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合法范文

2024-09-14

信息合法范文(精选12篇)

信息合法 第1篇

(一) 会计环境的变化

会计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 会计工作围绕企业经济效益, 以向外提供有用的会计信息为基本职能。会计反映的不仅仅是直接表现为货币的经济现象, 对于一些非货币性的经济决策因素, 如人力资本、市场份额、顾客满意度等难以货币化的隐性资产也要求在会计信息中得到反映。希望能够通过扩大会计信息披露的范围, 增加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 对已有会计信息的分析、加工、整理得出对未来企业经济活动的合理预测, 进而指导投资者合理分配资金, 调整投资结构, 以取得最大经济收益。即使一个社会的经济环境是较为稳定的, 也有局部政策调整变化问题, 因而或多或少会对会计信息质量产生影响。在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 企业经营方式的多样化。经营范围的扩大和社会、法律、金融环境的日趋复杂, 使同类会计事项的个性日益丰富, 会计政策也趋向于为企业提供更大的选择范围, 这样同一经济事项, 往往就有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可供选择, 给会计的如实反映带来难题。会计环境变化的不确定性, 必然导致会计核算难以准确地提供价值运动的信息。

(二) 会计理论与会计方法上的缺陷

1、会计信息的相关性与可靠性之间存在冲突。

从逻辑上来说, 相关的信息应该是可靠的, 但是相关性毕竟不等同于可靠性, 两者往往互相冲突。为了加强相关性而改变会计方法时, 可靠性可能会有所削弱。而且目前一些经济和会计都比较发达的国家, “决策有用学派”成为一种主流观点, 对相关性的重视超过了可靠性, 这就有可能出现为了强调相关性而牺牲可靠性的现象, 会计信息的合法性失真的可能性因此加大。

2、运用权责发生制必然参入主观因素。

权责发生制是现行的会计确认基础, 较好地解决了收入与费用的配比问题, 但它同时也带来了负面影响, 即在确认过程中加入了主观的方法。随着经济的发展, 需要主观确认“量”的机会越来越多, 如无形资产价值的确认及摊销、金融资产、人力资源价值的确认等, 导致会计信息失真的可能性也就越大。此外, 会计确认还要界定确认的时间, 即在什么时刻确认才能最恰当地反映经济业务对企业的影响。这种时间确认的界定也会产生会计信息的合法性失真。

3、稳健性和重要性原则的具体运用有偏差。

会计信息的采集和确认依据稳健性原则, 有利于保证会计行为的真实有效性, 但也有其局限性。首先, 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和可靠性质量特征要求会计信息符合企业实际的生产经营状况, 采取稳健性原则确认和计量资产、负债、收入和费用, 可能导致会计信息偏离实际。其次, 企业的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增加企业的资金来源, 采取稳健原则往往使企业会计报表的信息偏于保守。重要性原则允许企业对不重要项目可以例外处理或灵活处理, 但对于项目是否重要的评判标准, 无论从质或量的方面都未能做出规定。

4、会计假设和人为估计不可避免。

由于经济业务的中间过渡性而对会计处理划分和将复杂系统中交织在一起的各种因素简单分类引起了不确定性。会计人员针对这些业务存在的不确定性, 做出了一系列假设, 如持续经营、货币计量、历史成本等, 试图将会计事项人为地置身于可确定的环境状态中, 最大程度地统一会计处理方法, 使需求者更加容易理解会计信息, 但却以牺牲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为代价。会计假设的直接后果就是导致会计要素的账面数值与实际数值的背离。而且有些经济业务本身就具有不可确定性, 需要根据经验判断做出估计, 另外, 它又存在许多不可确知和难以准确计量的因素。因此, 会计确认和计量工作不得不借助于假定和估计的方法。

5、会计计量问题制约会计信息的质量。

首先是计量单位问题。会计基本假设之一是货币计量假设, 但货币计量本身具有局限性。一是以币值稳定为前提条件, 如果发生严重的通货膨胀, 会计所描述的财务成果和经营业绩就会受到扭曲, 不能反映企业真实情况, 导致会计信息失真。二是财务报告中许多数据都是通过合计、汇总而来, 是若干交易或事项的金额汇总、抵消所形成的, 不可避免地掩盖了某些矛盾与问题。三是当前有不少尚难以用货币计量, 但却对决策有用的信息被排除在财务报告之外, 如人力资源、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其次是计量属性问题。目前最基本和常用的是历史成本计价法, 而使用者的决策总是希望通过财务报告获得更多面向未来的信息, 以历史成本为计量基础的传统财务报告信息己越来越不适应经济决策对信息的相关性的要求。

(三) 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不完善

1、会计准则的制定过程在科学性方面存在不足。

会计准则的制定是各方利益相互博弈的结果, 是一种不完全的合约, 具有不完全性。在会计准则的制定过程中, 各利益相关方为了获取自己的利益, 都希望准则对自己有利。一项准则的制定, 由于在制定机构中看法差异而使会计准则出现一定的偏向, 往往使一部分人受益, 而另一部分人受损。而且准则的起草研究报告未得到充分的公开, 征求意见稿也没有披露必要的相关内容。这在一定程度上不便于公众有效地参与会计准则的制定和讨论过程, 利益相关者也极少参与会计准则的制定过程。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的人员组成不够广泛, 会计准则就可能出现偏向性。

2、会计准则与制度本身具有不确定性。

首先, 对同类交易允许采用不同的会计政策, 并允许自发性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其次, 会计准则在允许自发性会计政策变更的同时, 规定对其影响采用追溯调整法, 并将累积影响数从最早期间的留存收益期初数中调整。再次, 会计准则对会计估计变更要求采用未来适用法, 并要求在难以分清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变更时, 应按会计估计处理, 这就给公司企业混淆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变更, 以调节盈亏造成可乘之机。最后, 会计准则定义或释义可能出现不准确性。若一项会计准则的涵义可能有多种理解, 甚至有歧义, 就必然会产生实务操作的不确定性。

二、合法性会计信息失真的治理途径

(一) 从会计环境影响的角度来考虑

首先, 应该建立一个有力的内部控制环境。其中, 企业的管理部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如果管理部门不愿意设立适当的控制或不能遵守建立起来的控制, 那么控制环境将会受到极为不利的影响。其次, 建立良好的人事政策和实务。这样能确保执行企业政策和程序的人员具有胜任能力和正直品行。再次, 搞好企业综合管理。可以通过协助管理部门监管其他控制政策和程序的有效性, 还能为改进内部控制制度提供建设性意见。最后, 强化内部审计也很必要。内部审计的有效性与其权限、人员资格及报告层次紧密相关。内部审计人员必须独立于企业内部其他各机构, 其审计报告才会有效并获得企业其他部门的认可。

(二) 从会计理论和会计方法角度来考虑

1、强调会计信息的可靠性。

目前在一些经济和会计都比较发达的国家中, “决策有用派”逐渐占上风, 如当前美国会计界就倾向于优先考虑相关性。只有把会计信息的可靠性看作是财务会计的本质属性, 是会计信息的灵魂, 才能进一步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 减少会计信息失真产生的可能性。会计信息总是只能满足大多数使用者的一般的决策的需要, 而不可能满足每个使用者具体的决策需要。强调相关性不能牺牲可靠性, 不可靠的信息只能误导使用者。目前会计信息失真现象比较严重, 我们更应强调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

2、改进权责发生制。

可以将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相结合, 在编制现金流量表的同时, 编制短期现金流量报告和专项现金流量报告。编制短期现金流量报告可以促使企业重视现金流动效益、资金的使用效果和流动性, 有助于企业减少流动资金的大幅度沉淀, 改善流动资金结构避免支付困难。专项现金流量报告是针对某一具体项目实时地编制的现金流量预测报告, 它的编制有助于企业科学考核投资项目所带来的真实效益, 进行正确决策, 确认收入时对某些项目采用收付实现制确认。

3、科学合理地运用稳健性和重要性原则。

稳健性原则实质在于要求会计人员在反映带有不确定性因素的经济业务时采取审慎的态度。对于重要性原则, 应在法规中详细规定界定重要性的量和度, 并尽量考虑到各种不同何况, 从而能做出比较详细而具体的规定。当然, 现实经济生活是非常复杂多变的, 所以对于哪些项目是否重要的规定也是一个从理论到实践, 又从实践到理论的反复而长期的过程。

4、确定具体的会计确认标准。

到目前为止, 出台具体会计准则仍有一些会计处理没有具体的准则依据, 使得会计信息容易出现偏差。因此, 应尽快颁布具体的会计准则, 建立完善的会计规范体系, 使会计反映和监督有比较准确严格的判断标准, 使会计信息不确定性和估计因素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三) 从会计准则及制度角度来考虑

1、改善会计准则制定程序。

首先, 向社会公众公开更多已有的相关知识, 特别是世界各国和国际准则委员会的成熟经验, 以便社会公众结合其所在环境, 理解会计准则及其相应的利益关系;其次, 应建立有多方利益关系人参加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制定机构, 其中既有学术界又有企业界, 既有政府部门又有民间组织, 既有审计机关又有会计职业团体。制定出具有普遍认同的准则、制度, 尽量消除对同一事项选择不同会计处理方法产生差异过大现象。另外, 应遵循科学合理的制定程序, 草案颁布应经过反复讨论, 征求意见应扩大范围, 审批条件应慎重严格。

2、尽量克服或减少会计准则和法规本身的不确定性和模糊性。

对于准则中的定义和释义给予更加精确的分析和解释, 对各种可能有的理解一一给予详细的阐述, 以防使用者理解上的偏差。另外, 应尽量减少对同类或相类似经济业务处理的会计政策和会计方法的可选择性和多样性, 尽可能减少会计人员人为估算、职业判断的范围。尽量减少对同类或相似业务处理方的多样性和可选择性, 明确各种处理方法的场合和弹性区间:如对不同行业不同业务做出分类的规定;对不同行业或不同规模企业特有的业务做出分类的规定;某一个企业只能适用其中的一类情况。从而减少会计人员人估计判断的范围, 使其估计判断也有章可循。

3、改进与完善会计准则和制度的内容, 使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当前财务会计发展的趋势是提倡建立高质量的会计准则, 而高质量会计准则的核心是强调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和透明度, 不能过分强调相关性忽略了信息的可靠性。尤其是对于一些实际中遇到的新问题, 如对一些重要表外信息、无形资产及一些重要的非经济信息的披露。信息公开或披露机制应遵循重要性原则, 财务信息与非财务信息, 定量信息与定性信息, 过去信息与未来信息, 强制披露信息与自愿披露信息的有机结合, 以满足企业投资者和债权人及时地了解到企业的经营状况。

参考文献

[1]、刘长立.会计信息真实性探究[J].当代经济研究, 2000 (4) .

[2]、曹欲晓.论会计真实性[J].会计研究, 2004 (4) .

[3]、中国会计学会.会计史专题[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0.

[4]、柳红.试论上市公司的会计造假[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 2003 (5) .

信息合法 第2篇

申请答复合法权益以及信息公开行为界定

[王冠华

一、案情简介

李某等四人在湖北省某市合法拥有门面用房,并取得合法权属手续。现有关部门在未向李某等四人出示房屋征收决定文件、亦未对李某等四人进行公平补偿安置的情形下,组织社会力量采取不法手段持续对李某等四人滋扰寻衅,咨意破坏李某等四人的财产,意欲达到强制征收李某等四人上述门面用房的不法目的。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寻求法律上的支持和救济,委托我所并由我所指派,由赵健律师、王冠华律师(即笔者)担任本案的代理人。

在对房屋征收行为法律调查中,12月,李某等四人通过特快专递方式向某市发改委邮寄邮件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获得拟在当事人房屋所在区域土地上进行建设的建设项目立项文件及相关报审材料。其后,某市发改委作出《关于申请信息公开的回复》(以下简称《回复》),称“你们要求我委《建设项目立项文件及报审材料》信息公开申请收悉,对项目立项、申报政策、法规及流程等,我委已在市发改委网站上进行了公开,请查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的‘行政审批栏’、‘政策法规’栏。”李某等四人认为某市发改委作出上述回复,答非所问,答复违法,未履行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的法定义务,故向湖北省发改委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湖北省发改委受理复议申请后,经审理认为:某市发改委虽然在法定时间内对李某等四人作出了《回复》,并告知李某等四人对项目立项、申报的政策、法规及流程的查询方式,及如有不清楚地方或需要其他情况的解决方法。但没有及时查清李某等四人要求公开信息的内容是否存在,是否属于其承办的公开事宜,没有准确地对李某等四人进行答复,告知李某等四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故依法其主张不能成立,因此本机关决定撤销《回复》,某市发改委应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起5日内向李某等四人重新作出答复。

二、律师评析

所谓政府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中,某市发改委作为地方政府的工作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工作,“建设项目立项文件”系行政许可决定,是其制作的信息,“报审材料”系其作出立项行政许可的依据性材料,且该等依据性材料的范围、数量以及要求等,均由其根据项目情况、行政许可情形以及其他相关特别要求自由裁量,故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建设项目立项文件及报审材料”属于某市发改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李某等四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申请公开该等政府信息,某市发改委理应公开。本案主要涉及政府信息公开领域中的四个重要问题,即:申请要求,答复要求,合法权益界定以及具有可复议性、可诉性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界定问题。现予以具体分析。

(一)申请要求:具体化原则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从文义解释的角度看,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体现了申请具体化的原则,这也是世界各国对获得政府信息申请的一致要求。本案中,由于相关部门在对李某等四人门面用房进行强制征收时,未出示房屋征收决定等相关合法文件,李某等四人并不能够非常清晰地了解房屋征收的相关情况,否则的话,也就无需申请信息公开。因此,李某等四人在向某市发改委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对“建设项目立项文件及相关报审材料”前作了“拟在当事人房屋所在区域土地上进行建设的”限定,将建设项目进行了特定化,同时界定了“报审材料”的外延,即“报审材料包括项目申请报告、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申请表、城市规划意见、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以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或说明书(地质灾害不易、低易发区内一般项目除外)”,其申请无疑是明确的、具体的,满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化原则的要求,某市发改委不能也不应拒绝信息公开。

1.申请内容须明确、具体

在政府信息公开案中,行政机关常常以申请人的申请内容不明确、不具体而拒绝提供政府信息。对此,笔者提示:申请人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应当尽可能详细地对政府信息的内容进行描述。这样做的目的是使得行政机关能够寻找、确定并提供给申请人其希望获得的政府信息。

2.申请内容描述不明确、不具体时,应当给予申请人更改、补充的机会,并提供相应的协助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故当申请书对所需信息内容的描述不明确时,行政机关不能简单地以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方式为由驳回申请,而应当给予申请人更改、补充的机会,并提供相应的协助。如《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描述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确切特征有困难,向行政机关咨询的,行政机关应当提供必要的帮助。”

3.作出更改补充的告知原则上只能一次,不能滥用

关于作出更改补充的告知次数问题,《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未具明文,但一些地方性的实施细则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如《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申请内容不明确或申请书形式要件不齐备的,行政机关应当出具《补正申请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正、补充。”

需要指出的是,一般而言,更改告知是行政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后,基于对申请书内容的审查而作出的一种程序性处置,是一种中间阶段的行为,尚不属于最终的行政决定。根据行政法上的成熟原则,这种程序性处置、中间阶段的行为是不能直接接受行政复议或者司法审查的。但是,前述限制是在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实体权利义务未受实际影响的前提下而言的(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并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排除于受案范围之外),如果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程序违反”已经影响到行政行为之“实体决定”,譬如,行政机关反复告知申请人对申请书进行更改、补充,迟迟不予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这就对其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则不应受此限制。

当然,经过更改、补充,仍然不能使政府信息特定化的,可以成为行政机关拒绝申请的理由。不过,行政机关也应当合理把握“具体描述”的限度,不能要求申请人作出具体详细的说明,如文件的标题和编号、具体项目的名称以及四至范围等,因为申请人没有见到文件、不知晓项目以前,不可能对文件、项目有具体的、详细的认识,否则将构成拖延履行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或者信息公开不作为。

(二)答复要求:适当性原则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等相关规定,行政机关的答复要求是申请书要求的内容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换言之,即使行政机关公开了政府信息,如果不符合申请人在申请中描述的内容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同样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未获满足”。鉴此,笔者以为,行政机关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要求应遵循适当性原则。内容和形式是一对范畴,内容是事物的内在要素,形式则是事物的外在要素。对于信息内容的审查一般应当尊重原告的要求,而对于信息形式的审查则应当以法律、法规规定为标准。

本案中,李某等四人向某市发改委申请获得“建设项目立项文件及相关报审材料”,而某市发改委却告知项目立项、申报的`政策、法规及流程的查询方式,及如有不清楚地方或需要其他情况的解决方法,显然不是李某等四人申请书中要求的内容,违反了信息公开答复的适当性原则,应属违法答复,湖北省发改委依此而作出撤销《回复》并责令其限期重新答复的行政复议决定无疑是正确的。

(三)合法权益界定:知情权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这里的“合法权益”指的是什么?笔者以为:关于“合法权益”的理解,不能限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关于“人身权、财产权”这两种具体权利的八项肯定列举,也不意味着涉及行政相对人人身权、财产权以外的权益如知情权、受教育权、劳动权等均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作出的这一复议请求权和诉权规定,是基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以及《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一)项的授权。在政府信息公开语境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因此,《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宗旨所保护的“合法权益”,就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即我们通常所说的知情权,也即该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受侵犯的“合法权益”。

(四)具有可复议性、可诉性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界定:具体行政行为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赋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受到侵犯以复议请求权或者诉权时,其针对的对象是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而非政府信息公开行为。这一点需要引起足够注意。

信息合法 第3篇

在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内有一家网吧。2008年5月19日,某执法机关对网吧进行检查时发现有17名未成年人在上网,于是当场制作了行政执法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并对执法过程进行了录像。

7月9日,执法机关召开行政处罚听证会,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以该网吧容纳未成年人上网为由,吊销该网吧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该网吧认为执法机关执法时未出具检查通知书,处罚行为违反了《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第64条规定的法定程序,遂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法》第37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第64条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对中关村科技园区的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实施行政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本机关负责人签署的检查通知书……”。

二、争议焦点

违反《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规定的执法程序能否认定该处罚决定程序违法?

观点1: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时不仅要遵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也要遵守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违反地方性法规的执法程序应当认定程序违法。

观点2:仅遵守国家法律而违反地方性法规规定的程序属于程序上的瑕疵,并不直接导致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违法。

法律分析:《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是由北京市人大颁布的、适用于中关村科技园区内的地方性法规,行政机关在园区内执法时应当严格遵守。《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第64条规定行政执法检查程序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处罚程序没有冲突,是对《行政处罚法》的进一步细化,应视为行政处罚程序的特别规定。

一般程序与特别程序之间的关系:《立法法》规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对于一些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或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予以规定。如在本案中,《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程序做了一般性规定,地方立法机关结合地区管理实际,制定了《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对中关村科技园区范围内的行政处罚程序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应视为该地区行政处罚的特别程序。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一般程序的基础上,当特别程序有严于一般程序规定的时候,行政执法机关应遵守更加严格和细化的程序要求,也即特别程序要求,这样才符合专门立法或特别立法的目的、原则与精神。

三、审理结果

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经营的网吧进行检查时没有出具检查通知书,违反了《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第64条的规定,执法程序违法。

复议机关最终依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法》第3条规定: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行政复议法》第28条规定,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由复议机关决定撤销。

四、案件启示

行政程序合法是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的基础,程序违法会导致整个行政行为丧失合法性基础。

设置严格的行政程序是为了规范行政权利的行使,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与恣意行使。

设置严格的行政程序也是为了保护行政过程中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利益不受非法侵犯。

信息合法 第4篇

一、激发学生的兴趣, 促进教学任务的完成

兴趣是最好的老师, 是学生学习的内驱力, 学生对学习产生了强烈的兴趣, 就有了求知欲, 就能自觉主动地学习, 尽力去完成学习任务, 这样就提高了学习效果和课堂效率。在高中信息技术教学中, 目前存在虚假繁荣的状况, 也就是说, 表面看起来, 很多学生都非常喜欢信息课, 愿意上信息课, 但是他们的关注点不是信息技术本身, 而是上信息技术课可以玩游戏、聊天、上网、看帖子, 这些是他们感兴趣的内容。这样的兴趣索然提高了上课积极性, 但是对于学习教学内容却没有多大益处。因此, 教师必须在教学中转移学生的兴趣点, 提高学生对于课程本身的兴趣, 使之产生强烈的兴趣, 主动求知, 进而有效地完成教学任务。

(一) 善用语言艺术, 唤醒学生激情, 为教学任务的完成奠定基础

有些教师课讲得很到位, 认真负责, 但是学生就是“不买账”, 没有学习的意愿, 问一问, 原来是觉得教师讲课干巴巴、没意思, 这就显示了语言艺术的重要性。所以, 教师要善用语言艺术, 合理使用幽默风趣、有感染力的语言, 唤醒学生的激情, 激活课堂氛围, 让整个课堂呈现出积极向上的勃勃生机, 为此, 教师要做到以下几点:其一, 使用幽默语言, 增强语言感染力。采用启发性语言, 促进学生主动思考, 碰撞出智慧的火花, 提高课堂教学效率。其二, 利用语言激发学生的好奇心, 促使其主动学习。利用语言艺术引发学生的好奇, 使其主动探究, 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其三, 用饱满的情绪、感染力的语言调动学生的积极性, 使学生参与教学, 愿意与教师配合完成教学任务。其四, 用真诚的语言、宽松的态度创造良好的课堂氛围, 让学生感受到教师的关心、爱护, 从心理上愿意与教师亲近, 消除心理上的畏惧感、压抑感和害羞感, 大胆地发表自己的观点, 为推动教学任务的完成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 利用游戏激发学生的兴趣, 提高教学任务的完成效率

苏霍姆林斯基说:“如果老师不想办法使学生产生情绪高昂的智力振奋的内心状态, 就急于传授知识, 那么这种知识只能使人产生冷漠的态度, 而给不动感情的脑力劳动带来疲劳。”也就是说, 教师一开始就要激发学生出学生的兴奋点, 让学生对学习产生兴趣和热情, 产生强烈的求知欲望, 进而才能进行有效率的学习, 也才能很好地完成教学任务。众所周知, 学生比较喜欢玩游戏, 如果高中信息技术课堂教学结合有利时机引入游戏, 一定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在游戏中学习, 在游戏中完成教学任务, 能够吸引学生的注意力, 从而使学生甘心地学习, 顺利地完成教学任务。比如, 学习“算法与程序设计”时, 就可以用游戏来引入新知识的学习, 教师可以将“农夫过河”游戏发到学生机上, 学生一看, 非常高兴, 精神振奋, 兴趣自然来了, 教师再适当引导, 让学生演示步骤, 归纳总结, 并引出“算法”的概念, 让学生在具体形象的游戏中理解抽象的概念, 接受起来非常容易, 在寓教于乐的氛围中轻松地学到了新知识。这样的学习, 不仅能够吸引学生的注意力, 也能产生心理上的共鸣, 让学生积极主动地参与学习, 提高了教学质量。

(三) 选取贴近学生生活的素材, 激发学习动力

高中学生虽然年纪不大, 但是也有一定的生活经验, 在日常教学中, 教师要根据学生的具体特点, 选取一些贴近学生生活和经验的素材, 让学生在自己熟悉的情境中进行学习, 不仅能够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 而且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 为有效地完成学习任务增添了动力。比如, 学习“多媒体作品集成”时, 教材上选用的素材虽然能对学生有一定的帮助和教育作用, 但是因为不是很贴近学生的生活, 学生学起来总是兴趣不高, 学习效果一般。为了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 教师可以根据学生的实际生活进行素材的调整, 根据学生的社会实践活动内容, 将学生活动的照片进行精心的选择, 在大屏幕上展示, 一下子就激起了学生的热情。接着教师让学生以Flash多媒体作品的形式展示活动, 学生看着熟悉的内容, 非常兴奋, 认真操作。然后教师再展示自己制作的“我们的美丽家乡”, 讲解多媒体作品合成的原理及操作步骤, 学生一边欣赏一边学习, 在轻松的氛围下自然而然地学到了知识, 完成了教学任务。

二、精心设计教学任务, 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欲望

精心设计教学任务, 使之具备可操作性和吸引力, 从而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这也是取得教学成功的重要条件。教学任务的设计要从学生的学习兴趣出发, 尽可能选取学生感兴趣和学生熟悉的素材, 让学生在情感上产生共鸣, 进而积极主动地参与课堂教学, 在实践中完成教学任务。在日常教学中, 教师可以开展一些学生熟悉的任务型活动, 如看病、购物、游戏等, 让学生进行合作学习。因此, 高中信息课教师要设计真实的、贴近学生生活的任务, 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比如, 进行Excel学习时, 在学生掌握了一些基本的操作之后, 教师为了提高学生的综合应用能力, 可以设置这样的教学任务:用Excel电子表格画超级玛丽。学生比较熟悉并喜欢这个卡通人物, 非常愿意去完成这个任务。当教师讲解操作步骤时, 学生全神贯注地听着, 非常想知道这是怎么做出来的, 注意力非常集中, 带着迫切的求知欲望去学习, 开动大脑积极思考, 学习效果自然而然得到了提高, 顺利地完成了教学任务。

三、采用兴趣与任务相结合的教学方法, 提高课堂教学效率

在高中信息技术教学中, 兴趣与任务结合在一起, 在兴趣的驱动下有效地完成教学任务, 其学习效果是最好的。因此, 就要求教师必须要重视学生兴趣的激发, 精心设计教学任务, 让学生在学习时时刻保持着旺盛的学习激情, 紧紧围绕“任务”进行自主合作学习, 既激发了学习兴趣, 也完成了教学任务, 还提高了课堂教学效率。比如, 学习“程序算法”时, 教师事先设计一个学生熟悉的QQ登录界面, 进行登录演示, 学生面对非常熟悉的内容, 自然想知道“背后的秘密”。面对学生求知的眼神, 教师将程序代码演示给学生, 讲解其中的知识点, 学生的学习兴趣很浓厚, 非常愿意学习, 从而快速地掌握了选择结构的使用, 提高了学习效率。

外汇交易合法吗?合法! 第5篇

外汇交易合法吗?合法!

今日导读/Introduction:很多人一听别人提起外汇,总是有一种怀疑的眼光,怀疑其是否合法、安全性等问题?就算了解一点外汇,加之外汇是国际性投资,潜意识就认为门槛很高。其实外汇合法,而且投资门槛超级低!对于国内第一批投资者来说,市场成熟且机会大的外汇投资已经逐渐成为其新宠。伴随着中国金融市场的国际化进程,外汇必将成为中国老百姓选择的重要理财产品。1作为投资新宠,外汇交易合法吗?答案毋庸置疑,完全合法的。中国有明确法律规定大陆不得设立公司进行组织公民炒汇的活动,虽然国内还没有完全开放外汇保证金业务,但是国家目前是不干涉公民的海外投资的。目前主流的外汇投资服务平台,基本都来自于国外。只要是受相关监管部门监管的正规平台都是合法的,比如受澳大利亚监管、美国监管、英国监管等。因为政府不干预公民的个人投资,而且交易行为并没有发生在国内。解释来说,如果你到美国旅游去了一家美国外汇公司进行外汇保证金交易,这自然是合法的,目前外企服务国内的代理平台的作用就是省去了你出国这一步。另外,判断一个公司是否正规合法,首先看它是否在所在国合法注册,受有关部门监管,因为外汇交易的每一笔金额都必须接受国际金融管理机构的严格监管。只有在那些受监管的正规平台上进行外汇交易,才能保护你的资金,避免不必要的损失。监管是判断一个外汇交易平台是否正规的最重要标准之一。FFS丰汇集团作为一个澳洲品牌,就受到澳大利亚证券投资委员会(ASIC)的严格监管,ASIC和美国全国期货协会(NFA)以及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被公认为全球最严格的三大金融监管机构。FFS丰汇严肃保证客户的资金安全。目前国内也存在许多平台假借国外外汇企业的牌照欺骗投资者的现象,还请投资者们仔细分辨。2外汇如何脱颖而出?2017以来,现货市场的整顿,是投资项目在变少,外汇投资作为一个新的品种,凭借什么在股票、基金、证券中脱颖而出呢?选择外汇市场,有八大理由:①双向交易,可买涨买跌,盈利机会大②全天24小时交易,不受时空限制③T+0交易,无持仓时间限制,可有效进行风险管理④信息来源于各国政府和央行,公平、公正、客观⑤货币对有限,分析判断成本低,可快速抓住市场动脉⑥信息透明度高,可自由选择中、长、短线交易,也可随时撤离资金⑦大量经济数据定期公布,方便投资者进行基本面分析⑧货币走势规律性明显,合理运用技术手段更易获利目前进行外汇投资的渠道基本有三种:一是购买外币在家储存;而是购买银行的外汇理财产品;第三就是外汇交易理财。一般来说,家庭购买外汇有每年每人5万美金的限制,而且直接购汇兑换的风险较高。对普通投资者来说,外汇保证金交易是更合适的选择。3繁荣的外汇发展前景首先我们要正视经济全球化、金融交易自由化的国际趋势,了解网络交易的渗透能力和竞争力。在相关的市场交易统计量中我们发现,外汇交易量在惊人地增长,平均日成交额接近6万亿美元,远超其他金融产品的增长。外汇可以说是最“干净”的投资市场:投资者不用时刻关注每只股票的业绩,不用担心期货多空双方的内幕交易,全球的投资者都在相同的时间看着相同的报价和图形。每日巨额成交量,使任何机构都没有坐庄的勇气。更重要的是,是否盈利全由自己的本事决定。▼外汇市场作为一个国际性的资本投资市场,历史比股票、黄金、期货市场短得多,却以惊人的速度迅速发展,现在其规模已远远超过其他金融产品市场,成为当今全球最大的市场。很多人都经历了负利率、股票跳水、期货血本无归等现实,房地产现在作为保值工具也要打上问号。对国内投资者来说,外汇将是更好的投资选择。而且,外汇交易有保证金杠杆,只需要极少的资金就能获利。

合法的杀戮 第6篇

我们不必因恐怖而否定恐怖的革命性质,或许,这正是革命必然为之付出的代价。因此,我们只是想通过回忆这段历史的演变了解一下法兰西命运是如何被操作的。

在《合法杀人家族》一书中,记载了法国巴黎职业刽子手夏尔·桑松家族十七世纪中叶至十九世纪中叶七代人二百多年的行刑历史,其中以第五代夏尔-亨利在法国大革命时期的经历最为引入注目。这位刽子手的正式称号是“巴黎地区有罪判决执行人”,说起来还该算作国家机器、专政的工具,“是维持国家秩序必不可少的一部分”〔1〕。由于杀人是一个并不怎么体面的职业,因此,在那个动荡的岁月里,他并不过分地为自己属于哪个阶级而担心,能否从容行刑,取决于他的个性以及行刑时的实际状态。夏尔-亨利似乎并不是一个与生俱来的优秀行刑人,他敏感、胆怯,年轻时经常不能“漂亮地完成任务”,但他的职业要求他必须要完成政权的命令,不论这个政权是属于路易十六还是属于共和国。当他监督完1757年3月28日的一个百年一见的车裂刑后,他变得沉稳而老练了。这一年他刚满十八岁。以后的历史足以使他成为一个名噪一时的职业刽子手,并成为这段历史无法抹去的一部分。他,夏尔-亨利·桑松甚至被称为法兰西“革命的拱顶石”。

1789年7月14日,以争取平等、自由的法国大革命开始了。为了更好地体现大革命的人道主义精神,迅速、不痛地处决死囚,1791年6月的议会宣布以后所有的死囚一律执行斩首刑,为此而设计了断头台并于次年的4月25日第一次投入使用,处决了一个犯有盗窃罪的死囚。据说,断头台的设计还包含了国王路易十六的“智慧”:“国王仔细地审视着图纸……为了说明自己的意思,手拿沾水笔画出了他认为应该如此的器具图形”〔2〕。那时,法兰西还没有步入共和,尽管恐怖已经开始,但人们怎么也没想到它会来得那样迅猛与残酷。

由于外国势力的插手和国王对祖国的背叛,法兰西形势急转直下,严重威胁了革命的成果。1792年4月20日法奥战争开始,随后普鲁士也介入其间,7月11日巴黎发出“祖国在危急中”的召唤,8月10日爆发人民起义并占领土伊勒里宫,逮捕了路易十六。从此,路易王朝除了一次短暂的复辟便不复存在了。为捍卫大革命的果实,防止可能出现的颠覆,仅9月2日至9月6日短短的几天里,巴黎就有一千一百多人被处决。革命的“刀片落下的太快太随便”,这就是著名的“九月大屠杀”。但不论九月屠杀是如何地血腥,最终以法兰西第一共和国建立的胜利证明了它的正确与必要,这已是不争的事实。看来革命确乎是不讲温良恭谦让的,是一个阶级推翻另一个阶级的暴力。真是颠扑不破的真理。

八月起义使路易十六沦为阶下囚,进而又找到他里通外国的证据,凿凿事实面前国王已是在劫难逃。但围绕是否处死他却存在较大的争议。就在这极端正义压倒一切的时候居然还没有墙到众人推,这真是有点不可思议。当然没有人能帮上路易十六的忙。1793年的1月21日,路易十六被推上了断头台。我们无法考证他面临死亡时的心情,但他的脑袋伸进断头台的一刹那,是否会发现断头台的某个部分正是自己的“杰作”,神情由此变得特别沮丧?可以肯定,他在为断头台的设计出谋划策的时候绝对没有料到是在为自己设计死亡方式。为路易十六行刑的正是夏尔-亨利。

宣布路易十六死刑的是谁?大名鼎鼎的罗伯斯庇尔。

作为律师之子的罗伯斯庇尔,秉承父业,大学毕业获法学学士学位,后成为律师、法官,他于1789年3月被推举为第三等级的代表,并由此步入政坛。此后,在自己的孜孜努力下,他平步青云一跃而成雅各宾派的领袖,对大革命时期恐怖政策的制定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大概缘于他对共和制的忠诚,罗伯斯庇尔的革命热情几乎到了走火入魔的地步,他认为,只有“恐怖是迅速的、严厉的、坚决的正义”〔3〕。由此,我们不难推断出革命的前景。罗伯斯庇尔到底是位“法律工作者”,他意识到即使是强权,用以杀人的强权,也必须得到法律的可靠保障,这样才能有效地使民众与他保持同样的忠诚与狂热,才能顺利地推行其恐怖政策,才能师出有名、杀人有据。他是如何诱导民众加入到恐怖队伍中去的呢?且看1793年9月17日通过的《嫌疑犯律》,其中对疑犯的范围有这样一条规定:“……未经常表现其热爱革命者。”的确,热爱革命是要经常表现的,只是“经常”的程度是几天一次还是一天几次?还有“热爱”的程度,是热泪盈眶还是泪流满面,它的热度应该绝对地保持在多少摄氏度以上?确乎不好把握。正是这部《嫌疑犯律》,使间歇的恐怖变得持续不断起来。

类似于《嫌疑犯律》这样率尔不堪的条文在罗伯斯庇尔的倡导下纷纷出笼,造成的后果是十分严重的:1793年3月11日至1794年7月27日短短的五百零二天时间里,由夏尔-亨利为首的桑松一家及其助手在巴黎处决二千六百三十二人;1789年7月14日到1796年10月21日整个巴黎共处决了二千九百一十八人(这个数字似乎不太准确,因为1792年的“九月大屠杀”中已有一千一百多人被处死,不过正史认为这是“群众自发的革命恐怖手段”,大概没有算入其间);而全法国在相近时间里死于暴政的人数约为十一万九千五百五十人。许多无辜的生命在矫枉过正的革命热情中,被无与伦比的残忍所消灭。“革命所许愿的启蒙精神被视之等闲,它的人道主义观点也被忘却。暴政风靡着全社会。”〔4〕正如是出自于人道主义的目的一样,断头台却被用来消灭人道。“打倒”就是法律、就是根据,到现在也没法说清究竟有谁对这种生命的杀戮付过怎样具体的责任。人们只有期待良心的发现。

警惕来自革命内部的敌人是保持革命纯洁性的重要特征,革命的不宽容则是一个革命者坚定性的重要标志。这些都在罗伯斯庇尔身上得到了体现。处死路易十六后,他不再满足于对王党分子的审判,一切不能与之保持绝对一致者都要成为清洗的对象。丹东,就是这场清洗运动中最重要的角色之一。

与罗伯斯庇尔一样同为律师出生的丹东,对大革命是同样忠诚的,最初的恐怖并不缺少他的支持,他们以后的分歧在于丹东的人文主义倾向更多一些,他不能再看到这样的血雨腥风继续无休止地蔓延。罗伯斯庇尔显然不能容忍这位实际上的政府首脑与自己对着干,既然是革命,岂能如此温文尔雅、半途而废!1794年3月29日,丹东被逮捕。按照罗伯斯庇尔对革命法庭的要求:“它要在一定的,而且永远是很短促的限期内对有罪的人判处刑罚。”〔5〕4月2日起,经过三天没有律师、没有证人的审判,4月5日丹东被处死。行刑的依然是那位夏尔-亨利。

为了与旧制度彻底划清界限,不仅需要恐怖,还需要忘却,完全从记忆中抹去过去的痕迹,以示革命的彻底,这一点法国人是相当领先的:“巴黎的一千四百条街道的名称改了,从群众的观点看,凡与王室有关的名称统统废除。国王广场改为联邦广场;路易十五世广场改为革命广场,波旁街改为里拉街。同样,使人联想起宗教、教会的东西也要从人民的心中消除。……圣母院改为理性殿,圣热尔韦圣普罗泰教堂改为青春殿。给孩子起名已不用圣者的名字了,代之以宪法、实月等革命的名字。……‘先生’和‘夫人’的称号被更体现平等精神的‘男市民’和‘女市民’所代替。”〔6〕甚至法律规定女性必须佩带象征革命的三色徽章,否则就要被送进监狱。在历法上“法兰西纪元”代替了基督纪元,这才有了如雾月、牧月、热月等这些法兰西特有的历法……如此等等。历史竟有如此相似的情景,且发生在不同国度、不同民族、不同文化背景之下,真是匪夷所思!我们是否可以这样说,导致社会走向疯狂的并不仅仅是个人的偏执与极端,而且是整个民族丧失了起码的理智,其结果必然是悲剧的。与其他国家所不同的是,法兰西毕竟经历过启蒙运动的洗礼,上帝的权威已经受到了质疑,那么个人权威的滥用必然要受到严厉的挑战。当人们认识到这种无情的杀戮,终究是一种灾难的时候:罗伯斯庇尔大祸临头了。

直接导致罗伯斯庇尔垮台的是“牧月22日法令”,该法令的实施使恐怖达到登峰造极的地步,“被处死的人没有一天少于三十人。有时高达六十人。君主制时代的所有名人都在死亡登记簿上有名……但是,名不见经传的平民百姓的名字总是占着死者名单的一大半”〔7〕。这是出自行刑人的记录,夏尔-亨利已经成为一架杀人的机器了。此外,收获月29日处死十六名修女,热月7日处死三十六人,8日处死五十五人……

恐怖使法兰西的革命演绎成一场巨大的不幸与悲剧,人人自危,相互猜疑,谁也不能把握自己的命运,朝不保夕。明天究竟会是什么样子?人们战战兢兢,一无所知,时光不再转换,只有血腥在凝固的空气中迷漫,怨恨却在悄悄地聚集,等待爆发的那一天。

热月8日(1794年7月26日),当罗伯斯庇尔在国民公会演讲时,他的讲话遭到大多数议员的反对。过去,他演说时总是习惯地、发号施令般地宣布一些条例、法令之类的内容,这次他没有发布任何命令,虽然语气上一如既往地咄咄逼人,然而不免多了点色厉内荏的味道。可以看出,这完全是为保全自己性命的辩护:“但是我更没有想到,有一天会被指责为是那些我曾对之尽过职责的刽子手,被指责为是那个我曾忠实服务过的国民代表机关的敌人。”〔8〕革命的罗伯斯庇尔怎么也料不到强权会在一夜之间变得如此脆弱,那就继续为自己开脱吧:“不管怎样,我的专政停止至少已经有六个星期,我对政府已经没有任何影响。”〔9〕然而,六个星期能抵消这一年多来积累的怨恨吗?他似乎天真了些。

接下来的事变就顺理成章了,用一句比较革命的文字处理一下就是“他必将受到人民的严厉审判!”审判确实是够严厉和迅速的,完全符合他对革命法庭的要求。热月10日即7月28日,罗伯斯庇尔被处决,连同他的追随者共计22人。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合法杀人家族》一书出现了一个小小的失误,将7月28日错为7月18日〔10〕,只是这一点对他的死并不重要。

为法国大革命作出杰出贡献的罗伯斯庇尔最终倒毙于自己一手制造的恐怖之中。血腥既是残酷的也是公平的,或者也算是一个谁无法逃脱的因果?如同路易十六设计断头台时的状况一样,罗伯斯庇尔在宣布路易十六死刑时怎么会料到自己会背负着同样的命运呢?这就是现实,这就是历史。

不用说,为罗伯斯庇尔行刑的还是那位夏尔-亨利。

大革命中的恐怖进程固然引人注目,但我更感兴趣的是夏尔—亨利的感情取向,他执行的是法庭的判决,不论谁在主宰法庭,但任何法律都无法对他的感情取向作出明白的规定,即便是《嫌疑犯律》也无法对每一个公民思想进行一番完全准确的甄别:他憎恨罗伯斯庇尔,同情丹东,忠于路易十六,所以在给路易十六行刑后偷偷地为他做了弥撒;而为罗伯斯庇尔行刑后则用他的头颅做了交易,第二天用蜡精制的罗伯斯庇尔头像便出现了。夏尔-亨利的本质是一个王党分子!他成为“革命的拱顶石”才是恐怖的真正悲剧所在。

罗伯斯庇尔被埋葬掉了,但人们对恐怖乃至对死刑的话题却不能停止,雨果和大仲马都曾给予死刑问题极大的关注,并积极要求废止,为此与桑松家族还有过来往。而正是雨果、大仲马们开始了法兰西的浪漫主义历程,使法兰西对平等与自由不再局限于政治上的追求,而逐步成为民众的精神需要,尽管两者的方式绝然不同,甚至是相互抵牾的。

历史翻开了新的一页,浪漫主义冲淡了恐怖的血腥。但是,如果没有1789年的大革命,没有法兰西的浪漫主义文化,我们就难以预料法国人在追求平等自由的艰难行程中还会付出怎样的代价,还需要多少岁月的奋斗。

无论如何,他们最终获得了应该得到的成果,那么我们呢?

注释:

〔1〕〔2〕〔4〕〔6〕〔7〕〔10〕郭二民编译:《合法杀人家族》,三联书店1992年版,第40、72、124、65、132、135页。

信息合法 第7篇

一、会计信息失真的分析

一般认为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合规性, 指企业会计处理方法和会计信息的披露遵循了会计原则和具体会计准则。而不管会计原则和会计准则是否合理。第二层次是公允性, 即会计信息如实地反映经济现实。根据这种划分, 会计信息失真有两种含义:

1. 非法失真。

即指会计信息的“有意造假”或故意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的行为, 具体说是指会计活动中当事人为了个人和利益, 事前经过周密安排, 采用弄虚作假的手段, 使会计信息歪曲反映经济活动和会计事项。例如:虚增利润、掩盖亏损;侵占流转税款;设置账外账、私设”小金库“;隐瞒利润、逃避企业所得税;以及隐瞒交易或事项等。据财政部1999年12月组织驻各地财政专员办事处对100户经社会审计的国有企业1998年度的会计报表进行了抽审, 结果表明81%的企业存在资产不实问题, 至于虚列利润、弄虚作假等有的还十分猖獗。违反会计法规和准则以及制度, 肆意“闯红灯”造成会计信息“非法失真”现象仍愈演愈烈。

2. 合法失真。

即会计人员遵循了会计统一制度和会计准则, 但未能反映企业的经济现实或全貌而引起的信息失真。会计处理过程中包含了大量的不确定因素, 很多数据需要估计和预测, 如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预计残值、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的估计, 现行统一会计制度和新会计准则对此会计政策的选用标准都没有具体的规定, 这些都需要会计人员据此做出合理的预计, 这些预计同样有很大的主观成分, 预计的结果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 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二、会计职业判断对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

会计职业判断指职业会计人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 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以及会计制度, 根据企业理财环境和经营特点, 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职业经验, 对会计事项处理和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应采取的原则、方法、程序等方面进行判断与选择的过程, 即对企业应采用什么样的会计政策进行判断与选择, 在会计政策许可范围内做出的判断性估计和决策。在国内外会计准则中, 无一例外的都将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作为会计准则追求的主要目标, 在我国刚刚颁布的新会计准则中, 无论是基本准则还是具体准则都强调了会计信息的可靠性。据笔者统计, “可靠”两个字在39条准则中出现了82次, 使得会计信息的可靠性成为新会计准则的脉络, 而会计职业判断对会计信息的可靠性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

1. 存在或发生认定对会计信息可靠性的影响。

我国会计准则对很多经济业务的处理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和要求, 并没有对经济业务的具体会计处理做出详细规定, 会计人员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等会计对象要素的原始凭证要进行判断、分析、加工后方可进行一系列的会计处理, 进入相应的会计系统。诸如提供的劳务收入何时进入报表系统、预付账款或应付账款购入的存货何时进入报表系统等都离不开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如果过早地将收入、存货等计入会计报表, 有可能造成夸大当期资产、虚增利润, 从而导致会计信息失真。由于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会计政策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可选择性, 会计人员易于把不存在的项目和没有发生的交易列入会计报表。在某一报告日, 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是否存在, 利润表所列的各项收入和费用在会计期间是否发生, 都需要会计人员做出职业判断, 从而影响会计信息可靠性的评价。

2. 权利和义务认定对会计信息可靠性的影响。

会计准则只是规定了某类经济业务的处理方法, 这就要求会计人员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以确保会计信息所反映的权利和义务与企业享有或承担的一致性。如对于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判断, 直接影响会计报表的相关权利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和义务 (应付融资租赁款) 的认定。权利和义务不仅涉及所有权权利或法律义务, 而且还涉及使用权与非法律义务问题。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有天生的权衡性和受制约性特点加之经济业务的模糊性, 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将影响所有权权利与使用权权利 (如融资租赁固定资产与经营租赁固定资产的判断) 、法律义务与非法律义务的认定进而直接影响会计信息的可靠性。

3. 估计或分摊认定对会计信息可靠性的影响。

在会计实务中, 会计人员常常需要选用适当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要遵循会计的公认原则, 同时还要进行相应的数学处理, 适当地进行会计估计和分摊, 以确保会计信息在总值、净值和精确性方面都符合要求。会计准则的颁布要求会计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素质, 能理解并熟练应用会计原则和会计处理方法, 为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提供可靠的信息。由于各企业所处的内、外环境不同, 企业应在允许的范围内, 选择适合本企业具体情况的会计处理方法, 而很多会计处理方法 (如存货计价、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收入的确认等) 均影响估计或分摊的认定, 进而影响会计信息的可靠性。

4. 表达与披露认定对会计信息可靠性的影响。

通过记录、汇总、确认、计量、登账后的会计信息如何在报表上适当地分类并加以披露说明, 都离不开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会计信息表达与披露的认定要求会计报表上特定组成要素适当地加以分类、说明与披露。会计报表披露受制于成本效益原则、会计人员自我保护原则和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水平。因此, 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深刻地影响会计信息的可靠性。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 对于会计信息的非法失真, 除了要不断完善法律制度外, 还要加大打击力度, 提高造假成本。但解决会计信息的合法失真, 诚然高质量的会计准则是其根本方法, 准则追求的目标就是其所规定的会计程序和方法能够最公允地反映经济现实的本质, 然而这只能是一种理想状态, 况且新问题的产生会使得准则显现一定的“滞后期”, 在这种情况下, 解决问题的有效办法就是尽快提高会计人员职业判断的水准, 控制会计职业判断的质量。财政部2006年所颁布的新会计准则突出特点之一就是对某项交易或事项不再规定具体的会计处理方法, 而更多的是给出确认和计量的判断标准, 允许会计人员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做出职业判断, 这就给了财会人员账务处理留下了很大的自由度, 但这种自由度的空间, 正如普华永道审计部总监金以文所言, 它是以正确的职业判断为基准的。

三、提高会计人员职业判断的途径

在现阶段, 基于我国会计职业判断的现状及其影响因素, 笔者认为要提高会计职业道德在以下几方面要有所为:

1. 会计人员要转变观念, 提高会计职业判断的自信心。

各个企业的会计人员素质是千差万别的, 有些企业的会计人员业务不过硬, 即使对于应用会计专业知识很容易做出判断的经济业务, 如果没有上头的首肯或上级机关发文, 会计人员心中总感觉不踏实。而有些会计人员不仅有着扎实的专业知识, 而且经验丰富, 对企业情况也能够深入了解, 对于某项经济业务, 完全有能力通过对多个会计原则的权衡与选择, 做出更切合企业具体实际的职业判断。但是他们也往往将这种权衡和选择推给了企业负责人, 让领导来定夺。这一方面造成了企业负责人习惯性地插手会计规范太深、太广的结果;另一方面造成会计职业判断普遍缺乏自信心, 而缺乏信心的必然结果是职业判断产生机制发生的功能性衰退, 这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职业判断时创新思维方式的发挥。其实, 会计人员在行使职业判断之前, 充分征求领导的意见本来是正常的工作交流, 问题是:企业会计人员往往放弃原则来迁就领导的观点, 领导往往先定下基本格调, 会计人员依据领导的意思来造数字、做假账, 甚至有些领导的做法明显违反法规、准则和制度, 会计人员为了明哲保身也常常三缄其口。正因为许多企业会计人员这样的“谦让”和部分领导这样的“指点”, 使会计信息失真现象愈加严重。因此, 会计人员要敢于坚持原则, 建立起在会计准则与统一制度的框架内独立做出会计职业判断的信心。

2. 会计人员要树立提高技能、终身学习的决心。

美国会计教育改革委员会 (AECC) 在其第一号公报《会计教育的目标》中就强调“学校会计教学的目的不在训练学生在毕业时即成为一个专业人员, 而在培养他们未来成为一个专业人员应有的素质”, 再者, “会计教育最重要的目标是教导学生独立学习的素质, 大学教育应是提供学生终生学习的基础, 使他们在毕业后能够以独立自我的精神持续地学习新的知识。因此, 终生独立自学能力就成为会计专业人员生存与成功的必备条件。”在知识经济时代, 技术变革的快速步伐和知识淘汰的加速意味着必须经常不断地进行学习, 并且在一个人的工作生涯中教育内容也必须时时更新, 终生学习的能力已经成为每一个会计专业人员必备的素质。在知识经济年代, 由于企业的不断创新, 新的经济业务的大量涌现, 会计处理和会计规则也在不断更新, 一个会计人员如果不具备再学习的能力, 不进行知识的更新, 不仅谈不上一定的职业判断能力, 就连基本的会计处理也掌握不了。

3. 企业要正确认识会计工作的地位, 制定科学的管理程序, 建成合理有序的企业内部信息反馈链。

会计人员做出职业判断, 必须依企业大量可靠的经营信息作为依据, 但很多企业的决策层往往片面地认为会计只是拨拨算盘记记账, 这一错误的定位, 使会计部门与相关部门缺乏沟通。同时, 企业往往把销售工作作为重中之重, 认为会计部门没有必要调查、了解企业综合全面的信息。其结果是会计人员难以了解全面信息, 做出的职业判断也出现一定偏差。所以, 企业必须重新对会计做出科学定位:会计信息是信息时代中反映企业经济运行状况的最准确全面的信息。因此, 为使会计核算能反映企业真实全面的财务状况, 必须制定科学的管理程序, 建设合理有序的信息反馈链, 使会计人员能及时得到企业内部的各种信息资料, 只有掌握真实全面的信息, 才有可能做出正确的职业判断。

摘要:会计信息失真, 已成为会计界乃至全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 2006年2月财政部颁布了新会计准则, 新准则的实施必将会极大地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但是, 新准则更多的是给出了会计确认和计量的判断标准, 允许会计人员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做出职业判断。因此, 新准则实施后, 提高会计职业判断水平将成为当务之急, 否则会计信息的合法失真依然难以得到根治。

关键词:会计信息,失真,职业判断

参考文献

[1]刘泉军张政伟:新会计准则引发的思考[J].会计研究, 2006, (3)

[2]王涛张静黄静:会计人员职业判断对评价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J].财会通讯, 2005, (1)

[3]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M].经济科学出版社

[4]何锦凤:会计从业人员如何提高会计职业判断能力[J].集团经济研究, 2005, (11)

信息合法 第8篇

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 “公司创业” (corporate entrepreneurship) 的概念及其相应的研究成果受到了广大管理学者和企业管理者的极大关注。对于世界范围存在的企业层面的创业、战略更新、新业务活动、创新等现象, 学术研究界在以往30年给予了高度的重视, 并逐渐形成了一门综合性的学术研究分支[1]。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 信息技术革命和各种新技术的开发与运用, 促进了许多著名的大型公司纷纷开始战略转型, 进行一系列的公司创业活动, 公司创业已经成为许多企业不断挖掘新的利润增长点的重要来源, 也作为业务多元化战略的重要实施手段, 得到了有效的应用。例如美国通用电气公司采取一系列战略性的调整和改革, 成功地完成了从传统制造业向以高科技和高增殖服务业为主的产业结构的转型, 使这家由传奇人物爱迪生创建的百年老店保持着青春不减的活力。

另外, 战略管理理论中的合法性研究也逐渐得到了越来越多学者的关注 (吕源、徐二明, 2009) [2]。研究表明, 通过在其利益相关者中获得合法性, 一个企业会发现更容易获得资源、对竞争威胁做出更为有效的反应、并且更能够吸引顾客赢得市场需求。“合法”的组织及其战略反应行为被认为更有意义、更具预见性且更值得信赖 (Suchman, 1995) [3];如果缺乏合法性, 一个组织追求其目标和积累资源的能力会大大降低, 甚至会失去生存的基础。

合法性对公司创业的重要性尤其重要, 一方面公司创业需要得到外部的认同才能获取得以生存与发展的外部资源, 但创业活动常常具有初创性和新颖性的特征, 难以得到企业外部制度因素的认同, 在资源获取、顾客认可等方面会面临较大的挑战;另一方面, 创业活动的成功必须获取企业内部的支持, 但创业活动可能与企业内部原有的人员组合、组织结构和核心价值观出现冲突, 能否得到内部支持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面对这些复杂而不确定性, 甚至相互冲突的外部与内部的约束, 构成了公司创业外部合法性与内部合法性的要求, 针对不一致的、甚至相互冲突的合法性要求, 企业在公司创业中应该如何做出合法性倾向选择, 在内部合法性与外部合法性之间取得平衡。

目前, 现有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如何对组织的外部合法性要求做出回应 (DiMaggio & Powell, 1983; Meyer & Rowan, 1977; Zucker, 1987; Oliver, 1991) [4,5,6,7], 对内部合法性的研究则相对较少, 而针对公司创业这一特殊企业行为的合法性研究更是有待挖掘。在文献研究的基础上, 本文试图将制度理论的相关研究成果与公司创业理论相结合, 在形成公司创业合法性倾向选择的分析框架基础上, 针对公司创业合法性要求的特点, 结合影响合法性的要素, 构建一个公司创业合法性倾向的选择模型。

二、理论综述

(一) 公司创业理论

1983年, Miller提出了公司创业 (corporate entrepreneurship, 简称CE) 的概念, 并开始受到管理学界的关注。Miller研究了在不同类型的公司里 (简单的小公司、较大型的公司) 决定创业的因素, 他指出:“最重要的不是谁是关键的行动者, 而是创业过程本身, 以及培育和阻碍它的因素” (Mlller, 1983) [8], 自此开始, 创业研究的焦点从创业者个体转向公司层面。随后, 公司创业战略的概念不断发展演进, 出现了许多新的专业术语, 如内创业 (intrapreneurship) , 公司业务新拓 (corporate venturing) 等。1999年Covin和 Miller进一步明确, 公司创业包括:持续开发新产品/市场、组织年轻化、战略更新、重新定义事业领域[9]。

随着研究的深入, 学者们在公司创业的内涵上达成了共识, 公司创业 (corporate entrepreneurship) 是指现有组织为了实现提高盈利能力、战略更新、培育创新、成功国际化等目标, 以生产、过程和组织创新而发起的组织更新过程, 已成为提升和保持竞争优势的一种有效手段 (戚振江, 赵映振, 2003) [10]。一般认为, 公司创业包含三种最为普遍的现象: (1) 现有公司进入新的行业, 即公司实施风险投资; (2) 公司内的个体或一群个体主张实施新的产品理念, 即内创业; (3) 将创业理念渗透于整个组织的运作之中, 许多研究中将它标以创业管理、创业姿态、创业取向、公司层次创业、创业战略以及创新管理。公司创业的不同类型, 将面临着不同的合法性约束, 也有不同类型的合法性需求, 企业应该针对不同的类型创业活动的合法性需求, 做出合理的合法性倾向选择。

(二) 组织的合法性

关于合法性的概念, 20世纪初, 韦伯曾提出了合法统治的三个类型 (合理型、传统型、魅力型) 的经典理论[11], 此后哈贝马斯对狭义的合法性提出了一个简明的解释:合法性意味着某种政治秩序被认可的价值以及事实上的被承认[12]。统治能够得到被统治者的承认, 是因为统治得以建立的规则或基础是被统治者可以接受的乃至认可、同意的 (Beetham 1991;Saward 1992) [13]。而对于企业合法性一个常用的定义是由Suchman (1995) 给出的, “合法性是指在一个由社会建构的规范、价值、信仰或定义的体制中, 一个实体的行为被认为是可取的、恰当的、合适的一般性的感知和假定”[14]。因此, 合法性不是企业自身所具有的属性, 而是由利益相关者授予或者加于企业的[15]。合法性证明了一个企业在社会体系中的角色是正当的, 有助于吸引资源和利益相关者的持续支持 [16]。缺乏合法性, 一个企业追求它的目标和积累资源的能力就会大大降低。

合法性不仅仅是指法律制度的作用, 而且包括了文化制度、观念制度、社会期待等制度环境对企业等组织行为的影响 [17]。“合法性”机制的基本思想是:社会的法律制度、文化期待、观念制度成为人们广为接受的社会事实, 具有强大的约束力量, 产生着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Scott (1995) 把合法性分为规制合法性、规范合法性和认知合法性[18], 而Suchman (1995) 把合法性分为实用合法性、道德合法性、认知合法性。实用合法性产生于企业的直接利益相关者自利的打算;道德合法性反映了对企业及其活动肯定的规范性评价;认知合法性则隐含着企业活动和文化规则的一致。Singh (1986) 首先对组织的内部合法性和外部合法性进行了区分[19], 国内学者赵孟营 (2005) 从学理上也把合法性分为内部合法性与外部合法性, 他认为内部合法性是指组织的权威结构所获得的组织成员的承认、支持和服从;外部合法性则是指组织的权威结构获得的组织外与组织相联系的社会力量的承认、支持与认可[20]。徐家良和孙钰林 (2006) 则专门研究并提出了社会团体内部合法性必须关注的角度, 即社团的内部治理结构、利益分配格局、领导人的素质和能力等[21]。

三、公司创业的合法性悖论

(一) 公司创业的内外部合法性要求

本文认为, 在公司创业背景下企业所面临的合法性, 在一定范畴内也可以划分为公司内外两个不同的维度。因为企业创业单元具有初创性和新颖性的特征, 难以得到内外部制度因素的认同和支持, 在资源获取等方面会面临较大的困难, 企业需要采用适当的合法性反应, 而分析公司创业面临的内部与外部合法性要求, 是做出合法性的倾向选择, 增加公司创业的成功率的前提条件。

1.内部合法性要求。

组织内部合法性的主要来自于组织内部的相关利益者的认可, 这些利益集团包括工人、管理者、职业专家、董事会成员等 (Elsbach, 1994) [22]。公司创业的内部环境包括上述人员的行为、价值信仰以及组织形式的战略结构、核心价值观等, 组织内部长时间的沉淀形成了企业固有的文化和习惯, 而由这些文化和习惯所构成的内部制度安排, 对公司创业的业务发展方式、发展方式等方面构成了一定的约束, 本文称之为公司创业的内部合法性要求, 只有在创业行为被这些内部制度的设计者和实施者认可的情况下, 公司创业才可能得到企业内部各方面的支持, 并取得相应的资源投入。

从内部合法性要求的构成要素来看, 主要包括公司原有业务及相应的管理模式、以及使得这些业务与管理模式得以形成的企业战略、组织文化、和企业的核心价值理念, 显然, 如果企业已经将创业理念渗透于整个组织的运作之中并广泛宣传, 使得创业的理念对于员工来说是耳熟能详的, 那么企业的公司创业就具备了更高的内部认知合法性, 而创业活动所体现的价值理念与企业原有的组织信仰和规范一脉相承, 则创业活动就将具有更高的道德合法性, 创业活动所涉及到的业务定位、管理模式与原有的管理实践高度兼容, 则创业活动将拥有更高的实用合法性;反过来, 与公司战略定位与管理模式不兼容的创业活动、与企业核心价值理念相悖的创业行为、在将创业活动视为离经叛道的企业内, 公司创业活动自然不能得到必要的支持。

2.外部合法性要求。

外部合法性主要来自于所在组织场域 (DiMaggio, Powell, 1983) [23]的相关利益者的认可, 这些利益集团包括认证机构、融资机构、知识分子、职业性团体、工会、商界、公众观点和媒体 (Galaskiewicz, 1985, 1995; Hybels, Ryan and Barley, 1994; Deepphouse, 1998) [24,25,26]。公司创业的外部环境包括经济、技术、社会、政治等宏观因素, 尤其涉及到创业业务所在产业的竞争环境、市场结构等因素, 企业在开展创业活动的时候, 不可避免地需要与环境中构成合法性来源的相关利益方进行交换或者互动, 外部机构对企业的认同, 意味着企业获得了合法性资源。同时, 作为“能够帮助组织获得其他资源的重要资源” (Zimmerman & Zeitz, 2002) [27], 合法性影响着企业的关键资源的获取。被相关利益团体认为遵纪守法、遵守行业内的各项规章制度, 符合道德规范和认知标准的企业, 更能得到运营过程所需要的各种关键性的资源、并据此形成和维持竞争优势。

从外部合法性要求的构成要素来看, 主要包括Scott (1995) 所认为的规制、规范和认知几个方面。例如, 如果现有公司进入一个新的行业, 那么企业创业可以通过遵纪守法、遵守行业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积极获得各种行业专业认证来使自己具备外部的规制合法性;企业进入某一行业 (如环保行业) , 有利于增进社会福利, 符合社会公众广为接受的社会价值观和道德规范, 则企业具备了规范合法性;然而, 如果企业进入的是一个陌生的行业, 在业内缺乏知名度, 不为其它企业接受, 则企业很可能会因为缺乏认知合法性, 而导致关键资源获取的困难, 阻碍公司创业单元的成功运作。

(二) 合法性悖论

为了实现创业成功, 企业需要同时考虑外部合法性与内部合法性的要求, 一方面, 公司内的个体或一群个体主张实施新的产品理念, 但并不能摆脱原有的业务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管理规范与组织文化, 这种理念首先必须符合公司的组织文化和习惯, 即满足内部合法性要求;另一方面, 必须符合由社会公众尤其是新的组织场域内的相关利益集团, 根据共同的价值观和道德规范来感知企业的行为“是对的”, 必须忠实于外部的社会道德观念, 即满足外部合法性的要求。只有同时获得了这两种合法性, 或者平衡这两种合法性的要求, 才能将产品成功地推向市场, 获得公司创业的成功。然而, 公司创业所涉及到的组织场域与企业原有的组织场域不同, 于是不可避免地会遭遇到来自内外部合法性两方面的压力, 而这两方面的合法性压力往往不具有一致性, 甚至是对立的, 获取其中一种合法性, 往往要以牺牲另一种合法性为代价, 这种此消彼长的关系, 可称之为合法性要求的多元性或者“合法性悖论”。为了实现创业成功, 企业需要有效地破解“合法性悖论”, 需要通过适当的合法性倾向选择——实现合法性悖论的破解, 以提升公司的创业力, 增进公司创业成功的比率。

四、公司创业合法性倾向选择的影响因素

公司创业活动导致了企业面临的组织场域的变化, 导致了合法性悖论的产生, 企业通过适当的合法性倾向选择是破解这一悖论的有效方式, 即要求企业在冲突程度不同的内外合法性要求的压力下, 考虑到本身的资源能力, 结合制度压力的强度来决定本身对于各种合法性要求的反应。尽管影响合法性倾向选择的因素众多, 但对于公司创业而言, 影响合法性倾向选择的最主要因素可以总结为如下两个方面。

(一) 业务相关性

业务相关性是指多元化企业不同业务单元的经营活动互相联系、互相支持、互相补充的程度 (Davis et al., 1992) [28]。Porter (1987) 认为业务间的相关性是多元化战略的核心, 通过利用业务相关性, 多元化企业的业务组合能实现规模经济, 获得“1+1>2”的协同效应。公司创业的几种类型, 一般涉及原有业务与新业务的转换[29]。Jepperson认为, 基于“广为接受”的认知合法性强调符合共同的道德规范和价值观[30], 当一项活动在组织内被人们所熟悉时, 它就具备了内部的合法性。因此, 企业原有业务具有高度的内部合法性, 新业务需要服从原有业务遵循的组织惯例程度越高, 则创业活动取得内部合法性的可能就越强。

新业务与原有业务的相关性越高, 与公司其他业务单元共享的资源就越多, 公司可能转移的核心能力也就越多, 在这种情况下, 企业对于创业业务将具有更强内部合法性要求, 以保证协同效应的实现;同时, 由于新旧业务所在的组织场域具有一定相关性, 基于原来业务范围所形成的合法性在相关组织场域就具有更强的合法性溢出效应[31], 满足内部合法性要求的创业活动对于外部合法性要求的冲突相对较小, 内部合法性倾向可能部分地回应了外部合法性要求, 因而导致企业面临的外部合法性约束相对不那么明显。反过来, 相关性越低, 由于经验认识不足, 组织内部对新业务的干预能力就越低, 业务之间的经济联系不强, 进行干预的必要性就相应减少, 最终表现为内部合法性约束相对较弱。

(二) 行业成熟度

外部合法性源于政府、专业机构、行业协会等有关部门所制定的规章制度, 因为这些规制系统拥有对所辖企业的制裁权[32]。如果企业创业的行为完全符合这些规章制度, 那么企业在其外部利益相关者眼里也就相应具备了合法性。企业创业所进入行业的成熟度越高, 已经形成行业共识的规范或者认知会越多, 相关的制度体系就越完善, 来自行业内的各种制度压力来源的一致性和同构性要求就越高, 因此对于新进入者而言, 由于缺乏对于行业所在组织域的相关认知与网络, 将面临着更大的外部合法性压力。行业成熟度越低, 行业的规范没有完善或者正在完善中, 各种不同的利益主体的认知并没有达成共识, 不能构成强大的、统一的制度压力, 因此, 外部合法性的约束力相对较弱, 企业针对这些制度压力来源具有更为广阔的合法性选择空间。

五、公司创业合法性倾向选择模型

Christine Oliver (1991) 认为组织在应对制度化过程的时候, 可以采用默许、折衷、回避、反抗和操控等战略反应, 它们在组织的主动能动性方面从消极被动到积极反抗发生变化[33]。Suchman (1995) 从一般意义上对企业可以采取的合法性获取战略进行了归纳和总结, 并将它们概括为:遵从环境、选择环境、控制环境三种形式[34]。然而, 企业无论是进入一个新的行业还是进行其它类型的公司创业活动, 其能力一般还不足以控制外部环境, 而主要是通过合法性的倾向选择, 来获取制度合法性资源。因此, 公司进行创业时, 如果外部合法性与内部合法性产生冲突, 需要找到一个参考标准, 来做出合法性的倾向选择——服从内部合法性还是外部合法性。根据公司创业合法性倾向选择的主要影响因素, 本文构建了公司创业的组织合法性倾向选择模型, 如图1所示。

如果企业进入一个成熟度较低的行业, 创业业务与原有业务相关性也较低, 那么企业对外部制度的依赖性比较小, 内部合法性的压力也比较小, 企业倾向于与相关的制度压力来源的相关利益者, 共同构建内外部合法性规范。佳能就是运用这样一种策略, 击败了复印机市场上的绝对垄断者——施乐, 由照相机行业进入到利润丰厚的办公设备行业, 成功实现公司创业。当时施乐采用专利壁垒策略及最高利润率定价原则, 生产出大型而且昂贵的复印机, 一般企业也只能买一台进行“集中复印”, 便利性和保密性受到限制。在行业成熟度较低和业务相关性较低的局面下, 佳能开发出小型复印机后并没有急于马上推向市场, 而是去向东芝、美能达、理光等其它日本厂商推广这种小型产品“分散复印”的生产技术, 以引导更加有利于自身的行业规则的形成, 在佳能领导的企业联盟的全力攻击之下, 施乐遭遇到了全方位的挑战和严重的挫折, 其复印机市场份额从1976年的82%直线下降到1981年的35%。通过引导消费者和竞争对手等相关利益者, 佳能成功改变了行业的内外部制度规范, 成为了新规则的制定者和行业的新领导者。

如果企业进入一个成熟度较低的行业, 创业业务与原有业务相关性较高, 那么企业外部制度压力较小, 内部合法性的压力较大, 创业企业一般倾向于服从内部的合法性, 即沿用企业一贯传承的习惯和文化, 并利用本身的能力在不成熟的行业的制度形成过程中起到领导作用, 引导行业新的规范的形成。例如:苹果公司进军平板电脑行业开展公司创业, 便携平板电脑是一个成熟度较低的行业, 在全球范围内一直没能发展起来, 而该业务与苹果电脑公司原有电脑业务具有较高的相关性, 因此苹果公司可以引导便携平板电脑行业规范的形成。可以看到苹果生产ipad以后, 全球各大电脑厂商及国内中小型企业纷纷模仿ipad推出自己的平板电脑, 而且在这些产品身上都可以看到ipad的影子。这就反映苹果公司相当成功地引导了该行业规范的形成, 使得该行业朝着自有企业文化和理念的方向发展, 并且得以建立持续的竞争优势。

如果企业进入一个成熟度较高的行业, 创业业务与原有业务相关性较低, 那么企业原有的能力并不能有效地转移到新的业务领域, 内部合法性要求的压力相当较小, 而成熟行业已经形成了的行业规范已经具有广泛的认知基础, 具有强大的影响力, 此时, 企业在公司创业中将倾向于主动服从外部的合法性要求, 以争取外部制度压力来源的认同与支持, 获取外部合法性, 否则将面临巨大的制度压力。一个典型的例子是:谷歌在中国占有一定市场份额之后, 试图以其 “不可替代”的地位要求改变游戏规则, 改变国内的互联网法规, 谷歌在一定程度上固然是一个较善于创新且较成功的企业, 然而最终还是因为无法接受网络审查制度而不得不将搜索引擎服务转移到香港, 这显示了外部合法性的强大制度压力, 缺乏外部制度因素的支持, 企业或将失去生存的基础。

如果企业进入一个成熟度较高的行业, 创业业务与原有业务相关性也较高, 这种情形下, 组织内外部合法性要求的冲突严重。因为外部制度压力强大, 而外部合法性的认同又不可或缺, 同时, 企业本身拥有的能力可以部分地转移到创业活动中, 内部合法性要求亦相当强烈。此时, 作为成熟行业的新加入者, 企业可以采用“双重态度”的做法, 即“伪装服从”外部合法性, 表面做出服从外部合法性的伪装, 而组织实际的业务活动依然沿用一贯传承的习惯和文化, 从而可以同时满足内外部合法性要求, 获取创业成功。例如:美的电器进入微波炉行业, 就是在业务相关性比较高的情况下, 进入行业成熟度较高的行业。微波炉行业被业内人士称为“绝地”, 格兰仕已成为微波炉的代名词, 低价策略是主要的竞争策略。一方面美的承认微波炉价格一直走低的趋势, 另一方面从通路合作和分销渠道管理下手, 通过开发高端产品, 高额奖励经销商, 加强品牌营销等策略, 仅用两年时间就成功实现微波炉销量全国第二。“伪装服从”策略, 成功实现了美的的公司创业活动。

总之, 公司创业的成功对两种合法性均具有一定程度的依赖性, 进行公司创业的组织倾向于主要服从一种能够更大地提高组织绩效或者是依赖性更强的合法性;而且, 公司创业的合法性倾向选择, 并不是简单地选择服从内部或者外部, 它是一种态度宣示, 在不同情形下将出现不同的选择, 这种变化是由公司创业开展业务与原有业务的相关性和所进入行业的成熟度决定的。

六、结论

合法性对公司创业的成功至关重要, 因为它是一种有效的资源, 能够帮助新创企业接近和动用成长所需的其他资源, 进而提升企业的创业力, 建立企业特有的竞争优势。但是和其他资源一样, 合法性资源也不是创业企业天生就有的, 必须采取有效的战略行动来获取之。公司开展创业活动面临两方面的合法性要求。一方面因为公司创业单元具有初创性和新颖性的特征, 要快速获取外部资源的支持, 必须先得到企业外部制度因素的认同, 即需要获取外部合法性;另一方面在原有的人员组合、组织结构和原有的核心价值观下, 企业进行的创业活动需要继续遵守内部既有的组织文化和信仰, 以获取企业内部成员的支持, 即需要获取内部合法性这种组织场域的差异导致内外部合法性之间的冲突——合法性悖论的出现。为了破解合法性悖论, 企业创业活动需要进行合法性倾向选择, 这种选择是由企业开展的创业业务与原有业务的相关性和所进入行业的成熟度决定的。公司创业开展的业务与原有业务相关性越高, 遵从内部合法性的倾向越明显;公司创业进入的行业成熟度越高, 遵从外部合法性的倾向就越明显。此前公司创业研究主要集中于公司创业及内容、CE精神的衡量标准、基于CE的大公司创业定位、CE对绩效的影响等方面[35], 与前人研究不同, 本文将制度理论中合法性的概念运用到公司创业研究当中, 提出公司创业的“合法性悖论”, 并针对如何破解合法性悖论提出了合法性倾向选择模型, 其研究视角和相关结论是对公司创业理论, 企业战略管理理论与制度理论整合的一种有效延伸。

我国经济正处在转型期, 许多正逐渐形成企业文化和组织习惯的大中型企业进行公司创业时, 面临着内部合法性惯性约束;同时由于处在社会和文化制度产生的“软环境”下, 又面临着外部合法性的种种要求。如何做出合适的合法性倾向选择, 以获取创业成功, 是企业亟需解决的问题。张玉利等 (2005) 通过实证研究发现创业活动与组织绩效之间呈显著的正相关关系, 他们认为, 需要加强整个组织的内部创业环境和制度、文化建设 [36], 在此基础上, 本文的实践启示主要表现为:首先, 企业进行公司创业的新业务与管理模式选择时, 应该高度关注新业务与原有业务的相关性, 与原有业务相关性更高的业务, 才能沿袭原有的管理模式;其次, 进入成熟行业将面临着强大的外部约束, 需要对外部合法性给予相应的回应;第三, 对于不成熟的行业而相关性较高的业务, 可能发展成为公司创业重要的业务, 应该给予高度的重视。

权益结合法探析 第9篇

根据上述推论判断, 企业的管理层似乎没有理由对会计处理方法产生偏好。但事实并非如此, 企业对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存在不同的偏好, 而且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确实会产生不同的经济后果。从实践来看, 权益结合法更受一些实施合并企业的欢迎, 这表明权益结合法对于某些企业来说, 具有更大的吸引力。

一、权益结合法与购买法的比较

现行会计准则中, 针对不同情况, 对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允许采用权益结合法或购买法。一般而言, 对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权益结合法, 对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则采用购买法。

购买法认为, 合并的本质是购买资产。购买法是假定企业合并是一个企业取得其他参与合并企业净资产的一项交易, 与企业购置普通资产的交易基本相同。购买法为了实现公平交易, 要求按公允价值反映被购买方的资产和负债, 并将公允价值体现在购买方的账户和合并后的资产负债表中。

权益结合法认为, 参与合并的企业的股东既未撤资也未增资, 原来独立企业开展的经营活动现在由联合的整体来开展, 合并双方继续分担和分享企业合并之前就存在的风险和利益。因为在合并时所发生的仅仅是股权的交换, 而不是现实资产的买卖交易, 不涉及对被合并方公允价值的确定, 权益结合法下企业的资产和负债一律按账面价值入账, 这样的合并形式下参与合并的任何一方都不能被认定为购买方。

权益结合法和购买法之间的不同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权益结合法下确认的被合并方的资产和负债是按它们合并之前的账面价值记录的, 不确认商誉。

而购买法则引入了“公允价值”, 将合并成本与取得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商誉, 因此, 一般而言合并后的资产价值往往要高于权益结合法所确认的资产价值。购买法下, 对商誉进行逐年摊销, 将减少摊销年度的报告收益。

2. 在权益结合法下, 被合并方的资本总额成为合并方资本的一部分, 留存收益转入合并方。

在购买法下, 留存收益不能转入购买方。

3. 权益结合法将被合并方在合并当年的全年净收益都

纳入合并财务报表, 而购买法仅仅将被购买方合并日后的净收益纳入合并财务报表。故而只要合并不是发生在年初, 而被合并方在合并当年的合并日之前又有收益, 那么权益结合法下的合并净收益数额就高于购买法。

4. 由于购买法下的资产公允价值一般高于账面价值, 而

这些资产在合并后大多要转化为成本或费用, 这就导致购买法下的成本费用要比权益结合法下高。

5. 被合并方的资产评估价值往往高于其账面价值, 因此

在权益结合法下, 如果合并方在合并后很快将并入资产变现, 就能马上获得额外的收益。

由以上的分析可知, 权益结合法下, 当年合并利润表的收益会较高, 每股收益必然较高。对管理者和投资者而言, 每股收益是最被关注的指标之一, 如果每股收益下降, 人们通常会认为公司的业绩下滑。反映在证券市场上, 投资者对该公司的股票会出现“用脚投票”的现象, 导致公司的股价下跌。而公司管理者的报酬如果和每股收益指标相关, 他们就会更倾向于使用权益结合法来提升公司的每股收益。故而, 权益结合法更受到实施合并企业的欢迎。

二、权益结合法存在的合理性

1. 权益结合法在我国的存在有其特殊的原因。

在股本结构特殊、证券市场和资产评估市场不够成熟的环境下, 我国上市公司换股合并中被合并方的公允价值难以获得, 因而尚不具备采用购买法的条件。

2. 我国证券市场的不完善决定了购买法的应用存在局限性。

采用购买法需要具备的首要条件是能够获得被购买方的公允价值。但是, 现阶段我国上市公司公允价值的确定仍是一个难题。

一般认为, 证券市场股票价格是对流通股的定价。也就是说, 在我国当前环境下, 只有流通股有市场价格而非流通股没有市场价格, 在换股合并中双方公司的非流通股价值难以计量, 因此换股合并中难以确定公司完整的公允价值。这就为企业采用权益结合法提供了空间。另外, 我国的实际情况决定了权益结合法在我国的存在有着坚实的实践和理论基础。

首先, 权益结合法在我国的存在有其实践基础。我国企业合并目前正处于发展时期。随着经济的发展与国际竞争的引入, 可以预见, 各种形式、各种层次、各种方式的企业合并将会风起云涌。而我国目前的企业合并大部分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例如中央、地方国资委所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合并, 或者同一企业集团内两个或多个子公司的合并, 如果取消权益结合法必然难以准确反映某些企业合并的经济实质。从当前国内企业合并的方式看, 大多数属于换股合并。近年来我国发生的各类企业合并案中, 企业合并方直接用现金支付的极为少见, 大部分企业的合并方式都是以合并方的股票来换取被合并方的股份。因此, 选择权益结合法的处理方法符合我国企业的合并实践。

其次, 权益结合法的存在还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在只有两个企业参与的合并业务中一般都可以分得清谁是购买方, 谁是被购买方, 从而可以采用购买法。当出现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时, 合并业务往往由两个以上企业参与, 它们的规模相当, 几乎分不清谁是购买方或控制者, 这时使用权益结合法就非常合适。因此, 作为指导实践的会计准则, 它应该是针对所有可能出现的经济业务均为可行的指导准则。

权益结合法下的企业合并是参与合并企业普通股股东之间权益的结合, 会计处理上按账面价值记录;而购买法下的企业合并则是一种真实的交易, 是按公允价值计价。公允价值和采用历史成本计量的账面价值相比较, 会计信息的相关性较强而可靠性较弱;与之相反, 以账面价值为基础的会计信息可靠性较强而相关性较弱。因此在目前这种情况下, 我国提倡使用权益结合法是有其必然性的。

从实务角度讲, 权益结合法比购买法更易于操作和掌握, 降低了会计核算的难度和减少了工作量, 从而有效地降低了核算成本, 能较好地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权益结合法下, 只要将参与合并企业的账面价值直接加总就可以了;而购买法则首先要确定目标企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 然后才能进行账务处理。到目前为止, 我国尚无一个确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规定出台, 这影响了购买法的运用, 因而不用考虑公允价值的权益结合法不失为一种变通的方法。

三、权益结合法的弊端及应用建议

权益结合法也有其弊端:由于权益结合法不将合并视为交易, 因此, 没有确认合并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 造成盈余高估、投资低估, 从而夸大了合并后的投资回报率, 削弱了会计信息的决策相关性。另外, 权益结合法存在利润操纵的空间, 从而会降低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因此, 应对权益结合法的应用设定一些严格的条件, 以充分发挥监督约束机制的作用。

1. 在会计准则规范上做出严格的界定。

首先, 适当地限定权益结合法的应用范围。由于控股合并能比较容易地区分购买方和被购买方, 因此可把权益结合法的应用仅限于吸收合并和创立合并。其次, 借鉴美国及国际会计准则的做法, 把股东股权的连续性、业务经营管理的连续性、合并规模的类似性作为应用权益结合法的标准条件。再次, 要突出应用权益结合法的实质, 即合并业务中不存在明显的控股关系, 难以辨明购买方, 这是与购买法的一个重要区别。

2. 充分发挥监督约束机制的作用。

会计准则是否能有效地发挥作用, 除依赖于准则本身的完善程度及会计人员的素质外, 还依赖于外部一系列的制度安排。经济越发展, 会计越重要。随着会计信息涉及利益关系方的增多, 会计造假受到的经济利益驱使越来越多, 其危害性也越来越大。因此, 在会计信息的生成与传递过程中, 需要一系列的制度规范, 以保证这一过程的顺利进行。比如, 国有企业间的合并需要有关主管机构的批准, 这时主管机构应充分发挥其职能, 仔细判断该交易采用哪种核算方法是恰当的。对于上市公司, 则需要证券监督部门、会计师事务所、产权交易市场、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相互配合, 协力加强监管, 同时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只有这样, 才能真正发挥权益结合法的作用。

四、权益结合法的发展

鉴于权益结合法存在的固有缺陷, 而购买法又缺乏基本的实施条件, 现阶段我国上市公司的换股合并可以采用一种基于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购买法 (即不确认合并商誉的购买法) , 同时对换股合并后被合并方整体性转让、出售行为做出限制。

在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上, 对合并资产负债中有公开市场价格的部分可以按公允价值确认, 而对公允价值可靠性不足的部分仍按账面价值入账, 将购买成本与被收购净资产公允价值之差确认为合并商誉, 并对合并商誉做强制摊销的过渡性安排, 待时机成熟后, 再过渡到完全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认被收购的净资产, 按定期测试的方法确定商誉的减损额。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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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萍.权益结合法的历史及现状分析.金融经济 (理论版) , 2007;7

代孕合法化研究 第10篇

一、代孕的合法性

代母代孕是基于对身体权的支配。理论界中不少反对代孕的学者表示代孕使代母的子宫工具化, 使其成为生育机器, 损害女性尊严。我们认为, 代孕实际是代母基于自愿而行使对身体权的支配行为。身体权是公民维护其身体的完全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人格权。身体权不仅表现为对自己身体完全性、完整性的维护权, 还表现为对自己身体组成部分的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支配权。随着医学的进步, 我们鼓励人们在不影响自身身体机能的前提下, 通过支配自己的某个器官来延续他人生命, 或提高其生存质量。而代母同样享有身体权, 享有对身体权的利益处分权和支配权。代母在不影响自己身体机能危害身体健康的情况下, 自愿为他人产子, 给不孕者带来希望, 既不损害社会利益, 也不影响他人, 还体现了人道主义, 应该是值得社会肯定, 受法律保护的。

委托夫妻选择代孕是基于生育权的实现。学界对生育权的性质有不同的观点, 但是大部分学者认为生育权是一种人格权。根据我国1992年《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7条以及2002年《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规定, 我们认为生育权是一项法定权利, 是一切自然人生而享有的权利。生育权包括生育选择权和生育信息知情权。委托夫妻因自身需要而协商选择通过代孕的方式生育后代是对生育选择权的行使。代孕这一行为存在的目的就是实现不孕夫妻的生育权, 如果一律禁止, 会损害那些渴望拥有自己基因的小孩的不孕者的权利, 也不利于家庭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二、代孕的合理性

不孕率的增长使代孕有了现实需求性。中国自古以来有传宗接代的观念, 绝大部分家庭还是渴望拥有自己的后代。据调查, 我国近年来不孕不育症存在上升趋势, 国内不孕不育的平均发病率为12. 5% - 15% , 即每8对夫妻就有一对不孕不育。这一数据显示了不孕率在我国的严峻性, 对我国可能进入“低生育陷阱”具有一定的影响。虽然一些合法的生殖技术可以满足一部分人的需要, 但是对于因生理疾病不适合怀孕的女性来说, 仍然是难题。代孕就在于解决这类女性的生育问题, 使他们也能拥有自己的子女。

代孕能规避独生子女失独风险。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行使中国大部分家庭成为独生子女家庭, 而现实生活中, 有一部分家庭中年失去了独生子女, 却也再也不能生育孩子。特别是因地震、泥石流等天灾人祸而失去独子的高龄父母想要再生一个孩子也几乎不可能。汶川地震发生后, 很多志愿者表示愿意做失独家庭的代母, 只是因为法律禁止而没能实现。一些地区虽然试点实施失独政策, 比如江西省建立失独家庭档案, 对失独父母进行精神疏导, 但得到的效果也不尽人意。尤其是社会养老体系还未健全的现在, 代孕是解决这一缺失的最好方法。

代孕并不违背公序良俗。我们所探讨的有限开放的代孕是完全代孕, 是指将委托夫妻的受精胚胎植入代孕母亲子宫内, 这与局部代孕不同。不少学者认为代孕违背善良风俗的一大理由就是代孕会使代母介入委托夫妻家庭中, 不利于家庭稳定和谐, 对亲子关系的认定也会发生纠纷, 更有一些商业机构会利用代孕来实施卖淫嫖娼行为。但是完全代孕不会产生这些现象, 代母只是提供子宫作为培养受精胚胎的土壤, 胚胎所遗传的基因仍然是委托父母的基因, 目的是为了使委托父母延续后代, 不会产生亲子纠纷问题。同时, 受精是通过体外受精的方式, 也就更不会有借机卖淫嫖娼的行为发生了。因此, 借腹代孕并不违背公序良俗, 反而会促进家庭和睦, 解除对完全代孕的法律禁止是完全可行的。

三、结语

科技的发展, 使人工生殖技术的运用越来越普遍。代孕作为人工生殖技术发展的产物, 虽然给传统伦理和法律秩序带来了强烈的冲击, 但也为不孕夫妇提供了一条便捷的道路。然而, 代孕人工生殖技术对人类社会犹如一把双刃剑, 需要法律正视它带来的挑战和机遇, 我们要改变以往消极的态度, 以更加客观的姿态来为代孕当事人双方提供法律上的确定性, 促进立法完善。

参考文献

[1]杨立新.论公民身体权及其民法保护[J].法律科学, 1994 (6) .

合情还要合法 第11篇

张先生是个体户,常年累月风里来雨里去地四处奔波。张先生的母亲十分心疼。考虑到儿子做个体,既无医保,也无劳保,她就偷偷地拿出自己多年的积蓄,为儿子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和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张先生母亲将所有关于张先生的健康状况资料都一句到底,并且在每个需要被保险人签名的地方工整地都写上了张先生的大名。

张先生知道后提出疑问:“既然被保险人是我,我必须认可,我母亲能否一手代办呢?”

分析

张先生母亲舐犊情深,乃人之常情,但代签保险合同却是合情不合法。幸运的是,由于张先生发现问题较早,及时补办签名,因而未产生任何不良后果。但在现实中由于代签名(即使是夫妻关系)而被保险公司依法拒赔的案例比比皆是。根据我国《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 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唯一例外的是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可以不要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

不单单是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对签名确认要求严格,财产保险同样要求,在需要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签名确认的地方必须由其本人签名确认 即便是身边最亲的人也不能代签。如果投保人是企事业单位时,则需要单位负责人亲笔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真正由于特殊缘故需要代签名的,也需要取得对方亲笔签名的书面授权,否则一旦出台,会引起很多纠纷,甚至拒赔。

论“合法”型环境污染侵权 第12篇

一、“合法”型环境污染侵权的概念

环境污染侵权,是指排污单位因污染行为,使他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或所有权、用益物权等财产权受到侵害,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①。而环境污染侵权可分为违法型环境污染和“合法”型环境污染。违法型环境侵权是指排污企业的污染行为违反了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行政管制法律,造成了对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损害的侵权行为。而“合法”型环境污染侵权是指公司或企业按照国家或者行业标准将污染物排入环境,造成环境质量的下降,进而对人身、财产权利等造成损害。

二、“合法”型环境污染侵权的特征

(一)“合法”型环境污染是渐进性的环境污染。

它是由排污单位的连续排放所引起的,有相当的时间延续性。且排放行为的危害后果是在可预测之内,是通过一定的预防措施可以减少或者可能避免的。

(二)排放的污染物符合国家或行业的排放标准。

该环境污染是公司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附带的,但是此类生产经营活动本身就是社会所允许和鼓励的促进经济发展、创造社会财富的积极行为。

(三)排污单位没有明显的主观恶意。

有别于违法型的环境污染侵权,“合法”型环境污染侵权并没有违反行政管制法律,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造成的侵权,且排放单位没有故意造成环境污染的意思。

(四)排污行为客观上造成了环境污染以及人身、财产的损害。

虽然“合法”型环境污染侵权没有违反行政管制法律且主观上没有恶意,但现实上造成了环境质量的下降,进而对人身、财产造成损害。

三、“合法”型环境污染侵权的责任规则

当前,无过错原则是我国环境污染侵权的归责原则。该原则的实施具有其合理性。但是,由于“合法”型环境污染侵权有其独特的特征,笔者认为“合法”型环境污染侵权行为实行的规则原则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当今经济快速发展的社会里,环境侵权行为大量存在,对于具有根本差异的污染的侵权行为如果再适用完全统一的的归责原则就不会达到公平正义的理想效果,仅仅依靠无过错的归责原则已经不再适应解决环境污染侵权纠纷的需要。从逻辑学来说,无过错责任即无论有无过错均应承担责任并不代表有无过错均承担相同的责任,在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环境污染侵权已成常态,深入研究环境污染侵权的类型并且探讨相适应的责任规则是完善环境污染侵权理论体系的需要,也是保护环境、实现环境公平的迫切要求②。

因为“合法”型环境污染侵权与违法型环境污染侵权在主观心理状态上有所不同,因此在确立侵权责任规则时,将违反行政管制法律导致的环境污染即违法型环境污染侵权与遵守行政管制前提下造成的“合法”型环境污染侵权区分开来是必要的。相对于违法性环境污染适用无过错原则,“合法”型环境污染侵权应适用客观过失归责原则。所谓客观过失归责原则,即指基于社会生活秩序之要求,依一般人之观念厘定而得之客观注意义务,以决定惹起损害之原因者,应否负担责任之法律判断原理③。“合法”型环境污染侵权适用客观过失归责有其合理性:首先,污染物的排放的损害后果具有可预期性并且是可以减少或者避免的,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增强,人们已经了解到环境污染必将导致一定程度的损害,否认污染损害的可预期性将变得不合潮流,又考虑到环境污染程度是一个逐渐增进的过程,即“合法”型环境污染侵权是由污染物经过长时间的积累而引起的,如果染排放者尽到“合理注意”的义务,是可以减少或者避免损害发生的;其次,如果忽视污染排放单位的主观状态而直接适用无过错责任,就会造成赔偿范围的过于宽泛化,而如果适用客观过错原则,就会存在客观的过错认定标准,即仅认定造成明显损害的情况为有过错,从而为具体的赔偿范围提供了客观依据,避免了合法排污行为刚要开始就要面临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窘迫局面④。最后,客观过失归责原则有利于加强对环境污染的预防。通过客观标准来谨慎实施“合理注意”义务,有利于减少污染排放的行为,起到侵权责任的预防的作用⑤。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归责原则已经不能完全适用当前中国环境污染侵权的状况,对于“合法”型环境污染侵权的研究有助于平衡受害人救助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环境污染侵权制度要立足于我国的具体国情和具体的实践情况,汲取国外的先进经验,不断进行完善、发展。

注释

1徐文煜,王伟东.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归属原则及举证责任[J].法治视点,2013(05):92.

2刘长兴.环境污染侵权的类型及责任规则探析[J].法治论坛,2010(03):131.

3邱聪智.从侵权行为规则原理之变动论危险责任之构成[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36.

4刘长兴.环境污染侵权的类型及责任规则探析[J].法治论坛,2010(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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