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管制范文

2024-07-25

贸易管制范文(精选7篇)

贸易管制 第1篇

1 贸易便利化的发展与我国海关的实践

关于贸易便利化,世界贸易组织和联合国贸发会将其界定为“国际贸易程序的简化和协调”,而这里的贸易程序具体指“在收集、提交、通报和处理国际贸易中的商品流动所需的数据时所涉及的活动惯例和手续,其通常涉及海关程序、国际运输、贸易保险和支付以及过境时必须履行的正式程序和手续。”究其实质,贸易便利化旨在通过清除跨境货物流动过程中的机制性和技术性障碍,减少交易成本和贸易扭曲,加快贸易要素的跨境流动,最终促进国际贸易的高效发展。跨境货物流动的快慢,从某种程度上说取决于口岸通关效率的高低。因此贸易便利化的要旨之一便是简化和协调海关程序。

贸易便利化真正走入国际社会视野是在所谓的“后关税时代”。多年以来,在国际社会的协作与努力下,尤其在以WTO为主导的多边合作的推动下,传统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不断得到规制,影响国际贸易的传统障碍在逐渐减少,而管理制度和操作程序等对贸易流动的阻碍作用则日益凸显。于是,旨在简化和协调贸易程序的贸易便利化问题顺理成章地走进了国际组织和各经济体的视线,并日益成为全球关注的热点。现今包括国际贸易组织、亚太经合组织、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在内的多个国际组织都将贸易便利化作为其重要议题付诸谈判,并在单边、双边甚至多边层面上全力实践和逐步推进。尤其值得一提的是WCO与WTO在贸易便利化领域形成了紧密的合作关系,二者各取所长,优势互补,势将贸易便利化推向纵深。

一直以来,我国海关将提高通关效率,降低口岸物流成本,便利国际贸易作为一项重要职责进行了长期不懈的努力,并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也因此赢得了国内外商界的首肯。为加强口岸监管部门的通力合作和口岸监管资源的有效整合,尽量减少跨境货物在口岸滞留时间,我国海关率先提出了“大通关”制度的管理设想,并在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全力协调下得以实施。为了便于内地企业就近办理海关手续,节省通关时间和成本,海关简化了转关运输制度,继而实施了“区域通关制度”。为克服通关监管量大和监管资源不足的矛盾,保证严密监管的同时促进高效通关,海关引入风险管理理念,并实施企业分类管理制度。为适应不同企业的不同需求,海关推出了联网报关、选择报关、无纸通关、海关估价告知书和网上支付等多种通关便捷措施,方便企业灵活采用适合于自己的通关方式。通过采取和完善以上制度和措施,我国海关力求充分利用科技信息化手段,简化海关手续,整合管理资源,为企业创造一个守法便利、统一规范、快捷高效的通关环境。

2 贸易便利化条件下我国海关贸管工作存在的问题和误区

2.1 贸易便利与贸易管制关系的误读

一直以来,海关系统内外对贸易便利与贸易管制的关系存在着片面认识。贸易便利被理解为贸易管制的对立面,二者存在着相互冲突,此消彼长的逆向作用。贸易管制强调国家对外贸活动的管理和控制,力图在一国外贸活动中通过行政干预来维护国家利益,实现国家意志;而贸易便利则具有“去行政化”倾向,即尽可能减少政府对贸易的干涉,消除因政府行为给国际货物流动造成的阻碍作用和扭曲效应,进而便利国际贸易流通。因此泛泛观之,二者确实如众多人所认识的,是一对不可调和的矛盾。然而全面、细致地审视则会让我们发现二者在实现目的和实施手段上都存在着一致性。

贸易管制是指一国政府为了国家的宏观经济利益、国内外政策需要以及履行所缔结或加入国际条约的义务,确立实行各种管制制度、设立相应管制机构和规范的总称。一直以来,受“控制型”行政理念的影响,人们习惯称之为“贸易管制”。严格来说,将之称为“贸易管理”更符合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现代行政理念要求。在这种意义上,贸易管制不仅仅是简单的服从与被服从,它更强调了基于有效管理之上的服务与便利,在目的论上与贸易便利是趋同的。

2.2 立法上贸易管制面临制度配套的挑战

贸易法规存在内部冲突和立法滞后的问题,违反了贸易便利化的统一性和透明性要求。例如,现行的《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与其上位法《对外贸易法》存在多处冲突。《对外贸易法》已将旧法关于限制和禁止进出口的范围整合为一个法条。而《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仍然引用原《对外贸易法》有关禁止、限制进出口范围的分别规定。《对外贸易法》对自由进出口和进出口自动许可作出明确规定,然而《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仅将货物出口管理分为“禁止出口的货物”与“限制出口的货物”,而未提及“自由出口”及“出口自动许可”。此外,与贸易管理相关的黄金管理、农药管理、药品管理和民爆产品及枪支器械管理等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亟待制定或完善。典型的如1983年颁布的《金银管理条例》迄今为止未作任何修订,其中对金银实行统一管理、统购统配的规定已与当前的管理政策和执法实践大相径庭,而现行涉及黄金进出口管理的执法依据又多为层级较低且透明度不高的规范性文件。诸如此类贸管规章的缺失进一步加重了通关手续的不透明性,违反了贸易便利化的基本要求。

2.3 执法上贸易管制面临能力瓶颈的制约

贸管执法科技应用水平和风险管理手段亟待提高和改善。目前,海关尚未全部实现与上述贸管具体法规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的数据联网。除进出口许可证、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入出境货物通关单等证件实行电子数据联网核查外,仍有二十余种贸管许可证件并未实行电子数据联网核查,严重制约着海关实施严密与高效监管。此外,能有效提高执法效率的风险管理手段在贸管领域的应用也只是停留在发布风险信息、监控结关数据的初级阶段,通过综合研判对贸管商品进行即决式布控的成效甚微,离成熟运用风险管理进行预警式、预定式布控的高级阶段还很遥远。总之,贸管风险防控能力还很薄弱,贸管智能化水平有待提高。从根本上制约了贸管执法能力的提高,导致贸管法规制度的落实缺乏一个高效执行系统作保障,这在很大程度上已成为通关效率不高的关键问题。

2.4 实践中贸易管制步入“安全让位于便利”的误区

目前,海关系统为推进贸易便利,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的通关便捷措施,例如提前报关、货到验放、集中接单、多点验放,担保验放,直通式转关,一站式放行等。不可否认,这些措施在提高通关效率、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也出现了把关和服务失衡的倾向,体现在制度制订和流程设计上偏重于效率,在具体业务实践中失之于宽松。这不禁让人忧虑,在追求通关便利和高效的同时,有没有留下海关监管的真空,会不会存在贸管执法不到位的隐患。

以出口贸管为例。一直以来有关出口贸易的管理政策都以许可、控制为主,这就决定了海关在对出口贸管政策的执行中应加大查验监控和风险分析力度。尤其在当前国家加强宏观调控,转变外贸增长方式,鼓励优化出口结构的新形势下,海关更应强调严密监管。然而,近些年海关在“鼓励出口”思路的引导下,出现了重效率、轻监管的明显倾向,在执行政策时,一味地从“照顾”考虑,从“优惠”出发,使政策的执行力大打折扣;在业务操作中强调出口通关提速,降低查验率,致使高效和严密出现严重失衡,使得贸易管制走入了“安全让位于便利”的误区。

3 贸易便利化条件下我国海关贸管工作的对策

3.1 纠正片面认识,树立平衡观念

海关贸管工作要适应贸易便利化的发展要求,必须从转变贸管理念入手,纠正认识上的偏差,全面理解贸易管制和贸易便利的辩证关系,摒弃错误观念,准确把握二者的平衡性。具体来说,既要看到二者的对立面,也要认清双方的统一性,尤其应将其置于国家整体经济形势下加以度量,寻求二者之间动态和整体的平衡。所谓动态的平衡,是指我们应该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不断调整二者之间的平衡点,视客观环境的变化而灵活把握执法尺度,避免贸管执法过于简单和僵硬。所谓整体的平衡,是指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把二者的关系放到海关乃至整个国家工作的全局中去考察,坚持整体环境下的平衡,避免成为“井底之蛙”而顾此失彼。

3.2 完善贸管立法,增强法制透明

贸易便利化条件下,构建规范、协调、透明和完备的贸易管制法律体系尤为重要,这不仅是保障海关依法行政、统一执法的基础,也是方便企业知法守法,尽享便利的前提。立足长远,首先应当按照《对外贸易法》关于“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的要求,并以此规定为依据,清理、整合、精简和协调我国的贸管法律制度。在现行行““条条块块分分割割,,业业务务交交叉叉””的的口口岸岸管管理理体体制制下下,,尤尤其其要要加加强强口口岸岸管管理理部门之间的协调和沟通,避免因政出多门导致不同部门规章间的冲突或者因立法疏漏而留下管理的真空。其次,进一步增强我国外贸法律法规的透明度和可预见性。具体来说,应在立法单位与进出口企业、相关管理部门以及行业协会之间就新的贸管立法规划、法律草案和其他政策措施建立早期对话机制,广泛征询行业、企业和个人的意见,以做好前期的协调和沟通,为后续贸管法规的有效执行清扫障碍,化解阻力。与此同时,加大对相关贸易政策的公布、评议和听政范围,必要时可以考虑制定关于及时和充分公布贸管法规的程序法,从制度上保证贸管规范性文件的公开性和透明性。

3.3 加强能力建设,提升执法效能

贸管执法能力建设是个系统工程,涉及海关贸管工作的各个方面,是海关贸管效能的综合反映。现阶段,首先应注意整合贸管执法资源,提升现有资源整体合力的同时集中挖掘潜在资源,做到各种资源的有效利用。其次,应充分运用科技手段提高贸管执法的科技含量和技术水平,促进贸管法规和海关业务的深度融合,并在风险管理的应用上争取有所突破。在贸管执法手段上应全面推动数字化管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对进出口贸易管理进行全方位和全过程的数字化处理,由此实现各种贸管信息资源的有效整合,进而经由信息流把握货物和资金流,保证贸管执法统一,提高贸管执法效率。再次,应大力优化贸管执法队伍。执法人员应通过自学和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及时更新知识结构,全面熟悉贸管法律与政策,努力提高计算机以及其他设备操作技能,不断提升自身能力素质,以主动适应持续高涨的业务需求。现场监管关员尤其应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增强现场风险分析和处置的责任感和积极性。

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推进, 国际贸易的迅猛发展, 贸易便利化正日益成为全球关注的热点。海关作为国际贸易的参与方式之一, 其在国际货物供应链中所处的关键环节决定了海关在推进贸易便利化的进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也因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关键词:贸易便利,贸易管制,海关贸管

参考文献

[1]高融昆.中国海关的制度创新和管理变革[M].经济管理出版社, 2002.

[2]海关总署现代海关制度课题组.国际海关现代化改革与发展情况综述[J].海关政研参考, 2003 (11) .

[3]朱国正.试论中国海关在贸易便利化进程中面临的挑战与对策[J].上海海关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5 (3) .

物流外贸知识--对外贸易管制 第2篇

对外贸易管制:是指一国政府为了国家的宏观经济利益、国内外政策需要以及履行所缔结或加入国际条约的义务,确立实行各种制度、设立相应管理机构和 规范对外贸易活动的总称。

对外贸易经营者管理制度

(1)经营权:对外贸经营者可是企业、其他单位、个人(个体工商户)贸易经营者资格管理,实行备案登记制。根据法律法规、商务部特批不许登记的除外。

(2)经营范围:不仅可以进出口本企业的货物,还可以代办他人的货物进出口业务。对部分进出口商品实施国营贸易管理,或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国营贸易管理。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进出口业务只能由授权企业经营,属国营范畴但国家允许非授权企业经营的除外,国营贸易不得受非商业因素影响。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和授权企业的目录,动态发布。

进出口货物收付汇管理措施

1、外汇管理范围:经常项目外汇业务、资本项目外汇业务、金融机构外汇业务、人民币汇率的生成机制、外汇市场的监督管理。外汇管理的主要形式:通过核销单实行外汇核销。

2、出口收汇管理:目的是防止截留外汇,提高收汇率。依据是《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具体内容是:外汇管理局发出核销单,发货人或货代填写,海关签注,外管部门凭此和报关单核销联进行收汇核销。

美国出口管制改革与中美高科技贸易 第3篇

美出口管制改革以国家安全为最高利益

从历史上看,出口管制一直是中美关系中有分歧和争议的领域。在中国出口管制的问题上,美国始终把国家安全放在第一位。从2010年初开始,美国展开出口管制改革,仍以强化国家安全为最高利益。

1.美国从未消除对华出口管制的歧视

1949年起,美国就将一系列潜在战略物项置于对华出口管制范围内。直到21世纪,中国经济实力不断攀升,美国原有的管制政策过时并严重影响了美国的经济利益。美国才开始逐步放宽了对华高技术出口的限制。从布什政府时期的制裁和管制到克林顿政府时期的接触与遏制,再到小布什政府时期从战略竞争对手转变为建设性合作关系,以及奥巴马政府寻求新一轮战略对话及合作,都体现出美国对华管制政策的动态发展。但总体而言,美国对华的歧视性看法一直没有改变,从阻挠中国火箭发射美国卫星、“李文和”案和《考克斯报告》到限制对中国出口高性能计算机、新一代核反应堆、先进半导体设备和技术等,都有体现。

2.美国出口管制改革稳步推进

2008年开始的金融危机在重创美国经济发展模式的同时,证明了以透支消费、信贷扩张和房地产市场繁荣为支点的经济发展方式难以为继。奥巴马政府不遗余力地寻找缓解危机后续效应的发展思路,期望通过“再工业化”重塑美国的竞争优势。作为实现“美国制造”战略转向一揽子计划的一部分,美国开始进行出口管制改革。此次改革的最终目标是要建立单一的管制清单、单一的出口执法协调机构、单一的信息技术系统和单一的许可证发放机构。目前,美国政府为实现最终目标在稳步推进各项改革工作。

在建立单一管制清单方面,美国商务部、国务院依据公开透明的原则,采用新标准修订军品清单和两用品清单,清单合并进展较快,物项调整草案陆续出台,出口管制法律体系改革进程不断推进,相应新的管理条例和制度也渐次提交公众征求意见。

在建立单一出口执法协调机构方面,2010年11月9日,奥巴马总统签署行政令成立出口执法协调中心,负责协调国务院、财政部、国防部、司法部、商务部、国安部及国家情报部门等对案件的执法调查。该中心在2011年11月开始运行,由国土安全部牵头。

在建立单一的信息技术系统方面,美国商务部正努力将其ECASS-R系统接入目前国务院的USXPorts系统。为了克服信息技术和安全方面的挑战,商务部正在实施包括SNAP-R、IMS-R、SIPRNet等分系统项目。

在建立单一的许可证发放机构方面,奥巴马政府正在筹建一个独立的发证机构,将三个部门的发证活动统一起来。与此同时,成立一个董事会对其工作进行指导,董事会成员由相关部级领导组成。

美国对华高新出口管制制约中美整体贸易

中美邦交正常化之后,两国贸易增长迅速,贸易不平衡问题也日益凸显,双边贸易尤其是高科技贸易呈现出鲜明的特点。

1.美对华贸易逆差不断增大

1979年,两国的贸易总额仅为20亿美元,而到2010年,双边的货物贸易达到了4590亿美元,中国位列加拿大之后成为美国第二大贸易伙伴、第三大出口市场以及美国最大的进口商品来源地。然而,美国对华出口增速明显慢于进口增速。根据美国的统计数据,1995年美国对华贸易逆差为337.9亿美元;而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的2002年,美国对华贸易逆差为1030.65亿美元;在2010年,美国对华贸易逆差达到了2730.66亿美元。

2. 美国对华高新出口年均增长率及占比不高

从2002年到2010年,美国对华高科技产品出口总额从82.89亿美元增长到214.54亿美元,从表1美国高科技产品出口可以看出,尽管美国对华高科技产品从2002年以来基本处于增长状态,但是14%的年平均增长率明显低于美国对华出口的总体年平均增长率19.4%。同时,美国对华高科技产品出口占其高科技产品出口总额最高比例也仅为7.9%,与中美互为第二大贸易伙伴的地位明显不符。

此外,中国从美国进口高科技产品占中国高科技产品进口总额的比例在2002年到2009年分别为10%、6.95%、5.84%、6.2%、7.1%、7.1%、5.1%和5.6%。由于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对中美贸易整体发展起着重要作用,而一直以来中国从美国进口高新技术产品数量偏低,且增长速度缓慢,导致了中美贸易逆差的不断扩大。归根结底,这与美国限制对华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不无关系。此外,中国从美国进口高科技产品的增速明显慢于受管制较小的日本和欧盟也进一步说明这一问题。

美出口管制改革对中美高科技贸易的影响

美国的出口管制改革受到了包括美国国内各界和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作为美国第二大贸易伙伴,中国市场对美国出口前景乃至整个美国经济的恢复和结构调整产生日益重要的影响。根据中国美国商会提供的数据,严格的出口管制导致美国每家企业每年平均最少损失200万~300万美元的销售收入。从这个意义上讲,美国必须打破进一步通向中国市场的种种束缚。但基于种种现实的因素,我们不应有过高的期待。

1.长远来看将推动高科技贸易增长

美国出口管制改革序幕的拉开,为缓解中美贸易不平衡带来了契机,有利于中国民用高技术产品扩大进口。首先,无需许可证申请的产品范围扩大。随着美国出口管制清单的调整,很多非高敏感的物项、技术将被放松管制,尤其是很多军品清单的物项将划归两用品清单管辖,申请出口的手段将相对灵活。其次,出口管制制度透明度提高且许可证申请手续简化。由于目前美国出口管制主管机关众多、管制物项所属范围重叠、许可证发放机关不统一且申报系统复杂,导致行政审批效率较低,对企业而言,意味着风险扩大,成本增加。随着透明度的提高和手续的简化,企业的可预测性提高,在面对中国这一潜在的巨大市场,企业出口的动力增强,进一步加大了中国扩大进口的可能。

2.有利因素短期尚不能显现

首先,美国出口管制改革短时间内无法完成。美国商务部表示,要实现改革的最终目标,需要走很长一段路。目前,清单合并尚未完成,统一发证机关、执法机关及许可申请流程等也面临多部门利益协调。

其次,美国出口管制改革立场明确。美国出口管制改革的根本意图在于放松对一般技术的出口管制,在开拓国际市场扩大出口的同时,更集中精力加强对核心技术出口的管制,即在提高关键产业竞争力的同时,强化国家安全。此外,改革最主要的是简化对关系紧密的盟国和伙伴国的许可证发放程序,以有利于美国与其盟国及伙伴国的贸易往来,中国尚不在列。

第三,对华管制态度短期内难以改变。美国的主流观点认为目前对中国的出口管制措施对美国贸易和就业的影响是微乎其微的。虽然中国政府一再强调,由于美国出口管制的复杂性和不透明性,而使其遭到巨大损失,希望美国从整体上取消对中国歧视性的出口管制政策,然而美国政府基于对中国长期的歧视性态度,对中国的管制措施始终没有松动,从目前的改革形势来看依然如此。

中国应推动美放松对华出口管制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快速发展的时期,迫切需要引进高技术。而美国是当今世界高技术产业最为发达的国家,争取扩大美国对华高技术出口和转让对促进我国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虽然目前形势尚不明朗,但中国应该利用此次改革的契机,推动美国政府不断放松对我国的出口管制。

1.密切跟踪研究

加强对美国出口管制政策的研究,了解美国各相关机构在美国出口管制中的职责和作用,熟悉美国出口管制相关的各项制度和清单变化,关注美国出口管制改革的最新进展,根据具体情况寻找打破美国对华出口管制的突破点,并及时采取合理的对策。

2.增强双方互信

由商务部和外交部牵头,积极开展高层的沟通与交流,充分利用好中美战略经济对话(SED)和中美商贸联合委员会(JCCT)等成功的对话机制和平台,主动做好美国商务部、国务院、国会、国防部等负责制定出口管制政策部门的工作,减少美国对放松管制影响国家安全利益的顾虑,增进相互间的了解和信任。

3. 加强管制工作

加强自身出口管制制度建设。长期以来,为维护我国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履行合理的防扩散国际义务,我国已建立具有中国特色又与国际接轨的出口管制体系。当前,我国尤其需要加大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力度,减轻美方对我国可能将进口产品转让至第三国的担心,这也有助于转变美国对华出口管制的态度。

4.强化国际责任

在多边出口管制组织内部,管制物项、技术的转移要相对容易,美国对多边出口贸易管制组织成员国的管制比较放松,虽然我国已于2004年5月27日正式加入核供应国集团,但还应努力做好加入瓦森纳安排等其他多边出口管制机制的申请工作,以助推美国放松对华出口管制。

5.提升科技水平

论贸易自由化与国家对外贸易管制 第4篇

关键词:贸易自由化,对外贸易管制,贸易保护

自由贸易和对外贸易管制是一国在国际贸易中推行的两种政策类型。前者主张政府对商品进口不作限制、不设障碍, 对商品出口也不给予特权和优惠, 任其依据市场经济机制自由地竞争和发展;后者主张政府应对商品进出口活动积极地进行干预甚至管制, 利用各种措施限制外国商品的进口, 以保护国内市场和国内产业免受激烈的挑战, 而对本国出口商品则给予优惠和补贴, 以扩大自身的外贸规模。在经济全球化进程加速的今天, 自由贸易和对外贸易管制已成为各国学者反复争论的话题。从当今世界贸易活动发展的趋势, 贸易自由化已越来越成为大多数国家的共识。但笔者认为对于贸易自由化的进程, , 国家应把握一个合理的度, 不能因为推进贸易自由化而损害本国贸易利益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把贸易自由化和对外贸易管制结合起来, 实行适当的贸易保护, 在当前来说不仅是可行的, 而且是必要的。

一、贸易自由化

贸易自由化, 是指各国和地区不断减少贸易壁垒, 取消或减少政府对国际贸易的干预, 扩大自由贸易的范围, 以及不断调整开放政策的努力。贸易自由化是各国自由贸易政策的选择和努力, 它在提高国内资源配置效率和增进世界经济福利方面发挥着巨大作用, 同时在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表现出不同特点。

自由贸易政策的理论基础可以追溯到古典政治经济学盛行的时代。古典政治经济学及拥护者都认为, 自由贸易可以形成按自然条件、比较优势、生产要素等情况的分工, 获得资源和要素的最佳配置。通过资本、劳动等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使各国国内资源的配置效率和整个世界资源的配置效率得到加强。从经济发展和世界福利的角度来看, 开放的潜在收益是很大的, 自由贸易政策应是实现经济增长的理性选择。[1贸易政策的表现形式包括单边的贸易自由化, 双边协定及多边协定。

贸易自由化浪潮在十九世纪末转向衰亡, 使得二战期间世界经济呈现出浓重的贸易保护色彩。主要原因是当时的自由贸易协定均以双边协定的形式出现, 从而不能有效地保证贸易自由化长久持续下去。二次大战期间, 全球贸易和投资体系的灾难性经历极大地挫伤了人们对自由贸易在经济发展中的促进作用的信心, 主要贸易国的关税升级和竞争性的货币贬值使由战争中断的全球一体化进程的恢复面临困境, 建立多边协定, 稳定世界经济增长成为必要。二战以后, 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GATT) 的建立为国际贸易自由化开创了新纪元。依据我国学者的观点, 贸易自由化具有以下特征:

1、建立在利益机会均等基础之上。

贸易自由化是国际社会获取经济利益的重要手段, 因而机会均等具体到这一领域, 就是利益机会均等。在由主权国家组成的国际社会中, 利益机会均等是国际社会公平的一个重要指标, 是贸易自由化得以健康行进的起点, 是保障贸易自由化进程和质量的基础。在贸易自由化条件下, 利益机会均等强调所有国家在国际贸易中平等参与的权利, 以及据此应该获得的其他相关权利和利益。具体包括参与贸易的机会平等、参与贸易的权利和义务平等、参与贸易的结果相对平等三项要义。

2、发展的非均衡态势。

首先, 贸易自由化带来了世界财富分配上的不均;其次, 贸易自由化中的竞争实际上处于不公平的状态;第三, 贸易自由化的市场开放要求与国家的贸易保护措施之间的摩擦不断升级;最后, 各国贸易自由化的进展程度和发展水平存在着非常明显的差异。[2]

二、贸易自由化与国家对外贸易管制的关系———并存与冲突

贸易自由化是一柄“双刃剑”:一方面, 它可以把外来竞争引入到国内经济领域, 加速国家贸易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刺激国家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 贸易自由化在一定程度上会困扰国内贸易秩序, 阻碍或者抑制国内相关产业的建立或者发展, 甚至会波及到国内社会的和平与稳定。对于一个国家来说, 自由贸易和贸易管制同等重要, 并存的同时也存在冲突。

1、贸易自由化势必对国家的主权利益带来冲击。

对外贸易政策, 是一国在一定时期内进出口贸易活动中, 为实现某一政策目标所制定的政策和采取的措施。它在制定之前必须考虑以下因素:即本国的经济结构、物价水平和就业状况, 本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以及在国际市场具有的竞争优势等方面。对外贸易政策是一国的国家主权行为, 而贸易自由化要求的市场自由化则是国家在作出政策之前必须考虑的因素。

2、国家在捍卫自身利益的同时也要追求贸易利

益的最大化。国家对外贸的管制政策总是自觉的维护着自身的利益, 国家在贸易自由化进程中也不会放弃自身的国家利益, 都在试图分享贸易自由化带来的好处。贸易自由化使世界上的各个国家纷纷实行市场经济体制, 逐步融入经济全球化进程, 使其国内的经济状况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3]因此, 贸易自由化在对国家的对外贸易管制进行一定的限制的同时, 也为国家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 多数发展中国家也因此在不同程度上成为贸易自由化的受益者。

3、贸易自由化的规则体系促使国家做出合理的

对外贸易管制措施。贸易自由化是当今世界各国获取利益的经济运行模式, WTO就是规范这一经济运行模式的规则体系, 也是利益协调规则, 在客观上需要利益共享。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时代的到来, 在现实生活中, 经济全球化与贸易自由化趋势的发展异常迅速, 在现代信息技术的催化作用下, 资本、技术、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的流动和配置以越来越大的规模在全球范围内展开, 各国的经济越来越深地卷入到统一的世界市场体系。可以说, 贸易自由化的最终目标是经济一体化, 其主要特征就是国家边界的逐渐模糊, 各种生产要素或资源在世界范围内自由流动, 以实现生产要素或资源在世界范围的最佳配置, 以及国家间经济体制和规则的不断趋同。贸易自由化的发展趋势表明, 一国若不想在贸易自由化的进程中落后于他国, 就必须调整自己的对外贸易措施, 同时还要关注这些措施与贸易自由化之间的协调。

三、贸易自由化发展趋势下我国应采取的应对措施

在贸易自由化发展过程中, 各国都试图在保护本国利益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扩展海外市场, 于是贸易自由化与贸易保护的矛盾普遍存在。WTO规则实质上就是协调各国政府并用贸易自由化和贸易保护两种政策所致矛盾的产物。笔者认为我国正处在市场化改革的过程中, 要注意应用合理的法律手段以促进贸易自由化的进程。

1、贸易自由化不否定国家调控职能。

在贸易自由化背景下, 强调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 并不等于否定政府调控经济的职能。经济全球化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国家调控是在坚持本国经济稳定发展的前提下逐步实现自由贸易的重要保证。尤其需要指出的是, 一国对本国经济贸易管理的权力是一国国家主权的重要表现, WTO同样不能以推进经济全球化为借口要求其成员出让国家主权。贸易自由化并不会自然带来国家经济安全, 我国国家宏观协调经济是国际经济整体稳定的保障。所以, 国内经济立法应以“国家协调”为基础, 注意到经济运行本身的规律性, 将现代市场经济中的政府与市场具有的共生性、统一性, 置于和谐系统之中, 国家调控是基于市场经济的内生性, 这是符合经济全球化或全球经济市场化潮流的。

2、经济全球化要求优化国家宏观调控。

经济全球化导致国际经济格局发生重大转变, 致使不同国家间的利益矛盾复杂化和尖锐化。这就要求各国政府的干预策略和调控方式要适应经济全球化而发生相应的变化。在此背景下, 发展中国家优化其政府在增强本国经济竞争力方面的作用势在必行。首先, 随着贸易自由化与经济全球化的推进, 发展中国家通过利用全球资源发展本国经济具有现实的可能性;同时也应意识到, 创造与维护有效率的市场机制远比以扶“弱”为目的的产业政策更重要。因此, 优化政府干预的基点, 应转向增强政府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能力、国际协调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方面。其次, 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 各国经济的相互渗透导致各国经济政策的相互影响加深, 即一国国内经济政策会影响他国经济, 也可能因受他国经济政策影响而使自身效应削弱。这样, 优化国家调控需要将单个国家内的调控发展为多国的或世界性的政府调控, 而国家间的政策协调与集团干预也是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国际经济合作的重要内容。所以, 各国在制定、实施国家经济政策和行使国家调控职能时必须站在国际高度考虑连动效应, 努力寻求国家间经济政策的协调, 才能保证世界经济的和谐发展。[4]

3、政府经济职能的定位。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 政府经济职能的定位, 亦即明确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这是经济法的根本性问题。经济全球化对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成熟市场经济国家与“转型国家”的意义显然不同。“入世”给我国政府经济职能的重新定位提出了某些原则性、方向性要求, 可以概括为:一是适度。应当将政府干预的力度限定在不损害市场机制、不妨碍贸易自由的幅度内。二是规范。政府经济职能既要符合国内法律规定, 依法行政, 又应符合国际通行做法。三是统一。保证各层级法律与政策的统一性, 避免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行政执法依据的矛盾和冲突。四是效能。政府应更新管理理念, 提高管理效能, 审批与管理并重、管理与服务并重。五是服务。政府应实现由“管理者”到“服务者”的角色转换, 为国内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提供高水平的公共服务, 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六是透明。政府政策应具有较高的透明度、可预见性与稳定性, 避免决策的随意性与盲目性, 建立统一的法律政策咨询机构, 保证国内外企业能够随时了解政策变动。[5]我国政府应当依据上述基本要求来重新审视世界和国内的经济发展问题, 充分利用全球性制度资源降低国内经济的运行成本, 并在全球性市场缺陷显现时充分利用全球性制度和本国制度创新加以弥补。

四、结论

濒危物种进出口有何贸易管制规定 第5篇

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是指国家根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依法受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实施的进出口管理。

管理范围

实行野生物种进出口管理的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详见《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国家濒管办、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3号)。

(一)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管理范围的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的进出口包括进口、出口、再出口和从海上引进。

(二)对进出口货物包装说明中声称含有《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所列野生动植物成分的,按《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所列物种的相关要求进行管理。

(三)《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所列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以一般贸易、无偿捐赠、无偿提供、旅客携带、交换、邮寄及其他各种方式进出口的,海关均按规定进行监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规定。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规定保护的野生植物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

药用野生植物和城市园林、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内的野生植物的保护,同时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六)珍贵动物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国家一级、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和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

一、附录二中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七)珍稀植物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的国家一级、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和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

一、附录二中的野生植物。

(八)含野生动物药材成分的中成药。

出口含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药材成分的中成药以及进出口含《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所列野生动物药材成分的中成药,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批准,由国家濒管办或其授权机构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部分含野生动物药材成分的中成药名单见《请协助做好含野生动物药材成份中成药出口管理工作的函》(林函护字[1990]133号)附件。其中,含犀牛角、虎骨成分的中成药禁止进出口。

(九)进出口含《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所列野生植物成分的中成药,必须经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批准,由国家濒管办或其授权机构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十)出口珍稀野禽、野味(整体或分割部分)及观赏野生动物(含标本),需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由国家濒管办或其授权的办事处核发《允许出口证明书》。

发证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及其授权签证的九个办事处负责签发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其中,国家濒管办及北京、天津、上海、成都、福州、广州六个办事处可以签发《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野生

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昆明、哈尔滨、沈阳三个办事处仅限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验放规定

(一)进出口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管理范围的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其中进口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规定的,海关凭《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正本验放,出口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规定的,海关凭《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副本验放;进出口属于我国自主规定的,海关一律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正本验放。

(二)《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实行“一批一证”制度。

(三)国家重点保护的和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动物产品应包括其皮张、羽毛、掌骨、器官等,上述产品进出口时,海关均需凭国家濒管办或其授权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验放。

(四)因科学研究、文化交流等需要出口国家珍贵树种、树苗(含根、茎、叶、花、果实、种子及其产品、制成品等),海关均凭《允许出口证明书》验放。

(五)出口红松子(仁)、松茸,海关严格按《允许出口证明书》上规定的出口口岸办理验放手续;对出口其它松子(仁)也实行《允许出口证明书》管理。

(六)严禁进出口犀牛角和虎骨(包括其任何可辨认部分和含其成分的药品,工艺品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运输、携带、邮寄犀牛角和虎骨进出境。凡包装上标有犀牛角和虎骨字样的,均按含有犀牛角和虎骨对待。

(七)禁止进出口非洲象牙及其制品。特殊情况下需要进出口的,需经国家濒管办批准。进口时,除向海关交验《允许进口证明书》外,还需按照《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规定,交验出口国核发的《允许出口证明书》。

禁止国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国外出口或向外国人零售出口亚洲象牙及其制品。如有特殊需要出口(含零售出口)时,须经国家文物主管部门或指定的文物出口鉴定组和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取得进口国政府核发的《允许进口证明书》,经国家濒管办核准并发给《允许出口证明书》后,方可出口。

(八)禁止麝香出口。

(九)禁止发菜出口。

(十)禁止出口未定名的或者新发现并有重要价值的野生植物。

(十一)进出口未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管理范围的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海关凭国家濒管办授权机构出具的《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简称“非物种证明”)办理验放手续。

1.《非物种证明》是证明进出口物种不属于《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管理范围的证明。该证明由国家濒管办统一格式,并可从互联网站下载,网址:。

2.证明按时效分为“当年使用”和“一次性使用”。

“当年使用”的证明,用于未列入《目录》的动植物物种的进出口,以及列入《目录》的非《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下简称《公约》)附录植物物种的进口;在不涉及《目录》调整时,证面注明的使用单位在本关区、本内(截止至当年12月31日)进出口相同物种时有效。进出口企业使用“当年使用”的证明报关时,应向海关出具证明正本及复印件。海关接受报关后,将复印件连同报关单据一并存档,正本交还进出口企业报关使用,直至证明失效。

”一次性使用”的证明,用于列入《目录》的非《公约》附录人工培植植物物种的出口。对一次性

出口物种种类较多的,可另加附件,同时应在证明“备注”栏中注明“具体种类详见附件”,并填写实际出口物种数。出口企业持“一次性使用”的证明报关时,应向海关出具证明正本,海关接受报关后,将正本与随附单据一并存档。

3.《非物种证明》应注明进出口物种的商品名、拉丁名及海关编码,并由发证部门在证明上签字、盖章。证面上不再注明进出口数量,海关也不再核扣。对“一次性使用”的证明的附件,应加盖骑缝章。新版《非物种证明》统一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证面内容用计算机打印,不得更改。

4.国家濒管办授权签发《非物种证明》的单位详见《关于统一使用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函》(濒办字[1999]9号)的附件二。

(十二)进出口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若属国家规定应实施其他管理(如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海关还应凭有关授权发证机关签发的证件验放。■

■南京:025-84422342/84423226(传真)

我是一家生产五金制品的外商独资企业,请问申请放弃加工贸易边角料、残次品在核销时需要提供哪些资料?哪些情形下海关不予批准?

经营企业申请放弃加工贸易货物,应当向海关提交下列单证:

(一)经营企业申请核销加工贸易货物的书面材料;

(二)经营企业拟放弃加工贸易货物的清单;

(三)海关需要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经营企业申请放弃加工贸易货物,应当如实填写《加工贸易企业放弃加工贸易货物交接单》,经海关审核批准后,凭以办理通关手续。

经海关核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一)有使用价值的放弃货物,经营单位应当将拟放弃货物运至海关指定仓库。

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海关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做出不予批准放弃的决定:

(一)经营企业申请放弃的货物属于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口的废物的;

(二)经营企业申请放弃的货物属于对环境造成污染的货物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不予放弃的其他情形。

我公司拟申请开展外发加工,请问如何向海关申请开展外发加工业务?哪些情形下海关将不予批准外发加工?

经营企业申请开展外发加工业务,应当向海关提交下列单证:

(一)经营企业签章的《加工贸易货物外发加工申请审批表》;

(二)经营企业与承揽企业签定的加工合同或者协议;

(三)承揽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经营企业签章确认的承揽企业生产能力状况;

(五)海关需要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经营企业申请开展外发加工业务,应当如实填写《加工贸易货物外发加工申请审批表》及《加工贸易货物外发加工货物外发清单》,经海关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外发加工。外发加工完毕,加工贸易货物应当运回经营企业,并如实填写《加工贸易货物外发加工货物运回清单》。

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海关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做出不予外发加工的决定:

(一)经营企业、加工企业、承揽企业涉嫌走私、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且案件未审结的;

(二)经营企业申请外发加工的工序属于主要工序的;

(三)经营企业、加工企业、承揽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不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外发加工的其他情形。

请问经营企业应当如何向海关申请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内销手续?申请内销的企业存在哪些情形,海关不予批准?

经营企业申请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内销手续,应当向海关提交下列单证:

(一)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

(二)经营企业申请内销加工贸易货物的书面材料;

(三)提交与归类和审价有关的材料。

经营企业申请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内销手续,应当如实填写《加工贸易货物内销征税联系单》,经海关审核批准后,凭以办理通关手续。

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海关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做出不予内销的决定:

(一)经营企业申请内销的货物属于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禁止在我国境内销售的;

(二)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已擅自将货物销售或者转让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内销的其他情形。

我是一家三资企业,以加工贸易方式生产液体成品出口,现打算进口一批包装容器,专用于包装产品出口,请问:进口这批容器时是否要征税?

如果这些容器重复使用,即包装一批产品出口后,再进口该容器包装第二批、第三批产品出口,包装容器再进口时要办什么手续?

该批包装容器可当“包装物料”保税进口。企业在办理包装容器进口手续时,应总体计算整本合同所需容器的总重量,并在合同“备注栏”内注明“循环使用”,该批包装容器再进口时直接到现场海关办理申报进口手续。

我公司A(中外合资)现吸收合并一家中外合资企业B,B公司同时撤消,A公司继承B公司所有的债权及债务,B公司有一套进口减免税设备仍在海关监管期内,请问要办理哪些海关手续?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署法[2000]36号)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合并或分立后存续或新设的公司应凭有关部门的批文向海关办理变更注册登记或者重新注册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在合并或分立前进口的未达到海关监管年限的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未核销结案的进口保税货物,在外商投资企业合并或分立后,由承接该货物的存续或新设公司承担海关法规规定的接受海关监管的全部法定义务。

外商投资企业合并或分立后是否继续享有减免税优惠待遇,由海关根据现行规定予以审核。经海关确定不再享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企业应就原进口的减免税货物补缴关税和进口环节税。仍享受减免税优惠的进口货物的监管年限自货物进口之日起计算。

因此,A公司与B公司之间应办理转厂手续,将B公司的减免税设备转入A公司,由A公司接受海关监管的全部法定义务。如合并后的A公司经商务主管部门确认属国家鼓励项目,继续享有减免税优惠待遇,B公司的减免税设备则可以免税转入A公司,否则应折旧补税。

我是东莞的一家外商独资企业,打算从深圳出口加工区内的企业进口一批产品加工后复出口,请问如何办理有关的深加工结转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6号),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相同,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也应按“先备案——再送货——后报关”程序办理有关的手续。

备案。

转入企业、转出企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结转计划备案手续:

1、转入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四联)中填写本企业的转入计划,凭《申请表》向转入地海关备案;

2、转入地海关备案后,留存《申请表》第一联,其余三联退转入企业交转出企业;

3、转出企业自转入地海关备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持《申请表》其余三联,填写本企业的相关内容后,向转出地海关办理备案手续。转出企业向海关递交《申请表》的内容如果不符合海关规定的,转出企业、转入企业应当重新填报和办理备案手续;

4、转出地海关审核后,将《申请表》第二联留存,第三联、第四联交转出企业、转入企业凭以办理结转收发货登记及报关手续。

送货。

转出企业、转入企业办理结转备案手续后,应当按照经双方海关核准后的《申请表》进行实际收发货。转出企业的每批次发货记录应当在一式三联的《出口加工区货物实际结转情况登记表》上进行如实登记。由海关在转出地卡口签注《登记表》后货物出区。

报关。

贸易管制 第6篇

(一)出口管制的理论内容

所谓出口管制,是指一国或者多个国家为达到特定的政治、军事和经济目的,利用行政和法律的强制手段,以限制和禁止某些物资、技术出口流向和规模的行为。出口管制的主要对象是军用物资和技术及其他战略性敏感物资。一直以来美国出口管制的目标是比较复杂的,其政策标准可概括为是否涉及敏感技术和武器出口而危及美国国家安全,是否影响到美国战略目标和外部政策目标,是否影响到美国经济利益,是否允许美国对其先进技术出口进行终端使用情况检查。

(二)美国对华出口管制的新规定

据报道在2007年6月15日美商务部长正式宣布了美国对华高技术出口管制新政策。把原来笼统的大类分解成更具体、易操作的20类。规定包括:

第一,扩大了对华军事用途出口许可证商品范围。

第二,扩大了要求中国商务部出具最终用户说明的范围。

第三,新设立“经验证最终用户”(VEU)授权制度。美国出口商向获得VEU的中国最终用户出口符合条件的产品可以免于申请出口许可证。

二、美国对华实行出口管制的错位分析

沈国兵(2006)认为,根据贸易比较优势理论,中美贸易结构中美国对华高技术产品贸易应该处于优势地位。但现实却相反,中国现阶段是美国先进技术产品的最大供给商,2007年美国对华高技术产品贸易逆差达676.57亿美元。由此,美国对华高技术产品出口管制可能存在错位问题。

(一)美国对华高技术产品贸易纵向比较

根据美国普查局高技术产品(ATP)分类标准,美国对外高技术产品贸易主要分为10大类。本文选取2005~2007年美国对华高技术产品贸易为例进行纵向比较分析。美国对华高技术产品贸易具体分类数据见表1:

资料来源:http://www.census.gov/foreign-trade/statistics

根据表1高技术产品贸易总量来看,2005~2007年美国对华高技术产品出口呈上升趋势,但是幅度少之又少,3年间仅上升80.60亿美元;而同期美国从华高技术产品进口增长明显,3年间增加了287.54亿美元。由此可以注意到,美国对华高技术产品贸易逆差呈现出不断扩大的态势。虽然中美高技术产品贸易在总量上表现出巨额的美对华贸易逆差,但是从中美高技术产品贸易具体分类来看,2005~2007年并非所有的中美高技术产品分类贸易都呈现出对华贸易逆差。其中,在第2、第5、第6和第8类,也就是在生命科学、电子电机、柔性制造以及航空技术贸易上,美国一直保持着对华贸易顺差,且在电子电机和航空技术贸易上美国对华贸易顺差相对较大。相比而言,在第3、第4、第7,即光电技术、信息与通讯、高新材料贸易上,美国却一直存在着对华贸易逆差。而以往呈现逆差的第9、第10类在2007年逆差有微小的减少。而在信息与通讯贸易上,美国对华贸易逆差巨大且呈上升趋势,2007年达774.95亿美元。究其原因,一方面,美国在这些高新技术领域内对华采取了出口管制政策,造成外生障碍性贸易逆差;另一方面,大量外资利用在中国生产加工方面的比较优势,在华直接投资生产或者设立OEM工厂,以来料加工、组装与外购贸易等方式形成了进口替代和贸易逆差转移效应。

(二)美国对华高技术产品贸易横向比较

从纵向角度分析,美国出口管制存在的错位问题,严重影响了中美贸易的正常关系,导致中美贸易失衡。但是单从时间推移的角度分析存在片面性,由2007年美国对其主要贸易伙伴国10大类高技术产品贸易的数据,可从横向分析美国对华出口管制存在的失衡问题。根据表2,从高技术产品贸易具体分类来看,2007年美国对华高技术产品出口在第1、第3、第7、第9和第10类,即在生物技术、光电技术、高新材料、武器以及核技术出口上,与美国对加拿大、墨西哥、日本和韩国出口相比,美国对华出口相对最少。与其相反,2007年美国从华进口高技术产品在第4类,即在信息与通讯进口上,与美国从加拿大、墨西哥、日本进口相比,美国从华进口相对最大。据此,美国在生物技术、光电技术、高新材料、武器以及核技术贸易上对华实施了比其他贸易伙伴更为严格的出口管制。

从高技术产品贸易总量来看,2007年美国对华高技术产品出口仅为203.49亿美元,而同年美国对加拿大、日本高技术产品出口分别为262.32亿美元、199.84亿美元。由此可见,美国对华高技术产品出口相比较少,美国对加拿大高技术产品出口相比最多。从进口来看,2007年美国从华进口高技术产品高达880.06亿美元,而同年美国从加拿大、墨西哥、日本和韩国进口高技术产品分别为178.01亿美元、386.43亿美元、281.17亿美元和148.61亿美元。可见,美国从华高技术产品进口相比远远超出美国其他贸易伙伴国,位居第一。

三、美国对华出口管制规定对中美双边贸易的影响

(一)美国企业失去潜在贸易机会

美企业因美对华出口管制政策失去了许多潜在的贸易机会,付出了高昂的机会成本,而这一损失将远远大于被拒的许可证数字所能反映的金额。美国2007年6月颁布的新规中,新增了31项对华军事用途出口时须申请许可证的物项,并扩大了要求中国商务部出具最终用户说明的范围。美国对华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门槛”由此大大提高。虽然美国政府频频出面解释称,美拒批的对华出口许可证商品的价值,在美对华出口额中占比很小,管制政策对贸易影响微不足道,但是这一政策调整预示着,美对华高科技产品出口的管制将日趋严厉已经成为两国商界的普遍担心。此次美国出台的新规定又增加了31项对华出口须申请许可证的物项,扩大了许可证商品范围,进一步加大了企业的经营成本和政治风险,打击了两国企业开展高科技产品贸易的信心。

(二)影响中国技术进口

美国对华技术出口的限制极其苛刻,条目繁多,申请许可证的步骤繁琐,这直接对中国引进技术造成了很大的障碍。新规则对美高科技产品做了进一步的分类和梳理,管制规则更加严密和富有针对性,基本封堵了对华军事最终用途的高科技出口。对中国而言,一切涉及与军事有关的技术进口都被完全禁止,中国军事技术进口陷入举步维艰的境地。由于在许可证审查和最终用户证明方面监察力度的加大,也使民用最终用途的对华出口显得困难重重。新规则中“授权合格最终用户”制度,不仅条件严格,并对中国企业进行了优劣和定性划分,这些决定将给中方企业带来信誉、市场和成本上的多重不确定影响。

资料来源:http://www.census.gov/foreign-trade/statistics

(三)影响两国关系正常发展

美国技术出口管制政策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两国关系的正常发展。美国是当今科技实力最强大的国家,也是实施技术出口管制最严格的国家,还是经常动用出口管制作为制裁别国工具的国家。中国一直是美国技术出口管制的重要对象之一,在中美关系的发展进程中,对华技术出口管制是经常干扰中美关系正常发展的敏感问题。苗迎春(2007)认为技术出口管制的核心是政治与安全的需要,技术出口管制政策的变化能够反映出美国对华战略态势的变化。在2000年中国几次进行适当规模的军事演习以及与俄罗斯的联合反恐行动演习之后,使得高新技术问题已经逐渐取代人权问题,成为目前高度政治化的美国对华政策辩论和关注的中心。

四、从美国对华出口管制视角提出解决中美贸易失衡的对策

(一)采取外交协商方式

中国政府应积极采取外交协商的方式敦促美国政府放宽出口管制的限制,促进美国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并尽可能地把它与政治和安全问题区分开来,促进国内产业、产品结构和出口商品结构不断优化,增进美国对中国的利益和两国经济的相互依存度,实施现代化经济开放性战略。继续完善国内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有针对性地做好美国商务部、国防部、国会、总统出口办公室等有关部门的工作,保持经常性对话,并充分利用美国企业界及一些民间力量向美国政府施加压力和影响。

(二)继续扩大从美国进口产品

虽然中美贸易不平衡的重要原因是美国对华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但是中美贸易关系不能以目前一边倒的方式持续下去,因为中美贸易不平衡为美国国内保守势力提供了阻挠双边贸易健康发展、限制中国发展对美出口的借口。对中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而言,对外贸易的主要任务仍然是扩大出口,但并不意味着我们不需要发展进口,进口同样不失为带动出口的一条有效途径。由于我国产品与美国产品互补性很强,扩大对美国出口与扩大自美国进口之间并不冲突。如果能在扩大内需的同时适当增加从美国进口的比例,一方面能扩大资本品投入,带动国内经济发展,摆脱通货紧缩;另一方面也有助于缓解中美贸易不平衡现状。

(三)建立拒售报备制度

主动向美方大型企业提供我国大型项目建设的信息及其技术、设备需求情况,欢迎美国企业界前来竞争投标,参与项目合作。同时,建议由商务部和科技部组织,中国贸促会等民间机构紧密配合,建立拒售报备制度。如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国有大中型企业提出需要进口的技术与设备,特别是一些高、精、尖项目,向美方提出采购清单(即使某项技术美方不会同意)。随后,在中美经贸谈判中,以全国登记备案的项目清单和拒售数额为依据,明确指出造成美国对华贸易逆差的责任不在中方,美方或者放宽(或取消)对华技术出口管制,较大规模地向我国出口技术和技术设备,或者承担造成中美贸易逆差的责任,二者必居其一。

总之,通过美国对华高新技术产品的横向和纵向比较,可见美国出口管制确实存在错位问题。因此我国应从外交协商、扩大进口、拉动内需、发展多元化市场等角度应对美国对华的出口管制。

摘要:出口管制政策是美国长期奉行的一项基本政策,目的在于维护其霸主地位和技术优势。美国对华出口管制政策一直是影响中美贸易关系的重要因素,对双方贸易产生了诸多不良影响。因此,研究美国出口管制政策引起的中美贸易失衡问题有很重要的意义。在明晰了美国对华出口管制政策的基础上,利用实证分析、定量和定性分析等方法研究美国出口管制的错位问题,由此从外交协商、扩大进口、拉动内需、发展多元化市场等多角度探讨我国对于美国出口管制的应对策略。

关键词:出口管制,中美贸易失衡,高技术产品

参考文献

[1]田辉.美国对华高科技出口新管制出台[N].新闻晨报,2007-06-19.

[2]梅新育.美国应放松对华出口管制[J].上海国富,2006(8):68-70.

[3]沈国兵.美国出口管制与中美贸易平衡问题[J].世界经济与政治,2006(3):71-78.

[4]苗迎春.中美经贸摩擦的主要特征[J].对外经贸实务,2007(5):39-42.

贸易管制 第7篇

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 我国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 除1993年存在小额的贸易逆差外, 其他年份均存在大量的贸易顺差。巨额的贸易顺差在给我国带来大量外汇收入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多不利影响, 如增加了人民币升值压力和国际贸易摩擦、弱化了货币政策效应, 降低了社会资源利用效率、提高了外汇储备成本, 增加了资金流出、使得经济对外依存度过高, 民族经济发展空间狭窄以及出口结构难以调整等。因此, 积极探寻我国贸易顺差的原因, 并寻找相应的对策已成为当务之急。

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是指一些国家从其本身的政治、军事和经济利益出发, 通过国家法令和行政措施, 对本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贸易实行管理和控制。根据比较优势理论, 如果高新技术产品是一国具有比较优势的产品, 它就应该大量出口这种产品, 以换取一般技术产品或劳动密集型产品;如果高新技术产品是一国具有比较劣势的产品, 则应该大量进口这种产品, 并出口一般技术产品或劳动密集型产品。这样, 各国不仅会获得贸易上的利益, 而且还能使贸易收支处于较为平衡的状态。但如果在高新技术产品上具有比较优势而不出口, 又不减少具有比较劣势产品的进口, 就可能会导致贸易逆差;如果在高新技术产品上具有比较劣势而无法进口或进口量较少, 又不减少具有比较优势的产品的出口, 就可能会导致贸易顺差。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 国际上实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的国家越来越多, 所管制的高新技术产品种类也越来越多。国际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已成为制约我国高新技术产品进口的重要因素, 因此从理论上来讲, 国际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是导致我国贸易顺差的主要原因之一, 积极探索二者之间的协整关系, 并提出应对策略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二、文献综述

学者们就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与我国贸易顺差之间关系进行了诸多分析。Jiawen Yang, et al. (2004) 指出, 美国对华实施的出口管制阻碍了美国对华技术转移和对华投资, 以及高新技术产品出口, 拉大了美中贸易逆差。美中经济安全委员会USCC (2004) 指出, 美国对中国的高技术产品出口管制政策使得美国在2003年对中国高技术产品贸易出现大量逆差。王雪峰 (2004) 通过对两国贸易政策的研究以及历年来两国贸易摩擦的分析, 认为美国对华的出口管制是导致双边贸易不平衡的主要原因。沈国兵 (2006) 利用2002—2004年美中10大类高技术产品贸易额、2004年美国对其主要贸易伙伴国10大类高技术产品贸易额和2004年中国高新技术产品主要进出口国别或地区统计数据研究指出, 中国对美国高新技术产品贸易出现巨额顺差可归因于美国对华高技术产品贸易出口管制错位。徐复、张静芳 (2006) 认为, 美国对华技术出口管制是影响双方贸易平衡的一个重要因素。张波、刘枕岳 (2009) 指出美国对华出口管制规定使美国企业失去潜在贸易机会, 影响中国技术进口和两国关系正常发展。王淑丽 (2010) 利用引力模型探讨了美国对华出口管制对美中贸易的影响, 结果表明, 美国对华出口管制对美中贸易没有产生实质性影响。黄晓凤、廖雄飞 (2011) 利用中美贸易差额及中美高技术产品贸易差额来实证检验美国对华出口管制与中美贸易失衡相关性, 结果表明, 中美贸易失衡与美国对华长期采取的出口管制政策是引发并加剧双边贸易失衡的主要原因。王达、白大范 (2012) 指出,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 美国对华一直实行歧视性出口管制政策, 这在相当程度上加剧了美中贸易失衡。

综上所述, 现有文献主要集中于中美贸易顺差和美国对华贸易管制之间的关系研究, 很少对国际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与中国的贸易顺差关系进行分析, 且由于数据缺乏和理论体系不完善等原因, 现有文献大多从美国的出口管制政策以及中美高技术产品贸易情况着手分析美国出口管制对中美贸易顺差的影响, 很少对国际出口管制与我国的贸易顺差做协整分析。本文试图弥补这一缺陷, 选用制成品的进口额来反映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的强弱程度, 实证分析国际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对我国贸易顺差的影响, 进而针对实证结果提出合理的对策建议。

三、出口管制与贸易顺差间关系的协整分析

(一) 变量的选择与数据

运用1990—2010年的相关数据 (原始数据取自《中国统计年鉴 (2011) 》) , 采用协整理论分析国际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对中国贸易顺差的影响。鉴于高新技术产品大多属于制成品, 本文选用制成品的进口额来反映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的强弱程度 (M) :进口量较小说明管制程度较严格, 进口量较大说明管制程度较宽松。贸易顺差用B表示, 出口额用E表示, 初级产品进口额用A表示。由于对数变换并不影响原始变量之间的协整关系, 而且通常还可以消除异方差现象, 所以对所有数据进行对数变换, 用LnB表示对贸易顺差取以e为底的对数值, LnE表示对出口取以e为底的对数值, 用LnM表示对出口管制程度取以e为底的对数值, 用LnA表示对初级产品进口额取以e为底的对数值。LnB是因变量, LnE、LnM和LnA为自变量。

(二) 变量的平稳性检验

本文采用Eviews3.0软件中的ADF检验, 对时间序列LnB、LnE、LnM和LnA进行单位根检验, 检验结果如表1所示。

检验结果显示: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下, LnB、LnE、LnM和LnA都包含单位根, 是非平稳变量。三者的一阶差分是平稳的, 即都为一阶单整。由于三者单整阶数相同, 因此, 可以进行协整检验。

说明:*、**和***分别表示在1%、5%和10%的显著性水平下。

(三) 协整检验

由以上分析可知, LnB、LnE、LnM和LnA都为一阶单整, 满足协整检验前提, 以下用Engle-Granger两步法检验两者之间是否具有协整关系。建立以LnB为因变量, LnE、LnM和LnA为自变量的回归模型。如式 (1) 所示:

LnB=α+βLnE+γLnM+δLnA+μ (1)

运用Eviews3.0对 (1) 进行估计, 结果为:

LnB = -5.8026 +7.6182*LnE -5.4980*LnM -1.1791*LnA (2)

undefined

将模型中的残差序列命名为et, 并对et的平稳性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如下:

根据ADF检验准则, 检验统计量为-3.669561, 小于5%显著性水平下的临界值-3.0294, 可以认为残差序列为平稳序列, 即LnB、LnE、LnM和LnA四个变量存在协整关系。因此, 国际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对我国贸易顺差存在长期影响, 式 (2) 正是国际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和我国贸易顺差之间的长期均衡关系式。可以看出, 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 国际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严格程度每增长1%, 我国的贸易顺差增长5.4980%。

(四) 误差修正

根据格兰杰表述定理, 具有协整关系的一组变量可以建立误差修正模型用以反映经济变量之间短期波动的相互影响。利用Eviews3.0为LnB、LnE、LnM和LnA四个变量建立如下误差修正模型:

D (LNB) = 7.5734*D (LNE) - 5.7455*D (LNM)

(12.6996) (-11.6570)

-1.0526*D (LNA) -0.8495*ET (-1) (3)

(-3.7568) (-3.4213)

R2=0.9274 D.W.=1.8628

方程的回归系数通过了显著性检验, 误差修正系数为负, 符合反向修正机制。由于短期调整系数是显著的, 表明长期均衡值的偏差中的约85%被修正。可以看出, 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 短期内国际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严格程度每增长1%, 我国的贸易顺差增长5.7455%。

四、政策建议

(一) 制定应对国际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的法律法规

要想成功地应对国际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 就必须有一套完整的行动指南和周详的应对计划, 而相关法律法规就是其重要的依据。我国应在广泛征求民众、企业、行业协会、政府管理部门意见的基础上, 制定一套应对国际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的法律政策, 明确各部门的职责权限等, 用以指导有关部门去处理国际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问题, 最大限度地维护我国的利益。

(二) 有选择性地加入多边出口管制体系

目前, 国际上有禁止化学武器组织、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组织筹备委员会、国际原子能机构、澳大利亚集团、桑戈委员会、瓦森纳安排, 澳大利亚集团以及核供应国集团等多个多边出口管制组织。一般说来, 这些多边出口管制组织内部的技术及产品转移相对容易, 管制比较放松。截至2011年, 我国已经加入禁止化学武器组织、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组织筹备委员会、国际原子能机构、桑戈委员会和核供应国集团等多边组织, 我国应有选择性地加入多边出口管制体系, 将重点放在那些涉及民用领域和军民两用领域产品出口管制的多边出口管制组织, 争取获得内部优势, 进口更多、更好的高新技术产品。

(三) 对管制对象国实行差别待遇

对于那些可能的扩散对象国, 无论其意识形态如何, 与我国的关系如何, 我国都应一视同仁, 用同样的态度和标准去对待和要求, 这样做可以体现我国坚决抵制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的态度和立场。但是, 对于一些非扩散对象国, 对于那些军民两用领域和民用领域的高新技术产品, 我国可以针对管制对象国的不同特点采取差别对待。当我国要求管制对象国放松对我国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 且对方应允并采取了相应措施时, 我国就可以对这个国家施行较为宽松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政策;对方没有同意时, 我国则可以对这个国家施行较为严格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政策。这样, 那些拥有高新技术产品的国家, 在制定针对我国的出口管制政策时, 也会考虑我国对他们国家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政策, 可能会因为需要进口我国的某些高新技术产品而放松对我国的出口管制。

(四) 利用多边协定来迫使管制政策实施国放松或放弃管制

迄今为止, 我国已经加入WTO、东盟自由贸易区、上海合作组织等多边组织。这些组织大多主张促进成员国之间的经贸合作, 如WTO倡导各成员国消除贸易障碍, 实施自由贸易;上海合作组织鼓励成员国在政治、科技、经济、文化、教育、交通、能源、环保和其它领域的有效合作。如果对我国实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的国家与我国都属于同一多边组织, 而这一管制政策若违背了该多边组织的有关规定, 我国可以向该组织申诉, 并要求该组织予以公平处理, 以维护我国的合法权益。

(五) 联合有关国家一起应对某项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

一般说来, 一国实施某项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时, 并不会专门针对中国一个国家。在这种情况下, 我国可以与那些被管制的国家联合起来, 制定共同的政策, 如对管制政策实施国进行多边制裁等, 一起对管制政策实施国施压, 迫使管制政策实施国放松或放弃管制。

参考文献

[1]沈国兵.美国出口管制与中美双边贸易平衡[C].“美国经济中长期趋势及其对中美经贸关系的影响”研讨会论文集, 2006 (4) :153-164.

[2]徐复, 张静芳.美国对华技术出口管制政策与中美贸易不平衡问题研究[J].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 2006 (12) :48-52.

[3]张波, 刘枕岳.基于美国出口管制视角的中美贸易失衡问题研究[J].黑龙江对外经贸, 2009 (3) :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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