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与法律范文

2024-05-15

经济与法律范文(精选12篇)

经济与法律 第1篇

一、对3个实例的疑惑

实例1:某单位的一幢职工集体宿舍楼住有近50位职工。由于电视台没有给集体宿舍楼安装闭路电视线, 于是, 单位偷偷架设了一条闭路线给职工宿舍楼, 供职工收看电视, 然后按照电视台的标准向职工收取年费。由于共用一条闭路线和一个开关, 因此, 就会有人想要“搭便车”以实现自己不缴费也能看闭路电视的最大利益。事实上, 2007年度内果然只有两位职工缴纳了电视费, 其余48位职工则享受了“免费的午餐”。另一方面, 单位无法收回全部费用, 自身的利益同样受到了侵害。于是, 单位关闭了这条闭路线, 并颁布了一条规则, 即必须50位职工全部缴纳2007年的电视费才将此线路开通。可是事实却嘲讽了这一规则, 自觉缴费的人因为遵守规则而损害了自己的利益, 于是也放弃缴费;电视台自己的节目被转播, 却分文无收。显然, 最后的结局是每个人都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 导致的结果是大家都无法看电视;管理规则的颁布不仅解决不了问题, 反而使单位分文无收;电视台的利益受到了间接侵害。

实例2:一辆拥挤的公交车即将到站, 假设只有一位坐着的乘客要下车, 而所有站着的乘客都想占到这一空座。结果简单明了, 那就是只有离这一空座最近的乘客才能占到这个空位。即使这个乘客才刚刚上车, 其余乘客却已付出了更多站立的辛苦, 除非这一乘客放弃享有空座的权利, 而将空座让予他人。即离空座近的人对这一空座拥有潜在的产权, 一旦空座被让出, 其就是最先占有空座的人, 从而排斥了其他乘客追求自身利益的行为。显然, 法律不可能保护最先上车的人由于付出的努力多就应该最先占有空位, 法律也无法规定离空座近的人必须让出空位, 法律只能在乘客们为占空座而引起纠纷时才有效。因此, 并非每个人都能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 他人拥有的潜在产权会对其造成阻碍;如果法律想要保护付出努力多的人占有空位, 其结果只会是秩序的混乱和公众的不满;而享有空座的人主动将空座让与他人, 既与经济利益的追求无关, 也与法律的准则无关。

实例3:在行政体制中运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规定了国有企业属于全社会劳动者所有。这一法律规定保障了劳动者对公有资产的所有权, 但却使劳动者无法排他地占有和使用生产资料。任何劳动者要想追求自身的利益, 都必须由国家作为代表来做出指令和决策, 其结果就不一定能让每个人达到满意。如果劳动者掌握一定职权, 在利益的驱使下追求自身利益最大, 就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这样既侵犯了国家的权益, 也侵害了其他劳动者的权利, 最糟糕的结果就是直接搞垮一个企业。所以, 当法律不能对一种模糊的产权做出界定时, “经济人”的假设就会受到限制。少数人追求私利的结果是使大家享有的权力基础受到侵害, 而法律却无法在事前给出一个明确的界定。

二、对原因的剖析

在生活中, 还有诸多的例子是属于法律和经济的盲区, 但这不等于说法律规则和经济原理是无用的, 这恰恰说明实践对理论的检验是具有挑战性的, 其促使人们去思考其中的原因。

第一, 资源的稀缺性会造成法律规则和经济原理的无效。在稀缺经济中, 法律无法保护每位公民的利益平等。一部分人的获利就意味着另一部分人不同程度地遭到损失, 法律只能维护公民获取自身利益的手段是正当合法的。在资源稀缺时, 一个理性的“经济人”就会权衡利弊, 其所做出的选择不一定是以最小的成本去获得最大的利益。因此, 如果资源丰富, 前述的每位职工就可以各自用一条备录线收看电视, 从而避免了利益的纠纷。

第二, 人们的意识形态默认了某些潜在的权利, 无形中使得拥有潜在权利的人能够排他性地实现自身的利益, 但是法律却无法对这种默认的社会状态做出规范。在这种非正规社会制度的条件下, 就会有部分人追求自身利益的行为受到限制。因此, 在前述的例子中只有离空座最近的人能占到位置, 并且不会有人去反对他。即使旁边有一位先上车的老人付出了更多的努力, 人们也没有权利认为这个空座一定属于这位老人, 除非占有空座的人主动将空座让给老人, 但是这种行为仅属于公民的道德风范, 法律无法干预。所以, 每个上车的人都会想方设法离空座更近些, 以能实现自身的利益。

第三, 体制会带来法律准则与经济利益的冲突。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经济体制决定了国有企业中存在的生产关系, 即全民共同占有生产资料, 人与人之间形成互助合作的关系。因此, 任何人都无法排他地使用自己的资产, 并且自己所取得的收入也是由国家代表全体劳动者行使职权分配而得的。在这种产权模糊的情况下, 劳动者无法获取与劳动力产权相对等的资产分配权, 从而使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受到了制约。法律只是保证每位劳动者在形式上享有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 实际上关于劳动者如何占有和分配这一权利利益则尚未明确, 从而造成与理性“经济人”行为的矛盾冲突, 否则就不会存在侵蚀国有资产的现象。

生活中还有很多例子能够证明法律规则和经济原则的无效性, 它们是现实中的盲区, 需要制度层面的方法进行辅助才能有效解决这类问题。在本文提出这类问题, 目的就是找出其中症结, 以寻求有效的措施。

三、解决措施

综上可知, 在法律和经济的范围之外, 还存在着其他影响人们经济行为的因素, 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制度”因素。只有从根本上进行制度的变革, 才能消除这些盲区的存在。否则, 任何在法律规则和经济原理上的改变, 都无法克服盲区的客观存在性。

对于实例1, 问题的关键不在于规定人们缴费或人们是否愿意缴费, 根源在于共用一条闭路线。良好的社会制度安排应该对稀缺的资源优化配置, 以符合经济效益原则。所以, 对此问题的解决办法就是进行制度变革, 让每位受益者直接与电视台达成协议, 各自享受到属于自己的闭路线, 并为其受益缴纳费用。这样明确了责任归属, 也规范了每个经济主体的行为, 大家都能看到电视, 电视费也能收回, 并且电视台的利益也不会再受到侵害。可见, 只有从根本上用制度约束资源的占有和分配, 才能保证资源供给的有效性, 从而避免这一盲区的存在。

实例2告诉我们, 非正式制度安排对人类的行为亦会产生重要影响。“经济人”在追求自身利益的过程中, 会受到种种意识形态和默认的社会习俗的影响, 如尊老爱幼、舍己为人的美德等。这样, “理性人”的行为选择就很可能违背“经济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假设。尽管法律无法保障先上车的人一定能占到空座, 客观事实又是离空座近的人才能占到空座, 然而, 如果拥有潜在产权的人由于某种制度的约束而放弃享用这一权利, 将空座让予他人, 就不能再用法律和经济学的原则对此进行解释。这说明了理性“经济人”的行为方式要受到意识等非正式制度的制约, 从而使法律和经济在某些问题上不具有解释权。因此, 整个社会道德水平的提高也会改变人们的经济行为。

实例3说明, 国有企业一直以来存在的产权不明晰问题, 其根本的解决办法是制度变迁。诚然, 一种旧制度可以在一夜之间灭亡, 但是, 一种新制度的诞生却不可能一蹴而就。在公有制经济的基础之上, 只有从制度上改变劳动力产权的归属, 才能达到既不吞噬国有资产, 又尊重个人所得。具体而言, 就是要树立“劳动力产权”概念, 让劳动者除了得到必要的工资报酬之外, 还应对企业的剩余财产享有分配权。这样才能真正体现劳动者对自身劳动力所拥有的产权, 从而调动每位劳动者的积极性, 即为获取自身利益最大而努力, 同时也创造了更多的国家财富。所以, 国有资产不但不会流失, 还会保值增值。可见, 当法律不能明晰产权、经济原则得不到实施时, 就应该增加制度供给以保障每个经济主体的合法权利, 逐渐达到合辙式制度变迁的最终效果。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对这些困惑的思考是很有意义的。首先, 因为这些现象在人类生活中普遍客观存在, 对此进行探讨有助于我们认识复杂的经济行为;其次, 对这些现象的思考往往具有经济价值, 它有助于人类修正自身的行为, 健全法律规则和完善经济理论, 创造更加良好的社会制度。

参考文献

[1]、黄少安, 王怀震.从潜产权到产权:一种产权起源假说[J].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 2003 (8) .

[2]、贺卫, 伍山林.制度经济学[M].机械工业出版社, 2003.

经济与法律 第2篇

和其他学科一样,对于经济与民商法的复习也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和精力的,但毕竟复习时间有限,所以最重要的就是如何以最少的时间和精力攻克这一科。考试吧网校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网建议大家,对本科目的学习分为以下几个阶段,希望大家能够跟着计划按时完成各个阶段的学习任务,收获一个满意的结果。

第一阶段:基础理论

(一)阶段任务:系统梳理经济与民商知识点,整体把握科目内容

与民法有所不同,商经是由若干既有一定联系但更有显著不同的分支部门或分支学科组成的,这些分支学科或分支部门虽然有一定的相通性,但差异是主要的,各自的内容基本上都只适用于本学科领域,具有较强的独立适用性与封闭性。对商经法的复习应突出公司法,兼顾合伙企业法、破产法和劳动法等。这一阶段大家不必花费太多时间在,只要每天抽出一部分时间即可。

(二)阶段达成目标:构建知识理论框架

这一阶段主要是熟悉经济与民商法基本理论知识,在心中形成知识框架体系的阶段,要求透彻理解每一个知识点,在心中能够构建起各个部门法的大致框架。

第二阶段:系统强化

(一)阶段任务:背法条、做真题、看讲义和笔记三者必不可少

当企业法律顾问考试最新考试大纲颁布以后,最为系统全面地强化阶段复习将正式展开。这个阶段的复习应该说是整个复习过程中时间最长、培训搜px.wangxiao.so培训网内容最多的阶段,也是整个复习最重要的阶段。这段时间的复习效果,将直接影响到整体的复习效果,因此,留学搜liuxue.wangxiao.so留学网这个阶段一定要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全力以赴地进行复习。安排好时间,每天既要有听课,也要留出足够的时间消化理解和记忆。这一阶段的复习要全面细致,注意细节。这个阶段是整个复习过程中最细致梳理学习知识点的阶段。因此,首先要重视老师上课所提到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对这些问题结合讲义、辅导用书和法条,认真仔细地研究,同时对于非重点的问题也要梳理一下,有个大体的理解。

此时的复习背法条、做真题、看讲义和笔记这三者都必不可少。其中做真题有益于了解出题思路、识别真题陷阱、检验复习方向、进行考场模拟、测试学习程度。要重视实践演练。复习的过程离不开试题,每复习完一遍后,都要通过试题加深理解、强化记忆,发现复习中存在的疏漏,调整自己在复习方法上存在的问题。

(二)阶段目标:熟记科目知识点,理解其理论背景

由于经济与民商法的内容理论性不强,整体来说不算太难,对重要的部门法(主要是公司法)应全面撒网。做到既领会其背后的法理,抓住主要的知识点,又要注意对法律具体规定掌握的准确度与精细度;对一些操作性强的法律,搞清其框架体系。如票据法,首先要搞清框架体系,理解透票据特征与票据行为的特征,在此基础上通读法律;对新增加或新修订的内容,如食品安全法、保险法等,按照大纲的要求,逐一掌握。对于各科的重点法条内容要做到理解其内在实质,熟知司考的考察角度。

经济与法律 第3篇

关键词:区域经济一体化 经济全球化 区域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

一、世界经济发展的两大趋势:区域经济一体化与经济全球化

区域经济一体化(Regional Economic Integration)是指地理区域上比较接近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为了谋求共同的经济贸易发展,通过缔结条约而建立起来的经济贸易联合的过程。 区域经济一体化早在19世纪初就已经出现,由于当时世界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国家间的贸易和其他经济交往还不够发达,建立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还只是一种个别现象,而且在之后相当长的时间里,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也很缓慢。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区域经济一体化得到了迅速发展,特别是进入90年代后,明显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经济全球化是经济增长要素在市场规律的支配下日益突破国界限制的过程。经济全球化已经历了一个相当长的发展历程,马克思和恩格斯150年前就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资产阶级,由于开拓了世界市场,使一切国家的生产和消费都成为世界性的了 ……过去那种地方的和民族的自给自足和闭关自守的状态,被各民族的各方面的互相往来和各方面的互相依赖所代替了。 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已决定了该生产方式下的经济必然是全球性的。但是,经济全球化规模的扩大和进程的加快是从19世纪90年代开始的,从下列数字,我们可以看到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1997年世界商品与服务贸易额合计已达6.7万亿美元,预计2010年将增加到16.6万亿美元; 国际金融市场年金融交易量已达500万亿美元,作为经济全球化载体的跨国公司目前已有4.45万家,其设在境外的分支机构多达27.6万家,1990年国际直接投资额为2430亿美元,1996年这个数字已增长到3600亿美元。

全球经济一体化与区域经济一体化已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两大趋势。1995年1月1日成立的世界贸易组织标志着全球贸易以及与贸易有关的其他领域已纳入到全球多边贸易体制的轨道,而与之几乎同时出现的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亚太经合组织等区域集团则将区域经济纳入了与全球多边贸易体制并驾齐驱的区域性多边贸易体制的轨道。区域经济的集团化发展反映了世界朝着多极化、多样化方向发展的大趋势,标志着世界政治经济力量的重新分化和组合。在关贸总协定实施的近半个世纪里,世界经济飞速发展,随着各国之间竞争的加剧,保护主义不断加强,多边贸易体制不断遭受挑战。因此发挥区域的人力资源、经济、技术优势,通过资金技术、劳务方面的合作以取得比较利益,这与总协定以及世界贸易组织的多边贸易体系宗旨是一致的。从国家之间相互依赖、共存共荣的观点出发,多边贸易体制与区域经济一体化之间的关系不应互相排斥,而应是互惠互利、并行不悖的。由于目前区域集团内成员多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如果区域内成员之间贸易自由化程度低于世界贸易组织,则因其违反世界贸易组织协议而为世贸组织所不容;而区域内成员之间贸易自由化程度高于多边贸易体制,由内部的开放推动外部的开放,最终将推动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实现全球贸易的自由化。

二、游戏规则:区域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不论全球性经济交往还是区域经济集团内的经济活动,若要顺利进行,必须遵守一定的游戏规则。按学界较为公认的看法: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进行国际经济交往必须遵守的游戏规则。而区域国际经济法是区域经济集团在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制订和完善用于规范成员国行为的规则,是调整区域经济集团内部及其对外经济贸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区域国际经济法已发展成为国际经济法中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具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具有确定的内容、范围和渊源。区域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之间的差别表现在以下方面,正是这些区别体现了区域国际经济法的相对独立性:

(一)二者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不同。区域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区域性国际经济关系,而这种区域性国际经济关系又可分为区域经济集团内部经济关系和区域经济集团对外经济关系两部分。集团内部经济关系包括:成员国与成员国之间的关系、集团组织机构(实际上代表本集团)与成员国之间的关系以及集团组织机构、成员国与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关系。集团对外经济关系主要是集团与非成员的第三国和其他经济集团之间的经济关系,是经济集团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同其他主体之间的交往关系。区域国际经济关系与作为国际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国际经济关系相比,具有自身的特点:1. 区域性。区域国际经济关系发生在特定集团内,受该集团内合作范围的限制。如欧盟25个成员国之间实现了商品、人员、资本和劳务的自由流动,欧盟各成员国之间的经济交往日益频繁。2. 稳定性。区域经济关系的产生,基于建立区域经济集团条约的规定,条约将成员国之间的合作范围作出明确限定。各成员国在条约规定的范围内进行长期稳定的合作,直至实现条约规定的目标。欧盟的建立与发展历程就是有力的证明。而国际经济关系则缺乏稳定性,各国之间的经济关系较易受政治关系的影响,如中日之间的经济关系就受到两国之间政治外交关系影响而变得忽冷忽热。而中美之间贸易摩擦不断,经济关系时好时坏。3. 排他性。区域经济关系限于经济集团成员之间,限于特定范围之内,成员国之间的经济贸易合作不容他国介入和参与,成员国之间互相给予的优惠其他国家也无权享受。而WTO体制下的多边贸易必须遵循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WTO一缔约方给予另一缔约方的在贸易方面优惠待遇,可通过最惠国待遇这一传导机制,使WTO其他缔约方也可得益。4. 综合性。集团内部的经济关系是一种全方位综合性的经济关系。欧盟25个成员国之间不仅实行共同的关税政策,在商品、人员、资本方面实现自由流动合作,而且实现财政货币政策的统一,建立货币联盟,使用统一的货币——欧元,并建立欧洲中央银行体系。 就调整方法而言,区域经济集团发挥常设机构的作用,通过组织机构协调成员国的政策和措施,授权常设机构制定相应的规则来规范成员国的行为。由此可见,区域国际经济法是具有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其调整方法也别具一格,因此可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

(二)二者的内容和范围不同。区域国际经济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类规范:1. 组织机构法律地位的规范;2. 调整集团内部各种经济关系的规范,其中又包括:A. 取消关税及贸易限制方面的规范。B. 生产要素自由流动的规范;C. 货币财政及其他经济和社会政策协调方面的法律规范等。3. 调整集团对外经济关系的规范;4. 内部争议解决规范。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国际经济法的范围取决于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国际经济关系的范围。从国际经济关系的内容来看,国际经济法应包括国际货物买卖法、国际技术转让法、国际服务贸易法、国际直接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税法和国际经济争端解决法。从国际经济关系主体角度看,国际经济法包含调整国家之间的经济关系的法、调整国家与私人之间的跨国经济关系的法和调整私人之间的跨国经济关系的法。调整国家之间的经济关系的法从性质上看属于国际公法;调整国家与私人之间的经济关系的法具有经济法或行政法的性质;而调整私人之间的经济关系的法则具有民商法的性质。

(三)二者的渊源不同。区域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包括以下几种:1. 国际条约,其中又分为:建立区域经济集团的条约,如欧共体各成员国于1992年2月7日在荷兰马斯特里赫特签订的《欧洲联盟》;成员国在集团内签订的协议;区域经济集团与非成员国的第三国及其他国际经济组织缔结的条约,如《欧共体与中国的经济贸易协定》(1986年)。2. 区域经济集团组织机构制定的法规,如欧盟部长理事会和欧盟委员会颁布的条例。3. 区域经济集团法院判例。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则由国际经济条约、国际经济惯例、国际组织的规范性文件、各国的涉外经济立法、民商立法以及各国的国内法院判例组成。由此可见区域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在法律渊源上也存在较大差别。

(四)二者的基本原则不同。区域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那些指导区域国际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构成区域国际经济法基础,适用于所有经济集团法律的基本原则。区域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项:1. 主权自我限制原则。首先,成员国必须对自己的立法权力进行限制,以维护集团及其常设机构的法律地位和权限。其次,成员国必须对自己的司法权进行限制,集团法院的建立,缩小了成员国法院的管辖范围。在成员国法和集团法发生冲突时,成员国法院应优先适用集团法。最后,成员国必须对国家经济管理权进行限制,将涉及经济一体化方面的经济管理权让渡给集团的常设机构,由其行使。欧洲统一化进程即是各个主权国家不断将其主权让渡给欧盟常设机构的过程。2. 组织机构独立原则。首先,集团各组织机构在三权分立理论指导下建立,彼此间相互独立,各司其职,权责明确。集团通常由权力机关、执行机关和司法机关构成。这些机关相互配合,彼此制衡。其次,集团组织机构与成员国也保持独立。主权国在建立区域经济集团时,将部分主权权力让渡给集团组织机构行使。集团组织机构在行使职责时,既不征求也不采纳来自成员国的指示和意见。3. 平等互利原则。只有承认成员国地位平等,才能建立区域经济集团,只有坚持互利,成员国才能从合作中得益,才能保证区域合作的稳定性。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指的是贯穿于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类法律规范中的主要精神和指导思想,是这些法律规范的基础和核心。现在通说认为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包括:1. 经济主权原则。国家在本国内部和本国对外的一切经济事务上,都享有独立自主之权,当家做主之权。主权国家有权完全独立自主地控制和处置本国境内的一切自然资源;有权完全独立自主地管理和监督本国境内的一切经济活动;有权独立自主地以平等主体法律地位参与世界性经济事务的决策。与区域国际经济法的主权自我限制原则相比较,国际经济法更强调国家经济主权原则。而区域国际经济法恰恰相反,区域经济集团的一体化程度越高,主权的限制与让渡越多。以欧盟为例,欧盟正在从经济一体化向政治一体化迈进,而政治一体化过程本身就包含着政治与外交主权的让渡。2. 公平互利原则。国际经济法中的公平互利原则更强调实质上的公平,发达国家应当尽可能在国际经济合作领域给予发展中国家更多照顾和优惠待遇。WTO一系列协议较多体现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和主张。这既是发展中国家经过长期艰苦的斗争获得的,也是国际经济合作所必需的。3. 全球合作原则。国际经济法学者主张进行世界经济结构改革,建立公平合理的国际经济新关系和国际经济新秩序,使全球所有国家都实现更普遍的繁荣,所有民族都达到更高的生活水平。而区域国际经济法更强调区域经济合作。

三、结语

世界上所有地理区域都建立了区域性的经济贸易集团,世贸组织147个成员国几乎都加入一个或多个区域一体化组织。中国既是亚太经合组织的成员也是世贸组织的成员。我们应当加强区域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经济法的学习与研究,熟悉游戏规则,更好地参与全球和区域合作与竞争。

参考文献:

[1] 刘世元,《区域国际经济法研究》,吉林大学出版社,2001年3月版

[2] 车丕照,《国际经济法概要》,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3] 陈安,《国际经济法学专论》(上编 总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7月

[4] [德]马迪亚斯·赫蒂根,张恩民译,《欧洲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经济与法律 第4篇

近40年来,在战后当代西方经济学中,有一个重要的学术流派——法经济学。著名的法经济学家,芝加哥大学教授波斯纳,为其领域的领军人物。法经济学是将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全面运用于法律制度分析的学科。通过跨领域理论的分析,我们可以更好的理解法律制度的原则以及效力。尤其是在经济全球化,市场经济愈加蓬勃的今天,法经济学对于我们,对于社会法律制度的探索皆具有重要意义。

二、法经济学概要与发展

1、法经济学介绍

法经济学是将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全面运用于法律制度分析的学科。通过跨领域理论的分析,我们可以更好的理解法律制度的原则及效率。

在《法律的经济分析》中,波斯纳提出“简明的经济学概念可以被用来讨论法律领域中非常特殊的问题,经济效率的概念可以解释法律制度的结构。”在深厚的法学理论与经济知识的基础上,波斯纳运用大量的微观经济学理论原理,分析解读人们熟知的法律法规。在经济学领域,微观经济学关注单个消费者和单个厂商在市场中的行为;在法律领域的诉讼中,诉讼双方当事人都被视为独立的个体,诉讼活动也就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在既定规则下的一种互动行为。换言之,不论是在经济关系,还是在法律关系之中,其互动关系存在于独立的互动个体之中。他们的行为模式相似,皆为通过利用不同的规则,不同的运作模式,得到最大化的利益。波斯纳认为两者行为模式本质的相通。他并非对各个独立的部门法进行分析,而是从整体的角度出发,运用基本的经济逻辑进行探索。在英美法系中,普通法被认为是法官造法;在大陆法系中,虽然法官判案依据成文条款,但在援引法律法规,如何定罪量刑方面,法官仍具有一定的自由度。如此说来,法律领域的罚款、判刑期限等,与经济学领域的定价机制十分相符。增加参与非法活动的价格会导致某些人减少或放弃参加此类活动,然而继续参与非法活动的人则是那些收益仍将超出现有较高成本的人。虽然不论是法律领域的诉讼成本、获偿金额,或是经济领域的交易成本、利润收益,这些的价值估量都带有很强的主观因素,但是在社会主流价值标准的影响下去制定实施相关规则,对于社会中的经济交易活动、法律活动具有重要影响。

2、法经济学发展史

法经济学的历史发展大概分为三个阶段:初创时期,蓬勃发展时期,平和发展时期。

法经济学的历史积淀可以追溯到早期古典经济学。尤其是在垄断资本主义出现,20世纪30年代经济大萧条时期,反垄断法等国家干预政策的出台,法经济学的探索活动愈加流行。但是,在法经济学初创时期,法经济学运动存在、融合于其他经济运动之中。在70-80年代,法经济学经历了蓬勃发展时期。大量的法经济学著作面世于众,众多法经济学代表人物脱颖而出。在这一时期,法经济学的制度不断完善,并逐渐成为理论体系相对独立的新兴学科。芝加哥大学的波斯纳教授是这一时期法经济学的领军人物,波斯纳出身于美国中产阶级家庭,毕业于耶鲁大学。他曾任职美国联邦司法部副部长助理,后加入芝加哥大学法律经济学项目。其代表作《法律的经济分析》被誉为该领域的“百科全书”。在书中,波斯纳以法学家的身份,熟练地运用微观经济学理论知识,对美国各个法学领域从经济学角度进行解读,甚至影响到司法实践。

90年代后,法经学的研究相对平和。至今,法经济学的研究领域范围虽有所扩大,但大量的研究工作仍是在已有的论点上进行。

三、《法律的经济分析》具体内容分析

在《法律的经济分析》一书中,波斯纳将法律的实体部分大概阐述为财产权法、契约法以及侵权法。

1、财产权法

从法律的观点来看,财产是“一组权力”,这些权利描述了一个人对其所有的资源可以做些什么,不可以做些什么,包括对资源的占有、使用、改变、馈赠、转让和阻止他人的侵犯等。或者说,财产的法律概念就是一组所有者自由行使,并且其行使行为不受他人干涉的关于资源的权力。关于此类权力,大概以两种活动为表现形式:1.权力的分配2.权力的竞争。随着社会经济形式的不断变化,如何在社会经济结构的基础上,合理地分配权力,如何刺激市场上权力的竞争以带动社会整体的发展,亦或是如何规制权力的不正当竞争,权力垄断,这些都需要通过经济理论的评估下得到最佳结果。

2、契约法

契约的出现既是市场经济社会中的重要进步,又是法制史上的重要标志。在《法律的经济分析》中,波斯纳大致从契约履行的风险、契约履行的约束以及违反契约的法律救济三个方面进行论述。首先,由于签订契约和履行契约不具备共时性,在交换过程中很可能会发生以下两种危险:机会主义和未能预料的突发事件。因此契约的基本功能,是阻止人们对契约的另一方当事人采取机会主义行为,以促进经济活动的最佳时机选择,并使之不必要采取成本昂贵的自我保护措施。这种保护措施是在造成损失之前的一种灵活机制,目的是将履行成本降到最低,将预期损失最小化,以适应契约履行条件的变化。在契约履行过程中,波斯纳认为,只有在有区别、有条件的情况下进行约束,才能更好地实现法律的价值。相较于减少契约履行的风险,违反契约的法律救济是一种补救措施。这既是对已履行契约人的损失补偿,也是对潜在缔约人的心理补偿。

3、侵权法

在侵权行为的经济理论方面,波斯纳讨论了汉德公式的运用;连带和比较过失、风险自负和非法侵入者的过失;在责任明确后的赔偿问题。

4、过失制度

《法律的经济分析》指出,在过失制度中,如果加害人无过失,那么无论受害人是否过失都将承担事故的全部成本。将成本从受害人转向加害人,对诱导人们在未来采取合理的主要措施没有任何益处。由于使过失加害人向过失受害人支付损害赔偿并没有增进效率,所以普通法的传统是允许由受害者来承担事故成本以使法律制度的实施成本最小化。从加害人向受害人的转让性支付过程将会花费一定成本。当我们以成本的多少,效率的高低来衡量侵权赔偿的数额以及方式,我们可以更加清晰地分析理清规则制定的利弊。在无过失侵权人承担风险与责任毫无裨益的情况下,从社会成本的角度来讲,风险自负是最佳选择。

5、严格责任规则

与之相较,严格责任规则所规定引起事故的责任人,即使无法规避其行为引起的损害,也应当对受害人的损失予以赔偿。这类责任主要加于危险度高的活动,例如:在人流密集的住宅区饲养藏獒。虽然严格责任原则的规则简单,但在现实情形下,怎样的事情形态是危险度高的活动,应该如何灵活运用过失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以减少诉讼成本,这些问题仍需我们探讨。根据波斯纳研究,过失责任原则与严格责任原则相比,存在以下区别:第一、不同主体负有法律责任的成本与收益不同;第二、预防保险成本不同;第三、对于加害人与受害人活动的范围、数量影响不同。

四、结合当前国情分析

运用法经济学这一跨领域理论分析,结合中国国情,尤其是在经济全球化,市场经济愈加蓬勃发展的今天,有利于社会法律制度的探索。

2016年,人民币取得的两项骄人成绩:1、人民币加入SDR。中国政府在过去几年的货币和金融改革成绩得到世界认可;2、人民币对阿联酋迪拉姆和沙特里亚尔直接交易,加大了人民币成为世界石油货币的胜算。但以当前国际形势看,人民币仍面临大幅贬值的风险和流通限制的问题。自2009年起,人民币货币总量激增,尤其体现在地产经济的快速增长。截至2014年底,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达到人民币512020.65亿元,而当年国民总收入为人民币644791.1亿元。过去几年,日本经济唱衰。但截至2016年,日本过去的17年里,有17人获诺贝尔奖,且多为自然科学奖。这为日本崛起,“弯道超车”,提供极大的助力。较之中国,资金多流向于房地产业,制造业、科技类产业动力明显不足。解决这一问题,需进行一系列的制度改革:第一、改变单一国籍制度,承认双重国籍,吸引更多外籍科技人才。第二、改革国内高校、中国科学院等科学研究单位体制,去行政化,重视科研人才培养。第三、积极鼓励科研项目的成立、发展,设立更多的科研基金和奖项。四、加快知识产权法改革,切实保护知识研究成果,注重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的保护。对于窃取他人知识产权问题,设定严格责任规则。五、为广大中小企业提供科学技术研究以及企业科技化转型所需的政策性优惠以及资金贷款支持。

五、结论

波斯纳的《法律的经济分析》,不仅有利于人们在制定或适用法律上更加注重效率与资源问题,也有利于社会不同制度建设之间的良好衔接。波斯纳的学说,使得法律原则和理论的应用更具说服力,同时经济学理论对法学的探索,也是对于这两类学科的研究拓展。虽然,其大量地运用微观经济学去评判法律法规的利弊,去适用社会实践,但是根据其计算结果,我们可以从宏观理性的角度,更加清晰的了解法律法规的适用所需消耗的社会成本。在指导社会规则制定时,波斯纳以效率最大化,社会总体价值最大化,作为最终的衡量标准。虽然我们无法准确的计算个人福利的增减和社会总体财富的变化,但是,根据波斯纳所倡导的法经济学,我们可以更加清晰的看到,过去,我们的何处存在过失;当下、未来,我们应如何更好地改革制度、建设社会。

参考文献

[1]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M].第7版(中文第2版),法律出版社.

[2]史晋川,潘晓松.波斯纳与法律的经济分析[J].浙江社会科学,2005年01期.

[3]Mercuro,Nicholas and Medema,Steven G.(1997):Economics and Law,From Posner to Postmodernism[M],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经济与法律 第5篇

一、熟悉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二、了解民法的基本原则;

三、了解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个人合伙;

四、掌握法人的有关内容,包括:法人的概念、要件、分类,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合并与分立和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终止与清算;

五、熟悉民事法律行为的有关内容,包括: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要件、

分类、形式和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以及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六、掌握代理的有关内容,包括:代理的概念、特征、适用范围、种类,

代理权的行使,复代理,代理关系的终止以及代理关系中的民事责任;

七、熟悉物权的基本内容,包括:物权的概念和分类,财产所有权的概念及内容,财产所有权的取得、转移及消灭,财产所有权的民法保护,财产所有权的类型,与财产所有权的有关财产权,财产共有,相邻关系;

八、掌握债权的概念和特征,债的分类,债的履行和债的消灭;

九、熟悉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人身权的类型及人身权的法律保护;

十、掌握民事责任的概念、特征和类型,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侵权责任和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十一、熟悉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诉讼时效期间的延长;

十二、了解期间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企业法

一、公司法

㈠掌握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㈡掌握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特征、设立、组织结构和国有独资公司;

㈢掌握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特征、设立、组织机构、股份的发行与转让和上市公司;

㈣熟悉公司债券和公司的财务会计;

㈤掌握公司的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和清算;

㈥了解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法律地位及机构的撤销和清算;

㈦熟悉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

二、合伙企业法

㈠了解合伙企业的概念、特征、合伙企业的设立,合伙企业财产,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㈡熟悉合伙人与第三人的关系,入伙与退伙。

三、个人独资企业法

㈠了解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特征;

㈡了解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四、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㈠了解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㈡了解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设立,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㈢了解厂长,职工和职工代表大会,企业和政府的关系,企业的变更和终止。

五、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法

㈠了解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㈡了解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㈢了解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内部领导体制。

六、外商投资企业法

㈠熟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设立、资本、组织形式与机构,中外合资企业争议的解决;

㈡了解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概念、设立、资本、组织形式与机构及其经营管理;

㈢了解外资企业的概念、设立、资本、组织形式与机构及其经营管理。

七、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法律制度

㈠掌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适用范围;

㈡熟悉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企业负责人管理、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有国有资产的管理与监督。

第三章合同法

一、熟悉合同的概念、分类;

二、掌握合同的订立;

三、掌握合同的效力;

四、掌握合同的履行;

五、掌握合同的变更、转让与解除;

六、掌握合同的终止;

七、掌握违约责任;

八、掌握买卖合同;

九、熟悉;承揽合同;

十、熟悉租赁合同;

十一、熟悉运输合同;

十二、熟悉技术合同;

十三、熟悉委托合同;

十四、了解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

第四章担保法

一、熟悉担保的概念和特征;

二、掌握保证的概念和分类,保证人的条件保证的设立和保证的方式,保证的效力,保证责任;

三、掌握抵押和抵押物,抵押的设立和抵押物的登记,抵押的效力,抵押权的实现和最高额抵押;

四、掌握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五、熟悉留置的概念,留置的适用范围,留置成立的条件,留置权的实现;

六、掌握定金的概念,定金的设立与定金合同效力。

第五章知识产权法

一、商标法

㈠了解商标与商标权的概念,商标法的基本原则;

㈡熟悉申请商标注册的条件与程序;

㈢注册商标的续展、变更、转让和使用许可;

㈣了解注册商标争议的处理与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二、专利法

㈠了解专利的特点与种类;

㈡掌握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经济与法律 第6篇

“一铺旺三代”也许成了旧黄历

黄女上有稳定的工作,几年来有些积蓄,准备投资。看到开发商打出的“全部带租约销售”,“用出租钻石商铺的租金来付月供”等投资广告。黄女士此时动了心,于是和几个朋友凑足首付120万元,购买了80平水的商铺,同时向银行借款180万元。

早在2005年,开发商就打出商铺开业的招牌,但是现在不但无人问津,而且银行按揭已经2个多月无法按期偿还,商铺面临被拍卖的危险。

本来开发商是个很有实力的开发商,在地产界和商业界早已名声在外,商铺的位置应当说是大都市的黄金位置,但这样的黄金旺铺就是旺不起来。当然,旺不起来的不仅仅是黄女士一人,整个地层一百三四十间都是这样。投资者陷入了困境。

“与500强为邻”未必就成为富翁

位置不好吗?不是。世界著名的公司沃尔玛、大洋百货、华纳影城等就在身边。但是就是没有租约,开发商承诺的“销售带租约”无法落实。就算是有一部分业主取得了租约,由于无法正常经营,承租人拒绝付租金, “稳定租金”已经成空。据同来咨询的王先生讲,他购买的商铺是带租约的,但由于无法正常开业,已经被迫同承租人解除了租赁合同。

“经营团队”有时也无法打开财富之门

产权商铺作为新的商业运作业态,其优势也许就是有“优秀的商业经营团队”作为管理和智力支持,能够使产权所有者坐享其成。开发商在宣传的时候,也将商业经营队伍作为一大优势。但是,在市场而前,经营团队有时也无法打开财富之门。面对眼前的情况,开发商只能一拖再拖。

“用60万元的款赚1 20万元商铺的租金”危险的信用游戏

黄女士等投资者为什么会陷入这种困境,其实起初就轻信了“首付就是全部的宣传”。按照开发商给出的算法,购买120万的商铺,首付用不到60万元,剩余的房款可以通过贷款交纳。房屋是带租约销售的,三年内按照投资的8-10%收取租金,租金收入完全可以偿还银行本息,可以以租养铺。

其实,利益本来是和风险同在的。如果不能按期偿还银行贷款,银行要收取逾期罚息。如果贷款人拖欠银行贷款达到合同约定的根本违约,银行就会采取措施,拍卖购买者的商铺。这里的损失是巨大的,可能涉及到银行的本息、滞纳金、银行追索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拍卖费、评估费等费用,还包括处分过程中的其他损失。其实风险还不止于此,根据商铺购买者与开发商的合同以及与物业公司的物业管理合同约定,物业管理费以及相关的管理费还是不可少的费用。如果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无法开业,这也是一笔不小的损失。

法规是否能扎起预防风险的篱笆

其实,带租约销售问题,在房地产管理法规早已经有禁止性规定。2001年,建设部颁布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就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商品房销售宣传广告,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承诺收益,以及带租约销售的违法性是毋庸置疑的。但是以这种方式的销售,开发商可以最大限度的回笼资金,投入新的项目,就像一则广告所透露的:“转”钱,才能赚钱。另外,现行的房地产融资机制不畅,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购买者如何脱离险境

如果开发商在销售广告中进行虚假宣传或者夸大宣传,造成购买者误解,购买者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与此同时,可以提出解除与商业银行的贷款合同。如何防范投资商铺的风险

对经济环境应当有充分的分析,社会需求的增长,需要一个过程,短时的炒作和泡沫不会带来有效需求,也就不会使投资者受益。另外,随着技术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商业业态正发生重大变革。电子商务、超市等来势凶猛,对传统的店铺销售肯定会带来影响。

1、理性评估自己的支付能力。合理的负债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不顾自己的收益能力和支付能力,而将按期将产生的大量的支付寄托于可能的收益上,是十分危险的。

论经济法律中的利益与平衡 第7篇

1. 经济法律的利益与平衡

经济法律的利益的概念较为易于理解, 人们在经济活动中得到的“好处”即为利益。而平衡的概念更多的是的对各种利益进行的比较和选择, 特别是当各方利益发生冲突时, 如何做出有效处理, 均衡各方利益。平衡是法学中经常涉及的一个范畴, 在探讨法律领域中, 利益的分配问题, 权利与义务的配比问题时, 平衡范畴是一种重要的依据和标准。笔者认为, 经济法律的利益与平衡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理解:

(1) 从利益平衡的定义角度出发。从利益平衡的定义角度出发, 经济法律的利益平衡应当注重经济法律中实施主体的利益以及经济法律调整内容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作为重点。对于市场经济的参与者, 也就是经济法律保护的主体而言, 他们的权利与义务是否对等, 在经济活动中受到非法损害时, 是否能够得到应有的补偿是人们最为关心的利益平衡问题。

(2) 从法律制定到实施的过程出发。法律从制定到实施的过程分为立法、司法和执法。在立法过程中, 立法机关要重点做好经济法律中权利与义务的利益平衡关系, 如果在立法过程中, 权利与义务的利益配比不能达到平衡, 那么在司法和执法的过程中, 经济法律的利益与平衡就无从谈起。至于经济法律中利益平衡的“度”, 是一个根据社会基本经济环境, 经过长期的实践总结出来的。

2. 经济法律中的利益平衡点

经济法律中利益平衡点就是经济法律中确定利益平衡关系的“度”。在经济法律的制定过程中, 如何保证经济法律中利益平衡, 关键看如何确定利益平衡点。因此, 在整个法学界, 包括经济法律在内, 利益平衡点的确定都是一个十分重要的课题。根据前人研究, 笔者认为, 经济法律的利益平衡点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找寻:

(1) 应当从经济活动的实际中找寻。经济法律约束市场经济活动, 也就是保证经济行为主体的根本利益。经济法律的制定, 包括经济利益平衡点的制定都是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保证主体利益。因此, 经济法律的利益平衡点应当从经济活动的实际中寻找。经济活动直接反映了参与主体的利益诉求, 只有充分认清经济活动中, 参与主体的利益诉求, 才能真正找到确保经济活动长期繁荣昌盛的利益平衡点。

(2) 应当从利益的追溯中确定。利益永远是经济活动的最根本目的。利益追溯的规范和约束也是经济法律的最根本目的。利益平衡分配是市场经济繁荣发展的根本条件。经济法律的利益平衡点应当与市场经济中的利益诉求保持一致。经济法律的利益平衡点是市场经济利益的法律表现。

(3) 应当符合时代要求和客观实际。经济法律的利益平衡点不是一成不变的。应当随着时间、空间、政策、主体等活动不断的发生变化。在上个世纪五六十年代, 我国处在计划经济阶段, 经济活动中的利益以服从国家的利益安排为主。而21世纪, 我国进入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年代, 经济法律的利益平衡点更应当注重经济活动中每一个主体的利益。充分发挥法律的作用, 使每一个主体都能得到最基本的利益保证, 实现权力与义务的平衡。

3. 如何追求经济法律利益平衡

经济法律的利益与平衡关系与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利益关系紧密关联。因此, 如何找到经济法律的利益平衡点, 实现经济法律的利益平衡就必须要在充分认识当前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基本利益分配的基础上实施。当前, 我国的市场经济以公平、自由、效率、可持续发展为最根本的目标, 因此在经济法律的利益平衡的追求过程中, 也不能脱离这些基本要求。笔者认为有以下三点:

(1) 立法部门要充分考虑利益平衡实际。立法部门握有建立健全法律的权利。经济活动中所有行为的法律规范都出自立法部门。因此立法部门要在充分考虑当前市场经济实际的情况下, 综合各方因素制定符合市场经济基本规律的法律。

(2) 执法部门要全面反馈经济法律的不足。经济法律的实施过程中, 执法部门要及时找出法律制定与事实相悖, 或者偏颇之处。这样, 执法的过程就成为了纠正经济法律不足的重要环节。执法过程中, 执法部门发现法律中不符合经济法律利益平衡标准的问题, 及时反馈给立法部门。

(3) 经济活动主体充分发挥监督作用。经济活动的主体是经济法律的主要规范对象, 也是整个经济活动中的利益诉求主体。因此, 经济活动主体能够最深刻的感知到经济活动中的利益分配不均等问题, 特别是经济法律的利益平衡问题。经济活动主体要充分发挥监督作用, 对经济法律中的利益不平衡问题及时反馈。

小结

经济法律的利益与平衡问题, 是经济法律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的基本问题之一。经济法律的利益和平衡关系的确定就是找到经济法律中利益平衡点的问题。要想确定利益平衡点, 就要在经济法律的立法、执法的过程中充分发挥各自权限, 并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接受经济活动主体的监督。

摘要:利益是衡量人们活动有效性的一把标尺。平衡是指在求同存异的基础上, 保证各方利益, 使事物能够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法律的设定也有利益与平衡, 民商法保护个人最基本的利益诉求, 行政法维护国家的最根本权益。而经济法律则是对经济领域中参与者的利益进行最基本的保护。本文旨在探讨经济法中的利益与平衡关系。首先, 文章对经济法律利益与平衡进行详述, 找出经济法律中利益平衡点。最后, 本文给出经济法律如何寻求利益平衡。

关键词:经济法律,利益,平衡,关系

参考文献

[1]戴维·M·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Z].北京社会与科技发展研究所译.光明日报出版社, 1988.454.

[2]张文显.法理学 (第二版) [M].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3.368.

[3]罗斯科庞德.法理学 (第3卷) [M].廖德宇译.法律出版社, 2007.291.

[4]郭道晖.论法理中的利益分配与调节[J].湘潭大学法学院编.湘江法律评论 (第2卷) [C].湖南人民出版社, 1998.2.

中国社会与法律经济学问题浅析 第8篇

关键词:法律配套,政策性金融,法律经济学

一、法律经济学及专利恶意诉讼的相关概念

法律经济学又称为“法律的经济分析”或者“法和经济学”, 是20世纪60年代在美国首先发展起来的一门法学与经济学领域交叉的新兴学科, 是一门运用经济学理论阐述法律问题的学科。用法律经济学的代表人物波斯纳的话来说, 法律经济学就是“将经济学的理论和经验主义方法全面运用于法律制度分析”的学科。具体地讲, 就是采用经济学的理论与分析方法, 研究特定社会的法律制度、法律关系, 以及不同法律规则的效率。R·P·麦乐怡认为, “法律经济学是通过对法律规则进行成本和收益分析及经济效率分析, 使人们可以就法律实施的结果得出结论, 并且对特定的法律安排的社会价值作出评价”。法律经济学在80年代刚被介绍到我国时即引起了国内学术界的广泛关注, 它开阔了法学研究的新视角, 使法学研究可以从成本投入与资源分配等角度对法律与制度的安排做出经济的分析, 以求达到二者结合的最佳效益, 对于解释现行的法律制度, 以及预测其发展趋势也有着积极的意义。

“知识产权” (Intellectual Property) 是涉及知识成果和知识价值的一种权利, 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其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工商经贸等领域里创造的精神财富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简要概括起来, 知识产权是人们对通过脑力劳动创造出来的智力成果和知识财产所依法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

民事诉讼是公民和法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解决矛盾纠纷的一项重要的法律手段, 公民和法人可以通过在国家司法机关行使诉讼权来有效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近年来, 随着人民法院为方便人民群众进行民事诉讼而降低民事诉讼门槛, 以及我国民事经济纠纷的日益复杂化, 给一些企图通过诉讼来实现其非法目的、谋取非法利益的恶意诉讼留下了可乘之机, 而以专利为工具手段提起恶意诉讼的案件近年来已呈增多之势。恶意诉讼, 顾名思义是一种滥用诉讼权的不当行为, 包括恶意当事人出于非正当目的采取不正当诉讼手段但借助合法程序, 企图诱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 从而达到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为自身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对于专利恶意诉讼, 我国《专利法》第三次修改稿中明确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以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 无事实根据和正当理由而以他人侵犯其专利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给对方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般认为, 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特指权利人为获取不正当利益, 在明知权利有瑕疵的情况下起诉相对人侵权, 致使相对人在诉讼中遭受损失的行为专利恶意诉讼与现代法治是不相容的, 从法律经济学角度来讲, 专利恶意诉讼不仅严重损害了有关当事人的权益, 也给法官及办案人员设下诸多陷阱, 增加了法律工作的职业风险, 而且专利恶意诉讼同时浪费了我国本来就有限的司法资源, 扰乱了司法秩序, 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我国司法机关的公正形象, 让人们对社会公信力和司法权威产生质疑, 不利于我国现代法制建设及经济发展。

二、专利恶意诉讼的构成要件

由于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本身的特点使得目前的专利恶意诉讼往往具有极大的隐蔽性。比如发明发现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审查授权方面目前还有许多漏洞需要弥补, 这就容易给专利恶意诉讼提供条件, 但是在这些专利权还未被确认为无效以前, 相关专利权人就有权起诉。那么专利恶意诉讼都有哪些法律构成要件呢?在近几年的司法实践中, 法官们往往是依据诚实信用、公平原则, 并结合专利法、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规定来处理。对于专利恶意诉讼的侵权行为的认定同样要考虑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这四个要件, 特别是专利恶意诉讼权利人的主观过错是否存在恶意, 是认定知识产权恶意诉讼是否成立的关键。

三、中国社会与法律经济学问题分析

(一) 法律制度尚不完善

虽然我国已具备实施BOT投资方式的基本法律环境, 但现有法律制度在政府特许、担保等多方面未能满足BOT投资方式制度需求, 亟待完善现有法律制度或作有利的应用解释。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已制定和颁布了二百多个涉及外商投资的法律和法规, 然而我国颁布的法律、法规在许多问题上与国际惯例还有一定的距离。

(二) 投资方式面临的风险

BOT投资方式和国内投资相比, 除了建设期和经营期、资金持续的风险之外, 还面临着政治风险、汇率风险、通货膨胀的风险和外商信誉的风险。外商投资的期限较长, 在建设期间和经营期间很可能发生相关的外汇汇率的变动。全球范围内的通货膨胀不断出现, 甚至有些国家和地区出现了恶性通货膨胀, 外商投资的过程中有可能转嫁通货膨胀风险。

(三) 区域发展不平衡

现有投资项目的分布, 东部尤其是沿海较多, 中部各省次之, 西部的BOT项目较少。由于开放程度和经济发展的差异所致, 西部地区的基础设施落后而且欠账较多, 这严重制约着当地的经济与社会发展。

经济与法律 第9篇

关键词:煤炭城市,循环经济,问题,法律,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已于2008年8月29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为煤炭资源型城市发展循环经济提供了法律与政策保障。循环经济从本质上说是一种生态经济, 它是以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目标, 以“减量化、再利用、再循环”为原则, 以物资闭路循环和能量梯次使用为特征, 按照生态系统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方式运行的经济模式。它要求按照生态规律组织整个生产、消费和废物处理过程, 将经济增长方式由传统的“资源~产品~废物排放”的开环模式, 转化为“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闭环模式, 使物质和能量在整个经济系统中得到合理和持久的利用, 最大限度地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 实现节能、节资、生态、环保。近些年来, 我国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同时, 能源问题和环境问题越来越严峻, 能源资源短缺。因此, 必须加快制定和执行循环经济法律、制度和政策, 为煤炭城市发展循环经济提供保障。

一、煤炭城市发展煤炭循环经济中存在的问题

(一) 煤炭城市循环经济发展总体水平不高且不平衡

煤炭产业拥有丰富的煤炭副产品和共伴生资源, 可以发展发电、建材和化工等产业, 但因行业分割, 地方条块分割, 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核准时间长、难度大、影响了发展速度和质量。煤矸石、煤泥发电等矿区循环经济的核心项目, 但由于电力行业上网门槛高和复杂的审批程序, 项目核准旷日持久, 导致大量的煤矸石和煤泥堆积、自燃。相当一批大型煤炭企业仍然主要生产单一煤炭产品, 循环经济发展较慢。煤炭副产品和伴生物中, 除煤矸石、煤泥部分被利用外, 其它资源基本得不到有效循环利用。

(二) 国家支持煤炭城市循环经济发展的力度还不够虽然近些年来国家不断加大循环经济的政策引导和

扶持力度, 但在财税等方面的优惠政策范围还比较窄, 比如, 对焦炉煤气、熄焦热能回收循环利用方面没有减免税政策, 对煤矸石、粉煤狄、煤层气综合利用项目地方减免的税收, 国家和省也没有给予地方财政转移支付, 影响了企业和地方的积极性。企业发展循环经济项目在立项核准、用地审批、贷款融资等方面还没有得到特殊支持, 贷款难等使一些企业明知煤气“点天灯”相当于大把地烧钱, 却没有财力回收循环利用。

(三) 一些煤炭城市还没有形成科学完善的循环经济发展规划

过去建设的循环经济项目, 由于缺少规划引导, 在项目摆放的空间布局、上下游产品衔接、各产业和产品的规模设计等方面, 都存在一定的随意性和盲目性, 导致上下游产品衔接存在空间和规模上的不匹配问题, 影响资源的有效整合利用。缺少科学的发展规划, 还容易带来盲目上项目和低水平重复建设问题, 导致产业趋同、无序竞争, 影响循环经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四) 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法规及制度不完善

循环经济的法律法规保障和标准规范不完善, 技术标准和产品目录缺位;由于价格政策不到位, 资源综合利用的建材产品和废水资源化产品缺乏市场竞争力;国家已出台的鼓励发展循环经济的政策没有得到认真落实, 如煤矸石发电的税收优惠政策和煤层气发电上网电价优惠政策等在一些地方没有得到执行, 影响了煤炭企业循环经济的发展。

二、发展煤炭循环经济的法律制度和政策保障措施

(一) 修订完善有关法律规章制度

要修订煤炭产业政策, 完善煤炭企业办矿审核制度严格准入标准制度。关键是要通过立法来制定严格的煤炭资源消耗、污染物排放等标准, 促进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 推动煤炭产业升级。另外, 还要修改已有法律, 制定缺失法律, 健全煤炭法规体系。地方各省也可以根据自身煤炭企业实际制定一些地方法规与全国法律法规配套, 形成自己完整的法律体系。

(二) 健全法制, 强化政府责任

国家已经颁布了《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如“煤炭资源综合利用条例”、“煤矿区发展循环经济若干规定”、“洁净煤技术规程", 以及用煤行业主要设备能效标准和管理办法、设备能效标识制度、资源回收和再利用品标识制度等。要通过制定和完善法律法规及相应的标准体系, 把发展煤炭循环经济工作纳入法斜化轨道。全国人大制定的《清洁生产法》, 是我国推行循环经济在法律方面一个良好的开端。可以充分借鉴国外的一些先进经验, 制定《国家绿色消费法》和《资源循环再生利用法》, 同时, 建立具体资源再生行业法律。循环经济要实现环境资源的有效配置, 需要建立一套绿色保证制度体系。包括绿色制度环境 (绿色资源制度、绿色产权制度、绿色城市制度、绿色行业制度、绿色技术制度等) ;绿色规范制度 (包括绿色生产制度、绿色消费制度等) ;绿色激励制度 (包括绿色财政制度、绿色税收制度、绿色投资制度等) , 这些制度的建设离开法律支持和政府的推动是无法实现的。

(三) 完善技术政策、投资政策和财税政策

加强环保手段与洁净煤技术的衔接, 推动以煤炭洗选为源头, 以煤炭高效洁净燃烧与发电为核心, 以加大煤炭转化、优化终端能源结构和控制污染为主要内容的洁净煤技术的发展。制定严格的能效计划, 坚决摒弃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技术, 鼓励节能、环保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的开发和使用, 降低能源消耗, 提高能源效率。。加大污染物控制与资源化再利用技术、工艺、设备的研究和开发, 并强制执行, 以保护生态环境。

加大矿区污染治理的投入。煤炭生产和利用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种类多, 污染范围广, 积存量大, 治理污染耗资大, 企业承担不起, 需要国家给予相当数量的投资, 或设立专项贷款, 以解决陈年旧账。在煤炭生产基地的建设中, 项目总投资要包括矿区污染治理的费用, 以避免出现新的污染。建立资源循环利用技术发展基金或专用资金渠道, 加大对洁净煤技术的研发投入, 对洁净煤技术的示范工程和商业化推广应用予以资金支持。制定相关政策, 鼓励煤炭企业利用清洁发展机制, 在获取先进减排技术的同时, 拓宽融资渠道, 获得更多的投资, 促进我国煤炭工业循环经济发展。

对治理环境污染、发展循环经济的企业给予物价补贴、亏损补贴、财政贴息、税前还贷等政策, 指导社会资源向循环经济的方向流动。对采用先进的环保技术、工艺与设备的企业, 减免增值税、所得税和土地使用税, 或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加速折旧等政策, 调动企业发展循环经济的积极性和可能性。改进成本核算体系, 增加环境成本, 强化企业的环保意识, 促进煤炭企业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四) 提高执法水平, 强化监督管理, 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煤炭企业发展循环经济, 涉及多个管理和执法部门。依法规范煤炭市场秩序。循环经济的健康发展, 离不开完善的环境执法机制的配合。提高执法水平的措施包括:改革执法体制、完善执法体系, 完善执法程序、完善和落实执法违法行为的救济措施, 还要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专业素质, 建立严格的执法员选拔制度。还应在环境执法机构内部建立起完善的执法责任机制和执法监督机制, 以加强对环境执法的监督, 确保环境执法工作严格依法进行。实施循环经济, 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国家制定推行循环经济的法律法规, 明确鼓励节能降耗的新工艺。依法强化政府宏观调控和监督职能。

(五) 通过立法, 建立激励约束制度

1. 通过科技立法, 激励循环经济快速发展。

政府应切实发挥主导作用, 开办各类研发机构。同时还要鼓励、引导、支持民营机构的研发和企业的研发活动, 以课题招标的方式扶持研发机构和企业的研发活动。要依法保护研发机构成果的知识产权, 同时, 通过科学教育、科学知识普及, 进一步传播增进大众对科技的理解和参与, 形成一个政府、产业、教育、民间组织及个人等共同推动科技创新的局面。

2. 建造绿色财政金融激励制度。

这种激励包括购买性支出政策、财政补贴政策、许可证制度、财政信贷制度、税费制度、利用奖金等多种奖励手段。如《循环经济促进法》第41条、42条、43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发展循环经济相关项目给予财政资金支持;第44条规定国家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产业活动给予税收优惠;第45条规定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节能、节水、节地、节材、资源综合利用等项目, 金融机构应当给予优先贷款等信贷支持;第48条规定对在循环经济建设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加以奖励等。这些激励措施都是政府利用各种财政制度对企业和公众进行引导, 使他们的行为更符合循环经济的要求, 应将这些规定具体化, 制定专门的配套措施, 以增加可操作性。

3. 建立约束制度。

发展循环经济, 完善相关法律, 必须建立约束制度, 包括以立法规定排污权交易制度、环境标志制度、佣金制度等, 使外部不经济性转入内部化, 使治污、清洁生产等成为煤炭企业发展的必然选择。

参考文献

[1]马晶钰.科学发展观视角下循环经济的法律完善[J].生产力研究, 2009 (2)

[2]康钊.我国煤炭企业发展循环经济的法律思考[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 2010 (6)

[3]周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7

经济与法律 第10篇

一、存在的问题

(1)知识点缺乏衔接。通过这些年的教学实践活动,发现中职新生总体上对法律基础知识的了解还是欠缺的。中职学校的职业道德与法律这门课开设在第一学期,通常对法律部分的讲解也到了后半学期。而经济法作为一门基础课,通常开在新生来的第一学期,这样就造成学生知识点缺乏衔接,课程讲起来不顺畅。(2) 教材内容枯燥。经济法是一门实用性很强的课程,作为一门不同于经济系列课程的法律学科,经济法条文繁多,内容理论性强,教材给予的案例又太少。(3)学生学习积极性不高。这是多方面原因造成的,其中有中职生这一群体共同的学习现状。大部分学生的学习主动性比较差,上课专心听讲又不够,学习方式仍停留在初中时期的死记硬背。还有一部分学生干脆对学习放弃。还有教材理论性太强,太枯燥。教师教学方式方法不当,教学组织不力,是造成学生学习积极性不高的最主要原因。

二、解决问题的根本

结合教学经验,针对学生现状,我认为解决问题的根本是教师改变自身传统教学模式,大胆进行教改。为此要树立正确的教学观念,力求做到“三贴近”。即贴近学生,贴近社会,贴近职业。应遵循这一原则组织教学内容,使教学突破两点:一是知识浅显易懂,二是课堂气氛活跃。这样才能让学生做到“知、信、行” 相统一,从而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法制观。

三、教学思路

(1)衔接知识点。教学伊始,不要急于讲新课,用最短的时间先补上法律基础知识这一课,为今后的教学铺好道路。这部分知识补充的重点除了必备的知识点外,还要力求让学生有兴趣,有动力,有信心学好这门课。

(2)提炼教材内容。法律课的一大特点,就是法律条文多, 内容枯燥,如何在有限时间内让学生把握知识点,需要细致思考。教师授课切忌面面俱到,这样教学效果很差,时间上也不允许。因此,教师必须针对学生认知、社会需求,对教材内容进行有针对性的选择。全书内容通常可分为三类:重点讲解部分,要求面向所有学生深入学习、系统掌握。一般讲部分,面向中等以上的学生点到为止。学生自学部分,有兴趣的学生可以课下去了解。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分层教学法。全书各个章节取材力求突出重点,围绕重点取材,深度适宜,份量适宜,内容做到精练, 力求做到知识、素质、能力的培养。

(3)健全课堂体系。经济法课程体系的建立应该以案例教学为主线,多媒体课件为支撑,课堂考核作助力,采用多种探究活动方式,引导学生积极主动参与教学活动,从而感悟、内化所学知识,真正做到“知、信、行”相统一。案例教学为主线。案例教学是经济法教学的一大特色。案例教学直观,生动,大大缩短了教学和实际生活的差距,充分调动了学生的积极性。实际上它是一种“做中学”的形式。它使教师由台前转到站在学生背后,给学生更多展示自己能力的机会,扩大学生的想象力,促进学生形成一些独到的见解。运用时需要注意:所选案例要量少而质优“,优”即经典,就是在该案例中能集中容纳多个知识点,并且有一定阶梯性的难度,便于学生步步深入挖掘,必要时需要适当地拓展补充, 使案例更丰富,更有兴趣,对学生更有现实指导性。如果所选的案例还能为今后教学活动留下伏笔那就更好,可以进一步激发学生的求知欲。讲解案例时,以案例开头,概念、重点、难点由案例引出,争议、处理及启示由案例结尾,不要受限于知识点。多种探究方式并用。在案例教学过程中运用多种探究学习方式,以激发学生主动探求知识的欲望,而非灌输、填鸭。探究方式可多种多样: 讨论、辩论、案例推理、模拟场景等。案例教学虽然不是严格意义的实践,但有助于感悟和内化知识。此外,为了加大实践教学活动,还可以运用其他的实践教学方式。比如,在校内开展法律咨询服务,以及到法院旁听审理过程,亲自感受诉讼程序,从而感受法律的威严和力量。

(4)多媒体课件作支撑。案例的呈现除了传统教师口述案例外,还可以充分运用多媒体课件,并且把它作为主要的手段。 这一现代化的教学手段信息量、知识量丰富,案例分析的基本四步:主体分析、法理分析、责任分析和启示分析。运用多媒体课件会更直观、更生动形象,自然教学效果更好。运用多媒体课件时可以边播放边提问,也可以先播放后提问,这需要教师充分考虑利用好网络资源。

经济与法律 第11篇

摘 要:随着我国城市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中低收入住房问题日益突出,如果不妥善解决,势必会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为中低收入者提供廉租房,为中等收入者提供经济适用住房,为高收入者提供商品房,建立了以经济适用房为中心的多层次住房体系,使广大人民群众实现有房可居。其中公示制度是确保经济适用房公平公正公开的重要依据和体现。

本文拟从经济适用房大形势出发,从其制度整体和具体各项规定上进行分析。其次着重阐释了其中公示部分的具体规定、影响、存在的弊端及改进办法。最后从经济适用房和公示宏观前景上进行论述。具体分为以下几部分:经济适用房制度及其存在意义、我国经济适用房制度具体规定及影响、经济适用房中公示制度具体分析及我国经济适用房中公示与其它方面公示制度的比较、公示存在的不足、公示制度完善、公示及经济适用房整体发展趋势及前景。

关键词:经济适用房;公示;住房保障

让中低收入者负担得起住房是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有限的建设标准,限制令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形成了保护性的商品住房政策的性质。其中,“经济”是指相对市场价格,经济适用房价格是温和的,与低收入的负担能力适应;“适用”指的是住房建设标准的设计,以满足人口居住需求。人们需要的,不仅建设在适当的区域,兼具功能性和实用性,而且交通便利,公共设施齐全,即在住房建设标准上强调的是适用住房的效果,而不是降低建设标准,建设豆腐渣工程。其中,公示制度发挥着重要作用,是民众对于国家实施保障房制度监督的重要手段。

一、经济适用房制度含义

随着我国城市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中低收入住房问题日益突出,如果不妥善解决,势必会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为中低收入者提供廉租房,为中等收入者提供经济适用住房,为高收入者提供商品房,本系统所需的形式,同时这一制度建立了以经济适用房为中心的多层次住房体系,使广大人民群众实现有房可居。

这是在2004年4月13日的住房需求的主流观念,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和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新《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有限的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保障性质的住房政策。其中,“经济”是指相对市场价格,经济适用房价格是温和的,低收入的负担能力适应;“适用”指的是住房建设标准的设计,以满足人们需要的住房。具体而言,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的行政划拨方式是指建设用地供应,享受政府扶持政策,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价格由主管建设部经济适用房会同物价管理部门按照建设成本确定,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开发商不得超过3%的利润,房源用于向中低收入家庭销售。[1]住房政策是利用市场机制和宏观调控措施来解决中低收入住房问题的住房问题,兼具对住房市场的调控和收入分配的功能。与一般商品房相比,两者在价格构成、成本构成、价形成机制、利润形成机制、联应对象和购买条件以及租售和转让政策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

由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联合颁布了《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指出,经济适用房的发展应坚持“根据国家宏观政策指导,适应当地地区决策,分别施行”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条件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目标,并重新负责组织实施。对购房者的具体规定:第一,购买者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方可购买;第二,满一定年限方可按市价出售;第三,超核准面积部分不享受优惠;第四,购买者条件须向社会公示。

二、经适房公示制度在法律上的规定

《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第二章一般规定5条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第四章第十七条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应在社会公示后确定”。公示制度的重点是住房的公平性和公开性。所谓的宣传,是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事先通知的人所知,以供咨询、改进工作的一种实用方法。我国经济适用房政策的性质是政策性的商品房,是国家解决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和建设的,有以下四个特点:1.开放。所谓“开放性”是指文字内容、所携带的信息,在一定范围内或者在特定范围内的人员公开出来,就是让你知道和理解,具有很好的透明性,不会有任何秘密和黑盒子的操作。2.知名。所谓“知名”就是指写它的人要注意它和他们所知道的信息是如何回报的一种责任,去参与活动。3.科学。所谓科学,指的是宣传的时间要科学合理,不仅要反映过程的宣传,而且要反映结果的宣传,反映群众的愿望。公示是在事前公示,不是公示后。宣传的内容是一个初步的决定,而不是最后的决定。如果是最后的决定,必须在“宣传”的序言中予以解释。4.民主。所谓“民主”,指的是过程和结果的公示,都是公开、公平、公正的,有人参与和监督,并为他们的认可。宣传作为一种新的风格,有自己更固定的格式。一个完整的标题,正文和落款三部分宣传。公共住房政策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租赁住房经济:一、地方城镇户口(包括符合条件的地方军队人员安置),或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二,没有住房或住房面积不到城市和县人民政府设定的住房困难家庭的标准;第三,家庭收入达不到市和县人民政府的收入标准。其中,公示制度充分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是人民群众最根本利益的保障,是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县人民政府的规定,应当根据当地住房价格、居民可支配收入和生活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规定享受购买或租赁经济适用住房条件和规模标准,并向公众公开。申请者须有相关证明材料,经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核查,符合条件的应予以公示。公示后的投诉,经济适用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无投诉或经过调查核实投诉后,在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上签字确认意见,并注明可购买特许区或总价标准。对此,2001年初,北京市政府出台了《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问题暂行规定》,明确了购买经济适用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年收入低于60000元;二是购房者必须是无房户或住房面积不符合规定的城市住房补贴标准。开发商,首先,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应保证利润的原则,基准价格和浮动范围应根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规定。租金标准由主管部门会同物价部门会同经济适用房的经济适用房主管部门综合考虑施工、管理费用和不超过3%的利润。其次,经济适用房价格应确定后进行社会宣传。18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要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公示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不得收费和价格的任何标记。物价部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与其他领域公示制度不同,经济适用房公示旨在明确开发商和购房者的资格现状,以确定其是否有开发、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借助公示来保证经济适用房政策的公平公正公开性。其中与行政领域的任前公示相比较有以下不同:1.出发点不同。经济适用房公示是以百姓住房问题为出发点,而官员任前公示是以对官员考核为出发点;2.所需条件不同。二者均在其法律规制中有不同的具体规定;3.过程不同。二者经历的具体程序和所需公示时间不同;4.目的不同。经济适用房上的公示目的在于实现房产公正公平,解决大多数中产阶级者的住房难问题。任前公示目的在于在官员选拔上面实现公开透明化,更加注重民意;5.影响不同。经济适用房公示影响面积更大,波及社会绝大多数人利益。而任前公示影响范围相对较小。

三、经济适用房公示制度发展现状

对于经济适用房的问题,央视国际网站的调查显示,14.79%大户型太大、质量差。[2]甚至出现了富人搭乘政策的顺风车,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情形,甚至在实践中存在某富家女“炫富”两百多平米的“豪宅”型经济适用房,并讥笑称穷人不配住这样的经济适用房,不得不说是个令人寒心的怪圈,不得不引发我们更深入的思考!这些问题的原因在于现代民族国家的建设,长期斗争不利于社会文化转型,本身在中国,法国,意大利,被批判和抛弃法律意识的规则,大多数时候,缺乏内在的道德品质和逻辑力量,也缺乏外部的技术质量。同时,由于住房的存在,使目前的住宅市场实际上是在“双轨制”的状态。“计划经济”中的住房性质,显然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的秩序,这是房地产一直被批评的经济学家和房地产开发商们的批评。微观、宏观两个方面的住房问题是主要问题。而这两个方面的问题其实就是经济适用房不应该存在。事实上,在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时,政府应把重点放在帮助那些家庭有房住,而不是变相的房地产开发。

公共审查阶段的问题导致了经济适用房本来是为低收入家庭准备的,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着许多问题:第一,低收入人群仍然不能承受。虽然住房价格比商品房便宜,但对于许多低收入家庭仍然可以预期到巨大的压力。第二,房型一般面积较大。根据此前的报道,北京市的经济适用房一般在100平方米以上或更大,甚至是一个复式结构的出现,这使得许多低收入家庭被挡在门口;第三是资格审查不严格,使高收入者混入其中,而这些高收入常常因为“关系”,加重了房源吃紧。有报道称,北京的经济适用房不仅仅是一个家庭的住房!对于房型大问题,北京等地出台了一项强制性标准。但“资格”的问题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这确实是一个非常艰巨的任务。因此,住房部门是有限的人力,是不可能申请一个由一个调查和验证;其次,即使在手,行政资源成本巨大,这很可能会导致经济适用房成本的提高。事实上,这部分的政府承担直接“委托”的开发商的责任。然而,商人的天性,也是嫌贫爱富的,只要房子卖得快。他们怎么会愿意用艰苦的努力来调查购买真正的“低收入”?他们更希望获得更多的成交量。于是,资格审查不过是走走过场而已。在这样的背景中,公示也不能发挥多大的作用。

结合以上实际问题我们可以总结出,经济适用房公示制度存在以下不足:第一,机构在组织管理工作时,普遍存在资源浪费现象严重,审核工作效率较低,工作人员态度恶劣等不良风气,这严重挫伤了我国人民作为民事主体,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配合国家公示的积极性与自觉性,影响经济适用房公示的公信力;第二,登记机关赔偿责任的规定过于抽象,没有规定土地权利登记机关因错误、公示疏漏给有关当事人造成损害的赔偿问题;第三,公示的法律性质规定不明确,造成其效力的认定不统一,无法充分保护进行公示人的合法权利;第四,对经济适用房制度的公示标准没有系统统一的限制,这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将收效甚微,在维护交易秩序的公平诚信上也显得力不从心。第五,对公示过程监督体制不完善,不利于实现公平公正;第六,没有详细具体的对公示责任承担上的系统规定。

四、经济适用房公示制度的完善

针对我国经济适用房制度上的主要问题,现提出以下完善措施:

1.严格规范公示事务办理机构,明确机关职责,系统整合整个办事体制,使机关有条不紊,层级、责任明确。2.对公示机关实行严格有效的归责制度,落实责任后果到人。3.对公示制度实行明确定性制度,从宏观上把握经济适用房制度中公示的重要性,[3]4.虽然法律中对于公示制度有条件性规定,限制了部分人的购置经济适用房的资格,但是,在公示内容和过程应制定一个统一标准,实行明确细化规定体制,只有这样才能从公示操作上面找得到依据,第五,在公示监督上面不能只单一的依靠群众举报及提出异议,应该把监督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上面,实行专门机构监督,从而系统规制公示制度,第六,在被公示人有申请意愿,并进行公示以后,应对其申请和公示承担一定的责任,对于虚假信息应给予严厉惩罚,不能将为百姓谋福利的事情办成某一部分人投机倒把的乐园。

五、结语

经济适用房制度的施行是我们党和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进行公开透明的经济适用房开发、购买资格等的公示有利于经济适用房这一制度更好地贯彻实行,具有利国利民的真正效用。完善公示制度刻不容缓。我们要从自身的角度出发,对自己的国家基础设施保护工作进行适度的建设,积极配合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工作,只有这样才能使我们的国家更加繁荣,使绝大多数人居者有其屋。

注释:

[1]范海燕.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中的法律问题研究[D].华中科技大学,2007.

[2]钱海玲. 完善我国房地产权属登记法律制度的思考[J]. 法律适用,2004,06:57-59.

[3]刘旭霞,韩慧玥. 经济适用房成本价格公开宏观调控的法律思考[J]. 经济与社会发展,2008,05:24-26.

作者简介:何舒婷(1991—),女,云南省昆明市人,云南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经济与法律 第12篇

一、国外典型循环经济法律制度模式及分析

1. 德国

德国循环经济起源于垃圾处理, 后扩大到生产和消费领域。德国制定了《废弃物处理法》《限制废车条例》等。《循环经济与废弃物处置法》是其循环经济法律体系的核心, 明确规定废弃物的生产者、拥有者和处置者担负着维持循环经济发展的最主要责任, 明确规定了废弃物管理处置的基本原则和做法。

2. 日本

日本是发达国家中循环经济立法最全面的国家, 制定了《关于促进利用再生资源的法律》《容器包装再利用法》等。20世纪90年代, 日本提出“环境立国”的口号, 2000年拟定《循环型社会基本法 (草案) 》, 并提交国会审议通过。日本的循环型社会法律保障体系如下所示:环境基本法→促进建设循环型社会基本法 (绿色采购法、食品回收利用法、建材回收利用法、家电回收利用法、容器包装回收利用法、资源有效利用法、废弃物管理法、化学物质排除管理利用法) 。

3. 美国

美国制定了《固体物处理法》《资源保护回收法》《资源保护与回收法》以及《综合环境响应、补偿和责任法》, 其中《资源保护与回收法》是比较详细完整的一部法律。虽然美国还没有一部全国性的循环经济法规, 但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俄勒冈、新泽西等州先后制定了促进资源再生循环法规以来, 现在已有半数以上的州制定了不同形式的再生循环法规。

4. 国外典型循环经济法律制度比较分析

从西方国家的立法经验看, 发展循环经济必须建立一个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德国是先在具体领域实施循环经济思想, 后建立法规, 日本是先有总体性的立法, 再向具体领域推进。都是既有基本法律, 又有具体的法律、法规。就立法性质而言, 大致有两种模式, 一是污染预防型, 如美国、加拿大等;另一种是循环经济型, 如德国和日本。日本发展循环经济起点高, 法律措施坚决全面, 操作性强, 效果比较明显。污染防治型立法与末端治理相比是个进步, 但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发展与环境的矛盾, 循环经济型立法从社会经济内部协调发展与环境的关系, 杜绝了污染问题, 实现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双赢”, 是治本之途。

二、我国循环经济法律制度模式的选择

1. 我国循环经济法律制度现状及缺陷

《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是我国第一个综合性的环境保护行政法规。现已制定实施的以防治环境污染为主要内容的有《环境保护法》等9部, 以自然资源管理和合理使用为主要内容的有《森林法》等11部, 以自然保护、生态建设、防止生态破坏和防治自然灾害为主要内容的有10部, 还有环境政策及相关的国际条约。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标志着国民经济朝着循环经济的方向转变。

目前我国循环经济法律制度建设存在三个缺陷:第一, 企业层次。《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清洁市场促进法》借鉴和总结了国内外污染防治、资源综合利用、废弃物回收利用、循环经济发展的经验, 为企业层次上的循环经济的发展提供了一些法律解决机制, 但是关于废气条件的设置、循环信息公开等问题, 还有待于进一步立法规置。第二, 社会层次。《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了固体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原则, 包装物和农用薄膜的回收利用问题, 但在其他农业废弃物的循环利用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第三, 其他。有些循环经济法律问题, 如工农业废弃物、废玻璃、废旧电子产品、废电池、厨余垃圾、废旧汽车等大宗废物的专业化循环利用问题, 既属于企业层次上的问题, 又属于区域乃至全社会的问题。现行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零散抽象且缺乏产业政策指导和系统的解决机制, 因此有必要采取专门立法和完善现有立法相结合的方式, 并依法制定相关产业政策加以解决。

近年来, 我国开始了循环经济的立法实践, 全国设立了十个试点城市。贵阳市是国家环保总局批准的首座循环经济试点城市, 2004年9月26日颁布了我国第一部循环经济法规———《贵阳市建设循环经济生态城市条例》。上海市2006年4月出台了《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能源工作的决定》, 深圳、辽宁、江苏等也为我们探索适合国情的循环经济道路做了有益的尝试。较之发达国家, 我国循环经济发展起步晚, 法律法规缺乏, 操作性不强。虽然较早就将环境保护确定为基本国策, 但目前还没有比较完善系统的在国家层面上推进循环经济的法律法规体系, 制约了循环经济的发展。

2. 立法模式的基础

我国有自己的法律体系结构和环境立法传统, 现有的立法也能满足循环经济的部分需求, 为了保持立法的稳定性, 不宜全部否定重来。再者, 我国循环经济的理念还停留在研究阶段, 循环经济的发展刚刚起步, 相关的制度建设还有很多的空白, 要求所有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严格遵守循环经济的要求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是不切实际的。所以, 必须从基本具备实施条件的领域着手, 分阶段立法并与现有法律法规相衔接。

3. 我国的立法模式:分阶段、分层次的立法模式

我国循环经济法制建设的目标是建立一个资源节约和循环型的社会, 借鉴国外成熟立法经验, 我国循环经济可以采用先单项立法后综合立法的分阶段立法模式, 建立三层次的法律制度。即:促进循环经济基本法→ (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保护法、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 → (循环经济与废弃物管理法、回收法、绿色采购法) , 其中, 回收法又包括:容器与包装分类回收法、建设及材料回收法、食品回收法。

《促进循环经济基本法》应该作为循环经济社会的第一层次综合立法, 即基本立法, 应该明确发展循环经济的必要性;明确政府、企业与公众的责任, 鼓励每个人为促进循环经济而努力;建立促进循环经济的基本规则等;第二层次立法主要包括《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保护法》《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等单项立法, 从生产者角度出发, 防止企业超标排污, 鼓励企业运用清洁生产技术, 改造能耗高、污染重的传统产业, 大力发展节能、降耗、减污的高新技术产业, 规定企业必须减少垃圾生产量, 将零部件作为原材料再生产、分配以及消费过程的各个阶段加以回收利用等;第三层次单项立法从绿色消费、资源循环再生利用以及家用电器、建筑材料、包装物品等行业在资源回收利用方面着手, 强调避免废弃物的产生, 严格管理垃圾的产生、分类以及回收再利用。

参考文献

[1]练绪宁, 李桂莲.构建我国循环经济的支撑体系[J].井冈山师范学院学报, 2004 (1) .

[2]叶华.循环经济国内外立法研究[J].环境科学与管理, 2005 (3) .

[3]冯之浚.循环经济立法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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