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价值原则范文

2024-05-08

基本价值原则范文(精选12篇)

基本价值原则 第1篇

随着金融危机的爆发及不断深入, 2009年10月22日美国财政部提交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局法案》得到众议院金融服务委员投票通过。根据该法案, 美国成立了新的监管机构, 消费者保护职能在原来七大金融监管机构的基础上得以整合。在如今的法治环境下, 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为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建立了制度保障。2011年以来, 我国一些内部试行办法开始出台, 涵盖证券、银行、保险等领域, 全面保护高低端市场的新型金融消费保护体系开始形成, 各大银行通过监管部门的统一部署, 在各地区对金融消费保护工作开始试点。但从整体上来说, 我国在金融法律法规建设还不完备, 尤其是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仍存在争议。

多头监管具有专业化以及促进竞争的优势, 此种监管模式被世界金融监管普遍采用。由于行业和部门的分割易导致监管漏洞, 使得多头监管存在整体效率低下的问题, 并且可能为投机者提供套利空间。此种制度也为金融危机的爆发提供机会。所以, 进一步加强集中监管, 建立统一的监管主体成为必然的发展趋势。

金融衍生产品种类的快速发展, 使得金融市场技术化和专业化不断提高。普通投资者很难通过信息披露真正了解企业的具体运作情况。金融领域的信用评级机构和经纪中介的存在提高了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 为金融消费者提供了安全保障。但金融危机的爆发, 使我们清楚认识到信用评级机构和经纪中介以自身盈利为主要目的, 为了自己的利益甚至牺牲消费者权益。因此, 各国应加强金融监管改革力度, 重视对消费者和投资者的保护, 在真实披露信息的基础上, 严格对系统风险的控制。

二、金融法的基本原则

(一) 安全、流动、效益原则

从社会利益出发, 在充分尊重市场机制的前提之下, 金融法将确保金融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确立为一项基本原则, 以维护金融业的稳健发展, 防范和化解金融危机和风险。坚持此项原则, 就是严格各项监督和管理制度, 保障金融资产安全的同时使金融资产的使用效益不断增强, 并且使金融资产以更快的速度进行周转, 促进金融业健康、快速的发展。

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维护金融资产运行的安全、流动和效益是各商业银行的经营宗旨。

金融资产的安全和效益是贷款人和存款人的利益重心, 同时也是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根本宗旨。如赋予证券更强的流动性就是证券上市制度的目的。安全、流动与效益三者存在矛盾冲突, 又可以协调统一。金融法律法规的设计是在保障市场流动性的前提下, 实现金融市场资金融通价值。

(二) 维护货币政策原则

维护货币政策作为金融法的基本原则保证政府发挥转变管理经济的职能, 建立宏观调控体系。坚持维护货币政策原则, 就是坚持稳定货币, 优化结构, 抑制通胀, 使国民经济的发展适应客观经济规律的要求, 在金融法的保障下, 有效贯彻和实施货币政策, 促进社会经济规划目标的实现。中央银行实现其调控职能的核心在于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通过借助货币市场, 运用金融手段, 国家可以通过对信用货币供应量的控制, 实现对国家宏观经济的调控。货币政策将结构调节和总量调节相结合, 通过对利率、汇率、信用量和货币供应量等的调节和控制从而实现对社会总供给和社会总需求的控制。货币政策与其他宏观经济政策相互制约, 对宏观经济进行调节, 为国民经济的发展提供良好的金融环境, 促进经济实现持续、稳定、协调的发展。

(三) 利益平衡优化原则

金融法注重各方利益的平衡协调。金融市场是多方利益主体的集合, 既需要金融机构的苦心经营, 也需要投资者的积极参与, 更需要国家的扶持与协调。所以金融法要将投资者利益、金融机构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的平衡优化作为重要原则。例如, 证券法律制度初衷是克服证券市场中欺诈、市场操作和过度投机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但是, 证券法律制度更将保障证券市场顺畅运行作为终极目标, 同时维护证券市场主体和国家的利益。作为投资者, 总希望保证自己投资的安全, 且获得较高收益。而筹资者希望在避免筹资风险的同时以尽量低的筹资成本筹集到资金。金融市场中供求双方的利益矛盾是客观存在的, 有效的金融市场应有效协调各方利益矛盾。

三、金融法的价值取向

金融立法应符合金融业发展的客观要求, 体现出金融业发展的前瞻性和现实性。金融市场和金融业的发展以实践探索为根本动力, 只有坚持实践探索, 才能将金融改革不断深化, 才能实现金融业快速发展, 我国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也会不断提高。尊重金融市场的发展规律是金融法的立法基础, 也是金融法的改革方向。金融法是一种工具, 它具有稳定性, 它准确反映金融发展的现实, 服务于金融实践。同时金融业的实践使金融法不断完善和发展。金融法更是一种价值体现, 金融法在客观实践的基础上, 反映和评价金融业发展趋势, 体现金融业前瞻性与阶段性的统一。

此外, 金融立法应符合国际惯例下的金融全球化趋势。加入WTO后, 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受到世贸规则的约束和影响。当我国法律法规与世贸规则发生冲突时, 我国法律服从于世贸规则。我国金融立法相对薄弱, 应将放宽业务种类、审慎市场准入、严格法律监管作为立法宗旨, 有计划、有步骤地加强我国金融服务立法。

参考文献

[1]谢根成.关于我国银行监管法律建设的思考[J].金融理论与实践, 2008 (02) .

[2]王元龙.国际银行业发展的新潮流与我们的抉择[J].经济学动态, 2009 (10) .

基本价值原则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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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票据法的基本原则看票据法的价值取向

票据法的最主要的原则是票据行为无因性原则。较民事法律行为,这是票据的特征,从票据流转的全过程来看,无因性贯穿始终。票据行为无因性是指票据有效无效不取决于票据取得的原因,而在于票据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即只看形式,不看内容。

如何理解无因性这一原则?谢怀轼先生在《票据法概论》中指出,无因性原则下有例外。例外是在直接当事人之间,即出票人与受票人,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的票据关系取决于原因关系,原因关系无效,票据关系亦无效。

笔者认为,票据无因性是绝对的,不是相对的,票据因为在流通中,票据效力不应在直接当事人之间无效,而以后的交易中又变成有效,它的效力应当是一贯的。如甲、乙两公司签发票据的原因行为是非法交易,但甲、乙两公司没有转移票据权利,乙公司请求付款,不付款的原因是取得票据的手段不合法,并非因票据无效而导致票据行为无效。票据的效力是无因性的,主要看票据的形式要件是否符合票据法的规定;而持票人是否享有票据权利是看持票人取得票据的原因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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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如合法取得票据,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欺诈胁迫等违法方式取得票据的,持票人并不享有票据权利。为保证票据的流通,对签发背书担保承兑符合票据法的形式要求,票据有效,行为人要对票据行为负责,但并非对任何持票人都负责任,对于合法取得票据的权利人要保护,对于非法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不保护,不保护的理由不是前手的瑕疵,而是持票人取得票据的原因不合法。所以,在保障票据流通的前提下,票据无因性原则并不会放纵一个坏人,使坏人受益。善意持票人当然有票据权利,非善意持票人明知或应当知道而不知道违法取得的票据,虽然在客观上票据形式有效合法,但在主观上的恶意使其不享有票据权利。票据无因性是绝对的,在《票据法》第10条、第12条中可以看到,第10条规定:“没有对价取得的票据,不享有票据权利。”;第12条又规定:“因欺诈、胁迫等原因而取得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明知以上情形而取得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因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也不享有票据权利。”法律上已经把可以享有票据权利的主体限定死了,只要取得票据原因不合法,不享有票据权利,纵然票据是有效的。为加重票据行为人的责任,我们捍卫票据无因性。在这一点把票据行为无因性绝对化了,票据总是有效或无效,不是在直接相对人之间是无效,而在善意持票人,票据又有效了。

票据法对票据行为的形式规定了非常严格的要求,因为票据行为是要式行为。从各种票据形式要求的共性总结有三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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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书面方式。在出票、背书、承兑、担保等票据行为中都有书面方式的要求,即“白纸黑字”,白纸指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票样,黑字又是什么意思呢?有一个商人的票据被二次退票,第一次退票是因为票据用圆珠笔填写的,但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碳素墨水的钢笔或毛笔;第二次退票是因为出票日期用小字数字填写的,银行要求用大字来规范填写。

二是签字、盖章。行为人的签章行为反映行为人的身份,说明行为要由谁来负责。银行要求法人盖章、签字,要盖单位的章,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人的私人章;自然人既可签字,又可盖章,或即签字又盖章。

市场经济下,签章只是表明身份,只要能真实反映身份的签章,应用有效来保护。对于明知而故意签章错误的,应追究其票据责任并由中国人民银行追究其行政责任。

三是款式要求。对出票人要求最多,汇票的必须记载事项是七项,本票、支票写六项。在保证票据流通的前提下,“票据交易秩序的安全”与“票据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是两个概念,在款式要求中是要维护“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如票据金额,票据法规定金额要用中文大字与阿拉伯数字同时标注,如大小写金额不一致,票据无效。在外国法中规定大小写记载不一致的,以数额小的为准,立法指导思想是尽力维护票据的有效性,促进票据流通,避免动辄无效。

如票据被更改怎么办?票据法中规定日期,金额收款人等事项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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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如改了,票据无效。当前票据诈骗案件中大多以变造金额为主,除了要追究刑事责任,票据法也规定:对于变造前签章的,按变造前的记载事项负票据责任;对于变造后签章的,按变造后的记载事项负票据责任;这是要维护票据的文义性,这是第14条的规定。第9条规定改写票据记载事项,票据无效,它在追求票据使用过程的安全,而第14条强调交易秩序的安全。法官大多适用第14条。

总之,票据行为无因性原则概括为票据有效、无效,取决于票据形式要件;票据持有人是否享有票据权利,不仅有形式要件要求,而且取决于持有票据的原因是否合法。

合同法的价值取向是合同正义与合法效率。如正义与效率发生矛盾时,取义而舍利。在制定合同法中有几项立法原则,其中一项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主义的意思是人人有工作干,有饭吃,有衣穿,这是个大目标。那么,票据法的价值目标是什么?如果票据法追求经济效率,那么这部法律一点伦理道德都没有。这与我国法律体系的价值目标相冲突。而且从国外的立法来看,尤其是二战后各国的立法、法理、司法中都强调公权,维护社会公益,如果票据法只维护商人的唯利是图,恐怕与世界立法发展潮流相矛盾。所以说票据法不只追求效率原则,但主要是效率原则。

从票据法的立法目的,制度结构可以看出它的价值取向。票据本身是一张纸,从中看不到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以按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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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经济政策目标,只是商人用来作生意的纸。从本质来看,促进票据流转是票据法的价值目标。促进票据流通,是维护交易安全所必需的。如基于对票据的信任而发生票据的流通行为,只因一次欺诈无效而要求推翻所有的交易,重新按合同性质来决定行为的效力,这是不安全的,不是票据法所追求的。在这个大目标下,究竟是追求“交易秩序的安全”还是“票据使用过程的安全”不无争议。在中国人民银行印制的票据样本中,我们可以看到票据的使用目的,即要求有真实的合同关系,和票据的交易编号,即要求有合同的交易号码。这就把票据与票据的基础法律关系联系到一起,来保证票据使用过程的安全。如违法地使用票据,法律不能容忍这种违法行为,同时也认为票据是无效的。在立法过程中,有人提出如果把票据与合同关系相联系到一起,还不如不立票据法,有合同法就足够了。从西方票据发达史来看,票据在流通中有多种功能,如克服携带现金之不便,克服使用金钱在时间、空间上的不便、支付、结算、融资功能。只有在流通中,票据才能发生诸多功能,在这个过程中,不必过分考虑使用票据的目的、用途。因为可以通过完善合同法、行政监管法规来解决这些问题,没必要赋予票据法太多的历史使命。

票据法只是保证票据流转的安全和流通秩序的安全,至少每一手使用票据的安全不在考虑范围之内。但在立法条文中体现出“票据使用过程的安全”的立法精神。《票据法》第10条第1款规定:“签发取得转让票据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务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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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条文中使用“应当”。《票据法》第21条是关于汇票的,此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还要有保证支付的可靠资金来源。”本票中也规定,“签出本票时必须有保证支付的资金来源。不得签发没对价的票据进行骗取他人的资金。”从规定的“必须”、“应当”、“不得”等字眼中,可以看出立法者的意图,不保护没有合法交易关系而签发票据的效力。如签发空头支票的效力,是把票据效力与票据的基础法律关系相联系还是相分离?票据没有转让,只在出票人与收款人之间,由于是空头支票而票据当然无效,但如果善意转让,如何认定票据效力?因为空头签发的支票而认为票据无效,作假者以票据无效而当然不负担票据责任,对于善意受让人因票据无效而不能有效地保护票据权利,事实上票面上并没有标明合法交易或非法交易,这样使“亲者痛,恨者快”。

许多学者撰文批评这种现象,因为这个票据原理早已被西方国家法律所采纳。但立法论证中,因为当时票据对于大多数人来讲很陌生,中国人民银行显然具有权威,他们认为不能主张票据无因性,这样必将使票据成为骗人的工具。他们希望票据法解决不使票据沦为“骗人工具”的结果。但实际中,票据只是流通中的一张纸,对于伪造,变造票据的行为,票据法可以进行规定。对于如何避免票据成为骗人工具,应由其他法律部门作出规定,如刑法、行政法、民法。票据法的法律责任这一章,如追究刑事责任,要在刑法典中寻找;如追究民事责任,法律咨询s.yingl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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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在民法侵权法中寻找。所以我们应当承认票据法的功能有限性,对于价值取向来讲,公正与效率可能过于空泛,维护票据流转秩序应是票据法的价值取向。

在私法领域,法律所不禁止的,都是法律允许的。如违反禁止性规定,要追究法律责任;如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推定为法律所允许的行为。商人往往在没有禁止性规定的范围中寻赢了网律漏洞,来牟取法律上的利益。

票据关系中,注重“票据使用过程的安全”,保证每一手都合法有效。如果在这种价值取向指导下执法,必然会影响票据在市场经济中的流通秩序。商法的目标是促进市场的繁荣,如公法过分干扰市场,会窒息市场的活力,商人将因巨大的风险而退出市场,这样一来市场繁荣只是一句空话。

因此,票据法的目标是促进票据流通维护交易安全。

 贫困县农村信用社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的通知 http://s.yingle.com/y/fg/1040118.html

 泽普石化厂增值税政策问题的复函 http://s.yingle.com/y/fg/1040117.html

 加强对乡镇企业税外收费管理的通知 http://s.yingle.com/y/fg/1040116.html

 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 http://s.yingle.com/y/fg/10401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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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航总局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http://s.yingle.com/y/fg/1040114.html

  财政部 http://s.yingle.com/y/fg/1040113.html

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终结前的涉税案件,上一级税务机关能否就征税行为受 http://s.yingle.com/y/fg/1040112.html

  申请税收减免优惠 http://s.yingle.com/y/fg/1040111.html 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http://s.yingle.com/y/fg/1040110.html

 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的通知 http://s.yingle.com/y/fg/1040109.html

 契税征收中几个问题的批复

http://s.yingle.com/y/fg/1040108.html

 房地产交易税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http://s.yingle.com/y/fg/1040107.html

  中国人民银行 http://s.yingle.com/y/fg/1040106.html 中保财险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http://s.yingle.com/y/fg/1040105.html

  财政部 http://s.yingle.com/y/fg/1040104.html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的通知 http://s.yingle.com/y/fg/1040103.html

 西电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http://s.yingle.com/y/fg/10401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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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

http://s.yingle.com/y/fg/1040101.html

 广州海粤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开发经营广州“东山广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http://s.yingle.com/y/fg/1040100.html

 印发《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http://s.yingle.com/y/fg/1040099.html

 出口货物税收函调问题的补充通知 http://s.yingle.com/y/fg/1040098.html

  财政部 http://s.yingle.com/y/fg/1040097.html

加强加油站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http://s.yingle.com/y/fg/1040096.html

 印发《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http://s.yingle.com/y/fg/1040095.html

 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http://s.yingle.com/y/fg/1040094.html

 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http://s.yingle.com/y/fg/1040093.html 深圳市

http://s.yingle.com/y/fg/1040092.html

   转发财政部 http://s.yingle.com/y/fg/1040091.html 北京市财政局 http://s.yingle.com/y/fg/1040090.html 在查处个人所得税案件中对纳税义务人是否追缴税款的通知 http://s.yingle.com/y/fg/10400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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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机关对注册会计师协会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问题的批复 http://s.yingle.com/y/fg/1040088.html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 http://s.yingle.com/y/fg/1040087.html

 调整特区保税生产资料市场政策问题的意见函 http://s.yingle.com/y/fg/1040086.html

 湖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物价局

http://s.yingle.com/y/fg/1040085.html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http://s.yingle.com/y/fg/1040084.html

  明确医疗机构 http://s.yingle.com/y/fg/1040083.html 中国人民银行所属企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http://s.yingle.com/y/fg/1040082.html

 印发《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http://s.yingle.com/y/fg/1040081.html

 开展漏征漏管户清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http://s.yingle.com/y/fg/1040080.html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http://s.yingle.com/y/fg/1040079.html

 湖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物价局

http://s.yingle.com/y/fg/10400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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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发《大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规程》的通知 http://s.yingle.com/y/fg/1040077.html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http://s.yingle.com/y/fg/1040076.html

 调整特区保税生产资料市场政策意见的函 http://s.yingle.com/y/fg/1040075.html

  福建省财政厅 http://s.yingle.com/y/fg/1040074.html 修订我国政府和芬兰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议定书生效和国家税务总局 http://s.yingle.com/y/fg/1040073.html

 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 http://s.yingle.com/y/fg/1040072.html

 1998计算机类设备采购范围的通知

http://s.yingle.com/y/fg/1040071.html

  江苏省财政厅 http://s.yingle.com/y/fg/1040070.html 列名企业销售到保税区“以产顶进”国产钢材予以退税的通知 http://s.yingle.com/y/fg/1040069.html

 印发《安徽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http://s.yingle.com/y/fg/1040068.html

 调整1998年第三季度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比例的通知 http://s.yingle.com/y/fg/1040067.html

 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http://s.yingle.com/y/fg/1040066.html 国家税务总局 http://s.yingle.com/y/fg/10400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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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工作的通知》的 http://s.yingle.com/y/fg/1040064.html

 加强敏感地区购进货物出口退税核查工作的通知 http://s.yingle.com/y/fg/1040063.html

 制止越权减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的通知 http://s.yingle.com/y/fg/1040062.html

 邮政通信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http://s.yingle.com/y/fg/1040061.html

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办税服务厅规范化服务”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http://s.yingle.com/y/fg/1040060.html

 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http://s.yingle.com/y/fg/1040059.html

 严厉打击发票违章的通告

http://s.yingle.com/y/fg/1040058.html

 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 http://s.yingle.com/y/fg/1040057.html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http://s.yingle.com/y/fg/1040056.html

 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在京分支机构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http://s.yingle.com/y/fg/1040055.html

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http://s.yingle.com/y/fg/10400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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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对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1410号建议的答复 http://s.yingle.com/y/fg/1040053.html

 财政部对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2709号建议的答复 http://s.yingle.com/y/fg/1040052.html

 对以抵押款取得房屋租赁的合同如何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http://s.yingle.com/y/fg/1040051.html

 开展1998年涉外税收专项检查的通知

http://s.yingle.com/y/fg/1040050.html

 进一步加强税务稽查工作意见》的通知 http://s.yingle.com/y/fg/1040049.html

 表彰全国税务系统最佳办税服务厅的决定 http://s.yingle.com/y/fg/1040048.html

   电梯保养 http://s.yingle.com/y/fg/1040047.html 江苏省财政厅 http://s.yingle.com/y/fg/1040046.html 内蒙古

http://s.yingle.com/y/fg/1040045.html

 进一步加强税务稽查工作的意见

http://s.yingle.com/y/fg/1040044.html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 http://s.yingle.com/y/fg/1040043.html

 小规模商业企业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通告 http://s.yingle.com/y/fg/10400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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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展1998年涉外税收专项检查的通知

http://s.yingle.com/y/fg/1040041.html

 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 http://s.yingle.com/y/fg/1040040.html

 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http://s.yingle.com/y/fg/1040039.html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http://s.yingle.com/y/fg/1040038.html

 修改《北京市施行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和《北京市实施办法》有关条款的 http://s.yingle.com/y/fg/1040037.html

   陕西省财政厅 http://s.yingle.com/y/fg/1040036.html 福建省财政厅 http://s.yingle.com/y/fg/1040035.html 《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生效的通知 http://s.yingle.com/y/fg/1040034.html

 印发《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的通知 http://s.yingle.com/y/fg/1040033.html

 印发《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http://s.yingle.com/y/fg/1040032.html

  北京市财政局 http://s.yingle.com/y/fg/1040031.html 利用外国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恢复退税的通知》的通 http://s.yingle.com/y/fg/1040030.html

 财政部 http://s.yingle.com/y/fg/10400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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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资料管理的通知 http://s.yingle.com/y/fg/1040028.html

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http://s.yingle.com/y/fg/1040027.html

  财政部 http://s.yingle.com/y/fg/1040026.html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换版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http://s.yingle.com/y/fg/1040025.html

 财政部对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625号建议的答复 http://s.yingle.com/y/fg/1040024.html

  统一使用煤气 http://s.yingle.com/y/fg/1040023.html 陕西

http://s.yingle.com/y/fg/1040022.html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的通知 http://s.yingle.com/y/fg/1040021.html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http://s.yingle.com/y/fg/1040020.html

 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http://s.yingle.com/y/fg/1040019.html

民法基本原则的内涵及社会价值分析 第3篇

关键词:基本原则;内涵;社会价值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民法的基本原则离不开民事法律关系,而民事法律关系,指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因素或条件。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这三要素是任何国家研究民事法律关系所必不可少的东西,由三要素出发,笔者认为任何国家关于民法的基本原则应包含共性的三个基本原则,主体上是民事主体平等原则,在内容上是公平原则,在客体上是意思自治原则!任何事物都是共性和个性的统一,共性寓于个性之中。我国民法有着其他国家民法共同的基本原则,也必然有不同的原则,两个方面是相互依存不可分离的,没有共同的基本原则,就不能称之为民法;没有不同的基本原则也就谈不上中国民法。我国基于传统,非常强调国家政策的作用,把它作为法律补充原则!下面从共性与个性两个角度谈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共性原则

1.民事主体平等原则

该原则是民法的核心原则。它是民法得以成为民法的前提和基础,是民法为私法的依据,是民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标志。平等原则在现行法上的根据,首先是《民法通则》第3条: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其次是《合同法》第3条: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平等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四个方面:第一,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不论其在民族、性别、年龄、宗教信仰等方面是否存在差异,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限制和剥夺。第二,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适应同一法律,具有平等的地位,即使是国家作为民事主体也不例外。第三,民事主体产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时必须平等协商。第四,民事权利平等受法律保护。

2.公平原则

公平是人们对理想社会的追求,是社会正义的表现之一,一个社会要做到公平主要体现在利益分配的合理性上,也就是说公平在于人们的权利与义务、行为与报偿相称。公平是人们对社会事物进行价值评价时表现出来的观念。法与公平有着天然的联系,法的产生必须以一定的公平观为依据,统治阶级之所以需要法,是为了维护自己认为的公平关系,法是一定公平观的具体体现、标准,公平观是法的思想基础;而公平也离不开法律,一定的公平观,一定的公平关系只有体现为法律,才能得以实施和保障《民法通则》第4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而《合同法》第5条再次强调:“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3.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1]。意思自治原则又称自愿原则,是指根据自己的意志产生、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它具体体现为结社自由、合同自由、婚姻自由、遺嘱自由等方面。它是民法的重要指导原则,是其他民事法律制度构建的基础,奠定了民法作为市民社会基本法的基础地位,民法的主体制度就是在意思自治的基础上形成的,因为法律赋予并且保证每个人都具有在一定范围内,通过法律行为特别是合同来调整相互之间关系的可能性,这就要求有行为能力制度!而法律行为和代理制度则是意思自治原则的展开,是实现意思自治的工具和手段。

当然意思自治是有限制的,这就要求当事人在意思自治时要诚实信用。而从诚实信用原则出发又要求权利不得滥用,即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反面规范[2]。总之,由意思自治原则我们可以引出诚实守信和权利不得滥用两个原则。

(二)个性原则

人无完人,金无足赤!民法也不可能穷尽民事活动中的所有行为,因而就需要有补充原则来弥补民法调整的空白。所以,我国把国家政策作为法律的补充渊源,即在法律没有规定时,民事活动应遵守国家政策。

三、民法基本原则的社会价值

首先,民法的平等原则是建设美丽中国的基础。民法的平等原则,是对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最为集中的反映,也是对宪法赋予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具体化。平等是人们从事社会活动,参与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民法的平等原则作为建立有序的社会秩序的出发点,也是我们建设美丽中国的基础。平等原则要求,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民事主体之间无等级之分,必须以平等的民事主体的身份出现,任何一方都没有凌驾于另一方之上的特权,即使是国家作为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也应和其他民事主体一样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其次,公平原则是建设美丽中国的可靠保障。公平最早是道德的范畴,但随着私有化与社会化大生产之间的矛盾不断加剧,公平也由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的基本原则,成为法律所追求的价值目标的表现形式和载体。民法作为保护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部门法,是法的公平价值和正义原则的最直接、最现实的体现,是实现社会和谐的法律保障。而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的公平原则,其核心在于充分而公正地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并通过利益分配的公正最终实现社会的秩序与和谐之目的。

最后,意思自治原则是建设美丽中国的重要途径。这一原则对实现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自由竞争,维护个人自由与尊严,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就其法律内涵而言,是指民事主体依照自己的理性判断,自主参与市民社会生活,管理自己的私人事务,不受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他民事主体的非法干预!自愿原则强调对主体权利与自由的尊重,阻止权力的不当干涉。这是构建美丽中国,推进民主法治进程,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谐中国的必由之路。

参考文献:

[1]民法通则[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

[2]张俊浩.民法学原理[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3]佟柔.民法总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8

金融法的基本原则及价值取向论述 第4篇

在21世纪, 法治的社会环境下, 更加规范的金融法保障了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从2011年开始, 我国根据国情出台了一系列保护高低端市场的试行措施, 创新发展了新型的金融消费保护体系。但是整体来看, 我国在金融消费者权益方面要完善的地方还很多。因此根据国情, 金融法不断调整规范, 制定出贴合实际情况的法律法规。

二、金融法的基本原则

金融法的基本原则是各项金融活动的基本准则, 是建设金融法律体系的基础, 它不仅仅可以弥补金融立法的漏洞, 也可以为金融执法和司法活动提供指引方向。经济全球化的发展, 金融体系法律法规的健全, 我们可以看出金融法有以下四种基本原则:

1. 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以促进经济发展原则

稳定货币币值可以促进经济发展, 这是很多国家和地区发展货币政策的主要目标。根据我国中央银行法规定可以知道, 我国的货币政策目标就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 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因此可以说此目标就是金融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想要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就需要做到货币制度的独立和统一。货币制度的独立就是货币政策的发布和执行都不能与其他政策相混淆, 必须做到独立, 货币在发放过程中需要与财政发行和政府信用独立区分开。货币制度的统一是指有关货币的发型和管理都统一归人民银行管理。

坚守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来促进经济增长的原则, 就可以确保在货币的发行时、金融活动开展时、监督管理金融时以及调控金融时, 都能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因此, 最根本的目标就是保持货币币值稳定, 只有在币值稳定的基础上才能更好的发展经济, 加快社会前进的步伐。因此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以促进经济发展原则是金融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2. 保护金融安全以及保证运行效率原则

由于金融业涉及货币资金的融通, 所以面临的风险是非常复杂多样的, 可以说金融业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这其中面临的风险有很多, 比如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法律风险等等。风险的隐患存在, 就会影响到金融行业的发展, 更进一步影响社会的经济和社会的安定秩序。所以保护金融业的安全是重中之重, 如何防范和抵御金融风险是当下需要研究考虑的问题, 只有更有效更迅速地预防和解决这一问题才能保障金融业的安全, 杜绝金融危机的爆发。

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来看, 金融的安全已经得到更全面的保护。在立法上, 建立健全金融法律体系, 完善法律法规的指定, 为金融业的发展提供安全的环境;在执行操作上, 对金融的监管一刻不能松懈, 要加大金融监管的力度, 采用更科学有效的监管措施;在守法上, 金融机构本身要做到严于律己, 内部控制和各项金融活动都必须做到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规范性操作, 谨慎前行;在对外上, 面对国际化的发展, 金融对外开放必须要一步一个脚印, 扎扎实实的发展, 立足于国家主权和安全, 在对外的金融活动中要做到严格监管。

市场经济发展离不开效率二字, 没有效率经济发展缓慢, 效率是金融安全的目的, 金融安全是效率的前提条件之一, 因此在保护金融安全的同时也需要确保金融市场运行效率。保护金融安全以及保证金融运行效率原则是金融法基本原则之一。

3. 保障金融机构内部投资者的利益原则

结合我国金融机构实际情况可知, 在法律法规中, 和金融机构相比, 在金融机构内投资者权益保护上显得较为弱势。这里所指的投资者是指在金融交易中购入金融工具融出资金的所有个人和机构, 包括存款人。保障投资者的权益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首先, 没有投资者的出资就相当于让金融交易成为空谈, 一旦投资者的权益受不到全面的保护, 那么金融资金想要更迅速的融通必然成为纸上谈兵;其次, 我国金融机构投资者大多为小型金额个人投资者, 这类投资者由于自身一人力量薄弱, 缺乏获得可靠信息的渠道以及判断金融市场风险的能力。加强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更能带动个体户进行投资, 发扬了金融法一视同仁的精神理念, 同时个体户也是消费者, 他们的权益也应当得到消费者保护法的维护;然后, 大多数金融工具所具有的流通性决定了投资者的不特定性和广泛性, 所以保障投资者的权益不仅仅是保障了金融业的稳定也是保障了社会发展的和谐稳定;最后, 投资者不光仅仅只是投资者, 他们也是金融业一支强有力的监督队伍, 保障了投资者的权益也就是为了能够让投资者更好的监督金融市场的发展, 让金融市场操作更加规范透明。因此, 保障金融机构内部投资者的利益原则是金融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4. 结合国情吸取其他市场经济国家金融立法原则

市场经济是属于外向经济,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 大量来外资金涌入国内市场, 我国的金融业也会有跟过机会参与到国际化的金融合作中。因此, 一方面我国的金融立法要借鉴其他市场经济国家的金融法律, 取其精乎去其糟粕, 大胆试用新颖科学的做法, 采用国际金融立法的通例, 培养发展外向型的金融市场;另一方面不能脱离实际, 盲目吸取国外的金融业发展措施, 要结合国家实际国情进行斟酌, 从维护国家主权和促进经济发展的方向出发, 对外债、外汇进行必要的监督管理, 同时对我国对外的金融机构和外资金融机构的各项活动进行严格监督管理。

三、金融法的价值取向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自由化趋势迅速发展, 证券、保险、信托及衍生金融业务混业经营已经成为国际金融业的发展方向。我国金融业目前仍然实行分业经营模式, 不适应国际金融业的新变化, 在未来的金融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境地, 因此未来的中国想要获得生存和发展, 必然需要突破原先定制的分业经营的条条框框, 为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发展提供空间。这样不仅仅适应了国家发展潮流, 也为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带来了新活力。因此, 在清楚明了的金融业发展趋势环境下, 金融法价值取向的研究更加有意义。

金融法价值取向的实现方法是:

1. 金融政策法律化

在法治社会, 政策基本上都是通过法律的形势来制定和实施的, 尤其是金融政策, 世界上各个国家都已经趋向于法律化。金融政策是一个国家重要的经济政策, 是方便调控宏观经济的手段之一, 其本质仍然是宏观经济的管理行为。虽然中央银行法对金融政策的目标和使用工具都做了规定, 但是在如何使用金融工具达到金融政策目标方面并没有出台相应的规定, 在法治社会, 金融政策本身就具有很少的法律规范。因此金融政策的法律化显得至关重要, 何为金融政策法律化, 就是指将实施金融政策时和准则一同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 制定标准化, 按照法律法规办事, 缩小中央银行在操作金融政策中的自由裁量权。虽然根据实际情况而言, 中央银行在制定和实施金融政策时不可能完全依照法律法规办事, 但是在宏观经济运行方向上以及金融政策的自由裁量权上都需要有明确的规定和限制措施, 避免出现金融政策滥用导致经济动荡的局面。

2. 金融监管法制化

随着金融业务的综合化提高了金融行业之间的风险, 因此监管金融业发展, 控制风险成为当务之急, 必须将金融监督管理工作变得法制化。首先, 需要支持统一管理体质下的分业监管。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分业监管, 随着社会发展, 我国金融业已经出现了全新形态的金融集团, 这类多元化集团并没有经过法律规范化, 突破了分业监管的限制。因此为了适应国情发展, 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应当统一分业监管, 加强监管信息的共享。其次金融监管需要统一的金融监管立法。最后, 金融监管立法需要确保安全和效率齐头并进, 统一发展。保护金融安全绝不是唯一的目标, 监管的同时也需要做到提高效率, 权衡监管成本和收益, 避免不必要的资源效率浪费, 促进金融业的不断创新和竞争力。

3. 金融法规国际化

为了适应经济全球化的步伐, 金融法不能只适用于中国, 还需要和国际上的金融法接轨。各个国家的金融法有着其独到的特点, 国家与国家之间金融法可以相互互补, 相互比较、相互促进。中国加入WTO后, 对外开放程度已经从技术层面转变为制度层面的开放, 不再仅仅只是和外资金融机构的竞争挑战, 而是在法律制度中金融法的国家化进程加快。

四、结语

金融法作为我国金融业发展的法律法规, 保障了金融业的发展, 面对日新月异的社会发展, 金融法的更新也要及时, 为了更好地贴合金融业发展趋势, 也为了中国经济日益昌盛, 金融法的创新发展迫在眉睫。

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 在金融领域中的法律法规得到了有效地调整, 使之变得更为规范。滞后的金融法会严重限制我国金融行业的发展, 阻碍金融业创新融合的步伐, 只有不断更新金融法, 结合实际情况对其做出修改才能利于金融行业的发展。金融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国家金融法律体系的纲领和主线, 是金融法律精髓的完美体现, 显示出金融法律的根本意义。它影响了我国金融法律体系建设的方向。金融行业的发展趋势决定金融法的价值取向, 随着全球经济化的影响, 金融法的价值取向也在不断变化中。

关键词:金融法,法律体系,基本原则,价值取向

参考文献

[1]谢根成.关于我国银行监管法律建设的思考[J].金融理论与实践, 2008 (02) .

[2]王元龙.国际银行业发展的新潮流与我们的抉择[J].经济学动态, 2009 (10) .

二、基本原则 第5篇

(一)居民自愿,政府支持。城镇居民可自愿参加城镇合作医疗制度,按时足额缴纳合作医疗经费;市、县级财政每年在预算内安排专项资金予以补助。既符合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又符合参加城镇合作医疗条件的城镇居民,可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参加其中一种,不能同时参加两种。

(二)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城镇合作医疗制度主要解决参加合作医疗的城镇居民的大额医疗费用或住院费用补助问题,采取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与小额医疗费用补助相结合的办法,兼顾参保居民受益面。

(三)量入为出,保障适度。城镇合作医疗基金要做到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收入的增加而逐步提高。

课堂提问的基本原则 第6篇

那么在课堂教学中,课堂提问得把握哪些原则呢?为了阐述自己的观点,请允许我引用具体的案例加以说明。

一.提问要针对学生的实际能力

在课堂教学中我们常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一个问题抛出,也给了学生足够的阅读和思考的时间,但规定的时间过去了,学生却没有什么反应,没有人举手,甚至没有学生敢接触老师探询的目光,课堂一片死寂,出现了不愿看到的难堪的冷场,无奈之下,教师只能自己作答,只能唱独角戏。产生这种局面的原因是什么呢?笔者认为这是因为我们提问的难度超越了学生的认知范畴,超越了他们的思维能力。因而我们在提出问题前得多在研究文本和学生的身上下功夫,特别是在研究学生的身上花些功夫,尽量设计一些让学生想一想就会明白,拐一拐弯就会弄清楚的问题,亦即我们时常说的“跳一跳摘到的桃子”。

《爸爸的花儿落了》是一篇长文,读一遍就得十多分钟,这样的课文该怎样教?

我是这样处理的,第一步整体感知文本,了解文本的大意,扫清文字障碍,第二步梳理作者思路。我认为这一步是让学生读懂文章的关键,也是本文教学的重点和难点,这一环节打通了,其他的矛盾将会迎刃而解。为此,我做了这样的安排:1.速读全文,找出文中那些是写眼前的事?哪些是写过去的事?把它们的起讫找出来。我相信这一步学生是能够做到的,因为文本的插叙部分,作者有很自然的过渡和衔接。经过讨论和交流,学生作了如下的归纳:第一件,写作者在第一天晚上去医院看爸爸;第二件,写作者因赖床逃学而受到爸爸的责打;第三件,写爸爸平时很爱花;第四件,写爸爸让作者去银行汇款。至此,我又导入对文中父亲的形象分析:说说从以上的几件小事的回忆中,你觉得作者的父亲是一个怎样的人?你这样说的理由是什么?学生回答说:父亲责打作者,说明他平时对作者的要求很严;到学校送钱送衣,说明他对作者很关心,爱花养花说明他热爱生活;要作者去银行汇款,是培养作者的自立能力。文中的父亲是一位严格要求子女、又懂得教育方法的好父亲,他还有热爱生活的一面。

二.提问要针对文本的重点和难点

在课堂教学中我们还会遇到另一种情况,,在阅读教学中,学生该读的也读了,老师该讲的也讲了,该问的也问了,但总觉得与文本、与作者还有一段距离。草率收场、心有不甘;推倒重来、时间又不允许。直觉告诉我们,这是一堂失败的课。这又是什么原因呢?笔者认为这是我们备课不充分,对教材的钻研不够造成的。

《土地的誓言》、《艰难的国运与雄健的国民》这两篇课文,如果切入不当、提问不得法,就极易出现上文所提到的那种尴尬。

《土地的誓言》的标题有点怪怪的味道,它可能是作者为了追求简洁或独特的表达效果而所作的特殊处理,但无论怎么说,“誓言”无疑是该文的文眼,无疑是该文阅读和教学的重点。为了引导学生读懂文本,笔者紧扣“誓言”设计了这样的问题:本文写的是土地的誓言吗?如果不是、那又是谁呢?又是怎样的誓言呢?三个问题的设计:第一问是为了把学生引入文本、为了引出后面的问题作必要的准备与铺垫。让学生明白本文是作者面对故乡的土地发出的掷地有声的铿锵誓言、才是阅读本文的目的。由于没有在标题的辨析上、没有在语言的挖掘与探究上作过多的纠缠,在不到半节课的时间里,学生就顺利地读懂了全文。

《艰难的国运与雄健的国民》是李大钊写于上世纪20年代的一篇说理性短文。全文运用类比说理,对议论文的知识了解不多、甚至连什么是论点、什么是论据都没弄清楚的学生来说,要读懂本文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既然是议论文,那么论点、论据肯定是一道绕不过去的坎。那就从这里切入吧!于是我说《艰难的国运与雄健的国民》是一篇议论文,而议论文是由论点与论据两部分构成的。论点、即作者在文中提出的观点;论据、是作者用来证明论点的材料。这类文章我们虽然接触不多,但其实并不陌生,因为说道理人人都会。现在让你们读一读全文,说说本文的作者提出了怎样的论点?他是拿什么材料来证明自己的论点的?这样处理,既培养了学生对议论文的感性认识,又为解决阅读的难点作了必要的铺垫。

教学有法、但教无定法,课堂提问也是如此。它可以随景变迁、因人而异。但笔者认为针对学生的实际、针对文本的重点难点设计问题、提出问题,应该是我们教师必须自觉遵守的一条基本原则。

基本价值原则 第7篇

一、指导思想一元与价值思想多元并存的原则

这一原则具体内容就是如何处理好指导思想与价值思想的关系。在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指导我国先进文化建设的程中, 必须正确认识指导思想一元化和价值思想多元化的关系。二者关系的集体表现为, 承认当前社会主义时期价值思想的多元化是坚持指导思想一元化的现实依据, 坚持指导思想一元化是倡导多种进步的价值思想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

坚持指导思想一元化就是要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从理论上看, 这是由我国当前的所有制结构决定的。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 我国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经济制度, 公有制占主体地位是社会主义的根本特征, 因此只能以马克思主义为根本指导思想。“从历史看, 马克思主义为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提供了强大的思想武器, 没有马克思主义就没有中国的今天;从现实看, 马克思主义为我们正确处理经济建设与文化价值观建设的关系提供了理论基础, 为我们理解价值观的变化和变革提供了有力的思想武器, 为我们提高价值观建设的自觉性提供了有力的理论支持, 为我们批判继承古今中外价值观遗产提供了正确的理论和方法论原则;从未来看, 马克思主义具有与时俱进的品质, 它是一个富有自我批判精神, 不断发展、变革、丰富的理论, 能够为中国的价值观建设提供坚定的思想支持” (1) 。在革命战争年代, 坚持马克思主义, 就是要坚持毛泽东思想。在当代中国, 坚持马克思主义, 就是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倡导价值思想多元就是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 引导人们的价值取向、思想观念和思维方式呈现多元化的趋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多种所有制结构的并存, 使得反映不同所有制关系、不同利益主体价值思想的出现成为不可避免的现象。经济成分的多样化, 必然带来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和反映利益主体的价值思想的多元化。因此, 面对价值思想多元共生的现实, 在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导, 推动我国先进文化建设的过程中, 我们必须坚持“一元化指导”和“多元化并存”的原则, 必须确立马克思主义对多元价值思想引领的绝对优势和主导地位, 将那些不符合社会发展要求的价值思想加以引导规范, 使其逐渐融入社会主义主流价值观念体系, 不断丰富发展马克思主义。

二、马克思主义根本指导与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相结合的原则

马克思主义是我党从事理论和实践活动的根本指导思想, 也是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并在此基础上推动先进文化建设的根本指导思想, 更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旗帜和灵魂。在当代中国, 坚持马克思主义就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在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指导先进文化建设的过程中, 必须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

以马克思主义为根本指导思想, 要落实到不同的层面。首先, 要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我们要用马克思主义提供的正确世界观和方法论, 在利益横生的经济社会中认清发展的大势, 在鱼龙混杂的社会思想意识中分清主流和支流, 在错综复杂的社会现象中认清本质, 把握方向, 推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深入发展。其次, 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 以指导思想一元化统领价值思想多元化。我们要保证马克思主义在一切重大理论性、原则性问题上的指导地位, 要从实际出发, 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最后, 要坚持用马克思主义的最新理论成果武装广大干部和群众, 重视对他们的马克思主义信仰教育。总之, 马克思主义是我们立党立国的根本, 也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的根本, 我们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根本指导地位。

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是保证马克思主义根本指导地位的生命线, 马克思主义是我国意识形态建设和先进文化建设的导航仪。对二者相互关系的正确处理关系到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设的安全状态, 关系到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的发展方向。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指导下的文化形态, 是社会主义主流意识形态建设的有效载体。加强社会主义主流意识形态建设, 确保和维护马克思主义的根本指导地位, 必须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在创新文化价值观的基础上, 推动文化形式、载体和体制的创新, 将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融入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 使人民群众真真切切地感受到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独特魅力。只有通过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才能扩大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民族认同, 才能为社会主义主流意识形态建设奠定思想基础, 才能从根本上维护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

三、以创新精神大力推进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原则

创新精神是指要具有综合运用已有的知识、信息、技能和方法, 提出新方法、新观点的思维能力和进行发明、改革、革新的意志、信心、勇气和智慧。它是民族进步的灵魂, 是国家发展的不竭动力。大力推进当代马克思主义大众化也需要创新精神。马克思主义是我们立党立国的根本, 但是, 社会的快速变革和全球化的猛烈冲击使马克思主义根本指导思想的地位面临巨大挑战。而且在现实生活中, 我们在维护马克思主义根本指导地位, 推动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过程中, 也存在着很多问题, 如在宣传马克思主义的过程中, 受到官僚作风的影响, 一些宣传干部在工作中偏爱引经据典, 喜欢说套话, 甚至讲空话;很多人喜欢在写文章作报告时将简单问题复杂化, 弄得读者群众一头雾水、不知所云, 宣传方式过于抽象化;还有一些人在引用事例时多引用国外的事例, 使听众缺乏对民族文化的体验, 等等。面对外来文化的冲击和国内宣传普及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我们必须以积极的态度和创新的精神来改变现状, 推动马克思主义大众化传播路径的创新, 扩大马克思主义的民族认同基础, 维护马克思主义的根本指导地位, 巩固国家意识形态安全。

创新是马克思主义不断发展的直接保障, 是推动马克思主义大众化摆脱困境的根本出路。在推动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过程中, 我们必须以创新的态度, 创造新型的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传播平台、宣传方式, 以及被人们接受的话语方式, 这是使马克思主义在大众化的过程中摆脱困境的根本出路。首先, 我们要创新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传播平台。在现代信息社会中, 文化影响力不仅取决于文化内容的魅力, 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是否具有先进的传播手段和强大的传播能力。因此, 我们要创新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传播平台就要在充分运用报纸、图书、影视等传统媒介的基础上, 发挥新闻媒体和互联网平台在马克思主义大众化传播中的主渠道作用, 为马克思主义大众化开辟新空间。其次, 我们要创新马克思追大众化的宣传方式。要用贴近大众习惯的方式来宣传马克思主义, 避免人民群众因感觉不到马克思主义的乐趣而产生厌烦情绪。最后, 我们要创新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话语方式。马克思主义大众化要进行话语方式的转换, 从政治性的文件语言向日常性的大众语言转换, 从抽象向具体转化, 不仅要使听众听到, 而且要让大众听懂和信服。由此可见, 只有以创新精神创新传播平台、宣传方式和话语方式, 才能有效推动马克思主义的普及和推广, 推动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深入发展。

四、以文化价值创新来引领和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原则

文化价值是蕴含于文化深层、体现文化精神的内在力量。它反映着一个民族的思想观念、行为习惯和交往方式等各方面的内容, 是维系民族生存与发展的精神纽带。要推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发展, 就必须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指导下, 创新文化价值。只有进行文化价值创新, 才能在全球化发展的今天, 面对多元文化的冲击和文化帝国主义的渗透, 增强社会主义文化的抵御能力, 确保国家文化安全;只有创新文化价值观念, 才能顺应时代发展的潮流, 才能从容应对各种危机与挑战, 才能体现先进文化的强大生命力。

文化价值观念的创新是文化发展的源动力, 是一种文化得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保障。文化价值的创新能从根本上促进文化积极、健康的发展, 从而营造良好的文化生态。例如, 山西虽然是个文化资源大省, 但是丰富的文化资源却长期处于一种散漫状态, 没有形成实力, 产业化十分薄弱。山西的地方戏剧种多达50余种, 保存至今的剧目也有4000多本, 现存的古戏台100多处, 但是, 这些剧种大多处于濒临消亡的境地。近年来, 虽然山西倾注很大力量打造了一批上了央视黄金时档的“大戏”, 但是, 比起《闯关东》、《大染坊》那样的作品, 客观地说, 不论从艺术价值还是商业价值上看, 都没有骄傲的资本。究其原因, 是因为在文化创意中缺乏“价值创新”。没有文化价值的创新, 文化发展就很难实现质的飞跃。因此, 我们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导, 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发展繁荣的过程中, 要不断根据社会发展和人民大众的需求, 创新文化价值以满足人民大众在社会发展过程中的精神需求, 丰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内涵, 增强人民大众对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心理认同, 从而为社会主义文化的推广普及奠定群众基础, 为社会主义文化的大发展大繁荣夯实民族认同基础。

摘要:当今世界, 全球化浪潮席卷各国, 它使各国文化发展面临着文化同质化的严峻挑战。面对这样的困境, 当代中国先进文化建设必须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导, 推动文化价值观念的创新, 保持先进文化发展的民族特色。本文重点阐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指导先进文化建设的基本原则。

关键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先进文化建设,基本原则

参考文献

[1]陆沪根.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社会思潮.解放日报, 2007-4-20.

[2]刘建武.正确认识和处理指导思想一元化与思想文化多样化的关系.光明日报, 2010-8-1.

[3]陶德麟.大力推进马克思主义大众化.光明日报, 2010-4-19.

基本价值原则 第8篇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于2011年5月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十三号———公允价值计量》。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十三号对公允价值进行了定义, 建立了公允价值计量的通用框架, 同时规范了公允价值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尽管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十三号中并没有规定何时、何种情况下应该使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 但准则却对如何进行公允价值计量以及如何对公允价值计量进行披露做了规范。在发布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十三号———公允价值计量前公允价值的概念早已存在, 有些财务报告准则要求或允许披露主体披露资产、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 但针对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的要求较为分散, 并且少数情况下不同财务报告准则中的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要求还存在不一致, 导致了实务操作的多样性, 降低了报表信息的可比较性。新准则把各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的公允价值计量纳入到一项准则中, 为公允价值的确认、计量和披露提供了统一的、权威的指导原则。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十三号中的许多规范和要求与现有的实务评估要求一致, 但还是引入了以下的一些变更:

(1) 重新定义了公允价值;

(2) 对于非金融资产和负债, 引入了类似于财务报告准则第七号中对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层级进行披露的方法, 要求对所有资产、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按层级计量和披露;

(3) 要求在确定负债的公允价值时, 是基于将负债向另一方当事人转移而非清偿的假设;

(4) 对公允价值的有关披露提出了额外的要求。

本文将从一般原则、运用准则时可能存在的问题、披露要求3个方面阐述公允价值计量的基本原则及引入的新变更。

1 一般原则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十三号将公允价值定义为:“在计量日市场参与者进行有序交易时卖出资产所取得的或转让负债所付出的价格, 即, ‘退出价格’ (an exit price)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十三号认为公允价值是退出或“脱手”价格, 换句话说这个价格是企业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到的或转移一项负债将会付出的价格, 而非获得一项资产所需支付的或承担一项负债所能收到的“进入价格”。退出价格的概念和进入价格的概念是不同的。由于退出价格是从市场参与者的角度, 对出售资产或转让负债的价格的预期, 所以“退出价格”不会受到企业持有资产或转让负债的意图所影响。

公允价值层级的概念及运用原则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七号中已经建立, 此次发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十三号把公允价值层级的运用和披露推广到了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非金融资产和负债。准则把公允价值计量的等级分为3个层级。对于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 最高优先级是可观测的输入值 (第一层级输入值) , 最低的优先级是不可观测的输入值 (第三层级输入值) 。计量单位的公允价值将被整体划分到某一层级。“一项公允价值计量应该整体归入公允价值层级中对整个计量有重大意义的最低层级输入值相同的层级。”第一层级的输入值是指在计量日企业能在活跃市场上获得的相同资产或负债未作调整的报价。企业在选择市场报价时应当首先采用主要市场上的报价;当没有主要市场时可以采用最有利市场上的报价。第二层级的输入值指可以直接或间接观察到的, 除第一层级以外的有关资产或负债的输入值。例如:与被计量资产或负债类似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上的报价;与被计量资产或负债相同或类似资产或负债在非活跃市场上的报价;除报价以外的其他可观测到的输入值。第三层级的输入值指资产或负债的不可观测的输入值。准则在附录B第36段为我们提供了第三层级输入值的例子。

最可靠的公允价值是资产、负债或权益工具在活跃市场上的报价。如果不能得到资产、负债或权益工具在活跃市场或主要市场上的报价作为公允价值计量的输入值, 企业可以使用准则允许的估值方法确定公允价值。在使用估值技术计量公允价值时企业需要使用输入值, 在选择输入值的时候企业需要遵循尽可能使用可观察的输入值, 最小化使用不可观察的输入值。准则列举了常见的估值技术包括: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尽管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十三号附录B中包含的对3种估值技术的描述, 但准则并没有为如何运用估值技术确立标准, 也没有提供更多的实例。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十三号规定企业应该按照计量日资产、负债和权益工具在“主要市场”上的交易价格确定资产、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准则认为主要市场是指企业能够进入的, 被计量资产或负债交易量最大和活跃度最高的市场。当没有主要市场时企业应当选择资产或负债在最有利市场上的交易价格。最有利的市场指“在考虑交易费用和运输成本以后, 能够使出售资产获得的金额最大化或转移负债所支付的金额最小化的市场”。企业无论选择用主要市场还是最有利市场作为公允价值计量的市场, 这个市场必须是企业在计量日能够进入的市场。由于不同的企业在市场准入方面可能存在差异, 所以不同企业的主要或最有利市场可能不同。在确定主要市场和最有利市场时, 企业没有必要为确定主要市场或最有利市场对所有可能的市场进行详尽的研究, 企业只需要考虑现有的信息。在没有相反的证据的情况下, 我们可以假定企业通常进行交易的市场就是主要市场或最有利市场。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十三号第25段里禁止企业针对交易费用调整公允价值。交易费用应当按照其他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要求处理。交易费用指:“在主要市场上出售一项资产或转移一项负债时产生的, 能够归因于该资产处置或该负债转移的成本”。关于交易费用的处理这里有2个要点: (1)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十三号中所涉及的交易费用不包括运输成本。 (2) 尽管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十三号禁止企业针对交易费用调整公允价值, 但却要求企业在确定最有利市场时考虑交易费用。例如:“企业可以在A、B两个市场上出售资产X, 且企业能够获得资产X在这两个市场上的计量日的价格。企业在两个市场上出售资产X的交易量相似, 但在两个市场上出售资产X的价格不同。在确定最有利市场时我们是这样考虑交易费用的。在市场A销售资产X, 售价是81元, 在市场A交易费用是9元, 将资产运输到市场A的成本是9元, 所以在市场A上销售收到的净额是63元。在市场B销售资产X, 售价是75元, 在市场B交易费用是3元, 将资产运输到市场B的成本是6元, 所以在市场B上销售收到的净额是66元。假设资产X不存在主要市场, 那么企业应按照最有利市场上资产X的价格对资产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最有利的市场指在考虑交易费用和运输成本以后, 使出售资产获得的金额最大化的市场”。在这个例子里, 企业把资产X拿到B市场出售收到的净额66元大于在A市场上收到的净额63元, 所以资产X的公允价值应该按照B市场上的价格75元减去运输成本6元等于69元计量。

2 运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十三号时可能存在的问题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十三号第27段要求“企业从市场参与者的角度, 对非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以最大程度和最佳使用为基础进行计量”。“最大程度和最佳使用”并不是一个新概念,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十三号发布前,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四十号中在讨论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时就已经使用过。把“最大程度和最佳使用”的概念纳入到财务报告准则第十三号中, 有助于新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与现有评估实务保持一致。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十三号的规定, 企业在确定“最大程度和最佳使用”时需要考虑下面几个方面的内容:“实际上可能的使用”, 比如房地产的所在地或规模;“法律上允许的使用”, 参与者需要考虑使用资产是否存在法律方面的限制, 比如区域规划法规的限制;“财务上使用的可行性”, 这里需要考虑使用资产是否能够产生足够的收入以满足市场参与者投资要求的回报。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十三号在第29段里强调了:“最大程度和最佳使用是从市场参与者的角度来确定的”。换句话说, 企业是否打算以不同的方式使用资产并不重要。例如, 企业为了维持其自有品牌的竞争地位, 采用“防御性收购”的方式收购了企业不打算使用的竞争品牌。不论企业的收购意图是什么, 在对被收购品牌公允价值计量时, 企业应该按市场参与者的角度, 在“最大程度和最佳使用”的假设下计量该品牌的公允价值。另外值得注意的是理事会在财务报告准则第十三号第29段里提及:“除非有证据表明资产当前的使用并非最大程度和最佳使用或其他企业的使用方式有可能增加资产的使用价值时, 企业可以假设资产当前已经按照最大程度和最佳使用的方式在使用了。”这在很大程度上简化了“最大程度和最佳使用”的判断的难度。

关于负债的公允价值的确定的问题,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十三号与之前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中负债公允价值的确认相比变化较大。在财务报告准则第十三号里, 负债的公允价值的确定是基于将该负债向另一方当事人转移而非清偿的假设。之前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五号、国际会计准则第三十二号和第三十九号把负债的公允价值定义为:“能够在知情、自愿的当事人之间结算的金额……”。负债的“结算”既可以通过清偿的方式实现, 也可以通过转移的方式完成, 而原本关于负债公允价值定义中并没有明确“结算”价值指的是清偿价值还是转移价值。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十三号澄清了负债的公允价值是转移价值而非清偿价值。由于负债和权益有可能存在合同或法律方面的限制, 与资产相比负债和权益可能没有可观察的活跃市场 (即使是在证券市场上交易的债务证券或权益证券, 证券在市场上的报价也只是证券持有人的“退出价格”, 而非证券发行人的“退出价格”) 。如果从发行企业的角度不存在负债和权益工具转让的活跃市场或找不到负债或权益工具的“退出价格”, 企业可以从投资者的角度通过以下方式得出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

(1) 用其他当事人作为资产持有的相同负债在活跃市场上的报价 (比如债务证券在活跃市场上的报价) ;

(2) 使用其他可观察的输入值, 比如其他当事人作为资产持有的相同负债在非活跃市场上的报价;

(3) 如果上述两种信息都无法获取, 采用其他估值技术 (收益法和市场法) 。

3 披露要求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十三号中包含了一套综合的信息披露框架, 在这个信息披露框架里不仅包含了财务报告准则现行的公允价值计量披露要求, 还包括了理事会建议的额外的信息披露规范。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十三号要求企业披露足够的信息以帮助报表使用者评估:“在初始确认后, 以公允价值对资产和负债进行经常性和非经常性计量时所采用的估值技术和估值输入值;经常性第三层级公允价值计量对损益或综合损益的影响。”资产或负债的经常性公允价值计量是指:“其他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要求或允许的, 在每个报告期末的财务报表中进行的计量”。资产或负债的非经常性公允价值计量是指:“其他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要求或允许的, 在特定的情况下在财务报表中进行的计量”。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十三号也要求企业对资产和负债按类别进行披露。在将资产和负债分类时, 企业既需要考虑资产和负债的性质、特征和风险, 还需要考虑资产和负债公允价值所属的公允价值层级。由于受到主观性和不确定性的影响, 准则对第三层级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和负债, 在进行公允价值披露的时候提出了更为细致的要求。表1归纳了以公允价值对资产和负债进行经常性和非经常性计量时的信息披露要求。

注:菁表示应披露

通过前面的解释和分析我们会发现, 在大多数情况下, 企业不会因为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十三号的发布而对现有的计量方式、方法做出重大变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十三号中的大部分内容是对现有的评估实务的总汇。但准则也引入了一些新的变更, 理解变更的基本内容有助于企业合理运用新准则编制财务报表。从表1归纳的内容看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十三号对于披露提出的要求明显增多, 要求也更为细致, 这就要求企业建立一套完善的会计信息系统流程以获取披露所需要的信息。

摘要:《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十三号——公允价值计量》自2013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新准则建立了公允价值计量的通用框架, 其中的许多内容是对现有评估实务的总汇, 但准则也引入了一些新的变更, 尤其是对公允价值的披露提出了更为细致的要求。本文从新准则中公允价值计量的基本原则出发, 在阐述基本原则的基础上, 对新准则引入的变更部分进行深入解读。

关键词: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层级,退出价格,主要市场,最有利市场,披露要求

参考文献

[1]葛家澍, 窦家春.基于公允价值的会计计量问题研究[J].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9 (3) .

[2]乔元芳.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3号——公允价值计量 (上) [J].新会计, 2011 (11) .

[3]乔元芳.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3号——公允价值计量 (下) [J].新会计, 2011 (12) .

[4]IASB.IFRS13——Fair Value Measurement[S].2011.

[5]余柳燕.IFRS13公允价值计量及对我国的启示和对策[J].中国证券期货, 2012 (5) .

试论会计基本原则与基本假设理论 第9篇

1 当前背景下的会计基础原则

1.1 历史成本计价原则

这个原则在过去的会计中一直处在一统天下的状态中。但是在当前的以知识为关键点的时代里, 单位的发展多是借助于先进的科技来实现的, 此时的单调的计价活动就显现出了很多的问题:

第一, 忽略了软资产。它是说不具有物质形态的一类资产。它的特点是可以为单位带来非常多的利润, 假如以历史成本来分析的话, 一般会低估了它的具体价值, 有时候还会被排除在单位的资产负债以外。

第二, 无法提供投资人所需的会计内容。在当前的背景中, 市场在不断的变化, 风险以及收益都非常以极大化的状态展示在我们的面前, 投资人非常希望会计内容可以为自身的决定带来帮助。但是把历史类的信息用到决定中的时候, 就有种无力感。

第三, 此类计价模式本身的优点在变弱。在当前社会, 由于网络的使用和信息的共享, 单位获取其他成本资料的方法变多了, 此时成本变少了, 可信性和时效性也强化了, 因此上述模式的优点就不明显了。

1.2 收入确认原则

收入确认原则, 是有关收人人账时间确认的原则。过去原则最为明显的不利之处是收益的提示不综合, 干扰到使用人对单位具体获利水平的辨别。

传统收入确认原则更确切地说是营业收人的确认原则。在当前的背景中, 单位生产的物品本身就是知识性的, 有着非常强大的增值能力, 忽略了它的置存收益的话就会干扰到投资人对单位的总体测评。同时, 产品的特色和电子商务的发展, 使得生产单位以及销售单位和客户间的交流变得更加的顺畅, 产品出售的风险开始变弱, 置存收益获取的几率提升, 所以, 在当前的背景中, 收入确认应由单一的“已实现”标准向“已实现或可实现”标准转化。

1.3 费用配比原则

在传统会计的费用配比原则下, 首先应确定成本是否已经消耗。末耗成本仍具有未来经济效益, 应作为资产处理, 而已耗成本则应予转销。已耗成本与营业收入配合的方法通常有三种: (1) 根据因果关系直接配比; (2) 系统和合理地分摊; (3) 立即确认为费用。配比概念是传统会计理论结构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费用与收入的配比是否合理, 关系到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1.4 权贵发生制原则

权责发生制原则是传统会计的支柱原则之一, 它是收入实现原则和费用配比原则的前提。在知识经济条件下, 权责发生制原则也受到较大的挑战, 它的缘由关键的体现在如下的几点中。第一, 它对于单位当期的资金流量内容不能精准的体现。在当前的社会中, 因为知识革新的速率非常快, 技术方面的风险开始变多了, 单位如果稍微的不注意, 就会面对着破产等的风险。第二, 在这个体制之下的净收益面对着很多本身的缺点, 该项收益里涵盖很多不是现金的要素, 它的数额的配置是结合假定模式来设置的, 有着非常多的主观性, 进而就会导致结局不真实, 无法精准的体现单位的运作业绩。

1.5 充分披露原则

在当前的时代中, 因为经济氛围变得更为繁琐, 经济风险也在无形中变多了, 该原则是今后会计的关键原则, 单位披露的信息区间开始变宽。因为当前的信息科技的强大功效以及较低的费用, 会计不但能够进行货币类的计量, 还可以进行非货币类的计量。不但能够定期的进行报告, 还可以实时的进行报告。

2 知识经济下的会计基本假设

货币计量假设对任何学科都很重要, 因为它为该学科的理论和实务提供了研究出发点, 但假说不是一成不变的。众所周知, 现行的会计基本假设是与工业经济时代的会计环境基本适应的, 而知识经济的来临, 使会计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 同时, 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求也日趋复杂化、多元化。当前财务会计只有及时完善、创新某些理论方法体系, 才能在新的经济环境下, 真正发挥会计信息的决策参考作用。

2.1 会计主体假设

“网络经济”的兴起, 使得会计主体界限越来越难以把握。以数字化技术为先导, 以信息高速公路为主要内容的新信息技术革命, 使得知识、信息的扩散与应用大大加快, 交易、决策瞬间完成, 电脑技术的发展与广泛应用, 使通过互联网形成了所谓“网络经济”。“网上公司”又可称为“无实体公司”, 它可以通过互联网横跨大洋把千万个个体联系起来, 一旦业务完成时, 又可在几秒钟内解除这种联系。

2.2 持续经营假设

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 使竞争愈演愈烈, 企业稍有不慎, 就可能面临破产、清算;并购潮流将进一步加剧, 会计个体被兼并的可能性进一步加大。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 竞争激烈可想而知, 并购将成为一种趋势;“网上实体”不适用持续经济假设, 而适用破产清算与破产期间假设。知识经济社会中, 知识更新、扩散的速度很快, 经济活动面临着较大风险, 这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网上实体”的特点。“网上实体”经营活动的“短暂性”, 适时介入退出与转换的特点, 决定了持续经营假设已不能适应, 而必须代之以破产清算与破产期间假设。

2.3 会计分期假设

在知识经济条件下, 传统的以年度为期的会计分期假设将受到冲击。我国的《会计法》规定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 即以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作为会计年度, 而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 内部管理会计以至战略管理会计的推行, 单位对会计信息的需求将朝着多层次、多元化方面发展;在时间上而言, 不同管理主体对会计信息的要求不同, 因此, 会计分期应以它们的需要为基础, 决不能以整齐划一的日历年度为标准。

2.4 货币计量假设

2.4.1 网络科技的高速前进, 国际间的资本流通速率的提升, 使

得此类决策可以在非常短的时间中落实好, 此时就使得会计主体面对的风险, 影响到了币值稳定这个假说了。金融危机使得货币贬值, 就是一个例子。

2.4.2 在当前时代中, 如果只是使用货币计量带来的信息的话, 根本无法合乎使用人的规定。

坚持保基本的原则 第10篇

对此, 国内有的专家说美欧一些国家政府债台高筑是长期以来社会福利过高所致, 与其说是财政金融危机, 不如说是社会福利危机更准确。有的学者说还是欧美的财政金融出了问题, 影响到福利, 不能把金融、财政的失误都推到福利头上, 北欧的福利比希腊还高, 并没出大问题。总结希腊以至欧美这次严重的金融、财政危机是一篇很大的文章。这里, 我仅想强调的是, 希腊危机至少再次验证了社会保障待遇水平应当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基本原则。

10多年前有学者指出, 中国搞社会保障应警惕欧洲的福利病。我当时反驳说中国的问题是覆盖面太小, 水平太低, 面对每日卡路里不足的群体大谈减肥不合时宜。但是, 现在情况有了极大的变化, 防止福利病应当提到我们的议事日程了。

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例, 这几年进展迅速, 成绩显著。新农合覆盖了8亿多人, 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也很快实现全覆盖, 全民享有基本医疗保险的里程碑得以树立。同时也应看到,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面临的新挑战也十分严峻, 如城乡统筹、费用控制、法制建设、公平分享等等。其中的费用控制问题, 就与福利病相关。与10多年前相比, 我们的经济实力大大增强了, 政府多拿一些钱搞基本医疗保险理所应当, 这些年也确实大幅度增加了对新农合的补助, 减少了个人自费比例。问题在于一些地方片面强调大幅度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 有的提出“全民免费医疗”的口号, 一些媒体也炒作, 似乎只要改善民生, 那就“韩信点兵, 多多益善”。此外, 基本医疗保险一直由中央定基本原则和制度框架, 各地定具体标准和实施办法, 给了地方提高标准的权限, 可能出现各地为彰显民生政绩而攀比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的情况, 其实这类问题已见倪端。

为此, 面对医疗保险体系建设的新阶段、新挑战, 建议把基本医疗保险标准的决策权也适时集中到中央, 由中央统筹协调各地的标准, 防止地方攀比。这也有利于缩小地区差距, 扭转发达地区一次分配水平高, 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在内的二次分配水平更高的逆向转移趋势。确定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要坚持从国情出发, 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论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11篇

关键词:刑法基本原则;罪刑法定;法益侵犯;责任主义

一、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是现在刑法的精神和灵魂,主要表现在限制国家的刑罚权,来保护国民利益。“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这是对罪刑法定最好的诠释。

1.罪刑法定的基本内容

第一,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必须是成文的刑法,排斥习惯法;第二,必须是事前的罪刑法定,禁止溯及既往;[3] [4]第三, 确定的罪刑法定,包括法律条文的确定、罪的法定和性的法定。

2.刑法的解释

刑法解释中有解释的理由(文理解释、目的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和体系解释),也有解释的技巧(平义解释、扩大解释、缩小解释、反对解释和补正解释)。也有既是解释理由也是解释技巧的方法,那就是当然解释。在应解释刑法的时候要遵循客观解释和严格解释的规则和灵活运用的方法。刑法解释的时候理由可以有多个,但最后的解释技巧只能有一个。

二、法益侵犯原則

法益侵犯原则也就是刑法当中所说的社会危害性,必须是具体的行为造成现实的紧迫的危害结果或者危险状态。而那些只是在思想上萌发犯罪的念头,但是行动上却没有采取任何措施的思想犯,这种只在思想上有所犯意,但无具体现实的行为,这是思想犯,由于没有造成任何的危害结果或者危险状态,所以没有造成法益侵犯,故不处罚思想犯。没有侵害或者威胁法益的,即使行为人的内心再恶,行为本身严重违反社会伦理,也认为没有违法性。法益侵害说与规范违反说对刑罚处罚的界限与实质标准存在分歧。“在杀人、盗窃等场合,显然在侵害法益的同时又违反了社会伦理,故不管采取法益侵害说与规范违反说哪一种见解,实际上几乎没有差异。但是,法益侵害说将国民利益受侵害视为违法性的原点,因此,只有行为侵害了法益时,才能将这种行为规定为犯罪。行为的反社会伦理性,并不直接成为刑罚处罚的根据。法益侵犯说,是现代刑法学中以及刑法学界的主流思想,所以法益侵害说强调刑法与伦理道德的分离,因为在现代社会,伦理价值观具有变易性,什么伦理正确并不十分明确,什么是“国家的法秩序的精神、目的”、什么是“作为法秩序基础的社会伦理规范”,界限并不清晰。如果刑法与伦理没有分离,那么,就会造成刑法的不安定性,从而有损国民的预测可能性。刑法只有将那些切实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险状态的结果的犯罪人进行处罚,而队那些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险状态的结果的犯罪人应当免于处罚,因为其没有造成法益侵犯。综上可知,以违法性为基础的法益侵犯原则是当前应当选择的必然结果。

三、责任主义原则

责任主义原则旨在限制刑罚权的不当发动。责任主义主要是指惩罚主要在故意和过失的心理指导下犯罪的人,而不惩罚那些没有故意和过失的行为。根据心理责任论,行为人在具备责任能力的基础上,必须具有罪过(故意或过失)才能被处罚。后来,规范责任论替代心理责任论而成为通说,但这一学说也只是将无责任能力,无违法性意识可能性,无期待可能性所形成的无非难可能性之行为与无故意无过失等一同视为刑法中不可处罚的行为。可见,责任主义原则只是解决是否处罚的问题。责任主义的宗旨在于,通过对国家刑罚权施加限制来为惩罚的正当化提供依据而保护个人的自治。而正是借助于包括错误类抗辩事由在内的排除犯罪事由体系,刑事领域内的个人自由才能得到切实的保障。这意味着,法律不能随便处罚没有罪过的人,而是要根据主客观事实来判断其是否有故意或者过失的主观归责性。如果人们只是孤立地予以考虑,而不是将之视为一般的刑事责任事务的组成部分,即应该在何种基础上让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主义认识问题的核心就没有被触及。由此可见,只有行为人主观上存在着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状态,刑法才能将其归为犯罪,进而依据其他构成要件对其进行处罚。

四、结语

刑法教材中,大都规定刑法的基本原则是罪行法定原则、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我们从这几个原则中仔细分析可以得出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实际上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体现。而将刑法的基本原则分为罪刑法定原则、法益侵犯原则和责任主义原则是保障人权的体现,更加体现公平正义。

参考文献:

[1]刘凤科.厚大刑法讲义[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2

[2]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57

[3]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83

[4]张明楷.立法解释的疑问?????以刑法立法解释为中心[J].清华法学,2007(1)

作者简介:

李娇娇(1988~),女,河南沁阳人,四川大学2013级法律硕士(法学)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

蔬菜大棚建造基本原则 第12篇

不应在风口上建造大棚,以减少热量损失和风对大棚的破坏。也不能在窝风处建造大棚。窝风的地方应先打通风道后再建大棚,否则,通风不良会导致作物病害严重,冬季积雪过多也会对大棚形成破坏。

建造大棚以砂质壤土地最好,这样的土质地温高,有利于作物根系生长。土质过黏时,应加入适量河沙,并多施有机肥。土壤碱性过大时,建棚前必须施酸性肥料加以改良。

低洼内涝的地块,必须先挖排水沟再建大棚;地下水位太高、容易返浆的地块,必须在垫土加高地势后才能建造大棚。否则,地温低、土壤水分过多,不利于作物根系生长。

建造大棚的地点要水源充足,交通方便,有供电设备,以便管理和产品运输。

大棚建造方位宜南北延长,以利于棚内光照分布均匀。棚间距一般为棚高的2/3。棚间距过大会浪费土地,过小则影响大棚透光和通风效果,且不便于进行固定棚膜等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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