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彩票范文

2024-05-15

公益彩票范文(精选9篇)

公益彩票 第1篇

一、目前彩票公益金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1、彩票发行成本过高

以我国发行的体育彩票为例, 日本彩票发行经营成本为10.1%, 德国为16.3%, 保加利亚为10%, 而我国体育彩票发行成本高达20%。由于发行成本过高, 从而导致公益金的比例较低, 也直接影响与制约着彩票资金的利用效率。

2、彩票公益金的使用透明度不够, 挪用现象较为严重

彩票公益金的投入原本定位于社会公益性事业, 达到促进福利事业的发展、保障弱势群体、资助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修整和新建体育设施等等目地, 做到“取之于民, 用之于民”。然而, 随着国家审计部门的报告逐渐向公众披露, 我们却看到这样的事实:某地区的民政部门以修建老年公寓的名义挪用福彩资金修建宾馆、办公楼;某些部门和单位挪用体彩资金用于房屋维修、购置车辆、以及用于人员经费支出等。每每看到这样的报道, 人们不禁会发出疑问:我们的彩票公益金到底都花到哪里去了?

3、非法彩票泛滥, 彩票市场秩序混乱

非法彩票即所谓的“黑彩”, 相对于合法彩票而言, 非法彩票未经过国家批准, 有关的发行者没有依法取得发行权, 同时其不具有公益性, 有关机构乃至个人发行非法彩票所得的资金仅仅是作为其自身收入。由于“黑彩”的荫生, 造成大量社会购买彩票资金分流, 公益彩票的融资功能大打折扣。

4、监督管理体制机制不健全

我国彩票公益金运行过程中存在着另一个突出问题就是缺乏一个高效的监督管理体系, 鉴于体育彩票的公益性, 彩民的无偿性, 各国对体育彩票公益金的使用一般都严格监管。我国有关监管部门先后制定了相关管理的政策规定, 对我国彩票公益金运用进行规范;并且对每年彩票的收支状况都会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但在实际工作中, 依然有个别地方和机构违反国家规定, 未按要求完善监督管理体系。更重要的是, 我国目前对彩票的政策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尚不能实现对公益金使用的全程动态监管。加上监管本身的透明度不够, 某些操作存在一定的随意性, 使得监管的成本较高, 监管效率亟待提高。

二、存在问题的成因及分析

1、彩票公益金各管理部门之间协调不力

我国的彩票公益金由财政、民政、体育、发改等部门共同管理, 在彩票公益金的使用上, 应由民政、体育等部门在年初编报详实的资金使用计划、发改部门管理工程立项、财政部门审批后予以拨付资金。但是由于各部之间协调不够, 彩票公益金年度预算计划性不强, 在管理上就会出现漏洞。

2、由于县级以下地方财政财力困难, 彩票公益金的专款专用性质得不到根本的体现

一方面体育、民政等部门经费、工资等刚性支出压力大, 因此不顾政策及条例的约束, 挪用彩票公益金, 补充行政经费不足;另一方面, 地方财政部门无法做到及时拨付各项目资金, 而是用于平衡预算, 更不能充分发挥资金使用的时效性和效益性。

3、监督管理不力

财政部门对民政、体育部门上报资金使用情况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审批, 同时没有按规定将每年公益金管理使用情况在宣传媒体上公告, 失去群众监督, 内部审计监督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缺乏相对独立的监督条件;

三、相应的对策及建议

1、加强彩票管理制度建设

财政、民政、体育等彩票管理部门, 无论在编制彩票资金年度预算抑或是资金实际使用情况时, 都应使彩票公益金阳光化、透明化, 健全约束机制, 完善内控制度, 强化审计监督, 使项目安排更具有计划性。2009年的7月1日, 国家施行了《彩票管理条例》, 实现了我国彩票立法的历史性跨越, 是加强彩票管理、规范彩票市场发展的重要举措。

2、规范与强化彩票公益金财务管理

对于彩票公益金项目执行和监督, 应该形成有机衔接、科学规范、完整的预算管理体系, 提高其筹集、分配、使用、管理的能力。只有这样, 才能增强彩票公益金的安全性, 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 才能为积极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健康发展创造条件。

3、加大公益彩票的宣传力度

我国公益彩票的发展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就, 彩票公益金的规模与影响力也越来越大。宣传公益彩票的发行宗旨、发行目地, 使其深入人心, 让社会上更多充满爱心的人理解它、接纳它, 无疑会对彩票公益金筹集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4、加大对非法彩票的打击力度

由于黑彩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和社会治安秩序, 直接影响了国家彩票公益金的收入, 因此, 公安部门应该采取切实有效的行动, 严厉打击这种违法行为, 使彩票市场更加公开、公正、公平。

彩票公益金的筹集使用由于其特有的性质, 深受民众的关注, 对社会的影响力极大。以前曾经出现的个案都使民众对国家与政府的公信力产生了怀疑, 由此也会带来社会不稳定的因素。只有切实加强彩票公益金的管理、提高监管部门的能力和水平, 采用科学化、精细化的管理要求, 依法行政、依法理财、依法监管, 才会使彩票公益金对国家的公益事业发挥出更大的效能。

摘要:随着我国彩票事业持续发展, 彩票公益金的管理也逐渐日益规范。本文主要针对彩票公益管理及使用的现状以及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与相应对策。

关键词:彩票公益金,管理,问题,对策

参考文献

[1]、李毳、欧阳昌民。我国体育彩票公益金运用与研究。2006

彩票公益金挪用调查 第2篇

2016年10月08日17:07 中国新闻周刊

2016年8月28日,民政部向社会公布十八届中央第九轮巡视整改情况。其中,18省份彩票公益金被套取、挪用的整改情况尤其引人关注。

通报称,2012年至2014年10月,部分省(市)通过编造虚假项目、提供虚假资料等方式,套取、挤占挪用、违规改变福利彩票公益性用途资金。对此,民政部督促接受专项审计的18个省(市)开展专项审计整改“回头看”。目前,问题资金整改率已达97.2%。对涉及虚报套取、挤占挪用资金尚未整改到位的个别问题,再通过法律途径等手段确保整改到位。

事实上,就在一年前的2015年6月25日,国家审计署发布了中国建国以来首次对彩票行业资金状况的大规模审计报告。此次审计涉及18个省,228个省市级彩票销售机构,以及4965个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共抽查彩票资金658.15亿元,占同期全国彩票资金的18.02%。审计查出虚报套取、挤占挪用、违规采购、违规购建楼堂馆所等违法违规问题金额169.32亿元,占抽查资金总额的25.73%。

其中,在彩票公益金的使用方面,有73个单位通过编造虚假项目、提供虚假资料等方式,套取彩票资金5.96亿元。有23个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被违规改变公益性用途,涉及金额3.61亿元。

审计报告公布后,社会各界一片哗然。

2015年12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举行联组会议,就国务院关于2014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进行专题询问。在本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尹中卿针对审计报告中存在的彩票资金管理不严格、公益金频遭挪用等问题表达了抗议。

“对这些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在审议中都表示很愤怒,社会公众特别是广大彩民也非常关注。”尹中卿认为,彩票实际上是由国家出面组织的公募、公益基金,不仅涉及社会大众的切身利益,更影响各级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

彩票公益金频遭挪用

彩票公益金是政府非税收入形式之一,指按照国家规定发行彩票取得销售收入扣除返奖奖金、发行经费后的净收入,专项用于社会福利、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的资金,不用于平衡财政一般预算,逾期未兑奖的奖金纳入彩票公益金。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彩票公益金分配政策,彩票公益金在中央和地方之间按50:50的比例分配。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民政部和体育总局之间分别按60%、30%、5%和5%的比例分配。地方留成彩票公益金,由省级财政部门商民政、体育等有关部门研究确定分配原则。

近年来,彩票公益金被挪用的新闻频频登上头条。

2015年,陕西省民政厅被发现违反福利彩票公益金专款专用规定,2006年至2011年间变相挪用彩票公益金6000万元,将救灾中心大楼先后向两家公司出租用于酒店经营,占项目总面积近一半。

2013年,山东省审计报告显示,山东体彩公益金管理使用上存在不规范现象,山东省及下属8个市、62个县体育部门将应用于资助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整修和增建体育设施的体彩公益金3447.28万元人民币,用于办公经费、办公楼维修及车辆购置等。

2009年,上海市用于场馆改造公益金共计1643万元,但有543万元用在场馆办公房改造及场馆出租房屋的修缮、办公设备购置等方面,超范围使用。

2003年,财政部门派出的检查组发现,乌鲁木齐市民政局从1998年开始,打着修建“军供大厦老年公寓”的名义,向市财政局申请下拨公益金,资金拨到市募委办的账户后,该办根据市民政局指示,将资金全部转给了市民政局的下属单位军供大厦,用于宾馆的基本建设支出,宾馆建成后,主要用于对外经营。4年时间共向军供大厦提供工程建设资金1197.5万元,其中1998年380万元,1999年27.5万元,2000年560万元,2001年230万元。

考察历年来违规使用公益金的现象可知,公益金被挪用的方式分为直接挪用和间接挪用两种。直接挪用表现为直接将公益金作为他用,如建楼、购车、支付员工出国旅游费用、补偿拆迁、租房、公务接待、发工资,支付互联网彩票销售佣金,甚至直接将公益金拨给地方企业,如温州市财政局将彩票公益金1亿元用于增加温州农业发展投资集团等企业的实收资本。

间接挪用则表现为私自改变公益金支持项目的公益性用途,转为商业经营。如扬州市社会福利中心以解决“三无”孤老、低收入老人以及失能半失能老人的养老问题为名义实施的改扩建工程,使用彩票公益金2662.49万元,实际被改扩建成面向中高端老年客户群的老年公寓。

而在公益金违规使用上,不仅存在没有将公益性项目落实的情况,还存在申报初期就通过虚假申报套取公益金的现象。2015年的审计报告显示,山西、辽宁、吉林、河南、湖南、重庆、陕西等7个省、市的几十个地方行政部门,均以不符合条件的申报资料,获取“示范性综合实践基地项目”中央公益金各3000万元,共涉及17个项目,共计5.1亿元。

在2015年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面对人大代表和广大彩民的愤怒和质疑,国家体育总局局长刘鹏承认,一方面,有的制度执行得不好;另外一方面,监管制度确实比较薄弱。

监管漏洞

中国现有的彩票管理架构,由2009年出台的《彩票管理条例》确定。国务院负责彩票发行审批。财政部门作为监管单位,主要负责彩票政策制定及彩票市场监管。彩票的主管单位是民政部门和体育部门,分别负责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管理和销售工作。其中,彩票的具体销售工作分别由民政部门下属的福利彩票中心和体育部门下属的体育彩票中心负责。

根据现行的《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公益金在财政上采取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模式,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款专用,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所有公益金项目的使用,均需由民政部门和体育部门报批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获得相应的拨款。

具体而言,在中央层面,列入中央本级支出的彩票公益金,由民政部和国家体育总局提出项目支出预算,报财政部审核后在部门预算中批复,民政部和国家体育总局根据财政部批准的预算,组织实施和管理。在地方层面,省级以上民政、体育行政等有关部门、单位,申请使用彩票公益金时,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项目申报材料。

那么,既然每一笔公益金的使用都需经过财政部门审批,为何彩票公益金还会频遭挪用?

彩票行业资深人士苏葭告诉《中国新闻周刊》,财政部的监管存在局限性,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都存在“监而不管”的现象。在中央,由财政部下面的综合司负责监管民政部和国家体育总局的彩票事务。“叫一个司来管两个部级单位,你说能管下去吗?即便让财政部来管两个部,也不好管,毕竟是平级的。”苏葭说。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彩票研究所所长冯百鸣也持同样的观点。他对《中国新闻周刊》说:“实际上所有的事情,都是由财政部综合司下面的彩票处来管,一共只有七八个人,这七八个人每天光审批全国上来的报表就忙不过来了,具体能管到什么程度?”

在地方上也是如此。冯百鸣指出,由省财政厅综合处彩票科来管理民政厅和体育局,一个科长管两个厅级单位,这种监管体制“非常畸形”。

而除了监管架构上的不合理以外,财政部自身的职能局限也使得所谓的监管形同虚设。多位受访专家均对《中国新闻周刊》表示,财政部门只能通过预算的方式管理资金,然而具体的事权却在两个主管部门,即民政部门和体育部门,因此财政部门在具体公益金使用的监管上非常薄弱。

吉林省某市财政局一位工作人员对《中国新闻周刊》说,财政局只负责审核民政局和体育局上交的项目材料,在前期立项时也会参与论证,“民政那边说手续都全了,我们就把钱拨付给他们。细的事是主管部门牵头管。人家就是干这活,我们也管不着。民政和体育是管事的,财政是管资金的。”

2006年参与完成浙江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重大研究项目——“彩票业的政府管制及其立法研究”的浙江省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人员唐明良曾对媒体说,从中国彩票监管立法的构架来看,并不是彩票发行审批权之外的监管权都给了财政部,彩票监管的具体制度、具体事务,仍由民政部与国家体育总局具体制定和实施。“这说明,我国真正意义上独立的彩票监管体系至今没有完全建立起来。”

苏葭认为,如果缺乏独立的第三方监管单位,缺乏专业的监管委员会,两个主管部门在具体彩票事务上的管理上又权力过大,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财政部的监督就会落后于别人的造假,而“在地方的执行层面,自己监管自己永远都监管不了,有些地方的民政部门和体育局部门甚至将公益金视为他们的„小金库‟”。

以某地体彩中心管理人员对《中国新闻周刊》介绍的情况为例,在2014年底审计之前,地方一些民政局和体育局甚至有不将公益金纳入预算的情况。财政部门虽然作为监管部门,但是他们有时候也不是很清楚哪些项目可以拨款,哪些不可以拨款,就会出现资金被用在了不合适的地方。还有财政部门拨款之后,使用部门并没有严格按照申请用途使用资金,造成资金挪用。也会有因与部门领导关系好,资金审批会更容易拿到的情况存在。

公示粗范

除了上述监管漏洞以外,多位受访专家均认为,公益金公示制度的不健全,是彩票公益金乱象频现的另一重要原因之一。

依据《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4月底前,向省级人民政府和财政部,提交上一本行政区域内彩票公益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报告;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一本行政区域内彩票公益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

财政部应当于每年6月底前,向国务院提交上全国彩票公益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报告;每年8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全国彩票公益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

省级以上民政、体育行政等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单位,应当于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一本部门、单位彩票公益金的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等。

由此可知,现有的管理办法只是空泛地规定了公示的截止日期,既没有列明公示内容的具体条目和细节,也没有要求省级以下的有关部门进行公示,更没有说明不公示的后果和相应的惩罚措施。

在如此空泛而粗疏的公示制度下,有关部门很难有充分的动因和足够的激励,去增加公益金信息公示的透明度。

因此,除了国家和省级(直辖市、自治区)财政、民政、体育等部门定期信息公开,区县级的各类福利机构、体育项目等彩票公益金的具体支出环节,则很少公示其彩票公益金的具体使用情况。山西省民政厅一名部门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说,省里的福彩公益金唯一的公示渠道是民政厅网站,没有要求市县级再公示。

即便如此,与《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比,2012年3月出台的《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已经算是个进步。在此前发布的《实施细则》中,对于公益金的信息公开,甚至都没有给出一个具体的时间表。

《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彩票公益金的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向社会进行公告或者发布消息,依法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中央和地方各级彩票公益金的管理、使用单位,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告上彩票公益金的使用规模、资助项目和执行情况等。

而在《实施细则》出台前发布于2009年的《彩票管理条例》中,对于公益金公示的相关规定与此如出一辙。

于是,有媒体报道称,在2009年7月1日《彩票管理条例》实施后,许多地区财政部门仍以没有具体时间表为由,借机推延发布时间,甚至取消发布。

目前,中国的彩票公示制度已经比以前健全很多。尤其是2015年审计报告发布后不久,民政部开始建设“阳光福彩”专项行动,行动要求建立社会责任报告制度,制定社会责任绩效考评管理办法;完善信息定期发布机制;完善公益金使用情况公示制度,研究制定公益金公告的制式模板,进一步细化公开内容,明晰公开方式,明确公示时限;完善公益金资助项目设立标识的管理制度。

以浙江省今年7月发布的《2015年浙江福利彩票社会责任报告》为例,报告中较为详细地列出了公益金资助的各类社会福利和公益事业项目,如:赞助县(含县)以上社会福利院、社会福利中心、老年公寓等项目174个,资助资金42554.56万元,并且在条目下面附上了几个项目照片,如杭州市第三社会福利院和金华开发区江南老年公寓的外景照。但仍然没有将所有的资助项目列入报告,只是在“省级福彩公益金资助部分项目”的条目下,附上了部分项目的照片和名字,但没有详细解释每个项目的具体资金使用明细。

中国彩票行业沙龙创始人苏国京对《中国新闻周刊》说,建议财政部做出一个更加明确的规定,公益金的使用公示必须细化到哪一步,比如必须细化到1000块钱以上的分项。

他认为,香港赛马会的责任报告值得我们借鉴。赛马会的公示信息会具体到某一个细小的分项,比如给人换了几台健身器材,新增了几台电视机等。因此,如果香港市民想要进行社会监督,可以通过香港赛马会网站查询,确切地了解上一赛马、足智彩、六合彩的政府税收和公益慈善部分的投入具体用在了哪些地方,建了几个养老院,具体某个养老院更新了几张床等等。

因此,如果中国内地的居民能通过查看彩票公益金用途报告,了解到北京一共多少小区新增了公益金购买的健身器材,自己所在小区有没有配置,如果说应该有配置但却没配置,或者配置的物品质量后期维护总出问题,那百姓可以投诉举报。“举报多了,公益金违规使用的事儿就会渐渐少了,这就是社会监督的力量。”苏国京说。

“部门彩票”

1999年,国务院将彩票的主管职能从人民银行移交给财政部,随后由财政部牵头,开始对彩票管理体制进行改革。2009年,经过十年的筹备、讨论和数次草稿反复,中国彩票行业第一部行政法规《彩票管理条例》诞生。

苏国京曾参加过两个版本的草稿修改,他对《中国新闻周刊》说:“最早的条例有„国家彩票‟,后来把这词去掉了。”

所谓“国家彩票”,是指各国政府在设立、发行彩票时,从国家整体战略、布局出发,并不针对或者倾向于任何部门而设立、发行的彩票。

按理说,彩票应该是“国家彩票”,然而业内人士却更倾向称中国的彩票是“部门彩票”,因为这更能反映出中国彩票体制的真实现状。

一位不愿具名的资深业内人士向《中国新闻周刊》回忆了他参加起草《彩票管理条例》的漫长过程,他说:“从2000年进入筹备阶段开始,从头至尾,都是部委之间的利益博弈过程。”

据该业内人士介绍,一稿出来后,由于所有的事务都需要财政部的行政审批,民政部和国家体育总局非常不满,于是由该人士代表福彩和体彩去和财政部争辩。

“后来在青岛讨论,国务院法制办也去了,我问财政部一位司长,您写这个稿子这么多行政审批,您是没看见药监局的下场?他的脸当时就灰了。”

几经波折,《彩票管理条例》终于出台。条例中写明,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彩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全国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管理工作。

至此,财政部、民政部和国家体育总局三部委的利益和权力,正式通过一部行政法规给固定了下来。

上述业内人士认为,这样直接把部门写进国务院条例不符合规定。按理说,一部行政法规不应带出部委利益,因此应该写成国务院指定某某部门进行监管或主管,然而“如果不这么写,这个条例就永远都出不来”。

参与制定条例八年的北京大学中国公益彩票事业研究所执行所长王薛红也曾对媒体说过:“条例是三个部门均衡的一个结果,很粗放,有很多事情无法在条例里面说清楚。”

而这些“没说清楚”的事儿,就成了彩票顶层设计上的漏洞,公益金被挪用的制度源头。

比如《管理条例》规定,彩票公益金按照政府性基金管理办法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苏国京认为,公益金违法违规操作现象的原因之一,是国内彩票实行的是“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国内省级彩票中心负责销售彩票,售卖的彩票收入中,一部分用于给彩民返奖,一部分用于彩票点的发行费用及彩票中心的运营,剩下来的资金即为公益金。由于所有的公益金都被放入财政这一个大池子,资金汇总后由财政进行统一的分配和处置,因此和其他的预算一样,在分配和使用中出现不同部门间的断层现象,使资金的去向难以弄清,更加难以追责。作为彩票销售和发行的两个国家彩票中心和各省彩票中心,并不清楚他们销售彩票的最终公益用途和去向,同时也无权进行过问和查询。

他指出,在许多售彩国家及地区,彩票收支大多为一条线管理。

“如果内地从彩票开售时便告知彩民用途,扣除返奖及发行费用的公益金直接被转给相应的功能机构,流程透明之后,将大大助益于行业反腐。”

比如,在京津冀发行雾霾彩票,发行时便告知彩民,该彩票公益金用于治理京津冀地区雾霾,此后公益金可直接支出给雾霾治理部门。“当然,收支一条线或两条线各有利弊,最终决策仍需专家论证,并听取公众意见。”

上述业内人士也指出,由于中国的预算制度本来就有问题,各省各地挪用预算的事情时有发生,因此,把公益金和财政预算资金混在一起,缺乏专业委员会的管理,公益金的使用也就和财政预算一样,“项目的申请往往是谁编的圆就给谁。”

另外,《管理条例》规定,财政部门负责监管,民政部门和体育部门是主管单位,两个国家彩票中心负责发行和销售,省级彩票中心只管销售。

苏国京认为,在实际管理和执行过程中,彩票管理体制的混乱使不同部门之间权责不均,造成的直接后果是,出现问题时,各个部门相互推诿,无法找到实际的责任人。

立法掣肘

据2015年审计报告所附的《彩票资金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明细表》,大部分挪用彩票公益金项目的整改情况一栏中,均写着“已归还资金”。

对此,苏葭评论道:“除非国家彩票管理体制的顶层设计变化,否则只是头疼医头,脚疼医脚。”

显然,“已归还资金”无法从根本上杜绝公益金挪用现象的发生。此前,各省类似的审计和整改已发生数次,但公益金使用上的混乱始终难以遏制。每次审计部门发现问题后,各省的民政厅和体育局都会出来表态,声称要大力整改,加强对公益金的使用管理,建立公益金收入使用跟踪问效制度,确保公益金专款专用,提高公益金的整体使用效益等。

然而,这些整改都没有触及彩票管理制度的根本。

比如,虽然每次整改各省都号称要建立公益金的使用评估和跟踪问责机制,但迄今为止,只有中央层面建立了公益金项目使用评估机制,地方上则完全没有。以民政部的公益金资助项目评估机制为例,中央上基本能够遵循如下的法定程序进行项目评估:公益事业单位和部门提出具体项目→立项分析→专家评估→汇总→报国务院批准。

冯百鸣是民政部彩票公益金项目使用评审专家组成员之一,他认为地方上很多彩票公益金项目的随意性太强,应该要求地方建立一套完整的公益金使用评估机制,而不仅仅是事后审计。

“很多公益金项目不是科学决策出来的,是拍脑袋出来的。首先就是项目选择有问题,而使用者也没有一套机制,后续问题太多,公益金管理效益低下,挪用频繁。”

多位受访专家表示,要想从根本上解决彩票公益金乱象,需要尽快推动彩票立法,在法律上将“部门彩票”变为“国家彩票”。为彩票公益金的事前监管、过程监管和结果监管设计细化的法条,建立健全公益金的使用评估机制、跟踪问责机制和公示制度,并将它们以法的形式固定下来。

目前,中国只有2009年出台的一部《彩票管理条例》,但其为行政法规,效力不高。然而,自1987年新中国第一个全国性专业彩票发行机构成立以来,中国的彩票业已经走过了近30年的时间,但真正意义上的彩票法却迟迟没有诞生。

2016年8月30日,财政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6年第105号》,公布了2015年彩票公益金筹集分配情况,和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安排使用情况。

2015年,全国发行销售彩票36788427万元,全国共筹集彩票公益金9953949万元。

冯百鸣指出,虽然全国的彩票公益金每年足有1000个亿左右,但与财政部和国务院每年经手的资金体量相比,就不值一提。

多名受访专家表示,彩票公益金的数额太小,不足以引起部委以上领导人的关注,而除非有部委以上级别人士的牵头,三部委很难在短期内达成协调和妥协。

对于深化彩票体制改革,多位专家建议,成立独立的第三方监管机构,如彩监会,挂靠于国务院的某个部门之下,对彩票公益金按照募集的基金管理,由专人专管。

冯百鸣则提出,如果制定彩票法,一定要有一个条目专门规定公益金的使用方向,明确列出公益金可以用于什么样的慈善事业,如果把钱用在别的地方,就不合法。

彩票公益金用哪儿了 第3篇

经过20多年的积累,彩票资金规模已达1.7万亿元。作为社会公益金,彩票资金应用之于民,增加公众福利。

而在现实中,各地对彩票发行费和公益金在使用中存在巨大差异,标准、去向均模糊不清,有的甚至被用于盖大楼、买游艇、补亏空。

对此,专家建议,要加快彩票事业与行政部门脱钩,成立脱离部门的监管委员会依法监督;纳入财政预算,保证专项足额使用。

近日,审计署针对彩票资金展开大范围审计。官方数据显示,我国启动彩票事业20多年来,发行规模已累计达1.7万亿元。作为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福利事业、体育事业发展筹集的“公益钱”,有明确用途规定——通常彩票销售额的15%用作发行费,35%用作公益金,50%留作奖金池。

彩票资金是以抽签有奖方式筹集的社会公益金,理应“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而记者调查发现,对彩票的发行费和公益金,各地在使用中存在巨大差异,标准、去向均模糊不清。一方面,发行费标准多年居高不下;另一方面,有大量公益资金趴在地方政府账上“睡大觉”,还有部分公益资金被用于盖大楼、买游艇、补亏空。

发行费标准常年不降

民政部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3月14日,中国福利彩票自1987年创立以来累计销量达1万多亿元。据介绍,彩票发行费应用于投注站返点、耗材采购及宣传营销、人员费用等。对具体如何使用,各地彩票管理机构有一定自主权。“随着基础设备购买基本完成,以及网络电子化彩票普及,近年来,彩票发行的后续投入实际在相对降低。”长期研究彩票资金的上海师范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李刚介绍。

然而,记者调查发现,随着彩票销量迅速增加,按规定应占彩票资金15%的发行费也随之大幅增长。不仅“标准随规模降低”的政策要求难以落实,使用中还存在“操作空间”。

标准常年不降,催生高价发行。我国彩票管理条例等一系列规范明确提出:随着彩票发行规模扩大和品种增加,可降低彩票发行费比例。但业内人士表示,由于这一要求没有强制性,多数彩票品种的发行费标准十余年没有调整。

财政部数据显示,2013年全国销售彩票3093亿元,而在2004年还不到400亿元。据专家测算,2002年后,主要彩票品种发行费率基本保持在13%至15%左右,10年来发行费上升了逾7倍。

采购寻租腐败现象频发。一家上市印刷企业的负责人透露,目前每张彩票的背后均印有广告、玩法等图文,需要外包企业印刷。“多数省份均由一两家公司长期承印,通过何种渠道获得业务不得而知。”鲜为人知的是,薄薄一张张彩票的印刷、供纸业务也“利润惊人”。

乱花钱,甚至“有钱花不掉”。被控贪污4744万元的青岛市福彩发行中心原主任王增先在任时,曾斥资2000万元公款,购买当时国内最顶级的豪华游艇。

被挪用盖政府大楼,补办公经费

“彩票的本质是通过政府特殊事业向社会募集公益基金,最终目的不是经营牟利,更不是赌博娱乐,而是通过人们买彩票补充公益开支的不足。”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说。福彩、体彩两大类彩票发行20多年来,我国已筹集公益金3100多亿元和2000多亿元。这些应“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公益金去哪儿了?

记者了解到,按照规定,彩票中心按35%等比例上缴公益金后,怎么花就是政府主管机构的事。以福利彩票为例,公益金有一半上缴中央财政,一半留在地方。上缴中央部分按60%、30%、5%、5%的比例,分配至社保基金、专项公益金、民政部和国家体育总局;留在地方的,也规定须用于“扶老、助残、救孤、济困、赈灾”五类公益事业。

然而,在现实中,一些地方公益金却使用效率低下,或在“睡大觉”或沦为“小金库”。

趴在账上“睡大觉”。截至2012年年末,山东省体育部门有4.25亿元体彩公益金未使用,其中4个市、34个县未使用体彩公益金占当年拨入金额一半以上;截至2010年2月,上海市福利彩票公益金累计结余6418万元,占筹集公益资金总额过八成。

盖大楼建出租房。即便是打着公益“旗号”,资金也屡屡被挪用。上海市审计局报告显示,2009年该市用于体育场馆改造公益金共1643万元,但有543万元实际用在场馆办公房改造及出租房屋修缮、办公设备购置,超规定范围的支出占总支出近三成。

用作办公经费。中央财经大学财经研究院院长王雍君表示,彩票公益金按规定不得用于平衡财政一般预算,但目前彩票管理制度设计上有明显的部门色彩,变成“哪个部门卖彩票,哪个部门获利益”。部门经费不足,就用公益金补充。例如,湖北松滋市民政局曾挪用13万元彩票公益金用于机关经费,荆门市民政局则挪用39.8万元支付工资。

彩票事业应与行政部门脱钩

事实上,早在2001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彩票管理的通知》中,就指出存在彩票发行费用比例过高,彩票公益金的使用范围过于狭窄等问题。同时明确“降低发行费用,增加彩票公益金”的改革方向。

记者采访了解到,“经手环节多”“觊觎部门多”“个人权力大”,均是基层反映强烈的彩票资金管理突出问题,各级公益金收入屡屡远大于当年支出。专家认为,这一低效率现状实际违背了设立彩票事业的初衷。

近年来,国家体彩中心及陕西、青岛等地彩票中心的多位负责人先后落马。“在公共资金的投入使用中,要减少审批环节,加快资金利用效率。”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教授刘俏说。一些专家建议,可将公益金过渡为博彩税,财政统筹专用避免截留。

施正文建议,还要加快机构市场化、管办分离改革,使彩票事业与行政部门脱钩。据了解,在彩票的发行管理中,“一把手亦官亦商,掌控数亿资金”是导致资金管理失灵的重要原因。随着销量快速提升,彩票管理机构既是事业单位、又是经营机构的矛盾正在凸显。

公益彩票 第4篇

一、体育彩票公益金及其绩效评价概述

体育彩票公益金主要是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 在体育彩票销售额中按照一定的比例所提取的用于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体育彩票公益金设立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促进我国群众体育以及竞技体育的发展, 其开支也主要是用于资助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充实大型体育运动会比赛经费、修整和增建体育设施以及体育扶贫工程。体育彩票公益金的绩效评价主要是体育彩票公益金管理部门按照相应的标准, 采取适当的方式以及绩效评价程序, 对体育彩票公益金的管理、使用以及公益金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所进行的全面的审查、分析与评价工作。进行体育彩票公益金绩效评价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对彩票公益金的管理规范化程度以及资金使用水平进行评价, 确保公益进的高效、优质以及节约使用, 同时提出管理方面建议促进公益金管理部门不断提高公益金的管理工作。

二、体育彩票公益金的绩效评价作用分析

(一) 绩效评价是全面掌握体育彩票公益金整体情况的基本手段

体育彩票公益金的资金规模越来越高, 而且随着彩票发行方式的多元化、彩票内容的丰富, 体育彩票公益金总量不断增长, 管理难度越来越大。通过体育彩票公益金的绩效评价, 能够准确对体育彩票公益金预算、预算执行情况、体育彩票公益金结余结转情况进行全面的掌握, 这对于规范体育彩票公益金的管理, 确保专项资金的专款专用、安全可靠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二) 绩效评价有助于推动我国群众体育事业的发展

开展体育彩票公益金的绩效评价, 能够全面的反映我国体育彩票公益金的具体用途及其产生的效益情况, 进而对体育彩票公益金的具体使用管理进行调整, 尤其是对用于全民健身路径、农民体育健身工程等全民健身设施投入以及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培训等方面的, 涉及体育公共服务职能发挥方面的资金效益进行分析, 真正发挥体育彩票公益金推动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作用。

(三) 绩效评价可以提高财政资源的使用效率

通过体育彩票绩效评价, 可以将体育彩票公益金置于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管理之下, 进而确保体育彩票公益金的收支合法合规, 并起到督促体育彩票公益金管理部门不断的调整管理策略, 科学合理的规划安排体育彩票公益金的使用, 提高资金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

三、体育彩票公益金的绩效评价优化方法

(一) 明确体育彩票公益金绩效评价的具体内容

对于体育彩票公益金绩效评价内容进行界定, 首先应该明确体育彩票公益金的主要支出用途, 在我国体育彩票公益金主要用于群众体育和竞技体育两方面, 其中群众体育部分主要用于公共体育场地的建设、体育设施和健身器材捐赠, 群众体育组织和队伍建设的资金支持, 全民健身活动的组织开展以及健身科学研究与宣传。竞技体育部分主要用于资助举办全国综合型运动会, 改善国家队训练比赛场地设施条件, 资助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培养, 支持国家队备战和参加国际综合性运动会, 补充运动员保障支出。因此对于体育彩公益金的绩效评价内容, 结合其用途支出范围, 大致可以确定为彩票公益金的投向、分布情况、相关建设项目组织管理水平、、资金使用进度、配套资金落实情况、资金实际支出情况、资金使用是否合法合规、购置或建设等资金使用目标完成情况、财务管理状况、目标管理方面的制度、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几方面的内容。绩效评价的重点在于对公益金的专项资金设立情况、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整体绩效情况进行评价, 同时完成公益金专项资金预算批复情况、项目安排情况等专项资金项目绩效情况的评价分析。

(二) 科学合理的设置体育彩票公益金的评价指标

对于公益金绩效评价指标的选择, 应当根据“科学合理、充分量化、便于考核”的原则进行确定根据体育彩票公益金的属性, 评价指标可以分为业务指标和财务指标两大类分别设置。对于业务指标, 应该重点侧重于公益金使用的目标设定情况、目标完成程度、组织管理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方面。对于财务指标, 则重点在于公益金的资金落实情况、实际支出情况、会计信息质量、财务管理状况、资产配置与使用等方面。在指标体系的设置上, 应该注重不同评价内容侧重点的不同, 对于群众体育部分, 多注重的是资金的数量、质量、时效、成本;对于竞技体育部分, 多注重的是资金的投入、实现的奖牌数、输送的人才数量、后备基地的完善达标数量等。同时应该根据体育彩票公益金所用于项目的实际情况, 确定不同指标的权重, 通过合理的设置绩效评价指标, 以量化的手段来反映公益金的使用情况。

(三) 采用全过程控制管理的方式开展绩效评价

对于彩票公益金的绩效评价管理应该将关口前移, 形成事前、事中以及事后全过程的绩效评价管理模式。体育彩票公益金管理部门可以采取预算绩效管理的方式, 制定相应的预算绩效管理办法, 将绩效理念融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评价和问责全过程, 运用一系列绩效管理办法在公益金支出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管理。在具体的应用上, 应该注意遵循结果导向性的原则, 强调预算安排与支出结果之间的有机联系, 注重财政支出的有效性。尤其是对事前设定目标、事中跟踪监控目标实现进程、事后评价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分析, 结合绩效问责制度, 对无绩效或低绩效的部门级相关责任人, 进行责任追究, 这不仅可以确保绩效评价的规范化、常态化开展, 同时也可以真正起到规范体育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管理作用。

四、结语

体育彩票公益金绩效评价作为公益金管理的重要内容, 也是规范体育彩票公益金管理的重要手段。然而由于体育彩票公益金的非盈利性, 对于绩效评价管理也带来了一系列的困难, 体育彩票公益金管理部门应该充分认识到公益金绩效评价的重点以及要求, 进而完善绩效评价指标, 建立科学合理的公益金绩效评价体系, 不断强化绩效全面评价管理, 提高公益金的投资效益, 真正实现其公益性。

参考文献

[1]赵灵峰.我国体育彩票公益金分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J].海南金融, 2009, (3) .

[2]富玉叶.浙江省体育彩票公益金收缴和使用现状调查与对策研究[D].华东师范大学, 2008.

福利彩票公益金监督制度 第5篇

为加强福利彩票公益金(以下简称“公益金”)使用项目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公益金在构建和谐社会、在市社会福利事业上的巨大作用,树立公益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良好形象,提高公益金的使用效益,严防在用公益金使用项目中发生腐败现象,把民政部门为群众和社会办的好事、实事切实办好办实,根据《福利彩票公益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公益金项目监督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要监督内容

(一)所有公益金资助项目。

(二)公益金援建项目经民政部门与财政部门联合审批,必须由民政局、财政局共同对资金使用及项目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三)用于援建项目的公益金必须实行专项管理,并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

(四)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和受赠单位必须按照使用项目规定的投资比例,在规定时间内,足额划拨配套资金。

(五)各级民政部门和受赠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占用和挪用援建项目资金。受赠单位必须认真履行责任,按照项目审批规定和要求,如期保质保量完成援建项目。

二、监督检查

(一)建立援建项目管理监督检查机制。援建项目实施在市局统一领导下,分级管理,跟踪问效,并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及舆论的监督。

(二)民政局、财政局,对援建项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由民政局纪检监察室组成督察组,做好本市使用项目的督察工作。

(三)评审小组应该联合有关部门制定使用项目评估检查指标体系,重点对使用项目资金使用及管理情况、地方配套资金到位情况、建设进度和质量情况以及项目建成后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等进行检查。使监督检查切实成为实施管理的有效手段。

(四)评审小组在进行计划及审批项目时,必须秉公办事,增加工作的透明度。不得以权谋私。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各级民政部门及受赠单位应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审计、监察、财务等部门对援建项目公益金使用及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六)市民政局的对援建项目的监督检查工作必须认真组织实施,掌握第一手材料,按要求上报监督检查工作报告。对督察中发现的问题要加强研究和指导,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及时予以纠正和整改。(七)各级民政部门在使用项目竣工后,要自行组织检查验收,在此基础上,向市局上报总结报告及经费结算报告。市局派出检查验收组,对援建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准予冠名,并在显著位置悬挂统一的标识及标牌。

(九)参与使用项目督察、验收的工作人员必须自觉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轻车简从,廉洁奉公,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得接受被查单位赠送的礼金及礼品,不得向被查单位提出与工作无关的要求。工作结束后,要向市民政局上报督察或检查验收报告。

三、处罚

(一)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视情节给予处罚: 1.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公益金,挪作他用或严重挥霍浪费的;2.营私舞弊,贪污私分公益金,截留公益金或在援建项目实施及器材采购中,牟取私利,收受回扣,设立“小金库”的;3.弄虚作假,伪造凭证的;4.监管制度不健全,不能认真履行责任,管理不力,造成劣质工程或人身伤害及产生恶劣影响的;5.不按规定比例按时足额划拨配套资金的;6.不按规定实行公开招投标,未保质、保量完成援建项目的;7.不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同级审计、监察、财务等部门监督检查的;8.以不正当手段跑项目和不按要求上报援建项目总结报告及经费决算报告的;9.违反工作要求或纪律规定,收受、赠送有价证券和礼金的;10.其他违反公益金使用规定及对援建项目造成损失和不利后果的。

(二)属第1、2、3、10项行为的,对有关部门、单位和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和行政、经济处罚,追究领导责任。视情况,减少以至取消划拨有关公益金及使用项目安排。

公益彩票 第6篇

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农村幸福院项目管理工作,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财综〔2012〕15号)的有关规定,财政部、民政部制定了《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农村幸福院项目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农村幸福院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2013年至2015年由财政部安排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开展的农村幸福院设施修缮和设备用品配备等工作。本办法所称农村幸福院,是指由村民委员会进行管理,为农村老年人提供就餐、文化娱乐等照料服务的公益性活动场所。包括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老年灶、老年人活动中心等。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停止节能家电补贴推广政策的通知

为扩大国内需求,拉动绿色消费,促进节能减排,2012年6月,国务院决定采用财政补贴方式推广空调、平板电视、电冰箱、洗衣机、热水器五类高效节能家电,推广期暂定一年。政策实施以来,推广成效显著,节能家电市场份额大幅提升,拉动消费效果明显,政策预期目标已基本达到。从2013年6月1日起,消费者购买上述五类节能家电产品不再享受中央财政补贴政策。

农业部:关于开展第三批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展一村一品是推进现代农业和新农村建设,培育区域优势特色产业,促进农民增收,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重要途径。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0号)关于支持一村一品专业示范村镇建设的精神,按照《农业部关于推进一村一品强村富民工程的意见》的有关要求,今年农业部将继续在全国认定一批一村一品示范村镇(以下简称“示范村镇”)。

示范村镇由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报。村镇主导产业应是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也可以是休闲、文化等行业。具体标准:主导产业突出、带农增收效果显著、市场影响力大、标准化规模化程度高、组织化水平高、持续发展能力强。

农业部:关于稳定生猪生产的意见

今年以来,全国生猪价格持续走低,下降快、跌幅大,养殖场户普遍亏损。为稳定生猪生产,维护生猪养殖户切身利益,保障市场稳定有效供给,农业部办公厅提出指导意见。一、强化技术指导与服务。二、大力推进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三、强化信息监测预警。四、落实好各项扶持政策。五、切实抓好生猪疫病防控。

农业部党组成员、中央纪委驻农业部纪检组组长、中国优质农产品开发服务协会会长朱保成发表讲话

农业品牌建设必须紧紧依靠“四个主体”,即企业是自有品牌创建和培育的主体;消费者是品牌认知和宣传的主体;政府是品牌推进和监管的主体;社团是品牌推广和行业自律的主体。从当前实际看,我国农业品牌建设必须妥善处理好公用品牌与企业品牌的关系,品牌与商标的关系,品牌与贴牌的关系,品牌创建与维护的关系。

农业部:关于印发《2013年整建制推进高产创建实施方案》的通知

按照党的十八大提出的“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的目标和中央一号文件要求,农业部决定在深入推进粮棉油糖高产创建的基础上,继续实施高产创建整建制推进试点,开展粮食增产模式攻关,将万亩高产创建示范片的成熟技术组装成区域性、标准化的高产高效模式,示范带动大面积均衡增产。

财政部:中央财政安排资金6亿元支持家禽业稳定发展

为积极应对H7N9禽流感对家禽业造成的不利影响,保护家禽业生产能力,稳定禽产品市场供给,保障广大养殖户利益和消费者的食品安全需求,按照国务院部署,在各地出台扶持生产措施的基础上,中央财政进一步采取稳定发展家禽业的政策措施,安排资金6亿元,对祖代种鸡饲养户给予补助,并对家禽加工重点龙头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给予短期贴息。同时,鼓励农信社等地方金融机构加大对家禽加工企业和养殖户信贷支持力度,支持加工企业加大收储力度,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财政部:中央财政17亿元支持冬小麦“一喷三防”

今年,中央财政安排17亿元专项资金,对全国3.4亿亩冬小麦实施“一喷三防”给予补助。

冬小麦主产区“一喷三防”是在小麦生长期使用杀虫剂、杀菌剂、植物生长调节剂、叶面肥、微肥等混配剂喷雾,达到防病虫害、防干热风、防倒伏,增粒增重,确保小麦增产的一项关键技术措施。

财政部:抓好《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实施工作,大力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已经得到国务院批复。通过实施《规划》,到2020年,改造中低产田、建设高标准农田4亿亩,其中通过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投入完成3.4亿亩,通过统筹和整合农业、水利等相关部门财政性资金完成0.6亿亩;完成1575处重点中型灌区的节水配套改造;亩均粮食生产能力比实施农业综合开发前提高100公斤以上。

近日,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发布实施〈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的通知》(财发〔2013〕4号)。财政部要求,各省(区、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机构要周密部署,精心组织,集中投入,连片推进,全力抓好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确保《规划》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教育部:教育部确定今年为“教育经费管理年”

教育部日前下发通知,2013年确定为“教育经费管理年”,并就进一步管好用好教育经费提出明确要求。

一、合理安排使用经费,保障事业发展需求。二、完善制度,确保经费使用管理有章可循。三、加强监管,促进经费使用管理严格、规范。四、大力加强队伍建设和基础能力建设,提升经费使用管理的专业化水平。五、高度重视宣传工作,营造有利于用好管好教育经费的良好社会氛围。

通知要求,各地在安排使用教育经费时要落实“四个倾斜”,即向农村、偏远、贫困和少数民族地区倾斜,向农村义务教育、职业教育和学前教育倾斜,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倾斜,向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倾斜。做到“五个统筹”,即经费使用要统筹近期任务和长远目标,统筹城乡、区域间教育协调发展,统筹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统筹安排日常经费和专项经费,统筹硬件建设和软件建设。同时,各地在经费使用上要坚持勤俭办学原则,严格控制校舍建设项目的造价标准,严禁超标准豪华建设,坚决制止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严禁超标准配置办公用房、用车和设备,实行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制度。

财政部:中央财政加快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执行进度

2013年,中央财政已经下达各地水稻、玉米、大豆、小麦、棉花、青稞、油菜、天然橡胶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199亿元。为适应农时需要,支持各地开展春季农业生产,中央财政着力加快补贴资金执行进度,目前,该项资金预算执行进度已达88%。中央财政将在补贴实施方案确定后尽快拨付其他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

财政部:中央财政26亿元支持基层农技推广

2013年,中央财政安排26亿元资金补助基层农技推广工作,补助资金规模与上年持平。据有关方面负责人介绍,今年全国农技推广补助项目要明确两大目标,一是体制机制目标,即通过项目实施,推进构建职能明确、机构完善、队伍充实、保障有力、运转高效的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和队伍。二是效能目标,即围绕主导产业,通过筛选推广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建立农业科技试验示范基地,培训科技示范户,培训农技人员等措施,提高技术的入户率和到位率,促进当地农业主导产业发展。同时,要强化三个结合。一是强化农技推广与农业科研的结合,搭建农业科研成果落地生根的服务平台。二是强化公益性推广与多元化推广服务的结合,搭建现代农业产业技术服务平台。三是强化补助项目与高产创建等其他推广类项目的结合,搭建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服务平台。

从今年开始,农业部、财政部将在各地推荐的基础上,重点建设100个左右全国农技推广示范县,示范县补助经费可在去年基础上增加20%到50%。同时,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农民满意农技员”创建活动,鼓励农技人员扎根基层,为农民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农业司:中央财政下拨7亿元支持开展旱作农业技术推广

近日,中央财政下拨2013年旱作农业技术推广资金7亿元,支持华北、西北等7省区开展旱作农业技术推广工作。支持内容包括旱作栽培和耕作所需地膜等物料补助、抗旱耐旱农作物新品种、新机具及新材料补助,同时鼓励“以旧膜换新膜”方式支持地膜等农业废弃物回收再利用。

近年来,在中央财政的支持和引导下,我国旱作农业种植技术得到了发展和创新,改变了我国华北、西北旱原区农业耕地状况,促进了土壤保墒增墒,有效提高了耕地综合生产能力,为北方旱原区农业生产提供了技术支撑,为粮食继续增产找到了新的可利用的耕地资源,也为农民增收开辟了渠道。

下一步,中央财政将不断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旱作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投入力度,促进我国旱原区农业健康稳定发展。

农业部:关于促进和发展养蜂业机械化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全国养蜂业“十二五”发展规划》,提升养蜂业机械化水平,促进养蜂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农业部通知如下:

一、积极支持鼓励先进养蜂机械的研发推广。充分利用现有科研支持渠道,积极争取科研投入,为研发机具和技术提供支持;发挥科研院所、大型农机生产企业技术优势,采取引进和自主创新相结合的方法,加快养蜂机具研发。二、进一步加大对养蜂业机械的补贴力度。农业部已将养蜂专用平台(包括蜜蜂踏板、蜂箱保湿装置、蜜蜂饲喂装置、电动摇蜜机、电动取浆器、花粉干燥箱)纳入了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范围。三、继续加强养蜂业机械化的宣传服务。各地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会同畜牧业主管部门采取得力措施,做好宣传服务工作。

国家粮食局、教育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支持全国高校师生爱粮节粮倡议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教育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高度重视节约粮食工作。国家粮食局已经在全国粮食行业深入开展带头爱粮节粮、反对浪费的活动,并将在全国范围组织开展以“科学节粮减损,保障粮食安全”为主题的粮食科技活动周。教育部日前已经部署开展反对“餐桌浪费”的专项行动,并将进一步采取措施持续推进。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在今年6月开展的全国节能宣传周期间,将公共机构节约粮食反对食品浪费作为重要宣传内容。

农业部:关于做好2013年稻田综合种养技术示范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为推进稻田综合种养技术的集成与示范,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业部决定在2013年继续组织实施稻田综合种养技术示范项目。

主要任务是建立稻田综合种养技术示范区、完善提升稻田综合种养技术、集成优化稻田综合种养模式和技术,以及组织开展稻田综合种养新模式新技术的宣传。相关要求为:一、加强领导,做好组织实施工作。二、创新机制,壮大产业规模。三、开展培训,做好技术指导。四、加强引导,促进健康发展。五、加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通知

2008年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08】105号)文件精神,明确分工,加强配合,建立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协调机制,形成了共同推进秸秆综合利用的良好工作格局,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为进一步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杜绝秸秆违法违规露天焚烧造成的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问题。作出如下要求:

浅谈对完善彩票公益金管理的思考 第7篇

►►一、彩票公益金管理基本情况分析

(一) 我国彩票公益金管理的历史脉络

1.彩票公益金管理方式的变迁

20世纪90年代, 彩票行业归类为金融业, 由中国人民银行作为监管机构。随着彩票业发展规模的扩大和管理实践经验的积累, 彩票业的金融性被逐渐淡化, 财政性凸现, 1999年, 国务院做出了将彩票监管职能移交财政部的决定, 财政部门正式成为彩票业的监管部门。2009年出台的《彩票管理条例》规定财政部门负责彩票监督管理工作, 确立了财政部门的彩票监管地位。

2.彩票公益金分配政策的演变

2001年国务院出台文件规定:由财政部会同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分别确定福利彩票和体育彩票公益金基数, 基数以内的彩票公益金, 由民政和体育部门按规定的范围分别使用;超过基数的彩票公益金, 20%由民政和体育部门分别分配使用, 80%上交财政部门, 纳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统一管理和使用。

2006年财政部对彩票公益金的分配政策进行了调整。在分配比例方面, 按50:50的比例分配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彩票公益金。在使用方面, 各省上缴中央集中的彩票公益金, 在社会保障基金、专项公益金、民政部和国家体育总局之间, 按60%、30%、5%和5%的比例分配。社会保障基金占的比例最重, 而民政部和国家体育总局所占的比例最少。

(二) 我国彩票公益金管理模式

1.中央集中的彩票公益金管理模式

目前中央集中的彩票公益金, 在社会保障基金、专项公益金、民政部和国家体育总局之间按规定进行分配, 并按政府性基金管理办法纳入预算, 通过预、决算审批制度加强监督管理。

2.地方留成的彩票公益金管理分配模式

彩票公益金上缴中央之后, 对于地方自行留成的部分, 全国各省有以下几种分配模式:

一是“固定筹资金比例, 多领域使用”的模式。即财政部门设定比例, 从地方留成的彩票公益金中统筹一部分资金, 设立专项彩票公益金, 用于除民政、体育部门之外的社会公益事业。

二是“无固定筹资金比例, 多领域使用”的模式。在这种模式下, 财政部门不设定具体统筹比例, 但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从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拓宽公益金的使用领域。

三是“部门分配”的模式。即仍维持原来的彩票公益金分配模式, 由民政部门安排使用福利彩票公益金, 体育部门安排使用体育彩票公益金。

►►二、广西彩票公益金管理的改革空间

(一) 运行现状

1.相关部门职责

福利彩票管理中心和体育彩票管理中心是彩票销售机构, 负责彩票公益金的筹集, 按规定上缴彩票公益金。

财政部门是彩票公益金的监管部门, 负责制定彩票公益金管理政策, 征收彩票公益金, 汇总编制彩票公益金年度收支预算和决算, 审核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监督彩票公益金的缴纳和使用。

民政部门和体育部门是福利彩票和体育彩票的行业管理部门和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 负责管理本部门的彩票运营, 编制彩票公益金部门预算和决算, 以及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的申报、组织、实施和管理。

2.彩票公益金使用的决策机制

广西彩票公益金的分配模式属于“部门分配”模式, 分配方案的制定以民政、体育部门为主导, 由这两个部门接受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的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 并组织对资助项目进行考察、评估, 拿出具体分配方案商财政部门同意后, 联合上报人民政府审批。在项目的考察、评估和筛选阶段, 财政部门参与度较少。

(二) 存在问题

1.彩票公益金财政管理边缘化

从国务院确定财政部门为彩票行业监管部门, 到财政参与分配彩票公益金、将彩票公益金按照政府性基金管理办法纳入预算等一系列举措来看, 国家在彩票公益金管理的改革上趋向于以财政为主导的监管模式。但从彩票公益金使用的决策机制分析中可以看出, 在彩票公益金的具体分配方案上, 其主导话语权掌握在民政部门和体育部门内部, 财政部门无法直接参与这些管理和决策, 作为彩票监管部门的职能被弱化。

2.彩票利益部门化

在我国现行的管理体制下, 福利彩票和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分别隶属于民政部门和体育部门。民政部门和体育部门既是彩票的发行和经营主体, 又负责制定本部门的彩票管理制度, 兼有经营和行政管理双重职能, 享有彩票发行费和公益金双重利益。由于部门发行彩票使得民政和体育部门能够从彩票发行销售中获得彩票收益, 因此它与彩票销售机构的利益是一致的。这种利益一致性限制了财政部门监管职能的发挥。同时, 使彩票公益金的使用主要集中在民政和体育部门, 使用领域狭小。

3.缺乏有效的立体监督

一是法律制度尚未健全。国家至2009年出台《彩票管理条例》之前, 一直未出台有关彩票的法律, 很多市场行为仅靠一些行政管理部门的文件和政策规定加以规范, 彩票发行和管理中的许多问题难以得到及时、有效解决。

二是财政监督效力不足。民政部门所属的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和体育部门所属的体育彩票管理中心, 实际履行两大类彩票的销售管理职能, 负责各自的内部监管和市场监管。财政部门作为名义上的行业监管部门, 对彩票发行管理过程实施的监督是很有限的。

三是内部控制较为薄弱。彩票公益金投放的大多是一些公共事业和公共服务项目, 要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价, 本身就存在很多困难。因为彩票公益金投放往往看重的是该项目的社会效益, 如福利院、敬老院等一些项目, 所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是很难予以量化的, 这就为彩票公益金投放决策的随意性提供了条件。

四是社会监督未尽发挥。一方面, 广大彩民对彩票的关注大多限于中奖结果的揭晓, 对彩票运营的其他方面和彩票公益金管理等方面关心较少;另一方面, 彩票运营机构属于事业单位, 彩票公益金的使用单位也都是行政或事业单位。社会公众对这些机构的监督受到信息和权力授予等方面的限制。

三、完善彩票公益金管理的对策

(一) 方式互补, 构建立体监督体系

1.财政监督

一是加强对彩票运营的监督管理。具体包括:监管彩票机构的日常运营情况、财务状况, 对彩票机构设计的彩票品种和发行方式进行审批等。

二是提高对彩票公益金的财政集中度。主要是加强财政部门在彩票公益金分配和使用上的支配能力, 逐步淡化部门管理色彩, 适当将部分彩票公益金向其他公益事业领域倾斜。

三是加强对彩票公益金收支过程的监督管理。在收入管理方面, 主要体现在对彩票销售收入资金分割、彩票公益金收入的提取和划拨等过程中, 保障彩票公益金收入及时、足额地划拨到财政部门和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在支出管理方面, 主要体现在对彩票公益金投放项目的事前可行性研究、事中内部控制和事后绩效评价等环节。

四是严格对彩票公益金收支的预算管理。彩票公益金按照政府性基金管理办法纳入预算, 编制彩票公益金预算, 统一安排公益金支出, 确定公益金使用方向。

2.法制监督。

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及时出台实施细则, 逐步形成以《条例》为核心、《实施细则》为纽带、相关管理办法为基础的彩票管理法规制度体系, 为促进彩票事业健康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3.社会监督。

增强彩票公益金分配使用的社会透明度, 把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 接受公众的监督, 定期将本地的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和数额及效益等情况向社会公布。

(二) 规范分配, 彰显彩票公益金的社会效能

1.建立与政府事权划分相联系的彩票公益金分配体制

根据省级与地方的事权, 确定省级与地方的彩票公益金分配比例, 发挥省级与地方两级政府的积极性。负责社会公益事业范围大、任务重的一级政府, 相应分配彩票公益金的比例就高;负责社会公益事业较少的一级政府, 相应分配彩票公益金的比例就低。

2.明确彩票公益金分配原则

专款专用原则。彩票公益金的特殊来源和特定目的决定了公益金使用应当坚持专款专用, 不能突破公益事业这个范围, 不能用于平衡一般财政预算, 更不能用于其他不符合公益性质的用途上。

效益原则。要求彩票公益金的投放方向准确, 结构合理, 能够体现资金使用的最大价值。

公开透明原则。即在安排分配使用彩票公益金的过程中, 始终坚持阳光操作。

3.建立彩票公益金分配使用听证制度

公益彩票 第8篇

一、公益彩票网络销售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我国财政部在2010年制定的《互联网销售彩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中第一次肯定了可以通过互联网销售公益彩票,但同时设立了此种销售方式的行政许可制度。然而,截止到目前,财政部只在2012年批准了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委托中体彩彩票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易迅天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试点进行互联网代理销售体育彩票业务。2013年,中国福利彩票发行管理中心更是直接发表声明:“没有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展互联网销售福利彩票业务,也没有与任何单位合作开展互联网销售福利彩票业务。”然而现实情况是,除了财政部授权试点的两家公司外,还有大量其他企业,如阿里巴巴集团、新浪、网易、腾讯等,在公开进行互联网公益彩票销售,这些企业均存在行为主体资格欠缺的问题。依据目前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相关规定,企业通过互联网销售公益彩票行为属于行政违法行为自无疑问。

国务院《彩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38条规定,擅自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同时,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6条又明确指出:擅自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根据非法经营罪第4项的规定,定罪处罚。鉴于刑法具有保障各部门法实施的性质,能否以非法经营罪对此类行为进行规制就成了一个亟须解决的问题。

二、网络销售公益彩票行为性质分析

从事网络公益彩票销售的企业由于自身不能出具彩票,往往采取私下同有权销售者合作,通过企业网络平台接受彩民投注信息和资金,再将投注信息和资金实时转给有权销售者,由后者出具彩票,最后按销售额的一定比例取得有权销售者“返点”分成的方式来进行彩票销售。此外,逻辑上还存在企业不同任何有权销售者合作,单纯接受彩民投注,进行销售的方式。但是由于我国公益彩票售价都具有透明性、固定性,以此种方式进行销售,企业的利润来源就存在问题,故此种销售方式在实际中十分罕见。因此,实际中企业的销售行为主要只有两种具体表现形式:其一,企业同地方彩票销售中心签订协议,网络销售彩票;其二,企业同地方彩票代销者签订协议,网络销售彩票。

(一)同地方彩票销售机构合作销售行为的刑法性质

我国刑法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状要求行为“违反国家规定”,同时《刑法》第96条明确指出:“本法所称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规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更明确指出:“国务院规定的行政措施”应当由国务院决定,通常以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制发文件的形式加以规定。以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制发的文件,符合以下条件的,亦应视为刑法中的“国家规定”:(1)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或者同相关行政法规不相抵触;(2)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或者经国务院批准;(3)在国务院公报上公开发布。各级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对有关案件涉及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认定,要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准确把握。对于规定不明确的,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审慎认定。对于违反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的行为,不得认定为“违反国家规定”。对被告人的行为是否“违反国家规定”存在争议的,应当作为法律适用问题逐级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

显然《暂行办法》本身只是财政部门的部门规章,并不包括在《刑法》第96条所述范围之内,单纯对部门规章的违反不足以满足非法经营罪的犯罪构成。二如果要以刑法第225条第4项的规定,追究企业的刑事责任,必须还要证明该类行为违反了《条例》本身。认定企业违反《条例》的可能性路径主要存在两条:第一,虽然《条例》本身并没有对网络销售行为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是《条例》第5条已经指出财政部负责全国彩票发行、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财政部据此在《暂行办法》中设立了行政许可制度,企业对《暂行办法》的违反,实质上就是对《条例》本身的违反。例如有学者就主张:“对于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授权下位阶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进一步对上位法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则这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确立的非法经营行为的条款,也可以成为非法经营罪成立的依据。”第二,不借助《暂行办法》,直接认定企业行为是《条例》第38条规定的擅自销售彩票行为,仅追究其刑事责任。

就第一条路径而言,主张对《暂行办法》设立的行政许可制度的违反实质上等同于对《条例》的违反,这种观点值得商榷。首先,财政部《暂行办法》本身设立的互联网销售公益彩票的行政许可制度的合法性就存有疑问,我国《行政许可法》第16条第3款规定:“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除此之外,部门规章不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然而《条例》本身并没有明确表示应当设立互联网销售网络彩票的行政许可制度,只是概括地表示“国务院特许发行福利彩票、体育彩票”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彩票监督管理工作”,财政部能否据此设立互联网销售公益彩票行政许可制度本身即存在疑问。其次,即便退一步,承认《暂行办法》的合法性,如果认为对《暂行办法》的违反即是对《条例》本身违反,考虑到我国目前行政立法的实际情况,这样无疑会将大量的部门规章的效力实质上等同于行政法规,从而使得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的要求形同虚设。最后,事实上,倘若采取历史解释、探求立法原意的立场,《条例》在制定过程中,就曾经对是否应当承认网络销售行为是我国公益彩票合法的销售方式问题产生过激烈的争论。从最后通过的条文来看,《条例》没有直接提及互联网销售彩票行为,可见,立法实际上是刻意回避了此问题,既没有承认该行为的合法性,也没有认为该行为违法。如果认为对《暂行办法》的违反就是对《条例》的违反,事实上也是对《条例》立法原意的背离。因此,通过第一条路径认定企业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是欠妥当的。

那么,能否通过第二条路径,直接根据《条例》第38条之规定,追究该行为的刑事责任?这就涉及到对《条例》第38条所述“擅自”一词的理解,在对该词语进行解释时,如上所述,如果根据部门规章的内容决定“擅自”一词的外延,实质上就将部门规章的法律效力等同于行政法规,与非法经营罪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要求相抵触。因此,对“擅自”一词的合理解释应当从行政法规本身出发,《条例》第15条第1款规定彩票销售机构有权委托他人代理销售彩票,由此,从文义解释的角度出发,地方彩票销售机构委托企业在互联网上销售彩票实际上只是直接违反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并没有直接违反《条例》的规定。《条例》本身只是在第3条规定禁止销售私彩以及境外彩票;在第15条第2款规定禁止彩票代销者转代销。由此,从体系解释的角度出发,《条例》第38条所指“擅自”销售彩票的范围应当是:擅自销售私彩,擅自销售境外彩票以及彩票代销者擅自转代销彩票,而并不涵盖企业同地方彩票销售机构合作,通过互联网销售公益彩票的行为类型。因此,此类行为并不满足非法经营罪的犯罪构成,不具备刑事违法性,不宜认定为犯罪。

(二)同彩票代销者合作网上销售公益彩票行为的性质

《条例》第15条第2款明确指出彩票代销者不得委托他人代销彩票,企业同彩票代销者合作,网络销售公益彩票的行为毫无疑问是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从形式上说,此类行为完全满足了《解释》以及非法经营罪的条文要求,并且在我国,与公益彩票的销售制度相类似,烟草也采取许可销售的制度,而司法实务普遍将无烟草零售许可证的烟草销售行为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按照这一处理方式,似乎应当认定此类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但是,如果认定此类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也会存在一系列问题,具体而言:第一,此类行为是双向行为,企业最终必须通过代销者来实现公益彩票的销售,在这个意义上,代销者的行为还是正犯行为;第二,如果认定企业构成非法经营罪,没有理由不认为彩票代销者也成立该罪。这就产生了一个悖论,一方面,彩票代销者由于越权转代销而构成非法经营罪;另一方面,彩票代销者最终出具彩票的行为本身却是经合法授权的彩票经营行为。

事实上,从表面上看,互联网公益彩票销售行为与无烟草零售许可证的烟草零售行为相类似,都是无权销售行为;但是从实质上看,由于相关企业自身并不具备出具彩票的能力,通过互联网销售公益彩票只是销售方式违法,而公益彩票的销售行为本身并不违法,而无烟草销售许可证的烟草销售行为却是行为本身违法。无论是企业的第一类行为还是第二类行为,由于公益彩票都是由合法的销售机构最终销售,刑法对这两类企业行为的评价重点应着眼于其销售方式是否具有实质刑事违法性。依据通说见解,非法经营罪的保护客体是“国家的市场交易管理秩序”。具体就公益彩票的市场交易管理秩序而言,一方面,由于彩票具有赌博性,该行业本身只是重新分配财富而并不创造财富,为了不至于危害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国家设立了许可发行、销售制度,限制彩票发行、销售的范围;另一方面,公益彩票又具有公益性,国家可以通过公益彩票的发行、销售募集公益资金,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企业通过互联网销售公益彩票销售的国家许可发行的彩票,并没有突破国家许可发行彩票种类的范围;同时,在我国,彩票是面向公众销售的,通过互联网销售公益彩票也并没有扩张彩票销售的范围;不仅如此,由于互联网的便捷性、非地域性特征,通过网络更有利于我国公益彩票的销售,这对公益资金的募集只是有利无害。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通过网络销售公益彩票的方式不但没有侵害公益彩票的市场交易管理秩序,反而有利于公益彩票销售市场的发展。从实质违法性的意义上来考察,难以说通过网络销售公益彩票的行为侵害了非法经营罪的保护客体,因此,也不宜将第二类行为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

综上所述,企业同地方彩票销售机构合作,通过互联网销售公益彩票本身不满足非法经营罪的犯罪构成,不具备形式违法性,不宜认定为犯罪;企业同彩票代销者合作,通过互联网销售公益彩票尽管具备形式上的违法性,但不具有实质上的违法性,亦不宜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三、立法建议及对企业的风险警示

目前,我国刑法不存在可以直接认定网络销售公益彩票行为性质的条文,相关司法解释、意见也缺乏相近的规定,为了我国公益彩票销售市场的健康发展,需要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出合理的规范性文件对该问题加以明确,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域外的一些立法及司法实务情况值得我们参考。

在大陆法系国家中,德国和法国依然坚持传统,认为网络销售彩票违法。而普通法系的英国早在2005年的《博彩法案》(Gambling Act 2005)第1章第4条第2款(a)项中就明确承认了网络销售是彩票销售方式的一种。

美国的情况较为复杂,美国目前规制网络彩票销售的联邦法案主要是《联邦电信法案》(Federal Wire Act),该法案被收录在《美国法典》(U.S.C.)中。对网络彩票销售的规制条文主要是该法典第1084条(a)款:“使用电信设备进行跨州、跨国体育赛事及其相关事项的竞猜投注,传播相关信息协助此类投注的;或者使用电信设备使得投注者得以查收竞猜所得的;或者使用电信设备传播其他投注信息的,单处本章规定的罚金或两年以下有期徒刑,亦可并处罚金及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在2001年以前,美国司法实务一直根据该款规定,否认所有网络彩票销售的合法性。但是2001年,联邦第5巡回法院在审理对Master Card International,Inc.集体诉讼的上诉案中,明确表示同意一审路易斯安那东部地区法院对第1084条(a)款的理解:“从该条文的字面描述来看,该款规制的行为必须是体育赛事及其相关事项”的范围内。2011年美国司法部发来的一份备忘录中明确同意了美国法院的观点:“‘体育赛事及其相关事项’以外的竞猜行为并不在《联邦电信法案》的规制范围之内。”由此,目前在美国,通过网络销售非体育彩票类的行为已完全合法。

就域外关于网络销售彩票的立法实际来看,由于通过互联网销售彩票是信息时代下新兴的彩票销售方式,对于此种销售方式的合法性,国际上还没有形成统一的看法。但是应当看到通过互联网进行彩票销售,是不可避免的发展趋势与潮流,美国对该问题看法的演变就验证了这一点。从通过互联网销售公益彩票更有利于公益资金的募集这一点来看,肯定此种销售方式是合适的。尽管财政部在《暂行办法》中承认了网络销售公益彩票方式的合法性,但《暂行办法》本身就存在立法级别较低的弊端,根据《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由国务院制定具体的许可制度是合适的,同时司法机关也应该尽快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明确此类行为的法律性质。

对于目前从事互联网销售公益彩票的企业来说,在未取得财政部相关授权的情况下开展网上公益彩票销售业务仍然存在一定的风险,特别是同彩票代销者合作,进行销售的企业来说尤其如此。企业在从事销售活动的同时,应当密切留意相关部门关于该问题做出的最新规定。

摘要:我国目前有大量企业开展了互联网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销售业务,这些企业中绝大多数并没有取得相关行政部门的授权,实质上是处于“无证经营”的状态。由于刑法是各部门法的保障法,明确此类具有行政违法性行为的刑法性质就成为刑法无法回避的问题。从刑事违法性和实质违法性两方面综合考虑,不宜将此类行为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关键词:网络销售,公益彩票,刑法,非法经营罪

参考文献

[1]马春晓.非法经营罪的“口袋化”困境和规范解释路径---基于司法实务的分析立场[J].中国刑事法,2013(06):43-47.

[2]李诗林.论行政许可设定范围的合理界定---对《行政许可法》第13条的批判性思考[J].行政法学研究,2008(03):69-73+121.

[3]宫步坦,刘斯凡.未经委托在网上销售彩票不宜定罪[N].检察日报,2013-08-28.

公益彩票 第9篇

按照“谨慎选点、积累经验、好事办好、实事办实”的原则, 经研究, 2011年的滋蕙计划选定云南省、贵州省、甘肃省和河南省尉氏县作为试点, 奖励标准为每人2000元, 共安排资金2亿元, 奖励普通高中学生10万人。励耕计划选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西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及湖北省鄂州市、辽宁省北票市作为试点, 资助标准为每人1万元, 共安排资金3亿元, 资助教师3万人。

据了解, 经过各相关省、自治区及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的精心操作, 到今年的1月15日, 滋蕙计划和励耕计划已落实完毕, 相关奖励和资助款项亦全部发到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和教师手中。关于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润雨计划, 目前正在抓紧操作, 确保于2012年春季学期落实到位。

滋蕙计划、励耕计划和润雨计划, 是国务院在助学助教方面采取的又一项重大举措, 既体现了彩票公益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公益原则, 也及时有效地解决了部分普通高中学生和教师的经济困难, 产生了积极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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