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统筹管理范文

2024-07-05

省级统筹管理范文(精选5篇)

省级统筹管理 第1篇

1 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推进缓慢的原因分析

1997年, 国务院提出社会养老保险要由市县级统筹逐步向省级统筹过渡的方案, 到现在已经过去了十多年, 提高养老保险统筹层次的改革步伐却极为缓慢。这固然有多方面的原因, 但最主要的原因在于我国当前的养老保险行政管理体制。

我国对养老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 市 (县) 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仍然隶属于地方管理, 地方政府的利益必然是市 (县) 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首选目标。而省级统筹的目标则是综合平衡全省各地市、各行业部门之间的利益。这就出现了省级养老保险机构和市 (县) 养老保险机构目标利益的不一致, 使得省级统筹难以实现。主要表现在:第一, 市 (县) 范围内自我调剂、自求平衡难以实现。实行省级统筹后地方首先要在其范围内进行余缺调剂, 自求平衡, 自求平衡后基金仍有缺口的由省进行调剂。但是, 目前绝大多数县市基金当期收缴率较低, 本身就有缺口, 根本不能上缴省级统筹, 省级调剂基金不能到位, 运作起来步履艰难。第二, 一些地方和行业从自身利益出发自行降低企业养老保险缴费率, 甚至擅自减免养老保险缴费额度。

在财政分灶吃饭的管理体制下, 养老基金收入实际上被当作当地政府财政收入的一部分, 管理使用权在当地, 这样就形成了以市、县为单位的利益格局。不同地区间资金无法调剂, 出现部分地市养老保险基金有结余但调不出来, 而有些地市收不抵支, 基金缺口必须依靠省级财政补助的不平衡现象。实行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关键是养老基金管理权的归属问题, 目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属地化管理体制与养老保险基金的省级统筹要求之间存在着难以调和的矛盾, 导致养老保险基金统一管理和调剂使用这一关键问题难以落实。

2 推行垂直管理体制, 真正实现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2.1 垂直管理的经验借鉴

垂直管理和分级管理 (即属地化管理) 是相对而言的。属地化管理的政府职能部门通常实行属地政府和上级部门的“双重领导”, 上级部门负责管理业务“事权”, 属地政府负责管理“人、财、物”。政府职能部门实行垂直管理, 意味着脱离属地政府管理序列, 不再接受属地政府的领导管辖, 直接由省级或者中央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人、财、物、事”。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尽管针对原有高度集中的中央与地方之间的权力关系模式进行了调整, 但仍在部分关键领域实行了垂直管理。1995年国家对税务部门实行垂直管理。1997年中央决定对银行实行垂直管理。1998年中央决定撤销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 设立9家跨行政区域分行, 此后的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等部门也都采用了该模式。2004年中央决定在全国实行省以下土地垂直管理体制。2006年国家实行土地督察制度, 标志着中央土地垂直管理体系的确立。2006年国家环保总局组建11个地方派出执法监督机构, 直接由国家环保部门垂直管理。近年来, 我国实施的重大宏观管理和宏观调控政策之所以能得到有力地贯彻落实, 其中党中央国务院对部分关键部门实施垂直管理是其关键所在。

2.2 社会养老保险实行省级垂直管理的组织制度架构

要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垂直管理, 就必须打破目前的属地化管理格局, 建立纵向的集权领导体系。这个体系的行政管理层分中央和省 (直辖市) 二级行政管理体制, 中央一级为社会保障部, 省一级为省社会保障厅, 省 (直辖市) 以下均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负责各项社会保险业务。省社会保障厅对本省各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垂直管理。

从长远目标考虑, 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只是全国统筹的一个过渡阶段, 最终目标应是全国统筹。为了将来能够顺利过渡到全国统筹, 有关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政策法规应由社会保障部统一研究制定, 各省制定社会养老保险地方性政策法规不得超出中央基本政策的原则框架, 并且要报送社会保障部审批通过才能实施。这样做的目的是维护中央政策的权威性, 防止再出现各个地区各搞一套, 互相之间难以衔接的混乱局面。为了加强中央对各省社会保障厅的领导控制, 应把省社会保障厅的人事任免权集中到社会保障部, 二者不能仅仅只是业务政策指导关系。同时, 在社会保障部设立社会保险监督司, 负责对各省社会保障厅的监管。对于管理不善或违法违规的省社会保障厅, 社会保障部有权依法惩处。总而言之, 在新的行政体制下, 应把养老保险基本政策法规制定权和省社会保障厅人事任免权统一收归社会保障部, 为将来实行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打好基础。

社会保险机构实行省级垂直管理的关键问题是强化省社会保障厅的职能和权威。省社会保障厅作为省级社会保险行政管理职能部门, 对本省内的社会保险工作实行垂直管理, 不再经办具体的社会保险业务, 并将所管理的社会保险业务工作下放至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这样才能集中人力物力对本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垂直管理。

实行省级垂直管理, 首先要保证全省养老保险政策的一致性, 因此, 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统筹项目、养老金计发办法等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要由省社会保障厅在中央制定的养老保险政策框架内统一制定, 并明确要求各市不得出台与全省统一规定不一致的政策措施。省级统筹之前各市已经出台实施的地方性政策法规, 限期向全省统一政策并轨。此举旨在保证养老保险政策的统一性, 避免政出多门、各地区协调困难的弊端, 使参保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在省内跨区域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更加便捷, 从而更有利于优化配置劳动力资源, 并更好地维护参保人的养老保险权益。

垂直管理主要是管人, 全省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人、财、物要由现在的市县地方政府管理统一收归省社会保障厅垂直管理, 各级社保机构不再隶属于地方政府, 由省社会保障厅直接领导。这样做才能保证政令畅通, 令行禁止, 提高工作管理效益。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领导干部由省社会保障厅任命, 经费由省财政统一划拨, 人员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 业绩考核由省社会保障厅统一执行。这种组织制度的实施, 目的是改变各地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各行其是, 执行政策不一、效率低下的现状, 提高养老保险业务经办效率, 加强政策执行力度。

养老保险基金的征收、管理和支配是实行省级垂直管理的最关键环节。目前养老保险基金由各个地方政府负责征收并管理, 导致挤占、挪用养老基金的问题经常发生, 并且愈演愈烈, 严重威胁了养老基金的安全, 难以监管。为此, 实行垂直管理以后, 养老保险基金的征收、管理和支配权要收归省政府。具体实施办法是:在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上, 统一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 改变目前有些地区由地税征收, 有些地区由社保机构征收的混乱局面。地税部门自1995年以来已实行省级垂直管理, 与养老保险省级垂直管理的组织架构正好契合, 因此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比国税部门更合适。在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上, 养老保险费由地税部门收上来以后, 全部上缴省财政厅的养老保险专户。在养老金待遇支付环节, 由省财政厅按月拨付到省社会保障厅, 再由省社会保障厅逐级划拨到各地市财政的养老保险专户, 离退休人员持存折 (卡) 到银行领取养老金。这样一来, 就实现了基本养老金由地税部门统一收缴;由银行统一发放。各级地、市、县区社保机构只管账不管钱, 真正做到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社保机构手上没有基金积累, 也就从根本上杜绝了养老金的挤占、挪用现象。

建立垂直管理体制, 要彻底废除当前有些省份实行的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制度。建立省级调剂金制度的初衷是好的:把养老金富余地区的结余资金统一上解省政府, 然后转移支付给养老金不足的地区, 达到各地区养老金的互济。但实践表明, 这种制度的实施效果并不理想, 养老金有结余的地区不肯上解结余资金或者只上解一小部分结余资金, 这其中原因固然有各地区地方利益的左右以及地方领导干部思想认识上的问题, 但根本原因在于没有对各级社保机构实行垂直管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各级社保机构要听命于其所属的地方政府, 没有理由要求其把本地区的结余资金上解省里。因此, 实行省级垂直管理必须明文规定各地市没有管理养老保险金的权限, 养老保险基金要彻底脱离地方政府管理。无论是统筹账户基金还是个人账户基金, 征收上来以后一律要上解省财政厅, 不得滞留在地方财政部门。

参考文献

[1]杜万平.对我国环境部门实行垂直管理的思考[J].中国行政管理, 2006 (3) .

省级统筹管理 第2篇

各级人社部门将把握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工作重点,做好制度衔接, 提高保障能力, 统一信息系统,不断优化管理手段。同时,强化经办服务工作,提升经办工作的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各地将按照贵州省的统一安排, 进一步加强领导, 开展培训,组织宣传,确保各项后续工作有序推进。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将夯实基础、充分论证、反复测试,严格执行社保基金财务制度和基金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强化基金监督管理,确保工伤基金安全。

省级统筹管理 第3篇

关键词:省级统筹,分级平衡,养老保险,城镇职工

1 现行“分级平衡”的省级统筹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1) 现有的“分级平衡”的省级统筹管理体制导致市、县级政府在养老保险统筹金方面的“优势”与“劣势”互补性不足。

在“分级实施、分级核算、分级平衡和分级负责”的省级统筹管理制度下, 浙江省原先市、县级政府的履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责所形成的利益格局并未有实质性的改变, 基本养老保险的存量和增量结余, 除了调剂金上缴比例增加1个百分点为2%外, 仍留在原统筹地由当地政府管理, 收支平衡由该地政府负责。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积累, 从横向看, 在各市、县级政府间是独立的, “优势”与“劣势”并存;从纵向看, 在“分级平衡”的省级统筹管理体制下, 省级政府难以根据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需要给予再分配, 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的共济性特征被局限在市、县级政府管辖内。

由于省级政府对市、县级政府现有的养老保险再分配力度弱, 因而这种“分级平衡”的管理体制, 在实际的运行中, 造成以下问题:其一, 对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积累较为充裕, 政府拥有的社会保险资源具有“优势”的地方来说, 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的结余, 即使用于弥补“空账”, 只要这部分基金未被支出, 也会增加当地政府对这部分基金的保值增值压力;其二, 造成省内各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差异扩大。“优势”地区的政府, 拥有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而那些经济发展相对落后, 企业工资水平低, 企业离退休人员较多,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积累少, 政府拥有的社会保险资源相对缺乏, 处于“劣势”的地方, 市、县级政府缺少提高该地已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的条件。以上二个方面的问题说明, “分级平衡”的管理体制对省级政府用再分配的手段调控省内各地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资源构成阻碍, 现存的“优势”和“劣势”之间缺乏互补, 无助于解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中的“碎片化”问题。

(2) “分级平衡”的省级统筹管理体制不能有效抵御城镇职工代际养老保险制度抚养比升高问题。

制度抚养比是反映养老保险代际养老压力的重要指标, 是养老保险制度内退休人数与在职人数的比值。在现收现付制下, 它反映了平均每个城镇在职职工供养的享受或领取养老金的人数。一个行政地区, 如果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抚养比高, 人口老龄化程度重, 制度的抚养负担就重, 反之则越轻。

注:根据《2008年浙江劳动和社会保障年鉴》整理。

从表1的数据可以看出, 浙江省各地的制度抚养比存在较大的差异, 如衢州市达到67%, 平均1.5个参保者要负担1个离退休人员, 而在绍兴制度抚养比则仅有15.6%, 平均6.4个参保者就要负担1个离退休人员。这说明, 在一个省级管辖的范围内, 由于经济和社会发展、人口结构、职工参保人数和退休者人数等影响因素不同, 各地的制度抚养比存在差异, 有的市、县制度抚养比压力低, 有的市、县制度抚养比压力高。如果一地的政府面临制度抚养比高并由其自行解决, 那么必然涉及对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征管制度的调整, 甚至包括对退休年龄的调整, 但是, 在“统一政策”的省级统筹制度下, 各市、县级政府实际上没有这个权力, 制度约束使得市、县级政府缺乏解决制度抚养比高的条件。即使市、县级政府有权利变动现行养老保险制度, 也会因可掌控的社会保险资源少而不能有效地化解存在的风险。比较而言, 省级政府拥有解决这一问题的行政手段或权力, 但“分级平衡”的省级统筹管理体制因限制了省级政府对各市、县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金存量和增量收入的再分配力度而不能有效地调整或缓解市、县级政府的制度抚养比压力高的问题。这将影响浙江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现行的省级调剂金制度, 总体看还是一个再分配力度较弱的制度, 该制度可以应付或化解局部市、县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收支问题, 但如果遇到在一个省内众多地区都面临制度抚养比高的问题时, 省级调剂金的调剂作用将处于捉襟见肘的困境。

(3) 浙江省现行省级统筹管理体制在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全国接续后面临的问题。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国办发[2009]6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的实施, 表明中央政府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制度的改革力度在不断加大。这一新的制度法规对现行的浙江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管理体制提出了新问题, 或者说这部新的法规要求现行省级统筹管理制度必须进一步改革才能与之适应。《暂行办法》规定:劳动力流动就业时, 参保者的养老保险统筹金按实际缴费工资基数的12%转移, 并且, 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就业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 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该说, 这部法规通过劳动力流动就业养老保险统筹关系全国接续的制度, 解决了以往省级统筹制度下, 社会统筹关系只在省内承认的制度缺陷, 企业缴费部分可以随同劳动者就业地的变动而转移, 有利于劳动者参保, 在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金的管理中体现了公平和公正。但是, 研究现行省级统筹体制与这部新法规如何衔接时, 可以看出, 由于企业缴费工资基数不实, 在养老保险统筹金随人转移后, 存在转出额基数如何确定问题。如果外来务工者在浙江缴费年限达到10年以上的多数人为获得较高退休金而选择在浙江退休, 市、县级政府统筹养老金的支出将面临额外的压力。

(4) 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制度不利于低收入者参保。

根据“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的制度规定, 我国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制度在设计上难以做到“低门槛准入”, 这一问题造成的影响主要是:其一, 那些工资收入在最低工资标准附近的职工, 存在缴费压力, 如果只有缴纳个人账户的8%才能得到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资格, 那么, 这部分低收入者可能不得不放弃参加养老保险。现行缴费制度设计上的不合理, 导致“扩面”问题, 政府年年抓, 但效果不佳, 同时也导致政府用于这方面的监管成本大, 影响了社会保险事业的整体发展。其二, 根据“低标准享受”的规定, 对那些“低门槛准入”的参保者, 相应的养老金支付标准要低, 这是无可非议的, 其中涉及的参保者主要是“中人”和部分低收入的“新人”。对于这部分属于低标准享受的参保者, 政府应规定统一的基本养老金支付标准, 使这部分参保者在参保时就知道未来退休时的基本养老金水平, 但是, 在“分级平衡”的制度下, 省级政府对各市、县级政府的再分配力度弱, 而各地经济发展、工资水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存量和收支标准不同, 因而, 会造成省内“低标准享受”的标准不同, 这势必会影响市场机制对劳动力流动就业的调节, 并且省内职工最低养老保险支付水平不同也不能充分体现养老保险的普惠、共济和公平属性。

针对浙江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体制存在的问题, 从分析的角度看, 可以分为以下几个层面:其一, 现行“分级平衡”的省级统筹管理制度因共济性受限制而存在的问题。其二, 现行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征缴制度设计层面的问题;这二个层面的问题反映了现行“分级平衡”的管理体制不利于省级政府履行再分配职能, 调控省内各市、县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存量和增量结余;不利于市、县级政府化解城镇职工代际养老保险制度抚养比升高;不适应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全国接续制度运行的要求;不利于企业职工参保“扩面”工作的开展等方面。其三, 在“省级平衡”的统筹管理体制下, 省级政府如何统筹省内各市、县级政府管理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其四, 在“分级平衡”向“省级平衡”的改革中, 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中“空账”和“历史债务”如何分担。其五, 省级政府与市县级政府在履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职责中的利益协调和政府间的激励机制如何建立。对这几个方面存在问题的改革思路, 笔者将结合有关统计数据、政策法规以及社会保障方面的理论进行分析。

2 改革思路

(1) “分级平衡”的省级统筹管理体制限制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共济性”特征的拓展。

“分级平衡”的省级统筹管理制度导致市、县级政府在养老保险统筹金方面的“优势”与“劣势”互补性不足以及这一管理制度不能有效抵御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抚养比升高的问题, 从其共同点来看, 都属于省级统筹管理制度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共济性特征受限制而导致的问题。这一问题的实质是, 我国采取的“统账结合”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金的共济性特征因“分级平衡”的制度使省级政府对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金的再分配力度弱而不能充分体现。市、县级政府在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中的“优势”与“劣势”, 包括制度抚养比压力的高与低都被局限在市、县管辖范围内, 难以达到“优势”与“劣势”的互补和共同化解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抚养比压力升高。

注:根据《中国劳动统计年鉴2013年》及省劳动保障厅内部资料整理。

表2的数据反映了浙江省从2001年到2012年制度抚养比变动的情况。可以看出, 随着参保人数的增加, 浙江省城镇职工的制度抚养比呈现出下降趋势。2012年为15.9%, 平均6.3个参保者负担1个离退休者, 属于负担合理的区域。结合表1和表2的数据可以看出, 在“分级平衡”的省级统筹管理体制下, 一些市 (地) 较高的抚养比, 如衢州地区为67.20%, 丽水地区为40.38%, 放在全省的范围内进行平均则会有较大幅度下降, 如2007年, 浙江全省的制度抚养比为15.6%, 2008年为14.0%。这说明, 如果政府将行政区域扩大, 原来不同行政区域内, 制度抚养比之间的差异, 则有可能在不改变现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比率、养老金支付标准的条件下, 利用行政手段将制度抚养比高的地区与制度抚养比低的地区进行合并实施全省统筹, 就能使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抚养比下降, 达到缓解代际养老保险金支付压力的目的。但是, “分级平衡”的省级统筹管理制度对这一目标的实现起到阻碍的作用。此外, 根据现行省级统筹制度规定,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预算中的收支缺口, 资金弥补是按照“当地历年基金结余、地方财政补助和省级调剂金解决”的顺序进行。因而, 虽然建立了省级调剂金制度, 增加了调剂基金的上缴比例, 但在“分级平衡”的省级统筹制度下, 市、县级政府在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仍然履行和承担主要责任, 抵御风险的能力仍有待增强。

(2) 对问题的分析和改革思路。

从静态分析的角度看, 由于各地的经济增长水平、企业职工工资水平、企业离退休人数、人口老龄化程度和参保职工人数等经济和社会指标因素存在差异, 因而各地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基金积累和制度抚养比方面, 客观上存在“优势”与“劣势”在各市、县之间并存的现象。那些处于“优势”的市、县级政府在为如何就结余的养老保险金进行保值增值而担心时, 处于“劣势”的市、县级政府也许正在为如何提高养老金待遇水平而焦虑。这一问题说明, 当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体制被局限在一个较小的行政管辖区内时, 可用的养老保险资源再分配的力度受到限制, 市、县级政府抵御或化解有可能面临的养老保险制度风险的能力也受到限制。从动态的角度看, 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 原先的影响因素会发生变化并导致出现新的“优势”与“劣势”并存的格局, 一些原来具有“优势”的市、县也可能会受到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困难和制度抚养比压力的影响而使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面临风险。

从“大数法则”的原理看, 养老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项目, 通过企业和个人缴费制度实现众多社会成员的互助互济来分散或化解风险。一般来讲养老保险分散风险功能的实现程度与统筹调剂范围及资金统筹量成正比。养老保险统筹的层次越高, 统筹的面越大, 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越多, 规避风险的能力就越强, 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的风险也就越小, 被保险人的保障程度就越高。同时, 只有参保人员数量实现极大化, 才能求得和把握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数量关系上的动态平衡, 才能充分发挥养老保险基金统筹调剂的功能, 使处于不同地域、不同条件下的企业养老保险费率趋于稳定和最小, 保险费率降低到最低水平。但是, 在“分级平衡”的省级统筹管理体制下, 受市、县级政府行政管辖地域的局限性限制, 即使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再努力“扩面”, 参保人数达到一定数量以后就难有增加, 达不到理论上的“极大化”。这种将筹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范围局限在市、县级政府行政管辖的制度, 导致市、县级政府在养老保险统筹金方面的“优势”与“劣势”互补性不足, 不能有效抵御城镇职工代际养老保险制度抚养比升高所面临的风险。

因此, 解决“分级平衡”的省级统筹管理制度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共济性特征受限制而导致的问题, 关键在于建立“省级平衡”的统筹管理体制, 在省级政府管理的层面, 通过统筹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征缴与发放, 统一支付标准来实现。

参考文献

[1]贝弗里奇.贝弗里奇报告[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2008.

[2]郑功成.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变迁与评估[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2.

[3]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联合专家组.中国社会养老保险体制改革 (中国改革与发展报告2006) [M].上海:远东出版社, 2006.

[4]彼特·F·德鲁克 (Peter F.Drucker) .养老金革命[M].刘伟译.北京:东方出版社, 2009.

[5]柯卉兵.美国政府间社会福利转移支付及其启示[J].学习与实践, 2008, (1) .

[6]林毓铭.完善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管理体制的思考[J].市场与人口分析, 2007, (4) .

省级统筹管理 第4篇

根据教育部的通知,重点领域综合改革的试点地区包括如下:

山东省、湖南省和重庆市为基础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地区。任务是:明确政府责任,多种形式扩大学前教育资源,加强学前教育规范管理,切实解决“入园难、入园贵”问题。建立健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障机制,多种途径解决择校问题。探索流动人口子女在流入地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和参加升学考试的办法,探索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推动普通高中多样化发展,鼓励普通高中办出特色。系统改革教学内容、教育方法和评价制度,探索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有效途径,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天津市、辽宁省、河南省和四川省为职业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地区。任务是:健全多渠道投入机制,加大职业教育投入,加快基础能力建设。改革职业教育办学模式和人才培养模式,探索部门、行业、企业参与办学的机制,推进城乡、区域、校企合作。积极推进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完善就业准入制度,提高技能型人才的社会地位和待遇,增强职业教育吸引力。

黑龙江省、江苏省和湖北省为高等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地区。任务是:建立高校分类体系,实行分类管理。落实和扩大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改革培养模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引进国际优质教育资源,提高中外合作办学水平。加大对学术不端行为的监督、查处力度,完善高等学校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浙江省为民办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地区。任务是:清理并纠正对民办学校的各类歧视政策。完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优惠政策,健全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的扶持政策,促进社会力量多种形式兴办教育。积极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保障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完善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加强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支持民办学校创新体制机制和育人模式,提高质量,办出特色。

此外,通知还公布了省级政府教育统筹综合改革试点的地区,其中包括北京市、上海市、安徽省、广东省、云南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深圳市。

省级统筹管理 第5篇

20年风雨历程

上世纪80年代, 中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实行单位统筹、现收现付制。所谓现收现付制, 即养老保险的负担在代际之间进行转移, 由在职的一代人负担已退休一代人的养老费用;在职一代的养老费, 则再由下一代人负担。

在这种模式下, 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均列入企业当年的成本开支, 实报实销。由于退休人员的不断增加, 退休费用也相应增大, 大量企业已无力按时足额支付退休费, 从而引发诸多社会问题, 矛盾大有愈演愈烈之势。

1985年, 福建省开始在全省国有工业、交通行业试行养老保险统筹, 并在全国率先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体制。1989年, 福建省逐步把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覆盖范围扩大到集体企业职工、外商投资企业职工、个体私营企业职工。1994年, 福建省又率先在全国推行企业职工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 职工缴费工资水平与其退休后养老金水平挂钩, 探索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省级统筹对各市级政府在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上建立“核定基数、定额缴拨、超收全留、超支不补”的激励机制。1997年12月出台的《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标志着福建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开始进入规范化和法制化轨道。2000年11月,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关于修改〈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决议》, 规定从2001年1月起改由地税部门征收养老保险费。在国家统一的制度框架内, 在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和退休人员负担悬殊等特定历史条件下, 福建省结合自身特点, 形成了具有当地特色的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体制。

然而, 由于特定历史条件限制, 福建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也历经了诸多挫折。

首先, 福建省初期“统一收缴、统一拨付、余额上缴、差额拨付”的财务管理体制在运转一段时间之后, 矛盾日趋尖锐。基金的收支与地方政府没有直接的关系, 地方缺乏积极性;拨补的县市没有压力, 缺乏危机感;一些地方大搞提前退休任意扩大支付, 有的县一年办理提前退休就达四五百人。仅1993年上半年全省新增退休人员比上年同期净增2.3万人, 造成退休费用支出猛增, 当年全省基金结余仅有500万元, 积累率降至0.44%。这种收缴无动力, 支付无压力现象, 最终将危及省级统筹这一体制的存亡。

矛盾无法回避。省级统筹离不开地方的积极性, 而调动这种积极性则必须不断地调整利益格局, 通过不断深化的改革, 寻找推动新体制健康发展的平衡点。

1994年, 福建省开始对地市实行“核定基数、定额缴拨、超收分成、超支共担”的财务管理体制。管理费用也实行了“统一核定、分级管理、大部包干、部分调剂”的办法, 征收基金多超多提多奖, 管理费由省统一安排, 根据人员、业务量、基建、设备情况以及基金收缴总量、上缴情况等相应比例, 大部分切块下达各地市, 由各地市具体安排。基金“超收分成、超支共担”, 管理费多超多提多奖, 利益的驱动使省级统筹焕发出了新的活力。这一改革使上缴县市有了动力, 下拨的县市有了压力, 地方政府和各级社会保险机构的两个积极性调动起来了。

其次, 福建省区域经济差异较大, 地区、行业、企业间的经济发展不一, 退休费用畸轻畸重的现象十分严重。

三明市是1958年开始兴建的新兴工业城市。上个世纪90年代, 每年都有数千万元的基金上缴省里, 拨往经济困难的地市, 累计已上缴两亿多元, 居全省之首。对此, 当时的三明市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梁模说道:“全省最大的钢铁、化纤、水泥等项目都在三明, 这是从50年代起全省人民对三明的支持。如果大家都讲‘小圈圈’, 没有全省当年的支持, 就没有三明市的今天。饮水当思源。今天, 三明理应为全省做出贡献。新陈代谢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规律。眼前三明是作贡献的, 每年上缴三四千万, 但新建城市逐渐也会进人老龄化的高峰。从长远的观点看, 贡献与受益是辩证的, 是在相互转化的, 以后人家也做贡献, 我们也会受益。”

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 作为全国18个贫困地区之一的宁德地区, 是福建省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受益地区。一提起省级统筹, 许多人深有感触:“宁德工业基础差, 在改革调整中遇到的冲击和困难更大。这样的生产力水平, 如果没有省级统筹, 我们就不可能有现在这样强的保障能力。十多万在职和离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不了, 社会难以安定, 经济体制改革也难以顺利进行。实践证明, 省级统筹这一步是走对了。”

造大船, 才能抗大浪

今天, 福建省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营造的大船, 在市场经济的风浪中已显示出强大的作用和旺盛的生命力。历经20年坎坷曲折, 他们只有一个信念:社会保险的本质是用社会的力量抵御风险, 只有造“大船”, 才能抗大浪。谈及具体措施, 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基本养老保险全省范围内实行“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统一调剂”。根据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要求, 福建省执行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 执行统一的缴费基数和比例 (以职工月工资总额为基数, 单位按18%缴费, 个人按8%缴费, 11%进入个人账户, 2006年起个人账户按8%记账) , 全省统一编制和组织实施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计划,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使用、调剂, 统一实施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和待遇调整办法, 统一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管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由省级统一制定。

二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实行“地税征收、财政监督、社保发放”。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进入财政专户和收支两条线管理, 除预留两个月的周转金外, 全部用于购买国家债券和存入国有商业银行。社保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职工建立个人账户, 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 并通过银行或邮政部门实现养老金社会化发放。1998年地方性养老保险法规实施以来, 福建省已连续11年确保了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100%按时足额发放。

三是社保经办机构实行全省统一业务管理。省级社保经办机构对全省统筹业务统一管理, 即建立全省社保管理信息系统, 统一各项业务规程和操作标准, 实现业务管理统一化、规范化、标准化。在经费管理方面, 实行省级管理, 即由省财政部门将经费核拨给省社会劳动保险局, 省社会劳动保险局再下拨给市级社保经办机构, 市级社保机构下拨给县级社保机构, 也可归纳为“省级统筹、两级管理、三级经办”。在组织管理方面, 全省各级社保经办机构招聘各个岗位的工作人员, 在学历、工作经验、年龄限制等方面规定了统一标准。

四是建立初步完善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机制。《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 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每年7月1日 (2008年以后从1月1日开始) 根据各地 (市) 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和缴费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确定调整。调整方案体现公平与效率原则, 并适当向参加工作时间早、养老金偏低的人员倾斜, 全省基本养老金水平已接近全国的平均水平。

完善养老保险的“信息”链

福建省社会劳动保险局局长吴正斌说:“历经20年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现在不论经济成分、不论职工身份, 覆盖全省所有企业职工的统一制度、统一待遇标准、统一保险费率、基金统一调剂使用、统一管理的省级养老保险统筹模式已在福建省内全面建立。”

有了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实现了人们在一定范围内自由流动的愿望。由于全省养老保险政策统一, 接轨顺畅, 连基金也不用转移, 劳动力流动方便简单。但是在采访中, 吴正斌则指出, 实现省级统筹、省内自由流转当然是一次进步, 意味着在确保有养老金可领的前提下, 劳动者的就业选择范围从一个市、县扩大到了一个省, 却终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随着产业结构调整、经营成本的地区化差异越来越明显, 就业选择权已经不完全掌握在劳动者手中, 跨省就业成为部分劳动者必然的选择。要真正实现劳动力的无障碍转移, 需要有一个涵盖全国的政策。而福建省正在集中精力完善省级统筹, 为全国实现省级统筹创造经验。

除了制度上的一些措施, 福建省还不断强化信息技术在经办管理中的作用。吴正斌介绍说, 要做到内部的管理配套要跟上, 服务能力要提升, 信息化、科学化的步伐要加快。2002年, 福建省养老保险省、市、县三级社保信息网络联网并投入使用, 全省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系统程序、业务标准、数据库指标统一。2007年, 全省正式启动金保工程。2008年, 基于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标准的核心平台基本养老保险子系统在全省推广和运行, 为全省养老保险提供了高标准、规范化的平台。由于核心平台具有较高的规范性和标准型, 实际业务管理放到这个平台上“晒”, 所有问题较为容易暴露, 也便于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

“天地之间, 莫贵于人。”退休人员能否安享健康而有保障的晚年成为人心所向, 完善养老保险体制也是对老百姓健康权益的一种维护。虽然养老保险在实现全国统筹的进程中难免会遇到一些争议, 在不断达成共识的基础上, 仍然伴随着各种利益方的争议与羁绊, 以及困扰多年的老问题、“硬骨头”, 但是随着国家的深入推进以及地区之间的政策衔接, 还有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之下, 相信养老保险全国统筹这艘造福民生的航船必然会驶上新的航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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