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诊所论文范文

2024-08-07

法律诊所论文范文(精选12篇)

法律诊所论文 第1篇

一、河北省法律诊所教育现状分析

(一) 法学 (法律) 教育现状

通过查阅资料、走访、座谈等途径, 结合2008年河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文科·对口招生]资料, 我们调研的河北省126所高等院校法律、法学教育状况, 分述如下。

1. 本科院校状况。

在招收文科的38所本科院校中, 开设法学类专业的院校有河北大学等26所院校。具体在同类院校各占的比例状况为:在本科一批B类6所院校中, 有河北大学等5所院校, 占83.3%;在本科二批A类院校中, 有河北工程大学等6所院校, 占60%;在本科二批B类院校中, 有廊坊师范学院等4所院校, 占44.4%;在本科三批院校中, 有河北大学工商学院等11所院校, 占91.6%。

2. 专科院校状况。

在专科一批36所院校中, 有保定学院等13所院校设法律类专业, 占36.1%;在50所专科二批 (高职专科) 院校中, 有沧州职业技术学院等10所院校设法律类专业, 占20%。

(二) 河北省法律诊所教育现状

就法律诊所教育课程开设、法律诊所教育项目开发及相应机构设置是否对口的问题, 我们在多个司法实务部门进行调研, 发现大多数被调研对象认为法律诊所教育的目标可以基本满足公、检、法、司等工作岗位的需求;我们也对高等院校的状况进行了调研, 目前, 河北省高等院校中是中国法律诊所教育的会员单位 (以下简称会员单位) 有7所院校, 其法律诊所教育现状为:

1. 开设法律诊所课程的院校。开设法律诊所课程的院校共3所, 分别是:

一为第43位会员单位的河北理工大学。目前, 该校诊所活动项目主要是法律咨询、个案诊断、刑事辩护、普法宣传等, 并建立了一套比较规范的制度和措施, 如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学生选拔机制。具体为: (1) 课程推介; (2) 递交申请; (3) 成绩审查; (4) 面试考查; (5) 登记造册环节与措施。目前, 该校已有三届学生在法律诊所课程结业。

二为第50位会员单位的河北政法职业学院。该院从2005级开始设置了刑事法律诊所课程的选修课, 总课时有50课时, 3学分, 其中讲授20课时、实践30课时;在2006级修改为刑事法律诊所、民事法律诊所、行政法律诊所三门课程, 均为选修课, 总课时均为45课时, 3学分, 其中讲授15课时、实践30课时;此后, 人才培养计划再次修订并使用至今, 确定法律诊所教育课程为选修课, 总课时有60课时, 4学分。目前, 该院诊所教学资源丰富, 已经有两届学生选课, 主要活动项目有法律咨询、个案诊断、普法宣传等。该院法律诊所课程建设依托法律服务中心、法律援助中心, 已经建立了一套规范、高效的教学管理规章制度。

三为第90位会员单位的河北科技大学。该校课程体系包括专业模块, 该模块设置有32课时, 2学分的法律诊所课程供学生选择。

2. 尚未开设法律诊所课程的院校。

截止到目前, 会员单位中没有实质开设法律诊所课程的有4所院校, 分别为:一是第45位会员单位的河北工业大学;二是第53位会员单位的沧州师范专科学院;三是第54位会员单位的河北北方学院;四是第55位会员单位的河北工程大学。

可见, 会员单位法律诊所课程的开发和建设不统一, 部分学院还没有启动法律诊所课程教学。

二、河北省高校法律诊所教育实证分析

我们发现, 开设法学 (法律) 课程的高校都重视实践教学, 同时也存在着较大的开拓空间。此外, 调研结果也显示, 本科院校法学教育单位多、学科建设的系统性效果突出, 但是对法律诊所教育的重视程度及开设状况不足。

(一) 方法论价值分析

法律人才培养目标旨在培养法律职业素质和法律职业能力已为不论是本科法学、还是专科法律教育教学的共识。通过实践和调研, 我们认为法律诊所教育具有十分重要的方法论意义, 具体体现在:

1. 注重实践性。

法律诊所课程没有指定的课本, 无需学生拼命抄笔记, 有的只是如何会见当事人, 如何审查各类证据, 如何制作法律文书等, 这一切皆出于当事人委托处理真实案件的需要。对于这种实践型的法律教育方法, 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王晨光用三个形象的比喻做了一个很贴切的注脚。比喻一:当司机要比当乘客更认路。诊所法律教育是把学生放在司机的位置上, 老师在一旁启发引导, 处于主动地位的学生必须独立思考如何走出一条合适的路, 那么他就会更加主动、负责任地学习;比喻二:练武术要融会贯通各种招式。传统的法学院课程是按一种套路学习, 分门别类、程式固定, 然而现实生活中却没有一个案例是绝对按照学科建制分割孤立的。诊所法律教育就是要打破部门法的隔绝, 拆开各种固定的招式和套路, 综合运用法律规范和法学理论;比喻三:学习游泳一定要下水练习。如果没有到真实的案件中像律师那样操作和演练, 就不可能真正领悟和掌握法律职业的“真经”。

2. 针对性强。

法律诊所教育将真实案件和实践经验引进课堂, 由诊所教师专门指导, 针对某一具体案件, 学生学会如何分析法律事实, 如何准确适用法律。

3. 与岗位需求密切对接。

传统的法学教育虽然给了学生走向社会的通行证, 但却缺乏对他们从事法律职业所需具备职业能力与职业素质全面培育。在该教育模式下, 传授知识的单向性和学生承受知识的被动性、应付性等以教为本的现象的存在, 反映出培养方式的选择与目标实现之间的脱节, 导致了学生就业初期不适应岗位。而法律诊所教育则以其独特的教学方法实现与岗位需求的密切结合。

(二) 能力培养作用分析

法律诊所教育是我国法学教育的有益补充, 对培养学生法律实践能力发挥了积极作用, 具体表现在:

1. 实践经验获取的平台。

要获得实践经验, 必须接触实际工作。传统的教学模式难以达到这样的效果;参加司法工作, 又会遇到困难和障碍。法律诊所课程真案参与的特性, 为学生提供获取实践经验的机会和可能。

2. 实践能力培养的良方。

学以致用, 是讲授与学习的方向。在教学过程中, 明确学习任务、目标, 是提高学生学习积极性的有效举措, 促使学生积极、自主地学习, 增加学生的兴趣和热情。法律诊所课程以一种全新的教学理念、教学方法、教学效果等赢得了学生的青睐。

3. 检测职业能力的标准和尺度。

衡量一个学生学习的效果, 应把他放在实践中去检验;考评法律学生的职业能力, 就看他是否能够准确适用法律。检测职业能力最直接的办法, 就是把学生放在工作中、岗位上, 以完成任务或胜任岗位工作为尺度, 进行考评。法律诊所教育的生命在于真案真办。办案的过程就是适用法律的过程, 就是职业能力检测的过程。

(三) 法律诊所教育现状分析

法律诊所的意义和价值已获多方认同, 但在具体制度性规定上明显不足。主要表现有:

1. 物质投入力度不够。

如关于法律诊所课程的教学时数和讲课费用标准, 难以得到和其它课程一样的待遇, 诊所老师付出更多的辛苦与努力, 其付出与物质所得不成比例。

2. 实际运作有待深入研讨。

在开课时间、选课程序、学生上课时间保障, 尤其是异地接案处理等环节, 还欠缺成熟的做法。

3. 信息沟通不畅。

法律诊所课程的开发、建设处于各自为政的局面。一是员单位之间缺乏有效的联系, 会员单位的有益尝试和经验得不到借鉴和推广, 实际建设效果受到限制;二是与实务部门的配合与协作几为空白。

4. 法律诊所教育能力、技能储备不足。

就学生而言, 部分学生有畏难情绪, 甚至打退堂鼓。出现这种情况原因在于该课程是选修课程, 特别是学生还没有做好相应的心理准备和专业技能储备;就教学而言, 部分老师对于如何开展法律诊所教学没有成熟的思路, 法律诊所课程的开设、法律诊所项目的研究和实践、法律诊所机构的设置没有形成高效、互动的机制和格局。

三、构建法律诊所教育“三化”的路径

法律诊所教育的灵魂在于其实践性、职业性、社会性, 结合河北省法律诊所教育现状, 我们认为应构建区域化、网络化以及社会化的研究与实践格局, 应构建实现法律诊所教育“三化” (即区域化、网络化以及社会化) 的有效路径。

(一) 构建“区域化”

1.“区域化”的界定。

我们认为, 法律诊所教育区域化, 是指以区域法律教育为背景, 使法律诊所教育呈现区域化特点, 实现本区域范围内法律诊所教育的互适性。河北省会员单位有限, 相互之间法律诊所教育教学的联系很弱, 与法律实务部门联系不强, 要感受和得到法律诊所教育的益处, 需要在法律诊所教育区域化上寻找突破口。

2. 实现“区域化”的路径。

我们认为, 要实现法律诊所教育区域化, 需加强本区域内教育单位与实务部门的配合与协作。法律诊所教育的宗旨, 主要在于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 培养学生的职业素质和职业能力。我国缺少学生作为准律师介入司法事务工作的制度保障, 在法律诊所教育的实践中, 不免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障碍, 使得法律诊所教育项目的开展, 只能在普法宣传、法律咨询等诉讼外的活动中发挥作用。由于当事人的顾虑, 法律诊所教育的空间很难有实质性的突破。基于此, 我们认为, 法律诊所教育区域化要重视学校诊所教育与实务部门的联系:与区域内妇联、残联、劳动保障部门等取得密切联系, 获取案源;与区域内公、检、法、司部门联系, 给学生介入司法实践提供被认可的、比较宽松的环境。

(二) 构建“网络化”

1.“网络化”的界定。

法律诊所教育网络化, 是指法律诊所教育单位通过有效途径, 加强法律诊所教育的沟通、联系, 形成网络格局, 并借助网络功能使法律诊所教育建设呈网络化格局。

2.“网络化”的路径。

我们认为, 法律诊所教育尤其是会员单位的事情, 会员单位一要先强自身。利用会员单位所享有的便利条件, 在课程建设和项目研究方面积累成功的经验, 结合本区域法律诊所教育建设的状况, 进行针对性的建设, 包括会员网站建设;二要作好表率。积极与非会员单位联系, 使法律诊所教育的方法论和培养职业能力的功能得以拓展和延伸, 形成空间上的网络;三要加强信息沟通。借助网络优势, 实现法律诊所教育的信息互享, 各会员单位之间、会员单位与非会员单位之间、高校与实务部门之间, 加强联系, 在课程设置、组织与实施、效果反馈以及制度建设等方面互通有无。可将中国诊所法律教育网站作为一个中心网站, 再突出网站区域化特点, 在本区域内实现法律诊所教育资源的共享。

(三) 构建“社会化”

1.“社会化”的界定。

所谓法律诊所教育社会化, 是指以社会学方法、从社会学角度研究法律诊所教育的意义, 使法律诊所教育具有社会性影响。法律诊所教育, 实现了法学实践教学模式的创新, 使得法学教学实践由封闭到开放、由模拟实训到全真实践, 法学教育实践方式发生了质的转变。对学生而言, 体验着从学生到法律人的过渡;对老师而言, 由单个老师的行为走向了参与人员的社会化, 指导解决社会问题代替了课堂传-授书本知识, 充分体现了法律的生命力和法学教育服务于社会实践的意义。可以说, 法律诊所教育的方法论价值和培养职业能力作用, 凸显了法学教育的社会实践性特征和社会教育理念。

2. 构建“社会化”的路径。

社会教育理念旨在以服从或服务于本区域的社会需要为引导, 规制法律诊所教育的路径、范围和规格等, 通过组织和实施法律诊所课程教学, 实现或基本实现区域社会需求。

笔者认为, 构建法律诊所教育“社会化”路径有二:一是真案真办服务社会。法律诊所教育覆颠传统课堂理论教学模式, 在诊所老师的引导下, 使学生真正以法律人的身份去思考问题、处理问题, 通过实现受助人愿望及社会实践效果, 检测和验证教与学的质量。

二是教育单位与实务部门沟通、合作。如何实现教育单位与实务部门之间的配合与协作, 目前还没有有效的路径。从高校法律诊所教育的现状看到, 各高校从事法律诊所教育的热情很高、举措很多, 但一遇到司法制度性环境就没招。往往只能在非诉讼领域做文章, 特别是刑事诉讼业务的开展有相当的难度。我们认为, 造成这样的状况是当事人对学生职业能力存有顾虑, 特别是司法实务部门对学生以准律师身份的不真正认可。为此, 教育单位要积极寻求各种办法, 加强与实务部门联系与沟通, 以学生的实力, 给自己争得地位和信任, 以法律诊所教育的成果, 促进司法环境的改观。

综上所述, 河北省各高校均重视法学 (法律) 实践教学, 有的已经开设法律诊所课程, 并且正常运行。但是法律诊所课程开设的普及率及开设的质量尚有不足。法律诊所课程在方法论及学生能力培养上具有重要价值, 为了实现该价值, 为了提高法律诊所教育水平, 进而推进法学 (法律) 教学的深化改革, 我们认为, 应该在法律诊所教育的区域化、网络化与社会化上做文章、下工夫。

参考文献

[1]河北省教育考试院.2008年河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文科·对口招生[Z].2008.

[2]http://www.heut.edu.cn/

[3]http://www.zf1x.com

[4]http://baike.baidu.com/view/1000122.htm

[5]http://www.eol.cn/

[6]http://www.caztc.edu.cn/

[7]http://www.hebeinu.edu.cn/

[8]http://www.hebeu.edu.cn/

法律诊所 第2篇

[ 来源: 海南大学法律诊所 ] 2008/11/3 2:18:00

关怀弱者服务社会

——记海南大学法学院法律诊所

在莺飞草长的季节里,热带海南有着别样的风情,有一群年轻人正用自己的行动举起人生价值的火把。他们有着青春的脸庞和清澈的眼神,他们有着知识的储备和实践的悸动,他们投身于以“关怀弱者、服务社会”为宗旨的法律诊所活动之中,用自己的知识与信念谱写着社会和谐的乐章。

一、法律诊所,为弱者搭建维权平台

法律诊所是仿效医学院利用诊所实习培养医生的形式,是西方法学院培养学生的一种基本模式,近年来逐渐为我国的高校引用。海南大学法律诊所是海南大学法学院《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探索与实践》课程的活动基地。该诊所于2003年筹建,2004年底成立,2005年初正式开课。诊所宗旨是关怀弱势群体,服务社会大众。依托于法学院强大的师资力量,诊所设立于海大平正律师事务所。海南大学法律诊所第一期由法学院4名经验丰富的教师(其中教授、副教授各1名,执业多年的律师2名)担任指导老师,以法学院32名学生为主体。

海南大学法律诊所课程的目的是通过为贫弱群体提供法律援助的方式,学习律师的职业技巧和职业道德。计划每学年开设一期,每期学员30名左右,从三年级学生中选拔,学习合格者取得3个学分。诊所法律教育课程包括课堂教学和课外实践两部分:课堂教学包括若干专题,由富有理论和实务经验的法学院诊所教师,资深法官和律师等专业人士为学生传授法律职业的执业技能与职业道德。诊所式法律教学形式多样化,主要有学生的案件汇报、小组讨论、师生间问答以及师生点评,形成圆桌会议教学。学生在课堂中可以体验到不同的思维模式,从而学习和掌握更多的方法和技巧,力求在处理真实案件时,为当事人提供高水平的法律服务。课外实践包括真实案件处理和其他实践活动。真实案件处理:参与诊所法律教育课程的学生均为本科高年级学生,掌握基本法律知识,具备法律服务的基本能力。诊所学生除继续参与课堂学习外,在诊所教师指导下,依法从事免费法律咨询等公益性法律服务工作,并以实现课程教学目的为标准,选取并接办案件,免费为当事人提供非诉或诉讼代理服务。其他实践活动:包括法律咨询、定期社区法律知识讲座、义务普法宣传、法制状况调研等。

自成立以来,诊所先后在龙华区和美兰区举办法律咨询、普法讲座等数10次。

诊所法律教育模式重视课堂教学与课外实践相结合,从传统的课堂中走出去,学生已经能够运用他们的专业知识展开一系列的课外实践活动,包括案件代理、社区法律咨询以及普法讲座等等。诊所既是法律教育基地,也是法学院学生接触社会、服务社会的机构。诊所学生以其扎实的知识基础、负责的事务处理态度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服务,为他们伸张法律之正义,让他们感受法律的权威与公正;在社会普法工作中,诊所学生以其所学真诚地向社会回报学子的热忱心与公民的责任感。该诊所成立以来,面向社会开展活动,免费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代写法律文书等服务。该诊所还经常利用节假日上街宣传,为需要法律服务的人们提供帮助。到目前为止,该诊所已接受各种咨询300多次,代写法律文书30多次,代理诉讼10多起。

二、服务社会,用青春谱写法律真谛

法律诊所教育教育通过“中国海南外来工维权行动项目”,深入社会,服务大众。中国海南外来工维权行动项目是由欧盟资助,由海口市龙华区外来工管理协会、清华大学NGO研究所中心、海南省律师协会和海南大学法学院负责实施,由政府和社会相关单位共同协助的,在海口市龙华区执行的,专门为外来工提供维权服务的一项小型人权项目。行动的目的是为促进和保护外来务工人员的权利,并建立为外来工这一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教育和维护权利的平台。该项活动是与龙华区外来工管理协会合作,立足于海南,以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权益为主题,通过在“实践中学习”和“公益服务学习”的教学方法,培养学生全面的法律素养、良好的职业道德、高度的社会责任感,为维护和促进社会的公平与正义贡献力量。龙华区外来工维权活动,《商旅报》称其为大学生社会实践的一次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活动。“中国海南外来工维权行动项目”有助于促进中欧人权对话,提高外来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及维护其合法权益,维护海南发展、改革、稳定的顺利进行,营造和谐社会氛围;加强高校与社会团体的合作,搭建社会实践平台,加强培养法科大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培养合格的优秀法律人才;让同学们深入了解社会、服务社会,增强社会责任感,强化服务意识;实现社会实践、青年志愿者服务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实现法律诊所教育的国际化、项目化、社会化。

(一)外来工维权培训

举办多期法律知识、维权技能培训班,主要涉及外来工被拖欠和拒付工资问题、外来工遇到工伤事故被拒付医疗费问题、外来工遭受某些执法人员的无理收费问题和外来工子女入学难

问题等,旨在提高有关政府官员、维权教育工作者、维权青年志愿者队伍维权能力,强化外来工维权力度,增强外来工及其家属子女的维权意识。

(二)外来工基层维权

通过一个维权总部、七个维权(培训)工作室,定人员、定地点、定时间,从时间和空间上全方位地为外来工维权(培训)提供服务,设立持久性的外来工维权平台。

(三)“外来工维权日”

开展法律咨询、媒体宣传、优秀外来工评奖等活动。无偿为外来工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代写法律文书等服务,通过与外来工直接对话的形式商讨解决外来工户籍、子女教育、普及法律教育、维护合法权益等问题的解决方法。

(四)外来工维权网络

充分发挥协会维权网站的作用,通过互联网,引导维权工作者与维权需求者之间、维权工作者之间、维权需求者之面对面的交流,促进外来工维权行动,提高外来工维权质量。同时,开设外来工维权热线(96955925),为外来工维权提供24小时服务。

(五)外来工维权论坛

组织国际、国内有关非营利组织及NGO研究机构,对外来工维权工作方面的研究及政策、法规和体制方面的探索和倡导,起草关于外来工维权方面的政策、立法建议。

由于项目内容的广泛性,需要一定数量的志愿者。经过一段时间的酝酿和挑选后,2月27日上午,56名海南大学法学院的大学生庄重地举手宣誓,成为外来工维权行动项目的第一批志愿者,法律诊所32名同学全部成为自愿者。他们脸上洋溢的是青春,他们怀中揣着的是热情;他们吐出的是金科玉律,他们喊出的是铮铮正义;他们用智慧和汗水谱写中国海南外来工维权的壮丽乐章!截至2005年6月底,八个维权小组的志愿者们共开展法律宣传50多场次,发放宣传资料16998册,举办培训班10多次,接受咨询4575人次,维权引导100人次,代理案件13宗,深入车站、码头、居委会、民工区等26个,受益人数已逾24000多人。

三、对外交流,用合作拓展服务渠道

法律诊所以海大优秀法学学生为主体,优秀执业律师、法学院专家教授为智囊团而形成的一个民间法律服务团体,它以法学院为依托开展活动,免费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代写法律文书等服务。自成立以来,诊所法律教育项目得到了海南大学领导和校内外各方面的大力支持。

(一)外来工协会

受海口市龙华区外来工管理协会之托,海南大学法学院首期法律诊所以外来工维权为主题,学员除参与协会组织的维权咨询、值班外,还代理外来工的诉讼和非诉讼案件,为外来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同时,诊所学生对于上门求助的其他弱势群体亦给予高质量的法律服务。除课堂教学和课外案件辅导外,诊所要求学生在给贫弱者提供法律援助的过程中,掌握各方面的法律知识,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同时要求学生及时总结课堂学习和课外实践中的经验与教训,制定出相应的规章制度和提供法律服务的操作流程和注意事项,为下期诊所积累经验,打下基础。

2005年3月10日下午3时“中国外来工维权行动项目”座谈会在椰海大酒店三楼第二会议室召开。作为合作的方之一海南大学法学院派出法律诊所志愿者代表陈吉波前往出席。参加座谈会的欧盟代表有项目官员康雅文(Petra KIEL)女士、助理张岚女士、财务及合同管理官员孟岚女士,清华大学NGO研究所贾西津教授、海南广播电视大学的副校长姚定楷副教授、海口市副秘书长朱东海博士以及海口市外来工管理协会的相关人员。志愿者代表陈吉波同学(海南大学法律诊所学生)谈了参加该项目的感受,他说“法科大学生不拘于法律条文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学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决心在活动中锻炼成才!”

2005年3月10日,对于“大同外来工之家”的民工们无疑是记忆深刻的一天。晚上九时,在一股土墙上的一盏灯下,他们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律课,第一次有人这样贴近而亲切地告诉他们怎样处理生活、工作中碰到的法律问题,又如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教室就设在他们的简陋的小院里,没有黑板、没有粉笔,而讲课的两位老师——周全和陈吉波都是参加海南大学法学院法律诊所的大三学生,作为志愿者参加了外来工维权行动,来授课也是第一次。他们利用所学的法律知识,结合生活的点点滴滴,讲述了一堂生动而深入浅出的法律课。讲课九点开始,外来工之家的长辈、兄弟姐妹们还不敢接近课桌,搬着小板凳围成一圈,坐在离课桌几米多,新鲜多于渴望,志愿者与外来工的陌生还未清除。但不久,演讲者生动的事例就吸引了他们,演讲者走进人群,人群也迎向了演讲者,心和身体都慢慢靠拢了。外来工们认真地聆听、不断地发问,时而开怀大笑,时而掌声迭起,反映非常热烈。末了,周全问民工们:我们下次来你们欢不欢迎时,他们回答:欢迎!最好天天来!一堂课下来,周全、陈吉波同学满头大汗、嗓子沙哑,但依然热情澎湃。康雅文女士一行,对他们俩翘起大拇指,夸他们很优秀,海大法学院的学生综合素质很高!

4月1日,维权总部,由海口市龙华区外来工管理协会会长杨涞清主持,龙华区司法局副局长以及区各司法所所长和维权组各个支部组长参加,总结3月份的维权行动。各组组长依次

总结了各支部的工作情况。会长杨涞清布置了4月份至5月份的工作重点,由大规模的宣传转为对外来工的法律维权培训,每一个维权小组要在两个月内培训外来工7万多人。

(二)司法行政部门

法律诊所积极与省内各司法行政部门开展合作,建立沟通协调的平台。该诊所先后与海南省律师协会、海南省法律援助中心、海口市法律援助中心、龙华区法律援助中心等单位密切联系,拓宽法律服务的渠道,为弱势群体提供优质的法律帮助。

(三)国内外专家

法律诊所先后邀请了诸如海南省司法厅厅长施文、美国Fulbright学者Stephen Everhart教授、海南省司法厅律师公证处处长等国内外专家传经送宝。

StephenEverhart先生是美国Stetson大学法学院教授,是2004-2005美国-中国Fulbright项目教授,曾担任过检察官和辩护律师、佛罗里达州律师协会会长,曾被佛罗里达州州长任命为负责处理工伤案件的法官。

2005年3月23日晚上,StephenEverhart教授在模拟法庭为诊所的学员作了题为“关于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报告”。报告会由法学院副院长诊所负责人副教授叶英萍主持,黄永锋老师担任翻译。StephenEverhart教授的报告风趣幽默、简洁易懂,通过自己丰富的教学及司法实践经历,阐述了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来龙去脉及基本理论。

3月24日晚上,StephenEverhart教授又为诊所的学员就美国大学法律诊所的运作模式及发展趋势作了阐述,对中美“诊所法律教学”、法学院学生的实践能力培养等问题进行了比较,并与我们做了深入探讨和交流。通过这两场报告,我们获益匪浅。

(四)新闻媒体

法律诊所与众多新闻媒体建立了长期的合作关系,《人民日报》、《海南日报》、《海南特区报》、《海口晚报》、《商旅报》等相继对法律诊所进行了报道。经过积极策划,海南广播电视台每天滚动发布免费热线电话,使法律诊所活动走进电视,走向了全省观众。

四、践行法律,用实战提升学生素质

法律诊所虽在海南大学法学院落户仅仅一个学期却已是成绩斐然,有口皆碑,尤其在法科大学生能力的培养方面收获颇丰,积淀了一定的宝贵经验。

“法律诊所”是作为一门新设课程供法学院学生选修的。在学生自愿报名的基础上,学院通过严格的笔试和面试甄选出32名品学兼优的同学成为法律诊所的首批学员。与此同时,四位资深的法学院教师被安排担任法律诊所课程的主讲教师。在课堂上,学员们接受专门系统的法学实践理论辅导(到目前为止共计15次),可以说这是理论知识的一种集中“充电”,再加上四位导师都是学术与实务平分秋色的业内精英,讲起课来自然有的放矢,学员们因此受益匪浅,理论功底日有所长。

在课堂之外,法律诊所的所有学员在海大平正事务所轮流值班,接听来电、接待来客,义务提供法律咨询和分解法律疑惑。这无疑是一种学以致用的实践大演练。

首先它对学员的沟通表达能力是一个巨大的考验和磨练。经过一个学期的锤炼,学员们均表示与人交流的水平和技巧都有所提高。其次,它是学员的实践能力的一块重要试金石。法学专业培养的不是雄辩滔滔的纸上谈兵的学生,而是脚踏实地的活学活用的青年才俊。在不计其数的案件咨询和代理活动中,学员在四位导师的循循善诱下发挥所长、弥补所短,学习与应用并举双收。其中颇值得一提的是“外来工维权行动”。这项规模宏大的维权行动不仅为法律诊所学员搭建了一个社会实践的良好平台,而且为弱势群体送去了雪中送炭般的人文关怀。法律诊所的同学们利用其课余时间走入外来工群体,满腔热血服务于外来工兄弟。他们举办志愿者培训班宣传法律,深入街道普及法律常识,聆听外来工的真实心声,解决外来工的棘手问题。

总而言之,他们殚精竭虑地诠释着公平正义的法律真谛。而在这一轰轰烈烈的过程中,法律诊所学员不但巩固了平日所学和传扬了团队协作精神,并且赢取了外来工群体的无数褒扬。例如,2005年5月15日中午,我院2002级刘文华、刘鹏两位同学在海大平正律师事务所接受了湖南民工龙新娥敬赠的锦旗。锦旗上绣着“维护法律、匡扶正义”八个大字!龙新娥激动地为在座师生讲起了两位同学免费帮助她,打赢了诉讼标的为9000元的人身损害赔偿案的故事。刘文华和刘鹏同学用其辛勤的汗水和付出换来了服务对象的真情称赞,有一面鲜红的锦旗为证。

法律诊所教育教学模式探究 第3篇

[关键词]法律诊所教育;法学教育;广西大学法律诊所

一、广西大学法律诊所教育概况

法律诊所教育,亦称为临床式法学教育,是美国20世纪60年代法学教育的舶来品。该教学模式参照医学院学生通过诊所临床实习的做法,在法学院建立面向社会的开放性法律诊所。学生在教师指导下为前来法律诊所的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提出解决问题的法律对策,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通过处理真实的案件,培养学生学习和掌握法律实务的技能,减小法学院课本教育与法律职业技能之间的距离,实现从“课本中来”到“实践中去”的良好学习模式。在借鉴美国法律诊所教育和吸收国内其他院校法律诊所教学经验的基础上,广西大学法律诊所于2004年筹备,经过一年的充分准备后,2005年下半学期开设了法律诊所作为选修课程。开设对象为本科三年级法学专业的学生,每次招收30名学生,3名教师作为固定的授课指导教师,间或性地邀请区内著名的资深律师、法官及外国学者讲座。诊所课程的开设,得到了广西大学法学专业师生的高度认可,经过了近五年的探索与修正,广西大学法律诊所课程在教学方式、内容安排、学生成绩评价等方面都积累了一定经验,并且在不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中找到了符合广西大学法学院现状,适合本院学生的诊所教学模式。

二、广西大学法律诊所的构建

(一)广西大学法律诊所课程模式

纵观国内外法律诊所课程开设的经验,首先在选择设立模式上就有如下几种:1.嵌入式。法律诊所附设于法律院系内,学生在本法律院系的指导教师的具体引导下,为有关的当事人直接提供法律服务,直至完成一件案件的全部代理工作。2.外置式。将学生安排在法律院系之外的特定机构中,在非教师身份的法律从业人员的指导下,直接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直至完成具体案件的代理。3.模拟式。由教师带领学生进行法律实务技能模拟训练,学生在一个模拟的环境中学习法律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1]

以上三种模式都有各自的优势但同时也存在明显的不足,单独择一直接移植而不加以融会变通则容易导致与实际环境冲突。广西大学法律诊所的设立属于嵌入式模式,同时融入了其他两种模式的优势以做到与本土化环境结合。具体而言,广西大学法律诊所作为一门选修课,向法学专业本科大三年级学生开放,以课程的形式作为框架构建,不仅学生可以自主选择课程,并且对于课程内容的编排可以多元化。但是区别于普通的选修课程,法律诊所拥有固定的教室以及完整的教学设备适合三十人左右的小班教学以及各种模拟场景、现场接受当事人咨询等教学活动的开展。更重要的是,为了避免单纯以模拟式教学为主容易导致真实性低、与实际相差大使学生终究无法亲自接触到当事人及完整案件等弊端,广西大学法律诊所将诊所课堂融入广西大学法律援助中心,该法律援助中心得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和广西大学法学院具有丰富教学经验和律师经验教师的指导和帮助, 为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广西大学法律诊所学生的援助活动正是以学生法律援助中心为依托进行,所以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广西大学法律诊所式教学模式。

(二)广西大学法律诊所教学具体内容

因为法律诊所的引进时间相对较短,国内目前尚未形成统一的教学内容,并且受不同地区经济、文化、教育理念、院系定位等各方面的影响,各校法律诊所侧重的教学内容也不同,因而导致具体课程设置、教师选择上各具特色。

广西大學法律诊所课程的内容非常多元化,以法律咨询、代理案件诉讼完整过程作为教学的主要内容,同时辅之理论教育,将理论与实践交替进行让学生充分感受到“实践出真知”。在师资上,法律诊所课程由三名具有丰富司法实务经验和律师职业经验的老师作为课程指导老师,定期邀请区内著名的资深律师来到诊所课堂以讲座交流的形式将执业技能与心得与同学们分享;在情景模拟教学中,采用经诊所教师亲自代理或接触过的真实案例加以适当改编后给学生进行现场演练;最具特色的是,安排学生定期到广西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值班,直接面对当事人与各种预想不到的突发情况,将理论课程与模拟课程上学习到的技能实践运用。

(三)广西大学法律诊所课程教育方法

法律诊所教育的主要目的就是要打破传统的法律教学模式,培养法学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因此,在教育方法的设计上应以学生为主,强调学生的参与及其与指导老师间的互动,将模拟训练、个案分析等多种互动性强的方法综合适用,重视教育方法的科学性和多样性。

广西大学法律诊所在具体实践教学中,重视做到以下两点:第一,方法性。指导教师侧重方法的传授和技能的指导,不直接将方案或结果告诉学生,而是授予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得出方案完整的思维模式与方法,通过学生自己的讨论、总结出自己的解决思路与方案,转换“被动学”为“主动学”。第二,统一性。法律诊所教育,要求指导教师做到因材施教,针对学生的个体特点进行分工,让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发现自己优势并巩固提升,又要鼓励学生进行相互交流、彼此学习,尽可能以团队协作的形式完成整个案件的处理。经过五年多的探索实践,广西大学法律诊所课程的教学方法已经初成体系,针对不同的讲授内容采取不同风格的教学方法,下面就主要的五种主要教学方法作具体分析。

1.对谈式教学

对谈式教学法是以学生与指导教师就案例或在实际跟进的案件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一对一的谈话讨论,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与途径的一种诊所教学方法。该方法的优势很明显:充分调动了学生积极参与性,并且通过对谈的方式拉近了同学与指导老师间的距离使得同学更愿意与导师交流。[2]因为对谈的内容不限,有些可能是学生在办理案件中遇到的实体问题,也有可能是遇到的程序性问题,只要是学生认为对案件解决有帮助的话题都可能拿来与指导教师探讨。

2.模拟训练法

模拟训练法是运用角色扮演、模拟案件等多种方式,对真实或模拟的案件进行课程分析和讨论。[3]在课堂上,学生模拟律师所面临的诸多情况,例如:模拟生活中发生率较高的各类民事、刑事案件的收案、庭审、调解过程。在这些课程中,教师通过给学生讲述真实的案例或阅读材料,由学生分成小组扮演不同的角色模拟完整流程。然后,由小组的观察员总结各组员的表现及本组最终形成的法律意见。最后,由授课教师当场评价,通过模拟课堂教学,让学生独立思考并提出解决方案,从而提高学生的独立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3.个案分析教学法

个案分析教学法在法律诊所课堂上的应用很广泛,个案分析讨论法的应用带有很强的针对性。具体运用时,指导老师可以采用两种方式:一种是请全体诊所学生们共同讨论提交的个案,出主意、想办法、研究对策、拿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案;另一种是请有关专家和诊所教师与承办案件的学生共同讨论,即所谓专家会诊,研究出解决问题的思路。[4]

(四)广西大学法律诊所学生评价体系

评价体系是教育模式的关键部分,它将成为法律诊所教育能否在中国得到普遍认同和广泛扩展的主要衡量标准。法律诊所课程作为一门只有考验没有考试,只有问题没有标准答案的课程中,学生变被动为主动,变客体为主体,学生的潜力被最大限度地发掘出来。因此,评价标准应摈弃冰冷僵硬的“分数考查法”,也不能以所代理案件的胜诉或败诉为标准,应采取灵活多样的、人性化评价标准。为体现成绩评价因素多方面相结合原则,应充分考虑到学生在法律诊所教学过程中的态度和参与积极性,更应考虑到学生在课程学习过程中的实际效果。

评价系统由课程内容前期准备、课程中的表现及参与程度以及课后总结三个部分组成。课程内容前期准备即预习阶段,每次课程之前,诊所课程助理会将本次课程的内容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至各个学生小组的组长,然后再由组长分发给组员,让同学们拿到材料做好课前预习工作。对于这一阶段的评价可以具体量化到如下几个指标:是否自主收集了本次教学内容的背景材料;收集材料是否充足、全面。课程中的表现及参与程度是成绩评价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该阶段的评价量化标准为:是否能够按时上课,无无故迟到缺席的情况;课程中是否能够保持高度的集中以及参与性,特别是在法律诊所课堂上经常采用的分小组集体讨论教学方式中,各同学是否做到能够发表自己的观点,形成完整的诉讼方案或者相关的法律方案;是否做好了完整的课堂笔记。课后总结阶段是最能直观体现参与法律诊所课程学生对课程的消化与收获的阶段,对于在这个阶段的评价方式上,广西大学法律诊所课程采取了独具特色的“周记训练法”,即就是在每周法诊课后,由学生根据课堂所学、所思、所悟独立完成一篇法学类文章;诊所教师对这些文章进行评阅、筛选、点评,并将相关情况反饋给有关老师。通过周记不仅可以反映出学生参与课堂内容的情况,并且对于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写作能力有所提高,更重要的是学生在周记内容中可以向老师提出教学建议,真正做到教学相长。

[参考文献]

[1]刘加良,刘晓雯,张金玲.法律诊所教育:发展概况、内容体系和积极意义[J].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

[2] 左卫霞.诊所式法学教学方法研究[J].甘肃农业,2006,(6).

[3][4]董万程.论法律诊所课程的教学方法[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4第7 卷第4 期.

法律诊所论文 第4篇

一、诊所式法律教育概述

早在19 世纪70 年代, 美国等国家的法学家们已经深刻认识到与对症下药的医学运行机制一样, 法学理论也必须结合案件事实予以适用。于是, 宾夕法尼亚大学法学院率先建立了诊所式的法律教育雏形———法律诊疗室, 它借用医学上的“诊所”概念命名这种法学教育模式, 让学生在“法律诊疗室”里接待当事人, 对当事人的法律问题进行专业“诊断”, 开出“法律处方”, 就如同医生在诊所里接诊病人。

诊所式法律教育在我国起步较晚, 但发展迅速。自2000 年9 月起, 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大力支持下, 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等7 所大学法学院率先开设了不同类型和主题的法律诊所, 国内法学教育改革的帷幕缓缓拉开! 湖北文理学院法学系也有幸于2012 年引入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

诊所式法律教育从诞生的那一刻起就注定是一个传奇, 这种跨专业混搭的创造性教育模式克服了传统模式呆板单一的缺点, 以启发式、开放性的教育方式启迪心智, 在培养学员法律实践能力的同时, 也注重学员的责任意识灌输与法律职业道德教育, 在法学教育发展史上可谓是最深刻的变革!

二、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的缺陷及其表现

诊所法律教育作为法律实践界的“学前教育”, 完美地实现了理论和实践的融合, 成为法律援助制度的得力干将。但诊所法律教育并非像我们想象的那么完美, 它也有着自身致命的缺陷。从目前诊所法律教育的发展情况来看, 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的主观缺陷最典型的就体现在团队合作的问题上。法律诊所相关主体间的合作尚不完美, 仍存在较多问题。这一主观问题虽然不如客观问题那样直接制约着诊所法律教育的发展、直观反映着诊所法律教育发展的困境, 但它却在无形中影响诊所法律教育的教育质量, 甚至影响法律援助工作的工作质量。

本文专门就诊所法律教育中的团队合作问题以湖北文理学院法律诊所为标本做了调查分析, 认为诊所法律教育中合作缺失的表现主要有以下五点:

( 一) 学生法律素养参差不齐, 无法做到知行如一

在实践中, 除了学生本身的法律知识贮备量、法律知识运用力影响着法律诊所的办案效果, 学生间的合作程度也在很大意义上影响着法律诊所的教育质量。法律诊所内学生的法律素养特别是擅长专业、法律思维模式的差异, 使得学生间无法做到知行如一。更有甚者有些能力较强的学生喜欢单打独斗, 能力较差的学生对案件不闻不问, 有些所谓水平较高的学生看不起水平较低的学生, 不愿意和他们合作办理案件。诊所法律教育作为培养法律实践人才的第一步, 这些因素是不容忽视的。

( 二) 教师与学生间缺少默契

据调查, 由于人员、资金有限, 法律诊所一般配备的教师人员较少, 这些教师除了课上授课外, 还要花费大量的时间亲自指导学生办理援助案件, 精力不足也在所难免。另外教师和学生之间存在的天然代沟和敬畏感或多或少的影响了学生和教师之间的默契程度。

( 三) 学生和委托人之间缺乏信任

对于大多数学生来说第一次接触真实案件, 难免心生畏惧, 不敢主动联系委托人; 而委托人基于对学生能力的偏见, 也不愿意主动联系学生, 从而导致学生和委托人之间的案件信息不对称, 以至于学生无法准确判断案件的细节, 最终影响案件结果。

( 四) 法律诊所与律所合作程度较浅

法律诊所与律所合作在实践中大多数表现为让学生到律所见习。据调查律所并未安排特定律师带领学生学习法律实务, 学生在律所见习并无太大收获。在值班日记中学生们很少有记录自己在律所中从事的法律工作, 大多都是描述今天的天气很好或者今天律所人少之类, 完全没有达到“校所联合”的目的!

( 五) 法律诊所与司法机关的合作力度有待提高

据调查, 目前法律诊所的学生仅仅是以旁听者的身份参与司法活动, 对于诉讼活动的感知停留在耳眼等感官层面, 并未上升到心理层面。即使是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也仅仅是将诉讼过程按流程走一遍, 没有过多的总结诉讼中出现的问题。

合作精神的缺失在整个诊所式法律教育过程中产生了无法估计的连锁反应, 在一定程度上打乱了诊所法律教育的教育秩序, 降低了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教育质量。若不及时改变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的运行轨道, 恐怕诊所法律教育只能停留在原点, 很难有长足的进步! 在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中引入合作机制成为今后其进一步发展的关键!

三、诊所式法律教育中的合作机制探索

合作在不同的领域有不同的定义和表现形式, 本文则认为从本质上讲合作的内涵在于取长补短、各取所需。笔者通过对湖北文理学院法律诊所教育情况的深入调查研究, 发现诊所式法律教育要想提高教育水平和层次、法律援助工作处要想提高援助质量应当实现以下相关主体间的优化合作:

( 一) 学生间的个性搭档

在法律诊所招收学生时除了考虑学生总体专业成绩外, 还应当注意学生的单科成绩, 以便于在以后的法律援助工作合作中发挥各自专业优势, 避免出现专业与案件不对称的情况, 对委托人利益造成不必要的损害。同时在招收学生时也应当了解学生性格, 实现性格平衡, 毕竟法律实务需要性格外向的人, 那些性格过于内向, 甚至无法从事法律行业的学生应当慎重招纳。另外法律诊所教育应该颠覆“年级”概念, 尝试让高年级学生带领低年级学生办案, 让高年级学生在学中带, 带中学, 同时可以减轻指导教师的负担, 让法律诊所真正成为培养学生基本技能的平台。最后对招纳的学生进行分组, 在分组时也应当考虑学生的“拿手”专业科目、性格等因素, 实现科学搭配, 诊所法律教育既要重视学生的全面发展, 更要重视全体学生的平衡发展!

( 二) 法律诊所教师的多元化配置

诊所法律教育取得的成效绝大部分取决于优化配置的师资力量。在诊所法律教育的合作机制下, 应当对法律诊所的教师们进行优化配置, 实现教师间的配合。

1. 选择不同专业方向的教师进入法律诊所

法律援助工作处所承办的案件具有很大的随机性, 民事、行政、刑事案件都可能涉及, 这就要求我们应当配备不同专业方向的教师予以专业化的指导, 建立各领域教师组成的“教师专业束”。“教师专业束”的建立有利于实现全方位解读实际案例, 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

2. 选择不同律所的教师进入法律诊所

大多数高校法学院的教师都在校外兼职律师, 选择不同律所的教师进入法律诊所, 有助于拓展法律援助工作处的案源; 同时这些律师直接以教师身份进入法律诊所, 将其实践经验直接传授给学生, 让学生及时获得最新办案经验, 实现法律诊所教育的动态更新。

( 三) 学生与教师间的合作

教育学上强调只有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相互配合, 才能圆满完成教育任务。诊所法律教育作为国民教育的一种方式, 它同样统筹教师“教”与学生“学”两个方面。诊所法律教育中引进的合作机制关键在于学生与教师间的合作。学生与教师间的搭档合作以双向选择为必要, 实现“师愿教、徒愿学”的目的, 促使今后师生在法律援助案件中愉快合作!

( 四) 法律诊所间的合作

调查研究后本文认为法律诊所间的合作可以分为外部法律诊所合作和内部法律诊所合作。

1. 外部法律诊所合作

外部法律诊所合作是指本校法律诊所与其他院校法律诊所之间的合作。院校法律诊所间可达成合作共建协议, 相互交流工作经验, 优化法律人才教育培养方案, 相互提升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教育质量, 甚至可以做到院校联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解决法律援助案件的地域限制问题, 扩大法律援助案件范围。另外也可以适时组织法律诊所学生交流会, 实现资源共享。

2. 内部法律诊所合作

内部法律诊所合作是指本校内部分设的不同种类的法律诊所间的合作, 即以西北政法大学诊所法律教育建设模式为蓝本, 在本校内部分设民事诊所、刑事诊所、行政诊所、立法诊所, 实现四大诊所间的协同配合。在接待具体案件后, 由教师组织四大诊所学生讨论, 对案件作出准确定性, 随后再将案件具体分配给民事、刑事或者行政诊所, 然后由立法诊所为其他诊所提供法律依据。四大诊所的完美配合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 保证法律援助工作的质量, 让当事人满意! 另外, 目前设置的四大诊所还可根据日后社会发展需要增设其他类型的法律诊所。

( 五) 法律诊所与委托人间的合作

诊所法律教育在为学生提供法律实践锻炼的同时, 由于学生的青涩和不专业, 这种教育模式在以另外一种形式不断摧毁着当事人的利益, 可以说诊所法律教育所取得成就至少是所谓的教训是以牺牲当事人利益为代价的。当事人的利益在这种教育模式下受到来自对方当事人和己方代理人的双重威胁, 使得当事人不得不考虑这种模式下培养的代理人能否成为其利益的守护神。诊所法律教育的瓶颈就在于此, 而严重影响这一切的最重要的因素就是法律诊所学生给予当事人的信心和信任。

我们绝对不能再将当事人的利益当做练手, 必须以严谨的态度、专业的水平, 赢得当事人的信任, 使双方在共同合作的基础上进行案情交流、证据收集、庭审合作等, 实现法律援助的终极目标。

( 六) 法律诊所与律所间的合作

各大高效开办诊所法律教育课程的目的就是培养律师型的法律人才, 那么与律师事务所合作就势在必行了! 据调查法律诊所与律所间的合作以签署实习基地协议为主要形式。在具体的合作实践中可安排法律诊所学生定期到律所值班, 跟随律师学习专业知识。在律师繁忙无法亲自辅导学生时, 可将律所非保密卷宗交给学生阅读、由学生学习总结, 再由律师做简要点评。通过卷宗学习法来节约律师时间, 让学生学到扎实的法律运用技巧, 避免让“校所联合”流于形式。另外, 有条件的律师可带领学生出庭观审、指导学生法律文书写作等, 实现法律诊所与律所间的完美合作!

( 七) 法律诊所与司法机关间的合作

继续深化推广法院旁听制度, 对非由法律诊所学生代理的案件, 可由学校与法院沟通安排学生旁听, 并于庭审结束后与法官交流旁听心得。但据调查大多数参与法律诊所学习的学生是人生第一次代理案件, 难免经验不足、时有缺漏, 而事前指导制度、法院旁听制度并不能完全解决此种问题, 本文认为还需要事后评价制度来弥补前者的不足。让指导教师、学生、司法者共同对学生代理活动进行客观评价, 从而让学生全面了解自身不足, 及时补正, 提高法律实务能力! 有条件的还可邀请法官、检察官来校讲座。

( 八) 法律诊所与法律援助机构间的合作

近年来, 随着宪法理念的深入人心, 法律援助不再是一种慈善行为, 而是一项公认的国家责任。各大高校开办的诊所式法律教育都是以本校的法律援助机构为依托, 并与当地的法律援助中心在设立理念、工作目的等多个方面具有同一性, 两者双剑合璧对于我国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将是一个有力的助推器!

高校法律诊所除了到法律援助中心值班、联合开展市区普法活动外, 还要促成法律诊所学生与值班律师的精神传递, 对学生进行一次深刻的职业道德教育! 在法律援助中心值班的大律师们以一颗热情的心专注于国家法律援助事业, 自愿为社会弱势群体争取应得的权益! 本文认为法律诊所的学生在学习其专业技能之前, 应当承继这份高尚的职业道德情怀, 这也是诊所法律教育中德育教育的一个部分。法律人如果心术不正、唯利是图, 毫无正义之心, 其对社会造成的损害不亚于一颗原子弹爆炸带来的影响, 因为他炸毁的不仅仅是当事人的金钱利益, 他更摧毁了百姓心目中好不容易建立起来的法治信仰! 因此必须将法律援助律师的公益行为作为教育学生的最直接的德育教材, 培养德才兼备的法律人才!

四、结语

本文结合湖北文理学院法律诊所教育发展现状的调查研究结果, 提出了在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中引入合作机制的建议, 致力于促进诊所式法律教育理念的革新, 完善法律援助工作形式, 促进国家法律援助事业发展。希望本文提出的合作机制能够成为今后各大高校诊所式法律教育发展的参考因素。

摘要: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作为一种新型的法律人才教育培养模式, 打破了传统教育模式中割裂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的壁垒, 实现了理论和实践的跨越。但随着诊所式法律教育的纵深发展, 其自身表现出了动力不足、跨越速度缓慢、跨越结果不理想等诸多问题。本文将重点探讨在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中引入合作机制的方法, 以增强其跨越动力, 提高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教育质量和教育水平。

关键词:诊所式法律教育,合作机制

参考文献

[1]刘东华.西方诊所法律教育的形成与发展[J].国外社会科学, 2007.

[2][美]劳伦斯﹒M.弗里德曼.美国法律史[M].苏彦新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7.

[3]方流芳.中国法学教育观察[J].比较法研究, 1996.

[4]徐显明.中国法学教育状况[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6.

[5]周世中, 倪业群等.法学教育与法科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4.

法律诊所 学习心得 第5篇

通过这半个学期的学习,我愈发觉得,诊所课程更加重视学生综合运用所学法律知识的能力,同时也要求学员本身素质提出更高要求。就知识运用而言,课上老师给出的是现实中法律关系复杂又模糊的案例,这些案例不同于以往专业课中一眼就可以看出其中法律关系的教学案例,它们不但涉及多方主体,主体间还存在多重法律关系,甚至这些法律关系都是模棱两可,需要我们用法理学知识来探讨。就对学员素质要求而言,这其中包括跟办案小组学院间的团队合作能力;与当事人沟通交流的能力;还有师生之间的互动交流学习。诊所要进行分析的案例,首先要自己提炼有用、精炼、精确的案情。这不仅要求我们有提取案情的能力,更要求我们在接待当事人时具有尽可能多的获得有用案情的能力。

法律诊所课程的学习,不仅进一步加深了对法学专业理论知识的认识,而且通过课堂的学习实践的过程,能很快地发现自身存在的知识漏洞和盲区,有效地弥补自身不足,把学生从单纯枯燥的理论知识,带入了环环相扣的实际案件当中。同时,课堂讨论上围绕真实的案件开展,老师在实践各个环节对我们加以引导,力求使我们了解实际生活情境中案件的处理方式,熟悉法务的处理知识和技巧。通过诊所的学习,极大地增强了我对“证据”的理解,深刻地体会到任何法律案件都讲求“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而事实要靠证据来说话来澄清。

诊所使学生以“律师”的身份参与案件、讨论,这就使得课堂的气氛活跃起来,不管是哪方的“律师”,都不会让自己的一方限于被动,将我们所学的知识最大化的调动起来,同时也带动了我们学习的自主性和主动性,在法律诊所案件遇到的问题,大家都会详细的查询相关知识,并在课堂上讨论和模拟处理,这样也把我们平时接触不到的知识,也能做一些了解,同时拓宽了我们的知识面。另外,诊所的老师们也用他们的实务经验教会了我们另一种办案思维——某些案件看起来是山穷水尽,但抓住细节,换个角度思维,往往会有变被动为主动的效果。在同学们的案件讨论差不多的时候,老师们会讲述自己曾经处理过的案件,并介绍不同律师的处理方法,再来比较其中的不同,进而让我们自己比较出哪种方法对于当事人来说更有利。通过这些对比,让我看到了法律人身上独特的魅力。

法律诊所论文 第6篇

[关键词]法科学生;实践教学;法律诊所

一、“法律诊所”教学模式发展现状

(一)法学本科教育现状 目前我国已有600余所高校设有法学本科专业,但法学专业的就业形势十分严峻。大量的法学专业毕业生找不到满意的工作,而诸多单位的招聘岗位也寻觅不到他们所需的法律人才。这充分说明,我国的法学人才培养的目标和模式亟待变革。现在的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定位是不是仅仅是公检法的工作人员或者是自由执业的律师,是不是应当适应市场需求,调整培养目标,打破传统的教学模式有计划有步骤的扭转就业困境。

(二)“法律诊所”的发展概况 我国首批包括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复旦大学等七所院校在内的高校,在福特基金会资助下,早在2000年就纷纷开设了“法律诊所”课程。目前,全国近百所院校的法学专业开设“法律诊所”课程,同时也相继建立起校内“法律诊所”实验室或接待室,多数院校还积极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合作协议,使象牙塔和就业市场形成无缝链接。建立的“法律诊所”的类型也是百花齐放,其中以民事法律诊所、刑事法律诊所、劳动者权益保护诊所、消费者权益保护诊所、社区法律诊所以及综合性法律诊所等为代表。

二、“法律诊所”教学模式的主要内容

法学专业学生就业的主要去向是通过全国司法考试,并取得律师执业资格。律师这一职业的执业目标是为当事人服务,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等,这就需要法学专业学生在本科阶段必须具有律师的初级执业能力,包括解决各类法律问题的能力;较强的法律逻辑分析能力;高效的法律检索能力;独立的事实调查能力;初级谈判能力;诉讼和非讼案件的处理能力等等。鉴于这些实际需求,在法学本科教学阶段应开设不少于100学时的“法律诊所”实验课程,有针对性的设置培养相应能力的实验项目。

(一)实验项目之法律咨询 咨,就是商量;询,就是请教、问询。法律咨询对象范围也十分广泛。法律咨询是公检法专门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执业律师非常重要的一项执业内容,也是为每一个当事人代理案件过程中,必经的环节。通过法律咨询实验的开展,让法学专业的学生发挥自学能力,开发潜能自主创新,培养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并学会运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体法和程序法解决实际问题。

(二)实验项目之会见当事人 会见当事人可以分为三步走,即开端阶段;初步会见阶段;跟进阶段。从律师介绍此次会见的目的为开端,引导当事人说清楚需要帮助的特定问题,从而进一步展开初步会见的进程,全面了解案件情况,确认案件中的关键信息等内容,最终与当事人协商如何深入跟进的问题,并尽早做好后续代理的必要准备工作。通过会见当事人实验的开展,让法学专业的学生具有一定的组织策划能力,决策应变能力和协调公关能力,会处理一般法律事务。

(三)实验项目之调查案件事实 调查案件事实是律师等法律执业人为获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而采取的调查、走访及案情分析的活动,目的是在掌握了相关证据后,进行深入法律研究、提出代理意见,选择案件走向,是选择调解,还是选择仲裁,异或是诉讼等救济途径,最终圆满解决纠纷。

(四)实验项目之民事调解 民事调解是司法实践中解决民间纠纷适用最广泛,也是最为行之有效的救济途径。调解和和解最大的区别就是调解需要有秉持公平、坚守中立的第三人的主持,民事调解的终结目标是“案结事了”,实现纠纷双方双赢的结果。根据纠纷内容、调解机构、调解效力等因素,可将民事调解分为人民调解、诉讼调解、仲裁调解、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等等。

(五)实验项目之刑事、民事谈判 刑事、民事谈判是解决双方纠纷,由对峙转为共赢的一种解决纠纷重要手段。谈判不仅可以用以解决国际外交争端,也可以用于解决商事事务、民事纠纷,而且在暴力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刑事案件中刑事谈判也发挥着“四两拨千斤”般巨大的作用,在谈判专家们的努力下,暴力劫持人质等重大危局,一一化解,人民生命財产安全,屡屡转危为安。可见,谈判无论在刑事领域还是民事领域都不可或缺。谈判活动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一是,建立双方谈判的诚信基础;二是,促进双方信息顺畅沟通交流;三是,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书面协议。谈判是一门妥协的艺术,有退才有进,退让的最终目的是换取更大的利益,并通过签订书面协议的形式,得以确定。

(六)实验项目之刑事辩护 刑事辩护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诉一方的指控而进行的论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罪责的反驳或辩解,以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刑事辩护切忌在法庭上临场发挥,而是应该为开庭审理做好充分的准备,这包括在深入调查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确定辩护策略,制定辩护提纲,撰写辩护词,并庭审中随机应变,抓住对方的弱点,展开进攻,一举胜诉。

(七)实验项目之刑事审判 刑事审判历来是法科学生必备的实践技能之一。刑事法庭审判包括庭前准备、开庭、法庭调查、核实证据、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合议庭评议和宣判环节,其中最重要的阶段就是核实证据阶段。控辩双方围绕证据的“三性”进行质证,目标是将己方的证据论证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并以此攻击对方证据链条的薄弱之处,希望在法官自由心证的过程中占有优势。

三、“法律诊所”教学模式的独特方法

“法律诊所”教学模式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案例教学法”。“法律诊所”这一教学模式方法独特,比案例教学法更为符合现代法学专业教学的实际,更是实现法学理论与法学实践的紧密结合,打通法科学生就业壁垒的有效途径。“法律诊所”独特的教学方法适用最为广泛的是“身临其境”法。也就是让法科学生自行搜集案件材料,选定角色,各司其职,将书面的虚拟的案件,鲜活的呈现在课堂上,犹如“身临其境”般推动案件的进程,充分发挥学生的潜能,全方位训练他们各项实践技能。具体教学设计如下。

(一)指导教师讲授理论及技巧 在此阶段由指导教师讲授实验项目的法学理论内容,重点讲授各个实验项目的操作步骤,技巧及职业道德等。

(二)学生分组开展实验项目 以小组为单位,完成案件材料选定,分配角色,选择策略,设定目标,准备程序,开展实验,汇报实验过程及实验结果,各组交流经验互评,指导教师总结,撰写实验报告等实验的全过程。

参考文献

[1]许身健.法律诊所.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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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黄荣昌.法律诊所实用教程.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10.

[4]波兰法律诊所基金会.法律诊所——理念、组织与方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

黑龙江省高等教育学会“2014年高等教育科学研究课题(青年专项课题)”《现代教育技术框架下法科学生实践教学模式改革研究》 项目编号:14Q149

法律诊所论文 第7篇

(一) 诊所式法律教育的起源和发展

诊所式法律教育起源于美国, 19世纪20、30年代, 教育家们开始对传统学院式法学教育模式进行反思与改革, 以诊所课程为核心内容的诊所式法律教育应运而生。它实际上是美国18世纪末以前实行的学徒制的律所法律教育的回归与革新, 其特点是“仿效医学院利用诊所实习, 培养医生的形式, 通过诊所教师指导学生参与法律实际应用, 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 促进学生对法律的深入理解, 缩小学院知识教育与职业技能的距离, 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观念”。[1]1933年, 著名法官杰罗姆·弗兰克在宾夕法尼亚大学《法律评论》上发表了一篇题为《为什么不建立一所诊所式的法律学校》的文章, 这篇文章强调并重塑了原有的法学实践教学理念, 极大地推动了诊所式法律教育在英美法系法系的推广与发展。

(二) 诊所式法律教育在中国本土化构建的现状

我国传统的法学教育侧重强调理论研究和知识灌输, 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实践能力的培养, 导致学生的综合素质不能满足律师、法官和检察官等法律实务职业的要求。诊所式法律教育的优势恰好可以弥补传统法学教育的缺陷, 二者可以相辅相成、共同发展。

2000年9月, 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大力支持下, 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等九所院校先后开设了法律诊所课程, 诊所式法律教育正式被移植到中国, 开启了在我国本土化构建的历程。随后, 法律诊所在中国高校中如雨后春笋般出现, 截至2009年7月, 全国已有109所院校开设了诊所课程。诊所式法律教育在中国开展的十年时间中取得了显著成绩, 但也面临着诸多问题, 它正在困惑中前进。

(三) 西南政法大学法律诊所现行发展模式介绍

西南政法大学法律诊所是在学校党委领导、团委直接指导下的集社会公益法律援助机构、大学法学教育平台和大学生社会实践社团三位于一体的组织。它以“所有人的正义”为宗旨, 自2007年9月成立以来逐步探索出独具特色的“西南模式”, 在全国法律诊所中独树一帜。法律诊所聘请多位法学名师、法官和律师作为指导老师, 以多种形式开展法律援助项目, 逐步建立并完善了管理与援助制度, 初步形成了相对成熟的运行机制和独具特色的诊所文化。

西南政法大学法律诊所是以学生主导为内部助推力, 其日常运作机制分为业务、组织、培训、宣传四大方面, 婚姻立法、合同公益、劳动行政和民刑综合四个专业组是学生自主学习和自主管理的基础与支柱。法律诊所主要通过与居民社区合作设立固定法律咨询点来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学生们深入基层, 独立接待当事人、撰写法律文书, 并有机会参加唇枪舌剑的法庭辩论, 运用自己所掌握的法律知识扶助社会弱势群体, 既深化了对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的理解与领悟, 又提高了自身的法律职业技能。经过近五年的探索与改进, 法律诊所已经建立了一套包括接案、办案和结案三大阶段的科学业务制度。对于办结的案件, 通过系统的归档制度予以整理和保存, 为进行案例教学和总结实践经验提供了丰富的资源。在培训制度上, 法律诊所也逐步完善了适合自身特点的培训方案, 包括整个团队的业务能力和合作精神的培训以及各个专业组的组内培训, 通过举办情景演练、模拟法庭和心得交流等活动, 成员的综合素质得到大幅度提高。

二、必要性和重要性

(一) 诊所式法律教育本土化构建的必要性

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根本理念和精神价值符合我国法学教育和法治现状的需求, 这种新的法学教育模式能够充分挖掘与利用我国丰富的法治本土化资源, 在肥沃的法治土壤上茁壮成长。

1.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根本理念

诊所式法律教育坚持的根本理念是“以人为本, 以社会利益为重”, 同时吸收了精英教育和职业教育的理念, 不仅培养具有高度经验理性的法治精英, 而且塑造掌握娴熟技巧的实践人才。它通过让学生脱离象牙塔、置身于错综复杂的司法实践中以及与弱势群体零距离接触, 来激发学生的参与性、能动性和创造性, 增强法律职业者的社会责任感。诊所式法律教育更侧重于经验和历练, 老师与学生平等地发表对案件的看法, 在思想交流和碰撞的过程中加深对个案正义与抽象正义的理解, 在实践中总结得失、积累经验。

2.诊所式法律教育的精神价值

诊所式法律教育贯穿着内在的精神价值, 那就是信仰和敬畏法律。伯尔曼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 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司法实践是客观现实的, 并不是完美无瑕的, 司法现实存在种种问题的内在原因是法律没有得到应有的信仰与敬畏, 在一定程度上被异化为维护统治和谋取私利的庸俗工具。诊所式法律教育既让学生了解到法律运行的实际情况, 感受到重塑法治内在精神的迫切性, 又使得到帮助的弱势群体相信社会正义的存在, 相信法律是维护权利的坚强后盾, 从而在全社会树立起对法律的信仰与尊重。

(二) 诊所式法律教育本土化构建的现实意义

1.有助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和实践能力, 提高其综合素质

杰罗姆·弗兰克认为, “法律实践与判案不是科学, 而是艺术, 是律师与法官的艺术。任何一门艺术中只有很少一部分是可以从书本上得到的, 无论是绘画、写作还是法律实践。”[2]既然法律是一门实践生命力很强的艺术, 学生就需要具备法律职业者的思维方式和实践能力。诊所式法律教育通过开设实务课程, 将法律价值与社会现实有机地融合起来, 引导学生从实务角度思考理论问题, 掌握从起诉状、答辩状的写作到证据的收集运用再到法庭质证辩论等诉讼案件各个阶段的操作技巧, 从而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2.有助于改革与创新法学教育模式, 实现多元化发展

受传统儒家私塾式或书院式教育模式的影响, 目前中国的法学教育仍然以老师“传道、授业与解惑”的填鸭式教学方式为主要特色, 实践教育环节比较薄弱。而诊所式法律教育是法律实践性教育的经典模式, 它遵循了从理论到实践, 再从实践回归到理论的学习规律, 促使学生在努力实现个案正义的同时加深对书本知识的理解与领悟。它完全可以作为传统法学教育的有力补充, 也可以推动现有的案例教学、毕业实习等教育方式纵向延伸、取得实效, 避免其流于形式。

3.有助于推动法律援助工作的深入开展, 救助社会弱势群体

法律援助是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活力源泉, 当事人现身说法可以为课堂教学提供丰富的现实案例, 学生也可以借此增强对司法实践的驾驭能力。我国的法律服务资源仍然很有限, 且地区分布很不均衡, 很多贫困的弱者得不到应有的法律援助。接受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学生以法律援助志愿者的身份, 凭借对法律的信仰和对正义的敬畏, 以其所学帮助正在维权道路上艰难前行的弱势群体, 这有利于推动民间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 完善我国以官方为主导的法律援助体系。

三、问题与障碍

(一) 宏观层面

“橘生淮南则为橘, 生于淮北则为枳, 叶徒相似, 其实味不同。”同样的道理, 诊所式法律教育作为舶来品, 在中国土地上生根发芽必然会产生“水土不服”的症状, 这在宏观上主要表现为两点:

1.诊所式法律教育在中国法学教育中的定位需要明确

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定位是指其与传统法学教育的关系, 究竟是整体取代传统模式还是作为传统模式的有益补充, 笔者更倾向于后一种观点。传统法学教育是有其存在的社会根基的, 它主要强调法律通识教育, 而不是职业教育, 在我国法治发展水平不高的状况下, 传统教育模式更符合国情。因此, 我们需要研究的是如何使移植的诊所式法律教育与现有的法学教育相衔接, 取前者之长以补后者之短, 而不是一味地否定传统。

2.诊所式法律教育与法律援助的关系亟待理顺

现阶段, 各高校设立的法律诊所一般都承担着法律援助项目的实施任务, 这可以为学生接触法律实务搭建一个广阔的平台, 也可以缓解法律援助人才短缺的现状, 使免费法律服务能够惠及更多需要帮助的人。但是法律诊所并不是专职法律援助的官方机构, 而主要是学生学习和实践的场所, 学生应当以怎样的身份实施援助法律诊所的责任承担机制如何构建民间援助组织在我国的法律援助体系中应当扮演怎样的角色这些都是亟待理清的问题。

(二) 微观层面

西南政法大学法律诊所在成长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和困扰, 其中, 最根本的是如何使诊所式法律教育获得持续的内在驱动力。法律诊所的学员和成员都是大二、大三的学生, 在传统高等教育模式下, 他们身上承受着巨大的课业负担和就业压力, 不可能一心都扑在法律援助工作上;而且要完成好这项工作需要面对当事人不信任的眼光, 更需要承受社会现实的丑陋面对心灵的冲击, 长此以往, 学生会对法律实务教育产生“排异反应”, 法律诊所就无法获得维系自身前进的内在动力。当然, 我们也面临着案件数量较少、质量偏低以及办案经费不足、缺少高素质的专业指导老师等现实问题。

四、解决途径

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本土化构建虽然在某种程度上陷入了困境, 但是相信在以教育部门为主导、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 它一定能够摆脱桎梏, 走出一条独具特色的实践性教育道路, 成为中国法学教育的一大亮点。在此, 笔者提出四点建议, 希望能对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发展有所裨益。

(一) 切实转变法学教育理念, 努力协调法律文化冲突

受大陆法系注重理性的法律文化影响, 当代中国的法学教育是以培养钻研、解决学术问题和重大实际问题的法学理论人才为理念, 而发源于英美法系的诊所式法律教育则坚持职业教育的理念, 更侧重于培养经验丰富的实务人才。“法律职业与法律教育之间的关系是一种良性互动的关系, 两者间应该是相互适应、相互促进和协调发展的关系, 如法律职业者应具备的基本素养应该成为法律教育的目标和要求。”[3]因此, 传统法学教育必须融合新的理念, 逐步与职业教育接轨, 努力培养出一批既精通理论又擅长实务的法律精英。

(二) 完善培养模式和管理体制, 形成独具特色的诊所文化

诊所式法律教育应当以中国的司法实践为基础建立全方位的人才培养模式, 并尝试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其中, 使法律职业道德潜移默化地植入学生的言行之中。除此之外, 法律诊所还要建立并完善司法行政部门与高校合作的“二级管理体制”, 定期进行合理考核, 逐步形成严守纪律、团队协作的诊所文化。良好的文化是强大的精神支柱、不竭的动力源泉和坚定的思想保证, “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 法律诊所的学生在不断地成长、毕业, 而诊所文化和管理体制却是长期延续、弥久不衰的。

(三) 加强与社会单位的合作, 多途径解决案源和经费问题

针对案源和经费不足这一长期困扰诊所式法律教育向纵深推进的问题, 高校法律诊所应该先练好“内功”, 进而深入社会矛盾和法律纠纷多发的基层社区, 既能够拓宽案件来源渠道, 又可以将矛盾纠纷化解于萌芽状态, 有益于社会和谐。通过与社区、妇联、工会等单位“结对子”, 可以推动法律援助工作在基层的开展, 也可以获得一部分资金支持。对于办案经费问题, 一方面, 可以争取更多的国家财政资金支持;另一方面, 可以与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单位合作以筹集社会资金。

(四) 确立学生法律援助的合法身份, 建立责任分担机制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 学生从事法律援助工作、帮助当事人出庭应诉, 只能以公民的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 与律师相比学生的合法身份受到质疑, 且缺少法律明确赋予的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等权利, 这给案件的成功代理设置了极大的障碍。因此, 必须完善相关立法, 可以仿效美国赋予学生“准律师”地位以及相应的权利, 并在司法实践中建立配套的保障机制。诉讼是存在风险的, 为了保护学生的切身利益、“填平”因学生的过错而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 法律诊所应与当事人签订案件代理风险协议, 明确责任划分;还应当建立特殊的风险责任基金, 由其对损失给与适当补偿。

参考文献

[1]甄贞.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2:10.

[2]张红.学徒制vs学院制——诊所法律教育的产生及其背后[J].中外法学, 2007 (4) .

法律诊所论文 第8篇

一、法律诊所实验课程与传统理论课程的关系

(一) 法律诊所实验课程与传统理论课程的区别

我国的法学传统教育在课程体系设置方面, 一直存在“重理论、轻实践”的观念, 理论课程在法学教育课程中占主导地位, 实践课程的比重很小, 课堂教学则以传授书本知识为主。法律诊所实验课程作为一种新型开放式实验课程, 是对传统课程体系的一种突破和创新, 它采用以“实验教学”为中心的教学模式, 与其他法律实验项目同时开展, 力求淡化以理论教学为中心的教学方式, 建立法学一级学科实验教学平台, 建立新型的实验教学体系。因此, 法律诊所实验课程与传统理论课程之间存在明显的差异, 主要表现在教育主体角色定位、教育场所、教育内容、教学方法等诸多方面。

在传统的理论课程中, 教师是教育的主角, 学生作为受教育者是配角或者观众, 教师在课堂上主要以“讲义教学法”讲授法学理论知识。教师通常站在学生面前讲授事先准备好的教案, 阐述法学著作 (教材) 中的理论, 学生们既不需要亲身参与实践, 也不需要自己思考, 只是被动地接受教授所讲的理论, 没有机会在实践中学习、掌握和运用这些理论知识, 易导致理论与实际脱节的现象。这种传统模式, 在一定程度上, 长期片面地强调了知识的传授和学术素养的培育, 而有意无意地忽略了职业技能、道德、能力和思维的培养。而且在传统理论课程体系中, 常常根据专业分门别类, 法学基本理论、实体法、程序法及证据法等课程被详细区分, 各自独立, 学生无法将这些知识综合运用, 融会贯通。

在法律诊所实验课程中, 学生是教育的主角, 教师只是指导者和监督者, 学生通过“真实当事人法律诊所”, 亲身参与实践活动, 把已经学到的法学理论知识直接运用到真实而错综复杂的现实的案件中去。在这一实验过程中, 既要考验学生对法学理论知识的掌握程度, 更侧重于对学生运用这些知识的能力、方法、技巧等个人素质和综合能力的全面考察和培养。法律诊所实验课程的开设, 为法学教育开启了一扇门, 这扇门打开了长久以来法学理论教育与法学实践活动之间的屏障, 让属于校外的实践经验进人校内, 成为法学教育的一部分, 丰富了法学教育的内容。这扇门使学生在踏入社会之前不仅具备法学专业水平、扎实的理论功底, 更具备了实际操作的能力, 适应社会工作与人际交往的能力。

当然, 需要指出的是, 现在许多高校和教师讲授理论课程时, 在“讲义教学法”的基础上不同程度地引入了“案例教学法”和模拟法庭等教学方法和模式, 用以弥补传统教学方法的不足。“案例教学法”是教师从判例集或实践中寻找典型判例, 引导学生在课堂上讨论, 并对其进行科学的归纳, 学生从提供的零散案件材料入手, 分析实际情况、找出有关的法律要点、寻找适用的法律规范, 最后形成自己的意见。模拟法庭是一种系统的、全过程的训练课程, 它打破了传统法学课程设置按部门法为标准所划分的人为樊篱, 要求学生同时对实体法和程序法进行综合考虑, 对于整个案件的进程进行全面的筹划和安排。但无论是“案例教学法”还是模拟法庭训练课程, 都忽略了一个重要的科学因素:实际操作的实验。它们都以既定判例作为材料进行一种“模仿式教学”, 而根本无视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 无视实际操作的法律过程。虽然在课堂模拟练习中, 学生获得了一些经验和技巧, 但是却无法替代在真正的代理案件中所获得的经验。法律诊所实验课程的开设, 恰恰是对案例教学和模拟法庭等教学方式的不足进行反思的一个结果。

(二) 法律诊所实验课程与传统理论课程的联系

法律诊所实验课程与传统理论课程在对学生的教育和培养方面, 有着密切的联系。二者都是为了使学生学到新法律知识。在法律诊所实验课程中, 学生通过自己独立办案的方式学到新的法律知识;在传统理论课程中, 学生则是通过课堂教学方式学到新的法律知识。可见, 它们是殊途而同归。

1. 传统理论课程是法律诊所实验课程的前提和基础。

法律诊所实验课程的核心内容是实践, 而实践需要一个重要的前提, 就是学生首先要学习和掌握法学的基本和一般理论, 有了理论, 才能做到理论联系实际。虽然当代法学教育强调实践教学, 强调职业化教育, 但是绝不能忽视对学生基本知识的传授。一个只有具备良好法律理论知识功底的学生, 在进行法律诊所实验时, 才能够迅速地进入工作状态。反之, 如果学生没有把基础学扎实, 将很难在诊所实践活动中开展法律援助服务工作, 不仅实验无法顺利进行, 而且还可能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实现, 带来不利的负面影响。因此, 传统理论课程是法律诊所实验课程的前提和基础, 法律诊所实验必须建立在坚实的理论基础之上。

2. 法律诊所实验课程是将传统理论课程与实践相结合的有效途径。

法学作为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 没有理论和实践的结合, 学生便无法从实践中充分获得经验, 也就无从学习到法律的真谛, 而学习法学基本理论、实体法、程序法、证据法及法律技能的最好方法, 就是实践。在法律诊所实验课程中, 学生亲身参与实践, 面对真实而错综复杂的案件, 在实验中学习、掌握和综合运用所学理论知识, 从而避免了理论与实际脱节的现象。因此, 法律诊所实验课程是理解和消化传统理论课程所传授的基本理论知识和运用基本职业技能、服务于社会的有效途径。

因此, 法律诊所实验课程和传统理论课程二者都是法学教育中的重要课程。法律诊所实验课程的设立, 并不能取代传统理论课程, 而是弥补传统理论课程教育中的不足, 二者都是中国法学教育课程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不可缺少, 也不可偏废, 必须相互衔接与配合, 相互促进和发展。

二、法律诊所实验课程与传统的法律实验课程

的关系

(一) 法律诊所实验课程与传统的法律实验课程的区别

法律诊所实验课程作为一门独立的实践课程, 与传统的法学实践课程有着明显的区别。

1. 法律诊所实验课程在法学实践体系中属于提高性和拓展性实验。

这是它与物证技术实验等基础性实验课程的最主要区别。物证技术实验等基础性实验课程是为低年级的本科学生开设的, 而法律诊所实验课程一般是针对高年级的本科学生或研究生设计的综合性实验项目。通过法律诊所实验, 能够为学生提供一个实验检验平台和接触社会实务的机会, 理论联系实际, 全面锻炼和检验学生对前期所学的专业理论知识的理解和应用。

2. 法律诊所实验课程的实验步骤与方法完全不同于传统实验课程的实验操作步骤和方法。

传统实验课程一般是由理论去指导实践的演绎式模式, 因此实验操作步骤和方法具有一定的确定性和可归纳性 (如物证技术实验中的指纹检验、DNA鉴定等) 。学生必须严格按照事先设定的实验操作步骤和方法来进行实验, 最终的实验结果与预期目标常常是一致的。而法律诊所实验课程是通过实践获得更加全面的知识和技能的归纳式模式, 因此其实验步骤与方法一般具有不确定性和参考性 (如提问技巧、调查取证规则等) 。学生可以依据一定的实验步骤与方法提供法律援助, 但在教师的指导和监督下应该结合办理真实案件的实际需求而及时作出调整, 而最终的实验结果可能会因学生对理论基础和综合能力的运用、当事人改变初衷、司法部门的不同结论、来自社会的压力等诸多因素的影响, 难以与预期目标保持一致。

(二) 法律诊所实验课程与传统的法律实验课程的联系

学生在有经验的教师指导下进行法律诊所实验, 亲自处理真实的法律案件, 是学习法律和法律技能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方法和途径。诊所实验课程的开设对传统的法律实验课程并不是取代, 而是一种创新和完善。法律诊所实验课程与其他法律实验彼此配合, 能够更好地加强传统理论课程教育的效果, 并使之得以延续, 扩大教学效果的深度和影响, 真正实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随着法律诊所实验课程在我国的逐步推广和应用, 它将成为中国法学实践教学体系中的一种典型范式, 必将推动中国的现代法学教育的改革和发展, 而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也将成为中国未来法学教育的方向。

三、法律诊所实验课程与法律实习的关系

(一) 法律诊所实验课程与法律实习的区别

法律诊所实验课程与法律实习是两种各自独立的实践课程, 因此二者在课程设计、实践场所、指导教师、实践内容等诸多方面有很大的区别。

1.课程设计不同

法律实习通常列为必修课程, 实习时间一般为3至4个月, 而且安排在最后一个学年;没有学时的要求和限制, 学分较高 (一般在6学分左右) ;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的周期较长, 是一种持续的实践活动。法律诊所实验课程由于受到教学资源的限制, 一般设计为选修课程, 通常安排三、四年级的学生选修;有学时的要求和限制 (一般在32—64学时之间) , 学分较低 (2—4学分左右) ;学生由于受到学时限制, 在法律诊所内的实验是一种断续的实践活动, 因此常常需要花费很多课余时间来完成实验 (如案件代理实验等) 。

2. 实践场所不同。

法律实习的实践场所是在校外, 具体地点因实践单位不同而不同。如果是实践审判业务的, 那么就在法院;如果是实践检察业务的, 那么就在检察院;如果是实践代理、辩护等业务的, 那么就要到律师事务所。法律诊所实验课程一般是在校内设立法律诊所 (也可在校外) , 地点具有确定性, 要配专门的实验室、实验设备和设施。

3. 指导教师不同。

在法律实习中, 学生的指导教师由校外人员担任, 并因实践单位不同而不同, 如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 一般由相关单位安排的职业道德较好、业务能力较强的人员来担任。在法律诊所实验课程中, 一般由本校法学院的专职或兼职教师作为学生的指导教师, 他们除具有较强的教学和科研能力外, 还须具有律师等法律职业工作经验, 熟谙办案, 精通律师业务。

4. 实践内容不同。

在法律实习中, 学生能够亲身体验司法实践部门的工作方式和氛围, 但不允许独立办案, 只能通过在相关实习场所提供辅助工作 (如卷宗整理、文书送达、庭审记录等) 来训练职业技能和获得实践经验。法律诊所实验课程则要求学生亲自参与实践, 独立或合作完成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代理案件、事实调查等实验内容, 教师只是提供必要的监督与指导。

(二) 法律诊所实验课程与法律实习的联系

法律诊所实验课程与法律实习都是学生将法学理论运用于实际的一种形式和过程, 也是一种法学理论的实践活动, 都属于我国法学实践教学范畴。二者在地位、教学目的等方面有着许多相同之处, 并且彼此相互作用。

1. 二者在课程体系中的地位相同。

法律实习是我国各法学院校普遍开设的一门课程, 与法律诊所实验课程一样, 都属于实践课程范畴, 都是法学综合实验教学体系的重要内容。甚至在有些院校已经将法律诊所实验课程纳入实习范畴, 二者之间在课程的学时和学分设计上趋于一致, 学生可以选修其一, 就可以获得相应的学分。

2. 二者的教学目的相同。

都是通过提供亲身参与社会实践的机会, 在掌握了基本的法律知识、法律原则的前提下, 学习如何在实践中运用法律知识, 及在运用知识的同时对法律进行批判性的思考, 在实践中积累社会经验、提高综合能力和加强职业道德的养成。

3. 法律诊所实验课程对于法律实习具有能动作用。

法律诊所实验课程的时间安排通常在法律实习之前, 因此学生通过法律诊所实验课程的学习, 能够积累一定的实践经验和职业技能, 综合能力也有所提高, 这就为将来的法律实习打下坚实的基础, 能够更好地进入实践角色, 顺利完成实习课程。

4. 法律实习能够弥补法律诊所实验课程的不足。

法律诊所实验课程不得不面临的一个最为现实的问题, 就是资源的稀缺。这里的资源包括教学资源 (如师资力量、实验学时数、实验场所、资金支持等) , 同时还包括社会资源 (如适合的案源数量, 司法机关的配合程度, 处理法律问题的社会领域和范围等) 。由于资源稀缺, 法律诊所实验课程对参加实验的学生人数会有所限制, 1﹕8的师生比例基本上已经是最大极限, 有限的资源在满足不断增长的需求时显得捉襟见肘。而法律实习恰恰弥补了法律诊所实验课程在这一方面的不足。首先, 它将目光从校内投向校外, 将实习场所扩展到各个不同的组织、机构, 充分利用了社会资源, 缓解了对学校资源的依赖, 减少了师资力量、教学资料、教学场地、行政管理等方面的开支, 减轻了学校的压力;其次, 它将学生置身于社会, 更能真实地体会法律工作者的工作氛围, 和真正的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共事, 学到的经验与技能更贴近现实;再次, 学校通过与社会的法律实务部门建立密切联系, 使学生的实习地辐射广泛, 其中包括法院、检察院、政府机关、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机构以及非政府、非营利性组织, 涉及法律服务的种类繁多, 为更多需要实践的学生提供了广阔的天地。

因此, 法律诊所实验与法律实习作为不同的实践课程, 在实践教学体系中发挥着不同但同等重要的作用, 二者可以彼此取长补短, 共同发展。在我国法学教育发展和改革的进程中, 只有恰如其分地认识各自的重要作用, 从更高和更新的角度认识并积极开展法律诊所实验与法律实习以及其他形式的实践性法学教育模式, 才能使我国法学教育更具有生命力, 培养更多国家和社会需要的高素质综合法学人才。

摘要:按照“文科实验教学”理念而设计的法律诊所实验课程, 是对我国法学实践教学的规范化与创新。将它与中国原有的理论课程、实验课程、法律实习等传统法律课程进行比较研究, 将有利于我们认清和正确处理好它们之间的关系, 更加全面有效地开展法学理论与实践的综合实训教育。

关键词:法律诊所,传统理论课程,法律实习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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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浦纯钰.“法律诊所”教育若干问题探讨[J].社会科学家, 2005, (6) .

法律诊所教学案例遴选初探 第9篇

诊所式法律教育目前在我国高校法学教育中越来越受到重视, 这从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网站吸收会员单位的数字就能看出。截止到2014年5月15日, 加入到诊所会员的高校已经达到175所 (1) , 而从2000年法律诊所首次在我国高校开设课程时会员才有7所学校。从7所发展到175所, 14年的时光, 我国诊所法律教育的发展速度有目共睹。

诊所法律教育注重实践, 注重对学生法律素养和技能的培养, 注重培育学生的法律职业道德, 这些特征早已人所共知。诊所法律教育在大学属于实践环节课程, 它仍然属于教学范畴, 纳入专业教学培养计划中。为了搞好诊所教学, 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从成立的一开始就注重对诊所课程规范性的指导, 不仅对新开设诊所课程的高校教师进行培训, 而且组织有关专家学者撰写有关课程书籍, 用以指导诊所教学。目前, 据笔者不完全统计, 此类著述不下十余本。 (2)

诊所式法律教育的课程设置有的学校基本上分为8-10个教学单元, 基本内容包括法律诊所教育和法律援助、律师制度与职业道德、会见当事人、事实分析、事实调查、法律文书写作、谈判和调解、诉讼。每一个教学单元既相互独立, 同时又和其他单元相互联系, 他们共同服务于诊所课程教学的总目标。在诊所的各个内容上, 模拟案例式的方法会经常采用。这种方法会使得学生很快进入一种情景式状态, 在一种近乎“实战”环境下进行法律技能的学习和培训。而在教学实践中要想取得满意的学习效果, 选取一个好的教学案例实在是太重要了。

二、教学案例在诊所教学中的作用

教学案例在诊所课程中的作用十分重要, 概括起来至少有以下几点作用:

(一) 教学案例是贯穿诊所教学全过程的一根主线

主线就是贯穿事物发展过程的主要线索。 (3) 诊所法律教育注重实践, 这种实践性要求教学贴近现实, 更大限度去反映现实社会对法律的需求, 而能够满足这种需求的教学方法无疑是案例式的模拟。从诊所课程教学的几大部分看, 至少从会见当事人开始, 教学案例就在每一个教学单元中采用。可以想象我们如果能够有效地把案例运用好的话, 这会是多么生动逼真的教学场景。而如果没有案例这根主线, 诊所法律教育就可能失去了它的最大特色。

(二) 教学案例能把教学实践的各个要素、重点都包含了进去

诊所法律教育突出实践性, 可以说在诊所教学的方方面面, 都会看到练习、模拟、模仿等各种场景, 这种通过现场模拟演示, 然后再由教师和其他同学提问和点评, 直接就能反馈到模拟的学生中。学生们模拟案情, 就处在一个近似真实案件环境中, 课程要传递给学生的技巧、语气、动作、甚至坐姿等都无一例外通过案例模拟展示了出来, 这种通过学生自己模拟场景然后自己去感悟、领会进而思考法律问题的方法, 必定会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如果仅是传统式的讲授, 而不做模拟练习, 这种学习效果肯定会大打折扣。我们说实践元素在教学过程中的活力就在于此。

(三) 教学案例选取的适当与否关系到教学实际效果

学生模拟角色是以给出的案例为基础, 案例的选取关系到学生模拟的效果, 更关系到课程所要达到的实际效果。如会见当事人这部分, 一般是学生先分组选择各自的角色 (当事人和律师) , 模拟会见过程, 然后再选出一组上台给全体学生模拟会见当事人, 事后由观摩的其他同学进行提问, 模拟的同学也会谈到模拟中的感受和体会, 大家一起分析会见中的亮点和不足, 思考此类模拟中存在的一些共性或规律性的内容, 最后再由教师作点评和总结。

模拟会见是在事前教师给出的教学案例案情基础上进行的, 这个案例适合不适合模拟会见、案例模拟过程包含不包含课程要实现的教学目的、各种培训要素 (说话语气、问话技巧、职业道德等) 是否齐备, 都取决于案例的本身。

三、教学案例选取之基本要素

诊所课程教学中教学案例所起的作用说明, 一个好的教学案例应该能够涵盖课程教学重点内容。因此, 选取一个适宜教学的案例可以说是诊所教育者的重要工作之一。教学案例在选取上应该具备以下基本要素:

首先是全面;在了解教学案例案情基础上进行模拟练习时, 案例应该能够帮助学生了解并掌握课程要达到的教学目标, 例如在事实分析这个教学单元, 该教学单元的教学目标是让学生们学习对事实如何进行分析评估, 通过评估我们要了解什么叫对事实的分析 (评估事实) , 对事实为什么要评估。因此, 为实现教学目标而在此环节上设置的所有技能训练、技巧练习、职业道德培训都应该一并包含。案例模拟练习中如果要素缺失, 这就不是一个适宜的教学案例。案例的“全面”性是选取应遵循的最基本要素。

其次是准确;教学案例不仅应该全面反映教学目的, 而且还要适合教学单元的这部分内容, 也就是说选取的案例适合这个单元的教学内容, 符合这部分教学要求, 或者说适合在这个单元中使用。打个比方说, 这个单元内容适合选用婚姻家庭案例而不适合侵权类型案例, 而那个单元教学则可能适合选用侵权类型案例。因此, 我们诊所教师在选取案例的把握上应该审慎再审慎、准确再准确。

第三是本土化;诊所法律教育在我国发展的这十几年, 应该说仍然处在不断探索本土化的过程中。外国任何先进的教育理念、教育模式只有与本国实际 (这种实际包含了教育理念、教育环境和相关条件) 相结合, 他的发展步伐才能更坚实, 才更有推广意义和价值。诊所教育最好选取本国案例, 因为你要培养具备一定法律技能、法律思维, 具备法律人职业道德的法科人才, 他们中的绝大部分人今后都要在我国现实的法治环境下工作, 接触的都是本国的案件, 选取本国案例在这里会更有针对性、可行性。

最后是难易适中。案例的选取还要考虑到学生的接受程度、课堂学时的有限性。诊所学生大部分是本科三年级学生, 还有的学校诊所学生是法律硕士生、法学硕士生, 即便是硕士生中还存在本科阶段有些有法学背景, 有些是非法学专业背景, 这其中是存在教学对象差异性的。因此, 诊所教师要根据不同学生学习层次不同特点, 考虑学生之间差异性, 选取适合学生接受程度的教学案例。另外, 诊所课堂教学毕竟课时有限, 况且学生还有从事法律援助, 办理真实案件这样的诊所实务环节, 对教师来说, 不要选取哪些太过于复杂、占用太多时间的案例, 因为有的案例过于复杂, 可能讨论一两天都不够, 学生难以驾驭, 而是选取难易适当、精炼有效、概括全面的案例。

四、教学案例之困惑

在诊所教学中运用的案例有些是教师了解或者参与过法律实践的案件, 这样会使得教师对案例比较熟悉, 可以在教学中较好运用之。但是, 多年来一成不变的使用某个案例, 会使得教师本人变得比较乏味, 缺少了某种教学激情。一旦缺乏教学激情, 教师的教学效果显然会大打折扣。以笔者为例, 在诊所2006年春季学期刚开课时, 会见这个单元采用的教学案例, 是笔者比较熟悉的一个关于农民工子女在校期间人身受到一定伤害的案例, 这个案例在当时可以说选取得当, 难易适中, 概括全面, 但是连续给5、6届学生上课时用, 这个案例从时间上说是不是用得太长了些?有没有更好的案例可以取代呢?这个问题近些年来, 一直困扰着诊所教师, 引起了教师的思索。

与此同时, 笔者在教学实践中了解到和接触的情况, 就是开设诊所课程初期学生们对课程的意见和建议较少, 而近年来对诊所课程教学提出的一些意见和建议要比初期多一些。分析学生们的这些意见和建议, 应该说部分意见和建议说的还是有一定道理的。由于没有对各学校诊所教学做过了解, 学生的意见和建议虽不一定是各学校诊所教学遇到的普遍现象, 但是我认为这和我们教学案例的老旧有一定的关系。

仔细分析一直找不到合适的可以取代原有案例之原因, 个人认为一是诊所教师个人的视野较为狭窄, 个人法律实践积累较少。诊所教学需要指导教师具有较为丰富的法律实务经历和经验, 实践中选取的教师一般也都要求具备律师执业资格, 但由于教师本身都不是完全专职从事诊所教学, 本身还有其他法学课程教学工作, 时间上精力上可能未能完全投入, 并且每年从事法律实务工作也比较少, 本身不能提供较多的适合诊所教学的案例;二是缺乏较好的示范案例。从遴选案件的广泛性来说, 囿于笔者的认识所限, 社会上或者诊所法律教育委员会尚缺乏示范性的教学案例可供诊所教学参考。

五、完善教学案例选取之思考

实践证明, 任何事情要想把它做到最好, 或最佳状态, 光闭门造车是不行的, 必须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法, 尽可能把遴选案例放在一个更宽广的视角下, 多去比较分析, 用以从中选出更合适的案例。选取的路径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从经典权威教材中去寻找。2014年3月份诊所法律教育委员会正在组织编写《法律诊所教学示范案例》一书, 该书围绕着法律诊所课程教学的核心环节来设计专题, 即会见、咨询、事实调查、法律研究、调解、谈判、庭前准备、庭审技巧、职业道德、总结反馈这十个部分, 每一个部分都提供一个教学案例, 涵盖了诊所教学的主要方面。相信这本书会提供给诊所教师一个适宜教学的案例, 笔者也期待这本书能给大家一个惊喜。

二是诊所教师自己的努力。尽管现在我们强调学生是教学的主体, 要发挥学生主动学习的积极性, 在不断探索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的改革, 但是不可否认的是, 教师同样也是教学主体之一, 其主体地位不可或缺也不能动摇。因为组织教学活动, 驾驭教学全过程都离不开教师在中间发挥的作用。诊所案例的遴选还是要立足于诊所教师自身, 教师要继续从自己的法律实践中去积累并寻找适宜诊所教学、包含课程完整要素的案例。

三是充分发挥参与诊所教学的社会法律实务部门的资深律师、优秀法官的作用。诊所教学所聘请的兼职教师, 一般都是社会资深律师和优秀法官, 他们在自己的业务领域中专业造诣深厚, 而且实践经验丰富, 诊所应该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和专长, 在把要包含的各种教学要素、要求、培训要点告知他们后, 请这些兼职教师帮助推荐适合诊所教学的案例无疑是一个很好的渠道。

四是选取有社会影响力, 案情大家熟悉的经典案例。中国社会主义法治进程在不断推进, 我国的法治实践为诊所教学案例提供了十分丰富的来源, 每年都会有一些有一定影响力, 社会公众甚至网民热议的一些案件。这些案件自然连有些学生都知晓。诊所教师能否从这些案件中挑选出适合在教学中使用的案例呢?或者适当改编一下让它适合用在诊所教学呢?对于学生来说, 由于事前从网络或其他途径已经知晓案情, 那么学生就可能对此感兴趣, 就会有学习兴奋点, 愿意参与模拟练习, 相信这样的学习铺垫对提升诊所教学效果也大有裨益。

我国法学教育采用诊所法律教育模式已经有十几年的时间了, 人们对它的认识相信也在不断深化过程中。诊所法律教育在发展, 在进步, 这已是不争的事实。我认为, 对于诊所教学来说, 从过去的比较“粗放”时期到现在已经进入到一个细化诊所类型、课程设置、课程内容、教学环节、教学案例遴选的时期了, 或者说是精细化过程中了。精细化要求诊所教师关注每一个教学环节, 每一个教学案例的选取和运用, 每一场模拟练习, 每一名学生的角色模拟, 精益求精, 力求完美, 把诊所教学案例贯穿教学全过程。同时, 还要重视学生意见和建议, 对学生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要做出及时回应, 真正用心、用情去从事诊所教学工作, 使得我们诊所教学水平再上一个新台阶。诊所教师的教学能力提高了, 也就必然会提升诊所课程的教学实际效果, 进而推动我们诊所法律教育稳步向前发展。

参考文献

[1]杨欣欣主编.法学教育与诊所式教学方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2.7.

[2]马海发, 梅龙主编.诊所式法律教育[M].彭锡华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2.7.

[3]甄贞主编.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2.8.

[4]王立民, 牟逍媛主编.诊所法律教育研究[M].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 2004.2.

[5]汪世荣主编.有效的法学实践教育[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12.5.

[6]叶英萍主编.法律诊所教程[M].吉林:吉林大学出版社, 2010.12.

诊所式法律教育:透析与前瞻 第10篇

关键词:法律诊所,法学教育,借鉴与完善

“诊所式法律教育” (Clinical Legal Education) 是借用医学教育中学生在诊所中进行必要实习的法律教育模式, 通过让学生承办真实案件, 面对真实的客户和真实的对方当事人, 以及教师在学生办案过程中的具体指导, 使学生真正掌握办理法律案件的技能, 了解法律人所应有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 从而为将来成为合格的法律执业人才打下基础。该种教育模式萌芽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 当时美国早期的法律援助运动方兴未艾, 耶鲁大学法学院教授杰瑞姆·佛兰克最先领导组织了“法律诊所”, 提供给法学院学生实践的机会, 同时为穷人提供免费法律援助。“诊所式法律教育”强调从实践中学习, 通过真实的案件代理活动, 使学生对法学理论、司法运用有了具体的理解, 从而收到良好的教学效果。随后美国多所大学纷纷仿效。20世纪六十年代, 美国民权运动盛行, 越来越多的贫困者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利, 法律援助成为必需, 而律师提供的法律援助已无法满足社会的需求, 此为“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发展提供了发展空间。之后, 欧洲、拉丁美洲、澳洲、非洲等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院校也逐渐引入了这种教育模式。

一、诊所式法律教育的价值根基

第一, 有助于培养学生良好的法治理念和法律信仰。“法学被誉为是‘强国’和‘治国’之学, 法学知识和人才在很大程度上是国家和民族得以强盛的有力保证。”“诊所式法律教育”通过让学生参与实际的法律活动, 培养学生自觉运用法律思维方式来思考现实问题, 并按照法律规定轨制自己的行为, 同时产生对法律的归属感与依恋感, 由此激发他们对法律的信任、信心和尊重, 并愿意为之而献身。如此他们在今后的职业生涯中才能真正地做到依法办事, 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 为我国法治化的最终形成贡献自己的力量。

第二, 有助于培养学生的“律师思维”方式。法律思维是法律人依据法律品性将其思维走向进行规范、概括和逻辑梳理而形成的一种思维定势, 是受法律意识、法律逻辑和法律技术影响的思维方法。在我国, 传统法律教育往往倾向于“法官思维”的培养, 教师亦习惯于以法官的身份教学。但我国目前高等院校每年有大量的法律专业毕业生, 其中大多数学生无法从事法官职业。若选择律师行业, 就需有“律师思维”的习惯。在法律诊所里, 往往要求学生用律师的思维去考虑问题。此种教育模式要求学生认真思考办案的每一个细节, 并结合案件中的具体事实和证据进行分析, 同时考虑法律与事实背后的联系, 以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因此, “诊所式法律教育”注重训练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 教会学生如何创造性地认识法律和理解法律, 利于培养学生的“律师思维”方式。

第三, 有助于培养学生的自主创新意识。高等法学教育不应培养大量的人云亦云的背诵机器, 它培养的应是具有独立思考能力、掌握法理精髓的真正法学人才。在法律诊所里, 学生是案件的实际承办人。由于这些案件多为真实案件, 没有现成的标准答案。教师的职责则是帮助学生从这种经历中获得实践经验, 体会律师和法律条文的真正含义。在这种教育模式下, 学生的目标不再是寻求所谓的标准答案, 而是如何最大限度地为当事人谋取合法权益。为此, 学生会想方设法寻求证据, 支持本方的诉讼主张, 并说服法官接受自己的观点, 此有助于培养学生的自主创新意识。

第四、有助于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道德。传统法学教育利用教科书进行职业伦理道德教育常常显得苍白无力。在法律诊所真实角色扮演过程中, 学生被要求做到在职业责任上的过硬, 包括保密义务的遵守, 严肃认真对待案件和当事人要求的敬业精神, 严格按照法律要求办事, 坚决抵制违法行为的责任心等, 最终让他们形成一套良性的职业道德观。另外, 法律诊所主要是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服务, 但这些弱势群体由于受到自身经济能力的限制, 在诉讼中往往处于不利地位。诊所式教育使学生在获取知识的同时, 又用其所学法律知识为这些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 体验到法律的伟大、正义的神圣和为他人服务的乐趣, 此有助于培养学的生服务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二、诊所式法律教育的特点

诊所式法学教育的引入, 是我国法学教育改革的一大尝试。该种教育模式更能培养适合我国现代社会所需的综合性法律人才, 其具体特点主要体现于以下几个方面:

1、平等的教学模式。

诊所式法学教育没有传统意义上的老师和学生, 学生成为课堂的主人, 教师往往是谈论话题的引导者和帮助者。在法律诊所的课堂中学生可以充分地运用自己在课堂上学到的法律知识, 按照自己喜欢的办案方式和程序来进行活动。课堂上没有现成的标准答案, 一切都是据具体案件情况的变化而变化, 此极大地调动了学生的积极性和参与性。老师往往以旁观者的身份对学生的行为进行宏观指导, 并适时修正学生的偏差, 以使学生获得相应的法律知识。

2、真实的教学内容。

传统法律教育的思维培养往往建立在已知和想象的基础上, 这种教育模式存在两点不足:一是学生的应变能力得不到有效训练;二是因无法直接办案, 学生往往不能设身处地的理解当事人的感受, 难以锻炼其职业责任心;“诊所式法律教育”建立在真实的案件背景的基础之上, 学生通过办理具体案件, 培养了其对法律问题的判断能力和解决问题的技巧。同时, 通过与具体当事人的沟通也使他们深刻感受到作为法律人应当具有的执业责任心和职业道德, 并加深对法律制度、法律知识、法律条文的理解。

3、新颖的教学方法。

相比传统的教学方法来说, “诊所式法律教育”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方法体现其新颖性: (1) 提问式教学法。在处理真实案件中, 诊所老师不断地提出各种问题, 启发学生积极主动地从不同角度全方位地思考法律现象、法律事实与法律知识之间的关系, 做到理论知识与实际问题的结合; (2) 指导式教学法。在法律诊所当中, 老师对学生的指导通常单独进行, 并从中发现问题, 同时对具体问题进行指导; (3) 合作式教学法。这种合作式教学既包括老师与学生之间的合作, 也包括学生与学生、学生与当事人之间的合作。以此培养学生学会与人交流的技巧。 (4) 模拟训练教学法。这种方法让学生模拟不同的诉讼角色, 感受不同角色的心理背景, 从而获得真实的角色经验。

4、丰富的教学效果。

传统法学教育重视对学生学理性思维的培养, 将正义和公平的理念贯穿于教学内容中, 却使得学生在面对现实和考虑具体问题时往往陷于抽象的价值判断, 难以找到有效解决问题的办法。相对来说, 在诊所式课堂上, 学生可以体验不同角色, 进行不同角度的思考, 能够全方位认识到法律不仅包括“书本中的法律”, 还有法官的法律、当事人的法律、社会的法律。同时, 通过办理具体案件, 学生不但掌握了一定的知识和技巧, 还进一步了解了社会, 并深刻体会到作为一个法律人应当具有的社会责任和法律职业道德。因此, “诊所式法律教育”从根本上改变了教育的模式, 其教学效果要丰富的多。

5、独特的评价方式。

传统的法学教育以学生评估教师的教学水平和教师对学生的考试作为教学效果评估的标准, “诊所式法律教育”则以代理案件的成功率作为评估的方式, 此种评估方式十分直接、有效。“诊所式法律教育”在课程结束时没有考试, 它根据教学目标创造出一套全新的对学生学习成果的评价方法, 这种新的评价方法同样适用于对诊所教师工作的评价。在这种评价模式中, 学生对自己评价的重要性远远超过教师对他们的评价, 学生承办的案件的成败、得失及当事人对案件结果的满意度成为重要的评价指标。当然, 作为教师也要让学生认识到:案件的成败固然是评价教学效果的重要指标, 但并非唯一指标。通过办理具体案件是否得到了解决问题的思路、方法、技能亦评价的重要内容。

三、完善我国诊所式法律教育之构想

“十年树木, 百年树人。”自2000年我国引入“诊所法律教育”后, 经过10余年的发展, 这种法学教育模式为我国培养了一定数量的综合性法律人才, 但也存在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 需要我们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完善, 具体见之于以下几个方面:

1、明确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培养目标。

我国的法学教育注重对法学知识系统性、抽象性、理论化内容的讲授, 而在实践和应用教学方面则显得不足, 诊所法律教育一改传统教学教师主导讲授的教学模式, 将学生定位为教学主体, 利于提高学生的自主创新意识。另外, 该种教育模式采用角色模拟和实际案件代理等方式, 使学生直接了解和接触实践。在角色模拟中, 学生通过扮演案件的不同角色, 感知不同类型当事人的心理, 学会从多角度观察问题及解决问题的能力。真实案件代理则要求学生以准律师的身份参与诉讼。在案件代理过程中, 学生将独立面对当事人, 自行了解案情和获取证据, 设计诉讼方案, 准备诉讼文书, 参加审理过程, 此极大锻炼了学生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诊所法律教育的培养目标并非简单的向学生传授法律专业知识, 而是通过参与法律实践、代理案件等活动, 培养学生认识法律、理解法律及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能力。

2、明晰诊所式法律教育课程的应有地位。

“诊所式法律教育”注重法律职业化培训, 提高了学生的实践能力, 现行的法学教育需要该种法律教育模式的引入, 以解决学生理论学习与实践应用之间的差距。但我们应清醒地认识到:它不能完全取代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我们应在积极借鉴和推动其在中国的发展的同时, 实现其与传统法学教育之间的有机结合, 共同形成科学化的职业教育模式。为此, 笔者认为, 从目前诊所法律教育开展的情况来看, 应将“诊所式法律教育”作为选修课较为恰当。当然, 考虑到“诊所式法律教育”成本的投入和效果, 应鼓励学生选修诊所法律教育课程, 同时增加相应学分, 并准许以该课程代替教学实习, 促进学生的实践能力。

3、配备精干的专业教师。

由于学生是初学者, 法律知识和社会阅历尚有欠缺, 而法律诊所是把个体当事人和弱势群体的利益作为工作中心, 如果离开教师的参与和指导, 一旦出了差错就会影响到当事人的利益。因此, “诊所式法律教育”活动应有教师或其他法律专业人员的指导作保障, 最好是安排专职教师或专职法律职业人员值班做诊, 有事办事, 无事组织学生讨论些实例或虚拟案例, 把锻炼学生、为社会服务与理论总结提高相结合, 把案例和法学理论教育相结合, 使学生得到系统的锻炼。同时, 教师通过组织集体讨论, 可使学生认识到从事这项工作所需要的知识结构。

4、注意参与对象“度”的把握。

凡事在一定的范围内适用才会收到良好的效果, 否则可能会物极必反。“诊所式法律教育”应在多大的范围内进行, 安排多少课时或学分比较适合, 不同年级的学生充当什么角色等问题都需要系统思考。由于学生在诊所工作中要参与会谈、听证、调解、调查取证、代理出庭等活动, 需要他们具备相当的法律知识和相应的业务能力。因此, 笔者认为:在年级安排方面, 一年级学生一般进行观摩, 二年级学生适当跟着做一些案子, 三年级学生积极参与, 四年级学生独立处理一些法律事务, 同时, 对优秀的学生作出安排, 发挥其带动作用。此既是对当事人的负责, 亦是对学生和“诊所式法律教育”的负责。另外, 对于学生的选择要考虑其兴趣、志向。只有那些有志于“诊所式法律教育”, 并愿意在法律实践中锻炼自己的学生, 才适合参与其中。

5、加强与法律援助中心的密切配合, 为诊所式法律教育寻求坚实的案源支持。

通过“诊所式法律教育”使学生能够学到重要的、基本的专业技能, 包括:解决问题的能力、法律分析和推理能力、事实调查能力及组织和处理法律事务的能力等。但该种教育模式需要以一定数量的案件为基础。根据现有的做法, 诊所法律教育中学生所代理的案件多为法律援助案件。因此, 这就需要培养院校与当地的法律援助中心建立密切的合作关系, 寻求得到法律援助中心的支持, 从而为“诊所式法律教育”获得足够的案源。当然, 法律诊所也可通过自身的努力, 建立自己的声誉, 从而得到一定的案源, 但其所占比例毕竟不高。“诊所式法律教育”欲获得足够的案源, 尚需法律援助机构的有力支持。

参考文献

[1]李龙:《论法学的品格》, 《法学论坛》, 2003年, 第1期。

法律诊所论文 第11篇

【摘 要】基于中美两国高校设置环境法律诊所的背景及现状,分析中美两国高校环境法律诊所存在的差异及其成因,并思考其所带来的启示。

【关键词】中美两国 高校 环境法律诊所 比较 启示

【中图分类号】G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0-9889(2016)06C-0026-03

我国高校的环境法律诊所教育是从美国引进并逐步展开实践和探索的。尽管如此,两国高校的环境法律诊所教育在运行模式、课程设置等方面仍存在很大差异,这是由于两国法律传统不同、教育目标不同等诸多因素造成的。对此,我国可以进一步借鉴美国环境法律诊所经验,通过规范课程设置,并建立与环保组织的合作机制等途径,以提升师资力量,扩大案件来源,拓宽经费渠道,不断完善我国高校环境法律诊所教育。

一、中美两国高校设置环境法律诊所的背景及现状

(一)美国环保法律诊所模式。现有美国法律规定,在美国注册的120多所法律院校均必须开设某种形式的法律诊所教育课程。美国第一所环境法律诊所是在1976年8月在俄勒冈大学由Nine教授带领创建的。此后美国其他大学纷纷效仿,比如科罗拉多大学于1978年、密西根大学和蒙大拿大学于1982年都开设了环境法律诊所。到2007年为止,包括杜克大学环境法律诊所在内,美国环境法律诊所总数达到约35家。此后,很多国家的法学院都相继引入环境法律诊所这一教学模式,并在实践教学中取得了很好的成效。

(二)我国高校实行环保法律诊所模式现状。直至2000年9月,我国一些高校开始尝试运用法律诊所这一教学模式,在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7所高校试点开设法律诊所,引进并逐步开展这一教学模式的探索,之后,诊所式法律教育在我国高校扎根。截至2012年10月底,已有149所法律院校成为其会员单位,其中有83所会员院校正式开设诊所课程,共计开设不同主题的专门性法律诊所130个。我国第一所环境法律诊所于2003年9月在中山大学法学院成立,随后,全国一些高校法学院也陆续开设了这一教学模式并不断加以研究和探索,如中国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和中国人民大学等法学院,且取得了一定的教学成效。

二、中美两国高校环境法律诊所存在的差异

(一)运作模式不尽相同。美国环境法律诊所有三种运作模式,第一种模式是环境法律诊所完全依托于法学院进行指导,主要是由法学院的教师承担诊所的教学工作,如佛蒙特自然资源与环境法律诊所。第二种模式是法学院与外部组织合作(比如环境保护组织),由法学院的教师和环保组织的工作人员共同对学生进行指导,如耶鲁大学环境法律诊所、密西根大学环境法律诊所。第三种模式是以外部组织为主,由组织的成员来主持诊所的教学工作,如纽约大学环境法律诊所有律师来主持环境诊所教学工作。

相比而言,我国大部分环境法律诊所更接近于美国的第一种运行模式,主要由本校的教师承担环境法律诊所的教学,偶尔邀请相关的专业人士进行讲座。对于第二种模式,大部分高校的环境法律诊所与环保组织之间尚未建立起充分有效的沟通与合作机制,当然目前也有少数高校,如安徽大学法学院和当地的民间环保组织“绿满江淮”进行环境法律诊所合作,但这一模式并未普及。对于第三种模式,我国高校更是未有先例。

(二)课程设置不同。美国不少高校将环境法律诊所作为独立的课程开设,并设置了相应的学分以供学生参与诊所课程学习,如在哈佛大学、耶鲁大学、斯坦福大学、哥伦比亚大学等名校的法学院都设置了环境法律诊所。同时,美国一些高校的法律诊所课程允许法学院一年级的学生参与课程学习,如耶鲁大学法学院规定,该院一年级的学生在完成了第一个学期的部分课程后,可以进入该校20多个法律诊所进行学习与实践,其中也包括环境法律诊所,并代表客户组织解决环境法相关的问题。

尽管在我国一些高校,如中国政法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将环境法律诊所设为实践性必修课,中国政法大学更是设置了在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的实习环节,但是大多数高校的环境法律诊所课程多数开设为选修课。相较美国而言,我国多数高校法学院都是本科三年级阶段在开设环境保护法的课程,因此,我国的环境法律诊所课程一般面向法学院三年级以上的学生设置,同时法学院研究生也使用这一教学模式。

(三)师资力量不同。美国法学院的教师绝大多数具有相关领域的法律实务经验,一些环境法律诊所的教师同是环保组织的成员或者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他们拥有的实务经验更有利于指导学生。与此同时,美国法律诊所要求小班教学,据美国律师协会正对119所法学院的统计表明,诊所法律教育的平均师生比为 1∶8.41,这就保障了环境法律诊所的有序运行。

在我国,高校法学院只有少数教师拥有司法实务经验,同时,一般高校的法学院的学生数量却超过三四百人,教师与学生的比例小于1∶100,师资严重短缺。环境法律诊所只能作为一门稀缺课程,一些高校的环境法律诊所采用的是由学生先报名后筛选的录用模式,更有甚者有些诊所选择“抓阄”、“抽签”的方式决定学生名单的方法来进行环境法律诊所学生的选拔。

(四)学生代理资格规定不同。美国环境法律诊所的学生具有诉讼代理资格,学生可以利用这个独特的机会,结合理论和实践,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其中包括与当事人进行沟通、代理并参与诉讼、出具法律文书等等,这就使学生能够真正以法律人的角色参与到环境法律诉讼过程中,接触环境法律实务,更好提升其法律技能。

而在我国,环境法律诊所学生不能直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法律诉讼活动,更多是学生参与模拟法庭,感受环境法律职业的环节。一些高校法律诊所和法律援助机构进行合作,参与的多是小型、普通的案件,诊所的学生多是接待当事人,在专业教师的指导下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很少介入影响较大的案件,而更无法以诉讼代理人的身份进行诉讼。

(五)案件来源不同。美国环境法律诊所案源非常充足,美国的法律服务行业相关咨询、诉讼费用都相对较高,一些环境污染受害者无法承担律师事务所高昂的费用,因此,环境法律诊所开设后,主要是为社会公众提供免费法律服务,这些民众更倾向于委托诊所学生提起法律诉讼从而争取法律权益,“这曾一度使得法律诊所代理的个案总数远远超过了政府部门”。一方面,美国部分政府部门会为环境法律诊所带来案件;另一方面,美国非政府环保组织也可以是案件的委托方,为环境法律诊所提供重要的案源。

现今,我国的环境法律诊所主要是帮助受环境污染的弱势群体,更多是以提供法律相关咨询服务为主,当然也和一些法律援助中心、环境保护组织合作进行一些法律诉讼的活动,但是,即使在环境保护组织中,一些环境法律援助数量也远远不如美国,这种案源依赖环境法律诊所本身为社会的接受程度、信赖程度和知名度,目前仍不能构成稳定的案源。

三、中美高校法律诊所教育差异的成因

(一)教育目标定位不同。由于美国属于判例法国家,美国法学院教育的主要目标是培养法律从业人员。美国法学院的立足于训练学生能“像法律家那样进行思考”,美国高校的法学院教育的目标定位是培养学生法律实务能力,其课程设计主要围绕法律实务技能展开,而法律诊所是实践教学模式探索,让学生在法律诊所中得到更好的法律职业化技能训练。

而我国是典型的成文法国家,我国的法学教育更侧重培养通用型法学人才。我国的环境法律诊所作为实践教学环节的部分,多是为了更好地补充理论学习的空白,以加深学生对环境法律理论的理解,提高学生的法律实务的实践能力,因此,环境法律诊所在我国高校还是作为传统教学模式的一种应用补充,其功能尚未充分得以发挥。

(二)两国的法学教育背景不同。美国法学院招收的本科生是毕业于非法律专业的学生,具有多样化的专业背景,同时具有一定的社会经验。鉴于此,环境法律诊所的虽然法学本科生,但其在年龄上以及其学科教育背景而言,对环境保护法这一学科的理解能力和实践应用能力水平明显更有优势,因此,美国高校的法学院允许这些学科背景的学生在一年级本科生进行实践。

我国的法学院学生一般是直接从高中考入大学,缺乏专业学科背景,而环境保护法学是一门综合性强的交叉学科,涉及包括生态学、环境学、法学等多门学科知识,同时,学生只有在掌握一定的法学理论基础、诉讼程序等部门法的前提下,才能更好地掌握环境保护法,因此,我国高校的环境法律诊所教育的课程设置一般于法学本科三年级阶段,这主要出于对专业理论知识储备的考量。

(三)两国的法律诊所教师聘用制度不一。美国法律诊所教师资源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法学院终身制职位(包括预备终身职位的聘用),二是诊所终身职位(包括预备终身职位的聘用),三是与法学院签订合同关系的职位(包括长期合同和短期合同关系)。2007年,田纳西大学的巴里教授公布了一系列调查数据,在调查的183所大学中,134所大学表示他们的法律诊所教师中至少有一位享有终身职位,1/3 的大学表示他们的法律诊所教师中至少有一位享有诊所终身职位,71%的学校表示他们的法律诊所教师中至少有一位是长期合同关系,112所学校表示他们的诊所教师中至少一位是短期合同。

我国的高校环境法律教师主要是学校的在编教师,这些教师在原有的教学和科研双重任务下,只有少数在律师事务所兼职,而部分兼职律师职业的教师,则又因时间、课酬等因素,不愿意担任诊所教师。对于高校开设环境法律诊所,一般都是依靠学校自身的师资力量,虽然会请相关环境法学等相关专业人士进行培训、讲座,但这些人是一般也只是受邀请的性质参与到环境法律诊所当中,基本不存在与相关法学院订立相关合同关系,而相关的专业人士因为没有相应制度的保障(如美国律师协会规定法学院应向法律诊所的全职教师发放与全职终身教师类似的津贴),也较少参与到诊所教学当中。

(四)两国法律对学生诉讼资格的规定不同。美国多数州的法律是允许学生在法律诊所教师的监督下从事法律实务,因此,学生更容易参与到环境诉讼当中,真正接触并参与环境法律实务。其中,有的州还制定了具体的学生代理诉讼的相关规定,如加利福尼亚州规定,法律诊所的学生必须是被美国律师协会认证的法学院所录取,才能进行案件代理。马萨诸塞州规定法律诊所的学生必须以修满证据与审判实务课程为前的法学院二、三年级的学生,才能提代理民事案件;代理刑事案件,必须是修满证据与审判实务课程为前提的法学院三年级及以上的学生才可以。

在我国,没有专门法律上明文确认法律诊所及学生身份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公益诉讼制度。在2014年1月1日前,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要成为适格的工艺诉讼代理人,必须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或者是当事人所在的社区、单位和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但是,2014年新修订的《环保法》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了社会组织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资格和基本条件,即依法在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工艺活动连续5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由此可知,现阶段相关法律并没有把个人纳入可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内。

(五)两国高校环境法律诊所社会认同度与经费来源不同。美国社会的普遍认同确立了法律诊所教育的社会基础,美国的法律诊所很快得到法学院的学生、教师、整个法律界乃至全社会的重视,诊所法律教育更是成为美国法学院最受学生欢迎的课程之一。美国环境法律诊所的经费来源主要是私人捐助和学校支持。此外,在美国环境公益诉讼中获得胜诉的一方,可以获得由败诉的一方赔付的资金作为奖励,环境法律诊所胜诉后这部分奖励也成为经费来源之一。

我国经费来源基本限于国家财政拨款,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对诊所法律教育在经济上的资助不足,而中国的基金制度还在发展之中,国内民间赞助是非常有限的。国内大多数高校的法律诊所都将会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为法律援助性质的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大多数诊所都存在经费短缺的问题。同时,我国2014年新修改的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了社会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应是非赢利性的,换而言之,公益诉讼获得最终的胜诉,但作为类似公益的组织,不可能就所进行的工作从中直接牟取任何经济利益,更体现了一种社会公益价值。

四、启示

通过中美两国高校环境法律诊所的比较研究,可得出以下启示:

(一)我国高校环境法律诊所应明确环境法律人才培养的教育理念。我国传统法学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相对单一,往往更强调学生的法学理论的培养而忽视了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而现今,应将我国的法学教育的目标定位于培养卓越法律人才。而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重点在于提高法律人才的实践能力,这就需要加大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力度。根据我国法治国家建设的需要,应重视环境法律诊所相关的法律实践教学,将其作为提升法律人才实践能力的行之有效的教学模式,培养学生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有效衔接。

(二)我国高校环境法律诊所应规范环境法律诊所课程设置。2012年教育部高等教育学术委员会将环境保护法列为法学16门核心课之一。作为环境法学专业课程的实践教学环节之一,也应到得到相应的重视,考虑提高环境法学课程学分,规范环境法律诊所的设置,提高学生参与环境法律诊所的积极性。另外,环境法律诊所课程可以借鉴上海交通大学等学校的做法,将其设置为实践性必修课,对法律诊所教育课程内容进行改革,更好地培养学生环境法律素质及环境法律实务技能。环境法律诊所面向本科三年级以上学生开设。由环境法律诊所指导教师根据课程教学质量要求和目标,确定参与环境法律诊所课程的条件,每个专业课堂的师生比例最好不超过1∶15。同时,为使诊所课堂成熟完备,应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明确学生考核方式,课堂教学质量评估方式等相关事宜,使环境法律诊所有序规范地运行。

(三)我国高校环境法律诊所应建立高校法学院与相关实务部门的合作模式,提升师资力量。在培养机制方面,卓越计划创新高校与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专门提出了由法院系统、检察系统和高等学校的代表共商法学人才培养规划和方案,如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20多所高校与各级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企事业单位等部门共建的一大批法学教育实践基地和100多个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开启了高校法学院与相关用人部门共同培养法律人才的新局面。据此,也可以借鉴美国法律诊所和相关专业人员实行聘用、订立合同的相关制度,在我国建立高校法学院与相关实务部门人员互聘制度,规范高校法学院与相关事务部门的合作模式,聘请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相关环保专业人士等担任指导教师,让诊所教师到法院、检察院、仲裁委员会等部门挂职锻炼,实现建立一支具有扎实理论功底、丰富实践经验的“双师结构”法学师资队伍。

(四)我国高校环境法律诊所应完善学生实务案件办理的相关制度。根据我国2015年修改的环境保护法,其中并没有相关公民个人代理环境公益案件的规定,这就从法律层面限制了学生以个人代理人的身份进行环境诉讼。鉴于此,环境法律诊所应当建立与环境公益社会组织合作的机制,这些组织也应符合新法规定的相应条件,这样学生才能更好地参与到环境法律相关的法律实务案件办理中来,从而提高环境法律理论和实务技能。应完善环境法律诊所的相关制度,例如完善学生与当事人会见与提供法律咨询流程,完善学生协助拟写相关法律文书流程,完善学生提出办案思路、庭审辩论的要点并为诉讼提供相关法律、法规、环境标准的准备等案件办理程序,使高校的环境法诊所建立成熟和完善的诊所实务案件办理制度。

(五)我国高校环境法律诊所应完善环境诊所模式与社会公益组织的合作模式,拓展经费和案件来源。高校环境法律诊所可以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社会团体以及民间公益组织进行合作,通过建立有效的合作模式,向污染受害者及相关当事人提供的法律服务,例如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的环境法律诊所与污染者受害中心进行合作,安徽大学法学院和民间环保组织绿满江淮进行合作,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从而也为环境法律诊所提供了稳定的案源,一定程度也解决了环境法律诊所的经费来源问题。与此同时,可以参考美国的环境法律诊所,与国内外的民间基金会建立长期联系,以获得相应的经费支持,我国现在部分高校环境法律诊所的经费来源于美国福特基金的支持,这部分经费使得环境法律诊所的研究项目得以有效开展,因此,可以探索与我国民间基金会联系,共同建立合作,解决经费短缺的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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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林中梁.中国法学会秘书长林中梁在2012亚太诊所法律教育论坛暨中国诊所法律教育年会开幕式上的致辞[EB/OL].http://www.cliniclaw.cn

[4]梅锦.再论诊所法律教育在我国的运行模式[J].黑龙江高教研究,2014(4)

[5]吴宏耀,徐安.美国法律诊所教育及其借鉴意义[J].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12(9)

[6]毛清芳.基础与条件:美国法律诊所教育探析[J].人大研究,2008(6)

地方院校诊所式法律教育初探 第12篇

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后来为全世界很多国家所引进和发展, 2000年9月, 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7所高校的法学院引进开设了最初的诊所式法律课程。2002年7月28日, 由11个所院系发起成立了隶属于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的中国诊所法律教育委员会。截至2010年6月18日, 中国诊所法律教育委员会成员单位已达134个, 其中82个院校开设了法律诊所课程, 共计开设不同主题诊所课程130个。现今, 很多地方院校也构建了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 但由于仍处于起步阶段, 教学中的很多问题仍需要深入研究和思考。

一、地方院校构建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的必要性

(一) 诊所式法律教育可以弥补地方法律援助专业队伍力量薄弱的不足

地方高校的法律教学应该面向地方需求并服务于地方建设, 这样才能既使学校创建特色办学、获得更好的发展空间, 又使教学服务于地方发展, 获得双赢的结局。目前, 我国绝大多数地区法律援助案件存在人员不足, 办案质量不高的现状。这主要是因为办案人员不足, 被指派的援助律师案件过多, 无暇顾及援助案件;很多律师对援助的案件存在敷衍、懈怠的情绪;还有很多律所将大部分法律援助案件分配给没有经验的新律师, 这都会影响援助案件的办理质量。而依托法律援助中心建立法律诊所课程, 既可以解决法律援助队伍的人力资源贫乏问题, 又可以让在校学生得到社会真实信息, 在援助过程中提高法律职业能力等综合素质, 学生们也会自觉接受社会对其职业道德的考察。

(二) 地方院校法学专业职业道德教育的需要

法律职业体现着对公平、正义、秩序、效率等基本价值理念的追求, 要求法律职业者必须具有理性与宽容的精神、刚正与廉洁的品格, 形成忠于法律、忠于事实、忠于社会的高尚情怀。不至于因精通法律而危害社会, 或成为社会秩序的破坏者。传统法学教学中通常将职业伦理或职业道德作为知识进行讲授, 这并不能有实际上的效果, 在法律诊所中, 学生通过参与真实案例的解决, 感受法律职业群体共同的职业伦理, 并接受社会上对其职业道德的评判和考查, 有助于其职业道德的培养。

(三) 弥补现有地方法学教育职业思维和职业技能教育途径的缺失

专业思维的培养、专业技能的训练和专业知识的掌握同等重要, 传统的法学教学以讲授为主, 穿插的案例教学也基本是以教师为主体的灌输式的知识和理论性教学, 而法学是一门职业教育, 法科学生在走出校门后要从事法律职业, 所以本科学生在校学习的四年, 除了要掌握扎实的专业知识外还要形成专业思维模式, 具备专业技能。因此, 通过法学教育, 学生应该具备批判精神、严密的逻辑思维等专业思维模式, 还要掌握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分析、解决问题所需的法律论证、法律推理、和当事人沟通、进行谈判、专业的文书写作能力等职业技能。而法律诊所式教学模式在法律实践工作的参与中弥补了传统法律教学中的这一缺陷。

二、地方性院校诊所式法律教育存在的问题

地方院校在采用诊所式法律教育的过程中主要存在几个问题:

(一) 缺乏符合要求的引导者

通常来说地方院校所处的二三线城市司法实践环境并不健全, 能够严格按照法律程序以司法精神为依据进行司法活动的几率并不大, 因此具备正确完善的司法训练及实践的司法活动参与者并不多。与之对应的就是地方院校法学院系教师或者不能参与良好的司法实践活动, 或者不愿参与缺乏法律精神的司法活动, 他们对于司法实践活动的参与程度较低。

同时, 能够深入参与司法活动的司法职业从业人员, 例如律师、法官、检察官, 一方面他们自身对于法律教育并无科学的认知, 另一方面他们自身对于良好司法实践的认知也需要强化, 更重要的一点则是基于我国现有的教育体制, 他们没有一个合适的切入点参与到法学教育中来。

既缺乏内在的具备丰富实践经验的引导者, 也缺乏外在符合条件的支援提供者, 地方院校诊所式法律教育的运行难以和实践相符合, 更难以切实有效的为学生提供法律实践教育。

(二) 教学方案设计存在缺陷

地方院校的法律诊所教育普遍体系单一, 运行不畅, 虽然试图选取真实的案例入手, 由教师指导学生真实的为委托人提供司法服务, 但是, 基于学校教学体系的安排, 法律诊所教育只是作为正常课程体系之外的补充, 学生参与的程度并不全面, 参与的时间更难以保障, 而作为引导者的教师, 姑且不论是否符合要求, 同样也不能保障参与的时间及精力。

法律诊所教育还缺乏完整的体系设计, 缺乏连续性。有的时候会较为集中的安排相关活动, 但是有的时候则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没有任何活动, 须知实践类的教学活动需要的是连续性的活动。

(三) 缺乏足够的经费

法律诊所教育是实践类的教学活动, 相比常规教学, 其费用较高。法律诊所并非也不能是盈利性活动, 所以不能向委托人收取费用, 但是, 教师、学生需要调查取证、参与司法活动, 各个环节均会产生费用, 尤其是各环节中参与的教师及学生的数量往往会超过正常司法实践活动所需的人数, 林林总总的费用累加后并非小数。若出现需要聘请外部鉴定人员、援助人员的情况, 费用的缺口将更为明显。

作为地方院校, 本身人均科研经费就严重不足, 对于此种文科类且无法产生实际效应的教学活动还作为补充性质的活动, 相应的费用预算可想而知。

缺乏费用已经成为法律诊所发展的一个明显桎梏。

(四) 缺乏制度上的保障

法律诊所需要为了委托人的利益参与司法实践活动, 但是法律诊所本质上是一种带有公益性质的教学活动, 法律诊所的核心目的是优化法学教学效果, 它的主体是教师和学生, 他们通常利用大学生法律援助站进行教学和实践, 从而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

与之不同, 法律援助是一种司法救济制度, 追求的是能够维护社会弱者的合法权益, 其核心目的援助弱者, 保护弱者的合法权益, 它是法律援助者利用司法行政部门设立的法律援助中心为社会弱者提供法律帮助的一种方式。

因此, 法律诊所与法律援助的核心目的是不一致的, 甚至可以说存在冲突的。

正因为如此, 法律援助作为一种司法救济制度有严密的司法及是社会保障制度的, 法律诊所往往依附于设立于地方院校内部的法律援助中心解除司法实践, 参与司法实践。但是, 与之适应的是, 法律诊所缺乏对应的保障制度。民事案件尚且可以采用公民代理, 刑事案件则完全没有代理渠道。法律诊所连自身的地位还存在模糊之处, 可见其发展的空间多有局限。

三、解决方案

(一) 法律诊所与外部实践单位的强化结合

如前所述, 法律诊所多数依附于内设的法律援助中心, 必须承认, 在地方院校设立法律诊所初期这种方式能够快速的启动, 但是, 启动之后, 就会发现法律诊所难以为继, 既缺乏合适的引导者也缺乏适当的制度保障。

此时若将视野扩展到外部司法实践主体上, 缺乏合适的引导者的问题可能会得到极大的缓解。外部司法实践主体中律师事务所其实对于与学校的合作是有内在的强烈需求的, 特别是对于地方院校, 主要原因有两点: (1) 根据现有的司法体制, 律师事务所都有承担司法援助的义务, 所以, 律师事务所具备为地方院校内设的司法援助中心提供法律诊所援助的内在驱动力。 (2) 在二三线城市, 地方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主要源自当地的地方院校。

而地方律师事务所经过多年的发展, 中坚律师也逐渐过渡为受过正规法学教育的律师, 他们天然有对在校的师弟师妹指导的想法, 同时, 作为已经经受了司法实践磨砺的律师, 他们也能够提供足够丰富及切合实际的指导。

可以说法律诊所与律师事务所的内在需求一拍即合。引导这种双方的共同需求可以通过一些好的渠道或者方式来实现, 比如引入律师事务所作为地方院校法学专业的排他性或非排他性战略合作伙伴, 在就业推荐、日常广告推广作优先考虑, 与之对应的, 律师事务所则需要承担在特定时间段提供足够的律师提供指导。

(二) 课程安排及费用的优化设计

现有教学体系下, 法律诊所课程与其他课程内容上是存在重叠并且时间上难以保障。

法律诊所必然是与民法、刑法相辅相伴, 如何使使之与民法、刑法课程有区别?

推荐的方案是将授课内容分成理论部分和实践部分, 法律诊所作为实践部分的课程设置直接体现在教学大纲中, 以制度化的课程改革强化法律诊所的教学地位, 随之而来的则是课程时间上的充分保障。

兵马未动粮草先行, 费用保障是法律诊所能够顺利运转的关键。一方面, 强化与外部司法实践主体, 特别是律师事务所的战略合作关系后, 可以降低部分费用, 另一方面, 法律诊所列入教学大纲的正式课程后, 该部分的教学费用应当单独列支, 专项支付。在此基础上, 再拨付部分科研经费, 法律诊所的经费基本上能够获得保障。

(三) 通过与律所的合作规避制度上的困境

我国当前的制度困境是法律规定民事案件可以由公民代理, 也就是说在诊所中的同学可以以公民代理的方式代理民事案件的诉讼, 但刑事案件的代理尚未能取得法律的认同。规避该等问题的方法是借助强化结合后的战略合作律师事务所, 由承担司法援助义务的律师作为主承办人, 由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 参与司法实践的学生共同承接案件。

换言之, 以律师事务所作为法律诊所对外事务的主体, 用现有的法律援助机制作为制度保障, 充分的发挥地方院校的教学主动性。

参考文献

[1]刘剑.诊所式法学教育:现实主义法学对法学教育的贡献[J].法制与社会, 2011.12.

[2]牟逍媛.诊所法律教育价值研究[J].环球法律评论, 2005 (3) .

[3]蔡彦敏.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制度化建设中亟待解决的问题[J].环球法律评论, 2005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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