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制度范文

2024-08-27

贷款制度范文(精选12篇)

贷款制度 第1篇

一、高校贫困生问题

高校贫困生问题对高等教育的影响。贫困生已经成为一个人数众多的社会群体, 他们对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带来了重大影响:

1. 影响学校的建设和发展。

在我国, 高校学生拖欠学费问题非常普遍。陕西地区尤为严重, 从省教育厅了解到, 2002年全省拖欠学费2亿多元;2003年为3.2亿;2004年超过3.2亿。根据调查在拖欠学费的学生中, 贫困生占三分之二, 对一个学校而言, 少则几百万多则上千万元的学费拖欠, 使本来捉襟见肘的高校经费缺口更大, 严重影响了学校的建设和发展。

2. 影响教育质量及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提高。

一部分贫困生由于经济上的重负造成了精神和心理上的贫困, 他们无心学习, 甚至厌烦学习, 导致学习成绩直线下降。这部分学生因成绩不合格而受到留级等处理, 他们不但交不起培养费, 而且生活上陷入更深的窘境, 精神振作不起来, 学习成绩无法赶上去。这样, 一部分学生不能按时毕业, 一部分毕业生拿不到学位, 还有些学生走入社会后不能胜任工作, 学校的整体教育质量难以提高;为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培养跨世纪的复合型、应用型和知识型人才。高等学校也在实施全面素质教育, 纷纷开设选修课, 辅修专业, 积极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和技术创新活动。而贫困生由于经济原因, 不能参加这些活动, 只能“望洋兴叹”, 这影响了他们综合素质的提高, 也使他们在实践工作中难以应付各种挑战。

3. 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 加大了育人的难度。

部分贫困生觉得自己是“多余人”, 他们中有相当一些人逆反心理强, 自我封闭, 不愿接受老师和同学的教导和帮助, 因而, 贫困生越多, 学校育人的难度也就越大。

二、高校助学贷款的现状

助学贷款包括国家助学贷款和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两类。

1. 国家助学贷款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定 (试行) 的通知》 (国办发[1999]58号, 以下简称《通知》) 的要求, 由中国工商银行开办的、国家财政贴息的,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不含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 高等学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的助学贷款。

2. 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对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学习的学生或其直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发放的商业性贷款;只能用于学生的学杂费、生活费以及其他与学习有关的费用。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财政不贴息, 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均可开办。

3. 我国高校助学贷款的现状。从学校方面看, 我国目前助学贷款的规模偏小, 助学贷款供需之间缺口较大。由于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数量急增, 助学贷款出现了较大缺口。从学生方面看, 对贫困学生的鉴别不准确, 据调查, 各个院校都存在对贫困生鉴别不准确的问题, 真正的贫困学生没有获得助学贷款, 而获得助学贷款的学生往往不是贫困学生, 学校存在人情方面关系, 同时, 学生个人的活动能力较强, 这样, 使得很大一部分来自不发达地区的真正的贫困学生, 不能得到贷款。从银行方面看, 银行承担较高的风险, 助学贷款涉及学生、学校、银行及政府四方面的利益与责任, 但是按以前的国家助学贷款的制度设计, 学生有了学费, 学校不用担心贫困学生拖欠学费, 资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又解决了政府的难题, 对学生、学校及政府都是受益者, 但这三方却不承担风险责任, 只有银行是高损失高风险。从学校和银行两方面看, 助学贷款制度不理想, 目前各高校都采取了担保形式, 以解决困难学生的实际问题, 但就我国的担保制度现状, 学生毕业后, 就业情况不容乐观, 学生的流动性又很大, 无制度约束, 学校催款难, 那么, 根据《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规定, 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按照行政隶属关系, 由财政和高校各承担50%, 其所承担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与上一年本校学生的还款违约率挂钩, 这样, 高校每年将支付的助学贷款风险准备金将近百万元, 学校压力很大, 而教师、辅导员从自身的利益出发, 不愿意给学生担保;银行方面认为, 助学贷款是一种商业性质的贷款, 应纳入正常的贷款业务管理, 目前的助学贷款采用的是风险分担原则, 就是高校、银行、政府分担, 学生在校4年期间, 是政府全额贴息, 即由国家付给银行利息, 学生毕业后, 利息将由学生自己承担, 所以, 银行仍承担很大风险, 据银行相关部门调查, 截至今年5月底, 陕西省一些高校大学生助学贷款还款违约率高达60%, 低的也在10%以上。

三、完善高校助学贷款制度的途径

1. 银行要积极配合高校办理国家助学贷款。

要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 继续探索国家助学贷款的多种担保形式, 简化贷款审批程序, 合理确定贷款期限, 要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范围内, 在利率水平上对贷款人给予适当优惠。同时, 进一步开办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各金融机构要在信贷原则的指导下, 积极开办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业务, 其中, 包括信用助学贷款和担保助学贷款。要切实提高服务质量, 提高工作效率, 及时总结经验, 完善管理制度;农村信用社也要发挥自身优势, 在学生家庭所在地对学生或家长发放担保助学贷款和信用助学贷款。

2. 尽快完善高校助学贷款制度。

助学贷款制度是解决高校贫困生问题的根本途径和主要方式。建立和完善助学贷款制度首先是一种政府行为, 应该由政府出面牵头, 统筹安排, 以规则、条令的形式确定下来, 并在切实保障银行的积极性与工作有效性的前提下组织银行具体实施。建议依照教育和经济规律, 根据大学生需要设立不同种类的贷学金, 扩大贫困生贷款的比例和额度;改革借贷方式, 充分考虑学生中途突遭变故及继续深造的可能性, 允许多次借贷;延长还款年限, 允许贫困生在本科毕业后6年内以按揭方式还款。同时, 建立学生失信惩罚机制, 对于违约学生要记录在案, 一方面通过报纸、网络等媒体记录其相关信息, 另一方面通过个人征信系统锁定, 银行不再向其发放任何贷款, 督促其早日还贷。

3. 积极推行学生贷款制度。

主要有二种贷款形式:国家助学贷款;一般性商业助学贷款。其中, 国家助学贷款自2004年到2005年9月底, 全国累计实际发放国家助学贷款为21亿元,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23.5万人;商业贷款主要是由学生家长出面, 据不完全统计, 贷款额在20亿元以上, 在资助贫困学生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保证了绝大多数经济困难学生能够顺利完成学业。但是, 我国高校贫困生面广量大, 加上认识问题、观念问题、利益驱动问题, 贫困生救助还存在许多问题。如, 目前全国普通高校共有贫困生约260万人, 每年需要国家助学贷款大约144亿元;可实际上, 国家助学贷款制度自1999年开始推行, 到2004年6月底, 实际发放贷款为52亿元, 获得此项贷款的学生共有83万人, 最好的年份贷款满足率也仅在30%左右。也就是说, 这些年发放贷款的总和仅仅是年需求量的三分之一。因此, 我国的助学贷款制度还应积极推行。

4. 采取与助学贷款配套的减免措施。

助学贷款作为一项带有公益性的贷款, 与商业性贷款是有相当区别的。比如, 美国就采取以工还贷的措施。享受助学贷款的学生可以在毕业后去中学教书, 教满5年就可以免除1万美元的贷款。如果去贫困地区做教师可以减免更多。如果我们这样做, 既能减轻学生的还贷负担, 也可以缓解贫困地区师资力量薄弱的状况。据调查, 我国新疆地区已率先进行了类似的尝试, 很值得推广。

5. 政府承担国家助学贷款的主要风险。

由政府出面为国家助学贷款提供担保在国外是有先例的, 由国家承担风险, 确保了银行的利益, 调动了银行方面的积极性, 这样更有助于助学贷款的推进。

6. 发挥商业保险社会管理功能, 积极参与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

分担助学贷款的还贷风险, 提高了商业银行的放贷积极性, 使更多的寒门学子享受到国家助学政策。据金融时报报道, 华安产险云南分公司已与农行云南省分行正式签订了《国家助学贷款及信用保险业务合作协议》, 为该行经办的国家助学贷款提供信用保险保障。截至目前, 已有30391名贫困大学生的43071笔贷款在保险公司投保, 保险责任1.91亿元, 保费收入1527万元, 承保率超过80%。

四、结束语

目前我国各高校都普遍存在经费不足、教育收费难、助学贷款量小又不能及时到位等一系列问题, 这些都严重制约我国高校的发展, 解决好这一问题, 一方面有利于我国高校的发展, 社会稳定, 全民素质的提高, 有利于化解由此引发的一系列社会、经济问题, 另一方面让教育机会公平, 要让有能力的人充分享受公平教育, 这将提高整个社会的质量, 提高全民族的文化素养;同时, 坚持依法治理乱收费, 解决好高校助学贷款问题, 深化高校教育收费改革, 逐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 由政府、学校、社会、学生家长或个人共同分担高等教育成本的新机制, 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和国家建设的长远利益和经济利益, 都将起到积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圣巴哲.对国家贷款制度的思考.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 2006.8

[2].朱雪梅.浅析在国家助学贷款中, 银行、学校和政府的角色与作用.交通高校研究, 2004

[3].马经.助学贷款国际比较与中国实践.中国金融出版社, 2003 (1)

贷款业务保密制度 第2篇

一、总则

(一)为了加强林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保密工作,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二)公司保密工作设立领导机构,保密工作在其指导下具体进行。

(三)保密工作坚持积极防范,突出重点,内外有别,分级管理,既确保工作中的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

(四)公司员工在工作中,既要保守国家秘密,也要保守内部秘密。内部秘密是指不属于国家秘密,但关系到公司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有关规定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事项。

(五)全体员工都有保守秘密的义务。公司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教育和检査,落实各项保密措施,使所有员工知悉与其工作有关的保密范围和各项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密级、期限的确定、变更和解密

(一)公司的秘密事项,应当及时确定其密级、期限,最迟不得超过10天。密级、期限确定以后,确定密级的部门发现不符合保密法规的,应当及时纠正;公司总经理发现不符合保密规定的,应当及时通知确定密级的部门纠正。

(二)公司确定、变更密级、期限和解密,应当接受保密工作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三)秘密等级的确定要依照下列规定:

1、绝密级由董事会确定:

2、机密级、秘密级由总经理确定。

(四)公司秘密事项的密级、期限,应当根据下列情形之一,由董事会或管理层及时变更:

1、该事项泄露后对公司安全和利益的损害程度已发生明显变化的;

2、因工作需要,原接触人员范围需作很大改变的。

情况紧急时,可由上级保密工作机构在权限范围内直接变更。

(五)对保密期限内的秘密事项,根据情况变化,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董事会或对应的管理团队及时解密:

1、该事项公开后无损于公司的利益及事业的;

2、从全局衡量公开后对公司利益和工作更为有利的。情况紧急时,可由上级保密工作机构在权限范围内直接解密。

(六)对于上级部门或有关保密工作部门要求继续保密的事项,在所要求的期限内不得解密。

(七)密级、期限的确定、变更,或解密,应当由承办人员提出具体意见,经主管领导人审核后,送有权部门批准。办理情况应当有文字记载。

(八)公司的秘密事项在密级、期限变更或解密后,应当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秘密事项的密级、期限变更或解密后,应当及时在有关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上标明;不能标明的,应当及时将变更或解密的决定通知接触范围内的工作人员。

三、保密规定

(一)公司的秘密,由确定密级的董事会或管理团队限定接触该项秘密的范围和接触人员。工作需要时,上级机构可以改变下级机构限定的秘密接触范围和人 员。

(二)全体员工应当遵守下列保密守则:

1、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

2、不该问的秘密绝对不问;

3、不该看的秘密绝对不看;

4、不该记录的秘密绝对不记录;

5、不在非秘密本上记录秘密事项;

6、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秘密事项;

7、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秘密事项;

8、不在不具备保密条件的地方存放秘密文件、资料、物品;

9、不携带秘密文件、资料、物品等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三)在工作中应遵守下列保密规定:

1、任何部门或个人未经本单位保密工作机构或主管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属于秘密范围内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对外提供或公开属于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审査、批准手续。

2、发表或公开其他部门标有密级的文件、资料,必须征得其主管部门的同意。

(四)文书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保密规定:

1、秘密文件、资料在印刷前应按照规定标明密级、期限,限定发放范围,由专人打印,按照批准的份数印制、编号,不得多印多留。需在机关外印制的秘密文件、资料,其印制单位必须是具有印制秘密物品许可证的单位。

2、秘密文件、资料印制后,其成文草稿和重要修改稿,必须与正式件同样保管。

3、复印秘密文件、资料必须履行审批、登记手续,复印件按原件密级要求管理。复制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不得擅自改变原件的密级。

4、秘密文件、资料、物品的收发、分送、传递、借阅、移交、存档、销毁等各个环节,都应履行登记制度。

5、传阅秘密文件应有专人统一管理,非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秘密文件的阅读范围。阅读秘密文件须在办公室或机要室进行。外出工作必须携带秘密文件的,须经批准,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6、秘密文件不准用普通邮件邮寄,外出递送秘密文件应有安全措施。

7、工作调动和退(离)休时,必须把本人经管的秘密文件全部移交清楚,并办理清退手续。

8、每年办理完毕的秘密文件,应收集齐全,立卷归档。销毁秘密文件应经领导批准,登记造册,由两人以上护送到指定地点监督销毁。

(五)新闻出版宣传工作中应遵守下列保密规定:

1、属于保密范围规定内,不宜作为新闻公布的文件、讲话、资料等,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开发表。

2、工作人员、研究人员因工作需要接触和掌握本单位或外单位的秘密文件、资料等,不得擅自发表。个人向报刊投稿及编著的书稿,如对其中某一内容是否需要保密不明确的,应当征求主管部门的意见,或直接送该主管部门进行保密审査。

3、选编、汇编秘密文件,不得擅自降低或解除原密级,不准擅自扩大发放范围。

4、无密级限定的报刊、书籍、资料等不得转载秘密文件、资料和文章。确需转载的,应征得原作者单位的同意,并对秘密内容进行删节或作技术性处理。

5、保密工作机构或业务主管部门对送审的稿件,应认真进行保密审査。如发现有涉及其他主管部门的业务内容,应当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査,以防泄露其他方面的秘密。

(六)人事、教育、稽核、保卫工作中应遵守下列保密规定:

1、重要人事任免和机构变更在正式公布前不得擅自对外提供。

2、人事档案应妥善保管,严格执行调阅制度,需摘记人事档案内容的,对摘记单位提出要求,不能随意扩散。

3、机构、人员编制计划和劳动工资计划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对外发表。

4、公司招聘人员的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在启用前严禁泄漏。

5、稽核工作中正在査处,尚未做出结论的事项,不得擅自传播和公开,对举报、揭发材料,以及举报人、揭发人的姓名、单位、住址和其他可能危害其安全的事项,应当做好保密工作。

6、公司刑事案件的数量、经济损失,以及人员伤亡情况,正在侦察中的重大刑事案件和其他案件,保卫人员的装备情况,保卫部门协助公安机关调査、控制的工作对象的情况,不得擅自传播和公开。

(七)计算机应用工作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1、计算机房应当建立在安全地带,凡计算机存储、处理内容涉及秘密数据的,应当采取防范措施。

2、对计算机内存储的秘密数据,应当对使用人员的存储权限进行必要的限制,秘密数据的传输和存储均应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加强对秘密数据载体〈磁盘、磁带和打印纸张等)的管理,建立健全使用、借阅、复印。保存、销毁等方面的制度规定。

3、严格管理外来人员使用公司的计算机。

(八)召开涉及秘密内容的会议,应当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1、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

2、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参加会议的人员;

3、依照保密规定使用会议设备和管理会议文件、资料;

4、确定会议内容是否传达及传达范围。

(九)涉及国家秘密的场所、部位的保密措施,由公司有关行政部门会同保密工作机构共同制定。

(十)发生泄密事件的行政部门,应当迅速査明被泄露的内容和密级、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的范围和严重程度、事件的主要情节和有关责任者,并采取补救措施,及时报告上级部门。对失、泄密事件实行一事一报。

四、组织管理

(一)公司要设立保密管理岗,其主要职能是:

1、贯彻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保密法律、法规的实施。

2、依照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修订本公司主管业务方面的保密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3、制定并组织实施保密工作计划,指导和协调各个部门的保密工作。

4、组织全面或专项保密检査,组织或参与对重大泄密事件的査处工作,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5、组织本公司保密宣传工作和培训工作。负责保密设备、设施的配备和管理。

6、负责主管业务方面对外交往与合作中的保密工作。负责与其他公司保密工作人员的联系。

五、附则

(一)本办法由公司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不良贷款根在制度缺失 第3篇

国有商业银行深受不良贷款问题困扰,与其信贷经营管理过程中几个基础性的制度安排缺乏有很大关系。这些制度安排包括:激励类制度安排、问责类制度安排和竞争类制度安排。

第一,激励类制度安排。其一,贷款运营的营销、审批和贷款后管理三阶段的工作目前并非由单一部门承担,导致贷款运营的利润在各阶段难以合理分配;其二.在贷款审批环节,目前审批人的奖金与其审批贷款还本收息情况无关,其薪酬管理仍“吃大锅饭”;其三,大量“位高权重”的审批人在进行“义务兼职的”审批决策,而“义务劳动者”缺乏足够的热情、动力和责任心;其四,激励机制应以长期的与信贷资金运营周期相匹配的奖金发放周期为基础,但其设计难度已超出目前国有商业银行自身的制度设计能力,而且由于现有统计体系无法准确判断贷款风险,也就很难轻易决定奖金的分配。从上述几方面看,国有商业银行目前的信贷经营管理过程几乎没有激励类制度安排,使得信贷工作水平长期处于缓滞状态。

第二,问责类制度安排。激励类制度安排要立足长期,建立长效机制,问责类制度安排则要立足短期,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对于“以贷谋私”行为,要“早发现、早处理”。信贷工作的质量取决于工作人员的尽职程度,因此应在信贷工作行为和结果之间建立尽量短的反馈通道,否则信贷人员的尽职程度就会大大降低。另一方面,作为问责对象的人员及其工作流程责任规定得很不明确,也导致目前问责制度在实践中“走形”。由于业务操作流程及其责任模糊,经办人员多半只是“傀儡”,而管理者则在“垂帘听政”。若强制推行责任追究,被认定的大多是“冤死鬼”,真正的“幕后元凶”则大都逍遥法外。问责类制度安排的缺失,使国有商业银行失去了对影响贷款质量的“以贷谋私”行为的威慑力,也失去了干预信贷失职行为的最后底线。

第三,竞争类制度安排。信贷工作应通过竞争选拔优秀人才,但怎样的竞争才算公平?机会和约束不均等的竞争缺乏公平性。为求公平,应同时派两个客户经理进行贷前调查,或同时安排两组审批人审查同一贷款项目,这种安排看似“笨拙”,却是兼顾风险控制和工作质量的好办法。而目前国有商业银行的做法看似降低了办事成本,实际导致人人极力逃避和推诿责任,信贷业务办事效率低下,不能科学区分各个信贷人员能力的差异,因此导致“能力差”和“效率低”并存,不能靠先进的选人和用人机制保证贷款质量的稳步提高。

建立“未成年人大病医疗贷款制度” 第4篇

一、建立“未成年人大病医疗贷款制度”的可行性

底线公平理论认为, 社会保障事业应倡导弱者优先、政府首责、社会补偿、持久效益等原则;在福利资源有限的情况下, 首先满足老人、儿童、残疾人、贫困者等困难群体的福利需要, 对于实现社会公平的效果最为显著。从底线公平理论可知, 虽然孩子没有创造社会财富, 但是作为整个社会的一部分, 他们和老人一样, 同是弱势群体, 同样需要得到社会更多的关怀与爱护。许多国际组织与专家在评价一个国家福利水平的高低时, 最重要的衡量标准即是该国家的儿童福利政策是否得到照顾与倾斜。据我国目前的经济情况来看, 建立像西方发达国家的那样的高福利的未成年人医疗福利制度是不符合现实。

按照联合国统计标准和数据, 伤残人口占整个人口比率不到5%。绝大多数生大病付不起医疗费的人, 只是暂时付不起, 永远付不起医疗费用的患者不会超过5%, 所以绝大多数患者, 最需要的是一个还款的缓冲期, 而非医疗救济。待病治好后, 绝大多数人完全有能力逐步偿还治病费用, 包括孩子, 可以用未来的收入自我保障。我们可以尝试把基金统筹部分用成可循环使用式资金。如果我们的医疗保障金和各种救助体系改变救助方式, 只需为极少数没有偿还能力的患者支付救助金, 其余的则只需要为他们提供资金周转的保障平台, 这样一来, 就可以从根本上解决资金短缺的问题。既能给患儿家庭及时救助, 又能切实保障群众看病就医需求, 极大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而且, 在资金使用效率上, 变原来那种“用别人的钱给自己办事”的方式为“用自己的钱给自己办事”, 资金使用效率将大大提高, 所以说, 在现有体制下, 建立“未成年人大病医疗贷款制度”是具有一定可行性的。

二、实行“未成年人大病医疗贷款制度”具体措施

1. 科学界定“大病”覆盖范围。

目前我国的大病范围一般情况下都是按照卫生部规定的20个病种。其中未成年人发病较高的病种为, 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终末期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慢性粒细胞白血病、血友病、1型糖尿病、唇腭裂;定义方法在对传统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制度改革时期, 为解决医疗保险制度统筹层次较低的问题, 将大病概念笼统地定义为某些费用开支较大的病种。但随着环境污染、食品安全危机、时间的推移, 各类疾病的发病率都已经有了很大的变化, 我国的社会医疗保险也还以这二十种疾病作为重大疾病病种, 显然也是不科学的。

为保证大病界定科学、合理, 笔者建议采取世界卫生组织 (WHO) 界定大病的方法来界定大病, 即在一段时期内, 当1个家庭的自付卫生支出达到或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30%~50%, 即认为该家庭发生了灾难性卫生支出。这一标准可根据不同国家或不同地区的具体情况自行调整, 按照各自的国家健康与医疗保障政策采取略高或略低的百分比。这样就能够照顾到不同家庭对于医药费用的承受能力, 在实际操作层面, 认为未成年人所需的医药费用已经大大超过家庭的经济能力范围内的监护人可以向社会保障相关部分递交申请, 相关部门需尽快核实情况, 确认递交申请家庭确切的经济收入, 各地区社会保障与物价局部门确定自付医药费用系数后, 定为“大病”。

2. 将未成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纳入父母医疗保险账户。

由于未成年人还不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把未成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并入其父母医保账户, 不仅符合孩子理应由父母抚养的主流价值观, 也使得未成年人大病医疗保险更加易于管理, 也实现了家庭成员内部之间的“互助共济、风险共担”。具体操作上, 在前文定义的“大病”的涵义基础之上, 经相关部门确认后就可以给患儿父母的医保账户进行无偿贷款, 同时可以启用三代血亲 (即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等) 的医保账户, 将他们医保账户内的资金用于孩子的医疗费用, 同理, 待孩子康复后通过患者家属内部协商决定怎样来还医疗贷款, 若短期内还款压力大, 也可以等到未成年人成年后自己有了还款能力再自行还款。同时, 为鼓励把孩子纳入父母的医保账户, 可以把孩子长大成人后的医保账户同未满18周岁之前的与父母合并的账户相联系, 并把其纳入缴费年限与待遇水平相挂钩, 从而提高父母与孩子参保的积极性。

3. 设置个人自付费用封顶线。

从发达国家的未成年人大病医疗保险成功经验中可以总结出来, 医疗保险相关部门会针对不同地区家庭的收入情况设置个人自付最高费用封顶线, 无论是新加坡的“健保双全计划”, 日本的“高额疗养费制度”, 从本质上说, 都是设置一个家庭能够承受的最大限额医药费用值, 超过这个值以外的费用都是由医疗保险机构承担。目前, 我国医疗保障制度除上海、北京等地方试点外, 大部分地区不仅没有设置个人自付费用封顶线, 还设置了报销费用最高限额, 这样的医疗保险制度大大损害了患者家庭的利益, 超过了限值就意味着患者家庭需要百分百负担, 对任何一个普通家庭来说, 负担都是极重的。

在具体操作层面, 由于我国目前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 设置全国统一的“自付最高费用值”是不符合现实的, 这项工作可以交给地方统计部门和卫生部门, 根据不同地区的家庭收入设置不同的“自付最高限额”, 在确认大病后, 综合考虑各方面的报销水平设定, 超过自付限额的, 各地方医疗保险机构可以百分百报销或者报销很大一部分, 以保障贫困家庭的正常生活。

三、结语

综上所述, 虽然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已覆盖大部分未成年人, 但是“因病致贫”的情况还是时有发生, “未成年人大病医疗保险无偿贷款制度”可以提供一种良好的解决路径, 但还是需要进一步落实、执行。

参考文献

[1]景天魁.为什么要讲底线公平[J].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 2013 (1) :2.

[2]童秋华.刍议大病医疗救助体系的完善[J].闽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9, 9 (3) :15-16.

贷款风险管理制度 第5篇

一、总则

(一)为进一步加强贷款风险的防范和控制,切实化解和消化贷款风险,提高贷款质量,保证信贷资产安全,建立以贷款风险管理为核心的信贷管理体制,结合贷款业务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贷款风险管理的基本任务:建立和完善适应公司贷款业务特点的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机制,强化贷款风险全程管理,有效防范、控制和化解各类贷款风险,降低不良贷款,提高贷款质量。

(三)贷款风险管理原则。贷款风险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贷款风险管理一般原则与贷款业务实际相结合; 2.实行贷款按风险性质和历史成因分类管理; 3.坚持贷款风险管理权责相结合: 4.坚持把封闭管理措施纳入风险管理。

(四)本制度适用于办理的各项贷款,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贷款风险划分

贷款风险是指在贷款业务运营中,由于受到各种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致使贷款无法按期收回本息,公司可能遭受资金损失。按照风险的划分原则,结合贷款业务实际,贷款风险主要划分为政策风险、经营风险和操作风险。

三、贷款风险预测

(一)贷款风险预测。贷款风险预测是指运用定性和定量的分析方法,对贷款的各种风险因素、风险性质及风险程度进行识别和测定。贷款风险预测是贷前调査、审査的重要内容。风险预测结果是贷款是否发放、贷款期限确定、发放额度控制、贷款方式选择的基本依据。

(二)政策风险预测。主要以国家和地方政府相关政策、政策性资金来源的落实与承诺保证情况、贷款利息补贴和挂账贷款本金消化资金的到位情况为依据,对贷款的政策风险进行预测。

(三)经营风险预测。应根据不同的风险因素,分别按照定性和定量的分析方法,对风险性质及程度进行识别和预测。

(四)操作风险预测。主要依据贷款单位是否具有较强的风险决策能力;员工是否具备所承担职责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执行信贷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能力;风险管理是否覆盖贷款操作的各个环节:是否具有完善的信息管理手段等。

四、贷款风险预警

(一)贷款风险预警是指在贷款操作和监管过程中,根据事前设置的风险控制指标变化所发出的警示性信号,分析预报贷款风险发生和变化情况,提示贷款单位要及时采取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

贷款风险预警包括微观预警和宏观预警。微观预警是根据各种风险预警信号,及时判断单个借款人或单笔贷款的风险程度和风险性质。宏观预警是在微观预警的基础上,通过对贷款风险分类监测,依据贷款组合风险分析,综合评价贷款质量状况,判断公司或地区或行业的贷款风险程度。

(二)政策风险预警。主要通过政策风险信号反映。政策风险信号一般包括国家或地区宏观经济政策、财政金融政策、农业政策、其他特定行业政策、信贷政策、汇率和利率政策等的调整、变动。其中,国家和地方政府与公司贷款密切相关政策调整、政策性资金来源的落实和承诺保证变动、贷款利息补贴和挂账贷款本金消化资金的到位异动,应当作为当前政策风险预警的主要信号相监测的重点。通过对各种政策风险信号进行识别、分析,及时发现危及贷款本息按期偿还的风险苗头,提前对政策风险预警做出反映。

(三)经营风险预警。主要通过财务预警信号、市场预警信号、行为预警信号和其他预警信号反映。

1.财务预警信号。财务预警信号一般包括借款人各项财务指标如流动性比率、资产负债率、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收回率、现金流量等指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有较大变动。

2.市场预警信号。主要通过市场供求和价格波动信号进行综合反映。市场预警信号一般包括借款人所处行业或地区的宏观政策、特定行业政策、财政金融政策等发生改变,可能对行业经济周期和市场发展前景产生不利变化;市场供求关系、产品价格发生持续性或大幅度的波动; 贷款上限和贷款支持价格上限面临挑战:地区和行业信用环境以及整体经济环境恶化等。

3.行为预警信号。行为预警信号一般包括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存在违约记录,提供虚假资料套取贷款,违规开立存款账户,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借款人贷款展期次数增加,借款人法人代表的变动,法人代表及其财务、会计人员发生违规违纪行为,主要股东或关联企业发生较大调整,改制改组不规范,担保物品价值下降或担保撤销,借款人未经银行同意对外提供担保等。

4.其他预警信号。主要是可能发生各种影响借款人经营水平的重大灾害或突发事件等。

(四)操作风险预警。只要是通过公司内部操作风险信号反映操作风险信号一般包括贷款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信贷岗位责任不明确、信贷档案不规范、客户信息资料不全面以及信贷管理内控机制不完善等;对不符合贷款基本条件的借款人发放贷款、不按规定办理贷款担保、不按规定用途或超权限发放贷款:贷款“三査”或审贷分离操作不规范、信贷监管制度不落实、信贷信息资料缺乏、借款合同要素不全、信贷文本遗失或失效、数据统计失真、风险预测失误以及其他违反贷款管理制度的各种违规操作行为和工作失误等。

(五)建立和健全贷款风险预警泵统。要建立微观风险预警与宏观风险预警相一致的预警体系。要运用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客户信息系统、行业或行情信息分析系统、信贷监管系统等信息,对贷款运营各环节和各种状态下的风险信息进行收集、整理、识别、反馈,对影响贷款安全的主要风险信号进行前瞻性判断,并制定处置方案,落实各环节的责任,提出防范和控制风险的预防性和补救性措施。

五、贷款风险控制

(一)贷款风险防范与控制是指针对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在贷款发放前所采取的预防措施以及在贷款发放后、收回前应当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控制贷款风险的发生、扩大和恶化。

应对不同性质的贷款风险米取不同的防范措施,也可以对同一种类贷款风险同时采取多种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

(二)实行借款人贷款资格认定制度。应当对借款人的经营状况、经营效益、资信情况定期进行综合评价,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及贷款风险程度进行贷款资格认定。

(三)实行有效的贷款管理方法。贷款风险防范与控制按照区别对待、分类管理的原则,根据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和贷款性质、种类,分别实行授信管理、逐笔核贷管理和项目管理的方法。

(四)选择有效的贷款方式。应根据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和贷款性质、种类,分别选择担保贷款和信用贷款方式。选择信用贷款方式的借款人,除另有规定外,原则要有相应的风险补偿金和一定比例的自有流动资金,并分别采取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和自有流动资金比例管理的方式。

(五)严格执行贷款操作规程。实行贷款审贷分离和贷款审批授权制度,按照贷款“三查” 程序规范操作,签订借款合同,确保要素完整,合法有效,规避操作风险。

(六)完善贷后监管制度。根据客户行业经营特点,制定贷后监管制度,对借款人借款用途实施有效监管,控制贷款风险。定期检査或抽查责任人的管户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七)加强对贷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稽核。信贷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要定期或不

定期对信贷员落实贷款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情况进行检査。稽核部门要及时组织对信贷员贷款操作规范情况的稽核,以促进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做到规范和及时操作。

(八)鼓励借款人投保。鼓励借款人对其经营的商品和其他符合保险规定条件的财产办理保险,转移贷款风险。

六、贷款风险化解

(一)贷款风险化解是指对已发生的贷款风险,应根据风险的种类、特征,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采取财政补偿、补偿金抵偿、抵(质)押物变现补偿、以资抵债、保险理赔、依法诉讼、呆账核销等措施,避免或减少贷款损失。

(二)对已经发生的政策风险,应及时向政府汇报,以政策为依据,按政策规定落实补贴政策和消化计划,消除贷款风险。

(三)对已经发生的经营风险,应采取补偿金抵偿、向保证人追索、处置抵(质)押资产、以资抵债。

(四)实行贷款调查、审査、审批分开管理。贷款调查、审査、审批应分别由不同的岗位或部门负责。建立贷款评审委员会,明确其职能和责任。贷款评审委员会只负责对信贷部门提交的贷款建议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贷款由董事长或董事长的授权人审批。

(五)明确落实各相关部门的贷款风险管理职责。信贷管理部门负责贷款风险管理有关制度及分类的组织实施、检査指导和贷款质量的监测分析、评价与考核;会计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及按贷款科目核算反映;稽核部门负责对贷款风险管理工作真实性、贷款损失责任认定和处理情况进行稽核检查;信息电脑部门负责贷款风险监测分类统计报表的生成与上报;法规部门负责风险管理相关制度合法性的审核和风险保障措施的法律工作。

(六)实行贷款风险责任追究制度。凡因违规操作,工作及决策失误造成贷款损失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交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附则

(一)本办法由公司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贷款制度 第6篇

一、反向抵押贷款制度的概念内涵及特征探析

根据美国《银行法》的有关规定,反向抵押贷款是指一定年龄(一般为退休年龄)的老年人以自有产权的房屋作为抵押,由金融机构向其提供贷款,将房屋价值全部或部分转换成现金,一次性或定期向借款人发放;贷款机构获得以房屋所有权作为保证的该项贷款的累积利息和本金,当借款人死亡或出售该房屋,以及永久性地离开自己的住所时,该贷款到期并需要偿还。由于其与普通的住房按揭贷款在贷款余额和资金流向上正好相反,故也被称为“逆按揭”。反向抵押贷款制度特别适合于解决退休老人房产富有而现金拮据(house rich and cash poor)的窘困局面,因此在发达国家成为一种行之有效的养老方式。

反向抵押贷款借贷关系一般具有以下特征:①只有符合一定年龄要求的老年人才有资格申请,一般为60岁以上,这也是该项业务存在的目的所在,即解决老年人的养老问题。②借款人必须拥有符合贷款要求住房的独立产权,且房产价值不应过低。这样贷款方才可以在协议期满获得房产产权之后,通过转让或处置获取资金收入用以抵消借款人的全部本息,如果在扣除相关费用后还有剩余,则该剩余部分资金仍归借款人(或继承人)所有。③ 协议签订以后,贷款方获得的是房屋的抵押权,而借款人仍可无限期地住在原有房屋内,所获贷款用以改善其晚年生活质量。④反向抵押贷款是无追索权的,即如协议终止后贷款的本息超过了房产的残值,借款人没有义务将超出部分返还贷款提供机构,贷款提供机构也无权就此向借款人索偿,这就将借款人的风险缩小到了最低。⑤借款人(或继承人)可按照协议规定解除协议,偿付所借本息,换回房产的抵押权。这种抵押权的赎回在有些国家要支付一定的违约费用。⑥反向抵押贷款的最高限额是用贷款相对于房产价值的一个比率(loan-to-value,LTV)和被抵押房产价值的积来表示的。

二、反向抵押贷款制度在美国的发展历程及主要类型

反向抵押贷款最早起源于荷兰,而真正的发展和成熟是在美国。20世纪80年代,为解决大量“二战”后出生的美国人的养老保障问题,美国成立了国家住房资产价值转换中心(NCHEC),专门向老年消费者进行反向抵押贷款产品知识的宣传和国民理财教育。①柴效武、胡平:《美国反向抵押贷款发展历程及对我国的启迪》,载《经济与管理研究》2010年第4期。1984年美国Homestead公司冒险性地发行了一款反向抵押贷款产品,允许借款人一直居住在已抵押的住房内,②Anthony DePalma,“Tapping Equity for Retirement Income,”New York Times,Sept.16,1984.这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产品成为之后美国政府反向抵押贷款保险计划的基础。1987年,联邦政府颁布《1987年国家住房法案》,国会授权联邦住宅和城市开发部(HUD)设计了住房价值转换抵押贷款示范项目(HECMs),且由联邦住房管理局(FHA)为此项目提供风险担保。1989年,美国住房按揭贷款联合会(即房利美Fannie Mae),大量在资本市场上融资,并出资购买所有合格的HECMs贷款,为反向抵押贷款构建了一个盘活资本的二级市场,大大增加了该产品的流动性;并于1995年推出了自己的反向抵押贷款产品Home Keeper。雷曼兄弟银行的财务自由老年基金公司也推出了针对高端客户(住房净值超过40万美元)的反向抵押贷款业务,即财务独立计划(Financial Freedom Plan)。以上三种产品几乎占据了当今美国反向抵押贷款市场的全部,其中HECM贷款统治了90%乃至更高的市场份额。

表2 美国反向抵押贷款主要类型比较①柴效武:《反向抵押贷款制度》,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本文以最具普遍性和代表性的HECM来解释美国反向抵押贷款制度的操作要点:

(1)借款人条件。要成为HECM的借款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①(Age)年龄在62周岁以上;② (Ownship)借款人必须拥有房屋的产权;③(Principal residence)借款人必须以该房屋为首要居住地;④(Sole mortgage)任何其他的抵押贷款必须在协议终结前付清,借款人可以用HECM贷款来偿还其他贷款;⑤(Property standards)房屋的物业标准必须符合FHA的规定。

(2)借款人责任。在协议生效后,借款人需要按照协议要求完成一些持续性的责任:①(Principal residence)借款人必须继续把该物业作为首要居住地,如果有共同借款人(co-borrowers),至少有一个借款人必须占用该物业作为主要居住地。如借款人居住在别处超过12个月,反向抵押贷款可能即时到期并应付,如借款人不能满足偿还贷款的要求,贷款方可取消抵押品赎回权。②(Taxes&insurance)借款人需要及时缴纳所有的财产税和房主的保险,否则贷款方可取消抵押品赎回权。③(Maintenance)借款人有责任使该物业保持良好的维修状态,如房屋失修且借款人不能按照要求及时维修,反向抵押贷款可能即时到期,而贷款方最终可取消抵押品赎回权。

(3)借款人保护措施。①(Right to remain in the home)只要遵循以上三条借款人责任,借款人可以无限期地住在访物业中,而不管贷款余额有多大的变动;如果借款人死亡,幸存的共同借款人也拥有无限期居住的权利,当然前提也是遵循三条借款人责任。②(FHA-approved lender)只有FHA才有权指定机构进行HECM贷款。③ (Non-recourse)如贷款余额大于当协议终结时的房屋价值,贷款方无权从借款人其他财产(或遗产)中追索其超出部分,FHA保险即设计用于平衡该超出的贷款余额。④(No prepayment penalty)借款人可随时归还全部或部分贷款,而不用缴纳提前还款罚金。⑤ (Counseling)借款人必须接受由FHA指定的第三方机构的辅导。⑥(Disclosures)FHA要求相关机构进行广泛的信息披露。

(4)清偿条件。HECM贷款可在以下任意事件发生时到期并要求偿还。①(Death)借款人死亡。② (Move-out)借款人永久搬离。③ (Extended absence)借款人不实际居住在该物业超过12个月。④ (Sale or gift of the property)借款人将该物业出售或赠送给第三方。⑤(Failure to fulfill obligations)借款人未能履行前述的三条应尽责任。

(5)费用情况。HECM贷款所产生的费用主要包括前期成本和协议期间产生的费用。其中前期成本主要有:①(Upfront MIP)FHA要求提供不可退款的前期抵押保险费,相当于房产评估价值(或可申请的FHA贷款限额,以较低者为准)的2%(HECM Standard)或 0.01%(HECM Saver)。② (Origination Fee)贷款方可收取房产价值在125 000美元以下2 500美元以上的申请费,超过125 000美元至200 000美元部分收取房产价值的2%,超过200 000美元的部分收取1%,但以6 000美元为封顶。③(Closing Costs)在前期交易过程中产生如评估、检索、调查、检查、抵押税、信用检查等第三方费用一般由贷款资金进行支付,减少了借款人实际收到的金额。④(Counseling Fee)一开始HUD资助辅导机构向借款人提供免费咨询,但这一预算资金在2011年被削减。因此很多辅导机构开始收取费用,HUD仍然要求费用合理,并向两倍于贫困线以下的借款人免收费用。

表3 HECM申请费示例 (单位:美元)

协议期间产生的费用主要有:①(Monthly MIP)FHA收取年度贷款余额的1.25%作用按揭保险费,每月进行计算并累加进贷款余额中。②(Servicing Fee)和其他传统的按揭贷款一样,服务费用被嵌入到利率中,每月服务商在应计利息记入二级市场投资者账户前收取其0.3%—1.44%作为发送借款人账户报表、发放贷款资金以及确保借款人跟上贷款要求的服务费用,同时也用来弥补房利美承担的财务风险。③(Interest)利息是每月计算的,并被累计入贷款余额中,当协议到期,利息将全部支付给贷款投资者。

三、美国反向抵押贷款制度的评估及主要经验教训

1.反向抵押贷款总体上被证明是改善老年人福利、提高生活质量的有效方式

最先对反向抵押贷款的潜在市场需求进行研究的是Venti和Wise,他们利用SIPP(Survey of Income and Program Participation)的数据深入分析了美国老年人的资产结构,发现大部分老年人的主要生活来源是养老金,住房是他们唯一可以用以增加消费的资产,如果参与年金式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可以使老年人的现有收入增加10%。①S.F.Venti and D.A.Wise,“Aging and the Income Value of Housing Wealth,”Working Paper,No.3547.National Bureau of Economic Research,1990.Gibbs研究认为老年人通过参与反向抵押贷款,释放固化在住房上的资产价值,可以获得更多的长期护理费用。②A.Gibbs,“Substantial but Limited Asset:the Role of Housing Wealth in Paying for Residential Care in J Morton,”[C]in Financing elderly people in Independent Sector Homes:The future,London:Age concern Institute of Gerontology,1992.Merrill等研究认为美国的贫困老年人通过参与HECM可以增加29%的贫困线收入水平。③S.R.Merrill,M.Finkel,N.K.Kutty,“Potential Beneficiaries from Reverse Mortgage Products for Elderly Homeowners:An Analysis of American Housing Survey Date,”[J] Journal of the American Real Estate and Urban Economics Association,No.2,2003.Shan研究指出近两年美国反向抵押贷款市场快速扩张,随着老龄化的加剧此产品需求呈继续增长趋势。④H.Shan,“Reversing the Trend:The Recent Expansion of the Reverse Mortgage Market,”[J]Real Estate Economics,Vol.39,No.4,2011.2006年AARP(美国退休人员协会)的调查结果显示,绝大多数的借款人对反向抵押贷款表示满意,认为其满足了他们的金融需求(83%),帮助了他们留在家里(79%),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87%),并给予他们心灵安慰(94%)。①available at http://assets.aarp.org/rgcenter/consume/2007_22_revmortgage.pdf.

2.即使潜在需求巨大,美国反向抵押贷款市场仍发展缓慢且相当脆弱

截至2010年,在美国大约2 400万62岁及以上的家庭户主,房屋资产构成了这些老年户主资本净值的很大比例。据预计,2011年美国老年户主拥有约超过3万亿美元的房屋净值。尽管潜在需求巨大,可事实上仅有2%—3%的符合资格的美国家庭选择了反向抵押贷款,这远远低于专家之前的预期。

在过去的20年中,美国反向抵押贷款的数据经历了巨大的变化。2001年之前,每年发放的反向抵押贷款不超过1万份,而2001—2003年的三年时间,仅HECMs的发行量就接近4万份;2005年,HECM每年的贷款数达到5万笔(由于HECM占据美国市场90%的份额,可由此大致推算美国的市场规模);贷款在2009年达到其高峰115 000笔;而在其后出现较大的下滑,2010年约79 000笔,2011年约为73 000笔。2011年初,最大的两家反向抵押贷款机构(富国银行和美国银行,Wells Fargo and Bank of America)宣布从市场上退出,2012年,剩下的最大的机构(大都会人寿,MetLife)也宣布其退出,这使得美国反向抵押贷款市场前景变得更为悲观而难以预测。

表4 HECM贷款总数(1990—2011)②http://www.hud.org 单位:笔

3.高昂交易费用、遗产动机和高复杂性是影响潜在借款人决策的主要因素

尽管反向抵押贷款目前在美国老年人心目中有较高的认识度,但兴趣度和参与度较低。在2009年的一次调查中,71%的被调查者表示不感兴趣,21%的被调查者表示想进一步了解,只有4.3%的被调查者表示会参与。③Stephanie Rauterkus et al., “The Home Equity Conversion Mortgage:A Study of Attitudes and Awareness,”Journal of Real Estate Portfolio Management,Vol.15,No.3,2009,p.267.而那些参与辅导的一般只有60%才会转化为真正的交易行为,考虑到现实的2%—3%的市场份额,这一调查结果还是基本可信的。在2006年AARP调查中,那些重新考虑其决定者有30%的人认为交易成本太高,28%的人认为贷款时机还不成熟,10%的人希望可把住房遗产留给自己的继承人。

根据已开展的反向抵押贷款实际情况来看,交易费用通常可达房产价值的10%,而交易费用高昂的主要原因则是因为目前市场规模偏小,运作成本大,最后形成了恶性循环。在Donald等人的研究中发现,有63%的调查者会由于交易费用太高而选择放弃。①L.R.Donald,S.Ken,S.K.Brown,“Reverse Mortgage:Niche Product or Mainstream Solution?”Report on the 2006 AARP National Survey of Reverse Mortgage Shoppers,December 2007.Sheiner研究发现,有42%的老年人希望可以将房产传承给后代。②L.Sheiner,N.D.Wei,l“The housing wealth of the aged,”National Bureau of Economic Research working paper 4115,1992.Caplin则指出在美国,反向抵押贷款借款人中有3/4都是没有子女的。③A.Caplin,“Turning Asset into Cash:Problems and Prospect in the Reverse Mortgage Industry,”in Innovations,Philadelphic: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Press,2002.反向抵押贷款制度具有复杂性、高技术性和不稳定性的特点,处于弱势地位的老年人,很难清楚了解相关制度,从而担心利益受损。有些老年人还担心社会福利受到影响,反向抵押贷款使其收入远远超过了如一些医疗保险、社会福利所规定的最低收入标准。④顾小娟、杨超男:《论美国反向抵押贷款制度及其对中国的借鉴作用》,载《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18期。

4.利率波动、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等是影响贷款机构动力的主要因素

尽管Szymanoski、Davidoff和Welke等人的研究显示,金融机构开办反向抵押贷款能增加贷款方的贷款业务,利润率超过其他形式贷款的平均水平。⑤E.J.Szymanoski,Jr.“Risk and the Home Equity Conversion Mortgage,”[J]Journal of the American Real Estate and Urban Economics Association,No.2,1994.⑥E.J.Szymanoski,Jr.“Risk and the Home Equity Conversion Mortgage,”[J]Journal of the American Real Estate and Urban Economics Association,No.2,1994.但是多数机构对这项业务仍表现出担忧的投资态度。由于反向抵押贷款预估额中存在诸多不稳定因素,如利率变化可能超过限定的浮动范围、借款人的实际寿命高于预期寿命和房屋贬值等种种情况,贷款人实际收入可能低于预估收入,甚至其发放的贷款额高于预估额。此时贷款人又不具有追索偿还差额的权利,所以其利益收入具有很大风险性。Shiller研究指出反向抵押贷款中存在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①R.J.Shiller& A.N.Weiss,“Moral Hazard in Home Equity Conversion,”[J]Real Estate Economics,No.1,2000.面对年迈的借款人,贷款方采取的清偿行为会使他们的声誉受到影响,从而影响其经营收益。Wang等研究认为相对于其他类型的贷款业务,反向抵押贷款的风险太高,致使一般私营机构没有动力开展此业务,因此美国90%以上的反向抵押贷款产品由政府特别授权的金融机构进行运作。②L.Wang,E.A.Valdez&J.Piggot,t“Securitization of longevity Risk in Reverse Mortgage,”[J]FHA Report,No.12,2007.从美国近年的情况看,除富国银行、美国银行和大都会人寿的退出外,房利美(Fannie Mae)这一曾经的美国反向抵押贷款市场的重要机构也于2009年逐渐退出,目前仅有吉利美(Ginnie Mae)支持的HECM抵押贷款证券(HMBS)成为美国二级市场的唯一工具。

四、结论和建议

近日,中国保监会已下发《关于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并拟在北京、上海、广州和武汉四地率先开展试点。这意味着国务院文件中提到的“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终将落地。与美国相比,中国发展类似的反向抵押金融产品需要跨越以下障碍:①传统伦理和文化观念与其形成的冲突。与西方更为独立自主的家庭伦理相比,中国“养儿防老”、将遗产传承子女的传统观念仍占主导地位,如老年人为获得养老费用将房产抵押出去,容易引发家庭矛盾和带来社会压力。②与中国相比,美国的房地产市场及相关评估机构发展更为成熟,但即使如此,因房产泡沫引发的次贷危机仍重创了美国乃至世界经济,这也是多个金融机构退出反向抵押贷款市场的重要原因。中国房地产市场目前正处于微妙的阶段,接下来房地产价格剧烈波动的可能性极大,在此情况下,推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的时机并非十分恰当。③美国反向抵押贷款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取得成功的重要的原因是美国政府自始至终强有力的推动以及主导地位,并设计了一整套的法律法规加强对消费者和机构的保护。这同时也给美国政府带来巨大的财政压力。在2007—2009年次贷危机中,为“以房养老”项目提供的抵押贷款担保让FHA损失高达50亿美元。①王书城:《“以房养老”为何难开花结果》,载《居业》2013年第1期。而我国目前的反向抵押贷款实践,都局限在个别的商业或金融机构,政府的关心和参与甚少,在最新的保监会意见中也未能明了政府的实际参与方式和程度。这将使该项目的公信力大幅度降低,市场和社会的预期看低。④即使对于美国而言,反向抵押贷款也属于非常复杂、高风险的金融产品和工具,且涉及保险、银行、地产、保障等多个部门和领域。而我国在目前金融市场功能尚不完善、高端金融人才缺失、金融产品开发能力弱的情况下,难以为反向抵押贷款提供高水平的精算定价、规避风险和通过资产证券化筹集资金等专业性服务。

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经济学分析 第7篇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规模的扩大, 其收费制度也不断地进行改革, 教育经费成本向学生和家长转移,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上学难问题日益突出。为此, 我国自1999年开始实行国家助学贷款制度。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 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的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银行贷款。从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实施来看, 的确解决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问题, 但取得成效的同时, 这种政策性目标和商业化运作模式相结合的国家助学贷款制度还存在一些缺陷, 尤其是贷款还贷率过低、违约率过高等问题成为助学贷款工作顺利开展的瓶颈, 难以走上可持续发展的良性轨道。本文针对当前我国助学贷款的问题, 运用经济学的相关理论进行分析, 以期促进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顺利发展。

二、我国助学贷款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 国家助学贷款采用政策性目标与商业性运作模式的矛盾。

在国家助学贷款的政策设计中, 对高校和银行的定位是矛盾的, 政府一方面要求高校“不让一个学生因为贫困而失学”, 这是一种公益性质的要求;另一方面又要求银行独立核算, 自负盈亏, 这又是银行营利性的需求。这种国家助学贷款的“政策性”与商业化运作之间存在的矛盾难以调和, 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单笔金额小, 笔数多、工作量大、风险高, 使得助学贷款业务几乎无利可图, 造成银行存在惜贷心理, 助学贷款供求不平衡。

2. 助学贷款“不助学”。

助学贷款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但一些非贫困学生看到毕业前国家贴息100%, 隐瞒家庭经济状况, 增加了贷款审批的难度, 背离了设立助学贷款的初衷。银行审核助学贷款的主要依据是学生填写一类列表格, 其情况是否真实、条件是否具备、手续是否健全等, 难以作出全面核查。因此加大了助学贷款中的信贷风险, 最终导致资源配置不合理, 使助学贷款资金利用效率低下, 不能发挥有限助学贷款资金的作用。

3. 贷款学生违约现象严重。

借款人违约导致信用危机, 挫伤了银行放贷积极性。分析违约的原因, 一是部分学生、家长诚信度差, 毕业后根本不与银行联系, 而学校又对学生的分配就业去向无从掌握。二是就业压力大, 大学生就业比例低, 有相当一部分人找不到工作, 没有经济收入无法还款, 或者收入低、经济来源不稳定而没有还款能力。

4. 银行和高校配合不力, 管理难度大。

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文件规定, 学校在审核发放与管理等方面都有相当的责任和义务。在实际操作过程中, 就高校而言, 随着教育体制的转变, 高校面临着沉重的经济压力, 还要承担向助学贷款银行提供相应的风险补偿金, 所以高校也对国家助学贷款感到左右为难。另一方面学生申请贷款时, 尽管所需提交材料多, 贷款发放程序和手续繁杂, 但是学生毕业后流动性大, 学校无法继续进行后续监管, 增加了贷后管理的工作难度。

三、我国助学贷款制度的经济学分析

1. 国家助学贷款制度公共产品理论分析。

高等教育是一种具有较大效应的准公共产品, 它除了对直接接受教育者产生利益外, 也给全社会带来莫大的好处, 使国民素质普遍提高, 这所带来的个人和社会的长远利益是无法估计的。与高等教育类似, 笔者认为, 我国国家助学贷款制度保证了高等教育的发展, 也是具有较大效应的准公共产品。我国的国家助学贷款制度作为一项准公共产品性质的制度安排, 是基于高等教育成本分担政策实施的。根据成本分担理论“谁获益, 谁付费”的原则, 接受高等教育的人要比没有接受高等教育的人获益更多, 因此接受高等教育的个体应为自己获得的利益付费。作为高等教育投入的一个主体, 企业雇佣受过高等教育的个体进行生产会更有效率, 就目前来看, 大部分企业愿意雇佣高等教育人才, 因此, 企业作为受益人也应成为高等教育投入的主体之一。除此之外, 接受高等教育的人数增加会提高一国公民的整体素质, 增强综合国力, 从而国家也需要承担部分成本。这就形成了高等教育投入主体的基本格局, 即国家、企业、个人三个主体的局面。根据以上分析可以看出, 目前, 我国政府在助学贷款的制度安排方面依然存在着缺陷。首先, 政府作为助学贷款的主要投入主体存在着财政保障制度不健全、地方政府支持力度不够等一系列问题。虽然政府中提出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机制, 并由财政和高校各承担50%, 但是这与国家从助学贷款中所获得的收益不成正比, 高校虽然也应承担一部分风险补偿金, 但是国家作为更大的受益者, 作为上层建筑, 应承担较大部分的比例。总而言之, 国家应为自己的收益付费, 这不仅包括经济上的补偿、担保, 而且还包括制度和法律等方面的完善。

其次, 贷款学生作为高等教育的重要投入主体应端正对助学贷款的态度, 纠正“俱贷”和“拒贷”的错误心理。与此同时, 应使学生充分认识到助学贷款给其带来的收益, 可以说, 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最大获益者是学生。根据“谁获益, 谁付费”的原则, 学生应为自己的收益埋单而且, 通过助学贷款的方式推迟交学费, 进而实现成本的递延回收使贷款学生充分认识到这种高等教育成本回收模式减轻了其作为高等教育投入主体的负担, 保证了学生顺利接受高等教育, 是解决违约率过高问题的重要途径。

再次, 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实施使越来越多的贫困生获得了平等接受教育的机会, 令他们从中受益, 从而随着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不断推广, 限制条件的不断放宽, 申办手续的不断简化, 越来越多的学生有了贷款的要求。但是国家助学贷款制度是有限非竞争性的, 贷款人数的不断增加超过了政府、高校和银行所能承受的范围, 体现出了其竞争性的特点, 这就使额外消费者的边际成本不再为零, 从而使得高校和银行被迫采取各种措施限制贷款人数。根据助学贷款的有限非竞争性, 高校和银行应严格遵守审批条件, 防止部分不符合条件的学生钻漏洞, 确保贷款发放到真正有需要的学生手中。

2. 国家助学贷款制度成本收益分析。

成本收益理论是一种从经济分析法学的角度对法律制度进行分析的方法。经济社会中任何一项制度都应符合成本收益理论才能得以顺利实施, 即追求成本的最小化, 收益的最大化, 这里的成本、收益既包括显性的也包括各种隐性的成本、收益。只有对各种显性、隐性的因素进行综合地分析才能客观、准确地评判我国的国家助学贷款制度。

(1) 政府的成本—收益分析。从政府成本来分析, 政府在制定和实施国家助学贷款制度时是要付出很大成本的, 我国的国家助学贷款制度从起草到实施, 政府都在不断地修改使其完善。在国家助学贷款制度正式确立并实施之后, 政府为保证此项制度顺利实施, 会颁布一些相应的规章制度, 同时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这些补充规定的制定实施同样会花费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为检验助学贷款制度的运行效果, 解决运行中的某些问题, 政府会付出一定的监督成本。从政府的收益分析, 我国的国家助学贷款制度是一项政府帮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的资助制度, 而政府无疑是此项制度的最大受益者。从经济上来看, 越来越多的学生通过资助完成了学业, 也就意味着我国受过高等教育的高素质人才不断增多, 这些学生毕业后将成为国家经济建设的栋梁, 推动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高等教育培养出的高素质人才, 绝大部分是忠于党忠于国家并且具有参与国家政治的积极性的栋梁之才, 他们更容易理解国家的大政方针及政府政策, 这有利于国家和谐社会政治目标的实现。

(2) 银行的成本收益分析。从银行的成本分析, 银行所发放贷款的金额, 可以看成是银行最主要的成本。贷款中期的监督管理成本, 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对其进行追踪、监督, 如与高效沟通掌握贷款学生的学习情况、就业发展情况、收入状况、还贷能力等;为学生讲解助贷的申办手续和具体流程, 在学生中进行诚信教育, 督促学生按时还款的宣传教育费用等。如有学生贷款违约还会产生后期逾期贷款的追偿成本。

从银行的收益分析, 国家对发放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补贴的贷款利息以及给银行的其他优惠条件, 如免征营业税等。

(3) 高校的成本收益分析。从高校的成本分析, 最主要的就是风险补偿金成本, 学校管理工作实施的成本和学校进行诚信教育的成本。另外, 高校承担着学生毕业后违约的风险, 若高校贷款学生违约率高, 势必会被银行列入“黑名单”, 这对于高校的名誉是极大的损失。

从高校的收益分析, 高校的收益在于解决了学生拖欠学费的问题, 平衡了高校的财务报表;为经济困难学生解决了其学习和生活问题, 为其在学期间的生活提供了必要的保障, 保证了学校的稳定, 营造了校园的和谐氛围。

(4) 学生的成本收益分析。从学生的成本分析, 主要是学生毕业后的还款成本, 这是学生所面临的最大成本, 也是学生违约的“导火索”。

从学生的收益分析, 助学贷款为学生提供了其在校期间的学费和基本生活费, 减轻了学生家庭的负担, 使其可以顺利完成学业;另一方面, 学生借助国家助学贷款完成学业, 其个人的就业层次提高, 未来收入比没有接受高等教育之前要明显增加, 且这个增加值极为可观。

通过上述对助学贷款问题的经济学分析, 我们可以看出, 国家助学贷款的顺利发展, 离不开期制度体系的完善。同时也需要政府、银行、高校三者的通力配合, 以及学生个人甚至整个社会对其的全面深刻的认识。只有这样, 才能保证贫困生顺利完成学业, 使越来越多的高素质人才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贡献力量。

参考文献

[1].刘忠燕, 张少杰.我国国家助学贷款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思考.中国高教研究, 2008 (1)

[2].佘雅.国家助学贷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湘潭师范学院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08 (5)

住房抵押贷款保证保险制度的完善 第8篇

1.1 法律环境的完善

在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并没有对这一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2003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规定的《保险法》和《担保法》的双重适用的原则会给法院在案件的判决上带来诸多的不便。解决住房抵押贷款保证保险的纠纷关键是要构建完善的法律环境。第一种办法,尽快出台有关保证保险的司法解释,对保证保险的性质、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明确,解决现实中存在的纠纷。第二种办法,就是在条件成熟时,通过对《保险法》的修订把保证保险这一特殊险种的基本原理通过立法的形式巩固下来。

1.2 加强政府的监管和扶持

政府作为市场的监督管理者,应利用国家信用发展住房贷款的保证机制,对开办住房抵押贷款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给予政策性扶持。没有政府的扶持,住房抵押贷款保证保险在保费的设计、追偿责任等方面就不可能有突破性规定,也就减弱了其化解房地产市场风险的作用。如此,房地产证券化的道路也会变得遥遥无期了。发挥房地产抵押贷款保证保险在房地产中的作用,具体思路是:一方面,可以借鉴西方的做法,政府通过设立政策性的房地产抵押贷款保险公司,以政府信用为基础,扶持抵押贷款保险的发展;另一方面,政府通过给予住房保险某些单项优惠,如减免营业税、所得税、扩大保险资金的运用范围等,对保险公司经营住房抵押贷款保险的政策倾斜,提高保险公司的盈利水平和偿付能力。

1.3 建立个人信用体系

个人信用应建立个人信用体系,通过信用法律体系和信用制度的合理构建予以保障。目前我国开展的银行存款实名制业务可以说是在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上迈出的可喜一步,但是我国的个人信用制度仅仅是处于起步阶段。没有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无论是对于银行贷款业务的开展还是对于保险公司承保的风险都会大大增加,从根本上阻碍住房抵押贷款市场、不动产保险市场的发展。因此,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使得保险公司能准确掌握投保人的信用状况,核实资信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这对于保险人控制风险,降低成本,完善保证保险市场大有裨益,从根本上为住房抵押贷款保证保险发展提供外部保障。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可谓是住房抵押贷款保证保险发展的基石。

2 银行和保险公司业务的优化和设计

2.1 银行

银行是住房抵押贷款保证保险的被保险人,银行的经营模式影响着抵押贷款风险的大小以及人们申请抵押贷款的积极性,是抵押贷款保险制度运行中重要的一环。在整个住房抵押贷款保证保险制度中银行应该加强对借款人的资信审核力度,设计更合理的贷款产品,保证该制度的健康发展。

2.1.1 设计多样的住房抵押贷款产品

目前,保险公司推出的《个人购置住房抵押贷款保证保险条款》中规定,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保证保险和其他的房屋财产保险捆绑销售,期限为整个贷款期间,担保金额为全部贷款,保费一次付清,首付款的比例为30%。银行要求借款人购买保险,却没有给予借款人由于自己信用等级增加而带来的利益,这造成了实际中购房人对这种业务的不理解,借款人不能自主选择保险公司,认为该要求有强制保险之嫌,遏制其投保的积极性,也阻碍了保证保险业务的开展。所以银行应针对借款人的资信以及其投保保证保险的情况,设计不同的住房抵押贷款产品。对于风险较高、首付款额较低的借款人可以提高利率;对于资信较好的借款人,适当放宽贷款期限,提高贷款额度,降低利率。可将购买保证保险作为优惠贷款的条件,给予投保人降低贷款利率、延长贷款期限、降低购房首付款比例等利益,按照采取灵活的还款方式鼓励贷款和购买住房保险。

2.1.2 加强对借款人的资信审查

银行发放住房贷款时是以所购房屋作为抵押的,对投保人的资信信息更容易获得和控制,从节约社会成本的角度,由银行来履行对借款人资信审核的义务更加的合理。所以,在保证保险的制度设计中应该体现银行的审贷责任。如果银行在对借款人的资信审核中有重大过失,当贷款不能清偿时,应承担因自己过失而带来的不利。这样既符合民法公平的原理,也有利于保险公司开展保证保险业务,利于保证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2.2 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在整个保证保险体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担负着住房抵押贷款保险险种开发、营销以及理赔的任务。保证保险具有不同于一般财产保险的风险性,因此保险公司应该细化风险控制,对资信调查、理赔追偿等环节予以重视。

2.2.1 提供更多的保证保险险种

在西方房地产保险市场上,同样是以借款人的信用为保险标的,根据投保主体的不同,区分为房地产信用保险和房地产保证保险两种。所谓房地产信用保险是贷款银行作为投保人以购房者的信用为保险标的投保的保险,由于购房者不能如期付款而造成银行损失时,由保险人予以赔付。房地产保证保险则是由购房者作为投保人以自己的信用为保险标的,在由于客观原因无法还款时,由保险人代为还款的保险。这样的保证保险形式就克服了我国目前保证保险险种中的权利义务失衡的现象。购房者支付一定数额的保费,当其因失业等问题而暂时无力偿还贷款时,由保险公司负责支付,购房者有收入时偿还保险公司垫付的资金,明确了权利和义务,可以提高购房者购买保险的积极性。

2.2.2 合理设计保险金额、保费

确定保险金额时,最好低于根据《抵押贷款合同》借款人贷款的本息,让债权人即银行自己承担一部分风险。这样一方面降低了银行抵押贷款风险,另一方面也防止了债权人滥放贷款,促使银行建立起有效的风险约束机制,贯彻风险共担的原则。在太平洋保险公司《个人购置住房抵押贷款保证保险条款》中规定了25%的绝对免赔率,这种条款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合理分配保险公司和银行风险的作用。

2.2.3 建立完善的风险防范机制

住房抵押贷款保险关系到人们安居乐业,风险防范问题就显得格外重要,否则一旦无法偿付,势必对经济和社会的稳定造成重大的影响。因此,各保险公司必须建立完善的风险防范机制以分散风险。一方面,即使确立了银行对借款人资信审核的责任,由于银行本身缺乏调查的动力,各保险公司还是不能忽视自身对投保人信用状况的调查,从借款人(投保人)的工作单位、职务、年龄、学历、家庭状况、居住状况、历史信用记录等方面评估借款人的个人信用水平,从而确定是否承保以及保险费率;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建立住房抵押贷款保证保险风险储备基金、利用再保险制度应付随时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

摘要:建立完善的住房抵押贷款保证保险制度, 切实发挥其在房地产发展中的作用, 需要平衡银行、保险公司、抵押贷款的借款人三者的利益, 贯彻风险共担的原则, 利益偏向任何一方产生的不平衡问题都会损害整个房产市场的良性发展。

关键词:贷款,保证保险,完善

参考文献

论按揭贷款制度中信息不对称问题 第9篇

关键词:按揭贷款,信息不对称,外部监管,内部风控

1 从按揭贷款制度到按揭贷款体系

按揭贷款从其诞生到发展至今已有百余年历史, 期间各国的按揭贷款制度逐步走向趋同, 继而在英美法与大陆法系中形成了以抵押贷款为核心的银行业务制度, 并为各国银行业所普遍采用。从表面上看, 按揭贷款制度以房产为抵押、并可兼顾质押保证等方式, 又属于零售贷款风险较小, 但从实质上看按揭贷款制度的特殊之处在于既与银行业相关又与房地产业联系密切, 与银行业相关使其可能对经济造成比较大的影响, 与房地产业密切相关使其充满风险, 因此按揭贷款制度实际上是一项风险波动极大的制度。也正是因此, 虽然按揭贷款制度已经存续了百年, 但各国有关按揭贷款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却从未停止过, 之所以会如此在于虽然各国的按揭贷款制度是近似的, 但各国按揭贷款市场的情况及发展却有所差异, 这种差异的结果是各国往往需要根据本国的市场情况对按揭贷款制度进行调整, 从而确立适合于本国的按揭贷款体系, 以最早确立按揭贷款制度的美国而论, 虽然其本身的按揭贷款制度已经非常完善, 但在其2010年出台的《多德弗兰克法案》中专门就有对于按揭贷款问题的新增规定。

按揭贷款风控制度十分强调有关的体系性建设, 而这一制度的核心则是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狭义的按揭贷款制度指银行向居民贷出的以其使用贷款所购买的商品房为抵押的一种银行零售业务, 而广义的按揭贷款制度是随着现代按揭贷款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业务形式不断多样、风险不断加剧而形成的以控制按揭贷款信息不对称风险为目的的各种制度的总称, 因此亦可称为按揭贷款风控制度。按揭贷款风控制度可以分为三个层次:首先, 对基础按揭贷款业务信息不对称性的风险控制制度。按揭贷款制度设计之初的目的在于通过房产抵押保证银行获得还贷, 但是作为一种银行零售贷款业务对贷款的审核制度与借款人的征信制度同样不可或缺, 特别是在按揭贷款总量不断膨胀的情况下往往会造成一定的风险。其次, 对按揭贷款资产管理活动信息不对称性的风险控制。按揭贷款资产的特点是流动性差, 期限长, 根据《巴塞尔协议》之规定会对银行产生比较高的资本要求, 由此引发了银行对按揭贷款资产的一系列管理活动, 这些活动多以表外业务的方式进行且交易方式复杂, 继而将引起按揭贷款业务在性质上的变化, 从而在按揭贷款市场交易各方之间产生风险。最后, 对按揭贷款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信息不对称的控制。系统性的信息不对称风险来自于按揭贷款总量增加所带来的杠杆率的提高与业务种类复杂化所引发的法律责任上的不确定性, 是量变与质变共同的结果, 往往容易造成整个市场的判断失误, 是各国监管部门最为关注的风险, 特别是在房地产市场过热时往往风险难以避免。

2 信息按揭贷款风控体系之构建

按揭贷款信息不对称性风险控制既需要政府参与也需要银行参与。通常按揭贷款的风险控制制度可以分为外部监管制度与内部风控制度。外部监管制度塑造市场结构、市场环境。我国的按揭贷款外部监管制度起源于1997年的《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之后在2005年开展了一系列有关表外业务的试点工作但直到今日进展缓慢, 而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过热, 按揭贷款市场的风险逐渐暴露, 针对系统性风险的限贷政策逐渐出台并不断被强调但却收效甚微;内部风控制度是银行风险控制的业务规范, 从体系上看主要是以《巴塞尔协议》系列为核心, 适当配属业务规范, 但是这一体系的建设却始终无法得到重视, 致使其推进缓慢。继而得出按揭贷款市场的基本制度体系:外部监管基础制度、外部监管资产管理 (亦可称为表外业务) 制度、外部监管系统性风控制度、内部风控基础制度、内部风控资产管理制度、内部系统性风险控制制度。而本文的核心问题即在于找出这六类制度相互之间的关联即信息不对称性。

信息不对称问题是按揭贷款市场风控制度的核心。风控制度的目的在于控制风险, 因此关键的问题是找出风险来自于何处, 笔者认为按揭贷款市场作为一种借贷业务, 最大的风险即来自于信息不对称, 这一问题在按揭贷款市场广泛存在:从按揭贷款基础业务制度的角度看, 银行是否能获得还贷取决于对房价与借款人收支情况的准确了解, 其中常见的是借款人对于自身还款能力的欺诈;从按揭贷款债权管理的角度看, 银行作为交易的发起人往往与其他交易对手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 各种交易中介组织之间对按揭贷款资产池的处理亦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从按揭贷款系统性风险防范的角度看, 监管部门力图控制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但这一风险实际起源于银行的微观按揭贷款业务, 只有银行才知道其真正的风险, 这种信息不对称不仅会造成监管部门风险信息的缺乏, 亦有可能延误对有关风险的及时处理。由此笔者认为, 解决这一问题对按揭贷款市场有三大帮助:一是提高按揭贷款市场的资产质量, 降低借款人的违约风险;二是提高按揭贷款市场的专业化程度, 信息的对称可以降低机构之间的成本从而允许更多的专业机构存在, 继而使市场成熟起来;三是提高对系统性风险的处理效率, 降低银行的杠杆率。

3 按揭贷款信息不对称的解决思路

由解决信息不对称引发的对按揭贷款风控体系中制度不协调问题的研究继而得以开展。上述六方面制度虽然表现形式各有不同, 但笔者认为其中最为核心的思路就是对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处理, 外部监管处理信息不对称的方式主要是信息披露, 具体到基础制度领域是指按揭贷款人的征信制度, 表外业务领域是指交易对手的信息披露制度, 系统性风控领域则是指银行的系统性风险披露制度;内部风控处理信息不对称的方式主要是信用评级, 银行的信用评级发展趋势表现为由外部评级向内部评级的发展, 从法理上看, 两种制度刚好可以从外部与内部共同促进市场各方的信息对称性。目前我国风控制度中的不协调之处主要表现为外部监管与内部风控之间缺乏应有的联系:外部监管的发展趋势是相关制度的加速、扩张发展, 也许不是刻意的, 但监管部门的大量立法都以外部监管为导向解决市场问题, 随着近年来系统性风险的加剧, 限贷政策出台频繁但效果却甚微, 从而使监管部门的权力过于膨胀;内部风控制度的发展趋势则刚好相反, 呈现出逐步细化继而集中的趋势, 这一发展趋势源于《巴塞尔协议II》所确立的基础风险内部管理制度的稳固。两种制度之间协调性的缺乏表现为彼此之间都力图确立本身的体系性却忽视了彼此之间可能带来的阻碍与促进, 继而影响制度整体的发展。

对于协调性缺乏的解决思路以两种制度的信息不对称解决方式以及制度的地位为出发点。在基础业务制度中, 外部监管确立了市场的基本框架, 统一的按揭贷款业务框架是业务得以开展的出发点, 由此决定了所有银行的按揭贷款风险内控规则应该以此为基点发展, 从而避免内控制度过于宽泛没有重点的情况;在系统性风控制度中, 目前的以外部监管为主的信息不对称性风控制度似乎走到制度发展的尽头, 虽然监管部门拥有较大的权利, 但真正的系统性风险来源于银行, 且也只有银行才具有真正的了解并且能够及时处理自身所面对的系统性风险的能力, 由此认为系统性风险的控制应该以银行内控为中心, 外部监管制度应该围绕其中。由此得以建立两种制度的联系:对于基础业务制度, 内部风控制度中的评级制度应该以外部监管所确立的征信制度为基点开展, 对于系统性风险控制制度, 外部的系统性风控制度应该以对评级市场的监管与银行的内部评级监管为主要方向。

从按揭贷款外部监管与内部风控制度有关信息不对称性的联系继而可以找出按揭贷款风控体系的整体发展趋势。基础业务制度中外部监管的核心地位意味着对其有关的立法规范应该被重点关注, 其中最为核心的制度是对借款人的外部征信制度, 即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体系。征信体系的建立长期以来缺乏制度规制, 直到2013年《征信业管理条例》的出台才算有所好转, 但也只是刚刚开始制度化进程, 离建立适应按揭贷款市场的规范尚距离很远;系统性风险控制制度中内控制度的核心地位意味着银行有关按揭贷款的资本计量不应再继续作为重点, 更加主动的将评级结果纳入信息不对称性风控体系进行实际操作的规范应该逐步开始探索。外部监管基础制度、外部监管系统性风控制度、内部风控基础制度、内部系统性风险控制制度由此形成了按揭贷款制度体系的发展趋势:监管部门对市场风险的介入应该逐步间接化, 譬如建立征信制度、监督评级机构等, 而银行对市场风险的管理应该更加自主化, 建立更加全面的贷款审核机制与系统性风险处理机制。

按揭贷款风控体系对信息不对称性问题的解决是一个具有顺序性的过程。制度的推进应该是渐进式的, 监管部门监管的间接化过快将会导致市场风控体系的真空, 而内控机制发展过快同样也肯能引发对业务效率的抑制, 相比之下, 采用先发展内控机制外部监管逐步退出的模式更加合理, 同时应该注重的是两者之间的衔接, 制度不宜整体推进, 从推进的次序上看应该采用的顺序是:外部监管基础规则、银行内部风控方面的基础业务规则、银行内部表外业务规则、银行内部系统性风控规则、外部系统性风险监管规则、外部表外业务准入规则, 这一顺序意味着银行与监管机构在制度体系的推进中具有不同的地位:银行根据市场的变化要发展业务, 就必须在外部监管基础制度发生变更的情况下整体性的完善其基础制度、表外业务制度与系统性风控制度, 表外制度不可能单独发展, 否则将会使银行难以面对风险, 由此决定了银行是按揭贷款风控体系制度推进的重要推动力;政府的责任则是根据银行的系统性风控变化决定外部系统性风控的监管, 继而根据整体的制度变化情况决定表外业务的发展, 也就是说政府在此处属于守夜人的角色。

参考文献

[1]顾功耘.金融衍生工具与法律规制的创新[J].法学, 2006, (3) .

[2]李尚公.沈春晖.资产证券化的法律问题分析[J].法学研究, 2000, (7) .

[3]杜莉, 王锋.中国商业银行范围经济状态实证研究[J].金融研究, 2002, (10) .

[4]曹远征.美国住房抵押贷款次级债风波的分析与启示[J].国际金融研究, 2007, (11) .

论我国商业银行贷款风险管理制度 第10篇

1 我国商业银行信贷业务存在的主要风险

美国次级贷款大肆发放, 是本世纪10余年来, 在TI产业不能给资产阶级带来更大利益的情况下, 为使资本主义生产扩大, 加大对工人阶级生活、福利的进攻, 而使其购买力绝对缩小所采取的一种方式, 造成美国社会贫富差距, 经济矛盾激化。我国由于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 金融业产权制度改革引起的经营管理授权操作与内部自律制度的协调关系明晰程度不高造成的商业银行信贷业务风险主要包括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

1.1 信贷风险与金融危机

1.1.1 信贷风险

信贷风险指银行贷放出去的款项, 由于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而形成逾期、呆滞或呆账, 使银行蒙受损失的可能性。

1.1.2 金融危机 (金融风暴)

金融危机又称金融风暴, 是指一个国家或几个国家与地区的全部或大部分金融指标 (如:短期利率、货币资产、证券、房地产、土地、商业破产数和金融机构倒闭数) 的急剧、短暂和超周期的恶化。金融风暴具体表现为金融资产价格大幅下跌或金融机构倒闭或濒临倒闭或某个金融市场如股市或债市暴跌等。

1.2 内部风险

1.2.1 信贷员的素质风险

信贷员的素质风险主要包括信贷员的职业道德素质和个人业务素质。信贷员业务能力差, 思维不敏捷, 对一笔贷款在没有充分调研和有企业资产做后盾的情况下, 做出放贷的决定, 若出现以权谋私、以贷谋私、以贷揽资的情况, 将造成信贷风险。

1.2.2 审批程序的风险

由于内部管理机制存在的弊端, 尤其是一些人企图用投资热点、消费热点项目申请低利率信贷, 信贷审批过程中, 存在不规范运作程序, 导致贷款风险。

1.2.3 贷后管理风险

从现行管理制度和贷后运行形势看, 多忙碌于贷前考察而疏于贷后跟踪调查的情况普遍存在, 对已贷款项的管理流于形式、监督不到位, 致使贷款不能正常收回。

1.2.4 信贷政策风险

目前, 由于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以及征信系统数据库、小微信用评级市场的不完善, 小微企业融资费用高的背后, 是我国信用体系以及信用信息不对称。银行耗力调查核实客户的信用状况, 增加了成本和业务风险。

1.3 外部风险

1.3.1 行政事务风险

国有商业银行具有自行设置人事、行政、业务的权力, 政府部门对银行收费项目进行监管, 商业银行运作时, 受当地政府影响较大。

1.3.2 中介机构介入的风险

贷款人为银行出具证明时, 会找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公司等中介机构, 有些中介受利益驱动, 为借款人隐瞒财务问题, 出具不真实报告、资料, 银行发放贷款有潜在风险。

1.3.3 商行的经营风险

贷款人从银行贷款后, 若经营失败, 直接影响还贷, 从而导致银行经营的风险。

1.3.4 诚信风险

目前, 中国的信用体系不完善, 某些法定代表人, 品德缺失, 靠造假所贷的款项还不上, 造成诚信风险。

2 当前我国商业银行信贷风险形成的原因

2.1 国际金融环境的影响

2.1.1 美国次贷危机的影响

在“9.11”事件之后, 美联储的联邦基金利率在几个星期之内从3.5%降到1.75%, 风险极大的次级贷款大肆发放, 为全球信贷泡沫破裂埋下了种子。2012年开始, 美国房地产市场触底反弹, 通过扩大房地产市场, “刺激低迷的经济”, 带动冶金、家电、建材等市场的扩大。

2.1.2 经济景气指数下降

美国的次贷危机影响到中国是在2009年前后, 国企、私企亏损面达到30.8%, 乡镇集体企业, 甚至达到50%左右。商行的不良贷款率不断增加, 企业家信心指数随之下降, 造成经济景气指数下降。

2.1.3 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滞后带来的银行信贷风险扩大

中国企业破产救济制度不完善, 企业保险制度不健全, 而银行贷款风险无法直接分散和转移。企业资金缺口唯靠银行贷款, 经营成败关系到银行资产的安全。

2.1.4 法律制度约束不力造成的贷款风险

中国人治大于法治的现象比比皆是, 公民或企业的法律意识淡漠, 银行在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 找不到支撑的法律依据, 尤其是村镇银行, 受到挫折、被兼并的可能性极大。

2.1.5 社会信用监督机制不健全引起的信贷风险

企业负债筹资方式通过银行借款、商业信用和发行债券等形式。负债具有货币时间价值, 到期归还本金及利息。若银行监管不力, 企业容易钻国家信用监督机制不健全的漏洞。造假、欺诈、逃债、赖债等现象层出不穷, 我国金融市场的诚信资源遭到了非道德主义的侵袭, 社会信用出现了严重的滑坡和流失。

2.2 银行自身原因

2.2.1 信贷管理机制不健全

商业银行贷款的审批和发放凭借信贷主管人意愿, 缺乏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跟踪追查, 适时监控, 更缺乏科学完整的评价、评估手段。信贷员的责、权、利与贷款质量、考核标准不挂钩, 导致只“贷”不“查”, 逾期、呆滞、呆账贷款增多。

2.2.2 信贷管理方法陈旧

进行企业信用分析时, 采用先进电子信息平台技术的商行不多, 缺乏对企业违约风险分析模型、企业破产失败预警指数模型等科学定量模型的开发和使用。缺少量化测量工具和先进的统计信息数据库, 银行自己评级, 数据水分很大。

2.2.3 缺乏高素质、高技能人才

许多商行缺少懂国际金融业务, 有渊博经济、金融、法律知识, 有较强社会活动能力和良好职业道德素质的人才, 当信贷资产遇到难解的问题时, 没有高素质人才挽回损失。

3 商业银行加强信贷风险管理的对策

信贷业务是我国商业银行的主要收益来源, 信贷风险也是商业银行现存的主要风险。信贷风险管理是当前国有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核心。为进一步加强信贷风险的管理, 有以下规避、治理信贷风险的相关措施。

3.1 完善内控机制, 构筑防范体系

按照2014年第1号公布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商行要实现从粗放管理向规范集约管理的转变, 全面落实风险责任逐级追究制度, 管理层和信贷员逐级签订风险责任书, 有效构筑“信贷风险防火墙”, 降低信贷资产不良率的高位运行状态。

3.2 健全信用体系, 构筑征信环境

商业信用是社会信用体系中最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 它具有很大的外在性, 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其它信用的发展。从历史的维度而言, 我国传统的信用, 本质上是一种道德观念, 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以身份为基础的熟人社会的私人信用, 一部分是相互依赖的契约社会的商业信用。对于商业银行, 要防止借贷者的信用缺失办法, 除了在贷前进行道德意识、法制教育外, 还要加大对借贷者道德风险概率的控制, 即诚信调研在先, 抵押措施在后, 提高控制信贷风险的能力。

3.3 规范信贷操作流程, 构筑负债管理体系

上世纪70年代后期, 产生了资产负债综合管理思想, 主要是由于市场利率大幅度上升, 负债的成本上升, 风险加大。资产负债综合管理思想是从资产和负债两个方面综合考虑, 保证资产的流动性、安全性和收益性的有机统一。

商业银行如何对负债业务进行经营管理?

(1) 首先分析负债的结构, 将全部负债分为长期、短期、活期, 确定权重。

(2) 针对各档次的负债利率对应同档次资产收益率进行比较, 确定盈余水平。

(3) 努力增加活期负债的比重, 调整短期负债占比, 减少长期负债的占比, 提高盈利水平。

(4) 可采用资金配给的办法来考核基层商行的负债管理水平。将信贷业务贷前实地调查、贷款审批和贷后管理 (“三查”) 制度细化到逐级管理中, 制作客户现金流量分析图和客户还贷能力预测度量表, 探索不良资产的感知度, 提前预防负债资金的流失, 提高信贷业务质量。

3.4 建立信贷风险识别体系, 构筑预警机制

风险预警是指运用多种信息渠道和分析方法, 对授信客户的预警信号进行识别, 分析、衡量其风险状况, 并及时采取适当措施, 增强动态过程管理。风险预警应遵循全面预警原则。风险预警工作涉及支行、分行、总行多个层面、多个岗位, 行员都有预警职责;坚持及时报告原则。发现预警信号, 遵循快速反应原则, 快速报告;对生效预警信号要采取应对行动, 遇紧急情况, 要以保全信贷资产为原则, 按照规定程序快速反应。建立科学的信贷风险预警体系, 改变传统管理模式下风险判断表面化和风险反应滞后的状况, 加强信贷风险搜索的系统性和准确性, 提高信贷风险分析的技术含量。

3.5 实行贷款组合管理, 构筑风险规避渠道

投资多样化和分散化可以减少各种贷款的关联性, 使风险贷款组合的总风险最小化。以放款数量分散化和授信对象多样化为主, 即银行应尽量避免大额贷款, 增加小额贷款, 分散贷款的平均值越接近平均值, 风险的可能性越小, 利于规避信贷风险。

3.6 加强金融监管, 构筑有效管理体系

在执行有关政策、法规的基础上, 对银行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流动性等指数实施监管, 利用电子监控平台制作各贷款企业和个人资金流动状况图和风险性指数表, 根据指数的变动, 制定监管对策, 有效提高全面监管体系和管理职能。

摘要:本文以美国本世纪“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为背景, 在对金融危机、信贷风险概念进行解释的基础上, 详细列举了我国商业银行信贷资产存在的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 对其形成的原因进行说明, 从国际金融环境的影响和我国商业银行自身存在的问题出发, 分析了我国信贷风险的危害程度, 最后提出在金融危机下治理我国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的六项相关对策。

关键词: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

参考文献

[1]孔艳杰.中国商业银行信贷风险全过程控制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 2006.

[2]马博.商业银行信贷风险浅议[J].现代经济信息, 2009 (3) .

[3]李金玲.论我国商业银行信贷风险产生的原因及对策[J].现代商业, 2009 (3) .

贷款制度 第11篇

关键词: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贷款风险

中图分类号:F23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8937(2009)20-0028-02

1高校贷款现状及其风险

1999年,为加快教育事业发展,国家大力倡导高校大规模扩招,允许高校向银行贷款以发展教育。由于部分高校扩张过于迅速,带来了一系列资源紧张问题,许多高校开始求助于银行,先后走上了举债建设的道路,并且逐渐形成了贷款建设之风。《2007年中国教育蓝皮书》披露,到2006年底,全国高校贷款规模已高达4 500亿元。

高校银行贷款,虽然解决了高校在发展过程中的资金“瓶颈”,但是, 这造成了一些高校过度负债,随之而来的则是日益严重的贷款风险问题。主要表现在:

①形成财政风险,并转移给当地政府。高校贷款涉及政府、银行、高校这三大主体,由于高校的特有性质,三方博弈的结果政府永远处于弱势地位。高校贷款风险一般通过三种途径转嫁给政府,即:高校—政府途径;高校—银行—政府途径;高校—学生—公众—政府途径。这样就贷款风险转化为了财政风险。

②造成银行的大量坏账。高校的债务问题使银行增加了财务风险,将有可能最终成为商业银行新的不良债务。据南京师范大学课题组的研究表明,在2002年时,原教育部直属的74所院校就已经有10所高校达到财务风险预警线。

③影响学校的可持续发展。高校若过度融资,一旦不能及时清偿到期债务,则会使学校信用丧失,后续融资产生困难,进而引发资金链断裂的危险,这将会严重影响到学校的正常运转,破坏学校的可持续发展,尤其对广大教职工的心理产生深远的负面效应。

2高校贷款风险形成的原因

①发展定位不明确。高校的发展定位是高校后续发展的关键,定位太低会丧失发展机遇;而定位过高则会需要过度的资金支持,而资金的来源主要依靠贷款,这往往会形成贷款的高风险。

②资金结构不合理。在高校盲目追求规模的扩张的过程中,资金结构的不合理更加加剧了原有的贷款风险。一些高校以长期贷款为主,没有安排适当的短期贷款,导致资金成本偏高,定期偿付利息的压力骤然增大。而另一些高校则恰恰相反,重视短期方式融资,而忽视长期贷款,使得短期内还本付息的压力增大。

③会计信息失真。真实准确的会计信息是高校管理者进行决策的重要依据,也是债权人确定提供贷款资金与否的重要基础资料。但高校目前采用的会计制度已经不适应当前高校的实际情况,导致了高校会计信息普遍失真,致使高校管理者和债权人都不能得出正确的结果,从而带来了较大的贷款风险。

文章认为,高校要有效地防范贷款风险,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是关键。

3现行高校会计制度对贷款风险分析的障碍

贷款风险分析是贷款风险控制的重要前提。贷款风险分析的首要任务就是全面了解高校的财务状况,进而充分揭示财务风险,评价还款能力。然而,目前高校会计制度中恰恰这几个方面的信息不全面、不准确。具体表现以下几个方面。

3.1资产负债核算不准确

①债权资产核算不完整。目前,在高校的会计核算中实行的是“收付实现制”,以现金的实际收付作为确认收入和支出的依据。在这种核算基础下,一些应收而未收的资产没有被记录于当期的资产负债表中,而一些应付未付的费用支出亦没有被记录于资产负债表中。

②未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目前高校会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高校会计报表中的固定资产按原值计入报表。这与当前高校所面临的实际情况是严重不符的。实际上,如果按提取折旧后价值来看,有些设备的实际价值几近为零,但在账面上仍以原价计入资产,这使得高校在不考虑折旧的前提下所形成的资产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严重不符,以此作为决策依据必然会掩盖其中存在的一系列风险。

③负债披露不全面。由于采用收付实现制,只核算实际已经收到和支出的款项,而对一些应收未收、应付未付的收入和支出却没有披露。例如,高校在采购过程中的大额支出尚未付款,但是却没有计入到“应付账款”进行核算。高校这种隐形负债目前我们很难统计,但由此可见,高校目前的财务报告中确实存在着负债信息披露不全面的严重缺陷,这对于高校管理者进行贷款决策是极为不利的。

④负债分类核算不准确。在现行高校会计制度中,负债科目中“应付票据”、 “应付及暂存款”、 “应交税金”、“应缴财政专户款”等是属于流动负债性质的科目;而“借入款项”和“代管款项”核算的内容既有长期负债,也有流动负债,两者不区分开来核算。如此将全部借款都笼统地记入“借入款项”、“代管款项”,不区分长期借款和短期借款,这样的核算结果和信息披露显然无法满足高校管理者的需求,也无法满足债权人的要求。

3.2教育事业费和教育基建投资分离核算

高校作为一个会计主体有两套核算体系,一是教育事业经费核算体系,该体系主要核算高校的教育部门拨款收入和和教育事业费收入,并向教育主管部门报告;二是教育基建投资核算体系,该体系主要核算高校的发展改革部门拨款收入和自筹建设资金,并向财政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报送。事实上,当前普通高校基本建设资金大部分来自银行贷款,从政府部门获得的基本建设资金非常有限。这样,基建投资核算体系俨然已成为高校核算银行贷款的一套“账外账”,它把本来应该显现的风险隐藏了起来。

3.3会计报表体系不完善

现行高校财务制度的财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专用基金变动情况表等,却未要求编制现金流量表。这是非常矛盾的。首先,收付实现制是编制现金流量表的重要基础,而当前高校的会计制度正是收付实现制,非常有利于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其次,高校采用的收付实现制恰恰是以现金流入和流出来确认本期收入和支出,未编制现金流量表,会导致无法及时掌握高校某个时期内现金的流向、变化状况等信息。此外,高校现行会计制度对会计信息披露方面的要求比较笼统,大部分高校披露的会计信息也很粗浅,这也会影响相关人员的决策。

4改进高校会计制度的建议

由于高校会计制度存在的上述问题,利用其会计信息来分析贷款风险就会产生偏差,并影响会计信息使用者对高校的准确判断,从而影响决策结果。因此要想有效预防高校的贷款风险就必须改革其会计制度。

4.1全面引入权责发生制

收付实现制在高校会计制度中长期存在,主要是因为高校的资金大部分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而财政资金是按照收付实现制核算的,所以要求高校的会计核算原则要与国家财政资金核算的会计原则保持一致,以便财政部门能够根据其报表准确计算财政收支差额。显然,当前的经济环境和制度环境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财政拨款已经不是高校的唯一资金来源,财政资金在其整个收入中的比重逐步减小,特别是在许多高校基建会计中,财政拨款已经微乎其微。使用收付实现制已不能真实全面地反映高校的资产和负债。因此,只有全面引入权责发生制,才能完整反映高校的财务状况,真正揭示高校所面临的财务风险,为贷款分析提供依据。

4.2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按照合理的方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才能够正确地反映当前高校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情况和实际的财务状况。只有这样,才能够使报表信息使用者正确分析高校财务状况及其还款能力,并做出正确的决策。

4.3区分长期借款和短期借款

将借入款分为长期和短期分别核算可以有效帮助高校管理者根据还贷期限合理安排资金支出,减少偿债风险;也有利于金融机构进行风险防范。

4.4应计提利息费用

目前,高校负债金额很大,常常以亿元为计量单位,因此,利息已构成高校沉重的债务负担。只有将应付未付的利息在会计资料中予以反映,才能真实地反映学校实际负债的金额。这不仅对高校监控风险有重要的作用,而且也有利于金融机构对贷款安全掌握全面的信息。

4.5建立编报合并会计报表制度

高校可试行编报教育事业会计与基建会计的合并报表,将基建核算并入学校财务会计核算。合并后的报表可以全面反映高校的收入和支出以及全部的债权、债务情况,增强对偿债能力评估的准确性,减少账外债务引起支付困难的可能性,及时预测和防范可能发生的财务风险。

4.6增加现金流量表

高校现行会计报表体系忽略现金流量表,掩盖高校的财务状况全貌,特别是还本付息能力,难以满足会计报表使用者,特别是政府以外的高等院校投资者、债权人以及高等院校自身财务管理的需要。因此,高校应借鉴企业的财务报表体系,编制现金流量表。

参考文献:

[1] 赵平峰.高校财务会计制度改革分析[J].会计之友,2009,(4).

[2] 张韦韦.大学贷款潜在威胁加剧[J].教育与职业,2007,(4).

对银行贷款损失准备制度的几点思考 第12篇

关键词: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方法,比较

一、现行的贷款损失准备制度

2002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 2005年6月21日财政部发布了《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以及2006年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对贷款损失准备计提的规定构成了我国银行现行的贷款损失准备制度 (见下表) 。

由于《管理办法》规定的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与人民银行的《计提指引》基本一致, 在此不作单独比较。《管理办法》所称一般准备是指银行按照一定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准备。一般准备的计提比例由金融企业综合考虑其所面临的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 原则上一般准备余额不低于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1%。另外财政部2006年12月15日发布的《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规定的一般风险准备金与《管理办法》基本一致。

二、对贷款损失准备制度的几点思考

在计提依据上, 新准则强调要有确切的客观证据表明贷款损失业已发生;旧制度要求银行不仅要对已经发生的损失计提专项准备, 还要对可能发生的损失计提一般准备。

在计提方法上, 新准则要求银行对贷款分逐笔测试和组合测试方式进行减值测试, 在减值测试技术方面要求银行具备识别未来现金流量能力。预测现金流的过程要考虑很多因素, 如:债务人的财务状况、抵押品经营情况, 还要考虑债务人所处行业发展前景、技术、市场、经济和法律环境等外界因素影响, 更多依赖于银行人员的主观判断, 需要建立未来现金流折现模型;对组合测试的贷款, 需建立迁移模型, 对贷款评级的变动和贷款的历史数据进行分析判断, 要具备计量违约率和违约损失率的能力。旧制度按贷款五级分类结果, 对各类贷款按固定的预计损失率计量预计损失, 计提基础容易确定。旧制度下贷款预计损失的计量手段操作简便, 但只是一种粗略的管理方式。新准则实现了对贷款减值的精细化管理, 有利于真实客观的反映贷款质量。

在确定重大贷款上, 准则要求对单项金额重大的贷款逐笔进行测试。每笔贷款是按逐笔测试还是组合测试其减值后计提准备的金额是不一致的。由于银行的规模、承担风险的能力差距较大, 无法规定统一的金额标准。在实际确定重大贷款的标准差异较大, 计提方法也发生差异。目前银行基本有四种认定标准:一是单一用金额是否重大作标准;二是将所有贷款作为重大贷款, 逐笔进行减值测试;三是按照风险程度把不良贷款 (五级贷款后三类) 作重大贷款标准;四是按照风险程度结合定量考虑, 即:在五级分类的基础上增加一个金额作为认定的标准, 中资银行多采用该方法。重大贷款认定标准的选择直接影响单笔计提减值准备的结果及科学性。

在单独计提的范围上, 准则要求对重大贷款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后, 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了减值的 (即有减值特征的) , 应采用未来现金流折现法计提减值准备。目前银行在重大贷款标准确定后, 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将所有认定的重大贷款均采用未来现金流折现法, 进行逐笔计提准备。如果计提准备为零, 将调整计入组合计提基数计提准备;二是对有减值特征的按未来现金流折现法计提减值准备, 将所有重大贷款逐笔测试后, 认为不良贷款具有减值特征, 将其按照未来现金流折现法计提减值准备。

在组合计提方法上, 准则没有具体规定, 仅要求根据自身风险管理模式和数据支持程度, 选择合理的方法。目前银行主要以贷款迁徒率、违约概率及违约损失率为基础通过模型计算。当前主要的问题是中资银行贷款历史数据积累较为薄弱, 历史数据选择几年比较合理有待于实践检验;缺乏具有先进风险管理能力的专业人员;使用模型要投入较大的成本。从我国实际看, 已上市和拟上市银行基本能够实现, 但还有很多银行短时间内无法达到, 要有一个过渡的方法, 方法的合理性至关重要。

在不良贷款拔备覆盖率的评价上, 不良贷款拔备覆盖率=贷款损失准备余额/不良贷款余额, 旧制度的分子包括一般准备、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 新准则包括单笔计提和组合计提。在旧制度下, 对不良贷款拔备覆盖率的要求是“≥80%”。由于旧制度其分子涵盖的一般准备是根据全部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计提的, 并规定一般准备年末余额应不低于年末贷款余额的1%, 因此一般情况下均能达到要求。如果分子用新准则计提的损失准备, 其拔备覆盖率硬性达到80%的要求, 难度较大。

在减值准备充足率问题上, 减值准备充足率=贷款减值准备已提数/贷款减值准备应提数, 旧制度要求不得低于100%。旧制度扣除特种准备, 一般准备和专项准备均采用了固定比率, 计算充足率简单准确, 同业间具有可比性。在新准则下, 贷款减值准备应提数是单独计提加上组合计提数, 由于新准则单独计提和组合计提方法上的复杂, 需要大量的银行贷款历史数据, 依靠银行人员的估计和判断, 存在较大的主观性。在实行新会计准则初期, 将单独计提加上组合计提数作为贷款减值准备的应提数, 已失去实际意义。从目前看, 由于五级分类在我国已经实践多年, 用五级分类的结果计提的专项准备, 用于覆盖预计可能发生的损失, 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可将其作为贷款减值准备的应提数。但还有问题, 减值准备充足率的标准, 是否还要执行不得低于100%?

在旧制度的一般准备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一般风险准备的计提上, 虽然两个准备其共同点都是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 但实质上有较大的区别:一是提取的范围不同, 前者是按全部贷款的余额, 后者是按全部风险资产的余额, 后者要大于前者;二是前者是在成本中列支, 后者是从净利润中提取的, 是所有者权益的组成部分;三是按照现行有关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 前者是计入附属资本, 后者是计入核心资本。因此在新准则下如何进一步研究一般准备的含义和计提至关重要。

三、对完善贷款损失准备制度的建议

1、制定贷款损失准备制度坚持审慎性及完全覆盖性

对于我国的银行而言, 特别是中资银行, 贷款依旧是最主要的资产业务。银行贷款损失通常是导致银行破产的最为重要的原因之一。相对于其他行业, 银行贷款具有很高的风险。在制定制度时要坚持审慎性, 计提的减值准备要能做到能够完全覆盖损失。如果计提的准备不能完全覆盖风险和损失, 一旦损失形成, 就会直接侵蚀银行的资本金。对于可能发生的损失, 新准则没有要求。就准则而言, 通过计提减值准备, 准确反映贷款价值, 已实现会计目的;但从银行经营及监管的角度, 银行需要计提足够的贷款损失准备抵御已经发生的损失, 同时要有一定的准备抵御可能发生的损失, 以达到完全覆盖风险, 实现银行的可持续经营, 这就要在制度中明确规定计提减值准备和一般准备。

2、制定贷款损失准备制度需要明确的问题

(1) 在重大贷款标准认定上, 重大贷款标准的认定, 是实行新会计准则计提减值准备后, 银行共同关注的焦点。由于各银行规模不同、客户群体不同, 各行贷款的重要性水平不同。若对所有银行确定统一的标准划分重大贷款, 缺乏操作上的可行性、计量的科学性。建议:以原则为导向, 银行在原则导向的基础上制定规则性的具体标准。银行应以自身的资产结构特征 (如是对公还是零售业务为主) 、贷款规模及风险管理能力, 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 自行确定重大贷款标准。但是应确保具有客观证据表明发生了减值的重大贷款按照未来现金流折现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得低于计提减值准备总额的50% (该比例可选择一些法人银行数据作进一步研究) 。

(2) 在对重大贷款的测试方法上, 建议:重大贷款应逐笔测试, 减值测试的具体方法由各银行自行确定。对于有条件按单一客户测试减值准备的银行采用单一客户测试。原因是是抵押资产或司法冻结的资产往往是针对同一个客户而言, 没有区分对应的单笔贷款所占份额, 比按照单笔贷款分别折分后计算更准确、更全面。

(3) 在减值准备计提的方法上, 建议:组合计提方法区分两种:一是以历史损失率为基础通过模型计提, 历史数据来源的观察期不低于5年;二是以贷款五级分类的结果按照比例计提 (过渡性方法) 。采用何种计提方法, 须经监管部门认可。建议对于已上市银行、外资法人银行应采用第一种方法;拟上市银行、外资银行分行鼓励使用第一种, 采用第二种不应超过3年;其他银行采用第二种方法, 但不应超过5年。对外资银行使用其集团或母行的数据, 计算的减值准备不得低于第二种方法计提的减值准备。

(4) 在不良贷款拔备覆盖率及减值准备充足率问题上, 建议:在实行新会计准则初期, 减值准备充足率应等于贷款减值准备/按五级分类计提的减值准备, 充足率不得低于100%。随着银行的发展和技术水平、监管能力的提高, 监管部门可适时将分母规定为贷款减值准备的应提数, 以客观反映减值准备充足率的实质。

不良贷款覆盖率=贷款损失准备/ (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贷款余额) , 拔备覆盖率可作为监管部门评价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足的标准, 原则上不良贷款拔备覆盖率不得低于是100%。但此项指标不应是硬性限制, 因为所计提的减值准备是覆盖银行贷款预期损失部分, 与五级分类后三类贷款余额并无直接数量关系。假如一家银行所有的不良贷款均为次级类, 平均损失率为25%, 要求减值准备覆盖率必须达到100%, 是不合理的。

(5) 在减值贷款的定义上, 建议:明确减值贷款的定义, 并进行量化, 使其具备操作性。使制度达到弥补准则操作性差、实现难度大的问题。

3、支持和鼓励银行继续计提一般准备

当前对一般准备国际上没有公认计提做法, 没有任何明显的参考标准。如果监管部门予以支持和鼓励计提一般准备, 将会大大提高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实行新准则, 银行发生尚未识别可能发生的损失, 只能有用利润分配中的一般风险准备去抵御。对于经营比较差并亏损的银行, 一般风险准备就很有可能达不到1%。因此针对风险较高的银行, 在税前按照贷款的一定比例计提一般准备, 可促进银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建议:监管部门依据对银行的风险监管评级, 指导银行是否计提一般准备。根据监管的等级, 设定一般准备的计提比例。一般准备是根据全部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计提的、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准备。

参考文献

[1]、人民银行.《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2002.4

[2]、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2005.6.21

[3]、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2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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