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理范文

2024-05-18

国际贸易理范文(精选12篇)

国际贸易理 第1篇

关键词:独立学院,《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问题,教学改革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课程主要包括“国际贸易理论”和“国际贸易实务”两大部分。该门课程既含有国际贸易的微观知识、宏观知识, 其实践性、综合性也很强, 在国际贸易专业课程体系中具有重要的承前启后作用。近年来,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 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在教学中的地位随之逐渐提高, 该门课程的教学效果也因此受到高度重视。目前, 独立学院在《国际贸易理论及实务》课程教学中, 大多未结合独立学院的实际情况, 也没有考虑当前市场的实际需求, 普遍存在重理论、轻实践的教学观念, 新时期下急迫需要进行教学改革。笔者结合自己的教学实践与经验, 总结了几点关于《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的教学改革策略。

一、独立学院《国际贸易理论及实务》教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 教学内容问题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这门课程的理论部分主要包括“国际贸易组织”“国际贸易政策”“国际贸易理论”“国际贸易概述”等方面的内容。实务部分内容主要包括“国际贸易合同的磋商订立和履行”“市场调研”“商品价格核算”“贸易术语”“国际货款支付”“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等。《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课程涉及的内容非常广泛, 牵涉的知识点也相对比较多。同时, 随着国际贸易实践的不断发展, 相关的内容也随之更新。例如, 国际贸易理论中关于新的贸易保护壁垒, 美国以及欧盟联合推行了新的“碳关税”, 自由贸易区协议也更新了。再如,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ECFA) 2010年9月12日正式生效。在国际贸易实务方面, 英国2009年1月1日正式开始应用《协会货物运输保险条款》;2011年1月1日, 国际商会正式推出新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等。这些都表明不管是国际贸易理论还是实务方面的变化较多。但是, 目前一些独立学院的教学内容更新速度较慢, 没有完全跟上国际市场的变化。在教学中没有融合最新的内容, 导致国际贸易理论与实践很难有机融合。

同时, 有的独立学院教师在实际教学过程中, 往往存在“重理论、轻实践”的传统教学观念。教师基本上都是根据教材的编排教学, 没有考虑学生的学习基础以及理解能力。在教学过程中, 他们传授专业理论知识基本上是照本宣科, 与实际严重脱节。讲授的内容偏难、偏深, 学生们很难理解。而在实务教学过程中, 教师往往会过于强调实际操作, 没有解释具体操作的基本概念及原理, 导致很多学生只知其然不知所以然。比如, 在学习“国际货物运输和保险”的相关内容时, 教师将课堂教学时间主要投放在填制保险单、计算保险费及运费、提单等方面, 导致和后续课程内容出现重叠。其次, 有的教师在实务教学中并没有注重讲解、解释和实务操作有关的国际国内法律、国际贸易惯例等, 导致学生没有建立一个整体的国际贸易理论知识框架, 树立严格遵循国际贸易法律、惯例进行操作观念。这样的最终结果会导致学生的实务操作流于表面, 不能帮助到学生日后的学习。

2. 教学方法问题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以及普及应用, 很多教师在《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教学中都已经学会应用多媒体技术进行辅助教学。基本上每个授课教师会通过PPT课件列举案例, 让学生们根据布置的任务相互讨论, 然后开展课堂演讲。但是因为受诸多方面的影响, 多媒体教学效果并不乐观。比如, 有的教师在采用PPT课件授课的过程中, 一味强调PPT课件的内容, 忽略了课件设计的生动性。教师只顾自己讲解, 缺少学生之间进行互动, 导致学生很容易产生学习疲劳。小组讨论是目前教师最为常用的互动教学方法, 也就是教师选择比较合适的几个实际问题, 组织学生进行小组讨论, 并且要求制作成PPT课件在班级上演讲, 最后再由教师点评学生的发言。但是这种小组讨论的教学方法也存在很多问题。因为学生并不能全面掌握所有的知识, 也因实践的局限性, 使他们并不能全面搜集相关的资料, 这样会导致分析失误。有的教师协调、控制能力不足, 也会影响教学效率及效果。

二、独立学院《国际贸易理论及实务》教学改革建议

1. 教学内容改革

⑴应注重理论知识的应用。独立学院教师应注意整体把握《国际贸易理论及实务》这门学科的发展现状及其趋势, 真正理解、掌握教学内容的内涵及本质, 不断学习关于国际贸易相关领域的最新研发成果, 不断补充、完善课程教学内容。教师的教学目光不能仅仅盯在课本教材上, 而应该从相关的报刊、网络等多种途径和渠道获取更多相关的信息, 向学生们灌输最新的知识。比如, 从2012年8月1日起, 我国正式开始执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 将核销单制度取消, 企业不会再办理出口外汇的核销手续。针对这一改革, 教师在备课时应根据新的要求做出适当调整。按照新的办事程序、要求, 向学生们讲授关于“退税”“报关”的相关知识和内容。

同时, 教师不仅应该引导学生们主动关注一些贸易理论作用及背景等方面的知识, 还应注重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培养。例如, 政府出台保护贸易政策、自由贸易政策的主要目的都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国家的自身利益, 都有实施目的、作用及条件。如果从不同的角度分析会出现正面、反面两种效应。因此, 教师应采取多种教学手段, 引导学生将理论和实际有机结合, 培养和提高学生们分析、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例如, 如果从国际贸易地理的层面上分析, 我国主要的贸易合作伙伴是日本、美国、欧洲国家。但是近些年来, 我国也增强了和一些新兴市场国家之间的贸易合作。针对这一现象, 教师可以提出,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贸易地理方向的变化?”这样的问题引导学生们进一步深入探究和思考。

其次, 教师应该增加贸易理论教学中实用性的教学内容。比如, “非关税壁垒”“反补贴、反倾销以及保护措施”等, 这些内容都是现代外贸企业亟需解决的实际问题。教师应让学生熟悉、掌握我国对进口产品应该怎样进行“两反一保”, 而国内外贸企业对外国又如何采取“两反一保”措施, 外贸企业怎样突破外国建立的非关税壁垒, 特别是技术性贸易壁垒等相关知识。传授这些知识有利于为学生以后就业奠定良好的基础。

⑵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 突出考证的要求。国际贸易实务的任课教师应采用多种渠道和途径与外贸企业人员交流、合作, 共同开发教学课程。在课程教学内容中引入外贸企业的实际案例及工作流程, 突出、强调教学内容的实用性、针对性。其次, 教师应以职业技能鉴定的相关标准, 根据相关的考证要求, 合理安排相关的教学内容。现阶段, 国际贸易专业相关的考证主要包括外销员、商务师、跟单员、单证员等, 教师平时应仔细留意这些考试的试题内容, 以及考试大纲要求。尽可能帮助学生们能够顺利通过考试, 既有利于增强学生的学习信心, 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 也能为他们日后应聘提供基础和条件。

2. 应丰富课堂教学方法

多媒体技术有利于提高课堂教学效率及教学质量, 教师在制作PPT时应适当加入视频、图片等, 增强PPT课件的吸引力。比如, 在讲解“非关税壁垒措施”的相关内容时, 教师在课件中插入相关的新闻视频, 有利于增强教学的趣味性。在小组讨论教学时, 教师应合理分组, 并且明确每一个小组成员的任务分工, 使小组成员能够通过团队分工合作, 提高小组讨论效率。同时, 教师应注重案例教学, 案例教学不在于教学案例数量的多少, 而应该选择合适的经典案例。教师在案例解析时, 应给学生们留出充分的独立思考时间, 然后再让同学们自由发言, 最后再由教师进行简单的总结。如果案例较为复杂, 应先让学生们在认真讨论后, 制作一份案例分析报告。另外, 教师也可以采用模拟实践教学方法。比如, 在讲解国际货款结算中的“金融票据”的相关内容时, 教师可以让学生们以小组为单位模拟票据流转的过程。或从外贸公司拿到真实的票据复印件 (空白) , 让学生们按照教师提供的资料以及相关的要求, 模拟完成出票、提示、背书转让、付款、拒付、承兑及追索等一系列票据行为。这样有利于学生更好、更快地熟悉、掌握票据的实际操作流程, 有利于提高他们的实践操作能力。

3. 丰富考核方式

考试是评价教师教学效果, 掌握学生学习效果的重要手段。目前, 独立学院《国际贸易理论及实务》课程的考试形式比较单一, 考核方式缺乏科学性, 没有发挥出考核的应有作用。考试不仅应采用传统的笔试方式, 同时也可以结合演示考试、操作考试、口试等多种形式, 加大对学生的学习能力、实际技能的考核力度。笔试的内容除了包括选择、名词解释、判断、填空、案例分析等知识记忆能力考核题型外, 还应该加大综合性主观题型的比例, 尽可能做到全面反映学生的创新能力、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他们的综合素质。

综上所述, 今天, 我国对国际经济、对外贸易等方面的高素质的外贸人才需求与日俱增。独立学院教师应以市场需求为导向, 不断创新教学理念, 丰富课程教学内容, 采取多样化的教学方法, 改革考核方式, 培养出更多高素质的实用型人才。

参考文献

[1]李薇.《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教学方法探讨[J].中国校外教育, 2011 (4) .

[2]王成林.《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课程教学方法探析[J].高教论坛, 2010 (6) .

国际保理融资内涵 第2篇

卖方可以向保理公司申请应收款转让业务抄,买方可以申请应付款代付业务,两者都可以袭称为贸易融资业务。目前国内能同时做这两种业务的保理公司不多,大多审核过程比较繁杂。国际上也有几家保理公司愿意接中国的百业务,推荐你一家英国的贸易融资公司primadollar,他们对业务申请的审核相对简单,而且度他们的融资利率相对较低。

国际保理业务本质

1、与传统贸易模式的比较

传统的出口贸易模式中,买卖双方通过直接交易实现业务流程的完成。即:

1)供货方(出口企业)与收货方(海外买家)签订贸易合同;

2)供货方发货;

3)收支方支付货款。

国际保理融资业务本质是基于应收账款转让的资金融通,即商业银行或保理商受让供货方(出口企业)应收账款的资产所有权而产生的资金融通工具。与传统的国际贸易模式相比,保理商或银行通过资金链的形式嵌入原有的业务模式中。主要流程表现为:

1)供货方(出口企业)与收货方(海外买家)产生买卖交易,并形成赊销交易产生一定期限内的欠款(即应收账款);

2)供货方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或银行;

3)保理商或银行依据报关、货运等单据对供货方进行一定比例的融资款发放;

4)保理商或银行收到货款;

国际竞争优势理论及借鉴与建议 第3篇

一、国际竞争优势理论研究

传统的H-O要素禀赋理论基本上是一个静态的理论体系,缺乏动态的分析各国资源禀赋和比较优势。为了克服传统国际贸易理论的缺陷,一些经济学家开始在H-O理论的框架之外寻求新的贸易理论和贸易政策选择,目前在这方面最有影响的理论是国家竞争优势理论。

波特的国际竞争优势模型(又称钻石模型)包括四种本国的决定因素和两种外部力量。四种本国的决定因素包括要素条件,需求条件,相关及支持产业,公司的战略、组织以及竞争。两种外部力量是随机事件和政府。

(一)四种本国的决定因素

1.生产要素状况。一个国家如果拥有对某一产业十分重要的某类低成本要素资源或者独特的高质量要素资源,该国的公司就有可能在该产业获得竞争优势。比如瑞士人在不同的语言和文化方面的优势(瑞士有德语地区、法语地区和意大利语地区),从而使它在国际金融、贸易等方面十分成功。

2.需求状况。国内需求对竞争优势的影响主要是通过三个方面进行的:一是本国市场上有关产业的产品需求若大于海外市场,则拥有规模经济,有利于该国建立该产业的国际竞争优势。二是若本国市场消费者需求层次高,则对相关产业取得国际竞争优势有利。三是如果本国需求具有超前性,那么为它服务的本国厂商也就相应地走在了世界其他厂商的前面。

3.支持性产业和相关产业。在国内获得国际上有竞争实力的供应商和相关产业的支持是一国想获得持久竞争优势的力量所在。日本的机床生产商是世界第一流的,它们的成功靠的是日本国内第一流的数控系统、电子和其他部件供应商。除了供货商的竞争力,其他相关行业的竞争力也很重要,它们往往带来新的资源、新的技术、新的竞争方法,从而能促进产业的创新和升级。

4.公司战略、结构与竞争。不同国家的公司在目标、战略和组织方式上都大不相同。国家优势来自于对它们的选择和搭配。比如在意大利,成功的公司组织形式是以中、小企业为主,战略是集中突破战略:避开标准化产品,集中力量生产有独特风格或按顾客要求定做的小批量产品。

(二)两种外部力量

1.机遇。波特认为一些偶然性的事件或机会有时也会对一国的产业竞争优势产生影响。其中特别重要的有:基础科技的发明创新、传统技术出现断层(例如,能源危机)、全球金融市场或汇率的重大变化、全球或区域市场需求剧增、外国政府的重大决策、战争等等。偶然事件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会打破原有的状态,提供新的竞争空间。这些事件使得原来的竞争者优势失效,而为能够适应新形势的国家企业获得竞争优势提供了机会。当然,各国能否利用偶然事件所提供的机遇来获得产业国际竞争优势,还要取决于各种其他的因素;同样的机遇在不同的国家所造成的影响有好有坏。

2.政府作用。其作用机制主要体现在:一是政府可以通过补贴、教育投资和资金市场等政策影响到生产要素。波特重点强调了政府在提供高级生产要素和专业化生产要素中的重要作用。二是政府对需求条件的影响体现在:第一,政府制定本地产品规格标准,影响到客户的需求状态;第二,政府本身通过政府采购影响国内市场的需求状况。三是政府可以通过规范媒体的广告形式或产品的销售活动方式等来影响相关和支持性产业。四是政府可以通过运用金融市场规范、税收、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政策工具影响企业的战略结构和竞争状态。

(三)竞争优势理论的精华:钻石体系

钻石体系的基础是上述我们所研究的内容的一个总结、概括、升华,是波特教授率领来自各国的由30多名专家组成的调查组,用了5年时间调查了丹麦、德国、意大利、日本、韩国、新加坡、瑞典、英国和美国等10个发达国家和地区所得出的结论,这集中地体现在他撰写的《国家竞争优势》一书中。在书中通过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的产业集群竞争特点对国家竞争优势做了具体的比较分析,他认为,国家只是企业的外在环境,政府的目标是为国内企业创造一个适宜的环境。因而,评价一个国家产业竞争力的关键是该国能否有效地形成竞争性环境和创新。波特认为产业在地理上的集中主要是竞争的结果,由此提出了国家竞争优势的“钻石模型”。他认为产业集群的缘起可以回溯到该地在特定历史情境下,产业集群一旦形成,就会出现连锁反应,因果关系也很快变得模糊。在一个健全的产业集群中,企业数目达到最初的关键多数时就会触发自我强化的过程,但是产业集群的发展要兼顾深度和广度,通常也就需要10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因此,波特认为政府不能试图创造全新的产业集群,新的产业集群最好是从既有的集群中萌芽、成长。

二、竞争优势理论对我国的借鉴意见与建议

如何获取竞争优势是企业家非常关注的问题。企业家不仅希望获得一时的竞争优势,而且希望能够获得持续的竞争优势。波特在竞争优势方面的成就无疑是巨大的,思想也极为深邃。从波特的视角,结合中国的实际,我们发现对于中国企业来讲,必须把经营战略和公司战略层面分开来考虑,经营战略层面,对于中国企业来说需要找到企业竞争优势的根源,从公司战略层面,是母公司如何提高经营单位的竞争优势,以及中国企业的国际化问题。我们认为波特的学说比其他学说更有参考价值,为提高我国企业乃至整个国家竞争力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政策含义。

(一)健全市场化的竞争机制,提高我国企业国际竞争力

任何国家在其宏观经济方面的成功,实际上是其各个企业所获成就的综合体现。可见,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优势是国家竞争优势的基石。我国必须以市场化为导向,加大企业制度改革与创新,严格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对企业实行规范化的公司制改造;要按照专业化分工和发展规模经济的要求,以现有骨干企业为核心,以产权为纽带,以名牌产品为龙头,提高我国企业经营规模效益及国际竞争力;提高我国企业创新能力。波特指出:竞争实际上不是在国家之间,而是在公司之间进行的。

(二)大力提升人力资本,促进企业技术进步

波特认为,一个国家想要由生产要素建立起产业强大又持久的竞争力,则必须从事要素创造,要着力发展高级生产要素和专业性生产要素,这两类要素的可获得性决定了競争优势的质量及其可持续性。在波特看来,竞争是不均衡的,竞争呈现的是一幅不断变化的图像:新的产品、新的营销方式、新的生产加工以及全新的市场细分。因此,我国可以借鉴波特的这些观点,来改善要素条件。提升人力资本,促进技术进步,建立有效的高级要素和专门要素的创造机制;大力推进科教兴国战略,不断提升人力资本,促进竞争力的提升。

(三)重塑我国政府的角色和作用

波特国家竞争优势理论的综合逻辑是:以企业竞争力为核心,把企业竞争战略转化成为企业竞争优势,再将此优势转化为国家竞争优势,它们之间通过“价值链”相连接,一端连着市场需求,一端向产业领域延伸,国家则起着辅助作用。当然,在一定的发展阶段,政府在发展中国家所起的作用应比波特想象的要大得多。因此,通过波特的这些理论,我国政府应重点在优化市场竞争环境、加强市场机制建设中扮演关键角色和发挥作用,创造一个有利于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的高效市场环境。同时结合波特的理论我们必须坚持以市场化为导向,适量减少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总量中的比重以及政府投资在社会总投资中的比重,逐步减少政府的经济职能,扩大政府的公共产品服务功能。所以,波特理论应用的重要方面就是让我国政府的角色和作用得到科学合理的定位,以便为我国企业的发展更好地服务。

国际贸易理 第4篇

1. 新形势下世界经济以及我国经济发展的新趋向

当前, 世界多极化趋势, 经济全球化的发展, 再加上以世界贸易组织为代表的多个世界性国际组织的建立, 世界经济朝着规范化、国际性的方向发展。经济全球化是世界经济发展的一大趋势, 世界各国都纷纷加入到这一浪潮中。为了促使世界经济朝着规范化方向性、原则性、国际性发展, 更好的适应世界各国的参与, 所以, 各种国际贸易组织纷纷成立, 使世界各国在经济全球化发展的过程中可以按照规则来。因此, 各国要想在国际贸易中立于不败之地, 首先必需要了解世界贸易的基本规则。所以, 我国在发展对外经济的过程中, 一定要加强对国际贸易理论的学习, 加强对实务知识的学习, 使得我国人民可以更好的掌握国际贸易的原则和规范, 更好的适应国际经济的发展, 进一步加强我国对外贸易的开展。

2. 加强对国际贸易理论学习的方法和建议

第一, 加强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我国高校在开展国际贸易理论这一课程时, 一定要结合这一课程的基本特征, 开展多方面教学, 在介绍基础理论知识的同时也要结合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具体实践。在教学的过程中, 老师要先引入一个具体的经济案例, 然后, 先让同学们结合自己所学知识对案例进行分析。这样可以锻炼同学们融会贯通的能力, 还可以帮助同学们复习先前的知识, 更好的引入新的知识。除此之外, 案例的学习还可以加强同学们的理解记忆, 更好的帮助同学们学习。

第二, 运用多种方法教学。国际贸易理论知识和实务知识的学习难免会有些许枯燥, 所以, 为了更好的开展教学, 鼓励同学们积极投入到课堂当中去, 运用多种方法开展教学是很有必要的。充分利用多媒体信息技术开展教学, 适当运用音频和视频文件开展教学, 更好的调动同学们的积极性。而且, 还有助于同学们注意力的集中, 帮助同学们更好的理解相关知识点。

第三, 增强同学们对国际贸易知识的学习兴趣。充分利用多媒体教学, 利用各种图片、音频、视频来开展教学, 让同学们在这些视频资料中更好的了解国际贸易理论知识的发展历史, 更好的激发同学们对国际贸易知识学习的兴趣。带领同学们进行相关经济案例的分析, 充分调动同学们的思维, 鼓励同学们大胆表达出自己的观点和看法。分析正确还可以给予适当的鼓励, 更好的增强同学们的自信心。

3. 促进实务教学改革的建议和意见

首先, 可以进行探究训练教学, 加强对同学们自主学习能力的培养。老师在具体的实务知识的教学过程中, 可以去尝试采用探究式教学的方法, 通过使用讲故事的方法来帮助同学们跳出僵化的思维模式。将具体的相关经济知识融入到故事中, 然后, 对同学们进行提问, 让同学们自己去探究故事背后蕴含的经济知识。

其次, 各大高校在开展实务知识教学的过程中, 要结合高校的实际情况开展实训课程。不但要开展课外实训课程基地, 而且, 还要开设课内实训实验室。通常要具备一般的国际贸易模拟软件系统, 甚至还要以国际进出口贸易业务为主要内容, 要具备国际贸易活动的每个环节, 所有内容。让同学们扮演国际贸易中的各个角色, 进行贸易活动, 使同学们不断地进行联系。从而, 让同学们在每次模拟训练中学习到在社会工作中可以获得的经验, 还可以因此大大提高同学们学习的积极性。

结语

为了更好的适应经济全球化的需要, 培养更多的经济贸易人才, 更好的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经济的发展, 我国一定要加强对国际贸易理论知识的学习, 加快促进实务教学改革。

参考文献

[1]辛文琦.高职院校国际贸易实务专业教材建设的思考——以国际贸易实务课程教材为例[J].对外经贸, 2013 (05) .

[2]王伟, 郑颖.国际贸易实务课程实践教学改革的思考——以天津财经大学珠江学院国际贸易实务课程为例[J].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 2010 (06) .

国际贸易理 第5篇

浅析女权主义国际关系理论及未来发展趋势【摘要】:女性一直是社会的弱势群体,更是国际政治大舞台的配角甚至是观望者,鉴于这种情况众多女权主义者们提出了女权主义国际关系理论,这个理论以它独特的研究视角重新审视国际政治的理论与现实。在女权主义者看来,传统的西方国际关系理论在其形成过程中,主要由西方白种男人所支配,女性被排斥在世界政治之外,因此西方国际关系理论所叙述和讨论的是性别化的国家和具有性别等级的世界,是带有性别偏见的国际政治知识。女性主义的主要任务是对带有性别偏见的国际政治知识给予批评,把女性声音引入国际关系研究领域,并谋求重建西方国际关系理论。【关键字】:女权主义国际关系理论自由制度女性主义

1、女权主义的产生

1、女性与国际关系研究有人说,国际关系是一门对世界命运给予关怀的学科。然而,人们所接触和了解的这个世界却是一个“支离破碎和被扭曲的世界”。一些国际关系理论研究者认为,如果说没有一幅由大脑可以提供的完全真实的画面,那么,人们可以相信有些画面比另一些画面更好些。较好的画面可以引导人们对这个世界所发生的事情作出更好的理解。同其他批判理论分支一样,女性主义国际关系研究指出,传统的西方国际关系理论没有充分地体现和揭示国际关系的现实。长期以来,在西方国际关系研究中,女性往往受到忽视、低估和处于边缘的位置。

大数据背景下国际保理业务的新方向 第6篇

【关键词】大数据;保理;应收账款

一、传统保理业务发展困局

一方面,从经济环境来看,受世界经济复苏缓慢,国内外市场需求不足的影响,企业应收账款的规模不断扩大,账期也被不断拉长,应收账款拖欠甚至坏账频发的风险进一步加大。2013年中国国内生产总值同比增长7.7%,2014年第一季度GDP增速为7.4%。随着经济的放缓,产能过剩问题日益突出。在此背景下,供应商面临的回款压力加大,销售商面临的市场环境更加不确定,从而进一步加大了应收账款的回款风险。

另一方面,出于控制买方信用风险的考虑,作为传统保理服务商的银行在开展保理业务融资时往往要求融资主体以大中型企业为主,对买方的资信实力、配合程度要求较高。并且出于对业务成本、效率方面的考虑,银行一般对于开展保理融资的应收账款均有单笔金额(百万元以上规模)及合适账期(三个月至半年)的限制。

而占市场主流的单笔应收账款均存在小、快、频的特征,即单笔金额小(单笔仅几十万甚至十几万元)、周转速度快(账期仅一个月甚至一两周)、发生频率高(几乎旬甚至每周都有交易及对应的应收账款产生),从而造成现有保理业务对应收账款的覆盖率较低。

二、“大数据”时代的保理新方向

综上所述,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的发展正面临着巨大的挑战。面对困境,是望而却步,将巨大的业务市场拱手相让,还是创新求变、积极探索保理业务的新增长点,实现保理业务的创新发展,成为横亘在国内主流保理商——银行面前的一道难题。

在“大数据”时代中,人们日常不经意间的行动轨迹沉淀为异常庞大的数据,这些数据经过分析和挖掘呈现出的规律和导向,显示出了巨大的价值潜力。通过对数据的共享、归集、整理和分析,最大程度地将决策建立在相关事实基础上的思维模式,正日益成为潮流并持续地改变着各个传统的商业领域。具体到保理业务,它与“大数据”技术有以下四个结合点。

1.降低信息不对称程度和保理融资的业务风险

某银行此前曾开展“客户在银行间迁徙驱动因素”调查,对668家企业的总经理及财务总监进行问卷及访谈调研。结果显示,客户在银行间迁徙的十大驱动因素中,排名前三位的分别是贷款利率低、贷款手续简便、融资额度大。可见,满足融资需求仍然是目前国内众多企业主流的核心诉求。据此合理推测,就卖方客户而言,保理业务所能提供的四项服务中,最引起其关注、契合其真实需求的是融资服务。

而保理商开展保理融资服务,最大的障碍来自信息不对称。卖方经营状况的真实客观性、买方企业经营的稳定性、贸易回款的确定性、买卖双方交易的真实性等等,无一不在挑战着保理商的智慧和勇气。相关历史数据表明,保理业务最大的风险产生于虚假交易。而借助“大数据”技术支持,可有效将一些传统上习惯于用“差不多”思维、通过主观判断的信贷信息,转变成为建立在完整数据支持的、基于客观事实的决策。

2.精确定位目标客户,使批量获客成为可能

在供应链管理上有这么一个逻辑:供应条链上每一个环节都能获利,但一定会有、也只会有一个信息集中点。谁能抢占这个点谁就能主导整个供應链的运作,并从中获得更大的效益。海量的交易数据,意味着大量的买卖方、大量的交易信息聚集交汇。

在数据样本足够大、数据类型足够丰富、数据来源真实可靠的基础上,保理商可快速获得高价值信息,进而集中锁定特定客户群,有针对性地批量获客。并且,在数据支持下建立特定的风险评估模型,更有助于对业务整体风险的防控。

3.通过系统构建,优化保理业务流程。

众所周知,由于保理业务与买卖双方交易流程紧密关联,因此一直属于专业性较强、操作成本较高的银行业务,也容易因操作瑕疵而引致相关风险。由于大数据是建立在网络信息化、云计算的基础之上的,依存于各类信息系统平台中,因此建立相应业务互联系统,进行端口对接和数据实时交互成为必然选择。

以系统操作替代传统的手工业务操作,不仅可以优化升级服务手段、降低业务操作成本,更可藉此最大程度地避免因人为因素导致的操作瑕疵,有效优化保理业务的流程。

4.业务重新定位选择,对小、快、频应收账款实行保理服务覆盖

如上所述,以现有银行标准,大量小、快、频应收账款往往无法有效纳入保理融资服务范畴,导致该类应收账款一直处于“睡眠”状态。而想要盘活市场中巨额“睡眠”应收账款,保理商必须从降低业务成本、提升操作效率着手,寻找思路上的突破。

而借助“大数据”类信息平台,保理商可在客户授信审查、业务真实性判断、风险分析、监测预警等方面进行大幅成本优化,并依靠系统简化操作环节,提高业务的标准化、自动化程度,从而实现传统保理服务短板弥补,以创新的服务模式激活大量的“沉睡应收账款”,开创全新的保理业务蓝海。

从金融业的发展历程来看,其一直都是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保理融资业务也不例外,而风险本身对业务的开展既是机遇,也是挑战。新技术潮流必将对保理业务的未来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参考文献:

[1]李侠.我国发展国际保理业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J]对外经贸实务,2009(8)

[2]王捷.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创新研究——制度约束与解决途径 [D]天津财经大学,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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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理 第7篇

国际保理指的是供应商与债务人所在地理位置分属不同国家的保理业务, 即保理商向其他国家的的买房出售商品或者服务。这种方式不仅能够大大降低信用证的繁琐程序, 还能够有效地降低托收中买方的风险, 因此, 国际保理业务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我国国际保理商仍然面对诸多风险, 需要制定全面的风险防范体系, 以促进国际保理业务的发展与进步。

一、国际保理商面临的风险

国际保理中保理商面临着多重风险, 包括应收账款的风险、信用风险以及债务人的风险等。应收账款的风险是指由应收账款的合法性以及可转让性引起的法律风险。应收账款的合法性指的是应收账款自身不合法导致保理商不能实现自己的利益诉求, 这是因为在债权债务关系中, 只有债权本身具有合法性, 以此为基础的转让以及保理才相应的具有合法性。其次, 应收账款的可转让性也是国际保理业务中的一个风险因素, 只有应收账款的转让得到法律肯定, 才能实现以此为基础的保理业务。应收账款可转让性的风险主要是法律限制以及贸易合同的限制。应收账款的风险还表现在应收账款转让的合法有效与否, 以及由此引发的权利冲突。

信用风险包括出口商、进口商的信用风险以及保理商的风险。出口商、进口商的信用是保理商决定向其提供保理服务的基础, 出口商、进口商的信用状况、支付能力、信用风险管理的质量都会影响到保理业务的顺利进行。此外, 保理商的信用风险也是保理风险中的一个重要因素, 保理商不仅代收出口商的账款, 又为进口商提供信用担保, 因此保理商的信用风险管理也会影响到国际保理业务的进行。

债务人的风险包括由于债务人行使抵销权、抗辩权引起的风险。如果债务人向保理商主张其依法享有的抵销权, 并因此免除自己的付款义务, 这就使保理商面临不能得到钱款的风险。此外, 债务人也会行使反索权、抗辩权等来对抗保理商的付款请求。由于各国法律规定不尽相同, 因此无法对债务人的这一行为进行有效的规范, 债务人极有可能实施欺诈, 使保理商面临其不应当承担的风险。当然, 保理商还面临间接付款、虚假贸易争议的风险。这些风险都是影响国际保理业务的不安全因素。

二、我国国际保理业务的现状

我国国际保理业务自1987年引进以来, 发展十分迅猛, 但是整体的发展水平不高。首先我国的保理业务多以追索权保理为主, 信用制度有待发展, 具有承办国际保理业务资质的保理商不多, 且缺乏完善的行业自律机制。总的来看, 我国国际保理业务存在三方面的不足。

首先, 我国关于国际保理业务有的相关法律规定并不完善。《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虽然对债权的转让做了原则性的规定, 但是缺乏可操作性, 对于应收账款的可转让性以及转让的有效性均没有明确规定, 法律上的空白只会导致无法可依的无据状态。其次, 我国至今仍然没有建立完善的信用机制。我国的保理业务多以商业信用为保理基础, 也没有建立授信评估体系, 这些都会导致保理商的风险预估与防范能力的下降。最后, 由于没有配套的保理业务保障体系, 我国没有相应的国际保险业务, 这也会加大国际保理商的业务风险。

三、我国国际保理中保理商的风险防范对策

针对我国国际保理中保理商面临的风险, 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三方面来全面防范保理风险, 提高我国国际保理业务的国际化水平:降低应收账款的风险, 将信用风险降至最低, 全面抵御其他风险。

首先, 保理商应当对应收账款的合法性与可转让性进行全面的调查。保理商应当对应收账款的贸易真实情况、贸易合同合法性、贸易资格、结算方式等进行事前的、深入的调查, 保障应收账款的合法性。其次, 保理商可以再签订合同时, 在合同中规定:“出口商保证应收账款的合法性”, 并由此确立出口商的义务。保理商还应当与对方约定, 要求其保证债权是可以转让的, 并在合同中明示应收账款的对价, 最大程度避免因用语歧义造成的法律纠纷。在这一系列工作的基础之上, 保理商还需要对基础的交易合同进行审查, 以确保合同标的物没有其他在先的权利。

其次, 保理商应当加强自身关于保理信用风险的管理水平, 使国际保理业务中的信用风险降低至最低水平。出口保理商应当对出口商的信用水平进行详细的调查, 对出口商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资信状况等进行分析, 并对出口商的交易历史进行详细核查, 防止其不良交易关系影响保理业务。进口保理商还应当对债务人的信用状况进行详细调查, 包括债务人的主体资格、资产状况、股权分布情况以及经营情况、交易历史等, 如果债务人存在大量集中应收账款, 其清偿能力就可能会受到一定的影响。保理商应当在合同中对信用风险进行明确的规定, 明确划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预防纠纷的发生。此外, 还应当对对方保理商的信用状况进行调查, 对其经营情况、财务能力、业务资质、风险应对能力等进行综合考评, 以选定资质优秀、信用良好的保理商。

最后, 保理商还应当与贸易双方进行良好的沟通协作, 共同抵御其他风险。如果债务人行使抵销权或者进行反索, 那么保理商应当在第一时间将债权转让内容通知债务人。针对债务人间接付款的风险, 进口保理商应当事前与出口商约定, 一旦出现债权让与, 应当将该事实尽早通知保理商。如果出现虚假贸易的争议, 进口保理商应当提高自身辨别债务人抗辩理由合法性的能力, 并及时对信用额度进行调整。进口保理商应当提高审核单据的能力, 并注重对单据的保存, 一旦出现纠纷就可以此为证据。

当然, 除了保理商, 我国也应当对相关立法进行完善, 提高保理商风险的内部控制力度, 促进保理市场的全面健康发展。这样, 才能最大程度降低我国国际保理中保理商的风险。

首先, 我国应当对相关的立法进行完善, 承认对未来应收账款的保理能力, 这样就可以扩大我国保理业务的开展范围, 提高我国保理业务的国际化水平。此外, 我国还应当以促进贸易、保护善于第三人为出发点, 规定贸易合同的禁止转让的约定不能对抗保理的债权请求权, 并且应当确立应收账款的质押制度, 对应收账款的转让的优先权进行规定。其次, 保理商应当提高自身的风险控制力度, 对目标客户群进行定期的考察, 从中选择自力雄厚、信用状况良好的合作对象。保理商应当对自身的岗位设置进行优化, 提高自身机构应对风险的能力。最后, 保理市场的联动发展才是我国国际保理业务的发展方向, 使保理商与出口商作为共同投保人, 实现保理商的直接索赔权, 降低保理商的风险。

四、结语

要想实现我国国际保理业务的全面发展, 一方面要构建良好的保理环境, 构建完善的保理法律体系, 明确保理业务中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 另一方面要加强保理商的工作, 完善保理商的资信调查制度, 提高国际保理商预防、解决法律纠纷的能力, 通过与保理参与方的全面协作, 实现我国保理业务的发展进步, 促进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本文仅对国际保理商风险防范机制进行了粗略的分析, 真正加强国际保理中保理商的风险防范能力还需要多方面的共同协作, 这样才能真正的促进我国国际保理业务的发展, 提高我国的贸易国际化水平。

摘要:国际保理业务是一项跨国的综合业务, 解决了国际支付中风险过大的问题。本文首先对我国国际保理商面对的风险进行了分析, 进而从全局的角度分析了我国国际保理业务的现状, 提出了应对国家保理业务的风险对策, 即降低应收账款的风险, 将信用风险降至最低, 全面抵御其他风险。我国也应当对相关立法进行完善, 提高保理商风险的内部控制力度, 促进保理市场的全面健康发展。这样, 才能最大程度降低我国国际保理中保理商的风险。

关键词:国际保理,保理商,风险与防范对策

参考文献

[1]张萍.中国开展国际保理业务研究[D].山东大学, 2010年

中小企业国际保理业务研究 第8篇

一、我国中小企业国际贸易的发展现状

中国目前在外贸方面是一个超级大国, 紧随美国和德国之后的第三大出口国, 中小企业占了我国出口总额60%的比例。但是中小企业普遍实力较小, 抗风险能弱, 在对外贸易方面缺乏经验。中小企业目前面临几方面窘境:一是注册资金少,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 生产企业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流通企业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 即可申请进出口权, 由于自身规模实力弱, 抗击宏观经济影响的能力差;二是业务发展不稳定, 波动性大, 在人民币不断升值, 成本增加, 利润空间变小的贸易条件下, 中小企业举步维艰;三是中小企业多是技术含量较低的劳动密集型企业, 缺乏比较优势, 在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中, 采用赊销的方式进行货款结算成为常态, 而企业本身又没有对买方进行信用调查及追账的能力, 大量应收海外账款被拖欠, 赚的钱比账面上少得多。在此贸易背景下, 中小企业的发展受到了极大的制约。

二、国际保理业务的发展现状

我国自1992年由中国银行率先在国内引入这种结算方式, 至今已经有十几年的历史了。根据国际保理商联合会 (FCI) 的统计, 2000年, 我国的保理业务量仅为2.12亿欧元, 到2008年我国国内保理业务量与国际保理业务量合计达到550亿欧元, 而全球2008年的保理业务量为13251.11亿欧元, 我国占世界总量的4.15%。2009年, 我国保理业务增长到673亿欧元, 而全球保理业务总量有所下降, 为12835.59亿欧元, 我国占总量的5.24%, 虽然我国的保理业务量占全球比重仍然很少但比上年增长将近1.1%。另外据国际保理商联合会 (FCI) 的数据分析显示, 2008年, 中国和日本对国际保理业务的增长最快, 中行出口双保理业务量跻身世界第一的位置, 同时中国的出口保理业务量已经位居世界第一。可见, 国际保理业务已逐渐为中小企业所接受或熟悉, 并已成为一种新的国际贸易结算方式。

三、国际保理业务对我国中小企业的作用分析

(一) 影响中小企业出口商品的特点

一般而言, 适合做国际保理业务的是金额小、批量多的消费品, 例如纺织品、鞋类等, 而这些商品正是我国中小企业主要出口的商品。在这些日常消费品的交易中, 出口商往往分批发货, 每次发货数量不多, 但是发货的频率较高。在此情况下, 如果使用信用证结算, 每批交易都可能会涉及信用证的开立、审核等手续, 烦琐且耗时。而国际保理手续十分简便, 并由于保理商会一致跟踪进口商的资信情况, 只要进口商的信用程度没有恶化, 其信用额度可以循环使用, 起到了加快交易速度, 增加贸易额等作用, 对出口十分有利。

(二) 降低中小企业的收汇风险

据国家商务部保守统计, 中国企业被拖欠的海外欠账早已超过1000亿美元, 并且每年以150亿美元左右的速度增加。中小企业自身的特点决定了其很难像大企业那样进行有效的信用管理, 而利用国际保理业务就可以有效解决这个问题。首先, 调查进口商资信是国际保理业务的服务项目之一, 保理商利用其专业人员和网络优势为中小企业提供资信调查服务, 降低买卖双方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进口商违约风险。因此, 国际保理可以看作是中小企业建立客户关系、掌握市场信息、调整销售战略的一条重要渠道。其次, 催收账款也是国际保理业务的服务项目之一, 保理商的专业人员和完善的业务运行机制决定了它可以把收款时间缩短到最少。如果是无追索权的保理, 保理商更会主动及时地催收帐款, 大大减少了中小企业应收账款管理和催收的费用。

(三) 有利于中小企业扩大出口

当前买方市场下的国际竞争力已经不仅仅是通过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价格, 能否提供优惠的结算方式也成为另外一个主要的竞争手段。随着科学技术尤其是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 企业在产品质量和价格上的竞争空间已越来越小, 而结算方式则成为一个取得竞争优势的关键因素。我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长期使用信用证结算方式, 不愿意采用承兑交单、付款交单等方式, 这对进口商有以下几点不利:一是申请开证时要向开证银行提供保证金, 加重了进口商的资金负担;二是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 银行付款的依据是“单单一致”、“单证一致”, 因此, 信用证不能保证货物的品质。鉴于上述原因, 信用证在发达国家的使用率已经降到5%以下。买方市场下, 付款期限越长越有竞争力。利用国际保理业务, 应收账款的付款期限可以得到保证, 从而降低赊销、承兑交单等的结算风险。我中小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 要想争取更多的出口机会, 就要考虑采取受进口商欢迎的结算方式。

(四) 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对于中小企业而言, 为促进出口而采用赊销方式产生的应收账款无法在短时间内转变为现金流以满足生产资金的周转。中小企业自身具有以下特点:一是经营易受外部环境的影响或者说企业存续的变数大、风险大;二是实物资产少且现金流动性差, 负债能力极为有限;三是类型多, 资金需求一次性量小、频率高, 导致融资复杂性加大, 融资成本和代价昂贵;四是信息透明度低, 进而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严重。显然中小企业这几个自身的特点决定了其无法像大型企业那样到资本市场去融资。另外, 由于中小企业在申请贷款时, 无力提供必要的抵押品, 所以很难取得银行贷款。因此, 中小型出口企业面临着巨大的融资压力。中小外贸企业在外部融资方面的先天不足, 国际保理就会对企业产生巨大的吸引力。对出口商来说, 国际保理的优势之一在于能向卖方提供无追索权的、手续简便的贸易融资, 为客户提供无担保的融资服务。利用国际保理, 中小外贸企业可以把由于赊销而形成的应收账款有条件地转让给保理商, 借此先回收部分账款 (通常不高于80%) 。从而有效地弥补流动资金缺口, 加快资金周转, 提高资金营运效率, 改善财务状况, 增强了资产负债表的吸引力, 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其进一步融资。

四、中小企业应用国际保理业务时存在的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国际保理的各种职能与优势对于我国大多数中小企业来说具有巨大的诱惑力, 但国际保理对企业并不是完美无缺, 毫无风险的, 企业除了要承担较高的保理费用外, 还要面临一些风险, 针对可能存在的不同风险, 中小企业应该提高自身的防范意识。

(一) 由于出口商自身原因导致贸易纠纷, 造成保理商免责使出口商面临收款风险

出口商获得进口保理商的信用额度, 并不意味着风险的全部消除, 保理商承担信用担保责任的前提条件是进口商对产品提出争议, 出口商严格遵守保理合同的有关规定。根据FCI制定的《国际保理统一规则》, 如果因货物的数量、质量规格、交货期限等与合同不符而引起贸易纠纷, 造成进口商少付或拒付, 即便在核定的信用额度内, 进口保理商也将免除信用担保责任, 保理商可以把已经付给出口商的款项追索回去, 所有问题与后果由出口商自行承担与解决。而中小企业由于自身生产能力不足及对国际市场及惯例了解不够, 经常出现交货条件与合同不符而又缺乏与进口商沟通的情况, 导致与进口商的贸易纠纷, 使保理商采用免责条款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

对于上述潜在风险出口商应保质保量、按时发货, 同时将发货金额控制在保理商核定的信用额度内, 才能真正获得保理商的保障, 因为对超出信用额度的金额, 保理商不承担担保责任。

(二) 进口商诚信不足造成出口商不能收回货款的风险

保理商将无追索权的应收账款买断, 提供坏账担保服务, 这种债权的转让使出口商既获得部分融资, 又能保证安全收汇, 有效降低了买方信用风险。但是国际保理业务不能完全免除买方信用风险, 虽然国际保理商拥有专业的资信调查人员与完善的信息体制, 但市场信息存在很多不确定性因素, 甚至使保理商获得的信息是虚假的, 错误的。这样即使出口商完全履约, 不讲信用的买方仍然可以主动寻找各种借口, 挑起贸易事端, 制造贸易纠纷, 企图达到少付款, 晚付款或者不付款的目的, 而贸易纠纷将直接导致保理商免责, 所有风险, 责任最后都只能由出口商自行承担, 买方信用风险仍然存在。

针对进口商可能存在的风险, 出口商尤其应当重视合同条款的拟定。比如在拟定品质条款时, 对那些难以做到与合同规定完全一致的商品, 应规定品质的机动幅度, 在文字的使用上应该明确、具体、准确, 一般不要使用“左右”、“大概”之类含糊笼统的词语。同时, 合同中还应详细规定双方在货物的种类、质量、数量等方面发生争议时, 应该以哪一个商检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为准。同一种商品在不同的时间、地点检验、由不同的检验机构用不同的检验标准和检验方法检验, 其结果可能会相距甚远。许多进口商往往利用商检条款大作文章, 或者在签订合同时便设下陷阱, 对此要多加防范。

(三) 进口保理商诚信不足导致出口商不能收回货款的风险

进口保理商在保理业务中具有特殊的双重身份, 既是出口商应收账款的代收人, 又是进口商信用的担保人, 根据《国际保理统一规则》规定:出口商与出口保理商负有解决贸易纠纷的首要责任, 但进口保理商有责任为解决贸易纠纷提供帮助。但是由于进口保理商的双重身份, 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 进口保理商若在诉讼之前已经获知进口商因财务困难而无支付能力时, 进口保理商就有可能对协助贸易纠纷的解决工作采取消极态度, 而尽力使自己或出口商败诉, 以解除自己的赔付责任。

为防止保理商对信用额度的取消或缩减, 出口商可以在买卖合同及发票上注明“货权在货款全额支付前仍属于卖方”, 这样就可以避免在进口商拒付或保理商缩减或撤销信用额度时货款两空的局面。同时出口商要与保理商保持联系, 及时获取最新信息。在收到保理商缩减或撤销信用额度时应切实做好有关协助工作, 停运在途货物, 尽可能减少损失。

(四) 进口商也可能联合保理商共同欺诈, 导致出口商不能收回货款的风险

进口商在开拓市场与新客户时, 由于受自身条件的限制, 无法对国外客户进行资信调查, 在保理业务中, 出口商与保理商签订保理协议, 那么这项资信调查与评估的工作就由保理商来做, 保理商此时要对其授信额度承担100%的担保责任, 但若保理商与进口商勾结, 向出口商提供错误, 虚假信息, 夸大进口商的信用度, 又在没有融资的条件下, 出口商很容易遭受财货两空的风险。

尽管保理商对其授信额度要负百分之百的责任, 但是一旦进口商和保理商勾结, 就有可能造成出口商钱货两空的局面。因此, 选择信誉卓著、富有经验的保理商尤为重要。首先, 信誉卓著的保理商可以最大程度地实现国际保理商联合会所倡导的原则。其次, 富有经验的保理商知道如何迅速准确地评估进口商资信, 如何与买方保持良好合作关系的同时迅速收取账款等。这不仅对出口商, 而且对保理各方当事人都有益。

摘要:国际保理是国际贸易中一种新兴结算方式, 可以有效解决出口商贸易融资、能有效降低货款回收风险, 对促进国际贸易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文章主要围绕国际保理业务在中小企业的应用展开分析。

关键词:国际保理,中小企业,国际结算

参考文献

〔1〕朱华.借国际保理助中小外贸企业走出困境〔J〕.商场现代化, 2008 (30) .

〔2〕张天桥.国际保理在中小进出口企业中的应用分析〔J〕.改革与战略, 2008 (6) .

〔3〕周铁.人民币升值压力下国际保理业务的应用〔J〕.商业文化, 2010 (5) .

〔4〕夏颖.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的发展现状、问题以及对策〔J〕.时代金融, 2010 (5) .

运用国际保理工具防止出口收汇风险 第9篇

一、案例描述

自2008年起, 我国的出口双保理业务量连续4年位居全球首位。2011年, 中国银行业的国际和国内保理业务量折合人民币为2.24万亿元, 约合3560亿美元, 创历史新高。随着我国保理业务量大幅增长, 保理服务产品逐渐丰富, 目标客户日趋广泛, 由银行保理商提供的保理服务占据中国保理市场的大部分份额, 同时越来越多的商业保理公司正在快速进入保理业务市场。截至2011年底, 全国银行保理商约30家, 注册的商业保理机构25家, 均在各自专长的领域占领市场。保理业务已成为新兴的贸易融资工具, 与信用证业务、信用保险一并成为贸易债权保障的三大工具。以下案例很好地说明了出口企业运用保理业务可控制收汇风险和取得融资。

M公司是一家民营企业, 生产家用炊具。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 考虑拓展海外市场。当时, M公司品牌在海外知名度不高, 美欧等地的进口商均拒绝开具信用证, 要求赊销 (O/A) 90天。M公司既要对进口商提供优惠的付款条件, 又担心进口商的信用风险, 同时面临资金周转的问题。公司向银行寻求解决方案。银行向M公司推荐了出口双保理业务, 并利用与国外保理商的良好合作关系, 成功为M公司在国外的进口商核准了保理额度, 为公司成功办理了出口双保理业务。在银行出口双保理业务的帮助下, M公司成功开拓了海外市场, 随着销售额和利润率节节上升, 不久成功上市。

以上案例说明国际保理业务在出口贸易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中小企业融资和风险防范起到较大作用。但一些外贸企业对这一业务了解甚少, 有时进口商主动提出做保理, 但由于不了解保理业务, 不敢按受而失去商机。

二、国际保理业务的功能与特点

国际保理的全称是国际保付代理业务, 简称保理, 也称为保付代收或承购应收账款业务。它是国际贸易中在以托收、赊销 (O/A) 等方式向买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服务而产生应收账款, 保理商对这些应收账款进行核准和购买, 并向供应商提供资信调查、资金融通、销售分类账管理、账款催收、坏账担保等一系列服务的综合金融业务。

在国际贸易中, 通过国际保理业务出口企业不但可以获得融资支持, 还能有效控制出口信用风险, 消除后顾之忧。国际保理具有以下功能:

1.提高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扩大出口规模

国外进口商由于不能或不愿意开出信用证, 提出了苛刻的付款条件, 比如承兑交单 (D/A) , 赊销 (O/A) 等。对进口商来说, 选择赊销、承兑交单的结算方式比较有利。但是赊销和承兑支付方式主要依靠商业信用, 出口商需承担较大风险。出口商出于谨慎很少接受这些支付方式。但如果把D/A、O/A等结算方式与出口保理业务结合, 一旦进口商不能按时付款或拒付, 可以由保理商负责追偿和索赔, 并负责按协议约定的时间向出口商支付。有了出口保理业务, 出口商可以大胆放心地采用承兑交单 (D/A) , 赊销 (O/A) 等对进口商有利的结算方式, 可以调动进口商的积极性, 提高出口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扩大出口规模。

2.控制信用风险

保理商通过遍布国内外的保理业务网络, 对进口商进行信用评估, 再根据卖方的需求为买方核定信用额度, 对于卖方在信用额度内发货所产生的应收账款, 保理商提供100%的坏账担保。如果进口商无理拒付货款, 保理商会承担批准信用额度范围内的责任。该业务防止了坏账的发生, 使出口商收汇有了保障。

3.融通资金

国际保理可分为到期保理和融资保理。在融资保理业务中, 出口保理商只要收到出口商的融资申请书、装运单和发票等单据, 就以预付款的形式向出口商提供不超过80%的贸易融资, 余下的20%货款在保理商收妥货款后再进行结算。国际保理业务中大多采用融资保理方式, 所以国际保理以预支方式提供融资便利, 缓解出口企业流动资金被应收账款占用的压力, 改善企业的现金流;同时出口双保理业务下由出口保理商买断应收账款, 企业可以提前享受出口退税及核销的实惠, 规避汇率风险。利用国际保理业务, 可以减少企业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 达到美化财务报表的目的, 有利于企业的有价证券上市和扩展融资渠道。

4.节省成本和费用

保理费用表面上比信用证费用高, 但由于其对收款更有保障, 就可以避免进口商延期付款造成的利息损失和进口方破产造成的坏账。同时, 由于采用了保理业务, 买方不使用银行信用额度, 不需提供保证金和支付其他结算费用, 从而节省了成本, 因此出口商在交易磋商过程中可以考虑适当提高货价。另外, 买方资信调查、账务管理和账款催收都由保理商负责, 减轻了出口商的业务负担, 节约了管理成本。

5.简化手续

为了防止结算风险, 目前一般进出口双方采用信用证结算, 但信用证结算会涉及到开证、审证、改证等一系列手续, 采用国际保理业务免除了一般信用证交易的繁琐手续。随时可根据进口商的要求办理发货, 不必为开证、收证而浪费时间。

三、开展国际保理业务的流程

国际保理业务有两种运作方式, 即单保理和双保理。前者仅涉及一方保理商, 后者涉及进出口双方保理商。国际保理业务一般采用双保理方式。双保理方式主要涉及四方当事人, 即出口商、进口商、出口保理商及进口保理商。下面案例详细说明了出口保理业务流程。

出口商A公司欲向美国某进口商出口家用小五金, 美国进口商不打算开立信用证, 而选择了赊销 (O/A) 方式, 但大量应收账款造成资金占压, 出口商A公司面临流动性瓶颈。同时, A公司希望尽快收汇结汇, 规避汇率风险。于是, A公司考虑通过出口保理业务来获得信用担保和贸易融资等项服务, 并选择了招商银行作为出口保理商。

1.出口商提交出口保理申请

进出口双方在交易磋商过程中, 出口商A公司首先找到招商银行作为出口保理商, 向其提出出口保理的业务申请, 填写《出口保理业务申请书》。申请书一般包括申请保理的类型, 如是否有追索权及是否需要融资等;并且包括出口商的资料和买方信用额度评估申请。

2.出口保理商通过进口保理商核定买方信用担保额度

出口保理商 (招商银行) 选择美国一家进口保理商, 将有关情况通知进口保理商, 请其对进口商进行信用评估。进口保理商根据所提供的情况, 运用各种信息来源对进口商的资信以及此种家用小五金的市场行情进行调查。若进口商资信状况良好且进口商品具有不错的市场, 则进口保理商将为进口商初步核准一定信用额度, 并将有关条件及报价通知我国保理商。

3.出口商与出口保理商签订保理协议

一旦进口保理商为买方初评或正式核准信用担保额度 (含报价) , 出口保理商立即通知A公司。A公司可以根据核定额度情况, 决定是否办理保理。出口商如果接受国内保理商的报价, 便可与其签订《出口保理业务协议》 (分为有/无追索权保理业务协议, 一次签署、长期有效) 。

4.与进口商签订合同

出口商A公司与出口保理商 (招商银行) 签订保理协议后, 可与进口商正式达成交易合同, 合同金额为60万美元, 付款方式为O/A, 期限为发票日后30天。

5.出口商发货、转让发票、申请融资

出口商A公司按合同发货后, 将正本发票、提单、原产地证书、质检证书等单据寄送进口商, 同时将载有“转让条款”的发票以及货运单据和报关单交招商银行。同时, A公司还向招商银行提交《应收账款转让声明书》和《出口保理融资申请书》, 前者将发运货物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国内保理商, 后者用于向出口保理商申请资金融通。出口保理商 (招商银行) 按照《出口保理协议》向其提供相当于发票金额80% (即48万美元) 的融资。如出口商A公司不需要招行提供保理融资服务, 可免填《出口保理融资申请书》。

6.保理商催收、买方付款

出口保理商 (招商银行) 在收到载有“转让条款”的发票以及货运单据和报关单后, 将发票及单据 (如有单据) 的详细内容通知进口保理商, 进口保理商于发票到期日前若干天开始向进口商催收。

7.收汇、还款和结清余款

发票到期后, 进口商向进口保理商付款, 进口保理商将款项付与出口保理商 (招商银行) , 出口保理商 (招商银行) 扣除融资本息及有关保理费用, 再将余额付给出口商A公司。

四、出口企业采用国际保理业务的注意事项

1.在做国际保理业务之前, 有关申请、信用评估、核定信用额度等工作要在正式签订出口合同前做好。只有当出口保理商同意出口商叙做该笔国际保理业务时, 即进口保理商为进口商核准了信用额度后, 出口商才能够正式签订外贸合同或装运货物。

2.保理商只承担协议规定的信用额度的风险, 超额度发货部分不予担保。所以出口商签订合同时, 切忌自作主张突破核定使用的信用额度。

3.出口企业必须注意严格按照合同规定交付货物, 提交单据, 如果有因与合同不符情形而发生被进口商迟延或拒付货款时, 保理商将不予担保。

4.费用及利息问题。在采用保理服务时应该注意的另一个重要问题, 就是了解保理的费用水平。如果需要融资, 需要事先了解利率。只有这样, 出口商方能事先核算成本, 合理报价。

摘要:保理是一项集融资、代办托收、财务管理、信用担保为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国际保理具有提高出口产品竞争力, 扩大对外销售额, 控制信用风险, 融通资金, 节省成本和费用, 简化手续等功能。通过案例分析国际保理业务流程, 在国际贸易中, 出口企业通过国际保理业务可提前收回账款, 获得融资支持, 还能有效控制出口信用风险。

关键词:国际保理,融资,收汇风险

参考文献

[1]谭振鹏.论国际保付代理与信用证的信用基础[J].现代商贸工业, 2010 (13) :135-136.

[2]吴百福, 徐小薇.进出口贸易实务教程[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2011.

国际保理业务定价的博弈分析与建议 第10篇

1 国际保理定价的博弈分析

1.1 博弈假设

假设保理商提供保理服务的成本C1小于外贸企业自己进行客户资信调查的费用和风险成本C2,即C1

1.2 博弈分析

博弈双方分别为保理商和外贸企业。外贸企业的策略集为{叙做保理,不叙做保理},叙做保理时付出保理价格P,不叙做保理时付出成本C2。保理商的策略集为{提供保理,不提供保理},提供保理时所得为保理价格P,支付成本C1,不提供保理时付出机会成本C3。故若由外贸企业先开始博弈,博弈双方的得益矩阵为:

从上表可以看出,当-P<-C2即P>C2时,外贸企业将选择不叙做保理;只有当P-C3即P>C1-C3的条件下提供保理,否则不提供保理。故保理定价需要确定在[C1-C3, C2]范围内。

2 国际保理定价的建议

根据上文的博弈分析并结合调研所得,针对国际保理的定价笔者给出以下建议:

(1)优化保理商运行体系以降低保理商成本,为降低保理价格奠定基础。很明显,保理商的成本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固定成本、可变成本和风险成本。由于设备、场所等固定成本很难压缩,故调节可变成本并控制风险成本成为了降低保理商成本的可行之路。控制可变成本可以通过降低业务费用等方式来实现;而最为重要的是在我国信用体制还不健全的情况下,要控制企业,特别是当保理商为进口保理商时,要控制国内企业的违约行为。因此,可以采取通过征信系统查看评估企业信用,并加大对失信企业的监督和惩罚等措施。

(2)建立更加灵活可变的国际保理定价机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保理价格太高失去客户的问题。由于每个客户每笔业务成本都不一样,保理商应该根据客户如果不需做保理所要付出的成本来调整每笔交易的保理费用。具体策略可以是:如果作为进口保理商,在与进口客户进行初次合作时,由于涉及到要对客户的信用、偿债能力等进行调查,加之若对该贸易品违约监督没有经验,故可以以高于保理商平均利润的方式定价,而后,随着对该客户和商品的熟悉和了解,可以逐步降低保理价格以留住客户。在作为出口保理商时,如果出口商需要贸易融资,就可以适度降低保理价格,以吸引客户而赚取更多的融资利息。

(3)最后,保理商还要加大宣传推广力度,降低客户对保理收益的不确定性。让客户认识到保理的优势,包括买方信用担保、出口贸易融资、应收帐款收回、资信调查和销售帐务处理等服务。特别要让客户明白C2-C1的重要性——保理将产生的利润。只有以保理需求为导向,加大宣传,才能为保理产业培育广泛而坚实的市场基础。

当然,在保理定价方面,需要加强与国外保理商的合作与谈判,争取更大的定价主动权;还需要在实践与竞争中不断探索,特别是建立实践中可行的灵活可变的保理定价机制,而这还有较长的路要走。

参考文献

[1]郭世华.国际保理在我国的发展及风险防范研究[J].山西财经大学, 2010.

[2]耿琪.论我国的国际保理业务[J].现代商贸工业, 2009, (1) :323-324.

[3]陈童颖.我国国际保理业务现存问题研究[D].浙江大学, 2004.

[4]谢识予.经济博弈论[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

国际贸易理 第11篇

[关键词] 国际保理债权让与应收账款

一、债权让与作为国际保理特征之分析

相对于出口商和进口商的基础交易而言,作为第三人的保理商以提供国际保理服务为对价,取得了向债权人收取应收账款的权利,但与此同时,保理商也负有向供应商付款的责任,并承担本不应由他承担的债务人的信用风险,保理商权利义务的享有均源自于国际保理赖以运行的法律基础。对国际保理法律基础的认识曾有委托代理说、债权质押说,上述两种观点均未能正确揭示保理的本质特征,基于以下理由,笔者认为保理的本质在于其债权让与特征:

1.供应商将应收账款叙作保理业务后,不再承担债务人信用风险,也不享有收款的义务和权利,保理商则有权持有发票副本等单据直接向债务人收款,并自己承担信用风险,进行账务管理。债务人只需要且必须通过向保理商付款才能解除其基础合同义务,保理商成为债务人惟一的债权人。换言之,出口商通过与保理商之间的出口保理协议将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了保理商,出口商退出债权债务关系,保理商取代了债权人的地位。

2.在国际保理的业务流程中,供应商的通知义务是保理业务开展的关键,即其应当在发货后,将代表应收账款的发票副本等单据交给出口保理商,并通知债务人已将应收账款转让给该保理商的事实,从而债务人负有将货款付给该保理商的义务。此后,保理商取代了供应商向债务人发出付款通知并负责到期收款。

3.国际保理蓬勃发展的关键在于其多种功能的实现:收取应收账款、进行贸易融资、承担信用风险和销售账务管理等,而委托代理、债权质押只具有上述某一方面的功能。国际保理上述四种功能的实现正基于其应收账款转让本质。应收账款的所有权从出口商处转让至保理商后,应收账款的主要风险——债务人信用风险随着应收账款的所有权一并转移给保理商,保理商必须承担信用风险;保理商为了实现通过受让行为所获得的债权,必须负责收取应收账款并对反映应收账款的销售账目进行管理;作为应收账款的受让人,保理商应对有偿受让的应收账款支付相应对价,供应商通过这一对价即可获得赊销项下的货款,从而得到了资金融通。

有关国际保理应收账款转让的法律问题,大多数国家并未制定专门立法,通常适用一般债权转让的法律规则进行处理:债务人与供应商的贸易合同通常规定了供应商可以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保理商作为受让人,通过受让获得的应收账款债权不能优于转让人即供应商,债务人基于贸易合同可以对抗供应商的抗辩,同样也可以对抗保理商;代表应收账款债权的发票及其他装运单据不具有流通证券属性,只能由保理商和供应商通过签署出口保理协议来完成应收账款转让。

二、国际保理应收账款转让制度在我国的现状

我国有关应收账款转让的国内立法主要体现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民法通则》采取债务人同意主义的债权让与模式,规定债权转让应取得债务人同意。该规定旨在维护债务人的利益和交易秩序,但限制合同权利自由转让的规定却漠视了债权人的权利自由,阻碍了保理业务市场的形成。《合同法》对债权让与的规定较之《民法通则》更加细致,对债权的可让与性、债权让与方式、让与效力等问题都做了颇为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体现了债权流动的客观诉求,是我国保理业务开展的法律基础。但是我国现有债权让与现有法律制度仍然不能满足现实需要,《合同法》应收账款转让条款的规定过于原则概括,而国际保理业务中的许多具体问题都无法用现有法律规范进行调整,例如,对于债权让与通知的效力、将来债权的让与性、债权归属的优先权、债权的多次转让、保理的法律适用规则和纠纷解决机制等国际保理业务运作的基本内容都没有涉及,而上述问题在有关国际条约和一般国家法律中都有详细规定。

三、我国国际保理应收账款转让法律制度之构建措施

由于缺乏完备的法律制度保障,我国国际保理业务的开展始终比较缓慢,因此,完善我国国际保理应收账款转让法律制度必须健全债权让与法律制度。具体而言,应当制定以《合同法》中债权转让为基础的专门适用于国际保理的单行法。国际保理中的应收账款属于民法中的债权转让,有关国际保理的法律问题,通常适用一般债权转让的法律规则进行处理。然而,较之于一般民法上的债权转让,国际保理中的应收账款转让又有其独特之处。例如,供应商和保理商之间的国际保理合同可以约定,在应收账款确定后、供应商发货前的某些情况下,保理商可以单方面撤销这种转让而使应收账款转让处于不确定状态。这种规定即赋予保理商有权根据债务人资信等状况的变化来适时调整所受让的应收账款范围,以减少自己承担的风险,也可促使出口商防范贸易风险,既具有商业上的合理性,又能充分发挥国际保理支付与结算手段的作用。

依据债权让与法理,让与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让与性。不可让与的债权大致可分为三类:依其性质不得让与的债权、依当事人的特别约定不得让与的债权、法律规定不得让与的债权。在国际保理的实践中,依据通知主义,债务人接到通知后应收账款转让即发生效力,但是,如果出口商和债务人的基础贸易合同存在“禁止转让条款”时,应收账款能否转让?尽管《合同法》对债权转让作了规定,但其有关规定仍然因为过于原则简单而无法解决保理业务实践中遇到的诸多问题,这一问题需要制定专门的保理法律进行规范。

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债务人和供应商可以在合同中特别约定,禁止供应商将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转让给第三人。这种约定对国际保理中应收账款转让效力的影响,各国立法与实践做法各不相同。英国成文法对此无明文规定,判例法确立的原则是:这种转让对债务人无效,而且债权转让根本无效。《联合国国际贸易中应收账款转让公约》则承认这种条款不影响债权转让,但是应对转让进行适当限制。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若当事人在基础合同中对应收账款转让有禁止性规定或在合同之外有类似规定,则该禁止转让规定有效,所涉及的应收账款转让无效。这一规定增加了保理商的经营风险,不利于国际保理业务的开展,不能有效保护作为善意受让人的保理商。因此,我国应借鉴美国和上述国际公约的规定,对基础合同中的禁止转让条款的效力进行适当限制,以适应保理业务应收账款转让的特点。由于出口商与债务人之间的基础合同和出口商与保理商之间的出口保理合同是两个性质不同的独立合同,在法律适用方面也往往不同,于是导致保理商难以依据出口保理合同中的应收账款转让条款对抗作为出口保理合同第三人的债务人,因此,保理商一般会在出口保理合同中要求出口商在其与债务人之间签订的基础合同不得含有禁止应收账款转让的条款。如果基础合同含有此类条款,为防止日后应收账款转让限制而引起的风险,保理商也会要求基础合同双方当事人修改类似条款。

此外,国际公约和各国立法一般也对未来债权的转让予以规定。我国《合同法》并未规定将来应收账款的转让问题,而将来债权的转让则是国际保理业务能否顺利开展的重要影响因素。我国应该以立法明确规定将来应收债权可以转让,为我国国际保理业务的开展和扩大奠定法律基础。此外,我国应当制定保理专门立法,加强对保理业务的监督管理。国际社会的保理业务大部分是由专业保理公司完成的,而专业保理公司多为国际保理商联合会的会员,这些从业者有着相同的行业准则和标准化的业务平台。而我国目前保理业务仍然是由银行一家金融机构承担,为保证国际保理业务的广泛开展,我国应当逐渐放开保理业务,成立专门保理公司,并赋予其相应的营销决策权和信用授予的审批权。加强行业监管,真正实现国际保理的高效融资和账款回收功能。

国际贸易理 第12篇

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起步较晚, 1988年中国银行在我国率先推出国际保理业务, 并于1993年成为中国首家国际保理商联合会会员, 随后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也纷纷开展国际保理业务, 并先后成为FCI会员。

从办理机构上看, 目前我国已有12家银行成为FCI会员, 对外办理国内与国际保理业务, 其中业务量较大的主要是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

2 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发展存在的问题

2.1 信用交易尚未建立, 制约国际保理业务扩展

出口企业满足于用传统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忽视保理业务的应用, 这从交易观念上阻碍了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的发展。另一个重要原因是我国的国际贸易目前主要仍以服装、手工艺品等劳动密集型产品为主。这些产品主观检测性强, 易引起合同纠纷。而在保理业务中, 买卖双方对产品有争议或买方挑剔产品质量时, 保理商又不承担付款责任, 这使出口商惟恐会钱财两空, 而宁愿选择传统的贸易结算方式。

2.2 国际保理业务自身宣传力度不够

我国正式开办该项业务以来, 主要限于中国银行承办保理业务。然而银行受到传统思想的束缚, 担心扩大宣传力度, 会失去这一新的金融服务领域, 从而对外仅限于简单业务介绍。因此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仍然是一个陌生的事物。

2.3 保理业务法规建设滞后, 不能适应保理业务发展要求

我国早在1992年便开展了国际保理业务, 但到目前为止, 尚未建立一套完整规范的国际保理业务法律体系。虽然我国已经加入国际保理联合会, 接受了《国际保理惯例规则》以及国际上颁布的《国际保理服务公约》、《仲裁规则》等国际统一的业务操作规则, 但这些法律规范还不能直接用于指导监督我国保理业务的具体实施, 它们只是基本的依据, 这使得许多企业不敢尝试这一新型结算工具。

2.4 我国开展国际保理的基础设施相对落后

现代国际保理业务是现代通信与信息发展的产物。然而, 我国保理公司与各国保理商和民间资信公司等机构尚未建立起完善的信息交互网络。同时, 我国开展保理业务的公司有的还仍然使用非EDI信息传递技术, 这些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国保理公司与国外保理商之间的相互交流以及信息传递。

2.5 缺乏一支训练有素的专业国际保理从业人才队伍

由于我国开展此项业务时间较短、业务量较少、从而使得从业人员缺乏实务方面的锻炼。目前, 在我国开展国际保理业务的金融机构中, 从事保理业务的工作人员大多未进行过专业的国际保理业务培训, 业务不熟, 工作效率低, 影响了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推广速度的提高和应用范围的扩展。

2.6 盲目的市场定位阻碍保理业务的发展

目前, 我国银行开展保理业务部门的服务对象, 受银行从业人员和资金的限制, 一般都集中在银行做信用证及托收等结算的客户上。而且目前主动采用保理业务的客户, 也往往是因产品积压或信用证失效而不得已采用的, 这些客户当然无法形成出口保理业务的稳定客户群, 也无法起到样板客户的广告效应。

3 发展我国国际保理业务的对策

随着我国对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条件的放宽, 我国必须积极采取措施, 提高自身经营水平, 不断扩大金融品种以适应金融全球化发展的趋势, 为我国本身国际保理业务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微观环境。针对存在的问题, 大体可考虑对策如下:

(1) 电子信息技术是开展国际保理的基础。西方国家开展保理业务电子化、网络化服务设施水平很高, 而这些设备与技术对于国际保理业务先期的信息传递、数据交换具有重要意义。尤其在首次与国外客户的贸易往来中对于对方资信的调查, 对于贸易伙伴国所在地法律、法规、经济政策等诸多方面的分析研究必须通过完善、高效的信息传输系统才能得以实现。因此, 我国应尽早与FCI其它成员国和各大银行以及各种咨询机构建立信息交互网络, 以便进行广泛的交流和正常协作。

(2) 人才培养是提高保理业务服务水准的关键。充分利用现在已有的职业培训设施及大专院校的师资力量, 举办各种类型的国际保理专业培训班, 可以从开展国际保理业务较早的发达国家专门高薪聘请一些国际保理业内的专家来讲课, 及时传授世界最先进的保理技术及业务程序。同时, 国家相关部门应根据国际保理业务开展的实际需要从规范化管理要求出发, 建立从业人员资格认定考试制度, 可实施在岗培训工程, 大力培养专门从事国际保理业务的专业人才。

(3) 迅速提高我国国际保理业务水准, 完善服务形式和内容。目前, 我国国际保理服务形式单一、服务内容简单, 采用国际通行的双保理做法是加快我国发展国际保理业务的必要条件, 也是通过业务渠道借鉴与学习国外保理公司经验的有效途径。我们应紧跟时代发展潮流, 建立健全国际上通行的双保理做法, 实现单保理到双保理的过渡。

(4) 完善针对保理业务的授信机制, 加强风险管理。银行要建立和完善科学的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和方法, 并通过银行之间的合作与信息共享, 建立完整可靠的企业资信情况管理系统, 加强对进出口企业的资信管理, 从而降低企业保证金的交纳;另一方面, 可以借鉴欧美地区保理商的做法, 加强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合作, 尝试开展保理业务保险, 在规范运作的基础上积极有效地防范风险。

(5) 商业银行应高度重视并大力宣传、推广国际保理业务。应在涉外经营领域大规模宣传国际保理业务的重要意义, 应充分利用现存的分支机构网络, 并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传播媒介, 大力宣传国际保理业务知识, 增强外贸企业国际竞争力和适应国际市场的应变能力。

(6) 政府应出台扶持政策, 积极引导商业银行及非金融机构大力开展国际保理业务。政府必须出台相应扶持政策, 使出口商、保理商都能在开展保理业务中有利可图, 从而变被动发展为主动引导示范。政府应一方面激励出口企业应用保理业务以扩大对外贸易;另一方面, 鼓励国有商业银行拓展自己的经营范围, 大胆开展保理业务。在国外金融机构尚未进入中国开展激烈的国际保理市场竞争之机, 大力发展国际保理业务, 抢占先机。

(7) 营造有利于国际保理业务开展的法制环境。我国可直接从国际上已有的各国业已形成的国际惯例、法律制度、国际公约等人类共同创造的法律文明中, 汲取有效合理的法律成果, 提取适于我国国情的法律条文, 并参照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在开展国际保理业务中的一些普遍做法, 来充实完善本国的具体国际保理法律框架, 从而营造一个有利于我国国际保理业务开展的法制环境。

(8) 此外, 还应从国际金融的不确定因素、各国法律环境、进口国的政治、经济及贸易准入等方面入手, 加强国际保理业务的风险防范研究。

参考文献

[1]杨红, 项卫星.国际保理业务的发展现状与对策研究[J].当代经济研究, 2006,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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