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借贷范文

2024-07-30

资金借贷范文(精选7篇)

资金借贷 第1篇

从经济发展水平来看,我国大致可分为东部经济发达地区、中部欠发达地区和西部不发达地区。在不同地区,农村产业结构、农户经济收入、思想观念、行为偏好,以及农村金融体系等都有较大差异,因此农户资金借贷需求和供给必然各有特点,不可一概而论。基于以上认识,结合2009年笔者和研究生对经济发达的县级市——浙江温岭市农户资金借贷实地调研收集到的资料,本文着重从供给角度对当地农户资金借贷状况进行深入分析,以期为经济发达地区农村金融创新提供政策建议。

温岭市是地处浙江东南沿海的一个县级市。该市在2008年度第八届全国县域经济基本竞争力评比中居百强县市第14位,中小城市综合实力居全国第32位。2008年该市实现人均生产总值40 728元,是同期全国人均生产总值的1.8倍,在浙江省也是名列前茅[1]。2008年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10 354元,远远超过同年4 761元的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而浙江省以农民人均纯收入9 258元连续24年位居全国各省区第一位[2]。以上统计数据显著地表明温岭市属于我国经济发达地区之一,我们认为该地区农户借贷资金的供给将能较好地反映我国经济发达地区的现实状况,这也是本次调研我们选取浙江温岭市为调研地的出发点。

本次调研我们采取实地走访、座谈和问卷调查相结合的形式来获取有关资料和信息。对银行信贷供给这部分资料,我们主要通过对中国人民银行温岭市支行、温岭农村合作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温岭市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温岭市支行的走访来获得;对民间借贷发展状况和农户资金借贷需求这部分资料,我们主要采用问卷调查的形式,并通过和相关镇政府有关人员的座谈和对部分农户的走访来获得。实际调研中,我们向当地600户农户发放了调查问卷。具体来说,我们选取了温岭市的工业强镇——大溪镇、现代农业镇——箬横镇和传统农业镇——坞根镇,分别向各镇农户发放问卷200份。经统计,大溪镇实际回收149份,有效问卷133份;箬横镇实际回收174份,有效问卷124份;坞根镇实际回收194份,有效问卷122份。此外,为便于问题的分析,本文将农户分为两大类,即传统农户和非传统农户,其中非传统农户具体包括专业种植和养殖户、经营与服务性农户、半工半农型农户和非农农户。问卷调查涉及的379户有效样本农户中,上述各类农户的占比依次为8.1%、7.7%、31.2%、44.5%、8.5%。

二、 农村合作银行的信贷服务创新及其对农户的信贷资金供给

(一)农户借贷资金的供给主体

伴随温岭市经济的发展,当地银行体系逐渐趋于完善。截止2009年3月底,全市拥有各类银行机构(包括分支机构)约160家,初步形成了种类齐全、功能互补、互相促进、协调发展的银行体系。调研中我们了解到,当地商业银行的经营普遍带有明显的商业性目的。基于农业所具有的弱质性特点,多数银行不涉及农户贷款[3]。第二,加快邮政储蓄银行改革进程。邮政储蓄银行贷款业务发展中首先可以依托的是其网点众多这一优势,其次是拥有较大规模的邮政储蓄资金。因此,通过引导邮政储蓄资金来增加农户信贷投入有很好的基础,关键在于相关制度和政策的完善。

2. 加大经济发达地区农村金融开放力度,尝试发展新型农村商业性金融机构。经济发达地区民间资金充裕、投资渠道比较有限,但是受到现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村镇银行的设置中对主发起人有严格限制的约束[4],村镇银行难以大规模推广,且该设置模式对解决民间资金的投资去向问题起不到作用[5]。因此,为充分利用民间资金充裕这一优势,建议进一步放宽经济发达地区农村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允许设立由符合条件的自然人作为主发起人,并承担无限责任的小型商业性金融机构。

3. 加强经济发达地区农户贷款担保体系建设,有效解决农户贷款担保难问题。农业政策性担保公司的成立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质押贷款新政为部分农户资金借贷提供了保障,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户贷款担保难的程度,值得借鉴和推广。然而,即使在经济发达地区,农户贷款担保难这一问题也没有得到完全解决,有相当一部分需要贷款的农户依旧为缺乏有效贷款抵押物、难以找到合适担保人等问题所困扰。因此,在经济发达地区银行如何创新抵押贷款品种,有效扩大农户贷款抵押物范围;农业政策性担保公司如何适时增资、如何进行机制创新等问题有待深入研究。

参考文献

[1]温岭市统计局.2009温岭概览[Z].

[2]浙江省统计局.2009浙江统计年鉴[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9.

[3]陈明.新农村建设与农村金融创新研究[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7(6):24-29.

[4]中国银监会温州监管分局课题组.温州模式下银行业创新实践及理论研究[J].金融研究,2007(11):153-161.

专项资金借贷合同 第2篇

合同编号:

贷款方:___

借款方:___

双方共同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借款合同条例》,并签订此合同。

第一条根据(项目计划批准机关及文号)

批准借款方(项目名称及主要内容)

项目,总投资万元,其中自筹万元,其它万元,向贷款单位申请(贷款种类)

贷款万元。

第二条贷款方根据借款方以下借款用途同意贷款

万元。贷款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贷款方按照各项贷款办法规定的利

率档次、计算时间,向借款方计收利息。借款用途:购置设备台(套)万元;

土建平方米万元;

其它万元。

第三条贷款方保证在核准的贷款额度内,根据贷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供应资金,如因本身责任,不能按时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由 贷款方按本项贷款利率档次加付%

第四条借款方保证按照如下期限归还本金:年月万元、年月万元、年

月万元、年月万元、年月万元、年月万元。

第五条借款方还本付息的资金来源,双方同意按有关规定,用下列资金还款:

1.贷款项目投产后新增加的所得税前利润万元,2.贷款项目投产后新增加的税金万元,3.自有资金(包括更新改造资金、新产品试制费和生产发展基金)

万元,4.新增固定资产折旧万元,5.贷款项目交主管部门的费用万元,6.其它资金万元。

第六条贷款方有权监督借款方按照批准的项目实施计划、设计方案和合同规定使用借

款,未经贷款方同意,借款方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内容和借款用途,否则贷款方有权收回或停 止借款,并对挪用的贷款部分加收利息%。

第七条如借款方不能按期归还借款,由保证人或担保单位承担偿还本息的责任。

第八条本合同经借款方、贷款方、保证方签章后生效,至此项借款本息全部还清后终

止。合同正本三份:借款方、贷款方、保证方各执一份;副本四份:报送人民银行一、二级 分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税务局。

借款方(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职务、姓名)(签章)

贷款方(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职务、姓名)(签章)

保证人(单位)(公章)

签订日期:____

签订地点:____

颁布 单 位: 国家工商管理局经济合同司

资金借贷 第3篇

作为P2P借贷的C端主体,投资者既是P2P借贷的A端主体——借款人的资金供给者,也是P2P借贷的I端主体——借贷服务平台提供的财富管理服务的需求者。需求决定供给,供给带动需求。本文以财富管理作为起点,围绕P2P借贷服务平台如何为合格投资者服务展开。

我是谁:认清P2P借贷的定位

中国财富管理迎来了黄金发展时期,但由于发展时间较短,供给和需求之间存巨大缺口,亟待大力发展多层次财富管理市场。P2P借贷等互联网金融新兴业态,正以蓬勃的发展态势,成为我国多层次财富管理市场的重要组成。我国多层次财富管理市场的框架如图1所示。

相比中产阶级和高净值人群,理论上来说,普通大众投资者由于可投资资产有限,投资应该比较谨慎,追求收益的相对确定性。然而事实上,普通大众更是股票、基金等收益难以预期的投资工具的忠实拥趸。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我国大众理财市场之前的一个重大缺陷——收益可以预期的投资工具的产品线存在空白,缺乏收益高且可以预期的投资品种,因此只好去追求收益难以预期但可能较高的投资品种。

以收益基准来看,一个较为完善的财富管理市场应该为投资者提供1~3倍存款基准利率的可预期收益的投资工具(分别对应风险的低、中、高偏好),中富理财市场已经说明了这一点。P2P借贷填补了大众理财市场的这个空白,对完善我国多层次财富管理市场做出了贡献。从产品体系来看,它的角色和地位有些相当于中富理财市场上的信托。如下页图2所示。

依靠谁:P2P借贷以风险管理为圭臬

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是金融,所以P2P借贷的核心竞争力在于风险管理能力。无论是以提供信息为主的纯平台模式,还是线上收取材料、线下审核的O2O模式,让投资者最为关注的依然是安全性。P2P借贷服务平台的经营与人生一样,决定成败与否就看关键的那几步:寻找优质资产、风控体系的建设、获取用户。当然三者不是孤立的,是一个有机的闭环系统,当其中的一个环节出现问题,这个环路甚至整个平台都有崩溃的可能,所以说平台真正的核心,不是单个的某一节点,而是由资产、风控、用户所组成的整个环路。

风险管理贯穿于P2P借贷的始终,平台经营的合规合法是基础,进而在资产端要做好对合理借款人的风险控制,在资金端也要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管理风险的能力。

在资金端的理想状态下,就是要培育更多成熟、具有实力、富有竞争力的机构投资者进入财富管理市场,与个人投资者形成多样化的财富管理业态;打破刚性兑付,培育“投资有风险、责任应自当”理念,规范财富管理产品发行人经营行为,完善产品和投资者分层制度,加强信息披露,提高透明度。这显然是个系统工程,不会一蹴而就,而且关键在于合理的规范和有效的引导。

为了谁:P2P借贷的合格投资者

目前金融内对合格投资者的要求主要集中在银行、券商、保险、基金、信托的资产管理业务以及私募基金业务上,达到合格投资者标准的最低投资门槛也是100万元。P2P借贷属于互联网金融,而互联网金融的一大特色就是低门槛。我们提出合格投资者的建议并不是要人为提高门槛,自废武功。我们不以投资资金的多少区分人,而是从投资者教育和权益保护的角度出发,提出P2P借贷的投资者应建立财富管理意识和提高风险管理能力的建议。

想成为一名合格的投资者,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有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并弄清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二是有了财富管理的理念,突出表现在是否有了家庭理财规划方案的思想。

具备基本的风险识别能力

作为一名合格的投资者,必须要评估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并自己去判断风险,包括市场的风险、所投资理财工具的风险以及所投资企业的风险等。有人说不知道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无法判断风险,只能听别人的,那么就要请专业人士指导或自己加强学习。投资前,必须要多问自己:我能承受潜在的风险吗?我能承受本金损失带来的风险吗?投资者要跟随自己的内心,想清楚了再投,因为只有自己才真正了解自己。

设立家庭理财规划方案

资金借贷 第4篇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融资从单一渠道向多元方式转变,非金融企业之间相互借贷资金的情况越来越普遍。在法律层面,企业间的资金借贷亦经历了由完全无效到有条件地放开的局面。

(一)法律依据

一是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法(民)发[1991]21号)。该文件规定,民间借贷主体至少有一方必须是自然人,对于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一般以违反国家金融监管而被认定为无效。二是中国人民银行于1996年颁布的《贷款通则》,规定贷款人必须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企业,非金融企业间贷款被认为是无效的。三是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15号),认为企业间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四是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根据该文件的规定,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在法律层面被正式认可;该文件还废止了法(民)发[1991]21号文件。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法释[2015]18号文件的规定,企业间民间借贷的放开是有条件的,该文件强调的是企业为生产经营需要而相互拆借资金,司法应当予以保护。但生产经营型企业若以放贷作为经常性业务,则该类企业便成为未经法定部门批准的金融机构,这种行为会扰乱金融秩序,妨害金融监管。为此,法释[2015]18号文件对企业间借贷应当认定无效的其他情形做出了具体规定。

(二)适用税种

企业间资金借贷涉及的税种为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不涉及印花税。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借款合同由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与借款人签订,此类合同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计税贴花。企业间的借款合同借方不属于金融机构,所以该借款合同不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

1. 增值税。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应当征收增值税。

2. 企业所得税。

包括资金使用方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及资金提供方利息收入的税前计入两方面内容。对于利息支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款利息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息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对于利息收入,资金提供方应按实际取得的利息收入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二、企业间资金借贷的税负

企业间的资金借贷模式分为三种:非关联企业间直接资金借贷、关联企业间直接资金借贷、委托贷款。对于不同的借贷模式,其借贷过程中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有所区别。

例:长江公司、黄河公司于2015年1月共同投资2000万元设立太平洋公司。长江公司权益性投资800万元,占40%股份;黄河公司权益性投资1200万元,占60%股份。2015年1月,三家公司签订借贷协议,太平洋公司以10%的年利率向长江公司借款2000万元,以9%的年利率向黄河公司借款1200万元,三家公司均为非金融企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8%。太平洋公司实际税负高于长江公司,且太平洋公司无法提供资料证明其借款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黄河公司可以提供税法规定的相关资料证明其符合独立交易原则。2015年年末,太平洋公司按照协议向长江公司支付了200万元的利息,向黄河公司支付了108万元的利息。三种资金借贷模式下的详细税负情况见下表:

单位:万元

注:高利率、同利率分别指借款利率高于或等于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一)非关联企业间直接资金借贷

相对于关联企业,非关联企业间的资金借贷模式下税款的计算相对简便,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皆适用一般性规定。假设本例中太平洋公司不是由长江公司、黄河公司投资设立,三家公司无任何关联关系,但太平洋公司向另外两公司借款的各项条件不变,则该项借贷业务的税负如下:

1. 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的规定,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贷款服务业增值税税率为6%。本例中,长江公司及黄河公司应确认与借款利息收入相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但太平洋公司不能抵扣与借款利息支出相关的进项税额。长江公司利息收入200万元,应纳增值税12万元(200×6%);黄河公司利息收入108万元,应纳增值税6.48万元(108×6%)。

2. 企业所得税。

长江公司及黄河公司就各自取得的利息收入共计应缴纳企业所得税77万元[(200+108)×25%]。太平洋公司向长江公司支付的利息200万元中,可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部分为160万元(2000×8%),剩余40万元不能扣除;太平洋公司向黄河公司支付的利息108万元中,可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部分应为96万元(1200×8%),剩余12万元不能扣除。所以,太平洋公司可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共计256万元,可抵减企业所得税64万元(256×25%)。

(二)关联企业间直接资金借贷

关联企业间直接资金借贷模式下,其增值税政策适用前述的一般性规定,即资金提供方取得的利息收入需全额缴纳增值税。对于企业所得税,资金提供方需按取得的利息收入全额计税;资金使用方除适用企业间约定利息超过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部分不允许税前扣除的一般性规定外,还适用特殊性规定。特殊性规定涉及两个税政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

特殊性规定:对于金融企业,企业从关联方接受的关联债权投资与从该关联方接受的权益性投资的比例(下文简称“关联债资比例”)在5∶1以内的债权性投资的利息支出准予税前扣除;对于非金融企业,该比例在2∶1以内的债权性投资的利息支出准予税前扣除。超过上述比例的利息支出部分,如无证据证明相关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其超过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各期扣除,需做纳税调整。本例中三家公司(非金融企业)的税负如下:

1. 增值税。

与非关联企业直接资金借贷适用的规定相同。长江公司应纳增值税12万元,黄河公司应纳增值税6.48万元,共同税负18.48万元。

2. 企业所得税。

资金提供方长江公司及黄河公司按利息收入全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与非关联企业直接资金借贷模式下共计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相同,为77万元。

对于资金使用方太平洋公司,其接受长江公司的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分别为2000万元和800万元,关联债资比例为2.5∶1,高于规定的2∶1,双方约定利率10%亦高于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8%。因此,对长江公司的利息支出200万元不能全额在税前扣除。可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为128万元(800×2×8%),剩余72万元(200-128)应在2015年进行纳税调整,以后年度亦不得扣除。

太平洋公司接受黄河公司的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均为1200万元,关联债资比例为1∶1,低于规定的2∶1,但其约定利率9%高于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8%。因此,对黄河公司的利息支出不能全额在税前扣除,其中12万元(108-1200×8%)要做纳税调整。需注意的是,太平洋公司接受黄河公司债权性投资可以提供税法规定的相关资料以证明其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因此可不考虑关联债资比例的规定。即使其关联债资比例高于2∶1,本例结果不变,仅须对12万元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太平洋公司可税前列支的利息支出共计224万元(128+96),抵减企业所得税56万元(224×25%)。

(三)委托贷款

委托贷款是委托方提供自有资金,由作为受托方的金融机构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要素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受托方只起到中介的作用,不承担贷款风险,只收取手续费。在委托贷款业务中,委托方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对于企业所得税政策,委托贷款业务对委托方及资金使用方的关联关系无限制性规定,若双方为非关联企业,则适用一般性规定;若为关联企业,则适用前述的特殊性规定。委托贷款业务中,涉及委托方、受托金融机构及资金使用方三方当事人,委托方与受托金融机构之间的委托代理合同无须计税贴花,委托方与资金使用方之间的借款合同也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

假设本例中太平洋公司向长江公司及黄河公司借的两笔借款均是通过金融机构取得的委托贷款,其他条件不变,则三家公司的税负如下:

1. 增值税。

长江公司及黄河公司是增值税纳税义务人,计算方法及税率与前两种借贷模式相同。两公司共同税负为18.48万元。

2. 企业所得税。

委托方长江公司及黄河公司收到的利息应全额确认收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税额共计77万元。因三家公司是关联企业,太平洋公司的委托贷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方法同关联企业间直接资金借贷模式下的相同。其对长江公司的利息支出可税前扣除128万元,对黄河公司的利息支出可税前扣除96万元,抵减企业所得税56万元。

若三家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其他条件不变,则资金使用方太平洋公司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不受关联债资比例的影响,与非关联企业直接资金借贷模式下的计算金额相同,应为64万元。

(四)同利率税负分析

若本例中太平洋公司向长江公司及黄河公司借款的利率为8%,各借贷模式下增值税税额皆不受影响。企业所得税方面,对于资金使用方而言,无论约定的借款利率高于还是等于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其税前抵扣的利息支出皆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非关联企业间的直接资金借贷、非关联企业间委托贷款两种模式下,资金使用方税前利息扣除不受关联债资比例的影响,两种利率水平下税前扣除的利息金额不仅相同,且等于资金提供方的计税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抵减额及应纳税额均为64万元,综合税负平衡。关联企业间直接资金借贷、关联企业间委托贷款两种模式下,资金使用方税前利息扣除金额的计算受关联债资比例的影响,资金提供方的计税利息收入多于资金使用方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为64万元,抵减额56万元,综合税负无法达到平衡。

三、纳税筹划思路

三种资金借贷模式下,无论约定何种借款利率,适用何种税收政策,增值税最终计算结果相同。企业所得税方面,对于非关联企业间的直接资金借贷,资金提供方通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该类借贷的约定利率无论高于或等于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对于借贷个体而言不存在纳税筹划空间;但关联企业间的直接资金借贷存在一定的避税空间。

(一)税负影响因素及避税方法

关联企业间的直接资金借贷模式下,资金提供方与资金使用方的股东利益通常一致,资金提供方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是为了实现集团内部资金融通的需要。其资金使用方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受两个因素影响:一是约定利率与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差;二是关联债资比例。

对于第一个影响因素,资金提供方与资金使用方应约定与金融机构相同的利率,在不考虑关联债资比例的前提下,资金提供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与资金使用方的计税利息收入一致,达到综合税负的平衡。

对于第二个影响因素,则可以通过不存在相互投资关系的其他企业转贷的方式规避关联债资比例,提高资金最终使用方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金额。假设长江公司先将2000万元资金借给与其无关联关系的A公司,再由A公司转借给予其无关联关系的太平洋公司,各公司间约定借款利率为8%。由于长江公司与A公司之间,A公司与太平洋公司之间皆不存在关联关系,两个环节的借贷利率相同且等于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因此,两个环节资金提供方的税前利息支出扣除额与资金使用方的利息收入计税额相等,皆为160万元(2000×8%),最终A公司综合税负平衡,长江公司与太平洋公司整体综合税负亦平衡。

(二)法律依据及风险

第一种避税方法下,由于法律对关联企业间借贷利息的约定并无限制性规定,资金提供方在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时依据相关规定计算即可,因此不存在法律及税务风险。第二种避税方法下,根据法释[2015]18号文件第十四条的规定: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的行为,属于民间借贷无效的情形。笔者认为,作为转贷方的A公司向太平洋公司出借的资金虽然来自长江公司,但其借入利率与借出利率相同,不存在牟利行为。因此,此类借贷不应适用上述规定,应属于有效民事行为,但该种避税方法亦存在一定的税务风险。财税[2008]121号文件及国税发[2009]2号文件为防止资本弱化,规定了关联企业间资金借贷的关联债资比例,进而规范该类借贷税前利息支出的扣除。若关联企业间通过增加借贷环节的方式规避关联债资比例,有可能引发税务机关的反避税调查。

非关联企业及关联企业委托贷款的税收政策适用性及税负情况与两种情形下直接资金借贷相同,但委托方须在现行税负之外向作为受托方的金融机构支付委托贷款手续费,从而加重了成本。由法释[2015]18号文件可知,企业间民间借贷已经有条件地放开,如企业间直接资金借贷可行,则不必采用通过金融机构委托贷款的模式。

摘要:为适应经济发展,改变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现状,非金融企业间资金借贷逐渐被有条件地放开。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应充分了解各种资金借贷模式适用的税收政策,针对实际情况筹划最佳借贷方案。本文区分非关联企业间直接资金借贷、关联企业间直接资金借贷和委托贷款三种模式,就资金借贷中非金融企业适用的税收政策及综合税负进行论述,并对各种资金借贷模式的优劣及适用情形作了详尽分析。

关键词:非金融企业,资金借贷,委托贷款,税负

参考文献

证券资金借贷协议格式二 第5篇

甲方(融资方):

乙方(出资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借入资金用于证券投资,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出资金额为人民币贰佰伍拾万元(RMB250万元)

乙方:,出资金额为人民币 伍佰万元(RMB500 万元)

甲乙双方共同约定把资金汇入乙方指定帐户:(身份证号

码:),乙方保证该帐户有完整的授权委托,帐户安全可靠。期限从2012年04月日起到2013年04月日止,年利率为12%,每季支付利息为拾伍万元(RMB 15万元)。付息方式是由甲方从另外自有帐户汇入乙方指定帐户。在2013年07月日、2013年10月日各付当季利息拾伍万元(RMB 15万元)。

二、在协议生效期内,帐户不得办理资金划拨、转托管和撤销指定交易等事项,在未到平仓线时,帐户不得修改证券帐户密码。帐户的具体买卖操作由甲方负责进行,同时投资收益和损失均由甲方承担。甲乙双方确认要求证券公司不得办理资金划拨业务,除非甲乙双方书面确认。

三、甲乙双方承诺:

1、甲乙双方汇入帐户资金完全为自有资金,来源清楚合法。在借款期间,如因任意一方原因导致帐户的资金被有权机关查封冻结、扣划或其他情况,甲乙双方将对对方承担双倍赔偿责任。

2、双方约定总金额的90%为警戒线,即人民币 陆佰柒拾伍 万元(RMB 675 万元),总金额的80%为平仓线,即人民币 陆佰 万元(RMB 600 万元)。

甲方应密切注意抵押帐户的资产变动情况,在连续三次碰触警戒线人民币陆佰柒拾伍万元(RMB 675 万元)时,甲方应及时追加抵押资产。确保帐户资产总额(有价证券市值及保证金之和)柒佰 万元(RMB 700 万元),否则乙方有权卖出帐户中的股票,并收回本金及应付利息,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抗辩。该证券账户的总资产超过人民币825万元以上的部分甲方可随时提取,乙方无条件给予配合办理。/

3四、权利与责任:

1、乙方:有权随时了解帐户的操作情况,并打印对帐单,乙方承诺不向

任何第三人透露所知悉的甲方的投资操作情况,到期收回本息。

2、甲方:有权操作乙方帐户,并承诺不向任何第三人透露本协议情况,按本合同到

期还本付息。获取投资收益及承担投资损失。

3、发生帐户低于平仓线,乙方强行平仓的情况时,甲方不得以平仓的种

类、数量、价格等任何理由向乙方提出异议。

4、在协议执行期间内,甲乙双方均不得单方提前终止本协议。如双方同意提前终止

本协议,须就此达成新的书面协议。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届满,本借款协议书终止,乙

方应配合甲方先将帐户除本金及应付利息部分的盈余取出,支付到甲方的指定帐户。当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履行完毕后,帐户不再被限制取款、转托管和撤销指

定交易。

5、甲方承诺因本借款协议发生乙方需缴纳税费问题均由甲方承担。

6、的开户资料,甲方对帐户的不可撤销授权委托书,以及甲方预先给帐户填报的卖出委托单、资金取款单均作为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五、本协议经双方签章为具有强制执行权利的债权文书,甲方若违反本协议,在甲乙

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乙方有权依据本协议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甲方同意无条件接受该强制执行并放弃抗辨权,由此产生的法律费用和律师费用均由

甲方承担。

六、本协议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双方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之日起生

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为甲乙双方原借款协议的延续,若本协议与原协议有

抵触内容,则以本协议为准。

甲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联系地址:

年月日中国深圳 甲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身份证号码:)

不可撤销授权委托书

协议书编号:201304

兹委托全权代理甲方履行以下事项:

1、2012年04 月日至2013 年 04 月日(以下简称上述期限内)甲方使用乙方帐户进行证券交易但无权提取保证金,且不能买进权证、期货,买入ST股票不得超过账户总资产三分之一;若上述期限内甲方在帐户内买入权证、期货或买入ST股票超限,则甲方应立即停止对帐户的操作,乙方有权在上述期限内卖出帐户的全部或部分股票,以确保帐户的保证金余额为甲方应付乙方的本金及利息(以下简称应付款项)。

2、上述期限内除甲方同意外,乙方不得将帐户内的任何股票及保证金转出,不得撤销该帐户的指定交易。

3、上述期限内的任意时间,帐户的股票及保证金总资产低于人民币柒陆佰 万元(RMB 600 万元)时,甲方即终止对账户的操作,合同终止,乙方有权卖出帐户的全部或部分股票,以确保收回帐户应付款项。

4、2012 年 04 月日前甲方必须将帐户上的所有股票卖出,否则乙方有权自行卖出帐户的所有股票。

5、2013 年04 月日,甲方如已履行完上述条款或经协商甲方提前支付完乙方本金及应得收益,乙方恢复对帐户的全权操作。

6、本委托书一式二份,甲、乙各执一份。

附:三方存管账户

户名:开户行:卡号:

付息账户

户名:开户行:卡号:

甲方:乙方:

资金借贷 第6篇

关键词:复合泊松模型,Gerber-Shiu函数,重尾分布,绝对破产概率

1 引 言

近年来, 风险理论中的绝对破产问题得到了广泛关注, 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研究各种风险模型下的绝对破产问题。我们将用经典的复合泊松风险过程进行建模, 并探讨了该模型下Gerber-Shiu 函数的计算方法及两类利率和流动资金对盈余过程的影响。对于考虑投资和借贷的经典风险模型, Cai (2007) 研究了绝对破产条件下的Gerber-Shiu 函数;Yang 和 Zhang (2008) 研究了多层分红策略下的Gerber-Shiu 函数。

考虑聚合理赔过程为复合泊松过程S (t) =∑undefinedXi, 其中undefined是一个参数为λ>0 的泊松过程用以表示0到t时间段内发生的理赔次数, undefined是一个取严格正值的i.i.d.随机变量序列用来表示个别理赔额。记F, μ 分别为个别理赔额的分布函数和期望。另外假定undefined和undefined相互独立。受Embrechts 和Schmidli (1994) 和 Cai (2007) 的启发, 我们构造下面这样一个模型。当盈余大于一个非负常数Δ (我们称这个常数为保险公司的流动资金的限额) 时, 我们假定超过这个常数的这部分盈余可用于进行无风险投资, 其收益利息力为r, 而未超过的部分则可作为保险公司的流动资金不进行投资;当盈余小于0或公司出现赤字时, 我们假定公司可以以利息力δ进行借贷, 并通过收取保费进行还贷。在考虑以上这些因素时, 盈余过程可表示为下面的微分形式。

undefined

其中c>0为保费率, U (t) 为公司在t时刻的盈余。

对于风险模型 (1.1) , 我们定义其绝对破产时刻为undefined。同时定义Gerber-Shiu 函数为Φ (u) =E[e-αTδw (U (Tδ—) , |U (Tδ) |) I (Tδ<∞) |U (0) =u], 其中, w为一个定义在 (-c/δ, ∞) ·[c/δ, ∞) 上的非负可测函数, U (Tδ-) 和|U (Tδ) |分别表示绝对破产前瞬时盈余和绝对破产后赤字, I (A) 是关于A的示性函数。相应的, 我们定义绝对破产概率为Ψ (u) =P (Tδ<∞|U (0) =u) 。

当初始盈余处于不同的层次时, Gerber-Shiu 函数会表现不同。为了表述方便, 当-c/δ

2 积分微分方程

在本节, 我们推导绝对破产条件下的Gerber-Shiu 函数满足的积分微分方程。

定理2.1 当-c/δ

(c+δu) Φ'1 (u) = (λ+α) Φ1 (u) -λ[∫u+c/δ0Φ1 (u-x) dF (x) +A (u) ] (2.1)

当0≤u<Δ时,

cΦ'2 (u) = (λ+α) Φ2 (u) -λ[∫u0Φ2 (u-x) dF (x)

+∫u+c/δuΦ1 (u-x) dF (x) +A (u) ] (2.2)

当u≥Δ时,

[c+r (u-Δ) ]Φ'3 (u) = (λ+α) Φ3 (u) -λ[∫u-Δ0Φ3 (u-x) dF (x) +∫uu-ΔΦ2 (u-x) dF (x) +∫u+c/δuΦ1 (u-x) dF (x) +A (u) ] (2.3)

其中, A (u) =∫∞u+c/δw (u, x-u) dF (x) 。

证明:首先, 令

ξ1 (u) =[lnc/ (δu+c) ]/δ, ξ2 (u) =Δ/c+ξ1 (u) ,

ξ3 (u) = (Δ-u) /c,

h1 (t, u) =ueδt+c (eδt-1) /δ, h2 (t, u) =c (t-ξ1 (u) ) , h3 (t, u) =c (er (t-ξ2 (u) ) -1) /r+Δ,

对于-c/δ

undefined

其中, γ (z) =∫z+c/δzΦ1 (z-x) dF (x) +A (x)

对于公式 (2.4) 通过一些变量代换, 我们可得:

undefined

对公式 (2.5) 关于u求导得 (2.1) 。

类似的, 对于0≤u<Δ和u≥Δ, 我们有

undefined

undefined

对公式 (2.6) 和 (2.7) 关于u求导得 (2.2) 和 (2.3) 。

3 重尾分布下的渐进表达式

在本节, 我们考虑个别理赔额服从重尾分布情形下的绝对破产概率。对于一个分布函数F, 令undefined为F的尾函数。如果对∀ε>0, 都有∫∞0eεxdF (x) =∞, 我们称F为重尾分布。

下面我们研究重尾分布下绝对破产概率的渐进表达式。由于我们考虑u→∞时的情形, 所以只需研究u≥Δ的情形。在 (2.3) 式中令α=0, w (·, ·) =1, 我们有Φi (u) =Ψi (u) , i=1, 2, 3。同时, (2.3) 式可写为

(c+r (u-Δ) ) Ψ'3 (u) =λΨ3 (u) -λ∫u-Δ0Ψ3 (u-x) dF (x) -λB (u) (3.1)

其中, undefined。

在 (3.1) 中用t代替u, 然后对于u>Δ, 关于t从Δ到u进行积分, 我们可得

[c+r (u-Δ) ]Ψ3 (u) =cΨ3 (Δ) + (λ+r) ∫uΔΨ3 (x) dx

-λ∫uΔΨ3 (x) F (u-x) dx-λ∫uΔB (x) dx (3.2)

为了方便计算, 我们引入下面的辅助函数Z (u) = (Ψ3 (Δ) -Ψ3 (u) ) /Ψ3 (Δ) , 由此得Ψ3 (u) =[1-Z (u) ]Ψ3 (Δ) 。将此结果代入到 (3.2) 式, 然后进行若干计算, 可得:

undefined

令y=u-Δ, L (y) =L (u-Δ) =Z (u) , 则 (3.3) 式可写为:

undefined

其中, 3 (Δ) =1-Ψ3 (Δ) , undefined

undefined

由分部积分得∫y0L (x) dx=yL (y) -∫y0xdL (x) 。因此, (3.4) 式可写为:

L (y) =-r/c[kr (0) -kr (y) ]+KrFe (y) /c-λT (y) /cΨ3 (Δ) +λμ/cL×Fe (y) (3.5)

其中, undefined, kr (y) =∫∞yxdL (x)

在 (3.5) 中令y→∞, 得kr (0) =∫∞0xdL (x) = (Kr-c+λμ-T (∞) λ/Ψ3 (Δ) ) /r。

由于 (3.5) 是一个更新方程, 则其解可以表示为:

undefined

现在, 我们引入下面的经典风险模型Uy (t) =y+ct-∑undefinedXn。记该风险模型的破产概率为undefined。由Beekman卷积公式 (见Rolski et al. (1999) 中的定理5.3.4) 得:

undefined (3.7)

利用 (3.7) , 我们将 (3.6) 写为:

undefined

先对 (3.8) 式进行拉普拉斯—斯蒂阶变换并利用 (3.7) 式, 然后再进行拉普拉斯—斯蒂阶反变换可得

undefined

引理1[看Yang et al. (2008) ]如果给定安全负载条件c>λμ, 我们有

k-r (y) ≤kr (y) ≤k+r (y) (3.10)

其中

undefined

undefined

定理3.1 定义死力函数undefined。若undefined, undefined且Fe∈S, 则有

undefined

证明:首先由Yang et al. (2008) , 我们可以得到下面的结果

undefined

再由kr (y) 的定义和 (3.13) 知

undefined

undefined

故, 可得:

undefined

其与Kr的定义相结合即得定理3.1。

参考文献

[1]Cai J.On the time value of absolute ruin with debit interest[J].Advances in Applied Probability 2007, 39 (2) :343-359.

[2]Yang H., Zhang Z.M., Lan CM.On the time value of abso-lute ruin for amulti-layer compound Poisson model under interest force[J].Statistics and Probability Letters2008, 78:1835-1845.

[3]Embrechts P, Schmidli H.Ruin estimation for a general insur-ance risk model[J].Advances in Applied Probability1994 (26) :404-422.

资金借贷 第7篇

一、资料来源及说明

2010年分别在河南南阳市、安阳市、信阳市、郑州新密市及商丘市等七个市进行了农户2009年度借贷行为的随机调查,此次共投放调查问卷500余份,收回有效问卷410份,每个地市的有效问卷不少于50份,不多于100份,样本地区分布比较广泛和平均,且所统计的样本容量相对适中,所以调查问卷的质量还是能够得到较好保证的。且所选取的调查对象都是每个家庭的户主,他们对于问卷调查的理解和接受能力还是比较强的,因此本次调查所获取的数据具有较强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以下本文着重从农户资金借贷的需求总体情况、来源结构、信用额度、信用形式、期限及利率、投向与结构等几个方面开展相应的实证研究。

二、农户资金借贷的问题分析

1. 农户资金借贷的需求总体情况

在被调查的410个农户中,268户在2009年度在生产或生活中有资金的困难,占总调查农户总数的65.3%,142户没有资金困难,占总调查农户总数的34.7%。这基本符合张淑敏(2005)在河南省西北部平原地区三个村庄的调研结果,他统计得出68%的被调研农户表示最近一年内有借款打算。从而说明中部地区农户的借贷需求比较旺盛且相对稳定。

当问及农户在2009年间假若他们缺钱,有没有尝试着去借钱,410户中有297户表示有借贷的尝试,占总数的72.4%,仅有27.6%没有尝试借贷的想法。假若缺钱后,愿意从农村信用社等正规金融机构借款的农户有221户,剩下的189户则出于无担保、无关系、怕负债及不愿承担贷款利息等的原因,而放弃从这些农村金融机构借款的念头;假若缺钱后,愿意从民间私人处借款的农户有320户之多,他们更看重民间私人借贷能救急、利率低、方便及还款期限灵活等方面好处,总体来讲,在中部的河南农村地区,绝大部分农户没有负债厌恶,在缺钱时都会选择各种渠道借款。

2. 农户借贷资金融入来源结构分析

农户的资金借贷渠道可以分为正规金融渠道和非正规金融渠道,正规金融渠道包括“支农主力军”的农村信用社和以农业银行为主的商业银行,非正规金融渠道中的钱庄、合会及银背机构在中部地区的河南省很少见,受访的410户农户只有16.6%听说过这些机构的存在,所以这里只对非正规金融渠道的民间私人借贷作出统计。

下表1给出了410户农户2009年度三类借贷资金来源的统计结果,农户累计借贷资金总额为1820000元,农户借贷发生比率,即发生过资金借贷的农户在总调查户数中所占的比例为47.3%,借款户累计平均借贷金额9381元。其中来自农村信用社的累计借贷资金总量为574200元,仅占农户累计借贷资金总额的31.5%,农户借贷发生比率只有21.4%,借款户累计平均借贷金额6525元;来自商业银行的累计借贷资金总量为610000元,已占农户累计借贷资金总额的33.6%,农户借贷发生比率只有10.2%,借款户累计平均借贷金额14523元。而来自民间私人处累计借贷的资金总量则为635800元,占农户累计借贷资金总额的34.9%,农户借贷发生比率为35.8%,借款户累计平均借贷金额4325元。

这些2009年度的统计数据可以反映出河南农户的借贷比率过低,远低于霍学喜(2008)所统计出西部地区的73.5%,可判断出中部河南省支农贷款覆盖面特别狭窄,农户借贷资金的可获得性不强。由于农村信用社发放的农户贷款总量少于商业银行的农户贷款总量,可以看出农村信用社支农弱化,与其“支农主力军“的身份相背离。尽管商业银行没有像西部地区的那样基本从乡镇撤离且借款户累计平均借贷金额最大,但对于没有担保和抵押的农户来说,贷款的可获得性最弱。虽然民间私人借贷在河南农村地区较为普遍,但由于其借贷金额所占的总比重不及西部地区的75.02%的一半,所以其作用还很弱。

3. 农户借贷信用额度分析

如下表2所示,2009年度,来自农村信用社的借贷,农户累计借贷金额在5000元以下、5000-9999元和10000元以上的分别有34户、30户和24户,区间分布相对平均,与西部地区相比,没能发挥出河南农村信用社所应具有的有效满足小额信用贷款需求的优势,且又由于来自商业银行的借贷,累计借贷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农户有21户,占商业银行借贷总户数比例的50%,这就使得大额农户贷款业务在农村信用社和商业银行之间过度竞争,而两者又同时在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供给上缺位,致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需求难以被满足。至于来自民间私人处的借贷,10000元以上的农户,只有23户,占民间私人借贷总户数比例的15.7%,而5000元以下的农户,却有99户,占民间私人借贷总户数比例的67.3%之多,这说明中部河南农村地区并不富裕,民间私人处可供借贷的资金少,不能像东部发达的农村地区那样有过多的闲置资金,据潘海英(2008)的抽样统计,温岭市的放贷农户户均借出资金3.6万元,从而可以判断出河南农村的民间私人借贷是无法满足农户的大额借贷需求。

4. 农户借贷的信用形式、期限及利率分析

在借贷的信用形式上,2009年度,有130户农户从正规金融机构借贷,其中100户认为得到贷款靠的是担保抵押,75户农户认为贷到款仍需要托关系送礼,当年,没有申请上贷款的农户有25户,他们认为主要失败原因在于自己没关系、无担保或借贷金额过大。尽管在所调查的410户农户中,有215户愿意以田地作抵押,有195户农户愿意以房屋作抵押,但这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下,是被禁止,且中部农村地区的产权交易市场不完善,这些都限制了抵押物品种选择及其合理估价,结果使农户因缺少承贷载体而无法从正规金融机构得到贷款。而对于民间私人借贷,受访的410户农户中,有293户认为无须担保抵押,在借贷手续上,只有106户认为需要立借款协议,其他的304户农户认为至多需要有口头承诺,由此可见,河南农村的民间私人借贷虽形式灵活,但不规范,缺乏有效的还款保障,这也就决定了民间私人借贷多局限于亲朋和邻里之间,且考虑到民间的大笔借贷会成倍放大信用风险,所以农户的大笔借贷难以有效从民间私人处得到满足。

在借贷期限上,受访的410户农户中,有211户认为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一般不超过1年期,有160户认为其贷款期限一般为2年,仅很少的农户认为其贷款期限会超过2年,相比之下,民间私人借贷的还款期限安排得比较灵活,所调查的410户农户中,228户认为借款期限是根据自己的需要来定的,另140户更是觉得根本不需要约定借款期限,有钱才还。至于在借贷利率上,所调查的农户中,有278户表示民间私人借贷是无息的,另有122户表示它是低息的,从这可看出民间私人借贷多出于互助性,体现出亲情友情的特征,所以可借贷的范围必然受限。而正规金融机构对农户的贷款利率是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最多浮动[0.9 2.2]倍。以一年期贷款为例,基准利率为5.58%,正规金融机构中的农村信用社可以在5.02%-12.27%的区间内自主确定贷款利率。在所调查地方的一些正规金融机构中,有的年利率偏高,约为12%,也有年利率较低的,为7.9%,对于这样的利率水平,受访的410户农户,有247户觉得可以接受,可见,农户对利率并不很敏感,他们更关心资金的缺失所带来的损失,因此,增加对农户的资金供应才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5. 农户借贷投向与结构分析

如下表3所示,农户借贷资金的投向可分为生产性用途和生活性用途。生产性用途包括农业生产和非农生产两个方面,2009年度,投入到农业生产领域的累计资金总额过少,仅有226050元,除了用于农户购买化肥、农药、农膜及种畜等生产资料,以维持传统农业简单再生产外,剩下近一半的资金被农户用于特色种植业和规模化养殖业,因此,农村信用社要想让农户利用特色农业致富,就得增加对农业生产资金的供给。同时2009年度,投入到非农生产领域的累计资金总额达755100元,其中来自包括农村信用社和商业银行在内的正规金融机构的借贷资金占73.6%的比重,主要用于买车、开店、加工及小买卖等非农产业领域。而投入到生活领域的累计资金总额为838850元,其中来自正规金融机构的借贷资金占58%的比重,来自民间私人借贷资金占42%的比重,主要用于建房、子女上学、婚嫁和看病,以解决农户的临时生活困难。由此判断,正规金融机构主要以满足农户非农生产性支出为主,当然,尽管民间私人借贷55.3%的资金用于生活性支出,但从用于生活领域的借贷总额上看,仍不及正规金融机构,而与之相对比的是,在生活性支出方面,西部地区多达83.45%的资金是通过民间私人借贷的方式筹集,从而可知中部河南农村地区民间私人借贷很不活跃,对农户的融资需求满足程度低。

三、政策建议

1. 引导多渠道资金供给,有效满足农户的融资需求

首先,诱导农业银行等商业银行为富裕农户提供较多的低息大额贷款,并增加对涉农中小企业的信贷供给;然后,用优惠政策鼓励农村信用社发挥“支农主力军”作用,要使其在实践中不断创新小额信用贷款业务,并提升小额贷款的额度上限,以解农户小额信贷不足的燃眉之急;最后,在中部农村地区大力发展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三类微型机构,以提高农户的借贷比率,增强农户资金的可获得性。

2. 改善农户借贷的信用状况,扩大农户借贷资金供给

首先,农村正规金融机构要放宽对农户贷款抵押和担保的要求,为农户提供额度较高的联保贷款,并适当允许农户将宅基地、房产和田地进行抵押,鼓励多种形式的动产质押典当;然后,其要建立完善的农户征信体系,搞好信用村、信用户和信用证的评选核实工作,更多的为农户提供小额信用贷款,推行“基地+公司+农户”的基于关联交易的安全贷款模式,同时放宽小额贷款的信用期限,依据农业季节特点、生产项目的不同周期和贷款用途以及借款人综合还款能力等合理确定还款周期,允许用于农业生产的小额贷款跨年度使用。最后,要不断规范民间私人借贷的信用形式,强调其信贷必须合法、有契约、进行公证,并在赋予民间借贷合法性的前提下,使民间私人借贷行为组织化,并引导其发展成社区合作金融组织。

3. 优化农户借贷资金投向,合理配置资金的使用

首先,财政要为农户提供基本的医疗养老保险金,并为农村子女的上学提供助学贷款补贴,为贫困农户提供扶贫贷款,条件允许的话,还可为农户提供农资和自建房提供投资补贴,这样,就一定程度上可避免信贷资金因被消费在农户生活领域,而无法偿还的信用风险。然后,农行等商业银行应继续为非农生产提供充足的大额度资金,而农村信用社则应把贷款重点放在农业生产上,特别要支持规模化和特色高效的农业开发,这样做不仅信贷风险小,而且享受到的国家优惠政策多。最后,民间私人借贷要立足于农户的消费性支出,利用农村的丰富社会资本,减少民间信贷风险,并引导民间私人借贷走向合作化和市场化轨道,这样才利于汇集成大额资金,有效满足农户生活领域的大项开支。

摘要:通过对中部河南省410户农户资金借贷行为的问卷调查,发现农户资金借贷的可获得性不强,资金用途上呈现非农生产的特征。正规农村金融机构较少提供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贷款普遍受到较多的信用限制,其中农村信用社的支农功能更是弱化。虽然民间私人借贷信用形式灵活,但借贷范围较窄,借贷也不活跃且较少满足农户大额贷款需求。文章针对中部河南农户资金借贷的问题现状,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中部地区,农户,资金借贷,农村信用社,民间私人借贷

参考文献

[1]张淑敏.中国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信贷需求分析—基于河南西北部平原地区三个村庄的调查[J].货币金融评论,2005,(2)

[2]霍学喜.西部地区农户资金借贷的调查与思考[J].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1)

[3]张鸣鸣.贫困地区农户借贷行为初探[J].农村经济,2005,(11)

[4]潘海英.基于供给视角的我国发达地区农户资金借贷分析[J].商业研究,2010,12

[5]张军,杨林娟.甘肃省农户资金借贷现状实证分析[J].农业技术经济,2008,(4)

[6]李晓明.传统农区农户借贷行为的实证分析[J].农业经济问题,2006,(6)

[7]谢晓东.农村小额信贷拓展至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N].上海证券报,2007-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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