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出租范文

2024-05-29

资产出租范文(精选5篇)

资产出租 第1篇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资产家底不清楚。由于多方面的原因,以前我市政府对所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家底不清,没有准确的数字。2007年我市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进行了全面清查,基本摸清了资产情况,但在2008年7—8月份开展的行政事业单位非税收入和国有资产使用情况专项检查中发现,有部分单位对出租资产漏报或隐瞒不报。

(2)管理工作不规范。一是部分行政事业单位未报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擅自出租国有固定资产。二是资产出租、出借无规范的手续,个别单位在资产出租、出借时,不经集体研究,主要领导说了算,缺乏公开、透明的监督制约机制,资产出租、出借程序不合规,手续不健全,租期、租金确定随意,租金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三是租金收缴不及时,未能做到应收尽收,有的单位在资产出租时有协议合同,但在财务上看不到租金收入,收多收少没有人负责。有些行政事业单位将固定资产出租后,签订的合同没有履行。如,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三年,但实际是,签订合同时承租方交了第一年的租金,以后就找各种借口一直拖着不交,甚至过了合同期限,租赁合同没有续签,资产继续无偿使用。四是租金收入未按要求纳入本单位的部门预算,而是被冠以各种名义用于发放内部奖金、福利;甚至有极少数行政事业单位不直接收取租金,而是采取以租金款抵顶从承租方购买的商品或招待费等开支。五是租金收入未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存在坐收坐支现象;有的甚至对租金收入进行账外核算,使原本单纯的租赁行为演变成部分行政事业单位私设“小金库”的一种手段。六是转移经营性国有资产,如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将单位门面房产权无偿划拨给二级机构或下属公司,然后由二级机构或公司对外出租,收取租金,再由二级机构或公司给行政事业单位办福利或报销招待费用。七是未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欠缴税费。

(3)监督措施不得力。长期以来,我国对行政事业国有资产在管理方面比较粗放,对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的出租情况缺乏严格的考核和监督,对国有资产损失和流失现象缺乏应有的重视和惩治,也没有惩治的制度保障。在2007年行政使用单位资产清查中,我市将出租、出借资产作为一项重要清查内容,结果发现,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出借形成的收入管理亟待规范,有的单位纳入单位财务管理,有的单位抵顶费用支出,有的单位作为安置职工的经费,有的单位作为职工福利的经费来源。而现有制度对国有资产管理方面出现的问题,处罚力度远远不够,还需进一步加强。

二、目前管理状况造成的后果

(1)不利于巩固清理津贴、补贴的成果,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如,有些单位将门面房出租给商店,不收取租金,商店以实物的形式给单位办福利抵顶房租,这样就加大了本单位的福利,形成了新的津贴、补贴形式。还有的单位将门面房出租给饭店、酒店,不收取房租,而以业务招待费抵顶房租,不足抵顶部分还可以让饭店给单位职工办福利。

(2)不能保证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由于行政事业国有资产底子不清、管理不严及涉及单位众多,政府部门对资产配置没有依据可查,不可能做到精确地统盘考虑,难以准确反映各单位的实际需要。这就造成有些单位资源过剩,资产闲置、浪费与资产的重复配置和超标准配置,而有些单位资源不足,办公条件都受到限止。如有些单位有办公大楼,并把办公大楼的门面房出租出去,为职工办福利或抵顶办公经费,而有的单位没有办公地点,只能租房办公,租房费用需财政安排,这样加大了财政的支出。

(3)不能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有些单位趁机构改革之际,为安置一些分流人员,成立一个公司或服务中心,将单位的门面房以及一些经营性资产无偿划拨给公司或服务中心,出租收入和经营收入归公司和服务中心,这样就造成了国有资产流失。

三、几点建议

随着各级政府部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一系列文件的下发,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原则、管理职责、管理方法、管理权限、违规处罚等方面基本上形成了一个大的框架,为资产规范管理提供了依据。但是,行政事业单位涉及的范围广、数量多、情况千差万别,如何结合各级各地区实际情况,加大宣传力度,转变国有资产管理观念,制定和完善各个环节的管理细则,促进行政事业单位管理工作的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实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合理、运行高效、管理科学、制止流失”的目标,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应重点采取以下措施:

(1)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加大国有资产法规制度宣传力度,尤其是要重视对财政部出台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学习贯彻,逐步引起各级领导及相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转变对国有资产管理的观念。

(2)强化基础,规范管理。财政部门应在资产清查的基础上对国有资产出租情况进行一次核查,使各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按不同的类别,如在用、出租及出借等项目进行登记,做到心中有数。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建立日常的管理制度,如出租资产登记卡、租金使用情况汇报等制度,使出租、出借的资产纳入信息动态管理的范围,使该项工作走上规范化管理轨道。

(3)公开透明,阳光操作。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一实施,市场化运作,公开招投标,签订规范的合同(协议)。合同(协议)原则上一年一签,最长一般不得超过三年。行政事业单位以前已签订的国有资产租赁、租借等合同(协议),可以继续履行但须报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和备案。对出租收入实行统一管理,为鼓励出租、出借单位的积极性,出租、出借收入可以实行按比例分成的形式,按比例拨付一部分给单位,用于弥补经费的不足或用于资产的购置和更新。

(4)规范手续,严格程序。对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出租、出借行为,必须按财政部公布的《办法》程序操作,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形成出租、出借的必须规范合同手续,明确专人负责;所形成的收入,严格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未经审批擅自出租出借行政事业资产并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将依法追究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资产出租、物资处理管理规定 第2篇

为加强资产管理,保证财产的安全与完整,维护公司利益,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资产出租与物资处理的范围

公司资产的出租,包括机械出租、房产出租、场地出租等;物资处理包括营运过程中回收的废旧、闲置物资等。

三、资产出租部门的职责

公司资产出租由财务部负责。

1、在不影响生产情况

下,各种闲散流动机械、仓库、场地、房屋等短期内可以出租。

2、资产所属部门负责联系资产承租客户,提出出租申请报财务部,资产所属部门与财务部根据承租时间、资产状况等因素确定出租价格。

3、财务部负责起草资产出租合同,按合同审批程序批准后执行。

四、物资处理部门的职责

公司废旧、闲置物资的处理,由工程部负责。

1、回收的废旧物资应进行入库登记,分类存放,妥善保管。

2、可二次利用的废旧物资,经工程部鉴定和相应生产部门确认,出具书面证明后,方可重新投入生产使用。

3、废旧、闲置物资达到一定数量,由工程部负责进行专项统计,提出处理申请,财务部进行3家以上比价,确定处理方案,报公司物资采购领导小组批准后,进行公开处理。

五、资产出租与物资处理程序

公司资产的出租需签定出租合同。对于无需签定合同的零星业务,需提前报请公司物资采购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收费结算日为合同规定的时间,未签合同的出租结算日为提供出租的同时或结束出租的当日。收费由财务部负责。

六、资产出租、物资处理奖惩

1、对为回收废旧物资及废旧物资再利用作出特别贡献的部门或个人给予适当奖励。

2、未经公司物资采购领导小组批准的资产和物资严禁出租或处理。对于擅自出租资产或处理、截留物资的部门或个人,除了收回所有相关收入外,并处通报批评及罚款,严重者开除。

七、本规定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规范公房出租程序加强资产收益监管 第3篇

一、抢抓机遇, 及时作出规范公房出租管理决策

2007、2008年, 江苏全省相继开展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及全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土地使用情况清理工作, “清查”“清理”发现行政单位资产管理及公有房屋使用管理中存在家底不清、产权不明、账实不符、配置不均、处置随意、闲置浪费、收益流失等突出问题, 有的触目惊心, 反响强烈, 引起关注。市财政局党组充分利用这一契机及时向市领导汇报相关情况, 提请市政府作出面向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开展“财务管理促进年”活动的决定, 而规范行政资产管理是其中的重要内容。资产管理部门认真落实《关于做好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 集中整改资产管理中的突出问题, 这为深入推进我市行政单位资产管理, 进一步规范资产使用和收益监管, 创造了契机。同时, 市政府及财政部门也借此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思路进行拓展和谋划, 提出以规范行政单位公有房屋出租及收入管理为工作突破口, 将加强资产管理融入深化公共财政改革、政府管理改革之中, 加大监管力度, 引入市场机制, 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资产管理与绩效管理相结合, 重点加强制度、机制、信息化建设, 着力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二、透明运作, 构建公房出租监管新机制

规范行政单位公房出租管理, 涉及单位切身利益, 情况复杂、难度很大。为从根本上攻克这一监管难题, 市财政局统筹谋划, 着眼全局, 着力构建房屋出租监管新机制, 围绕重点环节, 采取有效措施, 积极进行行政单位公房招租工作试点与推广。

一是明确公开招租监管职责。市政府明确行政单位房屋出租必须统一实行公开招租, 招租工作由财政部门牵头, 纪检、监察、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共同参与。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查处和纠正行政单位违反房屋公开招租规定及在房屋公开招租过程中的各种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财政部门负责行政单位房屋公开招租行为以及租金收入归集、管理和支出安排的监督、管理;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行政单位房屋公开招租的日常工作, 以及行政单位公开招租房屋的统计、核对和日常监督检查等;市产权交易中心根据委托, 负责承担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公开招租的信息发布、征集意向承租人、组织公开竞价等具体事务。二是规范公房招租操作流程。凡行政单位出租房屋都必须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批复, 同时都必须引入市场竞争机制, 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按单位申请、主管部门审核、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产权交易中心运作、纪检监察部门监督的流程, 实行公开招租。对所有房屋出租统一招租形式, 统一招租规程, 统一合同文本, 统一租金收缴、管理和支出安排。三是实行公房招租竞标。竞标由产权交易中心组织召集招租单位、意向承租人等召开公开竞价会, 按“公开竞价法”进行。经公开竞价, 租金高于底价且报价最高的意向承租人为承租人。承租人确定后, 承租人交纳的保证金作为租金的一部分转为租金;其他意向承租人交纳的保证金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退还。招租单位和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协议》, 报原批准部门审核通过后生效。租赁协议签订生效后, 产权交易中心督促招租单位按照《房屋租赁协议》约定, 向承租人交付出租房屋使用权和收取租金。同时, 还统一了招租合同范本, 对租赁期限、用途、变更解除, 房屋交付及收回的验收、违约责任等九方面作了规定, 明确租期一般不得超过五年, 加强合同规范管理。四是公房出租收入全额纳入预算管理。凡编制部门预算的有公房出租的行政单位, 其房租收入一律编入部门预算;凡未编制部门预算的有公房出租的事业单位, 其房租收入一律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的规定,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近三年,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纳入部门预算的公房出租收入累计达1.51亿元。五是建立公房出租信息库实施动态监管。按照归口业务处室、对口主管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具体出租房屋位置等四个层次, 建立了“扬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出租情况信息库”, 信息库实时反映了出租部门、承租方、经营范围、租房坐落及面积、租赁期限、协议租金等房屋出租的详细情况, 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出租实行动态的信息化管理。

三、强基固本, 为长效监管提供有力保障

扬州市已初步建立了“统而不死、活而不乱、有序竞争、提高效益”的行政事业单位公房出租新型管理机制, 探索了一条“政府监管与市场竞争相结合, 公开透明、引入竞争、操作规范、源头治理”的有效途径, 推进了我市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朝着“行政效能零延误、自由裁量零弹性、权力寻租零空间、监督制约零死角”的目标迈进。

一是清理账外资产登记入账。对资产清查梳理出的七类账外资产问题, 针对不同情形, 明确相应整改措施, 并派出工作人员登门逐一督促各相关单位完善手续, 及时入账。七类账外资产问题为:已经完工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已列入费用支出应界定但未界定为固定资产;违反政策规定建造;与其他单位共建 (用) 但分割手续不齐全;与其他单位存在产权纠纷;接受捐赠或上级调拨等渠道取得;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取得权属证明等。在2008年不到一年时间里,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就有17亿元国有资产验明正身, 回归体内。截至2009年底, 全市累计近40亿元的国有资产从账外转到账内。

二是建立资产动态信息管理系统。资产清查和公有房屋专项清理后, 即组织行政事业单位实施上线“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信息系统”, 将资产清查、清理后的基础数据导入系统, 并进行了实时数据更新, 解决了信息不对称问题, 实现了信息资源共享, 并对资产从入口、使用到出口等各个环节的动态监管, 巩固了资产清查成果, 有效防止了前清后乱。

三是规范资产处置。针对部分单位擅自处置国有资产、处置收入脱离监管的现象, 规定资产处置操作程序, 明确资产处置必须由市财政局资产管理处室、对口预算职能处室和归口主管部门三方共同审核, 并将审核意见作为有关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参考依据。规定对经批准属于有偿转让的资产处置事项, 应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资产处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 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 全额上缴市财政行政事业资产处置收入账户。2008、2009年, 处置收入2876万元, 全部上缴财政专户。

四是保证账实相符。一些单位往来款项名目繁多, 数额较大, 跨年度长期挂账, 不能反映其真实面目, 管理混乱。对此, 明确了以下两项解决对策。第一是调整挂账的收入支出项目, 对应作未作收入而挂往来的款项、不应列支而列支、预提的有关费用等, 及时调整账务, 真实反映单位国有资产状况。第二是核销呆账坏账损失, 对于单位三年以上的应收、应付、暂存、暂付款项, 督促单位积极清收;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 在取得合法、有效凭据的基础上, 同意其清理核销, 调整账务, 将“空壳资产”从财务账目中及时剔除, 使财务信息更加真实。

五是加强资产有偿使用规范监管。针对行政单位大量闲置资产转作有偿使用、收入处理不规范的现状, 出台办法, 明确资产有偿使用的方式、原则、程序及收入管理等要求, 强调必须严格履行申报审批手续, 未经批准不得有偿使用。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所形成的收入, 按照预算管理及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相关规定, 纳入部门预算,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严禁体外循环。

资产出租 第4篇

(2014年2月10日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术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市属国有企业,是指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监管或委托其他政府部门(以下简称“委管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各级独资、控股的下属企业(以下简称“各级下属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资产出租,是指市属国有企业将拥有所有权或者出租权利的非流动性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设施设备等)出租给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承租人”)使用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

第三条(出租原则)

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提高企业资产的利用效益,实现企业资产价值的最大化。

第四条(适用范围)

市属国有企业的资产出租行为适用本办法。

以专业租赁为经营主业的市属国有企业从事日常经营租赁活动可不适用本办法,但应当制定本企业出租业务管理办法,逐级报至所出资企业或委管部门审定,并报经市国资委批准后执行。

第二章 出租资产批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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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可行性研究及申请立项)

市属国有企业进行资产出租的,应当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形成书面报告。在资产出租项目立项时,应当在出租企业内部决策机构研究形成决议后,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所指管理细则明确的批准权限(以下简称“批准权限”),逐级上报至上级企业或所出资企业的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决定,并批复申报企业。

由委管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资产出租,应逐级报委管部门审批。有批准权限的企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或委管部门审批资产出租项目立项时应当审查以下材料:

(一)立项请示文件;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各级下属企业内部决策机构的书面决议文件;

(四)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要求提交的其他书面材料。第六条(资产评估及出租底价确定)

企业进行资产出租,应当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出租资产的租赁价值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应按规定报所出资企业履行备案手续。资产评估结果作为出租挂牌参考价,挂牌底价应不低于租赁价值的评估值。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单宗资产出租,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管理办法要求,由企业通过询价等流程确定出租底价:

(一)出租资产面积在100平方米或以下的(适用于不动产);

(二)出租资产账面原值在100万元以内或账面净值在20万元以内的。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

(一)、(二)项规定情形的出租,可以不进行评估或询价,由租赁双方直接协商出租价格。

第七条(资产出租方案制定)

出租资产的企业应在资产出租项目立项审批后,进行出租资产评估或询价后,制定资产出租方案。资产出租方案内容包括拟出租资产的基本情况、出租的目的及可行性、出租用途及期限、租金及收缴办法、承租条件、招租底价及底价拟订依据、招租方式、拟发布的招租公告、拟签订的合同文本草案等。

第八条(资产出租方案审批)

按照批准权限,所出资企业或其所属一级子企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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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要求,对本企业及各级下属企业资产出租方案进行审议,做出决议并批复执行。

由委管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或其各级下属企业的资产出租,应逐级报委管部门审批后执行。

资产出租期在五年以上(含五年)的,资产出租方案经所出资企业董事会审议同意,或者经委管部门审核同意后,还应当报市国资委审批。

按照批准权限申报资产出租方案时,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一)出租方案请示文件;

(二)资产出租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租金底价评估、询价备案表(附资产评估、询价报告);

(五)资产出租方案;

(六)法律意见书;

(七)需市国资委审批的,还应报送所出资企业董事会决议、委管部门意见;

(八)所出资企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委管部门或市国资委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九条(招租方式)

除本条第二、三款所述情形外,出租资产的企业应当依照经批准的资产出租方案,通过公开招租方式择优确定承租人。公开招租应当在拟出租资产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有资质的交易机构公开进行。挂牌到期后只有一家报名的,可以挂牌价成交;挂牌到期后无人摘牌的,可以挂牌价降低10%重新挂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资产的企业可以不采取公开招租方式,通过协商直接确定承租人:

(一)承租人为党、政、军机关、国有事业单位的;

(二)承租人为市属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其各级国有全资子企业的;

(三)经市政府批准可以不采取公开招租方式的;

(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宜或不应采取公开招租方式的。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一)、(二)项规定情形的资产出租,企业可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明确的管理细则规定,通过自行组织招标、竞价、—3—

比选等公开方式选择确定承租人。

第十条(出租信息发布)

采取公开招租方式出租资产的企业应当根据经批准的资产出租方案,在拟出租资产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综合类或经济类报刊(出资资产在成都市辖范围内的,应选择成都商报或华西都市报)和经认可的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发布招租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结果公示)

承租人确定后,出租资产的企业应当在合同签订前在本企业内部对资产出租决策情况、招租公告发布情况、招租结果等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接受企业职工监督。

第十二条(租赁合同签订)

招租结果公示期结束后,出租资产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资产出租方案,与承租人签订规范的租赁合同,并正确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结果报告)

所出资企业和委管部门应分季度和,将本企业及各级下属企业或本部门所监管企业及其各级下属企业的出租结果报告市国资委,并同时报告市政府派驻企业监事会。

第十四条(出租期满后处理)

资产出租期满需继续出租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第十五条(管理和监督)

各所出资企业、委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本企业国有资产出租管理细则,明确管理权限和办理流程等事项。管理细则经市国资委备案后执行。

所出资企业应做好本企业、各级下属企业资产出租档案管理,资产出租档案按项目单独立卷,集中管理。档案内容应包括本办法第八条申报资产出租方案应当报送的材料和资产出租合同文本。

市国资委、委管部门和所出资企业应当对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资产出租企业应当接受本企业监事会及其他内设监督机构和职工的监督。

市属国有企业不得通过化整为零、调整租赁资产账面值、连续短期租赁等方式规避本办法规定的评估、进场挂牌、报国资委审核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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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法律责任)

所出资企业相关责任人在资产出租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资产出租管理制度,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及权益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七条(其他)

各区(市)县企业国有资产出租管理活动,可参照本办法施行。第十八条(文件解释)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执行日期)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资产出租 第5篇

(一)

在融资租赁条件下, 租赁资产余值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估计的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资产余值按照有无担保分为担保余值和未担保余值。对出租人而言,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规定, 担保余值, 不论担保主体是谁, 均作为最低租赁收款额的一部分, 记入“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 并设“未担保余值”科目核算未担保余值;在租赁期开始日, 借记这两个科目, 按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 (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和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 , 贷记“融资租赁资产”科目, 差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那么, 租赁合同中, 租赁资产余值的设定又如何会影响出租人的融资收益呢?

(二)

例1:2010年1月1日, 黑尔公司 (承租人) 从凯蒂公司 (出租人) 融资租入一台设备, 租期3年, 合同规定黑尔公司每年年底支付100 000元的租金, 2010年1月1日, 该设备公允价值为248 600元, 估计租赁期满即2012年12月31日该设备的余值为0, 且出租方内含利率等于市场利率10%。

单位:元

注:*表示尾数调整。

2010年1月1日, 凯蒂公司 (出租人) 作以下账务处理:

租赁期每年末分别确认融资收入24 860元、17 340元和9 200元, 共确认融资收入51 400元。

例2:同例1, 假设黑尔公司 (承租人) 愿意担保, 租赁期满时设备余值20 000元, 则黑尔公司将不会同意每年支付100 000元的租金, 因为在市场利率为10%的条件下, 三年租金的折现值248 600元[100 000× (P/A, 10%, 3) ]加上担保余值的折现值15 000元[20 000× (P/F, 10%, 3) ], 已明显超出该设备的公允价值248 600元, 不如贷款购买了。故在市场利率一定, 即为10%的条件下, 如果黑尔公司担保设备余值为20 000元, 则每年支付的租金必然减少, 假设租金为A元, 则有以下方程式:

单位:元

注:*表示尾数调整。

2010年1月1日, 凯蒂公司 (出租人) 作以下账务处理:

出租人于租赁期内每年年末分别确认融资收入24 860元、17 950元和10 500元, 共确认融资收入53 310元。

例3:同例2, 租赁市场竞争加剧, 给了黑尔公司 (承租人) 较多话语权, 双方谈判结果为:租赁期满, 资产余值20 000元, 但无须承租方担保。这样, 由例2方程式依然可得年租金A= (248 600-20 000×0.75) /2.486=93 970 (元) 。未实现融资收益及每年年末确认的融资收入也同例2。

2010年1月1日账务处理略有不同:

可见, 融资租赁同样的设备, 在相同的市场利率下, 资产余值由0 (见例1) 改变为20 000元 (见例2) , 出租人在相同租赁期内确认的融资收入由51 400元增加为53 310元, 增加收益1 910元, 不论资产余值被担保与否。

(三)

事实上, 以上结论可用公式推而广之, 其他条件同例1, 假设资产余值为X, 则:

故A= (248 600-0.75X) /2.486

代入公式:3A+X-248 600, 可得用资产余值X表示的出租人在租赁期内共确认的融资收入为:

从以上公式可见, 资产余值X越大, 出租人确认的融资收入也就越多。

值得注意的是, 例3中, 如果至2012年12月31日租赁期满收回设备时, 设备公允价值为13 000元, 少于未担保余值, 则应将差额7 000元计入营业外支出, 这样, 此项租赁业务带来的总收益=53 310-7 000=46 310 (元) , 用贴现法计算实际的租赁内含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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