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围产品范文

2024-07-24

范围产品范文(精选8篇)

范围产品 第1篇

若采用学界中对于缺陷产品损害不包括产品本身的实际损害的学说, 会导致侵权事件发生后受害人主张两种不同的请求权, 如基于合同关系产生的产品本身的违约请求权及对缺陷产品本身以外的侵权请求权。根据《合同法》第122条所规定, 当请求权发生竞合时受害人可以择一使用, 从而排除另一请求权, 那么这种情况下大规模侵权中的受害人难以在最短时间内获得全面地救济。因为根据完全赔偿原则, 只有对受害人所遭受的全部损失进行救济才符合法律公平正义的原则。 (3) 例如某热水器由于缺陷发生爆炸炸伤使用者, 热水器本身价值X元, 而受害人因为爆炸导致的财产损失为Y元, 那么受害人分别基于合同责任以及侵权责任分别起诉, 从而获得对总损失X加Y元的赔偿。若按照张新宝教授的观点, “在一个具体的产品责任案件中, 如果产品本身发生损害的同时也存在被侵权人人身损害或其他财产损失, 应当允许受害人同时提出侵权诉讼请求和违反瑕疵担保的违约损害赔偿请求, 二者可以并立。” (4) 笔者认为该种做法在实际效果上与将缺陷产品自身的损失包含在产品侵权所造成的损害当中是一样的, 相反, 可以以一个侵权之诉来实现对受害人全部损失的赔偿请求, 在诉讼时间上有利于受害人, 同时也能减少法院审查与最终认定的时间。

因此, 笔者认为, 目前的法律制度应对“损害”一词的概念进行扩张, 在《侵权责任法》的法条中进行明确界定。这样受害人就可以不依据《合同法》第122条对缺陷产品所造成的产品本身及其他财产受到损害进行择一使用的索赔方式, 取而代之的是直接依据《侵权责任法》第41条而提出损害赔偿。当然, 这种扩张式的做法并不意味着不对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害与缺陷产品以外的损害进行区分, (5) 而是更好地为了受害人便于对缺陷产品造成的损害请求救济, 从而体现了公平正义与全面赔偿的基本原则。

摘要:在缺陷产品的使用后而导致的人身权与财产权的损害, 会产生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22条规定, 面对此种情况被侵权人享有选择权。然而, 一旦选择了侵权之诉的被侵权人在诉讼中就会丧失对于缺陷产品自身的赔偿, 无法在同一个诉求中得以支持。对于产品责任赔偿范围是否应当包含产品本身, 通说的观点是依据《合同法》第111条和第155条的规定, 要求缺陷产品的销售者承担违约责任。因此, 倘若人身权与财产权的侵害诉求同时存在, 被侵权人就需要通过两个诉讼来获得赔偿。因此, 本文认为未来在对《侵权法》修订之时应当时明确规定财产损害的范围包括缺陷产品自身的损害。

关键词:缺陷产品,损害赔偿,产品责任

参考文献

[1]王胜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解读[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0.1.

[2]王利明.论产品责任中的损害概念[J].法学, 2011 (2) .

产品责任之赔偿范围法律适用 第2篇

案情

甲在乙商场购买一台丙厂生产的某牌54时彩电,使用不久。一日,甲在看电视时,不想该彩电发生爆炸,将甲脸部炸伤,造成甲九级伤残。甲经与丙商场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一、要求乙商场返还购买彩电的款项5000多元,二、要求乙商赔偿因此次受伤所花去的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补助费等计52360元;三、要求乙商场赔偿精神损失费30000元。

本案属于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赔偿诉讼。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

合同瑕疵担保责任

合同瑕疵担保责任,也称产品质量违约责任,即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违反明示或默示担保的产品质量要求而依合同法原理应承担的合同瑕疵担保责任,产品质量违约责任成立的条件是:当事人之间应存在合同关系;生产者、销售者履行的标的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即产品存在瑕疵,瑕疵是指交付的标的物不具备其通常的性质或客观上应有的特征,或者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及对产品的适应性、安全性和其他特性的要求。产品质量违约责任赔偿主要是财产损失的赔偿,不包括对人身伤害的赔偿和精神伤害的赔偿责任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根据上述理论和法律规定,甲所购买的彩电存在缺陷,在使用中发生了爆炸,甲为索回彩电款,只能选择合同违约之诉,向销售者主张返还。

产品质量侵权责任

产品质量侵权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存在缺陷而造成他人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一般认为,构成产品侵权责任,须具备以下要件,一、须产品存在缺陷,任何一项产品责任的承担都是是以产品存在缺陷为前提。二、须有人身、财产的损害事实。即缺陷产品造成了消费者或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造成了缺陷产品以外的同产损害。而产品自身存在的质量问题和产品自身损坏造成的同产损害,则属于违约责任处理的范畴。三、须有因果关系。即人身、财产损害的事实是由产品的缺陷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第四十四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根据上述理论和法律规定,甲对自已人身受到伤害的赔偿请求,可提起侵权赔偿诉讼。但对于彩电的损失,因属缺陷产品,损害不在侵权赔偿范围之内。

上述对两个责任分析,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在一种不法行为产生多种民事责任时,受害人只能按既定方式提起诉讼,对于侵权性违约行为和违约性侵权行为,一般都是按侵权行为处理的,并且,产品责任的形成就是对合同责任的侵权化,《产品质量法》是调整产品有质量缺陷领域的特别法,其所称的产品质量责任实际已集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于一身。对产品责任的案件,则是按侵权行为处理的。甲为最大限度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因此甲只能以侵权损害赔偿为由提起诉讼,对其彩电的损失只能望而兴叹了。

本案涉及民法理论上的合同瑕疵担保责任和作为特殊侵权责任的产品责任的竞合及其在司法实践中对损害赔偿范围的正确适用和认定。如果引进德国判例上的积极侵害债权制度,对解决类似案件有所借鉴。

积极侵害债权

积极侵害债权是德国判例、学说发展起来的继履行不能和履行迟延之外的另一种债务不履行形态。在我国,有的学者认为,我国对违约形态一向将不适当履行作为独立的违约形态对待,积极违约的内容主要是加害给会问题,应借鉴德国法“积极侵害债权”的理论,为正确确定加害给付责任提供依据。因此,在我国积极违约的内容主要指的是加害给付。关开加害给付的界定,一般认为,加害给付是指债务人的履行不符合债务本旨,且造成了履行利益以外的其他权益损害的行为。按此观点,加害给付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儿项:

1债务人违反因债的关系而产生的法定或约定义务。即须有违反债务本旨的积极或消极的行为的存在。加害给付是以履行标的物本身存在缺陷或瑕疵而发生,不良的给付行为是产生加害给付的主要原因。

2债务人违反义务使债权人的固有利益遭受损害。加害给付往往会造成债权人发行利益的损失;另一方面,加害给付还可能会导致发行标的物以外的财产或人身的损失,使债权人的固有利益或维持利益因债务人的不适当履行遭致损害,这是加害给付与瑕疵给付的主要区别。

3加害行为存在与合同的关联性。对债公人固有利益的损害,一般可通过侵权法加以救济,但对这种损害的恢复,也往往可以通过合同法予救济,将侵权法保护的内容合同化。但并非所有此类侵权法的内容都在合同法的保护中。构成合同法上的加害给付,必须以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并且该固有利益的损害与合同之间存在关联性。

加害给付是将侵权法保护的固有利益合同化,是侵权法向合同法的位移,其在赔偿范围的扩张适用增加了合同责任和侵权竞合的机会。。美国著名侵权法教授proser也认为,“产品责任”融合了契约与侵权行为的双重性质。

根据上述理论,本案民事责任符合积极侵害债权构成要件,甲向乙商场购买了彩电,双方形成合同法律关系。乙商场所出卖的彩电存在缺陷,使甲在彩电安全使用期限内看电视时,该彩电发生爆炸,给甲的人身、财产造成伤害,乙商场违反法定的瑕疵担保义务。且该伤害与双方合同关系存在关联性。因此在赔偿范围上,甲的彩电损失作为其履行利益的损失不仅可得到赔偿,在甲固有利益即其人身方面因加害给付遭受损失时,通过积极侵害债权也予赔偿。具体说,对甲的三个请求,甲可依积极侵害债权原理提出主张。

范围产品 第3篇

一、《特别规定》中对“产品”的定义

《特别规定》第2条第一款规定,本规定所称产品除食品外,还包括食用农产品、药品等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本规定对产品的立法定义,采用了列举和定义相结合的方式,列举了其适用的食品、食用农产品、药品三种产品后,又以“等”字作了不完全列举:之后对产品概括定义为“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以下简称“产品”)。笔者认为,此定义中的“等”应是等外的意思,如是等内应不用如此表述了。等外“产品”是一个比较大又比较笼统的概念,范围比较宽。与等内列举的三种产品应有着同类的属性,即与人体健康有关、与生命安全有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关于法律规范具体应用解释问题中对“等”字有明确的解释:法律规范在列举其适用的典型事项后,又以“等”、“其他”等词语进行表述的,属于不完全列举的例示性规定。以“等”、“其他”等概括性用语表示的事项,均为明文列举的事项以外的事项,且其所概括的情形应为与列举事项类似的事项。

二、行政机关对“产品”范围的界定

目前,国务院未对“产品”做出明确的定义和范围界定,也未授权其他部门做出解释。在此情况下,在《特别规定》出台之后,对“产品”的界定,各监管部门作出解释的主要有:

(一)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贯彻(特别规定)的实施意见》(工商办字[2007]176号)中要求:准确把握《特别规定》适用的监管范围,切实履行法定职责。按照国务院确定的食品等产品监管职能分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流通领域的监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按照《特别规定》的要求,不仅要对流通领域食品、食用农产品的质量进行监管,还要依据《特别规定》的要求,加大对建材、农资、家用电器、低压电器、儿童玩具、劳动防护用品、汽车配件、电线电缆、燃气器具、危险化学品等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密切相关的产品的监管力度,将食品安全监管中行之有效的监管制度,逐步扩大到相关产品的监管工作中。

(二)国家质检总局在《关于<特别规定>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国质检法(2007)454号)中明确:结合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特别规定适用的产品范围包括以下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1、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2、食用农产品:3、化妆品;4、医疗器械、药品;5、家用电器、儿童玩具、劳动防护用品、汽车配件、低压电器、建筑钢材、人造板、扣件、电线电缆、燃气器具;6、特种设备:7、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8、其他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

(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食药监办[2007]541号)《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特别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明确:贯彻实施《特别规定》,强化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明确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者和监督管理部门的责任,切实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以上各监管部门在各自的“实施意见”中都对“产品”作了扩充性解释。其他的安全监管部门对“产品”的范围界定未作扩充,有的部门只是对《特别规定》中明确的产品加以具体化。如农业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意见(农市发[2007]21号)中规定:“为贯彻落实《特别规定》,切实做好粮油、蔬菜、水果、茶叶、食用菌、畜禽产品、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值得商榷的是在国务院未对“产品”作出行政解释和未有关于《特别规定》的实施细则出台的情况下,工商部门在适用《特别规定》执法办案时,能否依据国家工商总局《实施意见》对产品范围作出扩大解释?《实施意见》究竟法律效力如何?能否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三、“产品”的解释权问题

对于行政法规解释权主体问题,最早是198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中规定: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进行解释。这说明国务院及主管部门对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有解释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行政法规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43号)中规定:一、凡属于行政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者作补充规定的问题,由国务院作出解释。这类立法性的解释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按照行政法规草案审查程序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同意后,根据不同情况,由国务院发布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发布。二、凡属于行政工作中具体应用行政法规的问题,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职权范围内能够解释的,由其负责解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解释有困难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其作出的解释有不同意见,要求国务院解释的,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同意后作出解释,答复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其他有关部门。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令第321号)第31条规定:行政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者作出补充规定的,由国务院解释,国务院法制机构研究拟订行政法规解释草案,报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公布或者由国务院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第32条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国务院提出行政法规解释要求;第33条规定:对属于行政工作中具体应用行政法规的问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法制机构请求国务院法制机构解释的,国务院法制机构可以研究答复;其中涉及重大问题的,由国务院法制机构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同意后答复,

根据上述规定,笔者认为,对《特别规定》第2条第一款中的“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的解释,应该属于行政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者作出补充规定的问题,应由国务院作出解释,此为立法性解释。具体应用行政法规的问题。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可以解释,非立法性解释,只是行政机关的具体应用解释。

对上述观点,以下这则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复函可见端倪。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文化部关于提请就执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有关问题进行解释的函》的复函(国法函[2004]13号)指出:一、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在《条例》法定营业时间以外无偿为他人提供上网服务的行为性质如何认定,属于行政工作

中具体应用行政法规的问题,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行政法规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可由你部自行解释。二、《条例》第21条中的“接纳”,是指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受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为,无论未成年人是否上网。三、根据《条例》第27条的规定,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以及罚款的处罚。因此,文化行政部门对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等违法行为不宜实施处罚。文化行政部门发现有关违法行为时,可以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处罚。

四、《实施意见》中“产品”的扩充解释之法律效力

1、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中规定:“关于行政案件的审判依据根据行政诉讼法和立法法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参照规章。在参照规章时,应当对规章的规定是否合法有效进行判断,对于合法有效的规章应当适用。根据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关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解释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公布的行政法规解释。人民法院作为审理行政案件的法律依据:规章制定机关作出的与规章具有同等效力的规章解释,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参照适用”:“国务院部门以及省、市、自治区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对于具体应用法律、法规或规章作出的解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往往将这些具体应用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直接依据。这些具体应用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对人民法院不具有法律规范意义上的约束力。但是,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具体应用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并合理、适当的,在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时应承认其效力;人民法院可以在裁判理由中对具体应用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有效、合理或适当进行评述。”由此可见,行政法规、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公布的行政法规解释即立法性解释是正式的法律渊源,而国务院部门行政解释及其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均非正式法律渊源,对人民法院不具有法律规范意义上的约束力,其合法有效要经过人民法院的审查。

2、《实施意见》的效力

国务院自行制定颁布的法规,有的情况下会授权法规涉及的主管部门制定实施细则和解释,行政解释包含了有法定职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在具体适用行政法规过程中对其含义的探求和说明,属抽象行政行为,其具体表现形式多样,如“意见、复函、批复、答复”等。对于行政解释,有的法律、法规、规章在立法中加以规定,如在附则中规定“由×××负责解释”、“统一解释”、“授权解释”等。国务院公布的行政法规中有些在附则中规定由国务院解释,涉及专业性较强和部门主管的法规则授权部门解释。而在《特别规定》中,未对解释权的归属做出规定。

范围产品 第4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 (局) 、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的通知》 (财综[2012]34号) 的规定, 现就国家税务局对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征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 (以下简称基金) 的产品范围通知如下:

一、纳入基金征收范围的电视机, 是指含有电视调谐器 (高频头) 的用于接收信号并还原出图像及伴音的终端设备, 包括阴极射线管 (黑白、彩色) 电视机、液晶电视机、等离子电视机、背投电视机以及其他用于接收信号并还原出图像及伴音的终端设备。

二、纳入基金征收范围的电冰箱, 是指具有制冷系统、消耗能量以获取冷量的隔热箱体, 包括各自装有单独外门的冷藏冷冻箱 (柜) 、容积≤500升的冷藏箱 (柜) 、制冷温度>-40℃且容积≤500升的冷冻箱 (柜) , 以及其他具有制冷系统、消耗能量以获取冷量的隔热箱体。

对上述产品中分体形式的设备, 按其制冷系统设备的数量计征基金。对自动售货机、容积<50升的车载冰箱以及不具有制冷系统的柜体, 不征收基金。

三、纳入基金征收范围的洗衣机, 是指干衣量≤10kg的依靠机械作用洗涤衣物 (含兼有干衣功能) 的器具, 包括波轮式洗衣机、滚筒式洗衣机、搅拌式洗衣机、脱水机以及其他依靠机械作用洗涤衣物 (含兼有干衣功能) 的器具。

四、纳入基金征收范围的房间空调器, 是指制冷量≤14000W (12046大卡/时) 的房间空气调节器具, 包括整体式空调 (窗机、穿墙机、移动式等) 、分体形式空调 (分体壁挂、分体柜机、一拖多、单元式空调器等) 以及其他房间空气调节器。

对分体形式空调器, 按室外机的数量计征基金。对不具有制冷系统的空气调节器, 不征收基金。

五、纳入基金征收范围的微型计算机, 是指接口类型仅包括VGA (模拟信号接口) 、DVI (数字视频接口) 或HDMI (高清晰多媒体接口) 的台式微型计算机的显示器、主机和显示器一体形式的台式微型计算机、便携式微型计算机 (含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掌上电脑) 以及其他信息事务处理实体。

六、本通知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艾里逊变速箱扩大T系列产品范围 第5篇

由于全球对应用于客车和旅游车自动变速箱解决方案的需求日益增长,艾里逊变速箱公司调整了其T系列产品组合,推出三款新型变速箱,每款均在硬件和软件方面进行了改进,以提高车队燃油效率。

在欧洲、亚太地区、澳大利亚和南美的中小型客车和旅游车应用中,艾里逊T1000、T2100和T2200新型全自动变速箱替代了现有的1000、2100和2200系列变速箱。新推出的T系列产品体现了诸多的技术升级、第五代电子控制系统和FuelSense节油软件,为客户提供了丰富多样、规格齐全的艾里逊变速箱。

“艾里逊的产品设计理念旨在为全球OEM厂家和终端用户提供量身定制的应用解决方案。T1000、T2100和T2200新型变速箱采用了先进的技术,可使发动机最大功率达到2270马力,最大扭矩可达780牛·米,为客车和旅游车应用提供了可靠性和最佳的燃油经济性。”艾里逊变速箱全球市场营销执行总监Lawrence Love介绍说。

硬件升级

T1000和T2000新型变速箱采用了专为提高可靠性和效率而设计的变速箱箱体,通过对包括阀体在内的一系列内部组件的升级更新,改善了冷却流。这些改进让控制系统不断调整变速箱压力,从而实现节油效率的最大化。

第五代电子控制系统

在设计上,艾里逊第五代电子控制系统与新一代的全球车辆电气/电子结构相匹配,并可轻松实现车辆的集成装配。该控制系统与降低油耗功能的软件相结合,实现了最佳的换挡策略,使车辆获得出色的生产力和效率。

除改进终端编程并提高CAN总线兼容性外,艾里逊工程师还升级了变速箱控制模块(TCM)的硬件和软件,使其处理能力更迅速、更精准。同时,这一代电子控制系统还附加两个级别的加速管理功能。

艾里逊自动变速箱的控制模块中,内嵌一个精准且反应迅速的倾角仪,为进一步改善换挡模式和燃油经济性提供精确的输入数据。此外,为进一步降低油耗,该系统还可在经济换挡模式和动力换挡模式间自动切换。

范围产品 第6篇

一、确保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取得实效

(一)加快落实建设任务。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08]523号)要求,再制造试点期为2-3年,今年5月份试点到期。各试点单位要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积极落实各项条件,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建设,确保如期达产达效。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项目应尽快建成验收,切实发挥中央资金的带动效益。

(二)组织评估验收。

已完成实施方案各项目标的试点单位,应当于9月20日前,向省级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经审核后向我委申请。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验收(评估验收工作程序见附件一)。对尚未实现方案目标的试点单位,可适当延长试点期,但最迟应于2011年底前申请验收,对无特殊原因且逾期未申请的试点单位,将取消试点资格。

(三)加强跟踪指导。

国家将公布通过评估验收的单位名单,将合格的产品纳入《再制造产品目录》,宣传介绍试点成果和工作经验,采取制作模式案例、召开现场会等方式进行宣传推广。各地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通过评估验收单位的跟踪,对有关情况及时报我委(环资司)。

二、适当扩大再制造试点范围

为进一步探索适合国情的再制造发展道路,我委决定扩大再制造试点范围,包括再制造产品种类和范围,继续组织开展再制造试点。试点工作将在全国选择部分有代表性、具备再制造基础的企业,继续探索再制造产业发展的政策、管理制度和监管体系,为建立再制造相关技术标准、市场准入条件、流通监管体系等提供经验。

(一)扩展试点内容和范围。

一是适当扩大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范围。继续开展发动机、变速器等产品再制造,增加传动轴、机油泵、水泵、助力泵等部件开展再制造;二是开展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再制造试点;三是鼓励再制造技术公司为冶金、矿山、化工等行业提供整体解决方案和相关服务,开展专业化再制造服务试点;四是探索完善可再制造旧件回收和再制造产品销售渠道,开展相关网络建设试点;五是加强再制造相关专业化国产装备生产和产业化应用。

(二)抓紧组织申报。

满足申报条件的单位,按属地关系向所在地省级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编写试点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包括试点单位的基本情况(现有生产规模、产品保有量)和再制造工作基础(产品授权、旧件来源、再制造产品销售渠道),再制造发展目标(原则上为3年)等。同时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开展发动机、变速箱再制造的单位应提供再制造授权委托书)。中外合资、外商独资企业或企业以集团形式申报的,向具体项目所在地省级部门申报。各省级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要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对申报单位的条件和材料进行认真审核,于11月15日前将申请报告和推荐材料报我委(环资司),每个省推荐总数不超过3家。

(三)评审确定名单。

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被推荐单位报送的申请报告进行审查,确定纳入再制造试点单位的初选名单,并指导试点单位编制实施方案。对实施方案获得专家评审通过的单位,我委将正式复函确认为再制造试点单位。

三、加大支持力度

(一)落实支持政策。

我委利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对试点单位的重点工程、技术研发、旧件逆向回收体系和资源循环利用项目建设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积极落实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投融资政策措施,按照我委等部门印发的《关于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投融资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发改环资[2010]801号)要求,对纳入国家试点单位的再制造企业,给予包括信用贷款在内的多元化信贷支持。优先将成熟的再制造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纳入国家鼓励的相关名录。

(二)完善优惠政策。

我委、财政部已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再制造产品目录》编制小组,将根据试点情况,把符合新品标准、规模化生产的再制造产品纳入目录,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鼓励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优先采用再制造产品。

(三)鼓励技术研发。

鼓励科研院所和企业开展联合攻关和产业化示范。支持生产企业、研究设计单位开展有利于再制造的环境友好设计。加强再制造产品设计技术和产品剩余寿命评估、经济环保的拆解和清洗、无损检测等技术的研发,做好国外先进技术与国内成熟适用技术的衔接,尽快形成再制造关键技术设备研发生产体系。

(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

推广成熟适用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再制造技术,如自动化纳米颗粒复合电刷镀技术、等离子熔覆技术等。国家拟研究设立的再制造领域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将对通过验收评估的企业和再制造试点单位给予技术支持。

(五)完善服务体系。

推动在部分维修网点(含汽车“4S”店)设立再制造产品专柜,建立再制造产品连锁示范店和售后服务点。加快建立再制造产品信息检索系统。

(六)加大宣传推广。

国家将通过举办再制造技术、产品、工艺设备展览会,设立再制造产品体验馆和再制造产业发展论坛等多种形式,普及再制造知识,引导用户和消费者使用再制造产品。

四、切实加强监督管理

以报废汽车零部件为原料的再制造,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再制造产品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在显著位置标识为再制造产品,对不张贴标识的产品将依法处罚。对我委新确定和通过试点验收的汽车零部件企业,可标识我委、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标志。我委将会同国家工商总局不定期组织抽查,对达不到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再制造试点资格。

范围产品 第7篇

艾里逊变速箱公司是全球最大的中重型商用车全自动变速箱的生产商,它已被比利时Van Hool汽车公司指定为其TX系列旅游车的变速箱供应商。第一款搭载艾里逊T525R变速箱的TX车型是13.2米的TX17 Altano三轴车,该车采用了PACCAR MX13-375/510马力的发动机,已经服务于比利时客车旅游公司De Zigeuner。10月16日至21日期间,在比利时Kortrijk举办的2015年世界客车博览会上,Van Hool展台推出了预约试驾TX17旅游车活动。

几十年来,艾里逊变速箱已成为Van Hool出口北美市场的客车的标准配置,但TX17是Van Hool面向欧洲市场推出的第一款搭载艾里逊变速箱的车型。在2015年世界客车博览会上,艾里逊变速箱公司将展示其最近在欧洲市场上扩充供应的新型全自动变速箱产品。

xFE代表高效节油(extra fuel economy),运用xFE的客车应用变速箱,经证实节油可达7%,其中未包含FuelSense节油技术策略的节油效果。xFE变速箱进一步优化速比,并采用了FuelSenseMax节油技术策略,该技术设计使变速箱在一挡可进入闭锁状态,实现更多闭锁操作,并且在发动机转速较低时更多时间处于高挡位,从而进一步提升燃油经济性。艾里逊变速箱公司将向欧洲市场提供三种新的xFE车型:T3280 xFETM、T3325 xFETM和T3375xFETM。

艾里逊变速箱公司最近重新调整了其Torqmatic的产品组合,用以涵盖更多的变速箱型号。这些变速箱的硬件和软件均得到改善,提高了车队的燃油效率。新推出的T1000、T2100和T2200全自动变速箱取代了目前在欧洲、亚太市场、澳大利亚以及南美市场上小型客车正在使用的1000、2100和2200型号。Torqmatic产品阵容的扩充为客户提供了型号齐全的艾里逊变速箱产品,包括第5代电子控制系统和FuelSense节油技术策略。艾里逊变速箱公司将在世界客车博览会的第202号展台展示T2100变速箱。

范围产品 第8篇

1.烧结空心砖、多孔砖、保温砌块、装饰砖、挂板、烧结瓦、琉璃瓦(粉煤灰、煤矸石、页岩、尾矿砂、污泥等原料)、建筑陶板等产品生产技术、工艺与装备(真空挤出机、破碎机、搅拌机、多斗挖掘机、轮碾机、切坯机、码坯机、机器人、卸坯打包机、上下架系统、新型干燥室、特色隧道窑、窑炉运转系统、节能风机、窑炉工艺参数测量、调整、自控设备)、窑炉余热发电技术与装备。配套减速机、真空泵、离合器、除铁器、动力节电器、耐磨材料等。

2.混凝土空心砌块(砖)、装饰混凝土(砖)、广场道路砖、透水砖等产品成型机,配料、混料搅拌机、养护窑等机械化全自动化生产装备;彩色水泥瓦生产技术与装备;加气混凝土砌块(板)生产技术与装备;各种隔墙条板生产技术与装备;蒸压砖生产技术与装备;石膏(空心)砌块(板)生产技术与装备;建筑垃圾生产砖(砌块)板材综合利用技术。模具、颜料、耐磨材料、涂料、托板等配套产品。绿色墙体材料装配式建筑。

3.各种规格、用途的检测仪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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