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民主、依法决策

2024-09-22

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精选5篇)

科学、民主、依法决策 第1篇

笔者所理解的依法治班,就是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各项班级管理制度,对学生行为习惯进行公正严格的管理,形成良好的班风与和谐的育人氛围。

以人管人,难以服人;以纪律人,则可服众。可见,对于班级管理而言,班规的制订工作尤为重要。现在不乏有许多班级的班规是由班主任自己制订的,没有经学生讨论便让学生执行。从案例反映的情况来看,所谓班级公约经“赵老师和班级同学共同讨论并经全体同学同意”几乎就是一种形式,特别是对公约中的处罚规定缺少深入的讨论;即使取得了学生同意,也是简单地走过场。在这种班规形成的过程中,学生的主体地位根本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学生的意愿和诉求也没有得到充分的尊重与表达,这样的班规一旦碰到具体问题就容易遭遇学生抵制。那么应该如何科学制订班规呢?

笔者认为应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制订班规。班规制订应具有合法性、民主性、全员性、平等性等特点,具体操作可遵循以下几个步骤:

第一,班主任首先组织全班学生学习《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引导班级学生树立正确的法制观念。为制订合法合理的班规奠定认知基础。

第二,在班主任的指导下由班委草拟一份班规初稿。班规应简洁明了,操作性强。制订的班规操作性越强,越有利于班规的执行,越有利于把科学的班级管理决策落到实处。例如,班规中应明确出勤规范、课堂规范、作业规范、卫生规范等评价标准。班委根据评价标准填好“班级管理日志”,严格作好相应的扣分记录。在以小组为单位的周评比中,周扣分最多的小组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并能为班级做一件好事。期末总评时,将日常行为规范表现作为学生综合考核的重要参考并与学生评定优秀、三好学生等荣誉挂钩。

第三,班主任组织全体学生共同讨论班规初稿并进行修订。著名教育家斯宾塞曾说过:“记住你的管教目的应该是养成一个能够自治的人,而不是一个要让人来管理的人。”制订班规要广泛听取学生的意见和建议,调动全体学生参与班规制订的过程,充分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只有这样的班规才能转化为班集体的意志。

最后,由全班学生对班规修订稿以无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超过班级三分之二赞成即宣布通过。全体成员在班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班规对全体成员都具有约束力,包括学生和班主任。

作为班主任,笔者就曾经有一次由于手机闹钟设定问题早自习迟到了,于是根据班规我与值日学生一起打扫了一周班级卫生。这件事对我们班落实班规取得了很好的教育效果。

城管科学民主决策制度 第2篇

集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局行政决策行为,确保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合法性,依照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局重大决策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科学决策。尊重客观规律,运用科学的方法,做到现 实性和前瞻性结合,使决策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

(二)民主决策。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做到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党组决定相结合,体现和反映群众的根本利益。

(三)依法决策。按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第三条 本局重大决策应当兼顾个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本局重大决策包括以下事项:

(一)重大事项决策。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市委、市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

2.本局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的代起草,城

市管理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的编制,本局各项工作计划和方案的制定。

3.系统党建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工作以及系统职工队伍建设、干部队伍建设、人才的引进和培养等重要工作。

4.本局机构及人员编制的设臵和调整方案的确定。5.本局人员的奖惩、各类先进的评选及上报上级有关奖惩事项的确定。

6.本局的规章制度的建立、修订与废除。7.局属单位改革改制方案的审定。

8.重大责任事故、突发事件、法律纠纷的处理。

9.工资待遇等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的制定和调整。

(二)重要干部任免。1.干部聘任工作方案。

2.局机关及局属单位重要人事任免、调整、调动。3.党支部委员会组成人员及正、副书记的审批。4.后备干部推荐、选拔。

(三)重大项目安排。1.投资项目。

2.房屋修缮、装璜项目。3.对外合作合同的审核、签订。

4.总投资50万元以上建设项目的规划、招投标、工程报建各类手续的审核。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1.经费的预决算。

2.干部职工的各项津贴和奖金的发放原则和标准的制定。3.财务预算中未列出的具体项目或不可预见的临时性特殊支出、大额机动资金使用的审定。

(五)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三章 决策形式

第五条 本局重大问题的集体决策形式为局党组会议,一般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替代会议议决。第六条 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和其他紧急事项来不及集体议决的,相关领导向主要领导报告后可临机处臵,事后应及时向局党组报告。

第七条 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安排党组重大决策活动,并提供综合服务。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八条 本局重大问题集体决策的具体程序:

(一)提出议题。

1.决策承办单位(科室)应当深入开展决策调研,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有关情况,初步拟定重大问题决策的方案和说明报送局办公室。

2.局办公室对承办单位(科室)报送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提出意见报局分管领导审核是否列为重大问题。涉及法律事务或规范性文件制定的送局法制科审查,经审查符合有关规定后报分管领导审核。

3.对涉及面广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采用公示、座谈会、征求意见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对所提事项的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进行研究论证。法律规定应举行听证的决策事项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的,应召开听证会广泛征求意见,并将意见采纳情况及存在的争议形成书面报告。

4.经分管领导审核认为应列入局党组会议决策的重大问题,由局办公室汇总呈党组书记审定同意后,列入党组会议议题。

(二)会议研究。

1.局党组会议一般由党组书记主持,特殊情况下可委托党组副书记主持。研究决策事项先由承办单位(科室)负责人报告情况、主管局领导作提议说明,然后由参会人员充分讨论并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及理由,最后由会议主持人综合参会人员的意见作出决定。2.集体决策事项,一般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带有实质性的有争议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

3.会议出席人数超过应到人数的2/3,会议表决有效。会议表决事项,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为通过。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表决,可采取票决制。

4.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明确实施单位和负责人。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

(三)记录纪要。

本局重大问题集体决策的议事记录由局办公室指派专人负责。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后由局办公室负责整理并形成会议纪要,呈党组书记审定签发。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文字、音影资料,应妥善保管、存档备查。

(四)决策公开。

重大问题(除涉及保密事项外)决定后应按有关要求、相关程序进行公示、公开,接受监督。

第五章 决策执行

第九条 局党组集体决定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和拒绝执行。班子成员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

第十条 局党组决定事项,由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班子主要负责人汇报,遇到疑难重大问题应及时请示研究。

第十一条 各责任单位(科室)在决策执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或决策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决策目标全部或部分不能实现的,应及时汇报情况并提出相应意见建议。第十二条 局党组根据局办公室和责任单位(科室)的建议,作出是否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方案的决定。紧急情况下主要领导可直接作出决定,但必须记录在案。

第十三条 局党组作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重大决策决定的,决策执行单位(科室)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六章 决策监督

第十四条 局党组对重大问题的决策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委报告,自觉接受上级党委的监督。

第十五条 局办公室负责全局重大决策执行的检查、督办等工作,根据决策方案和工作部署采取跟踪检查、督查督办等措施,确保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局所确定的重大决策应当停止执行或修正的可以向本局党组或决策执行单位(科室)提出质疑或建议。局党组和决策执行单位(科室)应予认真考虑,科学评估,积极回应。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南通市通州区城市管理局重大决策事项

调查研究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提高本局重大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重大决策事项调查研究,是指有计划地围绕全局重大决策事项所进行的各项前期调查研究工作,旨在避免或减少重大决策的失误,使重大决策事项的确定建立在科学有效的基础上。

第三条 局党组在提出重大决策建议前,应组织相关单位(科室)就确定此重大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和论证,在系统调查研究、周密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决策议案。决策议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决策事项的现状。

(二)实施重大决策事项的必要性。

(三)实施重大决策事项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四)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可供参考的资料。

(五)实施重大决策事项的可行性。

(六)实施重大决策事项的措施。

(七)实施重大决策事项的利弊分析。

(八)其他需要补充的内容。

第四条 开展调查研究的单位(科室)人员在进行重大决策事项调查研究过程中,应当贯彻实事求是、科学化的原则,讲求时效性和可行性。

第五条 调查研究工作的组织实施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调研方案。承办单位(科室)根据决策事项的要求,提出调研方案。调研方案应包含调研指导思想、调研内容、调研方法、调研范围和调研提纲及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二)调研方案审核。调研方案制定完成后应及时送交局长办公会审核讨论,必要时应送专家咨询委员会,征求相关专家意见。

(三)组织调研工作人员。承办单位(科室)根据调研方案的要求选调有关人员组建调研工作小组。调研人员主要从本局抽调,也可邀请有关专家和用人单位代表参加。

(四)组织实施调研。按照调研方案确定的指导思想、调研内容、调研提纲等,准备相关文件资料,开展实地调研,收集有关材料。

(五)研究分析,撰写调研报告。研究分析应深入、全面、科学,研究结论应切合实际、准确、客观,调研报告应主题明确、论据充分、论证合理、论断鲜明。

第六条 对重大决策事项的调查研究应及时形成有明确的结论性意见的调研报告,与有关原始资料一并整理成册,报局领导和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审阅,供决策参考。

第七条 重大决策事项调查研究按工作内容由局党组或党组书记确定的负责人指定相关单位(科室)、相关人员具体承办。

第八条 承办单位(科室)和工作人员在进行重大行政决策调研过程中,必须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明确决策要解决的问题和达到的目标,并拟制备选方案,择优选用。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南通市通州区城市管理局重大决策

专家咨询论证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重大决策的质量,规范重大决策程序,建立科学论证决策体系,促进本局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重大决策事项的专家咨询论证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决策事项包括:

(一)制定城市管理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

(二)确定本局重大项目资金的安排。

(三)局党组认为需要进行咨询论证的其他事项。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在提交局党组会议决策前,由局党组指定、委托或按照上级的要求和局属单位的申请,先交由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第二章 咨询论证组织

第五条 设立局重大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局专家咨询委员会)。局专家咨询委员会是局党组设立的由各方面专家组成的为重大决策服务的非常设决策咨询论证机构。局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由党组副书记、常务副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局办公室主任担任。局办公室主任兼任局专家咨询委员会联络处负责人,具体负责局专家咨询委员会开展咨询论证的组织与联络等日常工作。

第六条 局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局党组决策的需要,组织咨询专家围绕重大决策事项开展调查研究,进行理论论证,提出科学的咨询论证意见,供局党组决策参考。第七条 咨询论证的内容。

(一)重大决策的可行性研究。

(二)重大决策的合法性研究。

(三)重大决策的经济社会效益研究。

(四)重大决策的执行条件研究。

(五)重大决策对环境保护、生产安全等方面的影响研究。

(六)其他必要的相关因素研究。第八条 咨询论证的程序。

(一)局专家咨询委员会组织相应的专家对咨询论证事项进行咨询论证,并根据咨询论证事项的性质和特点确定论证的程序和时间。

(二)咨询论证工作由市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或委托副主任主持,局专家咨询委员会联络处负责会议记录和材料收集、整理工作。

(三)专家咨询论证意见,由局专家咨询委员会提交局党组作为决策参考。

(四)局党组决策吸纳专家咨询论证意见情况,由局专家咨询委员会联络处向相关专家反馈。第九条 咨询论证的方式

(一)聘任专家论证方式。就是根据指定或委托组织聘任的专家进行咨询论证活动。

(二)临聘专家论证方式。就是对一些特殊决策事项或专业性较强的重大决策事项,局专家咨询委员会可以决定邀请咨询专家库以外的专家参加咨询论证。

(三)公开招标论证方式。就是根据需要,对特别重大的决策事项,面向国内外专家或中介咨询机构公开招标征集咨询论证意见或建议。

第十条 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所需经费由局专家咨询委员会联络处据实提出详细预算,报局党组审定后列支。

第三章 咨询专家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咨询专家,是指经局党组聘请的参与重大决策事项咨询论证工作,并提出咨询论证意见的专家。第十二条 局党组建立咨询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咨询专家库由办公室负责建立和联系。按照不同的专业分类,专家库可分若干咨询小组。

第十三条 咨询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学术造诣高,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相当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二)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

(三)热心咨询论证事业,责任心强,在时间和精力上能够保证参加委托的咨询论证工作。

(四)具有较高的社会公信力,公正诚信,敢于直言不讳提出咨询论证意见。

第十四条 咨询专家面向社会公开征集,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属单位推荐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的同意。

第十五条 咨询专家实行聘任制,由专门小组从自荐和推荐人中筛选并提出建议名单,报局党组研究确定,聘期3年,由局党组颁发聘书。聘期结束后,由局党组根据需要决定续聘或解聘。

第十六条 咨询专家应独立自主开展咨询论证工作,局机关及局属各单位应为专家咨询论证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第十七条 咨询专家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咨询论证工作章程。

(二)以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态度履行职责,客观、公正、科学地进行咨询论证。

(三)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咨询论证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情况,不得丢失、外传参与的重大决策事项资料。

(四)接受局专家咨询委员会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条 咨询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专家咨询委员会报请局党组同意后解除聘任:

(一)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咨询论证工作任务,影响论证工作进行的。

(三)经考核不能胜任咨询论证工作的。

(四)因客观原因不能继续从事咨询论证工作的。

(五)本人提出申请要求解除聘任的。

第四章 咨询论证反馈制度

第十九条 建立咨询论证后评价制度。局专家咨询委员会对每一位咨询专家建立咨询论证工作档案和信用评价记录,记载专家咨询论证意见的可靠程度和决策实施效果,并进行定期考核。

第二十条 设立局级决策咨询奖,对有重大贡献、带来较大经济社会效益的决策咨询成果予以奖励。

第二十一条 建立咨询论证问责制度。对局党组确定需要进行专家咨询论证的重大决策事项,必须组织专家咨询论证。对需要进行专家咨询论证的重大决策事项,未组织专家咨询论证,或对专家咨询论证意见不予吸纳的,必须说明原因并得到批准,否则,由此造成的工作失误和损失要追究决策者的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局属各单位可结合各自实际,参照本制度制定本单位重大决策事项专家咨询论证制度。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南通市通州区城市管理局重大决策

社会公示和听证制度

第一条 为增强本局重大事项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透明度,依法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防止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接受社会监督,促进依法行政,依照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作出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等重大决策事项前,应征求并听取社会各界团体的意见建议,必要时可直接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第三条 听证是社会公众参与本局决策的特定形式之一,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的决策及行政行为,原则上应进行听证。听证的主要形式是听证会。

第四条 决策听证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客观和事先听证的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证过程应当接受社会监督。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会一律公开举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举行听证:

(一)对重大决策事项的必要性有较大争议的。

(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及对社会公共利益有较大影响的。

(三)涉及不同利益群体之间有明显利益冲突的。

(四)涉及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

(五)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六条 对重大决策事项是否进行公示、听证,由局党组会议决定。局法制科会同相关科室、单位具体组织实施。第七条 拟作出的重大决策事项公示应通过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栏等形式进行。公示的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八条 局重大决策事项公示前,承办科室、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拟作出的重大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拟作出的重大决策事项的可行性说明。

(三)拟作出的重大决策事项的有关统计数据、调查分析资料。

(四)拟作出的重大决策事项的论证经过,即听取意见的范围、人数,尤其是利害关系人、专家所占的比例及意见。

(五)拟作出的重大决策事项的法律分析意见书。

(六)拟作出的重大决策事项的利害关系、行政成本。

(七)收集反馈信息的渠道。

(八)需要公示的相关内容。

第九条 公示中收集的信息,应如实、全面、及时形成公示报告。公示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示的基本情况。

(二)收集的主要意见、建议及理由。

(三)对主要意见、建议的处理意见。

第十条 拟作出重大决策事项需要听证的,应在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在听证会举行20日前向社会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参加方式、参加人数等。

第十一条 举行听证会,应设听证主持人,负责组织听证会。听证主持人由一名分管领导担任。

第十二条 听证会代表应当具有一定的广泛性、代表性。一般由相关部门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及相关方面的专家组成。举行听证会的相关科室、单位根据听证内容,合理确定代表的人数及构成,其中群众代表不得少于7人。公民向主持单位提出旁听申请的,经批准后可以参加旁听。

第十三条 确定听证会代表后,要在听证会举行7日前通知听证会代表,并提供重大决策草案文本和听证内容说明,告知有关注意事项。听证会代表有权提问和发表意见,可以向主持单位提出质询,查阅听证笔录和听证纪要。第十四条 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和听证会纪律,介绍听证会代表。

(二)决策单位说明决策方案、依据和理由。

(三)听证会代表质询、提问和发表意见。

(四)主持人陈述意见并作听证会总结。

(五)听证会代表对听证会笔录进行审阅并签名。第十五条 听证会后,应如实、全面、及时形成听证报告,作为本局决策的重要依据。公示、听证报告中提出的重要意见,决策中未采纳的,应说明理由,并及时向社会公告。听证会绝大多数代表不同意决策方案,决策单位应修订决策方案,再次进行听证。

第十六条 相关科室(单位)将决策方案报上级机关审批时,凡举行了听证会的,应将听证会笔录同时报送审查。第十七条 遇有特殊情况,经局党组会议决定,听证会可以延期举行或终止。但要及时通知听证会代表,并说明理由。第十八条 对应当公示、听证而没有公示、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局党组会议不予讨论。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南通市通州区城市管理局决策监督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本局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确保决策执行落实到位,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局重大决策事项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委、市政府报告,自觉接受党委、政府的监督。

第三条 高度重视市人大代表建议、市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以及市人大执法检查所提要求的整改,凡涉及本局重大决策事项的,要认真办理和及时整改,并及时反馈办理、整改结果。

第四条 高度重视人民法院通过案件审理,针对本局管理和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或瑕疵,以书面形式发出的建议书,凡涉及本局重大决策事项的,要认真整改,并及时反馈整改结果。

第五条 积极配合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工作,自觉接受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对在专项监督中发现的与本局重大决策有关的问题,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切实整改到位。第六条 设立监督电话和城管网站投诉专栏,为人民群众监督本局重大决策行为创造条件。对人民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局党组和决策执行单位(科室)应予认真考虑,科学评估,积极回应。

第七条 切实加强内部监督。局办公室负责全局重大决策执行的检查、督办等工作,根据决策方案和工作部署采取跟踪检查、督查督办等措施,确保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南通市通州区城市管理局

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决策责任,是指本局机关、局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其在实施决策过程中,因决策错误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本制度规定适用于本局机关及局属各单位具有决策权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决策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决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因决策错误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追究决策过错责任:

(一)决策人未按决策程序进行决策的。

(二)决策人超越法定职权实施决策的。

(三)决策人明知决策错误,未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的。

(四)决策人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实施决策的。

(五)对应由本人做出的决策进行推诿或者拖延,不做决策 的。

(六)重大决策实施后,决策者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不及时采取果断措施调整、纠正的。第六条 决策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诫勉。

(四)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

(五)责令辞去或建议免去领导职务。

(六)给予行政处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根据过错情况单处或者并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决策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八条 承办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负直接责任;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九条 审核人改变承办部门负责人的正确意见,导致主要领导发生决策过错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审核人应报请而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做出决定,导致决策

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条 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做出决定或者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 本局领导干部违规指令、干预,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指令、干预的领导负直接责任。

第十二条 集体研究决定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决策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承办人,一般指具体办理决策事项的科室或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人,一般指局机关主抓决策事项的负责人;批准人,一般指局机关主要负责人及有批准权的主管领导。依照内部管理分工规定或者经授权,由其他工作人员行使审核权、批准权的,具体行使审核权、批准权的人员,视为审核人、批准人。

第十四条 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决策过错分为一般过错、严重过错和特别严重过错。

第十五条 对决策责任人员的的追究,依照《张家界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至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执行。涉及违反《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行为的,依照其规定给予相应处理。第十六条 局机关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组织协调机构(由局领导成员和专门负责行政监察、法制、人事等工作的人员组成)

负责组织实施决策过错责任追究工作。

第十七条 决策责任追究机构经调查,对过错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做出决策过错责任追究决定;对事实不清或者无过错的,不予追究。

决策责任追究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并送达责任人和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对检查、执法监督机关要求调查或者上级机关指令、责令调查的,应当将结果报送该机关。第十八条 责任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在调查、处理中应当听取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九条 责任人对责任追究机关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及其上一级机关或者同级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申诉处理机关应当在30日内做出决定。

第二十条 对责任人的处分,应当向上一级主管机关、同级监察和人事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撤点并校”要经过科学民主决策 第3篇

客观而言,专家关于“撤点并校”的建言已经有点“马后炮”的意味,我国的小学在过去10年间已经被撤掉一半,达371470所。而按照当前撤点并校的决策模式,此前发生在撤点并校中的问题,还可能继续出现。

我国乡村学校的“撤点并校”,始于上世纪90年代末,一些自然村上学的孩子锐减,当地的学校招生严重萎缩,学校难以继续维持。撤点并校则可以整合乡村教育资源。

本来,如果撤点并校能广泛听取当地居民的意见,因地制宜,是会受到乡村民众的欢迎的,也可成为改善乡村办学条件的契机。可是,在具体落实过程中,存在“一刀切”的问题,有一些地方的乡村学校生源其实并不少,可政府部门也决定实施“撤点并校”;还有一些乡村撤掉原有的学校后,孩子们必须到20里外的地方上学,上学路途遥远,存在很严重的安全隐患。

从逻辑上分析,要实施撤点并校,必须首先听取村民的意见,然后在听取村民意见的基础上,制订各方可以接受的方案,如果乡村学校还可继续开办,应以“就近入学”为首要原则,克服困难坚持开办;如果撤并,则应根据孩子们上学的交通情况,配备合格的校车负责接送;另外,孩子们新人学的学校应当有更好的办学条件、更高的办学质量。

但实际情况却是:不少地方撤点并校,并没有听取村民的意见,一些地区的村民甚至以自办学校的方式来抵制撤点并校,可是众多乡村学校还是被“强制”撤并;撤并之后,走读的孩子的上学成本增加,有的交通由自己解决,有的乘坐学校不合格的校车;与此同时,合并之后的学校教育质量并没有提高,本来的“小班化”教育被“大班化”甚至“超大班化”替代。

“撤点并校”之所以从良好的初衷出发,发展到眼下这一局面,有两方面原因:

首先,就教育利益来说,一些地方政府之所以十分积极地“撤点并校”,根本不是为了提高教育质量,为乡村学生着想,而是想由此减少办学点、进而减少教育投入,更方便地管理学校。

其次,我国的教育决策机制虽说要听老百姓意见,但听不听以及听了之后采不采纳,主导权在行政部门。

在发达国家,学校的规划、建设,并不由政府部门单方面进行决策,而是由代表各方利益的社区教育委员会进行决策,政府只是决策的执行者,这样进行的学校建设规划,由于充分听取社区居民的意见,经历民主决策程序,因此规划考虑到各方面的利益,尊重受教育者的权益,具有较长时间的持续性,很难随意被调整。

所以,“撤点并校”出现的负面影响给我们的教训是,必须建立科学、民主的教育决策机制。包括接下来一些地方要“撤点并校”,也必须科学、民主决策。我国《教育规划纲要》指出,“要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管理的有效性。规范决策程序,重大教育政策出台前要公开讨论,充分听取群众意见”。这是解决“撤点并校”这一类教育问题的良方。

科学、民主、依法决策 第4篇

1998年, 东方市市委书记戚火贵, 为了在任职期间做出一些政绩。为自己的升迁做准备。于是就想在东方市建造九龙广场﹑九龙塔﹑生态龙等工程。眼见离自己任期越来越近, 1998年在没有对九龙广场进行规划, 集体讨论, 征求人民大众意见的情况下, 便匆忙地一声令下破土动工。

东方市是一个财政入不敷出的贫困县市, 耕地面积仅为60万亩, 总人口38万, 当年的地方财政收入为5000万元。而建九龙广场只计算建造费用就需要花费7000多万元, 相当于整个东方市一年半的地方财政收入, 占地1005亩。

1998年, 东方市政府为开辟九龙绿地广场 (九龙文化园) 国土局征用小岭村农民集体土地823亩, 清账时请来会计师经按红线图丈量, 其征地面积实为1005亩, 瞒报182亩。其土地补偿款, 按每亩4500元计, (九龙广场文化园与亚天蓝岛公路局同一地区, 其土地补偿标准相同, 即每亩4500元) 。182亩土地补偿款人民币共捌拾壹万玖仟元 (¥:819000.00) 农民分文末得。而823亩土地补偿 (每亩4500元) 共人民币叁佰柒拾万零叁仟伍佰元 (¥:3703500.00) , 农民只领到30%。吞食集体土地管理费肆拾陆万零伍佰元。1998年, 东方市国土局还为绿化广场征用小岭村农民集体土地88亩, 这土地原有砖厂四个, 即罗宝砖厂、海强砖厂、融港砖厂和五一砖厂。政府赔偿的搬迁费307万元, 应入村委账户, 再按规定扣除15%即460500.00元管理费后, 村委才转给各厂领取。而国土局却让厂主直接领取!罗宝砖厂陈树宝领取82万元, 海强砖厂陈外荣领取75万元, 融港砖厂林开祥 (已故) 领取80万元。五一砖厂70万元厂主卞人武尚未领到。

东方缺水, 虽说家门口就是北部湾, 但一年的降雨量仅800毫米, 全市有三分之二的“望天田”。田里缺水没法种庄稼, 人缺水日子也过得很难。而当时为了建“生态龙”, 把800米水管拉到那个工地, 造成几个村庄饮水更加困难。

九龙文化园由于匆忙建造, 在管理保护方面没有制定相关的措施, 以至于在建设九龙广场时经常遭人破坏。再加上建设九龙广场缺乏统一的指挥, 工程的进程缓慢, 质量也没法保证。结果建设几年, 耗资巨大, 而成效不大。

自从建九龙文化园后, 整个东方市的财政收入大部分用于该工程, 使得各方面的建设资金严重缺乏。2001年黄成模上任东方市市委书记, 便停建了九龙广场﹑九龙塔﹑生态龙等形象工程。

目前, 九龙广场已基本废弃。

二、从东方九龙广场决策的失败案例, 说明了地方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具有重要的意义

戚火贵为了在任职期间做出一些政绩, 以便为自己的升迁做准备。匆忙之下, 不顾东方市的实际情况, 筹建一个比天安门广场还大的九龙广场﹑九龙塔﹑生态龙等耗资巨大的形象工程。由于他的错误决策, 造成了东方市的经济更加落后, 人民生活水平下降。可见, 一个地方决策正确与否, 关系到一个地方发展的快慢。因此一个地区只有实现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才能健康﹑持续﹑全面地发展。

所谓的决策科学化是指决策者及其他参与者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知识方法特别是公共决策 (政策科学) 的理论和方法并采用科学合理的决策程序来进行决策。其最终的目的是减少成本, 增加效用, 实现资源利用的最大化。

所谓的决策民主化是指必须保障广大劳动人民群众和各种社会团体以及政策研究组织能够充分参与公共决策的过程, 在政策中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要求, 并在决策系统及其运行中, 形成民主的体制, 程序和气氛。其最终目的是在决策中考虑各方面的利益, 特别是广大劳动人民的利益, 以实现社会公平。

戚火贵在做九龙广场的决策时, 只考虑到自己的政绩, 没有考虑到广大群众的利益, 也没有进行充分论证, 没有事先规划好才施工, 即没有做到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注定他决策要失败。可见, 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对一个地区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1. 地方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有助于坚持党的群众路线, 赢得群众的支持和拥护。

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 也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区别于资本主义政治文明的本质特征。政府工作要体现人民当家作主, 就必须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牢固树立执政为民的理念, 坚持走群众路线, 从群众中来, 到群众中去, 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 遵循客观规律, 切实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并通过正确决策的执行和实施, 推动先进生产力、先进文化的发展, 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戚火贵在做九龙广场的决策时没有考虑人民的利益, 也没有做好相关配套措施的决策, 造成有关部门利用这个机会侵占百姓的土地。人民群众的利益受到损害, 政府工作没法体现人民当家作主。因此, 戚火贵等领导受到人民群众的唾骂。

在戚火贵之后, 被誉为“草帽书记”的海南省东方市市委书记黄成模上任不久就停建了九龙广场、九龙塔、生态龙等形象工程, 取消耗费巨大的九龙烟花节, 将所省资金投到两三个村庄, 解决群众的生产和生活用水困难。有人担心把这些工程停下来会影响东方市的形象, 黄成模严肃地说:“群众的‘肚皮’比领导的‘脸皮’重要得多!”黄书记真正做到决策科学化, 民主化, 反映群众的根本利益, 解决了群众的现实问题, 深受群众的拥护和爱戴。

2. 地方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重要保证。

戚火贵没有做到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大力建造“九龙广场”“九龙塔”“生态龙”等形象工程, 农业上没有修复水渠, 影响粮食产量;工业上, 作为东方市的支柱产业, 中海油二期工程及基础建设无法完成。当时的形势非常严峻, 农村贫困面大, 水利设施多年失修, 政府负债多, 大量的土地被抵押, 干部工资严重拖欠, 党群关系非常紧张, 置人民于水深火热之中, 更谈不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而黄成模书记根据东方的实际情况, 做出修水渠, 招商引资, 拉电线等决策方案, 由于各项正确的决策, 大大地促进了东方市经济的发展。据统计, 2001年至2005年, 东方市的GDP由227770万元增长到385911万元, 增长65.5%;农民人均年纯收入由2320元增长到3076元, 增长32.5%;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由9137元增长到16631元, 增长82%。可见在黄成模书记的带领下, 制定了一系列科学的政策人民生活水平大大提高, 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奠定坚实的基础。

3. 地方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是提高党执政能力, 永葆党的先进性的根本保障。

加强党的先进建设, 全面提高党的执政能力, 具体说来, 就是要形成党科学民主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科学民主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主要表现在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上。只有不断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才能确保公共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和有效性, 才能做到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

戚火贵虽然口头上讲保持党的先进性, 但他不仅贪污巨款, 而且在一些重大的决策完全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 造成一系列决策错误, 劳财伤民, 损害党的形象, 破坏党群关系, 执行许多决策都遭到群众的拒绝, 因此党的先进性更无从谈起。

2001年东方市市委书记黄成模领导带队, 到乡村到企业调研;15名领导轮流接待群众来访;开展“我为东方发展献一策”活动。收集意见建议460条, 梳理出“不顾财力大搞政绩工程”等13个群众最不满意的问题。黄成模认为, 只要掌握了民情民意民心, 感受了民困民怨民忧, 从群众的愿望出发, 决策大体是不会错的。由于黄书记在制定决策时坚持走党的群众路线, 即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 密切关注群众的切身利益, 做出了一系列正确的决策, 使得政策顺利执行, 提高了党的执政能力, 党的先进性便在实践中不断的体现出来。

胡锦涛同志指出:“群众利益无小事。和谐社会建设, 要从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 为群众多办好事、实事。这是坚持以人为本的必然要求, 也是坚持发展为了人民, 发展依靠人民, 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必然要求。”这就是我们党提出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深刻的政治与现实根源。

三、东方九龙广场的决策失败案例, 说明了地方决策存在缺陷

九龙广场、九龙塔、生态龙等形象工程, 耗资巨大, 严重脱离离了东方市的实际情况。做出这样的决策, 戚火贵书记罪责难逃, 但为什么这样的错误决策还能执行呢?这说明了地方决策存在着一些严重的缺陷。

1.决策者决策观念滞后“一言堂”“一个人说了算”仍是不少决策中的习惯定式, 相当数量的领导干部对科学方法和现代技术手段进入决策领域的战略意义缺乏理解, 仍用狭隘的眼光判断事物, 实行指挥行政, 以至单凭个人好恶, 情绪意志, “拍胸脯、拍脑袋、拍屁股”的决策现象屡见不鲜。建九龙广场项目的决策失误, 戚火贵本身难逃罪责, 他透支地方财力, 不顾实际大搞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 为了官员“脸皮”之肥, 造成群众“肚皮”之饿。为了他自己的政绩, 大力建设九龙广场, 对一些决策程序熟视无睹, 而是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利进行行政命令, 最终造成决策失误。

2.决策程序尚不规范。在实践中, 没有根据理想的公共决策过程从问题界定, 目标确定, 方案比较择优到最终研究及评价等一系列功能环节进行科学规范决策。不经过深入的调查研究, 不经过系统的咨询论证, 不充分征求各方面的意见, 即进行决策。戚火贵在决策时一方面没有像黄成模那样经过仔细的分析, 深入到群众中调查, 再经过领导集体讨论与充分论证, 结果在制定出来的方案不符合实际情况, 这样的决策失误在所难免。另一方面他没有事先规划好九龙广场时就开始施工, 边施工边规划影响工程的进度和质量。

3.政策研究人员整体素质问题不高。由于地方的一些政策研究组织的参谋咨询功能弱化, 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智囊团, 而且其法律地位模糊, 缺乏权威性, 这些组织往往成为决策论证的工具和撰稿的秘书班子, 甚至当作“养老基地”。

由于工作环境不佳, 待遇不高, 缺乏独立自主性, 其研究成员不重视等, 使党政部门的政策研究机构难以引进并留住人才, 造成地方的政策研究队伍存在着年龄老化, 观念滞后, 知识结构不合理, 缺乏自主不明确, 就很难制止戚火贵做出关于建造九龙广场的错误决策。

由于政策研究人员整体素质问题不高, 在领导实施错误决策时, 可能还会推波助浪。如九龙广场工程预算, 只是计算一些建筑及表面费用合计7000万, 没有考虑到机会成本。例如:建九龙广场时要砍掉一些橡胶树、槟榔树、荔枝树等一些经济植物的损失。同时建九龙广场的资金如果投入到东方市的工业中海油二期工程及基础建设, 投入到农业中修水渠, 投入到基础教育中, 那么东方市的各方面将会大大的发展, 人民的生活水平也会大大提高。而投入到九龙广场中, 由于东方是一个落后的地区, 当地的人们根本就不需要那么大的广场, 没有什么实际的经济效用。但在整个决策过程中, 没有听到不同的声音, 提醒的声音。

四、东方九龙广场的建设的决策失败, 要求我们探索地方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途径

九龙广场等错误决策, 造成巨大的浪费, 为了避免类似九龙广场等错误决策的再次发生, 我们必须从下列几个方面入手, 来改进公共决策系统, 提高公共决策的科学化, 民主化的水平。

1. 要问计于民, 搞好调查研究。

对涉及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决策事项有计划地开展调查研究, 为决策提供依据。要深入搞好调查研究, 掌握第一手资料, 问计于基层, 求教于群众, 做到情况明, 决策准。决策民主化最根本的一条, 就在于决策的主体是人民群众, 决策活动就是人民群众在行使当家做主的活动, 决策应该也必须体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决策者必须从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 以“人民拥护不拥护”“人民赞成不赞成”“人民高兴不高兴”“人民答应不答应”作为决策的出发点和依据。决策要如邓小平同志所说的, “都要以是否有助于人民的富裕幸福……作为衡量做得对或不对的标准”。

黄成模书记提出了“过节不收礼, 只收好建议”。有人说, 只要不开会, 黄书记不是在乡下, 就是在去乡下的路上。黄成模不喜欢在办公室里待着, 他说市县委书记的工作就是在基层。几年来, 他把一半多的时间用来下乡。在上任后不到一年半的时间里, 黄成模就访遍了全市近200个村 (社区) 。好多地方更是去了无数次, 那里的干部群众说:“黄书记, 又来啦?”他总是笑着回答:“来看看, 来看看。”因为老爱戴着草帽下乡, 黄成模又多了个“草帽书记”的称号。

根据调研结果, 停建九龙广场等“形象工程”及市委办公楼的装修项目, 取消元宵节燃放烟花活动, 省下的700多万元全部用于扶贫解困。同时又根据东方市缺水的实际情况, 提出“水情即市情, 水兴则市兴”, 带领干部去修水渠。由此, 他多了一个“水利书记”的美誉。农民都说, 过去的“断水渠”变成了“连心渠”和“致富渠”。可见要制定个科学合理的决策离不开调查研究。

2. 健全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党委集体领导制度是民主与集中相结合的产物, 它既是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 也是很重要的决策艺术和领导方法, 其核心是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 保证领导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一个领导班子, 只有充分发扬民主, 集思广益, 才能弥补个体经验和知识的不足, 为科学决策提供保证。在集体决策过程中, 从确定决策目标, 搜集信息资料, 进行多种预测, 选择比较方案, 直到最后优选方案, 都要严格按程序办事。

当时戚火贵建九龙广场的时候, 没有经过领导集体的仔细讨论, 而是几个主要领导说了算, 一声令下开始动工。由于领导的经验和知识有限, 没法对建设九龙广场进行充分的考虑。例如没有制定关于九龙广场管理和保护的决策, 使九龙广场一边建设一边遭人们的破坏, 工程的进度受到影响。结果这个劳财伤民的形象工程, 不得不停建。而后一任市委书记黄成模停建了九龙广场不仅成功修复水渠, 而且加快与中海石油相配套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及二期工程建设。这一系列成就同他实行集体决策制度是分不开的。

3. 实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建立健全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 是控制和减少决策失误的重要保证。由于责任不明, 决策者没有决策失误的压力, 致使“拍脑袋决策、拍胸脯保证、拍屁股走人”的“三拍现象”时有出现。针对“有人决策、无人负责”的情况, 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 建立和完善决策后评价制度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做到权利和责任相统一, 形成决策失误的纠错改正机制, 加强对决策活动的监督和跟踪, 依照制度对决策失误的责任人进行严肃追究, 并及时对决策的不足之处进行修正、补充和完善, 努力把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

九龙广场这么大的错误决策, 最后被停建, 也没有人对这个工程负责, 戚火贵也只是因为贪污才被枪决。这说明了地方决策权责没有统一, 需要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才能实现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4. 推行决策公开制度。

社会公示制度和听证制度是现代社会民主政治建设的标志之一, 是彰显政治诚信, 取信于民的重要举措。要建立健全重大决策公示制度和办事公开制度, 对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决策事项, 及时通过会议、文电、网络等形式, 根据保密要求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广泛征求群众意见, 增强决策的透明度, 扩大群众的参与度, 集中群众智慧, 团结群众力量, 促进科学、民主决策。通过公示、听证等公开的形式, 了解各方面的意见和看法, 不仅有利于集中民智, 而且也有助于凝聚共识, 取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促进决策的顺利实施。

戚火贵在进行九龙广场的决策时, 并没有就这个决策举行听证会, 而是几个领导说一下, 便公布要建九龙广场的决策。但在黄成模上任后的第一次信访工作会上, 黄成模书记就公开了自己的手机号码, 宣布不设秘书挡驾, 任何人随时可以向我反映情况, 而且他大力推行政务公开, 村务公开等措施。针对有些当地老板干涉政务, 通过贿赂手段来拉拢干部, 向政府推荐干部影响决策等不良风气, 他提出”不要老板举荐的干部, 只要老百姓拥护的公仆“。通过这样避免了当地老板为了自己私人的利益, 干涉政府的决策, 影响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值得一提的是听证会要想真正获得实效, 就需要遵循两个原则:一是与会代表的广泛性, 二是听证会程序的正当性。例如:北京六大景点门票该不该涨价, 北京市的六大世界文化遗产, 虽然管理者是北京政府, 但实际上是全中国人共有的遗产, 本来参加大会的代表应该来自全国各个地区。因此在是否要涨价的问题上举行了听证会时, 应考虑到全国人民的意愿, 参加的代表应该来自全国各个地区。而北京市发改委在举办听证会时, 邀请的代表却是清一色的北京人。在满足北京市民关于月票、打折等要求后, 他们对价格上涨表示了同意。但在调查显示九层群众不支持价格上涨, 这是参加听证会的代表缺乏广泛性, 使得听证会的效果大打折扣。

总之, 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 既是科学发展观理论体系的核心内容和实质要求, 同时也是实践层面上的政策原则, 是对科学发展观的丰富和延伸。因此我们必须大力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才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摘要:文章从海南九龙广场的决策过程谈起, 分析了九龙广场决策的缺陷和启示。概述了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的含义及意义, 着重阐述了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途径:要问计于民, 搞好调查研究;健全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推行决策公开制度。

关键词:决策,科学化,民主化,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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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第5篇

结合案例分析题提供的材料依据领导决策的有关理论,联系当前领导的决策机制、领导干部的管理体制、领导干部的考评办法,我认为决策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如下:其一,错误的政绩观是造成决策失误的思想根源。早出成绩、快出成绩的错误政绩观,导致草率决策、脱离实际决策。

其二,不对决策方案进行科学论证是造成决策失误的决定性因素。不按科学决策的原则程序、方法去做,决策前没有设计三个以上可供选择的方案进行比较择优,对唯一方案也没有充分征求专家意见,没有科学论证,也没有进行必要的试点就强行实施。其三,决策过程缺乏民主,主要领导搞“家长制”、“一言堂”,是造成决策失误的重要因素。

其四,领导机关的官僚主义也是造成决策失误的一个重要原因。不调查、不研究,脱离实际、脱离群众,“先拍脑门决策,再拍胸脯保证,后拍屁股走人”;热衷搞“形象工程”、“路边工程”;作风粗暴,方法简单,甚至对普通群众采用强制措施。其五,缺乏决策失误的惩罚机制是造成决策失误的又一个重要原因。把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轻描淡写地说成是交了“学费”,再用公共财政去填补领导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或把这些损失留给后任领导来承担,使得一些决策者没有决策失误的后顾之忧。针对决策中存在的这些问题,领导者要做到正确决策,就应以科学发展观和科学决策理论为指导努力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改革和完善决策机制。完善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切实珍惜民力的决策机制。

第二,广开言路,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完善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增强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决策时要发扬民主、博采众议、集中民智,不搞“一言堂”;正确贯彻民主集中制。

第三,领导干部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

第四,转变工作作风,重视调查研究,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尊重民意。

第五,依法建立健全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落实领导问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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