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守法范文

2024-09-23

公民守法范文(精选6篇)

公民守法 第1篇

伴随着国家的进步和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已经步入法治社会建设中。公民守法是作为社会主体从内心认识法律的一种体现,自觉遵守法律同样是社会主体对法律的一种认知。公民守法精神的形成与众多因素有关,例如市场经济、社会发展、社会主体等等[1]。但是由于种种历史原因和现实原因,我国公民目前对法律的认识还不够到位,在守法精神上还存在漏缺。公民的守法精神的建立对构建法治社会尤为重要,同时也是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实践意义。因此,寻找公民守法精神缺失的原因,对加强公民法律信仰、法律意识和大的品质有重要的作用。

一、我国公民守法精神的现状

1. 取得的成绩。

(1)立法制度民主化、法制化、科学化。随着我国立法制度的不断完善,有更多的公民能参与到立法中,从而制定出的法律与实际情况更加符合,同时也能反映出较多民众的基本意愿,维护了民众的合法权益,越来越多的民众愿意自觉的遵守法律。(2)法律约束行为规范。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法律的约束职能逐渐提升,无论是对政府、市场还是对执法人员或司法人员都起到一定的行为规范约束,促进了市场的有序发展,提高了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同时也提高了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公众信任度。(3)公众法律意识提高。随着法治社会的不断完善,社会公众逐渐对法律的认识越来越深刻,其法律意识和道德品质都在潜移默化的提升[2]。他们逐渐懂得如何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到损害,同时对法律的认同度逐渐加深,遵守法律的自觉性越来越高。法律在社会的发展中充当着重要的作用,促进着人们的生活发展。

2. 公民守法存在的问题。

(1)法律意识淡薄。国家设立法律主要是为了维持市场经济的平稳快速的发展,维持国家的正常运行。在我国,由于经济发展速度和社会发展的速度在不断地增加,相关的法律立法过程也逐渐加快,大量的社会行为需要法律的约束和保护。因此,越来越多的法律逐渐出现在日常生活中,但是国家对民众的普法力度远远跟不上法律的立法速度,导致我国公民对国家的法律了解得太少。同时,我国的公民整体素质有待提高,并且层次不齐的公民对法律的认识程度不同,部分公民法律意识淡薄,更谈不上守法精神[3]。社会公众对法律的遵守是建立在对法律内容的了解之上的,民众的守法精神也是依靠民众对法律的认识而存在的。因此,社会工作对法律的具体内容了解得不深刻或对法律知识掌握得不透彻,所谓的守法精神也只能是一纸空文,无法落实到实际生活中。(2)法律监管不到位。在实际生活中,有法不依和执法不严的现象仍然广泛存在。部分地方政府机构为保护自方利益或政绩,经常会采取不符合法律规范的手段进行管理社会和经济,部分执法人员更是利用手中的权力维护自身的利益,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还有部分官员滥用法律自由裁量权,对公众的合法权益置之不顾,损害了公众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的缺失,久而久之,公众对法律的信任也逐渐消失,公众的守法精神无从谈起。除此以外,部分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对法律知识了解过少,道德败坏,为了自我利益采用不正当的手段制造冤假错案,造成司法机关的公共权威性降低,迫害到无辜公民,使法律出现不公平的现象,更使司法机关的公正性和正义性丧失。同时,我国公民受到传统的伦理思想影响,依然受到传统的封建主义思想君权至上的限制,造成我国民众不敢利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造成公众守法精神的缺失。

二、培养我国公民守法精神的路径探索

1. 坚持经济建设。

公民守法精神建设的基础就是经济,因此保证市场经济自由、公平、开放、竞争、法治的运行是关键。在市场经济的活动中,依靠自由、竞争、法治性实现市场活动的规范性不能只依靠品质的约束,也不能仅依靠国家的行政武力实现管制,而是需要创建公正、公平的法律规则来规范市场经济行为,依靠法治的力量实现市场经济规范化的运行。市场经济依靠法律的力量防止市场经济活动中出现的弊端,实际上也是社会公众利用法律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4]。随着经济建设的不断加强,伴随着法律对经济活动的逐渐规范,工作对法律逐渐产生归属感和依赖感,长此以往就会使公民养成良好的守法精神。

2. 完善法治建设。

法治建设的完善是促使法律得到社会主体认可的基础,同时也是树立法律权威的主要途径。目前我国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因此产生了大量的违法行为损害的法律的权威性,直接影响了我国公民守法精神的培养。因此在法治建设中,首先,要完善立法行为。制定法律者必须要以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基础,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通过民主讨论的方式获得法律的合法性,使制定的法律具有公平性、合理性。只有公平合理的法律才能得到公众的认可,达到公众的愿望,得到公众的用户,只有这样社会公众才会自觉地遵守法律,形成守法意识。其次,要保证法律的良好执行。依法行政是建设法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行政的执法机关,必须做到执法必严,将法律的公正性、正义性和权威性能较好地反映出来,这样才能使公众从内心深处认同法律,遵守法律。因此,加强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改善和完善行政体制,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道德品质是保证法律良好地执行的关键。最后,加快普法教育立法工作。公民守法精神养成的前提条件是公民对法律的认识和信任[5]。目前我国公民整体素质发展受到限制,部分公民对法律的认知程度不够,这样不仅阻碍了公民守法精神的培养,同时也造成法律权威性的破坏。针对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合理的方法,确定社会公众接受法律的权利和义务,设置相关培训机构实现社会公众的普法工作,将普法工作逐渐制度化和规范化。

3. 加强道德建设。

公民法律素养的内化就是公民的道德品质。首先,部分道德规范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道德建设与法律建设是密不可分的,同时,法律也是道德精神的一种体现。加强民众的精神文明建设,提高民众的思想道德修养以方便民众接受和认同法律,同时,道德建设也是促进民众对法治观念跟新的一种途径。具有较好道德素质的民众,对法律的遵守也会有自我约束力。同时,执法人员具有高尚的道德品质有利于提高执法者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使法律的执行过程更具有公平性和合理性[6]。

4. 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

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是培养公民守法精神的基础。法律是规范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一种手段,民众对法律价值的认同有利于社会公众对守法意识的增强。我国随着司法体制的不断改革,普法教育的不断推广,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公民的权利意识,但是社会公民还应该进一步提高自我的权利意识,能够利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法律不仅赋予公民一定的权利,同时还需要公民尽到自己的义务。较强的法律意识不仅是指能运用法律保护自己,同样还指不做违法乱纪的事,侵犯他人的权利。守法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同时也是维护法律权威性的保障,公民的守法精神也需要依靠公民的法律意识作为坚强的后盾。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的发展,我国的法治社会建设也在不断推进。但是由于种种现实原因和历史原因,我国公民在守法精神上还存在缺失的现象,国家的发展需要公民的守法精神。就我国公民守法精神的现状进行简要探讨,并提出提高我国公民守法精神的措施。

关键词:守法精神,法治,公民

参考文献

[1]崔东宝.我国公民守法精神现状和探索路径[D].石家庄:河北大学,2014.

[2]郭芙蓉.公民守法道德养成研究[D].南京:南京师范大学,2013.

[3]李晓莉.我国公民法治意识的培育路径研究[D].兰州:兰州大学,2013.

[4]李雷.依法治国进程中我国公民法律信仰问题研究[D].信阳:信阳师范学院,2013.

[5]张隽.论我国公民守法不足及解决途径[D].西安:陕西师范大学,2013.

守法公民影评 第2篇

经常看电影发现有些电影与其有个良好的开头不如一个完美的结局,《守法公民》让我看到了漂亮的开局和精彩的过程,可惜影片越拍到后面越让我替导演捏把汗,甚至让我觉得主人公(杰拉德・巴特勒饰演)结尾心态已经完全扭曲,从开始的伸张正义到后面的疯狂杀戮。个人觉得这点是最大的遗憾,编剧没有把正义的形象树立到最后,也许人家想法更深奥!如果换成我编 我肯定会让主人公死的像《迫在眉睫》里的男主角约翰・阿奇伯德(丹泽尔・华盛顿饰演)赢得全美国人民的尊重~!或者像《怒火救援》里的克雷斯,起码让我们观众心理图个平衡,哈哈~只是个人观点,我总是希望好人有好报。

俗话说的好 邪不压正,可通过影片让我们知道美国的法律并不是所想象的那样(= =貌似美国的司法已经够完善了)不过这个世界还有很多法律界解决不了的事情,看完电影仔细想想真的会认为法律到底维护了谁?权利?金钱?还是人民?在我认为如果你赢了你就代表了正义!若你输了那你就代表邪恶!而我们在D的怀抱下还有很多看不到的,只是...

毛病虽然有,不过提起整部影片绝对是男人看的电影,还让我有种意犹未尽感觉,尤其那眨眼功夫的,用的实在是妙!10年里这位怒不可遏的父亲做了什么?导演把想象的空间留给了观众~!当正式启动复仇计划的时候... 呵呵 等着看好戏吧!在下我就不爆料了!

争当知法守法小公民知识竞赛 第3篇

1.( )是我国首个国家宪法日。

A 2015年12月4日

B 2014年12月31日

C 2014年12月4日

2.( )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A 刑法 B 宪法 C 劳动法

3.我国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的机构是( )。

A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 国务院 C 全国政协

4.我国公民一词的含义是( )。

A 出生在我国的人

B 居留在我国的人

C 具有我国国籍的人

5.凡年满( )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 )周岁。

A 5;6 B 6;7 C 9;10

6.小学生如果发生( )行为,学校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

A 上课讲话 B 旷课 C 不交作业

7.父母为了了解子女的思想状况,私自查看了子女的日记。这种做法从法律上看( )。

A 侵犯了子女的隐私权

B 侵犯了子女的荣誉权

C 侵犯了子女的名誉权

8.在马路的十字路口,尽管车杂人多,可由于行人车辆各行其道,红灯停绿灯行,穿梭有序,结果是道路畅通无阻。它告诉我们( )。

A 要遵守交通规则

B 社会生活要有规则

C 遇事要互相礼让

9.未满( )周岁的儿童不准骑车上路。

A 12 B 14 C 16

10.小明今年12岁,下列哪个场所不得允许他进入:( )。

A 游乐场 B 营业性舞厅 C 博物馆

【答题须知】

1、答题者请按照题目序号,选择出正确答案(单选题每个题目只有一个正确答案),用笔填在答题卡上(答题卡在第6期登出)。

2、请参赛者按要求在答题卡上填写姓名、所在学校、通讯地址等,待全部填好后,把答题卡沿边框剪下放入信封,于2015年6月30日前(以当地邮戳日期为准)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43号中国儿童中心《学与玩》杂志社(邮编100035),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知识竞赛”(答题卡复印无效)。

3、参加活动的同学可以自己邮寄,也可以由学校统一组织邮寄。

【奖励办法】

中国儿童中心《学与玩》杂志社向组织此次竞赛活动的优秀单位及个人颁发先进集体及先进个人奖状,向在此次竞赛活动中成绩优异的学生颁发获奖证书,向组织50名以上的学生参赛的单位及个人颁发组织工作奖证书,向组织200名以上的学生参赛的集体颁发先进集体奖状。

论法治视野下公民之守法意识 第4篇

一、公民守法意识的内涵

守法意识是指公民严格按照现行法律(包括法院作出的效裁判)之要求约束、选择自己的行为以及要求、评价他人行为的一种内在观念与信念。换言之,守法意识能够指引全体公民遵守一个整体上正义的社会建构起来的来之不易的法律秩序,此种遵守能同时促进国家政治秩序的稳固及现行法律的有效实施。公民对待现行法律之态度不仅关系到现行法律是否能有效实效而且更关系到在现行法律制度支撑之下的社会秩序与国家政权的稳定。公民信仰并严守法律事实上表明他们对一个国家政治秩序的认同与尊重,而他们蔑视并违反法律则体现出对国家政治秩序之冷漠和对立。所以,守法意识必然是公民法治意识之核心内容。卢梭就声称:“所有法律中的第一条就是要尊重法律”。[1]

守法意识作为指引公民进行行为评价和行为选择之之内在标准,并非是我们日常理解的是一个中性概念,它带有极强的伦理道德性。公民具备守法意识,一方面,意指他们在行为层面能严格按照法律之规定作为或者不作为;另一方面,他们在心理层面还应当有严格按照法律之规定作或者不作为的道德压力。当他们自己可能不守法或者已经不守法时,内心里会生发出强烈的愧疚感、自责感,而他们发现别人可能不守法抑或已经不守法时,内心里则会生发出强烈的愤慨、谴责。如此,我们就很容易区别关于公民守法之制度要求和关于公民守法的意识,守法的制度要求一般只是要求公民的外在行为符合现行法律要求即可,而后者则基于包含着行为服从法律要求时的内心信念和行为违背法律时的内心压力而要求作出行为选择时始终要观照公民的内在动机。于是,守法意识不啻就上升为一种守法的道德要求。[2]此种守法道德之形成,根源于公民内心对守法之正当性的确信,根据这种确信,公民不需要处于任何外部物理性强制的情况下,就可以在面临守法与否的权衡时不仅在自己内心产生,而且会从外部环境中感受到一种极大的道德压力,这种压力足以促使他们选择遵守法律。守法意识既体现为公民个体关于守法正当性之内心认同,又体现为全体公民对守法正当性之道德共识,其一方面,包含公民个体对自己、对他人行为的要求,又包括社会整体(公民共同体)对单一社会成员的要求,既体现为独立的个人内心信念,又表现为系统的社会道德氛围。总之,守法意识可以在公民面临是否遵守法律的内心矛盾时,能够同时体验到来自他们内心以及外部环境(由他人内心确信的集合而成)的道德要求。

二、公民守法意识的作用:几位思想家的阐述

守法意识作为指引公民遵守法律的内心信念,公民是否具备这种信念关系到一个国家全体公民能否普遍遵守法律,国家、社会能否实现法治,因为公民普遍遵守法律是现行法律得以有效实施的必要条件。所以人类历史上许多伟大的思想家都十分重视公民守法的必要性并强调公民守法意识的培育。

其中最具代表性的观点有以下几种:一是公民遵守法律、具备守法意识可以维护正义。伟大的古希腊思想家苏格拉底在其与智者希皮阿斯的谈话中提出“守法就是正义”的观点。他认为“城邦的律法”乃“公民们一致制定的协议,规定他们应该做什么和不应该做什么”,而遵守城邦律法即遵守这些协议就是行正义。他列举卢库格斯这位出生于公元前8世纪的古斯巴达立法者为例,论证引导在一个城邦公民具备守法精神(或守法意识)的重要性。并且,他还阐述了遵守法律对于整个城邦、领导人和公民个人的重要性。他声称:对于一个城邦来说,公民守法能让这个城邦在和平时最幸福、在战争时最强大,因此,每个城邦都应教导公民在笃守法律这件事情上面同心协力;对于城邦领导者来说,能否引导人民遵守法律是衡量他们是否是合格领导者的重要标准;就公民个人来说,遵守法律可以博得城邦、城邦全体公民、亲朋好友、同盟者有时甚至是敌人的信任而最大限度了获取利益。[3]苏格拉底不仅用严密的理论更是用宝贵的生命向后世的人们昭示了遵守法律的伦理价值及重要意义。西塞罗也曾主张,法是正义的体现,公民应该服从它。[4]

二是公民遵守法律、具备守法意识可以保护贤人。伊壁鸠鲁提出,法律是为保护贤者而颁布,是贤者防范、抵御“愚者”的重要工具,只有遵守法律才能使“贤者”免遭厄运。而且,遵守法律还可让公民摆脱恐惧而得到灵魂的安宁与生活的快乐。[5]阿奎那在强调国家全体公民(包括君主)服从法律的同时,指出,好人在意志上与法律相一致,而坏人则相反,所以在这个意义上,“好人不受法律支配,只有坏人才受它支配。”[6]

三是公民遵守法律、具备守法意识可以使人类摆脱野蛮。柏拉图曾言道,“服从法律,这也是服从诸神。”[7]如果城邦公民普遍不服从法律,人类的生活将像野蛮兽类,不是陷入极端自由便是忍受专制。

四是公民遵守法律、具备守法意识能促进国家的法治。亚里士多德极富远见卓识地将公民普遍遵守法律与法治实现联系起来。他论道,法律的成效在于民众的普遍服从,必须确保法律的相对稳定性来不断培养城邦全体公民的守法习性,不然,法律的威信就会消弱。并且,他运用“普遍服从法律”和“良好的法律”两重意义来定义法治,更加明确指出守法不仅对于法律本身的效力甚至对于整个邦国的法治也是举足轻重的。“我们应该注意到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都遵循,仍然不能实现法治。”[8]

由此可知,早在法治思想发端初期,公民的守法行为与守法意识就得到思想家们的极端重视和系统阐述,他们运用理性的文字赞扬的公民守法意识,正是促使人类走向法治的主要观念支撑。任何法律能有成效,任何社会能脱野蛮,任何国家与社会得以法治都必须依赖全体公民较高的守法意识,都必须依赖全体公民的一致的守法行为。

三、公民守法的基本要求

在阐述公民守法意识的思想渊源和重要作用之后,我们必须,对守法的基本要求进行界定,强调公民遵守法律,并非是一种消极的要求,而是为了不断推动法治在全体公民内心形成一种观念认同,既在行为上守法,又在内心里尊法。因此,公民守法应该是在以下层面而言的:第一,守法的主体必须是全体公民,尽管公民在社会关系中分别扮演着不同的社会角色,或是官员,或是知识分子,或是商业人士,或是社会名流,或是普通民众。但他们都有一个共同身份:普通社会公民,他们都必须平等而无例外地遵守国家法律。因为,只有全体公民都具备法治意识,法治国家才能建成;第二,守法的对象———“法”应是在广义上而言的,既包括专门立法机关和被授权立法的机关颁布的法律法规,又包括司法机关生效的法律裁判。以及平等主体之间基于诚信想到达成的契约都应该在守法之列;第三,守法内容包含依法行使权利与依法履行义务两个方面。权利义务既是法律规则的核心部分又是法学理论的核心范畴,所以公民的权利义务意识本来就应该是公民法治意识的主要内容。从守法内容的范围,我们知道公民只要遵法律而行,他们就是在依法行使了权利、履行了义务,也即,只有公民依法行使了权利、履行了义务,方能表明他们遵守了法律。因此,公民的权利义务意识可以说是包括在守法意识中的。而且守法意识不仅意指公民自身应该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之想法,还要求公民必须监督他人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第四,公民在守法意识指引之下的守法必须是自觉主动守法。守法的状态从程度上可以划分为被迫强制守法、消极被动守法和自觉主动守法三个层次。被迫强制守法是守法的最低状态。处于这种守法状态的公民之所以守法是因为震慑于法律的制裁,如果法律强力不及,或强力取消的情况下就可能不再服从法律甚至可能违反法律,法律投机主义者、法律机会主义者一般都处于这种守法状态;消极被动守法是系守法的一种较高状态,在此种状态下,公民在行为上能遵守法律,不违反法律,但他们缺乏利用法律来约束、保护自己和评价、要求他人的积极性。他们一方面表现为不违法,然而,另一方面也不主动参与法律的实施,在行为、态度及情感方面对法律比较淡漠;自觉主动守法乃守法的最高状态,意指公民不仅在行为上按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而且在内心里认同并确信这样行为的正当性。即公民不只外部行为合乎法律要求,而且内心里动机良善。这也是公民在具备守法意识以后,在守法意识指引之下的一种守法状态,具体体现为:严格服从法律的规定,自觉参与法律的实施,致力推动法律的良善,积极促进法律的治理。

四、公民守法意识的例外:公民不服从与非暴力反抗

守法意识指引下的公民守法行为是旨在推动国家法治运行,让公民享受法治之益,因此,一旦没有“良法善治”的前提及背景,无疑会产生例外。西方著名的“公民不服从”或“非暴力反抗”理论,就是公民守法要求和守法意识的例外。早在阿奎那的著作中就提及了“公民不服从”问题,他曾论道法律可能存在不正义的情况有两种,而“不公道的法律不能称之为法律”,这种法律不应该被服从,也不让人在良心上感到服从。[9]后来,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卢梭、洛克、潘恩、杰斐逊等许多古典自然法学派思想家都基于不同的理由声称公民有不服从或者反抗政府和法律的权利,只要政府和法律是非正义。新分析法学的代表人物之一拉兹也提出了主张公民不服从的观点。[10]

在“公民不服从”理论中最值得我们关注的应该是约翰·罗尔斯和罗纳德·德沃金两位学者的观点。罗尔斯坚称特定情境下公民有不服从法律的正当性,但他对这问题保持了审慎的态度而显得相对保守。在阐述“非暴力反抗”之前他首先表明,出于支持正义宪法,及其中多数裁决这一主要规则的必要,只要法律与政策不超过某种不正义的必要限度就应该服从它们,或至少不应该非法手段反对它们。他的“非暴力反抗”理论主要包含以下内容:一是非暴力反抗的背景。罗尔斯从公民政治法律立场、社会性质、国家政体等方面,给非暴力反抗限定了一些背景:适用于一个接近正义的社会,产生于多少是民主的国家,针对那些承认并接受宪法合法性的公民。

二是非暴力反抗之定义。罗尔斯主张非暴力反抗是“一种公开的、非暴力的、既是按照良心的又是政治性的对抗法律的行为,其目的通常是为了使政府的法律或政策发生一种改变。”同时,他还详细强调了这一定义中包含的四个要素:(1)非暴力反抗行为针对的不一定是正遭到抗议的法律本身,公民也可通过不服从其它法律来表明对正遭到抗议法律不正义的抗议;(2)非暴力反抗行为本身是违反法律的一种行为;(3)非暴力反抗应该是一种政治行为,它诉诸的是构成政治秩序基础的大家之正义感,而不是个体的道德原则、宗教理论;(4)非暴力反抗是一种公开而和平的行为,这种行为是在忠诚于法律的范围内,公开而不隐藏地表明对法律之不服从。非暴力反抗行为因为反抗者对法律之忠诚和反抗行为在政治上之认真、真诚而与一些有损法律秩序的破坏、好斗及武力抵抗行为相区别。

三是非暴力反抗行为之依据。罗尔斯在他的正义理论的基础上就特定社会内部(排除国际法)的非暴力反抗加设三个条件:第一,被反抗的对象存在各种错误之性质。一般指该对象严重侵犯了他关于正义的第一个原则(平等自由原则)以及公然背离了第二个原则之第二个部分(公平的机会均等原则)。这一条件划定了非暴力反抗之恰当对象,可以称其为非暴力反抗的对象条件;第二,非暴力反抗的对象条件确立后,公民业已真诚地、却无效地对政治多数进行正常呼吁过了,也就是说正常的法律纠正手段由于政治多数表现出来的不可被感动及冷漠中被证明是无效的(而不是合法手段在程序上已经全部使用完了)。如若出现了肆无忌惮的不正义之对象,就不需要求再运用正常的政治程序来反抗它,因为这时就是直接进行非暴力反抗都显得太过温和。这一条件要求针对非暴力反抗要求有一个先寻求政治和法律程序的前置条件,我们可以作为非暴力反抗之程序条件;第三,非暴力反抗的主体条件,其是在公民资格方面对非暴力反抗的一个要求,他认为,同时参与非暴力反抗的公民不应该超过一定范围,而损坏对法律和宪法的尊重并且可能让所有人遭受不幸后果。如果为数众多的公民同时运用非暴力反抗方式,严重无序可能就会发生,宪法效率也可能被破坏。

四是非暴力反抗的作用。他高度赞扬了在一个接近正义的社会中非暴力反抗之重要作用。罗尔斯论道:1.非暴力反抗能够稳定宪法制度;2.非暴力反抗可以通过杜绝和纠正不正义来维持并加强正义制度,促成和保持自由、平等的人们之间的自愿合作。他认为,非暴力反抗需要诉诸社会大多数成员之正义感,而反抗行为必定凸显并凝聚社会的一种共同的正义感;3.非暴力反抗能够表明一个社会中正义感发挥作用之程度。因为“只有在某种在相当高的程度上由正义感控制的社会中,正当的非暴力反抗通常才是一种合理有效的抗议形式。”

五是非暴力反抗正当性之决定者。他指出,在宣布于什么时候、什么环境下非暴力反抗应被判定为正当的这一问题上,在平等人之间不需要任何的最高仲裁者,自律而负责的每个人都应该通过诉诸一些构成宪法基础和指导解释宪法之政治原则作出自己的决定。因此,“所有人都是决定者,即所有能够审慎考虑的人都是决定者。”[11]

德沃金就“公民不服从”问题与罗尔斯保守的观点不同,他毫不含糊地声称“如果法律本身的有效性是令人质疑的”,公民就可以依据他自己的判断而不遵从法律要求和不遵从法院根据此法律做出的判决。可以说,他是“公民不服从”理论上立场激进而走得较远的学者。他以“抵制美国征兵法者”为例进行论述的“公民不服从”理论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公民不服从有其特殊性。“公民不服从”虽然也是对现行法律的违反,但与其它违法行为的动机显然不同,它是“出于良心”的违法行为,此乃应该得到宽容的主要原因。

第二,公民不服从的条件。德沃金认为,出于良心而不遵从法律是因为法律本身之有效性是令人质疑的。不服从法律的公民并不是在主张一种不遵守法律之特权,只是这些公民对法律的看法和官员们、法官们不同而已,同时,“双方都可能有令人信服的理由来支持各自的立场”。并且,在出于良心而不遵从法律的行为中,法律问题和道德问题联系很明显,而宪法本身就让传统的政治道德与法律相关,任何法规损害政治道德都可能违宪而导致其有效性存在争议。加之,“当法律的含义不确定时,亦即当律师们对于法院应当作出什么样的判决可能提出合理的不同意见时,经常的原因是不同的法律原则和政策互相抵触了,而且如何才能最好地调解这些冲突的原则和政策是不清楚的。”

第三,公民不服从之意义。他把公民不服从而引起的社会各方的讨论视为一种检验社会成员对法律、法院判决反应之实验。在法律有效性不确定时,宽容并鼓励不同团体去表达他们自己的理解(出于良心而不服从)贡献了检验相关假设的一种手段。这些假设包括:具体的法律规则是否会引起某些不合意的后果以及这些后果是有限的还是无限的、一个具体的决定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可能会侵犯该社会极其尊重的正义和公平对待原则等。与此同时,他还指出,公民不服从是一种通过道德理由来改进法律的重要渠道,若是被堵死,随时间推移,法律的正义性和公民自由都可能受损。因此,公民不服从可以发展并检验法律。但他最为看重的还出于良知而违反法律对于促进法治的作用。

第四,对出于良心不服从者之保护。德沃金认为,“政府对根据一项法律是无效的合理判断来行为的那些人负有特殊的责任。当与其他政策相一致的时候,政府应当尽可能为这些人提供便利。”法院(它们应该宣布不服从者无罪,因为由于不服从效力值得怀疑的法律而受罚是不公平的)、国会(可以审查讨论中的法律,以弄清可以给予这些持不同政见者多么大的宽容余地)及公诉人(其可以消除或推迟司法管辖)都应该对保护不服从者负起责任。[12]

通过对非暴力反抗(或公民不服从)理论的深入剖析,我们认为,这种对守法的例外,并不是对公民守法意识的消解,而是为了进一步巩固公民之守法意识特别是为了加强守法意识对法治建设的促进作用。因为公民不服从实质是在忠诚于国家宪法制度及整个社会法律体系之基础上,甘冒被法律制裁之风险去抵制和改变不正义的法律。对法治建设必需的正义法律之追求、维护和对及对与法治建设不相容的非正义法律之抵制、纠正,必定能培养公民强烈的法感情,而且本身就表明了公民所具有的法感情,这也正是公法守法意识必须具备的内容。

参考文献

[1]卢梭.论政治经济学[A].[英]韦恩·莫里森.法理学:从古希腊到后现代[C].李桂林等译.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165.

[2][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389.

[3][古希腊]色诺芬.回忆苏格拉底[M].吴永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164-166.

[4][古罗马]西塞罗.国家篇法律篇[M].沈叔平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223-225.

[5]谷春德.西方法律思想史[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47.

[6]阿奎那.阿奎那政治著作选[M].马清槐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3:121-123.

[7][古希腊]柏拉图.法律篇[A].转引自西方法律思想史编写组.西方法律资料史资料选编[C].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26.

[8][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82,202.

[9]阿奎那.阿奎那政治著作选[M].马清槐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3:120-121.

[10][英]丹尼斯·劳埃德.法理学[M].许章润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191.

[11][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363-391.

守法公民 第5篇

高三(2)班

授课教师:巴玛仁增

教学目标: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1.感受我国实施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增强法制观念

2.增强学生守法意识,学会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言行,做守法公民 [知识与能力] 1.知道依法治国的含义、本质及基本要求

2.了解法治与德治的关系,懂得在推进依法治国的,同时,必须大力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3.理解法治观念的内涵及其增强公民法制观念的重要性 4.了解公民学法、守法与依法维权的关系 5.理解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必要性 教学重点:

知道依法治国的含义、本质及基本要求 教学难点:

了解法治与德治的关系,懂得在推进依法治国的同时,必须大力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教学过程:

一、师生问好,导入新授

“要使我们的生活变得更加美好,自己希望生活在什么样的社会之中?”学生设想生活的美好,教师要注意对学生的引导,谈出希望生活在经济繁荣、民主完备、精神生活充裕等的社会中,教师进一步引导,生活在这样美好的社会中需要由什么来保证实施?让学生明确我们要用法律来治理国家,走依法治国之路。从而导入新课。

俗话说:“家有家规,国有国法”,大到国家的治理,小到个人的日常生活,都离不开法律的规范和约束。

依法治国的提出:1997年党的十五大明确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1999年3月,把“依法治国”正式写入宪法。

二、新授 1.生活离不开法

例举:比照两幅照片,谈感想。(注意联系学生自己的生活实际,结合七年级第五单元《遵纪守法》内容,说明遵守家规、校规、公共场所活动规矩的重要性)(1)什么是依法治国?

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理解:

第一:依法治国的本质:崇尚宪法和法律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权威;(结合八年级第五单元《与法同行》中的《神圣的宪法》内容及P77页的画面,让学生得出结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指出实行依法治国,最根本的<核心>就是依宪治国。)第二: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保证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维护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

第三: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党的领导。

第四:依法治国不是一蹴而就的事,而是一项长期艰巨的系统工程。(十五大以来的成绩和当前的现状)

(2)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究。建立科学完备的法律体系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前提。(有法可依)国家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司法机关必须公正司法,严格执法。(有法必依的关键)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公民都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违法行为都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受到法律追究。(有法必依)

执法必严是实现依法治国的根本要求和必要保障。(引用张居正的话说明依法行事比立法更难)

(3)依法治国的重要性:(为什么要依法治国?)

第一: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制经济。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

案例:阜阳伪劣奶粉案牵涉者已有1人被逮捕,5人被刑事拘留。有关部门对阜阳劣质婴儿奶粉事件涉及的11个省区市劣质奶粉案件查处工作进行了督查。共查处劣质奶粉生产企业49家、窝点1家、不合格奶粉生产企业3家,其中阜阳劣质婴儿奶粉事件涉案企业12家。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对有关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的97名责任人员作出了处理。查处劣质婴儿奶粉、严惩涉案有关人员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什么作用? 案例:2004年5月29日下午,某市扫黄打非办在市影剧院门前举办集中销毁非法音像制品现场会,销毁非法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0万多张。非法音像制品、出版物有什么危害?怎样才能制止非法音像制品、出版物的蔓延? 第二:社会和谐,国家长治久安,是人民群众的最高利益。实行依法治国,才能促进社会和谐,保证国家长治久安,才能维护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文化利益,从根本上实现人民当家作主。2.道德和法律紧相连

探究:《被告山杠爷》的思考。说明山杠爷是法盲,法治观念差,不懂得加强道德建设也必须依法办事。村民也是法盲,必须开展普法教育。(1)法律和道德的关系:

法律和道德都是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思想和行为的重要手段。它们相互联系、相互补充。

法律是道德的保障,道德是法律的基础。(2)法治和德治的关系:

犹如车之两轮,鸟之双翼,相互联系,相互促进。

法治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性手段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德治以其感召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

在推进依法治国的同时,必须大力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高人们的思想道德素质。

公民守法 第6篇

《职业道德与法律》的教学具有鲜活性,这是它区别于其他学科的亮点和优势所在。它极易对学生产生吸引力,因此教师可以充分运用法律知识内容的实用性来突现法律常识的教学。教师还可以对教学思想、方法、观念以及知识结构进行大胆创新,使学生固有的陈旧、滞后的思想观点发生质的转变,以提高学生法律意识,学做守法公民。

一、学法知法懂法,明确公民权利

在学习宪法基础知识时,教师要让学生明确宪法的特征,了解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了解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体系,努力做到维护宪法的尊严,保障宪法的实施。同时,不要把法律常识课看成单纯的知识课,老师要让它成为传播法律知识的好平台,解决学生的日常法律疑问。教学中,教师要结合学生的年龄特点和实际能力,精心设计教学内容,便于学生参与,使学生乐于参加讨论,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让学生学法知法懂法,明确公民享有的权利。

学习宪法让学生明确更多法律常识,时刻牢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是社会主义的一个基本原则。同时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也让学生懂得了既要守法,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又可以依法受到相应的权利保护,具有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社会经济权利以及获得权利救济的权利。培养学生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不犯法、不违法、不侵犯别人的合法权益,做一个守法的好公民。

二、学法守法用法,维护合法权益

人时刻生活在法律之中,而且关系最密切的就是民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在民法基础知识的教学中,教师要让学生懂得:人生活在世上,始终都与平等地位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发生着各种各样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学生在家庭关系中,涉及父母子女关系、抚养监护教育关系,同时与社会发生诸多关系,享有人身权和财产所有权。当学生走上社会后,便生活在更为广泛的社会关系中,如占有、使用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产生诸如买卖、租赁、借贷等财产所有和财产交换关系,如因自己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则产生损害赔偿关系。即使是一个人不幸离开人世,也会涉及许多社会关系的变化,诸如婚姻关系的消灭和财产继承关系的产生等等。例如:让学生分析“某农民在承包土地上除种蔬菜和粮食外,还在地边种植了50株罂粟”的民事责任,学生们指出他的非法使用土地的性质,是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的。

学习民法,让学生能辨别各种行为的法律依据,从别人的案例中学到经验和教训,做到知法、懂法、守法、不违法。

职业中专的学生基本是十六周岁以上的青少年,他们已经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可以自主地进行民事活动,因此说,他们必须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

三、依法生产经营,维护社会公平

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未来从事的职业大多与企业有关系,无论是进行创业活动,还是参加工作,都需要让学生明确:就业者应与就业单位签订合法的劳动合同;在参加企业的生产活动和个人的创业活动中,要以质量为本,开展公平竞争。

《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限、劳动报酬、违约金、解除劳动合同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对于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签订劳动合同,它是确立劳动关系的标志。我们的学生毕业后经常面对的是,诸如试用期长短及工资待遇、合同期限、工作条件、劳动报酬等,与自身利益息息相关的法律问题。教学中,教师就要抓住几个关于劳动合同的典型案例进行教学分析和师生互动交流探讨。教师注重以案说法,使学生在案例中学法,从而懂得这样的道理:订立劳动合同必须遵循合法、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只有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才具有法律约束力。

要让学生熟知《劳动合同法》规定,以防止有些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如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且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了解了更多的法规,今后就业时就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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