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艺经纪范文

2024-06-23

演艺经纪范文(精选12篇)

演艺经纪 第1篇

原告××演艺经纪公司诉称:其与被告××于2005年×月×日签订一份《演艺经纪合同书》, 约定:被告成为原告的签约演员;在合同有效期内, 原告是被告在全世界范围内演艺事业的独家经纪人, 从事被告的演艺经纪等事务;原告安排被告在各国、各地区演艺及其他相关工作, 包括不限于电影、电视、广告、广播、网络、唱片、图书、剪彩、舞台演出及录制发行有声出版品、影音出版品, 以及一切以被告形象和声音为演艺工具的演艺事宜, 原告以自己的名义在上述范围内为被告安排演艺活动, 并经原、被告双方协商一致以后就上述经纪活动以原告自己的名义与第三方签订有关合同;合同期限为三年,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算;合同生效后, 被告依合同所参加的演艺活动, 由原告代为签订合同并代收酬金, 85%为税后被告实得, 其余的15%为原告经纪费用, 原告须在收到第三方支付酬金的15天内付清给被告;如任何一方未履行该合约规定条款, 则视为违约, 另一方有权单方解约, 违约方并应向非违约方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标准为: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内, 违约方依据本合同所取得的总收入的200%) 等。

上述合同签订后, 原告依约履行义务, 但曾两次短时间地迟延支付演艺酬金给被告, 被告在数月后即2006年×月×日, 以原告迟延支付演艺酬金已违反约定为由向原告发出解约通知书解除合同。原告认为其虽曾两次迟延支付演艺酬金, 但并没有达到根本违约的程度, 被告单方发函解除合同的行为属违约, 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元。

被告辩称, 原告两次迟延支付演艺酬金, 已违反约定构成违约, 被告完全可以依照合约规定单方解约, 要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最后, 由于原被告双方出于各种利益关系的考虑, 于庭外达成了和解, 原告提出了撤诉申请, 法院准予。

[评析]

虽然案件最终以庭外和解的方式解决了, 但案件本身对于中国演艺经纪市场来说具有很大的代表性。这类案件纠纷的司法解决结果会直接影响到演艺市场的稳定发展。因此, 结合本案对演艺经纪合同相关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研究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目前, 国内在规范演艺经纪合同方面并没有特殊的法律法规。司法实践中, 由于合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不可能也不必要包容所有类型的合同, 存在有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无名合同, 按《合同法》第124条的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 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 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一般情况下, 许多司法工作者往往习惯将有名合同的规定直接类推适用于无名合同, 于是把演艺经纪合同作为委托合同进行定性, 并把委托合同的规定类推适用于演艺经纪合同就不足为奇了。本文案例合议时也有这样的意向。

笔者认为不妥, 理由如下:

一、演艺经纪合同带有混合性内容, 其性质应定为无名合同。

首先, 现行的各类演艺经纪合同文本, 除了其中部分为代理演艺事业的内容外, 还带有部分劳务性质的内容, 例如会在合约中约定聘请某艺人为经纪公司之特约歌手或艺员, 甚至在合约中会约束艺人人身自由和业余时间的支配等。本文所涉的案例在合同中约定的内容就包括有:“甲方加入乙方, 成为乙方签约艺员”“在合同期内, 甲方应随时与乙方保持联络, 乙方有权知道甲方行踪, 以便随时联络甲方, 甲方如出境旅游, 应征得乙方同意, 否则视为严重违约”;

其次, 演艺经纪合同更多的是带有合作性质的合同, 并非仅是作为艺员的代理人被动地在代理权限内处理演艺事务, 往往还规定经纪公司自主对艺员进行商业运作包装的内容。艺人是先拥有了不同于其他人的条件, 而经纪公司同时认为这种条件符合其利益发展的需要, 于是经过双方的共同协商之后建立的一种合作关系。这种合作关系体现在艺人可以得到资金而完善、发展自己, 而演艺公司也可以通过投入, 再从艺人的推广中得到回报。

应当承认演艺经纪合同有一定的委托合同的特点, 但又不是委托合同所能包容的, 这已经超出普通的委托关系的范畴。狭隘地认为演艺经纪合同即是委托合同是不全面的。演艺经纪合同其实是具有特定内容的混合性合同, 其性质应属于无名合同。司法机关习惯于将合同都划入有名合同的范畴, 将有一定委托合同特点的演艺经纪合同都归于委托合同显然不妥, 而且, 在实务中, 对合同的性质认定往往关系到合同发生纠纷后法律的适用准据问题 (下文我们会阐述到这个问题) , 因此, 合同性质的认定尤为重要, 这需要我们的司法工作者在对每一个合同进行定性时不能限于合同字面上的部分含义, 而应从立法的宗旨、目的以及合同本身的实质去理解认识。

二、如果将委托合同里任意解除权的规定适用于演艺经纪合同, 审判的结果容易造成不公, 对演艺经纪公司尤甚, 最终可能会导致整个演艺经纪行业诚信体系的崩溃。

目前演艺经纪合同纠纷大都与提前终止合约有关。对经纪公司而言, 其为艺人的成功投入甚大, 承担巨大商业风险, 艺人蹿红成名后就另攀高枝会对苦心栽培的经纪公司带来损失, 于是想方设法在合约里进行牵制;于艺员而言, 不满经纪公司的长期盘剥或双方合作不愉快或认为合约条件过于苛刻而认为提前解约理所当然。无论哪方提出解除合同, 首要的就是对演艺经纪合同解除的准确定性, 然后才能准确地划分合同解除后所要承担的责任。

一般地说, 合同的合法解除有三种:协议解除、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在司法实践中, 由于许多司法工作者把演艺经纪合同作为委托合同进行定性, 于是很多情况下参照合同法分则中委托合同第410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的规定去认定合同的双方都具有法定的任意解除权, 这对于经纪公司一方来说尤其不公。

所谓任意解除权, 是指不需要以对方违约为理由而主张解约的法定权利。法律之所以赋予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 完全是由于委托合同是基于人身信任而产生的合同, 信任动摇了, 委托关系就可以随时解除。也就是说, 任意解除合同, 它不以当事人违约为前提, 而是完全按照一方当事人自己的意愿而单独解除合同, 它属非违约解除。至于合同任意解除后的法律后果, 合同法第410条规定:“因随时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 除不可归责的事由外, 应当赔偿对方损失”。这里“赔偿对方损失”的范围是仅指实际损失呢?还是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 立法上未予明确。但笔者认为, 第410条立法的精神就是旨在赔偿对方的实际损失, 而不包括合同履行后的可得利益。因为任意解除权属法定的非违约解除权, 出于公平原则, 行使解除权的人有义务使合同恢复到订立前的状态, 如果恢复原状不能, 则对对方已履行部分所支付的对价有义务进行折价赔偿, 即赔偿对方的实际损失。而可得利益只有在合同正常履行完毕时才有可能取得, 既然一方中途行使了法律赋予的任意解除权而非违约, 对于未履行的部分则不再履行, 那么另一方就不应该得到合同未履行部分所应得到的利益, 行使解除权的人也没有责任去赔偿对方的可得利益, 即可得利益的赔偿问题不应考虑在内。因此, 合同法第410条的赔偿损失仅指实际损失, 不含合同正常履行后的可得利益, 而且约定的违约金条款也不能适用。

就本文案例而言, 演艺经纪公司基于对代理的持续性的信赖而对艺员进行大量的投资, 包括包装、培训、宣传及其他为其垫付的款项等。如果参照委托合同的规定, 艺人蹿红成名后可以滥用任意解除权解除合同, 却不用承担违约责任的话, 那么, 演艺经纪公司的所有损失将不能得到应有的法律保护, 因为演艺经纪公司只能获得实际损失的补偿 (而且演艺经纪公司对已付出的必要费用这些实际的损失, 还要承担举证责任) 。演艺经纪公司对于合同履行期满时将从艺人身上获得的预期利润的损失缺乏有效的救济途径, 于是, 演艺经纪公司的投资成了为人作嫁的衣裳, 这对于演艺经纪公司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如果演艺经纪合同纠纷是这样的处理结果的话, 就无疑是给故意违约敞开了大门, 有违诚实信用的原则, 显然不利于维护交易秩序, 迟早会让整个演艺经纪行业的发展蒙上阴影。

综上所述, 笔者认为, 尽管法定任意解除权的规定是否正当、效率、合理这个问题在理论界上还受到质疑, 但司法工作者应准确领会立法的精神、宗旨, 把演艺经纪合同与委托合同区别开来, 不能让任何一方有滥用任意解除权的法律借口, 公平公正地解决演艺经纪合同纠纷。这对整个演艺经纪行业诚信体系的培养是必要的, 对整个演艺经纪行业发展尤为有益。

最后, 对于本文案例的司法处理, 笔者认为, 本文案例被告解除合同不存在协议解除、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的情形。至于被告辩称他是行使约定解除权的说法, 笔者认为也不成立。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原告须在收到第三方支付酬金的15天内付清给被告;如任何一方未履行该合约规定条款, 则视为违约, 另一方有权单方解约, 违约方并应向非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原告确实在收到第三方的演艺酬金后未依约如期向被告支付, 此时已发生了合同约定之解除条件, 被告即取得了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 原告在逾期后的较短时间内给付了被告演艺酬金, 弥补了被告的损失, 被告仍继续履行合同, 这些都表明被告放弃了行使约定解除权的权利。数月后, 被告才提出解除合同, 但此时合同约定之解除条件早已不存在, 被告解除合同的行为显然已不属于约定解除权的范畴了。因此被告是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擅自解除合同, 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可以依据《合同法》第113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给对方造成损失的, 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的规定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包括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也可以要求被告按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但如果被告认为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而有异议的, 可以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第二款“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 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的规定予以调整。这样的处理结果对双方来说都是公正的。

摘要:演艺经纪合同纠纷大都与解除合约有关, 本文结合案例, 从演艺经纪合同的性质、解除合同的合法性, 以及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此类纠纷等问题进行了剖析。建议司法处理过程中把演艺经纪合同的性质定为无名合同, 与委托合同区别开来, 避免任何一方滥用任意解除权, 以维系诚实信用的交易秩序, 达到公平公正地解决演艺经纪合同解除纠纷的目的, 同时也规范并促进整个演艺经纪行业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关键词:合同性质,解除合同,任意解除权,赔偿损失

参考文献

[1]周俊武:演艺经纪合同相关法律实务问题——金诚律师事务所.来源:http://www.bmla.org.cn

[2]栗娟:合同解除所生损害赔偿研究[J].人民司法, 2007年 (2) 上

[3]杨卫宁栗娟:合同解除与违约金的关系.来源:http://szbxls.anyp.com

[4]薛宏志:委托合同解除的损失赔偿[N].人民法院报, 2003-12-03

[5]丁少飞:任意解除权的正当性、效率性、合理性质疑[M].法律出版社, 《民商法律师实务丛书》第一卷

演艺经纪公司简介 第2篇

瑞迪演艺经纪有限公司是由众多资深选角经纪人(Casting Director)于成立,每年进行1000篇以上项目的广告选角公司(Casting Agency)。与专业的软件开发公司共同研发TMSS(Total Model Solution System)系统,可以更加系统化管理国内外模特的资料,以此为平台我们可以更加有效而迅速的满足国内外各个地区客户的选角要求。为广告增添光芒的模特选角

瑞迪演艺经纪有限公司是负责广告选角,在国内模特选角公司中最细分化及专业化,也是一家从广告企划到选角到合同的综合选角公司。已在韩国广告模特界里成为明星的必经之路。

获得了社团法人韩国模特协会颁发的模范选角公司由杰尔思行广告公司和伊诺盛广告公司颁发的优秀选角公司,在韩国以最好的选角公司而被大家认可。

我不是超级经纪人 我只是经纪超人 第3篇

早晨7点没等闹铃响我就醒了。脑袋刚离开枕头,便感到车裂般的疼。宿醉真难受。人过三十,真真感到力不从心。想起以前刚入行的时候,因为年轻,可以和别人K歌到凌晨五点,搭最早一班飞机带艺人去外地演出;因为年轻,在片场陪艺人熬夜,在后台给艺人端水递盒饭,在饭桌上帮艺人挡酒陪笑;因为年轻,可以通宵写稿,对着长长的媒体联络表打无数个骚扰电话;因为年轻,穿着和明星一样“欢省”的潮服,出入各种高级场合,司机接送,

超级经济人

干这一行吃这碗饭,不是超人能行吗?要身兼企宣、谈判、外联、保姆等工作于一身。要很有韧性,很像小强。可以在听完媒体的一番“二线以下的艺人不要想上我们杂志”的总结后,仍然弱弱地问一句:“那我们家的艺人可以上封面吗?”住五星级酒店。

和明星一样,经纪人的生活也是五花八门,活色生香;有趾高气昂的时候,但更多的是做小伏低。经纪人这个职业,混迹着各类人群。学计算机的、想追星的、文艺青年、摇滚歌手、找不到工作的……所谓鱼龙混杂。我自己则是学新闻毕业。总有人问我:“你一学新闻的不干媒体,跑来当经纪人干嘛啊?”我总是气嘟嘟地回上一句,“请问大学有经纪人的专业吗?”连“物业管理”在大学都算一门专业了,可“经纪人”却没有。影视管理、金融学、制片专业或许有些近似,但终归不是门当户对。是不是因为这个原因,关于经纪人工作内容的界定才显得那么混沌初开呢?有一部电影不就叫《超级经纪人》吗?似乎是很高的评价,我觉得应该叫“经纪超人”。干这一行吃这碗饭,不是超人能行吗?要身兼企宣、谈判、外联、保姆等工作于一身。要很有韧性,很像小强。可以在听完媒体的一番“二线以下的艺人不要想上我们杂志”的总结后,仍然弱弱地问一句:“那我们家的艺人可以上封面吗?”

我们的职业术语是:通告一指艺人的日常工作安排。

我们的口头禅:

“你好我是带XXX明星的。上次我们在哪见过。你还记得我吗?”

我们最常被问到的问题是:“你是不是XX的经纪人啊,你能帮我要一张XX的签名海报CD演唱会门票各种吗?”

我用资生堂的贵妇洗面奶洗脸,掐着长颈瓶猛力挤出一大截,一点都不心疼。这是我们公司最大牌的艺人接拍的广告。签约当天,她借花献佛,把印有资生堂Logo的礼品袋四处散发,活像个豪气冲天的女土匪。当时小谢不在,待她回到座位,一把拎起来丢进垃圾桶里——谁都知道小谢和这个女明星有过节,当年带她时,因为女明星不满小谢的安排,把一碗滚烫的方便面倒扣在小谢的脸上。当时我也在场,有那么一瞬间,时间似乎凝固了。都知道女明星难伺候,都知道经纪人式微,可如此场景还是我开天辟地头一回见识。女明星始终没有道歉,开始小谢还煞有介事说要状告女明星,后来老板为息事宁人丢给了她一个有肉可啃的小艺人。她哭哭啼啼说甭想这么容易收买,可后来终究还是不了了之——既然置身名利场,还真没有钱摆不平的事情——顺便扯一句:那些个当初扬言要给小谢当呈堂证人的实习生也都纷纷转正了。

第一次手机没电是被老Q打光的。早上迎着春光出门,穿着我新买的New Balance一脚踏上出租车——车门还没关上,就听到手机响。圈子里都是夜猫子,从来都是午餐当成早餐吃。我当时就七上八下,一看来电显示果然是老佛爷,吓得我手都在哆嗦,毕恭毕敬地接听。

老佛爷的开场白不外乎这几句,“在哪呢?”“干嘛呢?”“为什么不×××!”

老佛爷是我手下最大牌的艺人,虽然年纪有点大,但毕竟有过几部掷地有聲的作品。在内地,不管是歌星还是影星,但凡有过一部电视剧万人空巷,但凡有过一首歌脍炙人口,基本上可以一辈子不愁吃喝。港台的像赵传、苏芮、苏慧伦、裘海正、钟镇涛、童安格……内地的像林依轮、火风、于文华、尹相杰、杨钰莹、毛宁……虽然他们早已经被主流时代所抛弃,但只要肯下乡,就不愁没有商演的机会。

扯远了,回到老佛爷身上。

老佛爷本来早已经在上世纪90年代末的“绿卡热”中成功移居美国,最近几年国内影视火了,她又甩着头发回来。尽管早已过了不惑之年,但毕竟有那么多整日介叨逼叨的家庭剧,于是诞生了一大批婆婆妈妈的专业户。老佛爷就是其中之一,又因为人家毕竟如日中天过,戏又不愁接,久而久之,大牌的自我认知愈发明显——明明是不识抬举,可偏偏有人管这叫“强势”。因为老佛爷的强势,太好的经纪人都不愿意带,可又不能交给一个新上路的雏儿。思前想后,公司决定把这个烫手的山芋抛给我这样一个资质和经验都中不溜的经纪人。起初,我很兴奋,不管怎么说总归自己手下有了一个说出去大家都认识也很长脸的明星了。我把她当成事业的转折点和里程碑。却原来啊!这不过就是一块鸡肋。首先分成我只有5%,比带那些三线艺人少了好几倍;其次,老佛爷太拿自己当回事,吃住行皆要主演的待遇,还特别喜欢改戏,遇到那些不吃她这一套的导演发飙,那我就只能硬着头皮鞠躬尽瘁充当炮灰;第三呢,占有欲太强。公司人头有限,明星和经纪人不可能一对一,我手底下也是有好几个大有希望出头的俊男美女等着我去推波助澜呢。怎么可能一直被你拖着耗着?老佛爷不是不知道公司的制度,但是当我告诉她我正在探×××班的时候,她就喜欢板起面孔,对交代的工作注意盘问,即便我早已经处理得井井有条,她也会在适当的时候给我小鞋穿或借题发挥训斥我,万一工作稍有差池,她简直可以把电话打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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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现在,老佛爷又查我的岗,我说自己正在会见导演的路上。对方很满意,因为我说的是真话。但是见这个导演并不单纯是为了给老佛爷拉角色,而是我手底下的另一块“小鲜肉”——甚至于,我会不惜捆绑推销两个人——当然这事万万不能让老佛爷知道,否则一定会闹得满城风雨鸡犬不宁。有人或许会问我,何苦来着?但是推演员和做生意一样,都是富贵险中求。和所有行业一样,胆大心细的人往往能走得最远!抱怨雨夜难瞒的人多半只因没本事瞒。熟能生巧之后,我也不再抱怨老佛爷了,不是说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吗?反正面子上我让着你哄着你,私下里阴奉阳违,利用你消费你,神不知鬼不觉。

所谓的名利场都是权力榜,因为权力高于一切。明星控制经纪人就是为了让他能够一心一意只为他一人工作,反过来更大牌的经纪人掌控明星也是为了在他身上实现利益的最大化。我曾听说过不少男艺人专睡女经纪人的故事,目的就是为让对方爱上他,继而专一地服务于他,直至把工作关系彻底搅浑。

其实,经纪人对明星的情感其实并不复杂,大致分为死忠类和麻木类。死忠类比较像粉丝会会长,无限热爱拥戴自家艺人,唱什么歌都是天籁之音,演什么戏都该冲击金鸡百花金像奖,再怎么不红以后都会红。麻木类就比较职业,对待明星A和明星BCD都一视同仁。做谁都一样,不过是工作。

我到餐厅第一件事就是让服务员带我到一个有充电插座的位置。刚坐下,副导演就未了。我亲亲热热地迎上去,声音嗲得堪比林志玲,只差一条香喷喷的手绢甩在他脸上。都说为何内地经纪人女性居多,其实港台和国外不也是如此吗?因为导演和制片人是男性者居多啊。男女搭配,有荷尔蒙润滑,合同自然谈得水到渠成。

“我觉得最多只能这个数。”导演在我面前竖起一个指头。

我故作为难地笑,“您这不是让我丢饭碗嘛!”我心里松了一口气,这个报价已经超过了老佛爷的最低定价,这事好谈了。

“开玩笑,我这已经是非常仁至义尽的价钱了。”

谈判正到紧要关头。电话又响了,我果断地熄灭了老佛爷的来电。

“导演,咱们明人不说暗话,我给你一口价吧。”我比划了一个更高的价码。

“你这才是砸我饭碗呢!”导演的眉毛挑得老高,端起茶杯的手却四平八稳。

看来我预估错误了。不是报价,而是电话。狮子座的老佛爷有严重的强迫症,不达目的绝对不会善罢甘休。我拔掉只充了30%电量的手机,对导演抱歉地笑笑,走到僻静处接电话。

“为什么不接我电话?”尽管我把电话拿得离我耳朵很远,可还是听到了老佛爷的河东狮吼。

这回我不再任她捏了。

“为什么不老老实实等我回电话?我正跟导演谈你的

明星控制经纪人就是为了让他能够一心一意只为他一人工作,反过来更大牌的经纪人掌控明星也是为了在他身上实现和益的最大化。我曾听说过不少男艺人专睡女经纪人的故事,目的就是为让对方爱上他,继而专一地服务于他,直至把工作关系彻底搅浑。片酬,正谈在节骨眼上呢。”

“那你也得给我回个短信!”嘴巴还在强硬,可语气毕竟软了一大截。

“最近家庭剧拍得少了,价钱很不容易谈,我暖了半天的场,才把导演哄开心了。”我语气也温软了许多,但言外之意还在斥责她。

“记住,谈的时候别忘了提房车。”她的语气轻而不容置疑。

“没问题!”我答得飞快。心想,问题大了去了。估计我一提房车,导演端起茶杯就要朝我脑门上砸!人最怕的就是拎不清自己。她估计也觉得这是个难题,所以对我如此流利的保证惊到了。实际上我有自己的算盘——先往高里谈,谈妥之后,再按对方出的最低片酬签约,那“虚”出来的钱抽掉一半,包最便宜的房车,剩下的零头归我;另一半统统“孝敬”给副导演。这就是人尽皆知的潜规则。

說到这,不得不扯一句我当年还是菜鸟时的糗事。原本我以为那会是我的处女单。见制片人之前,还收到了副导演给我发的短信,“暗示”我这个角色的底价是5万块。结果制片人却只说3万。我懵了,傻了吧唧地反问,不是说好的5万吗?对方也火了,谁告诉你的?我老老实实地翻出短信给他看。到现在为止,那个副导演都以为我是他的仇家派来灭他的。也难怪他怨怼,我自己也会反省自己,怎么会那么笨呢?把暗示当通知!人家真实的意思是拿“内幕消息”来“暗示”我给他红包呢!不然副导演何以发家?

老佛爷的合同就这样谈妥了。照旧是阴阳合同。照旧是虚高部分五五分赃。毕竟是第二次合作,彼此知根知底。意外的收获是,导演竟然把一个男四号的角色预留给我,这下我总算对“小鲜肉”有交代了。

手机充电100%,我优雅地拔掉电源线,又悠哉地逛了超市,最后拦了一辆黑车,花了200块钱把我带到中影基地。在某一栋神秘的别墅里,正在拍摄一部惊悚悬疑电影。女主角正是我带的艺人。到了之后,我亲亲热热跟每一个人打招呼,然后把自己从超市买来的零食大把大把地散给剧组里的人。对于掌权的重要人士,我都背得出他们的履历和口味。我悄悄把555香烟塞给化妆师,把嘉士伯塞给摄影师,一大串进口红提是给场记的,一箱屈臣氏的无糖苏打水搬到导演的房间,最后不忘把一盒同仁堂的西洋参亲自送到编剧手里,拜托他多给我们家演员写点戏。

有一场背部的裸戏。演员要求清场。导演有点不爽,但好言相劝下,导演也同意了。毕竟伸手不打笑脸上,再不济还有那一箱苏打水在无声地给我帮衬。正当我对自己的谈判技巧洋洋自得之际,我马上就踩到地雷了。按合同,我今天探完班就带人走。无奈“清场”一事惹得导演很不爽,NG了无数条,这就注定我今天带不走人了。

于是我只好给另一个剧组打电话,看能不能缓一缓,迟两天再送人过去。对方劈头盖脸地骂过来,我也只能装孙子且不停地赔礼道歉,最后保证明天一定送人过来!

挂完电话,我急出一脑门的汗。怎么办?怎么办??怎么办???总不能霸王硬上弓啊!虽然按合同我占理,但我也不能得罪导演啊!

冷静下来,我仔细分析,两方都得罪不起,我也只能两害相权取其轻了。我走到副导演的旁边,吹捧了一番之后,又塞了一只信封。他犹豫了一下,但还是接了——他当然知道我这个信封是什么意思,尽管犹豫,但最后还是接了。接了我就放心了!我又找到场记,塞了一个红包,让他尽量把戏排得开一点。

就这样,我悄悄带走了女演员,悄悄的。

一到机场,我手机就响个不停,是副导演打的,气急败坏地骂骂咧咧,我就一味地装无辜。佯装生气,不过是做戏给老板看。我在电话里一再保证只带走一天,挂了电话我就把手机关机了。一天?怎么可能!但事到临头也只能拖一天是一天,只要能调开档期救火就行!至于一天过后,我一准不开机,把问题交给我的助理去打发吧。

演艺经纪 第4篇

日本和韩国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 高度重视文化产业领域的发展, 力图成为世界文化娱乐产业的巨头强国。以韩国为例, 韩流在中国内地所造成的影响有目共睹。从20世纪开始的韩剧热到现今在全世界范围内掀起的热潮都彰显着韩国娱乐在大众文化领域的成功。虽然在目前来看, 韩国明星在国内似乎更受人们关注, 但韩国的经纪模式最初借鉴于日本, 在发展过程中趋向于完善。其实韩国本土的流行文化最初兴起于1996年, 在S.M.ENTERTAINMENT (下文简称S.M.) 包装并推出男子偶像组合H.O.T.之后, 韩国的青少年第一次把目光由欧美和日本的艺人转移到韩国艺人的身上。H.O.T.组合大获成功之后, 韩国经纪公司趁热打铁迅速推出了一系列韩国偶像组合, 这时韩国的大众文化商品才开始受到尤其是年轻人强烈的追捧, 从而进一步迅速的占领了亚洲市场。也正是日韩成功的经纪制度才生产出大批全能艺人。

日韩经纪公司管理严格, “练习生模式”出了名的严厉。韩国艺人从选拔到培训, 筛选出道都由经纪公司全程负责。艺人在出道前在公司接受演唱、形体、舞蹈、语言、综合素质等全方位培训的阶段 (即练习生阶段) , 韩国练习生普遍低龄化, 一般在十几岁便会被挑选进入公司开始练习生的生活, 少则两年, 多则四到六年不等。并且公司会定期对艺人的专业素质进行考核, 不合格即被淘汰, 最后经过层层选拔可以成为艺人的练习生, 公司会根据个人的特色进行全方位的包装。这种模式的高淘汰率确保了日韩艺人的实力非常雄厚。他们大量的以组合形式出道, 外貌出众, 能唱歌能跳舞能演戏, 完全适应了当前的流行市场。并且日韩经纪公司对目标市场基本文化、音乐等各种流行元素深入进行分析, 结合韩国艺人自身条件进行打造, 从前期培训, 形象包装, 作品推出各个方面一揽负责。可以说日韩成功的经纪模式为中国目前的经纪体制带来了很多借鉴之处, 练习生模式, 组合出道, 严格管理, 严格筛选淘汰, 选秀文化, 包括最近活跃我们熟知的真人秀《星动亚洲》以及天娱练习生的选拔, 这些都是日韩经纪体制对当前中国演艺界经纪体制的影响。

如果说日韩经纪模式的特点在于定位准确, 管理严格, 全方位打造, 那么欧美经纪公司的成熟则体现在其他不同的方面。可以说欧美的经纪体制培养出了众多好莱坞巨星, 目前不少的中国演员和导演, 如李连杰、赵薇、吴宇森、宁浩、陆川也等成为他们的签约艺人。美国娱乐经纪公司主要集中在洛杉矶、纽约等城市。它们的合作客户从影视巨星到体育明星, 从著名导演到资深线下创制人员, 从乐坛天后到文坛巨匠, 悉数囊括其中。但美国好莱坞经纪实际包括两个部分:私人经理人和经纪人。两者均需持证上岗, 且有相关的行业规则和法律规定。私人经理类似个人职业顾问, 他们活动范围相对经纪人要广泛, 主要向代理人提供包括商业事务和个人事务的建议、忠告, 并指引、调整代理客户的职业发展道路。经纪人类似国内普通人才代理的猎头顾问, 只不过他们主要是站在“求职者”而非“雇主”立场, 主要责任就是把人才推销给买家, 为他们的人才客户找到尽可能多的工作机会, 并针对那些涉及客户利益的交易条款与买家展开谈判, 为客户谋得最好的交易条件。两者之间的分工, 由美国人才代理和它们各自的行业工会条约来规定。而且欧美的经纪公司一般都把制作节目需要的人才包括演员、导演、编剧等集合在一起打包出售。经纪公司收取整个节目预算的10%。比如说要用某家公司的演员, 就必须用他们的导演、制片人、剧作家等全套人员。它的销售是一个完整的项目:编剧、导演、演员、票房、其他附加 (网络、DVD光盘、书) 一起打包, 运用这种环环相扣的经纪体制, 欧美整个演艺界的资源得到了充分的整合和最大限度的利用。

尽管这两种经纪模式直接搬到我国不一定完全适用, 但是仍然可以看出欧美日韩两种经纪体制相对于我国较为成熟, 并值得学习借鉴。当前来看, 创意、人才、资源、资本, 已成为制约文化产业发展的四大要素。成功的文化经纪行为, 在链接创意、整合资源、疏导资本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因此, 优化文化经纪行业, 壮大文化经纪人队伍, 推动文化经纪市场有序、健康、可持续发展, 就成为我国文化产业发展要重点考虑的问题。

参考文献

[1]崇袁.SM娱乐帝国的版图扩张[J].剑南文学, 2013 (10) :298.

[2]陶陶.浅析韩国娱乐经纪公司商业化运作模式——以韩国S.M.ENTERTAINMENT公司为例[J].2013 (4) :33-35.

[3]张建凤.美国经纪人制度对我国的启示——以创新艺人经纪公司 (CAA) 为例[J].东南传播, 2010 (10) :25-27.

演艺经纪合同法律分析 第5篇

中国内地演艺经纪市场刚起步,虽已开始实施《经纪人管理办法》和《营业演员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但缺乏相应的配套操作规则。实务操作中对于演艺经纪合同性质的认定尚存分歧,因此导致经纪公司和艺人之间法律关系不明朗,本文拟对与演艺经纪合同相关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分析与演艺经纪合同相关的法律关系及法律风险预防机制。

一、演艺经纪合同的法律性质

演艺经纪合同的性质认定,目前尚属法律空白,不能形成统一意见,现行的各类演艺经纪合同文本,大多属混合型合同。虽名为“经纪合同”,其中部分为代理演艺事业的内容,按我国《合同法》规定系委托合同或行纪合同范畴,但其中往往还规定经纪公司自主对艺员商业运行包装的内容,并非仅是作为艺员的代理人被动地在代理权限内处理演艺事务。而在歌手演艺合约中还有关于音乐著作权概括性转让等内容。因此狭义地认为演艺经纪合同即是委托合同,是不全面的。

另一种观点认为,实践中演艺经纪合同是具有特定劳动内容的混合性合同,其中代理或经纪的内容,艺员的职业特殊性等只是劳务合同内容下的特别规定而已。有一些演艺经纪合同总体内容而言仍属劳务合同范围,合同内的可独立的内容应由与之相应的法律来规范约束。

根据《经纪人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所称经纪人,是指在经济活动中,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纪业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所以经纪公司可以被视为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

艺人和经纪公司所签订的经纪合同虽形式多样、名目繁多,但从法律上看不超过劳动合同和委托合同两种形式。

1、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必备条款。此种情况下,公司和艺人所签署合同:名称为正规的《劳动合同》,单位负责交四金,各种劳动保障条款和终止条款全都具备。但在演艺圈中,经纪公司很少和艺人签订劳动合同性质的经纪合同。演艺经纪合同在其首部一般有经纪公司“聘用”艺员的字句,我国台湾地区的有关演艺经纪合同的判例中适用的是台湾地区的《劳动法》,美国加州《劳动法典》中亦对演艺经纪合同进行了规范,我国对此尚无明确规定。具体情形需结合特定的合同条款进行界定。

如果艺人与经纪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虽然名义上是经纪合同,但是事实上是劳动合同的性质,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如果可以认定为艺人实际上是以作为经纪公司的员工的身份开展工作的,那么双方之间的经纪合同应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在这种情况下,经纪公司应为艺人支付工资,负责缴纳四金等相关费用。

同时,经纪公司可在“经纪合同”约定竞业禁止的相关条款,约定艺人在离开经济公司后两年内不得在其他企业从事与原经纪公司业务范围相关的演艺活动。

鉴于,如果经纪公司和艺人之间签订的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劳动条款,则可以适用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本文对此不予展开。

2、委托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委托合同是受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演艺圈中,大多数公司和艺人签署的经纪合同都属于此种性质,“经纪人根据艺人的授权代表艺人进行演艺事业活动”实质上就是“委托合同中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授权处理事务”。

二、经纪公司法律风险规避的探讨

根据目前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约定,经纪公司与艺人之间所签订的合同如果主要是委托的条款,则双方之间属于委托关系,而委托的一方是随时可以解除合同的,在合同约定的委托时间范围内解约,无疑会给经纪公司造成损失,一般情况下,经纪公司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自考虑的方式有如下几种,本文逐一对下列方式的效果和可行性进行分析:(1)约定优先续约权

为了确保自身的投资回报,经纪公司一般考虑和艺人签订长期经纪合同并规定了优先续约权,垄断艺人成名后的商业回报。但在中国大陆内,针对大陆艺人此想法缺乏法律支持,委托合同订立的基础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相互信任。如果合同双方一方的信任丧失,则订立合同的基础也随之崩塌,继续履行合同只能给一方或双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所以,《合同法》明确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艺人享有单方解约权,可以随时解约无须原经纪公司同意,只要承担赔偿责任即可。当艺人的解约声明到达经纪公司时,解约即刻生效。(2)约定违约金

经纪合同中对艺人违反协议规定巨额的违约金,但法院是否会认可呢?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或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且当事人请求法院或仲裁庭进行调整的,可以进行调整。何为过分高于损失呢?法律尚未规定,但最高法院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了以不超过违约造成的损失的30%作为认定违约金是否过分高于损失的标准,可以作为处理类似问题时调整违约金的依据。(3)约定损害赔偿金

为防止艺人解约,经纪公司一般以巨额赔偿为附加条件。合同解除虽然也是基于违约事实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但它不属于违约责任方式,而属于合同违约后的一种补救措施;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表现为一种民事责任,主要包括不当得利返还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赔偿损失是合同解除后的一项法律后果,该赔偿责任的适用有两个原则:一是实行过错原则,无过错不产生赔偿责任;而违约责任实行无过错原则,只要有违约事实的存在,不能主观上有无过错,都要承担违约责任。二是损失实际发生原则,即赔偿的损失必须是实际发生的损失。因艺人解约而导致的经纪公司损失包括两部分,一是实际发生的损失,包括对艺员进行培训、宣传及其他为其垫付的款项等;二是合同履行期满时将从艺员身上获得的预期利润。实际损失有帐目可查,主要考虑的是这些实际损失经纪公司是否已经收回。已收回则不能重复索赔。预期利润的计算标准可以从两个方面的推算,一是已履行的几年的平均利润额,二是解除合同这一年的利润。

通常艺人解除合同都是因为其知名度越来越高,可能获得的收入也肯定是越来越多。所以拿艺人解除合同时的经理人的年利润作为计算预期利润的依据具有一定的合理性。通常也能够得到法院的认可。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完全简单地照此计算,因为必然要考虑到各种市场风险等不确定因素。

(4)约定禁止一定时间内为第三人从事演艺活动

我国台湾地区大量判例中显示,“假处分”在台湾演艺经纪合同纠纷案件之审判实务中使用较普遍。在香港地区和英美法系国家,经纪合同同样也不能够强制履行,但法律在给予经济赔偿的救济手段外,还规定可以采用禁止艺人与他人签约从事演艺活动的救济措施。法律不可能强制艺人履行演艺合同,但可以禁止艺人与他人进行演艺活动。

但我国民事诉讼法中仅规定了财产保全措施,未明确规定类似台湾的“假处分”或美国的“禁令”的对行为保全措施。我国近年修改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有关诉前保全制度中,允许知识产权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就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的侵权行为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或证据保全措施。目前在演艺经纪合同纠纷中为阻止被告的继续违约行为,尚不能适用我国有关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诉前禁令的规定。(5)起诉和解约艺人签约公司

和解约艺人签订新经纪约或演出合同的公司,在中国大陆境内不会面临因原经纪和约引起的法律纠纷。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艺人和原经纪公司的和约纠纷仅仅发生于原经纪和约的相对方,不牵涉第三人。但在英美法系国家(包括香港地区),如果原经纪公司向法院申请到了禁止令,就可以禁止在法院所辖领域内注册的公司和解约艺人签订演出合同。

因此,和解约艺人签订新和约的新公司,只要不是在香港地区和台湾地区注册,就不会受禁止令的约束。

(6)约定成名歌的词曲著作权

在目前的艺术环境下,歌手的成名基本依赖于一首主打歌曲。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享有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只有在合理使用“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的情况下,歌手才可以演唱。

根据著作权法理论,歌手只有获得词曲著作权人的许可才可以录制唱片,才可以在演唱会上,商业性礼仪活动中演唱歌曲。在公开场合不能演唱这首歌曲,歌手就相当于被宣判了死刑。

经纪公司拥有歌手成名作的词曲著作权的策略:

1、只要拥有成名歌曲的词或曲著作权即可,无须同时拥有。词曲的著作权通常由不同作者享有。经纪公司在捧红一歌手前,通过《著作权转让合同》获得词或曲的著作权,就可以控制这首歌曲的使用。

2、成名歌曲不能加入音乐著作权协会管理歌曲。加入音著协管理后,歌曲著作权人就没有办法来对歌曲进行垄断性控制。任何人只要花费不多的费用就可以获得歌曲的表演权。

三、艺人应对经纪合同纠纷的理由

(一)合同不公平

公平是订立合同应遵循的原则之一,显失公平将导致合同无效。但判断公平与否应以双方在订立合同时的状况为据,而不能从合同履行后的状况来判断合同的公平。判断合同的公平不能仅从经济利益上分析,还应与意志是否自由联系起来。在意志自由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经济利益上的得失显得并不重要。此外,对显失公平提出法律主张有一年的除斥期间,逾期就导致该权利丧失。

(二)经纪公司不尽职

艺人解约时通常会责怪公司没有制定好的宣传计划,没有安排出版某一专辑,没有注意到艺人的安全导致受伤等,总之各种理由都有,目的在于以此为借口,说明经纪公司首先根本违约,因此艺人具有法定解除权,也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法》中规定了当合同一方根本违约时,另一方具有法定解除权。经纪公司根本违约表现为经纪公司的行为违背了合同目的,即没有帮助艺人提升艺术价值,没有安排演出计划等。对细节性问题,即使经纪公司履行出现差错,只是属于合同履行中的瑕疵,不构成根本违约,因此也不构成合同法定解除的理由。

委托合同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信任而产生的。委托他人代为处理事务,必须是以委托方对受托方的办事能力和信誉有所了解,并相信他能办好为基础的。因此,受托方负有忠诚、勤勉地为委托方处理事务的义务。

艺人如果有确凿证据证明受托人经纪公司没有忠诚勤勉的履行义务,可主动起诉,解除劳动合同时不仅不用承担损害赔偿,甚至可以要求经纪公司赔偿自身损失。

演艺经纪 第6篇

历经十年的锤炼,《演艺科技》杂志迎来了十岁生日。

2013年12月28日,以“感恩十年、创新无限”为主题的“《演艺科技》杂志十周年庆典”在北京皇家大饭店举办。来自政府部门、友好机构、行业企业、行业专家、作者和读者等多方面的代表260余人参加了此项活动。

《演艺科技》杂志由文化部主管,中国演艺设备技术协会主办,2004年1月正式创刊出版。十年来,本刊以传播科学技术、促进演艺行业发展为己任,不断提高编辑水平和刊物质量,以专业性强、装帧精美成为演艺设备行业精品,得到了业内人士的广泛认可和喜爱,被读者誉为演艺设备行业第一刊。创刊十周年之际,本刊组织相关活动,旨在感谢社会各界的支持,以此作为加油站,朝着专业化、多元化、国际化的方向发展。

庆典主要有三项内容:杂志主编主题讲话,相关领导致辞;颁发优秀论文奖、优秀编译奖、特别贡献奖和最佳合作伙伴奖;“中国演艺科技网”上线仪式。

庆典活动由中国演艺设备技术协会副理事长、《演艺科技》杂志社社长劳伟杰主持。出席庆典的相关政府部门领导有:文化部原副部长、中国演艺设备技术协会名誉理事长艾青春,文化部办公厅副主任熊远明,文化部财务司副司长兼海外文化设施建设管理中心主任饶权,文化部文化科技司副司长王丰,文化部政策法规司副巡视员兼文化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李秋立,文化部全国公共文化发展中心副主任李建军,科技部半导体照明项目管理办公室主任吴玲。出席会议的还有中国演艺设备技术协会原理事长张永嘉,理事长朱新村,副理事长谢锐,副理事长兼秘书长潘汉林,副理事长俞健、梁志远、陈美娜、黄保娣等。

众多兄弟协会、学会的领导也到会祝贺,包括:中国舞台美术学会原会长蔡体良,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常务副会长朱克宁,中国乐器协会副理事长齐建平,中国民族管弦乐学会秘书长刘峪升,中国照明学会副秘书长高飞,中国建筑业协会智能建筑分会会长黄久松,中国照明电器协会秘书长陈燕生,中国广播电视协会制作艺术(灯光)工作委员会会长李宏虹,以及来自海外的德国专业灯光音响与演艺技术协会原首席执行官弗兰·冯·霍芬。

本刊主编熊英回顾了杂志的发展历程,展望了发展前景,对给予杂志支持与帮助的各界人士表示感谢。她表示,十年前,《演艺科技》应运而生;十年来,伴随文化艺术和文化产业的发展,顺势而为,在出版发行期刊、出版专著、组织活动、网络宣传等方面做了很多切实有效的工作,获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良好的社会效益;未来5~10年,《演艺科技》将努力实现纸媒专业化;并充分利用互联网、新媒体的传播优势,发展电子期刊、手机期刊等,实现多元化发展;与国外著名的专业期刊进行合作,吸收先进的理念,使期刊内容质量和运作模式逐渐与国际接轨。专业化的内容、多元化的发展方向、国际化的影响力,将使期刊更好地为企业、行业服务,为演出团体和演出场馆服务,为繁荣文艺演出市场服务。

熊远明在致辞中指出,十年来,《演艺科技》在加强行业内的业务和科技交流,推进科学进步、科技和行业的深度融合,促进先进科研成果转变为生产力等方面都做了大量的探索,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为行业积累整合了宝贵的技术资源,有一定的示范作用。

朱新村代表主办方讲话,感谢各界的支持,并鼓励进一步创新,办好刊物,搞好网站。在坚持正确舆论导向的前提下,以创新形式和手段传播先进科技和理念,引领行业进步。

中国演艺设备技术协会原理事长、本刊原社长兼主编张永嘉的讲话中,饱含了对这份杂志的深情。并提出杂志的发展要不断创新,要创新办刊的方法,要创新办刊机制等期望。

弗兰·冯·霍芬代表海外相关协会和媒体讲话,认为《演艺科技》不仅仅包含行业技术、产品的最新发展信息,更是全球专家、读者关注和感兴趣的科技期刊。

国际专业灯光与音响协会、德国戏剧技术协会、美国戏剧技术协会、日本全国舞台电视照明事业协会等多家海外合作机构也发来贺信,热烈祝贺本刊创刊十周年,祝愿杂志办得越来越成功,期望今后能开展更多、更广的合作。

本刊以感恩的心回报社会方方面面的支持。在创刊十周年之际,本刊进行了优秀论文评奖活动,按照“灯光技术·舞台美术”、“专业音响”、“演出场馆建设”、“乐器”等四个类别,对2004年1月~2013年10月间在本刊刊发的原创性文章进行评选,最终有127篇优秀论文分获一、二、三等奖,3位作者获得了优秀编译奖。庆典上,向获奖作者颁发了证书和奖金。

在本刊创建和成长过程中,有不少行业老专家、老前辈,不仅为杂志出谋划策,还亲自撰稿、译稿、审稿、荐稿,给予了无私的帮助与支持,此次特向25位专家颁发了“特别贡献奖”。

本刊的发展也得到了众多广告客户的鼎力支持,在合作中真正实现了共赢,此次特向45家企业颁发了“最佳合作伙伴奖”。

特别贡献奖获奖代表李畅、杂志编委代表王建国、优秀论文获奖作者代表刘军、最佳合作伙伴代表吴昊、读者代表钟国淼在会上分别发言。他们回顾了与杂志的结缘和共同成长发展,表达了对杂志的深厚感情,对杂志的未来发展也寄予了厚望。

之后是由《演艺科技》主办的“中国演艺科技网(http://www.yykj.org)”上线仪式。新网站信息量更大,服务性更强,力争打造成演艺设备行业权威媒体网站。

最后,举行了迎新年联谊会。编委、杂志社工作人员等参会代表相继登台,表演了乐器独奏、三句半、歌曲等精彩节目,会议始终洋溢着感恩、欢乐的气氛。

演艺看板 第7篇

海家班爆笑喜剧《艳遇十小时》在北京解放军歌剧院演出。该剧直指都市男女情感关系问题,你想打赢这场“婚姻保卫战”吗?那就赶赴这场“艳遇”吧,或许能够为您的爱情上一次“意外险”哦!

4月7-10日

爆笑喜剧《海家班》在北京解放军歌剧院将“台前幕后那点事”一股脑地搬到舞台上,以人见人爱的幽默风格、辛辣讽刺的爆笑台词、鲜活的都市生活题材,为京城观众奉上别开生面的爆笑体验。

4月11-12日

许鞍华首部舞台剧作品《金锁记》在北京大学百年纪念讲堂演出。乱世时代,封建家族的桎梏、勾心斗角的压迫、断送爱情的痛苦……绚烂又沉重的金锁,锁住一代又一代,挣脱不了。

4月16日

信仰201 1汪峰北京演唱会·春天里在北京奥体中心体育馆演出。汪峰是颇受争议也最流行的摇滚歌手之一,他是市场与艺术令人羡慕的坐标,此次演唱会由顶级团队倾情合作,制造巅峰视觉盛宴。

4月23日

李云迪与国家大剧院音乐厅管弦乐团音乐会在国家大剧院音乐厅演出。李云迪曾获得肖邦钢琴比赛第一名,他的演奏震撼了古典音乐世界;国家大剧院音乐厅管弦乐团是中国国家大剧院的常驻乐团,由国家大剧院音乐艺术总监陈佐湟担任其首席指挥。

4月30日

“庆·五一”中国东方歌舞团历年精品经典荟萃大型歌舞晚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办。该团经过了不平凡的发展历程,有着雄厚的艺术实力,鲜明的艺术风格,独特的艺术魅力,辉煌的艺术成就,是我国社会主义文艺百花园中绚丽夺目的艺术奇葩。

5月1日

滚石30周年北京演唱会在国家体育场举行。此次演唱会将缔造华人史上最大规模的演唱会记录,成就一场最长时间、最多艺人、最高制作费、最强创意、最多观众、最多金曲的顶级音乐盛宴。

5月1日

I SAW我看见——张信哲2011年世界巡回演唱会北京站在首都体育馆举办。阿哲新专辑中的歌曲《我看见》,很像阳春三月草长莺飞的和煦北京。

关于爱情,你看见了什么?情歌王子告诉你,他所看见的关于爱情的十个未来寓言。

5月2日

揭秘粮食经纪人 第8篇

也有人说:成也萧何,败也萧何。他们眼里有的,永远只是“利益”二字。

专家说:他们的存在“利大于弊”,但需要监管,需要设立准入门槛,目前确有囤积居奇现象。

农民说:他们有些神秘,一到卖粮的时候,他们就来了,收完粮就走;他们使劲压我们的粮价,但从不欠我们钱。

……

“他们”是谁?

一直以来,在黑龙江省,他们被俗称为“粮贩子”,这一称呼沿用至今。他们的正规职业名称叫“粮食经纪人”。作为粮食流通体系链条的重要一环,人们对“粮贩子”是又爱又恨。

谁是“粮贩子”

“这是一个复杂的群体,从业人员成分比较复杂,经营方式和方法各有千秋,而且其中不少人是兼职做这行的。对目前我国粮食流通市场而言,他们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某国家储备库主任向《中国经济周刊》阐述其对粮食经纪人的看法。

近几年,黑龙江省净调出粮食量一直居全国之首,每年通过铁路向省外发运的粮食都在200亿公斤以上,并已发展成为国家五大粮食基地:中央储备粮基地、销区地方储备粮源基地、平衡市场供需的采购基地、优质品牌粮基地和大型龙头企业原料基地。

据了解,一直以来,黑龙江省都是中央和北京、上海等一些地方的储备粮基地,并随着粮食出省量的增多,发展成为平衡市场供需的粮食采购基地和重要价格砝码之一。而其所产的优质大豆、玉米、大米等也越来越被国人所喜爱。

上述储备库主任认为,从1978年我国粮食体制改革至今,30年里,市场化的步伐可谓高歌猛进,其中最为抢眼的,是粮食经销格局的变化,职业经纪人的应运而生,是粮食市场化最明显的标志。30年后的今天,粮食已经成为关乎中国经济繁荣、政治稳定的最重要因素之一。

而此时,粮食经纪人的纯商业活动,也越来越变得“难堪重任”。“因为粮食不是普通的商品,而经纪人的经营活动却是纯商业行为,这不免让人担心:目光只盯着‘利益’的粮食经纪人,怎么可以‘操纵’一个国家的吃饭问题?”

粮贩子在“壮大”

不少业内人士告诉记者,黑龙江粮食市场无时无刻不在牵动着中国粮食价格的神经,而在流通领域中,粮食经纪人的作用举足轻重。

黑龙江农垦总局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2007年度,建三江地区水稻国有和民营企业收购约各占一半,但无论是国有企业、民营企业,还是省外的粮食收购,基本上均是委托当地粮贩子来完成的。种种迹象表明,粮贩子队伍仍然在发展壮大。

“这种自发形成的粮贩子队伍越来越多,有的在向大的运输物流公司发展。粮贩子手里有大量粮食,粮食经销主动权越来越向他们倾斜。”上述储备库主任说。

“粮贩子”的分类

黑龙江省委党校刘瑞华教授一直在关注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刘瑞华向记者表示,在原粮所有权流转过程中,运输户、粮贸公司、部分粮库及粮食加工厂均充当了“粮贩子”的角色,大致有这样几种类型:

运输型—有车辆、装卸队、化验设备和仪器,以赚取运输费用为主。这样的粮贩多是利用了农户急于还贷的心里,帮助农户将粮食变现,收粮高峰过后转作其他运输生意。

代储型—有仓储条件,以储为主,赚取仓储费用。这样的粮贩利用农户没有仓储条件、信息相对闭塞的弱点,分期分阶段从农民手中购粮,若市场前景好自己也囤积一部分。

加工型—有加工设备、加工场地,有一定仓储能力,如各个米业加工厂,根据市场行情,可直接买卖原粮。新粮上市抢先加工,卖个好价钱。

货币经纪究竟如何经济 第9篇

一、货币经纪业务的起源简述

在19世纪60年代的伦敦, 英国商业的全球扩张和国际英镑需求的增加催生了第一批专门从事英镑兑换和黄金交易的经纪人, 他们后来发展为了最早的专业货币经纪人, 随着市场需求而逐渐扩大了经纪对象的范围。

20世纪70、80年代早期, 迎来了货币经纪的繁荣时代。外汇管制的取消、利率自由化、金融市场的国际化等促进了资金的全球流动, 为了适应这种变化, 银行对金融市场的依赖加强, 对货币经纪的需求加大, 固定佣金制使得货币经纪业成为利润极为丰厚的行业。1982年的拉美债务危机及1987年美国股市的崩溃大大减缓了国际金融市场的发展, 货币经纪也受到了影响。可见, 货币经纪是市场繁荣和发展的必然产物, 是经济发展程度的体现, 与一个地区或国家的经济发展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 它随着经济的起伏而起伏。值得一提的是, 自80年代以来发展迅猛的电子技术正在全面改造传统的货币经纪业。1979年, Garban首次使用电子屏幕取代声讯服务, 此后, 货币经纪业全面进入电子屏幕经纪时代。

二、货币经纪中的信息的效率

在货币经纪的功能中, 最显而易见的就是对信息的快速有效传递, 从而使得市场需求和市场供给能得以快速的衔接, 这一点在市场参与者需要向市场询价时, 显得最为突出。在询价时, 若不存在货币经纪公司, 市场参与者将不断尝试联系其他参与者, 而如果货币经纪公司的存在, 它将提高信息传递效率, 因此而减少的联系次数总量接近于 (N2) -1。具体解释如下:假设存在一个总共有N=8个参与者 (不包括货币经纪公司) 的市场, 且假设对于参与者A, 需要遍历其他所有参与者的报价, 即A相信只有采集所有信息后才算完成一次最充分的询价。对交易参与者A来说, 需要的联系线路用下图来显示:

其中一个黑点代表一个参与者, 共有8个参与者, 每一条细线代表A为了寻找合适的价格而与其他参与者做出的沟通努力。那么对于A, 共需要做出7次努力, 之后的每一个参与者分别需要做出6, 5, 4, 3, 2, 1次努力, (为简化论述, 这里假设最后一个参与者不需要做出任何主动的努力, 因为在被动接受8次讯问的时候, 了解到了所有其他参与者的信息) , 如此, 所有的参与者总共需要做出7+6+5+4+3+2+1=28= (82) 次努力, 而事实上, 市场的信息千变万化, 询到的价格有时是滞后的, 所以一次这样低效的全范围沟通并不总能满足充分的询价的要求, 更何况参与者数量远远大于8, 所以如果没有货币经纪在发达的金融市场内, 想要充分地发现价格, 总是显得很困难。

现在引入提供最高效率信息服务的经纪公司, 假设它能收集所有信息, 那么像A那样的市场参与者不再需要互相沟通, 仅与经纪公司进行信息交流, 所以此时, 经纪公司更像是一个信息共享池, 在现实中, 这更接近交易所的集中交易模式。如下图所示:

其中的圆点, 可以称为信息池, 显而易见, 只要参与者完全信任这个信息池, 将信息集合在这个池子中, 同时不断更新, 那么分享是迅速有效的, 一次询价只需一次努力。但是如果信息池并非完全有效, 那么这个非有效的经纪公司的出现仅仅意味着是在原来的市场中增加了一个新的参与者, 沟通努力的次数增加到了36。在这种情况下, 参与者A仍然会竭尽全力遍历包括经纪公司在内的各其他参与者, 同时, 往往因为业务动力, 经纪公司也会主动传送信息, 所以存在信息重复的可能。

除了询价, 市场参与者大部分时间都在寻找可以与自身已拟定的价格匹配的交易对手方, 以求成交。例如A需要吸收一笔同业资金, 因为之前已有询价, 对市场价格有一定把握, 所以现在只要找到出价符合预期区间的对手方即可进入具体谈判阶段。假设共5个参与者, 其中有一个符合标准, 那么A第一次尝试时, 找到正确的对手方的概率为1/5, 如果第一次失败, 那么第二次尝试时可以排除一个已知的不匹配者 (挑选候选人的非独立性在此体现) , 那么第二次找到成功匹配对象的概率为为1/4, 之后的尝试以此类推。现在将上例稍作变化, 使得情况更接近现实, 假设所有的参与者总共有100个, 其中有20个潜在的匹配者, 假设每小时A可以联系6个对象 (即相当于每次挑出6个候选对象) , 那么其中K=1个属于匹配者的概率因其非独立性 (联系过的对象, 在下次尝试时即可排除) 可以用超几何分布来解决。进一步的, 我们可以假设A是一个业内专用QQ群 (例如同业资金群或债券交易群, 其中的成员都可参与银行间金融产品的交易) 成员, 上例中100个候选对象中有80个属于这个群, 那么A可以一次询问80个人, 如果匹配者均匀分布 (如果并不均匀分布, 读者可以运用更复杂的数学工具) , 那么该群中的潜在匹配者数量为20* (80/100) =16, 那么A将继续在剩余的100-80=20个非QQ群成员中一一询问其他20-16=4个对象, 适当改变超几何分布的参数, 一一计算K=0, 1, 2, 3, 4时的概率, 最后可求得在一小时内, 当最多询问6个对象时, 所能够找到匹配者的数量的期望值E=∑4K=0 P+K来衡量总的效率, 用此期望值算出A需要用多少小时才能找到所有匹配者, 再乘以每小时工资额, 就能与经纪公司的统计值相比较, 从而衡量出这家经纪公司在信息处理方面有多少价值, 即经纪费的要价能力, 因篇幅限制, 笔者不再详细介绍 (1) 。可以说这种效率的提高是经纪费的一部分。

所以, 成功创建一个高效的信息池是每个货币经纪公司最基本的课题, 是提高交易效率的前提, 也是每个市场参与者对货币经纪公司十分迫切的基本期望。

三、货币经纪中的交易的效率

在货币经纪的几大功能中, 除了信息的传递, 还包括提高交易的效率。货币经纪公司提供了一个信息平台后并不意味着它的任务就这样结束了, 它还需要提供一个高效的交易平台, 来加快金融产品交易的效率, 这也是经纪公司的价值之一。在关于信息平台的讨论中, 我们已经看到想要极大地改进信息传递效率是如何地简单, 只要建立一个能在一定程度上汇总所有信息的信息池就能大大地改善效率。然而正因为如此, 对经纪公司来说, 在信息通讯技术如此发达的今天, 它在信息服务方面的优势被大大弱化了, 因为经同事介绍, 一个新交易员想加入一个业内人士专用的QQ、飞信或MSN群是非常简便的, 这些群通常都有来自全国各地的成员, 也可以是最简便的信息共享平台。所以对专业化的经纪公司来说, 交易平台的建设远远比信息平台重要, 因为后者不但容易建立, 而且替代者众多。

货币经纪中的交易效率就是经纪公司能否在最短的时间内, 为某一金额的交易委托, 以一个合理的交易方式, 按合理的价格, 完成与最匹配的交易对手方的交易, 或及时做出合理的信息反馈。经纪商为满足客户的交易需要所花费的时间衡量了货币经纪公司提供给客户的交易效率。从广义的交易效率的三大要素 (2) 来看, 高效不但需要成交的速度, 而且需要产品的质量或效用最大化。笔者认为, 信息效率的提高和透明的交易平台和公正公平的交易规则是提高交易效率不可或缺的重要保障。为更详细地说明这点, 我们先设计一个符合现实情况的假设:参与者A向经纪公司申报一笔1亿的人民币的同业资金拆出的请求, 对于A来说P是可接受的最低价格, 同样有100个其他参与者, 其中20个是在合理价格区间内能够吸收1亿资金的潜在资金吸收方, 并且价格都在P以上, 但并非一致。在这个案例中, 经纪公司能在多短的时间内收集到所有的这20家资金需求方体现的是它的信息效率, 此后, 在只有A一家拆出资金, 另外20家需要拆入资金的情况下, 能否或者在最短的时间内产生一个效用最大化的成交价格, 体现的是交易效率。

可见在发生交易时, 信息效率是提高交易效率的前提, 经纪公司如果没有信息效率, 也将不能保证交易能顺利开展, 当然也不能保证交易的效率了。另一方面, 交易平台自身的效率也大大影响了交易效率。笔者认为, 一个好的交易平台可以尽可能多地排除自身对市场的影响, 即一个好的经纪人是最好的执行者或信息反馈者, 而不是总是以达成成交为目的去试图影响价格。以上例来说, 当市场只有A拆出资金, 而20家吸收资金时, A所能接受的最低价格P并不一定是最终的交易价格, 却有可能是这笔资金的成本, 也就是说低于这个价格时, A将不再出让这笔资金, 而高于这个价格时, 它或许可能愿意出让更多的资金。

同时, 资金吸收方也有一个吸收资金的最高利率价格, 低于这个价格时, 它或许会吸收更多资金, 可以说货币市场的交易同样遵循微观经济学的相关规律。

因此, 基于不同的竞争程度, 市场总会产生一个均衡价格, 任何对这个价格的影响和限制都更像是在扮演微观经济学经典学派眼中的“政府”, 在以服务为主要任务的货币经纪公司, 如果自觉或不自觉地限制或试图影响均衡价格, 后果可想而知, 毕竟它没有国家管理者的公信力和强制执行力。

因此, 当货币市场更像是垄断市场时, 经纪公司的交易结果也应符合垄断市场的经济规律, 而当遇到寡头竞争的货币市场时, 经纪公司的交易结果也应符合寡头竞争的经济规律。只有这样, 才能最准确地把握市场节奏, 才能提高对市场价格的敏感性, 撮合交易时, 遇到的阻力也最少。这就需要经纪公司建立一个公平公开高效的交易平台, 违背这一原则的经纪公司将受到来自市场的质疑压力和潜在的内部管理风险。那么一个市场服务者的角色, 怎么有潜在的可能性, 使得价格 (无论成交与否) 暂时脱离均衡价格呢?如果交易平台的不够透明或交易规则未能做到公平公正, 在某些监管薄弱的领域 (如网下交易) 造成这样的结果的确是有可能的。仍以上述A拆出资金, 20家参与者吸收资金为例, 假设:

1. 市场所有参与者完全通过某一家经纪公司报价及成交

2. A不能马上了解20家其他参与者报出的价格 (不透明)

3. 拆出者A所能接受的最低底价为shibor+10BP, 并向经纪公司报出shibor+20BP的价格

4. 拆入参与者B的报价为shibor+25BP, C报出的价格为shibor+15BP, 其余所有拆入者的报价都为shibor+20BP。

5. 因授信额度而产生的价格差别已经被忽略, 因为讨论的是关于价格的操纵, 操纵者可以在额度调整后产生的新价格的基础上再进行变更, 所以不涉及讨论的中心。

当交易平台足够透明, A显然会要求与B展开谈判, 达成交易, 而B和C也可能因为得到其他18家shibor+20BP的价格而分别下调和上调价格。但当平台不够透明或交易规则未能做到公平公正时, 将可能发生3种情况:

1.经纪公司可以促成A与C成交, 价格shibor+15BP, 因为A得不到拆入方正确的报价, 将下调价格至+15BP, 这将减少A的消费者 (或生产者) 剩余, 而C将得到预期的生产者剩余 (或消费者) , 此时, A将误判市场力量倾斜至拆入方 (因为根据原先判断的价格+20BP没有被“市场”接受) , 而C也将同时误判。

2.经纪公司可以促成A与B成交, 价格shibor+25BP, 因为B得不到拆出方正确的报价和市场普遍的报价, 将维持价格+25BP, 这将增加A的消费者 (或生产者) 剩余, 而B将得到预期的生产者剩余 (或消费者) , 但相对与市场其他参与者, 它保持了错误, 选择更少的剩余, 此时, A将误判市场力量更加倾斜至拆出方 (因为根据原先判断的价格+20BP被“市场”过度认可了) , 而B也将同时误判。

3.经纪公司以市场价shibor+20BP促成成交。

现在结合实际, 我们可以发现假设中的第一条对我国现在的经纪公司来说基本是不可能存在的, 笔者之所以还要进行这种假设并列出3中可能性是因为如果将一盆水人为地运到高处, 当它自然顺着渠道流下时, 我们将更清楚地看到趋势是怎样形成的。

那么让我们来看下, 如果第一条不成立, 市场参与者的选择将会对经纪公司的决策产生如何的影响。

这时A将不仅仅通过1号经纪公司来报价, 而是通过其他2号、3号经纪公司甚至靠交易员自己的努力, 它很容易就得到shibor+20的报价 (在这个较为绝对的假设案例中, 其余18家参与者都是市场的代表) 。现实中, 市场参与者总是对市场价格非常敏感, 而如果真的以不合理的价格成交, 后果可能比例子中的更严重, 因为参与者最终总是能意识到自己的错误, 进而觉得经纪公司价格变动不敏感或未保障参与者的利益。

所以综合以上种种因素, A将拒绝与1号经纪公司的合作, 并将逐步减少对它的依赖。而C要么一开始将感到十分侥幸, 直到A中途退出, 要么自始至终无法找到交易对手, 直到被要求改变价格。而在第二种情况时, B最可能做出的决定与A相同, 而此时A与第一种情况的C面临一样的问题。所以经纪公司最好的办法是让A与除B和C以外的交易对手成交, 同时要求B和C改变价格, 否则将失去ABC三个客户。

但这时它其实已经因为要求BC改变价格使得交易效率下降, BC不得不重新考虑价格, 并且, 对不透明交易平台本身持有的疑虑将减缓他们更新价格的速度 (与透明交易平台相比, 这种疑虑也将使得经纪人需要花费更多的成本来培养与参与者之间信任感, 从而加快参与人改变价格的速度或提高参与人给出有效价格的概率) , 更不用说麾下未必站在全局高度来考虑问题的倾向于短期利益经纪人利用这种不透明而存在操纵价格的动机而造成的公司潜在损失和管理费用。当然, 最有力的解决方法就是建设更透明的交易平台和完善公平公正的交易规则 (3) 和高效的交易流程 (4) , 这样才能体现除信息效率之外的交易效率的价值, 吸引越来越多的参与者, 这将导致平台的信息覆盖范围更广泛, 接收传递更有效和, 这是一个良性循环的过程。

相反, 当缺乏良好的交易过程时, 为扩大信息覆盖面而扩大的业务覆盖面, 将会把这种由不良好的内部交易撮合过程而导致的效率的缺乏通过扩大了的信息覆盖网而传播得更广。

至此, 我们已经谈论了货币经纪公司提供的两大服务, 信息接收及传递和提供良好的交易平台。除此之外, 经纪公司还可以在信息传递、接收各种交易请求和客户维护的过程中了解到最新业务操作模式和最新政策动向等, 并在以后的业务活动中, 在法律和客户允许的范围内, 在各参与者间进行信息传播, 推动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创新, 除了主营的经纪业务, 作为一种准咨询机构而存在, 可能是货币经纪公司提供多元化服务的新方向。

注释: (1) 超几何分布是统计学上一种离散概率分布。它描述了由有限个物件中抽出n个物件, 成功抽出指定种类的物件的次数 (不归还) 。例如在有N个样本, 其中m个是不及格的。超几何分布描述了在该N个样本中抽出n个, 其中k个是无效的概率:

(2) 据现有资料, 第一个给交易效率下定义的是复旦大学经济学博士赵红军, 他认为:交易效率可用单位时间内完成的同质交易或业务活动的次数来衡量, 即若一国单位时间内进行的交易或业务活动次数越多, 则该国的交易效率就越高;或者也可用完成单笔交易或业务活动的平均时间消耗来衡量, 即若一国完成单笔交易或业务活动的时间越短, 则该国的交易效率就越高。但复旦大学的经济学博士后高帆认为效率的度量可以表现为时间快慢, 但时间并不是度量效率的唯一准则, 还有履约质量等多重维度。也有学者将成交后产品的效用的大小纳入了衡量成交效率的要素中。

(3) 交易规则可参考证券业从业资格考试统编教材《证券交易》

(4) 全球最大电子货币经纪公司ICAP的直通式处理流程:

图为全球最大的电子经纪商——ICAP公司的直通式处理流程图

摘要:本文主要立足于货币经纪的两个功能:信息效率和交易效率, 运用数学概率论方法和良好的交易平台, 才能更好地扮演货币经纪在货币市场中的角色, 提高整体市场效率。

关键词:历史渊源,信息效率,交易平台

参考文献

[1]郭箭, 包香明.货币经纪业务:一个“婴儿”的期待.金融时报.

[2]张纪康.货币市场经纪.复旦大学出版社.

什么是保险经纪人 第10篇

保险经纪人起源于17世纪的英国,至今已有400多年历史,在中国仅有10余年。按照《保险法》第118条规定,保险经纪人是代表客户的利益,为客户提供风险管理、保险策划、选择保险公司、协助索赔、提供相关的保险培训、风险咨询等一整套保险经纪服务。保险经纪人能够帮助客户合理降低保费成本,解决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等的问题,使客户明明白白购买保险,较好地解决“投保容易索赔难”的问题,是客户的保险顾问和维权律师。目前,世界500强企业里有90%以上的企业都聘请了保险经纪人,国内外涉及民生的政府保险采购项目也基本上都聘请了保险经纪人。正如国外流行的一句话:“打官司请律师,买保险请经纪人”。

超级经纪人 第11篇

里奇·保罗一直都在想这件事:如果当年他遇到17岁的勒布朗·詹姆斯时,自己没有穿那件复古球衣会怎么样呢?如果他像平时一样只穿了一件波罗衫又会发生什么呢?要知道,他之前一直用波罗这个牌子,不仅是T恤衫,还有他家的床单、浴袍、毛巾、调料瓶等都是。但就是在那一天,他鬼使神差地穿了一件复古的美式橄榄球衣。

而当时,还在上高二的詹姆斯已经是家喻户晓的人物了。他和几个朋友在家乡的阿克伦机场,正准备登上去亚特兰大的飞机,目标是观看2002年的NCAA四强赛。詹姆斯为这次活动专门打扮了一下,穿了一件NFL亚特兰大猎鹰队迈克尔·维克的球衣。但他的这件橄榄球衣却有一个小问题:这件球衣只是件复制品,不是真品。所有真正的球衣收藏者都能看出真品和赝品的不同,而詹姆斯的这件就是一个。“复制品上面的号码和字母是印上去的。”他说,“而真品却是刺绣的。”詹姆斯找遍了家乡的小城都没有买到一件真品,因此,他认为自己即使穿上假货别人也一定认不出来。

然后真品就来了。当时21岁、又瘦又小的里奇·保罗穿着他的真品沃伦-穆恩球衣、搭配一双红底的耐克Air Force 1球鞋摇摇晃晃地走向了登机口。詹姆斯和他的朋友们不禁多看了他几眼。最终,詹姆斯走向了这个小个子,问他是在哪里买的球衣。结果詹姆斯吃惊地发现保罗一直在用他的汽车后备箱在克利夫兰出售这些球衣。詹姆斯高兴地想,不久之后他就会拥有一件真品的“魔术师”约翰逊的紫金球衣和一件蓝色的洛杉矶公羊队乔·奈米斯的橄榄球衣。但詹姆斯没料到的是,此后他和保罗还会成为最要好的朋友,保罗也因此成为了自己的经纪人。

搅局者

十年过去了,现在32岁的里奇·保罗仍然痴迷于拉尔夫·劳伦设计的波罗品牌。在骑士迎战小牛队时,他正坐在场边与著名律师、曾经的NFL总裁的候选人弗雷德·南斯交谈。保罗穿了一件有着漂亮的装饰手帕、裁剪的很得体的B1ack Label灰色西装,同时脚踏一双黑色的LV的靴子。下半场热身开始了,小牛后卫邓台·琼斯走到了保罗的身边。“最近怎么样啊,超级经纪人?”琼斯笑著问候道。“不,这可不是我。”保罗边与他拥抱边说,“我只是试图做好我的工作罢了。”

球员代理人是一个“人吃人”的行业,所有的经纪人都得睁着一只眼睛睡觉,随时注意着谁可能抢走你的运动员。他必须时刻注意哪名球员足够出名,谁能够成为未来的乐透秀?谁能够成为下一个巨星?谁会引起我的客户的注意?

2012年9月份,保罗突然离开了著名体育和娱乐界经纪公司CAA,在经纪世界造成了不小的震动,他成为了“另类”。这不是因为他离开一家超级经纪公司有多么的不同寻常,而是因为当他离开去建立自己的克拉奇体育公司的时候,他还撬走了勒布朗·詹姆斯——世界上最负盛名的运动员之一。

“里奇现在是所有大型经纪公司的眼中钉。”克里斯·兰奇说,他是掘金前锋威尔逊·钱德勒等四名NBA球员的代理人。兰奇在2007年创办GSLSDorts公司之前曾在SFX和wasserman传媒工作过。凭借过去的经验,他知道当著名的大经纪公司招募大学球员的时候,都坚信有什么样的经纪人才能拉到什么样的球员。“现今体育界最具标志性的体育明星其经纪人居然来自一家小公司,这个事实击碎了那些大经纪公司的神话。”兰奇说,“整个行业都受到了震动,因此有些人开始向里奇开炮了。”

这些人的观点是:勒布朗·詹姆斯居然让他的一个小弟、他的跟班中一个很不合格的人当了他的经纪人。

“他都没有从大学毕业,所以他是怎么得到行业证书的?”一个经纪人同行说。

“我希望我们不会再碰到另一个像饶舌歌手P大师那样的事件了。”另外一个经纪人说,他指的是饶舌歌手P大师先前不成功的经纪事业。

“你不可能把手术刀交给一个牙医,然后说,去做心脏手术吧!”还有一个说,“他走进位列全球500强的体育品牌公司时会发抖吗?他能跟这些大家伙商谈合同吗?”。

同行对于里奇·保罗的攻击不仅限于口头上,还有一些拆台的行动。12月19日,德州后卫麦克·卡邦戈由于在去年五月非法接受福利而将被NC从禁赛一年,这项调查也牵涉到了保罗,他当时还在为CAA招募球员。保罗否认了任何非法行为,但是他知道仅有这项指控也会影响他的声誉。在自己的母校、克利夫兰的本尼迪克汀高中的走廊里,保罗边走边对我们说:“这个行业非常残忍。”他摇了摇头,“我是他们打击的目标。不过我以前经历过比这更糟糕的情形。”

四骑士

十年前,勒布朗·詹姆斯从观看2002年NCAA四强赛回来一下飞机,就给保罗打了电话,邀请他到阿克伦市来转一转。他们在一起谈论了许多,并找到了很多共同点:两人的母亲都在与城市生活的抗争中含辛茹苦地独自把儿子抚养大;他们都在黑人街区长大,但为了能打篮球都进入了几乎全是白人的天主教高中;他们都认识到了在学校好好表现的重要性。“我们曾说过,做个傻帽可没什么好玩的。”保罗回忆说。

此后两人就成为了好友,保罗会陪着詹姆斯参加篮球训练营和锦标赛,他们也会花上好几个小时做无聊的俯卧撑,他们还常谈到不论怎样都要尊重你的母亲。“我总是学习他的思想,他也会学习我的。”詹姆斯说。

詹姆斯在选秀大会被骑士选中不久后的一个下午,他打电话给了保罗,要走了他的社会保障号码(相当于身份证号码)。保罗当时完全不知道詹姆斯想要干什么。大约一周后,他收到了一张来自“小皇帝詹姆斯公司(King James Inc)”的支票。这是詹姆斯预付给他的前两周的工资。当时詹姆斯的团队还没有任何计划——更别提商业计划了,但是詹姆斯很确信他们会想出来的。“我只是觉得里奇是那种我想要他伴我成长的那个人。”詹姆斯说。“他对我很真诚,我想要他成为我的团队中的一员。”

詹姆斯的这支团队叫做四骑士(FourHousemen),成员有:詹姆斯、保罗、马弗里克·卡特和兰迪·米姆斯。尽管保罗早已通过策划组织夜店等活动赢得了“派对高手”的名声,但是他却从不会坐享清福,他的兴趣不仅仅是享受有个在NBA打球的朋友带来的福利“我和马福还有兰迪会一晚一晚地熬夜,策划当勒布朗的职业生涯结束之后我们应当做些什么。”保罗说。商量的结果是,他们成立了一家营销公司——LRM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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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保罗在其他领域也丝毫没有闲着。耐克在与詹姆斯的会谈中也发现了这一点,当他们与这位巨星探讨对他的衣服和球鞋设计的建议时,他会转向保罗寻求帮助。保罗很会花心思,他很多时候呆在不同城市的街道上,记下什么样式的设计最酷,以保证詹姆斯的产品一直处在时尚的最前沿。他在与耐克创始人奈特或其他掌握大权的总裁们进行商业会谈时也毫不手软,因为他要极力维护自己的雇主——詹姆斯的利益。

事实上,保罗有一种跨越种族和阶层的商业能力,他的这个强项使他在商场如鱼得水。2008年,他离开了LRHR营销公司,去为CAA公司的利昂·罗斯招募人才。在那里,保罗的交际能力得到了进一步的发挥,他把好几个篮球还有橄榄球运动员带到了CAA旗下,帮助罗斯成为了经纪人行业里最强势者。罗斯知道保罗素有大志,总有一天会追随他的脚步,建立自己的公司。所以他让保罗参与各种谈判、频繁与各队总经理会谈,基本上做了所有经纪人要做的工作。“我受到了罗斯很好的教导。”保罗说。“与耐克合作和在CAA工作,这相当于上过密歇根大学的法学院和上过麻省理工了。”

据NBA球员工会统计,在联盟注册的经纪人中,至少有10人没有大学学位。然而不论教育水平如何,每一个经纪人都会领着球员到工会那里寻求建议,并且他们都拥有自己的法律顾问团。保罗在阿克伦和克利夫兰州立大学上了一些大学课程,所以他也拥有同样的法律顾问。“只有很少的经纪人是真正老练的、科班出身的律师,懂得所有的合同法。”一个与保罗打过交道、在位很长时间的球队经理说。“做经纪人并不需要特殊训练。他们中最聪明的是那些更擅长市场营销的人。里奇足够老练了吗?是的,他至少老练到可以代理勒布朗了。”

精神导师

在联盟里,詹姆斯并不是惟一一个如此信任保罗的。到目前为止,骑士队的前乐透秀特里斯坦汤普森、快艇后卫埃里克-布雷德索和马刺后卫科里约瑟夫都先后投奔了保罗的克拉奇公司。然而实际上,那些大的经纪公司看到的威胁并不在于一个保罗,而是担心他所创立的这个新代理模式能否轻易复制:无数的中间人、招募专员或是负责跑腿的家伙都在紧盯着保罗,想知道他是不是已经开辟出了一条大家都能模仿的发财之路。如果保罗成功了,与大的经纪公司抢饭碗的将不是一个克拉奇公司,而是无数个。“中间人几乎做了所有的事情,但回报却很少。”某位NBA球队总裁说。“里奇可能会成为那些围绕在明星球员身边的人的榜样。他们可以复制他所做的,在这场球员争夺游戏中分上一杯羹。”

2011年夏天,就在热火在总决赛里被达拉斯小牛击败几周后,保罗、詹姆斯、德怀恩韦德和其他几个人一起来到了巴哈马群岛度假。他们租下了一栋豪宅,餐桌上摆满了牛排、海鲜、水果和许多美味,但是大家的情绪却是变了味的。詹姆斯和韦德都在反复地折磨自己,试图找出总决赛发挥失常的原因。

这时候保罗出手了。

“伙计,这次总决赛你们就该输的。”

“嘿,你说什么?”詹姆斯烦躁地问。

“你没有取胜的原因在于你都不是你自己了。”保罗说。“你在带着愤怒打球,但你其实并不是那样的人。如果上帝让你取得了胜利,你就会感觉你应当做这样的人——充满愤怒、认为所有人都在对抗你、在场上打球毫无乐趣可言。这不是真正的你。”

“伙计,随你怎么说吧。”詹姆斯说。“我可不想听这些。”

“看清自己要比你在球場所做的重要,勒布朗。从你决定做另外一个你的时候,新的世界就开启了。上帝把你从最高峰挪到了最低谷,是让你学会谦虚,所以你可以看着镜子里的自己、试着做一个更好的球员。记住,经历是你最好的老师。”

詹姆斯没有说话。詹姆斯非常倔强,只有为数不多的几个人能够对他苦口良言,显然保罗说出这几句话正中他的靶心。没过多久,小皇帝在接受采访时,在训练营里,抑或是对着镜子,就都在念叨着这几句话了。

保罗相信,自己就是上帝派来帮助勒布朗的那个人。想想看,如果十年前他与詹姆斯在飞机上没有说话,那他现在就不会出现在State Farm(美国的保险金融公司)在NBA比赛间隙的广告里;如果他们没有说话,他就不会走上ESPN年度卓越体育奖的颁奖台,与NBA最好的球员一起上演名曲模仿秀;如果没有这次谈话,他就不会跟耐克的董事长菲尔

奈特一起坐在会议室里,不会有机会向全美最聪明、最富有的生意人讨教;如果没有这次谈话,他更不会跟NBA的总经理商谈球员事宜,不会跑到白宫的椭圆形会议室受到奥巴马总统的接见……

一切都是上帝的安排,他就是来帮助那个人的!

上影演艺学校舞蹈特训营 第12篇

任教老师:

沈毅(舞种M):上海上影演艺学校校长

中国体育舞蹈国家队标准舞主教练

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职业分会副主席

同济高尔夫商学院体育舞蹈EMBA实训基地主任

曾连续获得七届中国体育舞蹈锦赛职业标准舞冠军

被中国体育舞蹈朕合会授予“中国体育舞蹈杰出贡献奖”

IDTA世界体育舞蹈教师协会拉丁舞、标准舞高级院士

IDSF、WDC国际级裁判、CCTV电视舞蹈大赛裁判

孙雅洁(舞种M)

2010年中国体育舞蹈

公开系列赛(上海站)

职业组标准舞冠军

徐君伟/张怡(舞种M)

2009年中国体育舞蹈公开系列赛总决赛第六名

范文博/陈世瑶(舞种L):国家队现役队员

2007年第二届亚洲室内运动会桑巴舞、伦巴舞冠军,

2009年第五届东亚运动会桑巴舞、伦巴舞冠军,2010年第四届全国体育大会体育舞蹈伦巴舞冠军,被CDSF授予“中国体育舞蹈杰出贡献奖”。

赵鹏/汪琪(舞种M)

国家队现役队员

王栗凯/赵灵依(舞种M)

国家队现役队员

左文/张雨寒(舞种L)

拉丁舞助教

周吉天/魏丽颖(舞种M)

2010年中国体育舞蹈公开系列赛(武汉站)职业组标准舞冠军

陈龙/王旭静(舞种M)

国家队现役队员

姚喃栋/吴迪(舞种M)

国家队现役队员

课程设置:

(一)一年制专业选手班(20岁以下)

收费标准:22000元/人或20000元/人(一对同行)

课程设置:根据世界体育舞蹈联合会最新制定的裁判系统,针对体育舞蹈的五大教学系统(1.Posture and Balance coordination 2.Quality of Movement 3.Movement to Music 4.Partnering 5.Choreograplay and presentation)设置专项课程。以私教形式为主,实行专业化的训练,同时辅以大课进行系统教学。

(二)一月制专业教师班(20岁以上)

收费标准:5500元/人或5000元/人(一对同行)

课程设置:1、专业基础强化训练2、舞蹈编排设计3、舞蹈音乐分析4、课堂授课技巧。以大课为主,实行专业化的训练,同时以小课为辅进行系统教学。

(三)以上课程中,标准舞由沈毅任主教,拉丁舞课程由范文博、陈世瑶任主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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