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学生范文

2024-07-25

成年学生范文(精选12篇)

成年学生 第1篇

学校与学生之间实际上是一种基于《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公法所产生的教育管理法律关系。学生在学校接受教育, 学校依法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 这种过程是为了“达成促使学生能够得到健康发展的教育目的, 其中, 自然包括身体免受伤害”[1]。这种描述恰当体现了我国教育实践中学校与学生的关系, 即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应为一种教育管理法律关系。

一、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安全注意义务层级

注意义务 (duty of care) 是“一种为了避免造成损害而加以合理注意的法定责任”[2], 它在司法实践中有三个层级, 反映社会对行为人注意程度的合理期待。一是普通人的注意, 即“一般人在一般情况下能够注意却没有注意, 为有过失”。[3]二是应与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注意, 即以行为人平日处理自己事务所用的注意事项为标准, 是一种主观标准。三是“善良管理人”的注意, 指要以一般观念认为具有相当知识经验的人对于一定事件的所用注意作为标准客观地加以认定。行为人有无尽此注意的知识和经验, 以及他一贯对于事务所用的注意程度如何, 则不予考虑。比较之下, 善良管理人所用之注意, 应当比普通人的注意、与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注意的程度更高。

如前文所述, 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是一种教育管理法律关系。而未成年人作为特定群体, 由于身心发展水平与认知能力都有一定的局限性,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出台也说明了对未成年学生需要特别加以关注。因此,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注意义务, 应当归属于第三个层级, 即“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在司法活动实践中, 判断学校是否尽到了“善良管理人”的义务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判断:学校有没有注意义务、学校应负注意义务的程度、学校是否实际违反了注意义务。这种法律精神在《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及《未成年人保护法》中都有体现, 并有相应的法条规定。反之, 只要学校违反了这些义务, 就可以认定学校违反了教育法规所规定的法律精神, 需要承担过错责任。

当然, 学校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注意义务程度也是有限制的, 事实上无论注意标准定得多高, 都无法将所有的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全部纳入学校所能够注意的范围。而且, 由于“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不同, 学生和学生之间的个体差异, 伤害事故发生的具体原因不等, 使学校在个案中承担具体义务仍会有差异, ”[4]所以, 对学校的安全注意义务标准的确立还应做到公平公正。

二、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学校注意义务的现实考察

处理学校事故的重要原则是做到法律上权利与义务的均衡。既要保护学生的安全, 使学生能够拥有身心健康的学习生活, 同时, 又要保护学校工作的积极性, 保障学校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和合理性。然而,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 当学生伤害事故发生时, 却往往发生责任归属纠纷问题。究其原因,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家校责任归属不明

从法理上看, 在学校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中, 通常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一般处理原则, 以公平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为辅。在司法实践中, 由于对学校注意义务的规定不够具体明确, 在伤害事故发生时, 学校与学生监护人之间往往容易产生互相推诿的状况。如前不久福建南平实验小学3·23惨案发生后, 有些家长认为学校在规定的上课时间之前大门紧锁是造成学生群堵的主要原因。正是因为学生都拥堵在校门口, 导致了凶手有连续行凶的可能性, 某种意义上引发了凶手作案的动机。而校方认为家长在送孩子上学时, 应该在孩子进入学校大门之后, 才能离开, 否则就是对孩子的监护不力。

这种争议的产生正是由于家校监管学生的责任区间分配不明、家校之间缺乏信任感造成的。这种现象的出现是有现实原因的。当学校伤害事故发生时, 社会舆论有时会在未辨明是非曲直的情况下, 偏向处于弱势地位的学生和家长, 导致学校注意义务加重, 增加了学校管理者的压力。而家长则在痛失亲人之后, 基于心理等众多原因, 往往会把责任归咎于对学生具有教育管理责任的校方。

事实上, 对于学校过于苛刻的要求, 被动的不仅是学校, 其实质应该是伤害了正常的教育关系, 伤害了家校之间的信任关系。学校为了方便管理而追求形式上的秩序, 如减少或取消校外活动和实践活动, 然而这种做法恰恰伤害了正常的教育教学关系。反之, 当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被要求承担更多注意义务时, 容易导致其对学校教育管理能力的信赖缺失。因此, 责任归属不明既是造成事故发生时权责纠纷的主要原因, 也是破坏正常教育管理关系的重要因素。

2. 法条规定相对模糊

在我国当前的法律规定中, 尽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多部法律都提到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也规定了国家、社会、学校和监护人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的义务。但总体来说, 由于新中国的法制建设起步较晚, 很多法律规定还是显得比较单薄, 主要表现为法条高度概括性和责任划分的模糊性。

比如,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 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5]法条只规定了应该根据各方的过错程度比例及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划分责任, 但在司法实践中, 各方的过错程度如何确定?行为的违法性与损害后果之间的相关性有多大?都没有明确的操作标准。

再比如, 关于注意义务的标准, 罗马法把注意分为“疏忽之人”应有的注意和“良家父”应有的注意;前苏联学者把注意分为“中等标准说”、“高标准说”和“中等偏上标准说”。而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精神, 学校在教育管理过程中应当尽到“善良管理人”的义务。但是何谓“善良管理人”?它与西方的“良家父”标准相比哪个对注意义务的层级要求更高?具体应注意到什么程度?相关的法律规定是比较模糊的, 司法解释也不够详尽。然而, 这恰恰是划分学校事故责任、明确各方责任最需要的。因为, 如果把学校注意义务标准定得过低, 不利于学生在学校生活的人身安全, 而定得过高, “要求学校对学生尽到无可挑剔的注意义务, 要求学校预见到自身所有的行为后果, 甚至要求学校预见到学生所有的行为后果, 并对避免这一后果的消极性可能采取完美的措施而不出任何差错, 这对于防范学生伤害事故固然是有利的, 但对于学校来说, 无疑过于苛刻”。[6]

3. 司法判例难成范例

判例是指法院先前的某一判决具有法律的效力, 从而成为以后审判同类案件的依据。判例法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主要法律渊源。随着信息社会的迅速发展, 有些新型法律案件类型的频频出现, 使现有法律条文无法适应其需求。因此, 在司法实践中, 我国事实上也参考了英美法中关于判例的做法, 例如, 最高法院对具体案件的司法解释、个别指导等, 都有与判例类似的作用。

具体到教育司法实践领域, 由于我国教育立法起步比较晚, 法律规定也存在许多空白之处, 有待补充。然而, 不是所有的案件都能够上升到最高法院进行批复或指导, 因此, 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限比较大。各级各地法院在处理学校伤害案件时, 或因法官自身法学素养不同, 或受社会舆论的影响, 或受法学专家的意见左右, 相似案件的处理结果因时因地因人差异很大。差异大示范性就差, 长此以往, 形成的“判例”很难成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判例, 也致使学校的注意义务难以形成一套系统的、规范化的标准。

三、关于学校注意义务的教育法思考

基于以上论述, 确定学校注意义务的明确界限, 明确家校双方及相关各方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责任, 是顺利预防及解决各类未成年人伤害纠纷的保证。关于注意义务的理论, 西方有些国家的解释已经相当完备, 但各国国情不同, 贸然参考只会出现水土不服的尴尬局面。结合我国司法实践, 笔者认为, 要明确学校的注意义务界限, 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思考。

1. 细化学校的“善良管理”标准

学校的注意义务可以划分为法定的注意义务和酌定的注意义务。法定的注意义务根据相关教育法规而来, 包括保障校舍及设施设备不存在瑕疵、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不组织或安排学生从事不当活动、及时救助生病或受伤学生的义务。而酌定义务包括因特定承诺、特定场景、特定课程和特定活动而产生的义务[7]。

尽管这样的划分已经对法律起到了补充解释作用, 但仍然缺乏具体可行的标准。例如, 在法定注意义务里, “不组织或安排学生从事不当活动”, 其中的“不当活动”的范围具体如何?笔者认为可细化到诸如:不带领学生参加与其身体条件不相适宜的体力劳动、野外探险活动或是其他实践考察活动等。鼓励在学校举行健康有益的课外活动, 但是要制定详细的安保措施。如配备足够的带队教师 (可以设立具体的师生人数比例) , 在学生队伍里安排责任小组长, 并做好活动前的安全教育等。有了具体的参考标准, 学校才能安心进行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 而不至于因噎废食, 为了不背负过多的责任而对学生实行禁足, 取消所有的校外活动。

2. 开展务实高效的法制教育

学校法制教育是学校教育的组成部分和学校德育工作的重要内容。一般认为, 学校法制教育包括法律知识、法制思想理论和法制观念的普及, 还关系到对学生日常行为的引导。笔者以为, 以未成年学生为对象的法制教育, 应以日常生活安全的具体法律行为指导为先、为重。理由是:相对于法制教育, 多数学校更加重视升学率, 重视抓学科教学, 没有多余课时开展更多的法制教育。其次, 目前担任中小学法制教育的老师, 除了偶尔由校外法官作讲座指导外, 多数仍由没有受过专业法律教育的政治教师担任, 学生缺乏学习热情。再次, 有些学校将法制教育的对象仅界定为学生, 这是对法制教育的一个误读, 作为学生的直接管理者的教师, 更应该受到专业的、完整的、有针对性的法制教育。

那么, 具体如何开展务实有效的法制教育?笔者以为, 找到了当前我国中小学法制教育存在的症结, 也就找到了解决问题的良药。如, 针对学校重视学科教学、忽视法制教育的现状, 可以考虑从改革教育评价制度着手。联合教育界与法律界之力, 共同制定一套有效的教育法制评价制度。针对法制教育教师不够专业的问题, 可以考虑通过教育行政干预的办法, 要求学校聘用专门的法制教育教师, 并且应该拥有专业的教材和教学实效考核制度等。这些措施看起来似乎是加大了学校的责任范围, 但从长远来看, 当学校在教育管理中尽到了足够的责任, 作足了充分准备, 对于有效减少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率, 减少因此而产生的法律纠纷, 是有百利而无一弊的。

3. 实行校内安全注意义务分配

在细化学校注意义务标准, 开展有效法制教育的同时, 需要在学校内部实行安全责任分配。学校是一个拥有严格规章制度和完善管理体系的法人, 如果能够将学生安全保护责任具体分配到相关责任人身上, 则能有效减少注意区间空白, 并避免当伤害事故发生时, 发生相互推托责任, 导致发生受害学生权利得不到有效救济的遗憾。

例如, 学校的注意义务多数时候是由学生的直接管理者——教师来执行的。因此, 教师的注意义务在学校注意义务中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那么, 相对于学校而言教师的注意义务该怎样界定呢?我们认为, 教师注意义务“可界定教师基于职业性质在教育活动中负有防止学生的身体和生命因教育活动而遭受分割的义务。”[8]具体说来, 判断教师有没有尽到注意义务, 主要考察教师有没有违反在学校管理职责之下的注意义务 (breach of care) , 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作为善良管理人, 教师是否能够预见到可能产生的伤害;伤害产生后, 教师行为是否符合及时救助与行动注意标准。

这里的“教师”既指从事教学工作的一线教师, 也包括从事教育行政管理和辅导员等担任其他职责的教师。实行校内安全注意义务分配, 能够明确各岗位教师的职责, 既是对学校注意义务的有益补充, 又是顺利解决事故纠纷的保证。

4. 协调家校之间安全注意界限

前文提到, 在强调学校责任的同时, 联系学校与未成年学生关系的另一个重要纽带——家庭 (或家长) 责任, 是不容易忽视的。只有学校与家庭双方就未成年学生的安全问题进行充分的交流、沟通和协调, 尽可能明确双方在保护学生安全问题上的注意义务, 划分责任范围, 才有可能从实质上保障未成年学生时时处于注意安全监管范围之内, 从而避免出现一些安全管理上的“空档期”, 给意外事件或者故意伤害制造机会。笔者以为, 目前比较可行的做法是, 借助于家校双方在教育教学上的合作便利, 将学生安全问题也纳入家校合作的计划, 由家校双方, 甚至可以吸收未成年学生参与, 共同商讨保护未成年学生安全的实施细则, 明确家庭和学校的责任范围, 制定切实可行的操作办法, 达到减少学生伤害、密切家校关系的目的。

参考文献

[1]方益权.校园侵权巨额赔偿伤害了谁.中国教育报, 2008-12-15 (5) .

[2]A Dictionary of Law,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4.137.

[3]晏宗武.论民法上的注意义务.法学杂志, 2006 (4) :146.

[4]单雪晴.学校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江苏法制报, 2008-12-30 (7) .

[5]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注释本) .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8.5.

[6]方益权.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过错的认定.教育评论, 2003 (3) :31.

[7]尹晓敏.论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中校方的注意义务.高等教育研究, 2007 (4) :74.

未成年学生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汇报 第2篇

**市妇联在市委、市政府的支持重视下,发挥妇联优势,整合社会资源,积极推进家庭教育工作,使家庭教育工作声势浩大,影响深远,我们发挥妇联职能优势,抓了以下方面的工作。

1、三月初聘请家庭教育专家、讲师团在社区及村级家长学校进行家教讲座,同时还请家庭教育先进典型做经验介绍。为了进一步加大家庭教育知识的宣传力度,和龙六中家长张庆兰介绍教育孩子的成功经验,从而加强家庭教育理念,普及了科学的家教知识,引起了社会的共鸣。

2、三月下旬,开展家长与学生共同参与的以“我所希望的孩子”与“我所希望的父母”为主题的座谈会。

3、加强家庭教育阵地建设,办好学校、街道、社区和镇村的家长学校,提高广大家长的文化素质、道德修养,增强广大家长科学教育子女的观念和能力。我们建立了市、镇、村(社区)三级家庭教育领导机构,并制定了家庭教育工作总体目标和实施方案,在协助市教委规范管理家长学校的基础上,建立社区与村家庭教育指导中心,要求年内各村、社区家长学校创建率达到100%,达标率60%。

4、为了把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落到实处,更好地激发广大党员干部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自觉性和积极性,以“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为宗旨,切实发挥好各级妇联组织联系

党和妇女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为妇女群众办好事、办实事,经市妇联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领导工作小组研究决定,在全市妇联系统党员干部中,广泛开展“我与妇女群众心连心”爱心助困活动,在活动中市妇联要负责包保扶持一户贫困家庭妇女和儿童,要求镇、街妇联、社区妇联、村妇代会和团体会员(单位)要联系一户贫困户,定期走访,并为其协调解决困难,目前在以市妇联为牵头,全市8个镇、3个街道、86个村12个社区全部包保了一名贫困儿童和其母亲。另外市妇联还利用三八节前夕走访慰问了李万淑等五户贫困妇女,每户资助500元,共2500元,让她们感受到娘家人的温暖。

5、以妇联牵头形成教育、关工委,民政局等各方面力量,建立家庭教育工作统筹协调,综合发展运行机制,推进家庭教育社会化。各职能部门都明确自己职责,齐抓共管,共同促进的良好局面。

6、我市目前有4.7万未成年人,而单亲、无亲学生就有3536人。为了解特殊家庭(包括单亲、无亲、特困、残疾、离异、犯罪)学生的学习、教育和生活,我们向全市家长下发500份问卷调查表,了解掌握基本情况。目前,和龙有22名孤儿和贫困学生受此资助。为了解决偏远地区农村孩子教育落后问题,市妇联通过春雷桥对三名贫困学生进行包保,通过州企业家协会对西城镇一小的10名贫困学生进行包保,另外,为了迎接全国爱耳日,也为了更好的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与市残联、市防疫站等十二个部门联合,到东城小学,为听力障碍儿童提供了免费检查,还免费赠送一台助听器和一些药品,当场给贫困儿童资助了200元。

7、为配合中央提出的“以德治国”方略,我们以家庭为阵地,开展了家庭文明建设。光明街妇联以“妇女喜欢不喜欢、家庭需要不需要、群众欢迎不欢迎”为出发点,在全区重点开展了“美德在我家”活动,开展“五方面知识”进家庭活动,即:文明道德、法律法规、优生优育和卫生保健、环保和婚姻家庭知识进家庭等系列活动,使600多人受到教育,在整个社区形成了一种热爱社区、热爱生活、自觉抵制邪教的良好风尚,提高了广大家长的整体素质和文明水准。

未成年学生校园伤害事故责任研究 第3篇

【关键词】未成年学生;校园伤害;归责原则

一、未成年人校园伤害现状

我国中小学的未成年学生是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主要保护对象。我们所说的未成年人校园伤害案件中的学校仅指中小学校,不包括高等学校。安徽金寨纳入了国家营养餐改善计划,但是教育局招标企业统一配送。某所学校配送的营养餐中的苹果几乎没有一个是好的。甘肃省庆阳市正宁县榆林子镇一大翻斗运煤货车与当地幼儿园接送车迎面相撞,造成19人死亡。湖南娄底市幼稚园校车翻车致4名幼儿死亡。“毒校服”事件也是近期爆出的一起危害学生健康的事件,上海多所学校涉及此事件,此次共抽查了22批次学生校服产品,覆盖上海市主要生产企业,有6批次被检测为不合格,合格率仅为73%,其中1款产品有致癌成分。目前对于校服生产标准,尚无统一定论,因此只要是服装厂都可以生产,其结果直接导致了校服质量不一,学校如不能把好关,结果只会危害学生身体健康。浙江温岭幼儿园教师颜艳红因“一时好玩”在该园活动室里强行揪住一名幼童双耳向上提起,同时让另一名教师用手机拍下,之后该视频被上传到网上,引起网友的愤慨。湖北襄阳老河口市一小学发生一起踩踏事故,造成4人死亡、7人受伤。

二、校园伤害事故的归责

权法中居于核心地位的是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因为归责原则不仅能指导法官处理案件,更重要的是它反映了民法的基本理念和价值取向。同时,也决定着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由谁承担、免责条件是什么、损害赔偿的原则和方法等各方面。归责原则是指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权益的损害后,如何确定损失由哪方承担。它主要包含三个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未成年学生校园伤害责任属于侵权责任的范畴,研究此类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其意义就在于当未成年学生在校园里受到伤害或者造成他人伤害时,究竟是否应该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或客观存在的伤害事实、公平理念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确定谁作为校园事故的责任承担者。由于未成年学生在校园受到伤害的情形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学术界对于学校责任如何确定以及应遵循的原则一直存在争议,既有支持过错责任原则,也有支持无过错责任原则,甚至还有支持公平责任原则的观点。

过错责任即当行为人的行为给受害人造成合法权益损害时主观有过错,那么,行为人应该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责任。过错推定责任是包含在过错责任之中的一种责任,意思是当行为人的行为给受害人造成合法权益损害时,首先推定行为人是有过错的,如果行为人主张自己不存在过错,那么他就要对自己的主张进行举证,否则行为人也要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民事责任。无过错责任即严格责任,意思是无论行为人在实施某种行为时是否存在过错,均应对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损失承担民事责任。所谓公平责任,就是当行为人以及受害人双方都不存在过错,由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行为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补偿,我们要注意的是这里行为人所给予的并不是赔偿,而是补偿。

未成年学生在幼儿园或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其监护关系并未发生转移,法定的监护人是家长而非学校。学校仅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无监护义务。所以,在未成年学生校园伤害案件中,认定学校是否有过错,就要证明学校在实施教育、管理和保护行为时是否存在疏于职责的过失或者重大过失,也就是说学校是否违反了《教育法》规定的对未成年学生应尽的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学校、幼儿园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在校受到伤害,承担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即当伤害发生时首先推定学校是存在过错的,对于伤害所造成的损失由学校承担,如果学校认为自己不存在过错,则需要举证证明。这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学校或幼儿园的责任力度,对于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学生的合法权益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学校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即对于校园伤害事故学校是否承担责任,关键看学校是否存在过错,如果学校存在过错,对于给未成年学生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由学校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参 考 文 献

[1]王泽鉴.侵权行为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12)

[2]魏振瀛.民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成年学生 第4篇

通过对本班及整个初二年级部分未成年学生的调查,我发现当前未成年学生存在思想道德方面的问题。

1. 不少未成年学生沉溺于网络游戏

由于网络游戏对中学生有无限吸引力,因此导致很多学生沉溺于以“攻击、战斗、竞争”为主要成分的尔虞我诈、弱肉强食和勾心斗角的网络游戏,这些游戏使他们模糊了道德认知,淡化了游戏虚拟与现实生活的差异,误认为这种通过伤害他人而达成目的的方式是合理的。目前,因为玩电子游戏(网络游戏)而引发的道德失范、行为越轨甚至违法犯罪的问题正逐渐增多。

2. 不少未成年学生爱国主义意识淡薄

学生在学习生活中的许多现象都可以看出他们的爱国主义意识淡薄。如:升国旗时,学生窃窃私语,不唱国歌;学校组织学生观看爱国主义影片时,很多学生则忙着吃东西,忙着与旁边的同学交谈,忙着到教室外面“透气”。问他们为什么不看,回答竟是不好看。许多学生只崇拜日韩歌星、影星,对一些民族英雄说不上姓名,更不用说对其英勇事迹的了解。

3. 不少未成年学生淡漠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我们现在正处于一个知识爆炸的时代,家长对子女的文化知识是很重视的,但是广大的家长仍然忽视了一个重要的方面———中华民族传统文化。许多学生对中国传统优秀文化知之甚少。如对中国的四大发明,能全部回答出来的学生很少;许多学生吃着西式快餐,过着圣诞节,讨论着星座,而对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精华如“忠、孝”等不屑一顾,更不用说去实践,对自己父母尽孝道了。甚至有些学生不但忽视了传承文化和传播文化的责任,而且道德伦丧,甚至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二、实施途径

针对以上未成年学生中存在的道德方面的问题,为了引导学生文明上网、健康上网,拒绝网络游戏,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我主动承担了本班《历史与社会》和《信息技术》的教学任务,结合《历史与社会》和《信息技术》的学科特点,在本班学生中开展了“绿色上网,传承中华文明”主题教育活动,具体措施如下:

1. 开辟网上爱国主义教育基地

我重点向学生推荐了“全国100个爱国主义示范基地”,如“血铸中华、民族魂”网站(http://zhounian.chinaspirit.net.cn),把它们分为“中华文化”、“中华英雄”、“中华历史”、“中华地理”等版块,并收集了大量的文本、图片和视频文件,引导学生自觉发现、具体感受、理性认识、深刻理解和高度认同中华文明,创造性地传承中华文明。使未成年学生回顾与思考中华民族五千年的文明史,尤其是近百年来为了民族独立与富强,中华民族的优秀儿女进行的艰苦卓绝的奋斗历程,让他们深切感受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在党的领导下,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取得的辉煌成果,并让他们明白在充分共享改革开放伟大成果时,应不忘革命先烈的伟大奉献。

2. 开展网上祭奠先烈活动

清明节是中华民族的传统节日,清明扫墓,悼念先烈,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也是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的好机会。我精心挑选了100多名学生比较熟悉的民族英雄,如李大钊、杨靖宇,等等。在每年的清明节期间,我们由学校团总支发出倡议,组织学生到学校计算机房参加“网上祭英烈,共铸中华魂”的活动。学生通过学校网络,打开“血铸中华、民族魂”网站,为自己所要缅怀的先烈送上一束电子鲜花,或是奉上一份电子祭品,点一首歌曲,留下一段心语。

3. 开展网上红色旅游活动

为了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我们组织了多个网上红色旅游景点,组织学生进行网上红色旅游。如:为纪念中国工农红军长征胜利70周年,我们向学生推荐了一个由红色家园网站制作的长征主题网站———“情系长征路”主题网站(http:/www.redhome.cc/changzheng/index.htm),引导学生重走长征路。网站设有“长征简介”、“历史故事”、“长征人物”、“知识问答”等栏目,以鲜明的主题和文字、图片、flash动画等多种形式,生动再现了红军当年长征的情景。考虑到内容的趣味性,活动采取网上闯关的形式进行,共12关,每关均分别设置了20道与长征有关的问答题。这种互动模式吸引了许多学生积极参与。

在开展以上活动的基础上,利用《信息技术》教学,重点对学生进行上网指导和信息技术技能培训,结合主题班会、团队活动、讲座、宣传栏等形式,大力开展网络教育活动,引导学生文明上网,培养学生健康的网上人格和网络道德,并提高学生运用信息技术的能力。

三、实施效果

“绿色上网,传承中华文明”主题教育活动开展以来,受到了学生、家长和老师们的好评,产生了良好的教育效果,给我班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带来了新的面貌。

1. 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效果得到加强

通过开展活动,学生的思想感情发生了深刻变化,如一学生参观了“血铸中华、民族魂”网站之后留言:“作为一个新一代的学生,站在这个时刻,去看南昌起义,虽然不是身临其境,但是我深深感受到你们为新中国献出的热量,使中国像太阳一样从海中冲出来,并徐徐升起,一直散发着热量照耀到现在的新世纪,并一直照亮着中国以后的道路勇往直前。我们是幸福的一代,但是没有你们我们就不是幸福的一代,你们像母亲,这束康乃馨你们当之无愧。”许多家长反映,活动过后,孩子们主动要求购买一些介绍著名爱国人士事迹的书籍,或是在书房贴上写有革命传统美德的座右铭。在此活动的带动下,学生遵纪守法、关心集体、言行规范、勤奋学习的良好行为规范正逐渐形成,良好学风和班风正逐渐形成。

2. 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模式有了突破

“网上祭英烈,共铸中华魂”活动是一种爱国主义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的好形式,利用网络来开展活动,可以不受时空限制,任何学生均可以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参与到活动中来,增加了活动的灵活性和参与面。同时,变被动接受为主动参与,这无疑为“唇焦口燥无人应”的传统思想道德教育指明了一条新路,使思想道德教育活动更具有针对性、实效性和主动性。

3. 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方式获得肯定

通过开展活动,部分原先沉迷于网络的学生通过参与该项活动,规范了自己的行为,将自己上网聊天、玩游戏的兴趣转移到电脑绘画、网页制作和多媒体制作上来,学校也顺势进行了信息技术专项技能的培训。在去年四月评比结束的上虞市中小学生绘画书法作品比赛电脑美术分赛中,我班的一位学生荣获市电脑绘画一等奖,三位学生分获市电脑绘画二等奖,一位学生获市学生电脑多媒体制作三等奖,同时二位学生的作品上送全国评奖,分获全国三等奖。

成年学生 第5篇

网络教育《专题讲座》

------学习报告

所选专题 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

与处理

学生姓名 _ 胡建峰 专 业 行政管理 年 级 2010年 学习中心 河南商丘奥鹏 报名编号 C***9000012 专题教师姓名 杨颖秀

(以上信息必须详细填写)

2012年 6 月 25日

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主要应采取哪些措施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希望,也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一代接班人。但是近年来,在我国部分地区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接连不断的发生,且整体呈上升均势,给众多的家庭带来了无比的痛苦,给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带来了严重的影响,同时也严重地危害了社会的稳定。而面对较为残酷和现实,我们如何保护未成年学生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避免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对各方造成的影响,也应引起党和政府及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和重视。

一、导致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的因素

1、管理制度不完善。在目前发生的多起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中,多因管理制度不完善,制度落实不到位等引起。虽然在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管理办法》以及《教育法》等相关法律中,均有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及学生伤害事故应急的措施,但真正落实到位的却不多,以致发生事故后悔莫及。如:相关安全应急预案没有操作演练,导致事故发生时措手不及;又如有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特别是安全管理方面,对外来人员随意放行,则进校人员鱼目混珠,将对师生带来严重的安全隐患;还有个别学生逃学,任课老师或班主任没有及时的与家长联系,致使学校对学生的管理与家长对孩子的监护脱节,造成学生受到伤害等。

2、学校教学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学校的教学设施设备的完好,是未成年学生在学习中安全的保障。而有的学校围墙倾斜存在倒塌的隐患、有的楼道过于窄小存在学生拥护践踏的隐患、有的楼房护栏过于低矮、室内外地砖过于光滑、门窗玻璃没有采取钢化处理、有水系而没有采取安全防护等等诸多教学设施、设备均存在安全隐患问题,这都将威胁着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安全。

3、家庭管理与学校教育未能完美结合。在众多的未成年学生事故中除学校教育管理外,也存在家庭管理不周,对学生放纵自如等因素。因此,学校教育必须依靠家庭教育的支持与配合,家庭教育必须与学校教育协调一致。如:学校视实际情况可定期召开家长会,把安全教育当作一项重要的会议内容,学校应建立与家庭的互动制度,提醒家长时刻注意学生安全问题,通过家庭、学校和社会的共同努力,为未成年学生提供安全的学习环境。

二、预防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应采取的措施

1、完善未成年教育阶段各项管理制度。只有在政府层面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学校各部门、各责任人之间的安全工作职责,切实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做好安全知识的贯彻与宣传,使学生自身培养安全意识与自我保护意识,学会基本的自我保护与救助,同时使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责任心更强,安全防范意识更高,有效的杜绝事故的发生。

2、学校定期排查设施设备是否存在安全隐患。良好的教学设施设备是提供安全学习环境的前提条件。学校要定期检查学校校舍、教室门窗、课桌椅、消防器材、电路电器、体育器

材等设施设备,且保证学生的饮水、饮食卫生,防止食物中毒和预防各种疾病在校内传播流行等。发现学校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及时维修整改,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3、充分发挥家庭预防的特殊作用。家庭教育是素质教育的基础,也是培养学生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的源头,所以通过家长平时对未成年学生的沟通教育,灌输必要的安全知识和自救自护意识,履行监护职责,有效的避免减少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比率。同时,通过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安全防范知识宣传,建立与学校互相配合、共同监督的管控模式,强化对未成年学生的防护作用。

4、全社会都应加强预防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责任与使命感。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有些不单单是家庭问题或是学校问题,有些学生伤害事故不可能靠一个部门、按照一种方法来解决,而必须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下,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城市居委会、农村村委会等各方面共同参与,齐抓共管、各负其责,通过政治、经济、行政、法律、文化、教育等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采取积极的预防措施,避免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

成年学生英语学习中的学习动机研究 第6篇

在中国,学生从小学开始将英语作为一门外语学习,并且被视为主科之一。尽管他们从小学至大学一直循序渐进的深化学习,但是学生学习的动机是一种动态过程,随着时间的改变而改变。大量的因素影响控制着学习动机,例如,学生的语言程度,态度,学习环境等。从小学到高中,我们的学生学习英语几乎只有一个目的:通过进入下一级学府的入学考试,例如高考。然而,当他们进入大学之后,他们的学习目标逐渐有了改变,这种改变造成了大家语言水平的良莠不齐,这就说明了他们被不同的学习动机所驱使。在这一阶段,学习动机的发展主要有两种趋势。大多数的学习者是工具性取向,他们认为学习的原因是获得社会认可或通过外语成就经济优势(Gardner & Lambert, 1972: 14)。这一部分学生选择上英语课是为了准备英语四六级考试,用于提高就业机会。另一些学生则是归附性取向的,这意味着他们选择学习英语的目的更多的是希望同学语言与英语使用者交流,或者在使用英语的国家学习生活,他们本身对英语有兴趣,显然这更符合我们语言学习的目的。尽管这两类学生都具有充分的学习动机,但后者得到的结果的通常优于前者。因此,我们需要弄清楚哪一种动机在大学生英语学习中能够起到更好的促进作用。

一、二外学习动机

学习动机是一种复杂多变的因素。Dornyei(2001,7)曾提到过,当人们在定义动机时产生了分歧。心理学家和语言学家一直怀疑是否“动机”是由许许多多毫无关联的琐碎事情的综合体。“动机”这个词本身就是一个通用术语,覆盖了一些可能不同的概念,每一种都可能有不同的起源和不同的效果(McDounough,1981,143)。人们所定义的“动机”是从它所带来的结果的角度出发。另外,尽管动机本身已经是一种复杂多变的概念,一旦涉及到二外学习,它变得更加难以确定。Gardner(1979,193-4)认为当你肩负二外学习任务时,学生不仅仅需要吸收语言的知识点,同样也需要学习人类语言学领域的其他特性,例如,当学生在学习外语时,也尝试着去了解这门语言的使用者,他们的文化,以及这一社会生活中的方方面面。语言不仅仅是一种交流的工具,也是一个社会的综合反映。在Dornyei(1994,3)提出语言的三大特点中,首先,语言就像一种通信解码过程,可以作为一门学科教学。其次,它是个人及其心理活动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最重要的是,它是社会组织包括社会文化在内所使用的最重要的载体。由此可见,二外学习动机是由来自于社会,语言学,心理活动三大领域的不同方面所组成。

二、归附性动机和工具性动机

早期的关于二外学习动机的研究大多来源于Gardner在加拿大与合作伙伴的著作。他提出了学习动机的两大趋势:归附性动机和工具性动机。他将这两种动机定义为导向型是由于他们能够建立与之匹配的动机并为他们的成果提供一个明确的方向(Gardner,1985)。他认为归附性导向是指“想要成为语社团中有价值成员的意愿”,而工具性导向则是“熟练掌握二外所带来的潜在使用价值,比如得到一份更好的工作或者更高的薪水”。归附性动机看重的是学习者对于二外环境和二外学习的态度。对二外使用环境的积极向上的态度与在二外学习中获得成功有着密切的联系。Gardner在他的著作中详细描述了动机理论,其中有一个概念被他定义为归附性动力。它所说的就是上面所提到的“态度”问题,Gardner将它更详细的分解为三个部分,分别是归附性,学习环境的态度,动机。这种态度包含对二外本身,二外语社团,二外老师和二外课程。因此,归附性动机将学习者的态度放在第一位。也就是说,这种动机是由学习者本身的意愿所决定的,自发性的学习。另一方面,工具性动机考虑到的是语言的实用价值。学习者想要从二外学习中得到好处。这种目的的根源来自于内在和外在两个方面。就像在课堂上经常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况,有的学生认为他们“应该做”,而有的则认为他们“不得不这样做”。

尽管工具性和归附性这两种动机都能够驱使二外学习者,但它们的强度有所不同。Gardner和Lambert曾假设归附性导向能够更好的维持长期动机由此完成不同要求的二外学习。Ushida(1995)也提出一些经验主义的证据说明由归附性动机所驱使的学习者可能会比工具性动机所驱使的学习者得到更好的结果。这是由于,一方面,基于语言学习的本质,语言本身包含了一种社会文化里面最具代表性的元素。就像Crooke和Schmidt提到的,当学习者在拥有成功的学习经验后,他们对于这种语言社会甚至是语言本身都会产生积极的态度,这种态度被认为是原因也是二外学习的结果,在学习活动中不断的进行良性循环。因此,归附性动机所考虑到的态度问题是被高度赞同的。但另一方面,由于动机本身的复杂性,这两种动机之间的界限正在渐渐模糊,甚至是相互依存的。中国学者华惠芳认为不同的动机来自于他们各自不同的需求,从理解上解释了为什么我国很多英语学习者能够在考试中得到高分,而语言的实际使用能力却不尽人意的原因。在二外学习动机后期的研究中,Dornyei(2005,16)提出了一个新的概念帮助人们理解二外学习动机,叫做“二外学习动机自我系统”。它是由一系列理想的自身子系统组成,这些子系统与归附性东西,自我需求系统,以及工具性动机中的一部分存在密切联系。Dornyei(2006.91)认为,二外自我系统是一个归附性动机的补充理论,因为它考虑到了几乎没有机会接触二外环境的学习者,这也正式中国大多数的二外学习者所面临的问题。由此可见,尽管归附性动机具有较高的优势,但是并不能完全将这两种学习动机完全分开来看,在特定的学习条件中,这两种动机也出现了重合。

三、中国大学生的二外学习动机

前面提到,英语在中国从小学到高中阶段都被认为是课程设置里的重点学科,甚至是等同于语文和数学的。这是由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理论上,英语学习的目的是促进跨社会,跨文化,跨地域之间的交流。但实际上,除了那些在国外生活学习工作的中国人,剩下的学生与二外使用者交流的机会少之又少。除此之外,尽管有很多的渠道可以获得二外学习资源,例如音频视频文件,报纸杂志等,但很多所采用的仍然是母语传输方式,也就是在思维或者用词上仍然是中国式的,这对于二外学习者并没有带来太多的帮助,当他们面临真实的二外环境时,仍然会遇到很多问题。中国的学生还是不得不通过固定的英语考试,才能继续学习或者工作。因此,他们的态度也渐渐由主动变为被动。当他们进入大学以后,拥有了选择专业的机会,英语在很多同学的心中成为了并不那么重要的课程,除了英语专业的学生,主动学习英语的学生并不多。然而,即便是这样他们也必须通过大学四六级考试才能拿到毕业证书,才能在将来进入社会时为找到优越的工作增加筹码。因此,他们不得不在大学期间奋力学习英语,通过考试。在这样的环境中,他们对于英语的态度逐渐被社会,家长,老师施加的压力所取代。从这个角度看,工具性动机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促进学生的学习,但是当他们完成某个阶段的要求,这种动力就会慢慢减退,甚至消失,直到下一个阶段的要求来临。

至于归附性动机,有一些获得成功经验的学习者可以感受到,归附性东西所带来的是强烈的想要学习的愿望,激励他们付出更多的努力,养成长期的强有力的毅力。在同样的环境下,仍然有一部分学生由归附性动机所驱使,例如那些对英国文化感兴趣或者想要出国留学的学生。Li曾提到环境是否有益于二外学习取决于学习者本身。尽管学习者接触二外环境的时间有限,他们仍然具有充分的主观能动性通过不同的渠道了解二外环境。这是一种有效的提升培养归附性动机的方法,要让学生感兴趣,首先需要做就是充分接触。另外,归附性动机对那些拥有工具性动机的学生也是有好处的。就像前面提到的,两种动机中的有一部分理论是相互重叠的,并且动机本身也是随着时间改变而更改的。除了环境的影响,仍然有其他的影响动机改变的因素,比如学生如果喜爱这个老师的教学方式,也能间接的为英语学习带来动力。

总的来说,工具性动机在中国的二外教学课堂中占有重要地位,但是并不足以促进学生达到更高的学习水平。另一方面,归附性动机反而展现出极大的潜力能够让学生在这样的环境中得到更好的结果。所以,二外教师更应该在课堂中采用不同策略达到培养学生兴趣的目的。

四、教学意义

由这一结论出发,教师在二外教学中需要做的就是激发学生的归附性动机,也就是培养学生兴趣,将学习由被动转为主动。随着英语的交流性收到越来越多的关注,教师的教学重点也在改变。特别是在大学课堂,非英语专业的学生在学习英语时呈现处两种状态:一些学生认为英语不再重要,即使不学也没关系。另一部分学生则选择为考试而学。在这种情况下,扭转英语在学生心目中的地位是比较困难的。教学中我们应该注意让学生获得正面积极的学习经验,让他们体会到英语的实际作用,从而开始接受英语。前面也提到过,语言是文化的载体,是社会各个层面的综合反映,因此,教学也可以由文化入手。学生不感兴趣的是枯燥乏味的语言点,但是对不同的生活方式,文化背景和生活环境却是充满好奇。我们可以利用学生的这种好奇心在教学中融入英语国家的生活点滴,对比中国与西方国家的异同来激发学生的兴趣。这些教学资源在今天的网络发展下都是可获得的。

五、总结

尽管这两种学习动机都能够促进二外学习,归附性动机似乎更能带来满意的学习结果。长远来看,归附性动机的持久性能够维持学生长期主动的学习,而不是在完成某个目标后停滞不前。然后,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必须抛弃工具性动机。就像前面说过的,两种动机本就有重合的地方,所以教学中应该将两种动机结合起来,达到更好的效果。

成年学生 第7篇

近来未成年学生人身损害事件时有发生, 而教育机构和侵权人具体如何承担、多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是很棘手的问题, 以下就对此问题的相关法律规定、归责原则以及责任承担问题进行探讨。本文着重探讨教育机构的责任问题 (本文所称教育机构指幼儿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根据《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也明确规定学校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1]基于这种教育、管理、保护的关系, 教育机构在学生遭受人身损害时承担相应责任是有充分依据的。

二、有关未成年学生人身损害的相关法律规定

(一) 《侵权责任法》中的规定

该法第38条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内部受到人身损害的规定。该条规定教育机构通常应当承担责任, 但能够证明尽到相应职责的就不承担责任。此时对教育机构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该法第39条是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内部受到人身损害的规定。该条规定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 应当承担责任。此时对教育机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该法第40条是对无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 受到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 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 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此时对教育机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二)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中的规定

该解释第7条是对责任方式的规定。教育机构内部侵权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教育机构外侵权承担补充责任。 (本文所指机构内侵权包括机构内设施及其工作人员对学生的人身损害;机构外侵权即指机构外第三人侵权) 。

(三) 《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规定

该法第16条解释了教育机构对其内部设施造成侵权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的原因, 即教育机构有义务保证学生生活和环境的安全。

该法第17条规定了教育机构应当提供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文娱集体活动并防止人身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的规定

该法第8条规定教育机构有制止有害于学生合法权益的责任。教育法同样对教育机构保障学生权益提出了要求。

三、未成年学生人身损害的归责原则、责任方式和赔偿的具体分析

以上是对法条的列举并归纳了教育机构的责任和归责原则。为了更清楚地解决问题, 笔者试图从其他角度切入。如果从受害主体的民事行为能力和侵权主体两方面入手, 问题就变得更容易清晰。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内部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规则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内部遭受人身损害的, 对教育机构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过错推定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具体是这样分配责任的:损害发生后, 首先推定教育机构存在过错, 除非其能够证明自己对该损害的发生无过错, 否则就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换句话说, 在事故中受损的学生并不需要对学校存在的过错举证, 而是要由学校自己来证明其在事故中不存在过错, 这样才能免除学校所要承担的责任。[2]这在未成年学生人身损害中是一种典型的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 即由教育机构承担举证责任, 而其他情况下由学生方承担举证责任的。也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内部遭受人身损害时, 除侵权人直接承担责任和进行赔偿外, 教育机构也应当承担责任并进行相应赔偿, 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除外。

(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内部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规则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内部遭受人身损害的, 除侵权人承担责任外, 对教育机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此种情形下由学生方承担举证责任, 只有证明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 它才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三) 无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内部受到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规则

无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内部受到教育机构外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 首先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在侵权人没有能力或足够能力承担时对教育机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其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也就是说在侵权人不能独立完成赔偿责任时学生方要承担举证责任, 只有能够证明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 它才承担补充责任。补充责任是指在侵权人无能力或者没有足够能力赔偿时, 教育机构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学生人身损害赔偿中对教育机构的归责原则是没有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并不以加害人主观上的过错为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无论加害人主观上有无过错, 都要承担侵权责任。它通常适用于某些特殊领域。就学生人身损害而言, 其性质应属比较典型的一般民事侵权行为, 因此, 没有理由确定无过错责任原则。[3]

四、结语

未成年学生人身损害问题在法制环境下逐渐得到重视, 在各方的努力下也逐步得到更良好的解决, 但背后的细节、程序依旧非常复杂, 在归责原则、责任方式和赔偿上对我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从不同角度作了分析, 大致建立了一个此类问题的分析步骤, 希望对将来此类事件的处理有所裨益。

摘要:近年来, 学生在校人身遭受损害的现象越来越多, 这也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隐藏在这一问题背后的学生受损害后的赔偿问题是很重要的一个环节。本文旨在对未成年学生人身损害的问题进行探究, 以期对解决此类问题发生后的归责原则、责任方式和赔偿问题有所裨益。

关键词:法律规定,归责原则,责任方式,赔偿

参考文献

[1]田文太.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责任研究[D].山东大学, 2006 (11) .

[2]刘芳丽, 王哲先.学生人身伤害责任归属原则[J].长江大学学报, 2011 (5) .

成年学生 第8篇

一、中小学校对未成年学生 侵权的法律关系

1. 中小学校与学生法律关系的界定

中小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侵权行为发生后, 认定侵权事实, 明确归结责任, 认清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是处理和划分责任的关键所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以下简称《教育法》) 第二十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中小学校为非营利性质的教育教学社会公益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以下称《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也规定, 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组织, 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民办学校、民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这样, 民办中小学校与公立中小学校享有同样的法律地位, 享有同等的法律权利并履行法律义务。公立中小学校与民办中小学校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公益组织这一界定确定 了中小学校与受教育者之间是一种公法关系, 准确理解中小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公法关系是解决相关侵权归责的重要前提。

另一方面, 在民法领域, 学者对中小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一直存在着监护责任说和合同违约责任说。监护责任说细 分为法定监护责任说和监护责任转移说, 认为未成年学生的监护状态不应因学生进入学校后而产生未成年学生实际监护状态的空白, 对学生的监护责任理应转移至学校一方;合同违约责任说将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界定为一种委托合同关系, 认为家长将学生委托给学校, 学校理应保障学生的各种安全及合法权益,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则是违反了双方合同约定, 构成违约, 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不论是监护责任说还是合同责任说, 都会造成法学理论在指导具体司法实践中的不统一性, 人们采用不同的标准, 会造成不同的判罚结果, 引起社会的抱怨和不满。

2. 中小学校及学生主体的特殊性

中小学校主要包含以财政设立的公立事业单位法人和以社会资金设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两种学校类型。依据《教育法》第三 十一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 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中小学校拥有法人资格, 在民事活动中享有民事权利, 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公立中小学校作为对外承担责任的法人单位, 在对学生侵权后承担责任的形式上往往因无独立财产权而出现义务履行难以执行的尴尬局面, 而社会力量办学的民办中小学校因其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而不存在这一方面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一难题, 充分利用保险工具处理学校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防范和妥善化解中小学校校园安全事故责任风险、减轻学校办学负担, 应是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 制的通知》出台的意义之所在。这对于完善中小学校发生侵权事故后的民事责任履行或许是一种有效的尝试。

《侵权责任法》依据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中小学校未成年学生所受侵权归责进行了分别规定, 而根据《民法通则》,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与《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共同限定了中小学校学生的主体类型。

二、中小学校对学生侵权行 为的归责及类型

1. 中小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侵权的归责

随着2010年《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实施, 特别是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中小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 学校应当承担责任, 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 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规定,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 应当承担责任;第四十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 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伤害的, 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 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侵权责任法》就其责任范围、责任期间、责任区域终以特殊法律的形式进行了确定, 即中小学校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受到学校侵权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学生受到学校侵权采用过错责任原则, 对第三人针对学生在校期间的侵权采用过错责任的补充原则规定。

2. 中小学校对学生侵权行为的类型

(1) 未成年学生之间发生的侵权

中小学校未成年学生活动性强, 探索欲望强烈, 自我控制能力弱, 对许多行为的后果时常无法预料, 导致学生之间常常发生侵权行为。《教育法》规定, 受教育者应当履行法律法规,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 遵守所在学校的管理制度、规定, 有义务服从学校的教育和管理;学校以适当的方式教育学生明确校规校纪, 并在学生间发生侵权时进行管理和安全防范。据此, 学校不仅需要对学生进行适当必要的安全教育, 还需要在学生相互之间发生各种侵权伤害事故时进行制止和管理。《侵权责任法》也明确了学生之间发生侵权行为时, 学校能够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 不与侵权学生之间构成共同侵权主体, 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侵权行为人的监护人也不承担连带责任, 而是仅在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时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2) 校外第三人对学生实施的侵权行为

中小学校作为人员密集场所, 在校学生与校外存在着方方面面各种联系, 基于各种复杂的原因时常发生校外第三人针对在校未成年学生的侵权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明确了中小学校在校外第三人对学生的侵权行为承担第二顺序的补充责任, 且只有在第三人不能确定或无赔偿能力的情形下有过错时才承担补充责任, 另一方面, 学校享有在承担了该项赔偿责任后向第三人进行追偿的法律权利。《侵权责任法》中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 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以正式法律的形式明确了中小学校在第三人对未成年学生实施的侵权行为上承担有限制的补充责任。

(3) 中小学校设施对未成年人的侵权行为

学校设施包含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生活生产设施等。《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 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 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指明了学校作为学校教育教学、生产生活设施的管理人和保管人, 有管理和保证学校设施安全的义务。当然, 管理和保证义务中教育学生知晓学校各种设施的正确使用及安全也应是其应有之义。对于学校设施造 成学生伤害事故在《侵权责任法》中也进一步明确由所在学校承担过错责任, 但对于学校在设施设备的管理及对学生安全教育上学校需证明自己尽到了相应的义务才可免于承担责任。

(4) 中小学校教育工作者、教师对未成年人的侵权

学校教育工作者、教师在对学生进行管理、教育教学的过程中不妥的言行会对心智尚未发育成熟的未成年学生造成不同程度的不 良影响。如何界定教育工作者、教师教育教学活动的合理合法性是一个综合性社会课题, 但教育工作者、教师的行为导致学生人身受损害, 必然涉及该行为法律责任的划分和担责。《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关于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 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 教师应尊重学生的人格的规定, 是学校和教师的应尽义务;未依法履行相应义务而造成对学生的侵权, 从而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是法制的基本精神。从《侵权责任法》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期间遭受人身损害, 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 应当承担责任, 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学校已经履行了相应职责, 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的规定来看, 学校是否在教育教学管理中有不当行为, 是否履行了相应职责是学校担责的关键因素, 也可以说, 学校在该类侵权行为中承担的是有条件的侵权责任。

三、中小学校对学生侵权的 注意义务

中小学生作为未成年人, 对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缺乏必要的理解和预见。学生在校期间, 脱离了监护人的监督和保护, 作为教育机构的学校, 法律赋予了其更多的保护和教育未成年人的职责和义务。通过各种途径、方法, 兼顾学生、家长、学校各方利益, 防患于未然, 给孩子创造一个安全、快乐的学习场所也是制定法律的初衷。因此, 厘清法律关于中小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侵权的行为归责, 服务于未成年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学校在管理、教育教学中的注意义务。

1.中小学校园建筑设施的注意义务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 有其他责任人的, 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明确了中小学校作为校园内建筑物如楼房、操场、实验实训室等的管理人, 负有更为谨慎的注意义务。中小学生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发生伤害事故的原因是复杂多样的, 并且难以预料。学校对自身建筑物质量、照明、防滑等各个方面应作为学校管理规范的必要方面加以考虑。未成年学生之间借助学校建筑设施造 成学生之间的侵权, 学校同样承担责任, 除非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因此, 中小学校在学生可以涉及的建筑物的各个方面进行安全教育, 醒目地标示张贴进行积极的履行注意义务尤为重要。

2.中小学校教育、教学设备上的注意义务

中小学生的教育特点决定了学生白天大部分时间都在学校度过, 未成年学生充沛的精力保证了他们可以长久关注学校的各种事物, 特别是学校的体育设施, 娱乐器械, 音乐、美术教学用品, 物理、化学实验器材, 并习惯性地动手触摸玩耍, 常常引发安全事故。明晰《民法通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的学校职责、义务后, 履行好对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学生的看管、教育义务, 并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学生区别对待, 加强自身注意义务, 降低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的风险, 防范事故发生, 是中小学校在管理规范、教育教学计划制定中考虑的必要因素。

3.中小学校生活服务的注意义务

学校的餐饮安全、住宿安全、用电安全等是学校对学生侵权的重要方面。学校不论是将学生生活服务委托给社会服务公司还是自 己管理, 都不影响其在生活服务方面对学生发生侵权时责任的承担。加强学校自身对学生生活安全防范注意义务, 防范各种事故的发生才是根本。法律无法细化到中小学管理的各个层面, 但学校自身必须依据法律的责任归责原则细化自身管理, 以免自己在责任事故中处于被动地位。

4.中小学校对管理的注意义务

中小学校的管理是由教育工作者、教师和学生共同构成的。学校的管理者和教师, 无论工作如何分工, 在发现未成年学生于校内有不当行为时, 都有上前制止的义务。学校对教职工的管理也应明确他们的校内各项管理、教学行为均是学校行为的延伸。教职工在管理 教育教学中的行为会对学生产生隐性或显性的行为引导, 从而间接影响或诱发各类事件。中小学校学生享有完全的民事权利, 学校除享有管理、教育职责外, 法律未赋予其他涉及学生人身、财产的管理、限制权利, 在学生发生非教育性关注以外的行为时, 可以由社会、家庭进行调整, 而不是学校包办学生的一切。

中小学校全方位履行对未成年学生的保护义务, 帮助教师建立法律意识体系, 建立学校应急事故处理预案, 把防患于未然放在法律前沿, 积极完善学生伤害事故保险机制, 降低办学风险, 明确学生是社会、家庭、学校的核心纽带, 共同做好未成年学生的安全保护工作, 进而提高学校自身教育教学质量, 应是法律应有之义。

参考文献

[1]劳凯声, 陈希.侵权责任法与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保护职责.教学与管理, 2010 (9) .

[2]田虎.采用过错原则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法源、问题与对策.教学与管理, 2009 (9) .

[3]张琳.论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中认定学校责任应适用的归责原则.云南行政学院学报, 2009 (3) .

成年鹿冬季饲养管理 第9篇

公鹿的越冬期包括配种恢复期和生茸前期, 从11月上旬到翌年3月下旬, 正处于寒冬季节, 鹿既不配种也不生茸, 处于非生产季节。鹿由于配种期体能的消耗及季节性体重下降, 体质相对较弱, 在越冬期采食量增加, 体质也恢复很快。对老弱病残鹿, 应增加营养, 同时在生茸前期增加营养也可提前脱盘, 为生茸打好基础。

1) 逐渐恢复营养, 确保安全越冬

鹿到12月后性欲渐减, 食欲渐增, 由于处于寒冬, 体能消耗也较大, 鹿场应逐渐提高精料的补加, 补加量一般成年梅花公鹿1.1~1.4kg, 马鹿2~2.5kg, 同时供给充足的粗饲料。冬季缺少青绿粗饲料, 可用树叶、秸秆、青贮料等饲喂, 同时保证饮水, 最好是温水。在生茸前期还应适当增加精料喂量, 为鹿的脱盘生茸做好准备。

2) 调整鹿群, 淘汰老弱低产鹿

冬季是考验鹿体况的季节, 鹿场应根据实际情况, 对老弱及产茸太低的鹿适当淘汰, 对产茸好但老弱的鹿应单独组群, 防止因老弱鹿吃不到饲料而死亡的现象发生。

3) 防潮保温、保持卫生

冬季雨雪多, 潮湿寒冷, 鹿场应及时清扫圈舍, 保持圈舍清洁干燥, 以防鹿滑倒摔伤, 造成不必要的伤亡。有条件的应在圈舍铺干燥垫草, 营造温暖舒适的环境, 同时应在晴天驱群, 让鹿适当运动, 保持健康旺盛的生命力。

2、母鹿妊娠期的饲养管理

1 2 月至翌年4月, 是母鹿妊娠和胚胎在母体子宫内生长发育为成熟胎儿的时期。这一时期母鹿除维持自身的体能需要外, 还必须供给胎儿各种营养物质, 使胎儿能健康地成长发育。

1) 分期加强营养

在妊娠前期, 母鹿的营养需要主要是注重质量, 生产中应选用多种饲料原料进行饲料配制, 平衡调配, 使能量、蛋白质、矿物元素及维生素营养均能满足母鹿及胎儿的需要。妊娠后期应保证体质饲喂精料, 并加大喂量, 同时应考虑日粮容积, 防止鹿采食过多而挤压胎儿。还应保持适宜的体况, 以防过肥而造成难产。

2) 营造舒适的生活环境

每圈不宜养殖太多母鹿, 以免造成拥挤, 甚至流产;妊娠期鹿场应保持安静。圈舍要保持清洁干燥。

3) 适当运动, 做好产前工作

了解成年女性的饮食障碍 第10篇

尽管在老年人中容易漏诊饮食障碍,治疗中心的临床医生指出这类型的报告已看出寻求帮助的老年女性在逐渐上升。部分这些女性已与饮食障碍斗争了几十年,然而对其他人来说这是个新问题。关于这个主题的研究十分有限,研究显示这样的举例报告可能反映一种趋势。

在1995 年以及2005 年的社区调查中,例如,澳洲研究人员发现当较年轻的女性报告出现饮食障碍症状较年长女性多的时候,这两项调查中年长女性出现这些障碍的比率急剧增加,而年轻女性的比率仍保持稳定。年龄在65 岁或以上的女性,严格节食、禁食和暴饮暴食都翻了三倍,而用泻药的是四倍。在同一研究中,年龄在45~64 岁的女性中严格节食或禁食和使用泻药的比率也急剧上升。加拿大一项在一般人群的女性研究中同样也发现了与年轻女性相比,年龄在45~64 岁的女性更容易暴饮暴食、对饮食感到内疚以或过分关注食物。

饮食障碍的类型

神经性厌食症 “厌食症”来自两个希腊字,通常翻译为“没有食欲”———但是有些用词不当。患者并未失去他们的食欲;而是尽量抑制它。同时他们也害怕体重增加和承认他们太胖,即使体重明显不足。因此,他们让自己挨饿甚至是将自己的生命置于危险境地。

在最严重的个案中,患者出现危及生命的并发症,如心律失常、肾衰竭以及肝衰竭。这就是神经性厌食症是最致命的神经性障碍之一的一个原因,每十年都致5.6%的患者死亡。治疗有很大挑战,因为饥饿不仅严重损害机体,也对大脑有害,引起思考、情绪和行为的改变可能也很难恢复。

《精神疾病的诊断和统计手册》第四版描述了两种神经性厌食症的亚型。在阻食亚型中,患者食物消耗显著减少。他们同样也过度运动已达到减肥的效果。在暴饮暴食/ 泻药亚型中,患者强迫自己呕吐或使用泻药、利尿剂或者灌肠剂来减肥。

一旦体重下降至神经性厌食症所要求的阈值,患者可能会在思维过程中出现变化,例如注意力集中困难。他们可能出现奇怪的饮食习惯,如将食物切成小片,仅在特定时间食用以及衡量食物重量。体重增加可能最终会改善这些心理问题,但很少可以完全消除它们———这也是为什么持续治疗是多么的重要。

暴食症 暴食症的特点是周期性暴饮暴食伴随某些类型的补偿行为以避免体重增加。研究人员估计每一百名女性中就一到三名会在他们人生中的某个阶段出现暴食症。男性当中,诊断率只有女性比率的约十分之一。

尽管许多美国人饮食过量是因为每日消耗太多热量,但比进食为少(有助于解释为什么超过1/3 人会肥胖),暴饮暴食包括吃十分大量的食物而没有一个时间限制——通常在两小时内。当在暴饮暴食的时候,患者可能会吃下一整个蛋糕而不是一两片,或者满满一加仑的冰淇淋。

第四版手册描述两种亚型的暴食症,是根据患者摆脱自身多余热量的方法。诊断为泻药亚型的患者是最常见的,可能使自己呕吐或使用泻药或利尿剂。这个诊断与暴饮暴食/ 泻药亚型的厌食症重复,但是患暴食症的患者在保持低体重方面并不具有相等的注意力。在非泻药亚型中,患者可能会过度运动或节食一天甚至更长。

如果由饮食过度或缺失的恶性循环主导,患者身体可能会多吃一点苦,那么他们就会迅速补偿严重的饥饿。当暴饮暴食和补偿循环在三个月内至少每周发生两次,患者就符合第四版暴食症的诊断标准。

暴饮暴食 暴食者的规律放纵通常都是秘密进行并伴随罪疚和羞耻的感觉。与食欲亢进不同,他们不会在暴饮暴食后反吐,因此通常都会超重或肥胖,以及患者的饮食障碍可能未被发现。在第四版手册中,暴饮暴食障碍被归类为“饮食障碍除特别说明”,但是它将作为一个独立的诊断建议列入下一个版本的诊断手册中。

许多老年女性并不符合饮食障碍的严格定义,但她们仍需接受治疗。

决定因素

饮食障碍可能因各种原因在中年时期出现或复发。

悲伤 随着年龄增长,人们可能会逐渐失去所关心的人,哀伤会让人失去食欲,节食或使用泻药可能是改善痛苦感受的方法。例如,喜剧演员琼恩·里弗斯曾写道在她丈夫自杀死亡后约50 多岁时突然开始出现食欲亢进。

离婚除 了悲伤和失去至亲,婚姻的破裂可以刺激女性观察自己身体与其他单身女性或前配偶的新女友相比的不足之处。

老化意识的增加 当女性回归学校、工作或在传统退休年龄后仍需继续工作,特别是在外表相关的领域中,这可能是特别严重的。

疾病 如果短期患病可致体重减轻,女性可能会因为苗条的外表而获得称赞并在其痊愈后继续节食以避免体重的增加。

另一方面,一些老年女性在多年的饮食障碍后决定寻求专业帮助。这一决定可能会浮现出各种许多问题。

例如,饮食障碍给躯体带来的危害,以及其影响随着年龄增长越加明显。牙齿问题、心律失常(不规律的心跳) 或者骨质疏松(一项饮食障碍常见的并发症) 均可能促使女性寻求治疗。在一个更衰老的躯体,强迫性呕吐可能导致紧急的医疗事故,如胃部破裂或食管撕裂,这些都可以引起女性的特别注意。

随着时间的推移,女性的关注重点也会改变,饮食障碍并试图隐藏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有时候一个不相关的健康惊吓、亲友的死亡或者其他事件都可以引发一个需要大量精神和身体所以能量以维持这些行为的状况,女性最终可能会觉得已经受够了,并寻求治疗。

初步评估

为了帮助饮食障碍的患者,临床医生开始通过进行一个全面的医疗检查。这是十分重要的,因为某些医疗状况可能引起体重急速下降、影响食欲或致进食困难,这些都可能与饮食障碍混淆。

临床医生可能也会问患者关于既往或目前体重升降的情况,饮食障碍的诊断或行为,或者使用药物(如利尿剂、泻药、灌肠剂、催吐剂、胰岛素、甲状腺药物、兴奋剂、街头毒品或保健药如清洁或“瘦丸”) 以控制体重。除了特定的饮食相关行为,临床医生可能会问及病人可能有的任何情绪困难。

在获取病史和体格检查后,临床医生可能也会做一些测试,如心电图心律失常检查、实验室新陈代谢失衡检查、或者骨密度检查。 (饮食障碍患者多有低骨密度风险)。

饮食障碍的治疗

治疗饮食障碍的目标在于帮助患者维持健康的体重、运动水平以及饮食模式,消除暴饮暴食和使用泻药的习惯并解决任何导致情绪问题或扭曲的思维方式。这通常需要专业的心理健康人士的帮助、营养师以及其他临床医生。

心理疗法 这是治疗饮食障碍的基石。各种类型的心理疗法都有帮助。认知行为疗法(CBT) 改善对食物和外表的不实际想法并帮助患者发展更有效的思维模式。

其他类型的心理疗法也可能在某一特定情况下有效。例如人际关系与心理动力学疗法有助于患者洞察如角色转换、失去以及尚未解决的关系等问题而导致饮食障碍和过分注意身体形象。

营养康复治疗 一个饮食指导员或营养咨询师可以帮助女性通过学习健康饮食的组成部分,从而在饮食障碍中得到康复,并帮助促使她做出必要的改变。在不同的恢复阶段,一个营养学的专业人员可以帮助患者计划如何及何时进食能够保证消化系统顺利工作,并避免患者在半饥饿阶段后重新饮食时电解质和体液平衡方面可能发生的变化。

药物治疗 氟西汀(百忧解) 是唯一一种被认可的用于治疗饮食障碍的药物。高剂量(约每天60 毫克),尽管在最初的八周可降低暴饮暴食和呕吐率高达70%,但如果患者并未同时进行心理治疗其结果十分不理想。其他抗抑郁药物和癫痫药物托吡酯(妥泰) 可指定用于贪食症和暴饮暴食障碍,但是较少对照试验研究其有效性。

没有一种药物被认为可有效治疗厌食症。尽管抗抑郁药、癫痫药以及某些抗精神病药物有些时候用于治疗改善症状,食物被认为是最基础的药物。没有任何药物是十分有效直到体重恢复。然而,如果抑郁或焦虑并存,那么处方药物或许能解决这些问题。

成年学生 第11篇

一、 中小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侵权的法律关系

1.中小学校与学生法律关系的界定

中小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侵权行为发生后,认定侵权事实,明确归结责任,认清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处理和划分责任的关键所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第二十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小学校为非营利性质的教育教学社会公益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称《民办教育促进法》)中也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组织,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民办学校、民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这样,民办中小学校与公立中小学校享有同样的法律地位,享有同等的法律权利并履行法律义务。公立中小学校与民办中小学校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公益组织这一界定确定了中小学校与受教育者之间是一种公法关系,准确理解中小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公法关系是解决相关侵权归责的重要前提。

另一方面,在民法领域,学者对中小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一直存在着监护责任说和合同违约责任说。监护责任说细分为法定监护责任说和监护责任转移说,认为未成年学生的监护状态不应因学生进入学校后而产生未成年学生实际监护状态的空白,对学生的监护责任理应转移至学校一方;合同违约责任说将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界定为一种委托合同关系,认为家长将学生委托给学校,学校理应保障学生的各种安全及合法权益,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则是违反了双方合同约定,构成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不论是监护责任说还是合同责任说,都会造成法学理论在指导具体司法实践中的不统一性,人们采用不同的标准,会造成不同的判罚结果,引起社会的抱怨和不满。

2.中小学校及学生主体的特殊性

中小学校主要包含以财政设立的公立事业单位法人和以社会资金设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两种学校类型。依据《教育法》第三十一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中小学校拥有法人资格,在民事活动中享有民事权利,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公立中小学校作为对外承担责任的法人单位,在对学生侵权后承担责任的形式上往往因无独立财产权而出现义务履行难以执行的尴尬局面,而社会力量办学的民办中小学校因其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而不存在这一方面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一难题,充分利用保险工具处理学校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防范和妥善化解中小学校校园安全事故责任风险、减轻学校办学负担,应是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出台的意义之所在。这对于完善中小学校发生侵权事故后的民事责任履行或许是一种有效的尝试。

《侵权责任法》依据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中小学校未成年学生所受侵权归责进行了分别规定,而根据《民法通则》,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共同限定了中小学校学生的主体类型。

二、 中小学校对学生侵权行为的归责及类型

1.中小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侵权的归责

随着2010年《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实施,特别是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中小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第四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伤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侵权责任法》就其责任范围、责任期间、责任区域终以特殊法律的形式进行了确定,即中小学校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受到学校侵权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学生受到学校侵权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对第三人针对学生在校期间的侵权采用过错责任的补充原则规定。

2.中小学校对学生侵权行为的类型

(1)未成年学生之间发生的侵权

中小学校未成年学生活动性强,探索欲望强烈,自我控制能力弱,对许多行为的后果时常无法预料,导致学生之间常常发生侵权行为。《教育法》规定,受教育者应当履行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遵守所在学校的管理制度、规定,有义务服从学校的教育和管理;学校以适当的方式教育学生明确校规校纪,并在学生间发生侵权时进行管理和安全防范。据此,学校不仅需要对学生进行适当必要的安全教育,还需要在学生相互之间发生各种侵权伤害事故时进行制止和管理。《侵权责任法》也明确了学生之间发生侵权行为时,学校能够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与侵权学生之间构成共同侵权主体,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侵权行为人的监护人也不承担连带责任,而是仅在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时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2)校外第三人对学生实施的侵权行为

中小学校作为人员密集场所,在校学生与校外存在着方方面面各种联系,基于各种复杂的原因时常发生校外第三人针对在校未成年学生的侵权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明确了中小学校在校外第三人对学生的侵权行为承担第二顺序的补充责任,且只有在第三人不能确定或无赔偿能力的情形下有过错时才承担补充责任,另一方面,学校享有在承担了该项赔偿责任后向第三人进行追偿的法律权利。《侵权责任法》中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以正式法律的形式明确了中小学校在第三人对未成年学生实施的侵权行为上承担有限制的补充责任。

(3)中小学校设施对未成年人的侵权行为

学校设施包含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生活生产设施等。《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指明了学校作为学校教育教学、生产生活设施的管理人和保管人,有管理和保证学校设施安全的义务。当然,管理和保证义务中教育学生知晓学校各种设施的正确使用及安全也应是其应有之义。对于学校设施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在《侵权责任法》中也进一步明确由所在学校承担过错责任,但对于学校在设施设备的管理及对学生安全教育上学校需证明自己尽到了相应的义务才可免于承担责任。

(4)中小学校教育工作者、教师对未成年人的侵权

学校教育工作者、教师在对学生进行管理、教育教学的过程中不妥的言行会对心智尚未发育成熟的未成年学生造成不同程度的不良影响。如何界定教育工作者、教师教育教学活动的合理合法性是一个综合性社会课题,但教育工作者、教师的行为导致学生人身受损害,必然涉及该行为法律责任的划分和担责。《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关于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教师应尊重学生的人格的规定,是学校和教师的应尽义务;未依法履行相应义务而造成对学生的侵权,从而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是法制的基本精神。从《侵权责任法》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期间遭受人身损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学校已经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的规定来看,学校是否在教育教学管理中有不当行为,是否履行了相应职责是学校担责的关键因素,也可以说,学校在该类侵权行为中承担的是有条件的侵权责任。

三、 中小学校对学生侵权的注意义务

中小学生作为未成年人,对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缺乏必要的理解和预见。学生在校期间,脱离了监护人的监督和保护,作为教育机构的学校,法律赋予了其更多的保护和教育未成年人的职责和义务。通过各种途径、方法,兼顾学生、家长、学校各方利益,防患于未然,给孩子创造一个安全、快乐的学习场所也是制定法律的初衷。因此,厘清法律关于中小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侵权的行为归责,服务于未成年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学校在管理、教育教学中的注意义务。

1.中小学校园建筑设施的注意义务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明确了中小学校作为校园内建筑物如楼房、操场、实验实训室等的管理人,负有更为谨慎的注意义务。中小学生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发生伤害事故的原因是复杂多样的,并且难以预料。学校对自身建筑物质量、照明、防滑等各个方面应作为学校管理规范的必要方面加以考虑。未成年学生之间借助学校建筑设施造成学生之间的侵权,学校同样承担责任,除非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因此,中小学校在学生可以涉及的建筑物的各个方面进行安全教育,醒目地标示张贴进行积极的履行注意义务尤为重要。

2.中小学校教育、教学设备上的注意义务

中小学生的教育特点决定了学生白天大部分时间都在学校度过,未成年学生充沛的精力保证了他们可以长久关注学校的各种事物,特别是学校的体育设施,娱乐器械,音乐、美术教学用品,物理、化学实验器材,并习惯性地动手触摸玩耍,常常引发安全事故。明晰《民法通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的学校职责、义务后,履行好对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学生的看管、教育义务,并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学生区别对待,加强自身注意义务,降低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的风险,防范事故发生,是中小学校在管理规范、教育教学计划制定中考虑的必要因素。

3.中小学校生活服务的注意义务

学校的餐饮安全、住宿安全、用电安全等是学校对学生侵权的重要方面。学校不论是将学生生活服务委托给社会服务公司还是自己管理,都不影响其在生活服务方面对学生发生侵权时责任的承担。加强学校自身对学生生活安全防范注意义务,防范各种事故的发生才是根本。法律无法细化到中小学管理的各个层面,但学校自身必须依据法律的责任归责原则细化自身管理,以免自己在责任事故中处于被动地位。

4.中小学校对管理的注意义务

中小学校的管理是由教育工作者、教师和学生共同构成的。学校的管理者和教师,无论工作如何分工,在发现未成年学生于校内有不当行为时,都有上前制止的义务。学校对教职工的管理也应明确他们的校内各项管理、教学行为均是学校行为的延伸。教职工在管理教育教学中的行为会对学生产生隐性或显性的行为引导,从而间接影响或诱发各类事件。中小学校学生享有完全的民事权利,学校除享有管理、教育职责外,法律未赋予其他涉及学生人身、财产的管理、限制权利,在学生发生非教育性关注以外的行为时,可以由社会、家庭进行调整,而不是学校包办学生的一切。

中小学校全方位履行对未成年学生的保护义务,帮助教师建立法律意识体系,建立学校应急事故处理预案,把防患于未然放在法律前沿,积极完善学生伤害事故保险机制,降低办学风险,明确学生是社会、家庭、学校的核心纽带,共同做好未成年学生的安全保护工作,进而提高学校自身教育教学质量,应是法律应有之义。

参考文献

[1] 劳凯声,陈希.侵权责任法与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保护职责.教学与管理,2010(9).

[2] 田虎.采用过错原则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法源、问题与对策.教学与管理,2009(9).

[3] 张琳.论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中认定学校责任应适用的归责原则.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9(3).

[4] 杨秀朝.中小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抗辩.教学与管理,2009(13).

成年公牛的饲养管理 第12篇

由于精子的生成需要将近60d的时间, 所以在配种前的2个月就开始加强种公猪的饲养。这样可以提高配种时精液的品质和射精量。

种公牛的饲养, 非配种期是基础, 配种期是关键, 在非配种期, 其食欲增强, 但不配种。在配种期其食欲下降, 但要配种。因此, 在非配种期应利用其食欲旺盛不配种的特点, 给足草料, 使其尽快抓膘复壮, 为今后配种奠定身体基础, 在配种期, 应针对其食欲下降但要配种的特点。诱吃草料使其尽量避免掉膘。以便完成配种任务。

奶牛的配种季节性较强, 一般都在春季和早夏。再配种季节到来前正处于冬季, 要使种公牛在配种季节来临时能达到最好的瞟情, 就必须加强冬季的饲养。而冬季正是枯草期, 给种公牛的抓膘复壮造成一定的困难, 针对这种情况, 确保优质饲料供应就成为关键问题。

发霉变质的饲料禁喂。有毒饼类限量饲喂或最好不喂。青储是酸性食料适量饲喂可增加食欲和营养, 但过量饲喂会影响精液品质和受精, 因此其应该饲喂, 但不可过量。一般每头日以10kg以下为宜。

种公牛的日粮必须是全价的, 各种营养成分都必不可少。种公牛对钙的需求不高若喂有豆料饲料, 这不必在混合精料加钙。种公牛对磷的需求较高, 若麦麸等高磷精料喂量较少, 则必须在混合精料中补磷, 维生素A是种公牛所必须和最重要的维生素, 日粮中如果缺乏, 则会造成食欲减退, 精液品质和精液数量下降。因此, 在枯草期或粗饲料品质不良时, 必须给种公牛补饲胡萝卜, 大麦芽或青菜叶等。

大量饲喂秸秆类粗饲料或高水分类多汁饲料时易使种公牛形成:“草腹”;大量饲喂玉米类高能量饲料时, 易使种公牛变肥, 这些都不利于配种, 因此在种公牛的日粮中大体积的秸秆类粗饲料和多汁饲料不可过多种公牛每日应饲喂3次, 天冷时饮水3次, 天热时饮水5次, 应切记运动, 使役或配种后, 万万不可立即饮水。

运动对种公牛来说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管理工作, 适当的运动, 能使牛身体健壮举动灵活, 爬跨轻松性情温顺, 性欲旺盛, 精液量大质优、还可以防止肢体变形和身体变肥。目前, 有些配种站或牛场的公牛运动量很少, 甚至整天拴着不动, 对牛的健康和配种或采精危害很大。

种公牛应护理好皮肤。因而其每天应刷2次, 刷试要细致, 牛体各部位的尘土, 污垢都要清除干净, 特别是头部和颈部, 刷拭不可在饲喂时进行, 以免牛毛, 尘土, 污垢落入饲槽。

种公牛应专人管理, 以便建立人畜感情。以便养成牛听人指引和接近人的习惯, 应严禁打骂, 以防顶人, 应严禁逗弄, 以免形成恶习。应避免饲养人员和采精人员参加兽医防治工作, 以免牛只报复, 应戴笼头和鼻环, 以免牵引和栓系, 应经常检查笼头, 鼻环, 和缰绳。以防逃脱而相互角斗。应安牢隔栏围栏以防乱跑或乱使牛劲。应按时采精, 一面性情暴躁, 以免导致阳痿。总而言之, 对种公牛一顶要耐心调教, 和蔼对待, 驯养为主, 防止恶癖。

饲喂公牛, 牵引公牛或采精时必须注意其表情, 当公牛用前蹄刨地或用角擦地将是准备角斗得行为, 应防止出事。对于顶人的公牛必须采取措施, 可用公牛棒钩住鼻环牵引;或在牛舍到配种架的沿途设置栏杆, 是牛在栏杆一边行走, 而人在另一边牵引。以防人被牛顶。

采精架既不可过高, 也不可过低, 以免影响爬跨或伤前肢。采精室地面最好用混凝土处理, 且铺橡胶垫子以防尘土飞扬而影响精液品质, 并防尘地面太光而导致牛只滑跌或地面太硬而导致牛只伤蹄。

成年公牛每日配种或采精2~3次, 每周休息2d。急不可过度使用, 也不可以长期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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