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监督范文

2024-07-15

行政行为监督范文(精选12篇)

行政行为监督 第1篇

(一) 我国现有监督模式

综观我国行政法律法规, 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方式散见于立法法、行政复议法中。目前初步构建了以行政机关内部监督为主导, 辅之以权力机关监督等方式的监督格局。

1. 权力机关的监督

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是我国的权力机关,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其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权。我国法律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法律法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本级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等。

2. 行政机关内部监督

根据我国现有规定, 行政机关内部监督主要由以下方式:

(1) 审查机制。上级行政机关依据自身职权, 可对下级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该项审查方式以有权机关改变或撤销违法或不适当行政规范为手段。

(2) 备案机制。备案是行政立法程序中的最后一个环节, 也是不可缺少的一环。通过备案, 上级行政机关可以统领抽象象行政行为实施的概况, 建全规范性文件层次体系, 以备日后审查。

(3) 行政复议“附带性审查”。行政复议制度是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监督的重要方式, 也是行政救济的一种手段, 就其性质一般被视为准司法程序。

3. 司法机关间接监督

行政诉讼是我国司法权对行政权监督的重要方式。虽然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仅限于具体行政行为, 但司法权对抽象行政行为仍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

4. 社会监督

社会监督的主体广泛, 主要包括政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以及新闻媒体等。社会监督是通过宪法所赋予的监督权来实现, 是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 现行监督模式的缺陷

现有监督模式粗犷, 缺乏实际有效的配套措施, 难以真正实现监督效用, 在实践中收效甚微。

1. 过分依赖行政机关内部监督

现有监督方式最大的诟病在于过分依赖行政机关的内部自制, 试图通过内部救济实现对抽象行政行为的控制和约束。但忽视了在行政权扩张的背景下, 行政机关机构庞杂, 层级众多, 内部职能部门划分过多的现状。

2. 司法监督薄弱

我国行政诉讼法不能审查抽象行政行为, 导致司法权监督的失范。虽然司法权可以间接监督, 但这种监督力量薄弱。只能在受理具体行政案件时才能通参照规章方式附带性审查。

3. 人大监督流于形式

虽然我国法律赋予了人大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权, 但鉴于现有法律制度的制约和技术的有限, 这种监督仅停留在法律授权的层面。在启动程序上法律未作明确的规定, 实践中往往是由人大自己提起。

4. 社会监督作用有限

社会监督虽然在整个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体系中处于重要位置, 但其本质是非国家机关的监督, 其作用有限。作为社会监督重要组成部分的媒体监督, 由于信息泛滥真假难辨, 往往使监督效力难以真正发挥。

二、我国抽象行政行为监督模式之完善

(一) 司法机关监督模式之改革

司法审查制度从外部救济层面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制约, 是建设法治社会的要求。推动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化, 必须立足于我国国情, 构建本土化的司法审查体系。

1. 推动抽象行政行为监督审查的司法化必须正视司法权独立性之理念, 构建独立性机制。

必须正视司法权独立的理念, 建立司法系统独立的财政制度, 探索中央直接下拨机制, 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权的独立。

2. 基于部分可诉性, 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突破原有行政诉讼法的界限, 将其他抽象行政行为纳入法院直接审查范围, 建立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直接审查制度, 并由行政相对人启动。

3. 必须制定详细的审查程序, 健全配套措施。

司法审查制度是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 在独立性的基础上还必须重视不能对行政权过分干涉。

(二) 加强行政机关内部监督

对行政机关内部而言, 应建立独立的审查部门, 确立定期审查机制, 并制定事后反馈制度。同时构建信息公开制度, 将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情况公开。此外, 必须依据我国法治实践, 进一步完善抽象行政行为复议的程序, 如确定专门审查工作小组, 制定详细的审查程序。更加重视审查后的处理行为, 建立事后跟踪反馈机制, 确保违法抽象行政行为被撤销或修改等等。

(三) 细化人大监督

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 是抽象行政监督的重要方式。为避免人大监督流于形式, 必须细化人大监督的制度。

为充分发挥人大监督的效力, 有效发现违法抽象行政行为, 可以建立定期审查制度。通过定期审查来发现违法抽象行政行为, 以弥补主动审查的滞后性。

(四) 重视社会监督

社会监督对于及时反映抽象行政行为的实施效果, 测试民意, 防止侵权产生和侵权结果的扩大均具有现实意义。

社会监督是一种主要建立在个体权利意识上的监督方式, 是构建我国抽象行政行为监督模式重要的一环。对于社会监督我国一向重视。民主监督信访制度、电话热线等方式积累了经验。如今媒体监督与网络平台的融合为社会监督提供了更为快捷有效地监督方式。

参考文献

[1]董晓波.构建我国本土化抽象行政行为监督机制的思考[J].云南行政学院学报, 2007 (2) .

推行行政行为监督机制讲话稿 第2篇

1月22日在云南省第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上,省长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今年要着重在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推行以行政绩效管理、行政成本控制、行政行为监督、行政能力提升为主要内容的效能政府四项制度。为此,省政府下发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推行效能政府四项制度的决定》(云政发〔〕40号,以下简称《决定

》)、《云南省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监督制度实施办法》(云政办发〔〕24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决定从3月1日起在全省县级以上行政机关实行行政行为监督制度。

下面,我就如何推行行政行为监督制度,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操作性,确保行政行为监督制度落到实处,讲几点意见。

一、推行行政行为监督制度的意义

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推行行政行为监督制度,是省委、省政府深入贯彻落实中央要求、坚持从源头预防腐败、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监督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我省在新形势下深刻认识和把握权力运行特点与规律、进一步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保证和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积极探索,对构建为民、务实、高效、透明、廉洁政府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总书记在十七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发表了重要讲话。他强调,要以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各项制度为重点,以制约和监督权力为核心,以提高制度执行力为抓手,加强整体规划,抓紧重点突破,逐步建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切实提高制度执行力、增强制度实效。

总书记同志在讲话中指出,要突出抓好四个方面的制度建设工作,我省推行的行政行为监督制度与其中两项关系极为密切:一是要进一步加强监督制度建设。要认真执行和不断完善各项监督制度,积极探索加强监督的有效途径和方式方法,加大监督制度创新力度,逐步完善监督体制,明确监督责任,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二是要进一步加强预防制度建设,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建立健全预防腐败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形成有效预防腐败的长效机制。

省委书记白恩培同志在省委八届八次全会上的工作报告中强调指出,继续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规范行政审批,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强化行政权力监督,提高运用市场配置资源和统筹协调、集中力量办大事的能力,努力建设服务型政府、法治型政府。

因此,我省推行行政行为监督制度主要有两个目的:一是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从重点领域、重点部门、关键岗位、重点环节入手,排查廉政风险,健全内控机制,构筑制度防线,形成以积极防范为核心、以强化管理为手段的科学防控机制。二是加大监督力度,突出监督重点,前移监督关口,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监督,加强对制度执行的监督,加强对重点人员、关键岗位、重点环节、重要职能、重要事项的全方位全过程监督,增强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实施范围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方针,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确保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规范、清正廉洁,规范行政行为,自觉做到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权为民所用,促进各级行政机关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优化发展环境,加快推进富裕民主文明开放和谐云南建设。

(二)基本原则。一是依法行政的原则,防止行政行为失控,促使行政权力依法合理行使,规范有序运行。二是突出重点的原则,以人、财、物的审批、管理和使用等行政行为为重点,建立健全有效的行政行为监督机制。三是实事求是的原则,紧密结合实际,针对容易发生问题的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认真查找问题,完善监督机制。四是公开透明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网上审批、信息公开等功能,拓展网络监督等方式,强化监督,切实增强行政行为运行的透明度。

(三)实施范围。根据《决定》和《实施办法》的规定,行政行为监督制度适用于全省县级以上行政机关。

三、实施的基本方法和主要内容

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推行行政行为监督制度要有计划、分步骤地进行。具体方法和步骤如下:

(一)抓好学习教育。各级行政机关要认真抓好本地区、本部门的学习教育活动,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广大机关干部认真学习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两个重要讲话,总书记在十七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二是四个会议精神,省委八届八次全会、省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省纪委八届五次全会、省政府2月25日全省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三是四个文件精神,省政府《决定》和省政府办公厅《通知》原文,以及省监察厅出台的《关于在全省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推行行政

行为监督制度的工作方案》(云监〔〕6号)、《关于加强对〈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推行效能政府四项制度的决定〉实施情况监督检查的意见》(云监〔〕5号)两个文件。通过学习,达到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明确任务、掌握方法的目的,要深入领会和把握上述三个方面内容的精神实质,并把学习教育工作贯彻于整个实施工作的全过程,准确掌握行

政行为监督制度的具体事项、方式方法和组织实施等内容,切实增强贯彻落实制度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二)制定实施方案。各级行政机关务于3月底前,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推行行政行为监督制度的具体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括开展工作的总体要求、实施范围、时间安排、方法措施及组织领导等内容。

(三)严格组织实施。各级行政机关要按照省政府《决定》和省政府办公厅《通知》的规定,严格组织实施,确保行政行为监督制度有序推进。监督重点及方式主要有三个方面:

第一,认真实施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行政行为监督。

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李汉柏同志在省纪委八届五次全会的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认真组织实施对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管理,加大预防力度。

如何理解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构成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的要素主要是:在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或者在行政行为运行过程中,是否容易发生不廉洁行为,是否容易滋生腐败或产生违纪违法行为,是否容易发生使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受到重大损害的行为的岗位和环节等。符合这个要素的岗位一般应当确定为关键岗位,比如:以人、财、物管理使用等为主的岗位,履行行政审批职能的岗位,从事重要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的岗位等等。符合这个要素的运作环节一般应当确定为重点环节,比如:行政审批权力运行的工作环节、重要公共资源交易的工作环节,等等。

关于对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实施监督管理,在《云南省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监督制度实施办法》第四条中,已作了相应规定:各级行政机关应当着重围绕以下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科学配置权力,健全运行机制,完善监督措施。

(一)涉及贯彻落实中央扩大内需中,投资规模大、建设项目多的重点领域、重点部门以及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管理的岗位。

(二)涉及固定资产投资、国有资产管理、国有土地和矿产资源管理、城市规划管理等审批权力的岗位和环节。

(三)涉及食品药品质量、教育收费、医疗卫生服务、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征地拆迁以及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扶贫救灾资金等使用和管理的岗位。

(四)涉及领导干部违法违纪信访举报、案件查处等岗位。

(五)各级行政机关在行政审批过程中,群众极为关注、反映较为强烈且问题易发多发的环节。

(六)各级行政机关确定的其他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

实施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行政行为监督的具体推进措施:

(1)各级行政机关以人、财、物的管理使用等为关键岗位,以行政审批权力运行为重点环节,认真查找、分析、确定各级各部门3个以上的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并填写表二。

(2)在本单位本部门范围内公示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征求意见。

(3)及时上报同级行政监察机关备案,并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公开(可选一种媒体或多个媒体),接受社会监督。需要说明的是:这个要求主要是针对表二中的内容,表三和表四的内容只需在本单位内通报、张贴,可不必在媒体上公开,也不需报同级行政监察机关备案。

为如何查找、分析、确定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并实施监督管理,我们做了三个模拟表格(附后)供大家参考。需要强调的是,表内涉及的所有内容和单位名称均为假设,不针对任何部门和个人。

以上三项工作应在4月1日前完成。此后,每年4月1日前,各级行政机关在总结上一个实施行政行为监督工作基础上,结合本工作重点,确定本行政行为监督的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提出监督措施,及时向社会公开,并报同级行政监察机关备案。把这项工作定在每年4月1日前来完成,主要从两个方面来考虑:一是按照行政行为监督制度实施办法第五条执行;二是年末岁初是各级行政机关进行工作总结和有关工作目标责任考核较集中的时间,同时,每年一、二月份,也是各级党委、政府召开各种会议(全会、“两会”等)部署工作较为集中的时间,而某些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可能会随着本机关、本部门的重点工作安排发生变化。

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确定后,按照《云南省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监督制度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二)、(三)、(四)款实施。

第二,进一步规范重要公共资源交易行为。

党中央、国务院对规范重要公共资源交易制度和交易行为这项工作高度重视。温家宝总理3月5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对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提出了很多要求,其中他强调,“要充分发挥监察、审计部门的作用,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要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各项制度,特别要健全公共资源配置、公共资产交易、公共产品生产等领域的管理制度,增强制度约束力。”贺国强同志在十七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的工作报告中指出,要深入推进改革和制度创新,进一步做好治本抓源头工作。他强调,“要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深化国有公共资源交易制度改革,完善公共资源领域统一规范的交易市场,加强对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管,完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体系。”

1、对重要公共资源的理解。

重要公共资源主要是指:国有土地、矿产资源、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政府采购商品等。

重要公共资源交易主要指:工程建设招投标、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拍挂、矿业权交易、政府采购、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等方面。

2、规范重要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的推进措施。

(1)省直相关部门应认真梳理现有公共资源交易制度。(完成时限:4月份)。

(2)认真分析、查找实施现有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并有的放矢地提出完善制度的办法措施(完成时限:4月份)。

(3)认真总结、评估重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的主要做法、有益经验,并不断完善提高(完成时限:5月份)。

(4)按照高效、廉洁的要求,进一步规范重要公共资源交易制度(完成时限:6月份)。

(5)按照开拓创新、求真务实的要求,进一步完善重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措施(完成时限:7月份)。

汉柏同志在省纪委八届五次全会上提出,“完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物资采购以及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制度。加大对行贿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有行贿记录的单位和个人,在市场准入、经营资质、贷款审批、投标资格等方面加以严格限制。”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务必抓好,做好重要公共资源交易的规范工作。

一是省发改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招标采购局、省水利厅等相关部门,要认真梳理当前我省在工程建设招投标、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拍挂和矿业权交易、政府采购、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等方面的主要做法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并于7月1日以前,按有关规定要求,进一步规范重要公共资源市场交易行为。

二是各州(市)、县(市、区)应建立健全工程建设招投标、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拍挂和矿业权交易等场所和政务服务中心,实现重要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与交易分离、受理与经办分离、监督与服务分离,并将重要公共资源交易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10月底前,各州(市)和有条件县(区)应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招投标、政府采购、国有企业产权交易、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拍挂和矿业权交易等市场交易平台和政务服务中心。今年7月份,省监察厅将按照省政府的决定要求,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重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推进会,在总结交流的基础上研究下一步的工作措施。

关于对重要公共资源交易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按照《云南省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监督制度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公共资源交易的日常监督检查。重要公共资源交易行业主管部门,应向本级政府上报监督检查情况,主要包括相关制度是否健全、交易场所是否健全、交易行为是否规范有序,并抄送行政监察和审计机关备案。在规范和完善重要公共资源的交易制度以及交易平台的同时,重要公共资源交易行业主管部门,还要积极探索通过电子监察系统等手段,实现对公共资源交易进行监督的有效途径。

第三,积极推进电子化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建设。

关于推进电子化审批工作,要按照《云南省行政机关行政能力提升制度实施办法》第七条和第十三条规定执行。第七条规定,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各级具有行政审批职责的行政机关,应当公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行政审批事项、程序和条件;对具备进驻政务服务中心条件的行政审批项目,应当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或者在本部门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办理。整治违法违规审批行为,实现行政审批透明、便捷、公正,促进行政审批高效运行。此项工作应当于7月1日前完成,并实行动态管理。第十三条规定,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提高行政效率和为民服务水平。由各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7月1日前,云南省电子政务外网实现省、州(市)、县(市、区)行政机关网络的互联互通,并在省级机关和部分州(市)开展联网办公试点,逐步实现行政审批项目上网办理。同时,健全和完善各级政务服务中心,推进政务服务中心的信息化建设,整合网络、电话和政务服务中心,推进一个窗口办理的一站式服务。

关于推进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工作,按照《云南省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监督制度实施办法》第十四、十五、十六条规定执行。第十四条规定,推进电子政务和电子政务监察,严格对行政审批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实施有效监督。底前,州(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在地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全面建成电子政务监察系统;7月1日前,行政审批多、经济发达的县(市、区)建立健全政务服务中心电子政务监察系统,实现对政府部门行政审批的网上监察和动态监管。第十五条规定,建立健全“重要公共资源交易、政务服务和群众诉求”三位一体的电子政务网络监察。7月1日前,对具备进驻政务服务中心条件的行政审批事项全面进入各级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并通过视频监察、网络监察和统计监察等方法,实行电子监察预警,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种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及违纪违法的行政行为。第十六条规定,推进电子政务监察系统建设,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省监察厅负责监督检查。

推进电子化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工作,主要有三个工作内容和时间段的要求:

一是按照云南省行政机关行政能力提升制度实施工作的有关要求,于7月1日前,督促具有行政许可事项的省直行政机关推行行政许可网上办理,并同步启用网络监察系统;督促各州(市)及所在县(市、区)对具备进驻政务服务中心条件的行政审批项目实行集中办理。二是底前,州(市)人民政府及所在地县(区)政务服务中心全面建成电子监察系统,实现电子化审批与电子监察的有效联接,采取视频监察、网络监察和统计监察等方式,通过电子预警、电子纠错,实现对行政审批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的有效监督。三是6月底前,行政审批多、经济发达的县(市、区),应建立健全政务服务中心电子监察系统,实现对本级政府部门行政审批的网上监察和动态监管。

为了保证推进和完善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省政府要求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每半年向省政府报一次工作进展情况。各级政府办公厅(室)、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网管中心负责平台建设和业务指导。各级行政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检查,会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督促各级各部门电子监察系统建设有序推进。

四、要强化监督检查措施

实施行政行为监督制度具有内容的丰富性、实施的广泛性、推进的实效性和任务的艰巨性等特点。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李江副省长2月25日在全省省实施效能政府四项制度电视电话会上的讲话要求,准确把握好行政行为监督制度推进的时序、尺度和进程,既要加大政府与部门之间的统筹协调力度,也要加强牵头部门与具体工作责任部门的协调,使行政行为监督制度统筹有序地推进。同时,及时做好总结提高工作,各级行政机关要认真总结实施行政行为监督的好经验好做法,严格整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不断完善工作方式方法,健全体制机制,切实提高行政行为监督制度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各级行政机关要把加强监督检查作为推进行政行为监督制度顺利实施的重要手段,行政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确保工作实效。

(一)严格自查自纠。各级行政机关要结合实际,紧紧围绕省政府《决定》和省政府办公厅《通知》确定的工作重点和主要目标,严格开展自查自纠活动。自查中要做到“四看”:一看广大公务人员是否普遍受到了教育,依法行使行政权力的意识是否增强,接受监督的自觉性是否提高;二看是否找准了工作中的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是否采取了“一岗双责”等有效措施加强和改进工作;三看各类重要公共资源管理、交易等制度是否完善,重要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和政务服务中心是否及时建立健全;四看电子政务监察系统建设是否有效推进,行政审批事项是否实现有效监督。

(二)抓好整改落实。各级行政机关应针对自查自纠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重点,落实整改责任。能够立即整改的问题要马上进行整改,对暂时不能解决的问题要制定有效的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各级行政机关应适时向社会通报整改落实情况。

(三)严肃责任追究。各级行政机关要坚持把贯彻执行行政行为监督制度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考核。各级行政监察机关(部门)应把责任追究作为贯彻执行省政府《决定》和省政府办公厅《通知》的重要措施,通过明查暗访、专项检查或重点抽查等方式,对行政机关全年实施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行政行为监督、规范重要公共资源交易行为、推进电子政务和电子政务监察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总结经验,完善措施,并及时向社会通报监督检查情况。通过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对搞形式主义、不积极推进行政行为监督制度的,要坚决纠正;对工作进展缓慢、效果不明显的,要督促其采取措施,及时推进;对欺上瞒下、有令不行、超工作要求时限落实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有关责任人,要进行严肃问责直至追究纪律责任。

五、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如何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首先要把认识统一到总书记同志在十七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上来,抓好制度执行,既是制度建设的基本要求,也是检验制度建设成效的重要标准。一是要切实加强制度执行的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要高度重视并切实解决抓制度执行力度不够问题,把制度执行摆在突出位置。二是要切实加强制度宣传教育。增强全党制度意识,筑牢遵纪守法思想基础,把制度转化为党员、干部的行为准则、自觉行动。三是要切实加强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要建立健全制度执行的监督机制,明确监督执行的责任部门,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要建立健全制度执行问责机制,把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内容,对执行制度不力的坚决追究责任。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协助党委和政府做好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因此,各级各部门要把行政行为监督制度的实施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一要健全领导机制。各地区各部门应成立由分管领导为组长,行政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推行行政行为监督制度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推行行政行为监督制度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要明确监督部门。各级行政监察机关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推行行政行为监督制度的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要妥善处理好实施行政行为监督与推进业务工作的关系,精心部署,抓好结合,做到相互促进。

三要按时上报情况。一是行政行为监督制度推进情况实行双月报告制度:逢双月底前,各级行政机关要将行政行为监督制度的推进情况(含自查自纠、整改落实等情况),报送本级行政监察机关。二是认真做好半年和工作总结:每年6月和11月底前,各级行政机关要将贯彻落实行政行为监督制度的情况(含自查自纠、整改落实等情况),报送本级行政监察机关。三是各级行政监察机关要及时将本地区各级行政机关报送的双月报告、半年和工作总结情况进行汇总,于次月5日前,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监察机关。同时,要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宣传和报道本地区、本部门好的做法和经验。

六、几点注意事项

(一)防止形式主义。各级行政机关要用限时办结和工作目标倒逼法等措施,认真贯彻落实行政行为监督制度,坚决反对一般性的宣传、号召和布置工作。

(二)防止效率低下。一是要注意工作的计划性、连续性、前瞻性,要把短期工作安排与长期计划相结合,做到每月有安排、一年有计划。二是要掌握工作的进展情况,按有关规定按时报送工作结果,不允许出现瞒报、虚报、误报尤其是不报的情况发生,努力为上级行政机关提供准确的工作进展情况。

(三)防止无人负责。领导小组成立后,要及时召开工作协调会,结合地区和部门实际,制定务实可行的工作线路图、时间进度表和目标责任制,并将工作职能、工作职责明确到具体部门和具体责任人。

(四)防止不作记录。做好推行行政行为监督制度的痕迹管理和档案管理,一是注意收集、汇总有关效能政府四项制度的文件、领导讲话等学习材料;二是在实施过程中,注意收集、整理相关制度、档案材料,并发挥其应有作用。

论行政边界区域环境行政执法监督 第3篇

摘 要:“锰三角”污染治理问题,主要是一个行政边界区域环境行政执法问题,行政边界区域环境行政执法的复杂性在“锰三角”地区有集中体现。“锰三角”地区的环境行政执法监督应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之下,以《“锰三角”区域环境联合治理合作框架协议》为核心,遵循联合执法监督的建议性、程序性、协商性,探索建立行政边界区域环境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机制。

关键词:行政边界;区域;环境行政;执法监督;“锰三角”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6)03-0154-03

环境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按照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对环境行政管理相对人采取的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或者对环境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的行使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环境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政党、公民对各级环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环境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合法、适当进行监督、审查以及采取必要措施予以纠正的总称[1]。在行政边界区域,如“锰三角”地区,由于跨行政区立法、管辖权、监督权的差异,环境行政执法监督面临诸多法律困境。

一、行政边界区域环境行政执法监督的特殊性

就单一行政区域而言,对环境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相对容易界定。在单一行政区域内,由于监督主体范围——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行政执法监督主体范围——相对确定;监督对象——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行政执法行为——相对确定;以及监督内容——本行政区域环境行政执法监督主体对环境行政执法行为合法性、合理性的审查与评价——相对确定,这些因素使得单一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行政执法监督相对易于分辨与实施。而行政边界区域环境行政执法监督则不同,更多地体现了环境行政执法监督的特殊性。

首先,监督主体的范围不易确定。行政边界区域环境行政执法监督的主体,应当是对边界行政区域环境行政执法行为有监督权的国家机关、组织和公民等。行政边界区域环境行政执法往往涉及到相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区的环境保护监管部门,由于行政区划对自然环境的人为分割,相邻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区的环境行政执法机关的管辖权以及执法权很容易产生冲突,从而导致行政边界区域环境行政执法监督的主体范围不易确定。

其次,监督对象的差异性。环境行政执法监督的对象是环境行政执法行为。在行政边界区域,环境行政执法主体作出环境行政执法行为的法律依据常常由于行政上的条块分割而不同。而环境行政执法监督主体对这些有差异的环境行政执法行为很难按照统一的标准对其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与评价。

最后,监督行为的复杂性。行政边界区域环境行政执法监督的复杂性是由行政边界区域环境行政执法行为的复杂性决定的。行政边界区域环境行政执法较其他行政执法的法规体系庞杂,执法依据复杂多样,而且常呈现区域性差异。

二、行政边界区域环境行政执法监督的必要性和法律困境

“锰三角”地带位于湘渝黔三省市交界处,主要是指湖南湘西州花垣县、贵州松桃苗族自治县和重庆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的电解锰企业集中地区,是我国最大的电解锰生产基地[2]。近年来,由于当地锰业迅速扩张,“锰三角”环境污染日趋严重,同时也带来了“锰三角”环境污染治理难题和“锰三角”行政边界区域环境行政执法监督法律困境。

(一)行政边界区域环境行政执法监督的必要性

以“锰三角”地区为例,首先,“锰三角”地区虽然在行政区划上对自然环境进行了人为分割,但是一衣带水的环境整体性关系使得该地区的环境治理不再只是一个县的环保监管部门的责任。其次,“锰三角”环境治理中存在着环境行政执法的简单、粗暴做法,环保监管部门对于企业的排污行为作出收取高额排污费、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环境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存疑。最后,“锰三角”地区的环境行政执法由于缺乏综合性的区域环境法律和统一的标准,行政执法的规范程度不高。可见,建立行政边界区域环境行政执法监督是十分有必要的。

(二)行政边界区域环境行政执法监督的法律困境

我国虽然有不少关于跨行政区的区域环境法律规范,但均分散于法律法规之中,缺乏综合性的区域环境法律[3]。各行政区地方立法主体都有权对本行政辖区内环境事务进行立法,这会产生相邻行政区环境立法差异甚至冲突,如2007年实施的《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在全国首次明确规定了“倍罚制”和“日罚制”,可是,湖南省和贵州省却并没有类似规定,这样,对同一性质和程度的违法排污行为的执法和司法,三省市边界的“锰三角”区域会产生差异悬殊的结果[4]。类似的,由于湖南、贵州、重庆三省市对环境行政执法监督权的规定各有所异,也为有关机关、个人和其他组织行使监督权设置了障碍。

“锰三角”地区的环境行政执法监督法律困境,从根本上来说是行政边界区域环境行政执法监督的特殊性在特定区域的具体表现。首先是监督主体的确定。对于“锰三角”地区某环境保护监管部门作出的环境行政执法行为,哪些主体有监督权?其次是对监督对象的评价标准。如前所述,与重庆市不同,湖南省和贵州省并没有制定“倍罚制”和“日罚制”等类似规定。假设依照重庆市的规定,对湖南省境内的企业作出“倍罚”或“日罚”的环境行政执法行为,有监督权的机关、个人和其他组织对此应如何评价?最后是对监督行为的界定。对于“锰三角”地区某一具体环境行政执法行为,环境行政执法监督主体应作出怎样的监督行为?

三、行政边界区域环境行政执法监督的本质属性

《环境保护法》第20条虽然在法律上为行政边界区域的环境行政执法和司法作了原则性规定,同时也为行政边界区域环境行政执法监督突破法律困境提供了思路。2011年,在环保部环境监察局的推动下,湖南、贵州、重庆三省市环保部门共同见证了“锰三角”地区三县人民政府《“锰三角”区域环境联合治理合作框架协议》的签订,共同应对区域性环境问题。

(一)行政边界区域环境行政执法监督的程序性

《“锰三角”区域环境联合治理合作框架协议》的签订,是三县人民政府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的举措。其中,定期联席会商机制要求,建立三县人民政府区域环境联合治理联席会议制度,每年轮流由三县人民政府举办和主持至少一次。交流经验,通报信息,共同对区域性生态环境问题进行研究解决。这不仅为三县联合治理“锰三角”环境问题提供了程序保障,同时,“交流经验,通报信息”也可以作为环境行政执法信息获取、区域环境行政执法行为监督的重要途径。

因而,在该《协议》下,可以通过程序上的设置以完善“锰三角”地区区域环境行政执法监督的程序性。比如,会议上应当列席三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及要求对“锰三角”区域环境行政执法进行监督的相关监督主体。

(二)行政边界区域环境行政执法监督的建议性

2012年4月13日新华社“新华视点”发表新闻调查文章称,当时花垣县共有14家电解锰企业,其中6家尾矿库存在无资质设计、施工的问题,占总数的43%;有11家尾矿库无排洪泄渗设施,占总数的86%;尾矿库坝体偏薄、外坡坡度比达不到要求占总数50%以上;3家尾矿库坝址选择不合理,尾矿库建在村庄和居民区上游;半数以上的尾矿库已满库,无调洪库容,隐患突出。对于这种现状,下游的松桃县环保监管部门预见到汛期将至,立即向花垣县环保监管部门发出了行政建议,督促其进行环境行政执法,切实保证电解锰企业在汛期来临前排除安全隐患,避免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对花垣县及下游的松桃县造成损失。

联防联控长效机制旨在通过三县环境保护监管部门的合作治理“锰三角”环境问题,行政边界区域环境行政执法监督的建议性表明,当行政边界区域发生环境问题,而当地环境保护监管部门对此没有管辖权时,通过行政建议的形式监督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监管部门进行环境行政执法,是合法而有效的。

(三)行政边界区域环境行政执法监督的协商性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20条规定,在行政边界区域环境行政执法监督上,主要表现为协商性。根据该《协议》建立跨界生态环境事故协商处置机制,“积极协调处理纠纷,跨界水污染纠纷发生后,应立即召开联席会议进行协商处理,并按照协商处理意见予以落实”。另外,根据湘渝黔三省(市)行政执法监督的一般性规定中均有关于行政执法监督协商性的规定。

2012年5月,重庆秀山县某电解锰企业发生尾矿泄露事故,造成严重水污染,直接影响到下游湖南花垣县水质。事故发生后,三县决定立即召开联席会议进行协商处理,会议决定由秀山县环境行政执法部门处置此次事故,花垣县和松桃县的环境保护监管部门联合监督秀山县的环境行政执法行为。最终此次事故在花垣县和松桃县的联合监督指导以及秀山县环境行政执法部门正确处置下得到妥善处理。

四、行政边界区域环境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机制的构建

综上所述,“锰三角”行政边界区域环境行政执法监督应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之下,以《“锰三角”区域环境联合治理合作框架协议》为核心,遵循建议性、程序性、协商性的特点,从而发挥其监督作用。以“锰三角”为引例,行政边界区域环境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机制的构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推动行政边界区域环境行政执法监督立法

在我国,行政相对人对环境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立法机关对环境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检察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对环境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上级环境行政机关对其下级环境行政机关执法行为的监督以及社会团体和公众对环境执法行为的监督[5]。如果不明确彼此的职责,众多的监督主体便难以形成合力。为解决这一问题,从行政边界区域环境行政执法监督的大环境上看,应制定统一的《行政边界区域环境行政执法监督法》,为行政边界区域环境行政执法监督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其中特别包括:监督机关及其职责权限;监督的内容和形式;监督程序;相关的法律责任。

(二)建立健全行政边界区域环境行政执法监督制度体系

为适应环境保护任务不断加重的形势,加强规范环境行政行为,应健全系统内部监督机制[6]。首先,通过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行政执法内部监督。其次,加强行政监察遏止环保违法。通过进一步加强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依纪办事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加深行政监察权是法律赋予的公权力的认识,必须依法行使,放弃行使是失职行为,要承法律和行政责任。最后,要完善环境行政系统外部监督机制。深化政务公开,扩大公众参与;完善环境执法的司法监督机制,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探索构建我国非政府组织外部监督机制。

(三)探索建立行政边界区域环境行政执法联合监督机制

“锰三角”地区可以区域环境联合治理联席会议为契机,研究设立“锰三角”地区环境行政执法联合监督小组,确定行政边界区域环境行政执法监督的专门机构和人员。环境行政执法联合监督小组组长由三县环保监察部门负责人轮流担任,每届任期一年,负责牵头制定当年三县行政边界区域环境行政执法联合监督计划并组织、协调实施。在每年的区域环境联合治理联席会议期间,“锰三角”地区环境行政执法联合监督小组应组织召开工作会议,通报、交流三县环境行政执法监督信息,有关监督主体也可以在会议上提出监督意见。经共同研究决定,对“锰三角”地区具体环境行政执法行为确有监督必要的,确定监督主体,明确监督方式,如下达行政命令,向环保监管部门提供行政建议,提起行政诉讼等,务求行政边界区域环境行政执法联合监督落到实处[7]。

在保障行政边界区域环境行政执法相对人合法权益方面,“锰三角”地区环境行政执法联合监督小组可以根据相对人的实际需要,召开行政边界区域环境行政执法听证会;对于具体环境行政执法行为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可以建议其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建立和完善环境执法监督部门联动机制和区域联动机制,健全区域、流域环境执法监督协作机制,完善与其他相关行政执法监督部门的联合执法,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密切配合与协作。

建立广泛的社会监督机制。构建环境行政执法监督网络,密切专业执法监督和社会监督之间的配合。加大行政边界区域环境行政执法监督信息公开力度,健全环境投诉举报制度。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健全环境听证制度。建立重大环境违法案件新闻发布会制度,在舆论监督方面完善对政府及相关部门环保履职的监督检查机制。新闻媒体可以全程参与区域环境行政执法过程,对环境行政执法进行全程实时报道,必要时这些报道内容可以作为区域环境行政执法监督的证据。最后,应加大行政执法监督法制宣传力度,树立环境行政相对人维权意识,营造良好的环境行政执法监督社会氛围,充分调动行政边界区域环境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力量的积极性,形成行政边界区域环境行政执法社会监督的强大合力。

参考文献:

〔1〕〔5〕李祝才.加强和改善我国环境行政执法监督初探[N].闽西日报,2005-11-14(1).

〔2〕蒋辉.民族地区跨域治理之道:基于湘渝黔边区“锰三角”环境治理的实证研究[J].贵州社会科学,2012,(3):74-79.

〔3〕肖爱.区域环境法治:困境与对策[J].求索,2011,(3):164-166.

〔4〕肖爱.论区域环境法治中的权力结构[J].法学杂志,2011,(9):118-120.

〔6〕武文燕.论我国环境行政执法监督[D].山西:山西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2009.

〔7〕马波.区域经济一体化背景下政府环境责任法制化问题探析[J].法政探索,2014,(2):137-142.

抽象行政行为监督现状和问题的探析 第4篇

抽象行政行为在我国包括行政立法行为和制定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行政立法行为毋庸赘言, 制定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 为了执行法律、行政法律、行政规章和地方性法规, 传达贯彻当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对社会实施管理, 依照法定的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并发布的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为的具有普篇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行为, 这一部分相比较而言存在的缺乏规范性的问题更为严重。

二、抽象行政行为不合法或不合理的潜在可能

(一) 理论依据———“公共选择理论”

“布坎南在20世纪70年代创立了著名了公共选择理论, 他将经济学研究和政治学研究结合起来, 认为一般社会成员以追求个人经济利益为动机, 当他在社会活动中面临诸多不同选择时, 总是倾向于选择能给自己带来最大经济效益的那种机会。”而政府官员的外在形式是公共利益的代表者, 但其本质上仍然是一个“经济人”, 作为一个经济人他与一般的社会成员在机会选择上具有共性, 即他也会追求能给自己带来最大效益的机会成本。当他们把这种心态运用到了行政决策中, 运用到公共事务的处理中乃至各类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中时, 他们也会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那些方案, 而不是选择最有利于公共利益的那些方案。在哈耶克的《通往奴役之路》一书中也有提到过“只要政府政策对某种人的精确影响是已知的, 只要政府的直接目的是要达到那些特定影响, 它就不能不了解这些影响, 因而也就不能做到不偏不倚。它必定有所偏袒, 把它的评价强加于人民, 并且, 不是帮助他们实现自己的目标, 而是为他们选择目标。只要当制定法律的时候就已预见到这些特定影响, 那么, 法律就不再仅仅是一个供人民使用的工具, 反而成为立法者为了他的目的而影响人民的工具。”

(二) 行政机关进行抽象行政行为不合理合法的路径及监督机制的缺乏

现在我国抽象行政行为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制定主体不合格、程序不合法或是缺乏程序依据以及行政法文件不合法等, 这些问题较为显而易见便不加赘言。

我国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包括权力机关监督、行政机关监督、备案审查法规清理监督和社会民主监督。这里主要谈一下监督中存在的体系及制度上的问题。

1、权力机关监督存在的问题

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来实现的。法律在规定了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某些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同时却没有赋予该权利操作化的途径, 在一定程度上架空了该权利。人大常务委员会要处理的日常事务是十分繁杂的, 在没有合理的程序来启动该种监督时, 很难想象常委会要通过何种方式来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我认为这种监督不能称其为严格意义上的监督方式, 与其说这是一种监督方式不如说这是为其他监督方式所铺就的实现途径, 是一种原则意义上的保障 (说是原则意义上的因为其缺乏可操作性) , 只是在当其他的监督方式最终认定某抽象行政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之后, 对应层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利撤销该抽象行政行为的产物。

2、备案审查法规清理监督存在的缺陷

首先国务院需要备案审查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无疑这是一项极其庞大的工程, 现在拥有这一职责的部门是国务院直属的办事机构———国务院法制办, 这种情况下, 备案到位也许问题并不大, 但是能否做到有效审查便不得而知了, 现实的情况只备不查的现象是屡屡可见的, 然备案是手段审查才是监督的实际途径, 只备不查让备案审查的监督方式流于形式而没有被真正的规范化。不仅如此, 即使备案审查的对象也只是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对于规章以下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仅仅是通过《法规规章备案条例》中指导性建议进行规范。在无强力的环境下这些人民政府能否真正做到对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备案监督是一个很大的问号。

法规规章清理监督面对同样的问题, 最近的一次的法规规章全面清理 (2007年2月开始至10月结束) 的范围只是现存的“655件现行行政法规、3031件国务院部门规章和9664件地方政府规章”, 没有包括规章以下的其他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不仅如此, 事实上新中国成立以来, 我国总共只进行过4次行政法规规章的全面清理和6次专项清理, 然而行政法规规章的清理应该和备案审查一样被作为一项日常工作来定期完成, 否则会给人留下“问题严重到纸包不住火的情况下不得已而进行的严打性的纠错工作”的印象, 并没有成为立、改、废有机结合的长效机制也让法规规章清理监督的作用大打折扣。

三、我国抽象性行政行为监督无力的原因探求

现代行政法的立法目的并非是巩固行政权力, 而是旨在对行政权力的控制。这是与我过的法律传统存在一定背反的, 但是在当今法治的大趋势之下我国从第一部行政法律文件的颁布开始了对我国行政限权的努力尝试和对以往的突破, 很显然这不是一蹴而就完成的任务, 这个第一个尝试的突破口就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 包括复议监督诉讼监督等等有效方式, 虽然是一个巨大进步但是在我们这样一个以息讼为传统的国家里具体行政行为实际得到救济仍然很困难, 更不用说是抽象行政行为, 这种现象的产生必然由其传统和渊源的。

(一) 民主法治意识的缺乏这可以通过“物质决定理论和经济决定理论”来证明。

包括中国传统法律思想在内的中华文明发源于中原, 这里土地肥沃、物产丰富, 人们不必四处奔波, 便可过上自给自足的农耕生活, 这就是自然经济。“在自然经济形态下, 人口的流动性不大, 人们安土重迁, 形成了所谓的熟人社会。在这样的熟人社会中, 道德、礼俗、习惯而非法律成为最重要的社会行为规范和社会秩序调节方式。西方文明源于地中海沿岸的古希腊和古罗马, 由于地处沿海, 海上贸易兴盛, 形成了发达的简单商品经济。马克思说, 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相应地, 商品经济孕育了平等、自由、民主、自治的思想和文化。商品经济形态下, 人口流动性大, 造就了所谓的陌生人社会。在陌生人社会中, 由于道德、礼俗难以统一, 法律不但成为调整人际关系最重要的行为准则 (市民法、万民法) , 而且成为建立国家的基础即罗马城邦国家。”

(二) 儒家伦理道德思想的两大特征是“忠、恕”观念的影响

“忠”毋庸置疑是对皇权及其衍生权力的忠诚不二, 对于皇帝以及地方官员所制定的律令政策更是绝对服从, 在中国的传统历史长河中, “民告官”素来被认为是百姓反抗权力的终极表现, 非血海深仇之下具有过人胆识的人且遇到清官明君而不能为, 具有极大的偶然性而无普遍性参考的价值, 而“恕”的观念让中国百姓练就了超出平常的容忍能力, 在触及其容忍极限之前沉默是他们最好的选择, 而这个底线相较于西方社会要低得多。“而儒家的‘天人合一’大体上就是讲的人与义理之天、道德之天的合一, ‘人服从天命, 是一种道德行为, 天就会赏赐人, 否则, 天就会降罚于人’”儒家的天人合一观点和“忠恕观”有着异曲同工之妙, 在愚民的同时向人民灌输了扭曲的和谐观念并让百姓奉之为信条, 以达到天人合一的和谐为目标而以“忍和恕”为手段。

今天, 即使行政机关已经通过具体行政行为而伤及行政相对人的私权利, 只要没有超出相对人所能承受的极限他都不会选择与之相抗衡, 更何况, 违法的抽象行政行为正因为其抽象性, 在产生之初对相对人私权利的影响只停留在潜伏状态。正因为考量到缺乏民主精神而又极具忍耐力的我国人民的实际情况, 在决定开始走上限制行政权的现代行政法道路上时, 立法者决定将对抽象行政行为的救济制度的设计这一任务相应推后也是有他一定的道理的, 但其的确是造成对违法抽象行政行为的救济无力的一个历史因素。

四、尝试将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与公益诉讼相结合

公益诉讼因为发起人带有超越个人利益的色彩以及引发社会对有关问题的关注、改变不合理法律或实践的特点与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有了交集。如今《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将受案范围中的模糊化规定也许可以当作是为司法机关扩大自身在受理案件时发挥能动性的依据之一。虽然现实中公益诉讼的受案率和胜诉率都还比较低, 但是因为其具有的广泛的社会影响力而具有不可小觑的力量, 如何从公益诉讼方面打开对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突破口可以是法学理论家和实践家们所努力探索的方向。

摘要:本文对我国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机制所存在的缺陷进行了逐一分析, 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角度出发对其产生根源进行了探求, 并希望能从公益诉讼角度打开对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突破口。

关键词:抽象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监督,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

参考文献

[1]关保英行政法的私权文化与潜能山东:山东人民出版社, 2003

[2]林广华违宪审查制度比较研究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4.6.

[3]颜运秋公益诉讼理念研究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2

[4]北京市东方公益诉讼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编执行主编黄金荣公益诉讼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

[5][英]弗里德里希.奥古斯特.冯.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王明毅冯兴元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

行政行为监督 第5篇

简报

第8期

2010年10月21日

保和乡五防止推进行政行为监督制度建设

推进行政行为监督制度是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监督,贯彻落实构建惩防体系目标的要求,为此,保和乡通过“五防止”措施,确保行政行为监督制度的顺利推行。

一是防止形式主义。通过限时办结制和工作目标倒逼制等措施,认真贯彻落实行政行为监督制度,严格执行限时办结制,对手续完备、材料齐全且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规定时限内没有办结的坚决对责任人及当事人给予问责,对重点工作实行目标倒逼管理,以目标倒逼进度、时间倒逼程序、任务倒逼责任人等方式,强化督促检查,促使责任人围绕目标任务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推动行政执行力的提高。

二是防止效率低下。一是注意工作的计划性、连续性、前瞻性,把短期工作安排与长期计划相结合,做到年初有计

划、每月有安排、年终有总结。二是要掌握工作的进展情况,按有关规定按时报送工作结果,不允许出现瞒报、虚报、误报尤其是不报的情况发生,对工作任务明确时限要求,努力为上级行政机关提供准确的工作进展情况。

三是防止无人负责。领导小组成立后,乡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召开了工作协调会,抽调人员组成办公室,结合实际,制定务实可行的工作线路图、时间进度表和目标责任制,并将工作职能、工作职责明确到具体部门和具体责任人。

四是防止不作记录。做好推行行政行为监督制度的痕迹管理和档案管理,一是注意收集、汇总有关效能政府四项制度的文件、领导讲话等学习材料;二是在实施过程中,注意收集、整理相关制度、档案材料,并发挥其应有作用。三是对全乡的各项工均注重痕迹材料的收集管理,规范行政行为,广泛接受监督。

五是防止只说不做。说就要具有吸引力和号召力,说得精彩;做就要努力缩短从口到手的距离,做得漂亮。做到言行一致,不做表面文章,不推诿扯皮,不挑肥拣瘦,不回避问题,不手忙脚乱,不忘大抓小,不就事论事,不违法行政。防止只说不做,更不能“说得好听,做得难看”,工作要抓最佳时机,抓阶段性工作重点,增强纪律性。

编辑:李亚琼撰 稿:曹凌

报:市政府督办科、市人事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

行政行为监督 第6篇

关键词:行政问责制度;行政监督;内部监督;外部监督

中图分类号:D6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11)08—0008—02

一、行政问责制与行政监督的内涵界定

(一)行政问责的涵义界定

行政问责制是特定的问责主体针对各级政府及其公务员承担的职责和义务的履行情况而实施的,并要求其承担否定性结果的一种规范。其内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行政问责的主体。按照问责主客体之间的关系,问责主体一般划分为同体问责主体与异体问责主体。同体问责主体是指能对本系统的领导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内部机构; 异体问责主体主要是指能对外部系统的领导机关和领导进行问责的各种机构、团体及个人。

(二)行政监督的涵义界定

行政监督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行政监督是指行政机关内部上下级之间,以及专设的行政监察、审计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监督。广义的行政监督泛指执政党、国家权利机关、司法机关和人民群众等多种社会力量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监督。

二、中国行政监督的现状

中国现行的行政监督体制产生于新中国成立后,从行政监督体系分类可将其分为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两大体系。外部监督主要包括政党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司法监督、社会团体监督、人民群众监督、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内部监督包括审计监督及上下级监督或同级之间的监督。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府不断采取措施构建行政监督体系,完善行政监督制度,以防止行政主体滥用职权、违法行政。经过多年探索,中国已形成多元行政监督体系,行政监督制度建设也取得了一定成就,行政监督的作用也日益彰显出来。但是在中国行政监督机制发挥重大作用的同时,还存在着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还难以完全扼制转型期腐败事件高发的态势及不法行政行为及违规行为的发生,因此有必要对行政监督机制进行系统研究,以找出提升行政监督效能的相关因素,完善中国行政监督。

三、中国行政问责制度与行政监督机制的不足分析

(一)从中国行政问责制度与行政监督体制的实施方面看

1.问责程序与行政监督不够规范。从现行问责制实施与监督机制上看存在一些问题。一方面,公众与政府之间信息不对称,有可能进行暗箱操作;另一方面,在进行内部评价时,带有个人主观偏见。如果不能在程序上进行规范,那么行政问责的公正性也就很难保证。行政权力的监督机制乏力,要推行政府问责制必须有一套强有力的监督机制与之相配套,而目前的监督现况正如一些学者所指出的:内部监督由于部门利益,往往“相互礼让”;外部监督因为主体众多难以形成合力;专门监督虽制度不少,但实施起来步履艰难。

2.重同体问责,轻异体问责。目前的问责制是行政机关的一种内部监督,主要由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并由政府进行责任追究。问责制有同体问责和异体问责两种类型。同体问责是执政党系统对其党员干部的问责,或者行政系统对其行政官员的问责。异体问责是人大代表、民主党派、新闻媒体、司法机关和社会公众对于执政党组织和政府的问责。从问责制的长远发展看,必须实现对行政官员责任追究制从内部问责向外部监督方向发展,即以异体问责为重点,同体和异体问责相结合。

(二)从中国行政监督自身机制方面看

1.行政监督内部协调机制不健全。中国的行政监督体系已形成了多元化的监督主体,但各种监督主体之间的关系目前尚未完全理顺。多个监督主体均有权对同一起违纪案件进行监督检查过程中,分工不明确。运行机制上缺乏沟通和协调,致使监督主体之间互相推诿或重复监督的现象时有发生,结果造成“漏监”,有关的违纪、违法案件得不到及时查处,从而影响了行政监督的效能。在行政监督实践中,很难做到按照监督对象的身份和违纪违法严重程度来确定监督机关,因此造成有的问题多方插手,有的事情无人过问,有时还导致在案件处理上的冲突和矛盾。

2.行政监督主体缺乏独立性、权威性。“任何权力制约机制的有效运行都毫无例外地取决于其地位的独立,独立性是行政监督的本质特征和内在要求。”从目前各行政监督主体的实际情况看,它们大多处于附属地位而缺乏必要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如在行政机关内部监督体系中,设置在政府内部的行政监察机关,受本级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的双重领导,监察业务以上级监察机关领导为主。在双重领导体制下,上级监察机关没有人、财、物的实权,无法对下级监察机关进行实质性的领导,而同级政府的领导能够直接或间接干预监察机关的工作。

3.行政监督法规不完善,监督缺乏可操作性。行政监督是一种法制监督,健全的法律监督体系是保证行政监督效能充分发挥的基础。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行政监督立法得到了较大发展,但仍不完善。一是一些重要的监督法律法规空缺,使监督活动缺乏法律依据;二是一些现有的监督方面的法律缺乏程序性规定,尤其是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很难操作。就公民监督而言,中国宪法中规定的有关公民的监督权利还没有完全通过法律加以具体规定,权利的行使还缺乏法律设定的可操作性程序。立法的滞后使得监督机构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缺乏法律依据,这极大地影响了行政监督的效果。

四、对完善中国行政问责制的行政监督机制的建议

(一)从中国行政问责制度与行政监督的实施方面看

1.强化行政问责制度中的行政监督机制。在公共管理领域的委托人、代理人关系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各种监督主体对政府监督约束容易由于知情权和参与权的缺失而变得脆弱无力,政府的责任性就难以维系,对政府工作问责乏力也就势在必然。这就使得对各级政府部门及其官员的监督成为政府问责制建构的重中之重。内部监督方面要形成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双向监督体制;专门监督中监察、审计机关要切实地发挥监督作用,应加强专门监督部门的权力和独立性;对于外部监督,人大监督是根本,应加强人大的依法监督、违宪审查职能。强化新闻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在公民参与方面,行政监督应当成为推动公民政治参与的契机与制度平台。

2.进一步强化对行政权的全方位监督机制,形成问责合力。要健全司法机关监督问责,进一步加强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力度,扩大司法机关的受案范围;完善行政侵权赔偿制度,加大法院对政府的侵权赔偿责任的惩处;将行政问责与司法追究结合起来,由司法介入追究法律责任。同时完善审计部门将审计结果向人大直接报告的制度,完善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开的制度以及绩效评估与考核制度。建立多渠道、高效率的公众投诉体系,使民情民意能尽快进入监督机构的视听范围。

(二)从中国行政监督自身体制方面看

1.树立中国行政监督法制观念,强调其独立性。一方面,通过多种形式的法制教育和实践,不断提高全体人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崇尚法治、依法办事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自觉接受和配合行政监督,形成新的法观念和法行为模式。另一方面,调整、充实行政监督队伍,同时通过提高纪委、监察机关、法院、检察院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来提高行政问责监督效能。提高行政问责监督机构的独立性是提高监督效能的前提,使机构由现在的双重领导机制变为垂直领导机制,在人事任免和财政支持上彻底摆脱地方限制,由中央直接安排。

2.完善中国行政监督体系。行政监督体系的完善要以下角度出发,首先,人大监督要体现权威性,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监督和支持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实施监督。其次,层级监督要增强严肃性,要完善行政复议监督机制,在实现复议救济功能的同时充分发挥复议的监督功能。最后,专门监督要注意针对性。专门监督中的行政监察要紧紧围绕政府中心工作,开展执法效能监察,更重要的是要发挥其监督所特有的案件查处职能,推行以行政首长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

同时扩大社会监督的覆盖面。首先,扩大人民群众的监督渠道,在更广的范围内和更高的层次上保障公众的知情权、表达权,使大家能够监督;提供更多的机会和平台让群众参政议政,使大家便于监督。其次,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发挥网络直接互动的优势,利用公众参与的动力推进机制更大范围起到监督作用。

行政监督自身体制的改革和规范化对健全行政问责制度体系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进一步深化和规范行政问责与监督的主体及其权限,解决由谁来问责、谁来监督的问题;规范其客体及其职责,明确责任种类及行政责任追究方式;规范它们的事由和情形,明确哪些行为应当问责,哪些行为可以免责;规范行政问责与监督体系的程序,实现行政问责制度与行政监督机制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参考文献:

[1]张国庆.行政管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

[2]沈亚平.关于行政监督的理论分析[J].天津社会科学,19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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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谭世贵.中国人大监督制度的改革与重构[J].海南大学学报,19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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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郭道辉.政治责任与责任政治[J].学习,1995,(7).

[7]张成福.责任政府论[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0,(2).

[8]王乐天.公共行政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行政行为监督 第7篇

1 学习和贯彻“六条禁令”的现实意义

动物卫生监督工作作为畜牧兽医执法中的重要内容, 关系到畜牧业健康稳定发展, 关系到人民群众肉食品质量安全和身体健康。农业部发布了六条禁令具有现实意义。一是禁令的出台是加强行风建设的具体体现。从动物卫生监督系统总体情况来看, 队伍建设取得了长足进步, 干部作风明显改观, 但是不严格执法、不规范执法现象依然存在, 个别地方个别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还存在执法意识淡薄、执法不规范, 不依法履职、不作为或乱作为的问题, 有的工作人员被依法追责, 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六条禁令”的出台对加强动物卫生监督系统行风建设、纠正不正之风, 建设一支政治坚强、作风优良、业务过硬的执法队伍, 都具有重要意义。二是禁令的出台是促进规范化执法重要手段。“六条禁令”的学习和贯彻会增强畜牧兽医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促进依法行政, 规范执法行为, 对于提升动物卫生监督队伍执法能力, 进一步推动动物检疫和监督执法规范化、制度化, 具有重要意义。三是禁令的出台对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具有重要作用。“六条禁令”为动物卫生监督系统架设了反腐倡廉的“高压线”, 是强化动物卫生监督队伍管理的重要举措, 对于着力解决当前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学习好、贯彻好、实践好这六条禁令, 是当前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一件大事, 必须抓紧抓好。

2“六条禁令”在动物卫生监督工作中的强烈针对性

通过学习六条禁令, 对照近年来的工作实践, 禁令所列举的行为都能在执法工作中找到具体的实例。

2.1 只收费不检疫

一是在产地检疫环节检疫时, 个别检疫人员不到场、不到户, 看不到被检动物就出具检疫证明、收取检疫费, 也就是说“隔山开证”;二是有的检疫人员只要给钱就给检疫证明, 甚至让饲养户自己填写, 即所谓的“以钱买证”;三是在屠宰检疫环节, 不按程序检疫就收费, 驻场检疫人员不严把“四关”检疫, 收了费就放行过关;四是在屠宰场不派驻或无能力派驻检疫人员, 按照检疫票数量定额收取检疫费, 即所谓的“协商收费”。这些行为的集中表现就是根本不检疫, 只收取费用, 是渎职行为, 如果造成严重后果, 也将是犯罪行为。

2.2 不检疫就出证

不检疫就出证包括两个方面, 一方面和上述表现一样, 根本就不进行检疫, 隔山出证。另一方面是不按规定的程序实施检疫就出证。主要表现在:一是检疫人员接到检疫申报后, 不核对免疫记录情况, 不过问以往病史, 免疫是否在有效期, 只凭感觉出证;二是不查验畜禽标识, 不进行临床检查或进行临床检查也只是走马观花, 做不到逐只逐头检查;三是在屠宰环节, 驻场检疫员不履行入场检疫, 不查证验物, 不进行待宰检疫, 不履行同步检疫或不按规程检疫, 就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四是不履行检疫员的职责, 对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动物或动物产品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2.3 重复检疫收费

一是对动物重复收费, 在产地检疫收费后, 在运输途中的公路检查站二次收费, 在市场或经纪人介绍买卖中再次收费;二是对动物产品的二次收费, 检疫人员对附有有效检疫证明的动物产品, 在批发市场分销时, 按规定应该分销换证的不予换证, 而是实施重复检疫并收费;三是在动物产品零售环节进行监督检查时, 以再次检疫名义收费。以上行为在日常工作中较少发生, 但也要引起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警觉。

2.4 倒卖检疫证章标志

一是直接倒卖, 个别检疫人员将加盖有检疫专用印章空白或未填写数量、日期的检疫证明或检疫标志变卖给贩运人或中介人, 由贩运人随意填写, 随意加施;二是开具“大头票证”, 乱收检疫费用。个别检疫人员将检疫证明一、二联分别填写, 一联检疫数量小于二联, 按照实际检疫数量收取检疫费, 出现“头大尾小”现象, 多出的检疫费用占为己用;三是检疫人员将耳标等畜禽标识、免疫证明出售给没有建立免疫档案的畜主, 或应亲自为牲畜加施畜禽标识的, 将畜禽标识交给畜主加施, 畜主将畜禽标识贩卖给经纪人或其它畜主。

2.5 发现违法行为不查处

一是发现饲养场出现病死动物不查处, 也不监督其做无害化处理;二是查处倒卖经营病死动物, 只罚款, 就放行, 不对病死动物追根溯源, 不监督作无害化处理;三是在冷库发现病死动物、动物产品在处理上有畏难情绪, 数额较大不及时移交公安部门;四是对不按跨省、跨市调运种用乳用动物审批及隔离制度的违法行为视而不见, 习以为常, 不予查处;五是执法人员对屠宰场、饲养场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核不严格, 对条件不合格的厂 (场) 不督导, 不处罚, 不要求限期整改或按规定处理, 听之任之;六是对举报案件不及时查处和反馈等失职渎职行为, 对内部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不查处, 甚至隐瞒事实或包庇违法行为。

3 学习和贯彻农业部“六条禁令”的几点体会

3.1 加强宣传, 开展警示教育是贯彻“六条禁令”的前提

一是将“六条禁令”制作为宣传警示牌, 悬挂在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主要工作场所, 时刻提醒每名执法人员遵守禁令;二是向群众宣传, 接受群众监督, 向媒体宣传, 自觉接受媒体的监督;三是开展警示教育, 紧紧围绕“瘦肉精”等典型事件, 分析监管漏洞和内部管理问题, 在动物卫生监督人员中强化学习和培训, 杜绝不检疫、检疫不到位、不履行职责行为, 教育他们吸取教训, 引以为戒, 避免类似事件发生。

3.2 开展内部学习和整顿活动是贯彻“六条禁令”重要手段

一是认真梳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法定职责和监管任务, 在系统内部开展学习农业部各项规定, 各项技术规程。二是在内部对照“六条禁令”, 逐条查找自身存在的不足, 针对不足进行整改, 有责改之, 无则加勉。

3.3 加强检查和查处力度是贯彻“六条禁令”的关键

学习和贯彻禁令外力的作用也不可忽视。一是建立举报制度。在各政府网站、办公场所、各乡站、公路检查站和检疫申报点的显著位置张贴或公示“六条禁令”, 公布举报电话, 自觉接受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保证执法工作在阳光下运行;二是建立督查机制。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不定时进行明察暗访, 对发现的问题, 不包庇不隐瞒, 按照农业部规定, 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三是完善考核机制。将发现的问题和处理的违规违纪人员按分计量, 纳入年度考核中, 直接和单位评先奖优及个人先进和绩效奖金挂钩, 达到使执法人员不越雷池一步的目的。

4 几点建议

4.1 建议农业部成立独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建议国家成立独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认真梳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法定职责和监管任务, 协助制定和修改相应的法律法规、执法规程, 解决执法工作中的疑难问题, 指导各级动物卫生监督工作, 协调地方政府加大对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财政投入, 提高基层工作人员待遇, 培训执法人员, 提高行政执法能力, 这样才能使农业部六条禁令扎扎实实的贯彻执行。

4.2 建议制定全国动物卫生执法规范和内部人员违规违纪处罚规定

行政行为监督 第8篇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依法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加强层级监督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平台。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 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是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行政复议基本制度主要包括一级复议制度、合议制度、书面审查制度、回避制度、听证制度和法律责任追究制度等。

(一) 程序

行政复议程序是行政复议行为的重要环节, 也是行政复议合法、高效进行的重要保证, 具体程序分为申请、受理、审理、决定、送达、执行等。

(二) 原则

行政复议基本原则, 是指由行政复议法确立和体现的, 反映行政复议基本特点, 贯穿于行政复议全过程, 并对行政复议起规范和指导作用的基本行为准则。主要有合法、公正、公开、及时和便民原则, 书面审查原则, 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原则。

(三) 性质

1.行政复议是具有一定司法性因素的行政行为。行政复议的司法性是指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借用法院审理案件的某些方式审查行政复议, 即行政复议机关作为第三人对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争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2.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和纠错机制。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对下级或者政府对所属的行政机关作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实施的一种监督和纠错行为。3.行政复议是国家行政救济机制的重要环节。行政救济包括行政诉讼、行政赔偿、行政复议、行政监督。行政复议是其中不可或缺的一种。

二、行政权力公开透明基本原则、行政权力滥用

主要危害及行政复议监督制度的存在问题

(一) 行政权力公开透明的基本原则

行政权力公开透明是指建立结构合理、程序严密、运行公开、制约有效的行政权力运行机制。全面公开行政权力运行过程, 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则: (1) 依法实施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 (2) 公开真实原则。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 所有行政权力应当予以公开, 内容必须真实; (3) 高效便捷原则。从实际出发, 方便行政相对人; (4) 透明监督原则。畅通民意反映渠道, 保障行政权力监督主体发挥作用。

(二) 行政权力滥用的主要危害

我国国家机关的职权都是由法律、法规、规章所明确规定的, 都是以授权性法律规范进行调整的。其中包括实体性规范和程序性规范, 所以行政权力滥用主要是指“违法”使用行政权力, 即违反实体性规范和程序性规范。主要表现:违法履行权力和违反其职责义务。主要危害有: (1) 破坏党的执政基础, 严重损害政府的形象与威信; (2) 动摇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基础, 国家资产大量流失, 破坏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 (3) 加剧社会矛盾, 危害社会的稳定; (4) 破坏社会风气, 加速道德沦丧, 导致公众道德水准降低等。

(三) 行政复议监督行政权力存在的主要问题

行政复议监督制度对保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 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发挥了较好的功能和作用, 但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一是行政复议监督认识不到位。对行政复议法的立法宗旨缺乏深刻的认识, 自觉接受行政复议监督的意识淡薄。二是不依法定程序受理案件。一些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业务素质不高, 责任心不强, 办案质量不高, 没有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三是行政复议机构和队伍建设滞后, 行政复议机构是法定的行政主体, 但一些政府和部门法制机构的设置和建设, 与其所承担的行政复议工作任务, 以及与行政复议制度本身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四是存在行政复议制度有缺陷、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和行政复议经费与工作的需要不相适应等问题。

三、浅析如何发挥行政复议作用, 促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

(一) 认真贯彻落实《纲要》精神, 完善行政复议监督机制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第30条提出:“认真贯彻行政复议法, 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 必须依法受理;审理行政复议案件, 要重依据、重证据、重程序, 公正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坚决纠正违法、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行政复议案件, 要探索建立简易程序解决行政争议。加强行政复议机构的队伍建设, 提高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素质。完善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 对依法应当受理而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应当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而不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及违反行政复议法的其他规定的, 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要认真贯彻落实《纲要》精神, 依法受案办案, 公正裁决, 提高行政复议效率。一是拓宽行政复议申请、受理方式, 拓宽受理渠道, 方便申请人提出申请;二是拓展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方式, 积极推行行政复议听证制度和专家论证制度;三是增大行政复议监督的透明度, 建立公开审理制度和重大疑难案件集体审议制度, 完善行政复议案卷公开查阅制度, 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 允许单位、个人查阅、复印行政复议案件材料;四是完善办案程序, 用制度规范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各个环节的期限和责任, 严格保证行政复议的公正与效率, 强化被申请人的举证责任。

(二) 加强抽象行政行为审查, 推进行政权力制度建设

抽象行政行为具有层次多、范围广、反复性等特征, 所以抽象行政行为产生的影响要远远大于具体行政行为, 一旦违法, 将会给众多人造成损失。一是促进行政权力清理, 加强行政权力运行的公开、公平、公正, 按照职权法定原则、精简效能原则, 以宪法、组织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 进一步精简合并现有行政审批项目, 优化行政审批服务流程, 方便百姓办事, 防止出现职权越权或缺位现象, 提高政府行政管理的透明度和行政管理效能。二是加强规范性文件审查, 在受理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解决行政争议的同时, 审查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 及时加强制度建设, 完善规范管理, 解决抽象行政行为影响公民权益的问题, 使得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有效的维护;三是明确行政复议审查抽象行政行为的条件、管辖和程序, 加强审查抽象行政行为的可操作性。

(三) 通过行政复议监督作用, 提高机关依法行政能力

行政复议制度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监督, 其解决行政争议的有效性和彻底性决定了行政机关如果不严格依法行政, 侵犯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都将在行政复议中被撤销、变更其行政行为, 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行政机关通过行政复议、特别是被撤销的行政复议案件, 对自己的行政行为合法与违法、适当与不当、对与错有了更加清醒的认识, 并采取措施有针对性地加以改进, 提高了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同时, 加强行政复议案卷汇编推广经验, 利用行政执法案件具有具体性、复杂性和可借鉴性等特点, 定期组织行政复议案卷汇编, 并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培训, 杜绝和防止类似问题的发生。

(四) 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 权力源之于民用之于民

行政复议办案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到行政复议制度的生命力, 影响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信任, 也影响到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要按照便民利民为民、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积极引导行政相对人通过合法方式表达合理诉求, 使百姓依法维权“案结事了”、“案结心了”, 确保行政复议案件质量。一要严格按照行政复议法的程序规定受案办案, 特别是对疑难复杂案件要深入做好调查工作, 完善实地调查、公开听证、专家咨询等审理方式, 加强案件审理中难点、焦点问题的沟通协调和专题指导, 实现行政复议功能向监督与救济并重、化解行政争议为主的调整转变, 积极寻找案件的切入点和平衡点, 依法、稳妥解决各种矛盾, 最大限度维护百姓利益, 或者进行公开审理, 以确保案件质量。二要畅通行政复议案件受理渠道, 积极探索行政复议简易程序, 充分实现行政复议便民的目的, 使行政复议真正做到公正、及时、便民, 畅通百姓寻求救济的渠道。三要强化对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情况的监督, 在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后, 及时与被申请人单位的领导、法制机构负责人及执法人员交换意见, 指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不当之处, 督促被申请人执行行政复议决定, 并要求被申请人总结行政执法的经验教训, 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 推进依法行政, 确保老百姓合法权益落到实处。

(五) 加强复议机构人才建设, 促进行政复议良性发展

一是加强对县级政府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由于大量的行政行为发生在基层, 县级政府的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处在行政权力运行的第一线, 行政争议多发生在这个层面, 行政复议应诉工作量大、面广, 任务十分繁重。加强对县级政府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 充分发挥其层级监督功能, 依法纠正基层行政机关违法和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是化解各种社会矛盾, 减少纠纷的重要方面。二要加强行政复议人才队伍建设。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 它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 程序和期限要求严格, 行政复议人员素质的高低, 直接影响到行政复议工作的开展和法治政府的建设。因此, 必须下大力加强行政复议监督队伍建设, 加强思想理论和业务学习, 建立定期培训或轮训制度, 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以适应形势发展和工作需要。

四、结语

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具体体现;是创新行政管理方式, 推进政府职能转变, 建设有限政府、法治政府、责任政府和服务政府的必然要求。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层级监督的重要制度, 也是解决行政争议的主要途径, 正如《行政复议法》第一条所述“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根据宪法, 制定本法”。行政复议监督机制可以达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最大限度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 真正使权力源之于民用之于民, 从源头上防止腐败。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自1999年10月1日施行以来, 对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 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与被申请复议的行政机关之间形成行政复议法律关系, 其实质是一种以权制权的监督关系, 是落实行政权力责任制、促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 对于端正行政部门风气, 提高行政部门效率, 增强行政行为公开运行的透明度, 提高行政效能和社会公信度, 树立政府的良好形象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文章简要分析如何发挥行政复议对行政权的监督作用, 促进建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公开透明、依法行政的法治政府、法治社会。

关键词:行政复议,行政权力,监督,公开透明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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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政法学新论.方正出版社, 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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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学大辞典.上海辞书出版社, 1998-12, (1) .

行政行为监督 第9篇

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 (试行) 》中, 对于内部控制监督问题, 提出单位应该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监督制度, 并提出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评价出具评价报告, 并由内部审计部门、财政部门和政府审计机构执行内部控制监督职能。但是相对于企业的内部控制监督体系, 我国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控制监督需要完善的地方还有很多。但笔者认为, 在建立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控制监督体系时, 可以借鉴企业的内部控制监督制度和美国COSO内部控制监督模式, 进一步完善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控制监督, 只有这样, 才能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效果。

1 美国COSO委员会的内部控制监督体系

美国COSO委员会为了更好地规范企业的内部控制监督, 于2009年1月发布了《监督内部控制系统的指南》, 在该指南中, 提出企业应建立以风险导向为核心理念的内部控制监督体系, 并提出了规范的内部控制监督流程。

1.1 建立内部控制监督基础

COSO委员会强调企业首先必须建立良好的内部控制监督基础, 包括关于公司高层对内部控制重要性的重视, 强调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等高层首先应明确内部控制的重要性, 因为这会影响到公司员工对内部控制的看法和重视程度, 从而影响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恰当的组织结构, 企业应充分发挥董事会及内部审计部门的监督职能, 提出他们应具备恰当的胜任能力和保持充分的独立性。

1.2 设计和执行监督程序

企业在设计和执行监督程序时以风险为导向, 首先根据风险对企业目标的影响程度将风险进行优先排序。把焦点放在评估应对重大风险的关键控制。选择关键控制进行重点监督, 持续有效实施监督程序, 这种监督程序不仅包括管理层对于内部控制有效性的日常关注, 还能对于特别事项进行及时的监督和评价。

1.3 评估和报告监督结果

首先, 内部控制监督要对企业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缺陷进行确认, 然后, 对识别的内部控制缺陷和潜在的控制缺陷进行排序, 向恰当的管理层、治理层报告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 并且根据需要采取纠正措施。

1.4 形成内部控制有效性结论

企业应当根据监督结果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评价, 包括通过内部控制测试, 评价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合理性, 并分析评价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有效性, 形成企业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并针对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2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监督现状分析

2.1 行政事业单位的监督基础薄弱

2.1.1 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控制环境薄弱

内部控制环境是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和有效实施的基础, 它反映了组织内部人员尤其是组织高管层对内部控制的态度。和企业相比, 目前部分行政事业单位的领导对内部控制制度并没有给予充分重视, 内部控制意识比较薄弱, 因为行政事业单位的资金来源是财政预算资金, 更多的行政事业单位的任务就是按照预算进行财政预算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2.1.2 缺乏对胜任能力的重视, 人员素质不能满足岗位的要求

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都必须由组织内部人员来完成, 很多行政事业单位的人员素质较低, 缺乏基本的职业道德素养, 没有基本的内部控制知识和执行内部控制制度的能力, 导致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失效, 内部控制制度未能发挥其控制、防范和监督的作用。另外, 由于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比较简单, 很多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人员不具备相应的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 不能满足内部控制岗位的要求, 也影响了内部控制的有效执行。

2.2 行政事业单位的风险管理意识薄弱

大多行政事业单位认为其工作职能是社会管理和公益服务, 很少进行经营活动, 而且行政事业单位的目标并不是盈利, 所以对于风险管理持一种无所谓的态度, 基本不会对组织面临的风险进行评估, 更谈不上进行风险应对和风险防范。但是事实证明, 行政事业单位仍然会存在各种社会和政治风险, 如利用职权贪污腐败、行政事业单位的资金利用率低下、行政事业单位手里掌握的稀缺资源比较多, 存在着资源配置不合理的风险。这些都会给组织和个人带来巨大隐患甚至是损失。

2.3 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控制监督机制不健全

2.3.1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机制不健全

我国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部门的独立性、权威性都比较差, 内部审计人员的整体素质比较低, 使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无法有效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存在着内部审计部门形同虚设的问题, 内部审计机构更多地依附于财务部门, 财务人员、纪检人员兼任内部审计人员, 根本起不到内部监督的作用, 使内部审计工作流于形式, 更谈不上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进行内部控制监督, 内部审计监督的效率和效果微乎其微。

2.3.2 行政事业单位的外部监督力度不够

在我国, 对于行政事业单位的外部监督主要由财政、政府审计部门进行。财政部门、政府审计对行政事业单位监督的重点是政府财政资金的运用合规、合法性问题, 对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有效性很少进行检查监督。这也导致行政事业单位根本不重视组织的内部控制监督体系的建设, 另外, 也存在某些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性质比较特殊, 涉及到保密问题, 无法做到信息的公开透明, 因此很难得到政府外部审计的监督, 使行政事业单位失去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的动力, 直接导致了内部控制制度的缺失。

3 借鉴COSO监督框架完善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控制监督

在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完善过程中, 笔者认为可以借鉴COSO的内部控制监督框架, 提高我国行政事业单位的风险管理理念, 更好地完善我国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控制监督体系, 主要有以下几点。

3.1 建立内部控制监督的基础

(1) 提高组织负责人和各级员工对内部控制的认识。我国新发布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 (试行) 》中明确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这样的规定明确了单位负责人对于内部控制制度的责任, 也应该使单位负责人更加重视组织的内部控制制度, 领导的以身作则的表率作用对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将起到更好的作用。这就要求不仅要提高对内部控制制度的认识, 还要制定完善的内部控制监督制度和执行手册, 在组织中营造监督的氛围, 使企业的每位员工都有强烈的监督意识, 为内部控制奠定了一个良好的基础。同时也应提高组织各级员工对于内部控制的重视程度, 不仅思想上重视, 还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建设培训, 使他们更好地了解组织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 提高对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视程度, 树立良好的内部控制意识, 才能更好地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并有效地贯彻执行。

(2) 提高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素质, 要想更好地执行内部控制制度, 必须提高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的整体素质,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 (试行) 》的实施对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单位的内部控制人员不仅要认真学习和熟悉内部控制规范的基本要求, 还要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 包括应具备的会计、财务管理知识, 还要能够利用各种风险评估方法对组织的风险进行风险评估和风险应对。行政事业单位还应该不断提高内部控制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 只有不断完善自身的知识体系, 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才能真正有效执行组织的内部控制制度。

3.2 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完善组织的内部控制监督程序

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风险评估基础上的内部控制监督程序。首先, 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控制人员应提高风险管理意识, 建立全过程、全方位、全员的风险管理理念。其次, 组织应利用各种风险评估方法对可能面临的风险进行风险评估, 识别组织的风险, 并考虑各种风险的重要性水平和对组织带来的影响, 按照风险发生的概率和影响程度对风险进行排序, 企业的内部控制监督措施应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进行制定和实施。对于高风险领域应给予更多的关注, 包括制定严格的监管措施, 制定内部控制监督制度和程序, 由专门的内部控制人员进行持续有效的监督。对于特别事项, 组织应制定专门的监督程序。对于低风险领域组织内部控制人员应给予适当的关注, 定期进行监督和评价。

3.3 有效评估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控制

为了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控制监督, 应对其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定期评价,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 (试行) 》规定行政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指定专门人员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并出具单位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这就要求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内部控制评价体系和制度, 建立内部控制制度的评价指标体系, 并根据具体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评价和监督, 通过这种评价体系, 找出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中存在的缺陷, 并提出改善措施和建议, 只有这样, 才能够保证内部控制制度更好的执行。

3.4 完善行政事业单位的内外部监督体系

3.4.1 建立独立的风险导向的内部审计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想要更好地发挥内部审计部门的职能和作用, 首先必须保证内部审计部门的独立性, 将内部审计部门独立于财务部门, 保证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的独立性, 只有这样, 才能保证内部审计的有效性和权威性。其次,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部门执行内部控制监督职能时, 也应以风险为导向, 建立健全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和风险应对的各种制度体系, 制定合理的风险评估指标, 对组织面临的各种风险进行有效的评估和分析, 并提出风险应对的措施和建议, 才能真正发挥内部审计部门的作用。当然, 这对内部审计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内部审计人员不仅要具备丰富的会计知识和审计知识, 还应具备良好的风险管理意识和风险管理能力。

3.4.2 加大行政事业单位的外部监督力度

进一步完善行政事业单位的外部监督, 就应强化财政部门和政府审计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监督职能, 要求这些部门进行外部监督时, 应更多地关注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完善情况, 并对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有效性进行定期的评价和关注, 能够更好地督促和监督行政事业单位积极有效地执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 (试行) 》, 才能真正发挥内部控制制度防范风险、防止腐败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张坚英.对行政事业单位完善内部控制对策的研究[J].中国总会计师, 2008 (12) .

[2]张庆龙, 聂兴凯.政府部门内部控制研究评述与改革建议[J].会计研究, 2011 (6) .

[3]孙惠, 朱小芳.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问题探究[J].财会通讯, 2012 (10) .

[4]林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有效性问题探究[J].商业会计, 2013 (8) .

舆论监督对象的应对行为模式 第10篇

陈力丹认为“舆论监督意指公众通过舆论这种意识形态, 对各种权力组织和其工作人员, 以及社会公众人物 (包括记者) 自由表达看法所产生的一种客观效果。” (1) 舆论监督权力的行使主体, 名义上是新闻媒体, 本质上是人民。舆论监督是来自民意的诉求。

一、舆论监督对象的分类

李仁虎认为媒体关注的重点对象就是政治高官、政府的决策和职能部门、政府部门新闻发言人、体育和娱乐界明星、专家学者及社会知名人士。 (2) 从新闻实践中, 可总结出四类舆论监督对象:国家权力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企业等其他利益组织;公众人物;不良社会现象、行为或者观念。

二、舆论监督对象应对行为模式分析

多样复杂的舆论监督对象会采取不同的行为模式去应对监督, 其应对效果也各异。

积极应对型。他们往往了解媒体的功能和性质, 态度真诚, 善于和媒体打交道, 并善于把握舆论导向, 甚至引导媒介议程, 转移媒体和公众注意力。尤其当突发事件发生时, 他们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 保持畅通的媒体通道, 做好报道安排, 及时成立新闻中心, 有效引导舆论。 (3) 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也是其积极应对舆论危机的因素。他们了解危机的管理体制, 明白处理突发事件的工作原则, 建立公共安全管理机制和监测、预警管理体系, 做好预案演练, 避免次生危机。 (4) 并信任公众的力量, 携手积极应对。

消极应对型。消极应对型对舆论监督提不起足够重视, 态度不够积极, 其信息发布机制不健全, 因而反应迟缓, 处理不当, 错过发布权威信息的最佳时机, 最终引起舆论危机, 不仅损坏了自身形象, 也丧失了媒体和公众的信任。

随着新型媒体的涌现, 信息在很短的时间内传播扩散, 他们不了解媒体特性, 漠视媒体报道, 在舆论中心保持沉默, 甚至利用权力指示有关部门采用技术手段, 监控、屏蔽、压制媒体, 阻断沟通渠道, 堵塞信息的流通, 反而会让事件升级, 错过应对的最佳时机, 在危机爆发之后才处理已属被动。

抵制对抗型。舆论监督多是批评揭露性报道, 加上我国新闻体制上新闻媒体由党政部门主管或挂靠, 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利益是舆论监督最大的障碍。

舆论监督对象对舆论监督进行反击, 搪塞避开记者、抵制采访、捂瞒信息, 是对抗舆论监督的基本形式;利用媒体议程设置, 采取公关手法潜在转移舆论监督的重点, 是潜在地抵抗舆论监督的隐蔽形式。当涉及企业利益、官员失职渎职、腐败或者公众人物的隐私问题时, 舆论监督对象就会非难、干扰打压、抵制对抗新闻媒体, 形成对抗性博弈。

三、如何积极应对媒体的舆论监督:经验与教训

树立科学的舆论监督观念, 积极主动地欢迎和支持舆论监督。不能单纯认为舆论监督以“负面批评报道为主”, 有碍社会稳定, 会影响自身形象, 它也包括传播和宣传正面的东西。要明白它不是在树立“舆论公敌”, 而是旨在推动实际问题的解决, 因此要怀有长远目光迎接监督, 不能消极抵制或者采取暴力行为压制舆论监督。

提高自身媒介素养, 与媒体积极沟通和互动。随着我国社会的进步, 人民的民主权利意识增强, 行使监督权的意识逐渐完善, 媒体是寻求事实真相的渠道。因此有必要提高自身媒介素养, 知晓媒体的传播特性、运行逻辑和价值取向, 掌握记者的采访意图, 及时追踪媒体议题。其新闻发言人要学会运用人际传播规律, 熟知大众新闻的传播规律, 充分掌握新闻界的走向, 还要充分利用各种资源, 同媒体真诚沟通, 扭转舆论逆势, 打赢媒体战。

建立良性权威的信息发布机制和新闻发言人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增加行政过程的透明度, 打造阳光政府, 改变政府和民众的信息不对称。”做到舆论监督与信息公开并重, 才能及时、准确地向社会传播信息, 化解社会矛盾, 减少流言产生, 消除公众恐慌心理, 重塑公众的信心, 推进和谐社会的建构。

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 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气会、记者座谈会等, 塑造多元开放的信息通道, 因为“堵”不如“疏”。

提高危机管理能力, 建立应急体系和快速反应机制。在当今这个高风险社会, 有必要提高危机管理能力, 建立应急体系和快速反应机制, 常设危机管理部门, 完善危机信息交流机制, 采取必要的公关措施。

平时还要有很高的预警能力。所谓危机预警就是对危机的诱因及危机的征兆进行事前监测和评判, 并据此作出危机警示的管理行为。加强整合组织和公众的力量, 提高其协调能力、应急联动能力。

结语

舆论是任何人都控制不了的, 他们可以采取方式使它稍微调整一下, 却很难让它服从控制。不管是政府、企业还是公众人物, 都要树立正确的舆论监督观, 积极应对舆论监督, 构建自身良好形象。

参考文献

[1]陈力丹:《陈力丹自选集新闻观念:从传统到现代》, 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 2004年版。

[2]李仁虎:《如何与媒体打交道》, 北京:新华出版社, 2005年版。

[3]汪兴明、李希光:《政府新闻发言人15讲》, 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6年版。

论环境行政执法的监督 第11篇

关键词:环境行政 执法 监督 问责

1、引言

环境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以国家环境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为依据,围绕国家环保工作中心,结合地方环保工作重点,运用国家法律赋予的权力和地方政府授予的行政管理权限,以环保部门为主体,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对环境质量的监测和对一切影响环境质量行为的监察。

环境保护的关键在于环境管理,而环境行政执法作为环境管理法律手段中的行政法律手段不仅具有强制性,而且还是环境管理的主要手段。环境行政执法又具有环境和行政的双重特点,是环境行政管理过程中极为有效的手段。虽然环境行政执法机关受到的监督是全方位和多层次的,但是这些监督方式还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2、我国环境行政执法存在的基础

我国环保工作是由政府主导并推动的,环保执法部门作为政府环保工作的具体执行部门,是最重要的环境保护主体。其在许多方面都取得了重要成绩,其中包括促进了公众对于环境问题的认知,提高了公众的环境意识水平等。然而,这种环境保护体制也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公众对于政府的依赖,环境法律体系中缺乏调整和约束政府行为的法律法规。在规范企业环境行为方面,表现为环境监管部门对违法行为处罚软弱无力,缺少量化标准。所以需要创建和强化一批行之有效的环境管理监督制度。

3、环境行政执法监督存在的问题

3.1监督惩处权和责任追究制度欠缺

有效的监督和制约,要求监督主体享有以国家权力为后盾的惩处权,并配有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否则,监督就可能流于形式。在环境行政执法监督中没有直接的监督惩处权,也没有将各种监督形式与追究领导者的责任联系起来。上级环境行政机关虽然有行政处分权和任免建议权,但是由于双方在长期的工作交往中已经达成某种默契,导致上级环境行政机关对下级执法的监督力度不够。

3.2环境部门的行政执法的内部监管机制亟待加强

与上级环境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相比,外部监督在整体上非常薄弱,并且没有法律和制度的保障。在众多监督力量之中,对环境行政执法的监督过于依靠上级机关,这样使得环境行政机关可能将部门利益作为追求的主要目标,而公共环境利益很难得到真正的考虑。

3.3对环境执法权的社会监督有待提高

目前,我国只注重权力机关的监督,而忽视公民和其他社会力量的监督。权力机关对被监督对象的违法或不当行为有权予以处罚,监督的有效性较高。所以长期以来比较重视权力机关的监督。尽管社会公众很容易了解环境行政执法的具体情况,由于它们对被监督对象的违法或不当行为的惩处比较困难,这种监督往往被忽视。

4、结论及政策建议

4.1全环境行政执法问责机制

首先,要明确行政职能和责任之间的关系。各级环境执法部门之间权限越明确,责任承担就越清晰,问责就越容易。其次,问责应该由权力问责向法律问责转变。要建立和健全问责制度体系,结合环境执法部门的实际情况明确问责范围、对象和条件,用程序来保障问责制的展开。再次,问责范围的拓宽表现在既要对滥用职权的环境行政执法问责,又要对故意拖延、推诿等环境行政不作为问责,从追究环境责任事故向追究岗位平庸推进。

4.2建立健全环境行政执法内部监督机制

建立和健全环保系统的行政执法内部监督机制,有效地监督执法行为,提高环境执法的公正性和准确性,每年由监察、法规、监理等部门组织一次执法监察活动,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在执法监督建设方面,一是要抓教育,把廉政建设作为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做到警钟常鸣,防患于未然;二是抓制度,建立《行政案件错案追究制度》,从而对滥用权利,违法行为起到制约作用。

4.3构造良性的舆论环境,增强社会监督能力

网络、手机等新媒体的出现,丰富了传统大众传媒的种类,和传统媒体相结合形成了舆论监督的立体式网络监控。其以便捷的方式拓展了参与舆论监督的社会阶层。新兴媒体的出现,提供了一个开放的平台,各种环境执法中的现象难以逃过群众雪亮的眼睛,逃避舆论监督。因此,应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对环境行政执法监督的积极作用。同时,要尽量减少舆论对环境行政执法的负面影响,媒体对挑出这些负面行为“不懈”监督,对环境行政执法环境造成的恶化,要承担一定的责任。舆论媒体应遵守法律,加强社会责任感,主动与被监督对象最大限度沟通积极稳妥地行使舆论监督权力,构建和谐的环境行政执法环境,从而增强的社会监督和公民议政的能力。

参考文献:

[1]欧祝平,肖建华等.环境行政管理学[M].北京:中国林业出版社,2004.

[2]张炳淳,陶伯进.论环境行政执法权的检查监督[J].新疆社会科学,2010(6):77-79.

[3]李兴民,董美安.关于陕西环境行政执法监督的调查与思考[J].陕西环境,2002,4:8-9.

[4]郑志强.环境行政执法监督不力迫切要求问责制的完善[J].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10,4:72-73.

再造我国行政监督体制浅议 第12篇

1、纪检监察机构的独立

我国目前的纪检监察机构的行政监督权力还存在着一个“制约瓶颈”, 即行政权对于纪检监察机构行政监督权的过多干预。这个“瓶颈”极大制约了纪检监察的行政监督效果。实际中, 由于行政权的过多干预, 使得有些腐败案件有而不立、立而不侦、侦而不结、结而不诉、诉而不究, 使相当一部分腐败分子得以逃避党纪、政纪和法律的惩罚。

造成这一“瓶颈”的原因是, 同级行政首长和党的书记对于同级纪检监察机构的领导与被领导机制。政府或政府部门的主要领导与其下级往往存在着种种或明或暗的关系网络, 其中还有些领导本身直接参与了下级的腐败行为或接受了下级贿赂, 或有其他利害关系。这些连绵不断的关系网使得不少主要领导对下级的腐败行为采取保护政策, 直接批示决定或者间接控制纪检监察机构查办案件的程序。现实中, 不少群众反映强烈的腐败分子不但没有被查处, 反而得到重用和提拔的现象也屡见不鲜。

要从根本上消除这一“瓶颈”, 出路在于实现纪检监察机构与其同级党政领导的相对独立。具体的做法是, 实行纪检监察机构的业务完全直线领导体制;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由上级纪检监察机构领导集体提名, 下级纪检监察机构对应的同级党组织和政府民主程序通过, 然后由上级纪检监察机构任命;在财政预算中单支单列纪检监察专项费用, 最好由中央财政予以保证;同级党政主要领导不得过问、干预、阻挠纪检监察机构的业务工作, 并要配合、支持、帮助纪检监察机构对于行政腐败案件的查处。

2、审计统计部门的改革与审计统计的规范化

审计的形式化和审计腐败、统计的长官意志化和统计数字泡沫等是目前审计统计领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的问题。而审计是发现腐败、查明腐败的主要手段。审计形式化、表面化使腐败单位和腐败分子得以通过进行虚假会计记载、隐匿会计凭证、改动财务报表等手段隐瞒真相、销毁罪证。审计腐败则是审计单位与被审计单位互相勾结、串通一气, 在审计数字上做文章, 让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使有问题的单位和人员减轻责任承担或直接免予追究。统计数据失真也会造成虚报政绩和国家财政资金的流失。实际中, 不少数字不是统计出来的, 而是领导授意“算”出来的;在不少涉及国家财政资金划拨的数据统计中, 被统计单位上报的数据并没有得到认真核实。

对于审计统计要进一步健全法律规定、完善相关制度;审计统计的立项、程序、具体操作方式等等都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要划清上下级审计统计机关的审计统计权限, 对于事关重大或涉及主要领导的事项要由上级机关进行审计统计。更为重要的是要加强对审计统计的全程监督, 防止徇私舞弊、徇情枉法的现象发生。可以考虑由同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向政府的审计统计部门派遣特派专员, 监督审计统计的全过程;可以规定在重大审计统计事项中要有纪检监察人员参与等。

3、扩展、保障公众多渠道参与行政监督

目前公众参与行政监督的渠道还十分有限, 监督的深度也受到不同程度的制约。由于行政腐败会直接损害公众利益, 所以一方面要巩固、保障公众通过原有渠道进行行政监督, 另一方面要开拓新的公众参与行政监督的途径, 并要不断强化公众行政监督的力度。

信访制度被证明是一项行之有效、直接的公众行政监督制度。对其要进一步进行规范和完善。舆论监督 (主要是通过舆论传媒进行) 是公众监督行政的又一有力途径。我们要在规范舆论市场、加强对新闻媒介主体监管的同时切实保障舆论自由, 保障新闻媒体依法独立自主进行新闻报道的权利。要加快电子政务工程建设步伐, 大力推进政务公开, 建设阳光式政府。还可以考虑由公众推荐或公选“行政代表”参与政府活动。

4、关注特殊群体

领导的司机、助理、秘书、近亲属和政府机关的财会人员等特殊群体, 虽然并不直接享有和行使行政权力, 但他们在行政监督中有着非常独特的地位和作用。一方面, 他们是行政监督的“准对象”;另一方面, 他们直接触及行政权力行使的过程, 具有行政监督的独特视角。与此两方面相对应, 对于这个特殊群体的政策也就具有两面性。

一方面, 要把特殊群体的部分行为列入行政监督的视野, 制止“行政权力外溢”现象和“腐败连锁反应”。另一方面, 要赋予这部分行政群体以行政监督职责, 使他们对于行政人员的违法乱纪行为不能不监督、不敢不监督。对于司机、行政秘书、政府机关的财会人员等应实行单独人事序列管理制度。对于从事这些工作的人员由国家专门机关调配和安排, 并由专项财政资金发放工资、保障福利待遇。以此来消除他们对于行政领导的人身依附关系, 使行政领导不能仅凭主观好恶而调换、处分、奖赏、解雇。

5、保障司法独立, 控制司法腐败, 发挥司法监督行政的应有作用

切实保障司法独立、严格控制司法腐败就成为给司法行政监督权“松绑”的必由之路。在具体操作中, 可以采取诸如以下的措施:在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设立独立于行政机关的党组织, 由司法系统党组织独立、直接领导司法侦查、公诉、审判、执行等活动, 实现司法系统独立于其他机关的党的领导实现方式。通过这种措施可以直接摆脱行政干预司法这只“看不见的手”。另外, 司法行政工作也可以考虑是否划归司法部门或采取其他可以与行政相剥离的措施。

进一步进行制度创新, 让人大对于司法机关的监督权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目前人大对于司法机关的监督权力在很大程度上是处于一种有名无实的状态。可以考虑由同级的人大常委会向司法机关委派监督员;或者规定, 公开审判案件要有人大代表不定期监听审理;某些重大复杂案件, 同级人大常委会有权基于事实提出相关建议;对于徇私枉法或有其他不法行为的司法人员, 同级人大常委会可以责令司法机关负责人作出处分决定等等。

6、加强党内民主制度建设, 加强党的作风建设, 充分发挥党员监督行政的作用

在行政监督领域是否能充分发挥党员的监督作用, 就是一个事关行政监督体制再造能否成功的关键。调动党员监督行政的积极性、保障党员行政监督权实现的途径便是要加强党内民主制度建设, 加强党的作风建设。要逐步改变现在相当程度上党的书记实质上专断专权的现状。要研究探讨新的实现党员民主权利的方式方法, 而不只是局限于口号性、文字性的“呐喊”。此外, 我们党一贯有一切从实际出发、密切联系群众、批评与自我批评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它们使我们的党在革命和建设中经受住了血与火的考验, 是我们党斗争的经验总结。我们要用更具体和详尽的制度保证这些优良传统和作风在党的组织生活中得以实现。

摘要:中国建立廉洁、文明、高效政府的出路在于制度改造与创新, 而其中的核心制度之一就是行政监督体制。我们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在深入研究、探讨的基础上, 对此提出了几点自己的看法, 希望能对中国行政监督体制再造有所帮助。

关键词:行政监督体制,建议,中国特色行政监督体制

参考文献

[1] 王勇飞主编.中国行政监督机制[M].中国方正出版社.1998

[2] 丁建军主编. 行政监督概论[M].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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