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管理范文

2024-05-28

证据管理范文(精选12篇)

证据管理 第1篇

一、绩效评价取得的成效简介

以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为例, 预算绩效评价工作按上级要求开展, 在2011年, 前期工作重点是加强调研, 落实规章制度建设。联合对口科室组成专班到部门调研支出项目、制定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拟定财政支出绩效考核指标框架、落实第三方评价主体等。一分制度九分落实。从2012年起, 绩效评价工作重点放在项目的评价上, 如:农业和农业开发、社会保障、经济建设、教育科技、政府投资等大民生项目。自2013年起, 围绕部门预算编制程序, 探索绩效目标管理。将绩效目标与部门预算紧密结合起来, 绩效目标确定必须通过“四步走”。 (1) 项目的申报审核。部门预算“一上”时, 由各预算单位上报2014年项目支出预算, 各业务科室对部门申报项目的基本情况及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 (2) 确定绩效评价项目。部门预算“一下”时, 各业务科按照预算科确定的实施绩效管理项目的资金规模, 与项目主管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开展绩效管理的项目。 (3) 确定绩效目标和指标。部门预算“二上”时, 由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共同研究确定绩效评价项目的目标、反映产出或结果的绩效指标, 并制定相应的绩效评价方案, 对口业务科审核后报绩效评价科备案。 (4) 绩效评价项目的批复。部门预算“二下”时, 各业务科将确定的绩效评价项目和资金规模与区人大批复后的部门预算同步批复至各部门执行, 并报绩效评价科备案。2014年, 纳入绩效目标管理的项目支出为21176万元, 资金规模占2014年度本级项目支出预算资金52941万元的40%。三年一步, 一步一个脚印。在各级财政部门的指导和要求下, 地区的绩效评价工作会抓得更稳、更实。

二、绩效评价证据采集存在的问题

(1) 评价总法制建设不同步。绩效评价项目支出的编制具有法定程序,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其他财政法律、法规, 规章制度, 并在法律赋予部门的职能范围内编制。新的预算管理制度要求, 预算审批的核心不再是收支平衡, 预算审批重点转向支出政策, 包括项目支出, 强调以支定收, 以支为主。牵一发而动全身, 作为财政管理的主旨法《预算法》, 与新的预算管理制度对项目支出的要求, 二者存在理论上的悖论。财政绩效评价项目支出, 单个项目成本目标的确定, 需更符合现代财政管理理念, 《预算法》还需要作进一步完善。

(2) 评价机构不规范。按照“谁用钱、谁评价;谁管钱、谁评价”的原则,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主体在理论上包括预算部门和财政部门。在实践工作中, 开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时, 多数是财政或预算部门共同成立评价工作组联合评价, 或者由财政部门自己开展评价。这就造成了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实施主体不规范。财政部门对财政支出绩效进行评价, 绩效标准是自我制定, 绩效结果由自我评定, 绩效报告由自我审定, 绩效运用由自我酌定, 这种“一条龙”的服务带来的弊端不言而喻。而且因为项目分属不同的业务口, 财政部门内部各业务主管机构按职能, 分头负责对口项目绩效评价, 导致绩效评价信息成“孤岛”, 评价管理混乱。

(3) 评价数据取向不公允。在开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活动中, 采用的量化考核方法主要是成本——效益分析法。当前, 预算会计核算基础是收付实现制, 这种核算模式, 因为没有设置资本类、期间费用等分摊项目, 对每一个项目支出成本的归集以实际拨款数统计, 特别是跨年度项目, 必然存在当期成本虚增或少列的现象。现有的政府会计体系在会计核算和会计信息披露方面出现严重的不适应性, 导致评价结论严重失真。

(4) 评价标准不统一。根据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出台的规章制度精神, 制定出地方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暂行办法和三级指标框架, 由于财政支出项目的类别多, 而制定的评价指标非常笼统、粗线条, 财政支出评价有效性大打折扣。地方还尚未建立绩效评价数据库, 积累的每一类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数据较少, 实践中还会遇到有些项目支出没有对应或参照的评价指标, 或者指标不全面, 地方只有拍着脑袋来出报告了。

三、促进绩效评价证据采集管理的策略探讨

在今后一段时期, 应当按照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发展方向, 将绩效管理的理念和方法引入公共支出和公共部门的管理中。以提高政府管理效能为目标, 以科学规范的绩效评价数据为手段, 建立以财政资金支出效益为核心的预算绩效管理制度。主要手段是实现“四个转变”。

(1) 项目支出原则由收支平衡向以支定收转变。打破总预算决定部门预算、部门预算决定项目成本支出的局面, 将预算编制原则确定为以支定收。各单位在编制部门预算“一上”阶段, 根据上级年度工作安排及政府工作要求, 确定预算年度的项目支出总额。财政部门在汇总后, 优先考虑项目支出, 确定各预算单位项目支出“一下”控制数。包括向当地人大会议汇报各单位部门预算, 人大审批的核心转向支出政策, “二下”时的财政对各部门当年的绩效支出目标批复, 从根本上以支出预算和政策为导向, 体现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改变原来“有多少钱办多少事”的支出原则, 在剔除了人员支出、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后, 在总收入的范畴内调整批复各预算单位绩效项目支出控制数。与此同时, 在预算公开时, 除了项目和目标支出外, 更多是的倾向支出政策的公开透明, 让公众从根本上地了解绩效预算。

(2) 绩效评价主体由财政向预算部门转变。在开展财政支出项目的绩效评价上, 应形成以部门自我评价为主体, 财政进行业务指导为主的评价模式。每一个项目终了或年度末期, 各预算部门对照财政项目绩效评价标准进行自查, 上报主管部门复核后, 将评价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对口业务科室和绩效评价机构审核。与此同时, 根据绩效评价考核结果对下一财年的部门预算项目支出进行调整, 通过明确职责分工, 划分责任界限, 促进绩效评价对象主体合理化、促进财政资源效益的最大化。预算部门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中, 可以委托专家或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绩效评价, 由预算部门和社会中介机构自行协商并鉴定合同书, 同时报同级财政对口科室和绩效评价机构备案。这些第三方机构必须是同级财政绩效评价机构提供的, 经上级财政部门认定的专业机构, 防止暗箱操作。

(3) 会计核算基础由收付实现制向权责发生制转变。目前的收付实现制, 既不利于单位进行成本核算、不能全面准确记录和反映单位的负债情况、收支项目配比情况以及隐性负债问题等, 对于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方法的影响特别大。权责发生制是发挥财政资金效益的关键。当然我国政府正在进行绩效改革, 而财务绩效当是重头戏。在权责发生制下, 成本的概念取代了传统预算管理模式中的支出概念而处于主导地位, 使得财政支出绩效可以更科学地运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最低成本法等经济学方法进行衡量, 进而用科学的数理分析发现财政资金管理过程中的不足, 找出问题, 提出解决办法。同时, 将容易区分的经营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进行划分, 在报表中反映当期资本性支出的真实成本, 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和预提修理费用, 对项目债务加强风险防控, 分摊财务费用, 建立项目或有事项。这样通过细分期间成本, 来归集项目当期成本会更科学、更合理。

物业管理纠纷案件证据的认定 第2篇

物业管理纠纷案件审理中证据的形式要求

(一)提供书证的要求

书证在民事诉讼中具有特别重要的价值。一般而言,书证具有稳定性、不易篡改性,证明力较强。但在民事诉讼过程中,适用书证时应注意以下问题:当事人以书证证明待证事实时,一般应出示原件,如需自己保存书证原件的,或者出示原件有困难并经法院允许可以出示复制件,或者原件已不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与原件一致的,也可出示复制件。法院以书证认定案件事实时,对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复制件的书证,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不得单独将其作为定案的依据。数个书证证明同一事实时,一般可以认定公文书证的效力高于私文书证;公证书证高于非公证书证;已经登记的书证高于未登记的书证。但这并不是绝对的,只有在无其他证据分辨彼此证明力高低时,才能作如此认定。当事人提供外文书证或外文说明资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二)提供物证的要求

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物证的,应当提供原物。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提供其中的一部分。

(三)提供视听资料的要求

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提供视听资料有如下要求:

其一,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确有困难是指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被毁损或遗失,或是不能通过正当程序取得,但是当事人故意毁损或丢弃的除外。

其二,要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及证明对象。特别是提供复制件的,要注明视听资料的具体来源及制作过程,而且应当力求详尽,以便提高其对待证事实的证明力。

其三,当事人在提供声音资料的同时,必须附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四)提供证人证言的要求

1证人证言的形式要求

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的应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要写明证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情况;

第二,证人应当在提供的每一份证言材料上签名,签名确有困难的,应当用盖章等方式证明证言系本人的证言材料;

第三,必须写明证人出具证言材料的时间(年、月、日);

第四,应当在提供证言材料的同时附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2证人的权利和义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证人出庭予以准许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证人作证时既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也要承担一定的诉讼义务。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其所提交的书面证言应当当庭宣读。当事人自己调查取得的证人证言,由当事人宣读后提交法庭,对方当事人可以质询;人民法院调查取得的证人证言,由书记员宣读,双方当事人可以质询。

证人因作证行为而享有经济费用补偿权、人身安全受保护权、家庭财产安全受保护权。但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法律对无正当理由拒不作证的证人,尚未作出明确的规定。

证人证言有时受证人主观动机、作证能力和客观环境的影响,会偏离事实真相,必须经过质证核实后才能作为定案依据。审判人员和当事人有权询问证人(此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质证的主要内容包括:证人的作证能力;证人与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之间的利害关系;证人感知案件事实的客观环境;证人是否受到不正当的引导。

(五)提供鉴定结论的要求

提交鉴定结论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其一,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

其二,委托人或委托单位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齐备。

其三,应当具有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科学技术手段的说明。

其四,应当具有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

其五,应当载明鉴定的过程。

其六,鉴定文书还应当具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

其七,鉴定结论如果是通过分析获得的,应当说明分析的过程。

(六)提供证据手续的要求

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提交日期。

关于如何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也就是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应尽哪些义务,各地法院大多都有自己的要求和一些独特的做法,有的法院自己制定了证据规则并规定了证据编号、装订等制度,而在全国范围内尚没有一个统一的规范。为了方便审理案件,当事人提交证据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加以规范:

其一,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分类编号。分类编号应符合以下要求:(1)按照自己的诉讼请求或诉讼主张进行分类,如若干份证据材料证明自己若干个诉讼主张,那就要将支持一个诉讼主张的证据材料分为一类;(2)每一类证据材料均可按照主次、时间顺序编号,便于查找使用。

其二,当事人对提交的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证据材料的来源是指自己收集的证据还是自己掌握的证据,是原始证据还是传来证据。证明对象是指所提交的证据材料要证明的待证事实。内容是指证明对象包括哪些具体事项,也就是待证事实的具体事项。对此,当事人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的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是至关重要的。

其三,当事人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签名或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在此需要强调,当事人应当在提交的每一份证据材料上签名或盖章,并且注明提交证据的时间。之所以作此规定,是为了确认、核对提交证据材料这个过程的真实性,确定举证的时间是否合法,也为了便于人民法院对证据的审查,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七)法院收取证据的要求

《民事诉讼意见》第71条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收到的时间、份数和页数,由审判员或书记员签名或盖章。

需与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条 第3篇

第一种情况,有借条。民间借贷案件的主要证据是借条或借款协议、借款支付凭证。在有书面协议的情况下,微信及其他网络聊天记录可以对借款人的信息、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借款支付方式、借款利息的计算方式等起到辅助证据的作用。

第二种情况,没有借条或者借款协议,而有银行转账凭证、手机银行转账记录、出借人催收借款的电话录音等证据资料,那么微信等网络聊天记录可以与这些证据一起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借贷事实的存在。

第三种情况,没有借条也没有其他证据,单独使用微信或网络聊天证据,那就需要证明其与该民间借贷案件的借贷事实有联系,包括聊天记录与待证事实有实体意义上的联系和法律意义上的联系,如聊天记录中提到了借款的金额、借款的交付方式、借款的用途、借款利息的约定、借款及还款的时间,等等,这些内容都对民间借贷案件需要查明的事实和法律界定具有重要意义。

怎样避免陷入林女士这样借钱给朋友却要不回的困境?首先是亲朋好友之间发生经济往来时,签订君子协定也不能省去。再次,进行转账等操作时,注意保留好第三方交易平台的证据,如支付宝的各方信息证据等。总之,各种证据要形成证据链才能被法院采信。

证据管理 第4篇

一、证据理论简介

证据理论是A rthur D em pster在20世纪60年代后期提出的上、下概率及其合成规则的基础上, 由G lenn Shafer在1976年发表的专著《证据的数学理论》中正式建立并逐步发展起来的。它满足比概率论更弱的公理体系, 并且能够处理未知引起的不确定性, 从而把不确定和未知区分开。20世纪80年代初, 由于SR I的L ow rance等的宣传, 以及随后G orden, Shortliffe在专家系统框架中的重新表述和研究, 证据理论逐渐发展为一类重要的不确定推理方法。

二、知识管理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石油企业知识管理绩效是指石油企业通过技术、管理、文化等方面对知识从沉淀、共享、学习、应用和创新等环节进行管理所达到的高度。结合石油企业知识管理的特性, 总结国内外已有知识管理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研究成果, 根据一致性、完整性、可控性、平衡性和实用性的原则, 建立石油企业知识管理评价指标体系, 见表1。

三、基于证据理论的评价模型

其一, 确定因素集合。结合前面建立的石油企业知识管理能力评价指标体系设因素集合U={U1, U2, U3, U4, U5}={组织环境支持, 技术环境支持, 知识传播, 知识生产, 知识应用}。

其二, 确定评价水平集合。设评价水平集合H={H1, H2, H3, H4, H5}={非常差, 差, 一般, 较好, 好}。

对每一指标的评价ei可以表示为:S (ei) ={ (Hn, βn, i) |n=1, …, 4}, i=1, …, L。其中βn, i表示信任程度, 满足条件βn, i≥0, 。

其三, 证据理论算法。假设只考虑两个层级的评价, y为处于上层的总指标, E={e1, e2, eL}为下层的二级指标, ωi, i=1, …, L为指标ei (i=1, …, L) 的权重。令mn, i是一个m ass函数, 表示指标ei支持总指标Y被评为Hn级的程度, mHi则为未分配的剩余m ass函数, mn, i和mH, i可由下面公式得到:mn, i=ωiβn, i, n=1, …, N。其中ωi为指标ei的权重, 满足条件0≤ωi≤1, 。

定义EI (i) ={e1, e2, …, ei}为前i个基本指标的子集。mn, I (i) =为所有EI (i) 中指标对y评为等级Hn的m ass函数。mH, I (i) 为所有EI (i) 分配后剩余未分配等级指标的m ass函数。令 其中 表示为其他属性在评价中的作用, 表示对S (ei) 的不完全评估部分。

mn, I (i) 和mH, I (i) 可通过下面的组合算法得到:

其中 。设βn为上层指标y被评为Hn (n=1, …, n) 级的信任程度, βH为整个评价中不完全评价的未分配信任程度, 即 。

四、实例应用

本研究邀请20位知识管理评价专家根据其知识、经验和个人偏好, 对大庆油田股份有限公司某厂知识管理能力二级指标给出相应的等级Hn和置信度βn, i。例如某位评价专家对二级指标U11的评价若为H5 (0.4) , H4 (0.6) , 即40%的置信度为好, 60%的置信度为较好。综合20位评价专家对二级指标评分组合结合各个证据理论算法公式得到各个指标的评价等级和置信度, 接着使用组合算法得到20位评价专家对各个指标总的评价等级和置信度。20位评价专家对U1指标的评价结果为H5 (0.122) , H4 (0.786) , H3 (0.086) , uk (0.006) ;对U2指标的评价结果为H5 (0.037) , H4 (0.583) , H3 (0.371) , uk (0.009) ;对U3指标的评价结果为H5 (0.081) , H4 (0.759) , H3 (0.125) , uk (0.035) ;对U4指标的评价结果为H5 (0.023) , H4 (0.576) , H3 (0.355) , H2 (0.008) , uk (0.038) ;对U5指标的评价结果为H5 (0.042) , H4 (0.411) , H3 (0.530) , H2 (0.004) , uk (0.013) 。在此基础继续使用组合算法得到大庆油田股份有限公司某厂知识管理能力评价结果H5 (0.165) , H4 (0.612) , H3 (0.203) , H2 (0.012) , uk (0.008) 。

根据以上计算结果大庆油田股份有限公司某厂知识管理能力综合评价为“较好”。其中评价专家对组织环境支持能力和知识传播能力的评价较高, 特别是组合环境支持方面评价结果为较好以上的置信度为90.8%;对技术环境支持能力和知识生产能力的评价次之;对知识应用能力的评价最低, 对其评价结果为较好以上的置信度仅为45.3%。因此大庆油田股份有限公司某厂应特别加强知识应用方面的建设。

五、结论

基于证据理论的石油企业知识管理绩效评价模型克服了定性评价的主观性过强的缺陷, 具有良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是评价石油企业知识管理绩效的一种实用工具。同时该模型能使石油企业对自身的知识管理水平进行前后或横向比较, 发现自身在知识管理环节中存在的问题, 为正确指导石油企业知识管理的发展提供决策依据, 达到进一步提高知识管理水平和增强企业竞争力的目的。

参考文献

[1]陈志成、白庆华:《基于证据推理的组织学习能力评价模型》, 《情报杂志》2009年第6期。

证据定义与法定证据种类研究 第5篇

众所周知,不管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所有诉讼活动,都是紧紧围绕证据展开的。证据的发现、提取、鉴别、审查、采信等,贯穿了各种诉讼活动的全过程。毫无疑问,证据是一切诉讼活动的轴心。因而,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的意义上去考察,证据都是法学领域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但是,最近笔者越过初学时对经典无条件遵从的障碍,联系多年司法实践中产生的疑惑,重新解读各诉讼法典中与证据有关的章节和各诉讼法学教程中关于证据的论述,发现我们对证据的认识并不充分。这主要表现在证据概念的传统定义不确切,从而导致各诉讼法条文对证据的分类也不够科学。所以笔者认为,证据概念应重新定义,法定证据种类应适当调整。现就有关问题论述如下:

一、证据概念的传统定义及其缺陷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只规定了证据的种类,未对证据概念下定义。而《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则明确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很显然,这是当前关于证据概念的最权威的定义,而且,自1980年我国《刑事诉讼法》生效以来,就一直是这样。乍一看来,这个定义似乎无可非议,仔细分析却很不确切。

其一、理论上逻辑荒谬。这里不妨用归谬法加以验证。假定这个定义正确,查《现代汉语词典》,事实:“事情的真实情况。”不难理解,定义中的“案件真实情况”就是案件事实。而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也只能是案件事实(与案件无关的事实不可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所以,这个定义实际上告诉我们,一切诉讼活动的核心就是用案件事实去证明案件事实。既然案件事实是需要证明的,那么用它自己去证明它自己,岂不永远也证明不了么?结论的荒谬自然推翻了原定义正确的假定。

其二、实践中不可实现。传统定义的简化结构“证据是事实”是一个错误的判断。什么是事实?事实是事情的真实情况,是特定时空状态下的人和物及其相互关系,不能离开特定的时空状态而存在。事实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我们不能把构成事实的某些元素分离出来当作事实本身。事实又是一个过程,只沿着过去、现在和将来单一方向发展,具有一往无回的特点。在诉讼实践中所要证明的事实都是既往的事实,任何人都不可能把它搬到法庭上去当证据使用。

其三、本质上是犯了定义不相称的错误。形式逻辑知识告诉我们,概念是反映对象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反映对象本质属性的有效方法就是对概念下定义,而对概念下定义就是把一个概念(被定义概念)放在另一个概念(定义概念)之中,然后找出两个概念的种差。这里的关键是定义概念必须能够准确概括被定义概念的`全部外延,科学揭示对象的本质属性,这就是定义必须相称的原则。证据概念传统定义的不足就在于下定义时所选择的定义概念――“事实”不恰当。证据,无论物证、书证还是其他证据,都是具体的,看得见摸得着的,总表现为一定形状、大小、色彩的物。而事实是一个抽象概念,它是对特定时空状态下人和物及其相互关系的一种抽象,没有形状、大小、色彩之分,虽然事中必有物,但事毕竟不是物,二者性质绝然不同。因而事实不能概括证据概念的外延,不能揭示证据的本质属性,传统定义犯了定义不相称的错误。

二、用广义信息概念定义证据

1、信息概念的逐步推广。汉语词典中对信息一词的一般解释为:音信,消息。这应该是信息一词的原始本义。1948年,美国申农发表论文“通信的数学理论”被人们称为信息论(狭义信息论),它是关于信息的形态、传输、处理和储存的理论。狭义信息论中的信息是指用符号传送的报道。这里,信息概念又成为电信领域的一个专门术语。

狭义信息论对推动信息技术的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它还有更重要的意义,那就是它所提供的研究方法,被人们广泛应用到不同领域,取得了神奇的效果。特别是信息论和系统论、控制论互相渗透融合,使人们对客观世界的认识水平产生了空前的飞跃。人们发现原先看来是完全不同的过程都有一个共同点,就是都与信息有着密切的关系。如人们之间的交际,通信网络传递数据,神经系统实现功能,生物肌体对生存条件的适应,双亲性状的遗传,

短信证据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运用 第6篇

关键词:短信证据;电子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一、论题的开始——手机短信与电子证据

手机短信息服务简称手机短信,是GSM网提供的一种服务。那么,短信证据是书证、视听资料还是电子证据?

首先我们要明确三者定义上的区分。

书证是指能够根据其表达的思想和记载的内容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这些物品大致包括:用文字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情的书证,以符号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情的书证,以及用数字、图画、印章或其他方式表露的内容或意图证明案情的书证。

视听资料是采用现代技术手段,将可以重现案件原始声响、形象的录音录像资料和储存于电子计算机的有关资料及其他科技设备提供的信息用来作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有录音带、普通摄影、X射线胶片、录像带、电影胶卷、光盘、电子计算机和其他电磁方式等[1]。

狭义地说,电子证据是指从计算机或其外部系统中所获得的电磁记录;广义地说,是以储存的电子化的信息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电子物品或电子记录,它包含了上述定义之下的视听资料、MP3等。

依笔者之见,手机短信虽然带有书证之特点,但它不是传统的书证,彩信的出现有力地证实了这一点,而且短信的高科技性、间接性、易丢失性、易改性、迅捷性等已超出了传统书证的指称。它有前面定义的视听资料的特征,但又由于视听资料这一证据立法本身之缺陷以及考虑到国际上的经验[2],本文认为:就其与计算机网络的紧密联系,以及与电子邮件的极类似性,通过电子数据手段传播的手机短信当属电子证据,而且是数据电文的一种。

二、论题的发展——短信证据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在短信证据的采集过程中,第一个层面的问题是电子证据的证据能力问题,即电子证据的可采性问题[3],首先,要注意到基于人权保障理论和程序正义理论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应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非法取得的供述与非法搜查和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证据采纳的统称。在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证据可采性、合法性标准紧密相关,可采性具体包括四方面的内容:即:①形式合法;②提供、收集证据的主体合法;③证据的内容必须合法;④证据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收集,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不具有合法性。此规则在短信证据中之运用主要有以下几点:

1.形成的过程必须合法

主要排除以下几种情况:

(1)取证过程中未经手机持有人同意取得手机并获得短信的记录,侵犯其隐私权,在我国表现为对通信自由的侵犯。

(2)取证过程中虽经手机持有人同意借用手机,但未经手机持有人同意擅自对其短信进行记录,亦为侵犯隐私权(在我国主要为通信自由权)。

(3)取证人员不是案件当事人、律师、依法收集证据的执法人员,属于提供、收集证据的主体不合法。

(4)短信是指使他人为提供证据而发出的信息,或者短信并非在手机的合法持有人之间收发的。

2.承载的内容必须合法

主要排除以下几种情况:

(1)一般来说,短信在手机收件箱中的信息是只读文件,只有在转发的情况下才能删改,经删改的短信所承载的内容已不复是原始证据,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条件下,属于形式不合法。

(2)由于不同的手机短消息功能的差异,有的手机收件箱中的信息是可以修改的,在这种情况下,其可靠性受到严重质疑,除非符合苛刻的取证程序要求,一般视为形式不合法加以排除。

(3)通过他人转发而收到的短信,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条件下,亦属于形式不合法。

(4)由于手机短信的信号、接收信息的功能都在手机SIM卡中,也就是说是SIM卡收发信息,手机只起着媒介、载体的作用。收件人可以在可编辑的,并且修改后无痕迹的手机中对收来的短信进行修改,而后再装入不具有此项功能的手机中,除非符合苛刻的取证程序要求以及有其他证据的佐证,一般在存有此种情况之可疑性时,短信证据即为形式不合法。

(5)发件箱中的短信由于在诉讼中一般是对发件人不利的证据,而且可以随意编辑,一般没有附带信息资料,此时为形式不合法,一般要加以排除。

三、论题的延伸——关于我国的短信证据立法

笔者认为,在将来进行关于短信证据法的拟定中应重视以下方面:

1.重视原则性条款、兜底性条款的制定,倡导概括式立法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电子证据中不断有新形式出现,短信就是近五年来迅猛发展起来的,尤其从SMS到EMS再到MMS,更要求我们重视依靠法律拟定的原则性以及兜底性条款来给新的电子证据留下发展的空间,为手机短信的进一步发展保留解释的依据,避免出现法律空白。在界定概念和证据标准的立法技术上,避免列举式立法,优先考虑概括式立法。

2.重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下短信证据效力的认定、充分重视证据合法性

不管最终的短信证据法具体形式是怎么样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必须受到充分重视,一开始就要注意“毒树之果”的釜底抽薪作用,在充分考虑案情个别化和刑民事案件的不同证明标准的基础上,对涉及刑事的短信证据收集和采纳作严格化的要求,充分重视证据之合法性。

3.借鉴国外电子证据法的立法经验

虽然我国是世界第一短信大国,但我国电子证据方面的法律却落后于其他国家,专门的短信证据法律更是一片空白,这使得我们有必要谦虚地借鉴国外,尤其是欧美国家的先进立法经验,在电子证据的收集程序、认证程序、认证方式等方面系统地加以完善,跟上时代发展的潮流。

参考文献:

[1]章武生.民事诉讼法新论[M].法律出版社,2003

[2]陈光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证据法专家拟制稿[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

[3]何家弘.电子证据法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2

作者简介:

证据管理 第7篇

一、公共危机管理绩效审计概述

根据已有的公共危机管理和绩效审计的定义,本文将公共危机管理绩效审计定义如下:审计机关对政府相关部门实施的公共危机管理活动中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等内容进行的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的审计活动。审计部门通过科学合规的监督评价,不仅能对政府已经实施的公共危机管理活动进行监督评价,发现和揭露存在的不足和问题,还能提供科学有效的意见和建议帮助政府开展公共危机管理工作,更好地制定和实施以后政府公共危机管理的工作内容,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在公共危机管理绩效审计方面,西方一些先进国家走在世界的前列。另外,自然灾害和战争频发的地方也因需求发展起公共危机审计,比如,爱沙尼亚、巴基斯坦等。在我国,公共危机管理绩效审计也得到重视,但目前主要集中于公共危机救灾资金、审计应对程序等方面。不少研究文献大都是从定性角度分析,从定量角度分析公共危机管理绩效的很少,因此基于审计结果公告对公共危机管理绩效审计进行研究是一个新的角度。

二、公共危机管理绩效审计的意义

通过对政府的公共危机管理工作进行绩效审计,既能对政府已有的公共危机管理工作进行评价,又能对政府的公共危机管理工作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其意义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监督评价已有工作,对政府的公共危机管理进行查漏补缺

审计首先是检查政府已经实施的一系列公共危机管理工作,通过科学合理的方法对其进行评价,找出不足和问题,督促政府进行改正。此外,通过对公共危机管理的事前审计,促进政府部门防患于未然。

2. 促使社会各界参与,提升政府公共危机管理工作的广泛性

国家审计服务于国家治理,因此要注重公共危机管理绩效审计对社会的作用。因此,公共危机管理绩效审计通过评价公众参与度,评估公众对公共危机的回应,能推动公共危机管理工作深入群众中,提高社会公众参与度,使政府的公共危机管理工作更具有效果。

3. 审计提供了政府提高公共危机管理工作能力的信息

公共危机管理绩效审计一方面通过对政府公共危机管理中的各种资料信息进行评价,提供建议;另一方面通过对相关官员的行为与已有的政策标准进行比较,从而对政府官员形成一种激励约束机制。

三、公共危机管理审计结果公告评价

1. 公共危机管理审计结果公告分析

审计结果公告制度自2003年正式实施以来,针对已经开展的审计项目,审计署和各审计机关已经出具了一系列审计结果公告,引起了一次又一次的审计风暴。本文根据政府部门发布的一百多份关于公共危机审计的结果公告,使用内容分析法对审计公告中的合规性、经济性、效率性等内容进行分析,如表1。

基于审计署和各省厅的132份审计结果公告,经过分析得出以下结论:成果方面,合规性、真实性和回应性所占比例较大,这充分说明审计发挥了其应有的揭露和监督的职能,从发现问题、揭示问题到解决问题都发挥了审计的作用。同时,回应性占的比重大也反应出相关政府部门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积极地接受并整改。而在问题中,效果性、效率性和真实性所占比重较大。效果性问题说明较多的公共危机管理的效果与预期的目标相差有一定距离;效率性问题主要是公共危机管理中救灾资金的使用效率低,项目建设进度慢;真实性问题说明公共危机管理不规范等。

2. 公共危机管理绩效审计指标体系评估

由于仅用6个指标不能完整的评估公共危机管理绩效,因此通过建立公共危机管理中资金绩效审计指标体系来对其进行进一步的评价(如表2)。各项指标依据其重要程度来衡量其所占比例,反应公共危机管理绩效审计的重点。

对审计结果公告按照上表的指标体系进行计算分析,得出,在总体上,公共危机管理的绩效审计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同时也发现了许多问题,公共危机管理绩效审计还存在很大的改善空间。

从地域分布来看,东部和中部地区的审计效果好于南部和西北部地区。这说明经济越发达,公共危机管理绩效审计越完善,其中排名第一的是河南省审计厅,天津市审计厅、福建省审计厅分别排名第二第三,青海省审计厅排名最后,国家审计署排在中间位置。从数量分布来看,处于中间段的审计机构数量最多,处于较高或较低段的审计机构数量较少,总体符合科学的分布规律,这说明各审计机关的审计情况符合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虽然对审计结果公告的分析显示审计署和各审计厅的公共危机管理绩效审计工作比较科学规范,但是与国外成熟的基金绩效审计相比,仍存在一定差距,仍有许多问题需要研究改善。

四、结论与建议

我国公共危机审计取得了不少成果,同时,审计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存在许多需要改进的地方。比如,公共危机管理审计内容单一,对资金审计的力度不够,绩效审计比重需要进一步加大,公共危机管理的绩效审计在法律法规上缺少相应制度,与理想的公共危机管理审计还存在一定差距。针对以上情况,借鉴国外经验,提出以下思考和建议。

1. 几点思考

一是公共危机资金专款专用。制定科学明确的管理制度,落实好专款专用,专人专制负责,责任落实到人,杜绝徇私舞弊的现象。二是做好救灾资金的前期规划,做到对公共危机救灾资金的科学使用,及时下拨,保障资金合理使用,从而保障公共危机资金的经济性和效率性。三是及时制定公共危机应对措施,由于公共危机事件的发生具有突然性,公共危机发生后越早做出决策行动越有利于降低危机风险,所以制定执行及时有效的危机处理方法才能够保证公共危机管理发挥好职能。四是提高公共危机管理的科学性和透明度,让公众有权监督和知道危机处理的情况,提高相关措施的有效性。

2. 几点建议

一是建立科学规范的公共危机绩效审计制度,借鉴西方成熟的公共危机管理审计经验,结合我国基本国情,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公共危机管理绩效审计体系。二是扩大公共危机管理绩效审计的内容和范围,利用公共政策的理论,对公共危机管理审计进行全过程审计。三是降低审计风险,明确审计职责。四是提高审计整改效果,完善反馈结果。提出科学有效的审计意见和建议,有针对性的实施解决当前出现的问题,对政府以后的公共危机管理工作具有前瞻性的意义。

参考文献

[1]王晓霞.试析政府公共危机管理绩效评估体系[J].管理世界,2008,(1):79-82.

[2]王如燕,陆贵龙.突发危机时间紧急救助资金绩效审计研究[J].财会通讯,2012,(1):66-68.

[3]蒋伟,王如燕.重大突发危机事件紧急救助专项资金绩效审计评价指标体系研究[N].中国管理信息化,2011,(08):46-48.

[4]杨强,佟昱瑶.公共危机救助资金审计绩效评价[J].中国内部审计,2015,(12):77-79.

证据管理 第8篇

1914 年至1980 年间, 在美国企业中, 管理会计偏离了管理相关性的目标。 H·托马斯·约翰逊和罗伯特·S·卡普兰首先察觉这一现象,提出了“管理会计丧失管理相关性”的著名命题,并进一步将这种现象的产生归因于大学的会计教育。 这种归因不仅在逻辑上不成立,而且,在研究方法上(编年史学派的研究方法) 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对此命题做出科学的解释,不仅对“管理会计丧失管理相关性”命题有完整的解释, 也对我国管理会计的发展及管理会计推动我国企业经济的发展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管理会计丧失管理相关性”的表现及其后果

美国企业管理会计丧失相关性是指为适应资本市场的发展,美国企业因对外提供财务报表的需求,产生了成本会计,从而降低了管理会计对企业管理需求的满足程度。 据以往文献所述,1914 年之前的管理会计尚未丧失管理相关性,即仍能满足美国企业的管理需求。 那时制造业计算成本可以从两个方面表现其管理相关性:一是从机会成本角度评价投资收益,选择投资方案;二是从成本控制角度优化流程和作业,提高企业收益。 然而,自1914 年开始,传统成本会计的出现打破了这一局面,企业管理会计逐渐丧失管理相关性。“但是,从1914年后,这些方法从制造业的会计的理论和实务中消失了,代之出现的是本世纪会计师为财务报告目的而采用评价存货存在的。 这些方法所产生成本信息对财务报告的帮助是非常明显的。 但是这些信息却无助于战略性生产决策”。 “1914 年后,成本会计作为一门学科成长起来了。 但是成本会计并不是为了成本管理的目的描述每一产品消耗资源的情况,而是为财务报告目的,对存货进行计量”(约翰逊、卡普兰,1992)。

当时, 丧失相关性的管理会计给美国企业带来了不良的后果。 具体如下: 丧失相关性的管理会计给企业管理者提供了错误的引导目标; 没能提供准确的企业产品成本资料; 分散了管理者对生产效率因素的注意力而降低了生产效率, 进而追求短期企业利润; 丧失相关性的管理会计可能成为管理层操纵的工具。

(二)约翰逊、卡普兰对“管理会计丧失相关性”的解释及其存在的片面性

约翰逊、卡普兰认为,大学会计教育是造成这个现象的主要原因。首先,企业的管理会计丧失相关性的原因归根于大学的会计教育, 这在逻辑上是存在明显错误的。 事物发展的根源应该源于当时企业发展的经济原因。 其次,约翰逊和卡普兰没有完整、清晰地解析他们所提出的命题: 管理会计丧失管理决策相关性。 这或许可归根于他们所应用的研究方法。 约翰逊和卡普兰在《相关性的遗失:管理会计的兴衰》中运用编年史学派的研究方法,主要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宏观角度对管理会计的发展原因做出解释。然而,这种研究方法并没有从解释经济事实与管理会计之间的内在因果关系出发,而是用经济事实与管理会计之间的时间关系来解释管理会计发展的原因。由于经济事件间的时间顺序并不必然是经济事件间的因果关系,同时,对经济事件间关系的解读可能由于解读者个人知识限制而造成其对历史资料本意的误解。出于这两方面的考虑,学者们对于编年史学派研究方法的科学性仍存在质疑。 Foucauldcan曾以“视野狭窄,受个人思想影响,有否认过去和现在思考方式差异的倾向” 批评约翰逊、卡普兰等的研究方法,而众多历史学家也都对此表示认同。

(三)“管理会计丧失管理相关性”的原因解释对我国企业管理会计及其企业经济发展有重要意义

企业管理会计就是为企业决策者提供决策信息, 消除信息不完全和信息不对称问题。 企业成功解决基本经济问题的前提是要发展企业管理会计。但是,我国企业管理会计落后于西方国家企业的管理会计。 日本学者西村明(1994)在《亚洲的经济成长与管理会计》 中提出:“由问答调查可以看到, 中国的管理会计主要属于成行型管理会计与传统管理会计的阶段。 而美国、 日本的管理会计主要属于综合型管理的阶段”。 “ 有资料显示, 在2000 年,欧美已有大约25%的企业实现了以作业为基础的成本核算和控制制度,90%以上的企业实现了目标管理、预算控制和责任会计制度,而我国在这方面的工作却做得很少”。

从逻辑上说, 提升我国管理会计,缩短我国和西方国家管理会计差距的思路主要有两个:一是走移植的道路。 就像引进技术一样,把西方国家中先进的管理会计全部吸收、照搬照抄地移植到我国企业中来。 二是走自力更生的道路。 依靠企业内部自身力量来发展管理会计,从而推动企业的发展。 那么,我国企业管理会计到底应走哪一条道路呢? 我国企业拒绝西方国家中先进的管理会计,走自力更生的道路是否会导致资源的重复生产,是否能够赶超西方国家大型的管理会计? 管理会计的移植是否受国家间社会文化、企业生产模式、企业管理范式的差异影响?

因此, 这个 “管理会计丧失相关性”命题的科学解释,不仅对“管理会计丧失管理相关性” 命题有完整的解释, 也对我国管理会计的发展及以管理会计推动我国企业经济的发展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二、文献评述及理论框架

西方对管理会计发展的研究起源于20 世纪80 年代,并呈现上升趋势;西方对管理会计发展为主题的研究涉及管理会计发展的过程及其原因等广泛的范围。但是,西方对管理会计发展的动因研究尚不能形成系统和全面的理论解析, 我国对管理会计发展过程及其原因的研究探索较少。

(一)国外研究综述

根据对经济事实和管理会计之间关系的认识的不同, 以往研究对于管理会计发展的动因理论解释基本上有两种思路:一是历史学的理论解释;二是社会经济学的理论解释。

历史学的理论解释关注经济事实与管理会计之间的时间关系, 倾向于利用历史事实对管理会计的发展进行研究,研究方法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第一种是叙事式研究方法, 以著名人物或者重大事件为线索来叙述管理会计的发展历史(Garner,1954;Solomon,1952),这种将科学的发展完全归因于个人的观点存在片面性。 第二种是编年史式研究方法, 以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变化为线索分析管理会计的发展历史(约翰逊、卡普兰,1992;小艾尔弗雷德·D·钱德勒,2001), 该方法因受研究者个人知识限制而存在局限性;第三种是后结构主义式研究方法, 以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的发展变化为线索分析管理会计的发展历史(Joan L.Luft,1997),这种方法对研究者能力和研究资料的完善程度的高要求导致其缺乏可行性和可推广性。

社会经济学的理论解释注重经济事实与管理会计之间的内在因果关系,倾向于利用社会经济理论对管理会计的发展进行研究,研究方式主要有因素研究和模型研究两种。前者通过分析管理会计发展的影响因素探索管理会计的发展动因,包括企业外部因素和企业内部因素(Allot,2000;Carolyn R·Stokes and Charles Doryland,1989;Par Ahlstrom and Christer Karlsson,1966)两个方面。这种研究方式缺乏系统性,忽略了各因素之间的相互关系,不能为企业管理会计的发展提供较为全面的解释。后者通过构建框架模型对管理会计的发展进行研究,包括管理会计发展的层次模型(Carolyn R·Stokes and Charles Doryland,1989)、管理会计发展制度框架的模型(John Burns and Robert W.Scapens,2000)、分析管理会计创新模型(Trond and Olov Olson,1999)、管理会计发展的数学模型(Erkki K.Laitinen,2001)。这些分析框架将符合某些特点的因素进行了归纳和总结,虽提高了研究的系统性,但仍未能从本质上对管理会计发展动因进行全面解释。

历史学的理论解释和社会经济学的理论解释各有其优点和缺点。 历史学的理论解释以历史事实为依据,它给管理会计发展的动因研究带来扎实的客观基础;但是,由于历史学的理论解释是用经济事实与管理会计之间的时间关系而非内在因果关系来解释管理会计的发展原因,这就导致历史学的理论解释具有片面性。社会经济学的理论解释则以社会经济理论为依据,对经济事实与管理会计之间的内在因果关系进行推导和阐述,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但是,一方面, 经济科学是个发展中的学科,经济理论对经济事实与管理会计之间的内在因果关系的解释经常因人而异;另一方面,社会经济学的研究方法没有史料的验证而不具有扎实的客观基础,所以,社会经济学的理论解释具有主观性。

(二)国内研究综述

自从有管理会计实务就有管理会计研究,然而,从20 世纪70 年代末的改革开放开始, 管理会计研究才在我国出现, 一直以来我国多数学者并未对相关领域的研究给予足够的重视。当前,与“管理会计发展原因”主题直接相关的文章有两篇:一是《中国企业成本管理的制度发展与解释:1949—1999— ——从一个侧面总结成本管理会计在中国企业的应用 》 ( 胡玉明,2002)。 二是《管理会计技术方法演进之研究》(张鸣、刘华,2001)。 胡玉明的文章以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为背景,总结中国企业成本管理经验, 揭示建国以来中国企业成本管理制度的特色,从一个侧面展示成本管理会计在中国企业的应用。 但是,该文仅是从“一个侧面” 即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侧面对我国管理会计(1949—1999)的发展过程及其原因进行解释,因而,它尚不能系统、 全面地对我国企业管理会计发展的进程和原因做出解释。 张鸣的文章在综述管理会计技术方法演进的历史基础上认为, 综观管理会计的发展史,我们发现,管理会计技术方法的演进, 一方面归因于企业环境发展带来的现实需求, 另一方面则归因于对相关经济、管理理论的借鉴。该文忽略了企业内部环境及其因素对管理会计发展的影响。

(三)“管理会计丧失相关性”命题解释的动因框架

管理会计委员会1995 年的报告中提出:“多样化研究是管理会计研究的新方向, 会计问题研究追求运用一种理论解释能并且应该激励另一种理论解释。 ”结合上文文献综述,出于科学的理论基础和扎实的客观基础的全面考虑, 本文将利用企业性质理论和分工理论, 从社会经济学理论的角度提出企业管理会计发展动因的解释框架, 并进一步结合历史资料和现实案例对该框架的可信度进行验证。

企业管理会计的发展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企业充分认识到存在新的管理会计可以用于降低信息不完全和信息不对称程度,有助于为企业管理者提供决策所需信息,这一发展受知识发展规律制约;二是企业的利益相关者积极推行新的管理会计,将其真正应用于服务企业管理决策的实践中,这一发展受人的行为规范制约。 因此,管理会计发展动因就是指管理会计发展的知识动因和行为规范动因。

1.管理会计的均衡与发展。 依据均衡的概念,均衡从两个方面表现:一种表现为对立变量的均等, 此时称为“变量均衡”,反之称为 “变量非均衡”;另一种表现为对立势力的均势, 当任何一方势力都不具备改变现状的动机和能力时称为“行为均衡”,反之称为“行为非均衡”。 基于此,管理会计的均衡可以理解为:一是管理会计的“知识均衡”,即企业对管理会计(知识)的需求与供给是相等的均等状态; 二是管理会计的“行为均衡”,即在一定的规范约束下没有任何相关者具有改变管理会计的动机和能力来打破管理会计的均势状态。

管理会计发展实质上是管理会计从一个均衡态向另一个均衡态发展的过程及结果。因而,管理会计均衡的破缺是管理会计发展根源, 即管理会计非均衡导致管理会计发展。 管理会计非均衡也表现为两方面的内容: 一是管理会计的“知识非均衡”,它包括“知识总量非均衡”和“知识结构非均衡”,“知识总量非均衡”是指企业对管理会计(知识)的总需求与企业对管理会计(知识)的总供给是不相等的状态,“知识结构非均衡” 是指企业对管理会计(知识)的需求结构与企业对管理会计(知识) 的供给结构是不相称的状态。二是管理会计的“行为非均衡”,即企业中有人具有改变管理会计(工作)现状的动机和能力的状态。

2. 管理会计发展动因的解释思路。 既然管理会计均衡的破缺是管理会计发展根源, 那么导致管理会计均衡破缺的原因就是管理会计发展原因。 管理会计非均衡分析就是解释管理会计发展动因的思路。 它包括两个方面的非均衡分析:管理会计的“知识非均衡”分析和管理会计的“行为非均衡”分析。一方面,基于知识的性质,管理会计发展分析是管理会计的 “知识非均衡”分析。 管理会计的“知识非均衡” 分析包括管理会计的知识需求分析和管理会计的知识供给分析。 企业管理会计资源在企业的整个负反馈系统中的配置情况为梳理企业管理会计知识提供了分析逻辑。 企业外部系统(社会系统)和企业内部的生产系统和协调管理系统为企业管理会计系统提供数据信息来源, 企业管理会计系统则向企业生产系统和企业协调管理系统输送服务于生产和管控的相关信息。 因此,从社会系统、企业生产系统和企业协调系统三方面来看, 影响企业管理会计知识的企业外部因素包括管理会计的教育、科研、技术;影响企业管理会计知识的企业内部因素包括个人学习、组织学习。 另一方面,基于契约性质, 管理会计发展分析是管理会计的“行为非均衡”分析。 这是企业管理会计发展的动力问题的分析。 管理会计发展的“行为非均衡”分析是对约束企业管理会计活动的主体的行为契约进行分析。 企业是一系列契约的集合体, 企业管理会计契约在企业整个层状契约系统中的地位为分析企业管理会计行为提供了参考。 通用契约(适用于所有企业的契约,主要包括政府颁布的法律和条例)和特殊契约(适用于单个企业的契约, 主要包括要素使用权交易的契约和企业经营管理契约) 规定并决定着企业管理会计行为应遵循的各种规范。

因此,管理会计发展分析的“行为非均衡”分析包括对特殊契约(企业经营管理契约、企业内部治理契约、企业内部非正式契约———企业文化) 和通用契约(正式通用契约、非正式通用契约———社会文化)的分析。

三、 美国管理会计丧失相关性的解释

( 一) 在20 世纪初, 美国管理会计是管理相关性

据史料,20 世纪初, 美国管理会计没有丧失管理相关性。 会计系统作为管理的决策和控制的职能可追溯到19 世纪初企业的雏形。 由于对内部报告的需求,管理会计实践在整个19 世纪和20 世纪初在企业里得到广泛的发展,只是在过去60 至70 年代里,内部审计和财务报告系统开始执行管理会计的原始职能。 当今企业管理会计的不足当然可被认为是相关性方面相对递减, 而不是使传统的财务会计适合现代管理的需要而形成的一种滞后。 实际上到1925 年,所有管理会计实践已经得到了发展:为人工、材料和制造费用设置了成本账户,为现金、收入和资本编制了预算;弹性预算;销售预测,标准成本,差异分析,转移价格和部门业绩的评价, 这些实践已经展示了企业发展的复杂性和管理人员对信息的需求(约翰逊、卡普兰,1992)。

(二)成本会计不能适应当时美国企业管理的需要: 美国管理会计丧失相关的现象

20 世纪20 年代到20 世纪80 年代, 美国企业的成本会计不能适应原来企业管理的需要, 企业管理会计系统的功能(目标)已开始从以前为企业管理提供决策信息的功能向 “为企业外部提供报告”的功能转变了。

“1914 年后, 在制造业中管理产品成本计算方法事实上已经消失,……实际上,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成本会计成为一门学科成长起来了。”但它的出现并非是为了满足企业的管理需要而用来评估机会成本和控制作业成本, 而主要是为了满足企业对外财务报告的需要而将历史成本归集和分配于单位产品和部门的方法, 其主要目的是存货计价和收益确定。 审计师在审计财务报告时, 仅考虑期间成本和存货成本的区分, 实行这种区分不需要每种产品成本的准确性, 只要总量上正确,细节上有些错误也会抵消,这没有什么关系。 在随后的几十年里产品生产线扩大了,生产技术变化,产品的寿命周期不断缩短, 全球性的竞争激烈, 更重要的是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 我们希望企业的管理人员重新考虑是否对管理会计体系进行投资。 但是,在1920 年以后的几十年里,产品的种类和制造企业生产过程的复杂性继续增加。这样,对于精确产品成本的需要和有效的生产过程的控制增加了企业的管理会计体系新的要求。 歪曲的产品成本, 拖延的生产过程中的信息, 以及短期业绩的计量并不反映企业真实的经济状况。

(三)管理会计丧失相关性的实质与解释思路

总之, 管理会计丧失相关性实质上是因为管理会计为适应资本市场的发展, 企业为适应对外提供财务报告的需求而发生了企业管理会计的发展———成本会计的产生。 从上述分析可知, 追溯管理会计丧失相关性的根源不在于直接解析当时管理会计不能满足企业管理的原因, 而应解析当时情况下, 管理会计为何要向成本会计发展的原因。 因为管理会计的这种发展而导致管理会计丧失管理决策的相关性。按本文的理论框架,美国企业管理会计丧失相关性的原因如下:

1.基于知识的解释。

(1)企业生产系统的转变。 从企业生产系统看,20 世纪20 年代,美国企业生产模式从美国生产模式向大规模生产模式转变, 美国企业的发展道路从资本积累为主向资本积聚为主的道路转变。由于交通和通信的发展,美国产品市场从过去规模小向规模大的国内统一大市场发展, 美国的资本市场由于兼并浪潮的发生而呈现出剧烈的竞争, 这就导致资本市场强烈要企业提供真实、 公平地反映生产经营情况的财务报告。

成本会计的财务报表观点被本世纪中期有限计算能力部分地证明是合理的, 由经济学家倡导的使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入和衡量机会成本的专门研究, 用单一产品的例子可能较容易地加以论证和解释。 但是由于少数产品决策看起来简单和合理的方法不可能适用于其规模和复杂性已大大增加的企业。 对于一个经过复杂多步骤的生产过程、 生产千万种产品的企业来说,按经济学家的要求收集、存储和处理信息显然是不可能的。 如果企业组织不愿陷入资料和专门研究的麻烦中,那么采用归集产品成本,并将期间费用分配给成本中心和产品的简单方法是必要的。

(2) 企业协调管理系统的变化。20 世纪20 年代, 美国现代企业产生, 企业分层组织结构和管理职业化成为美国企业协调管理系统的主要特征。 随着采用美国模式的企业的规模越来越大, 需要越来越多的管理部门, 当美国模式发展成为大规模生产时, 建立了层次组织结构( 开始是单一层次, 后来是多层次结构)来控制更加复杂的业务活动。 为了满足企业增加的控制需求, 由专业管理人员组成的分层组织机构便出现了。 企业分层组织结构和管理职业化使当时美国经理层拥有了决策权,从而导致成本会计的产生。 使用分权化管理体制相伴的对报告( 财务报告) 的严重依赖, 也对公司办公室所有谙熟财务管理方法的经理人员施予了一种激励———这种状况会导致以牺牲长期目标为代价,过分强调短期的财务目标。

(3)管理会计理论研究的变化。 20世纪初, 美国企业管理会计是由企业一线人员(如工程师)来完成,但是,自20 世纪20 年代起, 受经济理论和管理理论的影响, 美国企业管理会计不能随着社会发展而发展, 没有为企业提供有用的产品信息。

“从1920 年起, 有关管理会计理论方面的许多著述,不管是克拉克、爱德华兹和科斯的决策思想, 还是近期的运筹学、信息经济学和代理人理论,主要是学术专家所为。 为了说明他们的理论, 专家们强调在高度简化企业中的简单决策模型, 仅生产一种或几种产品,时常只有一个生产步骤等。学术专家用逻辑和演绎方法发展其理论。 他们并不尝试研究复杂企业中管理者所面临的实际问题。因此,对实务工作者来说, 原则同意专业研究者所提出的一切是容易的, 但是在他复杂的企业应用这些建议(或方法)却相当困难。 学术专家用简单企业来陈述其理论看起来是明智之举, 但对复杂的企业来说, 这种理论却很难有效和具有相关性。 ”这就说明:一方面管理会计的研究内容不再关注企业实践中存在的现象和问题, 研究依据不再来源于企业的实际数据资料; 另一方面企业管理的实务工作者对管理问题和管理方法的探索和创新缺乏兴趣。 理论和实务的脱节导致现存的管理会计所提供的信息,不仅抑制管理者进行正确的决策,而且会鼓励进行错误的决策。

(4)会计教育的变化。 会计教育导致成本会计产生的观点在约翰逊、卡普兰(1992)得到充分的肯定。 “然而,最终的问题不是谁创造或需要这种非管理性的成本信息, 而是什么促使有理性的管理者在组织中自愿采用这种显然没有相关性的信息。 ” 约翰逊和卡普兰将其归咎于大学会计教育。 在对外财务报告需求的强烈影响下,与财务报告相关的理论和实务已经渗透甚至主导着当时的美国大学会计教育。因此,会计人才被灌输的是现代财务报告的思维模式和知识体系而非管理会计的思维模式和知识体系。那么,他们必然按照财务会计的要求确认、计量、记录、报告会计信息并将其作为管理决策的主要信息来源。

2.基于契约的解释。

(1)企业经营管理契约的变化。 ①企业的员工选择系统发生了变化,其结果表现在管理会计的生产主体从过去的工程师向会计师转变。 ②美国企业的员工激励约束系统也从长期激励约束向短期激励约束转变。“许多文章和著作已对美国企业的经理人员鼠目寸光和依靠财务业务以求急功近利的做法提出了批评。 对经理人员的批评不仅来自学术界, 而且来自他们本身。 ”杜楠(Dun)调查了230 名企业的主要行政负责人,“他们都是经理委员会的成员……这些人中的大多数都认为美国企业管理以牺牲长远利益为代价而过分注意短期效益。 ”

从长期激励约束向短期激励约束的转变导致员工从追求为企业增加效益的努力程度向追求非生产性业务的努力程度增加。 这些都需要成本会计。

“由于经营管理者获悉有许多不同的方法, 可以利用这些方法来实现投资报偿率目标, 所以与管理财务目标有关的一些问题增加了。最初,大约在利润中心和投资报偿率控制实施的数年后, 管理者试图通过经营和投资决策去开发新的产品,以增加销售,降低经营成本取得好的绩效。……但是,在这一时期,许多管理者发现,当企业销售下降,却成本上升,毛利锐减和企业的试验室拿不出什么富有创新产品时,通过财务部门的努力,利润和投资报偿率目标仍可实现。 管理者发现不仅通过销售较多的产品挣得利润,而且通过一些非生产性活动也能达到同样目标。 ”

(2)企业治理结构的变化。 随着科学技术和社会生产的发展, 美国经济主体从家族企业、 合伙企业向股份制企业转变,到20 世纪初,股份制企业成为美国经济中的主导力量。 伴随着股份制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管理权)分离,公司股东与企业经理之间的委托-代理问题就成为企业治理结构的主要问题。由于人是有限理性,人的本能具有机会主义动机和委托方和代理方之间的信息非对称等原因(缔约当事一方知道而另一方不知道, 甚至第三方也无法验证,即使能够验证,也需要花费很大物力、财力和精力,在经济上不划算), 而产生委托代理问题,主要有两种:一是逆向选择问题,签约前当事人之间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问题;二是道德风险问题,签约后当事人之间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问题。从而导致企业管理层操纵管理会计(成本会计)来达到个人目的。

3.通用契约的变化。

(1)金融行业角色的变化。 随着企业规模的发展, 企业发展的资金不能仅仅靠自我积累及权益融资, 企业必须从金融企业融资,那么,金融企业就拥有潜在的企业所有权。 由于金融企业不能对企业进行直接管理,那么,金融企业对企业的外部报表的需求就加大了。

(2)政府角色的变化。 1929—1933年的经济危机导致美国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自此,美国政府对经济的策略从自由放任的政策向宏观干预政策转变。 1933 年执政的罗斯福,在继承胡佛的政府-企业之间的合作关系基础上推行了宏观干预为主的新政策。因而, 政府对企业的对外财务报告的需求就增加了。

“为适应政府部门和税收部门的需要,1900 年后对外财务报告也会迅速增加,即使没有其他原因,政府部门也会坚持独立审计。 因此,即使没有公证会计师的鼓励,1900 年后,为非管理目的而准备财务报告的方法,也有可能使企业保持一个非管理性的账户。 ”

(3)工人参与企业的管理日显突出。 由于家族式资本主义和金融式资本主义中对工人的剥削程度超出员工的承受程度并为员工所认识,同时,科学技术的发展, 企业员工的劳动熟练程度的提高, 都使企业中的劳资关系得到了新发展。在罗斯福新政之后,为了促进美国经济的复兴,美国于1935年通过国家的劳资关系法案。 该法案赋予劳动者结成他们自己所选择的工会的权力,并要求企业同意集体协商,工人开始对现代工商企业中层经理做出的有关工资、雇用、解雇和工作方面的决策具有影响力。 工会也要求企业对外编报财务报表, 因其能够作为使工会会员确信自己已得到公司收入中公平的一份的手段。

(4)产品市场的变化。 由于交通和通信的发展, 美国产品市场从过去规模小, 向规模大的国内统一大市场转变,导致美国产品市场的相对稳定,从而导致企业产品成本管理信息的需求降低。 大规模生产因为有稳定而且大量的需求, 从而带来企业生产过程的稳定性(产品品种、质量的标准化,产品产量稳定化)。这就导致企业管理会计的相对简单化, 对差别产品的成品计算的简单化。 复杂的管理会计就没有产生的外部需求。 而美国的资本市场由于兼并浪潮的发生呈现出剧烈的竞争。剧烈的竞争要求企业规模增加,企业规模增加需要资本市场的繁荣,资本市场的繁荣强烈要求企业提供真实、 公平地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的财务报告。

(5) 美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发展。 在1929—1933 年经济危机之后,20 世纪30—40 年代期间美国注册会计师审计转变为法定审计,企业利益相关者从仅仅关心企业财务状况转变到关心企业盈利水平和偿债能力,产生了必须对企业收益表进行审计的客观要求。 这一时期的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主要特点:审计对象转为以资产负债表和收益表为中心的全部会计报表及相关财务资料;审计主要目的是对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以确定会计报表的可信性,查错防弊转为次要目的;审计报告使用人扩大到股东、债权人、证券、税务、金融机构及潜在投资人。

1900 年后, 由于资本市场、 规章性等和所得税问题对公司形成新压力,所以对财务报告的需求增加了。企业的财务报告因公证会计师审计新的要求对管理企业产生了深远和持续的影响。 许多企业需从日趋分散和独立的潜在资本供应者手中筹集资本,为有效开拓企业外部资本来源, 企业管理者就必须向企业外部提供审计过的财务报表。

(6)社会文化的转变。 反映生产经营变化的美国文化也从过去以友谊和家庭为基础的非交易式社会文化转变到不注重个人之间关系的以公平交易为基础的交易式社会文化。 这种变化也导致了企业用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过的财务报告来增加人们之间经济往来的可信任的工具。

(7)成本收益比较导致两套体系不能同时并存。 从原则上讲,在20 世纪初期管理人员并没有为财务会计师和审计师设计成本管理体系。 他们能够保持分别为以企业管理为目的和为企业外部报表为目的的两套体系,但是, 本世纪初信息技术的发展不再使这两种平行的体系存在。也许到20 世纪20 年代,企业的产品生产线比今天企业的产品生产线更集中, 所以一些过分简单化的方法对企业歪曲产品成本的影响并不像今天影响那样历害,对成本资料的收集和为生产管理人员提供及时的报告以控制生产过程是可能的。

四、结论

在管理会计发展史上,H·托马斯·约翰逊和罗伯特·S·卡普兰提出了“管理会计丧失管理相关性”。它是指从1914 年到1980 年之间,美国企业管理会计与美国企业管理丧失管理相关性的一个论断。 这实际上是在美国的1914 年到1980 年之间,为适应资本市场的发展, 美国企业因对外提供财务报表的需求, 产生了成本会计, 从而造成管理会计管理需求的丧失。

H·托马斯·约翰逊和罗伯特·S·卡普兰把这种现象的产生归因于大学的会计教育。 本文认为,这种归因不仅在逻辑上不成立,而且,在研究方法上(编年史学派的研究方法)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本文从企业性质理论和分工理论出发来构建企业管理会计发展的动因构架:企业管理会计的变迁、基于知识的动因和基于契约的动因。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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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美]乔纳森·派恩.大规模定制(中译本)[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证据管理 第9篇

我国上市公司的大股东治理问题一直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同关注。国外公司中, 代理问题主要发生在管理层和众多股东之间, 而国内上市公司股权集中程度高, 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代理问题更为突出, 因而大股东侵害行为经常发生, 非公平的关联交易、资金占用、派发现金股利、虚假陈述等是大股东的常用手段。随着2005年股权分置改革的启动, 大股东可以较为自由地在二级市场上买卖自家股票, 大股东行为出现了新的变化:据wind资讯统计, 2007年~2011年底, 大股东二级市场交易共发生8 795次, 二级市场交易俨然已成为大股东获取投资超额回报的重要手段。

由于二级市场上大股东买卖股票行为的普遍发生, 而其获得的超额收益又正是来自于作为交易对手的小股东, 这一行为可能已成为大股东损害小股东利益的新手段。这也引起监管部门的重视, 相关法律法规对交易的数量、时间、披露做出了初步的规定和约束, 如控股股东在二级市场上减持比例每达5%需进行公告等。但规定和监管过于原始、宽松, 并没有理想的收效, 2011年青海华鼎就出现大股东累计套现7亿元的减持, 股价不断下跌, 小股东损失惨重。

另外, 由于股价的波动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为了降低交易的风险, 使交易中股价尽可能地按照期许的方向波动, 大股东有可能也有条件利用信息优势、控制权优势进行盈余管理, 以配合自身买卖股票行为。国外研究 (Elitzur and Yaari, 1995;Park and Park, 2004) 已经证明, 在欧美、日本证券市场上, 以高管为代表的内部人会进行盈余管理影响股价变动, 结合利用股票交易、薪酬结构等方式满足自身利益。类似的, 国内上市公司大股东具备相同的动机和能力, 也可能出现股票买卖的盈余管理行为, 从而侵害小股东利益。

本文补充了国内大股东交易行为的研究, 有助于增进对大股东交易行为和获利方式的认识, 证实了大股东侵害小股东利益的新渠道, 并丰富了盈余管理的影响因素。本文结论有助于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和监管政策的改进, 为小股东识别盈余管理行为并制定投资决策提供理论依据, 进而实现保护小股东的目的。

二、文献综述

由于会计信息被信息使用者广泛用于证券估价和制定投资决策, 内部人可能通过操纵会计盈余来实现影响股价的目的 (Healy and Wahlen, 1999) 。因此, 上市公司可能出于资本市场动因进行盈余管理:国外现有研究证实, 通过二级市场交易前的盈余管理, 内部人能在买卖自家股票中获取更高的超额收益。Elitzur and Yaari (1995) 通过对时间序列样本的实证检验证明了高管内部交易与盈余管理的相关性, 同时, 高管内部交易提供了关于盈余管理方向的信号。Noe (1999) 证明了盈余预测后内部人的买卖交易更为频繁, 在盈余预测披露利好消息后, 内部人大量卖出本公司股票, 在盈余预测披露利空消息后, 内部人大量买入本公司股票。Park and Park (2004) 提出管理层在出售自家公司股票前, 会通过调整可操纵性应计利润增加当期会计盈余, 并验证了该假设。Bergstresser and Philippon (2006) 研究发现, 在高应计利润的会计期间, CEO会大量行权获得更多股票收益。

国内现有文献中, 关注于股东二级市场买卖股票行为和盈余管理相关性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大小非”减持现象上。蔡宁、魏明海 (2009) 研究发现, 我国上市公司存在以配合减持为目的的盈余管理行为, 在非流通股解禁或减持前的期间, 公司的可操纵性应计利润显著为正, 盈余管理程度与解禁或减持规模以及股票的市场表现正相关。姜兆军 (2010) 通过实证研究证实“大小非”减持公司在减持年度存在盈余管理行为, 全流通时代的大股东依然可以利用对企业的控制权优势满足自身利益, 侵害中小股东利益。

国外探究内部人交易与盈余管理关系的文献中, 由于上市公司并不存在明显的大股东, 内部人主要是高级管理层, 因此相关研究侧重关注于高管的交易行为与盈余管理的相关性;而国内现有文献主要关注“大小非”的减持行为, 这类股票交易与盈余管理的相关性已得到实证验证。总之, 国内现有研究尚未探讨大股东二级市场股票交易与盈余管理行为的关系。股权分置改革后二级市场上大量出现的大股东交易现象与公司盈余管理行为是否相关, 这种关系在国有、民营上市公司里是否有不同表现, 确有待进一步讨论。

三、制度背景与研究假设

会计盈余信息是投资者进行股票定价的重要依据, 而应计异象的存在说明投资者无法对不同的会计盈余准确定价, 使大股东通过盈余管理操纵股价成为可能。Sloan (1996) 首次发现了应计异象, 王庆文 (2005) 、樊行健等 (2009) 验证了应计异象在中国资本市场的存在性。投资者并不区别会计盈余中现金流量与应计部分, 而是将目光“锁定”在全部的会计盈余总额上, 从而致使对应计部分的错误定价:当期应计部分高的企业的价值会被高估, 而应计部分低的企业的价值会被低估。因此, 在会计盈余公布后, 买入低会计应计公司的股票、卖出高会计应计公司的股票能获取更丰厚的超额收益。进一步, Xie (2001) 、Richardson et al. (2006) 认为, 应计异象主要是投资者对可操纵性应计利润部分的定价错误导致, 而可操纵性应计利润对应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因此, 大股东可以通过盈余管理干扰投资者判断, 使股价往自身希望的方向变动。

应计异象的存在为大股东进行盈余管理配合自身股票交易提供了客观条件, 同时, 大股东有做出这一行为的动机和能力。股权分置改革后, 大小股东拥有的股票共同在二级市场上流通交易, 大小股东的获利机制趋向一致, 加之对以往常见的大股东侵害行为的监管力度增强, 大股东难以再采取过去的方式为己谋利, 因此大股东急于寻找一种新的方式谋求私人利益, 而另一方面, 二级市场股票买卖还能使大股东的利益实现变得更为直接。本文的大股东指占有企业股权5%以上的股东, 他们拥有企业的大部分控制权, 直接参与或更接近公司的管理决策, 能对披露的会计信息, 包括会计盈余进行操纵, 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控制股价的变动, 降低自身交易风险, 以获取更多的超额收益。作为委托人的小股东并不能完全监控大股东的这些行为。

因此, 大股东可能先进行盈余管理, 配合二级市场股票买卖作为中饱私囊的新方式。若进行向上的盈余管理, 做高盈余使股价上涨, 大股东可以减持套现获取超额收益;或进行向下的盈余管理, 做低盈余使股价下降, 大股东通过增持收购, 增加对企业的控制权, 也可在未来套现以获利。据此得到假设一。

假设一:大股东卖出股票交易与向上的盈余管理相关, 大股东买入股票交易与向下的盈余管理相关。

由于治理结构、股权性质的不同, 大股东交易与盈余管理的关系在国有、民营上市公司中也可能存在差异。许多国有上市公司中, 拥有控制权的是各级政府和国资委, 他们为自身谋利的动机不那么强烈, 受到的内部和外部监督也都更严苛。而我国民营上市公司中大量存在大股东即为高级管理层的现象, 内部治理比较薄弱, 操控公司利润和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的阻碍更小。据此得到假设二。

假设二:大股东股票交易与盈余管理的关系在民营上市公司中体现得更为明显。

四、研究设计

为检验假设一, 本文采用如下回归模型:

为检验假设二, 本文采用如下回归模型:

各变量名称、含义及其回归系数预期符号如表1所示。

其中, 盈余管理水平 (DA) 的计量方式如下:

综合考虑样本数量和时间序列长度, 本文选取截面修正的Jones模型, 使用分行业的截面数据计算可操纵性应计利润, 行业分类依据为证监会行业分类。在盈余管理的时间窗口选择上, 因为年报中的会计盈余数据往往含有多种盈余管理动因, 噪音较多, 研究特定事件的盈余管理时, 年度盈余管理测试比起季度盈余管理测试说服力更低 (Jeter and Shivakumar, 1999;张昕, 2008) , 且研究大股东交易前的盈余管理行为, 采用年度数据不具有及时性, 干扰实证结果, 故本文选取季度数据计量盈余管理水平。

首先, 使用现金流量表法分离总应计利润 (TA) :

其中, TAi, t、Eariningsi, t、OCFi, t分别为上市公司i在第t期的总应计利润、会计盈余与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会计盈余为不包含非经常性损益的盈余数据, 结合我国利润表结构, Eariningsi, t=营业利润-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投资收益+资产减值损失;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直接从现金流量表获得。

其次, 总应计利润 (TA) 可分离为可操纵性应计利润 (DA) 与非可操纵性应计利润 (NDA) :

NDA可用如下模型估算得到:

其中, NDAi, t为i公司经第t-1期总资产调整后的第t期非可操纵性应计利润, Ai, t-1为i公司在第t-1期的总资产, △REVi, t为i公司第t期的营业收入变动额, 由第t期与第t-1期营业收入作差得到, △RECi, t为i公司第t期的净应收款项变动额, 由第t期与第t-1期应收账款净额作差得到, PPEi, t为i公司第t期固定资产净额。α1、α2、α3是不同行业、不同季度的特征参数, 是根据如下回归模型得到:

其中, TAi, t为第i家公司第t期总应计利润, α1、α2、α3为回归方程的最小二乘法估计值, ε为随机误差, 其他变量含义与方程 (3) 相同。

股权分置改革前, 国有股大股东持有非流通股, 股价跌涨与其无直接利益关系, 因此探讨内部人交易与盈余管理两者相关性的意义不大。我国的股权分置改革于2007年基本完成, 故综合考虑样本数量, 本文选取2007~2010年我国沪深两市A股上市公司内部人交易作为研究样本。在此基础上, 对样本做了以下处理: (1) 剔除金融保险业公司; (2) 剔除被进行特别处理的公司, 它们异常的财务状况可能导致与其他公司差别较大的盈余管理行为; (3) 剔除IPO不满一年的公司, 它们的盈余管理行为与其他公司相异, 在大股东股票交易方面也受到法规限制; (4) 剔除数据不完整或出现明显异常的公司。最终用于研究的样本数量如表2所示。研究使用的内部人交易数据来自于wind资讯, 其他数据来自于国泰安数据库。

表3报告了描述统计结果, 包括均值、标准差、中位数、最小值、最大值等。由此可以看出, 大股东的卖出交易额平均值、中位数较大, 大股东二级市场交易以卖出交易为主。可操纵性应计利润平均值均大于0, 存在大股东交易的上市公司整体上倾向于做高会计盈余, 释放前期储备利润或向未来期间借用利润的行为更突出, 同时最小值为负, 也存在做低盈余平滑利润的上市公司;而大股东买入交易样本的可操纵性应计利润平均值并不小于0, 说明盈余管理的动机复杂, 除可能存在的配合大股东交易股票的动机外, 还存在其他多种原因;上市公司类型哑变量的平均值都小于0.5, 中位数均为0, 存在大股东交易的上市公司以国有上市公司居多;另外, 资产负债率与市净率倒数的标准差较大, 上市公司资产负债情况与市净率参差不齐, 市净率倒数平均值较低, 符合我国证券市场市净率高的特点, 上市公司成长性较好。

五、检验结果

大股东买卖股票交易的全样本线性回归分析结果见表4。考察大股东卖出交易, 应更关注可操纵性应计利润为正的部分。结果表明, 控制其他变量后, 在可操纵性应计利润为正的样本中, 大股东卖出交易额与可操纵性应计利润具有显著的正相关性, 与预测方向一致, 即上市公司会进行向上的盈余管理行为以配合大股东卖出交易, 交易额越大, 盈余管理行为的水平越高;可操纵性应计利润为负的样本中, 大股东卖出交易额与可操纵性应计利润的相关性并不显著。

注:***为1%水平上显著, **为5%水平上显著, *为10%水平上显著。

大股东买入交易方面, 应更关注可操纵性应计利润为负的这部分。大股东买入交易额与可操纵性应计利润的显著负相关性体现在可操纵性应计利润为负的样本中, 说明上市公司会进行向下的盈余管理配合大股东买入交易, 盈余管理水平与交易额成正比。

控制变量方面, 两个样本中, 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资产负债率、市净率倒数与可操纵性应计利润均为负相关, 次期会计盈余均与可操纵性应计利润正相关, 与预测符号相同, 与国外研究得到的结论也基本一致。F值与调整的R2显示, 回归模型中因变量与自变量的线性关系显著, 自变量整体对因变量的解释程度较高。

为检验大股东交易与盈余管理的相关性在国有、民营上市公司中是否有着不同表现, 本文纳入股权性质哑变量和它与大股东交易额的交互项做出进一步回归检验。

表5报告了国有上市公司与民营上市公司大股东交易线性回归分析结果。可操纵性应计利润为正的样本中, 交互项与可操纵性应计利润的相关性显著, 表明大股东卖出交易与可操纵性应计利润的相关性在两种类型的上市公司中有不同表现;且股权性质的相关系数为正, 说明民营上市公司大股东更倾向于进行向上的盈余管理以配合自身的卖出交易行为。可操纵性应计利润为负的样本中, 未表现出这种差异。而不管在可操纵性应计利润为正还是为负的样本中, 大股东买入交易额与可操纵性应计利润的相关性在两种类型的上市公司中都未表现出显著差异。

六、研究结论

股权分置改革后, 随着股票的全流通, 股东行为也产生新变化, 而现有文献尚未探究中国资本市场上大股东二级市场股票交易与盈余管理的关系。本文以2007~2010年我国沪深两市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 在线性回归模型中检验大股东交易与上市公司盈余管理之间的关系, 并进一步考察了这种关系在国有、民营上市公司中的差异。实证结果表明, 大股东买卖股票交易确与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显著相关, 大股东卖出股票与向上的盈余管理相关, 大股东买入股票与向下的盈余管理相关;交易额越大, 盈余管理行为水平越高。卖出股票与盈余管理的相关性在民营上市公司中更明显, 买入股票与盈余管理的相关性在两类上市公司中无显著差别, 这可能是由于卖出股票比买入股票获利更直接, 机会成本小, 也不会产生新的资本锁定的风险, 而买入股票的动因可能更复杂, 因而卖出股票成为大股东二级市场获利的首选, 一旦有机会, 民营上市公司更倾向于进行盈余管理配合卖出股票行为。因此, 大股东交易可以视为盈余管理及其方向的信号, 大股东根据自身计划进行的二级市场交易提前做出方向明确的盈余管理行为, 谋取私利却有损公司价值, 拥有了侵害小股东的新手段。

注:***为1%水平上显著, **为5%水平上显著, *为10%水平上显著。

大股东通过盈余管理间接操纵股价谋取私利的现象致使会计信息有失公允, 影响了资本市场的公平性和健康发展。结合研究结论, 上市公司, 尤其是民营上市公司可以继续优化公司治理结构, 降低大股东通过二级市场买卖股票损害小股东权益的可能性;相关监管机构可以强化大股东交易的披露制度, 使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更完善、更透明。

摘要:股权分置改革后, 我国证券市场出现大量大股东在二级市场上买卖自家公司股票的现象。本文选取2007年2010年我国沪深两市A股上市公司数据, 检验大股东买卖股票交易与盈余管理的关系以及这种关系在国有上市公司和民营上市公司中表现出的差异。实证结果表明, 大股东卖出股票与向上的盈余管理相关, 大股东买入股票与向下的盈余管理相关, 且交易数额越大, 盈余管理水平越高;而大股东卖出股票与向上的盈余管理的相关性在民营上市公司中体现得更为显著。本文研究结论证实, 大股东股票交易可视为盈余管理及其方向的信号, 并已成为全流通时代大股东损害小股东利益的新途径。

证据管理 第10篇

关键词:剩余收益,随机前沿模型,分位数回归,IPO折价

一、引言

真实盈余管理自2006年Roychowdhury提出以来, 逐渐成为学术界关注热点。与传统应计盈余管理主要通过会计准则操纵不同, 真实盈余管理 (Real Earnings Man⁃agement, REM) 为达到盈余目标, 往往利用真实的经营活动进行盈余操纵, 手段更加隐蔽。我国企业IPO上市动机普遍强烈, 上市前更倾向于采用盈余管理手段以提高盈余水平, 粉饰财务报表。故研究盈余管理方式对我国企业IPO经营业绩的影响, 不论是对资本市场资源的有效配置, 还是对公司治理水平的改善, 都具有重大价值。同时, 我国70%以上的上市公司终极控制人均为国家, 且证券市场细分为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三大板块, 故研究国有控股和各板块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方式及其经济后果对我国上市公司的监管策略调整也具有现实指导意义。

目前已有相关文献提供了IPO前后应计和真实盈余管理存在的证据, 但并未进一步细分至证券市场层面和终极控制人层面;同时, 已有文献在研究盈余管理方式对IPO后经营业绩影响方面存在争议。顾鸣润 (2012) 等运用2009年底前上市公司数据、潘端莲 (2013) 等利用创业板数据, 发现上市的公司IPO后仅真实盈余管理对经营业绩有显著负面影响, 而蔡春 (2013) 等得出应计和真实盈余管理均对IPO后上市公司的业绩产生负作用, 结论的差异可能是受到选取样本大小和时间跨度影响。基于此, 本文对盈余管理方式分市场板块、终极控制人性质进行研究, 并观察公司在这些层面上上市前后的业绩表现差异和盈余管理方式选择差异。本文的样本涵盖了我国三大证券市场, 即主板市场、中小板市场和创业板市场, 最大程度削弱了样本选取因素对盈余管理方式经济后果分析的干扰。此外本文还引入了生命周期理论, 以深化盈余管理方式对上市公司经营业绩影响的探讨分析。

二、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由于板块的功能、制度建设和监管法规的差异化, 因而不同板块的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程度和方式选择会有所不同。从板块成熟度、板块总体规模以及监管制度健全性来看, 主板的盈余管理程度均值大于中小板, 而创业板最小, 且主板较之于中小板、创业板, 运用真实盈余管理方式的能力更强。基于上述分析, 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H1:IPO公司的盈余管理程度呈现“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的规律, 且其运用真实盈余管理方式的程度也是主板大于中小板, 而中小板又大于创业板。

在我国, 不同的终极控制人性质其盈余操纵动机和监管约束程度也会有所不同。一方面, 国有企业的IPO上市多作为地方政绩的一种表现形式, 其操纵利润的动机较非国有企业更强烈 (李增福等, 2013) ;另一方面, 国有企业受监管约束也比非国有企业大, 较之采用应计盈余管理方式, 其更可能倾向采用相对较隐蔽的真实盈余管理方式。基于此, 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H2:与应计盈余管理方式相比, 实施IPO的国有企业更倾向于运用真实盈余管理。

从应计盈余管理和真实盈余管理的操纵方式来看, 应计盈余管理的本质是调整资产负债与收入费用项目及其转化 (蔡春等, 2011) , 其会计项目均为短期项目, 影响到会计盈余的期间分布并不影响公司真实现金流量, 总生命周期内也不影响盈余总额;而真实盈余管理的本质是改变真实经营现金流量, 并操纵销售和费用项目, 且改变当期盈余, 会对企业未来的经营活动和持续经营产生永久性的影响, 基于此, 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H3:应计盈余管理与真实盈余管理对IPO后未来公司经营绩效会产生不同的影响。

三、数据来源及模型构建

1. 数据和指标来源。

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明确要求, 公司申请IPO需要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前三个会计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信息, 据此认定公司上市前三年的关键数据具备可靠性。由于2007年我国开始实施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 同时至少保证样本公司在t=-1年、0年、1年均有数据, 故选取2008~2011年间沪深两市A股上市公司作为研究对象, 研究上市公司前后三年内的经营业绩变化和盈余管理方式, 以及其对经营业绩的影响程度。

样本筛选过程如下:①金融行业较之其他行业在财务报表披露和法律监管方面具有特殊性, 故剔除此行业的样本数据;②根据Roychowdhury (2006) 模型要求, 剔除每年度每个行业样本量小于15的行业数据;③剔除研究设计中各变量中的缺失值。

本文采用的财务数据和公司治理数据均来自CS⁃MAR国泰安数据库, 数据处理及模型估计、回归分析均采用Stata 11.0软件进行。后文根据模型计算所需变量及定义说明如表1所示。

2. 模型构建。

(1) 操纵性应计盈余管理估计模型。Dechow等 (1995) 修正后的Jones模型通过计算可操控应计利润度量应计盈余管理。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式中:TAi, j, t-1为行业中i公司t-1年的总资产;TAi, j, t为j行业中的i公司t年的应计利润, TAi, j, t=净利润-经营现金净流量;△Si, j, t为t年营业收入与t-1年之差;△RECi, j, t为t年应收账款净额与t-1年之差;PPE为j行业中的i公司t年固定资产净额。

首先将式 (1) 分行业分年度进行OLS回归, 得到应计利润估计值, 然后将应计利润与其估计值之差除以上一年末总资产即为可操控性应计利润DA。进一步得出应计利润的另外三种表现形式:①ADA为DA的绝对值;②PLUSDA=max (0, DA) ;③MINUSDA=min (0, DA) 。

其中, 行业分类依据证监会2001年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 共13大行业门类, 由于剔除了金融行业, 最终按12个行业大类进行分年度分行业的OLS回归, 后文的真实盈余管理估计模型行业分类方法亦同。

(2) 真实盈余管理估计模型。Roychowdhury (2006) 模型表明, 公司主要运用三种盈余管理手段进行盈余操纵:销售操控、生产操控及费用操控。当公司运用上述三种方式调增利润时, 会拥有更高的生产成本、更低的经营性现金流量和更低的酌量性费用。

通过计算异常经营性现金净流量、异常生产成本和异常酌量性费用来度量公司的真实盈余管理程度。三个异常值的公式计算依次为:

式中:S和A的含义与式 (1) 指代相同;PRODi, j, t=销售成本+当期库存商品变动;酌量性费用支出DISP=销售费用+管理费用, 与可操控性应计利润的计算方法类似, 对式 (2) 、式 (3) 、式 (4) 分行业分年度进行OLS回归, 测算得出各因变量估计值, 然后用实际值减去估计值即得各公式异常值, 分别为:R_CFO、R_PROD、R_DISP。

此外, 本文利用Chi et al (2011) 在此基础上构建的一个综合性指数R_PROXY=R_PROD-R_CFO-R_DISP, 来综合表示真实盈余管理的程度。

(3) 经营业绩及其影响因素的回归模型。本文借鉴已有文献 (如潘端莲等, 2013) 的研究成果, 实证检验公司IPO后经营业绩的影响因素, 所使用的回归模型如下:

式 (5) 中的各变量指标说明如表1所示。

此外, 若企业处于不同生命周期阶段, 当其他条件相同时, 其对现金流和盈利能力的影响程度也不同。为克服不同周期阶段企业的差异性, 引入生命周期虚拟变量作为控制因素。本文选用常用的现金流组合模型划分法, 参照曹裕 (2010) 将生命周期划分为成长期、成熟期和衰退期三个阶段, 所引入的虚拟变量见表1说明。

四、实证分析

1. 描述性统计分析。

(1) 经营业绩的描述性统计分析。公司IPO前后经营业绩 (用ROA大小和ROA增长率△%表示) 分年度、市场层次和终极控制人性质的描述性统计如表2面板A和面板B所示。表2面板A的公司上市前后ROA对比表明, 公司上市前ROA达到最高, 上市后ROA便开始下滑, t=0年, 即上市当年ROA整体下滑达55.5%。

表2面板B显示, t=1年和t=2年, ROA增长率均为负值, 说明三个市场板块的国有及非国有公司在上市后的经营业绩均呈现负增长, 且国有企业上市后ROA下降速度快于非国有企业。主板上市公司在上市前及上市后一年内ROA均值小于中小板和创业板公司。t=2年代表主板上市公司ROA均值与中小板公司相当, 创业板公司因上市后IPO下降过快而在上市两年后ROA开始小于主板和中小板公司。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创业板公司业绩变脸程度大于主板和中小板公司。

(2) 盈余管理的描述性统计分析。表3中的均值检验含义为:若第t年的均值检验显著不等于0, 则企业在当年实施了盈余管理。表3面板A显示, ADA、PLUSDA、MI⁃NUSDA的均值t检验在1%的水平上均显著, 说明公司在上市前后三年内均进行了应计盈余管理, 且上市前均值明显高于上市后的操控性应计利润。而CFO、PROD、DISP、PROXY只在t=±1年、±3年, 均值t检验在5%的水平上显著, 即每间隔一年进行真实盈余管理。这表明公司为达到盈余目标, 会有意分期进行烫平年度盈余上的波动, 且间隔性地进行真实盈余操控更不易被发现, 以达到粉刷财务报表的目的。

经细分至市场层面和终极控制人属性层面, 可得统计值如表3面板B所示, 从中可以看出, 分市场分终极控制人属性的应计盈余管理ADA的t检验均在5%水平上显著;而真实盈余管理的t检验分别在t=-1年和t=1年显著, 在t=0年、t=-2年、t=2年不显著, 这说明上市公司真实盈余管理动机在上市前后一年内较强, 上市后第二年真实盈余操控的动机减弱。忽略t=0年不显著的PROXY值, 观察发现, 上市后公司真实盈余管理程度较上市前明显下降, 且上市后第一年证券市场三大板块、国有非国有企业均为正向的真实盈余管理。而上市后由表2面板A、面板B可以看出公司业绩均下滑, 这说明即使管理层有意调增利润, 公司上市后业绩也是下滑的, 市场资源配置效率的低下非常值得深思。

为便于分析, 我们将证券市场三大板块和公司股权性质以图形方式描绘, 其中, 应计盈余管理仅以ADA为代表, 而真实盈余管理则以综合指标R_PROXY为代表, 分别表示盈余管理操控性程度, 如图 (a) 、图 (b) 所示。从两图中可以看出, 国有和非国有企业间的应计盈余管理程度相当;而真实盈余管理程度按年度平均, 国有企业均值大于非国有企业。同时, 各板块真实盈余管理程度均低于应计盈余管理程度。其中, 主板的应计盈余管理程度和真实盈余管理程度最高, 其次为中小板, 最低为创业板。本文的假设1和假设2得到验证。

2. 回归结果分析。

本文采用分年度回归方法以观察不同的盈余管理方式对经营业绩影响程度的演化特征, 其中, 应计盈余管理仅以ADA为代表, 而真实盈余管理则以综合指标R_PROXY为代表, 分别进行观察, 结果如表4面板A、B、C所示。

观察表4面板A回归系数和t值发现, 在上市两年内应计盈余管理对经营业绩起到正向作用, 这说明短期内通过利润调增, 可使公司的盈利能力在“表面”上表现良好, 但第三年开始短期正向效应消失, 显示为负面影响, 应计盈余管理程度越大, 经营业绩越差。这充分说明应计盈余管理对经营业绩一直存在潜在的负面影响。

注:∗、∗∗、∗∗∗分别表示统计值在1%、5%、10%的水平上显著, 下同。

注:括号中为回归系数的t值大小。

本文选用增量指标总资产收益率增长率替换存量指标总资产收益率, 建立多元回归模型, 进一步观察公司实施应计盈余管理对盈利能力的负面影响, 即逐步削弱现象, 结果如表4面板B所示。

从表4面板B可以看出, 上市后应计盈余管理与经营业绩的增长率负相关, 且随着年份的推移, 应计盈余管理对业绩增长率的影响程度逐年增加。这说明应计盈余管理虽在短期内使盈利能力“表现”良好, 但本质上一直在损害公司的长期经营业绩, 且负面影响越来越大。

从表4面板C回归系数的符号和绝对值大小可看出, 真实盈余管理对上市后公司的经营业绩也一直为显著的负面影响, 且随着年份推移, 真实盈余管理程度的累积, 对公司经营业绩的负面影响逐年增强。鉴于有些指标未能列示于表格中, 故本文以增量指标业绩增长率为因变量, 以真实盈余管理指标R_PROXY为解释变量进行回归, 将之与以ADA为代理变量的应计盈余管理作为解释变量进行对比, 发现应计盈余管理和真实盈余管理对经营业绩的影响程度相当, 但考虑到前文描述性统计中所得出的结论, 上市公司是在上市前后三年内每年都进行了应计盈余管理, 而每间隔一年才进行真实盈余管理, 故得出结论:真实盈余管理对长期经营业绩的影响程度大于应计盈余管理, 这与假设3的理论预期是一致的。

从全样本回归结果可以看出, 以应计盈余管理和真实盈余管理作解释变量时, 资产规模越大、杠杆率越低、成长能力越强, 上市后公司经营业绩越好。表示制衡能力的第一和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第一和前十大股东持股比例与IPO后三年的经营业绩无显著关系, 说明我国上市公司的制衡机制无法充分发挥作用, 其对公司上市后三年的经营业绩无实质性的影响。同时, 在董事会持股比例较高、管理层持股比例较低的上市公司的应计盈余管理程度和真实盈余管理程度均较低 (其中:BDSHRP:Coeff.=-0.057, t=-2.59;MSHRP:Coeff.=0.045, t=2.14) 。这说明, 董事会持股比例较高时, 出于自身利益考虑, 其监管的动机也较强烈;而管理层持股比例越高, 管理层盈余操控的动机也越明显, 这说明公司的治理结构会直接影响管理层盈余操纵程度和方式的选择, 也说明国有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显著优于非国有上市公司。

此外, 对于处于成长阶段的公司而言, 以应计盈余管理和真实盈余管理作解释变量所得出对经营业绩影响的结论与上面恰恰相反, 即没有明显的正负面影响。这说明成长阶段是公司的稳定期。而当公司进入成熟期后, 两种盈余管理会对经营业绩起到正向促进作用 (Coeff.=0.021, t=7.33) ;一旦公司进入衰退阶段, 盈余管理对经营业绩只会起到负面作用 (Coeff.=-0.048, t=-18.97) 。

3. 稳健性检验。

为检验结果稳健程度, 本文在计量经营业绩时选用了净资产收益率代替总资产收益率, 分别进行经营业绩描述性统计, 以及IPO业绩影响因素分析。结果显示, IPO前后经营业绩变化规律和盈余管理方式对其影响的结论不变, 控制变量的符号和显著性基本上与前面的结果一致, 说明检验结果具有较好的稳健性。

五、结论与建议

本文从证券市场三大板块和终极控制人两个角度, 考察盈余管理方式对IPO前后企业经营业绩的影响, 得出研究结论, 并提出针对性的建议。

1. 完善会计准则, 并提高审计师行业专业水平。

本文研究发现, 公司IPO业绩下滑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其在IPO前后进行了应计和真实的盈余管理, 而会计准则的不健全留给了上市公司更多的应计盈余管理操纵机会, 这提醒会计准则制定者和审计师尤其要重视IPO公司利用真实经济活动操控盈余的行为。会计准则的完善和审计师胜任能力的增强均有助于降低上市公司的盈余操纵, 从而提高财务会计信息质量, 最大限度地降低因会计信息的不可靠而误导投资者决策的可能性。

2. 推进国企改革, 完善公司治理机制。

研究结果说明, 国有企业盈余操纵动机强于非国有企业, 且倾向于采用更加隐蔽的真实盈余管理方式操纵盈余。而在治理机制较有效的公司内部, 盈余管理程度会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因此, 从企业层面来看, 需要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进程, 合理减少终极控制人的持股比例, 并发展机构投资者, 做好中小投资者的教育和引导工作, 以优化股权结构, 有效抑制管理层真实盈余管理的冲动。

3. 深化IPO注册制、退出机制等资本市场制度的改革。

本文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部分显示, 资本市场制度的不合理会引发上市公司进行盈余操纵的逆向选择。近年来, 我国证券市场的制度改革进程不断加快, 2012年5月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明确了退市标准和转让手续。2014年3月我国政府工作报告首次明确指出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政府未来还应着手建立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损失赔偿责任承担机制, 切实保护好投资者的利益。

本文实证结论表明, 真实盈余管理方式之所以频频被一些上市公司所采纳, 是因为它相比应计盈余管理方式更具隐蔽性。但其对公司IPO后的长期经营业绩负面影响也比应计盈余管理方式大, 且随着时间推移, 负面影响会逐年累积, 越来越大, 严重损害资本市场的有效性。随着我国未来资本市场容量不断扩大, 应继续加大监管力度, 以应对盈余操控手段隐蔽化和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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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证据与非法证据界分标准研究 第11篇

摘要:刑事案件中以庭审为中心的实质在于以证据裁判为重心,而证据裁判的前提是构建非法证据和瑕疵证据的界分标准。因此,通过实证分析刑事证据情形常态分布,提出违法程度、证据的客观性和程序正义的界分标准。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1101(2016)01-0039-05

自2012年《刑事诉讼法》实施三年来,“非法证据”和“瑕疵证据”的概念已成为刑事庭审用词的新常态,立法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同时,刑事审判实践中却存在着司法人员模糊非法证据与瑕疵证据问题,以至于有的把非法证据视为瑕疵证据适用可补正排除规则,要求予以补正和解释;有的把瑕疵证据错认为是非法证据适用强制性排除规则,这些错误认识会影响到刑事案件的裁判,甚至出现冤假错案。通过对《刑事诉讼法》、《刑诉法司法解释》、《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死刑案件证据规定》)三个文本刑事证据情形常态分布①的实证分析,归纳类型,提出划分刑事瑕疵证据与非法证据的界分标准。

一、瑕疵证据文本之实证考察

(一)瑕疵证据界定之考察

从学界研究成果看,对瑕疵证据界定不统一,如“瑕疵证据一般是指办案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权限、方法收集的含有违法性和残缺证据因素的证据” [1]。“指公检法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权限、采用不适当的方法收集的,能够用来证明是否存在犯罪事实、指控犯罪是否存在、罪行轻重以及反映案件客观情况的所有事实”[2] 。“指在法定证据要件上存在轻微违法情节的证据”[3]等。

从《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看,瑕疵证据被予以列举式表述,一般指办案人员制作的相关笔录存在技术性瑕疵的证据,或者通过轻微违法的方式取得的证据[4]。如,证据收集在程序、时间、地点、方式的轻微违规操作以及笔录遗漏部分内容,笔录记载上的错误等技术性违规情形。

从逻辑关系角度看,证据可以分为合法证据与不合法证据,不合法证据按照违法程度又分为非法证据和瑕疵证据,非法证据属于严重违法的证据,如《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证据;而瑕疵证据则归于存在轻微违法的证据,如《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24条规定的证据。在2010年《死刑案件规定》颁布之前,只有合法证据和不合法证据的区分,之后证据包括合法证据、非法证据和瑕疵证据三类,可见瑕疵证据属于不合法证据中除非法证据之外的证据;再从效力角度看,瑕疵证据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和轻微违法性特征,只有在通过办案人员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后,才能够消除轻微违法性特征,进而具有证据能力,才能被法庭采纳为定案的根据,这与非法证据严重破坏证据的客观性,无法保证证据真实性不同。

(二)瑕疵证据条文之考察

据统计,《死刑案件证据规定》有31个条文,《刑事诉讼法》有16个条文,刑诉法司法解释有25个条文列举了证据情形,合计72个条文。其中明确适用瑕疵规定的条文共有20条,具体如下:一是关于物证、书证的来源、收集程序、方式的瑕疵共6条,例如物证书证在勘查、勘验、检查、搜查程序中的瑕疵情形;二是关于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和方式的瑕疵共3条,例如询问笔录签名、漏记、错记情形;三是关于被害人陈述收集程序和方式的瑕疵3条,明确适用于证人证言的瑕疵情形;四是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相关笔录存在的瑕疵2条,漏记、错记内容以及漏记签名、捺印问题;五是鉴定意见存在相关疑问的瑕疵1条,如,遗漏鉴定委托人,或书写鉴定委托人书写错误情形;六是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存在签名等问题的瑕疵3条;七是视听资料、电子证据在制作和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存在的瑕疵2条。分析、归纳以上三个法律文本的条文内容,瑕疵证据常态分布呈现为:16个条文涉及取证程序轻微违法,18个条文涉及笔录没有签名或盖章,19个条文涉及笔录遗漏重要内容和记载错误。可见,证据取证程序轻微违法、笔录类证据无签名或盖章及遗漏重要内容和记载错误是三个显著类别。

二、瑕疵证据常态分布之展开

(一)轻微程序违规的证据

司法实践中程序轻微违规的瑕疵证据较多,结合《死刑案件证据规定》文本分析如下:第30条规定在辨认过程中如果存在主持辨认的人员为一人或者是主持辨认人在辨认开始前没有向辨认人询问辨认对象的基本特征的情形,毫无疑问主持辨认人的人数违反了辨认程序规定,容易造成错误辨认结果的发生,甚至法庭采信该证据后面临刑事错判的风险;第26条见证人没有到场的勘验、检查行为,会使得整个勘验、检查构成要件缺少中立的第三方监督,办案人员违反刑诉法对勘验、检查的规定,难以保证勘验、检查的真实性、合法性,足以令人对勘验检查结果的真实性产生怀疑;第14条询问证人的地点不符合规定,司法实践中有的表现为把证人带至具有手铐、电警棍等警械器具的讯问室,或者带至没有窗户的黑屋进行询问,给证人身陷囹圄的感觉,容易致使证人强大的心理压力,导致不自愿陈述,加之侦查人员询问策略和技术的影响,证人有可能会违背自由意志,作出违背案件事实客观性的陈述等等,这些瑕疵证据情形常态分布的共性特征是程序违法的轻微性。

(二)无签名或盖章的笔录类证据

刑事案件中对笔录类证据进行签名、盖章是司法人员办理刑事案件的基本操作规则。《死刑案件证据规定》中此类笔录证据常态分布表现在对被告人签名、捺印的规定,对讯问人签名的规定,对勘验、检查人、见证人、物品持有人规定方面。规定要求在侦查过程中相关人员均需要对相关证据笔录进行签名或者盖章,目的在于通过程序性制度保障侦查过程合法性、规范性和结果的真实性、关联性。如果缺少这些人员的签名或盖章,取得的这类笔录类证据就属于瑕疵证据,需要补正或者作出合理的解释才能被采纳为定案的根据。并且不同主体的签名盖章意义不同,证据效力也不同,有的视为非法证据适用强制排除规则,有的视为瑕疵证据适用可补正排除规则。如第20条规定没有经被告人核对确认并签名、捺印的讯问笔录,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属于非法证据适用强制排除规则;而第21条规定的没有经过讯问人签名的询问笔录可以通过讯问人补正或者合理解释的方式予以弥补,可见第21条属于瑕疵证据,适用可补正的排除规则。如第26条规定的勘验人、检查人、见证人没有在勘验、检查笔录上签名、盖章的情形;第6条规定的在勘验、检查、搜查过程中提出、扣押的书证、物证,办案人员没有附笔录或者清单;侦查人员、见证人等没有在笔录、清单上签名,以及物品持有人既没有签名,办案人员也没有在笔录或清单上注明原因的情形;第9条规定的办案人员在收集调取物证、书证后,侦查人、见证人、物品持有人没有在提取、搜查、勘验、检查等笔录以及扣押清单上签名等等。这些笔录证据由于缺少相关人员的签名盖章,在制作笔录时的技术性失误,致使合法性缺失,特别是侦查人员的违反规范取证,使人们对这些证据的真实性、相关性、合法性产生合理的怀疑详见《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9、20、21、29条规定。。

(三)遗漏重要内容和记载错误的笔录类证据

司法实践中,常常发生遗漏记载侦查过程重要内容的证据情形,《死刑案件证据规定》中此类笔录证据,常态分布表现在物品基本特称信息、证人证言笔录记载基本信息、辨认笔录等方面。这类由于司法人员疏忽大意导致的证据瑕疵应当得到重视,一方面不仅关系到案件事实的认定与否,也关系到司法尊严能否被广大民众予以尊重。第9条规定侦查等人员在收集、调取书证、物证后,没有在勘查、检查、扣押、提取等笔录上注明物品的名称、数量、特征、质量等基本信息的;书证的复印件、副本没有记载复制时间,也没有记载与原件已核对无异等等。这些疏忽的行为反映在笔录上作为证据提交给法庭后,由于缺少相关记载,法庭无法查明来源?是否真实?物证书证收集、提取过程是否中断?最终无法证明证据得到完整的保管,证据保管链条不具有完整性。又如第14条规定证人证言在收集方式和程序方面存在瑕疵的情况,包括询问笔录上没有记载询问人、记录人是谁?不知道询问开始和结束的时间,也没有记载询问的地点,以及没有记录侦查人员告知被询问人应当负有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这种只记录询问事项的询问笔录在实践中大量存在,导致这类笔录证据只有通过补正或者解释的方式进行弥补。如果不进行补正,那么这些遗漏内容的笔录足以让人怀疑询问过程的规范性、真实性。再如第30条规定辨认负责人在辨认过程中没有制作专门的辨认笔录,或者是仅仅记录了结果而不记录辨认过程,以及卷宗中只有辨认笔录,但没附有辨认照片、辨认录像等材料的,法庭也无法核实辨认的真实情况,甚至是否进行过辨认也无法予以证明。这些内容的遗漏也同样会令人对辨认程序的真实性、规范性、合法性产生合理怀疑。这些存在遗漏记载内容或者记载错误的笔录证据提交给法庭后就必须经过补正才能解决证据合法性问题详见《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14、21、30条规定。。

三、瑕疵证据与非法证据的界分标准

(一)违法程度标准

对违法程度标准而言,有学者认为“非法可以区分为严重违法和一般违法,所取得的证据相应分为非法证据与瑕疵证据”[5];有学者认为“非法证据可以分为技术性的非法证据、一般的非法证据、违反宪法的证据,如技术性的非法证据是侦查办案人员在没有侵害相对方权益的违法行为情况下所获取的证据,《死刑案件证据规定》中的侦查人员在询问证人结束后没有让证人签名确认询问笔录上的内容;勘验检查人员在对案发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时,没有让见证人在场监督等”[6];“非法证据与合法证据是对称证据,不存在瑕疵证据这个中间地带”[7]。从学界已有研究看,非法证据意味着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侦查人员的严重侵犯;而瑕疵证据由于是侦查人员通过轻微程序的违规获得的证据,并不严重侵犯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通观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不同国家对违法程度的表述亦不同,如美国法律表述为“违宪”与“违法”,日本法律表述为“重大违法”与“一般违法”[8]。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违宪、违法、重大违法、一般违法这样的表述。一般认为,取证手段一旦侵害大被告人的重大权益,特别是宪法性权利或者人身、财产、自由等实体性权利,即构成重大违法,通过重大违法或者侵害被告人重大权益的方式取得的证据应当被认定为非法证据,适用强制排除规则,这类证据也不具有证据能力,法庭查实后予以直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如果侦查人员的取证手段仅仅是技术操作上的疏忽大意导致证据形式的瑕疵,视为违法程度轻微,这类证据为瑕疵证据,通过补正之后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如讯问人员忘记在讯问笔录上签名,讯问笔录出现错别字等等,这不会侵害被告人的重大权益。

法律文本之典型性非法言词证据。《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侦查人员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式获取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以及侦查人员通过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均”被认定为非法言词证据。非法言词证据经依法查实的,应当适用强制性排除规则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应当”表明法官不具有自由裁量权,这类证据不具有可补正性,只能依法直接排除。《禁止残酷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规定反对酷刑,禁止刑讯逼供等行为。刑讯逼供严重践踏人的肉体和尊严,严重侵犯和剥夺被刑讯人的人格尊严和意志自由等基本权利,令其肉体和精神极度痛苦;对于证人而言,暴力取证、威胁取证都会使证人失去意志自由从而可能陈述违背事实真相的证言。又如《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13条、第20条中关于侦查人员没有让证人、被告人分别在其作证的书面证人证言、讯问笔录上供述内容进行核对确认签名、捺指印,以及讯问时不给聋哑人、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人员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或者翻译人员的情形。司法实践中的病态操作已经严重侵犯了被告人、证人的合法权益,剥夺了他们的知情权,使得被告人、证人无法了解讯问的问题,无法感知笔录记载内容的真伪,无法为自己进行辩护。这些严重违法程度的侵权行为,毋庸置疑是非法证据的界分基础。

法律文本之典型性瑕疵证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25个条文涉及瑕疵证据的规定,如讯问笔录遗漏了时间、地点、讯问人、记录人的签名,询问笔录上记载错误等这类缺陷性言词证据并没有严重侵害被告人、证人的生命、健康、财产,类似讯问人员没有签名这样的瑕疵也不能直接证明侦查活动本身存在严重违法,这类证据作为瑕疵证据的典型形态,亦是可补正规则的典范。

(二)证据的客观性标准

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是证据的典型三性,客观性又是判断证据能力有效性的典型性标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为确保证据客观真实性而规定的证据形态分布在第30条、第9 条、第12条、第19条等条款中。如第30条规定在辨认时,主持辨认活动的人员不是侦查人员,辨认人在辨认开始前已经见过被辨认人,被辨认人不是混杂在相似特征对象之中,侦查人员在辨认过程中给予辨认人暗示或直接指认嫌疑人等情形,那么辨认笔录提交法庭后,经过审查法庭无法确认辨认真实性的,则辨认笔录视为非法证据适用强制性排除规则,记录的辨认结果也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又如第9条规定如果侦查人员在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后,没有按照规定制作相关笔录、清单,或者虽然制作了相关笔录、清单但是没有附卷,则无法证明物证、书证来自何处、何人,这种来源不明的物证、书证由于法庭无法核实客观真实性,使法官产生合理怀疑,可能被认定为非法证据予以强制性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再如第12条、第19条规定的经过刑讯逼供或者暴力威胁取证方式取得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无法保证证据客观真实性,应当强制性排除。可见:凡是影响到证据客观真实性的证据即可认定为非法证据,应当强制性排除;相反那些没有影响到证据真实性瑕疵证据,经过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后就可以被法庭采纳为定案的根据。

《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30条关于辨认程序中瑕疵证据的规定,辨认过程中如果由一位侦查人员负责主持辨认活动,辨认前侦查人员没有详细询问辨认人关于辨认对象的详细特征,没有制作专门的笔录记载辨认过程和辨认结果,辨认笔录没有经过相关人员的签名、盖章,辨认照片、辨认录像没有随辨认笔录一起附卷等五种情况。我们无论是从负责辨认侦查人员数量来看,还是从辨认笔录无相关人员的签名等内容来看,这些技术性违规行为并不会造成辨认结果的虚假,不会冲击辨认的真实性,也不会诱导辨认人作出错误的辨认结果,这类瑕疵证据不会影响到证据真实性。法庭对于这五类情况的辨认笔录瑕疵可以要求侦查人员通过补正或者说明的方式进行弥补,排除非法性,进而取得证据能力。正如熊选国教授所言:法院法官经常把刑讯逼供等方式获取的非法言词证据作为法庭排除的主要对象,正是因为刑讯逼供的行为使被告人在不自愿的情况下作出违背自由意志的虚假供述。而前文所述的侦查人员轻微违反程序的辨认行为以及获取书证、物证的行为不会影响到证据的客观真实性[9]。

从证据规则来看,法院为了保证进入法庭的证据客观真实性,为了查明案件的客观事实真相,避免错误裁判,就必须对非法证据适用强制性排除规则,且法官不具有自由裁量权,只有如此的决心才能最终做出经得起历史检验的正确判决。而瑕疵证据的轻微违法性既不会影响到证据客观真实性,也不会导致法庭对事实的错误认定,通过责令办案人员进行补正或做出合理解释后法庭便可以采纳这些瑕疵证据作为定案的根据。可见,证据是否符合客观真实性可以作为界分二者的标准。

(三)程序正义标准

程序正义理念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中得到了充分体现,特别是针对非法言词证据适用强制性排除规则的规定,更是程序正义标准的必然要求。与此同时,瑕疵证据采用可补正的排除性规则,在尊重程序正义的同时,考虑到我国的基本国情,特别是瑕疵证据取证的轻微违法性不足以冲击司法程序公正性,不会给被告人的人身权益造成重大侵害,即使法院采纳了瑕疵证据,也不会导致法庭对事实的错误认定,不会造成冤假错判。如前文所述的侦查人员忘记在讯问笔录上签名,笔录上的错别字,遗漏了被告人的出生年月,见证人没有签名等行为。这些技术性违规行为不会构成实质上的程序违法,法庭只需要责令侦查人员给予补正或者合理解释就可以弥补瑕疵证据,使这类证据恢复为合法证据,进而可以被法庭采用。

非法证据严重违背了程序正义,造成司法程序本身的不公正,而且会造成证据客观性缺失,使证据失真。近年来佘祥林案、于英生案、呼格吉勒图案等多起冤假错案的发生正是取证手段严重违背程序正义的恶果,刑讯逼取被告人供述、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等行为不仅破坏了程序正义原则,而且造成法院对错误事实证据的采纳和冤假错判。正如陈瑞华教授所言“就非法证据而言,法院在给予非法证据准入法庭的资格时就已经成为了侦查人员刑讯逼供的共犯、帮凶,法院不仅不制止刑讯逼供的行为,而且予以认定非法证据,实际上是在变相的鼓励刑讯逼供的发生,毋庸置疑会更加破坏司法公正形象,法院作为司法正义的最后一座堡垒也归于消灭”[10]。可见,是否违背程序正义可以作为二者界分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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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管理 第12篇

关键词:盈余管理,产品市场势力,实证分析

引言

已有研究表明企业基于资本市场动机、契约动机和监管动机进行盈余管理(Healy and Wahlen,1999),同时,过去二十年,盈余管理在企业财务报告中普遍存在(Bergstresser and Phlippon,2006)。盈余管理的出发点是局部利益、部分利益或者某些私人利益,所以它与现代财务报告核心思想之一的中立性原则相违,另外财务数据的可靠性更是投资者进行有效投资决策的依据,权益所有者合理评估企业价值的重要保障。因此甄别企业是否有操纵利润的行为,判断它们进行盈余管理的真实情况具有重要的研究意义。

近年来,国外学者开始从市场竞争的角度对盈余管理进行研究。例如,Dalia and Jung(2009)以美国制造业作为研究样本发现,充满竞争性的行业里上市公司操纵应计利润的绝对值程度更低。BalaKrishnan and Daniel(2011)采用美国市场数据发现,就平均而言市场竞争水平越高对管理者误报会计信息具有约束作用,Datta and Sharma(2011)认为企业在产品市场的定价能力和行业集中程度是分析师对企业盈余管理预测考虑时的决定性因素,并且预测拥有产品竞争优势的企业相对容易。国内学者对此研究不多,陈俊和徐玉德(2011)以中国沪深A股市场数据进行实证研究发现,指出产品市场竞争迫使上市公司进行正向盈余管理,在行业中处于竞争优势的公司倾向于负向盈余管理。但是这些文献均是从整体行业市场竞争的视角去研究企业盈余管理问题,即整个行业竞争程度与盈余管理关系的研究,并无研究单个企业具有的市场竞争力与其盈余管理程度关系的文献。因此可以从产品市场竞争这一领域中的产品市场势力的角度对中国上市公司盈余管理进行研究,原因是基于产品市场势力可以度量单个上市公司的市场综合竞争力,它赋予上市公司定价能力,这种能力可以转化为定价策略以帮助上市公司实现盈利目标。如果是这样,上市公司会减少其盈余管理行为吗?上市公司的产品市场势力与其进行盈余管理活动到底存在怎样的关系呢?本文即将分析这些问题。

本文的主要贡献有两个方面,首先区别于以往研究整个行业中企业产品市场竞争与盈余管理关系的文献,本文研究单个上市公司产品市场势力与其进行盈余管理程度的关系。其次,本文的研究结论,可以为评价中国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质量提供实证依据。

一、理论分析与假设

上市公司因各种动机采用不同手段改造所公布财务会计信息进行盈余管理的行为普遍被认为是不道德的,这种行为也需要承担风险和成本。过度的盈余管理迫使上市公司必须出具更加严格标准的财务报告,这使得它们将承担更加严格的审查和诉讼风险,从而进行会计手段选择的空间有限。因此,如果上市公司在面临较小的监管和审计压力并拥有其他途径对盈利的增减进行控制时,它们或许将减少通过盈余管理来实现盈利目标的活动。具有产品市场势力优势的上市公司正面临这样的境遇,一方面它们具有盈余管理的动机,这主要是基于在产品市场的优势地位通常享受到超额回报,它们可能需要进行盈余管理活动以此阻止市场新进入者或者避免政府干涉。另一方面具有产品市场势力优势的上市公司在对盈利进行增加或减少进行控制时具有其他选择,即使具有通过降低盈余以阻止新进入者进入市场或者避免政府的干涉的需要,它们也可以不必通过盈余管理操纵利润来实现这个目标。因为定价能力为它们提供了更加合法安全的方式去完成它们的盈余需求,而减少对盈余管理的依赖。相比国外,中国上市公司处于一个相对宽松的外部监管和审计环境,因此研究产品市场势力对它们盈余管理活动的影响具有现实意义。

本文的理论依据来源于Peress(2010)的研究结果,Peress构建的理论模型指出上市公司同时处在完全竞争的股票市场和不完全竞争的产品市场之中,处在不完全竞争市场中的每一家上市公司都或多或少地在某种程度上具有对自身产品定价的能力,并证明该定价能力能帮助上市公司完成目标盈利,显然这种能力恰可用产品市场势力进行衡量。另外,上市公司具有的产品市场势力越强,它就越具备通过采取价格调整将市场对产品冲击的风险传递给客户的能力(KaleandLoon,2011)。例如,当面临消极的市场对产品冲击时,一家具有市场势力优势的上市公司可以通过提高产品价格来增加销售额。在这个框架下,本文设想具有较强产品市场势力的上市公司能够通过对产品进行定价的策略来完成目标盈利,那么它们进行盈余管理的动机和压力将越弱,因为管理者可以通过制定价格来完成预期盈利目标,而非冒着面临更多的审查和起诉的风险进行盈余管理操纵利润。

基于以上分析,假设H:其他条件不变,拥有产品市场势力优势的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程度较低。

二、研究设计

(一)主要变量定义

1.被解释变量——盈余管理指标(EM)。横截面修正的Jones模型被广泛地应用于对可操纵性应计利润的估计,本文通过Jones模型估计出样本公司的操纵性应计利润DA与应计利润TA的比值,该比值的绝对值度量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程度EM,下文将详细介绍模型的估计过程。

2.解释变量———产品市场势力(MKT)。从产业组织理论出发,采用勒纳指数(Lener index,又称Price-Cost Margins,PCM)来度量上市公司产品市场势力(MKT)计算方法如下:

该指标实际反映上市公司在既定市场上的定价能力。由于实际计算勒纳指数时边际陈本和产品的平均价格很难获得,因此参照张益明在《产品市场势力、公司治理与股票价格信息含量》的研究,price用主营业务收入代替,cost margin用主营业务成本代替,同时为了对不同行业的上市公司进行比较,进一步采用Peress(2010)和Gaspar and Massa(2006)的做法,用单个上市公司的勒纳指数值减去同行业各上市公司勒纳指数值的平均值,因此得到该公司的市场势力指标。公式如下:

其中,MKTi,j,t表示j行业中的i公司t期的产品市场势力,Li,j,t表示j行业中的i公司t期的勒纳指数,Lj,t表示j行业t期的勒纳指数的平均水平。

3.其他变量及控制变量。表1列出了本研究用到的其他变量及控制变量符号、名称及计算方法。

(二)研究模型介绍

1.EM估计模型。本文选择横截面修正的Jones模型对主观应计利润进行计量,主要思路分两步。第一步,用估计样本数据估计回归方程参数,回归方程如下:

其中,TAi,t为i公司在t期的应计总利润,Ai,t-1为i公司t期的期初资产总额,C为常数项,ΔREVi,t为i公司t期与第t-1年的年收入之差,ΔRECi,t为i公司t期与t-1期的应收账款之差,PPEi,t为i公司t期的固定资产原值,εi,t为随机扰动项α,β1,β2为相关回归系数。第二步,利用第一步的回归结果估计测试样本公司的操纵性应计利润,如(4)式和(5)式所示:

其中,NDAi,t为i公司在t期的非操纵性应计利润估计值,DAi,t为i公司在t期的操纵性应计利润估计值,DA与A比值的绝对值为EM,它衡量盈余管理程度的强度。

2.EM与MKT回归模型。根据模型1计量估计出的盈余管理程度(EM)和计算所得的上述公司产品市场势力评价指标(MKT),以及其他相关变量,建立线性回归模型如下:

其中,C为常数项,ɑ,β1,β2,β3,β4,β5,β6为相关回归系数εi,t为随机扰动项。

(三)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本文所需数据主要来自CCER数据库和RESSET数据库,研究对象为2010—2011年A股沪深两市上市公司。其中排除金融类上市公司和当年亏损、扭亏以及微利(净资产收益率介于0%~1%之间)的上市公司;排除销售收入或营业利润增幅超过一倍或降幅超过50%的上市公司;排除公司年报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其中包括保留意见,带强调事项的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以及否定意见)的上市公司;最后剔除暂停上市和已退市及数据不全的上市公司一共得到1731家样本公司数据,其中2010年19个行业690家,2011年19个行业1 041家。

三、结果及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

表2是描述性统计,从第五列开始为各变量之间的相关系数。从中可以看出各变量之间没有明显的多重共线性,可以初步判定产品市场势力MKT值越大的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程度EM值越小。

(二)盈余管理程度与产品市场势力

表3是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程度与产品市场势力及其他变量的实证分析结果,从中可以看出,除了控制变量中的上市公司年龄和存货周转率回归结果不显著外,其余变量回归系数均通过1%和5%的检验,另外R-squared为71.6%,Adjusted R-squared为71.5%,说明模型拟合优度非常好,同时对回归方程整体显著性进行F检验,即检验被解释变量与解释变量全体存在线性关系。F-statistic值为621.2857,对应P值为0.000,在α=0.01的显著水平下通过F检验。

注:***,**分别表示在1%,5%水平上显著性。

由回归结果可见:

1.中国上市公司产品市场势力与盈余管理程度之间是显著负相关的。即随着上市公司市场势力的增强,上市公司趋向于选择更低程度的盈余管理活动。该结果表明中国上市公司在产品市场拥有强大的竞争优势甚至能够获取超额回报时,它们对盈余管理的需求较小,因为它们在产品市场上具有价格制定优势,可以通过对价格的调整实现自己的盈利目标,这种方式风险和成本更低。该结果与Peress(2010)设立的理论模型证实了同时处在不完全竞争的产品市场和完全竞争的股票市场的上市公司拥有对产品的定价能力以实现目标盈利研究一致。结果充分支持了假设H。

2.中国上市公司规模与盈余管理程度之间是显著正相关的。这表明大公司比小公司更容易进行盈余管理,大型国有上市公司股权集中度和治理结构特点决定了管理层对公司财务的绝对控制,以及拥有面对外部监督和审计独有的优势,使它们进行盈余管理行为的成本和风险更低,从这一点来说便不难理解。

3.中国上市公司资产负债比率与盈余管理程度之间是显著正相关的。即说明资产负债比率越高的上市公司进行盈余管理的程度越高,背负较高债务压力使得管理层为了证明公司的还款能力而进行盈余管理活动。

4.中国上市公司总资产收益率与盈余管理程度之间是显著正相关的。即上市公司总资产收益率越高则上市公司进行盈余管理的程度越高,上市公司为了证明具有持续盈利能力,有通过盈余管理的途径进行利润平滑的需求。

5.中国上市公司成立时间的长短和反映企业经营效率的存货周转率与盈余管理程度并无显著关系。

6.中国上市公司营业收入增长率与盈余管理程度之间是显著负相关的。说明随着营业收入的快速增长上市公司将降低通过盈余管理的方式来操作利润。鉴于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一些监管政策容易诱发那些因为业绩没有增长甚至出现亏损的上市公司通过盈余管理操作利润,如果上市公司营业处于不断增长的阶段那么管理层将减少盈余管理活动。

(三)稳健性检验

考虑到上市公司盈余管理检测方法众多,本文采用了另一种估计盈余管理的实证方法现金流收益模型(CFO-E)对上市公司盈余管理指标EM进行重新回归计算,再用本文的模型进行检验。并且分别使用市场份额、杠杆率、净资产收益率替代市场势力、资产负债率和总资产收益率指标,除个别变量的显著性水平和系数大小变化较大外主要结论一致。就整体而言,稳健性检验的结果与原结论基本一致。

结论

将市场势力确定为识别上市公司进行盈余管理程度活动的重要因素。本文在对相关文献进行梳理的基础上,以中国2010年和2011年两年之间A股市场上数据为基础,实证分析了产品市场势力与盈余管理程度之间的关系。研究发现,拥有越强产品市场势力优势的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程度越低。市场势力决定产品定价权,使得上市公司减小对应计利润的操纵。这是本文研究结果最具重要性的发现,同样本文也是国内首次研究了单个上市公司产品市场势力的强度与财务报告质量关系的文章。即获得产品市场势力优势的上市盈余管理程度小财务报告质量更加可靠,监管机构和审计者据此可以制定更加完善和具有针对性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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