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政策研究管理

2024-06-14

法律政策研究管理(精选12篇)

法律政策研究管理 第1篇

关键词:依法治国,企业,法制体系管理

1 引言

法制在现代企业管理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他规范了员工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和应尽的基本义务, 净化了国内市场和工作环境, 是企业得以迅速崛起和发展壮大的根本保证。但纵观我国企业法制管理的现状, 很多企业经营管理情况较为混乱, 长此以往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和发展。因此企业法律风险管理问题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

2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简介

2.1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定义

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给现代企业管理带来了机遇与挑战。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面临着来自自然风险、商业风险、政策风险等多方面风险的挑战, 对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定义主要体现在风险产生的原因和风险可能带来的后果两个方面。所谓企业风险管理主要指企业在实际运营过程中, 在制定或执行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合同行为, 或是面对来自身或他们的法律行为所带来的负面影响而导致自身承担影响的法律风险的一种管理手段。

2.2 法律风险管理的主要任务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主要针对企业所承担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的管理活动, 以帮助企业规避风险、规范经营管理活动、打击作奸犯科行为, 进而为企业创造更大的经济和社会价值。具体来说, 企业风险管理的主要任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企业法人治理。企业法人治理包括审计企业股东结构、股权设置、法人设置等是否合理, 相应的实际经营活动如合同订立、内部控制、人员晋升管理以及下属部门的设置以及职权管理等是否合法, 以及企业各项颁发的规章管理制度能否落实等。 (2) 企业合同管理。劳资双方或是合作双方制定合同是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基本内容之一, 企业风险管理的合同管理包括对合同的订立、履行、生效、变更、转让等以及企业内部的合同管理制度的合法性进行约束和监督。 (3) 知识产权风险管理。包括对涉及到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名誉的商标、技术专利等进行保护, 并对相应的侵害行为进行法律制裁。 (4) 企业财务税收风险管理。包括对企业实际运营过程中财务管理制度的订立与执行、资金的流动以及借款或是贷款等活动的合法性进行检查等。

3 我国企业风险管理工作中面临的主要问题

3.1 企业法务部门无法全面跟踪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

纵观我国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工作现状, 暴露出的一个突出的问题企业设置的法务部门在企业管理中职权和管理范围有限, 无法全面的兼顾企业各项管理经营活动。现代企业尤其是那些大型或巨型企业经营管理范围十分庞大, 涉及到的管理对象和监管领域众多, 而企业的法务部门往往处于一种尴尬的地位, 大多数情况下仅仅充当企业其他部门的支持性和服务性部门的角色, 法务部门的规模和工作人员数量长期得不到有效扩充, 对一些时间经营管理活动仅仅从法律角度给出一些建议, 没有对整个事件的来龙去脉进行调查, 实际处理起来非常被动。

3.2 法律工作系统化和信息化有待加强

现今企业的法律风险管理工作过多的依靠法务人员的个人综合素养来进行, 法务人员的工作能力突出, 则企业得法律风险管理工作就井然有序, 反之则较差。但是这与现代企业管理理念背道而驰, 尤其是对于一些大型的企业来说, 这一法律管理工作制度具有很大的弊端。

4 规范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有效对策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经市场的进一步完善, 企业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风险管理体系, 为企业提供更加完善的法律保障。首先, 国家政法部门应该牵头成立法律风险管理专业委员会, 通过制定一系列的企业经营法律法规来规范当今企业管理中存在的种种问题, 并组织相应的研讨会逐步形成一个能够广为大众接受的工作指引, 帮助企业正确认识到法律管理风险工作的重要性。其次, 有必要在相应的法学研究团体中建立研究机构, 吸引国内外知名的法律专家、顾问等共同参与研讨, 通过一些实质性的举措对企业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系统性法律问题进行理论研究, 从理论方面给予企业以正确的指引。最后, 还应该在相应法律院校设置相应的院系和课程, 并向学生讲授专业的风险管理知识, 帮助学学生掌握基本的风险管理办法和相应的理论研究方法, 为企业培养合格的复合型人才。

5 结语

综上所述,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在现代企业管理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企业应该本着与时俱进的原则, 将法律风险管理摆在企业建设的突出位置上, 通过多种手段逐步完善现代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 家建立完善的法律保障工作制度, 进而促进企业的长久发展。

参考文献

[1]蒋云贵.我国社会转型期企业法律风险预警机制及对策研究[D].长沙:中南大学, 2012.

酒店管理合同性质的法律研究 第2篇

一、委托合同和劳务合同

对于委托合同,我国《合同法》第二十一章有明确的规定,委托合同是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委托人支付约定报酬或不支付报酬的合同。主要有下列法律特征:

(一)委托合同是建立在委托人与受托人相互信任基础上的;

(二)委托合同的标的是处理委托事务,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并向其报告;

(三)委托合同一般是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处理委托事务,受托人处理

受托事务的后果,直接归受托人承受。

对于委托经营,一般是指企业为提高其经营效益,聘请具有丰富管理经验的其他(外国)企业,向本企业提供管理服务,并采取定额或按实际经营效益或者管理效益确定比例数额,向(外国)企业支付服务费的服务形式。在受托经营管理时,由企业与受托方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受托方基于企业的委托授权取得合营企业的经营权,并根据委托经营合同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受托人虽享有一定的自主经营权,但不承担经营风险,其经营活动产生的风险仍由委托人承担。相应地,经营中产生的收益都归委托人所有,受托人从委托人那里得到的是定额的或按效益收入比例提取的服务费。因此,在委托经营管理中,委托人和受托人以不同法律人格从事经营行为,各自承担税务,财务相互独主,毫无关系。

对于劳务合同,我国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但一般认为劳务是指以活动形式提供给社会的服务,通常表现为劳务提供者按照劳务合同的内容向雇佣者提供咨询、管理、技术等服务。广义的劳务合同也包括委托合同,狭义的劳务合同一般指雇佣劳动主体提供劳务服务的合同。这里我们主要分析狭义的劳务合同。

劳务合同的主体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受民法调整,它们之间是一种“劳务”与“报酬”之间的交换,受雇人可以不遵守雇佣方的内部规定,受雇人还可以同时选择给两家以上的雇佣方提供劳务。劳务合同的目的主要是获得一定的劳务服务。

委托合同和劳务合同主要有以下区别:

第一、委托合同虽然也包含了劳务的给付,但给付劳务并非合同的目的,合同的目的在于处理委托事务,给付劳务仅是为了达到目的的手段,而劳务合同以给付劳务为目的。

第二、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有权独立地处理委托事务,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而在劳务合同中,劳务内容全由雇主决定。

第三,劳务合同的订立目的在于由劳动主体提供劳务,而不在于实现雇主的预期利益。这种劳务一般表现为劳动主体利用自己的劳动力或知识为雇主提供一定的劳务服务。而委托合同的订立目的在于由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事务,实现一定的预期利益。受托人提供劳务不过是满足这一目的的一种手段。

此外,还应明确承包经营合同和上述两种合同不同,根据《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承包经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规定》:“承包经营是指合营企业与承包者通过订立承包经营合同,将合营企业的全部或部分经营管理权在一定期限内交给承包者,由承包者对合营企业进行经营管理。承包经营只是解决部分合营企业经营管理不善、严重亏损的补充措施。在承包经营期内,由承包者承担经营风险并获取部分合营企业的收益。”因此,承包经营可看作是公司对承包人进行了概括授权,因此承包人有较大的经营决定权,承包人在经营时候要承担风险,并有权获得一定的收益,在公司经营失败时,承包人也可能蒙受重大损失。

二、酒店经营管理合同的性质

管理合同是酒店(业主)与管理公司签订的,酒店业主委托管理公司经营酒店,业主支付相应报酬的协议。有如下特点:

第一,管理合同以管理公司提供经营管理行为为合同客体,以使酒店达到经营管理目标为合同目的。该目标是为使酒店能够获得先进的外国管理公司的管理体系,并持续盈利。

第二,管理合同是有偿合同,管理公司以管理费的形式获得报酬。

第三,管理合同以业主对管理公司的信任为基础。通常管理公司也是以其卓越的品牌形象和良好的市场信誉为获得管理合同的基础。

第四,管理公司经营管理酒店的后果由业主承担。管理公司以酒店业主名义从事经营,获得管理费,上缴剩余的利润收益给业主。管理方在酒店经营管理过程中产生的费用最终都是业主负责的,可能在过程中需要管理方先垫付,但一般合同操作中都会约定业主需要建立一个专款专用的账户来作为日常经营管理资金充足所用。业主承担所有者法律责任和财务责任。

第五,管理公司在日常经营方面有很大的主动权和决策权,不需要完全按照业主的指示,但是,从本质上来说,管理公司对业主还是具有勤勉、尽职、报告等义务,以保证其经营管理目标的达成。

根据上述表述,酒店管理合同从本质上来说更接近委托经营合同。酒店管理合同侧重于对公司内部管理的改善,以获得预期利润,虽然通常会设置大量的条款来促使管理公司对被托管的酒店进行管理的改善,但是管理公司对提供服务的内容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较少受到业主的限制。同时,管理公司对业主负有勤勉义务,管理公司的报酬是建立在其是否能完成经营管理的预期目标之上的。而劳务合同是以给付劳务为目的的,劳务主体仅按照劳务合同提供劳务,劳务内容由雇佣者决定,劳动主体拥有较少的决定权。并且,劳务合同的目的在于提供劳务,而不在于实现一定的预期利益,只要提供了劳务,雇佣者就应该向劳动主体支付报酬。因此,酒店管理合同更加接近委托经营合同。

至于哪种方式对业主利益有较大好处,委托经营这种方式应比较稳妥,既能够较大程度地发挥管理公司的优势,让其自主决定委托事务,也可以保证业主具有一定的控制权,防止管理公司在经营管理时出现较大纰漏。劳务合同的限制较多,在合同中无法穷尽需要管理公司提供的服务内容,不利于管理公司发挥其最大优势进行经营管理,可能无法达到经营目标。

高校学生管理中法律问题的研究 第3篇

【摘 要】 本文在我国高校教育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背景下,研究我国高校学生管理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分析高校学生管理中法律问题产生的原因,并从明确高校与学生间的法律关系、保障学生知情权以及提高高校学生管理法律理念等多方面入手,提出一些对策及建议,以解决高校学生管理问题,保障高校管理权及维护学生权益。

【关键词】 高校学生管理学生权益法律问题

引言

目前,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加快,我国高校教育管理模式已经从原来的旧模式发展为现今的新模式,从原来政府部门主管模式发展为高校自主行政的模式,相对旧模式来说,在这种新的管理模式中其管理关系更为复杂,高校管理的角色及地位也发生了变化,这种变化导致学校管理权与学生权益冲突不断,也使得高校学生管理中潜性存在的法律问题日益突显出来。

1. 高校学生管理的主要法律问题

到目前为止,我国仅有六部教育方面的法律,与其他国家相比立法数量少,立法层次低。因此,我国各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及各高校以及高校内部机构可能自行创制规则,这就可能导致行政权扩张,其结果必然是学生权利的侵犯。

1.1受教育权的侵犯。

所谓高校学生受教育权是指:“为确保公民健全人格及健康幸福的符合人性尊严的生活,而由学习协助者协助学习的一种权利[1]。”目前阶段在我国,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类似于提供服务与接受服务的关系,但是受传统制度影响,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并不单纯,其中还存在着以学校为导向的强制性要求,使学生受教育自由受到侵犯。

1.2知情权的侵犯

大学生在校期间享有知情权,大学生的知情权是高等教育服务领域的消费者知情权。它是以服务提供者和消费者分别是高等学校及大学生为前提,从《高等教育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推导出的大学生在接受高等教育服务过程中的知情权[3]。就是说,大学生在选择或享用高等教育时,获取有关学习与生活的相关信息资料的权利,知晓相关信息的内容、目的、手段和价值的权利。

例如,大学生对其在校期间的上课方式、考核方式以及成绩理应享有知情权,教育管理者或是教师也应该告知[4],然而现实情况却远没有按照规定实行,学校方面强制学生学习哪些课程,强制分派某位教师,却并不公开该课程或该教师的信息,学生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动接受学校安排,这种情况在各高校屡见不鲜,实际上这是一种侵犯学生教育知情权的行为。另外,考试过程中营私舞弊,泄露考题;阅卷过程中篡改分数,歪曲学生成绩;奖学金、助学金的评比和就业推荐过程暗箱操作,这些都构成了对学生知情权的侵犯。

1.3财产权的侵犯。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非法占有”。高校学生作为合法公民依法享有财产权,虽然其财产不多,但这并不代表其财产权可以被忽视。有经历的人都知道,在高校学生管理中,部分学校向学生收取补考费;强制学生够买某位学者发行的刊物或教材;延迟发放学生奖学金、助学金;没收学生违规电器等等,这些现象其实都属于侵犯学生财产权的行为。

2. 高校学生管理法律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

2.1高校学生管理者法律意识的薄弱

我国教育法制宣传不强、深度不够,是造成高校学生管理者法律意识薄弱的重要原因。在我国由于社会还未形成自觉遵守、维护、执行教育法律的大环境,高校管理者有管理工作中随意性较大,加之对自主办学的错误理解,使得学生合法权益易受到侵犯[5]。

2.2高校学生管理法律体系不完善

分析我國现有学生管理相关法律发现,我国学生管理法律法规层次混乱、相互矛盾,中央立法滞后,地方立法缺位,两者互相阻碍彼此制约,都得不到良好的发展。并且,实体法律规范中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就是可操作性不强,这些法律规定往往语义不清、表述抽象、难于理解,可诉性差;而在程序性法律规定中,程序规则空白,几乎没有涉及学生权益保障的程序性规定,权利救济途径十分模糊[6]。

2.3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混乱

对于高校与学生间的法律关系,一直存在着争论,按照学术界说法,高校与学生的关系具有多重性。部分学者认为学生缴纳学费,高校提供教育,两者之间形成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本质上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法律关系[7];另有学者认为高校毕竟与普通民事主体有所区别,高校与学生之间普遍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因此两者之间是一种准行政关系。

3. 对策及建议

3.1明确高校与学生间的法律关系

一方面,高校与学生间的法律关系具有多重性;另一方面,高校掌握资源方面的绝对优势,使得高校管理在对学生时行管理的过程中经常做出违背规定的行为,侵犯学生利益,因此明确高校与学生间的法律关系,在进行学生管理时将行政法律关系与民事合同法律关系区分开来,不同环节采用不同的管理模式,对于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提升高校管理水平,实现高校学生管理的法治化具有着重要的意义。

3.2保障学生知情权

在高校管理过程中,一旦学生的权利受到了侵犯或学生对高校规章、制度存在质疑,学生可以参照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地相关规定对学校进行起诉,对于起诉所引起的法律问题,处理的过程或法庭的解决过程,学生都有权了解相关的进程和内容,不允许学校利用其自身权利来应付学生或进一步侵犯学生权利。保障学生的知情权,有利于实现高校管理的公平、公开和公正性,保障学生合法权利不受非法侵犯。

3.3提高高校学生管理法治理念

提高高校管理者和学生的法律意识,将法治理念渗透到高校学生管理过程的各个方面。要推行法治首先要明确法律并不是高校管理者用来管理学生的工具,在高校学生管理中法律其实质是一种起引导作用的规则,它使高校管理者自觉规范自己的管理行为,改善自己的管理理念,使学生能够平等的接受教育,使高校能合理的进行法治管理 [9]。

3.4完善教育相关法律制度

目前,我国的教育相关法律不甚健全,范围不全面、数量不多、质量不高、层次较低,某些在学生管理中急需的学生管理法律尚未制定,已经无法满足当前阶段下高校学生管理的要求,因此出台一部具有高规格、高执行力的教育法律已迫在眉睫。全面调查、分析高校学生管理状况,对高校出台的规章、制度进行全面的审查,保留合法的、利于高校学生权利保护的规章、制度,对于违背法治精神的、不利于学生权利保护的规章、制度责令高校予以限期修改[10]。

结论

通过对我国高校学生管理中法律问题分析和研究,作者认为我国高校的学生管理工作应当以法治管理为基本路线,不断加强高校学生管理的法制化建立。高校要做到以国家规定的与学生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导向,在实施学生管理的过程中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高校学生一旦发生自身权益被侵犯,有权对高校提起申诉,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 王亚琴,任端平. 公民受教育权及其宪法救济[J].法律适用:国家法官学院学报,2002,(12):27-30.

[2] 刘娟. 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中的法律问题探析[J].天府新论,2009,(5):76-79.

[3] 赵雄辉. 论大学生的知情权[J].大学教育科学,2006,(4):95-98.

[4] 张宏彬. 高校学生管理中法律问题研究[D].河北:河北师范大学,2011.

[5] 廖文秋,张文艳. 高校学生管理中的法律思考[J].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3,27(4):125-128.

[6] 马晓丽,查志刚.高校学生管理法律体系及构建法治化工作模式的研究[J].邯郸学院学报,2007,17(2):94-97.

[7] 刘华. 高校学生管理法律风险及其防范[J].法律与社会,2008,(10):245-246.

[8] 郭继,胡宗芳. 高校学生管理内涵的法律透视[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9,(4): 81-84.

[9] 韦留柱,徐晓. 高校学生管理法律问题现状调查[J].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 社会科学版),2012,31(1):87-90.

[10] 周俊文. 高校学生受教育权的法律保护[D].北京:中國政法大学,2008.

水权管理法律制度研究 第4篇

关键词:水资源,水权,水权交易管理,水生态环境管理

一、水权管理的内容

水权管理是指国家水行政管理部门及流域管理机构依法对水权的产生、变更、消灭及其行使所整个流程实施的行政管理行为[1]。目前,学术界对水权管理的概念没有形成统一的说辞。贾绍凤认为,水权管理主要包括水权初始分配管理及水权交易管理[2]。周玉玺教授认为,我国的水权管理主要由水资源分配管理、水权交易管理和水权监督管理这三大主要部分组成。宗刚、田慧认为,水权管理是水行政管理部门及流域管理机构对水权领域进行的管理活动,其最主要包括水权分配管理和水权交易管理[3]。

水资源是每个人维持生存的必备条件之一,其涉及人的生存权,同时水资源能够给人类带来经济价值。除此之外,它还具有生态价值,因此,笔者认为,水权管理还应该包括水权公共利益管理和水权生态环境管理。市场经济条件下水权管理的内容包括水所有权的界定、水权分配、水权使用、水权交易和水权所涉及的公共利益和生态环境的保护。

二、我国水权管理的现状及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水权的界定

明晰的水权是水资源配置、流转和管理的最根本的前提[4]。水权管理必须建立在清晰的水权界定之上。我国《水法》第3条和第7条足以说明,我国水资源实行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所有权归国家,使用权归需要并取得取水许可证的使用者,以达到水资源的效用达到最大化。

我国《物权法》第132条规定的是用益物权,规定合法的取水权受其保护。换言之,取水权属于私权利,理论上来讲是可以用来进行交易流转的,受物权法保护。

学术界从不同的角度对水权进行了不同的界定,此部分已在水权的内容部分做了阐述。但是从目前已有的水权交易的实践来看,对水权的界定却是水权为一定量水的所有权,而且此界定在实践中都是一致的[5]。由于理论中的水权和实际中的水权界定区别甚大,法律及相应的配套措施在水权的界定方面应该做出明确的界定,以起到定纷止争的作用。

(二)水权的初始分配

目前,我国水资源的初始分配除了居民生活、生态环境用水和农业灌溉用水等必需的少量用水及急需的用水之外,其他水资源的使用资格都是通过取水许可的方式取得水权初始分配权,此规定体现在《取水许可实施办法》第2条。而我国《水法》主要是从宏观方面对水资源进行相应的规定,如规划、开发利用、保护、水资源配置和节约使用、水事纠纷处理及法律责任等,而对水资源初始权利的分配没有微观方面的规定,缺乏可遵循的详细措施。

(三)水权交易管理

水权交易是经过水权初次分配后进入二级水权市场的再次分配。我国水权也有市场化的趋势[6]。《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归纳出取水权能和其他用益物权一样用来交易流转。但水权不等同于取水权。同时《取水许可实施办法》第26条规定“取水许可证不得转让。”由于法律法规禁止水权许可证的流转,水权流转整个环节都处于政府管理状态中。水权取水权许可证是否可以转让,法规和法律是相冲突的。

《水利部关于水权转让的若干意见》(以下称意见)顺应了水权市场化的趋势,但此意见并没有明确规定水权流转的方式而且水权转让只是水权流转的一种方式,对于水权能否继承、赠与等方式没有明确规定,这有碍水权管理的顺利进行。

水权交易主体是水权监管的重要对象,但是意见没有对水权交易的主体资格及其权利义务做明确的规定。

(四)水生态环境的管理

环境的污染和生态的破坏是经济的快速发展产生的负面影响之一。水资源是经济发展的基本因素之一,随着水资源的利用,伴随的负面影响是水资源的浪费、水环境的污染及水生态环境的破坏。水资源不仅具有经济价值还有无可替代的生态价值,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也越来越意思到水生态环境的重要性。有些国家已经将水资源的生态价值纳入法律规定之中,使其受法律的保护,减少或者是限制人类对生物多样性及水生态环境的进一步破坏。我国《水法》第9条规定,国家改善水生态环境采取相应的措施;第21条是开发利用水资源应首先保留生活和生态用水的规定;第26条提出建水电站时应保护生态环境;第32条水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对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并根据检测结果做出相应的处理。

但是目前我国水资源管理和水环境管理分属于不同的部门,并且各部门以各自利益为出发点,各自为政,对于水生态环境难以实现“统一规划、合理布局”[7]。

三、完善水权管理法律法规的建议

(一)水权的界定和初始分配

水资源所有权归属国家,取得取水许可证的有偿使用水资源的制度是水资源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水权的表现,由此可得水权市场进行交易的标的是水资源的使用权。但实践中得出的水权交易是一定量水资源的使用权的交易,法律应对水权交易的标的做出明确规定,使得理论和实践相统一。

水权的初始分配制度是水权管理的核心,完善的法律法规是实践顺利进行的向导。第一,法律法规方面,进一步完善《水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并对水权及水权属性做明确的界定,涉及重要的水权管理部分应当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确定。第二,完善相应的配套措施,使水行政管理部门有法可依、违法必究,保障水资源使用者的合法权利,使水权各个主体依法履行自己的自责和义务。第三,水权初始分配就是利益的分配,涉及到公共利益、生态平衡、生物多样性、与水资源临近的居民的利益、竞争企业之间的利益等等,因此,应发挥政府在水权初始分配阶段中的协调作用和公开分配信息的透明度,为后续的水权交易管理和水权生态环境的管理等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水权交易管理

1. 水权交易方式

水权的交易方式是水权交易管理的基础和主要部分,明确水权交易方式,且以法律的形式将其固定下来,才能保障水权交易监管活动合法合理进行,建立有序的水权交易市场。鉴于此,应该将水权的交易转让方式如买卖、质押、抵押、入股、赠与明确写入法律。

2. 水权交易主体

(1)主体资格认定

水权交易主体及交易行为应由法律法规予以明确规定,交易主体应依法进行交易。原则上,任何能够独立承担责任且有权进行水权交易的水权供应者都可以成为水权交易主体,如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8]。但不含下列几类主体:第一,政企不分的企业;第二,责权不对称的企业;第三,无责任能力的企业。这三种主体在责任承担方面存在一定的缺陷,如果进入水权交易市场就会使水权市场陷入无序状态[9]。《黄河水权转换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规定,依法获得黄河水资源取水权并在一定期限内拥有节余水量的取水人是水权交易主体中的出让方,而且必须是符合此条件的取水人方可成为出让方。笔者认为,此试行办法对于水权交易主体的限制比较苛刻,只有节余水量的取水人才能进行水权交易的规定太过严格,应该将此限制取消。水权交易主体资格应符合以下几个要求:①依法取得并合法持有取水许可证;②有水权供需的意愿;③具有转让能力的合法单位或个人。

(2)主体义务承担

享有一定的权利必然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水权交易监管既是对水权主体权利的保障也是对水权交易主体所负义务的规范。我国《水法》第20条和第21条是对开发利用水资源的主体及水权交易主体应依法承担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1.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义务;2.兼顾公共利益及第三者利益;3.保证生态环境用水的义务。此三者是获得取水许可证使应该坚持的原则,也是进行水权交易时应负的义务,也是监管部门进行水权交易监管的重要内容。

(三)水权生态环境管理

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过程中应保护水生态环境,维持生态环境的平衡。美国加州水资源调控委员会是立法机关于1967年将水权委员会和水质调控委员会合并为一而成的,由其对本州水权和水质进行统一管理。如今,美国加州水权管理和水质管理由同一决策机构负责已有近40年的历史。

1. 水生态环境管理机构

我国水权和水生态环境管理机构存在重叠及缺失的问题,我们可以借鉴美国加州的经验,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水权管理和水生态环境管理,水权初始分配、交易市场的监管和水污染的控制管理可以由水行政管理部门一个部门统一管理,以保证水质的合格性。

2. 水生态环境的动态监测

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必然会对水生态环境造成影响,而且此种不良影响贯穿于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全过程,对水资源开发利用整个过程的动态监测及保护显得尤为重要。第一,对申请取水许可证的申请项目进行水环境影响评价,如用水方式、取水用途及对水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分情况做出拒绝、纠正及允许的决定。第二,对水权形式过程进行监控,发现取水方式、排放废物等影响水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及更正。第三,取水许可证注销的时候,对取水权人的用水过程及用水结果做最终的水环境影响评价,如果不合格,则需承担相应的后果。从获取到注销取水许可证整个过程对水生态环境进行时刻监测和保护,使水生态环境能够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的,缓解水资源短缺的现状。

参考文献

[1]黄锡生.经济法视野下的水权制度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04.

[2]贾绍凤,曹月.美国犹他州水权管理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水利经济,2011,(6).

[3]宗刚,田慧.农村地区水权管理研究.[J].北京水务,2010,(5).

[4]黄顺星.美国加州水权制度研究[D].厦门:厦门大学,2014.

[5]刘卫先.对我国水权的反思与重构[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2).

[6]席北斗,霍守亮,等.美国水质标准体系及其对我国水环境保护的启示[J].环境科学与技术,2011,(5).

[7]李晶.中国水权[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

[8]谢永刚.水权制度与经济绩效[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

法律政策研究管理 第5篇

物业管理

作为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新兴产业,伴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与住房制度改革而不断发展壮大,在当今百业竞先的经济洪流中,以其迅猛的发展速度与不断创新完善的经营理念,展示了其无可比拟的优越性和强大的生命力,所以如何建立完善的物业管理法律体系,依法规范和解决物业管理过程中各种行为和争议,是当前我市面临的一个十分紧迫的问题。

一、我市物业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

随着全国物业管理产业化、规模化快速发展,我市的物业管理行业也逐步走向健全、合理、法制化的发展道路,但是这毕竟是一个新兴的产业,还存在着基础薄、管理行为不够规范、法制不健全等一系列问题,为了理清我市物业管理方面存在的基本问题,找出合理、妥善解决问题的方法,今年下半年,在市房产住宅局相关同志的配合下,分别深入到物业企业、住宅小区进行调研,查阅并整理了大量相关资料、信息,组织座谈、咨询相关方面的专家意见等方式,基本上理清了我市物业管理方面存在的几大难题:

(一)关于业主委员会的问题。第一,法律地位没有保障。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中给业主委员作了如下定义:委员会是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但是对于其法律上的地位却未涉及,也就是说,业主委员会只是代表全体业主对居住区域内的物业、居住环境等进行自治管理的群众组织。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可以从事民事法律活动的主体有以下三种: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而业主委员会本身没有经过法律上的登记,没有可供支配的财产,没有独立于业主大会授权的意思能力,甚至也不能为其从事的民事行为承担法律后果。因此,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很难认定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这样,给业主委员会在签订物业合同、参与诉讼、以及维护业主合法利益的时候,带来诸多不便,所以,解决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问题是十分重要并且紧迫的。

第二,业主委员会不够规范,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业主委员会成员首先作为业主生活在居住区域内,在遇到物业管理的问题时,往往过多的认为自己是业主,而不是各业主利益的代表,所以有时更多在意自己的小家利益,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时候,都比较被动,经常回避矛盾,回避工作,不能及时发现并反映广大业主遇到的难题,做到更好的维护业主们的权力和利益。

(二)维修资金不到位。维修资金是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在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的资金。虽然自今年3月15日起,《**市城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开始发布施行,但我市目前还未建立起十分完善的维修资金缴纳、使用和管理制度。这样,既给住宅共用部位维修和共用设施设备更新造成困难,也影响了房屋的正常使用,带来了很多安全隐患。迄今为止,许多20多年前建造的房屋需要大修或改造,大都因为缺少维修资金,仅靠少量的物业费零星的修补,给居民居住、物业管理造成了很大的困难。

(三)物业管理收费难,居民物业管理商品消费观念尚未建立,消费能力不强。近几年,随着全国物业产业的蓬勃发展,我市物业产业也逐步规范化、产业化发展,但是,目前我市相当一部分地区住宅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和收费比率偏低,部分物业企业逐年亏损,极大的影响了物业服务的质量,并且限制了物业管理的良性发展。究其原因,有以下几种情况:第一,我市物业管理基础薄弱,发展不平衡,没有形成一种有效的物业服务商品化的运行机制和模式,很难立刻形成一项基础产业;第二,长期以来,我市普遍存在着单位分房的传统观念,严重的影响了积极物业消费观念的形成,部分业主既愿意缴纳物业管理费用,却又极力要求物业服务质量;第三,我市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市民消费水平也制约着物业消费能力。

法律政策研究管理 第6篇

关键词:信用卡 风险管理 法律制度

信用卡于1915年起源于美国,距今已有近百年的历史。信用卡在我国的发展则是近二十来年的事,历时虽短,却发展迅猛。随着信用卡犯罪方式的增多,信用卡相关法律关系及各方利益的复杂化,现实中相关法律纠纷的不断层出,使得信用卡消费过程中涉及的信用卡的善恶意透支、信用卡挂失和ATM机非正常交易问题中各方的权利义务分割与风险转移法律问题日益明显并尖锐。

从广义上来说,信用卡风险指的是信用卡在使用、信用卡相关的交易的过程由于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存在的会给发卡机构、信用卡特约单位、信用卡持卡人等所造成的资金损失所面临的危险程度。狭义上来说,信用卡风险指在信用卡业务特殊性决定的,由于持卡人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行为共存而导致的银行损失的可能性。

综合考察我国信用卡法律体系,尤其是在与其他国家信用卡法律体系对比之后可以发现,我国的信用卡法律体系尚处于不完善阶段,还存在着很多缺陷。这些缺陷主要表现以下几个方面:

(一) 我国信用卡法律制度立法层级偏低

我国目前尚无专门的信用卡法。综观我国现有赖以调整信用卡交易的法律法规,既没有一个较高层次的法律作为核心,也没有形成系统的信用卡法律体系。除了《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外,信用卡的相关法律规制仅见诸于民法、刑法、金融法律法规中零星的条款,且在这些已经较为稀缺的信用卡法律规范中,有些仅仅是调整普遍民事法律关系的原则性规定,对信用卡业务本身的针对性不强,这导致了使用上述法规调整信用卡法律关系时,其操作性很难体现。

(二) 个人信用制度有待完善

个人信用制度是指根据居民的家庭收入与资产、己发生的借贷与偿还、信用透支、发生不良信用时所受处罚与诉讼情况等,对个人的信用等级进行评估并随时记录、存档,以便信用的供给方决定是否对其提供信用和提供多少信用的制度。在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尚未建立,这将给信用卡风险控制中持卡人风险控制环节树立极大障碍。

(三) 信用卡担保制度不完善

消费信用担保缺乏法律明文規定,同时缺乏完善的信用评估机构。由于我国没有相应的信用评估机构,对持卡人及其保证人还无法进行有效的综合分析评估。

鉴于我国信用卡风险管理法律制度供给不足的现状,结合美国信用卡风险管理立法及制度的先进经验,特提出完善我国信用卡风险管理法律制度的相关对策 :

(一) 健全和完善我国信用卡风险防范和管理的法律制度

信用卡风险管理的效果除了依赖商业银行自身的努力外,还离不开外部法律制度的供给。针对目前我国在商业银行信用卡风险管理方面存在的法律制度和征信体系不完善的现状,必须进行完善,为商业银行信用卡风险管理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面对日益庞大的信用卡交易与层出不穷的信用卡违法违规案件,只依赖于中国人民银行于 1999 年出台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相关通知已经不能适应当今市场发展的需要。因此,应提高信用卡的立法层级,将信用卡所涉及的法律关系集中规定于一部法律文件中已迫在眉睫。

(二) 完善个人信用制度

我国的个人信用市场起步较晚,许多方面还很不成熟,国家要尽快颁布实施个人信用制度法规及其配套措施,以尽快从单位信用保证和道德约束逐步过渡到以个人信用保证为主和法律制约的信用中来,用法律的形式对个人账户体系、个人信用的记录和移交、个人信用档案的管理,个人信用级别的评定、披露和使用做出明确的规定,同时明确个人信用制度的主管部门和各部门所负的职责,合理分工,严格奖罚措施,以国家的强制方式来推行个人信用制度,以使个人信用制度在法律的框架范围内合理运行,规范发展,从而真正建立完善的社会征信体系。

(三) 完善信用卡担保制度

由于持卡人用信用卡进行消费并透支的目的为了购买超过自身即期收入限度限度的,同时要在较长的期限内还款的如高档家具等等消费品。也就是说,银行在发放消费贷款给消费者时,要求用抵押、质押、担保作为还款的保证,有利于保证贷款的安全收回,是发放高额信贷必不可少的形式。针对我国信用卡发放与消费的特殊性,在采取担保制度方面,措施主要包括:

1. 设立存入保证金制度

此保证金制度不但要求持卡人向银行提供有效担保,还需要持卡人存入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以此降低风险。而保证金的数额则由发卡行依据其核实的由申请人向发卡行申请领用信用卡时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评级。信用等级高则保证金可以少些,反之则较多。保证金必须由申请人在进行信用卡申领的时候需要将其事先存入,同时在保证的期间内,申请人不能动用保证金。当持卡人的信用卡账户有透支情况发生时,发卡行会立即催收。经发卡人多次催收没有结果的,就可以直接将持卡人所缴纳的保证金余额转让到持卡人的信用卡存款账户同时扣收。发卡行能够通过持卡人在事先所存入保证金的途经将信用卡所带来的风险转移到持卡人身上。

2. 建立信用卡保险制度

企业会计政策选择管理研究 第7篇

关键词:会计政策,选择,管理

企业会计政策的选择要落实在会计确认、记录、计量、报告的各个环节中。选择会计政策的过程就是会计核算的过程, 就此意义而言, 企业会计政策是对会计过程进行技术规范, 而实质上却是政治和经济的制度安排和利益博弈。所以会计信息大部分来自主观判断, 是政府、企业、债权人、股东等具有利害关系的管理者在利益博弈中均衡利益的结果。企业会计政策的不同而出现的会计信息也不相同, 会造成企业投资决策行为和利益分配结果不同, 会对社会资源的分配结果和分配效率有直接影响。对企业会计政策选择进行管理, 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企业会计政策选择的必然性

企业选择会计政策, 不但包括经济业务最初产生时的选择, 也包括因为客观环境发生变化而对会计政策进行的改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提高了企业自主权。另外宏观经济环境的多变性和复杂性, 对企业财务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进而构建起企业政策会计选择的外在客观环境, 增强会计政策选择的必要性。

首先会计政策选择是体现企业会计信息的前提。会计以反复计量和确认经济业务的各种事项为核心, 选择并采取正确的会计原则、会计程序与方法, 所以会计政策是完善会计信息的前提。

其次会计环境的不断变化对财务人员如何选择会计政策提高新要求, 以确保会计信息的公允与真实。在现在企业发展过程中, 其自主性逐步扩大, 业务各类和经营范围更加多样化, 使企业的经济关系变得复杂。这既开拓会计的活动区间, 增加会计业务内容, 还决定了企业在制度、准则范围内要选择能体现会计工作的实践方式, 以达到会计工作的具体要求。

最后选择会计政策是实现企业经营目标和落实经营思想的方法。各个企业的发展阶段不同其经济目标也不相同。当企业经济环境出现变化以及发展阶段不同其, 其管理者会运用或稳健经营或锐意开拓的战略。企业管理者实现经营目标、体现经营思想, 不但要运用经营的措施和战略, 也要对会计政策进行选择。

二、会计政策选择存在的问题

(一) 缺乏协调与完善的会计体系

因为我国会计政策选择的主要特点是:在国家制定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条框下企业选择会计方法和会计原则, 所以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上的缺失会让部分企业有机可乘, 造成不规范使用会计政策选择来粉饰报表、操纵利润, 具体有以下几个表现: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给企业选择会计政策方面留下较大的弹性空间;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具有一定的滞后性, 导致披露企业会计信息的要求不严格。

(二) 企业在会计政策选择上没有实现整体优化的设计目标

企业目标与其对会计程序和方法进行选择的内在一致性较差, 这抵消或削弱会计政策选择的功能。部分企业选择会计政策时具有较大随意性, 在披露信息过程中, 没有完全披露会计政策选择的相关信息, 导致信息透明度较低。

(三) 会计政策缺乏选择的意识

虽然我国出台并实施了新会计制度和新会计准则, 增加企业选择会计政策时的空间, 但大多数企业的会计人员和管理者还不具有完善的选择会计政策的意识。即使部分企业做出会计政策选择, 但他们也没有做到理性选择。企业会计人员具有的专业素质和综合素质影响会计政策的选择。而企业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力较差, 这会造成企业选择会计政策时的盲目与不合理。

(四) 采取会计政策选择对会计利润进行操作的不良现象

第一, 重亏现象。对于难以实现盈利或第一次列入亏损经营行列的上市公司, 为了让下一年扭亏为赢, 就将本年做成重亏, 避免出现因为连续亏损而受到特别处理;对于部分会被特别处理的上市公司, 就运用大亏损来清理以前累计的问题, 为来年扭亏以避免摘牌设下伏笔。

第二, 微利现象。已经1-2年出现亏损的市场公司, 为了不受到摘牌或特别处理的惩罚, 运用各种方式让资产收益率保持哪怕仅有万分之一的微利水平, 只要不出现亏损就可以了。

第三, 配股现象。现在, 在我国“上市公司资格”是比较稀缺的一种资源, 上市公司为了满足最近三年净资产收益率等于或高于10%这个“圈钱”配股的条件, 不惜任何代价运用各种方式力保10, 产生出“10现象”。

随着企业扩大自主权和实施新会计准则, 企业选择会计政策的空间增加。企业具有选择微利会计政策的权力, 是为了让他们的选择能体现出企业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 而部分企业经营者运用不正当方式, 造成了国有资产流失和会计信息失真的现象。

三、在管理层面上会计政策选择策略

(一) 大力完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

首先在市场经济体制环境下, 给企业选择会计政策的空间具有必要性。但针对我国国情要适当降低企选择会计政策的余地, 以降低企业利用会计政策粉饰报表、操纵利益的可能性。其次出台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不但要适应现阶段经济情况, 也要能够满足会计环境的变化, 同时在理论上要体现出较为超前的优越性, 进而降低出现新经济现象后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真空的情况, 杜绝企业在无章可循的情况下对会计政策进行随着选择, 对利润进行操纵。最后要出台会计政策披露相关细则, 对披露的方式、内容、格式、时间、范围等进行具体而明确的规定, 降低出现信息不对称的概率。在会计政策披露方面, 不但要对会计政策变更的理由、内容以及影响度进行披露, 还要对变更的判断及变更的性质进行披露。总之制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要重视对公平性与效率的衡量, 在选择会计政策时要综合考虑财务人员素质、会计环境, 明确会计选择的审批程序和选择论据。

(二) 在企业选择会计政策时要对选择效果进行整体优化

企业会计政策是较为完善的系统, 貌似独立的各项会计政策, 其目标却是一致的, 但不同的会计政策体现的效用未必相同, 因为企业选择的会计政策背景不同, 以单一动机而选择的会计政策其效用较为有限, 所以企业管理者要对行业前景、企业环境以及发展阶段进行分析, 研究其存在的问题和具有的优势, 将企业发展目标与会计职业判断结合起来, 按照会计“理论指导实践”的原则, 创建或寻找切实可行的会计处理方法和程序, 对可以选择的方案进行全面、系统的比较和分析, 进而运用最能够优化会计政策的一类组合。

(三) 教育和培训企业会计人员, 提高其专业和综合素质

要运用不同形式教育和培训企业会计人员, 逐步提高他们的专业和综合素质, 让他们体会到选择会计政策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保证其会计知识扎实、职业眼光敏锐、创新意识积极以及有较强的主观判断能力, 另外要对企业会计的知识进行更新, 让他们了解和掌握会计准则和财经法规, 便于他们在工作中针对企业实际选择会计政策并严格遵守其职业道德, 让会计政策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四) 建立健全会计信息管理体系, 增强会计信息的质量

财政部门要行使监管企业会计信息的职能, 然而面对数量巨大的企业, 财政部门的监管力不从心。尽管财政部门每年会调集人员抽查企业会计信息的质量, 但因为抽查户数少、时间紧, 没有向社会公布查处的问题, 其问题也没有得到落实, 助长了企业的侥幸心理。这就需要财政管理部门对随意更改会计核算和处理方案的做法增加执法力度, 事后要公开运用会计政策造假的单位, 让他们受到应有的惩罚。另外要重视对注册会计师的监督和审查, 完善企业外部制约体系。监督审计注册会计师是企业科学选择会计政策的外在保障, 提高会计师审计意见所具有的法律效力, 能够完善企业外部制约机制。2000年深圳证交所和上海证交所修改实施的股票上市规则中明确规定, 被注册会计师提供拒绝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上市公司, 会受到特别处理。此方式提高注册会计师的威信, 并增强会计师在选择会计政策时的约束力。另外要提高对会计师的监督和管理, 会计师行业得到健康发展, 其审计和监督的作用才能更好的发挥出来。

结束语

公允、合理的会计政策可以真实的体现出企业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 满足使用者对会计信息的具体需求。但现在我国企业在对会计政策进行选择时出现会计体系不协调不完善、没有足够的会计选择意识、没有对会计政策选择进行优化、企业对利润进行不良操作等问题。应该从完善会计准则和制度、提高财务人员素质、重视企业会计整体优化以及健全会计信息监督管理制度等方面提高会计信息的效率和质量。

参考文献

[1]张爱春.现阶段企业会计政策选择的理性思考[J].财经界:学术版, 2011 (2) .

[2]刘红梅.企业会计政策选择探讨[J].财会通讯, 2012 (22) .

[3]李春霞.企业会计政策选择思考[J].发展, 2013 (6) .

[4]许志刚.企业会计政策选择及其优化策略[J].商业会计, 2014 (5) .

北京烟草法律风险管理研究 第8篇

一、概述

企业法律风险是指基于法律规定、监管要求或合同约定, 由于企业外部环境及其变化, 或企业及其利益相关者的作为或不作为, 对企业目标产生的影响。 (1)

法律风险管理体系是指通过建立由一系列原则、组织、制度、流程、文化、信息系统等构成的系统来控制法律风险的管理体系。

开展法律风险管理工作, 既是法治烟草建设和全面深化改革的需要, 也是行业发展面临的经济和社会形势日益复杂的要求, 作为法律风险管理的有效载体, 法律风险管理体系能够以主动管理和预防管理的方式加强法律风险控制, 不断提升北京烟草管理水平和信誉, 实现效益最大化, 更好的促进北京烟草平稳健康发展。

二、法律风险管理流程

法律风险管理流程包括法律风险识别、法律风险评价和法律风险应对三个流程。

(一) 法律风险识别

开展法律风险识别前要明确法律风险环境信息, 即对法律风险相关的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并予以确定。法律风险环境信息分为外部法律风险环境信息和内部法律风险环境信息。

构建法律风险识别框架是开展法律风险识别的一项关键性的工作。企业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构建法律风险识别框架, 主要根据以下几个角度进行识别:企业主要的经营管理活动、企业组织机构设置、法律风险源、法律风险发生后承担的责任、不同的法律领域等方面。企业可以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 选择不同的角度或不同角度的组合, 开展法律风险识别框架构建工作。企业组织机构设置大多根据企业主要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设置, 一般采用企业组织机构设置与不同的法律领域 (如合同、招投标、劳动用工等) 相结合进行法律风险识别。按照相应的法律风险识别框架, 可以采用表格、座谈等方法来进行法律风险识别, 确定分类、编码、命名规则, 并列明风险描述、涉及的法律法规及法律后果、应对措施等信息, 最终形成法律风险清单。

(二) 法律风险评估

法律风险评估是指在对法律风险定性和定量的分析后, 按照法律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严重性等因素对法律风险进行不同维度的排序, 根据管理需要对法律风险进行分级。法律风险分析要采用构建法律风险评价模型、相关领域专家建议和企业经验来综合评定, 要注意与企业内外部相关人员的沟通, 充分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 同时要注意克服各类意见的局限性。法律风险可能性分析一般包括外部监管执行力度、内控制度的完善与执行、相关人员法律素质、利益相关者的情况、相关工作的频次等内容。

(三) 法律风险应对

法律风险应对是指企业依据法律风险的具体性质和企业对法律风险的承担能力对法律风险实施控制的行为。法律风险应对包括选择应对策略、制定实施应对方案、监督和检查三个环节。

法律风险应对策略包括规避、控制、转移风险、接受风险等。企业的选择一般为规避、控制风险, 或者选择不同策略的组合。

制定实施法律风险应对方案。制定应对方案前一般应该对应对现状进行评估, 找出存在的不足和缺陷, 为制定法律风险应对方案提供指导。法律风险应对方案一般应包括确定应对措施、实施法律风险应对措施的机构、人员安排、时间安排、资源需求和配置方案、报告和监督检查的要求、责任奖惩等内容。应对措施是法律风险应对方案中最为基础和重要的内容, 通常包括以下几种类型:资源配置类、制度流程类、标准指引类、技术手段类、信息类、活动类、培训类等类型。应对措施可以采取单一类型, 也可以采取组合形式。对重大风险的应对一般采用组合形式, 且采用的类型数量会比较多, 以便能起到更好的应对效果。对制定完成的法律风险应对方案责任部门和人员应按照方案认真执行。

监督和检查。企业要及时发现内外部法律风险环境的变化, 及时监督和检查法律风险管理的运行状况, 做好风险管理绩效评估工作, 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持续改进, 形成闭环管理。

三、建设北京烟草法律风险管理体系

(一) 目标和原则

北京烟草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建设的目标是全面评估法律风险, 理顺工作流程, 完善制度建设, 提高法律风险控制能力, 建成一套科学的法律风险管理体系, 形成科学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良好局面, 实现北京烟草持续平稳健康发展。

北京烟草法律风险管理体系的原则:要坚持服务中心原则, 与行业行政执法和生产经营管理各项活动、各个环节有机融合, 妥善解决行业发展中面临的法律问题;要坚持全员参与原则, 明确职责与责任, 充分调动各部门和员工参与法律风险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形成长效机制;要坚持重点管理原则, 重点管理行政执法和生产经营管理中的重大法律风险, 制定重大法律风险应急预案;要坚持循序渐进原则, 法律风险管理要结合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 与北京烟草整体管理水平相适应, 注重实际效果, 稳步推进;坚持持续改进原则, 根据行业内外部法律环境的动态变化, 不断完善法律风险管理, 实现法律风险的全过程管理。

(二) 加强组织领导

要健全完善法律风险管理体系的组织领导机构, 负责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建设的规划实施, 形成各级领导层层抓、法规部门牵头管、各部门和全体员工齐参与的格局和氛围;要明确工作职责, 充分发挥法规部门的牵头作用, 负责沟通协调和指导推进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工作;要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主体作用, 认真落实员工岗位法律风险管理责任, 在日常业务中全面落实法律风险管理的各项要求;要建立奖惩考核制度, 明确责任追究;要充分发挥外聘人员在法律风险管理中的作用, 加强法律风险管理专业人才的培养力度, 不断提升队伍建设水平。

(三) 完善法律风险管理制度

要不断健全完善法律风险管理制度, 实现风险管理职责和程序的制度化、体系化。要不断健全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借鉴法律风险评估的结果, 不断修改完善有法律风险的管理制度;强化法律风险控制流程, 在事前、事中、事后等环节设置管理措施, 使各岗位人员明确其相关的法律风险点和控制措施, 实现法律风险管理的流程化;对存在法律风险控制盲点的业务或环节要及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填补管理空白。

(四) 理顺风险管理工作流程

要不断健全完善法律风险管理流程, 认真做好法律风险识别、评估、应对等具体工作。要不断健全完善沟通和报告流程, 在各个层级保持有效的内外部信息沟通, 提高沟通的效果和管理效率。要不断健全完善重大法律风险应急管理流程, 制定重大法律风险应急预案, 明确法律风险预警机制, 及时发布法律风险预警信息, 明确应急处理的机构、流程、应急资源等内容, 做到及时发现、快速反应、有效处置。要不断健全完善法律风险管理评审流程, 建立定期综合报告和重大事项特殊报告规定, 及时开展法律风险管理评估, 不断提升管理体系运行水平。

(五) 建设法律风险管理文化

企业全面法律风险管理文化是企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企业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法律风险管理应当融入企业文化建设全过程。 (2) 优秀的法律风险管理文化, 能够促进法律风险管理体系的逐步推进, 保障法律风险管理目标的实现。建立优秀的法律风险管理文化, 不是一蹴而就的, 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要高度重视和充分发挥领导层对法律风险管理工作的态度和管理理念的示范和带动作用;要采用多种方式对职工开展风险管理意识、理念、技能和具体流程的培训, 树立全员责任的理念, 使法律风险管理的意识能够转化为全体员工的自觉行动, 形成全员参与的良好氛围;要培养行业法律风险管理的专门人才, 不断提升法规部门和人员的业务水平和风险管理水平, 为企业的各项活动提供法律支持;要加强一般的普法宣传和专业的法律知识培训, 将法律风险管理工作与各项业务活动有机融合, 力争使全体员工做到积极学法、谨慎守法、熟练用法。

(六) 开发法律风险管理信息系统

法律风险管理的最终目标是要建立法律风险管理的长效机制, 要实现这一目标信息化是必不可少的条件。实现信息化, 可以固化已有的风险管理成果, 提高成果的利用效率。 (3) 法律风险管理信息系统是信息化时代的必然要求, 要满足法律风险管理的几项主要功能:一是要建成法律风险信息库, 实现信息库的检索、使用、维护;二是要借助法律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做好具体的流程管理工作, 通过信息系统开展法律风险识别、评估、应对等主要工作;三是要满足各级企业和各部门员工的管理与沟通需求, 将之建成法律风险管理文化的宣贯阵地。同时要注意与其他信息系统的整合, 如在制度建设上可以与质量管理体系和标准化系统整合, 实现制度制定、会签、合规性审核等的信息化管理。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的构建一定要依托企业现有的制度和流程, 并与主要业务工作相结合, 以便信息系统的长期有效实施。

全面实施法律风险管理, 建设法律风险管理体系, 对北京烟草来说是一项全新的工作, 目前还处在试点和起步阶段。这就需要我们在借鉴其他单位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北京烟草的实际, 积极探索新的法律风险管理理念、方法、流程、机制, 不断提升法律风险管理能力, 为北京烟草持续健康稳定发展保驾护航。

注释

11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指南> (GB/T 27914-2011) .

22 高志宏.现代企业全面法律风险管理研究[J].中国管理信息化, 2012, 2, 15 (4) .

异地就医管理理论与政策研究 第9篇

1 异地就医的社会根源及理论基础

1.1 异地就医的含义

在社会医疗保险范畴内, “异地”是指参保人参保的统筹地区以外的国内其他统筹地区, “就医”是参保人的就医行为。异地就医是参保人在其参保统筹区以外发生的就医行为, 是一种跨统筹区的就医行为[1]。

截止到2007年底, 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登记人数已达281700人, 占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数的1.19%;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为14.17亿元, 其中医保基金支付11.96亿元, 占医保基金总支出的8.76%[2]。随着我国基本医疗保险的全面推进, 异地就医参保人数还会不断增加, 消耗的医疗保险费用也会不断增长;同时, 在不同医疗保险制度及属地化原则管理下, 异地就医管理缺乏完善、统一的政策, 缺乏有效的管理技术和手段, 异地就医管理面临严重的挑战。

1.2 异地就医人员的分类

异地就医人员从其生活状态来看, 可以分为以下几类:①异地安置人员:退休后回统筹地区以外的原籍定居或随子女定居的参保人;②异地工作人员:在统筹区外长期工作的参保人;③异地转诊人员:经参保地医疗机构诊断, 因医疗技术和设备条件限制, 需要转诊到参保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参保人;④其他就医人员:因出差、学习、旅游、探亲等临时在统筹区外就医的参保人。

1.3 异地就医的社会根源

异地就医产生的社会根源与城市化进程、人口老龄化、医保制度的局限性及医疗资源地区发展不平衡有着密切的联系:①城市化进程的加快, 使得社会人口流动和迁移变得愈发频繁, 异地工作、异地安置等现象大量出现, 这加大了异地就医的需求;②老龄化社会的到来, 老年人因旅游、探亲、投靠子女等人口流动的增多, 也扩大了异地求医的需求;③医保属地化原则, 统筹层次过低及医保关系无法转移, 增加了异地就医的人数和服务量;④地区发展和卫生资源配置不平衡, 对于卫生资源丰富的大城市或医疗水平高的医疗机构的就医选择, 产生了异地转诊就医的问题。

1.4 异地就医及管理的理论基础

异地就医是人口迁移或人口流动在统筹区外产生的医疗行为, 研究异地就医必然要研究人口迁移或人口流动。唐纳德·博格的“推拉”理论[3]认为:人口迁移是由于迁出地的推力或排斥力和迁入地的拉力或吸引力共同作用的结果。人口流动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现象, 从社会学角度看, 异地就医是现行医疗保险制度下, 人口流动所产生的就医行为在医疗保险领域的具体体现。

经济学中, W·A·刘易斯[4]的城—乡二元经济为特征的剩余劳动无限供给的古典主义人口流动模型认为:农村人口迁移是劳动边际收益率高低所引发的。史杰斯泰德、E·S·李、M·P·托达罗、库兹涅茨分别通过投资与收益理论[5]、人口迁移理论[6]、预期收入理论[3]人口再分布理论[7]分析了人口迁移的原因, 认为人口迁移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从经济学角度看, 异地就医是现行医疗保险制度下, 经济发展引发的人口迁移所产生的就医行为在医疗保险领域的具体表现。

约瑟夫·E·斯蒂格利茨认为:“公共产品在增加一个人对他分享时, 并不导致成本的增加 (消费的非竞争性) , 而排出任何个人对它的分享都要花费巨大成本 (非排他性) ”[8]。异地就医制度及提供的医疗保障服务具有消费的非竞争性、非排他性, 属于公共物品的范畴。从公共管理学角度看, 异地就医管理是现行医疗保险制度下, 公共部门 (政府) 对于异地就医制度 (公共产品) 的管理。

综上所述, 人口迁移是社会发展中一个常态化的过程, 这种常态的人口迁移在当前的医疗保险制度下产生了大量的异地就医群体, 异地就医群体的存在产生了对异地就医管理服务的需求。关于人口迁移的一系列理论及公共管理理论奠定了异地就医管理研究的理论基础。

2 异地就医管理的类型和方式

2.1 异地就医管理的含义

管理是设计并保持一种良好环境, 人们在群体状态下高效率地完成既定目标的过程[9]。异地就医管理是在社会医疗保险领域, 在统一、协调的异地就医制度下, 通过异地就医协作及联网结算等手段, 对异地就医行为进行管理, 达到异地就医高效运行的过程。本文认为它具有以下几层含义:①统一、协调的异地就医制度是异地就医高效运行的环境条件;②管理主体是医疗保险经办机构;③管理客体是异地就医行为;④管理手段为直接管理、协作管理和联网结算管理;⑤管理目的是异地就医的高效运行。

2.2 异地就医管理的类型

从异地就医人员的生存状态看, 可以分为:异地安置就医管理、异地转诊就医管理、异地工作就医管理、其他类型就医管理。

从异地就医人员的运行管理看, 可以分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下的异地就医管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下的异地就医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下的异地就医管理。

从异地就医人员的就医路径看, 可以分为:异地就医门诊管理、异地就医住院管理。

2.3 异地就医管理的方式

我国异地就医管理方式是逐步发展完善的过程, 经历了从医保部门尽力限制异地就医的发生到考虑跨区域协作的新思路的转变。从目前国内各地医保部门实施的异地就医管理方式看, 本文概括为三类:经办机构直接管理、异地协作管理和异地联网结算管理。

2.3.1 经办机构直接管理。

它指统筹地区经办机构直接与参保对象发生关系, 异地参保人员的待遇支付采取凭票报销制。主要以下几种形式:①经办机构直接将医疗费按一定标准总额包干到个人或用人单位使用, 节余归己, 超支不补;②按一定标准由参保人员直接到所属统筹地区经办机构限额报销;③由参保人员直接到所属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按规定比例报销。

2.3.2 异地协作管理。

它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或委托机构) 相互配合, 对异地就医行为进行审查, 完成费用结算的过程。异地协作管理有以下几种形式:①委托监管, 异地就医人员由就诊地医保经办机构集中管理并有权根据医保政策对异地就医入院患者身份的真实性、医疗机构诊疗措施以及医疗服务收费等方面进行监管;②委托协查, 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报销过程中, 发现疑点, 通过电话、信函等形式向就诊地医保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调查;③委托报销, 异地就医人员在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关系转移手续, 根据自愿原则, 与代办服务机构签订委托代办协议, 其异地就医的医疗费用, 由该机构定期到参保地指定的医保经办机构报销;④委托结算, 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通过协议委托异地医疗机构记帐与结算, 异地定点医疗机构通过网络将结算资料传送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 在审核通过后, 向定点医疗机构划拨先期垫付的资金。

2.3.3 异地联网结算。

它指双方医保经办机构依据统一的异地就医信息平台, 通过异地就医信息联网、异地就医信息数据交换、异地费用网上稽核监控, 实现异地医疗费实时结算。它分为区域联网结算和局部定点联网结算两种方式。区域联网结算, 是在一个区域范围内 (省市) , 建立医保联网体制, 制定统一的政策, 通过统一的信息系统, 实现异地就医费用即时结算。目前, 区域联网最大的是福建省的全省联网结算。局部定点联网结算, 是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少数定点医院、定点药店进行的联网结算。

3 异地就医管理存在的问题探析

3.1 全国异地就医管理制度及协调机制缺失, 异地医疗保障公平性差

我国医疗保险制度划分统筹区, 实行属地化管理。各统筹区在此基础上, 确定配套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政策。这些配套政策、管理服务模式和措施与客观存在的跨统筹区的异地就医行为存在着区域性矛盾, 难以形成统一、协调的异地就医管理制度。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和目录、药品范围和目录的不同导致报销存在差异;异地就医人员就医的定点医院及药店数量的限制性导致医疗资源利用的局限性, 这都造成医疗保障公平性不足。

3.2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异地就医管理滞后, 科学管理难到位

异地就医管理被区域统筹、政策各异和区域管辖限制, 相对于异地就医需求来说管理滞后。异地就医专设窗口管理, 增加了人工成本和管理成本。手工审核, 大量的凭据审核工作都是手工操作, 费时费力, 容易出错。程序繁琐, 个人账户资金办退操作繁琐, 异地报销业务周期长、程序多, 证件不全无法办理等, 增加了异地就医人员的个人负担和时间成本。人员配置滞后, 配备的经办人员数量和质量都相当有限, 人少事多, 且身兼数职, 影响了异地就医管理水平的提高。

3.3 异地就医行为难以有效控制, 经办机构监管难, 骗保时有发生

各统筹区医保政策的差异, 医疗机构诱导消费的存在以及异地就医人员的利益需求, 导致在统筹地区之外的就医行为, 难以实施有效的控制。委托监管、协查、报销、结算等方式, 由于成本高, 任务重, 也难以对异地就医行为实施有效监管。此外, 报销审核是事后审核, 而且沟通不便, 对发生费用的合理性、报销材料的真伪、是否本人就医等情况难以判定。对于小额费用的审核, 查证成本高, 往往得不偿失。一些冒名顶替、弄虚作假、开假发票、“骗保”的现象时有发生。

3.4 报销费用结算方式单一, 周期长, 患者垫付经济压力大

目前, 异地就医的报销支付方式主要采用垫付报销制, 患者先垫付, 再回当地医保机构报销。病人预先付费给患者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 也不合理。其一, 垫付报销制与本地就医只支付个人负担费用, 医保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与经办机构直接结算相比, 异地就医明显负担较重[2];其二, 为了有效控制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的行为, 各统筹地区普遍对异地临时就医和异地转诊降低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个人负担比本地就医有所提高, 待遇的双重标准, 加重了临时异地就医参保人员的负担。

4 完善我国异地就医管理的政策建议

4.1 体制上, 提高统筹层次, 探索省内统筹、省外协管的异地就医制度模式

属地化管理是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 统筹层次低是异地就医出现的重要原因。异地就医的完善需要提高统筹层次, 建立与属地化管理相配套的制度。当前, 在不具备全国范围内统筹的情况下, 探索建立省内统筹、省外协管的模式, 是一种比较好的过渡办法。省内统筹、省外协管的制度模式应由社会保障部确定原则、标准和协管方式, 指导、协调各省级经办机构建立省际异地就医协管制度, 各省依据此制度签定相关协管协议进行实际运作。

具体来说省内统筹, 不是指医疗保险基金的全省统筹, 也不涉及基金跨地区流动这一问题, 而是指异地就医政策、规范标准、监管方式、结算方式、信息系统的全省统筹, 即建立省内统一、协调的异地就医制度。省外协管是指在社会保障部门的规划、指导和协调下, 建立省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之间的协作、交流与联动。

4.2 管理上, 设立异地就医专属管理机构, 完善异地就医协作管理和联网结算管理

设立社会保障部统一领导的异地就医专属管理机构, 协调中央与各省之间、地方各部门之间的政策, 同时负责制定全国异地就医的基本政策和统一的信息标准和技术标准, 以实现制度之间的顺畅衔接和转换, 为实现联网结算打下基础。

另外, 医保经办机构可委托第三部门[9]对异地就医进行监管, 进一步完善异地就医协作管理和联网结算管理, 建立委托机制和互信机制, 避免各种监管漏洞的产生。完善异地就医协作管理要做好转院审批制度、住院申报制度、异地定点制度和直接稽核制度的建设。

此外, 对于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应按照社会保障部医疗保险信息平台标准, 以省级为单位, 统一领导信息网络系统建设:统一建设信息系统、统一数据库、统一操作软件、统一结算平台, 对医疗保险管理网络进行技术上的研究和建设, 将目前松散和不规范的网络进行整合, 使之成为一套完整的通用的网络管理系统。

4.3 服务上, 强化医疗机构的公共伦理[10]规范, 提高医保经办部门服务水平

在就医选择上, 由于医疗保险的结算方式和监管存在利益导向, 统筹区内的定点医疗机构对参保人异地转诊就医的态度有所不同, 表现为应该转诊而没有转诊;无需转诊而转诊就医。在就医行为中, 由于医疗信息的不对称以及病人就医的特殊心理, 也存在着医生诱导医疗消费的行为。对此, 应该加强医疗机构的公共管理伦理建设, 正确引导异地就医行为, 公平分配就医机会, 规范医疗消费, 合理利用医疗资源。

对于医保经办部门而言, 应该统一医保服务中的结算手段标准, 提高服务效率;尽量统一药品、诊疗、医疗设施“三大目录”, 提高异地就医管理服务的满意度;尽量改变垫付报销方式, 实现跨区域联网结算, 提高异地就医管理服务的便捷性。同时加大对异地就医政策的宣传, 使参保人充分了解异地就医政策, 方便其进行异地就医;加大对经办人员培训力度, 更新管理设备, 完善信息化管理, 以提高服务水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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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管理防御视角的股利政策研究 第10篇

现有上市公司股利政策影响因素研究大都关注公司绩效、大股东治理、股权结构、管理层激励等, 其中从管理层激励角度考虑股利政策的研究又多以自由现金流假说为依据, 认为通过增加管理层激励促进现金股利分配进而实现减少代理成本的目的。但是这些研究并没有过多考虑管理层自身选择对股利政策的可能影响。管理防御理论认为, 经理人在公司内、外机制下会选择有利于维护自身职位以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行为, 因此基于管理防御理论管理层根据其利益最大化决定其扮演的角色, 当大股东偏好现金股利时管理层很可能扮演共谋角色。最早从管理防御角度研究股利政策的是Dann和De Angelo (1983) , 发现股票回购终止协议为大股东提供额外收益, 同时也体现了管理层私利。Farinha (2003) 指出管理层持股能够表现管理防御强度, 当管理层持股比例超过一定比例会促进股利分配。Hu和Kumar (2004) 以管理薪酬中现金和红利占总薪酬比例、管理薪酬的现金和红利、股票期权、管理层服务年限、管理层持股数、董事会独立性等变量表示管理防御, 发现管理防御对现金股利水平以及分配意愿有显著促进作用。同样Jiraporn, 、Kim和Davidson III (2005) 也得出管理防御能够促进股利分配的结论。国内刘星等 (2004) 以总经理持股比例表示管理防御, 发现公司投资机会越少、总经理所持股份数越多时上市公司分配现金股利越多。李秉祥等 (2007) 研究也表明经理管理防御对企业现金股利政策具有显著正面影响。目前国内仍缺少相关实证研究。从管理防御变量选择来看, 国外学者选择股票期权、管理层持股比例、管理层薪酬、管理特征等因素, 国内学者也简单追随国外选择管理防御变量。从Kuhnen和Zwiebel (2008) 开始, 在职消费被用来作为管理防御的重要替代变量, 但是目前国内很少有相关评述, 而且直接从在职消费角度研究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的研究也不多见, 本文通过手工收集获取在职消费数据后, 将其作为管理防御变量, 讨论管理防御对上市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的影响。

二、研究设计

(一) 研究假设

根据管理防御定义, 管理防御包含两个特征, 一是采取稳固管理层职位, 二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根据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经理及其报酬事项;而董事会除三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外, 大多数董事会席位由大股东控制, 因此大股东对管理层职位的稳定以及薪酬水平有重要影响。同时大股东还通过控制股东大会能够选举和更换董事来决定内部董事比例, 以及修改公司章程来限制管理层权力, 进而来影响管理层职位以及可能的私利。相对的其他中小股东由于投票权较少, 一般情况下难以对管理层形成直接威胁, 即便中小股东要求弹劾高管, 如果大股东支持管理层, 高管仍能继续留任。稳固职位是管理层追求自身利益的前提, 当管理层已经获得的利益较多时, 失去职位使其面临较大的损失, 此时管理层有更强的动机支持大股东需求。国内大量研究表明上市公司大股东偏好现金股利, 往往通过现金股利获得私利, 因此管理层很有可能会配合大股东需求, 增加现金股利水平, 所以反映管理防御程度的因素, 如管理薪酬、股票期权、在职消费、管理层持股比例、内部董事比例、管理层权力应与上市公司现金股利水平正相关, 本文提出假设:

假设1:管理层防御水平越高, 上市公司分配现金股利水平也越高

大股东对管理防御各因素影响程度存在差异:高管薪酬直接由董事会决定, 股票期权属于股权激励其方案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决议, 大股东则在股东大会中有绝对或相对控制权, 在董事会中往往也占大多数席位, 因此大股东对薪酬以及股票期权有决定性影响;在职消费是管理层日常相关活动所发生的, 由于信息不对称大股东难以区分哪些在职消费对企业价值有正面效应, 哪些仅对管理层有利, 不能对在职消费进行严格控制, 而管理层自身能够有更多自主权决定在职消费的大小;如果从管理层自身利益出发, 这两类管理防御因素对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的影响可能存在差异, 因此本文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2:管理薪酬、股票期权对上市公司现金股利的促进作用显著强于在职消费对现金股利政策的影响

(二) 样本选取和数据来源

本文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 选择2006年至2010为研究样本区间, 构建平衡面板数据进行研究。本文按如下原则进行样本筛选: (1) 剔除金融行业上市公司; (2) 剔除样本区间内财务异常的*ST、ST、PT公司; (3) 剔除2006年至2010年间任意一年数据缺失的公司。根据以上原则, 本文最后获取到242家公司共计1210组数据为研究对象。本文在职消费数据采用陈冬华 (2005) 的观点由手工收集计算获得, 股票期权数据通过CSMAR数据库以及上市公司公告整理获得, 内部董事比例通过手工收集计算获得, 其他数据来自于聚源数据库以及CSMAR数据库。

(三) 变量定义与模型建立

本文选用管理层持股、管理薪酬、股票期权、在职消费、董事会特征表示管理防御;借鉴陈冬华 (2005) 的观点, 按照办公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通讯费、出国培训费、董事会费、小车费和会议费等项费用之和作为在职消费值。变量定义见表 (1) 。本文模型设置如下:DPS=C+ΣαiControli+β1HOLD+β2OPTION+β3COMP+β4PERKS+β5DUAL+β6INNER+ΣγiINDi+εi

三、实证检验分析

(一) 描述性统计

描述性统计结果见表 (2) , 可以发现: (1) 上市公司股利分配情况。进行分配现金股利的公司占全样本的66.8%, 表明超过三分之二的上市公司进行了现金分红。从公司控制性质来看, 各类企业现金股利分配水平存在明显差距:全样本平均每股现金股利为0.105元, 地方控制国有企业分配力度最高为每股0.117元, 中央控制国有企业每股现金股利为0.101元, 民营企业现金股利水平最低为0.085元。 (2) 管理防御变量。第一、三类性质企业管理层持股比例存在明显差异:中央控制国有企业管理层均不持股, 地方控制国有企业管理层持股比例均值仅为0.1%, 而民营企业管理层持股比例则显著高于其他两类企业, 均值达2.8%。股票期权方面:推行股票期权激励的民营企业比例约为13.4%, 而相应中央控制国有企业比例为3%, 相应地方控制国有企业比例为2.9%。第二, 管理薪酬与在职消费:全样本全体管理薪酬平均值为319.6万;中央控制国有企业薪酬水平最高, 平均值为335万;民营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薪酬平均值分别为319万和316万。而从在职消费水平看, 全样本平均值为11070万, 为管理薪酬的34.6倍;地方控制国有企业管理层在职消费水平平均值为14600万, 高出其余两类性质企业近2倍;中央控制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在职消费平均值分别为7336万和7066万。由上可知, 民营企业无论是薪酬水平还是在职消费水平都很低, 而地方国有企业薪酬水平虽然略低与其他两类企业, 但其在职消费水平远远高于其他类型企业。第三, 董事会结构:总经理/CEO兼任董事长比例最高的是民营企业, 其兼职比例为13.4%;其次是地方控制国有企业, 兼职比例为11.1%;中央控制国有企业兼职比例最低, 仅为6.5%。内部董事比例方面, 中央控制国有企业内部董事比例最低, 为15.9%;而地方控制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内部董事比例则分别为23.4%和22.4%。因此, 从董事会结构情况可知, 民营企业和地方控制国有企业管理防御水平可能比中央控制国有企业高。

(二) 回归分析

回归分析结果见表 (3) 。 (1) 管理防御与现金股利分配水平。由表 (3) 可知:企业绩效 (ROE) 、现金水平 (CASH) 回归系数显著为正, 表明企业绩效越好、财务灵活性越高的企业选择发放更多的现金股利。股权集中度 (SH) 回归系数高度显著为正, 说明随大股东持股比例增加上市公司现金股利水平提高;同时股票流动性 (FREE) 则在-0.04左右高度显著, 这从侧面证明股权分置改革前现金股利是大股东利益输送的工具, 随大股东持股的逐渐流通大股东能够通过减持获益, 现金股利作为利益输送手段的重要性可能下降。企业所在地 (AREA1、AREA2) 回归系数均显著为负, 且AREA1回归系数绝对值约为AREA2的2倍, 说明东部地区上市公司现金股利水平最低, 其次是中部地区。财务杠杆 (LEV) 回归系数在大多数模型中显著为负, 但其显著水平并不高, 说明企业负债越多偿债压力越大时会一定程度上抑制企业现金股利分配水平。企业成长性 (GROWTH) 回归系数大多显著为负, 表明上市公司仍会考虑保留更多现金维持企业发展。企业性质 (CONT) 回归系数在模型2、4、7中均高度显著为正, 表明国有性质上市公司现金股利分配水平上高于民营企业。由此可见, 管理防御对上市公司现金股利分配水平影响:第一, 在独立模型2~6中所有选用的管理防御变量回归系数均高度显著正相关, 表明管理防御能够提高上市公司现金股利分配水平。第二, 在综合模型7中, 除管理层持股比例 (HOLD) 、董事会结构 (DUAL、INNER) 外, 其他解释变量都与现金股利分配水平显著正相关, 因此整体上看, 管理防御促进了现金股利的分配力度。因此, 综合模型2~7, 可以认为管理防御与上市公司现金股利分配水平正相关, 由此验证了假设1。 (2) 不同管理防御因素对现金股利分配影响的差异。模型3~7中, 管理薪酬回归系数分别为0.0147和0.0119均显著, 股票期权回归系数分别为0.0305 (显著) 和0.0220 (不显著) , 在职消费回归系数分别为0.0039和0.0027均显著。考虑各变量均值, 管理薪酬对现金股利贡献度为0.2149和0.1740, 股票期权贡献度为0.0018和0.0013, 在职消费贡献度为0.0668和0.0463, 由此可知管理薪酬对现金股利分配水平影响最大, 其次是在职消费, 股票期权影响最弱。这表明大股东能够直接影响的管理薪酬对现金股利的影响超过了管理层能够控制的在职消费对现金股利水平的影响, 也就是说管理层可能为保住较高薪酬而迎合大股东, 同意增加现金股利水平;但在职消费不受大股东影响, 对现金股利作用不大, 则表明管理层并不会完全按照大股东利益行事, 管理层私利是其考虑的重要因素。另外, 股票期权对现金股利分配水平影响未达到预期, 其原因可能是推行股票期权的公司并不多, 样本中仅有72组数据 (占总样本6%) , 从统计上会降低股票期权变量解此释力度。由此可知, 假设2得到验证, 即管理薪酬对上市公司现金股利的促进作用显著强于在职消费对现金股利政策的影响。

注:*, **, ***分别表示在10%, 5%, 1%水平显著。

四、结论与建议

本文研究了管理防御对中国上市公司分配现金股利水平的影响。研究发现: (1) 管理防御对上市公司现金股利分配政策有显著影响, 管理防御水平越强的上市公司分配更多的现金股利; (2) 国有性质的上市公司现金股利分配水平显著高于民营上市公司; (3) 上市公司现金股利政策有可能是大股东利益输送的手段, 强制分红政策未必能够起到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作用; (4) 不同管理防御因素对现金股利政策的影响不同, 管理薪酬对现金股利分配的促进作用明显强于在职消费, 董事会结构对现金股利政策的影响并不明确。通过综合考察面板回归分析结果, 本文证实了管理防御与上市公司现金股利分配水平正相关。Jensen的自由现金流假说就认为通过分配现金股利来减少公司的代理成本, 因此, 从直观考虑, 管理防御水平越高分配的现金股利越多, 有可能影响管理层通过自由现金流获取个人私利, 但是目前进行现金分红的公司股利分配率不足26% (英美国家股利分配率约32%) , 而股利分配率中位数约20%, 可见即便提高了现金股利分配率, 管理层仍能保留绝大多数收益进行各种侵占活动, 因此监管部门仍需对上市公司现金股利分配比例提出更明确的要求。从管理防御替代变量方面看, 管理层在职消费显著高于管理层显性薪酬 (约30倍) , 但管理层显性薪酬对现金股利分配水平贡献远远大于管理层在职消费对现金股利的贡献度, 因此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上市公司在职消费水平的控制。而且目前上市公司在职消费的信息披露也存在不规范、不全面的问题, 因此在职消费的信息披露也应加强监管。2013年国资委等部门提出央企职务消费零增长的“红线”, 同时明确要求央企公开企业职务消费标准, 但根据本文描述性统计结果可知, 地方国企的“职务消费”显著高于央企, 因此监管部门也应重视监管地方国企“职务消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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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政策研究管理 第11篇

【关键词】电力施工企业;劳动关系管理;法律风险;防范策略

一、电力施工企业劳动关系管理风险控制的重要性

电力施工企业是我国基础性的产业,对我国的经济发展以及国民生活有着重要的影响。社会的生产、人们的生活等都离不开电力,因此,电力施工企业的运行状态要稳定、良好。要确保电力施工企业的正常运行,必须要加强对企业劳动关系的管理,防范、控制劳动关系管理中的法律风险。我国政府大力扶持电力企业,保障社会各领域对电力的需求,而我国电力施工企业为了提高行业的竞争力,对劳动关系管理进行不断的改善,逐渐认识到劳动关系管理法律风险控制的重要性,从而保证电力施工企业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电力施工企业劳动关系管理的法律风险

1.企业劳动制度的缺失

目前,我国电力施工企业多数缺少规范、完整的劳动制度,导致劳动管理中存在法律风险。虽然,部分电力施工企业制订了一些劳动规章制度,但没有法律效力,当出现劳动争议时难以成为法律依据。也有部分企业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与劳动法相矛盾,导致企业在劳动争议后难以高效的解决问题。另外,一些电力施工企业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不公开、不透明,缺少劳动者的参与,难以得到劳动者的认同,导致劳动规章制度形同虚设,难以发挥约束和管理的作用。

2.劳动合同管理机制的缺失

电力施工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中,劳动合同管理是其重要内容之一,但目前很少有企业能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专门的劳动关系管理机制。电力施工企业劳动合同在订立、管理以及变更等方面缺少专业管理人员,导致合同执行、管理存在法律风险。同时,我国电力施工企业多数没有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当出现劳动争议时,难以有效的解决争议,加剧企业与劳动者的矛盾,既难以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同时又增加了企业劳动管理的成本。

3.执行力度的缺失

目前,我国部分电力施工企业设置了一定的劳动规章制度,但在企业的运行过程中,既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没有发挥出制度的效用,未能够落实相关制度。在电力施工企业的经营管理过程中,当劳动者违反劳动制度时,不能够严格按照规章制度进行惩处。另外,电力施工企业缺少合格的执行主体以及流程,执行力度的不足带来了劳动关系管理的法律风险。

三、电力施工企业劳动关系法律风险的防范策略

1.强化企业人力资源管理

首先,电力施工企业要转变人力资源管理的理念,认识到劳动关系管理的重要性,既要强调劳动者与企业的平等性,同时也要强调两者的隶属性,劳动者要服从企业的安排,构建得到劳动者认可的企业劳动管理规章制度;其次,规范业务外包以及人力资源配置等问题,形成一体化的组织架构。电力施工企业要加强对人力资源管理机构的设置,加强对业务的管理与控制,明确用工主体,规范劳动关系,从而避免用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最后,制定完善的企业人力资源配置,优化企业中各类人员的配比,规范岗位职责以及任职资格。

2.加强企业岗位管理

电力施工企业劳动关系管理中,要加强各个岗位的管理,避免人员交叉混乱的局面。企业要根据实际发展情况,依照劳动法进行人员的配置和管理。招聘时要公开、公平、公正,通过考核的人员,企业要签订劳动合同,并且建立规范、合法的劳动关系。同时,存在外包、出借人员现象的,企业要解决人员问题,做好员工的劳动关系的管理,避免重复管理问题的发生。另外,企业内部要做好岗位管理工作,规范交叉混岗现象。对企业的岗位设置、员工的核定等进行规范,以考核等形式公平竞争,部分优秀劳务派遣员工可转聘为劳动合同制员工。企业中部分临时性的员工,企业要加强人员的培训,通过考核等方式进行转岗,而超过两次转岗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应根据劳动法解除劳动合同。

3.建立完善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电力施工企业劳动关系管理中,要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以及劳动合同管理体系。在制定规章制度时,企业要严格按照我国劳动法制定,保证制度的合法性,同时要进行民主公示,得到劳动者的认可,从而保障后续的执行。另外,规章制度要能够根据法律进行及时的修改和补充,建立招聘、试用、录用以及教育、考核、奖惩等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在建立规范化的劳动合同管理体系时,企业要根据岗位、工种以及员工层次等差异,制定出针对性的劳动合同文本,合同的内容要合法、严谨,避免模糊不清等问题;劳动合同中期限的选择要根据企业的特点设置,例如以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能够降低劳动成本,预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带来的法律风险。

4.规范管理劳动用工

电力施工企业要构建完善的薪酬激励机制,根据岗位、员工的贡献情况,设置适应各个岗位的奖惩机制。在构建绩效考核管理机制时,企业要面向全体员工进行考核,以员工的贡献来设置奖励机制,将业绩考核成效与员工的培训、个人评价以及物质、非物质奖励相结合,激发员工工作的积极性。

四、结束语

电力施工企业与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生活紧密相连,其稳定运行能够保障我国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此电力施工企业要加强对劳动关系管理的法律风险防范,将风险意识融入到企业的日常管理中。完善劳动关系管理的法律风险控制,既能够降低劳动成本、规避劳动风险,同时还能够有助于企业人才队伍的建设,提升企业的竞争力,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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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杜春晖.电力施工项目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研究[D].华北电力大学2012.

合同法律风险管理相关制度研究 第12篇

合同管理水平对企业的交易安全有着重大的影响, 一些企业缺少基本的管理制度, 更谈不上合同管理。由于员工素质、管理者素质以及管理水平的制约, 企业在合同管理方面存在许多缺陷。

现实生活中, 要做到合同的妥善管理, 必须形成三个方面的相互配合搭配即专业律师、专业人员和公司的法务工作者, 在他们共同配合下管理合同的法律风险。

二、企业法律风险及规避

(一) 企业法律风险

企业在运行过程中无时无刻不面临着法律风险, 主要来自刑事、民事、行政处罚和单方权利丧失这四个方面。主体、行为和环境是构成企业法律风险的三个基本要素, 当这三个因素共同作用时, 就存在违反特定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从而使自己承受不利法律后果的可能性。对于合同运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 就需要通过合同风险管理对此进行预防和规避。 (1)

(二) 影响合同管理的外部因素

并非所有的法律风险都可以防范, 比如在自身条件限制和外界因素的制约下。合同法律风险的规避需要采取下列措施, 在不同的层面展开。

首先, 资源的稀缺程度对于合同风险的影响。合同标的无论是资金、产品还是服务, 都是资源。在任何时代, 掌握着合同交易的稀缺资源必定在合同中处于优势地位, 可以迫使处于劣势地位的交易方接受相对苛刻的条件, 从而获得最大利益。其次, 获得成本、交易安全等对交易的影响。只有在交易中处于优势地位才能全面控制法律风险, 而获得成本与交易安全等方面的优势, 在不掌握稀缺资源的情况下, 通过只在稀缺资源的方式增强优势, 从而使合同交易方处于优势地位, 以便控制法律风险。

(三) 合同生效前法律风险管理

基于合同法以及其他的法律规定, 即使合同没有成立, 在合同谈判中的不当行为同样会导致民事责任, 对于合同交易双方这些风险的规避, 就必须建立在合同生效前法律风险规避的基础上。

1. 对要约承诺的应对

要约与承诺是合同成立之前的关键步骤, 要约是合同成立的前提, 当卖家发出要约, 买家接受卖方的要约内容, 则合同成立。而卖方在买方承诺后毁约, 则要承担违约责任。

2. 交易安全的相关事项

在交易安全方面, 除了考虑通过合同锁定交易内容、方式、平台、问题的处理以外, 还有考虑条款以外其他因素对交易安全的影响。主要方式有: (1) 通过尽职调查分析等手段, 选择实力良好的交易对象; (2) 由交易对方或者第三方提供担保, 直到合同履行完毕; (3) 约定后履行义务等等。当上述的方法无法确保交易安全时, 应采用资信调查的方式。资信调查, 是要知晓交易方的详细信息, 然后再根据所掌握的情况, 做出选择进行交易即对方应当具有履行能力和较好的商业信誉。 (2)

3. 避免签署效力待定的合同

效力待定的合同是一种存在缺陷的合同, 这种缺陷不直接导致合同无效, 但是合同存在无效的可能性, 因此可能影响到交易安全以及合同主体签订合同时的可预测性, 妨碍交易的及时合法取得。针对效力待定的合同, 要求律师在操作过程中, 加强对对方的行为能力、代理权限等方面进行彻底详尽的审查。尽量避免因不详尽的审查而出现效力待定合同, 造成委托方利益受损。 (3)

4. 慎对缔约过失责任

在合同尚未签订之前是不可能存在违约责任, 因为违约责任是建立在合同成立的基础之上, 但是出现缔约过失责任却是可能的。

合同谈判中, 虽然交易双方尚未签订合同, 不存在违约责任确极有可能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我国合同法中规定, 以下情况需要交易一方或者双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1)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事项或者重要内容; (2) 假借订立合同的借口, 恶意进行磋商; (3) 其他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四) 合同生效后的法律风险管理

1. 代位权和撤销权

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设立均是为了保护合同债权人在债务人违反合同项下之义务时采取的自我救济与自我保护措施, 由于这些权力的行使超出常规的权利义务范围, 因为对其行使法律进行了相对严格的限制。 (4) 此处对限制不再多做赘述。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行使虽然受到诸多客观条件的限制, 但是对于合同法律风险控制如果没有涉及这两个领域, 则仍然属于未将权利用尽。而这两项权利又是非常适合合同履行阶段的动态法律风险管理, 对于债务人以消极或者积极的方式规避债务的行为起到很好的防范作用。

2. 随附义务与合同

随附义务是指在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都不很具体的情况下, 为了维护交易对方的利益, 依照一般社会交易观念和诚实信用原则而应该承担的义务。由于合同的性质、目的交易习惯基本上都属于主观标准, 随附义务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 而且不同性质的合同其随附义务也不尽相同, 除了合同法总则规定了随附义务之外, 其还散见于合同分则中的各种有名合同规定当中。为了解决这个问题, 就需要经常查阅各种法律规定以及行政法规, 以分清主合同义务和从合同义务, 避免由于过失而没有履行应尽义务。在此同时, 律师应该将随附义务转化成主合同义务, 以规避合同实施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5)

三、结语

高质量的合同对于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它并不是仅仅只是保证合同正常履行时能够实现预期交易目的, 还要在合同非正常履行情况下, 通过事先的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约束对方履行或者提供足额的赔偿, 以弥补由于违约方带来的损失。因此, 在合同审查过程中, 对于法律风险的把握至关重要, 要求合同签订的各方参与人给予足够的重视, 以促进企业的持续有效发展。

注释

1梁德金.企业合同法律风险控制[J].企业法律顾问, 2006.10.

2郭海霞.竞争对手分析与资信调查[J].情报杂志, 2004.6.

3王岩云.合同法中效力待定合同规定的不足与完善[J].江西金融职工大学学报, 2006.1.

4朱玉玲.今日财富[Z].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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