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自治范文

2024-06-12

居民自治范文(精选9篇)

居民自治 第1篇

一、社区居民自治的功能性表现

1) 自我约束功能。社区建设的最终目标追求是实现社区居民自治化管理, 而创办社区的主要目的在于居民在享受社区的环境以及设施的同时, 需要调动居民在公共场所中对于自我约束、自我学习、自我服务的自治意识, 能够确保社区的各项治理管理活动都能够给予支持和帮助, 帮助社区居民委员会一起构建和谐、美好、安静、快乐的社区生活环境, 能够提升居民的自我约束能力以及养成爱护公共设施的习惯, 将社区当成是所有居民共同的家园。

2) 互相协助功能。社区的居民委员会拥有着雄厚的群众基础, 是联系党、政府以及群众之间相互联系的重要纽带, 所以党和政府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也通过社区居民委员会向广大市民展开[1]。同时更便捷的让广大市民参与到政府的相关事件之中, 增强政府的宣传力度, 居民委员会也能够将人民的意见最真实最快捷的反应到政府, 社区对于政府和人民群众来说是一种中介作用, 能够协助政府和居民完成公共环境卫生、计划生育、青少年思想教育等工作, 可以更好的推动社区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3) 矛盾调解功能。调解社区居民的民事纠纷也是社区建立的重要任务, 我们社区需要协助相关结构处理邻里之间的矛盾、家庭内部矛盾、业主与物业的纠纷等都需要社区委员会发挥调解功能, 以最快的速度化解矛盾纠纷, 从而促进整个社区居民的团结, 创造更加美好的社区和谐环境。

二、社区居民自治制度实践中存在的弊端

1) 城乡社会自治结构不合理。在城乡居民社区自治制度的实际操作过程中, 社区并没有完全的拥有自治管理的权利, 政府也会干预和管理社区的整个组织和控制, 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则会形成一种行政性社区色彩高于自治性社区的现象, 而社区像居民推崇的自治功能必然达不到有效的充分性的发挥, 和社区制定的自治制度发生了不吻合的矛盾冲突, 所以在一定程度上给城乡社区民主自治功能的发挥造成不利的影响因素, 行政色彩的加重使居民的自治管理受到了阻碍。城乡社区自治结构的不合理促使社区自治制度的实施不能全面的展开。

2) 城乡居民的参与程度不高。城市居民经济利益的获取来源和社区的关联性没有直接的联系, 现如今经济压力和生活压力比较激烈, 居民对于管理活动积极参与的表现也只和工作单位的劳动报酬息息相关, 居民的时间和精力绝大部分都用在了工作、家庭和孩子, 所以对于社区的相关信息情况就缺乏了一份了解的欲望, 对于参与社区事物的热情度也往往十分欠缺, 而社区的工作方式过于的陈旧老套, 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忽视了社区居民最迫切需要的需求。所以难以调动居民对于社区活动的积极参与性。

3) 自治制度的设立缺乏实践性。在目前的法律制度当中, 有关于居民、村民、社区等应该履行的责任和义务并没有一个相对完善的概念, 所以在推行社区自治的过程中很难顺利的进行, 对于违反了社区民主自治制度的行为也没有设立相应的惩戒措施, 所以社区推崇的居民自治离真实的自治要求还比较远, 当社区居民遇到相关问题时, 不是积极的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基本权益, 而是依靠人际关系来解决矛盾问题, 社区自治制度的设立缺乏实践的操作性[2]。

三、社区居民自治的对策措施探析

(一) 增强社区自治管理制度化

增强社区自治管理制度化, 需要相关组织机构设立一定的条款规定, 才能使整个管理活动得到有效持续的进行。一是增强居民法律知识的普及, 使居民在参与社区活动时做到遵纪守法;二是居民参与程序必须专业化, 不同的社区需要通过本社区的具体实际情况来制定符合自己的具有实践意义的参与程序, 各项社区活动都必须详细清楚的设定并展现给居民参考;三是社区事务必须公开透明化, 社区事务的解决方式必须要在阳光下进行, 其对策方案、实施状况以及存在的弊端问题都需要及时向居民公开, 接受居民的民主监督。四是简化政府对于社区的干涉权利。在社区推崇自治的同时必须消弱政府的强制性主导权, 弱化政府的功能, 强大社区自治制度。

(二) 注重居民参与组织规范化

规范居民参与组织程序有利于整个社区自治制度的展开和实施, 城市居民最大的一个特点就在于“散”, 因为大家的工作单位以及生活水平都不太一样, 所以尽管彼此生活在同一片小区, 却大多处于陌生的状态, 这也可以反映出整个社会处于一种病态的空间环境, 因此, 人文环境的陌生感逐渐消弱了居民对于社区的归属感以及参与程度, 所以必须要想方设法的让提升居民的参与程度, 让居民从彼此的熟悉中增强社区的归属感。居委会可以分析不同年龄层次以及不同工作类别的居民群体中对于活动的兴趣爱好点以及生活作息, 针对老年群体可通过以骨干力量为中心点组织学习交流、健身锻炼、娱乐活动等;而针对年青人, 则需要组织服务性和创新娱乐性的活动来激发其技能的展现, 为居民提供自愿性的整体服务, 社区可通过举办“家庭读书活动”、“社区文化节”、“广场舞大赛”、“幼儿才艺比拼”等活动来丰富居民的精神文化生活, 陶冶居民的情操, 也能够增强居民之间的认知和交往[3]。

(三) 提升社区服务水平专业化

社区的服务水平应该要向专业化的道路发展, 不断的适应市场生产力的需求, 如果社区的居民参与的活动仅仅只是跳舞, 集体卫生保护, 帮助老人生活等等, 这些对于众多的居民来说根本无法提升兴趣度, 社区服务的市场化同专业化的发展趋势一样是不可避免的, 清洁卫生可以由保洁来完成, 而社会治安则可以由公安交警完成, 所以对于居民的责任来说并不是专业的, 我们可以以“关爱”为我们的活动主旨方向, 利用互助性和服务性的活动来邀请专业的社会工作着参与和协助。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 研究社区居民自治的对策对于社区建设具有及其重要的作用, 了解社区居民自治给社会建设带来了功能性作用, 也从根本上认知到在社区自治制度实施的同时依旧存在怎样的问题, 才能更加精准的寻求到适合社区居民自治的对策。即需要充分的调动居民的参与以及自治意识, 才能将居民自治管理落实到实处。

参考文献

[1]徐勇.论城市社区建设中的社区居民自治[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 (人文社会科学版) , 2001.

[2]何洁.城市社区居民自治:内容、问题与对策建议[J].前沿, 2013.

社区居民自治章程 第2篇

居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社区居民自治工作,建设管理有序、文明和谐的城市社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结合社区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社区是依据法律、法规及党的方针、政策,在街道党工委、社区党总支领导下,开展自治工作,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三条 本章程是社区全体成员的行为规范,社区全体成员要自觉遵守。

第二章 社区居民代表大会

第四条 社区居民代表大会是社区实施民主决策,民主评议,民主监督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社区居民切身利益的忠实代表。

第五条 社区居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

(一)选出来的代表中,党员、楼组长、平时工作的骨干必须占绝大多数。

(二)选出的代表应该是热心社区工作并且能够经常参与 社区各项活动,有一定的思想,能够为社区建设献计献策的;

(三)社区居民代表还应该具有广泛性,既要有党员、居委会干部、楼组长,还要有下岗职工、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等代表。

(四)社区居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居民选举产生,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代表不少于60名,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六条 社区居民代表大会职责是:

(一)依法选举产生、罢免社区居委会成员、社区居民代表和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成员。

(二)听取工作报告,审议决定本社区未来三年工作规划,制定和修改《社区自治章程》、《居民公约》等重要制度。

(三)对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实施法律监督。

(四)讨论涉及社区全体成员利益的重要事宜。

(五)变更或者撤销社区居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负责对社区居民委员会及成员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情况进行民主评议。

(七)反馈居民意见和建议。

(八)评议驻社区单位工作。第七条 社区居民代表的权利:

(一)选举权和表决权。在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可以行使选举权,选举产生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撤换和补选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也可以对需要表决的议题行使表决权。

(二)罢免权。在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对不称职和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行使罢免权。

(三)审议权。审议和通过本社区发展规划,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审议(修改)和通过《社区居民自治章程》、《社区居民公约》。

(四)监督权。对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的工作有权提出质疑和批评意见,实行有效的民主监督,社区居民委员会及成员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予以说明和解答。

(五)调查权。经代表会议的授权和委托,社区居民代表有权对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某项工作进行调查,调查的无论是社区居民还是驻区单位团体等都应有其调查提供条件,并自觉地接受调查。

(六)提出议题权。可以单独或者由几名代表提出有关社区建设的议题,社区居民委员会给予妥善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第八条 社区居民代表的义务:

(一)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义务。

(二)带头执行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决定、决议的义务。

(三)按时参加会议的义务。在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召开期间按时到会,无正当理由不得缺席。

(四)参加各项代表活动的义务。

(五)联系居民的义务。经常联系社区居民征求意见,并 及时向社区居委会反馈,维护居民的正当利益和合法权利。

(六)协助居委会做好工作的义务。第九条 社区居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一)每年召开两次会议,分别听取审议居民委员会年中和年终工作报告,并听取居委会成员述职报告。

(二)遇特殊情况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五分之一以上的18岁以上有选举权的居民、五分之一以上居民户或三分之一以上居民小组提议,可临时召开会议。

(三)居民代表大会坚持民主管理,有过半数以上居民代表参加才能召开会议。社区居民代表大会依法通过的决议、决定,由应到会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其依法通过的决议在本社区内具有最高的权威和效力,任何社区组织和社区居民无权更改,并必须贯彻执行和自觉遵守。

(四)社区居民代表大会一般由社区居委会主任主持召开。第十条 社区“双评议”工作办法

(一)“双评议”工作的组织领导

1、评议工作在社区党总支领导下,由居民代表推荐人选负责组织实施。

2、“双评议”工作每半年为初评,年终尾总评。

3、由居民代表组成临时的评议工作机构,承担评议工作的具体事务。

4、“双评议”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1)起草评议工作方案;(2)安排具体的评议活动;(3)组织邀请有关代表及专业人员参加评议工作;(4)收集、整理评议活动的有关情况及材料;(5)对评议对象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评议意见的落实。

(二)评议的对象

1、社区居委会整改工作情况;

2、社区居委会成员工作情况;

3、驻社区单位工作情况。

(三)双评议的内容:

1、社区居委会和驻社区单位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及地方性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的情况。

2、社区居委会执行上级决定的情况。

3、社区居委会完成工作任务、发挥职能作用的情况。

4、社区居委会办理居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批评和意见的情况。

5、居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的处理情况。

6、社区居委会依法履行职责、勤政、廉洁自律和抵制不正之风情况。

7、居民代表会认为需要评议的其他事项。

(四)评议的方式和程序

1、评议的方式采取会议形式进行。

2、被评议对象进行自检自查自纠,形成工作报告或述职报告。

3、参加评议的人员采取调查、检查等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了解掌握真实情况,做好会议发言材料准备。

4、“双评议”会议的主要程序:

(1)评议对象汇报工作或进行述职;(2)评议组成人员和代表进行评议发言;(3)对述职人员进行测评;(4)对评议对象提出整改要求。

5、评议结果以文件形式报送接到办事处。第十一条 居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一)会议的召开

1、居民代表大会每三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如有特殊需要,可以临时召集。会议由社区居委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也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2、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代表大会组成人员应按时出席会议。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向主持人请假。

3、居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一般应在会议举行七日以前,将开会日期、会议议程,通知大会组成人员和有关人员。将会议审议的报告和参阅材料,同时送达大会组成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临时通知。

(二)发言和表决

1、居民代表大会组成人员在大会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2、代表大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在会议上的发言,要围绕议题,力求简明扼要。

3、表决方案有代表大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三章 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

第十二条 社区议事委员会(下简称议事会)是在居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社区全体成员委托,经居民代表大会授权,履行对社区经常性的重大事务决策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实施监督的协商、议事机构。

第十三条 议事会积极协调、督促居民委员会开展各项工作,动员、组织、协调社区单位和各方面力量参与社区建设,实现共驻共建,资源共享。

第十四条 议事会由9人组成,设会长1名,委员6名,实行义务工作制。

第十五条 议事会成员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社区居民、驻社区单位,根据本辖区成员单位的资源优势和对社区三个文明建设的贡献,进行推荐,达成共识后由居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 议事会任期三年,到期与社区居民委员会同时进行换届。任期内出现缺额的,可及时进行增补。第十七条 议事会职责是:

(一)对社区建设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就社区公众关心的问题与社会各方面进行协商,并向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反馈情况。

(二)动员、协调各单位、居民协助居民委员会搞好社区建设,共同完成镇党工委、办事处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在社区的贯彻、落实。

(三)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和居民共同创建绿色城区、文明城区、大力倡导“讲文明 树新风”活动,协助配合政府和街道开展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四)对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进行民主监督。

(五)对驻社区各企业事业单位、公共事业单位、公益事业单位及政府部门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议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遇到涉及社区居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随时召开会议,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提议,即可临时召开会议。

第十九条 议事会会议需要有半数以上的成员参加才能举行。会议协商确定的事项,要有半数以上的出席成员赞成才能通过。

第二十条 议事会议题可由议事委员会成员联名集体确定,也可由居民委员会提出,会议召开前应就会议的议题广泛征求社区居民和社区成员单位意见。第二十一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对议事会确定的事项,要认真组织实施,并在下一次议事会会议上报告落实情况。

第二十二条 议事会每年适时开展视察、检查和调研活动,对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民主监督、民主评议。

第四章 社区居民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是由居民代表大会依法选举产生的社区自治组织,在国家宪法、法律、政府法令、法规范围内开展自治活动。在街道党工委和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在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在社区居民的监督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由社区居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视社区规模组成,设主任

1、副主任1人、委员若干人,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下设五个工作委员会,即:劳动保障和福利、计划生育和环保卫生、社区群团工作、社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职责: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

(二)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三)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组织居民 开展自治活动。

(四)调解民间纠纷,把一切矛盾化解在萌芽中。

(五)协助人民政府做好与社区居民利益有关的社会治安、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社会再就业、社会保障、青少年教育等工作,通过开展各种活动,提高广大居民的整体素质及文化修养,增强居民的归属感和凝聚力。

(六)监督政府、公共事业单位、公益事业单位工作,及时向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反映居民的意见和建议。

(七)研究制定社区自治的总体规划,动员引导和完善社区居民自治,完成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决定的各种事项。

(八)管理本居民委员会的财产。

(九)教育和引导居民互相帮助,互相尊重,加强民族团结,促进社会和谐。

第二十七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权利:

(一)按照上级部署开展的各项创建活动结果的初级申报。

(二)协助计生部门申报、发放计生指标,发放避孕药具。

(三)协助民政部门做好低保户的摸底、审核以及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报、发放、伤残军人生活补助的发放,优抚救济。

(四)协助城市建设和管理部门对社区内的建筑工地和违章建筑实行监督管理,对树木、绿地、道路实行养护管理,并参与住宅小区竣工验收。

(五)协助环保、房产、城建部门对社区内的三产小门店,开窗口、开门的管理,以及噪音、污水、废气、废渣等污染的日常管理。

(六)协助城管、环卫部门对社区内的环境卫生及建筑装修垃圾进行监督管理。

(七)协助公安、司法、综合治理部门对社区内的治安、人口防范工作进行管理,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送戒、管控、帮教、协助做好看门护院巡防工作,做好民事纠纷工作。

(八)协助劳动、社保部门做好社区内下岗职工的登记和再就业工作,做好社会保障工作。

(九)协助武装部门做好适龄青年入伍的政审工作。

(十)协助房产部门做好房屋出租、装修、危房监护等房产管理。

(十一)协助卫生部门对社区饮食业、医疗卫生服务站进行监督管理。

(十二)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十三)对本社区公共事务进行日常管理。

(十四)监督驻社区企业、商业行为,对不正常经营行为或危害社区居民正常生活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或建议,通报执法部门予以制止。

(十五)组织实施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的各种决策。(十六)对未经政府同意安排的非正常性工作,如有关部门和单位向社区进行不合理摆摊等,社区居民委员会有权拒绝。第二十八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年初应制定全年自治工作计划,原则上要向社区居民代表大会报告两次工作情况。

第二十九条 社区居委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会议,总结上一季度工作情况,研究布置下一季度工作,遇有社区重大事件和紧要工作以及人事问题,可随时召开会议。

第三十条 社区居委会每半年向社区居民代表大会报告一次工作,年终向居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年工作,讨论下半工作计划。

第三十一条 年终社区居民代表大会要听取社区居民文员会成员述职报告,并对其工作情况进行评议。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所在社区居委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于2011年3月1日在社区居民代表大会上通过。

居民自治 第3篇

[关键词]业主自治;居民自治;自主治理;社区自治

[中图分类号] D63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928X(2014)09-0028-03

社会学家费孝通很早就观察到这样一个新趋势:“在城市,随着居民组织从无到有并走向成熟,社区公共事务的自治开始成为居民的内在要求。”[1]从当下来看,费孝通所讲的“社区公共事务的自治”,是指社区的群众性自治,包括居民自治和业主自治。居民自治是社区内的全体居民通过居民委员会对社区的各项公共事务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业主自治是伴随着住房市场化改革而出现的,是小区的全体业主通过业主委员会来对物业管理和相关的公共事务进行自我管理。居民自治与业主自治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两者都属于我国城市基层社区群众性自治。整合这两种自治资源和自治力量,才能真正促进社区自治的实现。

一、公共事务自主治理理论的核心要件

社区自治,在本质上属于对社区公共事务自主治理的范畴。对于公共事务的自主治理,新制度经济学派的代表人物埃莉诺·奥斯特罗姆通过分析各国具有代表性的案例,总结和界定了实现公共事务自主治理的8项原则:“清晰界定边界、占用和供应规则与当地条件相一致、集体选择的安排、监督、分级制裁、冲突解决机制、对组织权的最低限度的认可、嵌套式企业。”[2]

认真研究可以发现,8项设计原则内含两个核心要件:一是充分的自治,二是充分的知识。充分的自治包括明确的自治动机、自主的自治组织和适宜的自治制度。在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归纳的8项原则中,第1项原则意指要有边界清晰可辨的、有形的现实利益才能吸引社区成员主动参与自主治理,也就是说,实现自主治理要使社区成员有明确的动机;第2至6项是指要有社区成员参与制定并认可、从而能有效执行的具体规则和程序来处理资源分配、集体选择、监督、冲突解决、制裁等自主治理过程中的重要事项,也即要有适宜的制度规范;第7项和第8项意指承担自主治理的组织必须不受外部组织的直接干预,必须拥有处理自身事务的相应能力,也就是说要有充分的自主性。除了充分的自治,充分的自治知识,也是实现自主治理的必备条件之一。组织社会学代表人物詹姆斯·汤普森所指出的是“组织的工具性行为一方面植根于所欲求的结果,一方面依赖于对因果关系的信念”。[3]这里,“所欲求的结果”即组织集体行动的动机,而“对因果关系的信念”则是关于实现组织集体行动所需的复杂知识。缺少丰富的知识,自主的自治组织和适宜的自治制度也不可能顺利地建立起来,对公共事务的自主治理也就难以实现。

二、居民自治与业主自治各自的优势与不足

结合公共事务自主治理的主要原则,可以看出居民自治和业主自治在自治动机、自治组织、自治制度和自治知识等方面存在差异,两者也有各自的优势与不足。

(一)自治动机。居民自治是由国家推动自上而下形成的,而业主自治是自下而上发展起来的,两者在自治动机上存在明显不同。业主自治根源于房屋所有权基础上的一系列经济利益,而居民自治的动机则相对比较空泛。我国居民自治的事务主要是非经济性的社区公共事务,这一特点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居民参与自治的积极性。虽然居民之间也有共同利益所系,但其广度和深度远不如房屋所有权基础上的业主共同利益那样普遍和深刻。联系居民自身角度,这些共同利益有时是无形的,比如推动社区文化建设,而不是有形的、直接的、核心的利益,因而居民也就缺乏参与自治的明确动机。

业主自治的产生是出于业主对房屋所有权及相关合法权益的维护,是由经济利益导致的。由于房产除了占居民家庭个人财产的份额较大以外,还有不同于一般财产的更多的“社会性”。除了维护个人的私有房产,对小区道路、绿地等属于业主们部分共有或集体共有部分的维护则要靠业主的集体行动。因此,“房产维权不仅表现为个人行为,更多地表现为集体行为,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业主自治显然具有较强的内在动因。”[4]业主自治的主要目的之一是维权,这也从侧面印证了这一点。

(二)自治组织。就自治组织而言,居民自治组织主要是居民会议及居民委员会,但在具体实践中,这两者没有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从法律上来看,社区居民会议是社区最高权力机关,但现实中社区居民会议主要是在社区换届选举期间,或者罢免社区居委会成员时才会召开,在平时更多的是由居民代表会议来履行居民大会的职能。”[5]居民自治主要是通过居委会来组织实施的,但在法律上是群众自治组织的居委会在实际上却演变成行政系统的神经末梢,由于承担过多政府部门下派的行政事务,其自治功能遭到严重削弱。而且,居委会在人、财、物及运作考核等方面依赖于政府及其派出机关,与政府之间不是相对独立的关系,而是依附的关系。以上这些都导致居委会的自治功能发挥受到极大影响。

业主自治组织是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大会是业主自治组织中的最高权力机关,业委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然而,业主大会却容易被业委会夺权,失去本该由业主大会决议的物业发包权、维修资金使用权、公共收益分配权等权力。从业委会自身来看,还面临着成立难和换届难的困境。《物权法》第75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6]但一些基层政府却没有切实履行好责任,存在一些不恰当的做法。一是错位,变“指导”为“领导”,直接干涉小区业委会的正常选举,擅自罢免业主委员会主任;二是缺位,撒手不管、没有尽到指导和协助责任,导致业委会换届前准备不足、换届中未遵照法规程序、换届后交接难等问题的产生。

(三)自治制度。完善的自治制度,是保证自主治理实现的必要条件。居民自治的制度基本上是由政府创制的,而且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框架体系,但仍存在问题。比如社区自治组织法律的自治性与现实中承担的职能过多的矛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居民委员会是群众自治性的组织,同时又规定了居民委员会的任务包括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等17项工作,“协助”政府之责之多,任务之重,使其在日常工作中不得不把主要精力用于完成政府的任务。还有,一些现行的法律已经无法满足居民自治的现实需要,需要修订和完善。

业主自治中的许多制度规范是业主自行创制的。例如微观层面,不同社区的业主一般都会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出业主自治运行过程中所需的规则,如业主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会议制、机动车停车管理规约等。但自创的规章制度缺乏顶层设计,而且尚未形成体系。当前,业主和开发商之间围绕房屋质量、维修资金产生的纠纷,物业管理费收缴率低、物业公司入不敷出经营难的困境,业主对业委会的信任危机等问题应是制度设计的重点,但相对应的业委会和房产开发商的协商对话机制、业委会会务公开机制、业主对业委会的监督机制等制度却尚未建立或完善。

(四)自治知识。在自主治理过程中,无论是自主性自治组织的建立,还是适宜的制度规范的形成,都需要有足够的知识做支撑。由于缺少居民自治的传统,居民对于自治的知识缺乏主动获取的意识和行动,往往是被动接受的。与居民自治不同,业主为了维护自身的经济利益,会自觉地关注和探索自治知识,但是现有的知识储备似乎不足以顺利地支持实现业主自治。目前,大部分的业主委员会还没有走上职业化道路,业主委员会委员、主任都是以志愿者或者兼职身份参与工作,虽然具备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但大多缺乏岗位要求的法律、财务、物业管理、建筑工程等相关的专业知识。“有专业背景和技能的业主不愿意担任业委会的职务,而积极参与的,却都存在年龄偏大、不具备专业知识等问题。”[7]

三、对进一步推进社区自治的思考

通过以上结合公共事务自主治理理论对居民自治以及业主自治的分析可以发现,当前两种自治组织在运行中有各自的优势和困境。作为社区自治重要的组织载体,其运行的成效和功能的发挥影响着社区自治的进程。因此,针对如何破解运行困境,增强自治功能,更好地推进社区自治,笔者有以下思考。

(一)明确政府在社区自治中的合理定位。不管是居委会还是业委会,当前都面临着自治功能弱的问题。究其原因,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基层政府和这两个组织之间的关系没有理顺,政府的越位、错位限制了自治组织的生长、发展空间。因此,准确定位政府在社区自治中的职能,合理发挥政府的作用,十分重要。

从中国国情来看,实现社区自治既不是完全地摆脱政府,也不是一味地依赖,而是在政府的主导之下,保障居委会、业委会这些重要自治主体的功能得到应有的展现。合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主要是指政府要在宏观上为社区自治营造良好的基层社会环境,为自治保驾护航。

首先,完善社区自治立法,夯实自治基础。一是通过社区自治立法保障社区自治组织的法律地位,明确政府与社区自治组织之间的关系;二是通过修订、完善现有法律法规使其更具可操作性。其次,提供自治资源,拓展自治空间。社区自治组织的运行离不开“人、财、物”等重要的资源。政府要创新社区自治经费的投入机制,通过财政支出和社会捐助等手段,保障自治资金多样化、稳定的来源,支持自治活动的基本运行。对于居委会,政府要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主动放权,并建立科学的财政支持制度。对于业委会,要通过规范制度,保证物业费收缴、合理开发和运用公共收益等手段来解决自治经费问题。政府还要通过专业化的培训来提高社区自治组织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增强自治的能力。再次,培育自治意识,增强自治动力。由于我国传统文化及社会制度的影响,社区居民总寄希望于靠政府解决,普遍存在社区参与不足的现象。政府一方面要通过教育、培训等手段来宣传自治的理念,另一方面要通过打造思想共同体和利益共同体,鼓励居民积极参与到社区公共事务的管理中,培养自治的习惯、增加自治经验,改善自治意识薄弱的现状。

(二)构建社区自治组织之间的新关系。居委会和业委会都是自治组织,居委会的行政化色彩过于浓厚而自治功能弱化,但在社区公益性事务的管理中占据着主导地位,业委会虽然在与物业相关的社区事务上有较强的自治意识和自治能力,但是其组织成立、运作存在障碍,法律地位也没有得到明确。从推进社区自治角度来看,“居委会和业委会虽有部分功能的重合,如公共卫生和社区安全管理方面,但两者在权利来源、管理边界、职责功能、代表主体等方面都有明显差异,两者在功能方面是互补的。”[8]因此,为了更好地完善社区自治,两者应建立合作互动型关系,共同构成自治管理系统的核心。

要实现互动合作型关系,至少需要通过以下几个途径。第一,避免将业主委员会边缘化。居委会要辩证看待业委会的存在和运行。一方面要从实际出发,做好业委会成立和运行的指导、支持工作;另一方面也要尊重其作为业主利益代言组织的地位,有序引导其聚合业主利益诉求,保证其独立活动的空间。第二,明确界定居委会和业委会的职能范围。在社区管理中,居委会集中于社区居民事务管理与协调,并发挥主导作用,而属于物业管理的内容,如治安、清洁、卫生、绿化、车辆停放等事务可以逐步由业委会通过合同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第三,建立居委会和业委会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这是居委会和业委会增强合作的基础,是构建两者良性关系的重要条件。政府要承担起裁判员的角色,不是过多的介入自治组织,而是在出现矛盾、问题时公正地进行评判和调控。

社区自治,是大势所趋,但是任重而道远。社区自治的实现有赖于居民自治和业主自治的共同发展,更寄希望于居委会和业委会这两个自治组织的互动合作,但政府仍然是最大的推动者和引导者。只有多方合力,才能真正推动社区自治,助力城市基层民主的发展,达到创新社会治理的新目标。

参考文献:

[1]费孝通.居民自治:中国城市社区建设的新目标[J].江海学刊,2002(3).

[2]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公共事物的治理之道:集体行动制度的演进[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12.108.

[3][美]詹姆斯·汤普森.行动中的组织——行政理论的社会科学基础[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

[4]唐忠新.现代城市社区建设概论[M].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8.162.

[5][8]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全国和谐社区建设理论与实践社区居民自治与社会组织创新[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9.36.158.

[6]http://www.gov.cn/flfg/2007-03/19/content_554452.html.

[7]业委会专职秘书有望成新工种,http://samuelchina.blog.sohu.com/131431017.html.

作者系中共上海市长宁区委党校讲师

居民自治 第4篇

关键词:城市社区,社团法人,居民自治,行为能力,责任能力

一、社团法人自治模式出现的背景

(一) 城市化进程加快

经济的发展打破了传统乡土社会结构, 城市商业化社区迅速崛起。乡土社会的生活是富有地方性、区域性的, 各自保持着鼓励的社会交际圈, 乡土社会里从熟悉得到信任, 信任就是规矩, 而社区的管理则多是由拥有较高威信与权威的人负责。但随着城市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 原有的户籍制度有所突破, 城乡间人口流动增多, 突破了原有的乡土社会的结构, 在现代化城市的社区里, 没有了世世代代延续下来的乡土社会中由彼此的熟悉建立起来的信任, 进入了市民社会的阶段, 经常会出现“邻不识里, 里不识邻”的情况。

我国城市建设发展不断加速, 新建成大量社区, 十几亿人口分布在近8500个城市社区和60万个农村社区, 社区社会性功能日益强化, 在我国城市经济生活、社会生活以及政治生活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二) 城市新建社区管理乱象

城市新建的社区既未完全纳入原有的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 也没有新的组织机构对其进行管理和服务, 在社区内部诉求表达途径堵塞、体制不顺, 在社区外部政府的服务职能缺失与过度干预并存, 近期出现的东林外庐停水游行事件、哈尔滨广场舞事件、广州市番禺区业委会成员选举问题都反映了社区建设过程中存在着巨大矛盾与问题。

(三) 业委会及业主大会现状尴尬

业主委员会及业主代表大会是社区中代表全体业主利益最直接最具体的组织。但是目前社区业委会普遍存在着资金不足的问题。在开展各种社区活动的过程中, 由于经费限制的问题给社区工作的开展带来了许多的困难。目前需要社区参与的社会性服务事项越来越多, 比如社会小区治安、征兵工作、环境治理、退休人员、区民素质教育以及人口计划生育问题。名目繁多的社区工作即带来了也给社区财政造成了沉重的负担。业委会及业主大会的主要问题有:1、业主大会法律地位不明。业主委员会虽然是依法成立的, 但是没有法律法规规定业主委员会可以经过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 所以业主委员会不是法人, 没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 不具有独立的起诉资格。在物业管理实务中人们普遍把业主委员会作为其他组织来对待, 但是从法律责任上分析, 业主委员会委员或者业主不可能对业主委员会的行为承担最终责任。2、业主大会服务功能普遍薄弱。目前社区存在权限过窄、经费不足的问题。权限过窄使业委会、业主大会没有权力对社区基本事项进行决定, 社区的服务就无从谈起;而经费不足则使社区服务的硬件设备和软件设备薄弱, 社区作为提供居民服务的平台难以建立, 能提供服务的项目尤其是与日常生活紧密相关的内容太少。3、业主大会选举的业委会服务队伍的建设问题。业委会的社区服务工作是任何人都能进入的领域, 还是专业化的服务工作, 或者是业委会内部有专业与非专业之分。且目前大多数业委会是凭着自己的公益心与热情的小区居民组成的, 完善的用人机制没有真正建立起来, 存在着“怀着好心做好事却被埋怨”的状况, 这也会大大影响工作人员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发挥。亟需建立合理的人才应用与流动机制, 调动社区人员参与社区服务的积极性或引入第三方 (大学生志愿群体) 进行服务。4、体制不顺, 权责不明。社区业委会工作与居委会、街道办事处间权责不明确, 其职能延伸到社区, 一个社区可能要处理多个上级部门的任务, 甚至相当多的部门将社区作为其“作秀”的好地方, 将社区服务工作平台作为完成行政工作的载体, 使社区有时还要完成临时的额外工作, 因此社区服务工作人员不得不花费大量精力与时间去应对, 而将本身的服务工作抛诸脑后。5、社区建设财政投入与社区事务不对等。目前社区开展的社会性服务事项已拓展到人口与计划生育、退休人员管理、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文明社区创建、征兵工作等10余项工作。涉及考核的包括26大项、105小项, 名目繁多的报账、报表给社区加重工作压力的同时, 还加重了社区的财务负担。6、社区工作人员津贴不明。对于社区工作人员是否可以发放津贴, 发放多少津贴一直是模糊不清、避而不谈却又各有算盘的问题。有些地区 (如杭州) 为进一步完善社区工作者工资福利待遇政策, 由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下发《关于建立社区工作者长期服务社区津贴制度的通知》, 对从事社区工作满6年以上的社区工作者根据工作年限给予每月300-600元的工作性津贴。但另一方面, 也有对发放津贴存在质疑与担忧的声音, 认为既然社区服务是自愿的公益事业, 就应该无偿, 且一旦发放津贴, 成为一项有利可图的“职业”, 必然会出现腐败问题。因此需要完善社区的运营模式, 探索如何发放津贴、发放多少津贴以及如何规则, 使社区在阳光下运行。7、业委会缺乏定期向业主汇报工作的机制。由于没有确定的工作汇报机制, 从不汇报、很少汇报的现象并不少见。这使得业主对社区工作一无所知, 业委会工作的开展也无法得到业主们的有效支持, 业委会与业主间的信任也无法建立。因此, 我们希望通过实现城市社区社团法人化自治, 依法成立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的社团法人, 以谋求社团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由业主组成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业主监事会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 自我服务。

(四) 社区自治社团法人化诉求

“《物权法》第83条赋予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 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既不是法人, 也不是独立的非法人组织, 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 这是司法实践中导致了能否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 由此引发出业主团体的法律地位问题。”笔者认为,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没有民事主体资格不仅对民事责任承担问题产生影响, 还不利于事关全体业主利益的诉讼的进行以及诉求的统一表达。2013年, 全国首个社团法人业委会亮相温州, 引来了全国的关注。“南塘五组团小区业主委员会成为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 这同时也是全国首个直接在民政注册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业主委员会。这意味着在我国现行社区中, 业委会长期不具法人地位的事实被打破, 物业与业主间的权责和关系将重新界定。”这似乎又是另一个“小岗村”。

二、社团法人自治模式分析

(一) 城市社区社团法人化自治模式运行机制图

1. 社区社团法人外部关系。

2. 社区社团法人内部关系。

(二) 自治模式运行分析

1. 社区社团法人与居委会、街道办事处职权划分

(1) 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作为地方基层政府在城镇的派出机构, 受地方政府领导和委派, 从事社区相关行政管理工作, 并对社区自治的程序性问题以及合法性问题进行监督, 在社区自治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前提下, 不能随意干涉社区自治的具体事项。

(2) 居委会。居委会作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任务是:宣传宪法、法律、发挥和国家的政策, 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 爱护公共财产, 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然后办理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工作;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3) 社团法人。社区社团法人是依法成立的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的社团法人, 以谋求社团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向社会各方独立地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由业主组成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业主监事会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在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 不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前提下, 对于物业公司选择、社区公共收益处分、机构成员选举的自治事项, 社区社团法人拥有独立的决策权。

2. 权力来源

社区居民让渡, 在社区的公共管理中, 难以由每一个居民来行使社区治理的权利;因此, 需要社区居民让渡部分公共权力由社区社团法人共同行使, 实现社区的自我管理与自我服务。另外权力也可以来自与政府对于公共权力的让与, 即居民自治的回归。

3. 制约与监督

社区社团法人作为法律意义上具有人格的组织, 并代表社区居民行使权力, 为了避免“绝对的权力产生绝对的腐败”, 需要有力、有效的内外部监督。在外部监督上, 充分发挥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行政监督与新闻、现代媒体的舆论监督以及其他社会群体的监督;在内部监督上, 设立监事委员会, 专门对社区社团法人的理事机构———业委会进行监督, 同时设立定期向业主汇报工作的制度, 运用通过制度, 对定期内的业委会工作进行审议, 并健全业委会换届选举制度, 进行公平公正公开的选举。

(三) 其法律上的依据

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构成有不同学说, 我国《物权法》采纳了三元论说, 即认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分为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享有专有所有权, 对共同使用部分享有共有权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物权法》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四条分别对专有部分的权能、共有部分的权利义务、建筑区划内共有的范围以及车位、车库的归属与使用作出了规定, 第七十二条规定,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 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共有部分在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 (包括前期物业管理) 期间产生的收益, 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 应属全体业主所有, 并主要用于补充小区的专项维修资金。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如下条件: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 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因此, 如果达到一定数量的业主同意成立社区社团法人, 且满足相关条件, 那么被业主让渡共有权和成员权的社团法人就可以代表业主行使权利, 承担责任。

(四) 优势与不足

通过探索城市社区服务运行现状及针对现存问题提出可行的解决模式。城市社区社团法人化模式在业主大会法律地位、内部结构完善方面以及避免行政机构不正当干预自治方面具有健全完善制度空白的作用。社区成立社团法人, 可以使业主通过直接有效的渠道表达诉求, 解决社区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和矛盾, 使业委会成为法律上独立的主体, 开立独立银行账户, 社区的公共财产有制度保障, 成为平等的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 承担民事义务;并缓解物业公司和业委会之间职能划分不明确的现状, 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减少不必要的矛盾和纠纷;减轻政府在基层工作的行政成本, 发挥群众民主自治的力量, 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

当然, 这个新模式的推行与不断完善还面临一些困难, 需要行政机构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和社团内部积极性的调动。一方面, 温州小区业主大会法人化创举虽经国内各方的高度评价, 但它的产生面临诸多困难, 在一定程度上靠个人努力, 温州小区业主大会法人化具有偶然性。全国性的推广还需要法律的配套措施, 立法要及时跟进, 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 使改革在正确的轨道中前进。另一方面, 社区服务中业委会工作人员的任用门槛没有一个明确具体的标准, 社区用人机制没有建立和完善, 好的人才就难以引进, 会影响工作人员积极性和主动性的发挥;业主对社区内部各事项关注度较低, 由于自身工作繁忙不热心公共事业, 因此应当有领头人进行调度, 带领社区其他人多加关注社区事务, 形成热爱社区、乐于为社区奉献的氛围。

参考文献

[1]<应用型法律法规丛书>编写组.应用型民法通则[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6, 03:113.

[2]李石山, 汪安亚, 唐义虎.物权法原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8, 09:178.

[3]戚学森.城市社区建设思路与方法[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 2009, 05:45.

社区居民自治 第5篇

在一定区域的某一社会组织内,其成员或管理机关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拥有自己内部事务的决定权。

2.基层群众自治的基本要素

自治区域;自治组织;自治事权

3.基层群众自治的特点

自治组织本身不是不是政权机关,也不是政权机关的派出机构或辅助机构,不向国家承担财务责任,主要行使自治智能。

自治组织的负责人不属于国家公职人员,而是由自治组织全体成员选举产生的,并对全体居民负责。

自治的对象是全体居民,而不是局限于某一阶层或某一行业的成员。

自治的范围限于基层的社会生活,以人民群众生活社区为自治单位,如村庄、街巷、里弄等

自治的目的是使该居住区的居民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办理好本居住区的公益事业和公共服务。

4.居民委员会的自治权

财产自治、财务自治、人事自治、管理自治、教育自治、服务自治

5.社区居民自治的意义

有利于人民当家作主;有利于居民素质的提高和全面发展;有利于改善社区管理;有利于社区共同体的真正形成;有利于政府与社区履行各自的智能与任务。

6.社区居民自治的基本原则

群众自治原则、直接民主原则、由民做主原则

7.居民会议制度的特征

权威性、直接性、广泛性

8.居民会议制度的地位

是居民自治组织的最高决策机构,它在整个自治组织机构中处于最高地位。

9.居民会议制度的作用(意义)

有利于实现居民自治;有利于防止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独断专行;有利于充分发挥集

10.民主选举制度:是实施居民自治的前提。

11.居民直接选举居民委员会的意义:有利于增强居民的主人翁意识;有利于调动居民参加城市基层自制的积极性;有利于提高居民委员会成员在居民群众中的威信;有利于居民委员会工作的开展。

居民自治 第6篇

[关键词]社区党组织;居民自治;功能定位;方松社区

[中图分类号] D26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928X(2014)08-0054-03

社区党组织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执行者、社区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组织者和直接参与者、居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代表者。但是,由于社会成员从“单位人”到“社会人”的变化,我国基层社会治理模式和社区党组织的功能都面临着重构的挑战。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更是明确指出:“改进社会治理方式。坚持系统治理,加强党委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作为社区治理的“领头雁”,社区党组织必须在调动基层群众和各方力量参与基层自治和社区共治中实现自身功能的创新。

一、社区党组织在居民自治中的功能定位

当前的城市社区已从单纯的生活居住区,逐步演变为具有多种功能、提供多种服务的社会共同体。社区党组织是居民区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要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社区得到贯彻落实,就需要社区党组织在引导居民自治中实现自身的功能定位。

(一)政治核心功能。党对社区自治的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而不是对社区事务的包办代替。社区党组织在城市社区社会管理中,应在上级党委领导下,发挥政治指导、保障和监督作用。社区党组织应从绝大多数社区居民的共同利益出发,引导、推进社区成员的民主决策,保证和监督社区自治组织开展自治活动,逐步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同时,党组织要让广大居民在基层自治中提高民主素质,学习民主知识,熟悉民主规范,养成民主习惯。要规范基层群众的自治活动,不断提高基层党组织驾驭民主政治的能力,进一步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把人民群众的政治参与愿望和利益表达诉求纳入到体制中来。

(二)利益协调功能。社区党组织直接面对和感知着群众之间的利益矛盾和冲突,这有助于其更好地进行利益协调。社区党组织不仅要充分表达社区居民的合法利益诉求,还需要根据利益群体的发展变化情况及时创造新的表达渠道。这是实现党对社区工作领导的基础,也是社区党组织得以正确引导社区自治的前提。通过社区党组织利益协调功能的充分发挥,既使政府与社区利益群体及其成员的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得到及时的回应和满足,又使社区利益群体及其成员的利益关系更加和谐。

(三)价值引领功能。不同阶层、不同文化背景的居民混合居住在一个居民区,会导致社区呈现出较强的异质性,其所带来的思想复杂性也是长期的。在这种情况下,决定了社区党组织在社区自治中必须发挥价值引领作用。因为越是发达的城市,越是高档的新型社区,人们的防范意识越强,党组织往往会碰到“进不了门、说不上话”的问题。当然,这反映了人们自主意识、权利意识的增强,同时也暴露了城市社区“公共精神”的缺失。所以,社区党组织引导群众自治的首要任务就是培育“共同意识”,通过价值引导,培养社区治理主体的社会责任意识、公益意识、互助意识、奉献意识和参与意识。

(四)组织支撑功能。社区党组织要进一步优化自身组织体系和工作网络,实现党组织与基层自治载体的有效对接,给予居民自治更多更及时的服务。党组织要注重发挥党员的示范引领作用,特别在楼组和团队中,通过成立党小组、委派党员指导员等方式,了解和研究楼道管理、社区团队的动态情况,做好重大问题的协调与服务、培育自治骨干力量,通过党员的作用发挥提升党组织在居民自治中的动员力和领导力。

二、上海市松江区方松社区(街道)党组织引领居民自治的实践探索

近年来,上海市松江区方松社区(街道)党工委改革和转变传统的管理方式和方法,努力实现从“代民做主”到“让民做主”,从“直接管理”到“主动服务”、从“被动参与”到“主动参与”的转变,注重以党建为引领,围绕改进党组织领导方式、完善党组织议事机制、搭建民主自治平台,积极探索推进新形势下党组织领导群众自治工作的模式和方法。

(一)党建引领,把准居民自治的“方向盘”。方松社区(街道)充分发挥党组织的“发动、引领、推动”作用,将党组织的要求和意图转化为群众组织的自治行为。街道党工委努力用共同的价值理念来引领群众、增强凝聚力,通过编印《方松社区闪烁正能量》一书,积极引导居民形成“社区事、居民议、大家管”的共识,从而营造民主协商、有序参与的居民自治氛围。各居民区党总支牵头完善民主自治格局,坚持以“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通过建立社区党员议事会、楼组活动型党支部等形式,引领居民区党组织始终坚持重大事项党员“先知道、先讨论、先行动”。同时,方松社区(街道)党工委积极发挥在职党员作用,统一印制了《在职党员进社区报到反馈表》和《在职党员“六带头、六不要”评议表》,引导在职党员按照“适度、适宜、适时”原则,在社区亮身份、亮职责、亮承诺,积极有效地引导和参与居民自治。

(二)建立规则,绘制居民自治的“路线图”。为了规范民主自治的运行程序,特别是一些涉及居民普遍关心的、社区共同的利益问题和实事项目,方松社区(街道)形成了一套议事规则。2013年初,方松街道选取松云水苑等三个居民区进行“社区居民自治”工作试点,搭建“居民区事务联席会议”平台,组建“自治工作团组”,并编写了一份《社区居民自治指南》手册,以流程图来指导居民自治工作。根据“流程图”,当居民有诉求时,先要召开“居民区事务联席会议”,相关居民代表,居委会、业委会、物业公司及“自治工作团组”相关负责人都要出席。他们讨论并决定是否就此诉求召开相应“听证会”或“协调会”。在听证(协调)会上,诉求者可提出更详细的意图或方案。会后,“自治工作团组”会把会议内容传达给每户居民,征询意见,以实现全民参与。同时,充分发挥居民区党组织在“四位一体”中的核心作用,组织党员代表会议,居委会、业委会、警务站、共建单位党组织等参与民主协商、多方联动,开展各类听证会、协调会、评议会,通过弘扬正能量、凝聚群众自治领袖、整合各类资源等引导居民有序参与、有效自治。

(三)搭建平台,聚拢居民自治的“正能量”。要想提升群众参与水平,实现群众当家作主,就必须有合适的组织和活动载体,而自治工作团组是其中的关键载体。例如,试点的松云水苑居民区设立5个自治团组,包括文明创建、综合治理、环保护绿、文体教育和关爱互助等团组。“自治工作团组”成员皆由居民组成。居委会借助社区网络招募、居民自荐和互荐等方式,吸纳了相关居民加入其中。根据居民兴趣和社区需求,在5个团组下,又设立了近20个小团队。自治团组独立“运作”,定期召开例会,交流工作,商讨下一阶段活动。自治团组是居委会开展工作的延伸和助手,原先不少由居委会承担的事,都“赋权”给了自治团组,这也激发了居民的参与热情。同时,方松街道坚持以群众需求为导向,在不同层面搭建更富包容性、开放性和灵活性的自治平台和载体,合理设置自治内容,聚焦小区综合管理、公共服务项目等大多数群众关切的热点、难点问题,使群众自治更具针对性和吸引力。比如,松云水苑居民区通过搭好“议事园”平台,让社区群众参与社区自治,居民自己出想法、出技术、出制度,使困扰已久的群租问题迎刃而解。湖畔天地居民区通过运作“湖畔清晨”新浪微博群,有效激发了社区群众的家园意识、自治意识,寻回了走失老人、解答了社区疑惑、弘扬了正义风尚,成为了居民的心灵港湾。

(四)培养骨干,制造居民自治的“发动机”。群众自治工作的关键是要培育社区党员、群众中的骨干力量和群众团队带头人,通过他们去团结凝聚更多的群众参与。方松社区(街道)不仅鼓励党员参加社区建设,成为群众自治工作的核心力量。同时,社区党组织不断挖掘群众自治带头人,在社区文化、社区维稳、社区服务等方面发现和培育了一批“社区领袖”,通过发挥他们的“明星效应”,带动和凝聚了一大批居民群众,从而推动了自治工作的健康发展。太极拳、舞蹈队等团队负责人都是社区文体活动阵营中名副其实的“社区领袖”;三湘四季居民区的“金牌和事佬”调解室为居民排忧解难,尽心维护社区稳定,是居民群众公认的“老娘舅”。另外,在推进群众自治过程中积极与社团建设相结合,培育了方松助老服务社、老年协会、市民巡访团、各类群众文体协会等一批社团组织,这些骨干和组织极大地提升了居民自治的水平和质量。

三、进一步完善党组织引领居民自治的理论思考

当前,利益结构面临深度调整,群众的各种诉求不断增多,社会事务和社会矛盾大量涌现,任何一个治理主体在社区中都无法单独进行有效的治理。社区党组织需要依据变化了的环境,注重积极构建与社区其他治理主体的良性互动关系,创造性地开展社区党建活动,切实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一)注重“居民自治”与“社区共治”的良性互动。在社区居民自治的实践中,作为社区自治主体的居委会仍然带有较浓的行政色彩,经常处于一种超负荷运转的状态。同时,社区中有居民、政府组织、社区组织、企事业单位等主体构成了纵横交错的互动网络,这些主体都有明确的利益诉求,且利益呈现多元化,所以居民自治面临着一系列困难与瓶颈。因此,依托现实基础,借助于西方合作主义的理论,探索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社区共治,形成社区共治与居民自治交融互动的格局就成为我国社区治理的新方向。社区治理的新形势呼唤着社区共治,社区共治更是发挥居民自治有效性的重要推动力。应该说,社区共治的组织架构要与区域的多层次治理网络相匹配,共治的运行要与区域治理的决策系统、执行系统和公共利益表达系统实现有机的衔接。因此要真正发挥共治平台在社区治理中的作用,就要大力推进三大关键共治平台:一是通过党建联建加强社区不同性质单位之间的联系,构建区域化党建平台,从而体现权威性共治;二是通过多部门的合作,构建网格化管理服务平台,从而体现协作性共治;三是对涉及社会性、公益性、群众性的社区事务,进行议事、协商、评议、监督,构建社区委员会平台,从而体现代表性共治。社区党组织在共治与自治中要发挥价值引领等作用,引导社区共治与居民自治交融互动、共同发展,实现最大范围内的资源共享。

(二)注重“自治文化”与“主体意识”的良性培育。城市社区治理中的公民参与,是“民主是一种现代生活”的民主理念在日常生活中的真实践行。居民参与社区活动的热情,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区自治文化和主体意识的培育。一直以来,文化与社区发展始终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社区结构及其功能的形成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相应的社区文化的打造。在推动社区自治发展的过程中,党组织要积极培育社区民主自治的文化氛围,这有利于居民积极参与到社区公共事务的管理和各项活动中去。同时,社区各参与主体必须确立“利益相关者”的主体意识与责任意识,即每个社区治理的参与者都与社区治理有着切实的利益关联,而非“局外人”,参与社区治理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应当承担的公共责任。各参与主体要对具体的合作及相应的机制保持耐心,对于合作中产生的分歧甚或冲突保持一种合作解决的意识或心态。

(三)注重“自治服务项目化”与“社区工作专业化”的良性契合。开展居民自治要找准工作着力点,社区党组织需要积极探索推进社区自治工作的项目化。居民区党组织要在群众自治中进行价值引领、组织动员、服务支持,从而使更多的党员和群众参与到项目化的工作中去。要以项目整合各类资源,牵引群众自治活动的开展,促进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水平的提高。要将社区治理、社区公共事务、社区公益事业和社区服务的内容按其性质分为若干个项目,由社区社会组织承担,社区居委会给予一定的人力、财力支持并着重进行资源配置和关系协调。项目的设立与推进、监督与评估,需要有广泛的参与,要把社区自治的热情转化为切实的项目落实。同时,自治服务的项目化不仅需要自治权的获得,更需要自治能力的提升。另外,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社区工作者队伍对实现社区自治起着重要的作用,是促使自治手段转变的关键因素之一。要坚持以专业化为导向推进社区居民自治,不断提高社区工作者的专业能力,不断提高居民参与的广度和深度,不断提高多元主体的自治意识和居民自治的整体水平。

居民自治 第7篇

关键词:慢性病,患病率,危险因素

根据2013 年延边朝鲜族自治州 ( 简称延边州) 死因监测分析结果, 全州有8 500 人死于心脏病、脑血管病、糖尿病等慢性疾病。为掌握延边州居民慢性病及其危险因素的流行状况和变化趋势, 评价延边州卫生相关政策和慢病防控项目的效果, 提高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慢病防控能力, 2013 年笔者对延边州6 个县 ( 市) 开展了慢性病及其危险因素监测。现将监测结果报告如下。

1 对象与方法

1. 1 对象采用多阶段随机整群抽样的方法, 选定延边州6 个县 ( 市) 的4 个街道或乡镇, 每街道或乡镇抽取3 个居委会 ( 行政村) 的150 个居民家庭户, 最后采用Kish Grid表法随机抽取调查前12 个月内在监测地区居住6 个月以上的中国籍18 岁及以上常住居民为研究对象。共调查3 600 人, 有效样本3 568人, 有效率为99. 1% 。

1. 2 方法

1. 2. 1问卷调查由经过统一培训的调查员对调查对象进行入户调查。内容包括基本信息、慢性病主要危险因素及患病情况等。

1. 2. 2 体格检查测量身高、体重、腰围和血压。身高测量采用精确度为0. 1 m的身高计; 体重测量采用精确度为0. 1 kg的电子体重计; 腰围测量采用精确度为0. 1 cm的腰围尺, 血压采用汞柱血压计测量3 次, 每次间隔1 min, 以3 次测量均值作为最终血压值。

1.2.3判断标准高血压〔1〕:收缩压≥140 mm Hg和/或舒张压≥90 mm Hg;肥胖〔2〕:体质指数为≥28.0 kg/m2;超重:体质指数为≥24.0 kg/m2;糖尿病、血脂异常、脑卒中等以既往史作为判断依据。吸烟:现在每天吸烟者;重度饮酒〔3〕:在调查的过去7d里, 男性有≥4 d饮酒或7 d内任意1 d饮酒量≥5个标准饮酒单位, 有≥4 d饮酒或7 d内任意1 d饮酒量≥5个标准饮酒单位, 女性有≥4 d饮酒或7 d内任意1 d饮酒量≥5个标准饮酒单位;身体活动活跃:根据全球身体活动分析指南〔4〕, 将身体活动水平分为活跃 (相当于至少1 h/d中、高强度身体活动) 、中等 (相当于多数日子里至少0.5 h/d中等强度身体活动) 、不足 (未达到上述任何一个标准) 。

1.3统计分析采用SPSS 19.0软件进行一般描述性分析、χ2检验、多因素Logistic回归分析, 以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以第6次全国人口普查全国人口构成计算标化患病率。

2 结果

2. 1 一般情况调查的3 568 名城乡≥18 岁以上居民中男性1 595 人 ( 44. 70% ) , 女性1 973 人 ( 55. 30% ) ; 朝鲜族836 人 ( 23. 43% ) , 汉族2 609 人 ( 73. 12% ) , 其他民族123 人 ( 3. 44% ) ; 城镇居民1 198 人 ( 41. 96% ) , 农村居民2 370 人 ( 58. 04% ) ;18 ~ 34 岁339 人 ( 9. 50% ) 、35 ~ 44 岁564 人 ( 15. 30% ) 、45 ~ 54 岁850 人 ( 23. 82% ) 、55 ~ 64 岁992 人 ( 27. 80% ) 、65 岁以上841 人 ( 23. 57% ) 。文化程度小学以下1 239 人 ( 34. 72% ) 、中学2 111 人 ( 59. 16% ) 、大专及以上218 人 ( 6. 10% ) 。

2. 2慢性病患病情况延边州3 568 名居民调查结果主要慢性病患病顺位是高血压 ( 30. 33% ) 、糖尿病 ( 6. 61% ) 、脑卒中 ( 5. 16% ) , 标化患病率依次为 ( 20. 1% 、4. 88% 、2. 99% ) 。男性高血压、糖尿病、脑卒中标化患病率依次为 ( 23. 42% 、4. 18% 、3. 16% ) , 女性依次为 ( 18. 85% 、4. 08% 、2. 82% )

2. 3危险因素聚集情况被调查的3 568 名居民中现在吸烟率21. 94% 、饮酒率35. 00% 、重度饮酒率11. 85% 、超重35. 5% 、肥胖14. 4% 、血脂异常6. 5% 。

2. 4 不同特征居民慢性病患病情况比较不同居住地、年龄、是否肥胖的高血压、糖尿病、脑卒中患病率有显著差异 ( 均P < 0. 05) ; 高血压、糖尿病、脑卒中的患病率随年龄增长呈上升趋势 ( P < 0. 001) , 朝鲜族和汉族的高血压、脑卒中患病率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 ( P < 0. 05) 。重度饮酒的高血压患病率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 P < 0. 05) 。吸烟的成年人高血压、糖尿病、脑卒中患病率无统计学意义 ( P > 0. 05) 、分性别慢性病患病率差异无统计学意义 ( P > 0. 05) 。见表1。

2. 5 慢性病患病影响因素多因素Logistic回归分析

2. 5. 1高血压患病多因素分析以高血压患病为因变量 ( 1 患病, 2 未患病) , 以年龄、居住地、吸烟情况、饮酒情况、超重和肥胖、血脂异常、身体活动为自变量进行多因素非条件Logistic回归分析。结果显示, 年龄≥45 岁、趋重或肥胖、吸烟、喝酒、血脂异常是高血压患病的危险因素, 农村居住和身体活动活跃为保护因素。见表2。

2. 5. 2糖尿病多因素分析以糖尿病患病为因变量 ( 1 患病, 2 未患病) , 以年龄、居住地、超重和肥胖、血脂异常、身体活动为自变量进行多因素非条件Logistic回归分析。结果显示, 年龄≥45 岁、趋重或肥胖、血脂异常、吸烟是糖尿病患病的危险因素, 农村居住和身体活动活跃为保护因素。调查结果显示重度饮酒可能不是糖尿病的危险因素。见表3。

2. 5. 3脑卒中多因素分析以脑卒中患病为因变量 ( 1 患病, 2 未患病) , 以年龄、居住地、重度喝酒、吸烟、超重和肥胖、血脂异常、身体活动为自变量进行多因素非条件Logistic回归分析。结果显示, 年龄≥45 岁、趋重或肥胖、重度喝酒、吸烟、血脂异常是脑卒中患病的危险因素, 农村居住和身体活动活跃为保护因素。

3 讨论

2008 年世界卫生组织 ( WHO) 《世界卫生报告》显示, 无论是在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还是不发达国家, 慢性病都已成为世界各国的主要死亡原因。2013 年延边州死因构成分析显示心脑血管疾病、肿瘤、糖尿病等慢性病是城乡居民死亡的主要原因。

本次调查结果显示延边州主要的慢性病有高血压 ( 标化患病率21. 4% ) 、糖尿病 ( 3. 9% ) 、脑卒中 ( 3. 1% ) 。与2007 年中国慢性病及其危险因素监测报告相比〔5〕, 高血压患病率 ( 23. 4% ) 偏低, 糖尿病和脑卒中偏高 ( 糖尿病1. 5% 、脑卒中0. 7% ) 。

相比延边州居民慢性病的发生发展与不良生活方式和行为等危险因素密切相关, 这些危险因素包括年龄大、重度喝酒、超重肥胖、血脂异常、吸烟等。重度喝酒是高血压的危险因素, 而身体活动不足主要影响糖尿病的患病率。农村居住环境对慢性病起到保护作用。研究提示保持理想体重有助于预防慢性病; 需加强体力强度, 提高自身的运动量。

本次调查中吸烟、戒烟、戒酒、身体活动不足等是异常的相关因素, 本次监测未调查这些行为是患病前或患病后, 结果显示异常。研究戒烟、戒酒、身体活动对慢性病的影响时监测设计上应加患病前情况和患病后情况。

参考文献

[1]中国高血压防治指南修订委员会.中国高血压防治指南2010[J].中华高血压杂志, 2011, 19 (8) :701-743.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疾病控制司.中国成人超重和肥胖症预防控制指南[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 2006:3.

[3]WHO.Alcohol consumption, part 6:templates and forms, th WHOstepwise approach to chronic disease risk factor surveillancd[M].Geneva:WHO, 2007:15-19.

[4]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Global physical activity questionnair (GPAQ) analysis guide[EB/OL].[2013-03-28]http:/www.who.int/chp/steps/resources/GPAQ_Analysis_Guide.pdf

居民自治 第8篇

“显示性偏好”是共用品提供的一个基本问题, 指居民对于共用品往往有谎报偏好的动机。据此, 只要物品的提供符合其利益, 居民就会采取一些不诚实的行为, 这一事实对于共用品理论有重要影响, 并引发大量学者关注能否通过设计某种机制来得出偏好[1]。蒂布特[2]和其他学者的工作否定了这一研究思路, 认为当居民偏好和资源禀赋既定时, 如同私人领域经济的一般均衡解, 地方政府提供共用品的一般均衡解也是“最优的, 而且可解”, 从而在理论上第一次推理和论证了局部共用品提供的显示偏好问题。

事实上, 居民“用脚投票”的迁移只会使他们产生类似的共用品需求, 根本不会导致出现相同的共用品偏好, 生活在同一社区中的个体始终偏好迥异[3]。换句话说, 政府提供共用品的方案不能使各个社区中的每个个体都感到完全满意, 居民个体的自发治理才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可能依据[4]。

上述“社区”, 既可以是对市场定价机制的抽象, 也可以是各种非空间的实体。而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推进, 社区概念的本来意义和原有特点发生了改变, 成为购买同一住房规划和配套设施等共享资源的城市居民聚集体。尽管如此, 社区的本质依然是共享一组共用品又相互影响密切的居民的集合, 社区中居民对共享资源的自发治理也仍然占据社区共用品提供的重要领域。因此, 居民个体的努力决策同样不可避免地陷入了或成功或失败的局部共用品自发治理难题。

对此, 大量文献[5,6,7]探讨资源禀赋差异的影响机理, 而忽视了Harsanyi所强调的偏好前提[8]。实际上, 偏好作为个体对备择项的态度, 主导着个体决策的行为动机。与Harsanyi类似, Ahn, Ostrom and Walker[9]也突出偏好差异“是理解和解释成功集体行动原因的一个重要因素”。然而, 不同于一般的社会偏好分析[10,11], 本文将个体的偏好差异简化为个体对社区共享资源本身的不同兴趣 (喜好) , 以此考察其对局部共用品自发治理的影响机理。

值得注意的是, 偏好并非个体决策的唯一影响因素, 故居民个体努力之间的关联关系也是本文予以考察的重点。全文其他部分的内容安排如下:首先建立一个多人博弈的模型框架, 讨论均衡解及参数不同情况下的偏好差异;然后应用该理论模型, 对南京富丽山庄社区共享资源的现实进行案例分析;最后部分是结语。

1 理论模型

1.1 模型框架

借鉴Ray et al[12]的相关设定, 这里讨论社区内部居民个体的努力付出问题, 并证明偏好差异与城市社区共享资源自发治理两者间的关系。基本模型框架如下:

设社区共享资源的生产函数为标准的CES形式:

G (g) =[i=1ngi1-σ]α1-σ (1)

其中, gi是社区中个体i投入努力的付出量, gi≥0; (g1, g2, …, gn) =g是社区中所有个体投入努力的付出向量;α∈ (0, 1) 是表示规模报酬的参数;σ>0, 且σ∈ (0, 1) , 表示个体投入努力的付出量之间混合替代;σ>1, 表示个体投入努力的付出量之间互补, 极端地, σ=0和σ=∞时, 则分别表示完全替代和完全互补。

设社区中个体i的效用函数为自身对共享资源效用评价 (受益) 与投入努力 (损失) 的差:

Ui=τiG (g) -gi=τiG (gi, g-i) -gi (2)

其中, τi是表示个体i对社区共享资源偏好 (兴趣或喜好程度) 的参数。g-i为常量, 是除个体i以外其他个体投入努力的非负向量。

下面求解均衡解, 并讨论个体投入努力混合替代与互补时, 偏好差异与共享资源自发治理的关系。

1.2 均衡解及讨论

首先, 设个体i的最佳决策g*i取决于给定g-i条件下 (2) 式的最大化。不考虑σ>1时的角点解0[8]。②个体投入努力的混合替代及互补关系极大地影响了偏好差异与社区共享资源的自发治理。当个体投入努力的付出量之间是混合替代时, 居民个体的偏好差异更有可能导致社区共享资源自发治理的“失败”;当个体投入努力的付出量之间是互补关系时, 居民个体的偏好差异反而更有利于取得富有成效的自发治理 (“成功”) 。换句话说, 通过在偏好差异中引入个体的努力付出关联关系问题, 本文一定层面上理解并解释了普遍的局部共用品自发治理难题。

为了进一步揭示理论模型的有效性, 本文结合南京富丽山庄社区共享资源的现实案例, 予以比较简单的应用性分析。

2 模型的应用:以南京富丽山庄社区的居民自治为案例

2.1 案例概况[13]

南京市富丽山庄社区, 有住宅33幢, 其中G1和G2幢是扬子石油化工公司 (简称扬子公司) 集体购买, 分配给职工的住房, 共192户。在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时, 双方约定:这两幢楼的居民免缴两年公共设备、设施分摊费, 截止时间2003年4月底。2003年4月, 合同到期, 共用水电费开始按实向居民分摊。然而, G1和G2幢的部分居民不予认可, 不愿意交纳电梯所产生的费用。

2004年1月, 物业公司发出通知:请求这两幢楼的居民按照每月每户20元标准补缴2003年5月至2004年2月的分摊电费。然而, 通知发出后, 192户中只有87户缴费, 占45%。因为大部分居民都没有缴费, 物业公司撤出了这两幢楼的管理。同时, 因为长期欠交共用电费, 供电公司也向他们发出了停电通知, 并于2月16日正式开始停电。一时间, 除了电梯停运, 楼道也没了照明, 停电使水泵无法工作, 家家户户也都停了水。

自此, 两幢楼的居民开始进行“自发治理”。但是, 由于种种原因, 有18户居民没有交纳应当分摊的费用。开始一切运转还比较正常, 收费和使用的时差也掩盖了一切。到了年底, 费用出现了缺口。于是, 2005年1月, 正常运转的6部电梯又都被贴上了“封条”, 进入停运状态。

2005年2月, 由业委会主任牵头, 居民代表、物业公司和南京市白下区房地产局就开通电梯、物业管理及清欠欠款等问题进行了协商, 达成共识。之后, 电梯恢复了正常运转, 物业公司也恢复了对G1和G2幢的物业管理。现在, 包括这两幢楼在内的整个小区秩序依然, 运转都比较正常, 但欠费等问题还没有得到彻底解决。至2006年4月, 两幢楼仍有20户左右的居民没有缴纳电费和物管费, 与2005年尚未缴纳的物管费和分摊费用 (占50%) 一起, 作为历史欠账长久地挂在了物业公司那里。

2.2 应用模型的分析

从2004年4月至2006年4月, 南京富丽山庄社区从正常的物业管理到因欠费而停电, 由停电而引发居民“自发治理”, 由“自发治理”而再次发生电梯停运, 最后又恢复物业管理开通电梯, 其间复杂值得深思。这里, 本文仅就前面提出的理论模型对其进行比较简单的应用性分析。

(1) 从社区中居民的不同行为可以判断, 社区内部存在明显的个体偏好差异 (前提) 。在面临电梯等共享资源停运通知的问题上, 尽管居民们在收入、职业和生活习惯等方面几乎没有区别 (同为扬子公司的职工) , 但仍只有45%的居民缴纳了费用, 且在随后的“自发治理”和恢复物业管理的过程中, 居民们也表现出了较大的差异。

(2) 从缴费居民的不同态度可以认为, 居民对电梯的效用评价 (偏好或喜好程度) 越高, 越有利于社区共享资源的正常运转 (命题1) 。也就是说, 偏好较大的居民在面临电梯等共享资源停运的事情上, 受到的损失比偏好较小的居民要大。他们会“四处奔波”、“找物业公司商量”、“找供电公司求情”等, 甚至在多方努力无效后, 自发“凑了两个月的钱先缴上”, 暂时恢复了公共服务、设施的运转。而偏好较小的居民在物业公司撤出物业管理后, 则“无动于衷”, 即使交了费用, 物业公司因为“只有小部分居民缴费, 退还多收的费用”后, 他们也不会采取任何措施, 甚至还有10%左右的居民始终欠缴自己本应分摊的公共设备、设施费 (自发治理时有18户, 恢复物业管理后有20户左右, 均占192户的10%左右) 。

(3) 社区中居民努力之间的关联关系是影响电梯等共享资源正常运转的重要因素 (命题2) 。一般地, 只有每月每户缴纳的电费和物管费等费用缴足后, 社区的公共设备、设施才能够正常运转, 即居民付出的费用是互补的, 当“由于种种原因”, “费用出现缺口”时, 偏好较大的居民将更有可能自发投入努力。例如, 电梯停运后, 有两位居民自发给扬子公司领导写信, 要求公司派专员协助参与调查处理, “给问题的最终解决带来了曙光”。

综上, 南京富丽山庄社区共享资源自发治理的案例不但符合本文理论模型的分析, 而且符合Olson[14]奠基性的集体行动的逻辑:个体间投入努力付出量的关联影响着个体对社区共享资源“兴趣不等”所导致的自发治理结果, 且兴趣不等的偏好差异正是理论分析的基础与前提。

3 结语

本文考察城市社区中居民个体的偏好差异如何影响共享资源的自发治理, 通过引入居民个体努力之间的关联关系, 对局部共用品自发治理难题进行了模型建构及初步分析。结果表明:个体偏好越大, 相应的社区共享资源均衡产出水平越高;而个体间偏好差异的作用还要受个体投入努力之间关联关系的影响。当个体投入的付出量之间为混合替代时, 个体偏好越相近越有利于相应的社区共享资源均衡产出水平;当个体投入的付出量之间为互补关系时, 个体偏好越相近越不利于相应的社区共享资源均衡产出水平。这不仅较好地解释了南京富丽山庄社区共享资源的现实案例, 而且具有重要的政策含义, 即政府等外界部门可以适当地发挥其无可替代的功能, 与居民自发治理相互补充, 促进城市社区共享资源的满意供给。最后, 本文探讨的局部共用品自发治理问题不同于严格意义上的“捐赠”问题, 因此, 与通常单纯线性加总的情况存在差异。如何提升本文理论模型的一般性解释能力, 是接下来需要进一步思考的问题。

居民自治 第9篇

摘 要:我国经济建设发展已进入“新常态”,“新常态”在城乡建设领域具体映射即为“新型城镇化”。新型城镇化的重心体现在以人为本的原则上,其中就包括在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中突出使用者的需求。尤其是西北少数民族贫困山区,由于地形复杂、交通不便和经济水平低下等原因,使得该地区的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更需体现出当地居民的需求。

关键词:公共服务设施;东乡县

一、东乡族自治县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现状问题

(一)地质条件制约层面

1.分布过于集中,覆盖力不强

因为地形限制建设用地(图1),乡镇、村庄建设用地均不能很好地满足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要求,除了部分行政部门设置的必须性以外,商业、医疗、教育、文体及社会保障等设施均在乡镇政府所在地集中。因为居民住宅较为分散,集中设置为居民带来很多不便。

2.部分公共服务设施服务半径不合理

东乡县每个乡镇均设有年级完整、师资完善的小学,但是其覆盖性有限,如果不在合适的村庄或多村庄间设置规模适宜的教学点或教学班,那么适龄儿童的入学率及学生年级递进将受到影响。例如风山乡池滩村(图2),其村内唯一一个小学服务半径达到3千米,最远的自然村距离小学有2.3千米,其中还未算入因为地形原因而不在乡道周边居住的散户。

(二)公共服务设施层面

1.公共服务设施类型不齐全

我国对贫困山区尤其是少数民族县域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出台了政策予以支持,省市各级单位更是从各方面推进发展。但是就目前的建设现状来看,公共服务设施的种类在部分乡镇不能做到完全布置,东乡县域内近90%的村庄缺失各设施,近70%的村庄没有卫生所,80%左右的村庄没有设置必要的养老设施。

2.部分设施较为老旧,更新不及时

近年来,东乡县各级单位对县域内公共服务设施进行了更新维修,各乡镇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卫生院、学校均为新建,但是村庄一级的村委会、卫生所、教学点等设施更新进度却很缓慢,部分乡镇存在着公共服务设施用房年久失修甚至威胁到使用者安全的情况。

(三)当地居民需求层面

1.公共服务设施种类与居民需求不一致

县域内农民为各类设施的使用主体,在配置设施之前要考虑到使用者的需求,如东乡县某村小学前布置设计了一处健民广场,实际为篮球场。就周边居民而言,篮球场使用频率非常低,他们所希望的是种类多样的健身器材以及茶余饭后可以休憩闲聊的综合广场。

2.公共服务设施规模与居民需求不一致

目前村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主要由政府拨款和居民自筹两部分组成,在东乡县,政府拨款支出极其有限,而居民因为生活条件困难,能自筹的资金捉襟见肘,使得目前村庄内虽然有规模“相当”的设施,但是在规模上往往不能满足要求。有65%的村庄内部小学教学班人均活动场地不能满足学生需求;大部分村庄的卫生所床位和医生人数均不能满足当地居民需求。

二、当地居民对公共服务设施配置需求要点

(一)居民民族信仰的需求

东乡县域内穆斯林群众占据了绝大多数,其特有的生活习惯、民族文化、宗教习俗均对各项设施的配置提出了新的要求,除了基本的设施以外,要考虑方便穆斯林群众集会的公共场地以及供其特殊使用的公共场所。

(二)实用性服务设施需求

贫困山区对公共服务设施需求优先度不同于城市,由于生活水平与经济发展情况的不同,前者更倾向于去关注对自身生活生存最基本的公共服务设施。通过对东乡县部分村庄的实地调研,相比较而言,居民更注重教育设施、医疗设施与养老设施等,而对文体科技设施没有太多的要求。

(三)居民经济发展需求

东乡县为国家级的贫困县,在当前新常态发展背景下,便于民众经济产业发展的公共服务设施配置也十分重要,民众渴望各个服务设施配置能够拉动相关产业的发展。

如(表1)所示,东乡为畜牧养殖大县,其中以肉羊养殖为特色,县域农民家家户户均在养殖肉羊,存栏数年增长量均在5%以上。优厚的政策扶持使得农民养羊不再有顾虑,不愁羊肉销量。而相关的专业市场、交易集市、养殖技术培训场所、动物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则为肉羊产业健康发展的物质基础。

三、基于居民需求导向的东乡

县域村庄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原则

(一)功能齐全,等级配置

完善的公共服务设施系统是居民生存的基本,东乡县公共服务设施应按照村庄的行政等级进行配置。乡镇政府所在村与中心村需配备种类完全的设施,基层村则至少保有保障居民生存的基本服务设施,包括教育、医疗、养老设施等。

(二)线性分布,点线结合

东乡县因其独特的地理条件,使得村庄在山脊上沿交通干线呈线性发展,所以各类设施的配置需要在村庄内部合理建设,并在个村庄之间进行线性互动联系,取长补短。如在中心村必须设施年级完整的小学,而在周边一定范围内的村庄则可设置教学点加以补充。

(三)灵活组合,因地制宜

特殊的地质条件限制了东乡县村庄建设用地的发展,在仅有的土地上应该进行相关设施的灵活组合,如医疗设施与养老设施的组合,村委会与联防站的组合。

(四)居民参与,完善机制

居民为公共服务设施的使用主体,在规划与实施层面上应与其建立长效的对话机制,根据居民的具体需求来进行规划与配置。

四、东乡族自治县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对策

(一)县域村庄公共服务设施布置形式

村民委员会、治安联防站等村域行政治安机构,一般在村域中心布置;治安联防站是村委会的直属单位,所以可以相邻布置或者合并布置。

考虑到老年人医疗条件的需求,建议与卫生室相邻或合并布置,方便老年人就医。

村内小卖部、超市等商业服务设施可以结合居民住宅布置;同时为了顾及周边居民可达性,也可以布置在村庄活动中心。小型交易市场因为有大量牲畜的聚集,所以兽医站可与其相邻或合并设置。

村庄文化、科技服务、体育设施适宜集中布置,建筑形式的村庄文化站、科技服务站与兼顾红白喜事的礼堂,在用地上配合广场用地或公共绿地,形成村庄活动中心。

幼儿园与小学可根据适龄儿童的数量灵活组合,各年级学生较多,年龄等级跨度完善,可以分设;反之,则可以合并布置,便于管理。

(二)县域村庄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细则

通过对东乡县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现状及需求要点的分析,在设施配置原则的基础上,参照《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建规[2006]183号)和《甘肃省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对东乡县域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进行规划,从行政管理及综合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文化体育、商业服务五个方面入手。

行政管理及综合服务设施主要包括村庄必设的村委会、治安联防站及礼堂或集会场地;与此同时,留守老人日渐成为社会性问题,在劳务输出作为国民收入重要组成部分的东乡亦是如此,所以养老服务站的全面建设与发展势在必行。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所以在东乡县域村庄布置体系完整、布局合理的教学点或学校十分必要。中心村采用等级完整的教育设施,部分基层村生源较少且在居民可接受步行范围内有完整年级小学,则可采用教学班集中安排的方法,即为灵活布置、因地制宜的方式布置。

医疗服务设施以基层村为最低配置单位,每个基层村在中心设置小型卫生室,医护人员1~2名,床位4个;中心村设置中型卫生室,配置医护人员2~5名,床位6个。

文化、体育设施为居民提供了必要的学习与锻炼场所,所以在每个基层村与中心村都为必须设置,部分距离较近或使用人数较少的村庄可合建,但应控制在居民可接受的出行范围以内,布局主张灵活、全面。此外,东乡县为少数民族聚集地区,所以在清真寺、拱北等宗教建筑的安排布置应充分尊重居民意愿,满足少数民族居民的宗教信仰需求。

必要的商店与超市在每个村庄都由居民自设。同时,受市场经济刺激,提供专业交易的小型集散市场必须在每个中心村设置,交易量达到一定规模的基层村也可设置市场。

五、结语

公共服务设施配置事关农民切身利益,历来都是城乡规划中的工作重点。通过对东乡县域内影响设施配置现状问题的分析,结合居民需求要点,总结出了甘肃贫困山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的原则,并对东乡县域村庄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对策进行了阐述。

当然本研究也存在着一定的不足。文章出发点为东乡等甘肃贫困山区少数民族聚居点,从东乡县域农民的需求出发,对其他县域的推广意义有待推敲和改进,但研究思路与方法值得借鉴。同时,乡村建设是一个动态过程,其中经济产业发展、人口变化对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有着很大影响,有太多不确定性,有待于进一步的研究发展。

参考文献:

[1]胡畔,王兴平,张建召. 农村公共服务设施规划体系与方法——以南京市高淳区为例[A].中国城市规划学会.城乡治理与规划改革——2014中国城市规划年会论文集(14 小城镇与农村规划).中国城市规划学会,2014:11.

[2]贺广瑜,邹叶枫,吴敏. 贫困山区村庄公共设施配置研究——以阜平县为例. 2015年中国城市规划年会论文集.这个城市规划学会,2015:18.

[3]东乡族自治县村庄布局规划(2015-2030)[Z].

作者简介:

王昱之,博士,兰州交通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研究方向:城乡规划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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