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语言范文

2024-06-06

侦查语言范文(精选6篇)

侦查语言 第1篇

关键词:身体语言,侦查

从生理基础角度来讲, 身体语言由大脑的边缘系统控制, 受意识的影响较小, 比有声语言可靠性更高, 因此, 解析身体语言是获得对方真实意图的更为准确的方式。在侦查讯问、询问工作中引入身体语言密码的解析, 将有利于侦查人员更准确地了解犯罪嫌疑人心理, 为侦查活动的顺利展开提供帮助。

一、身体语言的内涵

身体语言是一种非言语的交流方式, 是人际交往中通过面部表情、肢体动作及距离位置来传递信息的无声信号。身体语言主要包括表情语言、动作语言和空间语言三个部分。我们的身体经常会有意识或无意识的传递很多信息, 而这种信号常会传递出个体的真实想法。在说谎的情况下, 同一时间出现的身体语言信号与口头语言表达之间无法达成一致, 并且时间越长, 就会有更多的身体语言讯号以难以掩饰的、累积的效果暴露出与伪装的语言相矛盾的信息。在侦查讯问工作中, 犯罪嫌疑人为了逃避罪责, 掩盖犯罪事实, 会编造谎言甚至保持沉默, 进而干扰侦查人员的侦查工作。这一点为身体语言在侦查工作中的应用提供了契机。如果能够在侦查工作中充分利用好身体语言具有情感性, 外表性的特点, 就能获得更多的有效线索, 提高侦查效率。

二、身体语言在侦查工作中的作用

(一) 用于甄别犯罪嫌疑人和无辜者

确定犯罪嫌疑、还无辜者以清白, 这是法律的准则, 同时也是侦查工作的重要目标。在询问和讯问过程中, 真正的犯罪者和无辜者都会否认自己犯罪, 给侦查工作增加了难度。如果能够掌握身体语言的分析方法, 可以提高甄别效率。同样是接受询问, 无辜者和有罪者的心理状态是不同的, 无辜者因担心遭到冤枉, 会表现出愤怒和恐惧的情绪, 而真正的犯罪者会表现出恐惧的情绪, 呈现这两种情绪的面部表情是完全不同的, 这为甄别二者提供了依据。

(二) 可识别犯罪嫌疑人、案件知情人的谎言, 促使其交代真实情况

有关研究表明, 当一个人想掩饰自己的谎言的时候, 会首先伪装调整自己的面部表情, 而在这个过程中就会出现反映真实情感情绪的身体语言, 这可以作为谎言检测的信号和线索。欺骗的动机越强烈就会暴露出更多的更加明显的谎言信号, 帮助侦查人员获得更多的有效线索。另外, 从心理角度分析, 犯罪嫌疑人和知情人虽然是出于对自身利益的保护而编造谎言, 但他们都会因此而产生心理压力、内疚感, 有着激烈的心理冲突。而这些负面的情绪会不受他们的自我操控, 通过面部表情等身体语言表现出来。典型的如假笑、眨眼、摸索眼睛鼻子等。侦查员抓到这些关键点就可以促使犯罪者和知情人说实话、讲实情。

(三) 洞察犯罪嫌疑人、知情人的真实情感, 扩大侦查线索

通过身体语言分析可以快速掌握犯罪嫌疑人和知情人的真实情感, 了解被观察对象的内心需要与渴望, 了解其心理弱点。在侦查中, 可据以判断犯罪嫌疑人、知情人的内心积极或消极的情感或情绪状态, 帮助侦查人员制定和采取针对性对策措施和方式方法, 这对侦查工作有效开展具有重要意义。同时, 通过对犯罪嫌疑人、被调查人的身体语言的分析, 可以帮助侦查人员了解更多前期侦查工作中还未掌握的情节, 为进一步扩大侦查线索、调查取证以及讯问工作提供支持、奠定基础。

三、与侦查工作密切相关的身体语言解析

侦查人员要善于观察和发现犯罪嫌疑人、被调查人语言背后隐藏的丰富信息,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 面部表情

面部的表情变化能迅速提供更多信息, 明显地反映人的心情、意图。人类面部表情学家发现, 无论是什么文化背景下的人, 都拥有人类主要六种同样的基本表情。高兴:眼睑收缩, 下眼睑上扬, 眼角外侧会自然形成皱纹, 同时伴有双侧脸颊与嘴角上升, 牙齿外露, 产生明显笑纹;悲伤:整个面部肌肉松弛, 眯眼, 没有神采, 眉端上扬, 下巴抬起或收紧, 嘴角下垂;惊讶:眼睛张大, 眼睑微抬, 眉毛上翘, 下颚下垂, 嘴微微张开, 嘴唇放松;害怕:眼睛张开, 上眼睑抬起, 下眼睑会紧绷, 露出眼白;眉毛上扬, 并皱缩在一起。愤怒:眼眉下垂, 眼睑紧张和额头筋肉紧张, 双眼会变得窄而细, 嘴唇紧闭;厌恶:眯眼, 下眼睑上扬, 伴有皱纹, 眉毛下垂, 双侧脸颊上移, 双唇可能会上扬或者嘴巴微微翘起。

(二) 在说谎时常见的手势

手部触摸脸部的信号通常是说谎者最常见的身体语言信号之一。正如同我们在童年时期一样, 当我们不想听到自己的谎言我们会捂住自己的耳朵, 下意识地为了不说出谎言会用收捂住嘴巴, 而不想看到被欺骗的对象就会蒙住眼睛。在成年以后, 这些肢体信号依然跟随我们, 但方式变得更为隐蔽。比如有时候也表现为人们用几根手指遮着嘴巴, 用手摩擦眼睛或者眼睛周围, 抓抓耳朵周围等等。

无声语言所暗示出来的心理状态并不是固定不变的, 针对不同的犯罪嫌疑人是有所不同的, 这就要求侦查员活学活用,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参考文献

[1]王怀旭.侦查讯问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4.

侦查语言 第2篇

《侦查语言学》作为公安院校和政法院校侦查学、刑事科学技术等专业的必修课, 有很强的实用意义。在一些公安政法院校, 与该门课程内容大致相同的有多种, 如《案件言语分析》、《言语识别与鉴定》、《言语识别》等。在学术界的各类出版物种, 对“言语识别”与“侦查语言学”两个称谓都有所定义, 现取两个较为权威的定义作为代表:

1992年10月中国社会科学院编写的《刑事法学词典》收入了“侦查语言学”词条, 并定义为:运用现代语言学和刑事侦查学的理论、原则和方法, 对案件言语材料进行研究, 探讨语言的形成和演变规律, 寻求语言材料和制作人特征之间的对应关系, 从而为侦查破案提供有效途径的一门新兴的应用学科。

2007年7月岳俊发编著的“十五”国家规划教材《言语识别与鉴定》中, 对“言语识别”定义为:运用语言学和侦查学以及相关学科的知识、原理和方法, 研究各类群体言语人的言语特点和规律, 分析、鉴别各类文件物证的言语特征, 并以此判断作案人的社会群体属性, 为案件侦查确定方向、范围的一种专门技术手段。同时岳先生在书中谈到:“从案件侦查的全过程来看, 言语识别解决的是案情分析阶段的语言问题, 通过言语识别为侦查工作确定方向和范围。言语鉴定解决的是确定犯罪嫌疑人阶段的语言问题, 通过言语鉴定确定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如果再加上解决侦查过程中的询问语言和讯问语言问题, 那么该学科研究的就是侦查过程中的语言学问题。因此, 把该学科定位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侦查语言学’, 应该是恰当的, 也是科学的。”

从后者可以看出, 岳先生是主张侦查语言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 应该包含言语识别、言语鉴定与审讯言语三部分。但在前者的定义中, 并未包括言语鉴定与审讯言语。

同时, 《侦查语言学》课程所使用的教材, 先后有邱大任先生的《语言识别》 (1985) 、《侦查语言学》 (1995) 以及前文所述岳俊发先生的《言语识别与鉴定》。从教材内容看, 《语言识别》以类似专题的方式涉及了对言语材料中语音、词汇、语法、异体字、信封词语、信文程式语等的分析, 以及对言语人年龄、文化程度、职业、是否伪装和摹仿、是否精神病患者和聋哑人等的判断, 实用性强;《侦查语言学》在前者的基础上, 明确了侦查语言学的学科识别体系, 增加了科学原理、研究程序与方法等, 提升了学科的理论性;《言语识别与鉴定》一书在前人的基础上, 包括的基础知识面更为广阔, 涉及语言学原理、方言学、语音学、文字学、语义学、语法学、修辞学、社会语言学等各方面知识, 同时增加了新兴的声纹鉴定部分。

可以说, 《言语识别与鉴定》是目前关于侦查语言学最详备的一本教材, 并且由于《侦查语言学》一书出版至今已近20年, 未见再版, 无法作为授课教材, 因此公安政法院校普遍采用《言语识别与鉴定》一书作为《侦查语言学》的教材使用。但从著者的本意来看, 侦查语言学还应该包括审讯言语, 而教材中并未涉及。由于《审讯学》属于侦查系开设的课程, 《侦查语言学》属于刑事科学技术系开设的课程, 在实际授课中, 该部分也常常被忽略, 也就是将侦查语言学等同于言语识别。笔者曾经在授课过程中, 有侦查系审讯学教研室的老师前来听课, 希望从课程内容中找到两个学科的交叉点, 却遗憾的发现审讯言语这块内容在教材中都未曾涉及。

二、教学方法的改革

传统的教学方法多是先讲授理论知识, 再辅以案例进行教学。诚然由于学生不具备语言学相关的基础知识, 先讲理论知识会有助于学生打好学习基础, 了解学科背景知识, 在分析案例时更游刃有余, 但由于《侦查语言学》课程课时较少, 通常安排在一个学期共36学时, 在课时有限的情况下, 如果按照《言语识别》课程的教学方法, 先讲授语言学相关基础知识, 再讲授地域性、时代性、社会性言语识别等方面的内容, 最后辅以案例进行综合识别, 课程进度非常快, 无法面面俱到, 并且很难突出教学重、难点。特别是语言学相关基础知识, 在短时间内根本无法讲授清楚, 即使老师为了赶教学进度完成了教学内容的讲授, 从未接触过语言学理论的学生也很难快速消化学习的内容。

实际从前文所述的两个定义可以看出, 虽然课程内容都是将语言学与侦查学相结合, 为案件侦破提供线索和方向, 但“侦查语言学”更侧重于实用性, 主要解决案件言语材料的分析处理, 而“言语识别”更侧重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 先有理论基础, 再运用于实践。因此在一些公安政法院校, 为侦查学专业开设实战性更强的《侦查语言学》课程, 为刑事科学技术专业则开设理论知识更扎实的《言语识别》课程, 也显得更为合理。既然教学目的更注重实用性, 那么不如从实战出发, 采用案例教学的方式, 以一个个生动的案例为出发点, 激起学生的学习兴趣, 在引导学生分析语速、寻找线索、查询资料、做出判断的过程中, 带入背景知识的学习, 同时让学生掌握处理实际问题的方法, 培养解决问题的能力。在这样的教学方法下, 淡化了理论知识的学习, 强调了实践能力的培养, 同时还能压缩教学内容, 将背景知识的学习放于课外, 以课堂内的问题促进学生课外的阅读, 不失为一种两全的方法。

三、学习兴趣的培养

《侦查语言学》课程是侦查学、刑事科学技术等专业的必修课程, 就现阶段的招生情况来看, 一般来说, 侦查学专业是文理兼收, 而刑事科学技术专业只招收理科学生。从学科体系来讲, 侦查语言学必然隶属于语言学的范畴, 虽然也包含了声学等物理知识, 但更多的是语音学、词汇学、语法学、文字学、社会语言学等知识。在实际教学过程中, 笔者作为授课教师, 常常会发现在给侦查专业授课时, 学习兴趣和学习效果均优于刑事科学技术专业的。刑事科学技术专业学生普遍反映, 对语言文字不感兴趣, 学习起来枯燥乏味。即使是进行案例教学, 虽然一开始学习兴趣很高, 学生们跃跃欲试很想破案, 但一旦涉及到具体分析, 需要用语言学基础知识解决问题, 学习兴趣就骤然下降。

要解决学习兴趣的问题, 首先要纠正学生语言学枯燥乏味的印象。语言学是以人类语言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探索范围包括语言的结构、语言的运用、语言的社会功能和历史发展, 以及其他与语言有关的问题。从表现形式上讲, 它倾向于艺术, 从产生的根源和体系上讲, 它更倾向于科学。因此语言学介于艺术和科学之间, 是一门复杂高深但又生动有趣的学问。同时, 对于普通人来说, 语言是借以表达思想、交流情感的一种沟通的工具, 是每个人每天都要说的话, 即我们所称的“言语”。因此对言语的识别应该是生动而有趣的, 这就要求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能够将语言学知识深入浅出, 用日常言语作为理论依据, 这样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更容易接受。

其次, 针对毫无语言学背景的学生, 在教学中可以尽量淡化理论知识, 增强实践性。公安专业本、专科层次的教学本身就应注重应用性和实战性, 在学生毫无语言学背景的情况下, 教会学生解决问题的方法至关重要。即使由于背景知识的缺乏或资料库的缺失, 导致无法得出结论, 但掌握了解决问题的方法, 将来在实战中也能正确分析, 知道如何处理案件。

《侦查语言学》并不是一门新兴的学科, 但其教学内容仍有缺失, 在教材建设、教学方法的改革创新等方面, 有较大的发展空间。只有将这些方面进一步完善, 才能更好的进行课程教学, 提高学习效果, 更好的应对公安实战中面临的问题。

参考文献

[1]邱大任.语言识别[M].北京:群众出版社, 1985.

[2]邱大任.侦查语言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995.

[3]岳俊发.言语识别与鉴定[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7.

[4]崔军民.新课改背景下《侦查语言学》教学改革研究[J].语言应用研究, 2012 (6) .

从侦查线索探究经济犯罪的侦查 第3篇

经济犯罪是经济发展的安全隐患, 若不能及时拔除, 必定为社会发展带来恶劣影响。故此, 经济犯罪的侦查手段应时刻保证线索侦查的科学性, 方可协助社会稳定发展, 剔除经济犯罪毒瘤。然而, 面对日新月异的科技发展, 逐步消除区域化的网络互连, 经济犯罪往往更加隐于无形, 从而很难于犯罪初期令人察觉, 大大增加了调查人员调查的困难性, 并令证据采集更难完成。由此, 更为科学且行之有效的侦查手段创新迫在眉睫, 其不但是保证经济犯罪行为被有效揭露的重要手段, 同时也是保证人民财产安全, 社会稳定发展的重要手段。由此可见, 立足于网路信息化时代背景下的线索侦查, 其创新发展拥有其必然性。其应顺应时代发展, 借由技术支持, 从而实现对经济犯罪的快速反应, 对经济犯罪证据的有效收集, 并客观、理性的筛选信息, 从而保证获取信息的科学性与法律效力。

二、线索侦查创新的可行性

信息时代背景下, 线索侦查创新拥有其发展必然性, 而其发展的可行性, 则要仰赖于信息技术的网络互联性。网络作为时代发展的产物, 其对于经济行为与经济犯罪必然拥有其双面性。其一面是经济犯罪的温床与隐蔽所, 同时又会成为经济犯罪的揭发地与线索证据采集所。网络以其互联性保证了经济信息的正常传输, 然而犯罪行为的操作于网络上留下的痕迹同样不可抹去。这正是网络技术的双刃剑, 其作为客观存在于世界之上的社会体, 并非偏颇任何一种个人行为, 因此其不但为经济犯罪提供了滋生场, 同时也必定为线索侦查创新提供协助力, 借由网络技术手段的线索侦查, 可保证经济犯罪行为的查出与证据收集, 正是线索侦查创新的可行性所在。故此, 依赖于网络环境下的经济犯罪侦查线索探究, 应充分利用网络技术, 从而实现线索侦查的科学与时效。

三、经济犯罪线索侦查创新手段

(一) 电子通讯手段侦查

网络技术环境下, 经济犯罪往往隐匿于网络信息之中。然而, 即便网络可作为线索采集的重要场所, 其每日数据传输信息的庞大也令侦查存在一定困难。不过, 考虑到经济犯罪行为的发起者本身存在于现实生活空间之中, 因此针对经济犯罪发起者的信息收集, 可采用侦查其日常通话记录, 收集分析其通讯网络分布, 并时刻注意其网络发布与传输信息等多种方法来侦查监控其经济犯罪行为。借由以上电子通信手段的侦查方式, 可有效掌握经济犯罪行为发起者其于犯罪行为中的具体责任地位, 不仅可对发觉并清剿经济犯罪网络各组织人员提供信息支持, 同时也可有效界定发起人其犯罪责任及应受处罚。由此可见, 电子通信手段作为信息技术发展中重要的通讯工具, 其对经济犯罪的证据收集与线索侦查具有显著的侦查效果, 是当前经济犯罪线索侦查创新的重要手段。

(二) 银行网络系统侦查

相较于电子信息侦查手段为其犯罪行为过程中的主要沟通内容, 银行网络系统中反馈出的金钱支出内容则是其不可争辩的数据证据支持。因此, 确定经济犯罪团伙或个人的经济犯罪嫌疑犯身份后, 对其银行户头, 相关责任人银行户头, 家属、朋友银行户头进行有针对性的数据调查与数据监控, 可有效保证犯罪行为证据的收集与获取。将户头资料变动时间与所获取的电子通信内容之间进行时间点上的契合对照, 不但可保证电子通信内容的真实性, 同时可进一步验证线索侦查手段收集线索的科学性, 并使其可以成为经济犯罪的直接证据, 并成为经济犯罪嫌疑人量刑依据。由此可见, 银行网络系统的操作侦查是侦查线索的又一重要途径, 需要办案人员与银行方面的通力合作, 方可有效制止经济犯罪行为, 并严惩经济犯罪者。

(三) 财务账簿内容侦查

每一个经济犯罪者其本身必定于原有公共账目之下设有私人帐目, 该账目必将记录其于公共账目中无法提及的经济犯罪行为内容, 找出犯罪嫌疑人该部分账目, 也在侦查范围之内。相较于通信记录、银行信息, 犯罪嫌疑人自身撰写的账目清单更可成为有效的承堂证据, 从而作为经济犯罪者量刑依据。因此, 加强电子信息内容收集、监查银行户头的同时, 保证对财务账目的搜查及分析是其侦查的又一重要手段。因此, 侦查人员可借由加大账目调查力度, 收集犯罪者隐藏账目内容, 来实现滤清真实账目, 凸显经济犯罪行为, 保障经济犯罪审判的科学与真实。

综上所述, 经济犯罪是动摇国之根本的重大案件, 其不仅威胁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 同时将动社会和谐建设基础。因此, 借助网络环境的双面性, 打造全新线索侦查手段, 保证经济犯罪行为的查处力度, 对我国经济发展而言, 至关重要, 具有足够的推行价值。

参考文献

侦查艇海上侦查与追击的实例研究 第4篇

某海域有相距s的两座雷达侦查站。两站同时发现敌潜艇。潜艇位于A雷达站东偏北α方向,B雷达站西偏北β方向。A、B两雷达侦查站的侦测误差分别为α±ε1、β±ε2。

1.1 一艘侦查艇进入该海域追踪潜艇,潜艇位置不变。给出搜索潜艇方位的最优方案。

1.2 若在侦查艇发现潜艇的同时,潜艇迅速下潜逃逸,问侦查艇应如何追赶潜艇。

2 问题一

模型1的建立:

2.1模型的假设(1)视侦查艇及潜艇为质点。(2)侦查艇的搜索范围是半径为r的圆。(3)潜艇所在区域Q的面积远大于侦查艇的侦查范围。(4)侦查艇须完全搜索潜艇所在海域方能确定潜艇位置。

2.2模型的分析依题意可以得出潜艇可能存在的区域为四边形CDEF(如图1)。本题可先转化为“圆覆盖问题”,又路径需要经过所有覆盖圆圆心,所以此题又可以转化为经典的“哈密顿环问题”。经过分析,我们对此题作出如下变形:

四边形CDEF的面积为S0。现有半径为r的小圆若干个,其中S0远大于小圆面积。(i)至少多少个小圆可覆盖整个四边形区域。(ii)记(i)中最少覆盖圆为Q1,Q2,…,Qk(k为常数),请给出路径,遍历所有小圆的圆心。

2.3 模型的求解“经典圆覆盖问题”应用圆的最大内接正方形求解最少覆盖圆的个数,如图2所示。因为不规则四边形CDEF可以用若干个规则正方形来近似替代,因此可以类比应用于此题。

对第(i)问进行如下求解:

半径为r的圆的最大内接正方形边长为单位长度,绘制覆盖四边形CDEF的网格线。

可以找到有限个小正方形组成的区域S′完全覆盖四边形CDEF。S′可近似替代SCDEF。设有效小正方形个数为m0,可得m0·2r2=S′≈SCDEF,由此便可求得m0的值。

在实际情况中侦查艇运动路径是连续的,进一步优化模型,可以应用圆的最小外接正方形(如图3)。半径为r的圆的最小外接正方形边长l′=2r,以2r为单位长度,同样绘制覆盖四边形CDEF的网格线。设有效小正方形个数为m1,可得m1·4r2=S′≈SCDEF,可得m1的值。

下面再对第(ii)问作出如下求解:

该问题是一个哈密顿路径问题,哈密顿路径问题已被证明是“NP完备”的。实践证明,遗传算法对于组合优化中的NP问题非常有效,这里可以运用遗传算法解决该问题。

在遗传算法中,遗传算法会选择每一步的最优路径,从而得出最优路径。侦查艇只需沿该路径航行,便可在遍历整个区域,发现敌方潜艇的具体位置。

3 问题二

3.1 问题分析

当潜艇进入侦查艇雷达搜索半径内时,可视为侦查艇发现潜艇。潜艇速度与侦查艇相比较慢,可视潜艇始终暴露,建立模型二(侦查艇始终朝着潜艇位置追击)。然而实际情况中,海底水文复杂,雷达无法良好地探测潜艇具体位置,可建立模型三(侦查艇无法获知潜艇具体位置)。综合比较,可有效地解决追击潜艇的路径问题。

3.2 模型二的建立

3.2.1 模型二的假设

3.2.1. 1 侦查艇在行进过程中始终能够侦测到潜艇的位置,且侦查艇在追击过程中始终朝向潜艇。

3.2.1. 2 将动点P(x,y)的轨迹看作是一条曲线,曲线方程表示为y=y(x)。

3.2.2 模型的建立

记t=0时刻潜艇的位置为O,侦查艇的位置为M。以O为原点,建立平面直角坐标系,其中M(m,n),m>0,n<0。经过t小时后,潜艇逃逸到A(0,v1t),侦查艇到达P(x,P(x))位置。如图4所示。

根据导数的几何意义,两边对x求导并运用弧的微分公式可得侦查艇的运动路线。

3.2.3 模型二的误差分析

如图5,若侦查艇在A点时发现O点处的潜艇,潜艇紧急下潜准备逃逸。所以当潜艇下潜至O′处时,侦查艇必须位于A′才能保证侦查到潜艇,即|A′O′|=r,然而|AO′|=r′>r,所以当潜艇紧急下潜后侦查艇实际已经失去了继续跟踪潜艇的能力,与模型二前提矛盾。

3.3 模型三的建立

3.3.1 模型三的假设

(1)潜艇与侦查艇距离为s1。侦查艇的速度为v2,潜水艇的速度为v1,v2=kv1,k>1。(2)潜水艇被发现后立刻朝OP1方向逃。并假定潜艇呈直线运动。

3.3.2 模型的建立

记t=0时刻潜艇的位置为O,侦查艇的位置为A。以O为极点,OA为极轴建立极坐标系(如图6)。

设Q(r,θ+dθ),当潜艇沿OQ方向运动到Q时,侦查艇沿AP方向运动到P(r,θ)。在随后的dt时间里,侦查艇沿PR方向运动后到达Q(r+dr,θ+dθ)与潜艇相遇。弧长PR为ds。由v2=kv1可得ds=kdr,将区域PQR1近似地看成直角三角形,则(rdθ)2+(dr)2=(ds)2,求解可得

3.3.3 模型分析

从(1)式可以看出,侦查艇运行的轨迹为对数螺线。则侦查艇的追赶方法为先使自己到极点的距离等于潜艇到极点的距离然后按(1)对数螺线航行,即可追上潜艇(如图7)。

摘要:针对潜艇搜索问题,文章共建立三个模型。模型一应用划分网格线以及遗传算法解决了问题一。模型二、模型三分别运用微分方程、微元分析解决了问题二。

关键词:追击,覆盖,遗传算法,微分方程,对数螺线

参考文献

[1]姜启源,谢金星,叶俊.数学模型(第三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

[2]马国强,刘朝晖,徐德民.潜艇对抗自导鱼雷的试验航路优化模型研究[J].鱼雷技术,2004,12(4):43-46.

侦查语言 第5篇

一、各国秘密侦查制度初探

( 一) 英美法系国家的秘密侦查制度

1. 英国的秘密侦查制度简述

英国当前的秘密侦查表现形式主要有通讯截获、截获秘密人力情报来源等。从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 在侦查实践活动中, 英国是实行双轨制侦查模式的国家, 秘密侦查权的法定主体主要为警察机关。除此之外, 在调查某些特定案件或轻微刑事案件时, 私人侦探可参与行使秘密侦查权。

2. 美国的秘密侦查制度简述

美国秘密侦查的表现形式从目前来看, 主要有秘密监听、线人侦查、卧底侦查等。多元的秘密侦查相结合形成了美国独具特色的秘密侦查制度, 警察是美国行使秘密侦查权的最主要的主体, 警察、检察官、大陪审团和私人侦探都可以行使秘密侦查权。

( 二) 大陆法系国家的秘密侦查制度

1. 德国的秘密侦查制度简述

德国作为大陆法系的代表性国家, 在其《刑事诉讼法》中关于秘密侦查有相关规定, 秘密侦查的主要方式有秘密监听、线人侦查、窃听等。德国于1975 年废除了预审法官制度。[2]预审法官原来拥有的侦查权和起诉决定权转移给了检察官, 对秘密侦查行为进行审批由预审法官负责, 紧急情况下, 也可由检察官决定, 警察是秘密侦查活动的执行者和实践者。

2. 法国的秘密侦查制度简述

根据法国《刑事诉讼法》有关的规定, 该国秘密侦查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卧底侦查和秘密监听等。在法国, 警方是秘密侦查的执行机关, 具体负责秘密侦查的实施。尽管法律规定检察官和预审法官都可以行使秘密侦查权, 但从实践来看, 司法警察是秘密侦查的实际执行者, 检察官和预审法官是秘密侦查的授权主体。

( 三) 其他国家的秘密侦查制度

1. 意大利的秘密侦查制度

邮件检查和秘密监听是意大利秘密侦查活动的主要方式。1988 年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颁布以后, 预审法官不再享有秘密侦查权, 原有秘密侦查权由检察官取代, 司法警察虽然享有有限的秘密侦查权, 但没有独立的诉讼地位, 只在检察官的领导和指挥下开展秘密侦查工作。

2. 日本的秘密侦查法律规制

日本的检察机构是最主要的秘密侦查机构, 负责一切案件密侦查工作, 警察机构只是检察机构的辅助部门, 检察官对警察的秘密侦查活动还具领导和监督的职能。根据日本有关法律的规定, 该国秘密侦查的表现形式主要有秘密监听和秘密拍照或摄影。

二、我国秘密侦查制度的反思

( 一) 我国秘密侦查立法现状

《国家安全法》和《人民警察法》均规定: 侦查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 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

《刑事诉讼法》在第2 编 ( 侦查) 一章中新增第8 节“技术侦查措施”, 用一节的篇幅对技术侦查予以明确规定。

1998 年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技术侦查的保密及材料移送问题做出了进一步的明确。

2000 年第六次全国公安技术侦查工作会议通过了《公安部关于技术侦查工作的规定》共8 章50 条, 对技术侦查手段的适用对象、审批制度、法律责任以及技术侦查装备技术建设和队伍管理等各方面做了规定。

2000 年公安部发布《刑事特情工作细则》对刑事特情的建立、使用等做出明确规定。

2001 年公安部禁毒局制定发布了《缉毒特情管理办法》 ( 试行) , 对缉毒特情的物建、使用、保护、管理等进行了规范。

( 二) 我国秘密侦查制度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秘密侦查在我国侦查实践中虽然广泛运用, 但相关立法并不多, 只是一些简单笼统的规定, 不符合立法的趋势。从世界各国已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实践情况来看, 我国的秘密侦查制度整体上还存在缺陷和不足。

我国的秘密侦查制度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1. 法律的效力不足

从上述我国的秘密侦查立法现状可以看出, 我国的秘密侦查立法主要有《刑事诉讼法》《国家安全法》和《人民警察法》, 除此以外多为规范性文件、国务院部门规章, 成文法少而且文件位阶过低。在对程序的规范和公民权利保障方面法律效力明显不足, 难以起到有效的规制作用。造成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的权力过大化或是某些特定的秘密侦查活动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

2. 规定的可操作性差

纵观我国秘密侦查的法律法规, 虽然对秘密侦查的具体措施有规定, 但是这些措施具体的具体内容却没有特别说明。在秘密侦查的实施阶段, 实施程序的流程化模式依旧未给出细化标准。而相应的监督程序有哪些, 秘密侦查获取的证据的审核要素有哪些, 这些都没有特别明确地说明。这就使得侦查人员在秘密侦查过程中对相关条款感到无所适从, 难以完全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实际操作。

3. 立法的涉及面过窄

当前, 我国对秘密侦查活动的立法还处于起步阶段, 整个立法体系还不够成熟, 很多方面亟待完善。虽有技术侦查和部分内线侦查的立法, 但外线侦查基本上游离于法律之外, 由侦查机关自行掌握, 尚未纳入法律规制视野。[4]特别是在一些定义相对模糊的情形下, 很多实践活动并不能做到真正的有法可依, 甚至会造成法外侦查这一特殊现象, 即在没有法律依据时, 依旧进行秘密侦查活动, 这无形中对公民的权利造成了严重侵害。

4. 救济程序的缺失

在秘密侦查中, 如何真正做到对公民权利的保护是整个侦查活动的重中之重。因为秘密侦查所独具的隐秘性, 这就使得公民权利的保护略显艰难, 特别是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以及如何实施相应的法律救济。救济程序的缺失极易造成权力的无限扩大化。但目前, 就秘密侦查救济这一部分来说, 我国的立法还是明显不够完善的, 对于公民隐私权受到侦查机关不必要的或非法的干预时的救济途径, 我国法律并无相关明文规定。

三、我国秘密侦查制度的完善的构想

( 一) 秘密侦查立法模式

我国法律的制定, 基本以大陆法为主。由此, 在秘密侦查的立法上可以借鉴几个大陆法系国家的分散立法模式, 在刑事诉讼法以及其他法律中对秘密侦查做出规定[5]。现有的《刑事诉讼法》已经对技术侦查做出了概括性的规定, 赋予了技术侦查等秘密侦查措施的法律地位。但秘密侦查制度的完善, 还需要一个比较成熟和规范的专门性法律法规的确立。

( 二) 明确秘密侦查的审批程序与权限

《刑事诉讼法》第148 条规定, 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经过“严格的审批手续”后, 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这一条款的进步意义在于赋予了检察机关以秘密侦查使用权, 适当地扩大了秘密侦查的使用主体, 但何为“严格的批准手续”却令人百思不得其解, 笔者期望在不久的将来能在相关司法解释中找寻到答案, 在此我先就这个问题畅谈下自己的构想。

1. 欲采取秘密侦查措施的主体不能自行决定是否审批是毋庸置疑的, 这就必须有一个审批主体, 一个监督主体。具体实施程序是: 先由实施主体向审批主体提出书面申请, 再由有关主体书面答复是否可以采取以及采取秘密侦查措施的具体种类。

2. 就我国的权力配置现状来看, 由检察机关担任监督主体更合法合理。若同级检察机关监督同级公安机关, 此秘密侦查行为的合法性问题, 可以由其上级检察机关来监督。

( 三) 确立我国秘密侦查制度的救济途径

在我国秘密侦查制度建立的同时, 我们还应考虑到如何切实有效的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因为秘密侦查行为极易涉及公民的个人权利, 所以完善秘密侦查制度的一个很重要的环节就是完善我国秘密侦查制度的救济制度。其立法应做到对程序违法的严惩, 对社会公民的法制保护。

1. 法律应当赋予当事人在秘密侦查活动中相应的知情权。[6]秘密侦查并非是“见不得光”的侦查行为, 对于可以公开的侦查行为应当向当事人予以公开。从证据的收集角度来讲, 一方面要符合相应的法律程度, 另一方面也要让当事人获得知情权。同时, 当事人亦有对秘密侦查所获得的证据提出异议的权利, 对于提出异议的证据, 庭审时应当充分考虑证据的法律效力。

2. 法律还应当赋予当事人获得赔偿的权利。根据立法的相关原理, 在秘密侦查的活动中, 因为程序不当或是行为不当, 对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 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受害者进行赔偿。若有行为更为甚者, 可以追究其行政和刑事责任。这是法律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根本, 也是实现法律救济的必要手段。

3. 在秘密侦查制度救济途径的考量中, 我们还应考虑到非法证据排除请求权这一实质性的权利。赋予当事人此项权利, 可以充分体现法律的公平性以及当事人权益保障的适用性。若当事人主张通过秘密侦查而获得的证据是非法获得的, 按照非法证据排除原则应当予以排除。这是秘密侦查程序正当的保证, 也是当事人对侦查活动程序正当的监督。在我国, 将当事人非法证据排除请求权作为秘密侦查的一种救济途径, 显的尤为重要。

最后, 我国秘密侦查的法律规制不是一蹴而就的, 制度的建构、观念的更新都是复杂的系统工程, 期望通过一两部法律的完善实现我国秘密侦查的法治化也是不现实的, 这就需要我们综合考虑各种社会政治因素, 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背景, 结合我国其他法律的立法条件, 在充分遵循实践经验的基础上, 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秘密侦查制度。诚然, 如何同时解决好这几个问题, 还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实践和理论研究中不断的加以探讨。

摘要:随着我国侦查制度的不断完善, 如何对我国秘密侦查进行相关法律规制已成为一个热点话题。纵观法律发展历程, 应参考西方国家的各种立法程序, 具体到我国秘密侦查制度与其立法的现状分析, 综合分析我国在秘密侦查制度制定方面的不足。本文从分析西方秘密侦查相关法律法规为探究点, 结合我国的现有的立法国情, 根据我国现行的立法惯例, 对我国现行的侦查制度的相关问题进行反思, 浅析域外秘密侦查制度对我国秘密侦查制度完善的积极意义。

关键词:域外秘密侦查,侦查制度,法律规制

参考文献

[1]陈光中.21世纪域外刑事诉讼立法最新发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237-259.

[2][德]托马斯·魏根特.德国现代侦查程序与人权保护[M].刘莹译.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5:343.

[3]李昌坷译.德国刑事诉讼法典[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5:110, 38-39

[4]陈光中.刑事诉讼实施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0.

[5]陈瑞华.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0.

侦查语言 第6篇

关键词:职务犯罪侦查,犯罪情报信息建设

[关健词]职务犯罪侦查;犯罪情报信息建设

随着社会、科技的进步, 经济的改革和发展, 以及国家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 职务犯罪活动的手段越来越向科技化、智能化和隐蔽化方向发展, 犯罪分子反侦查意识也显著增强。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难度不断增加, 从侦查到起诉常常会遇到发现难、抓捕难、突破难、取证难等困难和嫌疑人、被告人翻供的多、证人不愿作证的多、证据被毁灭的多等问题。因此, 面对这样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检察机关必须敢于创新, 抛弃陈旧的侦查方法, 从强化职务犯罪情报信息建设入手, 以高科技手段为依托, 实现以情报信息主导侦查活动的侦查理念, 让检察机关时刻掌握办案的主动权, 进一步拓展案源和提高侦查效率, 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贡献。

一、当前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情况

(一) 发现难

近年来, 检察机关收到的有价值职务犯罪举报线索较少。在收到的举报线索中, 署名举报、联名举报的少, 以假名、匿名举报的多, 而假名、匿名举报的内容虚多实少, 出于报复泄愤的假名、匿名举报线索, 内容可靠性相对较弱, 检察人员还必须冷静分析, 慎重查处, 避免卷入其他单位的内部权力斗争。

(二) 抓捕难

近年来, 以刑侦、职务犯罪侦查为主题的电影、电视剧、反腐教育记录片较多, 检察机关的常规侦查方法, 基本被大众所了解。加上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 许多犯罪嫌疑人具有了一定的反侦查能力和抗抓捕能力。如在抓捕某犯罪嫌疑人时, 检察人员从其家中搜出全套假户口、假护照, 要不是抓捕及时, 犯罪嫌疑人随时可能潜逃出境;在抓捕某潜逃十四年的犯罪嫌疑人时, 检察人员发现该犯罪嫌疑人从不用手机, 他藏匿住处里所使用固定电话, 在电信公司登记的装机地址居然是另一个地方, 要不是侦查人员仔细的排查了近百部电话线的安装走向, 根本无法发现他的藏匿地点。我们还发现有的犯罪嫌疑人不但不使用手机, 上网时也不使用QQ及MSN等通讯软件工具, 而是进入大型网络游戏内与关系人进行联系。随着交通工具的便利, 犯罪嫌疑人能在短短几个小时内来往几百甚至上千公里, 侦查部门的抓捕工作日益艰难。

(三) 突破难

伴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发展, 人们思想意识形态、价值观念都不断转变, 检察机关抓获的犯罪嫌疑人大多态度顽固, 没有悔罪表现, 而且有较强的法律意识, 抱着顽固抵抗和熬过12小时的心理接受讯问, 有些犯罪嫌疑人嚣张的掐着手表和检察人员算时间。特别是律师法颁布之后, 审讯突破工作进行的十分艰苦。

(四) 取证难

许多书证物证因为犯罪份子的反侦查意识和时间的流逝, 被毁灭和遗失的多, 都很难调取的到。调取证人证言更是困难重重, 一是许多证人姓名无法知道, 只知道绰号, 一旦证人换个公司了或换了电话, 就不知道去向了;二是好不容易找到证人后, 许多证人都不愿意配合作证, 只有在检察人员的耐心宣传法律、讲解问题严重性后, 证人才勉强配合。

二、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情报信息工作的现状

(一) 逐步建立情报信息机制

当前, 有几个地市级检察机关充分应用计算机和互联网先进技术, 已经建立了职务犯罪侦查情报信息机制, 并与办案实践相结合, 以网络化运转的方式开通了职务犯罪侦查情报信息系统和案件管理系统。通过办案人对案卡相关信息的输入, 整个案件的查询情况和进展情况一目了然。无论情报信息查询, 还是案件所处的阶段还是相关法律文书都有详细记载, 并及时提示预警, 防止超期羁押等, 对规范办案程序、提高司法效率有积极的作用。

(二) 全国和区域检察机关的联网建设有待完善

全国检察情报信息系统联网还没有实现, 由于各地政府对检察机关情报信息工作的重视和支持程度不同, 造成情报信息能力参差不齐, 现在只有几个地市级检察机关设立了专门的情报信息部门和配备了情报人员,

(三) 情报信息收集设备更新速度缓慢

保证情报信息收集设备能跟的上科技的发展, 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 保障设备的软硬件升级。但是, 由于财政的支持情况和政府采购的种种条件限制下, 设备更新很难得到保证, 许多检察机关使用的设备五六年都没有更新。至于电话定位、车辆监控、电话监听、信号截获、远程监控等设备更是无法配备。

(四) 保密和沟通制度有待完善

目前检察机关的情报人员与侦查人员的沟通需要磨合, 根据各自保密制度和沟通制度的不完善而需要时间理顺关系。例如许多侦查人员都不知道自己的情报部门有什么特种设备, 能用什么特种设备;情报人员通常需要根据详细案情确定情报信息收集渠道和方法, 而侦查人员出于怕案件泄密, 对有关情况遮遮掩掩。

三、对职务犯罪情报信息的正确认知及理念树立

(一) 职务犯罪情报信息的定义及种类

要实现情报主导侦查的目标, 首先要对什么是职务犯罪情报信息有一个正确的认识, 这是开展职务犯罪情报信息工作的前提。职务犯罪情报是检察机关有关职能部门通过公开或秘密的手段和方法收集, 并经整理、分析, 可用于发现线索、突破案件或侦查决策的有关信息、情况和资料的总称。按不同标准, 职务犯罪情报主要有三种分类方法:一是按情报使用价值, 可分为战略性情报和战术性情报;二是按情报收集手段, 可分为公开情报和秘密情报;三是按情报属性, 可分为线索类情报、证据类情报和基础类情报。

(二) 情报主导侦查理念的树立是实现侦查信息化的关健

情报主导侦查作为一种侦查理念, 要对职务犯罪情报的作用有一个准确、全面的认识。职务犯罪情报对于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就侦查办案而言, 其主要作用是:发现案件线索, 拓展案源;指导侦查办案, 提高突破能力;把握职务犯罪总体情势, 提高宏观决策水平。

四、加强职务犯罪情报机制建设, 提高情报主导侦查能力

如何更好的完善检察机关情报信息工作、更好的主导侦查, 笔者认为重中之重是要建立起职务犯罪侦查情报信息机制, 要充分利用电脑和互联网的先进技术, 分层级, 上级检察机关为点, 带动下级检察机关直至基层检察院这些面, 强调情报信息主导办案实践, 逐步建成上下左右贯通的、技术手段先进的网络化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并通过积极协调, 与公安、工商、电信、金融、社保、税务、海关、国土房地产、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 将与职务犯罪侦查密切相关的信息, 纳入该综合管理信息系统。

(一) 建立情报信息管理系统

1. 案件管理系统。

主要内容包括:一是举报线索情况。包括案件线索内容、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有关情况、线索的分流情况、办案中发现线索的登记和处理、待查线索的加工和储存等;二是在办案件情况。通过承包人对案卡相关信息的输入, 整个案件的进展情况一目了然, 无论是案件所处的阶段还是相关法律文书都有详细记载, 并及时提示预警, 防止超期羁押等, 对规范办案程序、提高司法效率有积极的作用;三是已办结案件情况。充分利用办结案件信息, 可以清楚地了解办案情况, 总结经验教训, 有针对性的进行定量分析和专题分析, 为改进工作选准目标, 避免因盲目性给工作带来被动局面, 并及时总结经验教训等。

2. 通过积极协调, 与公安、工商、电信、金融、社保、税务、海

关、国土房地产、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 如:利用公安人口管理信息系统、治安处罚信息系统、刑事处罚信息系统、车辆管理信息系统、交通监控管理信息系统、电信监控管理系统等, 还有社保中心信息系统和组织人事信息系统等相关信息系统。

3. 建立职务犯罪单位、人员主体识别系统。

以工商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为依托, 建立案件相关法人单位主体性质、类型、资质等注册资料快速查询系统;以组织机构信息系统等为依托, 建立职务犯罪人员主体身份自动识别系统等等。

4. 建立涉案资产动向信息系统。

以金融、证券部门的开户交易信息系统、银联交易管理系统、国土房地产交易中心信息系统和审计、海关、国有资产管理和外汇管理等部门信息系统为依托, 建立涉案资产动向信息系统, 包括设立职务犯罪重点行业、部门和特定人员的大额财产资金流向的监控档案信息。

(二) 加强职务犯罪信息情报收集、管理和使用机制建设

信息情报要发挥主导侦查的作用, 必须要有一套完整的工作机制来支撑。建立健全侦查信息情报的收集、管理和使用机制, 是职务犯罪信息情报工作的重要内容。信息情报机制主要包括信息情报组织机构体系和信息情报运作机制两个部分, 可以分为信息情报采集工作机制、信息情报基础应用机制、信息情报实战制导机制、信息情报督查考核机制和信息情报队伍管理机制五项内容。

1. 加强对建立侦查信息情报网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是要把侦查信息情报工作摆上重要位置, 统一领导、精心策划、具体实施, 为开展侦查信息情报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二是要有效提高信息库建设技术水平。要利用网络电脑技术实现情报信息的网上审批, 网上流转和网上实时传送。三是分工明确, 加强协调。

2. 要拓展信息情报渠道, 重点抓好信息情报整合机制和外部协查机制建设。

从机制上加大对信息情报的整合力度, 逐步建立门类齐全、内容准确、检索便利的职务犯罪信息情报数据库, 不断充实完善线索管理库、行贿人资料库和案件管理数据库。

3. 要完善信息情报采集机制, 建立案件流程管理库和侦查谋略信息库。

案件流程管理库是适应侦查一体化建设需要, 实现加强信息情报工作制度建设, 完善信息情报管理机制。作为管理行为的一种, 信息情报管理具有管理的全部属性。信息情报内容的管理、信息情报机构设置和人员的管理、信息情报工作的协调、信息情报的保密以及对信息情报的督查考核等, 都是信息情报管理机制的有机组成部分。加强信息情报管理必须建立和完善各项信息情报工作机制, 抓好信息情报内容的管理和人员的管理, 做好信息情报的条理化、系统化、规范化和数字化工作, 以实现对信息情报的快速检索和使用。人员管理主要是确定专门部门专门人员负责这项工作, 加强对其培训力度, 逐步实现信息情报人员的专业化。

(三) 发挥职务犯罪情报工作在侦查中的主导作用

发挥职务犯罪情报工作的蓄水池作用, 主导案件线索的挖掘。例如在对某行贿人的通话清单排查时, 从其密切联系的数个号码中碰撞出其他受贿人的线索信息, 从而起到深挖扩线的作用。

发挥职务犯罪情报对侦查破案的临战指导功能, 主导具体案件的侦破。例如, 通过涉案资产动向信息系统及电信信息系统、监控信息系统等对犯罪嫌疑人的资产流向、通信信息、生活轨迹进行具体描绘, 得出证据类情报, 并结合战术性情报对犯罪嫌疑人的心理产生震摄作用, 从而突破案件, 攻克12小时讯问时限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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