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工作规范化

2024-06-08

认定工作规范化(精选9篇)

认定工作规范化 第1篇

近日,卫生部制定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食品检验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

《认定条件》共八章、二十八条,规定了食品检验机构在组织机构、检验能力、质量管理、人员、设施和环境、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等方面应当达到的基本要求。《检验规范》共二十九条,重点围绕检验人的道德素质、技术素养和其承担的法律责任,食品检验工作中尤其是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非标方法的建立和使用,检验数据和检验报告的管理,食品检验中计算机系统的功能要求,以及检验机构怎样为各级食品安全政府监管部门提供更好的技术支持等方面提出相关要求。

《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将于4月1日开始实施,为进一步规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条件和检验工作,提高食品检验的能力和水平,为服务于食品安全监管和保障公众健康发挥应有的作用。

认定工作规范化 第2篇

在区档案局的指导下,我单位加大了对档案管理工作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投入,在机构与组织管理、基础设施、业务建设、档案开发利用等方面取得了新的进展。我单位对照省标三级标准自查得分78.5分。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机构与组织管理

我乡党委、政府领导高度重视档案工作,把档案工作纳入重

要议事日程,作为xx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成立了档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形成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负责抓,办公室主任和档案管理人员具体抓的良好工作格局,并在党政办公会上进行专题研究,听取档案工作进展情况汇报,对存在的差距和不足进行深入分析,对档案规范化管理工作进行了具体的安排部署。

我乡现有专职档案人员一名,各内部机构明确了一名兼职档案人员,全部都达到了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组织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他档案法规、规章,切实推进了依法治档工作进程。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了各项档案管理制度的档案人员岗位责任制度。与区档案局保持经常性的业务联系,主动接受工

作领导和业务指导,积极参与与档案业务部门举办的业务培训和交流活动,档案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截止目前,我乡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事件发生。

二、基础设施

我乡建有综合性档案室,总面积达到35平方米,其中库房面积20平方米,档案工作人员办公室、查阅室15平方米。各种档案柜架齐全,能满足本机关xx年以上档案保管需求。库房严格按照专业技术要求设计建设,安装了防护栏、金丝绒遮光窗帘、温湿度表、电风扇、灭火器材等。具备了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尘、防高温,防潮,防湿等功能,档案室配备的标准档案柜3组,档案装具符合规范要求。

三、业务建设

按照省、市、区档案业务建设规范,结合我单位工作实际,制定了分类方案,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保管期限表等业务规范,并按规定接收各门类载体档案。应归档的文件材料收集齐全完整,无积存、零散文件,重要发文实行两套制保管。各类档案整理按国家有关要求规范操作,并利用计算机进行辅助管理。档案收进、移出登记清楚,手续完备,建立了档案统计台帐,数据准确,帐实相符。应移交进档案馆的档案按规定进行了移交,质量均符合进馆要求。

坚持了档案室的温湿度侧记,定期做好档案的安全检查,档案无霉变、褪色、尘污、破损、虫蛀、鼠咬现象。

四、档案信息开发利用

档案人员熟悉室藏档案内容,能做到调卷及时准确、工作热

情主动,较好地满足了工作需要,对加强机关的规范化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档案室具备完整的借阅和利用情况登记。

检索工具齐全、完整、配套、适用,便于查找、调卷,为开展档案利用提供了良好条件。

编写了全宗介绍、组织机构沿革、大事记等资料,比较详尽地反映了我乡发展的基本情况。

由于档案工作牵涉面广,头绪多,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档案利用效果还需要进一步提高,信息反馈工作还需加强,档案的信息化管理上还需不断努力。

总之,在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关心指导下,在党政领导的高度重视档案人员的不懈努力下,我乡的档案工作规范化、信息化、现代会水平一定会进一步提高。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严格按照《四川省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要求》的要求,进一步改善管理条件,加大管理力度,创新管理方法,努力推动档案工作取得更大的发展。

认定工作规范化 第3篇

2011年-2012年, 犯罪分子高某某、王某某、尹某某、曹某某、周某某、余某某、尹某某等人先后盗掘了位于安徽省舒城县干汊河靠山村曹家山板栗园、靠山村龙山杉树林、靠山村长山组、柏林乡境内原“启德学校”院内的四处古墓葬, 将盗掘的文物或出售或藏匿。后经安徽省文物鉴定站出具的鉴定意见显示其具有较为重要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后经舒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高某某、王某某、尹某某、曹某某、周某某、分别被判处2-1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一审宣判后, 原审被告人不服, 提出上诉。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二、如何认定被告人盗掘古墓葬的次数?

(一) 何为“多”?

目前刑法尚无对该问题的明确规定。司法解释将“多次盗窃”解释为“两年内盗窃三次以上”与将“多次抢劫”解释为“一定时期内抢劫三次以上”, 司法实务中盗掘古墓罪中的“多次”情形也可以参照这样的规定, 按照“三次或三次以上”来作为次数的评价标准, 本案中, 被告人尹某某、高某某、王某某、曹某某、周某某, 自2011年至2012年近一年时间内分别参与了盗掘舒城县境内的靠山村曹家山板栗园、靠山村龙山杉树林、原“启德学校”院内、靠山村长山组等四处古墓葬, 每处均达三起或三起以上, 最终法院认可了公诉机关意见, 对五人均认定实施了“多次”盗掘古墓葬。

(二) 何为“次”?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特别是古墓葬的特殊性决定了盗掘一般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很少是一蹴而就的, 这与盗窃、抢劫等作案方式有所区别。不少盗掘人为挖掘同一古墓用了好多“次”好多天, 对这种情况如果按照每起即认定“一次”, 多起即为“多次”, 显然会导致量刑过重, 也忽略了盗掘行为具有连续性的特点, 因为多次的行为都基于相同的目的, 实施的是相同犯罪行为, 又是相同的行为对象, 所反映的是盗掘的过程。因此, 在司法实务中, 应将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看成是连续犯, 而不能将连续行为中的间断次数认定“多次”进而作为加重处罚情节。本案中, 认定被告人尹某某、高某某、王某某、曹某某、周某某的“多次”盗掘的依据是从两个层面予以认定, 即空间上相对独立 (舒城县柏林乡境内原“启德学校”院内, 干汊河镇靠山村境内曹家山板栗园、龙山杉树林、长山组) 、时间的相对间隔 (自2011年下半年即9、10月份后———2012、4、1晚) , 因此, 对于在以上所列多处, 且每处中均实施了一次以上的盗掘, 总计参与三处以上的均认定为“多次”, 其分别盗掘了四处古墓葬而不是就其中的某一处墓葬连续准备或连续实施数次来认定其“多次”。

(三) “多次”应作“从严”解释

“多次”中的“次”应从刑法用于可能具有的含义范围内严格予以解释。但“多次盗窃”与“多次抢劫”中的“多次”在法律地位即量刑上区别较大:“多次盗窃”是犯罪成立的条件, 即“多次盗窃”中的每一次盗窃行为可以从宽掌握;而“多次抢劫”中的“多次”是作为法定型的升格条件, 属于从严规定。“多次盗掘古墓葬”从立法者来看应属于从严态度, 作为其升格型的依据, 从严惩处。本罪属于行为犯而不是结果犯, 即行为人只要故意实施了盗掘行为, 不论是否从中窃取文物, 或者破坏了文物, 都构成本罪, 若在多处实施盗掘行为, 便可以认定“多次盗掘”。至于在盗掘中窃取了文物或者破坏了文物, 均属于本罪的情节, 作量刑时的考虑。

三、如何规范文物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

(一) 鉴定对象应当明确

对于是否为古墓葬以及是否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评判标准应该以“古墓葬本身予以鉴定”, 而不宜简单地以古墓葬中盗掘出来的特定物品为评判标准, 还应该对整个古墓葬的年代、身份等等作出一个详细的分析论证, 从而确认其价值, 因为古墓葬本身即属于文物保护法保护的文物种类之一, 因此, 应当对其整体进行鉴定。

(二) 鉴定意见内容应当明确

鉴定意见需要明确古墓葬的价值问题, 因为一切文物都具有历史价值, 并可能同时具有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 或者可能只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三者之中的二者, 这一点需要明确。该案鉴定意见中鉴定两处为宋代墓葬, 而法院在采信证据时, 以鉴定意见未明确注明其具有历史价值而未予以认定, 这显然是对作为文物的一种———古墓葬价值认定的歧义。

(三) 鉴定主体应为专业机构, 同时应尽量去其行政化

依据1987年两高《关于盗窃、盗掘、非法经营和走私文物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需要进行文物鉴定时,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主管部门或者经其指定的有条件鉴定的地区、省辖市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专门知识的人参加。”实际操作中, 这种由文物“受害者” (盗掘古墓葬侵害了国家和文保部门) 去鉴定文物难免有失公正, 文物鉴定应排斥国家文物管理部门的直接参与或间接委托, 应由省级及以上公安司法机关聘请三名以上具有文物鉴定资格的文物专业人员予以鉴定并出具明确的鉴定意见, 并建立具备资格人员的专业人才库, 三名被聘请人员应随机抽取, 而不得由文物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进行鉴定。

(四) 鉴定文书的内容及形式应该格式化

借鉴其他鉴定书的格式, 并结合古墓葬文物的特点, 出具具有统一范式的鉴定文书。一份完整的司法鉴定书应由编号、绪言、资料 (案情) 、摘要、检验过程、分析说明、鉴定结论、结尾、附件等内容构成。而对于鉴定文书所要书写的鉴定对象的内容应该要求鉴定人员进行现场实地勘察勘验, 标注鉴定对象大小、绘制图例, 描述相应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内涵。

(五) 鉴定文书的示证程序应该更加规范

认定工作规范化 第4篇

文件

银监办发〔2006〕17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关于印发《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机构资质

认定工作规程》的通知

机关各部门,各银监局:

现将《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规范电子银行安全评估及安全评估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保障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的公正性、科学性和客观性,依据电子银行业务监管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实施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的内部工作规程。

第三条 中国银监会电子银行监管协调机制会议(以下简称协调机制会议)负责协调和管理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机构资质认定,中国银监会电子银行监管协调机制会议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负责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的组织工作。

第四条 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1次,每次认定的持续工作时间不超过3个月。

第五条 每年7月之前,秘书处应研究制定本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方案,并将工作方案提交协调机制会议审议批准。

第六条 安全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方案经协调机制会议批准后,秘书处应及时在中国银监会网站和协调机制会议指定的公众媒体上,以中国银监会的名义发布关于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公告。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受理申请的时限、材料要求及受理方式等。

第七条 秘书处在发布相关公告的同时,应研究制定组成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机构资质认定专家工作组(以下简称专家工作组)的工作方案,并提出拟聘专家名单,报协调机制会议审议批准。

第八条 专家工作组的成员应包括中国银监会相关部门的专业人员,外部网络金融专家和网络信息技术专家,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代表等。专家工作组的总人数不超过11人,并为单数。

第九条 专家工作组为非常设组织,每届专家工作组自开始审定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机构资质时设立,安全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结束后解散。

第十条 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机构的资质认定,按照自由申请、匿名评议、专家审定的原则实施。

第十一条 申请开展电子银行安全评估的机构,应在规定时限内,按照《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的有关要求,自主向中国银监会提出资质认定的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机构的申请材料应分A卷和B卷。A卷材料应按照电子银行监管规章的要求,综合介绍申请机构的有关资质情况。在A卷材料中,不得出现申请机构的名称、地址、主要客户等带有申请机构明显识别特征的用语。申请机构可用代码代替以上用语。B卷材料为申请机构的实名材料,应当包括申请机构的简介、联系人,以及A卷材料中有关代码的注释。

第十三条 秘书处负责收集、整理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机构的申请材料。对于不符合电子银行监管规章要求的评估机构的申请材料,秘书处应及时退回,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第十四条 申请时限届满后,秘书处应将A卷材料整理汇总,保证申请材料符合匿名评审的要求。

第十五条 申请材料整理完毕后,秘书处应组织召开专家工作组初审会议,对申请材料进行初评。

第十六条 初评结束后,秘书处可以根据专家工作组所提问题,要求有关申请机构补充材料。同时,秘书处应将有关材料和专家工作组的初评意见通报会内监管部门,征询监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七条 申请机构的补充材料和监管部门的意见提交后,秘书处应组织专家工作组评审会议,对申请机构的资质进行评定。

第十八条 专家工作组评审会议,由协调机制会议指派专人主持。参会人员仅限于主持人、专家工作组专家和秘书处工作人员。

第十九条 专家工作组评审会议经充分讨论后,由参加评审会议的专家以无记名的方式,对申请机构的资质进行投票表决,超过三分之二票数以上的机构为合格机构。

第二十条 在评审期间,专家工作组的专家不得私自与申请机构接触,不得收受申请机构的礼金或礼物,不得对外泄露评审会议的内容和评审结果,不得不当使用或向第三方传递评审材料。

第二十一条 对于不遵守有关工作纪律,或者不能履行工作职责的专家,秘书处可停止该专家的工作,并酌情扣减或取消应支付给该专家的劳务报酬。

第二十二条 评审会议结束后,秘书处应将有关评审情况、专家评审会议评定的合格机构名单、相关机构简介,以及秘书处根据电子银行监管的实际情况提出的有关建议等,报送协调机制会议。

第二十三条 协调机制会议负责对有关材料进行研究,对评审结果进行复审,决定中国银监会认定的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机构名单,并报会领导审批。

第二十四条 根据协调机制会议的决定并经会领导批准后,秘书处负责制作并发送统一格式的《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机构资质认定意见书》。

第二十五条 《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机构资质认定意见书》发送后,秘书处应将资质认定的有关情况和认定结果,通知已开办电子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拟开办电子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可持单位介绍信,查询有关安全评估机构的认定信息。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规程由电子银行监管协调机制会议秘书处负责解释。

认定工作规范化 第5篇

1 高度重视, 将规范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纳入群教活动

绵阳市农业局将规范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的工作列入党组会进行研究, 对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管理体制、场地建设、师资配备、招生培训实际工作进行充分讨论。在2014年绵阳市农业局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 将拖拉机驾驶员培训职能与各县行政管理部门脱钩, 把拖拉机驾驶员培训作为绵阳市农业局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必须办好的事情之一来抓, 并将各县 (市、区) 农业局是否将拖拉机驾驶员培训职能与农机化学校脱钩作为2014年对各县 (市、区) 农业局安全工作的考核指标, 责成分管领导具体落实。

2 创新思路, 将拖拉机驾驶员培训职能推向社会

通过对绵阳市7所农机化学校的调研, 拖拉机驾驶培训职能只是农机化学校所有职能中的一项, 平均每个学校每年培训学生100人左右, 每年一个学校在该项工作中所能收取的费用不足10万元, 除去各种开支, 基本上处于维持状态。学校的其他职能基本上都是公益培训教育, 不可能推向社会。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普遍反映拖拉机驾驶员培训职能应该从学校剥离, 但谁来承接该项工作?单独建立民办学校, 从成本上核算, 每年招100人是不可能维持学校的正常运转。绵阳市农业局提出了两个方案, 一是全市统一办1~2所学校, 这样做的优点是既便于规范管理, 又可以解决每个县单独办学培训生源短缺的矛盾;二是将拖拉机驾驶员培训职能交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 利用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的资源, 培训拖拉机驾驶员。在比较两个方案的优缺点后, 绵阳市农业局决定大力推广第二个方案。这样做一是充分利用了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的硬件条件 (主要是训练场地) , 可以减少单独办学的资金投入量;二是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的管理成本基本上不会增加 (管理人员的数量不会因为增加拖拉机驾驶员培训而增加) ;三是每个县最少都有1~2所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 他们都愿意增加拖拉机培训业务, 便于农民就近培训;四是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全部都是民办学校, 符合农业部相关规定。对各个县, 不强求必须按该方案进行规范, 但基本原则是该职能必须与政府主管部门脱钩, 必须保证农民在当地能够得到标准化培训, 严禁不培训直接办证的事情发生。

3 规范程序, 建立拖拉机驾驶员培训学校申报制度

为保证资格认定权力的顺利承接, 确保认定程序规范, 绵阳市农业局做了大量基础性工作。一是组建了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资格认定专家库。市 (县、区) 农业部门向市农业局推荐政治思想素质好, 懂农机技术、农机安全监理、农机法规的专家, 绵阳市农业局对推荐的专家进行审定, 最后形成专家库。评审时从专家库随机抽取3~5名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开展现场评审。二是规范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资格认定办法。按照农业部41号令《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 制定了《绵阳市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现场评审办法》, 明确了评审范围、评审标准、评审程序, 确保了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现场评审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三是细化了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资格认定评审标准。在《绵阳市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现场评审办法》的基础上, 制定了绵阳市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现场评审打分表, 对教学场所、教学设备、教学人员、组织管理制度逐项明确分值, 进一步增强了评审的科学性。四是制定了《绵阳市农业局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资格认定行政许可事项权力运行图》, 对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申请、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业务科室组织评审和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发证等运行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

4 加强管理, 进一步规范拖拉机驾驶员培训学校管理

2014年以前, 绵阳市9个县 (市、区) 有农机化学校6所, 拖拉机驾驶员培训职能都放在农机化学校, 全部归各县 (市、区) 农业局主管, 教学人员都是县农业局的事业编制人员, 造成县 (市、区) 农业局既是拖拉机驾驶执照考官 (各县农机监理站) 的领导部门, 又是拖拉机驾驶学校的领导部门, 甚至很多县分管领导都是同一个人。这样形成一种县农业局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事实。管理制度上形成对学校硬件、软件要求不高, 管理不严, 教学质量不高的情况, 也不符合农业部、四川省农业厅的相关规定。为扭转这种局面, 绵阳市农业局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开展调研, 摸清家底, 对各个学校情况进行了深入细致的了解;二是召开座谈会, 采取走下去、请上来等方式, 广泛征求学校对贯彻上级精神的意见;三是召开各县农业局分管领导、学校校长以及分管副校长参加的工作会议, 组织他们集中学习上级文件精神以及绵阳市农业局党组对该项工作的要求;四是突出重点, 主要抓好职能的社会化、培训程序的标准化、培训资料的规范化工作, 2014年重点打造好1~2所社会化办学示范学校, 做好各个学校备案工作, 以及教学档案的规范工作。主要对学员档案管理、教员管理、教学设备、车辆管理, 以及财务制度、安全管理等的落实进行检查和指导。对学校是否严格执行农业部教学大纲, 是否保证培训质量进行检查指导。

经困生认定工作浅析 第6篇

(一) 体现国家对寒门学子的人文关怀。

国家每年投入大量资金用于保障经困生求学。教育资助对保障寒门子弟不因家境困难而失学起了重要作用。经困生认定是实施教育资助的基础, 合理认定救助对象对于实现国家资助政策意义重大。

(二) 影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践行。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经困生认定作为教育资助的首要环节, 认定结果将会影响到资助资源分配的公正与否。经困生认定的“错漏”挤占了资助资源, 使部分真正的经困生失去了受助机会, 有违罗尔斯的“机会公平”原则。 (1) 经困生认定工作会影响到经困生对于公平正义的态度, 影响社会主义价值观的践行。

(三) 影响国家助学资源的分配。

经困生认定工作作为教育资助的首要环节, 对国家助学工作的全面开展有重要影响。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比、发放, 都以经困生认定为前提。经困生认定工作出现纰漏, 将会影响后续资助工作效果, 不仅会浪费国家资助资源, 甚至会加大社会阶层对立。

(四) 影响对经困生的现实帮扶。

除去国家的教育资助, 高校还要在日常工作中帮助经困生的学习生活, 促使学生健康成长。高校辅导员老师对于经困生的了解, 也有赖于经困生认定。通过经困生认定, 辅导员可以界定需要帮扶的学生群体, 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以便有针对性的对经困生进行帮助。

二、经困生认定工作的现实困难

(一) 经困生界定不清。

在经困生认定中, 缺少对经困生的科学界定。经困生认定, 首先需明确什么要的学生符合经困生条件。究竟是以生源地收入和消费水准作为界定根据, 还是以学校所在地收入和消费水准作为界定根据, 并没有达成共识。

(二) 认定依据单薄。

但生源地出具的贫困证明真实性存疑, 很多学生甚至家长在利益面前缺乏诚信, 借助关系想尽办法开具虚假贫困证明, 由于“人情关系”和缺乏监督机制, 一些地方民政部门对要求出具贫困证明的人往往有求必应, 对被证明者的情况不予审查甚至出具与事实截然相反的证明。一些真正贫困的学生, 因为自卑和虚荣心, 不主动开具贫困证明, 或是当地民政部门不作为, 难以开到贫困证明, 得到不国家的资助。

(三) 认定程序尚待规范。

经困生认定程序基本上是由学生提交证明材料, 审核证明材料, 进行民主评议, 根据评议结果及辅导员观察, 确定应被纳入贫困生库的学生。但这种认定程序有如下问题:首先, 繁杂的日常事务和巨大的工作量使辅导员难以全面细致的了解每一名学生, 即使辅导员经常深入学生进行交流沟通, 也难免存在疏忽。其次, 以班级为单位的民主评议客观性、公正性有待提高。同学之间关系的远近对于参与评议的学生影响非常大, 而且很多学生看问题只停留在表面, 有些经济困难学生为了所谓尊严, 并不愿意在生活中表现出家境贫寒。这些情况往往会对民主评议产生影响。 (2)

三、经困生认定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 加强学生思想教育与心理疏导。经困生认定, 首先要解决滥交贫困证明的问题。欲念靠制度很难遏制, 必须从思想上做文章。辅导员需要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 使学生认识到国家助学资源的初衷与目的, 理解社会公平正义, 让学生认识到挤占助学资源的可耻。同时要加深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心理疏导, 使他们认识到出身寒门并不丢人, 并对国家助学资源有正确的理解, 帮助他们克服自尊心阻碍, 敢于提交家贫困证明, 没有心理负担的领受国家资助。

(二) 完善严谨规范的认定程序。

辅导员在审核贫困证明时要严格把关, 对看来家境良好却提交贫困证明的学生进行重点了解, 对于生活拮据但没有提交贫困证明的学生也应及时沟通, 防止漏掉任何一名需要资助的学生。辅导员不能仅靠评议结果下定判断, 在听取班级同学对评议对象的反馈后, 还要与学生细心谈话, 挖掘表面现象以外的事实。辅导员利用假期时间对经困生进行实地走访, 如果发现存在弄虚作假情况, 要果断取消其经困生资格。

(三) 实行权利义务对等的资助模式。

在现有资助模式下, 经困生一经认定就可以安心领受资助。这使得很多并不贫困的学生受利益蛊惑, 抢占经困生资源, 又使很多自强的学生不愿意接受这种“免费午餐”。高校需要改变当前这种“免费午餐”式的资助, 建立权利义务对等的资助模式。 (3)

(四) 加强高校与生源地政府之间的联动。

由于生源地民政部门只负责贫困认证, 并不承担分配资源的任务, 又因为高校和生源地民政部门之间缺乏联系, 以及缺少对生源地民政部门的监督, 导致弄虚作假、贫困证明滥开现象的大量出现。鉴于此, 国家必须建立起统一协调的监管体系, 一方面, 高校和生源地民政部门之间要加强联动, 做好经困生认定工作, 防止假冒经困生的滥竽充数。另一方面, 加强对生源地民政部门的追责力度, 杜绝滥开贫困证明的现象。

参考文献

[1]毕鹤霞.高校贫困生认定理论变迁述评[J].现代教育管理, 2012 (6) .

再谈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第7篇

1 牡丹江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的现状

牡丹江市技术市场是从1985后贯彻党中央关于科技体制改革的决定, 举办首次科技成果交易会开始起步的。历经近30年, 经受了许多风风雨雨, 才有了如今的小有成效。从1988年市科委与图书馆以联营的方式, 在市图书馆一楼200多平方米的大厅开办了常设技术市场, 到1996年10月市科技大厦投入使用后, 将2、3、4层作为常设技术市场, 服务环境迅速升级, 服务设施整体改善, 设有科技信息中心、成果交易中心、新产品展销中心, 并与中国技术市场信息网、中国专利成果网、市场经济电讯等网络联网, 与全国40多所高校、院所建立了协作关系, 切实发挥技术市场在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极大地促进了科技与经济的有效结合。多年来, 通过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交易活动, 在沟通科研单位与企业、农村之间的联系、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等方面, 做了很多工作, 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每年的合同成交额都能保持良好的速度递增, 在推动科技与经济有效结合方面发挥了越来越大的作用。但是, 我市技术市场工作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与不足:

1)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的宣传还有待于加强, 广大群众对技术合同的定义理解不够透彻, 有些人对技术合同的具体分类还不够清楚, 使有些技术合同白白错过了原本可以能享受到国家有关税收免税等相关优惠政策的机会。

2) 信息资源的开发开放尚需强化, 以中介咨询、服务为主的技术中介机构发展迟滞, 缺乏有效的全方位服, 科技信息资源动态开发和开放做得还不够, 科技信息资源管理政出多门, 还没有完全整合, 技术市场的中介作用没充分发挥

3) 新技术、新产品缺乏销售渠道, 即使有不少固定的交易场所, 但“有市无场”和“有场无市”的现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

4) 技术市场专业人才队伍整体素质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技术市场工作仅仅依靠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手段来鼓励科技成果进入市场, 这也在不同程度上大大制约了我市技术市场的健康而有序发展。

2 解决办法与措施

2.1 技术市场机构应积极参与组织和

承办各类科技项目推介会、洽谈会、对接会等, 多为企业创造宣传产品、树立企业形象的机会, 积极引进、推广国内外的科技成果和项目, 面向社会提供各类技术和项目的供求信息, 为新技术和新项目供需双方提供全过程的咨询服务。为新技术、新项目的供需双方提供相应的洽谈场所, 按有关部门规定对订立的技术合同进行认定登记工作服务, 为技术合同的实施提供法律服务。技术合同登记机构也可以通过认定登记工作帮助企业与个人完善技术合同, 从而提高合同的履约率, 减少和有效控制技术合同之间的纠纷。技术市场的管理部门还可以通过认定登记工作, 加强加大对技术市场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宏观指导力度, 并积极做好相关的技术市场的统计和分析工作。

2.2 技术市场是我市社会主义市场体系

的重要组成部分, 只有有效地与其它因素市场有机的结合、协调的发展, 才能促进其健康、稳定的发展。目前我市技术市场仍处于初级阶段。只有充分发挥技术市场的先导作用, 发挥市场机制在优化科技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促进科技创新要素和其它社会生产要素的有机结合, 健全各级科技计划项目成果的技术转移与扩散机制。加强科技计划项目成果通过技术市场实现技术转移、转化和产业化工作。才能改变现在各种市场之间条块分割的局面, 促进各要素市场之间互相配合与协调, 技术市场才能得到充分的发展, 从而促使整个社会经济的繁荣与发展。

2.3 加强技术市场专业人才培养, 提高

技术市场管理经营队伍素质。积极开展技术合同的宣传、培训等工作, 提高技术合同成交额与交易额, 注重产品与市场的对接, 抓点示范, 发挥辐射带动作用。对技术市场从业人员进行全方位的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 加快对复合型高素质技术市场经营管理人才的培养, 为技术市场的更快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新生力量。

要办好各种新产品、新技术培训班, 才能使广大群众尽快地提高认识, 掌握技术, 办培训班, 首先从请专家讲解各种科技知识、新技能入手, 开展多种多样的适合企业、个人等所需要的宣传教育与培训指导工作, 加强群众的市场意识和质量意识。重点培养、培训技术骨干, 分级分类举办各种培训班和提高班, 通过专家讲课、答疑, 放录像, 办报刊, 进行现场参观, 发资料等形式的宣传, 使新产品、新技术深入到田间地头、工厂企业, 进入到千家万户。实践证明:示范点的示范作用不可小视。能增强新产品、新技术的吸引力和辐射作用, 从而推动全面工作的开展。要加强与龙头企业的沟通, 使龙头企业积极参与到工作中来, 为企业与科研院所等牵线搭桥, 实现产品与市场的对接, 促进新产品新技术的落地及产品的销售。同时, 要求各方都要讲诚信, 买卖双方都能在公平公正的环境中交易并自觉履行合同, 共同实现双赢。

摘要:阐述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的定义与范畴, 开放技术市场, 推动了我国研究开发市场化、技术成果商品化、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进程, 通过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分析, 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 促进了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 使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通过市场机制得以充分体现。

关键词: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问题,方法

参考文献

[1]原毅军.科技中介机构的发展与管理.大连理工大学出版社, 2007

[2]刘勇, 欧志强.铁路大型科技企业技术合同管理浅谈[J].铁道建筑, 2010, (3)

推进住宅性能认定工作提升住宅品质 第8篇

一、强力助推房产品质提升

就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组成而言, 可分为若干类型:一些大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在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建设系统或财政投资公司组建的;有利用外资的中外合资企业;有相当数量的民营企业。无论是哪种类型的企业, 就其经营的目的而言, 获得利润是企业的首要目标。这就必然存在着经济利益与产品质量之间的矛盾, 要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 仅仅靠企业的决策者和经营者内部自身的质量意识和质量管理是远远不够的, 更重要的是要完善外部的制约机制, 明确需求者对房地产商品的技术质量要求和管理要求。住宅性能认定将起到这种制约机制的作用。住宅性能认定的指标体系, 综合了建筑产品质量的全面要求, 一个住宅小区通过住宅性能的认定后, 就意味着该产品经过了权威部门对该产品的质量方面的综合评定, 其质量是可信的, 消费者可放心购买使用。这必然对住宅产品的质量提高起到强有力的外部制约作用。

据对房地产企业的调查了解, 有相当一部分企业的经营者和决策者, 对房地产综合质量的内涵缺乏全面、完整的概念, 而国内对于住宅质量管理的控制 (住宅性能认定) 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 且住宅性能认定工作开展的非常缓慢, 这就使得对住宅产品质量的外部制约机制难以发挥作用。加快住宅性能认定办法的全面实施, 必将推动开发商按照指标体系的要求开发项目。推行商品住宅性能的认定工作, 将会改变房地产开发商对住宅质量仅仅限于满足产品的固有特性方面 (合同的、技术规范和技术法规) 的要求层面上的理解, 有利于建立起全面的质量概念。

住宅性能评定的指标体系, 从"适用性、安全性、耐久性、环境性、经济性"五个方面对住宅的综合质量提出了完整的23项, 380余个指标。房地产开发企业如果申请住宅性能认定, 就必须对开发项目从规划设计阶段直至竣工验收阶段严格按照指标体系的要求对项目的建设阶段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控制, 必然将会对我国住宅产品质量的提高产生积极的提升作用, 可以提高我国城市化建设进程中的综合水平, 同时也会从根本上减少住宅质量问题的发生, 使房地产行业步入健康发展的快车道。

二、购房者的权威向导

商品房买卖中, 购房者是弱势群体, 《商品住宅性能评定方法和指标体系》的公布实施, 给消费者提供了一套完整科学的正确评价商品住宅的指标体系, 通过A级住宅性能认定的商品房, 给消费者购买商品房提供了安全保障。

(一) 权威的住宅评价

随着我国福利分房制度的结束, 房地产购房者由集团购买转向个人购买为主, 个人购房者已成为商品房购房消费的主体。目前购房消费主体中包括社会中的不同收入阶层的人员。购房者的消费群中, 大部分消费者对商品房的质量属性要求了解得很少或一无所知, 绝大部分消费者只有在购房时临时猎取一些与房产有关的知识, 对于同房屋质量有关的建筑、法律、物业管理知识的获得仅限于确定购房意愿后, 通过熟人、朋友、同事的渠道作为主要的信息源。而对于影响房地产价值的"适用性、安全性、耐久性、环境性、经济性"方面的具体指标的了解尤其困难 (需要多学科的专业知识) 。对于一个普通购房者, 是根本无法通过商品房的评价指标体系对于商品住宅的综合质量给出一个正确评判的, 即使对于从事建筑设计、建筑施工、与房地产有关的专业人员, 由于专业所限也很难对商品房的质量做出一个全面的质量综合评价。这是由于商品住宅的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是融合了建筑知识、经济知识、管理知识的综合成果, 要对房地产商品的质量做出一个综合的质量评定结论, 需应有多学科的专家才能完成。我国开展的住宅商品的性能认定, 给消费者提供了解决商品住宅质量认定的办法, 必将会极大地方便商品房的交易, 减少购房中的质量纠纷, 加快房地产的交易速度, 解决购房者对质量问题的种种疑惑。通过住宅性能认定的住宅, 将给购房者提供住宅综合质量方面的一个权威性的评价。

(二) 提高住宅设计要求

开展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将会极大地提高住宅的规划设计水平。申请商品住宅认定的项目, 在规划设计阶段, 开发商需要按照认定规定的指标体系的要求, 在设计纲要中给予明示。同时, 会对规划设计单位的设计工作起到监督和制约作用, 项目最终要经过评审委员会评审, 评审的结果同时也是对规划设计工作的最终检验, 这无疑对开发商在规划设计阶段的质量要求提出了明确的标准, 对规划设计单位的工作成果具有了强有力的制约, 这也必将会起到提高规划设计行业的质量水平的作用。指标体系中对施工阶段的指标要求贯穿于施工安装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工作的实施和质量记录、质量保证工作。开展住宅商品的认定工作, 对于督促施工安装单位提高自身的质量管理水平、加强企业的内部控制、为达到商品住宅的认定的指标体系的要求明确了要求。这必将会促使施工安装企业加强企业的内部管理, 为了达到认定的指标要求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 必然使得施工企业的管理水平得以提高, 最终其施工项目的质量要经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

(三) 提高环境适应性要求

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的指标体系中, 对环境适用性的指标要求不仅对规划设计阶段有约束作用, 同时对住宅小区建成后的物业管理工作也起到强有力的制约作用, 对于扼制小区建成后的破坏规划, 乱拆乱建, 小区"一年新、两年旧、三年乱"的现象能起到整治的作用。对于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行为也能起到规范和制约作用。

(四) 促进房地产业发展

从开发商和消费者角度出发, 开展住宅商品认定, 开发商为消费者提供了住宅质量等级的证据, 使得购房者对于所购住房的考察变得容易。能够减少购房的交易时间, 方便了购房者。对于开发商而言, 通过了等级认定的住宅, 有了认证部门颁布的认证证书, 更有利于取信于消费者, 相当于领到了通向市场的产品质量保证的通行证。

三、性能认定程序

商品住宅性能认定, 由开发企业提出申请。其认定程序分为申请、预审、终审、认定和公布五个阶段。

(一) 申请阶段。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认定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资质审查合格, 有资质审批部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书;

2. 住宅的开发建设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技术、经济政策。

(二) 预审阶段。

省、自治区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按照《商品住宅性能评定方法和指标体系》的要求, 组织专家对住宅小区的规划、建筑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的审查意见, 在建设过程中, 派专人对工程重要部位的施工情况进行巡视检查, 并作好记录。

(三) 终审阶段。

申请认定的住宅项目, 必须经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 对3A级住宅, 要对适用性能、安全性能、耐久性能、环境性能、经济性能五项性能进行评审。2A和1A级住宅, 只对前四项性能进行评审, 评审由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分专业组进行。评审方法采用专家集体评议, 分别按照《商品住宅性能评定方法和指标体系》的要求和指标分别打分, 然后计算平均分值。每项性能的满分为100分, 80分为各项性能的通过标准, 只有达到80分才准予通过。

(四) 认定和公布阶段。

评审结果报告在1个月内报相应的认定委员会。认定通过的项目, 经认定委员会批准后由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全国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委员会对项目统一编号, 统一监制商品住宅认定证书和认定标志。

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的根本目的是要提高住宅的质量和性能, 住宅性能认定是住宅产业现代化的核心内容和目前工作的重点之一。对消费者而言, 性能认定制度将为消费者带来品质保证的住宅;对开发企业而言, 可以按照科学的标准生产符合市场需求的住宅, 同时可以以高品质的住宅赢得消费者和社会的信任;对社会而言, 通过推行性能认定制度, 使住宅的生产科学化、标准化、信息化, 即推动住宅产业的现代化。

参考文献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工作综述 第9篇

所谓实验室资质, 是指实验室应当具有的基本条件和能力。由于这些实验室要面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 因此是否具备资质就显得尤为重要。所谓认定, 是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监部门对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资质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 所实施的评价和承认活动。资质认定的形式包括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

由于本人单位属于综合机构, 包括质量工作和计量工作两大块, 涉及专业比较多, 因此, 在参与和配合本单位及地、市级单位实验室资质认定考核、复查评审以及法定机构考核中, 积累了一些经验, 下面就在考核和复查评审之前应做的工作和需要准备的资料, 有针对性地提出一些看法和建议。

2 认证前的准备工作

1) 成立专门负责认证工作的领导小组。首先建议成立领导小组, 负责制定认证工作计划及软、硬件的准备情况, 并组织人员培训学习, 只有掌握认证前工作的进度及运行情况, 并处理好各部门之间的衔接, 才能保证认证前工作的顺利实施。

2) 确定申请项目及检测能力。编制《申请资质认定检测能力表》及《仪器设备 (标准物质) 配置一览表》, 根据单位实际情况、仪器设备配备情况和技术能力, 拟定出申请项目。为了规范填写, 要求先将项目按类别分类, 大类名称下再填写具体项目 (或参数) 名称, 并列出每个项目 (参数) 所依据的检测方法或标准。

3) 内审及管理评审。

1) 内部审核。即实验室定期对自身质量活动进行审核的过程, 以保证自身运作符合管理体系和《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每年度的内部审核活动应覆盖管理体系的全部要素和所有活动。认证前实验室需按照准则的管理要求和技术要求中的19个要素, 在全面的质量管理体系内部审核过程中逐一排查, 发现问题, 分析原因, 自查自纠, 跟踪检查, 改进建议, 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以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持续性、适用性和有效性。内部审核中所产生的记录 (包括电子版) 均应存档, 以备核查。

2) 管理评审。即实验室最高管理者根据预定的计划和程序, 定期对管理体系和检测/校准活动进行评审, 并进行必要改进, 以确保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和持续性。在管理评审过程中, 管理者应注意如下因素:a) 否符合政策和程序;b) 管理者和监督人员的报告;c) 近期内部审核的结果;d) 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e) 外部机构评审的结果;f) 实验室间比对和能力验证的结果;g) 申诉、投诉及客户反馈情况;h) 资源以及人员培训情况;i) 改进的建议;j) 质量控制活动。

3 仪器设备 (标准物质) 管理

1) 编制仪器设备 (标准物质) 一览表。要配备设备专管员, 并建立仪器设备 (标准物质) 一览表, 每台设备应确保信息清晰、准确、完整, 以便搜索查阅。内容除包括设备名称、规格型号、精确度、用途、金额、购置日期等基本信息外, 还应体现检定/校准日期和检定周期以及存放状态。

2) 编制检定/校准计划表。仪器设备的准确与否将直接影响检测/校准结果的准确性。每年年初要编制设备检定/校准计划表和期间核查计划, 针对使用频次高、稳定性差、易损坏或发生过损坏事故的设备, 在两次正式检定/校准期间要进行期间核查, 强检设备要按照检定周期检定, 自校设备应参考同类设备进行检定。

3) 设备标识管理。仪器设备的标识管理是检查仪器设备是否处于受控管理状态的措施之一。共分为三种标识:管理标识、状态标识和检定校准标识。其中, 管理标识主要包括:仪器唯一性编号、规格型号、生产厂家、使用人等;状态标识包括:“合格”、“准用”和“停用”三种, 分别用“绿”、“黄”和“红”三种颜色来表示。

4 档案管理

1) 建立设备档案。做好设备档案管理有助于实验室更好地掌握仪器设备的技术分析和检测事故, 做到一设备一档案。实验室应分类建立仪器设备总台账, 实施动态管理。总台账应包括:设备名称、型号、量程、精度、购入价格、购入日期、制造厂商名称、出厂编号、本单位仪器管理编号 (唯一性识别号) , 还应包括设备使用说明书、设备保修单、设备验收记录、设备使用记录、使用期间的核查或维修保养记录、操作规程、设备环境监测记录、检定/校准证书等, 以保证它的连续性。

2) 建立人员业绩档案。人是体系运行的关键因素, 应当做到一人一档, 动态管理。人员业绩档案应包括:简历、获奖情况、培训情况、科技成果, 还应附有已发表的学术论文、已出版的书籍等的复印件。比如:继续再教育情况、上岗证书、学历证明、学习经历等相关信息资料等[1]。

3) 建立技术资料归档。实验室应安排专人对技术资料更新及技术标准进行不定期检查;对已作废的标准, 应在封面右上角加盖“作废”章。实验室应将申报的检测项目/参数的检验产品的检验依据、技术标准、方法标准等相关的技术资料经过确认后编号归档并受控。

4) 记录归档。实验室的检验报告、技术记录和管理记录应该按照管理体系的相关要求进行分类、编号、造册建档保管, 根据体系文件要求做好保管措施, 以防止丢失、损毁或霉变。

5 现场评审工作

1) 评审工作条件。应根据实际情况, 尽可能给予评审组独立办公房间以及办公设备, 包括电脑和打印机, 并配备熟练的打字员和硬、软件联络员, 以提高双方工作进程和办事效率。

2) 评审工作配合。按照评审组的日程安排, 在评审的各个环节积极配合评审工作, 随时提供质量记录、技术记录及档案等相关资料, 积极回答评审组提出的问题, 认真对待理论考试和相关考核, 严格按照标准进行现场试验, 确保申报参数的检测结果准确, 便于评审组最终确定检测能力。

3) 不符合项与整改。现场评审结束后, 应召开整改专题会议, 将审核结果进行汇总和讨论, 再通过整改要素确认评审组提出的不符合报告并逐条分析原因, 确定最有效的整改措施, 落实整改责任人和整改完成期限。

4) 整改材料上报。按照既定的整改措施, 及时完成整改, 整改完成后经质量负责人确认整改到位后, 形成整改报告, 并将整改报告及证明材料尽快上报。

6 结语

做好质量体系规划, 进一步规范检测工作, 确保体系的有效运行, 这是总目标。只要领导重视, 认真组织评审和考核工作, 发动全体员工积极参与和密切配合, 形成一个持续改进机制, 使其适应市场各种变化的要求, 提高自身竞争力和应变力, 资质认定工作定会顺利实施[2]。

参考文献

[1]国家认监委, 国认实函[2006]141号.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S].2006-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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