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和解协议范文

2024-06-03

执行和解协议范文(精选5篇)

执行和解协议 第1篇

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执行和解就其性质而言,应当属于民事处分行为,是执行权利人行使处分权的结果,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处分原则在执行程序中的具体体现。在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执行和解是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之间自愿进行的,是双方当事人的主动行为,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参与。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原则上亦不得参与当事人之间的执行和解。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的协议,只要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就是合法的,人民法院都应当准许。

一、执行和解的意义

民事诉讼法基于当事人的权利处分原则设立了执行和解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大意义。

(一)有利于执行申请人的权利得以顺利实现

通过执行和解,双方当事人对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数额、履行方式及履行期限等加以变更,使之更加符合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因而相对更容易履行。

(二)有利于当事人之间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

执行和解是双方当事人之间自愿平等协商进行的,没有第三人参加。在此基础上解决双方的争议,有助于增进相互间的理解,双方不伤和气,互谅互让,可以为今后的继续合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三)有利于人民法院减少执行成本

执行和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能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人民法院即可结束执行程序,从而免于采取强制执行所需的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符合诉讼经济原则。

二、执行和解的条件

执行和解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成立,也才能够产生执行和解的法律后果。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1条的规定,执行和解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和解必须由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进行,且和解内容必须合法

自行和解是执行和解的本质特征,和解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一方当事人或第三人采取威胁、利诱、欺诈等非法手段或不正当方式迫使对方当事人与其达成和解协议的,或者当事人自己在重大误解情况下达成和解协议,都不是出于当事人的自愿,执行和解均不成立。

另一方面,和解内容应当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达成的,和解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同时也不得违背社会主义公共道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否则,和解协议将不被人民法院准许。

(二)和解只能发生在执行程序中

在执行程序开始以前,当事人双方就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达成某种协议,不属于执行和解。因为,执行和解是在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就如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有关内容自愿达成协议,以使已开始的执行程序不再继续,进而最终结束执行程序的合意。若执行程序尚未启动,也就谈不上结果执行程序的合意了。而在执行程序结束后,被执行人的义务已被强制履行,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已得到实现,也就不存在执行和解的问题。

(三)和解协议的内容应由人民法院执行员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虽然执行和解是双方当事人的自行和解,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并不参与主持,但执行人员仍应将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认可,以便为日后可能发生的恢复执行留有依据。这也是法律规定的和解协议应具备的形式条件。

三、和解协议的内容及其效力

(一)和解协议的内容

和解协议是在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通过平等协商,自愿就变更执行依据所确定的内容达成合意,是执行当事人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处分。和解协议一般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变更执行义务主体。被执行人以外的第三人自愿承担被执行人应承担的义务的,经协商,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可以协议变更其为新的执行义务人。

2.部分债权的豁免。在执行和解协议中,债权人放弃部分债权。

3.履行期限的宽延。债权人放弃期限利益,允许执行义务人对全部债务或部分债务的履行期限延长。

4.履行方式的变更。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以物抵债,或约定以其他如债权转股权等更为简便的方式履行义务。

(二)和解协议的效力

和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之间意思自治的产物。但是,和解协议的效力较低。因为,和解协议签订后,协议履行完毕之前,当事人可以随时翻悔,而又不需要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由此可见,和解协议效力仅建立在双方自觉遵守的基础上,而没有法律强制性的保障。和解协议没有强制执行力,它只是执行当事人之间的一种自行约定,不是法律文书,当事人不能据此申请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时,对方只能申请执行原生效的法律文书。

四、和解协议翻悔后的处理

民事诉讼法第212条中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在此,法律明确了对和解协议翻悔后的处理———依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执行。在申请恢复执行的具体操作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申请恢复执行的时间

申请恢复执行的时间应在和解协议签订后至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前。因为民事诉讼法适用意见第266条规定:“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和解协议部分履行完毕的,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部分应当扣除。

(二)债权人是否有权对和解协议翻悔并申请恢复执行

一般情况下,对和解协议翻悔不履行的都是债务人,然后由债权人再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但是,债权人是否可以翻悔不履行和解协议,而申请恢复执行呢?有种观点认为,债权人不能不履行和解协议,当债权人不愿意履行和解协议而债务人要求履行时,债务人可以按协议履行义务或依法提存之。

笔者认为,这样的理解对债权人是不公平的,和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的约束力都是十分有限的,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都可以翻悔,而不须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解协议的达成通常都是以债权人放弃若干权益为代价的。债务人在获得利益的情况下翻悔不履行协议的,法律规定应按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也体现了法律不允许任何人无端受益的原则。倘若在债权人作出让步后,即不准许其翻悔,就是片面地保护了债务人的利益,即不符合和解协议当事人自由处分自己权利的立法意愿。所以,笔者认为,在和解协议效力偏低的情况下,应允许债权人翻悔,申请恢复执行。

(三)关于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限

执行和解协议 第2篇

申请执行人:XXXXXXXXXX(以下简称“XXX”)被申请执行人:XXXX XXX诉X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江苏省XX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终结,形成(2017)苏05XX民初XXX号民事调解书。因XX未能在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XXX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由XX法院执行立案。现双方就该执行案件达成以下和解协议:

一、被申请人XX向申请人XX支付逾期购房款XXXX元、逾期支付违约金XXX元、诉讼费XXX元(总计XXX元),于2018年5月4日前一次性付清。

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于2015年6月XX日签订的关于XX市XX镇XXXX幢X单元XXX室房屋的《XX市商品房购销合同》继续履行。

三、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双方共同确认以上给付义务,如被申请人不能按期履行,即恢复执行(2017)苏05XX民初XXX号民事调解书。

四、此执行和解协议书双方盖章签字生效,一式叁份,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各执一份。

申请人:XXXX

被申请人:

2018年

2018年

浅谈民诉执行和解 第3篇

关键词:民诉;执行和解;制度完善

一、我国民诉中的执行和解程序

1.基本概念和概况

所谓执行和解就是在民诉中判决结束后经申请人申请进入执行程序时,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通过自愿协商的方式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基于对被执行人履行协议义务的信赖申请中止执行受到人民法院审批后,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的行为。执行和解是双方当事人缓解矛盾,处理诉讼善后事宜的重要手段。一般情况下,实务中和解的达成是在法院的促和之下,这种做法除了可以分流结案压力,而且对重塑信任,节约纳税资源,维护社会和谐都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执行和解的原则

执行和解本质上就是平等权利义务主体本着意思自治的原则签订的一种处于特殊情况下的合同。其性质决定了它必然符合《民法通则》第四条所规定的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等原则,因为民法调整的就是双方权利义务主体平等地位下的关系。此外,执行和解的特殊性体现在它的有限度的和解原则上,即同時要符合程序上的合法性和内容的合法性上。前者是指和解条款的规定要受到法院的监督审查,以确保其法定化;后者是指条款的内容要符合公序良俗、社会公德的要求,尤其要排除因为欺诈等手段产生的信赖利益损失。最后,执行和解要符合依法处分的原则。虽然根据民诉法带13条的规定和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的要求,当事人有权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但是同时也规定了是在法律范围内处分,和解协议同样要符合这类要求。

二、执行和解机制的运行现状

1.效力和后果承担

我国民诉法规定,执行和解协议与诉讼判决书不同,前文提到其只是合同的一种,因而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申请执行人不管是出于什么原因与诉讼相对人达成协议后,对其不履行协议义务或者协议履行期限超过六个月诉讼执行结案期的,根据申请人是否在申请恢复期限内申请执行原判决的差异,分为对恢复履行和履行已经履行但尚未成的部分,或者根据结案凭证在协议诉讼时效内另行起诉。显然,双方在后果承担上有不同,申请执行人损失的可能是法益恢复上更大的时间风险,而被执行人可能被追究因为违约行为带来的其它法律后果,当然对法院而言,司法资源的浪费也是不可避免的。

2.实务运行的尴尬局面

执行和解虽然在法院系统内部也存在褒贬不一的现象,有观点认为当先的法律架构下,指望执行和解来缓解结案压力,提高效益是不切实际的,现有的诉讼法规定只是规定法院在双方在没有书面签订协议的时候将内容记入笔录,法院的处境十分被动。虽然这种观点的反对者认为,执行和解不管在司法成本还是时效上都有优势,但这也掩饰不了在出现履约不能,或者申请人错误混淆履约期与最后实际履约导致丧失申请恢复执行的机会,亦或者直接忽视履约期限所造成的终结执行的尴尬局面。虽然权利人可以通过再诉途径维权,但也丧失了执行和解的初衷。

三、执行和解路径完善建议

1.妥善布局,规范法院职权

和而不解现象的产生,让执行和解制度处境尴尬,不轨分子甚至利用执行和解欺诈、胁迫申请执行人就范,从而达到转移抽逃财产的目的。而法院作为单纯的和解协议记录人处境难堪。规范法院职权拨乱反正可以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赋予法院全面审查职责,对协议的内容、形式进行主动审查,虽然这样可能产生效益缩水的问题,但是可以保证执行和解程序缓解矛盾等优势。再有,对可能存在的风险有义务告知申请人,特别是对可能存在的履约不能等问题的提出,确在履约期内因一定原因造成被履约人丧失履约能力的,后果应该由申请人承担。

2.执行和解本身的制度完善

除了法院职权的定位,执行和解中可以通过限制和解次数,延长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限和对第三人代为履行的鼓励机制的设立来完善执行和解制度。延长申请恢复执行可以给申请人以充分的时间制衡被执行人,确保利益的最大化,比如在等待被执行人实现履约条件时申请期限到期现象的发生,会使申请执行人处于进退两难的境地。对被执行人持有到期债权的第三人可以采取优惠手段,按一定比例减少其抵偿价额,从而鼓励第三人的清偿积极性。此外还有多种途径对执行和解制度进行完善。

四、结束语

虽然对法院职权定位,执行和解具体措施的制定会对促进执行和解的顺利进行,执行和解作为私法范畴内,诉讼当时人应该处于主体地位的原则不能改变。执行和解对资源的合理配置、诉讼双方矛盾的缓解以及申请执行人的利益取得都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在《强制执行法》正在制定的今天,就该制度的原则和司法现状进行分析,就制度本身完善提出建议,以期对我国民事诉讼执行法制体系的健全有所帮助。

参考文献:

[1]张卫平.民事诉讼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8.

[2]王立明.和解协议形成的合同关系.法律出版社.2002.

作者简介:

姚乐(1993.05~),男,山西运城人,辽宁大学法学院在读研究生。

执行和解协议 第4篇

在执行案件中,案件的双方当事人一旦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法院的执行工作实际上就处于一种暂停的状态。待双方当事人根据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法院就进行结案处理。对此,实践中没有争议。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当事人并没有严格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确定的履行期限履行,而是在履行期限之后才履行完毕。由于其内容完全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履行,所以,法院仍以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结案。这种情况实践中争议也不大。

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但没有完全按照执行和解协议规定的时间、期限、内容履行,或是根本就不履行。对于这种情况,中国法律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也作了一些规定。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法,是否恢复对原审生效法文书的执行,需全部满足以下条件: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根据对方当事人申请;不超过申请执行期限。

如果在执行中,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却没有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而且在超过执行和解协议确定的履行期限后,申请执行人也没有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对这种情况如何处理,理论界存在争议。

2执行和解协议的执行

设立履行债务鼓励制度 在执行当中,追加第三人作为被执行人的效果并执行和解不理想,特别是在异地执行中。第三人提早代为履行义务肯定会受到一定的“损失”,其无利益可得,当然缺乏履行义务的积极性,而往往逃避、甚至抗拒执行。设立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鼓励制度。在被执行人向法院隐瞒对第三人享有债权(到期或未到期)的情况下,第三人经得法院的同意,以少于本应给付被执行人的金额替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3执行和解协议的法律保证

法院对执行和解协议进行审查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审查执行和解协议是否违背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道德。经审查执行和解协议违背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道德,要向当事人说明和解协议无效,案件执行程序继续进行。

二是审查被执行人是否具备履行和解协议的条件,是否存在被执行人利用执行和解拖延执行逃避执行的可能。

具体做法是在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执行法官要责令被执行人说明履行和解协议的能力和条件。被执行人不能说明其有履行义务的能力和条件,又不能提供执行担保的,法院不认可和解协议的效力,执行程序不停止。法院审查执行和解协议的情况要记入笔录。

为保证执行和解协议的落实,还要加大对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制裁措施。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和解协议甚至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恢复执行后要要严肃追究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的法律责任,采取罚款、拘留等制裁措施。情节严重的,要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拒不执行的刑事责任。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执行法官要告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法律后果并记入笔录。

规范执行和解还要明确执行和解协议的风险责任的承担。执行和解协议从其性质上讲是建立在民事权利自治的基础上的,它实质上是债权人、债务人针对如何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重新订立的.合同。被执行人在履行和解协议的

4执行和解协议的适用条件

执行和解协议 第5篇

拒绝签订和解协议的企鹅出版社仍在接受调查,并将被迫与苹果解除协议——这是苹果和解协议中的要求。

9月19日公布的《欧盟公报》中,欧盟委员会称这几家出版社和苹果公司违反了《欧盟市场协议》(TFEU)第101条和《欧洲经济区协议》(EEA Agreement)第53条。此外,还发现出版社对电子书零售商施加压力,迫使他们接受价格代理协议。

哈珀·柯林斯、西蒙&舒斯特、麦克米伦、阿歇特四大出版社和苹果公司对欧盟委员会调查结果提出抗议,但为了免除欧盟委员会对竞争方面的关注,他们都承诺两年内不再限制或阻止零售商降低电子书价格或打折,此外,他们还同意5年内不享受电子书最惠国待遇。

第一批在美国和欧盟加入价格代理的企鹅出版社,没有与欧盟委员会达成和解,委员会仍在对培生集团进行调查。但欧盟委员会表示,苹果必须终止与企鹅出版社的协议。

哈珀·柯林斯出版社表示,与欧盟找到了解决方案。麦克米伦公司的母公司则称,强烈反对串通制定电子书价格的指控。阿歇特出版社表示没有违反不当竞争法。其他出版社和苹果公司则没有发表评论。

英国出版商协会:上半年小说电子书销售增加188%

英出版商协会发布上半年报告,与2011年同期相比,2012年上半年,小说电子书销售额增加188%。

同时,包括小说、非小说文学作品和儿童图书的大众消费类图书数字销售增至8400万英镑,而上年同期为3000万英镑。

儿童数字图书销售额比上年同期增加了171%,非小说类电子书销售额同比增长了128%。总体上,数字作品销售额在2011年上半年为7700万英镑,到2012年上半年增至1.45亿英镑,而同期的实体书销售则从9.85亿英镑减少了0.4%,至9.82亿英镑,销售量减少了3.8%,从2.6亿册减少至2.51亿册。

包括数字和非数字版在内的图书总销售额,2012年上半年比2011年同期增加了6.1%,总收入达11亿英镑。其中数字图书销售额占12.9%,比2011年同期增加了7.2%。

出版商协会首席执行官理查德·莫勒(Richard Mollet)表示,出版商协会销售监测的结果表明,英国出版业在经济艰难时期仍表现强劲。数字图书销售的大幅增长表明读者和出版社都在快速接受电子阅读。不管读者喜欢实体书还是电子书,出版社都将继续加大投资,吸引好的作者和作品。

以上结果由英国出版商协会销售监测部收集,数据来自约250家出版社,它们约占英国整个出版业销售额的76%。

Kobo阅读器在葡萄牙上市

Kobo宣布与Fnac合作,在葡萄牙销售电子书阅读器。Fnac在葡萄牙经销的Kobo Touch售价99.90欧元,共四个颜色,有300多万本电子书可供葡萄牙读者选择,其中100多万本都是免费的。Kobo还和Fnac合作在法国销售阅读器,近日也在巴西销售。

Fnac总经理表示,全球70亿人中用葡萄牙语的占4%,遍布五大洲。由于Fnac的增长潜能,进军葡萄牙电子书市场首先考虑和Fnac合作。和Kobo合作能够帮助葡萄牙的阅读体验向数字化转型,同时也能向读者提供更多书目。

Kobo首席执行官迈克(Michael Serbinis)表示,进军电子阅读市场令人激动,Kobo全球经验再加上Fnac帮助,将给葡萄牙的阅读带来革命性变化。

布鲁姆斯伯瑞出版社印度办分部

9月21日,布鲁姆斯伯瑞在印度新德里成立分部,将出版印度本土和国际作家的著作,包括小说和非小说类文学作品。

在今年11月,第一部作品《威斯登板球年鉴2012版》(Wisden India Cricketers' Almanack 2012)将上市,接着在12月推出《王者归来:阿富汗战争》(Return of a King: The Battle for Afghanistan )。

在推出印度本土和東南亚作家的作品外,印度分部还将出版J·K·罗琳(J·K·Rowling)和玛格丽特·阿特伍德(Margaret·Atwood)的作品。此外,布鲁姆斯伯瑞旗下英国和美国出版社的作品也将在这里发行,包括莎士比亚作品和其他商业、经济和管理学专著。

布鲁姆斯伯瑞首席执行官奈杰尔·牛顿(Nigel Newton)表示,布鲁姆斯伯瑞长期致力于出版杰出的图书,很高兴在印度也能如此。印度有众多受过高等教育的英文读者,对国际出版社具有诱惑力,印度市场可能比英国、美国和加拿大几个地区加起来的购买人口还要多。

印度分部负责人拉吉维(Rajiv Beri)表示,很高兴布鲁姆斯伯瑞在印度成立分部,希望还能在印度延续布鲁姆斯伯瑞的出版传统和质量。

加德纳发布彩色电子书阅读器

加德纳图书公司(Gardners Books)在9月16日的年度贸易会上发布6英寸彩色电子书设备GoTab。该产品在10月份上市,建议价59英镑,它是一个Hive阅读器,用户可以用它直接从Hive网站下载电子书。

该产品将在加德纳的Hive网络的独立书商处购买。加德纳图书公司商务总监鲍勃(Bob Jackson)表示,这是一个独立书商与在线跨国零售巨头竞争的机会,在保持忠诚用户的同时“拥抱”电子书时代。

该产品为触摸屏,Wi-Fi上网,安卓4系统,谷歌商店中有40万个应用软件都适用。

麦克米伦试水“电子书借阅”

在六大出版社和图书馆为近期在纽约的会议做准备期间,麦克米伦出版社官方向《出版商周刊》确认,麦克米伦的图书馆“电子书借阅”试验项目已经启动,但未披露项目细节。麦克米伦称,目前正在敲定细节,准备好后将上网公布。

这次的纽约会议,是应美国图书馆协会主席莫琳·沙利文(Maureen Sullivan)的公开信之请,敦促出版社提供电子书阅读服务。公开信中,沙利文强调图书馆不能再对数字化袖手旁边,也不能在出版社访问其内容时被动等待。她认为,读者应该能像阅读印刷书那样访问电子书,出版社应探索出更多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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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在信中说,已经尝试在一种新的业务模式和图书馆借阅实践之上达成共识,美国图书馆协议也已与多家出版社进行了会谈,这些会谈聚焦在出版社是否会行动起来。

由于出版社和图书馆之间的会谈1月底才开始,目前还没有实质性进展。

尽管企鹅出版社在6月份宣布完全退出电子书借阅市场,但它已经开始和经销商以及纽约公共图书馆进行有限借阅尝试。3月份,兰登书屋曾将图书馆电子书的价格提高了近三倍。而在不久前,阿歇特出版社确认约3500本重版的电子书价格将增加一倍多。哈珀·柯林斯的电子书借阅仍限制在26次。

Aptara调查:40%的出版社电子书销售占总销售额10%以上

据《出版商周刊》和Aptara调查公司合作进行的第四次电子书业务年度调查显示,电子书正在成为出版商收入中的重要部分。在被调查的出版商中,有36%表示电子书销售已占到其收入的10%以上。这份在4月份进行的调查表明,40%的出版社电子书销售占其销售10%以上,仅有6%的出版社表示电子书业务没有收入。

电子书销售增加是伴随电子书总量增多而来,64%的出版社的图书至少有一半已有电子版。总体而言,图书电子化比例超过一半的出版社占57%,而两年前仅占31%。

电子书销售排在首位的是亚马逊,其次是苹果iBook电子书店,排在第三位的是巴诺电子书店。报告表明,尽管价格代理模式颇受关注,但被调查的出版社中仅有30%采用价格代理模式,64%的出版社电子书采用批发模式。总的来说,采用价格代理模式的出版社占所有出版社的16%。

調查显示,41%的出版社采用先出版数字产品的方法而不再是基于印刷版制作电子书,这表明出版社比其他出版领域更先一步采用数字化的工作流程,一次性投入就可制作数字版、印刷版和手机版图书。出版社制作和生产电子书时钟情的软件是Adobe公司的InDesign。58%的出版社表示他们生产固定格式的电子书。

17%的出版社称他们翻译电子书。61%的出版社向图书馆销售电子书。专业类出版社中向图书馆销售电子书的比例更高,占73%。

90%的出版社称电子书和印刷版同时存在,仅有10%的表示希望电子书取代印刷书。在大学出版市场,认为电子书将取代印刷书的出版社占到了20%。

法国数字图书付费下载有望大幅增长

近日,法国知名市场调查机构GfK公布了其对2012年法国数字图书付费下载市场的预期。GfK称,2012年法国数字图书付费下载营业额有望达到2100万欧元,将比2011年大幅增长80%,2015年这一领域将达到5500万欧元。

GfK认为, 法国数字图书付费下载之所以在今年可能出现大幅度增长,是因为电子阅读器和手持终端近两年在法国的快速普及和数字内容的激速增加。以电子墨水为核心显示技术的电子阅读器销量已从2010年的2.7万台增长到2011年的14.5万台,2012年更有望达到30万台。与此同时,2011年共有110万种数字图书支持付费下载。

同时,数字化阅读介质的普及和图书付费下载的良好市场表现和数字图书统一定价政策的实施给法国出版商进一步开发数字图书吃了一记定心丸。法国数字图书将会进入快速发展阶段。

GfK是法国最重要的市场调查机构之一,其对在线视频、流媒体音乐和数字漫画下载等数字出版内容的调查已进行多年。

(王 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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