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理性论文范文

2024-07-26

集体理性论文范文(精选4篇)

集体理性论文 第1篇

关键词:集体意向,个体主义,整体主义,道德理性主义,普遍道德原则

目前,集体意向已成为心灵哲学中一个引人注目的主题,现有的集体意向理论主要表现为个体主义和整体主义两个维度之间的交错纠合。它们的重点是分析集体行动的不同特征、澄清相关概念、探究经验事例的深层涵义、审查依据个体行动和意向对集体行动进行还原的可能和范围,但这些文献忽视了由意向引发的行动的普遍性道德条件。个体主义和整体主义之间的论题不仅是社会性实在,在更广泛的层面上是由意向内容所构成的社会并因此而形成的道德关系。由于个体功利主义和集体主义道德背后的唯名论立场无法充分展现出意向内容的社会性涵义,它们难以为意向内容的普遍性道德原则提供有力辩护。个体主义对集体意向的论证隐含着循环性并且没有体现出合作性,而集体主义没有说明集体权威的合法性、委托行动者以及群体内部的结构。它们着重于在个体自我意识中寻找意向状态的具体性,但当追问意向内容的道德普遍性原则时,就牵涉意向状态的一般性特征,这需要一种关于意向内容的实在论,而不是个体的或整体的。本文批判性地审察当前几种主要的集体意向理论,从道德理性主义的立场论述集体意向所涉及的普遍道德条件,进而说明集体意向形式上是意向共享,在深层上则是意向内容的社会化。

一个体主义

自1988年,托米拉发表了十几篇论述集体意向的论文。他对集体意向( we - intention) 的论述是: 在集体C中,成员M有集体意向做集体行动A,当且仅当: ( 1) M意图做A中他的份额( do his part) ; ( 2) M相信其他成员也会做A中他们各自的份额; ( 3) M相信在成员之间有共同信念,使他们彼此去做A中各自的份额。[1]托米拉把集体意向看作是共同信念和个体意向,它们对集体意向来说是必要的和充分的。他这个定义揭示了由意向引发的行动在一定条件下会形成独特的集体意向,但避开了整体实体和整体性心理内容,试图把集体意向还原为个体意向。集体是不同个体为了实现某个共同目标而结成的集合,集体成员之间必须有共同的意识,即群体的自我意识,意识到其他成员的存在并相信他们每一个都为了实现集体目标做各自的份额。但托米拉的论证受限于集体的规模和复杂性。在较大的集体中,比如公司、社团等,会出现委托或代理的行动, 它由核心成员或少数领导者实施,成员不知晓关键信息,更无从形成共同信念。

塞尔认为托米拉的论述包含着循环性,并且不是集体意向的充分条件。彼此互为信念会导致在成员之间无限递归下去。塞尔的批评其实指出了在 “做集体行动A中自己的份额”里隐含着成员对集体行动A的事先理解,只有如此,才能各自去做“自己的份额”。也就是说,用个体意向对集体意向的还原分析,必然会在个体意向内容中包含着由合作而导致的一个集体性指称。塞尔强调集体意向的关键在于它蕴涵着合作,是合作框架下个体之间的共享意向。[2]他又认为合作是竞争的必要条件,即使是相互毁灭的竞争。比如拳击赛,他们的竞争以彼此的合作为前提。集体意向的内容和目标具有社会普遍性,把它还原为个体意向,就会导致循环。不过,即便塞尔正确地指出了托米拉的缺陷,仍有很大空间保留个体主义的还原分析,因为集体意向虽有不可还原的内容,但个体最终是所有意向性的根源, 只有个体意向能诱发和促成行动。

二整体主义

整体主义看到了整体在社会历史过程中强大的解释力,把群体当作有机体,它们被共同目标凝聚在一起,其道德目的是整体旨趣,而不是其中成员的不同意向性的承认。吉尔伯特认为集体的本体地位依赖于其中成员的心理状态。在集体中,每个人都意识到自我和其他人作为整体的有机构成部分一起思考。相对于个体,集体是一个复合主体( plural subjects) ,成员必须认识到为了完成集体目标,大家要像一个身体一样一起行动。[3]每个成员都共同为执行集体行动而努力。

吉尔伯特的关键概念是复合主体,用第一人称表示为“我们”。“我们”有意愿共同行动,这需要互相表示出来,从而在成员中形成公开的共同知识。 有了共同知识,“我们”和“我”就是平行的。吉尔伯特的论证从公开性条件中获得合理性,着重于个体与复合主体的类比,相互表示的共同知识蕴涵着共同意愿,即意愿相互负责。吉尔伯特认为这类似于卢梭的“普遍意志( general will) ”。共同行动包含着集体思维,没有复合主体是不可能的,这就把集体意向赋予给了集体,使其获得了系统性地位。集体信念如“我们接受P”,只是共同接受,也就是说,集体中的共同知识是成员公开表达共同接受P,共同接受的信念和原则构成了集体。集体一旦构成,成员就不能随意取消共同接受的行动。

吉尔伯特的整体主义分析适合于较小的集体, 很难把复合主体扩展到诸如阶级、部落等这样大的社会集团,在规模稍大的社会群体里,公开性和共同知识是很不明显的,甚至会被牺牲掉。她认为复合主体的必要条件是成员有群体意识和共同行动意愿的表示,但这在规模庞大的群体中几乎不可能,并且共同知识也将失去可靠性。此外,吉尔伯特很少考虑群体内部结构的依赖性,即使是像父子关系这样的结构。吉尔伯特排斥群体中的个别权威,她强调每个人要做同一件事,共同知识是必需的,这使她没有注意到集体中分工的情形,分工很少有其他的知识或明确的共同目标。因此,吉尔伯特的理论不能解释代理行动、权威以及集体的内部结构。

吉尔伯特认为集体成员的信念对构成和保持集体来说是关键的,但她拒绝集体可以仅按照个体的属性和关系来理解。对她来说,集体本身有涂尔干意义上的本体优先性,它有权威促使个体成员去行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与义务。由于把集体目标施加给个体成员的意向状态,为了集体目标而给个体加以约束,这就使它在道德上面临系统的强迫性风险,而且无法排除某些个体的虚假行为。不可否认, 有不少社会组织符合吉尔伯特的描述,但她的论证没有表明一个集体组织如何能够必然具有高于个体的权威或规范。在整体主义中,人们能够基于意向而提供行动规范,但人们有义务服从集体道德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并不是自由地、随意地构成一个社会群体的结果,而是产生于不服从或可以服从相反的规则的自由。作为一个理性行动者,能够包容和接受不同于自己内在意向状态和偏好的行动准则,是由于意向内容的道德普遍性,而不是因为指称于某个集体概念。

不论是个体主义还是整体主义,它们实质上把集体意向看作是一种交互知识。个体选择共同行动,是因为他们经过权衡和博弈形成了交互知识,它旨在促使个体为了获得最大收益而采取适当的合作。交互知识规定了它在每个集体成员心灵中的意向内容。[4]集体意向构成的集体是表达成员之间共同目标的人工创造物,托米拉的个体主义还原分析描述了集体意向的必要但不充分条件,吉尔伯特的整体主义论证则给出了充分但不必要条件。由人工创造的社会群体,往往交织着两种特征: 个体主义的可还原性和整体主义的非还原性,它们潜含着唯名论的承诺,它的形式和功能取决于成员对集体任务的承认。从道德普遍性和意向内容的社会性来看, 个体主义和整体主义在解释普遍道德原则方面不令人满意。

三一个道德理性主义的立场

个体主义基于明显的经验事实认为意向性纯粹是个体的属性,不仅行动者而且意向内容也完全是个体的,行为的动机和原则完全从个体引申出来。 相应地,整体主义强调概念的社会性,用以抵制把它们还原为个体属性,从而保持社会概念的整体性指称或逻辑上的优先性。个体主义的道德原则是个体有本体论上的基础性和先在性,从个体期望出发,把合作行为解释为满足个体偏好的聚合,比如博弈论对集体意向的解释。但在回答社会的公正性难题时,不得不牺牲掉它所主张的许多道德旨趣。如果仅凭个体自身不能实现最优时,就需要与他人合作, 从而达到整体最大的满足。然而这面临着如何计算不同个体聚合的成本以及个体行动所涉及的个体利益,一方面,这种计算不能归属为社会整体,另一方面,集体自身的满足又是必须考虑的。因此,功利主义的实现原则就蕴藏着个体利益与集体福利的内在张力,它的本体论承诺是个体的道德实在性和他们独立的意志与认知状态。集体的满足不像个体的满足,它没有内在的道德价值,完全是派生和依赖于个体的。当寻找道德要求的普遍性时,就只有通过满足的数量、更高的满足率来说明,并且不可避免地给予一些与道德无关的对象以道德优先地位。[5]68

整体主义提供了各种形式的集体主义道德,承认任何可行的道德理论都将包含每个人在相似环境中应该遵循的原则,并努力寻求容纳这些道德原则的理论要求。然而,整体主义的起点并不是个体欲望和它们的聚合,而是集体利益不可还原的存在和独立于集体之外的纯粹个体的不可能性。强调个体对集体的依赖和集体对个体的命令,就使个体置于集体之下,不仅会出现与道德无关的对个体的要求, 也可能对个体施加不公正。更重要的是,相对于个体主义,整体主义显示出道德判断的不融贯性与无根性。这在现实的社会道德危机中表现得很明显, 如种族歧视、舆论偏见等,其原因在于集体作为道德主体具有自身的道德倾向,而这个资格又是自我规定和自我赋予的。[5]71显然,在单纯的整体主义框架内难以回答普遍性的道德命令。

道德理性主义的路线是经康德回到柏拉图,它寻求普遍性道德原则的合法命令,认为意向内容的社会性蕴涵着普遍道德观念,一般性的意向内容规范地支撑着我们所有的社会关系。普遍性道德原则不能按照个体意志的属性来理解,作为人工物的社会群体也不能以其实现的目的和功能来为普遍原则辩护,它必须基于人的共同特性和基本的道德本质。[6]为了解决个别利益和普遍利益的冲突,卢梭提出了普遍意志( 公意) 的概念。普遍意志通过自然人放弃自身部分权利自由地缔结契约而形成,自然人因而就成为共同体的公民,只有成为公民才能充分实现个体自由和道德权利与责任。如果放弃了公意和道德人格,也就丧失了作为人的资格、权利和义务。一旦达成公意,它就成为一种普遍性力量,每个人都应置于公意理性和道德的指导之下,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特殊意志与普遍意志的协调。[7]此时,公意就是一种命令,而这种命令并非是逆来顺受的外在限制,而是出于内在理性的自觉遵守,在康德的意义上就是人为自身制定的法则。康德把道德本质看作是一种独立理性的功能,是实践领域的表现, 他走出个体主义和整体主义,主张普遍性道德标准是道德上接受的意向性的必要条件。这要求道德上接受的意向状态和功能不是个体或集体的唯名论立场,而是一种社会化意向,它根植于一般理性和普遍道德,通过选择和持续的行动表现出主体自身的合理性,内在地避免伪善行为,从而弥合不同特殊意志之间的冲突。卢梭和康德的道德理性主义在意向内容的普遍性中发出道德律令的光芒,使我们进一步看到作为有内在价值和自由理性的人的道德品格, 它揭示了意向性的社会内容及其普遍性原则,从而避免了后果主义的负面性。

道德理性主义虽然不描述任何具体的社会关系,但它表明了在认识到道德主体如何保持之前,不论是个体被动地遵守还是积极地参与,都不可能真正地具有持久的个体行动者或集体。一个人是自己意向状态的能动者,并通过道德理性保持它的能动性和合理性。意向内容的基础不是个体偏好,也不是集体目标,它只依照主体内在本质和需要的普遍性。普遍意志为意向内容提供了一般性道德原则, 这也是共同体的形而上学根基,它不受制于唯名论和后果主义。[5]74人作为理性存在,有一个基本的认同和实践旨趣,通过和他人一起行动建立道德上接受的社会认同。它在表现形式上是合作或者是意向共享,但内容却是社会化的,有一个普遍道德原则在支撑。塞尔看到了集体意向是人的一种基本心理形式,但他从生物自然主义的角度把它归结为人的自然能力,道德理性主义则从社会性层面深刻地揭示了集体意向的形而上学基础。

四结论

不同个体因合作而构成一个集体时,会表现出特殊的心理特征,一方面它有自身的思想风格和旨趣,另一方面它也会影响其中个体的意向状态和他们的道德选择。个体主义的分析有还原倾向,突出了个体意向的基础性; 整体主义则有聚合的特征,强调集体层次。它们对集体意向的解释都没有回答不同的行动者如何形成集体意向,在什么情况下他们为了形成集体意向而愿意撇开自身的特殊意向去实施一项集体行动,并进而形成广泛的社会性关系。 在集体意向理论中,没有必要引入集体心灵,但有一个最小的基本心灵,即个体心灵。[8]意向性根本上是个体心灵的属性,构成集体的是意向内容,如果意向内容指称的是与其他人共享的行动、信念或态度, 意愿共同行动,那么这就是集体行动。但是,个体主义和整体主义的唯名论与后果主义立场忽视了集体意向所涉及的普遍性道德条件,而这个条件蕴涵着集体意向的社会性涵义和形而上学基础。因此,道德理性主义的观点,可称之为集体意向理论的社会显示( manifestation) 论题。

参考文献

[1]Tuomela R.We-Intentions Revisited[J].Philosophical Studies,2005(125):327-369.

[2]Searle J R.Consciousness and Language[M].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2:104.

[3]Gilbert M.Shared Intention and Personal Intention[J].Philosophical Studies,2009(144):167-187.

[4]Velleman J D.How To Share An Intention[J].Philosophy and Phenomenological Research,1997(3):29-50.

[5]Swindler J K.Social Intentions:Aggregate,Collective,and General[J].Philosophy of Social Science,1996(3):61-76.

[6]Chisholm R M.The First Person:An Essay on Reference and Intentionality[M].Minneapolis:University of Minnesota Press,1981:79.

[7]Audi R.The Cambridge Dictionary of Philosophy[M].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9:800.

集体理性论文 第2篇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使得传统的人生价值观遭到冲击,集体主义价值观受封诸多质疑。本文从市场经济的社会性特征分析市场经济与集体主义的合理性结合,阐述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性特征为集体主义提供了现实性条件,在现阶段市场经济有助于实现集体主义的目标,同样,集体主义有助于克服市场经济的负面效应,促进我国经济的可持续性发展。

作 者:周海燕 崔金贵 作者单位:周海燕(江苏现工大学人文学院,江苏 镇江 21)

崔金贵(江苏理工大学计算机学院,江苏 镇江 212013)

空调业“集体感冒”彰显理性回归 第3篇

这是个坏消息受宠的时代。2008年的中国空调业坏消息一个接一个,原材料涨跌无常,套牢和后悔反复折磨着厂家;全球金融危机爆发,订单急剧下滑,出口锐减;高位库存和新能效标准升级,价格战和成本战此起彼伏;频繁的自然灾害特别是南方持续的阴雨,令2008年夏天的中国空调市场创下六年来最大跌幅;而受岁末“黄光裕事件”的影响,也令厂商结算与工厂量产呈现更多的审慎和不确定性。

危机加剧

空调业低迷程度令人惊讶。数据显示:2008年11月中国空调出口量仅为106.6万台,同期下降40.9%。格力、美的、海尔等国内主流空调品牌出口情况也是糟糕透顶,同比降幅均超过50%。11月,格力的出口量仅为11万台,同比下降56%;美的出口量是20万台,降幅为50%;海尔出口量仅为3万台,同比下降77%;志高出口量为5万台,同比下降63%。

一方面是内外市场的持续低迷不振,另一方面是原材料等制造成本涨跌无常,众多厂家不敢贸然购进原材料;加上大量中小空调经销商或亏损或退出,空调厂家赖以生存的特有的淡季回款经营模式也成为历史。

更为重要的是,空调业经过十几年的充分市场竞争,产品创新概念日趋泛滥、老套,乏善可陈,营销严重同质化,房地产行业的低迷和金融危机的到来更直接加速了空调行业危机。

理性回归

空调业走到今天,无论是前期的繁荣还是近来的衰退,皆由行业周期因果所致,这是市场规律。但空调业“集体感冒”导致很多品牌停产或半停产,业绩下滑或巨亏,笔者倒认为这值得庆幸。

低水平重复扩张的战车终于“原地休息”。资金模式被颠覆,也逼迫空调业找寻出路。空调业自1980年代末规模进入市场并日渐繁荣以来,其一开始创立的独特的资金模式曾令空调厂家无太多资金之忧:淡季打款,旺季提货,成为空调业快速扩张并发展的助推剂。然而,随着国美、苏宁等渠道商的崛起,牢牢控制在厂家手中的话语权受到巨大挑战,而这几年逐渐被瓦解,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产能日益过剩,风险不断加大,淡季回款成为历史,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甚至渠道商延压结算账期取代了原先的资金模式。而且上游的压缩机、铜管、电机等供应商也采取不再向工厂赊账的方式合作,上挤下压,腹背受敌,夹在中间的空调制造工厂生存愈来愈窘迫,而寻找出路寻求自救则成为空调业生存状况的典型特征。

销量并非出路

规模不一定是生产力,销量不代表利润和健康,更不能成为衡量空调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标准。

空调业要走出困境,除了行业理性控制规模,立足于提升产品品质,加强核心技术掌控力度,精益化制造经营外,笔者认为整个空调业应着重理性评估行业规模、建立起有序持续的竞争规则。更重要的是必须转变成长模式,不能再牺牲成本换市场,也不能用表面的创新营造所谓的繁荣,更不能用所谓的速度制胜换取什么资本,而是必须彻底终结低成本制造时代,向品牌制造、品质制造、卓越制造转型。所有这些,一个最基本的前提是品质、质量,这是所有制造业的真理,不能动摇。

空调业的价格战没有出路,也没有最后的赢家。即便借由国家来推动的“家电下乡”等政策来刺激内需、拉动家电消费,空调产品在农村市场仍不容乐观。一个由顾客主导市场的时代早已开始,而空调业要反思的不仅仅是这些。管理

集体理性论文 第4篇

一、从集体经济作为公有制经济论证其存在和发展的合理性

对中国集体经济进行攻击的人即使不是良心暗昧, 也是愚昧无知。西蒙 (1957, 转引自威廉姆森, 2002) 指出, 私有制必然引导人们追求次要的目标, 这样固然容易得到 (视野狭隘的) 人们的认同, 但将以牺牲整体目标为代价。王今朝、龙斧 (2011) 第2、3章用极为简单 (因而可靠) 的公理化方法证明, 对效率进行可比性比较, 公有企业高于私有企业。如果我们的观点正确, 那么所有认为集体经济等公有制经济无效率的观点都是在不具可比性的基础上得出的错误结论。而集体经济存在的合理性就毫无疑问了。

二、从奥斯特罗姆 (2000) 看集体经济存在、发展的合理性

针对西方20世纪60、70年代普遍存在的私有制等于效率的观点, 奥斯特罗姆 (2000[1990]) 用一种特殊的集体经济模式治理的有效性进行了反驳。奥斯特罗姆所研究的是一种特殊的经济形式, 即基于可再生的公共资源的集体经济。一些学者把奥斯特罗姆对近海渔场、较小的牧场、地下水流域、灌溉系统、公共森林) 的研究统一称为公共池塘研究, 就像新古典经济学用土地来指代自然资源一样。这个池塘坐落在一个国家的范围内, 它是可再生的、稀缺的、内部具有竞争性的, 对外部不产生影响的资源。受其影响的人数在50人到15000人之间。这些人的经济收益极大地依赖着该公共池塘。奥斯特罗姆论证了这种集体经济存在、发展的合理性。

中国许多以粮食、池塘、森林、牧场等为基础的集体经济就属于奥斯特罗姆所研究的公共池塘。奥斯特罗姆的研究始自20世纪60、70年代, 而在此之前, 中国早已不仅在农村, 而且在城市开始了大范围的集体经济的建设。也许可以质疑中国发展集体经济是否事先存在系统理论指导的合理性, 毕竟, 关于集体经济发展的系统性论述似乎还比较少见。然而, 奥斯特罗姆 (2000) 至少证当了1949-1976时期许多集体经济企业和生产单位发展的合理性。

从方法论上看, 奥斯特罗姆 (2000) 不应该被认为是只证明了部分集体所有制企业存在的合理性。既然在可再生的公共池塘的资源治理上, 集体可以有效地行动, 那么, 在不可再生的公共资源的治理上, 集体也可以有效地行动, 只不过, 这里可能需要更多的行动而已。从数学上看, 不可再生相对可再生只不过施加了另外一个资源约束而已。而且, 既然私有制导致资源的耗竭性使用, 那么, 公有制就可能是一个替代的更好的办法。实际上, 无论是囚徒困境、公地悲剧, 还是集体行动逻辑, 都是自利的动机导致了公共福利的次优, 如果限制了自利动机和自利行为, 公共福利的获得就可以得到保障。

奥斯特罗姆 (2000) 给了所有那些宣称资本主义私有制最有效率的观点一个反驳, 于是, 那些主张资本主义私有老板才能带来最高效率的观点都需要重新证明。在重新证明之前, 否定集体经济的无效率是没有逻辑依据的。况且, 奥斯特罗姆 (2000) 还否定了私有概念本身。奥斯特罗姆指出, 在诸多场合下, 私有产权是一个内涵不明的术语。如果土地实行私有产权还可以理解为把土地拆分, 个人可以占有、使用、转让, 那么, 对于水和渔场等流动性资源, 就无法定义为私有产权了。许多西文学者认为, 从制度之间的关系看, 没有各种公共制度作为基础, 任何市场都不能长期存在下去 (奥斯特罗姆, 2000) ;并且, 许多资源更接近于公共, 而非私人。奥斯特罗姆 (2000) 还把那种越私越好一元线性方法论称为隐喻, 这种修辞借助资本主义一两个方面 (即片面) 的合理性, 就论证资本主义整体的合理性, 而且借助社会主义一两个方面的不合理性, 就认为论证了社会主义整体的不合理性。

综合以上, 我们可以认为, 奥斯特罗姆 (2000) 的研究对于所有集体经济具有普适性。这位出生于美国、生长于美国、受教育于美国的女性在经济理论上表现出了与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的高度一致性。

如果考虑到在社会主义国家, 人们的消费被自觉地控制在合理的限度之内, 则每个集体企业不需要利润的最大化, 也不需要产量的最大化, 也不需要市场份额的最大化, 只要差不多满足市场需要就可以了。除非在面临外敌入侵时, 才有必要讲究效率最大化。列宁的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劳动生产率竞赛之说是在苏维埃俄国处于强大敌人的敌视、包围和侵略的环境下所提出的。由于社会主义国家已经证明, 利用较弱的物质条件, 它们也可以打退资本主义强敌的进攻, 因此, 生产率的竞赛在今天的意义已经不同于以往了。中国的集体企业根本没有必要如资本主义私人企业那样去竞争。中国集体经济企业所追寻的目标应该是人与人的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在这个目标上, 集体经济相对私人经济的合理性是不言而喻的。

三、对两个否定集体经济合理性理由的否定

今天, 不少人用农民收入的增加来证明集体经济私有化的正确。这实际上是一种形而上学观点, 既缺少历史唯物主义, 又缺少辩证唯物主义。证明私有化的正确, 需要不仅证明它在当下所产生的作用, 而且证明将来它所产生的作用都有利于农民。随着农村逐步城市化, 在子女进城读大学或者“打工”之后, 一些家庭不得不抛荒土地或者把土地转包给他人, 这个趋势会越来越明显。如果任由土地自由流转, 中国农村就会出现一个带有资本主义性质的“地主阶级”。他们占有国家土地, 利用大机器生产, 将会给仍然以个体经营的农民生活带来毁灭性打击。随着工业化, 农民原来基于零散生产资料基础上的补充家计的个体副业 (如运输、建筑) 已经走到尽头, 它无法与大资本、公司, 甚至几个人的联合进行竞争, 许多个体经营者今天已经不得不放弃原有经营, 进入到各种各样的企业去工作。由此看到, 平均分配土地基础上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已经走到尽头。接下来, 中国的农村土地是被少数人所拥有, 还是被国家所拥有, 还是被某种集体所拥有?农民的生活方式是建立在私人资本主义生产模式之上 (即由农民转化为产业工人) , 还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之上?社会制度的选择又一次摆到了中国农民的面前。

今天, 不少人用员工从办公室里带回去一本信纸自用之类的现象证明集体经济的不可行性。这种反对意见是外行意见。首先, 这种情况可能并不具有恒久性, 只是一个暂时性现象。其次, 这种情况可能由于个体处于一种紧迫性情况。再次, 即使这种情况是一种常见的非紧迫性现象, 西方国家的企业对于这种情况也并不加以处理。最后, 这本质上是一个管理问题, 而不是所有制问题。在《钢铁是怎样炼成的》之中, 当保尔被指派作仓库管理员时, 这个国有企业的仓库一团混乱, 但在保尔的“高效管理”之下, 很快解决了。

四、集体经济合理性的内部条件性

集体经济在理论上相对于私有制的优越性并不否定集体经济合理性的条件性。实际上, 私有制的合理性也是有条件的, 不然就不会有管理学、产业经济学存在, 不然, 也不需要资本家存在。对于社会主义的集体经济而言, 其有效性同样是需要条件的, 也就是说, 它 (如人民公社) 的好坏不是简单地由公有化程度高低决定, 而是与制度细节密切相关。

所谓制度细节, 不仅包括建立公有资产的所有权问题, 而且包括公有资产的使用权、受益权和处理权问题及不同资产所适用的契约的有效性、配合性问题。把治理结构作为博弈规则就会发现, 选择的顺序排列、信息以及相对的奖励和惩罚, 相关的物质环境的特定结构, 都会对它及其优化性产生影响。由于这些诸多细节因素的影响, 有些治理结构在有些场景下能顺利运作而在另一些场景下却不能。从优化性角度看, 不同的交易需要不同的治理结构, 复杂的交易对应复杂的治理结构, 简单的交易对应简单的治理结构, 否则, 就会产生交易成本过高或交易成本过低问题 (威廉姆森, 2002) 。无疑, 奥斯特罗姆 (2000) 所指的自然规律、现有条件、市场条件、过去的冲突数量和种类都对制度细节的设计产生影响。而确认变量及这些变量的相对重要性, 也要求参与者具有较高的 (排理、提出问题) 素质和能力。而当考虑制度改变时, 为改变规则所使用的规则、领导人的技能和权威、所提出的规则、改变规则的自主权、利益相关方的价值观和利益预期等也对集体经济的治理有效性产生影响。

从组织行为学的角度看, 集体经济存在、发展的条件性还因为它受到如下因素的影响:一是企业内部贴现率的分布。个人对未来收益进行贴现取决于若干因素, 如拥有资本的多少、知识水平的高低、时间的长短等。没有资本的人贴现率很低, 而拥有资本的人贴现率很高。文化水平较高的人贴现率可能较低, 而文化水平较低的人贴现率可能较高。个人对较远未来的预期收益评价较低, 而对近期的预则收益评价较高。贴现率高的人会采取短视行为, 而贴现率低的人会采取长远型策略。一个组织其成员在贴现率上的分布会对该组织的创造合力产生影响。二是判断力的分布。不同人由于天赋、经验、能力等的不同而对正确和合适的理解不同。许多行动需要在对问题后果缺乏全面知识的情况下进行, 这时, 判断力的分布也会影响组织的创造合力。三是决策者的总数。决策者的总数越多, 如果没有合适的意见表达和综合机制, 组织的创造合力也会受到影响。四是利益相似性程度的高低。如果企业成员在利益上具有相似性, 建立合作机制的创造力最容易发挥出来。这时, 即使存在其他具有实质性领导权的人进入, 或者出现其它资本占用者参与进来 (奥斯特罗姆, 2000) , 原有的创造力可能同化这些外来者, 或者将它们排斥出去。五是信息的完整度和准确度。企业处于一个大的环境中, 因而需要大的环境的信息, 这种信息越完整, 越准确, 就越容易激发出组织创造力。企业内部也需要信息的流动和处理。同样, 这种信息越完整, 越准确, 就越容易激发出组织的创造力。六是组织的机遇和挑战。无论是新机遇还是新挑战, 都会激发出组织创造力。比如诺斯 (1992) 认为, 新技术的生产潜力可能需要管理革命来加以实现, 也就是发明一组章程和依从程序来降低新技术带来的费用。当然, 识别出机遇和挑战, 本身就是一种创造力的表现。七是企业本身的产品定位等发展战略。企业在“市场”中定位不同, 其创造力赖以发挥的平台也不同。比如, 中间产品市场的交易比其他交易要更少地受到契约含义, 即非对称信息、资源、专长和风险厌恶等的困扰。在中间产品市场具有比较优势的企业如果定位在中间产品市场上进行生产, 就容易创造出合理的内部关系。如果一个集体企业能够在所有这些方面都能够调整到最优值, 那么, 集体经济的有效治理就一定是可行的。这正是建设社会主义的内容所在。这个内容所在既包含了许多正式的制度, 也包含了许多非正式制度。

从西方管理学角度看, 集体经济存在发展的合理性程度还受到许多因素的影响。比如, 在霍桑研究中, 克莱尔·E·特纳把引起产量增加的因素按其重要性排列为:组成小团体、监工的类型、收入增加、对实验的新奇感以及由于公司官员和其他调查员们对试验室工人们给予的关注 (雷恩, 1997) 。泰罗的科学管理在社会主义国家中很显然还远远不是现实。而人们之间的关系还受到许多封建因素的影响。归结为一点, 那就是, 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工业和服务业部门, 有太多的因素影响产出。所以, 纵然集体经济具有对生产力的极大促进作用, 这种作用也受到多种其它因素的制约。在许多情况下, 这些制约的因素对于产出的影响更为显著。所以, 从复杂性系统的观点看, 不能把现实中的生产力的一时的问题看成是集体经济本身的不可靠、不可行。那种借口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出现问题就否定公有制优越性的观点只能是形而上学的不懂得逻辑关系的庸人观点 (比如人民公社运动如果发生在今天, 就不会出现什么饥荒) 。

集体经济治理的有效性还面临一些对立力量的重要约束。对某些人而言, 权力和金钱是巨大的腐蚀性力量。在人力资本缺乏、会计制度不健全、封建思想残余影响较为严重的社会中, 某个人一旦得到委托 (不管是上级任命还是通过投票选举) 来代理组织的领导责任很容易异化, 产生出委托-代理问题。加之, 不同家庭的富裕程度、资产拥有量也是不同的, 天生的能力也是不同的, 这些客观的经济因素很容易产生对异化的激励。然而, 这不能证明集体经济的无效率, 而只能证明, 在集体经济中, 提高管理水平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然而, 总体而言, 集体所有制企业是一种扁平组织。扁平组织治理结构的细节相对简单。毕竟, 在集体所有制企业中, 其成员之间原来是比较平等的, 也是比较熟悉的。而且, 人性并不都是自私的。诺斯 (1992) 说, 一些人虽然在经济激励刺激下可能不服从社会的章程, 但另一些人在个人算计使他们采取其他行动时却循章而为。如果意识形态增强, 则后者所占总人口的比例将上升。实际上, 作为劳动阶级, 机会主义行为根本不是普遍现象。比如, 没有人认为农民阶级是一个懒惰阶级, 因为世代的劳作已经使农民养成了辛苦劳作的习惯。

五、集体经济合理性的外部条件性

集体经济的发展不仅需要内部条件, 而且需要外部条件。最重要的外部条件就是国家作为一个政治机器所给予的支持。诺斯 (1994) 说, 国家规定着产权结构, 最终对产权结构的效率负责, 而产权结构的效率则导致经济增长、停滞或衰退。诺斯所谓的国家当然是指政治制度, 既包括成文法, 也包括不成文法 (它们的作用也并非固定) 。其实, 诺斯所指的国家与马克思主义中的“国体”接近;所谓的产权、“治理结构”如果用在考虑政府组织方式上, 与马克思主义中的“政体”接近;结合起来与龙斧、王今朝 (2011) 运用现代公共管理理论所提出的政府功能定位、为特征、运行效率效益问题极为相似。它们构成集体经济存在和发展最重要的外部政治制度条件。给定政治制度环境 (制度、社会、宏观经济) (奥斯特罗姆, 2000) , 就有一套或几套内部条件与其相适应 (威廉姆森, 2002) 。外部条件与内部条件之间的这种因果映射关系决定了没有制度环境的确定也就不可能有内部条件作用的发挥 (La Porta, et al.1998) 。

如果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制度不以促进经济利益关系的平等性、公平性及正义性为宗旨和原则, 那么, 集体经济存在的基础机会将逐步丧失, 更没有发展的机遇。这就像一个天才的孩子夭折后根本无法证明他是天才一样。同时, 也必须指出, 社会主义国家和资本主义国家对平等性、公平性和正义性的理解根本不同。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利益关系的平等性、公平性和正义性对政治制度的要求是必须在可能发展公有制的条件下尽力发展公有制。这意味着政府必须针对可能出现的规模以上的私有企业采取以下方面的措施:

措施l:国家在发展 (包括建立和维护) 集体经济单位上要有规划、有计划、有拨款, 否则, 已有的单位就可能垮掉, 新的单位就无法发展。社会主义国家的国体和政体不是空洞的口号, 也不是上层建筑上的空洞宣传, 而是必须有其经济基础, 必须有依赖此基础上而生存的社会人群。社会主义如果在能够发展公有制的地方还发展私有制, 就不能说符合社会主义国家的国体和政体, 更不用说使这种经济基础遭受侵蚀, 使赖此生存的人群规模下降了, 更不用说无视这些人群所表现出的社会心理状态了。宪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以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应该就是这个意思。

措施2:除非国家急需 (例如战争、救灾等) , 否则, 国家不能对私人企业的生产进行补贴, 不能允许私人企业获得更有利的财政和金融支持, 也不能让社会产生这种舆论环境, 还应该要求私人企业提供与集体企业一样的福利。否则, 社会主义的国有企业与私人企业之间就会处在不平等的位置上进行竞争。比如, 私人企业可以采取行贿的办法 (发行股票、获得贷款、取得批文等) , 集体经济则较难。扩张就业、扩大产出、提供基础设施等都不能成为对私人企业进行补贴的理由。实际上, 由于社会主义国家中, 私人企业在社会就业、产出中不具有重要的影响力, 因而国家即使对它进行补贴对于达到这些目的也毫无助益。国家给私人企业的订单也可以看成是某种补贴, 只不过, 这种补贴依赖于订单中订货价格以及私人企业的交货质量。国家所下的订单不能给私人企业带来超额的利润, 而且对于经常性支出, 应该采用公有制企业的办法替代私有企业的供给。

措施3:国家不必允许外资企业的进入。一个国家不可能从外资企业中得到真正的利益。即使存在某些利益, 社会主义国家也完全有更低交易成本的方法替代之。一是对于最先进技术的产品, 外国企业不会选择在中国生产。中国不可能通过商业往来的途径吸引这些企业将其核心活动在中国进行。二是对于即将过时的技术, 其经济价值已经大大降低, 中国无需急于购买, 完全可以采用自办企业进行模仿、引进、吸收, 来最大限度地利用其经济价值。三是对于日常消费品生产企业, 完全可以采取派出留学生学习等办法, 得到相关的管理知识。总之, 资本主义生产力虽然发达, 但其经济中矛盾重重, 中国应该利用这种矛盾得到最大的利益, 而不是创造条件让资本主义的矛盾得到缓和, 否则, 就是自设陷阱之路。

以上措施的具体应用依赖于国家的具体形势 (或单独使用, 或组合使用, 或快速使用, 或慢速使用) , 但它们本身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国体和政体的具体实现。它们所解决的是奥斯特罗姆 (2000) 所提出的资源“提供问题”, 即建造、修复或长期维护一种经济资源, 供人们在其中进行活动——“占用”。它们不仅对人们的一次性行为产生影响, 也特别对人们重复性行为产生影响, 因而对于企业的运营产生最重大的影响。没有它们, 就无法建设和维护一个社会主义国家, 公有企业治理结构的完善也就缺乏一个适宜的外部政治环境。任何单个企业 (无论所有制) 都无法与这些措施所体现的社会政治力量对抗。

六、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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