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普公司范文

2024-07-18

惠普公司范文(精选12篇)

惠普公司 第1篇

人类历史上的第一次大规模资本市场危机是17世纪30年代的“郁金香”事件,1721年,英国“南海公司”破产审计案对市场投机行为和公司丑闻做了最好的注解。到了20世纪90年代,美国上市公司又发生了一系列的财务舞弊案件,诸如,山登公司、阳光电器、废品管理、朗讯科技等。2001年11月,美国能源安然公司的问题暴露,这一丑闻随后被界内称为“安然事件”。随后美国的上市公司又接连爆发了一连串极具震撼力的公司丑闻:世界通信、时代华纳、默克制药、英克隆、阿德尔菲娅及施乐等舞弊事件。就连微软、思科、波音以及通用电器之类的大牌跨国公司也不放过这个机会,来凑凑热闹。

20世纪90年代,在我国也相继爆发了一系列的公司丑闻,从“老三案”———深圳原野事件、北京长城机电事件及海南中水国际事件到“新三案”———琼民源案件、红光股份案件以及东方锅炉案件,还有近几年发生的“银广夏”、“麦克特”、“郑佰文”、“东方电子”、“黎明股份”、“纵横国际”、“蓝田股份”、“渝钛白”、“通化金马”以及“海王生物”等一系列事件。

不难发现,不管是跨国公司还是内资企业,不管是国有企业还是私营企业,不管存续历史达百年的企业还是刚刚注册上市的企业,无不存在公司舞弊的问题。

二、从“南海公司”破产事件看政府监管与公司舞弊

“南海公司”成立于1711年,它成立的主要目的是便于英国政府对南美洲进行贸易扩张。到了1718年,英国国家债务总额累积达到了3 100万英镑。为了迅速筹集还债资金,不堪重负的英国政府作出了一个大胆的决定,把“南海公司”的股票卖给公众。它就造势,说他们在这个地区发现了金矿、银矿、香料之类的东西,是如何如何赚钱等等。随后,股价猛涨,在政府的默许下,公司管理层为南海公司编造了一个又一个美妙的故事。很快,人们开始相信了,南海公司海市蜃楼般的利润前景,英国公众超乎寻常的狂热瞬间被唤起。接下来,公众开始想方设法寻找第二家、第三家南海公司,一时间,类南海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应运而生。从1720年1月份到6月份期间设立的类似公司达161家。由于这些类南海公司的设立,极大地冲击了“南海公司”股东的利益,其中包括了许多英国议会议员,甚至还有当时的国王乔治,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英国议会于1720年6月11日,通过了“泡沫公司取缔法”,严格限制股份公司的申请,同时还取消了业已授予一些公司的特许权。遗憾的是,这些措施并没有挽救“南海公司”,1720年金融恐慌,最终也波及到了“南海公司”。

三、政府要员以及利益相关者与“安然公司”舞弊

安然公司成立于1930年,最初名为北部天然气公司,后更名为“安然”(Enron)。《财富》杂志自1996年到2001年,连续六年将安然公司评为“美国最具创新精神的公司”,2000年“安然公司”更被该杂志评为“全美100最佳雇主”。此时此刻的“安然公司”可以说是迈入了其事业的巅峰。然而,到了2001下半年,形势却急转直下。8月,被《时代》杂志评为2002年度三位风云人物之一的“安然公司”发展部副总裁雪伦·沃特金丝写了一封致时任“安然公司”董事长肯尼斯·莱的揭发“安然公司”财务舞弊的匿名信。9月,迫于安达信的巨大压力,加上“9·11”对美国股市的致命冲击,“安然公司”进行重大会计差错调整。10月,“安然公司”突然传出接近6亿美元亏损的季度财务报告,届时,“安然公司”股东权益缩水三分之一,七成以上的利润系虚构,结果,标准普尔和穆迪斯将“安然公司”的资信降为垃圾类。随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介入调查,“安然公司”被迫承做了假账。11月,“安然公司”股票一天之内暴跌,创下纽约股票交所和纳斯达克市场有史以来单日下跌幅度之最。12月,“安然公司”正式向纽约一家法院申请破产保护,破产清单中所列资产高达498亿美元,创下了美国有史以来最大宗的破产申请纪录。2002年1月19日,美国司法部开始对“安然公司”展开全面的刑事调查。截至2003年3月8日,在破产法院委派的审查官尼尔·贝特森提交的长达2 100多页最新调查报告中显示,“安然公司”在2000年末通过SPE隐瞒负债高达110多亿美元。

更为震惊的是,2002年15日,美国德克萨斯州公布了一系列具有轰动性的卷宗档案,其中的不少信件显示,布什总统在担任得州州长期间与安然前总裁肯尼斯·莱保持着“密切的”关系。布什在2000年参加总统大选时,一群精英人物组成的“布什先锋团”为他筹集了至少10万美元,而莱就是其中的骨干。除了总统本人,白宫还有不少高层人物与莱扯得上关系。布什主政之后,白宫成立了一个能源政策小组,由副总统切尼直接领导。实际上,切尼与安然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肯尼斯·莱也是老相识。实际上,与安然公司过往甚密的华盛顿政府要员远不止切尼一人,国防部长拉姆斯费尔德、司法部长阿什克罗夫特、美国贸易代表佐立克、白宫经济顾问林赛,甚至连在美国经济界一言九鼎的美联储主席格林斯潘,也是安然公司的座上客。当年里根、老布什手下的头号亲信詹姆斯·贝克,在1992年帮助老布什对克林顿的竞选中失利后,便被莱收入彀中,担任安然公司的顾问。深谙权能生钱的莱,一直在用大把大把的美元明修栈道或暗渡陈仓。有人曾作过统计,总统乔治·布什在其政治生涯中,共接受安然捐助62.3万美元。另外,参议员菲尔·格拉姆(德州共和党人)接受“安然公司”捐助97 350美元,参议员凯·贝利(德州共和党人)接受“安然公司”捐助99 500美元,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主席温迪·格拉姆(安然部分交易品种便由该委员会监管),此后任安然公司董事、“安然公司”董事长肯尼斯·莱及首席执行官杰弗里·斯基林分别以个人名义共向共和党政客捐献793 110美元和393 882美元。

不难发现,导致“安然公司”破产的除了它自身的舞弊行为之外,还有政府这一利益相关者的怂恿。当“安然公司”如日中天的时候,媒体将其评为业界精英,最富创造力的企业;之后,媒体又最先对“安然公司”口诛笔伐,媒体前前后后的态度多少有些尴尬。无独有偶,代表公平与正义的律师们,由于从“安然公司”中获得巨大收益,他们在面对“安然公司”利用其SPE掩盖损失时,最终选择沉默,从这种意义上说,他们的威严何在,公正何在,良心何在呀!证券监管这一链条中投资银行在安然事件中扮演着贷款方、证券承销商、合并顾问等多重角色,并对安然公司欺骗活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它们帮助“安然公司”制造假象,欺骗投资人、股东和评估公司。他们故意设计了一系列虚假的金融交易,比如帮助“安然公司”设立秘密的合伙关系,用海外公司来掩盖“安然公司”的贷款,并为“安然公司”出售过高定价的资产提供便利。这些手法不仅使“安然公司”的债务不在账面上出现,同时还使“安然公司”的利润显得膨胀。除此之外,标准普尔和穆迪斯之类的信用评级机构,华尔街的金融分析师和财务分析师们,他们又是一种什么样的角色呢?还有可怜的“替罪羊”———安达信会计事务所。“安然公司”自成立以来,其财务报表一直是由安达信会计事务所执行审计,然而“安然公司”的许多高层管理人员前身均为安达信的雇员,例如“安然公司”的CFO,首席会计主管及公司发展部副总等以前都在安达信任职。在加上审计鉴证服务业务的兴起,使得安达信后期的审计逐渐偏离了自己原有的轨道。“安然公司”作为安达信的第二大客户,在2000年度支付给安达信公司的5 200万美元费用中,有2 700万美元来自咨询服务,而安达信向“安然公司”提供的咨询服务甚至包括了SPE交易策划咨询、代理记账和一些外包的内部审计业务。

四、会计造假单纯归咎于注册会计师的败德有失客观公允

目前对中国企业会计舞弊全方位的深入的资料还不多,但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种特有现象,中国和外国肯定都有相同相似的地方。从南海公司和安然公司的典型造价案例的始末不难看出,将公司舞弊行为的发生责任归咎于注册会计师不符合“客观公允”原则。当我们在无限的提升注册会计师在证券监管中的作用时,天天高呼注册会计师应该保持独立性,甚或是超然独立性的时候,当我们为了保证注册会计师能够满足上述要求并设置严厉的监管机构,以及令人望而生畏的监管制度的时候,我们可曾想过,我们所做的这些,能从多大的程度上避免上述问题的再发生呢?反过来想想,当面临高风险、高收益的时候,一切严厉的措施岂不是又会催生愈加严重的所谓的“败德”和“舞弊”行为吗?如果整个躯体的各个方面都出现问题,仅仅做局部的治疗,其作用必定是极其有限的。实际上,不管是“南海公司”,还是“安然公司”他们的失败很大程度上都是缘于他们所处的制度环境及在此之下的一系列的监督机制。由于这个制度的不健全最终导致他们都成为其殉葬品。当我们将矛头指向注册会计师或审计师的,当讨论某个人,某个行业的道德问题的时候,应当考察他们所处的环境。诚信与道德问题是以健全的制度以及制度之下的文化传统、社会风气、政治和宗教信仰为根基的,光搞诚信教育,不做制度层面的完善或者改革,还会出现第二个、第三个“南海公司”与“安然公司”。

摘要:当前困扰会计界最大的问题莫过于信息失真, 同时, 又有社会制度、宗教文化、政治体制等诸多因素的影响, 使得该问题显得更加棘手。若仅将公司舞弊行为的发生责任归咎于注册会计师实在有失“客观公允”原则。只有将会计舞弊这种现象置于更加广阔的社会背景下深入研究, 才有可能对这个问题有更深的认识。

关键词:“南海公司”,“安然公司”,公司舞弊,制度

参考文献

[1]刘峰, 等.信息披露:实话实说[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7:4-5.

[2]黄世忠.会计数字游戏:美国十大财务舞弊案例剖析[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7:11-13.

[3]郄永忠, 章彰.安然之死[M].北京:中信出版社, 2002.

[4]葛家澍, 黄世忠.安然事件的反思——对安然公司会计问题审计的剖析[J].会计研究, 2002, (2) .

[5]未知.一场波及全球的“完美风暴”——哈佛大学商务与政府研究中心主任艾拉·杰克逊剖析“安然事件”[EB/OL].http://www.zh09.com/Article/cwgl/200606/101385.html, 2006.

惠普公司会议消防安保方案 第2篇

为了认真贯彻消防方案,加强工作,将消防精神落到实处,我酒店特根据确保安全的原则,消防安保方案如下:

一、组织领导

成立以酒店总经理为组长的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副组长分别由店长,保安部为组员,消防安全领导小组消防安全指挥中心,地点设在保安部消防控制中心,24小时消防报警电话:

二、工作分工

消防安保领导小组的具体分工:总经理全面负责酒店消防指挥、协调工作。店长负责酒店的安全保卫和本酒店的人员调配工作。保卫部负责酒店的消防、治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与派出所、消防大队的信息沟通。组员负责安全警力部署和现场的治安控制,并负责现场服务人员的组织、调配,以及接办组长、副组长指派的相关工作。领导保安小组的任务是精心组织,认真落实,确保酒店安全。

三、集体工作安排

1、组织酒店各部门员工学习消防疏散预案,各部门经理负责检查部门区域内消防通道是否畅通。确保紧急情况是各部门员工各司其职,引导客人迅速从消防通道撤离酒店区域。

2、保安部会同工程部对酒店重点部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隐患将责成有关部门立即进行整改。

3、厨房注意用火用电,按规范操作,杜绝违规操作,并对厨房灶

具进行检查,及时维修。

4、工程部负责保障酒店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煤气管道,电路、电器、厨房烟道、疏散通道、疏散标志、应急照明灯和常闭式防火门的装置情况、烟感、消防水泵等各设施设备正常运转。

5、保安部负责检查消火栓、灭火器,确保其处于正常使用状态,检查所有消防通道是否处于畅通状态。

四、工作要求

1.酒店范围内禁止所有施工和施工动火动焊。如因特殊情况需在此期间进行施工的,必须事先报酒店管理当局批准。如要施工动火动焊,必须到保安部开具《动用明火审批表》,确保现场监护人,清理易燃物,严格按动火动焊规定进行操作。保安部和工程部要加强对施工区域的检查,严密注意施工现场的安全,严禁吸烟、乱拉乱接电线、使用大功率电器、违规操作等情况出现,发现隐患立即进行整改。保安部和工程部每天对施工区域的检查至少三次,并做好检查记录。

2.加强安全检查,重点是检查消防隐患,按照防火要求,预留出宽度不小于1.5米的6条消防疏散通道,并有明确的疏散指示标志。3.现场周边所有的安全疏散通道,清除所有的杂物,确保每条疏散通道的畅通。

4.消防控制中心专人专职负责监控酒店消防安全,一有报警立即安排专人前往查看,同时向安全小组报告。

5.发生紧急情况时由安全小组通过消防广播发出指令,安排各部门

员工将客人有序疏散出酒店区域。

为切实保证酒店的正常进行,加强信息沟通、保证通力合作,及时协调各方的行动是至关重要的。我们将随时保持与相关各方的信息联络,突出情况及时上报。

惠普公司 第3篇

惠普消费类新PC时代产品战略发布会名为“我时代 新体验”,惠普打印与信息产品集团(PPS)正式提出了2013年在国内的消费类产品新战略,分别从新产品形态、智能十点触控体验,以及多操作系统可选三个方面入手,为消费者提供具有创新价值的消费类电脑产品。

秉承“我时代 新体验”的新品战略,惠普正式发布了包括全新的可拆分式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笔记本电脑和一体电脑等丰富产品。

触控本价格探底

在2013惠普世界之旅北京站上全新亮相的HP Pavilion TouchSmart 11是一款小尺寸、全性能的触控笔记本产品,预装Windows 8操作系统及微软Office 2013办公处理软件,多点触控技术可以完美发挥Windows 8的操作体验。特别值得关注的是HP Pavilion TouchSmart 11将触控笔记本的价格进一步探底,售价仅为2999元起,大幅度降低了用户接受全新Windows 8触控的门槛。

拓展屏幕覆盖面

在以往我们的概念中,HP这个品牌更多地与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结合在一起,2013惠普世界之旅北京站上,惠普带来的全新产品分别覆盖了不同的屏幕规格,包括适合手持的平板电脑——7英寸屏幕的HP Slate 7;屏幕规格为10.1英寸,分体式设计的PC/平板二合一产品HP SlateBook x2和HP Split x2;14英寸屏幕的常规笔记本设计产品HP ENVY TouchSmart 14;21英寸屏幕的一体式电脑HP Slate 21等。

Android抢占PC市场

在全新发布的产品中,很值得注意的是HP打破了之前PC+Windows概念,在多款产品中选用了Android操作系统,例如定位在随身设备的Slate 7采用Android 4.1;HP SlateBook x2虽然采用了PC平板二合一的设计,连接键盘时更像是一款笔记本电脑的形态,不过从Android 4.2.2操作系统的角度观察显然更应该归类成平板电脑连接键盘的设计;而采用一体机外形的HP Slate 21同样采用了 Android 4.2.2操作系统,在适合家用触控应用的同时,还可以与同样基于Android操作系统的手机、平板产品轻松连接,获得包括同屏显示、便捷连接等更丰富的应用功能。

打印市场全覆盖>>>

作为惠普的重要市场组成部分,本次2013惠普世界之旅北京站中,打印机产品线也进行了全面的展示。

超级惠省 PK 墨仓连供

在2013惠普世界之旅北京站中,惠普专门进行了“超级惠省”的体验活动。

家庭用户对打印的维护成本比较敏感,因而市场上出现了各种兼容墨水、连供方案,惠普在活动现场采用HP Deskjet Ink Advantage 2520hc和墨仓式连供系统打印机进行对比,从打开包装开始进行了全面的对比体验。

HP 2520hc采用封闭墨盒设计,安装轻松,连供系统需要分别安装连供墨盒并灌注墨水,初始化操作需要消耗较长时间。而实际使用中HP 2520hc采用的P46号墨盒,可以打印1500页,价格仅需78元,整体拥有成本也要低于墨仓式连供打印系统。

全面覆盖商用需求

HP商用打印方案从普通办公室文案打印到工业印刷全面覆盖,在2013惠普世界之旅北京站中展示的HP Officejet 7610适用于常规办公室使用需求。Officejet 7610采用A3幅面规格,月打印负荷达12000页,可以在办公网络上进行无线打印,并与其他拥有无线功能的电脑共享,还可选择自动双面打印功能,全面适合办公环境的使用需求。

HP Officejet 7610采用颜料墨水,不仅能够保证色彩的真实性,还能够防水,会场上HP展示了在水中浸泡了将近一天的打印样张,丝毫没有退色。

惠普公司有害物质管控研究 第4篇

近几十年来,全球电子电气工业的膨胀式发展给社会带来了大量电子垃圾,世界各国处理废旧电子电气产品的负担越来越重,电子电气产品中使用的一系列材料和物质,构成了对环境的破坏与潜在威胁。同时,由于镉、铅、卤素等有害物质在电子电气中使用,在国际市场上造成了数次影响巨大的环境限制事件,人们开始关注电子电气中有害物质对人类健康带来的严重威胁。惠普作为全球电子产业的先驱者,其电子电气产品的创新能力与质量得到全球市场的肯定。在不断创新扩展新产品的过程中,普惠一直严格遵守各国对电子电气产品有害物质的管控法规及标准,并要求其供应商做出严格遵守有害物质管控法规的声明。除此之外,惠普企业内部对冲突矿产等也做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在有害物质的管控方面,惠普堪为先驱者之一,为全球人类健康及环境保护做出了重大贡献,值得电子产业链中的企业借鉴。

2 惠普(HP)遵从各国有害物质管控的声明

电子电气产品使用的任何零件、原料必须遵循欧盟Ro HS指令2011/65/EU中关于在电子电气产品中特定有害物质的使用限制。惠普遵守不同国家、州或区相类似的法规指令,这些国家、州或区包括但不限于中国、印度、韩国、南非、加拿大、新西兰等。ROSH法规规定了惠普的物质要求:

镉及其化合物

溴系阻燃剂

——阻燃剂,多溴联苯(PBB)

——阻燃剂,多溴联苯醚(PBDEs)

六价铬及其化合物

——金属的应用程序(如防腐涂料和涂料的转换)

——非金属的应用

铅及其化合物

汞及其化合物

产品REACH声明

HP支持REACH改善人类健康和环境的目标,承诺将达到REACH的所有要求。HP正在与工业和政府合作以实现一个可行的系统,此系统满足REACH的目标并确保HP产品满足REACH.(见HP立场声明)。

惠普某些产品中的有害物质按重量计算可能超出REACH附录中所列有害物质的最高限值。这些产品中的掌上电脑、计算器、服务器产品中不含有REACH法规附录14条候选清单中所列之超过物品重量0.1%限值的任何物质。显示音频电缆、显示器的DVI电缆、显示双链路DVI电缆、显示端口电缆、外部电源等产品中的有害物质——邻苯二甲酸酯(DEHP)按重量计算可能超过了产品重量0.1%的限值。电缆带、智能媒体以太网电缆等产品中含有的邻苯二甲酸丁酯(BBP)按重量计算可能超过了产品重量0.1%的限值。Seitex打印机备件中的吸气过滤器和光电传感器等产品中含有的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按重量计算可能超过了产品重量0.1%的限值。其中,邻苯二甲酸酯(DEHP)、邻苯二甲酸丁酯(BBP)和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是REACH法规附录14条候选清单中所列之超过物品重量0.1%限值的3种物质。

除此之外,针对自身产品和材料,HP均满足各国对电子电气有害物质的管控规定,对于有害物质可能超过相关法规限值的产品,HP也均有声明。从而实现内部产品系数的公开化,提升HP的产品信誉。

3 惠普供应商要求

惠普要求参与制造流程和产品、包装、零件、原料等方面代表惠普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供应商,必须满足惠普电子行业行为准则(HP Electronic Industry Code of Conduct)。供应商必须声明会遵守GSE(The General Specification for the Environment)并保证相关文件在产品生产完成后将保存10年,这些文件包括:供应商证明其遵守HP要求条款所采取的措施(测试数据和其他任何资料)、从其下游供应链获得的信息以及采用分析测试或其他惠普认可的适用的确保零件、材料和产品合格的方法。GSE是一系列标准,它由标准011-00、标准011-01至011-05和标准014-02等构成。

惠普标准011-00中《环境—物质和材料》的通用规范适用于全球所有惠普自有品牌、并入惠普品牌的产品、零部件和材料。

(1)产品的环境要求

惠普标准011-04中《环境—产品要求》通用规范适用于惠普全球产品,包括产品标签、使用说明书、声明、注册和产品性能要求。

(2)物质披露的环境要求

惠普标准011-05中《环境—物质披露要求》通用规范适用于披露惠普全球特定物质和材料,当惠普业务有规定时,也适用于惠普自有品牌产品。

(3)产品环境管理系统

惠普标准014-02《安全合法产品的供应商要求》适用于全球所有的惠普品牌的产品。

(4)有害物质限制要求

几乎所有HP的产品都需要满足铅、汞、镉、砷及溴联苯的含量限制要求,销往不同国家及地区的不同的有害物质其含量限制也不尽相同;除此之外,HP要求产品中若含有冲突矿产金、锡、钨和钽均需对外披露。更多HP产品有害物质限制要求详见参考文献。

(5)电池有害物质限制要求

该要求适用于惠普购买的所有电池和包含电池的零件、元件或产品。

电池含汞不能超过重量0.0005%(5PPM),纽扣电池和纽扣电池组不受制于该条件但含汞量不超过重量的2%。

酸性锰电池(纽扣电池除外)不能有目的的加入汞,酸性锰的纽扣电池汞的总含量不能超过25毫克每颗或者重量的2%,符合其一即可。

碳锌电池不能有目的地加入汞。产品不能含有汞氧化物的电池。

酸性锰和碳锌电池含镉总量不能超过重量的0.001%(10PPM)。所有电池必须分类,可再充铅酸电池必须符合危险品运输标准ICAO/IATA包装指导806和特别规定A67。

(6)包装材料含量要求

该要求适用于惠普购买的所有包装材料。

包装材料不能有目的的加入一定含量的铅、汞、镉、六价铬。其总含量不能超过重量的0.01%(100PPM)。

以上只是惠普公司对供应商产品的部分限制,更多限制请查看参考文献。

除此之外,供应商必须有冲突矿产政策。供应商须调查其供应链并使用本模板向惠普汇报供应商及其所在供应链其他供应商对冲突矿产的处理情况,该模板要求供应商回答以下问题:1)钽、锡、钨、金这4种冲突物质在其生产产品过程中是否是必要的;2)在产品生产过程中必须的以上冲突矿产是否产于非洲刚果及其周边国家、地区;3)贵公司及其供应商使用额度冶炼厂是否与非冲突冶炼厂项目一致并列入无冲突的冶炼厂的程序列表中等等。同时,供应商每半年须向惠普提供在零件、原材料和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或包含在这些产品中的钽、锡、钨、金的信息。至2014年12月31日,提供给惠普用于原料、产品生产的供应商所在供应链中的钽冶炼厂必须包含在无冲突的冶炼厂的程序列表中。惠普供应商可以尽快将全部的钽、锡、钨、金供应链转换成无冲突冶炼厂或鼓励供应商将其已知冶炼厂通过直接参与的方式加入到无冲突冶炼厂。

4 结语

惠普在内部管控、采购及选择供应商方面都有特有的准则,管理制度相对较为完善,尤其是在选择供应商方面。作为全球电子产品技术、质量的领导者之一,惠普在电子电气有害物质方面严格遵守各国相应法规,因而其对供应商的要求也较为严格。

国内企业在力争成为惠普供应商的同时,应认真学习惠普对其内部产品及其他方面的管控,不断引进人才,从根本上提升产品质量及企业技术不断创新的能力。同时,国内企业应力争使自身产品实现标准化,打造自身品牌。政府相关部门也应积极支持企业实现产品标准化,给企业营造良好的竞争氛围,提升整个国内企业的竞争能力。

摘要:本文回顾了惠普公司主要遵循的某些国家对电子电气有害物质的管控法规,分析了惠普相关产品有害物质的种类、含量及其遵守各国相关物质管控法规的声明,给出了惠普公司在供应商选择时对有害物质的要求,目的旨在为国内供应商提供借鉴,使其高质量地成为惠普供应商、开拓销售渠道,进而更好地实现产品全球化。

关键词:惠普,有害物质,供应商要求

参考文献

[1]黄华,詹炜.戴尔公司有害物质管制策略研究.

[2]HP REACH立场声明.

[3]可能超过REACH附录中有害物质限值的产品.

[4]惠普SGE.

公司注册、公司变更和公司注销 第5篇

公司字号:请注意字号与注册商标的区别,字号的选取建议先不考虑注册商标,这是两回事哦。

行业类型:如果您是新兴行业的创业公司,建议以XX科技,XX互联,XX技术为行业类型较佳,注册资本:切记,注册资本虽然从实缴改为认缴了,但这钱不是说,现在不掏未来也不用掏了,你是迟早要掏的。注册资本从大变小难,从小变大易,建议早期越小越好。注册地址:全国每个城市的政策不同,有些可以虚拟地址注册,有些不行,具体要咨询您的经办工作人员。

验资问题:千万要记住,新兴行业的创业者,不要找人代垫资金验资,首先这是非法的事,其次你这么做了,未来融资路上永远是一个伤疤。

公司章程:一定要按工商的模板来写,要不然你99%的可能会被工商退回来的,要理解人家,每天都大量创业狗来注册,哪里有时间研究不同版本啊。如果你有自己特别的要求,也行,作为补充约定,就是说明一下虽然提交工商已经有一个版本了,但还是以这个版本为主。

二、公司变更

公司变更中,最麻烦的是注册资本金减少与股东变更两件事。注册资本的减少首先要登报声明,然后在45天之后才能办理工商手续。许多创业者困惑为啥要这么麻烦,我们举个例子吧。

我在和你做生意,你的注册资本是1000万,说明股东对公司的出资义务是1000万,不管你啥时出,反正迟早要出的对不。我给你公司转了200万定金作为业务款,结果你把公司注册资本减成了100万,然后告诉我业务做不了了,200万定金也没了,我只能去告你,最后法院裁定你要认缴的100万给缴了赔我完事,最后你还挣100万。如果我发现你登报说要减资,我就会去工商那阻止你了。

股东变更中会涉及到你的股权转让时的增值问题,增值部分是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的,这几年全国的税务对这一块盯的很紧,转让价格不是你想说多少就是多少的,税务要根据你提交的财务报表进行认定。这方面的学问很深呐,所以流程上也很麻烦,当然业内收费也会比其他变更事项高很多哦。

三、公司注销

在中国,创业和我们上的大学是不同风格的,大学是严进宽出,开公司是宽进严出,你开公司容易,但要关闭公司可难啦,关闭公司要成立清算组,然后走各种各样的流程,所以代理公司收费会比开办时收费贵多了。所以许多创业者在创业失败之后,公司正常的报税不做了,工商年检不搞了,公司也没有去清算,突然某一天你发现,贷款贷不了,飞机、动车坐不了了,原来你被纳入了失信清单了,沦落为老赖公民。

其实创业失败是常态,成功才是变态,我们要正视失败。如果这次创业没成,要不然先把公司留着,按期0申报工商税务,说不定哪天还要用这个壳东山再起呢!或者,如果您的公司干净,有专门收购空壳公司的人,转手出去就没你的事啦。

如果真不想干了,还是按流程先注销,花点注销成本还是有必要的。

惠普公司 第6篇

关键词:跨国公司;母子公司;法律责任

基于跨国母子公司的有限责任产生的跨国母子公司的关系,这里所说的跨国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法律责任主要是跨国母公司在侵犯子公司的独立人格情况下产生的各种债务责任承担机制。跨国公司采取母子公司的经营模式,扩大了母公司的资产规模和经营规模,增强了企业经济实力提高竞争能力,取得了企业经营的延伸利益。位于不同国家的跨国母公司与子公司,一般在法律上相互独立,但在经济上却又相互联系着。这样,在关于跨国公司的债务责任问题上,就会出现一种奇怪的现象,即其法律责任与其经济联系相分离。但是,根据法人的有限责任原则,上述矛盾问题产生的后果,只能由子公司对其债务负责,即使这种损失是由母公司的指示或是行为造成的。

一、我国对跨国母子公司责任的规制与不足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许多外国企业和外国资金投入到我国,大量的资金和技术以及先进的管理经验为我国经济发展提供了机遇,同时政府也在法律制度上给予大力支持,积极制定相关的法律对外资企业的行为进行规范,便于发挥其积极作用。外资的大量投入在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对我国的法律提出了挑战,例如跨国公司母公司滥用其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子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损害子公司的利益以及债权人的利益。事实上这是跨国公司母子公司间的关系在世界范围内的共同问题。

1.我国关于公司责任的现行立法

当前我国对跨国公司母子公司关系的法律调整一般通过援用国内公司的相关立法。主要是指《公司法》、《民法通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2.我国公司法关于公司责任规定的不足

有限责任原则是传统公司制度的基石,我国公司法也始终坚持有限责任原则。新《公司法》引入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运用该制度,就使跨国公司母子公司债务责任的承担突破了原有的有限责任原则。这对明确跨国公司母子公司债务责任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公司法》对于其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导致了缺乏可操作性。

新《公司法》虽然对调整跨国公司母子公司债务责任承担问题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其仍然存在着不足,如对跨国公司母子公司的概念就没有明确的规定。另外,虽然新《公司法》中引进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但这一制度在我国仍处于起步阶段,只是在新《公司法》中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并没有与其他的相关法律制度充分地融合,没有形成统一的法律体系。

3.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关于公司责任规定的不足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是我国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依据。而这些法律都把股东有限责任公司与独立责任原则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

二、完善我国跨国母子公司责任的立法建议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跨国公司在中国市场中的地位会越来越重要,它们对中国社会中的相关利益群体的影响也会逐步增大,当然也包括负面影响。因此,跨国公司母公司对其子公司的法律责任对我国来说也是一个必须解决的问题。

1.完善相关法律

(1)完善《破产法》。采用美国司法判例确定的破产清偿的顺序原则,母公司控制关系的存在使其债权在其它债权人之后受偿。建议我国《破产法》规定:“如果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负有责任时,或子公司是母公司的工具而丧失独立的法人人格时,应追究母公司的连带责任。”以求最大限度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2)完善税收法律。鉴于跨国公司内部经常出现的财产混同、业务交叉、利润转移的问题,因此需要追究跨国公司母公司对子公司税务的连带责任,以此来防止跨国公司母公司利用子公司进行的逃税行为,保护东道国家的税收利益。我国税法应规定:“当母公司通过占有子公司财产及利润以逃税时,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所欠相关税款应承担连带责任。”

2.确定跨国公司母公司的举证责任

如何追究跨国公司母公司的责任问题,我国《公司法》中规定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仍沿用了民事诉讼法中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制度,即债权人承担证明跨国公司母公司控制了子公司特定的商业决策,或对子公司的决策形成了决定性的影响,且对债务的形成能够构成因果关系。《公司法》第64条规定:“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并没有适用于跨国公司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责任追究中。

跨国公司内部结构极其复杂,运营方式多种多样,跨国母子公司的跨国性和全球性决定了作为其某一子公司的债权人对整个跨国公司母公司的决策和操控事实进行举证事实上几乎是不可能的。跨国公司子公司的其他小股东或债权人几乎无法掌握公司内部的运营状况,这样就造成了诉讼双方在对跨国公司子公司的相关经营信息的获取上地位严重失衡,债权人作为“外部人”要获得跨国公司子公司的相关信息是极为不现实的。即使可能获得相关信息也要付出极高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况且收集到的信息还需要法院的质证,未必会成为合法有效的诉讼证据。因此,可以借鉴《劳动合同法》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跨国公司母公司承担实质性的诉讼举证责任。债权人只需承担诉讼中初步的举证责任,即仅须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

参考文献:

[1]余劲松.《跨国公司法律问题专论》,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2]张哲慧.《跨国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法律责任辨析》,法制与社会,2013.2(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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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普公司 第7篇

(一)公司控制权概述

1.控制权的涵义

Berle和Means(1932)把控制权定义为选举董事会或多数董事的权利。Grossman和Hart(1988)提出,企业的控制权是企业产权契约规定的特定控制权之外的剩余控制权;它的实质是对企业资产的控制权。邓德强(2007)认为控制权就是对企业所有运用的资源进行配置的支配权。综上所述,控制权是一种影响力,其以公司的所有权为基础,并对公司的各项重大经营决策及一系列可分配利用的资源进行管理和支配。

2.公司控制权的相关概念

股权集中度是指全部股东因持股比例的不同所表现出来的股权集中还是股权分散的数量化指标,是衡量公司股权分布状态的主要指标,同时也是衡量公司治理手段顺利实施和体现公司各个利益集团稳定性强弱的重要指标。

股权制衡是指控制权由几个大股东分享,通过内部牵制,使得任何一个大股东都无法单独控制的决策,达到大股东相互监督的股权安排模式,既能保留股权相对集中的优势,又能有效抑制大股东对上市公司利益的侵害。

(二)公司价值的涵义与指标

1.公司价值的涵义

公司价值是指公司全部资产的市场价值,可以看成是公司未来现金流的总现值,取决于未来公司所创造的现金流量的大小。公司绩效评价的目标应选择公司价值最大化,公司价值最大化的同时也可以实现股东财富的最大化。

2.公司价值的三大衡量指标

在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中有很多财务指标可以用来反映公司的价值,如总资产收益率、主营业务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和托宾Q值等。本文结合中国现状,选用了净资产收益率(ROE)作为参考指标。

二、上市公司控制权与公司价值相关性的研究假设

(一)股权集中度与公司价值之间的关系假设

中国的股权普遍高度集中,公司治理问题的实质上已经变成了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具体表现为大股东凭借其控制权地位侵害小股东利益的“掏空”行为。当持股水平较低时,第一大股东侵占中小股东利益的动机会随其持股比例的提高而不断增大,对中小股东的侵占程度也将随之提高,从而会产生“壕沟防御效应”;当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达到一定程度后,它在上市公司中占的利益已经最大,这时第一大股东的侵占行为就会减弱,对中小股东造成的损失也会随之降低,从而会形成“利益协同效应”。

假设一:上市公司的股权集中度与公司价值呈正相关

(二)股权制衡与公司价值之间的关系假设

在股权制衡结构中,大股东之间的相互监督通常表现为若干相对较小的外部股东对控股股东的监督。但是由于存在有其他大股东的监督,控股股东通过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方式取得不正当控制权利益的风险会相对提高,从而可以抑制控股股东的侵害行为。因此,股权制衡具有抑制大股东侵害,维护公司价值的积极作用。

假设二:股权制衡度与公司价值呈正相关

三、控制权与公司价值的实证分析———基于大股东控制

(一)大股东的主要特征

在大股东控制下,高层管理人员主要由大股东来委任,代理人实际上只能按照委托人(大股东)的利益行事,股东与经营者的委托关系变为大股东与小股东的委托代理关系。由于大股东持股比例较大,其特殊性可概括为三点:一是大股东具有组织性;二是大股东持股具有长期性和较强的稳定性;三是大股东具有监督的唯一性。

(二)样本选择与初步分析

本文从深交所选择一些大股东持股比例较高的上市公司,剔除ST类公司、托宾Q大于10 的公司、净资产为负的公司、以及个别财务数据波动非常大的公司后,最终选取的30家上市公司作为样本。连续考察样本企业在2010—2012 年期间的股权制衡度、股权集中度与公司价值之间的关系。

(三)Person相关系数分析

表1 是相关变量的相关系数矩阵,代表企业的净资产收益率ROE与公司规模SIZE,公司销售净利率DE,公司主营业务增长率ROS,股权集中度PBH,以及股权制衡度PB之间的相关性。可知,公司净资产收益率与销售净利率的相关系数为0.501,并且在1%的水平上显著,表明公司销售净利率越高,公司的效益越好。而股权集中度与净资产收益率的相关系数为-0.005,表明股权集中度是呈负相关的。净资产收益率与公司规模,股权制衡度之间的关系分别为0.032,0.078。表明规模越大,股权制衡度越高的公司,其多产生的价值会越高。

(四)变量的设计与定义

注:** 表示在 0.01 水平(双侧)上显著相关;* 表示在 0.05 水平(双侧)上显著相关。

(五)模型的建立

根据假设,建立回归性模型如下:

1.股权集中度与公司价值关系模型:

2.股权制衡与公司价值关系模型:

其中,α 表示常数项,α1~α4为回归方程的系数,ε 是残差项。

四、实证检验结果及分析

(一)股权集中度与公司价值相关性实证分析结果

通过对样本公司近三年的数据进行回归分析,从下页表3可知,以上市公司净资产收益率ROE为被解释变量,模型一通过了T检验。在2010 年时,股权集中度的非标准化系数为-21.592,2011 年时股权集中度的非标准化系数为-26.296;2012 年时股权集中度的非标准化系数为-0.319。由此可以得出如下结论,股权集中度与公司价值之间存在显著的负相关,该参数在99%的置信水平上显著。从而直接否定了本文之前建立的第一个假设,上市公司股权集中度与公司价值呈正相关。由此可见,中国上市公司股权普遍存在高度集中的现象,而通过本文分析可见上市公司股权过于集中,不仅不利于公司的发展,还会抑制公司价值的提升。

注:*** 表示在 1%的范围内显著,** 表示在 5%的范围内显著,* 表示在 10%的范围内显著。

通过对30家样本公司的分年度数据进行分析,从表4可知,2010—2012年所有的样本数据都通过了显著性的检验,而结果均表明上市公司控制权股权集中度与公司价值之间呈负相关。中国现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合理分配股权结构,是控制权相对分散开来,而非集中在某些大股东手中,这样才有助于提高公司价值,为公司带来积极的效应。

(二)股权制衡与公司价值相关性实证分析结果

通过对样本公司近三年的所有数据进行回归分析,可知,以上市公司净资产收益率ROE为被解释变量即因变量,模型二通过了T检验。在2010 年时,股权制衡的非标准化系数为36.943,2011 年时股权集中度的非标准化系数为39.663;2012 年时股权集中度的非标准化系数为17.554。可见,本文所选的30 家样本公司的股权制衡度与公司价值之间呈显著的正相关,这与本文假设二是完全一致的。说明上市公司的股权制衡度越高,表明外部控股股东的监管越高,其对中小股东的侵害就会越小,进而对公司价值的维护能力也就越好。

惠普公司 第8篇

它是典型的北美“专利海盗”, 作风凌厉, 取得了较好的业绩。例如, 对索尼的诉讼中, 索尼公司败诉, 被迫赔偿2500万美元;对佳能的诉讼中, 被告赔偿了3400多万美元;近期, 其每年的专利许可收入都高达数千万美元。

原来, 圣克莱尔知识产权顾问公司起诉的侵权产品主要是数码相机。不过, 2010年5月20日, 它却在美国法院起诉惠普公司电压控制技术、电源装置技术专利侵权。相关专利主要有:5613130、5630163、5710929、575817 5、5892959、5961617和6079025。这批电源专利的第一个打击目标是惠普, 但惠普肯定不是最后一个打击目标。这批专利的覆盖面更广, 更多企业将成为新案被告。

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初探 第9篇

我国当前的公司债券, 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发行人按照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发布实施的《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所发行的债券。《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公司债券, 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年以上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在《关于实施 < 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 > 有关事项的通知》中, 证监会对于试点初期发行人的类型做了进一步限制, “试点初期, 试点公司限于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及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因此,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我国当前的公司债券是指上市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年以上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我国目前尚处于公司债券发行试点时期, 发行公司债券的主体仅局限于上市公司, 公司债券指的即是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券。

二、公司债券的规范法规及发行条件

(一) 公司债券发行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当前我国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主要有:

《公司法》、《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关于实施 < 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 > 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调整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交易有关事宜的通知》、《深圳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业务指引》等。

(二) 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条件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 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 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 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 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

3. 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 债券信用级别良好;

4. 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额应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5.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 券一年的利息;

6. 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金融类公司的累计公司债券余额按金融企业的有关规定计算。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发行公司债券:

1. 最近三十六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2. 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 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 仍处于继续状态;

4. 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三、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的意义和程序

(一) 公司债对促进上市公司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发展公司债券市场, 在宏观上对改善我国融资结构, 降低金融体系系统性风险, 优化资本市场结构, 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主要从微观上分析公司债券对上市公司的发展促进作用。

1. 有助于优化公司治理结构。一方面, 公司债券还本付息的法定义务会对经理层产生较强的监督和约束作用, 激励管理层努力工作追求企业利润的最大化;另一方面, 由于投资者会基于自身利益来选择投资行为, 资信评级越高, 发行成本越低, 也会促使公司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2. 有助于改善公司负债期限结构。目前, 我国上市公司负债结构短期化、短期借款用于长期投资的现象比较普遍。以2010年湖南为例, 63家上市公司中既无长期借款, 也无短期借款的有9家, 其余54家公司中, 41家公司短期借款占全部借款的比重在60% 以上, 占比超过75.9%, 即四分之三以上的公司其外部借款以短期借款或流动资金贷款为主, 这一负债结构使公司面临较高的短期偿债风险和短期利率变动风险, 威胁财务安全, 不利于公司稳定发展。而公司债券的存续期限为3-10年, 以5年以上为主, 发行公司债券可以显著改善多数上市公司严重短期化的负债结构, 降低财务风险。

3. 有助于上市公司拓宽融资渠道。作为直接融资的一种手段, 公司债为上市公司募集发展资金提供了新的手段和渠道, 特别是对一些控股比例不高, 发行股票可能丧失控股权的上市公司;对急需发展资金而又没有合适的融资项目的上市公司; 对一些处于立案稽查期间或被行政处罚不满三年的上市公司, 发行公司债券是比实施股票再融资更有效的渠道和途径。

(二) 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程序

公司债的发行, 必须依照《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公司法》、《证券法》等规定的程序进行。一般需经过决议、申请、核准、募集、置备公司债券存根簿五个阶段。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 公司债发行的决议应由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做出, 必须经代表1 / 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1、申请

公司做出发行公司债的决议后, 应当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发行申请。证券法第十七条规定, 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 a. 公司营业执照;b. 公司章程;c. 公司债券募集办法;d. 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e. 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依照证券法的规定聘请保荐人的, 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2、核准

证券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六条对证券发行的核准程序予以了具体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应当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 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发行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发行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不予核准的, 应当说明理由。

3、募集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 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后, 应当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证券法第二十五条也规定:证券发行申请经核准, 发行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在证券公开发行前, 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 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发行证券的信息依法公开前, 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发行人不得在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前发行证券。在公告上述法定文件后, 公司即可以向社会公开发行债券, 募集资金。公司债的募集方式, 包括直接募集和间接募集, 后者是由发债公司委托证券承销商 (主要是证券公司或者其他证券经营机构) 进行募集。我国目前仅允许对公司债进行间接募集。

4、置备公司债券存根簿

公司在发行公司债券后, 必须制作并置备公司债券存根簿, 区分记名公司债券和无记名公司债券, 记载不同的法定事项。公司债券存根簿, 是记载债券持有人及债券有关事项的公司法定账簿。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置备公司债券存根簿。发行记名公司债券的, 应当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下列事项:a. 债券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b. 债券持有人取得债券的日期及债券的编号;c. 债券总额, 债券的票面金额、利率、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d. 债券的发行日期。发行无记名公司债券的, 应当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债券总额、利率、偿还期限和方式、发行日期及债券的编号”。

四、公司债券市场发展情况历史回顾

长期以来, 我国金融体系发展不平衡, 直接融资比例过低。在直接融资中, 债券融资、特别是以上市公司作为发债主体的公司债券融资规模过小, 远远滞后于其他金融市场的发展。直接融资不发达的局面一方面造成银行风险的逐步积累, 影响金融体系的稳定, 另一方面也影响了金融市场的广度和深度的深入拓展, 极大的限制了市场功能的发挥和市场效率的进一步提高。

为推进我国公司债券的发展, 2007年8月14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了《公司债券发型试点办法》, 同年9月, 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首发公司债券, 开启了我国公司债券发行的先河。

我国公司债券从无到有、从小到大, 经过短短几年时间已经取得了很大的发展, 公司债券的发行数量总体上呈快速上升趋势, 二级市场上公司债券的成交量也逐年上升。截至到当前, 证监会已审核批准212家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券, 总规模逾4000亿元。

在这一系列政策的激励下, 2011年公司债发行数量和规模均翻番, 全年公司债发行达到83只, 发行总额达到1291.2亿元。仅11、12月两月, 就有17家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 发行金额达到182亿元。2011年公司债的发行金额超过2010年全年的两倍。2012年, 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继续呈井喷式发展, 全年已发行公司债券139家, 发行总额达1752亿元。

虽然我国公司债券在短时期内取得了巨大的发展, 但目前从总体上来看, 公司债券托管总量为2736亿, 远小于银行间市场的信用债券托管总量41243亿元。而且我国公司债规模占GDP的比重仅为0.52%, 远低于发达国家的163.11%, 也低于新兴国家平均30% 的水平。未来公司债的发展潜力巨大。有业内人士预计, 按照目前的上市公司规模估算, 未来可发行的公司债规模上限大约为1万亿元。考虑到公司债券的巨大潜力以及当前监管机构强烈的政策导向, 加之公司债券融资本身所具有的优势, 可以合理预见, 我国公司债券将在相当一段时期内呈现出高速增长的态势。

摘要:债权融资是企业重要的外部融资方式, 我国目前尚处于公司债券发行试点时期, 发行公司债券的主体仅局限于监管相对完善的上市公司。本文从监管机构的法律法规出发, 系统介绍了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的概念, 特点, 意义, 发行条件, 发行程序等, 并对我国公司债券市场做了简要分析, 为我国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提供初步借鉴。

关键词:公司债券,上市公司,发行

参考文献

[1]李万福, 叶阿忠.中国上市公司的债务融资分析——基于理论与实证的视角[J].南方经济, 2007年10期

[2]王国刚.论“公司债券”与“企业债券”的分立[J].中国工业经济, 2007年02期

[3]刘星.中国上市公司融资策略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J].重庆大学学报 (自然科学版) , 2001年01期

[4]童盼, 陆正飞.负债融资、负债来源与企业投资行为——来自中国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J].经济研究, 2005年05期

[5]胡燕玲.我国债券市场创新研究[J].上海金融学院学报, 2004年03期

[6]蒋屏.中国企业债券融资研究[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04年

[7]谢曼.我国上市公司公司债券融资研究[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2006年

惠普公司 第10篇

公司对外担保, 是指公司以自己的名义、财产为其他债务人向债权人设定的担保, 在该债务人未能或不能清偿债务时, 替债务人清偿债务, 或以特定的价值物清偿债务。它不同于公司为其本身提供的担保, 正如有的学者所言, 公司对自己提供的担保“由于可以直接获得融资, 所以一般来说这种担保对公司是有利的, 而对外担保则不尽如此。这种担保有时为正常交易所必须, 对公司有益;有时则被滥用。”这类滥用情形的发生主要是因为立法赋予了公司章程一定的规制公司对外担保的权力, 但未规定公司章程欠缺这方面规定时的救济方案, 以及违反公司章程的后果。因此, 本文将围绕立法的这两大缺陷讨论公司章程与公司对外担保的关系, 并分情况提出解决路径。

二、公司对外担保与公司章程的关系

我国《公司法》第16条第1款规定, 公司要想对外提供担保需要满足两个条件, 一是要依照公司章程规定, 二是要经由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从逻辑上分析, 这两个条件是公司对外进行担保的充分不必要条件, 也即, 即便是在公司章程无规定、非依公司章程规定或非由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下, 公司对外进行担保也有可能成立。的确, 从立法理论上分析, “公司章程规定”和“公司对外担保”存在三种关系:第一, 章程明文规定公司能够对外提供担保;第二, 章程不允许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第三, 章程对公司能否对外提供担保未置可否。在后两种情形下, 公司完全可能以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一致决议等方式对外提供担保。由此可见, 《公司法》第16条对公司对外担保与公司章程关系之规定仍有极大的模糊性, 下文便是对此问题的具体分析。

1. 公司的对外担保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与大多数国家的立法一样, 我国的《公司法》也肯定公司的对外担保的权利能力。同时, 立法也允许公司章程对公司对外担保的具体事项做详细规定, 公司享有在章程规定下的对外担保行为能力。在此处要说明的是, 如果公司章程明确禁止公司对外担保, 否定公司对外担保行为能力的, 公司应遵守章程规定, 但又由《公司法》第11条可知, 公司章程只具有对内的约束力, 只能约束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和公司本身, 无法约束第三人, 一般情况下第三人无义务查阅公司章程。也即, 公司即使违反章程的规定对外提供担保, 则该担保对善意第三人仍然有效, 公司仍需对外承担担保责任。

2. 公司对外担保与公司对外担保的限额规定

我国《公司法》第16条规定了公司应在章程允许的对外担保限额内对外提供担保, 但未规定公司超额提供担保应如何处理, 以及章程未规定担保限额时又该如何处理。笔者认为, 在公司章程未对担保金额进行限定的情形下, 应充分尊重公司自治, 在担保决策程序正当合法的情形下, 认定该担保合同有效;在公司违反章程规定, 对外超额担保时, 笔者认为, 当前的立法可以被解读为, 在担保决议程序合法有效的情形下, 应当分情况认定担保合同有效或部分有效。

第一, 当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程序同时又符合修改公司章程的法定程序时, 该担保合同有效。这是因为, 公司的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可能是股东会或股东大会, 而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又是修改公司章程的权力机关, 当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程序同时符合了修改公司章程的程序时, 该决策程序则可被视对公司章程关于公司对外担保限额的修改, 此时, 认定该担保合同有效没有问题。

第二, 若担保决策程序不符合修改公司章程之程序规定, 仅应认定担保合同超过担保限额的部分无效, 未超过的部分有效。主要有两大原因, 一是根据立法内容的强制程度, 可将法律规范分为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 而强制性规范又可分为效力性规范和取缔性规范。合同法原理认为, 只有对效力性规范的违反才导致合同的无效, 而“对违反取缔规定之行为, 对违反者加以制裁, 以禁遏其行为, 并不否认其行为之私法上效力。”关于取缔性规范的认定, 王利民教授认为, 如果法无明文规定违反该规范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 且若使该合同继续有效不会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利益的, 该规范就应属于取缔性规范。因此, 《公司法》第16条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金额的限定规定应属于取缔性规范, 违反该取缔性规范的对外担保合同并不当然无效或不成立。二是民事法律“没有规定, 可以参照最为相似的规定”。对该问题可以参考《担保法》关于定金的规定, 根据我国《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 定金数额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超过20%的, 人民法院对“超额部分”不予支持, 对未超额部分则予以支持。因此, 可以类推认定担保合同超过担保限额的部分无效, 其余部分有效。

3. 公司对外担保与公司对外担保决策机关的规定

为了完善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 《公司法》第16条规定,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 需遵守公司章程, 经由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但当公司章程将对外担保决策权赋予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其中之一, 而实际的决议机关违反章程规定时, 担保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在此分三种情况讨论, 第一, 若章程规定的对外担保决策机关是股东会、股东大会, 而实际的决策机关是董事会。在此情形下, 有学者认为“虽然股东有权依据《公司法》第22条撤销该决议, 但公司不得以担保决议违反章程为由主张担保合同无效, ”[4]董事会越权签订的担保合同不当然无效, 应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第二, 若章程规定的对外担保决策机关是董事会, 而实际决策机关是股东会、股东大会。在此情形下, 如果股东会决策程序符合章程修改程序, 可视为对章程的修改, 担保合同有效;如果不符合, 仍可援用第一种情形的处理意见, 在第三人为善意时, 认定担保合同有效。第三, 实际的决策机关是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外的其他机构。在此情形下, 由于第三人不负有审查公司章程义务、审查决议机关的义务, 只要担保合同的签订具备公司自主意愿的权利外观, 且明显不知决议机关非为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 则可以推知第三人为善意, 担保合同有效。综上, 在章程规定合法的情形下, 不管实际的决策机关是否为有权机关, 担保合同有效, 公司不能依章程规定对抗善意第三人。

如果公司章程将对外担保决策权赋予了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机构, 则该规定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中的取缔性规定, 公司可能因此承担行政责任, 但并不影响公司对外进行担保。不管是由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了担保决策还是其他机构作出了担保决策, 笔者认为均可认定担保合同对外有效, 理由同上。

如果公司章程未规定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的, 又可分两种情况讨论:第一, 实践中由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担保决策。此情形下, 笔者认为担保合同有效。原因有二, 一是该种行为符合法律的倡导;二是该担保决议的通过经由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 是尊重股东意志的体现, 在特定情形下 (符合章程修改决策的程序要求) 还可视为对公司章程的修改。第二, 实践中, 对外担保决策非由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 笔者也主张认定担保合同有效, 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理由如下:第一, 法律对担保合同决策机构的规定属于取缔性规范, 违反该规定, 并不直接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第二, 无论担保合同该由谁决议, 只要担保合同签订时, 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该签订行为代表了公司的意思, 则“可借鉴《合同法》第16条关于表见代理的理论, 认定该合同有效”。

综上, 不管公司章程就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问题如何规定, 如果第三人是善意的, 则应认定担保合同有效。

4.“利害关系人”及其控制下的股东未“回避”的公司对外担保

为保证公司对外担保决策程序的公正, 《公司法》第16条第2款、第3款规定:公司向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以下简称“利害关系人”) 提供担保, 须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且利害关系人及其控制下的股东, 不得参与表决。由此, 公司对“利害关系人”进行担保有两点要求, 一是要求决议机构必须是股东会或股东大会, 二是要求“利害关联人”在决议时回避。对此回避问题的讨论, 重点不在讨论章程如何规定, 而在区分公司对“利害关系人”的担保决议的作出是否经“回避”。章程如何规定仅影响公司是否承担行政责任, 而担保决策的作出是否经“回避”才影响担保合同的有效与否。

笔者认为, 若公司对“利害关系人”的担保决议是经“回避”作出, 无论章程如何规定, 该担保决策响应了法律之倡导, 于担保合同双方有利, 应认定合同有效。若公司对“利害关系人”的担保决议属未经“回避”作出, 担保权人不知或不应知担保人与债务人存在股权关系和控制关系的, 该担保权人为善意第三人, 此时担保合同有效。另外, 虽然《公司法》第16条属于取缔性规定, “利害关系联人”未“回避”下的公司对外担保合同可能有效。但若担保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担保人与债务人存在特定关系如股权关系、控制关系的, 则应推定该担保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担保程序可能存在瑕疵。担保权人明知瑕疵而不对公司担保决策进行审查或明显未尽审查义务, 就应承担不利后果, 该担保合同无效。反之, 担保权人尽到了合理审查义务, 其有理由相信担保决策是经“利害关系人”回避而做出, 该担保合同有效。

三、结论

本文认为, 目前的《公司法》第16条关于对外担保的规定属于取缔性规范。对该条的理解应为:公司原则上有权对外提供担保, 不受公司章程限制, 公司章程明确禁止公司对外担保的, 公司不得对外担保, 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公司章程对担保金额有限制规定的, 超额部分无效或在担保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修改程序的情形下有效;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对外担保决策机构的, 公司应当遵守, 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公司对“利害关系人”的担保未经“回避”或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的, 担保合同原则无效, 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参考文献

[1]赵德勇, 宋刚.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问题[J].理论探索, 2007, (2) :143.

[2]赵德勇, 宋刚.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问题[J]理论探索, 2007, (2) :146.

[3]王利明.《合同法新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3.318一323.

[4]刘玲伶.章程对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影响力[J]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8, (2) .

赚钱公司VS圈钱公司 第11篇

赚钱模式的公司通过常规经营活动赚钱,而圈钱模式则是准备在资本市场捞一把。“大数据、物联网、可穿戴设备、云计算”等均属于圈钱模式,它们暂时没有盈利可能,甚至没有销售,但因为资本市场看中未来的趋势,愿意在此投资。因此,这些公司的任务似乎是烧钱而不是赚钱。

投资者很容易理解赚钱模式和圈钱模式,但在实际操作中却经常搞错。有一家风险投资公司投了中国某游戏公司,要命的是前者是外资。外资投资企业不能在中国A股上市,而美国给中国游戏公司的估值大约只有5倍的市盈率,因为在美国游戏行业是夕阳行业。

风险投资公司通常通过上市套现,也就是主要投圈钱模式的公司,这家游戏公司将来想在美国上市,美国给的预期估值会很低,也就是说很难圈到钱。所以,这个投资犯了方向性的错误。

赚钱公司赚的是当下的钱,而圈钱公司却是投资于未来那些不可限量的想象空间。当今世界赚大钱,一夜暴富的“当红炸子鸡”主要都是圈钱公司。

圈钱公司的逻辑是资本市场的逻辑。例如,去年7月,以在手机上分发软件为核心产品的91无线以19亿美元卖给了百度,这家公司在经营上并不赚钱。很多人都说91无线不值19亿美元,百度CEO李彦宏顶不住别人狂喷的口水,终于发话。他说值不值要看整合价值,如果把91无线整合到百度的平台中,发挥更大的价值,它就值。

李彦宏又说,收购了91无线之后,百度的股价涨了,这就是值。我认为后者才是关键,这场收购的逻辑因此变得很完整——你掏钱收购一家公司,然后资本市场给出估值溢价,等于你并没有花费,被收购的公司却有了实在的收益。

那么联想收购了Moto之后,股价跌了两三成,是不是联想就赔了呢?未必!因为,第一,日后若成功可以加倍上涨;第二是关键,如果联想不是上市公司,用每年辛苦挣的钱去收购Moto、IBM服务器这种事情根本就不可能发生。联想利润本就薄如纸片,2013年是联想有史以来赚钱最多的一年,也只有8亿多美元的利润而已。拿出40多亿美元去收购两家公司,相当于5年的全部利润,它肯定舍不得。

不管你喜不喜欢,资本市场的逻辑已经重置了现实经济,它不仅仅一轮又一轮地制造了现实世界的荒唐剧,更影响了整个社会资源的配置。

股市在玩预期的游戏,业绩之类的说辞只是为预期准备的借口而已,没有什么实质意义。因为股票和资本市场会给所有创新点以很高的估值,尤其在中国,别看A股熊得一塌糊涂,可创业板却仍然有全球最高的估值。所有的创新点都被哄抬物价了,传统赚钱模式的公司做不了收购方,也做不了被收购方。在资本市场活跃期,所有的创新行业都被圈钱公司包围,传统的赚钱公司很难进入这样的市场。

传统量入为出的经营模式失去了进入创新活跃区的条件,在资本极度充裕的社会,所有的创新区域已经被资本市场的逻辑统治。假定亚马逊、京东之类的公司不受资本市场待见,量入为出,势必非常谨慎,不可能激进地扩张业务。没有资本市场高昂的估值,很多创新型公司是不可能持续的。

因此,圈钱模式才是真正加快科技创新的主要力量,从这个角度看,“科技”主要是用来圈钱的,至于将来推动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人类进步,只是科技发展的副产品。流行的说法认为资本市场只是预支了未来,实际上资本市场对未来的判断常常不是那么准确。比如,资本市场看中10家公司或者10个方向,最终证明能够成功的可能只有一两家公司或者一两个方向。但是,在资本的驱动下,所有的领域都会有众多人踊跃地投入,因为与赚钱相比,他们更确信圈钱公司可以发大财。

惠普公司 第12篇

公司治理问题的产生和提出与经济社会的发展密切相关, 现代企业制度的逐步完善, 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的进一步分离, 使得委托—代理问题变得更加普遍, 同时, 也使得公司治理问题成为现代企业的现实问题。治理问题产生已久, 尤其是与公司有关的治理, 亚当·斯密就曾指出了企业经理人“看管他人钱财的问题”治理。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是内部治理机制与外部治理机制的统一, 公司内部治理机制为解决公司治理问题提供了三个有效的机制:决策机制、监督机制和激励机制, 公司外部治理机制则主要表现为利益相关者的制衡、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以及证券市场对控制权的配置。由于公司外部治理的数据难以获取, 而内部治理机制主要体现在公司治理结构上, 本文主要对公司治理结构与公司绩效的关系加以研究, 试图以深交所中小板上市公司为样本, 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对中小企业公司治理结构与公司绩效的关系进行研究, 以期能为中小企业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提供新的经验证据。

二、文献综述

(一) 国外文献

20世纪30年代美国学者伯利和米恩斯指出, 现代公司的所有权与控制权实现了分离, 控制权由所有者转移到管理者手中。随后西方学者分别从保护股东利益、机构投资者的兴起、公司社会责任、跨国企业的治理及知识经济下的公司治理等不同角度对公司治理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哈特 (hart) 提出了公司治理理论的分析框架。将代理问题和合约的不完全性作为公司治理存在的条件和理论基础;科克伦 (cochran) 和沃特克 (Wartick) 1988年指出:“公司治理问题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管理层和公司其他利益相关者的相互作用中产生的具体问题”。

(二) 国内文献

孙永祥、黄祖辉 (1999) 、刘银国等 (2010) 对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与绩效的关系进行了实证分析, 得出结论股权结构对我国上市公司的公司绩效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徐晓东、陈小悦 (2003) 则从第一大股东的角度对公司治理进行研究, 研究发现, 第一大股东的性质不同, 上市公司的公司绩效、股权结构及治理效力也不同;徐莉萍等 (2006) 研究了股权集中度与股权制衡对公司经营绩效的影响;于东智、池国华 (2004) 从董事会规模、稳健性的角度对公司治理问题进行了研究;林有志、张雅芳 (2007) , 张宗新等 (2007) 还从信息透明度的角度对信息透明度与公司绩效的关系进行了研究等。这些研究都把研究重点放在了公司治理的某一特定方面, 而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研究公司治理结构与公司绩效的文章则比较少。目前来看, 这方面的文献主要有南开大学公司治理研究中心 (2004) , 周仁俊等 (2005) , 白重恩等 (2005) 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 通过建立中国上市公司治理指数、指标等方式, 研究了上市公司公司治理与公司绩效的关系。学术界对公司治理问题的研究一直以来都只是关注大型企业、上市公司, 而很少关注中小企业的公司治理问题。

三、研究设计

(一) 研究假设根据已有研究, 股权结构、董事会特征、高管薪酬和信息披露透明度等因素对公司绩效有影响。

(1) 股权结构。公司股权结构对公司治理的作用主要表现在股权集中度与股权制衡方面。理论上股权集中度或大股东的存在, 就会出现“隧道效应”即大股东侵占中小股东的利益。然而当控股股东的持股比例非常大时, 其自身利益与企业利益就会趋同。与公司绩效存在正相关关系。中小板块上市公司多为家族企业, 第一大股东也多为自然人, 并且这些企业的第一大股东多为企业的创始人, 非常善于企业的管理, 在企业中具有相当大的影响力。因此, 股权集中度或大股东的存在有利于公司的绩效。因此假设:

H1a:中小上市公司的股权集中度与公司绩效显著正相关

股权制衡是指外部大股东对公司的决策能够产生一定的影响。本文认为股权制衡对控股股东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牵制和监督作用, 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控股股东的“掏空”现象。中小板上市公司中有许多都是由夫妻店、同学店发展而来的, 他们之间股权制衡有利于企业做出科学的决策, 因此, 股权制衡对于公司绩效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H1b:中小上市公司的股权制衡与公司绩效显著正相关

(2) 董事会特征。董事会作为股东利益的代表机构, 是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对公司治理的作用主要表现在董事会规模和董事会的独立性方面。由于中小板上市企业的规模都相对较小, 本文认为规模相对较小的董事会更有利于中小上市公司的发展。因此假设:

H2a:董事会规模与公司绩效显著负相关

董事会的独立性也会影响公司绩效。独立董事可以更好地行使监督职能, 同时为企业经营提供具有指导性的意见。Fame和Jensen (1983) 认为独立董事会考虑自身的声誉具有较高的独立性, 能够有效地监督执行董事和管理层。因此假设:

H2b: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与公司绩效显著正相关

(3) 高管薪酬。公司内部治理激励机制的核心就是将管理层对个人效用最大化的追求转化为对公司利润最大化的追求。对于激励机制来说, 效果最明显的就是制定合理的薪酬制度。因此, 本文也认为高管薪酬与公司绩效具有正相关关系。

H3:高管薪酬与公司绩效显著正相关

(4) 信息披露透明度。充分的信息披露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降低管理者与外部股东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性, 强化资本市场对公司管理层的约束。由于深交所中小板块的各项规章制度相对于主板市场还有待完善, 中小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水平还有待提高, 良好的信息披露透明度就显得格外重要。

H4:信息披露透明度与公司绩效显著正相关

(二) 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注:***表示1%显著性水平;**表示5%显著性水平;*表示10%显著性水平;括号内为t值。

本文以2007年12月31日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块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 剔除ST类中小上市公司和数据不全的上市公司后最终选择185家公司2008年至2010年三年的数据样本。数据主要来自CCER色诺芬数据库。

(三) 变量定义和模型建立

本文选用总资产收益率、净资产收益率和主营业务资产收益率作为衡量公司绩效的指标, 同时, 试图用主成分分析法, 将多个绩效指标所反映的信息综合为一个绩效指标。徐莉萍等 (2006) 在股权集中度和股权制衡及其对公司经营绩效的影响一文中也使用了主成分分析法。实证研究的公司治理变量包括:TOP1和TOP2-5用来反映股权集中度和股权制衡;BS和IDP用来反映董事会的治理机制;EP和EOS用来反映公司的激励机制;ART用来反映公司的信息披露及透明度。为了更好地考察中小上市公司公司治理水平对公司绩效的影响, 根据中小上市公司及选择样本的特点, 选择资产负债率 (ALR) 、企业规模 (SIZE) 、成长性 (GROW) 、年度哑变量 (YEAR1) 、年度哑变量 (YEAR2) 作为本次研究的控制变量。变量的定义及其含义见表 (1) 。

四、实证检验

(一) 描述性统计

表 (2) 为185家中小上市公司555个样本各主要变量的描述统计量。 (1) 前五大股东持股比例 (TOP1_5) 均值为58%, 说明中小上市公司的股权集中度比较高, 而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 (TOP1) 均值为36%, 第二至第五大股东持股比例 (TOP2_5) 均值为21%, 又说明中小上市公司的股权制衡度也较高, 这也充分反映了中小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的特点; (2) 董事会规模 (BS) 均值为5.66, 中位数为6, 说明中小上市公司的董事会规模普遍较小, 独立董事所占比例 (IDP) 均值高达64%, 说明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中小上市公司中得到了普遍实施, 然而回归结果显示独立董事所占比例 (IDP) 并不显著, 说明中小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并未很好地发挥作用; (3) 高管持股比例 (EOS) 均值为13%, 说明中小上市公司的高管持股比例较高, 这与中小上市公司多为民营企业具有一定的关系; (4) 中小上市公司的成长性 (GROW) 均值为20%, 说明大部分的中小上市公司都处于高速发展的阶段。

(二) 主成分分析

本文采用主成分分析法将公司绩效指标总资产收益率 (ROA) 、净资产收益率 (ROE) 和主营业务资产收益率 (CROA) 综合为一个指标公司绩效 (CP) 。从表 (3) 可以看出分析结果非常理想, 最后, 用特征值作为权重计算三个主成分得分的加权平均而得出每个公司年度观测值的公司绩效指标, 记为CP。

(三) 回归分析

表 (4) 为实证检验的结果, 其中 (1) 为考虑所有解释变量、控制变量的检验结果, (2) 、 (3) 为依次剔除检验结果不显著变量后重新回归检验的结果。处于对公司治理结构与公司绩效的综合考虑, 本文着重对 (1) 中的检验结果进行分析, (2) 、 (3) 仅作为分析的参考和对分析结论提供进一步的证据。回归结果分析如下:正如前面诸多理论分析和分组统计中得出的结果一样, 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 (TOP1) 与公司绩效 (CP) 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正相关, 第二至第五大股东持股比例 (TOP2_5) 与公司绩效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正相关。这说明, 我国中小上市公司的股权越集中, 越有利于公司绩效的提高, 因为股权的集中有利于企业做出统一的经营决策, 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效率。股权集中度的结论也与白重恩等 (2005) 、张宗新等 (2007) 的研究结论基本一致, 然而股权制衡的结论与徐莉萍等 (2006) 的结论则截然相反, 说明中小上市公司与主板上市公司相比有其独特的一面。中小上市公司的股东背景比较单一, 持股比例较高的股东大多也是企业的创始人或家族企业成员, 他们与第一大股东有着共同的利益和目标, 他们之间的相互制衡有利于企业做出科学的决策, 避免决策失误带来的损失。董事会规模 (BS) 与公司绩效的关系并不显著, 而模型 (2) 、 (3) 中则在5%显著性水平下显著负相关。这说明, 规模相对较小的董事会更适合中小上市公司, 因为中小上市公司的企业规模和业务量都比较小, 经营决策相对于大型上市公司来说也比较简单。独立董事所占比例 (IDP) 与公司绩效关系不显著, 可能是中小上市公司多为民营企业, 民营企业家控制着企业的经营决策权, 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不能发挥相应的作用。高管薪酬 (EP) 与公司绩效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正相关。这说明, 有效地激励机制, 有利于企业管理者按照股东的意图来行事, 降低委托代理成本, 从而提高企业的公司绩效。然而高管持股比例 (EOS) 与公司绩效的关系并不显著, 这与白重恩等 (2005) 对上市公司高管持股的研究结论基本一致, 出现这种现象可能与公司的股权集中度较高有一定的关系。年度报告 (ART) 与公司绩效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正相关, 说明企业信息披露透明度越高, 公司绩效水平越高。因为信息披露透明度的提升, 可以降低企业的筹资成本, 降低企业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资产负债率 (ALR) 与公司绩效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 显著负相关, 说明过高的负债会使得公司的融资成本不断增大, 不利于公司绩效的提高。企业规模 (SIZE) 、成长性 (GROW) 与公司绩效显著正相关, 说明企业规模的壮大和企业的快速发展有利于公司绩效的提高。然而年度哑变量 (YEAR2) 与公司绩效不显著, 可能是因为2009年企业正处于金融危机的大环境中, 使得企业前后两年的数据之间的规律性并不强。

(四) 稳健性检验

为了检验上述结论的稳健性, 本文从民营控股和分不同行业的角度, 重新检验公司治理结构与公司绩效之间的关系, 稳健性测试的结果与前文研究结论没有实质性不同, 这显示本文关于公司治理结构与公司绩效的结论具有较好的稳健性。

五、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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