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改革问题范文

2024-07-06

国企改革问题范文(精选12篇)

国企改革问题 第1篇

1 过度负债己成为国有企业进行产权改革的主要障碍

1.1国有企业资产负债比率非常不合理。负债经营是现代企业的普遍现象。但在市场经济中, 企业负债率一般不超过40%-50%, 而我国大多数国有企业的负债率却远远超过了一般负债比率的极限。据有关资料显示, 国有大中型企业资产负债率平均己达到了70%, 众多的小企业负债率更高达80%以上。国有企业严重过度负债的状况不仅对国有企业本身的经营造成严重困难, 而且国有企业来源于国有商业银行的大量不良债务已经成了银行的呆坏帐, 隐伏着巨大的金融风险。

1.2为规避和逃废过度负债, 国企产权改革存在各种不规范操作。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内容是国有企业改革, 而国有企业改革的核心就是产权制度的改革。在推进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实践中, 为了避开过度负债问题, 存在着各种各样损害债权人利益, 违反市场经济规则的不规则的操作, 如:“母体裂变, 金蝉脱壳”, 把企业债务空挂在总厂帐上, 各分厂改组成为独立的法人, 与总厂在资产和债务上脱钩;有的地方搞“破产度债, 死里逃生”, 先通过宣布破产, 把债务废掉, 然后换牌子“新生”;有的地方在实行“国有民营”中, 租金收入归财政, 归还债务的责任“悬空”, 有的地方要求国有企业改制后要承担与非通过市场作价的资产相匹配的巨额债务, 致使企业转制后经营条件仍然没有得到根本的改善。国有企业产权在改革中种种不规范的操作, 以及这些操作带来的结果, 并不能达到从根本上解决国有企业过度负债问题, 促进国有企业通过产权改革, 真正转换经营机制, 改善经营条件的目的。同时对即将实行改制的国有企业, 也不能提供正面的借鉴作用。国有企业过度负债, 不仅使国有企业产权改革存在各种各样不规范操作, 而且严重制约着国有企业产权制度的创新, 已经成为深化国有产权制度改革的直接障碍。

2 国有企业过度负债的成因

2.1是由国家经济政策改变造成的。过去, 国有企业的资金需求, 统一由国家核定, 银行供给, 到20世纪80年代初期, 变为“拨改贷”政策, 国有企业建设和生产所需的资金, 全部由企业向银行借贷, 这一政策的改变, 造成企业没有一分钱的资本金, 企业的资产与债务不相合理匹配, 直接导致企业过度负债。20世纪90年代, 国家实行税制改革, 取消了“退税还贷”的政策, 使企业在实行这一政策时进行大规模技术改造而大举借下的债务, 失去了通过退还新增税款用于归还技改贷款的还债资金来源, 为此, 企业又负上了一笔不小的债务。此外, 国家取消汇率双轨制后, 使用外汇的企业外币折合人民币的债务大幅上升, 不少企业因此而形成的债务越还越多, 最终陷入困境。

2.2是由企业政策性经营亏损形成的。由于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主体, 过去国有企业是政府的附属物, 企业没有自主权, 生产经营执行国家下达的计划, 致使产销价格倒挂, 生产经营越多, 亏损就越严重, 但为了社会效益, 仍继续生产经营。由于对经营亏损占压的资金, 国家并没有及时足额的给予补偿, 企业因此不得不采取举债、欠债等方法来维持生产经营。由此企业不仅要承但根本无法消化的巨额财务费用, 而且对银行举债新滋生的利息, 又直接转为企业对银行的欠债本金, 利滚利致使企业债务日益增加。例如:供销社系统的化肥经营亏损挂帐, 粮食系统的粮食经营亏损挂帐等等, 都导致了这类企业的巨额负债, 甚至资不抵债。

2.3由企业经营效益差形成的。在国有企业中占大多数的中小企业, 因其产品技术含量低, 市场竞争力薄弱, 设备老化, 在剧烈的市场竞争中, 经营每况愈下, 亏损连年增加, 但由于这些企业为社会提供了较多的就业岗位, 受到政府的各种保护, 包括为帮助企业取得银行贷款而对银行实行行政干预的保护, 因此企业仍可以源源不断获得银行贷款来维持简单的再生产, 负债也就越来越重。

3 国有企业逃废债务具有严重的危害性

3.1国有企业逃废银行债务将严重影响国家经济的健康发展。国有企业的负债结构分析资料显示, 国有企业所欠的债务大部分是银行债务。如果国有企业在产权改革时采取各种方式逃废银行债务, 不仅会给银行经营带来很大的损失, 而且会产生严重的负面效应。企业所借的银行贷款, 主要是社会各方面在银行的存款, 如果贷款不能按时收回本息, 银行就无法支付各方面的存款和利息, 以及维持正常的经营运作, 将会严重危害国家经济。

3.2国有企业逃废其他债务最终将被市场淘汰。国有企业与其他成份的经济实体在市场经济中是平等的竞争主体。如果国有企业逃废其他债权人的债务, 一方面, 必将损害自身的商业信用。企业一旦丧失商业信用, 其所有的经济活动, 都必须进行即时现金支付, 这是一种原始的商业行为。在现代社会经济活动中是根本不能持续的。最终必然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同时, 破坏其他企业的资金正常周转, 容易形成“三角债”, 引起社会经济信用危机, 破坏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诱发通货膨胀。另一方面, 会受到其他债权人的抵制、制裁、诉讼, 经营环境更加恶化, 生存空间更加有限, 最终被市场所淘汰。

4 采取有效措施, 切实解决国有企业过度负债问题

4.1采取“抓大放小”的办法, 加快国企改革步伐。对重要的国有大中型企业, 通过明晰产权, 注入资本金和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流动资金, 或剥离、重整企业债务, 进行公司制改造, 特别要把部份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 使之具备上市条件, 到资本市场上进行直接融资, 实现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 降低企业的资产负债比率, 使企业财务运作进入良性循环, 提高经济效益, 增强偿债能力, 对为数众多的竞争性行业的中小企业, 通过政府筹措一笔改革成本, 解决企业的特殊债务, 改善财务状况和安置遗散富余人员, 增强盈利能力后, 采取联合, 兼并、租赁、股份合作等形式, 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国有企业改革, 加快搞活国有中小企业。从根本上解决企业生产经营资金过度依赖银行和企业过度负债问题, 培育企业偿债能力。

4.2建立健全国有资产营运体系, 落实国企还债责任。各级政府要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 找准自己经济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定位, 按照国家的有关法规政策, 组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经济实体性质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将计划经营体制下由政府职能部门直接管理的国有企业划归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经营和管理, 并核定其保值增值责任。从组织上切断政府与国有企业的联系, 使企业与政府彻底脱钩, 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法人经济实体。在使用资金时认真计算成本效益, 在举债时做到谨慎稳健, 增强自觉还债意识。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应根据企业的不同状况进行国有资产经营, 对那些经营管理较好、产品市场前景好, 有盈利但资金不足, 财务费用负担重的企业, 公司可以集中财力进行重点扶持, 改善其财务状况, 并提高经济效益, 逐步归还企业的负债。对经营管理一般、产品市场不佳、微利或亏损的企业, 公司可通过改革“包装”后, 进行资产经营, 并将经营所得用于归还债务, 不断降低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负债。

4.3采取灵活方式降低和归还国企的各种债务。国有企业的债务构成复杂, 不可能以某种方式完成解决, 应按政策规定, 根据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债务具体情况, 采取不同的做法降低或归还国有企业负债。一是余额挂帐停息。对使用“拨改贷”资金和基建资金形成的不合理债务, 经有关部门批准, 可准其余额挂帐停息。二是转为国家资本金。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确需重点扶持的企业, 经批准可将“拨改贷”资金余额一次性转为国家资本金。即由债权银行将企业的欠债剥离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形成企业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负债, 再将这部份债务转化为国有股权, 由国有资产经营机构持有, 同时承担企业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还债责任。三是协议还款。对有发展前途, 但目前经济效益尚差, 确实无力还债的企业, 经银行同意, 重新协商还债期限和金额。四是财政补贴。对由于执行指令性计划造成经营亏损而产生的债务, 属于哪一级政府的政策指令造成的, 由哪一级政府通过减免税或给予财政补贴解决。对由于国家取消汇率“双轨制”导致企业借用外汇的人民币成本猛增形成的债务余额, 由国家、地方政府和企业共同负担解决, 即国家银行减免核销三分之一, 地方政府财政补助三分之一, 企业自行消化三分之一。五是破产核销。对严重资不抵债的企业, 依据《破产法》实施破产, 并对无法清还的贷款, 经专业银行总行批准后, 实行核销。

济南国企改革问题规定 第2篇

规定的通知(济政发〔2006〕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济南市市属企业国有产权改革若干问题试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OO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济南市市属企业国有产权改革若干问题试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快企业改革改制,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企业制度和现代产权制度,促进招商引资和市属企业国有产权的流动重组,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济南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改革是指市属企业国有产权的变动、转让交易、清算退出等利益调整行为。产权改革的形式包括: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造,企业股权结构调整,企业之间并购重组、国有股权转让、合资合作、租赁或承包经营、企业关闭清算、破产等。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为市国资委监管的企业。移交县区属地管理的原市属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四条 企业的土地、房屋等建筑物无证或证照不符的,改制时因资产确权评估需办理土地、房屋权证,规划、国土资源、房管、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应本着“尊重历史、化解矛盾、承认现实”的原则处理,一次性予以办理资产确权手续,免收滞纳金和罚款。

第五条 企业现状使用的土地、房产,因资产确权涉及的规划问题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因企业改制需要办理国有划拨土地出让确权评估或直接收储的,有关部门和企业提供相关资料后,市规划局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规划意见,有特殊情况的30个工作日内出具规划意见。

(二)企业用地所在区域整体规划意见尚不明确,或虽有整体规划而短期内无法出具详规的,由市规划局按照用地现状出具规划意见。

(三)城市建设规划需要改变土地性质的,包括城市道路、绿地、河道规划暂不实施的,在企业保证不进行改扩建、重建的前提下,按企业原土地用途性质维持现状出具规划意见。

(四)企业现状用地范围内的建筑物需要确权评估的,以及历史上无手续或手续不全的企业现状用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按照现状给予规划认定。

第六条 企业现状使用的土地资产按以下原则处置。

(一)企业改制时根据资产确权的需要及企业改革的不同形式和投资主体性质,分别采取出让、租赁等方式处置原划拨给企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企业需要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市国土资源局根据规划意见及时给予办理。土地出让金应依法征缴,特殊情况下,土地出让金付款方式可根据企业的支付能力,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研究确定。在权属清晰、资料齐全的前提下,市国土资源局在18个工作日内完成土地出让手续。

(三)国有企业或国有独资公司因更名或改制,没有改变企业国有性质,造成土地证使用者名称与现用地企业名称不符,但企业主体资格未发生改变,企业提出办理土地证更名换证手续的,市国土资源局在核实情况后按照保留原划拨用地性质及时办理土地证更名手续,只收取工本费。企业因历史原因或改制更名,造成现土地证使用者名称与现用地企业名称不符、企业改制时需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市国土资源局按照用地现状给现用地企业办理土地出让手续。企业改制时需要更名并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经认定为非转让行为的,进入改制程序后企业的土地出让手续直接办理给改制更名后的企业。

(四)企业由于历史原因没有办理土地证,但因确权评估需办理土地证的,市国土资源局对权属清晰、与四邻无争议的土地按照用地现状给予办理土地证。

(五)企业改制办理土地资产确权手续,涉及土地资产评估问题,由市国资委致函市国土资源局,明确评估目的和改制基准日,由市国土资源局委托中介机构对土地资产进行评估,投资商、企业对评估另有要求的,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协商办理。土地评估结果经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后纳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

企业破产清算时,市国土资源局及时收储其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改制企业的国有划拨土地要求收储的根据具体情况处理。

第七条 企业使用的市属直管公房产权关系按以下原则处置。

(一)企业使用的市直管公房产权按照协商有偿的方式一次性转让给企业,房屋重置价格统一确定为385元/平方米。

(二)协商理顺市直管公房产权关系,一般情况下,不宜采取法律手段解决。企业承租的市属直管公房欠租问题,由市国资委、市房管局组织房产经营单位与企业协商取得较一致意见后处置。困难企业承租的商业、服务业用房和生产用房分别给予40%和60%的减免。改制企业租用的市直管公房不能分割确权的,不以房产抵租的方式处理。

(三)转让给企业的原市属直管公房土地手续不全的,受让企业凭划转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按其占用土地现状,对来源清晰、权属及四邻无争议的土地直接办理土地确权手续。

第八条 企业中的商标、商誉等无形资产纳入改制资产范围,采取评估作价或协议出让等方式处置。

第九条 企业中的非经营性资产不纳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职工宿舍等非经营性资产继续由改制后企业管理使用。

第十条 企业改革资金的筹措与管理使用。为筹措企业改革扶持资金,在市国资委设立改革改制资金专户,用于平衡市属企业改革改制资金的支出,市财政局进行背书管理,具体办法由市国资委和市财政局商定。

(一)专户资金的筹措。财政预算安排的改革扶持资金,企业土地处置全部政府收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益,企业国有股分红收入,企业改制时剥离移交给政府的资产变现收益,以及其它国有资本收益,以上企业收益资金全部实行收支两条线。

(二)专户资金的管理使用。市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将改革改制资金拨付到企业改革改制资金专户进行核算。破产或清算退出市场的企业原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的处置收益,一同纳入企业改革改制专户资金进行核算。专户资金专项用于企业改革改制的成本支出。企业改革成本主要包括职工就业保障金(职工安置费)及其它有关费用。一般按以下原则处理:

1.职工就业保障金等改革成本,优先从本企业国有权益中预留给受让方,本企业国有权益不足以支付改革成本的,缺口部分优先从本企业土地处置政府收益部分弥补,仍然不足的,与受让方协商分担,一般不再弥补;缺口较大的,从改革改制专户资金中给予适当弥补。

2.破产或清算退出市场的企业职工安置费等改革成本优先从本企业资产收益和土地处置收益中支付,不足部分从改革专户资金中弥补;安置职工后本企业资产处置收益和土地处置政府收益有剩余的,纳入改革改制资金专户管理。

第十一条 企业改革改制要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切实维护好职工的债权和劳动就业保障权。

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并形成决议,报市国资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备案后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的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劳动合同变更、解除及重新签订办法;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支付办法;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拖欠职工的工资等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处理办法等。

企业改革改制涉及在职职工劳动关系理顺、离退休人员权益保障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按照稳定就业,促进就业,保持职工队伍稳定,职工就业随企业资产业务走的原则,鼓励改制后企业承接原企业全部职工,依法理顺劳动关系,维护职工的劳动就业保障权益。

(二)改制企业承接在职职工要依法接续好劳动合同,改制企业与留用职工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应不少于原劳动合同未履行的期限,留用的职工在改制前企业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为改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并不得向留用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改制企业解除职工劳动合同要按照法律规定给予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并按规定办理失业保险备案手续。

(三)企业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计发办法,按职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本人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部分按1年计算。

经济补偿金标准,按职工个人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实得月平均工资计算。其中,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算;职工个人(含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月平均工资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企业月平均工资低于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四)改制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按企业改制时的现行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五)亏损企业或者职工工资不能正常发放的困难企业,改制时已办理内退的职工待遇按企业职代会通过的办法执行。

(六)企业因改制裁减人员造成的新增超限退休人员,应按相关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第十二条 企业被非国有投资者整体并购或控股,依法破产或清算退出市场,职工就业安置保障金(职工安置费)原则上可以计提的项目:

(一)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企业内退职工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的待遇和社会保险费。

(二)离休人员医疗费和统筹外生活经费。

(三)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原家属工厂家属工安置费。

(四)五至六级工伤职工,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七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一至四级,已经参加工伤保险,预留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还应预留至本市平均期望寿命期间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

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五至六级的,预留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的伤残津贴和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五)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一次性缴纳至平均期望寿命的医疗费。

(六)预留部分在职富余人员理顺劳动关系经济补偿费用。

(七)破产、清算退出市场企业退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八)依法破产企业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期间的生活费等。

以上计提项目计提标准按企业改制(破产裁定下达)时的政策规定执行;改制企业职工就业安置保障金预留项目和数额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与投资者协商确定。预留的职工就业保障金由改制后企业使用。

第十三条 破产(含清算退出市场)企业,不能按规定一次性缴纳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可先按不少于55%的比例缴纳费用,退休人员即可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建立个人帐户,其余部分由市国资委报经市财政局同意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后作记帐处理,在企业资产变现后3个月内归还,不足部分从市企业改革改制资金中归还。

第十四条 企业破产清算时,企业长期停产拖欠职工生活费的,职工生活费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70%的,按照拖欠发生当期最低工资标准的70%登记债权。

第十五条 企业改制、破产清算时拖欠社会保险费等费用按以下原则处置:

(一)对改制前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及离休干部“两费”一次性足额补缴的,可免除全部滞纳金。

(二)改制企业一次性清缴社会保险费确有困难的,改制时可先补缴不少于50%的社会保险费,按缴纳比例免除滞纳金,其余部分由改制后企业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不超过3年的分期缴纳计划。

(三)破产企业申请核销除按规定记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帐户以外的欠费额,可按规定的程序报批,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核销。企业破产时,暂时无力清偿所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清算组提出清偿欠费处理意见,经市国资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财政局研究同意,企业可先一次性缴纳计入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欠费部分和欠缴的其他社会保险费后,由清算组按规定的程序申请核销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剩余部分,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核销。未批准核销的,按第十条第二款第二项处理。

第十六条 破产企业土地和地上建筑物按以下原则处置。

(一)破产企业的国有划拨土地由市国土资源局收回并进行招拍挂处置。鉴于地上建筑物和土地不可分割情况,破产清算组和市国土资源局分别委托中介机构对地上建筑物和土地进行评估,二者价值并作为一个标的,委托同一家拍卖公司拍卖或者组织挂牌出让。委托权按照双方占比重大的一方为主实施。处置收益按评估价在总标的比例分配,土地收益用于安置破产企业职工,地上建筑物收益纳入破产财产分配。

(二)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因城市建设规划为基础设施用地(绿地、道路、广场、公用设施和有法律政策规定预留地)的,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收购。因规划周期长等原因而增加的土地收购成本费用,招拍挂后收益不足以弥补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报市政府研究解决。

第十七条 企业改制、国有产权转让以及困难企业破产、清算关闭退出市场过程中,涉及理顺企业资产关系、债权债务关系、职工劳动关系的各项收费,如工商、土地、房产登记和规划资料的查询,以及土地、房产等各项资产的过户等,政府有关部门均应按规定支持企业办理相关查询和过户手续,并根据市国资委的证明材料,只收取工本费。除按上级有关规定应予减免的规费外,涉及我市规定收取的相关规费一律减免。

能源国企改革:问题与出路 第3篇

能源国企由于行业封闭性强,复杂程度高,被视为国企改革的难点。中国能源国企经营体制长期存在三大缺陷。一是资产流失严重。1979年开始经历的国企改革,截至目前来看,并不算成功,都是个人获取大部分利益,国家只得到小部分利益,与国资应让全民受益的宗旨相悖。二是行政垄断带来的高额利润不可持续。与其他国家相比,在能源价格水平接近的情况下,中国能源国企盈利率远低于其他国家同类企业。三是能源国企难由企业自身解决投资缺口。投资短缺问题在能源国企长期存在,国家需对其进行大量投资补贴。

三大缺陷的症结可归结为:一是企业自身掌控过多资产管理权造成资产流失严重。能源国企掌控着企业大部分资产管理权,不仅包括能源资源,还包括非能源资源;不仅有主业,还延伸到大量辅业,由于资产总量庞大且链条长,国家监督困难,滋生腐败而导致资产流失现象必然普遍存在。二是高成本导致低盈利率。从盈利情况来看,能源国企普遍不能达到国际平均利润水平,中国石油国企长期盈利率维持在5%-8%,电网仅维持在0-3%,偶尔略亏;而发达国家同领域的盈利率则高达5-20%。电力企业虽然存在电价涨幅低影响利润的因素,但是成本长期居高不下是主因。石油国企高成本现象更为显而易见。中国油价已与国际接轨,但其盈利率却远低于其他发达国家,说明其成本远高于其他发达国家。三是资产管理缺陷导致投资短缺。由于能源国企外部行政管理体制监督弱化,滋生的内部利益链条导致企业重复投资及低效投资,推高了投资成本,尤其是能源企业进行的大量辅业投资,导致了主业投资的资金缺口进一步拉大。

目前热议中的改革方案思考

目前热议的改革方案主要包含主辅分离、混合所有制改革、放开价格和优化资产管理。剥离辅业是许多国家能源国企改革的重要手段。中国主辅分离从2000年初开始进行,至今已十余年,进展缓慢,甚至近年辅业有膨胀势头。混合所有制改革在国内外均有成败案例,是否适合中国能源国企尚无定论。放开价格呼吁多年,但目前仍保持半放开状态,现阶段是否适合完全放开还有待论证。而当前腐败问题越来越多,反映出资产管理的薄弱,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势在必行。

1.主辅分离。辅业已成腐败交易的最便利场所。能源国企近期公布的腐败案件显示,通过辅业将利益输送至私企的现象频发,最终使国有资产流出国有体系。例如,2010年至2012年,吉林油田下属单位与民营企业合作套用高标准工程定额,多支付工程款155万元。某电网辅业普遍将从上级单位中标的项目转包给民营企业,而其招投标管理的不规范,为利益输送提供了便利,业内人士公开表示,关系才是中标关键。辅业处于管理链条的末端,监督最为困难,将处于管理顶端的腐败交易通过辅业处理更为隐蔽,更方便主业“藏污纳垢”。由此导致的结果是,能源国企一方面将大量资金投资于辅业领域进行腐败交易,另一方面又以缺少资金投资主业为由,向国家申请资金。为维持这种局面,利益相关者以剥离辅业会影响主业为由阻碍改革。

辅业高成本导致主业低盈利率,并影响政府定价。由于辅业滋生大量腐败,致使其高成本现象普遍,这是造成中国能源国企低盈利率的主要原因。例如:某地区个人或社会企业通过利益渠道征地建设加油站高价转卖给国企,致使某石油国企加油站收购价格高于市场价格30%-70%。某能源国企所属辅业领域,年投资额几十亿甚至上百亿,由于腐败及关联方关系,技术低劣,后期维护费用大增,导致主业生产成本增加,盈利降低。

主辅分离的难点。主辅分离多年进展缓慢甚至近年辅业逆势发展,主要原因一是能源国企违背国家意愿继续投资辅业领域,由其掌握过多资产投资权所致,解决此问题的有效方法是加强国家对其资产管理权的控制。二是某些领域是否划分为辅业难界定,原因是如果将其作为辅业划分出去后,主业不能对其进行直接管理,在一些突发事件中,单凭主业往往难以有效地加以处置。例如,2008年冰灾发生时,送变电企业贡献巨大,这次突发事件也成为设备制造、电力设计和施工等单位作为主业保留的重要理由。如果这些领域仅是为了应付某几次突发事件而应保留在主业内,那么,其多年来所滋生的大量腐败问题对社会的损害要远超过其贡献。

2.能源价格市场化。能源定价机制市场化后,在一段时期内能源价格仍有可能上涨。德国和前苏联等国家在把处于国有垄断地位的能源企业私有化后,虽然价格实现了市场化,但却造成了能源价格飞涨。这是因为:一是能源领域投资额巨大,高投资成本通过价格形成机制最终转移至消费者。二是处于垄断地位的企业可操控市场价格,一旦它被只追求利润的社会企业掌控,为了获利必然会提价。可见,能源价格市场化难以实现社会综合效益最大化。

3.混合所有制改革。个人认为,中国能源国企引入混合所有制的主要目的是引入社会资本解决投资短缺,引入社会监督以防止腐败。而能源领域长期由政府定价,经营目标不是完全为了获利,引入社会资本,很难满足其获利目的。

综观全球,混改较为成功的国家普遍具有两个重要条件:一是保障合理利润率;二是保障国家控制能源。通过政策调控使能源领域保持稳定而合理的盈利水平,既能吸引获取稳定收益的社会资本,有利于避免能源价格波动对社会经济带来的影响,还保障了投资方向有利于社会发展。从中国目前的经济消费水平来看,通过提高价格解决投资不足问题已很有限;剥离辅业,可实现通过降低成本提高盈利率,满足社会资本获利的目的,使能源领域混改成为可能。

改革建议

1.剥离辅业。界定主辅是剥离辅业的前提。对能源领域主辅业划分如下:石油领域主业为油气勘探开发、开采,石油炼制,石油化工产品的生产、储运,油气管道运输及核心技术研究;电网主业为输、配、供领域及核心技术研究。能源产业的共同辅业为其所属非主业技术研究及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制造,金融机构、信息通信产业、房产物业、国际业务、传媒、教育培训等,以及二级单位所属的集体企业,石油领域还包括终端销售领域。鉴于目前设计、施工、监理存在社会竞争对手较弱的情况,可暂缓社会化改革,其他可尽快剥离。将石油销售板块划为辅业,而电网供电销售终端划为主业的理由是:成品油价格已与国际接轨,有较为合理的获利空间,有条件吸引社会资本介入,且目前已经形成了一定的市场竞争;而电价目前放开条件不成熟,不适合社会资本介入,且电网输电渠道分开管理难度大且问题多。

由于国有资产流失源于国企自行操作权限大,因此对辅业进行改革,应由辅业以外的第三方,即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成立专业的组织进行,重点防止资产评估过低现象。一是对辅业产权进行清理,界定集体企业及产业公司产权归属。尤其是集体企业,产权不清现象较为突出。清退社会及职工入资部分资产,摸清国有资产家底。二是关闭无竞争优势的辅业,退出国资投资领域。三是将辅业资产进行分类,为防止资产评估价值过低现象,可调研市场上国内外同业资产价值,与资产评估价值进行比较,形成市场公允的最低资产转让价格。四是对于有转让价值的辅业,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作为独立第三方组织招投标事宜,防止内部交易。五是对辅业同业进行市场评估,对存在大量更为优质同业的辅业尽快剥离,对同业竞争实力较弱的领域剥离后暂保留国企性质,将其从主业中划出独立核算财务状况,以便落实主业的收入成本,待同业发展至与其实力相当时可考虑社会化改革。六是人员安置问题。辅业违规用工现象普遍,派遣制员工占比远高于国企身份员工,因此,需要安置的国企职工数量并不多。首先应停止进新人。由于主业仍需要辅业提供服务,仍需这部分职工进行后续工作;或分流至其他相关岗位,该部分职工退休后自然解决。

2.主业应进行合并,并加强合作。当前,国际能源合并趋势加强,电网更具跨国合并趋势。一是三桶油应合并为一个企业,合并后所有业务均不存在同属国有产权进行竞争的领域,下游销售板块未来可大范围实现社会化改革。二是两大电网企业应实现合并,主要包括输配供下游业务,方便全国范围内统一进行资源调配。三是国有能源资源应全面统筹规划,避免电力和石油独立规划造成的资源浪费和效率低下。以电代油、以气代油的能源战略转变需要石油和电力等能源领域的紧密合作。例如,天然气是极有发展潜力的清洁发电资源,高效地解决其运输及发电量等问题需要双方统筹规划。另外,目前加油站数量已饱和,随着以电代油能源替换发展,大量加油站必然成为闲置国有资产,可将之改造为充换电站,快速建立全国电动汽车充电网络。四是能源管理机构应协调石油和电力企业的业务合作,包括合作方式、资产管理、收益分配等,解决合作中的责权利问题。

3.政府定价应落实账面利润真实性并考虑未来投资。辅业剥离后,主业成本的真实性将成为定价的重要影响因素。定价方案建议如下:第一步是建立国外同行业财务数据分析库,结合中国能源国企的财务数据进行成本分析,尤其是对远高于同类产品的采购成本进行严控并建立相关负责人惩罚制度,估算合理盈利区间。第二步是评估能源央企的投资发展规划,区分当前必要投资部分和暂缓投资部分,根据能源价格变动对经济产生的影响确定采用必要投资还是两者皆可,最终确定投资总量。第三步是评估国家对能源国企能够承担的补贴和投资额范围。第四步是投资总量扣除国家投资和补贴部分,剩余部分为企业承担的投资额,从而确定出企业的盈利率和价格。由于投资总量可变,因此定价有一定弹性,可根据社会承担能力和经济状况最终确定。

4.强化国家对国有资产的管理权。辅业剥离后,国资占比大幅减少,管理链条缩短。在此基础上改善建议如下:一是提高净利润上缴比例,减少留在企业内可以自主控制的资金,控制企业掌握过多资金并弱化其资产管理权。中国能源国企上缴比例为10%-15%,而国外大多为30%-70%。二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监督或审批项目投资,避免重复建设、所建项目不符合实际需求、虚假项目等,并加强承担审批责任的惩罚力度。三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成立专业的招投标管理机构,统一管理能源国企的招投标业务,管理费用由能源国企按照项目数量和金额比例上缴;建立专家库,专家成员从对口领域选用,解决目前能源央企自主组织招投标存在的未招先建、应招不招、招标走形式、虚假招投标等问题。四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成立专业的项目过程管理机构,监督项目建设中存在的建场费虚列或列支不合理支出、非法转包或分包、虚列投资成本等问题;对科研项目要求提交阶段性成果证明,避免以科研投资名义套取国家资金现象。五是建立供应商管理库,制定供应商管理制度,对供应商设定等级评价,记录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违纪行为并降低投标等级,直至取消投标资格。六是强化负责人资产流失追责制度。由于大部分投资资金由能源国企自己解决,在实际工作中,投资金额并不是相关政府审批机构的审批重点。目前,对投资失败、投资额合理与否及未经批准进行投资等现象极少问责,造成投资过度、无效投资、重复投资等。严格责任人追责制度,可有效避免对效率低下的项目进行投资,提高国有资产投资效率。

国企改革的几个重要问题探索 第4篇

“名不正, 则言不顺;言不顺, 则事不成。”要对国有企业进行改革, 首先要对现有国有企业所有制“正名”。如果如现有名称, 真正是“国有企业”, 那么, 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 应该让市场 (而不是政府) 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 解决国有企业的最好办法就是把竞争性国有企业全部卖掉。但是, 我国的国有企业, 原名是“全民所有制企业”, 不是政府的企业, 是全体劳动人民共有的企业。这是我们之所以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而不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关键。“国有企业”不是社会主义的特征, 不仅资本主义国家有国有企业, 而且中国封建专制社会 (汉武帝时) 也有, 而全民所有制企业只有社会主义国家才有。当初改为“国有企业”, 实际上剥夺了人民的权利, 增加了政府的权力和资源。现在的经济学家、官员、甚至民众多数都很浮躁, 也许不屑于去考虑这类问题。但是, 问题就出在这里:人民的就是人民的, 国家的就是国家的, 人民的不等于就是国家的。人民的资产可以交给政府代管经营, 也可以交给其他的组织经营, 但所有权不能变更。变更经营管理方式是“改革”, 变更所有权就成为“剥夺”了。中国人在小事上很精明, 但在大事上却很糊涂, 于是, “全民所有制企业”就不明不白地变成了“国有企业”, 而且以后也确实按行政化的管理方式运行。现在需要正本清源, 仍然恢复全民所有的性质。全民所有的企业也是民企, 与其他民企之间不存在“国进民退”的问题, 只存在全体人民的利益优先, 还是少数人 (包括外资) 的利益优先的问题。当然, 应该是全体人民的利益优先, 这种优先只表现在:在某个项目的投资上, 全资 (全民所有资本) 要投, 个资 (个人资本) 也要投, 这时候, 全资有优先权, 可以先投。在其他情况下, 全资与个资都是一样的。比如, 全资和个资可以合股建立公司, 在成立董事会时, 就不分全资与个资了, 谁占的股份多, 谁当董事长。在企业的行政管理和税收方面, 全资与个资、中资与外资, 同样对待, 不偏不倚

二、用长远眼光看全民所有资产存在的意义

当初搞改革开放, 来不及完成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理论创新。为了不影响改革, 就形成了不问姓“社”姓“资”的简单思维, 在“猫论”和“摸论”的指引下走到今天。随着贫富差距的越来越大, 姓“社”姓“资”的问题需要过问了, 也能够说清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全民所有制”存在的价值和意义是什么?就是为了最终实现共同富裕。过去我们想用“先富带后富”的办法来实现共同富裕, 实践结果看来行不通, “先富带后富”的结果并不是共同富裕, 而是贫富两极分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要实现共同富裕, 就必须使全民所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处于主导地位。

以个人私有制为基础的市场经济存在着一个与市场规律 (供求规律) 相冲突的根本矛盾, 即剩余价值规律与供求规律的矛盾。私有资本的根本目的是获取尽可能高额的剩余价值 (利润) , 利润再积累成为资本进行投资获取利润。当经济发展对资本的需求不断增加的时候, 资本赚取利润与加快资本积累与供求规律没有矛盾。随着资本加快积累, 总有一天, 它与劳动力相比会形成供大于求的局面。这时候, 遵循供求规律, 资本的剩余价值率 (利润率) 就要下降, 劳动力的价值实现 (工资) 就要增加。劳动者的工资收入多了, 他们的消费就相应增加, 生产的商品才能卖出去, 各种服务业也才能发展扩大, 市场经济才能持续发展。但私有资本的目的是追求高额利润, 不想让劳动者的收入相应增加, 这样就会与供求规律发生矛盾, 生产的商品卖不出去, 形成生产过剩的经济危机。全民共有制不存在与供求规律的根本矛盾。全民共有资本的利润是积累基金, 工资是消费基金, 体现的是共有制经济内部积累与消费的市场化分配, 不存在剥削, 不一味地追求资本积累。当共有资本不断积累, 增多到一定程度, 与劳动着就业之间的需求关系渐趋平衡时, 共有资本的积累率 (利润率) 就可以逐渐降低, 使劳动者的工资收入相应增加。等到共有资本的积累率下降到趋近于零, 劳动者的工资和福利也就接近自己所创造的全部价值。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存在的私有资本, 由于不占主导地位, 只能与全民共有资本一样, 也使利润率趋近于零;或者退出生产经营领域———无论是哪一种选择, 消灭剥削、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都可以接近实现。如果我们现在取消全民所有资本, 个人私有资本即使增加再多, 也不会放弃利润, 也会像西方资本一样, 进行金融投机, 或者把资本投到国外, 而不会降低利润, 增加工人工资。只能加快两极分化, 不会实现共同富裕。

资本主义的发展和强大是因为私有资本在近现代不断增加, 资本主义不断产生危机的根源也在私有制导致与供求规律形成矛盾。西方国家的私有资本是在资本还不过剩或者资本过剩的危机还可以转移 (转移到发展中国家) 、转化 (通过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 的情况下壮大起来的。经济全球化, 最根本的原因就是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资本要在全球寻找廉价劳动力和投资场所, 使其私有资本仍然能够获得高额利润。随着发展中国家逐渐形成现代化生产方式, 全球实业资本将逐渐失去获得高额利润的空间, 获取高额利润的方式主要靠国际技术垄断、国际货币垄断和国际金融投机。在金融资本大量存在的条件下, 金融投机将变得频繁, 其花样也会不断翻新, 会给世界经济 (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 造成不应有的危害。在这样的形势下, 我们不能东施效颦、又反过来搞私有化。要真正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就要千方百计地把全民所有资本经营好。过去我们都提“公有制”, 这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可以说得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有了“产权”的概念, 只能是共有制;如果还是“公有制”, 产权就模糊了。

三、怎样解决全民所有资本与个人激励的矛盾

私有制的产权可以明晰到个人, 可以由所有者个人自己处置 (出售或赠与他人) ;共有制的产权不能明晰到个人, 也不能由某个人或某些人处置, 必须通过一定的法定程序, 由符合法定程序所赋予权力的组织和个人来经营和管理。共有制与股份制的涵义也不同。股份制可以是私有制的股份制, 也可以是私有制与共有制混合的股份制。

社会主义共有制从长远来说与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相一致, 但是, 它也存在着一个矛盾, 也就是说, 全民共有的资产, 不可能全民都去经营。解决这一矛盾, 可以采用“相反相成”的办法, 即共有资本个人经营的实现形式, 即把全民共有资本的经营权落实到个人, 权责利统一, 长期稳定。“相反相成”的办法, 实际上资本主义已经采用了。资本主义的所有制存在着生产社会化与资本私人占有的矛盾, 资本主义解决这一矛盾, 采用了私有资本社会使用经营的办法, 即建立股份制企业的办法。我们不能只学其具体的办法 (股份制) , 而应该更深入一层, 学习其“相反相成”的办法, 与社会主义共有制相结合, 就能破解“国企”改革的难题。

我国的“国企”改革, 应该说是在逐渐深化的, 但是还没有解决根本问题。从外部来说, 没有真正实现政企分开、政资分开, “国企”及其负责人还处在“官本位”的体制内;从内部来说, 没有建立起完善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 “新三会”与“老三会”同时发挥作用。

企业家按“官本位”的体制进行管理, 他们正常成长和发挥作用所需要的条件就被扭曲了。现在的党政领导实行任期制, 而企业家 (不管是私有制企业的企业家, 还是共有制企业的企业家) 应该是终身制。企业家的地位和收入由他所经营的企业而决定, 企业家的升迁沉浮是在市场竞争中自发进行的, 不需要上级主管部门, 也不需要级别。企业发展到多大, 企业家的地位就多高。企业破产了, 企业家也和企业职工一样, 要下岗。党政官员的升迁是上级任命的, 上级可以任命, 也可以不任命, 还可以随时调动, 官员没有自主权。如果把共有制企业家也纳入官员队伍, 很容易导致他们的短期行为, 只作为晋升官阶的跳板, 不对所经营的企业和资产做长期打算, 更不要说是做终身考虑。这种权力关系还会形成另外一种情况:一些党政领导利用对国有企业负责人的任免权, 在企业经营业绩好的时候对原有善于经营者取而代之, 从中谋取私利, 最后把企业搞坏搞垮, 再利用任命调动权力让取代者再回到党政官员队伍。这样只能把国有企业越搞越没有活力。

现在的国有资产, 也就是全民共有资产, 不可能让所有劳动者都成为股东, 因为股权太分散了, 形不成董事会;也不能只让国有企业内部的人员作为代理股东 (内部职工成为“主人”) ———那样会出现企业的工资福利侵蚀共有资产利润的问题。共有制企业的代理股东必须具备必要的条件, 如对企业生产经营有知识, 对企业经营管理愿意参与, 有投资理财的经验, 等等。这个问题需要认真研究, 并且在实践过程中不断完善。下述人员可以考虑成为候选人:现有称职的国有企业负责人、高层管理、营销骨干、科技能手、模范职工, 与企业有密切联系的专家、银行经理、律师、会计师、私营企业或外资企业有经验的经营管理人员, 等等。代理股东要经过资历审查或考试, 评定合适的职级。例如, 按可经营资产数量评为亿元级、千万级、百万级、十万级, 等等。具体到企业, 不同代理股东由于经营的资产数量有差异, 多数人经营的资产少, 只是做代理股东;少数经营资产数量多的, 可以进入董事会;经营资产数量最多的, 就是董事长。代理股东有着现代企业制度中的股东所拥有的权力, 不进入董事会的, 可以组织监事会。要根据现有国有企业的规模和特征, 按照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需要, 合理确定代理股东的数量和职级。实行股份制的国有控股企业和合资企业, 要考虑到其他股东的情况。代理股东需要交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 同时按一定比例从企业利润中获取代理费。

在宏观上, 建议在全国和省级人大下, 设立全民所有资产经营管理委员会 (简称“全资会”) , 定期通过人大向全体劳动者汇报资产盈利和企业竞争力提高的情况, 接受监督。全资会下面设若干资产经营公司和分公司, 建立内部竞争和监督机制。“国企”改制后的代理董事, 就是资产经营公司的专职人员;“国企”改制后的代理股东, 可以作为资产经营公司的兼职人员, 实现宏观与微观的接轨。只有这样做, 才能真正建立起严格的、没有漏洞可钻的责任制, 使全民共有资产的经营和增值有持续性的制度保障。由于真正实现了政企分开, 政府在工商管理中, 把共有制企业和非共有制企业一视同仁, 促使共有制企业的经营者不能再依靠特殊的地位和待遇, 把注意力转移到依靠技术进步、管理创新和提高员工素质方面来, 有利于增强企业的实际竞争能力。同时, 使经营有方的非共有制企业也能取得公平的竞争环境和条件, 把企业做大做强。

经营好全民共有资产, 搞好全民共有企业, 需要全体劳动者都提高对全民共有资产作用和意义的认识, 关心与自己及子孙后代的福祉息息相关的全民共有资产经营管理状况, 把全民共有资产的积累看得与自己家庭财产的积累一样重要。要成立自下而上的全民共有资产研究会、协会, 形成有利于全民共有经济持续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摘要:我国的国有企业, 是全体劳动人民共有的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要实现共同富裕, 就必须使全民共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处于主导地位。目前的“国企”及其负责人还处在“官本位”的体制内;没有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中的严格责任和监督机制。要把全民共有资本的经营权落实到个人, 权责利统一, 长期稳定。宏观上, 在全国和省级人大下, 设立全民所有资产经营管理委员会, 定期通过人大向全体劳动者汇报资产盈利和企业竞争力提高的情况, 接受监督。

国企改革中国有资产流失问题与防范 第5篇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央作出了改革开放的重大决策,对内改革,对外开放。国有企业改革是改革的重要内容,国有企业改革给企业发展带来了活力并提高了效益,改变了过去统得过多,统得过死的局面,但是,改革过程中也存在很多问题,其中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就是非常突出的问题,这个问题随着国企改革的发展而呈现出不同的状况。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深化国企改革以及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但是,在新形势下也要做好国有资产流失防范。为此2015年11月,国家颁布了《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为保护国有资产给出了指导意见。

一、国有资产流失界定

如何界定国有资产流失,是研究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的前提。徐传谌,孟繁颖(2007)和年志远(2012)认为国有资产流失是指运用各种手段将国有产权、国有资产权益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国有收益转化为非国有产权、非国有资产权益和非国有收益或者以国有资产毁损、消失的形式形成流失,而且不包括由客观、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国有资产贬值。但,赵一锦(1999)对国有资产流失的界定不仅包括以上这一层面,还包括国有资产没有得到补偿或补偿不足的情况下,而被非国有性质的产权主体占有或控制的事实这一层面。同时,徐传谌,孟繁颖和年志远还给出了界定的依据:一是流向的特定性,指国有资产流向非国有产权主体;二是权益的被侵占性。

二、关于国有资产流失途径研究

理清国有资产流失的途径和渠道,为防止和解决国有资产流失指明了方向。根据各学者的研究成果,大致可以把流失途径分为:国有资产经营过程中的国有资产流失、改制过程中的国有资产流失、国有资产退出中的国有资产流失。

1.经营过程中的国有资产流失。对于经营中的国有资产流失,范必(1996)、赵一锦(1999)和年志远(2012)把国有资产分类,逐一阐述每类资产在经营中的流失途径。第一,固定资产的流失。表现形式有:一是,固定资产过度建设,未能充分利用固定资产创造效益,导致固定资产的闲置和增加折旧准备,造成资金的占用和浪费。二是,固定资产在保管中责任不明确,管理混乱,导致流失严重。三是,固定资产更换频繁,未达到使用年限,随意更换,造成国有资产浪费和流失。第二,金融性资产的流失。年志远和范必对此进行了详细解释。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方面是银行自身原因造成的,银行自身管理混乱,权责不明,缺乏经营意识等。另一方面是债务人造成的,债务人通过破产、合资参股等逃避银行债务。第三,资源性资产流失。年志远从资源性资产的分类说明其是国有资产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赵一锦揭示了行政权干预导致资源型资产流失。范必主要从资源性资产在开采中的粗放浪费以及使用中的低效率说明了国有资产流失。第四,无形资产流失。

中外合资、产权交易以及国有股运营中的国有资产流失。中外合资中国有资产没能以合理的价格入股并且占到应有的股份以及产权交易中由于产权制度不规范而导致国有资产不能以合理的价格出售,从而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范必(1996)对此作出了详细的研究。王振江、李静(2000)认为由于存在流通股和非流通股的差别,使得两者之间同股不同权,即国家股不送配股,只对其他股送配股;分红派息时,企业股、职工股保息又分红,国家股则少分或不分红;对所有股东不分红,只进行配股;国有股流通上市的限制造成国有股权益受损。这些权利的不同导致国有资产权益没得到合理保障,进而间接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管理不善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主要表现为私设“小金库”,搞账外账,私吞国有资产。

罗飞(2012)从实证分析的角度说明了“小金库”资产的流向,从侧面反映出国企内部规章制度不完善,同时也说明内部激励不够。年志远(2012)认为是国企中成立的一些服务性的社会团体,后来逐渐演变成企业领导私吞国有资产的“小金库”。

跨国并购中的国有资产流失。谢皓,任文烨(2012)通过曲线型MBO视角研究指出这是一种新兴的比较隐蔽的国有资产流失方式,通过海外并购的方式间接把国有资产转移到管理层名下。杨波(2013)认为海外并购中的国有资产流失包括以下几种形式:对海外上市公司收购普遍高溢价,对海外非上市公司收购信息很不透明,前期海外并购损失巨大,未来海外并购损失难以预料。所以,在看到海外并购繁荣景象的同时,也要看到背后潜在的风险。

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资产流失。从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到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把混合所有制经济作为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可见国家努力发挥市场因素在国企发展中的作用,混合所有制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国有资产注入私有资产,另一种是私有资产注入国有资产。在国有资产估价入股私有资产的时候容易出现国有资产流失,国有资产低估或不估都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偷漏税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赵一锦(1999)指出由于我国税收减免、优惠多,征管力度不强,纳税意识比较差,所以,导致偷漏税比较严重。

2.改制中的国有资产流失。国有企业改制是国有资产流失比较严重的时期,石晶(2005)认为改制中国有资产流失表现在改制操作不公开、不透明,资产评估不规范,借改制之机逃避债务以及在企业重组中损公肥私这四个方面。彭捷,区慧莹(2006)对改制中的MBO模式进行了重点分析,重点说明了由于存在股权分置,导致国有股和国有法人股不能按照市场价格确定其价格,所以在收购中存在很多问题,例如,石晶文章中提到的操作不公开、不透明,容易出现暗箱操作,造成国有资产流失。邵学峰,孟繁颖(2007)认为改制中存在三种形式导致国有资产流失,一是“ 蛇吞象”,二是合并报表,三是虚假评估,低估贱卖。其实这三种形式在管理层收购中表现的非常彻底,由于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管对公司情况最了解,具有“内部人”的信息优势,所以在管理层收购中极易出现“蛇吞象”、合并报表把资产做少以及在国有资产评估中进行暗箱操作降低评估价格,从而降低收购成本,结果也导致了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

3.国有资产退出中的流失。国有资产的退出主要是指国有资产的出售或转让。高德步,吕致文(2005)根据国有资产出售的途径对国有资产流失进行了分类。主要包含五个方面:第一种,证券市场(存在非流通股)。第二种,产权交易市场竞价退出模式。第三种,协议转让模式。第四种,MBO和员工持股模式。第五种,公开拍卖。这五种途径各自存在漏洞,中国当时的证券市场不是很完善,而且存在股权分置,所以,通过证券市场退出国有资产并不能使国有资产获得合理的价格。产权交易市场由于发育不成熟、法律制度存在空白,所以也不是很好的退出途径。协议转让和MBO收购极易出现暗箱操作,寻租等行为。公开拍卖由于当时的信息传播渠道不畅通,很难把拍卖信息传播出去,所以,不能形成很好的竞拍,以合理的价格出售国有资产。

三、防范措施研究

关于如何解决国有资产流失问题,一直是学术界热论的话题和研究重点。通过以上流失形式和原因的梳理,可以看出不论是所有权主体缺位、产权不明确、资产评估不规范、政府干预过多还是法律不健全,这些都可以归纳为制度不健全。由于制度不健全,使得企业发展中存在漏洞,才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科斯指出,只要财产是明确的,并且其交易成本为零或者很小,则无论在开始时产权赋予谁,市场均衡最终结果都是有效率的。所以,明确产权有利于预防国有资产流失和提高其使用效率。所以,营造良好的国企发展中的内外部制度条件是预防国有资产流失的必由之路。

1.完善国有企业内部制度。关于解决所有者主体缺位和产权不明晰问题,赵一锦(1999)主张建立完善的国有资产管理结构,例如设置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来代表国家作为所有国有资产的所有者主体,从而解决产权主体缺失和不明确的问题。同时,徐传谌,孟繁颖(2007)、邵学峰,孟繁颖(2007)主张“分权”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来解决产权不明的问题,例如,产权制度为先导,构造政企分离的制度性条件,调整所有权结构,对所有权职能进行必要的分解以及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来规范国企中的委托代理问题。同时,曹红柳,胡刚主张加强国有企业的内部监督机制建设,例如加快推进国有企业主辅分离有助于实现市场监控,加强国企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有助于实现经营者自我监控,加强职工民主管理意识有助于实现群众监控。

2.建立健全企业运营外部环境。应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做到有法可依,有理可循,违法必究,执法必严。本文在分析国有资产流失的原因时,里面涉及的产权交易市场问题和国有资产价值评估问题,例如,国有资产通过产权交易市场不能合理定价,管理层收购、海外并购以及混合所有制经济中国有资产价格不能通过评估机构合理评估问题。这些问题主要是没有严格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严格约束,所以,极易出现软约束,造成资产流失。所以,赵一锦(1999)建议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法律体系,而刘江霞(2009)更是用整篇文章来强调相关法律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徐传谌,孟繁颖(2007)也指出相关法律法规建设落后,应适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同时他们指出资本市场和经理人市场缺乏完善的治理机制,资本市场中的证券市场和资产评估市场缺乏客观的评估标准,没有形成透明公正的运营机制。

通过对以上学者研究成果的梳理,可以看出国有企业在改革和运营中存在自身的问题,但是,不可否认国企改革对经济发展具有积极推动作用,许召元、张文(2015)通过数据的比较分析,得出国企改革可以从多个方面提振经济增速。而且国有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组成部分,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国有经济改革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影响深远,同时对发挥市场经济的作用具有积极地推动作用。所以,不论是经济层面的意义还是国家层面的意义都要求国企改革,虽然改革进程中存在一些问题,但不能否定改革的重大意义和作用。对学术界关于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的梳理,有利于推进国企改革的顺利进行,减少改革中不必要的阻力。

国企改革引入外资私募资金问题研究 第6篇

关键词:国有企业改革;外资私募基金;公司治理

1 研究意义

引入外资私募基金,能够为我国国企改革提供合理的融资平台,拓宽国有企业改革的融资渠道,为国有企业的做大做强提供充足的资金保障。另外,私募基金的引入,有助于实现国有企业产权结构的多元化、公司治理结构的不断完善,并且能够为国有企业带来先进的管理和经营理念。但是,国企改革中引入外资私募基金在我国仍属于新型的融资方式,还存在着许多的问题和隐患。因此,研究外资私募基金投资国企的风险与对策,对于我国的国企改革具有非常现实的价值。

2外资私募基金在中国市场的投资研究

2.1中国市场对于外资私募基金的投资吸引力

Martin Haemmig博士研究得出中国集中了几乎所有私有股权基金投资的因素:巨大的国内市场,强大的工业基础,高速发展的经济等等。在安永的一份报告中也指出:中国已经发展称为众多产业的低成本生产和制造中心,比如电子设备,汽车零部件和纺织等,而这种制造中心的趋势正在向资本密集的产业如半导体和通讯设备等产业发展,而这些产业正是私有股权基金投资的领域。拥有每年平均9%的经济增长,13亿的人口,中国对各种产品有着惊人的消费力,是任何行业也不能忽视的一个市场。中国有大量的在华跨国企业,其中不乏大公司附属的私有股权基金投资公司,如Intel Capital,三星投资公司等,另外大量的专业私有股权投资公司也都陆续进入中国。仅仅2007年上半年,就有17只针对亚洲(投资地域含中国)的私有基金成功募集46.31亿美元。同时,发生在中国大陆地区共计31个投资案例,整体投资规模高达55.59亿元。

2.2外资私募基金在中国市场的投资案例分析

外资私募基金对“蒙牛乳业”的投资研究

1999年,牛根生创立了“蒙牛乳业有限公司”,8月,“内蒙古蒙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蒙牛乳业)宣告成立。蒙牛自成立之初就呈现出了良好成长势头,但是,自有资金的短缺使蒙牛面临着坐失崛起良机的局面。2001年7月之前,蒙牛进行了两次增资扩股,原10个发起人所占股份比例成为73.5%,新增了15名自然人股东和5家法人股东,但新股东投资只占注册资本的26.5%,如图2-1。

2001年底,外资私募基金的出现使蒙牛乳业走上了一条迥异于同类的发展道路。外资私募基金投资蒙牛可分为两个阶段。

阶段一:外资私募基金进入

2002年6月5日,摩根士丹利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了“中国乳业控股公司”(China Dairy Holdings)和“MS Dairy Holdings”,而“中国乳业控股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乳业”)就是未来香港上市的主体公司。中国乳业控股成立不久, 其全资子公司毛里求斯公司成立,蒙牛海外上的离岸结构搭建完成。

2002年6月,“蒙牛”与摩根士丹利,英联,鼎辉等三家外资私募基金签署投资意向,投资2.16亿元,占32%的股份。这笔2.16亿元的投资是投向中国乳业控股,通过毛里求斯的子公司流向了中国境内的“蒙牛股份”,毛里求斯公司收购了“蒙牛股份”66.7%的股份,“蒙牛股份”也成为了合资公司。

在“中国乳业”中,蒙牛仅有9.4%的股权却有51%投票权,而外资私募基

金有90.6%的股权只有49%的投票权。这种情况的出现,首先是因为开曼公司法允许公司股份分为A和B两种,A类股票一股有十票投票权,而B股一股只有一票投票权,另外一个原因也是有利于外资私募基金更好的控制自己的风险,根据外资私募基金和“蒙牛”签订的对赌协定,如果“蒙牛”的业绩达不到外资私募基金的要求,蒙牛系中所持有的A类股票就无法转换成B类股票,而“蒙牛”的高管也将失去对“蒙牛”的控制权,但是“蒙牛股份”的财务数据显示:销售收入从2003年增长了144%,税后利润增长了194%,提前达到了要求,因此“蒙牛”管理层也获得了与他们的投票权相对应的股权,对“中国乳业”的股权分配也变成了蒙牛51%,外资49%。之后,三家外资私募基金通过购买可转换债券以0.74港元每股的价格预定了约3.67亿股上市公司股票。从表2-1可以看出,蒙牛在资本运作方面赶上了同行业第一梯队的所有对手。

阶段二:外资私募基金套现离场

2004年6月10日,“蒙牛乳业”得以顺利登陆香港证券市场,外资私募基金也开始套现离场了,除了上市初通过市场减持1亿旧股套现外,外资私募基金在2004年12月通过第一批(30%)可转换债券减持套现10亿港币,2005年6月又向市场配售旧股套现15亿多港币。至此,外资私募基金完成了它在中国私有权益资本市场上的经典之役,整个过程历时约为3年,获利高达550%。可以看出,外资私募基金不仅为“蒙牛乳业”提供了重要的融资来源,而且更好的激励了公司管理层,提升了企业的公司治理水平,通过国内外资源的有效整合,推动了“蒙牛”的超常规发展。同时,外资私募基金通过6000万美元的投资,收回了20多亿港币,获得了良好的投资收益,真正实现了外资私募基金和我国企业二者的双赢。

3国企产权改革中引入外资私募基金的风险研究

3.1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在国外,一般借助于资产评估办法和较为成熟的财务模型来确定收购价格,主要的方法有市场价格法、账面价值法、市盈率法、净现金流量折现法(NPV法)、经济附加值法(EVA法)等,侧重于通过衡量企业企业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和发展潜力来评估资产的价值,并辅以公开竞价等方式,从而使交易价格的确定较为透明。

在我国,实行国企改革的企业往往还不是公司企业,或者还没有进行股份制的改造,企业的国有资产没有经过规范化的核定和评估,不少是按账面价值出让。即便是已经进行股份制改造的国有企业,由于企业股权事实上并未进入资本市场,不能通过资本市场得到动态的评价,从而导致国有财产、国有股权的出让值完全忽略了市场增值的部分。外资私募基金投资者按低估的价值进行购买,再加上忽略企业创立的成本和企业长期经营中形成的无形资产的价值,造成事实上国有资产价值被低估和流失。同时,在资产评估过程中,由于政府以及领导意志等人为因素影响,使评估未按市场规律进行,不能做到等价评估,经常对国有资产不按规定进行评估:只评估有形资产或对有形资产估价过低;忽视对企业长期经营的品牌、信誉、商标、技术诀窍、老字号商号、以及专营权、生产许可证等无形资产的评估。另外,有的地方政府把引入外资私募基金当作摆脱国有企业的一个办法,为了响应国家政策,获得资金,以低价转让国有资产;有些地方政府在引进外资时为了地方利益相互压价,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3.2新的一股独大和内部人控制风险

引入外资私募基金确实有助于解决我国国有企业国有股“一股独大”的问题。但是引入外资私募基金后,如果监管不力,私募基金投资者凭借其雄厚的资金实力和丰富的管理经验谋求短期利益、侵吞小股东利益变为可能,这样就由国有股一股独大变成私募基金投资者一股独大。将可能形成新的“一股独大”,内部人控制更加严重。从目前的状况来看,这种新的“一股独大”和内部人控制问题要比旧的“一股独大”问题严重得多,造成的危害也将大得多,并且其更具稳蔽性,如何对此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案是国企改革中引入外资私募基金需要关注的首要问题。

3.3与员工之间的冲突风险

国有企业长期的低工资、全保障制度,使职工与企业之间实际上存在隐含着的保障合约关系。如果引入外资私募基金进行国企改革后对这种关系没有任何补偿就解除,职工的专用化投资报酬可能受到影响。然而,在我国目前的一些实践中,个别地方政府把安置员工的任务全盘交给了企业。由于外资私募基金的逐利本性,因而对于员工的生活水平和社会稳定的关注程度较低。其入股国有企业后,将有可能引发更多的国有企业职工面临下岗问题。同时,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不完善,标准也很低,使得国有企业职工的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的落实有一定的困难。再加上国有企业职工的“铁饭碗”思想严重、选择就业的机会和去向较狭窄等因素,容易造成大量下岗职工的存在,从而危害我国的内部和谐和社会稳定。

4消除或减弱引入外资私募基金风险的对策研究

国企改革引进外资私募基金利弊兼有,为充分发挥外资私募基金的积极作用,消除或减弱可能的潜在风险,必须将其置于相应的法律控制之下,同时在引资过程中遵循一定的原则,才能趋利避害、扬长避短。

4.1制定严格的国有资产和股权转让的法定程序

为保证国有资产和股权的转让公开、公平、公正,政府必须加强对于国有资产和股权转让的管理和监督。国家应规定只有经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的国有企业才可以全部或部分转让其拥有的国有资产或国有股权。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与法规,杜绝任何未经批准出售国有企业资产和股权的行为,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厉的制裁和处罚。构成刑事犯罪的,要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4.2加强对外资私募基金投资方向的导向作用

国家应对在改革过程中引进外资私募基金的行业与企业作出严格的限制。国有经济保持垄断地位的领域,如造币工业、国防军事工业和涉及国防安全的关键领域以及国家战略储备系统要严格拒绝外资的引入。同时,交通运输中的铁路建设和经营、水上运输、航空运输以及各类矿产资源的开发也应当予以限制或者禁止,至少要保证由中方绝对控股。基于保护国家经济安全的需要,对于我国的支柱行业和战略性产业,外资的引入也应加以限制。若对外资私募基金利用不佳,极易导致外资对此类产业的控制和垄断。在对于农业等初级产业部门可广泛的吸收外资私募基金的注入,以加快这些产业和部门的发展。对于有利于国民经济发展的部门,能发挥中西部地区人力及资源优势的产业部门,我国政府应有计划的鼓励外资私募基金的引入从而改组国有企业。

4.3强化对外资私募基金的综合考察

国企改革中“与民争利”问题的探究 第7篇

据国务院国资委公布的最新信息, 现在中国共有122家中央企业, 基本控制了中国资源供给与经济发展的命脉。在这种情况下, 政府更应充分行使其监督、检查的职能, 对央企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管, 但实际上在央企对众多关系民生的行业享有垄断地位的同时, 政府同时对其进行大力的政策扶持, 限制了公平的市场竞争, 更损害了广大人民的利益。目前, 中国石油的国内原油产量占全国的57%, 天然气国内年产量占全国的80%, 而中国移动控制着4.57亿户的移动通讯, 这些都是国有企业垄断利润的来源。

一、国企改革现状

在国企改革的进程中, 国家需要始终关注三个问题:第一, 如何调整国有经济布局;第二, 如何建立合理合法的重组退出机制;第三, 如何建立有效的国有企业治理机制。就调整国有经济布局而言, 国家必须明确要重点控制哪些行业、领域, 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角度出发, 重新审视、界定国家的职能。针对某些资不抵债、缺乏竞争力的国企, 国家需利用合理的重组退出机制, 避免其对国家资源的过度挤占, 将市场交给更加富有生命力的民营和私营企业。

1993年11月14日,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第一次提出国有企业改革内部治理的方向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至2000年底, 大多数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目标基本实现, 亏损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数量减少近3/4, 并在中央政策的扶持及国资委的领导下不断“兼并重组”、“做大做强”, 尤其在后金融危机时期, 国家通过对国有企业的政策倾斜来拉动经济发展, 更使得一些国企成为全球知名的“庞然大物”。

多年来, 随着众多的国有企业兼并、破产,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数量虽然减少了, 但利润总额却节节攀高。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从1998—2003年实现利润从213.7亿元提高到4 951.2亿元, 增长了22.2倍 (参见财政部官方网站) , 在六年时间利润就增加了超过33倍, 这在全世界是绝无仅有的。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等7家公司实现的利润, 就占到了全部中央企业利润的78%, 其中6家是国家垄断的石油石化和电信行业。据最新财政部公布的2010年1—11月全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济运行情况, 国企累计实现利润1 8064.7亿元, 化工、有色、交通、钢铁、电力等行业利润增长超过1倍有余, 国企已通过其垄断优势牢牢把握中国的经济命脉, 在经济领域上游建立了一道牢不可破的封锁线。

二、深层次的原因分析

最近愈演愈烈的“与民争利”话题, 正是中国国企改革历程中一个亟待突破的难关。国有企业利润逐年攀升, 大力拉动国家经济发展, 但同时国有企业利用政策扶持及垄断行业的先天优势, 不断压榨民营企业的生存空间, 不仅通过垄断定价打压民营企业发展, 更是侵占了大量社会资源, 严重影响人民的生活水平。国企改革进入如此尴尬的境地, 主要有以下两个原因:

第一个原因在于国有企业是国家宏观政策的执行者。在2009年后金融危机时期, 中国经济之所以还能保持8.7%的增长速度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国家财政的4万亿拨款, 拨款的作用大部分则体现在国有企业的强力投资上, 但投资是否有效则很少有人关注, 国企投资的着重点放在了对中央政策的执行上。而且国企如此重视执行政策, 很难在此基础上建立真正的现代企业制度, 企业管理者以中央财力为后盾, 不计后果进行投资, 通过盲目的粗放经营来扩大企业规模, 陷入了“虚假繁荣”的怪圈, 现代企业制度所要求的国企所有者以私人股东的身份参与企业经营永远无法实现。

第二个原因是国家依赖国有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方针。如上文所述, 一些国企以国家财力为后盾, 不断攫取垄断利润, 已经成为全球知名的大型企业, 2010年《财富》杂志世界前五百强中共有54家中国企业榜上有名, 而其中上榜的央企就达到30户, 中石油、中石化等央企赫然在列 (国资委网站, 2010年7月) 。在中国加入WTO后, 就中国企业规模而言, 大型国企无疑更具有与外国企业竞争的能力, 而指望中小型民营企业在短时间内成长起来与之抗衡是不现实的。

三、政策倾斜的后果

国家依赖国有企业来摆脱金融危机的阴影, 同时也要注意国有企业一味扩张对国民经济发展与人们生活水平造成的不良影响。

第一个问题是国企改革的市场化受阻。在国企改革的现状中笔者曾论述国企利用行业垄断与政策扶持的优势, 在上游经济领域建立了一道牢不可破的封锁线, 民营企业非但不能在原料市场与其竞争, 而且由于在基本原材料定价上缺少发言权, 所以在一般竞争性领域的发展也要受国企制约。同时国企却利用政府财力向一般竞争性领域延伸, 忽视自身的职能与义务, 造成不必要的资源浪费。

第二个后果在于国企的过度扩张加剧了失业的问题, 严重影响了人民的生活水平。自2002—2007年, 全国国有企业户数从15.87万户减少到11.51万户 (李荣融, 2008) , 每年都有大量职工失业, 与此相对的是民营经济在过去十年中每年提供的新增就业岗位在400万~600万之间 (刘金贺、李牧群, 2010) , 可见通过发展民营企业可以有效缓解中国的就业压力。

第三个问题是政府对国企拉动经济的过度依赖使得道德风险进一步加剧。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中, 政府与管理层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便是道德风险的潜在诱因, 同时由于两者的利益不对等、信息不对称、责任不一致使得管理层的经营决策极易脱离正常轨道, 逐步涉及到风险更高、收益更多的领域。据相关统计, 国资委分管的央企中逾七成企业涉足房地产业, 吹高房地产泡沫, 加重了人民的生活负担。

四、政策建议

针对上文提出的政策倾斜后果, 笔者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在后金融危机时代, 由政府主导、国企出面的投资应逐步让位于支持和鼓励中小型民营企业健康、良性发展。金融危机期间, 国企大力投资是为维持中国经济平稳发展, 避免“硬着陆”, 而现在我们在关注GDP增速的同时, 也要为经济长久增长打下坚实基础。打破行业壁垒、将民营企业引入钢铁、电信、交通等领域, 这样一方面可以促进民营资本发展, 提高其国际竞争力, 为中国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另一方面则是为中国国有企业创造一个竞争的氛围, 通过外部压力使其改变粗放型的生产经营策略, 迫使政府与管理者的利益趋同, 有利于建设现代企业制度。

政府应注意自身在经济发展中的角色, 以“小政府”的角色参与到国企改革的进程中去, 尽量摆脱与国企之间的“父子”关系, 使得国企发展有一个硬性的预算约束。政府若能以“服务者”的姿态参与国企改革, 则会从道义上约束国企行为, 使国企重新审视自己的价格定制机制与经营战略, 是否真正满足了广大人民的利益诉求。2010年3月28日, 国务院国资委新闻发言人杜渊泉表示, 除16家以房地产为主业的中央企业外, 78家不以房地产为主业的中央企业正在加快进行调整重组, 在完成企业自有土地开发和已实施项目等阶段性工作后, 退出房地产业务。尽管如此宣布, 但实际效果令人担忧, 截至2010年年底, 仅有中远集团、中国航天等7家央企挂牌转让其不足20家地产子公司的股权, 剩余71家央企超过200家地产公司至今未见动静, 国企转型依然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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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改革问题 第8篇

通过对我国目前所处的经济形态、经济政策、机制体制进行综合分析。可以看出在新常态下国有企业所面临的时代背景主要表现为:

第一、人口红利时代已经过去。我国社会正步入老龄化社会,劳动力日趋紧张导致原来的人口红利时代终结。

第二,人民币利率上升对出口带来压力。随着我国汇率政策的改革,人民币不断升值,对我国企业出口带来压力,并且由于我国出口企业很大一部分是劳动密集型企业,这对我国就业带来较大压力。

第三,低碳经济政策导向,对于很多资源型国企带来发展压力。一些资源型企业例如龙煤集团,鞍钢等由于国家要建设生态社会要求,很多高耗能、高污染产业受到限制,这些政策直接或间接对资源型企业带来不利的影响。

第四,我国GDP进入缓速增长时期,国有企业外部经济环境不景气。经济不景气很多产业的发展动力不足,这对很多国有企业造成经济压力。

二、国企面临的供给侧问题

(一)总需求下降

总需求的下降影响供给侧的产能调整。煤炭企业和钢铁企业面临产能过剩的危机,截止2015年年末,我国煤矿总产能达到57亿吨,这其中包括仍然正常投产的煤矿约占39亿吨,已经停止生产3亿吨,当年新增矿建煤矿达到15亿吨。但数据显示2015年全国对煤炭总体的需求量接近40亿吨,供给大于需求达到17亿吨。

不仅仅煤炭行业产能过剩,钢铁行业也是如此。2015年河南、山东等很多省份均表示去产能、进行供给侧改革,甚至下达了具体目标,但效果却不尽人意,2016年上半年钢铁行业产能仍然不断扩大,根据中国钢铁协会的统计显示,2016年4月我国日均粗钢的产量创下历史新高,截止5月份全国小规模的钢铁企业仍然保持较高的85%开工率。调查显示2016年一月份到五月份我国粗钢产量为32995万吨。产能过剩的迹象丝毫没有好转。

(二)总需求结构发生变化

一些国有企业产品长期处于低附加值状态,技术更新改造落后,无法跟上消费者需求,导致企业生产出来的产品不能有效满足社会需求,而社会上真正需要的产品却不能得到满足。

(三)企业运行效率低

企业运行效率低决定企业在提供有效供给的同时能够尽量消耗更少资源。国有企业由于产权不够明晰,内部激励制度不够健全,使企业占有较大规模的投资,却不能有很高的收益率。国企上市公司各项财务指标,如销售利润率,投资回报率都明显低于同行业的民营经济。除了由于国家政策原因,出现效率低下的主要原因有以下两点:

1. 用人不唯贤。

很多企业权力寻租、以权谋私问题严重,亲属子女围着企业转,靠山吃山;贱卖贵买、侵吞国有资产如探囊取物。有的企业党组织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态度不坚决、执行不到位;违背党的组织原则,用人不守纪律、不讲规矩,“党管干部”变成“一把手”管干部,搞“一言堂”“家天下”!

2. 管理体制不科学。

很多企业的一把手,眼中却没有组织、没有纪律,把企业当成自己的“独立王国”。认为国企领导干部具有“特殊性”,可以同其他党政干部区别开来,手中权力逐渐异化为自己谋利的工具,享受不受监督的“特权”,成为游离于纪律之外的“特殊党员”。国企出现权力结构过于集中、用人体制不合理的现象,直接表现为决策、执行、监督不分家,“一把手”权力过大,“权力过于集中是滋生腐败的病根所在”。

(四)很多资源型的企业的资源面临枯竭

资源枯竭直接导致供给不足,当价格受外界干扰不能随意调整时,很多企业维持原有规模运营将会出现亏损。

以中石化胜利油田为例,2015年首次亏损,亏损额超过92亿元,而且关停了4个小油田。随后,延长石油也因为巨亏,停产了部分油田,并出台了减员降薪等措施来应对困境

大庆油田后备资源接替不足。剩余可采储量仅有1.97亿吨。每年新增的探明储量,低渗透、超低渗透占比80%以上,难以满足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同时,大庆油田开发效益逐年变差。主力油田综合含水已达94.64%,可采储量采出程度已达92.31%,总体经济效益持续下滑。

三、国有企业利益分配的问题

(一)垄断国企利益分配格局有三方

1. 内部。

表现为工资价格等内部消耗,也包括投资扩张,易出现过高垄断工资,不计成本购买等问题,数据显示,2013年我国沪深上市公司主要负责人年平均薪酬水平为76.3万元,全部负责人平均薪酬水平为46.1万元。央企负责人薪酬水平是同期沪深上市公司主要负责人的大约2-3倍,与职工薪酬差距达到12倍之多,显著偏高。

2. 国家。

表现为政府通过利税收回资金,易出现政策性回收资金力度不够,收回资金再投入企业问题目前,国资委管理的国有企业根据行业不同,其上缴红利占其利润的比例分为四类,分别是15%、10%、5%和不上缴。

3. 社会。

表现为客户交易,易出现贵买贱卖问题。有的国有企业进行不公允交易,有的出于私利,例如收受贿赂。有的则是由于对国家的钱不上心,这是产权问题。

以上涉及国有垄断企业的三方面利益分配中的问题表现为多数人的利益向少数人输送。这有背公有制经济本质。应切实做到利益输送顾大局,照顾社会发展方向。这里需要掌握好一个度的问题,一味在政策性强调多数人利益最大化,内部利益不能得到满足,会出现动力不足情况。例如工人工资过低影响工作积极性,企业缺少自有资金难以进行创新,一直进行低价销售资源,长期又得不到政策补贴,会出现企业运作困难。

(二)非垄断国有企业的分配格局

非国有垄断国企利益分配也涉及前述的三方,但由于存在市场竞争,不存在通过客户交易调节国家与社会利益关系问题。因为产品价格高,客户转向民企或者外资,产品定价过低则意味着利用政策优势挤压民企,长期来看与垄断无异。

所以对于非垄断国企国家可以进行政策调控的只有内部与国家层面。非垄断企业中的国有资产事实上承担市场风险,竞争失败的代价是一方面内部中的利益减少,很多煤炭企业的欠薪就是典型的例子,另一方面国家参与分配的利益也会减少,具体表现为税收和红利的减少。这部分减少的利益,让位于民营企业和企业自身的内部消耗了,让给民企的部分不能说让给了社会,因为民企利益格局是以投资人利益最大化为核心的,所以这部分利益实质上让给了少数民营资本家。

四、新形态下国有企业改革应对之策

(一)关于供给侧方面

建立大数据平台检测供求信息,去产能,调结构。规范用人机制,用贤才,去庸才。建立科学的组织构架和体制制度,提升管理水平。

1.建立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东北地区国有企业比重大,长期处于计划经济思维的管理理念下,造成竞争性不足。所以应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使企业具有市场竞争意识、忧患意识。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主要体现在企业所有权结构的改革、民营资本的引入以及打破原有的管理体制上。

2.加快资源型企业转型,很多资源型企业过去“靠山吃山”,如今面临资源枯竭的压力、供给过剩问题和国际市场竞争问题。资源型城市应该破除单一经济体,发展多元产业。这需要决策层建立良好的机制激发市场活力。

3.实现农业专业化和现代化。东北农业经济的现代化程度不高,应着力实现农业经济由分散经营改为规模化运营,将农业合作社形式全面推开,实现企业化运营。

4.调整第二产业存量,诸如钢铁企业、房地产企业产能严重过剩,应积极利用市场规则尽量去除库存、优化投资方向。

5.利用好区位优势。抓住“一带一路”战略,扩大国有企业对外贸易水平,特别是对俄出口。

6.以创新引领改革。这里的创新包括创新投资理念、创新产品、创新体制等,只有通过创新才能实现国有企业的新变革,才能真正实现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振兴。

7.利用互联网+推动创新机制形成。国有企业应充分利用互联网+带来的市场资源,调动企业自身的科技创新。利用产业的大数据、云计算分析企业面临的市场空间,及时调整组织结构、创新管理体制。

8.积极稳妥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支持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推进公有制经济之间股权多元化改革。稳妥推动东北老工业基地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示范。引入非国有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鼓励发展非公有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鼓励国有资本以多种方式入股非国有企业,给国有企业注入新鲜血液。

(二)关于改进利益分配方面

针对垄断国企可以通过以下四个方面进行规范:

1. 科学合理制定薪资制度,比照社会同类岗位平均工资水平考察薪金制定的合理程度。

2. 科学制定国有企业红利分配政策,应用之于民,最近有很多呼声利用央企红利充实养老基金的做法正是出于这个动机。

3. 科学评估企业投资与撤资中国有资产价格,防止出现国有资产的流失。

4. 科学合理调控垄断企业产品价格,调节国家与社会分配的比例,更好的为社会发展服务。

摘要:新形态下,国企面临着总需求下降、总需求结构发生变化、企业运行效率低、资源型企业的资源面临枯竭等供给侧问题,以及国有企业的利益分配问题。国企改革既要往有利于增添发展新动力方向前进,也要往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向前进,注重从体制机制创新上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关于供给侧方面:建立大数据平台检测供求信息;去产能,调结构;规范用人机制,用贤才,去庸才;建立科学的组织构架和体制制度,提升管理水平。关于改进利益分配方面,针对垄断国企可以通过科学合理制定薪资制度和国有企业红利分配政策、科学评估企业投资与撤资中国有资产价格、科学合理调控垄断企业产品价格等方面进行规范。

关键词:新形态,国企改革,问题梳理,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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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改革问题 第9篇

1 会计改革与税务改革的必要性研究

开展企事业单位会计改革是完善企事业单位会计管理制度, 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提高企事业单位会计披露透明度以及防范会计风险的基本要求, 会计改革主要包括对企事业单位的会计制度、会计工作手段、会计管理模式以及会计管理理念的改革, 因而也有助于提高企事业单位管理体系的标准化与现代化。税务改革则主要是指现行的税收管理制度改革以及企业税务工作制度的改革, 随着我国企事业单位发展形势的不断变化, 我国税务管理一直遵循税制简化、税基宽泛化、税率低趋势以及征管严格化的方向发展, 这对于企事业单位的长远发展是十分有利的。

2 会计改革与税务改革的关系研究

会计改革与税务改革两者之间是相辅相成的, 由于会计工作是企事业单位税收工作的基础, 而税收则会在法律以及制度层面影响到企事业单位的会计工作, 因此会计改革与税务改革也是具有内在一致性的, 即共同实现企事业单位财税管理工作的规范性, 确保企事业单位的正常经营发展。会计改革与税务改革的具体关系如下所示:

(1) 企事业单位会计工作制度的完善必须以国家税务法律政策作为制定的依据, 会计体制的改革仍然要受到国家税务法律法规的约束与规范, 会计改革开展过程中各项工作措施的调整也要以税务改革中的相关要求作为指导。

(2) 税务制度改革则主要包含两方面, 一方面属于国家在宏观方面对于经济体制所进行的调整, 另一方面属于企业对自身税务管理制度的调整。但是在具体改革措施制度的制定上, 仍然要结合企事业单位实际的管理制度以及财务会计情况进行完善, 因而会计制度改革对于税务体制改革也具有一定的影响作用。

3 会计改革与税务改革配套管理完善策略研究

(1) 会计与税务管理部门针对改革工作的开展应该相互借鉴。首先在会计制度改革工作的推进过程中, 应该改变以往的只是组织会计专业的学者专家来进行会计制度管理制度或者政策的修订方式, 应该同时组织税务管理方面的学者或者专家建言献策, 以便于在会计制度中能够反映税务管理制度的诉求。同时在税务管理工作中, 也应该加强会计理论知识以及业务处理的培训, 以便于在税务工作开展过程中能够与企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相适应。通过这些措施, 实现两者在制度层面的配套协调。

(2) 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为税务工作开展提供基础信息数据。实现会计改革与税务改革的配套, 其中关键内容便是实现信息的共享。由于企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工作中会汇集整理大量的信息数据资料, 以便于进行会计核算以及出具财务会计报表。因此, 针对税务工作中没有完善数据资料的情况, 则可以通过会计信息数据作为基础的材料, 将财务会计数据经过整理调整为税务管理所需要的信息资料, 为企事业税务管理工作的开展提供参考依据。

(3) 强化会计管理与税务管理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在会计制度改革中, 会计业务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主要是由财政部门负责主导开展, 而税务管理工作则主要是由国家国税以及地税部门主要负责, 由于监管部门的不同, 因此在会计改革与税务改革工作协调管理上也可能存在诸多问题。因此, 为了实现会计改革与税务改革的配套管理, 应该做好监督部门的沟通协调, 通过共同的协调监管来确保会计改革与税务改革工作的配套。

(4) 做好企事业单位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分离。企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不仅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要求, 也是我国会计制度改革与税务体制改革的结果, 因此应该将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作为实现会计改革与税务改革的配套的关键内容。首先应该完善企事业单位的财务税收体系, 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改革与税务制度改革的要求, 细化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相关要求, 并尽可能的减少两者之间的职能交叉。其次, 应该针对企事业单位的税务会计成立完善的税务会计核算, 为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做好基础工作。

4 结语

财务会计与税务管理作为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 与企事业单位的社会与经济效益也有着一定的联系。在当前会计制度改革与税务制度改革深化开展的阶段, 企事业单位应该充分认识到会计改革与税务改革之间的联系, 并积极采取措施做好会计改革与税务改革的配套管理, 实现企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改革与税务改革的分离, 进而确保会计制度与税务制度改革在企事业单位得到有效的实施, 提高企事业单位的整体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贺敬平, 王森林, 杨晓林.权责发生制在我国政府财务会计中的应用——基于海南政府会计改革试点的案例分析[J].会计研究, 2011 (6) .

[2]张琦, 张娟.政府会计改革:问题、对策与建议——政府会计改革研讨会综述[J].会计研究, 2009 (10) .

探析大部制改革问题 第10篇

一、推行大部制改革的意义

按照部门的职能大小和机构的数量多少不同, 政府机构设置一般有“小部制”与“大部制”两种类型。小部制的特征是“窄职能、多机构”, 部门管辖范围小、机构数量大、专业分工细、职能交叉多。我国目前实行的即是这种小部门体制。大部制是一种政府政务综合管理组织体制, 其特征是“大职能、宽领域、少机构”, 政府部门的管理范围广, 职能综合性强, 部门扯皮少。按照党的十七大精神推行的“大部制”改革, 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深化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 具有重要而显现的现实意义。

1、有利于减少职能交叉, 完善行政运行机制

我国目前政府组织机构设置存在的突出问题是部门过多、职能交叉、权责脱节。这种较为典型的“小部制”, 既造成部门之间的职责交叉、推诿扯皮, 又导致职能分散、政出多门, 削弱了政府的决策职能, 也不利于集中统一管理。职能交叉还损害了国家整体利益的实现, 严重影响了经济社会统筹发展。实行“大部制”, 能适应信息技术发展带来的由传统的以职能为中心的职能导向型政府转向建设以流程为中心的流程导向型政府, 有利于整合政府资源, 再造工作流程, 确保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为公众提供便利和高质量的公共服务, 最终“整合不同的体制, 提供无缝隙的服务”。

2、有利于落实“问责制”, 建设责任政府

部门过多必然造成职能分散、政出多门, 既不利于集中统一管理和加强政府应有权威, 又不利于落实“问责制”和建设责任政府。多个部门负责同一项工作的做法, 貌似加强领导, 实则减轻了部门应承担的责任, 同时, 还导致部门利益的滋生, 使国家利益部门化、部门利益合法化甚至个人化。大部制强调的是部门职能的有机统一和综合管理, 能够较好地协调职能机构统一和专业分工的关系, 对于协调部门关系、强化政府权威和落实责任追究具有重要意义。此外, 鉴于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职能的有效划分和呼应, 如果国务院将部门数量控制在20个以内, 则地方各级政府就基本上能够做到与中央一样合理设置部门, 有利于政令上通下达, 便于管理的衔接和延续。

3、有利于行政体制改革的突破和深化, 是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关键环节

大部制将是未来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点和亮点, 应当将大部制改革放到整个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全局来定位和设计, 综合考虑政府改革的系统配套问题, 将组织重建、体制变革、机制创新、职能转变、流程再造、管理方式创新以及相互关系的调整有机结合起来, 以全方位推进我国政府组织变革。因此, 要从整体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实现政府治理创新和现代化的高度, 充分认识推进大部门的重大意义, 将其作为加快行政管理改革的关键环节, 按照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 加强领导、科学规划、周密设计、统筹协调、稳步推行。

二、推行大部制改革需要重点研究的若干问题

1、决策、执行、监督的分离与协调问题

目前我国决策职能与执行职能和监督职能不分现象突出, 监督流于形式, 使决策部门普遍受到执行利益的干扰, 导致问责更加困难, 国家利益部门化。解决这个问题, 就是要探索建立决策、执行、监督既相互协调又适度分离的行政运行机制, 实现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我们认为, 建立不同层面的适度分离机制是可供考虑的思路。即:既要在政府部门的整体层面上构建决策、执行、监督适度分离的组织架构, 也要在部门内部建立决策与执行相分离的机制, 将公共服务和行政执法等方面的执行职能分离出来, 设立专门的执行机构, 避免集决策、执行、监督于一身的弊端。有些职权的分工与制约, 还需要从与人大、司法部门的关系上来考虑。

2、推行大部制改革的法律保障问题

大部制改革事关政府体制机制的创新和权力利益的调整, 应当按照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程序化的要求, 畅通利益表达和意愿诉求渠道, 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起草改革总体方案, 由中央讨论决定, 并由全国人大审议通过, 以提高改革方案的科学性、可行性、合法性和回应性。应当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发展, 切实加强行政组织法体系建设, 推进行政组织设置、职能定位和机制运行的法治化。由于受计划经济和部门立法的影响, 我国相当程度上存在一个部门一套法律体系, 大部制改革后, 有关执法主体、诉讼管辖和法律适用可能会出现一定的问题, 必要时可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有关机构改革中法律适用问题的决定予以解决。同时, 大部制改革必然涉及到现行法律法规的修改问题, 应当以此为契机, 增强我国法律体系的协调统一和实行综合立法。

3、与其他改革相配套问题

大部制改革作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关键环节, 涉及到复杂的利益关系和权力关系的调整, 是一项系统工程, 必须坚持整体配套改革的原则, 使大部制改革与其他改革相互协调、彼此促进。当前特别重要的是应当以政府机构改革为契机, 加快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 创新公共产品的提供机制, 重视公益性事业单位在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中的重要作用, 还可以更多地采取购买服务的提供方式。要按照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的原则, 将大量的技术性、服务性和经办性职能交给事业单位和中介组织承担;规范和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中介组织, 为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总之, 大部制是社会大转型中政府保障服务性功能突出、行政色彩淡化的必然选择。而一个整合了不同部门利益的强势大部委, 其职能也应该适应和体现市场经济发展和公共行政的管理需求。

摘要:十七大报告提出了大部制改革的思路, 为未来行政治理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在如此重要的报告中出现“大部门体制”这一提法还是首次, 由此引发了学术界的许多热议和争论。本文首先指出推行大部制改革的意义, 然后指出推行大部制改革需要重点研究的若干问题。

关键词:大部制,政府行政治理,体制改革

参考文献

[1]、郭济, 《中国公共行政学》,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3年版

[2]、夏书章, 《行政管理学》, 中山大学出版社, 2003年版

国企改革不能回避的五个问题 第11篇

目前,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已经到了过大关的关键阶段,而国企改革作为中国经济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也已进入了摸着石头过河的深水区。

从国有企业改革的视角出发和审视,我认为,我国国有企业改革面临五个不能回避的问题,即分类管理、统一出资、行业监管、阶段推进和产权到民五大问题。

第一,分类管理。

即从宏观管理的角度出发,对公益性国有企业、垄断性国有企业和竞争领域的国有企业分别对待,制定不同的发展战略和方针政策。

首先要明确公益性国有企业和垄断性国有企业主要存在以下领域和行业。如:1.自然资源行业:如土地、港口、石油、煤炭、电力和地质矿产行业等。2.军工行业:如军用航空、航天业和兵器制造业等。3.基础科学研究院(所)和部分国有大专院校等。4.文化传媒产业:如电视台、广播电台和部分出版社、报社、杂志社、互联网传媒产业等。5.供水、供气、供电和邮政等公用事业行业。6.铁路、公路、机场和航运、海运等公共设施行业。7.承担国计民生重要商品储备和重要战略物资储备的流通产业。8.政策性金融服务业。9.公益性国有医院。10.与上述行业或产业相关的部分企业等。

除此之外,则应明确国有企业要分阶段、分期、分批退出竞争性领域。在分类管理上,要明确两个概念:一是对民营企业进入垄断行业的问题,要先试点,后实践,再推广,其中,对外资企业进入垄断行业也要与民营企业一视同仁;二是对国有企业目前在竞争领域的经营情况要具体分析,对症下药,制订逐步退出的时间表。不能因为目前部分国有企业在竞争性领域还有利润就高枕无忧。谨防一旦经济形势发生变化,重蹈“国企脱困”的覆辙。

第二,统一出资。

即企业从出资人的角度出发,凡属于国有或国有控股的资产出资人只能是一家。目前,在我国国有企业出资人不能落实到自然人的情况下,以中央企业为例,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是惟一的出资人(全国人民)的代理人,即用通俗的话讲,实行“大国资统一管理”。

但是,目前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仅包括120家大型企业。没有实行大国资统一监管的企业还有三大类。一是金融证券业的国有企业,如中国四大国有银行等;二是分散在国家各个部委的直属企业,如铁道部、交通运输部等部门企业;三是通过事业单位改革包括文化传媒产业改革形成的文化国企等。其资产归属尚未明确,包括文化传媒产业领域市场准入方面的无形资产,都应该明确其评估办法和出资方式。对此,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应委托“国资委”或“发改委”提出相应的改革方案。也应该鼓励和支持专家、学者共同研究探讨,甚至开展全民大讨论。对目前一部分省市实行的“国资统一管理”模式试点应予支持。

第三,行业监管。

按照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管理体制要求,根据政府部门的管理职能,国有企业要分别接受行业管理(行政监管)和业务指导。

首先,要明确国有企业虽是“特殊企业”,但不能搞特殊化。要遵照《企业法》和《公司法》的要求去登记、注册。履行法定义务。凡是要求其他企业做到的,国有企业都不能搞例外。

其次,国有企业负有重要的社会责任和公共使命。尤其是公益性和垄断性国有企业,更应该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至于文化国企,按照目前中国的政治体制、经济体制和法律(包括宪法)规定,业务指导与监管单位不仅有政府职能部门,还有执政党的职能管理部门。这是国企改革面临的新课题,也是行业监管需要重新定位的问题。

第四,阶段推进。

即指国有企业改革从十五大和十五届四中全会提出“有进有退”的战略方针,到国务院前总理朱基主持的“抓大放小”改革,再到目前的继续改革,每个阶段应根据不同情况,实事求是地提出和执行不同改革方针和政策。

应该说,到目前为止,国有企业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面临一系列新情况和新问题。尤其是对一些敏感问题的探讨和解决,确实到了摸着石头过河的“深水区”。对国企改革的决策者来说,采取快刀斩乱麻的措施和方法确有“如临深渊、如履薄冰”之虞。而前人之镜,可为后人之鉴,但“前人”不可能代替“后人”审时度势,进行决策。这是浅显明白的道理。国有企业的决策者尤其需要根据“天时、地利、人和”做好现阶段的顶层设计。

第五,产权到民。

即指国有企业改革的最终目标是要让国有资产和其创造的价值能够真正落实到全国人民。

毋庸讳言,目前关于这方面的研究,以陈志武、张维迎为代表的一批著名经济学家和学者提出了相当有见地、有水平的观点,当然也有不同的思想和言论。本人虽对此观点属于坚定支持者,但我认为对此大可不必以进、退为界;以左、右标签;以好、坏分野。而应该允许发言、允许讨论、允许质疑、允许提出更好的见解。只有通过“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真理才能越辩越明,越能为国企改革的决策者起到警示和参考作用。

总之,国企改革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不可回避的重要问题之一。我们的研究一定要秉持独立、客观和理性,切忌发表情绪化的言论和未经深思熟虑的观点,如“打倒垄断国企”和“国企红利分配是伪问题”等。至少从目前国有企业存在和经营的现状看,垄断性国企尤其是公益性国企还是客观存在的,也是应该上交红利的。这也是国企改革阶段推进绕不开的议题。我们一定要尽力避免制造对抗气氛和人为地制造矛盾,以免“欲速不达”,甚至连传播思想的作用也被抵消。

国企合同管理问题探析 第12篇

1国企合同管理问题分析

1.1 内部 环境方面

内部环境是企业实施有效合同管理的基础, 一般包括人力资源政策、企业文化等。 国企的主要问题为决策人员专业胜任能力缺失,官本位思想严重,无法为合同管理确定良好的基调。

(1)人力资源缺陷造成合同决策人员专业胜任能力缺失 。 由于国企的特殊性,管理层人员无退出机制,胜任能力缺失人员占据要职,人才的培养和晋升不能体现客观公正。 绩效考核制度难以有效实施。 大多国企有完善的绩效考核制度,当考核结果涉及到管理层人员切实利益时,又会被置之一边,很少直接影响管理层个人的经济利益, 给管理层人员的进取心和学习欲望带来消极影响。

(2)官本位思想严重 。 由于无实际出资人 ,员工的考核 、晋升由直接上级决定, 主管领导的提议或决定一般无人敢提反对意见,难以形成重视诚信、职业道德的企业文化,“三重一大”流于形式,集体智慧遭到弱化,重大合同管理决策风险由此产生。

1.2 风险评估方面

企业开展合同风险评估, 应当准确识别合同所面临的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确定相应的风险承受度。 国企通常缺乏合同风险类型全面了解、合同层面风险承受度清晰认定和合同风险的应对预案。

(1)合同风险多种多样 ,包括外部风险如政治风险 、法律法规风险、汇率风险、信用风险等;企业内部风险,如操作风险、财务风险、运营风险等。国企大多由法务部门应对法律风险,财务部门应对财务风险、信用风险。这通常会忽视其他风险,单就法律风险和信用风险,仅这两个部门也是难以有效应对的,大多数律师并不通晓税法以及国外法律的特殊规定,财务部门的信息来源于会计系统,有一定的滞后性,客户信用的恶化有时可从销售人员处得到最新的信息。

(2)无合同层面风险承受度的量化 。 风险承受度是企业能够承担的风险限度,包括整体风险承受能力和业务层面的可接受风险水平。合同风险的有效应对基于风险承受度的量化和决策人员风险偏好的认识。大多数国企都有企业整体层面的风险承受度如利润额、销售利润率、应收账款周转率、资金周转率、存货占销售成本的比重、应付账款占购货额的比重等指标,但是并没有针对合同层面风险承受度进行清晰量化,合同层面承受度与公司层面承受度脱节。企业合同审批权限的区分直接按合同金额而不是按风险大小,其他指标很少考虑,无论是联签还是集体决策因制度缺陷都无法有效应对合同风险。

(2)缺乏合同风险管理工具的预案 。风险管理工具多种多样 。 对于每一种工具的成本与收益,针对每种风险在什么情况下该采取何种管理工具大多数国企并无预案,通常是出现风险时再去匆忙调研,确立管理工具,就丧失了最佳应对时机。

1.3 控制 活动方面

企业应当结合风险评估结果,运用相应的控制措施,将合同风险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内。 国企控制活动常存在制度建设能力薄弱、控制系统不够细化、忽视合同结束阶段总结等问题。

(1)管理层制度建设能力薄弱 。 合同控制制度的完善基本上依靠财务部员工起草建立,所以大多从财务部视角出发,缺乏多部门多视角的考虑。 管理层参与度过低,在合同管理制度的会签中,很多管理层人员认为与己无关,部分管理层人员甚至根本不知制定文件的原因、目的、与其他文件的关系、在制度执行中扮演的角色,就盲目签发,合同管理的目的难以达到。

(2) 控制系统不够细化 , 未覆盖到单个合同层面 , 合同跟踪监控体系失效。 很多国企会计系统控制、预算控制、运营分析控制和绩效考评控制措施仅覆盖到部门层面、年度考核层面,未涉及到单个合同层面,无法准确提供合同全过程跟踪管理。 合同的利润分析、资金流分析、应收账款管理等有价值的财务信息与非财务信息无法及时提供给管理层决策使用, 从而导致很难对合同风险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管理。

(3)合同结束阶段缺乏有效控制 。 合同结束阶段的控制具有重要意义, 主要包括合同目的是否实现的评价、 客户信用重评价、成本费用信息的修正、员工绩效评价、责任追究制度的执行等内容。 很多国企忽视此阶段的作用,合同执行完毕未即进行总结,导致合同管理缺乏刚性、考核不严,同时也会掩盖合同亏损问题、决策失误问题,无法形成闭环管理。

1.4 信息沟通方面

信息沟通根据传播的方向可分为下行沟通、 上行沟通和横向沟通。 国企合同信息沟通中,普遍存在横向沟通机制缺乏、管理层下行沟通意识淡薄的问题。

很多国企未建立横向沟通制度和考核机制, 横向沟通工作未列入部门职责也未列入部门工作计划, 对被沟通部门没有约束力,各部门完成横向沟通工作的动力不足。 上述原因导致合同信息沟通周转时间长、不够灵活、缺乏工作效率,在失控问题出现后又会互相指责、推卸责任。 管理层下行沟通意识淡薄,对于基层人员提交上级的合同风险信息, 上级经常未及时反馈处理或根本不去处理,下级人员对合同风险无所是从,合同风险的最佳应对时机就此溜走。

1.5 内部 监督方面

国企普遍存在专业内部监督人才缺乏、 内部监督缺乏独立性的问题。

(1)专业内部监督人才缺乏 。 我国有20万注册会计师 ,其中一半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业,内部审计人员严重缺乏,人员大多由财务部临时抽调或兼任, 其专业胜任能力无法保证内部监督的质量。

(2)缺乏对内部监督足够的重视 。 在大多数国企中 ,内部监督部门处于较低的地位缺乏足够的独立性, 一般由财务部主管经理直接管理,很多国企并没有专职内部审计部门,一般由财务部履行内审职能。 兼职人员面对自己工作时丧失独立性,较低的企业地位无法应对上级领导违规问题, 在合同决策过程中难以发挥应有的监督和评价作用。

2完善合同管理的对策

合同管理是系统的、动态的全过程管理,受企业内部环境、 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督的影响。 国企提高合同管理水平需从更宏观的角度考虑改进内控五要素方面存在的问题。

2.1 内部环境方面

(1) 改善人力资源缺陷 , 提升管理层素质 , 调动管理层积极性。 对在岗管理层成员实行专家团测评,根据测评结果,提出针对性的个人素质提升计划,并将其列入绩效考核中,对于不具有胜任能力的人员坚决执行退出机制,采取末位淘汰制、引咎辞职制,形成动态的用人机制,以切实改善现行管理层专业能力低下的状况。 对管理层的晋升采用专家团测评机制、公示制、员工述职等相结合的竞聘方法,引入优质人才。 对于违反规定不按考核结果进行绩效管理的管理层人员切实追责,退出管理层,实现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

(2) 完善绩效考核办法 、 建立道德行为规范 、 消除领导独断影响。 坚持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业绩考评办法,细化管理层考核指标,对于可以量化的指标不得由主管领导直接评定, 减少主管领导的个人主观判断对管理层人员业绩的影响, 为管理层创建公平、公正的考核系统。 鼓励管理层人员充分发挥自己的见解,积极处理不诚实、非法或不道德行为,发挥集体智慧的力量,切实消除官本位思想的影响,充分发挥“三重一大”的作用。

2.2 风险评估方面

(1)明确各类合同决策所面对的风险 ,提供各类风险应对指引,完善风险识别责任人和决策人的责任和义务,对于缺乏专业能力无法准确识别应对的风险进行外部咨询, 保证合同的重要风险得到有效应对。

(2)结合公司整体承受度采用定性或定量的方式明确合同层面的各类风险承受度标准。 如针对销售合同确定销售净利率、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等风险承受度指标,完善合同利润预算机制和资金流预算机制,量化各风险因素对预算影响,对于出现可能超出承受度影响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风险因素, 应及时上报管理层做出风险应对决策。 按合同的风险大小确定合同审批权限,消除单一按合同金额确定审批权限的合同管理方法。

(3)做好各类合同风险应对预案机制 ,以保证实现合同目的 。 如在权衡应对工具的成本和收益后, 针对政治风险可采用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针对法律风险时,可采用标准化合同或法务部及财务部联合审查以及外部咨询;针对汇率风险可采取福费廷、锁定人民币汇率、套期保值、用人民币计价、匹配收入和支出等工具;针对信用风险时,可采取准客户分类准入制度、信用跟踪制度、保理业务、投保保险等工具;针对操作风险完善不兼容岗位相分离制度、授权审批制度等手段;针对财务风险,可采取合同利润预算和资金流预算制度提前做好资金的筹集使用等。

2.3 控制活动方面

(1)提升管理层合同制度建设能力 。 加强管理层合同管理制度培训,将制度完善列入管理层绩效考核,切实调动管理层的制度建设积极性,以解决完善现行制度只依靠财务部门,管理层参与度不够的问题。

(2)将控制系统覆盖至单个合同层面。 加快ERP系统的建设 , 将控制系统细化到单个合同层面,充分发挥会计系统控制、预算控制、运营分析控制和绩效考评控制在合同管理中的作用,为决策层提供准确的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 保证对合同风险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管理。

(3)重视合同结束阶段的管理。 对合同目的是否实现的评价、 客户信用重评价、成本费用信息的修正、员工绩效评价、责任追究制度的执行等控制活动应及时进行, 对合同执行单位和个人进行考核,落实考核结果,切实做到有奖有惩、奖惩分明,确保合同管理的刚性。

2.4 信息沟通方面

加强信息沟通与信息化建设, 保证企业各部门及相关人员上行、下行和横向信息沟通渠道畅通无阻。 建立横向信息沟通责任共担机制和绩效共享机制。 将横向沟通工作纳入各部门的年度工作计划中, 各部门有责任催促和协助其他部门共同完成合同的风险识别应对;跨部门合作业务未达成预期指标的,相关责任应由所涉部门共同担负,针对沟通不及时,导致合同重大失误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对横向沟通工作的绩效考评,必须重视绩效分享问题, 而不能单纯归于某一部门。 建立信息化平台,将信息处理及时性列入管理层绩效考核,以切实提高上级的责任心和对合同风险信息处理的及时性。

2.5 内部监督方面

(1)积极培养内部监督人才 ,运用科学的手段对内部监督人员的学习、知识掌握情况进行考核分析,既看学习态度,又看实际运用情况;既看知识面,又看其分析、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充分调动和激发每个人的学习积极性和热情, 全面提升内部监督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2)提升内部监督人员的独立性 ,将内部监督机构隶属于董事会或总经理直接管理,以确定其较高的企业地位。 配置专职的内部监督人员,不参与合同的订立、执行,以保证其充分的独立性。

摘要:合同是企业间经济往来的主要方式,合同管理是否有效决定公司战略成功与否。笔者从内控五要素视角针对国企合同管理中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提出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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