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范文

2024-05-06

企业年金范文(精选12篇)

企业年金 第1篇

一、职业年金的性质与企业年金的性质一样, 都属于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在世界银行推荐的“三支柱”养老金框架中, 职业年金和企业年金都属于“第二支柱”。在世行的“三支柱”模式中, “第二支柱”就是“职业养老金” (Occupational Pension) , 并没有根据单位的性质不同而像我国那样根据企业和事业单位的性质不同而相应地区分为“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职业年金”和“企业年金”虽然名称不一样, 但性质相同, 都是补充养老保险。这种性质就决定了职业年金和企业年金在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是补充的、辅助的, 而不是主要的、首要的。比如, 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建立的前提条件都要求用人单位首先参加国家举办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履行缴费义务。

二、职业年金和企业年金在发起方式上既有一致性又有区别

职业年金和企业年金的发起都需要在单位和职工民主协商的基础上自主确定, 其方案都需要职代会讨论通过。但享受经常性补助事业单位的职业年金方案在职代会讨论前, 则需要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审核同意, 而企业年金方案的通过则不需要政府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这种民主协商的机制, 体现出职业年金和企业年金发起的自愿性特点。年金方案包括参加人员范围、资金募集与分配方式、年金个人账户管理方式、权益归属方式、计发办法和支付方式、支付年金的待遇的条件等都在国家有关政策指导下由单位和职工民主协商确定。

三、对于资金的募集, 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是不同的

虽然形式上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基金来源都来自单位和职工本人缴费, 但由于企业和事业单位尤其是财政全供或差供事业单位的工资基金的来源渠道不同企业工资基金来源于国民收入的第一次分配, 而享受经常性财政补贴的事业单位有部分工资基金来自于国民收入的再分配, 所以政策规定职业年金的募集要征得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这种工资基金的来源渠道不同, 就决定了由工资基金所派生的企业年金基金和职业年金基金在国民收入分配过程中的不同地位和体现出不同的收入分配关系。企业年金基金由单位缴费, 个人缴费, 和税收减免组成。单位缴费体现了单位对职工养老的社会责任, 个人缴费体现了个人对即期消费的让渡, 税收减免体现了国家对职工养老的国家责任。在企业年金的基金构成中, 这三个组成部分都来自于国民收入的首次分配。因为企业是国民财富的创造主体所以不论是发到职工手中的作为即期消费的工资还是作为储配基金的企业年金, 都是国民收入的首次分配, 体现的是按劳分配的基本收入分配关系。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由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构成, 没有国家税收减免收入职业年金中单位缴费的部分体现为国家对职工的养老责任, 因为单位缴费的资金来源于财政, 个人缴费的部分同企业年金中个人缴费的性质一样体现为职工个人对即期消费的让渡, 对将来消费的储蓄。在我国大部分事业单位资金渠道为财政全额供给 (比如学校) , 或者财政差额供给 (比如医院) , 其工资基金全部或部分地来自国民收入的再分配, 所以由工资基金所派生的职业年金基金也属于国民收入再分配的范畴, 体现的是转移支付的再分配关系, 所以在职业年金制度在进行“顶层设计”时, 国家不能像刺激企业年金发展那样运用税收减免的政策工具。

那么探讨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所体现的收入分配关系有什么意义呢?有助于识别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发展的动力引擎。吸引、维持高素质的雇员和利用国家税收减免政策是企业年金发展的动力。当今企业对人才的争夺日益白热化, 在为职工提供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 再提供一份“额外”的养老保险计划无疑对吸引、稳定人才队伍起到重要作用。很多企业年金方案规定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作为企业年金的支付条件, 起到了稳定人才队伍, 培养人才对本单位的忠诚度的作用。此外, 国家对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 对企业缴费不超过单位工资基金总额的5%, 予以税收减免, 可以作为成本费用扣除, 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这项税收减免政策也刺激了众多企业纷纷建立企业年金。而职业年金的发展相对缺乏充分地动力引擎驱动, 更多地是靠政策驱动。因为目前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还体现“身份管理”的色彩,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还是传统意义上的“国家干部”。事业单位职业年金中的单位缴费部分依然来自国家或地方财政, 只是由工资的形式转化为职业年金基金的形式, 还是体现出国家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养老责任, 而不是单位对职工的养老责任。因此事业单位对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意愿不强烈, 在一些人看来建立职业年金无非是财政资金从一个账户挪到另一个账户而已, 再加上建立职业年金程序繁杂还要对职业年金的运营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用, 反而增加了退休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总体负担, 有点得不偿失, 不如原来的按退休人员临退休前月工资的一定比例发放退休费简单明了。此外, 国家对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税收减免政策, 不能适用于职业年金, 因为享受经常性财政补贴事业单位的经费本来就来自于财政税收, 所以财政税收政策难以对职业年金的发展起到刺激激励作用。

四、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都采用完全积累制模式, 实行个人账户管理

不论是单位缴费还是个人缴费, 包括由投资运营产生的投资收益都进入职工个人账户, 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待满足一定条件时职工可以领取, 享受养老金的水平依赖于个人账户基金的多少。这种特征体现了“完全积累制”的特点, 即“确定性的缴费” (Defined Contributions) 和“不确定的待遇” (Undefined Benefits) 。这一点有别于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金筹集办法。国家基本养老保险采用的是“现收现付 (Pay as You Go) ”和“完全积累 (Fully Funded) ”相结合的运行模式, 是“确定性的缴费”和“基本确定性的待遇”, 其中“社会统筹”部分主要来源于企业缴费并主要用于基础养老金的支付, 基础养老金的支付标准参照当地的平均工资水平等一揽子指数计算确定从这个特点可以看出国家基本养老保险更重视保险的“共济”原则, 而职业年金和企业年金更强调保险的“金融理财”特性。

企业年金是什么_什么是职业年金 第2篇

企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体现了企业对职工的关心,实现了长短期激励制度的结合,可以成为企业鼓励竞争、奖励忠诚和贡献的手段,提高企业的凝聚力和竞争力;作为企业的一种福利安排,可以起到吸引人才、稳定人才和激励人才的作用;企业可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减轻流动资金压力。

对个人而言,有四大好处;一是可以规避部分个人所得税;二是可以对长期看好企业进行中长期投资,获得稳定受益;三是比普通股权或债权投资更具有安全保障,即使企业破产,企业年金计划也不会被列入清算范围;四是收益更高,把大家的钱聚成年金去投资运营,比个人单独存入银行的储蓄存款利息要高得多。

企业年金 第3篇

一、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缴费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1.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以下统称“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超过本通知第一条第1项和第2项规定的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建立年金的单位代扣代缴,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4.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职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二、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领取年金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1.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按月领取的年金,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按年或按季领取的年金,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每月领取额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2.对单位和个人在本通知实施之前开始缴付年金缴费,个人在本通知实施之后领取年金的,允许其从领取的年金中减除在本通知实施之前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且已经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部分,就其余额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1项的规定征税。在个人分期领取年金的情况下,可按本通知实施之前缴付的年金缴费金额占全部缴费金额的百分比减计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减计后的余额,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1项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对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允许领取人将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按12个月分摊到各月,就其每月分摊额,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1项和第2项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个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的,则不允许采取分摊的方法,而是就其一次性领取的总额,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1项和第2项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个人领取年金时,其应纳税款由受托人代表委托人委托托管人代扣代缴。年金账户管理人应及时向托管人提供个人年金缴费及对应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明细。托管人根据受托人指令及账户管理人提供的资料,按照规定计算扣缴个人当期领取年金待遇的应纳税款,并向托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5.建立年金计划的单位、年金托管人,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受托人有责任协调相关管理人依法向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提供相关资料。

四、建立年金计划的单位应于建立年金计划的次月1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金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方案备案函、计划确认函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年金方案、受托人、托管人发生变化的,应于发生变化的次月15日内重新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述资料。

五、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以及年金机构之间要加强协调,通力合作,共同做好政策实施各项工作。

六、本通知所称企业年金,是指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的规定,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所称职业年金是指根据《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国办发〔2011〕37号)的规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浅谈企业年金 第4篇

企业年金是由企业提供的养老保险金, 是企业的补充养老保险, 是指企业在国家规定的政策和条件下, 根据自身的经营状况和发展需要建立的, 在职工退休后的一定时期内能按年度领取一定数额养老金的退休收入保障制度。

企业年金已具有一百多年的历史, 经历了完全雇主行为阶段、政府调控阶段与社会保障整合发展三个阶段, 目前已形成了国家依法强制建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由企业发起并依靠企业和个人缴费筹资的补充养老制度、个人储蓄为主的个人养老保险制度三支柱养老保险模式。我国政府在总结世界各国各种类型的养老经验之后, 把企业年金作为中国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第二支柱。《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新酬》都对养老金作出处理规范。

在19世纪晚期, 企业年金制度已被纳入企业人力资源体系, 现企业年金是实现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目标的重要途径, 企业年金的发展也是源于企业内在人力资源管理的需要。

首先, 研究表明福利能够留住员工, 福利水平越高, 员工流动性越小, 养老金和医疗保险最能制约员工的流动;

其次, 企业年金一般由企业和员工共同缴费建立, 员工能够参与到企业的利润分配和经营管理中来, 而且企业年金的多少取决于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 也能够将员工的利益和企业利益更加紧密的联系起来, 可以激发员工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三, 企业年金是员工退休后才能领取的收入, 员工退休时是否能真正得到这笔收入要取决于其在提供企业年金的企业工作的年限。企业年金鼓励员工与其雇主建立雇佣关系, 并自觉努力工作, 以免在获得养老保留权之前被雇主解雇。

企业年金一般根据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战略需要, 按效率原则建立, 根据员工贡献的大小, 职位的高低采取差别化对待原则, 有利于吸引留住所需要的人才, 并激励他们努力工作, 还可以通过规定适宜的养老金保留权年限, 促进人员的合理流动。

二、企业年金方式

企业年金可以划分为缴费确定型和待遇确定型。缴费确定型 (Defined Contributim即DC计划) , 又称以收定支型, 只以当前企业和员工的缴费水平来确定员工退休后的养老金水平, 只要求雇主和雇员按期缴纳费用, 其退休待遇水平取决于年金基金投资收益;待遇确定型 (Defined Benefit即DB计划) , 又称以支定收型, 以退休后的既定养老金替代率支付水平来精算当期及今后给员工所要缴纳的年金费用, 对雇员退休后的待遇水平作出承诺。

目前, DC计划已成为国际上年金计划的主要发展趋势。DC计划年金方式发起人不对未来支付的年金水平做出承诺, 也不提供最低保证, 每月的年金水平将依赖于缴费总和与其投资收益。因此, 企业年金的缴费方式、年金计划的对象、年金的分担方式、年金的管理和运营、年金受益资格的确定, 年金的领取方式及税收优惠等等都对其产生重要的影响。企业年金的投资运营及其风险防范显得尤为重要。

三、企业年金筹划

企业年金的投资方式有委托给专业机构投资和雇员个人投资两种, DC计划中, 采用雇员个人对年金账户进行投资, 其长寿风险、投资决策收益波动风险、外部市场风险、管理风险均由雇员自己承担, 即建立完全积累的个人账户, 实行长期积累和市场化运营。雇主有义务为雇员提供年金计划的各种细节, 以确保雇员对年金计划提供的权利和义务有充分的理解, 还要提供相关的投资信息以便雇员对个人账户作出合适的投资决策。

由于企业年金是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的, 因此就需要有较高的投资收益率来吸引员工参与。目前年金基金的投资趋势是采用资本化运营, 因为股市能够提供相对于债券或银行储蓄更高的收益, 将年金基金投资于资本市场购买股票已成为年金基金的投资首选。

四、企业年金的会计核算

企业年金委托人应依照《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新酬》实施, 企业年金的受托人托管人帐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等依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实施, 它们的会计主体分别为企业和企业年金, 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基础。

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新酬》规定, 企业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 (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 根据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 按照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别处理为产品成本 (劳务成本) 或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 , 其余全部列为当期损益。在计提养老金时的养老金负债, 作为一项经常性的短期负债, 同时又做为一项递延工资设“应付职工薪酬———企业年金”科目, 核算企业年金的计提和支付。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用来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

政府不直接参与年金基金的管理, 需要企业年金的受托人托管人帐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将企业年金基金作为独立会计主体核算, 同时将其与固定资产等其他资产严格区分, 加强企业年金基金的风险防范, 确保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

为保证年金基金资产不致于因腐蚀、亏损而影响受益人的利益, 需要完善相关立法, 实施严格的监督管理, 借鉴国外先进的管理模式, 通过法律、政策的手段推行企业年金制度, 降低年金基金风险, 提高年金基金收益, 促进企业年金的健康良性发展。同时, 提供年金发展的的税收政策, 调动员工参与年金运营的积极性, 使企业年金规模不断扩大, 建立起完善的国家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员工个人储蓄养老保险三位一体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 真正减轻基本养老保险的负担, 健全我国的养老保障体系, 解决我国已面临的老龄化问题。

摘要:传统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我国老龄化速度加快的背景下现面临着巨大的危机和挑战, 社会养老模式、养老保障体系随即发生了相应的转变和调整, 企业年金应运而生。

企业年金方案 第5篇

(2007年 10月 22日经公司五届十五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和提高员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调动员工的劳动

积极性,建立人才长效机制,增强公司的凝聚力,促进公司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和深圳市企业

年金的相关政策,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所称企业年金,是指公司和员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 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 建立本方案遵循的原则:

1、发展的原则:旨在提高员工退休后的养老待遇,激励员工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公

司凝聚力,促进公司的发展;

2、效率与公平的原则:与公司经济效益挂钩,根据公司经营状况缴交或者暂停缴交年金费用;

公司缴费向员工个人账户分配时与其岗位、贡献、年龄、本企业工龄等挂钩,保持合理差距。

3、自愿和民主协商的原则:公司自愿建立企业年金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集体协商通过,员 工志愿加入本企业年金计划;

4、高度安全、适度收益的原则:选择合适的企业年金管理机构,根据本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

选择相应的投资方案,以保证公司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性和收益性。

5、适时调整的原则:根据国家、深圳市企业年金政策调整以及公司自身的发展,适时调整本

公司年金方案。

第四条 建立本方案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足额缴交基本养老保险费用。

2、完成经核定的上经营业绩考核指标。

3、人工成本承受能力较强。

4、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

第二章 参加人员范围 第五条 参加本方案的人员范围:

1、在册在岗且档案在公司管理的员工;

2、由公司外派到非控股公司工作,且外派公司未建立企业年金的员工。

第六条 参加企业年金的员工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与本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2、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3、试用期或见习期满。

第三章 企业和员工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企业的权利:

1、召集员工代表共同讨论制定、调整、终止企业年金方案的内容;

2、代表员工选择企业年金管理机构;

3、从员工税后工资中代扣个人缴费。

第八条 企业的义务:

1、向全体员工公示企业年金方案的内容,向员工告知其权利和义务;

2、按照本方案的约定进行缴费,并为员工办理企业年金的各项事务;

3、向员工定期通报企业年金运作中的各项重要信息。

第九条 参加员工的权利:

1、有权了解企业年金方案的有关内容;

2、有权了解企业年金基金及员工个人账户的运作情况和相关信息;

3、依法享有领取企业年金待遇的权利;

4、法律法规规定享受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参加员工的义务:

1、如实向公司或企业年金管理机构提供建立企业年金计划所需的信息材料;

2、如果发生与企业年金计划管理有关的信息变更,需及时通知公司或企业年金管理机构;

3、按照本方案的约定进行缴费,并授权公司从本人税后工资中代扣代缴个人缴费部分;

4、授权公司作为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对其个人账户中的企业年金进行管理运营。

5、法律、法规规定和本方案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资金筹集方式和缴费办法

第十一条 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员工所在各企业和员工个人共同缴纳。公司缴费部分的税收优

惠比例和列支渠道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公司缴费部分,按参加年金计划的员工上工资总额的8.33%计提,并按以下公

式分配到参加年金员工的个人账户中,不留余额:

1、人均缴费额A=企业缴费总额/参加员工人数;

2、X1=A/21×(员工本人年龄-18)×80%;

3、X2=A/(计提-1983 +1)×员工本人企业工龄×2×15%;

4、X3=A/21×员工本人连续工龄×5%;

5、L=A×员工本人职务分×2%;

6、计入个人账户金额=(X1 +X2 +X3+ L)×α;

α=企业缴费总额/∑

= =+++niiiiiLXX1321i(X)×100%

以上年龄、企业工龄和连续工龄均按虚年计算。

第十三条 职务分按下列标准:

职务级别 职务分 职务级别 职务分

集团正职 4.5 正科级、中级职称 2 集团副职 4 副科级、助理级职称 1.5 部门正职 3 主办科员、员级 1 部门副职、高级职称 2.5 工人 0.5

第十四条 公司缴费分配到员工个人账户的年金基金最高的不得超过参加员工平均分配额的5 倍。

第十五条 员工个人缴费标准为每月1元,一年归集一次,在公司缴费当月由公司从员工个人

税后工资中代扣代缴。员工个人缴费额计入其个人账户。

第十六条 企业年金缴费为每年一次。在每年的12月31日之前由公司将本年金一次性缴

至在托管人处开立的本企业年金基金专户。

第五章 个人账户管理

第十七条 由账户管理人为企业年金设立个人账户、企业账户、保留账户和未归属权益账户。

个人账户记录企业缴费及投资收益、员工个人缴费及投资收益等信息。

企业账户记录企业基本信息及企业年金计划权益信息,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编码、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通讯地址、联系人姓名及电话等;企业年金计划权益信息包括缴费基数、缴费、支

付、投资收益、权益余额等总括信息及未归属权益信息等。

保留账户主要指员工离开本企业或计划终止要求账户管理人继续管理其个人账户时,为记录这

些员工的缴费、待遇支付及投资收益等信息专门设立的个人账户。

未归属权益账户主要指员工离开本企业时,员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投资收益未归

属的权益,或根据本方案从个人账户中扣除的企业缴费及投资收益部分;未归属权益账户仅用于抵 减企业后续缴费。

第十八条 账户管理人按照合同规定,负责个人账户和企业账户的日常维护和更新。第十九条 个人账户的转移。员工变动工作单位并且参加新单位的企业年金方案,应将其个人

账户转至新单位。如果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1、新就业单位未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2、参加人在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因身份发生变化由财政支付工资的;

3、本年金方案终止;

4、经本人申请并获原账户管理人同意的。

则该员工的个人账户转为保留账户,可由原账户管理人继续管理,待具备条件时予以转移,或

待员工本人达到年金支付条件时领取年金个人账户积累额。在此期间发生的相关管理费用从受益人 受托权益中支付。

第二十条 个人账户的注销

个人账户积累额领取完毕或转移完毕的,应注销个人账户。

第二十一条 员工在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退出企业年金计划,并按以下规定及程序办理:

1、按国家规定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了退休、病退、提前退休手续的,退出企业年金计划。

员工应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所需相关证明,可申请领取企业年金。

2、员工被辞退、开除、除名、离职的,员工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因劳动合同期满不再

续签的,退出企业年金计划。将个人账户的本息及投资收益转移到员工新就业单位或转入保留账户,转入保留账户的,员工本人须负担保留账户所产生的费用,从员工个人账户受托权益中支付,但公 司不再承担管理责任。

第六章 基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企业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

1、公司缴费;

2、员工个人缴费;

3、企业年金基金按照国家规定投资运营的收益。

第二十三条 企业年金实行完全积累制,采用个人账户的方式进行管理。企业年金基金按照国

家规定投资运营,获得的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与受托人、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的自有资产和其他资产分开管理,不得用于抵押或挪作其他用途。

第二十四条 每期企业缴费按本方案的规定计入个人账户;员工个人缴费额计入个人账户;年

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计入企业年金基金,按净收益率根据员工个人账户基金积累额度按比例计入个 人账户。

第二十五条 企业年金基金由公司通过集体协商选择、委托具有资格的法人受托机构进行管

理。公司作为委托人与法人受托机构签订《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合同》。

由受托人委托具有资格的账户管理机构作为账户管理人,负责管理企业年金账户;由受托人委 托具有资格的投资运营机构作为投资管理人,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由受托人委托具有资

格的托管机构作为托管人,负责托管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与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应 当签订书面合同。

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费用,按照上述合同相关约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在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定的年金整体移交一年过渡期内,选择平安保险集

团为受托人、投资管理人,招商银行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一年过渡期后,公司可视情况决定是 否选择新的企业年金管理机构。

第七章 企业年金待遇支付

第二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按照国家规定领取企业年金:

1、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并已办理退休手续;

2、因病(残)丧失劳动能力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了病退手续;

3、符合有关条件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了提前退休手续;

4、在退休前死亡;

5、出国定居;

6、其他特殊情况。

员工未达到以上条件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领取资金。

第二十八条 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员工为企业年金基金的受益人,如员工死亡,受益人按照国 家继承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员工办理退休手续(包括病退、提前退休)或出国定居后,个人账户累计金额按

国家政策及相关规定结算后由员工本人一次性领取。

第三十条 员工退休前死亡的,其个人账户累计金额,按国家政策及相关规定结算后,一次性 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

第八章 中止企业年金缴费的条件

第三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企业中止缴费:

1、由于公司出现经营性亏损或未完成上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公司可以申请暂停缴费,等

消除以上情况后再恢复缴费,但不得追缴以上所述的企业年金。

2、公司破产、兼并或重组。

3、参加本企业年金计划的半数以上员工反对继续实施企业年金方案。

4、员工自愿提出申请不参加企业年金制度,企业可不再为其本人缴费。

第三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员工终止缴费:

1、在本方案实施过程中,若员工与公司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自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之日

起终止缴费。

2、员工自愿提出申请不参加企业年金制度的,自提出申请之日起终止缴费。

第三十三条 员工终止缴费后,个人账户转为保留账户,可由原账户管理人继续管理,待具备

条件时予以转移,或待员工本人达到年金支付条件时领取年金个人账户积累额。

第九章 组织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 企业年金方案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民主方式审议通过后,经市国资委审

批,并在董事会对年金方案表决通过后,按有关规定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三十五条 公司成立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主任由集团公司分管领导担任,委员

由财务总监、工会主席、工会副主席、企业发展管理部经理、人力资源部经理、计划财务部经理、审计监察部经理担任。

第三十六条 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负责协调、监督受托人、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对企业年金的管理和运作;

2、拟订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策略,对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绩效进行评估;

3、对受托人、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进行评估,对受托人的选择、变更提出建议;

在受托人选择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时,应充分发表意见;

4、向职工代表组长联席会报告受托管理合同的履行情况和投资绩效情况。

第三十七条 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下设投资评估小组、招标服务小组。投资评估小组、招标服

务小组分别由计划财务部和人力资源部牵头。

第三十八条 投资评估小组的主要职责:

1、拟订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方案,并提交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讨论;

2、在每季度结束后20日内对季度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进行审核评估,并向企业年金管理委

员会提交相关报告;

3、在结束后 60日内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进行审核评估,并向企业年金管理委员 会提交相关报告;

4、根据评估情况,对受托人、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的变更,向企业年金管理委

员会提出建议。

第三十九条 招标服务小组的职责:

1、拟订受托人的招标方案,并提交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讨论;

2、组织招标受托人;

3、起草《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合同》,并提交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讨论;

4、将企业年金计划信息、企业账户信息和个人账户信息提交给受托人,以上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将变更信息提交给受托人;

5、向受托人提供缴费信息,并对账户管理人提交的缴费账单进行确认;

6、员工需要领取企业年金待遇时,向受托人提交申请,并对账户管理人提交的个人账户权益

支付表进行确认;

7、员工离开公司转入新的企业年金计划时,向受托人提交个人账户转移申请,并对账户管理

人提交的个人账户转移报告进行确认。

第四十条 本方案所归集的企业年金基金,经由公司通过集体协商选择法人受托机构作为受托

人进行管理。公司作为委托人与法人受托机构签订《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合同》。

由受托人选择具备资格的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并分别签订《企业年金基金托管

合同》、《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合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合同》。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的费用,按照上述合同约定确定。其中账户管理人的管理费在公司经营

成本中列支。

第四十一条 年金基金管理接受市国资委、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的监管。

第四十二条 公司每年向市国资委报告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情况。

第四十三条 因订立或履行企业年金方案发生争议的,由公司与员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在本方案实施过程中,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对本方案提出修改:

1、公司可以根据盈利情况,适时调整公司缴费比例,但不得突破规定的上限;

2、参加本企业年金计划的半数以上员工提议进行企业年金方案的修改;

3、企业改制、兼并、分立等资产发生重大变动或者企业改革、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4、企业年金方案的某些条款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判定无效;

5、国家的企业年金政策发生变化。

第四十五条 企业年金方案修改的程序与设立的程序相同。修改后需书面通知有关方面。

第四十六条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企业年金方案可终止:

1、参加本企业年金计划的半数以上员工反对本计划的继续实施;

2、暂停缴费连续超过5年;

3、企业破产、兼并或重组;

4、本方案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判定为无效。

方案终止时,个人账户、企业账户和基金财产仍然有效,并继续存在。

第四十七条 企业年金方案终止应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市国资委、市劳动与社会保

障局备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参加员工和受托人。

第四十八条 原员工后援补充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转入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第四十九条 本方案中所称的工资总额范围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工资性津贴和

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但不包括:国家规定的福利费、计划生育奖励和

企业车改后发放的车辆补贴。

第五十条 本方案由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方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备案函复后,自 2007

企业年金发展对策浅析 第6篇

中图分类号:[F046.4]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8-925X(2012)11-0072-01

摘 要 现行养老保险制度包括三个支柱,分别是: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但是现在企业年金覆盖面仍然很低,多数企业对于企业年金并没有深入的了解,企业年金也没有出台统一的税收政策,不能吸引企业。同时资本市场和金融市场对于企业年金的投资运作也具有重大的意义。

关键词 企业年金;替代率;税收优惠

企业年金作为补充养老保险的一部分,定义是:在政府强制实施的公共养老金或国家养老制度之外,企业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根据自身经济状况建立的,旨在为本企业职工提供一定程度退休收入保障的补充性养老金。在其他国家也被称为:第二支柱、私人养老金、自愿养老保险、职业年金等。

面对退休或达到退休年龄后的劳动生产能力下降,老年人需要维持基本生活并应对各种突发状况而出现的经济收入不足,仅有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不够的。企业年金相对于其他的两个支柱,建立主体是企业,客体是养老金,对象是企业员工。

我国的企业年金从建立之初,已经历20多个年头。2000年我国企业年金规模为191亿元,2007年末企业年金积累总量累计达到1519亿元,增长近7倍。从覆盖范围来看,2000年全国建立了企业年金的企业约为1.6万个,参加职工560万人。2007年末,全国已有3.2万户企业建立了企业年金,缴费职工人数达到929万。但是我国的企业年金在覆盖范围、替代率水平以及发展结构上仍然与世界平均水平存在着较大差距。2007年我国企业参加养老保险人数为18325万人,企业年金覆盖职工人数占了基本养老保险覆盖人数的5.09%,而世界上167个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中,有三分之一以上国家的企业年金制度覆盖了三分之一的劳动人口,丹麦、法国、瑞士的年金覆盖率几乎达到了100%,英国、美国、加拿大等国在50%左右。从替代率水平上看,我国企业年金的替代率约为5%,而在OECD国家,企业年金的替代率约为20-30%。

1 制定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年金的发展的主体是企业,要求企业及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企业年金。基于这种情况,我们需要利用税收优惠刺激雇主建立企业年金。在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方面的税收优惠,我国目前企业缴费的工资总额4%以内部分可以在成本中列支,远远低于发达国家。从我国企业年金所设计的20%的替代率目标来看,现行4%的税前列支比例略嫌不足。而国际上现存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形式分为8种,借助字母E(Exempting 代表征税)和F(Taxing 代表征税)的组合来表示,共有八种方式。而國际上现在通用的是EET征税模式。一般规定是,允许企业和雇员从其税前收入中扣除养老金缴费额,并减免养老金投资收益所得税,但对待养老金领取时则像对待其他应纳税收入一样,征收个人所得税。EET模式实际上是一种延迟纳税,把本来应该当期缴费的税收延迟到退休缴纳,另外,EET模式中也不存在对收入的双重征税。EET模式并没有绝对的模板,所以在各国实际的基础上可以改造。

2 金融风险防范和能力亟待提高

相比发达国家,我国的金融市场还不够发达,在企业年金这个巨大的市场之前,保险公司、银行、信托公司等必须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准,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不断提升自身的核心竞争力。为了严格控制企业年金的市场化运作风险,应采取两种管理制度:一是不同的管理服务机构的相互制衡制度。二是建立投资管理安全保障制度。鼓励委托专业机构投资者运作,同时对基金投资的金融工具及比例作审慎和适当的规定,并可根据金融市场和投资运作变化适时调整。

在基金投资方面,我国金融产品种类相对匮乏,投资渠道少,投资效益不佳与投资风险并存,一方面大部分基金用于存银行、买国债,投资收益较低。另一方面,由于资本市场规则不健全,运作程序不规范,一些企业委托金融机构运营,运行风险不可避免,职工的利益难以得到保证。

3 各地区发展不均

从区域分布来看,上海、广东、浙江、福建、山东和北京等地区企业年金积累较多;从行业来看,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主要是电力、石油、民航、电信和铁道等行业,其他行业则明显偏低;在参保企业中,国企占绝大多数,其他企业参与很少。

4 设立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

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是日本企业年金成功经验,它一方面通过市场来监管,防范违法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降低监管部门的监管成本。我国企业年金计划的信息披露应该遵循充分性、有效性、纪实性、公开性等原则,要披露的内容包括:会计报表、补充报表、精算报告等。

5 企业年金理事会制度可能成为误区

现在企业中真正了解企业年金及其相关运作的可以说是少之又少,能够独立完成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更是凤毛麟角。设计企业年金计划是一项专业的工作,企业年金理事会既缺乏专业能力,又需要承担极大责任,因此它很难胜任受托人的重要角色。能够填补这个空白的,是包括养老金公司、基金公司在内的专业金融机构。他们大多对企业年金市场从事较长时间的相关研究,能够为企业提供必要的咨询服务。但是一旦允许企业成立理事会管理,将间接阻碍专业受托机构的参与。尤其是大的企业,对于那些本来就有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的集团性企业更是容易将专业受托机构拒之门外。这种结果显然不是立法者的初衷。另外值得指出的是,企业年金理事会是否能够完全独立并且保证年金基金财产的安全仍然值得探讨。

企业年金的发展无疑将成为养老保险的必然走向。作为补充型的养老保险基金,企业年金的作用在日后必将成为养老保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针对现在企业年金发展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如何进行改革,如何在发展年金的同时加强法律制定,完善我国金融市场以及各基金的投资运营保值增值,仍然需要政策的引导以及改革。

参考文献 

[1] 马妍妍,企业年金监管的比较法研究 [M] 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10

[2] 邓大松、刘昌平,中国企业年金制度研究 [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

[3] 宋效中,企业年金方案设计 [M] 北京,冶金工业出版社,2009

探析企业年金制度 第7篇

一、企业年薪与养老保险的区别在于

(一) 企业年金具有自愿性

它不像养老保险一样具有强制性, 它是在职工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缴纳一定的资金。并在企业职工退休后一次性给齐所有资金。这一过程带有一定的自愿性, 但是为了企业员工老有所依, 老有所养, 一般会极力要求企业员工在自己的工资中缴纳一定的养老资金。

(二) 企业年金具有风险性

任何的投资都会有风险, 企业资金也不例外。它涉及到企业的运营与效益等等。如果企业的资金运转的好或是企业的盈利效益高那么随之企业年金也会随之增加, 如果亏的太多, 或者企业倒闭, 企业年金也有可能会付诸流水。

(三) 企业年金注重效率原则

如果企业职工的工作效率高、或是技术强、能力够的话那么企业年金也会随之增加。反之, 则企业年金会降低。在企业中实行这样的制度, 符合按劳分配原则, 有利于企业的发展, 促进员工生产的积极性。

一般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国有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企业, 只要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在国家财政部以及社会保障厅批准的基础上都可以实行企业年金制度。企业年金制度, 说白了就是一种投资, 它与企业福利不同, 企业福利体现在当下的一种消费, 而企业年金却是一种未来的消费——即退休以后的消费。其消费权利发生在退休以后, 企业福利要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 而企业年金却体现着效率的原则, 企业年金是按照企业或是个人参加工作年龄的多少、技能的高低、工作效率的多少等等判定企业年金的多少。它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 体现了效率优先与兼顾公平的原则, 是一种理性的未来消费, 它是即国家养老保险以及个人储蓄养老保险之后的又一重要的养老机制。是健全养老保险机制的又一重要举措。不少发达的国家也在实行企业年金机制。它是我国日益发展的经济下的迫切需求, 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养老机制, 是一种属于企业雇主自愿建立的本企业的员工福利机制, 是政府所倡导的新型投资。

二、企业年金制度具有以下优点

(一) 鼓励员工积极地投身到企业的发展

由于企业年金注重效率的原则, 所以职工也会相应地增强工作效率, 有了良好的企业年金制度, 职工的退休生活没了后顾之忧, 所以工作的热情就会增加。就会鼓励员工积极地投身到企业的发展与建设中, 当然这种积极有效的投身与企业的建设中去, 也需要好的企业年金制度, 作为大的企业而言, 好的制度是实现企业规范化管理的基础。

比如在企业年金制度建设过程中, 事年金的多少与员工对企业贡献价值成正比关系, 这样就能激发员工的积极性, 保证为企业创造更多的价值。

(二) 增加了企业的效益, 提高了企业的运转效率

由于企业员工有了工作的积极性, 人才得到了合理的利用, 从而增加了企业的经济效益进而增强了企业的竞争实力。

(三) 它与国家颁布的基本养老保险相补充。形成了“双重保险”

企业职工不仅有了最基本的养老保险外, 而且还有了企业年金保险, 这种双重保险可以使职工的退休生活过的更加安逸舒适。使他们可以感受到国家以及社会带给他们的保障。

虽然企业年金制度给企业以及员工带来了福利, 但是它毕竟是一种投资, 任何的投资都是有风险的。它会受投资以及通货膨胀、企业年金委托人的违约等等, 直接的或是间接的造成资金损失。所以我们不要认为缴纳企业年金就会万事大吉, 坐等着退休后领取资金, 我们一定要有一种风险意思, 理性的对待企业年金这一制度。不要一有损失就怨天尤人, 或是觉得自己上当之类的, 因为缴纳企业年金是自愿的行为。

企业年金制度的经济利益以及社会利益不容我们小视。它为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又增添了一层“保险”。在这种双保险下企业和个职工才会的到长足的发展。

摘要:本文以企业年金制度发展为依托, 重点论述了企业年金的自愿性、风险性的特点以及阐述了合理, 科学规范的企业年金制度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效益关系特点。

关键词:企业年金制,经济效益,科学规范

参考文献

[1]蒋健蓉.股市新贵令人期待企业年金“登堂入市”[J].证券导刊.2004 (16)

[2]刘云龙, 傅安平, 潘前进.中国企业年金发展与监管政策选择[J].经济研究参考.2003 (89)

[3]齐香真.推进企业年金制度完善职工养老保险[J].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 (06)

企业年金与企业绩效关系分析 第8篇

在我国, 企业年金过去称为“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是相对于国家基本养老保险计划而言的。2000年12月25日, 国务院颁布《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 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正式更名为“企业年金”。自此, “企业年金”第一次出现在中国的官方文件中。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等中央四部委联合签字颁布, 并于2011年5月1日正式执行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 (简称“11号令”) 正逢其时, 是在“23号令”主要制度框架设计基础上的必要补充、调整和创新, 必将推动企业年金市场的进一步规范和发展。

(2) 企业年金的涵义

企业年金指在政府强制实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外的, 由企业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 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和经济状况自愿的或者基于劳资双方的共同协商建立的, 由企业单方或企业、职工双方共同缴费, 形成的准备基金, 政府对此提供税收优惠或其他政策支持, 企业进行自行管理或委托其他市场中介机构管理, 以一次性发放或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年金保险的形式向退休劳动者提供退休收入保障的补充性养老金计划。

二、企业年金与企业绩效的关系

(1) 企业年金制度对企业绩效的影响

1. 激励员工, 提高企业绩效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有利于企业吸引有用人才, 调动员工的劳动积极性

企业年金的设计遵循“效率优先”的原则, 即根据员工的表现、地位和贡献的不同设计不同的等级标准, 这为企业内部合理竞争氛围提供了契机, 有利于激励员工努力工作。

(2) 有利于企业员工队伍素质的提高, 提高员工积极性

企业年金作为一种延期支付的工资对员工具有吸引和约束的双重作用, 起到了对职工队伍的稳定功效, 能降低企业培训风险, 刺激了企业对员工人力资本的投资, 从而利于企业员工素质的提高。

(3) 有利于留住关键人才, 稳定员工队伍

通过企业年金计划的“权益归属”的设定, 如阶梯式归属和悬崖式归属等方式, 引导员工的长期服务倾向, 利用沉淀福利实现有效激励, 将高管薪酬福利与期权福利相结合, 作为企业留住人才的“金手铐”, 稳定员工队伍。

2. 合理节约税收, 提高企业经营成果保留度

据国家税法的规定, 对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和员工提供一定程度的税收优惠, 具体政策如下:

(1) 节约企业所得税的情况:《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2) 节约个人所得税的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 (以下简称企业缴费) 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 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 在计入个人账户时, 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 (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 , 不扣除任何费用, 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 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2) 企业绩效对企业年金制度的影响

企业年金作为员工薪酬福利的构成部分, 要符合企业人力资源战略, 更要体现效率。在长效激励设计上, 应考虑到企业内部各种关系的平衡问题, 企业集团内部各企业之间的缴费水平应根据企业发展阶段与经济效益状况, 合理确定缴费水平。企业年金缴费, 不能超过企业的财务能力。也就是说, 企业年金缴费需要根据经营业绩情况做调整, 企业缴费可能出现中断, 待经营状况好转后, 再延续缴费。可见, 企业经营绩效的好坏直接影响企业年金制度的制定和水平。

三、结语

企业年金制度作为我国养老保险的第二支柱越来越受到实务界和理论界的关注, 在我国也取得了较快的发展。加快对企业年金实务操作的研究已经成为一个现实和紧迫的任务。企业年金制度的执行, 对企业经营成本影响很小, 对税后利润的影响也不大, 而执行这个制度给企业绩效带来的隐性影响力是巨大的。一个设计良好的企业年金方案, 可以实现企业薪酬福利管理的多重目标, 是企业薪酬福利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参考文献

[1]牟达泉.《国有企业年金计划》, 中国社会保障, 2003年第9期.[1]牟达泉.《国有企业年金计划》, 中国社会保障, 2003年第9期.

[2]李旭红, 贾浩波.从公平角度看中外企业年金税收优惠[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3.[2]李旭红, 贾浩波.从公平角度看中外企业年金税收优惠[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3.

[3]刘云龙, 傅安平.《企业年金――模式探索与国际比较》, 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 2004年版.[3]刘云龙, 傅安平.《企业年金――模式探索与国际比较》, 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 2004年版.

[4]赵曼.《企业年金理论与实务》, 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4年版.[4]赵曼.《企业年金理论与实务》, 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4年版.

[5]张庆.《发展企业年金的动因及价值取向分析》, 上海保险, 2005年第2期.[5]张庆.《发展企业年金的动因及价值取向分析》, 上海保险, 2005年第2期.

企业年金发展动力剖析 第9篇

国际定义:企业年金又称企业退休年金计划、企业年金计划, 是指在政府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外, 雇主为了进一步提高雇员退休后的收入水平而建立的一种补充性养老保险制度, 通常被称为私营养老金。国内定义:是指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 在国家规定的实施政策和实施条件下, 自愿为本企业职工建立的一种辅助性养老保险。

无论是国际定义还是国内定义, 企业年金都被视为员工福利计划的一个组成部分, 作为员工整体薪酬的组成, 企业年金属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范畴。从国外企业年金的历史演进来看, 大部分企业年金是由雇主先提出的, 它不同于公共养老金, 不是政府主导的结果, 最早的企业年金计划由美国运通公司在1875年为其雇员设立。

从企业年金的本质属性来看, 企业年金是雇主 (企业) 为实现其经营管理目标, 结合其人力资源管理战略向员工提供的一种养老保障, 属于企业保障或员工福利的一种形式。因此, 企业年金的发展归根结底离不开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发展和完善, 其内在动因源于企业实现自身人力资源管理战略目标的推动。

二、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现状及动力不足问题

随着2004年《企业年金管理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的出台, 我国企业年金制度已走上了一条从示范到逐步规范的发展道路。这两个管理办法的施行, 按照国际主流发展模式明确了企业年金的发展框架及其方案设计、组织管理和投资运营, 体现了政府的“让利”和支持。然而, 我国企业年金发展仍很缓慢, 突出表现为:行业发展快于地方;行业之间发展差异大, 经济效益好的行业发展快于其他行业, 如电力、石油、石化、电信等垄断行业;各地发展状况差异大, 沿海和经济发达地区发展快于内陆经济落后地区;国有企业发展快于其他经济类型的企业, 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大型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比例明显高于民营企业。

统计资料显示:截至2005年底, 我国已有2.4万家企业建立了企业年金, 计划总共覆盖924万名职工, 与同期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数1.74亿人相比, 只相当于后者的5.3%。而世界上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中, 有1/3以上国家的企业年金制度覆盖了约1/3的劳动人口, 丹麦、法国、瑞士的年金覆盖率几乎达到100%, 英国、美国、加拿大等国也是在50%左右。我国的企业年金目前远未能达到成为第二支柱、实现职工或雇员退休后40%~50%的目标替代率水平。特别是在政府让利的环境下, 除了企业本身财务能力的限制以外, 导致这种发展迟滞的原因主要是企业年金的设立主体缺乏人力资源管理驱动力, 具体表现在:

(一) 企业缺乏对年金计划的全面认识, 未从企业发展战略的高度看待年金计划。人力资源已是各国、各类组织已经公认的第一战略资源。如何吸引、留住和稳定优秀人才则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内容。而现今, 由于我国企业对年金保险的认识不足和定位不清等问题, 导致其对年金的设立采取观望态度, 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在政府不断出台税收优惠的条件下, 认识不足从微观层面上来说, 只能是企业没能认清企业年金制度作为薪酬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所能起到的积极作用, 从而未能主动地把建立和实施企业年金计划作为可以提高企业竞争力的手段加以运用。正是由于我国企业在理念、制度设计等方面上的“先天不足”, 导致了大量人才的流失和企业竞争力的缺失。

(二) 企业内部制度不完善, 企业年金的激励机制尚未建立。企业年金激励机制的建立, 除需要国家和金融机构的共同努力, 其建立与管理的主体还是企业。而激励机制建立的关键在于企业内部制度的完善程度。目前我国大部分企业管理制度不完善, 薪酬管理未能与绩效挂钩, 部分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分配制度不健全, 分配形式搞一刀切。在实践中, 其年金计划并没有达到预期目的, 导致本该起到激励作用的年金计划流于形式, 不但没有起到激励人才的效果, 反而引发了很多矛盾。

(三) 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在企业年金计划中的角色定位不准确。作为人力资源管理工具的企业年金, 其计划的宣传、设计和组织实施都是人力资源部门的重要工作内容, 作为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的素质。但一些企业人力资源部门仍存在短期行为, 没有长远考虑, 认为建立企业年金还不如直接向员工发放奖金;已建立年金的企业由于缺乏熟悉年金知识的专门人才和宣传不到位, 导致部分企业职工也有类似短期心态, 认为企业年金是几十年后的事情, 不如增加眼前收入;有的甚至视企业年金为企业额外收取的费用, 并没有看作是自己的补充养老投资。

三、完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 推进企业年金发展

(一) 企业应提高对年金的全面认识, 从企业发展战略的高度制定年金计划。企业年金关系到员工的长期福祉, 从企业发展的战略高度建立科学、合理的员工激励机制和保障机制是企业留住人才、稳定员工队伍、增强企业凝聚力的关键。企业年金作为一种“延期支付”手段, 将当期的货币工资转化为延期的养老金, 使得养老金成为企业薪酬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美国等发达国家, 企业年金计划已经与外部市场竞争、企业发展战略和职工个人生涯设计及老年生活保障结合起来, 成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内容。广阔的发展前景, 需要企业转变观念, 树立长期发展意识, 充分认识企业年金特点, 真正将其作为战略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加以考虑。

企业在不同发展时期, 有着不同的人力资源管理目标, 不同的目标要求不同的企业从各自人力资源的战略角度出发, 找出最适合自身的年金设计方案。

(二) 设计和优化企业年金制度, 积极发挥企业年金的长期激励作用。根据赫茨博格的激励和保健双因素理论, 当养老金福利水平在某种程度上以绩效为基础, 巨大的激励作用将由此产生, 发挥激励作用是企业年金在人力资源管理范畴内最重要的作用之一。将企业年金与人力资源绩效挂钩, 建立完善企业年金激励机制, 不仅要在制度层面上, 使企业年金的运行机制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相协调, 在操作层面上, 更需要将激励机制落实到年金的具体设计方案中, 使得企业年金的管理与操作能够促进和优化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活动。

为充分发挥激励作用, 可以借鉴国外企业年金差别化设计方式, 对参加计划的员工进行类别及层次划分, 针对不同类别及层级的员工制定不同的分配系数。年金计划需根据工作岗位、工作绩效、职务等级、工龄长短等因素划分员工类别及层级, 并综合评价不同类别、层级员工的平均贡献大小。同时, 根据不同层级员工的贡献大小为每个层级确定相应的分配系数, 贡献越大, 系数越大。对于有特殊贡献者, 可以另行增加额度或提高分配系数。

在操作层面上, 按照我国目前企业年金的组织形式, 年金在企业内部主要经过年金筹集、个人账户设计、年金资产委托管理以及年金给付四个阶段。各个阶段上的许多具体管理和操作事实上都可以纳入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活动的范畴。在筹集阶段, 把员工的职务、职称、工龄和岗位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按照工作表现和贡献大小设置相应缴费比例, 可以有效促进员工尽职尽责地为企业服务;个人账户的建立则明确了员工对年金资产的所有权;年金给付阶段, 企业要在待遇审核的基础上支付年金。在这些阶段所涉及到的设计缴费标准、托管个人账户、管理职工档案等活动, 都应与企业其他人力资源管理活动相配合。

企业年金作为薪酬福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制度设计要考虑在整个薪酬福利体系内, 与工资、奖金制度的协调以及与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一致。成功的企业年金计划应当在横向上使不同级别的员工之间产生兼顾公平和效率的激励效果, 同时在纵向上又能产生薪酬激励与收入保障相结合的激励效果。

(三) 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应推动企业年金的发展。企业年金在我国还处于起步探索阶段, 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积极承担起在企业年金设计和实施中的责任, 推进企业年金的发展, 使其成为企业在人才市场上竞争的新型武器。为此, 应积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 建立并维护良性互动的劳动关系。企业年金关系到员工的长期福祉, 其设计较为复杂, 员工要承担一定的风险。因此, 建立企业年金的前提条件之一就是要求企业建立民主管理体制, 形成相互信任、信息通畅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这是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首要职责。

第二, 加强对企业年金理论知识的学习, 积极主动地宣传企业年金。当前, 无论是企业的领导还是员工, 都缺乏有关企业年金的知识, 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发挥自身的专业特长, 在通过学习掌握坚实的企业年金理论知识的同时, 积极主动地向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讲解、介绍企业年金的性质、功能, 特别是要争取到最高管理层对企业年金的理解、认可和支持。这是举办企业年金的基础, 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承担起这一职责。

第三, 承担企业年金的设计和管理责任。企业年金是员工福利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理所当然是年金设计和管理的主要责任者。在人力资源管理部下设年金管理办公室, 具体负责年金的设计、年金条款的解释、账户运行信息查询、投资咨询等工作, 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经理还应是企业年金理事会成员, 履行受托人相应的职责。

企业年金会计问题浅析 第10篇

根据这个制度, 企业为职工举办的养老金计划就是企业年金计划, 在某个特定计划下形成的用于支付的养老金就是企业年金, 它来源于企业和职工的共同缴费或者企业单方缴费。企业年金计划在具体实施形式上有待遇确定型 (DB计划, 也称规定受益型) 和缴费确定型 (DC计划, 也称规定缴费型) 两种类型。在待遇确定型计划中, 退休待遇是确定的, 根据退休前的工资水平和工作年限计算出退休待遇水平或按统一的金额平均发放, 计划参加者对退休养老金进行承诺, 并承担风险。

一、企业年金的特征

1. 企业年金运作程序规范

其经办机构包括企业年金理事会、账户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等;经办机构依法或依据合同对账户资产的投资风险承担责任。

2. 监督管理法律制度完善

政府作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的制定者, 不直接管理企业年金计划, 只是通过法律和政策来推行企业年金制度, 并对其实施严格的监督管理, 以确保缴费人和受益人的利益。

3. 参与人的基本条件明确

只有依法履行了基本养老保险义务、具有健全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企业, 才可以建立企业年金计划。

4. 企业年金资金渠道清晰

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基于工资总额和个人工资,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协议向企业年金计划缴费;在合格的企业年金计划中用人单位缴费应当享有免税待遇, 职工享有免税或延税的待遇。

在2006年2月15日最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的规章下, 企业年金制度有了很大的发展, 但是还有很多地方期待更进一步的优化。

二、企业年金基金会计的核算基础和计量属性

企业年金基金会计不同于企业会计, 不需要计算利润, 收入与支出之间也不存在严格的因果关系, 业务活动主要是资金的收入、支出和运营。因此, 企业年金会计业务的特点说明收付实现制是比较适合的。会计计量是对已确认的会计要素及其具体项目确定其货币金额的过程。目前, 普遍认可的计量基础有五种, 即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和公允价值。由于企业年金持续时间较长, 我国颁布的企业年金基金准则都采用以公允价值计量企业年金资产。这种做法能够及时反映企业年金持有的各类投资的价值变动, 提高会计信息的及时性和有用性。

三、我国企业年金的类型及其基金会计的会计主体

我国企业年金的类型采取缴费确定型, 其基本方式是为在职的雇员建立个人账户, 由企业和员工单独或共同向该账户以确定方式按期缴款, 账户基金通过适当的投资方式保值增值。企业年金在筹集、运营等不同阶段涉及的利益相关主体有委托人 (企业和企业年金计划参加者) 、受托人、受益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托管人等。企业年金基金的会计主体, 即在企业年金筹集阶段, 以企业作为会计主体, 对其资产和负债、成本和费用等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 以给企业年金计划的利益相关者提供真实和公允的会计信息;在企业年金投资运营阶段以企业年金基金作为会计主体, 对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所形成的资产和负债、收益和费用等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 给投资者等利益相关者提供真实公允的会计信息。这两个阶段是相互分离又紧密联系的, 是企业年金实际运行的两个重要方面。因此, 以双重主体观作为企业年金在不同阶段所确定的不同会计主体, 符合企业年金这一特殊经济行为。

四、企业年金基金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

企业年金进入运营阶段后, 企业年金的财务状况是通过资产、负债、净资产三个要素表达的。资产是基金在运动过程中形成的基金主体所有的财务资源, 代表着基金的未来利益;负债是基金在运动过程中形成的要用基金资产偿还的债务;净资产是基金在运动过程中形成的结余。三者之间的关系可以用公式表达:资产=负债+净资产。一段时期内的企业年金的运营结果主要表现为收入和支出。其差额表明某一时期内余额的变化值, 即:收入-支出=净资产变化。

由以上两个公式可以得出:资产=负债+期初净资产+ (收入-支出) 。此式揭示了企业年金积累、发放阶段要予以确认的五大要素, 也是其财务报告所依据的恒等式。企业年金会计在企业年金的投资、运营阶段遵循的是基金会计理论, 其中投资是企业年金保值增值的关键。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包括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基金投资等, 但其投资是受到国家严格限定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各类投资占投资总额的比例。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要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 贯彻谨慎和分散风险的原则。企业年金基金会计核算的所有内容均由投资活动引起, 对投资的核算是企业年金基金会计的核心。财务报告使用人最为关心的是企业年金资产价值增值和变动, 同时, 企业年金的负债不像一般企业那样复杂多变, 因此这一阶段比较关键的问题在于企业年金五大要素的确认。

1. 资产的确认和计量

企业年金在运营过程中形成的各项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款项、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基金投资等。初始取得投资时, 以交易日支付的成交价款作为公允价值, 发生的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估值日对投资进行估值时, 应当以公允价值调整原账面价值, 具体的核算体系设置以下账户:“现金”、“银行存款”、“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其他应收款”、“应收利息”等。

2. 负债的确认和计量

企业年金在其运营过程中形成的各项负债包括:应付年金待遇、应付托管费、应付投资管理费、应交税金、其他应付款等。具体的核算体系设置以下账户:“应付佣金”、“应付利息”、“应付证券清算款”、“应付受益人待遇”、“应付受托人管理费”、“应付托管人管理费”、“应付投资管理人管理费”、“应交税费”、”其他应付款”等。

3. 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企业年金在其运营过程中形成的各项收入包括:存款利息收入、债券利息收入、投资处置收益、股利收入、基金红利收入、买入返售证券收入、公允价值变动收益、风险准备金补亏等其他收入。估值日对投资进行估值时, 应以其公允价值调整原账面价值, 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计入当期收入。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 托管人负责企业年金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 复核、审查投资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财产净值, 账户管理人根据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和净值增长率, 按周或按日足额计入企业年金基金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具体核算体系设置以下账户:“收取企业缴费”、“收取职工个人缴费”, 分别核算企业或个人缴纳的企业年金;“存款利息收入”、“投资处置收益”, 核算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等;“其他收入”, 核算其他收入。

4. 费用的确认和计量

企业年金在运营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包括交易费用, 即支付给代理机构、咨询机构、券商的手续费和佣金, 以及其他必要支出, 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确定;受托人管理费用、托管人管理费和投资管理人管理费, 应当根据相关合同规定的方法和标准计提, 按照实际计提的金额入账;卖出回购证券支出, 在融资期限内按照卖出回购证券价款和协议约定的利率确定;其他费用, 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确定。具体的核算体系设置, 主要有以下账户:“交易费用”、“支付受益人待遇”、“托管人管理费”、“投资管理人管理费”等。

5. 净资产的确认和计量

企业年金基金的净资产, 是指企业年金基金资产减去负债的余额。净资产应当按照企业和职工个人分别设置账户, 根据企业年金计划按期将年金运营收益分配计入各账户。资产负债表日, 应当将当期各项收入和费用结转至净资产。有“企业年金基金”, 核算企业缴纳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年金基金”, 核算计入个人账户的企业年金。

企业年金新政全解析 第11篇

来龙去脉

目前,我国的养老保险体系主要包括3个层次,即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其中,补充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也就是第二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作为养老保险的补充,企业年金就是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企业年金由企业或企业和职工按约定比例共同出资筹集,计入职工个人账户。基本养老保险是强制性的,任何企业都必须执行,而企业年金却是企业自愿的,有条件(一般情况下是效益比较好)的企业才能建立。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企业年金由专门机构进行管理,实现保值增值。

通常,个人缴纳的企业年金归属于个人,而企业为个人缴纳的企业年金部分则会设立归属期,即多长时间以后才能归属于个人。因为企业年金通常是企业为留住人才和稳定员工队伍而建立的,因此,个人和企业缴纳的归属于个人的企业年金,一般只能在职工退休或者离开单位时才能领取。

旧制详解

在递延纳税政策实施以前,企业和个人缴纳的企业年金都要缴纳个人所得税,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也不扣除任何费用,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款。但对企业年金投资收益阶段和领取阶段一直没有明确的税收规定。在这样的规定下,由于税前不得扣除,所以缴纳的企业年金要计算纳税,这对职工的影响主要有:一是缴纳的企业年金加大了个人缴税基数;二是由于缴费基数加大,在实行七级累进税率的情况下,将可能提高缴税税率。在这两项因素的影响下,将会使个人缴纳的所得税增加,从而降低个人的当前收入。

假设某员工现年35岁,每月工资收入8000元,企业年金员工缴费为工资收入的4%,公司同比例缴费,则企业和个人每月合计缴纳企业年金640元,假设该员工适用10%的个人所得税率,则每月应缴纳64元、每年768元个人所得税,这部分费用减少了个人的当前工资收入,也失去了用来进行其他投资的机会。

由于员工税负较大,当前收入降低,加之其他原因影响,因此很多企业实施企业年金计划的积极性并不高。据了解,到2013年上半年,我国已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为59362家,参加职工1957.30万人,企业建立年金计划的比例实际不到1%。

递延纳税:总收益或超6万元

为促进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发展,2013年12月6日,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所谓递延纳税,是指在年金缴费环节和年金基金投资收益环节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将纳税义务递延到个人实际领取年金的环节,也称EET模式(E代表免税,T代表征税)。此次出台的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的主要内容包括:在年金缴费环节,对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职工支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缴费,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在年金基金投资环节,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年金领取环节,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年金递延政策的实施,将给缴纳年金的员工和企业带来实实在在的好处,同样以上面的例子做一个简单的分析:

一方面,可以用节约下来的个税额增加投资收入。假设实施递延纳税,每月应缴纳的64元、每年768元的个人所得税不需再缴纳。若用这部分资金进行投资,以每年的投资报酬率为8%计算,到60岁退休时,将积累到5260元。不过,这仅仅是第一年的未缴应纳税额的投资情况,如果按月计算收益,每月积累下来的税收投资本息到退休时将达到6万元以上。

另一方面,实际缴纳的个人税负可能降低。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七级超额累进税率,收入低,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率也相应较低,通常员工退休后的收入比在职时收入要减少一些,所以在领取企业年金时所对应的税率也相对较低。这样,在缴纳企业年金时不缴税,而在领取时则执行相对较低的税率,其节税效应是非常明显的。

另外,企业年金递延政策的实施,将增强企业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积极性,相信随着这一政策的深入实施,将有更多的企业加入到这一行列中来,相应将有更多的员工个人在享受到养老保险第二支柱的同时,能够享受年金递延纳税政策所带来的实实在在的好处,为自己未来的养老保障再添一把保护伞。

企业年金基金的监管 第12篇

企业年金的资本属性决定了需要保值增值, 必须在公开市场上运营管理, 市场结构中的内部治理风险、投资风险、财务风险等一系列不确定因素必然会加大企业年金基金运作的风险, 进而对我国养老保障的持续性以及社会的稳定造成不利影响。不仅如此, 企业年金基金运作, 必然离不开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的配合, 基金的合理运用对于减少资本市场剧烈波动、扩大企业直接融资规模、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方面都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相反, 企业年金基金的低效、滥用, 严重的会影响金融市场稳定, 不利于我国宏观经济的健康运行和快速发展。因此, 必须加强对企业年金基金的全过程监管, 实现年金基金的保值增值。

监管现状与问题

企业年金基金的监管体系包括外部监管和内部监管, 外部监管由政府监管和中介机构监管构成, 内部监管主要是企业年金计划主体的监管。我国的监管体系以外部监管为主, 尤其集中在政府的外部监管上。在我国, 证监会负责对证券投资公司、基金公司等投资管理人的监管, 银监会分别负责对银行等企业年金托管人的监管, 保监会负责对保险公司等年金市场主体的监管, 社会中介机构负责对年金专业管理机构以及企业年金投资管理情况的专业监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作为企业年金基金的主管部门, 主要对企业年金的计划设立、专业管理机构、企业年金的相关主体进行独立监管。此外还要联合其他政府监管部门实施共同监管。

目前, 企业年金在我国仍然采取严格限量监管模式, 政府对年金基金投资实行硬性管制, 明确界定投资范围与比例。新修订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就明确规定, 企业年金投资股票的比例可达30%。同时, 我国的企业年金基金市场正处于初级阶段, 政府只有从严监管, 不断完善监督机制, 才能有效促进这一新兴市场健康长久发展。近年来, 政府监管部门采取一系列举措加强监管, 竭力改善企业年金基金的监管流程, 但与发达国家较为完善的监管机制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企业年金监管还存在许多问题, 最为突出的有以下三个方面。

1.监管主体复杂, 协同监管机制尚未形成

自1991年开始, 经过二十余年的发展, 我国已初步建立起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税务财政部门以及社会中介机构组成的企业年金监管体系。在这个监管体系中, 作为主导性监管部门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要对企业年金基金的设立准入、投资运营以及安全监管进行多方位的监管, 体系中其余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和基金管理主体的不同进行各自的监管。由于监管体系中各监管主体所属政府部门不同, 决定了制定政策上的互相掣肘与信息不对称, 监管主体分工混乱, 权责不明, 彼此难以相互制衡, 有些情况下甚至会出现监管空白, 不行使监管权。有些情况下又会出现多重监管, 使得监管低效, 让被监管对象难以认同。

2.投资收益偏低, 风险监管缺乏灵活性

根据我国《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 企业年金基金主要限于境内投资, 投资品种是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国债等固定收益类产品及可转换债券、债券基金等。这些固定收益类资产和货币类资产安全性很高, 收益性一般, 虽然这与企业年金基金力求先安全保值, 再适当增值的保守策略相吻合, 但是如果从企业年金基金长期投资的过程来看, 这样的大比例固定收益资产配置, 势必造成浪费资产稳定收益的恶果。《办法》明确规定: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和中央银行票据等货币性资产的比例不低于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5%, 投资股票等权益类资金的比例不高于30%。这一比例较以前有所提高, 但是限制仍旧明显, 风险大的市场可以设立全面的风险控制机制, 而不能仅重风险忽视长期的成长收益。政府部门通过立法确定对企业年金基金的风险监管是十分有效的举措, 但如果规定界限过于狭窄, 缺乏对基金投资的灵活控制, 则会阻碍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热情, 加大随经济发展保值增值的难度。

3.信息披露欠缺, 公开透明度不高

信息披露, 涉及到被监管者和监管者双方, 监管者需要定期从被监管者获得一系列的财务报告和信息资料, 向市场上的其他参与者提供。真实信息的有效披露, 不仅有利于监管者的监管实施, 也有利于市场投资者做出适宜的投资判断。只有当整个市场透明度更高, 才能吸引广泛的投资群体和投资项目, 才能有利于市场的维护和良好运行。目前, 我国企业年金的披露制度还很不健全, 公开披露的信息仅局限于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定期提供的年金基金管理报告, 基金受益人和监管主体很难通过其他渠道全方位的了解基金的详细运行情况, 这种市场上的信息非对称, 极大的阻碍着监管者的有效监管。

加强监管的对策

1.监管主体明确分工, 加快构建协同监管机制

英国是世界上实施社会福利最好的国家之一, 其企业年金制度相比较基础年金制度起步较晚, 但发展迅速。英国监管企业年金的政府机构, 包括企业年金监管局、养老金计划办公室、供款局、职业咨询局和金融服务局。其中企业年金监管局拥有绝对的权威来监管养老基金的投资运行, 其他四个部门只是作为对企业年金基金设立准入、投资运营和安全保管过程中的辅助监管部门。

英国所实施的集中统一的监管制度和监管体系对我国很有启示, 可以考虑成立中国企业年金基金监管委员会, 设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税务财政部门等为委员, 实行切实有效集中统一相结合的监管, 各监管部门需要根据监管主体的本来属性进行有计划的监管, 不得越权代理, 通过委员会的协同调配, 实现各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作, 实施真正有效地全过程监管。

2.跨市场多元化投资, 加大风险监管的灵活性

随着经济的稳步发展, 金融市场发达程度的提升, 监管部门应积极做好企业年金跨市场多元化投资准备, 使之有效分散风险, 最大化获得收益。

与我国有着类似基本国情与相同发展瓶颈的国家中, 智利采取的最低收益率担保措施卓有成效。是以过去三年所有养老基金的平均真实收益率为基础, 确定最低收益率, 当企业年金管理公司的真实收益率高于平均真实收益率标准50%以上, 或是超过其2个百分点时, 年金基金管理公司必须把超额部分作为储备基金, 反之比例过低时, 动用储备资金进行补足, 这就使得监管部门的监管具有很大的灵活性。我国也正逐渐引进运用这一措施, 但是担保收益率过低, 担保负债机制不健全, 导致措施实施未见成效。一方面, 我国应抓住时机, 开启动态最低担保收益率, 来完善企业年金计划担保机制。另一方面, 国家应积极探索企业年金的投资平台, 逐渐放松对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范围和比例的限制, 使之形成宽泛安全见效的收益机制。比如, 在做好风险控制基础之上, 逐步引导企业年金基金适当投资房地产市场甚至是国际市场, 合理增加实业投资。

3.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加快建立信誉机制

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 既有利于监管部门全方位的监管, 也有助于切实防范经济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以美国为例, 其《员工退休收入保障法》与《税收法》明确规定:年金基金管理人, 必须每年向政府相关机构以及计划参与人提供年度报表, 定期对年金基金计划的收支、运作、投资情况作出详细的报告。养老基金管理公司必须每天向其报告基金全部交易情况, 必须每月向其管理的个人账户资金的所有人作出投资实际收益公告。这一系列举措保障了年金基金计划管理运营的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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