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庄综合管理规划

2024-08-23

村庄综合管理规划(精选4篇)

村庄综合管理规划 第1篇

基于上述思考, 本文针对村镇的防灾体系的建立进行初步的探讨, 重点选取具有典型特征的特定对象进行深入研究, 总结其中的个性与共性特征。同时强调以散落居民点布局为特点的村庄的防灾规划, 在构建城乡防灾体系的构架下, 散落的居住单元如何有效融入区域防灾体系中, 并对防灾的关键节点与系统的稳定发挥积极的作用。

一、散落居民点村庄的一般要义

(一) 散落居民点村庄的概念

居民点简单地说就是居民聚居的地方, 概括的定义为人类按照生产和生活需要而形成的集聚定居地点。

在本文中提到的散落居民点是从狭义的角度来阐述的, 主要指在一个行政村中包含多个具有明显聚集定居特征的居住聚落, 而这些居住聚落之间保持一定的距离, 但又存在着较为紧密的联系, 在行政区划上相当于自然屯的概念。而在整个村庄的整体形态上, 呈散落布局状态, 因此定义为散落居民点村庄。在我国的很多山地丘陵地区, 无论是村庄还是居住聚落都具有散落分布的形态特征, 因此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二) 研究对象及范围

本文中研究的庄河市大营镇八家村是典型的散落居民点村庄, 对其防灾规划进行深入分析、研究, 借此可以为同类型的村庄防灾规划提供一定的支撑及借鉴。

大营镇八家村位于庄河市北部, 距离庄河市约24公里, 距离大连市约160公里, 村域面积17.13平方公里。整个村域以低山丘陵地形为主, 地势北高南低, 水资源丰富, 村庄北侧有大面积的低山环绕, 植被资源丰富, 生态环境良好, 气候温和, 四季分明, 是最适宜居住的绝佳之所 (见图1) 。研究的范围即为村域的辖区范围。

二、散落居民点村庄防灾存在的问题

(一) 居民点的分布受地形限制, 呈现随意性与松散性

从某种意义上讲, 现在村庄所形成的聚落形态是原始居民点的有机延续, 由一些简单的要素通过相互之间的关联性组织起来, 呈现小、散、多的布局特征, 随地形变化明显。一般每个自然村由几十户至几百户人家组成, 村落之间的距离在300米乃至500米以上, 土地使用形式较粗放。

八家村村域范围内由17个自然屯组成, 主要沿山间的谷地及中部相对平坦区域散点分布, 其中较大的自然屯则沿东西走向的大孙线分布, 形成东西向的条状肌理, 居住聚落与山林空间相互渗透, 交相呼应, 整体呈现零碎的图底关系 (见图2) 。

(二) 道路系统无明晰结构与等级

道路在很大程度上是影响城镇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性因素, 对于村镇而言更是如此, “要想富、先修路”是广为流传的口号。灾害发生及其灾后重建阶段道路的通畅是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因素。而通过对同一类型的村庄进行比较分析, 发现越是居民点布局较散落的村庄, 道路也较散乱, 主次难以分明, 连续性较差;道路的硬化率及硬化质量参差不齐, 无法保证消防通道的畅通。

文中所研究的八家村主要以贯穿东西的一条沥青路——大孙线作为内外交通的主要通道, 另外一些枝状的道路延续到各个居民点, 使整个道路系统呈现树枝状。散落的居民点主要通过主干道进行单向联系, 还未形成有效的道路交通网络。

(三) 缺乏有效的规划指导, 建筑选址混乱

通过对散落居民点的住宅研究不难发现, 居住聚落是在人们的长期生活中逐渐发展完善的, 建筑单体在这个过程中不断得到更新与改造, 呈现出丰富自由的特征, 但在整体聚落形态的统一性上有所欠缺。

统一性缺乏的表现之一就是八家村的村民宅基地大小不一, 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村民在自己宅基地范围内自拆自建过程中, 往往会跳开自身所在的区域, 不断向外拓展, 也不会考虑用地是否适宜建设, 是否存在灾害隐患的问题。这种相对混乱的村落状态为灾害的预防与应对埋下了隐患。

(四) 居民综合防灾意识淡薄

在城镇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 人们对于经济建设高度关注, 特别是在广大的农村地区, 人民致富的意愿表现得异常强烈, 对经济建设方面的关心与投入都在不断提升, 而居住环境品质的提高, 安全居住空间的营造则常处于被忽视的地位。对于综合防灾的规划, 很多村民更是前所未闻, 认识较模糊。

在针对八家村的调研走访中发现, 历史上也曾经受到一些自然灾害的侵袭, 但是灾害过后, 人们很少去考虑灾害的防治, 减少灾害带来的损失, 听天由命的思想存于其潜意识中, 更无法认识到综合防灾的迫切性与必要性。

三、散落居民点村庄综合防灾规划的对策

(一) 基于现状, 各种问题逐一梳理

1. 散落居民点合理迁并, 对建设用地的适建性严格把关

村镇范围内人均建设用地面积较大, 土地浪费现象较明显。在规划中要首先考虑合理节约土地、紧凑村镇布局, 提倡空间分布密度的提升, 强调规划空间未来发展的内向性, 因此对散落居民点的逐步迁并是必经之路。在八家村现状居民点中, 100人以下的居民点有4个, 在近期规划中根据地理位置的远近将其并入较大的居民点。150人以下、100人以上的居民点有5个, 在规划期末将其并入附近的居民点, 这样整个村庄由17个散落的居民点在迁并后成为8个具有一定规模的, 较集中的居住聚落 (见图3、图4) 。

规划中都会对建设用地进行适宜性评价, 在对散落居民点的村庄进行防灾规划中这项工作更是必不可少, 而且要对各个散落的建设用地进行科学的评价。一些村庄在历史上没有遭受过较大的自然灾害, 对用地的选址较为随意, 因此必须通过规划的强制性手段进行制止, 在有地质隐患、地质次生灾害影响的地区更要一票否决。同时要对现状住宅进行全面勘察, 消除隐患, 对现有危险性建筑进行加固, 对选址不当的建筑尽量考虑搬迁。

2. 疏通村庄的主干道, 构建完善的道路防灾系统

灾害发生后, 能够有效及时地进行救灾, 道路系统的畅通至关重要。四川的汶川地震就是深刻的教训, 为避免此类问题的重演, 村庄内部交通的重要干线一定要保证灾后的畅通, 以便使各个居民点之间及时与外界取得联系。交通的对外联系还要考虑多条线路, 形成网状的互通系统或枝状的多条通道。道路防灾系统的构建, 在保证自身完整性、通达性的同时, 最好优先考虑与防灾指挥中心、避灾空间、医护救援场地相结合, 提升区域内主干道的设防标准, 将救灾关键节点与网状基础设施、道路系统有机结合起来, 形成由点—线—面构成的村庄防灾、救灾格局 (见图5、图6) 。

3. 开辟多处村民活动广场, 作为灾时避难空间

一般村庄内很少有面积较大的公共活动场所, 人们多在自家房前屋后的小空间内进行邻里间的交流, 进行日常的娱乐活动。规划中设计者可酌情开辟多处公共场地, 同时兼顾使其能够发挥在避灾中的作用。在山地村庄、居民点较分散的地区, 一定要选择地势平坦、可达性较好的区域, 同时在每个小的居民点中要至少设置一处。这些避灾场地的布局与功能可以很随意, 但是规划一处后要让人们在心理上承认其避灾的作用, 使其在日后能够充分发挥其功能。

在对八家村村民的避灾意识的调研中, 人们都无法指出合适的避灾场地, 也未曾想过这类问题。因此在每个自然屯都开辟活动场地后要取得人们的认可, 宣传其避灾的重要作用。同时也将这些场地与学校、医院等公共建筑有效结合, 还可以配合建设一些储水和应急通讯设施, 使得这些要素能够共同发挥更有效、更明显的作用。

4. 民众防灾意识的提高

在众多自然灾害带给人们巨大经济损失的同时, 也给人们的防灾意识敲响了警钟, 在当前的科学技术尚无法对各类自然灾害进行准确预测的情况下, 灾害的预防则成为关键。针对农村现状防灾意识淡薄、抗灾自救知识匮乏的状况, 广泛宣传、加强教育, 特别是区域内可能发展的灾害类型的具体防护措施, 灾后的互救、自救措施要率先向广大民众宣传。

在八家村的防灾规划中, 为提升人们的防灾意识, 规划师在与村民接触中不断宣传, 村委会还组织防灾知识、方法的讨论, 定期在村民集中的文化广场开设宣传板报进行推广。总之根据现状条件, 推行多样化、多角度的宣传手法来提升人们的防灾意识。

(二) 保障村庄生命线系统的完好

对于一个城市而言, 生命线系统是灾害救援系统的关键, 在城市的规划过程中, 要对构建完善的生命线系统给予高度重视。而在我国的现状条件下, 村镇占地较大, 加之人口密度相对城市较低, 对村镇生命线系统的构建认识较淡薄。因此, 在村庄的综合防灾规划中, 一些生命线工程及重要的公共设施必须重点关注, 对于新建造的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设计和修建, 对于建筑使用年限已久、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及时重建。

在八家村的防灾系统规划中, 对于村庄内一些村民聚集的公共场所都考虑了防灾的安全需要, 特别是现状众多散落的居民点之间的供电、供水、交通、通信、医疗、消防系统等要保障在灾时的畅通。加强各类设施的布局节点的防灾处理, 每个居民点都对重要的设施进行加固改造以提升设施的防灾备用率, 从而保障整个村庄内各个居民点间在防灾、减灾中紧密联系, 及时有效的相互援助。

(三) 根据不同村庄灾害重点, 进行针对性设计

不同地域、不同气候条件下, 各个村庄所面临的自然灾害的种类也有很大的区别, 因此要针对历史上出现频率较高的自然灾害进行有效防灾。本文所研究的八家村, 历史上曾经受到水灾和地震的威胁, 通过现状分析也可以看出, 部分居民点受水灾的威胁较明显, 因此在防灾系统的规划中, 重点突出对水灾和地震的防治与宣传。

在水灾的防治方面, 进一步加强对村域内主要河流的控制性蓄水工程、堤防的整治工作, 增加调蓄能力, 扩大河道泄量, 兴建电力排灌系统, 提高防洪排涝能力。同时依法清理河道违章建筑物, 严禁乱采河砂, 划定采砂范围和允许采砂量, 对现状河道两侧的垃圾进行定期清理, 特别是雨季更要提高警惕, 确保河道池洪畅通。

关于防震方面, 首先要对整个村域内的地质灾害分布、地质灾害评价和需要采取的措施等进行仔细分析, 为地质勘察提供支持, 也为选择安全的避难场所或安置场所提供依据。其次地震对于建设用地选址影响较大, 尽量选择地质灾害危害性小的区域, 避开断层。生命线工程及应急避难场所的设置必须特别重视, 不能简单地按照地震烈度图, 要在既有设防标准上提高设防保证灾后幸存者的基本生存需求。对于现状处于地质危险地带的住宅, 要通过异地重建、移民迁建的方式解决, 对其他住宅做好抗震加固工作, 对新建建筑提高地震设防标准。

(四) 构建完善防灾体制

随着灾害的种类日益增多, 频度不断提高, 造成的损害也日益严重, 防灾体制的建立己经成为当今社会面临的最主要问题之一。首先应抓紧对城市综合减灾各领域的立法模式研究, 在国家尚未建立灾害基本法的情况下, 各城市特别是大城市应研讨综合性防灾减灾条例的编制, 只有有效立法, 才能更好地依法减灾和救助。其次建立统一稳定的综合防灾减灾的有效协调机构, 通过这个机构能够有效地预警, 提出防灾举措。另外高效的信息系统在现代社会发挥重要作用, 防灾减灾机构要与外界广泛传达信息, 形成信息的高效传递, 确定并及时传达切实可行的技术方案。

四、结语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一项伟大事业, 也是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建设宜居城市的重要内容, 而新农村的防灾规划正处于不断探索的过程之中, 这将是一个长期的、艰巨的、历史的任务。本次研究基于一个实际案例就散落居民点布局的村庄的防灾规划进行了一些探讨, 希望未来村庄的防灾规划能够在科学的指导下和体制的保障下找到行之有效的方法, 使村庄的建设和人居安全能够双重推进, 协调发展

摘要:基于对散落居民点防灾现状研究, 从综合防灾实际出发, 并以湖北麻城乡都城市设计为例, 针对散落居民点防灾特点进行深入分析, 试图寻求一种切实可行的防灾规划策略, 旨在对全国散落居民点村庄综合防灾规划提供借鉴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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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庄规划实施管理调研报告 第2篇

庄规划编制率偏低和重建设轻规划,农民规划意识不强和不按规划建房等现象方面问题。

一、基本情况

**区位于吉安市中心城区,辖有六个乡镇(白塘街道),83个行政村,614个自然村(其中吉安市外环线内行政村28个、村庄145个),总人口为234028人,建成区面积为29.86平方公里。六个乡镇(白塘街道)都成立了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和村镇规划助理员队伍,兴桥、长塘两镇有三名规划助理员,樟山镇、曲濑乡、禾埠乡、白塘街道各有一名村镇规划助理员,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目前,已完成61个行政村规划,规划编制率为73.49%(外环线外行政村100%完成),自然村规划191个,规划编制率为31.11%。目前,已编制村庄建设规划的村庄,基本都能严格按规划进行各项建设。

二、存在问题

1、重视宣传不够。在广大农村农民建房管理工作中,农民长期以办理了用地手续为最终手续,只认可土地管理部门,意识中根本就没有规划概念,对规划的意识也较为模糊。一是对村庄规划编制工作重视不够。乡镇、村组对该项工作管理不到位,重视不够,没有将农村村庄规划实施和管理工作纳入乡镇对村组年度目标考核管理范围。二是对政策法规宣传不够深入。各乡镇、村组对国家相关的政策法规宣传不到位、不够深入,特别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其他相关配套法律法规的宣传不够深入,农村村民对规划的相关政策法规认识和理解不深。另外,从乡镇主要领导到村组一级村干部自身对这一块工作认识不深,缺乏规划观念等原因最终导致村庄规划编制工作滞后,规划编制率不高。

2、规划覆盖率偏低。**区位于吉安市中心城区,属经济欠发达地区,与沿海发达城市和周边县市、区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城乡发展不平衡,加上各乡镇、村委会和自然村没有什么支柱产业,从乡镇到村委会、村小组三级组织,都是吃财政饭可用经费有限等原因,导致村庄规划编制工作滞后,规划编制率不高。全区614个自然村,只完成规划编制191个,规划编制率为31.11%,行政村完成规划编制61个,规划编制率为73.49%(外环线外行政村100%完成)。虽然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深入,我区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资金编制村庄规划,全区的村庄规划编制履盖率进一步扩大,但是从以上几组数字上,可以看出我区在编制村庄规划上资金投入偏少,村庄规划履盖率还很低。

3、规划执行较难。一是意识不强。在我区广大农村,由于受习俗传统观念影响,农民的规划意识淡薄,无视规划,规划落实难。在一些遍远村庄既使有规划也都不一定执行的了,农民建房很难按规划要求去做。在农村农民建房已形成了跟着路走的习惯,只要哪里交通方便,房子就建在哪里。所以,近年来虽然在农村建了很多新房,但农村的面貌并没有因此得到改观,还依旧是只见新房不见新貌。二是土地调整难。在广大农村一些村庄虽然编制了村庄建设规划的村庄,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受姓氏、家族、宗族封建传统观念和土地政策限制,特别是受近年来城市、乡镇拆迁征地等因素影响,农民建房用地如涉及跨村、跨组的建房用地调整相当难,在实际操作中难以按规划要求落实到位。所以导致所编制的村庄规划很难实施,成了一纸空文。另外,在广大农村,农民建房所用的宅基地不能自由流转也是阻碍村庄规划实施的一个重要原因。三是实际操作难。在村庄规划的实施过程中,由于所编制的村庄规划中的房屋户型、间距、层高、建筑占地面积等与农村实际需求不符,农民建房不能接受,造成规划操作不了。这类现象在城区外环线内布点村庄最为突出。根据城区村庄布点规划,在外环线内**区有55个适度扩建和保留整治村庄、4个新建型村庄、5个农民拆迁安置型村庄。在已批准的布点村庄建设规划的实施过程中,因所规划的房屋户型、间距、层高、建筑占地面积、跨村、跨组土地协调等诸多问题,在实际操作中难以按规划要求落实到位。导致好多已编制好的村庄规划实施不了。

4、违章查处不够。在村庄规划实施过程中,乡镇、村委会及村小组没有严格把关,认真履行职责。一方面是审批农民建房不严。在村庄规划编制后,乡镇、村委会和村小组在村民申请建房时,没有按村庄规划要求正确指导和严格把关,而是让村民随意选址,有的甚至是围着村民意愿转选那批那,助长了农民随意建房风气。另一方面是乡镇、村委干部监管不力。在已编制好村庄建设规划的村庄内,乡镇、村委会对不按村庄建

设规划建房行为没有及时制止和处理,规划没有起到指导农民建房作用,成了乡镇的收藏品,村委会的装饰品。

5、建房审批环节繁琐。中心城区的农民建房审批环节过多,农民难以接受。可以说现在中心城区的农民建房是村、乡、区、市四级管理,层层审核,并且各个环节上面往往衔接不够,造成许多工作重复脱节。如选址踏看,为了慎重起见,每个环节的审

批人员都要到现场去看一遍,浪费时间和人力。并且审批周期过长,农民往往因等的审批时限过长,还未等到有关部门放线,就自己擅自先动工建设,造成边批边违章建设现象。

三、建议对策

1、要搞好三个结合。在编制村庄规划的时候要充分考虑到“当地实际、农村风俗、农民意愿”这三个方面的因素。规划中房屋户型、间距、层高、建筑占地面积等应与农村实际相符。

2、加大对村庄规划实施的领导。乡镇要将村庄规划实施管理工作纳入村组干部年度考核绩效中,实行行政一把手负责制,对辖区内村庄规划实施管理不力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3、加大村庄规划编制资金投入。乡镇要将村庄规划编制经费列入乡镇、村组财政预算,市局也向省厅多争取一些农村规划编制的资金补贴,以加大村庄规划编制的资金投入,提高村庄规划编制的覆盖率。

4、加大政策法律法规宣传。要将有关政策法规制作成简明扼要内容直观的宣传单和录音带,发乡镇(街道)、村委会。利用逢圩、节假日以宣传车广播、发放宣传单形式向农民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加深对村庄规划的理解。

5、严格村庄规划实施管理。乡镇、村组干部要按照“守土有责”的原则,加大对本村庄内农民建房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农民不按村庄建设规划违章乱建房行为,对未按村庄建设规划建房的,要坚决予以拆除,杜绝不按村庄规划违章建房现象的发生,确保所编制的村庄规划得以顺利实施。

6、法律法规的修改、制定上有突破,改变农村土地现有的管理模式,使农村集体土地能自由流转。

村庄综合管理规划 第3篇

面对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 十八大以来, 我国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 融入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 并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上指出要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和完善建立空间规划体系, 划定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开发管制界限, 落实用途管制。

为更好的体现“走中国特色城镇化道路, 按照统筹城乡、布局合理、节约土地、功能完善、以大带小的原则, 促进大中区域中心镇和小城镇协调发展”, 成都市编制了“全域成都规划”, 规划中按照资源配置优、产业布局佳、生态环境美的要求, 构建“17614”协调发展的城镇体系。即1个中心城, 包括中心城区和天府新区直管区;7个卫星城, 与中心城同城化发展, 是全市城镇化和先进制造业的主要载体;6个区域中心城, 是全市统筹城乡的重要载体, 农民就近城镇化的主要区域, 以现代农业为基础, 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协调发展, 辐射带动县域联动发展。14个区域中心镇, 是农民就地城镇化的重要载体, 引导周边乡镇人口及生产要素集聚, 成为区域的就业中心、公共服务中心和交通节点。

就成都而言, 仅从目前各区 (市) 县的建设现状来看, 我们已经很难分辨出中心城与卫星城、区域中心城之间的差别。而大量的建设则集中于房产的开发, 与居民生活、工作、交通等日常需求密切相关的公园绿地、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密度等配套却依旧保持现状, 无法满足相应规划要求与标准, 导致人均公共资源紧缺, 居民生活质量每况愈下 (见图1) 。

因此, 为全面贯穿统筹全市城乡规划管理、统一全市城乡规划技术标准、加快推进市域城镇及村庄在空间、形态、生态和管理等方面的转型升级, 落实全市“抓两头、放中间”的规划管理原则, 成都市政府特制定《成都市城镇及村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该规定适用于除中心城区、天府新区直管区城区部分以外的成都市市域范围, 包括卫星城、区域中心城、区域中心镇、小城镇、农村新型社区五个层级。

2 成都市城镇规划管理问题剖析

2.1 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编制情况不一

目前, 成都各区 (市) 县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是参照《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自行制定各自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但各区 (市) 县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制定情况不理想, 成都市14个区 (市) 县仅7个区 (市) 县有编制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且标准混乱。各卫星城、区域中心城现有容积率规定表见表1。

2.2 规划管理缺乏针对性

成都市各城镇在没有编制各自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期间大部分以控规或参照中心城的各项标准执行, 然而, 为体现城镇特色, 城镇规划管理完全照搬成都市中心城区的规划编制及管理标准显然不可行。在行之有效的镇村规划编制管理标准缺失的情况下, 倘若基层规划管理人员和决策者对专业技术、法规缺乏深入理解, 规划管理力量单薄, 区域内无序建设状况将不可避免地愈演愈烈。因此, 将成都市城镇及村庄规划管理工作进行统一管理迫在眉睫。

2.3 城镇建设既有控制指标过高, 建设量过大

在对成都市各区 (市) 县的相关数据统计研究后, 笔者发现目前成都市卫星城、区域中心城既有住宅存量可容纳人口为现状人口2倍多, 而规划住宅量可容纳人口亦为规划人口的2倍多。如果依据现有不完善的规划标准去管理, 势必导致土地开发过度, 房屋空置率过高, 资源浪费巨大, 从而引发空城现象、伪城问题、病城问题等, 影响城镇健康有序发展。

3 规划管理方式研究

借鉴国内其他多个区市县规划管理方式, 大体可分为以控规为主的管理模式、以“控规+规定”的管理模式、以管理办法、管理条例等为主的管理模式三种。

3.1 以控规为主的管理模式

目前, 国内大多数区、县的规划管理模式是以控规为主。从规划管理的角度来看, 以控规为主的管理模式往往是规划编制者对规划管理的控制“底线”摸不清, 不符合实际管理的需求, 因而有控规修改的可能。从规划编制的角度看, 现行控规仍多以空间设计为主, 在编制控规时多从美学和经验出发, 存在编制内容和具体实施管理过程中不符合实际的建设需要。

但该模式下的城市管理优势在于编制快、短期见效。其缺陷在于控规编制偏重近期建设, 规划管理具体操作时有难度。

3.2 以“控规+规定”为主的管理模式

以“市”为主, 其规划管理模式是以“控规+规定”为主。该模式下的城市管理优势在于通则式管理, 易于操作;缺陷是需要编制与管理间的反复磨合与修正, 这一过程可能较漫长, 可能会过于考虑整体, 忽略了城市个性。

3.3 以管理办法、管理条例为主的管理模式

以“县”和小城镇等为代表, 以颁布与当地相适应的管理办法、管理条例为主的管理模式, 其优点是易于操作, 针对城镇现状管理条件出发;缺陷在于影响城镇形态发展及特色形成。

综上所述, 在针对如何运用好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管好一群城市的问题上, 笔者认为针对成都市各区市县的特点, 结合其规划管理现状及成都市中心城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综合考虑, 在成都市城镇规划管理内容方面宜通过各区市县编制的控规以及针对一群城市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即采用“控规+规定”的管理模式, 并综合研究城镇的发展特色。

4 可操作的镇村规划管理对策

针对成都市城镇现状无特色、无吸引力, 千城一面的发展情况, 笔者认为城镇管理与中心城管理的区别在于, 管理城镇应严格做到“三管”, 即管边界、管形态、管品质。管住核心, 放开弹性, 有利于城镇自身发展。

4.1 管边界

管理一座城市的边界, 例如成都市中心城边界管理, 往往通过城市总体规划中所划定的范围界定;而一群城镇的边界管理, 首先是规定卫星城、区域中心城、区域中心镇、小城镇在制定和修改总体规划时应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城镇用地边界、工业集中发展区 (点) 范围线, 以保障全域组团式、网络化的空间形态格局。其中生态保护红线是控制生态用地最低比重, 以提供足够的新鲜空气、优质的水源, 塑造成片成环成网的生态空间格局;城镇用地边界是合理控制城镇用地规模, 引导城镇有序发展;工业集中发展区 (点) 范围线是为城镇产业发展提供空间保障, 三线并举, 综合控制。

4.2 管形态

一座城市的形态管理, 往往通过划定城市形态分区, 塑造城市高低错落的空间形态;而管理一群城镇的形态, 希望其既能有序又能多样化发展, 提出控制指标分层级递减以及分类别制定标准, 以利于形成特色性、差异化城市空间 (见表2, 表3) 。

此外, 笔者认为城镇形态的管理内容应该以“刚性条文”内容为主, 分地区、分类别地规定详细的技术指标, 以“刚性条文”增强对地区差异的针对性。并且根据需要增加对规划编制标准的内容, 使配套刚性控制, 保障公共利益。各区 (市) 县都迫切需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行规划编制与规划管理。例如, “都江堰城区靠近山地区域、历史文化名城控制区域按照区域中心城执行, 其余按照卫星城控制。”同是“刚性条文”但是执行时所把握的尺度需针对各区 (市) 县不同情况而有所差别, 以缓解“现实”与“规划”之间的矛盾。同时, “弹性”指标也应纳入《成都市城镇及村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当中, 尤其针对如何突出城镇特色。例如, 根据城镇等级可划定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0.5%~1%特别地区作为该城镇的形象地标, 预留发展空间、塑造特色、差别控制, 以及对住宅用地比例、停车配套设施、建筑面宽及高度等内容弹性控制, 切不可作出过死或过细的规定。同时, 利用城镇的差异性、特色性引导其良性发展。

4.3 管品质

管理一座城市的品质, 是通过制定更多的专项规划来补充确定配套设施的布局、规模等;而管理一群城镇的品质, 其核心以控制不同级别不同规模的公服配套以及公园绿地, 从而达到增加各区市县的吸引力的目的。本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拟通过“四增三减”, 提升品质, 增强城镇的吸引力。“四增”是创造宜居环境, 一是增加公共配套, 按高于中心城标准 (十五分钟) 构建十分钟公共服务圈, 利民便民、服务民生;二是增加公园绿地等开敞空间, 构建十分钟公园圈, 增加中心公园, 实现城区500 m范围内5 000 m2公园满覆盖的要求, 优化美化人居环境;三是增加公共交通比重, 提倡绿色低碳出行;四是增加路网密度, 创造高效畅通的交通环境, 宜人的街道空间。“三减”是为了塑造城镇良好空间品质, 一是减少控制住宅用地比例, 保障生态、生产空间, 实现产城景相融;二是减少住宅用地建筑密度以形成疏密有度、高低错落的城市形态;三是减少开发强度, 提高建设品质。只有在实现规范化标准的情况下, 才能对城镇规划建设活动进行科学有效的管理, 同时也有利于体现社会公平公正, 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4.4 依法行政, 有利于提高管理水平

按照《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规定成都市应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城乡规划编制技术标准和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成都市城镇及村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编制是一种政府行政行为, 需要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 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为主, 由城市规划、发改委、国土、建设、法制办、市政等管理部门共同参与完成。一旦实施了《成都市城镇及村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规划管理人员将会以该“规定”为准则, 使规划经办人员不得随意乱批规划方案, 开发商也衡量其项目是否能顺利通过, 从而维护规划队伍的稳定, 提高规划队伍的管理水平。

5 结语

《成都市城镇及村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是为城镇建设规划编制工作和城镇规划实施操作、审批管理, 确保城镇规划得以分层规划、分级控制的编制和管理所制定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城镇发展是一个动态而长期的过程, 管理技术规定也在随城镇的发展而不断的充实和完善。结合各区 (市) 县的实际而制定的管理技术规定, 它是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城市规划管理的最有效的技术性保障措施, 也是进行规范化的城市规划管理的必备手段。

摘要:为进一步推进成都市全域统筹规划, 缩小现阶段城乡二元发展差距, 改善城乡交通与环境, 提升城乡公服配套品质, 成都市政府组织编制了《成都市城镇及村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主要包含城镇及村庄规划管理两部分内容, 对管理城镇边界、形态及品质提出了可操作性的对策, 并结合各城镇自身发展情况以“刚性”及“弹性”条文差异化管理, 突出城镇特色。

关键词:规划,编制,管理,城镇

参考文献

[1]汤海孺, 柳上晓.面向操作的乡村建设规划管理研究——以杭州市为例[J].城市规划, 2013 (3) :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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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成都市城镇及村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试行) [S].

[4]李玉明, 陈建平.人的城镇化:我国城镇化转型发展的新思路[J].常州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14, 15 (1) :211-213.

大理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4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庄规划、建设和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生产活动的聚居点。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庄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村庄规划、建设和管理坚持政府引导、村民自治、因地制宜、合理规划、突出特色、节约用地、配套建设、科学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村庄的规划编制、建设和管理纳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预算资金,专项用于村庄的规划编制、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村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农业、发展和改革、财政、交通、水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村庄规划、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协同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村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第六条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乡(镇)设立村庄管理机构,负责村庄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具体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实施村庄规划;

(三)制定村庄公共设施建设保护措施;

(四)监督管理建筑施工队和工匠;

(五)做好村庄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行使本条例赋予的行政执法权。

第七条 自治州鼓励农村村民向城市、城镇和经济发达的村庄聚居。

第八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对在村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村庄规划

第九条 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编制的村庄规划应当征求村民意见,并与乡(镇)总体规划相衔接,正确处理远景规划和近期建设、新建与改造的关系,注重公共设施的建设和完善,引导村庄向集聚、集中、集约方向发展。

村庄规划分为行政村总体规划和自然村建设规划,规划期限为15年至20年。第十条 行政村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行政村范围内的已建区、适建区、限建区和禁建区,行政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布局,防灾减灾措施,村庄整治类型,历史文化与景观风貌保护。

第十一条 自然村建设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消防、供电、通讯、垃圾收集、绿地、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社会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和建设要求。

第十二条 50户以上的自然村(含片区)和交通沿线、风景名胜区内的村庄,应当先行编制规划。

第十三条 村庄规划编制成果应当包括:

(一)行政村总体规划:现状分析图、总体规划图和总体规划说明书;

(二)自然村建设规划:现状分析图、建设规划图、住房建筑方案图和建设规划说明书。

第十四条 村庄规划编制成果,应当经村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小组会议讨论通过,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主席团审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五条 行政村总体规划应当委托丙级以上资质的规划编制机构编制,自然村建设规划可以由县(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编制。第十六条 村庄建设规划应当对历史文化遗产、自然景观、公共饮用水源、村内公共设施、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军事设施等制定保护措施。第十七条 新建村庄的规划应当符合县级规划的要求,严禁在公路、铁路控制红线内和河道等管理范围内选址。

第三章 土地利用

第十八条 村庄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所有权属集体所有,经批准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属申请人所有。

第十九条 村庄建设用地应当充分利用闲置住宅用地、未利用地、荒坡地、空 闲地。

第二十条 村庄建设用地应当坚持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村庄建设用地需要调整时,由村民小组提出调整方案,经村民委员会审查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 村民住宅用地实行一户一宗、退旧批新的原则,在取得新住宅用地使用权前,必须签订退旧协议。

第二十二条 住宅用地标准:坝区村庄每户住房用地不超过180平方米,生产辅助设施用地不超过90平方米;山区村庄每户住房用地不超过200平方米,生产辅助设施用地不超过150平方米。占用耕地的下调10%。

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县(市)人民政府下达的用地指标,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建设用地的审批、登记,报县(市)人民政府建设用地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村庄规划区外居住的村民应当逐步迁人规划区内,其住宅用地优先安排。规划区内的村民在原址上拆旧建新和从规划区外迁入的村民建设住房,不占用地指标。

第二十五条 村民在村庄规划区内申请住宅用地的,应当经村民小组会议讨论通过,村民委员会审查同意,村庄管理机构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报县(市)人民政府建设用地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前款规定的审批程序,自治州村民在州内其他村庄规划区内有偿取得住宅用地,土地所有权不变,使用权归有偿取得者。

受理符合批准条件的建设用地,批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第二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户,可以在村庄规划区内申请住宅用地:

(一)住房用地面积坝区村庄每户小于110平方米,山区村庄每户小于120平方米,或者人均住房用地面积坝区村庄小于30平方米,山区村庄小于35平方米的;

(二)分家析产、房屋归并前本户住宅用地面积符合前项规定的;

(三)因不可抗力导致原有住宅用地不能建房居住的;

(四)因国家基本建设征用原有住宅用地的;

(五)因政策性调整,需要易地新建住宅的。

第二十七条 在村庄规划区内申请住宅用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优先批准:

(一)经村民小组认定的住房困难户;

(二)主动放弃规划区外原有住宅用地的;

(三)因国家基本建设征用或者征收原有住宅用地的;

(四)独生子女户。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户,不予批准住宅用地:

(一)申请住宅用地在村庄规划区外的;

(二)原有住房用地达到或者超过本条例规定的住房用地面积的;

(三)拒绝签订原有住宅用地退旧协议的;

(四)一户具有两宗以上住宅用地的;

(五)出卖、出租和将原有住宅赠与他人的;

(六)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

第二十九条 已批准住宅用地满2年未建设的,经村庄管理机构核实后,报相关审批机关注销批准文件,由村民小组收回住宅用地。

新建住房应当自放线之日起2年内竣工,竣工后1年内应当将原有住宅用地退还集体,并自行拆除地上附着物。

第四章 村庄建设

第三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村庄建设实施方案,有序推进村庄建设。

第三十一条 村庄规划区内的公共设施建设和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应当符合村庄建设规划。

村庄规划区内的村民建房,在征求四邻住户意见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并报县(市)规划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大对村庄公共设施建设的投人,促进村庄建设整体发展。

村庄规划区内的公共设施建设,除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的项目外,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村民住宅建设应当符合抗震设防、消防等技术要求,按照规划确定的场地标高和室内外地坪标高、建筑位置、高度、层数施工,并体现当地民族建筑风格,尊重本地风俗习惯,不得侵犯四邻住户的合法权益。

规划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提供多套通用型、标准型住宅图纸供村民建房选用。除历史文化名村和规划保护的村庄与景观外,鼓励建设多层建筑。第三十四条 建设四层以上(含四层)建筑物的,应当聘用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和建筑企业承建;建设三层以下建筑物的,鼓励聘用持有《大理州民间建筑工匠合格证》的工匠承建。

第三十五条 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应当经村庄管理机构按照《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的规定放线后方可施工。

村庄管理机构收到村民放线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派员到现场放线,由村民小组监督实施。

第三十六条 房屋竣工后,建房人应当向村庄管理机构申请验收。验收合格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

30个工作日内核发《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并报县(市)人民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州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民间建筑工匠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的颁发《大理州民间建筑工匠合格证》。

第三十八条 村庄住宅建设工程承建人,应当与建房人签订施工合同,对安全生产和房屋质量负责,房屋交付使用时向建房人出具《质量保修书》。第三十九条 在村庄内搭建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应当经村民小组同意,报村庄管理机构批准,期满后及时拆除,恢复原状。第四十条 村庄建设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建设房屋或者构筑物;

(二)擅自改变《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 许可的用地位置、扩大面积建房;

(三)擅自占用公共设施和公共用地;

(四)擅自改变村庄规划区内的土地用途。

第五章 村庄管理

第四十一条 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实行政府管理与村民自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村民委员会配备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助理员。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在村庄管理机构指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决定村庄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二)制定村庄管理办法;

(三)保护村庄内的公共设施、公共饮用水源、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风景名胜等资源;

(四)收集整理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图纸等资料,并建立档案;

(五)制止违反规划建设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在村庄内开展供排水、环境卫生、客运货运、农副产品加工等经营服务。

第四十三条 村民应当遵守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等规章制度。第四十四条 村庄规划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破坏、损毁公共设施和文物古迹;

(二)擅自砍伐或者毁坏绿化树木、花草;

(三)破坏、污染公共饮用水源;

(四)向村庄道路、沟渠和公共场所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和人畜粪便;

(五)擅自在村庄道路、公共场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弃置、堆放物品。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由村庄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原有住宅用地和地上附着物收归集体,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撤销建房批文,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村庄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拆除费用由搭建者承担,可以处拆除费用3倍的罚款;

(四)违反第四十条第(一)、(二)、(三)项规定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退还;逾期不拆除或者不退还的,依法强制拆除和收回,拆除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个人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四十条第(四)项规定的,撤销建房批文,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四十四条第(一)、(二)项规定之一的,责令恢复原状,处评估价3倍的罚款;

(七)违反第四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责令限期修复,清除污染,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第四十四条第(四)、(五)项规定之一的,责令限期清除,恢复原状,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七条 村庄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负责人在村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具有危害公共利益、侵犯村民合法权益行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依法予以罢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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