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机构范文

2024-06-04

中介机构范文(精选11篇)

中介机构 第1篇

1. 交易风险规避功能

对欲留学者和欲接收留学生的高校来说, 交易风险是现实存在的。基本的风险源可能来自价格、质量、违约、流动性等方面。第一, 在留学中介机构中集中了大量的供给信息, 这为欲留学者通过比较、鉴别以选择对自己最适合的国家、“性价比”最高的学校提供了更多的机会, 同时也为高校审视自己的吸引力和确定收费额度提供了难得的纵向比较机会。第二, 虽然我国的市场经济尚不成熟, 出国留学中介机构的道德风险问题较严重, 但市场的竞争压力、政府的管理、法律的约束、行业组织的自律还是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其提高服务质量、维持服务声誉的重要动力。正因如此, 中介机构才会有更大的动机来准确地报告产品质量, 它们也从检测质量和维护信誉中获得了丰厚的回报。

2. 交易成本节约功能

一个最简单的、有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参与的交易过程至少包括两个环节:交易双方和为自费出国留学服务的中介机构。由于一些不同的因素, 经由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出国 (以下简称间接交易) 和两两分散交易均会出现交易成本, 即交通成本、签约成本等。以市场上存在三位欲留学者和三个接收留学生的高校为例。在没有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情况下, 双边交易是必需的。分散交易中每位欲留学者与每一高校每次碰面都需交易成本;在规定时间内, 每位欲留学者为了解相关信息并进行必要的比较必须访问每个高校。此时, 欲留学者每人均须出访三次, 整个经济活动共需9次访问。如果由专门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作为交易的专门场所, 访问次数将降为6次。与此同时, 每次访问的交易成本并不必然上升。原因在于:第一,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避免了众多意欲留学者和接收留学生的高校单独进行活动时的大量的、重复性的搜寻、谈判、沟通、缔约、监督等成本。第二, 由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为双方代理留学事宜, 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为双方节约宝贵的时间成本和交通成本。第三, 留学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专门的硬件和软件服务, 集中交易可以提高专用资源利用效率。因此, 在间接交易中, 欲留学者和高校每次访问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成本应当很低, 也就是说, 由于分工经济和规模经济, 由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代理留学事宜更有可能节约交易成本。

3. 资源配置优化功能

政府投资审计引入中介机构研究 第2篇

在我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引入中介机构参与有两种常见的模式:一是审计项目外包,政府审计机关只对中介机构跟踪审计的结果进行复核;二是联合审计,即以政府审计机关为主导,中介机构以其专业知识协助配合的模式进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但就目前而言,因为缺乏实践经验,一些政府审计机关不能有效地选择、运用这两种审计模式,不仅造成了审计资源的浪费,还使审计监督职能不能充分发挥,进而影响审计质量的控制。为减少决策失误、降低审计风险,政府审计机关应从投资建设项目的金额、重要程度以及审计要求的时间期限等方面考虑,委托的范围要有选择性、委托的内容要有必要性、委托的数量要有可控性。对于全国性的或国家重点建设、关系民生的项目,不论金额大小,审计项目负责人、审计实施部门负责人以及审计管理部门负责人都应由审计机关派出人员担任,再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组织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员协助审计;对于行业性或区域性的项目,可以由信誉好、质量高且具有相关审计经验和业绩的中介机构牵头,其他中介机构配合,审计机关主要负责实施监督和考核;而对于其他项目,各级政府审计机关可参照本省市的经济发展、财政资金等情况,根据具体金额划分项目大小和重要程度,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

二、建立中介机构招标准入、退出机制

各级政府审计机关通过网上发布信息、公告等方式组织协调中介机构参与公开招标,并由审计机关、财政局以及建设局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评审小组对中介机构是否具有参审资格进行严格筛选。入围的社会中介机构必须具有良好的声誉、足够的人力和胜任能力,能够有效保证审计质量,且政府审计机关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入围中介机构的信息至少公告5个工作日,若有单位、机关或群众检举,则将其从入围名单中剔除,而其他在公告期间内未被检举的中介机构,则实施准入并由政府审计机关将其添加到全省、市统一建立的协审中介机构备选库中进行系统管理,根据项目所需的资质等级要求随机调用。同时,政府审计机关也应建立中介机构退出机制,与中介机构签订含有效期限的服务协议,并按年度计划对其实施动态考核考评,根据优存劣汰制度按一定比例对中介机构备选库中排名靠后、不能胜任的中介机构进行剔除,最后再次通过公开招标重新选择相应数量的的中介服务机构替补入库。

三、遵循成本-效益原则,灵活选取中介机构

由于不同规模、不同性质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具有不同的审计期限,政府审计机关则应根据审计项目的重要性和专业性特点、审计期限的长短以及现阶段任务的紧迫性等因素灵活选取中介机构。如审计部门可以在通过既有的审计库内抽签决定项目协审单位的基础上,逐步采取引入库内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联合评标等多样化的协审单位选择方式,以满足审计工作的特定要求。同时,政府审计机关也应根据投资建设项目资金来源的不同,分别在与之相关的中介机构备选库中根据中介机构报价和市场参考价抽取选用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各级政府审计机关要避免和减少因地方保护主义而排斥所属地域外中介机构的不良现象,对投资金额较大、涉及范围广但本地中介机构缺乏相关专业或审计经验的高要求项目,应该主动打破地域的局限性,联合相邻省市或全国范围内优秀的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员实施审计,以使审计监督的职能得到充分发挥。

四、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复核力度,规范中介机构行为

为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中介机构实施审计监督的水平,政府审计机关应通过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复核力度严格规范中介机构审计程序与审计行为,降低因审计理念、工作方法等差异带来的审计风险。

审计机关须建立“谁审计,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和问责制度,减少审计风险和责任的转嫁。同时,应对独立外包项目以及与中介机构合作审计项目的结果实行严格复核,一是审计机关独立检查,这种形式主要适合于投资金额较少,专业领域涉及不多的小项目,政府审计机关可凭借其现有的人员配置完成,主要对工程造价、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等方面进行抽查;二是由审计项目负责人、审计实施部门负责人、审计管理部门负责人组成三级复核,这种形式主要适合于负责人直接参与过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项目,其对审计实施情况有一定了解,便于复核工作的开展;三是外聘独立的中介机构进行抽查复核,这种形式主要适合于审计要求高、涉及范围广的大项目,政府审计资源无法满足审计复核的需求,通过聘请与被审计单位、参审中介机构相独立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可对工程质量情况、工程造价情况、投资绩效情况、项目建设及资金管理情况等方面抽查。

五、改进对中介机构的单一考核方式,科学有效地管理审计工作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涵盖范围广、专业性强,在实施审计时,政府审计机关和中介机构应根据投资建设项目的特点科学地制定审计计划,且审计计划应该具有可行性和较强的针对性,能够使审计人员和协审人员有逻辑、有步骤地完成审计任务,实现审计目标。审计机关应提前派出参审人员进驻被审计单位,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被审计单位反映并要求其规范解决,实现全过程动态审计。从事后监督向事前参与、事中监督、事后控制转变,改善事后监督只能挽回小部分损失的现状。事前参与具体包括投资决策的可行性研究、项目资金来源以及合同签订等;事中监督包括对设备和物资材料采购情况、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履行情况以及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和规划的实施情况等实施监督;事后控制则主要为竣工决算审计、工程质量审计、投资绩效审计等。政府审计机关有必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建立并逐步完善一套包括审计计划、审计实施、以及对中介机构进行沟通、指导和监督的科学管理方法,。

为降低中介机构逐利性带来的审计风险,政府审计机关应改进单一的考核方式,不仅仅局限于中介机构核减被审计单位工程造价的金额或比率。如政府审计机关可实行“双绩效”考核制度,一方面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资金管理、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考评;另一方面可将中介机构对被审计单位建设项目的评价、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的解决方案以及对跟踪审计质量控制的建议等纳入考核指标,结合现有考核机制,引入中介机构信用评估制度,对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效果进行综合绩效评价。并将“双绩效”考核结果公开化、透明化,实现政府与社会力量的共同监督。同时,政府审计机关要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约束力度,对于违法违规的中介机构及专业人员实行“黑名单”制度,严重违反职业准则和相关法律者终身禁入。

六、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审计机关与协审中介机构的权利与义务

为有效落实审计工作要求,推进具有中国特色审计事业的发展,各级政府审计机关应加快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引入中介机构参与审计的相关制度建设,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做到审计工作实施有法可依,有法可循。同时,要依照审计管理的需求进行细分,对审计实施过程中的不同情况适用不同的法律法规。

在引入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前期探索阶段,中介机构直接与被审计单位签订合同,且相关审计费用也是由被审计单位支付,但这样的做法会大大增加审计风险,致使审计质量无法得到保障。因此,相关政策规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须由政府审计机关直接聘请并签订委托合同,且合同中应包括委托审计的时间期限、质量要求、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内容,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审计责任,做到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尽可能减少因沟通阻碍而导致一方对另一方的误解及审计过程中涉及处理事项时相互推诿的现象。同时,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员在参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之前,应与政府审计机关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对其参审态度、胜任能力及职业道德等方面作出承诺;在审计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协议,恪守职业准则,自觉回避与被审计单位、建筑单位等部门的直接或间接接触,克服工作中的随意性,谨慎、独立、认真地完成分派的任务;在审计结束时,中介机构和参审人员应及时整理审计证据得出审计结论,并将审计工作底稿归档,规范退出。

七、加快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信息化的建设

为实现“总体分析、系统研究、发现疑点、分散核实、精确定位”的数字化审计方式,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应加快信息化建设,整合审计数据,推进联网审计,实现国内外审计资源的共享。构架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平台,并按照”金审工程“软件规范,设置一整套跟踪审计资料模板,设定严格的人员权限和审批流程,跟踪审计人员可以通过平台对审计内容、发现问题、意见和建议等现场跟踪审计资料及时进行记录,并实时通过外网上传,快速实现与机关之间的网上流转和审批,以及与OA和AO之间的顺畅交互。

档案中介机构的市场前景 第3篇

一、国家相关政策及地方法律法规相继出台, 为档案中介机构的发展提供了法律支持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 (以下简称《决定》) 指出, 要“发展市场中介组织, 发挥其服务、沟通、公证、监督作用。当前要着重发展……信息咨询机构、资产和资信评估机构等”。《决定》颁布后不久, 国务院召开的经济工作会议又强调, “要把经济活动和社会服务性的相当一部分监督性的职能交给中介组织”。档案中介业的快速发展也引起各地相关部门的重视, 如上海、浙江、山西、贵州、湖北和山东等省市已在其地方档案管理法规中规定, 应加强对档案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 对违反规定从事档案中介服务活动的中介机构, 要依法追究责任[1]。自2004年2月4日实施的《苏州市档案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档案中介机构成立的要件;《山东省档案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 对档案中介机构可以涉及的业务领域进行了规定。此外, 在我国档案中介业发展较早的上海市还先后出台了《档案中介机构章程》、《档案中介机构人员职业道德守则》、《档案中介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及《上海市档案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等地方性管理文件, 这些都对我国档案中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2]。尽管目前关于档案中介机构的立法还存在不完善的地方, 但各级政府都给予了相当的重视, 随着立法工作的逐步深入, 必将为档案中介机构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政策保障和法律支持。

二、政治体制改革深入进行, 为档案中介机构的发展提供了先决条件

我国政府在20世纪90年代的改革中将政府一部分权力放开, 将一部分微观管理职能推向社会公众管理, 这促使了大量社会中介机构的产生。档案中介机构也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适应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职能转变的产物。随着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 政府职能进一步转换, 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而言, 其工作重心日益转向宏观调控, 如加强执法检查、推进档案资源整合、建立健全档案规章制度等, 却将诸如档案整理、技术咨询、教育培训、评估鉴定等微观管理职能逐步放开, 转而交由档案中介机构来完成相应职能[3]。这无疑将打破计划经济体制下档案行政管理的束缚, 为档案中介机构的发展提供了先决条件。

三、巨大的市场需求, 是档案中介机构发展的根本动力

1. 我国旧有档案管理体制的局限性, 形成了档案中介机构潜在的客户群。

我国档案部门长期以来的服务对象多局限于党政部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 服务面较窄, 这使得社会中相当一部分群体的档案需求得不到满足, 主要是非国有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 他们不属于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的对象。因此, 当他们有档案代管、业务咨询、数字化等档案需求时, 只能转向社会, 求助于档案中介机构。另外, 由于档案中介机构具有专业化的人才队伍、先进的设备、现代化的管理技术, 这使得相当数量的国有企事业单位也成为它们的客户, 以解决在档案现代化管理中遇到的难题。

2. 档案业务外包市场的形成, 为档案中介机构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

业务外包是将一些传统的由组织内部人员负责的重要但非核心的业务职能交给企业外专业的、高效的服务提供商, 以充分利用组织外部最优秀的专业化资源, 从而达到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增强自身核心竞争力的一种管理策略。随着人类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 信息传输成本大幅下降, 这既给档案业务外包提供了技术上的保障, 也给档案业务外包提供了可能性, 它使实行档案业务外包的组织机构能够方便、快捷、安全地利用本单位外包出去的档案信息。

一些单位由于档案管理成本过高, 牵制了过多的人力与财力, 为提高核心竞争力, 提高单位整体效益, 档案业务外包无疑被纳入他们的考虑范畴。部分企事业单位由于受保管条件的限制或缺乏经过专业培训的档案管理人员, 无法有效地管理利用档案, 档案业务外包无疑也成为他们的首选策略。另外, 随着数字档案馆工程的开展, 大量档案需要进行数字化, 绝大多数档案部门都选择专业的档案中介机构进行这项工作。同时, 电子商务、电子政务的迅猛发展使各机构的电子信息与电子凭证大量增加, 而对这些电子文件与电子凭证进行管理需要海量的存贮空间与高水平的管理技术, 这对大多数企事业单位而言都是一个难题。尤其是在网络环境下, 为确保电子文件信息的持续可读性, 必须不断地对文件进行适时迁移, 以适应新的计算机网络通讯技术, 这都需要大量的投资, 因此许多机构, 如银行、保险公司、电信业及电力企业等, 都采用了外包方法将电子文件的管理外包。大量档案业务外包需求的存在, 决定了档案业务外包市场逐步形成, 这为档案中介机构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4]。

3. 档案资产属性的认定, 开辟了档案中介机构另一块市场份额。

随着社会的发展, 档案资产这一概念已逐渐为人们所认同。档案资产只能通过档案中介进行法定评估, 实现其科学管理和资产价值。例如公司新设时, 根据《公司法》规定, 股东可以将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为出资, 如果以其过去工作中形成的工业技术图纸出资, 这时就涉及了档案资产的评估。在公司分立时, 要清理财产、清理债务, 这时也需要对企业的档案资产进行评估, 作为企业整体资产进行清理。企业破产时,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 应成立清算组, 接管破产企业。由于档案资产是企业破产财产的一部分, 因此档案中介中的执业人员也理所当然地应被包括在清算组成员之内, 参与企业破产财产的清算, 同时整理档案的费用也应纳入破产费用, 优先从破产财产中拨付。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会带来大量企业的成立、合并、破产等, 需要对档案资产进行评估认定, 这为档案中介机构开辟了另一块市场份额。

四、国外档案中介的进入, 为国内档案中介机构的发展带来了先进的管理理念与技术

在国外, 档案中介服务已十分普遍。美国的商业性文件中心就是由私人创办的以赢利为目的的寄存机构, 配备有现代化的文件存储设施, 专门为企业提供档案寄存服务, 尤其可为新型载体文件提供良好的保管条件。2002年年底, 美国第三大信息管理及档案文件保管企业Guarantee公司进入中国市场, 与上海创造实业公司合作投资了上海信安达档案文件管理有限公司, 向社会提供全方位的档案文件保管、寄存服务。外国档案中介机构的进入, 给我国刚刚起步的档案中介业带来了先进的管理理念与技术, 必将促使其走上规范化的发展轨道。

五、国内社会服务中介机构的成功运行, 为档案中介机构的发展提供了现实依据

我国目前大量存在的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及一些房产交易所等都具备丰富的管理经验、成熟的管理模式、良好的经济效益和良性的运转轨道, 为我国加快档案中介机构建设提供了参照模式和实践依据。国内的档案中介机构经过了十几年的发展, 在市场经济浪潮中, 有的档案中介机构被淘汰, 也有相当一部分档案中介机构经营得有声有色。它们之中有档案硬件制造企业, 如山东齐元档案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河南省科阳档案设备有限公司、沈阳老顾头档案设备有限公司等;也有档案寄存咨询服务机构, 如上海市档案咨询服务中心、深圳市档案寄存中心等;还有以档案数字化建设、档案管理软件开发设计为主的公司, 如深圳市世纪科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珠海泰坦软件系统有限公司、四川海诺数据资讯有限公司、量子伟业公司等。以量子伟业公司为例, 公司发展十年, 取得了骄人的成绩, 目前客户已达5000家, 服务对象遍及档案局 (馆) , 以及电信、移动通信、汽车制造、金融、保险、电力、能源、房地产、医疗、烟草等行业[5]。因此, 我们有理由相信, 中国档案中介业在吸收经验与教训的基础上会发展得更好。

参考文献

[1]吴加琪.我国档案中介发展面临的机遇及应对举措[J].山东档案, 2004 (4) .

[2]吴加琪.档案中介组织:理论、实践及发展前景[J].兰台世界, 2006 (3) .

[3]宗培岭.在市场竞争中把档案中介服务业做大做强[J].上海档案, 2003 (4) :.

[4]黄力, 李圭雄.业务外包:档案中介机构发展面临的机遇与挑战[J].北京档案, 2004 (5) .

留学中介机构 第4篇

据葡萄牙外交部上周公布,中国、俄罗斯和安哥拉这三个国家目前在黄金居留签证持有者榜单中居首位,其次是巴西,黎巴嫩,巴基斯坦,南非,印度,哥伦比亚和突尼斯这几个国家,以上是黄金居留签证的前十位移民国家。

在葡萄牙,只要购买50万欧元及以上价值的房产,就具备了申请人资格,他们可以立即获得加入申根协议的25个欧盟国家的自由通行权。根据年初实施的修改法规,外国人在葡萄牙创造至少10个就业岗位或者在银行存款超过100万欧元,也有权利居住在葡萄牙从事投资活动。“在申根国家自由通行与在外国拥有资产是两个主要的驱动力”,曾前往北京参展的葡萄牙PG咨询公司的一名代表Duarte Pinto Gonçalves说。

这是美国某知名教育集团做的上海教育市场调查的部分内容,为内部资料。是在该集团实习的员工发到网上的。不同于媒体按赞助费广告费给的评比标准,是最全面最真实的上海美国留学中介排名。对中国学生找留学中介很有帮助。

知名度排名:(满分5分)

1.中智留学(5.0)

2.美勤留学(4.1)

3.太傻留学(3.2)

4.上教留学(3.1)

5.东方留学(3.0)

专业度排名:(满分5分)

1.美勤留学(4.9)

2.伯乐留学(4.4)

3.中智留学(4)

4.华侨留学(3.4)

5.学美留学(3.3)录取满意度排名(满分5分)

1.美勤留学(4.2)

2.上教留学(4)

3.太傻留学(3.9)

4.学美留学(3.2)

关于我国文化中介机构的思考 第5篇

[关键词] 文化中介机构 界定 功能 必要性

[中图分类号] G23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5853 (2014) 03-0016-03

[Abstract] The cultural industry is the sunrise industry in twenty-first century, the cultural intermediary organization has become the key cultural industry chain. The paper mainly introduces the basic function of the cultural intermediary organization and analyzes the necessity of the cultivation and development of cultural intermediary organization, to focus on the further development of cultural intermediary organizations and promote cultural industry prosperity.

[Key words] Cultural intermediary organization Definition Function Necessity

从1949年到1978年改革开放,我国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生产、分配、消费高度集中,统一按计划运行,基本上没有中介组织生存的空间。我国文化中介机构组建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其组建大致有两种途径:第一种是由政府职能转变而来,承担政府的某些职能;第二种是由民营文化企业自发组建,进行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由于体制性制约,我国文化中介机构发展十分缓慢。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文化市场的日趋繁荣,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文化中介机构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文化产业链的重要组成部分,已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在文化产品和服务交易中发挥着重要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1 文化中介机构界定

从经济学角度来看,文化中介机构可以简单地理解为是沟通和组织文化产品和服务进行交易的媒介体。具体而言,文化中介机构是指在文化经济市场中,为交易双方提供信息、促成交易而收取佣金等报酬的文化服务机构,以及各种行业协会,涉及文化信息、文化产品、文化人才、文化生产传播资料、设备和技术等文化市场要素,从事文化的策划、居间、行纪、代理、咨询、出租等经纪活动,由自然人、法人在取得必要的文化经纪资格证书,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并领取文化中介机构的营业执照而成为文化市场的经营型主体[1]。文化中介机构可以分为交易型、准则型和管理型。交易型文化中介机构包括经纪类、代理类、交易类,如文艺演出经纪、文化产品销售代理以及文化拍卖组织等。准则型文化中介机构主要包括咨询类、认证、评估和担保类,如技术咨询、投融资担保、信用担保等。管理型文化中介机构主要是指民间文化组织、行业协会等社团类文化中介组织,这类中介组织承担着政府的一部分职能,能够提高政府的管理效率。

2 文化中介机构的基本功能

2.1 服务功能

服务功能是文化中介机构的一项重要功能,其服务对象主要包括政府和文化经济主体、法人和公民。

我国一部分文化中介机构是由政府职能转变而来,承担着政府的部分职能,特别是管理型文化中介机构,例如出版行业协会承担着贯彻落实政府的有关政策,促进出版行业的健康发展的职能[2]。另一方面,文化中介机构联系面广、信息渠道多、掌握的信息量大,能够凭借专业性特征,依靠专业人才和专业技术及时、迅速地获取市场信息,并对信息进行分析、归纳和整合,最终形成信息资料数据库。因此,文化中介机构的信息反馈功能可以为政府决策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此外,文化中介机构可以为经济主体、法人和公民提供全方位、多领域、多层面的服务。在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交换过程中,文化中介机构涉及的领域宽广,信息传播速度更快、更便捷,通过创造性智力劳动和服务,能够促进文化信息交流渠道多样化,为交易双方提供更多接触机会,扩大文化信息传播范围,促进文化商品交易。文化中介机构既服务于文化生产者,将文化产品和服务及时卖出,又服务于文化消费者,及时满足他们的文化需求。文化中介机构还可以发挥“把关人”作用,对文化市场需求进行因势利导,引领文化消费时尚,掀起各种文化消费热潮,从而能够培养文化消费群体,在带来经济效益的同时创造更多的社会效益。

2.2 沟通功能

文化供给和需求是文化商品流通领域中的两个重要方面,文化生产者专注于文化产品的生产,往往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去了解需求市场、对产品和服务进行策划以及更好地营销等[3]。文化中介机构是文化产品和文化市场沟通的桥梁。它活跃于文化生产、文化交换、文化消费三大领域,能够传播文化产品信息、促进文化产品和服务的流通,调节文化供需。文化中介机构也是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的桥梁和纽带。文化中介机构一方面与政府部门保持着密切的联系,对政府的政策方针有比较深入的了解;另一方面,与文化经济主体、法人和公民交往密切,比较了解他们的要求和呼声,文化中介机构可以代表文化企业与政府对话,充当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

文化中介机构不仅可以发挥政府与社会、政府与企业以及不同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还可以协调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利益关系的强化和利益主体的多元化,文化生产者、文化经营者和文化消费者之间的矛盾和利益更加突出,例如制造虚假广告、侵权盗版行为会损害不同文化主体的合法利益,文化中介机构通过调节利益群体之间的关系,缓解或者避免矛盾的激化。协调不同文化主体的利益,维护不同文化主体的合法权益是文化中介机构的重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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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公证功能

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经济关系错综复杂,受各种经济利益的驱动,市场主体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一方面,尽管文化中介机构的全部职能是提供文化中介服务并通过提供服务获取报酬,但文化中介机构的服务不同于其他商业服务,这种服务是居间性的、双向的,既要对政府负责,又要对文化企业负责,服务的质量和内容要接受政府的管理和社会监督。因此,公正性和客观性是对文化中介机构的必然要求。另一方面,文化中介机构是经过严格的资格审查、依法成立的独立法人组织,其从业人员具有明显的专业优势,能够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落实进行查证核实,对市场主体发布的各种文化经济信息进行核实并发表客观公正的核查报告,还可以为政府制定行业规范提供咨询等。文化中介机构的地位和性质是促进文化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公平和公正,促进文化经济秩序的规范化。此外,文化商品一方面是物化的精神产品,另一方面也是通过市场交换实现的文化精神产品和娱乐服务的总和,其经济价值难以度量,所以文化中介机构的作用不仅可以沟通供需双方,提供信誉保证,它们还对文化产品的价值认定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4]。

2.4 监督功能

市场经济要求政府转变职能,对经济运行进行间接调控,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政府职能转变后,一部分权力还给企业,一部分权力交给市场,一部分权力放给社区组织,一部分职能就转给中介组织[5]。然而,市场经济本身具有自发性、盲目性、滞后性等弊端,一些文化企业习惯于计划管理,政府转变职能后,经济管理主体暂时空缺,我国文化市场体系发育不完善,文化生产者、经营者不成熟,必然会导致盲目竞争,因此,需要文化中介机构承担政府的某些社会职能,对文化市场运行进行监督和协调。文化中介机构的监督是一种综合性监督,且独立于行政管理之外,在某种意义上比政府监督更有效、更贴近市场,特别是非营利性文化中介机构,比如行业协会、同业公会、商会等,它们依据法律法规,制定并执行行规行约和各类标准,对文化产品和服务质量、竞争手段、经营作风进行严格监督,鼓励公平竞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3 培育和发展文化中介机构的重要性

3.1 深化文化体制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我国文化中介机构起步较晚,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产物。随着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和市场机制的不断健全,政府职能正在由微观管理向宏观管理转变、由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转变。文化中介机构作为政府和文化经济主体之间的桥梁和纽带,承担政府分离出来的一部分职能,发挥管理、沟通、协调和服务的功能,使政府从微观管理的任务中解脱出来,把主要精力集中到统筹规划、政策引导、协调服务上。大量文化中介机构存在,能够加快我国文化产业的政企分离、政事分离和企事业分离等体制转型,同时,也能促使相当部分文化生产经营和服务单位逐步实现所有制、经营模式和服务内容等方面的转变,深化我国文化体制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6]。

3.2 培育和规范文化市场,完善现代文化市场体系

由于文化中介机构具有独立性、专业性、服务性等特征,随着政府职能由微观向宏观,由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转变,文化中介机构将在培育和规范文化市场中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其“媒介”功能的发挥有利于文化信息传播渠道的多样化,文化产品流通更加便捷,从而有利于各种文化资源合理、有效的配置,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文化市场主体的竞争力,为文化扩大再生产创造条件。文化中介机构直接面向消费群体,能够准确地了解文化市场的需求,并能够因势利导,培育文化消费群体,引导文化经济消费。在文化市场中,文化中介机构能够发挥“经济警察”的作用,监督文化企业生产,调节文化市场纠纷,协调政府和文化经济主体以及各种文化经济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维护和规范文化市场经济秩序。文化中介机构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文化中介机构一方面能够完善文化产业市场的结构;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把各种零散的、分散的市场主体组合起来,建构跨行业的文化市场,吸引非公有制资本加入,形成混合所有制的文化市场主体,从而有利于进一步完善现代文化市场体系。

3.3 增强文化软实力,推进中国文化“走出去”战略

目前,国际间的竞争日趋激烈,文化软实力已成为综合国力的重要内容。文化“走出去”与“引进来”已成为我国参与国际竞争的重要战略。中国文化“走出去”包括两方面含义:一是提高我国外向型文化企业和中介机构的国际竞争力,使我国文化产品走向世界并占有更多市场份额;二是增强中华文化在世界上的感召力和影响力。我国加入WTO以来,国际文化交流和合作更加活跃,文化中介机构在提高中华文化的影响力、推动中华文化走向世界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成为中国文化产业蓬勃发展的推动力量。通过举办展览、版权贸易、艺术表演以及民间文化往来等多种交流和合作形式,我国文化贸易发展趋势越来越好,例如杨丽萍的《云南印象》和中国舞台剧《少林武魂》,凭借民族特色和良好的策划、包装和运作在国际市场上获得巨大成功。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我国文化产品虽然已经走出去,但距离文化输出大国还有很大的差距,这需要文化中介机构和全社会力量的共同努力。

3.4 推动全民参与文化建设,提升全民文化素质

文化中介组织最基本的特征是社会性,又称“民间性”或“非政府性”。大量文化中介机构的存在,充实文化市场的主体,壮大文化市场的力量。在文化产业发展过程中,文化中介机构已成为除政府、文化企业之外的第三大引擎。因此,文化中介机构本身作为社会力量的一部分正在积极参与社会文化建设。

此外,文化中介机构也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参与文化建设的渠道。建设现代文化市场体系需要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智慧和力量,需要充分调动全社会各阶层力量参与文化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文化中介机构具有传播文化信息、促进文化商品流通、培养文化消费群体、引导文化消费等功能。因此,文化中介机构的存在能够使更多人接触更多的文化产品和服务,人民群众的文化素养得到提高,将会需求更多数量和更高质量的文化产品和服务。这样,广大人民群众都能够参与文化建设,为文化建设出谋划策。

3.5 提升我国文化中介机构整体发展水平,解决诸多现存问题

近年来,随着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入改革,文化市场日渐繁荣,文化中介机构在数量和质量上都取得了快速发展。然而与西方发达国家的文化中介机构相比,我国文化中介机构还存在着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第一,发展不平衡,在北京、上海经济发达地区文化中介发展较好,而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则发展比较缓慢。第二,行业管理和自律缺位,我国大部分行业协会仍依附于行政主管部门,难以实现真正意义的自主。不少文化中介机构行为不规范,服务质量低劣甚至存在着非法执业、无照经营等现象。第三,从业人员素质偏低,缺乏高素质、复合型人才。虽然国内有些院校开设了文化经纪专业,但专业还不成熟。第四,人们对文化中介组织的认识不足,文化中介组织长期处于不良的舆论环境中,其社会地位和社会威信有待提高。第五,与国外成熟的文化中介机构差距大,尤其是跨境服务的大型文化中介机构。因此,要注重培育和发展我国文化中介组织,使其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

随着文化在综合国力竞争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文化产业已成为促进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升综合国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支柱产业。从这个意义上说,文化中介组织的发展水平是衡量文化市场繁荣程度和文化产业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尺[7]。文化中介组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日益深化的今天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加大对文化中介组织的培育使其在文化产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促进我国文化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推动文化产业走出国门,更好地走向世界。

当前档案中介机构的监管问题 第6篇

一、档案中介机构监管各要素的形成

1. 档案中介机构监管主客体关系。

档案中介机构是介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社会之间的一种承上启下的新型档案服务机构, 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和专业技术要求, 提供档案法律咨询、档案专业服务、档案业务评估鉴证和档案信息服务等, 专门从事档案技术和事务性服务的一种社会中介机构,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行政管理部门监管是指政府运用公共权力, 通过制订一定的规则, 对个人和组织的行为进行限制和指导调控。但档案中介机构从组织性质上来说, 它不是政府机构的附属物, 而是独立的法人实体企业。因此, 二者是一种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关联、相互合作的关系。

2. 档案中介机构的监管方式。

(1) 行政监管。行政监管是行政部门对其监管对象运用行政权力, 参照国家行政法规进行的一种必要且严格的监管方式。行政管理部门对档案中介机构的管理主要表现在:依法制定规章和规则, 明确其行为规范, 审查认定其执业资质。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查验登记和注册, 实施年检审核。 (2) 法律监管。现代社会日益强调法制, 加强以法制为基础的监管, 不但可以提高监管的透明度, 而且可以降低监管成本, 免除一些人为判断的失误等等。我国档案中介机构起步较晚, 其法律法规亦不完善, 现行对档案中介机构的法律监管主要表现在:严格进行审批登记, 确认法人合法地位, 保证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另外, 对从事非法活动的档案中介机构, 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或取缔, 维护法律尊严和合法组织的活动。 (3) 市场监管。中介机构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之一, 必然会出现一系列的经济行为问题。社会中介机构最常出现的不规范行为, 主要是由违规收费引起的, 档案中介也不外如此。因此, 档案中介机构运行中必须采取必要的市场监管, 如收费要使用统一印制的专业收据, 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做到专管专用等。同时, 要按市场要求建立财产申报制度, 经费使用按国家有关财务法规进行管理等。 (4) 社会舆论监管。社会舆论监管是一种补充的监管方式。人们可以通过不同的媒介发表、揭露事情的真相, 帮助政府部门更好地开展工作, 获取更多的监管信息渠道。档案中介机构监管中, 通过依靠社会舆论的监管, 使其中介服务更加规范、严密和公正。

二、档案中介机构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1. 档案中介机构产生的基础易造成“灰色监管”。

虽然在档案法修订草案初稿中明确规定了中介机构应该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管, 可实际情况并不乐观:受传统体制的影响, 很多档案中介机构或是从政府机构改革中蜕变而成, 或是由某些国有企事业相关职能部门转化而来, 真正独立自主的民间自发性档案中介组织其实并不多见。即便有一些档案中介组织确实是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性组织组建, 但由档案主管部门审批设立, 大多都想方设法挂靠在档案局 (馆) 内, 甚至有的中介机构就是行政部门出资设立的。这种借助于行政部门之力的做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集中了专业人力、物力和技术, 但档案中介组织天生的这种依附性, 导致其行政色彩相当浓, 往往形成内部人控制, 由此出现政企不分、政资不分的格局, 甚至形成行业垄断。

2. 缺乏行业自律。

档案中介机构大多是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监管, 而介于政府与社会中介组织中间的行业协会的作用却被弱化, 故目前我国档案中介机构缺乏自我约束能力。不可否认, 我国的一些档案中介机构的确制定了一些内部的具有自我约束力的自律规章, 但在目前中介组织官办色彩很浓的情况下, 很多档案中介机构内部仅强调业务职能的拓展, 而不重视规范化的管理, 导致工作普遍缺乏计划, 民主管理机制缺失, 使内部规范形同虚设, 潜移默化地影响到组织本身的社会公信力, 削弱了档案中介机构的应有作用。

3. 片面追求经济利益。

有些档案行政机关的业务工作和档案中介服务的内容交叉、职能界限不清, 资源配置掌握在部门手里, 以致一些档案中介机构利用内部控制和垄断地位一味追求利益最大化, 加之内部管控不严和经营盈利使用不透明, 导致对公共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管乏力或缺失, 难以使中介机构真正成为面向市场为社会提供高质量服务的中介组织。

4. 监管法律法规不健全影响了监管的效果。

我国关于中介机构的立法层次并不高。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政府虽对档案中介机构的法律登记层层把关, 但机构登记注册完成, 行政管理部门则放松了监管。更有甚者, 有的档案中介机构的设立标准不合理, 不以法律登记为准, 而直接挂靠在政府名下, 成为政府机构职能的延伸。这些都是由于监管法律法规不健全导致的。档案法修订草案初稿中关于中介监管的提出, 使得政府监管有法可依, 但仅仅几行字的条款, 并不足以弥补在中介监管中存在的中介机构与行政部门脱钩不彻底, 依法治档流于形式的问题。

因此, 在制定对档案中介机构进行监管的规则时, 应明确指出该如何监管, 监管的内涵和重点是什么。应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制定出关于档案中介机构的专门法律细则, 使得行政部门监管工作有法可依, 中介机构自觉接受法律监督有法可循。

三、对档案中介机构进行监管的重点措施

1. 进一步完善档案中介机构的法律法规, 加快法治建设, 加强监管部门依法调控力度。档案中介机构近年来蓬勃发展, 但是仍处于初级阶段, 有许多不规范的地方, 必须通过制定更专业的法律法规, 明确管理对象和范围, 管理原则和方法, 管理的权限和主管部门, 机构和人员编制及监督检查和处罚等。监管部门只有从源头加强管理和规范, 才能使档案中介机构的发展走向更加正规化、制度化的轨道。

2. 加快放权和职能的转换, 割断与权力的联系, 让档案中介机构的资源配置市场化, 在市场经济运行机制下独立自主地生存发展。档案中介介机机构构要要脱脱离离政政府府的的行行政政保保护护和和扶扶持, 通过在市场的公平竞争中增强自己的应变能力和竞争力, 进一步自我完善, 体现档案服务的存在价值, 逐步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 满足社会和企业对档案工作的服务需求。

3. 监管方式要灵活多样。根据市场运行情况的变化和档案中介机构自身的业务特点, 及时转变监管的方式和侧重点, 制定适合其自身特点的监管内容和执行标准。监管部门可以在不同时期不同领域, 对档案中介机构采取不同的监管方式和手段, 针对各档案中介机构服务的不同侧重点, 制定相关的监管和奖惩标准, 做到有的放矢。同时, 要避免过度监管对档案中介机构的正常运行造成冲击, 真正达到监管的目的, 为其发展提供切实可行的长效动力。

4. 将市场绩效评估引入档案中介机构监管中, 使监管内容和效果更加量化, 使监管成为促进行业良好发展的推手和保障。档案中介机构的绩效评估, 要与市场环境下档案中介机构为社会所提供服务的内容相结合, 用定性和定量的方法, 对档案服务各项工作和预定目标进行评价和测度。主要包括:其一, 设定各项工作和预定目标的绩效评估指标;其二, 档案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从业资质和工作绩效评估方法;其三, 行业内各中介机构相应业绩的比较和遵纪守法情况的综合评估等。通过这样的绩效评估方法, 使档案中介机构的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同时通过绩效评估可以发现档案中介机构存在的问题, 及时采取措施纠正, 提高档案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

档案中介机构的一般特征研究 第7篇

1. 独立性。

档案中介机构是介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与社会、企事业单位、个人之间的中介组织, 因此, 档案中介机构具有独立性。但目前, 在档案工作领域存在一批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衍生的提供档案业务服务的中介机构, 这类机构一般采用双轨制的运作方式:一方面从事档案业务经营活动, 开展市场运作;另一方面又依靠行政权力, 无法割舍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依附性。尽管这一运作方式对扶持和发展档案中介机构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在一定时期内有其存在的合理性, 但从长远看, 这只是一种过渡性的运作方式。真正的档案中介机构, 关键在于保持自己独立的品格, 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民事权力和承担民事责任, 应是一个在社会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 在档案中介活动中不依附于任何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就档案中介机构的实质而言, 独立性应是其最显著的特征, 但从现今的发展状况来看, 很多机构并未完全实现这一目标, 可以说, 独立性将是我国档案中介机构未来的趋向所在。

2. 社会服务性。

档案中介机构是在机构改革中, 按照“小政府, 大服务”的方针, 淡化行政干预, 增强服务功能的情况下产生的, 力求用自己的服务职能贡献于社会并带动自身的发展。因此, 服务社会是档案中介机构业务运作的出发点和最终目的, 也是其存在与发展的基础。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 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必然产生大量的有关文件、档案方面的事务工人力、资金、设备的浪费。档案中介机构的社会服务性与各级政府部门、各类社会组织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内涵上, 在服务内容上可以提供档案劳务、档案知识、档案技术等业务服务, 在服务对象上可以满足社会组织、个人、法人单位档案业务的需要, 在服务方式上实行档案业务有偿服务。这种服务既不同于政府部门提供的法规服务与政策服务, 也不同于其他社会组织提供的专业服务。

3. 技术知识性。

档案和档案工作本身即为一门专业学科, 已经形成了独立的、具有自己特点的学科体系。而档案中介机构是以档案和档案工作为依托的对社会进行服务的机构, 因此它的工作必然有其技术知识性, 而非简单的劳务输出。从目前档案中介机构所实际从事的服务内容看, 绝大多数均为技术知识型的咨询服务、档案工作理论知识和技能的传授、档案价值鉴定方法的传授等。例如上海档案咨询服务中心先后承接完成了“南浦大桥”、“东方明珠”、“上海大剧院”等多项工程项目档案的咨询论证服务, 并为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档案馆建设与档案楼施工设计等问题咨询论证, 起草并提交了《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档案馆建设与管理的咨询报告》及《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档案楼施工图设计中若干问题的补充咨询报告》。所以无论从档案和档案工作本身还是档案中介机构工作的实践来看, 档案中介机构的服务都具有技术知识性。

4. 自律性。

行业自律是市场机制作用的重要形式, 比行政监督更贴近市场, 更具针对性、及时性, 且直接触及服务过程, 因而是档案中介机构的一个重要特征, 亦是实现机构健康持续发展的有力保证。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 作为无主管部门的档案中介机构, 惟有靠自律来约束机构的行为, 才能在市场经济中站稳脚跟, 有所建树。若中介机构运作无章可循, 缺乏相应的规约, 甚至充当“二政府”的角色, 定会失去其应有的独立性、自律性和互惠性。因此, 档案中介机构在提供中介服务活动中要自觉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监督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监督, 要恪守信用, 履行合同, 自我约束, 依法经营, 才能更好地生存和发展。

参考文献

[1].郑金月.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中国档案, 2000.3

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工作探讨 第8篇

1.1 政府扶持和政策引导作用还有待加强

作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机构, 它的发展是各级政府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并应给予足够的重视和扶持。我国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改革是在政府和市场的双重推动下发展起来的, 政府是主要的推动力量。政府在出台一系列扶持科技发展政策的同时, 也组建了不少中介服务机构, 政府“兼做中介、控制中介、代替中介”的现象比较普遍, 带有浓重的部门和行政色彩, 垄断许多宝贵资源, 严重制约真正市场意义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

1.2 人们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作用认识不足

不放心和不信任中介服务机构的能力, 对很多可以交给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操作的业务还很犹豫。很多想投资高科技项目的企业也没有认识到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作用, 使很多很好的高新技术成果胎死腹中, 造成科技资源的浪费。

1.3 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发展的基础资源比较薄弱

一是信息不通畅。条块分割、一体的现象比较严重, 常常造成重复投资, 信息资源难于共享。二是高素质人才资源欠缺, 科技中介机构中广泛缺少既懂技术又懂市场、营销、管理等综合性人才。三是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缺少资金保障。科研院所普遍感到经费不足, 这样在很大程度上压抑了其自主开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由于资金不足, 吸引人才力量不足, 人员培训只能量力而行。此外, , 还带来了基础设施落后, 实验设备落后等问题。

1.4 科研成果转化率低

有些科技成果工艺性很强, 自身推广难度大, 直接效益少, 费用高, 无法或很难实现其有效价值。

2 加强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发展的措施

2.1 加强政府职能

(1) 要宏观调控科技中介服务市场。在中介服务市场化较高的地方, 按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划分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功能定位。营利性机构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改制为企业或企业化管理。非营利性机构要以服务为综旨, 将主要业务集中到难以取得相应经济回报的服务领域, 政府给予必要的资助并与绩效考核挂钩, 保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市场的良好秩序。

(2) 政府要加强与企业、科研院所之间的联系。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做他们的坚实后盾, 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 既要对创造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加以保护, 也要对那些科技含量低、工艺性强的科研成果和知识产权加以保护和支持。

(3) 及时发布一些科技信息。了解国内外知识产权信息资源, 尽可能地多为企业和科研院所提供洽谈和交易机遇, 这对于科研院所不仅利于其有效自主地进行知识产权保护, 而且能够合理地配置科技创新资源, 让科技成果的转化找到长大、发展、成熟、应用的“家”。

(4) 及时适当地帮助解决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在开发新课题和新项目过程中所面临的资金短缺、人才流失等问题, 保证科技服务机构积极健康地发展。

2.2 全面提升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能力

(1) 组织和引导专业技术力量发展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组织有条件的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立足于科研设备和人才优势, 组建各类科技中介机构。引导政府部门所属政策调研、软科学厂家等事业单位转变运行机制, 鼓励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与科研单位联合组办科技孵化器或生产力促进中心, 盘活存量资产, 支持科技人员创办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从事科技中介服务。

(2) 完善科技中介服务门类, 提高服务质量。广泛应用科学技术, 不断创新服务方式, 服务手段和组织方式, 充实服务项目的技术内涵。吸引优秀专业人才, 在政策上给予激励, 引导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向专业化、规模化和规范化方向发展。

2.3 加强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学习和培训工作

(1) 要组织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学习和借鉴国外成功经验。既学习国外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经验和专业化运行模式, 又要学习国外政府在扶植、引导和管理方面积累的成熟经验, 并结合我国的国情, 逐步加以改进和创新。促进科技中介机构之间相互交流、, 相互学习。发展慢的地方向发展快的地方学习, 刚起步的机构向已经取得初步成功的机构学习。

(2) 加强岗位培训, 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和综合素质。定期组织各类型的专业培训班, 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根据人员知识结构, 有针对性地确定培训重点, 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 并在时间和经费上给予保证。培训内容既要包括法律法规、政策制度、职业道德以及现代科技、经济发展趋势等方面的综合知识, 也包括企业管理、市场营销、技术创新等方面的专业知识以及科技中介服务的方法、规则等专业技能。同时要加强同兄弟省之间的交流, 学习他们的先进的工作经验和管理理念, 拓展我们的工作思路, 把科技中介服务工作做大做强。民营企业及民营资本参股和进入科技中介服务机构, 引导科技中介服务机构通过兼并重组、优化组合、做优做强, 实现组织网络化、手段现代化、功能综合化、服务社会化的发展目标。

关于中介机构代办开户的思考 第9篇

关键词:银行结算账户,中介机构,代理开户

由于对代理开立银行账户行为限制少、门槛低, 中介机构代办单位结算账户开户过程中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以来, 中介机构代理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现象较为普遍。2011年, 人民银行提出“对于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授权代人办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业务的, 被授权人应是授权单位工作人员”的要求。但实际操作中中介机构代理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情况仍很常见。本文将就中介机构代办开户作一探讨。

一、中介机构代办开户的现实需求

(一) 开户流程复杂促使客户产生代办需求

目前,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对于每一种不同的账户类型、不同的资金性质, 其开户条件和账户资料都有不同的要求。客户, 尤其是首次开户的客户, 很难准确理解和掌握银行开户的流程和要求, 常常因为账户资料准备不充分等原因造成多次往返银行, 有时长达一个月时间也未能成功开立账户。中介机构因为长期代办账户开立业务, 深谙银行的开户流程和开户要求, 甚至有长期合作的银行机构。因此, 客户希望委托中介办理开户手续, 加快账户开立手续。

(二) 验资要求催生中介机构代办验资户开户需求

新公司设立时, 需要办理名称核准、开户、验资等一系列手续。其中, 验资过程中需要在银行开立验资账户、需要银行出具咨询函, 而最终的验资报告则必须经由中介机构审验, 因此新设公司必须委托中介机构办理验资手续, 出具验资报告。开立验资账户是出具验资报告的重要一环, 所以, 新设公司在将验资业务委托给某中介机构的同时, 也会将代办验资账户开户手续一并委托给该中介机构, 以期更快完成验资手续,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 投资人更愿意让“独立的”中介机构代办开户业务

账户开立时要求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亲自办理或其指定的授权人办理。新设公司由于尚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无法确定法定代表人, 而对于股东人数较多的公司, 一般要求全体投资人共同到场去办理验资账户开立手续也不现实, 此时, 通常由全体股东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办理。在目前的经济环境下, 不少投资人更愿意将开户手续委托给相对“独立”的中介机构, 以避免在开户验资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纠纷及风险。

二、中介机构代办开户存在的问题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以来, 由于对代理开立银行账户行为限制少、门槛低, 在中介机构代办单位结算账户开户过程中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有些甚至酿成了案件。

(一) 易被不法分子利用, 从事洗钱活动并逃避追查

目前, 无论从账户管理的角度, 还是从反洗钱的角度, 人行都对“客户身份识别”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各商业银行在办理开户业务时, 均需要对客户身份进行识别, 对其法定代表人 (单位负责人) 、授权经办人身份证件进行身份信息联网核查。不法分子为避免暴露身份, 往往不亲自到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而是利用中介机构, 为其设立无生产经营、无生产地址、无工作人员的“三无”空壳公司, 代办开户手续, 并将这些单位银行账户用于洗钱、套现、贪污受贿、偷逃税款等。“海南1.29特大地下钱庄案”、“重庆3.25地下钱庄案”中, 犯罪分子通过中介机构代开的空壳公司账户, 大肆从事洗钱活动, 这给司法机关和监管部门追踪资金线索、查找犯罪嫌疑人带来困难, 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二) 易被不法分子利用, 盗用客户资金

在代办开户过程中, 中介人员掌握了大量的客户资料, 与客户资金安全紧密相关的一些关键控制也会经由中介之手。在此过程中, 不法分子可利用调换企业印鉴卡的方式盗划客户资金;有些不法分子甚至可能隐瞒客户偷开网上银行业务, 轻松地盗取客户资金。2009年期间, 上海就曾发生多起代办开户过程, 设法盗取客户资金的案件。

(三) 阻碍客户自主选择存款银行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而中介代办开户时, 往往要求客户到其指定的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而不是根据客户的意愿去选择开户银行。

三、规范中介机构代办开户的建议

2011年, 人民银行下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业务管理的通知》 (银发[2011]116号) , 对代理开户进行一定限制。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代理行为, 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银行难以判断代理人是否确为单位员工”、“对验资账户是否可以代办界定不清”等问题。验资账户这一中介代办开户业务的重点区域, 代理开户行为仍未得到彻底规范。笔者认为应转变思路, 变“堵”为“梳”, 在规范中介代办开户行为、严控风险的同时, 充分发挥中介在代办开户中的积极作用。

(一) 对代办账户开立的中介机构实行“准入制”

由于设立的条件并不十分严格, 目前各类工商登记代理机构、投资咨询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众多, 其中难免隐藏着一些资信差的中介机构。另外, 还有一些机构虽打着中介机构的名号, 实则并未通过相关部门的批准, 本身自己也是空壳公司。这些中介机构或假冒中介机构是协助不法分子非法代办空壳公司设立, 并代办开户手续的主要渠道。为避免这些中介机构在银行代开账户, 同时又能满足其他客户正常的账户代理开立需求, 建议人民银行对可代办开户手续的中介机构实行“准入制”, 选取行业间资信、实力排名靠前的、口碑较好的中介机构, 准予其代理客户办理账户业务。同时, 对这些中介机构代办人员实行名单制管理, 由银行、客户定期评估其服务情况, 对于被工商等部门列入黑名单的, 以及其代理的客户有虚假验资嫌疑或存在其他可疑行为的, 应及时通知各商业银行, 停止受理其代理办理的账户业务。

(二) 对中介代办开户业务实行“面签制”, 强化代办后管理

对于中介代办开户业务的, 账户开立后账户状态设置为“不收不付”状态, 同时不得对客户出售重要空白凭证。在客户的法定代表人 (单位负责人) 亲自到营业机构核验身份后方可将账户转为“正常”状态。对于法定代表人 (单位负责人) 无法到柜面面签的, 也可由银行上门核实客户身份, 或由客户提供相关权威部门 (如公证机构、相关使领馆等) 出具的公证书或证明材料。

(三) 严格控制代办范围, 强化高风险业务管理

由中介代办账户开立业务时, 银行不得同时为客户办理企业网银、结算卡等相关电子渠道签约业务, 防止网银盾、卡介质等落入不法分子手中。客户需要签约电子渠道服务的, 应在法定代表人 (单位负责人) 面签后方可由法定代表人 (单位负责人) 或其授权的本单位人员办理。

(四) 大力推广工商验资通, 防范“空壳公司”虚假验资开户

中介机构参与财政投资评审问题分析 第10篇

【关键词】中介机构;财政投资评审;固定资产投资

当前,我国固定资产投资的发展速度已经越来越快,逐渐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发展和经营体系,在此过程中,为了能够加强对财政投资的管理,我国政府相关部门对财政投资的评审工作也越来越重视。虽然,我国固定资产投资發展速度较快,在财政投资评审方面也取得了较大进步,但是针对市场行情和发展速度而言,其依旧存在一定问题,影响着整个行业的良性发展。因此,为了能够有效解决该方面问题,我国就应该进一步加强对财政投资评审的研究和管理, 尤其是对中介机构参与的财政投资评审问题。接下来,本文就以加强对中介机构参与财政投资评审的研究为主要目的,对其问题进行详细分析。

一、当前中介机构参与财政投资评审所存在的主要问题

1.管理部门对中介机构的约束力够

中介机构可以说是社会分工和市场经济在不断的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必然产物,中介机构自身的社会经济组织定位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决定其在财政投资评审当中的参与程度,而中介机构的存在目的可以说是为了能够获取到更多的经济效益,在一定程度上,中介机构自身的职能就是为了能够为政府管理部门或者是社会上的一些需要人提供相对应的服务,对实际的财政投资项目进行实施评审,从而保证其自身的职能效应能够充分的被发挥出来。如果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其自身的经济利益或者是财政投资评审管理部门对其要求一定的平衡的过程中,中介机构还能够保持一定的职业道德,尽可能的做到公平评审;但是如果经济利益和财政投资评审管理部门两者之间发生一定的利益冲突的时候,中介机构可能更多的先会考虑到自身的利益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中介机构很难在保持中立的态度。而财政投资评审管理部门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不仅不能够对中介机构采取相关行政手段来实行规范处理,而且也不能够利用经济合同来对中介机构进行相对应的制约,所以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财政投资评审管理部门对于中介机构实施的监督管理,显得有些薄弱。

2.中介机构评审报告质量需要进一步提高

现如今,财政部门对中介机构的评审质量监督力度正在不断的加大,而对其进行的相对应的控制也在不断的实施当中,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一旦财政投资评审管理部门在对中介机构的管理上出现松懈的现象,就可能直接对评审质量产生严重的影响,这样会对国家造成严重的损失。中介机构其自身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所以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中介机构基本上都会将经济效益作为优先考虑的条件,而在这种形势下, 如果财政投资评审管理部门对中介机构不能够进行有效的评审质量控制, 那么就会直接导致质量控制风险的发生,后果不堪设想。首先,中介机构为了能够最大限度的节约成本,所以其自身在人力或者是技术上的成本投入都不够充足,很多职业人员不仅自身的经验缺乏,而且综合素质普遍处于比较低的水平,在评审的过程中,考虑的不够深入,导致评审的内容不够健全,很容易出现一些结论失去真实性的结果,导致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很多问题都会因此而产生,包括一些套高定额、违规调整费率等等。另外,中介机构的性质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导致了其自身内部的管理呈现一种散漫性和薄弱性,工作人员本身的流动性就比较强,导致工作人员的素质大不相同,这种情况就很容易出现评审报告的质量问题,造成一定的质量风险。

3.中介机构在参与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中操作不够规范化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部门的自我审核在一定程度上与中介机构的评审有很多共同点,但是在机构设置以及规范化标准和职业道德方面又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性,中介机构在实际参与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过程中,其自身的操作在一定程度上来说不够规范化,而面对这种问题,财政投资评审管理部门就需要将两者之间的差异性进行相对应的协调,保证一定的稳妥性。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包括一些档案的管理、保密、以及竞争激烈制度等等,都需要制定有针对性并且比较完整的制度来进行规范化管理,这样才能够最大限度的减少在评审过程中出现的危险因素,从而有效的提高评审的整体质量和效率。

4.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的力度需要提高

中介机构在参与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过程中,其自身的参与比例以及力度还处于比较小的状态,一般情况下,终结及给单纯的对被审对象的保送预算数或者是结算书进行一定的评审工作,而财政投资评审管理部门在实际的评审过程中,不仅需要对其自身所要涉及到的项目进行一定程度的管理、设计,而且还包括招投标等等重要的环节,所以中介机构在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评审工作过程中,其自身的广度、深度以及力度都有待提高,这样才能够保证评审的质量和整体效率。

二、解决中介机构参与财政投资评审问题的有效对策

1.完善相关制度

制定完善的中介机构参与财政投资评审制度是当前的解决问题的首要任务,也是对中介机构参与财政投资评审进行合理规划和监管的有效措施,同时,也是提高财政投资评审公信力的最佳方式。因此,我国政府相关部门就应该进一步加强对中介机构参与财政投资评审问题的研究,并以此为依据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首先,要先对中介机构在评审中的位置进行明确,并明确中介机构的主要责任;其次,对中介机构的主要任务进行划分,对其权利和作用进行明确,以确保中介机构在评审中能够按照相关制度进行工作,避免出现问题;最后,为了能够促进整个评审的有效进行,还应该为中介机构提供相应的法律保障,使其能够公正、公平的参与评审。

2.加强对财政投资评审人员的培养

在评审工作中,除了要建立健全、完善评审制度之外,还需要加强对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人员的培养,要不断提高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人员的财政投资评审意识,定期对财务评审工作人员进行知识和技术培训,以此来不断提升其专业技术水平和职业素养。除此之外,在中介机构参与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还要制定相应的评审人员管理制度,以此来提高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并对其行为进行有效约束。同时,中介机构还应该加强人员招聘,通过招聘聘请高素质专业的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人员,不断优化评审队伍,提升队伍的评审工作效率,进而实现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高效性。

3.加强对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管理

当前,在中介机构参与的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要想对现有的财政投资评审问题进行有效防控,就需要对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进行有效管理,不仅要对评审工作中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有效预防和控制,还需要加强对财政投资评审本身的管理,严格规范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制度和流程,从根本上杜绝评审问题的出现。另外,在进行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时,要严格按照工作流程进行工作,首先,要做好财政投资评审的工作准备和计划,对所有与评审有关的资料和档案进行有效管理;其次,按照评审制度对中介机构的资质和评审人员的职业技术水平进行审查,在确定不存在任何隐患之后才能够进行评审工作;最后,在评审工作结束之后,要对评审结果以及评审中的相关细节进行分析,对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有效预防,从根本上确保整个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高效性。

4.建立中介机构考核机制,优胜劣汰

要想解决当前中介机构参与财政投资评审中的问题,就需要从源头入手解决问题,为此,我国就应该建立中介机构考核机制,定期或者不定期对中介机构的资质、信用度以及综合能力进行考核。在考核机制中,应该详细规定中介机构的评审操作流程、任务管理办法、质量控制管理和考核办法以及评审风险防范管理办法等,对中介机构进行全面考核。在考核中,根据考核结果,对中介机构的资质和信用等进行排名,将其分为A、B、C、D四等;针对资质方面,如果中介机构处于C、D等级,则要求其立即进行整改,提升其评审资质;而针对信用等级,如果中介机构处于C级,则提出警告,要求其及时解决当前存在的信用问题,并在规定时间内对其进行二次审核,如果审核通过则允许其继续参与评审工作,如果未通过,则直接取消其资质,如果中介机构处于D级,则直接取消其评审资质。通过该方法,在实现优胜劣汰,不断刺激中介机构进步的同时,全面提升中介机构的信用度,避免评审信用问题的出现,影响最终评审效果。

三、结束语

中介机构参与财政投资评审是当前投资行业发展的趋向之一,而当前我国中介机构在参与財政投资评审方面存在一定问题,影响了评审结果。因此,我国就应该加强对中介机构参与财政投资评审的研究,并通过建立完善的评审制度以及加强对中介机构的考核等方式积极解决当前评审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评审工作效率,推动行业的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1]闫振林.中介机构参与财政投资评审问题研究[J].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5(11).

科技中介机构现存问题及其发展思路 第11篇

(一) 科技中介发展环境不公平不规范, 缺乏有效监管。

我国的科技中介机构是在政府和市场两方面的共同推动下发展起来的, 目前许多科技中介实际上是科技管理部门的附属机构, 寄生于政府, 在组织结构、运行方式上具有传统的行政色彩, 缺乏真正的市场意识与服务意识;而由市场形成的科技中介机构, 又缺乏一些必要的政府资源支撑, 存在着无序发展与竞争, 诚信度较差, 发展环境不理想。政府管理部门目前尚缺乏适应各类科技中介机构健康发展的行之有效的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

(二) 各中介机构服务内容大同小异, 缺乏自身强项与特色。

科技中介机构名称繁多, 而这些机构提供的服务却大同小异、鲜有差别, 具有自己标志性强项和特色的科技中介不多。在实际业务经营中, 服务效果也往往差强人意。这种缺乏特色及深层次的服务不可避免造成中介机构鱼龙混杂、无序竞争的现象。

(三) 从业人员提供的服务水平与层次偏低, 缺乏相关知识和素质。

科技中介机构是知识密集型的服务业, 从表象看现在大多科技中介从业人员符合从业要求, 但在实际工作中, 这些人员的专业知识、服务技能及创造性却参差不齐, 存在不同程度的知识缺乏或老化, 加上市场观念、系统观念等未能跟上当今科技发展节拍, 无法对科研所与企业的科技成果转化、推广、技术创新活动等提供亟需的较深层次、较为到位的服务。

(四) 中介机构与各有关创新主体关系游离, 缺乏相互了解与融合。

许多中介机构特别是属政府管理的中介机构, 目前普遍存在着高高在上, 与市场脱节、游离的现象, 与当地技术供求各方缺乏必要的业务融合和较为深入的了解, 提供的只是被动、表层的服务, 工作效率和效果均难如人意, 可依赖度差。

二、科技中介机构发展思路

(一) 建立有利于科技中介机构生存与发展的监管机制和社会环境。

为摆脱无序状态, 使科技中介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 政府有关部门应对科技中介机构运作多年来的利弊得失作出全面系统的分析总结, 并借鉴国外对中介机构管理的先进经验, 建立一套便于操作的有利于科技中介机构发展的管理与监督机制, 通过调控, 使其行为规范、经营诚信、竞争有序、服务高效。同时, 应充分发挥社会因素的积极性, 协调并扶持建立起科技中介行业协会。行业协会通过建立行规, 进行行业自律, 发挥与政府行政相得益彰的作用, 增强政府对科技中介机构的监管效果。要制定奖惩激励制度, 对守信用、贡献大的科技中介给予表彰、奖励, 政策优惠;对存在恶性竞争、有欺诈行为的列入黑名单, 给予警告, 直至取缔。那些属于政府管理的科技中介, 除应遵守科技中介行业的统一规则外, 政府还要有针对性地制定出管理办法进行检查考核, 对缺乏服务意识、业务不作为、服务不到位的“官方”中介要责令整改, 对毫无作为的应取消原先“官方”待遇。另外, 政府管理部门还应建设公共科技信息平台, 实行信息资源共享, 帮助科技中介机构降低经营成本、提高服务效率。只有在社会共同努力下, 在较为宽松、公平、和谐的环境里, 科技中介才能健康生存并发展壮大。

(二) 对属政府管理的科技中介机构进行资源优化与整合。

根据当前科技创新工作需求, 对原来有些不合理的机构进行重新评估, 整合重组, 根据职能需要合理调配人才和软硬件资源, 并共享有关公共资源, 共同构成一个面向社会的功能较为齐全的的科技中介服务大平台, 使他们在有关科技中介服务中各司其职, 各具优势, 相辅相成, 形成良性竞争。同时, 让他们具有市场意识, 具有危机感, 从而发挥出他们的潜力和后劲。政府管理部门可以以此为契机, 把依靠科技中介机构完善科技管理和技术服务作为政府部门转变职能的一项重要内容, 将一些可以由科技中介机构承担的工作, 委托或转给有条件的中介机构运作, 充分发挥拥有密集人才优势的科技中介机构的作用。

(三) 增强科技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与综合素质。

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 人才决定科技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水平。科技中介服务是一项知识密集型的服务, 是一项创新性的工作, 专业性很强, 必须要有相应的人才与之配套。因此, 为使科技中介满足社会的需求, 要把从业队伍建设当作首要大事来抓。在培养业内人才上, 应充分发挥两个方面的积极性。一方面, 科技中介机构应不断加强自身建设, 强化市场意识和服务意识, 为打造精品服务项目苦练内功, 根据自己的优势和业务特点, 积累相关的资源和信息, 提高专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和综合素质, 培育具有专业特色和市场竞争力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另一方面, 政府部门要对科技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的培养给予实质性的大力扶持帮助。有关部门要把科技中介机构专业人才纳入人才库统一管理和培养, 利用政府教育资源, 除对他们进行专业技术继续教育培训外, 还要对他们进行经济、法律、金融、公共关系等方面知识的学习培训, 以及进行现代科学管理理念、服务方式和服务手段等知识培训。必要时, 为有条件的科技中介机构开展国际合作提供渠道, 让他们与国外同行产生交流与互动, 借以拓宽视野, 学习先进经验, 提高服务效率。在发挥各种积极因素并进行多形式的培育后, 这些科技中介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公关能力和创新能力将能得到实质性的提高, 其中将必然产生出一批优秀的懂技术、懂市场、懂管理的高素质综合型人才。只有当这样一支科技中介队伍形成时, 科技中介机构才具有潜力和活力, 产生出勃勃生机。

(四) 科技中介应与科研所和企业等创新主体深入沟通了解, 建立利益共同体。

科技中介机构主要功能就是成为各类创新主体的粘合剂和创新活动的催化剂, 促进科技创新活动,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促进科技与经济相结合。因此, 科技中介与政府、科研院所、企业进行密切沟通及有机结合显得至关重要。但在现实中, 由于外界环境和自身存在缺憾和弊端, 科技中介的服务效果及诚信度不是很好, 致使社会、企业等各方对科技中介缺乏信心, 企业和科研院所与科技中介的联系似有若无, 许多科技中介没能发挥应有作用, 处境尴尬。这种状况对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新活动的开展是十分不利的, 若缺少科技中介的沟通融合, 许多技术成果会因为找不到合适的投资方而使转化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 很多很好的高新技术成果会由此而束之高阁, 浪费了宝贵资源, 也是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率低的原因之一。科技成果是特殊商品, 其商品化和产业化过程复杂、牵涉面广, 大多数科技成果的转化及其产业化没有科技中介机构的服务是难以顺利实现的。针对目前少人问津的窘况, 科技中介机构应努力化解信任危机, 在练好内功、提高服务质量与水平的基础上, 迫切需要大力加强与科技活动主体产生有机联动。科技中介要与科研院所保持密切联系, 向他们提供有关的市场技术需求信息, 关注他们的研究动向和科研成果, 及时主动为其科研成果当红娘找“婆家”, 并在知识产权属有、资金投入、利益分配等方面提供服务和帮助;科技中介要与企业保持密切联系, 了解他们的生产过程、产品市场状况、生产技术需求、技术创新意向等, 在企业遇到技术困难时或需要技术创新时, 为他们牵线搭桥, 寻找有关科研单位或技术人员帮助解决, 在企业需引进新项目新技术时, 及时为他们寻求相关科技成果, 并对科技成果的转化提供全程服务。至此, 科技中介就能与科研院所和企业构成真正的利益共同体, 其综合技术优势就可得到最大限度地发挥, 并互利共赢, 使总体利益最优, 从而使科技创新活动的开展上升到一个新的高度。政府有关部门应在优惠政策、舆论宣传等外因方面帮助科技中介机构达到上述目的, 为其营造出有利于与科研所和企业加强技术合作的外部环境及条件。

科技中介目前还处发展阶段, 其走向成熟还要经历很长的路程, 今后还会遇上许多问题, 但前景是明朗的。在政府及社会各界的帮助、支持下, 在自身的不懈努力下, 科技中介必将为我国的科技进步与经济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摘要:本文针对科技中介机构目前存在的相关问题作出了分析, 并提出发展思路。

关键词:科技中介,存在问题,发展思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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