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媒体版权管理

2024-06-06

数字媒体版权管理(精选10篇)

数字媒体版权管理 第1篇

数字版权管理 (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 DRM) 是一项涉及媒体技术、法律和商业各个层面的系统工程。它为数字新媒体的商业运作提供了一套媒体内容免受未经授权而播放和复制的完整保护手段, 为内容提供商的媒体资产顺利进入媒体贸易提供了一条可行通道。DRM技术是通过对数字内容进行加密和附加使用规则对数字内容进行保护, 并通过操作系统和多媒体中间件强制实行这些规则, 或防止内容被复制, 或限制内容的播放次数, 使得版权所有者不用再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与客户进行谈判, 就能确保数字媒体内容能够被合法使用, 而其使用规则又可判定用户是否符合播放数字内容的条件, 从而使各个平台的数字内容提供商, 无论是因特网、流媒体还是交互数字电视, 都能提供更多更丰富的内容, 并采取更灵活的节目销售方式, 有效地保护内容资产的知识产权。

2 DRM的基本内容和原理

数字版权管理的原理是:使用技术手段, 对数字产品在分发、传输和使用等各个环节进行控制, 使得数字产品只能被已授权使用的人, 按照授权的方式, 在授权使用的期限内使用。

在实际的应用环境中, 侵犯数字版权的行为主要发生在如下几个方面:随意分发和非法拷贝数字产品;任意使用内容;任意修改内容。对此, DRM技术将采取以下对策进行内容资产的管理。

1) 防止内容被任意分发的方法:一是让用户无法直接拿到被保护的内容。内容被放在用户终端设备受保护的存储区, 经过特殊的软件 (DRM客户端代理) 才能访问被保护的内容。二是把内容加密保存, 密码单独存放并且使其他软件得不到;合法使用时必须临时解密内容。

2) 防止内容被任意使用的方法是在授权用户使用时, 定义出对内容的使用方式, 并对使用时间或次数进行限制。DRM客户端代理软件必须严格遵循这些限制的方式和条件管理被保护的内容。

3) 防止内容被任意修改的方法是禁止用户修改内容, 同时禁止复制内容。

目前数字版权管理被应用于很多领域。如电子书领域比较有名的标准是开放电子书出版结构规范OEBPS;·技术交流·

规范定义了对电子书的处置许可。又如移动通信领域的数字版权管理一般遵循开放移动联盟OMA的DRM规范。OMA DRM规定了3种内容提供方式:转发禁止;组合发送;单独发送, 这种方式支持超级分发。定义了4种许可的内容使用方式:播放;显示;执行;打印。定义了4种可能的约束方式:计次;使用时间;开始时间/结束时间;永久使用权限。

一个数字版权管理系统, 一般要由内容提供者、权限提供者、终端用户3部分构成。下一代移动增值业务的数字版权管理, 核心是让整个系统建立起一种信任体制, 使3部分中的成员相互信任。使用公开密钥系统 (PKI) 技术是个很好的选择。每台移动终端设备在开始使用的时候, 自动生成一对公钥和私钥, 并向认证中心 (CA) 申请数字证书。CA可以由运营商担任, 或者由专门的机构担任。内容提供商和权限提供商也要取得CA的认证。

3 DRM与媒体资产管理

这里不对版权做严格的法律定义, 可以把版权粗略地定义为作品的创作者、投资者、发行者的合法权利。数字版权管理是特指内容数字化的作品所牵涉到的版权管理。

流媒体 (Stream Media) 的定义相对而言比较模糊。但是它有两个重要特征很清晰, 首先流媒体是数字化的媒体, 不是以模拟形式存在的传统媒体;其次, 流媒体的发送、接收、回放可以同时进行, 不像一般的文字或表格需要整个文件传输或接收完毕才能打开。这样定义的流媒体特别适合于在网络上传播音视频内容, 所以在广电领域得以广泛应用。

广播电视行业正逐步从模拟进入数字化时代、从单机操作转向网络化生产、从自采自编自播转向多种来源、自编和外加工相结合、自播并且与其他相关单位进行广泛交流。媒体资产管理系统便应运而生。

媒体资产管理系统中管理的都是流媒体。在媒体资产管理系统之前的阶段, 一直被称为存储系统。存储系统的主要功能是把视频音频的内容数字化 (上载) 和存储, 主要解决的问题是保存。但是媒体资产管理不仅要把视频音频内容数字化、保存, 更重要的是要把这些数字化的内容进行再利用, 起到升值的作用, 这是媒体资产管理系统与过去的存储系统的最本质的区别。目前在国内外, 许多称为媒体资产管理系统的应用还停留在存储系统的层次上, 没有再利用, 或者只是在资产拥有单位内部进行再利用, 没有与外部进行交互, 一个最重要的原因就是数字版权管理做得不彻底。

计算机应用软件采用时间锁、加密卡、加密狗、序列号、网卡号、硬盘号等等加密方法或其中的一种或多种方法的混合, 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原始生产者的利益。但是, 软件加密的方法不适用于媒体资产。因为媒体资产不是应用程序, 它是被一个运行的程序处理, 而且媒体资产重在版权保护。对媒体资产的版权进行保护, 主要是保护版权拥有者的利益, 同时也要保证用户和发行者的利益。为了保证作者、用户、发行者 (author-distributor-consumer triangle) 的三方利益, 必须做到以下2点:

1) 保证只有在版权拥有者 (例如电视台) 的同意或授权经销商 (例如音像出版社) 同意下才能使用。

2) 合法使用者只能通过经验证的播放器 (环境) 才能使用。

既然媒体贸易大环流较小环流流通优势明显, 为什么国内媒体还是选择小环流的内部流通模式建设媒体资产管理呢?因为DRM不健全而阻挡了内容入市的大门。外部流通无以版权保护, 迫使资产仅仅发生于内部流动, 致使媒体资产管理长期被误解为只是区区“内容管理”。媒体资产交易中与交易后的版权规则和媒体利益从根本上制约了内容商品的广域流通。

具体分析媒体资产管理不能引入DRM而进入媒体贸易的主要原因, 有来自4个方面明显滞后的意识。一是中国现代经济以传统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为开端, 计划经济不需要版权意识, 只需要分配计划, 以代表社会经济基础的温饱型价值取向充满了惯性, 从而对相关法规与法律意识淡漠;二是尽管已经进入WTO, 但市场经济秩序的规范不是朝夕之事, 即便媒体本身就是受版权保护的著作权人, 也没能把保护知识产权变为自觉行为, 更不必说轻易盗版而获利者的利益驱动了;三是实现版权保护要有新投入, 而新投入所体现的价值不能为媒体所普遍接纳, 既表现出对版权保护技术手段的不认识与不作为, 也表现出对技术可行性的不认可;四是DRM没有找到市场需求的切入点。DRM技术与市场的结合在于内容达到一定的数量级时, DRM在被媒体接受的量变中发生今天的质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了对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等的保护范围, 以及作品和著作权人的权益细则。这部法典是对一次著作版权保护的规范, 但未规范数字版权中大量涉及“概念移植”和“版权转移”的二次版权保护。据了解, 今年全国人大有望通过“数字版权法”, 这对DRM是千载难逢的发展机遇。如果把涉及数字版权定义为数字承载作品的创作者、投资者、发行者应受保护的合法权利, 那么, 媒体数字版权管理就是特指媒体数字化后所广泛涉及的媒体内容版权管理。

应用DRM的媒体资产管理体系, 保证了媒体“作者、用户、发行者”的三方权益, 必备目标是:1) 保证仅有版权所有者 (如电视台、制片机构等) 的同意或授权才能使用作品直至赢利;2) 保证仅有被版权所有者授权的经销商 (如传输与服务商、业务运营商等) 进入贸易流通的商品交易;3) 合法使用者 (如服务终端、用户等) 只能通过被版权拥有者授权验证的环境 (如受众多寡、赢利与否等) 与播放器 (如符合数字版权规则的特许终端) 才能合法使用版权作品。当DRM像软件加密技术一样, 在加密与解密的互逆过程中达到技术不断成熟和手段不断完善, 不仅体现了DRM技术的进步, 更重要的是法律制度与管理体系以及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社会进步。

需要特别指出:在传统电视向数字电视发展的过渡期, 以台标“防护版权”的传统观念必须彻底更新。传统电视采用的台标具有明示版权和引导收视2大功能, 但在数字电视时代, EPG不仅可以提供收视引导, 甚至还能提供交互式节目预报和内容诠释的多种服务, 远远优于传统台标的导视作用;至于版权明示和版权保护, 现在盗版者可以采用数字技术不留任何痕迹地处理掉台标, 甚至可以篡改版权而不计后果 (无据可查) 。因此, 在数字时代仍强调以台标方式保护媒体版权, 可谓“隔靴搔痒”。

4 小结

当前, 各种复杂而先进的DRM正逐渐改变消费者购买音乐和播放音乐的习惯。但是进入2008年, 对在CD上采用传统的DRM技术, 却接连出现了一些意想不到的事件。从美国消费者对Sony BMG提起诉讼, 到苹果公司CEO乔布斯宣布放弃DRM技术。这些并不标志着DRM已经走到了尽头, 只是说明DRM在音频内容的营销过程中遇到了难题。相反, 电视内容领域的DRM需要借鉴音频内容营销的教训, 更需要走上一条可持续发展的健康道路, 这就是如何在媒体贸易中, 产生内容资产价值的增值与增量。为什么国内电视媒体数字内容没有走上媒体贸易的健康发展道路?除了大多数媒体还保持计划经济的惯性, 没能以现代经济企业运营的市场规律来要求媒体资产管理以外, 媒体资产交易中与交易后的产权保护措施———DRM遇到了障碍, 是DRM阻挡了媒体资产管理进入市场交易的大门。因此, 非常有必要对DRM进行更深层次的研究, 以创建电视内容的DRM发展的内部条件和外部环境。

数字媒体版权管理 第2篇

〔关键词〕agent;数字水印;版权保护

〔中图分类号〕G250.76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8-0821(2009)04-0086-04

Digital Right Management Based on the Agent Technology

and Digital Watermarking TechniquesBao Cuimei

(Library,Shando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Zibo 255049,China)

〔Abstract〕This paper described the agent technology and the concept of digital watermarking and the specific properties of watermarking techniques forced by the copyright protection applications.For digital copyrights protection in heterogeneous network environment,intelligent agent technology was introduced to combine with digital watermarking technology.It proposed a framework model of Digital Right Management(DRM)system based on the agent technology and digital watermarking techniques and detailedly discussed functions and working principle of intelligent Digital Right Management(DRM)system.

〔Key words〕agent;digital watermark;copyright protecting

随着传统媒体内容的日益数字化,迫切需要建立完善的数字产品版权保护方案,来保护版权拥有者和消费者的权益平衡。数字版权管理(DRM)的原理就是:使用技术手段,对数字产品在分发、传输和使用等各个环节进行控制,使得数字产品只能被授权使用的人,按照授权的方式,在授权使用的期限内使用。它不仅仅指版权保护,同时也提供了数字媒体内容的传输、管理和发行等一套完整的解决方案。在实际的应用环境中,侵犯数字版权的行为主要包括任意分发、修改数字内容以及任意的使用数字内容。

当前的DRM解决方案更多的是考虑内容提供商和发行商的利益,而忽略了最终用户的权益,合法用户在交易中公平性和匿名性得不到保障。在基于加密和数字签名技术的数字版权管理系统中,用户为了获得一个带有数字版权管理的数字多媒体文件,需要比通常情况下做更多的工作,譬如首先需要去申请证书,然后完成很多步骤的认证过程。更重要的是,如果用户提供合法的信息来通过认证,那么怎么来保证用户的隐私也是一大难题。再者大多的DRM系统不仅仅要求用户注册,还需要用户提供个人信息以证明注册用户是现实中的实体。这样就无法消除用户购买商品的匿名性,DRM系统就很容易实现对用户行为的追踪。

本文综合现有的Agent技术、数字水印技术等提出了一个数字版权管理系统的框架,力求对数字版权保护问题做到较全面的解决。一旦发现数字作品的版权受到侵害,利用数字水印技术能够鉴别版权信息真伪,追踪盗版源等,但数字水印技术并不能阻止盗版活动的发生,属于事后保护手段,利用Agent技术,重点解决数字作品的传输和远程控制等,属于在事前就预防侵权行为发生的事前保护手段。目的就是要保护数字信息拥有者的版权利益及确保具有权限的用户合法使用数字作品,同时一旦发现数字作品的版权受到侵害,又能有效鉴别版权信息所属,辨别版权信息真伪,并能追踪盗版源等。

1 相关技术

1.1 Agent技术

目前Agent在研究领域尚没有一个统一的明确定义,一般认为,Agent是为达到某个特定的目标,在对外部环境相互作用的基础上,通过对环境状态的认识以及和其它Agent的协作,自动地推进问题解决的处理单位。智能Agent所具备的特性是下面特性集的子集或者超集:①自主(治)性:Agent能自行控制其状态和行为,能在没有人或其它程序介入时操作和运行,并能自主的控制其内部状态和动作,根据环境和需要做出相应的反应。②通信能力:Agent能用某种通信语言与其它实体交换信息和相互作用。③感知能力或反应性:Agent能及时地感知和响应其所处环境的变化。④能动性:Agent主动表现出目标驱动的行为,能自行选择合适时机采取适宜动作。⑤推理和规划能力:Agent具有基于当前知识和经验,以一种理性方式进行推理和预测的能力。⑥协作、合作、协同及协商能力:Agent应能在多Agent环境中协同工作和消解冲突,以执行和完成一些互相受益且自身无法独立求解的复杂任务。⑦可移动性:Agent应具有在分布式网络中移动的能力,即移动性是指代理可以在运行过程中挂起,携带其当前运行状态信息和相应的数据移动到目标网络或主机后继续执行,且在此过程中保持状态一致。理想的智能化Agent还应具有学习性:指Agent能从经验中逐步改进和增强自身能力,Agent为数字版权保护提供了一条新的思路。

1.2 数字水印技术

数字水印技术是一种可以在开放的网络环境下保护版权和认证来源及完整性的新型技术,它通过一定的算法在数字声音、图像、文档或视频码流中嵌入一些标识信息,用以证明原创作者对作品的所有权,或作为鉴定盗版、侵权源的证据,但不影响原内容的价值和使用,并且不能被人的知觉系统觉察或注意,它与原始数据紧密结合并隐藏在其中,成为宿主数据不可分离的一部分,并且在需要时还可以被作为证据提取出来。水印信息可以是作者的序列号、公司标志、有特殊意义的文本等,可用来识别文件、图像或音乐制品的来源、版本、原作者、拥有者、发行人、合法使用人对数字产品的拥有权等。一个健全的基于数字水印的数字作品版权保护方案可监视被保护数据的传播、跟踪数字作品的非法分发,鉴定盗版或侵权源,为解决版权纠纷提供法庭证据等,但数字水印技术并不能阻止盗版活动的发生,属于事后保护手段。

版权保护要求数字水印应具备的特性

在版权保护中,要使数字水印能有效地保护版权,水印必须满足如下特性[4-6]

1.2.1 鲁棒性

当被保护的信息经过某种改动后,比如传输、过滤操作、重新采样、编码、有损压缩等,嵌入的信息应保持其完整性,不能被轻易地去除,并以一定的正确概率被检测到,当有敌意的第三方试图通过某些处理,去除或毁坏嵌入的信息时,其结果可能是:在水印去掉以前,只会引起被保护信息的明显改变,从而提醒合法的所有者或使用者,达到对信息的保护作用。鲁棒性的级别包括以下几种:零级(没有鲁棒性)、低级、中级、中高级、较高级、高级和最高级[7],鲁棒性可用提取出的水印误码率(BER)来衡量。设嵌入和抽取的水印序列长度为B位比特,则BER按如下公式计算:

BER=100B∑B-1n=01, w′(n)≠w(n)

0, w′(n)=w(n)

不同的水印应用对鲁棒性要求不一样。

抗普通信号处理:载体在经受普通信号处理后,应该仍能检测到水印。普通信号处理包括:线形或非线形过滤、数/模和模/数变换、重新取样、重新量化、加入随机噪声、图像锐化或模糊化、增强声音的低频和高频信号及有损压缩等。

抗普通几何失真:对图像或视频载体而言,水印还必须能对几何图像操作(比如旋转、平移、剪切和缩放)有免疫力。

抗欺骗攻击(共谋和伪造):水印应该能抵抗多个主体相互勾结的共谋攻击,这几个主体分别拥有一份嵌有水印的数据作品,即:当把数据作品的多份拷贝合并时,应该不会毁坏水印;而且,如果在法庭上用水印作为证据时,共谋者不可能把他们的图像合并起来,生成另外的合法水印,而故意陷害第三方。

1.2.2 抗篡改性

与抗毁坏的鲁棒性不同,抗篡改性是指:水印一旦嵌入在载体中,攻击者就很难改变或伪造(如:盗版者把版权标记替换为自己的标记)。鲁棒性要求高的应用,通常也需要很强的抗篡改性。在版权保护中,水印必须在版权有效期内都能保持抗篡改性。

1.2.3 不可见性(透明性、不可感知性)

不可感知包含两方面的意思,一是指嵌入的水印对载体作品的质量没有影晌,不易被人察觉或感知到。通常用峰值信噪比PSNR(the Peak of Signal to Noise Ratio)和掩蔽峰值信噪比MPSNR(Masked Peak Signal to Noise Ratio)来衡量水印的不可感知性[8]:

PSNR=10log1025521M×N∑M-1M=0∑N-1N=0[I(x,y)-Iw(x,y)]2其中,I(x,y)是原始图像的像素值,Iw(x,y)是嵌入水印后图像的像素值,M、N分别是图像的行列数。

MPSNR=10log102552E2其中E为可见性差值,即高于门限的差值。

由于图像等信息的最终接受者是人,而PSNR并没有与人类视觉系统的感知特性结合,所以不能完全真实的反映图像的视觉质量,甚至在一定情况下还会给评测带来误导,而MPSNR则充分考虑到人类视觉系统的敏感度对比特性和掩膜现象,因此能够更好的反映人类的视觉感受。因为人类的感觉器官并不是十分精密的系统,所谓的不可感知性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只是针对人的主观感觉而言,不使人的视觉听觉等器官感受到发生变化,就是不可感知的。另一方面,为了能够达到更好的隐蔽性,避免一些特殊性攻击(如共谋攻击),水印一般还有统计不可见性的要求,也就是说,要求嵌入的水印不改变载体本身的统计特性,如图像、音频、视频帧的均值、方差等,对于视频水印的统计不可见性还要求水印嵌入对视频中每两帧之间的相关性没有影响。

1.2.4 可证明性

水印应能为受到版权保护的信息产品的归属提供完全和可靠的证据,对水印的检测,应能毫无歧义地标明载体拥有者身份,而且载体在面对各种攻击后,不会严重地影响拥有者身份的准确判定。一个好的水印算法应该能够提供完全没有争议的版权证明,且为非可逆的,非对称的。

1.2.5 低错误率

即使在不受攻击或者无信号失真的情况下,也要求不能检测到水印(漏检),以及不存在水印的情况下,检测到水印(虚检)的概率必须非常小。

不难分析出,某些要求之间存在冲突,增加一方必然会降低另一方,实际上,水印技术的一个重要方面是研究如何折中这些要求。

2 基于Agent和数字水印技术的数字作品版权管理系统框架多角色之间的水印协议实施属于复杂网络环境下的大规模协作信息系统建设,这正是智能化Agent技术的研究领域,文献[2]把信息技术领域的数字水印和智能化的Agent技术结合起来提出了基于Agent技术的数字水印协议框架。在本系统的数字水印协议框架中,在数字作品中加载两个水印信息:一个是标志版权所有的版权水印信息;另一个是标志客户身份的水印信息;包括4类实体:全国性权威电子出版版权认证保护中心、认证权威CA(Certificate Authority)系统、版权所有者或数字作品的制作人(卖者),客户或消费者(买者)。对应4种类型的Agent,销售商Agent、消费者Agent、水印Agent和仲裁Agent。它们在和外部环境相互作用的基础上,通过对环境状态的认识以及相互之间的协作,一起构成一个多Agent的数字版权保护系统。

消费者Agent,是消费者进行网络数字作品交易的必需程序,用户在参与网上交易前下载安装在本地计算机中,在电子商务普及并且相应的法律体系健全后,可以直接集成在操作系统中。消费者Agent功能是代理用户进行合法数字作品交易,其中和其它Agent协作,申请、维护、提供客户水印(用户的指纹),确保交易合法性是基础,记录用户兴趣点,寻找交易目标是辅助功能。

销售商Agent,是版权所有者申请版权保护,进行数字作品交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代理程序,其核心功能是交易前版权申请注册,交易中客户数字指纹嵌入,交易后自身合法利益维护。销售商Agent也是进行网络数字作品交易的必需程序,它对交易作品合法性的检查将从源头遏制盗版。

水印Agent是数字水印协议框架中的核心角色,负责接受合法消费者和销售商Agent的申请。产生和维护合法的数字水印、数字指纹,对数字作品交易提供数字水印基础支持。

仲裁Agent,智能化的数字版权保护仲裁代理,与各个Agent进行协作,判定巡查到的侵权行为是否属实,将证据和结果提交现实世界。

在该系统中全国性权威电子出版版权认证保护中心主要受理版权所有者的版权保护注册请求,并在数字作品中加载所有者的版权水印信息,在网络上自动搜寻非法或未授权的数字作品,在发生版权纠纷时为版权所有者提供证据,作为可信第三方对版权纠纷进行仲裁,对应有二种类型的Agent:水印Agent和仲裁Agent。

本系统中还要建立或选择一个认证权威CA(Certificate Authority)系统,CA有自己的签名生成算法SingCA和签名验证算法VerCA,VerCA及其它一些参数是公开的,CA为协议中的参与各方颁发数字证书,用来实现各方之间的身份认证。首先,我们假设A为版权所有者或数字作品的制作人,B为客户,Ψ为全国性权威电子出版物版权认证保护中心,A,B,Ψ都拥有各自的公开密钥KA,KB,KΨ以及相应的私钥K′A,K′B,K′Ψ,A,B,Ψ向CA申请的数字证书分别为[9]:

C(A)=(ID(A),KA,SingCA(ID(A),KA))

C(B)=(ID(B),KB,SingCA(ID(B),KB))

C(Ψ)=(ID(Ψ),KΨ,SingCA(ID(Ψ),KΨ))

其中ID(•)是CA为用户建立的身份信息,SingCA(•)是CA对用户的公开身份信息的签名。

(1)设A对数字作品M拥有版权,若A需要Ψ参与对Μ的保护,则Α需要到Ψ注册自己的版权信息,步骤如下:

①销售商Agent和水印Agent协作,将版权水印数据加载到M上,得到Mw。

②A将Mw保存在自己的数字媒体数据库中,Ψ在版权信息知识库中增加一条记录,记录格式为Record=(C(A),H(M),L,T,H(Mw),alg),其中C(A)为A的数字证书、H(M)为待保护数字作品M的Hash函数值、L版权信息水印、T为A申请的时间戳、Mw嵌入了一个版权水印的数字作品、alg为水印的加载算法(algorithm)。

(2)若消费者或客户B想购买数字作品M时,

①首先启动消费者Agent,消费者Agent与水印Agent协作,B获得其客户水印,Ψ在客户水印数据库中增加一条记录,记录格式为Record=(C(B),EB(wB),SingΨ(EB(wB))),其中EB(wB)是Ψ用B的公钥KB对其水印wB的加密,SingΨ(EB(wB))是Ψ对EB(wB)签名得SingΨ(EB(wB))。

②消费者Agent在分布式环境中寻找目标销售商Agent并与其通信,双方验证通过后,销售商Agent首先使用文献[3]方法在数字作品Mw中加载客户的水印信息,得到M的加载有两个水印的M′w,然后根据客户请求的内容和权限生成XrML权限描述文件,同时派出移动Agent到客户机上收集客户的机器指纹。针对计算机可以考虑收集{CPU序列号、硬盘序列号、网卡号},采用单向Hash函数生成机器指纹Tag=H(×),H(×)是客户计算机的{CPU序列号、硬盘序列号、网卡号}Hash函数值,用机器指纹、用户名、密码做种子生成内容许可证的密钥Lkey,使用Lkey对数字作品内容的许可证文件进行加密,这样就紧紧的把用户机器和用户个人信息绑定到一起。对数字作品M′w用密钥Km经过对称加密后和经过Lkey加密后的内容许可证文件一起发送给客户的消费者Agent,其中,内容许可证的组成为[1]:数字内容的惟一标识符;数字内容的加密密钥;数字内容的使用权限,包括读、写、时间限制等,以XrML格式来描述权限。同时A的销售商Agent为其每件产品都要在自己的客户信息数据库中增加一条记录,记录格式为Record=(H(EB(M′w)),EB(wB),SingΨ(EB(wB)),σ),以便将来调解纠纷使用,其中σ是销售商代理产生的一个n维向量的随机变换,且满足σ(EB(wB))=EB(σ(wB))。

(3)若消费者或客户B想使用数字作品M

先启动消费者Agent,在客户端的 Agent运行环境中,Agent搜集用户的机器指纹,按同样方法生成解密密钥,然后对许可证文件进行解密,获得数字作品的解密密钥,解密数字作品后进行使用。使用数字作品内容的时候,客户端的 Agent会时刻检查用户具有的权限,并采取相应的行动。比如如果用户的使用时间已经到期,那么Agent就会使用户停止使用,然后清除运行环境中的内存,因为其中可能含有明文显示的密钥、权限信息,最后终止自己。

(4)若A一旦发现了自己的数字产品M的非法拷贝Y,A通过以下步骤首先对自己的版权进行认证,然后再追踪盗版源。

①销售商Agent和水印Agent合作,认定A对数字产品M是否拥有版权。销售商Agent向Ψ提出版权认证申请,Ψ的水印Agent接受认证申请后,首先计算M的Hash值H(M),并根据版权信息数据库认定A对数字产品M是否拥有版权,若A对数字产品M拥有版权,则Ψ的水印Agent向Ψ的仲裁Agent提供A对数字产品M拥有版权。否则,水印Agent拒绝销售商Agent的版权认证申请。

②销售商Agent和仲裁Agent合作追踪盗版源。仲裁Agent与销售商Agent通信,要求销售商Agent提供可疑目标B对应的EB(wB),SingΨ(EB(wB)),σ,仲裁Agent根据Ψ的客户水印数据库确定出Β的真实身份,仲裁Agent与目标B的消费者Agent通信,并要求提供B的私钥,然后计算wB,并在Y中检测是否存在σ(wB),如果存在则可确定B是非法拷贝Y的提供者,否则B是无辜的。

3 结束语

在异构的网络环境下保护数字版权,需要使用智能代理技术。本文给出了一个基于Agent技术和数字水印技术的数字作品管理系统框架,对数字作品的版权保护采用事前预防和事后保护相结合的手段,从而能够对数字产品在分发、传输和使用等各个环节进行控制,使得数字产品只能被授权使用的人,按照授权的方式,在授权使用的期限内使用,既保护了数字信息拥有者的版权利益及具有有权限的用户合法使用数字作品,同时一旦发现数字作品的版权受到侵害,又能有效鉴别版权信息所属,辨别版权信息真伪,并能追踪盗版源等。对于数字水印协议实施细节以及框架中不同角色Agent的设计还有大量的工作需要进行,这正是下一步需重点研究的工作。

参考文献

[1]刘捷,王德旺,马修湖.基于移动Agent的DRM系统的研究[J].微计算机信息,2006,22(11-3):15-16.

[2]朱大立,陈晓苏.基于Agent技术的数字水印协议框架[J].计算机工程与设计,2007,28(11):2693-2695.

[3]鲍翠梅.数字水印及其在数字作品版权保护中的应用[J].现代图书情报技术,2006,(6):59-63.

[4]李思静,杨小帆,石磊.数字水印:数字产品所有权保护的有力武器[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2004,21(10):16-17.

[5]汪保友,王俊杰,胡运发.数字水印与版权保护[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2004,21(1):30-32.

[6]张荣,陈勇跃.数字水印技术在电子信息安全中的应用[J].情报科学,2005,23(1):140-143.

[7]F.Petitcolas,“Watermarking schemes evaluation”.IEEE Signal ProcessingMagazine,2000,17(5):58-64.

[8]王丽娜,张焕国.信息隐藏技术与应用[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243-246.

数字媒体版权管理 第3篇

网络技术和电子商务的发展使得数字媒体内容的电子发行成为一种有效的方式, 这主要是由于拷贝和发行数字媒体具有方便和成本低的特点。然而, 如果数字媒体内容的版权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 数字媒体内容的拥有者将不愿通过网络渠道发行其内容, 以保证其拥有合法版权的内容不被非法广泛地传播。近些年兴起的有关数字版权管理 (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 DRM) , 是一项涉及到技术、法律和商业各个层面的系统工程, 它为数字媒体内容的商业运作提供了一套完整的实现手段。

数字版权管理是数字化内容在生产、传播、销售、使用过程中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的技术工具。它通过在数字空间里真实地识别用户、授予用户的权利范围、规范用户的行为方式等来保障数字化内容的所有者和经营者的权利及利益。其主要手段是通过数字水印和加密等技术来防止对内容的非法盗版, 从而保护作者、出版商、经销商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数字版权管理技术的出现, 使得版权所有者可以不必再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与客户进行谈判, 从而能保证数字媒体内容被合法地使用。因此, 有效地运用数字版权管理技术, 将使各个平台的内容提供商们提供更多的内容, 采取更灵活的内容销售方式, 同时又能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

数字所有权管理 (Digital Ownership Management, DOM) 是近年来国外学者提出的一种新主张, 与版权管理不同的是, 所有权管理更强调合法购买内容的所有者权益, 关注所有者地位的管理和保护。它主要解决数字内容的拥有和交易问题, 包括在线和离线所有权的转让 (内容所有者之间的贸易与买卖) , 临时转让所有权 (转借其他人) , 在线和离线所有权的证明等。所有权管理涉及到三个要素:合法的内容所有者、内容以及所有权信息。与保护内容本身相比, 所有权的安全管理在技术上是可行的, 且合法的所有者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下载其拥有的内容。实施有效的数字所有权管理将有助于减少用户非法使用内容的行为。

数字版权管理和数字所有权管理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两种方法, 它们各有其自己的特点。虽然在技术方面都已取得了较大突破, 但是在管理和实践环节还存在许多薄弱之处, 因而限制甚至阻碍了人们对数字媒体内容的开发利用和价值创造活动。完善的版权管理和所有权管理应把技术、商业服务和管理手段结合起来使用, 综合考虑并保障各方的利益。本文将对数字版权管理和保护、数字所有权管理与服务等进行探讨, 给出解决相关问题的策略。

1版权管理与知识产权

版权管理主要包含两部分:版权管理 (与内容对象相关的版权描述和版权文档) 和版权保护。美国出版协会对数字版权管理的定义是:在数字内容的商业活动中, 保护知识产权的技术、工具和过程[1]。Einhorn的定义是:数字版权管理是指通过控制系统的运行, 对使用包含诸如视频、音频、图片或文本这样媒体内容的计算机文件进行监督、控制和定价[2]。

知识产权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PR) 和数字版权管理属于相关的领域, 它们在一起考虑时就形成了一个自我包含的问题域, 应该说知识产权包含更大的范畴。对于版权情况不明确的数字内容在商业环境中是不能使用的。不遵守法律、契约规则和知识产权而去使用内容可能会引起严重的后果。不了解相关的知识产权, 一个内容对象对一个媒体组织来说不具有商业价值, 因为它不能被使用和开发。只有当拥有一个内容对象的版权时, 我们才能展示、传播或交易该对象, 才能将该对象用于商业开发。

数字媒体内容应该通过专门的版权管理系统来维护其知识产权体系、合同信息和其它与内容对象有关的法律文档, 并且版权管理系统管理的信息要和内容管理系统中内容对象的信息联系起来。在版权管理系统, 通过知识产权来描述特定内容对象的所有权和使用限制等。这些权利有可能很复杂, 通常需要专业人员的解释。该权利包括所有权 (如作者、作曲者、导演、摄影师等) 、演出权 (如演员、音乐家等) 、个人权利和其它很多权利。在使用 (重用) 作品时要充分考虑版权拥有者的具体权利。因此要妥善保管内容对象的法律文档并及时更新。

除了要考虑媒体内容的所有权, 还要考虑如下限制: (1) 地域限制 (通常指地理限制) ; (2) 传输和传播方法 (如通过电视、电影、广播、网络、移动媒体等) ; (3) 传输和传播时间 (先于或后于某一天) ; (4) 使用期限; (5) 用户 (传输者) 数量。

不仅要注意内容管理系统中和数据有关的某些基本版权, 还应该注意在内容对象中享有其它版权的对象内容。媒体内容管理系统的用户要从法律部门得到更多有关版权的信息, 以便在使用内容的情况下, 保证尊重所有的版权要求。

2版权保护

数字媒体内容管理中的版权属性包括三个方面:许可、限制和权益分配。许可解决的是如何用的问题, 即授权使用, 如电视播出、新媒体传播、素材使用、衍生产品开发权等;限制是在某一许可下对内容使用的限制, 如某一节目内容可在电视台播出3次, 某一重大历史素材片段可以在某某电视剧中使用等;权益分配是指当某种内容被使用时, 权利人应该得到什么样的回报或使用者必须履行什么样的义务, 例如使用者需支付使用费用、在指定场景显示权利人的署名等。媒体组织必须严密关注被出售的数字内容的许可、限制和权益分配这三个方面, 以确保自身的版权受到保护, 核心价值没有受到侵害。

一个真正的内容管理系统必须要对其数字内容的版权进行有效管理。然而, 版权管理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 它要求有大量的相关专业知识。媒体组织可以在它们的法律部门内建立一个基于软件的版权管理系统, 由组织来决定哪些内容应该对外部的用户严格保密, 哪些内容可以有条件的开放。内容管理系统应该对用户提供一些关于内容对象的版权信息, 并且人们可以选择那些被访问信息的数据类型及它们的表现方式。为了确保版权状态是完全清晰的, 版权部门必须对各类内容的版权状态进行说明。

从市场开发的角度看, 数字媒体内容的主体方应设计基于市场价值的均衡投资分配模型, 以保证投资人的积极性与连续获利性。这一点, 从当今网络资源的利用现状就能看出其必要性。例如, 为了保护软件版权拥有者的权利, 对于文件下载的下传方式, 系统可以直接对文件进行加密, 也可利用传统的软件加密方法 (如时间锁、加密卡、加密狗、序列号、网卡号、硬盘号等) 来实现。

对于不是以应用程序的流式传输的数字媒体内容, 版权保护也有了新的解决方案。为了保证版权拥有者、发行者和用户这三方的利益, 对流式传输方式的数字媒体内容进行版权保护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 发行者只有得到版权拥有者的允许才可按合同要求发行, 用户只有得到发行者授权才可按规定使用; (2) 发行者的发行行为受到版权拥有者的有效监督, 用户的使用行为受到发行者的有效监督; (3) 上述行为必须通过版权管理系统进行有效的监控。

对于流式传输方式的数字媒体内容下传和版权保护, 国内外许多大公司 (如IBM、Adobe、Microsoft、北大方正等) 都推出了各具特色的解决方案。以北大方正的解决方案为例, 主要是通过安全发行软件、交易软件和媒体播放软件实现对版权拥有者、运营发行商和最终用户三方面进行版权保护控制。版权拥有者通过运行安全发行软件 (该软件运行在一个Web服务器上, 可以通过浏览器等工具对其进行操作) 对数字内容进行加密, 对发行者进行授权或取消授权, 并可以随时掌握各发行商对内容的经营情况, 以便对数字内容的使用情况进行收集和统计, 按实际情况结账;发行者运行交易软件 (该软件同样运行在一个Web服务器上) 与安全发行软件建立联系, 并通过发售系统实现数字内容的销售和出租等服务, 但发行者不能把数字内容转卖给其他发行者, 也无法将其做成VCD或DVD转卖;用户通过指定的媒体播放软件对数字内容进行解密, 并可在指定时间内无限次的播放, 数字内容通过播放软件与硬件信息捆绑, 防止其被拷贝后非法使用。被保护的数字内容可以通过互联网销售, 也可以通过宽带在住宅小区提供VOD点播服务。在该解决方案中, 版权的保护完全由安全发行软件负责。

3版权管理系统模型

对于版权管理所涉及的各方, Reihaneh Safavi-Naini等人强调要平衡好版权所有者、内容供应商、发行商和最终用户等各方面之间的利益关系[3]。图1给出了一种数字版权管理系统的模型, 通常一个数字版权管理系统是与电子商务系统结合在一起的。其中, 内容提供商是持有合法版权内容的供给者, 他首先将数字内容编码成系统支持的格式, 然后加密、封装, 并标注内容的权限和使用规则;发行商提供分销渠道, 将从内容提供商那里得到的受保护内容分发给终端用户;用户则通过版权管理系统获得内容和使用 (享用) 内容;版权发行者则处理财务上的交易往来, 负责给用户发放许可证、给内容提供商和发行商分配费用, 并监督版权的发行和使用情况。在这里, 所发行的内容是被保护了的 (如采用加密或水印技术) , 因此需要验证用户的身份, 没有密钥是不能访问的。用户为了获得对内容的合法访问, 必须与版权发行者签订有效的合同, 通过电子商务系统付费后才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使用从发行商那里购买的内容, 签订的合同中也会包含访问这部分内容的密钥, 但是用户的访问权限是有一定时间限制的。在具体的应用方案中, 数字版权管理系统只是一个辅助的系统, 往往是附加在多媒体内容解决方案上的。实际应用时, 只有当该版权管理系统模型中的各方权益得到充分的保护, 达到一种和谐共存的状态时, 整个内容管理系统才能发挥出最大的社会和经济效能。

针对上述模型存在的一个问题是, 不同的数字版权管理系统所遵循的体系是不一样的, 这些版权管理体系通常是由一些专门的技术供应商或标准组织定义的, 每一种体系都定义了各自的文件格式、加密方法、认证协议等。例如微软的Windows Media DRM和苹果的Fair Play, 这两个系统是不兼容的, 他们有不同的文件格式、保护机制、权利管理系统和设备支持, 用户在一个平台上获得的内容不能在另一个平台上工作。目前还缺少普遍认可的统一标准和方法来解决这些问题, 因此, 只有实现系统之间的互操作性才能满足用户更好的体验, 同时也会给内容提供商和发行商增加潜在的收入。MPEG-21标准是由国际活动图像专家组 (MPEG) 提出的一个可互操作和高度自动化的框架, 该框架考虑到了数字版权管理的要求、对象化的多媒体介入以及使用不同的网络和终端进行传输等问题, 为这一领域的研究和发展指明了方向[4]。

4数字版权管理与数字所有权管理

尽管数字版权管理已经有了相应的解决方案, 但它还不能给数字内容的提供者以显著的帮助。事实上, 数字版权管理更多地是约束那些已经合法购买了数字内容的人们, 其原因表现为下面两个方面。首先, 以往的经验告诉我们, 数字版权管理以及任何现有的拷贝保护系统都不能完全防止数字内容以一种无保护的形式被传播;其次, 数字版权管理通过限制合法用户对内容修改的行为, 人为地减少了数字内容的实用性。例如, 通过版权管理对数字内容在播放次数、使用时间、刻录到CD上或与其他人共享等方面加以限制。于是, 那些合法购买了具有数字版权保护的内容的顾客, 不仅必须要为内容支付费用, 同时获得的还是一个与无保护的非法拷贝相比受限制的产品。

因此, 仅仅依靠效率较低的版权管理保护技术, 将合法购买内容的所有者置于弱势地位显然是难以获得成功的, 必须要有一种更好的方法来解决这一数字内容的拥有和出售问题。数字内容版权保护业应该更多地关注管理和保护所有权的地位, 而不是管理和保护内容本身, 即加强数字所有权管理 (DOM) 。与保护内容本身相比, 对所有权信息的安全管理在技术上是可行的, 这种管理可以简单地通过权威的数据库来支持。进一步来讲, 那些合法购买数字内容的顾客与购买盗版的非法顾客相比, 可以获得直接的益处。例如, 合法的使用者能够在任何时间以任何方式下载他拥有的内容。所以, 如果这些数字所有权服务是足够吸引人的, 那么顾客将愿意购买数字内容的所有权, 从而可以大大减少通过非法方式去获得免费内容的人数。

事实上, 使用者是希望对合法拥有的数字内容及使用权限等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和区分。主要的原因就在于内容的感觉价值依赖于想要得到它的费力程度, 这和在真实世界去获得实物内容是一致的。一枚珍贵的邮票之所以珍贵的原因就在于它只有极少数的合法拷贝数量。目前, 许多歌曲或者视频内容几乎没有什么价值就是因为可以通过网络共享来免费获得。通过强调数字所有权这一概念, 并将这一概念与购买数字内容的顾客的利益相联系, 使顾客的基本需求得到满足:拥有了内容。数字所有权管理是充分考虑顾客需求的结果, 而数字版权管理更多地定位于保护内容提供者的利益, 但在某种程度上却损伤了顾客的利益。因此, 人们应该更多地从所有权的角度去考虑数字版权管理, 通过对所有权的控制, 消费者可以使用、分享和交易拥有的数字内容并认识到这些内容在全球范围的价值。

5数字内容的所有权管理与服务

5.1数字内容所有权的价值体现

数字版权保护系统的不完善和人们乐于分享数字内容的传统习惯, 使数字内容明显失去了其应有的价值, 这主要是因为无损复制及低成本的分销渠道 (例如互联网或CD、DVD) 使数字内容能够被人们轻而易举的得到。虽然曾经有人试图建立新的版权保护方案, 依法起诉那些分享数字内容的用户, 却没有明显的成效。但不管怎样, 数字内容对于合法的拥有者来说确是有价值的, 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所有权的法律依据、便利性和社会地位。

1.所有权的法律依据:拥有数字内容的所有权, 不仅使消费者无需担心受到任何法律起诉, 而且还可以对数字内容进行自由交易买卖, 所以数字所有权管理提供的一项基本服务是证明用户的合法性;

2.便利性:如果服务只提供给合法者, 那么所有权的价值将得到提高。例如所有权可以使合法者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 以任何形式方便的下载歌曲和视频, 或者获得表演者演唱会的门票等;

3.社会地位:拥有所有权的合法用户明确表示了对艺术家的尊敬和支持, 从而也提升了自己的身份。

5.2建立数字所有权管理与数字所有权服务的关系

数字所有权管理 (DOM) 可以通过数字所有权服务 (Digital Ownership Services, DOS) 体现其价值所在, Susanne Boll等人提出了数字所有权管理与所有权服务的模型关系[5], 描述了用户和内容提供者之间如何在DOM和DOS之间实现交互的7个步骤 (图2) :

1.内容提供者在DOM上登记内容来吸引潜在的消费者, 与此同时, DOS为每个数字内容分配唯一的编号;

2.内容提供者将内容提供给DOS, 以便为拥有内容所有权的用户提供服务;

3.若用户对数字内容感兴趣, 可以在DOM上注册, 然后所有权管理者会分配给每个用户唯一的用户编号;

4.为了拥有某个内容, 用户需要购买所有权;

5.购买所有权后, 内容编号和用户编号才能相对应, 用户才能通过持有的用户编号请求服务, 如请求下载与其当前媒体播放器格式相适应的数字内容;

6.DOS与DOM验证内容编号与用户编号是否对应;

7.验证通过后, DOS会为用户提供请求的内容和服务。

5.3数字所有权服务

实施有效的数字内容所有权管理可以增加数字内容的价值。基于所有权服务的商业模式可以采用不同的形式。一种是用户要想获得数字内容的所有权, 必须事先注册并支付必要的费用;另一种是对所有用户提供特定的免费服务, 而通过数字所有权的营销来获取资金的支持。例如, 对于免费的所有权服务, 内容提供者要权衡利益关系:提供所有权服务所花费的成本是否会随着更多的用户对所有权的认知而带来所有权价值的不断提升, 进而通过其他途径获得的资金支持能够抵消掉所花费的成本。

数字所有权服务的首要方面是让拥有者在任何平台、任何时间、以任何形式使用内容, 因此内容应该可以在不同的终端上浏览。以数字电影为例, 如果用户拥有所有权, 他就可以在手机上、个人电脑上、或者在宾馆的电视机上观看, 但需要安装相应的数字内容服务器, 或者进行必要的格式转换。

所有权服务的第二个方面是对收集和交易数字内容的支持, 包括提供所有权、竞价出售或交换所有权。例如, 用户可以不加限制地进行所有权的自由交易或买卖, 以及能暂时性的将所有权转借给他人。这种服务的基本功能类似于现实世界的交易, 如邮票、交易卡或者其他可收集的对象。但是由于用户是在数字领域内交换, 因而可以形成新的功能, 例如把多个内容对象组合成为一个新的、更有价值的对象。

所有权服务的第三个方面是要明确移动设备的使用, 例如PDA、手机、笔记本电脑等, 关键思想是让所有权的拥有者可以通过移动设备告知其他用户其所合法拥有的数字内容。一种简单的方式是在无线范围内让移动设备向所有其他设备用户发送其所拥有数字内容的相关信息, 如果这个数字内容符合信息接收者的兴趣, 移动设备会提示信息接收者是否对数字内容进行查询或接收。所有权的拥有者既可以发布其所拥有的内容, 也可以保留其内容为私有。

目前, 数字所有权管理和所有权服务仍面临许多挑战, 最大的挑战就是对于所有数字内容和使用者来说, 还没有全球性的权威机构来建立和维护内容的所有权信息。因此要想使数字所有权服务进入实用化状态, 必须首先要解决好这一关键问题。其次是如何在数字环境下建立新的业务体系, 推动和开拓市场, 使人们认可数字所有权管理和服务并自觉地采取合法行动。

所以说, 现阶段技术已经不再是阻碍数字所有权管理和服务前进的绊脚石, 取而代之的是购买数字内容的所有者利益的协调问题。可行的所有权管理和有吸引力的所有权服务可以实现内容所有者之间的自由贸易, 使内容的价值得到提升。虽然仍有许多问题有待解决, 但数字所有权管理的应用前景还是被十分看好。我们相信, 当法律、技术以及经济杠杆达到一定程度的平衡, 数字所有权管理会起到愈来愈大的作用, 有版权保护的数字内容将得到迅速的传播, 使内容拥有者与购买者最大程度的赢得市场, 实现共赢。

摘要:建立有效的权益管理体系, 是促进数字媒体内容商业化运营的基础。本文主要探讨数字内容的版权管理与保护、数字版权管理的系统模型、数字版权管理与数字所有权管理、数字内容的所有权管理与服务等。这些内容的研究和解决, 对防止数字内容的盗版和非法传播, 保护版权所有者的权益和用户的利益, 促进数字内容产业的健康发展, 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关键词:数字媒体内容,知识产权,版权,所有权,管理

参考文献

[1]Association of American Publisher, 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 for Ebooks:Publisher Requirements[C], 2000.

[2]Gordon, L.The Internet Marketplace and 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C], Gaithersburg, 2001.

[3]Reihaneh Safavi-Naini, Nicholas Paul Sheppard and Takeyuki Uehara.Import/Export in 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C].Proceedings of the4th ACM workshop on 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 2004:99-110.

[4]Andrew Tokmakoff, Franois-Xavier Nuttall, Kyunghee Ji.MPEG-21Event Reporting:Enabling Multimedia E-Commerce[J], IEEE MultiMedia, OctoberDecember2005:50-59.

数字媒体版权管理 第4篇

关键词:版权;碎片化;去碎片化方案

一、碎片化:暴露的问题

1 版权权利的碎片化

版权法的历史基本是围绕着作品与权利这两个轴心不断发展的:以“作品”为轴心给版权种类平添了新的创作形式(计算机程序等);以“权利”为轴心通过对已有版权资源的再利用催生了新型版权权利(有线与卫星传输及互联网等)。最初每种利用都能归类于某种版权权利,如复制权包括图书、录音带和光盘的制作。但是互联网改变了一切:将受保护的作品放到互联网的服务器上供他人使用这就是复制。版权权利不但可以被以不同方式利用,分类组合不同权利部分,而且根据使用的语言与投放的市场,也可以将这些权利作进一步划分。

显而易见,版权相关立法中涵盖的权利类型已经不能与现实世界完全匹配。版权权利对于利用人和权利人来说均失去了意义。数字时代,被以多种形式开发利用的作品通常是多媒体作品。多媒体作品可以细分为不同组成部分,如声音、影像、图片或者计算机程序。每种权利的使用都需要厘清权利、获得许可。而且这些作品依据法律的定义往往被划分为具体的权利种类。如多媒体作品在许多国家相关法律中被归类为“汇编作品”,而计算机程序属于“文字作品”。

2 版权清算过程的碎片化

前文提到的变化为权利清算造成了很大困难,因为集体管理组织的功能仍然是围绕着越来越过时的权利类型分类而组织运作的。因此,即使存在高效率的集体管理运行机制,权利清算也不是容易的事情。每件作品的利用方式存在差异,因此,不同类型作品往往适用于不同的法律制度、隶属于不同的管理组织。多数情况下,权利的清算需要与相关的集体管理协会沟通,确认管理该权利的集体管理组织,代表权利人商谈版权事宜则完全是另外一回事。一个集体管理协会可能只代表管理部分创作者权利,其余部分则由其他协会管理。同样地,不同类型的作品都将不可避免地涉及多个集体管理协会、多位权利人以及多种权利类型。而且由于法律制度、运作机制与实际状况都在不断地发生改变,上述情况也会发生变化。在这样的体系中,碎片化情况相当复杂:作品利用的形式千差万别,而且每一种作品会涉及多项权利、多位权利人以及不同的权利清算机制及市场。可以说,碎片化是全方位的。

面对版权碎片化问题我们需要找出去碎片化的解决方案以确保数字环境下版权交易的顺利进行。

二、数字版权集体管理:去碎片化方案

数字时代,海量的信息不断地累积,也迅速地流动。信息技术和多媒体使人们可以自由传递和加工各种信息,相互沟通也变得极其便捷。但是,现阶段的社会似乎沟通技术越发达反倒越频繁地出现“沟通失灵”(discommunication)。这样的状态导致围绕著作物的商谈和权利处理日益棘手,作者与使用者很难继续采取传统方式从容地谈判从而达成交易。也就是说,由于网络中的信息流量太大、流速太快,正在瓦解作品价值的物权性构成,把著作权分割成许多诉因碎片,让它们在信息网络中浮游扩散。可见,既存的版权许可、版税收取与支付等保障机制在数字环境下已经捉襟见肘,有待创立新的版权管理方式。

目前权利清算机制多是基于早期的版权权利类型而构建,且各具特色。这就意味着即使每个“分支机构”工作效率都很高,整体过程的效率也会大打折扣。互联网环境下,这种权利管理机制应该是在建立新的商业模式时必须要顾及的因素。考虑到互联网上传播版权内容的商业模式的脆弱性,尤其是现有的法律制度从来就没有是为了某种网络技术,如互联网技术,而单独设立的,我们完全可以质疑它的影响是否都是积极的。从经济角度,高效率的权利清算“应该确保版权管理对于内容传播的方式一视同仁”。

在组建新市场过程和完善现有制度方面,集体管理组织可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他们的专业知识、管理能力及对版权法律的掌握在数字时代是版权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基础。无论是否涉及数字技术,集体管理组织运作机制的标准化将极大地提高工作效率并能够部分地缓解目前制度下的碎片化问题。但是,这些组织必须取得所需要的受保护作品以数字形式被使用的许可权利,并且建立或改善处理更复杂的权利管理工作机制,从而充分发挥其职能。另外,为了在权利清算过程中起到助推器的作用,集体管理协会必须与国内外相关组织建立联系、加强合作。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1 技术措施

数字权利管理系统在版权清算中是非常有用的工具,它能有效地促进权利清算的进程,帮助利用人快速确认相关权利人。尽管它不能保证交易一定能够达成,但却能极大地提高成功的可能性。版权管理系统是一个包含内容、作者及权利人信息的数据库。这些信息是用来协助授权使用这些作品程序的。它大体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用于处理内容与权利人的确认,另外一部分管理权利许可或转让。支付版税和收取使用费等辅助部分也是系统的一部分,但是内容与权利的确认和许可手段一并构成了管理系统的核心。

权利人可以通过版权管理系统查询作品或体现作品的产品信息;代表权利人的集体管理组织跟踪每位权利人的权利及作品的使用情况。在计算机的辅助下,该系统既是信息海量的数据库,也可以充当自动许可引擎。计算机系统使得权利人可以自动授权许可,无须人工介入,成本低,效率高。该权利管理系统还可以用来向利用人传送无法得到的某种格式的内容或者被用作发放许可的平台。最后,数字技术还可以用来跟踪作品的使用情况、监督未经授权的在线使用或者加密,以此限制作品被进一步使用。

为了保护在线内容,许多管理系统都带有限制内容被重复使用的技术。在提供受保护的内容或者允许被使用之前,该技术用来核实利用人身份的合法性。为了有效管理数字作品的使用信息、线上会员与作品登记注册、利用人的申请及许可交易,集体管理组织需要建立一个高效率的后端和用户友好的网络在线界面系统。它既是一个协助权利利用与交易的工具,又能够帮助利用人明确权利与权利人。为了有效地实施版权管理系统,集体管理组织应该加强合作,建立兼容体系以确保各协会之间能够进行数据交换。数字版权管理系统是保证在线许可迅捷高效的根本,但是就目前常见的集体管理架构而言,数字版权管理系统不可能解决碎片化问题,只能保证各自管理系统覆盖的部分得以有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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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延伸性集体许可

延伸性集体许可是指在法律特别规定的范围内,集体管理组织也能管理非会员的权利。延伸性集体管理的目的在于方便利用人取得授权许可,因为集体管理组织的会员数额是有限的,利用人需要的海量作品,不可能都在其管理的会员作品之内,而利用人逐一去取得许可,又几无可能。因此,法律为促进作品的广泛传播,允许集体管理组织在特定条件下有权代表非会员向使用人发放使用许可。

延伸性集体管理的优势在于方便对海量的作品进行统一管理,集中发放许可并收取和分配许可费用。对使用者而言也很便捷,他们只需到集体管理组织去申请获得许可,就可以使用全部相关作品。另外,获取国外作品的使用许可通常既费时又费力,延伸性集体管理解决了跨境授权的难题,因为利用人和权利人之间签订的协议将包括国内外所有非专有利用人和权利人。而且延伸性集体管理通过缩短权利申请的时间提高了许可费收取的效率,返还权利人的版税数额有所增长。但是,延伸性集体管理的应用范围毕竟有限。它可以缓解非组织会员合法获取作品使用权时存在的权利分散的个别矛盾,但是却不能解决更深层次的碎片化相关问题,况且这种特殊集体许可管理方式受限于“通用的管理机制”。因此,延伸性集体管理可以有效地解决权利清算中存在的某些问题,但是仅能作为针对个别问题采取的个别手段。

3 集中许可代理

在当下的版权产业环境下,大量的版权许可都涉及多个权利人与多个使用者之间的交易关系,而依赖传统的许可方式,权利人与使用者都无法承受个别许可所带来的高额交易成本。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将分散的权利予以集中,降低了使用者的搜寻与协商成本,并通过设置独立的机构,分担权利人的监管与执行成本。申言之,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本质是一种集中许可机制,旨在应对日趋繁复的版权交易。这里所讲的集中许可代理机构有别于版权集体管理协会,为了实现集中提供信息这一唯一目的,集中许可将集体管理协会进一步整合,汇集成为一个综合团体组织从而建立授权联盟,也即“单一窗口”(一站式服务)。其含义从广义上是指联合提供进一步相关信息的档案库,狭义上是指针对不同版权种类及权利类型而构建的权利清算机制。总之,这种机制是指个别版权集体管理协会通过某种联合的方式提供集中服务以利授权迅捷地进行。它包含一个核心理念:只要通过该窗口就可以解决所有的问题。集中许可代理机构起着相当于信息站或者服务柜台的作用。用户可以在同一时间和地点获取全部需要的许可。该系统的优势在于帮助用户摆脱权利确认以及涉及多个代理的权利厘清等繁琐的程序。

在欧洲,各个国家及欧盟都开始在不同层面探讨碎片化问题与许可多媒体作品带来的挑战。尽管服务于全体欧盟国家的统一中心还未出现,新的国家级权利清算中心纷纷成立。这些权利中心的共同特点是多媒体制作者可以在一个中心取得全部所需作品的使用权。欧盟组建了10个多媒体权利清算中心试点系统,其中VERDI系统引来最多关注。该系统的目的在于为利用人和权利人建立一个许可使用多媒体内容基础平台。法国针对多媒体作品授权的需要成立了授权联盟(SESAM),采取单一版权管理组织联合所有权利人的方式,实现了辨识权利人的同时由唯一组织授权、收取与分配版税的功能。SESAM整合了包括复制权、音乐作品、戏剧作品、多媒体及文字作品、摄影等法国各个领域的版权集体管理协会。同样的,德国组建了几乎包括所有版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多媒体清算中心(CMMV),所涉及的著作种类包括音乐作品、表演者及录音制品制作者、文字作品、电影表演权、电影及广播权、电影及电视制作等。

日本也成立了一站式多媒体清算中心,如日本版权信息服务中心(J-CIS)拥有一个数据库,为用户提供相关多媒体著作权利的信息,但是该系统还不具备处理权利清算功能。同时,为了实现彻底通过市场化的方式来解决网络中权利处理问题的理论设想,日本还是世界上首次发明使用“复制集市”(copymart)电子商务系统的国家。该系统极具灵活性,能够使权利人和利用人在系统中直接交易,利用人可以根据需要获得许可。

在美国,学界提出了两种方案应付版权碎片问题:一是组建新的集体授权机构,能够一次授权网络环境下所需的各种权利;一是扩大现有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管理范围,如原本只管理表演权授权的美国作曲家、作者及出版者协会(ASCAP)在授权网络串流音乐的同时,不仅能授权网络传输的表演权,对于伴随发生的服务器复制及各种临时性复制也能一并授权。此外,在法律层面也显现整合趋势。2006年的音乐授权改革草案修订后规定任何数字音乐提供者可向指定代理人申请授权,数字音乐提供者不再需要逐一向个别权利人取得授权,即可获得授权使用所有音乐作品,此种授权被称为“地毯式授权(blanket licensing)”。这表明,即便是同时并存多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美国在解决数字时代版权授权难题时也在尝试推行单一窗口的一站式服务版权管理模式。

4 跨境集体管理

现行于各国的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授权范围基本上限于本国境内,对于其他国家利用人的授权,则通过签署双边协议来完成。但是,该运作机制因新技术导致的作品利用形态的变化而受到挑战。问题是任何以国家为基础的集体管理机制的改革都不可能是完美的,一些专家主张建立国际集体管理协会以满足新发展的需要。支持者认为版权权利可能由某个国家拥有,但未必只能由所在国管理。

目前,新技术的广泛使用使得跨境管理问题成为关注的焦点。欧洲自2005年开始就针对在线音乐越境授权和直接进行跨境集体管理提出建议,认为传统的版权集体管理不符合数字时代取得跨国授权的需求。而跨境集体管理更能满足在线音乐经营者的授权需求、权利人可以自由选择版权集体管理协会,而且集体运作的透明度与责权利得以提高或加强。

三、结语

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存在是基于其服务质量与水平得到普遍的认可,因此,它的最初产生与发展完全是出于社会需要,因为作者与出版商同利用人建立和保持直接的关系不切实际。然而,新技术的应用使得三者之间直接建立和保持关系成为可能。但这不意味着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地位与作用的丧失,新技术迫使现存集体管理组织为了存续而进行必要的结构改革,并且能够应对碎片化带来的新问题。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作用并没有消失,只是他们担当的角色发生了改变。研究表明数字时代版权管理的集中化与标准化是提高效率的先决条件。

数字媒体版权管理 第5篇

新媒体迅猛发展, 市场潜力巨大, 然而数字媒体产品易于拷贝、处理、分发的特性, 使得音像节目的权利管理和保护面临严重挑战。奥运之后, 中国的新媒体产业发展迎来了重大机遇, 在这个重大机遇面前, 中国广播影视数字版权管理是中国新媒体成功发展的一个重要基础。

本次论坛由广电总局广播电视规划院副院长谢锦辉主持, 清华大学副教授、China DRM秘书长赵黎介绍了中国数字版权管理的发展现状以及China DRM的组织情况, 并透露中国广播影视数字版权标准第一部分已经起草完毕并提交。China DRM内容制作组成员宋建云、内容分发组组长杨杰和家庭网络组组长王兴军分别介绍了各自工作组标准制定的推进情况。Verimatrix公司、亚太内容保护中心 (CCP) 则分别代表企业和国际版权保护机构介绍了世界数字版权保护工作的面临的挑战和进展。

中央电视台总工程师、China DRM论坛主席丁文华和中央电视台副总工宋宜纯也出席了此次论坛。丁文华总工表示, 作为中国最大的内容供应商, 中央电视台正在积极推动内容消费链良好的生存环境, 既要保证消费者能够分享优质的内容, 也要保护内容提供链各环节的正当权益, 同时我国政府也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与内容保护, 广电总局正积极支持数字版权标准的制定工作。

数字媒体版权管理 第6篇

关键词:盛大文学,全媒体,版权运营

从广义上看, 全媒体是指对媒介形态、媒介生产和传播的整合性应用。从狭义上看, 全媒体是指立足于现代技术的发展和媒介融合的传播观念, 综合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 在媒介内容生产、媒介形态、传播渠道和传播方式、媒介运营模式、媒介营销观念等方面的整合性运用[1]。从这个意义上说, 全媒体应该是通往媒介融合的未来的一个途径, 是一种阶段性的战略[2]。

当前, 数字出版方兴未艾, 谁也不会否认其将是出版业未来发展的趋势[3]。纵观整个数字出版产业生态, 大体上存在着内容提供商、技术支持商和渠道运营商的三大经营主体和与之相对应的内容主导型、终端厂商主导型和运营商主导型的三大运营模式。在下文中, 笔者将以盛大文学为例, 对其作为一个运营商主导型的全媒体版权运营策略进行分析。

1 盛大文学的数字出版现状

盛大文学有限公司是盛大集团旗下文学业务板块的运营和管理实体。其通过整合国内网络原创文学资源, 推动纸质出版, 同时加强第三方版权内容的数字化运营, 推动数字出版, 并依托原创故事, 推动实体出版、影视、动漫、游戏等其他相关文化产业的发展。

盛大从一家主营网络游戏的公司成为如今数字出版业的巨擘, 这其中离不开对数字出版行业发展走势的敏锐把控。首先, 从2004年试水网络出版市场后, 盛大便依靠其强大资本的驱动力, 几年内先后并购了一大批在国内较为领先的网络原创类文学网站。其后, 盛大继承和发展了在起点中文网下的VIP阅读模式, 通过作品签约、部分免费试阅到付费阅读的运营流程, 其本质是建立在作者发布、读者选择和平台商参与分成之上的“微支付”网络出版商业模式。再则, 在并购和经营的过程中, 盛大已经探索出了一套集生产创作、包装培养、发行销售为一体的较为成熟的网络在线出版机制, 并拥有了较为稳定的市场群。以上这些都为盛大下一步的全媒体版权运营策略做好了积淀。

2 盛大的全媒体版权运营模式

盛大文学的全方位、立体式营销格局, 从传播学的视角来看, 其综合运用了新技术和媒介融合的观念, 联合新旧媒体, 达到了对媒介形态、生产和传播的整合性应用。最终形成了对媒介内容资源“一次生产, 多次销售”的产业模式。不难看出, 盛大的这种全媒体经营策略, 其实质是建立在版权生产和分销上的全版权运营策略。其运营模式特点如下:

1) 利用原创文学网站生产版权和试水市场, 然后重点培养。上文已经提到, 盛大旗下的原创类文学网站拥有十分庞大的作者和读者市场, 再加之较为成熟的“微支付”付费阅读模式。盛大在版权生产的初期不仅揽获了大量优质的内容资源和忠实的受众, 且通过读者“真金白银”式的购买和阅读完成了对作品市场价值和前景的初探, 在此基础上进行的作品培养, 大大降低了后期版权运作的投资和运营风险。在此网站刊载的初期阶段, 盛大完成了对作品的一次售卖。值得注意的是, 在网络出版的大背景下, 原创文学网站的媒介产品一定程度上超越了“内容为王”这样单一的视野, 文学作品创作中读者和作者的充分互动, 互联网交互性和共享性的优势得到了充分的发挥, 并以此形成了用户与媒体之间、用户与用户之间的牢固关系。同时, 这种双向性的读者参与作品生产的过程, 激发了受众一端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改变了过去媒体产品生产单边化的重心, 大大提高了用户的忠诚度;

2) 选择具有市场潜力的一次产品, 进行版权的分销和再开发。在内容原创 (即版权生产) 的阶段完成后, 盛大挑选具有较好市场前景的作品并利用其在平台运营上的巨大优势进行版权在各个渠道的分销。在此阶段, 盛大文学对《步步惊心》的经营最具代表性。《步步惊心》本是一部由桐华创作的清穿小说, 2005年起由盛大文学旗下晋江原创网连载。在取得了较好的市场反馈和口碑之后, 盛大文学开始筹划线下实体出版, 小说先后于2006、2009、2011年出版和修订再版。2011年, 影视剧《步步惊心》先后在全国各大卫视播出, 大获全胜。除了通过其它渠道的分销版权之外, 盛大在云中书城及时推出了《步步惊心》小说的Bambook (盛大自主开发的阅读器) 、i Phone、Android等客户端的电子书售卖。至此, 围绕原创穿越小说《步步惊心》, 经过版权的分销和各大媒体平台的综合开发和利用, 盛大完成了传统纸质出版、在线付费阅读、电子书出版、影视剧改编以及其他众多衍生品的全方位传播和立体式的售卖格局, 形成了对产品内容资源的一次生产和多次销售;

3) 从运营商起家, 控制内容生产, 上下延伸整合产业链。从传统意义上来说, 盛大的版权运营策略应该属于数字出版产业生态中的运营商主导型模式。但稍加分析即可发现, 盛大从核心的版权运营出发, 着力向出版产业链上游延伸。其旗下原创文学网站作品创作的开放性和自由性, 从一定程度上规避了传统纸质出版前期的印量和市场积货风险。仅凭这些门槛较低的原创网站, 盛大便能网罗一大批写作能手。网络化的编写发布平台使盛大轻松地越过了传统内容提供商这一环, 并打破了其长期对内容资源的垄断。同时, 盛大也正在努力延伸其出版下游产业链——提供阅读终端设备Bambook, 并希望借此契机整合自身资源优势 (前期或采用内置部分内容资源的方式) 与其它平台商和终端商抢夺电子书阅读的市场份额。从整体上来说, 盛大已经基本完成了对整个数字出版产业链条从上到下的全局布控。

4) 强大的资本运作能力和版权分销渠道, 掌握了产业模式的核心价值点。在全媒体运营策略下, 一个媒体的全媒体产品未必一定要完全通过自己的平台发布。主营游戏的盛大集团通过强大的资本运作完成其在网络文学和出版领域的业务拓展, 其模式核心是搭建了一个原创网络文学的版权生产和分销平台。除开盛大本身拥有的游戏、纸质书出版和电子书售卖等版权销售渠道外, 其还与其他媒体机构开展广泛的版权交易和合作, 保证作品内容资源在每一个渠道和每一种传播形态上得到最专业化的开发。与多年前传统意义上小说改编电视剧和其它媒体衍生产品不同的是, 盛大把握了海量且开放廉价的原创内容资源并率先通过付费阅读模式检验了其市场前景, 再则, 在版权分销的专业化、广泛化和产业链每一个环节的深度开发上, 传统的小说改编模式都难以望其项背。在上文中已经提到, 盛大虽然完成了对全局产业链的布控, 但其业务核心始终聚焦于版权的生产和分销上, 这一核心使得盛大牢牢抓住了全版权经营模式的核心价值点, 占据了与其他各种市场主体竞争中的主动优势, 获得较高的投入和产出比。

3 结论

综上, 盛大以游戏起家, 转向数字出版产业, 实现付费阅读到全版权运营对数字出版行业的整合。在整个经营过程中, 盛大牢牢把握了核心的原创内容资源, 并通过市场检验重点开发培养, 通过全版权的运营策略进行版权的分销和全媒体形态的传播, 在此基础上不断延伸产业链, 整合行业标准。其成功的经验对传统出版商向全媒体形态扩展有着重要的研究和借鉴意义。但值得注意的是, 盛大的全媒体版权模式运营背后也有着其多年网络媒体运营的经验和强大的资本驱动作为基础, 因而其运作模式也有具体情况下适用性。传统媒体和网络媒体要进行全媒体运营的探索, 还应结合自身实际, 在媒介融合大浪潮下找准自己的市场定位, 积极实践探索适合自我的行业生存和发展之路。

参考文献

[1]姚君喜, 刘春娟.“全媒体”概念辨析.新闻与传播研究, 1993 (6) .

[2]彭兰.如何从全媒体化走向媒介融合——对全媒体化业务四个关键问题的思考.新闻与写作, 2009 (7) .

数字媒体版权管理 第7篇

1.1 数字版权管理的基本概念。

数字版权管理(DRM),是管理受版权保护的在线资料免受未经授权的播放和复制的一种技术。它的主要作用是为音视频的提供者或提供商进行版权保护,以防止音视频受到非法的拷贝和传播,其操作流程是:首先,数字版权管理系统对于上报的音视频文件进行审查,判断该文件的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对于含有违规违法内容的文件,根据相关规定退回或删除;其次,对于内容检验合格的,利用数字版权管理技术对指定的音视频文件进行专业化加密,并按照相关规定备份该部分文件,以防止后期出现人为破坏导致文件损失。

1.2 数字版权管理系统的组成模块

1.2.1 知识产权的建立和获取模块。

组成模块下有三个子模块,分别是权利确认子模块、权利创建子模块和权利流子模块。三个子模块的功能各有不同,其中权利确认子模块主要是以确保所创建的新音视频内容要与原有的音视频内容衔接度相符,必须保证新创建的音视频内容完全符合权利要求。权利创建子模块具有掌控使用权利的重任,对新创建的音视频内容要进行合理性的赋予使用权利,无论是权利人还是许可权都要经过权利创建子模块的认证。而权利流子模块是对所有的音视频内容进行有效的权利认证、内容审查、贯穿流程等一系列的追踪系统。组成模块可以对音视频内容创建起到重要监管作用,进而从而保证这些文件能够在网络上进行安全交易,如果在音视频内容与其他不同的音视频内容发生冲突,例如:被其他提供商创建或者音视频内容重新被使用等,组成模块就可以确保自身的权利,实施相应的解决办法。

1.2.2 知识产权的管理模块。

该模块的作用是保证音视频内容的知识产权不受非法侵害,并以内容的知识产权为基础,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外围管理系统。在这个系统内部,音视频的内容以数据信号的形式存在,当系统外部的访问信号没有获得相应的管理权限时,知识产权管理模块自动响应安全保护机制,并迅速检索外部访问信号中的危险信息,按照系统设定的安全等级采取相应的保护机制,以此维护知识产权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1.2.3 知识产权的使用模块。

主要是对音视频内容使用的安全管理,确保进行交易后音视频内容仍然安全,组成模块中有许可管理与追踪记录管理两个子模块,其中许可管理模块对音视频内容的浏览与下载能力进行掌控,浏览权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对音视频内容的浏览层面上,没有可下载权利。而追踪记录管理子模块主要是对音视频内容被使用情况以及过程起到监控作用,例如:可以根据音视频内容使用次数进行相应收费活动,首先就要通过追踪记录管理子模块与交易系统进行相应的系统交互操作,然后再利用追踪记录管理子模块的功能作为音视频内容使用情况的依据,进行费用核算收取。

2 数字版权管理的信息结构分析

2.1 实体建模。

DRM中的各个实体及实体之间的联系建立清晰和可扩展的模型是非常重要的,模型的基本原则是要清楚地分离和确定三个核心实体,即用户、音视频内容和权利。用户的类型是多样的,既可以是版权持有者,也可以是终端用户。权利实体是用户与内容之间各种许可、限制和义务的表示。

2.2 实体的确认和描述。

RM系统中的所有实体都需要加以确认和描述。开放标准是进行权利确认的典型计划,内容的描述应该使用适合这一类型内容的最恰当的元数据标准,同样重要的是,这些元数据标准自身不应包含那些试图确认权利管理信息的元数据要素,因为这样容易使权利表达的描述位置出现混乱。

2.3 权利声明的表示。

权利实体的重要性在于它代表了一种用束联系权利元数据的语言表达。由于权利表示的复杂性将会越来越高,因此也必须对这些表示进行建模,以便理解这些权利表示之间的联系。权利表示可以由四个部分组成:许可(允许用户做的事情)、限制(对许可的一些制约)、义务(用户所必须做、提供或接受的事情)和权利持有者。

3 音视频内容的信息安全

3.1 信息加密技术。

要想维护网络上音视频的内容安全性和保密性,利用加密技术建立其内部保护系统,是防治非法访问的重要途径。具体来说,在音视频内容获得了数字版权管理权限后,该部分文件的音频信号和视频图像信号被转化为计算机系统识别的二进制数据信号,从而能够方便计算机利用加密技术进行数据保护工作。加密之后的音视频数据被输送到音视频的提供者,之后计算机中央控制系统将网络安全密钥发送给该提供者,从而保证提供者能够随时对音视频文件进行修改、删除、发行等一系列操作。由于网络密钥的传输过程是单向的,因此极大程度的提高了数据信息的安全性。

对数字音视频内容的加密通常都采用对称密码算法,利用各种加密形式,来保证音视频内容的加密性质,尤其是对称密码算法是对音视频所有数据的加密形式。因为数字音视频内容本身的数据量就非常的大,要想保证所有要求能都满足应用效果,就得需要足够的计算开销。为了有效地提高加密算法的应用性,可以将音视频的数据信息特征与加密技术进行综合性研究,进而提高加密效果。

3.2 数字水印技术。

在音视频的内容保护过程中,从文件数据的加密,到安全密钥发送给用户,整个过程都实现了较高安全程度的文件保护。但是这些音视频的内容最终还是要以明文的形式呈现在网络上,用于其他合法用户的访问与浏览,而音视频的盗版者和非法访问者极有可能利用这一环节,将音视频的模拟信号记录下来,然后经过个人处理形成制作成盗版的音视频文件,由于该做法脱离了数字版权管理的有效范围,因此难以进行侵权追究和版权赔偿,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数字水印技术应该发挥自身的应用效应。

数字水印的应用领域是对版权保护、隐藏标识,可利用有规律算法对静止图像、音视频等数字对象实施有效的保护,既不损坏原有的音视频内容,又能对版权归属权以及版权侵权行为起到保护作用,在发挥作用期间所有的相关信息是看不见的,只能利用检测器和阅读器来获取信息详情,并且能够将原有的数据信息一同传输。在音视频系统的接收端,水印信号可以发挥更多的作用,例如:数字签名、广播监视、拷贝控制等等,并且在利用水印信息后隐藏信息功能会更加强大,对各类要摧毁信息的攻击者都具有抗击性,并且保证音视频前后的视觉与听觉没有变化。除了加密技术和数字水印技术,数字内容信息安全保护中的其他关键技术还有认证和密钥管理技术、权限描述语言、防篡改软硬件等。

摘要: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传统的音视频产品利用互联网共享性和开放性的特点实现了自身业务的快速发展,给人们的日常工作和生活起到了极大的丰富和娱乐作用。但是我们应该看到,由于多数网站缺乏完善的监管权限,大量的数字媒体文件,特别是音视频业务能够被轻易的下载、拷贝和传播,严重损害了音视频出版商、唱片公司、创作家的经济利益和版权权利。为了规范市场秩序,保护音视频内容免受侵权困扰,必须加强数字版权的管理与信息安全。

关键词:音视频内容,数字版权,管理,信息安全

参考文献

数字媒体版权管理 第8篇

目前,在我国数字电视广播领域(即地面、卫星和有线数字电视)还没有专门针对广播内容的版权保护系统。在有线数字电视中采用的有条件接收系统(Conditional Access System,CAS)有效控制了用户对数字电视节目的接收,只有用户付费得到授权才能收看数字电视节目,但CAS系统主要是为了保护有线数字电视业务而设计的,保护的是业务,而不是内容。付费用户获得授权后可以收看和录制数字节目,但不能限制合法用户非法录制、拷贝合法接收到的数字节目,同样不能限制向互联网等其他媒体进行非法再分发。在地面数字电视方面,国家大力推进数字电视公共服务,计划通过不加密方式免费播出地面数字电视,如何有效保护以不加密方式播出的数字电视内容,防止内容的非法再分发也是目前需要解决的版权保护问题。

2003年底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ederal Communication Committee,FCC)将广播标记(Broadcast Flag)规定为数字媒体传输流的保护规范。该规范规定:接收地面数字电视广播信号的所有家电设备在2005年7月1日后都必须内置支持“Broadcast Flag”的解调装置。但美国联邦华盛顿特区地方巡回上诉法院2005年5月6日做出裁决,驳回了FCC这一要求。法院认为,FCC无权针对有线与无线通信的家电产品,在有线与无线通信之外的功能方面做出限制。但此次判决没有涉及到广播标记是否违法[1]。日本2004年也提出了广播标记的技术方案。

广播标记是加载在数字电视传输流中的标记。该标记中包含相应的拷贝控制信息,如果终端数字电视接收设备接收到该标记,就必须按照广播标记中的拷贝控制信息的要求,采取相应的版权保护对策,以防数字内容的非法再分发。

广播标记技术是可以应用在我国数字电视广播领域的一种有效的、易于实施的、成本较低的版权保护机制。广播标记技术的实施能够有效限制数字电视内容的非法录制、再分发,保障数字内容提供者和网络运营商的合法权益,推进我国广播电视数字化进程。

2 技术原理

广播标记技术通过在数字电视传输流中加入相应的拷贝控制信息来控制终端对数字内容的拷贝、输出等操作。广播标记技术本身不能控制用户对数字内容的使用;只有当数字电视接收设备能够识别广播标记,并对此做出相应反应,才能控制用户对接收到的数字内容的再分发。广播标记要求接收数字电视广播的设备通过以下3种方式实现广播标记的检测。

1)若检测到内容中包含标记,则必须作为带标记的内容进行处理。带标记的内容必须按照标记要求来处理,不允许传输到其他不够安全的设备中。

2)若内容中没有检测到标记,则内容按照不带标记的方式处理。不需遵守任何规则,可自由拷贝和分发。

3)如果还没有检测内容中是否包含标记信息,内容必须被作为未筛选过的内容处理。这样的内容也不允许传输到其他不够安全的设备。

在美国,广播标记信息量很少,仅通过“开”和“关”来表示是否允许再分发,这些标记信息放在再分发控制描述子中。再分发控制描述子定义在ATSC标准A/65C[2]的6.9.12。再分发控制描述子是传递节目版权持有者对音频、视频和数据的再分发控制信息。如果在ATSC流中存在该描述子,则意味着存在着对消费者再分发节目的技术控制。再分发控制信息定义在rc_descriptor()中,该控制信息不仅与EIT(Event Information Table)中event_id相关,也与TS_program_map_section()中的program_number相关。

3 技术方案

为了更好地适应数字电视版权保护的需求,笔者等人提出一种广播标记的实现方案,包含了更多的录制及拷贝控制信息,使用更加灵活。

3.1 方案简介

广播标记技术描述的对数字内容使用的许可、限制等信息包括:录制控制数据、拷贝控制数据等。这些数据通过几个8位二进制数来描述。广播标记技术主要应用于广播环境下,通过广播方式传输。

在以MPEG-2 TS作为传输流的数字电视系统中,广播标记信息被编码为二进制后,封装到广播版权控制描述子brc_descriptor()中。该描述子存在于事件信息表(Event Information Table,EIT)、节目映射表(Program Map Table,PMT)和业务描述表(Service Description Table,SDT)中。这些特定信息定义了终端对接收到的数字内容使用的权利和限制,并与分发的内容关联在一起进行传输。广播标记技术方案如图1所示。

3.2 广播标记信息

广播标记描述的对数字内容使用的许可、限制等信息是一系列数字内容使用规则的集合。包括以下2类:

1)录制数字内容(是否允许录制);

2)拷贝数字内容(是否允许拷贝,拷贝范围)。

这2类使用规则的详细描述见表1。

广播标记使用3个字节来表示,其中每个字节的含义在表1中作了详细规定,其C语言结构如下:

3.3 广播标记打包

广播标记编码成二进制后,将打包到广播版权控制描述子brc_descriptor()中,通过TS流传输。

在MPEG-2传输流中,广播版权控制描述子brc_descriptor(),应该存于EIT,PMT和SDT中。brc_de scriptor()中包含的广播标记信息,不仅与EIT表中event_id相关,也与PMT中的program_number以及SDT中的service_id相关。

在PMT中,brc_descriptor()应该放在需要保护节目的对应program_number的program_info_length后面的第一个描述子循环中。在SDT中,brc_descriptor()应该放在相应的service_id的descriptors_loop_length后面的描述子循环中。在EIT中,brc_descriptor()应该放在相应event_id的descriptors_loop_length后面的描述子循环中。

该描述子的语法结构见表2。

该描述子语义:descriptor_tag是0xAA。

descriptor_length是8位字段,表述广播版权控制描述子的长度。

RecordControlData是8位字段,表示内容是否允许被录制到本地,其指示CopyControlData是否有效。如果RecordControlData置为0x00,则拷贝控制标记遵循CopyControlData。如果“RecordControlData”置为0xFF,则CopyControlData置为0xFF。RecordControlData值为0x01~0xFE为保留。

CopyControlData是8位字段,表示内容是否允许被拷贝;只有允许录制的内容才允许被拷贝。拷贝是指将录制到本地的内容传输到别的地方,本地仍保留备份。0x00表示允许拷贝,0x01表示只允许拷贝1次,0xFF表示不允许拷贝,其余值保留。

CopyRange是一个8位字段,表示内容允许拷贝的范围。0x00表示不受拷贝范围限制,可任意拷贝;0xFF表示只允许在家庭内部进行拷贝,这里家庭的具体定义根据家庭网络的不同实施方案而定,其余值为保留。拷贝范围字段仅在拷贝控制字段为0x00或0x01时有效。

4 仿真实验

由于广播标记存在于PMT、SDT及EIT的广播版权控制描述子中,因此在进行广播标记技术仿真实验时,将广播标记技术与电子节目指南(Electronic Program Guide,EPG)系统结合,仿真实验方案如图2所示。

在该仿真实验中,通过EPG编辑模块编辑频道及节目的广播标记信息,并保存到EPG数据库中。SI打包模块提取包含广播标记信息在内的EPG信息,打包成SI数据流,SI数据流通过SI播发模块发送到复用器。终端同样通过解析SI数据流解析出频道和节目对应的广播标记信息,控制终端的相应录制、拷贝等操作。

5 总结与建议

广播标记技术能够清楚地标记出需要保护的数字内容,限制受保护数字内容无节制的再分发。广播标记技术的使用可有效保护数字内容制作者和发布者的利益,鼓励他们创作和发布更多高质量的数字内容,刺激数字内容的消费,从而推动数字电视的发展。广播标记技术的实施与用于家庭网络的连接保护和拷贝控制技术如数字传输内容保护技术[3](Digital Transmission Content Protection,DTCP)、高带宽数字内容保护技术[4](High-bandwidth Digital Content Protection,HDCP)、预录制媒体内容保护技术[5](Content Protection for Prerecorded Media,CPPM)、录制媒体内容保护技术[5](Content Protection for Recordable Media,CPRM)等结合,能够有效保护数字内容,限制内容非法再分发,构建一个开放的数字电视内容版权管理体系。

参考文献

[1]王磊,谢锦辉.广播标记(Broadcast Flag)技术[J].广播与电视技术,2006(4):48-50.

[2]ATSC standard:Program and system information protocol for terres-trial broadcast and cable(Revision C)with Amendment No.1[S/OL].[2008-06-01].http://www.atsc.org/standards/a-65cr1-with-amend-1.pdf.

[3]5C digital transmission content protection whitepaper[EB/OL].[2008-07-01].http://www.dtcp.com/data/wp-spec.pdf.

[4]High-bandwidth digital content protection system[S/OL].[2008-06-01].http://www.digital-cp.com/files/static-page-files/8006F925-129D-4C12-C87899B5A76EF5C3/HDCP-Specification%20Rev1-3.pdf.

数字媒体版权管理 第9篇

【关键词】数字出版;版权集体管理;制度创新

【作者单位】毕琼媛,黄河科技学院。

按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定义,版权集体管理是维护并代表权利人利益的组织对版权和相关权的一种行使方式[1] 。数字出版的版权特点决了其与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功能的高度契合,版权集体管理制度对数字出版具有明显的适用性。然而,目前我国版权集体管理制度对数字出版的实践效果并不理想,原因在于这项制度未能对变化的情况做出正确、积极的回应。但是,版权集体管理制度不应被抛弃,通过创新一定能成为数字出版授权可以依靠的有效渠道。

一、版权集体管理对数字出版的影响

1.授权成本大幅度降低

交易成本是指获得准确市场信息所需要的费用,以及谈判和缔结契约的费用,它主要由信息搜索成本、谈判成本和可能发生的处理违约行为的成本构成[2] 。交易成本对数字出版授权的制约最大。面对网络环境中分散化、碎片化、海量化传播的作品(许多作品的版权管理信息可能已经灭失或者不完整,或者被篡改),数字出版商搜寻、确认权利人的成本、谈判议价成本、履行合同与监督作品使用的成本都将大幅提高。如果交易成本高于收益预期,数字出版商就不会尝试授权。版权集体管理制度可以将数字出版商向多位权利人取得授权变更为只从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取得授权。如果权利人将作品交给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数字出版商再从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取得授权,交易成本就转嫁给了版权集体管理组织,数字出版商付出的成本就会明显降低。

2.规模化授权得以实现

数字出版对作品的利用具有巨量化特征,必须解决规模授权问题,比如百度糯米网每天会上传3万多张图片和一定数量的音频、视频[3] 。版权集体管理组织之所以能够实现数字出版的规模化授权,是因为管理着大量会员(延伸性版权集体管理还包括非会员)的作品,可以开展“一揽子许可”(Blanket License)。另外,与专业或者非专业版权代理机构进行广泛深入的合作,也是版权集体管理组织规模化授权的优势,比如图书、期刊、报纸等出版商在取得作者授权后,就可以将其出版的大量作品向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再授权,进而向数字出版商集中许可。有学者对美国8种生物医学期刊的调查发现,其中4种在美国版权结算中心(CCC)登记注册,这些期刊既从CCC获得版权的使用权,又将本期刊享有的版权向CCC许可[4] 。

3.实现利益平衡功能

作品在网络环境中具备很强的外部性,数字出版商有可能回避向权利人付酬的义务。如果数字出版商将报酬交给版权集体管理组织转付给权利人,就能解决权利人获得经济回报的问题。比如,美国作曲家、作家及出版商协会(ASCAP)就设计了精确而复杂的费率计算体系,利用新技术开展市场调查,尽可能使作品的使用情况(密度与频度等)在价格中得到体现,出版商可以按照达成的协议灵活选择或交纳年费或按节目许可等方式支付报酬。为了保护权利人的经济利益,ASCAP等版权集体管理组织还建立了内部定价“协商机制”,保障了权利人的获酬权,使权利人乐于授权,版权垄断被打破,作品实现数字出版。

二、版权集体管理对数字出版的不适应

1.“去中间化”授权的挑战

版权技术保护措施的发展与版权交易市场的逐步完善,使传统的“一对一”授权存在的市场失灵问题得到解决,权利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向数字出版商许可,充分享受市场竞争带来的实惠和法律赋予的权利。个人授权“去中间化”的版权交易趋势,对版权集体管理的“集中授权”模式形成冲击,大大制约了集体管理的功能。甚至有专家预测,由于有数字技术的辅助,即使是以往那些适合集体管理的权利类型,也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权利个别管理,版权集体管理制度将失去其重要性并且可能会消亡[1] 。然而,个人授权固有的时间成本、技术成本,以及签约、监督、履约和维权成本却无法因为“去中间化”而完全抹去,特别是对权利复合的作品授权,版权集体管理仍然是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不二选择。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专业化运作为作者带来的潜在经济利益也是个人管理作品无法比拟的。

2.定价与付酬机制有缺陷

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又被称为“收费组织”(Collecting Society),可见使用费的收取与分配的重要性。我国版权集体管理使用费的定价、收取、转付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数字出版的形式多样,特别是在网站、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出版与云出版条件下,使用作品的方法隐蔽,许多使用费无法计算,数字出版收入偏低,比如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简称“音著协”)的数字版权使用费收入只占其总收入的13.21%[5] 。机制缺陷表现在以下方面:缺乏数字出版作品的法定或者指导付酬标准;使用费标准的行政审批制排除了内部协商定价的可能性,不符合市场法则;数字作品使用的监管缺失,信息不透明,权利人无法及时查到作品被使用的收取和支付情况;权利人获酬权的救济制度缺失包括报酬争议仲裁解决机制不完善、立法未规定报酬转付期限等。版权集体管理组织提取的费用较高(比如音著协提取的管理费高达50%),极大地挤占了应向权利人分配的部分收入。

3.权利管理范围狭窄

会员是版权集体管理组织这座金字塔的底座,会员越多,管理的作品和权利数量就越大,越能实现授权的规模化。我国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会员较少,代表性不强,管理的作品和权利数量不多,这反过来又加剧了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信任危机,使权利人加入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意愿大打折扣[6]。一般来讲,不同的版权集体管理组织有特定的业务范围,只能管理相对应的作品。目前我国只有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中国文字作品协会、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中国音像著作权协会、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5家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作品范围有限,无法适应数字出版对多类型作品授权的需要。我国版权集体管理组织数量少与《著作权法集体管理条例》第7条对成立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严格限制有关。

nlc202309081856

4.非竞争机制下的垄断

版权集体管理制度的运行机制主要有“竞争制”与“垄断制”两种类型,前者以英美法系国家为代表,后者以大陆法系国家为代表。垄断制避免了在一国对同一作品类型或版权同类权利由几家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同时管理时出现盲目竞争、重复管理和低效率现象,版权集体管理组织一定程度的垄断性有利于提高工作的有效性和权威性[7] 。但是,在缺乏竞争机制的情况下,垄断可能会导致版权集体管理组织滥用权利,比如向数字出版商索要高额许可费、强迫他们接受霸王条款,或者弱化权利人的获酬权等。所以,即便是在版权集体管理实行垄断制的国家,也建立有相应的反垄断审查机制。我国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具有半官方色彩,垄断特征明显。数字出版没有改变资源为王的出版产业竞争法则,数字出版商想获得尽可能多的适用版权资源,而垄断的存在使版权集体管理无法满足他们这种需求,因此垄断庇护下的版权集体管理组织难以实现自我完善。

三、我国版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创新

1.制度重构

为了应对网络环境的挑战,我国版权集体管理制度应从垄断制向以自由竞争为主,辅以适度垄断的方向转变,增加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数量,提高代表性,扩大覆盖范围,同时对使用费定价模式、收取和付费方法等进行全面改革。但是,庞大的作品权利人不可能都成为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会员,相对于数字作品的激增,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的作品数量相对减少,可以考虑引入延伸性版权集体管理制度来解决这个问题。延伸性版权集体管理制度在瑞典、芬兰、丹麦、挪威、冰岛以及俄罗斯等国家早已适用于数字出版授权,英国政府的《哈格里夫斯报告》也提到利用延伸性版权集体管理制度解决网络作品授权的可能性。我国有学者认为,延伸性版权集体管理制度能够充分保障作者的权益,促进数字出版产业发展[8] 。对此,业界虽然存在不同的观点,但是版权制度都是特定国家具体情况的产物,我们要借鉴的是延伸性版权集体管理制度的立法思想,而非全盘照搬其套路。数字出版作为新兴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力的产业,国家应给予特殊扶持政策,包括通过科学设计与适用延伸性版权集体管理制度来平衡权利人、数字出版商和公众的利益。

2.角色转换

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被定位为交易的“参与者”,即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先与使用者订立许可合同,然后以自己的名义对他人进行许可,版权集体管理组织需要作为交易者参与版权交易[9] 。尽管个人授权模式的“去中间化”削弱了版权集体管理组织作为版权交易者的地位,但是并未改变数字出版授权的窘况,这给版权集体管理制度继续发挥作用提供了机遇。然而,版权集体管理组织不能再走老路,而应从“版权交易者”向“版权服务者”转变,比如,CCC在版权交易中并不扮演权利人的角色,更像是权利人与数字出版商之间的沟通联络机构,起到传递信息和指导交易的功能,在版权交易中秉持中间立场,维护交易双方的利益。特别是CCC允许权利人按照意思自治原则自主定价,并与数字出版商达成协议,从而使版权回到权利人手中而不是继续掌控在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手中。角色转换还可以避开垄断授权可能产生的其他问题。推动版权集体管理组织角色转变的一项重要措施就是加快不同类型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整合,将文字、图片、视频、音频、美术等作品汇集在一个平台,真正实现对作品与权利的海量管理。

3.技术创新

技术越先进,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发挥功能的手段就越丰富,授权与分配能力就越强,管理水平就越高。一是监测系统。比如美国的ASCAP利用监控技术,通过22个固定监测站和14个巡回监测站来监测百家电台和电视台的作品使用情况、作品使用时间,准确而详细[6] 。二是交易服务系统。比如CCC利用点对点(peep to peep)技术,使权利人和数字出版商直接在网络完成谈判、签约、交易活动。三是作品数据库。比如日本的版权信息服务项目(J-CIS)的J-WID数据库、美国ASCAP的ACE作品搜索数据库、法国GEMA的音乐作品数据库,以及国际作者、作曲者协会联合会(CISAC)的共同信息系统(CIS)、移动画面专家工作者项目(MPEG)等。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MCSC)与香港作曲家及词作家协会(CASH)联合开发了DIVA中文音乐作品数据库,但是还不能完全承担查询任务,我国其他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作品数据库建设都处于起步阶段。四是收费转付系统。比如英国作者授权及收费协会(ALCS)通过ALCS Byline系统、美国CCC通过RLS系统、日本e-License通过Clearance System系统,都成功解决了网络环境下的报酬支付问题[5] 。

4.服务拓展

服务是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存在的理由,随着角色的转换,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应更加注重服务功能的深化与拓展。比如在发展的早期,由于运行成本较高,经营活动陷入困境,CCC通过完善制度和利用新技术,特别是增加新的服务项目,逐步降低了成本。在数字环境中,CCC的服务范围更加广泛,包括年度授权服务、数字权利管理服务、交易服务等,其中交易服务又涉及交易报告服务、再版授权服务、学术授权服务、电子课程内容服务等。欧洲部分国家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开展的一站式服务也颇具特色,比如法国的SESAM是由5家版权集体管理组织构成的集中许可数字化平台,采用统一的费率开展授权,被认为是一个“完全意义”的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德国9大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共同建立了类似于CCC的CMMV,在权利人与数字出版商之间充当“信息掮客”,如果需要则参与具体的交易活动[10] 。数字出版为版权集体管理服务提出了一些新的需要解决的课题,比如按需授权服务以及作品在不同数字出版平台利用的点击量、下载量的监控与费率计算等。

参考文献

[1] 陈凤兰.著作权集体管理机制研究[M] .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3.

[2] 胡开忠.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作品法定许可问题研究[J] .知识产权,2013(3).

[3] 常馨予.基于版权的角度谈数字出版法律制度的完善[J] .出版广角,2015(6).

[4] 钟紫红.美国生物医学期刊版权保护政策[J] .中国版权,2003(2).

[5] 郑向荣.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使用费分配问题探讨[M] .中国版权,2015(2).

[6] 王慧.我国音乐作品著作权维权困境的制度反思[J] .电子知识产权,2015(4).

[7] 王迁.著作权法学[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8] 张洪波.求解数字版权的授权之道[J] .出版参考,2011(3).

[9] 熊琦.著作权法定许可的正当性解构与制度替代[J] .知识产权,2011(6).

[10] 罗向京.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发展与变异[M] .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

数字媒体版权管理 第10篇

关键词:DCI,数字版权行业,版权服务新模式,数字版权管理服务平台,海量数据存储

0 引言

随着数字技术、互联网技术等高新技术的迅速发展和普遍应用, 数字出版的观念逐步被大众接受, 并将可能成为我国出版业的主流出版方式之一[1]。就目前来讲, 我国的数字出版业仍然存在一定的隐患, 一方面, 由于网络的开放性和互联网的资源共享特征, 数字作品的复制、传播及扩散操作简单且成本几乎为零, 这就使数字作品的盗版、侵权、非法复制等一系列问题日益严重[2]; 另一方面, 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使网络侵权案件面临取证难、认定难、维权成本高等问题, 也让很多权利人对于侵权行为采取了放任或无可奈何的态度, 助长了侵权分子的侵权行为, 使数字出版环境更加恶劣, 越来越多的权利人陷入这样的恶性循环。这些问题都严重侵害了权利人的利益, 并对提升全社会的文化创新能力产生负面影响, 制约了数字出版事业的健康发展, 因此, 数字作品版权问题已经成为我国数字出版发展的瓶颈, 数字作品版权管理和服务模式成为数字出版行业急需解决的问题。DCI体系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被提出的一种创新型服务体系。

基于上述背景, 作者研究了DCI体系, 针对其中的数字作品版权登记与备案部分进行了业务模式的研究与制定, 使之能为各式数字内容提供版权登记与备案服务。数字版权专业服务体系利用技术手段针对数字内容进行备案, 形成数字内容版权数据库; 为数字内容分配唯一版权标识符; 利用版权标识符和备案的内容特征数据, 向数字内容服务商提供数字内容版权验证与查询服务。

1 DCI体系简述

数字版权唯一标识符DCI体系是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出并建立的一个标识体系, 其目的是建立数字网络化环境下数字内容标识和版权管理及保护的解决方案。DCI体系基于数字版权唯一标识符, 实现以数字作品版权登记、费用结算及盗版侵权监测取证为核心的版权公共服务创新模式[3]。该体系包括三个基础平台以及三个技术要素, 三个平台分别为数字作品版权登记平台、数字版权费用结算平台以及数字版权智能监测平台; 三个技术要素分别为DCI码、DCI标以及DCI数字登记证书。数字作品版权登记平台以网络为依托, 为数字作品提供统一的登记和备案, 对数字版权数据信息和数字内容特征信息进行合理存储, 形成数字版权核心资源库 ( 为盗版侵权检测取证提供数据支持) , 实现数字作品版权管理的全网络化办公, 改变现在的数字作品版权管理业务模式, 提高数字版权管理服务效率。数字版权费用结算平台通过规范化或技术手段, 统计和存储由运营商发布平台发布的数字作品的下载次数, 为结算认证、版权检测等版权服务提供公正的数据支撑, 从而为数字作品提供了一种新的利益分配模式。数字版权智能监测平台以数字版权核心资源库为依托, 为已登记版权的作品提供侵权监测技术支持, 数字作品版权拥有者提出版权监测申请, 数字版权智能监测平台对作品进行监测, 如果作品发生被侵权事件, 系统将该作品被侵权的信息返回给版权拥有者, 这些信息被版权拥有者作为被侵权的法律依据。DCI码是数字作品的网络身份证, 具有唯一标示性。DCI标为实现版权信息的检索、验证及保护提供支持。DCI数字作品登记证书包含数字作品的登记信息, 为作品的版权所有提供证明, 为数字作品网上交易提供验证服务。本文只介绍数字作品版权登记平台的相关设计及关键技术处理的内容。

2 数字版权登记需求分析

2. 1 数字版权登记现状

现在的数字版权登记方式主要有两种, 一种是作者亲自到版权保护中心, 提供自己及作品的相关信息对作品进行登记备案, 另外一种则是通过代理的方式, 作者向代理方提供自己及作品的相关信息, 由代理方代替作者到版权保护中心进行作品的登记。无论哪种方式都需要有人员亲自到版权保护中心进行相应手续的办理, 占用了大量的时间, 为登记带来了不便。对于版权保护中心的工作人员来说, 版权的登记备案都是人工操作, 登记过程中需要处理大量的相关文件, 整个登记周期时间长, 工作效率低, 随着数字作品数量的不断增长, 进行版权登记的作品也将不断增加, 只靠人工的传统登记方式必然无法满足数字版权登记业务的需求, 因此, 实现数字版权登记的网络化办公势在必行。

2. 2 数字版权登记功能概述

根据数字作品版权管理工作的业务需求, 应具有以下基本功能:

1) 必须对数字作品的相关版权信息进行管理, 包括数字作品版权数据信息、数字内容特征信息以及作品的基本信息。

2) 产生登记作品需要缴纳的费用, 并将此费用详单传送给版权费用结算平台。

3) 费用结算平台根据详单通过第三方支付方式进行支付。

4) 对数字作品的信息进行查重审核, 确保该作品版权登记的唯一性。

5) 对通过审核的数字作品核发DCI码、DCI标以及数字作品登记证书。

6) 可以进行合同的管理, 包括合同备案、到期提醒以及合同续签。

7) 对于已获得作品版权的用户, 可以为其提供盗版侵权监测服务, 平台通过技术手段获取作品被侵权的证据。

8) 平台发布已进行版权登记及合同备案的作品信息。

9) 平台对用户及其权限进行管理维护。

3 数字版权管理服务平台的设计

3. 1 平台开发工具及相关说明

平台采用B/S ( Browser/Server) 多层架构模式设计和部署应用, 用户可以通过浏览器访问平台。使用Intellij IDEA开发工具、Oracle数据库及Fast DFS分布式文件管理系统实现数字作品版权管理服务。

3. 2 数字版权管理服务平台设计模型

数字版权管理服务平台为网络用户提供公共的数字版权服务, 使用者可以直接使用平台提供的版权服务, 平台的设计模型如图1 所示。

平台模型共有5 层, 分别是基础设施层、数据资源层、支撑软件层、SOA服务层以及用户层。基础设施层位于整个模型的最底层, 它是整个平台建设的基础, 包括网络拓扑和布局、服务器等硬件设施、以及操作系统等基础软件平台。位于基础设施层之上的是数据资源层, 它是整个项目的数据库系统, 包括数字作品版权数据信息库、数字作品著作权登记数据库、数字版权费用结算认证数据库、数字内容作品内容特征数据库等。再往上是支撑软件层, 它为整个平台建设提供应用支撑框架和底层通用服务, 主要由六个部分组成: 安全认证、企业服务总线 ( ESB) 、系统监控、数据备份、J2EE应用框架以及i BATIS。SOA服务层位于支撑软件层之上, 它可分为服务处理层和服务集成层, 服务处理层是对版权登记、版权登记业务流程等服务的SOA封装, 通过对业务的高度抽象达到业务级别的复用。服务集成层直接与版权服务接口层交互, 是对各种具体处理服务的集成。最上层是用户层, 用户群可直接登录版权管理服务平台请求版权登记、版权查询、费用结算等服务。此外, 第三方版权服务模式与版权服务技术标准位于整个设计模型的两侧, 是数字版权管理服务平台的两个支柱, 贯穿于整个体系架构各层的建设过程中。

3. 3 平台的业务流程

平台的业务流程是根据现行的数字作品版权管理业务流程结合网络化因素设计的, 涉及数字作品版权管理的各项服务。平台的业务有两条主线, 一条是为数字内容拥有者提供数字作品的版权登记服务, 另一条是为数字内容运营商提供的合同备案服务。数字作品版权登记业务流程如图2 所示。

数字内容拥有者通过互联网访问平台, 新用户注册成功后便可根据注册信息登录系统进行数字作品的版权登记, 登记时需要填写作品的数据信息以及权利人信息, 同时会上报作品的特征信息 ( 特征信息的提取过程由专门的特征提取工具完成) , 作品上报以后, 用户需要先缴纳版权登记的相关费用, 网上缴费成功以后, 上报作品将会进入到审核阶段。审核分为四步, 分别为查重、初审、复审以及终审, 审核不通过的作品将返回给拥有者, 拥有者对信息进行补正后可再次上报。审核通过后由DCI服务中心为作品生成DCI码、DCI标以及DCI数字证书, 并将DCI码下发给用户, 用户也可以下载DCI标及证书。合同备案业务流程如图3 所示。

数字内容运营商在自己平台上提供的数字内容服务需要得到内容拥有者的授权, 合同备案就是此授权在平台中的备案过程。合同备案是由内容运营商进行的。内容运营商填写合同的数据信息, 同时上传合同原件, 一个合同中可以包括多个数字作品, 数字作品可以是已在平台中登记过的, 也可以是没有在平台中登记的。没有登记的数字作品, 需要向平台录入作品的数据信息及特征信息, 备案合同信息也需要进行审核, 不同于作品登记, 合同的审核只有一步审核, 审核不通过的作品会返给运营商, 运营商对合同修改后可再次上报。审核通过的备案合同作品和合同中涉及的没有登记过的作品都会获得DCI码, 合同是有时效性的, 对于已经获得DCI码的作品, 当合同将到期的时候, 平台会给出到期提醒, 运营商可以根据情况对合同进行续签, 延长合同的有效时间, 如果不续签, 合同将被废止。

3. 4 主要技术问题的处理

数字版权登记平台面对的数字作品是数以亿计的, 如何对这些作品进行唯一性的标示, 成为本平台设计的关键也是难点, 此外, 如此多的数字作品的数据信息以及特征内容信息的存储也是平台设计过程中考虑的主要问题, 下面对这两个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1) DCI码

DCI码是DCI体系的关键要素之一, 它是数字作品的唯一身份编码, DCI标是数字作品版权的唯一标识符。DCI码应具有以下特点:

(1) 唯一性

一个数字内容作品有且只有一个DCI码。

(2) 永久性

一旦一个数字作品获得了一个DCI码, 即使该数字作品发生了权力转移, 但其DCI码是不被变动的。

(3) 大容量性

由于网络环境下数字作品的数量是数以亿计的, 如此多的数字作品也就意味着DCI码也必须是海量的, 因此DCI码必须是大容量的。

(4) 可扩展性

网络环境日新月异, 数字作品处在这一大环境下难免受到影响, 其版权管理服务可能会发生变化, 因此DCI码必须有一定的可扩展性。

设计DCI码时充分考虑了上述4 个特性, 最终确定DCI码是由多段具有不同含义的定长或不定长的字符组成的字符串, 结构设计如图4 所示。

DCI编码结构由7 部分组成, 其中, 前缀标识符与版本号之间使用“: ”字符分隔, 其余各部分之间使用“/”字符分隔, 7 部分结构说明如下:

(1) 前缀标识符

定长字符串, 固定为“DCI”, 是DCI码的识别标志。

(2) 版本号

不定长字符串, 用以标识DCI编码结构的版本信息, 初始版本为“1. 0”, 如果编码结构发生变化, 本部分进行标识。

(3) 注册机构号

不定长字符串, 发放DCI码的注册机构编码, 建议采用国别地区代码, 例如, 使用中国国别地区代码“142”。

(4) 首次分配年

定长四位数字, 如2012, 为数字作品首次分配DCI码的年份。

(5) 状态标识

一位定长字符, 取值范围为“C、R、S”, 用于标识DCI码的状态, 具体含义如下:

———C状态数字作品版权登记时发放的DCI码使用“C”标识;

———S状态合同备案时为合同发放的DCI码使用“S”标识;

———R状态合同备案时为合同中没有进行数字作品版权登记的数字作品发放的内部标识码使用“R”标识。

(6) 备案单位编码

可选项, 不定长字符串, 版权合同备案时, 为备案单位分配的备案标识码。

(7) 分配码

不定长字符串, 由系统自动分配。

根据DCI码的编码规则, 给出3 个不同类型的DCI码的例子: DCI: 1. 0 /0142 /2012 /C/ /000087, 该DCI码是在进行数字作品版权登记时获得的, 字符C后面“/ /”是由于备案单位编码只针对合同备案, 对于数字作品版权登记, 这里默认为空; DCI:1. 0 /0142 /2012 / S /11 /000130, 该DCI码是合同备案时为合同发放的; DCI: 1. 0 /0142 /2012 /R/ /000101, 该DCI码是合同备案时为没有进行数字作品版权登记的数字作品发放的。

2) 海量数据的存储

平台为各种类型的数字内容提供版权服务, 这些数字内容种类繁多, 数量巨大, 因此海量数据的存储成为平台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平台使用了Fast DFS分布式文件管理系统。Fast DFS是一个开源的轻量级分布式文件系统, 它充分考虑了冗余备份、负载均衡、线性扩容等机制, 并且注重高可用、高性能等指标[4]。Fast DFS只有两个角色: Tracker server和Storage server。 Tracker server主要作用是负载均衡和调度。Storage server作用就是存储。以客户端上传文件为例, 客户端首先与Tracker server建立连接, Tracker server会给客户端返回一台可用的Storage server的IP地址和端口, 然后客户端会直接和Storage server建立连接, 进行文件上传, Storage server会生成文件ID返回给客户端, 文件上传过程结束。文件ID中包含组名、文件相对路径和文件名, Storage server能根据文件ID直接定位到文件。Fast DFS采用的是分组存储方式, 当系统容量不足时, 可以通过增加组来扩充存储容量, 因此可以满足数字版权服务平台海量数据的需求。文件上传的uploadfile方法的具体实现如下:

4 结语

数字作品版权管理是数字出版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对数字作品版权管理模式及应用作了初步的探讨, 并从实际应用出发设计了一个数字版权管理服务平台。数字版权管理服务平台能提供整套的数字版权管理服务, 如各类数字内容登记、合同备案、下发DCI码、特征内容存储等, 并对其中涉及的大数据量作品的标示及存储提出了具体的解决方案, 整个平台为数字版权登记提供了网络化办公方式, 提高了数字版权登记的工作效率, 有利于数字版权行业的规范化和秩序化。为了更好地进行数字版权管理服务, 在版权管理业务模式方面还有待于进一步的研究和改进。

参考文献

[1]张立宪.中国数字出版现状及未来展望[J].科技传播, 2011 (18) :14-15.

[2]楼文高, 孟祥辉.数字版权保护技术的现状及其发展趋势[J].出版与印刷, 2007 (4) :7-10.

[3]Digital Copyright Identifier (DCI) [DB/OL].[2011-12-02].http://www.baike.baid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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