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结构论文范文

2024-06-04

契约结构论文范文(精选10篇)

契约结构论文 第1篇

我国当前农产品供给已由长期短缺变成总量基本平衡、丰年有余。基于这样的生产情况, 中央出台了一系列政策, 促进农业结构调整, 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从1999年开始, 我国全面实行农业结构调整, 改变了过去“以粮为纲”的做法, 在不放松粮食生产的同时, 积极发展多种经营。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 农民可以自主地在耕地上调整种植业生产格局。同时, 政府鼓励农民积极发展畜牧业以及水产养殖和种植多年生木本果树等经济作物, 以逐步形成农林牧渔全面发展、适应市场、优质高效的农业生产结构。农业结构调整是我国国民经济战略性结构调整的重要组成部分, 也是1998年以来我国农业工作的重点。2004年和2005年中央一号文件仍然强调调整农业结构, 实现农民增收。之所以在政策上选择调整农业结构, 其基本的思路是通过调整农业结构达到农民增收的目的。

到目前为止已经有许多学者从农业结构调整的整体, 或者从实地调查案例和数据分析角度, 研究农业结构调整并得出相关结论。如有的学者指出了农业结构调整中的隐忧:政府号召农民调整种植结构, 但其结果是农民种什么, 什么就多, 就难卖。部分地方政府官员非常热衷于拔苗助长, 大造“形象工程”, 加快“政绩投资”的步伐, 追求一种“轰动效应”。甚至有些地方的农民把肥沃的粮田栽成树或挖成鱼塘, 而有的地方农民则把本不适宜种植果树的土地栽上果树。由于政府信息不灵, 真正的引导不够, 随着时间的推移, 它带来的负面影响就显现了出来, 农业结构调整的结果就是出现各地农产品同一化、上市时间高度集中这种令人尴尬的局面。它带来的两个负面后果就是:不但没有使农民增收, 反而影响了我国的粮食安全;这种情况极大地挫伤了农民进行农业结构调整的积极性, 使农民对政府的信任度降低。具有父爱主义的政府, 同时也认为自己是全能的政府, 它们通过最直接的行政手段, 命令农民种什么、怎么种、如何种。从契约的角度看, 这不能不认为是一种从“契约到身份”的倒退。

2 农业结构调整中的契约缺失

我国绝大多数地方的农业经营制度属于家庭承包制, 它相对于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来说, 农民的生产自主性大大增强, 也相应的获得了农业经营的剩余索取权, “交足国家的, 留足集体的, 剩下都是自己的”恰当的形容了农民因获得了剩余索取权而引致的生产性激励。尽管如此, 当粮食供不应求时, 农民的生产经营就很容易受到政府的种种干预, 如对耕种品种、复种指数进行强制性的政治动员。据笔者最近在湖南某地做的一个调查, 因今年上半年北方干旱可能导致粮食减产, 当地政府就层层下达命令, 强制要求农民扩大水稻种植面积, 增加粮食复种指数, 并以收回承包地对那些不执行命令的农民进行威胁。由此也可以看出, 我国农户从事农业生产不仅要面临奈特意义上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 同时也面临由政府表达的土地产权强度变化带来的不确定性“风险”。而后者风险的存在, 与农业结构调整中契约的缺失有关。

契约, 就其广义而言, 是社会成员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群体、群体与国家、国家与国家相互订立的成文与不成文的合同、协议、条约、法律、法规、规定、规章乃至表现为风俗、习惯等的各种约定。各种契约尽管具体形式不同, 但有一个共同的特征, 它们都是在合意性自主选择的基础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转换。与私人所有权的原则一起, 合约责任的两个原则构成了自由市场经济原则的核心内容: (1) 合约自由; (2) 合约义务。合约自由允许一种产权的私人所有者能够将他的权利以及权利指向的资产, 转移到对其评价最高的地方。虽然作为缔约的一方, 必须强制执行自由达成的责任, 但问题是合约签订的起因必须是建立在自由的基础上的。所以严格上来说, 现阶段我国农业生产并不具备契约性质。家庭承包制度背景下契约的缺失, 农业结构的调整便不可避免的受到政府的强力干预。政府的干预, 从积极一面来说是加强引导, 从消极一面来说则可能是导致农户的经营目标进一步受到政府目标和领导政绩目标的限制。

3 两个农业结构调整案例的契约角度分析

随着家庭责任制的实行, 中国农村的经济关系进入了一个以契约为基本纽带的时代。这种提法从宏观上看是无可厚非的, 因为这预示着农民与其他主体的交易关系开始了从亨利·梅因所说的“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 但农业结构调整中的种种强力干预, 则又固化了农民的身份特征, 这不能不认为是当前农业结构调整中宏观和微观的矛盾。下文从两个农业结构调整的案例来分析这种矛盾的化解办法。

案例1: (昆明市) 东川区政府围绕提高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这个中心, 采取的有效措施主要有: (1) 从地块入手, 选择最佳种植、养殖适宜区域和种植、养殖品种, 加大科技推广力度, 适时种植, 以提前上市抢占市场空间。 (2) 成立营销公司, 进一步发挥品牌效益, 例如使用西瓜标识, 提高西瓜档次。 (3) 安排专人外出搞市场调研, 开展特色农产品种植、养殖规模和产品数量、品质、上市时间等方面的调查;同时, 大力宣传东川特色农产品, 收集农产品销售信息, 为农民牵线搭桥, 为全区农业结构调整营造良好的内外环境。

案例2:重庆市黔江区以及彭水、石柱、酉阳和秀山县在农业结构调整方面, 一是积极发展高效经济作物, 如发展山区林果业和烤烟业, 引进种植新品种如红橘、橙子、板栗和布朗李等。二是大力发展养殖业, 充分发挥养猪基地的带头作用。积极引进瘦肉型猪品种, 淘汰以往肥肉型猪品种。实地调查表明, 农业结构调整对农户收入的提高产生了一定影响, 但作用有限。另外, 发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如道路、电力通讯等设施建设是影响农业结构调整对农民增收作用的重要因素。

案例1的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中, 地方政府尤其是面向农村的县级政府, 依靠自身的信息优势、组织优势、人才优势, 从宏观上整合分散的农业资源, 最大限度地提高农业经济资源配置的效率, 从这些措施中我们也可以看出, 政府对农业的直接计划管理已变为间接的经济杠杆调节或产业政策引导。案例2表明, 政府在生产环节的大力干预, 并没有产生预期的效果, 因为农业结构调整必须以农村公共品的有效供给为基本前提, 而当地政府明显偏好于生产层面的直接指导。两个案例的对比表明, 生产过程的干预往往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 而政府通过市场营销手段的帮助, 一定程度上能够提高农民收益。前者是一种强制性, 缺乏现代契约的本质, 后者则有利于促进现代契约的形成。案例1中伴随着政府的市场营销过程, 当地也逐步形成了公司+农户、公司+合作社+农户、公司+批发商等多方契约关系, 同时也确实能够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

4 以契约化促进农业结构调整

超越新古典的完全信息和零交易费用分析, 由于非对称信息以及资产专用性特征, 契约就成了交易行为中不可忽视的内容。在各种合约模型中, 无论是代理合约, 自我履约协议还是关系性合约模型的分析, 我们都可以知道, 机会主义行为和交易费用是任何合约的一对矛盾体。从这些模型的逻辑出发, 我们有理由认为以政府或领导干部为主导的农业结构调整, 极有可能出现两种情况: (1) 利用掌握的权力在农业结构调整中设租, 以获得各种租金; (2) 政府并非一定比农民掌握的信息更准确更完备, 其理性程度有可能比农民自身的理性程度低, 所以政府对农业结构调整的政策并非一定正确。而一旦决策出现偏差, 遭受损失的是农民 (委托人) , 而并非是政府 (代理人) 本身。

本文的分析到此, 可以明显的得出一个结论:农业经营的契约化, 是影响农业结构调整成败的关键因素;应通过建立、完善契约的方式来经营农业, 从而促进农业结构的合理调整。针对当前农业发展的基本国情, 一方面我们要严格保护耕地, 以保证粮食安全;另一方面我们要创造多种渠道, 开展农产品的多元化经营, 提高农业的比较效益。农业结构的调整, 是基于增加农民收入考虑, 实际上农业结构调整的影响远远不仅如此, 它将有助于农业现代化、新农村建设, 甚至能够成为培养现代农民的有效途径。从统筹城乡发展的角度看, 则是“在发展战略上把新一轮农业结构调整与城镇化建设有机地结合起来, 形成协调发展的战略思维”。总之, 建立并完善农业契约, 以合意和自由为起点的缔约过程, 是农业结构调整的逻辑起点。为此, 笔者从几个方面阐述农业结构调整契约化的思路:

第一, 进一步明确界定农地的产权制度。当人们相信行为的收益将超过成本的时候, 他们就会运用权利, 相反当认为拥有产权的收益并不足弥补成本时, 他们就不会去运用权利, 从而使这种产权置于公共领域内。农业产业结构调整, 必将使耕地变得更加稀缺, 从而引起土地升值, 因此当农地的外部收益凸显的时候, 就更应当通过法律手段进一步明晰农地的各种权利。明晰各种主体对农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和受益权属性, 这是建立农业结构调整契约化的基础。

第二, 农业结构调整应尊重农民的意愿, 政府应避免对农民生产过程的行政干预。政府的不干预, 并不是说政府应当不作为, 实际上针对当前农民与市场还不能够很好对接的情况, 政府可以从其他方面有所作为:增强信息流、技术流的的提供, 建设完善公益性的农技推广体系;加大农田水利、乡村路桥、电力供应等公共品或准公共品投入;建立具有半官半民性质的单一品种的农产品行业协会, 增强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总之, 政府职能的正确行使是农业结构调整契约化的重要条件。

第三, 在自利的冲动和缔约的意识之下, 农民可以同各种涉农主体订立各种各样的契约以促进农业结构调整。从自利的本性出发, 农民在自身资源和制度政策的局限下, 会自动调整农业结构, 使自己的收益最大化。而从意识形态的角度看, 我国民间契约历史源远流长, 民间的缔约意识是比较强烈的, 且形式之多令人叹为观止。农业结构调整的农民缔约对象, 将可分为几种:从与政府的关系看, 农民可以与政府协力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的农产品品牌, 可以与政府通过自由合约的形式订立大宗农产品的订购合同;从与各类赢利性农业经营主体的关系看, 农民可以与农业公司、批发商订立多样的即期或长期的农产品交易合同;从农民内部看, 他们为了增强市场谈判能力, 为了共享市场信息、生产技术, 就可能提高自身的组织化程度, 如成立各种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使外部利润内部化。

摘要:从契约化角度, 对农业结构调整的背景和相关案例进行考察, 揭示契约化与农业结构调整的关系。研究认为农业经营的契约化, 是影响农业结构调整成败的关键因素;应通过建立、完善契约的方式来经营农业, 从而促进农业结构的合理调整。提出了农业结构调整契约化发展的思路。

关键词:农业结构调整,契约化,农业经营

参考文献

[1]温家宝.以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 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求是.2002 (3) :3-10.

[2]程怀儒.当前我国农业结构调整中的隐忧.农村经济.2004 (7) :39-41.

[3]李留澜.契约时代——中国社会关系现代化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 8:6.

[4][美]埃里克.弗鲁博顿, [德]鲁道夫.芮切特.新制度经济学——一个交易费用分析范式.上海三联出版社, 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 1:162-167.

[5]李留澜.契约时代——中国社会关系现代化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 8:6.

[6]罗正英, 罗正东.县域政府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中的作用——来自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的实证分析.中国农村经济.2004 (12) :45-52.

[7]李文.贫困地区农业结构调整对农民收入的影响——重庆五区县实证分析.农业经济问题.2005年增刊:47-51.

[8]何忠伟.农村城镇化与农业结构调整协调发展的实证研究——以湖南省为例.农业经济问题.2004 (11) :76.

研究股权激励契约结构的意义 第2篇

管理层权力理论

管理层权力论最重要的理论意义在于,股权激励不是一个孤岛,它和公司治理等配套制度密切相关。换言之,只有完善所有权结构,提高董事会的独立性和有效性,发挥内部和外部的监督作用,股权激励是可以接近最优薪酬契约的。

根据最优契约论,股权激励有助于协调股东与经理层之间的利益关系,是完善公司治理的重要内容。基于我国上市公司长期存在的高管激励不足问题,股权激励制度的改革被有关各方视为是完善公司激励机制,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重要举措。然而,管理层权力论及国外相应的实践经验也在警示我们,在对我国上市公司进行股权激励改革的时候,应重视相关公司治理等配套制度的跟进,关注上市公司外部治理环境的改善,切实从制度上保证股权激励成为解决代理问题的机制,而不是代理问题的来源。

诉讼中强制契约与自愿契约之比较 第3篇

关键词:二审;判决;调解;合同;实证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

10085831(2014)04014108

一、判决与调解优先顺序及其争论

围绕着判决与调解适用关系的先后,上至最高人民法院,下至各级人民法院,包括专家学者、社会大众,尤其是在权利行使中心的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都有着以自身定位出发的适用顺序。建国以来,最高法院以判决和调解为主题下发的司法解释较多,对它们关系的理解和倡导有所不同,存在着起伏。因此,有必要从个案实证分析调解制度的功能及效果。

(一)法院裁判的两种工具:判决与调解

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承袭了2007民事诉讼法确立的调解必须以自愿和合法为原则。因此,违反自愿与合法原则的调解是引起再审的法定理由。但是针对一审和二审调解,民诉法有不同的规定:一审针对适宜调解的案件,先行调解,即调解优先;二审可以进行调解,但不同于一审程序那样规定先行调解。审理程序分为调解和审判,调解程序与审判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结民事案件的两种重要的程序,这两种程序产生出判决、裁定与调解书,它们是产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由于判决、裁定是国家强制意志,与调解的柔性自治相比,应将裁定纳入判决类别进行分析。

判决有着极强的刚性,其最大特点是不基于双方当事人的意志决定案件的结果,它是依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的国家意志的体现,目的在于维护法秩序。判决基于证据,虽然民诉法规定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但是在程序化的审判活动中,案件事实系基于证据所构造的法律事实。在证据缺失的情况下有可能认定的法律事实与客观真实并不一致。这种情况容易造成判决的偏差。其特点是:普适性、对抗性、裁断性、通用性、强制性、外部性、僵硬性、

调解系自愿原则在民事案件审理程序中的最大化体现,运用双方当事人在审判程序中的博弈,信息交流,构造出对当事人之间适用的“柔性的”司法结果。调解具有个案价值,即千姿百态的、形形色色的案件,不选择法院判决,而是运用争议当事人自身的智力、判断、谈判导出适应个案情况的权利义务分配结果。就合同类案件而言,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在给付方向、给付义务额度、给付履行时间、迟延履行利息等方面有灵活的调整。其特点是选择性、合作性、自决性、个性化、自愿性、内部性、灵活性。

(二)判决与调解在适用先后上的争论

1.最高法院的态度变迁endprint

调解与判决系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制度的两个基本组成部分,各有其制度功能和价值,不可偏废。文章从调解实际运行入手,同时结合西方法律经济学理论,尝试为二审调解本身找到一个可以支撑、验证翔实的理论,通过在二审当中对调解结案案件的指标分析,从而得出已经调解案件的特征,以便在二审中“识别”具有可以调解特征的上诉案件。使此理论运用于指导法院二审调解适用工作,为调解的科学化、规范化、可操作化进行理论上的奠基。

关键词:二审;判决;调解;合同;实证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

10085831(2014)04014108

一、判决与调解优先顺序及其争论

围绕着判决与调解适用关系的先后,上至最高人民法院,下至各级人民法院,包括专家学者、社会大众,尤其是在权利行使中心的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都有着以自身定位出发的适用顺序。建国以来,最高法院以判决和调解为主题下发的司法解释较多,对它们关系的理解和倡导有所不同,存在着起伏。因此,有必要从个案实证分析调解制度的功能及效果。

(一)法院裁判的两种工具:判决与调解

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承袭了2007民事诉讼法确立的调解必须以自愿和合法为原则。因此,违反自愿与合法原则的调解是引起再审的法定理由。但是针对一审和二审调解,民诉法有不同的规定:一审针对适宜调解的案件,先行调解,即调解优先;二审可以进行调解,但不同于一审程序那样规定先行调解。审理程序分为调解和审判,调解程序与审判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结民事案件的两种重要的程序,这两种程序产生出判决、裁定与调解书,它们是产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由于判决、裁定是国家强制意志,与调解的柔性自治相比,应将裁定纳入判决类别进行分析。

判决有着极强的刚性,其最大特点是不基于双方当事人的意志决定案件的结果,它是依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的国家意志的体现,目的在于维护法秩序。判决基于证据,虽然民诉法规定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但是在程序化的审判活动中,案件事实系基于证据所构造的法律事实。在证据缺失的情况下有可能认定的法律事实与客观真实并不一致。这种情况容易造成判决的偏差。其特点是:普适性、对抗性、裁断性、通用性、强制性、外部性、僵硬性、

调解系自愿原则在民事案件审理程序中的最大化体现,运用双方当事人在审判程序中的博弈,信息交流,构造出对当事人之间适用的“柔性的”司法结果。调解具有个案价值,即千姿百态的、形形色色的案件,不选择法院判决,而是运用争议当事人自身的智力、判断、谈判导出适应个案情况的权利义务分配结果。就合同类案件而言,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在给付方向、给付义务额度、给付履行时间、迟延履行利息等方面有灵活的调整。其特点是选择性、合作性、自决性、个性化、自愿性、内部性、灵活性。

(二)判决与调解在适用先后上的争论

1.最高法院的态度变迁endprint

调解与判决系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制度的两个基本组成部分,各有其制度功能和价值,不可偏废。文章从调解实际运行入手,同时结合西方法律经济学理论,尝试为二审调解本身找到一个可以支撑、验证翔实的理论,通过在二审当中对调解结案案件的指标分析,从而得出已经调解案件的特征,以便在二审中“识别”具有可以调解特征的上诉案件。使此理论运用于指导法院二审调解适用工作,为调解的科学化、规范化、可操作化进行理论上的奠基。

关键词:二审;判决;调解;合同;实证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

10085831(2014)04014108

一、判决与调解优先顺序及其争论

围绕着判决与调解适用关系的先后,上至最高人民法院,下至各级人民法院,包括专家学者、社会大众,尤其是在权利行使中心的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都有着以自身定位出发的适用顺序。建国以来,最高法院以判决和调解为主题下发的司法解释较多,对它们关系的理解和倡导有所不同,存在着起伏。因此,有必要从个案实证分析调解制度的功能及效果。

(一)法院裁判的两种工具:判决与调解

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承袭了2007民事诉讼法确立的调解必须以自愿和合法为原则。因此,违反自愿与合法原则的调解是引起再审的法定理由。但是针对一审和二审调解,民诉法有不同的规定:一审针对适宜调解的案件,先行调解,即调解优先;二审可以进行调解,但不同于一审程序那样规定先行调解。审理程序分为调解和审判,调解程序与审判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结民事案件的两种重要的程序,这两种程序产生出判决、裁定与调解书,它们是产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由于判决、裁定是国家强制意志,与调解的柔性自治相比,应将裁定纳入判决类别进行分析。

判决有着极强的刚性,其最大特点是不基于双方当事人的意志决定案件的结果,它是依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的国家意志的体现,目的在于维护法秩序。判决基于证据,虽然民诉法规定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但是在程序化的审判活动中,案件事实系基于证据所构造的法律事实。在证据缺失的情况下有可能认定的法律事实与客观真实并不一致。这种情况容易造成判决的偏差。其特点是:普适性、对抗性、裁断性、通用性、强制性、外部性、僵硬性、

调解系自愿原则在民事案件审理程序中的最大化体现,运用双方当事人在审判程序中的博弈,信息交流,构造出对当事人之间适用的“柔性的”司法结果。调解具有个案价值,即千姿百态的、形形色色的案件,不选择法院判决,而是运用争议当事人自身的智力、判断、谈判导出适应个案情况的权利义务分配结果。就合同类案件而言,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在给付方向、给付义务额度、给付履行时间、迟延履行利息等方面有灵活的调整。其特点是选择性、合作性、自决性、个性化、自愿性、内部性、灵活性。

(二)判决与调解在适用先后上的争论

契约结构论文 第4篇

证券投资基金已经成为中国证券市场的主要投资主体之一,但是中国基金目前的业绩情况让投资并不十分满意,特别是在2008年股票市场大调整过程中,基金所持股票资产的下跌幅度与基金投资者的期望值相差甚远。

与美国多采用公司型基金管理运营模式不同,我国的基金业全部采取契约型模式,即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投资者三方当事人订立信托契约,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信托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资产,并取得基金管理费收入,而投资者根据契约享有投资收益。基金管理人拥有相当大的经营自主权,侵害投资者权益的行为屡有发生,严重阻碍了我国基金业的进一步发展。加之,我国基金市场远未进入有效的市场竞争阶段,市场力量对基金管理人的外部约束弱化,我国政府监管与市场中间组织所构成的监管体系尚不健全。这种情况下研究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治理结构,加强基金治理结构的优化设计,充分借鉴国外发达市场的做法,就能够化解根植于基金业的系统性风险,防止发生整个行业的失败及其巨大的负外部性,使我国基金业在一个比较稳固的框架内快速成长。

二、我国基金治理结构问题剖析

(一)基金持有人利益代表主体的缺位。

在契约型基金中,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中,无论是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还是经营层内部,都没有一个明确的主体来代表持有人的利益履行监督职责。个人持股监督成本太高,不免形成“搭便车”的心理和“用脚投票”的方式,造成基金持有人几乎不能形成对基金管理人的有效监督,现有的基金治理架构中缺少持有人利益的实际载体。

(二)对基金管理人的约束与激励机制弱化。

由于基金持有人利益代表主体的缺位与基金托管人缺乏独立性,导致基金管理人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加大了基金持有人风险。这些损害行为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基金管理人对市场进行操纵,谋求自己的不当得利。其二,基金管理人直接损害持有人利益,为其大股东输送利益。对基金管理人激励机制弱化还表现在对基金管理人的激励机制单一、声誉机制传导受阻。一方面以管理费用为核心的有形资产激励;另一方面以声誉为主的无形资产激励。由政府审核代替市场竞争,结果必然导致基金管理人用贿赂机制代替声誉机制,因为它更经济、更有效,从而使声誉机制传导受阻。

(三)基金托管人地位缺乏独立性。

在现行法规以及基金契约中,尽管基金托管人负有资产保管、资金清算、资产核算、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之职责,但这种监督的实效也因某些因素而大打折扣:一是基金管理人通常是基金的发起人,因而有权决定基金托管人的选聘,并且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还有权撤换基金托管人。托管人的地位缺乏独立性,必然导致其监督的软弱性;二是基金托管业务目前已成为商业银行一项新的表外业务和利润增长点,市场竞争日趋激烈,托管人为抢占市场份额,在利益驱动下,有可能纵容、迁就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影响其监督效果。

(四)独立董事制度的设立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明确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独立董事制度。但是,这一办法仍然存在缺陷:基金公司的独立董事完全由基金公司的股东提名,因此所聘请的独立董事只对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负责,而并不对基金持有人负责,他们并不承担维护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职责。当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出现矛盾时,独立董事必然维护基金管理公司利益。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只对提高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起到了作用,而如何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持有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运作,应该从基金本身治理结构上去解决,而不是由基金管理公司的内部机制来解决。

三、我国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治理结构优化

(一)加强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的约束。

引进“大股东”,大力培育机构投资者,以形成对基金管理人的制约。比如,引进保险公司、社保基金发挥大股东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在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并存的基金市场上,机构投资者比个人投资者更具有实力和能力对基金管理者进行监督。

(二)完善基金经理报酬机制。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收入要和业绩挂钩。目前,基金的业绩评价有许多种模式,考虑到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是我国证券市场目前的主要机构投资者,因此要规范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加强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一定要强调基金管理者对风险的控制和盈利的持续性,由此,我们建议,在基金的业绩评价中以詹森指数、特雷诺指数或夏普指数作为综合衡量标准,重点考察基金管理公司的择时能力和选股能力,促使基金管理人苦练内功。按照基金与当期大盘的收益率对比相应制定基金管理费率。

(三)加强托管人对管理人的监管。

要从根本上强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管,必须改变基金托管人的选择办法。具体是由基金持有人直接选择基金托管人,从经济上切断管理人与托管人的联系。加强托管人对管理人的监管,最根本的办法就是建立一套基金托管人的收益———风险机制,即基金托管人既然获取了基金投资者给予的基金托管费,就要尽心尽力对基金的运作进行监管。如果是因监督不力甚至与基金经理人“串谋”损害投资者的利益,那么就要承担相应责任,这需要在有关法律方面建立相应的赔偿制度。另外,就是引入外资银行作为托管人,加大托管人之间的竞争,从而提高托管人的监管效率。

(四)完善独立董事制度。

由于基金管理公司的独立董事只对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并不代表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因此在我国尚没有公司型基金的情况下,必须对现行的独立董事制度进行变革。可将我国基金管理公司的独立董事分成两种类型:一种是董事对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即人们常说的独立董事;另一种是董事对基金持有人负责,称为“基金董事”,使其成为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董事、独立董事之外的第三种制衡力量,可以直接通过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会提议更换不称职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从而形成对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强有力的约束。从国外独立董事的发展经验来看,“基金董事”的人数不能太少,一般应占董事的一半左右。

四、结束语

公司型基金与契约型基金的比较、选择问题,虽然单纯从契约的角度来看,公司型基金在治理效率上要优于契约型基金,但是,脱离开具体国情而单独谈论某种制度的效率是没有意义的。对于两种模式的选择,最好的办法是尊重投资者的签约权,让投资者自由选择,让两种模式在市场竞争中优胜劣汰,但前提是政府为此提供选择的空间。因此,不管是从立法的层面还是从制度设计的角度,都应为公司型基金留有余地,在完善外部制度环境的同时,让基金的参与主体自己推动基金治理结构的变迁。

摘要:要保护我国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必须从基金治理结构现状着手, 分析存在的问题, 对症下药, 加强基金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的约束, 引进“大股东”;加强托管人对管理人的监管, 引入外资银行;完善对基金管理人的激励机制, 引入声誉机制;尝试发展公司型基金。

关键词:契约型,基金治理结构,优化

参考文献

[1]何孝星.我国契约型基金治理结构的优化[J].经济理论, 2003.11.

[2]何杰.独立董事治理机构及中国契约型基金的绩效[J].南开管理评论, 2005.2.

契约自由论文契约正义论文 第5篇

论契约自由原则

摘 要:契约自由原则作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确立于《法国民法典》,近代以来契约自由原则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变化不断实现自我修正。拟通过分析契约自由原则的形成基础来论证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的统一是目前市场经济条件下契约自由发展的必然结果,指出追求实质正义与追求契约自由在合同法的终极价值取向上是一致的。

关键词:契约自由;契约正义;形式正义;实质正义

契约自由的法源与内涵

我国《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通常认为,该条原则被认定为是我国合同法中的契约自由原则。该原则起源于罗马法。在罗马法中契约自由制度首次得到全面规定并达到相当高度,正是罗马法孕育了契约自由的观念和思想。自罗马法以来,以平等和私法自治为终极关怀的契约自由原则成为契约法的基本原则。契约自由从思想到原则的转变是在法国民法典中实现的。近代以来,各国以不同方式、不同程度在法律中确立了契约自由原则。

契约自由原则之所以在合同法中占据如此重要的地位也是其自身的内涵决定的。众所周知,合同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以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平稳运行为基本要义。契约自由的基本精神保证了市场交易

主体地位的平等性,最大限度地维护平等主体之间交易价值的等值性。然而20世纪以来尤其是二次大战结束后的几十年里,垄断的加剧、失业率的增加和交易扩大导致的交易程式化,使古典的契约自由原则日益陷入无法排解的窘境:在经济地位有明显势差的交易者之间,契约自由正在变成弱肉强食的工具。正如卢梭所言:“人生而自由,却无往而不在枷锁中。”要想在市场交易主体之间实现真正的契约自由,契约正义的规范必不可少。哈耶克也曾指出:“个人的自由没有必要扩及由个人组成的团体,而且政府有时甚至有责任保护个人来对付有组织的团体。”亦即要强化弱者、弱化强者的契约自由权,以弥补他们在经济上的强弱势差,实现平均正义。对契约自由进行规制和重塑,以实现实质正义,已成为人们的共识。

契约自由原则的演变

在自由经济占统治地位的资本主义发展阶段,契约自由是当事人相互同意的结果。契约自由是意思自治这一私法体系的最高准则在契约领域的本质要求和集中体现。契约作为一种双方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是契约成立的基础,契约是当事人自由选择的结果。通过协议规定契约内容的自由,以及变更契约、解除契约乃至解释契约的自由。法律尽可能少地干涉人们的行为,成立后的契约排除和拒绝公共权力或法院的干预。

近代意义的契约自由摒弃了古罗马契约法对契约主体的多重限制、对契约形式的严格要求,合意原理成为契约法的内核,契约从形

式到内容完全由当事人自由选择。正义是法律通过正当的程序合理分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体现在契约法中,就是契约正义。“正义首先是一种分配方式,无论是利益或是不利益,如果其分配方式是正当的,能使分配的参与者各得其所,它就是正义的。”在自由竞争的社会中,人们坚守“交易能力自由支配”信条,依自己的意志进行交易,并认为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最为公正,因而契约自由合乎契约正义的要求。

近代意义上的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民主政治、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是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所需要的政治、经济基础。民主政治是契约自由和契约正义的政治保障。只有在人人平等的民主政治下,契约自由才能充分实现,并在契约自由中实现契约正义。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是契约自由和契约正义的经济基础。“经济人”作为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在自身利益的驱动下,受市场这只“无形的手”所牵引,不仅使自身利益得以实现,而且促进了社会利益,政府对经济应采取不干涉的政策。

实质正义对契约自由的修正

(1)现代契约法中的契约理论。

首先,现代契约理论的发展突破了契约关系必须拘泥于当事人自由意志的传统理论框架,将契约更进一步视为分别处于不同经济地位和社会环境中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劳动者由于其身份受到劳动法的特别保护,消费者由于其身份受到消费者保护法的倾斜保护等。其次,诚实信用原则地位的上升使契约关系成为以诚信为基础的当事人的利益共同体。现代契约法价值取向发生了调整,由奉行绝对自由而走向从社会公正的角度对契约自由加以限制,于是,诚实信用原则在现代契约理论中迅速崛起。这种由道德规范提升而来的原则本身所蕴含的利他性与以个人主义为出发点的契约自由之间,存在着本质的不同。它要求市场活动主体真诚守信,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不得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它有利于矫正契约自由过度而产生的弊端;它的边界的模糊性使得司法干预契约自由成为可能。正是借助这种伸缩性更大而适应性更强的原则条款,现代契约法找到了契约规范与社会生活的切合点,使得契约秩序顺应时代发展的潮流,在公正合理的价值准则指引下,契约自由从形式正义走向实质正义。再次,社会本位思想是现代契约理论形成的法哲学根基。进入20世纪,国家加强了对经济及其他事务的干预,法律也从个人自由本位转为社会本位。

(2)对契约自由的规制——实质正义的实现。

对契约自由规制的方式主要有:行政手段、自律手段和法律手段。行政手段主要表现为许可、认可、核准和监督等,是对不公平合同条款所采取之最早的规制手段。自律手段由各商业行会及消费者团体等民间组织对合同条款进行审查和受理投诉,从而取消或限制某些不公平条款的使用。法律手段是各国通用且最有效之限制不公平合同条款使用的方法,包括立法和司法规制两个方面。立法规制指国家通过立法一方面将某些条款作为不公平条款明确地写进法律当中,并规定其

为无效,另一方面法律代订某些契约条款以保护弱者一方的利益。司法规制指在司法上,法官基于对实质正义的追求,利用立法上的弹性条款,如诚实信用原则等,对合同加以解释,从而限制不公平合同条款订入合同。诚实信用原则在司法审判上的适用,标志着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的转化,契约法从形式正义向实质正义的转化。

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在现代契约法中的地位在于,首先契约自由仍然是契约法的基本原则。对契约自由的干预和限制改变了古典契约法中契约自由原则的独占地位,契约自由不再具有支配一切的神圣地位。其次,契约正义是契约自由发展的临界面。现代契约中的契约正义充分考虑到社会利益,强调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相互协调与平衡,实现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共同发展。

我国合同法中的契约自由

我国合同法的一般规定中规定了契约自由原则,我国市场经济的完善和发展离不开契约自由原则,立法者在确立这一原则的地位的同时也在不同条款中以契约正义对其进行了规制。对契约自由进行规制符合我国的具体国情,也是近代各国合同法的立法趋势。但从我国国情和合同法基本原则的相互关系看,契约自由原则只是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首先,我国经济体制的社会主义性质不容许不适当地抬高合同自由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地位。为矫正“市场失灵”,保护交易中的弱者,实现交易公正,维护社会利益,国家必须对经济生活进行干预,限制合同

自由,以保证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没有合同自由,就没有真正的市场经济,而如果没有国家干预,就会阻碍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可见,合同自由与国家干预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二者不可偏废。

其次,我国正处在建立和完善比较成熟的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历史时期,为了保障正常交易秩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也有必要加强国家干预,限制合同自由原则。比如限制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形式选择的自由,不论是将书面形式作为合同有效成立的要件,还是将其作为证据上的要求,都对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预防争议,减少不必要的纷争,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有积极的意义。

任何国家都面临着如何平衡公共政策和合同自由间紧张关系的问题。从目前我国的国情来看,合同法中对契约自由原则的限制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合理的。美国学者博登海默曾说:“如果我们从正义角度出发,决定承认对自由权利的要求是根植于人类自然倾向之中,那么我们无论怎样也不能把这种权利看成是绝对的和无限制的权利。任何自由都容易被肆无忌惮的个人和群体所滥用,因此为了社会福利,自由必须受到某些限制,这就是自由社会的经验。如果自由不加限制,那么任何人都会成为滥用自由的潜在受害者。无政府的政治自由会演变成篡权者个人的情况,无限制的经济自由会导致垄断的产生。”因为契约是社会环境下的契约,而不是个人环境下的契约,所以契约必须考虑社会利益,必须体现平等、公平、诚信和正义。

结语

现代法律中的契约正义,并非古典契约理论所描述的那样,只要契约是当事人自由意志的表示,那就是公平和正义,“契约即正义的命题”受到现代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对契约自由予以法律上的诸多限制,以期通过法律来实现社会分配的公正,是现代契约正义的应有之义。对契约自由进行规制和重塑,以实现实质正义,已成为人们的共识。自梅因提出“从身份到契约”这一论述以来,社会经济和法律本身已经发生诸多深刻的变化。几十年后的今天,形式正义意味着对所有人平等地执行法律和制度,但这种法律和制度本身可能是不公正的,所以形式正义不能保证实现实质正义。正如王泽鉴老师所说:“契约自由应受限制,为事理之当然。无限制的自由,乃契约制度的自我扬弃。在某种意义上,一部契约自由史,就是契约如何受到限制,经由深化和发展,从而实现契约正义的记录。”对契约自由原则的必要限制,不是契约自由原则的衰落,而是对契约自由原则真正的回复和匡正。契约自由已越来越偏离自身价值而徒具形式的情况下,对契约自由进行必要的限制,不是契约自由的衰落,而是强制其归位,以恢复其本来的价值和地位,步入其应当走向的道路。

参考文献

契约结构论文 第6篇

本文为东北师范大学, 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成果。

心理契约的概念提出于20世纪60年代, 在此后之后归于沉寂但是在20世纪的末期, 又引起了管理学界的关注。这是一个交叉学科的命题, 这个概念始于心理学, 但是又归于人力资源管理学但是和劳动经济学也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心理契约研究的再次盛行和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有着很大关系, 因为知识作为一个重要生产要素在这个时候被重新定义, 作为知识的能动性载体, 企业的员工, 员工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就变得尤为重要, 这是心理契约研究复兴的一个动因。另一个动因是交叉科学研究的兴起使得独立分化的各门社会科学再次走向综合化。心理学作为一门有着丰富生命力的学科和企业管理的结合给了这个时代的学者更多的思考空间。

本文分成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文献综述, 整理了心理契约结构的概念发展和一些争议。第二部分是调查分析, 说明了在浙江省调研的情况。第三部分是综合分析, 分析本项目的成果, 并进行了拓展。

二、关于心理契约简单的文献综述

早在Mayo的霍桑实验, 研究者就发现了雇佣双方除了单纯的劳动雇佣关系之外, 还存在着其他的因素对员工效率有着影响, 但并没有给出系统性的解释。

Argyris (1960) 采用心理工作契约来刻画工人和工头之间的关系。他研究发现, 当工头能满足工人的要求, 并充分尊重他们的时候, 工人的效率就会提高。Levinson (1962) 把心理契约界定为没有成文的契约, 是各自双方在要式契约中没有写明的隐含的对各自的期望, 并认为期望是内隐的, 双方对期望的意识程度不同有的期望是明显的, 比如说报酬, 也有的期望是不明显的, 比如说员工自身的发展和培训。Schein (1980) 把心理契约界定为“没有成文的期望”, 并发展了心理契约的概念, 认为心理契约分为两个方面, 一个是员工个体的心理契约, 一个是组织的心理契约。Kotter (1973) 认为心理契约是个人和组织之间的一份内隐的协议其中包含了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Rousseau (1989, 1990, 1995) 反对双方的心理契约, 认为心理契约是员工个人雇佣关系为背景, 以许诺、信任和知觉为基础而形成的关于个人与组织双方各种相互责任的信念。Herriot和Pemberton (1995, 1997) 对Rousseau进行了反驳, 认为心理契约需要双方的互动才能形成, 是组织和个人在雇佣关系中彼此为对方提供的各种相互的认知, 这种认知来源于对书面契约的感知, 并隐藏在各种期望之中。

从心理契约的概念的发展和演化来看, 对于心理契约的概念目前尚未形成统一观点, 不同的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其进行了界定。有的用期望, 有的用信念, 有的用知觉, 有的强调双方的互动有的单单是从员工的一极出发。

从经济学的角度, 凡是涉及到交易的都存在着“成本-交易”, 在雇主和员工的关系中也是, 双方会在交易的过程中不断对交易成本进行计算, 计算成本效益和自己预期之间的差距。在这样一个动态的过程中, 双方在估算中反馈不同的策略。

三、调查以及调查分析

本项目对分布在广东、福建、浙江和江苏的典型企业的员工进行了问卷调查。

考虑到大规模调研对企业正常生产的影响, 本项目采取了分层抽样的调研方式, 分成了三层进行了抽样:生产工人、研发人员和管理人员。其中管理人员包括生产的管理人员, 销售的管理人员, 研发的管理人员和综合管理人员。在时间上也是分多批次对企业发放了问卷, 以达到对企业的正常的生产和运行的影响最小, 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扩大样本的容量。

问卷的量度, 采用5分制, 这样可以更好地衡量各个指标的分布。在上述的过程之后, 各选取了10个代表性的变量对员工心理契约的两个方面分别进行了描述。

同时为了体现心理契约是一种隐性的期望, 所以, 在问卷中, 强调了“你认为”“应该”等字样, 并在问卷前有所说明。

项目在进行中发放了1100份问卷, 在企业管理人员的配合下, 回收有效问卷990份。本项目调查的是在员工观念中, 对员工组织关系中的双方的各种的隐形契约的认识程度的衡量, 并不代表实际值。心理契约可以被理解为一种期望, 所以, 本调查测度的只是这样的期望的存在, 而不是测度在双方互动过程中的实际的相互责任的履行情况。

测度的值分作两个部分, 分别为员工心理契约中, 组织对员工的责任认同分布和员工对组织的责任认同分布。以下的表格是在统计结果汇总后, 按照指标的均值降序排列后的结果。

由表1, 可以看出在员工心理契约中, 组织对员工的责任认同分布的均值的前六项和后四项有一个断层, 类似的, 表2在员工对组织的责任认同分布的均值前五项和后五项之间也有一个断层, 而且相较前者, 这个断层更加明显。也就是说, 在员工的心理契约的两个方面中, 都可以通过认同的分布形态的均值分层。

先分析表1, 很明显, 高的薪酬、年终奖、医保社保更加偏重于经济上的利益。而对员工的尊重是最基本的劳务关系的基石, 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和好的工作条件是在工作的过程中的一些方便和利益。上述的是一个层次, 另一个层次:安排娱乐活动、长期合同、员工参与重大决策、提供培训机会这类的都是建立在良性的员工-组织关系之上的。很明显, 这两个层次对应着“交易-关系”结构说的两个方面, 在偏重上, 更加偏向于交易的成分。

同样分析表2, 尽自己的力量为企业创造利润、提高自身工作技能、遵守企业规章、完成自己职位范围内的工作和维护企业形象都是明显偏向于企业发展的经济上的利益的, 具有很直接的功利性。而从事自己职责范围外的工作、服从企业的人事安排、长期为企业工作、接受经常性的加班和为企业经营给出自己的建议的功利性就不如上一个层次那么直接了, 也同样的, 这一层次的指标也是建立在员工和组织良性的互动的基础之上的。

分析比较表1和表2, 可以发现, 样本中员工的心理契约结构层次明显, 且偏重于交易维度, 看重员工和组织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

由于问卷调查的总体样本足够大了, 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应总体的心理契约方面的分布。管理层的样本容量和产品研发部门的样本容量偏小, 由此, 项目成员对管理层和研发部门的个别人员进行了直接的面对面谈话调查。

相比于总体, 管理层的年龄偏大, 以40岁以上居多, 性别分布上多为男性, 且多数是所在企业在创业初期就进入所在的企业工作。谈话调查不涉及到具体的数据, 所以, 没能得到这些样本的具体的心理契约的分布结构。但是可以从谈话内容估计这一群体对在组织对员工的责任的认知, 发现其交易-关系的分层不如总体来的明显, 而是两个方面都各有侧重。在员工对组织的责任认知上, 他们普遍偏向于关系维度的一方, 他们希望员工能够和组织形成一种良好的长期合作关系。

对于产业研发部门的员工, 他们的年龄分布比较集中在30~35岁, 基本具有本科及以上的学历。在职时间上, 这一群体都普遍比较短, 集中分布在5年之内的。在组织对员工的责任的认知上, 他们和总体的趋势保持一致, 且对实际的经济利益上的高的薪酬、年终奖、医保社保更加偏向。在员工对组织的认知上他们相对比较平衡“交易-关系”维度的动机没有特别的偏向。

四、综合分析

早在西方经济学尚未形成自己的体系之前, Coase、Hayek等人就对经济现象背后的诸多因素进行了思考, 尤其是Coase的契约理论, 认为企业就是一系列契约的连结, 这些契约有的是外部的, 有的是内部。心理契约是企业内部的生产交易链中的最基础的部分, 心理契约构架起了整个企业的正常运作。有了对企业员工心理契约结构的掌握, 可以从一个更加深层次的起点出发对企业进行高效的管理。同时心理契约也可以成为劳动经济学对企业劳动力研究的一个新的角度。

从调研结果来看, 作为整体的企业员工的心理契约表现出的是心理契约的二元“交易-关系”维度, 且偏向交易维度。因为在整个样本中, 基层的企业生产人员占了绝大多数, 对这些个体而言, 由于自身的经济收入不是太高, 因此相比于获得企业长期稳定的雇佣关系, 收入的提高和自身福利的改善才是更加重要的。

在管理层的调研中, 管理层的样本相比于整体而言, 心理契约结构有所变化, 最大的变化在于其没有明显的一个维度的偏向, 如果说有偏向的话, 更加偏向于关系维度。这一特点与高层管理工作的特点是一致的。决策层的管理工作, 不可能要求其在短期内取得显著改变或提高, 而必须循序渐进, 逐步得以改善。这是因为事务性的改变可能是会在短期内实现。但是真正触及组织本身或实质的改变, 却是需要高层管理者从改变组织文化角度入手, 这也就需要长期稳定的组织员工关系。

企业研发部门的人员的心理契约调研结合一部分关于知识型员工心理契约的文献所做的。但是与普遍认为的知识型员工高度重视成就激励和精神激励的特点不同:这类人对金钱福利激励的倾向更加明显。分析发现与大型企业的研发部门人员不同, 中小企业的研发人员从事的研发只是模仿性的研发, 只是对一些市场上主流产品的改进, 技术性不强。这样的条件下, 抑制了这些人员的创造力, 从而影响了其心理契约结构的倾向。

故对企业不同层次的员工的管理要采用不同的方式。

首先在对普通基层人员的管理上, 要抓住其对实际的利益和福利的改善的认知倾向, 设立工作效率的奖惩制度, 对于能为企业的生产创造更多价值的员工要给予福利和收入上的奖励。

人的需求是具有层次性的, 也就是说当低层次的需求得到满足之后, 人们就会具有追求高层次需求的愿望。由于企业的管理层在其基本的收入达到一个相对理想的程度之后, 他们就有了更多的其他的期望, 这也就是管理层的心理契约能够偏向于关系型的原因。而管理层的关系型倾向对于企业来说是有利的。所以, 企业要为管理层创造出稳定和谐的员工组织关系, 这样, 管理层的管理将是稳定有效的。

对于民营中小企业, 研发人员的心理契约结构是特殊的, 和文献中记载一般的企业的研发部门的人员不同。虽然这些同样都是智力输出型的劳动力, 但是由于民营中小企业的自身产品竞争力上的限制, 这些人员的心理契约结构和一般的企业不同, 在企业对员工的责任认知方面, 更加接近一般的产业工人。但是这一群体对于员工对企业的责任认知又不同于一般的企业员工, 他们在员工对组织的责任认知上没有明显的倾向。所以, 对于民营中小企业的研发人员的管理策略就相对显得开放。

一条思路是把对他们的管理类比于一般的基层产业工人, 采用按照对企业产出的贡献来进行奖金和福利的分配。但是实际上, 产品的研发工作和生产工作不一样, 产出的贡献难以量化, 而且他们的工作多是以团队的形式, 这样就难以落实到具体的个人, 对于员工的激励效果不如对产业工人的激励效果。所以, 对于这样类型的员工, 企业为其提供一定的晋升机会, 如对成绩突出、且具有晋升意愿和潜力者提供各种进修机会, 并安排其一定的管理工作岗位和技术工作岗位。事实上, 民营中小企业研发部门员工的心理契约结构偏向于交易型的还有一个原因是中小企业对这类员工的薪酬相对于大型的规范的企业还是有所差距, 这样一来, 也就增加了这类员工的对增加收入的期望。如果加薪能提高其产出贡献, 那么也是未尝不可的管理策略。

摘要:心理契约的概念提出于20世纪60年代, 在此后之后归于沉寂, 但是在20世纪的末期, 又引起了学界的关注。本文以企业员工与企业组织之间的心理契约结构为核心, 在调研了东南沿海四省中型民营制造业企业之后, 从心理契约的视角对民营中小企业的管理给出了建议。

关键词:心理契约,员工,组织,民营中小企业

参考文献

契约结构论文 第7篇

1 文献综述

1. 1 创新型人才的界定

目前创新型人才界定的方法大体有三种: ( 1) 从素质或人格的角度。国外学者开发出一系列创造力思维和创造力人格的测量工具来甄别创新型人才。 ( 2) 从创新绩效角度。国内学者重视创新型人才取得的创新成果及其为组织和社会带来的价值, 所以, 往往主张依据成果的类别和大小来评判创新型人才。 ( 3) 从创新活动或专业领域范围。由于创新型人才素质和绩效在测量上较为困难, 在实践操作过程中, 国内学者更多倾向于从创新活动范围或从专业领域范围来界定创新型人才, 如高级学者、知名教授、R&D人员, 等等[1]。由于三种方法各有利弊, 考虑到研究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可以根据研究目的和研究内容, 选择适当的方法来界定创新型人才, 例如, 创新型人才的实证研究可以选择某一典型的、有代表性的样本 ( 比如高新企业的R&D人员) 开展研究。

1. 2 心理契约的概念和结构

1. 2. 1 心理契约的概念

自从心理契约概念被提出以来, 很多学者对心理契约的理解一直存在着分歧, 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以Rousseau[2]和Robinson等人[3]为代表, 他们认为心理契约是有关员工和组织之间相互责任的个人信念; 二是以Herriot与Pemberton[4]和Guest与Conway[5]等人为代表, 他们强调心理契约由组织和员工两方面构成, 是组织和员工对雇佣关系中隐含的相互允诺和责任的知觉。越来越多的研究者都意识到, 单方面考虑员工层面的心理契约而忽视组织层面的心理契约是不完善的, 然而, 由于仍然存在着谁来代表组织的问题, 所以, 在以往心理契约的研究中更多采用了第一种观点。

1. 2. 2 心理契约的结构

由于心理契约是组织和员工对双方之间相互责任与义务的理解和认知, 内容非常丰富, 所以, 国内外学者在实证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心理契约的二维结构、三维结构、四维结构等等, 其中以二维结构和三维结构居多。

( 1) 二维结构。根据Macneil[6]提出的交易- 关系二维结构模型, 国内外很多学者都发现了心理契约由交易和关系两个维度构成。Rousseau[2]通过对224 名MBA学生调查发现, 员工心理契约由七项组织责任和八项员工责任构成。Ronbinson, Kraatz和Rousseau[3]通过进一步研究发现, 组织责任与员工责任分别由交易维度和关系维度构成。我国学者陈加洲等[7]在交易- 关系模式的基础上提出组织与员工责任分别由现实责任和发展责任构成。

( 2) 三维结构。除了二维结构外, 很多研究者还通过实证研究探索了心理契约的三维结构。Rous-seau等[8]以美国注册护士为被试进行研究, 提出心理契约中可能包括三个维度: 交易维度、关系维度、团队维度。Lee和Tinsley[9]进行的一项跨文化研究中发现, 组织责任和员工责任均由关系因素、交易因素和团队成员因素三个维度构成。Shapiro和Kessler[10]的研究发现, 雇主责任由交易责任、培训责任和关系责任三个维度构成。朱晓妹、王重鸣[11]对20 家企业的知识型员工调查研究后, 提出了知识型员工组织责任和员工责任的三维结构。李原等[12]的研究发现, 组织责任和员工责任均由规范型、人际型和发展型三维结构模型构成。

通过对上述以往研究的回顾可以看到, 国内的创新型人才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 国内外的心理契约研究也主要以MBA学生、知识型员工或普通员工作为研究对象, 围绕创新型人才心理契约开展的研究尚鲜见, 因此, 研究创新型人才的心理契约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为了深入分析和探讨创新型人才的心理契约, 我们通过访谈调查和问卷调查的方式作了初步的探索性研究。

2 探索性研究

2.1访谈调查

在江西省某高校在职MBA班中选取5 名人力资源管理者和组织的中高层管理者、在某高科技公司研发部中选取5 名研发人员、在某高校中选取5 名教师进行了访谈调查, 访谈的主要问题是 “您认为组织对创新型人才应该承担哪些责任?”、 “您期望组织能够提供哪些待遇和条件?” 和 “您认为创新型人才应该对组织承担哪些责任或义务?”等等。

2. 2 心理契约预测试问卷形成

在访谈调查以及参阅国内外相关心理契约量表 ( Rousseau等[13]; Kickul和Lester[14]; 朱晓妹, 王重鸣; 李原, 孙健敏) 的基础上, 对心理契约中组织责任和员工责任的项目进行整理和归并, 共得到33 个组织责任项目、30 个员工责任项目。

请5 位人力资源管理专家对归并后的项目进行重要性评定, 组织责任中删除了如 “单位会为我的能力或技能增长提供奖励”、 “我的上司会支持我开展工作”等重要性水平较低的11 个项目, 得到22个组织责任项目; 员工责任中删除了如 “我会为提升单位在同行业的地位而努力”、 “我在工作中勇于承担责任”等重要性较低的9 个项目, 得到21 个员工责任项目, 最终形成预测试问卷。

2. 3 心理契约结构的探索性因子分析

2. 3. 1 被试

选取江西省某高校在职硕士生班学生作为被试, 总共发放预试问卷160 份, 回收有效问卷124 份, 回收率为77. 5% 。被试均为专业技术人员, 主要从事设计与研究工作, 其中: 男性占66. 1% , 女性占32. 9% ; 20 ~ 29 岁的占41. 9% , 30 ~ 39 岁的占43. 5% , 40 ~ 49 岁的占14. 5% 。

2. 3. 2 组织责任的探索性因子分析

采用因素分析方法 ( 最大方差法) 对组织责任项目的有效性和问卷结构进行分析、筛选, 删掉了交叉负荷明显、因子负荷小于0. 6 的4 个项目, 得到物质激励、稳定工作、宽松环境、工作自主、发展机会、生活关怀等6 个因子。经过项目的删减, 总方差解释量 ( Total Variance Explained ) 由75. 512% 上升为78. 406% , 其中: 物质激励因子由竞争工资、福利待遇、绩效工资构成, 因子载荷分别为0. 845、0. 756 和0. 667; 稳定工作因子由稳定薪酬、稳定工作、社会保险构成, 因子载荷分别为0. 917、0. 897 和0. 620; 宽松环境因子由关系和谐、合作氛围、宽松自由构成, 因子载荷分别为0. 839、0. 805 和0. 661; 发展机会因子由学习培训、施展才能、晋升机会构成, 因子载荷分别为0. 817、0. 724和0. 679; 生活关怀因子由家庭福利、工作平衡、个人需要构成, 因子载荷分别为0. 872、 0. 863和0. 786。

2. 3. 3 员工责任的探索性因子分析

采用因素分析方法 ( 最大方差法) 对员工责任项目的有效性和问卷结构进行分析、筛选, 删掉了交叉负荷明显、因子负荷较小的3 个项目, 得到基本规范、额外努力、变革创新、学习发展、组织忠诚和组织认同等6 个因子。经过项目的删减, 总方差解释量 ( Total Variance Explained) 由75. 003% 上升为81. 827% , 其中: 基本规范因子由职业道德、履行职责、规章制度构成, 因子载荷分别为0. 887、0. 779、0. 684; 额外努力因子由职责以外、加班加点、献计献策构成, 因子载荷分别为0. 888、0. 758、0. 588; 变革创新因子由适应变革、勇于创新、分享知识构成, 因子载荷分别为0. 854、0. 661、0. 623;学习发展因子由挑战工作、同事合作、学习培训构成, 因子载荷分别为0. 883、0. 819、0. 593; 组织忠诚因子由长期服务、忠诚单位、辞职通知构成, 因子载荷分别为0. 869、0. 855、0. 713; 组织认同因子由单位利益、发展一致、单位形象构成, 因子载荷分别为0. 879、0. 779、0. 551。

2. 4 形成正式问卷

心理契约的正式问卷由组织责任和员工责任两方面构成, 其中, 组织责任由18 个项目构成, 如“单位为我提供的薪酬 ( 工资、奖金) 会在同行业中具有竞争力”等; 员工责任由18 个项目构成, 如“我会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等。问卷采用Liket五点量表。

3 创新型人才心理契约结构的检验

心理契约结构的检验主要有两方面内容: 一是模型验证, 即检验心理契约的结构模型是否能够得到其他样本数据的支持; 二是模型比较, 即对问卷项目所有可能包含的结构模型如二维模型、三维模型、六维模型等进行比较, 来判断模型的优劣。

研究选取某一家大型企业下属分公司的技术部门和研究设计院发放调查问卷, 共发放调查问卷300份, 回收206 份, 问卷有效回收率为68. 7% 。其中:男性占77. 7% , 女性占22. 3% ; 20 岁以下占0. 9% , 20 ~ 29 岁占79. 5% , 30 ~ 39 岁占17. 7% , 40 ~ 49 岁占0. 9% , 50 岁以上占0. 9% ; 大学专科占7. 4% , 大学本科占50. 7% , 大学本科以上占41. 8% 。

3. 1 组织责任的结构检验

首先, 采用AMOS4. 0 统计软件对上述通过探索性因子分析所得到的组织责任六维结构模型进行验证性因子分析, 然后, 采用以往国内外研究中经常采用的二维、三维模型作为竞争模型来进行比较。二维模型和三维模型是采用因素分析主成份最大方差旋转对样本强迫抽取2 个因子和3 个因子得到的。

通过验证性因子分析得到的二维、三维和六维模型的拟合度数据值如表1 所示。一般认为, x2/ df< 3 表示整体模型与观测数据拟合较好, 模型较好;RMSEA和RMR取值范围在0 和1 之间, 一般认为, 值在0. 08 以下说明模型拟合得很好; 其他指标如GFI、CFI、NNFI的变化范围均在0 到1 之间, 一般认为, 值在0. 90 以上说明模型拟合得很好, 在0. 80以上说明拟合较好, 可以接受 ( 侯杰泰等) 。表1 数据表明, 组织责任的六维结构模型拟合得很好, 且优于二维、三维结构模型, 说明创新型人才组织责任的六维结构模型较为可靠。

3. 2 员工责任的结构检验

采用AMOS4. 0 统计软件对上述通过探索性因子分析所得到的员工责任六维结构模型进行验证性因子分析, 然后, 采用以往国内外研究中经常采用的二维、三维模型作为竞争模型来进行比较。二维模型和三维模型是采用因素分析主成份最大方差旋转对样本强迫抽取2 个因子和3 个因子得到的。通过验证性因子分析得到的二维、三维和六维模型的拟合度数据值如表2 所示。数据结果表明, 员工责任的六维结构模型拟合得很好, 且优于二维、三维结构模型, 说明创新型人才员工责任的六维结构模型较为可靠。

4 创新型人才与普通员工心理契约的比较

创新型人才与普通员工相比, 更重视自我价值的实现和专业领域的成长。为了进一步了解创新型人才的心理契约特征, 下面分别从心理契约的结构和水平两方面来对创新型人才与普通员工进行比较。

4. 1 心理契约结构的比较

研究选取江苏省某大型企业总公司和各事业部的一线基层员工为调查对象, 共计发放问卷260 份, 回收有效问卷220 份, 有效问卷回收率为84. 6% 。其中: 男性占50. 9% , 女性占49. 1% ; 20 岁以下占25% , 20 ~ 29 岁占55. 9% , 30 ~ 39 岁占17. 3% , 40 ~ 49 岁占1. 8% ; 初中以下占20% , 高中或中专占45. 5% , 大学专科占30. 5% , 大学本科占4% 。

利用上述样本数据, 运用AMOS4. 0 软件对上面提出的创新型人才组织责任六维结构模型进行数据拟合, 得到如下拟合指标: 卡方值与自由度之比 ( x2/ df ) 为2. 42, 近似均方根残差 ( RMSEA ) 为0. 145, 标准化均方根残差 ( RMR) 为0. 067, 不规范拟合优度 ( NNFI ) 为0. 498, 拟合优度指数 ( GFI) 为0. 872, 比较拟合优度 ( CFI) 为0. 600。这些拟合指标表明模型拟合得不好, 说明普通一线员工的组织责任不符合前面提出的组织责任六维结构模型。然后, 利用上述样本数据, 运用AMOS4. 0软件对上面提出的创新型人才员工责任六维结构模型进行数据拟合, 但数据分析结果表明模型不能识别, 说明普通一线员工的员工责任也不符合前面提出的员工责任六维结构模型。

4. 2 心理契约水平的比较

为了分析创新型人才与普通一线员工在心理契约中组织责任和员工责任方面的特征及差异, 研究采用了方差分析的方法, 以组织责任和员工责任及其子维度为因变量, 以被试类型为因素变量做方差分析。

方差分析结果表明, 创新型人才与普通一线员工的组织责任和员工责任呈现显著性差异, 而且相较于普通一线员工, 创新型人才的组织责任和员工责任履行得更好; 在组织责任的具体子维度上, 创新型人才与普通一线员工在稳定工作和发展机会方面并没有显著差异。这一结果似乎和预期的并不一致, 但实际上, 这似乎正印证了当前劳动力市场的现状, 即, 创新型人才作为高端人才、普通一线员工作为低端人才在劳动力市场中都是处于供不应求的状态, 所以, 这两个群体都有较稳定的工作条件。而在发展机会方面, 无论是创新型人才还是普通一线员工都评价比较低, 说明组织为员工提供的学习培训和晋升机会都比较有限。创新型人才与普通一线员工在物质激励、宽松环境、工作自主和生活关怀方面存在显著性差异, 在宽松环境、工作自主和生活关怀方面, 创新型人才的得分分别为3. 51、3. 12、2. 37, 普通一线员工的得分分别为3. 24、2. 99、1. 97, 创新型人才感知到的契约履行水平高于普通一线员工。但是, 一个非常有意思的结果是, 在物质激励方面, 创新型人才和普通一线员工得分分别为3. 27 和3. 56, 创新型人才对组织责任履行的评价要低于普通一线员工。究其原因, 很可能是当前企业中普通一线员工严重短缺, 工资收入上涨比较快, 所以普通一线员工对组织的物质激励还比较认同; 而创新型人才作为高端人才, 物质激励水平可能远没有达到其预期的水平。最后, 无论是创新型人才还是普通一线员工, 对组织在生活关怀方面履行责任的情况都评价较低, 得分分别为2. 37 和1. 97, 远低于平均水平。这是组织承担员工责任方面的弱项, 说明组织缺乏对员工的人文关怀和情感关怀。

另外, 创新型人才与普通一线员工在员工责任方面存在显著差异, 而且, 创新型人才的履约水平要显著高于普通一线员工。在基本规范、额外努力、变革创新、学习发展、组织忠诚、组织认同方面, 创新型人才的得分分别为: 4. 70、4. 19、4. 19、4. 35、4. 25、4. 15, 普通一线员工的得分分别为:4. 55、3. 78、3. 78、3. 95、3. 76、3. 40。 从数据还发现, 创新型人才在额外努力、变革创新和组织认同方面得分相对较低, 说明创新型人才的创新动力不足、组织承诺感不高; 普通一线员工在组织忠诚和组织认同方面得分相对较低, 反映了一线员工的工作态度不积极、组织承诺不高以及离职频繁的社会现象。

5 结论与建议

5.1研究结论

本研究通过探索性因子分析和验证性因子分析发现, 创新型人才的心理契约中组织责任由物质激励、稳定工作、宽松环境、工作自主、发展机会、生活关怀六个维度构成, 员工责任由基本规范、额外努力、变革创新、学习发展、组织忠诚和组织认同六个维度构成。与以往的研究相比, 创新型人才的组织责任更突出了对稳定工作、工作自主和生活关怀方面的要求, 而在员工责任方面更突出了员工在变革创新、额外努力、学习发展和组织忠诚方面的要求, 反映了新时代下创新型人才的心理契约的新特征。这在理论上具有重要的创新意义。

本研究通过对创新型人才和普通一线员工的心理契约比较发现, 普通一线员工的心理契约结构并不适合创新型人才的六维结构模型, 而且, 在组织责任和员工责任上也存在显著差异。从这两方面都说明创新型人才与普通一线员工具有不同的心理契约, 创新型人才的心理契约具有独特性。

5. 2 理论贡献

首先, 目前国内外关于创新型人才的研究还比较少, 关于创新型人才心理契约的研究还比较鲜见, 本研究对创新型人才心理契约的研究既丰富了创新型人才的研究, 也为心理契约理论研究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其次, 心理契约是组织和员工相互责任的认知, 它是随着社会文化、价值观等社会线索的变化而调整, 本研究发现, 在当前经济危机的背景下, 员工更重视稳定的工作条件, 而且, 随着80 后成为职场核心, 员工更加重视工作自主、发展机会, 员工越来越重视组织提供的生活关怀; 另外, 员工在额外努力、变革创新和组织认同方面都较低。这为组织激励员工提出了很好的建议。

5. 3 研究不足

本研究将创新型人才界定为从事创新性工作的员工, 并选择了从事技术研究工作的员工作为创新型人才, 但是, 创新型人才实际上范围很宽, 涉及到经济管理、技术管理等领域, 所以样本是否具有代表性还需要进一步验证。另外, 在创新型人才与普通一线员工进行心理契约结构和特征比较时, 只选取了两家大型制造型企业进行比较, 研究结果有可能有失偏颇, 在后继研究中可以再进行丰富。

摘要:致力于探讨创新型人才心理契约的结构和特征, 在国内外文献回顾的基础上, 先后对330名创新型人才和220名普通一线员工进行心理契约的问卷调查。首先, 通过探索性因子分析发现, 创新型人才心理契约的组织责任和员工责任均由六个维度构成;而且, 通过验证性因子分析和方差分析发现, 普通一线员工的心理契约结构和水平均与创新型人才存在显著差异。最后, 阐明研究的理论贡献和研究中存在的不足。

契约结构论文 第8篇

关键词:债务契约,债务期限结构,会计稳健性

导师简介:

张锦秀,教授、硕士生导师、国际会计教育与研究学会会员、英国财务会计学会会员、中国注册会计师。主要研究方向:审计学理论与实务、审计舞弊与侦查、企业内部控制、会计师事务所实务。

导师点评:

论文从会计稳健性的产生原因出发,分析了债务契约及债务期限对会计稳健性的影响。文章条理清晰,论述适当,基本观点无误。其中假设的推导具有一定的逻辑性,研究的结果具有一定的稳健性。该文存在的不足之处,主要是模型的选用比较单一,若能采用不同的模型进行验证,将会增强文章的说服力;另外,论文并未区分企业性质,而债务契约和债务期限结构对会计稳健性的影响在国企和民企中可能不同,可在今后作更深入的研究。

一、引言

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征之一是两权分离,由职业经理人对企业进行管理,从而提高了企业运行效率。但是随之产生的是代理问题。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道德风险,使管理者可能为了个人而做出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如构建企业帝国(Jensen&Meckling,1976)和进行在职消费。债权人作为外部治理机制之一,为企业提供资金,在企业盈利时,债权人只能获得合同约定的利息,而在公司亏损时,可能产生较大损失。这种收益和损失的不对称使其有动力参与公司治理。而会计信息是债权人了解公司的主要途径,由于管理者一般有盈余管理的动机,而稳健的会计政策能及时确认损失,并反映在财务报表上,债权人就能更及时了解企业状况,同时使管理者面临更高的违约风险(Watts,2003),因此债权人对会计稳健性有需求。

二、文献综述

虽然稳健性的存在有500年的历史(Basu,1997),但是对其进行系统研究是在90年代才开始的。Watts(1993)认为稳健性主要来自会计的契约作用,并同时受到管制及法律的影响。其中股东和管理者之间的薪酬契约以及债权人和管理者的债务契约是稳健性产生的主要原因。Basu(1997)认为会计稳健性是指盈余对坏消息的确认比对好消息的确认更及时。他对1963~1990年美国的上市公司进行研究后发现盈余对负的股票收益率比对正的股票收益率更敏感,认为美国上市公司普遍存在会计稳健性。Ahmed等(2002)首次用实证的方法检验了会计稳健性与债务契约的关系,他们发现稳健的会计信息可以降低债权人与股东在股利政策上的冲突。因为稳健的会计政策会抑制利润的高估,进而减少清算股利的发放。由于债权人风险的下降,他的期望回报率随之也下降,进而降低了公司的债务成本。Watts(2003)将会计稳健性产生的原因进一步归结为四个方面:契约、诉讼、税收和管制,并指出契约和诉讼是最重要的原因。Lafond和Roychowdhury(2008)研究了管理层持股对会计稳健性的影响,发现随着管理层持股的下降,代理问题变得更严重,对会计稳健性的需求更大。即管理层持股比例少的公司稳健性更高。Khan,Watts(2009)研究表明债务比例高的公司会计稳健性更高。

国内学者对稳健性的研究起步较晚。李增泉(2003)检验了1995~2000年间我国上市公司中会计稳健性的存在性,他用正负股票收益率分别代表好消息和坏消息,研究发现负的股票收益与会计盈余的相关性是正的股票收益与会计盈余相关性的2.9倍,证明了我国上市公司存在会计稳健性。陶晓慧、柳建华(2010)研究了会计稳健性对债务契约的影响,发现只有非政府控制的上市公司,稳健的会计政策才有助于获得长期负债。刘运国等(2010)研究了债务对会计稳健性的影响,他发现较高的债务比率能提高公司的会计稳健性。在区分了债务期限后,发现短期贷款比例高的公司和长期贷款比例低的公司会计政策更加稳健。饶品贵、姜国华(2011)也发现债务水平高的企业有更高的会计稳健性。但是汪猛(2013)研究却发现债务比例的提高反而降低会计稳健性,不过他没有区分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对会计稳健性的影响是否有差异。

综上所述,目前国内对会计稳健性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其经济后果方面,而对会计稳健性产生原因的研究比较少,而研究债务契约对会计稳健性的影响则更少,而且已有的研究并未得出一致的结论。因此,笔者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为债务契约对会计稳健性的影响提供新的证据。

三、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债权人和股东都是企业资金的供应者,但是在企业业绩较好的时候,债权人只能获得既定的利息,而企业亏损甚至破产的时候,债权人可能会损失本金和利息。因此债权人就会关注企业的资产状况,确保债权能得到全额补偿。而企业管理者为了满足债务契约中对财务比率的要求,会进行盈余管理提高企业业绩以避免违约。债权人为了能及时了解企业资产的真实状况,会要求企业提供稳健的会计信息,以减少高估业绩的可能性。随着债权人对企业贷款金额的增加,一方面,对债权人自身来说,这部分贷款的重要性会越来越大,因此债权人会更关注其可收回性。另一方面,贷款的增加导致企业负债比率上升,企业不能按时还款的风险也增加,从而加大债权人的风险。因此债权人会更有动力通过契约对企业施加更多的约束,进而提高会计政策的稳健性。由此提出:

假设1:借款比例高的公司会有更高的稳健性。

短期借款比例高的公司,面临更大的还款压力。管理者必须进行财务预算准备好相应资金以备偿还。一旦资金链断裂,企业将面临违约甚至破产的风险。另一方面,短期借款期限短,和银行续签的频率会更高,便于银行对企业保持持续的关注,因此会计稳健性也会更高。

长期借款比例的高低对会计稳健性没有影响。刘运国(2010)认为声誉好的企业也是具有政府关系的企业,它们能获得更多的长期借款,而银行对于政府关系好的企业约束力不足,导致它们的稳健性更低。笔者认为长期借款少的企业也可能有好的政府关系,银行对这部分企业也可能缺乏关注约束。由于长期借款的期限长,为企业提供长期贷款的债权人缺乏对企业保持持续关注的动力,导致债务约束不强,因而对公司会计稳健性的影响不大。由此提出:

假设2:短期借款比例高的公司会计稳健性更高,而长期借款比例对于稳健性没有显著影响。

四、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

本文选取2009~2012年沪深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并剔除了:(1)ST公司,因为这类公司由于持续亏损,业绩异常;(2)金融企业,这类企业行业特征与其他企业差距较大;(3)当年IPO的公司,研究显示公司在上市前存在盈余管理;(4)数据缺失的公司所需数据全部来自CSMAR数据库。为了剔除异常值,对变量进行排序后剔除前后各1%的数据。最终得到6 921个样本。所有数据都来自CSMAR数据库。

(二)变量定义与研究模型

本文采用了Basu于1997年开发的盈余-股票报酬率模型,并在其基础上作了修改。该模型用股票收益率来表示好消息和坏消息,而会计稳健性意味着会计盈余对坏消息的确认比对好消息的确认更及时,而且它能直接衡量其他因素对会计稳健性的影响。该模型如下:

其中,EPSi,t表示t年的每股收益;为了消除异方差的影响,用期初股价对每股收益进行了修正;Ri,t表示经市场调整的年个股超额回报率,计算方法是Ri,t=考虑现金红利再投资的年个股回报率——考虑现金红利再投资的年市场回报率;DRi,t是虚拟变量,当Ri,t<0时取1,否则取0;ε是残差。

该模型中正的股票回报率表示好消息,负的股票回报率表示坏消息,因此β1表示会计盈余对好消息反映的及时性,β1+β3表示会计盈余对坏消息反映的及时性,β3表示会计盈余对坏消息反映比对好消息反映的及时性的增量。因此,如果β3>0,表示存在会计稳健性。对Basu模型修改后如下:

L表示总借款比例的时候,如果β5显著为正,表示借款比例的增加有助于提高会计稳健性;如果β5显著为负,表示借款比例的增加会降低会计稳健性;如果β5系数不显著,则表示借款比例对会计稳健性没有显著影响。

五、实证检验结果及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

从表2中可以看出,股票收益率R的标准差远大于会计盈余的标准差,表明股票收益率的波动大于会计收益的波动。我国上市公司对借款比率loan均值约为18%,其中短期借款均值约为12%,长期借款均值约为6%,可见对短期借款比重更大,一方面可能是短期借款更容易筹集,银行的借款风险也越低,因此银行更愿意提供短期借款;另一方面,短期借款的成本比长期借款低,可以使企业借款成本保持在较低水准,因此企业也倾向于利用短期借款。DR的均值约为0.51,表明超过半数的上市公司超额回报率小于零。

(二)回归分析

模型1是对Basu的盈余-股票回报率模型的回归,其中R*DR的系数大于0,且在5%水平上显著,可以看出2009~2012年间我国上市公司整体上存在会计稳健性,即会计盈余对坏消息的确认比对好消息的确认更及时。

模型2检验了上市公司借款比重对会计稳健性的影响。L*R*DR的系数在1%水平上显著为正,表示随着借款比重的上升,会计稳健性提高。这也说明了随着借款比重的上升,债权人越来越关注企业的资产状况,要求企业提供更稳健的会计信息,假设1得到验证。

注:被解释变量均为EPS/P,模型2中的L表示总借款的比例,模型3中的L表示短期借款的比例,模型4中的L表示长期借款的比例。*表示10%水平上显著,**表示5%水平上显著,***表示1%水平上显著。

模型3检验了短期借款比重对会计稳健性的影响。L*R*DR的系数在1%水平上显著为正,表明短期借款比重与会计稳健性显著正相关,即短期借款能提高会计稳健性。假设2得到验证。

模型4检验了长期借款与会计稳健性的关系,虽然L*R*DR的系数为正,但结果并不显著,表明长期借款对会计稳健性没有显著影响,进而验证了假设3。

(三)稳健性检验

上文在考察借款比重的时候未考虑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把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考虑在内以后,实证研究结果基本未发生变化。

六、结论

契约结构论文 第9篇

一、契约的建立

是什么力量推动了侠士们迈开了旅程的第一步?又是什么力量决定了侠士们在岔路上的方向选择?我们认为, 是契约。契约一旦建立, 就意味着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义务和责任是在履约的行为过程中展开的, 构成了文学作品的主体部分。契约本身有若干种不同的形式, 我们将它分为三个不同的层次:

1、个人约定。

这是“契约”的初级表现形式。如《射雕英雄传》里郭靖和杨康各自的成长正是以丘处机与江南七怪所订立的二十年之后“嘉兴比武”约定为背景。因为这一个约定, 江南七怪与丘处机各自向两个少年传授武功, 并且将两人带入了中原武林的纷争之中。如果没有这个约定, 也许郭靖就和郭夫人在蒙古草原上成长为一个大漠的射手, 而杨康也就心安理得地做了金国的小王子了吧?

2、群体约定。

与个人约定不同, 群体性约定产生效力的范围更广, 进入契约的人数更多, 因此对人类行为的约束性和推动性都相对更强。最典型的如金庸作品中的“华山论剑”, 就是中原武林的一个集体约定。“华山论剑”的结果对整个中原武林具有约定俗成的威慑力, 任何武林中人都承认论剑的结果, 而这个结果将关系到中原武林秩序的重建与否。

在圆桌骑士的传说中也有相似的群体契约。如成为圆桌骑士的一员、立志去寻找圣杯。 (在这里, 我们并不否认圣杯自身具有的君权和神权价值, 而是单独讨论寻找圣杯这一行为的群体约定意义。)

3、社会契约。

社会契约是契约的最高表现形式。社会契约抽象出了人在社会中如何自处并恰当地处理与他人之间关系的法则。中国传统的礼教精神和西方的骑士精神正是侠义文学中存在的社会契约产生的深层土壤。这种契约仿若一架悬在众生头顶的天幕, 不是谁跑得快跑的远就能够跑出它的范畴。

在《亚瑟王之死》的文本中, 忠君与护教构成了文本整体的契约型结构。骑士与不同对象建立约定并履约, 从根本上看是骑士精神以忠诚和信仰为核心的价值观念所要求的。骑士精神有许多表现形式, 如决斗时要求双方平等。决斗双方的决斗方式、所使用的武器要相同:步战对步战, 马战对马战等。

二、契约的遵守和破坏

人类对契约存在反作用力, 即遵守契约和破坏契约两种不同的行为。

就《亚瑟王之死》中圆桌骑士的故事来说, 骑士的成长过程鲜明地体现出立约——履约——奖赏/违约——惩罚的过程。如果一个骑士在履约过程中证明自己真正符合骑士的标准, 就必然会获得荣耀。反之, 倘若一名骑士的行为偏离了骑士的标准, 我们就会发现其最终的结局必然是逆反的或悲剧性的。如“骑士制度”要求决斗的双方中一方失败了, 必须要履行之前许下的诺言。并在下一届圣灵降临节向亚瑟王致敬。

三、契约的修正或替代

社会契约永远不是一成不变的,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化和发展, 原有的社会契约必然会出现不再适用并且束缚社会活力的状况。而这时候, 往往就会出现两种结局:原有的社会契约要么进行自我完善、进行修正, 要么被完全摧毁, 从而被新的社会契约所替代。

修正的实质是调整既定契约。随着利益主体以及客观因素的更迭, 部分旧有契约不再能满足现有利益分配和秩序稳定, 就需要被修正。

这种自我修正在《倚天屠龙记》中可以找到明显的一例:明教被正统武林视之为“魔教”, “六大派”围攻光明顶。命悬一线之际, 张无忌力挽狂澜。一战之后, 明教统治集团层包括教主、护法、法王众人认识到的自身的统治危机, 便有第二十二回名曰“群雄归心约三章”, 这个新“三章”便是新晋教主张无忌对明教教众规范的修正。

明教的此番重整旗鼓, 对“教义”这种契约的形式进行改良式的修正——教义仍旧保持着行侠仗义的信条, 又以尽释前嫌制约了潜在的对外制造争端的行动, 同时达到了巩固统治的结果——内部分裂的天鹰一支主动归宗, 教主威严服众不单确立行为守则, 更提出了未来明确的行动纲领。在张无忌的带领下, 明教在后来驱除鞑虏的行动中功不可没, 和武当派等名门修好, 赢得了在中原武林的一席之地。

而一旦当原有的社会契约已经无法满足社会发展的要求, 温和的改良已经无济于事的时候, 脱离契约框架的社会就会陷入混乱和无序。这时唯有彻底的摧毁并重建新的社会契约才能够使社会回到正常运行的轨道。

在《亚瑟王之死》中, 亚瑟王率领圆桌骑士统一了不列颠群岛, 亚瑟王建立的不列颠王国“契约”替代了腐朽的罗马帝国“契约”。亚瑟去世后, 康斯坦丁结束战乱, 继承了亚瑟王的王位, 建立起新的国家“契约”。

综上所述, 在“射雕三部曲”和《亚瑟王之死》里, 我们都看到了一个完整的契约结构:从建立、遵守, 到破坏、修正和替代。维持这个结构的是不同形式的契约, 是理性智慧。而契约的破坏与替代, 则意味着智慧因素消减, 这时, 自然力量便又开始显示出它的用武之地了。

参考文献

[1]《社会契约论》卢梭著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3月第三版

[2]《射雕英雄传》金庸著广州出版社2005年12月第一版

[3]《倚天屠龙记》金庸著广州出版社2005年12月第一版

[4]《神雕侠侣》金庸著广州出版社2005年12月第一版

契约结构论文 第10篇

《社会契约论》是卢梭的代表作之一, 发表于1762年。总的来看, 在《社会契约论》的第一部分, 卢梭是以“家庭关系”, 尤其是“父子关系”的分析为逻辑起点展开论证, 进而对人类社会由自然状态过渡到政治社会做了详细的分析。但是, 以社会契约为基础的国家起源理论的相关论述因充满了假设、预判, 缺乏实证理论依据而在后世学界多有争论。因此, 本文基于《社会契约论》第一部分中有关政治社会的形成过程的论述, 对“契约”的本质、作用以及以契约为基础的政治社会如何实现等问题进行分析论证。

二契约之“唯一动力”与“根本问题”的矛盾

关于政治社会产生的原因, 卢梭参考了家庭中父子关系产生的“利益需求说”, 提出了一种“绝境”假设:“我假设, 人类曾经达到这样一种境地, 当时自然状态中不利于人类生存的种种障碍, 在阻力上已经超过了每个个人在那种状态中为了自存所能运用的能量。于是, 那种原始状态便不能继续维持, 并且如果人类不改变其生存方式, 就会毁灭。”基于此种境地, 为了继续生存下去, 人类才不得不积聚起来, 构成新的更加强大的力量将困难克服, 因此, 他才说:“这种需要是推动当时的人类相互结合在一起的唯一动力。”可见, 人类依据约定而结合的实践活动, 其最终目的只是为了克服人类自身所面临的困难, 从而继续生存下去。那么, 卢梭所提到的“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又如何理解呢?

卢梭说:“‘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 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 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 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这就是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在这里, 一个矛盾就产生了, 如果人类确实面临着上文所述的“绝境”, 以至危机人类整体的存在, 那么生存下去显然是签订契约以聚集力量克服困难的唯一动力, 而思考的问题也应当是围绕“如何使组合起来的力量更能有效地发挥作用, 甚至使得力量更强大”, 显然这是最应该考虑的问题, 而不是像卢梭所说的, 应该考虑“如何在契约签订时不至于有一些人的权利受到损害”这种妥协性的, 只有衣食无忧、茶余饭后才会在议会大厅和电视竞选中出现的话题。

三对于“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的理解

那么, 我们如何理解“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笔者认为, 契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 实际上是人类为了生存而签订契约以后所产生的遗留问题, 同时也是政治社会发展中所要致力于解决的问题。首先, 根据卢梭所提出的订立契约所要遵循的原则:每个结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权利全部都转让给整个的集体。再结合卢梭前文中所说的家庭的二次结合是在都获得了独立状态之后的自愿行为。因此, 我们可知, 卢梭的契约订立之前提必须是社会上的人都是具有独立状态的自由个人, 都是依据自身利益所产生的意愿签订的, 且都是权利的全部转让。但是, 实际情况是:第一, 社会上无论何时都是不同年龄全体和不同素质全体的结合体;第二, 社会上有许多人有从众心理, 并不能做出独立的判断, 而与此同时, 社会上也拥有具有极大“煽动性”的个人和团体以及强力组织, 他们会影响公众的判断;第三, 根据“囚徒困境”和“搭便车”理论, 人们总是倾向于保留部分权利而不会全部交出。在这种情况下订立的契约结果是:全体人类自愿或被迫地被拉入政治社会生活, 在这场博弈中获得较多收益的人成为最初的权利者, 而交出全部权利者则成为最初的弱势群体和被统治阶级。因此, 才出现了卢梭所言的“人生而自由, 却时刻生存在枷锁之中”以及“强力造出了最初的奴隶, 他们的怯懦则使他们永远当奴隶。”

四契约存在的意义———卢梭之理想与现实的纽带

那么, 契约的意义又何在呢?笔者认为, 契约的签订并非只有一次, 初次契约的订立只是为了克服人类日益面临的更大的挑战, 订立的结果是人类脱离自然而进入政治社会, 而卢梭所言的“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以及“订立契约的原则”乃是人类实现最终的自由和平等的“最后契约”, 也是“永久的、不可改动的契约”。而在这之间, 则是无数次契约签订与契约废止的循环, 但是这种循环并非无意义的和止步不前的, 而是每一次的订立都有着巨大的进步, 人类就在这种不断修正中得到解放和发展。

如此一来, 我们再去理解“人是生而自由的, 但却时刻生存在枷锁之中。”进而“一旦人民可以打破自己身上的桎梏而打破它时, 他们就做得更对。因为人民正是根据别人剥夺他们的自由时所根据的那种同样的权利, 来恢复自己的自由的, 所以人民就有理由重新获得自由;否则别人当初夺去他们的自由就是毫无理由的了。”就不会因出现现实与理想的巨大差距而致使卢梭的理论更加的理想化和具备浪漫主义色彩。因此, 总的来说, 卢梭的契约理论之最根本的意义在于, 为人们提供了一种改变既有生存状态, 获得更大自由和平等的可能性。

参考文献

[1][法]卢梭, 李平沤译.社会契约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 2013

[2]俊杨华.试评卢梭的《社会契约论》[J].法制与社会, 2009 (1)

[3]张异.评卢梭的《社会契约论》[J].伊犁教育学院学报, 2006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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