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伤害死亡范文

2024-07-15

意外伤害死亡范文(精选9篇)

意外伤害死亡 第1篇

1 资料与方法undefined

1.1 资料来源 以高密市全部常住户籍人口为监测对象。居民意外伤害死亡资料来源于死因监测系统。

1.2 统计方法 居民意外伤害死亡资料应用Access 2003建立数据库,使用ICD-10进行分类编码,应用Excel 2003和SPSS 13.0计算各种统计指标。死亡率的比较用χ2检验。以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 结果undefined

2.1 意外伤害死亡总体情况 2008—2009年高密市累计监测全市居民1 722 122人,共报告死亡10 903人,其中意外伤害死亡762人,占全部死亡的6.98%,死亡率为46.03/10万,在全死因顺位中仅列循环系统疾病、恶性肿瘤和呼吸系统疾病之后,居第4位。

2.2 意外伤害死因顺位 将意外伤害死亡原因分为9类,9类均有意外伤害死亡发生。在全部意外伤害死亡中,交通事故位居第1位,自杀居第2位,淹溺居第3位。交通事故、自杀、淹溺等前3位死因占意外伤害死亡总数的76.38%。

2.3 意外伤害死亡的性别分布 见表1。在762例意外伤害死亡者中,男性573例,死亡率75.19/10万,女性189例,死亡率24.80/10万,男性死亡率高于女性,男女性别之间的死亡率经统计学处理,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χ2=178.365, P<0.01)。在9类意外伤害死亡人数中,男性均高于女性。在交通事故中,男性死亡299人,女性死亡67人;在自杀中,男性死亡62人,女性死亡47人;在淹溺中,男性死亡85人,女人死亡21人。

2.4 年龄分布 见表2。意外伤害死亡率随年龄增长而增高,0~14岁年龄组最低,75岁以上年龄组最高。但死亡人数构成以35~54岁年龄组最多,占33.33%;15~34岁组次之,占23.49%;75岁以上组仅占15.09%。

前3位意外伤害人群的年龄别构成:交通事故死亡以35~54岁和15~34岁年龄组多见(占71.93%),自杀死亡以35~54和55~74年龄组为高(占62.39%),淹溺死亡以55岁以下人群为主(占88.89%)。

2.5 主要死因的去死因期望寿命 2008—2009年高密市去死因期望寿命为78.99岁,对期望寿命影响居前3位的死因为恶性肿瘤、心脑血管疾病、伤害。若去除它们的影响,期望寿命将分别提高2.46岁、1.77岁、1.14岁,说明意外伤害死亡与恶性肿瘤、心脑血管疾病死亡对生命的影响较大,见表3。

3 讨论undefined

结果表明,高密市居民意外伤害死亡在全死因顺位中排第4位,男性高于女性 ,具有明显的性别特征,与有关文章报道的结果一致[1,2]。男性伤害死亡率高的原因与男性多从事劳动强度大、时间长、危险因素高的职业有关;其次男性驾车外出活动较多也是主要原因之一。从年龄组别死亡人数分布看,35~54岁年龄组最多,其次为15~34岁年龄组,0~14岁年龄组死亡人数最少,究其原因与青壮年外出打工、易冒险行事、活动能力强、从事一些危险因素高的职业有关。随着年龄的增长,意外伤害所致的死亡率明显呈上升趋势,提示应加强对老年人的安全防护意识和保障措施。

监测发现,交通事故、自杀、淹溺是意外伤害死亡的主要三大死因,占意外伤害死亡总数的76.38% 。近年来,随着汽车的家庭化,道路交通事故越来越多,交通事故所致的死亡呈上升趋势,应引起全社会的高度关注,提高交通安全意识、规范交通行为刻不容缓。自杀也日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生活的节奏快,工作生活的压力大,都成为自杀的诱因之一。淹溺死亡主要发生在55岁以下的年龄组中,更以1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最高,且多发生在夏季,提示应加强对少年儿童的安全教育,增强其安全防范意识,并注重体育运动素质的培养与锻炼,提高救助和自我保护能力。

结果分析显示,如果能够制定出切实可行的预防控制措施,杜绝恶性肿瘤、心脑血管疾病和意外伤害的影响,期望寿命将分别提高2.65、1.77、1.14岁。提示意外伤害已经与心脑血管疾病、恶性肿瘤并列成为危害人类健康的三大疾病,不仅对个体生命健康造成极大的影响,而且也给家庭和社会造成沉重的经济负担。 因此,意外伤害预防控制工作已迫在眉睫,政府、社会和个人必须引起高度重视,立即行动起来,将伤害的预防控制工作纳入到疾病控制规划中去,进一步加强对意外伤害死亡的监测研究,根据意外伤害死亡的分布特征和主要影响因素,制定并采取相应的预防策略和控制措施[3,4],以期降低意外伤害死亡的发生率,提高全民健康水平。

参考文献

[1]徐爱强,马吉祥,郭晓磊,等.山东省居民死因构成、变化趋势及疾病负担[M].济南:山东科学技术出版社,2009:56-64.

[2]黄文龙,洪荣涛,欧剑鸣,等.福建省2009年医疗机构死亡病例监测资料分析[J].海峡预防医学杂志,2011,17(1):35-37.

[3]李辉,韩忠义,迟艳玲,等.2001—2003年赤峰市城乡居民意外伤害死亡分析[J].中国慢性病预防与控制,2006,14(2):98-100.

意外伤害死亡 第2篇

一、被保险人

在册执业律师、律师助理;

二、保险金额:

(一)被保险人意外死亡、残疾保险金额最高为RMB10万元

/人;

(二)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最高为RMB2万元;

(三)意外伤害门诊医疗保险金最高为RMB5000元;

(四)详细内容见《重庆市律师协会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及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协议书》。

三、理赔流程:

(一)被保险人发生保险约定保险事故后,务必应在24小时内通知市律师协会会员部和承保保险公司;

(二)在事故发生后90日内向市律师协会会员部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1、《会员意外伤害保险和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申领表》(附件一);

2、委托市律师协会代收理赔款项的委托书(如已去世,则需要法定受益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的签字及捺指印);

3、医院诊断证明、门诊及住院的原始票据、伤残鉴定证明、医院死亡通知书、火化证明、户口注销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4、保险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市律协会员部在接收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提交保险公司,同时积极配合、促使保险公司理赔;

(四)市律师协会在收到保险公司理赔保险金后20个工作日内转交给申请人。

联系人 吴 曦(市律协会员部)67086187 周乙丁(大地保险公司)*** 附件一 会员意外伤害保险和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申领表》

意外伤害死亡 第3篇

意外伤害死亡分析是青少年健康统计的重要内容之一, 可揭示影响当地青少年健康的主要疾病, 为制定本地区的青少年卫生规划提供科学依据。2006年8月1日, 清远市开始全人群死因监测。现对2008年1月-2013年12月全人群死因监测报告的青少年意外伤害死亡情况进行汇总分析。

1 材料与方法

1.1 资料

死因监测数据来自各县、市 (区) 医疗卫生单位上报的中国疾病预防控制系统死因登记报告信息系统。人口资料来自清远市统计年鉴。

1.2 疾病分类

按国际标准ICD-10编码处理[4]。

1.3 质量控制

每季度清远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派工作人员到医院进行漏报、错报等质量抽查, 保证信息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1.4 统计指标及方法

指标有粗死亡率 (1/10万) 、标化死亡率 (1/10万) 、构成比 (%) 和死因顺位等。采用SPSS 17.0统计软件进行统计分析, 计数资料采用χ2检验。此次分析中以2013年广东省人口数为标准人口数。

2 结果

2.1 一般情况

清远市2008-2013年死因登记报告信息系统共报告38 147例死亡病例, 其中损伤中毒4 146例。2008-2013年清远市青少年意外伤害死亡病例1 326例, 占损伤中毒死亡病例的31.98% (1 326/4 146) , 报告粗死亡率为32.58/10万, 标化死亡率为25.41/10万;男、女性分别为746例和580例, 分别占死亡总数的56.25% (746/1 326) 和43.74% (580/1 326) 。其中男性粗死亡率为18.33/10万, 标化死亡率为14.30/10万;女性粗死亡率为14.25/10万, 标化死亡率为11.12/10万, 男女之比为1.29∶1, 男性死亡率高于女性, 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χ2=13.24, P<0.05) 。青少年意外死亡构成比依次为:15~18岁占25.75% (341/1 326) , 5~9岁占23.47% (311/1 326) , 1~4岁占20.72% (275/1326) , 0岁~占16.61% (220/1 326) 和10~14岁占13.45% (178/1 326) , 10~14岁年龄组死亡率最低。见表1。

2.2 主要意外死因顺位及构成分布

前5位意外死因顺位依次为: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自杀、意外跌落、意外淹死及意外中毒。不同年龄组前5位死因不完全相同, 机动车辆交通事故在各年龄组均在死因顺位前2位;自杀在15~18岁组中构成比最高, 死因顺位上升至第1位, 占自杀的74.53% (199/267) ;意外跌落随年龄增长, 其死因顺位下降, 主要发生在15岁以下的年龄组, 占意外跌落的97.75% (87/89) ;意外淹死以10~14岁组居多, 占意外淹死的35.82% (24/67) ;意外中毒各年龄段均有发生, 死因顺位均在第5位。机动车辆交通事故及自杀死亡人数占总死亡人数的74.91% (994/1 326) , 是目前导致清远市青少年意外伤害死亡的重要原因。见表2。

3 讨论

调查结果显示, 清远市青少年意外伤害死亡以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自杀、意外跌落、意外淹死及意外中毒5种为主, 这与2010年全国疾病监测系统死因监测数据集[1]报道的全国城市的死因顺位相一致。

随着清远市城市建设的发展, 机动车辆数量在急剧上升, 其造成的交通事故也不断增加。机动车辆交通事故居青少年意外伤害死亡第1位, 占全部意外伤害死亡的54.83% (727/1 326) ;在各年龄组均居死因顺位前2位, 死亡率高居不下。荆瑞巍等[2]调查结果显示, 机动车辆交通事故是青少年面临的最大杀手, 平均每天有17名青少年在交通意外中受到中度以上伤害, 交通事故已成为一个全社会的问题。

自杀在意外死亡中居第2位, 在15~18岁年龄组中构成比最高, 这与该年龄段尚未发育成熟的心理、情感等有关。该年龄段的青少年心理承受力脆弱, 心理矛盾突出, 分辨是非和批判能力较差, 容易产生心理冲突和紧张[3]。对于该年龄段的青少年, 应重视他们的心理问题, 结合他们的心理、生理特点进行心理卫生教育, 帮助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人生观, 提高其心理稳定性[4]。平时应注重培养青少年沉着、镇定等良好心理素质因素, 克服和控制易激动、冲动等不良情绪等心理因素, 从而减少或避免自杀现象。

意外跌落及意外中毒占全部意外伤害死亡的8.60% (114/1 326) , 这些意外伤害死亡均与青少年的不良行为方式及生活习惯有关, 还与社会、学校及家庭的各种安全防范措施不力有关[5、6]。

意外淹死以10~14岁年龄组居多, 占意外淹死的35.82% (24/67) 。该年龄段的青少年因自我保护意识欠缺, 暑假期间无成人管束, 缺乏救护措施而造成。清远市处于珠江上游的北江河段, 河系林立, 河、湖、水塘众多[7], 不安全的水域较多, 调查资料显示清远市农村儿童溺水场所主要为江河、水沟和池塘[8]。因此, 应加强中小学生的安全教育及管理, 加强溺水事故的预防。引导青少年学生选择安全的水域或游泳池游泳, 行走玩耍慎防失足池塘、水沟和河流;游泳应有会游泳者相伴或有组织进行, 平时应加强屏气训练和游泳救生训练;当发生溺水时要进行自救, 其他未溺水的同学要及时向周边人群呼救或拨打110电话报警, 不熟悉水性的同学千万不要贸然下水施救。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 意外伤害等健康危险行为的发生率在青少年中不断上升, 青少年意外伤害死因谱正在发生变化, 意外伤害已经超过其他各种疾病成为中国18岁以下青少年死亡和伤残的首要原因[3], 严重威胁到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机动车辆交通事故及自杀死亡人数占死亡总人数的74.91% (994/1 326) , 是目前导致清远市青少年意外伤害死亡的重要原因。青少年意外伤害死亡给社会、家庭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创伤, 已成为广东省面临的社会、经济和公共卫生问题[9]。为了防止和减少儿童青少年意外死亡的发生, 学校、家庭和社会都应该积极采取各项有效措施, 加强儿童青少年的安全、心理素质等方面的教育;同时, 今后的青少年卫生规划应以青少年道路交通及自杀死亡伤害的防治作为重点。

参考文献

[1]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全国疾病监测系统死因监测数据集[M].北京:军事医学科学出版社, 2010:54-60.

[2]荆瑞巍, 曾光, 李艾, 等.江西省0~17儿童交通伤害研究[J].中华流行病学杂志, 2008, 29 (8) :775-778.

[3]季成叶.中国青少年健康相关/危险行为调查综合报告 (2005) [M].北京:北京大学医学出版社, 2007:360-362.

[4]林建苗, 王虹, 林艳, 等.广东省深圳市社区综合干预模式预防儿童意外伤害效果评价[J].中国健康教育杂志, 2011, 1 (27) , 43-45.

[5]吴春眉, 邓晓, 安媛, 等.2006-2008年全国伤害监测儿童病例分布特征分析[J].中华流行病学杂志, 2010, 31 (8) :885-889.

[6]周晓军, 李雪梅.重庆市5岁以下儿童伤害死亡变化趋势及相疾因素分析[J].中国儿童保健杂志, 2009, 17 (2) :202-201.

[7]统计局.清远年鉴2013[M].广州:中华书局出版社, 2013:17-18.

[8]朱旭豪, 张铭驱, 何志礼, 等.清远市农村儿童伤害监测结果分析[J].职业与健康杂志, 2012, 28 (14) :1744-1745.

意外伤害案例 第4篇

一、案情简介

2006年6月16日,南京春蕾幼儿园组织大班的小朋友拍摄毕业照,在拍摄结束时,张欣荣小朋友摔伤,致肱骨髁上骨折,监护人自行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认定为十级伤残。后与幼儿园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最终协议,诉至法院。

原告诉称,被告组织原告所在班级拍摄毕业合影。拍摄场地为水泥地,被告安排原告站在方凳上。拍摄结束,老师忽视了原告年幼的情况,没有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致使原告在拍摄结束后疏散的过程中,直接从凳子上摔倒在水泥地上,致肱骨髁上骨折,构成十级伤残,要求被告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赔偿包括残疾赔偿金、鉴定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合计人民币52880元。

被告辩称,拍摄场地是在人工草坪上。拍摄前每个班的老师都对本班学生进行了安全教育,拍摄时按要求上、下凳子都是由老师一边一个逐一帮助进行的。事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原告未听从幼儿园老师的指挥,抢先下凳子。故原告摔伤是一次意外事故,而非学校责任事故。被告在事发后已向原告支付了医疗费、住院费、营养费、交通费、抚慰金合计人民币5611.75元。住院期间始终由教师陪护,故护理费、精神损害无从谈起,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在本起事故的发生过程中,幼儿园所提供的小方凳是各自单独的,稳定性欠佳,存在一定过失,应承担相应的适当赔偿责任,法院酌定为40%。本案中,原告损失如下:残疾赔偿金24683元,鉴定费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营养费150元,护理费5742元,故被告总计赔偿17532元。

二、对本案若干法律问题的分析

(一)有关重新鉴定的问题

本案中,原告提出52880元的赔偿请求,关键的证据即司法鉴定所所出具的法医鉴定书,该鉴定书认定原告构成十级伤残。因鉴定系原告方自行委托作出的,被告对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和公正性表示怀疑,故要求重新鉴定。对于此类重新鉴定问题,各法院做法差别较大,有的只要另一方对他方自行委托作出的鉴定结论表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即允许重新鉴定,有的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的规定,要求申请人提供“足以反驳”的证据。

从理论上讲,笔者认为前一种做法是合理的,“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实体与程序在诉讼中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是同等重要的,这种程序公正的理念在法学界已成共识。在本案中,对原告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是对当事人责任影响重大的法律行为,然而被告却在程序上无任何行使权利的机会,如鉴定时机的决定、鉴定机构和人员的选择等,这就是不公正,平衡这种不公正状态是审判机关的应有之义。后一种做法则是合法的,但对“规定”第二十八条中“有证据足以反驳”的不同解读,直接决定能否达到程序公正之效果。事实上,不少学者认为“规定”第二十八条存在着值得商榷之处。王利明教授认为,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所作出的鉴定与法院委托有关部门作出鉴定或双方当事人通过达成协议委托有关部门作出鉴定在性质上是有区别的,一方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并没有法院的监督,另一方也没有要求回避的机会,此种鉴定结论的证明力类似于专家证人的证明力,应当允许另一方对此提出异议,并重新鉴定。所以主张只要另一方有证据反驳并有理由重新申请鉴定的,法律就应当允许,而不一定要达到“足以反驳”的程度。笔者认为,在运用“规定”第二十八条时法官不应过于苟求,应灵活掌握,作有利于诉讼双方平衡的考量,只要另一方提出了请求或相应的证据,根据经验和常识达到了一定的可信度,为了案件的公正、顺利审理,就应准许。如果机械理解该法条,对本案被告来说,似乎只有用另一份司法鉴定书才可“足以反驳”,而检材本身及X光片等关键资料均掌握在原告手中,被告几乎不可能获得重新鉴定的机会。

(二)诉前被告对原告支付的各项费用的性质问题

被告在事发后为原告承担了全部的医疗费、住院费、营养费,为其监护人报销了全部交通费,最后给付原告500元抚慰金。对这些费用,原告认为是被告对原告的一种赠与,因此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自行承担已支付给原告的费用。笔者认为,原告律师的“赠与说”是无法律依据的,因为赠与是赠与人把自己的财物无偿地给予受赠人的一种行为,一般说来,发生在无权利义务纠纷的当事人之间。而本案中被告之所以为原告承担全部费用,是为了息事宁人,不让矛盾激化。原告监护人对被告的支付行为始终接受,并在最后收取了被告给付的500元抚慰金,可以理解为原、被告之间用行动达成了一个和解的意思表示。和解是纠纷当事人自行解决问题的一种途径,是没有法律约束力,后原告起诉意味着对双方先前的和

解行为的反悔,此时原、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就应由审判机关去判定。

不过,本案法院的判决也值得商榷,法院认为:幼儿园支付给原告的500元现金,应从赔偿总额中扣除,原告要求判决被告自付,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但对被告为原告全额承担的5000余元医疗费、住院费、交通费、营养费则只是认定“均已由幼儿园支付”,在其后的赔偿总额计算中并未将此笔费用加入,则也未进行责任分担,亦即这部分费用就只能由幼儿园100%承担。对此,笔者认为,法院在最后计算被告对原告的赔偿责任时,应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将实际发生的医疗费、交通费等一并计入,根据责任比例,计算出被告应承担的数额,被告诉前已为原告支付的全部金额,均应从其应从赔偿总额中扣除。

(三)有关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其他

此外,本案还有如下一些问题值得探讨。一是原告对护理费的主张应否支持。笔者认为,护理费是在受害人无生活自理能力,需要专人特别护理时所发生的费用。依《江苏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第3.1.1.1规定: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进食、如厕、翻身、穿衣、洗漱、自我移动等。原告在住院期间幼儿园每天派老师陪护,出院时原告的生活自理能力已恢复正常,本案法院根据“伤筋动骨一百天”的民间说法,支持了原告有关护理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二是原告的精神损害在本案中是否还需以金钱的形式进行抚慰。精神损害,简言之,即指对民事主体精神活动的损害,这是一种非财产利益的损害。笔者认为,在本案中,此种损害的救济方式对于原告本人来说,抚慰金绝不是最佳的选择。被告作为专门的幼教机构,深知受伤之后,原告身体、心理等各方面都需要恢复。为此,在原告住院期间,被告每天派其熟悉的老师全程陪护,一方面照顾原告的生活,更主要的是给原告提供专门的教育。在老师们的精心呵护下,原告不但身体得以康复,心理也未留下任何阴影。而原告之监护人代其提出高达20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于理不通,不符合民法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价值追求。三是本案原告诉前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伤害鉴定所发生的鉴定费应否由被告承担责任。对此项费用,法院认为法律未禁止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且诉讼中重新鉴定的结论未发生变化,因此应由原告承担赔偿责任。笔者认为,程序公正之独立价值既已被法律界所普遍认可,则对当事人违反程度公正原则而致之损害应由其本人承担。当然从本案的处理也

可以说明,尽管呼吁多年,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程序公正尚未受到应有的重视。

民事判决书

(2002)新民初字第802号

原告张×,女,199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口市龙昆南路太平洋小区B栋302室。法定代理人张×,男,197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口市龙昆南路太平洋小区B栋302室。

委托代理人向开均,海南金凯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口市××幼儿园。住所:海口市坡博东村166号。

法定代表人李×,园长。

委托代理人邹×,海南国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与被告海口市××幼儿园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理人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向开均,被告法定代表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法定代理人诉称,原告就读于被告海口市××幼儿园,2001年11月26日下午4时左右,原告父母被告知原告在幼儿园被大班的小朋友推摔,手臂可能摔断。原告父母急忙赶至幼儿园,看见原告一个人坐在办公室左手托着右手哭,当时竟无一位老师在场。原告父母将原告送往海南省人民医院就诊,经医院放射线检查诊断为右尺骨中段骨折,并进行了石膏固定。之后,在三个月的治疗期中,原告又接受了医院六次复诊及一次住院手术。原告在幼儿园学习期间受到伤害,是由于被告未尽到管理和保护义务造成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被告应支付交通费200元、营养费用2000元及原告母亲因原告受伤而长达二个月无法正常工作的误工费1600元,同时结合本案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及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被告还应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0000元。

被告海口市××幼儿园辩称,我方对原告受伤的事实没有异议。在原告受伤后,我方及时将情况告知原告父母,并与原告父母一起将原告送至医院。原告在治疗期间所支出的医疗费,我方已全额支付,同时还支付了130元的交通费。但我方认为在原告受伤的问题上,幼儿园并不存在过错,原告要求幼儿园承担过错责任,赔偿交通费、营养费用、误工费及精神损失费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系被告海口市××幼儿园的学生。2001年11月26日下午4时左右,原告在幼儿园玩耍时手臂受到伤害,被告将情况告知原告父母后,原告父母赶至幼儿园将原告送往海南省人民医院检查,确诊为右尺骨中段骨折。医院为原告进行了石膏外固定,同时建议原告每周复查。同年12月18日,原告到医院复查,结果为右尺骨骨折端成角30度畸形。第二天,原告入院进行右侧陈旧性骨折手法复位术,并予石膏固定资产。同年12月22日,经复查,X线片提示:原告右尺骨中段骨折断端对位,对线可,有骨痂生长。原告于当天出院。出院时医院嘱咐随诊并加强营养。尔后,原告到医院复查四次。直至治疗好为止,原告共花去医疗费2230.55元,交通费200元。另查,医疗费 2230.55元已由被告全额支付。

以上事实有海南省人民医院的急诊病历、门诊病历、海南省人民医院放射线检查报告、医疗费收据、交通费收据及庭审笔录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事件发生时,原告尚未满3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告父母将原告送至被告海口市××幼儿园学习,原告在幼儿园期间的监护权已由父母委托给被告。那么,被告对在幼儿园期间的原告应担负相应的管理和监护职责。由于被告对原告监护不周,造成原告的身体受到伤害,被告负有不可推卸的完全过错责任。

(一)关于交通费,事情发生后,原告频繁来往医院检查,共花去交通费200元,该笔费用应由被告承担。被告主张其已给原告报销了130元的交通费,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二)关于营养费用,原告因手臂骨折移位,成角畸形而入院手术,出院后医生建议加强营养,被告愿意支付1000元作为营养费用,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照准。

(三)关于误工费,是针对当事人即原告而言的。原告的母亲在原告受伤后,对原告进行照顾,其只能向被告主张护理费,故其要求被告支付1600元误工费之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但被告愿意支付原500元护理费,本院照准。

(四)关于精神损失费,原告主张被告应支付10000元的精神损失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第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海口市创新幼儿园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交通费200元;

二、被告海口市创新幼儿园愿意支付营养费1000元、护理费500元给原告,本院予以照准;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62元,由原告负担462元,被告负担100元。因原告已向本院预付了上述费用,故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所承担的费用直接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彭柯铭

审判员 邢 君

审判员 黄在兴

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尧

法院判决:幼儿园无赔偿责任

大洋新闻

2006年10月18日 来源:番禺日报

作者:

小男孩砸伤小女孩

法院判决:幼儿园无赔偿责任

据珠海特区报报道 珠海市富华幼儿园一小男孩摔凳子砸伤一小女孩引发诉讼。近日,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决男孩的父母赔偿小女孩各种费用4200余元,但幼儿园未获判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今年3月27日上午,富华幼儿园一小男孩在桌面上吐口水,被保

育员批评。在保育员转身走开后,小男孩发起脾气,拿起小凳子摔了出去,把旁边的小女孩脸上砸出血。保育员立即把小女孩送到幼儿园保健室做简单处理,然后与另一位老师把她送到附近医院。下午1时20分事情处理完后,幼儿园通知小女孩家长到园。

意外伤害的紧急抢救 第5篇

触电 (1) 先切断电源, 才可接触伤者。 (2) 若不能切断电源, 应利用橡胶、木棒或报纸等绝缘物件, 使伤者与电源分开。 (3) 当伤者和电源分开后, 如呼吸停止, 应立即施行人工呼吸;若心跳停止, 立即施行心肺复苏术。 (4) 处理触电烧伤部位。 (5) 尽快送往医院。

食物中毒 (1) 如伤者清醒, 应让其喝下大量清水或牛奶, 以稀释毒性。若属腐蚀性物质中毒, 不应给患者任何饮食。 (2) 尽快送往医院。

气体中毒 (1) 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 将伤者移到空气流通的地方。 (2) 若伤者停止呼吸, 立即施行人工呼吸。 (3) 尽快送往医院

化学物品或异物入眼 (1) 用流动清水冲洗眼部, 直至伤者舒适为止。 (2) 用敷料轻盖受伤眼部。 (3) 尽快送往医院。

骨折、关节脱位、扭伤或扯伤 (1) 尽量避免移动伤者, 除非现场环境令伤者有生命危险。 (2) 将伤者受伤的手或脚固定。 (3) 尽快送往医院。

严重出血让伤者躺下, 若伤口无异物, 可采取如下措施: (1) 直压伤口, 提高受伤部位。 (2) 用敷料、绷带包扎伤口。若伤口有异物, 可采取如下措施: (1) 在伤口旁边加压, 抬高受伤部位。 (2) 不可移去伤口内之异物。 (3) 用敷料、绷带包扎伤口。 (4) 切勿在伤口上加任何直接压力。 (5) 切勿给伤者任何饮食, 预防休克, 尽快送往医院。

轻微出血 (1) 用清水或消毒药水清洗伤口。 (2) 用清洁敷料、绷带包好伤口。

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技巧 第6篇

顺利处理这起校园课堂意外伤害事故, 我们坚持了三条处理经验, 这对成功地修补家园关系有一定的作用。

无过错原则

校方积极履行无过错原则, 面对偶发意外伤害事故, 随班教师在最短的时间尽到了校方的救治义务和责任。同时迅速联系家长, 第一时间履行了告知义务, 请求家长赶到医院参与施救。这样既体现了学校教师对孩子的关爱, 又能有效地督导教师认真履行“一岗双责”义务。从学校的管理层面对教师提出要求, 同时又依据《民法通则》《校园伤害事故处理条例》, 履行法律赋予学校的义务, 保证学生法律范围内的权利。

真诚关爱制度

在医院施救的过程中, 教师关爱孩子, 关注孩子的手术, 直到第一施救时间结束。同时与家长交流伤害事故情况, 并主动承担向保险公司报案的工作, 为理赔做好充分准备。在后续的一周治疗中, 教师主动与家长交流孩子的诊治流程, 询问医生孩子的康复和护理常识。为学生返回班级, 参加教学活动提供医疗支持。在孩子的康复日子里, 形成了教师、幼儿、家长、医生之间的融洽沟通, 让爱的暖流、人性的关怀在这些日子里交融, 从而主动地消除了家长的扯皮心理, 为事故处理营造了良好的氛围。

事故调查制度

校方在第一时间积极地启动安全预案, 组织相关人员成立事故调查小组, 深入班级, 形成事故个案, 为防止事故扩大化做好预案。事故调查机制的引入使全园教师重视意外伤害事故, 主动形成防范意外事故的心理, 也可以为家园因为意外伤害事故引发法律纠纷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

从意外伤害看幼儿生命教育 第7篇

儿童意外伤害可分为非故意伤害和故意伤害两大类, 前者包括道路交通伤、空难、海难、烧伤、中毒、坠落 (跌倒) 、溺水、工伤和消费品伤害、消闲娱乐伤害等, 后者包括自杀、谋杀、暴力、恐怖袭击、疏忽和虐待等。意外伤害以其常见多发、死亡率高、后遗症致残率高等特性, 严重威胁着儿童的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 已经被国际学术界确认为21世纪重要的健康问题。近年来, 随着我国经济科技的进步, 健康保健措施的发展, 生活环境的改善以及生活节奏的加速, 由各种疾病引发的儿童死亡数在逐渐减少, 但意外伤害呈明显增长趋势, 目前, 意外伤害已成为影响我国儿童生活质量与生命安全的重要因素之一。

1. 权威部门的调查

2003年4月至7月, 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公室与联合国儿基会合作, 组织专家对我国现有关于儿童意外伤害的资料进行了案头分析。结果表明, 每年我国大约有10%的儿童在一年中遭遇过需要治疗的意外伤害, 其中1%死亡;约有64万儿童因意外伤害而致残;每天约有2 200名儿童, 每小时有9名儿童或每45秒就有1名儿童由于意外伤害而死亡或致残。不仅如此, 意外伤害所造成的永久性残疾更对儿童的身心发展造成了重大的负面影响。由此看来, 我国儿童的健康问题已经不仅仅是生存问题, 更重要的是保护问题, 对儿童意外伤害进行研究和干预尤为重要。

2004年5月29日,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专家首次公布了“中国三城市儿童意外伤害状况和家长认知水平”调查结果, 该调查是我国首次在中国疾病控制中心直接领导下, 按国际伤害外部原因分类标准 (ICECI) , 对北京、上海、广州三城市进行的儿童意外伤害状况和认知水平的调研。调查显示, 意外伤害是我国0~14岁儿童的首位死亡原因, 每年有超过20万的0~14岁的儿童因意外伤害而死亡, 即每3名死亡的儿童中就有1名是意外伤害所导致。三城市中每6个儿童中就有1名发生过意外伤害 (总发生率为16.5%) , 其中1~4岁儿童发生率最高。只有16%的家长参加过预防儿童意外伤害的培训, 家长们对于如何预防和消除儿童意外伤害的知识掌握得非常少, 认知度也较低。

世界卫生组织收集的资料表明, 不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 儿童意外伤害已成为绝大多数国家儿童的主要死因, 尤其1岁以上的儿童。为此, 儿童意外伤害已受到国际关注, 被世界卫生组织列为人类健康面临的严重挑战之一。

2. 触目惊心的案例

近年来我国儿童意外伤害事件频频发生, 已成为影响儿童健康成长的第一杀手。仅以2004年为例, 2月, 河北辛集蒙太梭幼儿园发生行凶案, 导致2死1伤的悲剧。8月4日, 北大医院幼儿园发生行凶惨案, 15名儿童和3名教师被砍, 1人死亡。8月11日, 河南济源市幼儿园发生坍塌, 39名儿童被埋, 其中2名死亡, 28人受伤。9月11日, 江苏苏州小剑桥幼儿园28名儿童被歹徒砍伤……

儿童的生命与鲜血引起了社会和广大教育工作者的焦虑和关注, 意外伤害恰如悬在儿童头上的一把利剑, 随时都有可能夺去他们的生命和健康。这些“意外”的频频出现, 往往是由于成人的疏忽、教育的缺失、社会公共卫生措施不到位等因素而造成的。意外伤害不但影响了儿童生命的健康成长, 而且给家庭、社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如何建立一套较为完备的预警机制防患于未然, 保护儿童生命的安全与健康, 已成为刻不容缓的重要任务。儿童意外伤害事故的频频发生凸显出教育部门在管理方面存在着危险的真空区域, 为我们的教育敲响了警钟, 也引发我们深思:是什么原因致使孩子无辜的生命受到无情的摧残?是什么导致了人们对生命的极度漠视与残忍?教育应如何引导儿童认识生命、欣赏生命、尊重生命、珍惜生命、保护生命?尽快让孩子们养成尊重生命、爱护生命、敬畏生命的意识, 增强儿童自我保护的意识与能力, 让生命悲剧不再重演, 已是迫在眉睫。

二、生命教育:亟待倡导与实践的理念

生命是智慧、力量和一切美好情感的唯一载体, 舍弃自己的生命或漠视他人的生命, 一切都将无从谈起。将对生命的关怀与尊重融入教育, 立足生命存在, 关注生命体验, 呼唤生命活力, 提升生命质量, 应是教育的基本内涵与责任。然而, 长期以来, 教育对生命教育基本没有涉及, 这不能不说是教育的重大缺失。

1. 生命教育的倡导与实施

明确提出生命教育的学者是美国的杰·唐纳·华特士。他早于1968年在美国加州创办了“阿南达村”、阿南达学校, 倡导和实践生命教育思想, 还出版了《生命教育》一书, 探讨必须关注人的生长发育与生命健康的教育真谛。生命教育一经提出之后, 很快就波及许多国家和地区, 并逐步地形成了一种新的教育思潮。比如, 在英国等西方国家即提出了所谓的“呼应课程”, 以顺应学生的生长发育的规律。我国的港台地区更是掀起了一股生命教育的热潮, 如台湾教育行政部门设立了“生命教育委员会”, 并曾将2001年定为“生命教育年”。当生命教育成为世界一种潮流之时, 上海于2005年8月正式公布了《上海市中小学生命教育指导纲要》, 希望通过建立学校、家庭、社会资源共享的生命教育体系, 引导和帮助学生认识和感悟生命价值, 热爱自己的生命, 进而尊重、关怀、欣赏他人生命, 树立积极的人生观, 说明生命教育这一现代教育理念已正式植根于我国中小学校园。

2. 幼儿生命教育的必要性

对生命的尊重是生命教育的基础, 必要的危机意识、自护能力是生命教育的核心。对于花骨朵般稚嫩的幼儿, 生命教育这个话题虽过于沉重, 却难以回避。幼儿教育是基础教育的基础, 孩子们十分需要珍惜生命、善待生命的教育, 从小就培养热爱生命、热爱人生的人生观, 建立生命至上、生命平等、科学的生命观, 对生命的健康成长具有十分迫切的价值和意义。幼儿期是人的生命历程的准备时期, 幼儿教育作为整个国民教育的启蒙阶段, 理应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养成适应现代社会需要的基本行为规范和生存能力, 从而奠定幸福愉悦的人生基础。

我国《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在目标中首先提出, 幼儿园教育“要为幼儿一生的发展打好基础”, 并明确指出, “幼儿园必须把保护幼儿的生命和促进幼儿的健康放在工作的首位。树立正确的健康观念, 在重视幼儿身体健康的同时, 要高度重视幼儿的心理健康。”幼儿身心处于明显的未成熟阶段, 身体各部分器官比较娇嫩, 神经系统比较脆弱, 运动水平较为低下, 动作协调性较差, 大脑对外界刺激的反应不够灵敏, 此外, 幼儿好奇心强, 活泼好动, 乐于尝试, 又缺少生活经验, 他们不知道什么是安全、什么是危险, 对自己行为将会产生的后果无法预见, 很容易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幼儿是需要呵护的群体, 同时也是自己生命的主人。生命如花, 这花朵不可能永远躲在温室, 总要去承受属于自己的阳光和风雨。因此, 采用幼儿喜闻乐见的方式开展生命教育, 增强儿童自我保护的意识与能力, 是促进儿童身心健康, 减少意外伤害的有力举措。

3. 幼儿生命教育的主要内容

幼儿生命教育应包括自我认识教育、安全与自护教育、避险逃生与危机教育、性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内容, 目的在于帮助幼儿在人生的起步阶段开始树立正确的生命观, 培养初步的对自己和他人生命珍惜和尊重的态度, 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与能力, 让幼儿在未来生活中能勇敢地面对困难与挫折。生命教育不只是教给幼儿保护身体的知识以避免伤害, 更重要的是让幼儿体验生命的尊严与幸福, 学会欣赏、悦纳自己与他人的生命, 为成长为热爱生活的幸福之人奠定坚实的基础。

幼儿生命教育不仅是幼儿园的教育, 同时也应该是家庭、社会多方面的共同教育, 生命教育是一项系统工程, 需要建立政府统筹、多部门协作的儿童伤害预防控制体系。让我们携手努力, 营造儿童生命教育的氛围, 引导儿童体味生命之尊, 品位生命之美, 品尝生命之趣, 愿儿童生命之花更灵动飞扬, 更绚丽多姿。

参考文献

[1]教育部.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2001.

[2]杰·唐纳·华特士.生命教育 (与孩子一同迎向人生挑战) [M].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 2006.

强制意外伤害险何去何从 第8篇

工伤保险与强制意外险并存具有历史原因

在新中国社会保险体系中, 工伤保险制度建设得较早。1951年2月26日,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1953年1月2日政务院修正发布) , 创建了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法律制度。但由于历史原因, 该制度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实施。工伤保险制度的发展, 随着我国经济的转型而受到重视。1993年中共中央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普遍建立企业工伤保险制度”;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劳动法》第九章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基金, 使劳动者在年老……工伤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因工伤残或患职业病……”这些文件为工伤保险制度的推行提供了政策与法律依据。

为此, 原劳动部于1996年8月发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 从1996年10月1日起在全国推行工伤保险试行工作。《办法》扩大了工伤保险的范围, 将企业职工全部纳入了参保行列, 但由于《办法》作为部门规章, 立法层级比较低, 因此工伤保险的实施对象主要限于国企。由于很多国企还属于行业管理, 如煤炭行业的国有大型企业还隶属煤炭部, 《办法》在很多系统里也只是参照执行, 并不具有强制性。这样的背景下, 工伤保险的实施效果大打折扣, 但是生产安全事故频发, 劳动者的工伤保障问题又是相关主管部门不得不重视的。

为提高劳动者的工伤赔偿, 一些特定行业将意外伤害险的实施纳入法律规定中, 强制企业实施。主要体现在煤炭、建筑行业。1996年12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煤矿企业必须为煤矿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支付保险费。”1998年3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支付保险费。”通过上述法律规定, 在煤炭行业、建筑行业强制实施职工意外伤害保险。

应该说, 在20世纪90年代市场经济初步确立的过程中, 国内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工伤保险制度尚不完善的情况下, 在一些特殊行业实施强制意外伤害险, 对于加强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管、督促企业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分散企业用工风险、保障职工合理的工伤待遇都具有积极意义。

强制意外伤害险的实施效果并不明显

无疑, 实施强制意外伤害险的出发点是好的, 但实际运作效果并不明显。随着工伤保险的逐渐推进, 实施意外伤害险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的负担, 而职工并没有获得更多的保障。

由于意外伤害险是一种商业保险, 保险人首要考虑的是这个险种能给自身带来的利润, 而不是能给企业与职工带来怎样的保障。有的保险公司内部明确将一些高危行业的企业列为拒保的范围。这也说明强制意外伤害险在实施过程中面临的困境。从制度设计来说, 是要给予劳动者更好的保障, 是让劳动者在法定待遇之外可以获得一份额外的保障。强制意外伤害险的赔付额度具有一定的限制, 有些地方确定的最高标准是一次性赔偿14万。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一个人赔偿20万的规定, 并不是完全由强制性意外伤害险承担, 其不足的部分, 仍然是由企业甚至是地方政府来承担。

但是, 在很多地方, 劳动者并不能获得相应的保障。设计强制性意外伤害险本来是为了解决人员流动性很大的行业中劳动者的赔偿问题, 而实际上人员的流动性大反而加剧了赔偿的困难, 加上层层转包的问题, 使得单位不愿意为劳动者办理理赔手续。企业一方面是要回避监管部门的监管, 另一方面也害怕引火烧身, 怕劳动者向自己主张工伤赔偿的责任。结果, 强制性意外伤害险成为企业与监管部门之间的默契游戏:一方面, 企业为适量的职工参加强制性意外伤害险, 以获得开工许可证明;另一方面, 监管部门也默许企业许多职工并没有参加强制性意外伤害险的事实, 以减轻企业负担。强制性意外伤害险的实施效果与原来设计制度的初衷大相径庭, 名存实亡。

工伤保险与强制意外伤害险相比具有优越性

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的劳动者及亲属提供救治康复、生活保障与经济补偿的保障, 是劳动者依法享受劳动权利的重要内容。意外伤害险则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签署保险契约, 如被保险人出现约定的意外伤害时从保险公司获取相应的赔偿。与强制性意外伤害险相比较, 工伤保险在保障职工工伤待遇方面具有明显的优越性:

不以盈利为目的

工伤保险的宗旨是给予工伤职工基本保障, 分散用人单位风险, 但不以盈利为目的。这就决定了, 只要符合工伤保险的范围, 工伤保险就可以应保尽保, 应赔尽赔, 当收支不平衡时, 国家财政给予一定的补贴。工伤保险不必考虑是否盈利的问题, 而人身意外伤害险则需要考虑, 因为长期不盈利的险种不符合保险公司的利益, 面临退出市场机制的风险。

保险金额有弹性

工伤保险金额的确定是有弹性的, 劳动保障部门根据社会经济生活水平和国家的福利政策, 对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给予必要的调整, 以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人身意外伤害险的理赔金额则是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双方确定的, 依约理赔, 不可能有任何调整。并且工伤保险待遇可以是持续的, 有多项工伤赔偿项目, 而人身意外伤害险则只能是一次性的。

救济途径多样

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落实工伤保险待遇时, 劳动者可以通过工伤认定、仲裁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提供意外伤害险相应的理赔金额时, 劳动者徒唤奈何。

稳定劳动关系

工伤保险基于劳动关系为前提, 可以帮助流动性很强的建筑行业尽量维系稳定的劳动者队伍。从另一个角度来说, 工伤保险与劳动关系挂钩, 这为解决劳动纠纷提供了较好的基础。而人身意外险与劳动关系不产生必然的联系, 对于稳固劳动关系意义不大。在多数情况下, 用人单位仅参加意外伤害险, 不缴纳社会保险, 并以此作为减轻劳动者负担的诱饵, 往往能吸引劳动者达成协议。

完善工伤保险体系取消意外伤害险强制性

目前完善工伤保险体系, 亟需废除强制意外伤害险, 其根本原因是, 强制意外伤害险对劳动者的保障作用不大。这个险种的存在, 在一定程度上冲击了工伤保险在部分行业的全面推行与实施。

小儿常见意外伤害的抢救与护理 第9篇

1 材料与方法

选取2 0 1 3年1~1 2月入院的1 0 8例意外伤害患儿, 男性7 6例, 女性3 2例, 年龄1个月~1 2岁。其中1~5岁6 8例, 不足1岁4例, 6~1 2岁3 6例;居住农村8 0例, 城镇2 8例。受害原因如下。见表1。

2 结果

根据资料显示:小儿常见意外伤害为中毒、溺水、呼吸道异物等。经对症采取一系列急救与护理措施后, 本组108例患儿, 100例治愈, 7例死亡, 1例遗留后遗症。

3 讨论

3.1 中毒的抢救与护理

3.1.1 询问病史

向患儿家属及知情人员快速了解患儿所服药物的种类、量、及时间。

3.1.2 迅速清除毒物

立即脱去患儿污染的衣物, 用生理盐水或肥皂水彻底清洗污染的衣物、毛发、外耳道、手部 (先剪去指甲) , 然后用温水冲洗干净, 不能用热水洗, 以免增加吸收。小儿年幼, 催吐不会配合, 一般常采用洗胃清除毒物。常用的洗胃液有:2%碳酸氢钠、1:5 000高锰酸钾、温开水、生理盐水等。其中, 敌百虫禁用碱性液, 因其遇碱后可变成毒性作用更强的敌敌畏。在紧急情况下, 毒物性质不明时, 常用大量温开水洗胃。每次洗胃量100~200m l, 排出量≥注入量, 反复冲洗, 直至清洗出无色无味清澄液体为止。洗胃时, 患儿取左侧卧位, 头偏向一侧, 以免洗胃液呛入气管。根据年龄选择合适的胃管, 有多个进出水孔, 以免食物堵塞。患儿上下齿间放入缠有纱布的压舌板, 以防咬断胃管。

3.1.3 迅速建立静脉通道

在清除毒物的同时, 迅速建立两条静脉通道:如是有机磷农药中毒, 一条通道给予阿托品, 使用阿托品用量依据病情而定, 要早期、足量、联合、反复用药, 直至出现阿托品化后改用维持量;另一条通道给予解磷定, 解磷定是常用的胆碱酯酶复能剂, 越早使用效果越好[1]。在洗胃的同时静脉滴注解磷定, 可以有效地避免胆碱酯酶的老化。由于患者禁食, 反复呕吐, 注意维持水电解质的平衡和稳定。

3.1.4 生命体征和病情的观察

在抢救的过程中, 要严密观察患者病情变化, 阿托品化的表现为瞳孔较前扩大, 颜面潮红, 皮肤干燥, 腺体分泌物减少, 无汗, 口干, 肺部啰音减少, 心率增快。此时, 应减少阿托品剂量。若在用药过程中出现了意识模糊、谵妄、躁动、抽搐、昏迷、瞳孔扩大等, 表示出现了阿托品中毒, 立即停用。

3.1.5 维持有效通气功能

由于阿托品等药物的应用, 患儿的呼吸道黏膜易干燥, 痰液易粘稠, 及时有效地清除呼吸道分泌物, 呼吸抑制者立即气管插管或气管切开, 保持呼吸道通畅。并做好各项监护记录。

3.1.6安全护理

对于躁动的患儿, 使用床档以防坠床, 专人陪护, 可使用约束带, 使用约束带时每15~30m i n巡视一次, 连续使用约束带的患儿, 应每2h松解一次, 间歇15~30m in。观察患儿皮肤末梢循环情况, 局部皮肤颜色及温度。必要时使用镇静剂。安定0.1~0.5m g/k g静脉推注, 速度要慢, 过快容易抑制呼吸中枢, 出现呼吸暂停。鲁米那钠5~10m g/k g肌内注射, 或水合氯醛 (8~10) m l/k g, 保留灌肠。

3.1.7 心理护理与健康教育

年幼儿易误服中毒, 处于青春期的患儿, 主动找其谈心, 解除孩子的烦恼及困惑, 建立起孩子对父母的信任感。告知家长, 多与孩子谈心, 不要过多责骂, 以免引起孩子的逆反心理。

3.2 溺水的抢救与护理

3.2.1 溺水致死原因

溺水致死进程迅速, 死亡率高, 其原因为:一种是大量水被吸入呼吸道, 引起呼吸道堵塞, 使气体交换发生障碍, 导致体内缺氧, 引起窒息死亡;另一种是因为入水后刺激导致喉头痉挛或心脏停止跳动, 如不及时抢救导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

3.2.2 保持呼吸道通畅

溺水进展快, 最好立即采取现场急救, 但多数人缺乏急救知识, 只能送往医院。溺水发生后, 要以最快的速度保持呼吸道通畅, 清除口鼻腔异物, 松解患儿的衣领腰带, 舌后坠者, 应将其用纱布包裹拉出, 并注意保暖。

3.2.3 倾倒呼吸道积水

将患儿取头低足高俯卧位, 轻压背部, 使积水倒出。注意倾倒时间不宜过长, 以免延误心肺复苏。

3.2.4 心肺复苏

实施胸外心脏按压, 频率每分钟不少于100次, 按压深度5~12岁儿童3c m, 婴幼儿2c m。同时进行人工呼吸, 18~20次/m i n, 必要时进行气管插管。按压与人工呼吸比是30:2。

3.2.5 密切观察病情变化

严密观察患儿的神志, 呼吸, 判断呼吸困难程度。观察有无咳痰, 测量血压、脉搏。注意体温的变化。如若患儿在院外淹溺, 在运送的过程中, 应脱去患儿湿冷的衣服。用干爽的毛毯包裹取暖, 或者用热水袋, 但要注意温度, 以免烫伤。注意复温的速度不宜过快, 使淹溺者体温恢复到30~32℃, 并尽快送到医院, 在医院条件下复温。

3.2.6 建立静脉输液通道, 维持循环功能

若心跳停止者可静脉注射0.1%肾上腺素1 m g, 同时可以使用心脏起搏器, 并做气管插管, 呼吸机辅助呼吸。出现脑水肿者, 使用甘露醇, 急性肺水肿者用西地兰、速尿。因淹溺时泥沙、杂物、呕吐物等吸入气管, 容易发生肺部感染, 应给予必要的抗生素治疗, 及时的纠正水电解质失衡。输液时, 对淡水淹溺者应严格控制滴速, 从小剂量、低速度开始, 避免短时间内大量液体输入, 加重血液稀释程度。对海水淹溺者切忌输入生理盐水, 可给予5%葡萄糖溶液或低分子右旋糖酐。

3.2.7 心理护理及健康教育

消除溺水患儿的恐惧焦虑心理, 同时做好家属的工作, 以协助护理人员进行治疗。指导家长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加强孩子的安全教育, 教育孩子尽量在浅水区游玩, 不可以随便到江河湖海等深水域游玩, 尤其在没有家长陪同的情况下。同时, 大力呼吁开展急救知识的培训与宣传, 提高全民的安全防范意识[2]。

3.3 呼吸道异物的抢救与护理

3.3.1 呼吸道异物多发生于3~5岁的儿童, 男性多于女性[3]。如保鲜膜、塑料袋、花生米都可能堵塞在孩子的气管里造成窒息。在吞入异物的情况下, 如果异物刺激喉黏膜, 则会引起剧烈咳嗽, 并因反射性喉痉挛及异物阻塞而出现呼吸困难, 可能有不同程度的喘鸣、失音、喉痛等。最严重的是, 如果异物较大而且嵌在声门上, 则可能很快造成窒息死亡, 因此必须立即采取有效的急救措施。首先将患儿安置在抢救室, 给氧2~3 L/m in, 以改善缺氧症状, 同时通知医生, 备好各种抢救器材, 床旁备气切包、吸痰器、异物钳、直达喉镜与支气管镜、光源、急救药物等。给予心电监护, 如患儿出现面色青紫、烦躁不安、口唇发绀、呼吸困难、血氧饱和度下降, 即将患儿立起, 拍击后背使异物改变位置, 以暂缓症状, 改为高流量吸氧, 必要时配合医生行紧急气管切开。

3.3.2 当异物阻塞喉部时, 患儿可发生呛咳, 有时可通过有效的咳嗽将异物取出。如患儿出现阵发性咳嗽、呛咳, 并闻及异物拍击音, 表明异物在声门下和气管之间上下活动, 是取出异物的最好时机[4]。也可将患儿倒立, 拍打其背部, 促使异物排出。经以上处理不见好转, 可在喉镜下将异物取出, 估计难取出时, 及时通知手术室在支气管镜下取出异物。气管异物过大, 不易取出时, 患儿呼吸受阻, 会有生命危险, 应火速托起下颌, 做口对口吹气, 目的是将堵在声门的异物吹下, 缓解堵塞, 抢救生命, 再到手术室进一步处理。术前胸透, 确定异物的位置。

3.3.3 术前详细询问病史, 并向家属交代病情, 安抚孩子, 稳定其不安情绪, 积极配合医生争取抢救时间。但术后仍要严密观察病情, 特别对术中取出碎片的异物, 要警惕残余异物的可能。在护理过程中加强拍背, 注意体位引流变化, 以防意外状况的发生。

3.3.4 做好宣教工作, 提高安全意识, 是预防小儿呼吸道异物的有效措施[5]。呼吸道异物是常见的危急症之一, 广泛开展健康宣教, 是预防小儿呼吸道异物的有效措施。家长教育孩子安静进食, 避免哭闹、嬉笑、打骂, 培养良好的饮食卫生习惯。不要把花生米、豆类、瓜子及小玩具、小物品等放入口中或鼻孔, 以免误吸入气管, 减少危险性和并发症的发生。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 儿童的疾病能被家长高度重视, 然而对意外伤害往往容易忽视。而小儿作为特殊群体, 防范意识差, 天性好动, 作为家长要妥善的保管好有害的东西, 看护好小儿, 夏季不要去无措施的游泳池, 冬天不要在结了冰的河面上玩耍。3岁以下小儿应少吃干果、豆类, 不要接触细小物体。此外, 面对各类意外伤害增加的现状, 作为医护工作者, 不但要有精湛的医术, 熟练的抢救程序, 更要在日常工作中做好宣传工作, 使家长及老师们增强小儿意外伤害的防范意识, 以进一步促进小儿的健康发展。

摘要:目的 探讨小儿意外伤害抢救与护理的有效措施。方法 选取2 0 13年11 2月本院的10 8例意外伤害患儿, 分析总结意外伤害原因, 并有针对性的进行抢救与护理。结果 经对症采取一系列措施后, 本组1 0 8例患儿, 1 0 0例治愈, 7例死亡, 1例遗留后遗症。儿科护理人员的急救水平得到提高, 家长及老师的防范意识有所增强。结论 对小儿意外伤害的发生, 使急救工作有条不紊, 可以减少对家庭和社会带来的伤害。

关键词:小儿,意外伤害,抢救,护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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