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案件范文

2024-05-14

纪检监察案件范文(精选4篇)

纪检监察案件 第1篇

一、当前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案件发生的主要特点

1.投诉举报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2013年、2014年及2015年上半年,新乡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受理的投诉举报案件分别是316起、466起和537起。2015年上半年受理投诉举报案件537起,是2014年同期的2.7倍,是2013年同期的3.7倍。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发展,劳动关系也呈现出多元化、复杂化,各种矛盾增多,劳动者的经济利益、民主权利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加上经济压力下行,地方经济压力增加,该市劳动关系不稳定的因素日渐突显,举报投诉案件急剧上升。

2.投诉举报案件多发生在劳动密集型和私人企业中。2014年全年的466起投诉举报案件中,劳动密集型企业,特别是建筑行业167起,占案件总数的35%,私人企业72起,占案件总数的15%。随着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企业的法治意识出现两极化趋势,外资、国企和大型民营企业法制意识较强,发生劳动争议率较低。而小型企业,私企,个体工商户特别是建筑企业法律意识比较淡薄,规章制度不完善,漏洞较多,是高发群体,存在屡禁不止的现象。

二、当前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开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监察对象抵触情绪大,使执法工作常常处于尴尬局面。目前,相当一部分企业只顾经济效益,不重视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特别是私营、民营、个体工商户更为突出,他们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置若罔闻,为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有的虽然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只流于形式,不愿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致使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行为时有发生。同时对劳动监察执法存在抵触情绪,往往以劳动监察执法扰乱正常上班秩序为借口,对劳动监察执法人员不予积极配合,有的甚至无理阻挠正常执法,而劳动监察部门的处理手段显得力不从心,使劳动监察执法工作常常处于尴尬局面。

2.职工投诉合法不合理。近年来国家出台了很多新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但一些企业没有及时学习,仍沿用“老办法”管理,在用工上存在不少漏洞。一些所谓“法律工作者”为他人代理或出谋划策收取费用,专门寻找企业用工漏洞,他们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比较了解,清楚其中利弊关系,所以有意识地让劳动者不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不配合缴纳社会保险、想方设法不在工资单和考勤单上签字等,在工作了一段时间之后,再进行投诉追讨。这些案件按法律法规操作都有不合理的地方,使得矛盾很难调和,处理难度较大。

3.劳动监察执法缺少强制措施。劳动监察执法主要法律依据是《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对违法行为只能实施行政处罚,并没有强制措施,对企业负责人拖欠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费、转移隐匿财产、逃避处罚等情况,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于申请法院执行程序复杂,执行期过长,致使投诉人错误认为劳动监察执法机构没有履行职责,没有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有的投诉人还到相关机关投诉劳动监察执法部门行政不作为。

4.部分劳动者使用非正规方式方法反映问题。有些劳动者在发生劳资纠纷后,不是通过正当途径和方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是听从他人的教唆,效仿新闻媒体报道的一些过激行为,采取非正常方式,使执法和调解难度加大,而且还浪费公共资源,对社会、对企业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

三、针对上述问题应采取的对策

1.加大宣传力度,做好为企业和劳动者服务工作。企业和劳动者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缺乏应有的了解,是导致各种劳动争议和纠纷的最直接原因。要改变这种状况。必须切实加强对企业和劳动者的法律法规宣传,将执法为民、服务为先的理念贯穿于执法活动的全过程。要大力开展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活动,促进公平、公正、文明、透明执法举措。要向社会积极宣传劳动监察的职责、职能、执法权限,积极引导劳动者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过激维权行为的发生。

纪检监察业务知识——案件审理 第2篇

第三章 案件审理

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是指对调查结束的违犯党的纪律和行政纪律的案件所进行的审核处理工作。案件审理工作是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查处理违犯党纪政纪案件的必经程序,是调查处理违纪案件的最后环节。

第一节 案件审理的原则

一、实事求是的原则

在案件审理工作中坚持实事求是,就是要在审理的每一个阶段,必须注意从不同案件的客观实际出发去研究、分析,并作出判断。

具体应注意以下几点:⑴必须以客观事实作为定案的基础;⑵必须以查证属实的证据作为案件事实的依据;⑶准确认定案件性质;⑷恰当量纪;⑸有错必纠;⑹审理人员必须提高自身素质。

二、惩处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惩处和教育相结合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惩罚处理违法违纪人员的时候,同时对违法违纪人员进行教育。惩处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是我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在纪检监察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如果只惩处不教育,惩处就失去了意义;如果只教育不惩处,姑息迁就,就失去了纪律的严肃性,教育也起不到应有的作用。惩 处不是目的,只是手段。

具体应注意以下几点:⑴对违犯纪律的党员和监察对象,必须以错误事实为依据,以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党纪政纪条规为准绳,给予恰当的处理。⑵坚持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进行教育。⑶挑选部分处理过的典型案例,对广大党员和监察对象进行纪律教育。

三、严肃慎重、区别对待的原则

严肃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处理违犯党纪政纪的党员、党组织和监察对象时,要严格按照党章、《准则》,国家的法律、法规,党纪政纪条规办理。慎重是指在处理具体案件的时候,要谨慎从事,不要轻率地作出决定,避免一切可以避免的错误。区别对待是指在弄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据受审查人员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认错态度以及一贯表现等,根据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党纪政纪条规,作出恰当的处理。

具体应注意以下几点:⑴区分故意违纪和过失违纪。⑵区分案件性质。⑶区分违纪的后果。⑷区分违纪责任。⑸区分认错态度好坏。

四、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是指党的纪律对一切党员都适用,行政纪律对所有的监察对象都适用,没有任何例外。在工作中应注意以下问题:⑴审理人员在审理案件时,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不能因受审查人的地位、身分、职务、民族、财产等不同而有所区别。对任何党员和监察对象的申诉或者申辩都要一视同仁。⑵审理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敢于坚持原则,不惧干扰,不畏权势,才能秉公执纪,同种种违法违纪行为作坚决有效的斗争。

五、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是党和国家最根本的组织制度和原则,也是纪检监察机关的组织制度和工作原则。

在工作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⑴坚持审理部门的集体审议制度。⑵在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时,要经过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机关部(厅、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能个人或少数人决定或批准对党员、党组织或监察对象的处理。⑶在执行纪律的时候,要坚持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

六、保障党员和监察对象的权利的原则

保障党员和监察对象的权利,是党章、《准则》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对正确地处理案件,有着重要的意义。

在工作中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⑴在党组织决定对党员的处分时,一般情况下,本人有权参加会议并进行申辩。⑵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与受处分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⑶党员和监察对象对处 分决定或审查决定不服的,有权提出请求和申诉。⑷在审理过程中,一般情崐况下,审理部门应派人和受审查人员谈话,直接听取本人的意见。⑸处分决定和批复应送交本人一份。⑹受审查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和本案有某种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有权申请办案人员回避。

此外,还应注意保护证明人、揭发人和检举人的合法权利。第二节 案件审理的任务

案件审理工作的任务是:审查处理党员、党组织和行政监察对象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和申诉案件,实事求是地核对违犯党纪、政纪案件的事实材料,审核鉴别证据,根据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党纪、政纪条规分析认定案件的性质,按照规定的程序,正确地处理违纪党员、党组织和监察对象。其具体任务是:⑴审理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⑵受理申诉案件;⑶草拟案件审理程序方面的条规;⑷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⑸编写典型案例,进行党风廉政教育。

在上述任务中,最基本、最重要的一项是审核材料,鉴别证据。第三节 案件审理的基本要求

案件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这五句话二十个字相辅相成、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缺一不可。

一、事实要清楚 事实清楚包含的内容有:㈠处分决定或审查结论所依据的事实必须能真实地、客观地再现事物的本来面貌,所认定的事实必须符合客观实际;㈡处分决定或审查结论所依据的违纪事实必须能够反映违纪事实发生、发展的全过程,包括错误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手段、主客观原因、造成的后果,以及有关人员的责任等;㈢处分决定或审查结论所依据的违纪事实必须能够准确地概括出违纪人员究竟犯了哪些错误,而每一条错误究竟错在什么地方。

事实清楚应注意以下问题:一要看错误事实是否能作为处理的依据;二要看错误事实发生的全过程是否清楚,是否符合实际;三要看错误事实中有关人员的责任是否已经区分清楚;四要处理好材料之间的关系,即⑴调查报告、处分决定应与证据材料相统一,调查报告、处分决定所认定的错误事实,必须有足够的证据来证实;⑵错误事实所依据的证据材料之间,对错误事实的认定应该是一致的,没有矛盾的,如果有矛盾,也要得到合理的排除;⑶调查报告、处分决定和本人意见之间不一致的地方,应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谁的有道理。

二、证据要确凿

证据确凿包含的内容有:⑴证据必须真实;⑵证据必须与案件有内在的联系;⑶证据必须充分;⑷证据之间不能有矛盾。审查证据是否确凿,应按照中央纪委下发的《关于查处党员违纪案件中收集、鉴别、使用证据的具体规定》和监察部《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 纪案件办法》等纪检监察法规的要求去做,并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审查所取得的证据是否合法;二是审查证据是否与案件事实有联系;三是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四是审查证据之间是否有矛盾。

三、定性要准确

定性准确,就是指对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党纪政纪处分条规准确地认定案件性质。定性准确应注意以下问题:一要有正确的定性标准;二要符合违纪构成要件(即违纪客体、违纪客观方面、违纪主体、违纪主观方面);三要认真学习、熟练掌握、准确运用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四要努力学习和掌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知识。

四、处理要恰当

处理恰当,是根据违纪的事实和性质,依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党纪政纪条规,给予违纪人员恰当的处理。处理恰当包含的内容有:㈠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的基础上,对犯错误人员的处理应当与其所犯错误的性质和应负的责任相适应;㈡同一性质、情节相近的错误,应当给予轻重相近的处理;㈢同一违纪人员数个违纪错误应合并处理。

处理恰当应注意以下问题:一是要符合党纪、政纪案件的处理标准;二是要综合分析违纪案件的各种情况,给予正确的处理;三是要把握好纪律处分具体运用问题。如:“从轻”、?“减轻”、“从重”、?“加重”;“合并处理”、“比照处理”;“免予处分”、•“不予 处分”等。

五、手续要完备

手续完备,是指对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进行调查处理时,要按照违纪案件程序性法规所规定的方法和步骤办理。手续完备包含的内容有:㈠调查处理违纪案件的程序是由《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程序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监察部关于监察机关直接行使处分权的程序问题的通知》等程序性条规加以明确的。㈡在办理违纪案件过程中,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审理。

手续完备应做到以下两点:一是审查案件在调查过程中的手续是否齐全,是否都已经过受理检举控告、初步核查、立案、调查、错误事实材料和本人见面、形成调查报告、移送审理等程序。二是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节 党纪处分的批准权限和行政处分权限

一、党纪处分的批准权限

根据党章规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或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 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

党员干部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除按隶属关系由所在支部作出处分决定外,还要按批准权限,报管理这一级干部的党委或同级纪委批准。

二、行政处分权限

监察机关的行政处分权和行政处分权限都是国家的法律和法规规定的。主要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来划分。对国家公务员来说,由哪个单位任免、管理,哪个单位就有行政处分权。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其所管辖的干部都有行政处分权。

第五节 案件审理的程序

案件审理程序主要包括违纪案件的审理程序、申诉案件的审理程序、备案案件的审理程序和征求意见案件的审理程序。

违纪案件的审理程序是指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审理部门,对本级纪检监察机关调查结束的案件和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呈报审批的案件,按照审理工作的原则和要求,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以及办案手续方面进行审核,提出审理部门的意见,提请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机关部(厅、局)长办公会议审查批准和执行监督的程序。

案件审理的主要程序有: ㈠案件的受理 受理,是指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审理部门接到有关单位或部门呈报或移送的违犯党纪、政纪案件之后,对案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判断该案是否符合审理条件的工作程序。

㈡案件的审核

案件的审核,是指承办人在确定移送或呈报的案件符合受理条件后,通过审阅案卷材料、补充调查、与受审查人谈话等方式,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将案件提交集体审议的工作程序。

㈢案件的审议

案件的审议,又称集体审议。广义的集体审议包括违纪党员所在支部的审议、案件审理部门的审议、审批机关的审议。狭义的集体审议是指承办人在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案件审理部门根据承办人的汇报,集体讨论,审核案件事实、证据、定性、处理,并提出审理部门意见的工作程序。案件审理部门集体审议的主要程序是:

1、由案件审理部门的负责同志确定召开审理会议进行集体审议的时间;

2、审理会议由案件审理部门负责同志主持,并安排专人作好集体审议记录;

3、案件承办人根据汇报提纲如实、清楚地汇报案情和审理意见;

4、参加审议的同志开展讨论,各自发表对错误事实、定性和 处理意见的看法和意见;

5、会议主持人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综合集体审议的意见,提出案件审理部门结论性的意见。

㈣案件的批准

违纪案件的批准程序是指案件审理部门对案件审理结束以后,本级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机关部(厅、局)长办公会议根据案件的事实、证据、性质,依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条规,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的工作程序。审理部门报送纪委常委会议或者监察机关部(厅、局)长办公会议的案件,应符合下列条件:作为处分依据的错误事实已经审查清楚;案件的证据确实、充分;审理部门已提出结论性的处理意见。

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机关部(厅、局)长办公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案件进行充分的讨论,对审理部门的意见作出同意、更改、否定或者需要继续调查补证的决定。审理部门按照会议的决定或要求办理必要的手续。对需要补充调查的案件,应尽快按照会议提出的问题和要求,由审理部门或检查部门、报案单位调查取证,待问题查清后,再重新提交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机关部(厅、局)长办公会崐议审查决定。

㈤执行程序

案件审理中的执行程序是指党的组织、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对违犯党纪政纪的人员,按照规定的程序将批准生效的 处分决定或审查结论付诸实施的过程。

案件经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机关部(厅、局)长办公会议作出决定后,案件审理部门按照党纪处分的批准权限和行政处分权限,应分别办理如下手续:

1、违犯党纪案件

⑴对由本级纪检机关批准的违纪案件,案件审理部门负责起草批复,经本级纪检机关的领导签发后,下发给呈报案件的单位宣布执行。

⑵由本级纪检机关直接作出处分决定的案件,由案件审理部门起草处分决定及通知,一并报本级纪检机关领导签发后,印发给下级党委、纪委。

⑶上级纪委直接做出的对犯错误党员的处分决定,可以由该级纪委直接宣布,也可以委托有关党组织宣布执行。

有关党组织做出的对犯错误党员的处分决定,呈报上级党委或纪委审批的,上级党委或纪委批准后,由呈报单位党组织宣布执行。

⑷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组织,在接到上级党委、纪委对该党员处分的批复或通知后,应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本人宣布,将处分决定送给本人一份,并在适当范围内宣布。

⑸对需报同级党委或上级党委、纪委审批的案件,由案件审理部门负责起草案件呈报审批的请示,经本级纪检机关领导签发后,连同有关材料一并上报审批。⑹对给予党纪处分或免予党纪处分的案件,结案后,应将处分决定、错误事实调查报告、上级批复、本人检讨及本人对处分决定的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抄送有关组织部门。

⑺对由本级纪委批复或直接作出处分决定的案件,其中需要向上级党委、纪委或同级党委备案的,由案件审理部门将有关材料报上级党委、纪委或同级党委备案。

2、违反政纪案件

⑴对需经本级监察机关同意的案件,案件审理部门负责起草批复,经监察机关的领导签发后,印发给呈报案件的单位宣布执行。

⑵由本级监察机关直接作出行政处分的监察决定或监察建议的案件,由案件审理部门起草处理决定书或监察建议书,印发给受处分人所在的(或归属的)有关部门宣布执行。

⑶对需报经本级政府、上级监察机关同意的案件,由案件审理部门负责起草案件呈报的请示,经本级监察机关领导签发后,连同有关材料一并上报。

⑷送达。监察决定书和监察建议书可以由监察机关直接送达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也可以留置送达、邮寄送达,或者委托其他监察机关、主管部门代为送达。送达监察决定书和监察建议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⑸有关部门和人员在收到监察决定或监察建议次日起30日内 应当将执行、采纳的情况通报监察机关。

第六节 案件审理类公文的写作

案件审理公文,是指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审理部门,在案件审理工作中所制作的各种文书的总称,主要包括:案件审理报告、错误事实见面材料、说明材料、处分决定、案件处理请示、案件处理批复等。

一、案件审理报告的拟制要求

案件审理报告,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审理部门(案件审理小组)或专(兼)职审理人员按照案件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对调查终结的违纪案件进行审理后,向本级纪委常委会或同级党委、纪委作出的关于案件的事实、证据、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和党纪政纪处分的审理意见的报告。

案件审理报告一般可分为首部、正文和尾部三个部分。㈠首部

1、标题。标题应写明被检查对象的姓名、违纪行为的性质和报告的类别,如《关于×××等共同贪污案件的审理报告》。

2、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文化程度、入党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工作单位、现任党内外职务、工资级别以及与错误相关的任职经历。如历史上犯有错误并受过处分的,应予以写明。

3、简要叙述案件来源,调查部门或呈报单位立案调查的简要 工作经过及定性处理意见,移送、呈报审理部门的时间及审理工作概况。

㈡正文

1、经审理后认定的错误事实及本人态度

简明扼要地阐述被调查人的错误事实,不必复述调查报告中的详细内容。有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加重情节的,要实事求是地写清楚。在错误事实、定性处理等问题上与移送或呈报单位的意见有分歧的,要将理由逐一叙述清楚,以便上级审核时作出正确认定。

要实事求是地写明被调查人对所犯错误的交代、认识和悔改表现,不要把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的申辩意见不加分析地说成是认错态崐度不好。

2、审理部门的定性处理意见

审理部门应对被调查人所犯错误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处理建议是否恰当,手续是否完备等进行审理说明。然后根据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以及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引用的法律法规要写明文件的全称、文号和具体条款)准确认定被调查人所犯错误的性质,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㈢尾部

1、结束语。可写为:“以上报告当否,请市纪委常委会审议。” 2、在案件审理报告末页的右下方应写明审理部门名称或专(兼)职审理人员的姓名。3、最后写明制作完成审理报告的年、月、日。4、在报告末尾的下半部,注明附件的标题。

二、错误事实见面材料的拟制要求

审批机关或案件呈报单位的审理部门,在案件审理结束后,应由审理部门将作为处分依据的错误事实用口头或书面的形式与犯错误党员见面,进行核对,听取本人意见。

错误事实见面材料,一般由标题、正文、落款组成。㈠标题

标题写为“关于×××同志所犯错误事实的见面材料”。㈡正文

1、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文化程度、入党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工作单位、现任党内外职务、工资级别以及与错误相关的任职经历。如历史上犯有错误并受过处分的,应予以写明。

2、错误事实。要概括、准确、有条理地叙述清楚作为处分依据的主要违法违纪事实,包括被调查人所犯错误发生的时间、地点、动机、情节、手段、后果和本人应负的责任等。如果被调查人犯有几种不同性质的错误,应区分主次一一叙述。如果一案涉及多人的,应分别写出错误事实材料同本人见面。

3、错误性质。要根据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准确地认定被调查人所犯错误的性质。错误事实材料与被调查人见面,主要是错误事实部分。对于错误性质及责任等内容,应从实际出发,可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

㈢落款

在错误事实材料末页的右下方写明案件审理部门(小组)的名称和材料形成的日期。

注:错误事实见面材料与被调查人见面后,负责见面的人员应让被调查人在见面材料每一页的下方签名,并在末页签署意见,同时还应签署姓名和日期。如被调查人拒不签字,负责见面的人员应在见面材料后面作出说明。

三、说明材料的拟制要求

说明材料,是案件审理部门针对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见面材料提出的申辩意见予以说明的材料。

说明材料一般按下列顺序和内容书写。㈠标题

标题可以直接写明对被调查人申辩意见的说明。如《关于对×××同志申辩意见的说明》。

㈡说明内容

对被调查人提出的申辩意见,应根据事实、证据逐一加以说明,并阐明对被调查人提出的申辩采纳与否的观点。如对被调查人提出的申辩意见作过补充调查的,要写明补证的情况。㈢落款

在说明材料末页的右下方,应写明案件审理部门(小组)的名称和说明材料形成的日期。

四、处分决定的拟制要求

处分决定,是指党的组织、政府(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对于所受理的违纪案件,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确认某个党的组织、党员或监察对象的行为构成违纪,并按照党章和党纪政纪处分条规,决定给予某种纪律处分的正式文书。处分决定一般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个部分组成。

㈠首部

1、标题。标题一般应写明处分的事项和文种,点出受处分人的姓名和给予的处分种类。如《关于给予×××同志党内警告处分的决定》、《关于给予×××同志行政降级处分的决定》等。

2、受处分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文化程度、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工作单位、现任党内外职务、行政或技术职称、工资级别以及与所犯错误相关的任职经历。如历史上犯有错误并受过处分的,必要时可予以写明。已经离退休的,要写明其原工作单位及所任党内外职务和离退休时间。

㈡正文

1、处分所依据的错误事实

要概括地、准确地、有条理地叙述清楚作为处分依据的主要违 法违纪事实,要写清楚受处分人所犯错误发生的时间、地点、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应负的责任等。如果受处分人犯的几种不同性质的错误,应分别主次一一叙述。对于受处分人散布的反动言论或淫秽语言,在叙述时不要一一写入,以免扩散,产生不良影响。对于涉及两性关系的问题,不要详述其中的具体细节,以免影响处分决定的严肃性。

2、受处分人的认错态度

应实事求是地写明受处分人对于自己所犯错误的态度和认识,如“主动向党组织交代了自己的错误,如数退赔了赃款”、“承认错误事实并作了检讨”、“拒不承认错误,不作检讨”以及“主动检举他人的问题并经查证属实”等。凡具有从轻、减轻或从重、加重处分情节的,要简明扼要地叙述清楚,不要把受处分人正当的申辩当作其认错态度来写。

3、定性结论和处理意见

根据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准确地认定受处分人所犯错误的性质,并根据受处分人所犯错误的事实、情节、造成的后果和认错态度、悔改表现及一贯工作表现,依照有关政策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确定给予何种纪律处分。在引用法律、法规时,要将文件的全称、文号及具体条款逐一写清楚。具备从轻、减轻、从重、加重处分条件的,也要引证党纪政纪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恰当地说明理由。行政处分决定,在正文的最后必须载明如不服行政处分决定申请复审(复查)的期限和受理申请复审(复查)的监察机关名称。

支部大会对犯错误党员作出处分决定,应写明支部大会的表决情况,如“本支部共有党员××人,实到××人,其中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表决结果为:同意给予×××同志××处分的××人,不同意给予×××同志××处分的××人,弃权的××人,”或“一致同意给予×××同志××处分”。

㈢尾部

1、正文结束后,另起一行写“此决定”。

2、•在处分决定末尾的右下方签署作出此处分决定的单位全称。地方党组织或纪检监察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在签署名称时应写明属地关系。

3、最后签注日期,并加盖公章。应写明年、月、日,不应省略年份。报请上级审批的处分决定,以作出决定的日期为准;正式下达公布的处分决定,应以上级批准该处分决定的日期为准(由党支部大会讨论后作出的处分决定,如党支部没有公章的,可用党支部书记的私章)。

编制文号的处分决定,还应在末页下方划出横线,标出主题词,写明文件抄送的范围及印发文件的机关、日期和份数。

五、案件处理请示的拟制要求

案件处理请示,是指下级党的组织、政府(部门)或纪检监察 机关按照惩戒工作的审批权限和干部管理权限,将属于上级组织或上级机关批准处分的案件报请同级党委、上级党委、上级纪委或本级政府(部门)审议批准使用的公文。

案件处理请示,一般由发文字号、标题、主送单位、正文和落款崐组成。

㈠发文字号

发文字号,包括机关(部门)代字、年号、顺序号等。如几个单位联合办案共同上报请示,只要标明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㈡标崐题

标题一般应写明请示的事项和文种。如《关于×××同志贪污案件处理意见的请示》、《关于给予×××同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请示》。

㈢主送单位

主送单位是指接受请示的上级组织或上级机关,应写全称或规范化的简称。主送单位只有一个,应根据隶属关系逐级请示。如情况特殊需越级请示的,应同时抄报直接上级。

㈣正文

正文部分应写明向上级请示处理的问题以及提出处理意见的理由和依据。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受处分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文化程度、入党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工作单位、现任党内 外职务以及与错误相关的任职经历。如历史上犯有错误并受过处分的,应予以写明。

2、受处分人的违法违纪事实、后果、责任及认错态度,叙述时必须简要概括。本人认错态度中包括揭发检举情况和经济退赔等悔改情况。

3、对案件的定性和处理意见。根据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准确地认定错误的性质,提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处理意见。如还要采取其他处理措施的,应在请示中一并提出,以便批准机关通盘考虑,一并批复。

在正文之后另起一行,以“当否,请审核批示”或“以上意见当否,请批复”等作为正文的结束语。

㈤落款

在请示末尾的右下方签署请示单位的全称和呈报请示的日期,并加盖公章。在正文之后、请示单位落款之上注明请示附件的名称和顺序。最后还应在请示末页的下方划出横线,标出主题词,写明文件印发的机关、日期和份数。

六、?案件处理批复的拟制要求

案件处理批复,是指有权批准对案件作出某种处理的机关对下级机关按照批准权限呈报的违纪案件处理请示所给予的正式答复公文。

案件处理批复,一般由发文字号、标题、主送单位、正文和落 款组成。

㈠发文字号

发文字号,包括机关(部门)代字、年号、顺序等。㈡标题

标题一般应写明批复的事项和文种。如《关于对×××同志贪污案件处理意见的批复》、《关于给予×××同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批复》。

㈢主送单位

主送单位即呈报案件的下级组织或下级机关,应写全称或规范化的简称。主送单位只写一个。如果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办案的请示,批复时则应将其中的主办单位作为主送单位,其他单位可用抄送形式。

㈣正文

正文是针对请示内容而写的。它一般包括批复根据和批复内容两个部分。

1、批复根据。一是写明批复所针对的请示文件名称及文件字号。一般是引述下级来文的日期、标题、文号,必须时还可引述来文要点。如:“你委×年×月×日报来的《关于给予×××同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请示》(×纪审[2000]×号)收悉”等。二是写明批复意见的审议机关及讨论时间。如:“经×年×月×日县委常委会讨论,……”、“×年×月×日,经××县纪委常委会议讨论 并报县委批准……”等。

2、批复内容应当完整,符合认定和处理案件的需要,一般应针对请示内容给予明确的答复。如果请示单位在请示事项中提出的定性、处理意见或建议是正确的,批复时应明确表示同意;如果对请示单位提出的定性处理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批复时就要将改动或补充意见的理由写清楚;如果是给予留察处分的,应写明留察时间及起止期限;如果还需要给予其他处理的,亦应明确写清楚。

在正文之后另起一行,以“特此批复”或“此复”等作为正文的结束语。

㈤落款

纪检监察案件 第3篇

关键词:查办案件;谈话;策略

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室受理案件后,承办人需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审前阅卷工作是案件审理的第一道工序,主要是确定最初的审理思路,重点对被调查人员的详细自然情况、违纪行为的性质、存在争议的事实、手续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等情况做初步了解,并依此开始安排审理计划。细致充分地审前阅卷准备工作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通过认真地阅卷审查之后,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可以避免审理人员走冤枉路,充分提高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具体来讲,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审查主体证据

阅卷时首先要审查的就是被审查人的详细自然情况,确定被审查人是否为纪检监察对象。审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或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看有无特殊情况,是否需要分别加以说明,如单位性质、党组织及行政隶属关系、原任职务和现任职务、任免机关、具体分工、现工资状况、专业职称、是否担任同级党委委员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职务。身份证明的调取看似简单,却意义重大。一份完整的身份证明材料应包括三个部分:①居民身份户籍证明,主要用以证明被审查人的性别、年龄、籍贯、居住地、家庭情况等个人自然情况;②工作简历证明,一方面印证其工作身份,另一方面印证其职责权限、职务上是否具有一些便利条件、违纪事实对职务是否有影响等;③党组织关系证明,主要证明被审查人的党员身份和在党内是否担任职务。一份完整的身份证明,能反映被审查人是否为纪检监察对象,也能确定被审查人的管辖机关,即如果违纪,是由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还是移交组织人事部门处理,或者是移交上级、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二、审查基本事实

在通读案卷的基础上,重点审查调查报告和违纪事实见面材料,应注意三个方面的问题:①违纪事实是否清楚。首先要看调查组认定了哪些违纪事实,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经过、结果、违纪的手段等各个情节是否清楚具体,对案件的事实要有一个基本的掌握,其次要看哪些事实是应该查清却没有查清的,没有查清的需要退回调查组补充调查还是在审理过程中做进一步调查,并做出相应的准备,最后要看违纪事实材料是否已同被审查人见面,被审查人意见如何。②违纪事实可否作为处理的依据。审查违纪事实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危害的程度是否应该追究纪律责任,违纪行为发生的主客观原因,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或党政纪条例,明确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违纪事实可否作为处理的依据。③违纪责任是否已经查清。看被调查人的应负的违纪责任是否已经查明,需要做怎样的补充调查,在涉及到一案多人的案件,区分各相关人员的应负的违纪责任。

三、审查证据材料

证据的种类有很多,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违纪人员的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等;按照不同的角度,证据又有不同的分类,按照证据的作用分类,划分为有错证据与无错证据;按照来源分类,划分为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按照与案件事实的证明关系分类,划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按照证据的表现形式分类,划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证据事实必须具备三个特征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①客观性,证据必须是已经发生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的事实;②关联性,证据必须是与案件事实有客观联系的事实;③合法性,证据必须是案件调查人员通过法定程序和方法调取到的,要特别注意的是刑讯逼供调取到的证据,可能具备客观性和关联性两个要件,但因为调取程序不合法,依然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经过鉴别,确实符合客观实际,与案件事实有内在联系,程序合法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

四、审查手续文书

手续完备,是指对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进行调查处理时,要按照违纪案件程序性法规所规定的方法和步骤办理。不论是违反党纪的案件还是违反政纪的案件,在调查过程中都要严格依据条规规定的程序进行,程序具有法定性和连续性,一但启动,就要层层推进。一般情况下会经过受理检举控告、初步核查、立案、调查、违纪事实材料和本人见面、形成调查报告、移送审理等程序,每个程序的推进,都会产生相应的材料,材料是否齐全体现案件在调查过程中的手续是否完备,手续是否完备恰恰能证明程序是否合法,这是环环相扣的。手续完备后,下一步就是要审查文书是否规范,案审人员必须耐心地审查文书后,再接收案件,文书不规范,可以要求调查组及时进行补充完善。

五、拟写谈话提纲

在对案件事实有基本掌握的前提下,归纳争议的焦点,确定审查的重点,这些都是审理前必须做的功课,吃透所有这些关键信息后,下一步就是拟制审理谈话提纲,通过审理谈话提纲的拟定,明确在审理过程中应重点审什么问题,先审什么问题,后审什么问题等等,建立一个审理案件的内在逻辑体系,理清案审的思路,做到有备无患。在拟写谈话提纲时要避免“先入为主”的主观倾向,在基层纪委,案审人员“先入为主”和“先定后审”的思维模式还是大量存在的,这很容易导致案审工作人员以价值判断代替事实判断、以经验代替审理,忽视个案的特点,导致审理时出现片面性、倾向性和主观性,造成误审错审。所以,案审人员对待每一个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条规为准绳,实事求是,严谨对待,“力争把一案都办成铁案,经得起时间的检验”。

纪检监察案件检查业务知识(精选) 第4篇

案件检查,是纪检监察机关为查明违犯党纪政纪案件的事实真相所进行的活动。案件检查是纪检监察机关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是严肃党纪政纪的中心环节,在纪检监察工作中始终处于关键位置。没有案件检查,就没有惩处,保护就缺乏有力的手段,监督就缺乏权威,教育就缺乏丰富深刻的内容。因此做好案件检查工作对全面履行纪检监察机关的四项职能,保障党员干部的民主权利,严肃党政纪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健康发展,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节 案件检查的基本要求

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的基本要求,概括起来讲,就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或程序合法。

一、事实清楚

事实清楚,是指纪检监察对象违纪事实的认定必须具体、准确,符合客观实际。

二、证据确凿

证据确凿,是指认定事实所依据的证据都要符合客观真实情况,准确无疑;所取得的证据足以把案件中所认定的事实证明清楚。

三、定性准确

定性准确,是指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对党员、干部或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所犯错误事实的性质的认定确实无疑。

四、处理恰当

处理恰当,是指根据纪检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或政纪的错误事实、性质、情节、所造成的后果、对错误的认识和态度,一贯工作表现等,按照党和国家的有关规定作出的处理合适,妥当,恰如其分,轻重适度,不枉不纵。

五、手续完备或程序合法

在案件检查中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这一要求在《案件检查条例》中称为手续完备,而《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以下简称《调查处理办法》)称为程序合法。手续完备或程序合法主要有三层含义:一是案件检查程序是由《案件检查条例》、《调查处理办法》规定的,是党规党法和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二是查办党纪政纪案件必须按照办案程序进行,这既是纪检监察机关的权利,也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义务,否则,就是违纪违法;三是案件,检查程序中每个阶段的任务、手续、要求都是法定的,受理、初步核实、立案、调查、移送审理都必须符合有关的规定。

第二节 案件的受理和初核

和材料,进行初步核查、证实的活动。受理违法违纪行为的线索和材料,应当填写受理登记表,经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进行初步核实。

初步核实的任务是,了解所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否存在,为立案与否提供依据。

初步核实的要求:迅速及时,突出重点,细致完备,保守秘密。

初步核实结果应分别情况作如下处理:

㈠对初步核实,反映问题不实的,纪检监察机关应通过适当方式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或行政机关说明情况。

㈡对初步核实,虽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徽,不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纪检监察机关可对被反映人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或建议调整其工作、职务等等。

㈢对初步核实,虽有违法违纪事实,不需要给予党政纪处分,但依法应由其他执法机关予以处理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将材料移送有关主管机关。

㈣对初步核实,触犯法律,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并与司法机关及时联系移送事宜。

㈤对初步核实,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应予立案。承办纪检监察机关应将核查组撰写的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和本级组织的立案意见、所反映主要问题的证据材料等,呈报分管领导等审批。

第三节 立案

一、立案的含义

立案,是指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其管辖权限,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纪检监察对象违法违纪问题,经初步核实,认为确有违法违纪事实,并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决定进行深入调查,并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一种程序性活动。

1、立案的主体是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未设立纪检监察机构的,由相应的党组织、政府的主管机关决定立案)。

2、立案的对象是纪检监察对象中的违法违纪者及其违法违纪问题。

3、立案的条件是确有违法违纪事实,并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4、立案的目的是对违法违纪者及其违法违纪问题进行深入调查,以查清案件真实情况,给违法违纪者以应有的党纪政纪处分。

5、立案必须办理批准手续。必须按照《案件检查条例》和《调查处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否则,没有批准手续的立案是无效的;没有批准权的机关或个人批准的立案,同样也是无效的。

二、写出《立案呈批报告》

《立案呈批报告》是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能部门对反映的违法违纪问题经过初步核实,在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情况下,向立案审批机关及其负责人呈报的请示批准立案的专用公文。

《立案呈批报告》一般包括三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标题。呈报纪委常委会或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的,只写“立案呈批报告”;呈报本级

3、不得对检举控告人、证人及上述人员的家属等进行打击报复。

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或行政机关应加强对被调查人和案件知情人的教育。未经立案机关或调查组同意,不得批准被调查人出境、出国、出差或对其进行调动、提拔、奖励。

㈡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是指办案人员向案件当事者、知情人索取人证、物证,查阅有关档案、资料、文件,到现场考察等,弄清案件真实情况,取得确凿证据的全部过程。

凡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和受到刑事处分、处罚证据等。

1、物证:物证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性质的物品和痕迹。收集物证应追查并尽可能提取原物,物证能随卷保存的即随卷保存,不能提取或随卷保存的原物,应拍成照片入卷,但须注明原物存放地点。

2、书证。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字材料,包括帐册凭证、档案材料、录音、录像材料、会议记录、介绍信、文件、个人记录、私人文件、日记等,书证也是物证的一种。收集书证采取提取方法,并尽可能提取原件。如不能提取原件,用摘抄或复印复制、拍照等方法提取,但应注明出处、原件保存单位,并应由原件保存单位加盖公章。抄摘或复印会议记录、个人记录、私人日记时,要注意时间的连续性,节录材料不得断章取义。

3、证人证言。凡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年幼,不能明辨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思想的人,不能作证人),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所作的陈述就是证人证言。

收集证人证言,不能采取座谈会的形式。证人证言要一人一证,一事一证。书写的证言要用钢笔或毛笔,把证实的问题所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事情发生的原因、经过、结果等具体情节写清楚。不管由取证人代写或证人自己写证言的,在证人对证言核对时,都应由证人签字、盖章或按手印。

4、被调查人的陈述。指被调查人对案件事实所作的交待与申辩和对同案人的检举。

5、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鉴定结论指鉴定人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办案人员不能解决的专门事项进行科学鉴定后所作的(定案)结论。勘验、检查笔录指公安司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及其他证据材料进行勘验、检查时所作的笔录。

㈢询问证人

询问证人是收集证据,查清违纪案件事实的重要调查方法。能否做好证人的思想工作,使他们能够实事求是地向调查人员提供证据,是决定案件检查质量和效率的重要因素,因此应注意以下两点:

1、准确确定证人,避免盲目性,既不把与案件无关的人当作证人,又避免将与案件有关的人遗漏。

2、认真拟定询问提纲。在询问中如果思路不清,边想边问或对同一证人询问次数过多过频的同一问题,容易引起证人的反感,使询问受阻,影响询问效果。

另外,对证人要因人而异、区别对待;要把握目的,说明范围;启发思维,帮助回忆;交待政策,讲明责任;精心做好谈话笔录。

㈣询问被调查人 的应进一步修改斟酌;对申辩无理的应予解释,必要时给予批评教育。被调查人如果同意调查组所认定的错误事实,要签上同意的意见和姓名;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在材料上作出说明,也可以另写申辩材料;如果拒不签意见,调查组应在错误事实核对材料上注明。

调查组针对本人申辩提出的不同意见,应写出事实根据的说明。说明其提出的问题和要求哪些是对的,合理的,调查组的态度或已作了怎样的处理;哪些是不对的,不合理的,实际情况又是怎样,要有充分的证据写出说明材料。

4、写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是调查组对被调查人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后所写的说明案件事实真相,提出定性处理意见的书面综合材料,是用文字形式表达出来的调查成果。

调查报告必须符合公文格式的规范要求,表达要准确,内容要完整,条理要清楚,结构要严谨,论点要统一,文字要精练。一般来说,调查报告应由标题、导语、正文、结论和署名五部分组成,主要有以下几点内容:

A.立案依据及调查的简要情况。案件来源及立案依据,即根据什么人或什么单位的检举、揭发、交待或是根据哪一级组织及领导的决定、批示进行调查的,反映的主要问题是什么,调查组的组成情况,调查的起止时间及工作的大体经过。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年龄、职务、工作单位以及以前犯过什么错误,受过何种处分等。

B.主要错误事实及性质。写清每一事实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原因、后果,特别是主要情节要详细具体。对调查否定的问题也应交待清楚。对错误的性质作出准确的概括,提出定性结论并写明定性依据。政纪案件难以认定性质的重要问题可用写实的方法予以反映。党纪案件难以认定性质的案件写实要通过有关部门向省纪委请示。

C.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有关人员要分清责任。对涉及一级组织的违纪问题,要分别写清有关领导应负的责任。

D.被调查人对错误的态度。要用概括的词语写明被调查人的一贯表现和认错态度,对态度的表述不能太笼统,要写明具体表现。

E.处理建议。应写明处理建议的依据。调查报告须由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名,注明日期。

第五节 移送审理

移送审理,是指承办案件的纪检监察部门对经过立案调查并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案件,在调查终结后向审理部门移送的活动。具体内容是:对经过立案调查并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案件提出移送审理并呈报分管领导审批,对决定移送审理的案件,按照规定整理移送所需的案件材料,向审理部门办理移送手续。

㈠移送审理的材料

1、分管领导同意移送审理的批示。

2、立案依据,包括:检举材料,有关领导关于进行初步核实的批示,初步核实情况报告,立案呈批报告,《立案决定书》和其他批准立案的材料。

3、调查报告和承办纪检监察部门意见。

4、全部证据材料,包括对所调查的问题认定的证据材料和否定的证据材料。

算中,该精确的不精确,不该精确的而精确到脱离实际的程度,均是奇异数字,需要问一个为什么,并进一步查个明白。

㈡从奇异的购销单位与往来单位发现问题。

单位之间的经济联系是广泛的,其关系是错综复杂的。但从一个单位的经济业务内容分析,其关系又是相对固定或明确的。如支付水费,其收款单位不是自来水公司而是其他单位,就值得怀疑。

1、从业务范围发现奇异购销单位。任何一个经济实体,都有一定的业务范围。如发现有的凭证反映的经济内容与出具凭证单位的业务范围明显不符,则应视为奇异单位,将其作为疑点,进一步查证。

2、从购销单位与货款结算单位的矛盾发现奇异购销单位。在正常的经济往来中,购货单位是付款单位,供货单位是收款单位。如果发现购货单位是A,而付款单位是B;或者供货单位是C,而收款单位是D,都是一种不正常现象。

3、从往来结算的期限长短发现奇异往来单位。一般正常的往来单位,其经济业务发生都有一定的频率,其业务往来金额也有一定的幅度。如果发现有的往来单位名称陌生,长期不发生业务往来,挂帐数额又较大,就应视为奇异往来单位,需进一步查明是否虚列帐户,是否呆帐。

㈢从帐户之间奇异对应关系发现问题。

所谓帐户之间的奇异对应关系,就是指记帐凭证上的会计分录没有正确地反映经济业务内容,没有客观地表现资金变化的真实情况。

1、从资金运动的来路和去向发现奇异帐户对应关系。资金运动总是有来龙去脉的,如在资金来源和去向中发现不对应关系,应特别注意。

2、从没有原始凭证的应收款、应付款的转帐中发现奇异帐户对应关系。近几年,发现许多单位弄虚作假、违犯财经纪律,其主要手法就是通过应收款、应付款帐户做手脚。因此,在查帐过程中,应特别注意审查那些没有原始凭证的应收款、应付款帐户。

㈣从奇异时间中发现问题。

1、从经济业务发生的特定时间上发现奇异时间。如果会计凭证上没有反映经济业务发生的特定时间,或所反映的特定时间与经济业务的内容有明显矛盾,都应视为奇异时间。

2、从时间长短中发现奇异时间。在商品物质采购中,会出现在途商品、在途物资,根据供货单位的远近和运输工具,可以测算出正常的在途时间。如果发现在途时间大大超过了正常时间,就需要进一步查明原因。

㈤从奇异的地点发现问题。

1、从距离的远近发现奇异地点。在工商企业的采购业务中,同一商品、物资可以从多渠道、多地点采购。在价格、质量等相同的情况下,一般应就近采购。如舍近求远,又无质量等特殊原因,应作为奇异地点。

2、从物资运动流向发现奇异地点。物资运动流向决定了购销业务所涉及的地点有一定的规律。如果地点与经济业务的内容无关或者与经济业务的内容矛盾,就应视为奇异地点。

㈥ 从有关人员的奇异变化中发现问题。

1、从经济收入状况认识有关人员的奇异变化。一个人的经济状况取决于他的经济收入和对经济生活的安排。如一个人的经济收入大大超过其收入,应视为奇异变化。

2、从生活方式的突变认识有关人员的奇异变化。人们在长期生活中形成的生活方式,其变化

发现有用收据单独支付货款的,就应查明不使用发票付款的原因以及有无利用发票重复报销的情况。

从自制凭证来看,主要舞弊手段有:虚报冒领职工旅差费、临时工工资以及长期支取已死亡职工的退休金等。对此应审查领款出具的单据是否系本人亲自签收,如有疑问,还应向有关人员或部门进行查询核实。

3、监守自盗的查帐技巧。

监守自盗大多数出现在仓库管理混乱、制度不严的单位。但是在制度严格的单位,也有在自制凭证上采取舞弊手段来掩盖盗窃活动的。其主要手段是采取虚填或涂改领发料单,开具假出门证或者一张单据重复使用等方式。对此种舞弊行为,只需核实领发料单和出门证便可查清问题。

4、盗用支票的查帐技巧。

盗用支票只有在财会人员既管出纳又管分类帐的情况下才可能发生。其主要手段是私自开具现金支票支取现金后不入帐,然后利用银行结算款不入帐来冲平此项盗用款项。其查帐技巧,可审阅现金支票是否有缺号不入帐的情况,同时还可通过该单位的银行存款帐户同银行对帐单逐笔进行核对,以查清问题。

5、私吃回扣或吃利息的查帐技巧。

“私吃回扣”一般发生在采购人员在采购商品时,给予优惠折扣,而私自截留其差额;“吃利息”一般发生在银行业务人员,少给客户利息,而侵吞其差额。这两种情况的查帐技巧,主要与对方单位或个人进行查询核对。对于“私吃回扣”,还须查对有关购货帐目和对方单位有关开支帐目,才能彻底搞清楚。

6、利用帐目混乱浑水摸鱼的查帐技巧。

利用帐目混乱浑水摸鱼的情况,通常发生在会计制度不健全和机构不健全,财务工作无人负责的单位。其查帐技巧首先要清理帐目,通过证证、帐证、帐帐和帐表的相互核对,清理所有帐目,然后采取内查外调来搞清是属于会计业务处理上的问题,还是属于违纪违法舞弊的问题。

7、虚设帐户从中侵吞公款的查帐技巧。

虚设帐户从中侵吞公款的情况,一般发生在应收、应付货款等往来结算帐户上。如事先将一笔赊销的货款业务记入一个虚设的应收销货款帐户上,而不以客户真实名称开立帐户,该货款收到后,即将该笔货款侵吞入私囊,然后再采用坏帐方法注销该帐户。其查帐技巧是,一方面清查应收销货款帐户上处理坏帐损失的手续是否完备真实;另一方面可通过其他途径进行追查,弄清情况。

8、张冠李戴,从中贪污的查帐技巧。

采用张冠李戴手段进行贪污,一般是收到客户支付货款的现金后直接借记现金、银行存款以外的一些帐户中,最常见的是记入费用帐户,然后伺机贪污。这种情况的查帐技巧是,根据记帐凭证来检查费用帐户。

9、利用差帐、漏帐,截留中饱私囊的查账技巧。

在往来结算中发生漏帐、错帐或者原始凭证的计算上发生错误的情况下,因长期无人过问,一直挂在帐上,财会人员便可能乘机截留中饱私囊。一般采用的手法是:将收到的其他现金款项不如实入帐,而直接冲销该帐户;或者将该帐户转入其他应收款帐目上所虚拟的暂付款帐目后,再开具现金支票现金,落入私囊,并用以冲平该项虚拟的暂付款帐户。其查帐技巧是,前者可通过现金收入凭证与各该帐户进行核对验证;后者可通过仔细审查其他应收款帐目上的暂付帐户,即能查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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