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费的账务处理

2024-07-27

税费的账务处理(精选4篇)

税费的账务处理 第1篇

一、 实务中预售商品房收入计征税费的会计处理方法

在实务中, 各开发商对预售商品房收入计征税费的会计处理有以下三种方法:

第一种做法为按预收款计征的营业税金及附加、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直接记入“应交税费”科目的借方(为便于表述, 以下均采用新企业会计准则下的科目名称);收入确认、办理结算或年末时,确认“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所得税费用”,同时冲销“应交税费”。上述营业税及附加的会计处理方法, 是根据财政部会计司1995 年12月编辑出版的 《会计制度补充规定及问题解答(第二辑)》第233 页中解答“按照税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 采取预收款方式的,预收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预收账款’科目。按预收款计算缴纳营业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待转让土地使用权和销售不动产的收入实现时,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经营收入’科目;同时,计算应交的营业税,借记‘经营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并将‘预收账款’科目转入应收账款’科目”进行处理。 此种处理方法似乎符合会计处理的“配比”原则(《企业会计制度》、新会计准则均未对此事项作出规范)。 其实,该种处理方法值得商榷。

首先,在新《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已没有“配比”原则之说,现在讲的是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不再讲会计核算原则;强调的是“资产负债观”、权责发生制,不再强调“收入费用观”、配比性原则。其次,上述会计处理是否有效,尚待探讨,因为该补充规定及问题解答,是对1993 年所颁布“两则”和“两制”的补充规定和解答,现该“ 两则” 和 “ 两制” 的内容已大部分作废; 不管是 《企业会计制度 》(2001年), 还是新企业会计准则(2006 年版),均未对该事项进行规范。最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 所预交的税费在账表上体现的“应交税费”是红字或负数余额。 本来是企业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应该交纳的税费,却使信息使用者误认为是企业“多交了税费”,因而不符合会计“可理解性”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第二种做法为按预收款计征的营业税金及附加、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直接记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所得税费用”科目的借方;收入确认、办理结算或年末时,补计“营业税金及附加”“所得税费用”。上述营业税及附加、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 符合税收法规的规定,能体现会计处理的“权责发生制”记账基础。 但把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预收账款” 计征的税费确认为当期费用,减少了所有者权益,而且人为地割裂了预售收入、实现的开发产品收入计征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所得税及期末结算所得税的勾稽关系,违背了会计处理的“配比”原则。

第三种做法为按预收款计征的营业税金及附加、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根据其纳税环节, 分别通过 “待摊费用”“递延税款”科目核算(该科目只存在于《企业会计制度》或行业会计制度条件下);收入确认、办理结算或年末时,确认“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所得税费用”,同时冲销“待摊费用”“递延税款”科目。上述会计处理方法解决了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所得税的应交数和已交数问题, 资产负债表中反映了已预交的待摊税费、 递延税款,利润表体现了“配比”原则。 但是,把计征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和土地增值税纳入“待摊费用”科目核算,虚增了资产和负债,与“待摊费用”科目的核算内容不相符,且该“待摊费用”“递延税款”在新企业会计准则中已被取消。

二、 预售商品房收入计征税费账务处理的分析

(一)营业税及附加的账务处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 采取预收款方式的, 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和第三十五条“企业发生的支出不产生经济利益的, 或者即使能够产生经济利益但不符合或者不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 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开发商预售商品房收取的预收款所承担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属于开发商的现实义务,是现实发生的支出, 未来不能产生经济利益,未来也不可能退还,不属于预交款项性质, 不符合确认为一项资产(比如“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者 “应收账款”)的条件,应当确认为纳税当期的费用, 故按预收售房款计征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应采用上述第二种做法进行会计处理, 记入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借方,进入当期损益。

(二)企业所得税的账务处理。

1. 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根据 《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94]财会字第25 号)和《企业会计制度》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应付税款法是将本期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之间的差异造成的影响纳税的金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而不递延到以后各期,即:企业不确认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 按照当期计算的应交所得税确认为当期所得税费用。 在应付税款法下, 当期计入损益的所得税费用等于当期应缴的所得税。

根据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 》 ( 国税发[2009]31号)第九条“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 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 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 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 号)“附表三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填报说明”的“第52 行‘五、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第3 列‘调增金额’ 填报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本期取得的预售收入, 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利润率计算的预计利润的金额……”,开发商在预售商品房收到预收款时,便产生了所得税的纳税义务,该义务属于开发商的现实义务, 是现实发生的支出,不属于预交款项性质。

鉴于上述情况, 在采用应付税款法进行所得税核算时, 按预收售房款计征的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第九条会计核算的权责发生制记账基础, 应按上述第二种做法进行会计处理,记入“所得税费用”科目借方,进入当期损益。

2.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第一百零七条规定,纳税影响会计法,是指企业确认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按照当期应交所得税和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影响金额的合计,确认为当期所得税费用的方法。 在这种方法下,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递延和分配到以后各期。 不管是债务法,还是递延法,利润表中所得税费用均应含“本期应交所得税、本期发生或转回的时间性差异所产生的递延税款贷项或借项”。根据前述原因分析,开发商在预售商品房收到预收款时产生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属于开发商的现实义务,不属于预交款项性质,故开发商在收到预收售房款年度,其税前会计利润(或税前会计利润加减发生的永久性差异后的金额) 肯定少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形成可抵减时间性差异。

鉴于上述情况, 在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时, 按预收售房款计征的企业所得税, 应按上述第二种做法进行会计处理,记入“递延税款”科目借方,列入资产负债表。

3.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 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应用指南》 第三条规定, 除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递延所得税外, 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由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构成,即:所得税费用(或收益)=当期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收益)。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 号———所得税》及《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 》 ( 国税发[2009]31号)第九条规定,开发商预售商品房收到的预收款,其计税基础等于零,应产生递延所得税资产,会计处理为: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贷记 “所得税费用”科目。

同时根据前述原因分析, 开发商在预售商品房收到预收款时产生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属于开发商的现实义务,不属于预交款项性质,故开发商根据税法规定,缴纳因预售商品房收到的预收款的所得税, 属于当期所得税,会计处理为:借记“所得税费用”科目,贷记“应交税费———所得税”科目。

若无税率变动, 上述两分录的金额应相等,将上述两分录合并为: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贷记 “应交税费———所得税”科目。

鉴于上述情况, 在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时,按预收售房款计征的企业所得税,应记入“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借方,列入资产负债表。

(三)土地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 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 ( 财税字[1995]48号)第十四条 “对纳税人预售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 当地税务机关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的, 纳税人应当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并按规定比例预交,待办理决算后,多退少补;当地税务机关规定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 也应在取得收入时先到税务机关登记或备案”,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缴纳土地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1995]15 号)“四、企业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 按税法规定预交的土地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待该房地产营业收入实现时, 再按本规定第二条第1、2 款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进行清算,收到退回多交的土地增值税,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 ‘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补交的土地增值税作相反的会计分录”,开发商在预售商品房收到预收款时, 不产生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 即使根据各省地方税务机关自定的规定应对预售售房款缴纳土地增值税, 也属于预交税款性质, 故应采用上述第一种做法进行会计处理,缴纳时记入“应交税费”科目借方,列入资产负债表。

(四)印花税账务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第七条“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印花税属于行为税,开发商应于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时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的标准缴纳, 并同时直接记入“管理费用”科目借方。 故印花税的缴纳与开发商是期房预售还是现房销售,是否收到款项,均无关系。

三、结论

综上所述, 开发商出售经审批的符合一定条件的正在建设的房屋而收取的预收款, 根据税法规定计征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应按以下方法进行账务处理:(1)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计征的营业税及附加,应记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借方,进入当期损益。(2)按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计征的企业所得税,采用应付税款法时,记入“所得税费用”科目借方,进入当期损益;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时,记入“递延税款”科目借方,列入资产负债表; 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时, 记入“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借方, 列入资产负债表。(3)按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计征的土地增值税, 应记入“应交税费”科目借方,列入资产负债表。 (4)印花税属于行为税,与开发商预售商品房收取的预收款无关,应于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时缴纳, 并直接记入“管理费用”科目借方。

摘要:实务中对预售商品房收入计征税费的会计核算有争议。本文首先分析三种流行会计处理方法的法理基础,进而区分营业税金及附加、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等四种主要税种分别进行阐释,并针对其会计核算思路给出了明确建议。

关键词:商品房预售,计征税费,账务处理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S].[94]财会字第25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S].财税字[1995]48号.

[3].国家税务总局.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S].国税发[2009]31号.

浅析远期外汇合同的账务处理方法 第2篇

在人民币汇率不断升值的背景下,资本市场日益发展,企业的涉外业务不断增加,如何处理好远期外汇合同的账务问题,关系到许多进出口企业的风险,因此这一问题值得我们关注。本文从签订远期外汇合同的目的出发,来浅析远期外汇合同的账务处理,计量作为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远期处汇合同的价值。

一、远期合同与远期外汇合同概述

随着企业涉外业务的增加,资本市场的日益发展,各种各样的金融工具应运而生。衍生工具常见的类型有远期合同、期货合同、期权合同和互换合同四种。

其中远期合同(forward contract)是20世纪80年代初兴起的一种套期保值工具,它是一种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的某一确定时间,以确定的价格买卖一定数量的某种金融资产的合约,是双方承诺以当前约定的条件在未来进行交易的合约。远期合同是必须履行的协议,不同于可选择不履行权利的期权。远期合同也与期货不同,其合约条件是为买卖双方根据自己的业务需要而定制的,是通过场外交易达成,而期货则是在交易所买卖的标准化合约。远期合同规定了将来交换的资产、交换的日期、交换的价格和数量,合同条款因合约双方的需要不同而不同。远期合同是现金交易,买方和卖方达成协议在未来的某一特定日期交割一定质量和数量的商品,所以,买卖双方一旦签订远期合同,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均拥有金融工具交换的权利和义务,其中权利构成了相应的金融资产,义务构成了相应的负债,又由于价格可以预先确定或在交割时确定,因此,作为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远期合同的价值就能可靠的加以计量。在作为衍生工具的远期合同中,远期合同主要有远期利率协议、远期外汇合同、远期股票合同。

远期外汇合同(foreign exchange forward transaction)是远期合同中的一种,是远期合同的一个子类别,是在将来某一特定时刻按事先确定的价格购买或出售特定种类外币的协议,又称期汇交易。是外汇买卖双方对将来要交易的外汇币种、数额、汇率和交割的时间等达成协议,并以合同的形式确定下来,到规定的交割日期双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实际的收付结算。远期外汇合同在签订时,相当于一个生产企业签订一份购销合同,是一份待执行的合同,不具有资产和负债的特征,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外汇汇率的变化,就形成了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所以笔者认为:签订远期外汇合同时,不进行账务处理,但需要在备查簿记录该事项,等到实际交割时再对其进行账务处理即可。

通常,订立远期外汇合同的目的不外乎两种:一是持有至到期买卖外汇,其买卖目的主要是为了套期保值,持有即将到期的外汇债权人和短期外汇的债务人,他们与商业银行订立远期外汇合同,按约定的价格,在将来到期时进行交割,来避免出口销售收入减少的损失和进口产品成本上升,以控制结算风险;二是交易性买卖远期外汇,其目的主要是为了投机,对外汇远期看涨的投机者和对外汇远期看跌的投机者,他们订立远期外汇合同就是投机,在预期外汇远期汇率将要上升时,先买进后卖出同一交割日期的远期外汇合同,在预期外汇远期汇率将要下降时,先卖出后买进同一交割日期的远期外汇合同。笔者现以这两种情况为例对远期外汇合同的账务处理进行浅析。

二、远期外汇合同的账务处理

持有至到期买卖外汇远期外汇合同是指企业签订远期外汇合同的目的不是以交易为目的,而是持有合同到期,为到期按照合同要求购入外汇而签订的合同。

(一)持有至到期买卖远期外汇合同的账务处理

例1:飞天外贸公司在2009年11月1日和外汇经纪银行签订一远期外汇合同,合同约定:2个月期购买90 000美元,远期汇率为¥6.43/$1;11月30日,外汇经纪银行于11月30日签订1个月期的远期外汇合同,汇率为¥6.49/$1。假定:在2009年12月31日到期时,当天美元中间价是¥6.50/$1,卖出价是¥6.51/$1。

其账务处理方法如下:

1.飞天外贸公司在2009年11月1日不做账。

2.2009年11月30日,飞天外贸公司形成企业的金融资产,价值是:(6.49-6.43)×90000=54000(元)。

账务处理:借:衍生工具——远期外汇合同5400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5400。

同时飞天外贸公司结转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账户: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5400贷:本年利润5400

3.2009年12月31日,飞天外贸公司所签订的远期外汇合同(¥6.43/$1)和市场上的汇率(12月31日银行美元卖出汇率¥6.51/$1)相对比,飞天外贸公司远期外汇合同的价值应该是:(6.51-6.43)×90000=7200(元),而原金融资产(衍生工具)账面已经记入是5400元,所以要再补记(7200-5400)1800元。

即:借:衍生工具——远期外汇合同1800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1800

4.2009年12月31日到期时,飞天外贸公司以合同汇率¥6.43/$买入90000美元,所以应支付人民币(6.43×90000)578700元,得到的90000美元以12月31日的记账汇率(¥6.50/$1)入账。

飞天外贸公司因为签订了远期外汇合同,在2009年12月31日买入美元时,应该按照合同上规定的汇率(¥6.43/$1)买入,但是,由于当日银行卖出时的汇率是(¥6.51/$1),所以飞天外贸公司总计少付了人民币:(6.51×90000-6.43×90000)7200 元;美元记账采用的是银行美元汇率中间价,所以本月给该公司带来的账面损失是:(6.51-6.50)×90000=900元。

因此,飞天外贸公司由于签订远期外汇合同买入美元而带来的总收益是6300元,其中:11月份确认收益5400元、12月份确认收益900元。

即:借:银行存款——美元(90 000×6.50)585000投资收益 900贷:衍生工具——远期外汇合同7200银行存款——人民币578700

与此同时,飞天外贸公司要结转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账户和投资收益账户: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1800贷:投资收益900本年利润900

飞天外贸公司在会计期末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其确认的金融资产,应该填到流动资产(其他流动资产)项目中;而确认的金融负债,则应该填到流动负债(其他流动负债)项目中。

(二)交易性买卖远期外汇合同的账务处理

例2:中汇德股份有限公司在2009年04月1日和外汇经纪银行签订一远期外汇合同,合同约定:3个月期购买200000美元,远期汇率为¥6.40/$1;4月30日,外汇经纪银行于4月30日签订1个月期的远期外汇合同,汇率为¥6.47/$1。

其账务处理方法如下:

1.中汇德股份有限公司在2009年4月1日签订远期外汇合同的时候,因为公司的风险与公司的收益是对等的,所以既没有形成金融资产,也没形成金融负债,所以不需要做任何的账务处理,只需要在备查簿中登记就行了。

2.2009年4月30日,中汇德股份有限公司所签订的远期外汇合同(¥6.40/$1)和市场上(4月30日签订的1个月期的远期外汇合同汇率为¥6.47/$1)相对比,中汇德股份有限公司就可以较少的人民币买进美元,而与此同时该公司的远期外汇合同也就形成了公司的金融资产,其价值是:(6.47-6.40)×200000=14000(元)。

账务处理:

借:衍生工具——远期外汇合同14000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14000

3.假设中汇德股份有限公司判断,4月30日是该合同3个月来的最高价值,如果再持续拥有的话有可能会贬值,决定在4月30日将此合同转让,交易价格双方约定为14000元,那么此时,中汇德股份有限公司的金融资产就减少了14000元,本公司的银行存款相应增加了14000元。

即:借:银行存款14000贷:衍生工具——远期外汇合同14000

与此同时中汇德股份有限公司结转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账户: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14000贷:本年利润14000

可以看出:中汇德股份有限公司通过买卖远期外汇合同收益了14000元。

谈会计专业学生账务处理能力的培养 第3篇

关键词:会计专业 学生 账务处理能力 培养

一、如何培养学生的账务处理能力

1.教师要掌握会计知识,把握政策发展趋势

首先,教师自身要对会计方面的知识非常了解和熟悉,比如怎样处理购入货物运费、怎样处理所得税等等。在平时教师要对教材进行研究,查阅相关的资料,同时也可以向一些有会计工作经验的人请教。只有这样,教师才能够将新的知识传递给学生。比如怎样处理购入货物运费,可以先将运费的93%计入到成本中,再将剩下的7%计入到增值税中。学生可能会问教师,为什么要这样处理?教师不能只回答学生:“这是国家的规定。”教师要这样给学生进行解答:“由于运输部门会开出营业税的发票,如果企业的原材料消耗很多,运费也很多,那么就不划算。”这样一来,学生就明白其中的道理了。

2.使知识更加形象化

因为学生的经验不多,参加的实践活动也很少,对社会常识的了解自然也不够。为了帮助学生了解生产和经营的过程,教师可以多讲一些实例,使知识更加形象化,同时也更加浅显易懂。比如,在学习权责发生制原则的时候,按照书本上的说法,权责发生制也被称为应计制,权责发生制原则要求工作人员对所有的收入和费用以实际发生的实际收付来进行记录,但是却不能将款项的实际收付作为记账的基础。学生可能很难理解,教师可以讲解。企业需要支付明年上半年的宽带费3000元,若是把这3000元记录到这个月的成本中去,那么会出现什么问题?一些学生会说,会使这个月成本过高,其他月份却没有这笔费用,所以成本不平均;还有学生会说,宽带费是明年上半年采用的,今年没有使用,所以不合理。这时教师可以告诉学生,这种费用就是现在已支付,而不应该计入本期的费用。这样学生也会更好地理解权责发生制这个概念。

3.抓好小结和归类

在上课的时候,对每一节教学内容都要进行归类和总结,这样可以避免学生很快遗忘,并且能提高学生分析问题的能力。通过小结和归类,还能培养学生的账务处理能力。比如在学习固定资产减少核算这部分内容的时候,在教材中,将出售和报废、损毁收取款项和收回残值放在一起讨论,也就是收回固定资产剩余部分的价值,并且把固定资产减少的核算分为四个部分,即固定资产减少处理、固定资产剩余价值部分收回处理、支付清理费用处理、结转固定资产清理过程损益处理。所以,出售和报废、损毁固定资产清理当中的重点在于,如何对固定资产清理账户进行结平。通过这样的方式,可以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教材内容,而且还能让学生明白固定资产清理过程中账户之间的对应关系。从而达到了教学的目的。

4.结合会计手工和电算化进行模拟演练

为了提高学生的账务处理能力,还必须结合会计手工和电算化进行模拟演练。模拟训练对于会计学习来说非常重要,首先教师要将这个步骤分为两步,先使学生进行手工操作,然后再用同一套资料实施电算化操作。这样做的主要目的是增强学生对账务处理的适应能力。实训和操作的时候,可以根据企业的真实情景来进行模拟,并且还要采用企业发生经济活动时的单据和原始票据。这样学生才能在更加真实的环境下对业务进行处理。实训内容则可以选择企业比较典型的业务,同时也要涉及企业资金的筹集、材料的采购、加工、生产、成本核算、销售等不同的环节。从填写原始凭证到审核,再到记账凭证的填写,最后是登记账簿,编制会计报表。通过这个过程,学生充分感受到企业的会计核算情境,同时也提高了账务处理的实际能力。在进行了手工模拟以后,还要进行电算化模拟,将同一套资料运用到会计电算化中,采用先进的核算软件,对原始资料进行录入,编制出记账凭证,最后生成会计报表。同时,学生也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了解了手工操作和电算化操作的不同。

二、总结与体会

会计专业的教学重点是强化学生的动手能力,使学生能够更加熟练地对账务进行处理。通过合理而科学的实践和锻炼,能够帮助学生适应工作需要,同时也能够为学生今后的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卢洁.加强高职校学生模拟账务处理的能力[J].科技信息(科学·教研),2007(31).

[2]李永清,杨潇鹏,刘强.如何创新高校会计教学与实务的对接[J].会计之友,2008(4中).

[3]赵艳丽.关于高职会计专业学生职业判断能力培养的思考[J].现代企业教育,2011(12).

税费的账务处理 第4篇

一、政策性搬迁和资产处置收入的界定

所谓的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而从本企业以外(包括政府或其他单位)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本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

在界定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时,要注意三个方面:

(一) 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取得的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补偿收入。具体包括: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对停产停业形成的损失而给予的补偿;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其他补偿收入。

(二) 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企业各类资产所取得的收入。

(三) 企业由于搬迁处置存货而取得的收入,应按正常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不作为企业搬迁收入。

二、企业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的账务处理分析

(一)政策性搬迁涉及资产的税务处理:

1、搬迁后原资产经过简单安装或不安装(如无形资产)仍可继续用,在该资产重新投资使用后,继续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

2.搬迁后原资产需要大修理后才能投入使用的,该资产的净值加上大修理支出,为该资产的计税成本。在该资产重新投入使用后,就该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同时,该大修理支出应予以资本化,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二)企业搬迁所得为盈利的税务处理:

搬迁所得=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补偿收入+资产处置收入)-(搬迁费用支出+资产处置支出)

注意:上述所得中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应在符合40号公告规定的搬迁完成年度,进行搬迁清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搬迁完成年度:1.从搬迁开始,5年内(包括搬迁当年度)任何一年完成搬迁的。

2.从搬迁开始,搬迁时间满5年(包括搬迁当年度)的年度。

(三)企业搬迁所得为亏损的税务处理:

企业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为负数的数额,为企业搬迁损失。由企业选择下列方法之一扣除:

1.在搬迁完成年度,一次性作为损失进行扣除。

2.自搬迁完成年度起分3个年度,均匀在税前扣除。

上述方法由企业自行选择,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四) 政策性搬迁,企业亏损弥补期限的计算: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弥补的亏损的,凡企业由于搬迁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从搬迁年度次年起,至搬迁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

例如:某企业2012年12月1日按照规定进行政策性搬迁,搬迁前存在2009年尚未弥补的亏损为50万元,搬迁完成年度为2014年10月,则该企业搬迁完成年度后可以继续弥补亏损的年限=法定弥补年限-截至到搬迁年度已经弥补的年限=5-3=2,从2015年1月起,2009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可以继续弥补的年限为2年。

(五) 政策性搬迁需要向主管税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以及时间:

1. 企业应当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包括迁出地和迁入地)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

2. 企业搬迁完成当年,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及相关材料。

案例分析:

一、收到政府政策性搬迁补偿款9000万元时:

借:银行存款9000万元

贷:专项应付款9000万元

税务处理:收到当期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会计上也不计入损益,不需要纳税调整。

三、原企业资产搬迁后经过简单安装或修理后重新使用的情况:

1.将要搬迁的资产进行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2000万元

累计折旧5000万元

贷:固定资产-机器设备7000万元

2. 部分机器设备搬迁后无法使用,销售给丙企业,原值3000万元,已计提折旧2000万元,销售收入1300万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1000万元

累计折旧2000万元

贷:固定资产-机器设备3000万元

借:银行存款1300万元

贷:固定资产清理1300万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1300万元/1.04*2%25万元

贷: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25万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275万元

贷:营业外收入275万元

税务处理:在符合搬迁完成年度前,应当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3.使用政策性搬迁补偿款进行拆卸、运输、大修理重新安装机器设备发生1000万元费用

借:固定资产清理1000万元

贷:银行存款1000万元

4.按照发生的支出确认递延收益冲销专项应付款

借:专项应付款1000万元

贷:递延收益1000万元

5.重新使用安装后的机器设备时

借:固定资产3000万元

贷:固定资产清理3000万元

税务处理:

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3000万元,需要大修理后才能使用的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原固定资产净值+大修理支出=2000万元+1000万元=3000万元。

6.该资产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计提折旧(假设折旧年限10年,残值10%,每月计提折旧22.5万元。

借:制造费用等22.5万元

贷:累计折旧22.5万元

税务处理:如果会计折旧年限和残值率没有违反税法规定,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7.形成成本费用时应分摊递延收益

应当分摊的递延收益=使用补偿款部分金额*分摊计入成本费用金额/固定资产价值=1000万元*22.5万元/3000万元=7.5万元。

借:递延收益7.5万元

贷:营业外收入7.5万元

税务处理:在符合搬迁完成年度前,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应当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四、使用政府性搬迁补偿款支付职工安置费等2000万元

借:管理费用或应付职工薪酬等2000万元

贷:银行存款2000万元

税务处理:在符合搬迁完成年度前,应当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五、搬迁完成后,核销专项应付款余额

专项应付款余额=90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6000万元

借:专项应付款6000万元

贷:资本公积6000万元

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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