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人为本的民法

2024-09-02

以人为本的民法(精选5篇)

以人为本的民法 第1篇

一、民法原则和民法规则的含义

民法原则在法律上体现了民法, 在经济上体现了其本质和主要特征, 是抽象性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相反, 民法规则就更加具体。它是由具体案件和当事人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构成的法律规则。总而言之, 两者的联系体现在共同特征上, 而区别则是因为民法规则起源于民法原则。

二、民法原则和民法规则之间的联系

( 一) 民事原则和民事规则参与了整个民事立法的程序

民法中最普遍应用的《物权法》和《婚姻法》, 这两者本质上也是以民法原则和民法规则为依据的。可以通过具体案例进行分析: 在四川某地, 一位“二奶”为了争夺死者的遗产将死者的结发妻子告上法庭, 该案受到了法庭的正式受理。该案件是一起涉及《婚姻法》的民事案件, 法官在进行受理官司的过程中, 为了彰显民法的公平和正义, 维护社会的核心价值观, 必须依据民法原则中的“公序良俗原则”, 合理裁定原告的罪行。此外, 在判决过程中还必须参考民法规则, 保护死者原配妻子的合法利益。通过发挥民法原则和民法规则在整个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作用, 法官可以判决出符合社会价值观和反映广大人民群众心声的结果, 不但增强了法庭、法官和法律的公信力, 而且有助于引导社会形成健康向上的积极风气。

( 二) 民事原则和民事规则的细则并不明确

民事原则和民事规则没有具体文本形式的内容, 这两者的运用完全取决于法官的个人意志。因此, 必须谨慎度量案件的严重程度, 以现有的法律基础为依据, 既不能超出法律限定的范围, 也不能无凭无据越权审判, 从而酿成冤案、惨案。基于这一严重缺陷, 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 必须严格规定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不断完善立法, 从而推动法律走向明确化和清晰化。

( 三) 民事原则和民事规则中都蕴含民法精神

民法精神主要体现在解放人性、弘扬社会道德、遵守法律规则、追求公平正义上。从民法精神出发, 民法原则和民法规则在运用过程中, 不仅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还要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相符。因此, 法官在裁判法律事件时, 一方面要保证案件审理的公平正义, 做到了惩恶扬善, 另一方面也要通过法律案件对公民进行一定的法律教育, 引导公民形成正确的价值观, 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只有通过民法精神的弘扬, 才能保证社会的秩序得到提升、人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社会的公共利益免遭破坏。

三、民事原则和民事规则之间的区别

民法在实际推行中主要借助民法原则和民法规则, 因此清晰分辨出民法原则和民法规则之间的区别, 不仅能够帮助人们认识民法的本质, 而且有利于法律人士将其更好的运用到司法程序中。民法原则和民法规则既相互联系, 又相互独立, 这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 一) 民法原则中的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的差异

民法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较为广泛, 能够应用到民法的所有领域, 是统治阶级对民事关系基本政策的体现, 除了能够反映经济社会的本质要求, 也能够体现民法的特点和本质, 可以有效的帮助人们探索民法的运用与实现。民法的具体原则适用范围较为狭窄, 被限制在民法的指定领域范围内。具体原则下的民法只能间接反映统治阶级处理民事法律问题的主要政策, 具有不全面的缺点, 而且缺少了大范围领域和环节的思想指导。

( 二) 民事原则和民事规则之间的区别

1. 内容。民法规则包含了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两个方面, 比起民法原则更加的具体清晰, 而且从更大程度上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相反, 民法原则较之于民法规则更加的抽象和模糊, 既没有详细的构成要素, 也没有明确的法律后果, 因此对法官的要求更高, 需要将社会核心价值观、 国家宪法等纳入考虑范围, 增加了法官判决案件的难度。

2. 使用范围。民法原则由于内容更加充实, 因此能够应付更多情节复杂的案件, 而且法官可以借鉴民法原则从更多角度审理和判决民事案件。与之相反, 民法规则则没有民法原则的优势, 过于具体的内容限制了它的适用范围, 只能固定用于特定类型的民事行为、民事纠纷和民事关系, 只能作为法官断案的简单参考。

3. 使用手段。当个案需要通过民法规则进行判决时, 必须保证民法规则是合乎法律的既定事实, 或者具备长期的有效性, 最重要的是法官等审判者和当事人必须接受该规则给出的解决办法, 否则民法规则在案件审理时就形同虚设, 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相反, 民法原则的多样性决定了指导案件的多样性, 民法原则不会因为案件的改变就失去价值, 它有着不一样的适用度。

4. 作用效果。很显然, 民法原则对审理案件的限制性和强制性要低于民法规则, 从而民法规则做出的判决不会偏离法律的轨道。

四、结语

通过对民法原则与民法规则关系的理解不仅可以帮助法官合理运用自由裁判权,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而且可以最大化的体现社会和法律的公平正义, 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摘要:民法原则与民法规则是两个不等同的概念, 但存在包含关系, 民法规则的起源和根本是民法原则。民法原则的适用范围更广, 它摆脱了民法规则的缺陷和限制, 能够直接被人民法官用作仲裁个案的法律依据。本文将具体分析民法原则与民法规则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民法原则,民法规则,关系

参考文献

法国民法典与中国民法的比较 第2篇

余蓁茜

(西南政法大学应用法学院;学号2010111279)

【摘要】:

《法国民法典》不仅是资本主义世界最早的民法典,也是世界上最长寿的民法典,至今已经实施了200个年头了。在这200年中间,许多国家主动或被动地接受了这部法典,加入了大陆法系法国家族,《法国民法典》因此而成为大陆法系的一面旗帜。在过去的岁月里,它受到无数赞誉和无上敬仰,被普遍誉为“摧毁了旧社会,开创了一个新社会”的自由资本主义民法的典范。纵观世界法治发展历程,法国民法典(《拿破仑法典》)开启了人类法治时代的新篇章。作为世界第一部成文民法典也是19世纪资本主义早期民法典的代表,以其先进的思想和立法成果对近代各国民法的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它提出了自由、平等、人权、民主和法治思想,并确立了契约自由、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过错责任三大民法根本原则。这些对我国当下正在讨论的民法典的制定有积极的借鉴意义。【关键词】:

法国民法典;中国民法典;启示;立法

法国民法典给中国制定民法典的一些启示

发现他人的优点其目的是为了见贤思齐。法国民法典所表现的启蒙思想和解放精神,对于任何地方、任何时代的寻求自由与解放的人

民,都具有极大的教育意义和价值,对于任何一个想要建立新的法律秩序的人民,也具有极大的益处。1.1 指导思想上的借鉴

制定我国民法典应该坚持从实际出发并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指导思想。从我国国情出发,我们既不应回归罗马也不应照搬德国。我们必须认识到法国民法典制定完毕是200年前的事情了,在社会进程飞速发展的今天,我们如果不对今天的现实惊喜关注而单纯的迷信这部法典,就会给人以一种“抱残守缺”的保守形象。因此,中国制定民法典不应以哪一个模本来抄袭,而应是借鉴它们。事实上,从法国民法典的制定过程我们也可以看出,法国人从法国实际出发并且借鉴罗马法才制定出这样一部伟大的民法典。

中国的实际是多方面的,当然首先是经济形态和经济制度,然后是民族的传统和法律的传统。需要指出的是,国民素质和法官队伍素质也特别重要。如果我们的法律是“松散式”的,是“联邦式”的,缺乏体系性和逻辑性,则人民难以了解和掌握法律,法官难以操作和判决案件。还应注意我们的法学教学和法学理论要就的实际,教育和理论研究所采用的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注意到我们的司法实务中法官和律师是按照大陆法系特别是德国法的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进行思维和推理;注意到我们的立法实际,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法律如民法通则、合同法和担保法等,所采用的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是德国式的 1.2 立法原则上的借鉴

1.2.1法律统一原则。《法国民法典》第1条规定:“经国王(共和国总统)公布的法律,在法国全境内施行。”这个条文包含两点:首先,法律须经“公布”。公布是法律对外生效和施行的要件。其次,法律公布后,在全国范围施行。系统化的民法典有利于民事法律规范的内部协调,避免民事法律规范之间互相接触,从而获得更大的确定性。1.2.2回复民法私法地位的原则。《法国民法典》第537条第1款规定:“除法律规定的限制外,死人得自由处分属于其所有的财产。”第45条规定:“任何人不得被强判出让其所有权;但因公用,且受公正并使前的补偿时,不在此限。”第967条规定:“任何人均得或以指定继承人的方式,或以遗赠的方式,或以启发适于表示自己意志的方式,以遗嘱处分其遗产。”这些条文规定了契约自由、意思自治原则,体现了罗马法“私人平等”和“保护私有财产”的精神。1.3 立法技术上的借鉴

法国民法典在立法技术上的重要的特点有:总分结构、语言完美、知识产权不纳入民法典等。这些技术的运用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法国民法典的质量和特色。

1.31总分结构。从整体上来说,法国民法典采用总分结构。虽然所谓的“总则”知识一个只有6条条文规定了法律效力、裁判规则、基本原则3个问题。前3条规定法律效力。第1条规定生效时间:民法典自其为公众所知悉时起生效,而公众知悉时间是根据其所在地距离王室所在地的远近,由法律推定的。这实际上体现了立法者法典之亲民特色的良苦用心。第2条规定法律无溯及力。第3条规定法律对

人及不动产的效力。第4~5条规定裁判规则,即法官不得拒绝裁判;禁止法官在司法裁判中经行援引一般规则性条款。第6条属于基本原则问题:当事人不得以约定违背公序良俗。法国民法典对公序良俗原则进行了双重规定:在续编中概括地规定了意思自治、权力行使与公序良俗的关系,另外又在契约编中予以具体规定。

法国民法典师承查士丁尼《法学阶梯》而有所创新,在续编之后设计了闻名遐迩的三编制:人、财产和与财产有关的权利、取得财产的方法。作为法学阶梯体系之范式,法国民法典没有设总则。这与其说是当时的立法者尚未认识到总则在体系上所起的提纲挈领统摄全局的作用,不如说是民法具体制度不够成熟,使得逻辑演绎缺乏基本素材所致。因此,我国在制定民法典时应编制一个能在在体系上起到提纲挈领统摄全局作用的总则。另外,在各个部分,法国民法典也是采用总分结构的。这值得我国借鉴。

1.3.2语言的完美性

在风格和语言方面,《法国民法典》堪称杰作。其表述的生动明朗和浅显易懂,司法技术术语和没有交叉引证都颇受陈赞。这对法典在法国民众中的普及作出了实质性的贡献。司汤达“为了获得其韵调”上的语感,每天都要读几段法典条文;保尔·瓦莱丽则称《法国民法典》为一部“出色的法国文学著作”。在近代以来的众多民法典中,法国民法典在语言上,受到后世和外国学习法律者的交口陈赞。一部大众的、通俗的法典有助于民众了解法律知识。

1.3.3知识产权不纳入民法典。

试论民法原则与民法规则之间的关系 第3篇

关键词:联系;民法规则;民法原则

法律后果、构成要件组成的法律规则就是民法规则,其特征是具体明确。而民法原则主要体现了经济基础的特征、民法的本质,是判断民事行为、抽象价值的重要准则。在民法的全部领域都可以使用民法原则,而民法规则则适用于民法的特定领域。深入研究两者之间的关系,为实际应用中提供便利,从而做出更加准确的判决。

一、民法規则与民法原则的内在联系

在民法领域范围内,民法规则与民法原则都适用,他们之间具有一些共同的特征,这些共同特征促使两者之间存有密切的内在联系。

(一)在审判时两者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由的裁量

文字和语言等方面的局限,使得法律体系自身的主要意思在表达上,无法全部准确、清晰的、完善的表达,而且也没有使用文字来完整的记录民法规则、民法原则,在具体的审判案件过程中就要求法官自由裁量,根据原有的法律基础进行参考,对于裁量的范围也不是无限的扩大,有理有据才是参照的标准。审判也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里所表述的字面意思,若是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来审判,就很容易产生越权的问题。这一缺陷在法律体系中已经存在,所以在审判案件的时候,立法者就赋予了法官相应的自由裁量权力,并对法官的这种权利做出一定程度的限制,从而完善立法,实现明确法律体系自身的目标,保证在案件的审批过程中法官可以有法可依[1]。

(二)两者都具有民法精神

追求正义、遵守道德、解放人性是民法精神主要表现的特征,在对案件进行审判的过程中,民法规则和民法原则都要求法官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维护,而且审判的结果也要与社会主义的法制观念相符合。保证在审判案件结束之后,整个审判的结果可以起到相应的教育作用,并防止公民日后再犯类似的错误,正确的引导公民做出合法的行为,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以及做出正确的社会主义生活目的。以此来激发出民法对社会生活的积极作用,使更多的社会公民养成准确的价值观、人生观、世界观,实现民法的根本目标,对社会公共利益进行维护。

(三)在整个民事立法过程中两者都可以体现出来

被人们所熟知的民法法律中的婚姻法和物权法这两部法律,都需要通过民法规则与民法原则进行指导才可以应用到实际生活中,同时在个别案例的审判过程中,不仅要体现公正、公平的法律本质,法官在审判时还要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充分的考虑,所以在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时候,印度刚基于相关的法律规则,同时结合相应的法律基本原则,从而保证社会各界对审判的结果产生认同感,达到其理想的社会价值观的实际需求。另外通过这种全面考虑民法规则和民法原则的方法可有促进法律公信力的强化[2]。

二、民法规则与民法原则的主要差异

(一)使用方式方面的差异

在使用民法规则的时候,主要是裁定个案的时候使用该规则,由此可以看出既定的事实是民法规则规定事实的要求,也可以说民法规则规定的事实是有效的,并通过分析具体的案例可以参考民法规则做出合理的解决办法。若是民法规则在制定的时候不能按照事实来规定,那么在审判中就无法充分发挥其法律作用。与民法规则相比,民法原则在使用的时候,在不同的案例中具有不用的适用度,而民法原则的适用度较高的情况下,可以发挥其指导裁判个别案例的作用,在这时其他的民法原则会因为在适用度较高的原则下而发生失效现象。所以在比较特殊的个案中,民法规则和民法原则会因为案例的不同而发生变化适用度的情况[3]。

(二)适用范围方面的差异

根据民法规则和民法原则各自的内容来看,其不同的法律内容就决定了两者在适用范围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性。较为抽象、以及较强的概括性特征决定了民法原则的适用范围较为宽广,在民法的所有领域都可以使用该法律原则作为审批依据。而较为明确具体的民法规则内容,就决定了其在适用的时候,只是对某种具体的民事行为、特定类型的民事关系比较适用。

(三)内容方面的差异

民法规则、民法原则两者在内容方面具有不同之处,差异较为明显。民法规则的构成要素主要有两部分,即法律后果、构成要件,且这些构成要素具有较强的具体性、明确性,极大的限制了审判者的自由裁量权。然是与民法规则相比,民法原则的主要内容中就没有法律后果、构成要件,也没有做出相关的说明,民法原则的内容相对比较而言更加抽象、更具概括性,所以在使用民法原则的时候,审判者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时,要补充相应的社会价值观等内容[4]。

(四)作用效果方面存在的差异

与民法原则相比而言,民法规则具有较强的限制性,而且在实际使用这两种法律标准的时候,依照民法规则来形式裁量权更加贴近法律要求,而使用民法原则则容易发生偏离。

三、总结

综上所述,通过对民法原则和民法规则之间的关系的深入研究,从中可以了解到民法规则和民法原则之间既存在相互联系的关系,也存在相互区别的关系。只有深入认清两者在使用方式、适用范围、内容、作用效果等方面的差异,才能够保证在实际应用中做出合理的判决结果,从而维护法律效力。

参考文献:

[1]崔建远.编纂民法典必须摆正几对关系[J].清华法学,2014,06:43-53.

[2]郭少飞.民法强制性规范研究[D].郑州大学,2015.

[3]马黎.民法目的性价值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2.

[4]曾聪俐.原则与规则之间:民法基本原则的司法适用——从两则案例谈起[J].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07:94-97.

作者简介:

朴秀妍(1993.03.30~)女,朝鲜族,学历:本科,研究方向:民法。

外国民法对我国制定民法典的启示 第4篇

一、法国民法典

(一) 《法国民法典》的主要思想。

1.一切人都享有民事权利。法国大革命“解放”了在封建制度下被压迫、被奴役的人, 把所有的人置于同等的地位, 承认所有法国人都享有平等的民事权利。《法国民法典》第8条规定了此项内容。从此以后, 这一条成为很多国家民法的最根本的原则。

2.《法国民法典》树立了近代法中的个人责任原则。在封建立法中, 因为封建领主制与家长制的关系, 民事行为与民事责任是分开的。行为人往往不是责任人, 而非行为人却要对他人的行为负责。《法国民法典》改变了这种不公, 它承认每个成年人都有平等的能力和自主的意思, 也就要求每个人对其行为负责, 而且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3.《法国民法典》在家庭法和继承法方面也有所改变。有先进的方面, 如将婚姻世俗化, 否定了在结婚方面的家父的绝对权力。但仍保留了一些男女不平等的规定, 如保留了不自由的离婚制度等。但与革命前的封建制度和封建法相比, 它已对“旧制度”作了极大的变革。

4.《法国民法典》奠定了近代民法中财产法的基础, 即所有权绝对和契约自由。新法典把封建性的财产权利和封建的财产制度清除得干干净净。在财产法方面, 《民法典》既继承了罗马法的一些优良的制度和规定, 也贯彻了西方启蒙思想家的一些思想主张。

(二) 法国民法典对我国制定民法典的一些启示。

1.我国法制建设要充分考虑国情。

一部优秀的法典不能只从法典本身来入手, 其诞生的时代背景和现实因素也是不可忽视的, 分析我国自身的现实条件和需要, 让我国民法典的制定向着更科学方向发展。我国民法典要充分反映广大人民群众愿望、要求和根本利益。

2.我国法制建设要注重法律的实用性。

在编制体例上, 我们要学习其方便性、实用性的价值目标, 在具体法律条文上, 对于具突破性的条款内容, 要结合国情仔细斟酌。针对法律条文的概括性和开放性, 要避免不好理解易生歧义的条款, 使法律条文通俗易懂。

二、德国民法典

(一) 德国民法典的发展。

法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为大陆法系最为代表性的两部法典。但两部法典却在很多方面表现出不同。一是德国民法典规定了一些“一般条款”。最著名的是关于诚实信用的规定。德国民法典有两个条文规定了诚信原则。事实上, 以后德国法院就利用这一原则处理了第一次大战后因通货膨胀, 德国马克贬值而发生的债务案件。二是德国民法典体制采用五编, 这比法国民法典三编合理得多。这种编制也就使德国民法典的整个内容要更具条理性。三是德国民法典中增加了很多适应时代发展的新规定。这些几乎都是社会经济发达与潘德克顿法学发展的结果。如代理制度, 在法国民法典中, 代理不成为一个独立的制度, 与委任混淆不分, 德国民法将代理与委任分开, 而且从性质上加以区分。四是德国民法典在内容充实了很多。法国民法典中一些非常简略的规定, 在德国民法典中都发展成为整套的体系严密的规定。使内容更加饱满, 体系更加完善。

(二) 德国民法典给我国制定民法典的一些启示。

1.我国民法典在体系和结构应科学严谨。

《德国民法典》的科学性堪称近现代世界民法典的典范。在体系结构上依次划分为总则、债务关系法、物权法、隶属法、继承法等共五篇。这种划分体现了近现代世界民法体例的一般规律:由总到分的体系结构体现了民法典的基本柜架, 由债权对物权的体系结构体现了社会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发展, 由债权到物权的优越性和民法典以立法精神, 由财产关系到人身关系到两者结合的体系结构又体现了民法典的基本内容和社会功能。《德国民法典》体系结构上的高度科学性颇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现在, 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民法通则》为基础, 以《合同法》、《继承法》、《婚姻法》以及其它众多的单行民事法规为补充的立法框架, 这就为我们制定一部统一的民法典提供了极为有利的法律条件, 但我国民事立法体系仍明显存在着立法层次不清、立法规范交叉重叠或相互矛盾等缺陷, 这些问题都是我国在制定民法典时首先解决的。为此, 我们应对已制定的各项民事法律、法规按照一定的民法原则进行修改、完善, 对尚未制定或制定中的民事法律、法规作出科学预测, 统一和完善民事法律规范的内容和体系。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制定一部结构严谨、体系完善、内容和谐、语言生动的民法典。

2.我国民法典既要有现实性又要有超前性。

德国民法典既适应了当时资本主义制度下发展商品经济、改革生产关系的要求, 又具有较强的超前性。《德国民法典》颁布实施至今已有一个世纪, 其间虽然经多次修改和补充, 但基本框架和基本规范仍未改变。我国民法典的制定应借鉴《德国民法典》现实而又适当超前的特点。我国的民事立法工作在长期处于“成熟一个, 制定一个”、“需要什么, 制定什么”、“宜粗不宜细”的状态, 原有立法难以满足快速发展的需要, 很多问题亟待解决。为了改善这种立法上的局面, 我们应解放思想, 实事求是, 将现实性和超前性有机地统一于我国民法典制定之中, 这就要求我国民法典的制定不但要适应当代而且要适用于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至少上百年时间, 为此, 我们必须将“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思想转变为“明确性”的立法, 将“滞后立法”和“同步立法”转变为“超前立法”, 以彻底消除原则性立法多而操作性立法少, 确认性立法多而导向性立法少的缺陷和弊端。

3.我国应制定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的内容和形式, 受政治、经济、文化、科技、民族传统、法律意识等多种因素的制约, 从而显露出自己的特色。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制度, 在这种制度下形成了具有自身特色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我国在民事法律规范正是通过对这两种新型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来规范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活动, 保护民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制裁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行为, 保障有中国特色有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进行, 巩固改革开放的成果。因此, 我国民法典应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法典。

三、结语

一部法典的制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 既要追求体例的健全完善、内容全面充实、语言严谨简洁等法典本身所具有的特征要求, 而且要使其精神内涵符合时代需要, 能够与本国法制体系健康融合互动。通过学习外国的优秀法典终将为自身而服务。所以, 制定我国的民法典, 更要带着一种批判与学习的态度, 不能顾此失彼。相信通过对已有外国法典的学习借鉴, 将会促进我国的民法典早日出台。

参考文献

[1].房绍坤.民商法问题研究与适用[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2

[2].谢怀栻.外国民商法精要[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6

[3].林嘉.外国民商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0

民法典创制中的中国民法学 第5篇

一、对民法方法论的分析

随着我国民法学研究工作的不断深入, 更加注重对民法方法论的探讨, 不再单纯的对外国的研究成果进行生搬硬套,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其一, 将与民法有关的规范配置和规范类型作为研究的课题之一, 其中包括对强制性规范、倡导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的研究, 比如在研究倡导性规范时, 借助了《合同法》中的条文;其二, 民事法典化将民事习惯作为研究的重要课题, 学者不再单纯从静态法典化角度出发, 而是站在动态法典化的层面分析民事习惯, 提出建立司法制度机制的建议。同时, 分析在实现民法法典中国化的过程中民事习惯的重要作用;其三, 将法律概念作为实现民法法典化的工具。通过对法律概念的特点和体系结构进行分析, 发现在民法法典化的过程中法律概念可以发挥重要作用;其四, 重视民法典中的一般条款。通过学者对民法典中一般条款的研究发现, 只有通过法官的裁量权才能发挥一般条款的功能, 为此在民法典的发展过程中要注意对制度性空间的创造。总之, 目前我国对民法方法论的研究工作在不断的深入开展。

二、对人格权法的分析

人格权法是我国民法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曾经对其是否独立成编的问题在我国学术界引起了激烈的探讨, 引起了学者们对人格权法的研究热潮。目前对人格权法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人格权的商品化问题上, 主要表现在部分学者借鉴商品化权的理论对人格权的研究, 认为只有在无形财产权范围内, 才能透彻的把握商品化权的实质;部分学者从二元性角度对人格权进行分析, 对人格权的财产性质展开研究, 为实现人格权的商品商品化打下坚实的基础;还有部分学者站在信息财产权的角度分析人格权, 认为个人信息财产权是一种新式的财产权, 应该得到应有的保护。另外, 由于目前人格权商品化的研究还相对滞后, 主要对发达国家的理论进行借鉴, 需要研究者进一步思考。

三、对物权法的分析

其一, 物权法在起草过程中遇到的最具争议性的问题是平等保护原则, 在经过学者的不断探讨研究将平等保护原则归结为我国物权法一项基本的原则, 体现了我国物权法的中国特色和社会主义属性。平等保护原则是符合我国宪法要求, 是可以满足我国市场经济体制需求的, 为物权法提供了强有力的理论支持;其二, 物权自由观点的提出虽然对我国的物权法定原则产生了冲击, 但是学者认为物权法定原则的存在对促进物权法规范体系和公有制财产权利的整合和建立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因此物权法定原则最终被物权法吸纳。而物权自由派认为依靠物权法定原则建立的物权体系是无法将实践过程中出现的新型物权及时吸纳, 并对民事主体的财产自由形成了限制。物权法定原则的确立虽然存在许多缺陷, 但是既然被物权法所确立, 就需要研究者不断对其进行完善和弥补。

四、对侵权责任法的分析

虽然在传统上债权责任法被归为债法, 但是我国的立法机关采纳了债券责任法相对独立的观点。债券责任法遵循的主线是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包括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但是部分学者提出抛弃“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观点”, 认为应该将归责标准分为“危险”和“过错”, 建立新的归责赔偿的二元体系。另外, 确定债券责任法保护的权益范围, 是需要立法机关认真对待的问题, 比如从政策角度出发部分学者认为界定权益范围时, 不仅要实现民事主体行为自由与权益保护的平衡, 还有协调社会经济发展与受害人权益保护之间矛盾, 再比如从立法角度出发部分学者认为可以采用“一般条款+类型化”的模式来确认权益范围。此外, 要加强对债券责任法的经济分析, 不断对债券责权法进行完善。由于目前我国对债券责任法的经济分析工作尚处于初级阶段, 仍然需要研究者的深入研究。

结语

时代的快速发展, 难免会对我们民法学研究产生影响, 民法学人要抵制不利因素的影响, 加大对民法学的研究, 努力实现民法典的创制。同时, 学者要认识到当期我国民法典创制的现状, 采用脚踏实地的研究态度, 及时发现我国民法学存在的问题, 做好迎接民法解释论新时代到来的准备。

摘要:自新中国成立以来, 民法典创制一直是民法学人的梦想, 并为了实现梦想做了坚持不懈的努力和奋斗。伴随着《物权法》的颁布和侵权法立法工作的迅速开展, 促进了我国民法学研究工作的繁荣, 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民法学研究在民法典创制时期下的特点。虽然民法典创制工作道路依然漫长, 但是我们要做好迎接民法解释论到来的准备。

关键词:民法典创制,中国,民法学

参考文献

[1]王利明, 周友军.民法典创制中的中国民法学[J];中国法学;2008-02-09.

[2]吴治繁.民法法典化的历史追究[J];西南财经大学;2011-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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