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法律意识范文

2024-06-28

公民法律意识范文(精选12篇)

公民法律意识 第1篇

一、大学生应具备的法律意识

1. 法律权威意识。

当大学生在被问到做人最基本的底线时,回答不触犯法律,做一个遵纪守法的人的只占极少数,这是法律知识缺乏、法律权威意识尚未建立的表现。法律权威是指法的不可违抗性,是就国家和社会管理过程中法律的地位和作用而言的。法律权威表现在国家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表现在维护执法公平、司法公正。增强法律权威意识, 大学生首先要明确宪法和法律是一切组织和个人根本的活动准则, 包括大学生在内的每个公民的权利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行使, 公民义务也必须来源于宪法和法律的设定, 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迫他人履行法定范围之外的义务。

树立法律权威意识,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作为国家未来主人的大学生有义务和责任通过各种方式努力维护法律权威。首先,建立法律信仰。只有从内心深处对法律建立信仰,公民才能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大学生应当通过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认识法律对一个社会的重要作用,把握法律精神,从而树立法律权威意识。其次,传播法律知识从而影响周围群体。作为社会的进步力量和国家未来主人的大学生不但要自己懂法、守法,还应当积极传播法律知识,使更多的公民了解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确立更多人的法律信仰,从而能够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法律尊严,从而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再次,以行动捍卫法律权威。大学生要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自觉维护法律权威,采取有效措施预防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勇于制止、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

2. 权利义务意识。

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观念,是公民应当具有的基本法治观念。马克思说“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4]中国的宪法和法律非常明确规定了每个公民可以享有的权利和必须履行的义务。大学生应当明确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即任何一个公民在享有权利的同时, 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明确无论是行使权力,还是履行义务,都应当在法定界线内进行。中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的权利。”[5]现实生活中, 相当一部分大学生守法的自觉性存在明显的缺陷。一方面, 大学生缺乏权利观念, 对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了解不够,对于法律制度及诉讼体系了解不充分,不能积极主动地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另一方面, 一些学生以自我为中心,个人主义倾向严重,只关注自我利益的实现, 不懂得对他人权利的尊重, 缺乏应有的社会责任感,这样会形成片面的畸形的权利观, 不利于大学生从习惯于享受权利到勇于承担义务的转变。其实, 作为整个法律体系核心内容的权利和义务, 从利益分配上讲, 就是索取和付出的关系, 他们之间具有统一性、平衡性的关系。大学生应树立慎重行使权利和认真履行义务的意识, 培养对自己负责、对他人负责、对社会负责的责任感。只有树立正确的法制观念,在法制框架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才能够实现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

3. 自由平等意识。

应培养大学生正确的自由观,任何自由都是有限度的,自由是以法律为边界的。人们在一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下享有一定的行为自由,这种自由只有被当时的统治阶级的价值观所认可才是权利,否则就不是权利,甚至可能是违法犯罪。中国宪法和法律从各个方面规定了公民的权利义务,人们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以内,有着极为广阔的自由活动天地。公民在行使自己权利时要慎重考虑自己的言论、行为的社会效果,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大学生应树立与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密切联系的自由现,珍惜和维护安定团结的局面。只有树立正确的法制观念,在法制框架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才能够实现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

平等原则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的精髓,也是邓小平同志一贯强调的法制原则,社会主义的法制的基本原则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它主要指公民不分性别、民族、种族、职业等一律平等地享有和行使法律规定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和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不论任何公民,只要是违反法律,都要依法受到追究。按照法律精神,不承认有任何享受特权的公民,也不承认任何免除法律义务的公民。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对于任何公民,不论其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社会地位、居住期限等有何差别,都要给予平等对待,从而保证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平等地受到法律追究和制裁。大学生应当树立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

二、大学生公民法律意识的培育途径

1. 重视第一课堂培育大学生法律意识。

第一课堂即传统的课堂教学,对于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和形成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大学之前中国的教育主要以升学为主,法律教育缺失;进入大学阶段,学校教育主要以就业为导向,法律教育被边缘化。2005年,教育部和中宣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到2006年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合并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法律相关的课时量明显减少,不可能对法律知识系统地展开。虽然大学生对法律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有所认识,但由于大学《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多为考察课,学生学习积极性不高,考试前临时突击简单应付。加之讲授该门课程的教师专业出身五花八门,在法律知识深度、广度有待提高。

“两课”是对大学生进行系统的思想教育的主阵地和主渠道,《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通过对大学生进行普法教育使学生理解宪法和法律的基本精神、基本规定,理解和实践十五大报告中提出的“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提高对法律的重要性的认识,从而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学中应突出法律教育的内容, 提升任课教师的专业素养,在传授法律知识的同时,注重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育,优化课堂教学,使大学生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的有所提高。

2. 丰富第二课堂培育大学生法律意识。

第二课堂是指组织学生参加与法律相关的社团活动、讲座等校内活动。纯粹的课堂教学,形式单一,部分学生缺乏学习的积极性,不利于学生形成法制观念、提高法律意识。因为学时有限,课堂普法教育较为理论化,脱离生活实际,要真正培育学生的法律意识,引起学生对法律的关注,还应采取一些更具体,更丰富的形式,针对大学生年龄及性格特点,把法律意识的培养同课外组织活动相结合、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3. 拓展第三课堂培育大学生法律意识。

第三课堂是指学校教育以外的部分。学校是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的一个重要场所,但仅靠学校的教育是远远不够的,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育是一个系统且复杂的社会教育工程,需要一个长远的规划。(1)组织和引导大学生参加法律实践活动,如参观监狱, 旁听审判,参加治安联防值勤,举办模拟法庭,引导学生利用寒暑假就农村社会治安问题、承包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矛盾、义务教育实施情况等与法律相关的问题进行社会调查。使大学生用自己的法律意识指导实践, 同时接受实践的检验,进一步修正、充实自己的法律意识。(2)创造良好的法治社会环境。要培养大学生的现代法律意识,就必须健全法律运行机制,创造良好的法制社会环境。另一方面要创建有利于强化大学生现代法律意识的社会舆论、道德环境。大众传播媒体和各种社会力量在大学生现代法律意识的塑造方面起着特殊的作用。大众传播媒体和各种社会力量应利用典型案例,进行生动的法治宣传,在全社会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舆论环境,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培养与提高大学生现代法律意识是培养社会合格人才的需要。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从根本上讲,就是要通过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适应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的一代新人,切实负担起民族复兴的重任。大学生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力量,必须加强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育。大学生不仅要学习法律知识,掌握法律方法,参与法律实践,培养法律思维方法,而且也要具备法律权威意识,权利义务意识,自由平等意识。通过三个课堂的教育使大学生形成正确的法律意识,从而为其将来更好的参与社会生活,服务整个社会做好准备。

参考文献

[1]孙国华.法理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5:455.

[2]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M].北京:人民出版社, 2007.

[3]宪法 (第2版) 第二章第23条[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1.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64:16.

论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 第2篇

摘要

公民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法律现象的一部分,是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的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对于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现状加以分析,将有助于从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现状出发,有针地性地搞好普法教育活动。公民的法律意识是作为独立主体的社会成员在生活、工作实践中所形成的关于法和法律现象的心态、观念、知识和思想体系的总称。那么,如何加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培养和增强公民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本文将以公民的法律意识的现状和成因分析为线索,阐述加强公民法律意识的现实意义,对如何培养和增强公民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提出了自己的建解。

关键词: 法律意识法制观念依法治国法制建设普法教育

法律,作为奠定于现代商品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基础之上的理想治国方略,其关键不只在于完善社会制度,更在于法律及其运作过程中所内含的理念,民主、自由、平等、人权价值的要素和取向。“立法所表现出的具体的法律条文不过是其外表,支撑法律的精神、理念、原则及价值才是筋骨和精髓”。真正的法律乃是以理念为灵魂和统帅的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的统一体。“只有当这些文化要素成为根深叶茂的社会意识,法律的理想才能变成现实”。社会人民对法律的普遍认同和信仰,是法律得以实现的社会思想基础。因此,必须在公民的法律意识中注入法律的理念,使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有更坚实可靠的支撑。除此之外,还需要民主的制度、政治体制以及法律思想文化等一系列条件有力配合。其中法律思想文化基础是公民中贯彻依法治国思想的重要条件,实现依法治国必须以适当的法律思想文化背景为基础。法律意识是构成法律思想文化基础的核心,对公民思想的贯彻以及依法治国实践的影响是十分巨大的。它同时也内在地驱动着主体的积极守法行为,严格依法行使自己享有的权利和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充分尊重他人合法且合理的权利和自由;积极寻求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和争议;自觉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主动抵制破坏法律和秩序的行为,捍卫法律的权威和尊严,这样法律秩序才得以完整创立。

一、法律意识的结构

(一)公民法律意识的结构

分析和认识公民法律意识的结构,是深刻理解培养公民法律意识的作用,是依法治国的前提和基础。从理论上说,公民法律意识是由法律情感、法律认识以及法律理念三个部分构成的。

1、法律情感

“法律情感是人们对法律,主要是现行法律的心理情绪体验,也是人们依据现实的法律制度能否符合自身物质和精神的需要而产生的喜好和厌恶的心理态度”。它反映了人们对法律规则、制度的直接情感态度,处于法律意识的感性认识阶段,一般具有直观性、自发性、易变性的特点。公民的法律情感大体上有三种情形,即亲法、恶法、冷法。

2、法律认知

法律认识是公民对法律现象,主要是现行法律制度内容的了解和把握程度。由此看出,法律认知的核心是对法律权利义务规定的了解与把握,这是公民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前提。从而使主体充分了解和认识到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即可以做什么,应当做什么、不应当做什么,同时比较准确地预见到相应的法律后果,从而尽最大可能地保证行为的合法性。

3、法律理念

法律理念是公民在对法律的理性认识基础上对法律产生的理性心理体验,是法律情感和法律认知的理性升华,是以民主、自由、平等和人权等价值追求的法律理想和信仰。它作为对法律的理性认识,具有一定的超前性,它摆脱了对现存法律制度自发的直观心理体验和认知的局限, 是公民 1

关于法的心理状况的上层理性境界。

二、法律意识的内涵由三个因素构成第一,知识因素:即人们在学习和实践法律过程中所获得的法律信息,即法律认识、法律思想和观点等。知识因素是法律意识的基础,是法律意识的中心内容,对于心理因素和行为因素的形成和发展具有直接的影响作用。

第二,心理因素:是人们对于法律现象的心理体验,包括法律感情、法律态度、法律评价等。心理因素是人们活动的心理基础,与知识因素具有相辅相成关系,并能创造守法的高度心理倾向和气氛,从而影响行为因素。

第三,行为因素,是人们行为的法律动机,包括人们行为的动机、意向、准备、意愿等,它集中反映知识因素和心理因素,并直接与人的意志、立场、及要达到的一定活动目的的心理相联系,是活动的内在动力。

三、公民法律意识培养的作用

法律的建立必然要求法律意识培养的率先确立,并且应当将法律观念内化为相应主体的自觉意识——法律意识。没有良好的法律意识,就不可能有真正的依法治国的建立。因此,塑造全社会公民的法律意识是中国依法治国的必经之路。

(一)公民法律意识是立法的精神源头

立法者在进行立法活动时确认和保护什么利益、需求,限制什么需求与主张,往往根据的是自己的法律情感、法律认知以及法律理念构成的法律意识,并会自觉不自觉地受该种意识左右。立法者的法律意识水平与状况意义重大,法律意识对立法的指导作用十分突出。

(二)公民法律意识对严格执法、守法有重要作用

法律能否发挥作用,能否被严格地执行和积极地遵守,重要的是看它能否为人们所接受和拥护,即取决于公民法律意识。在社会生活中,大至国家的立法、司法活动,小到个人的生活、学习,如公民依法纳税,签订各种合同等,都是公民法律意识支配公民做出的。因此,公民法律意识一旦形成,就会成为法律活动尤其是执法与守法活动的潜在原动力。卢梭说过:“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它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精神。”

(三)公民法律意识有利于实行民主和监督机制

依法治国的重要目标和内容之一,就是让公民参与社会政治、国家事务管理,并依法监督立法、行政、司法机关权力的正确行使,即实行民主政治,形成良好的社会监督机制。但在现实中,公民能否积极踊跃地参政、议政,行使监督权,还得看公民的法律意识,看公民在合理、合法的法律要求的基础上是否具有权利主张精神和护法精神。权利是公民实现其意志、利益和价值追求的有效途径和可靠手段。对权利的要求、行使和维护,就会促进公民积极参政、议政,促进公民依法行使民主政治权利,监督国家权力的行使,所以公民法律意识将促使公民积极参与社会政治、国家管理,有利于社会民主法治化的进程。

四、目前公民法律意识薄弱表现

(一)在中国还存在大量的文盲、半文盲,由于缺乏科学文化教育,文化素质低下,因而法律意识也非常淡薄,甚至是“法盲”。

我国农民受教育程度普遍偏低,农民的思想文化素质都不高,法律素质就更低。在农民的意识里,法律只会约束人,而不会保护人。他们惧怕法律却不懂得自觉遵守法律,更谈不上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了。

农民工的工资遭受盘剥、拖欠和克扣,是近年来一个普遍存在的现象。据中华全国总工会进行的统计,截至2003年,全国9400万农民工中有72%的农民工的工资被拖欠,拖欠金额达1000多

亿。农民工工资的拖欠,不仅严重损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而且挤压了农民工的生存空间,直接影响着农民工的基本生活。但是合法权益遭到损害的农民工真正利用法律手段来索要工资的却很少,大多数农民工要么忍气吞声,要么上访,就是不懂得诉诸于法律来解决问题。根据媒体对1500名农民进行法律素质调查时,其中有一项问道:“当你受别人侵害时,你首先想到的是:(1)法律(2)关系。”其中想到法律的尚不到20%。可见农民的维权意识还很差。我国是一个农民大国,要实现依法治国,农民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因此要想培养与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农民是重点。必须对农民进行法律宣传教育,培养和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在我国也有知识阶层的公民,具有一定的法律意识,但不够全面、完善,对法律的适用不当或对法律的认识不深。特别是现代的青少年,法律意识和法律认识都只有一点皮毛。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达,经济的飞速发展,受电视、网络中不良信息的影响,我国青少年违法犯罪现象越来越多。据相关资料显示,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每年以超过两位数的百分比递增,平均达到l2%以上,犯罪总量持续增长,犯罪类型呈扩展式发展。青少年犯罪的类型多样,涉及杀人、抢劫、强奸、盗窃、投毒等共13类。其中,以抢劫、强奸、杀人、故意伤害和盗窃为主,占少管所青少年的94.01%。而且青少年犯罪呈现低龄化、团伙犯罪突出、暴力倾向严重等特点。据某市对30件青少年犯罪案件的调查统计表明,结伙犯罪有21件,占70%,从14岁到17岁,结伙作案比例与年龄增长成反比,其中14岁的少年作案结伙率为100%。近年来,青少年网络犯罪也越来越多,而且具有较强的预谋性和策划性。由此可见,我国青少年的法律意识很低,急需增强。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对祖国的前途命运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没有青少年法律意识的培养与提高,依法治国的宏伟目标就不可能实现,而且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应当从小做起,因此,培养与提高青少年的法律意识具有重要意义。

(三)有些执法者却未具备相应的法律意识,导致执法效果和形象欠佳。

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进行,领导干部违法乱纪、腐败犯罪等问题大量地被揭露出来。2006年,全国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大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办力度,立案侦查职务犯罪大案18241件,其中贪污、受贿百万元以上的案件623件。立案侦查涉嫌职务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2736人,其中厅局级202人,省部级6人。会同公安机关开展追逃专项行动,抓获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1670人,比上年上升137.6%。这说明,法律在他们的心目中没有获得至高无上的地位,在权力与法律的关系上存在于他们头脑中的还是权大于法。他们认为,法针对的是百姓,对他们是没有约束的。领导干部是社会公众榜样,他们如果是这样的认识和行为,将会使法律丧失权威,使社会丧失对法律的信任,从而直接影响着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和提高。

(四)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进一步发展,许多文化也随之进入我国,许多非社会主义的法律意识、思想也影响了一部分公民。

(五)尽管我国的改革开放已经十几年了,但是由于中国是一个有着数千年封建社会历史的古老大国,封建思想残余的影响仍然存在,并发挥着作用。

五、如何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

公民法律意识作为现代依法治国的内核,其形成和发展既可呈现为一个自然历史的过程,也可以是人们有意识地选择和培育的结果。在我国这样一个典型的主要依靠政府推进实现法治的国家,要培植法律意识,使全体公民牢固树立对法律的信仰。

第一、随着我国国民教育和素质的普及提高和普法教育的深入发展,对全体社会成员要全面进行更深层面的法律意识教育。要使每个社会成员都懂得现代社会的各个领域,必须依法行为。第二、要继续完善各个领域中的立法,使法律法规更具有严密性和细化,使之具有可操作性,更加有效地规范和制约现代社会生活的运转。这种法治社会环境必然“感染”及于每个社会成员,形成普遍的、更具深层面的法律意识。建立健全现代化行政执法、行政管理机制。使执法者意识到其必须依法行政,所行使的行政权力是管理社会和为民服务的行政,消除以法治百姓的传统观念;通过不断改革和完善司法体制及其相应的监督机制,使司法人员树立严明司法的意识。为此,国家必须逐步完善公务员考试制度和司法考试制度,选拔高素质和相当懂得法律知识的人任国家行政、司法机关的公职。

第三、强化民主与法制、依法治国的法律宣传机制,通过各种渠道和各种形式传播于全社会。要经常不断地运用各种典型实例,有选择地借鉴国外有益的实例,向社会各个角落进行传播,使每个社会成员的法律意识升华于这种法治氛围之中。

第四、不断发展和扩大基层民主自治。要进一步消融国家优位理念,逐步树立起社会优位理念。要在加强基层民主自治体制建设的同时,大力发展独立于政府及其它权力机关的社会中介组织,努力建成一个健康发展的公民社会,使公民在自治中培养民主意识和责任意识。同样重要的是,要不断健全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础,市场经济对规则的需求,市场主体对权利意识的发育和扩张都为法律意识的成长准备了土壤。从历史上看,正是市场经济造就了市民社会的主体,拓展了市民社会的活动空间,塑造了市民社会的意识形态,塑造了市民社会的自治体制,促进了适合于市民社会的法律理念和制度的形式。

六、小结

基于公民法律意识的现状表明,大力培养和增强全社会公民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还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也是不可松懈的计划。法律是有一定成本的,不投入就难有回报。一个国家对执法和司法的投入毕竟要受综合国力的制约,目前我国执法和司法投入的不足,只有随着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可望缓解或最终解决。因此,立法相对容易,而法律的完全实现尚需一段过程,中国的依法治国自然是一条渐进式的道路。对于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现状, 刘旺洪教授有深入的调查与研究。他认为公民现代法律意识的转型或法律意识的现代化,“是一个传统法律文化观念逐渐解体, 而现代法律观念逐渐生成的过程”。在社会变革和转型时期, 一方面, 现代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发展, 为中国人的现代法律意识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有力地推动了法律意识现代化的进程;另一方面, 社会结构的转型期所具有的矛盾性又使法律意识在现代化过程中呈现出过渡转型时期的特点, 具有多元性和矛盾性, 中国公民的现代法律意识在诸多方面还不成熟, 对法律的性质、功能、态度和信念等方面还存在许多偏颇之处。在面对全球性法律实践时我们表现出诸多准备不足, 从跨国民事损害赔偿到国际性的对华反倾销案, 我们显得有些茫然失措, 不同的语言环境、文化氛围、法律背景, 使我们体会到走出“乡土中国”之后沟通的尴尬。一个不了解国际性通行规范、不具备国际性法律素养的群体, 很难在全球化的浪潮中求得生存并赢得利益。因此, 在新世纪里我们应随着社会的变迁、法律文化的变迁而加大法律意识的变革力度,只有当全民的现代法律意识养成、法律素养提升的时候, 依法治国才能真正落到实处。

参考文献

1、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 1980年版 第20页

2、唐永春 车承军 《公民法律意识与法制-公民法律意识的法治功能及其塑造》《求是学刊》 1999年 第3期 第63-66页

3、张璐 《实现法治必须注重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3期第62-64页

4、程东:《论法律意识》1999年1月http://

5、李步云 刘士平《论法与法律意识》《法学研究》2003年第4期第70-79页

关于提高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思考 第3篇

【关键词】:法律意识 薄弱原因 提高对策

中图分类号:D9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8809(2010)12-0293-02

一、法律意识的概念及意义

法律意识是人们对于法特别是现行法和有关法律现象的观点和态度的总称,它表现为探索法律现象的各种学说,对现行法律的评价和解释,人们的法律动机,对自己权利和义务的认识,对法、法律制度的了解、掌握、运用的程度等。孙国华教授则认为: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例如人们对法律评价,对法官作出的判决是否公正的看法、对法律、依法办事原则的信任程度等。张文显教授则认为法意识是与群体或个体心理特征相联的、人们关于法现象的认知、情绪和意志的总和。它在内容上包括人们对法现象的知晓、理解和把握;对法规范和法行为的情感、评价和态度;对法现象的意愿、要求和期待。

对于公民法律意识的意义,可从国家法治建设和公民自身两个层面来进行阐述。对于国家的法治建设构建,首先必须有完备的并最大程度反映公民诉求的法律制度体系。而公民法律意识是公民积极参与到国家立法机关立法过程中去的前提条件。其次,国家法治建设的推进则在于让制定的法律得到充分、顺利地执行、适用。公民法律意识则是行政机关顺利执行和司法机关顺利适用法律不可或缺的因素。法律执行、适用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而执行或适用的对象则是公民。而公民法律意识强弱程度则在一定程度能够反映公民服从甚至配合行政、司法机关执行、适用法律的程度。对于公民自身权益的维护来说,公民法律意识则是最重要的武器。因为公民维护自身权益最重要的途径则是诉诸法律,而公民诉诸法律则需要法律意识作支持。

二、我国公民法律意识薄弱的原因

根据上述理论分析,并结合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现状,下面笔者将会从历史和当代两方面来分析我国公民法律意识淡薄的原因。

1、“无讼以求”、“息讼止争”的法律传统的影响

《幼学琼林》载:“世人惟不平则鸣,圣人以无讼为贵。”《增广贤文》也载:“好讼之子,多数终凶。”由此可见,我国古代有“无讼以求”、“息讼止争”的法律传统。“法律的产生是为了诉讼的需要,诉讼的结果又使法律自然产生。诉讼与法律不可分地联系在一起。”所以说“无讼以求”、“息讼止争”的法律传统必然地致使我国古代历朝历代制定的法律较少,尤其是关系到臣民的财产等方面的民法,进而最后形成“重刑轻民”古代法律体系的特征。而笔者认为公民的法律意识养成的最直接途径就在于诉讼,尤其是民事诉讼。所以说我国古代人们法律意识淡薄在一定程度受到“无讼以求”、“息讼止争”的法律传统的影响。

2、优秀法学著作的匮乏

法学著作的广泛被传播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够起到培养、提高公民法律意识的作用。不可否认的是,西方国家的大量的经典的法学著作例如《政府论》、《论法的精神》、《论自由》、《法律、立法与自由》等和西方国家公民的法律意识的提高有着一定必然的联系。因为公民通过广泛地阅读法学著作,进而获得有关法律方面的理论知识;凭借着一点一点地对法律产生兴趣和法律理论知识的积累,只有获得一定的法律方面的知识,才会为公民主动地关注立法等机关所制定法律、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法律作为社会控制的重要手段产生信任、信仰等提供基础条件。没有法律方面的著作,就没有法律理论知识获得;没有法律理论知识的获得,就不能促进公民法律意识形成、提高。但是,在自然经济、宗法社会、集权专制三合一的社会土壤上面,商品经济步履艰难,与之携手而来的平等、交换、权利、自由等观念无法正常萌发和成长。平等、权利、自由等观念无法产生,也就意味着有关正义、平等、自由等法学思想的著作没有产生的思想条件。

3、五千年的封建传统文化尤其是儒家思想的影响

非常具有代表性的便是“礼”,我国古代的人们安分守己,极力地维护宗法家族和封建集权统治的秩序。“礼”的基本精神是“亲亲”“尊尊”。“亲亲”即亲爱自己的亲人,亲爱的程度与方式取决于爱的主体与爱的对象之间的血缘关系。“尊尊”即尊敬服从地位尊贵的人,其程度取决于彼此双方的社会地位,要尊敬最尊贵的人。”因此封建传统社会的礼治秩序,本质上是主张取消个人主体性、否认个人独立利益的,个人只能按照一定的“名分”来履行责任义务。所以说在古代人们的权利意识几乎没有形成的条件。“权利是由法律加以规定的,或者是要上升到法律高度的。因而,对权利的尊重,就自然转化为对法律的尊重。”因此,在古代人们几乎没有权利的意识,也就意味着人们对法律这部权利的确认书也不关注;对法律的不关注,也就意味着古代人们的法律意识很难得到培养。

4、我国当代社会也存在着阻碍公民法律意识提高的因素

(1)我国法律的宣传流于形式,简单地走走过场。应该说法律的知识普及甚至法律的权威与法律的宣传有一定的联系。但是我国每一年的普法教育由政府的法制机构开展,而且主要以发放宣传材料、提供简单的法律咨询等比较老套的形式,这样的话一方面不能够充分地调动起公民参与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普法教育主体—政府法制机构由于不受理公民的案件,很难了解到公民最关注、需要的法律知识。

(2)我国现代的法律著作、期刊、案例汇编等和有关法律案件的电视节目数量不少,但是绝大部分要不晦涩难懂要不冗长复杂,公民要么没有兴趣要么难以理解。法律等社会科学方面的文章、著作等需要通俗易懂,让大众能够理解、接受。因为法律等社会科学的任务在于提高全体人们而不是某个人或某些人的社会人文素养。曲高和寡、阳春白雪的法律等社会科学作品绝对不能称作好的作品。

(3)托克维尔说:“应当把陪审团看成是一所常设的免费学校,每一个陪审员在这里运用自己的权利,经常同上层阶级最有教养和最有知识的人士接触,学习运用法律的技术并依靠律师的帮助、法官的指点、甚至两造的责问,而使自己精通了法律。”所以说,陪审团制度能够对公民的法律知识的增长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我国也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不过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一方面在实践中贯彻地力度不够。另外一方面,大部分的陪审员在与法官审判案件中盲目附和,听任法官作出决定,陪审只是陪而不审,致使人民陪审员积极性下降,人民陪审制度流于形式,成为摆设。

(4)司法不公和执行不力等是阻碍公民法律意识形成、提高的重要的因素。在法律适用的过程公民受到不公正地对待甚至裁判,即使得到公正的对待、裁判却迟迟得不到执行或执行不力等,公民受到损害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救济,最终导致的结果是公民会质疑法律的作用进而法律的权威将会被削弱。“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公民对法律的信仰的建立不仅体现在法律的制定静态过程,更重要的是体现在法律的执行尤其法律适用的动态过程中。只有让每一个公民亲自深刻地体会到法律实实在在的作用,这样才会使每一个公民渐渐地对法律产生信任最终地建立起对法律的信仰。

三、如何提高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

(1)促进法律宣传。法律宣传的主体以律师和法官为主,宣传的形式多样化而且能调动公民积极性、参与性的形式。每一年的5月1日,美国的律师和法官便走向社会,宣讲法律知识、提供法律咨询、发表广播讲话、通过电视电话提供服务、举办模拟法庭、组织参观法庭、举行法律宣传的电影节、组织学校活动等等,以各种形式宣传法律,参加的人数成千上万,宣传的项目逐年增加,范围也越来越广泛。应该说,美国的法律宣传是美国公民了解法律的直接途径,也可以通过律师和法官宣传法律的作用、权威,在一定意义上来说对于提高美国公民法律意识作出了一定的贡献。因此,我国的法律宣传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其做一些改进。

(2)制定一部《人民陪审员法》。为改变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流于形式、成为摆设的现状,笔者认为我国有必要制定一部《人民陪审员法》。现代采用陪审制的多数国家,要么有专门的陪审法,要么在相应的诉讼法中有专门的规定。但是,我国有关人民陪审员的法律、法规过于概括、空泛而没有可操作性,所以笔者认为我国有必要制定一部具体而且完整、具有可操作性的《人民陪审员法》。

(3)在全国范围内的初中、高中以及大学开设法律方面知识的课程。现在我国正在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且我们每一个公民无时无刻地与法律在打交道,法律渗透到无论是日常生活还是经济的、文化的、政治的等领域的生活的每一个角落,所以完全有必要开设法律课程,让孩子们从小就了解、获得法律方面的知识进而为他们以后长大成人的法律意识提高打下坚实的基础。教育从娃娃抓起,法律教育也不例外。一部分的青少年走上犯罪的道路是因为对法律的无知,所以开设法律方面的课程也能够在一定的程度上遏制青少年犯罪的发生。世界上应该没有一个国家有开设法律方面的课程的先例,我国为什么不可以尝试呢?

(4)减少甚至避免法律不公问题。法律不公分为立法不公和司法不公。可以说司法不公的后果比立法不公的后果严重。正如德沃金在《认真对待权利》中所说的那样:“如果一项法律,即使是恶法,如果不去执行,那么就会削弱对法律的尊重,这个社会就会受到损失。”司法不公主要体现在不公正的判决和执行判决不力两个方面。 “一次不公正的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尤为祸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

关于解决不公正的判决的问题,笔者认为从内因方面来说需要保障法官的独立性,同时提高法官自身的素质;从外因方面来说可以借鉴英国的刑事案件审查委员会制度在全国各级人大常委会中专门设立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审查委员会。被告在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判决生效之后,仍然认为判决是不公正的,可以向案件审查委员会提出审查的申请。案件审查委员会经过审查之后,如果认为判决确实是不公正的话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的建议;如果判决是公正的话则驳回被告的申请。总之,案件审查委员会一方面不会侵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独立性,另一方面以“旁观者”的身份对案件的判决提出再审的建议,则是能够弥补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当局者迷”的劣势。

执行判决不力的问题主要原因在于缺乏对人民法院执行员执行生效判决的监督和申请执行的当事人缺乏相应的救济机制等。如此,我国似乎也有必要制定一部《执行判决、裁定法》。该部法律应该具体地规定人民法院执行员、与判决、裁定有关的双方当事人、配合执行的单位、个人等权利和义务、执行的程序、执行措施、与执行有关主体违反各自义务应当承担的责任等。

公民的法律信仰就是在一次次的公正判决得到执行,公民受到损害的权益得到恢复的过程中慢慢地建立起来的。无论如何,局部的司法不公的问题确实应该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而我们普通民众的法律意思,确实也应该得到较高程度的提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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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律意识 第4篇

关键词:法律意识,存在问题,发展路径,法治建设

一、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发展与存在问题

按照马克思唯物论的观点, 法律意识应理解为对法律这一社会现象的能动反映, 是人们关于法律的知识、思维、理念等的认识的总称1。具体而言, 包括人们对于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的一般看法, 对日常行为的法律性评价, 以及对法与道德、纪律、宗教等其他规范发生冲突时的选择。2

改革开放以来, 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不断深入, 普法教育不断加强, 国家法律事业有了一定的发展, 公民法律意识得到提高。但是我们还应该认识到在现阶段, 我国大多数的公民的法律意识仍然较低, 这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公民的法律素质不高

公民生活中权利受到侵害或需要向他人主张权利时, 在向法律诉求保护的途径上主要是令其停止侵权行为或由法院采取强制措施3, 抑或是采取传统的“私了”方式, 这在交通事故、邻里纠纷事件中最为常见。一方面映射出司法程序启动过于繁杂、诉讼成本较高、诉讼效果不佳等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 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民众对法律这一救济途径信赖度的缺乏。这是因为公民的法律意识存在误区, 普遍认为自己是守法的主体, 国家机关是执法的主体, 缺乏主动利用法律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的意识。

(二) 缺乏对法律足够的认识

我国大多数公民对法律现象的认识是通过媒体对法制案件报道以及周边亲友的诉讼案件进行的, 很少进行过专业的法律知识学习。4在寻求司法保护时不懂法律为何物, 法律所保障的权利为何物, 就无法长时性、准确性、有效性地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加之法律经常性的修订和增加, 结果导致公民对法律的陌生, 对法律的不信任感也就随之加强, 久而久之就失去了对法律的信赖和尊重。

(三) 公民主体意识的缺乏

公民的主体意识是指公民个人对其与国家之间关系正确的理性认知。现代意义上的人应当具备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现代化首先就应该是人的现代化, 而中国当下的现代化过程, 出现了严重的“城乡二元”结构体制。人们住进都市的钢筋水泥丛林, 脱离了原来的“熟人社会”, 步入了城市“陌生社会”, 行为的外部约束力减弱。具体表现为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 如生产假冒伪劣产品、消费欺诈等。为追求个人利益而忽视整体利益, 忽视法律制度的约束, 导致各种社会问题频发。

(四) 公民缺乏权利义务意识

公民意识的社会属性体现为公民对自己应当承担的社会义务的认可, 以及公民对社会基本义务的遵守和执行5。不仅要树立自己在国家和社会中具有不可剥夺的权利意识, 而且要树立在国家和社会中具有不可推卸的、理应承担的社会责任意识。受中国传统思想的影响, 老百姓长久以来只是片面遵守法律, 维护法律, 殊不知法律赋予和保护个人权利。公民对自身权利认识不够, 不能正确认识权利与义务的辩证关系, 导致不能合法理性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二、公民法律意识问题存在的原因

(一) 社会角度的解读

改革开放以来, 中国在发展经济的同时, 也出现了犯罪率上升、道德滑坡、环境污染等一系列现代化通病。通过法律惩罚或者道德压力方式对个人之事加以强制和控制方法并未有效施行, 社会规范体制存在较大问题。

(二) 本土文化与西方外来思想的冲突

由于历史因素, 当下的法律制度很多是从西方移植过来的, 而中国传统思想文化与其并不完全融合。普通百姓对法的了解不够, 遇事寻求帮助的途径比较单一, 尚未形成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权利的意识。即使通过法律途径诉求正义, 大多数也只是追求实质正义, 与司法所追求的程序公正相冲突, 导致民众对法律信任度不高。加之市场经济追求利益最大化, 尚未形成统一的价值理念, 公民法律意识很难培育。

(三) 公民意识角度分析

人类意识的产生是建立在对客观现实的认知基础上, 是对客观进行感知的高级心理活动。公民意识亦是如此, 但与一般心理活动的感知内容不同, 公民意识是个体对自己在国家和社会中所处的政治地位的现实感受和应有的认识。6我们将公民意识分为三个层次:公民的个体意识, 公民的社会公共意识及公民的法律意识。此三个方面相互作用, 公民的法律意识是法治社会中法律秩序内化的体现, 构成公民个体意识和社会公共意识的心理基础, 而一定程度上法律意识又会对其他两种意识的表达造成制约。长期以来公民意识受到传统思想的影响, 主要表现在生活中缺乏权利意识、社会意识, 在权利受到侵害时不懂得维护, 认为国家才是权利主体, 自己只是义务主体。

三、公民法律意识发展路径分析

法治国家的目标正是借助于制度性、理性的安排使人类获得最大化的自由和发展, 并且始终是以人的进步和人的现代化为标志和终极追求。要实现法治最重要的是实现公民意识的启蒙与发展, 而实现公民意识的启蒙就是要实现人的现代化7。没有法律意识的现代化不可能有法律的现代化, 法治化建设要从多方面进行综合的考虑:

(一) 强化公民主体意识和公共意识

首先要增强公民主体意识, 让公民更多地参与到国家的政治制度之中, 了解国家与法律的存在, 增强守法意识, 即对既定法律规范的自觉遵守, 了解法律存在的正当性和国家对公民所具备的保护性;其次要培养公民的公共意识, 要让公民明白权利的相生, 促进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 构建起“社会人”的意识, 培养起对社会公共责任的使命意识, 通过对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重新整合, 达至个人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密不可分的状态。在获得个体发展的同时要给予社会相应的回报和贡献。

(二) 实现公民法律意识现代化

首先, 引导公民积极学习法律知识, 树立全民尚法的理念。对法律的学习和认知是一个体现法律文化的基础性问题, 只有公众自觉学法才能更加深刻的懂法、守法、敬法, 法律权威才能树立, 才能真正发挥社会关系调节器之作用。因此, 采取切实有效措施, 组织和引导全体社会成员学习法律知识, 寻求法律真谛, 培养法律信念, 意义深远。其次, 对于立法和执法工作者而言, 在立法时要充分考虑民意, 吸纳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执法时要以公正执法增强公民对法律的信任感和依赖度, 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以制度化规范促进司法公平和执法公正, 增强公民对法律的认可和信赖。最后, 公民要清楚地把握法治化进程的作用, 认清自己的主体地位, 不断地学习和了解法律知识, 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 培育自己的尚法理念。

(三) 建立完善的纠纷解决机制

目前我国诉讼日益增加, 法院案件量激增, 司法部门面临巨大的压力。民众对司法这一解决纠纷途径期待过高, 忽视了过多的诉讼可能加剧社会关系的对抗、增加经济生活和市场运行成本、贬损道德诚信的社会规范等一系列弊端。8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并未被多数公众认可和使用, 公民有时一味地期望通过诉讼解决纠纷, 结果却常常是事与愿违。不仅问题没有得到切实解决, 还结了怨, 增加了更多潜在的社会矛盾。因此建立多样的纠纷解决机制是必要的。要建立诉讼与非诉并行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完善解决纠纷的种类, 应当借鉴美国的ADR非诉纠纷解决机制, 并在此基础上衍生出更加适合我国的本土化的机制。

(四) 推动司法公正, 加强普法教育

司法公正要求司法机关制定良法, 确立公民的法律正义感9。实现依法治国首先要实现公民法律意识的现代化, 培养公民的正义观念以及法律至上的理念。用良好的法律树立权威, 支撑公民的正义感, 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除树立法律至上的原则外, 关键还在于公正地司法、执法, 坚定人们对法律的信任, 从而自觉守法、用法、护法、尚法。

在现代社会, 为了社会的利益和保障个人权利, 政府应当同时也必须积极主动地干预社会, 关键在于程度。 (10) 普法教育是塑造公民法律意识的基本途径, 是政府在推进法治国家建设中的重要一环。政府要扮演好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角色, 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推进公民法制教育。不能消极地依靠物质水平提高和法律制度的引导, 而应充分利用普法教育给人们传播法律知识, 强化法制观念, 引导公民自觉更新法律观念, 培养法律信念。要在司法纠纷解决机制失灵的情况先及时地察觉并化解潜在的社会矛盾, 维护好社会的稳定, 在推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建设过程中扮演重要角色。

注释

1 张嘉娗.我国公民法律意识存在的问题及培育[J].法制博览, 2013 (9) :251。

2 柯卫.法治与法治意识[J].山东社会科学, 2007 (4) :140。

3 院晓慧.公民法律意识现状及提高[J].商, 2013 (5) :96。

4 王勇.探讨公民的法律意识现状[J].文艺生活, 2013 (11) :5。

5 张民省.公民意识与中国现代化[J].山西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05 (2) :119。

6 魏健馨.论公民、公民意识与法治国家[J].政治与法律, 2004 (1) :33。

7 郑贤君.生命权的新概念[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 2006 (5) :87。

8 范愉.非诉纠纷解决机制 (ADR) 与法治的可持续发展[J].法制现代化研究, 2004 (1) :16。

9 马建欣.试论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现代化[J].甘肃社会科学, 2004 (1) :124。

加强公民法律意识的现实意义 第5篇

加强公民法律意识的现实意义

加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提高司法、执法水平和公民自觉遵纪守法、参与法律监督的积极性,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实现依法治国的前提。第一,法律意识在完善立法工作,促进有法可依的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依法办事的前提是有法可以,没有法,或者法残缺不全,那么依法办事就无从谈起。第二,法律意识在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中的外在表现,直接影响着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常言说得好“已不正,不能正人”、“打铁先要自身硬”,执法人员不具备良好的法律意识,就会表现出执法素质差,执法水平低,就会造成执法不公、徇私枉法、执法犯法等现象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再好的法律也无济于事。法律意识是国家司法人员正确理解和掌握法律,准确、及时适用法律的必要因素。司法人员在办案中,如果是不知法、不懂法或者对法律作出歪曲理解,那么势必会造成冤假错案。因此,司法人员也要具备较高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第三,法律意识是公民守法、依法办事的重要保证。社会主义法律是我国工人阶级和各族人民群众共同利益的体现,是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客观反映和要求。因此,公民能否自觉守法,做到依法办事,在很大程度上,与公民的法律意识有着密切关系。一般说来,当公民具有较高的法律意识水平时,他们就能认识法律中规定的权利、义务、禁令都是与自己的利益紧密相联的,就能做到自觉守法,坚决

维护法律的尊严,从而就能做到依法办事,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否则,则相反。第四,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在实现依法治国、严格依法办事中,具有重要作用。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要“着重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的能力”。而实现依法治国,关键是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正确处理好权与法的关系。改革开放以来,见诸于报端的一些中高级领导干部,法律意识、法制观念淡薄,把党和人民赋予给他们的权力,当做自己贪污、腐败的专用工具,视党纪国法和人民群众利益而不顾,挺而走险,最终走上不归之路,他们带给自己身边的班子成员的是上梁不正下梁歪、共同犯罪与集体犯罪,在某种意义上讲,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往往起到了主要作用。社会主义国家,是人民当家做主,法大于权,而不是权大于法。正如我国《宪法》中所讲的那样“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因此,领导干部,尤其是主管政法的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是正确处理权与法的关系、实现依法治国的现实前提。第五,从法律的监督角度来看,依法治国必须建立完善的法律监督体系,这个体系应包括人民群众的监督,而人民群众的监督权力的真正实现,来源于他们良好的法律意识,否则,这种监督就会显得苍白无力。

公民法律意识 第6篇

关键词:公民意识;养成;大学生;法律教育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6)12-0099-02

法治社会已经被公认为现代国家治理的经典模式,而公民意识是法治社会建立的基本前提,若广大公民没有现代公民意识,那么是不可能出现真正意义上的法治社会[1]。大学生作为时代的先锋、国家和民族未来的中流砥柱,大学生公民意识的养成会对全社会公民意识的养成产生较大的影响。法律既是现代国家治理的主要依据之一,又是公民行为所要遵守的基本准绳,还是构建法治社会的根基[2];其次,公民意识养成是大学生法律教育的主要目的之一,对于促进大学生形成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世界观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本文就公民意识养成视阈下的大学生法律教育问题进行研究。

一、大学生法律教育与公民意识养成之间的关系

大学生法律教育与公民意识养成均是高校人文教育的主要内容,二者在目标、内容、途径等方面均存在着紧密关系,主要体现为目标一致、内容统一、途径相通。

(一)目标一致。开展大学生法律教育与公民意识养成工作的基本前提在于明确目标。从目标的层次来看,开展大学生法律教育的主要目标在于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思维方式和法律意识,使之成为法制社会的合格公民,而公民意识又是合格公民必备的综合素质之一。公民意识的核心主要有4点[3]:第一,不侵犯公民的财产;第二,树立起公民当家作主的理念;第三,贯彻法治社会和人人平等的理念;第四,树立任何公民均享有义务和权利的意识。由此可见,大学生法律教育过程实质上也是公民意识养成过程,公民意识养成既是大学生法律教育的目标之一,又是大学生法律教育内容的充实和丰富。公民意识养成会让广大公民明白自己所处的法律地位、政治地位,应对集体、社会、国家肩负起应尽的责任,这实质上是与大学生法律教育的目标一致[4]。

(二)内容统一。大学生法律教育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法律条例、法制精神和法学理论的指导让大学生群体形成法律意识。主要内容体现在:第一,通过对大学生法律教育来让大学生养成学法守法的意识,弘扬法治精神;第二,通过对大学生法律教育使大学生具有法律认知的能力和健康的法律心理;第三,通过对大学生法律教育使大学生能够形成较好的法律情感,以便进一步提高他们的整体素质;第四,通过对大学生法律教育使大学生具有现代法制概念。而无论是法治精神,还是法治理念,都是公民意识养成的主要内容。让大学生养成公民意识,这既是法律教育的基础,也有助于加深其对于法律价值的理解和认识。此外,让大学生养成公民意识,还在能够有效地保障民事主体平等法律地位。由此可见,大学生法律教育与公民意识养成在内容上具有統一性[5]。

(三)途径相通。大学生法律教育体系经过多年发展已经基本完备,为大学生公民意识养成创造了较佳的基础条件,包括理论、人才、课程等。法治精神和法制观念一直以来都是大学生法律教育的主要内容,开展法治精神和法制观念教育有利于在高校营造出稳定、向上、和谐的校园文化,有利于大学生群体树立正确的思想信念,也有助于公民法律意识的养成。此外,法律教育重塑了大学生群体的价值观念、生活态度,对大学生公民意识养成起到促进、规范的作用。而大学生公民意识养成往往与大学生的社会实践息息相关,大学生公民意识养成作为和谐社会的根基,也会反过来促进法律教育和法制建设。可见,大学生法律教育与公民意识养成在途径方面具有相通性[6]。

二、公民意识养成视阈下大学生法律教育的内容

大学生法律教育内容选择是否恰当会直接影响到大学生法律教育的实施效果,也是实现大学生法律教育任务和教育目标的主要保障。众所周知,法律教育内容较为宽泛,且会受到教育对象、社会要求、时代要求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因此,在公民意识养成视阈下要对大学生法律教育内容予以深化拓展,以实现教育内容的系统化。

(一)法律意识教育。法律意识教育的核心在于培养广大青年学子具有良好的法律意识,形成健康的法律观念,主要是通过依法办事的法治理念、认知法律常识、学习法律基础知识等来实现。法律意识教育包括法治意识教育、权利意识教育、诚实信用意识教育、程序法意识教育、专业法律意识教育等。

(二)宪法教育。公民意识养成视阈下大学生法律教育务必要体现宪法教育的根本性。虽然宪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层级,但宪法的普及度却较低,很多大学生都并不清楚宪法中的基本原则、基本理念和基本价值,并没有较好地体现出宪法所承载的法律价值和法治精神。所以,大学生法律教育内容中更要注意体现出宪法教育的根本性地位和核心作用。宪法教育务必要紧密围绕着公民信仰教育、公民权利教育、公民权力教育等方面展开[7]。

(三)纪律教育。纪律教育是指一系列与高校管理相关的约束大学生行为规范的教育,从某种角度来看,纪律教育实质上是法律在高校大学生日常管理中的具体化,有利于促进广大青年学子在校期间遵纪守法,主要包括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教育。校规校纪是纪律教育中最为主要,校规校纪是对学生最为基本的行为要求,是他们树立起守法观念的基础,且内容明确具体,会对大学生法律教育效果产生直接影响。纪律教育的广度、深度或多或少都会对大学生法律教育的成效产生影响。

(四)实践教育。实践教育在大学生法律教育不可或缺的,实践教育也是大学生从熟悉法律知识转变为具备法律能力的必由之路。实践教育通常是指基于一定的实践平台来对大学生实行守法能力、用法能力、懂法能力的锻炼学习。“学法”、“懂法”的目的在于“用法”,实践教育既有利于鼓励大学生主动、积极地学习法律知识,又有利于加强大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和遵纪守法意识,还有利于增强学生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可谓一举多得。由此可见,在大学生法律教育中,既要注重向大学生传授法律理论知识,又要让他们有机会将所学的法律理论知识运用到实践过程中,以此来培养良好的法律素质,二者相互补充、相互渗透、相辅相成[8]。

三、公民意识养成视阈下的大学生法律教育的途径方法

(一)普及法律知识。在高校法律教育中要积极、主动地普及法律知识,逐步提高大学生的法治意识。在普及法律知识过程中,务必要“以学生为本”,以“培养广大学生良好的法律思维方式、法律意识,丰富法律实践能力”为宗旨。教师不能再是单一的教学者,还要充当学生学习法律的组织者、引导者和合作者,把广大学生视为学习的主体。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建构"主体思想"的教学模式,树立以学生为本的创新教学观念,使普及法律知识教育既有利于学生掌握住法律知识,更有利于学生去探索、创新。坚持由广大的学生来掌握学习的主动权,从被动参与转变为主动参与,进而使他们主动地去获取知识、主动地去学习,并在学习法律知识的同时养成良好的公民意识。

(二)整合各种力量来推动大学生法律教育。第一,以课堂教育为主渠道抓好学生法制教育工作。高校思想政治教学部门应该按年级分层为大学生开设不同的思政课程,制定授课计划,发放教材,力求法律知识进教材、进课堂、进大学生头脑。课堂教学以外,学生辅导员、班主任、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作为法制教育宣传员,具体负责对学生的日常法制教育,实现大学生普法教育课堂化、日常化。第二,利用社会法治教育力量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高校可邀请检察院、公安局、法学专家等来校定期开展法制讲座,还可以从高校所在地政府的公检法系统聘请法制、法制辅导员,定期来校开展法制教育工作,建立警校共建的长效机制。第三,加强与家长沟通,督促家庭承担法制教育责任。建议高校在每学期初或期末都发放《致家长的一封信》,争取学生家庭的配合。除此之外,通过家长会、家校联系簿、电话、家访等形式,走访贫困大学生家庭,随时了解他们的情况,加大对贫困生的心里疏导,并有意识地渗透法制教育知识。家长充分意识到教育孩子知法、懂法、守法的重要性,才能积极配合学校做好法制教育工作。

(三)开展法律特色校园文化活动。开展法律特色校园文化活动,对于联系“课上”“课下”大学生法律教育、加强大学生法律能力锻炼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也有利于在校园内建立起良好的法律文化氛围,有利于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思维和法律意识。例如某高校近日以“崇法尚法,律动校园”为主题,举办了“法律文化节”,开展了法律辩论赛、法律电影展播、法律知识宣传、法律知识竞赛、法律讲堂、模拟法庭等活动。法律辩论赛围绕“精神赡养应不应该成为法律责任”展开,正方同学主要从社会角度对辩题进行剖析阐述,反方同学则从法学专业的角度进行辩驳。盘问、驳论环节尤为精彩,双方据理力争,毫不示弱。在观众提问环节,正反双方沉稳机智的应对观众犀利的提问和质疑。严谨而风趣的言论,形象而诙谐的举例,赢得了在场观众的阵阵掌声。“法律文化节”提高了广大青年学子的法律意识,丰富校园文化,营造了和谐的校园法制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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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陆士祯,等.重视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学习《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笔谈[J].中国青年政治学报,2013,(11):1-7.

公民法律意识 第7篇

一、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现状

(一) 传统法律意识与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同步存在

我国在法制建设方面, 自确立社会主义制度以来, 一直坚持建设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理念。我国的法律意识建设在这种理念的影响下, 也开始注重培养公民对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认识和塑造, 但现实情况却不同, 非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在公民的法律意识体系中还占有一定的地位。我国一些公民对法律的认识还存在一定的片面性, 大部分公民的法律意识已经开始慢慢向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方向发展和靠近, 但不容忽视的事实是, 我国很多公民对法律事件的认识和评价都是不够科学的。法制, 作为一种外在制约力量, 从外部环境规范和制约人们的行为。客观来讲, 这种外在力量并非一定与人们的主观认识相契合, 所以传统法律意识和观念还在人们的法律意识体系中占据一席之位。

(二) 不同部门的法律意识发展存在差异

我国公民在认识法律方面存在着很大的不平衡性。首先表现在公民没有充分认识和解读宪法和一些基本的法律。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 在国家法律中占据基础地位和关键地位。但是公民认识宪法的程度却远远低于普通法, 在认识法律的过程中, 常常忽略了宪法的核心地位和作用。其次表现在公民的刑法意识偏强。谈到法律时, 公民首先想到就是犯罪和判刑, 从中可以看出公民并没有充分认识法律, 没有全面了解自身合法权益如何得到保障。

(三) 公民总体上肯定现行法律

我国在建设社会主义的进程中, 一直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放在基础地位, 不断建设公民思想体系中的法制观念。从当前我国社会法治建设的情况来看, 公民基本上是肯定现行的法律体系。虽然社会经济不断发展, 但人们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依然在其思想体系中占据主导地位。公民在评价法律问题和法律事实时, 常常是感性和理性并存的, 但在理性的思想意识中, 对法律还是持肯定和认可的态度。

二、培养公民法律意识与生成法治社会的举措

(一) 发展开放、平等、竞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离不开发展市场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 公民的权利意识、主体意识、责任意识等得到了构建和发展。法治精神是市场经济所要求的, 只有当其转化为社会主体的法律意识, 成为公民法律心理结构的基础要素时, 才能推动社会进步, 实现全社会的法律化。市场经济的充分发展打破了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 实现了政企分开。政府在管理社会经济活动时, 应逐渐将行政手段转变为法律手段, 管理经济的权力也应当同时法律化, 这样一来, 政府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驶自身的法律权力。这有助于推进法治社会的构建和弘扬法治精神。现代社会, 人们对自身的权利和利益更加关注, 对构建合理的政治、法律秩序也更加关心。人们生活在市场经济社会的大背景下, 越来越体会到法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培养和提升自身的法律意识已成为社会生活的重要部分, 人们运用法律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也大大增强。

(二) 加强民主政治建设

民主政治建设对法律的进步和完善具有直接和具体的影响作用。民主政治能保证每个公民拥有参与政治决策、表达政见的权利和机会。公民以政治主体的身份参政议政, 使得国家政治建设是绝大多数人参与的建设。公民在参政议政的过程中, 认识到自身的意志和要求已转换成相关的法律要求, 真正意识到自己的命运掌握在自己的手中。这会激发公民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 激发他们的创造意识和热情。民主社会中, 任何规则的设计和政策的选择都必须要符合最起码的民主标准和要求。要生成法治社会和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 离不开民主政治的建设和保障。要不断完善民主政治建设, 改革政治体制, 按照民主化、法律化和制度化的要求, 加快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步伐。

(三) 营造公平公正的法律环境

不管公民的法律意识如何, 如果没有公平公正的法律环境, 法治社会是不会生成的。在这其中, 司法环境的营造是非常关键和重要的。司法具有法定性、公开性和权威性等特点, 而公正是其灵魂。按照法治社会的生成原则来看, 司法是用来解决纠纷、保障权利和实现公正的最后一道制度防线。我们在培养和提高公民法律意识的过程中, 要注意改革传统教育制度和教育理念, 逐步转变公民的教育。教育的首要和最终目的是教会学生如何做人, 这里的人指的是如何做现代国家的公民。这种教育转变是我国走向政治文明的必由之路。引导和协调我国公民的法律心理, 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 注重系统的法律知识传授。不仅注重法律思想的宣传, 还要加强公民的法律实践锻炼, 增强公民了解法律程序和法律体系, 深化法律教育程度, 扩大法律知识的受教育范围。

(四) 塑造多元文化氛围

法治是国家权力在得到法律规范后, 社会成员的权利和利益得到了合理配置, 每个人都能在现行法律框架内自由地选择行为方式。在生成法治社会过程中, 市民社会是其社会基础。市民社会的结构是社会主体进行自我管理和自我治理, 是独立于政治国家的社会力量。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 市民社会的力量在慢慢积聚并扩大。市民社会的重要特点是自由和利益多元, 同时也是文化多元和价值观多元的社会, 它需要多元文化为其做背景和支撑。多元文化存在和发展的关键因素是宽容, 多样性和差异性的存在都有其合理原因, 它们的存在使社会生活变得丰富。多元文化生活本质上其实是多种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并存的自由市场构成的复杂空间。在多元文化社会中, 人们的民主、政治等才能得到历练, 作为公民的人格也才可能造就, 这才有可能培养和提高人民的法律意识。

(五) 铸造和谐社会

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为发展和完善民主与法治提供了新的机遇。铸造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是民主和法治, 而民主和法治是促使社会和谐运行的有效保障机制。这种机制能够及时地、自发地发现影响社会和谐运行的不正常因素, 并发挥调节作用, 维护社会的安定有序。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时, 一个需要亟待解决的问题是尽快让全社会认同政府和政府的各项决策, 认同法律和法律权威。这种社会责任感的认同依靠广泛且真实的民主制度。当我们高度关注民主和法治时, 就意味着要注意情感成分的参与。如果社会缺乏认同民主法治的内在价值, 就会很容易成为一种对时髦的追求, 改变了民主法治建设的真正目的。

三、结语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 离不开健全的法律制度。培养和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能够极大地推动法治社会的建设。培养公民法律意识的过程, 也是完善我国法治社会的过程。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 会更加注重培养和提升公民的法律意识, 逐渐完善我国的各项法制制度, 加大宣传法律思想, 加快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步伐。

摘要:构造、运行法治模式的基础和先导是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直接决定和反映着国家的法治状态和水平;法治的实践情况, 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改革社会管理结构和变迁制度模式, 也意味着人们的法律意识与法治实践同步前进、发展。较之以前, 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明显有了提高, 但与法治的内在要求仍有很大一段距离。公民的法律意识要想得到提升和历练, 需要根植于法治社会中, 同时需要不断完善公平、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制度, 用民主和法治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关键词:法律意识,培养,法治社会,生成

参考文献

[1]曲明娜.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与法治社会的生成[J].法制博览, 2014 (06) .

[2]方进进.大力培养公民法律意识加快法治建设步伐[J].法制与社会.2014 (04) .

公民法律意识 第8篇

一、大学生公民意识培养与法律教育之间的关系

大学生公民意识培养与法律教育同作为高校教育的重要内容, 两者之间存在着一种有机统一的关系, 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 目标方面。

目标是行为主体对自身行为能够到达境地或结果的期望。明确目标是大学生公民意识培养和法律教育开展的基本前提。从目标层次上讲, 高校开展法律教育旨在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 着重强调要养成大学生良好的法律思维方式。法律教育的价值和意义在于培养符合法制社会的合格公民, 而合格公民就必须要具备公民意识。由此看来, 大学生公民意识培养是对法律教育的丰富和充实, 亦是法律教育的主要目标之一。作为社会主义国家, 我国向来倡导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任何组织和个体都不能搞特权。事实上, 以习近平主席领导的中央政府也是这样做的。合格公民应该树立和承担对国家、社会以及集体的责任, 清楚地认识到自己所处的政治地位和法律地位, 这决定了大学生公民意识培养与法律教育在目标上是保持一致的。在相同目标的指导下, 大学生公民意识培养与法律教育应在内容、方法、途径等方面实现有机统一。

(二) 内容方面。

法律是一个相对模糊的概念, 它通过研究一系列法律现象及发展规律进行教育。大学生可以在法学理论、法制精神和法律条例的指导下产生正确实践行为。高校法律教育的主要任务包括:培养大学生的法律认知能力;灌输给大学生当代法制概念;提升大学生的法律情感积极性;督促大学生产生守法行为。对于大学生而言, 法律教育的目的是扩张法律视野、养成健康心理、建立法制情感, 进而实现综合素质的提升。法律教育的核心内容体现在是否养成了大学生公民意识。法治理念、法治精神培养作为法律教育的重要内容, 同时也体现在大学生公民意识培养过程中。因此, 大学生公民意识培养与法律教育在内容上有机统一。提高大学生公民意识, 有助于加深其对法的价值的认识和理解, 是他们学好法律课程的基础。同时, 公民意识还反映着公民对自身权利与义务的认知程度, 提高公民意识是保证民事主体平等法律地位的有效途径。在我国法制建设愈加完善的今天, 培养大学生公民意识显得尤为重要。

(三) 途径方面。

大学生公民意识培养与法律教育在开展途径上也存在统一关系。经过长期的发展, 我国高校法律教育体系日趋完善, 为大学生公民意识培养创造了良好的基础条件。大批专业法律教育教学人才和科研人才的成长, 进一步推动了我国法律教育事业的发展。法律教育为大学生公民意识培养提供了课程、人才以及理论等诸多方面的支持。法律教育传扬法制观念和法治精神, 培养大学生正确的理想和信念, 营造了和谐、稳定的校内文化环境, 从而对大学生公民意识养成产生了积极促进作用。而且大学生社会行为、生活态度、价值观念等在法律教育的重塑之后, 可以对其公民意识培养起到规范、逐步、全面的促进作用, 在此过程中它的位置无以取代。公民意识则与民主政治理论发展和社会实践有着很强的关联性, 能够促进市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是和谐社会构建的根基, 对进一步完善法制建设与促进法律教育具有重要的作用。就两者的关系而言, 大学生公民意识培养与法律教育既内在统一又相互促进。

二、法律教育视角下大学生公民意识培养的策略

基于对大学生公民意识培养与法律教育关系的认识, 提出了以下几种法律教育视角下的大学生公民意识培养策略, 以供参考和借鉴。

(一) 明确目标, 加强引导。

根据分析, 不难看出大学生公民意识培养目标主要分为几个构成, 即认识目标、能力目标和情感目标。其中, 认知目标是要求高校通过法律教育, 让大学生了解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基本政策, 使之熟悉享受权利内容及形式的同时, 清楚自身所承担的义务;能力目标旨在培养大学生良好的思维习惯, 增强他们判断是非的能力, 引导其理性地思考和解决实践问题;情感目标是从情感层次上出发培养大学生的主人翁精神, 督促他们自行遵守法律规定, 有效约束自己的行为。在这样的目标指导下, 高校教师应该充分发挥自身的引导功能, 关注大学生的独立、全面发展, 并努力付诸于实践。当代大学生的自主意识非常强烈, 对新鲜事物充满了好奇心, 但是由于社会经验匮乏, 又很容易受外界不良因素的诱导而产生错误行为。针对这种情况, 高校教师应该充分发挥自己的知识、经验优势, 对大学生作出正确的引导, 帮助他们理智地看待社会现象, 及时调整其心理和认知, 从而养成大学生良好的公民意识, 使之在教师的人文关怀下为社会多作贡献。

(二) 开展活动, 培养兴趣。

俗话说, 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尤其是在素质教育背景下, 高校更要通过多种多样的文化活动, 提升大学生的学习兴趣, 养成其良好的终身学习意识和自主学习习惯, 这对其未来走出校园、迈向社会具有极大的益处。相比其他学科, 法律教育稍显复杂和枯燥, 容易引起大学生的反感情绪。因此, 高校应在基础理论知识教学的基础上, 积极开展“第二课堂”, 组织大学生开展多种多样的法律文化实践活动, 强化其对法律知识理解的同时, 激发他们的教育参与热情, 从而提高公民意识培养实效。具体而言, 高校可根据现阶段大学生具备的法律知识水平和能力素养, 设计几项主题活动, 并通过辩论赛、社会实践等途径予以开展。在此过程中, 教师应及时了解学生的行为动态, 发展其中存在的问题并予以指导和改正, 帮助他们解决遇到的实际困难, 保证法律文化活动的顺利进行。此后, 教师还需要组织学生进行自我评价, 尤其讲述自己的所见所闻、所思所悟, 并探究其中存在的法律知识, 从实践的角度强化他们的公民意识, 使之更加有效地付诸于行动当中。

三、结语

总而言之, 大学生公民意识培养与法律教育之间存在着有机统一、相互促进的关系。由于个人能力有限, 本文的相关研究可能存在不足。因此, 呼吁业界其他学者关注大学生法律教育, 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更多有效建议, 为高校培养大学生正确的公民意识提供理论指导, 使之培育出更多的优秀人才, 从而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和市场经济发展。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逐步深入, 公民意识的价值得到了进一步提升, 并发挥了愈加重要的作用。法律作为公民行事的准绳, 是国家治理的主要依据, 也是法制社会构建的根基。从某种层面上讲, 大学生法律教育包含了公民意识培养, 并负有公民意识培养不可推卸的责任。本文在对大学生公民意识培养与法律教育之间关系作出分析和论述的基础上, 就法律教育视角下的大学生公民意识培养策略进行了研究。

关键词:大学生,公民意识培养,法律教育

参考文献

[1]李斯霞.大学生现代公民意识教育及其路径探析[J].思想政治课研究, 2014, 6:48~52

[2]孙蕾.以大学生公民意识的养成为视角的法律教育的调查与思考——以江苏昆山为例[J].法制与经济, 2015, 12:128~129, 134

公民法律意识 第9篇

法律意识作为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 是指人们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 对现行法律和法律现象的感知、理解、心理体验和价值评价等各种意识现象的总称。它包括人们对法的本质和功能的看法、对现行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对法律运用的评价、对各种法律行为的理解、对自己权利义务的认识等等, 是法律观点和法律观念的合称[2]。民众法律意识的培养和形成是一个连续不断的发展过程, 要经历感知、理解、提高和运用四个阶段。其中, 法律意识的提高和运用是最关键的, 它直接关涉到民众在社会生活中能否依据所掌握的法律知识, 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问题, 这也是我们研究法律意识的本意。

在哲学领域法律意识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 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是人们对法律知识、法律观念、法律信念、法律事实、法律现象和法律行为等要素的一种抽象地、概括地理性认识, 它“超脱”了法律事实、现象和行为这种具体的、生动的、直观的感性认识, 揭示了隐藏在这些现象背后的本质和内在属性。然而, 社会主体形成法律意识不是一蹴而就的, 它需要一个连续不断的发展过程, 法律意识是人脑对社会法律事实和现象以及法律规范和行为准则的主观反映, 同掌握科学文化知识的过程一样, 要经历感知、理解、提高、运用四个阶段[3]。

感知是主体对社会法律事实和现象所留下的感性印象, 是法律意识形成的初始阶段, 这种印象虽然是片面的、简单的、肤浅的, 但它是法律意识形成的基础。

对法律意识的理解和掌握是其形成的第二阶段, 是主体对法律现象的本质及法律规范的理性认识, 此时在人脑中已经形成法律概念, 且将感性认识的法律观念上升为理性的法律概念;通过对法律知识的掌握和对人的行为进行法理分析, 判断行为的合法与否, 就形成了法律意识的提高和运用阶段。法律意识的强弱与法律的运用是相辅相成的, 运用法律知识有助于提高主体的法律意识, 同之, 法律意识越高其主体使用法律的频率越高, 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越强。总之, 法律意识形成过程的实现并不是轻而易举的事情, 它不仅受主体心理机制的影响, 而且还受客观环境因素的制约。可见, 法律意识的真正含义不仅仅是公民知法、懂法、守法等行为表现, 更深层次的是公民的法律情感, 即对法律的运用和信赖。

二、影响公民法律意识形成的主要因素

(一) 传统法律文化对公民法律意识的影响。

法律文化作为一种社会法律现象, 反映着一个国家及民族实际存在的法律历史和法律现实。它随着人类社会历史和人类法律文明的发展而演进, 并影响、制约着法律体系、法律制度的发展和法律实践活动[4]。法律文化关系到人们事实上以怎样的思想模式和行为模式从事法律活动, 关系到法律所要确认、保护、发展的社会关系, 它是法制所包含的知识、智慧和经验, 是一国法制的“内在逻辑”。法律文化建设直接制约着中国依法治国的历史进程, 决定着法治国家目标的最终实现, 影响着全民法律意识的形成与提高。众所周知, 我国是一个有着2000多年封建发展史的文明古国, 我国传统的法律文化曾在束缚人的思想和维护封建统治中发挥过极其重要的作用, 因此我国公民受到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无疑是巨大的, 同时也使得当前我国公民在面临法律问题时依然保持着牢固地传统法律思维定式。在“德主刑辅”思想的影响下, 我国公民无法处理好法律和道德的关系, 轻视法律的作用, 漠视个体权利的保护。法律就是刑罚、法律就是“杀戮禁诛”的思想成为人们的行为认知模式, 避罪远罚、惧法厌讼成为人们的行为模式。古代法律提倡的礼法结合、以礼为主、等级森严的社会制度严重制约了现代法律精神的传播, 使现代法律人将“人情和国法”相结合的现象时有发生, 甚至出现“人情大于国法”的不和谐现象。传统法律文化严重制约了现代法律意识的形成与提高, 造成了公民对现代法治思想的抵触与缺乏。

传统法律文化对法律意识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儒家文化和法家思想两个方面。首先, 以儒家文化为主流的传统文化弱化了群众的法律意识。儒家文化在现代社会中最直接、最易见的影响就是其所强调的等级伦理观念, “三纲五常”则是维护这种等级观念的尺度和行为标准[5]。在这种尺度和标准中更多的是绝对的权利和绝对的服从, 而且服从成为等级观念中的行为规则甚至于思维定式。由于受服从观念的影响, 民众维护个体权利的意识丧失, 人们在行为选择过程中首先考虑的是上级的意志, 而并非是法律, 在内心中产生了对权力的服从和对法律的陌生, 进而是排斥法律的保护。另外, 儒家历来倡导“和为贵”的思想, 在农村, 尤其是在落后的边远山区转化成“忍为上”。在宁夏移民社区, 邻里关系被看作是最为重要的一种社会关系, “远亲不如近邻”的谚语在这儿显得非常实际, 当邻里关系被破坏, 大部分移民则由“和为贵”变为“忍为上”, 希望对方以道德和乡土规范约束自己。这种“和为贵”的意识, 久而久之就形成一种社区认同感, 一种内在的向心力, 而对法律却产生了消极抵触的心理。因此, “私了”成为移民社区解决纠纷矛盾的一种主要方式普遍现象, 而且“私了”不仅存在于民事纠纷处理中 (如宅基地纠纷) , 也存在于刑事案件中。使移民的合法权利得不到有效保护, 儒家文化的“和为贵”思想是重要因素之一。

其次, 法家思想又限制了群众法律意识的提高。法家作为古代重要的思想流派, 对我国的社会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 特别是对国家管理起到了促进作用。然而, 法家所强调的“以刑去刑、重狱轻讼”以及各种严刑峻法, 使民众产生了对法律的畏惧, 法家所主张的是以义务为本位, 法律规定中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比较多、授权性的规范很少, 这就让人产生一种错觉:自己只有遵守法律的义务, 而无任何权利可言, 并未意识到法律还赋予公民权利, 保护公民权利的功能。这种义务本位的法律文化传统。使得法律缺少了与民众之间的亲和力, 所以部分民众规避法律, “厌讼”的心理由此产生。另外, 传统法律文化中法即是刑, 刑也是法, 意味着惩罚与杀戮, 人们把法律与刑罚完全等同, 认为违法就是犯罪 (这种思想在移民中仍然普遍存在) , 加之传统法律在行使过程中的主观臆断性, 致使当事人权益不仅得不到保障, 反而受到了严重的损害, 由此而导致群众对法律的恐惧和规避。

(二) 社会制度和现实因素对公民法律意识的影响。

根深蒂固的传统文化影响是现代法律意识提高的主观因素, 除此之外, 制度和现实因素的影响也十分重大的。

首先, 法律制度与法律运用的冲突问题。人们心目中的法律、书本上的法律和其亲身经历的法律事实之间有时会发生碰撞与冲突, 这是一个很普遍的现象。目前, 在处于转型时期的社会结构中, 经济制度、体制改革、经济利益和法律制度之间有着不同程度、不同范围的矛盾与冲突, 这些矛盾与冲突会影响到老百姓现代法律意识的形成与提高。

其次, 制度设计能否体现公平问题。法律制度设计不仅要求形式, 而且还应该有符合实质的公平与正义。在这方面, 我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整个法律制度的设计, 应该反映的是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充分体现公平、公正的法律精神。如果法律制度不能体现公平、正义, 不能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社会就会出现深层次的问题, 甚至会起到一种相反的作用, 所以在法律制度的设计上, 应该考虑到公平和正义的原理[6]。在相对落后的民族地区更应如此。目前, 各种涉农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 农民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很好的保护, 这也是影响农民法律意识形成的因素之一。

笔者认为, 宁夏地区移民法律意识水平总体不高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移民对法律诉求的失败, 使得他们对法律失去了信心。大多数移民认为司法腐败、行政干预是导致司法不公和法律与现实发生冲突的主要原因。农村司法资源严重不足, 办案经费缺乏, “人情案”、“金钱案”、“创收案”严重损害司法机关的形象, 进而影响法律权威, 法治建设也因此受到严重的损害。另外, “权大于法”的现象还时有发生, 基层政府依然沿用家长式的方法管理一方水土, 广大农民看到权力对法律的控制, 当他们与有权力背景的当事人用法律手段解决纠纷时, 最担心法律不能保护自己的权利, 反而招来报复, 于是放弃用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即使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他们也会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去拉关系、走后门, 寻求权力的帮助。这种想法在移民身上表现的很明显, 严重影响了他们法律意识的提高。

(三) 经济和文化水平对公民法律意识的影响

(1) 经济发达程度与法律意识的关系。公民生活地区的经济发达程度与其法律意识之间有着直接的联系。居住地区的经济发达程度越高, 该地区民众接触现代经济社会的机会也越多, 这些人所掌握的法律知识也相对较多, 法律保护的意识比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要强。当前我国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的经济水平差别较大, 近几年以来, 虽然中西部地区的经济水平有了较大的提高, 农村经济的市场化的趋势越来越强, 但这些都仅限于在狭小和有限的范围和层面内进行。而且这些都没有对法律文化产生太大的影响, 致使该地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经济发展水平之间呈现出不和谐之象。法律是上层建筑的一部分, 必须以社会经济条件作为基础, 只有社会经济得到了大力发展, 人民的生活水平得到了提高, 公民对法律的需求才逐渐上升, 也只有社会经济的发展, 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发展民主与法制的物质条件, 为广大人民解放思想、开拓视野, 促使其主动学法、用法、守法, 维护其合法权益提供经济保障。

经济发展水平低是制约广大移民群众法律意识提高的基础因素,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物质决定意识,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农村经济落后从根本上影响了农民法律意识的形成。对宁夏移民社区的移民来说, 最大的愿望是能够提高生活质量, 多数移民认为他们的生活水平和以前相比有了改善, 但和周边其它地区的农村相比, 经济水平还是比较落后;因而, 绝大多数移民都在为改善生活、提高生活水平而努力, 没有时间和兴趣来学习法律知识, 何谈法律意识的形成。法律是上层建筑的一部分, 必须以社会经济条件作为基础。只有农村经济得到了大力发展, 农业移民的生活水平才能得到提高, 移民对法律的需求才逐渐上升, 也只有农村经济的发展, 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发展民主与法制的物质条件, 为广大移民解放思想、开拓视野, 促使其主动学法、用法、守法, 维护其合法权益提供经济保障, 才能为积极培育移民法律意识创造良好的动力。

(2) 文化水平与法律意识的关系。公民的文化水平是决定其作为生产经营者以及社会经济生活主体素质的基本因素。如果公民的文化水平低, 占据着思想主体的是传统文化, 在接受法律教育时也会受到有一定的影响, 对法律的理解就会更多地停留在朴素的法律意识水平上, 与现代的法制观念有很大的差异, 法律的价值观念也必然会有明显区别, 文化水平越高, 公民越容易接受法制观点, 对其进行普法宣传的效果会越好。移民的文化素质不高是提高其法律意识的一个瓶颈, 调查数据显示移民中90﹪以上为初中以下文化程度, 远远低于我国农村人口的平均受教育程度。这在客观上制约了普法效率的提高, 使普法宣传在这里不能取得应有的效果。

三、公民法律意识形成的具体措施

法律意识作为现代法治精神的内核, 其形成和发展既可呈现为一个自然的历史过程, 也可以是人们有意识地选择和培育的结果。正如社会法学派所强调的“从更广阔的背景来看, 法律渊源不仅包括立法者的意志, 而且还包括公众的理解和良心”。[7]事实上法律并不是机械的工具, 其存在和实施都离不开民众对法律的共同信仰。在我国这样一个典型的主要依靠政府推进实现法治的国家, 要培植法律意识, 使全体公民牢固树立对法律的正确信仰, 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 强化公民的法律观念

1、权利观念。

树立公民的权利观念, 是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义务本质”反思的结果, 也是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 建立民主政治和法治社会的需要。强化权利观念, 可以使广大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原则得以真正体现, 在广泛的经济、社会活动中充分地运用权利, 发挥其创造性, 同时尊重维护他人的权利。树立正确的权利观, 应当包括对权利概念、性质、来源的正确认识;培养公民行使权利的自主意识和自觉性, 这种权利观首先是公民的, 与以往只重视国家权力是不同的, 它是人民作为国家主人在法律上的具体表现。

2、契约观念。

商品经济的交换活动是通过契约的形式连接起来的, 而契约具有平等、自主、自愿、互利、互相制约等特点。树立契约观念能够减少交换过程中的不确定、不安全因素。其法律含义在于通过明确契约的权利义务, 使人们清楚地认识到自己所担任的角色, 从而有效地选择自己的行为。契约观念的普遍化, 能使整个社会活动既充满活力, 又有必要的约束, 从而达到一种和谐有序的状态。

3、正确的诉讼观念。

诉讼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必要方式, 也是解决矛盾和纠纷的正当途径。由于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 人民群众对诉讼抱着一种深深的偏见。不管有理与否, 都认为是很不光彩的事情。并往往把诉讼与受惩罚联系在一起。在很大程度上使得人们不能通过正当的法律程序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 而是寻求法律以外的方式, 这样就不能运用法律对其权利和利益进行有力保护。社会秩序是一种法律秩序, 社会矛盾和纠纷如果只通过非正当途径解决, 往往造成对正常法律秩序的破坏。因此, 树立正确的诉讼观念, 既是维护个人权益的需要, 也是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的需要。

(二) 树立公民依法行事的意识

随着我国国民教育和素质的普遍提高和普法教育的深入发展, 对全体社会成员要全面进行更深层面的法律意识教育。要使每个社会成员都懂得在现代社会的各个领域, 都必须依法行为。同时, 完善各个领域中的立法, 使法律法规更细化、更具有严密性和可操作性, 有效地规范和制约公民在社会生活中的行为。形成良好的社会法治环境, 这种法治社会环境必然会“感染”每个社会成员, 形成普遍的、更深层面的法律意识。使政府官员意识到其必须依法行政, 其行使的行政权力是管理社会和为民服务的, 消除以法治百姓的传统观念;使司法人员意识到必须依法办案, 树立公正司法的意识。

(三) 加强市场经济法制化建设

市场经济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础, 市场经济对规则的需求, 市场主体对权利意识的发育和扩张都为法律意识的成长准备了土壤。市场经济的突出特点是, 独立的个人或利益集团要依靠市场、契约关系进行活动, 市场、契约关系促使个人主体化、社会关系复杂化。这从两方面对培育公民的法律意识给予支持:一是市场经济打破以血缘为纽带的家族制, 断绝了传统宗法习俗对人们道德观念的束缚, 为人们的精神解放创设了社会条件。二是市场经济无时不把人们抛入复杂的社会交往中, 迫使人们时刻考虑维护自己的权利, 从而自觉提高权利意识。从历史上看, 正是市场经济造就了市民社会的主体, 拓展了市民社会的活动空间, 塑造了市民社会的意识形态, 塑造了市民社会的自治体制, 促进了适合于市民社会的法律理念和制度的形式。早在古希腊时期, 亚里士多德就指出:“必须看到, 法治和经济并非是绝对的因果关系, 而是一种结构上的功能互动的关系。法治为经济的发展创造提供一种理想的秩序和制度环境, 经济为法治提供某种基础。”英国著名历史学家汤因比在对古希腊罗马法治精神起源的考察之后, 得出的一个重要结论:就是生产要素的流动特别是劳动力的流动带来的最显著的政治法律后果就是打破了以等级和特权为基础的社会关系格局, 建立了自由、平等、契约的新格局, 从而孕育和催化了人们对法律神圣、法律至上的精神追求。可以说, 没有市场经济, 就不可能建立真正意义上的公民社会, 也就没有法治, 更谈不上公民法律意识的养成。

(四) 扎实推进普法教育

中国实现法治所采取的模式是政府自上而下的推进, 不同于西方自下而上的渐进模式, 公民法律意识的形成和发展, 除了市场经济的自身培育外, 很大程度是仰仗政府对法律意识、权利意识的弘扬和推动。二十来年的普法教育对于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的现代化, 形成法律知识、法律情感和法律思维方式和行为模式产生了极为深刻的影响, 但由于宣传方式单一、内容贫乏并没有取得理想的效果。随着普法教育的深入, 普法教育的内容和方式也应随之发展变化。当前我国的普法教育主要以法律的具体规定为主要教育内容, 使公民难以系统地把握隐藏在法律条文背后的法律精神, 从而弱化了公民对法律的哲学思考和文化思考, 失去了对法律的评判能力。笔者认为, 普法教育除了以法律具体规定为内容的教育之外, 还必须注重法律价值理念的培育。在当代中国, 首先要特别强调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和依法治国, 树立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所蕴含的法权关系和正义理念。其次是在全社会提倡依法解决纠纷、自觉守法、用法的理性行为。

总之, 公民法律意识, 是驱动公民积极守法, 也创建法律秩序的前提。这种守法意识不仅仅来自国家力量的强制或社会力量的督导, 更源自公民心灵深处对法律权威和法律所蕴含的平等、民主、自由等人权价值要素的深切认同, 它内在地驱动公民积极守法的行为, 依法行使自己享有的权利、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 充分尊重他人的合法权利, 积极寻求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和争议, 自觉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主动抵制破坏法律和秩序的行为, 捍卫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这样公民法律意识才得以形成, 良好的社会秩序才得以创立, 法治社会的建设才能不断向前推进。

参考文献

[1]宁夏移民社区:是指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政府为引导宁夏南部山区的人民尽快脱贫致富, 加大川区和引黄灌溉区的土地资源利用率, 采取移民吊庄工程形成的特殊区域。本文中所指的移民社区主要包括银川市西夏区镇北堡镇、兴泾镇及永宁县闽宁镇

[2] (俄) 伊·亚·伊林.著《法律意识的实质》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8页

[3]刘旺洪:《法律意识之结构分析》载于《江苏社会科学》2001年06期

[4]林端著《韦伯论中国传统法律:韦伯比较社会学的批判》台湾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42页

[5]黄丽娟:《论法律与道德的并立互补》载于《北方论丛》2003年04期

[6]参见陶鹤山著:《市民群体与制度创新——对中国现代化主体的研究》, 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第3—5页

公民法律意识 第10篇

一、当代大学生公民意识淡薄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一)当代大学生公民意识淡薄的现状

1. 主体意识方面。

公民的主体意识是公民对自身主体性地位的认识,即明确认识到自己是一个公民。每个人都是有自由意志的理性的人,每个精神健全的人都是受自身自由意识支配的主体,而不是一个臣民,不是受他人意识支配的客体,或者实现他人意识的工具或手段[1]。当代大学生主体意识虽有了较大的发展,但总体来说相对比较淡薄。在中国当前教育体制下,学生接受的依然是“灌输式”教育,缺乏独立的思维和行为能力。相当一部分学生主体意识不强,责任意识淡薄,“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现象普遍存在。

2. 国家意识方面。

国家意识是一个国家的国民在长期共同的生活中形成起来的对自己所属国家的历史、现状以及发展前景所持有的认知、情感、观念的总和。

一般来说,绝大部分大学生都有较强的爱国之心,以及民族自尊心和自豪感,但是这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有一部分大学生对于国家的基本制度缺乏了解,还有对于国家道德建设的核心和原则缺乏了解,当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相冲突时,有些大学生往往优先考虑个人利益而非国家和集体利益。

3. 法治意识方面。

法治意识则是指公民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社会秩序。虽然大学生对法律知识有一定的认知,注重维护自己的权益,法治意识在社会中处在较高层次,但是与现代民主法治观念的要求还相距甚远。例如,大多数大学生对法律知识了解不够,对法律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足,缺乏必要的自我保护意识,当自身的切身利益受到侵犯和损害时,不清楚也不愿意运用法律途径来解决。

4. 公德意识方面。

公德意识是社会成员对社会生活中公共道德规范的认识和体认意识。从整体来看,大多数学生的道德认知水平较高,具有一定的公共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并能在行为层面上有所表现。但也有部分学生道德情感淡薄,道德行为的水平较低,缺乏在公共生活领域中与社会、与他人和谐共处的能力。例如,在当前的大学校园中,言行举止粗俗、缺乏文明礼貌、随意损坏公共财产和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等不良现象时有发生。

(二)当代大学生公民意识淡薄成因分析

1. 历史传统的影响。

中国长期的封建专制制度、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制度,形成了中国民众根深蒂固的臣民文化心理。臣民意识的最重要表现是消极、被动地接受权威,对自身权益受到的侵害无动于衷,缺乏平等、自由和民主等现代意识。一定程度上说,这些思想观念在中国人的日常生活中依然起着或明或隐的作用,这也大大阻碍了大学生公民意识的生成和发展。例如,在听课过程中,大多数学生是一味听从老师的讲解,只有少数学生能够对老师的观点提出质疑和批判,明显地具有依附性的特征。

2. 经济因素的制约。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的公民意识正在觉醒。但不可否认,中国当前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发展的还不完善,平等、自由、公正和民主等现代意识还没有渗透到每个公民的思想深处,这难免会造成大学生公民意识的淡薄。另一方面,市场经济鼓励个人对合法利益的追求,这导致一部分人以个人为本位,推崇拜金主义,唯利是图,见利忘义。大学生正处于思想意识形成的过程中,市场经济带来的道德失范现象对大学生公民意识的冲击也很大。

3. 学校公民教育的缺失。

长期以来,中国一直没有形成完整的公民教育体系,当代大学生基本上没有接受过系统的公民教育。在基础教育阶段,升学考试一直是学校教育的指挥棒,因此,公民意识教育在基础教育阶段就存在明显的先天不足。进入大学后,虽然学校开展了“两课”教育,但还没有系统性和专门性的公民意识教育,学生学习的目的依然是应付考试,因此难以对当代公民应具备的平等意识、民主意识、权利和义务意识等形成真正的认识。

二、结合《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加强大学生公民意识教育

任何制度与秩序的确立和发展需要相应的意识形态的形成和支撑。当前我们正努力构建“以人为本”为核心的、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主义社会。相应的,我们所需的意识形态应当由现代市场经济观念、人本主义精神、社会主义法制理念和社会主义宪政文化等因素构成。公民意识作为一个关键的结构性要素,其与以上诸因素的相辅相成,必将在建立和谐社会的总体性进程中日益发挥重要的内在动力机制作用[2]。大学生作为公民的组成部分,是未来社会发展的中坚力量,其公民意识的强弱在一定程度上关系到整个国民的素质、和谐社会的构建及法治国家的实现。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是对大学生进行公民意识教育的主要课程,其中《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以下简称为“基础”课)是教学中的重中之重,在大学生公民意识的培养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那么,如何结合“基础”课加强大学生公民意识教育呢?

第一,加强大学生公民身份意识教育。在谈公民意识教育之前,首先要让学生了解“公民”的概念、本质内涵,唤醒他们的公民意识,懂得怎样做才是一名合格的公民。在“基础”课的绪论里,就可以穿插这部分内容。公民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历史发展的结果,是人类社会进步的产物。“公民”一词最早用于古希腊时期。在古希腊、古罗马国家,“公民”是指奴隶主、自由职业者和少数外来居民构成的享有特权的市民,他们能通过公民大会参与政治决策,并享有政治自由。这时所谓的公民是一个特权阶层,是一种身份的像征,是与奴隶的身份相对的。十七八世纪,资产阶级革命后,公民权的范围也普遍扩大,“公民”一词才式写进宪法,现代意义上的公民资格才真正确立下来,“公民”的概念才由此具有了“平等”、“自由”、“民主”等本质内涵。在中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宪法》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也作了明确的规定。由此可见,公民是一个具有法律和政治意义的,与臣民相对应的概念。臣民是封建制度下的产物,其显著特征是不掌握公共权利,而公民本质是平等地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和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通过这样的介绍,大学生才会意识到作为一个公民,每个人都是有自由意志的理性的人,而不是受他人意识支配的客体,或者实现他人意识的工具或手段,才会积极地确立成才目标,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第二,加强大学生的国家意识教育。国家意识是大学生公民意识教育的出发点和归宿。1995年《中国普通高校德育大纲》中明确规定了德育的目标是:“使学生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可见国家意识教育不仅是大学生公民意识教育的内涵,同时也是德育工作的首要目标[3]。祖国是人们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土壤,离开了祖国,个人的一切权利都没有保障,增强国家意识和民族观念,维护国家主权和国家利益是新时期爱国主义的现实体现。大学生进行国家意识教育的主要内容就是进行爱国主义和民族精神的教育,促使其树立国家利益不可侵犯和至高无上的观念,提高民族自尊心、自信心和自豪感。这部分内容在“基础”课的“继承爱国传统,弘扬民族精神”这章内容中得到了具体体现。在授课的过程中,引导大学生将远大的理想与祖国的高度责任感、使命感结合起来,继承爱国主义的优良传统,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积极参与到国家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中,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义务,以主人翁责任感去维护祖国的利益和尊严,“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做一个新时期坚定的爱国者。

第三,加强大学生的宪法意识和权利义务相统一意识教育。宪法意识就是公民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懂得利用宪法和法律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和合法利益。根据中国宪法序言和第5条的规定,全国各族人民、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宪法意识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的重要基础。权利义务教育是公民意识教育的核心内容,是公民在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自由时,负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如果公民都丧失了权利,也不承担任何义务,则社会便会倒退到野蛮时代。权利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利益,或依法从事特定行为的资格,义务则是公民依法应当从事特定行为的责任[4]。在“基础”课的“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和“了解法律制度、自觉遵守法律”这两章的教学过程中,要使学生深刻地理解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宪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活动的根本准则,宪法在中国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国家权力必须来源于宪法和法律的明文规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行使,公民义务也必须来源于宪法和法律的设定。教育学生树立宪法权威。对宪法和法律权威的侵犯,就是对人民意志和根本利益的侵犯;没有宪法和法律的权威,社会主义民主就得不到保障,社会主义法治也就无法实现[5]。同时,在教学过程中,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作为社会人和国家公民的大学生,应该享有各项法定权益,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和社会责任,这是权利义务的一致性所决定的。没有绝对的权利,也没有绝对的义务;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对于国家、社会和他人的义务和责任。否则,权利成为无本之源。

第四,加强大学生公德意识教育。社会公德是人类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逐渐积累起来的最简单、最起码的公共生活准则,具有明显的公共性,维护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和全体公民的整体利益,是“全体公民在社会交往和公共生活中应遵循的行为准则,涵盖了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关系。”[6]中共中央颁布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提出,在全社会大力倡导“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努力提高公民道德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培养一代又一代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强调,要“以基本道德规范为基础,深入进行公民道德教育。要引导大学生自觉遵守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在“基础”课的“加强道德修养,锤炼道德品质”、“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公共秩序”和“培育职业精神,树立家庭美德”这三章内容的讲授过程中,可把这三部分作为一个整体,按照从抽象到具体的路径,阐明道德的起源、本质和功能,帮助大学生搞清为什么“为人民服务”是社会主义道德的核心,集体主义是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原则,以及引导大学生认清公共生活与公共秩序的本质,强化公德意识,遵守公共生活的法律规范,养成良好的文明礼貌的行为习惯,不断提升他们的道德情操和道德水平。

大学生公民意识教育是一个系统工程。笔者在此着重联系了“基础”课来谈大学生公民意识教育,而要想强化大学生公民意识教育的实效性,还必须把公民意识教育渗透到具体学科教学和学校的相关工作之中,它是一个不断积累与增强的过程,一个逐渐发展与完善的过程。只有这样,才能使学生正确认识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个人与自然的关系,自觉地按照公民的要求支配自己的行为,成长为优秀公民。

参考文献

[1]姬金凤.试论大学生公民意识的培养[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2008,(12):174-175.

[2]汪玉涛.和谐社会中培育大学生公民意识的重要性[J].湖南医科大学学报,2009,(1):54-55.

[3]杨涛.大学生公民意识教育的内涵研究[J].中国成人教育,2007,(12):33-34.

[4]秦树理.公民道德导论[M].郑州:郑州大学出版社,2008:146.

[5]臧宏.论加强大学生公民意识的培养[J].思想教育研究,2008,(11):53-55.

翟靓雅:公民意识 第11篇

你抬眼看着我,点点头:“我懂。公民意识,不就是指在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有意识地维护;当自己的信仰、尊严被亵渎时,能够有意识地去反抗吗?”

我不说话,只是静静地注视着你。你可曾发现,你所想维护的一切,都被冠以了你自己的所有格,换而言之,你的意识,是在努力使关于自己的一切不受到侵害。我没想去批判、讽刺你,因为中国有千千万万个这样的“你”,你们想去维护自己的权益,这本无可厚非。但是,若一国人都抱有此种“小我”的短浅公民意识,那么似一盘散沙的“维权”力量又如何能凝聚为最大的合力,又怎能改善与弥合一国的缺憾与不足?

记得鲁迅写过这样的文字:“不满足是向上的齿轮”。诚然,我们大多数人都抱有对时局、对现状的不满,但却很少有人愿意以此为起点,做半径最大的向上的圆周齿轮运动。诚然,向上的运动很痛苦,它需要摩擦,需要生热,甚至会因为各个齿间不能完全咬合而在原地滞留,打滑。看似做了无用功,却是为有朝一日的勃发蓄势,静待最后的喷薄而出。

好在,总有渴望并不断努力着的齿轮。郝劲松,一个没有律师资格证书的普通公民,毅然站起来高呼:“我不满足!”他不满足火车上餐饮不予开发票的行为,因为这是一种偷税、漏税的行为;他不满足铁道部春运涨价却不开听证会的行为,因为这是对神圣的法律程序的亵渎。他不局限于对“小我 ”的不满足,他努力行走着,努力追求着。我们有希望,至少还有一个郝劲松,站起来,大声说话。天暗下来,你就是光。只要有郝劲松们存在着,中国总有希望。

其实,所谓具有公民意识,并不一定是要做出惊天动地的捍卫祖国的行动,并不一定是要刻意将自己博得众人喝彩的浮躁与迫切流露出来;它是自然的,真实的,在你面对无论是关乎自己的,还是不关乎自己的丑恶现象时,有所感、有所动、愤然、起立、陈词。你看,大学生吴恒面对堪忧的中国食品市场,自办网站,大呼“掷出窗外”,这就是公民意识;你看,那些千里迢迢赶回故土投出选票的选民,只为慎重选出自己的“当家人”,这就是公民意识;你看,一批又一批的网民,不顾自己的处境,勇于揭露“表哥”“房姐”,这就是公民意识!

我们总以为一个人的力量是微弱的,这本无可厚非。但若多一些这样“一个人”的力量,便可凝聚一群人的力量,进而凝聚一国人的力量。公民意识亦如此,每个人都应该肯定自己的力量与价值,树立强烈的公民意识。只要有一个有公民意识的人存活着,一国人的公民意识便总有一天會从沉睡中唤醒。这样的一个人可以是你,是我,是他。

“此刻,你懂得公民意识了吗?”我轻问。

看着你笃定的眼神,我颔首,微笑。

教师点评:

本文开头巧妙地以问答的形式引出“公民意识的内涵”:维护的不应仅是自我的利益,而更应是他人、社会的公共利益。本论部分巧妙地以鲁迅的名言“不满足是向上的齿轮”领起,先反摆现象——多数人不愿做这齿轮,公民意识淡漠;再正阐做法——郝劲松及其他从小事做起的人正是这齿轮,以一己之力推动中国的民主进程。最后呼吁公民意识的提高。全文融入主观情思,语言凝练,情感充沛。

教师亮分:

基础等级38分+发展等级17分=55分

农民公民意识培养研究 第12篇

公民主体意识的内涵就是对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的正确的认识,即公民作为与国家相对应的概念,无论是在法律上、制度上,还是在现实生活中的政治上,都应该具有被充分肯定的法律人格及尊严。主体意识是公民意识的基本形态,它是在法治的社会状态中公民对该社会的法律赋予自身的权利和地位的一种自觉的观念和认知水平,它是市场经济的根本原则和法治水平的表现和标志。公民的主体意识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可缺少的要素之一。农民公民主体意识包括自由意识、道德意识、公平意识、权利意识、诚信意识。农民公民具备主体意识,表现为农民公民能积极参与国家和社会的政治生活,主动参政议政,敢于行使法律赋予公民的各个权利;能独立自主的参与社会生活,参与竞争,用自己的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取得相应的合理的报酬,依法享受各种经济权利;敢于独立思考,积极参与社会的精神生活,崇尚科学,追求真理,勇于捍卫法律赋予公民进行文化活动和言论。

二、权利和责任意识是农民公民意识的核心

现代公民意识强调的是公民的权利责任意识。马克思明确指出:“工人阶级的解放斗争不是要争取阶级特权和垄断特权,而是要争取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并消灭任何阶级统治。”农民公民的权利意识,是指一个人对其为满足其生存和发展的需要而应当享有的权利的认识。每一个公民都应知道自身拥有不可剥夺、不可侵犯、不可转让的基本权利,如财产权、生命权、思想与言论自由权和社会政治参与权,被剥夺了其中任何一项权利,平等、自由的状态都将无法保持。这是人之为人的最起码的尊严,其他权利都可由此基本权利导出。公民首先活得像一个人,才能有充分的自由参与政治,形成统治意志。权利是人之本性要求的反应,是社会规范的基础。公民教育应该引导公民对权利的重视,使公民全面感受权利的意义。

每一个公民都应该享受自己权利的同时,明确自己对社会应尽的义务。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我国不少农民公民在面对自己应该享有的权利时,都十分积极地去争取,不容许任何人侵犯;与此同时,在面对自己所应该承担的责任和履行的义务时,却积极地规避它。这种反差就是责任意识缺乏的主要表现。如果一个社会的公民不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那么社会就会失去应有的道德约束,变成一个以个体为中心不付出任何贡献的社会。所以说,农民公民的责任意识是衡量一个国家主人意识强弱的重要尺度,一个国家要富强,一个政府要发展,就要不断提高公民的责任意识,对整个国家和社会负责。

三、道德和法治意识是农民公民意识的基础

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报告进一步强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辅相成”。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成为我国的治国方略。道德意识与法治意识的培育理当成为我国农民公民教育的两个支点。农民公民意识的基础是法制观与伦理道德观。农民公民意识体现了法律要求和道德要求的结合。法律给予了公民参与社会活动的权利并要求他们履行相应的义务。但是,法律对公民的社会参与往往只规定了最低标准,而放弃社会参与的权利也是一种权利,一般不触犯法律,所以参与社会活动特别是积极参与社会活动又是一种道德义务要求。

公民道德意识是指个人对于公民地位以及由这种地位所决定的思想观念和行为准则的认识和态度。道德意识包括公心意识、公德意识、诚信意识、节俭意识、信息文明意识、生态文明意识。农民公民道德意识是在获得知识、升华情感和锻炼意志的过程中形成的,是知、情、意的统一。法治意识是实现法治社会的精神条件,是法律有效运行的心理基础。法治的真正实现不在于用法律条文来取代固有的文化传统,而是要把人们对法律和法治的信念融入到人们的血液中去,融入世代相传的文化传统中。法治意识包括民主意识、法制意识、公平公正意识、宪法意识、维权意识等。农民公民的法治意识,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的法治水平和政治文明的发展程度。

公民个体离不开民主制国家。一个真正实行民主制的国家,绝不可能是人治的国家,而只能是法治的国家。法治即公民之治。把多数公民的意志上升为法律,把法律作为治理国家、治理社会的最高准则,是公民作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主体)的最集中体现,也是每个公民充分而平等地享有公民权利的体现。

四、契约和合作意识是农民公民意识的支点

目前,村民自治中存在的问题,不只是表现操作层面上,更是一种制度上的缺陷,而更深层次的原因,是中国社会普遍缺乏契约精神,使得这种民主理念和制度规则在实践中缺乏必要的契约精神的支持。

在一定意义上,村民自治是国家对村民的一种民主承诺,无论国家作出村民自治这一制度安排时,功利性、目标性如何,但从其制定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来看,村民委员被界定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并要求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这种以村民个人权力为本位的村民自治体制,是一个历史性的进步,问题是:“在我国广大村民中,能否通过平等的协商,通过一种民主程序,制定一套契约化规章制度,并选举自己的领导人执行这些制度,从而使之成为一个集体并有效地合作呢?”

任何民主关怀都必然与契约精神联系在一起。从身份到契约的过渡,是人类走向现代民主社会的必由这路。这种从等级社会的传统等级结构向着开放的现代社会分层的过渡,对于乡村社会特别重要。如果说,契约的本质是自由意志的表达,是每个人不受任何外在因素的压力,影响和制约,来自由地表达自己意愿的一种制度和行为的话,那么,它本身就是一种民主秩序,预示着一个社会的民主化和自由的进行程度。特别重要的是,契约不仅仅是从事市场交换的方式,而且可以用于创造其他形式的经济组织和权力结构。在这种意义上,既然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的自治组织,那么村规民约就应该是有关社区公共生活秩序的约定,以及为实现这种约定进行权力让渡而形成的公共权力契约,而且,根据法律规定,村级管理制度由全体村民共同制定,村民是建章立制的主体,享有村级管理的“立法权”,村规民约也就是村民之间的契约。但是从调查结果来看,现实中的村规民约并不是广大村民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建立的契约,广大农民对建立契约还没有足够的认识,更没有表现出应有的热情,他们还缺乏按民主程序自发形成超家庭的各种集体合作,共同制定规则的契约精神。

从乡村社会的政治现状来看,更需要建立的是村民与村级组织之间的契约。这一点看起来不符合一般的契约理论。因为按照人们对契约理论的一般解释,公共权力组织应是契约者让渡权力的结果。可中国农村村民自治只是一个基层社会的社区自治,村级组织无论是从权力来源还是权力性质都超越了村民让渡的性质。也就是说,在目前的制度框架下,村民自治机关的合法性及其权威不是来源于村民为公共秩序的需

技校语文教学的目标定位及实践

黄海珍

(清远市技师学院,广东清远

摘要:本文首先对技校语文教学的目标定位分析。之后提出了实现技校语文教学目标定位的践行思路,包括:创新课堂组织与设计方式,关注自主学习能力的培养;关注学生之间的差异,协调个体与集体的共同发展;增加实践环节比例,培养学生就业能力。

关键词:技校语文教学目标定位践行思路

1. 技校语文教学的目标定位分析

语文,是一种非常典型的社会精神的产物,既是一种工具,又是一门知识。同时,语文还是人类社会文化传承的重要载体,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起到了其他学科无法替代的作用。因此,语文也一直是技校中各专业最重要的基础课程之一,担负着培养学生文学基础、塑造良好的情感、拓展学生视野的功能。但长期以来,技校中的语文课程开设过于传统,不能紧密切合学生专业,过分以终结性的成绩评价学生,沿袭学科本位模式、重讲授而轻演练的现象十分突出,不能充分挖掘语文课程的价值。对于技校学生来说,语文教学定位应是一方面着眼于语文学科自身价值的体现,另一方面注重对学生职业技能、职业素质、学习能力和就业能力的培养。这样的定位既能结合语文学科的特色,又能更好地契合技校学生的实际情况。本文对技校语文教学的目标定位进行重新梳理,并提出实现这一目标定位的相应践行思路,为发展技校语文课程,促进技校学生能力提高打下基础。

2. 实现技校语文教学目标定位的践行思路

2.1创新课堂组织与设计方式,关注自主学习能力的培养。

教学的最终目的不是要让学生学到多少知识,而是要让学生学到学习的能力,这就是所谓的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对于技校学生也不例外,他们中的很多人毕业后要走向工作岗位,这时学生真正需要的就不仅仅是一些课堂学习的语文知识了,而是获取知识的能力,这才是最重要的。而要想让学生获取学习知识的能力,就不能再沿用传统的思路,教师是课堂的主导,学生只能是处在被支配和被管理的角色上。要着力转变这种传统的思路,营造一种互动的氛围,激起学生学习的欲望,让学生自主地去学习。比如把班内的学生按照智力程度、学习爱好、性格差异分成若干个学习小组,也可以按照兴趣把班里学生划分为若干个兴趣小组,如写作兴趣小组、语法要所进行的权利让渡,而是以国家法制权威为直接的权力依托,是国家权力的延伸。因此,村民们因让渡权利而与公共权力组织之间达成契约,才是目前村民自治活动的核心内容,这就要求村规民约要有“互约性”,要做到村的管理制度既要规定村民的义务,更应明白村民的权利;既要有管理村民的规定,更要有约束干部的条例,把干部和群众共同置于制度管理之下。

通过实地调查和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村民意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公民意识的缺失,农民中还普遍存在着浓厚的小农意识。任何一项制度的落实都需要一种现代文化心理,价值观念和思想意识作为支撑,否则,这种制度就会成为一种摆设。正如有些学者所说:“我们有‘村民自治委员会’(简称村委会)在理论上赋予全体村民广泛的自我管理权力,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制,赋予全体村民以广泛参政、议政、管理乡村公共事务的权力,然而,在其他已经实现现代化国家强大压力下选择了‘现代化之路’的一切不发达国家内,引入一项‘现代制

兴趣小组、古文兴趣小组、诗歌兴趣小组等。让同学们定期地自己组织课堂,每小组组织一次,这样每个同学都有展示自己的机会,而且初中年龄段的学生又是一个非常渴望被关注的年龄,因此,他们的自主学习能力,学习的潜力一下子都被发掘出来,课堂效率也就随之提高了[1]。再者,像课堂师生角色转换、学案导学模式都可以利用到技校语文课堂之中,这些教学方式都可以用来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教师还需要对学生自主学习能力进行客观的评价,在学生的学习过程中,形成一种自主学习的氛围,相互学习、相互借鉴,最终才能形成更加扎实的自主学习能力。

2.2关注学生之间的差异,促进个体与集体共同发展。

说要实现语文课堂教学的最终目标,让每个学生都能获得发展,那究竟什么样的课堂才能实现这种目标呢?在过去很多老师是一刀切地开展教学,总感觉这样很公平,让每个学生都接受了同样的教育。其实,对于技校学生来说,不同的学生有不同的生活背景,爱好兴趣各不相同,每个人的想法也不同[2]。因此,要想真正地促进学生职业素质的提高,促进个人全面发展,我们需要的是差异化的、分层分类的教学,即让每个学生都能在自己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取得属于自己的成功,这样最终才能实现个体与集体的共同发展。对此,职业教育教育总体目标的内涵,即以技校学生个体发展因素、社会发展因素以及丰富的人文素养、完善的人格、学生自由全面和谐发展等确立为终极目标[3]。在这方面,教师需要积极地开展调查,针对学生们进行梳理分类或者分层,如果条件允许可以开展分类教学,如果条件不允许可以开展分层教学。总之,目的是让每类或者每个层次的学生所接受到的是最适合他未来发展的教育。这样一来,可比较有效地克服“快慢班”教学弊病,为学习差的学生提供一个积极的学习机会,同时也为成绩好的同学创造一个继续提高的机会。

2.3增加实践环节比例,培养学生就业能力。

中职技校教育是一项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基础性工作,经济社会越发展,技校教育就越重要,而大力发展技校教育,是提高劳动者素质,培养大量应用型人才的重要途径。因此,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是技校语文课程的重要目标之一。因为在学生面对就业的时候,无论是面试,还是工作后的写作,或是同事间的语言交流,都离不开语文的运用。因此,技校度’只是一个开端,而要培育起使该‘现代制度’有效运作的‘社会心理文化’,是一项远为艰难的任务。在我看来,已进入我国乡村地方政治的诸‘外来术语’,只不过是飘浮油而已。急于把中国拖入现代化的知识分子忙于‘观念更新’与‘制度建设’。往往把‘形式制度’与‘现代术语’视为生活本身,结果既误别人,又复自误。”

中国小农最大的特点是善分不善合。“善分,并非是中国农民的弱点。西方人比东方人更善分,中国农民分到家庭为止,西方人分到个人。中国农民的天然弱点在于不善合。他们只知道自己的眼前利益,但看不到长远利益,更看不到在长远利益基础上形成的各农户间的共同利益”,所以不能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形成建立超家庭的政治联合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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