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范围范文

2024-07-10

研究范围范文(精选11篇)

研究范围 第1篇

1.1 范围经济概念

关于范围经济的定义在理论界一直颇具争议, 国内外经济学家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范围经济的含义及其相关问题。

美国经济学家潘扎尔 (Panzer) 和威利格 (Willing) 于1975年最早定义了范围经济, 指出范围经济是联合生产两种或两种以上产品的生产成本低于这些产品单独生产的成本总和, 强调生产的范围经济。

美国经济学家钱德勒 (1990) 将范围经济定义为:“联合生产或联合销售的经济”, 具体是指利用单一经营单位的生产或销售过程来生产或销售多种产品而产生的经济, 强调的是生产和销售的范围经济, 比生产的范围经济更进一步。

平狄克和鲁宾费尔德在《微观经济学》 (第六版) (2006) 一书中提出, 范围经济存在于单个企业的联合产出超过两个各自生产一种产品的企业所能达到的产量之时 (两个企业分配到的投入物相等) , 如果企业的联合生产成本低于单独企业生产该产品的成本时, 那么其生产过程就涉及到范围经济。

丁晓正 (2005) 认为范围经济是由于投入要素、生产设备的联合运用, 或联合市场计划, 或共同管理, 企业在生产两种以上产品时拥有的成本优势。这一定义说明了范围经济可能来自生产、销售、管理或资金使用等各个过程, 拓展了生产、销售意义上的范围经济。

叶华光 (2008) 认为范围经济是相对于规模经济而言的, 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都是与企业的扩张相联系的两个概念, 内部规模经济是指在既定条件不变的情况下, 企业因为规模的扩大而导致单位产品成本递减, 从而提高企业的利润。而内部范围经济是指某个企业通过生产多种关联产品的支出低于多个厂家单独生产每种产品的支出从而产生的经济效应。

尽管国内外经济学家提出的范围经济的概念有所不同, 但在范围经济的内涵上存在相同之处:第一, 将范围经济与联合生产密切联系在一起;第二, 企业通过范围经济可以节约成本, 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1.2 范围经济的计量研究

范围经济在一定范围内可以增加企业的利润。范围经济的程度可以通过研究对象的成本来确定, 当两种或多种产品被联合生产出来, 计量这种成本节约的范围经济模型为:

式中, C (Q1) 表示生产Q1的产出所耗费的成本;C (Q2) 表示生产Q2的产出所耗费的成本;C (Q1, Q2) 是生产两种产出所耗费的联合生产成本———当产出的物质单位可加时, 可表示C (Q1+Q2) 。在范围经济的情况下, 联合成本低于各自单独成本之和, 因此, 当SC>0时, 表示为范围经济;当SC<0时, 则表示为范围不经济。总之, SC的值越大, 范围经济的程度就越高。

2 范围经济产生的机理研究

从本质上来看, 范围经济产生于对企业内部共享资源的充分利用。这些共享资源 (如原材料、技术和管理等) 原本是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没有合理充分利用, 而通过实现范围经济, 企业提高了利用资源的能力和效率, 从而避免了企业的范围不经济。纵观国内外文献, 发现范围经济的产生机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 范围经济产生于对企业有形资源的充分利用

Panzer和Willing (1981) 认为, 范围经济产生于分享的投入或者分享的准公共投入, 例如, 可以用于其他生产过程的暂时闲置的生产能力就是一种外在经济。此外, 范围经济利用很多相同的原料和半制成材料, 并用同样的中间工序来生产多种产品, 在同一工厂同时生产的产品数目的增多, 降低了每一产品的单位成本, 从而有利于增加企业的利润, 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2.2 范围经济产生于对企业无形资源的充分利用

Tease (1980) 认为范围经济的一个重要来源是“诀窍的共同和重复使用 (the common and recurrentuse ofproprietaryknowhow) ”, 它包括技术和管理上的诀窍。Prahalad和Hamel (1990) 把它称为“核心竞争力”。当技术诀窍的交易成本很高时, 企业可以用于其他产品的生产。此外, 当联合生产多种产品时, 由于通用技术的溢出效应, 生产的技术投入成本明显节约, 从而创造了范围经济。

2.3 范围经济可能产生于市场的内部化。

企业资产的专用性、信息的不对称性、交易的不稳定性以及时间空间的差异性等方面所导致的企业间交易成本上升, 而产品或服务的多元化则可以将企业的外部交易内部化, 从而有利于交易成本的减少, 产生范围经济。

2.4 国内学者对范围经济产生机理的相关研究

尹义省 (1997) 指出, 范围经济产生于营销网络的共享, 企业利用原有的营销网络进行相近产品的营销时, 只需增加少量投资, 分配和销售的成本会在各产品中分摊, 从而节约相关费用。徐二明、王智慧 (1999) 基于企业的价值链角度, 指出不同产品或业务的价值链在某些环节上可能存在交迭或一定的战略匹配关系, 即不同产品或业务的生产经营可能会实现某种程度的协同效应或共享, 从而有效地降低企业的平均成本。基于微观视角, 叶华光 (2008) 认为通用技术的溢出效应是创造范围经济的核心, 管理诀窍的扩展效应是创造范围经济的关键, 知名品牌的整合效应是创造范围经济的保证, 生产材料的节约效应是创造范围经济的补充。

3 范围经济与相关多元化投资的关系

范围经济的存在是以企业相关多元化投资经营为基础的, 企业的相关多元化投资经营是以范围经济为内因的。二者有着必然的联系。正是范围经济的存在, 企业才会选择相关多元化投资经营战略, 同时企业也能从相关多元化投资经营中获得范围经济。

安索夫认为相关多元化能产生“1+1>2的协同性”, 从而实现范围经济。波特强调了相关多元化“协同作用”的重要性, 并指出相关多元化能给企业带来利润。托马斯·彼得斯和罗伯特·沃特曼、钱德勒认为相关多元化经营比无关多元化经营的获利水平高。戴维·贝赞可、戴维·德雷诺夫、马克·尚利认为基于追求范围经济的相关多元化是多元化经营最有效率的一种形式。

从企业的价值链角度出发, 相关多元化包括流程、技术、管理、市场相关四种。这一分类法更好地解释了相关多元化产生范围经济的原因, 总结各个学者的观点, 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 见表1。

4 范围经济在实践中的应用研究———三网融合

在通信技术和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背景下, 通信技术、计算机技术和视像技术相互渗透, 相互融合, 出现了“三网融合”的趋势, 即原先相互独立设计、分开运营的传统电信网, 计算机网和有线电视网正通过各种方式趋向于相互的融合和渗透, 三类不同的业务, 市场和产业也正在相互渗透和融合, 三大网络通过技术改造, 都能够提供包括语音、数据、图像等综合多媒体的通信业务, 表现为技术层上趋向一致, 网络层上可以实现互联互通, 业务层上互相渗透和交叉, 应用层上趋向使用统一的IP协议, 在经营上互相竞争、互相合作, 朝着向用户提供多样化、多媒体化、个性化服务的同一目标逐渐交汇, 行业管制和政策方面也逐渐趋向统一。

范围经济存在的原因就是由于各类产品之间有大量的共用成本。联合生产则降低了公共成本, 从而提高了资源的利用效率, 降低了平均运营成本。范围经济的存在正是促进三网融合的直接因素, 现阶段电信网, 有线电视网, 计算机网三大网络并存, 电信网主要提供通信业务, 与计算机网之间融合比较充分。有线电视网主要提供有线电视业务, 而电信网和有线电视网基本上仍然处于独立建设, 独立运营的状况, 远远谈不上融合。而三网融合之后, 每一种网络均可以在自己的平台上提供电信, Internet和广播电视业务, 这显然要比分别建设三个网络完成三种业务的加总成本更低。即:

其中, C表示成本;T表示电信业务;D表示数据业务;B表示广播电视业务, 即使用一个网络来实现三网业务, 成本低于分开建设三个网络分别运营三种不同网络业务的成本之和, 或使用一网实现两网业务的成本也低于分别运营两个网络成本之和。因此, 范围经济是三网融合的内在经济推动因素。

参考文献

[1]丁晓正, 胡正荣.实现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广电产业发展进程中的战略目标取向及其对策[J].视听界, 2005, (4) :13-16.

[2]田苗苗.范围经济研究评述[J].市场论坛, 2010, (3) .

[3]叶华光.微观视角下厂商范围经济的形成机制分析[J].交通科技与经济, 2008, (3) .

[4]杨大强.中国商业银行的效率分析——基于广义超对数成本函数的范围经济检[J].金融发展研究, 2008, (3) .

驰名商标适用商品范围研究 第2篇

[关键词] 驰名商标认定商品非认定商品淡化

目前,关于驰名商标存在着这样一个事实,那就是驰名商标所有人不仅可以将其驰名商标使用在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商品(以下简称为认定商品)上,而且也可以注册使用在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商品以外的商品(以下简称为非认定商品)上。例如,“海尔”作为驰名商标其认定商品是电冰箱,但是,依法注册使用“海尔”商标的商品不仅仅是电冰箱,还有手机、洗衣机、电脑、电视机、热水器等许多种商品。笔者认为,对于一个驰名商标来讲,其适用商品范围应当限定于其认定商品。容许驰名商标所有人在非认定商品上重复注册或使用驰名商标是不合理的。

一、驰名商标所有人将驰名商标使用于非认定商品上是滥用驰名商标的行为

快速有效地开拓新产品市场是每一个经营者所梦寐以求的。利用驰名商标的良好声誉去开拓新产品市场,起点高、见效快、事半功倍。驰名商标所有人将驰名商标使用于非认定商品上,主要目的在于利用驰名商标的知名度开拓新产品市场,扩大新产品的市场份额,获得高额的利润回报。但是,这样做构成对驰名商标的滥用,因为它从根本上背离了驰名商标法律制度的宗旨。

驰名商标法律制度首先由《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予以规定。国际社会之所以确立驰名商标法律制度,其根本原因在于驰名商标本身所代表的是先进的技术、优良的品质、完善的服务和高效的管理。驰名商标法律制度的根本宗旨是促进科学技术和管理技术的进步,鼓励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的提高。

但是,驰名商标所有人将驰名商标使用于非认定商品上,无异于利用驰名商标的声誉来推销未达到驰名商标标准的产品。这样做不仅不能促进技术进步和提高产品质量,反而有利于保护落后的技术和质量低劣的产品,更重要的是会严重阻碍科学技术的创新和产品质量的提高。

因此,驰名商标所有人将驰名商标使用于非认定商品上,是对驰名商标法律制度宗旨的根本背离,构成对驰名商标的滥用。

二、驰名商标所有人将驰名商标使用于非认定商品上是严重侵犯消费者和其他竞争者合法利益的行为

驰名商标是在市场竞争过程中脱颖而出,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具有良好声誉的商标。驰名商标具有很强的吸引力。驰名商标所有人将驰名商标使用于认定商品之上无可厚非,理所当然。但是,驰名商标所有人将驰名商标使用于非认定商品上,容易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因为,在一般消费者眼里,凡是标有驰名商标的商品就是驰名商标商品,而且相信该商品具有与该驰名商标相当的品质。消费者会因信赖该驰名商标而优先购买标有该驰名商标的商品。但是由于驰名商标被其所有人同时使用在非认定商品上,那么消费者就必然会发生误购。对于这一切驰名商标所有人应该是心知肚明的,但是,驰名商标所有人仍然将驰名商标注册或使用在非认定商品上。驰名商标所有人的这种商业误导行为,必然会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侵害。

从另一方面讲,驰名商标所有人利用驰名商标的良好声誉推销非驰名商品,是假冒驰名商标商品的行为,它违反了公平竞争和诚实经营的基本原则。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和诚实守信原则。因此,驰名商标所有人将驰名商标注册或使用于非认定商品上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必然损害其他竞争者的合法利益。

三、驰名商标所有人将驰名商标使用于非认定商品上是淡化驰名商标的行为

所谓淡化,是指“行为人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记使用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意图利用驰名商标的商业信誉推销其商品,这样做的结果是使该驰名商标与它原来所标志的商品或服务之间的联系减弱,驰名商标的特殊吸引力与识别作用发生弱化,其所承载的商誉受到损失”。淡化理论认为,当驰名商标被使用于更多品种的商品时,消费者关于该驰名商标与其特定商品在心理上的固有联系就会逐步分散、稀释或减弱。驰名商标被使用的商品品种越多,则这种心理上的固有联系被淡化的程度就越大。当这种心理上的固有联系被逐步淡化时,就意味着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和吸引力在减弱,并最终可能导致驰名商标不再驰名。

驰名商标所有人将驰名商标使用于非认定商品上,符合淡化发生的条件。但与一般淡化所不同的是,驰名商标不是被他人淡化而是被自我淡化。不过,它同样会逐步削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和吸引力,并且有可能最终导致驰名商标消失。所以,尽管驰名商标所有人通过利用驰名商标良好声誉获得了高额利润回报,但从长远利益来看这样做得不偿失。因为,这样做只是将驰名商标这一知识产权中蕴涵的巨大商业价值廉价地转换成了现实的物质形式,但并没有增加企业的资产总量,相反,却永久性地丧失了“驰名商标”这一富有活力的市场竞争法宝。

目前,对于驰名商标适用商品范围,我国《商标法》还没有相关的限制性规定。笔者建议我国《商标法》在今后修改过程中,将驰名商标适用商品范围限定于其认定商品;对于正在使用驰名商标的非认定商品,应当限期更换商标。这样做既可以避免发生不正当竞争,又可以避免对消费者权益造成损害,同时还有效地保护了驰名商标。

公司法人“经营范围”研究 第3篇

关键词:经营范围,权利能力,公司法,越权制度

公司经营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规定的公司登记中法定记载事项。公司法人的经营范围是指公司的经营权利范围。根据2004年7月一日起实施的《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第三条所规定“经营范围是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业务范围, 应当依法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企业的经营范围由企业登记机关根据投资人或者企业的申请依法登记。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当与章程或者协议的合伙规定相一致。”从这一规定看, 经营范围是是司的法定营业范围, 公司只能在此范围内展开经营活动。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公司在经营活动中所涉及的领域, 具体表现为公司具有什么样的生产项目、经营种类、服务事项等。公司需要有一定的经营范围, 以便开展经营活动。因此, 经营范围在各国公司法立法中都有涉及, 是公司商事登记制度的重要内容。

一、英国公司法中“经营范围”的规定

英国是最早在现代法中制定“经营范围”制度的国家。因此, 英国的相关法律制度的发展对我国法学研究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在英美法系中, 对于公司管理层超出公司章程中规定的经营范围而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为成为“越权行为 (ultra vires) ”。对于“越权行为”的对外效力问题的规则则称为“越权规则 (the doctrine of ultra vires) ”。越权行为的后果可分为两方面:一是行为对越权公司和行为相对人 (第三人) 有无法律效力, 即行为之外部后果;一是具体实施该行为的越权公司的内部人员是否需就该行为对公司造成的损害向公司承担责任, 即行为之内部后果“越权规则的主要含义是, 公司超越其章程所定目的范围的行为因超越公司之能力而一律无效, 对公司没有拘束力”。①该规则最早来源于1875年英国法院审理的Ashbury Railway Carriage&iron Co·V·Riche一案。在该案审理中, 上议院明确表示, 公司越权行为不得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追认而有效, 而交易对方也不得请求为越权行为的公司赔偿损失, 只能追索其已交付的款物。由此确立了能力外原则 (doctrine of ultra vires) , 即企业法人不得从事其经营范围以外的民商事活动的原则, 以保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利益。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 这一规则的适用悄然发生改变。1948年英国公司法只要求公司发起人简要地以一般性言辞表述公司将要进行的业务, 越权无效规则已得到突破。更为有影响力的冲击来自于欧共体。1972年, 英国被欧共体吸收, 必须使国内立法向《欧共体法》靠拢。而该法规定, 为了与公司交易的善意当事人利益, 任何经董事决定的交易视为符合公司缔约能力的范围, 对董事的权利限制应视为依据章程和条规无此项限制。至此, 该项规则的适用范围已极为有限。1985年公司法即采用了这一规定。对该项规则最终的废除是1989年的公司法修订。修订后的公司法规定, 公司能力不受章程限制, 公司所实施行为的有效性不因其章程缺乏此项权利而被怀疑。能力外原则在英国法上被彻底摒弃。

二、大陆法系中各国公司法关于“经营范围”的规定

在大陆法系国家中, 对经营范围的规定也由来已久。大陆法系一向追求理论的完整, 严谨, 一致。对于公司法人经营范围的规定理论上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学说;“肯定说”认为经营范围代表了公式权利能力的界限, 是维护经营秩序, 保护股东利益的重要手段。而“否定说”认为经营范围对股东利益的保护是虚幻的, 而且会严重危害第三人的利益, 因此应取消这一制度。虽然理论上分歧颇大, 但各国在实践中对经营范围的规定却大同小异。

德国是大陆法系的代表, 德国商法中的相关规定也最具代表性。在德国商法中改变企业经营范围不属于经理人的权限——对于独资商人来说, 是因为本来就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这一范围, 对于公司来说, 是因为这一范围在公司合同或章程中早已载明;然而, 依《商法典》第49条第一款②, 不在营业范围内的行为仍为有效, 因为 (并且只要) 某商事营业的经营需要如此。可见, 德国商法虽然认为经理人无权改变公司章程中的经营范围, 但若公司超越经营范围, 该商行为仍然有效。德国商法的此种规定无疑是为了在维护第三人利益和保护股东权益之间寻找平衡。这也是众多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采取的做法。

法国法规定, 合伙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与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拥有任何情况下以公司名义进行活动的最广泛的权利, 公司对其不属于经营范围内的行为也应负责, 除非有充分证据证明第三人知道或根据当时情况不可能不知道该行为已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公司章程对经理行为的限制对第三人不生效力, 在存在多名经理的情况下, 每一经理都有上述权利, 一经理对其他经理的行为可以提出异议, 但此项异议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仅章程的公布不足以构成第三人恶意的证据。③

三、我国《公司法》中“经营范围”制度的演变

我国自建国后, 确立了苏联式的社会主义制度。在思想意识、经济结构和法律制度上都学习苏联模式, 确立了严格的计划经济体制。在计划经济体制下, 所有的经营活动都要按照国家计划进行, 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企业完全成为政府的附属物, 必须严格按照国家下达的指令要求生产才能保证整个国民经济的有计划按比例发展。否则经济秩序就会混乱。企业不能超越经营范围自主经营。这是计划经济的必然要求。在苏联民法典第26条就规定:“法人按照规定的活动目的享有民事权利能力。”“法人只能取得与法人设立的宗旨和章程所规定的任务相一致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④这一规定也是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法律制度。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推进, 我们国家的经济制度发生了巨大的改变。由原来的计划经济逐步演变成市场经济, 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在国家经济中的比重逐渐下降。民营经济的比重日益上升。在这一历史条件下, 我国《公司法》也在逐渐做出调整。在1987年实施的《民法通则》中, 第42条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在其第49条中也有规定, 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除法人承担责任外, 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见在改革开放初期, 我国还没有完全摆脱计划经济的思想桎梏, 还对公司法人的经营权进行严格管束, 对超出经营范围的经营行为进行严格的惩罚, 甚至上升到刑事责的地步。而在随后1993年颁布的《公司法》中第11条“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也强化了这一点。而这一做法显然不利于企业的自主经营, 政府的过度管控会使企业缺乏活力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的大潮。在此情景下, 我国也在实践中认识到了这一问题并在之后的立法中加以修正。如1999年3月颁布的《合同法》中, 对公司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不在视为无效合同。在《合同法》的第50条中:“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 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 该代表行为有效。”这一规定已经是对原有法律的突破, 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 在遇到法律冲突时, 应优先使用《合同法》中的有关规定。为了配合这一法律的实施, 我国最高法院还特意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其中第10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 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这一司法解释也从实践上彻底废除了原有法律中的不合理之处, 为《合同法》的适用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同时, 我国的新《公司法》也顺应了时代的潮流, 对原有的11条做出了巨大的修改。在新《公司法》中第12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 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 改变经营范围, 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至此, 我国法律对于公司法人的经营范围已经基本放开, 超越经营范围的经营活动只要不涉及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必须经批准的项目, 如经营特种行业、危险品、金融业、采矿业等, 该行为就不必然为无效。显然, 这些规定体现了立法对传统的越权绝对无效原则的重大突破, 顺应了时代的潮流, 体现了现代商法中商业自由的理念。

四、对经营范围制度的思考

对于公司法人的经营范围的性质, 大体而言有四种:一是“权利能力限制说”, 二是“行为能力限制说”, 三是“代表权限制说”, 四是“内部责任说”。因所持观点不同, 关于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是否有效及是否有补正之可能, 得出的结论也不同。以公司为例, 概之如下:第一, “权利能力限制说”, 该学说认为公司的经营范围就是公司的权利能力范围, 超出此范围的行为会应为欠缺行为能力而自始并当然无效。我国过去的相关立法一直采取此种态度。第二, “行为能力限制说”, 该学说认为公司的权利能力与经营范围无关, 只受公司性质及法律法规的限制。经营范围只是对其行为能力进行限制, 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应属于效力待定, 可以通过补正来获得行为能力。第三, “代表权限制说”, 此观点认为, 经营范围对公司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都不产生限制, 它限制的是公司代表人的代表权。以此说法, 公司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并不当然无效, 可参见表见代理的相关规则处理。第四, “内部责任说”, 这种学说认为公司的经营范围只是其内部的限制而已, 它不能对外产生任何效力, 只能产生对内部的责任。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对外的效力不受任何限制。以上四种学说就是对经营范围性质的几种常见论断。它们都由于有各自无法解决的问题而难以成为通说。但在实践中各国法律的发展都在逐渐趋同, 共性远远大于差异性。这也是由经济全球化和市场经济理念成为共识所决定的。尽管如此, 在经营范围制度中仍有许多问题需要注意。

在新《公司法》中, 虽然对经营范围的规定已经放松, 不在对其严加管制。但同时, 企业的市场准入程序也应该简化和规范。市场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表明, 对市场主体设立实行准则制或以准则制为主许可制为辅是适宜的。准则制是市场主体意愿的合法体现, 因此准则制在市场经济国家已成为通例。按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 现行登记程序前置审批大致可以分为三种:一是企业主管部门的审批。二是政府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对经营项目或经营产品的审批。三是政府授权部门对特定企业的审批。前置审批过多过滥加大了企业投资创业成本, 使企业创业环境难以改善。过多的市场准入限制使公司很难真正实现经营范围自由。在当前的市场环境下, 我国应该应将公司的权利能力分为一般权利能力和特殊权利能力, 即将具备特定条件并经特定程序才能享有的从事国家限制经营或特许经营的资格成为特殊权利能力, 其余无需具备特定条件并经特定程序即可享有的一般产品的经营资格成为一般权利能力, 即从事除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以外产品的经营资格。赋予所有商事组织 (无论是公司、合伙、个人独资等) 以一般权利能力, 也就是说, 公司从成立之日起即具有相同的一般权利能力, 赋予具备法律所要求的特定条件并经特定程序而获得从事国家限制经营或特许敬业经营权的公司以特殊权利能力。享有特殊权利能力的公司自然享有一般权利能力, 但享有一般权利能力的公司非具备特定条件并经法定程序不得享有特殊权利能力, 同一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一致。这样一来, 就可以将市场准入制度与权利能力相结合, 对于特许经营的行业即制定特殊的市场准入制度。而对于一般性行业, 只要制定一个通用简易的准入程序即可。

注释

11《英国公司法上越权规则的变迁》邓莹琦

22 德国《商法典》第49条第一款:经理授权实施任一商事营业经营所产生的诉讼中或诉讼外的一切种类的经营行为或法律行为。

33 《企业法人经营范围的反思》李婧, 陶峰军

比较文学的研究范围 第4篇

在比较文学一百多年的发展历程中,研究范围不断扩大,研究对象屡遭质疑,并不时传出比较文学危机的警报。特别是最近十多年来,随着文化研究在西方的勃兴和在中国的传播,出现了大量关于文学与其他文化领域之间相关问题的研究,比较文学领域因此显得更为庞杂。但比较文学作为一门学科,厘定大致的研究范围仍是必需的。

第一节 比较文学与相关概念

在讨论比较文学的研究范围之前,我们不妨将比较文学与民族文学、世界文学、总体文学等其他传统文学概念作一比较,从外延上了解比较文学的性质。

一、民族文学

民族,按照马克思主义的经典说法,是历史上形成的人们的稳定的共同体,一般使用共同的语言,居住在共同的地域,过着共同的经济生活,具有表现在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①。英文中的nation在有些情况下既可翻译成“民族”,又可翻译成“国家”,这说明这两个概念有重合之处。根据斯大林的观点,“民族不是普遍的历史范畴,而是一定时代即资本主义上升时代的历史范畴”。这种现代民族的概念经常与政治联系在一起,在这个意义上,民族与国家是一个有机的整体,离开国家的保护,民族在国际社会和国际组织中不仅得不到承认,甚至连基本的生存权利也难以保障。但从文化和现状的层面看,民族又不完全等同于国家,因为世界上有些国家是多民族的,例如中国、俄罗斯就是多民族的国家;同时,一个民族也可能分散在若干国家,如中东、东非的阿拉伯民族和欧亚大陆的斯拉夫民族等。应当承认,在民族的划分上,有关政治、地缘等方面还存在交叉、变化的现象,但这些问题并未构成对“民族”这个定义的否定,“也没有严重到足以混淆民族文学研究和超出民族文学界限的研究”①。

民族文学指某个民族内具有传统联系的文学,该文学必须具有区别于他种文学的性质。日本学者大琢幸男在《比较文学原理》中将民族文学定义为“一种具有一国风土人情、民族性及传统等特征的各个国家的文学”②。民族文学虽风格各异,但最根本的一点是它们来自同一文化传统。在欧洲,赫尔德被认为是确立民族文学观念的先祖。在《关于近代德国文学的片断》一文中,他认为民族文学应该是民族的,其标志便是独特性,因而民族文学不应在古希腊经典作品中去寻找源头,而必须到日耳曼民族起源中去发掘,一国文学艺术同该国风土、民族文明有着密切的内在联系。

美国学者韦斯坦因指出:“‘民族文学’这一术语应该从和比较文学有所关联的角度来界定,因为从本质上说,民族文学指那些形成比较文学基础的基本单元。”③从比较文学的角度看,民族文学是研究一国本身的文学,比较文学则是超越国界的文学研究。《诗经》与《楚辞》的比较,李白与杜甫的比较,《红楼梦》与《金瓶梅》的比较,虽然用的是比较的方法,但仍属于民族文学的范围。换句话说,民族文学内部的比较不属于比较文学的范围,比较文学最根本的一点是跨越国界。在比较文学研究中,民族文学是基本单元,是研究的支撑点,比较文学则是超越民族文学范围的跨国界的文学研究。

二、世界文学 “世界文学”一词首次出现于1827年歌德与爱克曼的谈话中。歌德说:“我们德国人如果不跳开周围环境的小圈子朝外面看一看,我们就会陷人上面说的那种学究气的昏头昏脑。所以我喜欢环视四周的外国民族情况,我也劝每个人都这么办。民族文学在现代算不了很大的一回事,世界文学的时代已快来临了。”21年后的1848年,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再次使用了“世界文学”这个概念。此后,“世界文学”一词在不同情况下多次被使用,归纳起来,大致有三种不尽相同的含义。

世界文学的第一种含义指全球文学,即通过对许多国家的文学思潮、流派、运动、作家、作品的评述写出的一部世界文学史,用韦勒克、沃伦的话说,“似乎含有应该去研究从新西兰到冰岛的世界五大洲的文学这个意思”①。

世界文学的第二种含义指“伟大的”、“经典的”作品,或者说世界公认的最好作品,如《奥德赛》、《神曲》、《浮士德》、《包法利夫人》等,这里世界文学变成了“杰作”的同义词,变成了文学作品选。雷马克即持这一观点,“世界文学主要研究经过时问考验,获得世界声誉并具有永久价值的文学作品”,以及当代获得极高评价的当代作家作品②。

世界文学的第三种含义即歌德所倡导的世界文学。歌德希望人们冲出民族文学的狭小圈子,放眼世界各国文学的广阔天地,通过文学交流来增进各民族和国家间的互相了解。韦勒克、沃伦对此进一步解释道:“这是一种要把各民族文学统起来成为一个伟大的综合体的理想,而每一个民族都将在这样一个全球性的大合奏中演奏自己的声部。”③

在世界文学的这三种含义中,歌德提倡的“世界文学”概念与比较文学有一定关系,他主要强调各国文学之间的关系。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比较文学史家将歌德的世界文学构想视为比较文学产生的思想渊源之一。与歌德对世界文学的憧憬相比,比较文学有自身的理论体系和原则方法,强调从比较的角度去研究。同时,比较文学坚持民族文学的个性和差异性,它将通过对本国文学与外国文学的审视和认识,追求文学和文化上的对话和共处。

三、总体文学

总体文学(或一般文学)是法国比较学者用于区别比较文学的一个概念。梵.第根指出:“地道的比较文学最通常研究着那些只在两个因子间的‘二元的’关系。”“凡同时属于许多国文学的文学性的事实,均属于总体文学的领域之中。”按照梵.第根的说法,研究两种文学之间的相互关系是比较文学,而总体文学研究超越国家、民族、语言界限的那些文学运动、文学思潮、文学体裁和文学风尚,例如浪漫主义在很多民族文学中都有反映,总体文学着重研究其在多种文学中的传播、发展和流变。有人打了个形象的比喻,“民族文学是在墙里研究文学,比较文学跨过墙去,而总体文学则高于墙之上”①。

梵·第根的这种分法遭到美国学者的反对。雷马克在《比较文学的定义和功用》一文中说:“梵·第根的定义至少引出一个问题。像他那样把比较文学规定为两个国家的比较研究,而两国以上的研究则为总体文学,这不是武断而且机械吗?为什么理查生和卢梭的比较算是比较文学而理查生、卢梭和歌德的比较就算是总体文学呢?难道‘比较文学’这个术语就不能包括任何数目国家文学的综合研究吗?”②从法美学者对“总体文学”概念的争论可以看出,不同时代、不同环境中的学者对比较文学的范围有不同见解。在我们看来,雷马克对梵·第根的批评是正确的,因为后者把超越两国以上的影响研究和无影响的类同比较划入“总体文学”的范畴是一种机械的划分,将三个或三个以上的国家的文学比较归人总体文学实际上是缩小了比较文学研究的范围。韦勒克指出:“我们无法有效地区分司各特在国外的影响以及历史小说在国际上风行一时这两种事情。比较文学莉总体文学不可避免地会合二而一。”③历史发展正如韦勒克所预言的那样,特别是近50年来,比较文学早已超越了原来的界限,向总体文学发展,如果再区分比较文学与总体文学已经没有多大实际意义,总体文学已经成为泛称的“比较文学”这一学科的组成部分。

第二节 比较文学的研究范围

比较文学作为一门学科,与文艺学中的三个分支——文学史、文学批评和文学理论相比,有其自身的研究范围。文学史、文学批评和文学理论这些分支学科尽管其研究的侧重点不断变化,并在各自的领域中不断探索和创新,但主要是围绕文学本身展开的。文学史的任务是梳理和评价各个时代的整体文学状况和突出的文学成就,文学批评侧重对当下文学实践活动的分析和评价,文学理论则研究文学的本质、范畴和文学活动的一般规律,文艺学的这些学科很少在意不同民族文学之间的关系。可以说,各国文学之间的关系是传统文学研究特别是文学史研究的盲点,而这一盲点恰恰是比较文学关注的焦点。

比较文学要求人们从国际的角度观察文学现象,用面向世界的胸怀去认识和研究各国文学的关系与文学的普遍规律和特征,并通过文学推进不同文化间的理解和互补。不仅如此,比较文学还打破学科界限,研究文学与人类其他思想领域之间的关系,从而了解人类文化的规律和特色。正因为比较文学研究领域的特殊性,所以比较文学能够发挥其他学科难以发挥的作用。具体而言,比较文学的研究范围主要包括两点:一是跨国界,研究不同民族、文化之间的文学关系;二是跨学科,研究文学与其他艺术形式、其他意识形态乃至自然科学之间的关系。‘

一、跨国界的文学研究

如上所述,传统的文学研究只限于一国文学的研究,而比较文学则打破时空的界限,研究不同民族、语言、文化之间的文学关系。在比较文学研究中,国际文学关系是其研究的重点。

1.研究各国的文学、文化间的联系和交流

这类研究强调的是不同国度文学之间的联系和借鉴,如基亚所说:“比较文学工作者站在语言的或民族的边缘,注视着两种或多种文学之间的题材、思想、书籍或感情方面的互相渗透。”①这类研究包括作家、作品在其诞生地以外的国度的流传、接受和所产生的影响等情况,也包括国际文学运动的起源、传播和演化以及媒介的作用等。

比较文学最初主要研究欧洲各国之间的文学关系,如今已扩展到完全不同的文化背景之间。如唐代文学与日本早期文学的关系,19世纪俄罗斯文学对法国文坛的影响,苏联文艺理论对我国文艺理论的影响,西方现代派文学对我国当代文坛和作家的影响等。就中国的比较文学而言,它既要研究外国文化和文学对中国文学的影响,也要了解中国文化和文学在外国的流传状况,由此将中国文学与世界文学联系起来。

2.研究各国文学和文学理论之间的规律和异同

在相似的社会历史发展阶段,不同民族会有相近的发展水平、类似的思想情感和心理特征,这使不少民族文学之间尽管在相互隔绝的状况下也会出现惊人的类似。我们可以把两种不同传统的文学对某个问题的不同处理作对照性考察。例如,14世纪意大利作家薄伽丘的《十日谈》和我国清代艾衲居士的《豆棚闲话》都不约而同地运用了“框架结构”,即一群人在某个固定的地点,一个接一个说故事。环境遥隔的作者不约而同地运用了同样的叙述结构,这一相似是令人惊叹的,而这种结构方式上的相似只能通过社会生活现象的类同来说明。不仅如此,这两部作品在内容上都表现出某些意识形态的异己因素,表现出边缘人对当时主导意识形态如王权、宗教的对抗和消解,为我们重新观照历史提供了一种“被压抑的声音”。

二、跨学科的比较研究

跨学科研究(interdisciplinary approach)是美国学派提出来的。作为比较文学研究的扩展,跨学科研究是一种在保持文学主体性的条件下,探讨文学与其他学科关系的一种科际性研究。其目的是把文学置于一个广阔的历史、文化和学科背景下,通过考察文学与其他学科的联系和作用,使文学的本质内涵得到充分的展示,从而更好地揭示出文学发展的方向。1.探讨文学与其他艺术形式的关系

文学与艺术的关系是多种多样的,也是非常复杂的。研究文学与艺术的关系可为我们提供无数的研究课题,如文学如何吸收其他姊妹艺术的营养,文学与其他艺术之间的对抗和消长等。这种研究既可以总结出文学之不同于其他艺术的独特规律,也可以通过了解其他艺术和表现方法对文学的渗透和影响,以寻觅文学发展进化的踪迹。例如,从起源上看,许多艺术种类是相互联系的,中国古代的诗、乐和舞是合在一起的,中国文学史上每种新诗体的出现,如四言诗、五言诗、七言诗、词、曲等,都不同程度地受到音乐的影响。文学与绘画、雕刻乃至建筑艺术等也都存在相互启发的关系,后现代主义最初就是从建筑艺术发端的,后来这种思潮逐步渗透到文化的各个方面。每种艺术在发展过程中都会不同程度地受到其他艺术的影响,由此形成技巧、功能、效果的相互借鉴、交错,这些研究大大拓展了比较文学的研究领域。

2.探讨文学与其他意识形态的关系

文学本身属于意识形态的一部分,意识形态的其他部分如政治、宗教、哲学、道德对文学都有着或大或小的影响,有时这些影响还是直接的甚至决定性的。例如,文学与哲学的关系一直非常密切,伟大的文学作品必然在某些方面包含着深刻的哲学思想。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法国作家加缪说:“伟大的作家必然是哲学家。,’在中国,“文以载道”的“道”就是中国传统哲学的核心。当今人文社会科学各个领域的研究成果.则直接运用到文学创作和文学批评之中,例如弗洛伊德的无意识理论、索绪尔的现代语言学观念等对文学和批评产生深刻的影响,极大地深化了人们对文学的认识,并促进了文学研究方法的更新。

现在这种跨学科研究又有了新的变化和发展,时间、空间、种族、性别、阶级等多维因素开始进人比较文学领域,并占据越来越大的比重。3.探讨文学与科学技术的关系

文学与自然科学在许多方面有着明显区别,这是不言而喻的,但科学与文学的关系并不是互相隔绝的,而是互相渗透且错综复杂的。先进的科学技术如何影响和改变文学的内涵和面貌,包括对人们生活方式的影响是比较文学不可忽视的问题之一。科学的进步、科学精神的提出,更新着文学观念,为文学的创造带来新的天地,我们在后面谈到的爱因斯坦的相对论对文学创作时空观的影响和改变就是一个极好的例子。文学中的想象力也会给科学的发展带来启发,科幻小说、科幻电影所展示的未来物象在一定程度上也刺激了科学家的灵感,同时也给人诸多启示。此外,科学也会造成对文学的想象力和创造力的扼杀,乃至对人性的摧毁,这些又是我们需要警惕的。简言之,比较文学就是要突破各种学术研究的界限,“打通”整个文化领域,使文学研究进人综合性研究的新阶段。

专栏1

世界文学主要研究经过时间考验、获得世界声誉并具有永久价值的文学作品(如《神曲》、《唐·吉诃德》、《失乐园》、《老实人》、《维特之烦恼》等),或者不那么显著地,研究在国内获得极高评价的当代作家(如福克纳、加缪、托马斯’曼等),这类作家当中不少只是名重一时(如高尔斯华绥、玛格丽特·米切尔、莫拉维亚、雷马克等)。比较文学却不受这种限制。已经完成的有启发性的比较研究,还有许多可以完成的这种研究,都是以二流的作家为研究对象的,这些作家往往比大作家们更能代表他们时代的局限性特色。

[美]雷马克:《比较文学的定义和功用》,张隆溪译,见张隆溪选编《比较文学译文集》,北京大学出版社1982年版,第9页。

专栏2

假如的确存在某一题目的“比较性”难以确定的过渡区域,那么我们将来必须更加严格,不要随便把这种题目算做比较文学的范围。我们必须弄确实,文学和文学以外的一个领域的比较,只有是系统性的时候,只在把文学以外的领域作为确实独立连贯的学科来加以研究的时候,才能算是“比较文学”。……一篇论莎士比亚戏剧的历史材料来源的论文(除非它的重点放在另一国之上)。就只有把史学和文学作为研究的两极,只有对历史事实或记栽及其在文学上的应用进行了系统比较和评价,只有在合理地作出了适用于文学和历史这两种领域的结论之后,才算是“比较文学”。讨论金钱在巴尔扎克的《高老头》中的作用,只有当它主要(而非偶尔)探讨一种明确的金融体系或思维意识如何渗进文学作品中时,才具有比较性。

[美]雷马克:《比较文学的定义和功用》,张隆溪译,见张隆溪选编《比较文学译文集》,北京大学出版社1982年版,第6页。

进一步阅读

1.[德]爱克曼:《歌德谈话录》,朱光潜译,人民文学出版社1982年版。2.[美]韦勒克:《比较文学的名称与性质》,黄源深译,见于永昌、廖鸿钧、倪

蕊琴选编《比较文学研究译文集》,上海译文出版社1985年版。3.张隆溪、温儒敏选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

电子文件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研究 第5篇

关键词:电子文件 归档范围 保管期限

一、背景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政务信息化建设的不断深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公务活动中形成了大量具有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日前,国家在《电子文件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要求电子文件管理应当遵循信息化条件下电子文件形成和利用的规律,坚持统一管理、全程管理、规范标准、便于利用、安全保密的基本原则。电子文件的归档工作是电子文件从办理周期到后生命周期的关键过渡环节,做好电子文件归档工作是实现电子文件全生命周期管理的重要任务。一方面,电子文件较之传统载体文件,内容更加广泛,数量更多,由于电子文件与传统载体文件在存放方面相比具有占用库房环境小、保存空间拓展容易的优势,使得各单位在进行电子文件归档的过程中极易产生“有文必档”的现象,造成极大量的数据存储。但另一个不可忽略的问题是大量电子文件在长期保存过程中所产生的存储载体压力。要知道,不管是磁盘阵列还是磁带库、光盘,在不断扩容的过程中所产生的经费压力是不容小视的,对于一个单位来说电子文件的存储空间压力和传统载体文件的存放空间压力同样是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因此,电子文件在归档时既要避免“有文必档”,又要确保“应归尽归”,同时必须根据电子文件的特质,适当扩大电子文件的归档范围,其保管期限也可以适度放宽。此外,根据国家档案局8号令第十条的要求,在确定电子文件的归档范围时除文件正本外还要考虑元数据等。

二、必要性

笔者认为对电子文件的归档管理,有必要在参照传统载体文件归档范围及其保管期限的基础上,做专门的研究并制订出符合电子文件特质的且更为专业的《电子文件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可以说,电子文件的归档范围及其保管期限研究是我国目前电子文件管理领域中的一个较为重要的课题,国家和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必要就电子文件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的编制提出指导性的意见,解决当前普遍使用传统载体文件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界定电子文件的问题。北京市档案局根据当前电子文件管理形势和国家有关要求,已经正式启动了《北京市电子文件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表编制指南》的研究工作,通过对全市电子文件管理现状的深入摸底,科学研究符合电子文件特点的归档范围,明确保管期限,力争1至2年内出台《北京市电子文件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编制指南》。

三、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的原则

(一)原生性原则

在归档范围内的电子文件必须具备原生性,确保其为唯一原件,载体具有唯一性、内容具有原始性、真实性和完整性。以下几种形式的电子文件不属于归档范畴,但可以作为档案的副本进行收集,为档案的利用提供便利。

1.传统载体文件的数字化副本;

2.具有凭证效力的其他载体类型的文件,电子文件仅为起草的稿件时,如某份电子文件起草后打印为纸质版本并用印,该份电子文件不在归档范围内。

(二)一体化原则

电子文件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不应局限于文书类档案,可同时包括各单位的业务档案,既包括文档类的文件,也包括音像、照片、设计图纸、多媒体等各类文件。

(三)特有性原型

鉴于电子文件与其他传统载体文件具有差异的同时,文件内容具有一定的共通性,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中应只界定电子文件所特有的部分,共通的部分执行诸如文书类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等有关规定。在归档范围方面,电子文件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特质。

1.生成环境:可能包括OA系统、业务系统、邮件系统、文档交换系统等不同的信息系统;

2.稿本类别:考虑到电子文件在其长期保存过程中的数次迁移过程中可能丢失在原件中的修改痕迹,需要对归档的稿本作出特别要求,如重要文件应保留历次经主要领导或部门修改的版本,一般文件仅保留定稿等;

3.组成方式:电子文件较传统载体文件组成方式更为复杂,电子文件在归档过程中应同时归档其元数据和不同版本的稿本等。

(四)归档范围适度放宽原则

电子文件归档范围要比传统载体文件的归档范围更宽泛。可以说,在纸质文件归档时,遇到的可归可不归,但对今后工作具有一定查考价值的一类文件,在电子文件归档时,应进行归档。比如,纸质文件归档强调结论性和总结性的材料而忽略过程性、具体性材料,但在电子文件归档时则可以同时归档,以记录很多工作的发展情况。

(五)保管期限适度延长原则

由于电子文件的特性,决定了它所具有海量存贮、快速查找等优势,方便了档案的保管和利用。所以,在电子档案的保管期限上较传统载体档案可以适当延长。可以采取的方法是:

1.在归档时,同一类内容的电子文件保管期限可以与传统载体文件一致,也可以适当延长,但不能缩短;

2.在保管期限的划分上,电子文件总体上可以划分为两大类,即进馆与不进馆两大类,在不进馆一类按保存年限划分若干档次,比如10年、30年和50年。

(六)产生者归档原则

为避免档案管理系统中包含大量同份文件,产生难以辨别最终稿本的问题,电子文件应以谁产生、谁归档为原则,且遵从立卷改革的有关要求,一般不对来文进行归档,但当来文办理过程中产生了重要的承办信息,应予以归档。

四、电子文件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的主要内容

(一)遵循国家档案局8号令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已经非常完善,在制订电子文件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的过程中需要注意内容上不与8号令重复,只编写具有电子文件特质的部分即可,将国家档案局8号令作为重要的引用文件直接引入电子文件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遵循其中全部符合电子文件归档要求的内容。

(二)归档范围涵盖的信息系统类型

需要深入调研本地区档案移交单位的信息系统建设情况,这部分并非是要接收信息系统本身,而是要研究都有哪些信息系统中的数据需要纳入到电子文件接收范围,比如部分单位使用独立的专业系统处理重要的业务工作,部分单位经常使用邮件系统传递部门间工作的商洽函,部分单位为便于工作文件或研究文件的共享建设了文档交流平台等。因此,归档范围不应仅包含存储于办公自动化系统(OA系统)中的文件,对其他各类系统,均应接收其存储的重要的、应归档的电子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各类业务系统、邮件系统、文件交流平台等。

(三)归档范围涵盖的文件类型

电子文件的归档范围不应只包括文书类文件,由于电子文件的存储特性,完全可以在接收工作开展之初就将文书类、科技类和其他业务活动开展过程中产生的各种专业档案类型一并考虑,这就需要专门调研本地区各立档单位的档案产生条件,做到不遗漏的同时,也不能盲目扩充,在对档案价值科学分析的基础上,确定好电子文件归档范围中应包括的各种文件类型。

(四)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的主体部分

可以参照国家档案局8号令的编写方式,在不与8号令冲突的基础上,根据电子文件的特性,重点研究在电子文件接收过程中应扩大的范围是哪些。如机关在制订法规政策性文件过程中形成的,对最终文件的形成具有一定描述意义、能够表达文件的制订历程的过程文件等。如单位内部各处室在洽商业务的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一定查考意义的工作文件等。利用电子文件存储便捷的特点,都可以列入归档范围。而对于保管期限,同样由于存储和维护的便捷,可以相应延长。

(五)归档的元数据项

元数据采集是电子文件在归档过程中与传统载体档案最大的不同,也是最为重要的一个环节,科学的设计元数据采集项并完整收集对保障电子档案在长期保存过程中的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因此,电子文件应归档的元数据项是归档范围中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内容。针对不同类型的电子文件,所需要采集的元数据项是不同的,如文本格式、图像格式、声像格式和图纸、多媒体等各类专业格式。这些都要分别研究和确定,研究工作要建立在对本地区各立档单位所存在的文件格式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对于一些地区已经发布过元数据标准的,可以在归档范围中直接采标。

高校教育成本核算范围研究 第6篇

我国高等教育在21世纪步入大众教育的发展阶段, 科学地进行高校教育成本核算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是可为高校成本控制提供指导, 强化高校的成本管理意识, 优化高校的资源配置;二是为高校制定目标、调整方向、教学改革、专业建设和行政管理提供重要的决策依据;三是为高等学校制定合理的收费政策以及建立高校成本分担和补偿机制提供依据;四是有有利于满足利益相关者的知情要求。但进行高校教育成本核算不仅是高等教育宏观管理的问题, 也是财务会计技术问题, 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

目前, 全国高校尚未建立起统一的教育成本核算方法, 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国家没有出台相关的条文政策, 高校教育成本的核算一直处于搁浅状态;二是高校会计制度存在问题, 由于收付实现制, 以及固定资产折旧等问题, 难以准确反映高校当期财务状况, 无法合理地核算高校教育成本;三是高校教育成本的核算体系缺乏必要的理论指导, 特别是高校教育成本的核算范围的难以界定, 使各高校在进行成本核算时无从着手。因此, 将高校教育成本的核算范围进行清晰的界定是实施高校教育成本的首要条件。

二、高校教育成本范围界定的理论基础

高等学校教育成本, 与高校教育事业支出的外延不同, 是指高等学校为培养各类专业人才所直接消耗的教育费用, 包括人员经费、教学业务费、行政经费、学生事务支出、教学及实验设备和用房等固定资产折旧、图书资料摊销等费用, 它是综合反映学校管理水平和办学经济效益的一项重要指标。

进行高校教育成本核算必须明确计入高校教育成本的费用支出范围, 即哪些支出可以计入, 哪些不能计入。根据高校教育成本的定义, 凡是高校为提供教学服务或培养学生而支出的费用都应计入高校教育成本, 凡是高校提供教学服务与培养学生无关的费用支出就不能计入高校教育成本。

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规定, 高等学校支出包括四大项: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结转自筹基建支出。本研究对高校支出的四大项进行具体分析界定高校教育成本核算的范围。

三、高校教育成本核算范围研究:

1. 教育事业支出

教育事业支出是指高等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各项支出, 主要有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教学支出。是指高等学校各教学单位为培养各类学生发生在教学过程中的支出, 包括教学人员的工资福利费、教学水电费、实习实验费、教学所用固定资产等折旧费及修缮费等。教学是学校的主要任务, 其支出也是向学生提供教育服务的主要成本构成。所以教学支出可以直接全部计入高校教育成本。

(2) 行政管理部门支出。行政管理支出是指学校各行政管理部门为了保障学校教学活动正常运行所发生的各项支出, 包括行政人员工资、福利费、行政办公室所分摊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缮费、大修理费用以及日常办公经费等费用支出。行政管理部门主要包括人事处、财务处、学生处、教务处等。一般部门的行政管理费用支出的多少与提育服务的多少没有直接关系, 可以将其视为企业的管理费用, 作为期间费用进行处理, 而不计入高校教育成本。教务处是与教学活动密切相关的单位, 是教学活动的管理单位, 类似于企业生产车间的管理部门, 其发生的费用支出应该计入高校教育成本。

(3) 离退休人员各项支出。目前, 尽管有很多学校的离退休人员未参与离退休统筹基金, 所以离退休人员部分支出仍是由学校自己承担的, 但是与当期教育服务无关, 不应纳入教育成本核算, 而应作为费用从收入中扣减。

(4) 后勤等相关费用。后勤支出是否计入高校教育成本要按后勤集团的业务性质来区分。属于全部社会化的后勤支出都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 与学校提供教学服务无关, 所以其支出不应计入教学成本。而部分社会化或没有社会化的后勤支出有部分或全部是由学校支出的, 就应相应的部分或全部计入高校教育成本。

(5) 学生事务支出。学生事务支出包括奖学金、助学金等。有的学者认为这些支出相当于学校收入的转移支付, 与学校提供教育服务无关, 不应计入教育成本。但本文认为高校对学生的奖学金是高校的一种实际发生的支出, 与高校的教学活动密切相关, 是对高校学费收入的一种再分配并且此支出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激励学生、鼓励学生开展优秀竞争的作用, 所以奖学金和助学金是否计入高校教育成本, 取决于奖学金和助学金的资金来源。

奖学金根据来源不同可以分为校内奖学金和校外奖学金。校内奖学金是学校从收入中支出一部分作为奖学金发放, 这部分奖学金其激励的是整个学校的学生, 应由全部在校生承担, 计入教育成本。外部奖学金虽然名目很多, 有企业在高校设置的奖学金也有专家学者在高校设置的奖学金等等, 但这部分金不是高校进行教学服务所必须的, 而且各学校之间差异很大, 所以不应计入高校教育成本。

同样助学金类似于奖学金, 高校从学费收入中计提的那部分助学金, 其支出需要由全校学生共同承担, 计入高校教育成本;对于外部的助学金属于专款专用, 不应计入高校教育成本。

2. 科研事业支出

科研支出是否计入高校教育成本学术界有不同的观点。有的学者认为高校教学活动、科研活动是相互融合、相互促进并交叉进行的, 科研活动对教学活动有着重要的影响, 应当将科研支出部分或者全部计入高校教育成本。有的学者认为科研支出与培养学生没有直接联系, 不应计入高校教育成本。本文的观点是根据科研支出的经费来源不同区别对待是否计入教育成本。学校自己承担的科研如校长基金等科研项目支出, 由于其费用完全由学校承担, 其效益也由学校和在校生所受用, 这部分支出应计入高校的教育成本;向外单位或者上级申请的课题研究, 其经费来源于外单位, 学校收取相应比例管理费来抵销科研期间占用学校资源等, 但是其研究过程和研究成果也或多或少的受益于在校生, 所以应部分计入高校教育成本, 其具体比例参照, 200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关于《高等学校教育培养成本监审办法 (试行) 》中规定科研收入按照30%计入高校的教育成本。

3. 经营支出

由于校办企业是学校以营利为目的而开办的, 与学校的教育服务无关, 并且按照现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规定, 校办企业己经实行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财务管理体制, 所以其相关的费用支出不应计入高校教育成本。

4. 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

高校附属单位如医院、附属中小学、幼儿园所占用房屋、设备, 以及学校支付给附属单位的补助性支出等, 由于这部分支出与教学无关, 所以不应计入高校教育成本。

5. 结转自筹基建支出

凡是为提供教学服务或培养学生而发生的基建支出应计入高校教育成本。

四、结论:

众所周知, 企业向来重视成本控制, 因为成本直接与盈利相关, 甚至关系到企业的生死存亡。高等学校虽非盈利机构, 但办学教育需要消耗教育资源, 要维持良性运转, 维持正常的再生产, 就需要强烈的成本控制意识。因此, 高校教育成本的研究对于建立可持续发展的现代大学制度, 建立合理的高等教育成本分担和补偿机制, 使高校走出资金制约困境、步入良性健康的发展模式意义重大、刻不容缓。

参考文献

企业范围经济研究综述 第7篇

界定范围经济概念是研究所有范围经济问题的逻辑起点。范围经济 (Economies of Scope) 概念由Panzar和Willig (1975) 首次提出, 是指当一个企业从专攻一种产品转而生产多种产品, 即当企业的生产经营范围扩大的时候, 其平均成本下降这样一种经济现象, 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经济形态。自此之后, 理论界掀起了范围经济的研究热潮。钱德勒 (Chandler, 1980) 把范围经济定义为“联合生产或经销经济”, 是指利用单一经营单位内的生产或销售过程来生产或销售多于一种产品而产生的经济。国内学者周天勇 (2005) 则在引入时空因素的前提下区分了厂商范围经济和区域范围经济, 他认为当一种产品由一个厂商多个地点的多个工厂贴牌生产, 其成本如果低于多个厂商生产时, 也应当称之为范围经济。

由此可见, 范围经济就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扩大其经营范围, 由生产单一产品或提供单一服务发展到生产多种产品或提供多种服务时, 其成本得到降低、利润得到提高、效益得到提升的经济效应。其与规模经济及集聚经济有着不同的含义, 一般被用于解释不同的经济现象。规模经济多用于解释一个企业在某一产品或某一行业的规模扩大所导致的效益增加, 范围经济多用于解释企业的产品或服务的多元化所导致的企业效益增加, 而积聚经济多用于解释企业的区位积聚所产生的经济效应。一个企业是可以同时获得规模经济、范围经济以及积聚经济效应的。

二、范围经济的产生机理

从本质上来看, 范围经济产生于对企业内部剩余资源的充分利用。这些剩余资源 (闲置资源) 原本是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内部不经济性, 而通过实现范围经济, 企业提高了利用资源的能力和效率, 从而避免了内在外部经济。纵观国内外研究文献, 范围经济的产生机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范围经济产生于对企业有形资源的充分利用。

范围经济之所以能够产生, 首先表现在企业对有形资源的充分利用。钱德勒 (Chandler, 1980) 认为联合生产经济 (即范围经济) 带来的成本减少很显著, 其成本利益来自于用很多相同的原料和半制成材料, 并用同样的中间工序来生产多种产品, 在同一工厂同时生产的产品数目的增多, 降低了每一产品的单位成本。Panzar和Willig (1981) 指出, 范围经济来源于分享的投入 (Shared inputs) 或分享的准公共投入 (Shared quasi-public inputs) , 即一种投入用于生产一种产品的同时对其他产品的生产也有帮助。Goldstein和Gronberg (1984) 认为生产多种产品的企业的范围经济性依赖于资源或投入的未充分利用。

2、范围经济产生于对企业无形资源的充分利用。

范围经济还产生于对诸如技术、管理等无形资源的充分利用。Teece (1980) 认为范围经济的一个重要来源是“诀窍 (包括技术上的诀窍和管理上的诀窍) 的共同和重复使用 (The common and recurrent use of proprietary know-how) ”, Prahalad和Hamel (1990) 称其为“核心竞争力”。Besanko、Dranove和Shanley (1996) 的研究显示, 美国许多大型企业的R&D经费都超过了销售收入的5%, 资本密集型企业同时也是研发密集型企业。因此, 如果从这个角度来看, 范围经济有可能产生于研发的溢出 (Spillover) 效应。此外, 范围经济还可能产生于对管理能力的充分利用。我们知道, 企业家能力特别是其管理能力、管理经验、经营技能等无形资源不仅体现在企业家身上, 而且还蕴藏于企业的组织结构、管理系统和企业文化之中。其中大部分并不是针对某一特定产品, 而是具有通用性。换句话说, 多个产品能够共享这些无形资源, 从而能够提高企业对原材料、设备、厂房等有形资源的利用效率 (王大树, 2004) 。

3、范围经济可能产生于市场的内部化。

在市场经济环境中, 企业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除运输成本外, 企业资产的专用性、信息的不对称性、交易的不稳定性以及时间空间的差异性等方面所导致的企业间交易成本的上升越来越受到关注。而产品或服务的多元化则可以将企业的外部交易内部化, 从而有利于交易成本的减少。一个炼钢厂兼并铁矿厂, 实际上就是为了减少经常签订合同所带来的成本, 同时还能保证原材料的供应和合法避税。因此, 范围经济可能产生于交易市场的内部化。

4、国内学者对范围经济产生机理的相关研究。

范围经济产生于营销网络的共享, 尹义省 (1997) 指出, 即使只生产一种产品, 企业也需要一定规模的营销系统。当利用原有的营销网络进行相近产品的营销时, 通常不需要增加投资, 或者只需增加少许投资, 分配和销售的成本会在各产品中分摊, 从而节约流通费用。范围经济产生于价值链间的战略匹配关系, 徐二明、王智慧 (1999) 基于企业的价值链角度, 指出尽管不同产品或业务的价值链不尽相同, 但不同价值链的某些环节却可能存在交迭或一定的战略匹配关系, 即不同产品或业务的生产经营在这些活动上可能实现某种程度的协同效应或共享, 有效地降低企业的平均成本。基于微观视角, 叶华光 (2008) 认为通用技术的溢出效应是创造范围经济的核心, 管理诀窍的扩展效应是创造范围经济的关键, 知名品牌的整合效应是创造范围经济的保证, 生产材料的节约效应是创造范围经济的补充。

综上所述, 不同学者基于不同的视角和理论基础对范围经济的产生机理问题进行了广泛研究, 其不同的研究结论都能在一定程度上对其进行解释。纵观这些文献, 国内外学者对于范围经济产生于对企业内部剩余资源的充分利用的观点是一致的, 剩余资源既包括有形资源也包括无形资源。技术诀窍、管理技能、企业文化、企业品牌等无形资源的共享以及企业内部资源的协同效应对于范围经济的产生具有重要影响。

三、范围经济与企业多元化投资

20世纪中期以来, 发达国家的企业多元化投资经营已呈上升之势, 在当今国际市场上的绝大多数巨型企业 (主要是跨国公司) 都属于多元化经营企业。企业的多元化投资经营与范围经济是分不开的, 可以说, 范围经济的存在是以企业多元化投资经营为基础的, 企业的多元化投资经营是以范围经济为内因的。钱德勒 (Chandler, 1980) 把范围经济与规模经济和分工及生产专业化联系起来, 用实证的方法解释了范围经济对企业的多元化经营所起的作用。陈章武、李朝晖 (2002) 从范围经济的内在和外在两个方面, 探讨了范围经济为企业带来的生产成本、差异化、市场营销、技术创新及抵御风险等方面的竞争优势。孙晓峰 (2003) 剖析了多元化经营的各类模式, 指出能否达到范围经济是多元化经营成败的关键。彭祖湘 (2006) 指出, 企业多元化经营既可能产生正面效应, 也可能产生负面效应。

由此可见, 范围经济与企业的多元化投资经营有着必然联系, 可以用范围经济解释企业的多元化投资现象。正是范围经济的存在, 企业才会选择多元化投资经营战略, 同时企业也能从多元化投资经营中获得范围经济性。但必须明白, 企业的多元化投资是一把双刃剑, 盲目的多元化投资经营可能导致企业的失败, 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因此, 在进行投资决策时, 一定要根据企业实际, 实事求是、科学合理的选择其投资、经营战略, 这对于企业的可持续成长至关重要。

四、范围经济实证研究

除范围经济的理论研究外, 国内外学者还对范围经济进行了广泛的实证研究, 其内容主要集中在对某个行业是否存在范围经济的经验检验, 特别是对银行业和保险业的经验研究。而在方法的选择上, 主要有Cobb-Douglas成本函数、超越对数成本函数、广义超越对数成本函数、BOX-COX函数、利润函数等。

国外学者对银行业和保险业的经验研究结果并不一致, 有些学者的研究表明保险业和银行业存在范围经济性, 如Meador、R yan和Schellhorn (1998) 应用超越对数成本函数 (Translog cost function, TCF) 对美国寿险企业的研究。另外一些学者的研究表明银行业和保险业不存在范围经济性, 如Yuengert (1993) 、Grace和Timme (1992) 应用广义超越对数成本函数 (Generalized TCF, GTCF) 对美国1987年寿险业的研究等。国内学者对范围经济的实证检验主要集中在对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比较上。刘宗华、邹新月 (2004) 的研究表明, 国有商业银行与股份制商业银行都存在总体范围经济。杜莉、王锋 (2002) 的研究表明, 国有商业银行存在显著的范围经济, 而其他股份制商业银行几乎都存在范围不经济。但杨大强 (2008) 的研究结果与杜莉、王锋 (2002) 的完全相反, 即我国的国有商业银行存在着范围不经济, 而股份制商业银行存在着范围经济。

我国环境责任保险承保范围研究 第8篇

一、突发性的环境风险与渐进性的环境风险

对于环境损害风险一般有两种界定:一种是“突发的、意外的”, 另一种是“渐进的、累积的”, 这种分类比较模糊。笔者从事故发生原因以及给人类带来的后果两个方面对环境损害风险重新界定, 如表1所示。 (表1)

在目前的环境责任保险市场, 大多对引起突发性结果的 (1) (3) 进行承保, 对 (2) (4) 不予承保。但是很多学者对此表示质疑, 他们认为渐进性的环境风险也应该纳入承保范围。原因有:第一, 相对于环境损害的突发性结果来讲, 渐进的环境责任损害造成的后果可能是更为严重的。对于投保人来说, 这部分风险是亟须转嫁的。第二, 根据风险可保的要件, 必须满足以下五点的风险才能作为可保风险:一是风险损失必须是可以用货币来计量的;二是风险发生必须是偶然的;三是风险的发生必须是意外的;四是风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五是风险发生必须是有重大损失的可能性。对于以上的一、三、四、五点, 渐进性的环境损害风险显然都满足。从风险的偶然性来考虑, 渐进性污染从无限制的长期来讲是必然的, 污染积累到一定程度, 污染事故必然爆发, 表面上不符合风险发生的偶然性, 但责任保险合同与一般的保险合同一样, 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会在合同中约定保险责任期间。在保险期间内, 渐进性的环境责任损害是否发生, 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以及发生的后果都是不确定的、偶然的, 这就符合风险发生偶然性的特征。所以, 渐进性的环境损害风险在理论上是可保风险。

然而, 笔者却不赞成在现阶段由商业保险公司承保渐进性的环境损害风险。笔者认为, 并不是所有在理论上可保的风险在现实中都可保, 是否可保也需要看现实条件是否满足。考虑到目前我国有关环境法的法律法规还不很完善, 责任保险在我国发展尚属起步阶段, 环境责任保险在几个城市的发展也不太理想的现实情况, 将渐进性环境损害风险在现阶段纳入承保范围的条件还不具备。同时, Abraham指出, 把渐进性污染排除在保险责任范围外的做法有助于降低道德风险。因为被保险者的行为所固有的特点比无意的灾难更容易导致逐渐性污染, 而不是突然性污染。

但是, 承保范围并不是一成不变的, 当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发展到一定阶段以后, 具备了承保渐进性环境损害风险的实力与经验后, 可以将渐进性的环境损害风险纳入承保范围。

二、承保范围的具体内容

环境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是以被保险企业所面临的环境风险为基础的。笔者在借鉴国内外很多学者的意见之后, 得出相对全面的结论。即, 企业面临的环境风险有八类:一是刑事责任和行政处罚;二是清理费用, 即清除污染物质、恢复污染地原貌支付的费用;三是因污染造成的对第三者身体的伤害或财产的损失;四是因污染引起的对第三者精神所造成的损害;五是因污染造成企业停工的损失;六是因污染对企业名誉和公共关系的损害;七是因污染造成的生物多样性的损失;八是企业排除侵害的费用, 即在环境损害发生之前, 对潜在环境危害进行排除的费用。

环境责任保险是以环境污染的致害人对环境污染的受害人依法应承担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所以, 企业所承担的刑事责任和行政处罚显然不属于承保风险的范畴。企业停工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对企业名誉和公共关系的损失, 属于企业自身损失的范畴, 不属于对第三人的责任, 因此也不作为环境责任保险的保障范畴。

企业造成的受害人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显然属于环境责任保险的范畴, 而且我国的环境赔偿实务中规定, 对污染行为而致的财产的直接和间接损失均予以赔偿。直接损失是指受害人因受环境污染而导致现有财产的减少或丧失;间接损失是指受害人在正常情况下应当得到, 但因受污染而未能得到的那部分收入, 其中包括:利润损失、孳息损失、为消除潜在的损害后果而支出的有关费用。换言之, 既要对现有财产的直接减损进行赔偿, 也要对正常情况下实际可以得到的利益进行赔偿;同时也规定对财产损害实行全额赔偿原则。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包括:造成伤害 (未达到伤残) 、残疾、死亡的赔偿项目;对于人身损害也采取全额赔偿。生物多样性的损失属于环境责任保险的承保范畴, 但是我国目前人们对环境责任保险的认识还很粗浅, 加之企业的投保能力有限, 将污染企业对生物多样性造成的损失纳入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的保障范畴时机尚未成熟。

污染企业自身的清理费用表面上看是污染企业自身的损失, 但是如果不对污染物进行及时的清理, 除了企业自身会受到影响, 更严重的是会对周围的居民造成环境侵害。从这个意义上来说, 清理费用应该纳入环境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在这一方面, 很多西方国家都达成了共识。美国司法实务认为, 即使保险单关于被保险人自有财产的除外责任有规定, 在法律规定被保险人应当承担污染治理的责任时, 保险人应当对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笔者认为, 清理费用应该纳入承保范围, 但应该以污染企业对第三人造成的污染侵害为限。这样做, 一方面符合对第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责任保险初衷, 另一方面也促使污染企业采取有效的防灾防损措施。在实务中, 对企业自身影响与对第三人的责任不容易分割, 而且这一过程也需要很高的成本。笔者建议, 可以统一采取相同的比例, 比如70%, 即保险公司承担清理费用的70%。

注:承保范围必须是突发性结果引起的损失

第三人的精神损害指由于环境污染, 比如恶臭、噪声等污染, 主要造成了对人身的精神损害, 对于人的精神状态、健康状况、生活条件等皆有较大影响, 甚至还可能通过遗传因素危及后代。虽然在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中还没有涉及精神赔偿的内容, 但是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3月10日正式做出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 已经明确了民事侵害赔偿中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而且, 浙江杭州等地的法院近年在审判环境污染损害案件中, 也已经出现了赔偿因环境污染造成的精神损害的判例。因此, 将精神损害作为环境责任保险的承保风险是非常恰当的。

企业排除侵害的费用在很多国家都还没有列为承保内容, 认为承保排除侵害费用有违“没有损失就没有赔偿”的原则。笔者认为, 如果不对环境侵害进行排除, 很可能引起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环境侵权不是一般的民事侵权, 它的后果往往极为严重。也正因如此, 我国环境法中非常强调“预防为主”的原则, 提出“预防胜于治疗”。如果不对排除侵害费用予以承保, 企业就会缺乏排除潜在环境风险的动力, 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就会大大增加。在这一背景下, 企业排除侵害的费用应该纳入环境责任保险承保范围。

快速公交站点步行吸引范围研究 第9篇

快速公交集结了常规公交灵活与轨道交通快速、高效的优点,以其投资少、见效快、建设周期短的优势倍受国内各大城市青睐[1]。目前,公交出行模式以“起讫点+步行+公共交通+步行+起讫点”为主,快速公交站间距与站点位置的确定(影响出行模式中的步行距离与时间)对客流量、运行速度与服务质量的影响至关重要,研究分析快速公交站点的步行吸引范围可为快速公交站点、站间距的确定提供指导性建议。

1 站点步行吸引范围界定

站点步行吸引范围是指乘客步行到达或离开站点可接受耗时或距离所构成的区域[2]。它决定了公共交通的可达性与满意度水平[3],直接影响乘客对公共交通的使用程度[4]。美国一般用站点步行吸引距离75%分位值表征站点步行吸引范围[5]。

站点步行吸引范围除受站点周边人口密度、土地利用等宏观因素影响之外,还不可避免受步行者生理、心理、经济水平等个体条件影响[6]。莫斯科、北京等城市98%轨道交通乘客居住在距站点步行时间不大于15 min的范围内,60%和80%分别在5、10 min步行距离范围内[2];取中国平均步行速度1.2 m/s[7],80%乘客步行适宜距离为720 m。《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8] 设置了不同区域、类型的常规公交与轨道交通站间距推荐值,然而能否确切地反映快速公交站点的步行吸引范围,还有待商榷。

2 调查组织与数据初步分析

济南市BRT1-3号线主要在北园大街、历山路与经十路3条走廊运行,选取其中19个站点进行步行吸引范围问卷调查,为期4 d(星期三~星期六),调查时间为07:00~10:00和15:00~18:00。根据站点类型与性质不同,分为路侧普通站(4个)、路侧首末站(1个)、中央普通站(4个)、中央换乘站(8个)和中央首末站(2个)5类。

调查回收问卷2 157份,因车辆提早到达、乘客未配合完成问卷等原因,致使问卷有效率约为70%。其中,男女各占50%,86.5%乘客年龄分布在20~50岁;高达47.3%乘客职业为公司职员,与之对应42.5%出行目的为上下班出行,反映了公交出行的主流群体;高达81.9%乘客月收入为1 000~5 000元,其中56.3%为2 000~5 000元,与济南市平均基本生活水平相当。

3 站点步行吸引范围分析

3.1 步行吸引距离与步行吸引时间

基于济南市GIS路网信息和站点调查问卷获取乘客步行吸引距离和时间,运用加权平均法计算各类型站点步行吸引速度(见表1)。路侧与中央首末站步行吸引速度均高于2 m/s,加权平均速度1.83 m/s明显高于国内平均步行速度1.2 m/s[7]。步行吸引距离依据调查起讫点和GIS路网标定,基本能够反映实际状况;而步行吸引时间主要通过行人感知获取,受生理、心理等因素影响较大,与实际步行时间有一定差距。对步行吸引距离与时间进行相关性分析(见表2)发现:相关系数仅为0.546,明显较低。此外,调查中仅能将步行时间单位精确到分钟,相对误差也较大。因此,相关系数低的主要原因是所调查的步行吸引时间并不能够准确反映其实际出行状况。

总体上,造成步行吸引时间误差较大的主要原因有:①出行者对于实际步行时间不敏感;②出行者对于步行路径的时间感知较差,或者不熟悉步行路径;③首末站一般设置在城市发展相对缓慢的近郊地段,居民生活水平相对较低,时间价值观念较差,导致其步行吸引速度明显高于其他各类型站点。建议在日后调研过程中,尽量基于GIS路网等方式获取步行吸引距离,作为参考依据确定各类型站点步行吸引范围。在难于获取步行吸引距离状况下,参考国内平均步行速度1.2 m/s,以步行吸引时间作为步行吸引距离换算标准时,通过加权平均建议对步行吸引时间的修正值取1.5。

3.2 个体特征对站点步行吸引距离的影响

3.2.1 个体特征影响分析

1) 性别。

基于性别非参数检验(见表3)发现,站点步行吸引距离均呈正态分布。男性平均步行吸引距离略高于女性34.4 m,波动性(标准差)略低于女性。总体上,性别对于站点步行吸引距离的影响较小。

2) 年龄。

基于年龄段非参数检验(见表4)发现:各年龄段站点步行吸引距离均服从正态分布,青少年与老年人的步行距离相差无几,中年人步行吸引距离最低,差值为110 m左右。这主要与30岁以下群体收入较低或基本无收入,体力相对比较充沛,工作压力相对较低;年龄50岁以上群体时间价值要求较低,将步行作为一种健康休闲娱乐方式,与一定的票价优惠政策等因素有关。

3) 月收入。

居民月收入水平决定着乘客交通方式和生活状态的需求程度。一般月收入越高,对高服务质量交通方式的需求越高;同时,与站点步行吸引距离也拥有明显的负相关关系(见图1)。乘客月收入水平不断升高,对应的站点步行吸引距离不断下降,不同收入阶段的下降幅度略有相同。

4) 职业。

将乘客职业分为3类:低收入(学生、离退休、农民、失业、其他)、中收入(工人、公务员)、高收入(职员、教师、个体)。非参数检验(见表5)发现:与职业收入呈负相关关系,中收入职业稳定性最高。

5) 出行目的。

基于乘客出行目的紧急程度的不同分类:紧急型(就医)、常规型(上下班、上下学、私事)、休闲型(购物、娱乐、访友、其他)。非参数检验(见表6)发现,与出行紧急程度呈负相关关系。

3.2.2 相关性分析

对步行吸引距离与上述个体特征进行相关性分析,依据相关性程度排序,见表7。各类个体特征与步行吸引距离的相关系数均相对较小。其中,收入相关系数检验双侧的P值小于0.01,相关性程度最高。之后,依次为职业、年龄、目的、性别。因此,在快速公交站间距的确定过程中,可主要基于线路站点周围区域客流月收入特征对线路站间距进行一定的调整。

3.3 站点步行吸引范围理论分析

3.3.1 站点步行吸引半径

假设单个站点不受其它站点影响,理论上站点的步行吸引范围是一个以站点为圆心无穷大的圆。为确定站点步行吸引范围,需率先确定站点步行吸引半径。

因道路网结构的影响,一般站点的步行吸引距离(即实际步行到达站点距离)大于站点至其出行起讫点的直线距离。为了确切获取站点的步行吸引半径,需要对步行吸引距离进行一定的折算。城市道路一般为方格网道路或者有对角通道的方格网道路。文献[2]研究得出:在假设站点各个方向步行吸引出行均匀分布的状况下,有对角通道时,其理论吸引区域相当于一个对角线长度为2l的标准八角形;无对角通道时,其理论吸引区域相当于一个对角线长度为2l的标准正方形。结合济南市快速公交站点步行吸引距离累计百分比达到75%分位时,随着距离的增长,累计百分比增加迅速逐渐变缓(图2)。

取步行吸引距离75%分位值作为计算步行吸引半径限值,可分别得到如下公式:

有对角通道:r=(8-42)/πl75%0.864l75%(1)

无对角通道:r=2/πl75%0.798l75%(2)

式中:r有、r无分别指城市方格网道路在有无对角通道下的步行吸引半径;l75%为站点步行吸引距离75%分位限值。

3.3.2 站点步行吸引范围

路侧站点同时服务快速公交与常规公交,中央站点仅供快速公交运营服务。对各类型站点的步行吸引距离进行非参数检验,发现均符合正态分布,其各项统计指标见表8。

路侧首末站点与中央首末站点的步行吸引距离均值相差不大;中央式站点的步行吸引距离比路侧普通站点各项指标都高,其平均值高出150 m左右,可见中央式站点的步行吸引范围相对较高,其站距也应该相应增大;同时,中央式换乘站点的步行吸引距离相对普通站点较低。此外,步行吸引距离相对较大的站点,其标准偏差也相对较高,步行吸引距离分散性较强。

依据式(1)和(2),获取各类型站点在周边路网有无对角通道下的步行吸引半径,从而获取各个站点步行吸引半径的推荐值,见表9。总体上,快速公交站间距要明显高于常规公交,不能简单采用常规公交站间距建议值;其中,首末站步行吸引半径为中央式、路侧普通站点的2-3倍。出现这种状况的原因可能在于快速公交的服务水平(运行速度、可靠性、舒适度等)要好于常规公交,城市居民则愿意花费更大的成本(即走更远的路到达站点)来获得前者较高质量的服务。

4 结束语

1) 调研过程中尽量以步行吸引距离为参考依据来确定各类型站点的步行吸引范围。

2) 乘客站点步行吸引距离受月收入的影响最为明显,可重点依据站点周围区域客流的月收入水平对快速公交站间距进行一定的修正。

3) 各站点步行吸引距离均符合正态分布,快速公交的首末站步行吸引半径为中央式、路侧普通站点的2~3倍;在站间距确定过程中,不能简单采用常规公交站间距建议值,可参考表9中的步行吸引半径推荐值设置快速公交站间距。

此外,站点步行吸引半径还受城市形态、走廊形式以及站点周边步行环境的影响,限于篇幅要求,在此不做深入探讨。

摘要:基于济南市快速公交站点问卷调查结果与GIS处理数据,运用数理统计分析方法,研究快速公交的各类型站点步行吸引范围及其影响因素。研究表明:站点步行吸引范围应主要以乘客步行吸引距离为标准;乘客步行吸引距离与其月收入相关性最大;快速公交的首末站步行吸引半径为普通站点的23倍。

关键词:快速公交,站点,步行吸引范围,数理统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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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叶建红.行人交通行为与交通特性研究[D].上海:同济大学,2009.

中美行政听证程序适用范围比较研究 第10篇

摘 要:行政听证程序是行政听证的一个重要环节,行政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在行政听证程序中又有尤其突出的重要地位,因此,本文主要运用比较法方法对行政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进行研究。

关键词:行政听证;适用范围;比较研究

一、立法模式之比较

美国主要采用否定式的立法模式,对不适用行政听证程序的事项运用否定列举式的方法进行规定,而中国要么仅仅作笼统概括式的规定要么作肯定式的规定。相比较而言,美国的立法模式具有诸多优点。

(一)从理论上分析

当我们把一个对象作进一步的种类划分时,每增加一次肯定,被限定种类的弹性空间就减少一分;相反,每增加一次否定,被限定种类的弹性空间反而会增大一分。这就如同法律对权利的规定,如果法律直接制定授权性规范,那么公民享有权利的范围必定变小,但是如果以禁止性规范进行规定,那效果则相反,公民享有权利的范围反而变大,由此可见否定式立法模式比肯定式立法模式更具有包容性,更能适应立法的需要。

(二)从实践中分析

行政管理内容庞大,行政法律关系错综复杂。采用肯定模式无法穷尽当下我们意欲纳入行政听证程序适用范围的那些情況,遗漏不可避免。中国是一个成文法国家,不可能靠经常修改法律或频繁地发布带有立法性的司法解释来改变听证的范围。但是如果像美国一样采用否定式的立法模式则既能够避免上述窘境,又能使听证适用范围的边界更加清晰、明确,从而进一步增强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

二、法律规范之比较

(一)美国行政听证的适用范围

美国行政听证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政机关制定法规的听证;二是行政裁决具体事项的听证。

对于行政机关制定法规的听证,美国法律对制定法规的听证的适用范围分为由法律明确规定的适用正式听证程序制定的法规和适用非正式听证程序制定的法规。当然,也有例外情况,法律还对制定某些法规不适用该程序的情形作了排除性规定

对于除制定法规和裁决具体事项的法律规定外,应该适用何种行政程序加以解决,美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对于裁决具体事项的听证,公民有根据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拥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至于适用什么样的听证程序,恐怕就是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的事了。

(二)中国行政听证的适用范围

中国对行政听证程序适用范围的规定较为简单和笼统,仅就《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处罚法》作了简单规定。

通过对比中美行政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发现,美国对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分为对制定法规等抽象行政行为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和裁决具体事项的听证适用范围。而且还把制定法规的听证程序进行了再次的限定,将其分成正式听证程序和非正式听证程序。相比之下,中国仅笼统的对具体行政行为听证的适用范围作了简单规定。对于抽象行政行为是否适用听证程序法律则没有明确规定。同时中国对听证的范围进行了太多的限制,并且法律规定不一,《行政许可法》规定听证为行政机关依职权行使,而《行政处罚法》却规定听证为以当事人申请行使。

三、比较结论

中国仅仅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笼统性的规定,对于抽象行政行为是否适用听证程序法律则没有明确规定。那么接下来将产生中国有无必要建立制定法规的听证程序以及对制定法规究竟应该适用正式听证程序还是非正式听证程序亦或是其他更为有利的听证程序等问题的思考?我对中国建立抽象行政行为的听证程序持肯定态度,建立抽象行政行为听证一方面可以扩大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另一方面有利于行政机关吸收社会各界不同的意见和建议,从而增强制定规章的科学性、可行性。接下来的关键问题在于中国应当建立何种听证程序?

首先要排除建立像美国一样的正式听证程序,制定法规等抽象行政行为不是对具体事实正确性的认定,而是针对一般性事实的调查和研究。作为制定法规的参考,建立像美国一样审判型的听证显然不符合制定法规的立法目的。审判型的听证参加者互相盘问的缺点是费时费钱。在正式听证程序之下,大部分时间浪费在反复召开听证和证人的互相盘问之上。行政机关立法活动的灵活应变能力将会完全的丧失,处于几乎瘫痪的状态,无法适应近代行政的需求。美国行政法专家戴维斯教授曾这样说,立法者、法官以及行政官员都同意这样的观点:制定普遍适用的规章并不适宜正式听证程序。因此,美国司法实践中使用正式听证程序的情况是少之又少甚至几乎没有,在将来可能会根本消失。

那么中国是否可以建立像美国式的非正式听证程序呢?当然可以,作为行政公开有效手段的非正式听证程序具有灵活、快捷、方便的特点,不仅可以使行政机关制定规章的工作效率提高,更能够广泛的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使制定的规章更加科学、完善。

比较两种听证程序,建立混合式的抽象行政行为的听证程序更加适合中国的需要。混合式的听证程序有两种启动方式,一种是当事人申请,另一种是由行政机关依职权主动召集。在听证过程中,当事人可以用书面提意见,也可以口头表达意见。听证主持官可以向当事人提出问题,当事人也可以向听证主持官了解有关情况。比较而言,这种听证的模式比以上两种都具有优势,因此,中国对制定法规等抽象行政行为可以采用此种模式。对于美国的正当法律程序条款,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保障。

参考文献:

[1]王名扬.美国行政法[M].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

[2]马怀德.论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J].中外法学,1998(2).

[3]文正邦.宪法与行政法[J].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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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越断层破碎带隧洞注浆范围研究 第11篇

龙津溪引水隧洞工程是一个跨地域的引水工程,供水对象为厦门市。隧洞最大引水流量10.0m3/s,拦河闸坝及引水系统组成了枢纽建筑物。隧洞沿线地形态波状起伏,山体雄厚,地表高程为60~670 m。地下水位埋深为0~100 m,隧洞均位于地下水位以下。隧洞长度大,埋深也大,并且穿过多个断层面,岩体破碎严重,地质条件十分复杂,极易发生涌水突泥事故。因此在掌握隧洞开挖区域水文地质条件和工程地质条件的基础上,对隧洞涌水突泥的防治措施进行研究,对减少涌水突泥灾害损失和对涌水突泥灾害的防治具有重要的意义[1—3]。

隧洞原有设计注浆条件为超前小导管注浆,但现场注浆试验的加固效果不理想。后经研究决定采用分段封堵高压注浆的注浆加固措施进行施工。现采用FLAC3D、ANSYS等软件,对各注浆工况条件下隧洞穿越断层破碎带的渗水机理进行数值模拟分析,以期获得最佳注浆参数以指导施工。

2 断层破碎带注浆效果数值模拟

2.1 注浆圈厚度对渗流场的影响

2.1.1 数值模拟方案及参数设定

以引水隧道K2+870~K3+930段为背景,隧道在F52断层区域平均埋深为550 m,平均地下水位为地表以下50 m;隧道断面为底宽3.0 m,直径3.9 m的扩底圆形断面;断层宽度约为3 m,倾角为60°,断层周边破碎带按20 m考虑。引水隧洞开挖仅对3倍洞径范围内的围岩应力、位移产生较大影响,在3倍洞径之外影响在5%以下[4,5]。模型以隧洞横向为X轴,轴线方向为Y轴,竖直方向为Z轴,YZ方向计算模型如图1所示。综合考虑计算精度和效率,在X方向上,计算模型由隧道轴线向两侧各取18 m;在Z方向上,上下边界各取18 m。初始地应力以埋深550 m计算等效值,初始水压以500 m计算等效值。因此,本引水隧洞穿越断层破碎带数值计算模型三维尺寸为36 m×36 m×113 m。

渗流场边界条件:模型上表面为自由水面,设置孔隙水压力为零边界;隧洞开挖周边及掌子面由于与大气相通,也设置孔隙水压力为零边界;模型左右、前后以及底部边界均设为无流动边界。

应力、位移场边界条件:模型不计上覆岩土体重力作用,隧洞开挖周边及掌子面为自由边界;模型左右、前后边界均约束水平位移,设为轴支承约束;底部边界设为固定约束。

为简化计算和建模,将计算模型的围岩视为普通围岩、破碎带围岩和断层带围岩三种形式的岩体。根据研究区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普通围岩按Ⅲ级围岩考虑,破碎带按Ⅳ级围岩考虑,断层带按Ⅴ级围岩考虑[6]。各计算参数主要参考龙津溪引水工程地质报告,部分不详参数参考隧道断层破碎带常见围岩状况并根据《工程地质手册》(第四版)有关规定进行选取,岩体与注浆材料参数取值见表1。

2.1.2 掌子面渗流速度模拟结果分析

通过设定不同参数对该模型进行模拟分析考虑注浆圈厚度为1 m、2 m、3 m、4 m、6 m等5种施工工况,模拟对比分析不同注浆圈厚度工况下隧洞开挖过程中掌子面最大渗流速度的变化规律,整理出数据如图2所示。

图3所示开挖至断层带处(56.5 m),最大渗流速度和注浆圈厚度的关系。

综合上述分析可知,注浆圈能有效降低隧道开挖时周围的渗流速度。进入断层带后,流速突然急剧性增大,这在几种不同厚度注浆圈的流速曲线中均有体现,其中1 m和2 m厚注浆圈在开挖至断层时,最大渗流速度较大,且两者数据相近;当注浆圈厚度达到3 m以上时,断层区隧道周边的渗流速度显著降低。

由模拟结果可知,隧道开挖至断层带时,隧道渗流速度明显大幅增加,且由于断层带岩体破碎软弱,地下水可沿岩体内的裂隙和孔隙通道大量涌出,不断渗透、软化和侵蚀围岩,造成隧道围岩力学强度急剧下降和渗透性不断恶化,易导致岩体失稳及突水突泥灾害。因此,断层破碎带是整个隧洞的薄弱地段,设计施工中应予以高度重视。

依据支护理论,采取注浆是积极有效的防控措施。同时,从防护效果和施工成本两方面考虑,3 m厚注浆圈是本隧洞穿越断层带的最佳支护方案。

2.2 超前注浆长度对渗流场的影响

2.2.1 数值模拟方案及参数设定

数值模型的几何尺寸、边界条件和开挖方法均与节2.1建立的断层破碎带计算模型一致,其他因素不变,仅增加了隧道全断面注浆模型,考虑掌子面前方5种不同注浆长度工况进行数值模拟分析,注浆长度分别为超前掌子面3 m、6 m、9 m、12 m、15m,如图4所示。

仍将计算模型的围岩视为普通围岩、破碎带围岩和断层带围岩三种形式的岩体。

2.2.2 掌子面渗流速度模拟结果分析

33 m处掌子面及53 m处掌子面最大渗流速度随超前注浆距离变化如图5、图6所示。

随着注浆长度从3 m增加到15 m,掌子面最大渗流速度有逐步减小的趋势。当注浆长度为3 m时,掌子面最大渗流速度为5.77×10-7m/s;当注浆长度增加至6 m时,掌子面最大渗流速度降低为5.2×10-7m/s,降幅9.8%;当注浆长度9 m之后,注浆加固距离每增加3 m,降幅在5%以下。

由图6可知:随着注浆长度从3 m增加到15m,掌子面附近的渗流速度呈指数性的降低。注浆长度仅为3 m时,掌子面最大渗流速度为4.87×10-7m/s;当注浆长度增加至6 m时,掌子面最大渗流速度降低为3.16×10-7m/s,降幅为35.1%;当注浆长度9 m之后,注浆加固距离每增加3 m,降幅在7%以下。说明当注浆长度达到12~15 m后,再增加注浆长度对掌子面渗流速度的影响效果不大。

综合防护效果和施工成本两方面考虑,注浆长度宜采用9~12 m。

3 注浆参数选取

3.1 注浆加固范围及注浆段长度

由上述数值模拟分析结果可知,综合防护效果和施工成本两方面因素,注浆最佳加固范围为3 m,注浆长度宜采用9~12 m。

3.2 注浆管参数

现场使用的注浆管直径为2.5 cm,利用分段封堵的方法进行高压注浆时,每段注浆长度为3 m,故注浆管长度分别为4.5 m、7.5 m、10.5 m。

3.3 注浆压力及单孔注浆量

工程情况适用裂隙岩体注浆理论,该理论以单一平板模型为基础,考虑以下假设条件:(1)裂隙为裂隙面光滑、无充填、等开度的单一裂隙;(2)浆液为无黏度时变性的牛顿流体;(3)浆液流动方式为层流。代表性成果刘嘉材公式[7—9]见式(1)。

式(1)中,R为浆液扩散半径(cm);p为注浆内压力(k Pa);p0为裂隙内静水压力(k Pa);t为注浆时间(min);b为裂隙宽度(cm);r0为注浆孔半径(cm);η为浆液初始黏度(加水玻璃,水灰比1∶1)。

取t=120 min,R=30 cm,p0=5 000 k Pa,b=0.1 cm,r0=2.5 cm,η=4.95,由式(1)可得p=10 665.7 k Pa。故注浆压力宜取为10~12 MPa。

单孔注浆量参照充填注浆计算[10],计算公式见式(2)。

式(2)中,R为浆液的扩散半径,取3 m(设计取值);H为注浆的高度,取平均值1.0 m;n孔隙率,取0.5;m为浆液的损失系数,取1.4;计算可得单孔注浆量Q为19.78 m3。

4 注浆支护设计

断层破碎带穿越施工可采用注浆管超前注浆。注浆管采用Φ25 mm的钢管,长度采用4.5 m、7.5m、10.5 m,沿隧洞开挖轮廓线布置向外倾斜,外插角α取为5°~10°,处理坍塌体可适当加大。隧洞形状近似马蹄形,且两侧围岩不稳定,宜采用门形布置注浆管。现场打入注浆管见图7。

现场一次注浆长度取为10 m,宜采用分段注浆,每段间隔为3 m。导管插入钻孔后外露一定长度,以便连接注浆管,并用模袋注浆形成栓塞堵住,将导管和周围孔隙封堵。注浆压力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设定为10~12 MPa。纵向前后相邻两排注浆管搭接的水平投影长度b≥1 m,渗入性注浆管环向间距a通过试验确定,但不得超过0.4 m,如果地下水丰富,渗入性注浆先用排管式,排距C取0.35 m。

注浆顺序由下而上,浆液采用水玻璃双液浆,水灰比为1.5∶1、1∶1、1∶0.8三个等级,由稀至浓逐级变换,即先注稀浆,然后逐步变浓直至1∶0.8为止。

5 结论

(1)注浆圈厚度越大,掌子面处最大渗流速度越小;当注浆圈厚度大于3 m时,渗流速度的减幅不明显。

(2)注浆长度越大,掌子面处最大渗流速度越小;当注浆长度大于9 m时,渗流速度的减幅不明显。

(3)隧洞在穿越断层时,掌子面处渗流速度明显增大,施工时应加强监测与预警工作。

(4)结合数值模拟分析及现场施工反馈数据,注浆圈厚度取为3 m,注浆长度取为9~12 m时,隧洞能安全有效地穿越断层破碎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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