (设备、人员、经费等) 的配比构成, 还是无形资源 (体制、法规、政策、信息等) 的组织管理, 最终都表现为政府征税成本的高低。因此, 税务机构集约化程度越高, 政府的征税成本就越低。税务机构设置越复杂, 机构臃肿, 人浮于事, 必然导致征税成本上升。1994年我国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时在省级及省级以下分设两套税务机构 (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 , 使得我国税务机构和税务人员的数量出现了跳跃式增长, 直接导致了政府征税成本的大幅度上升。一方面, 税务人员的增加, 导致人员经费大幅度上升;另一方面, 由于国税、地税机构分设, 使得基本建设经费、税收征管设备等的投入加大。再者, 两套税务机构分设, 国税和地税分别设置各自的征收、管理和稽查部门, 造成多部门、多人、多次进企业, 给纳税人带来了更多时间和心理上的负担, 在加大政府征税成本的同时也加重了纳税人的负担, 增加了纳税成本。

在税务机构的布局方面, 按照国际上的通行做法, 一般有按经济区域布局和按行政区域布局两种情况。我国目前税务机构的布局基本是按行政区划进行的, 这种布局带来的就是一级政府、一级财政、一级税务机构。这样, 政府的级次越多, 税务机构也就越多, 税务人员也越多, 当然征税成本就越高。如果政府级次较少, 税务机构的设置也会较少, 相应就会减少征税成本。而我国政府级次恰恰是比较多的, 导致我国税务机构庞大, 税务人员较多, 这也正是我国我国税收征收成本率大大高于其他主要市场经济国家的主要原因之一。如果按经济区域布局, 税务机构的设置完全可以根据经济税源的具体情况, 在税源相对集中、交通便利的地方设置税务机构, 这既可以达到合理配置税务资源的效果, 也可在一定程度上节约纳税人的纳税成本。所以, 相对而言, 在税务机构布局方面, 通常是按经济区域设置税务机构比按行政区域设置税务机构更有利于降低征税成本。

税务系统内设机构的合理与否对税收成本也是有影响的。如果税务系统内各部门的设置能真正按照税收征管工作流程进行合理、科学分工, 各部门之间能真正做到协调配合、职责分明、权责统一、相互制衡, 一方面有利于简化税收征管工作, 防止税务腐败, 提高税收征管工作的效率;另一方面, 也有利于节约纳税成本, 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效率。如果税务系统内部机构设置不科学、不合理, 各部门之间不能做到有效配合、相互监督, 一方面, 会影响税收征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容易产生税务腐败;另一方面, 也不利于纳税人办理各项涉税事宜, 纳税人的纳税成本自然上升。

2 我国税务机构设置的基本情况

税务机构的设置受多种因素的影响。一是与一国政府对税收的重视程度有关。从我国的具体情况来看, 新中国成立初期, 由于面临的经济形势极其严峻, 中央对税收工作十分重视, 使得我国的税务机构迅速建立并不断加强。“大跃进”时期, 受“左”倾思想及“非税论”思想的影响, 税收的地位和作用被忽视, 导致税务机构大量撤并。“文革”时期, 税收工作更是受到严重破坏, 在“左”的错误思想影响下, 从财政部税务总局到基层税务机构都进行了一次彻底的大撤并, 使得税务机构变得极其“精简”。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的税收工作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 体现在税务机构的设置上就是税务机构从财政部门独立出来, 即国家税务局从财政部独立出来, 之后又将其改为“国家税务总局”, 升格为正部级单位。与此同时, 税务系统的内设机构也得到不断完善和加强, 机构迅速膨胀。二是与一国或地区一定时期的政治经济形势和财税体制有关。也就是说, 税务机构会随着一个国家不同时期的政治经济形势和不同的财税体制的变化而变化。20世纪90年代以来,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改革, 我国税务机构设置也进行了大幅度的调整。1994年, 为配合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实施, 我国税务机构在省及省以下分别设置了国家税务局系统和地方税务局系统。其中, 国家税务局系统包括:省 (自治区、直辖市) 国家税务局, 地区 (市、州、盟) 国家税务局, 县 (市、旗) 国家税务局, 税务分局、税务所, 主要负责中央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地方税务局系统包括:省 (自治区、直辖市) 地方税务局, 地区 (市、州、盟) 地方税务局, 县 (市、旗) 地方税务局, 税务分局、税务所, 负责地方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对全国国税系统的机构、编制、人事、经费实行垂直管理, 同时, 协同省级人民政府对省级地方税务局实行双重领导。下表是我国2006年税务机构设置的基本情况, 从表中可以看出, 我国税务机构设置基本与行政区划一致。

资料来源:2007年《中国税务年鉴》。

3降低政府征税成本必须科学合理设置我国的税务机构

第一, 进一步完善内设机构, 重点是对业务进行整合, 对流程予以优化。

首先, 要明确税收征管部门与税政部门的职责分工和功能定位。税收征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促使纳税人依法纳税, 其工作内容主要是为纳税人服务, 及时了解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状况, 掌握纳税人的各种涉税信息。而税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为组织税收收入和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服务, 贯彻执行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 其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各项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 运用税收支持或限制产业、行业发展, 行政审批以及税收政策的咨询解释等。其次, 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岗位设置和人员配备。要确定每个岗位应负担的工作任务, 职责范围和责任目标。在事权、责权划分清楚的基础上, 确定与该岗位职责要求相适应的人员分工, 力争做到人尽其才, 才尽其用。再次, 重组业务流程。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 逐步建立统一、规范的税收征管业务流程, 重点是规范基层征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征管程序和征管行为, 明确税务机构内部各专业分工及其联系与制约, 实现上级机关对基层工作的全面、及时监督与管理。科学界定内部岗位职责范围, 合理配置人力资源, 使税收管理工作不缺位、不交叉、不空档, 实现人的能动性与计算机系统先进性的最佳组合。最后, 应建立有效的部门协调机制, 避免政出多门、推诿扯皮、重复布置工作、效率低下等问题。

第二, 调整基层部分税务机构。

首先, 在县级设立一个征收局, 使其具备独立的执法主体资格, 将县城以及乡镇的纳税服务大厅统一归属征收局管理。征收局内设综合业务股, 负责文书受理、档案管理及一般税收违法行为处理等工作;税务登记管理股, 负责税务登记管理工作;发票管理股, 负责发票发售、缴销、代开发票及发票综合管理等工作;税款征收股, 负责纳税申报管理和税款征收工作;计会统股, 负责退税管理、税收会计统计管理、税收票证管理和税收计划管理等。其次, 在县域内设置多个管理分局。在管理分局的布局上, 应在县城设置一个管理分局;在乡镇则应依据经济区域与行政区划相结合、纳税人分布与税源总量相结合的原则来设置管理分局。管理分局内设:综合业务股、税源管理股、纳税评估股和执法监督股等机构。

第三, 改革目前的税务稽查体系。

一是要对稽查部门的选案、查案、定案、结案等职能实施外部分离。把稽查的选案从稽查局内分离出来, 由数据分析中心承担选案职责。因为, 数据分析中心是税收数据的采集和加工部门, 掌握了纳税人的大量涉税信息, 能够通过分析发现纳税人在纳税申报过程中的各种疑点, 使选案具备客观性和公正性。二是要成立专门的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对各项税收执法行为进行认定、监督和监控, 保证税务机关执法的公正性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三是要改革目前国、地税分设两套税务稽查机构的管理体制, 建立起一个自上而下的、国地税合一的税务稽查组织体系。

第四, 减少税务机构层次。

税务机构 第5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税务系统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建设发展的意见

(国税发〔2008〕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面向21世纪税务教育改革与发展行动计划〉的通知》(国税发[1999]143号)下发以来,各级税务机关认真贯彻落实税务院校改革发展指导方针,稳步实施由普教向干部培训战略转移,全国税务系统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的建设、改革和发展成效明显。目前,基本形成了税务总局和省局两级管理,具有税务特色的培训机构体系。但整体上还存在功能定位不够准确、布局不太合理、规模和集中度较小、设施配套、师资队伍还不能适应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战略任务的要求。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以下简称《干部教育条例》),加快建设一流培训机构,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以《干部教育条例》为指针,进一步明确培训机构建设发展的指导思想、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税收工作宗旨,为税务干部队伍建设服务、为税收事业发展服务。按照联系实际创新路,加强培训求实效的要求,以提高办学水平和培训质量为重点,创新制度机制、规范教学管理,增强培训能力,加快建设一流税务培训机构,为培养高素质税务干部队伍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目标。用5年左右时间,即到2012年,构建以税务总局党校、税务干部学院和省税务干部学校为构架,“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特色鲜明”的培训机构新体系。充分发挥税务干部院校在干部教育培训中的主渠道作用。?

(三)主要任务。加快推进培训机构“五个一流”即“一流的领导班子和管理团队、一流的师资和科研队伍、一流的基础设施和教学环境、一流的培训项目和管理能力、一流的办学水平和培训质量” 建设步伐,建立适应税收事业改革发展和不断提高税收征管质量要求的税务干部教育培训理论新体系;形成与税收征管工作相适应、分类与分级相结合、岗责明确,标准化税务干部教育培训课程新体系;构建科学规范、富有生机活力的培训机构管理制度新体系,培训机构的核心竞争能力整体得到大幅度提升。?

二、坚持正确办学方向,科学确定培训机构功能定位?

(四)坚持正确办学方向。在新的形势任务下,培训机构必须坚持“党校姓党,税校为税”的办学方向,走“特色立校、质量兴校、改革强校”的发展道路。具体要求是,一要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紧密结合税收理论、税收实践和干部队伍能力素质现状开展教学工作,不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高培训的质量和效益。二要弘扬与时俱进的创新精神,始终围绕税收中心工作和专业化税务干部队伍建设开展教学工作,不断研究新情况,提出新办法,解决新问题,使税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增强实效性。三要继承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把用艰苦奋斗精神办学和培养干部艰苦奋斗精神有机地结合起来,帮助税务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社会主义的荣辱观,确立爱岗敬业、公正执法、诚信服务、廉洁奉公的税务职业道德观。四要实践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税收工作宗旨,使广大税务干部经过培训,综合素质和岗位能力有大幅度提升,税务稽查、反避税等高层次税务人才队伍得到加强,各级税务机关的执法水平和税收征管能力显著提高。?

(五)科学确定功能定位。培训机构是组织干部教育培训的专门机构,要不断强化培训教学功能,努力形成以培训教学、科学研究、能力测评 “三位一体”综合功能,加快成为具有开放性、时代性,行业特征明显的新型税务人才培养基地,积极拓展为各级税务机关提供决策支持和政策法规咨询等服务功能。?

(六)进一步明确工作要求。培训教学要紧紧围绕税收中心工作岗位职能展开,突出领导干部、基层一线干部和业务骨干培训。以提升干部综合素质和履行岗位职责能力为教学目标。以初任培训、任职培训、岗位培训、专门业务培训等规范化干部培训为主要培训形式,有计划地组织实施干部终身学习、职业进修和专题研究。同时,参与干部教育规划和培训计划制定工作,承担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赋予的培训项目和任务,履行相应责任义务。?

三、建立富有创新活力,充满发展生机、运转高效的运行管理机制,提升核心办学能力?

(七)完善培训管理制度。按照《干部教育条例》关于构建科学规范、富有生机活力的管理制度体系的要求,加快建立培训项目管理制度、培训机构评估制度。结合税务系统培训机构建设发展实际,重点完善学员管理制度、教学管理制度、专职教师管理制度、兼职教师管理制度、科研管理制度、后勤保障制度。各培训机构要建立培训质量控制和评估制度,积极探索新的培训考评机制,逐步实现教、考分离,实行对学员学习、教师教学、后勤服务等方面全过程监督,促进培训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八)创新人事管理和分配制度。加快推进人事管理制度和分配管理制度改革,实行科学的选人用人制度和有效的激励机制。积极推行全员聘用、双向选择、竞争上岗制度。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推行教师职务聘任制度。遵循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内在规律,建立以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教学能力和工作业绩为主要内容的教职工考核评价机制。培训机构的收入分配要实行按岗定酬、按任务定酬、按业绩定酬的分配方法,做到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使教职工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大力营造用事业留人、用感情留人、用适当的待遇留人,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良好氛围。?

(九)引入有序竞争机制,激发办学活力。要进一步认清税务干部教育培训新形势新任务,建立竞争择优机制,引导培训机构以质量求发展。要建立干部教育培训项目管理制度。培训机构要增强责任意识、大局意识、质量意识、服务意识和竞争意识,增强培训能力,改善培训服务,提升培训信誉,不断提高培训的质量和水平,形成由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指导,公开平等、竞争有序的干部教育培训市场机制。逐步建立充满活力、运转高效的税务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机制。?

(十)创新培训内容和方法。各培训机构要与时俱进,按照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要求,有针对性地开展政治理论、政策法规、税收专业知识、技能训练和文化修养为主要内容的综合素质和能力培训。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按照领导干部执政能力和公务员通用能力建设框架,开发设计适应税务系统岗位职责要求和不同层次、不同类别、不同级别干部特点的培训内容和方案。在培训课程中始终坚持思想政治教育的核心地位,统筹政策法规和税收业务关系,研究开发适应税务干部队伍建设、促进干部全面成长发展要求的培训项目和课程体系。?

创新培训内容和方法。紧紧联系经济社会发展对税收制度、征管模式、征管手段、纳税人及其税源不断变化的实际。依据税务机关岗责体系,科学设置培训班次和课程,大力开发业务岗位标准化课程体系。加强教育资源的整合,实现教学内容与方式方法创新相统一。大力推行差别化、多样化培训教育、综合运用体验式、模拟式、案例式、研讨式、互动式、实训式等行之有效的教学方法,实现教育方法创新,推动特色培训项目建设,加快形成专业特色明显的培训机构。?

(十一)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培训理论创新。把科学发展观作为指导税务系统各级各类培训机构建设发展的指导方针,牢固树立质量观念和效益意识,把能否提高税务干部综合素质,税务干部是否具备岗位工作能力作为检验培训教学质量的主要标准。及时总结、推广和交流培训实践中创造的先进经验,逐步建立体现干部成长规律和教育培训规律,具有税务系统特色的干部教育培训理论体系。教育培训理论研究应紧紧围绕税务干部教育培训实践展开,及时做好理论创新成果向教育培训实践转化工作。树立强烈的改革创新意识,跟踪国内外教育培训机构的新实践、新理论,好经验、好方法,真正实现办学思路和理念创新。坚定走中国特色税务教育之路。?

四、大力加强培训机构“三支队伍”建设?

(十二)建设一流的领导班子和管理团队。重点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特别要选好配强校长,真正把理论功底扎实、税收实践经验丰富、年富力强、开拓创新、忠诚税务干部教育培训事业的优秀干部选拔充实到培训机构领导班子中来,加快培养一批敬业、精业、勤业,奋发有为的学习型领导。积极探索省局领导或教育主管部门负责人兼任校长的管理模式。要统筹培训机构管理团队建设,通过选拔、培养、锻炼等环节,建设一支精通人力资源开发、培训项目设计、教育培训管理,熟练掌握培训岗位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教学管理、学员管理、行政管理和后勤管理专家型管理团队。?

(十三)建设一流的师资和科研队伍。按照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原则,培养大批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良好,政治理论水平较高,专业知识基础扎实,有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熟悉税务工作特点,掌握现代教育培训理论和方法,具备胜任教学、科研工作能力的专兼职教师,专门从事税务教育培训教学工作。建立教师任教资格制度,实行专职教师职务聘任和竞争上岗制度,探索优秀税务干部和专职教师任教任职制度。通过引进、培养、调整等手段,改善专职教师队伍结构。?

实施专职教师培养计划,组织专职教师定期参加进修培训、挂职锻炼、社会实践、课题研究和学术活动,保证教师每年参加教育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1个月,不断提高其综合素质和施教能力。加大对中青年骨干教师的培养力度。?

实行专职教师挂职锻炼制度。有组织有计划地选派专职教师到相应的税收工作岗位挂职锻炼,了解税收工作情况,促进教学与税收实践的进一步结合,挂职锻炼的时间一般不少于3个月。税务机关应为教育培训机构教师挂职锻炼、开展调研等提供方便。?

加强兼职教师队伍建设。完善兼职教师聘任管理办法,选聘实践经验丰富、理论水平较高的党政领导干部、税务系统领导干部和业务骨干以及国内外专家学者等担任兼职教师。鼓励各级税务机关领导及工作部门领导干部承担授课任务。各级税务机关要为税务干部担任兼职教师和履行教学任务提供便利。加强兼职教师的管理和考核,调动兼职教师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其作用。?

建立税务干部教育培训师资人才库。有效利用社会和税务系统教学力量与资源,实行动态管理,资源共享。?

(十四)建设一支适应干部教育培训需要的技术支持和后勤保障队伍。强化服务意识和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在服务中充分体现个性化、情感化、人性化,注重规范化、标准化。建立统一的服务行为标准和服务质量标准,把技术支持和后勤服务纳入培训工作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管理范畴。?

五、突出教学培训功能,加大教学配套设施改造力度?

(十五)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根据税务干部教育事业发展和大规模培训干部的实际需要,科学规划培训机构的建设发展目标。按照实用、配套、完善的要求,重点建设与现代税务干部教育培训相适应的各类型教室和学员生活设施。重视辅助教学设施建设,逐步配套建设与税务管理流程相一致的模拟实训环境、图书信息中心、阅览室、拓展训练和文体活动等设施。不断优化美化学习环境。?

(十六)加快数字化校园建设步伐。适应税收信息化建设总体要求,加大对培训机构网络基础设施、网络安全设施、网络教学环境、管理基础平台建设的投入力度,逐步完成与金税工程教育培训管理系统联结,实现网上培训、网上学习等远程教育培训功能。充分发挥金税工程对现代干部教育培训手段创新作用和强大的支撑作用。?

(十七)加快培训机构改造进程,尽快形成新的培训能力。按照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要求,加快新建、改扩建培训机构进程。按期、按质完成税务总局和省局培训机构规划立项改造项目。要严格管好用好建设经费,加强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按照合理布局、相对集中、规模适当、稳步推进的要求,加大现有培训机构的改造力度。?

六、严格制度,强化管理,推动培训机构又好又快发展?

(十八)明确管理体制。全国税务系统培训机构建设发展实行在税务总局党组统一领导下,税务总局和省局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体制。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工作协调,建立党组统一领导,主管领导负责,管理部门牵头抓总,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培训机构建设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及时解决培训机构建设与发展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税务总局教育主管部门履行整体规划、宏观指导、协调服务、督促检查、制度规范职能。省局教育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管理职能,并就所属税务干部院校建设发展加强指导。省税务干部院校要在省局领导下搞好自身建设,完成好各项培训任务,同时切实履行对所辖分校的管理职能,明确分校的功能定位,重点加强分校的师资队伍和培训课程建设,提高培训质量、充分发挥分校在基层税务干部教育培训上的保障作用。

(十九)科学设置内设机构。根据实际需要,税务干部院校原则上可设立办公室、教务部、教学部、学员工作部、科研部、信息技术部、人力资源部、后勤部等部门。?

办公室:承办日常校务工作,协调行政事务;承办起草学校重要文稿;承办会议组织,督促检查会议决定事项;承办文电、档案、保密和保卫工作;承办财务管理、审计、基本建设工作。

教务部:承办教学工作综合管理,拟定培训教学、课程和培训项目开发规划、计划;开展教学活动监督检查和教学质量的评估工作;开展与其他培训机构的教学交流与合作工作。?

教学部:承办培训项目开发和教学组织实施工作;组织培训课程设计和开发工作;组织编写有关课程教材、教学参考资料,承办案例教材、实训教材的研究、征集、编写和推广工作;参与专兼职教师的考核评价和聘请工作;参与教学质量的监控工作。

学员工作部:承办学员学风、学纪等日常管理工作;承办学员的学籍、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学员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学员开展有关活动。?

科研部:承办税务干部教育政治理论、政策法规、税收专业、技能训练和文化修养等方面的教学研究和咨询服务工作。?

信息技术部:承办图书信息、影视音像、多媒体和计算机网络、数字化校园、远程培训建设管理工作;承办教学科研软件开发业务;承办教学、科研和办公自动化的信息技术安全与保障工作。?

人力资源部:承办学校的人事管理和机构编制工作;拟定和组织实施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和计划;承办专兼职教师聘用管理考核评价工作;负责学校人力资源规划、岗位聘任和绩效管理工作;制定和实施学校人力资源培训发展计划;负责临时人员聘用及劳动合同管理;承办学校党群工作。?

后勤部:拟订和完善学校后勤管理制度;承办学员食堂、行政办公和学员公寓等设施管理;承办教职工用房管理和医疗服务工作;承办车辆及安全管理;承办学校环境绿化美化、设施设备维护工作;承办后勤临时人员日常使用管理。?

(二十)建立评估制度。由税务总局制定培训机构评估制度和标准,定期对培训机构的办学方针、培训质量、师资队伍、组织管理、基础设施、经费保障等开展办学水平和质量综合评估。各省局要制定相应的评估标准,负责对所属培训机构开展评估和日常检查。对评估合格的培训机构,列入全国税务系统培训机构序列,并及时公告;对经评估不合格的培训机构,限期整改,如整改后仍不合格,取消其培训资质。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依据评估标准,充分运用评估结果,对培训机构的建设与发展提出指导性意见。培训机构应当根据评估结果,及时改进工作。?

(二十一)强化监督管理。培训机构在税务总局、省局党组领导和干部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实施培训计划和培训项目,应自觉接受税务总局和省局有关部门的监督。对未按规定保质保量完成税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任务的、对存在采取不正当手段招揽项目的、以干部教育培训名义组织境内外公费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干部教育培训费用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印发学历或学位证书资格证书或培训证书的行为以及违反相关规定的其他行为,由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对负有主要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十二)严格校风校纪。按照严谨治学、按需施教的要求,建设良好的教风;按照理论联系实际的要求,建设良好的学风;按照求是、守纪、和谐、进取的要求,建设良好的校风。?

(二十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全面贯彻“人才兴税”战略,按照党的先进性建设的要求,不断加强培训机构领导班子思想、组织、能力、作风建设,使之成为学习型组织、创新型团队、实干型集体、廉洁型班子,在领导和组织实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中发挥核心作用。大力加强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为人师表的职业道德。各级税务机关和教育管理部门要树立教育优先发展的思想观念,从税收事业长远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培训机构建设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培训机构建设发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从人才、经费、机制等诸方面提供支持。通过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从思想上、组织上、经费上、制度上形成更为有力的保障。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七月十一日

税务机构 第6篇

(一) 能够推进我国税收法律制度不断深入与完善

非营利医疗机构进行税务筹划包括两种, 一种是“迎法避税”, 一种是“逆法避税”, 所谓“迎法避税”就是其在符合税法规定的前提下, 通过采取一定的方案, 将企业的税负尽可能地降到最低水平。所谓“逆法避税”, 是建立在充分利用税法现存缺陷和漏洞的基础上来达到降低自身税负的目的, 这其实是在打法律的擦边球, 是对我国税收法律体制的一种挑战。所以非营利医疗机构的税务筹划体现的是税收征纳双方之间的博弈。非营利医疗机构在进行税务筹划的过程中, 利用税收法律的漏洞来达到筹划目的, 可以促使税收法规的制定机构发现法律中存在的漏洞与缺陷, 并及时地采取方法来修正、补充, 使之更加的完善。每一个国家的税法其实都是在政府与纳税人之间无时不刻存在的博弈中不断演进的, 有关部门每发现一个“逆法避税”的新方法, 就会对原有的税法进行一次修正与完善, 所以本文认为非营利医疗机构进行税务筹划能够相应地促进该领域税法的完善。

(二) 能够增强非营利医疗机构的合法申报及缴纳税款的意识, 避免其承担涉税风险

税务筹划的基本目标除了要降低税负外, 还有一个是要合法履行纳税义务, 也就是保证纳税人在实施税务筹划之后, 不能够出现多纳、漏纳的情况, 多纳意味着给纳税人自身造成本来可以避免的收益损失, 漏纳则意味着违反了税法的规定, 一旦被发现要被处以惩罚, 不仅无法免税, 还要额外支付滞纳金等支出。这两种情况都会给纳税人带来利益的损失, 同时还可能使其单位声誉受到损失。由此可见, 非营利医疗机构在进行税务筹划的过程中, 必然会去全面地了解相关的税收政策与制度, 并且严格遵守, 以免最后筹划的结果与预期背道而驰, 所以本文认为税务筹划能够增强非营利医疗机构的合法申报及缴纳税款的意识, 避免其承担不必要的涉税风险。

(三) 能够保障非营利医疗机构合法的权益

税务筹划是非营利组织法人得以保护自身经济相关权益的有效方式。与我们的一般理解不同, 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和营利性的医疗机构之间最大的区别不是看是否产生利润, 而在于对它们各自所获得的利润的分配与利用情况。确实, 营利性的医疗机构以盈利为目的, 但是这不能保证其一定能获取利润, 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 却依然可以获得利润。对于这两种类型的医疗机构而言, 获得利润都是它们能够存在下去的根本保障, 而利润的高低则说明了其经营水平的高低。所以对于非营利医疗机构而言, 在政府及其相关税收政策的支持下充分使用税务筹划来降低税负, 提高收益, 也是其生存能力的一种重要途径。

(四) 能够促使非营利医疗机构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促进财务目标的达成

一方面, 非营利医疗机构在进行自身经营活动中涉及到的税务筹划时, 能够降低不必要的支出, 节省下来的资金可以用到投资收益较好的项目中去再创造价值, 以此来促进更多经济收益的流入。另一方面, 针对接受其他企业捐赠得到的资产, 在进行税务筹划时, 若能够帮助捐赠方有效地减小税收负担, 则可能可以获得更多的捐赠。所以我们说非营利医疗机构实行税务筹划能够促进其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运用税收优惠进行税务筹划的常用方法

(一)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

1.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征税项目

我国税法规定对非营利医疗机构的征税项目包括各项财产转让收入、培训收入、租赁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 且税法还规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如将取得的非医疗性质的服务收入直接拿来用于医院医疗环境的改善, 则这部分改善的支出是可以直接在应纳税所得额中进行扣除的, 只针对扣除后剩余的金额缴纳相应税款即可。另外, 如果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其医院的药方中分离出了独立的零售企业来销售药品, 则该独立的零售企业取得的各项收入要按照规定来征收各项税款。

2.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免征税项目

我国税法规定对于我国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提供医疗服务的过程中, 如果是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提供的服务, 则取得的收入属于免税项目, 即不需要缴纳所得税。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生产过程中使用自己生产的药剂或制剂, 则不需要再移动使用的过程缴纳消费税。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国家不针对企业自用的车船、房屋、土地等资产征收相应的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等。

3.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前抵消项目

为了促进我国公益类事业单位更好地发展, 我国财政部发布的所得税补充规定中明确企事业单位在向规定的一些特定机构进行公益性的捐赠时, 该捐赠额可以在计算所得税之前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非营利医疗机构也可以享受这一优惠政策。

由以上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可以看到,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以在纳税申报时充分利用这些政策, 以此来减轻税负。

(二)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运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盈余分配管理, 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

根据我们上文的规定, 可以看到我国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医疗收入是直接免税的, 且取得的应税非医疗收入中可以在所得税缴纳之前扣除用于直接改善医院治疗环境的支出, 该政策很明显地在引导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更多的非医疗性收入分配使用到发展非营利医疗服务中去。所以这一规定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收入采取的政策主要是通过干预纳税人进行盈余分配来实现的。也正是由于税收有关部门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医疗有关的服务实行免税, 只设定了价格上的要求, 而没有对医疗收入的使用途径做出要求, 所以这就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重新分配所获得的医疗收入时进行税务筹划提供了一定的空间。

1.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要对各项收入所获得的盈余进行合理的分配和使用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运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务筹划, 最关键的就是如何来合理地分配已经取得的各项收入中的盈余部分。根据上面的税后优惠政策, 我们发现作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需要发生改善医疗条件的支出时, 应当尽可能地从获得的非医疗服务机构的收入中支出, 因为该笔支出可以从应税收入中扣除, 产生抵税效应, 比如常见的医疗器材的购置支出等等。而另外的一些与改善医疗环境没有关系的支出, 则尽量将其列支在医疗服务收入的盈余中, 这样就有更多的非医疗收入可以积累下来, 用作以后期间改善医疗条件支出, 产生延后的抵税效应。

2. 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己生产的制剂来满足下一阶段生产的需求

由于税法规定, 非营利医疗机构自己生产的制剂如果移动用于自己进一步生产的, 可以不看成视同销售, 也就是制剂的移送过程是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所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以将自己生产的一部分制剂, 努力提高质量, 作为自己的原材料来进一步利用, 而不是去市场上购买其他制造商生产的制剂。

另外,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分别核算医疗服务收入与非医疗服务收入, 只有清晰地分开核算收入, 医疗服务收入的这块才能够享受免税的优惠, 非医疗收入这块也才能够在税前扣除用于改善医疗设施建设的支出。

三、税务筹划的风险控制

经营机构的风险是无处不在的, 包括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进行税务筹划构成中也会涉及到税务筹划风险。所谓税务筹划风险指的是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 由于一些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 使得税务筹划的结果在未来可能与预期希望达到的效果有所偏离的可能性。本文就如何控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务筹划风险给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 要加强对税务筹划过程中的事前风险的控制

加强对税务筹划过程中的事前风险的控制主要指的是提高税务筹划人员素质。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务筹划活动的实施, 离不开一群有素养的专业人才, 由于企业内部的税务筹划专业人员对企业的日常情况都比较了解, 因此从长远的角度来看, 非营利性经营机构不应该经常使用外部的税务筹划人员, 而是应该借机培养自己内部的税务筹划专业化人员, 来更好地、更有针对性地实施税务筹划方案, 充分结合医疗机构内部的实际情况, 更能够避免筹划风险的产生。为了提高内部的税务筹划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素养,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有必要开展一些培训课程, 聘请税务筹划水平较高的专家来莅临指导与授课, 从而使内部税务筹划专业人员能够获得更好的筹划业务能力。

(二) 要做到依法筹划, 同时将税务筹划与财务管理目标结合起来

一方面,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税务筹划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企业的财务管理目标, 那么这就决定税务筹划必须是要建立在依法筹划的前提之上的。如果税务筹划偏离了“依法纳税”的原则, 那么其他的风险控制方法就无从谈起。另一方面,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进行税务筹划时, 要尽量地去选择结果较为确定的税收筹划技术, 以免最后筹划结果出现不确定性, 严重影响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财务风险, 进而影响整个机构的盈利能力和经营能力。所以要将税务筹划融入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财务管理活动中去。

综上所述,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税务筹划是其实现收益最大化的重要途径之一, 应充分加以利用, 但是在使用的同时要注意控制可能产生的筹划风险。

参考文献

[1]贺治琪.关于企业税务筹划问题思考[J].中外企业家, 2014 (30) .

[2]辛立国.企业税务筹划风险及其策略[J].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4 (23) .

税务机构 第7篇

“实际管理机构”的概念在2007年3月6日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法中首先被引入中国。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该概念被进一步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82号文明确了境外中资企业的概念,并列示了相关的企业所得税影响。82号文自2008年1月1日起生效。

·82号文适用范围

82号文将境外中资企业定义为由中国境内的企业或企业集团作为主要控股者,在境外依据外国(地区)法律注册成立的企业。

表面上看,中国企业投资的境外企业会受限于82号文的相关规定,因为这类公司的最终决策行为所在地通常位于中国境内总部。然而,深入分析82号文内容后可以发现,现在的规定仍有一定弹性,税务机关能较灵活地对某些条款进行解释并应用于实践。从另一方面来看,82号文没有对企业的组织架构和管理模式加以过多的限制,企业可以基于公司长期的发展目标和商业需要,重新审视和调整自身的组织和管理架构。

·82号文明确居民企业的认定标准

境外中资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二款和实施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应判定其为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以下称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并实施相应的税收管理,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负责实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运作的高层管理人员及其高层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场所主要位于中国境内;

(二)企业的财务决策(如借款、放款、融资、财务风险管理等)和人事决策(如任命、解聘和薪酬等)由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决定,或需要得到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批准;

(三)企业的主要财产、会计账簿、公司印章、董事会和股东会议纪要档案等位于或存放于中国境内;

(四)企业1/2 (含1/2)以上有投票权的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经常居住于中国境内。

82号文同时对于实际管理机构的判断,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82号文对居民企业的评定程序做出规定

境外中资企业可向其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或中国主要投资者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居民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居民企业身份进行初步审核后,层报国家税务总局确认。

境外中资企业未提出居民企业申请的,其中国主要投资者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所掌握的情况对其是否属于中国居民企业做出初步判定,层报国家税务总局确认。

·对居民企业的所得税影响分析

居民企业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股息分配的企业所得税影响概述如下:

①免税;②免税;③征收中华人民共和国预提所得税(预提所得税)

免税规定不适用于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股息。

境外中资企业缴纳股息相关的预提所得税,将增加其管理负担。同时,这也可能影响外方投资者的投资回报。此外,对于外方投资者处置境外中资企业股份而取得的资本利得,82号文并未规定相关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如境外持股(包括境外中资企业所持有的股份)比例超过25%,则该境外中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企业应被视为外商投资企业。

境外中资企业不视为受控外国企业,但其所控制的其他受控外国企业应按照受控外国企业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由于境外中资企业应就其来源于全球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可能会导致双重征税问题。由于境外中资企业具有双重居民企业身份导致的双重征税问题,应按照中国和相关国家(地区)签署的税收协定(或安排)的规定执行。

·尚待进一步明确的事项

1.“主要控股投资者”的定义

82号文第一条中规定,境外中资企业是指由中国境内的企业或企业集团作为“主要控股投资者”,在境外依据外国(地区)法律注册成立的企业。但82号文并未进一步解释何为“主要控股投资者”,即没有规定相关的控股比例以及是否包含间接控股的情形。“主要控股”如何确定?是根据持有股权的比例,还是根据表决权比例,或者实际管理控制权的比例?许多在海外上市的中国企业集团往往会在境外设立上市主体,当境内投资者对该主体拥有实际管理控制权或相对控股权时,该主体是否会成为《通知》所规范的“境外中资企业”?

2.判断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的条件尚缺少更加具体的量化标准

82号文规定,企业必须满足第二条规定的所有四项认定标准,才会被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但是,四项认定标准仍缺乏可量化的条件。例如,如何认定履行职责的场所“主要位于中国境内”?“主要财产存放于中国境内”应如何理解?对于某些境外控股公司而言,其主要财产就是境内公司的股权,是否能够据此判定该公司的主要财产位于或存放于中国境内?或者这里的“主要财产”仅仅是指有形资产?虽然这些表述比较模糊,但也可能是税务机关出于避免作出过于具体的规定的考虑,以便能够更灵活地运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来进行判定。

·82号文的影响

1.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的投资者从该企业取得股息、红利的税务处理

按照82号文的规定,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的投资者从该居民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将需要缴纳中国的企业所得税,这可能对投资者造成不利的税务影响。

2.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的投资者处置该股权取得资本利得的税务处理

虽然82号文没有涉及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的投资者处置该股权取得的资本利得的中国税务处理,但是从82号文第四条的精神来看,可以合理推断该资本利得也将会被认定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从而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中国所得税。

·本刊建议

1.企业首先需要判断其是否属于82号文所规定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企业集团控股的,在境外成立的公司,从而判断该82号文是否适用于本企业。构成中国居民企业并不一定会带来负面的税务效果。企业在采取任何应对措施之前,需要根据自身情况仔细评估各种可能的税务影响。

2.考虑到该82号文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建议有关企业不仅要评估企业未来的状况,还需要审核本企业在2008年可能受到的影响,并判断该影响是否需要以及如何在2008年的财务报告中进行适当反映。

3.企业应明确相关的程序和控制,并确保其能实际得到履行,避免由于股东或其他相关人员的行为对企业的居民身份带来负面的影响。需要特别关注的是,判断企业的居民身份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但在建立相关制度时,仍然需要注意82号文所提及的身份认定的考量因素,主要包括:董事会的组成以及有投票权的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的经常居住地;董事会和管理层履行职责和做出各项决策的地点;公司印章、会计账簿、董事会和股东会议纪要档案等的存放地点。

相关的程序和控制制度不仅需要被明确记载于公司文档,并应通过定期复核的形式以保证其被严格执行。同时,我们建议企业前瞻性的考虑制备、收集适当材料以证明董事会成员或管理层的职责以及履行其职责和制定决策的地点。只有充分准备相应的书面材料,以支持本企业关于实际管理地的主张,才能在面临可能的检查或质疑时从容应对。

税务机构 第8篇

从2008年1月1日起,新企业所得税法开始实施。在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基础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与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了《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08]1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跨省市总分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管理施行属地兼汇总管理的方式。

2012年6月12日,在原有《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加以修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与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了《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2]4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就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进行明确。《管理办法》的核心内容依旧是企业所得税在总分机构间的分配和预缴,但与《暂行办法》相比,政策上有多处调整,需要纳税人关注。《管理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分支机构的适用范围

《管理办法》规定,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是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三级及三级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等统一并入二级分支机构计算。

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营业税、增值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以及上年度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实行《管理办法》。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按《管理办法》计算有关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其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及分摊因素数额,均不包括其境外分支机构。

此外,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的规定,国有邮政企业(包括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直属单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总分机构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收入)为中央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不实行《管理办法》。与《暂行办法》相比,排除铁路运输企业(包括广铁集团和大秦铁路公司),新增加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分支机构三因素分摊方法发生变化

《暂行办法》规定,总机构在每月或每季终了之日起十日内,按照以前年度(1月~6月按上上年,7月~12月按上年)各省市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将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总机构所在省市同时设有分支机构的,同样按三个因素分摊)。

《管理办法》对分支机构分摊比例的计算方法发生了变化。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总机构在每月或每季终了之日起十日内,按照上年度各省市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将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总机构所在省市同时设有分支机构的,同样按三个因素分摊)。按照《管理办法》,三因素(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由原办法规定的按以前年度改由按上年度来确定。因此,根据《管理办法》,当年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自第二年起应参与分摊。

同时,将《暂行办法》的经营收入改为《管理办法》的营业收入,但该收入的界定范围没有发生改变。《管理办法》仅是明确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应计入营业收入,金融机构的营业收入范围包括佣金收入。《管理办法》规定机构营业收入,是指分支机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经营活动实现的全部收入。其中,生产经营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生产经营企业分支机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等取得的全部收入;金融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金融企业分支机构取得的利息、手续费、佣金等全部收入;保险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保险企业分支机构取得的保费等全部收入。

各分支机构分摊预缴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各分支机构分摊预缴额=所有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其中:

所有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总额=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例:A公司在外省分别设有B分公司和C分公司。A公司企业所得税采取按季预缴的方式,2013年一季度共实现应纳所得税额200万元,B公司上年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项金额分别为300万、100万、400万,C公司上年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项金额分别为700万、400万、600万。则B公司的分摊比例为:

B公司分摊比例=(B公司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B公司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B公司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B公司应分摊预缴额=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汇总清算方式改变

《暂行办法》规定,各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统一由总机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根据汇总计算的企业年度全部应纳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境内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多退少补。补缴的税款由总机构全额就地缴入中央国库,不实行与总机构所在地分享。多缴的税款由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收入退还书并按规定办理退库。

《管理办法》对汇总清算作出了新的规定。《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境内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补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不包括当年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其中,补缴的税款按照预缴的分配比例,50%由各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缴库;25%由总机构就地办理缴库;其余25%部分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多缴的税款也按照预缴的分配比例,50%由各分支机构就地办理退库;25%由总机构就地办理退库;其余25%部分就地从中央国库退库。也就是说,总分机构在年终汇算清缴时,税款的多退少补仍然需要参照分摊方法进行处理。

税款缴库程序改变

《暂行办法》规定,总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按照汇总计算的企业年度全部应纳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境内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确定应缴应退税款。补缴的税款由总机构全额缴入中央国库,多缴的税款由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退库。因此,对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清的应缴应退税款,是由总机构办理申报,分支机构只需办理预缴申报。

《暂行办法》的预缴税款缴库程序规定为: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税款由分支机构办理就地入库,总机构就地预缴税款和总机构预缴中央国库税款由总机构合并办理就地缴库。

《管理办法》规定,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税款、汇算补缴税款、查补税款(包括滞纳金和罚款)由分支机构办理就地缴库。总机构就地预缴、汇算补缴、查补税款(包括滞纳金和罚款)由总机构合并办理就地缴库。多缴的税款由分支机构和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收入退还书并按规定办理退库。

由于《管理办法》改变了汇总清算方式,《管理办法》除了规定预缴税款,还规定了汇算补缴税款、查补税款(包括滞纳金和罚款)的缴库程序以及多缴税款的退库程序。

按照《管理办法》规定,分机构和总机构涉及的汇算补缴税款、查补税款(包括滞纳金和罚款),多缴税款,应分别向分支机构和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管理办法》增加预算科目

《暂行办法》对《200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1类“税收收入”有关科目作如下修订:(一)在10104款“企业所得税”新增40项“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41项“总机构预缴所得税”、42项“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43项“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和相关目级科目。(二)在10105款“企业所得税退税”增设35项“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退税”。

《管理办法》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增设1010449项“分支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科目,其下设01目“国有企业分支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02目“股份制企业分支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03目“港澳台和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99目“其他企业分支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有关科目说明及其他修订情况见《201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

其他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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