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负增加原因范文

2024-09-13

税负增加原因范文(精选7篇)

税负增加原因 第1篇

1“营改增”政策的实施背景及实施情况

“营改增”政策实施之前,我国在税务征收方面一直是增值税、营业税并存的局面,交易环节中难免会出现重复征税的情况,不仅加重了企业负担也不符合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根本要求。“营改增”即是将原来按营业税征收的部分行业改为按增值税征收。“营改增”政策的全面实施,有效地减少了重复纳税的环节,同时也更有利于国家的税收监管,能更有效打击偷税漏税。

“营改增”政策实施后,很大一部分行业税负降低,但也有部分行业税负显著增加。税负增加的行业一般包括无法取得进项税发票的采购支出比重较大的建筑行业、以人力成本为主要成本的新兴行业等。举个简单例子:建筑企业取得工程收入1000万元,原来征收营业税的税负是30万元。“营改增”后建筑业的税率是11%,1000万元的工程收入应计销项税99万元。如果企业可以从以下活动中取得进项税且进项税高于69万元,企业的税负就可以降低,否则税负增加:(1)办公用品;(2)主材和辅材的购买;(3)其他应税服务;(4)合法工程分包等。

2“营改增”税负增加的原因分析

2.1 发票管理不善导致税负增加

根据“营改增”政策的发票抵扣规定可知,对企业在发票管理方面有更严格的要求,专用税控设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是企业增值税抵扣的重要依据。企业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后去抵扣认证的时间不能超过180天,超过这个期限,进项税就只能进入企业的成本而无法抵扣了。因而如何有效管理发票成为“营改增”企业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通常情况下,企业需要管理的发票非常多,金额或大或小,发票管理不善可能导致公司蒙受不必要的损失。

2.2 部分行业无法取得进项税发票导致税负增加

(1)为了降低原材料成本,建筑企业购买的水泥、砂石等一般都是向个体户或小规模纳税人采购,对方无法开具正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只能取得3%的进项税票,与建筑企业的11%的销项税率比较,必将增加8%及以上的纳税成本。而且这部分成本在建筑企业成本中所占比重较大,从而导致这类企业税负大幅上升;(2)人力成本不能抵扣。人力成本一般以工资表的方式结算或采取劳务分包的模式,无法取得可抵扣的进项税发票,对于人力成本比重较大的技术服务类、研发类企业以及建筑施工企业,人力成本都将导致企业税负上升;(3)部分设备机械支出无法抵扣进项税。企业的设备或机械一般以采购或租赁的方式取得,如果设备购买在“营改增”政策实施前,相应的进项税无法抵扣。而设备租赁考虑到成本原因,很多企业都选择了小规模纳税人作为合作商。这些无法取得正规进项税发票的支出都将导致企业税负不同程度地上升。

2.3 生产经营周期影响税负增加

在企业的发展中,生产经营周期和企业成本有着直接的关系,如果企业在“营改增”后是处于快速发展时期、设备更新较多,企业税负会有效降低,反之企业的税负将增加。例如:在实施“营改增”试点以后,东方航空公司购置了新的飞机,全年缴增值税在4000万元左右,减税幅度在九成左右。而我国其他地区的试点时间不长,当地的航空公司在这个时间段内没有购置新的飞机和其他设备,因而减税力度不大。又如:武汉公交集团在实施税改后的第一个月,由于购入多部车辆和其他设备,进项税额达到2175万元左右,销项税额在1585万元左右,两者在相互抵扣之后,企业不需要再缴纳增值税,并且还有590万元左右的留抵税额,可以在日后的缴税中再进行抵扣。然而,同属于交通运输业的武钢集团下辖的货运公司却不一样,其在2015年12月时没有购置车辆和其他设备,因而,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很少,在“营改增”实施后的第一个月,该货运公司的税负增加达到400万元左右。

3“营改增”税负增加的应对策略

3.1 加强培训,注重企业经营流程的严格控制

在“营改增”政策全面实施的情况下,提高财务人员的专业水平、综合素质等,对于促进企业更快、更好发展有着极大作用。因此,企业财务人员应积极做好增值税抵扣方面的相关工作,严格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加强发票管理,从发票的领用、开具、使用、保管等各个方面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避免税收及法律风险。同时,企业应加强内部培训,加大培训投入,注重公共人员、采购人员等的综合技能培训,让大家对“营改增”政策有比较全面、深入的了解,才能真正实现税负的有效控制,最终达到严格控制企业经营流程的目的。

3.2 完善“营改增”税收体系,使经营风险有效降低

根据“营改增”政策的实施情况可知,企业的各项经营活动会给企业的税负带来极大影响,因此,企业需要做好经营活动与税负计算方面的对接工作,将“营改增”税务管理工作独立出来,才能促进“营改增”税收体系进一步完善。例如:在进行原材料的采购时,应从税务管理角度出发,提高发票控制工作、合同管理工作等的实际效用,从而使企业的经营风险有效降低。由于供应商提供的各种发票是非常重要的抵扣依据,财务人员在收到发票时,要对发票进行严格的审核、核对、验证等,确保发票真实、有效、合法。大力促进发票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发展,从而避免企业出现过多额外的税负支出。

3.3 科学制定营业管理规划,加大合同管理力度

在“营改增”政策全面实施以后,企业签订的各种合同与企业承担的税负之间的关系变得越来越紧密,如承包人开具的发票税率非常低,或者一些小规模的纳税人无法开具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都可能增加企业的税负。因此,企业应选择优质的承包商,并科学制定营业管理规划,加大合同管理力度,才能有效实现税负控制,避免营业成本不必要地增加。

3.4 加强供应链优化管理,合理调整合作供应商

在“营改增”政策严格实施的情况下,供应商如果不具备良好的信誉,则可能增加企业的经营成本。因此,为了更好地减轻企业的税负,企业需要加强供应链的优化管理,选择一些可以提供正规、有效发票的供应商,才能实现合作供应商的合理调整,对于促进企业更长远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4 结论

总之,在“营改增”政策全面推进和实施以后,企业在税费计算方面可能出现很多不同的情况,如果不采取正确的应对策略,可能大大增加企业的经营成本。因此,企业需要注重经营管理方式的不断优化,加强税负的有效控制,并选择优质的合作伙伴,加大合同管理力度,才能避免企业出现额外的税负,最终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刘雪茹.铁路运输业“营改增”运行分析[J].科技经济市场,2016(4):94-95.

营改增税负增加的4种情况 第2篇

营改增有四种情况税负将增

尽管“营改增”后大多数企业税负有所下降,但在一些特定情形下,仍然可能出现税负增加的情况。笔者研究发现,有4个原因将会导致一般纳税人企业税负增加。进项税抵扣不足税负将增,如果“营改增”纳税人在某一段时期内可抵扣进项税额较小,那么该时期企业税负可能加重,“营改增”前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而“营改增”后,进项税额可以得到抵扣。只要进项税额达到一定数量,“营改增”纳税人的税负就不会上升。现实中,受多种因素影响,特别是企业生产经营周期的影响,如果“营改增”纳税人在某一段时期内可抵扣进项税额较小,那么该时期企业税负可能加重。比如,会计师事务所主要成本构成中固定成本和人工成本较高,如工资薪金、房屋租金、业务信息费、交通食宿费等,而这些成本比重较大,因而不能产生进项税,其成本可抵扣的项目比重过低,仅有办公用品、电脑设备、水电费、设备维修等费用可供抵扣。再如,运输业在试点过程中,部分企业的税负不降反升,其原因是因为增值税尚未实现全覆盖,企业没有足够的由相关企业开出的增值税发票来抵扣的结果。由于主营业务是长途运输,燃油和路桥费是除了购买设备之外主要的进项税来源。而全国各地只有很少的收费站或加油站能够开出符合抵扣要求的增值税发票。高速公路系统没有纳入“营改增”的体系,给企业在发票抵扣方面带来了很大的困扰。还有就是物流公司,在物流企业的成本构成中,30%-40%是油费、30%-40%是路桥费,20%的人力成本。但是按照现在上海的试点方案,交通运输企业的人力成本、路桥费、房屋租金、保险费等主要成本均不在抵扣范围,而可以抵扣的燃油、修理费等费用在总成本中所占比重不足40%.因此,如果一家物流企业未来几年或更长时间没有大额资产购置情况,其实际可抵扣的税就会很少。上下游抵扣链断裂税负将增 没有足够的进项税增值税发票来抵扣销项税,必然造成企业税负的增加在此前上海和北京的试点中,由于建筑行业争议比较大,其原因也和“进项税额抵扣难”情况有关。中国建设会计学会近日对60余家建筑企业进行调研后指出,“营改增”之后,3%的营业税改为11%的增值税,理论上这11%的增值税是可以抵扣的,但有些企业反映实际税负有可能增加90%以上。该学会表示:理论测算容易脱离实际,建筑施工企业需要购买的砖、瓦、灰、沙、石等材料,很多都由农民和个体户经营,而且季节性很强,货主要求现场现金交易,也不可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此外,小规模纳税人按3%征收,建筑施工企业涉及的上游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很多,他们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建筑企业很多采购难以取得增值税发票,这样就没有足够的进项税增值税发票来抵扣销项税,必然造成企业税负的增加。得不到原有营业税优惠幅度税负将增 原营业税差额征收优惠幅度更大,相比而言,增值税税率更高,这也会使企业税负增加“营改增”后,原有的营业税优惠政策将如何过渡也会影响到企业的税负高低。目前,中央已经明确,国家给予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但对于通过改革能够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的,予以取消。原营业税差额征收优惠幅度更大,相比较而言,增值税税率更高,也更难合理规避。这也是“营改增”企业税负增加的原因。因为营业税和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不同,因此两者是不能作简单的数字比较的。营业税优惠政策究竟该如何连续?税务机关如果从严控制,一些企业可能失去享受优惠政策的机会。国家试点政策规定,国家给予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试点开始前有很多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企业,按照规定优惠政策还将延续,但由于增值税优惠的标准和内容与营业税不同,究竟该如何连续?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试点企业纳税人属于列举行为的,采取免征增值税办法予以延续:试点企业纳税人属于列举行为的,采取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予以延续。根据财税〔2011〕111号附件3规定,试点地区试点纳税人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符合相关规定的列举行为可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换言之,文件规定未有列举的行为不能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资本有机构成低税负将增 资本有机构成比较低,对生产资料投入较少的企业,增值税税负可能会增加资本有机构成提高意味着对劳动力投入的需求相对减少,企业生产资料(不变资本)在企业资本投入中所占的比例加大。增值税改革的核心在于抵扣制,随着“营改增”改革的进行,试点企业由营业税纳税人转变为增值税纳税人,对于资本有机构成比较高的企业而言,企业生产资料投入比重加大意味着企业可抵扣的项目增加,企业增值税税负减轻。相反,资本有机构成比较低的企业,增值税税负可能会增加。由于各行业的资本有机构成各异,征营业税的行业的增值税当量也各异。比如从上海的试点改革情况看,“营改增”后部分物流企业税负不减反增。按规定,运输企业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由于运输企业的资本有机构成较低,人力成本等税法规定不能抵扣项目的支出约占总成本的35%,实施增值税后,即使企业发生的其他购进项目全部可以取得增值税发票,并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实际负担率也会增加。资本有机构成低即人力资源密集型企业税负必增。我们以税务师事务所为例:假设某税务师事务所的年收入为500万元,若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则为25万元(500×5%);若按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则销项税金为30万元(500×6%)。至于实际缴纳多少税金,则要看他们取得的进项税金了。若他们取得的进项税金大于5万元,他们的税负减轻;若小于5万,则税负加重。可以设想一下,一家正常经营的事务所,一不需要购买机器设备,二不需要购买原材料,三不需要购买低值易耗品,不可能取得进项税额,何况一些支出若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抵扣的,税负必增无疑。

2013年01月17日

税负增加原因 第3篇

【关键词】“营改增” ;建筑企业 ; 税负增加 ; 应对策略

一、建筑业实施“营改增”的现实困境

1.建筑业“营改增”的必要性

较营业税而言,增值税最大特点在于“道道课征,税不重征”。由于我国长期出现营业税与增值税并存的情况,重复征税的问题严重,不能更好地体现税收公平性,促进社会专业化分工,且像建筑业这样专业化分工细致的行业,该问题更是不利其长远发展。因此,将我国现行建筑行3%的营业税改为11%的增值税,本是国家基于减轻企业税负,优化我国经济结构而进行的一项开创性的税制改革。此举不但能极大避免重复征税的现象,规范企业行为,减少偷税漏税行为的发,更有利于企业的长足发展和国家税收制度的完善。

2.建筑业“营改增”面临的困境

早在2013年初,由住建部组织、中国会计学会参与的一项调研结果显示,以既定建筑业11%的税率进行测算,85%以上的企业税负增加,甚至税负增加的幅度达到90%。2014年末,中国铁建内部进行了一项关于“营改增”模拟实验,实验结果显示税负普遍都会增加一倍以上。以南通市第四建筑集团公司为例,2011年公司营业收入为1202340.60万元,税改前,营业税税率为3%,应交营业税为36746.34万元,税改后,应交增值税为70473.5万元,净增加33727.16万元,税负增加91.78%。

由此可见,“营改增”的理论测算是在非常理想的假设下进行的,即:假设与建筑行业密切相关的上下游行业乃至全社会各行各业均已实行了增值税,我国的税制已趋于完整,且建筑施工企业用的施工材料、机器设备等均能取得进项税发票;在进项税税率方面,假设只有一般纳税人,不存在小规模纳税人、简易纳税法等,而由于建筑业涵盖的工程作业项目内容繁多且与其他行业的密切关系,这些假设明显是脱离实际的。

二、“营改增”后建筑业税负增加的缘由

1.部分材料限制流转抵扣

根据规定,企业的增值税额等于销售环节的销项税减去生产环节的进项税,这是避免企业重复征税的核心要点。而在现实生活中,建筑企业在经营中有大量的甲方供应的原材料,如钢铁、水泥等。这一部分材料提供的合同和发票存在主体不一致的现象,即材料由甲方购买,施工企业无法取得进项税票。此外,建筑施工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广泛且分散,受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的影响较大。有些工程项目在一些极为偏僻的地区,如砖瓦、砂石等地方料以及小五金等零星材料,只能从个体户或农民手中购买,这类供应商往往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此可见,进项税票的难以取得,是企业的税负增加的重要因素。

2.存量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无法抵扣

建筑企业的存量固定资产是指以前年度购进用于生产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的税法规定,建筑企业税改后购置的固定资产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进项税额,这对于“营改增”后新办企业来说无疑是一件好事。然而,就老牌企业而言,其正常生产施工所必需的机器设备普遍已配置齐全,固定资产均在税改前购置,建筑施工企业购置固定资产的花费更是巨大,且使用年限较长。税制改革后,这些存量固定资产会逐步结转为成本,不允许抵扣进项税,导致企业只承担销项税额,这种不匹配现象变相的使企业税负增加,间接造成新老企业间的不平等竞争。

3.成本结构中无法抵扣的部分比重较高

据专家测算,业内普遍人工成本约占工程总成本的30%,然而,目前的税法规定人工成本不能取得进项税,且随着物价攀升,该项成本正逐年上升。对于资金雄厚、实力强大的企业来说,其管理精细,资本化程度高,先进的设备可替代人工高质高效的完成作业,“营改增”对其带来的有利影响大于不利影响。但是就我国目前情势而言,更多是资本化程度较低的企业。这些企业不同程度上存在一些管理漏洞,且其机器设备陈旧、技术落后、效率低下,大部分工作对劳动力的依赖程度较高。面对劳动力成本的不断上涨和人工成本无法抵扣的双重压力,“营改增”后企业税负必然会大幅度增加。

4.建筑业增值税税率过高

自建筑业“营改增”试点实施以来,预期效果并不如其他行业那样好,究其缘由,本文认为政策规定11%的增值税税率显得过高。业内专业人士表明,11%的增值税税率是在十分理想的假设条件下计算出的,众多企业高层也表示建筑业属微利行业,根本无法承受如此沉重的增值税税率。这显然不是建筑企业加强监管及调整计价和结算方式能够解决的。

三、推动“营改增”的应对策略

1.加强企业监管,促进进项税票的取得

施工方宜选取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作为合作伙伴,并针对扣减税率进行考察,完善并解决进项税额相关抵扣问题,以免企业增值税无法抵扣。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无法避免个人交易时,应事先与供应商签订合同,按照简易征税办法计算税额,事后向当地税务部门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即可避免缺失进项税票带来的损失。

同时,建筑企业在签订项目合约时,应该统一以企业名称签订,并保证购买方名称与企业全称一致。企业必须精细化管理,一方面及时查找不能开具进项税发票的主要原因;另一方面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作废、认证等环节拟定严格的制度章程,尤其是避免丢失、损毁进项抵扣增值税凭证,导致不必要的损失。

2.争取存量资产抵扣,更新营利模式

新形式下,企业应关注“营改增”的动态,保证存量资产的进项税额得以抵扣,在形势不明朗的情况下可暂缓设备购进,以租代买。相关部门也应该尽快完善税改后的相关规定,出台扶持老牌建筑企业的政策。例如,规定生产用的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按照折旧程度的多少,给予不同程度的进项税额抵扣;再如,在不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况下,允许部分企业更改固定资产的计提折旧的方式,允许其加速折旧,并给予企业充足的“过渡期”。

同时,建筑企业必须优化成本结构。一是我国的建筑企业的盈利方式十分单一,大多仅限于施工,对此,我们可效仿国际优秀的建筑企业实行“一条龙”式的服务,即从设计到采购再到施工一手包办,多元化经营。二是控制人工成本,建筑施工企业可以通过引进新的机械设备,调整成本结构中人工成本的份额,加强对人工作业的管理精细度。这不仅有利于企业提高机械化水平,扩大生产规模,同时,提升了人工成本的使用效率,迫使企业由劳动密集型向资本密集型转变。

3.降低企业实际承担的税负

(1)政府应降低建筑业增值税税率

中国建设会计学会表示,建筑业的显著特征是劳动密集、微利且竞争激烈,税改应符合其生产特点,在全国全行业统一进行。住建部根据该协会的调研测算结果,建议将营改增试点税率降低至6%。在税制改革的试行阶段,鉴于“营改增”已造成建筑企业的税负不减反增,则应暂时对全国建筑施工企业统一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这样做既保证了国家的税收,又解决了税改带来的税负增加问题。

(2)企业应充分了解“营改增”的最新政策

面对税改的大潮,建筑企业首要任务是时刻关注“营改增”的动向,积极学习国家给予的各种政策,知己知彼,方可百战不殆。例如,在具体操作时,包清工和甲供材等业务不能和公司正常的经营业务混淆并计算,可用简易办法按3%计算缴纳;可抵扣的进项税不仅局限于水泥、石灰、运输费等,施工设备的维修及保养费,水电、办公用品等都可以进行抵扣;新政策规定,今年4月底之前的项目按简易办法的3%计算缴纳增值税,不用担心未完工项目娶不到进项抵扣问题;且本年5月1日后,购置不动产的进项税额可分两年抵扣,企业运用好这项政策将极大降低税负。

随着营改增各项政策的落实,企业应加快资产的更新换代工作,国家税务机关也将强化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及征收工作,增值税链条势必将更加运转顺畅,建筑业“营改增”后税负增加的问题定将得到合理的解决。

参考文献:

[1]何美霞.浅议营改增对建筑企业会计核算的影响及其完善[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15,(03):91-92.

[2]何一坚.营改增:建筑行业企业的机遇与挑战[J].现代商贸工业,2015,(04):152-154.

[3]陈思聪.试述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J].法制与经济(下旬刊),2014,(01):100-101.

作者简介:

税负增加原因 第4篇

关键词:“营改增”,税负,进项税额,税率

一、“营改增”的提出及其对企业税负影响

(一) “营改增”的提出

2011年11月16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 (财税[2011]110号) 》, 从2012年1月1日起, 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2012年7月31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2]71号) 》, 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 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 (含厦门) 、湖北、广东 (含深圳) 8省 (直辖市) 。2013年5月24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37号) 》, 自2013年8月1日起, 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 将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映、发行等纳入试点。

2013年12月13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3]106号) 》, 自2014年1月1日起, 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改增试点。结合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运行中反映的问题, 对营改增试点政策进行了修改完善。

“营改增”从扩围行业看, 包括交通运输业与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 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从适用税率和征收率看, 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 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租赁有形动产适用17%税率, 交通运输业适用11%税率, 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 并对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征收增值税, 具有很强的操作性;从税收收入归属看, 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 改征增值税后仍归属试点地区, 保持了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从组织实施看, 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管, 有利于全面做好“营改增”相关征管准备和实施工作。

当前, 我国正大力发展第三产业, 尤其是现代服务业。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有利于完善税制, 消除重复征税;有利于社会专业化分工, 促进三次产业融合, 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成本, 增强企业发展能力, 扩大就业;有利于优化投资、消费和出口结构, 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

(二) “营改增”对企业税负的影响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一项重要的结构性减税措施。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中, 对税改目标进行了概括性的描述“规范税制、合理负担。在保证增值税规范运行的前提下, 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不同行业发展特点, 合理设置税制要素, 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 基本消除重复征税。”。

“营改增”对原增值税纳税行业税负的影响主要是由于原增值税行业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多引起的, 体现为明显的减税效应。对于扩围行业税负的影响, 主要是通过税率设计、税收优惠设计、财政政策等相关措施来达到的, 基本上体现为减税效应, 但在部分企业则可能出现税负增加的情形。国税总局公布的数据显示, “营改增”试点推进以来, 前10个月共减税939.65亿元, 全年减税将超过1200亿元, 可见“营改增”对降低企业税负作用明显。但与此同时在这一轮改革中, 有一些企业出现了税负增加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统计, 截至2013年2月份, 纳入试点企业税负增加比例约为5%。客观的分析这一现象, 并找出其原因进而寻求有效的应对措施, 有助于进一步推进和完善“营改增”改革。

二、“营改增”导致部分企业税负增加的原因分析

(一) 原因分析

“营改增”对于扩围行业税负的影响, 主要是通过税率设计、税收优惠设计、财政政策等相关措施来达到的。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中对于税收优惠政策过渡表述为“国家给予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 但对于通过改革能够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的, 予以取消。试点期间针对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过渡政策”, 可见在税收优惠设计方面, 并无大的举措, 其对税负影响可以忽略。对于“营改增”试点过程中导致税负增加的企业, 上海、北京等试点地区实施了过渡性的财政扶持政策, 但基于其属于临时性的救济措施, 在考虑对企业税负影响时也可以排除在外。因此, 税率设计就成为此次“营改增”对于扩围行业税负影响的最主要因素。具体而言, “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税率为3%, “营改增”后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1%, 名义税率增加了8个百分点。“有形动产租赁”营业税税率为5%, “营改增”后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 名义税率增加了12个百分点。“现代服务业”营业税税率为5%, “营改增”后适用增值税税率为6%, 名义税率增加了1个百分点。扩围行业适用增值税税率高于营业税税率时会产生明显的增税效应, 但另一方面“营改增”使得扩围行业购进货物及劳务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从而消除重复征税, 可以带来的减税效应。“营改增”对企业税负的最终影响取决于以上两大效应叠加后产生的净效应。具体到此次“营改增”涉及的三大行业而言。

“交通运输业”和“有形动产租赁业”税负增加企业较多, 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适用增值税税率过高。“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税率为3%, “营改增”后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1%, 名义税率增加了8个百分点。“有形动产租赁”营业税税率为5%, “营改增”后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 名义税率增加了12个百分点。二是与企业所处的营业周期有关。理论上来说, “交通运输业”和“有形动产租赁业”属于“重资产”行业, 购进货物和劳务数额巨大, “营改增”是“利好”。问题在于在“营改增”前, 不少企业完成固定资产更新不久,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0条规定:“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房屋、建筑物, 为20年;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 为10年;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 为5年;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 为4年;电子设备, 为3年”, 交通运输业企业、有形动产租赁业企业购入的生产资料折旧年限少则3年, 多则10年, 如果在近期不需要更新, 就没有大额的进项税用于抵扣, 这也是企业税负增加的重要原因之一。此外, 对于交通运输业企业来说, 公路运输管理费、过路过桥费占企业成本比重较高, 但这些费用均未纳入进项税额抵扣范围, 也是导致其税负增加原因之一。

“现代服务业”营业税税率为5%, “营改增”后适用增值税税率为6%, 名义税率增加了1个百分点, 幅度不大, 加之增加了进项税额抵扣环节, “营改增”后税负总体下降, 但也有少数企业反映税负略有增加, 主要原因在于部分企业中间投入比率偏低。企业成本可分为外购产品与服务成本以及内部人力成本两类, 其中外购产品与服务成本 (即中间投入) 产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能够抵扣, 而内部人力成本则不存在进行税额的抵扣问题。此外, 房屋租金、物业管理费也不能作为进项抵扣, 对于中间投入相对较少的知识密集型行业如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业等现代服务业, 其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就较少, 因而在“营改增”后会出现税负增加的现象。

(二) 正确看待“营改增”试点中部分企业税负“不减反增”现象

“营改增”属于“结构性减税”, 不是简单的普惠性质, 所以一段时期出现少数企业税负上升的情况, 并不违背政策本质, 也是难以避免的。“营改增”试点中所出现的部分企业税负增加的现象, 只是一种局部性的矛盾, 不应过分夸大, 而且从总体上看, “营改增”给试点企业带来的净效应是减税而非增税。对于“营改增”改革成效的评价不能仅仅局限于企业税负变化方面, 而且, 部分企业税负增加是否对其利益构成负面影响, 也需要考虑企业在产业链中议价能力等因素才能确定。从长远来看, 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推动产业转型与增进居民福利, 才是评价“营改增”成效的最主要标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测算, “营改增”可以带动2013年GDP增长0.5%, 第三产业增加值提高0.3%, 居民消费增长1%, 拉动出口增长0.7%, 直接带来新增就业岗位70万, 全国税收减少1000亿, 可见此次“营改增”是非常成功的。

三、政策建议

(一) 调整增值税税率水平与结构, 促进行业税负的优化

前已述及, 此次纳入试点范围的“有形动产租赁”、“现代服务业”、“交通运输业”适用增值税税率均有所提高。虽然“营改增”后可以抵扣购进货物或劳务的进行税额, 但“现代服务业”一般属于资本有机构成较低即中间投入较低企业, 进项抵扣数额较少难以抵销税率提高所导致的税负增加;“有形动产租赁”、“交通运输业”如果属于新办企业或处于大规模固定资产更新期, 因进项税额的大幅增加其税负一般不会增加。但对于处于平稳运营期企业来说, 大规模的固定资产采购已经完成, 进行税额的抵扣肯定不足以弥补税率大幅增加导致的应纳税额增加, 从而税负增加。事实上, 试点以来, “有形动产租赁”、“交通运输业”也是税负增加的“重灾区”。对于“有形动产租赁”、“现代服务业”、“交通运输业”可以考虑适当下浮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目前有形动产租赁业17%、交通运输业11%的试点税率均明显偏高, 可分别下调至11%和6%。

(二) 简化财政扶持返还政策操作流程, 加强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

对于“营改增”试点过程中导致税负增加的企业, 上海、北京、深圳等试点地区均实施了过渡性的财政扶持政策, 大大减轻了税负增加企业的负担, 对于增进企业税负公平、提高试点企业积极性意义重大。但是这一政策在执行过程中, 手续比较繁琐, 申请时提交的材料很多, 并且大部分材料是重复性的, 这样就给企业带来了很多麻烦, 建议在具体执行中继续抓好落实, 进一步简化申请流程, 减少不必要的资料, 避免重复申报, 保证补贴资金及时、准确到账, 使企业及时获得返还的税金。

虽然试点地区均实施了过渡性的财政扶持政策, 但很多企业并不了解扶持政策。如上海, 对因新老税制转换而产生税负有所增加的试点企业, 上海市已按照“企业据实申请、财政分类扶持、资金及时预拨”的方式, 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不过, 上海市发改委的调研显示, 多数企业不了解“营改增”专项资金扶持政策, 为此, 政府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营改增”和相关政策的宣传和培训, 确保税负增加企业充分享受到过渡性的财政扶持政策。

增值税比营业税在计税方法上复杂很多, 对于进项税额的抵扣也有严格的条件限制, 操作流程复杂且有一定难度, 因此“营改增”后, 国税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 并从技术上进行改进, 除了增值税发票可以抵扣外, 其他可以进行进项税额抵扣的发票和单据要进行详细说明, 列出具体的可以抵扣清单, 方便企业依法抵扣和纳税;还要定期对企业相关人员进行业务技能培训, 使企业能够及时了解和掌握税收政策, 解决企业在税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 增加抵扣项目, 扩大抵扣范围

此次“营改增”交通运输业税负增加最为明显, 除税率上浮原因之外, 进项抵扣不足也是重要原因。因此可以考虑将占交通运输业成本较大的路桥费、高速公路管理费等适当增加到可以抵扣进项税的范围内。路桥费、高速公路管理费等可以取得正式凭证, 不会增加征管难度, 从技术角度来说是可行的;对于企业存量的固定资产, 建议允许企业按照当期计提的折旧额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相当于对这部分固定资产采取“收入型”增值税政策) 。也可以考虑对存量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按照一定比例 (如不低于60%) 进行一次性追加抵扣, 从而彻底解决“有形动产租赁”、“交通运输业”税负增加问题;针对资本有机构成较低的文化创意服务、鉴证咨询业等现代服务业, 可以考虑将办公场所租金、物业管理费等列入可抵扣范围, 缓解其可抵扣进项税额不足导致的税负增加问题。

参考文献

[1]高培勇.“营改增”的功能定位与前行脉络[J].税务研究, 2013 (7) :3-10.

[2]马蔡琛, 李思沛.“营改增”背景下的分税制财政体制变革[J].税务研究, 2013 (7) :16-21.

[3]胡怡建.增值税扩围:力促服务经济转型[N].解放日报, 2011-12-25.

[4]孙钢.增值税“扩围”的方式选择——基于对行业和体制调整的影响性分析[J].地方财政研究, 2011 (2) :56-59.

税负增加原因 第5篇

一、建筑业“营改增”税负增加的原因

通过对“营改增”在建筑业的运用进行探讨,可以发现从总体上来说,“营改增”政策的运用规范了建筑行业的市场秩序,减少了在人。方面的支出,进一步优化了资产结构。但由于现在的建筑企业大多还在运用传统的管理模式和管理方法,致使许多发票无法合理的取得,从而导致企业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税负。下面我们主要分析一下建筑企业的税负增加的原因。

(1)人工费的抵扣问题。就建筑费用而言,劳务费用占很大的比重,因此在劳动力价格不断增加的过程中,在建筑费用中所占的比例也越来越大。在通常情况下,建筑行业的劳务是从劳务公司中购买的,按照原来的规定,建筑劳务企业会给建筑安装业一定的纯劳务分包款作为营业税。但是随着“营改增”政策在建筑业中的实行,劳务费的开支无法进行抵扣,建筑业只能按照相关的政策进行纳税,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税负问题。

(2)施工设备抵扣费用造成建筑行业税负增加。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施工的过程中,主要使用的设备方式包括以下两点:第一种是建筑企业自行采购。第二种是通过租赁的方式取得。根据增值税的具体规定,企业在“营改增”政策实行之前购买的一些设备,无法进行进项抵扣,而在“营改增”之后购买的一些设备要想抵扣进项税额则需要使用专用的发票。就我国现有的一些规模较大、管理规范的建筑施工企业来说,购置较为齐全的工程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设备已成为建筑施工行业资质核定的管理条件之一。所以大多数正规的建筑企业都已经配置好能够正常营业所需要的设备,同时“营改增”政策的实施,有效的减少了购买新设备所用的费用。但在“营改增”政策的规定中,建筑业中的建筑维修设备和材料等都属于动产,都需要纳税,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也提高了建筑行业的税负。

(3)一些建材无法取得增值税所需的专用发票。建筑行业中存在一部分零散的建材,这些材料的成本主要是通过零售点、个体户、私人小企业等提供的,而这些零售点等是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从而导致建筑行业中的部分建材因为没有专用的增值税抵扣发票无法进行抵扣,也就增加了建筑行业中的税负。

(4)部分材料成本支出不能及时获得抵扣凭证进行进项税额抵扣。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能够进行进项税额抵扣的发票时间应该是取得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而在建筑行业中普遍存在一些互相拖欠工程款、材料款的现象,建设单位会因为各种原因拖欠材料设备供应商、分包商的材料设备款、分包款等,致使建筑施工企业无法及时的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实现抵扣。从而在实施“营改增”政策后,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经常会超出规定期限,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建筑施工企业的实际税负。

二、建筑业应对“营改增”税负增加问题需要采取的应对策略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发现随着“营改增”政策在建筑业中的广泛应用,出现了税收增加的局面。下面,我们针对以上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减少税负的增加。

(1)在劳务用工的方面。建筑公司需要加强设备和生产线的资金投入,并加快引入先进设备的步伐,增加机械使用效率,减少工作人员的数量,同时不断优化施工方案,从而实现减少企业人工费支出的目的,促进进项税额可抵扣项目比例的增加,从劳务用工方面降低企业税负。

(2)机械使用费方面。“营改增”政策在建筑业的广泛应用,促进了建筑业的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但按照相关规定,公司只有在实行“营改增”后购买的新的机械设备才满足进项税额抵扣的要求。所以,建筑施工企业要尽量延迟购置一些所需的机械设备,如果急需的话,要通过租赁的方式来满足企业的需要。同时企业在租赁的过程中,要认真分析各种不同出租房的优缺点,从而制定出最符合要求的租赁方案。最后,建筑公司还可以向相关的税务部门建议改变“营改增”前购置的固定资产进项税不可抵扣问题,从根本上解决税负增加的问题。

(3)供应商选择方面。建筑公司要加强企业内部管理、监督,对税收进行合理的分析、筹划,通过规范市场经营部和法定监察部的分包行为,进而在签订分包协议的过程中,保证价格和税额的合理性。另外,在供应商的选取方面,不能只考虑进价成本这一方面,还需要综合考虑供应商能否开具增值税的专用发票等方面,并通过详细的计算,来选择合适的供应商签订分包协议。

(4)工程款催收、进项税额留抵方面。第一,规范对建筑公司的市场经营部和法务监察部的管理,在合同中要补充如果因工程款的拖欠而引起的税负增加的一方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建筑公司要加大收款力度,对资金的使用要进行合理分配,尽量避免企业因收款不到位而引起资金链断裂,导致企业税负增加。第三,建筑公司应该联名对国家税务总局提出建议,解决因工程项目结算不到位而引起的销项税发票无法进行抵扣的问题,从而通过制定一定的过渡措施来降低企业税负,促进企业发展。

(5)收入源头方面。由于人工费、材料费等不断上涨,导致市场经营部为了消化部分增加的税负,在招标过程中,不断提高报价。又因为在建筑业中,机会平等,提高报价并不会使公司完全处于不利地位。

(6)“营改增”政策培训方面。首先,建筑公司通过会议、培训、专题讲座等渠道,加大对增值税政策的宣传力度,加大公司员工对政策的整体把握。其次,建筑公司还需要组织管理人员、各级财务人员、预决算人员和材料采购人员认真学习有关增值税的专业知识,改变员工原先对增值税概念理解不清楚的状况。另外,公司还需要对员工进行有关增值税专业知识的考核,提高他们对税率、基本原理、纳税时间和纳税环节等的了解与掌握,并且在员工掌握增值税的过程中可以更好的树立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意识。最后,则要对企业的管理模式作出一定的调整,特别是在增值税纳税申报的过程中,要加强对发票的管理,在会计核算方面则要作出一定的创新和完善,从而更好的配合“营改增”政策的实施。

通过上述对建筑公司在“营改增”政策实施后,税负增加的原因和相应的解决措施的分析、讨论,可以发现“营改增”是建筑公司发展的一个机遇,公司应该加强内部管理机制,并不断的提高管理水平,完善管理模式,提高管理层对有增值税的相关知识的掌握,从而充分发挥税收优惠政策的作用,控制企业税负的增加,促进建筑业的发展,同时带动我国经济发展。

摘要: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税制改革,随着“营改增”理论的不断深入,我国建筑业出现了不同程度的税收增加。本文主要针对“营改增”改革的理论依据进行阐述,详细的分析了建筑业营改增税负增加的原因,从而提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建筑业,“营改增”,税负增加,原因,对策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

税负增加原因 第6篇

一、建筑企业“营改增”现行策略的解读

营业税, 是指在我国境内开展经营活动时国家对企业营收入征收的一种税。而增值税则是指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产生增值额以后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营改增的政策, 即把营业税改增值税。

现举一则经营实例说明增值额征收的意义。假如现在某建筑企业购买了建筑材料, 它的成本价 (不含进项税) 为100元, 将它加工为A产品, 而A产品的销售价格 (不含税) 为160元, 那么增加的60万元就是增值税税收计费的范围。

如果详细解读营业税和增值税之间的区别, 那么可从以下四个方面说明营业税和增值税之间的区别。

从计税的原理及特点来解读。营业税存在重复纳税, 实行价内税的问题。而增值税存在取消重复计税, 实行价外税的特点。

从计税的基础来解读。营业税实行全额计税方法, 即计税的范围为企业的营业额。增值税的计税方法为:计税的销售额=含税的销售额÷ (1+增值税税率) 。

从计税的方法来解读。营业税计税的方法为应纳税额=计税营业额×税率, 而增值税的计税方法为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不含税的销售额×税率-不含税的可抵成本营用×税率-不含税的可抵设备投资×税率。

从征收的特点来解读。营业税的征收只问结果, 不问企业经营的过程。增值税的征收通过强化经营发票这一角度强化监督企业经营的过程。

二、建筑企业“营改增”现行策略对建筑企业经营带来的变化

营业税改为增值税给企业带来的主要变化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计税方法的变化。建筑企业必须依照流回声这种税, 应用价外税的方式计算负税。比如以企业与人签定1000万的合同为例。过去的计税方法为1000×3%等于30万 (纳税金额) , 而现行政策则为1000×1.11×11%=99万 (销项税金) 。即计税的税率为原本总金额的3%改为销项税金的11%。

进项税金的变化。当前建筑企业购进主材、地材、办公用品、合法工程分包、应税服务等活动可取得一项进项税金, 依现行政策计算, 如果进项资金大于69万, 则税负减轻, 反之则税负增加。

从以上的例子可知营业税计税的依据为每一个经营环节的营业额, 而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每一个经营环节的增值额。

三、建筑企业“营改增”现行策略增加建筑企业税负的原因分析

(一) 建筑企业核算问题带来的税负增加问题

过去, 企业会计只需要从“营业税金及附加”和“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这两个项目控制税负的核算, 而实施营改增后, 会计需将“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这一项目另行计算并核对。会计必须全面的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带来的增值项目作为计税的依据。依这种计算方法, 企业经营活动的方法可能会带来税负增加的问题。

(二) 企业发票收集带来的税负增加问题

从营改增的计税方法来看, 它向建筑企业的发票管理提出更高的要求。即一般纳税人需应用现代化的设备记录开具发票的全部过程, 作为企业增值税计税的认证依据, 并且只有在开票180天以内, 进项发票的认为认证有效。这给建筑企业的发票管理带来困难。建筑企业的发票管理一般较为分散、开票金额小然而份数多, 企业要认证大量的发票即增加了税负管理的成本。

(三) 企业的抵扣方式带来的税负增加问题

1. 企业材料成本带来的税费无法抵扣的问题。

建筑企业在开展经营活动时, 需要购置大量的经营材料。其中钢材、木材等材料是较易取得发票的, 它可抵扣税率17%左右, 而其它的材料有时难以获得发票, 比如企业如果在当地部门或小商贩处购置材料, 就难以获取发票, 则无法用发票抵扣。企业的成本购置带来的发票问题增加了建筑企业的税负。

2.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带来的税费无法抵扣的问题。

建筑企业的经营特点带来人力资源成本所占比例较大的问题。过去, 建筑企业只需依营业税的3%来计税, 劳资税不会对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带来太大的影响, 而当前, 劳资费用的增值额需照11%的比例进行计算, 大量的劳务费无法作为进项抵扣, 大量的人力资源管理费用带来的税负问题增加了建筑企业的税负。

3. 动产租赁带来税费无法抵扣的问题。

动产租赁包含租赁的各种施工设备及施工材料, 依现行的营改增的计税方式, 该类资产进项税无法抵扣, 增加了建筑企业经营的税负。部分小型建筑企业被纳入小规模纳税人分类中, 该类经营者可抵扣的税负范围更少。

四、建筑企业“营改增”现行策略下控制建筑企业税负的策略

(一) 做好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控制企业经营的流程

实施营改增税收政策以后, 建筑企业对财务人员的专业素质提出更高的要求。如果建筑企业的财务人员能在工作的范围内积极主动的做好增值税抵扣方面的工作, 强化发票的管理, 就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建筑企业的税负。当前的部分建筑企业会计人员知识结构比较老旧、缺少专业素养、工作上缺少积极主动的精神, 这都会带来建筑企业税负增加的问题。为了避免会计人员的业务能力带来建筑企业税负增加的问题, 企业要做好会计人员专业的培训工作。当然影响建筑企业税负的工作人员不仅止会计人员, 还包括采购人员、公关人员、项目管理者等。建筑企业要从营改增的实施做好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让工作人员在工作的环节做好税负的控制, 减少建筑企业税负的额外支出。

(二) 建立建筑企业“营改增”的税收体系, 降低营业风险

营改增的实施, 带来的最大问题为企业的经营活动决策给企业的税负带来很大的影响。于是, 建筑企业做好企业经营活动与税负计算的对结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如果企业的财务人员依照原来的习2惯0对16税负年进第行5控期制, 下可旬能财刊务人员就难以做好税负的计算工时作。为代了 (提总高第财6务2人5员期税) 负计算的水平, 建筑企业要将营改增税T务i管m理e从s原来的税务管理中独立, 从税务的角度做好财务的控制工作。比如如果从税务管理的角度做好原材料的采购、设备的采购及租赁、做好合同管理工作、做好发票控制工作, 就能做好建筑企业税负的控制, 降低企业经营的风险。

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实施的营改增以后, 供应商提供的发票都将是建筑企业抵扣的依据。在建立了营改增的财务管理体系以后, 财务人员要做好发票的管理工具, 应用分类管理的方法做好增值税发票的管理, 比如财务人员要做好增值税发票的审核工作、管理工作、审核工作、验证工作等。应用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的增值税发票管理工作能够控制建筑企业的税负, 减少税负额外支出。

(三) 做好企业经营管理规划, 强化建筑企业合同管理

自从营改增策略实施以后, 建筑企业的合同签订与承担的税负就建立起紧密的联系。比如建筑企业分包给承包人, 这类承包人一般为小规模纳税人, 他们不能开出增值税专用的发票, 或者所开出的发票税率低于11%, 这就带来企业税负增加的问题。为了避免税负增加的问题, 企业要做好合同签订的控制。比如企业在签订合同时, 就要把税负问题计入合同的签订中, 把税负问题合理转稼, 避免税负问题带来建筑企业经营成本增加的问题。建筑企业也可以应用优选承包商的方法做好税负的控制。

(四) 优化建筑企业供应链的管理, 优化合作供应商

金在融营改增实施以前, 建筑企业选择供应商的关注N点O一.般5放, 2在01供i应n商an提c供e的价格与供应商本身的信 (誉C上u。m实u施la营tiv改e增ty以N后O, .供6应25商的类别也将成为建筑企业关注的问题。如果建筑企业合作的供应商为一般纳税人, 那么该类供应商可能不能开出具有增值税专用的发票, 即这类供应商给出的发票不能做为抵扣的依据。为了减少建筑企业承担的税负, 建筑企业要做好供应商的选择和控制工作。比如企业可优选可提供增值税发票的供应商;或者在合作的过程中, 材料及设备由建筑企业提供, 或建筑企业指定购买的商家, 而该商家能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总结

在实施营改增以后, 建筑企业的计税方式为3%的营业税改为11%的增值税, 并且虽然增值税可以抵扣, 但是建筑企业经营本身的特点会带来企业税费无法抵扣, 或者抵扣进项太低的问题。。对建筑企业来说, 如果建筑企业不能优化经营管理方式、不能做好税负的控制工作、不能做好合作伙伴的选择、不能做好合同的管理, 就会增加额负的税负, 经营成本就会增加。本次研究分析了建筑企业营改增税负增加的原因及应对的策略。

参考文献

[1]胡丹.建筑企业“营改增”应对策略研究[J].建筑经济.2015 (03) .

[2]陈琼.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面临问题及应对策略[J].山西建筑.2013 (16) .

税负增加原因 第7篇

关键词:上市公司,会计差错更正,盈余管理,税负成本

一、引言

近年来国内外大量的财务报表重述对投资者和资本市场起到了误导的作用, 导致了市场资源配置的低效率 (佘晓燕, 2007) , 以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为表现形式的财务重述已经成为上市公司进行盈余管理的重要方式之一。研究表明在那些进行报表重述的上市公司中, 有相当数量的公司是借前期会计差错更正进行夸大会计利润的盈余管理的, 而“避免连续亏损、实现扭亏为盈”是我国上市公司操纵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主要动机 (佘晓燕, 2007) ;田培源、崔学刚、李欣忆 (2010) 基于会计差错更正的视角, 采用大样本数据实证研究了盈余管理与税费负担的关系, 研究证实我国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基本目标是虚增盈余, 但大部分虚增盈余的公司并没有对此承担额外的税费。本文以北京湘鄂情股份有限公司的会计差错更正为例, 简要评析盈余管理与所得税税负的关系, 具体探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进行虚增利润的盈余管理是否会导致上市公司税负成本的增加。

二、利用会计差错更正进行虚增盈余管理的所得税税负分析

前期会计差错可以区分为影响公司损益的应税项目的差错和非应税项目的差错。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 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 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 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因此, 多提或少提减值损失, 只会改变会计利润, 却不会改变应纳税所得额。资产减值损失, 包括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等项目就属于影响公司损益的非应税项目, 显然对于非应税项目的会计差错来说, 上市公司只需借助它们按照自己的需要调整会计利润, 却根本不用担心税负成本的增加。

影响公司损益的应税项目的差错, 如:夸大收入、提前确认收入或将不应该确认为收入的款项进行了确认;减少费用, 且在进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时无需调增, 如:一些上市公司将已经完工的在建工程不及时转入固定资产, 从而减少当期应计提的折旧费用;低估利息费用, 从而减少当期的财务费用;应该作为费用化支出却作为资本化支出等, 这些项目的差错既可以实现利润的虚增, 也会导致应纳税所得额的增加, 那么是否会导致公司税负成本的增加呢?

以少计费用的差错更正为例。某企业2013年度发现2012年度少计费用从而形成了影响公司损益的应税项目的差错。如果该差错发生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 (所得税汇算清缴一般于5月底完成) , 企业可以按照更正后的会计利润重新计算2012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 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 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法规退还。”如果少计费用的差错更正发生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 企业不能再按照更正后的会计利润重新计算2012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 企业多缴纳的所得税额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5号《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第六款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的规定进行处理。即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 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 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 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 不足抵扣的, 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因此少扣除的费用可以在2013年度进行扣除, 从而减少2013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减少2013年度应纳的所得税额。

显然少计费用或夸大收入这些导致利润虚增的应税项目的会计差错, 只是使上市公司提前纳税, 然后退税, 从而形成货币时间价值的机会成本损失, 但却并没有造成实际纳税金额的增加。

三、北京湘鄂情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差错更正的案例分析

北京湘鄂情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10月23日, 注册资本20 000万元。公司前身为北京湘鄂情酒楼有限公司。公司主营业务为中式餐饮, 主要面对中高端公务、商务宴请, 兼顾家庭消费群体。2009年11月11日, 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挂牌上市 (证券代码:002306) , 成为我国第一家在国内A股上市的民营餐饮企业。上市后发展势头良好, 其主营业务收入在2010年底达到9.23亿元。

但近期北京高档餐饮企业营业额受“三公消费”相关政策以及中央八项规定和“厉行勤俭节约, 反对铺张浪费”要求出台的影响下降了35%, 其中湘鄂情亦受挫严重。原本湘鄂情在上市前两年, 一直采取收缩加盟的策略, 但2012年上半年, 出于扩大营业额的需求, 湘鄂情又重启加盟策略, 半年内特许加盟商就增加到10家, 收取加盟费高达2 660万元。2013年10月15日北京证监局向湘鄂情下发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指出该公司在2012年违反《企业会计准则》确认加盟费收入1 480万元 (营业收入) , 确认股权收购合并日前损益1 556万元 (营业外收入) , 共影响当期损益3 036万元, 占2012年度利润总额的20.19%。即使增加了资产减值损失18万元, 依然使2012年的利润总额虚增了约2 934.63万元, 该公司就此会计核算问题进行了会计差错更正。

从2014年1月29日该公司发布的《关于对2012年年度报告进行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中可以看到, 会计差错事项对公司2012年度应交税费、营业税金及附加、所得税费用的影响 (表1) , 会计差错事项对公司2013年第一季度应交税费的影响 (表2) , 会计差错事项对公司2013年半年度应交税费的影响 (表3) 。

从表1可以看出, 该公司2012年度虚增收入和利润导致应交税费多计348.13万元, 扣除营业税金及附加多计的83.42万元, 多交所得税额264.71万元。而从表2、表3中看到, 该公司2013年第一季度及2013年半年度财务报告中应交税费均相应调减了264.71万元。显然该公司2012年多交的所得税额, 按照税收征管法可抵减2013年度应交的所得税额, 即便是2013年度应交税费不足抵减, 也可以按照征管法将多交的所得税额申请退税。

同时从其会计差错公告中还可以看到, 其多计提了资产减值损失18万元, 尽管多计提的资产减值损失会引起会计利润的降低, 但这只不过是对虚增的会计利润的一个简单修饰而已, 并没有改变会计利润全面提高的最终结果, 而资产减值损失属于非应税项目, 无论多提或少提都不会引起应纳税所得额的改变, 不会由此增加所得税负成本。可见该公司发生的会计差错更正至多是使其损失了一个货币的时间价值, 但其从中获得的好处却远远超出了这一损失。因为如果没有2012年虚增利润的会计差错, 该公司2012年就不可能做出每10股转增10股并派发现金股利0.8到2元的高送转分配预案;没有这个分红预案的刺激, 其之前一直在6-7元价格徘徊的股价就不会开始大涨。其大股东就不可能在高价位实现多次减持套现的目的。湘鄂情的实例证明了上市公司利用会计差错更正进行盈余管理, 既可以轻松地实现报表上的高额利润和实际上的微薄税负成本并存的“双重效益”。

四、简要结论及启示

(一) 研究结论

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 受托的管理层出于契约安排、政治成本和资本市场的动机, 常进行盈余管理, 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企图, 但是税负成本作为盈余管理的直接成本, 是管理层在获取盈余管理利益时不得不加以考虑的要素, 为了降低税负成本又不至于引起税务部门的质疑, 大部分上市公司通过对非应税项目进行操纵, 以“实现盈余管理与税负管理的双重收益”。本文聚焦于北京湘鄂情股份有限公司的会计差错更正, 研究证实了上市公司利用会计差错更正进行盈余管理时, 无论是对非应税项目的更正, 还是对应税项目的更正, 都可以在获取盈余管理利益的同时, 并不增加税负成本;或者以隐蔽的、较低的货币时间价值成本, 以达到盈余管理的目的, 却不增加实际的纳税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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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研究启示

以往的研究大多集中基于上市公司大样本实证检验盈余管理与所得税成本的关系, 如叶康涛 (2006) 认为上市公司主要是通过操控长期应计项目来规避所得税负成本;胡婷 (2010) 也认为公司盈余管理程度越大, 所得税率越高, 上市公司通过操纵非应税项目规避盈余管理所得税成本的动机越强;田培源、崔学刚 (2010) 将所有涉及会计差错更正报告的公司作为研究盈余管理的样本, 并通过统计分析得出:占研究样本73.9% (样本数量为85家) 的我国上市公司, 在进行虚增盈余的管理, 其中只有10家多交了所得税, 而占88.2%的公司并没有带来额外的税负, 即上市公司并没有陷入盈余管理与避税的两难选择之中。李嵩 (2013) 的研究表明:当公司通过调整应税项目损益进行盈余管理时, 所得税费用支出会随之变化;但当调整非应税项目时, 所得税费用支出并不会发生相应的变化, 从而可以达到有效降低盈余管理税收成本的目的。但已有的研究并没有将会计差错更正本身作为企业虚增盈余, 但又不会导致税负成本增加的盈余管理工具进行研究。本文对此进行了尝试, 并得出了初步的研究结论。希望本文的研究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引起研究者、监管者、投资者以及税务当局的重视。

参考文献

[1] .佘晓燕.上市公司财务报表重述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 2007.

[2] .北京湘鄂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2012年年度报告进行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

[3] .田培源, 崔学刚, 李欣忆.盈余管理与税费负担——基于会计差错更正数据的分析[J].北京工商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10, (9) .

[4] .《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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