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出国范文

2024-09-11

因公出国范文(精选4篇)

因公出国 第1篇

一、高校“因公出国 (境) ”经费的特殊性

“因公出国 (境) ”主要是指出国 (境) 进行考察、交流、访问、学习、经贸洽谈、举办展览、培训或研修等公务出境活动, 对于一般事业单位来讲, 防止过高的”因公出国“费用的目的是控制公款出国旅游等不良现象。但对高校来讲, 其“因公出国 (境) ”费用主要是用于学术交流、师资培养、公派学生交流等, 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考察和旅游。对外交流的数量也是衡量高校办学实力和水平高低的关键指标之一, 高校往往鼓励和支持教师和学生与国外进行学术交流, 大规模公派教师到国外学习进修、与国外交流培养学生等, 高校“因公出国 (境) ”发生的费用不能简单定性为公款出国等“三公经费”支出的内容, 而应区别对待。

二、高校大力支持“因公出国 (境) ”的重要意义

2014年3月5日, 李克强总理在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指出, “要以创新支撑和引领经济结构优化升级。要把科技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 促进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 推动我国产业向全球价值链高端跃升。”

高校作为科技创新的源头、人力资源开发的摇篮、优势人才集聚的舞台, 是将先进科学技术转化为生产力的先锋力量, 高校发展与社会发展息息相关。而我国高校在前沿学科的高水平研究成果和国际竞争力、影响力等方面与世界一流大学还存在一定差距。“因公出国 (境) ”作为科技、学术国际化的有效传播手段和吸收引进先进理论、技术的重要途径, 大力支持“因公出国 (境) ”可以吸收国外在科研方面的先进做法和经验, 促进我们自身科学研究水平的提高, 提升我国科学研究国际影响力;其次, 支持“因公出国 (境) ”也可以吸收国外先进的教育文化理念, 有利于提高我国高等教育质量, 建立国际化的高水平师资队伍, 培养更多的优秀人才。

三、现阶段高校“因公出国 (境) ”存在的问题

正因为高校的“因公出国 (境) ”行为有其重要的意义, 从国务院到各个部委, 再到各省、市、地方对高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都非常支持且投入较大, 高校每年“因公出国 (境) ”的人数都相对较多, 这些国际交流与合作对高校科研与教育有很大的帮助, 但这些“因公出国 (境) ”发生过程中也存在很多问题。

(一) “因公出国 (境) ”存在变相旅游情况

有部分人员借“因公出国 (境) ”变相旅游, 通过编制虚假预算、炮制虚假出国事项通过出国审批, 名“因公出国 (境) ”公务 (学术) 实为出国变相旅游。如:教育部通报的上海外国语大学出国培训部组织公款旅游问题;中央纪委通报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第一职业技术学校借出国培训考察之机, 先后4次组织赴新加坡、澳大利亚、德国旅游, 花费公款153.5万元等。

(二) 党政领导“因公出国 (境) ”考察交流有待审核

在建设世界高水平大学的方针指引下, 很多高校党政领导经常带领各种代表团出国 (境) 考察, 这类考察对我们大学建设世界高水平大学起到学习经验的作用, 但部分高校存在因人找事、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安排考察性出访等违规现象。

(三) 高校科研学术交流等出国 (境) 行为鼓励不够

目前国家虽然对“因公出国 (境) ”投入和资助相对较多, 但在高校层面对纯科研学术交流等出国 (境) 行为鼓励不够, 很多专项经费预算并没有涵盖学术性出国 (境) 事项, 国家纵向科研经费的直接费用对“因公出国 (境) ”行为的把控又相对较严格, 使得许多纯科研学术性出国 (境) 无经费支持而作罢。此外不少高校对于纯科研学术性出国 (境) 参加会议行为套用“一国只限5天”的规定, 使得一次出国用于学术交流协作的时间少之又少, 反而造成了资源的浪费。

(四) 其他问题

在高校“因公出国 (境) ”具体执行中还存在许多问题, 如:出国 (境) 国家地区不是学科领域的优势区域, 参加的学术会议不是学术领域较有影响力的会议;“因公出国 (境) ”过程中无故增加经停城市和转机城市, 无故增长拖延审批出国时限;“因公出国 (境) ”期间发生费用超标等。

四、高校“因公出国 (境) ”管理思路

高校支持“因公出国 (境) ”好处多多, 但由于个别违规者假借公务出国之便, 在考察、学习、参加会议等实质性公务活动之余, 进行变相公款旅游, 造成高校限制“因公出国 (境) ”经费增长, 这就阻碍了正常的出国交流、国际合作、国际考察等活动。高校师生一方面要走向世界, 多出科研成果、多开展学术交流、多与企业合作, 提高我国科研在国际上的话语权和国民经济建设中的创新推动力, 另一方面又要遵守学校规定, 按照“中央国家机关”的行政事业管理规则来束缚科研活动, 一些科研项目便无法正常开展。

随着我国国际合作交流的不断深入和高校与国际接轨的发展需要, 今后高校将有越来越多的人员出国学习交流、参加会议、出国进修、科研合作和境外培训等, 一味地控制“因公出国 (境) ”经费增长只会阻碍学校的发展。因此, 加强对“因公出国 (境) ”人员的管理工作, 防止借公务出国之便, 变相公款旅游十分必要。

(一) 细化支出预算

严格预算, 在“因公出国 (境) ”经费支出预算上做到精细化管理, 即在“因公出国 (境) ”经费预算编制、预算批复等环节上严格把关控制。在财务管理上, 要将“因公出国 (境) ”经费的各项指标明确公开, 将列支标准细化透明。同时, 预算要科学合理, 依据要充分客观, 提倡“因公出国 (境) ”经费按项目管理, 经费不允许跨项目支出, 项目内支出超支不补。

(二) 做好计划调控

因公出国 (境) 应从高校实际工作需要出发, 科学、合理地制定出国计划。每年需经国际合作处申报下一年出国 (境) 计划, 然后上报相关部委, 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下达出国计划指标, 没有申报下一年出国计划的团组, 一般不予批准出国, 最大限度地减少出国计划的随意性和盲目性。

(三) 严格因公出国 (境) 人员的审批程序

严格按照《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 (财行[2013]516号) 进行审查, 逐级上报, 对于出国任务、出国经费预算未通过审核的, 不得安排出访团组。坚持因事定人的原则, 不得因人找事, 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 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 杜绝照顾出国、轮流出国。

(四) 区别对待纯科研学术性“因公出国 (境) ”行为

对于纯科研学术型“因公出国 (境) ”行为应适当鼓励, 特别是在相应学科领域有巨大影响力的国际间学术交流与合作应予重点支持, 对于党政领导干部出国的要严格把控, 杜绝无实质性的出国考察行为。对于双肩挑的领导干部的“因公出国 (出境) ”行为要加强审批监督, 在学术性和公务性上区分其出国目的。

对于长期出国交流培养, 如高级访问学者、国家留学基金委公派出国、国外尖端实验室交流合作等, 应当适当鼓励, 调动这类人员的积极性, 努力投入到工作和科研当中。

(五) 加强“因公出国 (境) ”开支审核

在因公出国 (境) 行为的费用报销审核上, 严格执行相关文件精神, 杜绝任何形式的费用超标准支出行为。做到无论学术交流还是公务考察都要本着“厉行节约、不铺张不浪费”的原则。严格执行出国 (境) 行前审批制度, 杜绝无故增加经停城市等不合常理的开支行为, 杜绝无故增长拖延审批出国时限的行为。

(六) 改革现有“因公出国 (境) ”管理体制, 由程序管理为主向实质性内容管理为主转换

通过机制创新和制度调整, 剔除“因公出国 (境) ”中的干部福利待遇因素。“因公出国 (境) ”的审核完全依据是否具有实质内容为标准进行认定和审批, 以出国的“实质性”内容为核心确定出国的时间、路线、人员构成、费用支出和考核标准, 把公务出国的人财物真正用到“公务”之上。

(七) 执行出国公示制度

出国前, 将出访人员名单、出访任务、出访天数、航线选择、日程安排、经费来源和预算等信息公示, 回国后对任务执行情况、出访报告等再次公示, 有效监督出国任务的规范性, 促使出国团组规范自身行为, 外事管控理念深入人心, 促进出国管理从制度约束向自我约束转变。

(八) 形成联动考核、监督、绩效评价机制

对高校各类“因公出国 (境) ”事项, 人事、纪检、外事、财务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 定期联合检查, 建立完善的绩效评价机制。一方面对当次出国 (境) 行为在开支、成果、影响等方面进行评估, 核实人员出国的实际执行情况、作用和效果;另一方面, 形成监管合力, 发现弄虚作假等违规问题, 以及其他涉嫌违纪违法的行为, 按照规定严肃处理。

总之, 科学技术是世界性、时代性的, 科学研究必须有全球视野, 要积极主动整合和利用好全球创新资源, 国际学术交流正是重要途径。毋庸讳言, 确实有一些人打着交流学习的旗号变相旅游, 但很多高校教师的正当学术交流也应得到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正当学术交流, 应避免片面追求人数、经费的简单下降。

要加强对“因公出国 (境) ”人员的管理工作, 防止借公务出国之便变相公款旅游, 不能因噎废食, 一味追求降低“三公”而一刀切, 要抓住有关政策的精髓和初衷, 将正当学术交流与无实质内容的“公费旅游”区分开来, 做好甄别, 利用好政策和资源促进我国教育事业和科学事业的发展。

摘要:“因公出国 (境) ”经费作为“三公经费”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国家和社会对公开“三公经费”、限制“三公经费”增长的呼声越来越高, 限制“因公出国 (境) ”经费增长也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而对于高校而言, 对外交流的质量和数量也是衡量高校办学实力和水平高低的关键指标之一。因此, 是否该硬性控制“因公出国 (境) ”经费增长成为值得思考的问题。

关键词:高等院校,因公出国 (境) ,经费控制

参考文献

[1]马淑英.高校对“三公经费”支出的监管[J].会计之友, 2013, (04) .

因公出国标准 第2篇

《 文摘报 》(2011年08月18日 01 版)

与2010年的执行数相比,今年中央部门的“三公”经费,唯有出国经费比去年增加。在已公布的94个部门中,有48个增加出国经费。

目前适用的出国经费标准,为2001年财政部颁布的《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出访人员可报销的费用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和公杂费。

交通方面,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政协副主席们,一般都坐国际班机头等舱,而副部级以上官员标准也是头等舱,司局级官员的标准是商务舱,其他人员只能坐经济舱。

住宿方面,党和国家领导人可以“实报实销”,副部级以上人员本着节约的原则“据实报销”,其他人员则有细致规定,比如,在西欧国家,一般每人每天住宿费为70欧元,美国80美元,澳大利亚60美元。

用于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和消费等其他费用,则称作“公杂费”,绝大多数国家的标准都是每人每天10美元或13美元。

吃饭如果要符合标准,估计只能吃快餐。在巴黎,35欧元意味着只能吃很大众的一顿西餐,而这是官员在西欧多数国家每人每天的伙食费标准,美国的标准是30美元。

除此之外,每个出访人员还会得到一次性发放的50美元个人国外“零用费”。

不过,真正占费用大头的,是机票。记者了解到,以最近的行情,北京飞法兰克福并在欧洲飞3个城市加上返国为例。如果一个5人团组,有1位副部级(以上)官员,1个厅级官员,3个其他官员和随从,单机票就得花去至少15万元。

“要想看某个部委出国经费是否合理,算算机票钱就差不多了。”一位曾陪同领导人出访的内部人士说。

容易被怀疑的,不见得是花钱太多的部门,而是花钱太少的部门。

宋庆龄基金会2010年出国(境)花了60.33万元,从官方网站上看,该会至少有三位副主席各有一次出访:2010年5月吉佩定一行5人访问美、加两国,为期15天,先后去了美国夏威夷等5个城市,以及加拿大的3个城市;2010年6月梁金泉率工作团一行4人访问香港、澳门,为期6天;2010年8月张文康一行5人赴澳大利亚和新西兰访问,为期10天。此外,该会还多次组织少年儿童赴国外交流。

内部人士告诉记者,若出国经费超支,不排除将其计入会议费、项目费中报销,外界很难知晓其中的猫腻。

因公出国 第3篇

【摘 要】云南省农业科学院大批次的人员派出工作,对因公出国(境)的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遵守因公出国(境)纪律,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手段之一。我院在加强因公出国(境)纪律建设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为了更好地贯彻因公出国(境)纪律,建议加强因公派出工作的计划性,加强过程控制和管理,建立健全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外事专办员制度,

【关键词】因公出国(境);纪律建设;成效;建议

我院作为农业科研单位,开展国际合作交流是农业科研工作的的重要方式之一。近几年,全院国际合作交流工作蒸蒸日上,为全院高起点开展科技创新、高效率促进成果转化和人才培养服务,有力地服务于院的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

近五年,我院2011年全院因公出国(境)派出人员61批160人次,2012年全院因公出国(境)派出人员49批110人次,2013年全院因公出国(境)派出人员63批138人次,2014年全院因公出国(境)派出人员52批116人次,2015年全院因公出国(境)派出人员55批147人次。

做好因公出国(境)的管理工作,关键是要遵守因公出国(境)纪律。作为政治纪律和劳动纪律,因公出国(境)纪律建设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手段之一。

我院在加强因公出国(境)纪律建设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首先,我院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和省的因公出国(境)政策和纪律,出台了一系列内部管理制度,通过制度建设来保障因公出国(境)纪律的贯彻执行。2009年1月9日出台《云南省农业科学院国际交流合作管理办法(试行)》(云农院发〔2009〕12号),2011年8月16日印发《关于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2013年7月29日印发《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规范外事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通知》,2014年3月12日印发《关于传达省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其次,在工作中坚定不移地践行因公出国(境)政策和纪律,既保障了出访人员的人身安全,又规避了管理人员的职业风险,促使我院与国外机构的交流、合作、研究有条不紊地开展。有着十多年工作阅历的我,就经历了不少因公出国(境)工作中的突发事件。有的出访人员在国(境)外不小心遗失了护照,有的因遭遇火山喷发而无法按照原定航班返回,也有申请提前回国的,印象最深刻的就是2011年日本发生大地震的事件。我院农业环境资源研究所A研究员于2010年10月10日因公派出日本筑波大学执行培训项目(项目编号为CG2010530002),原定于2011年4月5日返回,由于日本发生大地震,局势危险,我院研究后,动员其提前回国,并分别向省外专局和省外办做出书面报告,最终A研究员于2011年3月15日平安返回。当时,在日本执行研究任务的还有我院农业环境资源研究所B副研究员,他于2010年11月1日赴日本国际农林水产业研究中心开展合作研究,原定于2011年5月1日回国,经我院向省外办书面报告后,B副研究员也于2011年3月15日平安回国。

面对突发的紧急情况,院党政领导、国际合作处和研究所在第一时间做了反应,分别跟在日本执行任务的职工、省外专局和省外办进行对接。既要保证我院职工的安全,也要保证遵守培训项目和因公出国的相关规定,一边动员职工中断在日本的研究任务,提前回国,一边按照规定向省外专局和省外办进行书面报告,并获得同意。这次突发事件的成功应对,也得益于我院职工严格遵守外事纪律。他们严格遵守了出访时间和出访路线,并保持跟单位的畅通联系,因此单位才能在第一时间联系到他们,并帮助他们脱离险境,平安返回。

这个发生在我院的真实案例告诉我们,外事无小事,不能小觑任何一项外事纪律规定。日常工作中,我们不厌其烦地强调不能随意更改出访路线和出访时间,在这个案例中充分体现了这项纪律的意义所在。

第三,对因公出国(境)政策和纪律的认真贯彻执行,积极推进了我院的党风廉政建设,杜绝了腐败。为了进一步强化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实行院所两级管理,层层把关,分级负责,加强过程控制和管理,对派出前、派出中和派出后三个阶段进行管理。

派出前,加强因公派出工作的计划和定量管理,严格审查每个团组的申报材料,对出访人数、人员构成、出访国家(地区)、出访天数、出访路线进行把关,避免同一研究所(处)的领导同团出访,同时或短期内分别率团或参团出访同一国家、地区、在短时间内轮番出国。建立因公临时出国(境)公示制度,除需要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组团部门和派员单位均须在任务申报前通过内部局域网、公开栏等便于本单位或本系统人员知晓的方式如实公示出访团组和人员信息。组团部门采取集中形式对团组全体人员开展行前教育,对出国人员进行政策和纪律教育。处所级领导干部出国(境)实行报告制,领导干部拟出国(境)时,必须在出国(境)前的3个工作日向班子成员报告并交接工作,还须向分管的院级领导以及院国际合作处、院组织人事处、院党政办公室报告登记。公派长期出国人员,出国前要与所在研究所(处)签订人事管理、知识产权的有关协议,与行政处签订公有住房的有关协议。

派出中,要求团组在出境和入境时都向单位外事部门做报告,并在境外停留阶段保持联系畅通。在对外交往中,树立外事活动不是个人行为的意识,必须严格遵守请示汇报制度。团组在外停留期间,要遵守所访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尊重其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严禁参加所在国家(地区)的政治活动和非法经济活动,不得介入或干涉对方的内部事务,不得议论所访国家的内外政策和领导人。不得擅自改变出访路线、增加出访地点或延长出访时间。出访期间需临时会见朋友的,应经团组领导批准,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集体驻地外出活动和在外留宿。出国期间如遇突发事件(遭受意外事件、围堵、非法出走、人身伤亡、证照丢失等)须及时与院国际合作处联系,同时向我国驻当地使(领)馆报告。

派出后,跟踪出访活动情况和出访成果。要求团组回国7天内将护照交回省外办,认真撰写出访总结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内交流汇报,进行成果分享。

虽然因公出国(境)纪律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在因公出国(境)纪律的执行中仍然有不尽人意之处,存在一些问题:

一、因公出国(境)计划执行率不高。近几年,尽管我院每年底都预报次年度的因公出国(境)计划,但每年在执行省外办批复的计划时,都出现了调整计划、取消计划和新增计划的情况。

二、对因公出国(境)计划执行中的监管还需加强,一些无意地违反相关规定和纪律的事件还时有发生。

三、外事专办员队伍不稳定,有的研究所频繁调整外事专办员,导致因公出国(境)工作衔接不紧密,降低了工作效率。

为了更好地开展我院因公出国(境)工作,认真贯彻因公出国(境)纪律,提出以下建议:

一、加强因公派出工作的计划性。建议研究所在制定因公出国(境)计划时,紧密结合工作需要,对出访人员、出访国家(地区)和出访天数做出合理的计划,保证每年因公出国(境)计划的执行率。

二、加强过程控制和管理,杜绝违规违纪现象。由于科技人员缺乏对因公出国(境)政策和纪律的学习和了解,建议各研究所制定明确的内部外事管理制度和流程,并掌握院的办理程序,通过严格遵守办理程序来避免违规违纪现象的发生。

三、加强院所两级管理,切实做到层层把关,分级负责。建议各研究所建立健全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外事专办员制度,注重培养一支政治素养高、业务能力强、忠诚敬业的、稳定的外事专办员队伍,确保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科学、规范、有序开展。

浅谈因公临时出国境的管理 第4篇

关键词:因公临时出国境,八项规定,出访行程,管理,出国信息

2012年12月4日, 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了《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八项规定精神,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交部、中央外办、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省部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事外事办公室及各行业外事相关部门加强了对因公临时出国境的管理。

一、严格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并上报出访计划

1. 因事定人, 确有其事

先由本单位外事部门确定本单位下一年的对外交流与合做任务事项, 再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因公临时出国计划。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性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再安排考察性出访;压缩出国培训规模;不得赴国外出席无实质内容的庆典、开工仪式等活动。

在人员安排上, 要根据实际工作岗位, 安排与项目有关的人员出访。不能因人找事, 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

近几年来, 新闻时有报道某省市的某个单位或企业的领导, 利用公款, 以出访考察的名义, 携带家属或亲友外出旅游, 在国内外都造成了及其不良的影响。甚至在国外的一些娱乐场所里, 还有一些工作人员会用蹩脚的中文告诉你:“有发票!”以此吸引更多中国人来此消费。

2. 对出访人数、国家数及在外停留天数的规定

每批团组的人数不得超过6人, 每次出访不超过3个国家和地区, 在外停留的天数不超过10天。具体要求是, 出访2个国家和地区不超过8天, 出访1个国家和地区不超过5天。 (以上天数均包含离、抵我国国境的时间)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 有些团组因为申办了申根签证, 为了多去几个国家, 绕航绕道。或者以过境的名义, 增加了出访的国家和时间。这些都是绝对禁止的。如遇特殊情况, 无法选择直航, 必须在归国后, 向所在地外事办公室附上文字说明和联航机票, 且此类绕航不可入境转机国家。否则, 属于违规行为。

3. 严格安排出访行程

因公临时出国应该要按照实际工作需要合理安排行程, 实质性的公务活动应战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得利用公款旅游或参加与公务无关的娱乐活动。为此, 福建省外事侨务办公室 (以下简称福建省外办) 于2012年开始, 特别规定, 在申请任务批件时, 必须附上出访行程, 且需要写清楚每一天的具体安排。2013年底, 福建省外办在全省范围内举行了外事培训, 特别指出, 为了响应十八大规定的号召, 从2014年开始, 出访行程需按每半天的安排来上报。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公款旅游的可能性。

最近两年, 外国政府对出访行程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从严要求在外的公务行程。特别是德国政府, 从2012年开始, 就明文规定, 公务行程必须占到整个出访行程的70% (而不是国内所要求的三分之二) 。即使是69.99%的公务行程, 也是会被严令禁止的。

在出访时间的安排上, 要注意避开当地的节假日及政局动荡等不安全因素, 方便邀请方安排随从人员及交流、培训地点。

二、严守纪律, 注意礼节

1. 严守外事纪律, 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出访团组各成员要听从团长的安排, 严格遵守外事纪律, 遵守各国的法律法规, 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不做有损国家形象的行为。不得参与赌博、出入色情场所。

2. 注意相关礼节

在出席一些重大的项目洽谈或技术交流时, 应按对方要求, 穿戴整齐。注意当地的一些礼仪和礼节。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 大部分国家的企业都没有互送礼物和互相宴请的习惯。出访团组无需以任何名义和方式赠予对方礼品, 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各单位外事管理人员可以在出访前召集各出访成员开会, 重申外事纪律及一些注意事项, 提高各成员的守纪意识。

三、出国信息公开与成果共享

(1) 各单位应在各团组出访前, 将出访团组成员信息通过内部网或公告栏的形式如实告知本单位人员, 涉密信息除外。并在团组回国后一个月内, 公布出访内容的执行情况和出访报告。接受群众的监督。

(2) 各团组应在回国后的5个工作日内, 将出访报告提交各单位外事管理人员。并由外事管理人员将出访报告及护照等相关证件及时提交并归还所在地外事侨务办公室。

四、信息整理及归档

1. 信息的整理

外事管理人员应将每年每批次的出访团组及人员信息进行整理, 制作成表格, 包括出访人员名单、出访国家及地区、出访目的、出访时间、出访人员护照信息、出访任务批件号、出访实际使用经费等。有条件的单位可在内部网建立外事管理系统, 外事管理人员可将相关信息输入系统内, 便于今后查阅。

2. 信息的归档

每年年末或第二年年初, 外事管理人员应将本年或上一年的出访任务批件整理好, 递交单位档案室进行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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