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与生活范文

2024-07-27

民法与生活范文(精选4篇)

民法与生活 第1篇

一、立法背景

法国民法典是在大革命的背景下建立起来的, 因而是较为彻底的反封建革命的产物。十九世纪初的自由资本主义时期, 必然决定了法国民法典是资产阶级民法学发展初级阶段的产物。而德国民法典的建立未经历大革命的洗礼, 乃为资产阶级与封建势力妥协的产物。进入二十世纪资本主义由自由竞争向垄断过渡的阶段, 在对法国民法典的继受影响下, 德国民法典则是资产阶级民法学发展较高阶段的产物。

二、结构和语言

结构上, 《法国民法典》在不注重逻辑, 而《德国民法典》却高度抽象化, 十分强调逻辑结构, 这与其各自的语言风格相吻合。《法国民法典》中的“序章”, 仅6 条, 不是实质性的一编。但《德国民法典》特别注意划分一般和特殊, 将适用于多个领域的共同性规定放在特殊规定之前, 从而形成单独的、实质性的“总则篇”, 规定了分则四编中可以共同适用的概念、规章和原则。

语言上, 《法国民法典》本身贴近生活、通俗易懂, 更易于被继受。其立法注重实际应用, 从使用方便出发, 用语言简意赅。其制定者希望法典能广泛流传, 注重实效, 没有理论上的矫揉造作, 体现了立法者的法律平民化的理念。相比之下, 《德国民法典》讲究逻辑严密, 概念科学, 用语精确, 具有鲜明的德意志民族哲理思辩的特点。德国民法典在立法技术上的优越性, 也是它在若干国家被继受的原因之一。但过分注重理论而使得语言晦涩难懂, 特别是频繁使用“参照条款”反复参照, 远不如《法国民法典》那样简明扼要, 通俗易懂。

因此, 有人认为《法国民法典》是警句式文体, 《德国民法典》是法官文体。两种风格截然相反, 是两种文化的产物, 很难比较其优劣, 但如何做到逻辑严谨、用语精确的同时又易于为一般民众所知悉和运用, 确实是后世制定法典时所应注意的。

三、内容与原则

《法国民法典》是摧毁封建制度后, 为巩固资本主义制度而制定的, 其三大原则是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资产阶级民法的特点。而到了垄断时期, 随着社会和经济情况的变化, 垄断资产阶级要求对之加以修正和发展, 《德国民法典》所确立的原则正是时代要求的体现。

在《法国民法典》编纂的时代, 个人经营还是资本主义经济的主要形式, 而在《德国民法典》编纂时期, 自由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 股份公司成为垄断资本主义发展的重要工具, 因此, 德国民法典开始尊重团体的地位, 开始了“法律人格化”。法人制度尤其是企业法人制度的建立, 为公司制度的发展创造了条件, 极大地促进了资本主义的发展。

在婚姻家庭制度上, 《法国民法典》基本上否定了父母姻包办的封建制度, 给予妇女继承权, 确认成年妇女与男子有同等的行为能力等, 然而主要规则仍依据习惯法产生。而《德国民法典》虽然从形式上规定了妻的较高地位, 具有了行为能力和诉讼能力, 但同时规定妻的财产由夫占有、管理和收益, 实质上仍保留着中世纪家长制的残余, 男女权利仍然不平等。

四、主要影响

首先, 法德两国民法典的颁布施行统一了各自的民事法律, 对本国法治的健全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发挥了重大作用。

其次, 《法国民法典》第一次以成文法典的形式确立了个人在社会生活中的中心地位, 肯定了人的价值。作为近代资本主义社会第一部民法典, 适应了时代的需要, 是大陆法系形成的基础。拿破仑的军事扩张使得他的民法典被推行到其他国家和地区, 意大利、比利时、卢森堡、葡萄牙、西班牙等都有过因此适用法国民法典的历史, 这些国家或在本国领土的全部或者一部直接适用法国民法典, 或以法国民法典为蓝本制定本国的民法典, 都或多或少的仿效或者借鉴了法国民法典。德国西部和西南部更是长期施行法国民法典, 对日后《德国民法典》的编纂产生重大影响。

《德国民法典》是在总结以往的学术成果和立法经验的基础上, 进行长期深入的学理研究, 精雕细琢而成的, 因而较法国民法典无疑会有所进步, 且更能适应时代的要求。首先, 五编制的立法体制被一些国家的民法典所采用, 尤其是总则编的设置, 使德国民法典在逻辑上优越于法国民法典。其次, 德国民法典不仅影响了一些国家的民事立法, 甚至还影响了外国的法学理论与学说, 丰富和发展了大陆法系。

五、结语

通过以上比较分析我们可以发现, 法国民法典在摧毁封建制度、开辟资本主义经济道路的过程中立下了功绩; 德国民法典则在进一步巩固资本主义经济制度、服务垄断资产阶级上起了巨大作用。两国的民法典在绝对的价值和功能上没有必然的优劣之分, 只是历史传统、时代背景等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我们要做的绝不仅仅是争论我国的民法典立法选择, 而是通过不断的立法和司法实践, 采各国民事立法之长, 根据我国的国情, 来制定和完善我国的民法典, 使其既符合我国的法律传统, 又与社会现实相适应, 从而促进社会的全面发展。

参考文献

[1]何勤华.外国法制史[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11.

[2]罗结珍编译.法国民法典[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1999.

[3]谢怀拭.大陆法国家民法典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2.

民法典与生活同行演讲稿 第2篇

带头守好民法典。立法为民,守法护民。民法典体现“民有所呼、法有所应”的精神,7编和附则共1260条,涵盖方方面面的民生关切,构建起全方位的民事权利保护体系。从一定意义上来看,民法典实施水平和效果,是衡量各级领导干部履行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尺度。只有自觉遵守民法典,才能为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现实利益提供法律保证。村看村、户看户,群众看干部。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法治思维,增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将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一言一行纳入到民法典的范围和界限之内,自觉依照民法典行使权力和权利、履行职责和义务,做到严格依法办事、严格依法行政,时时以民法典来规范自己,事事以民法典约束自己,正确处理好权和法的关系,做到依法用权、秉公用权、廉洁用权,决不侵犯人民群众享有的合法民事权利,切实尊重和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带头用好民法典。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在于执行。民法典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发挥重要作用,决定领导干部要切实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水平,用好民法典来保护公民民事权利不受侵犯、促进民事关系和谐有序。通过推动民法典的全面实施,督促领导干部树牢法治观念、增强法律意识,形成遇事找法的习惯,培养解决问题靠法的意识和能力。在实施民法典的工作中,善于运用法治方式开展工作,强化民法典在维护群众权益、调处利益关系中的权威地位,强化民法典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和谐稳定、发展市场经济中的保障作用,真正为了人民、依靠人民来实施民法典,用好民法典来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从而更好保障人民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激发人民群众新时代干事创业的动力。

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领导干部要带头弘扬法治精神,带头成为民法典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带头把民法典的实施体现到工作的各环节和全过程。只有做民法典实施的排头兵,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才能正确调整民事法律关系,更好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人民美好生活,发挥民事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提供法治保障。

试论民法原则与民法规则之间的关系 第3篇

关键词:联系;民法规则;民法原则

法律后果、构成要件组成的法律规则就是民法规则,其特征是具体明确。而民法原则主要体现了经济基础的特征、民法的本质,是判断民事行为、抽象价值的重要准则。在民法的全部领域都可以使用民法原则,而民法规则则适用于民法的特定领域。深入研究两者之间的关系,为实际应用中提供便利,从而做出更加准确的判决。

一、民法規则与民法原则的内在联系

在民法领域范围内,民法规则与民法原则都适用,他们之间具有一些共同的特征,这些共同特征促使两者之间存有密切的内在联系。

(一)在审判时两者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由的裁量

文字和语言等方面的局限,使得法律体系自身的主要意思在表达上,无法全部准确、清晰的、完善的表达,而且也没有使用文字来完整的记录民法规则、民法原则,在具体的审判案件过程中就要求法官自由裁量,根据原有的法律基础进行参考,对于裁量的范围也不是无限的扩大,有理有据才是参照的标准。审判也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里所表述的字面意思,若是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来审判,就很容易产生越权的问题。这一缺陷在法律体系中已经存在,所以在审判案件的时候,立法者就赋予了法官相应的自由裁量权力,并对法官的这种权利做出一定程度的限制,从而完善立法,实现明确法律体系自身的目标,保证在案件的审批过程中法官可以有法可依[1]。

(二)两者都具有民法精神

追求正义、遵守道德、解放人性是民法精神主要表现的特征,在对案件进行审判的过程中,民法规则和民法原则都要求法官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维护,而且审判的结果也要与社会主义的法制观念相符合。保证在审判案件结束之后,整个审判的结果可以起到相应的教育作用,并防止公民日后再犯类似的错误,正确的引导公民做出合法的行为,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以及做出正确的社会主义生活目的。以此来激发出民法对社会生活的积极作用,使更多的社会公民养成准确的价值观、人生观、世界观,实现民法的根本目标,对社会公共利益进行维护。

(三)在整个民事立法过程中两者都可以体现出来

被人们所熟知的民法法律中的婚姻法和物权法这两部法律,都需要通过民法规则与民法原则进行指导才可以应用到实际生活中,同时在个别案例的审判过程中,不仅要体现公正、公平的法律本质,法官在审判时还要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充分的考虑,所以在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时候,印度刚基于相关的法律规则,同时结合相应的法律基本原则,从而保证社会各界对审判的结果产生认同感,达到其理想的社会价值观的实际需求。另外通过这种全面考虑民法规则和民法原则的方法可有促进法律公信力的强化[2]。

二、民法规则与民法原则的主要差异

(一)使用方式方面的差异

在使用民法规则的时候,主要是裁定个案的时候使用该规则,由此可以看出既定的事实是民法规则规定事实的要求,也可以说民法规则规定的事实是有效的,并通过分析具体的案例可以参考民法规则做出合理的解决办法。若是民法规则在制定的时候不能按照事实来规定,那么在审判中就无法充分发挥其法律作用。与民法规则相比,民法原则在使用的时候,在不同的案例中具有不用的适用度,而民法原则的适用度较高的情况下,可以发挥其指导裁判个别案例的作用,在这时其他的民法原则会因为在适用度较高的原则下而发生失效现象。所以在比较特殊的个案中,民法规则和民法原则会因为案例的不同而发生变化适用度的情况[3]。

(二)适用范围方面的差异

根据民法规则和民法原则各自的内容来看,其不同的法律内容就决定了两者在适用范围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性。较为抽象、以及较强的概括性特征决定了民法原则的适用范围较为宽广,在民法的所有领域都可以使用该法律原则作为审批依据。而较为明确具体的民法规则内容,就决定了其在适用的时候,只是对某种具体的民事行为、特定类型的民事关系比较适用。

(三)内容方面的差异

民法规则、民法原则两者在内容方面具有不同之处,差异较为明显。民法规则的构成要素主要有两部分,即法律后果、构成要件,且这些构成要素具有较强的具体性、明确性,极大的限制了审判者的自由裁量权。然是与民法规则相比,民法原则的主要内容中就没有法律后果、构成要件,也没有做出相关的说明,民法原则的内容相对比较而言更加抽象、更具概括性,所以在使用民法原则的时候,审判者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时,要补充相应的社会价值观等内容[4]。

(四)作用效果方面存在的差异

与民法原则相比而言,民法规则具有较强的限制性,而且在实际使用这两种法律标准的时候,依照民法规则来形式裁量权更加贴近法律要求,而使用民法原则则容易发生偏离。

三、总结

综上所述,通过对民法原则和民法规则之间的关系的深入研究,从中可以了解到民法规则和民法原则之间既存在相互联系的关系,也存在相互区别的关系。只有深入认清两者在使用方式、适用范围、内容、作用效果等方面的差异,才能够保证在实际应用中做出合理的判决结果,从而维护法律效力。

参考文献:

[1]崔建远.编纂民法典必须摆正几对关系[J].清华法学,2014,06:43-53.

[2]郭少飞.民法强制性规范研究[D].郑州大学,2015.

[3]马黎.民法目的性价值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2.

[4]曾聪俐.原则与规则之间:民法基本原则的司法适用——从两则案例谈起[J].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07:94-97.

作者简介:

朴秀妍(1993.03.30~)女,朝鲜族,学历:本科,研究方向:民法。

民法典让生活更美好作文 第4篇

人民利益至上,举起法律武器维护人民利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能只停留在口头上、止步于思想环节,而要体现在经济社会发展各个环节。《民法典》增强了民事权力种类,确认和保障民事权力,完善了权利保护和救济规则,加强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回应了人民群众需求,切实维护了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

人民需求至上,建德治屏障增进人民福祉。公平正义是提升群众获得感满意度的前提。新时代下,人民在物质生活极大丰富后,必然对公平正义有更好层次的需求。要顺应人民的需求,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民法典》确立了法人制度、代理制度、物权制度及合同制度等相关民事法律制度,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了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切实维护社会主义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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